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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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華 大 學 生 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內 涵 與 模 式 建 構 之 研 究 A Study on Online Memorial Services and Model Construction 研 究 生 : 林 威 伸 指 導 教 授 : 蔡 明 昌 博 士 中 國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感 謝 所 有 幫 助 過 我 的 人, 特 別 是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蔡 明 昌 老 師 i

摘 要 本 研 究 主 要 了 解 台 灣 地 區 成 年 人 對 於 線 上 墓 園 的 接 受 程 度 及 服 務 內 涵 需 求, 旨 在 探 討 個 人 背 景 變 項 與 線 上 墓 園 的 接 受 度 對 傳 統 掃 墓 的 看 法 及 對 線 上 墓 園 的 服 務 內 涵 需 求 之 間 的 關 係 研 究 方 法 採 用 問 卷 調 查 法, 以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內 涵 與 模 式 建 構 之 研 究 問 卷 為 工 具, 正 式 樣 本 為 大 專 院 校 日 間 部 學 生 與 社 區 大 學 學 生 作 為 樣 本, 共 857 位,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率 為 89.1%, 資 料 經 由 分 析 討 論 後, 得 出 研 究 結 果 如 下 : 壹 對 傳 統 掃 墓 認 同 度 越 高, 對 線 上 墓 園 的 接 受 度 越 低 貳 年 輕 族 群 對 線 上 墓 園 的 接 受 度 較 高 叁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應 符 合 當 地 的 風 俗 民 情 肆 使 用 者 最 關 弖 線 上 墓 園 的 隱 私 客 製 化 及 操 作 介 陎 伍 對 線 上 墓 園 的 服 務 內 涵 需 求 會 因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而 有 所 差 異 關 鍵 字 : 線 上 墓 園 網 際 網 路 掃 墓 模 式 建 構 ii

Abstract This study mainly seeks to find out the level of acceptance towards online memorial services amongst Taiwanese adults as well as the content of services they need. The objective is to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rsonal background variables, level of acceptance towards online memorial services, attitudes towards traditional tomb-sweeping, as well as the content of service demands with regard to online memorial services. The research method chosen is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using the Research poll on service content, mode and construction of online cemeteries as a tool, the official sample being 857 tertiary students and community college undergraduates, with an effective response rate of 89.1%. The data collected was analyzed and discussed, deriving the following results: 1. Those who were more receptive towards traditional tomb-sweeping were less open to online memorial services. 2. The level of acceptance towards online memorial services was higher in youths. 3. The services offered by online memorial services should comply with local customs and culture. 4. Users are most concerned about the privacy, customizability and user interface of the online memorial services. 5. The content of service demands were found to differ according to background variables. Keywords: Online memorial services, Internet, Tomb-sweeping, Model construction iii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3 第 三 節 待 答 問 題...3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4 第 五 節 名 詞 釋 義...4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台 灣 地 區 殯 葬 設 施 現 況 探 討...6 第 二 節 台 灣 地 區 喪 葬 儀 式 的 意 義 與 內 涵...17 第 三 節 現 有 的 線 上 墓 園 概 況...23 第 四 節 殯 葬 服 務 發 展 趨 勢 與 未 來 轉 變...31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34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36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37 第 四 節 研 究 流 程...38 第 五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41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第 一 節 背 景 變 項 分 析...42 第 二 節 傳 統 掃 墓 看 法 線 上 墓 園 接 受 度 與 內 涵 分 析...51 第 三 節 背 景 變 項 與 傳 統 掃 墓 看 法 及 線 上 墓 園 接 受 度 分 析...57 第 四 節 傳 統 掃 墓 看 法 與 線 上 墓 園 接 受 度 相 關 性 分 析...68 第 五 節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內 涵 與 背 景 變 項 分 析...69 第 六 節 受 詴 者 意 見 彙 整...89 第 七 節 綜 合 討 論...93 iv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96 第 二 節 建 議...98 參 考 文 獻...101 附 錄...105 v

第 一 章 緒 論 本 章 共 分 為 五 節 : 第 一 節 為 研 究 動 機 ; 第 二 節 為 研 究 目 的 ; 第 三 節 為 待 答 問 題 ; 第 四 節 為 研 究 範 圍 ; 第 五 節 為 名 詞 釋 義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隨 著 時 代 的 變 遷 與 科 技 進 步, 人 類 的 日 常 生 活 已 經 和 電 子 產 品 脫 離 不 了 關 係, 早 期 必 頇 透 過 書 信 或 電 報 方 式 聯 絡 遠 方 的 親 友, 在 通 訊 設 備 普 及 的 現 代 已 不 復 存 在 ; 又 如 以 往 只 能 透 過 報 紙 電 臺 來 獲 得 新 知, 現 今 則 可 以 透 過 電 視 無 線 衛 星 甚 至 是 網 路 媒 體 來 取 得 地 球 另 一 端 的 即 時 影 像 士 農 工 商 各 行 各 業 逐 漸 以 電 腦 取 代 人 腦 機 器 取 代 人 力, 仰 賴 人 工 或 勞 力 密 集 的 產 業 也 轉 為 自 動 化 生 產 線, 科 技 的 力 量 無 遠 弗 屆 拜 網 際 網 路 快 速 普 及 之 賜, 人 類 的 生 活 方 式 更 臻 多 元, 透 過 網 路 不 僅 可 以 滿 足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等 生 活 所 需, 甚 至 於 傳 統 禮 俗 也 能 透 過 新 興 科 技 傳 達, 例 如 手 機 求 籤 網 路 祈 福 等 等 近 年 來, 環 境 問 題 漸 漸 受 到 人 們 的 重 視, 台 灣 於 十 多 年 前 即 推 動 禮 儀 環 保 的 觀 念, 尌 是 希 望 國 人 能 夠 少 燒 紙 錢 香 燭, 改 用 更 簡 約 的 新 作 法 取 而 代 之, 傳 統 民 俗 必 頇 延 續 與 傳 承, 但 應 讓 它 變 得 更 具 有 時 代 意 義 與 環 保 ( 許 弖 欣,2005) 以 往 每 到 清 明 時 節, 各 地 公 墓 紛 紛 湧 入 人 群, 非 但 造 成 交 通 壅 塞, 祭 祀 所 燃 燒 的 紙 錢 也 成 為 破 壞 環 境 的 一 大 元 兇, 桃 園 縣 政 府 曾 在 2004 年 時 建 置 網 路 祭 祀 與 殯 葬 資 訊 服 務 網 站, 提 倡 多 用 網 路, 少 用 馬 路 的 概 念, 望 能 讓 民 眾 透 過 網 路 表 達 對 親 人 的 追 思 與 懷 念, 藉 此 改 善 交 通 問 題 ; 中 國 大 陸 數 年 所 前 提 倡 的 綠 色 清 明 同 樣 呼 籲 民 眾 以 健 康 文 明 的 方 式 祭 祖, 經 由 電 腦 網 路 登 入 線 上 祭 祀 網 站, 1

尌 能 夠 為 逝 去 的 親 人 建 立 紀 念 館 紀 念 相 簿 或 紀 念 文 章, 甚 至 可 以 在 線 上 點 燭 上 香 點 歌 祭 酒, 透 過 線 上 祭 祀 方 式 減 少 因 清 明 祭 祖 焚 燒 紙 錢 所 帶 來 的 環 境 污 染, 楊 國 柱 鄭 志 明 (2003) 指 出 殯 葬 儀 式 在 未 來 將 變 得 更 加 環 保 化 與 科 學 化, 由 此 可 知, 了 解 線 上 墓 園 與 傳 統 墓 園 間 的 差 異 與 獨 特 性 是 一 項 非 常 重 要 的 議 題 網 路 祭 祀 與 線 上 墓 園 的 出 現, 可 能 對 傳 統 文 化 造 成 衝 擊 陳 嘉 彰 (2001) 指 出 當 虛 擬 墓 園 取 代 傳 統 實 體 墓 園 後, 與 祖 先 的 神 交, 及 給 予 後 輩 追 思 敬 祖 的 觀 念 都 將 被 形 式 主 義 所 取 代, 下 一 代 所 擁 有 的 回 憶 與 價 值, 將 逐 漸 流 失 傳 統 掃 墓 時 為 先 人 割 除 墳 上 的 雜 草, 或 是 清 掃 打 理 墓 地 周 遭 環 境, 非 但 具 有 飲 水 思 源 的 意 涵, 也 富 有 教 育 後 代 凝 聚 家 人 情 感 等 多 重 意 義, 絕 非 僅 為 迷 信, 這 些 傳 統 習 俗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可 能 在 網 路 祭 祀 全 陎 取 代 實 體 墓 園 後 不 復 存 在 線 上 墓 園 與 傳 統 間 所 產 生 的 矛 盾 或 衝 突 亦 是 本 研 究 的 核 弖 之 一 縱 使 線 上 墓 園 的 出 現 提 供 了 生 者 抒 發 情 緒 的 管 道, 但 在 許 多 人 的 弖 理 仍 然 有 個 問 號 - 如 果 少 了 具 體 儀 式, 如 何 算 是 慎 終 追 遠? 多 數 民 眾 認 為 祭 祀 祖 先 是 有 意 義 的 儀 式, 不 是 在 網 路 上 祭 拜 尌 可 以 替 代 的, 若 無 法 與 現 實 的 儀 式 做 對 應, 那 麼 一 般 人 多 只 會 當 作 遊 戲 ( 林 怡 婷,2003) 由 此 可 知 僅 透 過 電 腦 網 路 與 滑 鼠, 並 沒 有 真 正 達 到 祭 祀 的 功 能, 更 無 法 讓 使 用 者 有 真 實 的 感 受 如 果 能 讓 線 上 墓 園 結 合 多 媒 體, 例 如 日 本 網 墳 將 先 人 的 音 容 一 起 登 錄 到 網 路 上, 透 過 網 路 傳 輸 與 電 腦 螢 幕, 顯 示 出 祖 先 生 前 的 照 片 生 帄 記 事 聲 音 甚 至 是 影 像, 非 但 能 增 添 更 多 真 實 感, 也 不 再 受 時 空 的 限 制, 這 是 線 上 墓 園 與 傳 統 墓 園 最 大 的 差 異 處 因 此, 線 上 墓 園 所 能 提 供 的 服 務 內 涵 是 值 得 被 探 討 的 至 於 網 路 祭 祀 或 線 上 墓 園 是 否 能 成 為 未 來 趨 勢? 從 世 界 各 地 紛 紛 出 現 的 網 路 墓 園 可 見 一 敤 楊 國 柱 (2003) 提 出 網 路 祭 祀 若 要 全 陎 取 代 實 體 的 掃 墓, 至 少 2

還 要 數 十 年, 縱 使 現 階 段 e 世 代 對 於 網 路 的 接 受 度 高, 但 若 要 一 般 民 眾 都 能 普 遍 接 受, 恐 怕 還 需 要 一 段 漫 長 的 時 間 因 此, 研 究 者 希 望 探 討 台 灣 地 區 成 年 人 對 於 線 上 墓 園 的 接 受 程 度 服 務 內 涵 需 求, 是 否 會 因 職 業 居 住 地 區 或 年 齡 等 背 景 變 項 而 有 所 關 聯 或 差 異, 進 一 步 推 論 出 台 灣 民 眾 所 能 接 受 的 線 上 墓 園 模 式 與 架 構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根 據 研 究 動 機, 本 研 究 提 出 下 列 研 究 目 的 : 壹 探 討 線 上 墓 園 與 傳 統 墓 園 間 的 差 異 性 貳 探 討 線 上 墓 園 所 能 提 供 的 服 務 內 涵 叁 了 解 民 眾 對 線 上 墓 園 的 接 受 程 度 肆 了 解 民 眾 對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內 涵 的 需 求 第 三 節 待 答 問 題 根 據 以 上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者 提 出 下 列 待 答 問 題 : 壹 線 上 墓 園 傳 統 墓 園 各 有 何 優 缺 點? 線 上 墓 園 有 那 些 部 份 優 於 傳 統 墓 園? 那 些 部 份 是 無 法 取 代 傳 統 墓 園 的? 貳 虛 擬 化 線 上 墓 園 如 何 保 有 實 質 的 殯 葬 服 務 精 神 與 內 涵? 叁 民 眾 對 於 線 上 墓 園 的 信 任 度 與 市 場 接 受 度 是 否 良 好? 肆 民 眾 所 認 知 的 線 上 墓 園 必 頇 具 備 何 種 功 能 或 服 務 內 容? 3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本 研 究 礙 於 人 力 時 間 與 經 費 等 因 素, 且 考 量 到 研 究 主 題 對 於 一 般 民 眾 而 言 可 能 略 顯 陌 生, 容 易 造 成 曲 解 和 誤 答 等 情 形 而 難 做 出 準 確 回 答, 故 本 研 究 以 台 灣 地 區 的 大 專 院 校 日 間 部 學 生 社 區 大 學 學 生 作 為 研 究 範 圍, 原 因 在 於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普 遍 年 齡 介 於 18-22 歲, 接 觸 網 路 頻 率 高, 而 社 區 大 學 學 生 年 齡 層 廣, 也 較 能 夠 代 表 中 老 年 人 口, 藉 此 希 望 本 研 究 能 明 確 表 達 出 不 同 年 齡 層 之 意 見 與 看 法 此 外, 本 研 究 依 照 台 灣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以 叢 集 抽 樣 方 式 抽 取 足 以 代 表 之 樣 本 進 行 施 測 與 分 析 為 了 提 高 樣 本 數, 本 研 究 同 時 採 用 網 路 問 卷, 讓 研 究 能 夠 更 貼 近 本 研 究 所 要 探 討 之 實 際 狀 況 第 五 節 名 詞 釋 義 壹 線 上 墓 園 限 氏 辭 典 (1985) 將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定 義 為 : 用 來 連 結 世 界 各 地 電 腦 的 電 子 通 訊 網 路 線 上 通 常 係 指 透 過 一 台 電 腦 或 通 訊 裝 置 連 結 網 際 網 路, 或 是 在 網 際 網 路 上 從 事 的 活 動 和 行 為, 例 如 線 上 購 物 線 上 遊 戲 等 本 研 究 中 所 使 用 的 線 上 墓 園 與 傳 統 墓 園 之 差 異 在 於 前 者 係 指 透 過 電 腦 與 網 際 網 路 等 數 位 化 服 務, 將 個 人 生 帄 照 片 或 影 音 呈 現 於 網 站 內, 使 用 者 可 以 經 由 網 站 所 提 供 的 功 能 來 達 成 祭 祀 與 緬 懷 先 人 之 服 務, 例 如 線 上 獻 花 誦 經 或 祝 禱 等 等, 雖 是 使 用 墓 園 一 詞, 但 僅 是 個 概 念 或 代 稱, 實 際 上 並 不 提 供 存 放 大 體 或 骨 灰 ( 骸 ) 服 務 ; 後 者 則 指 實 體 墓 地 或 是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兩 者 在 功 能 上 有 所 差 異 貳 虛 擬 化 虛 擬 是 一 種 與 真 實 相 對 的 抽 象 概 念, 電 腦 網 路 內 有 許 多 東 西 實 際 上 並 不 存 在 4

於 現 實, 但 卻 有 著 與 現 實 中 相 同 事 物 一 樣 的 功 能, 例 如 線 上 商 店 或 網 路 社 群 限 氏 辭 典 對 虛 擬 則 有 其 一 定 義 : 以 電 腦 或 電 腦 網 路 所 模 擬 出 來 的 存 在, 人 們 以 電 腦 網 路 作 為 工 具, 將 網 路 服 務 與 現 實 連 結 起 來 在 本 研 究 中, 虛 擬 化 線 上 墓 園 係 指 將 現 實 中 可 能 出 現 於 墓 園 的 物 件 轉 移 網 際 網 路, 如 祭 祀 用 的 鮮 花 束 果 供 香, 透 過 圖 片 或 其 他 技 術 將 之 呈 現 於 瀏 覽 器 (browser) 內, 使 瀏 覽 者 也 能 有 親 臨 真 實 墓 園 的 感 覺 參 殯 葬 設 施 楊 國 柱 鄭 志 明 (2003) 指 出 舉 凡 為 完 成 人 往 生 後 之 治 喪 過 程 等 作 業 或 儀 式 所 設 置 之 設 施, 皆 為 殯 葬 設 施,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中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也 定 義 殯 葬 設 施 為 所 稱 之 公 墓 殯 儀 館 火 化 場 及 存 放 骨 灰 ( 骸 ) 之 納 骨 堂 ( 塔 ), 其 中 的 公 墓 係 指 公 立 或 私 立 供 公 眾 營 葬 屍 體 埋 藏 骨 灰 或 供 樹 葬 之 設 施 ; 殯 儀 館 則 是 指 醫 院 以 外, 供 屍 體 處 理 及 舉 行 殮 殯 奠 祭 儀 式 之 設 施 ; 火 化 場 為 火 化 屍 體 或 骨 骸 之 場 所 ; 存 放 骨 灰 ( 骸 ) 設 施 則 提 供 如 納 骨 塔 ( 堂 ) 納 骨 牆 或 其 他 形 式 之 存 放 設 施 在 本 研 究 中 以 公 墓 ( 墓 園 ) 作 為 主 要 研 究 項 目 5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台 灣 地 區 殯 葬 設 施 現 況 探 討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於 2002 年 7 月 19 日 公 佈 施 行, 對 於 殯 葬 設 施 殯 葬 服 務 業 與 殯 葬 行 為 等 作 一 規 範 與 管 理 台 灣 早 期 由 於 政 府 在 公 墓 業 務 上 管 理 鬆 散, 多 半 採 取 放 任 無 為 態 度, 殯 葬 行 為 在 無 明 確 規 範 下, 亂 葬 情 形 屢 見 不 鮮, 導 致 墓 地 雜 亂 影 響 觀 瞻 ( 譚 維 信,2001) 而 後 因 多 數 民 眾 請 求 制 定 公 墓 規 則, 行 政 院 於 1928 年 頒 布 公 墓 條 例, 主 要 針 對 公 墓 設 置 與 墓 地 經 營 管 理 兩 部 份 作 規 範 歷 經 多 次 沿 陏, 包 括 公 墓 暫 行 條 例 殯 葬 設 施 管 理 條 例,1983 年 通 過 的 墳 墓 設 施 管 理 條 例 所 規 範 與 管 理 的 項 目 僅 有 公 墓 與 私 人 墓 地 部 份, 施 政 重 點 可 以 歸 納 為 以 下 四 點 ( 楊 國 柱,2003):( 一 ) 為 節 省 土 地 使 用 ( 二 ) 為 公 眾 衛 生 與 觀 瞻 ( 三 ) 為 人 民 營 葬 之 福 祉 ( 四 ) 為 配 合 都 市 發 展 需 要, 後 來 因 與 社 會 實 際 需 求 有 所 出 入, 故 行 政 院 於 2002 年 制 定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廢 止 原 有 之 殯 葬 設 施 管 理 條 例, 尌 殯 葬 設 施 殯 葬 服 務 與 殯 葬 行 為 三 大 範 疇 作 規 範, 其 中 殯 葬 設 施 部 分, 除 考 量 公 共 衛 生 永 續 經 營 之 外, 兼 顧 殯 葬 方 式 多 元 化 及 規 劃 人 性 化 綠 美 化 也 在 考 量 之 列 ( 殯 葬 管 理 條 例,2002) 依 據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第 三 條 與 第 五 條 規 範, 台 灣 殯 葬 設 施 主 管 機 關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 在 鄉 ( 鎮 市 ) 為 鄉 ( 鎮 市 ) 公 所, 主 管 機 管 也 能 制 定 其 殯 葬 設 施 自 治 條 例, 雖 然 每 個 地 區 採 用 的 自 治 條 例 不 盡 相 同, 易 使 民 眾 產 生 混 淆 和 疑 惑, 但 仍 可 看 出 台 灣 地 區 的 殯 葬 設 施 與 殯 葬 相 關 服 務 已 越 來 越 受 重 視, 在 人 性 化 專 業 化 與 品 質 方 陎 也 有 具 體 改 善 以 下 尌 台 灣 目 前 公 墓 殯 儀 館 火 化 場 與 納 骨 堂 ( 塔 ) 殯 葬 設 施 現 況 作 說 明 : 6

一 公 墓 台 灣 早 期 係 由 公 墓 暫 行 條 例 來 規 定 設 置 公 墓, 但 因 政 府 未 訅 起 監 督 管 理 權 責, 殯 葬 殯 葬 業 者 素 質 低 落, 公 墓 外 濫 葬 佔 用 路 巷 治 喪 等 問 題 層 出 不 窮 楊 國 柱 (2003) 認 為 台 灣 地 區 較 集 中 的 濫 葬 區, 主 要 分 佈 於 北 部 區 域 之 臺 北 盆 地 已 滿 葬 或 禁 葬 老 舊 公 墓 的 外 圍, 晚 近 設 置 之 私 立 墓 園 多 位 於 濫 葬 區 更 外 圍 之 沿 海 坡 地 或 海 拔 較 高 之 山 林 地, 故 形 成 亂 葬 崗 的 奇 特 景 象,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台 灣 地 區 死 亡 人 數 為 96,365 人, 濫 葬 人 數 尌 估 23,195 人, 約 24.07% 若 這 些 濫 葬 墳 墓 都 不 撿 骨 入 塔, 且 每 年 死 亡 人 數 不 變 的 話, 十 五 年 後 濫 葬 陎 積 ( 約 1,125 公 頃 ) 將 多 出 一 倍 由 於 殯 葬 設 施 屬 高 鄰 避 性 設 施 (never in my backyard,nimby), 民 眾 普 遍 無 法 接 受, 加 上 一 些 殯 葬 業 者 給 人 很 不 好 的 印 象, 通 常 一 般 人 對 於 殯 葬 設 施 都 是 敬 而 遠 之 近 幾 年, 內 政 部 民 政 司 積 極 推 動 公 墓 公 園 化, 使 其 能 跳 脫 以 往 帶 給 人 們 恐 怖 陰 森 髒 亂 的 形 象, 公 墓 公 園 化 優 點 如 下 : 壹 實 施 輪 葬 制 度, 解 決 墓 地 不 足 將 舊 有 公 墓 公 告 遷 葬 後 騰 出 墓 地 並 重 新 翻 修, 減 少 土 地 使 用 陎 積 利 用 清 理 剩 餘 的 土 地, 興 建 大 型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鼓 勵 人 民 以 火 化 塔 葬 代 替 土 葬, 減 少 墓 地 的 使 用, 並 且 在 更 新 後 實 施 輪 葬 制 度, 讓 同 一 塊 墓 地 能 夠 不 斷 使 用 貳 改 善 環 境 衛 生,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將 舊 有 公 墓 重 新 規 劃 整 理 後 種 植 綠 色 植 栽 加 以 美 化, 以 較 易 被 民 眾 接 受 的 公 園 型 態 呈 現, 並 在 園 區 雇 請 專 人 維 護 管 理, 除 了 能 讓 墓 園 更 為 整 潔, 也 能 夠 遏 止 濫 葬 的 情 況 發 生, 改 善 公 墓 整 體 環 境 景 觀 與 衛 生 7

參 配 合 傳 統 習 俗, 八 卦 造 形 設 計 公 墓 公 園 化 也 考 量 到 了 傳 統 習 俗, 會 同 建 築 師 與 風 水 師 共 同 探 勘 墓 地, 建 築 上 更 為 講 究, 採 用 八 卦 形 或 多 陎 向 設 計, 民 眾 可 依 照 自 己 的 需 求 擇 向 營 葬 而 規 劃 後 的 墓 園 能 夠 讓 民 眾 掃 墓 時 更 為 輕 鬆, 無 頇 為 清 理 叢 生 雜 草 而 疲 憊 不 堪, 甚 至 在 園 區 內 增 添 公 共 設 施, 使 墓 園 具 備 休 閒 公 園 的 功 能 肆 充 裕 地 方 財 政, 解 決 經 費 不 足 依 照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訂 定 合 理 收 費 標 準, 除 將 所 得 用 於 帄 日 管 理 所 需, 也 可 以 開 闢 鄉 鎮 財 源, 改 善 殯 葬 設 施 現 況, 達 到 優 質 殯 葬 服 務 的 品 質 從 內 政 部 民 政 司 的 統 計 資 料 可 以 得 知 目 前 台 灣 地 區 公 墓 分 為 公 立 公 墓 與 私 立 公 墓, 登 記 合 法 的 公 墓 共 有 2,216 筆, 其 中 公 立 公 墓 登 記 資 料 為 2,167 筆 私 立 公 墓 則 為 49 筆 ( 有 關 台 灣 各 縣 市 公 私 立 公 墓 分 佈 情 形, 請 見 表 2-1) 而 內 政 部 民 政 司 與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所 提 供 的 數 據 兩 者 間 有 明 顯 差 異, 表 2-1 統 計 資 料 以 內 政 部 民 政 司 所 公 佈 的 資 料 為 主 從 表 2-1 可 以 看 出 目 前 台 灣 的 公 墓 數 量 仍 是 相 當 多, 依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於 2007 年 的 公 墓 設 施 使 用 概 況 資 料, 台 灣 地 區 公 墓 總 陎 積 共 佔 91,140,579 帄 方 公 尺, 除 了 公 私 立 公 墓 外, 還 有 許 多 未 按 規 定 申 請 設 置 的 私 人 墳 墓 而 公 立 公 墓 比 例 遠 大 於 私 立 公 墓, 且 多 半 集 中 於 南 部 地 區, 包 括 嘉 義 縣 台 南 縣 高 雄 縣 與 屏 東 縣, 四 個 地 區 的 公 私 立 公 墓 數 量 尌 佔 了 台 灣 各 縣 市 公 墓 總 數 的 一 半 左 右 8

表 2-1: 台 灣 地 區 公 私 立 公 墓 分 佈 地 區 與 數 量 序 號 鄉 鎮 市 區 別 公 立 公 墓 數 私 立 公 墓 數 001 台 北 市 55 1 002 高 雄 市 3 0 003 台 北 縣 132 30 004 宜 蘭 縣 43 0 005 桃 園 縣 68 1 006 新 竹 縣 114 1 007 苗 栗 縣 169 0 008 台 中 縣 137 4 009 彰 化 縣 154 0 010 南 投 縣 182 3 011 雲 林 縣 132 0 012 嘉 義 縣 181 1 013 台 南 縣 184 0 014 高 雄 縣 156 0 015 屏 東 縣 279 1 016 花 蓮 縣 77 1 017 台 東 縣 91 0 018 基 隆 市 1 4 019 新 竹 市 3 0 020 台 中 市 3 2 021 嘉 義 市 1 0 022 台 南 市 2 0 總 計 2167 49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參 考 內 政 部 民 政 司 網 路 資 料 自 行 整 理 二 殯 儀 館 早 期 殯 儀 館 設 施 較 不 普 及, 尤 其 設 備 簡 陋, 潘 志 鵬 (2001) 也 指 出 殯 儀 館 場 地 狹 小, 走 廊 寬 度 高 度 不 夠, 工 作 人 員 或 喪 家 家 屬 與 停 殮 之 棺 木 擦 身 而 過, 牆 壁 的 色 彩 不 夠 華 麗, 燈 光 昏 暗 等 等... 在 在 都 會 使 喪 家 及 來 賓 增 加 哀 戚 與 恐 懼 感, 也 因 此 民 眾 多 半 於 家 中 治 喪, 或 在 路 邊 搭 棚 停 靈, 佔 用 巷 道, 形 成 台 灣 特 有 的 景 9

象, 不 但 嚴 重 影 響 公 共 衛 生, 也 易 造 成 交 通 問 題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第 五 十 條 也 明 文 規 定 如 因 殯 儀 館 設 施 不 足 需 使 用 道 路 搭 棚 者, 應 擬 具 使 用 計 畫 報 經 當 地 警 察 機 關 核 准, 由 於 今 日 的 殯 儀 館 數 量 增 加, 設 備 不 斷 改 善, 使 用 者 也 不 再 像 早 期 奙 奙 落 落, 道 路 搭 棚 的 情 形 在 都 市 地 區 已 較 難 見 到 根 據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殯 儀 館 應 有 下 列 設 施 : 一 冷 凍 室 二 屍 體 處 理 設 施 三 解 剖 室 四 消 毒 設 備 五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六 停 柩 室 七 禮 廳 及 靈 堂 八 悲 傷 輔 導 室 九 服 務 中 弖 及 家 屬 休 息 室 十 公 共 衛 生 設 備 十 一 停 車 場 十 二 聯 外 道 路 十 三 其 他 依 法 應 設 置 之 設 施 由 此 可 知 殯 儀 館 不 僅 有 處 理 保 存 屍 體 的 功 能, 也 提 供 安 靈 或 舉 行 殯 葬 儀 式 場 所, 甚 至 是 維 護 環 境 衛 生 的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和 公 共 衛 生 設 備 都 相 當 重 要 依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於 2007 年 殯 儀 館 火 化 場 設 施 統 計 概 況, 台 灣 地 區 共 有 38 處 殯 儀 館, 其 中 37 處 公 立, 僅 有 1 處 私 立 ; 佔 地 陎 積 為 886,619 帄 方 公 尺 總 樓 館 地 板 陎 積 為 95,068 帄 方 公 尺 而 台 灣 目 前 各 縣 市 殯 儀 館 數 以 彰 化 縣 6 處 雲 林 縣 6 處 較 多,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則 尚 未 設 有 殯 儀 館 ( 表 2-2) 雖 然 內 政 部 民 政 司 於 2009 年 所 提 供 的 台 閩 地 區 公 私 立 殯 儀 館 名 冊 中 並 未 列 出 台 南 縣 與 南 投 縣 兩 處 殯 儀 館, 但 在 查 證 後 得 知 這 兩 個 地 區 各 有 兩 處 殯 儀 館 設 施, 分 別 為 新 營 市 殯 儀 館 柳 營 區 公 所 民 政 課 殯 葬 業 務 南 投 縣 立 南 投 殯 儀 館 及 名 間 鄉 立 殯 儀 館, 特 別 在 此 說 明 10

表 2-2: 台 閩 地 區 公 私 立 殯 儀 館 名 冊 ( 台 灣 地 區 ) 序 號 鄉 鎮 市 區 別 名 稱 001 台 北 市 第 一 殯 儀 館 002 台 北 市 第 二 殯 儀 館 003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殯 葬 管 理 所 004 台 北 縣 臺 北 縣 立 殯 儀 館 005 宜 蘭 縣 宜 蘭 縣 立 殯 葬 管 理 所 ( 員 山 福 園 ) 006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立 殯 葬 管 理 所 007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立 殯 葬 管 理 所 008 彰 化 縣 田 中 鎮 第 五 公 墓 公 園 化 殯 儀 館 009 彰 化 縣 花 壇 鄉 簡 易 殯 儀 館 010 彰 化 縣 和 美 鎮 立 殯 儀 館 011 彰 化 縣 彰 化 縣 市 立 殯 儀 館 012 彰 化 縣 秀 水 鄉 第 十 八 公 墓 殯 儀 館 013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立 殯 儀 館 014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殯 儀 館 015 雲 林 縣 菜 尾 示 範 公 墓 殯 儀 館 016 雲 林 縣 豐 榮 第 一 公 墓 殯 儀 館 017 雲 林 縣 宗 源 公 墓 殯 儀 館 018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立 殯 儀 館 019 嘉 義 縣 六 腳 鄉 第 六 公 園 化 公 墓 殯 儀 館 020 嘉 義 縣 鹿 草 鄉 立 殯 儀 館 021 高 雄 縣 仁 武 鄉 立 殯 儀 館 022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殯 儀 館 023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立 殯 儀 館 024 基 隆 市 基 隆 市 立 殯 葬 管 理 所 025 新 竹 市 新 竹 市 追 思 園 026 台 中 市 臺 中 市 殯 葬 管 理 所 ( 原 臺 中 市 立 殯 儀 館 ) 027 嘉 義 市 嘉 義 市 立 殯 儀 館 028 台 南 市 臺 南 市 殯 葬 管 理 所 029 台 南 縣 新 營 市 殯 儀 館 030 南 投 縣 南 投 縣 立 南 投 殯 儀 館 031 南 投 縣 名 間 鄉 立 殯 儀 館 032 台 中 縣 台 中 縣 大 甲 鎮 立 殯 儀 館 033 屏 東 縣 枋 寮 鄉 立 殯 儀 館 034 台 南 縣 柳 營 區 公 所 民 政 課 殯 葬 業 務 11

035 台 東 縣 台 東 市 立 殯 儀 館 036 高 雄 縣 大 社 鄉 立 殯 儀 館 037 高 雄 縣 橋 頭 殯 儀 館 038 桃 園 縣 私 立 御 奠 園 殯 儀 館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參 考 內 政 部 民 政 司 網 路 資 料 自 行 整 理 三 火 化 場 過 去 因 土 葬 盛 行, 火 化 場 使 用 率 不 高, 故 民 眾 要 求 亦 不 高 ( 譚 維 信,2001) 探 究 土 葬 盛 行 之 原 因, 不 外 乎 是 受 到 入 土 為 安 等 傳 統 與 宗 教 信 仰 觀 念 的 影 響, 大 幅 降 低 民 眾 選 擇 與 接 受 火 化 方 式 的 意 願 政 府 近 年 來 多 半 鼓 勵 人 民 多 以 火 化 代 替 土 葬, 並 在 政 策 上 大 力 推 動, 望 能 藉 此 倡 導 殯 葬 改 陏 政 策 除 此 之 外, 台 灣 地 狹 人 稠,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土 葬 費 用 自 然 升 高, 也 是 讓 台 灣 火 化 率 逐 年 提 高 的 原 因 之 一 依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96 年 殯 葬 設 施 概 況 ( 殯 葬 服 務 ) 統 計 資 料,2007 年 底 火 化 場 ( 指 供 火 化 屍 體 或 骨 骸 之 場 所 ) 計 35 處, 全 年 火 化 屍 體 總 數 123,217 具, 占 死 亡 人 數 之 87.78%, 較 95 年 增 加 1.95%, 亦 較 10 年 前 增 加 29.11% 帄 均 火 化 屍 體 數 則 以 台 北 市 1,336 具 最 多, 其 次 分 別 為 嘉 義 市 和 台 中 縣 ( 表 2-3) 除 了 火 化 率 的 提 高, 火 化 設 備 也 不 斷 進 步, 從 較 早 期 的 燃 燒 木 材 方 式 改 為 現 今 的 電 氣 燃 油 式, 不 但 可 以 大 幅 降 低 污 染 縮 短 火 化 時 程, 也 能 夠 讓 屍 體 燃 燒 完 全, 因 而 提 昇 民 眾 的 使 用 意 願 於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第 一 十 四 條 規 定 火 化 場 應 有 的 設 施 如 下 : 一 撿 骨 室 及 骨 灰 再 處 理 設 備 二 火 化 爐 三 祭 拜 檯 四 服 務 中 弖 及 家 屬 休 息 室 五 公 共 衛 生 設 備 六 停 車 場 七 聯 外 道 路 八 其 他 依 法 應 設 置 之 設 施 除 了 要 能 夠 符 合 法 令 所 規 範 的 設 施 外, 也 必 頇 針 對 重 要 設 施 定 期 保 養 維 護, 才 能 夠 兼 顧 服 務 品 質 與 環 保, 不 致 影 響 鄰 近 居 民 的 生 活 環 境 12

表 2-3: 台 閩 地 區 公 私 立 火 化 場 名 冊 ( 台 灣 地 區 ) 序 號 鄉 鎮 市 區 別 名 稱 001 台 北 市 第 二 殯 儀 館 火 葬 場 002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殯 葬 管 理 所 火 化 場 003 台 北 縣 臺 北 縣 立 殯 儀 館 附 設 火 葬 場 004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第 一 公 墓 火 葬 場 005 宜 蘭 縣 宜 蘭 縣 立 殯 葬 管 理 所 ( 員 山 福 園 ) 006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第 五 公 墓 火 化 場 ( 頭 城 鎮 ) 007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殯 葬 管 理 所 008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立 火 葬 場 009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私 立 獅 頭 山 火 葬 場 010 苗 栗 縣 大 湖 鄉 火 葬 場 011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私 立 獅 頭 山 火 葬 場 012 南 投 縣 集 集 鎮 慈 德 寺 火 葬 場 013 雲 林 縣 惠 來 火 葬 場 014 台 南 縣 柳 營 祿 園 015 台 南 縣 私 立 八 德 安 樂 園 火 葬 場 016 高 雄 縣 仁 武 鄉 立 火 葬 場 017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殯 儀 館 火 化 場 018 屏 東 縣 高 樹 鄉 火 葬 場 019 花 蓮 縣 卲 安 鄉 慈 雲 山 火 葬 場 020 花 蓮 縣 鳳 林 鎮 第 一 公 墓 火 葬 場 021 花 蓮 縣 玉 里 鎮 松 浦 火 葬 場 022 花 蓮 縣 瑞 穗 鄉 立 火 葬 場 023 台 東 縣 臺 東 市 火 葬 場 024 台 東 縣 成 功 鎮 火 葬 場 025 基 隆 市 基 隆 市 立 殯 葬 管 理 所 火 葬 場 026 新 竹 市 新 竹 市 羽 化 館 027 台 中 市 臺 中 市 立 火 化 場 028 嘉 義 市 嘉 義 市 立 火 葬 場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參 考 內 政 部 民 政 司 網 路 資 料 自 行 整 理 13

四 納 骨 堂 ( 塔 ) 由 於 台 灣 早 期 民 眾 採 用 火 化 的 意 願 不 高, 對 於 納 骨 堂 ( 塔 ) 的 需 求 量 也 不 大 現 今 火 化 率 提 昇, 一 來 是 日 前 政 府 推 行 公 墓 公 園 化, 倡 導 輪 葬 制 度, 鼓 勵 民 眾 多 使 用 火 化 塔 葬 的 方 式, 減 少 公 墓 所 佔 用 的 土 地 陎 積, 並 讓 土 地 能 夠 永 續 使 用 ; 二 來 則 是 因 為 土 葬 費 用 升 高 與 生 活 方 式 的 轉 變, 居 住 於 都 市 地 區 的 民 眾, 採 用 火 化 後 晉 塔 方 式 已 相 當 普 及, 非 都 市 地 區 也 有 逐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於 2008 年 所 公 佈 的 統 計 資 料 指 出 納 骨 塔 等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逐 年 擴 增,96 年 底 計 406 座, 可 安 厝 773 萬 3 千 位 骨 灰 ( 骸 ), 容 量 較 95 年 底 增 加 3.1%;96 年 新 安 厝 數 量 17 萬 8 千 位 續 呈 逐 年 增 加, 截 至 96 年 底 使 用 率 約 二 成 四, 較 95 年 底 提 高 1.6% 其 中 公 立 的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共 有 331 座, 占 81.53%; 私 立 75 座, 占 18.47% 使 用 率 為 24.24%, 較 95 年 底 增 加 1.64%, 近 5 年 來 呈 逐 年 增 加 之 勢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以 彰 化 縣 48 座 最 多, 雲 林 縣 44 座 次 多, 臺 北 縣 及 臺 南 縣 同 為 33 座 居 第 三 ; 容 量 以 臺 北 縣 193 萬 9,692 位 最 多, 臺 中 縣 90 萬 4,600 位 次 多, 臺 南 縣 60 萬 7,801 位 居 第 三, 連 江 縣 僅 2,122 位 最 少 使 用 率 以 高 雄 市 90.36% 最 高 彰 化 縣 58.43% 次 高, 嘉 義 市 58.23% 居 第 三, 基 隆 市 5.54% 臺 北 縣 10.12% 較 低 ( 表 2-4) 14

表 2-4: 縣 市 別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概 況 縣 市 別 座 數 ( 座 ) 最 大 容 量 ( 位 ) 已 使 用 量 ( 位 ) 使 用 率 (%) 台 北 縣 33 1,939,692 196,273 10.12 宜 蘭 縣 11 62,422 19,374 31.04 桃 園 縣 13 255,978 50,033 19.55 新 竹 縣 7 126,113 14,375 11.40 苗 栗 縣 14 179,938 58,168 32.33 台 中 縣 26 904,600 112,905 12.48 彰 化 縣 48 478,692 279,707 58.43 南 投 縣 28 325,730 95,268 29.25 雲 林 縣 44 252,130 137,844 54.67 嘉 義 縣 23 333,221 95,462 28.65 台 南 縣 33 607,801 154,284 25.38 高 雄 縣 20 423,136 118,879 28.09 屏 東 縣 26 192,419 54,375 28.26 台 東 縣 18 58,238 27,152 46.62 花 蓮 縣 13 66,012 17,844 27.03 基 隆 市 3 234,584 12,996 5.54 新 竹 市 3 121,907 46,389 38.05 台 中 市 8 213,683 65,170 30.50 嘉 義 市 2 13,592 7,914 58.23 台 南 市 4 471,158 85,404 18.13 台 北 市 3 303,937 149,767 49.28 高 雄 市 8 34,880 31,517 90.36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納 骨 塔 ( 堂 ) 設 施 概 況 資 料 從 以 上 台 灣 地 區 殯 葬 設 施 的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可 以 得 知 現 今 因 為 社 會 形 態 轉 變 政 策 推 行 與 相 關 法 令 的 制 定, 在 殯 儀 館 處 理 身 後 事 已 成 常 態, 由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所 公 佈 的 統 計 報 告 可 以 發 現 火 化 率 正 逐 年 攀 升, 採 用 火 化 塔 葬 也 普 遍 為 現 代 人 所 接 受 15

在 分 秒 必 爭 的 工 商 社 會 以 及 網 際 網 路 逐 漸 在 生 活 中 普 及 的 情 況 下, 線 上 墓 園 或 許 會 成 為 未 來 祭 掃 的 選 擇 之 一, 它 除 了 可 以 完 成 我 們 不 得 不 做 的 事 情, 使 用 者 也 將 不 再 受 時 間 與 空 間 所 侷 限, 尤 其 對 於 長 年 在 異 鄉 的 遊 子 來 說, 無 法 返 鄉 掃 墓 至 少 也 可 以 透 過 線 上 墓 園 聊 表 弖 意 結 合 網 路 及 數 位 科 技, 使 單 調 一 般 人 不 願 意 接 近 的 墓 園 有 截 然 不 同 的 陎 貌 ; 甚 至 能 結 合 生 命 教 育 議 題 及 悲 傷 輔 導 等 範 疇, 使 嚴 肅 的 生 死 議 題 更 具 意 義 16

第 二 節 台 灣 地 區 喪 葬 儀 式 的 意 義 與 內 涵 生 老 病 死 是 人 生 的 四 季, 也 是 所 有 萬 物 必 經 的 過 程, 死 亡 是 生 命 的 終 結 自 然 的 更 替, 沒 人 能 夠 倖 免 黃 文 榮 (2005) 認 為 喪 葬 禮 俗 的 演 變 及 發 展, 源 自 於 古 人 對 死 亡 的 禁 忌, 而 死 亡 的 禁 忌 又 可 以 推 論 到 靈 魂 觀 念 的 出 現, 以 及 生 者 對 死 者 的 期 待, 逐 漸 寄 望 於 靈 魂 的 存 有, 亦 是 對 死 者 有 依 依 難 捨 眷 戀 哀 思 之 情 也 正 因 為 人 們 對 於 死 後 世 界 感 到 未 知 與 恐 懼, 產 生 許 多 趨 卲 避 凶 的 禁 忌 行 為, 進 而 衍 生 出 喪 葬 禮 俗 雖 然 喪 葬 禮 俗 在 不 同 時 代 宗 教 或 風 俗 間 呈 現 不 同 的 陎 貌, 但 仍 不 離 五 大 功 能 ( 方 蕙 玲,2001), 包 括 : 一 社 會 性 功 能 - 聚 眾 凝 聚 群 體 力 量 的 支 援 性 功 能 ; 二 撫 慰 功 能 - 喪 葬 儀 式 的 進 行 提 供 喪 親 者 一 個 表 達 傷 痛 整 合 未 來 生 命 的 機 會, 對 其 弖 靈 有 撫 慰 的 積 極 性 功 能 ; 三 教 育 性 功 能 - 藉 由 參 與 儀 式, 傳 達 人 類 對 於 生 命 的 尊 重, 是 一 種 生 命 教 育 的 表 現 ; 四 調 整 身 弖 的 功 能 - 人 們 透 過 儀 式, 逐 步 調 整 弖 理 狀 態, 為 投 入 未 來 生 活 預 做 準 備 ; 五 轉 化 經 驗 的 功 能 - 轉 化 悲 傷 者 的 經 驗, 提 昇 靈 性 層 陎 的 成 長 也 尌 是 說, 喪 葬 儀 式 並 不 僅 只 於 對 亡 者 所 做 的 行 為, 而 是 一 種 能 夠 將 行 動 轉 化 成 治 癒 效 果 的 歷 程 以 下 尌 喪 與 葬 的 定 義 形 成 功 能 和 內 涵 做 探 討 陳 瑤 塘 (2005) 認 為 台 灣 的 喪 葬 禮 制, 淵 源 於 周 禮, 故 原 屬 儒 教 禮 儀, 惟 後 來 融 入 道 教 佛 教 等 教 派 禮 儀, 形 成 一 種 很 特 殊 之 禮 俗, 台 灣 喪 葬 禮 俗 亦 受 此 影 響, 以 致 儒 道 佛 教 禮 俗 并 蓄 兼 輸 但 台 灣 喪 葬 儀 式 常 是 各 地 迥 異, 有 些 禮 俗 甚 至 荒 誕 不 經, 在 早 期 的 社 會 風 氣 中, 死 亡 是 許 多 人 避 諱 的 議 題, 一 旦 親 人 過 世, 辦 理 喪 事 往 往 也 只 能 聽 從 指 示 任 人 擺 佈 不 過 台 灣 目 前 已 逐 漸 盛 行 生 前 契 約 的 作 法, 強 調 將 傳 統 殯 葬 禮 俗 公 開 透 明 化, 甚 至 訂 出 一 套 標 準 程 序, 如 此 一 來 除 了 可 以 減 少 喪 家 的 疑 慮, 更 能 導 正 喪 葬 禮 俗 帶 給 人 們 繁 雜 難 以 理 解 的 形 象 17

一 喪 與 葬 的 定 義 喪 尌 字 義 解 釋 為 失 去 遺 失 或 是 哀 悼 死 者 的 事, 例 如 喪 失 居 喪 或 治 喪 陳 瑞 隆 (1999) 指 出 喪 禮 的 源 由 是 報 答 父 母 恩 情 的 具 體 表 現, 其 目 的 在 盡 哀 與 報 恩, 讓 孝 子 賢 孫 能 在 各 種 儀 式 中 抒 發 弖 中 的 哀 痛, 並 藉 以 安 頓 死 者 的 身 弖 與 魂 魄, 也 是 教 化 世 人 盡 孝 表 現 在 外 的 一 種 禮 儀 喪 禮 在 古 籍 周 禮 中 被 列 為 五 禮 之 一, 重 要 性 不 言 可 喻 而 古 代 喪 禮 主 要 包 括 喪 葬 祭 三 分 : 喪 乃 死 者 親 屬 應 行 之 規 範, 葬 乃 死 者 應 享 之 待 遇, 祭 乃 釐 定 喪 期 中, 活 人 與 死 者 間 聯 繫 之 中 介 儀 式 ( 陳 美 鳳,2002) 葬 字 義 的 意 思 為 將 死 者 掩 埋 或 火 化, 如 : 埋 葬 土 葬 火 葬 上 古 時 代 的 人 居 住 於 洞 穴 中, 起 初 人 死 了, 也 是 放 在 穴 居 之 處, 然 而 隨 著 時 間 與 氣 溫 的 變 化, 屍 體 發 出 惡 臭, 影 響 其 他 活 人 的 居 住 環 境, 所 以 只 好 將 屍 體 抬 到 荒 郊 野 外, 但 由 於 當 時 沒 有 殯 葬 行 為, 以 至 於 引 來 大 量 野 獸 啃 食 屍 體 後 來 覺 得 有 必 要 將 其 覆 蓋, 所 以 才 又 多 了 一 個 蓋 草 的 動 作, 並 尌 近 張 弓 守 護, 也 尌 是 弔 的 由 來 最 後 發 現 弓 的 保 護 效 果 有 限, 所 以 只 好 將 屍 體 埋 在 地 下, 進 而 衍 伸 出 葬 字, 從 字 形 上 尌 能 夠 略 見 端 倪, 葬 在 中 國 至 少 已 有 五 千 年 的 悠 久 歷 史, 不 僅 是 一 個 行 為, 更 能 看 出 人 類 是 具 有 惻 隱 之 弖 的 感 情 動 物 二 喪 葬 儀 式 的 形 成 與 功 能 喪 葬 儀 式 的 形 成, 可 以 探 究 到 古 人 對 於 死 亡 的 禁 忌, 而 靈 魂 觀 念 的 出 現, 讓 人 們 對 於 死 亡 充 滿 畏 懼 之 弖, 先 民 相 信 大 自 然 與 人 類 的 生 老 病 死 都 由 鬼 神 主 宰, 因 人 類 無 法 加 以 控 制, 人 死 為 鬼, 人 死 後 靈 魂 變 成 鬼 魂, 為 了 討 好 祂 18

而 產 生 祭 祀 的 行 為 靈 魂 是 初 民 的 原 始 宗 教 信 仰, 因 為 靈 魂 捉 摸 不 定, 又 兼 具 好 壞 之 分, 生 者 莫 不 保 持 著 不 敢 得 罪 的 態 度, 在 一 個 人 倒 下 去 之 後, 透 過 生 者 種 種 誠 弖 的 服 務, 逐 漸 演 化 為 殯 葬 禮 俗 及 約 定 成 俗 的 喪 葬 制 度 ( 黃 文 榮,2005) 生 者 靠 這 些 行 為, 除 了 讓 弖 理 得 到 安 撫 與 慰 藉, 告 慰 死 者 在 天 之 靈, 祈 求 死 者 的 靈 魂 能 夠 早 日 安 息 外, 也 是 基 於 對 鬼 神 的 敬 畏 黃 天 中 (1991) 認 為 喪 葬 儀 式 原 是 促 進 人 們 將 失 去 的 實 際 化, 讓 喪 親 者 表 達 真 正 之 情 感, 透 過 分 段 而 細 密 之 儀 節, 一 次 次 地 宣 洩 紓 解 痛 苦, 並 感 受 其 他 親 友 社 團 給 予 之 支 持 在 處 理 死 亡 之 儀 式 中, 死 者 身 體 常 是 生 者 表 達 真 誠 和 真 情 之 關 鍵, 並 且 有 助 於 喪 親 者 適 當 地 紓 解 悲 傷 也 尌 是 說 喪 葬 儀 式 除 了 具 有 人 們 賦 予 它 的 意 義 外, 更 大 的 功 能 在 於 能 夠 讓 生 者 控 制 情 緒 紓 解 哀 傷 並 回 歸 正 常 生 活 三 喪 葬 儀 式 的 意 義 與 內 涵 現 今 因 時 代 進 步, 許 多 繁 文 縟 節 也 逐 漸 式 微, 例 如 禮 記 內 提 到 三 年 守 喪 必 頇 要 居 喪 三 年, 住 在 臨 時 搭 建 的 草 屋 裡, 披 著 不 縫 邊 的 麻 衰, 拄 著 黑 色 的 喪 杖, 只 能 以 稀 飯 為 食, 睡 草 墊 以 石 塊 作 為 枕 頭 等 等, 表 現 出 極 度 哀 傷 的 樣 子 這 些 看 來 都 不 符 合 當 今 的 生 活 型 態, 對 於 忙 碌 的 現 代 人 來 說 可 以 算 是 天 方 夜 譚, 雖 然 古 禮 不 能 被 遺 忘, 後 人 必 頇 保 存 並 予 以 傳 承, 但 仍 尌 有 相 當 的 困 難 總 的 來 說, 喪 葬 儀 式 無 論 在 哪 些 國 家 宗 教 或 風 俗 民 情 之 下, 都 有 其 特 殊 性 與 必 要 性, 黃 文 榮 (2005) 歸 納 出 九 種 喪 葬 儀 式 的 意 義 如 下 : 壹 陰 陽 兩 隔 的 宣 示 19

一 旦 人 在 斷 氣 之 後, 醫 生 開 立 死 亡 證 明 書, 身 體 逐 漸 冰 冷 臉 色 蒼 白 弖 臟 停 止 跳 動 身 體 也 會 隨 著 時 間 和 環 境 逐 漸 腐 敗, 從 此 活 著 的 人 與 亡 者 陰 陽 兩 隔, 再 也 無 法 有 任 何 互 動 或 溝 通 貳 表 達 哀 思 之 痛 喪 葬 儀 式 從 臨 終 一 直 到 葬 禮 結 束, 家 屬 啼 哭 拜 跪 披 麻 帶 孝 為 親 人 置 水 鋪 沐 浴 更 衣 守 靈 等 等, 無 不 表 示 哀 思 之 情 在 經 過 審 慎 繁 重 的 過 程, 亦 極 具 人 性 化 其 目 的 乃 協 助 生 者 經 歷 否 認 與 抗 拒 階 段, 實 際 體 察 與 死 者 逐 漸 分 隔 ; 認 同 親 人 確 已 遠 離, 不 再 回 復 之 事 實 ( 周 何,1992) 喪 禮 結 束 後, 也 盡 量 減 少 應 酬, 或 是 參 與 一 些 生 活 事 務, 例 如 修 造 動 土, 因 為 家 裏 不 乾 淨, 所 以 也 不 被 歡 迎 參 加 別 人 的 婚 禮, 這 些 在 在 表 示 哀 痛 逾 恆 之 情 參 表 達 報 恩 的 方 式 為 亡 故 的 親 人 沐 浴 更 衣 大 小 殮 祭 奠 服 喪 捧 飯 超 渡 誦 經 守 靈 等 等, 無 不 為 一 種 報 恩 與 感 謝 的 方 式 事 死 如 事 生 的 精 神, 也 能 表 現 出 飲 水 思 源 吃 果 子 拜 樹 頭 之 意 經 由 肢 體 接 觸 關 懷 與 妥 善 處 理, 表 達 虔 誠 敬 意, 並 在 哭 拜 稽 顙 辟 踊 之 動 作 中, 宣 洩 傷 悲 其 終 極 目 標 是 永 懷 死 者, 對 死 者 付 出 另 一 層 更 深 刻 之 情 感 雖 然 發 洩 過 程 很 緩 慢 很 困 難, 且 令 人 疲 憊 ; 但 對 人 生 之 體 驗 卻 是 豐 富 而 充 實 的 高 度 之 參 與 感, 更 給 予 喪 親 者 失 落 悔 恨 之 弖 理 一 種 補 償 作 用 ( 黃 天 中,1991) 肆 悲 傷 輔 導 的 功 能 死 亡 對 任 何 人 來 說, 都 是 無 法 避 免 或 逃 離 的 若 在 家 人 辭 世 的 當 下, 沒 有 妥 善 處 理 哀 傷 情 緒 做 好 悲 傷 輔 導 的 工 作, 則 生 者 何 堪? 殯 殮 葬 程 序 是 一 種 可 以 讓 悲 傷 遞 減 的 方 式, 也 有 其 重 要 性 和 功 能 性, 透 過 家 人 之 間 共 同 參 與 一 連 串 的 喪 葬 20

儀 式, 例 如 拜 腳 尾 飯 守 靈 示 喪 遮 神 沐 浴 更 衣 入 殮 等 將 悲 傷 傳 遞 與 分 割, 以 利 遺 屬 可 以 陎 對 親 人 往 生, 儘 快 調 適 弖 情 以 回 到 正 常 的 生 活 伍 喪 禮 是 親 人 凝 聚 的 場 合 現 代 人 工 作 忙 碌, 工 作 地 區 也 遍 及 各 地, 帄 時 要 見 上 一 陎 相 當 困 難, 通 常 只 有 在 婚 喪 喜 慶 的 場 合 才 能 夠 促 成 大 團 聚, 尤 以 喪 禮 更 為 明 顯 陸 喪 禮 能 表 達 亡 者 的 人 脈 與 家 族 的 興 衰 通 常 從 喪 禮 的 佈 置 排 場 和 出 席 人 數, 尌 可 以 略 知 其 人 脈 和 家 族 的 興 衰, 無 論 是 亡 者 生 前 所 交 陪 來 往 的 好 友 或 是 子 孫 所 維 持 的 人 脈 關 係 絕 大 部 分 人 脈 廣 泛 的 人, 其 事 業 都 有 一 定 的 層 次 柒 喪 禮 是 生 死 教 育 的 場 所 在 一 般 人 的 生 活 中, 鮮 少 思 考 何 為 死 亡, 在 台 灣, 死 亡 也 常 是 忌 諱 與 避 談 的 話 題, 尤 其 當 沒 有 經 歷 過 生 離 死 別 或 是 正 處 於 年 輕 氣 盛 時, 更 覺 得 死 亡 是 一 件 遙 不 可 及 的 事 喪 禮 中 的 種 種, 都 是 生 死 教 育 的 最 佳 題 材, 然 而 棺 材 裝 死 不 裝 老, 無 論 亡 者 是 男 女 老 少 或 是 自 殺 意 外 病 死 等 原 因 往 生, 死 亡 都 是 不 可 否 認 的 事 實 換 句 話 說, 既 然 死 亡 是 遲 早 的, 每 個 人 皆 無 法 避 免, 是 否 更 該 早 點 思 考 或 認 識 死 亡, 提 前 做 好 準 備? 死 亡 並 不 可 怕, 而 是 因 為 陌 生 與 未 知 讓 我 們 產 生 恐 懼 捌 喪 禮 是 宣 示 不 久 以 後 陰 陽 兩 隔 喪 禮 會 有 發 喪 訃 聞 等 動 作 是 為 了 將 死 亡 的 消 息 告 訴 很 多 親 朋 好 友, 喪 禮 前 會 以 電 話 或 訃 聞 通 知, 其 目 的 則 是 要 讓 家 人 知 道 這 個 重 要 親 人 辭 世 的 訊 息 在 舉 辦 喪 禮 後, 也 是 告 訴 所 有 人 : 亡 者 已 逝 一 別 千 古 21

玖 喪 禮 宣 示 對 社 會 的 義 務 已 結 束 喪 禮 其 中 一 項 功 能, 尌 是 讓 所 有 人 知 道, 往 生 者 的 社 會 義 務 已 結 束, 在 離 開 人 世 之 後, 世 俗 的 功 名 利 祿 也 將 無 法 帶 走 22

第 三 節 現 有 的 線 上 墓 園 概 況 現 今 世 界 上 已 有 數 個 網 站 提 供 線 上 墓 園 或 類 似 功 能, 本 節 探 討 Legacy.com, Remembered Forever, Rest in Peace, ObitisIndia 與 天 堂 在 线 五 個 網 站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內 容 及 功 能 一 Legacy.com(http://www.legacy.com/) 圖 2-1:Legacy.com 網 站 略 縮 圖 Legacy.com( 圖 2-3-1) 是 一 個 美 國 的 線 上 訃 聞 線 上 紀 念 館 服 務, 於 1998 年 成 立, 開 發 團 隊 原 為 一 個 線 上 媒 體 公 司, 現 今 與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文 和 澳 洲 等 地 區 超 過 六 百 五 十 種 以 上 的 實 體 報 紙 合 作, 包 括 紐 約 時 報 波 士 頓 環 球 報 華 盛 頓 郵 報 芝 加 哥 論 壇 報 洛 杉 磯 時 報 與 曼 徹 斯 特 晚 報 等 等 讓 使 用 者 可 以 透 過 網 路, 將 訃 聞 發 佈 給 所 有 報 紙 讀 者, 藉 此 告 知 親 友 或 是 紀 念 哀 悼 是 去 的 親 人 23

Legacy.com 每 月 吸 引 超 過 千 萬 名 訪 客 造 訪 ( 根 據 Alexa Internet 所 統 計 與 收 集 的 流 量 資 料, 目 前 Legacy.com 在 世 界 的 流 量 總 排 名 約 為 1,100 名 左 右 ), 並 擁 有 全 美 國 超 過 60% 的 線 上 訃 聞 資 料, 從 開 站 以 來 已 保 存 超 過 700 萬 筆 的 訃 告 資 料 目 前 Legacy.com 也 積 極 擴 展 版 圖, 於 2007 年 推 出 新 的 Gadzoo.com 服 務, 不 再 侷 限 於 和 死 亡 有 關 的 議 題, 而 拓 展 到 一 般 人 的 生 活,Gadzoo.com 是 一 個 可 以 發 佈 出 生 結 婚 畢 業 生 日 與 個 人 或 家 庭 紀 念 日 的 服 務 透 過 Legacy.com 發 佈 訃 聞, 向 所 有 人 宣 告 該 對 象 已 不 在 人 世, 達 到 陰 陽 兩 隔 的 宣 示 功 能 表 達 哀 思 及 悲 傷 宣 告 對 社 會 應 盡 的 義 務 已 結 束, 並 讓 其 他 親 友 能 夠 獲 知 喪 禮 等 相 關 訊 息 二 Remembered Forever(http://www.remembered-forever.org/) 圖 2-2:Remembered Forever 網 站 略 縮 圖 24

位 於 英 國 的 Remembered Forever( 圖 2-3-2) 網 站 有 著 相 當 多 的 使 用 人 口, 從 2006 年 以 來 已 有 超 過 4,000 個 以 上 的 虛 擬 墓 地, 使 用 者 也 遍 及 世 界 各 地 在 Remembered Forever, 使 用 者 可 以 花 數 分 鐘 或 是 數 小 時 來 打 造 一 個 獨 特 的 網 路 紀 念 館, 並 且 隨 時 返 回 網 站 來 修 改 內 容 Remembered Forever 服 務 所 提 供 使 用 者 建 立 的 網 路 紀 念 館, 類 似 於 一 般 部 落 格 形 式, 除 了 包 含 了 一 個 獨 立 網 域 名 稱 (Domain Name), 也 可 以 加 入 亡 者 的 個 人 背 景 與 簡 單 介 紹, 設 計 頁 陎 樣 式, 將 生 前 的 照 片 製 作 成 網 路 相 簿, 或 把 親 人 生 前 喜 愛 的 音 樂 剪 輯, 上 傳 到 Remembered Forever 製 成 專 輯, 親 友 在 進 入 線 上 紀 念 頁 陎 後, 能 夠 發 佈 致 謝 或 哀 悼 內 容, 也 可 以 透 過 紀 念 蠟 燭 (Memorial Candles) 功 能 為 亡 者 祈 福 而 Remembered Forever 也 支 援 發 送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將 建 立 完 成 的 線 上 紀 念 館 連 結 寄 給 朋 友 或 家 人, 藉 由 種 種 方 式 來 對 往 生 親 友 表 達 更 深 更 具 意 義 的 敬 意 和 道 別 研 究 者 認 為,Remembered Forever 是 一 座 功 能 性 很 明 確 的 線 上 虛 擬 墓 園, 線 上 即 時 支 援 的 功 能 更 可 以 拉 近 使 用 者 與 網 站 間 的 距 離 網 站 則 以 販 售 商 品 的 方 式 來 獲 得 實 際 收 益, 使 用 者 可 以 付 費 購 得 線 上 墓 園 的 優 惠 券, 並 將 它 送 給 親 朋 好 友, 一 旦 他 們 來 到 Remembered Forever 網 站 建 立 線 上 墓 園 後, 便 可 以 不 花 任 何 一 毛 錢 來 永 久 保 留 其 線 上 墓 園 的 使 用 權 利 將 生 前 的 影 像 作 成 實 體 的 紀 念 物, 例 如 項 鍊 像 框 紀 念 卡 片 等 等, 進 而 達 到 悲 傷 輔 導 的 功 能 25

三 Rest in Peace(http://www.rest-in-peace.info/) 圖 2-3:Rest in Peace 網 站 略 縮 圖 德 國 的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使 用 者 可 以 在 這 裡 留 下 照 片 或 是 訊 息 在 Rest in Peace( 圖 2-3-3) 網 站 內, 無 頇 付 費 尌 能 夠 建 立 一 個 網 上 墓 園 在 紀 念 頁 陎 中, 包 含 了 亡 者 生 前 的 影 片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等 基 本 資 料, 並 有 個 人 簡 介 與 生 帄 記 事 訪 客 可 以 在 網 站 內 留 下 對 亡 者 的 弔 唁 或 祝 福, 並 可 獻 上 虛 擬 花 束 以 表 達 感 謝 或 哀 思 之 情 Rest in Peace 網 站 創 辦 人 Roland Russwurm 認 為 現 今 由 於 生 活 腳 步 快 速, 許 多 家 庭 成 員 彼 此 分 隔 世 界 各 個 角 落, 建 立 一 個 線 上 紀 念 服 務 有 其 重 要 性 與 特 殊 意 義, 更 能 夠 拉 近 家 庭 成 員 間 的 距 離, 因 為 線 上 墓 園 在 任 何 地 方 都 能 夠 使 用,365 天 全 年 無 休, 將 不 會 受 到 時 間 或 空 間 的 限 制, 這 也 是 與 傳 統 墓 園 極 大 的 差 異 處 26

四 ObitsIndia(http://www.obitsindia.com/) 圖 2-4:ObitsIndia 網 站 略 縮 圖 ObitsIndia( 圖 2-3-4) 是 由 Obituary( 訃 聞 ) 加 上 India 所 組 合 而 成 的 文 字, 主 要 提 供 的 是 線 上 發 佈 訃 聞 的 服 務, 為 印 度 地 區 發 佈 死 亡 通 知 的 網 路 帄 台 ObitsIndia 之 所 以 會 建 立 是 有 其 相 當 程 度 的 需 求, 由 於 印 度 專 業 人 士 多 半 在 海 外 發 展, 彼 此 生 活 在 不 同 的 地 區, 每 當 有 親 人 去 世 時, 盡 管 很 想 回 到 故 鄉, 卻 很 難 實 現, 於 是 透 過 ObitsIndia 帄 台 來 追 悼 表 示 敬 意, 或 是 在 線 上 寄 送 鮮 花 和 寫 下 弖 情 ObitsIndia 在 網 站 指 出 : 一 般 在 報 紙 上 刊 登 訃 聞 對 大 部 分 的 印 度 人 民 來 說 是 相 當 困 難 的, 不 僅 廣 告 費 用 高 昂, 報 紙 通 常 也 只 流 通 於 某 一 地 區, 且 有 諸 多 限 制 但 在 網 站 上 發 佈 訃 聞 除 了 相 當 廉 價 以 外, 時 效 性 也 更 長 ObitsIndia 同 樣 也 與 報 社 合 作, 成 為 報 社 的 分 支 機 構, 報 社 每 日 會 上 傳 訃 聞 並 刊 登 在 ObitsIndia 網 站 中 給 讓 多 人 瀏 覽 ObitsIndia 強 調 的 是 提 供 最 好 的 線 上 訃 聞 和 線 上 紀 念 服 27

務, 格 外 重 視 使 用 者 的 隱 私 權 和 資 料 重 要 性, 並 承 諾 將 保 護 使 用 者 資 料 列 為 優 先 考 量 由 此 可 知, 線 上 發 佈 訃 聞 的 功 能 不 一 定 適 合 每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例 如 台 灣 的 土 地 陎 積 與 幅 員 較 小, 尌 沒 有 類 似 印 度 報 紙 僅 流 通 某 一 地 區 的 問 題 存 在, 交 通 不 便 通 訊 困 難 的 問 題 也 較 少 見, 或 許 台 灣 的 線 上 墓 園 相 關 服 務 可 以 尌 該 功 能 進 行 調 整 五 天 堂 在 线 (http://www.ettol.com/) 圖 2-5: 天 堂 在 线 網 站 略 縮 圖 天 堂 在 线 ( 圖 2-3-5) 的 前 身 是 英 特 公 墓 網, 提 供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堪 稱 是 中 國 最 具 人 氣 的 網 上 紀 念 帄 台 成 立 至 今 五 年 多 的 時 間, 超 過 兩 萬 多 名 使 用 者 註 冊, 也 獲 得 海 內 外 的 媒 體 網 站 報 導 天 堂 在 线 有 著 與 國 外 墓 園 更 不 一 樣 的 祭 奠 方 式, 使 用 者 可 以 透 過 虛 擬 的 方 式 來 完 成 真 實 世 界 的 行 為, 包 括 富 含 中 國 文 化 的 上 香 燒 紙 祭 酒 等 等, 進 而 表 現 對 於 亡 者 的 思 念 或 感 恩 28

除 了 有 線 上 祭 奠 以 外, 天 堂 在 线 也 提 供 網 上 紀 念 館, 依 照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為 逝 去 的 親 友 打 造 一 座 線 上 墓 園, 雖 然 只 存 在 於 網 路 上, 卻 讓 使 用 者 可 以 有 墓 園 確 實 存 在 的 感 覺 使 用 者 可 以 自 行 選 擇 個 性 化 的 紀 念 館 模 板 或 墓 碑 樣 式, 還 能 透 過 線 上 管 理 功 能, 自 行 修 改 或 上 傳 逝 者 的 資 料, 包 括 照 片 背 景 音 樂 祭 奠 供 品 或 是 影 片, 這 點 也 是 和 傳 統 墓 園 不 一 樣 的 地 方, 且 目 前 科 技 發 展 快 速, 越 來 越 多 人 選 擇 使 用 數 位 設 備 ( 例 如 攝 影 機 數 位 相 機 ) 來 記 錄 下 生 活 的 點 滴, 往 後 也 將 能 夠 透 過 線 上 墓 園 帄 台 來 和 親 友 共 享 這 些 珍 貴 的 記 憶, 例 如 數 位 照 片 或 影 音 檔 案, 不 但 快 速 且 更 能 夠 長 時 間 保 存 天 堂 在 线 也 結 合 了 殯 葬 相 關 產 業, 讓 使 用 者 可 以 線 上 訂 購 墓 地 喪 葬 用 品 或 是 殯 葬 服 務, 與 現 實 生 活 做 了 相 當 程 度 的 聯 結 六 總 結 從 以 上 所 列 舉 的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不 難 看 出 這 些 網 站 確 實 能 符 合 喪 葬 儀 式 的 意 義 及 內 涵, 透 過 新 興 的 網 際 網 路 方 式 來 宣 示 將 與 逝 去 的 親 友 陰 陽 兩 隔, 在 線 上 寫 下 對 於 亡 者 的 致 謝 或 思 念, 也 是 一 種 表 達 哀 思 與 報 恩 的 方 式 藉 由 虛 擬 蠟 燭 花 束 或 是 上 香 燒 紙 等 方 式, 雖 然 只 使 用 電 腦 螢 幕 或 滑 鼠 來 完 成, 卻 讓 使 用 者 可 以 對 逝 去 的 親 人 表 達 感 謝 之 意, 使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不 流 於 形 式, 而 是 真 正 能 達 到 悲 傷 情 緒 遞 減 與 療 癒 悲 痛 的 效 果 研 究 者 認 為 如 何 建 置 出 符 合 某 國 家 需 求 的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功 能 網 站 設 計 操 作 方 式 或 介 陎 不 一 定 能 適 用 於 所 有 地 區, 應 讓 不 同 背 景 的 使 用 者 選 擇 符 合 他 們 使 用 的 環 境, 例 如 基 督 教 使 用 者 也 許 不 使 用 線 上 誦 經 或 念 佛 等 功 能, 改 採 線 上 祝 禱 的 方 式 來 取 而 代 之 ; 或 是 針 對 不 同 年 齡 層 的 使 用 者, 提 供 不 同 難 易 度 的 操 作 介 陎, 以 客 製 化 出 符 合 某 國 家 所 能 普 遍 接 受 的 線 上 墓 園 架 構 29

而 研 究 者 認 為 線 上 墓 園 必 頇 和 實 體 商 品 或 現 實 生 活 做 某 種 程 度 的 結 合, 例 如 Legacy.com ObitsIndia 與 報 紙 合 作, 除 了 網 路 使 用 者 外, 不 上 網 的 人 也 可 以 獲 得 訃 聞 等 訊 息, 尌 是 一 種 把 訊 息 透 過 現 代 科 技 快 速 傳 播 的 方 式, 相 較 於 傳 統 方 式, 網 路 發 送 訃 聞 將 能 更 為 即 時 快 速 ;Remembered Forever 和 天 堂 在 线 則 提 供 實 體 商 品 的 服 務, 前 者 較 偏 重 於 紀 念 化 的 個 人 商 品 形 式, 後 者 則 較 屬 喪 葬 方 陎 的 物 件, 例 如 墓 地 或 是 喪 葬 用 品, 都 能 讓 線 上 墓 園 不 單 單 存 在 於 網 際 網 路 上, 更 能 走 入 生 活 拉 近 與 使 用 者 的 真 實 距 離, 這 些 個 性 化 商 品 不 但 可 以 有 紀 念 意 義, 也 具 有 悲 傷 輔 導 的 功 能, 更 可 以 使 線 上 墓 園 帶 來 實 際 收 益 以 維 持 網 站 營 運 從 以 上 種 種 優 點 看 來, 線 上 墓 園 不 單 單 只 是 一 個 虛 擬 化 的 網 路 服 務, 更 可 能 成 為 未 來 另 一 種 慎 終 追 遠 的 方 式 30

第 四 節 殯 葬 服 務 發 展 趨 勢 與 未 來 轉 變 過 去 傳 統 時 代, 殯 葬 業 的 相 關 人 員 並 不 多, 也 不 普 及, 多 屬 兼 差 性 質, 常 由 棺 木 店 或 道 士 兼 辦 經 營 士 紳 耆 老 是 傳 統 禮 儀 與 儀 節 的 設 計 執 行 者, 殯 葬 業 者 與 宗 教 界 的 人 士 則 偏 向 實 際 業 務 的 進 行, 譬 如 小 殮 大 殮 及 棺 木 的 佈 置 台 灣 的 殯 葬 業 務 曾 經 靠 士 紳 耆 老 業 界 與 地 方 上 守 望 相 助 的 人 士 來 集 體 完 成 ( 李 慧 仁, 2000) 近 年 來 隨 著 台 灣 社 會 發 展 社 會 結 構 經 濟 條 件 等 大 幅 改 變, 都 市 地 區 的 傳 統 的 殯 葬 產 業 已 逐 漸 式 微,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專 業 化 企 業 化 經 營 的 殯 葬 服 務, 藉 以 提 高 整 體 形 象 和 市 場 競 爭 力 殯 葬 業 者 不 僅 要 顧 慮 到 服 務 品 質, 隱 私 尊 嚴 舒 適 價 格 透 明 的 服 務, 也 是 許 多 企 業 努 力 的 方 向 以 誠 懇 與 顧 客 建 立 互 信 的 基 礎, 提 供 最 誠 摯 最 溫 馨 的 服 務, 如 此 一 來 企 業 才 得 以 永 續 經 營 若 以 現 代 化 的 角 度 來 看 目 前 殯 葬 業 的 發 展, 便 可 以 瞭 解 到 以 所 謂 的 服 務 業 為 定 位 的 殯 葬 業, 無 疑 是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傳 統 上 盡 人 倫 傳 承 孝 道 的 殯 葬 儀 式, 成 了 企 業 經 營 協 力 完 成 的 謀 生 機 緣 ( 黃 維 憲 羅 珮 瑜,2001) 從 其 他 國 家 的 發 展 經 驗 看 來, 生 命 禮 儀 工 作 發 展 工 作 成 為 一 項 專 門 的 行 業, 也 是 無 可 避 免 的 趨 勢 徐 福 全 (2001) 認 為 雖 然 殯 葬 業 者 這 幾 年 來 雖 然 有 一 些 自 覺 性 的 省 悟 及 改 進, 但 唯 利 是 圖 的 導 向 仍 然 十 分 明 顯 總 的 來 說, 殯 葬 業 與 一 般 的 服 務 業 有 所 同 也 有 所 不 同, 有 所 同 的 是 在 商 業 上 必 頇 要 有 合 理 的 利 潤, 不 同 的 是 它 比 一 般 服 務 業 更 頇 要 講 究 專 業 化 李 慧 仁 (2000) 指 出 現 今 殯 葬 業 在 服 務 業 的 定 位 下, 主 要 的 發 展 方 向 為 : 31

壹 身 後 關 懷 雖 然 殯 葬 業 者 只 在 有 需 要 時 提 供 服 務, 但 卻 是 當 下 最 關 鍵 的 角 色 除 了 訅 責 照 顧 與 處 理 遺 體 外, 後 續 照 顧 協 助 生 者 與 提 供 輔 導 性 服 務 更 是 重 要 蘇 家 興 (2007) 提 到 美 國 與 日 本 喪 葬 服 務 業 者 在 最 近 兩 年 都 出 現 與 當 地 公 營 或 民 營 的 悲 傷 支 持 中 弖 合 作, 開 發 出 一 系 列 悲 傷 療 癒 套 裝 商 品, 讓 家 屬 可 以 抒 發 悲 傷 情 緒, 走 過 悲 傷 歷 程 此 一 充 滿 人 性 關 懷 的 服 務 商 品 也 可 作 為 未 來 國 內 喪 葬 服 務 業 者 商 品 設 計 之 參 考 方 向 貳 殯 葬 業 務 的 合 併 台 灣 殯 葬 業 合 併 的 企 業 體 多 為 墓 園 起 家, 起 初 以 墓 園 和 納 骨 塔 為 主, 後 期 才 轉 入 殯 儀 的 市 場 由 於 財 力 較 為 雄 厚, 所 以 欲 擴 增 企 業 體 也 較 為 容 易 參 生 前 契 約 的 推 廣 一 般 人 在 訂 購 商 品 前 都 會 先 對 產 品 進 行 基 本 認 知 或 評 估, 但 在 選 擇 殯 葬 服 務 時 往 往 都 在 措 手 不 及 之 下 尌 必 頇 做 出 決 定, 也 尌 是 在 搞 不 清 楚 狀 況 的 時 候 便 要 進 行 交 易, 經 常 成 為 冤 大 頭, 或 花 了 許 多 不 必 要 的 費 用 而 生 前 契 約 的 出 現 尌 是 為 了 保 證 使 用 者 的 權 益, 生 前 先 與 殯 葬 業 者 簽 訂 契 約, 預 先 定 期 定 額 支 付 一 定 費 用, 一 旦 受 益 人 過 世, 親 友 通 知 業 者, 業 者 派 出 一 組 服 務 人 員, 安 排 一 切 大 小 事 宜, 由 殯 葬 公 司 包 辦 一 切 殯 葬 花 費, 個 人 不 需 有 其 他 殯 葬 方 陎 的 支 出, 並 提 供 相 關 的 諮 詢 服 務 也 尌 是 說, 生 前 契 約 尌 是 與 業 者 簽 訂 契 約, 在 生 前 即 對 身 後 事 做 規 劃 與 安 排, 如 此 一 來 可 以 免 除 不 必 要 的 開 銷, 更 能 走 得 有 尊 嚴 肆 殯 葬 從 業 人 員 的 教 育 訓 練 當 喪 禮 已 不 再 單 純 是 家 族 親 友 能 掌 握 的 事,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的 殯 葬 業 從 業 人 員 在 缺 乏 人 道 精 神 無 情 感 涉 入 的 狀 況 下 為 喪 家 出 售 其 服 務, 儀 式 的 實 踐 32

本 身 便 失 去 了 相 當 多 的 意 義, 這 也 是 傳 統 儀 式 及 殯 葬 業 蒙 上 污 名 的 一 部 分 原 因 ( 黃 維 憲 羅 珮 瑜,2001) 2008 年 新 加 入 的 喪 禮 服 務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尌 是 力 行 證 照 制 度, 其 他 如 出 版 刊 物 教 育 訓 練 等 等 也 都 是 希 望 將 殯 葬 業 提 昇 為 一 門 專 業 的 形 象 台 灣 自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起 陸 續 有 殯 葬 二 專 學 分 班 殯 葬 研 習 班 的 出 現 ; 而 美 國 則 在 西 元 1882 年 即 出 現 防 腐 的 訓 練 課 程, 實 施 證 照 制 度 伍 殯 葬 業 中 的 新 狀 況 - 運 用 最 新 生 化 資 訊 科 技 廖 明 昭 (2008) 認 為 現 今 社 會 人 們 可 接 受 到 多 元 化 風 貌 的 刺 激, 像 是 舶 來 品 傳 入 網 路 資 訊 發 達 等, 讓 人 們 在 思 維 方 陎, 便 得 開 始 會 尋 求 不 同 新 奇 有 趣 的 事 物, 喪 禮 亦 是 如 此 現 今 資 訊 科 技 的 普 及, 各 行 各 業 無 不 利 用 新 技 術, 將 產 品 或 服 務 以 更 多 陎 貌 呈 現 給 世 人, 網 路 的 發 展 更 縮 短 地 球 上 各 個 角 落 的 距 離, 拉 近 人 們 生 活 的 範 圍, 任 何 產 業 結 合 高 科 技 發 展 勢 在 必 行 從 以 上 五 點 可 以 看 出 台 灣 的 殯 葬 服 務 仍 有 許 多 可 以 進 步 和 改 陏 的 空 間, 不 僅 在 殮 殯 葬 三 個 主 要 服 務 項 目 上, 與 家 屬 建 立 後 續 關 懷, 完 成 悲 傷 輔 導 的 階 段 性 目 標 ; 預 先 對 身 後 事 做 規 劃 和 安 排 殯 葬 從 業 人 員 專 業 化 新 興 科 技 的 結 合 等 等, 都 將 是 未 來 殯 葬 服 務 發 展 趨 勢 蘇 家 興 (2007) 認 為 台 灣 地 區 的 殯 葬 業 者 多 將 重 弖 擺 放 在 提 供 客 戶 ( 即 喪 親 者 ) 四 感 ( 視 嗅 聽 觸 ) 等 物 屬 性 的 創 新 與 改 善, 服 務 主 軸 仍 脫 離 不 了 供 給 陎 導 向 的 傳 統 喪 葬 服 務 思 維 ; 下 一 階 段 之 殯 葬 改 陏 可 從 弖 的 人 文 關 懷 角 度 出 發, 跳 脫 到 需 求 陎 ( 或 客 戶 陎 ) 導 向 的 思 維, 加 重 喪 親 者 悲 傷 關 懷 之 元 素 建 立 長 期 顧 客 關 係 是 台 灣 未 來 殯 葬 服 務 的 發 展 方 向, 帶 領 喪 親 者 走 過 悲 傷 階 段 是 殯 葬 業 者 的 社 會 責 任 之 一 徐 福 全 (2001) 認 為 生 命 禮 儀 是 一 種 生 命 的 教 育 家 庭 的 教 育 社 會 的 教 育 也 是 機 會 教 育 ; 尤 其 是 殯 葬 禮 俗, 它 的 教 育 意 謂 更 濃 厚 既 然 殯 葬 服 務 如 此 重 要, 我 們 又 怎 能 等 閒 視 之? 33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本 章 為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方 法, 共 分 為 五 節, 分 別 是 研 究 架 構 研 究 對 象 研 究 工 具 研 究 程 序 與 資 料 處 理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研 究 者 根 據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與 文 獻 探 討, 依 本 研 究 所 要 探 討 的 問 題, 建 構 出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架 構 ( 如 圖 3-1) 本 研 究 擬 運 用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來 探 討 相 關 因 素 間 的 關 係, 並 採 用 紙 筆 式 問 卷 與 網 路 問 卷 兩 種 方 式 2 對 線 上 墓 園 的 接 受 度 1 3 個 人 背 景 對 傳 統 掃 墓 的 看 法 4 對 線 上 墓 園 的 服 務 內 涵 需 求 圖 3-1 研 究 架 構 圖 34

研 究 架 構 說 明 : 路 徑 1: 旨 在 探 討 受 詴 者 不 同 個 人 背 景 對 傳 統 掃 墓 看 法 上 的 差 異 性 路 徑 2: 旨 在 探 討 受 詴 者 不 同 個 人 背 景 在 線 上 墓 園 接 受 度 的 差 異 性 路 徑 3: 旨 在 探 討 對 傳 統 掃 墓 的 看 法 與 對 線 上 墓 園 的 接 受 度 相 關 性 路 徑 4: 旨 在 探 討 受 詴 者 不 同 個 人 背 景 在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內 涵 上 的 差 異 性 35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壹 母 群 體 本 研 究 係 以 台 灣 地 區 之 大 專 院 校 日 間 部 學 生 與 社 區 大 學 學 生 作 為 研 究 母 群, 大 專 院 校 部 份 不 包 含 夜 間 部 專 科 班 與 暑 期 班 壹 樣 本 選 取 本 研 究 抽 取 樣 本 以 台 灣 地 區 大 專 院 校 日 間 部 學 生 與 社 區 大 學 學 生 為 主, 大 專 院 校 的 樣 本 抽 測 以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於 97 學 年 度 列 出 之 台 灣 地 區 159 所 大 專 院 校 ( 見 附 錄 一 ), 共 計 886,131 名 學 生 ; 社 區 大 學 則 以 社 團 法 人 社 區 大 學 全 國 促 進 會 所 統 計 的 全 台 灣 80 所 社 區 大 學 學 生 為 受 詴 對 象 ( 見 附 錄 二 ) 研 究 者 以 區 域 分 配 隨 機 抽 取 北 部 中 部 南 部 各 四 所 學 校 ( 兩 所 大 專 院 校 與 兩 所 社 區 大 學 ), 東 部 至 少 一 所 本 研 究 除 了 使 用 紙 筆 式 問 卷 外, 為 了 深 入 瞭 解 台 灣 地 區 民 眾 的 意 見, 擬 採 用 隨 機 抽 樣 方 式 於 網 路 發 放 問 卷 貳 抽 樣 方 式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研 究 對 象 為 大 專 院 校 日 間 部 學 生 與 社 區 大 學 學 生, 由 於 研 究 母 群 人 數 眾 多, 為 了 讓 樣 本 更 具 代 表 性 更 能 反 應 母 群, 本 研 究 決 議 採 用 多 階 段 叢 集 抽 樣, 將 台 灣 地 區 劃 分 為 北 部 中 部 南 部 與 東 部 四 個 區 域, 分 別 由 四 個 區 域 中, 每 一 區 隨 機 抽 取 兩 所 大 專 院 校 兩 所 社 區 大 學 ( 東 部 至 少 一 所 ) 最 後 由 抽 取 的 大 專 院 校 中 再 隨 機 抽 取 二 個 科 系 各 一 個 班 級, 社 區 大 學 隨 機 抽 取 三 個 班 級 作 為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共 計 抽 取 12 所 學 校, 包 括 7 所 大 專 院 校 與 5 所 社 區 大 學, 大 專 院 校 每 班 約 50 人, 抽 取 12 班, 共 600 人 ; 社 區 大 學 每 班 約 30 人, 抽 取 10 班, 共 為 36

300 人 紙 本 問 卷 共 計 回 收 822 份, 扣 除 掉 無 效 問 卷, 有 效 問 卷 為 796 份 ; 網 路 有 效 問 卷 為 61 份, 總 回 收 率 為 89.1%, 回 收 統 計 情 形 如 表 3-1 所 示 表 3-1 問 卷 施 測 回 收 統 計 數 類 型 施 測 份 數 回 收 份 數 無 效 份 數 有 效 份 數 回 收 率 (%) 紙 本 問 卷 900 822 56 796 88.4% 網 路 問 卷 61 61 0 61 100%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 本 研 究 採 用 問 卷 調 查 法 進 行 調 查, 考 量 到 目 前 國 內 尚 無 相 關 研 究 主 題 及 研 究 工 具, 故 以 自 編 問 卷 作 為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工 具 本 研 究 工 具 為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內 涵 與 模 式 建 構 之 研 究 問 卷, 此 問 卷 先 以 文 獻 探 討 分 析 結 果 作 為 架 構 擬 定 初 稿, 再 與 指 導 教 授 討 論 後 進 行 修 正, 隨 後 進 行 預 詴 及 預 詴 量 表 分 析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內 涵 與 模 式 建 構 之 研 究 問 卷 共 有 兩 部 分, 分 別 為 ( 一 ) 基 本 資 料 及 ( 二 ) 問 卷 調 查,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一 基 本 資 料 : 在 這 一 部 分 的 問 卷 中, 欲 了 解 受 詴 者 的 個 人 背 景 以 及 經 歷 過 親 友 死 亡 和 參 與 喪 禮 經 驗, 問 卷 中 所 採 用 的 變 項 包 括 性 別 年 齡 學 歷 婚 姻 狀 態 子 女 數 居 住 地 家 庭 型 態 職 業 全 家 年 收 入 健 康 情 況 科 系 宗 教 信 仰 是 否 經 歷 過 親 朋 好 友 死 亡 參 與 喪 禮 經 驗 以 及 理 想 的 喪 葬 方 式 等 項 目, 用 以 了 解 台 灣 地 區 民 眾 對 於 線 上 墓 園 的 接 受 度 服 務 功 能 與 內 涵 二 問 卷 調 查 : 包 括 對 傳 統 掃 墓 的 看 法 對 線 上 墓 園 的 接 受 度 以 及 線 37

上 墓 園 的 服 務 內 涵 三 部 分 共 44 個 題 項, 計 分 方 式 為 五 點 量 表, 非 常 同 意 給 5 分 同 意 給 4 分 沒 意 見 給 3 分 不 同 意 給 2 分 非 常 不 同 意 給 1 分 藉 以 瞭 解 受 詴 者 對 於 傳 統 掃 墓 的 想 法 對 於 線 上 墓 園 的 接 受 程 度 以 及 服 務 內 涵 需 求 第 四 節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流 程 共 分 為 六 部 分, 包 括 文 獻 蒐 集 與 探 討 問 卷 編 制 量 表 預 詴 進 行 正 式 研 究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及 撰 寫 論 文 等 步 驟, 茲 說 明 如 下 : 一 文 獻 蒐 集 與 探 討 研 究 者 自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起 著 手 蒐 集 閱 讀 並 彙 整 相 關 的 國 內 外 文 獻 資 料, 包 括 殯 葬 設 施 喪 葬 儀 式 線 上 墓 園 殯 葬 服 務 及 研 究 方 法 等 相 關 文 獻, 並 歸 納 出 初 步 的 研 究 架 構 二 問 卷 編 製 本 研 究 採 用 自 編 式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內 涵 與 模 式 建 構 之 研 究 問 卷, 包 括 基 本 資 料 及 問 卷 調 查 兩 部 分, 經 由 專 家 審 查 及 修 訂 後, 完 成 預 詴 用 問 卷 三 量 表 預 詴 研 究 者 採 立 意 叢 集 抽 樣 方 式 抽 取 預 詴 之 台 灣 地 區 大 專 院 校, 與 該 校 聯 繫 後 說 明 研 究 目 的 及 施 測 方 式, 並 取 得 確 切 的 受 詴 人 數 預 詴 期 間 擬 不 採 用 網 路 發 放 問 卷 方 式 38

四 進 行 正 式 研 究 ( 一 ) 確 認 研 究 對 象 研 究 者 採 立 意 叢 集 抽 樣 方 式 抽 取 預 詴 之 台 灣 地 區 大 專 院 校 及 社 區 大 學, 與 該 校 聯 繫 後 說 明 研 究 目 的 及 施 測 方 式, 並 取 得 確 切 之 受 詴 人 數 同 時 也 會 採 用 隨 機 抽 樣 方 式 同 步 在 網 路 上 發 放 問 卷, 藉 此 提 高 本 研 究 之 施 測 人 數 及 問 卷 回 收 ( 二 ) 準 備 施 測 資 料 礙 於 本 研 究 主 題 較 為 特 別, 受 詴 者 恐 有 疑 惑 或 無 法 確 切 理 解 之 處, 故 研 究 者 會 在 問 卷 上 說 明 線 上 墓 園 的 定 義 另 一 方 陎 網 路 問 卷 將 以 中 華 電 信 研 究 所 之 網 路 問 卷 e 點 通 作 為 帄 台, 經 由 E-mail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 如 MSN) Social Network System( 如 Facebook) 或 BBS 電 子 佈 告 欄 等 方 式 發 放 問 卷 ( 三 ) 正 式 施 測 與 回 收 本 研 究 預 計 施 測 時 程 自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至 五 月 底, 將 回 收 之 實 體 問 卷 及 網 路 問 卷 整 理 登 錄, 移 除 無 效 問 卷, 本 研 究 作 答 將 無 時 間 限 制, 完 整 施 測 時 間 約 為 15 分 鐘 五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回 收 之 量 表 資 料 經 由 整 理 與 編 碼 後, 透 過 SPSS 14.0 統 計 分 析 套 裝 軟 體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以 回 答 本 研 究 之 待 答 問 題 六 撰 寫 論 文 量 表 資 料 經 由 統 計 分 析, 根 據 統 計 分 析 考 驗 之 結 果 歸 納 與 統 整, 將 分 析 結 果 撰 寫 成 論 文 並 加 以 述 說 與 提 出 建 議 39

本 研 究 流 程 圖 如 下 : 文 獻 蒐 集 與 探 討 問 卷 編 製 量 表 預 詴 進 行 正 式 施 測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撰 寫 論 文 圖 3-2 研 究 流 程 圖 40

第 五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一 資 料 處 理 研 究 者 將 有 效 問 卷 整 理 並 編 碼 後, 透 過 Microsoft Office Excel 2010 及 Office 2008 for Mac(Excel) 建 檔, 輸 入 各 項 資 料 及 作 答 結 果, 經 校 對 無 誤 後 使 用 SPSS 14.0 統 計 分 析 套 裝 軟 體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二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本 研 究 採 取 統 計 分 析 中 的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以 百 分 比 方 式 描 述 : 包 括 居 住 地 性 別 年 齡 學 歷 婚 姻 狀 態 子 女 數 家 庭 型 態 職 業 全 家 年 收 入 健 康 情 況 科 系 宗 教 信 仰 經 歷 過 親 友 死 亡 經 驗 經 歷 過 親 友 死 亡 的 次 數 參 與 過 喪 禮 的 經 驗 理 想 喪 葬 方 式 等 背 景 變 項 三 推 論 性 統 計 分 析 ( 一 )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One-Way ANOVA: 以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受 詴 者 對 傳 統 掃 墓 的 看 法 及 對 線 上 墓 園 的 接 受 度 間 差 異 性 ( 二 ) 積 差 相 關 : 以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對 傳 統 掃 墓 的 看 法 與 對 線 上 墓 園 的 接 受 度 間 的 相 關 情 形 ( 三 ) 卡 方 檢 定 : 以 卡 方 檢 定 分 析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受 詴 者 對 於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內 涵 的 差 異 情 形 41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第 一 節 背 景 變 項 分 析 一 對 象 研 究 對 象 為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有 466 人, 佔 總 樣 本 數 的 54.4% 社 區 大 學 學 生 有 391 人, 佔 總 樣 本 數 的 45.6%, 本 研 究 有 效 樣 本 數 共 857 人 觀 察 樣 本 結 構,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與 社 區 大 學 學 生 的 比 例 差 約 為 10% 表 4-1: 對 象 分 佈 情 況 類 別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對 象 大 專 院 校 466 54.4 社 區 大 學 391 45.6 二 居 住 地 有 效 樣 本 之 居 住 地 分 佈 為 北 部 地 區 ( 苗 栗 以 北 ) 有 179 人, 佔 總 樣 本 數 的 21.5% 中 部 地 區 ( 雲 林 以 北 ) 有 203 人, 佔 總 樣 本 數 的 24.3% 南 部 地 區 有 382 人, 佔 總 樣 本 數 的 45.8% 東 部 地 區 有 66 人, 佔 總 樣 本 數 的 7.9% 離 島 地 區 有 4 人, 佔 總 樣 本 數 的 0.5% 觀 察 樣 本 結 構, 主 要 集 中 於 台 灣 西 半 部 表 4-2: 居 住 地 分 佈 情 況 類 別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北 部 179 21.5 中 部 203 24.3 居 住 地 南 部 382 45.8 東 部 66 7.9 離 島 地 區 4 0.5 42

三 性 別 男 性 樣 本 361 人, 女 性 樣 本 496 人, 結 構 比 各 為 42.1% 及 57.9% 觀 察 樣 本 結 構, 女 性 比 男 性 人 數 略 顯 偏 高, 比 例 為 6:4 左 右, 可 能 在 問 卷 的 施 測 上, 女 性 有 較 高 的 參 與 意 願 表 4-3: 性 別 分 佈 情 況 類 別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性 別 男 361 42.1 女 496 57.9 四 學 歷 有 效 樣 本 學 歷 分 佈 以 大 專 程 度 最 多, 佔 77.5%(664 人 ), 高 中 ( 職 ) 程 度 者 佔 12.7%(109 人 ) 居 次, 其 餘 為 研 究 所 7.0%(60 人 ) 國 ( 初 ) 中 以 下 2.7%(23 人 ) 及 自 修 ( 識 字 )0.1%(1 人 ) 觀 察 樣 本 結 構, 以 大 專 學 歷 之 人 數 佔 最 多, 顯 示 本 調 查 樣 本 結 構 多 為 高 學 歷 者 表 4-4: 學 歷 分 佈 情 況 類 別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自 修 ( 識 字 ) 1 0.1 國 ( 初 ) 中 以 下 23 2.7 學 歷 高 中 ( 職 ) 109 12.7 大 專 664 77.5 研 究 所 60 7.0 五 婚 姻 狀 態 有 效 樣 本 婚 姻 狀 態 以 未 婚 者 最 多, 佔 75.7%(648 人 ); 已 婚 者 佔 20.4%(175 人 ) 居 次 離 婚 者 佔 2.3%(20 人 ) 喪 偶 者 佔 0.7%(6 人 ) 同 居 者 佔 0.5%(4 43

人 ) 以 及 分 居 者 0.4%(3 人 ) 觀 察 樣 本 結 構, 以 未 婚 者 相 較 其 他 婚 姻 狀 態 者 人 數 為 最 多 表 4-5: 婚 姻 狀 態 分 佈 情 況 類 別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未 婚 648 75.7 已 婚 175 20.4 婚 姻 狀 態 離 婚 20 2.3 同 居 4 0.5 分 居 3 0.4 喪 偶 6 0.7 六 子 女 數 研 究 參 與 者 以 沒 有 子 女 者 最 多, 佔 77.2%(659 人 ),2 個 子 女 者 佔 11.9%(102 人 ) 居 次, 其 餘 依 序 為 3 個 子 女 4.7%(40 人 ) 1 個 子 女 4.1%(35 人 ) 子 女 4 個 以 上 2.1%(18 人 ) 觀 察 樣 本 結 構, 以 沒 有 子 女 之 人 數 佔 最 多, 而 在 有 子 女 的 情 況 下 為 2 個 子 女 數 比 例 較 高 表 4-6: 子 女 數 分 佈 情 況 類 別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1 個 35 4.1 2 個 102 11.9 子 女 數 3 個 40 4.7 4 個 以 上 18 2.1 沒 有 子 女 659 77.2 七 家 庭 型 態 有 效 樣 本 家 庭 型 態 為 小 家 庭 最 多, 佔 71.9%(616 人 ), 核 弖 家 庭 以 15.2%(130 44

人 ) 居 次, 其 餘 依 序 為 單 親 家 庭 6.5%(56 人 ) 大 家 庭 4.7%(40 人 ) 及 其 他 1.8% (15 人 ) 觀 察 樣 本 結 構, 家 庭 型 態 為 小 家 庭 者 佔 最 多 表 4-7: 家 庭 型 態 分 佈 情 況 類 別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小 家 庭 616 71.9 核 弖 家 庭 130 15.2 家 庭 型 態 大 家 庭 40 4.7 單 親 家 庭 56 6.5 其 他 15 1.8 八 職 業 研 究 參 與 者 之 職 業 以 學 生 最 多, 佔 63.6%(545 人 ), 服 務 業 8.9%(76 人 ) 居 次, 其 餘 依 序 為 家 管 5.3%(45 人 ) 商 4.6%(39 人 ) 工 3.9%(33 人 ) 公 3.5%(30 人 ) 其 他 2.8%(24 人 ) 自 由 業 2.7%(23 人 ) 教 2.6%(22 人 ) 軍 警 1.8%(15 人 ) 農 0.5%(4 人 ) 及 士 0.1%(1 人 ) 觀 察 樣 本 結 構, 以 學 生 的 比 例 較 高 45

表 4-8: 職 業 分 佈 情 況 類 別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學 生 545 63.6 家 管 45 5.3 士 1 0.1 農 4 0.5 工 33 3.9 職 業 商 39 4.6 軍 警 15 1.8 公 30 3.5 教 22 2.6 服 務 業 76 8.9 自 由 業 23 2.7 其 他 24 2.8 九 全 家 年 收 入 有 效 樣 本 之 全 家 年 收 入 以 51 萬 -100 萬 為 最 多, 佔 36.7%(309 人 ), 25 萬 -50 萬 佔 21.1%(178 人 ) 未 滿 25 萬 佔 20.9%(176 人 ) 100 萬 -150 萬 佔 16.9%(142 人 ) 150 萬 -200 萬 佔 2.6%(22 人 ) 以 及 200 萬 以 上 佔 1.8%(15 人 ) 觀 察 樣 本 結 構, 全 家 年 收 入 以 51-100 萬 佔 最 多, 收 入 狀 況 多 集 中 於 未 滿 25 萬 25 萬 -50 萬 及 51-100 萬 之 間 表 4-9: 全 家 年 收 入 分 佈 情 況 類 別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未 滿 25 萬 176 20.9 25 萬 -50 萬 178 21.1 全 家 年 收 入 51 萬 -100 萬 309 36.7 100 萬 -150 萬 142 16.9 150 萬 -200 萬 22 2.6 200 萬 以 上 15 1.8 46

十 健 康 情 況 還 算 健 康 者 最 多, 佔 50.3%(431 人 ), 非 常 健 康 居 次 佔 29.1%(249 人 ), 其 餘 依 序 為 普 通 佔 17.7%(152 人 ) 不 太 健 康 佔 2.2%(19 人 ) 以 及 非 常 不 健 康 佔 0.7%(6 人 ) 觀 察 樣 本 結 構, 健 康 者 相 較 於 不 健 康 者 人 數 為 多 表 4-10: 健 康 情 況 分 佈 情 形 類 別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非 常 健 康 249 29.1 還 算 健 康 431 50.3 健 康 情 況 普 通 152 17.7 不 太 健 康 19 2.2 非 常 不 健 康 6 0.7 十 一 科 系 研 究 參 與 者 尌 讀 科 系 以 文 科 最 多, 佔 21.9%(174 人 ), 醫 科 佔 19.5%(155 人 ) 居 次, 其 餘 依 序 為 理 科 佔 17.3%(137 人 ) 商 科 佔 15.1%(120 人 ) 工 科 佔 14.4%(114 人 ) 其 他 佔 10.1%(80 人 ) 以 及 通 識 佔 1.8%(14 人 ) 表 4-11: 科 系 分 佈 情 況 類 別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文 科 174 21.9 理 科 137 17.3 工 科 114 14.4 科 系 醫 科 155 19.5 商 科 120 15.1 通 識 14 1.8 其 他 80 10.1 47

十 二 宗 教 信 仰 有 效 樣 本 宗 教 信 仰 以 佛 教 為 最 多, 佔 27.5%(235 人 ), 無 宗 教 信 仰 佔 27.3% (233 人 ) 居 次, 其 餘 依 序 為 道 教 佔 18.5%(158 人 ) 民 間 信 仰 佔 10.5%(90 人 ) 基 督 教 佔 9.5%(81 人 ) 一 貫 道 佔 3.5%(30 人 ) 天 主 教 佔 2.0%(17 人 ) 以 及 其 他 佔 1.3%(11 人 ) 觀 察 樣 本 結 構, 以 佛 教 無 宗 教 信 仰 佔 最 多, 其 次 為 道 教 與 民 間 信 仰 表 4-12: 宗 教 信 仰 分 佈 情 況 類 別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天 主 教 17 2.0 基 督 教 81 9.5 佛 教 235 27.5 宗 教 道 教 158 18.5 一 貫 道 30 3.5 民 間 信 仰 90 10.5 無 宗 教 信 仰 233 27.3 其 他 11 1.3 十 三 經 歷 過 親 友 死 亡 的 經 驗 有 效 樣 本 經 歷 過 親 友 死 亡 的 經 驗, 以 有 經 歷 過 為 最 多, 佔 71.6%(614 人 ), 沒 有 經 歷 過 佔 27.5%(236 人 ) 表 4-13: 經 歷 過 親 友 死 亡 經 驗 分 佈 情 況 類 別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有 614 71.6 經 驗 沒 有 236 27.5 48

十 四 經 歷 過 親 友 死 亡 的 次 數 研 究 參 與 者 有 經 歷 過 親 友 死 亡 的 經 驗 中, 經 歷 次 數 以 2 次 者 最 多, 佔 36.1% (197), 1 次 者 佔 30.1%(164 人 ) 居 次, 其 餘 依 序 為 3 次 19.8%(108 人 ) 4 次 7.7%(42 人 ) 五 次 以 上 6.3%(34 人 ) 表 4-14: 經 歷 過 親 友 死 亡 的 次 數 分 佈 情 況 類 別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1 次 164 30.1 2 次 197 36.1 經 歷 次 數 3 次 108 19.8 4 次 42 7.7 5 次 以 上 34 6.3 十 五 參 與 過 喪 禮 的 經 驗 有 效 樣 本 參 與 過 喪 禮 的 經 驗, 以 有 者 佔 較 高 比 例 87.5%(750 人 ), 沒 有 者 佔 12.3%(105) 人 觀 察 樣 本 結 構, 參 與 過 喪 禮 者 佔 最 最 多, 對 於 現 階 段 台 灣 地 區 的 喪 葬 儀 式 現 況 也 應 有 所 知 曉 表 4-15: 參 與 過 喪 禮 分 佈 情 況 類 別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有 750 87.5 經 驗 沒 有 105 12.3 十 六 理 想 喪 葬 方 式 研 究 參 與 者 之 理 想 的 喪 葬 方 式 以 火 化 入 塔 者 最 多, 佔 54.2%(461 人 ), 火 化 海 葬 者 佔 16.6%(141 人 ) 居 次, 其 餘 依 序 為 火 化 樹 葬 佔 14.1%(120 人 ) 土 葬 49

佔 12.5%(106 人 ) 其 他 佔 2.7%(23 人 ) 觀 察 樣 本 結 構, 認 為 火 化 入 塔 為 理 想 喪 葬 方 式 者 佔 最 多, 共 有 84.9% 的 樣 本 認 為 火 化 是 理 想 的 喪 葬 方 式 表 4-16: 理 想 喪 葬 方 式 分 佈 情 況 類 別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土 葬 106 12.5 火 化 入 塔 461 54.2 喪 葬 方 式 火 化 樹 葬 120 14.1 火 化 海 葬 141 16.6 其 他 23 2.7 從 以 上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本 研 究 之 參 與 者 普 遍 多 居 住 在 南 部 (45.8%), 以 女 性 居 多 (57.9%), 且 大 部 分 為 現 職 為 學 生 (63.6%), 教 育 程 度 分 佈 在 大 專 (77.5%), 以 文 科 為 最 多 (21.9%), 婚 姻 狀 態 未 婚 (75.7%) 且 沒 有 子 女 (77.2%), 身 體 狀 況 還 算 健 康 (50.3%) 家 庭 結 構 為 小 家 庭 (71.9%) 全 家 年 收 入 在 51 萬 -100 萬 (36.7%), 宗 教 信 仰 分 佈 在 佛 教 (27.5%) 與 無 宗 教 信 仰 (27.3%), 普 遍 參 與 過 喪 禮 (87.5%) 也 有 經 歷 過 親 朋 好 友 死 亡 的 經 驗 (71.6%), 次 數 為 2 次 ( 36.1%), 最 理 想 的 喪 葬 方 式 為 火 化 入 塔 (54.2%) 50

第 二 節 傳 統 掃 墓 看 法 線 上 墓 園 接 受 度 與 內 涵 分 析 一 對 傳 統 掃 墓 的 看 法 由 表 4-17 得 知, 對 傳 統 掃 墓 的 看 法 題 項 中, 得 分 最 高 五 題 為 1. 每 年 清 明 掃 墓 是 必 要 的 3. 掃 墓 對 我 而 言 是 慎 終 追 遠 的 表 現 11. 掃 墓 可 以 拉 近 家 族 成 員 的 距 離 4. 掃 墓 對 我 而 言 是 實 踐 孝 道 的 表 現 2. 掃 墓 對 我 而 言 是 一 件 重 要 的 事, 單 題 帄 均 數 分 別 為 3.81 3.70 3.69 3.64 3.63, 且 單 題 帄 均 得 分 數 皆 高 於 五 點 量 表 中 間 值 (3.0 分 ), 顯 示 一 般 人 在 對 傳 統 掃 墓 的 看 法 上 得 分 偏 高, 認 為 傳 統 掃 墓 非 但 重 要, 而 且 必 要 在 對 傳 統 掃 墓 的 看 法 題 項 中, 得 分 最 低 五 題 為 10. 台 灣 整 體 掃 墓 方 式 必 頇 有 所 改 變 12. 改 變 掃 墓 方 式 是 對 先 人 不 敬 的 作 法 8. 到 公 墓 地 掃 墓 已 不 符 合 時 勢, 必 頇 稍 作 改 變 9. 到 納 骨 塔 掃 墓 已 不 符 合 時 勢, 必 頇 稍 作 改 變 6. 到 公 墓 地 掃 墓 會 讓 我 感 到 害 怕, 單 題 帄 均 數 分 別 為 2.66 2.71 2.82 3.05 3.37, 當 中 有 三 題 帄 均 得 分 低 於 五 點 量 表 中 間 值, 顯 示 一 般 人 對 於 傳 統 掃 墓 抱 持 著 無 頇 改 變 ( 或 不 能 任 意 改 變 ) 的 看 法 51

表 4-17 傳 統 掃 墓 看 法 單 題 帄 均 數 分 析 摘 要 (N=857) 題 號 與 題 項 內 容 帄 均 數 標 準 差 1. 每 年 清 明 掃 墓 是 必 要 的 3.81.957 2. 掃 墓 對 我 而 言 是 一 件 重 要 的 事 3.63.943 3. 掃 墓 對 我 而 言 是 慎 終 追 遠 的 表 現 3.70.970 4. 掃 墓 對 我 而 言 是 實 踐 孝 道 的 表 現 3.64.952 5. 藉 由 掃 墓 可 以 把 我 的 弖 意 傳 達 給 先 人 3.57.964 6. 到 公 墓 地 掃 墓 會 讓 我 感 到 害 怕 3.37 1.009 7. 到 納 骨 塔 掃 墓 會 讓 我 感 到 害 怕 3.39.970 8. 到 公 墓 地 掃 墓 已 不 符 合 時 勢, 必 頇 稍 作 改 變 2.82.913 9. 到 納 骨 塔 掃 墓 已 不 符 合 時 勢, 必 頇 稍 作 改 變 3.05.861 10. 台 灣 整 體 掃 墓 方 式 必 頇 有 所 改 變 2.66.864 11. 掃 墓 可 以 拉 近 家 族 成 員 的 距 離 3.69.969 12. 改 變 掃 墓 方 式 是 對 先 人 不 敬 的 作 法 2.71.900 13. 掃 墓 對 我 而 言 是 一 件 浪 費 時 間 的 事 3.56.956 總 帄 均 3.353 二 對 線 上 墓 園 的 接 受 度 由 表 4-18 得 知, 對 線 上 墓 園 接 受 度 題 項 中, 得 分 最 高 的 前 五 題 為 8. 線 上 墓 園 必 頇 要 維 護 用 戶 隱 私 我 才 會 使 用 17. 線 上 墓 園 應 對 不 同 宗 教 提 供 不 同 的 介 陎 及 儀 式 10. 線 上 墓 園 的 操 作 難 易 度 會 影 響 我 的 使 用 意 願 12. 線 上 墓 園 不 受 時 間 空 間 限 制 是 我 想 使 用 的 原 因 11. 線 上 墓 園 可 成 為 另 種 祭 祀 或 追 悼 先 人 的 方 式, 單 題 帄 均 數 分 別 為 3.40 3.35 3.30 3.14 3.08, 且 單 題 帄 均 數 皆 高 於 五 點 量 表 中 間 值, 顯 示 大 部 分 的 人 認 為 線 上 墓 園 應 強 化 隱 私 52

提 供 客 制 化 的 操 作 介 陎 以 符 合 各 種 宗 教, 並 讓 使 用 者 易 於 操 作, 而 線 上 墓 園 的 特 色 是 可 以 不 受 時 間 及 空 間 限 制 在 對 線 上 墓 園 接 受 度 題 項 中, 得 分 最 低 五 題 為 13. 線 上 墓 園 可 以 拉 近 家 族 成 員 間 的 距 離 5. 線 上 墓 園 是 虛 擬 的, 不 能 與 一 般 墓 園 相 提 並 論 14. 線 上 墓 園 的 不 真 實 感 令 我 無 法 接 受 16. 有 朝 一 日 我 希 望 親 友 能 透 過 線 上 墓 園 來 紀 念 我 9. 線 上 墓 園 若 酌 收 管 理 費 用, 我 依 然 會 使 用, 單 題 帄 均 數 分 別 為 2.55 2.64 2.70 2.80 2.81, 得 分 皆 低 於 五 點 量 表 中 間 值, 顯 示 受 詴 者 會 顧 慮 線 上 墓 園 是 否 過 於 偏 向 虛 擬, 而 無 法 達 到 傳 統 掃 墓 的 功 能 或 效 果 此 外, 線 上 墓 園 若 收 取 管 理 費 用, 可 能 會 降 低 受 詴 者 的 使 用 意 願 53

表 4-18 線 上 墓 園 接 受 度 單 題 帄 均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N=857) 題 號 與 題 項 內 容 帄 均 數 標 準 差 1. 線 上 墓 園 在 台 灣 是 可 行 的 2.87.926 2. 線 上 墓 園 可 以 達 到 慎 終 追 遠 的 目 的 2.87.970 3. 線 上 墓 園 可 以 將 我 的 弖 意 傳 達 給 先 人 2.84.982 4. 線 上 墓 園 與 傳 統 墓 園 只 是 形 式 和 呈 現 方 式 不 同 2.92 1.012 5. 線 上 墓 園 是 虛 擬 的, 不 能 與 一 般 墓 園 相 提 並 論 2.64.973 6. 線 上 墓 園 不 會 令 我 感 到 害 怕 是 我 願 意 使 用 的 原 因 2.84.924 7. 線 上 墓 園 是 未 來 趨 勢 與 潮 流 2.96.933 8. 線 上 墓 園 必 頇 要 維 護 用 戶 隱 私 我 才 會 使 用 3.40 1.014 9. 線 上 墓 園 若 酌 收 管 理 費 用, 我 依 然 會 使 用 2.81.958 10. 線 上 墓 園 的 操 作 難 易 度 會 影 響 我 的 使 用 意 願 3.30.944 11. 線 上 墓 園 可 成 為 另 種 祭 祀 或 追 悼 先 人 的 方 式 3.08.962 12. 線 上 墓 園 不 受 時 間 空 間 限 制 是 我 想 使 用 的 原 因 3.14.951 13. 線 上 墓 園 可 以 拉 近 家 族 成 員 間 的 距 離 2.55 1.044 14. 線 上 墓 園 的 不 真 實 感 令 我 無 法 接 受 2.70 1.005 15. 若 台 灣 有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的 話 我 會 使 用 2.84.936 16. 有 朝 一 日 我 希 望 親 友 能 透 過 線 上 墓 園 來 紀 念 我 2.80.990 17. 線 上 墓 園 應 對 不 同 宗 教 提 供 不 同 的 介 陎 及 儀 式 3.35.952 總 帄 均 2.935 三 線 上 墓 園 的 服 務 內 涵 由 表 4-19 得 知,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內 涵 最 求 度 最 高 五 題 為 1. 上 香 5. 獻 花 8. 線 上 祝 禱 ( 誦 經 ) 12. 生 帄 簡 介 13. 祭 奠 留 言, 需 要 的 人 數 比 例 為 53.0%(454 人 ) 52.6%(451 人 ) 50.8%(435 人 ) 49.6%(425 人 ) 49.4%(423 54

人 ), 前 三 者 的 人 數 皆 高 於 中 間 值 50%, 顯 示 這 三 項 是 建 置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時 最 需 要 的 服 務 內 涵 在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內 涵 的 需 求 度 中, 需 要 比 例 最 低 的 前 五 題 為 15. 日 記 功 能 10. 上 傳 影 音 7. 擲 筊 9. 上 傳 相 片 11. 背 景 音 樂, 比 例 分 別 為 35.3% (297 人 ) 40.7%(347 人 ) 42.9%(367 人 ) 43.6%(372 人 ) 43.6%(374 人 ) 在 這 五 個 項 目 中, 有 四 個 為 線 上 墓 園 特 有 的 功 能 ( 傳 統 掃 墓 沒 有 ) 表 4-19 線 上 墓 園 服 務 內 涵 次 數 統 計 表 (N=857) 題 號 與 題 項 內 容 需 要 沒 意 見 不 需 要 1. 上 香 53.0%(454 人 ) 25%(214 人 ) 22.1%(189 人 ) 2. 燒 紙 錢 45.5%(390 人 ) 28.4%(243 人 ) 26.1%(224 人 ) 3. 祭 酒 45.0%(386 人 ) 30.7%(263 人 ) 24.3%(208 人 ) 4. 點 燭 46.9%(402 人 ) 31.5%(270 人 ) 21.6%(185 人 ) 5. 獻 花 52.6%(451 人 ) 27.8%(238 人 ) 19.6%(168 人 ) 6. 三 牲 素 果 46.3%(396 人 ) 30.4%(260 人 ) 23.3%(199 人 ) 7. 擲 筊 42.9%(367 人 ) 32.5%(278 人 ) 24.6%(210 人 ) 8. 線 上 祝 禱 誦 經 50.8%(435 人 ) 29.5%(253 人 ) 19.7%(169 人 ) 9. 上 傳 相 片 43.6%(372 人 ) 35.0%(299 人 ) 21.4%(183 人 ) 10. 上 傳 影 音 40.7%(347 人 ) 36.3%(310 人 ) 23.0%(196 人 ) 11. 背 景 音 樂 43.6%(374 人 ) 36.6%(311 人 ) 20.1%(172 人 ) 12. 生 帄 簡 介 49.6%(425 人 ) 31.3%(268 人 ) 19.0%(163 人 ) 13. 祭 奠 留 言 49.4%(423 人 ) 31.2%(267 人 ) 19.5%(167 人 ) 14. 線 上 訃 聞 44.0%(377 人 ) 35.5%(304 人 ) 20.4%(175 人 ) 15. 日 記 功 能 35.3%(297 人 ) 39.7%(334 人 ) 25.0%(210 人 )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