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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 年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目 录 同 济 大 学 信 息 公 开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1)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评 定 办 法 (6) 同 济 大 学 学 生 在 外 校 外 专 业 学 习 等 学 分 认 定 的 实 施 细 则 (8) 同 济 大 学 学 生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达 到 25 个 学 分 及 以 上 的 管 理 办 法 (10)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资 助 办 法 修 订 方 案 (11)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三 助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12)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15) 同 济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生 奖 学 金 评 选 办 法 (17) 同 济 大 学 2010 级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奖 助 办 法 (20) 同 济 大 学 党 政 管 理 科 级 干 部 聘 任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21) 同 济 大 学 师 资 博 士 后 管 理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24) 同 济 大 学 聘 用 合 同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26) 同 济 大 学 选 拔 优 秀 派 遣 人 员 转 入 学 校 编 制 工 作 的 实 施 细 则 (2010 年 9 月 版 ) (39) 同 济 大 学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办 法 (49)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 境 )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52) 同 济 大 学 放 射 性 工 作 安 全 防 护 管 理 办 法 ( 57) 同 济 大 学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61) 同 济 大 学 实 验 室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65) 同 济 大 学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74) 同 济 大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工 作 规 定 (80) 同 济 大 学 低 值 品 管 理 办 法 (81) 同 济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83) 同 济 大 学 国 内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87) 同 济 大 学 985 工 程 ( )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89)

2 同 济 大 学 信 息 公 开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同 [2010]1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获 取 学 校 信 息, 提 高 学 校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促 进 依 法 治 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国 务 院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和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所 称 信 息, 是 指 学 校 在 开 展 办 学 活 动 和 提 供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过 程 中 产 生 制 作 获 取 的 以 一 定 形 式 记 录 保 存 的 信 息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细 则 的 规 定 公 开 第 三 条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的 领 导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为 : 由 校 长 领 导 学 校 的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分 管 行 政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具 体 分 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校 长 办 公 室 是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校 办 主 要 负 责 人 推 进 指 导 协 调 全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 各 部 门 参 与 ; 信 息 公 开 的 保 密 审 查 实 行 谁 公 开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由 公 开 部 门 的 主 管 领 导 审 查, 认 为 有 泄 密 风 险 的 信 息, 可 由 公 开 部 门 报 请 校 保 密 办 进 行 审 核, 批 准 后 公 开 ; 监 察 处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条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应 当 遵 循 公 正 公 平 便 民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发 布 协 调 机 制 如 发 布 的 信 息 涉 及 其 他 部 门, 应 当 与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沟 通 确 认, 保 证 发 布 的 信 息 准 确 一 致 第 六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公 开 的 信 息, 不 得 危 及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经 济 安 全 社 会 稳 定 和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第 七 条 学 校 发 现 不 利 于 校 园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虚 假 信 息 或 者 不 完 整 信 息 的, 应 当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及 时 发 布 准 确 信 息 予 以 澄 清 第 二 章 公 开 的 内 容 第 八 条 学 校 各 应 当 主 动 公 开 以 下 信 息 : ( 一 ) 学 校 名 称 办 学 地 点 办 学 性 质 办 学 宗 旨 办 学 层 次 办 学 规 模,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机 构 设 置 学 校 领 导 等 基 本 情 况 ; ( 二 ) 学 校 章 程 以 及 学 校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1

3 ( 三 )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四 ) 各 层 次 类 型 学 历 教 育 招 生 考 试 与 录 取 规 定, 学 籍 管 理 学 位 评 定 办 法, 学 生 申 诉 途 径 与 处 理 程 序 ;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与 服 务 情 况 等 ; ( 五 ) 学 科 与 专 业 设 置,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情 况, 课 程 与 教 学 计 划,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与 图 书 藏 量, 教 学 与 科 研 成 果 评 选, 国 家 组 织 的 教 学 评 估 结 果 等 ; ( 六 ) 学 生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学 费 减 免 助 学 贷 款 与 勤 工 俭 学 的 申 请 与 管 理 规 定 等 ; ( 七 )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级,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与 聘 用 办 法, 教 师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等 ; ( 八 ) 收 费 的 项 目 依 据 标 准 与 投 诉 方 式 ; ( 九 ) 财 务 资 产 与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学 校 经 费 来 源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决 算 方 案, 财 政 性 资 金 受 捐 赠 财 产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情 况, 仪 器 设 备 图 书 药 品 等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和 重 大 基 建 工 程 的 招 投 标 ; ( 十 )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处 置 情 况, 涉 及 学 校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情 况 ; ( 十 一 ) 对 外 交 流 与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情 况, 外 籍 教 师 与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制 度 ; ( 十 二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需 要 公 开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九 条 除 已 公 开 的 信 息 外,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还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学 习 科 研 工 作 等 特 殊 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 信 函 和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 向 学 校 申 请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第 十 条 学 校 对 下 列 信 息 不 予 公 开 : ( 一 )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 ( 二 )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 ( 三 )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的 ; ( 四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以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不 予 公 开 的 其 他 信 息 其 中 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 所 列 的 信 息, 经 权 利 人 同 意 公 开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不 公 开 可 能 对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可 以 予 以 公 开 第 三 章 工 作 机 构 职 责 第 十 一 条 校 长 办 公 室 为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的 日 常 工 作, 具 体 职 责 是 : ( 一 ) 具 体 承 办 本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宜 ; ( 二 ) 管 理 协 调 维 护 和 更 新 本 校 公 开 的 信 息 ; ( 三 ) 统 一 受 理 协 调 处 理 统 一 答 复 向 本 校 提 出 的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 ( 四 ) 组 织 编 制 本 校 的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和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 ( 五 ) 协 调 对 拟 公 开 的 学 校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审 查 ; 2

4 ( 六 ) 组 织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内 部 评 议 ; ( 七 ) 推 进 监 督 学 校 内 设 组 织 机 构 的 信 息 公 开 ; ( 八 ) 承 担 与 本 校 信 息 公 开 有 关 的 其 他 职 责 学 校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机 构 的 名 称 负 责 人 办 公 地 址 办 公 时 间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电 子 邮 箱 等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本 部 门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制 度, 并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信 息 公 开 日 常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公 开 信 息 前,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拟 公 开 的 学 校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审 查 学 校 对 信 息 不 能 确 定 是 否 可 以 公 开 时,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第 四 章 公 开 的 途 径 和 要 求 第 十 三 条 对 依 照 本 细 则 规 定 需 要 公 开 的 信 息, 应 当 采 取 符 合 其 特 点 的 以 下 一 种 或 几 种 方 式 进 行 公 开 : ( 一 ) 同 济 大 学 主 页 及 相 关 网 站 ; ( 二 ) 校 报 校 刊 校 内 广 播 等 校 内 媒 体 和 报 刊 杂 志 广 播 电 视 等 校 外 媒 体 ; ( 三 ) 文 件 简 报 年 鉴 会 议 纪 要 ; ( 四 ) 新 闻 发 布 会 和 其 他 相 关 会 议 ; ( 五 ) 信 息 公 告 栏 电 子 显 示 屏 公 共 查 阅 室 资 料 索 取 点 ; ( 六 ) 其 他 便 于 公 众 及 时 准 确 获 得 信 息 的 形 式 第 十 四 条 信 息 公 开 分 为 主 动 公 开 依 申 请 公 开 和 不 予 公 开 三 种 属 性 学 校 各 单 位 在 完 成 制 作 或 者 获 取 信 息 后, 应 当 及 时 明 确 信 息 的 公 开 属 性 确 定 公 开 的, 应 当 明 确 公 开 的 受 众 ; 确 定 不 予 公 开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难 以 确 定 是 否 公 开 的, 应 当 及 时 报 学 校 审 定 第 十 五 条 属 于 学 校 主 动 公 开 范 围 的 信 息, 信 息 拥 有 单 位 应 当 在 该 信 息 形 成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开 公 开 的 信 息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的, 信 息 拥 有 单 位 应 当 自 变 更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更 新 学 校 决 策 事 项 需 要 征 求 教 师 学 生 和 学 校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意 见 的,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的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法 律 法 规 对 信 息 公 开 的 期 限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编 制 公 布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和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并 及 时 更 新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包 括 学 校 信 息 的 分 类 编 排 体 系 和 获 取 方 式, 依 申 请 公 开 的 处 理 和 答 复 流 程,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机 构 的 名 称 办 公 地 址 办 公 时 间 联 系 电 话 3

5 传 真 号 码 电 子 邮 箱 等 内 容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包 括 学 校 信 息 的 索 引 名 称 生 成 日 期 责 任 部 门 等 内 容 第 五 章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程 序 第 十 七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依 照 本 细 则 第 十 条 规 定 向 学 校 申 请 获 取 学 校 信 息 的,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信 函 和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确 有 困 难 的, 可 以 当 面 口 头 提 出, 由 受 理 该 申 请 的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办 公 室 代 为 填 写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应 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申 请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身 份 证 明 联 系 方 式 ; ( 二 ) 申 请 公 开 的 信 息 的 内 容 描 述 ; ( 三 ) 申 请 公 开 信 息 的 形 式 要 求 ; ( 四 ) 申 请 公 开 的 目 的 和 用 途 ; ( 五 ) 申 请 人 或 组 织 应 当 出 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证 明 文 件 第 十 九 条 对 于 申 请 人 的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学 校 根 据 下 列 情 况 在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分 别 做 出 答 复 : ( 一 ) 属 于 主 动 公 开 范 围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获 取 该 信 息 的 方 式 和 途 径 ; ( 二 ) 属 于 不 予 公 开 范 围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 三 ) 不 属 于 学 校 职 责 范 围 的 或 者 该 信 息 不 存 在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 对 于 能 够 确 定 该 信 息 的 职 责 单 位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该 单 位 的 名 称 联 系 方 式 ; ( 四 ) 申 请 公 开 的 信 息 含 有 不 应 公 开 的 内 容 但 能 够 区 分 处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并 提 供 可 以 公 开 的 信 息 内 容 ; 对 于 不 予 公 开 的 部 分,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 五 ) 申 请 内 容 不 明 确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作 出 更 改 补 充 ; 申 请 人 逾 期 未 补 正 的, 视 为 放 弃 本 次 申 请 ( 六 ) 同 一 申 请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重 复 申 请 公 开 同 一 信 息, 学 校 已 经 作 出 答 复 且 该 信 息 未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再 重 复 处 理 ; ( 七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作 出 的 其 他 答 复 第 二 十 条 申 请 公 开 的 信 息 涉 及 第 三 方 权 益 的, 学 校 以 书 面 形 式 征 求 第 三 方 的 意 见 第 三 方 同 意 公 开 的, 可 以 公 开 ; 不 同 意 公 开 的, 不 得 公 开 第 三 方 在 要 求 的 期 限 内 未 作 答 复 的, 视 为 不 同 意 公 开 但 是, 学 校 认 为 不 公 开 可 能 对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应 当 予 以 公 开, 并 将 决 定 公 开 的 学 校 信 息 内 容 和 理 由 书 面 通 知 第 三 方 征 求 第 三 方 意 见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向 申 请 人 提 供 信 息, 除 可 以 按 照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价 格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检 索 复 制 邮 寄 等 成 本 费 用 外, 不 得 收 取 其 他 费 用 收 取 的 费 用 应 当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4

6 学 校 各 单 位 不 得 通 过 其 他 组 织 个 人 以 有 偿 方 式 提 供 信 息 第 六 章 监 督 和 保 障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接 受 国 家 和 上 海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学 校 将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纳 入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岗 位 责 任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工 作 可 与 年 终 考 核 结 合 进 行 学 校 监 察 处 负 责 组 织 对 本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有 教 师 学 生 和 学 校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代 表 参 加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应 当 编 制 上 一 年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年 度 总 结, 于 每 年 9 月 底 之 前 报 送 校 长 办 公 室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编 制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于 每 年 10 月 底 前 报 送 上 海 市 教 委 和 教 育 部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主 动 公 开 信 息 的 情 况 ; ( 二 ) 依 申 请 公 开 和 不 予 公 开 信 息 的 情 况 ; ( 三 ) 信 息 公 开 的 收 费 及 减 免 情 况 ; ( 四 )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改 进 情 况 ; ( 五 ) 其 他 需 要 报 告 的 事 项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学 校 或 职 能 部 门 未 按 照 本 细 则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公 开 义 务 的, 可 以 向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处 校 长 办 公 室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举 报 收 到 举 报 的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并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举 报 人 告 知 处 理 结 果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如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本 细 则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纪 检 监 察 处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领 导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 ( 一 )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公 开 义 务 的 ; ( 二 ) 不 及 时 更 新 公 开 的 信 息 内 容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和 目 录 的 ; ( 三 ) 公 开 不 应 当 公 开 的 信 息 的 ; ( 四 ) 在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中 隐 瞒 或 者 捏 造 事 实 的 ; ( 五 ) 违 反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的 ; ( 六 ) 通 过 其 他 组 织 个 人 以 有 偿 服 务 方 式 提 供 信 息 的 ; ( 七 )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如 上 述 行 为 侵 害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失,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其 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学 校 年 度 预 算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5

7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评 定 办 法 同 教 [2010]28 号 (2010 年 4 月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 为 奖 励 我 校 广 大 教 师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在 本 科 研 究 生 教 学 建 设 教 学 改 革 教 书 育 人 和 教 学 管 理 等 方 面 作 出 的 突 出 贡 献, 鼓 励 和 吸 引 更 多 的 优 秀 教 师 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在 教 学 和 培 养 学 生 上 投 入 更 多 的 精 力, 规 范 我 校 各 类 教 育 奖 励 金 的 评 定 工 作,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来 源 包 括 同 济 大 学 奖 教 金 ( 教 师 系 列 管 理 系 列 ) 和 校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捐 资 设 立 的 教 育 基 金 第 二 条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奖 励 对 象 ( 一 ) 长 期 坚 持 在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教 学 工 作 第 一 线 并 在 教 学 和 培 养 方 面 有 突 出 成 果 的 教 师 ( 二 ) 基 础 课 及 专 业 基 础 课 工 作 量 饱 满 课 堂 教 学 效 果 好 和 学 生 评 价 高 的 教 师 ( 三 ) 教 学 管 理 方 面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第 三 条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每 年 评 定 一 次 一 般 在 下 半 年 进 行 评 定, 部 分 特 殊 要 求 的 奖 励 金 将 按 相 应 要 求 时 间 评 定 第 四 条 奖 励 范 围 名 额 及 奖 励 额 度 按 照 各 类 教 育 基 金 理 事 会 制 定 的 章 程 或 办 法 执 行 第 五 条 奖 励 条 件 ( 一 ) 基 本 条 件 1.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治 学 严 谨, 教 书 育 人, 教 学 效 果 好 ; 2. 积 极 主 动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认 真 完 成 或 超 额 完 成 一 学 年 教 学 工 作 量, 教 学 质 量 优 良, 且 无 不 良 评 价 或 反 映 ; 3. 认 真 进 行 教 学 研 究, 积 极 参 与 教 学 改 革, 在 教 学 建 设 包 括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等 方 面 成 绩 突 出 ; 4. 在 本 学 年 无 任 何 教 学 事 故 ( 含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缺 课 擅 自 调 课 停 课 请 人 代 课 长 时 间 不 指 导 学 生 等 ), 且 在 教 学 环 节 中 无 任 何 违 规 表 现 ; 5. 申 请 人 工 作 需 满 三 年, 本 校 校 龄 需 满 二 年 ( 二 )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中 三 条, 可 获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级 别 高, 影 响 大 的 奖 项 1. 教 学 效 果 好, 获 得 学 生 高 度 评 价, 并 被 评 为 校 市 或 国 家 教 学 名 师, 或 获 得 学 6

8 校 师 德 师 风 十 佳 教 师, 或 在 校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竞 赛 中 获 一 二 等 奖 2. 承 担 校 级 以 上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研 究 和 建 设 项 目, 成 绩 突 出, 在 近 三 年 内 发 表 2 篇 以 上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或 出 版 高 水 平 的 教 材 ( 但 三 年 内 各 类 奖 励 金 申 请 中 已 用 过 的 论 文 和 教 材 将 不 作 计 算 ) 3. 获 得 上 海 市 教 学 成 果 或 优 秀 教 材 一 等 奖 或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或 优 秀 教 材 二 等 奖 以 上 ( 包 括 二 等 奖 ) 4. 获 得 上 海 市 精 品 课 程 或 国 家 精 品 课 程 5. 指 导 学 生 获 得 上 海 市 国 家 优 秀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6. 指 导 本 科 生 获 得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 包 括 二 等 奖 ) 和 省 部 级 一 等 奖 项 7. 获 上 海 或 国 家 先 进 教 育 工 作 奖 上 海 市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奖 或 其 它 同 等 奖 项 8. 对 全 校 教 学 工 作 有 突 出 贡 献 第 六 条 评 选 程 序 ( 一 )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的 评 选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实 施, 研 究 生 院 参 与 组 织 实 施 相 关 工 作 ( 二 ) 每 年 三 月, 教 务 处 向 各 学 院 ( 系 ) 发 出 评 选 通 知 1. 教 育 奖 励 金 级 别 高 影 响 大 的 奖 项 : 各 学 院 ( 系 ) 教 师 根 据 各 奖 项 的 评 选 要 求 自 由 申 报, 经 各 学 院 ( 系 ) 确 认 后 交 教 务 处, 学 校 将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初 评 2. 教 学 成 果 突 出, 获 国 家 上 海 市 相 应 部 委 教 学 成 果 奖,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教 师 教 材 奖, 上 海 和 国 家 优 博 论 文 的 教 师, 由 学 校 专 门 下 达 名 额 并 由 学 校 负 责 评 定 3. 教 育 奖 励 金 的 一 般 普 通 奖 项 : 各 学 院 ( 系 ) 根 据 各 奖 项 的 评 选 要 求 组 织 教 师 ( 在 本 年 度 有 课 ) 申 报, 同 时 同 济 大 学 教 学 质 量 督 导 专 家 将 对 申 报 教 师 进 行 随 堂 听 课, 由 同 济 大 学 教 学 质 量 督 导 组 根 据 听 课 结 果 及 学 生 评 价 进 行 初 评 4. 同 济 大 学 奖 励 金 中 教 学 管 理 系 列 奖 项 :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 处 ) 和 学 院 提 名, 本 人 申 报, 并 经 教 务 处 和 研 究 生 院 初 评 后 提 交 终 评 ( 三 ) 下 半 年, 教 务 处 汇 总 各 奖 励 金 初 评 意 见, 提 交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定, 评 定 结 果 将 在 网 上 公 示 ( 四 )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设 奖 情 况 分 别 评 出 各 类 教 育 奖 励 金 获 奖 名 单 ( 五 ) 校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捐 资 设 立 的 各 类 教 育 奖 励 金 的 最 后 获 奖 名 单 由 各 类 教 育 基 金 奖 理 事 会 评 审 第 七 条 表 彰 学 校 每 学 年 年 底 召 开 各 类 教 育 奖 励 金 奖 学 金 颁 奖 会, 宣 布 获 奖 名 单, 并 向 获 奖 者 颁 发 证 书, 予 以 表 彰 第 八 条 奖 金 发 放 7

9 同 济 大 学 各 类 教 育 奖 励 金 奖 金 一 般 在 颁 奖 大 会 后 两 周 内 发 放 各 类 教 育 奖 励 金 奖 金 归 获 奖 者 所 有,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交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外,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第 九 条 获 得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者, 记 入 本 人 考 绩 档 案, 作 为 评 定 职 称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十 条 凡 以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骗 取 奖 励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将 撤 销 奖 励, 收 回 证 书 奖 金, 并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及 态 度 给 予 处 分 第 十 一 条 为 保 证 评 奖 工 作 的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全 校 教 职 工 有 权 对 评 奖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质 询, 向 学 校 领 导 和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第 十 二 条 ( 一 )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目 起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 二 ) 原 同 济 大 学 优 秀 教 师 奖 教 金 评 定 办 法 ( 同 教 [2005]154 号 ) 同 时 废 止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同 济 大 学 学 生 在 外 校 外 专 业 学 习 等 学 分 认 定 的 实 施 细 则 同 教 [2010]108 号 按 照 我 校 培 养 面 向 未 来 国 家 发 展 需 要, 适 应 未 来 科 技 进 步,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知 识 能 力 人 格 协 调 统 一, 知 识 面 宽 基 础 厚 重 素 质 高 能 力 强, 具 有 国 际 视 野 和 领 导 意 识, 有 理 想 抱 负, 有 社 会 责 任 感 和 职 业 操 守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和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的 培 养 目 标, 努 力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学 校 及 各 学 院 ( 系 ) 应 加 强 与 国 内 外 港 澳 台 地 区 高 校 间 的 合 作 与 交 流 为 便 于 对 交 流 学 生 的 管 理, 鼓 励 学 生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取 得 学 分,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各 学 院 ( 系 ) 应 努 力 与 国 内 外 高 水 平 大 学 之 间 建 立 联 合 培 养 对 等 交 换 联 合 设 计 等 学 生 培 养 方 式, 应 签 订 相 关 校 际 联 合 培 养 协 议 该 协 议 可 以 由 两 校 校 长 签 订, 也 可 以 由 两 校 所 管 辖 的 二 级 学 院 院 长 签 订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二 条 我 校 学 生 在 赴 他 校 交 流 之 前, 必 须 签 订 交 流 协 议, 此 协 议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所 适 用 的 校 际 联 合 培 养 协 议, 学 生 在 他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学 费 支 付 意 外 事 故 处 置 违 纪 违 规 处 理 等 协 议 由 双 方 学 校 或 学 校 授 权 的 二 级 学 院 及 交 流 学 生 三 方 签 署 填 写 同 济 大 学 交 流 学 生 修 读 计 划 表, 由 学 生 所 属 院 系 认 定 学 生 在 他 校 修 读 课 程 与 我 校 8

10 培 养 计 划 中 相 应 课 程 的 对 应 关 系,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三 条 毕 业 班 的 学 生 在 征 得 所 属 院 系 书 面 同 意 后, 可 在 他 校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及 论 文 答 辩, 回 校 后 上 交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如 为 外 文 撰 写, 还 须 有 相 应 中 文 版 ), 须 有 他 校 指 导 教 师 签 名, 同 时 附 有 他 校 组 织 的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及 相 关 评 定 资 料 第 四 条 学 生 在 他 校 修 读 课 程 的 成 绩 将 在 同 济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总 表 的 附 页 中 如 实 记 载 第 五 条 申 请 学 分 认 定 的 范 围 1. 学 生 在 本 专 业 以 外 的 他 校 或 他 专 业 所 学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要 求 与 本 专 业 课 程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经 开 课 院 系 审 核 同 意 后, 可 直 接 认 定 为 本 专 业 课 程 学 分 2. 创 新 能 力 与 拓 展 课 程 或 项 目 等 第 六 条 申 请 学 分 认 定 的 手 续 1. 申 请 学 分 认 定 的 学 生, 须 填 写 学 分 认 定 申 请 表 并 提 交 成 绩 单 原 件 及 教 学 大 纲 ( 或 教 材 ) 至 学 生 所 在 院 系 教 务 科 2. 学 生 所 属 院 系 教 务 科 将 申 请 表 及 有 关 资 料 转 开 课 院 系 教 务 科, 经 开 课 院 系 教 学 院 长 ( 系 主 任 ) 审 核 ( 必 要 时 可 进 行 复 核, 以 便 实 际 评 价 学 生 的 成 绩 ), 并 由 开 课 院 系 教 务 科 负 责 办 理 成 绩 登 记 3. 学 生 申 请 认 定 的 学 分 一 经 确 认 不 得 修 改 4. 创 新 能 力 与 拓 展 课 程 ( 或 项 目 ) 学 分 认 定 参 照 同 济 大 学 本 科 生 创 新 能 力 与 拓 展 学 分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七 条 对 于 学 院 ( 系 ) 认 定 必 须 补 修 的 课 程, 可 采 用 以 下 处 理 方 法 : 学 生 回 校 后 随 下 一 年 级 学 生 修 读 ; 或 学 生 回 校 后, 于 期 末 考 核 ( 或 重 考 ) 前 向 开 课 院 系 提 出 申 请, 经 同 意 后 直 接 参 加 相 关 课 程 的 考 核 第 八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同 济 大 学 关 于 短 期 交 流 学 生 学 分 认 定 的 实 施 细 则 同 时 废 止 第 九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9

11 同 济 大 学 学 生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达 到 25 个 学 分 及 以 上 的 管 理 办 法 同 教 [2010]119 号 为 了 更 好 地 体 现 学 分 制 管 理 中 学 生 学 习 的 自 主 性, 同 时 加 强 对 学 习 困 难 学 生 的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补 考 成 绩 输 入 完 毕 后, 各 学 院 ( 系 ) 教 务 科 打 印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25 个 学 分 和 >=25 个 学 分 的 学 生 名 单, 并 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处 理 : 一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25 个 学 分 : 各 学 院 ( 系 ) 班 主 任 联 系 学 生 本 人 及 家 长, 告 知 学 习 情 况 和 学 校 相 关 政 策, 学 生 本 人 在 名 单 上 签 名, 与 学 生 家 长 联 系 的 情 况 记 录 在 学 院 处 理 结 果 栏 内 二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第 一 次 达 到 25 个 学 分 及 以 上 的 学 生,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编 级 报 告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四 周 内 通 过 OA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 提 交 教 务 处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由 学 院 ( 系 ) 安 排 学 生 按 以 下 要 求 选 课 学 分 : 秋 季 学 期 选 课 总 学 分 控 制 在 20 学 分 内, 春 学 期 选 课 总 学 分 控 制 在 27 学 分 内 学 生 应 把 主 要 精 力 放 在 不 及 格 课 程 重 修 上, 新 修 课 程 一 般 不 超 过 10 学 分 2.40 学 分 以 上 : 秋 季 学 期 选 课 总 学 分 控 制 在 18 学 分 内, 春 季 学 期 选 课 总 学 分 控 制 在 22 学 分 内 学 生 应 把 主 要 精 力 放 在 不 及 格 课 程 重 修 上, 新 修 课 程 一 般 不 超 过 5 学 分 三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再 一 次 达 到 25 学 分 及 以 上 的 学 生 应 予 退 学 1. 由 学 院 ( 系 ) 教 务 科 打 印 同 济 大 学 学 生 退 学 处 理 告 知 书, 班 主 任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将 作 退 学 处 理 2. 对 于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还 有 可 能 完 成 学 业 的 学 生, 每 学 期 开 学 四 周 内, 可 向 学 院 ( 系 ) 提 出 试 读 申 请 申 请 试 读 的 学 生 需 对 今 后 的 学 习 制 定 完 整 的 学 习 计 划, 并 做 出 学 习 承 诺, 经 批 准 同 意 后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试 读 试 读 期 间 的 学 籍 管 理 要 求 不 变, 且 试 读 开 始 一 年 内 不 能 将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学 分 降 至 25 学 分 以 内, 或 以 后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学 分 再 次 达 到 25 学 分 及 以 上 的, 或 有 违 背 承 诺 的 行 为, 则 取 消 试 读 资 格, 作 退 学 处 理 试 读 期 的 选 课 要 求 参 照 第 二 条 中 的 规 定 执 行 3. 对 于 明 显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无 法 完 成 学 业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试 读, 直 接 退 学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所 有 在 校 学 生, 自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之 日 起 实 行 二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10

12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资 助 办 法 修 订 方 案 同 研 [2010]13 号 一 提 高 全 日 制 博 士 研 究 生 助 学 金 标 准 从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 在 册 全 日 制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助 学 金 标 准 提 高 到 1.3 万 元 / 学 年 在 不 增 加 导 师 资 助 负 担 以 及 控 制 导 师 招 生 数 的 原 则 下,2010 年 起 每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招 收 的 前 两 名 全 日 制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需 资 助 的 助 学 金 维 持 0.3 万 元 / 学 年 不 变 ; 招 收 的 第 三 四 名 全 日 制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需 资 助 的 助 学 金 分 别 提 高 到 1 万 元 / 学 年 1.3 万 元 / 学 年 二 增 加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A 类 学 业 奖 学 金 资 助 面, 提 高 B 类 学 业 奖 学 金 标 准 2010 年 科 学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A 类 学 业 奖 学 金 比 例 为 66%, 学 业 奖 学 金 标 准 为 1 万 元 / 学 年 ;B 类 学 业 奖 学 金 比 例 为 34%, 学 业 奖 学 金 标 准 为 0.5 万 元 / 学 年 各 学 科 专 业 A B 类 研 究 生 具 体 比 例 将 根 据 同 济 大 学 办 学 质 量 白 皮 书 考 核 指 标 和 导 师 资 助 情 况 做 适 当 调 整 三 改 革 优 秀 博 士 资 助 办 法, 推 出 优 秀 博 士 生 奖 学 金 从 2010 级 开 始 将 优 秀 博 士 研 究 生 资 助 定 义 为 优 秀 博 士 生 奖 学 金 资 助 对 象 为 全 日 制 博 士 研 究 生 分 设 四 个 阶 段 新 生 入 学 时, 设 100 名 新 生 奖 学 金 (0.5 万 元 ), 奖 励 入 学 时 成 绩 优 秀 具 有 良 好 的 教 育 经 历 及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的 博 士 生 ; 中 期 考 核 时, 设 50 名 优 秀 博 士 一 等 奖 学 金 (1 万 元 ) 100 名 优 秀 博 士 二 等 奖 学 金 (0.5 万 元 ), 奖 励 在 学 期 间 努 力 学 习 刻 苦 钻 研 撰 写 了 高 水 平 论 文 及 高 质 量 科 研 成 果 博 士 生 ; 满 学 制 时, 设 80 名 优 博 培 育 奖 学 金 (1.5 万 元 ), 奖 励 在 校 期 间 具 有 较 强 科 研 能 力, 并 愿 意 继 续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撰 写 高 水 平 论 文 的 博 士 生 ; 第 四 学 年 结 束 时, 设 40 名 优 博 培 育 成 果 奖 学 金 (1.5 万 元 ), 奖 励 在 校 期 间 取 得 优 秀 科 研 成 果 及 培 育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的 博 士 生 评 审 时 间 2010 级 优 秀 博 士 奖 学 金 等 级 一 览 表 奖 学 金 标 准 类 别 ( 万 元 ) 名 额 ( 人 ) 合 计 ( 万 元 ) 入 学 时 新 生 奖 学 金 中 期 考 核 时 优 博 一 等 奖 学 金 优 博 二 等 奖 学 金 满 学 制 时 优 博 培 育 奖 学 金 第 四 学 年 结 束 时 优 博 培 育 成 果 奖 学 金

13 优 秀 博 士 奖 学 金 评 选 办 法 另 行 颁 布 四 优 化 扶 持 基 金 本 着 研 究 生 招 生 规 模 与 导 师 科 研 成 果 及 科 研 项 目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博 士 生 导 师 的 扶 持 基 金 发 放 将 与 当 年 度 招 生 时 导 师 的 科 研 项 目 及 经 费 挂 钩 原 资 助 办 法 中 与 本 方 案 不 符 处, 以 本 修 订 方 案 为 准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日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三 助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同 研 [2010]39 号 为 加 强 我 校 的 研 究 生 教 育, 优 化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环 境, 配 合 研 究 生 奖 助 体 系 改 革, 进 一 步 发 挥 研 究 生 在 学 校 科 研 教 学 管 理 与 服 务 中 的 作 用,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和 责 任 意 识, 规 范 研 究 生 三 助 ( 助 教 助 研 和 助 管 ) 岗 位 的 管 理, 特 制 定 我 校 研 究 生 三 助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本 办 法 自 2010 级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开 始 实 施 (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另 见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资 助 办 法 ) 一 三 助 岗 位 说 明 1. 助 研 : 指 研 究 生 参 与 导 师 的 科 研 工 作 如 承 担 科 学 实 验 工 程 设 计 文 献 检 索 编 制 程 序 设 备 维 修 与 调 试 技 术 后 勤 和 社 会 调 查 等 2. 助 教 : 指 研 究 生 在 完 成 必 要 的 教 学 实 践 任 务 以 外, 从 事 教 学 辅 导 答 疑 批 改 作 业 指 导 实 验 上 习 题 课 和 协 助 指 导 生 产 实 习 等 3. 助 管 : 指 研 究 生 兼 任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行 政 管 理 和 后 勤 服 务 管 理 等 二 三 助 工 作 的 组 织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创 新 基 金 办 公 室 ) 负 责 拟 订 三 助 工 作 的 整 体 方 案, 协 调 各 院 ( 系 所 ) 及 各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三 助 工 作, 督 促 落 实 学 校 设 立 的 助 教 和 助 管 岗 位 聘 用 单 位 负 责 岗 位 设 置 人 员 聘 任 及 考 核 各 院 ( 系 所 ) 负 责 本 单 位 三 助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三 三 助 岗 位 设 置 1. 岗 位 数 量 及 岗 位 金 额 设 置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2550 个 / 级 三 助 岗 位 ( 其 中 助 研 约 1800 个 / 级 助 教 约 250 个 / 级 和 助 管 约 500 个 / 级 ), 助 学 金 为 0.4 万 元 / 年 / 岗 ; 设 置 全 日 制 博 士 研 究 12

14 生 约 650 个 / 级 助 研 岗 位, 助 学 金 为 1.3 万 元 / 年 / 岗 2. 岗 位 来 源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的 助 研 岗 位 由 其 导 师 或 经 导 师 同 意 由 其 他 教 师 聘 任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助 教 岗 位 由 教 务 处 依 据 本 科 生 教 学 任 务 及 当 年 可 聘 用 助 教 的 数 量 分 配 助 教 名 额 全 日 制 硕 士 助 管 岗 位 由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后 勤 等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设 置 原 则 上 岗 位 设 置 时 间 以 学 年 为 单 位 每 学 年 末 各 院 ( 系 所 ) 各 部 门 根 据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填 写 研 究 生 三 助 岗 位 设 置 汇 总 表, 聘 任 单 位 在 汇 总 表 中 明 确 写 明 岗 位 能 力 要 求,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工 作 内 容 说 明 等, 并 向 创 新 基 金 办 公 室 申 请 助 管 岗 位 名 额 基 金 办 根 据 申 报 情 况 核 实 后 分 配 助 管 名 额 四 管 理 原 则 1. 研 究 生 三 助 工 作 由 学 校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2. 各 院 ( 系 所 )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管 理 细 则, 并 将 细 则 报 研 究 生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3. 所 有 三 助 岗 位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招 聘 研 究 生 从 事 助 教 助 管 工 作 应 征 得 导 师 同 意, 且 不 影 响 正 常 科 研 和 学 习 工 作 4. 硕 士 研 究 生 从 事 三 助 工 作 岗 位 一 般 不 兼 任 但 允 许 担 任 助 研 岗 位 的 5%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兼 任 助 管 5.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均 有 资 格 竞 聘 获 得 三 助 岗 位 6. 研 究 生 在 担 任 三 助 工 作 期 间 应 有 一 定 的 工 作 量 和 时 间 投 入, 同 时 不 影 响 研 究 生 的 论 文 写 作 与 科 研 工 作, 一 年 级 研 究 生 担 任 助 教 助 管 工 作 时 间 最 低 不 少 于 8 小 时 / 周, 不 高 于 10 小 时 / 周 ; 二 年 级 及 以 上 研 究 生 担 任 助 教 助 管 工 作 时 间 最 低 不 少 于 10 小 时 / 周, 不 高 于 12 小 时 / 周 五 三 助 酬 金 的 管 理 1. 研 究 生 三 助 酬 金 中 学 校 承 担 部 分 由 学 校 直 接 划 拨 至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帐 户 2. 助 研 酬 金 中 由 聘 用 教 师 支 付 部 分 的 管 理 流 程 为 : (1) 各 院 ( 系 ) 根 据 研 究 生 院 下 达 的 三 助 名 额, 将 助 研 助 教 名 额 分 配 至 导 师, 助 管 名 额 分 配 至 管 理 部 门 (2) 获 得 助 研 名 额 的 导 师 在 研 究 生 入 学 前 填 写 同 济 大 学 招 收 研 究 生 导 师 经 费 资 助 确 认 书, 并 交 各 院 ( 系 所 )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由 各 院 ( 系 所 ) 将 导 师 资 助 经 费 统 一 划 拨 到 学 院 导 师 资 助 专 用 账 户 (3) 各 院 ( 系 所 ) 将 汇 总 表 收 齐 后 交 基 金 办, 基 金 办 核 准 后 报 财 务 处 (4) 财 务 处 将 岗 位 聘 用 人 资 助 的 经 费 额 度 从 其 指 定 经 费 卡 上 划 入 各 院 ( 系 所 ) 13

15 导 师 资 助 专 用 账 户, 并 将 扣 款 成 功 的 导 师 名 单 反 馈 至 各 院 ( 系 所 ) 3. 扶 持 学 科 专 项 基 金 的 发 放, 由 基 金 办 根 据 受 扶 持 批 准 情 况 将 相 关 数 据 材 料 报 财 务 处, 财 务 处 将 扶 持 基 金 转 入 院 ( 系 所 ) 导 师 资 助 专 用 帐 户 4. 为 了 保 障 研 究 生 的 权 益, 学 校 按 导 师 资 助 总 额 的 5% 设 立 风 险 准 备 金, 在 导 师 经 费 因 意 外 不 到 位 的 情 况 下 预 支 给 应 资 助 的 研 究 生 5. 院 ( 系 所 ) 落 实 导 师 资 助 专 用 账 户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需 掌 握 该 账 户 的 动 态 使 用 情 况, 每 学 年 度 定 期 结 算, 并 报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六 三 助 岗 位 聘 用 考 核 三 助 岗 位 实 行 网 络 化 管 理 研 究 生 登 录 同 济 大 学 研 究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网 上 填 写 相 关 申 请 信 息, 按 要 求 签 章 后 交 各 院 ( 系 所 ) 管 理 部 门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学 生 申 请, 网 上 审 核 1. 助 研 人 员 聘 任 研 究 生 担 任 助 研 工 作 应 由 导 师 与 研 究 生 双 方 协 议, 网 上 审 核 评 聘 2. 助 教 人 员 聘 任 研 究 生 助 教 资 格 由 聘 用 单 位 负 责 教 学 工 作 的 领 导 组 织 面 试, 与 拟 聘 任 的 研 究 生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各 院 ( 系 所 )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学 生 申 请, 网 上 审 核 评 聘 各 院 ( 系 所 ) 应 对 担 任 助 教 的 研 究 生 进 行 岗 前 培 训 3. 助 管 人 员 聘 任 各 院 ( 系 所 ) 助 管 岗 位 原 则 上 面 向 本 单 位 研 究 生 招 聘, 学 校 各 部 门 助 管 岗 位 面 向 全 校 研 究 生 招 聘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面 试 在 批 准 的 名 额 内 与 拟 聘 任 的 研 究 生 签 订 协 议, 网 上 审 核 评 聘 院 ( 系 所 )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对 三 助 工 作 考 核, 据 聘 任 协 议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与 要 求, 由 负 责 指 导 的 教 师 或 聘 用 部 门 对 聘 任 的 三 助 研 究 生 做 出 工 作 评 价, 根 据 双 向 选 择 的 结 果, 决 定 对 被 考 核 研 究 生 续 聘 调 岗 或 解 聘 七 酬 金 发 放 基 金 办 根 据 网 上 学 生 上 岗 情 况 按 月 发 放 酬 金 ( 每 年 2 月 8 月 为 假 期, 原 则 上 不 聘 用 三 助 岗 位 ) 八 解 聘 如 获 三 助 岗 位 的 研 究 生 有 以 下 任 一 情 况 发 生, 停 止 聘 用 : 1. 获 聘 研 究 生 因 任 何 原 因 中 止 或 终 止 学 业 ; 2. 获 聘 研 究 生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 3. 获 聘 研 究 生 工 作 不 投 入 工 作 态 度 不 认 真 ; 或 工 作 有 重 大 失 误 并 带 来 不 良 影 响 ; 4. 署 名 的 ( 不 论 署 名 次 序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有 剽 窃 或 伪 造 试 验 数 据 等 学 术 不 端 现 象 并 被 认 定 ; 14

16 5. 获 聘 研 究 生 提 出 解 除 聘 用 协 议 ; 6. 获 聘 研 究 生 离 岗 超 过 一 月 者 九 附 则 ( 一 ) 本 方 案 解 释 权 属 于 学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委 员 会 ( 二 ) 本 方 案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自 2010 年 7 月 起 实 行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同 研 [2010]40 号 根 据 同 研 [2010]13 号 文 件 及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资 助 办 法, 学 校 设 立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其 中 学 业 奖 学 金 用 于 资 助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学 费 为 规 范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2010 级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另 见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资 助 办 法 ) 1. 学 业 奖 学 金 标 准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发 放 标 准 见 表 1 表 1 同 济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金 额 标 准 学 生 类 别 资 助 类 别 学 业 奖 学 金 博 士 研 究 生 全 日 制 1.18 万 / 年 全 日 制 A 类 1 万 /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全 日 制 B 类 0.5 万 / 年 2. 申 请 的 基 本 条 件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2)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 (3)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专 业 知 识, 各 门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 (4) 在 规 定 的 学 制 内 ; (5) 按 学 校 规 定 报 到 和 注 册 3.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与 操 作 程 序 学 校 根 据 各 院 ( 系 所 ) 研 究 生 报 考 情 况 初 试 上 线 人 数 学 院 评 估 排 名 情 况 15

17 学 科 特 点 等 确 定 各 院 ( 系 所 )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名 额 硕 士 研 究 生 A B 类 学 业 奖 学 金 名 额 各 院 ( 系 所 ) 依 据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成 绩 和 教 育 科 研 经 历 等 在 研 究 生 复 试 时 确 定 学 业 奖 学 金 资 助 对 象 及 其 类 别 各 院 ( 系 所 ) 在 上 报 拟 录 取 研 究 生 名 单 时 同 时 将 学 业 奖 学 金 资 助 对 象 及 类 别 报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1) 博 士 学 业 奖 学 金 按 学 年 发 放 (2) 硕 士 学 业 奖 学 金 :3 年 学 制 按 学 年 发 放 ;2.5 学 制 按 一 年 半 年 一 年 发 放 (3) 研 究 生 报 到 注 册 时 确 认 学 业 奖 学 金 等 级 非 全 额 资 助 的 研 究 生 需 缴 纳 抵 扣 后 的 学 费 差 额 (4) 各 院 ( 系 所 ) 负 责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考 核 和 动 态 调 整 2.5 年 学 制 研 究 生 第 三 学 期 结 束 前 二 周 3 年 学 制 研 究 生 第 四 学 期 结 束 前 二 周 按 原 规 模 重 新 评 定 学 业 奖 学 金, 并 将 评 定 结 果 报 基 金 办 4.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取 消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学 业 奖 学 金 : (1) 学 位 课 考 试 二 门 次 不 合 格 者 ; (2)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受 到 处 分 者 ; (3) 署 名 的 ( 不 论 署 名 次 序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有 剽 窃 或 伪 造 试 验 数 据 等 学 术 不 端 现 象 并 被 认 定 者 ; (4) 未 经 导 师 同 意 自 行 在 校 外 兼 职 者 5. 其 他 事 项 提 前 攻 博 直 博 研 究 生 以 及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在 进 入 博 士 阶 段 后 申 请 转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将 取 消 其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按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费 标 准 向 学 校 缴 纳 学 费, 可 申 请 硕 士 生 三 助 岗 位 6. 附 则 (1) 本 方 案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学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委 员 会 (2) 本 方 案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自 2010 年 7 月 起 实 行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16

18 同 济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生 奖 学 金 评 选 办 法 同 研 [2010]043 号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培 养 机 制 改 革, 提 高 博 士 生 培 养 质 量, 鼓 励 博 士 生 潜 心 科 研, 积 极 创 新, 同 济 大 学 从 每 年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博 士 生 中 选 拔 优 秀 学 生 给 予 资 助 本 办 法 自 2010 级 全 日 制 博 士 生 开 始 实 施 本 资 助 分 三 阶 段 落 实, 每 阶 段 分 别 选 拔 一 奖 学 金 设 立 目 标 及 标 准 优 秀 博 士 生 第 一 阶 段 奖 学 金 ( 新 生 奖 学 金 ): 新 生 入 学 时, 设 100 名 新 生 奖 学 金, 标 准 0.5 万 / 人, 鼓 励 入 学 时 成 绩 优 秀 具 有 良 好 的 教 育 经 历 及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的 博 士 生 ; 研 究 生 院 按 照 每 级 各 院 ( 系 所 ) 全 日 制 博 士 生 人 数 占 全 校 全 日 制 博 士 生 总 数 的 比 例 生 源 质 量 情 况 学 科 建 设 培 养 能 力 培 养 质 量 院 系 贡 献 等 绩 效, 向 各 院 ( 系 所 ) 下 达 优 秀 博 士 生 资 助 名 额 各 院 ( 系 所 ) 根 据 本 单 位 优 秀 博 士 生 资 助 名 额, 按 照 入 学 时 生 源 质 量 等 因 素 选 拔 资 助 对 象 优 秀 博 士 生 第 二 阶 段 奖 学 金 : 第 三 学 年 初, 设 50 名 优 秀 博 士 生 一 等 奖 学 金, 标 准 1 万 / 人 ;100 名 优 秀 博 士 生 二 等 奖 学 金, 标 准 0.5 万 / 人, 奖 励 在 学 期 间 努 力 学 习 刻 苦 钻 研 完 成 中 期 考 核 撰 写 了 高 水 平 论 文 及 取 得 高 质 量 科 研 成 果 的 博 士 生 ; 各 院 ( 系 所 ) 遴 选 在 科 研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等 方 面 具 有 培 养 潜 力 的 博 士 生 作 为 资 助 对 象 优 秀 博 士 生 第 三 阶 段 奖 学 金 : 第 四 学 年 初 ( 满 学 制 ), 设 80 名 优 博 培 育 奖 学 金, 标 准 1.5 万 / 人, 奖 励 在 校 期 间 具 有 较 强 科 研 能 力, 并 愿 意 继 续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撰 写 高 水 平 论 文 的 博 士 生 各 院 ( 系 所 ) 在 学 生 满 学 制 时, 对 延 期 毕 业 的 博 士 生 进 行 遴 选, 遴 选 在 科 研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等 方 面 具 有 培 养 潜 力 的 博 士 生 给 予 优 秀 博 士 生 奖 学 金 资 助, 资 助 期 至 第 四 学 年 结 束 第 五 学 年 初, 在 原 有 80 名 获 奖 者 中 遴 选 40 名 在 学 博 士 生, 继 续 给 予 优 秀 博 士 生 奖 学 金 资 助, 标 准 1.5 万 / 人 资 助 期 至 第 五 学 年 结 束 二 奖 学 金 选 拔 依 据 第 一 阶 段 : 17

19 该 阶 段 奖 学 金 在 招 生 工 作 中 评 定 1. 奖 励 优 质 生 源 的 直 博 生 具 体 要 求 : (1) 本 科 来 自 全 国 重 点 学 科 专 业, 本 科 成 绩 排 名 在 所 在 专 业 前 10% 的 直 博 生 ( 包 含 本 校 直 博 生 ) (2) 本 科 来 自 985 工 程 院 校, 本 科 成 绩 排 名 在 所 在 专 业 为 前 10% 的 直 博 生 ( 含 本 校 直 博 生 ) 2. 奖 励 有 突 出 科 研 能 力 的 硕 博 连 读 生 在 申 请 硕 博 连 读 时, 已 具 有 本 学 科 所 认 定 的 科 研 成 果 具 体 要 求 : 达 到 所 攻 读 学 科 我 校 博 士 毕 业 标 准 所 要 求 成 果 的 一 半 3. 奖 励 有 突 出 科 研 能 力 的 普 通 招 考 全 日 制 博 士 生 具 体 要 求 : 已 有 成 果 达 到 其 所 攻 读 学 科 我 校 博 士 毕 业 标 准 所 要 求 成 果 的 一 半 第 二 阶 段 : 各 院 ( 系 所 ) 按 下 达 的 名 额 推 荐 优 秀 博 士 生 候 选 人 通 过 对 候 选 博 士 生 在 校 期 间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科 研 项 目 发 表 的 与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相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科 研 学 术 成 果 认 定 标 准 参 照 表 1 执 行 项 次 成 果 等 级 表 1 科 研 学 术 成 果 认 定 标 准 评 分 ( 每 项 篇 本 ) 1 获 国 家 级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发 明 奖 的 前 5 名 30 分 2 获 省 部 级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发 明 奖 二 等 奖 以 上 的 前 5 名 25 分 3 SCI EI SSCI SCIE A&HCI 全 文 检 索 刊 源 论 文 或 已 被 检 索 论 文 ( 为 外 文 期 刊 刊 登 的 论 文, 期 刊 目 录 以 分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为 准 ) 国 际 发 明 专 利 前 5 名 25 分 4 独 立 完 成 出 版 的 专 著 15 分 5 6 除 1 2 项 以 外 的 获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发 明 奖 前 10 名 SCI EI 检 索 的 中 文 期 刊 刊 登 论 文 ;ISTP CSSCI 检 索 论 文 ( 为 外 文 期 刊 刊 登 的 论 文, 期 刊 目 录 以 分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为 准 ) 获 得 发 明 专 利 的 前 2 名 10 分 10 分 7 获 得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 前 2 名 ) 5 分 注 : 1.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与 SCI EI 等 索 引 有 重 复 时, 按 就 高 不 就 低 的 原 则 计 算 得 分 2. 发 表 论 文 要 求 : 本 人 为 第 一 作 者, 且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为 同 济 大 学 ; 或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作 者, 本 人 为 第 二 作 者, 且 第 一 第 二 作 者 署 名 单 位 均 为 同 济 大 学 3. 按 各 学 科 毕 业 要 求 规 定, 作 为 申 请 者 科 研 学 术 成 果 的 基 本 条 件 第 三 阶 段 : 按 第 二 阶 段 评 审 条 件 进 行 之 外, 学 生 还 需 提 交 延 期 期 间 学 习 和 科 研 计 划 两 位 专 18

20 家 推 荐 意 见 学 院 需 组 织 学 科 专 家 组 对 学 生 进 行 评 审 答 辩, 提 出 申 报 建 议 三 优 秀 博 士 生 奖 学 金 获 奖 者 义 务 获 奖 博 士 生 应 主 动 参 与 学 校 各 类 学 术 活 动, 撰 写 高 水 平 论 文, 在 博 思 论 坛 中 交 流 学 术 思 想, 遵 守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等 四 程 序 1. 每 年 研 究 生 院 向 各 院 ( 系 所 ) 公 布 本 学 年 各 院 ( 系 所 ) 优 秀 博 士 生 各 阶 段 名 额 2. 博 士 生 向 院 ( 系 所 ) 递 交 同 济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生 申 请 表 及 相 关 材 料 3. 各 院 ( 系 所 ) 根 据 博 士 生 申 请 情 况, 进 行 评 审 及 公 示, 将 申 报 名 单 报 至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4.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将 审 核 后 的 名 单 提 交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5.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讨 论 并 审 批 优 秀 博 士 生 获 奖 名 单 并 予 以 公 布 6. 评 审 结 束 后, 第 一 二 阶 段 奖 学 金 一 次 性 发 放 到 学 生 账 户 ; 第 三 阶 段 按 1500 元 / 月 发 放, 每 年 发 放 10 个 月 五 资 助 终 止 与 中 止 如 获 资 助 的 博 士 生 有 以 下 任 一 情 况 发 生, 资 助 自 动 终 止 1. 因 任 何 原 因 终 止 学 业 ; 2.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受 到 处 分 者 ; 3. 申 请 材 料 造 假 者 ; 4. 署 名 的 ( 不 论 署 名 次 序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有 剽 窃 或 伪 造 试 验 数 据 等 学 术 不 端 现 象 并 被 认 定 ; 5. 课 程 考 试 ( 考 查 ) 一 门 不 及 格 如 获 优 秀 博 士 生 第 三 阶 段 奖 学 金 资 助 的 博 士 生 有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发 生, 资 助 中 止 (1) 因 私 出 国 ( 境 )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博 士 生 出 国 ( 境 ) 期 间 ; (2) 因 事 因 病 休 学 的 博 士 生 休 学 期 间 六 附 则 1. 本 方 案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学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委 员 会 2. 本 方 案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自 2010 年 7 月 起 实 行 二 一 年 八 月 三 日 19

21 同 济 大 学 2010 级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奖 助 办 法 同 研 [2010]46 号 一 奖 助 原 则 ( 一 ) 符 合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普 通 高 校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资 助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财 厅 [2010]2 号 ) 的 文 件 精 神 ; ( 二 ) 满 足 实 施 卓 越 工 程 师 计 划 的 要 求 ; ( 三 ) 为 调 整 优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结 构, 吸 引 优 秀 生 源, 建 立 和 完 善 有 利 于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体 系 二 奖 助 对 象 本 办 法 仅 针 对 2010 级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除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软 件 工 程 领 域 工 程 硕 士 以 外 三 奖 助 方 案 ( 一 ) 设 置 学 业 奖 学 金, 用 于 资 助 研 究 生 的 学 费 其 中 : 全 额 奖 学 金 标 准 为 1 万 元 / 学 年, 奖 励 参 与 学 校 卓 越 工 程 师 计 划 的 推 免 学 生 其 他 推 免 学 生, 以 及 优 异 的 统 考 学 生,2010 级 的 比 例 在 40% 左 右 ; 半 额 奖 学 金 标 准 为 0.5 万 元 / 学 年,2010 级 的 比 例 在 10% 左 右 ( 二 ) 设 置 普 通 奖 学 金, 用 于 资 助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的 生 活 费 标 准 为 300 元 / 月, 每 年 发 放 10 个 月 ( 每 年 2 月 和 8 月 不 发 ) ( 三 ) 校 外 捐 赠 奖 学 金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帮 困 基 金 等, 参 照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四 奖 助 金 的 审 定 和 发 放 学 业 奖 学 金 根 据 招 生 阶 段 的 评 定 结 果 发 放 普 通 奖 学 金 根 据 研 究 生 的 报 到 注 册 情 况 按 月 发 放, 停 发 的 月 份 不 再 补 发 五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取 消 和 普 通 奖 学 金 终 止 与 中 止 ( 一 )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终 止 其 学 业 奖 学 金 : 1. 学 位 课 考 试 二 门 次 不 合 格 者 ; 2.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受 到 处 分 者 ; 3. 署 名 的 ( 不 论 署 名 次 序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有 剽 窃 或 伪 造 试 验 数 据 等 学 术 不 端 现 象 20

22 并 被 认 定 者 ; 4. 规 定 学 制 结 束 者 ( 二 ) 研 究 生 有 以 下 任 一 情 况 发 生, 普 通 奖 学 金 自 动 中 止 : 1. 因 事 因 病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 2. 出 国 ( 境 )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期 间 停 发 期 结 束 后, 本 人 须 向 所 在 院 ( 系 所 ) 提 出 恢 复 享 受 普 通 奖 学 金 的 申 请,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后, 方 能 恢 复 发 放 六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同 济 大 学 党 政 管 理 科 级 干 部 聘 任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同 人 事 [2010]47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学 校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及 岗 位 聘 任 制 度 要 求,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校 内 党 政 管 理 科 级 岗 位 选 聘 上 岗 和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强 化 岗 位 管 理,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和 服 务 质 量, 加 强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选 拔 任 用 科 级 干 部, 必 须 坚 持 下 列 原 则 : 1. 德 才 兼 备 任 人 唯 贤 原 则 ; 2. 群 众 公 认 注 重 实 绩 原 则 ; 3.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原 则 ; 4. 按 岗 选 任 原 则 第 三 条 学 校 人 事 安 排 小 组 会 议 负 责 全 校 科 级 岗 位 的 设 置 及 科 级 干 部 的 聘 任 工 作 第 二 章 岗 位 设 置 及 任 期 第 四 条 学 校 机 关 党 政 各 部 门 各 基 层 单 位 经 学 校 批 准 成 立 的 科 级 机 构 可 设 正 副 科 级 岗 位 ; 各 基 层 党 委 ( 总 支 ) 可 设 正 副 科 级 组 织 人 事 员 对 于 其 他 非 科 级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可 设 正 副 主 任 科 员 非 领 导 职 务 岗 位 或 认 定 行 政 级 别 第 五 条 科 级 干 部 应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核 定 的 科 级 岗 位 职 数 聘 任 科 级 机 构 中 一 般 设 21

23 一 正 一 副 科 级 岗 位 ; 职 责 单 一 或 人 数 较 少 的 科 室, 只 设 一 正 或 一 副 科 级 岗 位 ; 确 属 工 作 需 要 经 校 人 事 安 排 小 组 会 议 审 核 可 增 设 副 科 级 岗 位 各 基 层 党 委 ( 总 支 ) 组 织 人 事 员 职 数 设 置 参 照 有 关 办 法 执 行 第 六 条 科 级 干 部 实 行 聘 任 制, 聘 期 三 年 聘 期 届 满 经 考 核 胜 任 的 干 部, 且 因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连 任 第 三 章 选 拔 任 用 条 件 第 七 条 选 拔 任 用 科 级 干 部, 拟 任 人 选 应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1. 遵 纪 守 法 爱 岗 敬 业 品 行 端 正 近 两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 2. 具 备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所 需 的 思 想 道 德 水 平 管 理 知 识 专 业 知 识 和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 3. 身 体 健 康 第 八 条 提 拔 任 用 科 级 干 部 应 具 备 下 列 资 格 条 件 : 1. 提 拔 任 用 副 科 级 职 务 者, 需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具 有 本 ( 专 ) 科 学 历,3 年 以 上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且 取 得 显 著 工 作 成 绩 ; (2)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2 年 以 上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且 取 得 显 著 工 作 成 绩 2. 提 拔 任 用 正 科 级 职 务 者, 需 在 副 科 级 岗 位 工 作 3 年 以 上 且 取 得 显 著 工 作 成 绩 具 有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经 历 者 可 放 宽 第 九 条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满 3 年 者, 原 则 上 不 再 新 聘 任 正 副 科 级 职 务 第 十 条 至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能 完 成 半 个 聘 期 者, 原 则 上 不 再 续 聘 第 四 章 选 拔 任 用 程 序 第 十 一 条 科 级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程 序 : 1. 各 单 位 根 据 本 单 位 科 级 岗 位 设 岗 情 况 和 工 作 需 要, 推 荐 考 察 对 象, 并 由 基 层 党 委 ( 总 支 ) 组 织 进 行 民 主 测 评 ; 2. 在 民 主 测 评 的 基 础 上, 由 本 单 位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并 由 基 层 党 委 ( 总 支 ) 依 据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条 件 和 职 责 要 求, 进 行 全 面 考 察 并 形 成 书 面 考 察 材 料 考 察 材 料 必 须 写 实, 全 面 准 确 清 楚 地 反 映 考 察 对 象 德 能 勤 绩 廉 方 面 的 主 要 表 现, 尤 其 要 注 重 工 作 实 绩 ; 同 时 要 反 映 主 要 缺 点 及 不 足, 以 及 民 主 推 荐 民 主 测 评 情 况 ; 3. 各 基 层 单 位 科 级 干 部 拟 任 人 选 经 本 单 位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后, 相 关 材 料 上 报 人 事 处 ; 机 关 各 部 门 科 级 干 部 拟 任 人 选 材 料 需 经 机 关 党 委 会 签 后 上 报 人 事 处 ; 4. 人 事 处 对 拟 任 人 选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并 报 校 人 事 安 排 小 组 会 议 审 定 ; 5. 学 校 发 文 聘 任 ; 22

24 6. 凡 晋 升 任 职 的, 相 关 书 面 材 料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党 团 系 统 干 部 需 认 定 行 政 级 别 的, 由 相 关 组 织 报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初 审, 经 校 人 事 安 排 小 组 会 议 审 定 后, 确 定 相 应 行 政 级 别 第 十 三 条 考 察 科 级 干 部 拟 任 人 选, 必 须 征 求 拟 任 人 选 所 在 单 位 纪 委 的 意 见 第 十 四 条 讨 论 审 定 干 部 任 免 事 项, 涉 及 与 会 人 员 本 人 及 其 亲 属 的, 本 人 必 须 回 避 第 五 章 培 训 与 考 核 第 十 五 条 人 事 处 负 责 科 级 干 部 的 集 中 教 育 培 训 各 基 层 党 委 ( 总 支 ) 负 责 本 单 位 科 级 干 部 的 日 常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对 科 级 干 部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考 核 工 作 由 所 在 单 位 具 体 实 施 第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制 定 本 单 位 所 设 科 级 岗 位 的 岗 位 职 责, 分 别 报 组 织 部 人 事 处 备 案 第 十 八 条 科 级 干 部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当 予 以 免 职 1. 经 组 织 考 核 认 定 为 不 称 职 的 ; 2. 连 续 出 国 ( 境 ) 满 半 年 的 ; 3. 拒 不 服 从 组 织 调 动 或 者 轮 岗 交 流 决 定 的 ; 4. 因 工 作 需 要 或 其 他 原 因 应 当 免 去 现 职 的 第 十 九 条 科 级 干 部 因 各 种 原 因 需 要 辞 去 相 应 科 级 职 务 的, 本 人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经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同 意, 报 校 人 事 安 排 小 组 会 议 审 批 第 二 十 条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科 级 干 部, 根 据 情 节 由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党 纪 政 纪 处 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此 前 所 发 文 件 与 本 办 法 不 相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23

25 同 济 大 学 师 资 博 士 后 管 理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同 人 师 [2010]26 号 (2010 年 4 月 22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优 化 师 资 队 伍 结 构, 加 大 优 秀 年 轻 人 才 后 备 人 才 的 引 进 和 培 养 力 度, 同 时 充 分 利 用 博 士 后 制 度 平 台 为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服 务, 结 合 同 济 大 学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适 用 对 象 第 二 条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从 2010 年 起, 对 于 各 单 位 师 资 队 伍 的 补 充, 除 个 别 特 殊 学 科 专 业 外, 各 单 位 应 坚 持 以 录 用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留 学 归 国 人 员 或 具 有 博 士 后 经 历 的 人 员 为 主 对 于 在 国 内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凡 申 请 应 聘 同 济 大 学 各 单 位 教 师 系 列 岗 位 的 人 员 ( 含 教 学 科 研 型 教 学 型 科 研 型 等 ), 纳 入 学 校 师 资 博 士 后 进 行 管 理 申 请 人 应 首 先 进 入 学 校 设 立 的 有 关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或 与 学 校 签 定 合 作 协 议 的 企 业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进 行 两 年 博 士 后 研 究 工 作, 经 考 核 合 格 出 站 后, 方 可 受 聘 进 入 同 济 大 学 教 师 系 列 编 制 和 岗 位 第 三 章 申 请 程 序 第 三 条 各 基 层 单 位 根 据 师 资 队 伍 规 划 及 建 设 的 岗 位 需 要, 根 据 学 校 批 准 的 师 资 补 充 计 划, 对 于 应 纳 入 师 资 博 士 后 管 理 的 人 员 岗 位, 报 学 校 人 事 处 审 核 批 准 后, 在 教 师 及 博 士 后 招 聘 信 息 中 公 开 发 布 第 四 条 申 请 人 需 首 先 向 设 岗 单 位 提 出 做 师 资 博 士 后 的 申 请, 有 关 单 位 的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组 织 根 据 设 岗 需 要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及 学 术 发 展 潜 力 的 全 面 考 核, 经 考 核 通 过 的 推 荐 人 选, 在 批 准 的 师 资 补 充 限 额 范 围 内, 由 党 政 领 导 签 署 推 荐 入 选 师 资 博 士 后 的 意 见 以 后 的 程 序 与 同 济 大 学 正 常 博 士 后 申 请 相 同 第 五 条 已 经 在 站 的 科 研 博 士 后, 经 本 人 申 请 单 位 推 荐 人 事 处 审 核 批 准 后, 也 可 以 申 请 转 为 师 资 博 士 后, 但 须 占 用 本 单 位 当 年 师 资 补 充 的 额 度 院 系 考 核 程 序 与 第 四 条 相 同 24

26 第 四 章 师 资 博 士 后 的 身 份 及 职 责 第 六 条 师 资 博 士 后 的 身 份 仍 然 是 博 士 后 第 七 条 在 学 校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工 作 的 师 资 博 士 后 人 员, 在 站 期 间 以 科 学 研 究 为 主, 同 时 履 行 作 为 教 师 的 部 分 职 责, 主 要 为 : ( 一 ) 完 成 所 确 定 的 科 学 研 究 任 务 ; ( 二 ) 承 担 学 院 安 排 的 教 学 任 务 ; ( 三 ) 承 担 其 他 社 会 工 作 ; ( 四 )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新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和 考 核 ; ( 五 ) 申 请 并 获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第 八 条 在 企 业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工 作 的 师 资 博 士 后 在 站 期 间 以 科 学 研 究 为 主, 完 成 与 企 业 签 订 工 作 协 议 中 确 定 的 科 研 任 务, 并 履 行 作 为 教 师 的 部 分 职 责 第 五 章 待 遇 第 九 条 在 学 校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工 作 的 师 资 博 士 后 享 有 下 列 待 遇 ( 一 ) 享 受 学 校 同 类 博 士 后 的 基 本 待 遇 ( 住 房 以 货 币 化 政 策 执 行 ); ( 二 ) 学 校 以 货 币 补 贴 形 式 提 供 住 房, 提 供 每 月 2500 元 的 津 贴 ; ( 三 ) 享 受 每 月 1000 元 的 师 资 博 士 后 专 项 津 贴 ; ( 四 ) 中 期 ( 进 站 后 12 个 月 ) 考 核 合 格 后, 考 核 合 格 的 下 月 起 至 正 常 办 理 出 站 期 间, 可 另 外 享 受 每 月 1000 元 的 师 资 博 士 后 专 项 奖 励 金 ( 累 计 12 个 月 ); ( 五 ) 享 受 完 成 有 关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业 绩 的 业 绩 津 贴 ; ( 六 ) 师 资 博 士 后 出 站 考 核 合 格 后,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留 校 转 入 事 业 编 制 ; ( 七 ) 师 资 博 士 后 人 员 转 入 学 校 教 师 编 制 后, 仍 然 可 以 享 受 学 校 规 定 的 一 次 性 博 士 津 贴 ; ( 八 ) 博 士 后 合 作 导 师 招 收 的 师 资 博 士 后 人 员, 免 交 管 理 费 第 十 条 在 企 业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工 作 的 师 资 博 士 后, 除 享 受 完 成 校 内 有 关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业 绩 的 业 绩 津 贴 外, 其 他 相 应 待 遇 由 企 业 提 供 第 十 一 条 师 资 博 士 后 工 作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留 校 工 作 者,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之 日 即 为 进 校 时 间 25

27 第 六 章 考 核 及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第 十 二 条 在 学 校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或 企 业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工 作 的 师 资 博 士 后, 需 参 加 师 资 博 士 后 专 项 考 核 第 十 三 条 中 期 考 核 及 期 满 出 站 考 核 由 各 院 系 组 织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委 员 会 对 其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等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的 考 核 和 评 估, 尤 其 要 对 其 是 否 适 合 作 为 高 校 教 师 是 否 具 备 良 好 的 学 术 发 展 潜 力 做 出 评 估 结 论 师 资 博 士 后 出 站 考 核 合 格 标 准 由 各 学 科 参 照 有 关 学 科 副 教 授 或 副 研 究 员 晋 升 标 准 制 定, 至 少 应 在 师 资 博 士 后 期 间 申 请 获 得 过 主 持 的 省 部 级 科 研 项 目 ( 或 中 国 博 士 后 基 金 项 目 ), 并 发 表 过 申 报 有 关 学 科 副 教 授 副 研 究 员 必 备 的 重 要 学 术 刊 物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第 十 四 条 中 期 考 核 没 有 达 到 师 资 博 士 后 要 求 的, 从 考 核 的 下 个 月 起, 不 再 享 受 师 资 博 士 后 的 有 关 待 遇 符 合 一 般 科 研 博 士 后 考 核 要 求 的, 可 以 继 续 作 为 一 般 科 研 博 士 后 工 作 至 出 站, 期 间 享 受 普 通 博 士 后 待 遇 对 于 不 租 住 学 校 博 士 后 公 寓 的 全 职 博 士 后, 原 作 为 师 资 博 士 后 享 受 的 每 月 2500 元 的 住 房 补 贴, 降 为 每 月 2000 元 对 于 经 考 核 既 不 符 合 师 资 博 士 后 也 不 符 合 科 研 博 士 后 要 求 的, 作 退 站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师 资 博 士 后 工 作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者, 申 请 留 校 相 关 程 序 按 学 校 选 留 补 充 师 资 的 办 法 办 理, 但 本 人 不 申 请 的, 可 以 自 主 择 业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26

28 同 济 大 学 聘 用 合 同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同 人 合 [2010]1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目 的 和 意 义 )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同 济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 人 员 聘 用 制, 加 强 学 校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管 理, 建 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的 聘 用 合 同 关 系, 保 障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和 谐 稳 定 的 聘 用 合 同 关 系,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制 定 依 据 ) 本 办 法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的 意 见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相 关 精 神, 同 时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制 定 第 三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定 义 ) 聘 用 合 同 是 指 学 校 与 受 聘 人 员 确 立 聘 用 关 系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协 议 聘 用 合 同 依 法 订 立 即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当 事 人 必 须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聘 用 合 同 文 本 及 相 关 的 岗 位 责 任 书 协 议 补 充 说 明 附 属 约 定 附 件 等 均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适 用 范 围 )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学 校 在 编 的 所 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 以 下 统 称 受 聘 人 员 ) 对 学 校 因 临 时 性 工 作 需 要 而 招 收 的 非 学 校 编 制 人 员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对 前 述 人 员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按 照 国 家 上 海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签 订 ) 学 校 聘 用 的 人 员 都 应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要 求 与 学 校 或 学 校 授 权 的 下 属 学 院 部 门 签 订 书 面 的 聘 用 合 同 学 校 实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首 次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时, 学 校 与 在 编 人 员 原 则 上 均 应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但 被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疗 单 位 确 诊 患 有 难 以 治 愈 的 严 重 疾 病 精 神 病 的 学 校 在 编 人 员 或 者 在 本 办 法 生 效 前 已 经 待 岗 待 退 休 人 员, 应 暂 缓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缓 签 期 延 续 至 前 述 情 况 消 失 ; 或 学 校 只 保 留 与 该 人 员 的 人 事 关 系 和 工 资 关 系, 直 至 该 人 员 办 理 退 休 ( 退 职 ) 手 续 27

29 对 于 上 级 任 命 的 领 导 干 部, 其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任 命 书 可 视 为 聘 书, 该 类 领 导 干 部 无 需 另 行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第 六 条 ( 聘 用 原 则 报 到 ) 学 校 按 照 科 学 设 岗 公 开 招 聘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聘 用 的 原 则, 经 综 合 考 核 后 进 行 录 用 受 聘 人 员 应 当 在 接 到 学 校 录 用 通 知 后,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携 带 录 用 通 知 中 所 要 求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正 本 ), 包 括 介 绍 信 ( 或 通 知 报 到 证 ) 本 人 户 籍 证 明 ( 或 居 住 证 ) 身 份 证 劳 动 手 册 ( 或 聘 用 手 册 ) 解 除 聘 用 关 系 证 明 ( 或 退 工 证 明 ) 体 检 证 明 以 及 相 关 学 历 学 位 专 业 资 格 证 明 等, 前 往 学 校 人 事 处 报 到 未 经 学 校 人 事 处 书 面 同 意, 受 聘 人 员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到 的, 视 为 违 约 ; 给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和 管 理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学 校 有 权 向 违 约 人 主 张 赔 偿 第 七 条 ( 信 息 登 记 ) 受 聘 人 员 报 到 时 必 须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如 实 全 面 完 整 地 填 写 同 济 大 学 干 部 履 历 表 或 同 济 大 学 职 工 登 记 表 等 相 关 表 格 当 相 关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时, 受 聘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学 校 人 事 处 第 二 章 聘 用 合 同 的 订 立 第 八 条 ( 订 立 和 变 更 的 原 则 ) 订 立 和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应 当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第 九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份 数 ) 聘 用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受 聘 人 员 及 受 聘 人 员 所 在 部 门 各 持 一 份, 学 校 持 两 份 第 十 条 ( 聘 用 方 式 ) 学 校 对 于 因 人 员 变 动 或 新 增 岗 位 而 需 要 聘 用 的 各 类 人 员 应 进 行 公 开 招 聘, 但 特 殊 岗 位 确 需 使 用 其 他 方 式 选 拔 人 员 的 除 外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的, 同 等 条 件 下 学 校 内 部 的 应 聘 人 员 可 以 优 先 聘 用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关 于 规 范 学 校 各 类 人 员 招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等 相 关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 受 聘 人 员 的 基 本 要 求 ) 学 校 对 受 聘 人 员 的 基 本 要 求 如 下 : ( 一 )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爱 岗 敬 业, 工 作 勤 奋 踏 实 ; ( 二 ) 具 备 能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学 历 学 位 业 务 知 识 工 作 能 力 等 条 件, 能 够 完 成 聘 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 ( 三 )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28

30 第 十 二 条 ( 聘 用 工 作 组 织 ) 在 学 校 党 政 领 导 下, 学 校 成 立 校 聘 用 合 同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工 作 小 组, 工 作 小 组 的 日 常 工 作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各 学 院 或 部 门 指 定 相 应 聘 用 负 责 人, 具 体 负 责 本 学 院 或 部 门 的 聘 用 工 作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同 济 大 学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三 条 ( 学 校 与 待 聘 人 员 的 相 互 了 解 ) 聘 用 合 同 订 立 前, 学 校 与 待 聘 人 员 均 有 权 向 另 一 方 了 解 与 其 建 立 聘 用 关 系 相 关 的 情 况, 双 方 均 应 如 实 说 明 第 十 四 条 ( 聘 用 程 序 ) 聘 用 程 序 具 体 如 下 : ( 一 ) 学 校 人 事 处 公 布 岗 位 及 其 职 责 聘 用 条 件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等 事 项, 公 开 招 聘 ; ( 二 ) 应 聘 人 员 提 出 申 请 ; ( 三 ) 各 学 院 或 部 门 聘 用 组 织 对 应 聘 人 员 的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初 审 ; ( 四 ) 聘 用 组 织 对 通 过 初 审 的 人 员 进 行 考 试 或 考 察, 根 据 集 体 讨 论 结 果 择 优 提 出 拟 聘 用 人 员 名 单, 并 报 学 校 审 批 ; ( 五 ) 学 校 与 经 批 准 的 拟 聘 人 员 协 商 聘 用 合 同 内 容, 拟 聘 人 员 有 权 了 解 学 校 的 各 类 规 章 制 度 和 工 作 条 件, 学 校 有 权 对 拟 聘 人 员 提 供 的 个 人 信 息 进 行 真 实 性 核 查 ; ( 六 ) 学 校 通 知 拟 聘 人 员 报 到,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人 与 拟 聘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生 效 ) 聘 用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对 聘 用 合 同 生 效 的 期 限 或 者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聘 用 合 同 生 效 后, 双 方 应 严 格 履 行, 任 何 一 方 不 遵 守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构 成 违 约,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内 容 ) 聘 用 合 同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款 : ( 一 ) 学 校 和 受 聘 人 员 的 相 关 信 息 ; ( 二 )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 ( 三 ) 岗 位 名 称 类 别 及 其 职 责 要 求 ; ( 四 ) 岗 位 纪 律 ; ( 五 ) 岗 位 工 作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 ( 六 )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和 社 会 保 险 ; ( 七 ) 聘 用 合 同 变 更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条 件 ; ( 八 ) 违 反 聘 用 合 同 的 责 任 ; 29

31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纳 入 聘 用 合 同 的 其 他 事 项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可 以 协 商 约 定 试 用 期 培 训 和 继 续 教 育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提 前 通 知 时 限 等 聘 用 合 同 的 条 款, 也 可 以 另 行 签 订 专 项 协 议 专 项 协 议 与 聘 用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第 十 七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期 限 )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由 学 校 和 受 聘 人 员 协 商 确 定 : ( 一 ) 根 据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首 次 聘 用 期 限 一 般 为 3 年, 续 聘 期 限 一 般 也 为 3 年 新 进 受 聘 人 员 可 以 约 定 3~6 个 月 的 试 用 期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下 学 历 的 毕 业 生, 实 行 一 年 的 试 用 期 聘 期 届 满 之 日, 不 得 迟 于 受 聘 人 员 的 法 定 退 休 时 间 ; ( 二 ) 在 国 有 单 位 工 作 已 满 25 年, 或 者 在 本 校 连 续 工 作 已 满 10 年 且 年 龄 距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时 间 不 足 10 年 的 人 员, 受 聘 人 员 书 面 提 出 订 立 聘 用 至 退 休 的 合 同 的, 聘 期 应 至 法 定 退 休 时 间 受 聘 人 员 在 聘 期 内 可 以 竞 聘 校 内 其 他 岗 位, 未 能 竞 聘 成 功 的, 应 在 原 岗 位 上 继 续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第 十 八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无 效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聘 用 合 同 无 效 : ( 一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公 共 利 益 的 ; ( 二 ) 以 欺 诈 胁 迫 等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聘 用 合 同 另 一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的 ; ( 三 ) 学 校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 排 除 受 聘 人 员 权 利, 聘 用 合 同 内 容 显 失 公 平 的 ; ( 四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订 立 的 无 效 的 聘 用 合 同, 自 订 立 起 就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确 认 聘 用 合 同 部 分 无 效 的, 其 余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聘 用 合 同 的 无 效, 应 由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第 三 章 聘 用 合 同 的 履 行 变 更 和 中 止 第 十 九 条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凡 受 聘 于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实 验 等 有 关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和 同 济 大 学 <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新 进 受 聘 人 员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具 备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提 出 资 格 申 请 并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若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新 进 受 聘 人 员 未 具 备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的, 学 校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受 聘 人 员 的 岗 位 进 行 调 整, 同 时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 ; 或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30

32 第 二 十 条 ( 聘 用 合 同 履 行 时 间 )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应 当 按 照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间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起 始 时 间 与 实 际 履 行 的 起 始 时 间 不 一 致 的, 以 实 际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的 起 始 时 间 为 聘 用 合 同 的 起 始 时 间 第 二 十 一 条 ( 受 聘 人 员 的 考 核 ) 学 校 对 受 聘 人 员 的 工 作 进 行 平 时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考 核 应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实 行 领 导 考 核 与 群 众 评 议 相 结 合 工 作 实 绩 考 核 与 工 作 态 度 考 核 相 统 一 的 方 法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同 济 大 学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 学 校 变 更 岗 位 ) 受 聘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或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学 校 可 以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并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 第 二 十 三 条 ( 协 商 变 更 ) 除 本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外, 学 校 或 受 聘 人 员 需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内 容 的, 应 当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并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协 商 不 成 的, 学 校 与 受 聘 人 员 均 应 继 续 履 行 原 聘 用 合 同 第 二 十 四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中 止 )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 中 止 情 形 ) 之 一 的, 聘 用 合 同 可 以 中 止 履 行 : ( 一 ) 受 聘 人 员 履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定 义 务 的 ; ( 二 ) 受 聘 人 员 暂 时 无 法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的 义 务, 但 仍 有 继 续 履 行 条 件 和 可 能 的 ; ( 三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或 者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聘 用 合 同 的 中 止 履 行, 自 学 校 确 认 前 款 所 列 情 形 发 生 并 作 出 中 止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的 决 定 之 日 起 生 效 聘 用 合 同 中 止 履 行 期 间, 中 止 情 形 消 失 的, 聘 用 合 同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应 继 续 履 行, 但 是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聘 用 合 同 中 止 履 行 期 间, 受 聘 人 员 被 依 法 宣 告 失 踪 宣 告 死 亡 的,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中 止 履 行 期 间,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的, 聘 用 合 同 可 以 终 止 第 二 十 五 条 ( 聘 用 合 同 中 止 期 间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聘 用 合 同 中 止 履 行 期 间, 学 校 和 受 聘 人 员 均 暂 停 行 使 和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中 止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期 间, 不 计 算 受 聘 人 员 在 学 校 的 工 作 年 限 ; 但 是 受 聘 人 员 因 履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定 义 务 而 中 止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的 除 外 聘 用 合 同 恢 复 履 行 的, 聘 用 合 同 中 止 履 行 期 间 受 聘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险 金, 学 校 不 予 补 缴 31

33 第 四 章 聘 用 合 同 的 终 止 续 签 和 解 除 第 二 十 六 条 (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 ( 一 )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不 再 续 聘 的 ; ( 二 )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的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的 ; ( 三 ) 学 校 被 撤 销 解 散 的 ; ( 四 ) 受 聘 人 员 符 合 退 休 退 职 条 件, 应 当 办 理 退 休 退 职 手 续 的 ; ( 五 ) 受 聘 人 员 死 亡, 或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宣 告 失 踪 的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聘 用 合 同 一 方 实 际 不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满 3 个 月, 又 不 属 于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中 止 情 形 的, 聘 用 合 同 可 以 终 止 第 二 十 七 条 ( 学 校 不 得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的 情 形 )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或 者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的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受 聘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聘 用 单 位 不 得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 ( 一 ) 因 工 负 伤, 治 疗 终 结 后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为 1 至 4 级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 二 ) 患 职 业 病 以 及 现 有 医 疗 条 件 下 难 以 治 愈 的 严 重 疾 病 或 者 精 神 病 的 ; ( 三 ) 属 于 国 家 规 定 不 得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 特 殊 情 形 的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顺 延 )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或 者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的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受 聘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顺 延 至 下 列 情 形 消 失 : ( 一 ) 受 聘 人 员 患 病 或 者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 二 ) 女 性 受 聘 人 员 在 孕 期 产 期 和 哺 乳 期 内 的 ; ( 三 ) 正 在 接 受 违 纪 审 查 尚 未 作 出 结 论 的 ; ( 四 ) 属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第 二 十 九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续 签 )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前 30 日, 学 校 应 书 面 通 知 受 聘 人 员 聘 用 合 同 到 期 时 间, 及 学 校 是 否 存 在 与 受 聘 人 员 续 签 聘 用 合 同 的 意 向 如 学 校 向 受 聘 人 员 表 明 续 聘 意 愿, 而 受 聘 人 员 也 愿 意 续 聘 的, 学 校 可 以 续 聘 其 从 事 原 岗 位 工 作, 并 于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前, 与 受 聘 人 员 续 聘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之 规 定 的 受 聘 人 员, 学 校 可 与 其 续 签 聘 用 期 限 至 受 聘 人 员 退 休 的 聘 用 合 同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后,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未 续 签 聘 用 合 同, 受 聘 人 员 仍 继 续 工 作 的, 视 为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以 原 条 件 继 续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受 聘 人 员 可 以 随 时 终 止 聘 用 关 系 学 校 提 32

34 出 终 止 聘 用 关 系 的, 应 当 提 前 30 日 通 知 受 聘 人 员, 但 是 受 聘 人 员 具 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的, 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协 商 解 除 ) 经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聘 用 合 同 可 以 解 除 第 三 十 一 条 ( 学 校 可 随 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情 形 ) 受 聘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校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并 书 面 通 知 受 聘 人 员 : ( 一 ) 在 试 用 期 内 未 达 到 岗 位 要 求 又 不 同 意 学 校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的 ; ( 二 ) 连 续 旷 工 超 过 10 个 工 作 日 或 者 1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的 ; ( 三 ) 未 经 学 校 同 意, 擅 自 出 国 或 者 出 国 逾 期 不 归 的 ; ( 四 ) 严 重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的 ; ( 五 ) 违 反 工 作 规 定 操 作 规 程, 发 生 责 任 事 故, 或 者 失 职 渎 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六 ) 严 重 扰 乱 教 学 工 作 秩 序, 致 使 工 作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的 ; ( 七 )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 含 缓 刑 ), 或 者 被 拘 役 被 劳 动 教 养 的 ; ( 八 ) 同 时 与 其 他 单 位 建 立 人 事 关 系 或 者 劳 动 关 系, 拒 不 改 正 的 ; ( 九 ) 因 受 聘 人 员 个 人 原 因 致 使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出 现, 导 致 聘 用 合 同 无 效 的 ; ( 十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二 条 ( 学 校 经 提 前 通 知 可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情 形 ) 受 聘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校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受 聘 人 员 或 额 外 支 付 受 聘 人 员 1 个 月 工 资 后, 可 以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 一 ) 受 聘 人 员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学 校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 的 ; ( 二 ) 受 聘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或 者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又 不 同 意 学 校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的 ; 或 者 虽 同 意 学 校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但 到 新 岗 位 后 考 核 仍 不 合 格 的 ; ( 三 ) 聘 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原 聘 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经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达 成 一 致 的 ; ( 四 ) 受 聘 人 员 连 续 两 个 年 度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 ( 五 )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三 条 ( 学 校 不 得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情 形 ) 受 聘 人 员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校 不 得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 一 ) 受 聘 人 员 患 病 或 者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 二 ) 女 性 受 聘 人 员 在 孕 期 产 期 和 哺 乳 期 内 的 ; ( 三 ) 因 工 负 伤, 治 疗 终 结 后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为 1 至 4 级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 四 ) 患 职 业 病 以 及 现 有 医 疗 条 件 下 难 以 治 愈 的 严 重 疾 病 或 者 精 神 病 的 ; 33

35 ( 五 ) 受 聘 人 员 正 在 接 受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审 查 或 调 查, 但 尚 未 作 出 结 论 的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四 条 ( 受 聘 人 员 可 随 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情 形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受 聘 人 员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并 书 面 通 知 学 校 人 事 处 和 所 在 学 院 部 门 : ( 一 )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 特 殊 岗 位 或 另 有 服 务 期 等 特 别 约 定 的 除 外 ); ( 二 ) 考 入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的 ; ( 三 ) 被 录 用 或 者 选 调 到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的 ; ( 四 ) 依 法 服 兵 役 的 ; ( 五 ) 学 校 未 按 照 聘 用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工 资 报 酬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和 福 利 待 遇 的 ; ( 六 ) 学 校 以 暴 力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受 聘 人 员 工 作 的 ; ( 七 ) 因 学 校 的 原 因 致 使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之 情 形 出 现, 导 致 聘 用 合 同 无 效 的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受 聘 人 员 提 出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未 能 与 学 校 协 商 一 致 的, 受 聘 人 员 应 当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继 续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6 个 月 后 再 次 提 出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仍 未 能 与 学 校 协 商 一 致 的, 即 可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第 三 十 五 条 ( 受 聘 人 员 要 求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程 序 ) 受 聘 人 员 要 求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应 当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学 校 及 所 在 学 院 部 门 学 校 应 当 自 收 到 受 聘 人 员 辞 聘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 未 予 答 复 的, 视 为 同 意 受 聘 人 员 的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申 请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正 在 接 受 审 查 调 查 尚 未 作 出 结 论 的 受 聘 人 员, 不 得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承 担 国 家 和 省 部 级 重 点 项 目 的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技 术 骨 干 不 得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暂 时 不 能 流 动 的 特 殊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或 者 工 作 调 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 自 动 离 职 / 开 除 处 分 ) 按 照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受 聘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自 学 校 下 发 文 件 中 注 明 之 日 起, 学 校 与 受 聘 人 员 之 间 的 聘 用 合 同 自 动 解 除 : ( 一 ) 受 聘 人 员 被 按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的 ; ( 二 ) 受 聘 人 员 受 开 除 处 分 的 学 校 应 及 时 将 上 述 情 况 通 知 受 聘 人 员 受 聘 人 员 和 学 校 应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的 解 聘 退 工 手 续 34

36 第 三 十 七 条 ( 离 校 手 续 )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或 解 除 的, 受 聘 人 员 应 按 学 校 的 书 面 通 知, 亲 自 或 以 书 面 形 式 委 托 他 人 前 往 学 校 各 部 门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并 应 于 约 定 的 离 校 日 之 前 完 成 办 理 手 续 若 受 聘 人 员 未 能 依 照 书 面 通 知 按 期 完 成 离 校 手 续, 应 按 受 聘 人 员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学 校 应 将 自 动 离 职 的 认 定, 书 面 通 知 受 聘 人 员, 即 自 动 离 职 人 员 自 动 离 职 人 员 应 根 据 学 校 通 知, 按 时 结 清 与 学 校 的 未 了 事 宜, 完 成 离 校 手 续 若 自 动 离 职 人 员 仍 未 能 按 时 完 成 离 校 手 续 的, 则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应 当 审 核 自 动 离 职 人 员 与 学 校 之 间 的 未 了 事 宜, 并 将 审 核 结 果 告 知 自 动 离 职 人 员, 同 时 报 自 动 离 职 人 员 所 在 学 院 或 部 门 和 人 事 处 备 案 ; 学 校 有 权 依 据 审 核 结 果, 向 自 动 离 职 人 员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第 五 章 工 作 报 酬 和 福 利 待 遇 第 三 十 八 条 ( 工 资 与 津 贴 ) 受 聘 人 员 的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等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规 定 及 学 校 的 相 关 办 法 执 行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同 济 大 学 岗 位 聘 任 及 津 贴 实 施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 休 假 ) 受 聘 人 员 的 寒 暑 假 法 定 节 假 日 事 假 婚 丧 假 产 假 等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本 市 规 定 及 学 校 的 相 关 办 法 执 行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同 济 大 学 教 职 工 考 勤 和 请 假 制 度 的 暂 行 规 定 第 四 十 条 ( 职 业 病 工 伤 ) 受 聘 人 员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因 工 或 因 病 死 亡 后 的 丧 葬 费 抚 恤 金 等,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 医 疗 期 待 遇 ) 受 聘 人 员 在 患 病 医 疗 期 内 的 病 假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本 市 规 定 及 学 校 制 定 的 相 关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十 二 条 ( 在 职 进 修 ) 受 聘 人 员 在 学 校 工 作 两 年 及 以 上 的,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可 申 请 在 职 学 历 进 修, 应 与 学 校 签 订 同 济 大 学 受 聘 人 员 在 职 进 修 协 议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同 济 大 学 教 职 工 在 职 学 历 进 修 管 理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 公 派 出 国 ) 学 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和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可 以 派 遣 受 聘 人 员 出 国 ( 境 ) 进 修 受 聘 人 员 接 受 派 遣 的, 应 与 学 校 签 订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协 议 第 四 十 四 条 ( 因 私 出 境 ) 35

37 除 寒 暑 假 及 公 共 假 期 外, 受 聘 人 员 因 私 出 境 ( 探 亲 访 友 旅 行 等 ), 应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及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批 准 国 家 或 学 校 对 因 私 出 境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受 聘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批 准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时 回 校 销 假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同 济 大 学 因 私 出 国 ( 境 ) 人 员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 住 房 补 贴 ) 学 校 向 受 聘 人 员 提 供 住 房 住 寓 补 贴 的, 可 与 受 聘 人 员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第 四 十 六 条 ( 首 次 聘 期 ) 受 聘 人 员 履 行 首 次 聘 期 不 满 两 年 的, 学 校 原 则 上 不 批 准 受 聘 人 员 提 出 的 3 个 月 以 上 因 公 因 私 出 国 ( 境 ) 申 请 第 六 章 服 务 期 和 经 济 补 偿 第 四 十 七 条 ( 服 务 期 ) 学 校 可 以 与 由 学 校 出 资 招 聘 培 训 或 者 学 校 向 其 提 供 特 殊 待 遇 的 受 聘 人 员, 另 行 约 定 服 务 期 具 有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四 十 三 条 情 形 的 受 聘 人 员, 应 与 学 校 另 行 签 订 服 务 期 协 议, 并 同 时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中 的 聘 用 期 限 服 务 期 届 满 之 日 迟 于 聘 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聘 期 届 满 之 日 的, 聘 期 届 满, 学 校 有 权 要 求 受 聘 人 员 继 续 履 行 剩 余 服 务 期 若 学 校 放 弃 对 剩 余 服 务 期 的 要 求, 则 聘 用 合 同 到 期 终 止 第 四 十 八 条 ( 保 守 秘 密 的 义 务 ) 受 聘 人 员 在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的 岗 位 工 作 的,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涉 密 人 员 管 理 的 规 定 受 聘 人 员 在 涉 及 学 校 秘 密 的 岗 位 工 作 或 工 作 事 项 涉 密 的, 可 以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遵 守 协 议 规 定 的 保 密 义 务 第 四 十 九 条 (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的 补 偿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的, 学 校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向 受 聘 人 员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 ( 一 ) 除 学 校 提 出 维 持 或 者 提 高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对 受 聘 人 员 有 利 的 条 件 续 签 聘 用 合 同, 受 聘 人 员 不 同 意 续 签 的 情 形 外,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二 ) 项 规 定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的 ; ( 二 ) 学 校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的 第 五 十 条 ( 协 商 解 除 的 补 偿 )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协 商 决 定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学 校 可 按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向 受 聘 人 员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第 五 十 一 条 ( 学 校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补 偿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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