华 师 2016 127 号 各 学 院 各 部 处 各 单 位 : 为 做 好 今 年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教 育 厅 有 关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政 策 及 2016 年 度 的 工 作 通 知, 结 合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的 实 际,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评 聘 原 则 按 照 国 家 和 广 东 省 深 化 高 校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精 神, 坚 持 聘 任 制 和 岗 位 管 理 的 改 革 方 向, 在 学 校 核 定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内, 统 筹 考 虑 各 单 位 岗 位 情 况 和 队 伍 建 设 需 要, 组 织 开 展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聘 工 作 同 时,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聘 的 导 向 与 激 励 作 - 1 -
用, 创 新 评 价 方 式, 提 高 申 报 和 评 审 的 质 量, 实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与 岗 位 聘 用 的 有 机 结 合 二 评 审 对 象 ( 一 )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的 正 式 在 聘 在 岗 人 员 ; ( 二 ) 与 我 校 签 有 聘 约, 并 在 校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满 1 年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的 其 他 在 聘 在 岗 人 员 ; ( 三 ) 年 龄 在 70 周 岁 以 下, 正 受 聘 于 我 校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三 申 报 条 件 及 相 关 规 定 ( 一 ) 基 本 条 件 执 行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 华 师 2008 49 号 ) 其 中, 关 于 师 德 素 养 条 件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资 格 的 教 学 业 绩 条 件 教 师 资 格 证 条 件 的 规 定 如 下 : 1. 关 于 师 德 素 养 的 问 题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教 人 2002 4 号 ) 和 关 于 严 肃 处 理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通 知 ( 教 社 科 2009 3 号 ) 等 文 件 要 求, 师 德 素 养 情 况 作 为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的 重 要 内 容 申 报 人 要 真 实 准 确 填 写 和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并 对 自 己 提 交 的 职 称 材 料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作 出 承 诺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并 查 实 有 伪 造 身 份 学 历 资 历 业 绩,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不 如 实 填 报 或 提 交 不 真 实 材 料, 有 意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等, 视 为 违 反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或 - 2 -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2. 关 于 教 学 业 绩 审 核 的 问 题 根 据 关 于 做 好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中 全 日 制 本 科 教 学 业 绩 审 核 工 作 的 通 知 ( 华 师 2008 93 号 ),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由 本 人 填 写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教 学 业 绩 登 记 表, 经 单 位 审 核 通 过 后, 提 交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公 室 ;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公 室 会 同 教 务 部 门, 对 申 报 人 的 本 科 教 学 业 绩 进 行 复 审, 复 审 结 论 将 作 为 评 审 的 重 要 依 据 3. 关 于 教 师 资 格 的 问 题 申 报 评 审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须 具 备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2016 年 已 提 交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材 料 的 申 报 人, 在 资 格 获 批 前, 可 书 面 说 明 情 况 后, 允 许 先 提 交 职 称 申 报 材 料 如 申 报 人 申 请 的 教 师 资 格 在 当 年 评 委 会 各 学 科 组 评 审 前 获 得 通 过 ( 以 广 东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办 公 室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可 作 为 有 效 资 格 对 待, 否 则 申 报 材 料 不 予 上 会 评 审 近 三 年 内 引 进 的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从 企 业 引 进 的 高 级 技 能 型 人 才 暂 未 具 备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 二 ) 学 历 ( 学 位 ) 资 历 条 件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人 员 按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 华 师 2008 49 号 ) 执 行, 其 他 情 形 按 以 下 规 定 执 行 : 1.1965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非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须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否 则 必 须 满 足 学 历 ( 学 位 ) 破 格 条 - 3 -
件 ( 破 格 条 件 与 华 师 2008 49 号 文 中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的 相 同 ), 且 获 得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满 5 年 ; 2. 申 报 人 转 系 列 申 报 职 称 时, 应 先 转 系 列 取 得 同 等 级 的 职 称, 申 报 同 等 级 职 称 时, 其 资 历 工 作 能 力 业 绩 成 果 和 论 文 著 作 等 可 从 取 得 该 职 称 低 一 级 职 称 时 起 算 ( 此 前 申 报 原 职 称 时 所 使 用 过 的 工 作 能 力 业 绩 成 果 和 论 文 著 作 等 材 料 不 能 用 于 申 报 现 系 列 同 等 级 职 称 ) 申 报 人 转 系 列 后, 晋 升 高 一 级 的 职 称 时, 其 资 历 工 作 能 力 业 绩 成 果 和 论 文 著 作 等 可 从 转 系 列 前 取 得 同 等 级 职 称 时 起 算 此 前 用 于 转 系 列 申 报 同 等 级 职 称 所 使 用 过 的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著 作 等 材 料, 仍 可 作 为 转 系 列 后 晋 升 高 一 级 职 称 评 审 的 有 效 材 料 ( 三 ) 外 语 条 件 按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我 省 职 称 外 语 政 策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120 号 ) 执 行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扩 大 免 考 人 员 范 围,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职 称 外 语 不 作 为 必 备 条 件 :1.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士 学 位 及 以 上 的 ; 2.2016 年 8 月 31 日 年 满 50 岁 的 ;3. 参 加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或 按 2005 年 6 月 后 新 考 试 标 准 成 绩 达 到 总 分 的 60% 以 上 申 报 正 副 高 级 资 格 的 ;4. 参 加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或 按 2005 年 6 月 后 新 考 试 标 准 成 绩 达 到 总 分 的 60% 以 上 申 报 中 级 资 格 的 ( 四 ) 计 算 机 条 件 - 4 -
按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关 于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科 目 更 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粤 人 社 发 2010 176 号 ) 执 行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扩 大 免 考 人 员 范 围,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不 作 为 必 备 条 件 :1.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士 学 位 及 以 上 的 ;2.2016 年 当 年 8 月 31 日 年 满 50 岁 的 ;3. 取 得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二 级 以 上 合 格 证 书 的 ( 五 )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按 照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和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申 报 评 审 时 需 提 供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的 继 续 教 育 合 格 证 明 四 评 审 条 件 及 相 关 规 定 ( 一 ) 评 审 条 件 1. 教 师 科 研 系 列 ( 含 高 等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执 行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 华 师 2008 49 号 ) 2. 实 验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参 照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高 中 级 资 格 条 件 的 通 知 ( 粤 人 职 2000 28 号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图 书 资 料 专 业 高 中 资 格 条 件 的 通 知 ( 粤 人 职 2000 24 号 ) 执 行 3. 其 他 系 列 需 委 托 外 单 位 高 评 委 会 评 审 的, 其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按 广 东 省 相 关 行 业 的 要 求 执 行, 并 经 学 校 相 关 机 构 推 荐 后, - 5 -
方 可 参 加 广 东 省 相 关 评 委 会 评 审 4. 突 出 贡 献 人 员 执 行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突 出 贡 献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社 发 2012 38 号 ) 5. 在 站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执 行 广 东 省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发 2004 223 号 ) ( 二 ) 关 于 业 绩 成 果 材 料 的 规 定 1. 关 于 学 术 论 文 等 业 绩 成 果 材 料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论 文 获 得 的 专 利 奖 励 等 业 绩 成 果, 申 报 人 署 名 的 第 一 单 位 必 须 是 申 报 人 所 在 的 工 作 单 位 ( 包 括 调 动 者 的 原 工 作 单 位 ), 被 SSCI SCI EI ISTP ISR 等 索 引 收 录 的 论 文, 要 附 检 索 机 构 出 具 的 正 规 检 索 证 明 复 印 件, 并 由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申 报 人 的 申 报 材 料 必 须 与 申 报 评 审 的 专 业 从 事 的 岗 位 工 作 相 一 致 2. 关 于 科 研 项 目 申 报 人 填 写 的 科 研 项 目 必 须 要 有 项 目 立 项 书 或 结 题 书, 其 中 项 目 立 项 以 项 目 合 同 书 或 审 批 单 位 的 有 关 文 件 为 准 ; 项 目 结 题 以 审 批 单 位 的 鉴 定 证 书 或 验 收 证 书 为 准, 其 它 证 明 无 效 科 研 项 目 立 项 项 目 组 成 员 变 更 的, 必 须 有 原 立 项 单 位 的 变 更 通 知 书 如 申 报 人 填 写 科 研 项 目 是 子 课 题 的, 要 标 注 清 楚 3. 关 于 送 审 论 文 代 表 作 的 问 题 对 于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实 行 代 表 作 网 上 通 讯 评 议 申 报 人 员 自 主 登 录 系 统 : http://hrsys.scnu.edu.cn/zc(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与 数 字 校 园 统 一 身 份 认 证 相 同 ), 填 写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及 申 报 情 况, 自 行 选 定 两 篇 - 6 -
论 文 代 表 作, 上 传 论 文 的 扫 描 件 (PDF 文 件 格 式 ), 送 审 代 表 作 如 为 外 文 材 料, 应 提 供 中 文 译 文 ( 至 少 为 摘 要 译 文 ) 代 表 作 扫 描 件 要 包 含 所 在 刊 物 的 封 面 目 录 刊 号 和 代 表 作 正 文 等 有 关 信 息, 并 可 根 据 需 要 上 传 检 索 机 构 出 具 的 正 规 检 索 证 明 扫 描 件, 如 代 表 作 为 著 作, 可 提 交 纸 质 版 本 ( 一 式 两 份 ) 提 交 和 上 传 的 材 料 需 隐 去 作 者 姓 名, 经 二 级 单 位 审 核 后, 由 学 校 统 一 聘 请 校 外 高 级 职 务 同 行 专 家 对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学 术 评 议 评 议 结 果 将 作 为 申 报 人 员 学 术 水 平 的 重 要 参 考 请 各 二 级 单 位 通 知 申 报 高 级 资 格 人 员 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 至 9 月 15 日 登 陆 系 统 完 成 通 讯 评 议 信 息 录 入 附 件 上 传 和 单 位 审 核 推 荐 工 作 ( 三 ) 关 于 答 辩 工 作 评 委 会 将 对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组 织 答 辩, 无 特 殊 原 因 不 按 时 到 会 参 加 答 辩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评 审 对 于 申 报 学 校 没 有 评 审 权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按 相 关 评 委 会 的 要 求 执 行 答 辩 人 员 按 照 规 定 交 纳 答 辩 费 五 关 于 高 层 次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专 职 辅 导 员 和 我 省 对 口 援 疆 援 藏 及 援 四 川 甘 孜 州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资 格 相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 一 ) 关 于 高 层 次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问 题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有 关 要 求, 海 外 高 层 次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回 国 后 首 次 申 报 可 按 实 际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直 接 申 报 评 审 - 7 -
相 应 档 次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其 中, 当 年 到 校 工 作 的 海 外 高 层 次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可 按 实 际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直 接 申 报 研 究 系 列 资 格 ( 含 研 究 员 副 研 究 员 等 ); 海 外 期 间 曾 获 聘 高 校 教 师 职 位, 具 备 较 高 教 学 水 平 或 到 校 工 作 满 1 年, 通 过 学 校 教 学 业 绩 审 核, 方 可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资 格 ( 含 教 授 副 教 授 等 )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业 绩 成 果 材 料 必 须 是 在 国 ( 境 ) 外 期 间 取 得 的, 可 以 是 论 文, 也 可 以 是 其 他 研 究 成 果 ; 其 次, 这 些 成 果 要 有 较 高 的 水 平, 得 到 国 内 三 位 以 上 同 行 专 家 的 一 致 认 可 或 推 荐 最 后, 其 实 际 水 平 能 力 要 由 评 委 会 来 评 定 另 外, 高 层 次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取 得 的 学 历 ( 学 位 ), 须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认 证 证 明, 与 申 报 材 料 一 并 提 交 ( 二 )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可 按 规 定 程 序 直 接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但 必 须 满 足 所 申 报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且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业 绩 成 果 论 著 等 必 须 是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取 得 的 方 为 有 效 脱 产 应 届 博 士 须 在 学 校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满 1 年 方 可 申 报 副 教 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三 ) 关 于 专 职 辅 导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问 题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为 促 进 专 职 辅 导 员 队 伍 的 健 康 发 展, 评 委 会 将 在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与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科 组 中, 对 专 职 辅 导 员 和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专 业 课 教 师 进 行 分 开 评 审 以 专 职 辅 导 员 岗 位 申 报 的, 在 申 报 表 和 推 荐 表 现 从 事 何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栏 目 中 注 明 辅 导 员 专 职 辅 导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要 突 出 从 事 - 8 -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的 特 点, 有 落 实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的 具 体 描 述 或 记 录 ( 四 ) 我 省 对 口 援 疆 援 藏 及 援 四 川 甘 孜 州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凡 援 助 时 间 在 1 年 以 上 的, 经 学 校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可 于 援 助 期 间 在 受 援 地 参 加 职 称 评 审, 其 所 取 得 资 格 与 我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同 等 对 待 六 工 作 流 程 及 有 关 要 求 ( 一 ) 工 作 流 程 - 9 -
发 布 2016 年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通 知 申 报 人 对 照 学 校 职 称 政 策 及 相 应 专 业 资 格 条 件 如 实 申 报, 并 按 要 求 一 次 性 全 部 提 交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二 级 单 位 审 核 申 报 人 材 料, 进 行 评 前 公 示, 组 织 推 荐 会 议 同 意 推 荐, 本 校 无 评 审 权 同 意 推 荐, 本 校 有 评 审 权 不 通 过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评 聘 办 教 务 科 研 研 究 生 等 不 通 过 推 荐 委 员 会 部 门 复 核 申 报 人 员 材 料 通 过 通 过 外 单 位 专 业 评 委 会 评 审 代 表 作 通 讯 评 议 学 科 组 组 织 答 辩 评 审 不 通 过 通 过 学 术 委 员 会 职 称 评 聘 与 教 师 发 展 专 委 会 评 议 不 通 过 高 评 委 职 数 指 标 内 评 审 通 过 退 回 申 报 材 料, 并 及 时 评 后 公 示 退 回 申 报 材 料, 并 及 时 告 知 申 报 人 告 知 申 报 人 中 初 级 高 级 上 报 省 教 育 厅 上 报 省 人 社 厅 - 10 - 办 理 证 书 同 意 同 意
( 二 ) 申 报 人 申 评 材 料 的 填 写 要 求 1. 学 科 组 与 申 报 专 业 名 称 规 范 性 要 求 : 申 报 人 填 写 送 评 的 学 科 组 名 称 应 严 格 按 照 高 评 委 下 设 学 科 组 ( 见 附 件 3) 规 范 填 写 为 规 范 申 报 专 业, 申 报 人 填 写 的 职 称 申 报 专 业 应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科 分 类 与 代 码 简 表 ( 国 家 标 准 GBT13745-2009) ( 见 附 件 4), 不 得 填 写 简 称 申 报 专 业 填 写 到 二 级 学 科, 医 学 艺 术 学 语 言 学 等 填 写 到 三 级 学 科 申 报 材 料 经 学 校 受 理 后, 不 允 许 更 改 申 报 系 列 及 专 业 2. 申 报 人 应 根 据 自 己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对 照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和 申 报 评 审 办 法 的 规 定, 真 实 客 观 完 整 填 报 相 关 表 格, 并 提 供 有 效 佐 证 材 料 申 报 人 有 一 稿 多 投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等 情 况 的 材 料, 一 律 不 得 提 交, 并 要 在 申 报 表 工 作 负 面 情 况 说 明 栏 注 明 申 报 人 需 对 同 类 材 料 按 规 定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一 次 性 提 交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供 所 在 单 位 审 查 : (1) 对 于 我 校 有 评 审 权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根 据 附 件 1 所 列 的 表 格, 按 照 附 件 5 申 报 指 南 与 表 格 填 写 说 明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并 按 照 材 料 清 单 有 关 要 求 提 交 相 关 纸 质 材 料 和 电 子 版 材 料 (2) 对 于 委 托 教 育 系 统 以 外 的 专 业 评 委 会 评 审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按 照 省 人 社 厅 统 一 安 排, 使 用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 申 报 评 审 具 体 申 报 流 程 与 要 求 以 相 关 专 业 评 委 会 通 知 为 准 (3) 为 保 持 表 格 的 规 范 性, 申 报 人 请 认 真 阅 读 相 关 表 格 填 - 11 -
写 说 明, 在 填 写 表 格 的 过 程 中, 请 保 持 表 格 的 格 式 结 构 不 变, 如 某 一 栏 目 填 写 内 容 较 多, 多 余 部 分 可 复 制 相 应 表 格 附 页 填 写 ( 三 ) 二 级 单 位 材 料 初 审 与 推 荐 工 作 要 求 1. 材 料 初 审 工 作 要 求 (1) 审 查 申 评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各 单 位 要 认 真 核 对 申 报 材 料 是 否 与 申 报 人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经 历 论 文 业 绩 及 所 起 的 作 用 年 度 考 核 等 客 观 事 实 相 符 凡 复 印 件 需 经 单 位 审 核 人 认 真 审 查 原 件, 核 实 后 在 复 印 件 上 签 写 与 原 件 相 符 字 样, 并 签 署 审 核 人 姓 名 和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2) 审 查 申 评 材 料 的 合 法 性 各 单 位 要 认 真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申 报 条 件 (3) 审 查 申 评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各 单 位 要 全 面 清 点 申 报 的 基 础 材 料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著 作 等 是 否 完 整 提 交, 各 类 表 格 中 的 必 填 栏 目 (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和 时 效 等 ) 是 否 出 现 空 白, 表 格 填 写 是 否 整 洁 清 楚, 是 否 存 在 隐 瞒 或 虚 报 行 政 职 务 未 填 报 负 面 情 况 等 现 象 (4) 审 查 申 评 材 料 的 时 效 性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效 均 截 止 于 今 年 8 月 31 日, 其 后 取 得 的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计 算 机 模 块 考 试 合 格 证 学 历 ( 学 位 ) 证 等 均 不 得 作 为 今 年 评 审 的 有 效 材 料 对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材 料,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应 注 明 原 因 退 回, 并 及 时 告 知 申 报 人 - 12 -
2. 关 于 推 荐 工 作 的 要 求 (1) 二 级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核 推 荐 小 组 按 规 定 组 织 推 荐 会 议, 受 理 本 单 位 通 过 教 学 业 绩 审 核 及 代 表 作 匿 名 送 审 的 申 报 材 料, 并 对 申 报 人 的 师 德 表 现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实 绩 专 业 能 力 和 水 平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评 议, 并 进 行 无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在 通 过 人 选 时, 其 同 意 票 数 均 须 达 到 出 席 人 数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不 含 二 分 之 一 ) 方 可 向 学 科 评 议 组 推 荐 (2) 落 实 评 前 公 示 制 度 各 单 位 应 按 规 定 要 求 及 时 将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有 关 材 料 ( 特 别 是 申 报 人 的 推 荐 表 ) 单 位 的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及 电 话, 同 时 在 单 位 显 著 位 置 张 榜 和 单 位 网 站 首 页 进 行 公 示 不 便 于 张 榜 和 网 上 公 示 的 申 报 材 料 应 统 一 有 序 放 置 在 会 议 室 等 场 所 对 外 开 放, 以 备 查 验 公 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受 理 投 诉 主 要 由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公 室 和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并 接 受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处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公 示 结 束 后, 由 单 位 统 一 出 具 评 前 公 示 情 况 报 告 ( 样 式 见 附 件 ), 加 盖 公 章 后 连 同 申 报 材 料 一 并 报 送 公 示 期 间 凡 经 查 实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和 其 它 违 规 行 为 的 申 报 材 料 一 律 不 得 报 送,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对 举 报 问 题 一 时 难 以 核 实 的, 应 如 实 注 明, 先 行 报 送, 但 不 得 停 止 核 查, 核 查 结 果 应 及 时 报 送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公 室 ( 四 ) 申 评 材 料 的 复 审 与 评 后 公 示 工 作 要 求 1.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会 同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处 社 科 处 科 - 13 -
技 处 等 职 能 部 门 对 申 评 材 料 进 行 复 审, 对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材 料, 将 注 明 原 因 退 回, 并 告 知 申 报 人 2. 做 好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公 示 工 作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要 求, 及 时 将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名 单 通 过 的 资 格 名 称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结 束 后, 由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处 或 人 事 处 在 评 委 会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公 示 情 况 表 上 如 实 加 具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报 送 上 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七 评 审 收 费 评 审 收 费 执 行 原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转 发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费 标 准 的 复 函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35 号 ), 具 体 标 准 如 下 : 1. 申 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920 元 / 人 ( 含 评 审 费 580 元, 论 文 鉴 定 费 200 元, 答 辩 费 140 元 ) 2. 申 评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450 元 / 人 3. 申 评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280 元 / 人 评 审 费 和 论 文 鉴 定 费 答 辩 费 一 旦 缴 交, 无 论 评 审 通 过 与 否, 概 不 退 还 八 工 作 安 排 1.8 月 22 日 前 : 各 单 位 明 确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核 推 荐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填 写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核 推 荐 工 作 安 排 表, 发 至 邮 箱 : 20101123@m.scnu.edu.cn 2.8 月 25 日 前, 申 请 委 托 外 单 位 高 评 委 会 评 审 人 员, 需 按 相 关 要 求 做 好 材 料 准 备 二 级 单 位 评 前 公 示 及 推 荐 等 工 作 学 校 - 14 -
将 于 29 日 前 召 开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推 荐 委 员 会 会 议, 讨 论 学 校 没 有 评 审 权 的 申 报 人 材 料, 并 推 荐 至 校 外 相 关 评 委 会 3.9 月 9 日 前 : 各 单 位 完 成 材 料 公 示 及 考 核 推 荐 工 作, 形 成 单 位 考 核 和 推 荐 意 见 4.9 月 12 日 -16 日 : 各 单 位 将 已 打 印 好 的 所 有 表 格 ( 签 名 盖 章 ) 以 及 其 他 的 评 审 材 料 送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公 室, 经 过 公 示 的 表 格 不 能 随 意 修 改 材 料 不 能 随 意 增 补 5.10 月 -12 月 : 召 开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学 科 组 会 议 及 评 委 会 会 议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者, 必 须 在 学 科 评 审 组 进 行 公 开 答 辩 九 联 系 方 式 受 理 部 门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公 室 (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 受 理 地 点 : 石 牌 校 区 行 政 办 公 楼 606 室 联 系 人 : 林 德 丰 联 系 电 话 :020-85215091 电 子 邮 箱 :20101123@m.scnu.edu.cn 附 件 :1.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所 需 材 料 清 单 及 表 格 下 载 2. 二 级 单 位 所 需 填 报 与 提 交 材 料 3.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高 评 委 学 科 组 名 录 及 评 审 权 限 - 15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科 分 类 与 代 码 简 表 ( 国 家 标 准 GBT13745-2009) 5. 本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指 南 及 表 格 填 写 说 明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7 月 26 日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6 年 7 月 28 日 印 发 责 任 校 对 : 林 德 丰 王 丰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