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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寡卜 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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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北 京 市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地 方 立 法 参 考 资 料 北 京 市 气 象 局 政 策 法 规 处 二 一 四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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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 京 市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地 方 立 法 工 作 参 考 资 料 汇 编 气 象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1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8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管 理 条 例 气 象 相 关 部 门 规 章 :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与 传 播 办 法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条 例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北 京 市 相 关 地 方 性 法 规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 办 法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 办 法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 办 法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 办 法 北 京 市 防 御 雷 电 灾 害 若 干 规 定 其 他 兄 弟 省 市 相 关 地 方 性 法 规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浙 江 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办 法
4 云 南 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天 津 市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河 北 省 暴 雨 灾 害 防 御 办 法 江 苏 省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号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京 政 办 发 号 ) 关 于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及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号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和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有 关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政 发 号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本 市 城 乡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京 政 发 号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首 都 气 象 事 业 发 展 率 先 实 现 气 象 现 代 化 的 意 见 ( 京 政 发 号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本 市 应 急 能 力 的 意 见 ( 京 政 发 号 ) 北 京 市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京 应 急 委 发 号 ) 北 京 市 气 象 应 急 保 障 预 案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1999 年 10 月 31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气 象 设 施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第 三 章 气 象 探 测 第 四 章 气 象 预 报 与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第 五 章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第 六 章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发 展 气 象 事 业, 规 范 气 象 工 作, 准 确 及 时 地 发 布 气 象 预 报,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气 候 资 源, 为 经 济 建 设 国 防 建 设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民 生 活 提 供 气 象 服 务,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从 事 气 象 探 测 预 报 服 务 和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气 候 资 源 利 用 气 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等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本 法 第 三 条 气 象 事 业 是 经 济 建 设 国 防 建 设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民 生 活 的 基 础 性 公 益 事 业, 气 象 工 作 应 当 把 公 益 性 气 象 服 务 放 在 首 位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气 象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协 调, 将 气 象 事 业 纳 入 中 央 和 地 方 同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及 财 政 预 算, 以 保 障 其 充 分 发 挥 为 社 会 公 众 政 府 决 策 和 经 济 发 展 服 务 的 功 能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所 建 设 的 地 方 气 象 事 业 项 目, 其 投 资 主 要 由 本 级 财 政 承 担 气 象 台 站 在 确 保 公 益 性 气 象 无 偿 服 务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依 法 开 展 气 象 有 偿 服 务 第 四 条 县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主 要 为 农 业 生 产 服 务, 及 时 主 动 提 供 保 障 当 地 农 业 生 产 所 需 的 公 益 性 气 象 信 息 服 务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全 国 的 气 象 工 作 地 方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在 上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气 象 工 作 1
6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接 受 同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对 其 气 象 工 作 的 指 导 监 督 和 行 业 管 理 第 六 条 从 事 气 象 业 务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制 定 的 气 象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和 规 程 第 七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气 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气 象 科 学 知 识 普 及, 培 养 气 象 人 才, 推 广 先 进 的 气 象 科 学 技 术, 保 护 气 象 科 技 成 果, 加 强 国 际 气 象 合 作 与 交 流, 发 展 气 象 信 息 产 业, 提 高 气 象 工 作 水 平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关 心 和 支 持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艰 苦 地 区 和 海 岛 的 气 象 台 站 的 建 设 和 运 行 对 在 气 象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第 八 条 外 国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从 事 气 象 活 动,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第 二 章 气 象 设 施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气 象 探 测 设 施 气 象 信 息 专 用 传 输 设 施 大 型 气 象 专 用 技 术 装 备 等 重 要 气 象 设 施 的 建 设 规 划,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实 施 气 象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的 调 整 修 改, 必 须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编 制 气 象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应 当 遵 循 合 理 布 局 有 效 利 用 兼 顾 当 前 与 长 远 需 要 的 原 则, 避 免 重 复 建 设 第 十 条 重 要 气 象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在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报 批 前, 应 当 按 照 项 目 相 应 的 审 批 权 限, 经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审 查 同 意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依 法 保 护 气 象 设 施,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损 毁 或 者 擅 自 移 动 气 象 设 施 气 象 设 施 因 不 可 抗 力 遭 受 破 坏 时,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组 织 力 量 修 复, 确 保 气 象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第 十 二 条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迁 移 气 象 台 站 ; 确 因 实 施 城 市 规 划 或 者 国 家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需 要 迁 移 国 家 基 准 气 候 站 基 本 气 象 站 的, 应 当 报 经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批 准 ; 需 要 迁 移 其 他 气 象 台 站 的, 应 当 报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批 准 迁 建 费 用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第 十 三 条 气 象 专 用 技 术 装 备 应 当 符 合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并 经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审 查 合 格 ; 未 经 审 查 或 者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在 气 象 业 务 中 使 用 第 十 四 条 气 象 计 量 器 具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2
7 经 气 象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检 定 未 经 检 定 检 定 不 合 格 或 者 超 过 检 定 有 效 期 的 气 象 计 量 器 具, 不 得 使 用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建 立 气 象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其 各 项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的 规 定,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第 三 章 气 象 探 测 第 十 五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进 行 气 象 探 测 并 向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汇 交 气 象 探 测 资 料 未 经 上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批 准, 不 得 中 止 气 象 探 测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及 有 关 地 方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适 时 发 布 基 本 气 象 探 测 资 料 第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及 其 他 从 事 气 象 探 测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汇 交 所 获 得 的 气 象 探 测 资 料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气 象 资 料 共 享 共 用 的 原 则,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与 其 他 从 事 气 象 工 作 的 机 构 交 换 有 关 气 象 信 息 资 料 第 十 七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水 领 海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的 海 上 钻 井 平 台 和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在 国 际 航 线 上 飞 行 的 航 空 器 远 洋 航 行 的 船 舶,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气 象 探 测 并 报 告 气 象 探 测 信 息 第 十 八 条 基 本 气 象 探 测 资 料 以 外 的 气 象 探 测 资 料 需 要 保 密 的, 其 密 级 的 确 定 变 更 和 解 密 以 及 使 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依 法 保 护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的 义 务 第 二 十 条 禁 止 下 列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的 行 为 : ( 一 )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设 置 障 碍 物 进 行 爆 破 和 采 石 ; ( 二 )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设 置 影 响 气 象 探 测 设 施 工 作 效 能 的 高 频 电 磁 辐 射 装 置 ; ( 三 )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其 他 影 响 气 象 探 测 的 行 为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的 划 定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法 定 标 准 划 定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的 保 护 范 围, 并 纳 入 城 市 规 划 或 者 村 庄 和 集 镇 规 划 第 二 十 一 条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工 程, 应 当 避 免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 确 3
8 实 无 法 避 免 的, 属 于 国 家 基 准 气 候 站 基 本 气 象 站 的 探 测 环 境,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同 意, 属 于 其 他 气 象 台 站 的 探 测 环 境,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同 意,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后, 方 可 建 设 第 四 章 气 象 预 报 与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对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实 行 统 一 发 布 制 度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向 社 会 发 布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并 根 据 天 气 变 化 情 况 及 时 补 充 或 者 订 正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向 社 会 发 布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可 以 发 布 供 本 系 统 使 用 的 专 项 气 象 预 报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及 其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提 高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和 服 务 水 平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根 据 需 要, 发 布 农 业 气 象 预 报 城 市 环 境 气 象 预 报 火 险 气 象 等 级 预 报 等 专 业 气 象 预 报, 并 配 合 军 事 气 象 部 门 进 行 国 防 建 设 所 需 的 气 象 服 务 工 作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级 广 播 电 视 台 站 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报 纸, 应 当 安 排 专 门 的 时 间 或 者 版 面, 每 天 播 发 或 者 刊 登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或 者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保 证 其 制 作 的 气 象 预 报 节 目 的 质 量 广 播 电 视 播 出 单 位 改 变 气 象 预 报 节 目 播 发 时 间 安 排 的,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有 关 气 象 台 站 的 同 意 ; 对 国 计 民 生 可 能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补 充 订 正 的 气 象 预 报, 应 当 及 时 增 播 或 者 插 播 第 二 十 五 条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电 信 等 媒 体 向 社 会 传 播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必 须 使 用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提 供 的 适 时 气 象 信 息, 并 标 明 发 布 时 间 和 气 象 台 站 的 名 称 通 过 传 播 气 象 信 息 获 得 的 收 益, 应 当 提 取 一 部 分 支 持 气 象 事 业 的 发 展 第 二 十 六 条 信 息 产 业 部 门 应 当 与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密 切 配 合, 确 保 气 象 通 信 畅 通, 准 确 及 时 地 传 递 气 象 情 报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无 线 电 专 用 频 道 和 信 道 受 国 家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挤 占 和 干 扰 第 五 章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第 二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建 设,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提 高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的 能 力 有 关 组 织 和 个 人 应 当 服 从 人 民 政 府 的 指 挥 和 安 排,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4
9 第 二 十 八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对 重 大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的 联 合 监 测 预 报 工 作, 及 时 提 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措 施, 并 对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作 出 评 估, 为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加 强 对 可 能 影 响 当 地 的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监 测 和 预 报, 并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和 与 灾 害 性 天 气 监 测 预 报 有 关 的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向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供 监 测 预 报 气 象 灾 害 所 需 要 的 气 象 探 测 信 息 和 有 关 的 水 情 风 暴 潮 等 监 测 信 息 第 二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的 需 要, 制 定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方 案, 并 根 据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供 的 气 象 信 息, 组 织 实 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方 案, 避 免 或 者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第 三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的 领 导,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有 组 织 有 计 划 地 开 展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全 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地 方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制 定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方 案, 并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和 协 调 下, 管 理 指 导 和 组 织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配 合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做 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的 有 关 工 作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组 织 必 须 具 备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并 使 用 符 合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要 求 的 技 术 标 准 的 作 业 设 备, 遵 守 作 业 规 范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雷 电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 并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对 可 能 遭 受 雷 击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其 他 设 施 安 装 的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的 检 测 工 作 安 装 的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应 当 符 合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使 用 要 求 第 六 章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第 三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全 国 气 候 资 源 的 综 合 调 查 区 划 工 作, 组 织 进 行 气 候 监 测 分 析 评 价, 并 对 可 能 引 起 气 候 恶 化 的 大 气 成 分 进 行 监 测, 定 期 发 布 全 国 气 候 状 况 公 报 第 三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气 候 资 源 的 特 点, 对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方 向 和 保 护 的 重 点 作 出 规 划 地 方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划,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利 用 保 护 气 候 资 源 和 推 广 应 用 气 候 资 源 区 划 等 成 果 的 建 议 第 三 十 四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对 城 市 规 划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重 大 区 域 性 经 济 开 发 项 目 和 大 型 太 阳 能 风 能 等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项 目 进 行 气 候 5
10 可 行 性 论 证 具 有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格 的 单 位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时, 应 当 使 用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供 或 者 经 其 审 查 的 气 象 资 料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权 限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限 期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侵 占 损 毁 或 者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移 动 气 象 设 施 的 ; ( 二 )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违 法 批 准 占 用 土 地 的, 或 者 非 法 占 用 土 地 新 建 建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或 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第 三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使 用 不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的 气 象 专 用 技 术 装 备, 造 成 危 害 的,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权 限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三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安 装 不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的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的,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使 用 不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的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权 限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非 法 向 社 会 发 布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的 ; ( 二 )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电 信 等 媒 体 向 社 会 传 播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不 使 用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提 供 的 适 时 气 象 信 息 的 ; ( 三 ) 从 事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单 位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时, 使 用 的 气 象 资 料 不 是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供 或 者 审 查 的 第 三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不 具 备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或 者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使 用 不 符 合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要 求 的 技 术 标 准 的 作 业 设 备 的,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权 限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及 其 所 属 气 象 台 站 的 工 作 人 员 由 于 玩 忽 职 守, 导 致 重 大 漏 报 错 报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以 及 丢 失 或 者 毁 坏 原 始 气 象 探 测 资 料 伪 造 气 象 资 料 等 事 故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致 使 国 家 利 益 和 人 民 6
11 生 命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法 中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是 : ( 一 ) 气 象 设 施, 是 指 气 象 探 测 设 施 气 象 信 息 专 用 传 输 设 施 大 型 气 象 专 用 技 术 装 备 等 ( 二 ) 气 象 探 测, 是 指 利 用 科 技 手 段 对 大 气 和 近 地 层 的 大 气 物 理 过 程 现 象 及 其 化 学 性 质 等 进 行 的 系 统 观 察 和 测 量 ( 三 )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是 指 为 避 开 各 种 干 扰 保 证 气 象 探 测 设 施 准 确 获 得 气 象 探 测 信 息 所 必 需 的 最 小 距 离 构 成 的 环 境 空 间 ( 四 ) 气 象 灾 害, 是 指 台 风 暴 雨 ( 雪 ) 寒 潮 大 风 ( 沙 尘 暴 ) 低 温 高 温 干 旱 雷 电 冰 雹 霜 冻 和 大 雾 等 所 造 成 的 灾 害 ( 五 )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是 指 为 避 免 或 者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合 理 利 用 气 候 资 源, 在 适 当 条 件 下 通 过 科 技 手 段 对 局 部 大 气 的 物 理 化 学 过 程 进 行 人 工 影 响, 实 现 增 雨 雪 防 雹 消 雨 消 雾 防 霜 等 目 的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二 条 气 象 台 站 和 其 他 开 展 气 象 有 偿 服 务 的 单 位, 从 事 气 象 有 偿 服 务 的 范 围 项 目 收 费 等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依 据 本 法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气 象 工 作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制 定 第 四 十 四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有 关 气 象 活 动 的 国 际 条 约 与 本 法 有 不 同 规 定 的, 适 用 该 国 际 条 约 的 规 定 ; 但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声 明 保 留 的 条 款 除 外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法 自 200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94 年 8 月 18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7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70 号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已 经 2010 年 1 月 20 日 国 务 院 第 9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0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的 防 御, 避 免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内 从 事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活 动 的,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本 条 例 所 称 气 象 灾 害, 是 指 台 风 暴 雨 ( 雪 ) 寒 潮 大 风 ( 沙 尘 暴 ) 低 温 高 温 干 旱 雷 电 冰 雹 霜 冻 和 大 雾 等 所 造 成 的 灾 害 水 旱 灾 害 地 质 灾 害 海 洋 灾 害 森 林 草 原 火 灾 等 因 气 象 因 素 引 发 的 衍 生 次 生 灾 害 的 防 御 工 作, 适 用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第 三 条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实 行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防 御 部 门 联 动 社 会 参 与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协 调, 将 气 象 灾 害 的 防 御 纳 入 本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共 同 做 好 全 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地 方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共 同 做 好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第 六 条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的,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8
13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联 防 制 度, 加 强 信 息 沟 通 和 监 督 检 查 第 七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向 社 会 宣 传 普 及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提 高 公 众 的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和 能 力 学 校 应 当 把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纳 入 有 关 课 程 和 课 外 教 育 内 容, 培 养 和 提 高 学 生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范 意 识 和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教 育 气 象 等 部 门 应 当 对 学 校 开 展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教 育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八 条 国 家 鼓 励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支 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先 进 技 术 的 推 广 和 应 用,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提 高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科 技 水 平 第 九 条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义 务 参 与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在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后 开 展 自 救 互 救 对 在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二 章 预 防 第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气 象 等 有 关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的 气 象 灾 害 的 种 类 次 数 强 度 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情 况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普 查,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数 据 库, 按 照 气 象 灾 害 的 种 类 进 行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并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分 布 情 况 和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划 定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域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和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域, 编 制 国 家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结 合 本 地 气 象 灾 害 特 点, 编 制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第 十 二 条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应 当 包 括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发 展 规 律 和 现 状 防 御 原 则 和 目 标 易 发 区 和 易 发 时 段 防 御 设 施 建 设 和 管 理 以 及 防 御 措 施 等 内 容 第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设 施 建 设,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电 力 通 信 等 基 础 设 施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应 当 考 虑 气 象 灾 害 的 影 响 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需 要, 编 制 国 家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结 合 本 地 气 象 灾 害 的 特 点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组 织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9
14 第 十 六 条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包 括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标 准 应 急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与 职 责 预 防 与 预 警 机 制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和 保 障 措 施 等 内 容 第 十 七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气 象 灾 害 特 点, 组 织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演 练, 提 高 应 急 救 援 能 力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协 助 本 地 人 民 政 府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的 宣 传 和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演 练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大 风 ( 沙 尘 暴 ) 龙 卷 风 多 发 区 域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防 护 林 和 紧 急 避 难 场 所 等 建 设, 并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建 ( 构 ) 筑 物 防 风 避 险 的 监 督 检 查 台 风 多 发 区 域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海 塘 堤 防 避 风 港 防 护 林 避 风 锚 地 紧 急 避 难 场 所 等 建 设, 并 根 据 台 风 情 况 做 好 人 员 转 移 等 准 备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降 雨 情 况,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各 种 排 水 设 施 检 查, 及 时 疏 通 河 道 和 排 水 管 网, 加 固 病 险 水 库, 加 强 对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和 堤 防 等 重 要 险 段 的 巡 查 第 二 十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降 雪 冰 冻 发 生 情 况, 加 强 电 力 通 信 线 路 的 巡 查, 做 好 交 通 疏 导 积 雪 ( 冰 ) 清 除 线 路 维 护 等 准 备 工 作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降 雪 情 况, 做 好 危 旧 房 屋 加 固 粮 草 储 备 牲 畜 转 移 等 准 备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在 高 温 来 临 前 做 好 供 电 供 水 和 防 暑 医 药 供 应 的 准 备 工 作, 并 合 理 调 整 工 作 时 间 第 二 十 二 条 大 雾 霾 多 发 区 域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机 场 港 口 高 速 公 路 航 道 渔 场 等 重 要 场 所 和 交 通 要 道 的 大 雾 霾 的 监 测 设 施 建 设, 做 好 交 通 疏 导 调 度 和 防 护 等 准 备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类 建 ( 构 ) 筑 物 场 所 和 设 施 安 装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防 雷 标 准 的 规 定 对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 构 ) 筑 物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应 当 就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设 计 征 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意 见 ; 对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 构 ) 筑 物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同 时 验 收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并 有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参 加 雷 电 易 发 区 内 的 矿 区 旅 游 景 点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的 建 ( 构 ) 筑 物 设 施 需 要 单 独 安 装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第 二 十 四 条 专 门 从 事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设 计 施 工 检 测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取 得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颁 发 的 资 质 证 : 10
15 ( 一 ) 有 法 人 资 格 ; ( 二 )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设 备 设 施 ; ( 三 )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 四 ) 有 完 备 的 技 术 和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 五 )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从 事 电 力 通 信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的 单 位 的 资 质 证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国 务 院 电 力 或 者 国 务 院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颁 发 依 法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资 质 的 单 位, 可 以 在 核 准 的 资 质 范 围 内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设 计 施 工 第 二 十 五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情 况, 加 强 农 村 地 区 气 象 灾 害 预 防 监 测 信 息 传 播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采 取 综 合 措 施, 做 好 农 村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和 协 调 下,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组 织 开 展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的 影 响 第 二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家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重 大 区 域 性 经 济 开 发 项 目 和 大 型 太 阳 能 风 能 等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项 目 以 及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中, 应 当 统 筹 考 虑 气 候 可 行 性 和 气 象 灾 害 的 风 险 性, 避 免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的 影 响 第 三 章 监 测 预 报 和 预 警 第 二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需 要, 建 设 应 急 移 动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设 施, 健 全 应 急 监 测 队 伍,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体 系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整 合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信 息 网 络, 实 现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及 其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完 善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预 报 系 统, 提 高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报 警 报 的 准 确 率 和 时 效 性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和 与 灾 害 性 天 气 监 测 预 报 有 关 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需 要, 按 照 职 责 开 展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监 测 工 作, 并 及 时 向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有 关 灾 害 防 御 救 助 部 门 提 供 雨 情 水 情 风 情 旱 情 等 监 测 信 息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需 要 组 织 开 展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的 气 象 灾 害 联 合 监 测, 并 将 人 口 密 集 区 农 业 主 产 区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域 重 要 江 河 流 域 森 林 草 原 渔 场 作 为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的 重 点 区 域 第 三 十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向 社 会 统 一 发 布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并 及 时 向 有 关 灾 害 防 御 救 助 部 门 通 报 ;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向 社 会 发 布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的 种 类 和 级 别,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11
16 第 三 十 一 条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电 信 等 媒 体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播 发 或 者 刊 登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提 供 的 适 时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并 根 据 当 地 气 象 台 站 的 要 求 及 时 增 播 插 播 或 者 刊 登 第 三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并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需 要, 在 交 通 枢 纽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等 人 口 密 集 区 域 和 气 象 灾 害 易 发 区 域 建 立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接 收 和 播 发 设 施, 并 保 证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转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确 定 人 员, 协 助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民 政 部 门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宣 传 应 急 联 络 信 息 传 递 灾 害 报 告 和 灾 情 调 查 等 工 作 第 三 十 三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做 好 太 阳 风 暴 地 球 空 间 暴 等 空 间 天 气 灾 害 的 监 测 预 报 和 预 警 工 作 第 四 章 应 急 处 置 第 三 十 四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及 时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报 警 报 情 况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和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标 准, 及 时 作 出 启 动 相 应 应 急 预 案 的 决 定,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报 告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 必 要 时, 可 以 越 级 上 报, 并 向 当 地 驻 军 和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毗 邻 地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通 报 发 生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大 范 围 的 气 象 灾 害, 并 造 成 较 大 危 害 时, 由 国 务 院 决 定 启 动 国 家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第 三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灾 害 性 天 气 影 响 范 围 强 度, 将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区 域 临 时 确 定 为 气 象 灾 害 危 险 区, 并 及 时 予 以 公 告 第 三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的 规 定 及 时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 情 况 紧 急 时, 及 时 动 员 组 织 受 到 灾 害 威 胁 的 人 员 转 移 疏 散, 开 展 自 救 互 救 对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配 合 实 施, 不 得 妨 碍 气 象 灾 害 救 助 活 动 第 三 十 七 条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后,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加 强 对 气 象 灾 害 的 监 测 和 评 估, 启 用 应 急 移 动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设 施, 开 展 现 场 气 象 服 务, 及 时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灾 害 性 天 气 实 况 变 化 趋 势 和 评 估 结 果, 为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12
17 第 三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相 应 的 应 急 工 作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设 置 避 难 场 所 和 救 济 物 资 供 应 点, 开 展 受 灾 群 众 救 助 工 作, 并 按 照 规 定 职 责 核 查 灾 情 发 布 灾 情 信 息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医 疗 救 治 卫 生 防 疫 等 卫 生 应 急 工 作 交 通 运 输 铁 路 等 部 门 应 当 优 先 运 送 救 灾 物 资 设 备 药 物 食 品, 及 时 抢 修 被 毁 的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应 当 保 障 供 水 供 气 供 热 等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安 全 运 行 电 力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做 好 电 力 通 信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预 防 工 作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农 业 抗 灾 救 灾 和 农 业 生 产 技 术 指 导 工 作 水 利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统 筹 协 调 主 要 河 流 水 库 的 水 量 调 度, 组 织 开 展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公 安 部 门 应 当 负 责 灾 区 的 社 会 治 安 和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维 护 工 作, 协 助 组 织 灾 区 群 众 进 行 紧 急 转 移 第 三 十 九 条 气 象 水 利 国 土 资 源 农 业 林 业 海 洋 等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的 情 况, 加 强 对 气 象 因 素 引 发 的 衍 生 次 生 灾 害 的 联 合 监 测, 并 根 据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做 好 各 项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第 四 十 条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电 信 等 媒 体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地 向 社 会 传 播 气 象 灾 害 的 发 生 发 展 和 应 急 处 置 情 况 第 四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供 的 灾 害 性 天 气 发 生 发 展 趋 势 信 息 以 及 灾 情 发 展 情 况,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适 时 调 整 气 象 灾 害 级 别 或 者 作 出 解 除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措 施 的 决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后,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气 象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调 查, 制 定 恢 复 重 建 计 划, 并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其 上 级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或 者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的 ;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气 象 灾 害 预 防 措 施 的 ; 13
18 ( 三 ) 向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颁 发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设 计 施 工 检 测 资 质 证 的 ; ( 四 ) 隐 瞒 谎 报 或 者 由 于 玩 忽 职 守 导 致 重 大 漏 报 错 报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的 ; ( 五 ) 未 及 时 采 取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措 施 的 ; ( 六 ) 不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四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气 象 灾 害 预 防 措 施 的 ; ( 二 ) 不 服 从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发 布 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决 定 命 令, 或 者 不 配 合 实 施 其 依 法 采 取 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措 施 的 第 四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权 限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无 资 质 或 者 超 越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从 事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设 计 施 工 检 测 的 ; ( 二 ) 在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设 计 施 工 检 测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第 四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处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 ( 一 ) 擅 自 向 社 会 发 布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的 ; ( 二 )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电 信 等 媒 体 未 按 照 要 求 播 发 刊 登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的 ; ( 三 ) 传 播 虚 假 的 或 者 通 过 非 法 渠 道 获 取 的 灾 害 性 天 气 信 息 和 气 象 灾 害 灾 情 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活 动, 按 照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自 2010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14
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48 号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管 理 条 例 已 经 2002 年 3 月 13 日 国 务 院 第 56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2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朱 镕 基 二 二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的 管 理, 防 御 和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从 事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是 指 为 避 免 或 者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合 理 利 用 气 候 资 源, 在 适 当 条 件 下 通 过 科 技 手 段 对 局 部 大 气 的 物 理 化 学 过 程 进 行 人 工 影 响, 实 现 增 雨 雪 防 雹 消 雨 消 雾 防 霜 等 目 的 的 活 动 第 四 条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按 照 作 业 规 模 和 影 响 范 围, 在 作 业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和 协 调 下,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和 指 导 管 理 第 五 条 开 展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应 当 制 定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计 划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计 划 由 有 关 地 方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商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按 照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计 划 开 展 的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属 于 公 益 性 事 业,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该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财 政 预 算 第 六 条 组 织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应 当 具 备 适 宜 的 天 气 气 候 条 件, 充 分 考 虑 当 地 防 灾 减 灾 的 需 要 和 作 业 效 果 第 七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推 广 使 用 先 进 技 术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对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并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对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的 有 关 单 位 给 予 奖 惩 第 八 条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的 作 业 地 点,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根 据 当 地 气 候 特 点 地 理 条 件,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15
20 和 国 飞 行 基 本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会 同 有 关 飞 行 管 制 部 门 确 定 第 九 条 从 事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单 位, 应 当 符 合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条 件 第 十 条 从 事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人 员,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利 用 高 射 炮 火 箭 发 射 装 置 从 事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人 员 名 单, 由 所 在 地 的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抄 送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利 用 高 射 炮 火 箭 发 射 装 置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由 作 业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向 有 关 飞 行 管 制 部 门 申 请 空 域 和 作 业 时 限 利 用 飞 机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向 有 关 飞 行 管 制 部 门 申 请 空 域 和 作 业 时 限 ; 所 需 飞 机 由 军 队 或 者 民 航 部 门 按 照 供 需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方 式 提 供 ;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及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计 划 做 好 保 障 工 作 有 关 飞 行 管 制 部 门 接 到 申 请 后,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决 定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第 十 二 条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必 须 在 批 准 的 空 域 和 作 业 时 限 内, 严 格 按 照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作 业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并 接 受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指 挥 管 理 和 监 督, 确 保 作 业 安 全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作 业 地 的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前 公 告, 并 通 知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做 好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作 业 地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及 时 无 偿 提 供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所 需 的 气 象 探 测 资 料 情 报 预 报 农 业 水 利 林 业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无 偿 提 供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所 需 的 灾 情 水 文 火 情 等 资 料 第 十 四 条 需 要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由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协 商 确 定 ; 协 商 不 成 的,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商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第 十 五 条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使 用 的 火 箭 发 射 装 置 炮 弹 火 箭 弹,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指 定 的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强 制 性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组 织 生 产 因 作 业 需 要 采 购 前 款 规 定 设 备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府 采 购 的 规 定 组 织 采 购 第 十 六 条 运 输 存 储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使 用 的 高 射 炮 火 箭 发 射 装 置 炮 弹 火 箭 弹,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武 器 装 备 爆 炸 物 品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使 用 的 炮 弹 火 箭 弹, 由 军 队 当 地 人 民 武 装 部 协 助 存 储 ; 需 要 16
21 调 运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武 器 装 备 爆 炸 物 品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第 十 七 条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使 用 的 高 射 炮 火 箭 发 射 装 置,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组 织 年 检 ; 年 检 不 合 格 的, 应 当 立 即 进 行 检 修, 经 检 修 仍 达 不 到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的, 予 以 报 废 第 十 八 条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将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设 备 转 让 给 非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 二 ) 将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设 备 用 于 与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无 关 的 活 动 ; ( 三 ) 使 用 年 检 不 合 格 超 过 有 效 期 或 者 报 废 的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设 备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单 位 之 间 需 要 转 让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设 备 的, 应 当 报 经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批 准 第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危 险 物 品 肇 事 罪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作 业 资 格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违 反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规 范 或 者 操 作 规 程 的 ; ( 二 ) 未 按 照 批 准 的 空 域 和 作 业 时 限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 ( 三 ) 将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设 备 转 让 给 非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 ( 四 ) 未 经 批 准,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单 位 之 间 转 让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设 备 的 ; ( 五 ) 将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设 备 用 于 与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无 关 的 活 动 的 第 二 十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造 成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对 有 关 主 管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为 军 事 目 的 从 事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活 动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制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自 2002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附 : 刑 法 有 关 条 文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放 火 决 水 爆 炸 投 毒 或 者 以 其 他 危 险 方 法 致 人 重 伤 死 亡 或 者 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处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无 期 徒 刑 或 者 死 刑 过 失 犯 前 款 罪 的, 处 3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情 节 较 轻 的, 处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工 厂 矿 山 林 场 建 筑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17
22 职 工, 由 于 不 服 管 理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强 令 工 人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处 3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违 反 爆 炸 性 易 燃 性 放 射 性 毒 害 性 腐 蚀 性 物 品 管 理 规 定, 在 生 产 储 存 运 输 使 用 中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3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三 百 九 十 七 条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或 者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公 共 财 产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处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3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徇 私 舞 弊, 犯 前 款 罪 的, 处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5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规 定 18
23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与 传 播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与 传 播, 防 御 和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保 护 国 家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发 布 与 传 播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必 须 遵 守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 以 下 简 称 预 警 信 号 ), 是 指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布 的 预 警 信 息 预 警 信 号 由 名 称 图 标 标 准 和 防 御 指 南 组 成, 分 为 台 风 暴 雨 暴 雪 寒 潮 大 风 沙 尘 暴 高 温 干 旱 雷 电 冰 雹 霜 冻 大 雾 霾 道 路 结 冰 等 第 三 条 预 警 信 号 的 级 别 依 据 气 象 灾 害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程 度 紧 急 程 度 和 发 展 态 势 一 般 划 分 为 四 级 :Ⅳ 级 ( 一 般 ) Ⅲ 级 ( 较 重 ) Ⅱ 级 ( 严 重 ) Ⅰ 级 ( 特 别 严 重 ), 依 次 用 蓝 色 黄 色 橙 色 和 红 色 表 示, 同 时 以 中 英 文 标 识 本 办 法 根 据 不 同 种 类 气 象 灾 害 的 特 征 预 警 能 力 等, 确 定 不 同 种 类 气 象 灾 害 的 预 警 信 号 级 别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全 国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解 除 与 传 播 的 管 理 工 作 地 方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解 除 与 传 播 的 管 理 工 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配 合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做 好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与 传 播 的 有 关 工 作 第 五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预 警 信 号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建 立 畅 通 有 效 的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与 传 播 渠 道, 扩 大 预 警 信 息 覆 盖 面, 并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机 制 和 系 统 学 校 机 场 港 口 车 站 高 速 公 路 旅 游 景 点 等 人 口 密 集 公 共 场 所 的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或 者 利 用 电 子 显 示 装 置 及 其 他 设 施 传 播 预 警 信 号 第 六 条 国 家 依 法 保 护 预 警 信 号 专 用 传 播 设 施,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损 毁 或 者 擅 自 移 动 第 七 条 预 警 信 号 实 行 统 一 发 布 制 度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按 照 发 布 权 限 业 务 流 程 发 布 预 警 信 号, 并 指 明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的 区 域 发 布 权 限 和 业 务 流 程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另 行 制 定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向 社 会 发 布 预 警 信 号 19
24 第 八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及 时 发 布 预 警 信 号, 并 根 据 天 气 变 化 情 况, 及 时 更 新 或 者 解 除 预 警 信 号, 同 时 通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防 灾 减 灾 机 构 当 同 时 出 现 或 者 预 报 可 能 出 现 多 种 气 象 灾 害 时, 可 以 按 照 相 对 应 的 标 准 同 时 发 布 多 种 预 警 信 号 第 九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充 分 利 用 广 播 电 视 固 定 网 移 动 网 因 特 网 电 子 显 示 装 置 等 手 段 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预 警 信 号 在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区 发 布 预 警 信 号 时 除 使 用 汉 语 言 文 字 外, 还 应 当 使 用 当 地 通 用 的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第 十 条 广 播 电 视 等 媒 体 和 固 定 网 移 动 网 因 特 网 等 通 信 网 络 应 当 配 合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及 时 传 播 预 警 信 号, 使 用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直 接 提 供 的 实 时 预 警 信 号, 并 标 明 发 布 预 警 信 号 的 气 象 台 站 的 名 称 和 发 布 时 间, 不 得 更 改 和 删 减 预 警 信 号 的 内 容, 不 得 拒 绝 传 播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不 得 传 播 虚 假 过 时 的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第 十 一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在 接 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提 供 的 预 警 信 号 后, 应 当 及 时 公 告, 向 公 众 广 泛 传 播, 并 按 照 职 责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避 免 或 者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第 十 二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的 教 育 宣 传 工 作, 编 印 预 警 信 号 宣 传 材 料, 普 及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知 识, 增 强 社 会 公 众 的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提 高 公 众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第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侵 占 损 毁 或 者 擅 自 移 动 预 警 信 号 专 用 传 播 设 施 的,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 一 ) 非 法 向 社 会 发 布 与 传 播 预 警 信 号 的 ; ( 二 ) 广 播 电 视 等 媒 体 和 固 定 网 移 动 网 因 特 网 等 通 信 网 络 不 使 用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提 供 的 实 时 预 警 信 号 的 第 十 五 条 气 象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导 致 预 警 信 号 的 发 布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地 方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发 布 预 警 信 号, 适 用 本 办 法 所 附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及 防 御 指 南 中 的 各 类 预 警 信 号 标 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或 者 规 范 性 文 件 时, 可 以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气 象 灾 害 的 特 点, 选 用 或 者 增 设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预 警 信 号 种 类, 20
25 设 置 不 同 信 号 标 准, 并 经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审 查 同 意 第 十 七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发 布 的 预 警 信 号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另 行 制 定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1
26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及 防 御 指 南 一 台 风 预 警 信 号 台 风 预 警 信 号 分 四 级, 分 别 以 蓝 色 黄 色 橙 色 和 红 色 表 示 ( 一 ) 台 风 蓝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24 小 时 内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受 热 带 气 旋 影 响, 沿 海 或 者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达 6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8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台 风 准 备 工 作 ; 2. 停 止 露 天 集 体 活 动 和 高 空 等 户 外 危 险 作 业 ; 3. 相 关 水 域 水 上 作 业 和 过 往 船 舶 采 取 积 极 的 应 对 措 施, 如 回 港 避 风 或 者 绕 道 航 行 等 ; 4. 加 固 门 窗 围 板 棚 架 广 告 牌 等 易 被 风 吹 动 的 搭 建 物, 切 断 危 险 的 室 外 电 源 ( 二 ) 台 风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24 小 时 内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受 热 带 气 旋 影 响, 沿 海 或 者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达 8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10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台 风 应 急 准 备 工 作 ; 2. 停 止 室 内 外 大 型 集 会 和 高 空 等 户 外 危 险 作 业 ; 3. 相 关 水 域 水 上 作 业 和 过 往 船 舶 采 取 积 极 的 应 对 措 施, 加 固 港 口 设 施, 防 止 船 舶 走 锚 搁 浅 和 碰 撞 ; 4. 加 固 或 者 拆 除 易 被 风 吹 动 的 搭 建 物, 人 员 切 勿 随 意 外 出, 确 保 老 人 小 孩 留 在 家 中 最 安 全 的 地 方, 危 房 人 员 及 时 转 移 ( 三 ) 台 风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22
27 图 标 : 标 准 :12 小 时 内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受 热 带 气 旋 影 响, 沿 海 或 者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达 10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12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台 风 抢 险 应 急 工 作 ; 2. 停 止 室 内 外 大 型 集 会 停 课 停 业 ( 除 特 殊 行 业 外 ); 3. 相 关 水 域 水 上 作 业 和 过 往 船 舶 应 当 回 港 避 风, 加 固 港 口 设 施, 防 止 船 舶 走 锚 搁 浅 和 碰 撞 ; 4. 加 固 或 者 拆 除 易 被 风 吹 动 的 搭 建 物, 人 员 应 当 尽 可 能 待 在 防 风 安 全 的 地 方, 当 台 风 中 心 经 过 时 风 力 会 减 小 或 者 静 止 一 段 时 间, 切 记 强 风 将 会 突 然 吹 袭, 应 当 继 续 留 在 安 全 处 避 风, 危 房 人 员 及 时 转 移 ; 5. 相 关 地 区 应 当 注 意 防 范 强 降 水 可 能 引 发 的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 四 ) 台 风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受 热 带 气 旋 影 响, 沿 海 或 者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达 12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达 14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台 风 应 急 和 抢 险 工 作 ; 2. 停 止 集 会 停 课 停 业 ( 除 特 殊 行 业 外 ); 3. 回 港 避 风 的 船 舶 要 视 情 况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妥 善 安 排 人 员 留 守 或 者 转 移 到 安 全 地 带 ; 4. 加 固 或 者 拆 除 易 被 风 吹 动 的 搭 建 物, 人 员 应 当 待 在 防 风 安 全 的 地 方, 当 台 风 中 心 经 过 时 风 力 会 减 小 或 者 静 止 一 段 时 间, 切 记 强 风 将 会 突 然 吹 袭, 应 当 继 续 留 在 安 全 处 避 风, 危 房 人 员 及 时 转 移 ; 5. 相 关 地 区 应 当 注 意 防 范 强 降 水 可 能 引 发 的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二 暴 雨 预 警 信 号 暴 雨 预 警 信 号 分 四 级, 分 别 以 蓝 色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暴 雨 蓝 色 预 警 信 号 23
28 图 标 : 标 准 :12 小 时 内 降 雨 量 将 达 50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50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雨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暴 雨 准 备 工 作 ; 2. 学 校 幼 儿 园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保 证 学 生 和 幼 儿 安 全 ; 3. 驾 驶 人 员 应 当 注 意 道 路 积 水 和 交 通 阻 塞, 确 保 安 全 ; 4. 检 查 城 市 农 田 鱼 塘 排 水 系 统, 做 好 排 涝 准 备 ( 二 ) 暴 雨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6 小 时 内 降 雨 量 将 达 50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50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雨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暴 雨 工 作 ; 2.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路 况 在 强 降 雨 路 段 采 取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在 积 水 路 段 实 行 交 通 引 导 ; 3. 切 断 低 洼 地 带 有 危 险 的 室 外 电 源, 暂 停 在 空 旷 地 方 的 户 外 作 业, 转 移 危 险 地 带 人 员 和 危 房 居 民 到 安 全 场 所 避 雨 ; 4. 检 查 城 市 农 田 鱼 塘 排 水 系 统, 采 取 必 要 的 排 涝 措 施 ( 三 ) 暴 雨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3 小 时 内 降 雨 量 将 达 50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50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雨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暴 雨 应 急 工 作 ; 2. 切 断 有 危 险 的 室 外 电 源, 暂 停 户 外 作 业 ; 3. 处 于 危 险 地 带 的 单 位 应 当 停 课 停 业, 采 取 专 门 措 施 保 护 已 到 校 学 生 幼 儿 和 其 他 上 班 人 员 的 安 全 ; 24
29 4. 做 好 城 市 农 田 的 排 涝, 注 意 防 范 可 能 引 发 的 山 洪 滑 坡 泥 石 流 等 灾 害 ( 四 ) 暴 雨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3 小 时 内 降 雨 量 将 达 100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100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雨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暴 雨 应 急 和 抢 险 工 作 ; 2. 停 止 集 会 停 课 停 业 ( 除 特 殊 行 业 外 ); 3. 做 好 山 洪 滑 坡 泥 石 流 等 灾 害 的 防 御 和 抢 险 工 作 三 暴 雪 预 警 信 号 暴 雪 预 警 信 号 分 四 级, 分 别 以 蓝 色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暴 雪 蓝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12 小 时 内 降 雪 量 将 达 4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4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雪 持 续, 可 能 对 交 通 或 者 农 牧 业 有 影 响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雪 灾 和 防 冻 害 准 备 工 作 ; 2. 交 通 铁 路 电 力 通 信 等 部 门 应 当 进 行 道 路 铁 路 线 路 巡 查 维 护, 做 好 道 路 清 扫 和 积 雪 融 化 工 作 ; 3. 行 人 注 意 防 寒 防 滑, 驾 驶 人 员 小 心 驾 驶, 车 辆 应 当 采 取 防 滑 措 施 ; 4. 农 牧 区 和 种 养 殖 业 要 储 备 饲 料, 做 好 防 雪 灾 和 防 冻 害 准 备 ; 5. 加 固 棚 架 等 易 被 雪 压 的 临 时 搭 建 物 ( 二 ) 暴 雪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12 小 时 内 降 雪 量 将 达 6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6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雪 持 续, 可 能 对 交 通 或 者 农 牧 业 有 影 响 防 御 指 南 : 25
30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落 实 防 雪 灾 和 防 冻 害 措 施 ; 2. 交 通 铁 路 电 力 通 信 等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道 路 铁 路 线 路 巡 查 维 护, 做 好 道 路 清 扫 和 积 雪 融 化 工 作 ; 3. 行 人 注 意 防 寒 防 滑, 驾 驶 人 员 小 心 驾 驶, 车 辆 应 当 采 取 防 滑 措 施 ; 4. 农 牧 区 和 种 养 殖 业 要 备 足 饲 料, 做 好 防 雪 灾 和 防 冻 害 准 备 ; 5. 加 固 棚 架 等 易 被 雪 压 的 临 时 搭 建 物 ( 三 ) 暴 雪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降 雪 量 将 达 10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10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雪 持 续,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对 交 通 或 者 农 牧 业 有 较 大 影 响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雪 灾 和 防 冻 害 的 应 急 工 作 ; 2. 交 通 铁 路 电 力 通 信 等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道 路 铁 路 线 路 巡 查 维 护, 做 好 道 路 清 扫 和 积 雪 融 化 工 作 ; 3.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户 外 活 动 ; 4. 加 固 棚 架 等 易 被 雪 压 的 临 时 搭 建 物, 将 户 外 牲 畜 赶 入 棚 圈 喂 养 ( 四 ) 暴 雪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降 雪 量 将 达 15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15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雪 持 续,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对 交 通 或 者 农 牧 业 有 较 大 影 响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雪 灾 和 防 冻 害 的 应 急 和 抢 险 工 作 ; 2. 必 要 时 停 课 停 业 ( 除 特 殊 行 业 外 ); 3. 必 要 时 飞 机 暂 停 起 降, 火 车 暂 停 运 行, 高 速 公 路 暂 时 封 闭 ; 4. 做 好 牧 区 等 救 灾 救 济 工 作 四 寒 潮 预 警 信 号 寒 潮 预 警 信 号 分 四 级, 分 别 以 蓝 色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寒 潮 蓝 色 预 警 信 号 26
31 图 标 : 标 准 : 48 小 时 内 最 低 气 温 将 要 下 降 8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4,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5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下 降 8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4, 平 均 风 力 达 5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寒 潮 准 备 工 作 ; 2. 注 意 添 衣 保 暖 ; 3. 对 热 带 作 物 水 产 品 采 取 一 定 的 防 护 措 施 ; 4. 做 好 防 风 准 备 工 作 ( 二 ) 寒 潮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24 小 时 内 最 低 气 温 将 要 下 降 10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4,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6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下 降 10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4, 平 均 风 力 达 6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寒 潮 工 作 ; 2. 注 意 添 衣 保 暖, 照 顾 好 老 弱 病 人 ; 3. 对 牲 畜 家 禽 和 热 带 亚 热 带 水 果 及 有 关 水 产 品 农 作 物 等 采 取 防 寒 措 施 ; 4. 做 好 防 风 工 作 ( 三 ) 寒 潮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24 小 时 内 最 低 气 温 将 要 下 降 12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0,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6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下 降 12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0, 平 均 风 力 达 6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寒 潮 应 急 工 作 ; 2. 注 意 防 寒 保 暖 ; 3. 农 业 水 产 业 畜 牧 业 等 要 积 极 采 取 防 霜 冻 冰 冻 等 防 寒 措 施, 尽 量 减 少 27
32 损 失 ; 4. 做 好 防 风 工 作 ( 四 ) 寒 潮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24 小 时 内 最 低 气 温 将 要 下 降 16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0,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6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下 降 16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0, 平 均 风 力 达 6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寒 潮 的 应 急 和 抢 险 工 作 ; 2. 注 意 防 寒 保 暖 ; 3. 农 业 水 产 业 畜 牧 业 等 要 积 极 采 取 防 霜 冻 冰 冻 等 防 寒 措 施, 尽 量 减 少 损 失 ; 4. 做 好 防 风 工 作 五 大 风 预 警 信 号 大 风 ( 除 台 风 外 ) 预 警 信 号 分 四 级, 分 别 以 蓝 色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大 风 蓝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24 小 时 内 可 能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6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7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为 6~7 级, 或 者 阵 风 7~8 级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大 风 工 作 ; 2. 关 好 门 窗, 加 固 围 板 棚 架 广 告 牌 等 易 被 风 吹 动 的 搭 建 物, 妥 善 安 置 易 受 大 风 影 响 的 室 外 物 品, 遮 盖 建 筑 物 资 ; 3. 相 关 水 域 水 上 作 业 和 过 往 船 舶 采 取 积 极 的 应 对 措 施, 如 回 港 避 风 或 者 绕 道 航 行 等 ; 4. 行 人 注 意 尽 量 少 骑 自 行 车, 刮 风 时 不 要 在 广 告 牌 临 时 搭 建 物 等 下 面 逗 留 ; 5.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注 意 森 林 草 原 等 防 火 ( 二 ) 大 风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28
33 图 标 : 标 准 :12 小 时 内 可 能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8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9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为 8~9 级, 或 者 阵 风 9~10 级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大 风 工 作 ; 2. 停 止 露 天 活 动 和 高 空 等 户 外 危 险 作 业, 危 险 地 带 人 员 和 危 房 居 民 尽 量 转 到 避 风 场 所 避 风 ; 3. 相 关 水 域 水 上 作 业 和 过 往 船 舶 采 取 积 极 的 应 对 措 施, 加 固 港 口 设 施, 防 止 船 舶 走 锚 搁 浅 和 碰 撞 ; 4. 切 断 户 外 危 险 电 源, 妥 善 安 置 易 受 大 风 影 响 的 室 外 物 品, 遮 盖 建 筑 物 资 ; 5. 机 场 高 速 公 路 等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保 障 交 通 安 全 的 措 施,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注 意 森 林 草 原 等 防 火 ( 三 ) 大 风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10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11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为 10~11 级, 或 者 阵 风 11~12 级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大 风 应 急 工 作 ; 2. 房 屋 抗 风 能 力 较 弱 的 中 小 学 校 和 单 位 应 当 停 课 停 业, 人 员 减 少 外 出 ; 3. 相 关 水 域 水 上 作 业 和 过 往 船 舶 应 当 回 港 避 风, 加 固 港 口 设 施, 防 止 船 舶 走 锚 搁 浅 和 碰 撞 ; 4. 切 断 危 险 电 源, 妥 善 安 置 易 受 大 风 影 响 的 室 外 物 品, 遮 盖 建 筑 物 资 ; 5. 机 场 铁 路 高 速 公 路 水 上 交 通 等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保 障 交 通 安 全 的 措 施,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注 意 森 林 草 原 等 防 火 ( 四 ) 大 风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12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13 级 29
34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为 12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13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大 风 应 急 和 抢 险 工 作 ; 2. 人 员 应 当 尽 可 能 停 留 在 防 风 安 全 的 地 方, 不 要 随 意 外 出 ; 3. 回 港 避 风 的 船 舶 要 视 情 况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妥 善 安 排 人 员 留 守 或 者 转 移 到 安 全 地 带 ; 4. 切 断 危 险 电 源, 妥 善 安 置 易 受 大 风 影 响 的 室 外 物 品, 遮 盖 建 筑 物 资 ; 5. 机 场 铁 路 高 速 公 路 水 上 交 通 等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保 障 交 通 安 全 的 措 施,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注 意 森 林 草 原 等 防 火 六 沙 尘 暴 预 警 信 号 沙 尘 暴 预 警 信 号 分 三 级, 分 别 以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沙 尘 暴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1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沙 尘 暴 天 气 ( 能 见 度 小 于 1000 米 ),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沙 尘 暴 天 气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沙 尘 暴 工 作 ; 2. 关 好 门 窗, 加 固 围 板 棚 架 广 告 牌 等 易 被 风 吹 动 的 搭 建 物, 妥 善 安 置 易 受 大 风 影 响 的 室 外 物 品, 遮 盖 建 筑 物 资, 做 好 精 密 仪 器 的 密 封 工 作 ; 3. 注 意 携 带 口 罩 纱 巾 等 防 尘 用 品, 以 免 沙 尘 对 眼 睛 和 呼 吸 道 造 成 损 伤 ; 4. 呼 吸 道 疾 病 患 者 对 风 沙 较 敏 感 人 员 不 要 到 室 外 活 动 ( 二 ) 沙 尘 暴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强 沙 尘 暴 天 气 ( 能 见 度 小 于 500 米 ),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强 沙 尘 暴 天 气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沙 尘 暴 应 急 工 作 ; 2. 停 止 露 天 活 动 和 高 空 水 上 等 户 外 危 险 作 业 ; 30
35 3. 机 场 铁 路 高 速 公 路 等 单 位 做 好 交 通 安 全 的 防 护 措 施, 驾 驶 人 员 注 意 沙 尘 暴 变 化, 小 心 驾 驶 ; 4. 行 人 注 意 尽 量 少 骑 自 行 车, 户 外 人 员 应 当 戴 好 口 罩 纱 巾 等 防 尘 用 品,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 三 ) 沙 尘 暴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特 强 沙 尘 暴 天 气 ( 能 见 度 小 于 50 米 ),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特 强 沙 尘 暴 天 气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沙 尘 暴 应 急 抢 险 工 作 ; 2. 人 员 应 当 留 在 防 风 防 尘 的 地 方, 不 要 在 户 外 活 动 ; 3. 学 校 幼 儿 园 推 迟 上 学 或 者 放 学, 直 至 特 强 沙 尘 暴 结 束 ; 4. 飞 机 暂 停 起 降, 火 车 暂 停 运 行, 高 速 公 路 暂 时 封 闭 七 高 温 预 警 信 号 高 温 预 警 信 号 分 三 级, 分 别 以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高 温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连 续 三 天 日 最 高 气 温 将 在 35 以 上 防 御 指 南 : 1.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暑 降 温 准 备 工 作 ; 2. 午 后 尽 量 减 少 户 外 活 动 ; 3. 对 老 弱 病 幼 人 群 提 供 防 暑 降 温 指 导 ; 4. 高 温 条 件 下 作 业 和 白 天 需 要 长 时 间 进 行 户 外 露 天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 二 ) 高 温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24 小 时 内 最 高 气 温 将 升 至 37 以 上 31
36 防 御 指 南 : 1.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落 实 防 暑 降 温 保 障 措 施 ; 2. 尽 量 避 免 在 高 温 时 段 进 行 户 外 活 动, 高 温 条 件 下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当 缩 短 连 续 工 作 时 间 ; 3. 对 老 弱 病 幼 人 群 提 供 防 暑 降 温 指 导,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 4.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注 意 防 范 因 用 电 量 过 高, 以 及 电 线 变 压 器 等 电 力 负 载 过 大 而 引 发 的 火 灾 ( 三 ) 高 温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24 小 时 内 最 高 气 温 将 升 至 40 以 上 防 御 指 南 : 1.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采 取 防 暑 降 温 应 急 措 施 ; 2. 停 止 户 外 露 天 作 业 ( 除 特 殊 行 业 外 ); 3. 对 老 弱 病 幼 人 群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 4.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特 别 注 意 防 火 八 干 旱 预 警 信 号 干 旱 预 警 信 号 分 二 级, 分 别 以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干 旱 指 标 等 级 划 分, 以 国 家 标 准 气 象 干 旱 等 级 (GB/T ) 中 的 综 合 气 象 干 旱 指 数 为 标 准 ( 一 ) 干 旱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预 计 未 来 一 周 综 合 气 象 干 旱 指 数 达 到 重 旱 ( 气 象 干 旱 为 25~50 年 一 遇 ), 或 者 某 一 县 ( 区 ) 有 40% 以 上 的 农 作 物 受 旱 防 御 指 南 : 1.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御 干 旱 的 应 急 工 作 ; 2. 有 关 部 门 启 用 应 急 备 用 水 源, 调 度 辖 区 内 一 切 可 用 水 源, 优 先 保 障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和 牲 畜 饮 水 ; 3. 压 减 城 镇 供 水 指 标, 优 先 经 济 作 物 灌 溉 用 水, 限 制 大 量 农 业 灌 溉 用 水 ; 4. 限 制 非 生 产 性 高 耗 水 及 服 务 业 用 水, 限 制 排 放 工 业 污 水 ; 5. 气 象 部 门 适 时 进 行 人 工 增 雨 作 业 32
37 ( 二 ) 干 旱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预 计 未 来 一 周 综 合 气 象 干 旱 指 数 达 到 特 旱 ( 气 象 干 旱 为 50 年 以 上 一 遇 ), 或 者 某 一 县 ( 区 ) 有 60% 以 上 的 农 作 物 受 旱 防 御 指 南 : 1.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御 干 旱 的 应 急 和 救 灾 工 作 ; 2. 各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启 动 远 距 离 调 水 等 应 急 供 水 方 案, 采 取 提 外 水 打 深 井 车 载 送 水 等 多 种 手 段, 确 保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和 牲 畜 饮 水 ; 3. 限 时 或 者 限 量 供 应 城 镇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缩 小 或 者 阶 段 性 停 止 农 业 灌 溉 供 水 ; 4. 严 禁 非 生 产 性 高 耗 水 及 服 务 业 用 水, 暂 停 排 放 工 业 污 水 ; 5. 气 象 部 门 适 时 加 大 人 工 增 雨 作 业 力 度 九 雷 电 预 警 信 号 雷 电 预 警 信 号 分 三 级, 分 别 以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雷 电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发 生 雷 电 活 动, 可 能 会 造 成 雷 电 灾 害 事 故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雷 工 作 ; 2. 密 切 关 注 天 气, 尽 量 避 免 户 外 活 动 ( 二 ) 雷 电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2 小 时 内 发 生 雷 电 活 动 的 可 能 性 很 大, 或 者 已 经 受 雷 电 活 动 影 响, 且 可 能 持 续, 出 现 雷 电 灾 害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落 实 防 雷 应 急 措 施 ; 2. 人 员 应 当 留 在 室 内, 并 关 好 门 窗 ; 3. 户 外 人 员 应 当 躲 入 有 防 雷 设 施 的 建 筑 物 或 者 汽 车 内 ; 33
38 4. 切 断 危 险 电 源, 不 要 在 树 下 电 杆 下 塔 吊 下 避 雨 ; 5. 在 空 旷 场 地 不 要 打 伞, 不 要 把 农 具 羽 毛 球 拍 高 尔 夫 球 杆 等 扛 在 肩 上 ( 三 ) 雷 电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2 小 时 内 发 生 雷 电 活 动 的 可 能 性 非 常 大, 或 者 已 经 有 强 烈 的 雷 电 活 动 发 生, 且 可 能 持 续, 出 现 雷 电 灾 害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非 常 大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雷 应 急 抢 险 工 作 ; 2. 人 员 应 当 尽 量 躲 入 有 防 雷 设 施 的 建 筑 物 或 者 汽 车 内, 并 关 好 门 窗 ; 3. 切 勿 接 触 天 线 水 管 铁 丝 网 金 属 门 窗 建 筑 物 外 墙, 远 离 电 线 等 带 电 设 备 和 其 他 类 似 金 属 装 置 ; 4. 尽 量 不 要 使 用 无 防 雷 装 置 或 者 防 雷 装 置 不 完 备 的 电 视 电 话 等 电 器 ; 5. 密 切 注 意 雷 电 预 警 信 息 的 发 布 十 冰 雹 预 警 信 号 冰 雹 预 警 信 号 分 二 级, 分 别 以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冰 雹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冰 雹 天 气, 并 可 能 造 成 雹 灾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冰 雹 的 应 急 工 作 ; 2. 气 象 部 门 做 好 人 工 防 雹 作 业 准 备 并 择 机 进 行 作 业 ; 3. 户 外 行 人 立 即 到 安 全 的 地 方 暂 避 ; 4. 驱 赶 家 禽 牲 畜 进 入 有 顶 蓬 的 场 所, 妥 善 保 护 易 受 冰 雹 袭 击 的 汽 车 等 室 外 物 品 或 者 设 备 ; 5. 注 意 防 御 冰 雹 天 气 伴 随 的 雷 电 灾 害 ( 二 ) 冰 雹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34
39 标 准 :2 小 时 内 出 现 冰 雹 可 能 性 极 大, 并 可 能 造 成 重 雹 灾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冰 雹 的 应 急 和 抢 险 工 作 ; 2. 气 象 部 门 适 时 开 展 人 工 防 雹 作 业 ; 3. 户 外 行 人 立 即 到 安 全 的 地 方 暂 避 ; 4. 驱 赶 家 禽 牲 畜 进 入 有 顶 蓬 的 场 所, 妥 善 保 护 易 受 冰 雹 袭 击 的 汽 车 等 室 外 物 品 或 者 设 备 ; 5. 注 意 防 御 冰 雹 天 气 伴 随 的 雷 电 灾 害 十 一 霜 冻 预 警 信 号 霜 冻 预 警 信 号 分 三 级, 分 别 以 蓝 色 黄 色 橙 色 表 示 ( 一 ) 霜 冻 蓝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48 小 时 内 地 面 最 低 温 度 将 要 下 降 到 0 以 下, 对 农 业 将 产 生 影 响, 或 者 已 经 降 到 0 以 下, 对 农 业 已 经 产 生 影 响,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农 林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霜 冻 准 备 工 作 ; 2. 对 农 作 物 蔬 菜 花 卉 瓜 果 林 业 育 种 要 采 取 一 定 的 防 护 措 施 ; 3.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和 农 户 要 关 注 当 地 霜 冻 预 警 信 息, 以 便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防 护 ( 二 ) 霜 冻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24 小 时 内 地 面 最 低 温 度 将 要 下 降 到 零 下 3 以 下, 对 农 业 将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已 经 降 到 零 下 3 以 下, 对 农 业 已 经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并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农 林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霜 冻 应 急 工 作 ; 2.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要 广 泛 发 动 群 众, 防 灾 抗 灾 ; 3. 对 农 作 物 林 业 育 种 要 积 极 采 取 田 间 灌 溉 等 防 霜 冻 冰 冻 措 施, 尽 量 减 少 损 失 ; 4. 对 蔬 菜 花 卉 瓜 果 要 采 取 覆 盖 喷 洒 防 冻 液 等 措 施, 减 轻 冻 害 35
40 ( 三 ) 霜 冻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24 小 时 内 地 面 最 低 温 度 将 要 下 降 到 零 下 5 以 下, 对 农 业 将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已 经 降 到 零 下 5 以 下, 对 农 业 已 经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并 将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政 府 及 农 林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霜 冻 应 急 工 作 ; 2.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要 广 泛 发 动 群 众, 防 灾 抗 灾 ; 3. 对 农 作 物 蔬 菜 花 卉 瓜 果 林 业 育 种 要 采 取 积 极 的 应 对 措 施, 尽 量 减 少 损 失 十 二 大 雾 预 警 信 号 大 雾 预 警 信 号 分 三 级, 分 别 以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大 雾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1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500 米 的 雾,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500 米 大 于 等 于 200 米 的 雾 并 将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雾 准 备 工 作 ; 2. 机 场 高 速 公 路 轮 渡 码 头 等 单 位 加 强 交 通 管 理, 保 障 安 全 ; 3. 驾 驶 人 员 注 意 雾 的 变 化, 小 心 驾 驶 ; 4. 户 外 活 动 注 意 安 全 ( 二 ) 大 雾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200 米 的 雾,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200 米 大 于 等 于 50 米 的 雾 并 将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雾 工 作 ; 2. 机 场 高 速 公 路 轮 渡 码 头 等 单 位 加 强 调 度 指 挥 ; 36
41 3. 驾 驶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控 制 车 船 的 行 进 速 度 ; 4. 减 少 户 外 活 动 ( 三 ) 大 雾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50 米 的 雾,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50 米 的 雾 并 将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防 雾 应 急 工 作 ; 2.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行 业 规 定 适 时 采 取 交 通 安 全 管 制 措 施, 如 机 场 暂 停 飞 机 起 降, 高 速 公 路 暂 时 封 闭, 轮 渡 暂 时 停 航 等 ; 3. 驾 驶 人 员 根 据 雾 天 行 驶 规 定, 采 取 雾 天 预 防 措 施, 根 据 环 境 条 件 采 取 合 理 行 驶 方 式, 并 尽 快 寻 找 安 全 停 放 区 域 停 靠 ; 4. 不 要 进 行 户 外 活 动 十 三 霾 预 警 信 号 霾 预 警 信 号 分 二 级, 分 别 以 黄 色 橙 色 表 示 ( 一 ) 霾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1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3000 米 的 霾,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3000 米 的 霾 且 可 能 持 续 防 御 指 南 : 1. 驾 驶 人 员 小 心 驾 驶 ; 2. 因 空 气 质 量 明 显 降 低, 人 员 需 适 当 防 护 ; 3. 呼 吸 道 疾 病 患 者 尽 量 减 少 外 出, 外 出 时 可 带 上 口 罩 ( 二 ) 霾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2000 米 的 霾,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2000 米 的 霾 且 可 能 持 续 37
42 防 御 指 南 : 1. 机 场 高 速 公 路 轮 渡 码 头 等 单 位 加 强 交 通 管 理, 保 障 安 全 ; 2. 驾 驶 人 员 谨 慎 驾 驶 ; 3. 空 气 质 量 差, 人 员 需 适 当 防 护 ; 4. 人 员 减 少 户 外 活 动, 呼 吸 道 疾 病 患 者 尽 量 避 免 外 出, 外 出 时 可 带 上 口 罩 十 四 道 路 结 冰 预 警 信 号 道 路 结 冰 预 警 信 号 分 三 级, 分 别 以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表 示 ( 一 ) 道 路 结 冰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当 路 表 温 度 低 于 0, 出 现 降 水,1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对 交 通 有 影 响 的 道 路 结 冰 防 御 指 南 : 1. 交 通 公 安 等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道 路 结 冰 应 对 准 备 工 作 ; 2. 驾 驶 人 员 应 当 注 意 路 况, 安 全 行 驶 ; 3. 行 人 外 出 尽 量 少 骑 自 行 车, 注 意 防 滑 ( 二 ) 道 路 结 冰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当 路 表 温 度 低 于 0, 出 现 降 水,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对 交 通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道 路 结 冰 防 御 指 南 : 1. 交 通 公 安 等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道 路 结 冰 应 急 工 作 ; 2. 驾 驶 人 员 必 须 采 取 防 滑 措 施, 听 从 指 挥, 慢 速 行 使 ; 3. 行 人 出 门 注 意 防 滑 ( 三 ) 道 路 结 冰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图 标 : 标 准 : 当 路 表 温 度 低 于 0, 出 现 降 水,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对 交 通 有 很 大 影 响 的 道 路 结 冰 38
43 防 御 指 南 : 1. 交 通 公 安 等 部 门 做 好 道 路 结 冰 应 急 和 抢 险 工 作 ; 2. 交 通 公 安 等 部 门 注 意 指 挥 和 疏 导 行 驶 车 辆, 必 要 时 关 闭 结 冰 道 路 交 通 ; 3. 人 员 尽 量 减 少 外 出 39
44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18 号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已 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 经 中 国 气 象 局 局 务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郑 国 光 二 八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的 管 理, 规 范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活 动,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气 候 资 源, 避 免 或 者 减 轻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后 可 能 受 气 象 灾 害 气 候 变 化 的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对 局 地 气 候 产 生 的 影 响,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从 事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活 动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是 指 对 与 气 候 条 件 密 切 相 关 的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气 候 适 宜 性 风 险 性 以 及 可 能 对 局 地 气 候 产 生 影 响 的 分 析 评 估 活 动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组 织 管 理 全 国 的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工 作 地 方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在 上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组 织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工 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配 合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做 好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工 作 第 四 条 与 气 候 条 件 密 切 相 关 的 下 列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进 行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 ( 一 ) 城 乡 规 划 重 点 领 域 或 者 区 域 发 展 建 设 规 划 ; ( 二 )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工 程 和 大 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 三 ) 重 大 区 域 性 经 济 开 发 区 域 农 ( 牧 ) 业 结 构 调 整 建 设 项 目 ; ( 四 ) 大 型 太 阳 能 风 能 等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建 设 项 目 ; ( 五 )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的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第 五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城 乡 规 划 重 点 领 域 或 者 区 域 发 展 建 设 规 划 编 制 需 要, 组 织 开 展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40
45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在 编 制 规 划 时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结 论 第 六 条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在 组 织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 二 ) 项 至 第 ( 五 ) 项 规 定 的 建 设 项 目 时, 应 当 进 行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第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的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应 当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确 认 的 具 备 相 应 论 证 能 力 的 机 构 ( 以 下 称 论 证 机 构 ) 进 行 论 证 机 构 进 行 建 设 项 目 的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时 应 当 编 制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并 保 证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科 学 性 第 八 条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规 划 或 者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 ( 二 ) 基 础 资 料 来 源 及 其 代 表 性 可 靠 性 说 明, 通 过 现 场 探 测 所 取 得 的 资 料, 还 应 当 对 探 测 仪 器 探 测 方 法 和 探 测 环 境 进 行 说 明 ; ( 三 )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所 依 据 的 标 准 规 范 规 程 和 方 法 ; ( 四 ) 规 划 或 者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气 候 背 景 分 析 ; ( 五 ) 气 候 适 宜 性 风 险 性 以 及 可 能 对 局 地 气 候 产 生 影 响 的 评 估, 极 端 天 气 气 候 事 件 出 现 概 率 ; ( 六 )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建 议 ; ( 七 ) 论 证 结 论 和 适 用 性 说 明 ; ( 八 ) 其 他 有 关 内 容 第 九 条 论 证 机 构 进 行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应 当 使 用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直 接 提 供 的 气 象 资 料 或 者 经 过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审 查 的 气 象 资 料 现 有 气 象 资 料 不 能 满 足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需 要 的, 应 当 开 展 现 场 气 象 探 测, 探 测 仪 器 探 测 方 法 和 探 测 环 境 应 当 遵 守 气 象 探 测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标 准 规 范 规 程 现 场 气 象 探 测 所 获 取 的 气 象 资 料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汇 交 第 十 条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采 用 的 技 术 方 法 应 当 符 合 现 行 的 国 家 或 者 有 关 行 业 地 方 制 定 的 标 准 规 范 和 规 程 现 行 的 标 准 规 范 和 规 程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的, 应 当 采 用 经 过 有 关 领 域 专 家 评 审 的 成 熟 理 论 和 技 术 方 法 第 十 一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进 行 评 审, 并 出 具 书 面 评 审 意 见 下 列 建 设 项 目 的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机 构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 ( 一 ) 国 家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工 程 和 大 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41
46 ( 二 )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域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 三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评 审 的 建 设 项 目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由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机 构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通 过 的 报 告 和 评 审 意 见 作 为 建 设 项 目 的 立 项 设 计 或 者 审 批 的 依 据 第 十 二 条 必 须 进 行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的 建 设 项 目, 属 于 审 批 制 和 核 准 制 的, 由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在 审 核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申 请 报 告 前 征 求 同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专 业 性 意 见 属 于 备 案 制 的, 按 照 相 关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负 责 规 划 或 者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的 部 门 应 当 将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结 果 和 专 家 评 审 通 过 的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纳 入 规 划 或 者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审 查 内 容, 统 筹 考 虑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结 论 对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者 申 请 报 告 中 未 包 括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内 容 的 建 设 项 目, 不 予 审 批 或 者 核 准 咨 询 评 估 单 位 的 评 估 报 告 中 应 当 包 括 对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的 评 估 意 见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按 照 其 相 应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在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活 动 中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 ( 一 ) 伪 造 气 象 资 料 或 者 其 他 原 始 资 料 的 ; ( 二 ) 出 具 虚 假 论 证 报 告 的 ; ( 三 ) 涂 改 伪 造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书 面 评 审 意 见 的 第 十 五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有 关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和 开 发, 推 广 应 用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科 技 研 究 成 果, 提 高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技 术 水 平 第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和 气 候 变 化 状 况, 制 定 和 完 善 与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有 关 的 标 准 规 范 和 规 程 在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活 动 中 应 用 的 成 熟 理 论 和 技 术 方 法 应 当 尽 快 转 化 为 标 准 规 范 和 规 程 第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不 具 备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能 力 的 机 构 从 事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活 动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权 限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权 限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进 行 通 报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使 用 的 气 象 资 料, 不 是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直 接 提 供 或 者 未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审 查 的 ; 42
47 ( 二 ) 伪 造 气 象 资 料 或 者 其 他 原 始 资 料 的 ; ( 三 ) 出 具 虚 假 论 证 报 告 的 ; ( 四 ) 涂 改 伪 造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书 面 评 审 意 见 的 第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权 限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应 当 进 行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的 建 设 项 目, 未 经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的 ; ( 二 ) 委 托 不 具 备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能 力 的 机 构 进 行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的 第 二 十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以 及 论 证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一 条 境 外 组 织 机 构 和 个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从 事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活 动, 应 当 与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确 认 的 论 证 机 构 合 作 进 行, 并 经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批 准 经 批 准 从 事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活 动 的 境 外 组 织 机 构 和 个 人,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备 案 并 接 受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43
4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六 十 九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2007 年 8 月 30 日 胡 锦 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预 防 与 应 急 准 备 第 三 章 监 测 与 预 警 第 四 章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 第 五 章 事 后 恢 复 与 重 建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预 防 和 减 少 突 发 事 件 的 发 生, 控 制 减 轻 和 消 除 突 发 事 件 引 起 的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规 范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活 动, 保 护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环 境 安 全 和 社 会 秩 序,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防 与 应 急 准 备 监 测 与 预 警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 事 后 44
49 恢 复 与 重 建 等 应 对 活 动, 适 用 本 法 第 三 条 本 法 所 称 突 发 事 件, 是 指 突 然 发 生,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需 要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予 以 应 对 的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和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按 照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影 响 范 围 等 因 素,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重 大 较 大 和 一 般 四 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突 发 事 件 的 分 级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部 门 制 定 第 四 条 国 家 建 立 统 一 领 导 综 合 协 调 分 类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属 地 管 理 为 主 的 应 急 管 理 体 制 第 五 条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实 行 预 防 为 主 预 防 与 应 急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国 家 建 立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进 行 综 合 性 评 估, 减 少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的 发 生,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轻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的 影 响 第 六 条 国 家 建 立 有 效 的 社 会 动 员 机 制, 增 强 全 民 的 公 共 安 全 和 防 范 风 险 的 意 识, 提 高 全 社 会 的 避 险 救 助 能 力 第 七 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对 工 作 负 责 ;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的, 由 有 关 行 政 区 域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或 者 由 各 有 关 行 政 区 域 的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负 责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发 生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事 态 发 展,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置 工 作, 并 立 即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必 要 时 可 以 越 级 上 报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不 能 消 除 或 者 不 能 有 效 控 制 突 发 事 件 引 起 的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统 一 领 导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对 工 作 负 责 的, 从 其 规 定 ;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持 第 八 条 国 务 院 在 总 理 领 导 下 研 究 决 定 和 部 署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对 工 作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设 立 国 家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负 责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 必 要 时, 国 务 院 可 以 派 出 工 作 组 指 导 有 关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驻 当 地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有 关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统 一 领 导 协 调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开 展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设 立 相 关 类 别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组 织 协 调 指 挥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45
50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指 导 协 助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相 应 部 门 做 好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对 工 作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是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的 行 政 领 导 机 关, 其 办 事 机 构 及 具 体 职 责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十 条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作 出 的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决 定 命 令, 应 当 及 时 公 布 第 十 一 条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采 取 的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措 施, 应 当 与 突 发 事 件 可 能 造 成 的 社 会 危 害 的 性 质 程 度 和 范 围 相 适 应 ; 有 多 种 措 施 可 供 选 择 的, 应 当 选 择 有 利 于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权 益 的 措 施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义 务 参 与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为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可 以 征 用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财 产 被 征 用 的 财 产 在 使 用 完 毕 或 者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返 还 财 产 被 征 用 或 者 征 用 后 毁 损 灭 失 的, 应 当 给 予 补 偿 第 十 三 条 因 采 取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措 施, 诉 讼 行 政 复 议 仲 裁 活 动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的, 适 用 有 关 时 效 中 止 和 程 序 中 止 的 规 定,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十 四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和 民 兵 组 织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军 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的 命 令, 参 加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置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在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防 监 测 与 预 警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 事 后 恢 复 与 重 建 等 方 面, 同 外 国 政 府 和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开 展 合 作 与 交 流 第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决 定 命 令, 应 当 报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当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作 出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第 二 章 预 防 与 应 急 准 备 第 十 七 条 国 家 建 立 健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国 务 院 制 定 国 家 突 发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组 织 制 定 国 家 突 发 事 件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各 自 的 职 责 和 国 务 院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国 家 突 发 事 件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的 应 急 预 案 以 及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情 势 变 化, 适 时 修 订 应 急 预 案 应 急 预 案 的 制 定 修 订 程 序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46
51 第 十 八 条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根 据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针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性 质 特 点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社 会 危 害, 具 体 规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与 职 责 和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防 与 预 警 机 制 处 置 程 序 应 急 保 障 措 施 以 及 事 后 恢 复 与 重 建 措 施 等 内 容 第 十 九 条 城 乡 规 划 应 当 符 合 预 防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的 需 要, 统 筹 安 排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合 理 确 定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第 二 十 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容 易 引 发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和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危 险 源 危 险 区 域 进 行 调 查 登 记 风 险 评 估,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监 控, 并 责 令 有 关 单 位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省 级 和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容 易 引 发 特 别 重 大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的 危 险 源 危 险 区 域 进 行 调 查 登 记 风 险 评 估, 组 织 进 行 检 查 监 控, 并 责 令 有 关 单 位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本 法 规 定 登 记 的 危 险 源 危 险 区 域,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二 十 一 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及 时 调 解 处 理 可 能 引 发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的 矛 盾 纠 纷 第 二 十 二 条 所 有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定 期 检 查 本 单 位 各 项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及 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掌 握 并 及 时 处 理 本 单 位 存 在 的 可 能 引 发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的 问 题, 防 止 矛 盾 激 化 和 事 态 扩 大 ; 对 本 单 位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和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的 情 况,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第 二 十 三 条 矿 山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和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放 射 性 物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运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具 体 应 急 预 案, 并 对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有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周 边 环 境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隐 患, 防 止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公 共 场 所 和 其 他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经 营 单 位 或 者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具 体 应 急 预 案, 为 交 通 工 具 和 有 关 场 所 配 备 报 警 装 置 和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设 备 设 施, 注 明 其 使 用 方 法, 并 显 著 标 明 安 全 撤 离 的 通 道 路 线, 保 证 安 全 通 道 出 口 的 畅 通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定 期 检 测 维 护 其 报 警 装 置 和 应 急 救 援 设 备 设 施, 使 其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确 保 正 常 使 用 第 二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培 训 制 度, 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负 有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职 责 的 工 作 人 员 定 期 进 行 培 训 第 二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整 合 应 急 资 源, 建 立 或 者 确 定 综 合 性 应 47
52 急 救 援 队 伍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设 立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建 立 由 成 年 志 愿 者 组 成 的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由 本 单 位 职 工 组 成 的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与 非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的 合 作, 联 合 培 训 联 合 演 练, 提 高 合 成 应 急 协 同 应 急 的 能 力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为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购 买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装 备 和 器 材, 减 少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的 人 身 风 险 第 二 十 八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和 民 兵 组 织 应 当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的 专 门 训 练 第 二 十 九 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知 识 的 宣 传 普 及 活 动 和 必 要 的 应 急 演 练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要 求, 结 合 各 自 的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知 识 的 宣 传 普 及 活 动 和 必 要 的 应 急 演 练 新 闻 媒 体 应 当 无 偿 开 展 突 发 事 件 预 防 与 应 急 自 救 与 互 救 知 识 的 公 益 宣 传 第 三 十 条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应 当 把 应 急 知 识 教 育 纳 入 教 学 内 容, 对 学 生 进 行 应 急 知 识 教 育, 培 养 学 生 的 安 全 意 识 和 自 救 与 互 救 能 力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学 校 开 展 应 急 知 识 教 育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三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财 政 措 施, 保 障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第 三 十 二 条 国 家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保 障 制 度, 完 善 重 要 应 急 物 资 的 监 管 生 产 储 备 调 拨 和 紧 急 配 送 体 系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和 突 发 事 件 易 发 多 发 地 区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物 资 生 活 必 需 品 和 应 急 处 置 装 备 的 储 备 制 度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与 有 关 企 业 签 订 协 议, 保 障 应 急 救 援 物 资 生 活 必 需 品 和 应 急 处 置 装 备 的 生 产 供 给 第 三 十 三 条 国 家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体 系, 完 善 公 用 通 信 网, 建 立 有 线 与 无 线 相 结 合 基 础 电 信 网 络 与 机 动 通 信 系 统 相 配 套 的 应 急 通 信 系 统, 确 保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的 通 信 畅 通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家 鼓 励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为 人 民 政 府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工 作 提 供 物 资 资 金 技 术 支 持 和 捐 赠 第 三 十 五 条 国 家 发 展 保 险 事 业, 建 立 国 家 财 政 支 持 的 巨 灾 风 险 保 险 体 系, 并 鼓 励 单 位 和 公 民 参 加 保 险 48
53 第 三 十 六 条 国 家 鼓 励 扶 持 具 备 相 应 条 件 的 教 学 科 研 机 构 培 养 应 急 管 理 专 门 人 才, 鼓 励 扶 持 教 学 科 研 机 构 和 有 关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用 于 突 发 事 件 预 防 监 测 预 警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 的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和 新 工 具 第 三 章 监 测 与 预 警 第 三 十 七 条 国 务 院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的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系 统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或 者 确 定 本 地 区 统 一 的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系 统, 汇 集 储 存 分 析 传 输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的 信 息, 并 与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专 业 机 构 和 监 测 网 点 的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互 联 互 通, 加 强 跨 部 门 跨 地 区 的 信 息 交 流 与 情 报 合 作 第 三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专 业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收 集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和 有 关 单 位 建 立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信 息 报 告 员 制 度 获 悉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立 即 向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指 定 的 专 业 机 构 报 告 第 三 十 九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送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通 报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专 业 机 构 监 测 网 点 和 信 息 报 告 员 应 当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报 送 报 告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应 当 做 到 及 时 客 观 真 实, 不 得 迟 报 谎 报 瞒 报 漏 报 第 四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汇 总 分 析 突 发 事 件 隐 患 和 预 警 信 息, 必 要 时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专 家 学 者 进 行 会 商, 对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的 可 能 性 及 其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响 进 行 评 估 ; 认 为 可 能 发 生 重 大 或 者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当 立 即 向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并 向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当 地 驻 军 和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毗 邻 或 者 相 关 地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通 报 第 四 十 一 条 国 家 建 立 健 全 突 发 事 件 监 测 制 度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和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种 类 和 特 点, 建 立 健 全 基 础 信 息 数 据 库, 完 善 监 测 网 络, 划 分 监 测 区 域, 确 定 监 测 点, 明 确 监 测 项 目, 提 供 必 要 的 设 备 设 施,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人 员,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进 行 监 测 第 四 十 二 条 国 家 建 立 健 全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制 度 可 以 预 警 的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和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预 警 级 别, 按 照 突 发 事 件 49
54 发 生 的 紧 急 程 度 发 展 势 态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程 度 分 为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和 四 级, 分 别 用 红 色 橙 色 黄 色 和 蓝 色 标 示, 一 级 为 最 高 级 别 预 警 级 别 的 划 分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部 门 制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可 以 预 警 的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或 者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即 将 发 生 或 者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增 大 时,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发 布 相 应 级 别 的 警 报, 决 定 并 宣 布 有 关 地 区 进 入 预 警 期, 同 时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必 要 时 可 以 越 级 上 报, 并 向 当 地 驻 军 和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毗 邻 或 者 相 关 地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通 报 第 四 十 四 条 发 布 三 级 四 级 警 报, 宣 布 进 入 预 警 期 后,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即 将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的 特 点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 ( 二 ) 责 令 有 关 部 门 专 业 机 构 监 测 网 点 和 负 有 特 定 职 责 的 人 员 及 时 收 集 报 告 有 关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布 反 映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的 渠 道, 加 强 对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发 展 情 况 的 监 测 预 报 和 预 警 工 作 ; ( 三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有 关 专 家 学 者, 随 时 对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预 测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可 能 性 的 大 小 影 响 范 围 和 强 度 以 及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的 级 别 ; ( 四 ) 定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与 公 众 有 关 的 突 发 事 件 预 测 信 息 和 分 析 评 估 结 果, 并 对 相 关 信 息 的 报 道 工 作 进 行 管 理 ; ( 五 ) 及 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社 会 发 布 可 能 受 到 突 发 事 件 危 害 的 警 告, 宣 传 避 免 减 轻 危 害 的 常 识, 公 布 咨 询 电 话 第 四 十 五 条 发 布 一 级 二 级 警 报, 宣 布 进 入 预 警 期 后,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除 采 取 本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措 施 外, 还 应 当 针 对 即 将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的 特 点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采 取 下 列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措 施 : ( 一 ) 责 令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负 有 特 定 职 责 的 人 员 进 入 待 命 状 态, 并 动 员 后 备 人 员 做 好 参 加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置 工 作 的 准 备 ; ( 二 ) 调 集 应 急 救 援 所 需 物 资 设 备 工 具, 准 备 应 急 设 施 和 避 难 场 所, 并 确 保 其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随 时 可 以 投 入 正 常 使 用 ; ( 三 ) 加 强 对 重 点 单 位 重 要 部 位 和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的 安 全 保 卫,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 ( 四 )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交 通 通 信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等 公 共 设 施 的 安 全 和 正 常 运 行 ; ( 五 ) 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有 关 采 取 特 定 措 施 避 免 或 者 减 轻 危 害 的 建 议 劝 告 ; ( 六 ) 转 移 疏 散 或 者 撤 离 易 受 突 发 事 件 危 害 的 人 员 并 予 以 妥 善 安 置, 转 移 50
55 重 要 财 产 ; ( 七 ) 关 闭 或 者 限 制 使 用 易 受 突 发 事 件 危 害 的 场 所, 控 制 或 者 限 制 容 易 导 致 危 害 扩 大 的 公 共 场 所 的 活 动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防 范 性 保 护 性 措 施 第 四 十 六 条 对 即 将 发 生 或 者 已 经 发 生 的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必 要 时 可 以 越 级 上 报 第 四 十 七 条 发 布 突 发 事 件 警 报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事 态 的 发 展,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适 时 调 整 预 警 级 别 并 重 新 发 布 有 事 实 证 明 不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或 者 危 险 已 经 解 除 的, 发 布 警 报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宣 布 解 除 警 报, 终 止 预 警 期, 并 解 除 已 经 采 取 的 有 关 措 施 第 四 章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 第 四 十 八 条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履 行 统 一 领 导 职 责 或 者 组 织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针 对 其 性 质 特 点 和 危 害 程 度, 立 即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调 动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和 社 会 力 量, 依 照 本 章 的 规 定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第 四 十 九 条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或 者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发 生 后, 履 行 统 一 领 导 职 责 的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 ( 一 ) 组 织 营 救 和 救 治 受 害 人 员, 疏 散 撤 离 并 妥 善 安 置 受 到 威 胁 的 人 员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救 助 措 施 ; ( 二 ) 迅 速 控 制 危 险 源, 标 明 危 险 区 域, 封 锁 危 险 场 所, 划 定 警 戒 区, 实 行 交 通 管 制 以 及 其 他 控 制 措 施 ; ( 三 ) 立 即 抢 修 被 损 坏 的 交 通 通 信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等 公 共 设 施, 向 受 到 危 害 的 人 员 提 供 避 难 场 所 和 生 活 必 需 品, 实 施 医 疗 救 护 和 卫 生 防 疫 以 及 其 他 保 障 措 施 ; ( 四 )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使 用 有 关 设 备 设 施, 关 闭 或 者 限 制 使 用 有 关 场 所, 中 止 人 员 密 集 的 活 动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危 害 扩 大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保 护 措 施 ; ( 五 ) 启 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设 置 的 财 政 预 备 费 和 储 备 的 应 急 救 援 物 资, 必 要 时 调 用 其 他 急 需 物 资 设 备 设 施 工 具 ; ( 六 ) 组 织 公 民 参 加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置 工 作, 要 求 具 有 特 定 专 长 的 人 员 提 供 服 务 ; ( 七 ) 保 障 食 品 饮 用 水 燃 料 等 基 本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供 应 ; 51
56 ( 八 ) 依 法 从 严 惩 处 囤 积 居 奇 哄 抬 物 价 制 假 售 假 等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稳 定 市 场 价 格, 维 护 市 场 秩 序 ; ( 九 ) 依 法 从 严 惩 处 哄 抢 财 物 干 扰 破 坏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等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行 为,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 ( 十 ) 采 取 防 止 发 生 次 生 衍 生 事 件 的 必 要 措 施 第 五 十 条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发 生 后, 组 织 处 置 工 作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并 由 公 安 机 关 针 对 事 件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采 取 下 列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 ( 一 ) 强 制 隔 离 使 用 器 械 相 互 对 抗 或 者 以 暴 力 行 为 参 与 冲 突 的 当 事 人, 妥 善 解 决 现 场 纠 纷 和 争 端, 控 制 事 态 发 展 ; ( 二 ) 对 特 定 区 域 内 的 建 筑 物 交 通 工 具 设 备 设 施 以 及 燃 料 燃 气 电 力 水 的 供 应 进 行 控 制 ; ( 三 ) 封 锁 有 关 场 所 道 路, 查 验 现 场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件, 限 制 有 关 公 共 场 所 内 的 活 动 ; ( 四 ) 加 强 对 易 受 冲 击 的 核 心 机 关 和 单 位 的 警 卫, 在 国 家 机 关 军 事 机 关 国 家 通 讯 社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外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等 单 位 附 近 设 置 临 时 警 戒 线 ; ( 五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的 事 件 发 生 时,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立 即 依 法 出 动 警 力,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依 法 采 取 相 应 的 强 制 性 措 施, 尽 快 使 社 会 秩 序 恢 复 正 常 第 五 十 一 条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严 重 影 响 国 民 经 济 正 常 运 行 时, 国 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采 取 保 障 控 制 等 必 要 的 应 急 措 施,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轻 突 发 事 件 的 影 响 第 五 十 二 条 履 行 统 一 领 导 职 责 或 者 组 织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的 人 民 政 府, 必 要 时 可 以 向 单 位 和 个 人 征 用 应 急 救 援 所 需 设 备 设 施 场 地 交 通 工 具 和 其 他 物 资, 请 求 其 他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提 供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或 者 技 术 支 援, 要 求 生 产 供 应 生 活 必 需 品 和 应 急 救 援 物 资 的 企 业 组 织 生 产 保 证 供 给, 要 求 提 供 医 疗 交 通 等 公 共 服 务 的 组 织 提 供 相 应 的 服 务 履 行 统 一 领 导 职 责 或 者 组 织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协 调 运 输 经 营 单 位, 优 先 运 送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所 需 物 资 设 备 工 具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和 受 到 突 发 事 件 危 害 的 人 员 第 五 十 三 条 履 行 统 一 领 导 职 责 或 者 组 织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准 确 及 时 发 布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事 态 发 展 和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信 息 第 五 十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编 造 传 播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事 态 发 展 或 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虚 假 信 息 52
57 第 五 十 五 条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地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和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决 定 命 令, 进 行 宣 传 动 员, 组 织 群 众 开 展 自 救 和 互 救, 协 助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第 五 十 六 条 受 到 自 然 灾 害 危 害 或 者 发 生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本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和 工 作 人 员 营 救 受 害 人 员, 疏 散 撤 离 安 置 受 到 威 胁 的 人 员, 控 制 危 险 源, 标 明 危 险 区 域, 封 锁 危 险 场 所, 并 采 取 其 他 防 止 危 害 扩 大 的 必 要 措 施, 同 时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 对 因 本 单 位 的 问 题 引 发 的 或 者 主 体 是 本 单 位 人 员 的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上 报 情 况, 并 迅 速 派 出 负 责 人 赶 赴 现 场 开 展 劝 解 疏 导 工 作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地 的 其 他 单 位 应 当 服 从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的 决 定 命 令, 配 合 人 民 政 府 采 取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做 好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并 积 极 组 织 人 员 参 加 所 在 地 的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置 工 作 第 五 十 七 条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地 的 公 民 应 当 服 从 人 民 政 府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或 者 所 属 单 位 的 指 挥 和 安 排, 配 合 人 民 政 府 采 取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积 极 参 加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协 助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第 五 章 事 后 恢 复 与 重 建 第 五 十 八 条 突 发 事 件 的 威 胁 和 危 害 得 到 控 制 或 者 消 除 后, 履 行 统 一 领 导 职 责 或 者 组 织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停 止 执 行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采 取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同 时 采 取 或 者 继 续 实 施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次 生 衍 生 事 件 或 者 重 新 引 发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第 五 十 九 条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后, 履 行 统 一 领 导 职 责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对 突 发 事 件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组 织 受 影 响 地 区 尽 快 恢 复 生 产 生 活 工 作 和 社 会 秩 序, 制 定 恢 复 重 建 计 划, 并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受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地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和 协 调 公 安 交 通 铁 路 民 航 邮 电 建 设 等 有 关 部 门 恢 复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尽 快 修 复 被 损 坏 的 交 通 通 信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等 公 共 设 施 第 六 十 条 受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地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开 展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需 要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支 持 的,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请 求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受 影 响 地 区 遭 受 的 损 失 和 实 际 情 况, 提 供 资 金 物 资 支 持 和 技 术 指 导, 组 织 其 他 地 区 提 供 资 金 物 资 和 人 力 支 援 第 六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根 据 受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地 区 遭 受 损 失 的 情 况, 制 定 扶 持 该 地 区 有 关 行 业 发 展 的 优 惠 政 策 受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地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遭 受 损 失 的 情 况, 制 定 救 助 53
58 补 偿 抚 慰 抚 恤 安 置 等 善 后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妥 善 解 决 因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引 发 的 矛 盾 和 纠 纷 公 民 参 加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或 者 协 助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期 间, 其 在 本 单 位 的 工 资 待 遇 和 福 利 不 变 ; 表 现 突 出 成 绩 显 著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给 予 表 彰 或 者 奖 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对 在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中 伤 亡 的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抚 恤 第 六 十 二 条 履 行 统 一 领 导 职 责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查 明 突 发 事 件 的 发 生 经 过 和 原 因, 总 结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经 验 教 训, 制 定 改 进 措 施, 并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报 告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十 三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由 其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根 据 情 节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未 按 规 定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导 致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或 者 未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范 措 施, 导 致 发 生 次 生 衍 生 事 件 的 ; ( 二 ) 迟 报 谎 报 瞒 报 漏 报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的 信 息, 或 者 通 报 报 送 公 布 虚 假 信 息, 造 成 后 果 的 ; ( 三 )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发 布 突 发 事 件 警 报 采 取 预 警 期 的 措 施, 导 致 损 害 发 生 的 ; ( 四 )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或 者 处 置 不 当, 造 成 后 果 的 ; ( 五 ) 不 服 从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统 一 领 导 指 挥 和 协 调 的 ; ( 六 ) 未 及 时 组 织 开 展 生 产 自 救 恢 复 重 建 等 善 后 工 作 的 ; ( 七 ) 截 留 挪 用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应 急 救 援 资 金 物 资 的 ; ( 八 ) 不 及 时 归 还 征 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财 产, 或 者 对 被 征 用 财 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按 规 定 给 予 补 偿 的 第 六 十 四 条 有 关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所 在 地 履 行 统 一 领 导 职 责 的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营 业 执 照,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 ( 一 ) 未 按 规 定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导 致 发 生 严 重 突 发 事 件 的 ; ( 二 ) 未 及 时 消 除 已 发 现 的 可 能 引 发 突 发 事 件 的 隐 患, 导 致 发 生 严 重 突 发 事 件 的 ; ( 三 ) 未 做 好 应 急 设 备 设 施 日 常 维 护 检 测 工 作, 导 致 发 生 严 重 突 发 事 件 或 者 突 发 事 件 危 害 扩 大 的 ; 54
59 ( 四 )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不 及 时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前 款 规 定 的 行 为,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由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决 定 处 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六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编 造 并 传 播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事 态 发 展 或 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虚 假 信 息, 或 者 明 知 是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事 态 发 展 或 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虚 假 信 息 而 进 行 传 播 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依 法 暂 停 其 业 务 活 动 或 者 吊 销 其 执 业 许 可 证 ;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人 员 是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还 应 当 对 其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第 六 十 六 条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不 服 从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发 布 的 决 定 命 令 或 者 不 配 合 其 依 法 采 取 的 措 施,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第 六 十 七 条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导 致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或 者 危 害 扩 大, 给 他 人 人 身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六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九 条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对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环 境 安 全 或 者 社 会 秩 序 构 成 重 大 威 胁, 采 取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不 能 消 除 或 者 有 效 控 制 减 轻 其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需 要 进 入 紧 急 状 态 的,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或 者 国 务 院 依 照 宪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决 定 紧 急 状 态 期 间 采 取 的 非 常 措 施,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执 行 或 者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另 行 规 定 第 七 十 条 本 法 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55
6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77 号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条 例 已 经 2010 年 6 月 30 日 国 务 院 第 117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一 年 七 月 八 日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保 障 受 灾 人 员 基 本 生 活,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遵 循 以 人 为 本 政 府 主 导 分 级 管 理 社 会 互 助 灾 民 自 救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实 行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领 导 负 责 制 国 家 减 灾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全 国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协 调 开 展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活 动 国 务 院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承 担 国 家 减 灾 委 员 会 的 具 体 工 作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全 国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相 关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组 织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相 关 工 作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建 立 健 全 与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物 资 保 障 机 制, 将 人 民 政 府 安 排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资 金 和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第 五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以 及 红 十 字 会 慈 善 会 和 公 募 基 金 会 等 社 会 组 织, 依 法 协 助 人 民 政 府 开 展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国 家 鼓 励 和 引 导 单 位 和 个 人 参 与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捐 赠 志 愿 服 务 等 活 动 第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防 灾 减 灾 宣 传 教 育, 提 高 公 民 的 防 灾 避 险 意 56
61 识 和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要 求, 结 合 各 自 的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知 识 的 宣 传 普 及 活 动 第 七 条 对 在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二 章 救 助 准 备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的 应 急 预 案 以 及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自 然 灾 害 风 险 调 查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预 案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及 其 职 责 ; ( 二 )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队 伍 ; ( 三 )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资 金 物 资 设 备 ; ( 四 ) 自 然 灾 害 的 预 警 预 报 和 灾 情 信 息 的 报 告 处 理 ; ( 五 )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响 应 的 等 级 和 相 应 措 施 ; ( 六 ) 灾 后 应 急 救 助 和 居 民 住 房 恢 复 重 建 措 施 第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指 挥 技 术 支 撑 系 统, 并 为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交 通 通 信 等 装 备 第 十 条 国 家 建 立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物 资 储 备 制 度, 由 国 务 院 民 政 部 门 分 别 会 同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制 定 全 国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物 资 储 备 规 划 和 储 备 库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和 自 然 灾 害 多 发 易 发 地 区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自 然 灾 害 特 点 居 民 人 口 数 量 和 分 布 等 情 况, 按 照 布 局 合 理 规 模 适 度 的 原 则, 设 立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物 资 储 备 库 第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当 地 居 民 人 口 数 量 和 分 布 等 情 况, 利 用 公 园 广 场 体 育 场 馆 等 公 共 设 施, 统 筹 规 划 设 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并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启 动 自 然 灾 害 预 警 响 应 或 者 应 急 响 应, 需 要 告 知 居 民 前 往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广 播 电 视 手 机 短 信 电 子 显 示 屏 互 联 网 等 方 式, 及 时 公 告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具 体 地 址 和 到 达 路 径 第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人 员 的 队 伍 建 设 和 业 务 培 训,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57
62 自 然 灾 害 信 息 员 第 三 章 应 急 救 助 第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自 然 灾 害 预 警 预 报 启 动 预 警 响 应, 采 取 下 列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措 施 : ( 一 ) 向 社 会 发 布 规 避 自 然 灾 害 风 险 的 警 告, 宣 传 避 险 常 识 和 技 能, 提 示 公 众 做 好 自 救 互 救 准 备 ; ( 二 ) 开 放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疏 散 转 移 易 受 自 然 灾 害 危 害 的 人 员 和 财 产, 情 况 紧 急 时, 实 行 有 组 织 的 避 险 转 移 ; ( 三 ) 加 强 对 易 受 自 然 灾 害 危 害 的 乡 村 社 区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的 安 全 保 障 ; ( 四 ) 责 成 民 政 等 部 门 做 好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的 准 备 第 十 四 条 自 然 灾 害 发 生 并 达 到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条 件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启 动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响 应, 采 取 下 列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措 施 : ( 一 ) 立 即 向 社 会 发 布 政 府 应 对 措 施 和 公 众 防 范 措 施 ; ( 二 ) 紧 急 转 移 安 置 受 灾 人 员 ; ( 三 ) 紧 急 调 拨 运 输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资 金 和 物 资, 及 时 向 受 灾 人 员 提 供 食 品 饮 用 水 衣 被 取 暖 临 时 住 所 医 疗 防 疫 等 应 急 救 助, 保 障 受 灾 人 员 基 本 生 活 ; ( 四 ) 抚 慰 受 灾 人 员, 处 理 遇 难 人 员 善 后 事 宜 ; ( 五 ) 组 织 受 灾 人 员 开 展 自 救 互 救 ; ( 六 ) 分 析 评 估 灾 情 趋 势 和 灾 区 需 求, 采 取 相 应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措 施 ; ( 七 ) 组 织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捐 赠 活 动 对 应 急 救 助 物 资, 各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优 先 运 输 第 十 五 条 在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期 间,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可 以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紧 急 征 用 物 资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场 地,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归 还,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补 偿 第 十 六 条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较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受 灾 地 区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立 即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报 告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特 别 重 大 或 者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的, 受 灾 地 区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应 急 预 案 规 定 的 程 序 及 时 报 告, 必 要 时 可 以 直 接 报 告 国 务 院 第 十 七 条 灾 情 稳 定 前, 受 灾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每 日 逐 级 上 报 自 然 58
63 灾 害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动 态 等 情 况, 并 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灾 情 稳 定 后, 受 灾 地 区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应 当 评 估 核 定 并 发 布 自 然 灾 害 损 失 情 况 第 四 章 灾 后 救 助 第 十 八 条 受 灾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采 取 就 地 安 置 与 异 地 安 置 政 府 安 置 与 自 行 安 置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对 受 灾 人 员 进 行 过 渡 性 安 置 就 地 安 置 应 当 选 择 在 交 通 便 利 便 于 恢 复 生 产 和 生 活 的 地 点, 并 避 开 可 能 发 生 次 生 自 然 灾 害 的 区 域, 尽 量 不 占 用 或 者 少 占 用 耕 地 受 灾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鼓 励 并 组 织 受 灾 群 众 自 救 互 救, 恢 复 重 建 第 十 九 条 自 然 灾 害 危 险 消 除 后, 受 灾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统 筹 研 究 制 订 居 民 住 房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和 优 惠 政 策, 组 织 重 建 或 者 修 缮 因 灾 损 毁 的 居 民 住 房, 对 恢 复 重 建 确 有 困 难 的 家 庭 予 以 重 点 帮 扶 居 民 住 房 恢 复 重 建 应 当 因 地 制 宜 经 济 实 用, 确 保 房 屋 建 设 质 量 符 合 防 灾 减 灾 要 求 受 灾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等 部 门 应 当 向 经 审 核 确 认 的 居 民 住 房 恢 复 重 建 补 助 对 象 发 放 补 助 资 金 和 物 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部 门 应 当 为 受 灾 人 员 重 建 或 者 修 缮 因 灾 损 毁 的 居 民 住 房 提 供 必 要 的 技 术 支 持 第 二 十 条 居 民 住 房 恢 复 重 建 补 助 对 象 由 受 灾 人 员 本 人 申 请 或 者 由 村 民 小 组 居 民 小 组 提 名 经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民 主 评 议, 符 合 救 助 条 件 的, 在 自 然 村 社 区 范 围 内 公 示 ; 无 异 议 或 者 经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民 主 评 议 异 议 不 成 立 的,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将 评 议 意 见 和 有 关 材 料 提 交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审 核, 报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等 部 门 审 批 第 二 十 一 条 自 然 灾 害 发 生 后 的 当 年 冬 季 次 年 春 季, 受 灾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为 生 活 困 难 的 受 灾 人 员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受 灾 地 区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每 年 10 月 底 前 统 计 评 估 本 行 政 区 域 受 灾 人 员 当 年 冬 季 次 年 春 季 的 基 本 生 活 困 难 和 需 求, 核 实 救 助 对 象, 编 制 工 作 台 账, 制 定 救 助 工 作 方 案,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并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章 救 助 款 物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资 金 的 分 配 管 理 并 监 督 使 用 情 况 59
64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调 拨 分 配 管 理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物 资 第 二 十 三 条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用 于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准 备 和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依 照 有 关 政 府 采 购 和 招 标 投 标 的 法 律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自 然 灾 害 应 急 救 助 和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中 涉 及 紧 急 抢 救 紧 急 转 移 安 置 和 临 时 性 救 助 的 紧 急 采 购 活 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专 款 ( 物 ) 专 用, 无 偿 使 用 定 向 捐 赠 的 款 物, 应 当 按 照 捐 赠 人 的 意 愿 使 用 政 府 部 门 接 受 的 捐 赠 人 无 指 定 意 向 的 款 物,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统 筹 安 排 用 于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 社 会 组 织 接 受 的 捐 赠 人 无 指 定 意 向 的 款 物, 由 社 会 组 织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用 于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第 二 十 五 条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应 当 用 于 受 灾 人 员 的 紧 急 转 移 安 置,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医 疗 救 助, 教 育 医 疗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住 房 的 恢 复 重 建,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物 资 的 采 购 储 存 和 运 输, 以 及 因 灾 遇 难 人 员 亲 属 的 抚 慰 等 项 支 出 第 二 十 六 条 受 灾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财 政 等 部 门 和 有 关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通 过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互 联 网, 主 动 向 社 会 公 开 所 接 受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和 捐 赠 款 物 的 来 源 数 量 及 其 使 用 情 况 受 灾 地 区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公 布 救 助 对 象 及 其 接 受 救 助 款 物 数 额 和 使 用 情 况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和 捐 赠 款 物 的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并 及 时 受 理 投 诉 和 举 报 第 二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监 察 机 关 审 计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对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和 捐 赠 款 物 的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民 政 财 政 等 部 门 和 有 关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迟 报 谎 报 瞒 报 自 然 灾 害 损 失 情 况, 造 成 后 果 的 ; ( 二 ) 未 及 时 组 织 受 灾 人 员 转 移 安 置, 或 者 在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组 织 恢 复 重 建 过 程 中 工 作 不 力, 造 成 后 果 的 ; ( 三 ) 截 留 挪 用 私 分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或 者 捐 赠 款 物 的 ; ( 四 ) 不 及 时 归 还 征 用 的 财 产,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补 偿 的 ; ( 五 ) 有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第 三 十 条 采 取 虚 报 隐 瞒 伪 造 等 手 段, 骗 取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或 者 捐 赠 60
65 款 物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回 违 法 所 得 的 款 物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抢 夺 或 者 聚 众 哄 抢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或 者 捐 赠 款 物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二 条 以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阻 碍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发 生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等 突 发 事 件, 需 要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开 展 生 活 救 助 的, 参 照 本 条 例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对 防 灾 抗 灾 救 灾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条 例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61
66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2003 年 11 月 19 日 国 务 院 第 29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第 394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防 治 地 质 灾 害, 避 免 和 减 轻 地 质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维 护 人 民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促 进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地 质 灾 害, 包 括 自 然 因 素 或 者 人 为 活 动 引 发 的 危 害 人 民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山 体 崩 塌 滑 坡 泥 石 流 地 面 塌 陷 地 裂 缝 地 面 沉 降 等 与 地 质 作 用 有 关 的 灾 害 第 三 条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避 让 与 治 理 相 结 合 和 全 面 规 划 突 出 重 点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地 质 灾 害 按 照 人 员 伤 亡 经 济 损 失 的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等 级 : ( 一 ) 特 大 型 : 因 灾 死 亡 30 人 以 上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 ( 二 ) 大 型 : 因 灾 死 亡 10 人 以 上 30 人 以 下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00 万 元 以 上 1000 万 元 以 下 的 ; ( 三 ) 中 型 : 因 灾 死 亡 3 人 以 上 10 人 以 下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 万 元 以 上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 ( 四 ) 小 型 : 因 灾 死 亡 3 人 以 下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第 五 条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应 当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因 自 然 因 素 造 成 的 地 质 灾 害 的 防 治 经 费, 在 划 分 中 央 和 地 方 事 权 和 财 权 的 基 础 上, 分 别 列 入 中 央 和 地 方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的 财 政 预 算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因 工 程 建 设 等 人 为 活 动 引 发 的 地 质 灾 害 的 治 理 费 用, 按 照 谁 引 发 谁 治 理 的 原 则 由 责 任 单 位 承 担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的 领 导,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措 施, 做 好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增 强 公 众 的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意 识 和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的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和 监 督 工 作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负 责 有 关 的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62
67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的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和 监 督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负 责 有 关 的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第 八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推 广 先 进 的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技 术, 普 及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的 科 学 知 识 第 九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都 有 权 检 举 和 控 告 在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由 人 民 政 府 给 予 奖 励 第 二 章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规 划 第 十 条 国 家 实 行 地 质 灾 害 调 查 制 度 国 务 院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建 设 水 利 铁 路 交 通 等 部 门 结 合 地 质 环 境 状 况 组 织 开 展 全 国 的 地 质 灾 害 调 查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建 设 水 利 交 通 等 部 门 结 合 地 质 环 境 状 况 组 织 开 展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地 质 灾 害 调 查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建 设 水 利 铁 路 交 通 等 部 门, 依 据 全 国 地 质 灾 害 调 查 结 果, 编 制 全 国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规 划, 经 专 家 论 证 后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布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建 设 水 利 交 通 等 部 门, 依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地 质 灾 害 调 查 结 果 和 上 一 级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规 划, 编 制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规 划, 经 专 家 论 证 后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公 布, 并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修 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规 划, 应 当 报 经 原 批 准 机 关 批 准 第 十 二 条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规 划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地 质 灾 害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预 测 ; ( 二 ) 地 质 灾 害 的 防 治 原 则 和 目 标 ; ( 三 )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重 点 防 治 区 ; ( 四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 ( 五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措 施 等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城 镇 人 口 集 中 居 住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大 中 型 工 矿 企 业 所 在 地 和 交 通 干 线 重 点 水 利 电 力 工 程 等 基 础 设 施 作 为 地 质 灾 害 重 点 防 治 区 中 的 防 护 重 点 第 十 三 条 编 制 和 实 施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以 及 水 利 铁 路 交 通 能 源 等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规 划,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要 求, 避 免 和 63
68 减 轻 地 质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部 分 编 制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村 庄 和 集 镇 规 划, 应 当 将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规 划 作 为 其 组 成 第 三 章 地 质 灾 害 预 防 第 十 四 条 国 家 建 立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网 络 和 预 警 信 息 系 统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建 设 水 利 交 通 等 部 门 加 强 对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的 动 态 监 测 因 工 程 建 设 可 能 引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第 十 五 条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的 县 乡 村 应 当 加 强 地 质 灾 害 的 群 测 群 防 工 作 在 地 质 灾 害 重 点 防 范 期 内,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应 当 加 强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的 巡 回 检 查, 发 现 险 情 及 时 处 理 和 报 告 国 家 鼓 励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地 质 灾 害 前 兆 信 息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保 护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设 施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损 毁 损 坏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设 施 第 十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地 质 灾 害 预 报 制 度 预 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地 质 灾 害 可 能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成 灾 范 围 和 影 响 程 度 等 地 质 灾 害 预 报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发 布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向 社 会 发 布 地 质 灾 害 预 报 第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建 设 水 利 交 通 等 部 门 依 据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规 划, 拟 订 年 度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方 案,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公 布 年 度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方 案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主 要 灾 害 点 的 分 布 ; ( 二 ) 地 质 灾 害 的 威 胁 对 象 范 围 ; ( 三 ) 重 点 防 范 期 ; ( 四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措 施 ; ( 五 ) 地 质 灾 害 的 监 测 预 防 责 任 人 第 十 九 条 对 出 现 地 质 灾 害 前 兆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区 域 和 地 段,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划 定 为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区,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区 的 边 界 设 置 明 显 警 示 标 志 在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区 内, 禁 止 爆 破 削 坡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以 及 从 事 其 他 可 能 引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活 动 64
69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采 取 工 程 治 理 或 者 搬 迁 避 让 措 施, 保 证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区 内 居 民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第 二 十 条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已 经 消 除 或 者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撤 销 原 划 定 的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区, 并 予 以 公 告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内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应 当 在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进 行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并 将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组 成 部 分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未 包 含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结 果 的, 不 得 批 准 其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制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内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村 庄 和 集 镇 规 划 时, 应 当 对 规 划 区 进 行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对 从 事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的 单 位 实 行 资 质 管 理 制 度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资 质 审 查 合 格, 取 得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后, 方 可 在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业 务 : ( 一 )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 ( 二 )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工 程 地 质 环 境 地 质 和 岩 土 工 程 等 相 应 专 业 的 技 术 人 员 ; ( 三 ) 有 相 应 的 技 术 装 备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单 位 进 行 评 估 时, 应 当 对 建 设 工 程 遭 受 地 质 灾 害 危 害 的 可 能 性 和 该 工 程 建 设 中 建 成 后 引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可 能 性 做 出 评 价, 提 出 具 体 的 预 防 治 理 措 施, 并 对 评 估 结 果 负 责 第 二 十 三 条 禁 止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单 位 超 越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或 者 以 其 他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业 务 禁 止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单 位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业 务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资 质 证 书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经 评 估 认 为 可 能 引 发 地 质 灾 害 或 者 可 能 遭 受 地 质 灾 害 危 害 的 建 设 工 程, 应 当 配 套 建 设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的 设 计 施 工 和 验 收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的 设 计 施 工 验 收 同 时 进 行 配 套 的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经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主 体 工 程 不 得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第 四 章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建 设 水 利 铁 路 交 通 等 部 门 拟 订 全 国 突 发 性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公 布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建 设 水 利 交 通 等 部 门 65
70 拟 订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突 发 性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公 布 第 二 十 六 条 突 发 性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应 急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分 工 ; ( 二 ) 抢 险 救 援 人 员 的 组 织 和 应 急 救 助 装 备 资 金 物 资 的 准 备 ; ( 三 ) 地 质 灾 害 的 等 级 与 影 响 分 析 准 备 ; ( 四 ) 地 质 灾 害 调 查 报 告 和 处 理 程 序 ; ( 五 ) 发 生 地 质 灾 害 时 的 预 警 信 号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 ( 六 ) 人 员 财 产 撤 离 转 移 路 线 医 疗 救 治 疾 病 控 制 等 应 急 行 动 方 案 第 二 十 七 条 发 生 特 大 型 或 者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时,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成 立 地 质 灾 害 抢 险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必 要 时, 国 务 院 可 以 成 立 地 质 灾 害 抢 险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发 生 其 他 地 质 灾 害 或 者 出 现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时, 有 关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地 质 灾 害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的 需 要, 成 立 地 质 灾 害 抢 险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地 质 灾 害 抢 险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由 政 府 领 导 负 责 有 关 部 门 组 成,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统 一 指 挥 和 组 织 地 质 灾 害 的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第 二 十 八 条 发 现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或 者 灾 情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立 即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其 他 部 门 或 者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接 到 报 告 的, 应 当 立 即 转 报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派 人 赶 赴 现 场,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灾 害 发 生 或 者 灾 情 扩 大, 并 按 照 国 务 院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分 级 报 告 的 规 定, 向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第 二 十 九 条 接 到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报 告 的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动 员 受 到 地 质 灾 害 威 胁 的 居 民 以 及 其 他 人 员 转 移 到 安 全 地 带 ; 情 况 紧 急 时, 可 以 强 行 组 织 避 灾 疏 散 第 三 十 条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后,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启 动 并 组 织 实 施 相 应 的 突 发 性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将 灾 情 及 其 发 展 趋 势 等 信 息 报 告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禁 止 隐 瞒 谎 报 或 者 授 意 他 人 隐 瞒 谎 报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第 三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突 发 性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的 分 工, 做 好 相 应 的 应 急 工 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同 级 建 设 水 利 交 通 等 部 门 尽 快 查 明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原 因 影 响 范 围 等 情 况, 提 出 应 急 治 理 措 施, 减 轻 和 控 制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民 政 卫 生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商 务 公 安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设 置 避 难 场 所 66
71 和 救 济 物 资 供 应 点, 妥 善 安 排 灾 民 生 活, 做 好 医 疗 救 护 卫 生 防 疫 药 品 供 应 社 会 治 安 工 作 ;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做 好 气 象 服 务 保 障 工 作 ; 通 信 航 空 铁 路 交 通 部 门 应 当 保 证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的 通 信 畅 通 和 救 灾 物 资 设 备 药 物 食 品 的 运 送 第 三 十 二 条 根 据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理 的 需 要,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紧 急 调 集 人 员, 调 用 物 资 交 通 工 具 和 相 关 的 设 施 设 备 ; 必 要 时,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抢 险 救 灾 区 域 范 围 内 采 取 交 通 管 制 等 措 施 因 救 灾 需 要, 临 时 调 用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物 资 设 施 设 备 或 者 占 用 其 房 屋 土 地 的, 事 后 应 当 及 时 归 还 ; 无 法 归 还 或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给 予 相 应 的 补 偿 第 三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和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需 要, 统 筹 规 划 安 排 受 灾 地 区 的 重 建 工 作 第 五 章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因 自 然 因 素 造 成 的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确 需 治 理 的, 由 国 务 院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灾 害 发 生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治 理 因 自 然 因 素 造 成 的 其 他 地 质 灾 害, 确 需 治 理 的, 在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治 理 因 自 然 因 素 造 成 的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地 质 灾 害, 确 需 治 理 的, 由 所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组 织 治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因 工 程 建 设 等 人 为 活 动 引 发 的 地 质 灾 害, 由 责 任 单 位 承 担 治 理 责 任 责 任 单 位 由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专 家 对 地 质 灾 害 的 成 因 进 行 分 析 论 证 后 认 定 对 地 质 灾 害 的 治 理 责 任 认 定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十 六 条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的 确 定, 应 当 与 地 质 灾 害 形 成 的 原 因 规 模 以 及 对 人 民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危 害 程 度 相 适 应 承 担 专 项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资 质 审 查 合 格, 取 得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后, 方 可 在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的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活 动,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一 )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 ( 二 )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水 文 地 质 环 境 地 质 工 程 地 质 等 相 应 专 业 的 技 术 人 员 ; ( 三 ) 有 相 应 的 技 术 装 备 ; 67
72 ( 四 ) 有 完 善 的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的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第 三 十 七 条 禁 止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单 位 超 越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或 者 以 其 他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业 务 禁 止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单 位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业 务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第 三 十 八 条 政 府 投 资 的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竣 工 后,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其 他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竣 工 后, 由 责 任 单 位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 竣 工 验 收 时, 应 当 有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参 加 第 三 十 九 条 政 府 投 资 的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单 位 负 责 管 理 和 维 护 ; 其 他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由 负 责 治 理 的 责 任 单 位 负 责 管 理 和 维 护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损 毁 损 坏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设 施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关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的 行 政 处 分 ; 造 成 地 质 灾 害 导 致 人 员 伤 亡 和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依 法 给 予 开 除 的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突 发 性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或 者 未 按 照 突 发 性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的 要 求 采 取 有 关 措 施 履 行 有 关 义 务 的 ; ( 二 ) 在 编 制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内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村 庄 和 集 镇 规 划 时,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规 划 区 进 行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的 ; ( 三 ) 批 准 未 包 含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结 果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 ( 四 ) 隐 瞒 谎 报 或 者 授 意 他 人 隐 瞒 谎 报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或 者 擅 自 发 布 地 质 灾 害 预 报 的 ; ( 五 ) 给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颁 发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的 ; ( 六 ) 在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中 有 其 他 渎 职 行 为 的 第 四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68
73 方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施 工 或 者 使 用,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的 ; ( 二 ) 配 套 的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经 验 收 不 合 格, 主 体 工 程 即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第 四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对 工 程 建 设 等 人 为 活 动 引 发 的 地 质 灾 害 不 予 治 理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治 理 ; 逾 期 不 治 理 或 者 治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由 责 令 限 期 治 理 的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治 理, 所 需 费 用 由 责 任 单 位 承 担,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在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区 内 爆 破 削 坡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以 及 从 事 其 他 可 能 引 发 地 质 灾 害 活 动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对 单 位 处 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个 人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四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部 门 依 据 职 责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对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单 位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或 者 监 理 单 位 处 合 同 约 定 的 评 估 费 勘 查 费 设 计 费 或 者 监 理 酬 金 1 倍 以 上 2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处 工 程 价 款 2% 以 上 4%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可 以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其 资 质 证 书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在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中 弄 虚 作 假 或 者 故 意 隐 瞒 地 质 灾 害 真 实 情 况 的 ; ( 二 ) 在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以 及 监 理 活 动 中 弄 虚 作 假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 ( 三 ) 无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超 越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承 揽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及 监 理 业 务 的 ; ( 四 ) 以 其 他 单 位 的 名 义 或 者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业 务 的 第 四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资 质 证 书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的, 由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收 缴 或 者 吊 销 其 资 质 证 书,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5 万 元 以 69
74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侵 占 损 毁 损 坏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设 施 或 者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设 施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限 期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处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在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中 形 成 的 地 质 资 料, 应 当 按 照 地 质 资 料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汇 交 第 四 十 八 条 地 震 灾 害 的 防 御 和 减 轻 依 照 防 震 减 灾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防 洪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对 洪 水 引 发 的 崩 塌 滑 坡 泥 石 流 的 防 治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自 2004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70
7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于 1997 年 8 月 29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江 泽 民 1997 年 8 月 29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1997 年 8 月 29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防 洪 规 划 第 三 章 治 理 与 防 护 第 四 章 防 洪 区 和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的 管 理 第 五 章 防 汛 抗 洪 第 六 章 保 障 措 施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防 治 洪 水, 防 御 减 轻 洪 涝 灾 害, 维 护 人 民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保 障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顺 利 进 行,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防 洪 工 作 实 行 全 面 规 划 统 筹 兼 顾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局 部 利 益 服 从 全 局 利 益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应 当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防 洪 费 用 按 照 政 府 投 入 同 受 益 者 合 理 承 担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筹 集 第 四 条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水 资 源, 应 当 服 从 防 洪 总 体 安 排, 实 行 兴 利 与 除 害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71
76 江 河 湖 泊 治 理 以 及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应 当 符 合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与 流 域 水 资 源 的 综 合 开 发 相 结 合 本 法 所 称 综 合 规 划 是 指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和 防 治 水 害 的 综 合 规 划 第 五 条 防 洪 工 作 按 照 流 域 或 者 区 域 实 行 统 一 规 划 分 级 实 施 和 流 域 管 理 与 行 政 区 域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第 六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和 依 法 参 加 防 汛 抗 洪 的 义 务 第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防 洪 工 作 的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依 靠 科 技 进 步,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江 河 湖 泊 治 理,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巩 固 提 高 防 洪 能 力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做 好 防 汛 抗 洪 和 洪 涝 灾 害 后 的 恢 复 与 救 济 工 作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蓄 滞 洪 区 予 以 扶 持 ; 蓄 滞 洪 后,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予 以 补 偿 或 者 救 助 第 八 条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全 国 防 洪 的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指 导 等 日 常 工 作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国 家 确 定 的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设 立 的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在 所 管 辖 的 范 围 内 行 使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和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的 防 洪 协 调 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的 领 导 下,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负 责 有 关 的 防 洪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防 洪 的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指 导 等 日 常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负 责 有 关 的 防 洪 工 作 第 二 章 防 洪 规 划 第 九 条 防 洪 规 划 是 指 为 防 治 某 一 流 域 河 段 或 者 区 域 的 洪 涝 灾 害 而 制 定 的 总 体 部 署, 包 括 国 家 确 定 的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的 流 域 防 洪 规 划, 其 他 江 河 河 段 湖 泊 的 防 洪 规 划 以 及 区 域 防 洪 规 划 防 洪 规 划 应 当 服 从 所 在 流 域 区 域 的 综 合 规 划 ; 区 域 防 洪 规 划 应 当 服 从 所 在 流 域 的 流 域 防 洪 规 划 防 洪 规 划 是 江 河 湖 泊 治 理 和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的 基 本 依 据 第 十 条 国 家 确 定 的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的 防 洪 规 划, 由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72
77 依 据 该 江 河 湖 泊 的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编 制,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其 他 江 河 河 段 湖 泊 的 防 洪 规 划 或 者 区 域 防 洪 规 划,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分 别 依 据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区 域 综 合 规 划,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地 区 编 制,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并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江 河 河 段 湖 泊 的 防 洪 规 划 由 有 关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会 同 江 河 河 段 湖 泊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拟 定, 分 别 经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查 提 出 意 见 后, 报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城 市 防 洪 规 划, 由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流 域 防 洪 规 划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区 域 防 洪 规 划 编 制,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审 批 程 序 批 准 后 纳 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修 改 防 洪 规 划, 应 当 报 经 原 批 准 机 关 批 准 第 十 一 条 编 制 防 洪 规 划, 应 当 遵 循 确 保 重 点 兼 顾 一 般, 以 及 防 汛 和 抗 旱 相 结 合 工 程 措 施 和 非 工 程 措 施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充 分 考 虑 洪 涝 规 律 和 上 下 游 左 右 岸 的 关 系 以 及 国 民 经 济 对 防 洪 的 要 求, 并 与 国 土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相 协 调 防 洪 规 划 应 当 确 定 防 护 对 象 治 理 目 标 和 任 务 防 洪 措 施 和 实 施 方 案, 划 定 洪 泛 区 蓄 滞 洪 区 和 防 洪 保 护 区 的 范 围, 规 定 蓄 滞 洪 区 的 使 用 原 则 第 十 二 条 受 风 暴 潮 威 胁 的 沿 海 地 区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把 防 御 风 暴 潮 纳 入 本 地 区 的 防 洪 规 划, 加 强 海 堤 ( 海 塘 ) 挡 潮 闸 和 沿 海 防 护 林 等 防 御 风 暴 潮 工 程 体 系 建 设, 监 督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符 合 防 御 风 暴 潮 的 需 要 第 十 三 条 山 洪 可 能 诱 发 山 体 滑 坡 崩 塌 和 泥 石 流 的 地 区 以 及 其 他 山 洪 多 发 地 区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负 责 地 质 矿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部 门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对 山 体 滑 坡 崩 塌 和 泥 石 流 隐 患 进 行 全 面 调 查, 划 定 重 点 防 治 区, 采 取 防 治 措 施 城 市 村 镇 和 其 他 居 民 点 以 及 工 厂 矿 山 铁 路 和 公 路 干 线 的 布 局, 应 当 避 开 山 洪 威 胁 ; 已 经 建 在 受 山 洪 威 胁 的 地 方 的, 应 当 采 取 防 御 措 施 第 十 四 条 平 原 洼 地 水 网 圩 区 山 谷 盆 地 等 易 涝 地 区 的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除 涝 治 涝 规 划,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采 取 相 应 的 治 理 措 施, 完 善 排 水 系 统, 发 展 耐 涝 农 作 物 种 类 和 品 种, 开 展 洪 涝 干 旱 盐 碱 综 合 治 理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城 区 排 涝 管 网 泵 站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长 江 黄 河 珠 江 辽 河 淮 河 海 河 入 海 河 口 的 整 治 规 划 73
78 在 前 款 入 海 河 口 围 海 造 地, 应 当 符 合 河 口 整 治 规 划 第 十 六 条 防 洪 规 划 确 定 的 河 道 整 治 计 划 用 地 和 规 划 建 设 的 堤 防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经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和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地 区 核 定, 报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批 准 后, 可 以 划 定 为 规 划 保 留 区 ; 该 规 划 保 留 区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涉 及 其 他 项 目 用 地 的, 有 关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和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时,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规 划 保 留 区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划 定 后, 应 当 公 告 前 款 规 划 保 留 区 内 不 得 建 设 与 防 洪 无 关 的 工 矿 工 程 设 施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国 家 工 矿 建 设 项 目 确 需 占 用 前 款 规 划 保 留 区 内 的 土 地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报 请 批 准, 并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防 洪 规 划 确 定 的 扩 大 或 者 开 辟 的 人 工 排 洪 道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和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地 区 核 定, 报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批 准 后, 可 以 划 定 为 规 划 保 留 区, 适 用 前 款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在 江 河 湖 泊 上 建 设 防 洪 工 程 和 其 他 水 工 程 水 电 站 等, 应 当 符 合 防 洪 规 划 的 要 求 ; 水 库 应 当 按 照 防 洪 规 划 的 要 求 留 足 防 洪 库 容 前 款 规 定 的 防 洪 工 程 和 其 他 水 工 程 水 电 站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报 请 批 准 时, 应 当 附 具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签 署 的 符 合 防 洪 规 划 要 求 的 规 划 同 意 书 第 三 章 治 理 与 防 护 第 十 八 条 防 治 江 河 洪 水, 应 当 蓄 泄 兼 施, 充 分 发 挥 河 道 行 洪 能 力 和 水 库 洼 淀 湖 泊 调 蓄 洪 水 的 功 能, 加 强 河 道 防 护, 因 地 制 宜 地 采 取 定 期 清 淤 疏 浚 等 措 施, 保 持 行 洪 畅 通 防 治 江 河 洪 水, 应 当 保 护 扩 大 流 域 林 草 植 被, 涵 养 水 源, 加 强 流 域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第 十 九 条 整 治 河 道 和 修 建 控 制 引 导 河 水 流 向 保 护 堤 岸 等 工 程, 应 当 兼 顾 上 下 游 左 右 岸 的 关 系, 按 照 规 划 治 导 线 实 施, 不 得 任 意 改 变 河 水 流 向 国 家 确 定 的 重 要 江 河 的 规 划 治 导 线 由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拟 定, 报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其 他 江 河 河 段 的 规 划 治 导 线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拟 定,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江 河 河 段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之 间 的 省 界 河 道 的 规 划 治 导 线 由 有 关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组 织 江 河 河 段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拟 定, 经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74
79 政 府 审 查 提 出 意 见 后, 报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第 二 十 条 整 治 河 道 湖 泊, 涉 及 航 道 的, 应 当 兼 顾 航 运 需 要, 并 事 先 征 求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整 治 航 道, 应 当 符 合 江 河 湖 泊 防 洪 安 全 要 求, 并 事 先 征 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在 竹 木 流 放 的 河 流 和 渔 业 水 域 整 治 河 道 的, 应 当 兼 顾 竹 木 水 运 和 渔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并 事 先 征 求 林 业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在 河 道 中 流 放 竹 木, 不 得 影 响 行 洪 和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的 安 全 第 二 十 一 条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实 行 按 水 系 统 一 管 理 和 分 级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加 强 防 护, 确 保 畅 通 国 家 确 定 的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的 主 要 河 段,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重 要 河 段 湖 泊,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之 间 的 省 界 河 道 湖 泊 以 及 国 ( 边 ) 界 河 道 湖 泊, 由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和 江 河 湖 泊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划 定 依 法 实 施 管 理 其 他 河 道 湖 泊,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的 机 构 的 划 定 依 法 实 施 管 理 有 堤 防 的 河 道 湖 泊, 其 管 理 范 围 为 两 岸 堤 防 之 间 的 水 域 沙 洲 滩 地 行 洪 区 和 堤 防 及 护 堤 地 ; 无 堤 防 的 河 道 湖 泊, 其 管 理 范 围 为 历 史 最 高 洪 水 位 或 者 设 计 洪 水 位 之 间 的 水 域 沙 洲 滩 地 和 行 洪 区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直 接 管 理 的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范 围, 由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会 同 有 关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界 定 ; 其 他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范 围, 由 有 关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界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和 岸 线 的 利 用, 应 当 符 合 行 洪 输 水 的 要 求 禁 止 在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妨 碍 行 洪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倾 倒 垃 圾 渣 土, 从 事 影 响 河 势 稳 定 危 害 河 岸 堤 防 安 全 和 其 他 妨 碍 河 道 行 洪 的 活 动 禁 止 在 行 洪 河 道 内 种 植 阻 碍 行 洪 的 林 木 和 高 秆 作 物 在 船 舶 航 行 可 能 危 及 堤 岸 安 全 的 河 段, 应 当 限 定 航 速 限 定 航 速 的 标 志, 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与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商 定 后 设 置 第 二 十 三 条 禁 止 围 湖 造 地 已 经 围 垦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防 洪 标 准 进 行 治 理, 有 计 划 地 退 地 还 湖 禁 止 围 垦 河 道 确 需 围 垦 的, 应 当 进 行 科 学 论 证,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不 妨 碍 行 洪 输 水 后, 报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居 住 在 行 洪 河 道 内 的 居 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外 迁 75
80 第 二 十 五 条 护 堤 护 岸 的 林 木, 由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机 构 组 织 营 造 和 管 理 护 堤 护 岸 林 木, 不 得 任 意 砍 伐 采 伐 护 堤 护 岸 林 木 的, 须 经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机 构 同 意 后, 依 法 办 理 采 伐 许 可 手 续, 并 完 成 规 定 的 更 新 补 种 任 务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壅 水 阻 水 严 重 的 桥 梁 引 道 码 头 和 其 他 跨 河 工 程 设 施, 根 据 防 洪 标 准,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报 请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建 设 单 位 限 期 改 建 或 者 拆 除 第 二 十 七 条 建 设 跨 河 穿 河 穿 堤 临 河 的 桥 梁 码 头 道 路 渡 口 管 道 缆 线 取 水 排 水 等 工 程 设 施, 应 当 符 合 防 洪 标 准 岸 线 规 划 航 运 要 求 和 其 他 技 术 要 求, 不 得 危 害 堤 防 安 全, 影 响 河 势 稳 定 妨 碍 行 洪 畅 通 ; 其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报 请 批 准 前, 其 中 的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应 当 经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前 述 防 洪 要 求 审 查 同 意 前 款 工 程 设 施 需 要 占 用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范 围 内 土 地, 跨 越 河 道 湖 泊 空 间 或 者 穿 越 河 床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经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该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的 位 置 和 界 限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依 法 办 理 开 工 手 续 ; 安 排 施 工 时, 应 当 按 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的 位 置 和 界 限 进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于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范 围 内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建 设 的 工 程 设 施,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依 法 检 查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检 查 时, 被 检 查 者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前 款 规 定 的 工 程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时, 应 当 有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参 加 第 四 章 防 洪 区 和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的 管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防 洪 区 是 指 洪 水 泛 滥 可 能 淹 及 的 地 区, 分 为 洪 泛 区 蓄 滞 洪 区 和 防 洪 保 护 区 洪 泛 区 是 指 尚 无 工 程 设 施 保 护 的 洪 水 泛 滥 所 及 的 地 区 蓄 滞 洪 区 是 指 包 括 分 洪 口 在 内 的 河 堤 背 水 面 以 外 临 时 贮 存 洪 水 的 低 洼 地 区 及 湖 泊 等 防 洪 保 护 区 是 指 在 防 洪 标 准 内 受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保 护 的 地 区 洪 泛 区 蓄 滞 洪 区 和 防 洪 保 护 区 的 范 围, 在 防 洪 规 划 或 者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中 划 定, 并 报 请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批 准 后 予 以 公 告 第 三 十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防 洪 规 划 对 防 洪 区 内 的 土 地 利 用 实 行 分 区 管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防 洪 区 安 全 建 设 工 作 的 领 导,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对 防 洪 区 内 的 单 位 和 居 民 进 行 防 洪 教 育, 普 及 防 洪 知 识, 提 高 水 患 意 识 ; 按 照 防 洪 规 划 和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建 立 并 完 善 防 洪 体 系 和 水 文 气 象 通 76
81 信 预 警 以 及 洪 涝 灾 害 监 测 系 统, 提 高 防 御 洪 水 能 力 ; 组 织 防 洪 区 内 的 单 位 和 居 民 积 极 参 加 防 洪 工 作, 因 地 制 宜 地 采 取 防 洪 避 洪 措 施 第 三 十 二 条 洪 泛 区 蓄 滞 洪 区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地 区 和 部 门, 按 照 防 洪 规 划 的 要 求, 制 定 洪 泛 区 蓄 滞 洪 区 安 全 建 设 计 划, 控 制 蓄 滞 洪 区 人 口 增 长, 对 居 住 在 经 常 使 用 的 蓄 滞 洪 区 的 居 民,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外 迁, 并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因 蓄 滞 洪 区 而 直 接 受 益 的 地 区 和 单 位, 应 当 对 蓄 滞 洪 区 承 担 国 家 规 定 的 补 偿 救 助 义 务 国 务 院 和 有 关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对 蓄 滞 洪 区 的 扶 持 和 补 偿 救 助 制 度 国 务 院 和 有 关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制 定 洪 泛 区 蓄 滞 洪 区 安 全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对 蓄 滞 洪 区 的 扶 持 和 补 偿 救 助 办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在 洪 泛 区 蓄 滞 洪 区 内 建 设 非 防 洪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就 洪 水 对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和 建 设 项 目 对 防 洪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作 出 评 价, 编 制 洪 水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提 出 防 御 措 施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报 请 批 准 时, 应 当 附 具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的 洪 水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在 蓄 滞 洪 区 内 建 设 的 油 田 铁 路 公 路 矿 山 电 厂 电 信 设 施 和 管 道, 其 洪 水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建 设 单 位 自 行 安 排 的 防 洪 避 洪 方 案 建 设 项 目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时, 其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应 当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在 蓄 滞 洪 区 内 建 造 房 屋 应 当 采 用 平 顶 式 结 构 第 三 十 四 条 大 中 城 市, 重 要 的 铁 路 公 路 干 线, 大 型 骨 干 企 业, 应 当 列 为 防 洪 重 点, 确 保 安 全 受 洪 水 威 胁 的 城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工 矿 区 和 国 家 重 要 的 农 业 生 产 基 地 等, 应 当 重 点 保 护, 建 设 必 要 的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城 市 建 设 不 得 擅 自 填 堵 原 有 河 道 沟 叉 贮 水 湖 塘 洼 淀 和 废 除 原 有 防 洪 围 堤 ; 确 需 填 堵 或 者 废 除 的, 应 当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并 报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第 三 十 五 条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应 当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设 计,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划 定 管 理 和 保 护 范 围 属 于 集 体 所 有 的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应 当 按 照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定, 划 定 保 护 范 围 在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内, 禁 止 进 行 爆 破 打 井 采 石 取 土 等 危 害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安 全 的 活 动 第 三 十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水 库 大 坝 的 定 期 检 查 和 监 督 管 理 对 未 达 到 设 计 洪 水 标 准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或 者 有 严 重 质 量 缺 陷 的 险 坝, 大 坝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采 取 除 险 加 固 措 施, 限 期 消 除 危 险 或 者 重 建, 有 77
82 关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优 先 安 排 所 需 资 金 对 可 能 出 现 垮 坝 的 水 库, 应 当 事 先 制 定 应 急 抢 险 和 居 民 临 时 撤 离 方 案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尾 矿 坝 的 监 督 管 理, 采 取 措 施, 避 免 因 洪 水 导 致 垮 坝 第 三 十 七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破 坏 侵 占 毁 损 水 库 大 坝 堤 防 水 闸 护 岸 抽 水 站 排 水 渠 系 等 防 洪 工 程 和 水 文 通 信 设 施 以 及 防 汛 备 用 的 器 材 物 料 等 第 五 章 防 汛 抗 洪 第 三 十 八 条 防 汛 抗 洪 工 作 实 行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统 一 指 挥 分 级 分 部 门 负 责 第 三 十 九 条 国 务 院 设 立 国 家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负 责 领 导 组 织 全 国 的 防 汛 抗 洪 工 作, 其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国 家 确 定 的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可 以 设 立 由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该 江 河 湖 泊 的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等 组 成 的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指 挥 所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防 汛 抗 洪 工 作, 其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有 防 汛 抗 洪 任 务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由 有 关 部 门 当 地 驻 军 人 民 武 装 部 负 责 人 等 组 成 的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在 上 级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指 挥 本 地 区 的 防 汛 抗 洪 工 作, 其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同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必 要 时, 经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也 可 以 在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设 城 市 市 区 办 事 机 构, 在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负 责 城 市 市 区 的 防 汛 抗 洪 日 常 工 作 第 四 十 条 有 防 汛 抗 洪 任 务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防 洪 工 程 实 际 状 况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防 洪 标 准, 制 定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 包 括 对 特 大 洪 水 的 处 置 措 施 ) 长 江 黄 河 淮 河 海 河 的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由 国 家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其 他 江 河 的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由 有 关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会 同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经 批 准 后,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必 须 执 行 各 级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和 承 担 防 汛 抗 洪 任 务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必 须 根 据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做 好 防 汛 抗 洪 准 备 工 作 第 四 十 一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根 据 当 地 的 洪 水 规 律, 规 定 汛 期 起 止 日 期 当 江 河 湖 泊 的 水 情 接 近 保 证 水 位 或 者 安 全 流 量, 水 库 水 位 接 近 设 计 洪 水 位, 或 者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发 生 重 大 险 情 时, 有 关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可 以 宣 78
83 布 进 入 紧 急 防 汛 期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河 道 湖 泊 范 围 内 阻 碍 行 洪 的 障 碍 物, 按 照 谁 设 障 谁 清 除 的 原 则, 由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清 除 ; 逾 期 不 清 除 的, 由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组 织 强 行 清 除, 所 需 费 用 由 设 障 者 承 担 在 紧 急 防 汛 期, 国 家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流 域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有 权 对 壅 水 阻 水 严 重 的 桥 梁 引 道 码 头 和 其 他 跨 河 工 程 设 施 作 出 紧 急 处 置 第 四 十 三 条 在 汛 期, 气 象 水 文 海 洋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及 时 向 有 关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提 供 天 气 水 文 等 实 时 信 息 和 风 暴 潮 预 报 ; 电 信 部 门 应 当 优 先 提 供 防 汛 抗 洪 通 信 的 服 务 ; 运 输 电 力 物 资 材 料 供 应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优 先 为 防 汛 抗 洪 服 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和 民 兵 应 当 执 行 国 家 赋 予 的 抗 洪 抢 险 任 务 第 四 十 四 条 在 汛 期, 水 库 闸 坝 和 其 他 水 工 程 设 施 的 运 用, 必 须 服 从 有 关 的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调 度 指 挥 和 监 督 在 汛 期, 水 库 不 得 擅 自 在 汛 期 限 制 水 位 以 上 蓄 水, 其 汛 期 限 制 水 位 以 上 的 防 洪 库 容 的 运 用, 必 须 服 从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调 度 指 挥 和 监 督 在 凌 汛 期, 有 防 凌 汛 任 务 的 江 河 的 上 游 水 库 的 下 泄 水 量 必 须 征 得 有 关 的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同 意, 并 接 受 其 监 督 第 四 十 五 条 在 紧 急 防 汛 期,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根 据 防 汛 抗 洪 的 需 要, 有 权 在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调 用 物 资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人 力, 决 定 采 取 取 土 占 地 砍 伐 林 木 清 除 阻 水 障 碍 物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紧 急 措 施 ; 必 要 时, 公 安 交 通 等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决 定, 依 法 实 施 陆 地 和 水 面 交 通 管 制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调 用 的 物 资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等, 在 汛 期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归 还 ; 造 成 损 坏 或 者 无 法 归 还 的,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或 者 作 其 他 处 理 取 土 占 地 砍 伐 林 木 的, 在 汛 期 结 束 后 依 法 向 有 关 部 门 补 办 手 续 ;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取 土 后 的 土 地 组 织 复 垦, 对 砍 伐 的 林 木 组 织 补 种 第 四 十 六 条 江 河 湖 泊 水 位 或 者 流 量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分 洪 标 准, 需 要 启 用 蓄 滞 洪 区 时, 国 务 院, 国 家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流 域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按 照 依 法 经 批 准 的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启 用 条 件 和 批 准 程 序, 决 定 启 用 蓄 滞 洪 区 依 法 启 用 蓄 滞 洪 区,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阻 拦 拖 延 ; 遇 到 阻 拦 拖 延 时, 由 有 关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实 施 第 四 十 七 条 发 生 洪 涝 灾 害 后,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做 好 79
84 灾 区 的 生 活 供 给 卫 生 防 疫 救 灾 物 资 供 应 治 安 管 理 学 校 复 课 恢 复 生 产 和 重 建 家 园 等 救 灾 工 作 以 及 所 管 辖 地 区 的 各 项 水 毁 工 程 设 施 修 复 工 作 水 毁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的 修 复, 应 当 优 先 列 入 有 关 部 门 的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国 家 鼓 励 扶 持 开 展 洪 水 保 险 第 六 章 保 障 措 施 第 四 十 八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提 高 防 洪 投 入 的 总 体 水 平 第 四 十 九 条 江 河 湖 泊 的 治 理 和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维 护 所 需 投 资, 按 照 事 权 和 财 权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分 级 负 责, 由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承 担 城 市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维 护 所 需 投 资, 由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承 担 受 洪 水 威 胁 地 区 的 油 田 管 道 铁 路 公 路 矿 山 电 力 电 信 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自 筹 资 金, 兴 建 必 要 的 防 洪 自 保 工 程 第 五 十 条 中 央 财 政 应 当 安 排 资 金, 用 于 国 家 确 定 的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的 堤 坝 遭 受 特 大 洪 涝 灾 害 时 的 抗 洪 抢 险 和 水 毁 防 洪 工 程 修 复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中 安 排 资 金, 用 于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遭 受 特 大 洪 涝 灾 害 地 区 的 抗 洪 抢 险 和 水 毁 防 洪 工 程 修 复 第 五 十 一 条 国 家 设 立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用 于 防 洪 工 程 和 水 利 工 程 的 维 护 和 建 设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受 洪 水 威 胁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为 加 强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提 高 防 御 洪 水 能 力,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规 定 在 防 洪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征 收 河 道 工 程 修 建 维 护 管 理 费 第 五 十 二 条 有 防 洪 任 务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国 务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的 农 村 义 务 工 和 劳 动 积 累 工, 用 于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的 建 设 维 护 第 五 十 三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挪 用 防 洪 救 灾 资 金 和 物 资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计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防 洪 救 灾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审 计 监 督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未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签 署 规 划 同 意 书, 擅 自 在 江 河 湖 泊 上 建 设 防 洪 工 程 和 其 他 水 工 程 水 电 站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补 办 规 划 同 意 书 手 续 ; 违 反 规 划 同 意 书 的 要 求, 严 重 影 响 防 洪 的,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 违 反 规 划 同 意 书 的 要 求, 影 响 防 洪 但 尚 可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责 令 限 期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五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未 按 照 规 划 治 导 线 整 治 河 道 和 修 建 控 制 引 导 河 水 流 向 保 护 堤 岸 等 工 程, 影 响 防 洪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恢 复 原 状 80
85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五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排 除 阻 碍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在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妨 碍 行 洪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 ( 二 ) 在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范 围 内 倾 倒 垃 圾 渣 土, 从 事 影 响 河 势 稳 定 危 害 河 岸 堤 防 安 全 和 其 他 妨 碍 河 道 行 洪 的 活 动 的 ; ( 三 ) 在 行 洪 河 道 内 种 植 阻 碍 行 洪 的 林 木 和 高 秆 作 物 的 第 五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围 海 造 地 围 湖 造 地 围 垦 河 道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既 不 恢 复 原 状 也 不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的, 代 为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由 违 法 者 承 担 第 五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未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审 查 同 意 或 者 未 按 照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的 位 置 界 限, 在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范 围 内 从 事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活 动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补 办 审 查 同 意 或 者 审 查 批 准 手 续 ;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严 重 影 响 防 洪 的,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逾 期 不 拆 除 的, 强 行 拆 除, 所 需 费 用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 影 响 行 洪 但 尚 可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责 令 限 期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五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在 洪 泛 区 蓄 滞 洪 区 内 建 设 非 防 洪 建 设 项 目, 未 编 制 洪 水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违 反 本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未 经 验 收, 即 将 建 设 项 目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限 期 验 收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六 十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因 城 市 建 设 擅 自 填 堵 原 有 河 道 沟 叉 贮 水 湖 塘 洼 淀 和 废 除 原 有 防 洪 围 堤 的,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限 期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第 六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破 坏 侵 占 毁 损 堤 防 水 闸 护 岸 抽 水 站 排 水 渠 系 等 防 洪 工 程 和 水 文 通 信 设 施 以 及 防 汛 备 用 的 器 材 物 料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损 坏 的,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应 当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十 二 条 阻 碍 威 胁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应 当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罚 81
86 第 六 十 三 条 截 留 挪 用 防 洪 救 灾 资 金 和 物 资,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六 十 四 条 除 本 法 第 六 十 条 的 规 定 外, 本 章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和 行 政 措 施,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决 定, 或 者 由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权 限 决 定 但 是, 本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决 定 机 关, 按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十 五 条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 一 )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第 二 十 七 条 或 者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防 洪 的 ; ( 二 )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致 使 防 汛 抗 洪 工 作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 三 ) 拒 不 执 行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防 汛 抢 险 指 令 或 者 蓄 滞 洪 方 案 措 施 汛 期 调 度 运 用 计 划 等 防 汛 调 度 方 案 的 ; ( 四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导 致 或 者 加 重 毗 邻 地 区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洪 灾 损 失 的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六 条 本 法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82
87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办 法 (2005 年 12 月 1 日 北 京 市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气 象 设 施 建 设 与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第 三 章 气 象 预 报 与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第 四 章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第 五 章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气 象 探 测 预 报 服 务 和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气 候 资 源 利 用 气 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等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和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气 象 事 业 是 科 技 型 基 础 性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本 市 气 象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公 共 气 象 安 全 气 象 和 资 源 气 象 的 发 展 方 向, 为 首 都 经 济 建 设 社 会 发 展 人 民 生 活 和 国 际 交 往 以 及 重 大 活 动 提 供 气 象 服 务 第 四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气 象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协 调, 将 气 象 事 业 依 法 纳 入 同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及 财 政 预 算, 以 保 障 其 充 分 发 挥 为 社 会 公 众 政 府 决 策 和 经 济 发 展 服 务 的 功 能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区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所 建 设 的 地 方 气 象 事 业 项 目, 其 投 资 主 要 由 本 级 财 政 承 担 第 五 条 市 和 区 县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在 上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气 象 工 作 未 设 置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区, 其 气 象 工 作 由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规 划 建 设 水 务 公 安 安 全 生 产 广 播 电 视 通 信 等 83
88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做 好 与 气 象 相 关 的 工 作 第 六 条 从 事 气 象 业 务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和 本 市 制 定 的 气 象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和 规 程 本 市 气 象 技 术 地 方 标 准 由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制 定 和 发 布 ; 气 象 技 术 规 范 和 规 程 由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第 七 条 本 市 鼓 励 和 支 持 气 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气 象 科 学 知 识 普 及, 培 养 气 象 人 才, 推 广 先 进 的 气 象 科 学 技 术, 保 护 气 象 科 技 成 果, 加 强 国 际 气 象 合 作 与 交 流, 发 展 气 象 信 息 产 业, 提 高 气 象 工 作 水 平 对 在 气 象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由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二 章 气 象 设 施 建 设 与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第 八 条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气 象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本 市 气 象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 区 县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根 据 本 市 气 象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本 地 区 气 象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并 送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备 案 气 象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应 当 与 城 市 规 划 相 衔 接 第 九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规 划 市 区 新 城 人 口 居 住 密 集 区 开 发 区 和 气 象 灾 害 多 发 区 等 重 点 区 域 的 气 象 设 施 建 设 第 十 条 本 市 依 法 保 护 气 象 设 施,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损 毁 或 者 擅 自 移 动 气 象 设 施 确 因 实 施 城 市 规 划 或 者 国 家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需 要 迁 移 国 家 基 准 气 候 站 基 本 气 象 站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报 经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批 准 ; 需 要 迁 移 其 他 气 象 台 站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报 经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批 准 迁 建 费 用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迁 移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对 比 观 测 迁 移 后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气 象 设 施 建 设 布 局 以 及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的 保 护 标 准 第 十 一 条 本 市 依 法 保 护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法 定 的 保 护 标 准 划 定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的 保 护 范 围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纳 入 城 市 规 划 或 者 村 镇 规 划 气 象 台 站 的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不 符 合 保 护 标 准 的, 由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出 意 见, 市 或 者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治 理 第 十 二 条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工 程, 应 当 避 免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 确 实 无 法 避 免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事 先 征 得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同 意,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后, 方 可 建 设 84
89 第 十 三 条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 ( 一 ) 设 置 障 碍 物, 进 行 爆 破 采 砂 石 焚 烧 等 ; ( 二 ) 种 植 影 响 气 象 探 测 的 农 作 物 树 木 ; ( 三 ) 设 置 影 响 气 象 探 测 设 施 工 作 效 能 的 高 频 电 磁 辐 射 装 置 ; ( 四 ) 设 置 影 响 气 象 探 测 的 热 源 污 染 源 等 源 体 ; ( 五 ) 其 他 影 响 气 象 探 测 的 活 动 第 三 章 气 象 预 报 与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第 十 四 条 本 市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按 照 职 责 统 一 发 布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向 社 会 发 布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市 和 区 县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 以 下 简 称 本 市 气 象 台 站 ) 应 当 提 高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和 服 务 水 平 本 市 的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发 布 时 间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十 五 条 本 市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为 国 家 和 本 市 举 办 的 重 大 活 动 提 供 定 时 定 点 气 象 预 报, 并 根 据 天 气 变 化 情 况 及 时 补 充 或 者 订 正 第 十 六 条 市 和 区 县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方 便 公 众 查 询 和 获 取 气 象 信 息 本 市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根 据 当 地 农 业 生 产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及 时 主 动 提 供 气 象 信 息 服 务 第 十 七 条 本 市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根 据 需 要, 发 布 城 市 环 境 交 通 旅 游 农 业 和 火 险 气 象 等 级 等 专 业 气 象 预 报 第 十 八 条 各 级 广 播 电 视 台 站 和 市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报 纸 网 站, 应 当 安 排 专 门 的 时 间 频 率 频 道 或 者 版 面, 每 天 播 发 或 者 刊 登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或 者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广 播 电 视 播 出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公 众 的 视 听 习 惯 和 收 视 效 果 确 定 气 象 预 报 节 目 的 播 发 时 间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改 变 播 发 时 间 的,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有 关 气 象 台 站 的 同 意 ; 对 国 计 民 生 可 能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补 充 订 正 的 气 象 预 报, 应 当 及 时 增 播 或 者 插 播 本 市 气 象 台 站 负 责 制 作 气 象 预 报 节 目, 并 应 当 保 证 其 制 作 的 气 象 预 报 节 目 的 质 量 第 十 九 条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电 信 网 站 等 媒 体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载 体 向 社 会 传 播 本 市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的, 应 当 使 用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直 接 提 供 的 适 时 气 象 信 息, 并 标 明 发 布 时 间 和 气 象 台 站 的 名 称 通 过 传 播 气 象 信 85
90 息 获 得 的 收 益, 应 当 提 取 一 部 分 支 持 气 象 事 业 的 发 展 第 二 十 条 无 线 电 管 理 机 构 和 有 关 电 信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保 障 气 象 通 信 畅 通, 准 确 及 时 地 传 递 气 象 情 报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无 线 电 专 用 频 道 和 信 道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挤 占 和 干 扰 第 四 章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第 二 十 一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和 预 警 系 统 建 设, 组 织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结 合 本 地 区 气 象 灾 害 的 特 点, 编 制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提 高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的 能 力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应 当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原 则 和 目 标 ; ( 二 ) 气 象 灾 害 状 况 发 展 趋 势 预 测 和 评 估 ; ( 三 ) 气 象 灾 害 易 发 区 域 和 重 点 防 御 区 域 ; ( 四 )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措 施 ; ( 五 )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设 施 建 设 第 二 十 二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的 需 要 和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制 定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并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的 严 重 性 和 紧 急 程 度 启 动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避 免 或 者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第 二 十 三 条 市 和 区 县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对 重 大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的 联 合 监 测 和 预 报 工 作, 并 对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作 出 评 估, 为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防 御 和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本 市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加 强 对 可 能 影 响 本 地 区 的 暴 雨 ( 雪 ) 寒 潮 大 风 ( 沙 尘 暴 ) 低 温 高 温 干 旱 雷 电 冰 雹 霜 冻 和 大 雾 等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监 测 和 预 报, 并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第 二 十 四 条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根 据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监 测 和 预 报,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向 社 会 发 布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第 二 十 五 条 市 和 区 县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可 以 利 用 机 场 火 车 站 主 要 交 通 干 道 旅 游 景 区 繁 华 地 区 以 及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场 所 设 有 的 公 共 信 息 播 发 设 施, 播 发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信 息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市 鼓 励 单 位 和 个 人 及 时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报 告 气 象 灾 害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对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地 区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并 及 时 向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报 告 第 二 十 七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干 旱 冰 雹 等 气 象 预 报 或 者 灾 害 86
91 性 天 气 警 报, 按 照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安 排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防 御 或 者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作 业 责 任 制, 采 取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确 保 作 业 安 全 第 二 十 八 条 下 列 场 所 和 设 施, 应 当 安 装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 以 下 简 称 防 雷 装 置 ): ( 一 )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规 定 的 第 一 二 三 类 防 雷 建 筑 物 ; ( 二 )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通 讯 设 施 广 播 电 视 设 施 自 控 和 监 控 设 施 ; ( 三 ) 石 油 化 工 燃 气 等 易 燃 易 爆 物 资 的 生 产 储 运 输 送 销 售 等 场 所 和 设 施 ; ( 四 ) 露 天 的 大 型 娱 乐 游 乐 体 育 设 施 ; ( 五 ) 国 家 和 本 市 规 定 应 当 安 装 防 雷 装 置 的 其 他 场 所 和 设 施 安 装 的 防 雷 装 置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使 用 要 求 第 二 十 九 条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和 施 工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质, 并 在 资 质 等 级 范 围 内 从 事 设 计 施 工 和 检 测 防 雷 装 置 的 设 计 应 当 进 行 审 核, 未 经 审 核 同 意, 不 得 交 付 施 工 ; 防 雷 装 置 竣 工 应 当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防 雷 装 置 的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安 装 的 防 雷 装 置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检 测 第 五 章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第 三 十 条 气 候 资 源 的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应 当 坚 持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原 则, 合 理 开 发 综 合 利 用 因 地 制 宜 趋 利 避 害, 防 止 破 坏 气 候 资 源 第 三 十 一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工 作, 组 织 开 发 和 推 广 效 益 显 著 的 气 候 资 源 利 用 项 目 第 三 十 二 条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气 候 资 源 的 综 合 调 查 区 划 工 作, 组 织 进 行 气 候 监 测 分 析 评 价, 并 对 可 能 引 起 气 候 恶 化 的 大 气 成 分 进 行 监 测, 定 期 发 布 全 市 气 候 状 况 公 报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市 鼓 励 单 位 和 个 人 充 分 利 用 太 阳 能 风 能 等 气 候 资 源 ; 在 农 村 地 区 因 地 制 宜 推 广 应 用 户 用 太 阳 能 小 型 风 能 等 技 术 第 三 十 四 条 城 市 规 划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重 大 区 域 性 经 济 开 发 项 目 和 大 型 太 阳 能 风 能 等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项 目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组 织 第 三 十 五 条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在 87
92 适 宜 的 气 象 条 件 下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开 发 云 水 资 源, 增 加 水 资 源 量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侵 占 损 毁 或 者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移 动 气 象 设 施 的,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限 期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限 期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非 法 向 社 会 发 布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或 者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的,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三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电 信 网 站 等 媒 体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载 体 向 社 会 传 播 本 市 气 象 预 报 或 者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未 使 用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直 接 提 供 的 适 时 气 象 信 息 的,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应 当 安 装 防 雷 装 置 而 拒 不 安 装 的, 以 及 安 装 不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的 防 雷 装 置 的,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处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市 和 区 县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对 违 反 有 关 气 象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行 为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的, 应 当 及 时 将 有 关 单 位 的 违 法 行 为 信 息 记 入 本 市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市 气 象 工 作 人 员 由 于 玩 忽 职 守, 导 致 重 大 漏 报 错 报 公 众 气 象 预 报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以 及 丢 失 或 者 毁 坏 原 始 气 象 探 测 资 料 伪 造 气 象 资 料 等 事 故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致 使 国 家 利 益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中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是 : ( 一 ) 地 方 气 象 事 业 项 目, 是 指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建 设 的 气 象 探 测 系 统 气 象 通 信 系 统 气 象 信 息 处 理 系 统 气 象 预 报 系 统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气 象 服 务 系 统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88
93 和 保 护 等 项 目 ( 二 )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是 指 由 有 发 布 权 的 气 象 台 站 为 有 效 防 御 和 减 轻 突 发 气 象 灾 害 而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布 的 警 报 信 息 图 标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0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89
94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办 法 (2008 年 5 月 23 日 北 京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预 防 与 应 急 准 备 第 三 章 监 测 与 预 警 第 四 章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 第 五 章 事 后 恢 复 与 重 建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根 据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防 与 应 急 准 备 监 测 与 预 警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 事 后 恢 复 与 重 建 等 应 对 活 动 本 办 法 所 称 突 发 事 件, 是 指 突 然 发 生,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需 要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予 以 应 对 的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和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按 照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影 响 范 围 等 因 素,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重 大 较 大 和 一 般 四 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条 本 市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预 防 与 应 急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综 合 协 调 分 类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属 地 管 理 为 主 的 应 急 管 理 体 制 第 四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编 制 应 急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并 将 其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第 五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是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的 行 政 领 导 机 关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统 一 领 导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设 立 突 发 事 件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组 织 协 调 指 挥 相 关 类 别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对 工 作 90
95 市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由 市 有 关 负 责 人, 市 有 关 部 门 北 京 卫 戍 区 和 武 警 北 京 市 总 队 的 负 责 人 组 成,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任 主 任 ; 市 突 发 事 件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由 市 有 关 负 责 人 任 总 指 挥 区 县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和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组 成, 参 照 市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和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组 成 确 定 市 和 区 县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和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应 当 设 立 常 设 办 事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办 事 机 构 负 责 值 守 应 急 信 息 汇 总 综 合 协 调 等 工 作 第 六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职 责, 负 责 相 关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指 导 协 助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相 应 部 门 做 好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对 工 作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设 立 应 急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设 立 或 者 确 定 应 急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第 七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完 善 信 息 发 布 和 新 闻 发 言 人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新 闻 报 道 快 速 反 应 机 制 和 舆 情 收 集 分 析 机 制, 加 强 对 信 息 发 布 新 闻 报 道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新 闻 媒 体 和 网 站 应 当 客 观 真 实 准 确 地 报 道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的 信 息 第 八 条 本 市 建 立 健 全 与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驻 京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中 央 驻 京 大 型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周 边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应 急 联 动 机 制, 加 强 信 息 沟 通 和 资 源 共 享, 提 高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能 力 第 九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实 行 行 政 领 导 负 责 制 本 市 将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纳 入 行 政 机 关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有 关 负 责 人 职 责 绩 效 考 核 范 围, 建 立 健 全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第 十 条 本 市 建 立 有 效 的 社 会 动 员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在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中 的 作 用, 增 强 全 民 的 公 共 安 全 和 社 会 责 任 意 识, 提 高 全 社 会 避 险 自 救 互 救 等 能 力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义 务 参 与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在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建 立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责 任 制,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居 民 委 员 会 和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要 求, 结 合 各 自 的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应 急 知 识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和 必 要 的 应 急 演 练 ; 将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作 为 自 治 管 理 的 重 要 内 容, 明 确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责 任 人, 协 助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91
96 第 十 一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应 当 对 在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或 者 奖 励 第 二 章 预 防 与 应 急 准 备 第 十 二 条 本 市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规 范 的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务 院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的 应 急 预 案,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市 突 发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和 应 急 保 障 预 案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和 市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本 区 县 突 发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和 应 急 保 障 预 案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制 定 本 区 域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机 关 团 体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市 关 于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的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单 位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大 型 社 会 活 动 的 主 办 者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关 于 大 型 社 会 活 动 的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保 障 大 型 社 会 活 动 安 全 的 应 急 预 案 第 十 三 条 区 县 突 发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和 应 急 保 障 预 案, 应 当 向 市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制 定 的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向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重 点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向 市 或 者 所 在 地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 其 他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备 案 第 十 四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针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性 质 特 点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社 会 危 害, 具 体 规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的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与 职 责 和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防 与 预 警 机 制 处 置 程 序 应 急 保 障 措 施 以 及 事 后 恢 复 与 重 建 措 施 等 内 容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情 势 变 化, 适 时 修 订 应 急 预 案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制 定 的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十 五 条 市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应 当 组 织 编 制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的 制 定 规 范, 明 确 应 急 预 案 的 体 系 构 成 主 要 内 容 制 定 和 审 批 程 序 管 理 责 任 与 要 求 等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突 发 事 件 分 级 标 准 国 家 尚 未 制 定 分 级 标 准 的, 92
97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先 行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六 条 城 乡 规 划 应 当 符 合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需 要, 统 筹 安 排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合 理 确 定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已 有 的 城 乡 规 划 不 符 合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需 要 的, 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修 改 ; 已 有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其 他 设 施 不 符 合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需 要 的,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范 措 施, 并 制 定 改 造 计 划, 逐 步 组 织 实 施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布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管 理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维 护 和 管 理, 保 证 其 正 常 使 用 第 十 七 条 本 市 建 立 突 发 事 件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健 全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控 制 等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信 息 化 系 统,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进 行 综 合 性 评 估, 预 防 和 减 少 突 发 事 件 的 发 生,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轻 突 发 事 件 的 影 响 第 十 八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危 险 源 危 险 区 域 的 管 理 制 度, 依 法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容 易 引 发 突 发 事 件 的 危 险 源 危 险 区 域 进 行 调 查 登 记 风 险 评 估, 定 期 检 查 监 控, 责 令 有 关 单 位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登 记 的 危 险 源 危 险 区 域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布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危 险 源 危 险 区 域 的 信 息 数 据 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分 类 分 级 管 理 和 动 态 监 控, 实 时 检 查 更 新 和 分 析 信 息 数 据 第 十 九 条 矿 山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和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放 射 性 物 品 病 原 微 生 物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运 使 用 处 置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具 体 应 急 预 案, 对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有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周 边 环 境 定 期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隐 患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煤 供 油 供 气 供 热 交 通 通 信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等 公 共 设 施 的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具 体 应 急 预 案, 建 立 安 全 巡 检 制 度, 及 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保 障 安 全 运 营 第 二 十 条 车 站 机 场 体 育 场 ( 馆 ) 影 剧 院 歌 舞 厅 医 院 商 ( 市 ) 场 宾 馆 饭 店 旅 游 区 ( 点 )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等 公 共 场 所 和 其 他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 一 ) 制 定 有 效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 ( 二 ) 设 置 符 合 要 求 并 且 标 志 明 显 的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通 道, 配 备 应 急 广 播 应 急 照 明 设 施 消 防 设 备 和 器 材 ; ( 三 ) 有 关 人 员 掌 握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的 内 容, 熟 练 使 用 应 急 广 播 消 防 设 备 和 93
98 器 材, 了 解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通 道 的 位 置 以 及 本 岗 位 的 应 急 救 援 职 责 ; ( 四 )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相 应 的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设 施, 建 立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 ( 五 ) 对 本 单 位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和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的 情 况,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具 体 应 急 预 案, 为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配 备 报 警 装 置 和 应 急 照 明 设 备 消 防 器 材 应 急 避 险 工 具 等 应 急 救 援 设 备, 注 明 其 使 用 方 法, 并 确 保 正 常 使 用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的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制 定 安 全 运 营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定 期 对 供 电 通 信 监 控 等 安 全 保 障 系 统 进 行 检 测 维 修 更 新 和 改 造 ; 设 置 导 向 疏 散 提 示 警 告 限 制 禁 止 等 各 类 安 全 标 志 ; 乘 客 流 量 达 到 控 制 标 准 时, 及 时 进 行 疏 导, 并 采 取 分 时 进 入 或 者 限 制 进 入 等 措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市 建 立 矛 盾 纠 纷 排 查 调 处 制 度, 对 排 查 出 的 可 能 引 发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的 矛 盾 纠 纷,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及 时 予 以 化 解 第 二 十 三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公 共 安 全 形 势 分 析 会 议 制 度, 定 期 研 判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的 总 体 形 势, 部 署 相 关 工 作 第 二 十 四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专 业 人 才 库,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专 家 组, 为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提 供 决 策 和 处 置 建 议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市 国 家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应 急 管 理 培 训 制 度, 针 对 不 同 对 象 确 定 教 育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增 强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全 意 识, 提 高 其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决 策 和 处 置 能 力 第 二 十 六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广 泛 开 展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律 法 规 和 应 急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会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妇 女 联 合 会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应 当 结 合 工 作 特 点, 协 助 人 民 政 府 开 展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律 法 规 和 应 急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新 闻 媒 体 应 当 无 偿 开 展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和 应 急 知 识 的 公 益 宣 传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市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应 当 将 应 急 知 识 教 育 纳 入 教 学 内 容, 根 据 学 生 的 年 龄 和 认 知 能 力,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应 急 知 识 教 育, 培 养 学 生 的 安 全 意 识 和 自 救 与 互 救 能 力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学 校 开 展 应 急 知 识 教 育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第 二 十 八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的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对 本 单 位 职 工 进 行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律 法 规 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以 及 应 急 知 识 等 方 面 的 教 育 培 训, 提 高 职 工 安 全 防 范 的 意 识 和 能 力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市 统 筹 规 划 建 设 防 灾 减 灾 教 育 基 地, 开 展 公 共 安 全 与 应 急 管 理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的 防 灾 减 灾 教 育 基 地 应 当 免 费 向 公 众 开 放 94
99 第 三 十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托 市 公 安 消 防 专 业 队 伍, 建 立 综 合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建 立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 依 托 社 会 力 量 建 立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的, 应 当 签 订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可 以 组 织 建 立 由 成 年 志 愿 者 组 成 的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机 关 团 体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由 本 单 位 职 工 组 成 的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专 业 技 能 的 培 训, 提 高 抢 险 救 援 和 安 全 防 护 能 力 第 三 十 一 条 市 和 区 县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市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组 织 跨 地 区 跨 行 业 的 综 合 应 急 演 练, 提 高 协 调 配 合 和 现 场 处 置 能 力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机 关 团 体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每 年 开 展 不 同 形 式 和 规 模 的 应 急 演 练 第 三 十 二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设 置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专 项 准 备 资 金, 保 障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专 项 准 备 资 金 的 使 用 办 法 由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所 需 的 突 发 事 件 预 防 与 应 急 准 备 监 测 与 预 警 等 工 作 经 费 列 入 部 门 预 算,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保 障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经 费 应 当 专 款 专 用, 审 计 财 政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经 费 使 用 的 监 督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市 建 立 统 一 的 应 急 救 援 物 资 应 急 处 置 装 备 和 生 活 必 需 品 等 应 急 物 资 的 储 备 保 障 制 度 市 发 展 改 革 市 商 务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组 织 征 集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需 求,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统 筹 规 划 建 设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库, 完 善 重 要 应 急 物 资 的 监 管 生 产 储 备 调 拨 和 紧 急 配 送 体 系, 并 根 据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需 要, 采 取 生 产 能 力 储 备 等 方 式, 与 有 关 企 业 签 订 合 同, 保 障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 所 需 物 资 的 生 产 供 给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与 其 他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应 急 物 资 调 剂 供 应 渠 道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市 制 定 应 急 管 理 技 术 系 统 建 设 规 范, 统 一 规 划 建 设 应 急 管 理 信 息 化 工 程, 保 证 应 急 管 理 技 术 系 统 的 互 联 互 通 资 源 共 享 应 急 管 理 信 息 化 工 程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工 程 项 目 的 需 求 效 益 规 划 布 局 技 术 标 准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内 容, 报 市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常 设 办 事 机 构 市 信 息 化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95
100 第 三 章 监 测 与 预 警 第 三 十 五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统 一 的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系 统, 汇 集 储 存 分 析 传 输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的 信 息, 并 逐 步 实 现 与 国 务 院 及 其 部 门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系 统 的 互 联 互 通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市 建 立 由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专 业 机 构 监 测 网 点 居 民 委 员 会 和 村 民 委 员 会 等 构 成 的 信 息 收 集 与 报 送 网 络,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收 集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和 有 关 单 位 建 立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信 息 报 告 员 制 度 本 市 设 立 并 公 布 全 市 统 一 的 紧 急 救 助 电 话 号 码, 方 便 公 众 报 告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获 悉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立 即 向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指 定 的 专 业 机 构 报 告 第 三 十 七 条 获 悉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报 送 信 息, 必 要 时 可 以 越 级 上 报 : ( 一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向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 ( 二 )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同 时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发 生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通 报 ; ( 三 )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向 市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同 时 向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 ( 四 )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向 市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并 按 照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同 时 向 发 生 地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 ( 五 ) 市 人 民 政 府 获 悉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向 国 务 院 报 告, 必 要 时 通 报 相 关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十 八 条 获 悉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的 行 政 机 关,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报 送 信 息,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的 报 送, 应 当 做 到 及 时 客 观 真 实 和 准 确, 不 得 迟 报 谎 报 瞒 报 漏 报,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 ( 二 ) 对 较 大 重 大 和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 ( 三 ) 对 事 件 本 身 比 较 重 要 或 者 发 生 在 重 点 地 区 特 殊 时 间 的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法 定 节 假 日 重 要 会 议 和 重 大 活 动 等 特 殊 时 期, 实 行 每 日 报 告 制 度 ; ( 四 ) 及 时 续 报 事 件 处 置 的 进 展 情 况, 直 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市 建 立 专 业 监 测 和 社 会 监 测 相 结 合 的 突 发 事 件 监 测 体 系, 建 立 健 全 基 础 信 息 数 据 库,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进 行 跨 部 门 跨 区 域 跨 灾 种 的 96
101 综 合 监 测 第 四 十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分 析 突 发 事 件 隐 患 和 预 警 信 息, 必 要 时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专 家 学 者 进 行 会 商, 对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的 可 能 性 及 其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响 进 行 评 估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市 按 照 国 家 制 定 的 预 警 级 别 划 分 标 准 建 立 健 全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制 度 国 家 尚 未 制 定 预 警 级 别 划 分 标 准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先 行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部 门 备 案 可 以 预 警 的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和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预 警 级 别, 按 照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的 紧 急 程 度 发 展 势 态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程 度 分 为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和 四 级, 分 别 用 红 色 橙 色 黄 色 和 蓝 色 标 示, 一 级 为 最 高 级 别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市 依 托 市 气 象 部 门 建 立 统 一 的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规 范 预 警 发 布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可 以 预 警 的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或 者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即 将 发 生 或 者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增 大 时,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由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市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发 布 三 级 四 级 警 报, 宣 布 进 入 预 警 期, 并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 发 布 一 级 二 级 警 报,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发 布 或 者 授 权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宣 布 进 入 预 警 期, 并 向 驻 京 部 队 和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毗 邻 地 区 或 者 相 关 地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通 报 第 四 十 三 条 发 布 三 级 四 级 警 报, 宣 布 进 入 预 警 期 后, 市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即 将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的 特 点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 ( 二 ) 责 令 有 关 部 门 专 业 机 构 监 测 网 点 和 负 有 特 定 职 责 的 人 员 及 时 收 集 报 告 有 关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布 反 映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的 渠 道, 加 强 对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发 展 情 况 的 监 测 预 报 和 预 警 工 作 ; ( 三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有 关 专 家 学 者, 随 时 对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预 测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可 能 性 的 大 小 影 响 范 围 和 强 度 以 及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的 级 别 ; ( 四 ) 定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与 公 众 有 关 的 突 发 事 件 预 测 信 息 和 分 析 评 估 结 果, 并 对 相 关 信 息 的 报 道 工 作 进 行 管 理 ; ( 五 ) 及 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社 会 发 布 可 能 受 到 突 发 事 件 危 害 的 警 告, 宣 传 避 免 减 轻 危 害 的 常 识, 公 布 咨 询 电 话 第 四 十 四 条 发 布 一 级 二 级 警 报, 宣 布 进 入 预 警 期 后, 市 或 者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除 采 取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措 施 外, 还 应 当 97
102 针 对 即 将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的 特 点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采 取 下 列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措 施 : ( 一 ) 责 令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负 有 特 定 职 责 的 人 员 进 入 待 命 状 态, 并 动 员 后 备 人 员 做 好 参 加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置 工 作 的 准 备 ; ( 二 ) 调 集 应 急 救 援 所 需 物 资 设 备 工 具, 准 备 应 急 设 施 和 避 难 场 所, 并 确 保 其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随 时 可 以 投 入 正 常 使 用 ; ( 三 ) 加 强 对 重 点 单 位 重 要 部 位 和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的 安 全 保 卫,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 ( 四 )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交 通 通 信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等 公 共 设 施 的 安 全 和 正 常 运 行 ; ( 五 ) 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有 关 采 取 特 定 措 施 避 免 或 者 减 轻 危 害 的 建 议 劝 告 ; ( 六 ) 转 移 疏 散 或 者 撤 离 易 受 突 发 事 件 危 害 的 人 员 并 予 以 妥 善 安 置, 转 移 重 要 财 产 ; ( 七 ) 关 闭 或 者 限 制 使 用 易 受 突 发 事 件 危 害 的 场 所, 控 制 或 者 限 制 容 易 导 致 危 害 扩 大 的 公 共 场 所 的 活 动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防 范 性 保 护 性 措 施 第 四 十 五 条 市 或 者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发 布 警 报 后, 应 当 根 据 事 态 的 发 展 情 况,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适 时 调 整 预 警 级 别 并 重 新 发 布, 同 时 调 整 已 经 采 取 的 有 关 措 施 有 事 实 证 明 不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或 者 危 险 已 经 解 除 的, 发 布 警 报 的 市 或 者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立 即 宣 布 解 除 警 报, 终 止 预 警 期, 并 解 除 已 经 采 取 的 有 关 措 施 第 四 章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 第 四 十 六 条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或 者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发 生 后,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突 发 事 件 的 性 质 特 点 和 危 害 程 度,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指 挥 协 调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 一 ) 一 般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由 发 生 地 区 县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指 挥 协 调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市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协 助 做 好 相 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 二 ) 较 大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发 生 地 在 东 城 区 西 城 区 崇 文 区 宣 武 区 朝 阳 区 海 淀 区 丰 台 区 石 景 山 区 的, 由 市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指 挥 协 调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发 生 地 在 其 他 区 县 的, 由 发 生 地 区 县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指 挥 协 调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必 要 时, 市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协 助 做 好 相 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 三 ) 重 大 或 者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由 市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统 一 指 挥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相 关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负 责 具 体 指 挥 和 处 置 98
103 前 款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规 定 由 市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市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指 挥 协 调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地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市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市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确 定 的 职 责 和 要 求,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事 态 发 展, 组 织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置, 并 做 好 服 务 保 障 工 作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需 要 市 或 者 区 县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市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负 责 人 到 现 场 指 挥 协 调 的, 有 关 负 责 人 应 当 及 时 赶 赴 现 场, 指 挥 协 调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发 生 地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不 能 有 效 控 制 突 发 事 件 事 态, 或 者 不 能 消 除 突 发 事 件 引 起 的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的, 应 当 及 时 报 请 市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当 本 市 不 能 有 效 控 制 突 发 事 件 事 态, 或 者 不 能 消 除 突 发 事 件 引 起 的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时,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报 请 国 务 院 统 一 领 导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第 四 十 七 条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发 生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组 织 进 行 人 员 疏 散 引 导 救 援 等 工 作, 并 立 即 向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必 要 时 可 以 越 级 上 报 第 四 十 八 条 受 到 自 然 灾 害 危 害 或 者 发 生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危 害 扩 大, 同 时 向 所 在 地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 对 因 本 单 位 的 问 题 引 发 的 或 者 主 体 是 本 单 位 人 员 的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上 报 情 况, 并 迅 速 派 出 负 责 人 赶 赴 现 场 开 展 劝 解 疏 导 工 作 第 四 十 九 条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或 者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发 生 后, 市 或 者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突 发 事 件 的 性 质 特 点 和 危 害 程 度,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 ( 一 ) 组 织 营 救 和 救 治 受 害 人 员, 疏 散 撤 离 并 妥 善 安 置 受 到 威 胁 的 人 员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救 助 措 施 ; ( 二 ) 迅 速 控 制 危 险 源, 标 明 危 险 区 域, 封 锁 危 险 场 所, 划 定 警 戒 区, 实 行 交 通 管 制 以 及 其 他 控 制 措 施 ; ( 三 ) 立 即 抢 修 被 损 坏 的 交 通 通 信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等 公 共 设 施, 向 受 到 危 害 的 人 员 提 供 避 难 场 所 和 生 活 必 需 品, 实 施 医 疗 救 护 和 卫 生 防 疫 以 及 其 他 保 障 措 施 ; ( 四 )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使 用 有 关 设 备 设 施, 关 闭 或 者 限 制 使 用 有 关 场 所, 中 止 人 员 密 集 的 活 动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危 害 扩 大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保 护 措 施 ; ( 五 ) 启 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设 置 的 财 政 预 备 费 和 储 备 的 应 急 救 援 物 资, 必 要 时 调 用 其 他 急 需 物 资 设 备 设 施 工 具 ; ( 六 ) 组 织 公 民 参 加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置 工 作, 要 求 具 有 特 定 专 长 的 人 员 提 供 服 99
104 务 ; ( 七 ) 保 障 食 品 饮 用 水 燃 料 等 基 本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供 应 ; ( 八 ) 依 法 从 严 惩 处 囤 积 居 奇 哄 抬 物 价 制 假 售 假 等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稳 定 市 场 价 格, 维 护 市 场 秩 序 ; ( 九 ) 依 法 从 严 惩 处 哄 抢 财 物 干 扰 破 坏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等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行 为,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 ( 十 ) 进 入 相 关 场 所 进 行 检 查 和 封 存 物 品 ; ( 十 一 ) 拆 除 迁 移 妨 碍 应 急 处 置 和 救 援 的 设 施 设 备 或 者 其 他 障 碍 物 等 ; ( 十 二 ) 防 止 发 生 次 生 衍 生 事 件 的 必 要 措 施 ; ( 十 三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以 及 市 人 民 政 府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第 五 十 条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发 生 后, 市 或 者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并 由 公 安 机 关 针 对 事 件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采 取 下 列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 ( 一 ) 强 制 隔 离 使 用 器 械 相 互 对 抗 或 者 以 暴 力 行 为 参 与 冲 突 的 当 事 人, 妥 善 解 决 现 场 纠 纷 和 争 端, 控 制 事 态 发 展 ; ( 二 ) 对 特 定 区 域 内 的 建 筑 物 交 通 工 具 设 备 设 施 以 及 燃 料 燃 气 电 力 水 的 供 应 进 行 控 制 ; ( 三 ) 封 锁 有 关 场 所 道 路, 查 验 现 场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件, 限 制 有 关 公 共 场 所 内 的 活 动 ; ( 四 ) 加 强 对 易 受 冲 击 的 核 心 机 关 和 单 位 的 警 卫, 在 国 家 机 关 军 事 机 关 国 家 通 讯 社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外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等 单 位 附 近 设 置 临 时 警 戒 线 ; ( 五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的 事 件 发 生 时,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立 即 依 法 出 动 警 力,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依 法 采 取 相 应 的 强 制 性 措 施, 尽 快 使 社 会 秩 序 恢 复 正 常 第 五 十 一 条 市 或 者 区 县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市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应 当 组 织 协 调 运 输 经 营 单 位, 优 先 运 送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所 需 物 资 设 备 工 具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和 受 到 突 发 事 件 危 害 的 人 员 ; 配 有 统 一 应 急 标 志 的 交 通 工 具 在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 期 间 优 先 通 行 ; 有 关 通 信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应 急 指 挥 通 信 畅 通 第 五 十 二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准 确 及 时 发 布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事 态 发 展 和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信 息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和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采 取 授 权 发 布 接 受 记 者 采 访 举 行 新 闻 发 布 会 等 形 式 发 布 信 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编 造 传 播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事 态 发 展 或 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100
105 虚 假 信 息 第 五 十 三 条 市 或 者 区 县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市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应 当 根 据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实 际 需 要, 动 员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开 展 自 救 和 互 救, 协 助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服 从 市 或 者 区 县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市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指 挥 和 安 排, 配 合 做 好 应 急 处 置 和 救 援 工 作 第 五 章 事 后 恢 复 与 重 建 第 五 十 四 条 突 发 事 件 的 威 胁 和 危 害 得 到 控 制 或 者 消 除 后, 市 或 者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宣 布 应 急 处 置 结 束, 停 止 执 行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同 时 采 取 或 者 继 续 实 施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次 生 衍 生 事 件 或 者 重 新 引 发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第 五 十 五 条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后,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和 专 业 技 术 力 量,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突 发 事 件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统 计 核 实 和 评 估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专 家 调 查 分 析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的 原 因 过 程, 对 信 息 报 送 应 急 决 策 与 处 置 等 应 对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客 观 的 评 估,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制 定 改 进 措 施 第 五 十 六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恢 复 与 重 建 工 作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部 署, 按 照 短 期 恢 复 与 长 远 发 展 并 重 的 原 则, 制 定 恢 复 重 建 计 划, 落 实 恢 复 与 重 建 所 需 的 资 金 物 资 和 技 术 保 障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落 实 恢 复 与 重 建 所 需 的 资 金 物 资 和 技 术 保 障 有 困 难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予 以 保 障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恢 复 与 重 建 资 金 和 物 资 的 监 督 管 理, 保 证 其 规 范 使 用 第 五 十 七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力 量 尽 快 恢 复 受 影 响 地 区 的 生 产 生 活 和 社 会 秩 序, 尽 快 组 织 修 复 被 损 坏 的 交 通 通 信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广 播 电 视 等 公 共 设 施, 及 时 组 织 救 灾 物 资 和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调 拨, 保 障 居 民 基 本 生 活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组 织 加 强 治 安 管 理 工 作, 预 防 和 制 止 各 种 破 坏 与 犯 罪 活 动 第 五 十 八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因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采 取 措 施 造 成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财 产 损 失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给 予 补 偿 ; 国 家 没 有 规 定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制 定 补 偿 办 法 审 计 监 察 等 部 门 应 当 对 补 偿 物 资 和 资 金 的 安 排 拨 付 和 使 用 进 行 监 督 101
106 第 五 十 九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居 民 住 房 和 基 本 配 套 设 施 修 建 计 划, 对 受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地 区 的 居 民 进 行 妥 善 安 置 第 六 十 条 公 民 参 加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或 者 协 助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期 间, 其 在 本 单 位 的 工 资 待 遇 和 福 利 不 变 没 有 工 作 单 位 的, 由 所 在 地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给 予 补 贴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对 在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中 伤 亡 的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抚 恤 第 六 十 一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损 失 评 估 情 况 和 有 关 规 定, 对 受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较 大 的 地 区 和 行 业 给 予 费 用 减 免 贷 款 贴 息 财 政 资 助 等 政 策 扶 持, 组 织 提 供 物 资 人 力 等 支 持 第 六 十 二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应 当 将 突 发 事 件 损 失 情 况 及 时 向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通 报, 协 助 做 好 保 险 理 赔 工 作 第 六 十 三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在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中,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心 理 咨 询 抚 慰 等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工 作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市 建 立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对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进 行 记 录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十 五 条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已 经 规 定 法 律 责 任 的,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六 十 六 条 负 有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管 理 职 责 的 行 政 机 关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不 履 行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由 其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根 据 情 节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 一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三 四 款 规 定, 未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的 ; ( 二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未 按 照 规 定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的 ; ( 三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未 对 不 符 合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需 要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其 他 设 施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范 措 施, 或 者 未 制 定 改 造 计 划 的 ; ( 四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未 设 置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标 志, 或 者 未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布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 ( 五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未 履 行 对 危 险 源 危 险 区 域 管 理 职 责 的 ; ( 六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未 组 织 应 急 管 理 培 训 的 第 六 十 七 条 有 关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未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导 致 发 生 较 大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或 者 突 发 事 件 危 害 扩 大 的, 由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102
107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营 业 执 照,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 ( 一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未 对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进 行 维 护 管 理, 保 证 其 正 常 使 用 的 ; ( 二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未 建 立 安 全 巡 检 制 度, 或 者 未 及 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的 ; ( 三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未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 ( 四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未 为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配 备 报 警 装 置 和 应 急 救 援 设 备 的 前 款 规 定 的 行 为,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由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决 定 处 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103
108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办 法 北 京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01 年 5 月 18 日 北 京 市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防 洪 规 划 第 三 章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与 管 理 第 四 章 防 汛 抗 洪 第 五 章 保 障 措 施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 以 下 简 称 防 洪 法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市 防 洪 工 作 实 行 全 面 规 划 统 筹 兼 顾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局 部 利 益 服 从 全 局 利 益 和 防 汛 与 抗 旱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兴 利 除 害, 确 保 首 都 安 全 第 三 条 本 市 应 当 加 强 永 定 河 潮 白 河 北 运 河 等 主 要 排 洪 河 道 大 中 型 水 库 泥 石 流 易 发 区 和 规 划 市 区 等 重 点 区 域 的 防 洪 工 作, 防 御 减 轻 洪 涝 灾 害, 维 护 人 民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保 障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顺 利 进 行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防 洪 工 作 的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开 展 全 民 防 洪 教 育, 普 及 防 洪 知 识, 提 高 水 患 意 识, 依 靠 科 技 进 步, 有 计 划 地 治 理 河 流 湖 泊, 建 设 防 洪 工 程, 并 加 强 防 洪 工 程 的 维 护 和 管 理, 建 立 并 完 善 防 洪 体 系 和 水 文 气 象 通 信 预 警 以 及 洪 涝 灾 害 监 测 系 统, 巩 固 和 提 高 防 洪 能 力, 确 保 安 全 根 据 防 洪 规 划,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纳 入 年 度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所 需 费 用 纳 入 市 和 区 县 财 政 预 算 第 五 条 市 和 区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防 洪 的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指 导 等 日 常 工 作 104
109 城 镇 房 屋 人 民 防 空 市 政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有 关 的 防 洪 工 作 第 六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和 依 法 参 加 防 汛 抗 洪 的 义 务, 并 有 权 劝 阻 和 检 举 破 坏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的 行 为 在 防 洪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由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二 章 防 洪 规 划 第 七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按 照 城 市 防 洪 的 要 求 编 制 防 洪 规 划 防 洪 规 划 是 防 治 洪 涝 灾 害 河 流 和 湖 泊 治 理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以 及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基 本 依 据 全 市 防 洪 规 划 应 当 服 从 海 河 流 域 防 洪 规 划 区 县 防 洪 规 划 应 当 服 从 所 在 流 域 防 洪 规 划 和 全 市 防 洪 规 划 河 流 湖 泊 防 洪 规 划 应 当 服 从 所 在 流 域 防 洪 规 划 防 洪 规 划 的 规 划 期 限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防 洪 规 划 纳 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第 八 条 防 洪 规 划 应 当 规 定 防 洪 标 准, 确 定 防 护 对 象 治 理 目 标 和 任 务 防 洪 措 施 和 实 施 方 案 ; 划 定 蓄 滞 洪 区 和 防 洪 保 护 区 的 范 围, 规 定 蓄 滞 洪 区 的 使 用 原 则 ; 制 定 易 涝 地 区 除 涝 措 施, 完 善 排 涝 系 统 ; 对 山 洪 可 能 诱 发 山 体 滑 坡 崩 塌 和 泥 石 流 地 区 以 及 其 他 山 洪 易 发 区, 还 应 当 划 定 重 点 防 治 区, 制 定 防 治 措 施 第 九 条 全 市 防 洪 规 划 由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并 报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东 城 区 西 城 区 崇 文 区 宣 武 区 朝 阳 区 海 淀 区 丰 台 区 石 景 山 区 的 防 洪 规 划 由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市 规 划 市 政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统 一 编 制,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其 他 区 县 防 洪 规 划 由 本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并 报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条 永 定 河 防 洪 规 划 按 照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方 案 执 行, 其 他 河 道 的 防 洪 规 划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编 制 和 批 准 : ( 一 ) 潮 白 河 北 运 河 ( 含 温 榆 河 ) 拒 马 河 泃 洳 河 防 洪 规 划 由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协 同 海 河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编 制,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查 提 出 意 见 后, 报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 二 ) 凉 水 河 通 惠 河 清 河 以 及 其 他 跨 区 县 河 道 防 洪 规 划 由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区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征 求 有 关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意 见 后,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 三 ) 除 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河 道 的 防 洪 规 划 由 河 道 所 105
110 在 地 的 区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并 报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依 法 划 定 的 防 洪 规 划 保 留 区, 由 市 或 者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告, 明 确 界 限, 并 设 立 标 志 第 十 二 条 铁 路 公 路 干 线 卫 星 城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技 园 区 住 宅 区 小 城 镇 大 型 骨 干 企 业 等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程 序 报 请 批 准 前, 应 当 就 洪 水 对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和 建 设 项 目 对 防 洪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征 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三 章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与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防 洪 应 当 蓄 泄 兼 施, 充 分 发 挥 水 库 湖 泊 洼 淀 和 沟 道 截 流 工 程 的 调 蓄 洪 水 功 能 ; 加 强 河 道 防 护, 定 期 疏 浚 河 道, 保 持 行 洪 畅 通 防 洪 应 当 保 护 扩 大 林 草 植 被, 加 强 水 土 保 持, 充 分 利 用 砂 石 坑 回 补 地 下 水 规 划 市 区 应 当 扩 大 河 湖 水 面, 建 设 低 草 坪 渗 水 地 面, 完 善 渗 井 系 统, 涵 养 水 源, 削 减 洪 峰 第 十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防 洪 规 划, 疏 浚 河 流 湖 泊, 加 固 堤 防, 加 强 水 库 闸 坝 等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和 维 护, 巩 固 和 提 高 防 洪 能 力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城 市 排 涝 管 网 泵 站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提 高 规 划 市 区 和 其 他 城 镇 地 区 的 排 涝 能 力 第 十 五 条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必 须 按 照 设 防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规 程 进 行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和 验 收, 确 保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的 质 量 其 中 规 划 市 区 防 洪 工 程 建 设 应 当 注 重 环 境 美 化, 维 护 古 都 风 貌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的 设 计 方 案, 必 须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核 准 的 设 计 方 案 施 工 ;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竣 工 后, 必 须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确 认 符 合 防 洪 安 全 和 运 行 管 理 标 准 的,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必 须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 等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已 投 入 使 用 的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对 于 不 符 合 防 洪 安 全 要 求 的, 应 当 改 建 重 建 或 者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第 十 六 条 永 定 河 的 规 划 治 导 线 按 照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方 案 执 行 跨 区 县 河 道 的 规 划 治 导 线 由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河 道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拟 定, 征 求 有 关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意 见 后,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第 十 七 条 永 定 河 潮 白 河 北 运 河 实 行 河 道 管 理 机 构 统 一 管 理 与 河 流 所 在 106
111 地 的 区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分 段 管 理 相 结 合 城 市 河 湖 的 管 理 按 照 北 京 市 城 市 河 湖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除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河 流 湖 泊 由 其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市 或 者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对 河 道 湖 泊 和 水 库 闸 坝 等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划 定 管 理 范 围 和 保 护 范 围 第 十 九 条 在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范 围 内,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建 设 妨 碍 行 洪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 二 ) 倾 倒 垃 圾 和 渣 土 堆 放 非 防 汛 物 资 ; ( 三 ) 在 行 洪 河 道 内 种 植 有 碍 行 洪 的 树 木 和 高 杆 作 物 ; ( 四 ) 在 堤 防 和 护 堤 地, 从 事 放 牧 葬 坟 晒 粮 开 渠 打 井 挖 窖 采 砂 取 土 存 放 物 料 开 办 集 市 贸 易 开 采 地 下 资 源 进 行 考 古 发 掘 等 活 动 ; ( 五 ) 从 事 其 他 影 响 河 势 稳 定 危 害 河 岸 堤 防 安 全 和 妨 碍 河 道 行 洪 的 活 动 在 堤 防 和 护 堤 地 以 外 的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范 围 内, 在 不 影 响 河 势 稳 定 或 者 防 洪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经 过 批 准 可 以 采 砂 取 土 开 采 地 下 资 源 进 行 考 古 发 掘 永 定 河 潮 白 河 北 运 河 等 市 管 河 道 由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的 河 道 管 理 单 位 审 批, 其 他 河 道 湖 泊 由 区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第 二 十 条 在 水 库 闸 坝 管 理 和 保 护 范 围 内 以 及 河 道 湖 泊 保 护 范 围 内, 禁 止 进 行 爆 破 打 井 采 石 取 土 等 危 害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安 全 的 活 动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壅 水 阻 水 严 重 的 桥 梁 引 道 码 头 和 其 他 跨 河 工 程 设 施, 根 据 该 河 道 的 防 洪 标 准,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报 请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建 设 单 位 限 期 改 建 或 者 拆 除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跨 河 穿 河 临 河 穿 堤 的 桥 梁 码 头 道 路 渡 口 管 道 缆 线 和 取 水 排 水 等 工 程 设 施, 按 照 防 洪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加 强 水 库 大 坝 河 湖 堤 防 的 安 全 管 理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对 大 坝 堤 防 闸 桥 和 其 他 水 工 程 设 施 进 行 安 全 监 测 和 检 查, 保 证 工 程 安 全 运 行 堤 路 结 合 的 大 坝 堤 防 闸 桥 限 制 超 重 车 辆 通 行, 非 堤 路 结 合 的 大 坝 堤 防 闸 桥 禁 止 机 动 车 辆 通 行,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设 立 标 志, 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三 条 未 达 到 设 计 防 洪 标 准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或 者 有 严 重 质 量 缺 陷 的 病 险 水 库, 应 当 采 取 除 险 加 固 措 施, 限 期 消 除 隐 患 或 者 重 建 病 险 水 库 应 当 限 制 蓄 水 或 者 停 止 蓄 水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市 应 当 加 强 城 镇 地 区 排 水 系 统 建 设, 保 障 排 水 畅 通 实 行 河 道 湖 泊 排 水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新 建 小 区 和 其 他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建 107
112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滞 洪 蓄 洪 措 施, 严 格 控 制 入 河 排 水 量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采 取 综 合 治 理 措 施, 对 泥 石 流 易 发 区 矿 山 采 空 区 和 山 洪 可 能 诱 发 山 体 滑 坡 崩 塌 区 进 行 治 理, 加 强 监 管 禁 止 在 上 述 地 区 进 行 除 水 土 保 持 以 外 的 一 切 开 发 建 设 活 动 第 二 十 六 条 蓄 滞 洪 区 应 当 按 照 防 洪 规 划 划 定 并 报 请 市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批 准 后 予 以 公 告 蓄 滞 洪 区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蓄 滞 洪 区 内 人 口 的 增 长 ; 制 定 防 洪 避 险 转 移 方 案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蓄 滞 洪 区 内 的 单 位 和 居 民 进 行 防 洪 教 育 和 避 险 演 习 ; 组 织 蓄 滞 洪 区 内 的 单 位 和 居 民 积 极 参 加 防 洪 工 作 ; 因 地 制 宜 地 采 取 防 洪 避 险 措 施 禁 止 在 蓄 滞 洪 区 分 洪 口 门 300 米 范 围 内 建 设 妨 碍 行 洪 的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违 反 规 定 的, 由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恢 复 原 状 在 蓄 滞 洪 区 内 建 设 大 型 建 设 项 目, 其 审 批 程 序 按 照 防 洪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河 道 堤 防 闸 坝 水 库 跨 河 设 施 市 政 排 水 危 旧 房 屋 人 防 工 程 和 其 他 地 下 建 筑 物 以 及 山 洪 泥 石 流 易 发 区 等 重 点 部 位,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和 监 督 ; 发 现 隐 患, 有 关 责 任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排 除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居 住 在 行 洪 河 道 内 水 库 淹 没 区 内 以 及 山 洪 泥 石 流 易 发 区 内 的 居 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防 洪 规 划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外 迁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外 迁 居 民 妥 善 安 置 第 二 十 九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破 坏 移 动 侵 占 擅 自 使 用 水 文 监 测 站 的 站 房 测 验 设 施 标 志 场 地 道 路 缆 线 自 动 测 报 系 统 等 水 文 设 施 以 及 防 汛 通 信 设 施 和 雨 情 水 情 自 动 采 集 设 施 ; 确 需 移 动 或 者 占 用 上 述 设 施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征 得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并 负 责 恢 复 上 述 设 施 的 原 有 功 能, 承 担 相 应 的 费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扰 防 汛 通 信 和 雨 情 水 情 采 集 专 用 频 率 第 四 章 防 汛 抗 洪 第 三 十 条 防 汛 抗 洪 工 作 实 行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统 一 指 挥 分 级 分 部 门 负 责 第 三 十 一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负 责 领 导 组 织 和 统 一 指 挥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防 汛 抗 洪 工 作 第 三 十 二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由 市 有 关 部 门 北 京 卫 戍 区 武 警 北 108
113 京 总 队 等 单 位 负 责 人 组 成, 市 长 担 任 指 挥, 其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永 定 河 潮 白 河 北 运 河 和 大 中 型 水 库 应 当 设 立 防 汛 机 构, 负 责 所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防 汛 抗 洪 工 作 第 三 十 三 条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由 区 县 有 关 部 门 当 地 驻 军 人 民 武 装 部 等 单 位 负 责 人 组 成, 区 长 县 长 担 任 指 挥, 其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区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没 有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设 在 区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部 门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在 汛 期 应 当 设 立 防 汛 机 构, 在 上 级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防 汛 抗 洪 工 作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市 的 防 汛 期 为 每 年 6 月 1 日 至 9 月 15 日 特 殊 情 况 下, 市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可 以 宣 布 提 前 或 者 延 长 防 汛 期 当 河 道 水 情 接 近 设 计 洪 水 位 历 史 最 高 洪 水 位, 水 库 水 位 接 近 设 计 洪 水 位 以 及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发 生 重 大 险 情 时, 市 或 者 区 县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可 以 宣 布 进 入 紧 急 防 汛 期 第 三 十 五 条 永 定 河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按 照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方 案 执 行, 其 他 河 道 水 库 湖 泊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按 下 列 规 定 编 制 和 批 准 : ( 一 ) 潮 白 河 北 运 河 ( 含 温 榆 河 ) 以 及 其 他 跨 省 市 河 道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由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协 同 海 河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编 制,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查 提 出 意 见 后, 报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 二 ) 密 云 水 库 官 厅 水 库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由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并 报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 三 ) 怀 柔 水 库 十 三 陵 水 库 城 市 河 湖 以 及 其 他 市 管 水 库 河 道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由 各 管 理 单 位 编 制, 报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 四 ) 除 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大 中 型 水 库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由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并 报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 五 ) 除 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河 道 小 型 水 库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由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第 三 十 六 条 在 汛 期, 水 库 闸 坝 和 其 他 水 工 程 设 施 的 运 用, 必 须 服 从 有 关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调 度 指 挥 和 监 督 永 定 河 防 汛 调 度 按 照 国 家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命 令 执 行 ; 市 管 河 道 水 库 以 及 跨 区 县 河 道 防 汛 调 度 命 令 由 市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下 达 ; 其 他 河 道 水 库 防 汛 调 度 命 令 由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下 达 在 汛 期, 水 库 不 得 擅 自 在 汛 期 限 制 水 位 以 上 蓄 水, 其 汛 期 限 制 水 位 以 上 防 洪 库 容 的 运 用, 必 须 服 从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调 度 指 挥 和 监 督 109
114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河 道 湖 泊 范 围 内 阻 碍 行 洪 的 障 碍 物, 按 照 谁 设 障 谁 清 除 的 原 则, 由 市 或 者 区 县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清 除 ; 逾 期 不 清 除 的, 由 有 关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组 织 强 行 清 除, 清 除 费 用 由 设 障 者 承 担 第 三 十 八 条 在 汛 期, 公 安 交 通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保 障 防 汛 指 挥 和 抢 险 救 灾 车 辆 优 先 通 行, 并 按 特 种 车 辆 对 待 防 汛 指 挥 和 抢 险 救 灾 车 辆 标 志 由 市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印 制, 市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统 一 核 发 第 三 十 九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做 好 防 汛 抗 洪 物 资 的 储 备 市 和 区 县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储 备 的 防 汛 抗 洪 物 资, 所 需 资 金 和 储 备 费 用 由 本 级 财 政 负 担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自 备 的 防 汛 抗 洪 物 资, 所 需 资 金 和 储 备 费 用 由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自 行 负 担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储 备 的 防 汛 抗 洪 物 资 应 当 服 从 上 级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统 一 调 度, 调 用 的 物 资 在 汛 期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归 还 ; 造 成 损 坏 或 者 无 法 归 还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或 者 作 其 他 处 理 第 四 十 条 城 镇 房 屋 人 民 防 空 市 政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房 屋 人 防 工 程 和 其 他 地 下 建 筑 物 市 政 设 施 防 洪 安 全 的 检 查, 及 时 处 理 各 种 隐 患, 并 制 定 防 洪 预 案, 督 促 产 权 单 位 或 者 责 任 人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确 保 安 全 度 汛 第 四 十 一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非 工 程 防 洪 措 施 建 设,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建 立 以 信 息 采 集 通 讯 计 算 机 网 络 和 决 策 支 持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防 汛 指 挥 系 统 第 四 十 二 条 在 汛 期, 气 象 水 文 电 信 运 输 电 力 物 资 商 业 公 安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优 先 为 防 汛 抗 洪 服 务 第 五 章 保 障 措 施 第 四 十 三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保 证 实 施 防 洪 规 划 和 防 洪 年 度 计 划 所 需 资 金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每 年 财 政 预 算 和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中 安 排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下 列 支 出 : ( 一 )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维 护 和 改 造 ; ( 二 ) 水 文 测 报 通 信 设 施 生 物 措 施 等 非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的 建 设 维 护 改 造 和 修 复 ; ( 三 ) 水 毁 工 程 修 复 ; ( 四 ) 抗 洪 抢 险 经 费 ; ( 五 ) 防 汛 工 作 经 费 ; ( 六 ) 储 备 防 汛 物 资 110
115 防 洪 资 金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严 格 审 计 监 督 第 四 十 四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具 体 筹 集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按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定 执 行 防 洪 工 程 建 设 维 护 管 理 费 的 征 缴 按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五 条 受 洪 水 威 胁 地 区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自 筹 资 金, 建 设 必 要 的 防 洪 自 保 工 程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单 位 和 个 人 按 照 防 洪 规 划, 采 取 自 办 联 办 等 多 种 形 式, 建 设 修 建 水 利 工 程 和 营 造 护 堤 护 岸 林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依 照 防 洪 法 和 本 办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未 就 洪 水 对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和 建 设 项 目 对 防 洪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征 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第 四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的 设 计 方 案, 未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擅 自 施 工 或 者 不 按 照 设 计 方 案 施 工 的, 由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影 响 防 洪 的, 责 令 拆 除 ; 可 以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责 令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并 可 以 处 l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在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范 围 内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的, 由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 一 ) 建 设 妨 碍 行 洪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责 令 排 除 阻 碍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处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二 ) 倾 倒 垃 圾 和 渣 土 堆 放 非 防 汛 物 资 的, 责 令 限 期 清 除, 恢 复 原 状, 并 按 照 每 立 方 米 处 以 1000 元 罚 款, 逾 期 未 清 除 的, 每 超 过 一 天 每 立 方 米 加 罚 50 元 ;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处 以 200 元 罚 款 ; ( 三 ) 在 行 洪 河 道 内 种 植 有 碍 行 洪 的 树 木 和 高 杆 作 物 的, 除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恢 复 原 状 外, 可 以 处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 四 ) 在 堤 防 和 护 堤 地 范 围 内, 放 牧 晒 粮 的, 可 以 处 500 元 以 下 罚 款 ; 开 渠 打 井 挖 窖 葬 坟 的, 责 令 恢 复 原 状, 可 以 处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开 办 集 市 贸 易 的,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处 1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采 砂 取 土 存 放 物 料 开 采 地 下 资 源 进 行 考 古 发 掘 的, 责 令 停 止 侵 害, 可 以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五 十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在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范 围 内 采 砂 取 土 开 采 地 下 资 源 进 行 考 古 发 掘 的, 由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111
116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处 l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五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在 水 库 闸 坝 管 理 和 保 护 范 围 内 以 及 河 道 湖 泊 保 护 范 围 内, 进 行 爆 破 打 井 采 石 取 土 等 危 害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安 全 的 活 动 的, 由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五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在 堤 路 结 合 的 大 坝 堤 防 闸 桥 行 驶 超 重 车 辆, 在 非 堤 路 结 合 的 大 坝 堤 防 闸 桥 行 驶 机 动 车 辆 的, 由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以 200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五 十 三 条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防 洪 法 和 本 办 法, 依 照 防 洪 法 第 六 十 五 条 规 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01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北 京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01 年 5 月 18 日 颁 布 112
117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办 法 (2001 年 10 月 16 日 北 京 市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地 震 监 测 预 报 第 三 章 地 震 灾 害 预 防 第 四 章 地 震 应 急 第 五 章 震 后 救 灾 与 重 建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进 行 防 震 减 灾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和 本 办 法 前 款 所 称 防 震 减 灾 活 动, 包 括 地 震 监 测 预 报 地 震 灾 害 预 防 地 震 应 急 和 震 后 救 灾 与 重 建 第 三 条 本 市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地 震 重 点 监 视 防 御 区 的 要 求, 做 好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实 行 预 防 为 主 防 御 与 救 助 相 结 合 的 方 针 第 四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把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把 防 震 减 灾 经 费 列 入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第 五 条 本 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的 领 导,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措 施, 做 好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市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发 展 计 划 经 济 规 划 建 设 市 政 管 理 国 土 房 管 民 政 公 安 卫 生 和 文 物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各 负 其 责, 密 切 配 合, 共 同 做 好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区 县 负 责 管 理 地 震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各 负 其 责, 密 切 配 合, 共 同 做 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113
118 的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第 六 条 本 市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应 当 充 分 发 挥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依 靠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市 民 的 共 同 努 力,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轻 地 震 灾 害 损 失 第 七 条 本 市 应 当 加 强 防 震 减 灾 知 识 的 宣 传 和 教 育, 普 及 防 震 减 灾 知 识, 增 强 市 民 的 防 震 减 灾 意 识 第 二 章 地 震 监 测 预 报 第 八 条 本 市 应 当 加 强 地 震 监 测 预 报 工 作, 鼓 励 扶 持 地 震 监 测 预 报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推 广 应 用 先 进 科 学 研 究 及 技 术 开 发 成 果, 加 强 国 内 及 国 际 间 的 协 作, 逐 步 提 高 地 震 监 测 预 报 水 平 第 九 条 本 市 地 震 监 测 台 网 的 建 设, 实 行 统 一 规 划,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市 地 震 监 测 台 网 由 市 和 区 县 两 级 地 震 监 测 台 网 组 成, 其 建 设 所 需 投 资, 按 照 事 权 和 财 权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列 入 市 和 区 县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计 划 已 纳 入 本 市 地 震 监 测 台 网 的 台 站 监 测 点, 需 要 搬 迁 或 者 撤 销 时, 应 当 经 市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投 资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地 震 监 测 台 站, 应 当 接 受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业 务 指 导 第 十 条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下 列 工 程 项 目 或 者 设 施, 应 当 安 装 强 震 动 观 测 设 备, 所 需 资 金 列 入 工 程 项 目 预 算 : ( 一 ) 特 大 桥 梁 大 型 水 库 ; ( 二 ) 供 水 供 电 供 热 供 气 交 通 通 信 枢 纽 等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主 体 工 程 ; ( 三 )100 米 以 上 的 超 高 层 建 筑 物 ; ( 四 ) 核 供 热 核 能 研 究 核 能 利 用 及 放 射 性 物 质 贮 存 等 设 施 现 有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强 震 动 观 测 设 备 的 安 装,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另 行 规 定 强 震 动 观 测 设 备 的 管 理, 由 设 施 或 者 建 筑 物 的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管 理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市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技 术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十 一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危 害 地 震 监 测 设 施 和 地 震 观 测 环 境, 不 得 干 扰 和 妨 碍 地 震 监 测 台 站 的 工 作 地 震 监 测 设 施 和 观 测 环 境 的 保 护 范 围 及 干 扰 源 距 地 震 监 测 设 施 的 最 小 距 离,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应 当 避 免 对 地 震 监 测 设 施 和 地 震 观 测 环 境 造 成 妨 害 ; 确 实 无 法 避 免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并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后, 方 可 建 设 第 十 三 条 本 市 各 级 地 震 监 测 台 网 应 当 向 市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地 震 观 114
119 测 数 据, 做 好 地 震 数 据 资 料 的 交 换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地 震 预 报 实 行 统 一 发 布 制 度 本 市 的 地 震 短 期 预 报 和 临 震 预 报,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程 序 发 布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根 据 地 震 观 测 资 料 和 研 究 结 果 提 出 的 地 震 预 测 意 见, 应 当 向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报 告, 不 得 擅 自 向 社 会 散 布 第 三 章 地 震 灾 害 预 防 第 十 五 条 市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区 县 负 责 管 理 地 震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震 害 预 测 结 果 和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实 际, 会 同 发 展 计 划 经 济 规 划 财 政 等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防 震 减 灾 规 划,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防 震 减 灾 规 划 的 修 改, 应 当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第 十 六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有 计 划 地 开 展 地 震 小 区 划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工 程 应 当 达 到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下 列 建 设 工 程 应 当 进 行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并 根 据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结 果, 确 定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进 行 抗 震 设 防 : ( 一 ) 对 社 会 有 重 大 价 值 或 者 重 大 影 响 的 铁 路 公 路 桥 梁 机 场 电 站 通 信 枢 纽 广 播 电 视 设 施 医 院 供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设 施 等 建 设 工 程 ; ( 二 ) 受 地 震 破 坏 后 可 能 引 发 严 重 次 生 灾 害 的 水 库 大 坝 堤 防, 贮 油 贮 气 设 施, 输 油 输 气 设 施, 贮 存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和 强 腐 蚀 性 物 质 的 设 施, 核 供 热 核 能 研 究 核 能 利 用 及 放 射 性 物 质 贮 存 设 施 等 建 设 工 程 ; ( 三 ) 国 家 和 本 市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进 行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的 建 设 工 程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建 设 工 程, 且 位 于 地 震 小 区 划 范 围 内 的, 应 当 按 照 地 震 小 区 划 结 果 确 定 的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进 行 抗 震 设 防 ; 地 震 小 区 划 范 围 以 外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颁 布 的 地 震 烈 度 区 划 图 或 者 地 震 动 参 数 区 划 图 规 定 的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进 行 抗 震 设 防 第 十 八 条 对 应 当 进 行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的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并 编 制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报 告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报 告 由 市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评 审 并 确 定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后, 作 为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附 件 建 设 工 程 应 当 按 照 确 定 的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施 工 第 十 九 条 已 建 成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未 采 取 抗 震 设 防 措 施 或 者 未 达 到 抗 震 设 计 标 准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管 理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抗 震 性 能 鉴 定,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抗 震 加 固 措 施 地 震 规 划 建 设 国 土 房 管 115
120 文 物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给 予 技 术 指 导 城 市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中 出 售 的 房 屋 的 抗 震 加 固,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另 行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本 市 在 城 市 规 划 和 建 设 中, 应 当 考 虑 地 震 发 生 时 人 员 紧 急 疏 散 和 避 险 的 需 要, 预 留 通 道 和 必 要 的 绿 地 广 场 和 空 地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规 划 市 政 园 林 文 物 等 部 门 划 定 地 震 避 难 场 所 学 校 医 院 商 场 影 剧 院 机 场 车 站 等 人 员 较 集 中 的 公 共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紧 急 疏 散 通 道 避 难 场 所 紧 急 疏 散 通 道 的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授 权 管 理 者, 应 当 保 持 避 难 场 所 疏 散 通 道 的 完 好 与 畅 通, 并 按 照 规 范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第 二 十 一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在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和 物 资 储 备 中 安 排 适 当 的 抗 震 救 灾 资 金 和 物 资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市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单 位 开 展 有 关 地 震 应 急 救 助 技 术 和 装 备 的 开 发 与 研 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给 予 支 持 第 二 十 三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地 震 紧 急 救 援 专 业 队 伍, 配 备 专 业 化 救 援 设 备, 加 强 抗 震 救 灾 专 业 技 术 训 练 和 综 合 演 练 第 二 十 四 条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组 织 本 单 位 人 员 和 本 地 区 居 民 村 民 开 展 必 要 的 防 震 避 险 救 助 训 练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防 灾 救 助 志 愿 者 队 伍, 震 时 实 施 救 援 活 动 市 民 应 当 积 极 参 加 单 位 和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防 震 减 灾 训 练 和 演 习 居 民 家 庭 应 当 准 备 必 要 的 防 灾 救 护 设 备, 提 高 防 御 地 震 灾 害 和 在 地 震 灾 害 中 自 救 互 救 的 能 力 学 校 应 当 开 展 防 震 减 灾 知 识 教 育, 并 进 行 必 要 的 防 震 减 灾 训 练 第 四 章 地 震 应 急 第 二 十 五 条 市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参 照 国 家 破 坏 性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本 市 破 坏 性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并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报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管 理 地 震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参 照 本 市 破 坏 性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的 破 坏 性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并 报 市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前 两 款 所 述 破 坏 性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的 修 订 补 充 和 重 大 事 项 的 调 整, 应 当 报 经 原 批 准 机 关 同 意, 并 报 原 备 案 部 门 备 案 116
121 第 二 十 六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本 市 破 坏 性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破 坏 性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并 报 市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供 水 供 气 供 电 供 热 交 通 通 信 等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管 理 单 位, 市 级 以 上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可 能 产 生 次 生 灾 害 的 工 程 项 目 或 者 设 施 的 管 理 单 位, 重 点 大 中 型 企 业 应 当 制 定 本 部 门 或 者 单 位 的 破 坏 性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并 报 市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前 两 款 所 述 破 坏 性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的 修 订 补 充 和 重 大 事 项 的 调 整, 应 当 报 原 备 案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七 条 破 坏 性 地 震 临 震 预 报 发 布 后,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宣 布 所 预 报 区 域 进 入 临 震 应 急 期 ; 并 按 照 破 坏 性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组 织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做 好 抢 险 救 灾 的 准 备 工 作 临 震 应 急 期 一 般 为 10 日, 必 要 时 可 延 长 10 日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市 发 生 破 坏 性 地 震 或 者 本 市 周 边 地 区 发 生 破 坏 性 地 震 对 本 市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时,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设 立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破 坏 性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破 坏 性 地 震 发 生 后,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破 坏 性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和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部 署 和 指 挥, 组 织 人 员 疏 散 避 险, 救 助 遇 险 人 员, 采 取 措 施 组 织 人 员 对 电 源 水 源 气 源 热 源 实 施 有 效 管 理, 排 除 险 情 ; 保 障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破 坏 性 地 震 发 生 后, 市 民 应 当 在 力 所 能 及 的 情 况 下, 及 时 关 闭 户 内 电 源 水 源 气 源 ; 帮 助 老 年 人 儿 童 残 疾 人 等 避 险 ; 救 助 遇 险 人 员 第 三 十 条 驻 华 使 馆 和 领 馆 国 际 组 织 驻 京 机 构 外 国 新 闻 媒 体 驻 京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的 地 震 应 急, 按 照 外 交 部 制 定 的 破 坏 性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和 有 关 国 际 惯 例,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协 助 外 交 部 等 中 央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在 京 外 国 留 学 生 市 属 机 构 聘 用 的 外 籍 专 家 外 国 商 务 机 构 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外 籍 人 员 以 及 由 本 市 有 关 部 门 接 待 的 临 时 在 京 访 问 旅 游 等 外 籍 人 员 的 地 震 应 急,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破 坏 性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组 织 实 施 第 三 十 一 条 已 确 定 为 避 难 场 所 和 其 他 可 以 作 为 避 难 场 所 的 空 地, 在 破 坏 性 地 震 发 生 后,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无 偿 开 放 第 三 十 二 条 地 震 发 生 地 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将 震 情 灾 情 及 其 发 展 趋 势 和 救 灾 情 况 等 信 息 报 告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市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地 震 灾 害 损 失 进 行 调 查 评 估, 并 将 灾 情 评 估 结 果 及 时 报 告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十 三 条 严 重 破 坏 性 地 震 发 生 后, 为 了 抢 险 救 灾 和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市 人 117
122 民 政 府 可 以 在 地 震 灾 区 实 行 下 列 紧 急 应 急 措 施 : ( 一 ) 交 通 管 制 ; ( 二 ) 对 食 品 等 生 活 必 需 品 和 药 品 统 一 发 放 和 分 配 ; ( 三 ) 临 时 征 用 房 屋 运 输 工 具 通 信 设 备 和 调 配 抢 险 设 备 物 资 等 ; ( 四 ) 需 要 采 取 的 其 他 紧 急 应 急 措 施 紧 急 应 急 措 施 的 解 除,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宣 布 第 三 十 四 条 发 生 非 破 坏 性 有 感 地 震, 对 社 会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时, 有 关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保 持 社 会 稳 定 第 五 章 震 后 救 灾 与 重 建 第 三 十 五 条 破 坏 性 地 震 发 生 后, 地 震 灾 区 的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破 坏 性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的 要 求, 及 时 调 动 紧 急 救 援 专 业 队 伍, 组 织 力 量 抢 救 遇 险 人 员 第 三 十 六 条 破 坏 性 地 震 发 生 后,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全 力 做 好 以 下 抗 震 救 灾 工 作 : ( 一 ) 民 政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及 单 位, 负 责 设 置 灾 民 避 难 场 所 和 救 济 物 资 供 应 点, 调 配 发 放 救 济 物 品, 妥 善 安 排 灾 民 生 活, 做 好 灾 民 的 转 移 和 安 置 ( 二 ) 交 通 电 力 通 信 市 政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及 单 位, 负 责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尽 快 抢 修 并 恢 复 交 通 通 信 供 水 供 电 供 气 等, 保 障 人 民 基 本 生 活 ; 对 次 生 灾 害 源 采 取 紧 急 防 护 措 施, 避 免 发 生 严 重 次 生 灾 害 ( 三 ) 卫 生 医 药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及 单 位, 负 责 做 好 伤 员 的 医 疗 救 护 和 卫 生 防 疫 工 作 ( 四 ) 公 安 机 关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维 护 灾 区 社 会 治 安 和 交 通 秩 序, 负 责 灾 区 抗 震 救 灾 物 资 的 安 全 和 火 灾 预 防 及 扑 救 ( 五 )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破 坏 性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积 极 组 织 救 灾 工 作 第 三 十 七 条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组 织 市 民 开 展 震 后 自 救 互 救, 组 织 防 灾 救 助 志 愿 者 队 伍, 有 秩 序 地 开 展 人 员 救 援 活 动,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市 非 地 震 灾 区 的 区 县 和 乡 民 族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地 震 灾 害 情 况, 组 织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对 地 震 灾 区 提 供 救 援 接 受 国 际 社 会 和 国 内 其 他 地 区 对 本 市 提 供 的 紧 急 救 援,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十 九 条 破 坏 性 地 震 发 生 后, 市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重 新 核 定 地 震 灾 区 的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市 和 地 震 灾 区 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地 震 灾 害 情 况 和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统 118
123 筹 规 划 安 排 地 震 灾 区 重 建 工 作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下, 尽 快 组 织 拟 定 地 震 灾 区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遭 受 严 重 破 坏 的 城 镇 确 需 易 地 重 建 的,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对 选 址 定 点 进 行 论 证, 并 报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第 四 十 条 对 有 重 大 科 学 价 值 的 地 震 遗 址 遗 迹, 由 市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进 行 保 护, 作 为 科 学 研 究 和 防 震 减 灾 教 育 基 地 典 型 地 震 遗 址 遗 迹 的 保 护, 应 当 列 入 地 震 灾 区 的 重 建 规 划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市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管 理 地 震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应 当 制 止, 并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 一 ) 不 按 照 规 定 安 装 强 震 动 观 测 设 备 的 ; ( 二 ) 不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保 持 避 难 场 所 疏 散 通 道 完 好 与 畅 通 并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的 第 四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四 十 条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市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管 理 地 震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处 5000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工 程, 对 地 震 监 测 设 施 或 者 地 震 观 测 环 境 造 成 妨 害, 又 未 依 法 事 先 征 得 同 意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的 ; ( 二 ) 破 坏 典 型 地 震 遗 址 遗 迹 的 第 四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从 事 地 震 工 作 的 专 业 人 员 擅 自 向 社 会 散 布 地 震 预 测 意 见 的, 由 市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制 造 地 震 谣 言, 扰 乱 社 会 正 常 秩 序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第 四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有 关 建 设 单 位 不 进 行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的, 由 市 地 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管 理 地 震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四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权 限 责 令 改 正,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不 按 照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进 行 抗 震 设 计 的 ; ( 二 ) 不 按 照 抗 震 设 计 进 行 施 工 的 119
124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20
125 北 京 市 防 御 雷 电 灾 害 若 干 规 定 北 京 市 防 御 雷 电 灾 害 若 干 规 定 已 经 2002 年 7 月 16 日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50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2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市 长 刘 淇 二 〇 〇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北 京 市 防 御 雷 电 灾 害 若 干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了 防 御 和 减 轻 雷 电 灾 害 ( 以 下 简 称 防 雷 ), 保 护 国 家 财 产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防 雷 工 作,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市 气 象 局 组 织 管 理 和 监 督 指 导 全 市 的 防 雷 工 作 ; 区 县 气 象 局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防 雷 工 作 建 设 规 划 公 安 消 防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配 合 市 和 区 县 气 象 局 做 好 防 雷 工 作 第 四 条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防 雷 工 作 的 领 导,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做 好 防 雷 工 作, 提 高 对 雷 电 灾 害 的 防 御 能 力 第 五 条 市 和 区 县 气 象 局 应 当 加 强 防 雷 科 普 宣 传, 做 好 雷 电 灾 害 的 监 测 预 警 和 雷 击 事 故 的 统 计 鉴 定, 指 导 对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 以 下 简 称 防 雷 装 置 ) 的 检 测 等 服 务 工 作 第 六 条 下 列 场 所 和 设 施, 应 当 安 装 防 雷 装 置 : ( 一 )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规 定 的 第 一 二 三 类 防 雷 建 筑 物 ; ( 二 )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通 讯 设 施 广 播 电 视 设 施 自 动 控 制 和 监 控 设 施 ; ( 三 ) 石 油 化 工 燃 气 等 易 燃 易 爆 物 资 的 生 产 储 运 输 送 销 售 等 场 所 和 设 施 ; ( 四 ) 露 天 的 大 型 娱 乐 游 乐 设 施 ; ( 五 ) 国 家 规 定 应 当 安 装 防 雷 装 置 的 其 他 场 所 和 设 施 第 七 条 防 雷 工 程 设 计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 并 在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范 围 内 从 事 设 计 或 者 施 工 第 八 条 防 雷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 防 雷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防 雷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施 工 121
126 第 九 条 市 和 区 县 气 象 局 组 织 指 导 防 雷 检 测 单 位 对 本 规 定 第 六 条 第 ( 一 ) ( 三 ) ( 四 ) 项 规 定 的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的 防 雷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实 施 分 阶 段 检 测 建 设 单 位 在 竣 工 验 收 时 应 当 参 考 检 测 结 果 第 十 条 按 照 本 规 定 第 六 条 规 定 安 装 的 防 雷 装 置 的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使 用 权 人, 应 当 做 好 防 雷 装 置 的 日 常 维 护 工 作, 并 按 照 国 家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期 限 接 受 检 测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防 雷 装 置,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使 用 权 人 应 当 及 时 整 改 第 十 一 条 防 雷 检 测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技 术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检 测 工 作 ; 检 测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当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 检 测 报 告 的 数 据 应 当 公 正 准 确 第 十 二 条 遭 受 雷 电 灾 害 的 单 位, 应 当 自 遭 受 雷 电 灾 害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市 或 者 区 县 气 象 局 报 告 情 况 市 和 区 县 气 象 局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雷 电 灾 害 进 行 调 查 和 鉴 定 第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六 条 规 定, 应 当 安 装 防 雷 装 置 而 拒 不 安 装 的, 由 市 或 者 区 县 气 象 局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的, 可 以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导 致 雷 击 发 生 重 大 或 者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条 规 定, 拒 不 接 受 防 雷 检 测 或 者 经 检 测 不 合 格 拒 绝 整 改 的, 由 市 或 者 区 县 气 象 局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处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2002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122
127 浙 江 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办 法 浙 政 令 号 浙 江 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办 法 已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85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省 长 夏 宝 龙 二 一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浙 江 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的 防 御, 避 免 或 者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损 失,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气 象 灾 害, 是 指 台 风 暴 雨 ( 雪 ) 寒 潮 大 风 ( 龙 卷 风 ) 低 温 高 温 干 旱 雷 电 冰 雹 霜 冻 大 雾 和 霾 等 所 造 成 的 灾 害 第 三 条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以 及 本 省 管 辖 的 海 域 ( 以 下 统 称 辖 区 ) 内 从 事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水 旱 灾 害 地 质 灾 害 海 洋 灾 害 森 林 火 灾 等 因 气 象 因 素 引 发 的 衍 生 次 生 灾 害 的 防 御 工 作, 适 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第 四 条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应 当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预 防 为 主 科 学 防 御 统 筹 协 调 有 效 救 助 的 原 则, 实 行 政 府 主 导 部 门 联 动 社 会 参 与 的 工 作 机 制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领 导, 将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建 立 健 全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组 织 体 系 和 工 作 责 任 制,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预 防 和 应 急 设 施,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财 政 支 持 的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保 险 体 系 气 象 灾 害 预 防 和 应 急 等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 包 括 街 道 办 事 处, 下 同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职 责 做 好 本 辖 区 内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确 定 气 象 工 作 协 理 员, 协 助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宣 传 应 急 联 络 信 息 传 递 灾 害 报 告 和 灾 情 调 查 等 工 作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共 同 做 好 本 辖 区 内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123
128 第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和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鼓 励 和 支 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技 术 的 研 究 推 广 和 应 用, 提 高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第 八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新 闻 媒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宣 传 普 及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和 救 助 知 识, 增 强 公 众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意 识 和 避 灾 避 险 自 救 和 互 救 能 力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和 救 助 的 科 普 宣 传 和 咨 询 服 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各 类 学 校 应 当 将 气 象 灾 害 避 灾 避 险 知 识 纳 入 有 关 课 程 和 课 外 教 育 内 容 第 二 章 预 防 第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本 辖 内 气 象 灾 害 的 种 类 频 次 强 度 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情 况 进 行 普 查,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数 据 库, 按 照 气 象 灾 害 的 种 类 对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并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分 布 情 况 和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编 制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划, 划 定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域 第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的 规 定, 编 制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并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和 本 地 气 象 灾 害 的 特 点, 制 订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编 制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第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应 急 演 练, 保 证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能 够 及 时 启 动 和 有 效 实 施 第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海 塘 堤 防 水 库 避 风 港 防 护 林 避 风 锚 地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场 所 避 灾 安 置 场 所 等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和 维 护, 提 高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能 力 第 十 三 条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以 及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重 点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要 求 做 好 防 御 准 备 工 作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准 备 包 括 必 要 的 气 象 监 测 设 施 和 避 灾 安 置 场 所 建 设 预 警 信 息 的 接 收 与 传 播 应 急 预 案 的 完 善 及 演 练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的 宣 传 与 培 训 责 任 人 和 工 作 责 任 的 落 实 等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重 点 单 位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前 款 规 定 的 有 关 单 位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准 备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四 条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台 风 雷 电 降 雨 降 雪 冰 冻 等 气 象 灾 害 情 况, 组 织 开 展 对 各 种 防 御 设 施 的 检 查, 加 强 对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的 巡 查 124
129 和 道 路 电 力 通 信 线 路 的 维 护, 做 好 病 险 水 库 和 危 旧 房 屋 的 除 险 加 固 等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防 灾 减 灾 需 要 和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计 划, 适 时 实 施 人 工 增 雨 消 雹 等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配 合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做 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的 相 关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在 编 制 城 乡 规 划 和 确 定 国 家 及 省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区 域 性 经 济 开 发 项 目 大 型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避 灾 安 置 场 所 建 设 工 程 以 及 大 型 太 阳 能 风 能 等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项 目 前, 应 当 统 筹 考 虑 气 候 可 行 性 和 气 象 灾 害 的 风 险 性 有 关 部 门 对 前 款 规 定 的 建 设 项 目 依 法 进 行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审 批 或 者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审 核 时, 应 当 将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和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纳 入 审 查 内 容 第 十 七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加 强 对 太 阳 风 暴 地 球 空 间 暴 等 空 间 天 气 灾 害 的 科 学 研 究, 做 好 监 测 预 报 和 预 警 工 作 第 三 章 监 测 预 警 第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防 灾 减 灾 需 要, 完 善 气 象 监 测 网, 在 气 象 灾 害 敏 感 区 易 发 区 以 及 海 上 气 象 监 测 站 点 稀 疏 区 设 置 或 者 增 加 相 应 的 气 象 监 测 设 施 国 土 资 源 交 通 运 输 水 利 农 业 林 业 海 洋 与 渔 业 环 境 保 护 电 力 通 信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根 据 防 灾 减 灾 需 要 设 置 气 象 监 测 设 施 的, 应 当 与 现 有 气 象 监 测 站 点 规 划 布 局 相 协 调,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 设 置 的 气 象 监 测 设 施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第 十 九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及 其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完 善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监 测 预 报 系 统, 提 高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报 警 报 的 准 确 率 和 时 效 性 第 二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平 台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以 及 与 灾 害 性 天 气 监 测 预 报 有 关 的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地 向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平 台 提 供 气 象 监 测 信 息,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平 台 的 日 常 维 护 和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气 候 变 化 监 测 系 统, 加 强 气 候 变 化 和 极 端 天 气 的 监 测, 对 气 候 变 化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为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及 防 灾 减 灾 决 策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第 二 十 二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统 一 发 布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并 及 时 向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水 利 海 事 海 洋 与 渔 125
130 业 农 业 林 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教 育 交 通 运 输 民 政 电 力 通 信 等 有 关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救 助 部 门 和 单 位 通 报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向 社 会 发 布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省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本 省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标 准, 按 照 气 象 灾 害 种 类 确 定 灾 害 预 警 级 别 起 始 时 间 可 能 影 响 范 围 警 示 事 项 等 第 二 十 三 条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互 联 网 电 信 等 媒 体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播 发 ( 含 增 播 插 播 ) 或 者 刊 登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提 供 的 实 时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有 关 单 位 在 播 发 或 者 刊 登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时, 应 当 标 明 提 供 警 报 和 预 警 信 息 的 气 象 台 站 名 称 及 时 间, 不 得 删 改 警 报 和 预 警 信 息 内 容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台 风 暴 雨 寒 潮 暴 雪 等 气 象 灾 害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和 局 地 暴 雨 雷 雨 大 风 冰 雹 龙 卷 风 等 突 发 性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广 播 电 视 互 联 网 电 信 等 媒 体 应 当 采 用 滚 动 字 幕 加 开 视 频 窗 口 以 及 中 断 正 常 节 目 予 以 插 播 语 音 提 示 等 方 式 实 时 播 发 电 信 运 营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授 权 的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等 部 门 和 机 构 的 要 求, 实 时 向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区 域 内 的 手 机 用 户 免 费 发 布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第 二 十 五 条 机 场 港 口 ( 码 头 ) 车 站 旅 游 景 点 公 共 广 场 等 人 员 密 集 区 和 公 共 场 所 建 设 的 电 子 显 示 屏 等 信 息 接 收 与 传 播 设 施, 应 当 加 载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与 传 播 功 能, 并 保 证 信 息 接 收 与 传 播 的 畅 通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与 信 息 接 收 与 传 播 设 施 使 用 管 理 单 位 的 联 系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重 点 加 强 农 村 偏 远 地 区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终 端 建 设, 因 地 制 宜 地 利 用 有 线 广 播 高 音 喇 叭 以 及 鸣 锣 吹 哨 等 方 式, 及 时 向 受 影 响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传 递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医 院 社 区 工 矿 企 业 建 设 工 程 的 承 建 单 位 等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的 接 收 与 传 递 工 作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等 基 层 组 织 应 当 确 定 气 象 信 息 员, 负 责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的 接 收 与 传 递 第 四 章 应 急 处 置 第 二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及 时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报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和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标 准, 及 时 作 出 启 动 相 应 应 急 预 案 的 决 定,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报 告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 必 要 时, 可 以 越 级 上 报, 并 向 当 地 驻 军 和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毗 邻 地 126
131 区 人 民 政 府 通 报 第 二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性 质 强 度 危 害 程 度 和 影 响 范 围, 将 气 象 灾 害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区 域 临 时 确 定 为 气 象 灾 害 危 险 区, 并 及 时 予 以 公 告 确 定 为 气 象 灾 害 危 险 区 的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相 关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的 要 求, 制 作 防 灾 避 险 明 白 卡, 向 受 到 灾 害 威 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放 防 灾 避 险 明 白 卡 应 当 载 明 气 象 灾 害 的 种 类 可 能 受 危 害 的 类 型 预 警 信 号 人 员 撤 离 和 转 移 路 线 避 灾 安 置 场 所 应 急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第 二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的 规 定,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 必 要 时, 应 当 及 时 动 员 和 组 织 受 到 灾 害 威 胁 的 人 员 转 移 疏 散, 并 开 展 自 救 互 救 第 三 十 条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后,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加 强 对 气 象 灾 害 的 监 测 和 评 估, 启 用 相 应 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移 动 监 测 设 施, 开 展 现 场 气 象 服 务, 及 时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报 告 灾 害 性 天 气 实 况 变 化 趋 势 和 评 估 结 果, 为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组 织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第 三 十 一 条 民 政 卫 生 交 通 运 输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通 信 国 土 资 源 农 业 水 利 海 洋 与 渔 业 公 安 海 事 铁 路 电 力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和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的 要 求, 做 好 相 应 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第 三 十 二 条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响 应 所 采 取 的 应 急 避 险 措 施, 做 好 应 急 避 险 第 三 十 三 条 气 象 灾 害 影 响 不 再 扩 大 或 者 趋 于 减 轻 时,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适 时 变 更 或 者 解 除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供 的 灾 害 性 天 气 发 生 发 展 趋 势 信 息 以 及 灾 情 发 展 情 况,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适 时 调 整 气 象 灾 害 级 别 或 者 作 出 解 除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措 施 的 决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气 象 灾 害 结 束 后, 灾 害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对 气 象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调 查 和 评 估, 分 析 气 象 灾 害 的 起 因 影 响 以 及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经 验 和 教 训,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和 应 急 预 案, 并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127
132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法 律 法 规 已 有 法 律 责 任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以 及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有 权 机 关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和 实 施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划 防 御 规 划 和 应 急 预 案 的 ;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建 设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设 施 和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与 传 播 设 施,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准 备 工 作,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五 )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报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的 ; ( 六 ) 有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玩 忽 职 守 行 为 的 第 三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重 点 单 位 未 按 照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定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准 备 工 作 的, 由 县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三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电 信 等 媒 体 未 按 照 要 求 播 发 或 者 刊 登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由 有 权 机 关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128
133 云 南 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 云 南 日 报 2012 年 8 月 8 日 刊 登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避 免 和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国 务 院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活 动, 适 用 本 条 例 本 条 例 所 称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是 指 对 干 旱 暴 雨 ( 雪 ) 寒 潮 雷 电 冰 雹 低 温 霜 冻 连 阴 雨 大 风 大 雾 和 高 温 等 造 成 的 气 象 灾 害 开 展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调 查 评 估 研 究 和 防 灾 减 灾 的 活 动 因 气 象 因 素 引 发 的 衍 生 次 生 灾 害 的 防 御 工 作, 适 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第 三 条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遵 循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防 御 政 府 主 导 部 门 联 动 社 会 参 与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领 导, 将 气 象 灾 害 的 防 御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加 快 建 立 健 全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体 系,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解 决 相 关 重 大 问 题,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职 责, 并 将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纳 入 政 府 绩 效 考 核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鼓 励 和 支 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科 学 研 究 和 先 进 技 术 的 推 广 应 用 ; 宣 传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法 律 法 规, 普 及 防 御 知 识, 增 强 公 众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 组 织 应 急 演 练, 提 高 防 灾 避 险 自 救 互 救 的 应 急 能 力 ;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鼓 励 单 位 和 个 人 参 加 气 象 灾 害 保 险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职 责, 具 体 做 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气 象 灾 害 的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风 险 评 估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气 候 评 价 雷 电 防 护 及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等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共 同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的 防 御 工 作 第 七 条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纳 入 中 小 学 教 学 内 容, 增 强 学 生 的 防 灾 意 识 和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民 政 国 土 资 源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农 业 林 业 水 利 卫 生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129
134 旅 游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宣 传 教 育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在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二 章 预 防 第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气 象 等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普 查,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数 据 库, 按 照 气 象 灾 害 种 类 进 行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划 定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域, 统 筹 规 划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应 急 基 础 工 程 建 设 第 十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结 合 当 地 灾 害 分 布 情 况 易 发 区 域 主 要 致 灾 因 素, 编 制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的 内 容 包 括 : ( 一 ) 防 御 目 标 任 务 和 基 本 原 则 ; ( 二 ) 灾 害 发 生 发 展 规 律 现 状 及 其 趋 势 预 测 ; ( 三 ) 灾 害 易 发 区 域 时 段 和 重 点 防 御 区 域 ; ( 四 ) 防 御 工 作 机 制 和 部 门 职 责 ; ( 五 ) 防 御 措 施 和 保 障 机 制 ; ( 六 ) 防 御 体 系 及 相 关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第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纳 入 城 乡 规 划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的 区 域 性 流 域 性 建 设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和 其 他 专 业 规 划, 应 当 适 应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要 求 第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制 定 并 公 布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气 象 民 政 国 土 资 源 交 通 运 输 农 业 林 业 水 利 旅 游 通 信 电 力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专 项 应 急 措 施 第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综 合 监 测 预 测 预 报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和 应 急 气 象 服 务 等 系 统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建 设 方 案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定,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气 象 国 土 资 源 交 通 运 输 农 业 林 业 水 利 旅 游 等 有 关 部 门, 在 气 象 灾 害 易 发 区 域 重 点 防 御 区 域 设 立 警 示 标 识 或 者 建 立 监 测 点 第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大 干 旱 监 测 设 施 及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力 度, 完 善 蓄 水 抽 水 灌 溉 等 抗 旱 工 程, 改 进 农 作 物 种 植 结 构, 选 育 耐 旱 品 种, 并 适 时 开 展 人 工 增 雨 作 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降 雨 情 况, 科 学 防 洪 蓄 水, 130
135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各 种 排 水 设 施 检 查, 及 时 疏 通 河 道 和 排 水 管 网, 加 固 病 险 水 库, 加 强 对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和 堤 防 等 重 要 险 段 的 巡 查 第 十 六 条 与 气 候 条 件 密 切 相 关 的 下 列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组 织 开 展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 ( 一 ) 城 乡 规 划 重 点 领 域 或 者 区 域 发 展 建 设 规 划 ; ( 二 )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公 共 工 程 和 大 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 三 ) 重 大 区 域 性 经 济 开 发 区 域 农 ( 牧 ) 业 结 构 调 整 建 设 项 目 ; ( 四 ) 大 型 太 阳 能 风 能 等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建 设 项 目 前 款 规 定 的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在 立 项 和 审 批 时, 应 当 有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第 十 七 条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和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的 要 求, 对 可 能 遭 受 气 象 灾 害 危 害 的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配 套 建 设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程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程 的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和 验 收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进 行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程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主 体 工 程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第 十 八 条 雷 电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对 下 列 区 域 或 者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雷 电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 ( 一 ) 学 校 医 院 旅 游 景 区 和 其 他 城 乡 雷 电 易 发 区 域 ; ( 二 ) 化 工 工 矿 企 业 和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 ( 三 ) 太 阳 能 风 能 垃 圾 发 电 等 新 能 源 基 地 第 十 九 条 专 门 从 事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设 计 施 工 和 检 测 的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颁 发 的 甲 级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资 质 证 和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证, 或 者 省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颁 发 的 乙 丙 级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资 质 证 和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证 从 事 电 力 通 信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的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国 务 院 电 力 或 者 国 务 院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颁 发 的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证 第 二 十 条 依 法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资 质 的 单 位, 可 以 在 核 准 的 资 质 范 围 内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设 计 施 工, 所 设 计 施 工 的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应 当 是 其 承 担 的 建 设 主 体 工 程 的 相 应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并 与 建 设 主 体 工 程 的 设 计 施 工 同 时 进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有 关 部 门 对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 构 ) 筑 物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时, 应 当 采 取 共 同 会 审 或 者 就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设 计 书 面 征 求 同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意 见 建 设 单 位 在 对 前 款 规 定 的 建 ( 构 ) 筑 物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时, 应 当 邀 请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参 加, 同 时 验 收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雷 电 易 发 区 内 的 矿 区 旅 游 景 点 村 民 集 中 居 住 区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或 者 投 入 131
136 使 用 的 建 ( 构 ) 筑 物 设 施 需 要 单 独 安 装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资 质 的 单 位, 不 得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业 务 范 围 从 事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设 计 施 工, 不 得 从 事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活 动 未 取 得 防 雷 工 程 资 质 证 和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证 的 单 位, 不 得 从 事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设 计 施 工 和 检 测 工 作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指 导 农 村 地 区 做 好 雷 电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引 导 农 民 建 设 符 合 防 雷 要 求 的 建 筑 设 施 新 建 农 村 学 校 和 村 民 集 中 居 住 区 在 选 址 和 规 划 审 批 前 应 当 征 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意 见 或 者 进 行 雷 电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在 15 日 内 提 出 意 见 或 者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农 村 学 校 和 雷 电 灾 害 风 险 等 级 较 高 的 村 民 集 中 居 住 区 应 当 安 装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并 列 入 农 村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计 划 第 二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指 挥 协 调 机 制, 明 确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必 要 的 设 施 设 备, 在 灾 情 出 现 之 前 及 早 安 排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作 业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因 违 反 规 定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造 成 安 全 事 故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调 查 处 理 ; 因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导 致 人 身 财 产 损 害 的, 由 批 准 该 作 业 计 划 的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设 施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损 毁 和 擅 自 移 动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设 施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因 素 遭 受 破 坏 时,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修 复, 确 保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使 用 第 二 十 六 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协 理 员 信 息 员 制 度, 组 织 相 关 培 训, 配 备 必 要 设 备, 给 予 必 要 经 费 补 助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协 理 员 信 息 员 负 责 气 象 预 警 信 息 的 传 递 和 气 象 灾 情 的 收 集 上 报 第 三 章 监 测 预 报 和 预 警 第 二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气 象 监 测 网 络 建 设, 并 履 行 下 列 职 132
137 责 : ( 一 ) 加 快 移 动 应 急 观 测 系 统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系 统 建 设 ; ( 二 )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立 体 观 测 网, 加 强 天 气 雷 达 乡 ( 镇 ) 自 动 气 象 站 和 偏 远 山 区 地 质 灾 害 多 发 点 监 测 站 点 稀 疏 区 的 监 测 设 施 建 设 ; ( 三 ) 加 密 对 暴 雨 雷 电 冰 雹 易 发 地 的 气 象 监 测 网 络 布 点, 实 现 灾 害 易 发 区 乡 村 的 监 测 设 施 全 覆 盖 ; ( 四 ) 加 强 粮 食 和 烟 叶 等 重 点 经 济 作 物 主 产 区 重 点 林 区 生 态 保 护 重 点 区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重 点 区 的 旱 情 监 测 交 通 运 输 通 信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交 通 和 通 信 干 线 重 要 输 电 线 路 沿 线 重 要 输 油 ( 气 ) 设 施 重 要 水 利 工 程 重 点 经 济 开 发 区 重 点 林 区 和 旅 游 区 等 项 目 和 区 域 的 气 象 监 测 设 施 建 设 第 二 十 八 条 气 象 水 利 林 业 国 土 资 源 等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城 市 和 乡 村 以 及 江 河 流 域 水 库 库 区 等 重 点 区 域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建 立 综 合 临 近 预 警 系 统, 加 强 对 突 发 暴 雨 强 对 流 天 气 等 监 测 预 警 和 雷 电 灾 害 地 质 灾 害 高 火 险 天 气 的 监 测 预 报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预 测 预 报 体 系 和 分 灾 种 预 报 业 务 系 统, 对 灾 害 性 天 气 气 候 事 件 组 织 会 商 分 析 和 预 测 预 警, 及 时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并 通 报 相 关 防 灾 减 灾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第 二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气 象 公 安 民 政 国 土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农 业 林 业 水 利 卫 生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旅 游 铁 路 通 信 民 航 电 力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要 求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提 供 水 旱 灾 害 森 林 火 险 地 质 灾 害 农 业 灾 害 环 境 污 染 等 与 气 象 灾 害 有 关 的 监 测 信 息 第 三 十 条 气 象 灾 害 等 级 预 警 信 号 的 种 类 级 别 的 实 施 方 案 和 防 御 指 南, 由 省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拟 定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公 布 执 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系 统 建 设, 建 立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紧 急 发 布 制 度, 明 确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权 限 流 程 渠 道 和 工 作 机 制 第 三 十 一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通 过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互 联 网 手 机 短 信 等 方 式, 及 时 并 无 偿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布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突 发 性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并 适 时 补 充 或 者 订 正 国 土 资 源 水 利 农 业 林 业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制 作 或 者 会 同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联 合 制 作 地 质 灾 害 洪 涝 灾 害 病 虫 害 森 林 火 灾 等 因 气 象 因 素 引 发 的 衍 生 次 生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根 据 政 府 授 权 按 照 预 警 级 别 分 级 发 布 133
138 第 三 十 二 条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互 联 网 等 媒 体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无 偿 播 发 或 者 刊 载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情 况 紧 急 时 采 用 滚 动 字 幕 加 开 视 频 窗 口 或 者 中 断 正 常 播 出 等 方 式, 迅 速 播 报 预 警 信 息 及 有 关 防 范 知 识 基 础 电 信 运 营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及 时 向 灾 害 预 警 区 域 手 机 用 户 免 费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第 三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学 校 医 院 社 区 机 场 港 口 车 站 旅 游 景 点 等 人 员 密 集 区 公 共 场 所 和 乡 村 设 置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和 传 播 设 施 ; 加 强 农 村 偏 远 地 区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终 端 建 设 乡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学 校 医 院 社 区 工 矿 企 业 建 筑 工 地 等 应 当 明 确 人 员 负 责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传 递 工 作, 建 立 基 层 社 区 传 递 机 制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直 通 传 播 渠 道 ; 收 到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后,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及 时 传 递 预 警 信 息, 迅 速 组 织 群 众 防 灾 避 险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等 可 以 利 用 有 线 广 播 高 音 喇 叭 鸣 锣 吹 哨 等 方 式 及 时 传 递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人 员 密 集 区 公 共 场 所 和 中 型 以 上 水 库 高 速 公 路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等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域 的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利 用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和 传 播 设 施, 向 公 众 持 续 播 发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报 警 报 第 四 章 应 急 处 置 第 三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机 制 根 据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供 的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信 息 和 气 象 灾 害 的 严 重 性 紧 急 程 度, 启 动 相 应 级 别 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报 告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需 要,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一 ) 划 定 并 公 告 气 象 灾 害 危 险 区 域 ; ( 二 ) 组 织 人 员 车 辆 船 只 和 其 他 可 移 动 财 产 撤 离 危 险 区 域 ; ( 三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抢 修 被 损 坏 的 道 路 通 信 供 ( 排 ) 水 供 电 供 气 等 基 础 设 施 ; ( 四 ) 实 行 交 通 管 制 ; ( 五 ) 决 定 停 产 停 工 停 业 停 运 停 课 ; ( 六 ) 对 基 本 生 活 必 需 品 和 药 品 实 行 统 一 分 配 发 放 ; ( 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预 警 应 急 预 案 规 定 的 其 他 措 施 第 三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协 调 机 制 下 列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和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确 定 的 分 工, 做 好 应 急 处 置 有 关 工 作 : 134
139 ( 一 )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核 查 灾 情 上 报 灾 情 信 息, 紧 急 调 集 救 灾 物 资, 设 置 避 难 场 所 和 物 资 供 应 点, 保 障 受 灾 群 众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配 合 灾 区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灾 区 群 众 开 展 自 救 互 救 工 作 ; ( 二 )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危 害 程 度, 及 时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组 织 医 疗 卫 生 救 援 力 量 开 展 医 疗 救 治 卫 生 防 疫 心 理 干 预 和 健 康 教 育 等 处 置 工 作, 组 织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医 疗 卫 生 应 急 物 资 和 设 备, 保 障 供 给 ; ( 三 ) 公 路 铁 路 民 航 等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开 辟 快 捷 运 输 通 道, 优 先 运 送 伤 员 和 食 品 药 品 设 备 等 救 灾 物 资, 及 时 抢 修 被 毁 损 的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 ( 四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专 业 人 员 勘 察 受 损 建 ( 构 ) 筑 物 并 开 展 安 全 评 估, 标 注 安 全 警 示, 保 障 供 水 供 气 等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安 全 运 行 ; ( 五 ) 电 力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做 好 电 力 通 信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保 证 突 发 性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的 电 力 通 信 畅 通, 根 据 低 温 冰 冻 大 风 雷 电 暴 雨 ( 雪 ) 等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情 况,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立 即 抢 修 被 破 坏 的 电 力 通 信 等 公 共 设 施 ; ( 六 )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预 防 工 作, 标 明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区 域, 防 范 地 质 灾 害 扩 大 和 衍 生 次 生 灾 害 发 生 ; ( 七 )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农 业 抗 灾 救 灾 生 产 自 救, 加 强 农 业 生 产 技 术 指 导 工 作 ; ( 八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统 筹 协 调 主 要 河 流 湖 泊 水 库 的 水 量 调 度, 及 时 抢 修 损 毁 的 防 汛 水 利 设 施, 组 织 开 展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 ( 九 ) 公 安 部 门 应 当 维 护 灾 区 的 社 会 治 安 和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协 助 组 织 灾 区 群 众 紧 急 转 移, 配 合 相 关 救 援 机 构 实 施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在 危 险 区 域 划 定 警 戒 区, 封 锁 危 险 场 所 ; ( 十 ) 粮 食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灾 区 粮 食 供 应, 确 保 粮 食 市 场 稳 定 ; ( 十 一 )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因 气 象 灾 害 导 致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督 促 有 关 单 位 监 控 重 大 危 险 源,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避 免 发 生 次 生 灾 害 其 他 部 门 和 单 位 在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做 好 应 急 处 置 相 关 工 作 第 三 十 七 条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严 重 特 别 严 重 气 象 灾 害 危 险 区 域 的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和 企 业 学 校 医 院 等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动 员 并 组 织 受 到 灾 害 威 胁 的 人 员 转 移 疏 散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服 从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指 挥 与 安 排, 及 时 转 移 疏 散, 开 展 自 救 互 救, 协 助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第 三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准 确 及 时 发 布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的 发 生 发 展 和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信 息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互 联 网 等 媒 体 应 当 将 政 府 发 布 的 信 息 及 时 准 确 地 向 社 会 传 播 135
140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编 造 或 者 传 播 有 关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事 态 发 展 和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虚 假 信 息 第 三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适 时 调 整 气 象 灾 害 级 别 并 重 新 发 布 ; 作 出 解 除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措 施 决 定 时, 应 当 立 即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解 除 已 经 采 取 的 有 关 措 施 第 四 十 条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后,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气 象 民 政 等 有 关 部 门 对 气 象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评 估, 组 织 受 灾 地 区 尽 快 恢 复 生 产 生 活 工 作 和 社 会 秩 序, 制 定 恢 复 重 建 计 划, 并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其 上 级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依 法 编 制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或 者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的 ;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气 象 灾 害 预 防 措 施 的 ; ( 三 ) 隐 瞒 谎 报 或 者 玩 忽 职 守 导 致 重 大 漏 报 错 报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的 ; ( 四 ) 未 及 时 采 取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措 施 或 者 采 取 措 施 不 力 的 ; ( 五 ) 收 到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后, 未 采 取 措 施 及 时 向 公 众 传 播 的 ; ( 六 ) 对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的 项 目 审 批 立 项 的 ; ( 七 ) 审 批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时, 未 依 法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单 位 意 见 的 ; ( 八 )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气 象 台 站 未 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或 者 未 适 时 补 充 订 正 的 ; ( 九 ) 不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四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侵 占 损 毁 和 擅 自 移 动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设 施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限 期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10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3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 构 成 犯 136
141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互 联 网 等 媒 体 未 及 时 准 确 无 偿 播 发 或 者 刊 载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情 况 紧 急 时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 迅 速 播 报 预 警 信 息 及 有 关 防 范 知 识 的 ; ( 二 ) 基 础 电 信 运 营 企 业 未 按 照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及 时 向 灾 害 预 警 区 域 手 机 用 户 免 费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的 ; ( 三 ) 编 造 或 者 传 播 有 关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事 态 发 展 和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虚 假 信 息 的 第 四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条 例 中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专 门 从 事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设 计 施 工 和 检 测 的 单 位, 是 指 依 法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颁 发 的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资 质 证 和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证 的 单 位, 不 包 括 依 法 取 得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国 务 院 电 力 或 者 国 务 院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颁 发 的 资 质 证, 从 事 电 力 通 信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的 单 位 电 力 通 信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是 指 变 电 站 枢 纽 机 房 等 专 业 性 安 全 性 有 特 别 要 求 的 专 项 设 施 的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但 不 包 括 电 力 通 信 部 门 的 建 筑 物 铁 塔 基 站 等 设 施 或 者 其 他 安 装 在 公 共 场 所 设 施 上 的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条 例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137
142 天 津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四 十 二 号 天 津 市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已 由 天 津 市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四 次 会 议 于 2012 年 7 月 17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天 津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12 年 7 月 17 日 天 津 市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2012 年 7 月 17 日 天 津 市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避 免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促 进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国 务 院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活 动 本 条 例 所 称 气 象 灾 害, 是 指 由 于 台 风 暴 雨 ( 雪 ) 寒 潮 大 风 ( 沙 尘 暴 ) 低 温 高 温 干 旱 雷 电 冰 雹 霜 冻 大 雾 霾 等 所 造 成 的 灾 害 水 旱 灾 害 地 质 灾 害 海 洋 灾 害 森 林 火 灾 等 因 气 象 因 素 引 发 的 衍 生 次 生 灾 害 的 防 御 工 作, 适 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第 三 条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实 行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防 御 统 筹 规 划 政 府 主 导 分 级 负 责 部 门 联 动 社 会 参 与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领 导, 建 立 健 全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将 气 象 灾 害 的 防 御 纳 入 本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规 划 和 计 划,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第 五 条 市 和 区 县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气 象 灾 害 的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风 险 评 估 和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等 工 作 农 业 建 设 规 划 水 务 国 土 房 管 海 洋 财 政 等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与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共 同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第 六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鼓 励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138
143 支 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先 进 技 术 的 推 广 和 应 用, 加 强 国 内 外 合 作 与 交 流, 提 高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科 技 水 平 第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宣 传 普 及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提 高 公 众 的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和 能 力 学 校 应 当 把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纳 入 有 关 课 程 和 课 外 教 育 内 容, 培 养 和 提 高 学 生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范 意 识 和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第 八 条 对 在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二 章 预 防 第 九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普 查,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数 据 库, 分 灾 种 进 行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并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规 律 特 点 分 布 情 况 和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划 定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域, 编 制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第 十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结 合 本 地 气 象 灾 害 的 特 点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组 织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十 一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防 风 工 作, 加 强 海 塘 堤 防 避 风 港 防 护 林 避 风 锚 地 紧 急 避 难 场 所 等 建 设, 并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搭 建 物 广 告 牌 在 建 建 ( 构 ) 筑 物 防 风 加 固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二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雨 雪 冰 冻 等 发 生 的 特 点,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各 种 排 水 设 施 检 查, 及 时 疏 通 河 道 和 排 水 管 网, 加 强 电 力 通 信 线 路 的 巡 查, 做 好 排 水 积 雪 ( 冰 ) 清 理 交 通 疏 导 等 准 备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机 场 港 口 高 速 公 路 航 道 渔 场 等 重 要 场 所 和 交 通 要 道 的 大 雾 霾 的 监 测 设 施 建 设, 并 根 据 大 雾 霾 发 生 的 情 况, 做 好 交 通 疏 导 调 度 和 防 护 等 准 备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的 领 导 根 据 干 旱 灾 害 发 生 的 情 况, 组 织 开 展 人 工 增 雨 ( 雪 ) 作 业, 减 轻 旱 灾 影 响 ; 在 冰 雹 易 发 生 区 域, 应 当 做 好 人 工 防 雹 作 业 工 作 实 施 增 雨 ( 雪 ) 和 防 雹 等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作 业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市 和 区 县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和 协 调 下, 对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和 指 导 第 十 五 条 各 类 建 ( 构 ) 筑 物 场 所 和 设 施 安 装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防 雷 标 准 的 规 定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 构 ) 筑 物 的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139
144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产 权 人 或 者 使 用 人, 应 当 做 好 日 常 维 护 工 作, 并 依 法 委 托 具 有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的 单 位 定 期 检 测 第 十 六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在 编 制 城 乡 规 划 中, 应 当 统 筹 考 虑 气 候 可 行 性 和 气 象 灾 害 的 风 险 性, 避 免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的 影 响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家 和 本 市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重 大 区 域 性 经 济 开 发 项 目 和 大 型 太 阳 能 风 能 等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项 目 论 证 中, 应 当 把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和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作 为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的 内 容 第 三 章 监 测 预 报 和 预 警 第 十 七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需 要, 组 织 气 象 农 业 水 务 国 土 房 管 海 洋 等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信 息 平 台, 实 现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及 其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根 据 规 定, 提 供 雨 情 水 情 风 情 旱 情 等 监 测 信 息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提 供 水 旱 灾 害 地 质 灾 害 海 洋 灾 害 森 林 火 灾 等 与 气 象 灾 害 有 关 的 灾 情 监 测 信 息 第 十 八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需 要, 在 气 象 灾 害 易 发 区 人 口 密 集 区 和 大 型 活 动 场 所 等 增 设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站 点, 建 设 应 急 移 动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设 施, 健 全 应 急 监 测 队 伍,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体 系 第 十 九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加 强 对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设 施 和 探 测 环 境 的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损 毁 或 者 擅 自 移 动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设 施, 不 得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第 二 十 条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按 照 职 责 向 社 会 统 一 发 布 ; 必 要 时,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发 布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向 社 会 发 布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第 二 十 一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充 分 利 用 广 播 电 视 互 联 网 手 机 短 信 电 子 显 示 屏 等 方 式, 及 时 无 偿 向 社 会 发 布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电 信 等 媒 体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向 社 会 播 发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发 布 的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并 根 据 气 象 台 站 的 要 求 及 时 增 播 插 播 或 者 刊 登 第 四 章 应 急 处 置 第 二 十 二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及 时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报 警 报 情 况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并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及 时 对 报 告 信 息 予 以 更 新 解 除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和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标 准, 及 时 作 出 启 动 相 应 应 急 预 案 的 决 定, 140
145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二 十 三 条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后,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需 要,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下 列 相 应 应 急 措 施 : ( 一 ) 划 定 气 象 灾 害 危 险 区 域, 情 况 紧 急 时, 组 织 人 员 撤 离 疏 散, 转 移 重 要 财 产, 开 展 自 救 互 救 ; ( 二 ) 及 时 发 布 避 免 或 者 减 轻 危 害 的 建 议 劝 告 ; ( 三 ) 关 闭 或 者 限 制 使 用 易 受 气 象 灾 害 危 害 的 场 所 ; ( 四 ) 决 定 停 工 停 业 停 课 ; ( 五 ) 实 行 交 通 管 制 ; ( 六 ) 保 障 道 路 通 信 供 水 供 热 供 气 供 电 等 设 施 的 安 全 和 正 常 运 行 ; ( 七 ) 调 集 应 急 救 援 所 需 物 资 设 备, 保 障 基 本 生 活 必 需 品 和 药 品 的 供 应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措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后, 市 和 区 县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站 对 灾 害 性 天 气 进 行 跟 踪 监 测, 开 展 现 场 气 象 服 务, 及 时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灾 害 性 天 气 实 况 变 化 趋 势 和 评 估 结 果, 为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第 二 十 五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的 分 工, 做 好 主 要 河 流 水 库 的 水 量 调 度, 农 业 生 产 技 术 指 导, 社 会 治 安 和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维 护, 电 力 通 信 保 障, 基 本 生 活 必 需 品 保 障, 救 灾 物 资 供 应, 医 疗 卫 生 救 援 等 应 急 工 作 第 二 十 六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地 向 社 会 发 布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发 展 和 应 急 处 置 信 息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电 信 等 媒 体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地 向 社 会 传 播 政 府 发 布 的 信 息 第 二 十 七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供 的 灾 害 性 天 气 发 生 发 展 趋 势 信 息 以 及 灾 情 发 展 情 况, 适 时 调 整 气 象 灾 害 级 别 或 者 作 出 解 除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措 施 的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二 十 八 条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后,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气 象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调 查 和 评 估, 制 定 恢 复 重 建 计 划, 并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其 上 级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造 成 人 员 财 产 损 失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141
146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或 者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的 ;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气 象 灾 害 预 防 措 施 的 ; ( 三 ) 未 执 行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作 业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实 施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提 供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需 要 的 监 测 信 息 的 ; ( 五 ) 隐 瞒 谎 报 或 者 由 于 玩 忽 职 守 导 致 重 大 漏 报 错 报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的 ; ( 六 ) 未 及 时 采 取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措 施 的 ; ( 七 ) 不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三 十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市 和 区 县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行 为,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 ( 一 ) 擅 自 向 社 会 发 布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的 ; ( 二 )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电 信 等 媒 体 未 按 照 要 求 播 发 刊 登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的 ; ( 三 ) 传 播 虚 假 的 或 者 通 过 非 法 渠 道 获 取 的 灾 害 性 天 气 信 息 和 气 象 灾 害 灾 情 的 第 三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已 作 出 明 确 处 罚 规 定 的, 依 其 规 定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142
147 河 北 省 暴 雨 灾 害 防 御 办 法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2012 第 3 号 河 北 省 暴 雨 灾 害 防 御 办 法 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予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省 长 张 庆 伟 2012 年 8 月 1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避 免 和 减 轻 暴 雨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保 护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暴 雨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须 遵 守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暴 雨 灾 害 防 御 应 当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防 御 政 府 主 导 部 门 联 动 社 会 参 与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暴 雨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协 调, 将 暴 雨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暴 雨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实 行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分 管 负 责 人 为 主 要 责 任 人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指 挥 部 应 当 健 全 暴 雨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负 责 暴 雨 灾 害 防 御 的 日 常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暴 雨 灾 害 防 御 相 关 工 作 第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向 社 会 宣 传 普 及 暴 雨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提 高 公 众 的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和 能 力 学 校 应 当 把 暴 雨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纳 入 有 关 课 程 和 课 外 教 育 内 容, 培 养 和 提 高 学 生 的 暴 雨 灾 害 防 范 意 识 和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第 二 章 预 警 发 布 第 七 条 暴 雨 预 警 信 息 实 行 统 一 发 布 制 度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暴 雨 预 警 信 息 的 发 布 解 除 与 传 播 143
148 管 理 工 作, 其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按 照 发 布 权 限 发 布 暴 雨 预 警 信 息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向 社 会 发 布 暴 雨 预 警 信 息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的 气 象 台 应 当 严 密 监 视 天 气 变 化, 提 高 暴 雨 预 报 预 警 的 准 确 率 和 时 效 性, 及 时 调 整 和 解 除 暴 雨 预 警 第 九 条 根 据 降 雨 强 度 降 雨 总 量 和 持 续 时 间, 暴 雨 预 警 划 分 为 四 级 : ( 一 ) 蓝 色 预 警 (Ⅳ 级 ): 预 计 未 来 24 小 时 降 雨 总 量 达 到 五 十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其 中 1 小 时 降 雨 量 达 到 四 十 毫 米 以 上 ; ( 二 ) 黄 色 预 警 (Ⅲ 级 ): 预 计 未 来 24 小 时 降 雨 总 量 达 到 一 百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其 中 1 小 时 降 雨 量 达 到 六 十 毫 米 以 上 ; ( 三 ) 橙 色 预 警 (Ⅱ 级 ): 预 计 未 来 24 小 时 降 雨 总 量 达 到 一 百 五 十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其 中 1 小 时 降 雨 量 达 到 八 十 毫 米 以 上 ; ( 四 ) 红 色 预 警 (Ⅰ 级 ): 预 计 未 来 24 小 时 降 雨 总 量 达 到 二 百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其 中 1 小 时 降 雨 量 达 到 一 百 毫 米 以 上 第 十 条 各 媒 体 单 位 根 据 暴 雨 预 警 级 别,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传 播 预 警 信 息 : ( 一 ) 蓝 色 和 黄 色 预 警 : 电 台 电 视 台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和 新 闻 网 站, 通 过 应 急 广 播 直 播 滚 动 字 幕 网 页 新 闻 等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传 播, 直 至 解 除 预 警 ; ( 二 ) 橙 色 和 红 色 预 警 : 河 北 广 电 网 络 集 团 电 台 电 视 台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新 闻 网 站 和 基 础 电 信 运 营 企 业, 通 过 应 急 广 播 直 播 滚 动 字 幕 网 页 新 闻 网 络 推 送 和 手 机 短 信 群 发 等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传 播, 直 至 解 除 预 警 第 十 一 条 社 区 学 校 医 院 商 场 体 育 场 馆 机 场 车 站 港 口 码 头 旅 游 景 区 ( 点 ) 等 公 共 场 所 和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应 当 做 好 暴 雨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与 传 播 工 作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利 用 广 播 高 音 喇 叭 鸣 锣 吹 哨 等 多 种 方 式, 及 时 将 暴 雨 预 警 信 息 传 递 给 受 影 响 人 员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信 息 联 络 人 员 收 到 暴 雨 预 警 信 息 后, 应 当 及 时 向 受 影 响 的 公 众 传 播 第 三 章 应 急 响 应 第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指 挥 部 报 告 暴 雨 预 警 信 息, 并 向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第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指 挥 部 应 当 根 据 暴 雨 预 警 信 息,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进 行 会 商, 决 定 启 动 相 应 级 别 的 应 急 响 应 第 十 四 条 蓝 色 预 警 响 应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应 急 响 应 的 组 织 落 实, 并 做 好 抢 险 144
149 救 灾 各 项 准 备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通 知 居 住 在 低 洼 地 带 各 类 危 旧 住 房 厂 房 工 棚 和 临 时 建 筑 物 内 的 人 员 注 意 可 能 出 现 的 房 屋 漏 雨 水 浸 等 情 况, 并 组 织 排 查 安 全 隐 患 教 育 部 门 及 时 将 暴 雨 预 警 信 息 通 报 辖 区 各 幼 儿 园 和 学 校, 暂 停 室 外 教 学 活 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检 查 储 备 药 品 公 安 部 门 组 织 警 力, 加 强 对 城 市 地 道 桥 下 凹 式 立 交 桥 低 洼 路 段 和 高 速 公 路 等 重 点 路 段 的 实 时 监 控 ; 根 据 道 路 积 水 状 况, 及 时 疏 导 交 通 ; 实 行 24 小 时 备 勤, 应 急 队 伍 随 时 准 备 投 入 抢 险 救 灾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加 强 对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等 设 施 的 巡 查 和 检 修, 及 时 排 除 故 障 和 隐 患, 确 保 道 路 安 全 畅 通 ; 督 导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及 时 调 整 施 工 计 划 ; 组 织 检 查 公 共 场 所 积 水 情 况, 做 好 管 渠 清 淤, 检 修 维 护 泵 站, 抢 修 损 坏 的 市 政 设 施 设 备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做 好 地 质 灾 害 的 监 测 巡 查 预 警 和 危 险 区 域 人 员 转 移 避 险 准 备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在 危 险 路 段 设 立 警 示 标 志, 配 合 公 安 部 门 划 定 应 急 交 通 管 制 线 路 水 利 部 门 密 切 关 注 雨 情, 加 强 防 汛 值 守, 做 好 适 时 启 动 防 汛 应 急 响 应 的 准 备 商 务 部 门 加 强 生 活 必 需 品 市 场 监 测, 及 时 掌 握 市 场 动 态 和 供 求 信 息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组 织 矿 山 危 险 化 学 品 烟 花 爆 竹 等 生 产 企 业,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旅 游 部 门 组 织 对 旅 游 景 区 ( 点 ) 进 行 隐 患 排 查, 监 督 各 旅 行 社 旅 游 宾 馆 ( 饭 店 ) 和 旅 游 景 区 ( 点 ) 做 好 暴 雨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人 防 部 门 组 织 对 人 防 工 程 进 行 排 查, 筹 集 防 汛 物 资 器 材, 对 人 防 工 程 重 点 部 位 进 行 防 护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做 好 通 信 线 路 维 护, 保 障 通 信 畅 通 文 物 部 门 对 古 建 筑 古 遗 址 和 古 墓 葬 实 时 监 控 巡 查, 做 好 应 急 抢 险 准 备 机 场 向 进 出 港 航 班 通 报 暴 雨 预 警 信 息 第 十 五 条 黄 色 预 警 响 应 :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应 急 响 应 的 组 织 落 实,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在 蓝 色 预 警 响 应 的 基 础 上, 做 好 抢 险 救 灾 各 项 准 备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要 求, 进 入 相 应 应 急 响 应 状 态 教 育 部 门 安 排 危 险 区 域 的 学 校 停 课, 组 织 师 生 转 移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核 对 药 品 储 备 情 况, 做 好 补 充 准 备 145
150 公 安 部 门 对 城 区 道 路 中 心 区 域 积 水 深 度 超 过 二 十 五 厘 米 的 路 段 施 行 交 通 管 制, 限 制 车 辆 通 行 ; 对 水 毁 严 重 积 水 路 段 及 时 制 定 绕 行 路 线, 各 路 段 警 力 应 当 疏 导 车 辆 绕 行 积 水 路 段, 及 时 组 织 拖 离 涉 水 熄 火 的 机 动 车 辆 ; 对 辖 区 高 速 公 路 进 行 巡 查 民 政 部 门 做 好 危 险 区 域 群 众 紧 急 转 移 安 置 的 准 备 工 作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组 织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域 安 全 责 任 人 员, 做 好 地 质 灾 害 的 监 测 巡 查 和 预 警, 组 织 危 险 区 域 人 员 转 移 避 险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检 查 必 要 的 物 资 和 器 材 储 备, 做 好 应 急 抢 险 准 备 ; 督 导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做 好 预 防 坑 壁 坍 塌 和 基 坑 排 水 工 作 准 备, 暂 停 户 外 作 业 ; 对 城 市 立 交 桥 下 地 下 构 筑 物 城 乡 结 合 部 的 棚 户 区 危 旧 房 等 重 点 区 域 进 行 检 查 和 维 护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做 好 转 移 危 险 区 域 人 员 和 物 资 的 运 输 准 备 水 利 部 门 及 时 组 织 防 汛 会 商, 部 署 巡 堤 查 险, 做 好 危 险 区 域 人 员 转 移 和 抗 洪 抢 险 准 备 商 务 部 门 启 动 生 活 必 需 品 日 监 测 日 报 告 制 度 指 导 大 型 商 贸 流 通 企 业 备 足 货 源 农 业 部 门 组 织 农 户 抢 收 成 熟 作 物, 及 时 清 理 田 内 排 水 沟, 保 证 泵 站 正 常 运 行 ; 鱼 池 水 位 较 高 的 适 当 排 水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组 织 人 员 对 地 质 勘 探 油 气 井 场 尾 矿 库 等 场 所 进 行 巡 视 排 查 旅 游 部 门 发 布 关 闭 山 地 湖 泊 等 暴 雨 灾 害 风 险 较 大 的 旅 游 景 区 ( 点 ) 的 紧 急 通 告, 组 织 旅 游 景 区 ( 点 )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安 全 转 移 疏 散 游 客 人 防 部 门 组 织 人 防 工 程 权 属 及 使 用 单 位 定 时 巡 查, 重 点 部 位 防 汛 物 资 器 材 到 位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做 好 通 信 线 路 维 护, 保 障 通 信 畅 通 文 物 部 门 组 织 人 员 对 存 在 隐 患 的 古 建 筑 古 遗 址 和 古 墓 葬 进 行 重 点 巡 查, 做 好 应 急 抢 险 准 备 铁 道 部 门 密 切 关 注 路 轨 安 全, 监 视 列 车 运 行 机 场 加 强 对 进 出 港 航 班 运 行 的 监 控 供 电 供 水 和 供 气 等 单 位 做 好 暴 雨 灾 害 的 应 急 准 备 武 警 部 队 做 好 抢 险 救 灾 的 相 应 准 备 当 地 同 级 军 事 机 关 组 织 民 兵 应 急 分 队 收 拢 人 员,24 小 时 备 勤, 做 好 出 动 准 备 ; 通 报 驻 地 现 役 预 备 役 部 队, 做 好 备 勤 准 备 第 十 六 条 橙 色 预 警 响 应 : 省 人 民 政 府 分 管 负 责 人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应 急 响 应 的 组 织 落 实,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146
151 在 黄 色 预 警 响 应 的 基 础 上, 做 好 抢 险 救 灾 各 项 准 备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省 人 民 政 府 的 要 求, 进 入 相 应 应 急 响 应 状 态 教 育 部 门 安 排 辖 区 各 幼 儿 园 和 小 学 停 课,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随 时 做 好 停 课 准 备,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护 在 校 学 生 安 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及 时 补 充 药 品 储 备 公 安 部 门 对 城 区 道 路 中 心 区 域 积 水 深 度 超 过 三 十 五 厘 米 的 路 段 施 行 交 通 管 制, 禁 止 车 辆 及 人 员 通 行 ; 关 闭 水 毁 和 积 水 严 重 的 高 速 公 路 路 段 ; 协 助 危 险 区 域 人 员 撤 离 或 者 转 移 ; 取 消 大 型 活 动 和 群 众 集 会, 疏 散 与 会 人 员 民 政 部 门 组 织 转 移 安 置 危 险 区 域 人 员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组 织 人 员 重 点 巡 查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域, 分 析 地 质 灾 害 风 险, 适 时 提 高 地 质 灾 害 预 警 等 级,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及 时 撤 离 危 险 区 域 人 员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监 督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停 工 ; 在 城 市 危 险 路 段 和 危 险 建 筑 物 附 近 设 立 警 示 标 志, 并 加 强 警 戒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协 助 做 好 人 员 设 备 物 资 运 送, 做 好 抢 修 水 毁 公 路 交 通 设 施 的 准 备 水 利 部 门 坚 守 防 洪 工 程 重 点 部 位, 及 时 查 险 排 险, 确 保 堤 防 水 库 安 全, 及 时 做 好 水 库 泄 洪 河 道 分 洪 和 蓄 滞 洪 区 运 用 等 相 关 工 作 商 务 部 门 组 织 商 贸 流 通 企 业 动 用 商 业 库 存 保 障 市 场 供 应 农 业 部 门 指 导 组 织 农 户 对 畜 禽 圈 舍 加 固, 对 蔬 菜 食 用 菌 棚 室 墙 体 使 用 塑 料 布 进 行 苫 盖 卫 生 部 门 组 织 医 疗 卫 生 应 急 队 伍, 实 行 24 小 时 备 勤, 随 时 开 展 抢 救 伤 员 工 作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责 令 矿 山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运 烟 花 爆 竹 等 企 业 视 情 停 产 ; 冶 金 有 色 金 属 建 材 等 其 他 行 业 视 情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做 好 应 急 抢 险 准 备 工 作 旅 游 部 门 责 令 关 闭 各 旅 游 景 区 ( 点 ), 安 全 转 移 或 者 妥 善 安 置 旅 游 景 区 ( 点 ) 游 客 人 防 部 门 停 止 使 用 受 到 暴 雨 灾 害 威 胁 的 人 防 工 程, 将 人 防 工 程 内 的 人 员 疏 散 转 移 至 安 全 区 域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做 好 通 信 线 路 维 护, 保 障 通 信 畅 通 文 物 部 门 对 发 生 轻 度 险 情 局 部 损 坏 的 古 建 筑 古 遗 址 和 古 墓 葬 采 取 抢 险 保 护 紧 急 措 施, 防 止 险 情 扩 大 铁 道 部 门 增 加 巡 查 力 量, 加 强 隧 道 口 长 大 路 堑 路 堤 桥 头 涵 洞 等 防 洪 薄 弱 地 段 的 检 查 监 控, 提 前 部 署 抢 险 准 备 和 险 情 排 查 147
152 机 场 及 时 调 整 或 者 取 消 航 班, 做 好 滞 留 旅 客 的 安 置 准 备 供 电 供 水 和 供 气 等 单 位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避 免 设 施 设 备 损 坏, 对 危 险 区 域 的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防 护 加 固 武 警 部 队 做 好 抢 险 救 灾 的 相 应 准 备 省 军 区 组 织 民 兵 预 备 役 部 队 做 好 抢 险 救 灾 准 备, 协 调 省 级 现 役 部 队 应 急 专 业 力 量 备 勤, 做 好 出 动 准 备 第 十 七 条 红 色 预 警 响 应 :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应 急 响 应 的 组 织 落 实,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在 橙 色 预 警 响 应 的 基 础 上, 做 好 抢 险 救 灾 各 项 准 备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省 人 民 政 府 的 要 求, 进 入 相 应 应 急 响 应 状 态 教 育 部 门 安 排 辖 区 中 小 学 校 停 课, 中 小 学 校 及 高 等 院 校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护 在 校 学 生 安 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及 时 向 国 家 医 药 储 备 部 门 报 告 信 息, 补 充 专 用 药 品 公 安 部 门 适 时 封 闭 危 险 路 段, 禁 止 车 辆 及 人 员 通 行 ; 组 织 涉 水 熄 火 的 机 动 车 辆 驾 驶 员 和 乘 客 迅 速 撤 离 积 水 区 域 民 政 部 门 紧 急 转 移 安 置 危 险 区 域 人 员, 开 放 紧 急 避 难 场 所, 并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密 切 关 注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域, 对 已 发 生 的 地 质 灾 害 做 好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组 织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撤 离 施 工 人 员, 转 移 施 工 物 资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做 好 人 员 设 备 物 资 运 送, 抢 修 水 毁 公 路 交 通 设 施 水 利 部 门 及 时 部 署 抢 险 转 移 救 援 行 动, 动 员 相 应 社 会 力 量 积 极 开 展 抗 洪 抢 险 救 灾 商 务 部 门 组 织 商 贸 流 通 企 业 从 周 边 未 发 生 市 场 波 动 的 地 区 紧 急 调 运 商 品, 进 行 异 地 商 品 余 缺 调 剂 农 业 部 门 组 织 农 户 转 移 处 于 危 险 区 域 的 大 牲 畜 鱼 苗 和 养 殖 设 施, 对 河 流 水 库 等 自 然 水 体 中 布 设 的 养 殖 设 施 进 行 加 固 卫 生 部 门 做 好 医 疗 救 护 疫 情 防 治 等 准 备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责 令 矿 山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运 烟 花 爆 竹 等 企 业 立 即 停 产 ; 冶 金 有 色 金 属 建 材 等 其 他 行 业 视 情 停 产 ; 将 受 到 暴 雨 灾 害 威 胁 的 地 质 勘 探 油 气 井 场 尾 矿 库 等 场 所 周 边 人 员 转 移 至 安 全 区 域, 同 时 对 矿 ( 库 ) 区 厂 区 进 行 巡 查, 发 现 事 故 立 即 上 报 旅 游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各 旅 游 景 区 ( 点 ) 关 闭 及 游 客 转 移 或 者 安 置 情 况, 做 好 受 灾 旅 游 景 区 ( 点 ) 的 救 灾 工 作 148
153 人 防 部 门 停 止 使 用 所 有 人 防 工 程, 抢 修 出 现 险 情 的 人 防 工 程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做 好 通 信 线 路 维 护 工 作, 抢 修 受 损 通 信 线 路, 保 障 通 信 畅 通 文 物 部 门 对 发 生 严 重 损 坏 的 古 建 筑 古 遗 址 和 古 墓 葬 采 取 抢 救 保 护 措 施 铁 道 部 门 适 时 调 整 列 车 运 行 调 度 计 划, 监 护 列 车 运 行, 抢 修 受 损 路 轨, 确 保 旅 客 安 全 机 场 封 闭, 做 好 滞 留 旅 客 的 安 置 工 作 供 电 供 水 和 供 气 等 单 位 迅 速 调 集 力 量, 投 入 抢 修 抢 险 武 警 部 队 做 好 抢 险 救 灾 的 相 应 准 备 省 军 区 组 织 民 兵 预 备 役 部 队 协 助 地 方 专 业 分 队 做 好 防 汛 工 作, 协 调 驻 冀 现 役 部 队 备 勤 第 十 八 条 工 矿 企 业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调 整 工 程 施 工 计 划, 采 取 措 施, 严 防 暴 雨 灾 害, 如 有 险 情, 立 即 停 产 和 组 织 人 员 迅 速 撤 离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公 共 场 所 和 其 他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配 备 报 警 装 置 和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设 备, 注 明 其 使 用 方 法, 并 标 明 安 全 撤 离 的 通 道 线 路, 保 障 安 全 通 道 出 口 的 畅 通 第 十 九 条 暴 雨 灾 害 发 生 地 的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和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决 定 命 令, 进 行 宣 传 动 员, 组 织 群 众 开 展 自 救 互 救, 协 助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受 到 暴 雨 危 害 的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本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和 工 作 人 员 营 救 受 害 人 员, 疏 散 撤 离 安 置 受 到 威 胁 的 人 员 暴 雨 灾 害 发 生 地 的 其 他 单 位 应 当 服 从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的 决 定 命 令, 配 合 人 民 政 府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做 好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并 积 极 组 织 人 员 参 加 所 在 地 的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置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公 众 应 当 注 意 收 听 收 看 暴 雨 预 警 信 息, 随 时 了 解 暴 雨 动 态, 避 免 到 暴 雨 发 生 的 区 域 活 动, 尽 量 减 少 外 出, 户 外 人 员 应 当 寻 找 安 全 地 带 避 雨 公 共 场 所 沿 街 店 铺 等 应 当 积 极 为 公 众 提 供 避 雨 场 所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已 经 规 定 法 律 责 任 的,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其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根 据 情 节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149
154 ( 一 ) 未 按 规 定 采 取 应 急 响 应 或 者 处 置 不 当, 导 致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 ( 二 )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发 布 传 播 暴 雨 预 警 信 息, 导 致 损 害 发 生 的 ; ( 三 ) 不 服 从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暴 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的 第 二 十 三 条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不 服 从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发 布 的 决 定 命 令 或 者 不 配 合 其 依 法 采 取 的 措 施,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省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50
155 江 苏 省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86 号 江 苏 省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已 于 2012 年 9 月 24 日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101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自 2013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13 年 1 月 11 日 江 苏 省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行 为,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避 免 和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是 指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发 生 的, 对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产 生 明 显 影 响 的 台 风 暴 雨 ( 雪 ) 寒 潮 连 阴 雨 大 风 低 温 高 温 干 旱 雷 电 冰 雹 霜 冻 和 大 雾 等 气 象 灾 害 进 行 评 估, 以 及 对 城 乡 规 划 重 点 领 域 或 者 区 域 发 展 建 设 规 划 和 与 气 象 条 件 密 切 相 关 的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气 候 适 宜 性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性 局 地 气 候 影 响 等 分 析 评 估 的 活 动 水 旱 灾 害 地 质 灾 害 海 洋 灾 害 等 因 气 象 因 素 引 发 的 次 生 衍 生 灾 害 的 评 估 防 御 工 作, 适 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管 理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协 调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 以 下 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 在 上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下, 具 体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的 组 织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民 政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农 业 水 利 安 监 海 洋 渔 业 等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的 相 关 工 作 第 五 条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标 准 规 范 和 规 程 鼓 励 支 持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推 广 应 用 先 进 的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提 高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的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151
156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的 气 象 灾 害 种 类 次 数 强 度 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情 况 开 展 普 查,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基 础 数 据 库 并 及 时 更 新 补 充 按 照 气 象 灾 害 种 类 和 有 关 评 估 结 果, 编 制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划, 划 定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域, 并 向 社 会 发 布 第 七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结 合 本 行 政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和 人 民 生 产 生 活 需 求, 组 织 所 属 气 象 台 站 等 专 业 机 构 对 气 象 灾 害 的 种 类 特 点 发 生 和 影 响 的 时 间 范 围 以 及 危 害 程 度 和 趋 势 等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定 期 编 制 报 告 报 送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并 提 供 给 有 关 防 灾 减 灾 部 门 第 八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对 可 能 发 生 或 者 已 经 发 生 的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组 织 专 业 机 构 开 展 灾 前 灾 中 灾 后 评 估, 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送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为 组 织 防 御 和 应 急 处 置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是 指 因 天 气 气 候 事 件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其 他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的 灾 害 第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灾 前 评 估 报 告, 临 时 确 定 气 象 灾 害 危 险 区,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告,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并 采 取 避 险 减 灾 措 施 第 十 条 发 生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时, 所 在 区 域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发 展 变 化 情 况, 组 织 气 象 国 土 资 源 水 利 环 保 海 洋 渔 业 等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的 观 ( 监 ) 测 站 点, 适 时 开 展 跨 区 域 跨 部 门 的 联 合 加 密 观 测, 为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和 防 灾 减 灾 提 供 基 础 数 据 第 十 一 条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结 束 后, 所 在 区 域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气 象 灾 害 的 影 响 程 度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为 救 灾 和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第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开 展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对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作 出 评 估, 相 关 评 估 结 论 以 及 气 象 资 料 作 为 编 制 城 乡 规 划 重 点 领 域 或 者 区 域 发 展 建 设 规 划 的 基 础 资 料 第 十 三 条 在 农 业 生 产 关 键 时 期, 或 者 气 象 灾 害 可 能 对 农 业 生 产 造 成 影 响 和 危 害 时,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农 业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影 响 分 析 评 估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要 求, 及 时 组 织 开 展 对 重 大 活 动 突 发 事 件 和 其 他 重 大 公 共 事 件 的 气 象 因 素 影 响 分 析 评 估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大 型 太 阳 能 风 能 等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项 目, 农 业 开 发 生 命 线 工 程 等 受 气 候 及 气 象 灾 害 影 响 可 能 产 生 严 重 后 果 的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等 受 气 象 灾 害 影 响 可 能 引 发 次 生 灾 害 的 特 定 项 目,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产 业 政 策 明 确 规 定 的 需 要 进 行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的 其 他 建 设 项 152
157 目, 应 当 根 据 项 目 所 处 的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域, 结 合 气 象 灾 害 的 种 类 特 点 进 行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省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省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项 目 分 类 名 录 第 十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从 事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能 力 的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单 位 ( 以 下 称 评 估 单 位 ) 开 展 建 设 项 目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或 者 委 托 具 有 从 事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能 力 的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在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中 编 制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专 章 第 十 七 条 评 估 单 位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活 动, 应 当 组 织 技 术 人 员 对 评 估 项 目 进 行 现 场 勘 查 资 料 收 集 分 析 整 理,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规 程 的 要 求 和 方 法 编 制 评 估 报 告 评 估 单 位 应 当 使 用 国 家 规 定 的 气 象 资 料 现 有 资 料 不 能 满 足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需 要 的, 应 当 开 展 现 场 气 象 探 测 探 测 仪 器 探 测 方 法 和 探 测 环 境 应 当 符 合 气 象 探 测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规 程 的 要 求 现 场 气 象 探 测 所 获 取 的 气 象 资 料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汇 交, 并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国 家 安 全 和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的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建 设 项 目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报 告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专 章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基 础 资 料 来 源 代 表 性 可 靠 性 和 评 估 所 依 据 的 标 准 规 范 规 程 方 法 的 说 明 ; ( 二 ) 建 设 项 目 周 边 的 气 候 地 理 概 况 和 各 类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概 率 ; ( 三 ) 主 要 气 象 灾 害 对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响 分 析 ; ( 四 ) 建 设 项 目 对 局 地 气 候 气 象 灾 害 的 发 生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响 分 析 ; ( 五 )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措 施 及 其 技 术 经 济 可 行 性 论 证 ; ( 六 )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提 出 的 其 他 气 象 评 估 内 容 ; ( 七 ) 防 御 和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的 建 议 对 策 和 措 施 ; ( 八 ) 评 估 结 论 评 估 单 位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对 评 估 报 告 评 估 专 章 的 真 实 性 科 学 性 负 责 第 十 九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送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评 估 报 告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报 送 设 区 的 市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第 二 十 条 设 区 的 市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评 估 报 告 之 日 起 1 个 月 内, 组 织 专 家 对 评 估 单 位 出 具 的 评 估 报 告 进 行 评 审, 并 出 具 书 面 评 审 意 见 评 估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修 改 评 估 报 告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坚 持 公 正 科 学 诚 信 的 工 作 原 则,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恪 守 153
158 职 业 道 德 第 二 十 一 条 有 关 部 门 对 需 要 进 行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统 筹 考 虑 气 候 可 行 性 和 气 象 灾 害 的 风 险 性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报 告 和 评 审 意 见, 或 者 在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中 有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专 章 内 容 第 二 十 二 条 经 专 家 评 审 通 过 的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报 告 作 为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的 依 据 对 经 评 估 认 为 可 能 遭 受 气 象 灾 害 危 害 对 局 地 气 候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或 者 引 发 气 象 灾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报 告 的 结 论 意 见, 配 套 设 计 建 设 相 应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程,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相 应 的 防 御 措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省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布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活 动 的 单 位 名 录 省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评 估 单 位 信 用 信 息 征 集 和 评 价 制 度, 健 全 评 估 单 位 信 用 档 案 和 奖 惩 机 制, 并 根 据 评 估 单 位 的 评 估 能 力 信 用 等 级 变 化 等 情 况 调 整 评 估 单 位 名 录 第 二 十 四 条 省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对 评 估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培 训,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未 编 制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划, 或 者 未 根 据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报 告 采 取 避 险 减 灾 措 施 的, 由 其 上 级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对 需 要 进 行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的 建 设 项 目 未 开 展 评 估 的,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其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评 估 单 位 出 具 虚 假 评 估 报 告 或 者 涂 改 伪 造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的, 应 当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并 可 以 处 3000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给 建 设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在 气 象 灾 害 评 估 管 理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154
159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意 见 国 办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我 国 是 世 界 上 气 象 灾 害 最 严 重 的 国 家 之 一 台 风 暴 雨 ( 雪 ) 雷 电 干 旱 大 风 冰 雹 大 雾 霾 沙 尘 暴 高 温 热 浪 低 温 冻 害 等 灾 害 时 有 发 生, 由 气 象 灾 害 引 发 的 滑 坡 泥 石 流 山 洪 以 及 海 洋 灾 害 生 物 灾 害 森 林 草 原 火 灾 等 也 相 当 严 重,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人 民 群 众 生 活 以 及 生 态 环 境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近 年 来, 全 球 气 候 持 续 变 暖, 各 类 极 端 天 气 事 件 更 加 频 繁,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影 响 不 断 加 重,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防 范 应 对 工 作, 最 大 程 度 减 轻 灾 害 损 失, 确 保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总 体 要 求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的 方 针, 依 靠 科 技 依 靠 法 制 依 靠 群 众, 统 筹 规 划 分 类 指 导, 制 订 和 实 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加 快 国 家 与 地 方 各 级 防 灾 减 灾 体 系 建 设, 强 化 防 灾 减 灾 基 础, 切 实 增 强 对 各 类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综 合 防 御 应 急 处 置 和 救 助 能 力, 提 高 全 社 会 防 灾 减 灾 水 平,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健 康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二 大 力 提 高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水 平 ( 一 )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综 合 监 测 系 统 建 设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家 与 地 方 综 合 气 象 监 测 网 络, 加 快 新 一 代 天 气 雷 达 系 统 气 象 卫 星 工 程 和 气 象 监 测 与 灾 害 预 警 工 程 建 设, 建 立 完 善 雷 电 酸 雨 臭 氧 大 气 成 分 土 壤 墒 情 等 专 业 观 测 网, 加 密 自 动 气 象 观 测 网 站, 形 成 地 面 高 空 空 间 相 结 合 的 监 测 体 系, 提 高 对 气 象 灾 害 及 其 次 生 衍 生 灾 害 的 综 合 监 测 能 力 气 象 部 门 要 组 织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测, 特 别 要 做 好 农 村 沿 海 重 要 江 河 流 域 森 林 草 原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域 的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工 作 ( 二 )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预 测 预 报 建 立 和 完 善 国 家 省 市 县 四 级 气 象 灾 害 预 测 预 报 体 系, 建 设 分 灾 种 气 象 灾 害 预 报 业 务 系 统, 完 善 新 一 代 可 视 化 人 机 交 互 气 象 灾 害 预 报 预 警 平 台, 提 高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预 报 的 准 确 率 和 时 效 性 加 强 对 灾 害 性 天 气 事 件 的 会 商 分 析, 做 好 灾 害 性 关 键 性 转 折 性 重 大 天 气 预 报 和 趋 势 预 155
160 测, 重 点 加 强 台 风 暴 雨 ( 雪 ) 大 雾 等 灾 害 及 其 影 响 的 中 短 期 精 细 化 预 报 和 雷 电 龙 卷 风 冰 雹 等 强 对 流 天 气 的 短 时 临 近 预 报, 实 现 对 各 种 灾 害 性 天 气 气 候 事 件 的 实 时 动 态 诊 断 分 析 风 险 分 析 和 预 警 预 测 ( 三 ) 及 时 发 布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抓 紧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的 建 设, 拓 展 气 象 预 报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功 能, 增 加 信 息 发 布 内 容, 建 设 针 对 不 同 群 体 的 发 布 接 收 子 系 统 完 善 和 扩 充 气 象 频 道 气 象 手 机 短 信 预 警 发 布 系 统 数 字 卫 星 广 播 系 统 和 专 业 信 息 网 站 功 能, 与 社 会 公 共 媒 体 有 关 部 门 和 行 业 内 部 信 息 发 布 渠 道 相 结 合, 及 时 发 布 台 风 暴 雨 ( 雪 ) 大 雾 等 各 类 气 象 灾 害 预 报 预 警 信 号 及 简 明 的 防 灾 避 灾 办 法 在 学 校 医 院 车 站 码 头 体 育 场 馆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设 立 或 利 用 现 有 电 子 显 示 屏 公 众 广 播 警 报 器 等 设 施 接 收 和 发 布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扩 大 预 警 信 息 覆 盖 面 加 强 对 公 路 铁 路 水 运 航 空 等 行 业 和 领 域 的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服 务, 充 分 利 用 各 种 渠 道, 加 快 农 村 乡 镇 自 动 气 象 站 和 气 象 信 息 进 村 入 户 工 程 建 设, 完 善 海 洋 气 象 广 播 系 统, 进 一 步 畅 通 农 村 牧 区 山 区 海 上 等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渠 道 三 切 实 增 强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 一 ) 制 订 和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制 订 和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明 确 各 灾 种 的 应 对 措 施 和 处 置 程 序, 并 针 对 气 象 灾 害 可 能 引 发 的 次 生 衍 生 灾 害, 进 一 步 完 善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要 加 强 预 案 的 动 态 管 理, 经 常 性 地 开 展 预 案 演 练, 特 别 要 加 强 大 中 型 城 市 人 口 密 集 地 区 重 点 保 护 部 位 和 边 远 山 区 的 气 象 灾 害 预 案 演 练, 促 进 各 单 位 的 协 调 配 合 和 职 责 落 实 ( 二 ) 积 极 开 展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各 级 气 象 部 门 要 在 干 旱 缺 水 地 区 积 极 开 展 人 工 增 雨 ( 雪 ) 作 业, 努 力 缓 解 城 乡 生 活 工 农 业 生 产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用 水 紧 张 状 况 ; 在 做 好 传 统 农 业 防 雹 工 作 的 同 时, 适 应 农 村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进 一 步 完 善 防 雹 作 业 布 局, 加 强 人 工 防 雹 工 作, 减 轻 雹 灾 对 农 作 物 和 农 业 设 施 的 损 害 要 充 分 利 用 有 利 的 天 气 条 件, 对 森 林 草 原 火 灾 污 染 物 扩 散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等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开 展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应 急 作 业 ( 三 )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建 设 进 一 步 加 强 人 工 增 雨 防 雹 防 雷 防 汛 抗 旱 灾 害 救 助 等 各 类 气 象 灾 害 防 范 应 对 专 业 队 伍 和 专 家 队 伍 建 设, 改 善 技 术 装 备, 提 高 队 伍 素 质, 不 断 增 强 应 对 各 类 气 象 灾 害 的 能 力 学 校 医 院 车 站 码 头 体 育 场 馆 等 公 共 场 所 要 明 确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联 系 人, 定 期 开 展 相 关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 确 保 能 够 及 时 准 确 地 接 收 和 传 达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组 织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要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逐 步 设 立 乡 村 气 象 灾 害 义 务 信 息 员, 及 时 传 递 预 警 信 息, 156
161 帮 助 群 众 做 好 防 灾 避 灾 工 作 要 研 究 制 订 动 员 和 鼓 励 志 愿 者 参 与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救 援 的 办 法, 进 一 步 加 强 志 愿 者 队 伍 建 设 ( 四 ) 切 实 增 强 气 象 灾 害 抗 灾 救 灾 能 力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后,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及 时 分 析 对 本 地 区 本 领 域 的 影 响, 并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启 动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积 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要 高 度 重 视 气 象 灾 害 引 发 的 山 洪 滑 坡 泥 石 流 等 次 生 衍 生 灾 害 的 防 范 应 对 工 作, 加 强 查 险 排 险, 及 时 组 织 受 威 胁 群 众 转 移 避 险 要 认 真 落 实 减 灾 救 灾 各 项 措 施, 全 力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救 助 恢 复 生 产 和 重 建 家 园 工 作, 确 保 灾 区 生 产 生 活 秩 序 稳 定 加 快 灾 害 保 险 和 再 保 险 等 相 关 政 策 的 研 究 和 制 定, 充 分 发 挥 金 融 保 险 行 业 在 灾 害 救 助 和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四 全 面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防 范 工 作 ( 一 ) 积 极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普 查 和 隐 患 排 查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按 照 国 家 防 灾 减 灾 有 关 规 划 和 要 求, 统 筹 考 虑 当 地 自 然 灾 害 特 点,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认 真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普 查 工 作, 全 面 调 查 收 集 本 行 政 区 域 历 史 上 发 生 气 象 灾 害 的 种 类 频 次 强 度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可 能 引 发 气 象 灾 害 及 次 生 衍 生 灾 害 的 因 素 等,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数 据 库 加 强 灾 害 分 析 评 估, 根 据 灾 害 分 布 情 况 易 发 区 域 主 要 致 灾 因 子 等 逐 步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划, 有 针 对 性 地 制 订 和 完 善 防 灾 减 灾 措 施 同 时, 要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隐 患 排 查, 深 入 查 找 抗 灾 减 灾 工 程 设 施 技 术 装 备 物 资 储 备 组 织 体 系 抢 险 队 伍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隐 患 和 薄 弱 环 节, 特 别 要 加 强 对 学 校 医 院 敬 老 院 监 狱 及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人 群 密 集 场 所 的 隐 患 排 查, 制 订 整 改 计 划, 落 实 整 改 责 任 和 措 施 ( 二 ) 不 断 强 化 气 象 灾 害 防 灾 减 灾 基 础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结 合 实 际 积 极 开 展 海 堤 水 库 防 风 林 城 市 排 水 设 施 避 风 港 口 紧 急 避 难 场 所 等 应 急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完 善, 及 时 疏 通 河 道, 抓 紧 进 行 病 险 水 库 堤 防 和 海 塘 等 重 要 险 段 的 除 险 加 固, 保 证 工 程 设 施 防 灾 抗 灾 作 用 的 有 效 发 挥 要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防 雷 标 准 和 设 计 施 工 规 范, 在 各 类 建 筑 物 设 施 和 场 所 安 装 防 雷 装 置, 并 加 强 定 期 检 测 针 对 台 风 风 暴 潮 沙 尘 暴 等 灾 害 强 度 增 加 损 失 加 重 的 实 际 情 况, 科 学 制 订 防 风 防 浪 防 沙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切 实 提 高 气 象 灾 害 的 综 合 防 御 能 力 ( 三 ) 积 极 开 展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工 作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要 依 法 开 展 对 城 市 规 划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公 共 工 程 建 设 重 点 领 域 或 区 域 发 展 建 设 规 划 的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有 关 部 门 在 规 划 编 制 和 项 目 立 项 中 要 统 筹 考 虑 气 候 可 行 性 和 气 象 灾 害 的 风 险 性, 避 免 和 减 少 气 象 灾 害 气 候 变 化 对 重 要 设 施 和 工 程 项 目 的 影 响 ( 四 ) 抓 紧 制 订 和 实 施 国 家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要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结 合 当 地 气 象 灾 害 特 点,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一 157
162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编 制 实 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明 确 气 象 灾 害 防 范 应 对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措 施, 优 化 整 合 各 类 资 源, 统 筹 规 划 防 范 气 象 灾 害 的 应 急 基 础 工 程 建 设 五 进 一 步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保 障 体 系 ( 一 )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科 技 支 撑 能 力 建 设 加 快 国 家 气 象 科 技 创 新 体 系 建 设, 切 实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机 理 预 报 和 防 御 等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大 力 发 展 数 值 天 气 预 报 模 式 和 气 候 系 统 模 式, 着 力 提 升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和 预 报 技 术 的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要 深 入 开 展 气 候 变 暖 及 其 引 发 的 极 端 天 气 气 候 事 件 对 水 资 源 粮 食 生 产 生 态 环 境 等 的 影 响 评 估 和 应 对 措 施 研 究 要 加 强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学 习 借 鉴 世 界 各 国 防 灾 减 灾 成 功 经 验 和 先 进 理 念, 不 断 增 强 我 国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的 能 力 ( 二 )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相 关 法 规 和 标 准 建 设 要 加 快 完 善 与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相 关 的 法 规 以 及 实 施 细 则 和 制 度, 健 全 国 家 行 业 地 方 气 象 灾 害 以 及 防 御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促 进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 三 ) 加 大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资 金 投 入 力 度 要 发 挥 中 央 和 地 方 以 及 社 会 等 多 方 面 积 极 性, 建 立 和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投 入 机 制,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应 急 指 挥 灾 害 救 助 及 防 灾 减 灾 工 程 等 重 大 项 目 基 础 科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的 投 入 六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宣 传 教 育 ( 一 ) 全 面 落 实 气 象 灾 害 防 灾 减 灾 责 任 制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建 立 和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责 任 制,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和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领 导 干 部 要 深 入 一 线,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组 织 研 究 解 决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进 一 步 健 全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形 成 政 府 组 织 领 导 部 门 协 作 配 合 全 社 会 共 同 参 与 防 范 应 对 气 象 灾 害 的 格 局 ( 二 ) 进 一 步 加 强 各 有 关 部 门 的 协 调 联 动 气 象 部 门 要 根 据 天 气 气 候 变 化 情 况 及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需 要, 及 时 向 各 有 关 地 区 和 部 门 提 供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信 息 ; 各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气 象 台 站 和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报 单 位, 要 按 规 定 及 时 向 气 象 部 门 提 供 监 测 预 报 气 象 灾 害 所 需 要 的 气 象 探 测 信 息 和 有 关 水 情 风 暴 潮 灾 情 等 监 测 信 息 各 级 减 灾 协 调 机 构 要 认 真 履 行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综 合 协 调 职 责, 进 一 步 完 善 气 象 公 安 民 政 国 土 资 源 建 设 铁 道 交 通 信 息 产 业 水 利 农 业 卫 生 环 保 民 航 安 全 监 管 林 业 旅 游 海 洋 等 各 有 关 部 门 互 联 互 通 的 灾 害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加 强 灾 害 应 对 工 作 的 协 调 联 动, 形 成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合 力 ( 三 ) 努 力 提 高 全 社 会 对 气 象 灾 害 的 防 范 意 识 要 加 大 气 象 科 普 和 防 灾 减 灾 158
163 知 识 宣 传 力 度, 深 入 普 及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知 识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力 量, 利 用 气 象 教 育 新 闻 等 资 源, 建 设 气 象 科 普 教 育 基 地, 加 强 全 社 会 尤 其 是 对 农 民 中 小 学 生 的 防 灾 减 灾 科 学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宣 传 教 育 将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纳 入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提 高 全 社 会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和 公 众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要 加 强 社 会 舆 论 引 导, 及 时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分 析 评 估, 做 好 相 关 科 学 解 释 和 说 明 工 作, 增 强 公 众 抗 御 各 类 气 象 灾 害 的 信 心 二 〇 〇 七 年 七 月 五 日 159
164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京 政 办 发 [2007]78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各 市 属 机 构 :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人 民 群 众 生 活 以 及 社 会 公 共 安 全 紧 密 相 关 近 年 来 在 全 球 气 候 持 续 变 暖 的 大 背 景 下, 北 京 特 殊 的 地 理 位 置 和 气 候 条 件, 使 气 象 灾 害 呈 现 突 发 性 局 地 性 高 影 响 性 和 高 敏 感 性, 暴 雨 ( 雪 ) 大 风 大 雾 多 种 气 象 灾 害 及 其 引 发 的 沥 涝 泥 石 流 火 灾 大 气 污 染 等 次 生 灾 害, 对 城 市 安 全 运 行 人 民 群 众 生 活 以 及 生 态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日 益 严 重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加 强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能 力 建 设, 最 大 限 度 避 免 和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影 响,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号 ) 精 神,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提 出 以 下 实 施 意 见 : 一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总 体 要 求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统 领, 积 极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带 来 的 影 响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关 口 前 移 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的 原 则, 围 绕 首 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立 足 服 务 于 城 市 安 全 运 行 奥 运 等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服 务 和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以 科 技 为 支 撑, 以 法 律 为 保 障, 制 定 和 实 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加 快 市 区 各 级 防 灾 减 灾 体 系 建 设, 强 化 防 灾 减 灾 基 础, 切 实 增 强 对 各 类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综 合 防 御 应 急 处 置 和 救 助 能 力, 提 高 全 市 防 灾 减 灾 水 平, 促 进 首 都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稳 定 健 康 协 调 发 展, 促 进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相 处 二 以 提 高 监 测 预 测 预 报 预 警 能 力 为 重 点, 进 一 步 强 化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基 础 ( 一 ) 加 强 全 市 气 象 综 合 探 测 系 统 建 设 针 对 本 市 气 象 灾 害 特 点, 统 筹 考 虑 城 市 安 全 运 行 奥 运 等 重 大 活 动 服 务 保 障 和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需 求, 加 快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体 系 建 设, 重 点 加 强 天 气 敏 感 区 人 员 密 集 区 道 路 交 通 干 线 内 涝 易 发 区 泥 石 流 易 发 区 采 空 区 重 点 流 域 以 及 农 村 地 区 的 气 象 自 动 站 网 建 设 建 立 和 完 善 雷 达 卫 星 接 收 系 统 城 市 边 界 层 探 测 网 地 基 GPS 探 测 网 以 及 雷 电 大 气 成 分 紫 外 线 土 壤 墒 情 等 专 业 观 测 站 网, 建 成 全 市 气 象 综 合 立 体 探 测 160
165 网 络, 确 保 对 灾 害 性 天 气 实 施 及 时 有 效 的 监 测 ; 加 强 本 市 周 边 天 气 系 统 关 键 区 域 的 探 测 系 统 建 设, 开 展 跨 区 域 联 合 监 测, 扩 大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范 围, 提 高 对 气 象 灾 害 及 其 次 生 衍 生 灾 害 的 综 合 监 测 能 力 ( 二 ) 切 实 提 高 气 象 灾 害 预 测 预 报 预 警 能 力 建 立 和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预 测 预 报 体 系, 建 设 分 灾 种 分 区 域 气 象 灾 害 预 报 预 警 业 务 系 统, 实 现 对 各 种 灾 害 性 天 气 气 候 事 件 的 实 时 动 态 监 测 诊 断 分 析 风 险 评 估 和 预 报 预 警 ; 加 强 灾 害 性 天 气 区 域 联 防 和 会 商, 做 好 灾 害 性 关 键 性 转 折 性 天 气 趋 势 预 测 和 跟 踪 预 报, 重 点 加 强 暴 雨 ( 雪 ) 大 雾 雷 电 等 高 影 响 突 发 性 局 地 性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中 短 期 和 小 范 围 精 细 化 预 报 以 及 短 时 临 近 预 报, 切 实 提 高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预 报 预 警 的 准 确 率 和 时 效 性 ( 三 ) 建 立 有 效 的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传 播 机 制 进 一 步 提 高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的 及 时 性 准 确 性 建 立 健 全 多 种 手 段 综 合 运 用 多 种 渠 道 相 辅 相 成 覆 盖 城 乡 社 区 的 全 方 位 立 体 化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体 系, 提 高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的 时 效 性, 扩 大 预 警 信 息 覆 盖 面 充 分 利 用 社 会 公 共 媒 体 及 电 信 部 门 等 行 业 内 部 信 息 发 布 的 渠 道 和 资 源,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着 力 完 善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与 传 播 网 络 建 设 气 象 部 门 要 及 时 有 效 地 发 布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社 会 公 共 媒 体 电 信 部 门 等 要 通 过 电 视 广 播 电 台 广 播 网 站 手 机 短 信 息 街 区 电 子 屏 等 以 及 单 位 电 台 电 话 传 真 等 多 种 手 段, 利 用 应 急 专 用 电 台 媒 体 滚 动 字 幕 电 台 节 目 插 播 有 线 广 播 社 区 高 音 喇 叭 山 区 鸣 锣 鸣 钟 逐 户 通 知 等 多 种 方 式, 最 大 限 度 地 传 播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迅 速 及 时 有 效 地 向 社 会 公 众 传 递 气 象 灾 害 预 报 预 警 信 息 和 简 明 有 效 的 防 灾 避 险 办 法 三 进 一 步 增 强 全 市 气 象 灾 害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 一 ) 进 一 步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按 照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北 京 市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的 决 定 ( 京 政 发 [2005]17 号 ) 要 求,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进 一 步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明 确 各 灾 种 应 对 措 施 和 处 置 程 序 高 度 重 视 气 象 灾 害 引 发 的 内 涝 山 洪 滑 坡 泥 石 流 等 次 生 衍 生 灾 害 的 防 范 应 对 和 处 置, 加 强 预 案 的 动 态 管 理, 经 常 性 地 开 展 预 案 演 练, 促 进 各 部 门 的 协 调 配 合 和 职 责 落 实 ( 二 ) 进 一 步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应 急 响 应 和 联 动 机 制 不 断 完 善 政 府 主 导 区 域 联 防 部 门 联 动 全 社 会 共 同 参 与 的 应 对 气 象 灾 害 的 分 级 响 应 和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预 测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决 策 响 应 救 援 处 置 社 会 动 员 恢 复 重 建 和 调 查 评 估 等 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环 节 工 作 机 制 建 设, 并 建 立 相 应 的 奖 惩 制 度 161
166 ( 三 ) 积 极 发 挥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在 防 灾 减 灾 中 的 作 用 继 续 实 施 以 增 加 水 库 蓄 水 和 抗 旱 为 目 的 的 人 工 增 雨 作 业, 积 极 开 展 环 北 京 区 域 农 业 与 经 济 发 展 的 跨 区 域 联 合 作 业, 充 分 利 用 有 利 的 天 气 条 件, 做 好 水 库 增 蓄 防 雹 减 灾 净 化 大 气 重 大 活 动 消 云 减 雨 试 验 和 保 障 演 练 以 及 森 林 防 火 环 境 污 染 等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气 象 应 急 作 业 ( 四 )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救 援 队 伍 建 设 和 物 资 储 备 重 视 气 象 灾 害 专 业 处 置 队 伍 和 专 家 队 伍 建 设, 按 照 平 战 结 合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加 强 物 资 储 备, 改 善 技 术 装 备, 提 升 综 合 保 障 能 力 加 强 相 关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的 演 练 切 实 促 进 队 伍 素 质 提 高, 不 断 增 强 应 对 各 类 气 象 灾 害 的 能 力 ; 明 确 社 区 学 校 企 业 农 村 等 基 层 单 位 和 公 园 医 院 车 站 旅 游 景 点 体 育 场 馆 等 人 员 聚 集 区 域 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联 系 人, 在 乡 村 设 立 气 象 灾 害 义 务 信 息 员, 确 保 及 时 准 确 地 接 收 和 传 达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进 一 步 加 强 气 象 志 愿 者 队 伍 建 设,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鼓 励 志 愿 者 及 时 准 确 传 递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和 防 御 指 南, 帮 助 群 众 做 好 防 灾 避 灾 工 作 四 全 面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防 范 工 作 ( 一 )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普 查 工 作,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数 据 库 加 强 灾 害 分 析 评 估, 根 据 灾 害 分 布 情 况 易 发 区 域 主 要 灾 害 种 类 及 风 险 级 别 等 逐 步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划, 有 针 对 性 地 制 订 和 完 善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措 施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隐 患 排 查, 深 入 查 找 抗 灾 减 灾 工 程 设 施 技 术 装 备 物 资 储 备 组 织 体 系 抢 险 队 伍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隐 患 和 薄 弱 环 节, 制 订 整 改 计 划, 落 实 整 改 责 任 和 措 施 ( 二 ) 加 强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及 防 灾 减 灾 设 施 的 建 设 与 保 护, 注 重 与 本 市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相 衔 接 结 合 本 市 气 象 灾 害 和 地 表 特 征 复 杂 的 特 点, 统 筹 考 虑 防 灾 减 灾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科 学 制 订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化 交 通 及 水 电 气 热 等 城 市 生 命 线 应 急 设 施 建 设, 完 善 城 市 排 水 设 施 水 库 重 点 河 道 防 风 林 泥 石 流 多 发 区 采 空 区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加 强 立 交 桥 等 大 型 交 通 枢 纽 节 点 的 自 动 除 雪 排 水 系 统 建 设, 切 实 提 高 气 象 灾 害 的 综 合 防 御 能 力 ; 各 类 建 筑 物 设 施 和 场 所 必 须 依 法 安 装 防 雷 装 置 依 法 保 护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气 象 设 施 及 防 灾 减 灾 设 施, 加 强 定 期 检 测 和 整 改, 避 免 和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 三 ) 进 一 步 加 强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能 力 建 设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支 持 开 展 气 候 变 化 对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和 经 济 社 会 等 各 方 面 的 影 响 及 适 应 措 施 研 究 工 作 以 控 制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优 化 能 源 结 构 提 高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能 力 为 重 点, 进 一 步 加 强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能 力 建 设 ; 以 监 测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为 重 点, 加 强 生 态 保 护 和 建 设,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气 候 资 源, 为 保 护 全 球 气 候 做 出 新 贡 献 162
167 ( 四 ) 积 极 开 展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工 作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要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及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 办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43 号 ), 开 展 对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公 共 工 程 建 设 重 点 领 域 或 区 域 发 展 建 设 规 划 的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市 相 关 部 门 在 规 划 编 制 和 项 目 立 项 过 程 中 要 统 筹 考 虑 气 候 可 行 性 和 气 象 灾 害 的 风 险 性, 避 免 和 减 少 气 象 灾 害 气 候 变 化 对 重 要 设 施 和 工 程 项 目 的 影 响 做 好 气 候 资 源 的 普 查 及 规 划 利 用 工 作 ; 开 展 风 能 太 阳 能 资 源 的 普 查 评 估 以 及 开 发 利 用 工 作 ( 五 ) 抓 紧 制 定 和 实 施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市 区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要 根 据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气 象 法 办 法 及 北 京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北 京 市 十 一 五 时 期 气 象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结 合 本 市 本 地 区 气 象 灾 害 特 点, 尽 快 组 织 开 展 市 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编 制 并 组 织 实 施 明 确 气 象 灾 害 防 范 应 对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措 施, 优 化 整 合 各 类 资 源, 统 筹 规 划 防 范 气 象 灾 害 的 应 急 基 础 工 程 建 设 五 进 一 步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 一 )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技 术 的 科 技 攻 关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机 理 预 报 和 防 御 等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切 实 提 升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技 术 的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加 强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影 响 对 策 研 究, 深 入 开 展 气 候 变 暖 及 其 引 发 的 极 端 天 气 气 候 事 件 对 水 资 源 农 业 生 产 生 态 环 境 等 的 影 响 评 估 和 应 对 措 施 研 究 加 强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学 习 借 鉴 世 界 各 国 防 灾 减 灾 成 功 经 验 和 先 进 理 念, 不 断 增 强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的 能 力 ( 二 ) 推 进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相 关 法 规 制 定 和 标 准 化 建 设 加 快 制 定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建 立 健 全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促 进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依 法 管 理 和 规 范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等 工 作, 推 进 相 关 法 规 体 系 和 标 准 化 建 设 加 快 灾 害 保 险 和 再 保 险 等 相 关 政 策 的 研 究 和 制 定, 充 分 发 挥 金 融 保 险 行 业 在 灾 害 救 助 中 的 作 用 ( 三 ) 加 大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投 入 力 度 进 一 步 完 善 双 重 管 理 体 制 及 相 应 投 入 渠 道, 将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能 力 建 设 纳 入 市 区 ( 县 ) 及 乡 镇 各 级 政 府 预 算 和 政 府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计 划, 统 一 规 划, 统 筹 安 排 逐 步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综 合 探 测 相 关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应 急 指 挥 保 障 能 力 灾 害 救 助 及 防 灾 减 灾 工 程 等 重 大 项 目 基 础 科 学 研 究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宣 传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投 入 发 挥 社 会 各 方 面 积 极 性, 建 立 和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投 入 机 制, 加 强 运 行 管 理, 认 真 落 实 防 灾 减 灾 各 项 措 施 163
168 六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 一 ) 全 面 落 实 气 象 灾 害 防 灾 减 灾 责 任 制 各 区 县 政 府 和 市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立 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局, 建 立 和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责 任 制, 气 象 水 务 民 政 交 通 公 安 市 政 安 全 监 管 农 业 卫 生 环 保 林 业 旅 游 国 土 资 源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规 划 建 设 广 播 电 视 电 信 等 部 门 要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确 保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各 项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 二 ) 进 一 步 加 强 各 有 关 部 门 的 沟 通 协 调 进 一 步 健 全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气 象 部 门 要 根 据 天 气 气 候 变 化 情 况 及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需 要, 及 时 向 各 有 关 地 区 和 部 门 提 供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信 息 ; 各 级 减 灾 协 调 机 构 要 认 真 履 行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综 合 协 调 职 责, 进 一 步 完 善 气 象 公 安 民 政 国 土 资 源 建 设 市 政 铁 道 交 通 水 务 农 业 卫 生 环 保 民 航 安 全 监 管 林 业 旅 游 广 播 电 视 电 信 等 信 息 产 业 以 及 各 有 关 部 门 互 联 互 通 的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优 化 政 府 专 网, 实 现 相 关 网 络 的 互 连 互 通 加 强 灾 害 信 息 安 全 工 作, 完 善 信 息 安 全 监 控 体 系 ; 加 强 灾 害 应 对 工 作 的 协 调 联 动, 形 成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合 力 七 加 大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科 普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力 度 ( 一 )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宣 传 教 育 提 高 全 社 会 依 法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的 意 识 加 强 积 极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宣 传, 增 强 公 众 从 我 做 起, 保 护 环 境 的 意 识 加 强 对 社 会 舆 论 的 引 导, 确 保 受 气 象 灾 害 影 响 的 地 区 生 产 生 活 秩 序 稳 定 ( 二 ) 加 大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科 普 知 识 的 宣 传 力 度 将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知 识 纳 入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力 量, 利 用 气 象 教 育 新 闻 等 资 源 和 科 普 教 育 基 地, 深 入 广 泛 宣 传 普 及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知 识 加 强 全 社 会 特 别 是 城 市 乡 村 弱 势 群 体 的 防 灾 减 灾 科 学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宣 传 教 育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开 展 气 象 信 息 和 防 灾 减 灾 科 普 知 识 进 社 区 进 企 业 进 农 村 进 学 校 四 进 活 动, 增 强 全 社 会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和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164
169 关 于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及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的 意 见 国 办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及 信 息 发 布 是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关 键 环 节, 是 防 御 和 减 轻 灾 害 损 失 的 重 要 基 础 经 过 多 年 不 懈 努 力, 我 国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及 信 息 发 布 能 力 大 幅 提 升, 但 局 地 性 和 突 发 性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能 力 不 够 强 信 息 快 速 发 布 传 播 机 制 不 完 善 预 警 信 息 覆 盖 存 在 盲 区 等 问 题 在 一 些 地 方 仍 然 比 较 突 出 为 有 效 应 对 全 球 气 候 变 化 加 剧 极 端 气 象 灾 害 多 发 频 发 的 严 峻 形 势, 切 实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及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总 体 要 求 和 工 作 目 标 ( 一 ) 总 体 要 求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预 防 为 主, 政 府 主 导 部 门 联 动, 统 一 发 布 分 级 负 责, 以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为 根 本, 以 提 高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时 效 性 和 覆 盖 面 为 重 点, 依 靠 法 制 依 靠 科 技 依 靠 基 层, 进 一 步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报 网 络, 加 快 推 进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建 设, 积 极 拓 宽 预 警 信 息 传 播 渠 道, 着 力 健 全 预 警 联 动 工 作 机 制, 努 力 做 到 监 测 到 位 预 报 准 确 预 警 及 时 应 对 高 效, 最 大 程 度 减 轻 灾 害 损 失,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条 件 ( 二 ) 工 作 目 标 加 快 构 建 气 象 灾 害 实 时 监 测 短 临 预 警 和 中 短 期 预 报 无 缝 衔 接,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传 播 接 收 快 捷 高 效 的 监 测 预 警 体 系 力 争 到 2015 年,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提 前 分 钟 以 上 发 出,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公 众 覆 盖 率 达 到 90% 以 上 到 2020 年, 建 成 功 能 齐 全 科 学 高 效 覆 盖 城 乡 和 沿 海 的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及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能 力 进 一 步 提 升,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时 效 性 进 一 步 提 高, 基 本 消 除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盲 区 二 提 高 监 测 预 报 能 力 ( 三 ) 加 强 监 测 网 络 建 设 加 快 推 进 气 象 卫 星 新 一 代 天 气 雷 达 高 性 能 计 算 机 系 统 等 工 程 建 设, 建 成 气 象 灾 害 立 体 观 测 网, 实 现 对 重 点 区 域 气 象 灾 害 的 全 天 候 高 时 空 分 辨 率 高 精 度 连 续 监 测 加 强 交 通 和 通 信 干 线 重 要 输 电 线 路 沿 线 重 要 输 油 ( 气 ) 设 施 重 要 水 利 工 程 重 点 经 济 开 发 区 重 点 林 区 和 旅 游 区 等 的 气 象 监 测 设 施 建 设, 尽 快 构 建 国 土 气 象 水 利 等 部 门 联 合 的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加 强 海 上 青 藏 高 原 及 边 远 地 区 等 监 测 站 点 稀 疏 区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设 施 建 设, 加 密 台 风 风 暴 潮 易 发 地 气 象 海 洋 监 测 网 络 布 点, 实 现 灾 害 易 发 区 乡 村 165
170 两 级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设 施 全 覆 盖 强 化 粮 食 主 产 区 重 点 林 区 生 态 保 护 重 点 区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重 点 区 旱 情 监 测, 加 密 布 设 土 壤 水 分 墒 情 和 地 下 水 监 测 设 施 加 强 移 动 应 急 观 测 系 统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系 统 建 设, 提 升 预 报 预 警 和 信 息 发 布 支 撑 能 力 ( 四 ) 强 化 监 测 预 报 工 作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乡 村 江 河 流 域 水 库 库 区 等 重 点 区 域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报, 着 力 提 高 对 中 小 尺 度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预 报 精 度 在 台 风 强 降 雨 暴 雪 冰 冻 沙 尘 暴 等 灾 害 性 天 气 来 临 前, 要 加 密 观 测 滚 动 会 商 和 准 确 预 报, 特 别 要 针 对 突 发 暴 雨 强 对 流 天 气 等 强 化 实 况 监 测 和 实 时 预 警, 对 灾 害 发 生 时 间 强 度 变 化 趋 势 以 及 影 响 区 域 等 进 行 科 学 研 判, 提 高 预 报 精 细 化 水 平 要 建 立 综 合 临 近 报 警 系 统, 在 人 口 密 集 区 及 其 上 游 高 山 峡 谷 地 带 加 强 气 象 水 文 地 质 联 合 监 测, 及 早 发 现 山 洪 及 滑 坡 泥 石 流 等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加 强 农 村 林 区 及 雷 电 多 发 区 域 的 雷 电 灾 害 监 测 充 分 利 用 卫 星 遥 感 等 技 术 和 手 段, 加 强 森 林 草 原 致 灾 因 子 监 测, 及 时 发 布 高 火 险 天 气 预 报 ( 五 )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影 响 风 险 评 估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组 织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普 查 风 险 评 估 和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全 面 查 清 本 区 域 内 发 生 的 气 象 灾 害 种 类 次 数 强 度 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情 况, 建 立 以 社 区 乡 村 为 单 元 的 气 象 灾 害 调 查 收 集 网 络, 组 织 开 展 基 础 设 施 建 筑 物 等 抵 御 气 象 灾 害 能 力 普 查, 推 进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数 据 库 建 设, 编 制 分 灾 种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划 图 在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和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区 域 性 经 济 开 发 项 目 建 设 前, 要 严 格 按 规 定 开 展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充 分 考 虑 气 候 变 化 因 素, 避 免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的 影 响 三 加 强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 六 ) 完 善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制 度 各 地 区 要 抓 紧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权 限 流 程 渠 道 和 工 作 机 制 等 建 立 完 善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紧 急 发 布 制 度, 对 于 台 风 暴 雨 暴 雪 等 气 象 灾 害 红 色 预 警 和 局 地 暴 雨 雷 雨 大 风 冰 雹 龙 卷 风 沙 尘 暴 等 突 发 性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要 减 少 审 批 环 节, 建 立 快 速 发 布 的 绿 色 通 道, 通 过 广 播 电 视 互 联 网 手 机 短 信 等 各 种 手 段 和 渠 道 第 一 时 间 无 偿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布 ( 七 ) 加 快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建 设 积 极 推 进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建 设, 形 成 国 家 省 地 县 四 级 相 互 衔 接 规 范 统 一 的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体 系, 实 现 预 警 信 息 的 多 手 段 综 合 发 布 加 快 推 进 国 家 通 信 网 应 急 指 挥 调 度 系 统 升 级 完 善, 提 升 公 众 通 信 网 应 急 服 务 能 力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积 极 适 应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快 捷 发 布 的 需 要, 加 快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传 递 设 备 设 施 建 设 166
171 ( 八 ) 加 强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规 范 管 理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由 各 级 气 象 部 门 负 责 制 作, 因 气 象 因 素 引 发 的 次 生 衍 生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由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制 作, 根 据 政 府 授 权 按 预 警 级 别 分 级 发 布,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自 行 向 社 会 发 布 气 象 部 门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细 化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标 准, 分 类 别 明 确 灾 害 预 警 级 别 起 始 时 间 可 能 影 响 范 围 警 示 事 项 等, 提 高 预 警 信 息 的 科 学 性 和 有 效 性 四 强 化 预 警 信 息 传 播 ( 九 ) 充 分 发 挥 新 闻 媒 体 和 手 机 短 信 的 作 用 各 级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及 有 关 媒 体 企 业 要 大 力 支 持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互 联 网 等 社 会 媒 体 要 切 实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及 时 准 确 无 偿 播 发 或 刊 载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紧 急 情 况 下 要 采 用 滚 动 字 幕 加 开 视 频 窗 口 甚 至 中 断 正 常 播 出 等 方 式 迅 速 播 报 预 警 信 息 及 有 关 防 范 知 识 各 基 础 电 信 运 营 企 业 要 根 据 应 急 需 求 对 手 机 短 信 平 台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提 高 预 警 信 息 发 送 效 率, 按 照 政 府 及 其 授 权 部 门 的 要 求 及 时 向 灾 害 预 警 区 域 手 机 用 户 免 费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 十 ) 完 善 预 警 信 息 传 播 手 段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相 关 部 门 要 在 充 分 利 用 已 有 资 源 的 基 础 上, 在 学 校 社 区 机 场 港 口 车 站 旅 游 景 点 等 人 员 密 集 区 和 公 共 场 所 建 设 电 子 显 示 屏 等 畅 通 有 效 的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与 传 播 设 施 完 善 和 扩 充 气 象 频 道 传 播 预 警 信 息 功 能 重 点 加 强 农 村 偏 远 地 区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终 端 建 设, 因 地 制 宜 地 利 用 有 线 广 播 高 音 喇 叭 鸣 锣 吹 哨 等 多 种 方 式 及 时 将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传 递 给 受 影 响 群 众 要 加 快 推 进 国 家 应 急 广 播 体 系 建 设, 实 现 与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体 系 有 效 衔 接, 进 一 步 提 升 预 警 信 息 在 偏 远 农 村 牧 区 山 区 渔 区 的 传 播 能 力 ( 十 一 ) 加 强 基 层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传 递 县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学 校 医 院 社 区 工 矿 企 业 建 筑 工 地 等 要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传 递 工 作, 重 点 健 全 向 基 层 社 区 传 递 机 制, 形 成 县 乡 村 户 直 通 的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传 播 渠 道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等 基 层 组 织 要 第 一 时 间 传 递 预 警 信 息, 迅 速 组 织 群 众 防 灾 避 险 充 分 发 挥 气 象 信 息 员 灾 害 信 息 员 群 测 群 防 员 传 播 预 警 信 息 的 作 用, 为 其 配 备 必 要 的 装 备, 给 予 必 要 经 费 补 助 五 有 效 发 挥 预 警 信 息 作 用 ( 十 二 ) 健 全 预 警 联 动 机 制 气 象 部 门 要 及 时 发 布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报 信 息, 并 与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公 安 民 政 国 土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交 通 运 输 铁 道 水 利 农 业 卫 生 安 全 监 管 林 业 旅 游 地 震 电 力 监 管 海 洋 等 部 门 及 军 队 有 关 单 位 和 武 警 部 队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联 动 机 制, 实 现 信 息 实 时 共 享 ; 各 有 167
172 关 部 门 要 及 时 研 判 预 警 信 息 对 本 行 业 领 域 的 影 响, 科 学 安 排 部 署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定 期 沟 通 预 警 联 动 情 况, 会 商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工 作, 协 调 解 决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及 信 息 发 布 中 的 重 要 事 项 ( 十 三 ) 加 强 军 地 信 息 共 享 军 地 有 关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自 然 灾 害 信 息 军 地 共 享 机 制, 通 过 建 立 网 络 专 线 等 方 式, 加 快 省 地 县 各 级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与 当 地 驻 军 武 警 部 队 互 联 互 通 发 布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时,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要 及 时 通 报 军 队 有 关 单 位 和 武 警 部 队, 共 同 做 好 各 类 气 象 灾 害 应 对 工 作 ( 十 四 ) 落 实 防 灾 避 险 措 施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后,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要 及 时 组 织 采 取 防 范 措 施, 做 好 队 伍 装 备 资 金 物 资 等 应 急 准 备, 加 强 交 通 供 电 通 信 等 基 础 设 施 监 控 和 水 利 工 程 调 度 等, 并 组 织 对 高 风 险 部 位 进 行 巡 查 巡 检, 根 据 应 急 预 案 适 时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做 好 受 威 胁 群 众 转 移 疏 散 救 助 安 置 等 工 作 灾 害 影 响 区 内 的 社 区 乡 村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要 组 织 居 民 群 众 和 本 单 位 职 工 做 好 先 期 防 范 和 灾 害 应 对 六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和 支 持 保 障 ( 十 五 ) 强 化 组 织 保 障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明 确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将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纳 入 政 府 绩 效 考 核,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行 政 工 程 科 技 经 济 等 手 段, 大 力 推 进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及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要 认 真 落 实 气 象 灾 害 防 范 应 对 法 律 法 规 和 应 急 预 案,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及 各 相 关 部 门 应 急 联 动 情 况 专 项 检 查, 做 好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传 播 应 用 效 果 的 评 估 工 作 ( 十 六 ) 加 大 资 金 投 入 各 级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大 支 持 力 度, 在 年 度 预 算 中 安 排 资 金, 保 证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设 施 及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建 设 和 运 行 维 护 各 地 区 要 把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工 作 作 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重 要 内 容, 纳 入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多 渠 道 增 加 投 入 建 立 国 家 财 政 支 持 的 灾 害 风 险 保 险 体 系, 探 索 发 挥 金 融 保 险 在 支 持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预 防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 十 七 ) 推 进 科 普 宣 教 各 地 区 要 把 气 象 灾 害 科 普 工 作 纳 入 当 地 全 民 科 学 素 质 行 动 计 划 纲 要, 通 过 气 象 科 普 基 地 主 题 公 园 等, 广 泛 宣 传 普 及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和 防 范 避 险 知 识 要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对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防 灾 减 灾 责 任 人 和 基 层 信 息 员 的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面 向 社 区 乡 村 学 校 企 事 业 单 位, 加 强 对 中 小 学 生 农 民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海 上 作 业 人 员 等 的 防 灾 避 险 知 识 普 及, 提 高 公 众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 十 八 ) 加 强 舆 论 引 导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同 宣 传 部 门 和 新 闻 媒 体 的 联 系 沟 通, 及 时 准 确 提 供 信 息,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工 作 宣 传 报 道, 引 导 社 会 公 众 正 168
173 确 理 解 和 使 用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防 止 歪 曲 报 道 恶 意 炒 作, 营 造 全 社 会 共 同 关 心 重 视 和 支 持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传 播 和 应 用 工 作 的 良 好 氛 围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二 一 一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169
174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和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有 关 工 作 的 意 见 京 政 发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各 市 属 机 构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及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号 ) 精 神, 切 实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和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进 一 步 提 高 突 发 事 件 防 范 和 应 对 能 力, 现 就 有 关 工 作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和 主 要 目 标 ( 一 ) 总 体 要 求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预 防 为 主, 政 府 主 导 部 门 联 动, 统 一 发 布 分 级 负 责, 以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高 于 一 切 首 都 安 全 责 任 重 于 泰 山 为 宗 旨, 以 提 高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时 效 性 和 覆 盖 面 为 重 点, 依 靠 法 制 依 靠 科 技 依 靠 基 层, 进 一 步 加 强 资 源 整 合,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网 络, 拓 宽 预 警 信 息 传 播 渠 道, 全 面 推 进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建 设, 着 力 健 全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及 联 动 工 作 机 制, 努 力 做 到 监 测 到 位 预 报 准 确 预 警 及 时 应 对 高 效, 最 大 程 度 减 轻 灾 害 损 失, 为 推 进 人 文 北 京 科 技 北 京 绿 色 北 京 战 略 和 中 国 特 色 世 界 城 市 建 设 创 造 良 好 条 件 ( 二 ) 主 要 目 标 通 过 5 年 的 努 力, 使 本 市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及 防 范 应 对 能 力 得 到 显 著 增 强, 整 体 实 力 始 终 处 于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部 分 领 域 达 到 国 际 同 期 先 进 水 平 到 2015 年, 建 成 功 能 齐 全 科 学 高 效 覆 盖 城 乡 的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机 制 和 手 段 更 加 完 善, 基 本 消 除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盲 区, 突 发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提 前 30 分 钟 以 上 发 出, 信 息 发 布 时 效 性 显 著 提 高 在 农 村 社 区 机 关 学 校 和 企 业 普 及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等 公 共 安 全 科 普 知 识 二 提 高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能 力 ( 一 ) 加 强 气 象 体 征 监 测 感 知 网 络 建 设 优 化 本 市 气 象 综 合 观 测 系 统 结 构 和 170
175 布 局, 增 加 自 动 化 观 测 站 点, 充 分 利 用 物 联 网 技 术, 提 高 中 小 尺 度 气 象 体 征 监 测 感 知 能 力, 实 现 对 重 点 地 区 气 象 灾 害 的 全 天 候 高 时 空 分 辨 率 高 精 度 连 续 监 测 重 点 加 强 城 市 道 路 高 速 公 路 轨 道 交 通 沿 线 道 路 积 滞 水 易 发 点 和 通 信 干 线 重 要 输 电 线 路 沿 线 重 点 旅 游 区 的 气 象 监 测 设 施 建 设, 在 山 洪 泥 石 流 等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增 加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设 施, 在 重 点 地 区 和 气 象 灾 害 多 发 地 域 建 设 天 气 实 景 监 测 系 统 构 建 气 象 国 土 水 务 环 保 交 通 园 林 绿 化 等 多 部 门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平 台, 并 通 过 市 物 联 网 应 用 支 撑 平 台 实 现 实 时 共 享 加 强 农 业 气 象 观 测, 加 密 布 设 土 壤 水 分 墒 情 监 测 站 点, 强 化 设 施 农 业 小 气 候 监 测 加 强 移 动 应 急 气 象 观 测 系 统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系 统 建 设, 强 化 仪 器 计 量 检 定, 完 善 技 术 装 备 保 障 平 台, 实 现 设 备 运 行 动 态 监 控 智 能 判 断, 提 高 常 规 和 应 急 装 备 技 术 保 障 能 力 ( 二 ) 加 强 精 细 化 监 测 预 报 能 力 建 设 完 善 中 尺 度 天 气 分 析 业 务 系 统, 提 高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监 测 能 力 和 各 种 气 象 观 测 资 料 的 综 合 应 用 能 力 加 强 短 时 临 近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气 象 预 报 系 统 建 设, 开 展 灾 害 性 天 气 短 时 临 近 预 报 关 键 技 术 攻 关, 提 高 中 小 尺 度 突 发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精 细 化 预 报 预 警 水 平 完 善 中 短 期 天 气 预 报 业 务 平 台, 研 究 极 端 气 候 事 件 的 预 测 方 法, 开 展 极 端 气 候 事 件 的 监 测 预 测 完 善 大 型 活 动 和 节 假 日 天 气 会 商 等 机 制, 加 强 影 响 本 市 天 气 系 统 气 象 监 测 预 报 能 力 建 设 加 快 推 进 高 性 能 计 算 和 海 量 存 储 与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建 设, 充 分 利 用 物 联 网 和 云 计 算 等 先 进 技 术, 提 高 多 种 资 料 融 合 处 理 和 智 能 分 析 能 力 ( 三 )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影 响 风 险 评 估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组 织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及 次 生 衍 生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和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全 面 查 清 本 地 区 发 生 的 灾 害 种 类 频 次 强 度 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情 况, 建 立 以 社 区 乡 村 为 单 元 的 气 象 灾 害 调 查 收 集 网 络, 组 织 开 展 基 础 设 施 建 筑 物 等 抵 御 气 象 灾 害 能 力 普 查 由 市 气 象 局 牵 头, 会 同 市 有 关 部 门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数 据 库, 编 制 暴 雨 ( 雪 ) 大 风 ( 沙 尘 暴 ) 低 温 高 温 干 旱 雷 电 冰 雹 霜 冻 和 大 雾 等 分 灾 种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区 划 图 及 防 御 方 案, 切 实 提 高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能 力 规 划 发 展 改 革 等 部 门 应 当 在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和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区 域 性 经 济 开 发 项 目 建 设 前,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和 相 关 规 定, 积 极 配 合 气 象 部 门 开 展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充 分 考 虑 气 象 风 险 因 素, 避 免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的 影 响 三 提 升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能 力 ( 一 ) 完 善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制 度 市 应 急 办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体 制 原 则, 预 警 信 息 制 作 与 发 布 权 限 流 程 渠 道 和 工 作 机 制 由 市 应 急 办 会 同 市 相 关 部 门 完 善 天 气 实 况 快 速 播 发 机 制, 健 全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紧 急 发 布 制 度, 对 于 暴 雨 ( 雪 ) 等 气 象 灾 害 171
176 红 色 预 警 以 及 局 地 暴 雨 大 风 ( 沙 尘 暴 ) 雷 电 冰 雹 等 突 发 性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要 减 少 审 批 环 节, 建 立 快 速 发 布 的 绿 色 通 道, 通 过 广 播 电 视 互 联 网 手 机 短 信 等 各 种 手 段 和 渠 道 第 一 时 间 无 偿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布 ( 二 ) 加 快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建 设 统 筹 规 划 建 设 本 市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加 强 市 级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加 快 推 进 市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建 设, 结 合 延 庆 等 远 郊 山 区 县 气 候 特 点 和 实 际 情 况, 搭 建 市 和 区 县 两 级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形 成 以 市 级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为 主 体, 区 域 分 中 心 为 依 托 的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体 系 进 一 步 整 合 市 有 关 部 门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渠 道 和 手 段, 提 高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的 权 威 性 规 范 性 和 时 效 性 强 化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提 高 科 技 支 撑 能 力, 实 现 预 警 信 息 分 灾 种 分 区 域 分 群 体 分 时 段 发 布 ( 三 ) 加 强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规 范 管 理 在 本 市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框 架 下, 按 照 分 类 管 理 各 司 其 职 统 一 平 台 规 范 发 布 的 原 则, 完 善 预 警 信 息 分 类 研 判 分 别 审 批 和 集 中 发 布 的 工 作 程 序, 做 好 可 预 警 的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等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由 气 象 部 门 负 责 制 作, 地 震 地 质 灾 害 森 林 防 火 防 汛 抗 旱 环 保 交 通 公 共 卫 生 动 植 物 疫 情 等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单 位 制 作,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和 政 府 授 权, 按 预 警 级 别 职 责 范 围 分 级 发 布,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自 行 向 社 会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市 应 急 办 市 气 象 局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细 化 完 善 本 市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标 准, 分 类 别 明 确 灾 害 预 警 级 别 起 始 时 间 可 能 影 响 范 围 警 示 事 项 等 内 容, 不 断 提 高 预 警 信 息 的 科 学 性 和 有 效 性 四 强 化 预 警 信 息 传 播 ( 一 ) 完 善 预 警 信 息 传 播 手 段 依 托 本 市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互 联 网 等 各 类 媒 体, 充 分 整 合 和 利 用 现 有 公 共 资 源, 发 挥 手 机 移 动 电 视 楼 宇 电 视 户 外 电 子 显 示 屏 以 及 社 区 农 村 现 有 广 播 通 讯 等 设 备 设 施 作 用, 及 时 通 过 各 类 信 息 传 播 手 段 向 公 众 发 布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市 有 关 部 门 和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在 充 分 利 用 已 有 资 源 的 基 础 上, 在 机 关 学 校 社 区 机 场 车 站 商 场 旅 游 景 点 等 人 员 密 集 区 和 公 共 场 所 建 设 电 子 显 示 屏 等 畅 通 有 效 的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与 传 播 设 施 重 点 加 强 偏 远 农 村 山 区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终 端 建 设, 因 地 制 宜 地 利 用 有 线 广 播 高 音 喇 叭 鸣 锣 吹 哨 等 多 种 方 式 及 时 将 预 警 信 息 传 递 给 受 影 响 群 众, 进 一 步 提 升 预 警 信 息 的 传 播 能 力 ( 二 ) 明 确 预 警 信 息 传 播 职 责 市 和 区 县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及 北 京 广 播 电 视 台 北 京 日 报 市 属 门 户 网 站 等 媒 体 企 业 要 大 力 支 持 预 警 信 息 传 播 发 布 工 作 市 属 媒 体 要 切 实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准 确 及 时 无 偿 播 发 或 刊 载 突 发 172
177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紧 急 情 况 下 要 采 用 滚 动 字 幕, 甚 至 中 断 正 常 播 出 等 方 式 迅 速 播 报 预 警 信 息 及 有 关 防 范 知 识 市 广 电 局 要 加 快 建 设 应 急 广 播 系 统, 并 会 同 市 农 委 市 民 政 局 统 筹 推 进 村 村 响 农 村 高 音 喇 叭 和 社 区 预 警 信 息 传 播 系 统 等 工 程 建 设, 实 现 与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的 有 效 衔 接 市 交 通 委 市 公 安 局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要 建 立 相 关 工 作 机 制, 充 分 利 用 道 路 显 示 屏 及 时 有 效 传 播 预 警 信 息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要 协 调 基 础 电 信 运 营 企 业, 根 据 应 急 需 求 对 手 机 短 信 平 台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提 高 预 警 信 息 发 送 效 率, 按 照 政 府 及 其 授 权 部 门 的 要 求, 及 时 向 灾 害 预 警 区 域 内 的 手 机 用 户 免 费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要 积 极 协 调 所 属 具 有 信 息 发 布 手 段 的 单 位, 整 合 资 源, 按 照 全 市 统 一 部 署 做 好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明 确 街 道 乡 镇 行 政 村 等 基 层 单 位 的 相 关 职 责, 建 立 预 警 信 息 快 速 播 报 机 制 ( 三 ) 加 强 基 层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传 递 各 区 县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街 道 乡 镇 和 学 校 医 院 工 矿 企 业 建 筑 工 地 等 要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气 象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传 递 工 作, 重 点 健 全 预 警 信 息 向 基 层 社 区 的 传 递 机 制, 形 成 街 道 乡 镇 社 区 村 户 直 通 的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传 播 渠 道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镇 政 府 要 组 织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等 基 层 组 织 第 一 时 间 传 递 预 警 信 息, 迅 速 组 织 群 众 防 灾 避 险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结 合 应 急 志 愿 者 队 伍 组 建 等 工 作, 加 强 气 象 信 息 员 队 伍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气 象 信 息 员 灾 害 信 息 员 群 测 群 防 员 生 态 林 管 护 员 农 村 管 水 员 等 各 方 面 力 量 作 用, 及 时 接 收 和 传 播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并 为 其 配 备 必 要 的 装 备, 协 助 做 好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五 强 化 预 警 联 动 机 制 ( 一 ) 健 全 预 警 联 动 机 制 建 立 和 完 善 市 气 象 部 门 与 发 展 改 革 教 育 经 济 信 息 化 公 安 民 政 国 土 环 保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市 政 市 容 交 通 水 务 农 业 卫 生 旅 游 安 全 监 管 园 林 绿 化 等 部 门 的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联 动 机 制, 实 现 信 息 实 时 共 享, 尽 早 提 供 相 关 预 报 预 警 信 息 市 有 关 部 门 要 及 时 研 判 预 报 预 警 信 息 对 本 行 业 的 影 响, 建 立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交 通 错 峰 学 校 停 课 等 应 急 响 应 机 制, 科 学 部 署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进 一 步 完 善 本 市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服 务 部 门 联 络 员 会 议 及 联 络 员 工 作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多 部 门 突 发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实 时 会 商 和 研 判 机 制, 定 期 沟 通 预 警 联 动 情 况, 协 调 解 决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和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的 重 要 事 项 和 问 题 ( 二 ) 加 强 军 地 信 息 共 享 加 强 军 地 合 作, 进 一 步 完 善 自 然 灾 害 信 息 军 地 共 享 机 制 在 确 保 网 络 安 全 和 保 密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建 立 专 线 等 方 式, 加 强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与 驻 京 军 队 武 警 部 队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的 互 联 互 通 建 立 军 地 信 息 通 报 机 制, 及 时 将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通 报 军 队 有 关 单 位 和 武 警 部 队, 共 同 做 好 173
178 各 类 气 象 灾 害 应 对 工 作 ( 三 ) 落 实 防 灾 避 险 措 施 市 有 关 部 门 和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制 定 并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响 应 应 急 预 案, 适 时 组 织 应 急 演 练 要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适 时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及 时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采 取 防 范 措 施, 做 好 队 伍 装 备 资 金 物 资 等 应 急 准 备, 加 强 交 通 通 信 供 电 等 基 础 设 施 监 控 和 水 利 工 程 调 度, 组 织 对 高 风 险 部 位 进 行 巡 查, 并 做 好 受 威 胁 群 众 转 移 疏 散 救 助 安 置 恢 复 重 建 等 工 作 灾 害 影 响 区 域 内 的 社 区 乡 村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要 组 织 居 民 群 众 和 本 单 位 职 工 做 好 先 期 防 范 和 灾 害 应 对, 做 到 迅 速 反 应 灵 活 处 置 要 充 分 发 挥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等 现 代 科 技 手 段, 有 效 防 范 和 应 对 气 象 灾 害 六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和 支 持 保 障 ( 一 ) 强 化 组 织 保 障 本 市 各 级 政 府 要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明 确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将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纳 入 政 府 绩 效 考 核,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行 政 工 程 科 技 经 济 等 手 段, 大 力 推 进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工 作 要 制 定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规 划, 修 订 完 善 应 急 预 案, 适 时 研 究 出 台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政 策 法 规 市 有 关 部 门 和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组 织 开 展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及 各 相 关 部 门 应 急 联 动 情 况 专 项 检 查, 做 好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传 播 应 用 效 果 评 估 工 作 ( 二 ) 加 大 资 金 投 入 市 和 区 县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大 支 持 力 度, 保 障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设 施 和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建 设 和 运 行 维 护 市 有 关 部 门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把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工 作 作 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的 主 要 内 容, 纳 入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及 相 关 工 作 计 划, 多 渠 道 增 加 投 入 要 建 立 市 财 政 支 持 的 灾 害 风 险 保 险 体 系, 探 索 发 挥 金 融 保 险 在 支 持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 三 ) 推 进 科 普 宣 教 教 育 科 技 等 部 门 要 把 气 象 灾 害 科 普 工 作 纳 入 本 市 科 普 工 作 发 展 规 划 市 科 普 管 理 部 门 要 继 续 推 进 气 象 科 普 示 范 点 建 设, 统 筹 规 划 全 面 协 调, 进 一 步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科 普 工 作 全 市 具 备 条 件 和 能 力 的 科 技 馆 科 普 馆 等 综 合 科 普 基 地 要 设 立 专 门 的 气 象 科 普 展 室, 由 气 象 部 门 提 供 展 出 素 材 并 对 讲 解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要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对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工 作 人 员 防 灾 减 灾 责 任 人 和 基 层 信 息 员 的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面 向 社 区 乡 村 学 校 企 事 业 单 位, 加 强 对 中 小 学 生 农 民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等 的 防 灾 避 险 知 识 普 及 要 丰 富 宣 传 手 段, 通 过 编 制 防 灾 减 灾 科 普 读 物 案 例 教 材, 制 作 音 像 制 品 和 公 益 广 告 等 宣 传 教 育 产 品, 提 高 公 众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 四 ) 加 强 舆 论 引 导 市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同 宣 传 部 门 和 新 闻 媒 体 的 联 系 沟 通, 及 时 准 确 提 供 信 息, 做 好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和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工 作 的 宣 传 报 道, 引 导 社 会 公 众 正 确 理 解 和 使 用 气 象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防 止 歪 曲 报 道 恶 174
179 意 炒 作, 努 力 营 造 全 社 会 共 同 关 心 重 视 和 支 持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传 播 和 应 用 工 作 的 良 好 氛 围 175
180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本 市 城 乡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京 政 发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各 市 属 机 构 : 加 强 城 乡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是 针 对 近 年 国 际 国 内 地 质 和 气 象 等 大 灾 巨 灾 事 件 频 发, 适 应 全 球 气 候 变 化 减 少 灾 害 风 险 减 轻 灾 害 损 失 的 迫 切 需 要 ; 是 积 极 应 对 北 京 位 于 地 震 带 及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造 成 灾 害 发 生 系 数 增 加 等 实 际 问 题 的 必 要 措 施 ; 是 强 化 基 层 应 急 管 理 建 设 安 全 和 谐 社 区, 提 升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的 重 要 举 措 各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及 相 关 单 位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认 识, 加 强 领 导, 积 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努 力 提 高 社 会 各 界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切 实 解 决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不 断 增 强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能 力 本 市 城 乡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要 在 市 委 市 政 府 和 市 应 急 委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从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立 足 当 前, 着 眼 中 国 特 色 世 界 城 市 建 设, 构 建 处 置 有 力 反 应 灵 敏 运 转 高 效 的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体 系, 创 建 与 首 都 国 际 化 大 都 市 相 适 应 的 高 标 准 的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社 区, 以 满 足 本 市 及 时 应 对 自 然 灾 害 和 突 发 事 件 的 实 际 需 要, 促 进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的 不 断 完 善 与 发 展 一 总 体 要 求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以 最 大 程 度 减 少 国 家 和 个 人 财 产 损 失,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安 全 为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切 实 加 强 本 市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体 系 建 设, 提 高 城 乡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的 整 体 水 平, 促 进 城 市 有 序 运 行 和 首 都 安 全 稳 定 ( 一 ) 坚 持 政 府 领 导 部 门 指 导, 充 分 调 动 和 发 挥 社 区 居 民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中 的 积 极 性, 整 合 资 源, 形 成 合 力 ; ( 二 ) 坚 持 科 学 规 划 统 筹 兼 顾, 全 面 推 进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组 织 体 系 工 作 机 制 队 伍 建 设 预 案 制 度 物 质 装 备 宣 传 教 育 等 各 项 能 力 建 设, 推 进 城 乡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不 断 发 展 ; ( 三 ) 坚 持 因 地 制 宜 政 策 引 导 分 类 管 理, 重 点 加 大 对 经 济 欠 发 达 灾 害 易 发 及 多 发 地 区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支 持 力 度 176
181 二 主 要 目 标 经 过 努 力, 确 保 十 二 五 及 其 后 一 段 时 期 内 本 市 城 乡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能 力 得 到 全 面 提 升 : ( 一 ) 全 市 各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预 案 编 制 率 达 到 100% ( 二 ) 统 筹 现 有 信 息 资 源, 充 分 利 用 广 播 电 视 互 联 网 防 空 警 报 手 机 短 信 等 信 息 平 台, 实 现 社 区 预 警 信 息 系 统 与 本 市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的 有 效 对 接 在 各 区 县 试 点 安 装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预 警 及 通 讯 传 播 系 统, 并 逐 步 推 广 应 用 ; 50% 以 上 的 社 区 达 到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应 急 准 备 认 证 标 准, 社 区 在 自 然 灾 害 和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时 预 警 预 报 及 时 ( 三 ) 每 个 社 区 配 备 1 名 以 上 从 事 防 灾 减 灾 及 救 灾 工 作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信 息 报 告 员, 明 确 其 在 防 灾 减 灾 救 灾 工 作 中 的 信 息 报 告 任 务, 同 时 鼓 励 群 众 及 时 报 告 信 息, 使 灾 害 及 突 发 事 件 的 信 息 上 报 能 力 大 幅 度 提 高 ( 四 ) 每 个 社 区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4 次 以 上 的 社 区 居 民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社 区 居 民 防 灾 避 灾 自 救 互 救 知 识 普 及 率 达 80% 以 上 ; 辖 区 内 学 校 定 期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 五 ) 每 个 社 区 每 年 要 组 织 开 展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演 练, 使 辖 区 居 民 在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时 能 够 应 对 自 如 ; 辖 区 内 学 校 每 年 要 组 织 开 展 2 次 以 上 的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演 练 ( 六 )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设 施 装 备 基 本 具 备, 每 个 社 区 设 置 2 至 3 处 防 灾 减 灾 电 子 地 图 公 示 栏, 因 地 制 宜, 合 理 设 置 布 局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基 本 满 足 应 急 避 险 需 要 ( 七 ) 社 区 自 治 组 织 志 愿 者 队 伍 和 其 他 社 区 组 织 共 同 参 与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制 度 和 机 制 完 善, 保 证 在 第 一 时 间 组 织 应 急 避 险 救 援 临 时 安 置 等 行 动 ( 八 ) 结 合 综 合 减 灾 示 范 社 区 平 安 社 区 安 全 社 区 城 市 气 象 安 全 社 区 地 震 安 全 示 范 社 区 等 社 区 建 设 工 作, 在 全 市 建 成 1000 个 以 上 的 全 国 综 合 减 灾 示 范 社 区 和 北 京 市 综 合 减 灾 示 范 社 区, 其 中 农 村 社 区 不 少 于 300 个 ; 在 此 基 础 上, 实 现 50 个 以 上 的 街 道 ( 乡 镇 ) 创 建 北 京 市 综 合 减 灾 示 范 街 乡 2 至 3 个 以 上 区 县 创 建 北 京 市 综 合 减 灾 示 范 区 县 三 主 要 任 务 本 市 城 乡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实 行 区 县 政 府 领 导 民 政 主 管 部 门 配 合 的 工 作 负 责 制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充 分 发 挥 民 政 及 各 相 关 部 门 职 责, 指 导 辖 区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镇 政 府 加 强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认 真 组 织 落 实 完 成 以 下 任 务 : 177
182 ( 一 ) 建 立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领 导 协 调 机 制 本 市 各 社 区 要 尽 快 建 立 健 全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领 导 协 调 小 组, 明 确 领 导 协 调 小 组 召 集 人 和 成 员 职 责, 并 根 据 工 作 分 工 扎 实 开 展 日 常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相 关 工 作, 在 灾 害 及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时 及 时 到 位, 真 正 发 挥 作 用 ( 二 ) 编 制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救 助 预 案 根 据 北 京 市 突 发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城 市 农 村 社 区 的 区 域 空 间 差 异 易 发 灾 害 种 类 等 特 点, 有 针 对 性 地 制 定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救 助 预 案, 在 本 市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现 有 市 区 ( 县 ) 街 道 ( 乡 镇 ) 三 级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向 基 层 社 区 拓 展, 实 现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全 覆 盖 统 筹 规 划, 整 合 资 源, 协 调 配 合, 因 地 制 宜, 明 确 基 层 社 区 应 急 管 理 组 织 和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规 范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防 范 应 急 处 置 避 灾 安 置 生 活 救 助 信 息 传 递 等 工 作, 细 化 突 发 事 件 防 范 措 施 和 程 序, 实 现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各 项 工 作 与 北 京 市 突 发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无 缝 衔 接, 确 保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 三 ) 开 展 社 区 灾 害 隐 患 排 查 评 估 和 治 理 各 社 区 要 组 织 全 面 排 查 辖 区 内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设 备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居 民 住 房 等 存 在 的 灾 害 隐 患, 在 本 区 县 专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对 社 区 可 能 存 在 的 灾 害 风 险 做 出 科 学 系 统 的 评 估, 及 时 落 实 相 关 预 防 治 理 措 施 社 区 要 制 止 违 章 建 筑, 提 高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抗 震 能 力 在 灾 害 隐 患 未 消 除 前, 编 制 社 区 灾 害 隐 患 分 布 图, 并 告 知 社 区 居 民 和 单 位 要 掌 握 社 区 老 年 人 儿 童 孕 妇 病 患 和 伤 残 人 员 等 群 体 的 情 况, 为 有 效 保 护 和 转 移 安 置 社 区 居 民 提 前 做 好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 四 ) 加 强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队 伍 建 设 整 合 民 政 公 安 气 象 地 震 水 务 等 部 门 在 基 层 社 区 的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职 责, 依 托 本 市 社 区 专 职 工 作 者 队 伍 建 设, 配 备 专 职 ( 或 兼 职 ) 工 作 人 员, 建 设 以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灾 害 信 息 员 安 保 人 员 为 主 体 的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队 伍,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支 持 和 鼓 励 社 区 内 的 公 务 员 医 生 教 师 学 生 离 退 休 干 部 退 伍 军 人 民 兵 等 人 员 成 立 形 式 多 样 的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志 愿 者 队 伍, 广 泛 开 展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服 务 工 作 同 时, 注 重 协 调 吸 收 辖 区 内 企 事 业 单 位 ( 含 物 业 公 司 ) 参 与, 充 分 调 动 和 发 挥 他 们 在 人 力 物 力 等 方 面 的 优 势, 共 同 做 好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 五 ) 加 强 灾 害 及 突 发 事 件 的 监 测 和 信 息 报 告 建 立 健 全 社 区 灾 害 日 常 监 测 预 警 制 度,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和 灾 害 信 息 员 要 及 时 报 告 灾 害 隐 患 和 相 关 灾 害 信 息 建 立 完 善 社 区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通 报 与 发 布 制 度, 充 分 利 用 社 区 应 急 广 播 电 视 互 联 网 手 机 短 信 等 手 段, 相 互 补 充 支 持, 做 好 与 北 京 市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平 台 等 各 方 面 的 技 术 衔 接, 及 时 准 确 地 向 社 区 居 民 发 布 自 然 灾 害 和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警 信 息 ( 六 ) 开 展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培 训 和 应 急 演 练 社 区 应 结 合 实 际 需 要, 充 分 利 178
183 用 民 政 卫 生 消 防 和 红 十 字 会 等 资 源, 定 期 组 织 ( 或 委 托 专 业 部 门 和 社 会 组 织 ) 安 排 有 关 专 家 和 专 业 人 员, 对 社 区 管 理 人 员 和 居 民 进 行 避 灾 自 救 技 能 培 训, 传 授 逃 生 技 巧 医 疗 救 护 知 识 等 定 期 组 织 社 区 居 民 志 愿 者 队 伍 以 及 社 会 组 织 学 校 医 院 等, 开 展 防 灾 减 灾 演 练 及 应 对 不 同 种 类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应 急 演 练 活 动 通 过 演 练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不 断 修 订 和 完 善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救 助 预 案, 提 高 预 案 的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切 实 增 强 应 急 反 应 能 力 ( 七 ) 加 强 社 区 灾 害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建 设 在 本 市 城 乡 各 社 区, 充 分 考 虑 城 市 农 村 区 域 空 间 差 异 因 素, 通 过 确 认 改 建 新 建 等 方 式, 将 社 区 内 的 学 校 体 育 场 公 园 绿 地 和 广 场 等 场 所 设 定 为 社 区 灾 害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避 难 场 所 应 当 符 合 城 市 抗 震 防 灾 规 划 标 准 (GB ) 地 震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场 址 及 配 套 设 施 (GB ) 公 园 绿 地 应 急 避 难 功 能 设 计 规 范 (DB ) 等 专 业 标 准 设 计 规 范 和 安 全 指 标 要 求, 具 备 供 水 供 电 公 厕 等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功 能 要 明 确 避 难 场 所 位 置 可 安 置 人 数 管 理 人 员 等 信 息, 标 明 救 助 安 置 和 医 疗 等 功 能 分 区, 在 避 难 场 所 关 键 路 口 等 位 置 设 置 醒 目 的 安 全 应 急 标 志 或 指 示 牌, 引 导 社 区 居 民 能 够 在 灾 害 及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时 快 速 到 达 社 区 灾 害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 八 ) 做 好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装 备 配 备 和 应 急 救 灾 物 资 储 备 各 社 区 要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储 备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物 资, 如 : 水 泵 铁 锹 担 架 灭 火 器 等 救 援 工 具 ; 应 急 广 播 喇 叭 对 讲 机 等 通 讯 设 备 ; 手 电 筒 应 急 灯 等 照 明 工 具 ; 应 急 药 品 和 棉 衣 被 食 品 饮 用 水 等 基 本 生 活 用 品 具 体 储 备 规 模 和 标 准 由 区 县 政 府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参 照 救 灾 储 备 物 资 标 准 等 研 究 制 定 倡 导 社 区 居 民 家 庭 针 对 社 区 易 发 生 灾 害 和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特 点, 配 备 逃 生 绳 收 音 机 手 电 筒 哨 子 灭 火 器 和 常 用 药 品 等 减 灾 器 材 和 救 生 防 护 用 品 ( 九 ) 强 化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知 识 宣 传 普 及 要 充 分 利 用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网 络 等 宣 传 媒 体, 开 展 面 向 大 众 的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知 识 宣 传 普 及 活 动 社 区 要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利 用 社 区 现 有 图 书 馆 文 化 站 学 校 宣 传 栏 橱 窗 安 全 提 示 牌 等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或 设 施, 设 置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宣 传 教 育 专 栏 张 贴 有 关 宣 传 教 育 材 料 在 每 年 防 灾 减 灾 日 和 国 际 减 灾 日 期 间, 社 区 要 开 展 丰 富 多 彩 的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健 全 组 织 体 系 和 工 作 机 制 市 及 区 ( 县 ) 尽 快 建 立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社 区 建 设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强 化 民 政 灾 害 救 助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职 能, 健 全 充 实 区 ( 县 ) 街 道 ( 乡 镇 ) 民 政 机 构 设 置 和 人 员 编 制, 保 证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社 区 建 设 工 作 的 落 实 要 健 全 工 作 体 系,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强 化 责 任 落 实, 将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社 区 建 设 工 作 作 179
184 为 履 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的 重 要 内 容 要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民 政 部 门 牵 头, 发 展 改 革 教 育 公 安 财 政 人 力 社 保 国 土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市 政 市 容 水 务 商 务 文 化 卫 生 安 监 广 电 民 防 地 震 气 象 消 防 红 十 字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参 与 的 联 席 会 议 等 协 调 机 制, 及 时 解 决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面 临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促 进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社 区 工 作 科 学 有 序 开 展, 尽 快 提 升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的 工 作 能 力 和 水 平 市 民 政 局 要 充 分 发 挥 牵 头 指 导 作 用, 搞 好 协 调 服 务, 积 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结 合 本 市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管 理 等 工 作 实 际, 不 断 促 进 本 市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与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同 步 发 展, 同 时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会 同 市 编 制 部 门 加 强 对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机 构 设 置 的 研 究 各 级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要 配 合 做 好 社 区 灾 害 信 息 员 的 培 训 及 人 员 配 备 等 工 作 ; 教 育 公 安 国 土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市 政 市 容 水 务 商 务 文 化 卫 生 信 息 化 安 监 广 电 民 防 地 震 气 象 消 防 红 十 字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充 分 发 挥 各 自 职 能, 加 强 对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支 持 和 指 导 ( 二 ) 加 大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经 费 投 入 本 市 各 级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等 相 关 部 门 以 及 区 县 乡 镇 政 府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城 市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建 设 工 作 的 意 见 ( 中 办 发 号 ) 和 本 市 关 于 全 面 加 强 城 乡 社 区 居 委 会 建 设 工 作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加 大 对 社 区 建 设 的 资 金 投 入, 建 立 健 全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投 入 机 制, 将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市 级 财 政 根 据 民 政 部 门 开 展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安 排 年 度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 各 区 县 财 政 民 政 部 门 要 按 照 当 地 常 住 人 口 城 乡 区 域 特 点, 结 合 开 展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客 观 需 求, 编 制 年 度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并 制 定 相 关 文 件, 加 强 对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相 关 资 金 使 用 的 规 范 管 理 对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预 警 及 通 讯 传 播 系 统 建 设 社 区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完 善 与 规 范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装 备 配 备 应 急 救 灾 物 资 储 备 基 层 灾 害 信 息 员 的 职 业 资 质 培 训 鉴 定 及 应 急 队 伍 的 建 设 等 方 面 给 予 必 要 的 经 费 支 持 和 政 策 扶 持, 重 点 加 大 对 财 政 相 对 困 难 区 县 的 支 持 力 度 ( 三 ) 科 学 规 划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建 设 区 县 乡 镇 政 府 要 组 织 编 制 加 强 城 乡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落 实 本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要 将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建 设 纳 入 本 地 城 乡 基 本 服 务 体 系, 纳 入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和 城 乡 社 区 建 设 内 容 要 突 出 抓 好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设 施 的 规 划 建 设, 按 照 全 面 覆 盖 安 全 便 捷 整 合 资 源 强 化 功 能 的 要 求, 统 筹 规 划 社 区 灾 害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社 区 应 急 救 灾 装 备 停 放 地 社 区 救 灾 物 资 储 备 点 新 建 和 改 扩 建 的 社 区, 要 配 套 建 设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设 施 ( 四 ) 加 强 部 门 协 作 配 合 各 相 关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强 化 全 局 意 识, 充 分 履 职, 加 强 对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专 项 业 务 指 导 ; 密 切 配 合, 以 整 合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180
185 灾 资 源 加 强 城 乡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为 首 要 任 务, 在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宣 传 教 育 灾 害 预 防 及 应 对 后 期 处 置 等 环 节 中,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部 门 协 调 配 合 与 社 区 居 民 联 动 的 工 作 机 制, 同 时 落 实 督 导 检 查 工 作, 进 一 步 完 善 社 区 相 关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配 备 标 准 体 系, 保 证 和 提 高 建 筑 物 等 抵 御 自 然 灾 害 的 能 力 ( 五 ) 强 化 统 筹 协 调 和 管 理 工 作 要 将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装 备 物 资 社 区 灾 害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及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志 愿 者 等 纳 入 全 市 应 急 物 资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及 应 急 志 愿 者 的 管 理 体 系 ( 六 ) 加 强 对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考 评 各 区 县 要 把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作 为 政 府 绩 效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纳 入 区 县 政 府 每 年 重 点 工 作 的 考 核 体 系 积 极 争 取 把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纳 入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创 建 文 明 城 市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和 谐 社 区 等 考 评 范 围, 严 格 考 核 督 查 对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中 贡 献 突 出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充 分 认 识 全 面 加 强 城 乡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重 大 意 义, 立 足 于 增 强 社 区 居 民 乃 至 全 民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和 提 高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能 力, 按 照 本 指 导 意 见 精 神 和 北 京 市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社 区 标 准 ( 试 行 ) ( 附 后 ), 加 强 领 导 完 善 制 度 强 化 保 障 通 力 合 作 落 实 责 任, 多 措 并 举, 逐 步 建 立 完 善 党 委 和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民 政 部 门 统 筹 协 调 各 相 关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全 社 会 大 力 支 持 社 区 居 民 广 泛 参 与 的 工 作 机 制, 形 成 本 市 城 乡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建 设 工 作 的 整 体 合 力 各 区 县 要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具 体 的 贯 彻 意 见 和 措 施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结 合 各 自 职 责, 研 究 具 体 的 相 关 配 套 措 施 市 民 政 局 要 加 强 对 本 意 见 贯 彻 实 施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检 查, 并 将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向 市 委 市 政 府 报 告 附 件 : 北 京 市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社 区 标 准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总 体 目 标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政 府 领 导 部 门 指 导 科 学 规 划 统 筹 兼 顾, 全 面 推 进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组 织 体 系 工 作 机 制 队 伍 建 设 预 案 制 度 物 质 装 备 宣 传 教 育 等 各 项 能 力 建 设, 充 分 调 动 和 发 挥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和 社 区 居 民 在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中 的 积 极 性, 整 合 资 源, 形 成 合 力, 全 面 提 高 各 区 ( 县 ) 和 街 道 ( 乡 镇 ) 所 属 社 区 应 181
186 对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的 工 作 效 率, 增 强 公 众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和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能 力, 最 大 程 度 地 减 少 国 家 和 个 人 财 产 损 失,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安 全, 切 实 加 强 本 市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体 系 建 设, 提 高 城 乡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的 整 体 水 平, 促 进 城 市 有 序 运 行 和 首 都 安 全 稳 定 第 二 条 制 定 依 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条 例 和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关 于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的 指 示 精 神 和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城 市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建 设 工 作 的 意 见 ( 中 办 发 号 ), 结 合 国 家 减 灾 委 关 于 加 强 城 乡 社 区 综 合 减 灾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减 发 号 ) 和 民 政 部 关 于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相 关 要 求, 落 实 好 本 市 加 强 城 乡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建 设 工 作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标 准 第 三 条 总 体 要 求 立 足 当 前, 着 眼 于 中 国 特 色 世 界 城 市 建 设, 构 建 处 置 有 力 反 应 灵 敏 运 转 高 效 的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体 系, 创 建 与 首 都 国 际 化 大 都 市 相 适 应 高 标 准 的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社 区, 满 足 本 市 及 时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实 际 需 要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建 设 工 作 纳 入 地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和 社 会 基 本 服 务 体 系, 量 力 而 行, 统 筹 发 展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建 设 工 作 纳 入 区 县 政 府 议 事 日 程, 加 大 资 金 投 入, 为 推 动 本 市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社 区 建 设 工 作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资 金 保 证 第 四 条 工 作 原 则 坚 持 统 一 领 导 与 分 级 负 责 相 结 合 应 急 救 助 与 生 活 保 障 相 结 合 政 府 救 助 与 社 会 互 助 相 结 合 应 急 响 应 与 长 期 准 备 相 结 合 城 乡 统 筹 与 协 调 发 展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坚 持 部 门 配 合, 整 合 和 调 动 社 区 防 灾 减 灾 资 源 的 原 则 ; 坚 持 依 靠 群 众,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和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作 用 的 原 则 ;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原 则, 尤 其 要 切 实 增 强 高 层 住 宅 密 集 社 区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救 助 能 力, 确 保 受 灾 群 众 的 基 本 生 活 第 五 条 有 关 定 义 本 标 准 涉 及 的 社 区 是 指 居 住 在 一 定 地 域 范 围 的 人 们 所 组 成 的 社 会 共 同 体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社 区 是 指 通 过 长 期 以 社 区 为 主 体 开 展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能 有 效 降 低 辖 区 居 民 及 财 产 遭 受 突 发 灾 害 的 威 胁, 并 能 随 着 灾 害 发 生 及 时 做 出 恰 当 应 变, 迅 速 采 取 正 确 应 对 措 施 的 社 区 社 区 居 民 是 指 有 固 定 居 所 长 期 ( 或 定 期 ) 居 住 在 辖 区 内 的 居 民, 包 括 领 取 居 住 证 的 外 来 人 口 对 因 城 市 建 设 和 改 造 等 特 殊 原 因 而 未 及 时 成 立 居 ( 村 ) 委 会 的 社 区, 其 所 属 的 街 道 ( 乡 镇 ) 要 做 好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确 保 发 生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时 此 类 临 时 社 区 能 够 及 时 采 取 应 对 措 施 第 六 条 标 准 使 用 本 标 准 是 促 进 首 都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社 区 规 范 化 管 理 合 理 确 定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社 区 的 工 作 规 范, 是 衡 量 有 关 必 备 的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设 备 和 设 施 建 182
187 设 水 平 的 全 市 性 标 准, 也 是 创 建 全 国 综 合 减 灾 示 范 社 区 地 震 安 全 示 范 社 区 平 安 社 区 安 全 社 区 等 社 区 建 设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七 条 资 金 管 理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社 区 建 设 资 金 实 行 预 决 算 管 理 政 府 针 对 社 区 特 定 项 目 所 投 资 金, 要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严 禁 挪 用 社 区 要 制 定 政 府 拨 款 使 用 计 划, 通 过 预 算 决 算 表 社 区 募 集 资 金 年 度 审 计 表 专 项 投 入 资 金 年 度 审 计 表 的 形 式, 加 强 对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建 设 专 款 的 严 格 管 理, 规 范 使 用 对 于 政 府 拨 款 使 用 情 况, 社 区 应 当 在 年 初 做 出 工 作 计 划 以 及 预 算, 年 底 做 出 决 算, 并 在 社 区 宣 传 栏 中 公 示 ; 对 于 社 区 单 位 的 捐 赠 社 会 福 利 基 金 捐 赠 公 民 个 人 捐 赠 等 社 区 募 集 的 资 金, 同 样 要 设 立 专 门 账 户, 公 开 使 用 情 况, 每 会 计 年 度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第 八 条 制 度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基 层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组 织 完 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做 到 领 导 者 明 确 到 位 制 度 完 备 运 转 有 效, 确 保 在 关 键 时 刻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第 九 条 组 织 领 导 各 区 ( 县 ) 和 街 道 ( 乡 镇 ) 所 属 的 社 区 要 尽 快 成 立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领 导 协 调 小 组, 明 确 召 集 人 和 成 员 职 责, 根 据 分 工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开 展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相 关 工 作 领 导 协 调 小 组 组 长 要 明 确 到 位, 权 责 明 确, 具 有 完 备 领 导 者 工 作 制 度 ; 小 组 成 员 具 体 包 括 : 社 区 基 层 党 组 织 书 记 和 社 区 主 任 社 区 民 警 以 及 辖 区 内 有 关 单 位 负 责 人 等 ; 小 组 成 员 各 司 其 职, 确 保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发 生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时, 在 上 级 领 导 或 专 业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尚 未 到 达 事 发 现 场 之 前, 由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负 责 现 场 的 临 时 指 挥, 组 织 小 组 成 员 根 据 具 体 分 工 开 展 相 应 工 作 各 社 区 要 根 据 本 社 区 特 点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和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的 性 质, 设 立 各 种 应 急 工 作 执 行 小 组 具 体 要 求 是 : 在 执 行 小 组 成 员 配 备 上, 广 泛 吸 收 社 区 居 ( 村 ) 委 会 成 员 辖 区 企 事 业 单 位 代 表 和 物 业 公 司 ( 或 管 理 企 业 )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 明 确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各 项 工 作 负 责 人, 建 立 完 备 的 执 行 小 组 工 作 制 度, 实 行 分 工 负 责 制, 切 实 做 到 责 任 到 人 广 泛 覆 盖 高 效 执 行, 协 助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 一 ) 治 安 交 通 小 组 由 社 区 民 警 和 治 安 员 组 成, 主 要 职 责 是 实 施 安 全 警 戒, 维 持 现 场 秩 序 ; 治 安 员 配 合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疏 导 周 边 交 通, 开 辟 应 急 通 道, 保 障 应 急 处 置 人 员 车 辆 和 物 资 装 备 应 急 通 行 需 要 ( 二 ) 医 疗 救 护 小 组 由 社 区 卫 生 部 门 有 关 人 员 组 成, 主 要 职 责 是 开 展 伤 员 救 护 和 卫 生 防 疫 等 工 作 ( 三 ) 宣 传 信 息 小 组 由 社 区 负 责 宣 传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组 成, 主 要 职 责 是 收 集 整 理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相 关 信 息, 适 时 上 报, 协 助 上 级 宣 传 部 门 制 定 新 闻 发 布 方 案, 183
188 正 确 引 导 社 会 舆 论 ( 四 ) 综 合 保 障 小 组 由 社 区 居 ( 村 ) 委 会 辖 区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物 业 公 司 ( 或 管 理 企 业 ) 的 有 关 人 员 组 成, 主 要 职 责 是 在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发 生 后, 负 责 为 现 场 指 挥 部 提 供 场 地 办 公 设 备 和 后 勤 服 务 保 障 ; 协 助 疏 散 人 员, 安 置 受 灾 群 众, 引 导 居 民 开 展 自 救 互 救 ( 五 ) 其 他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处 置 的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对 辖 区 内 居 住 的 外 籍 人 员 等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时, 可 组 建 外 事 工 作 组 等 第 十 条 志 愿 帮 扶 积 极 发 展 社 区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伍 由 社 区 根 据 辖 区 居 民 资 源 和 组 成 的 状 况, 确 定 老 人 儿 童 残 疾 人 及 长 期 患 病 者 等 人 群 为 具 体 帮 扶 对 象, 并 通 过 结 对 帮 扶 的 形 式 由 志 愿 者 组 成 帮 扶 小 组, 在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发 生 后 按 照 事 先 制 定 的 疏 散 路 径, 及 时 将 帮 扶 对 象 从 事 发 现 场 撤 离 到 避 难 场 所 或 安 全 的 临 时 安 置 位 置 ( 一 ) 社 区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伍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广 泛 参 与, 职 责 明 确, 制 定 志 愿 者 组 织 工 作 制 度, 签 订 志 愿 服 务 协 议 等 ( 二 ) 发 展 社 区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伍, 应 吸 收 一 切 能 够 自 愿 义 务 无 偿 地 参 与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社 区 人 员,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明 确 的 自 身 定 位 明 确 的 志 愿 者 身 份, 能 够 充 分 调 动 志 愿 者 的 服 务 积 极 性 志 愿 者 也 可 以 成 立 服 务 组 织, 制 定 完 备 的 志 愿 者 工 作 制 度,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第 三 章 应 急 准 备 第 十 一 条 工 作 目 标 在 本 市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社 区 建 设 工 作 中, 社 区 要 积 极 开 展 有 关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的 各 项 应 急 准 备 工 作, 在 面 对 突 发 事 件 时 真 正 做 到 心 中 有 数, 应 对 及 时, 有 备 无 患 第 十 二 条 风 险 处 置 社 区 灾 害 风 险 排 查 及 评 估 是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基 础, 社 区 应 当 定 期 或 根 据 辖 区 实 际 情 况 变 化 及 自 查 报 告 专 家 评 估 报 告, 及 时 召 开 社 区 联 席 会 议 制 定 方 案 并 组 织 落 实 ( 一 ) 社 区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具 体 包 括 季 节 性 评 估 应 急 性 评 估 和 日 常 性 评 估, 社 区 应 当 借 助 于 本 市 有 关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系 统, 在 本 区 县 专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对 社 区 可 能 存 在 的 灾 害 风 险 做 出 科 学 系 统 的 评 估 ( 二 ) 社 区 灾 害 风 险 排 查 社 区 灾 害 隐 患 排 查 规 则 包 括 : 组 织 机 构 到 位 排 查 事 项 完 备 排 查 记 录 详 尽 即 有 专 门 的 灾 害 隐 患 排 查 巡 视 队 伍 ( 由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和 志 愿 者 参 与 定 期 轮 岗 的 社 区 巡 查 小 组 ), 能 与 居 民 进 行 及 时 有 效 的 沟 通 ( 调 查 问 卷 意 见 箱 便 民 热 线 深 入 居 民 家 庭 等 ), 详 细 记 录 有 关 情 况 和 问 题 对 获 得 的 信 息 进 行 及 时 汇 总 并 制 作 工 作 日 志 排 查 事 项 具 体 包 括 : 自 然 灾 害 安 全 隐 患 ; 184
189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隐 患 ; 社 会 安 全, 如 社 区 内 地 下 空 间 工 地 高 空 广 告 牌 空 调 架 窨 井 盖 等 各 种 建 筑 设 施, 道 路 广 场 幼 儿 园 中 小 学 老 年 人 活 动 室 等 公 共 设 施 的 安 全 隐 患 ; 老 年 人 儿 童 孕 妇 病 患 者 伤 残 人 员 等 弱 势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 城 市 生 命 线 系 统 如 供 电 水 气 热 等 方 面 的 排 查 等 ( 三 ) 社 区 灾 害 风 险 隐 患 处 置 具 体 包 括 自 行 处 置 与 专 业 部 门 有 效 联 合 处 置 和 及 时 详 尽 上 报 信 息 即 巡 查 人 员 可 以 即 时 解 决 简 单 细 小 的 灾 害 隐 患 当 场 进 行 处 置 ; 对 于 排 查 中 发 现 的 专 业 复 杂 的 灾 害 隐 患, 及 时 联 系 公 安 消 防 医 疗 卫 生 等 专 业 部 门 协 同 解 决 ; 对 排 查 中 出 现 的 大 范 围 的 社 区 无 法 控 制 解 决 的 灾 害 隐 患 要 在 第 一 时 间 内 向 所 在 地 区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当 社 区 周 边 公 安 交 通 轨 道 交 通 公 共 场 所 及 大 型 群 众 集 会 等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时, 按 照 所 在 地 区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统 一 安 排 指 挥 调 度, 积 极 参 与 相 关 保 障 和 处 置 工 作 等 第 十 三 条 预 案 制 定 根 据 社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救 助 预 案, 明 确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领 导 协 调 小 组 和 应 急 小 组 责 任 人 联 系 方 式, 设 立 应 急 响 应 启 动 条 件, 针 对 社 区 弱 势 群 体 制 定 先 期 处 置 应 对 救 助 措 施 ; 确 定 社 区 灾 害 信 息 员, 开 展 社 区 灾 害 风 险 隐 患 日 常 监 测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监 测 制 度, 做 到 灾 害 风 险 早 发 现 早 预 防 早 治 理 ; 及 时 准 确 向 社 区 居 民 发 布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第 十 四 条 预 案 内 容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救 助 预 案 内 容 应 包 括 有 效 的 组 织 保 障 科 学 的 预 警 响 应 ( 专 业 部 门 发 布 预 警 后 ) 充 分 的 物 质 保 障 和 合 理 的 专 业 分 工 具 体 涵 盖 明 确 的 领 导 机 构 协 调 的 指 挥 系 统 通 畅 的 信 息 联 络 全 员 的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 灾 害 预 警 的 科 学 分 类 启 动 标 准 的 简 单 明 了 预 警 信 息 的 有 效 传 递 规 范 合 理 的 经 费 预 算 与 审 批 统 一 有 效 的 物 资 储 备 与 调 配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的 满 足 与 保 障 ; 医 疗 卫 生 交 通 运 输 治 安 维 持 网 络 通 信 给 水 排 水 供 电 天 然 气 各 专 业 工 程 抢 险 救 援 队 伍 分 工 明 确 具 体 第 十 五 条 预 案 评 估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救 助 预 案 评 估 具 体 包 括 自 我 评 估 与 修 正 专 家 评 估 与 网 络 交 流 社 区 制 定 的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救 助 预 案, 应 当 坚 持 每 季 度 每 年 度 分 别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社 区 根 据 自 我 评 估 的 结 果 制 定 相 应 对 策, 修 正 预 案 社 区 应 当 加 强 与 各 领 域 专 家 的 联 系, 从 不 同 专 业 角 度 对 自 评 的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救 助 预 案 进 行 评 估, 记 录 修 改 建 议 和 意 见, 充 实 到 本 社 区 预 案 中 通 过 互 联 网 等 媒 体, 加 强 与 国 内 外 社 区 的 交 流, 探 讨 现 代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救 助 预 案 的 更 新 与 完 善 第 十 六 条 应 急 演 练 社 区 应 当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需 要, 充 分 利 用 民 政 卫 生 民 防 地 震 消 防 和 红 十 字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资 源, 发 挥 社 区 自 治 组 织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伍 专 业 救 助 队 伍 的 作 用, 定 期 组 织 ( 或 委 托 专 业 部 门 和 社 会 组 织 ) 开 展 应 对 不 185
190 同 种 类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应 急 演 练, 增 强 应 急 反 应 能 力 演 练 具 体 包 括 组 织 指 挥 灾 害 隐 患 排 查 灾 害 预 警 及 信 息 传 递 灾 害 自 救 和 互 救 逃 生 转 移 安 置 灾 情 上 报 等 内 容 要 及 时 分 析 总 结 演 练 经 验 和 问 题, 不 断 完 善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救 助 预 案, 提 升 社 区 的 应 对 能 力 ( 一 ) 每 年 在 国 际 减 灾 日 国 家 防 灾 减 灾 日, 积 极 开 展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救 助 预 案 演 练 等 活 动 ( 二 ) 社 区 应 将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救 助 预 案 的 制 定 与 实 际 演 练 紧 密 结 合, 在 演 练 时 及 时 启 动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保 障 涉 险 人 员 安 全 ; 高 效 有 序 地 实 施 应 急 响 应 措 施, 组 织 现 场 及 周 围 相 关 人 员 疏 散 ; 组 织 现 场 急 救 和 医 疗 救 援 等 演 练 活 动 第 十 七 条 宣 传 培 训 要 通 过 定 期 邀 请 有 关 专 家 专 业 人 员 或 志 愿 者, 灵 活 多 样 地 对 社 区 管 理 人 员 和 居 民 进 行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培 训, 使 其 掌 握 防 灾 减 灾 自 救 互 救 基 本 方 法 与 技 能, 包 括 在 不 同 场 合 ( 家 里 室 外 学 校 等 ) 发 生 不 同 灾 害 ( 地 震 等 地 质 灾 害 洪 水 等 气 象 灾 害 火 灾 等 ) 后 的 逃 生 自 救 互 帮 互 救 等 基 本 技 能 适 时 开 展 社 区 间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经 验 交 流 ( 一 ) 社 区 应 当 根 据 各 自 的 特 点 及 可 能 面 临 的 灾 害 风 险, 有 侧 重 点 地 进 行 交 通 安 全 医 疗 救 生 救 护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场 所 安 全 家 居 安 全 老 年 人 安 全 儿 童 安 全 学 校 安 全 公 共 场 所 安 全 体 育 运 动 安 全 涉 水 安 全 社 会 治 安 环 境 安 全 与 防 雷 安 全 等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方 面 的 宣 传 教 育 与 培 训 ( 二 ) 充 分 利 用 社 区 内 现 有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或 设 施 ( 图 书 馆 学 校 宣 传 栏 橱 窗 安 全 提 示 牌 等 ), 设 置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知 识 专 栏 制 作 张 贴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政 策 措 施 等 各 种 宣 传 材 料 ( 三 ) 充 分 利 用 广 播 电 视 电 影 网 络 手 机 短 信 和 电 子 显 示 屏 等 多 种 途 径,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宣 传 教 育, 进 一 步 扩 大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知 识 和 避 灾 自 救 技 能 的 覆 盖 面 ( 四 ) 开 展 日 常 性 的 居 民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宣 传 教 育, 印 制 符 合 本 社 区 特 点 的 针 对 性 强 切 实 可 行 的 各 类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和 应 对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宣 传 材 料, 分 发 到 每 户 家 庭, 做 到 家 喻 户 晓 ( 五 ) 认 真 组 织 社 区 内 每 个 家 庭, 结 合 本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建 设 实 际, 制 定 家 庭 灾 害 风 险 应 对 计 划, 掌 握 必 要 的 居 家 安 全 应 对 措 施 程 序 及 必 要 的 自 救 技 巧 等 社 区 居 民 积 极 响 应, 努 力 提 高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和 能 力, 在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发 生 时, 积 极 配 合 政 府 和 社 区 开 展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 六 ) 定 期 组 织 社 区 管 理 人 员 参 加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培 训, 同 时 采 取 知 识 竞 赛 趣 味 问 答 等 灵 活 多 样 的 形 式, 向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和 居 民 进 行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培 训 186
191 第 四 章 设 备 设 施 第 十 八 条 避 险 措 施 社 区 应 当 充 分 利 用 辖 区 内 的 学 校 体 育 场 馆 公 园 及 广 场 等 资 源, 规 划 和 设 定 转 移 安 置 场 所 疏 散 转 移 路 线 要 在 明 显 位 置 设 立 方 向 指 示 牌 绘 制 社 区 综 合 避 难 图, 明 确 灾 害 风 险 隐 患 点 ( 带 )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分 布 安 全 疏 散 路 径 弱 势 人 群 临 时 安 置 避 险 位 置 消 防 和 医 疗 设 施 及 社 区 指 挥 中 心 位 置 等 信 息 同 时, 配 备 必 要 的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设 备 第 十 九 条 安 置 场 所 主 要 指 社 区 应 急 疏 散 避 险 场 所 ( 过 渡 性 避 险 安 置 场 所 ) 针 对 社 区 内 平 房 区 域 楼 房 区 域 平 房 与 楼 房 混 建 区 域 和 农 村 区 域 等 房 屋 建 筑 种 类 不 同 空 间 区 域 面 积 不 同 等 现 有 条 件, 社 区 尽 最 大 可 能 地 设 置 符 合 相 关 专 业 标 准 设 计 规 范 ( 城 市 抗 震 防 灾 规 划 标 准 (GB ) 地 震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场 址 及 配 套 设 施 (GB ) 公 园 绿 地 应 急 避 难 功 能 设 计 规 范 (DB ) 等 ) 并 能 够 确 保 安 全 的 应 急 疏 散 避 险 场 所 要 考 虑 到 残 疾 人 的 特 殊 需 求, 开 辟 残 疾 人 轮 椅 专 用 通 道 ; 配 备 男 女 专 用 房 间 ( 帐 篷 ) 应 急 食 品 水 电 通 信 卫 生 间 等 生 活 基 本 设 施 ; 要 配 备 心 理 咨 询 室, 灾 害 发 生 时 由 志 愿 者 或 心 理 医 生 及 时 疏 导 受 灾 人 员 的 心 理 问 题, 稳 定 受 灾 人 群 的 情 绪 设 置 社 区 应 急 疏 散 避 险 场 所 参 照 的 基 本 标 准 为 : 室 内 安 置 场 所 人 均 有 效 面 积 不 低 于 2 平 方 米 ; 室 外 安 置 场 所 人 均 有 效 面 积 不 低 于 3 平 方 米 ; 有 效 面 积 = 总 面 积 - 道 路 面 积 - 不 宜 人 员 活 动 安 置 面 积 - 其 它 不 可 利 用 面 积 社 区 的 室 内 应 急 疏 散 避 险 场 所 包 括 : 学 校 教 室 体 育 馆 影 剧 院 人 防 设 施 等 公 共 室 内 空 间 ; 民 政 系 统 的 区 县 级 和 街 道 ( 乡 镇 ) 级 的 敬 老 院 福 利 院 光 荣 院 ; 区 县 级 的 救 助 站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等 设 施 社 区 的 室 外 应 急 疏 散 避 险 场 所 包 括 : 公 园 绿 地 广 场 体 育 场 学 校 操 场 等 室 外 空 间 第 二 十 条 疏 散 转 移 社 区 内 应 急 疏 散 避 险 场 所 关 键 路 口 危 险 源 等 处 应 当 设 置 醒 目 的 安 全 应 急 标 记 ; 社 区 应 当 在 辖 区 居 民 住 房 附 近, 利 用 标 牌 明 确 指 示 疏 散 转 移 方 向 和 疏 散 路 线, 保 证 居 民 在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发 生 时 迅 速 及 时 地 到 达 应 急 疏 散 避 险 场 所 第 二 十 一 条 资 源 共 享 要 建 立 社 区 之 间 的 联 动 机 制, 详 细 掌 握 周 边 社 区 应 急 疏 散 避 险 场 所 的 设 置 情 况, 在 发 生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本 社 区 不 能 满 足 疏 散 人 口 安 置 时 及 时 安 排 使 用, 切 实 做 到 合 理 调 度, 资 源 共 享 第 二 十 二 条 避 险 示 警 公 布 社 区 防 灾 减 灾 电 子 地 图 社 区 防 灾 减 灾 电 子 地 图 的 绘 制 依 托 北 京 市 政 务 地 理 空 间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由 北 京 市 信 息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提 供 基 础 底 图 ( 包 括 矢 量 图 矢 量 影 像 图 等 ) 以 及 平 台 已 有 相 关 数 据 和 标 注 各 社 187
192 区 负 责 基 本 情 况 和 数 据 的 填 报, 各 街 道 ( 乡 镇 ) 负 责 组 织 辖 区 内 各 社 区 有 关 数 据 标 志 点 的 录 入 和 绘 制 工 作, 最 终 形 成 全 市 的 防 灾 减 灾 电 子 地 图 社 区 防 灾 减 灾 电 子 地 图 应 当 标 明 比 例 尺 社 区 要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专 栏, 公 开 社 区 防 灾 减 灾 电 子 地 图, 便 于 居 民 查 看, 达 到 提 示 公 众 的 目 的 以 上 相 关 数 据 发 生 变 化 后, 要 及 时 统 计 并 逐 级 上 报 到 区 县 民 政 局 统 一 汇 总, 由 市 民 政 局 及 时 更 改 升 级, 保 证 各 项 数 据 准 确 第 二 十 三 条 标 注 制 作 社 区 防 灾 减 灾 电 子 地 图 包 括 过 渡 性 避 险 安 置 场 所 的 区 域 标 点 应 急 疏 散 路 线 的 绘 制 社 区 风 险 源 的 标 注 消 防 和 医 疗 设 施 及 社 区 指 挥 中 心 位 置 标 注 和 社 区 基 础 数 据 的 录 入 ( 一 ) 政 府 机 构 等 办 公 地 的 区 域 标 注 社 区 防 灾 减 灾 电 子 地 图 中 要 对 辖 区 内 市 区 ( 县 ) 街 道 ( 乡 镇 ) 政 府 承 担 灾 害 救 助 职 责 的 市 区 ( 县 ) 民 政 局 和 承 担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任 务 职 责 的 各 专 业 部 门 以 及 居 ( 村 ) 委 会 办 公 地 点 进 行 标 注, 同 时, 标 注 辖 区 内 消 防 和 医 疗 设 施 及 社 区 指 挥 中 心 等 位 置 标 注 地 址 要 详 实 具 体, 不 得 使 用 简 称, 地 址 应 填 报 具 体 的 门 牌 号 码 ( 二 ) 社 区 应 急 疏 散 避 险 场 所 的 区 域 标 注 社 区 应 急 疏 散 避 险 场 所 是 用 于 政 府 发 出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预 警 或 灾 害 发 生 后 需 紧 急 转 移 安 置 且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标 准 适 合 居 住 的 场 所 安 置 场 所 要 求 远 离 危 险 源 和 其 它 不 安 全 隐 患, 适 于 搭 建 帐 篷 和 临 时 居 住 生 活 社 区 可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本 社 区 应 急 疏 散 避 险 场 所 的 位 置 ( 三 ) 社 区 应 急 疏 散 避 险 场 所 的 标 注 应 提 供 社 区 应 急 疏 散 避 险 场 所 的 名 称 总 面 积 有 效 利 用 面 积 ( 四 ) 疏 散 避 险 路 线 的 绘 制 疏 散 避 险 路 线 要 求 绘 制 从 起 点 到 安 置 场 所 的 全 程 路 线, 路 线 选 择 要 遵 循 道 路 安 全 畅 通 快 捷 高 效 合 理 分 散 的 原 则 楼 房 区 线 路 要 求 起 点 具 体 到 每 个 小 区 中 每 栋 楼 房 ; 平 房 区 路 线 要 求 具 体 到 每 条 巷 道 要 根 据 安 置 场 所 可 安 置 人 口 数 量 合 理 安 排 疏 散 人 员 同 时, 要 标 注 出 每 个 住 宅 小 区 的 居 住 人 口 数 量 ( 五 ) 风 险 源 的 标 注 区 ( 县 ) 街 道 ( 乡 镇 ) 应 按 照 自 然 灾 害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等 划 分 确 定 风 险 源 如 地 质 灾 害 中 的 山 体 滑 坡 泥 石 流 洪 涝 易 发 区 采 空 区 有 居 民 居 住 的 泄 洪 区 等 区 域, 易 发 生 爆 炸 化 学 毒 气 泄 漏 等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厂 矿 企 业 商 业 网 点 等, 并 标 明 各 种 灾 害 危 险 强 度 或 等 级 灾 害 易 发 时 间 和 范 围 社 区 内 的 风 险 源 现 场 应 当 设 置 醒 目 标 记 本 市 山 区 县 农 村 社 区 风 险 源 标 注 确 定 的 险 村 险 户 以 及 采 空 区 区 域, 要 提 供 和 标 注 户 数 人 口 数 危 险 源 ( 山 体 滑 坡 泥 石 流 洪 涝 易 发 区 采 空 区 等 区 域 ) 的 性 质 情 况 第 二 十 四 条 物 资 储 备 社 区 应 当 备 有 必 要 的 应 急 物 资, 包 括 救 援 工 具 ( 如 水 泵 188
193 铁 锹 担 架 灭 火 器 等 ) 通 讯 工 具 ( 如 喇 叭 对 讲 机 等 ) 照 明 工 具 ( 如 应 急 灯 等 ), 应 急 药 品 和 生 活 类 物 资 ( 如 棉 衣 被 食 品 饮 用 水 等 ) 同 时, 居 民 家 庭 应 配 有 针 对 社 区 特 点 的 减 灾 器 材 和 救 生 工 具 ( 如 逃 生 绳 收 音 机 手 电 筒 哨 子 灭 火 器 常 用 药 品 ) 等 第 五 章 评 估 完 善 第 二 十 五 条 档 案 建 立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档 案 包 括 整 个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建 设 的 各 个 部 分, 包 含 组 织 管 理 机 制 灾 害 风 险 辨 别 与 评 估 灾 害 应 急 救 助 预 案 宣 传 教 育 与 培 训 演 练 灾 害 隐 患 排 查 与 处 置 基 础 设 施 及 资 金 投 入 评 估 与 改 进 系 统 等 内 容 ( 一 )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档 案 的 具 体 形 式 有 : 政 策 法 规 制 度 文 件 工 作 日 志 应 急 预 案 活 动 记 录 评 估 报 告 等 ( 二 ) 社 区 灾 害 记 录 应 进 行 科 学 分 类, 具 体 是 指 社 区 在 北 京 市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所 划 分 的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和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4 大 类 13 分 类 34 种 不 同 灾 害 类 型 的 基 础 上, 对 本 社 区 可 能 面 临 的 灾 害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记 录, 并 将 灾 害 发 生 的 原 因 种 类 频 率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细 节 记 录 存 档 ( 三 ) 整 个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系 统 中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日 志, 详 细 记 录 每 日 的 工 作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效 果 评 价 改 进 措 施 等 内 容 应 当 将 防 灾 减 灾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文 字 照 片 音 频 视 频 等 资 料 详 细 分 类 归 档 第 二 十 六 条 认 证 工 作 选 择 有 代 表 性 的 社 区 重 点 单 位 或 防 灾 减 灾 设 备 齐 全 的 场 所,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应 急 准 备 认 证 工 作, 并 通 过 基 层 认 证 推 动 本 市 街 道 ( 乡 镇 )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应 急 准 备 认 证 达 标 工 作 的 开 展 有 关 认 证 标 准 依 据 市 气 象 局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效 果 评 估 通 过 对 灾 害 信 息 的 记 录 统 计 和 通 报, 对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落 实, 对 居 民 的 问 卷 调 查, 以 及 对 社 区 居 民 应 急 逃 生 能 力 的 测 评 等, 评 价 本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效 果, 针 对 工 作 中 暴 露 出 的 问 题 制 定 相 应 的 对 策 社 区 要 不 断 总 结 以 往 的 工 作 经 验, 为 将 来 应 急 预 案 的 完 善 和 演 练 提 供 参 考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效 果 评 估 可 参 考 的 基 本 条 件 : ( 一 ) 社 区 居 民 ( 户 ) 对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状 况 满 意 率 大 于 70%; ( 二 ) 社 区 近 三 年 没 有 发 生 因 灾 造 成 的 较 大 事 故 ; ( 三 ) 具 有 符 合 社 区 特 点 的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救 助 预 案 ; ( 四 ) 经 常 开 展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知 识 宣 传 和 技 能 培 训 ; ( 五 ) 经 常 开 展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演 练 活 动 对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且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的 社 区,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189
194 第 二 十 八 条 经 验 交 流 通 过 社 区 间 交 流, 相 互 取 长 补 短, 促 进 本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的 长 期 发 展 交 流 应 多 渠 道 多 方 面, 包 括 :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经 验 总 结 ;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问 题 汇 总 ;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沟 通 交 流 ( 经 验 座 谈 会 实 地 考 察 学 习 网 络 通 讯 交 流 ); 社 区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改 进 措 施 等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标 准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三 十 条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负 责 会 同 各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解 释 190
195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首 都 气 象 事 业 发 展 率 先 实 现 气 象 现 代 化 的 意 见 京 政 发 [2013]2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各 市 属 机 构 : 为 深 入 落 实 中 国 气 象 局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推 进 气 象 为 首 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合 作 协 议, 加 快 推 进 首 都 气 象 事 业 发 展, 率 先 实 现 气 象 现 代 化, 现 就 有 关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充 分 认 识 气 象 事 业 的 重 要 作 用, 紧 紧 围 绕 建 设 人 文 北 京 科 技 北 京 绿 色 北 京 和 中 国 特 色 世 界 城 市 的 目 标, 按 照 一 流 装 备 一 流 技 术 一 流 人 才 一 流 台 站 的 标 准, 提 高 气 象 预 测 预 报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气 候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能 力, 率 先 实 现 气 象 现 代 化, 全 面 提 升 气 象 服 务 于 首 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民 福 祉 安 康 的 能 力 二 工 作 目 标 到 2015 年 左 右, 建 成 结 构 完 善, 功 能 先 进, 适 应 中 国 特 色 世 界 城 市 发 展 需 求, 高 水 平 有 特 色 的 气 象 现 代 化 体 系 率 先 形 成 创 新 驱 动 的 气 象 事 业 发 展 新 格 局, 率 先 形 成 高 效 精 细 智 能 的 智 慧 气 象 服 务 发 展 新 格 局, 气 象 服 务 全 面 融 入 首 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首 都 气 象 整 体 实 力 居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城 市 运 行 和 大 型 活 动 气 象 服 务 保 障 能 力 居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警 能 力 达 到 同 期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1. 气 象 服 务 效 益 更 明 显 完 善 极 端 天 气 城 市 运 行 应 急 管 理 机 制, 形 成 政 府 主 导 部 门 联 动 社 会 参 与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体 系 气 象 灾 害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占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比 例 年 均 小 于 0.7%; 人 工 增 雨 相 对 增 水 率 大 于 15%; 大 型 活 动 气 象 预 报 精 细 到 活 动 地 点 精 确 到 小 时 级 时 效, 服 务 保 障 率 达 到 100%; 专 业 气 象 服 务 满 意 率 达 到 95% 以 上 ; 市 民 气 象 意 识 显 著 提 高,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避 险 和 自 救 互 救 知 识 普 及 率 达 到 80%; 气 象 服 务 公 众 满 意 度 达 到 85% 以 上 2. 气 象 监 测 预 警 更 精 准 围 绕 城 市 高 影 响 天 气 和 重 点 领 域, 完 善 智 能 感 知 城 市 气 象 观 测 系 统, 构 建 多 部 门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平 台, 实 现 数 据 实 时 共 享 建 立 适 应 城 市 精 细 化 智 能 管 理 需 求 的 预 报 预 警 业 务, 完 善 客 观 化 定 量 化 的 交 通 和 供 暖 等 专 业 专 项 气 象 预 报 服 务 系 统 面 向 市 民 生 活 服 务 的 24 小 时 天 气 预 报 精 细 化 到 街 191
196 道 乡 镇 ; 雾 霾 雪 沙 尘 高 温 寒 潮 等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平 均 预 报 时 效 提 前 到 2 天 以 上 ; 局 地 暴 雨 雷 雨 大 风 等 突 发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警 实 现 分 区 分 级 发 布, 预 警 提 前 时 间 达 到 30 分 钟 以 上 3. 气 象 社 会 管 理 更 深 入 健 全 气 象 行 政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机 制, 依 法 规 范 气 象 活 动 推 行 重 点 项 目 和 规 划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制 度, 气 象 服 务 与 城 市 网 格 化 管 理 实 现 有 效 衔 接 4. 气 象 发 展 环 境 更 优 化 气 象 人 才 国 际 化 水 平 人 才 队 伍 综 合 素 质 和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显 著 提 高, 城 市 气 象 整 体 科 技 实 力 保 持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完 成 城 市 气 象 研 究 北 京 市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基 地 云 降 水 物 理 研 究 和 云 水 资 源 开 发 北 京 市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科 技 研 发 成 果 转 化 率 达 到 80% 以 上, 气 象 科 技 进 步 业 务 服 务 贡 献 率 达 到 65% 以 上 三 主 要 任 务 1. 建 设 功 能 先 进 的 气 象 监 测 预 报 体 系 优 化 综 合 气 象 观 测 系 统, 提 高 自 动 化 程 度 加 强 观 测 资 料 的 综 合 应 用, 完 善 中 尺 度 天 气 分 析 业 务 流 程, 建 立 1 公 里 分 辨 率 的 精 细 化 数 值 预 报 业 务 模 式 系 统 改 进 和 优 化 临 近 预 报 关 键 技 术, 扩 展 中 短 期 天 气 预 报 业 务 平 台, 深 入 研 究 极 端 气 候 事 件 的 预 测 方 法 建 立 雾 霾 天 气 环 境 气 象 数 值 预 报 业 务 系 统, 提 高 重 污 染 日 气 象 风 险 预 警 能 力 扩 充 高 性 能 计 算 能 力, 满 足 精 细 化 气 象 预 报 计 算 需 求, 探 索 建 立 气 象 装 备 保 障 分 类 分 级 和 社 会 化 保 障 机 制, 实 现 设 备 运 行 动 态 监 控 智 能 判 断, 提 高 常 规 和 应 急 装 备 技 术 保 障 能 力 2. 完 善 覆 盖 城 乡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体 系 加 快 推 进 北 京 市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建 设, 落 实 工 作 机 构, 完 善 管 理 体 制, 加 强 工 作 力 量, 形 成 权 威 畅 通 高 效 的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体 系 相 关 区 县 政 府 要 结 合 实 际, 组 建 本 地 区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全 面 提 升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能 力 依 托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建 设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中 心, 完 善 本 市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体 系 加 快 建 设 农 村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建 立 多 种 手 段 互 相 补 充 的 农 村 气 象 信 息 发 布 传 播 网 络, 强 化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森 林 火 险 等 气 象 预 警 服 务 3. 建 立 满 足 需 求 的 城 乡 气 象 服 务 体 系 强 化 高 影 响 天 气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和 精 细 化 服 务, 加 强 气 象 与 供 水 供 电 燃 气 热 力 以 及 交 通 农 业 等 单 位 的 信 息 共 享 联 合 会 商 和 服 务 联 动 加 强 公 众 气 象 服 务,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生 活 多 样 化 需 求 以 需 求 为 导 向, 完 善 服 务 流 程, 提 高 重 大 活 动 气 象 服 务 保 障 能 力 推 进 小 气 候 监 测 系 统 建 设, 发 展 农 用 天 气 预 报 和 特 色 农 业 气 象 服 务, 加 强 农 业 气 象 灾 害 和 农 林 病 虫 害 气 象 条 件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做 好 都 市 型 现 代 农 业 气 象 服 务 4. 提 高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服 务 能 力 开 展 气 候 变 化 对 城 市 运 行 水 资 源 人 体 192
197 健 康 等 领 域 影 响 的 评 估, 建 设 城 市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大 气 模 拟 与 仿 真 科 学 研 究 实 验 基 地 和 城 市 大 气 环 境 外 场 观 测 基 地 建 设 气 候 变 化 基 础 数 据 库, 建 立 气 候 变 化 监 测 业 务 平 台 加 强 城 市 规 划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的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工 作 建 立 和 完 善 气 候 资 源 专 业 观 测 网, 加 强 风 能 太 阳 能 地 热 等 清 洁 能 源 以 及 农 业 气 候 资 源 的 监 测 5. 增 强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的 保 障 能 力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号 ) 要 求, 按 照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政 办 发 号 ), 进 一 步 健 全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提 升 本 市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作 的 服 务 保 障 能 力 开 展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的 区 县 政 府 要 建 立 投 入 稳 定 增 长 机 制, 将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业 务 经 费 列 入 财 政 预 算, 逐 步 加 大 公 共 财 政 投 入 ; 要 健 全 管 理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落 实 必 要 的 工 作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形 成 机 构 健 全 职 能 明 确 队 伍 稳 定 的 工 作 体 系 6. 加 强 基 层 气 象 台 站 的 综 合 能 力 加 快 推 进 南 郊 观 象 台 科 普 园 区 综 合 改 造, 切 实 推 动 石 景 山 通 州 区 气 象 台 站 选 址 建 设, 继 续 做 好 海 淀 大 兴 门 头 沟 和 房 山 区 气 象 台 站 基 础 设 施 综 合 改 造 优 化 调 整 基 层 气 象 台 站 业 务 功 能 布 局, 规 范 建 设 标 准, 加 强 基 层 台 站 的 软 实 力, 逐 步 实 现 基 层 台 站 向 一 站 多 能 全 自 动 方 向 发 展 四 保 障 措 施 1.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建 立 推 进 气 象 现 代 化 工 作 的 协 调 机 制, 明 确 相 关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统 筹 落 实 各 项 重 点 任 务, 协 调 解 决 重 大 问 题, 组 织 开 展 督 促 检 查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参 照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加 快 推 进 本 地 区 气 象 现 代 化 建 设 市 气 象 局 要 加 快 推 进 重 点 工 程 前 期 工 作, 按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海 淀 平 谷 等 相 关 区 政 府 和 市 有 关 部 门 要 全 力 配 合 2. 加 大 资 金 投 入 按 照 现 行 管 理 体 制, 落 实 气 象 设 备 和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经 费, 把 增 强 气 象 能 力 建 设 和 队 伍 建 设 所 需 的 事 业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按 照 分 级 管 理 分 级 负 担 的 原 则, 市 政 府 投 资 主 要 用 于 北 京 市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北 京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防 御 服 务 工 程 北 京 市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工 程 建 设 3. 吸 引 培 养 人 才 充 分 利 用 首 都 人 才 集 聚 优 势, 加 大 对 气 象 科 技 研 发 立 项 资 金 等 方 面 的 支 持 力 度, 吸 引 和 培 养 创 新 型 气 象 人 才 将 气 象 人 才 吸 引 和 培 养 工 作 纳 入 首 都 中 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落 实 奖 励 和 资 助 政 策, 造 就 一 批 具 有 影 响 力 的 气 象 领 军 人 才 首 席 专 家 4.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完 善 地 方 性 气 象 法 规 规 章 体 系, 强 化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和 设 施 193
198 保 护 气 象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发 布 与 传 播 防 雷 减 灾 和 施 放 气 球 的 规 范 管 理, 提 高 气 象 行 政 执 法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加 强 气 象 标 准 化 气 象 依 法 行 政 信 息 化 建 设 5. 开 展 科 普 宣 传 完 善 气 象 科 普 宣 传 和 教 育 培 训 体 系, 积 极 开 展 气 象 科 普 活 动, 提 高 公 众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为 推 进 首 都 气 象 事 业 发 展, 率 先 实 现 气 象 现 代 化 营 造 良 好 氛 围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2013 年 1 月 22 日 194
199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本 市 应 急 能 力 的 意 见 京 政 发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各 市 属 机 构 :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进 一 步 实 现 首 都 安 全 发 展, 更 好 地 发 挥 首 都 四 个 服 务 功 能, 确 保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构 建 与 中 国 特 色 世 界 城 市 相 适 应 的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按 照 首 都 特 大 城 市 性 质 功 能 定 位 的 要 求, 总 结 全 市 应 急 管 理 的 经 验 教 训, 现 就 进 一 步 加 强 全 市 应 急 能 力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牢 固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生 命 至 上 的 应 急 理 念 进 一 步 完 善 应 急 体 系 提 升 应 急 能 力, 牢 固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生 命 至 上 的 理 念, 把 确 保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安 全 放 在 至 高 无 上 的 位 置, 切 实 做 到 事 前 全 面 预 防 伤 亡 事 中 全 力 抢 救 生 命 事 后 妥 善 安 置 灾 民, 努 力 实 现 不 死 人 少 死 人, 最 大 限 度 地 确 保 首 都 城 市 安 全 和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为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世 界 城 市 和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提 供 坚 实 的 保 障 ( 一 ) 更 加 注 重 机 制 建 设 在 加 强 城 市 应 急 管 理 中 着 力 提 高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坚 持 理 顺 机 制 明 确 职 责 明 晰 程 序 协 调 联 动, 完 善 应 急 决 策 指 挥 预 警 处 置 响 应 善 后 等 各 项 工 作 机 制, 统 筹 协 调 中 央 在 京 单 位 驻 京 部 队 和 本 市 的 各 类 应 急 资 源, 确 保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有 力 有 序 有 效 进 行, 切 实 减 少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损 失 ( 二 ) 更 加 注 重 综 合 防 范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关 口 前 移, 着 眼 于 有 能 力 应 对 各 类 大 灾 和 巨 灾, 在 各 类 措 施 中 以 避 免 和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为 首 要 出 发 点, 把 预 防 和 应 急 准 备 放 到 更 加 重 要 的 位 置, 强 化 突 发 事 件 风 险 评 估 控 制 和 隐 患 排 查 整 改, 实 现 从 事 后 应 急 处 置 到 综 合 应 急 管 理 的 转 变 ( 三 ) 更 加 注 重 社 会 响 应 坚 持 强 化 基 层 全 民 参 与, 以 保 障 生 命 安 全 为 核 心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增 强 全 社 会 的 应 急 避 险 意 识 和 技 能, 更 加 注 重 动 员 公 众 积 极 主 动 参 与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 四 ) 更 加 注 重 依 法 应 对 健 全 应 急 管 理 配 套 法 规 与 制 度, 坚 持 依 法 依 规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加 大 执 法 检 查 力 度, 坚 决 贯 彻 落 实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办 法 及 195
200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将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纳 入 法 制 轨 道 二 强 化 总 体 设 计, 完 善 应 急 体 系 软 硬 件 建 设 ( 一 ) 进 一 步 明 确 市 级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应 对 职 责 1. 自 然 灾 害 当 发 生 暴 雪 高 温 水 灾 旱 灾 破 坏 性 地 震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生 物 灾 害 森 林 火 灾 等 自 然 灾 害 时, 在 市 应 急 委 统 一 领 导 下, 由 市 防 汛 抗 旱 森 林 防 火 重 大 动 植 物 疫 情 地 震 等 应 急 指 挥 部 或 相 关 临 时 应 急 指 挥 部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指 挥 相 关 类 别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对 工 作 2. 事 故 灾 难 当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矿 山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火 灾 道 路 交 通 公 共 交 通 运 营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供 水 排 水 电 力 燃 气 供 热 地 下 管 线 人 防 工 程 特 种 设 备 辐 射 核 事 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等 事 故 灾 难 时, 在 市 应 急 委 统 一 领 导 下, 由 市 相 关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或 临 时 应 急 指 挥 部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指 挥 相 关 类 别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对 工 作 3.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当 发 生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食 品 安 全 动 物 疫 情 药 品 安 全 等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时, 在 市 应 急 委 统 一 领 导 下, 由 市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重 大 动 植 物 疫 情 应 急 指 挥 部 或 相 关 临 时 应 急 指 挥 部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指 挥 相 关 类 别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对 工 作 重 大 以 上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发 生 后, 视 情 况 启 动 市 应 急 委 决 策 机 制 和 全 市 维 稳 会 商 机 制 4.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1) 当 发 生 粮 食 供 给 金 融 涉 外 恐 怖 袭 击 和 重 大 刑 事 案 件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等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时, 在 市 应 急 委 统 一 领 导 下, 由 市 反 恐 和 刑 事 案 件 通 信 保 障 和 信 息 安 全 应 急 指 挥 部 或 相 关 临 时 应 急 指 挥 部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指 挥 应 对 工 作 视 情 况 启 动 市 应 急 委 决 策 机 制 和 全 市 维 稳 会 商 机 制 (2) 当 发 生 群 体 性 敏 感 性 等 涉 及 社 会 稳 定 事 件 时, 在 市 委 市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下, 由 市 维 稳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指 挥 应 对 工 作 市 应 急 办 及 相 关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部 门 共 同 参 与, 建 立 联 动 机 制, 协 同 配 合 做 好 相 关 应 对 工 作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在 启 动 主 责 专 项 ( 或 临 时 )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同 时, 根 据 事 态 发 展, 可 启 动 其 他 相 关 应 急 指 挥 部, 配 合 做 好 相 关 次 生 衍 生 事 件 的 处 置 工 作 ( 二 ) 进 一 步 完 善 应 急 组 织 体 系 1. 完 善 市 级 应 急 组 织 体 系 强 化 市 应 急 委 的 统 筹 决 策 职 能, 修 订 完 善 市 应 急 委 工 作 规 则, 确 保 全 市 196
201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指 挥 通 畅 令 行 禁 止 市 政 府 常 务 会 每 年 听 取 应 急 管 理 专 题 汇 报, 研 究 解 决 应 急 管 理 重 大 问 题 进 一 步 强 化 市 应 急 办 统 筹 协 调 作 用,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政 策 法 规 风 险 管 理 舆 情 监 控 等 方 面 的 职 能 和 工 作 力 量 根 据 本 市 应 对 相 关 突 发 事 件 的 需 要, 尽 快 完 成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救 助 金 融 涉 外 等 市 级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和 减 灾 委 的 组 建 工 作 ; 在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商 务 委 市 民 政 局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三 定 方 案 中 进 一 步 明 确 应 急 管 理 职 责 2. 强 化 区 县 应 急 组 织 体 系 进 一 步 健 全 充 实 区 县 应 急 办 的 职 责 和 编 制, 确 保 人 员 编 制 到 位 ; 在 各 区 县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的 三 定 方 案 中 进 一 步 明 确 应 急 管 理 职 责, 并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合 理 配 备 区 县 相 关 部 门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的 人 员 编 制 3. 健 全 街 道 ( 乡 镇 ) 应 急 组 织 体 系 由 市 编 办 出 台 政 策 文 件,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在 街 道 ( 乡 镇 ) 设 立 或 确 定 应 急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组 织 突 发 事 件 的 先 期 处 置 社 会 动 员 和 恢 复 重 建 等 工 作, 负 责 街 道 ( 乡 镇 ) 应 急 管 理 各 项 具 体 工 作 完 善 社 区 ( 村 ) 等 基 层 组 织 的 应 急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和 工 作 机 制 4. 健 全 军 地 联 合 应 急 体 系 市 应 急 委 作 为 军 地 联 合 指 挥 机 构, 对 军 地 联 合 应 急 行 动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成 立 由 北 京 卫 戍 区 牵 头 的 部 队 行 动 协 调 指 挥 部,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指 挥 驻 京 部 队 和 民 兵 参 加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 行 动 各 区 县 成 立 本 级 部 队 行 动 协 调 指 挥 部, 街 道 ( 乡 镇 ) 武 装 部 长 加 入 同 级 应 急 管 理 机 构 ( 三 ) 进 一 步 完 善 应 急 法 制 和 预 案 体 系 1. 深 化 应 急 法 制 建 设 加 强 对 防 灾 减 灾 教 育 应 急 通 道 保 护 紧 急 情 况 下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公 共 场 所 应 急 广 播 错 峰 上 下 班 和 学 生 停 课 扫 雪 铲 冰 门 前 三 包 社 会 动 员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启 动 等 应 急 措 施 制 度 建 设, 推 动 相 关 法 规 修 订, 完 善 政 府 社 会 单 位 和 公 众 在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中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确 保 应 急 决 策 的 权 威 性 和 严 肃 性 2. 深 化 应 急 预 案 建 设 充 分 考 虑 应 对 巨 灾 的 需 要, 在 开 展 风 险 评 估 和 应 急 能 力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以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推 演 为 基 础, 以 现 场 指 挥 和 处 置 为 核 心, 明 确 应 对 工 作 各 环 节 的 决 策 指 挥 处 置 和 社 会 响 应 机 制, 进 一 步 完 善 现 行 应 急 预 案 ; 强 化 应 急 预 案 的 评 估 工 作, 应 急 处 置 时 首 先 要 严 格 落 实 应 急 预 案 各 项 规 定, 充 分 发 挥 预 案 作 用 ( 四 ) 进 一 步 完 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1. 开 展 巨 灾 情 景 构 建 研 究 197
202 针 对 洪 水 暴 雪 地 震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恐 怖 袭 击 和 毒 气 泄 漏 地 铁 极 端 事 件 和 城 市 交 通 中 断 大 面 积 停 电 事 故 严 重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重 要 资 源 短 缺 大 规 模 群 体 性 事 件 空 袭 等 巨 灾, 开 展 巨 灾 发 生 发 展 机 理 防 范 任 务 应 急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形 成 应 对 策 略, 编 制 相 关 巨 灾 应 急 预 案, 强 化 各 项 应 急 准 备 能 力 建 设 2. 强 化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和 关 键 资 源 保 护 依 托 常 态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强 化 顶 层 设 计, 调 查 全 市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和 关 键 资 源 的 安 全 运 行 状 况, 对 供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交 通 通 信 等 领 域 基 础 设 施 的 脆 弱 性 进 行 系 统 评 估, 建 立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风 险 隐 患 数 据 库 ; 强 化 水 资 源 电 力 成 品 油 燃 气 生 活 必 需 品 等 关 键 资 源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的 风 险 评 估 与 控 制, 研 究 建 立 资 源 安 全 预 警 机 制, 增 强 快 速 恢 复 能 力 3. 推 进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启 动 全 市 风 险 源 普 查 工 作 全 面 开 展 风 险 登 记, 落 实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并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布 深 化 城 市 安 全 风 险 区 划 研 究, 编 制 地 质 灾 害 气 象 灾 害 暴 雨 地 震 火 灾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等 灾 害 风 险 区 划 图, 有 针 对 性 地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和 完 善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措 施 各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民 政 部 门, 将 确 定 的 风 险 登 记 信 息 及 时 在 北 京 市 社 区 防 灾 减 灾 电 子 地 图 中 进 行 标 注 ( 五 ) 进 一 步 加 强 防 灾 减 灾 规 划 和 工 程 建 设 1. 加 强 防 灾 减 灾 规 划 建 设 完 善 北 京 市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规 划 纲 要, 制 定 城 市 承 灾 能 力 规 划 对 策, 完 善 应 急 救 灾 设 施 的 规 划 布 局 2013 年 底 前, 编 制 完 成 全 市 防 洪 防 涝 规 划, 完 善 防 洪 排 涝 体 系, 重 点 开 展 河 道 整 治 排 水 管 线 改 造 雨 洪 利 用 蓄 滞 洪 区 等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洪 涝 兼 治 蓄 泄 兼 顾, 形 成 上 蓄 中 疏 下 排, 有 效 利 用 雨 洪 的 防 洪 安 全 格 局 编 制 各 区 县 防 洪 排 涝 规 划 统 筹 考 虑 地 上 地 下 场 所 资 源, 合 理 布 局, 加 快 推 进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和 相 关 应 急 设 施 的 建 设 制 定 并 实 施 北 京 市 地 震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规 划 和 北 京 市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划 2. 实 施 城 区 防 洪 排 涝 应 急 工 程 建 设 研 究 完 善 立 交 桥 等 重 点 部 位 应 急 措 施, 在 2013 年 汛 期 之 前 完 成 中 心 城 20 座 下 凹 式 立 交 桥 区 泵 站 升 级 改 造 任 务, 利 用 3 年 时 间 完 成 城 区 84 座 雨 水 泵 站 系 统 改 造 市 应 急 办 市 防 汛 办 牵 头, 对 2012 年 汛 期 城 区 出 现 的 积 滞 水 点 进 行 挂 牌 督 办, 督 促 相 关 单 位 整 改 落 实 到 位 3. 实 施 新 一 轮 山 区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搬 迁 工 程 2013 年 至 2017 年, 对 山 区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受 洪 水 威 胁 地 区 等 生 存 条 件 恶 劣 地 区 的 农 民 实 施 新 一 轮 搬 迁 工 程, 使 山 区 农 民 免 受 地 质 灾 害 和 洪 水 的 威 胁 制 198
203 定 山 区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建 设 标 准 和 支 持 政 策, 推 进 山 区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建 设 4. 加 快 推 进 中 小 河 道 水 利 工 程 治 理 根 据 本 市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中 小 河 道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全 面 提 高 防 洪 能 力 的 实 施 意 见, 对 洪 涝 灾 害 易 发 工 程 设 施 薄 弱 保 护 区 人 口 密 集 保 护 对 象 重 要 的 1460 公 里 中 小 河 道 进 行 重 点 治 理 完 成 大 石 河 等 中 小 河 道 及 河 段 防 洪 治 理 和 德 胜 口 水 库 等 小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消 隐 工 作 2015 年 底 前, 建 成 相 对 完 善 的 流 域 防 洪 体 系 和 水 资 源 收 集 利 用 体 系 三 提 高 公 众 防 灾 意 识, 完 善 社 会 动 员 机 制 继 续 推 进 应 急 管 理 进 社 区 进 农 村 进 学 校 进 企 业 进 机 关 进 部 队, 大 力 倡 导 防 灾 避 险 生 命 至 上 自 救 互 救 人 人 有 责 的 公 共 安 全 文 化 理 念, 逐 步 形 成 政 府 主 导 部 门 负 责 社 会 协 同 全 民 参 与 的 工 作 格 局 ( 一 ) 加 强 对 社 会 公 众 的 宣 传 教 育 市 应 急 办 会 同 市 民 防 局 市 民 政 局 等 单 位 建 立 面 向 公 众 的 应 急 管 理 科 普 宣 教 工 作 机 制 和 体 系, 统 筹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通 过 专 门 广 播 电 视 频 道 进 行 公 共 安 全 与 应 急 知 识 科 普 宣 教, 每 月 播 出 时 间 不 少 于 2 小 时 ;2013 年 底 前 完 成 市 应 急 管 理 科 普 宣 教 中 心 建 设 工 作, 统 筹 全 市 应 急 科 普 知 识 的 制 作 播 出 各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 村 ) 要 充 分 利 用 宣 传 栏 橱 窗 文 化 站 图 书 室 活 动 室 安 全 提 示 牌 等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或 宣 教 设 施, 广 泛 开 展 公 共 安 全 知 识 科 普 宣 教 工 作, 提 高 公 众 的 防 灾 抗 灾 意 识 和 能 力 充 分 利 用 人 防 工 程 等 公 共 资 源, 于 2013 年 底 前 建 设 完 善 一 批 面 向 社 会 的 综 合 公 共 安 全 宣 教 基 地 ( 二 ) 做 好 面 向 社 会 公 众 的 应 急 培 训 市 各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和 区 县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街 道 ( 乡 镇 ) 要 把 对 各 类 人 群 的 应 急 培 训 工 作 纳 入 年 度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群 众 团 体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应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和 工 作 特 点, 协 助 政 府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培 训 工 作, 保 障 全 市 每 年 不 少 于 500 万 市 民 接 受 1 次 以 上 的 应 急 避 险 培 训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各 街 道 ( 乡 镇 ) 具 体 实 施, 针 对 社 区 ( 村 ) 及 辖 区 内 单 位 编 制 应 急 避 险 线 路 图 和 人 员 疏 散 应 急 预 案, 每 个 社 区 ( 村 )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4 次 以 上 的 居 民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开 展 1 次 火 灾 或 地 震 等 方 面 的 应 急 避 险 疏 散 演 练 2013 年 底 前 完 成 全 市 应 急 管 理 师 资 储 备 库 建 设, 加 快 研 究 开 发 一 批 统 一 规 范 的 应 急 培 训 课 程 配 套 教 材 和 情 景 模 拟 教 学 课 件 建 立 面 向 公 众 的 应 急 知 识 远 199
204 程 在 线 教 育 培 训 系 统 加 强 全 市 大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的 应 急 知 识 教 育 普 及 工 作, 每 名 学 生 每 年 接 受 公 共 安 全 与 应 急 知 识 教 育 的 日 常 教 学 和 实 践 活 动 时 间 累 计 不 少 于 8 个 学 时, 各 学 校 每 年 组 织 开 展 2 次 以 上 的 应 急 演 练 由 市 红 十 字 会 等 单 位 负 责, 利 用 公 安 消 防 培 训 基 地 等 资 源, 于 2013 年 底 前 完 成 对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公 安 民 警, 以 及 公 共 交 通 旅 游 商 业 等 领 域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的 初 级 应 急 救 护 员 培 训, 切 实 提 高 一 线 工 作 人 员 避 险 逃 生 及 应 急 救 护 的 意 识 和 技 能 ( 三 ) 加 强 社 会 动 员 机 制 建 设 市 应 急 办 会 同 市 社 会 办 市 民 政 局 等 部 门, 结 合 扫 雪 铲 冰 森 林 防 火 等 工 作 进 行 社 会 动 员 试 点, 研 究 制 定 进 一 步 加 强 本 市 应 急 管 理 社 会 动 员 能 力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四 强 化 应 急 队 伍 建 设 整 合 全 市 应 急 力 量, 建 立 健 全 以 专 业 应 急 队 伍 为 骨 干, 综 合 性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为 中 坚, 驻 京 部 队 武 警 民 兵 预 备 役 组 成 的 应 急 队 伍 为 突 击 力 量, 应 急 志 愿 者 队 伍 为 辅 助 力 量, 其 他 应 急 队 伍 为 补 充 力 量 的 应 急 队 伍 体 系 ( 一 ) 明 确 应 急 队 伍 建 设 责 任 分 工, 深 化 队 伍 体 系 建 设 市 相 关 部 门 依 托 自 身 力 量 或 相 关 企 业, 建 立 完 善 市 综 合 应 急 救 援 队 及 防 汛 抗 旱 气 象 灾 害 地 质 灾 害 灾 害 救 助 地 震 灾 害 森 林 消 防 矿 山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特 种 设 备 建 筑 工 程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核 事 件 公 路 及 城 市 道 路 抢 险 和 运 输 保 障 治 安 和 交 通 秩 序 保 障 城 市 公 共 设 施 保 障 电 力 保 障 通 信 保 障 及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公 安 消 防 公 共 卫 生 食 品 安 全 重 大 动 植 物 疫 情 和 突 发 农 业 灾 害 反 恐 处 突 等 21 个 重 点 领 域 的 专 业 应 急 队 伍, 具 备 处 置 较 大 以 上 突 发 事 件 的 能 力, 并 从 中 选 定 部 分 队 伍, 作 为 市 级 专 业 应 急 队 伍 重 点 建 设, 确 保 每 支 队 伍 达 到 30 人 以 上, 装 备 配 备 达 标 率 85% 以 上 各 区 县 政 府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或 企 业, 建 立 完 善 本 辖 区 综 合 应 急 救 援 队 及 重 点 领 域 专 业 应 急 队 伍, 具 备 处 置 本 区 域 一 般 和 较 大 突 发 事 件 的 能 力 应 急 队 伍 建 设 应 覆 盖 山 区 乡 镇, 保 障 救 援 效 率 各 街 道 ( 乡 镇 ) 依 托 民 兵 预 备 役 警 务 人 员 医 务 人 员 等 组 建 综 合 性 应 急 队 伍, 开 展 先 期 处 置 辅 助 救 援 科 普 宣 教 等 工 作 社 区 ( 村 ) 要 建 设 以 社 区 ( 村 ) 工 作 人 员 灾 害 信 息 员 气 象 信 息 员 安 保 人 员 等 为 主 体 的 社 区 ( 村 )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与 应 急 队 伍 ( 二 ) 强 化 驻 京 部 队 武 警 民 兵 预 备 役 在 应 急 救 援 中 的 突 击 作 用, 加 强 军 民 200
205 融 合 非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能 力 依 托 驻 京 部 队 组 建 并 完 善 抗 洪 抢 险 森 林 消 防 地 震 灾 害 核 应 急 救 援 队 ; 依 托 武 警 北 京 市 总 队 组 建 并 完 善 地 震 灾 害 应 急 救 援 队 加 强 民 兵 预 备 役 重 点 应 急 队 伍 建 设, 组 建 1080 人 的 市 级 应 急 大 队, 各 区 县 组 建 100 人 的 应 急 分 队 建 立 军 地 联 合 指 挥 机 制, 完 善 工 作 会 商 信 息 互 通 资 源 共 享 联 合 处 置 等 工 作 机 制 ( 三 ) 坚 持 应 急 队 伍 社 会 化 和 专 业 化 相 结 合, 加 强 应 急 志 愿 者 队 伍 建 设 加 强 对 社 会 团 体 民 间 应 急 救 援 力 量 的 支 持 引 导 整 合 和 规 范 管 理 依 托 本 市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和 志 愿 者 工 作 体 系, 鼓 励 引 导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建 立 应 急 志 愿 者 队 伍, 承 担 应 急 科 普 宣 教 信 息 报 告 协 助 开 展 先 期 处 置 和 善 后 等 工 作, 并 将 应 急 志 愿 者 队 伍 纳 入 全 市 应 急 体 系 2013 年 底 前 完 成 全 市 应 急 志 愿 者 指 挥 调 度 平 台 建 设 工 作 出 台 应 急 志 愿 者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政 策 由 北 京 志 愿 服 务 基 金 会 根 据 其 章 程 提 供 市 级 应 急 志 愿 者 队 伍 培 训 演 练 装 备 器 材 补 贴 补 助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等 方 面 的 资 金 保 障, 各 应 急 志 愿 者 队 伍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活 动 资 金 支 持 尽 快 完 成 全 市 注 册 应 急 志 愿 者 的 全 员 轮 训 ( 四 ) 强 化 应 急 队 伍 管 理 和 保 障 机 制 建 设, 提 高 综 合 应 急 能 力 市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和 相 关 部 门 定 期 组 织 本 系 统 应 急 队 伍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并 组 织 与 其 他 系 统 应 急 队 伍 的 联 合 演 练 ;2013 年, 组 织 开 展 地 铁 安 全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等 综 合 应 急 演 练 建 立 应 急 队 伍 建 设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重 点 支 持 市 级 专 业 应 急 队 伍 的 装 备 配 置 值 班 备 勤 救 援 补 偿 和 运 行 维 护 等 所 需 经 费 强 化 应 急 能 力 培 训, 支 持 并 加 快 推 进 北 京 卫 戍 区 大 学 生 综 合 训 练 基 地 和 武 警 北 京 市 总 队 训 练 基 地 建 设, 同 时 作 为 市 应 急 委 培 训 基 地, 对 全 市 应 急 系 统 各 单 位 开 展 培 训 加 强 与 中 央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中 央 在 京 单 位 驻 京 部 队 北 京 卫 戍 区 武 警 北 京 市 总 队 周 边 相 关 省 区 市 的 应 急 联 动, 全 面 掌 握 首 都 地 区 应 急 队 伍 底 数, 建 立 健 全 全 市 统 一 的 应 急 队 伍 信 息 数 据 库, 实 现 动 态 更 新 资 源 共 享 五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体 系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物 资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形 成 布 局 合 理 规 模 适 度 调 拨 有 序 保 障 有 力 的 应 急 物 资 体 系 ( 一 ) 明 确 应 急 物 资 保 障 建 设 责 任 体 系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商 务 委 定 期 组 织 征 集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需 求, 负 责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的 综 合 管 理 工 作 市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会 同 发 展 改 革 规 划 财 政 等 部 门, 制 定 本 领 域 本 部 门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计 划, 开 展 应 急 物 资 的 生 201
206 产 储 备 调 拨 紧 急 配 送 补 充 更 新 和 监 管 体 系 建 设 等 工 作 加 大 投 入 力 度, 进 一 步 增 强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能 力 市 相 关 部 门 作 为 应 急 物 资 的 政 府 储 备 主 体, 重 点 加 强 全 市 能 源 物 资 救 灾 物 资 生 活 必 需 品 医 药 物 资 应 急 装 备 的 储 备 ; 购 置 储 备 一 批 精 良 适 用 的 空 中 救 援 水 上 救 援 大 型 抽 水 大 型 运 输 扫 雪 铲 冰 和 核 生 化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监 测 检 验 消 除 等 方 面 的 装 备 ; 由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等 部 门 负 责, 确 保 救 灾 物 资 具 备 应 急 保 障 本 市 人 口 总 数 1% 受 灾 群 众 转 移 安 置 所 需 的 能 力 加 强 救 灾 防 汛 扫 雪 铲 冰 交 通 等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库 建 设 ; 科 学 选 址, 依 托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一 批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库 各 区 县 政 府 根 据 需 要 储 备 相 关 应 急 物 资, 具 备 保 障 本 辖 区 一 般 或 较 大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的 能 力 街 道 ( 乡 镇 ) 根 据 辖 区 灾 害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储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应 急 物 资, 同 时 组 织 和 依 托 各 社 区 ( 村 )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储 备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物 资, 包 括 救 生 圈 医 用 口 罩 等 救 生 用 品, 水 泵 铁 锹 担 架 灭 火 器 等 救 援 工 具, 应 急 广 播 喇 叭 对 讲 机 等 通 讯 设 备, 手 电 筒 应 急 灯 等 照 明 工 具, 应 急 药 品 和 棉 衣 被 等 基 本 生 活 用 品 鼓 励 引 导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储 备 本 单 位 所 需 应 急 物 资 市 民 政 局 研 究 提 出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居 民 家 庭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建 议 清 单, 通 过 定 期 开 展 科 普 宣 传 发 放 应 急 包 等 形 式, 鼓 励 引 导 居 民 家 庭 进 行 储 备 ( 二 ) 完 善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管 理 制 度 坚 持 实 物 储 备 和 能 力 储 备 相 结 合, 市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根 据 需 要 与 规 模 大 信 誉 高 生 产 能 力 强 的 大 型 企 业 签 订 应 急 物 资 供 应 协 议, 进 行 能 力 储 备 建 立 应 急 物 资 监 测 网 络 和 轮 换 补 充 更 新 机 制, 强 化 对 储 备 物 资 的 动 态 监 管 建 立 应 急 物 资 经 费 保 障 多 元 化 工 作 机 制, 形 成 政 府 补 助 单 位 自 筹 社 会 捐 赠 相 结 合 的 经 费 保 障 方 式 建 立 全 市 统 一 的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信 息 数 据 库 六 全 面 提 高 预 报 预 警 水 平 按 照 及 时 有 效 通 俗 易 懂 的 原 则, 提 高 监 测 预 报 的 精 细 化 水 平, 完 善 预 警 信 息 的 发 布 流 程, 增 强 和 扩 大 发 布 的 时 效 性 和 覆 盖 面 ( 一 ) 提 高 精 细 化 预 报 能 力 加 大 研 发 与 投 入 力 度, 加 快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防 御 服 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加 大 城 市 综 合 气 象 观 测 网 点 密 度, 研 究 本 市 强 降 水 的 时 间 空 间 分 布 特 征 和 城 市 气 候 变 化 规 律, 并 利 用 物 联 网 云 计 算 及 最 新 科 技 手 段, 开 发 城 市 精 细 化 预 报 的 新 模 式, 进 一 步 提 高 气 象 预 报 的 准 确 率 强 化 部 门 间 军 地 间 及 与 周 边 省 区 市 间 的 信 息 共 享 和 研 判, 提 高 灾 害 监 测 与 预 报 预 警 能 力 202
207 ( 二 ) 增 强 预 警 信 息 的 针 对 性 对 于 可 以 预 警 的 气 象 水 旱 地 质 森 林 火 灾 等 自 然 灾 害,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与 动 植 物 疫 情, 供 水 供 电 供 气 和 能 源 安 全 等 突 发 事 件, 要 完 善 预 警 等 级 标 准 及 响 应 措 施,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时, 应 同 时 发 布 响 应 措 施 及 面 向 公 众 的 提 示 信 息 针 对 各 类 可 预 警 突 发 事 件, 编 制 通 俗 明 晰 的 预 警 提 示 信 息, 并 结 合 季 节 规 律 特 点, 将 有 关 预 警 信 息 解 读 逃 生 避 险 技 能 等 制 成 通 俗 易 懂 简 单 实 用 的 宣 传 品 向 市 民 免 费 发 放 ( 三 ) 进 一 步 明 确 预 警 信 息 审 批 发 布 权 限 和 程 序 全 市 范 围 内 的 蓝 色 黄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市 相 关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或 相 关 单 位 负 责 发 布 ; 全 市 范 围 内 的 橙 色 预 警 由 主 管 市 领 导 批 准 后 发 布, 红 色 预 警 由 市 应 急 委 主 任 批 准 后 发 布 区 县 范 围 内 的 预 警 信 息 由 本 区 县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的 部 门 负 责 发 布, 发 布 本 区 县 橙 色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的 同 时 要 向 市 应 急 办 市 委 宣 传 部 和 相 关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备 案 市 应 急 办 负 责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的 综 合 管 理 与 监 督, 牵 头 制 定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办 法 市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和 相 关 单 位, 负 责 分 别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不 同 类 别 级 别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制 作 发 布 传 播 的 时 限 和 程 序, 以 及 具 体 响 应 措 施 ( 四 ) 扩 大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的 覆 盖 面 完 善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组 织 体 系 和 工 作 机 制,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市 相 关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或 相 关 单 位 要 在 第 一 时 间 将 预 警 信 息 及 防 范 措 施 通 知 可 能 受 影 响 的 区 县 和 相 关 部 门 单 位 及 驻 京 部 队 武 警 接 到 预 警 信 息 后, 商 场 公 园 体 育 场 馆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交 通 场 站 学 校 医 院 旅 游 景 点 等 公 共 场 所 的 管 理 部 门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通 过 各 种 手 段 及 时 传 播 预 警 信 息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预 警 信 息 向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 村 ) 的 传 递 机 制, 对 于 特 殊 人 群 特 殊 场 所 报 警 盲 区, 要 组 织 人 员 逐 户 逐 人 告 知 完 善 通 过 各 类 媒 体 快 速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的 长 效 机 制 橙 色 或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后, 或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由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单 位 会 同 宣 传 部 门, 在 第 一 时 间 利 用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网 络, 以 及 手 机 短 信 微 博 户 外 新 媒 体 等 传 播 手 段, 面 向 公 众 宣 传 相 关 防 灾 避 险 知 识, 紧 急 情 况 下 相 关 媒 体 采 用 滚 动 字 幕, 或 者 中 断 正 常 播 出 等 方 式 迅 速 播 报 预 警 信 息 ( 五 ) 提 高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时 效 加 快 市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项 目 建 设, 启 动 市 和 相 关 区 县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建 设 2014 年 底 前,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业 务 系 统 实 现 试 运 行, 确 保 突 发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警 提 前 30 分 钟 以 上 发 出 加 快 建 设 应 急 广 播 系 统, 建 立 人 员 密 集 的 城 市 广 场 和 重 点 街 区 的 广 播 系 统, 统 筹 推 进 村 村 响 农 村 高 音 喇 叭 和 社 区 预 警 203
208 信 息 传 播 工 程 建 设, 强 化 偏 远 农 村 山 区 和 居 住 人 员 密 集 区 预 警 信 息 传 播 和 接 收 能 力 将 各 种 信 息 发 布 手 段 接 入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技 术 系 统, 确 保 预 警 信 息 统 一 快 速 发 布 七 进 一 步 健 全 应 急 指 挥 工 作 机 制 按 照 统 一 指 挥 分 级 负 责 分 类 处 置 属 地 管 理 社 会 参 与 的 原 则, 进 一 步 明 确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的 决 策 指 挥 层 执 行 落 实 层 社 会 响 应 层 的 职 责 工 作 流 程 和 行 动 规 范 ( 一 ) 市 应 急 委 的 决 策 机 制 1. 启 动 条 件 当 全 市 可 能 或 已 经 发 生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根 据 突 发 事 件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的 危 害 程 度 影 响 范 围 持 续 时 间 等 因 素, 启 动 市 应 急 委 决 策 机 制, 由 市 应 急 委 负 责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决 策 工 作 : (1) 市 委 市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 (2) 由 市 应 急 办 或 市 专 项 ( 临 时 ) 应 急 指 挥 部 提 出 建 议, 并 经 市 应 急 委 主 任 或 市 应 急 委 会 议 研 究 同 意 的 2. 市 应 急 委 决 策 机 制 由 市 应 急 委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主 持 召 开 市 应 急 委 全 会 或 专 题 会 议, 相 关 市 领 导 和 有 关 部 门 区 县 参 加, 对 下 列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作 出 决 策 部 署, 必 要 时 以 市 政 府 名 义 向 社 会 发 布 : (1) 依 据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应 对 工 作 机 制 ; (2) 确 定 市 应 急 委 领 导 分 工 及 指 挥 地 点 ; (3) 调 整 预 警 响 应 和 应 急 响 应 等 级 级 别 ; (4) 作 出 错 峰 上 下 班 学 生 停 课 中 止 大 型 活 动 关 闭 旅 游 景 点 等 重 大 决 策 ; (5) 提 出 本 市 部 分 地 区 进 入 紧 急 状 态 建 议, 依 法 启 动 社 会 动 员 机 制 ; (6) 统 筹 协 调 驻 京 部 队 和 武 警 的 调 动 部 署 ; (7) 协 调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决 策 与 资 源 支 持 或 提 请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支 持 等 市 应 急 委 决 策 机 制 启 动 后, 突 发 事 件 的 具 体 指 挥 和 处 置 工 作 仍 由 相 关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或 临 时 应 急 指 挥 部 负 责 3. 联 合 办 公 机 制 市 应 急 委 决 策 机 制 启 动 后, 市 应 急 办 牵 头, 在 市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启 动 联 合 办 公 机 制, 组 织 抽 调 专 业 处 置 主 责 单 位 和 宣 传 公 安 交 通 卫 生 民 政 气 象 通 信 等 部 门 和 北 京 卫 戍 区 武 警 北 京 市 总 队 等 相 关 单 位 参 与 应 对 工 作, 履 行 值 守 应 急 信 息 汇 总 和 综 合 协 调 职 责, 发 挥 运 转 枢 纽 作 用, 为 市 领 导 进 行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204
209 决 策 发 挥 辅 助 参 谋 作 用 4. 进 一 步 明 确 响 应 升 级 下 的 应 急 指 挥 体 制 (1) 市 委 指 挥 体 制 对 于 特 别 重 大 且 影 响 首 都 社 会 稳 定 的 突 发 事 件, 相 关 处 置 工 作 由 市 委 统 一 领 导 (2) 首 都 地 区 应 急 联 动 机 制 如 果 依 靠 本 市 现 有 应 急 资 源 难 以 实 施 有 效 处 置 时, 以 市 应 急 委 名 义, 启 动 首 都 地 区 应 急 联 动 机 制, 协 调 中 央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中 央 在 京 单 位 驻 京 部 队 北 京 卫 戍 区 武 警 北 京 市 总 队 周 边 相 关 省 区 市 参 与 处 置 工 作 (3) 国 家 应 急 指 挥 体 制 当 本 市 发 生 巨 灾 或 进 入 紧 急 状 态,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启 动 或 成 立 国 家 级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并 启 动 相 应 级 别 的 响 应 时, 全 市 应 急 系 统 在 国 家 相 关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的 统 一 指 挥 下, 配 合 做 好 各 项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5. 辅 助 市 应 急 委 决 策 的 支 持 机 制 (1) 协 调 联 络 机 制 市 应 急 办 要 发 挥 统 筹 协 调 作 用, 健 全 联 合 办 公 机 制 的 应 急 响 应 和 指 挥 调 度 工 作 流 程 和 规 范, 做 到 指 挥 有 序 调 度 有 力 根 据 市 领 导 交 办 的 任 务, 市 应 急 办 负 责 落 实 组 织 会 议 报 送 信 息 赴 现 场 指 导 督 促 检 查 等 各 项 服 务 保 障 (2) 情 报 信 息 机 制 严 格 执 行 北 京 市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市 应 急 办 强 化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理 综 合 汇 总, 及 时 报 市 应 急 委 领 导, 并 做 好 续 报 工 作 等 紧 急 报 警 中 心 和 非 紧 急 救 助 服 务 中 心 要 快 速 收 集 分 析 研 判 重 要 灾 情 信 息 敏 感 信 息 和 舆 情 反 映, 强 化 与 相 关 专 业 处 置 主 责 单 位 的 信 息 沟 通 与 协 同 处 置 机 制 相 关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强 化 灾 害 信 息 和 求 助 信 息 的 收 集 核 实 快 速 处 置 与 反 馈, 加 强 会 商, 强 化 信 息 的 报 送 和 续 报, 并 及 时 报 市 应 急 办 市 委 宣 传 部 负 责 汇 总 舆 情 信 息 (3) 决 策 建 议 机 制 专 业 处 置 主 责 单 位 及 时 研 究 分 析 突 发 事 件 情 况 及 应 对 工 作, 研 判 突 发 事 件 的 最 大 风 险 点 和 系 统 脆 弱 性, 汇 总 上 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应 急 预 案 等 材 料 和 工 作 建 议 (4) 专 家 辅 助 决 策 机 制 适 时 启 动 专 家 顾 问 组, 邀 请 公 共 安 全 应 急 管 理 及 相 关 领 域 专 家 顾 问 开 展 会 商 研 判, 充 分 发 挥 专 家 的 专 业 咨 询 技 术 支 持 和 辅 助 决 策 作 用 (5) 督 查 反 馈 机 制 市 应 急 办 对 市 应 急 委 会 议 决 策 和 市 领 导 交 办 的 事 项, 强 化 督 促 落 实, 做 到 件 件 有 落 实 事 事 有 反 馈 适 时 成 立 监 督 检 查 组, 强 化 监 督 检 查 职 能, 采 取 实 地 检 查 联 合 督 查 等 方 式, 确 保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的 各 项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6) 技 术 辅 助 决 策 机 制 不 断 完 善 安 全 迎 汛 烟 花 爆 竹 综 合 管 理 等 物 联 网 应 205
210 用 系 统, 结 合 应 急 队 伍 和 物 资 现 状, 与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关 联 分 析, 研 究 开 发 建 设 扫 雪 铲 冰 森 林 防 火 等 辅 助 决 策 专 题 系 统 加 大 高 速 公 路 轨 道 交 通 等 领 域 图 像 信 息 资 源 的 整 合 力 度, 实 现 社 会 面 图 像 信 息 的 全 面 监 控 依 托 市 应 急 指 挥 技 术 平 台, 整 合 城 市 安 全 运 行 和 应 急 管 理 物 联 网 相 关 信 息 ( 二 ) 强 化 市 级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处 置 主 责 市 级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或 临 时 应 急 指 挥 部 是 应 对 相 关 突 发 事 件 的 主 责 机 构, 要 进 一 步 强 化 其 在 事 件 处 置 全 过 程 中 的 指 挥 与 协 调 作 用, 完 善 现 场 指 挥 机 制 1. 进 一 步 明 确 市 级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处 置 责 任 划 分 对 于 重 大 和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及 发 生 地 在 城 六 区 和 天 安 门 等 重 点 地 区 的 较 大 突 发 事 件, 由 市 相 关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部 门 和 单 位 到 场 最 高 级 别 负 责 同 志 做 好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指 挥 协 调 工 作 ; 事 发 地 区 县 负 责 先 期 处 置 救 援 现 场 封 控 秩 序 维 护 和 配 合 市 级 处 置 服 务 保 障 等 工 作 2. 进 一 步 明 确 现 场 指 挥 机 制 现 场 指 挥 划 分 专 业 处 置 责 任 和 行 政 协 调 责 任, 现 场 指 挥 长 行 使 专 业 处 置 权, 更 高 级 别 领 导 行 使 重 要 事 项 决 策 和 行 政 协 调 权 现 场 指 挥 长 由 专 业 处 置 主 责 单 位 相 应 级 别 领 导 担 任, 并 在 现 场 确 认 现 场 指 挥 长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赋 予 的 职 责 协 调 各 相 关 单 位, 组 建 由 相 关 工 作 组 组 成 的 现 场 指 挥 部, 并 明 确 负 责 人 当 更 高 级 别 领 导 直 接 担 任 现 场 指 挥 长 时, 按 现 场 指 挥 部 具 体 分 工 执 行 根 据 应 对 工 作 需 要, 依 照 安 全 就 近 方 便 指 挥 的 原 则, 由 专 业 处 置 主 责 单 位 牵 头, 选 择 合 适 的 场 所 成 立 现 场 指 挥 部, 并 设 立 明 显 标 识 ; 协 调 各 单 位 成 立 专 业 处 置 治 安 交 通 医 疗 卫 生 新 闻 发 布 情 报 信 息 综 合 保 障 等 工 作 组, 确 定 各 组 牵 头 单 位 和 组 长,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处 置 方 案, 迅 速 开 展 现 场 决 策 和 处 置 3. 进 一 步 明 确 市 领 导 赴 现 场 机 制 在 相 关 部 门 单 位 和 区 县 应 急 处 置 的 基 础 上, 当 事 件 处 置 工 作 需 要 市 领 导 赶 赴 现 场 时, 根 据 突 发 事 件 的 级 别, 明 确 以 下 机 制 : 较 大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市 委 市 政 府 分 管 副 秘 书 长 赶 赴 现 场 ;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主 管 市 领 导 或 副 秘 书 长 赶 赴 现 场 ;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市 委 书 记 市 长 或 主 管 市 领 导 赶 赴 现 场 当 突 发 事 件 引 发 或 可 能 引 发 重 大 次 生 衍 生 灾 害 时, 其 他 相 关 市 领 导 应 赶 赴 现 场 配 合 做 好 相 关 处 置 工 作 对 于 主 管 市 领 导 因 故 不 能 到 场 的 情 况, 由 市 长 或 指 定 其 他 市 领 导 赶 赴 现 场 4. 市 应 急 办 综 合 协 调 督 办 机 制 接 报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或 预 警 信 息 后, 市 应 急 办 依 据 相 关 预 案, 迅 速 督 促 检 查 相 关 单 位 和 属 地 区 县 已 采 取 措 施 情 况 和 现 场 指 挥 部 组 建 情 况 ; 根 据 事 态 发 展, 如 需 要 作 出 错 峰 上 下 班 学 生 停 课 中 止 大 型 活 动 关 闭 旅 游 景 点 开 放 应 急 避 难 场 206
211 所 停 止 高 速 路 收 费 停 止 或 延 长 公 共 交 通 等 决 策 时, 经 商 有 关 部 门 并 报 请 相 关 市 领 导 批 准 后, 实 施 相 关 措 施 ; 根 据 现 场 指 挥 部 提 请 的 需 求, 迅 速 协 调 驻 京 部 队 武 警 和 本 市 及 外 省 市 相 关 应 急 救 援 资 源 予 以 支 援 市 应 急 办 经 市 主 要 领 导 授 权 后, 在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期 间, 发 挥 指 挥 调 度 的 职 能 5. 应 急 联 动 机 制 根 据 需 要, 市 相 关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部 门 和 区 县 政 府 及 时 启 动 应 急 联 动 机 制, 与 中 央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中 央 在 京 单 位 驻 京 部 队 北 京 卫 戍 区 武 警 北 京 市 总 队 周 边 相 关 省 区 市 进 行 工 作 联 络 会 商, 建 立 对 口 通 报 机 制, 实 现 信 息 实 时 交 流 与 资 源 共 享, 并 协 调 相 关 单 位 做 好 协 同 处 置 工 作 6. 应 急 物 资 统 筹 调 度 机 制 市 属 应 急 物 资 由 市 相 关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或 部 门 调 用 ; 市 相 关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或 部 门 需 要 调 用 其 他 单 位 所 属 物 资 的, 通 过 该 物 资 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市 应 急 办 协 调 调 度 区 县 所 属 各 类 应 急 物 资 由 区 县 应 急 办 统 筹 调 度 市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主 动 联 系 中 央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中 央 在 京 单 位 驻 京 部 队 北 京 卫 戍 区 武 警 北 京 市 总 队 周 边 相 关 省 区 市, 全 面 掌 握 首 都 地 区 应 急 物 资 底 数, 有 效 利 用 本 市 国 防 动 员 物 资 储 备 和 现 有 国 家 级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基 地 的 资 源, 完 善 央 地 军 地 物 资 供 应 调 度 渠 道, 逐 步 建 立 跨 行 业 跨 部 门 跨 地 区 的 资 源 共 享 和 供 应 保 障 机 制 7. 应 急 队 伍 指 挥 调 度 机 制 在 市 应 急 委 领 导 下, 市 应 急 办 统 筹 全 市 应 急 队 伍 的 调 度 市 综 合 应 急 救 援 队 由 市 应 急 办 协 调 调 度 ; 市 属 专 业 应 急 队 伍 由 主 管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或 相 关 部 门 指 挥 调 度 ; 市 相 关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或 部 门 需 要 调 用 其 他 应 急 队 伍 时, 通 过 该 队 伍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市 应 急 办 协 调 调 度 区 县 所 属 各 类 应 急 队 伍 由 区 县 应 急 办 统 筹 调 度 驻 京 部 队 武 警 民 兵 预 备 役 组 成 的 应 急 队 伍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调 用 程 序 应 急 志 愿 者 队 伍 由 团 市 委 统 筹 调 度 强 化 队 伍 通 讯 设 备 等 技 术 保 障, 原 则 上 确 保 各 级 指 挥 机 构 10 分 钟 内 将 信 息 指 令 传 达 到 相 关 应 急 队 伍, 并 实 现 应 急 队 伍 与 各 级 指 挥 机 构 之 间 实 时 沟 通 联 系 8. 新 闻 发 布 和 舆 情 响 应 机 制 专 业 处 置 主 责 单 位 会 同 市 委 宣 传 部 启 动 新 闻 发 布 机 制, 拟 定 新 闻 通 稿, 及 时 动 态 地 向 社 会 发 布 信 息, 做 好 突 发 事 件 新 闻 宣 传 报 道 工 作 专 业 处 置 主 责 单 位 指 定 专 门 机 构, 专 人 专 岗 负 责 迅 速 收 集 整 理 网 络 舆 情 信 息, 及 时 核 实 并 解 决 反 映 的 问 题, 并 将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及 时 公 布, 对 于 不 实 信 息, 及 时 在 网 站 及 政 务 微 博 上 发 布 准 确 信 息, 对 于 负 面 信 息, 予 以 积 极 回 应 和 正 面 引 导 市 委 宣 传 部 会 同 市 应 急 办 等 单 位, 通 过 突 发 事 件 舆 情 信 息 监 控 系 统 平 台 及 时 获 取 舆 情 信 息, 督 促 检 查 207
212 落 实 情 况, 并 定 期 汇 总 办 理 情 况 报 市 领 导 9. 应 急 指 挥 技 术 保 障 机 制 各 区 县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基 层 应 急 指 挥 技 术 体 系, 将 有 线 通 信 无 线 通 信 视 频 会 议 软 件 应 用 等 系 统 延 伸 到 街 道 ( 乡 镇 ) 进 一 步 完 善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应 急 指 挥 技 术 平 台, 重 点 开 发 突 发 事 件 辅 助 指 挥 软 件 应 用 系 统, 提 出 不 同 场 景 下 的 应 对 方 案 根 据 需 要, 按 相 关 规 定 为 市 相 关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配 备 应 急 指 挥 车 加 快 推 进 市 应 急 管 理 领 域 物 联 网 应 用 各 项 示 范 工 程 建 设, 并 通 过 市 物 联 网 应 用 支 撑 平 台 接 入 市 物 联 网 应 用 辅 助 决 策 系 统 为 7 个 远 郊 山 区 县 应 急 移 动 指 挥 通 信 车 加 装 800M 移 动 基 站 设 备, 解 决 远 郊 山 区 突 发 事 件 现 场 无 线 政 务 网 信 号 覆 盖 问 题 ( 三 )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区 县 应 急 指 挥 工 作 机 制 1. 区 县 应 急 委 机 制 的 启 动 对 于 发 生 在 城 六 区 天 安 门 等 重 点 地 区 的 一 般 突 发 事 件 和 发 生 在 远 郊 区 县 的 一 般 及 较 大 突 发 事 件, 以 及 暂 时 难 以 判 断 级 别 的 突 发 事 件, 由 发 生 地 区 县 应 急 委 重 点 地 区 管 委 会 指 挥 协 调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市 相 关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部 门 和 单 位 协 助 做 好 相 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并 随 时 掌 握 处 置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2. 进 一 步 加 强 市 级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和 区 县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衔 接 按 照 相 关 预 案 规 定, 专 业 处 置 主 责 单 位 和 属 地 区 县 应 急 委 领 导 应 迅 速 到 达 现 场, 按 照 谁 先 到 达 谁 指 挥 逐 步 移 交 指 挥 权 的 原 则, 统 一 指 挥 调 度 现 场 处 置 工 作 随 着 现 场 指 挥 部 的 设 立, 按 程 序 将 现 场 指 挥 权 逐 步 移 交 至 专 业 处 置 主 责 单 位 到 场 最 高 级 别 负 责 同 志 3. 强 化 街 道 ( 乡 镇 ) 先 期 处 置 组 织 工 作 强 化 区 县 街 道 ( 乡 镇 ) 在 人 员 转 移 安 置 社 会 治 安 后 勤 保 障 方 面 的 体 系 建 设 接 到 预 警 信 息 或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街 道 ( 乡 镇 ) 要 立 即 组 织 群 众 转 移 疏 散 引 导 救 援 上 报 受 灾 情 况, 并 在 上 级 单 位 到 达 现 场 后 移 交 指 挥 权, 继 续 做 好 相 关 配 合 工 作 ( 四 ) 应 急 救 援 力 量 的 现 场 处 置 机 制 预 警 发 布 或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各 相 关 部 门 和 应 急 队 伍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指 挥 命 令, 第 一 时 间 作 出 响 应 1. 应 急 队 伍 备 勤 待 命 或 快 速 赶 赴 现 场 机 制 相 关 应 急 队 伍 接 到 预 警 信 息 后, 要 进 入 待 命 备 勤 应 战 状 态, 或 快 速 赶 到 指 定 地 点 待 命 ; 接 到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的 指 令 后, 迅 速 赶 赴 事 发 现 场 2. 应 急 通 行 机 制 专 业 处 置 主 责 单 位 应 及 时 会 同 市 公 安 局 市 公 安 局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启 用 应 急 通 行 证 件, 共 同 研 究 确 定 应 急 通 行 路 线, 并 通 报 参 与 处 置 工 作 的 相 关 部 门 ; 对 于 208
213 没 有 应 急 通 行 证 件 的 车 辆, 专 业 处 置 主 责 单 位 应 及 时 将 车 辆 信 息 和 行 驶 路 线 通 报 市 公 安 局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市 公 安 局 组 织 公 安 交 管 部 门 属 地 公 安 分 局 在 相 关 路 线 部 署 警 力, 必 要 时 开 设 应 急 救 援 绿 色 通 道, 为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及 装 备 运 输 车 辆 快 速 到 达 现 场 提 供 通 行 便 利, 提 高 应 急 处 置 效 率 适 时 启 动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情 况 下 收 费 公 路 社 会 车 辆 暂 时 免 费 通 行 的 措 施 3. 应 急 资 源 统 一 调 度 管 理 机 制 到 达 现 场 的 应 急 队 伍 物 资 等 资 源, 要 首 先 向 现 场 指 挥 部 报 到 或 登 记, 服 从 现 场 指 挥 部 的 统 一 调 度 4. 现 场 管 控 机 制 由 属 地 公 安 部 门 和 基 层 政 府 负 责, 立 即 在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现 场 周 围 确 定 核 心 封 控 线 安 全 封 控 线, 设 立 警 戒 区 和 警 戒 哨, 加 强 现 场 指 挥 员 应 急 队 伍 记 者 等 人 员 及 工 作 车 辆 救 援 车 辆 进 出 现 场 的 证 件 管 理, 做 好 现 场 秩 序 控 制 交 通 管 制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等 工 作 5. 现 场 信 息 报 送 机 制 应 急 队 伍 应 及 时 将 队 伍 行 进 和 到 达 情 况 处 置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现 场 遇 到 的 问 题 等 信 息, 动 态 报 送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或 现 场 指 挥 部 现 场 指 挥 部 负 责 全 面 收 集 伤 亡 损 失 现 场 处 置 队 伍 物 资 后 期 保 障 等 信 息, 及 时 向 市 应 急 办 及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报 送, 人 员 伤 亡 处 置 阶 段 性 进 展 情 况 和 各 类 需 求 信 息 随 时 上 报 6. 现 场 后 勤 保 障 机 制 区 县 政 府 和 街 道 ( 乡 镇 ) 负 责 做 好 综 合 保 障 工 作, 为 现 场 指 挥 部 提 供 场 地 办 公 设 备, 以 及 饮 食 流 动 厕 所 环 卫 清 洁 等 基 本 生 活 后 勤 保 障 7. 现 场 信 息 采 集 与 技 术 支 撑 机 制 专 业 处 置 主 责 单 位 到 达 现 场 后, 迅 速 建 立 与 市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和 区 县 的 通 信 联 系, 并 搭 建 现 场 指 挥 部 各 工 作 组 的 临 时 通 信 网 络 根 据 需 要, 属 地 区 县 派 遣 应 急 移 动 指 挥 通 信 车 赶 赴 现 场, 市 通 信 保 障 和 信 息 安 全 应 急 指 挥 部 协 调 应 急 通 信 车 到 达 现 场 提 供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现 场 指 挥 部 依 托 应 急 指 挥 移 动 通 信 系 统 市 电 子 政 务 专 网 或 公 众 通 信 网 等 现 场 通 信 资 源, 快 速 搭 建 现 场 指 挥 部 技 术 平 台, 实 现 与 市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和 区 县 的 网 络 连 通 在 偏 远 山 区 等 通 信 信 号 覆 盖 较 弱 的 地 区, 及 时 借 助 卫 星 通 信 手 段 实 现 应 急 指 挥 畅 通 充 分 利 用 照 相 机 手 持 摄 像 机 车 载 摄 像 机 等 设 备, 实 现 突 发 事 件 现 场 图 像 信 息 的 快 速 采 集 与 传 送 市 民 防 局 要 为 区 县 应 急 移 动 指 挥 通 信 车 配 备 微 波 传 输 单 兵 无 线 终 端 设 备 ( 五 ) 社 会 公 众 的 响 应 机 制 209
214 积 极 发 挥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在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中 的 作 用, 形 成 政 府 为 主 导 市 民 为 主 体 全 社 会 广 泛 参 与 的 动 员 响 应 工 作 格 局 1. 先 期 处 置 指 挥 员 制 度 接 到 预 警 信 息 或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事 发 单 位 要 立 即 明 确 先 期 处 置 指 挥 员, 在 第 一 时 间 做 好 人 员 转 移 疏 散 引 导 救 援 信 息 报 告 等 工 作 2. 社 会 单 位 和 公 众 响 应 机 制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根 据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及 其 提 示 信 息, 迅 速 做 好 应 急 准 备, 开 展 自 救 互 救,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危 害 扩 大 ; 及 时 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街 道 ( 乡 镇 ) 公 安 派 出 所 报 告 发 现 的 隐 患 和 受 灾 情 况 ; 要 服 从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街 道 ( 乡 镇 ) 的 指 挥 和 安 排, 配 合 做 好 应 急 处 置 和 救 援 工 作 ; 要 配 合 做 好 道 路 交 通 管 制 关 闭 旅 游 景 点 中 止 大 型 活 动 错 峰 上 下 班 学 生 停 课 等 具 体 响 应 措 施 社 区 ( 村 ) 积 极 组 织 市 民 开 展 自 救 互 救, 提 供 必 要 的 应 急 装 备 器 材, 配 合 做 好 应 急 处 置 和 救 援 工 作, 协 助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由 市 交 通 委 负 责 组 织, 地 铁 公 交 出 租 车 等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加 强 运 营 服 务, 延 长 运 营 时 间 机 关 团 体 学 校 企 事 业 单 位 应 根 据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实 际 需 要, 及 时 开 放 办 公 楼 体 育 馆 商 场 宾 馆 饭 店 等 场 所, 提 供 应 急 避 险 安 置 服 务 3. 应 急 志 愿 者 响 应 机 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后, 各 级 应 急 志 愿 者 组 织 进 入 待 命 状 态, 并 做 好 各 项 应 急 准 备 工 作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由 事 发 地 区 县 团 委 ( 志 愿 者 联 合 会 ) 统 一 组 织, 充 分 发 挥 本 地 区 应 急 志 愿 者 现 场 救 援 的 作 用 对 前 来 支 援 的 应 急 志 愿 者 组 织 及 个 人, 由 事 发 地 区 县 团 委 ( 志 愿 者 联 合 会 ) 负 责, 在 现 场 指 挥 部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组 织 开 展 相 关 救 援, 同 时 做 好 信 息 上 报 工 作 八 加 强 善 后 处 置 和 恢 复 重 建 按 照 科 学 依 法 统 分 结 合 属 地 负 责 社 会 参 与 的 原 则,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保 险 机 制 的 作 用, 提 升 善 后 处 置 的 法 制 化 社 会 化 专 业 化 水 平 ( 一 ) 明 确 领 导 机 构 及 主 要 职 责 1. 同 步 启 动 善 后 恢 复 工 作 重 大 或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经 市 委 市 政 府 和 市 应 急 委 批 准, 迅 速 成 立 市 善 后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统 筹 协 调 各 项 善 后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民 政 局 或 相 关 单 位 2. 制 定 并 落 实 善 后 处 理 措 施 和 恢 复 重 建 计 划 按 照 短 期 恢 复 与 长 远 发 展 并 重 的 原 则, 市 善 后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时 制 定 善 后 处 理 措 施 和 恢 复 重 建 计 划, 落 实 资 金 物 资 和 技 术 保 障 210
215 3. 确 定 各 相 关 部 门 职 责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和 责 任 主 体, 发 挥 民 政 交 通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农 业 卫 生 人 力 社 保 水 务 金 融 保 险 监 管 等 部 门 在 救 灾 善 后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制 定 具 体 工 作 方 案, 指 导 区 县 协 调 各 方 完 成 目 标 任 务 按 照 属 地 负 责 原 则, 将 各 项 救 灾 善 后 工 作 分 配 落 实 到 受 灾 区 县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 村 ) ( 二 ) 明 确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1. 突 发 事 件 损 失 评 估 由 牵 头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和 专 业 技 术 力 量,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突 发 事 件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统 计 核 实 和 评 估 自 然 灾 害 灾 情 数 据 由 市 民 政 局 统 一 汇 总 统 计 上 报,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和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的 统 计 数 据 可 分 别 由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市 卫 生 局 市 公 安 局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统 一 汇 总 核 实 和 上 报 各 种 重 要 数 据 需 经 市 善 后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主 要 领 导 审 核 市 主 要 领 导 审 定 后, 统 一 对 外 公 布 2.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评 估 重 大 或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结 束 后, 由 专 业 处 置 主 责 单 位 牵 头, 会 同 市 应 急 办 市 监 察 局 等 单 位 和 属 地 区 县 及 专 家, 调 查 分 析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的 原 因 过 程, 对 信 息 报 送 应 急 决 策 与 处 置 等 应 对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客 观 的 评 估,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制 定 改 进 措 施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组 织 开 展 应 对 工 作 事 后 第 三 方 评 估 对 涉 及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易 引 发 不 稳 定 的 问 题, 要 组 织 开 展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3.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与 实 施 有 关 部 门 和 区 县 组 织 力 量 尽 快 恢 复 受 影 响 地 区 的 生 产 生 活 和 社 会 秩 序, 尽 快 组 织 修 复 被 损 坏 的 交 通 通 信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广 播 电 视 等 公 共 设 施, 及 时 组 织 救 灾 物 资 和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调 拨, 保 障 居 民 饮 食 住 宿 等 基 本 生 活 4. 救 助 补 偿 与 抚 恤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受 灾 群 众 的 转 移 安 置 和 生 活 困 难 人 员 的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规 划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部 门 制 定 居 民 住 房 和 基 本 配 套 设 施 修 建 计 划, 对 受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地 区 的 居 民 进 行 妥 善 安 置 卫 生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心 理 咨 询 抚 慰 等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工 作 因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采 取 措 施 造 成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财 产 损 失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给 予 补 偿, 由 专 业 处 置 主 责 单 位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制 定 具 体 的 补 偿 标 准 和 办 法 由 民 政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等 部 门, 依 法 对 在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中 伤 亡 和 因 灾 伤 亡 的 人 员 给 予 救 助 和 抚 恤, 对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依 法 确 认, 对 因 公 牺 牲 者 进 行 认 定 和 追 认 烈 士 等 工 作 ( 三 ) 明 确 工 作 机 制 1. 依 法 善 后 机 制 211
216 坚 持 情 理 法 相 统 一, 运 用 法 制 化 手 段, 依 法 依 规 统 分 结 合 公 平 公 正 解 决 群 众 安 置 灾 害 救 助 遗 体 处 理 等 重 要 问 题 2.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机 制 红 十 字 会 慈 善 协 会 等 人 民 团 体 社 会 公 益 性 团 体 和 组 织, 应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各 自 工 作 条 例 的 规 定, 积 极 开 展 互 助 互 济 和 经 常 性 救 灾 捐 赠 活 动 充 分 发 挥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以 及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善 后 工 作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3. 舆 情 引 导 机 制 由 市 善 后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办 公 室 会 同 市 委 宣 传 部, 及 时 宣 传 善 后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积 极 引 导 舆 论, 并 及 时 反 馈 督 办 社 情 舆 论 反 映 的 突 出 问 题 4. 市 场 及 政 策 扶 持 机 制 更 加 重 视 保 险 机 制 在 突 发 事 件 事 前 防 灾 备 灾 和 事 后 补 偿 中 的 作 用, 扩 大 保 险 覆 盖 面 有 关 部 门 及 区 县 将 损 失 情 况 及 时 向 保 险 监 管 部 门 和 保 险 机 构 通 报, 协 助 做 好 保 险 理 赔 和 纠 纷 处 理 工 作 保 险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督 促 保 险 机 构 及 时 开 展 保 险 赔 案 受 理 定 损 赔 款 支 付 工 作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等 部 门 根 据 损 失 评 估 情 况 和 有 关 规 定, 对 受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较 大 的 地 区 和 行 业 给 予 费 用 减 免 贷 款 贴 息 财 政 资 助 等 政 策 扶 持, 组 织 提 供 物 资 人 力 等 方 面 的 支 持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2013 年 2 月 27 日 212
217 北 京 市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应 急 委 发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各 市 属 相 关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市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和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有 关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政 发 号 ) 和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首 都 气 象 事 业 发 展 率 先 实 现 气 象 现 代 化 的 意 见 ( 京 政 发 号 ), 完 善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制 度, 进 一 步 加 强 本 市 应 急 能 力,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北 京 市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北 京 市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的 管 理 第 三 章 预 警 信 息 的 起 草 与 审 批 第 四 章 预 警 信 息 的 发 布 与 调 整 第 五 章 预 警 信 息 的 传 播 与 通 报 第 六 章 保 障 措 施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本 市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 以 下 简 称 预 警 信 息 ) 发 布 工 作, 及 时 准 确 地 向 公 众 提 供 权 威 统 一 的 预 警 信 息, 预 防 和 减 少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及 其 造 成 的 危 害, 维 护 首 都 公 共 安 全 和 社 会 稳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北 京 市 突 发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213
218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的 制 作 发 布 传 播 和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为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或 保 障 国 家 及 本 市 重 大 活 动 及 城 市 运 行 安 全, 以 市 委 市 政 府 或 市 有 关 部 门 名 义 发 布, 需 要 公 众 予 以 配 合 的 重 要 提 示 性 信 息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预 警 信 息, 是 指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或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以 及 已 经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或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后 仍 有 可 能 发 生 次 生 衍 生 事 件 的 信 息 按 照 突 发 事 件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程 度 紧 急 程 度 和 发 展 态 势, 预 警 信 息 级 别 分 为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和 四 级, 分 别 用 红 色 橙 色 黄 色 和 蓝 色 标 示, 一 级 为 最 高 级 预 警 信 息 的 种 类 和 分 级 标 准 按 照 北 京 市 突 发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及 相 关 类 别 突 发 事 件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条 本 市 范 围 内 的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实 行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按 照 政 府 统 一 管 理 部 门 分 工 负 责 对 外 统 一 发 布 的 原 则 进 行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与 传 播 坚 持 及 时 准 确 无 偿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本 市 实 行 预 警 信 息 对 外 统 一 发 布 制 度, 依 托 气 象 部 门 组 建 市 和 区 县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 负 责 本 市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的 统 一 发 布 工 作 对 于 需 要 向 公 众 发 布 的 预 警 信 息, 由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部 门 或 单 位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并 由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按 规 定 统 一 对 外 发 布 对 于 仅 在 行 业 内 部 发 布 的 警 示 性 信 息, 可 由 相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在 本 系 统 本 单 位 及 可 能 受 影 响 范 围 内 自 行 发 布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对 外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第 二 章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的 管 理 第 六 条 市 应 急 办 负 责 全 市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的 监 督 和 综 合 管 理, 市 各 专 项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市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本 单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相 关 类 别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各 区 县 应 急 委 负 责 本 区 县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工 作 第 七 条 市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在 市 应 急 办 指 导 下,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接 收 市 相 关 部 门 单 位 拟 发 预 警 信 息 和 国 家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负 责 全 市 性 预 警 信 息 及 其 他 重 要 提 示 性 信 息 的 发 布 反 馈 和 统 计 分 析 区 县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在 市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和 区 县 应 急 办 指 导 下, 做 好 本 地 区 预 警 信 息 及 其 他 重 要 提 示 信 息 的 接 收 发 布 反 馈 和 统 计 分 析 工 作 第 八 条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由 气 象 部 门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与 传 播 办 法 ( 中 国 气 象 局 第 16 号 令 ) 等 有 关 规 定 审 批 发 布 调 整 和 解 除 地 震 地 质 灾 害 森 林 防 火 防 汛 抗 旱 环 保 交 通 安 全 生 产 公 共 卫 生 等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由 市 和 区 县 政 府 或 者 经 其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214
219 发 布 调 整 和 解 除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的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与 管 理, 由 公 安 等 有 关 部 门 针 对 事 件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执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可 以 参 照 本 办 法 实 行 第 九 条 有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职 能 的 部 门, 要 依 据 国 家 及 本 市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和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面 向 公 众 的 通 俗 版 预 警 提 示 信 息, 有 效 引 导 公 众 防 灾 避 险 第 三 章 预 警 信 息 的 起 草 与 审 批 第 十 条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或 单 位 负 责 起 草 预 警 信 息 内 容, 由 本 单 位 相 关 负 责 同 志 签 发, 或 按 有 关 规 定 报 请 市 领 导 签 发 具 有 签 发 权 限 的 人 员 名 单 应 提 前 报 市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备 案 遇 有 人 员 变 动, 应 及 时 更 改 预 警 信 息 内 容 包 括 发 布 单 位 发 布 时 间 和 预 计 持 续 时 间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的 类 别 可 能 影 响 时 间 和 范 围 预 警 级 别 警 示 事 项, 以 及 事 态 发 展 政 府 工 作 措 施 及 公 众 预 警 响 应 建 议 和 咨 询 电 话 等 内 容 第 十 一 条 对 于 可 能 对 全 市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区 县 或 城 市 中 心 区 的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应 遵 照 以 下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全 市 范 围 的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市 相 关 专 项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或 部 门 向 市 应 急 办 提 出 预 警 建 议, 并 由 市 应 急 办 报 请 市 应 急 委 主 任 批 准 ( 二 ) 全 市 范 围 的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及 局 部 区 域 的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市 相 关 专 项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或 部 门 向 市 应 急 办 提 出 预 警 建 议, 并 由 市 应 急 办 报 请 分 管 市 领 导 批 准 ( 三 ) 黄 色 蓝 色 预 警 由 市 相 关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或 部 门 按 有 关 规 定 审 批 发 布 ( 四 ) 接 到 相 关 部 门 单 位 提 出 的 预 警 信 息 建 议 后, 市 应 急 办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实 际 情 况, 会 同 市 委 宣 传 部 对 拟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内 容 等 进 行 审 核, 提 出 拟 办 意 见, 并 报 相 关 市 领 导 审 批 情 况 紧 急 时, 市 应 急 办 经 口 头 报 请 相 关 市 领 导 同 意, 可 先 下 达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指 令, 事 后 履 行 补 签 程 序 第 十 二 条 各 区 县 政 府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和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本 区 县 可 能 受 影 响 的 地 区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其 中, 红 色 橙 色 预 警 由 区 县 应 急 委 主 任 批 准, 并 报 市 应 急 办 及 市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黄 色 蓝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区 县 分 管 负 责 同 志 批 准, 并 报 市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需 要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公 众 发 送 预 警 信 息 和 重 要 提 示 性 信 息, 应 由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部 门 或 单 位 报 市 应 急 办 审 核, 并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本 市 手 机 短 信 息 发 布 公 共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政 办 发 号 ) 和 北 京 市 特 定 区 域 应 急 短 信 发 布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京 应 急 办 发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215
220 行 根 据 重 大 活 动 保 障 和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需 要, 市 应 急 办 可 按 照 市 领 导 指 示, 起 草 重 要 提 示 性 信 息, 并 通 过 市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向 公 众 发 布 第 四 章 预 警 信 息 的 发 布 与 调 整 第 十 四 条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部 门 或 单 位 应 将 拟 对 外 发 布 的 预 警 信 息 内 容 提 前 报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同 时 提 交 拟 采 用 信 息 传 播 手 段 申 请 传 播 手 段 主 要 包 括 本 市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互 联 网 等 各 类 媒 体, 手 机 短 信, 楼 宇 和 移 动 电 视, 电 子 显 示 屏, 社 区 农 村 现 有 广 播 通 讯 设 备 等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在 接 到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预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启 动 相 关 工 作 机 制, 通 知 相 关 单 位 和 媒 体 做 好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在 接 到 市 应 急 办 或 相 关 部 门 预 警 信 息 正 式 发 布 通 知 后, 立 即 通 知 相 关 单 位 和 媒 体 在 10 分 钟 内 播 发 红 色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在 20 分 钟 内 播 发 黄 色 蓝 色 预 警 信 息 第 + 五 条 当 事 实 证 明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危 险 已 经 解 除 的,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及 时 宣 布 解 除 预 警, 终 止 预 警 期, 并 根 据 需 要 通 报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等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第 十 六 条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事 态 发 展, 适 时 调 整 预 警 级 别 并 通 过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进 行 发 布 修 改 市 相 关 部 门 单 位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后, 各 区 县 政 府 可 根 据 突 发 事 件 危 害 程 度 和 影 响 范 围,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调 整 预 警 级 别, 并 视 情 况 报 市 应 急 办 或 市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章 预 警 信 息 的 传 播 与 通 报 第 十 七 条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后, 市 相 关 部 门 单 位 和 各 区 县 政 府 应 当 协 调 各 有 关 单 位, 组 织 落 实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和 传 播 工 作, 充 分 利 用 各 种 信 息 传 播 手 段, 快 速 及 时 准 确 地 将 预 警 信 息 传 播 给 公 众, 并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应 急 预 案 规 定, 实 施 与 预 警 级 别 相 应 的 响 应 措 施 第 十 八 条 各 级 宣 传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通 信 等 主 管 部 门, 要 协 调 指 导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互 联 网 等 媒 体 和 基 础 电 信 运 营 企 业, 建 立 和 完 善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机 制 和 流 程, 及 时 准 确 无 偿 播 发 或 刊 载 预 警 信 息 紧 急 情 况 下, 电 视 台 要 采 用 滚 动 字 幕, 加 挂 相 应 预 警 标 识, 甚 至 中 断 正 常 播 出 等 方 式 迅 速 播 报 预 警 信 息 及 有 关 防 范 知 识 各 基 础 电 信 运 营 企 业 要 按 要 求 在 全 网 或 指 定 区 域 第 一 时 间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要 协 调 各 基 础 电 信 运 营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及 本 市 有 关 要 求, 根 据 应 216
221 急 工 作 需 求, 升 级 改 造 手 机 短 信 平 台, 配 合 推 广 利 用 智 能 手 机 客 户 端 软 件, 以 快 速 发 布 各 类 预 警 信 息 第 十 九 条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农 村 社 区, 以 及 学 校 医 院 旅 游 景 点 交 通 枢 纽 工 矿 企 业 建 筑 工 地 等 人 员 密 集 区, 以 及 其 他 重 点 区 域 和 单 位 的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传 播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于 老 幼 病 残 孕 等 特 殊 人 群, 以 及 警 报 盲 区 和 偏 远 地 区 人 群, 要 督 促 有 关 单 位 和 基 层 组 织 采 用 鸣 锣 吹 哨 组 织 人 员 逐 户 逐 人 告 知 等 方 式, 强 化 预 警 信 息 传 播 第 二 十 条 本 市 建 立 和 完 善 预 警 信 息 通 报 制 度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的 部 门 或 单 位 应 尽 早 将 预 警 信 息 或 重 要 提 示 性 信 息 内 容 通 报 各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提 前 做 好 各 项 应 对 准 备 工 作, 并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及 时 通 报 可 能 受 影 响 的 周 边 区 域 和 其 他 重 要 单 位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市 不 断 完 善 军 地 信 息 通 报 机 制, 实 现 军 地 预 警 信 息 共 享 市 和 区 县 应 急 办 以 及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的 部 门 或 单 位 应 按 照 职 责 范 围 和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向 北 京 卫 戍 区 武 警 北 京 市 总 队 及 所 属 相 关 单 位 通 报 预 警 信 息, 共 同 做 好 预 警 响 应 工 作 第 二 + 二 条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的 部 门 或 单 位, 应 与 预 警 区 域 内 的 属 地 政 府 以 及 负 责 应 急 抢 险 的 单 位 与 队 伍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加 强 动 态 监 测 信 息 的 报 送 与 共 享, 同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咨 询 联 系 电 话 必 要 时, 要 通 知 110 等 紧 急 报 警 服 务 中 心 和 市 非 紧 急 救 助 服 务 中 心 (12345) 等 单 位, 提 供 统 一 书 面 答 复 口 径 及 相 关 情 况, 共 同 做 好 向 公 众 的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与 反 馈 等 工 作 第 六 章 保 障 措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市 和 区 县 气 象 部 门 牵 头, 应 急 宣 传 规 划 发 展 改 革 经 济 信 息 化 交 通 农 业 公 安 等 部 门 配 合, 依 托 本 市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和 气 象 业 务 等 系 统, 加 快 推 进 市 和 区 县 两 级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建 设, 建 立 全 市 统 一 的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技 术 系 统, 接 入 各 种 信 息 发 布 手 段, 建 立 畅 通 有 效 的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与 传 播 渠 道 第 二 十 四 条 市 相 关 部 门 和 区 县 政 府 要 不 断 加 强 预 警 信 息 传 播 能 力 建 设, 在 学 校 社 区 车 站 旅 游 景 点 等 人 员 密 集 区 和 公 共 场 所 建 设 电 子 显 示 屏 有 线 广 播 等 信 息 接 收 与 传 播 设 备, 在 农 村 偏 远 地 区 建 设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终 端, 并 与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做 好 技 术 衔 接 第 二 十 五 条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牵 头,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等 部 门 配 合, 研 究 开 发 适 合 主 要 操 作 系 统 的 手 机 客 户 端 软 件, 依 托 本 市 统 一 的 移 动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实 现 通 过 移 动 公 共 通 信 网 络 快 速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的 功 能 217
222 第 二 + 六 条 市 和 区 县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要 落 实 工 作 机 构, 完 善 管 理 体 制,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与 人 员 培 训, 配 备 足 够 专 业 技 术 与 管 理 人 员, 完 善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手 段 管 理 等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并 加 强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精 确 度 覆 盖 率 公 众 反 应 等 情 况 的 总 结 评 估, 不 断 提 高 发 布 质 量 和 效 能 市 有 关 部 门 和 区 县 政 府 要 对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机 构 设 置 及 人 员 配 备 予 以 必 要 的 支 持 第 二 + 七 条 市 和 区 县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大 支 持 力 度, 保 障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中 心 建 设 和 系 统 运 行 维 护 气 象 部 门 应 将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的 相 关 运 营 经 费 纳 入 部 门 年 度 预 算, 分 别 由 市 和 区 县 财 政 予 以 相 应 的 保 障 第 二 + 八 条 市 和 区 县 应 急 气 象 宣 传 水 务 卫 生 交 通 农 业 园 林 绿 化 环 保 地 震 国 土 公 安 民 防 等 部 门 以 及 各 相 关 单 位, 要 结 合 防 灾 减 灾 日 世 界 气 象 日 消 防 安 全 周 安 全 生 产 月 等 活 动, 广 泛 开 展 预 警 信 息 相 关 知 识 的 科 普 和 宣 传 工 作, 增 强 公 众 的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教 育 引 导 公 众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主 动 获 取 有 效 利 用 预 警 信 息, 提 高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市 和 区 县 有 关 部 门 及 单 位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由 其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根 据 情 节 和 有 关 规 定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条 市 气 象 水 务 国 土 卫 生 交 通 农 业 园 林 绿 化 环 保 地 震 公 安 等 部 门 和 各 区 县 应 急 委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或 方 案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执 行 中 的 问 题 由 市 应 急 办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218
223 北 京 市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文 件 京 应 急 委 发 号 北 京 市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气 象 应 急 保 障 预 案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各 市 属 相 关 单 位 : 北 京 市 气 象 应 急 保 障 预 案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 市 应 急 委 印 ) 二 八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219
224 北 京 市 气 象 应 急 保 障 预 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北 京 气 象 灾 害 现 状 1.2 指 导 思 想 1.3 工 作 原 则 1.4 编 制 目 的 1.5 编 制 依 据 1.6 事 件 分 级 1.7 适 用 范 围 2 组 织 机 构 与 职 责 2.1 指 挥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2.2 办 事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2.3 成 员 单 位 及 其 职 责 2.4 现 场 工 作 组 及 其 职 责 2.5 专 家 顾 问 组 及 其 职 责 3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监 测 与 预 警 3.1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监 测 与 报 告 3.2 各 类 气 象 灾 害 的 预 警 及 级 别 划 分 3.3 预 警 的 发 布 与 解 除 3.4 预 警 信 息 的 传 播 4 应 急 响 应 4.1 基 本 响 应 4.2 部 门 联 动 4.3 社 会 响 应 4.4 分 级 响 应 4.5 响 应 结 束 5 后 期 处 置 5.1 善 后 处 置 5.2 总 结 评 估 6 保 障 措 施 6.1 通 信 保 障 6.2 技 术 保 障 6.3 资 金 保 障 220
225 6.4 交 通 保 障 7 宣 传 培 训 与 演 练 7.1 宣 传 7.2 培 训 7.3 演 练 8 附 则 8.1 监 督 检 查 8.2 奖 励 和 抚 恤 8.3 法 律 责 任 8.4 名 词 专 业 术 语 说 明 8.5 预 案 管 理 9 附 件 1.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联 系 表 2. 市 气 象 局 24 小 时 联 系 表 3. 突 发 气 象 灾 害 事 件 情 况 报 告 表 4. 市 气 象 应 急 专 家 顾 问 组 成 员 名 单 5.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和 解 除 文 本 格 式 6. 气 象 应 急 预 案 适 用 范 围 及 应 急 联 动 示 意 图 7.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工 作 流 程 图 221
226 1 总 则 1.1 北 京 气 象 灾 害 现 状 北 京 市 位 于 华 北 平 原 的 西 北 边 沿, 地 势 由 西 北 向 东 南 倾 斜 枕 山 面 海 的 特 殊 地 理 位 置 和 典 型 的 季 风 型 大 陆 性 气 候, 以 及 首 都 大 城 市 备 受 关 注 的 特 征, 使 得 北 京 地 区 的 气 象 灾 害 呈 现 出 频 发 突 发 局 地 性 强 和 高 影 响 等 特 点 北 京 市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主 要 有 暴 雨 雪 灾 道 路 结 冰 沙 尘 暴 大 风 高 温 干 旱 雷 电 冰 雹 大 雾 霾 寒 潮 和 霜 冻 等 气 象 灾 害 及 与 之 对 应 的 高 影 响 天 气 这 些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往 往 会 引 发 多 种 次 生 或 者 衍 生 灾 害, 对 首 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城 市 运 行 重 大 活 动 保 障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构 成 极 大 威 胁 北 京 地 区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及 其 影 响 灾 种 可 能 诱 发 的 次 生 衍 生 灾 害 灾 害 影 响 暴 雨 洪 涝 泥 石 流 滑 坡 坍 陷 交 通 事 故 运 输 中 断 城 市 积 水 农 田 被 冲 房 屋 倒 塌 道 路 受 阻, 损 坏 地 下 管 道 和 设 施, 极 易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暴 雪 交 通 事 故 运 输 中 断 路 面 积 雪, 交 通 受 阻, 会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道 路 结 冰 交 通 事 故 人 员 伤 亡 交 通 受 阻 甚 至 发 生 事 故 大 风 沙 尘 暴 沙 尘 暴 扬 沙 空 气 污 染 土 地 沙 化 火 灾 土 地 沙 化 空 气 污 染 作 物 倒 伏 吹 毁 温 室 和 大 棚 倒 树 倒 房 吹 落 悬 挂 物, 也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往 往 与 大 风 相 伴 发 生, 户 外 设 施 倒 塌 受 损, 交 通 受 影 响, 也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高 温 火 灾 旱 灾 电 等 能 源 短 缺 干 旱, 中 暑 等 疾 病 干 旱 山 林 与 城 市 火 灾 土 地 沙 化 缺 水, 种 植 业 林 果 业 畜 牧 业 受 旱 成 灾 雷 电 火 灾 大 面 积 停 电 建 筑 物 电 线 各 种 电 子 设 施 设 备 被 击 坏 击 毁, 雷 击 也 会 导 致 人 和 动 物 伤 亡 冰 雹 作 物 绝 收 交 通 事 故 砸 坏 作 物 房 屋 或 路 灯 等 地 面 设 施, 伤 害 人 畜 大 雾 交 通 事 故 空 气 污 染 交 通 受 阻, 诱 发 人 体 呼 吸 道 疾 病 霾 交 通 事 故 空 气 污 染 低 能 见 度, 交 通 受 阻, 诱 发 人 体 呼 吸 道 等 疾 病 寒 潮 交 通 事 故 作 物 受 损 能 源 短 缺 常 伴 有 大 风 霜 冻 降 雪 等 灾 害 性 天 气 过 程, 造 成 剧 烈 降 温, 极 易 冻 死 冻 伤 农 作 物, 也 可 致 人 员 伤 亡 霜 冻 作 物 受 损 冻 死 冻 伤 作 物 幼 苗 1.2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以 建 设 繁 荣 文 明 和 谐 宜 居 的 首 善 之 区, 保 护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和 222
227 促 进 社 会 稳 定 为 目 标, 按 照 以 人 为 本 预 防 为 主 部 门 联 动 全 社 会 共 同 防 御 的 原 则, 以 科 学 技 术 为 支 撑, 依 靠 全 市 力 量, 构 建 高 科 技 高 质 量 高 效 益 的 首 都 公 共 气 象 服 务 体 系 和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保 障 体 系, 切 实 增 强 对 各 类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综 合 防 御 应 急 保 障 能 力, 为 首 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防 灾 减 灾 各 项 重 大 活 动 以 及 广 大 市 民 提 供 优 质 的 气 象 服 务 1.3 工 作 原 则 (1) 以 人 为 本 按 照 公 共 气 象 安 全 气 象 资 源 气 象 理 念, 依 靠 全 市 力 量,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气 象 灾 害 对 经 济 社 会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的 威 胁 和 危 害 (2) 预 防 为 主 依 靠 科 技, 努 力 做 到 气 象 灾 害 早 发 现 早 报 告 早 预 警 早 响 应 早 处 置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实 行 属 地 为 主 专 业 处 置 部 门 联 动 实 现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和 救 灾 措 施 并 举, 将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可 能 造 成 的 灾 害 程 度 降 至 最 低 (3) 部 门 联 动 在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统 一 协 调 下, 各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到 分 工 负 责 互 相 配 合 共 同 应 对 通 过 建 立 上 下 之 间 地 区 之 间 部 门 之 间 条 块 之 间 军 地 之 间 的 综 合 协 调 联 动 工 作 机 制, 形 成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整 体 合 力, 切 实 提 高 气 象 灾 害 综 合 处 置 能 力, 尽 最 大 可 能 避 免 和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造 成 的 恶 劣 影 响 和 灾 难 性 后 果 (4) 全 社 会 共 同 防 御 通 过 对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及 防 御 指 南 的 普 及, 唤 起 社 会 公 众 对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风 险 意 识, 形 成 专 业 部 门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快 速 传 播 指 导 防 御, 全 社 会 共 同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应 急 工 作 格 局 1.4 编 制 目 的 针 对 北 京 地 区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发 生 的 现 状 和 特 点, 通 过 编 制 预 案, 实 现 以 下 目 的 : (1) 明 确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的 任 务 职 责 和 运 行 机 制 ; (2) 规 范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信 息 的 沟 通 发 布 和 分 级 标 准 ; (3) 明 确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应 急 响 应 部 门 联 动 工 作 流 程 ; (4) 提 出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应 急 保 障 的 有 关 要 求 1.5 编 制 依 据 (1)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223
228 应 急 预 案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气 象 事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意 见 等 (2) 中 国 气 象 局 有 关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与 传 播 办 法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应 急 预 案 等 (3) 北 京 市 有 关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办 法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办 法 北 京 市 防 御 雷 电 灾 害 若 干 规 定 北 京 市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气 象 事 业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等 (4) 其 他 有 关 政 策 依 据 及 市 气 象 局 有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1.6 事 件 分 级 为 了 有 效 处 置 各 类 气 象 灾 害 事 件, 依 据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程 度 影 响 范 围 人 员 及 财 产 损 失 等 情 况, 将 气 象 灾 害 的 事 件 等 级 由 高 到 低 划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Ⅰ 级 ) 重 大 (Ⅱ 级 ) 较 大 (Ⅲ 级 ) 一 般 (Ⅳ 级 ) 四 个 级 别 : (1) 特 别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事 件 (Ⅰ 级 ): 指 即 将 或 已 经 发 生 特 别 严 重 的 气 象 灾 害, 且 将 对 首 都 公 共 安 全 城 市 运 行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带 来 特 别 严 重 的 危 害 ; (2)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事 件 (Ⅱ 级 ): 指 即 将 或 已 经 发 生 严 重 的 气 象 灾 害, 且 将 对 首 都 公 共 安 全 城 市 运 行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带 来 严 重 危 害 ; (3) 较 大 气 象 灾 害 事 件 (Ⅲ 级 ): 指 即 将 或 已 经 发 生 比 较 严 重 的 气 象 灾 害, 且 将 对 首 都 公 共 安 全 城 市 运 行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带 来 比 较 严 重 的 危 害 ; (4) 一 般 气 象 灾 害 事 件 (Ⅳ 级 ): 指 即 将 或 已 经 发 生 一 般 性 气 象 灾 害, 且 将 对 首 都 公 共 安 全 城 市 运 行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带 来 一 定 危 害 1.7 适 用 范 围 本 预 案 用 于 规 范 和 指 导 本 市 各 种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防 御 工 作, 以 及 突 发 事 件 和 重 大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活 动 的 气 象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具 体 适 用 于 : (1) 本 市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 (2) 本 市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的 气 象 保 障 ; (3) 首 都 重 大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等 社 会 活 动 的 气 象 应 急 保 障 ; 各 相 关 单 位 按 照 本 单 位 职 责 和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负 责 气 象 灾 害 及 其 次 生 衍 生 灾 害 以 及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224
229 2 组 织 机 构 与 职 责 2.1 指 挥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在 市 应 急 委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由 市 气 象 局 牵 头, 相 关 部 门 组 成 市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 负 责 协 调 和 指 挥 组 长 由 联 系 气 象 部 门 的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担 任, 负 责 全 市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的 总 体 组 织 和 协 调 副 组 长 由 市 气 象 局 局 长 担 任, 负 责 协 助 组 长 组 织 协 调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职 责 : (1) 执 行 市 应 急 委 的 决 定, 按 照 统 一 指 挥 分 级 负 责 专 业 处 置 的 原 则, 指 导 开 展 本 市 气 象 灾 害 及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工 作 ; (2) 研 究 确 定 应 对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重 要 决 策 和 指 导 意 见, 指 导 和 协 调 突 发 事 件 及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的 气 象 保 障 工 作 ; (3) 负 责 气 象 灾 害 及 高 影 响 天 气 状 况 的 调 查 分 析 和 评 估, 制 定 气 象 灾 害 及 高 影 响 天 气 应 急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和 年 度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计 划 ; (4) 负 责 气 象 系 统 专 业 队 伍 建 设 和 管 理 ; (5) 承 办 市 应 急 委 交 办 的 有 关 工 作 2.2 办 事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下 设 市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 作 为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市 气 象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市 气 象 局 局 长 担 任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负 责 本 市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 (2) 负 责 组 织 本 市 应 急 天 气 会 商, 负 责 协 调 本 市 周 边 各 省 区 市 气 象 部 门 开 展 跨 区 域 天 气 联 防 ; (3) 负 责 全 市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 (4) 负 责 直 接 发 布 本 市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和 气 象 灾 害 蓝 色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 负 责 向 市 应 急 办 提 出 发 布 橙 色 红 色 预 警 信 号 的 建 议, 批 准 与 授 权 后 迅 速 发 布 ; (5) 负 责 向 本 市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提 供 气 象 灾 害 及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根 据 需 要, 为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和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提 供 气 象 服 务 保 障 ; (6) 协 助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及 气 象 灾 害 联 动 部 门 进 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演 练 工 作 ; (7)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和 修 订 相 关 气 象 应 急 预 案 ; (8) 负 责 制 定 应 对 气 象 灾 害 及 高 影 响 天 气 宣 传 教 育 规 划, 普 及 气 象 灾 害 及 225
230 高 影 响 天 气 防 御 指 南 及 相 关 知 识 ; (9) 负 责 建 立 全 市 气 象 灾 害 及 高 影 响 天 气 应 急 工 作 信 息 联 络 网, 按 照 市 政 府 中 国 气 象 局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做 好 上 传 下 达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 (10) 负 责 收 集 分 析 相 关 气 象 信 息, 及 时 向 市 应 急 办 中 国 气 象 局 报 告 ; (11)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专 家 顾 问 组 工 作 ; (12) 承 担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日 常 工 作 2.3 成 员 单 位 及 其 职 责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成 员 由 市 相 关 部 委 办 局 和 相 关 单 位 负 责 人 组 成 在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统 一 领 导 和 协 调 下, 按 照 职 责 组 织 实 施 气 象 灾 害 及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监 测 与 防 御 等 工 作, 并 负 责 向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提 供 气 象 灾 害 及 防 御 信 息 和 有 关 资 料 (1) 市 委 宣 传 部 : 按 照 北 京 市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新 闻 发 布 应 急 预 案 的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较 大 以 上 气 象 灾 害 事 件 处 置 工 作 的 新 闻 发 布, 配 合 开 展 相 关 知 识 宣 传, 加 强 对 互 联 网 信 息 的 管 理 (2)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负 责 协 调 落 实 气 象 灾 害 及 高 影 响 天 气 应 对 工 程 市 级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指 导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规 划 的 编 制 和 执 行 (3) 市 民 政 局 : 负 责 气 象 灾 情 的 收 集 与 报 告 (4) 市 财 政 局 : 负 责 安 排 气 象 灾 害 及 高 影 响 天 气 应 急 设 施 运 行 预 算 资 金 (5) 市 国 土 局 : 负 责 因 暴 雨 等 气 象 灾 害 引 发 的 泥 石 流 山 体 滑 坡 地 面 塌 陷 等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监 测 勘 察 和 预 警 预 防 ; 负 责 提 供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有 关 数 据 信 息 等 相 关 工 作 (6) 市 市 政 管 委 : 负 责 协 调 所 辖 部 门 与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有 关 的 数 据 信 息 共 享 等 相 关 工 作 (7) 市 交 通 委 : 负 责 在 气 象 灾 害 事 件 中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本 市 城 市 道 路 公 路 桥 梁 的 抢 修 与 恢 复 工 作 ; 负 责 在 气 象 灾 害 事 件 中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交 通 运 输 保 障 工 作 (8) 市 水 务 局 : 负 责 协 调 与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有 关 的 水 文 资 料 信 息 共 享 等 相 关 工 作 (9) 市 农 委 : 负 责 协 调 所 辖 部 门 与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有 关 的 数 据 信 息 共 享 等 相 关 工 作 (10) 市 环 保 局 : 负 责 本 市 空 气 质 量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 负 责 协 调 与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有 关 的 环 境 监 测 资 料 信 息 共 享 等 相 关 工 作 (11)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 负 责 提 供 与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有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共 享 等 相 关 工 作 226
231 (12) 市 信 息 办 :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应 急 气 象 保 障 工 作 中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800 兆 无 线 政 务 网 的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工 作 ; 负 责 本 市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信 息 平 台 所 需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800 兆 无 线 政 务 网 的 保 障 工 作 ; 负 责 本 市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信 息 平 台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支 援 工 作 (13) 市 气 象 局 : 负 责 本 市 范 围 内 气 象 灾 害 及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和 跟 踪 服 务 ; 根 据 需 要 提 供 本 市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及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气 象 服 务 保 障 ; 在 中 国 气 象 局 统 一 领 导 下, 负 责 北 京 区 域 的 省 区 市 天 气 联 防 与 信 息 共 享 ; 在 市 应 急 委 统 一 协 调 和 领 导 下, 负 责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与 有 关 信 息 共 享, 按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通 过 预 警 信 息 平 台 发 布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14) 民 航 华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 负 责 协 调 所 辖 部 门 与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有 关 的 数 据 信 息 共 享 等 相 关 工 作 (15)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 负 责 组 织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情 况 应 急 下 通 信 网 络 应 急 恢 复 工 作 ; 为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指 挥 提 供 通 信 保 障 (16) 北 京 卫 戍 区 : 负 责 根 据 需 要 协 调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应 急 减 灾 作 业 实 施 的 空 域 及 相 关 气 象 信 息 工 作 (17)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 成 立 专 门 的 突 发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协 调 小 组,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突 发 气 象 灾 害 的 应 急 预 案, 负 责 组 织 落 实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灾 前 预 防 灾 后 救 援 和 生 产 恢 复 工 作, 并 及 时 向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报 告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时 间 持 续 时 间 影 响 范 围 造 成 的 危 害 以 及 灾 后 救 援 和 生 产 恢 复 等 情 况 2.4 现 场 工 作 组 及 其 职 责 在 发 生 较 大 气 象 灾 害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后, 以 及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举 办 时,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在 必 要 时 派 出 由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和 专 家 顾 问 组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的 现 场 工 作 组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进 行 气 象 灾 害 现 场 监 测 和 分 析, 必 要 时 进 行 气 象 灾 害 及 灾 情 延 伸 预 测 指 导 工 作 ; (2) 与 气 象 灾 害 及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主 责 部 门 及 时 沟 通 信 息 并 提 供 现 场 气 象 保 障 服 务 ; (3) 根 据 要 求 做 好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现 场 气 象 保 障 服 务 ; (4) 完 成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2.5 专 家 顾 问 组 及 其 职 责 市 气 象 应 急 专 家 顾 问 组 成 员 由 在 京 单 位 气 象 专 家 组 成,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对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进 行 预 测 预 报 分 析, 为 应 对 工 作 做 好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指 导 和 决 策 建 议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 227
232 (2) 参 与 并 指 导 对 突 发 气 象 事 件 的 调 查 分 析 和 后 果 评 价 ; (3) 指 导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及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修 订 和 完 善 3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监 测 与 预 警 市 气 象 部 门 是 本 市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和 气 象 灾 害 实 况 信 息 制 作 和 发 布 的 主 责 单 位 3.1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监 测 与 报 告 (1) 按 照 世 界 气 象 组 织 (WMO) 中 国 气 象 局 技 术 规 范 和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充 分 利 用 气 象 卫 星 气 象 雷 达 闪 电 定 位 仪 风 廓 线 气 象 自 动 站 网 等 现 代 探 测 技 术, 对 可 能 影 响 本 市 的 各 类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实 施 有 效 监 测 (2) 短 时 临 近 预 报 员 负 责 实 时 监 视 雷 达 回 波 演 变, 监 视 重 要 天 气 的 发 生 发 展, 发 现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内 将 有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或 预 测 到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将 有 气 象 灾 害 引 发 的 其 它 次 生 灾 害 发 生 时, 及 时 向 短 期 天 气 预 报 值 班 员 报 告 监 测 和 预 警 信 息 (3) 短 期 天 气 预 报 员 负 责 严 密 监 视 各 类 探 测 系 统 信 息, 及 时 向 值 班 首 席 预 报 员 报 告 高 影 响 天 气 监 测 信 息 (4) 各 区 县 气 象 局 及 时 将 观 测 或 收 集 的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情 况 及 受 灾 情 况 上 报 市 气 象 台, 并 积 极 与 本 地 区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联 系, 及 时 报 告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情 况, 主 动 了 解 受 灾 情 况 (5) 市 区 县 气 象 部 门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导 致 的 受 灾 情 况, 及 时 赶 赴 实 地 调 查 了 解 情 况, 做 好 现 场 气 象 服 务, 并 及 时 通 过 各 种 手 段 多 种 形 式 上 报 灾 情 和 气 象 服 务 情 况 (6)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各 成 员 单 位 应 当 通 过 多 种 手 段 和 途 径 记 录 气 象 灾 害 事 件, 向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信 息 提 供 内 容 包 括 : 报 告 单 位, 报 告 时 间, 气 象 灾 害 特 征, 发 生 时 间, 地 点 和 范 围,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情 况, 已 经 采 取 的 措 施 以 及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等 3.2 各 类 气 象 灾 害 的 预 警 及 级 别 划 分 (1) 气 象 灾 害 的 预 警 及 级 别 划 分, 根 据 中 国 气 象 局 有 关 规 章 北 京 市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与 防 御 标 准 和 北 京 市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制 作 发 布 业 务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预 警 时 按 照 气 象 灾 害 的 严 重 程 度, 由 低 到 高 原 则 上 划 分 为 四 个 预 警 级 别, 并 依 次 采 用 蓝 色 黄 色 橙 色 和 红 色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表 示 (2) 当 气 象 灾 害 及 高 影 响 天 气 未 达 到 北 京 市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与 防 御 指 南 所 规 定 的 有 关 标 准, 但 可 能 对 城 市 运 行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和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产 生 影 响 时, 市 气 象 台 应 发 布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加 以 提 示 228
233 (3) 根 据 敏 感 地 区 敏 感 时 间 和 敏 感 人 群 等 特 殊 情 况,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标 准 按 上 限 掌 握 暴 雨 (1) 降 雨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当 预 计 本 市 可 能 或 已 经 出 现 的 降 雨 达 不 到 暴 雨 灾 害 预 警 标 准, 但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本 市 的 重 大 活 动 以 及 交 通 等 城 市 正 常 运 行 造 成 影 响 时, 发 布 降 雨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2) 暴 雨 蓝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暴 雨 蓝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12 小 时 内 降 雨 量 将 达 50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50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雨 可 能 持 续 ; 暴 雨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部 分 路 段 和 低 洼 地 带 短 时 积 水 ; 暴 雨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需 要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其 正 常 举 办 ; 暴 雨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3) 暴 雨 黄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暴 雨 黄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6 小 时 内 降 雨 量 将 达 50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50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雨 可 能 持 续 ; 暴 雨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环 路 出 现 20 厘 米 以 下 积 水, 或 山 区 平 原 河 道 发 生 洪 水 ; 暴 雨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延 迟 原 计 划 活 动 ; 暴 雨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4) 暴 雨 橙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暴 雨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3 小 时 内 降 雨 量 将 达 50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50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雨 可 能 持 续 ; 预 计 暴 雨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交 通 干 线 及 放 射 线 出 现 厘 米 积 水, 或 山 区 平 原 可 能 出 现 较 大 洪 峰 ; 暴 雨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改 变 ( 易 地 或 者 取 消 部 分 日 程 ) 原 计 划 活 动 ; 229
234 暴 雨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5) 暴 雨 红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暴 雨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3 小 时 内 降 雨 量 将 达 100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100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雨 可 能 持 续 ; 暴 雨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交 通 干 线 及 放 射 线 出 现 厘 米 积 水, 或 大 型 水 库 及 主 要 河 道 出 现 较 大 洪 峰 ; 暴 雨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取 消 原 计 划 活 动 ; 暴 雨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暴 雪 (1) 降 雪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当 预 计 本 市 可 能 或 已 经 出 现 的 降 雪 达 不 到 大 雪 灾 害 的 预 警 标 准, 但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本 市 的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交 通 等 城 市 正 常 运 行 造 成 影 响 时, 发 布 降 雪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2) 暴 雪 蓝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暴 雪 蓝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12 小 时 内 降 雪 量 将 达 4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4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雪 持 续, 可 能 对 交 通 或 者 农 业 有 影 响 ; 降 雪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需 要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正 常 举 行 ; 降 雪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3) 暴 雪 黄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暴 雪 黄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12 小 时 内 降 雪 量 将 达 6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6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雪 持 续, 可 能 对 交 通 或 者 农 业 有 影 响 ; 降 雪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延 迟 原 计 划 活 动 ; 降 雪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比 较 严 重 影 响 (4) 暴 雪 橙 色 预 警 230
235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暴 雪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6 小 时 内 降 雪 量 将 达 10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10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雪 持 续,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对 交 通 或 者 农 业 有 较 大 影 响 ; 降 雪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机 场 高 速 公 路 铁 路 连 续 封 闭 12 小 时 以 上,24 小 时 以 下 ; 降 雪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改 变 ( 易 地 或 者 取 消 部 分 日 程 ) 原 计 划 活 动 ; 降 雪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5) 暴 雪 红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暴 雪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6 小 时 内 降 雪 量 将 达 15 毫 米 以 上, 或 者 已 达 15 毫 米 以 上 且 降 雪 持 续,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对 交 通 或 者 农 业 有 较 大 影 响 ; 降 雪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机 场 高 速 公 路 铁 路 连 续 封 闭 24 小 时 以 上 ; 降 雪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取 消 原 计 划 活 动 ; 降 雪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道 路 结 冰 (1) 道 路 结 冰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道 路 结 冰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 预 计 未 来 12 小 时 内 出 现 降 水, 且 气 温 低 于 0, 可 能 发 生 部 分 路 段 的 道 路 结 冰, 且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交 通 运 输 或 市 民 出 行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 道 路 结 冰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举 行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的 地 区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需 要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正 常 举 行 ; 道 路 结 冰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2) 道 路 结 冰 黄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道 路 结 冰 黄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路 表 温 度 低 于 0, 出 现 降 水,1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对 交 通 有 影 响 的 道 路 结 冰 ; 道 路 结 冰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交 通 运 输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 道 路 结 冰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延 迟 原 计 划 活 动 ; 231
236 道 路 结 冰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 对 敏 感 地 区 敏 感 时 间 和 敏 感 人 群 等 特 殊 情 况, 上 述 标 准 可 酌 情 降 低 (3) 道 路 结 冰 橙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道 路 结 冰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路 表 温 度 低 于 0, 出 现 降 水,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对 交 通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道 路 结 冰 道 路 结 冰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改 变 ( 易 地 或 者 取 消 部 分 日 程 ) 原 计 划 活 动 ; 道 路 结 冰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4) 道 路 结 冰 红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道 路 结 冰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路 表 温 度 低 于 0, 出 现 降 水,2 小 时 内 可 能 或 已 经 出 现 对 交 通 有 很 大 影 响 的 道 路 结 冰 ; 道 路 结 冰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交 通 运 输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的 影 响 ; 道 路 结 冰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取 消 原 计 划 活 动 ; 道 路 结 冰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寒 潮 (1) 寒 潮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当 预 计 本 市 可 能 或 已 经 出 现 的 大 风 降 温 天 气 达 不 到 寒 潮 标 准, 但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本 市 的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或 对 交 通 等 城 市 正 常 运 行 以 及 农 业 生 产 或 生 活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时, 发 布 寒 潮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2) 寒 潮 蓝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寒 潮 蓝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48 小 时 内 最 低 气 温 将 要 下 降 8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4,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5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下 降 8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4, 平 均 风 力 达 5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 寒 潮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需 要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正 常 举 行 ; 寒 潮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232
237 (3) 寒 潮 黄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寒 潮 黄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24 小 时 内 最 低 气 温 将 要 下 降 10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4,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6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下 降 10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4, 平 均 风 力 达 6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 寒 潮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延 迟 原 计 划 活 动 ; 寒 潮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4) 寒 潮 橙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寒 潮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24 小 时 内 最 低 气 温 将 要 下 降 12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0,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6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下 降 12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0, 平 均 风 力 达 6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 寒 潮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改 变 ( 易 地 或 者 取 消 部 分 日 程 ) 原 计 划 活 动 ; 寒 潮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5) 寒 潮 红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寒 潮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24 小 时 内 最 低 气 温 将 要 下 降 16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0, 陆 地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6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下 降 16 以 上, 最 低 气 温 小 于 等 于 0, 平 均 风 力 达 6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 寒 潮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取 消 原 计 划 活 动 ; 寒 潮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大 风 (1) 大 风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当 预 计 本 市 出 现 未 达 到 发 布 大 风 天 气 预 警 信 号 标 准 的 大 风 天 气, 但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本 市 的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影 响, 或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时, 发 布 大 风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2) 大 风 蓝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大 风 蓝 色 预 警 信 息 : 233
238 当 预 计 未 来 24 小 时 内 可 能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6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7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为 6 7 级, 或 者 阵 风 7 8 级 并 可 能 持 续 ; 大 风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需 要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正 常 举 行 ; 大 风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3) 大 风 黄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大 风 黄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12 小 时 内 可 能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8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9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为 8 9 级, 或 者 阵 风 9 10 级 并 可 能 持 续 ; 大 风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延 迟 原 计 划 活 动 ; 大 风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或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4) 大 风 橙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大 风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6 小 时 内 可 能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10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11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为 级, 或 者 阵 风 级 并 可 能 持 续 ; 大 风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改 变 ( 易 地 或 者 取 消 部 分 日 程 ) 原 计 划 活 动 ; 大 风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或 可 能 造 成 一 定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5) 大 风 红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大 风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6 小 时 内 可 能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可 达 12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13 级 以 上 ; 或 者 已 经 受 大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为 12 级 以 上, 或 者 阵 风 13 级 以 上 并 可 能 持 续 ; 大 风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取 消 原 计 划 活 动 ; 大 风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产 生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或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234
239 3.2.6 沙 尘 沙 尘 天 气 包 括 沙 尘 暴 扬 沙 和 浮 尘 三 种 灾 害 性 天 气 现 象 (1) 沙 尘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沙 尘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1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扬 沙 和 ( 或 ) 浮 尘 天 气,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并 可 能 持 续 ; 预 计 扬 沙 和 ( 或 ) 浮 尘 天 气 可 能 或 已 经 发 生, 且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一 定 经 济 社 会 影 响 ; 扬 沙 和 ( 或 ) 浮 尘 天 气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需 要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正 常 举 行 ; 扬 沙 和 ( 或 ) 浮 尘 天 气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2) 沙 尘 暴 黄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沙 尘 暴 黄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1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沙 尘 暴 天 气 ( 能 见 度 小 于 1000 米 ),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沙 尘 暴 天 气 并 可 能 持 续 ; 沙 尘 暴 天 气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延 迟 原 计 划 活 动 ; 沙 尘 暴 天 气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3) 沙 尘 暴 橙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沙 尘 暴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强 沙 尘 暴 天 气 ( 能 见 度 小 于 500 米 ),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强 沙 尘 暴 天 气 并 可 能 持 续 ; 沙 尘 暴 天 气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改 变 ( 易 地 或 者 取 消 部 分 日 程 ) 原 计 划 活 动 ; 沙 尘 暴 天 气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4) 沙 尘 暴 红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沙 尘 暴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特 强 沙 尘 暴 天 气 ( 能 见 度 小 于 50 米 ),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特 强 沙 尘 暴 天 气 并 可 能 持 续 ; 沙 尘 暴 天 气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取 消 原 计 划 活 动 ; 235
240 沙 尘 暴 天 气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高 温 (1) 高 温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高 温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 预 计 未 来 连 续 三 天 日 最 高 气 温 维 持 在 33 且 相 对 湿 度 在 85%,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供 水 供 电 等 能 源 供 应 造 成 影 响, 或 造 成 人 员 中 暑 事 件 ; 高 温 天 气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需 要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正 常 举 行 ; 高 温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2) 高 温 黄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高 温 黄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连 续 三 天 日 最 高 气 温 将 在 35 以 上 ; 已 出 现 35 以 上 日 最 高 气 温, 预 报 未 来 两 天 内 最 高 气 温 仍 将 持 续 以 上 强 度, 或 该 强 度 高 温 范 围 会 进 一 步 发 展 ; 高 温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供 水 供 电 等 能 源 供 应 紧 张, 或 造 成 一 定 的 人 员 中 暑 事 件 ; 高 温 预 计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延 迟 原 计 划 活 动 ; 高 温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3) 高 温 橙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高 温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24 小 时 内 最 高 气 温 将 升 至 37 以 上 ; 已 出 现 37 以 上 日 最 高 气 温, 预 报 未 来 24 小 时 内 最 高 气 温 仍 将 持 续 以 上 强 度, 或 该 强 度 高 温 范 围 会 进 一 步 发 展 ; 高 温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供 水 供 电 等 能 源 供 应 紧 张, 或 造 成 24 小 时 内 较 重 的 人 员 中 暑 死 亡 事 件 ; 高 温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改 变 ( 易 地 或 者 取 消 部 分 日 程 ) 原 计 划 活 动 ; 高 温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4) 高 温 红 色 预 警 236
241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高 温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24 小 时 内 最 高 气 温 将 升 至 40 以 上 ; 已 出 现 40 以 上 日 最 高 气 温, 未 来 24 小 时 内 最 高 气 温 仍 将 持 续 以 上 强 度, 或 该 强 度 高 温 范 围 会 进 一 步 发 展 ; 高 温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供 水 供 电 等 能 源 供 应 特 别 紧 张, 或 24 小 时 内 引 起 特 别 严 重 的 人 员 中 暑 死 亡 事 件 ; 高 温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取 消 原 计 划 活 动 ; 高 温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干 旱 (1) 干 旱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干 旱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 预 计 3 个 区 县 以 上 综 合 气 象 干 旱 等 级 可 能 或 已 经 达 到 中 旱 等 级, 且 预 报 未 来 7 天 以 上 情 况 仍 将 持 续 ; 干 旱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本 市 生 产 和 生 活 以 及 农 作 物 牲 畜 等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2) 干 旱 橙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干 旱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 预 计 未 来 7 天 3 个 区 县 以 上 综 合 气 象 干 旱 指 数 达 到 重 旱 ( 气 象 干 旱 为 年 一 遇 ), 或 者 某 一 区 县 有 40% 以 上 的 农 作 物 受 旱 ; 预 计 3 个 区 县 以 上 综 合 气 象 干 旱 等 级 可 能 或 已 经 达 到 重 旱 等 级, 且 预 报 未 来 7 天 以 上 情 况 仍 将 持 续 ; 干 旱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本 市 生 产 生 活 以 及 作 物 牲 畜 等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3) 干 旱 红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干 旱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7 天 全 市 3 个 以 上 区 县 综 合 气 象 干 旱 指 数 达 到 特 旱 ( 气 象 干 旱 为 50 年 以 上 一 遇 ), 或 者 某 一 区 县 有 60% 以 上 的 作 物 受 旱 ; 当 预 计 3 个 以 上 区 县 综 合 气 象 干 旱 等 级 可 能 或 已 经 达 到 特 旱 等 级, 且 预 报 未 来 7 天 以 上 情 况 仍 将 持 续 ; 干 旱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本 市 生 产 生 活 以 及 作 物 牲 畜 等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雷 电 (1) 雷 电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雷 电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1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雷 雨 天 气, 且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生 产 生 活 造 237
242 成 一 定 影 响 ; 雷 电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需 要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正 常 举 行 (2) 雷 电 黄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雷 电 黄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6 小 时 内 可 能 发 生 雷 电 活 动, 可 能 会 造 成 雷 电 灾 害 事 故 ; 雷 电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人 员 受 伤 或 停 电 事 故 ; 雷 电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需 要 延 迟 原 计 划 活 动 (3) 雷 电 橙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雷 电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2 小 时 内 发 生 雷 电 活 动 的 可 能 性 很 大, 或 者 已 经 受 雷 电 活 动 影 响, 且 可 能 持 续, 出 现 雷 电 灾 害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 雷 电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造 成 大 面 积 停 电 及 通 讯 网 络 事 故 ; 雷 电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需 要 延 迟 原 计 划 活 动 ; 雷 电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4) 雷 电 红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雷 电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2 小 时 内 发 生 雷 电 活 动 的 可 能 性 非 常 大, 或 者 已 经 有 强 烈 的 雷 电 活 动 发 生, 且 可 能 持 续, 出 现 雷 电 灾 害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非 常 大 ; 雷 电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或 大 面 积 停 电 和 通 讯 网 络 事 故 ; 雷 电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会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后 果, 需 要 取 消 原 计 划 活 动 ; 雷 电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冰 雹 (1) 冰 雹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冰 雹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 预 报 未 来 6 小 时 内 可 能 或 已 经 在 部 分 地 区 出 现 分 散 的 冰 雹, 造 成 相 对 较 大 的 供 电 及 通 讯 设 施 损 坏 和 作 物 损 失 等 ; 冰 雹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一 定 经 济 损 失 ; 冰 雹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需 要 延 迟 原 计 划 活 动 ; 冰 雹 可 能 或 已 经 在 局 部 地 区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冰 雹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影 响 238
243 (2) 冰 雹 橙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冰 雹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冰 雹 天 气, 并 可 能 造 成 雹 灾 ; 冰 雹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较 严 重 的 人 员 受 伤 财 产 损 失 ; 冰 雹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较 严 重 供 电 及 通 讯 设 施 损 坏 和 作 物 受 损 等 ; 冰 雹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较 严 重 后 果 ; 冰 雹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3) 冰 雹 红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冰 雹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2 小 时 内 出 现 冰 雹 可 能 性 极 大, 并 可 能 造 成 重 雹 灾 ; 冰 雹 可 能 或 已 经 出 现 成 片 的 强 冰 雹, 造 成 严 重 的 房 屋 等 损 毁 供 电 及 通 讯 设 施 损 坏 和 农 作 物 绝 收 等 ; 冰 雹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 冰 雹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 冰 雹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霜 冻 (1) 霜 冻 蓝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霜 冻 蓝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48 小 时 内 地 面 最 低 温 度 将 要 下 降 到 0 以 下, 对 农 业 将 产 生 影 响, 或 者 已 经 降 到 0 以 下, 对 农 业 已 经 产 生 影 响, 并 可 能 持 续 (2) 霜 冻 黄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霜 冻 黄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24 小 时 内 地 面 最 低 温 度 将 要 降 到 零 下 3 以 下, 对 农 业 将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已 经 降 到 零 下 3 以 下, 对 农 业 已 经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并 可 能 持 续 ; 对 敏 感 地 区 敏 感 时 间 和 敏 感 人 群 等 特 殊 情 况, 上 述 标 准 可 酌 情 降 低 (3) 霜 冻 橙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霜 冻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24 小 时 内 地 面 最 低 温 度 将 要 下 降 到 零 下 5 以 下, 对 农 业 将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已 经 降 到 零 下 5 以 下, 对 农 业 已 经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并 将 持 续 大 雾 239
244 (1) 大 雾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大 雾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12 小 时 内 部 分 地 区 可 能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500 米 的 雾,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并 将 持 续 ; 大 雾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交 通 运 输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响 ; 大 雾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需 要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正 常 举 行 ; 大 雾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2) 大 雾 黄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大 雾 黄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1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500 米 的 雾,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500 米 大 于 等 于 200 米 的 雾 并 将 持 续 ; 大 雾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交 通 运 输 造 成 较 大 的 影 响, 机 场 主 要 公 路 连 续 封 闭 12 小 时 以 上 ; 大 雾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延 迟 原 计 划 活 动 ; 大 雾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3) 大 雾 橙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发 布 大 雾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200 米 的 雾,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200 米 大 于 等 于 50 米 的 雾 并 将 持 续 ; 大 雾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交 通 运 输 造 成 严 重 的 影 响, 机 场 主 要 公 路 连 续 封 闭 24 小 时 以 上 ; 大 雾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改 变 ( 易 地 或 者 取 消 部 分 日 程 ) 原 计 划 活 动 ; 大 雾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4) 大 雾 红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大 雾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50 米 的 物,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50 米 的 雾 并 将 持 续 ; 大 雾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交 通 运 输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的 影 响, 机 场 主 要 公 路 连 续 240
245 封 闭 48 小 时 以 上 ; 大 雾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取 消 原 计 划 活 动 ; 大 雾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霾 (1) 霾 黄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发 布 霾 黄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12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3000 米 的 霾,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3000 米 的 霾 且 可 能 持 续 ; 霾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交 通 运 输 造 成 较 大 的 影 响, 机 场 主 要 公 路 连 续 封 闭 12 小 时 以 上 ; 霾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延 迟 原 计 划 活 动 ; 霾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2) 霾 橙 色 预 警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发 布 霾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 当 预 计 未 来 6 小 时 内 可 能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2000 米 的 霾,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能 见 度 小 于 2000 米 的 霾 且 可 能 持 续 ; 霾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交 通 运 输 造 成 严 重 的 影 响, 机 场 主 要 公 路 连 续 封 闭 24 小 时 以 上 ; 霾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举 行, 需 要 改 变 ( 易 地 或 者 取 消 部 分 日 程 ) 原 计 划 活 动 ; 霾 可 能 或 已 经 引 发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3.3 预 警 的 发 布 与 解 除 预 警 信 息 的 制 作 (1) 由 天 气 预 报 人 员 根 据 中 国 气 象 局 有 关 规 章 和 北 京 市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制 作 发 布 业 务 暂 行 规 定, 综 合 分 析 各 种 监 测 信 息 和 天 气 实 况 以 及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及 时 制 作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预 警 信 息 (2) 由 相 关 主 责 部 门, 依 据 国 务 院 或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相 关 部 门 标 准, 负 责 制 作 因 气 象 因 素 引 发 的 其 他 各 类 突 发 灾 害 的 预 警 信 息 预 警 的 发 布 与 解 除 241
246 当 气 象 部 门 监 测 到 当 前 或 预 计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本 市 有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发 生 时, 由 本 市 气 象 部 门 及 时 制 作 并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 当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结 束 后, 本 市 气 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发 布 预 警 解 除 信 息 (1) 蓝 色 和 黄 色 预 警 信 息 以 及 影 响 范 围 在 3 个 区 县 以 下 的 橙 色 和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 由 市 气 象 台 发 布 和 解 除, 并 报 市 应 急 办 备 案 (2)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 由 市 气 象 局 提 出 预 警 发 布 和 解 除 建 议, 报 市 应 急 办, 经 分 管 市 领 导 批 准 后, 由 市 应 急 办 或 授 权 市 气 象 局 发 布 和 解 除 (3)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 由 市 气 象 局 提 出 预 警 发 布 和 解 除 建 议, 报 市 应 急 办, 经 市 应 急 委 主 要 领 导 批 准 后, 由 市 应 急 办 或 授 权 市 气 象 局 发 布 和 解 除 因 气 象 因 素 引 发 的 其 他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其 预 警 信 息 由 相 关 主 责 部 门 负 责 制 作 并 发 布 可 按 照 有 关 程 序, 通 过 市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发 布 3.4 预 警 信 息 的 传 播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以 及 相 关 服 务 信 息 的 报 送 和 处 理, 由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信 息 的 报 送 和 处 理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翔 实 重 要 信 息 要 立 即 上 报 因 客 观 原 因 一 时 难 以 准 确 掌 握 的 信 息, 应 当 在 2 小 时 内 报 告 基 本 情 况, 同 时 抓 紧 了 解 情 况, 随 后 补 报 详 情 决 策 预 警 信 息 报 送 市 气 象 局 在 第 一 时 间 通 过 传 真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专 用 通 讯 渠 道 等, 将 气 象 灾 害 及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发 送 至 市 委 市 政 府 和 市 应 急 办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发 布 系 统 将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发 送 至 市 各 相 关 部 门 应 急 责 任 人 公 众 预 警 信 息 传 播 (1) 按 照 北 京 市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新 闻 发 布 应 急 预 案 等 有 关 规 定, 在 市 委 宣 传 部 的 领 导 和 协 调 下, 建 立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信 息 新 闻 发 布 制 度, 由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政 府 网 站 手 机 短 信 等 渠 道 及 时 准 确 权 威 地 向 社 会 公 布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服 务 等 信 息 ;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以 及 相 关 敏 感 地 区 敏 感 时 间 和 敏 感 人 群 等 特 殊 情 况 的 新 闻 发 布, 由 市 突 发 事 件 新 闻 发 布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统 一 组 织 (2) 市 气 象 局 及 时 将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报 预 警 信 息 通 过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或 公 共 信 息 播 发 设 施 发 送 到 各 媒 体, 充 分 利 用 固 定 网 移 动 网 因 特 网 等 通 信 网 络, 以 及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电 子 显 示 屏 农 信 机 手 机 短 信 等 多 种 手 段 向 公 众 快 速 传 播 气 象 预 警 信 息 (3) 各 有 关 部 门 应 及 时 传 播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为 主 动 防 御 气 象 灾 害 及 高 影 响 天 气 争 取 时 间 242
247 4 应 急 响 应 4.1 基 本 响 应 (1)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后,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及 时 向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传 送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发 生 发 展 情 况 及 跟 踪 预 报 预 测 服 务 信 息 (2)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应 及 时 到 岗, 按 照 本 部 门 职 责,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3)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应 及 时 将 监 测 到 的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信 息 传 送 相 关 联 动 部 门 或 单 位 (4)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和 市 属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等 级, 或 已 发 生 气 象 灾 害 事 件 的 严 重 程 度 影 响 范 围 及 其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等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事 件 级 别, 迅 速 启 动 相 关 预 案 进 入 相 应 应 急 程 序 (5)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根 据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等 级, 以 及 已 经 发 生 的 气 象 灾 害 事 件 的 严 重 程 度, 通 过 IP 视 频 会 议 系 统 或 800 兆 电 台 等 应 急 专 用 设 备 加 强 会 商, 及 时 研 究 决 策 应 对 灾 害 的 措 施 和 决 定 (6)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应 根 据 应 对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保 障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的 需 要, 做 好 针 对 性 气 象 保 障 服 务 工 作 市 属 有 关 单 位 应 主 动 及 时 向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提 出 具 体 气 象 应 急 保 障 服 务 的 需 求, 并 提 供 突 发 事 件 地 点 范 围 事 件 类 别 等 信 息 4.2 部 门 联 动 当 市 气 象 部 门 发 布 高 影 响 天 气 或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后, 各 部 门 及 相 关 单 位 应 积 极 按 照 本 部 门 职 责,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防 御 或 避 免 高 影 响 天 气 或 气 象 灾 害 可 能 带 来 的 影 响 灾 害 名 称 暴 雨 暴 雪 道 路 结 冰 北 京 市 高 影 响 天 气 和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联 动 列 表 可 能 造 成 的 灾 害 应 急 联 动 部 门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各 区 县 应 急 办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城 市 积 水 房 屋 倒 教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农 委 市 农 塌 道 路 受 阻, 农 田 业 局 天 安 门 地 区 管 委 会 市 公 安 局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北 京 被 冲 泥 石 流 等, 人 铁 路 局 民 航 华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市 排 水 集 团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等 相 关 单 位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各 区 县 应 急 办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路 面 积 雪, 交 通 受 教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农 委 市 农 业 局 天 安 门 地 阻 运 输 中 断 人 员 区 管 委 会 市 公 安 局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北 京 铁 路 局 民 航 华 伤 亡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等 相 关 单 位 寒 潮 剧 烈 降 温, 或 同 时 伴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各 区 县 应 急 办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243
248 大 风 沙 尘 高 温 干 旱 雷 电 冰 雹 有 大 风 霜 冻 降 雪 等 灾 害 性 天 气 过 程 作 物 倒 伏 吹 毁 温 室 和 大 棚 倒 树 倒 房 吹 落 悬 挂 物, 伤 害 行 人 对 行 人 和 交 通 安 全 产 生 直 接 影 响, 对 环 境 产 生 影 响 往 往 与 大 风 相 伴 发 生, 户 外 设 施 倒 塌 受 损 酷 热 闷 热 灼 伤 中 暑 城 市 和 农 村 缺 水, 种 植 业 林 果 业 受 旱 成 灾 雷 击 伤 亡 击 坏 击 毁 建 筑 物 电 力 各 种 电 子 设 施 设 备 往 往 与 降 雨 及 短 时 大 风 相 伴 发 生 砸 坏 作 物 房 屋 车 辆 路 灯 等 受 损, 伤 害 人 畜 往 往 与 降 雨 及 雷 雨 大 风 相 伴 发 生 教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农 业 局 民 航 华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市 热 力 集 团 等 相 关 单 位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各 区 县 应 急 办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教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农 委 市 农 业 局 市 环 保 局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天 安 门 地 区 管 委 会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民 航 华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等 相 关 单 位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各 区 县 应 急 办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教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农 委 市 农 业 局 市 环 保 局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民 航 华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等 有 关 单 位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各 区 县 应 急 办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教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农 委 市 农 业 局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市 旅 游 局 民 航 华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市 自 来 水 集 团 等 相 关 单 位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各 区 县 应 急 办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教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农 业 局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市 旅 游 局 民 航 华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北 京 卫 戍 区 市 自 来 水 集 团 物 资 总 公 司 等 相 关 单 位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各 区 县 应 急 办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教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农 委 市 农 业 局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民 航 华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等 相 关 单 位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各 区 县 应 急 办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教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农 委 市 农 业 局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市 旅 游 局 天 安 门 地 区 管 委 会 民 航 华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北 京 卫 戍 区 等 相 关 单 位 霜 冻 低 温 冻 害 大 雾 霾 冻 死 冻 伤 作 物 幼 苗, 水 油 气 管 道 冻 裂 等 大 气 能 见 度 差, 交 通 受 阻 甚 至 发 生 事 故, 污 闪 断 电 引 发 人 体 疾 病 空 气 质 量 差, 引 发 人 体 疾 病, 大 气 能 见 度 较 差, 交 通 受 阻 甚 至 发 生 事 故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各 区 县 应 急 办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农 委 市 农 业 局 北 京 电 力 公 司 民 航 华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市 热 力 集 团 等 相 关 单 位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各 区 县 应 急 办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教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农 委 市 环 保 局 市 公 安 局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北 京 铁 路 局 民 航 华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等 相 关 单 位 244
249 4.3 社 会 响 应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后, 社 会 公 众 应 积 极 采 取 防 御 措 施, 主 动 做 好 应 对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准 备 工 作 4.4 分 级 响 应 Ⅳ 级 响 应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在 市 气 象 部 门 发 布 高 影 响 天 气 或 蓝 色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后, 应 当 启 动 下 列 应 急 程 序 : (1) 市 气 象 局 应 急 办 成 员 到 岗, 掌 握 灾 害 性 天 气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发 展 变 化 情 况 (2) 市 气 象 局 所 属 相 关 业 务 单 位 加 强 对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区 县 的 天 气 预 报 预 测 技 术 和 产 品 进 行 指 导, 必 要 时 与 国 家 气 象 中 心 及 北 京 区 域 相 关 省 区 市 气 象 部 门 会 商, 及 时 向 主 管 局 领 导 汇 报 有 关 情 况 (3) 市 气 象 局 应 急 办 应 当 及 时 收 集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发 生 发 展 情 况, 以 及 预 报 服 务 情 况, 上 报 主 管 领 导, 并 及 时 向 市 应 急 办 中 国 气 象 局 应 急 办 报 告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发 生 发 展 及 预 报 服 务 情 况 (4)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及 时 向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传 送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发 生 发 展 情 况 及 跟 踪 预 报 预 测 服 务 信 息 ; 根 据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或 重 大 活 动 需 求, 做 好 针 对 性 气 象 保 障 服 务 Ⅲ 级 响 应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在 市 气 象 部 门 发 布 黄 色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后, 在 Ⅳ 级 响 应 的 基 础 上, 应 当 迅 速 启 动 下 列 应 急 程 序 : (1) 市 区 县 气 象 局 进 入 应 急 工 作 状 态, 实 行 领 导 带 班 制 度, 全 面 掌 握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发 展 变 化 情 况, 做 好 跟 踪 预 报 预 测 服 务 (2) 市 气 象 局 加 强 与 国 家 气 象 中 心 及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区 县 的 天 气 会 商, 加 强 对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区 县 天 气 预 报 预 测 技 术 和 产 品 的 指 导 ; 必 要 时 组 织 北 京 区 域 的 各 省 区 市 和 在 京 军 地 气 象 同 行 单 位 的 天 气 会 商 (3)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发 生 后,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应 酌 情 调 派 应 急 队 伍, 进 入 抗 灾 现 场, 做 好 相 关 的 监 测 现 场 气 象 服 务 等 工 作 Ⅱ 级 响 应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在 发 布 橙 色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后, 在 Ⅲ 级 响 应 的 基 础 上, 应 当 启 动 下 列 相 应 的 应 急 程 序 : (1) 市 气 象 局 应 急 办 成 员 全 部 到 岗 待 命, 实 行 24 小 时 领 导 带 班 制 度, 全 程 跟 踪 灾 害 性 天 气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发 展 变 化 情 况, 并 及 时 向 市 政 府 和 中 国 气 象 局 245
250 领 导 汇 报 (2) 市 气 象 局 加 强 与 国 家 气 象 中 心 北 京 区 域 气 象 中 心 各 省 区 市 以 及 在 京 军 地 气 象 同 行 单 位 的 天 气 会 商, 随 时 与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区 县 气 象 局 保 持 联 系 (3) 区 县 气 象 局 根 据 需 要, 按 照 市 气 象 局 要 求 及 相 关 实 施 方 案 的 规 定, 启 动 加 密 气 象 观 测, 并 按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传 送 有 关 信 息 (4)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发 生 后,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根 据 需 要 调 派 人 员 或 通 知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发 生 地 区 县 气 象 部 门 调 派 应 急 队 伍, 进 入 抗 灾 现 场, 进 行 相 关 的 监 测 现 场 服 务 等 工 作 Ⅰ 级 响 应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在 发 布 红 色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后, 在 Ⅱ 级 响 应 的 基 础 上, 应 当 迅 速 启 动 下 列 相 应 的 应 急 程 序 : (1) 市 区 县 气 象 局 全 部 进 入 应 急 工 作 状 态, 实 行 24 小 时 主 要 负 责 人 领 班 制 度, 密 切 监 视 全 面 掌 握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发 展 变 化 情 况, 做 好 跟 踪 预 报 预 测 服 务 (2) 市 气 象 局 加 强 与 国 家 气 象 中 心 北 京 区 域 的 省 区 市 以 及 在 京 军 地 气 象 同 行 单 位 的 天 气 会 商, 随 时 与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区 县 气 象 局 保 持 联 系 (3) 各 成 员 单 位 及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24 小 时 保 持 信 息 沟 通 发 布 渠 道 畅 通 市 气 象 局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区 县 天 气 预 报 预 测 技 术 和 产 品 的 指 导 (4) 市 气 象 局 应 急 办 在 市 委 宣 传 部 的 指 导 下, 根 据 需 要 在 适 当 时 候 向 社 会 公 布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的 有 关 情 况 (5)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发 生 后,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根 据 需 要 迅 速 调 派 应 急 队 伍, 进 入 抗 灾 现 场, 做 好 相 关 的 监 测 现 场 服 务 等 工 作 对 于 突 发 事 件 及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的 气 象 服 务 响 应 等 级, 均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需 求, 按 照 市 气 象 局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气 象 服 务 保 障 服 务 应 急 预 案 大 型 活 动 气 象 保 障 方 案 及 应 急 气 象 服 务 预 案 执 行 4.5 响 应 结 束 当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结 束 后,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应 及 时 报 告 市 应 急 办, 并 向 相 关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和 相 关 应 急 处 置 联 动 部 门 下 达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解 除 信 息 应 急 响 应 结 束 分 为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应 急 结 束 和 应 急 处 置 相 关 联 动 部 门 应 急 结 束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应 急 结 束 246
251 (1) 一 般 和 较 大 的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由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确 定 应 急 结 束 (2) 重 大 和 特 别 重 大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由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或 市 应 急 办 审 核, 经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组 长 或 市 政 府 分 管 副 市 长 批 准 后 宣 布 应 急 响 应 结 束 应 急 处 置 相 关 联 动 部 门 应 急 结 束 参 与 应 急 联 动 处 置 的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按 照 谁 启 动 谁 结 束 的 原 则 结 束 应 急 响 应 5 后 期 处 置 5.1 善 后 处 置 本 市 属 地 区 县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在 市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具 体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组 织 实 施 善 后 处 置 工 作 5.2 总 结 评 估 对 影 响 程 度 在 较 大 以 上 的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事 件,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应 在 事 件 结 束 后 7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将 应 急 情 况 总 结 报 市 应 急 办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或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应 在 较 大 气 象 灾 害 发 生 后, 根 据 情 况 组 织 气 象 灾 害 现 场 调 查 评 估 组,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影 响 评 估, 并 在 20 天 内 将 评 估 报 告 送 市 应 急 委 6 保 障 措 施 建 立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间 信 息 交 流 制 度, 由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织 定 期 进 行 情 况 交 流, 沟 通 突 发 事 件 和 重 大 活 动 气 象 服 务 需 求, 不 断 完 善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应 急 联 动 机 制 6.1 通 信 保 障 参 与 气 象 灾 害 或 高 影 响 天 气 应 急 处 置 的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通 信 畅 通, 并 将 值 守 电 话 和 辅 助 通 信 方 式 报 市 应 急 办 和 本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备 案 通 信 干 线 中 断 或 出 现 网 络 盲 区 等, 必 要 时 由 市 通 信 保 障 和 安 全 应 急 指 挥 部 协 调 本 市 通 信 资 源, 为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等 信 息 的 传 送 和 应 急 气 象 保 障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通 信 保 障 6.2 技 术 保 障 各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事 件 应 急 响 应 技 术 支 撑 体 系 建 设, 提 高 综 合 应 急 响 应 和 处 置 联 动 能 力 6.3 资 金 保 障 247
252 应 急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建 设 列 入 同 级 政 府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计 划 予 以 保 障 ;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维 护 应 急 技 术 支 持 人 员 培 训 演 练 等 应 急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 列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予 以 保 障 6.4 交 通 保 障 因 发 生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的 气 象 灾 害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致 使 气 象 探 测 等 基 础 设 施 遭 破 坏, 市 公 安 局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应 当 提 供 快 速 通 道, 保 证 抢 修 气 象 设 施 车 辆 通 行 7 宣 传 培 训 与 演 练 7.1 宣 传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并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防 御 知 识 科 普 工 作, 提 高 广 大 公 众 的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各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广 播 电 视 互 联 网 等 各 种 社 会 媒 体 应 当 加 大 对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防 御 知 识 的 宣 传 7.2 培 训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应 经 常 组 织 成 员 单 位 开 展 应 对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事 件 的 相 关 培 训, 逐 步 完 善 应 急 工 作 机 制 7.3 演 练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各 成 员 单 位 及 区 县 气 象 局 根 据 需 要,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地 组 织 相 关 演 练, 增 强 对 气 象 灾 害 和 高 影 响 天 气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8 附 则 8.1 监 督 检 查 预 案 启 动 期 间,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负 责 预 案 实 施 的 全 过 程 监 督 检 查, 以 保 障 应 急 措 施 的 到 位 8.2 奖 励 和 抚 恤 对 在 参 加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救 灾 工 作 中 做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因 参 与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致 病 致 残 死 亡 的 人 员,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补 助 和 抚 恤 8.3 法 律 责 任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及 有 关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由 于 玩 忽 职 守, 导 致 重 大 漏 报 错 报 气 象 预 报 灾 害 性 天 气 警 报, 致 使 国 家 利 益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48
253 发 生 气 象 灾 害 后, 有 关 部 门 谎 报 灾 情 或 者 知 情 不 报, 或 者 拒 不 履 行 本 预 案 规 定 的 应 急 处 理 职 责, 或 者 拒 不 配 合 阻 碍 干 涉 灾 情 收 集 和 救 助 工 作, 致 使 国 家 利 益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通 报 批 评 给 予 警 告, 对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追 究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8.4 名 词 专 业 术 语 说 明 (1) 气 象 灾 害 因 天 气 气 候 因 素 引 发 的 北 京 地 区 突 发 灾 害 事 件 及 次 生 灾 害 事 件, 对 首 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城 市 运 行 重 大 活 动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构 成 威 胁 北 京 地 区 的 气 象 灾 害 主 要 有 暴 雨 暴 雪 寒 潮 大 风 沙 尘 暴 高 温 干 旱 雷 电 冰 雹 霜 冻 大 雾 霾 道 路 结 冰 等 13 种 (2)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依 据 中 国 气 象 局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与 传 播 办 法 及 北 京 市 气 象 局 有 关 业 务 规 定, 市 气 象 台 站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布 的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包 括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和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文 字 信 息 两 种 预 警 信 号 由 气 象 灾 害 名 称 图 标 标 准 和 防 御 指 南 组 成 ; 预 警 信 息 由 气 象 灾 害 名 称 和 防 御 指 南 组 成 (3)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当 预 计 北 京 地 区 灾 害 性 天 气 发 生 或 已 经 发 生, 但 未 达 到 中 国 气 象 局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与 传 播 办 法 及 北 京 市 气 象 局 有 关 业 务 规 定 的 预 警 标 准, 且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本 市 的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或 对 交 通 等 城 市 正 常 运 行 以 及 农 业 生 产 或 生 活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时, 市 气 象 台 发 布 高 影 响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4) 本 预 案 有 关 数 量 的 表 述 中, 以 上 含 本 数, 以 下 不 含 本 数 8.5 预 案 管 理 预 案 制 定 本 预 案 由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制 定, 由 市 气 象 局 负 责 解 释 区 县 气 象 部 门 应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保 障 预 案 并 按 照 要 求 报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预 案 修 订 随 着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制 定 修 改 和 完 善, 机 构 调 整 以 及 应 急 处 置 过 程 中 和 各 类 应 急 演 习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适 时 对 本 预 案 进 行 修 订, 每 三 年 至 少 修 订 一 次 预 案 审 核 本 预 案 由 市 应 急 办 组 织 审 核 预 案 实 施 249
254 本 预 案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9 附 件 1. 市 气 象 应 急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联 系 表 2. 市 气 象 局 24 小 时 联 系 表 3. 突 发 气 象 灾 害 事 件 情 况 报 告 表 4. 市 气 象 应 急 专 家 顾 问 组 成 员 名 单 5.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和 解 除 文 本 格 式 6. 气 象 应 急 预 案 适 用 范 围 及 应 急 联 动 示 意 图 7.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 发 布 工 作 流 程 图 250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52EA16DBB50B3AFA742A4A7AED1A16EBD67A6AEA4CEA8E4C3C0B34EAF53A6E2B1B4AA522D2DB3B9A5BFA9BE5F702E34332D35345F2E646F63>
丘 遲 與 陳 伯 之 書 篇 旨 及 其 藝 術 特 色 探 析 丘 遲 與 陳 伯 之 書 篇 旨 及 其 藝 術 特 色 探 析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國 文 科 教 師 章 正 忠 摘 要 本 文 嘗 試 以 章 法 學 的 角 度 切 入, 探 析 丘 遲 < 與 陳 伯 之 書 > 的 文 學 內 涵 章 法 學 對 文 章 結 構 的 分 析 方 式, 較 傳 統 偏 重 於 段 落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国 际 收 支 业 务 办 事 指 南 一 银 行 结 售 汇 业 务...2 ( 一 ) 银 行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2 ( 二 ) 银 行 经 营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指 南... 3 ( 三 )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5 ( 四 )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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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25 1 各 項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成 本 認 列 [6-2] 購 買 擴 建 廠 房 之 建 地 及 機 器 設 備, 相 關 的 各 項 支 出 如 下, 試 計 算 土 地 房 屋 及 建 築 與 機 器 設 備 之 成 本 支 出 內 容 土 地 成 本 房 屋 及 建 築 成 本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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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7131(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研 究 用 試 卷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40 分 鐘 ( 本 卷 未 含 非 選 擇 題 )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祝 考 試 順 利 本 試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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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 共 5 頁 一 基 本 能 力 :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合 計 50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請 於 答 案 卷 ( 卡 ) 上 依 題 號 作 答 1. 甲 晉 乘 楚 杌 :ㄔㄥˊ; 乙 贗 品 :ㄧㄢˋ; 丙 侷 促 一 隅 :ㄡˇ; 丁 裨 海 紀 遊 :ㄅㄞˋ 上 列 中 字 詞 的 讀 音, 何 者 正 確?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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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57 61 292 15 25 90 266 274 75 182 1 16 182 173 172 1 4243 253 61 94 63 185 9 245 348 7 323437 173 100 4 1 176 273 173 17 3 17 10 9 35 59 63 163164197 1959 1 1980 5 4 189 13 4 5 30 76 6 36 274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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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魚 作 文 教 學 流 程 與 實 務 文 / 子 魚 1 第 一 節 寫 日 記 一 說 明 : ( 一 ) 日 記 要 領 : 一 日 只 寫 一 件 事, 範 圍 縮 小, 比 較 好 回 想 切 割 生 活, 從 一 天 當 中 設 定 一 個 地 點 時 間, 將 發 生 的 事 情 寫 下 來 印 象 深 刻 做 記 錄 一 件 小 事, 都 值 得 寫 因 為 細 微 末 節 能
盐 田 区 2015 年 社 会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5 年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关 键 之 年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区 的 开 局 之 年, 也 是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收 官 之 年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谋 划 之 年 结 合 省 市 年 度 社 会 工 作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盐办 2015 3 号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盐田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盐田区 2015 年 社会建设行动计划 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 办事处 区委各部委办 区直各单位 区各人 民团体 驻盐各单位 区属各企业 现将 盐田区 2015 年社会建设行动计划 印发给你们 请 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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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 名 > 本 草 求 真 書 名 : 本 草 求 真 作 者 : 黃 宮 繡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44-1911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凡 例 內 容 : 一 本 草 一 書 首 宜 分 其 形 質 氣 味 次 宜 辨 其 經 絡 臟 腑 終 宜 表 其 證 治 功 能 曆 觀 諸 書 無 不 備 載 然 理 道 不 明 意 義 不 疏 徒 將 治 效 彰 著
親鸞和懺悔道的哲學
輔 仁 宗 教 研 究 第 二 十 期 (2010 年 春 )127-177 頁 台 灣 宗 教 行 政 研 究 的 回 顧 鄭 志 明 輔 仁 大 學 宗 教 學 系 教 授 提 要 有 關 宗 教 行 政 的 學 術 研 究, 大 約 是 最 近 十 年 來 才 逐 漸 地 發 展, 獲 到 學 者 們 的 關 注 與 重 視, 可 是 成 果 仍 相 當 有 限 本 文 將 對 既 有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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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 宙 生 灵 学 修 行 者 第 二 部 月 下 行 ( 注 第 10 一 18 篇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整 理 前 言 这 是 一 本 什 幺 书? 它 是 讲 人 有 没 有 灵 魂? 灵 魂 的 属 性 和 特 征 : 是 光 音 色 三 种 能 量 的 组 成 进 而 论 述 修 行 修 炼 的 本 质 : 是 提 高 大 灵 的 能 量 并 传 出 绝 世 功 法,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C97232(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研 究 用 試 卷 卷 2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80 分 鐘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非 選 擇 題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在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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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 宙 生 靈 學 修 行 者 第 十 一 部 人 道 行 ( 疏 第 二 十 七 篇 二 三 五 集 二 四 三 集 合 訂 本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理 整 目 錄 第 二 三 五 集 人 類 天 敵 第 二 三 六 集 唯 我 獨 尊 第 二 三 七 集 人 天 合 第 二 三 八 集 天 羅 地 網 第 二 三 九 集 安 居 度 日 第 二 四 0 集 風 流 一 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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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 官 ( 士 ) 考 選 歷 屆 試 題 86~100 以 下 資 料料 均 為 網 路 上 搜 尋 整 理 的, 若若 有 錯 誤 之 處, 煩 請 告 知, 謝 謝! 86 ( )1. 下 列列 何 者 非 孫 子 兵 法 的 戰 略略 原 則? A 兵 者, 詭 道 也 B 兵 貴 勝, 不不 貴 久 C 勝 兵 先 戰, 而 後 求 勝 D 上 兵 伐 謀, 其 下 攻 城 ( )4. 韓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蘇 轍 黃 州 快 哉 亭 記 析 論 撰 寫 人 : 程 美 珍 老 師 壹 前 言 翻 閱 中 國 古 典 文 學 之 散 文 史, 宋 代 文 學 可 謂 最 為 燦 爛 之 扉 頁 ; 而 論 及 古 代 散 文 之 雋, 必 提 唐 宋 古 文 八 大 家 此 八 大 家 中, 除 了 韓 愈 柳 宗 元 為 唐 代 文 人, 餘 者 皆 宋 朝 文 人, 而 蘇 氏 父 子 三 人 更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5 1.1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5 1.2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6 1.3 关 于 银 邮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2012 版 ) 前 言 为 便 于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销 售 人 员 了 解 掌 握 销 售 管 理 环 节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的 法 律 素 质, 进 一 步 做 好 人 身 保 险 销 售 误 导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切 实 保 护 保 险 消 费 者 合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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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洪 州 禪 法 之 思 想 略 探 以 馬 祖 道 一 與 百 丈 懷 海 為 主 黃 姵 馨 圓 光 佛 學 研 究 所 三 年 級 摘 要 洪 州 禪 由 唐 代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禪 師 所 創, 其 禪 法 特 色 是 禪 師 在 接 引 參 禪 者 時 運 用 活 潑 又 富 有 教 育 義 涵 的 動 作, 讓 他 們 當 下 有 所 體 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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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802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714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概 论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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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 名 > 本 經 逢 原 書 名 : 本 經 逢 原 作 者 : 張 璐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17-1700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小 引 內 容 : 醫 之 有 本 經 也, 猶 匠 氏 之 有 繩 墨 也 有 繩 墨 而 後 有 規 矩, 有 規 矩 而 後 能 變 通 變 通 生 乎 智 巧, 又 必 本 諸 繩 墨 也 原 夫 炎 帝 本 經, 繩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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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 宙 生 靈 學 修 行 者 第 三 部 巫 山 行 ( 第 十 九 篇 一 六 三 集 至 一 七 一 集 合 訂 本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整 理 目 錄 第 一 六 三 集 神 女 無 恙 第 一 六 四 集 旅 途 人 生 第 一 六 五 集 天 蒼 野 茫 第 一 六 六 集 虛 空 碧 影 第 一 六 七 集 青 潭 連 天 第 一 六 八 集 碧 霞 擁 日 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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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 名 > 本 草 述 鉤 元 書 名 : 本 草 述 鉤 元 作 者 : 楊 時 泰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44-1911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武 進 陽 湖 合 志 內 容 : 楊 時 泰 字 穆 如 嘉 慶 己 卯 舉 人 工 醫 事 自 明 以 來 江 南 言 醫 者 類 宗 周 慎 齋 慎 齋 善 以 五 行 制 化 陰 陽 升 降 推 人 髒 氣 而
< > 1978 6 1958 3 1963 11 1960 1961 4 1974 1 1972 1 1959 1959 6 1959 10 103 1961 5 1961 11 1973 7 1990 1 1974 5 1972 3 1990 1 1991 5 1985 6 1980 4 1986 5 1964 1 1985 3 1977 3 1961
206 1 1 1913 3 19 1913 12 22 1981 2 1 1 1 1 1 6 1 5 1 6 2 1 2 6 27 1 3 1 1 1 1 1 2 1 3 2 1 1 3 7 8 4 3 4 < > 8 4 5 5 1919 6 14 16 2 15 1 4 1991 5 1984 5 1 1981 6 3 1 3 1 3 1 1922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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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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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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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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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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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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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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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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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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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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