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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六 期 與 良 好 基 礎 上, 以 堅 定 不 移 的 步 伐, 群 策 群 力 向 前 邁 進, 實 現 本 局 以 實 證 基 礎 及 社 會 成 本 為 衡 量 準 則, 期 能 經 濟 有 效 理 及 防 物 濫 用 的 組 織 願 景 2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防 毒 注 射 者 感 染 愛 滋 病 之 政 策 與 綱 領 重 點 介 紹 -- 兼 論 對 我 國 毒 處 遇 政 策 之 新 啟 示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柯 雨 瑞 副 教 授 依 據 法 務 部 歷 年 來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毒 犯 罪 相 當 嚴 重, 玆 以 民 國 95 年 (2006 年 ) 為 例, 於 民 國 95 年 年 底, 全 國 在 監 受 刑 人 罪 名 中, 前 三 名 分 別 為 : 毒 罪 受 刑 人 占 40.23%, 其 他 類 型 罪 名 受 刑 人 占 20.16%, 竊 盜 罪 名 受 刑 人 占 11.29%, 毒 罪 受 刑 人 約 占 全 部 受 刑 人 人 數 之 四 成 左 右 1 再 者, 毒 犯 罪 之 再 犯 率 相 當 高, 約 在 六 成 至 七 成 之 間 2 是 1 2 註 :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graph/6-1.swf(2007,09) 註 : 林 健 陽 陳 玉 書, 95 年 度 除 刑 化 毒 政 策 之 檢 討 ---- 論 我 國 毒 犯 罪 之 戒 治 成 效, 法 務 部 委 託 研 究 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研 究 所 執 行, 第 145-170 頁

第 三 十 六 期 以, 研 發 有 效 之 毒 處 遇 計 畫 (drug treatment programs), 對 於 解 決 我 國 毒 犯 罪 再 犯 率 是 有 相 當 之 實 質 助 益 本 文 擬 從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之 角 度 出 發, 就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所 公 布 之 報 告 中, 介 紹 降 低 我 國 毒 犯 罪 再 犯 率 之 可 行 毒 處 遇 政 策 與 計 畫 近 年 來, 由 於 全 球 毒 注 射 者 感 染 愛 滋 病 案 件 數 量 大 增,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遂 相 當 注 重 如 何 防 與 避 免 毒 注 射 者 感 染 愛 滋 病 該 組 織 就 上 開 議 題 所 公 布 之 報 告 中, 詳 細 載 明 避 免 毒 注 射 者 感 染 愛 滋 病 及 降 低 毒 再 犯 率 之 策 略 與 計 畫, 玆 以 2005 年 防 毒 注 射 者 感 染 愛 滋 病 預 防 與 照 顧 之 政 策 與 綱 領 之 定 報 告 書 (policy and programming guide for HIV/AIDS prevention and care among injecting drug users) 為 例, 介 紹 如 下 3 根 據 此 一 2005 年 報 告 書 之 建 言, 國 家 政 府 醫 療 及 執 法 機 關 在 防 毒 注 射 者 (injecting drug users, 稱 為 IDU) 感 染 愛 滋 病 及 降 低 毒 再 犯 率 之 實 際 作 為 方 面, 可 以 分 為 兩 個 主 要 部 分, 第 一 個 部 分, 係 從 較 高 層 次 之 政 策 (policy) 方 面 著 眼, 著 重 於 防 毒 政 策 之 定, 政 策 層 次 處 理 之 議 題, 是 涉 及 整 體 性 之 原 則 與 原 理 第 二 個 部 分, 係 從 策 略 (strategies) 方 面 著 眼, 將 高 層 次 之 政 策, 再 加 以 落 實 成 為 具 體 可 行 之 行 動 策 略, 策 略 著 重 於 具 體 化 防 毒 計 畫 之 擬 定 及 落 實 ; 策 略 層 次 所 處 理 之 問 題, 是 涉 及 具 體 之 行 動 方 案 或 計 畫 上 述 2005 年 報 告 書 第 4 頁 中 指 出, 截 至 1999 年 為 止, 全 球 施 用 毒 的 134 個 國 家 中, 因 注 射 之 方 式 施 用 毒 而 感 染 愛 滋 病 之 現 象 者 有 114 個 國 家, 占 85%; 顯 示 此 一 問 題 對 於 絕 大 多 數 之 國 家 而 言, 是 一 個 愈 來 愈 加 嚴 重 化 之 問 題 在 毒 防 政 策 層 面, 所 謂 之 政 策 (policy), 依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之 看 法, 可 從 最 廣 義 之 角 度 出 發, 係 指 一 個 國 家 政 府 或 組 織, 針 對 某 一 個 議 題 所 採 取 的 觀 點 立 足 點 或 看 法 政 策 之 形 式, 可 能 是 書 面, 或 是 非 書 面 形 式 政 策 之 本 身, 並 非 是 靜 態 不 變 的, 它 是 研 究 實 證 調 查 討 論 及 進 行 決 策 之 一 種 過 程 在 防 及 降 低 毒 注 射 者 (injecting drug users, 稱 為 IDU) 感 染 AIDS 議 題 之 政 策 上, 在 2005 年 防 毒 注 射 者 感 染 愛 滋 病 預 防 與 照 顧 之 政 策 與 綱 領 之 定 報 告 書 之 第 2 大 部 分,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認 為 此 一 全 面 化 政 策 (comprehensive policy) 應 包 括 以 下 之 構 成 要 件 : 1. 實 證 調 查 研 究, 以 及 調 查 研 究 與 實 務 層 次 之 連 結 2. 預 防 與 照 護 計 畫 之 整 合 3. 預 防 方 法 之 可 及 性 ( 包 括 : 提 供 清 潔 無 菌 之 注 射 針 具 提 供 替 代 療 法 ) 4. 健 康 教 育 5. 法 律 警 察 實 務 執 法 與 公 共 安 全 之 改 變 6. 整 合 重 大 政 策 與 策 略 ( 諸 如 將 國 家 執 法 機 關 打 擊 毒 犯 罪 策 略 與 國 家 愛 滋 病 防 治 策 略 兩 者 有 效 整 合 ) 7. 性 行 為 傳 播 愛 滋 病 之 防 治 8. 宜 特 別 關 注 於 貧 窮 無 固 定 住 居 所 失 業 暴 力 行 為 及 易 引 發 上 述 現 象 之 脆 弱 情 境 (vulnerability) 9. 評 估 回 應 政 策 之 成 功 情 形 10. 政 府 機 關 及 政 治 上 之 支 持 11. 社 會 其 他 團 體 之 支 持 12. 社 區 教 育 在 降 低 毒 注 射 者 (IDU) 感 染 愛 滋 病 所 作 努 力 較 為 成 功 之 某 些 國 家 中, 尚 另 採 取 以 下 之 防 政 策 : 1. 當 毒 注 射 者 (IDU) 感 染 愛 滋 病 病 毒 血 清 盛 行 率 已 達 5% 之 前, 就 展 開 全 面 化 及 多 元 化 之 防 愛 滋 病 擴 散 方 案 2. 針 對 高 危 險 人 口, 推 展 防 愛 滋 病 病 毒 擴 散 之 活 動 3. 防 政 策 宜 包 含 已 受 到 影 響 或 感 染 之 社 3 3 註 :WHO, policy and programming guide for HIV/AIDS prevention and care among injecting drug users, http://www.who.int/ hiv/pub/idu/iduguide/en/(2007,09).

第 三 十 六 期 4 區 毒 施 用 者 及 其 家 人 4. 透 過 社 區 外 展 服 務 (community outreach) 及 同 儕 教 育, 供 防 愛 滋 病 之 相 關 資 降 低 感 染 愛 滋 病 之 用 設 施 ( 諸 如 : 清 潔 無 菌 之 注 射 器 材 消 毒 漂 白 設 備 保 險 套 ), 以 及 於 社 區 外 展 服 務 人 員 同 儕 及 毒 注 射 者 相 互 之 間, 建 立 一 種 值 得 信 賴 之 關 係 5. 在 傳 統 毒 處 遇 方 式 替 代 療 法 計 畫 防 愛 滋 病 諮 商 服 務 及 檢 測 之 間, 建 立 一 個 相 互 連 結 之 網 絡 6. 提 供 清 潔 無 菌 之 注 射 針 具, 令 此 等 注 射 針 具 具 有 全 面 化 之 可 及 性 在 上 述 全 面 化 防 及 降 低 毒 注 射 者 (IDU) 感 染 愛 滋 病 政 策 之 第 3 個 要 素 中,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認 為 預 防 方 法 之 可 觸 及 性, 係 包 括 : 提 供 清 潔 無 菌 之 注 射 針 具 提 供 替 代 療 法 其 中, 防 毒 注 射 者 感 染 愛 滋 病 病 毒 策 略 最 基 本 要 素 之 一, 係 為 提 供 清 潔 無 菌 之 注 射 針 具 不 過,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亦 指 出, 此 一 政 策, 亦 是 在 政 府 媒 體 及 社 會 中, 最 具 有 爭 議 性 議 題 之 一 終 究 而 論,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支 持 政 府 政 策 之 定 者, 應 對 毒 注 射 者 提 供 清 潔 無 菌 之 注 射 針 具 在 2005 年 防 毒 注 射 者 感 染 愛 滋 病 預 防 與 照 顧 之 政 策 與 綱 領 之 定 報 告 書 中 之 第 4 大 部 分,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提 出 最 主 要 之 處 遇 介 入 措 施 本 文 認 為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所 提 出 之 主 要 介 入 措 施, 因 其 有 實 證 科 學 作 為 基 石, 故 相 當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之, 玆 介 紹 如 下 在 防 毒 注 射 者 感 染 愛 滋 病 之 全 方 位 防 計 畫 部 分,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主 張 應 包 括 以 下 之 主 要 構 成 要 件 : 1. 針 對 毒 注 射 者 提 供 外 展 服 務 2. 資 醫 療 健 康 教 育 及 溝 通 3. 降 低 風 險 行 為 之 諮 商 輔 導 4. 愛 滋 病 毒 篩 檢 之 諮 商 輔 導 5. 針 頭 及 注 射 針 具 之 消 毒 計 畫 6. 提 供 無 菌 之 針 頭 及 注 射 針 具 計 畫 7. 對 於 業 已 使 用 過 注 射 針 具 之 回 收 與 處 置 8. 物 治 療 服 務 的 可 及 性 9. 致 效 劑 理 治 療 計 畫 ( 替 代 療 法 ) 10. 愛 滋 病 毒 / 愛 滋 病 處 遇 與 醫 療 照 護 11. 初 級 健 康 醫 療 照 護 12. 同 儕 教 育 (peer education) 上 述 之 第 9 點, 在 致 效 劑 理 治 療 計 畫 部 分,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認 為 替 代 療 法 主 要 之 目 標 如 下 : 治 療 毒 注 射 者 毒 依 賴 之 症 狀 降 低 影 響 身 體 健 康 風 險, 及 減 少 負 面 效 果, 諸 如 減 少 愛 滋 病 毒 之 傳 染 替 代 療 法 是 在 受 到 醫 護 人 員 監 控 之 下, 以 開 立 醫 療 處 方 模 式, 鼓 勵 毒 注 射 者 之 施 用 毒 行 為, 從 注 射 方 式, 逐 漸 改 革 為 非 注 射 方 式, 並 參 與 替 代 物 之 治 療 當 毒 注 射 者 參 與 及 持 續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之 際, 可 早 期 介 入, 對 其 提 供 諮 商 輔 導 如 何 避 免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風 險, 同 時, 可 以 協 助 毒 注 射 者 處 理 其 健 康 醫 療 及 相 關 之 社 會 問 題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認 為 致 效 劑 理 治 療 (agonist pharmacotherapy) 係 牽 涉 對 於 毒 施 用 者 提 供 一 種 物 進 行 治 療, 而 此 種 物 之 作 用 力 類 似 於 毒 施 用 者 所 依 賴 之 毒 效 因 此, 藉 諸 此 種 致 效 劑 可 以 預 防 戒 斷 症 狀 及 抑 毒 施 用 者 之 毒 癮 大 部 分 之 替 代 療 法, 對 於 注 射 非 法 物 者, 施 予 一 種 口 服 型 之 替 代 物, 大 都 為 美 沙 冬 或 丁 基 原 啡 因 替 代 療 法 必 須 在 專 業 合 格 醫 護 人 員 之 監 控 下, 依 據 毒 病 患 之 狀 況, 隨 時 調 整 適 當 劑 量, 以 及 注 意 毒 病 患 是 否 有 再 使 用 毒 之 行 為, 造 成 過 量 安 全 問 題 本 文 認 為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前 開 報 告 書 相 當 值 得 我 國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加 以 參 考 之, 有 關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其 他 減 害 計 畫 及 防 毒 病 患 再 犯 之 國 內 文 獻, 尚 有 :2007 年 疾 病 局 郭 局 長 旭 崧 之 減 害 計 畫 與 犯 罪 防 4 等 文 章, 針 對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減 害 計 畫 及 相 關 防 毒 病 患 再 犯 詳 加 介 紹 闡 明 及 整 理, 相 當 值 得 進 一 步 參 考 之 最 近 數 年 來, 我 國 隨 著 毒 注 射 者 感 4 註 : 請 參 閱 : 郭 旭 崧, 減 害 計 畫 與 犯 罪 防, 發 表 於 2007 年 犯 罪 矯 正 國 際 研 討 會, 台 北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法 學 院,2007 年 6 月

第 三 十 六 期 染 愛 滋 病 人 數 之 增 加, 故 採 用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所 極 力 推 薦 之 針 具 減 害 計 畫 及 替 代 療 法, 目 前, 我 國 衛 生 署 主 之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業 已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之 緩 起 訴 度 互 相 作 有 效 結 合, 名 為 緩 起 訴 毒 病 犯 減 害 試 辦 計 畫, 本 文 亦 持 高 度 之 肯 定 不 過, 未 來 我 國 亦 似 有 必 要 針 對 此 一 計 畫, 以 科 學 實 證 之 研 究 方 法, 評 估 其 實 際 之 毒 處 遇 戒 治 成 效, 諸 如 降 低 再 犯 之 實 際 數 據, 可 以 預 期 的, 似 應 有 其 高 度 之 戒 治 效 果 丁 基 原 啡 因 與 哪 囉 克 松 複 方 舌 下 錠 : 海 洛 因 戒 癮 替 代 療 法 另 一 選 擇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劑 部 趙 凡 琇 臨 床 師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劑 部 部 主 任 周 月 卿 由 理 局 對 台 灣 地 區 濫 用 海 洛 因 的 尿 液 篩 檢 統 計 性 資 料 顯 示, 自 民 國 89 年 起 至 96 年 11 月 底, 檢 體 呈 陽 性 的 比 例 由 6% 快 速 成 長 至 23%, 可 見 海 洛 因 成 癮 的 問 題 在 台 灣 已 日 趨 嚴 重 近 年 來, 政 府 衛 生 機 關 也 相 當 重 視 海 洛 因 成 癮 後 可 能 造 成 愛 滋 B 型 與 C 型 肝 炎 等 病 毒 之 傳 播, 或 營 養 不 良 血 栓 貧 血 私 娼 犯 罪 等 問 題 因 此, 積 極 地 推 廣 全 國 性 減 害 政 策, 包 括 提 供 免 費 清 潔 針 具 交 換 替 代 療 法 精 神 專 科 醫 師 予 癮 者 特 別 的 心 理 及 行 為 治 療 等 計 畫, 期 將 癮 者 的 傷 害 降 至 最 低 其 中, 最 具 成 效 的 為 使 用 和 鴉 片 致 效 劑 相 同 理 作 用 之 取 代 海 洛 因 的 替 代 療 法, 如 美 沙 冬 (methadone), 自 民 國 94 年 12 月 開 始 試 辦 替 代 療 法 以 來, 全 國 已 有 67 家 醫 院 陸 續 實 施, 初 步 結 果 成 效 良 好, 癮 者 多 能 持 續 接 受 治 療, 達 到 降 低 再 度 使 用 海 洛 因 的 癮 頭, 並 開 始 新 的 生 活 目 前 美 沙 冬 是 戒 除 海 洛 因 之 替 代 療 法 的 主 流, 根 據 英 國 國 家 處 方 集 (British national formulary, BNF) 記 載 以 美 沙 冬 治 療 鴉 片 類 成 癮 者 時, 應 投 與 癮 戒 治 者 每 日 美 沙 冬 10-40 毫 克 之 初 始 劑 量, 每 日 劑 量 調 升 以 10 毫 克 為 上 限, 而 每 週 劑 量 調 升 以 不 超 過 30 毫 克 為 原 則, 直 到 無 戒 斷 或 中 毒 症 狀 的 理 想 維 持 劑 量 60-120 毫 克 / 天 美 沙 冬 的 半 衰 期 長, 達 24-72 小 時, 使 得 美 沙 冬 維 持 穩 定 血 中 濃 度 的 時 間 較 久, 因 此 能 緩 解 戒 斷 症 狀, 但 病 人 容 易 發 生 呼 吸 抑 或 用 過 量 致 死 的 危 險, 故 丁 基 原 啡 因 (buprenorphine) 合 併 哪 囉 克 松 (naloxone) 複 方 舌 下 錠 提 供 戒 癮 療 法 的 另 一 替 代 選 擇 歐 洲 在 90 年 代 中 期 即 廣 泛 以 丁 基 原 啡 因 投 予 治 療 海 洛 因 癮 病 人, 而 美 國 物 食 理 局 也 在 2003 年 核 准 丁 基 原 啡 因 與 哪 囉 克 松 複 方 舌 下 錠 上 市, 使 其 合 法 成 為 海 洛 因 戒 癮 的 替 代 療 法 丁 基 原 啡 因 是 嗎 啡 類 蒂 巴 因 鹼 (thebaine) 的 衍 生 物, 為 μ 鴉 片 受 體 部 份 致 效 劑, 與 μ 鴉 片 受 體 結 合 力 高, 臨 床 上 足 以 取 代 鴉 片 劑, 降 低 病 人 癮 及 戒 斷 症 狀 之 發 生, 和 純 μ 鴉 片 受 體 致 效 劑 海 洛 因 嗎 啡 及 美 沙 冬 相 較 下, 產 生 欣 快 鎮 靜 的 比 例 低 丁 基 原 啡 因 另 具 備 一 般 鴉 片 劑 所 缺 乏 的 天 花 板 效 應 (ceiling effect) 1 優 點, 當 劑 量 增 加 時, 丁 基 原 啡 因 產 生 的 止 痛 效 果 與 導 致 呼 吸 抑 的 危 險 會 達 固 定 頂 點 而 趨 平 緩, 較 無 以 美 沙 冬 作 為 替 代 療 法 過 量 致 死 的 缺 點 也 因 為 丁 基 原 啡 因 與 μ 鴉 片 受 體 結 合 力 強, 使 得 癮 者 無 法 於 治 療 同 時 為 求 產 生 額 外 的 欣 快 鎮 靜 感 而 再 度 併 用 海 洛 因 或 其 他 鴉 片 類 製 劑, 故 可 徹 底 根 絕 毒 癮 哪 囉 克 松 則 是 鴉 片 抑 5

第 三 十 六 期 6 劑, 可 以 解 除 μ 鴉 片 受 體 被 活 化 後 的 反 應, 惟 其 舌 下 途 徑 的 吸 收 效 果 差, 不 具 鴉 片 抑 劑 之 作 用, 因 此 複 方 舌 下 錠 中, 只 有 丁 基 原 啡 因 才 具 效 將 哪 囉 克 松 合 併 做 成 舌 下 錠 主 要 是 防 止 癮 者 將 錠 溶 解 後 當 成 注 射 劑 使 用, 若 故 意 被 溶 解 成 注 射 用 途, 一 經 靜 脈 給 時, 哪 囉 克 松 便 會 立 即 拮 抗 丁 基 原 啡 因 效 而 產 生 戒 斷 效 果, 達 到 遏 止 目 的 目 前 丁 基 原 啡 因 與 哪 囉 克 松 複 方 舌 下 錠 共 有 2 毫 克 /0.5 毫 克 與 8 毫 克 /2 毫 克 兩 種 劑 量 因 為 丁 基 原 啡 因 在 胃 酸 中 易 失 效, 且 會 迅 速 在 肝 臟 經 首 渡 代 謝, 故 口 服 生 體 可 用 率 很 低, 而 必 需 做 成 舌 下 錠, 經 舌 下 服 用 後 約 90-150 分 鐘 後 可 達 尖 峰 血 中 濃 度 於 2-4 mg 之 低 劑 量 下 使 用, 效 可 維 持 12 小 時, 投 與 16-32 mg 之 高 劑 量 後, 效 最 久 可 維 持 72 小 時, 約 3 天 即 可 達 到 穩 定 血 中 濃 度 丁 基 原 啡 因 的 初 始 劑 量 約 從 每 日 8 毫 克 或 以 更 低 劑 量 適 度 增 減, 觀 察 癮 者 是 否 在 服 後 1-4 小 時 內 發 生 鎮 靜 現 象, 若 有 時 則 需 減 低 劑 量 ; 或 在 投 與 下 一 劑 物 前 出 現 癮 渴 戒 斷 症 狀, 此 時 可 以 逐 日 增 加 2-4 mg 的 速 度, 直 至 每 日 維 持 劑 量 12-24 mg ( 每 日 最 大 劑 量 為 32 mg) 丁 基 原 啡 因 與 cytochrome P450 3A4 (CYP3A4) 酵 素 促 進 劑 如 phenytoin carbamazepine 併 用 後, 會 加 速 丁 基 原 啡 因 之 代 謝 並 使 血 中 濃 度 及 效 降 低 反 之, 若 與 CYP3A4 酵 素 抑 劑 如 抗 黴 菌 ketoconazole 抗 愛 滋 病 毒 nelfinavir 等 物 併 用 後, 則 會 使 丁 基 原 啡 因 之 血 中 濃 度 升 高, 若 需 長 期 併 用 者, 應 適 度 調 整 丁 基 原 啡 因 劑 量 丁 基 原 啡 因 引 起 的 不 良 反 應 包 括 便 秘 睡 眠 干 擾 發 汗 頭 痛 噁 心 肝 指 數 上 升 等, 臨 床 上 建 議 欲 使 用 丁 基 原 啡 因 前 應 測 定 肝 指 數, 並 對 已 知 肝 病 患 者 定 期 追 蹤 肝 指 數 丁 基 原 啡 因 與 哪 囉 克 松 的 懷 孕 危 險 級 數 是 C 級, 目 前 缺 乏 大 型 的 人 體 試 驗 證 實 致 畸 胎 的 危 險, 但 已 有 文 獻 指 出, 若 孕 婦 在 懷 孕 末 期 使 用 丁 基 原 啡 因 可 能 造 成 新 生 兒 發 生 戒 斷 與 呼 吸 抑 的 危 險, 故 不 建 議 投 與 懷 孕 及 哺 乳 婦 女 從 臨 床 療 效 分 析 美 沙 冬 與 丁 基 原 啡 因, 兩 者 同 樣 具 有 成 功 替 代 海 洛 因 癮 的 效 果 但 若 以 事 經 濟 學 角 度 評 估, 則 美 沙 冬 具 價 格 較 低 及 較 便 利 之 作 業 流 程 等 優 點 而 被 英 國 國 家 衛 生 及 臨 床 研 究 院 (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linical Excellence, NICE) 建 議 當 作 首 選 戒 癮 物, 而 丁 基 原 啡 因 與 哪 囉 克 松 複 方 舌 下 錠 則 適 合 投 予 美 沙 冬 治 療 不 理 想 或 發 生 嚴 重 副 作 用 之 癮 者 參 考 資 料 1. Iheanacho I, Barnett H, McManus P et al. Buprenorphine for opioid dependence. Drug and Therapeutics Bulletin 2007; 45:20-4. 2. Taikato M. What every psychiatrist should know about buprenorphine in substance misuse. Psychiatric Bulletin 2005; 29:225-7. 3. 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linical Exellence, 2007. Technology Appraisal Guidance 114. Methadone and buprenorphine for the management of opioid dependence [online]. Available: http://www.nice.org.uk/guidance/ TA114/guidance/pdf/English/download.dspx. Available: http://www.nice.org.uk/guidance/ TA114/guidance/pdf [Accessed 18 June 2008]. 4. Sporer KA. Buprenorphine: a primer for emergency physician. Ann Emerg Med 2004;43:580-4. 5. National clinical guidelin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use of buprenorphine in the treatment of opioid dependence. Canberra: Commonweath of Australia. [online]. Available: http:// www.nationaldrugstrategy.gov.au/internet/ drugstrategy/publishing.nsf/content/ buprenorphine-guide [Accessed 18 June 2008]. 1 註 : 天 花 板 效 應 (ceiling effect): 某 一 物 達 最 大 極 量 時, 即 使 增 加 劑 量, 效 與 副 作 用 也 不 會 增 加

第 三 十 六 期 吩 坦 尼 貼 片 劑 答 客 問 製 工 廠 科 長 - 施 如 亮 替 代 役 - 許 書 瑋 問 : 吩 坦 尼 貼 片 劑 可 以 2 天 換 一 次 嗎? 答 : 吩 坦 尼 貼 片 劑 可 持 續 釋 出 吩 坦 尼, 經 皮 膚 吸 收 進 入 人 體, 效 果 長 達 72 小 時, 也 就 是 三 天 經 核 准 及 建 議 的 投 間 隔 是 72 小 時 根 據 美 國 紐 約 州 Albany 學 院 臨 床 學 專 家 Jeffrey Fudin 的 觀 點, 的 確 有 一 些 病 患 需 要 縮 短 投 間 隔, 以 獲 得 足 夠 且 連 續 的 疼 痛 控 一 些 臨 床 研 究 及 觀 察 的 結 果 也 顯 示, 最 好 的 方 法 是 用 較 低 的 量, 並 且 縮 短 投 之 間 隔 時 間 雖 然, 提 高 量 並 維 持 72 小 時 之 投 間 隔 也 是 選 擇 之 一, 但 仍 較 不 適 當 1997 年 發 表 在 Pain 期 刊 的 一 項 研 究 報 導, 臨 床 研 究 人 員 觀 察 了 50 位 使 用 吩 坦 尼 貼 片 的 慢 性 疼 痛 病 患 之 止 痛 效 果, 在 初 期, 所 有 病 患 都 是 72 小 時 更 換 一 次 貼 片, 然 而 其 後 卻 有 18 位 病 患 需 要 將 投 間 隔 縮 短 至 48 小 時, 才 能 得 到 疼 痛 之 緩 解 該 些 病 患 雖 然 曾 嘗 試 增 加 量, 仍 不 足 以 達 到 預 期 的 止 痛 時 間 1998 年 發 表 在 Journal of Pain and Symptom Management 期 刊 中, 也 有 一 項 針 對 長 期 使 用 吩 坦 尼 貼 片 的 51 位 慢 性 癌 痛 病 患 ( 該 些 病 人 在 突 然 疼 痛 時 也 使 用 口 服 嗎 啡 ) 所 作 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在 使 用 每 隔 3 天 換 一 次 貼 片 之 方 式 15 天 後, 有 12 位 病 患 需 要 縮 短 投 間 隔, 其 中 6 位 縮 短 到 48 小 時, 另 6 位 縮 短 到 60 小 時 該 些 病 人 因 而 得 到 更 穩 定 的 疼 痛 控, 但 並 沒 有 發 生 任 何 嚴 重 的 副 作 用 2002 年 發 表 在 Pain Medicine 期 刊 的 一 個 類 似 的 回 溯 性 調 查 研 究, 也 評 估 了 258 位 長 期 使 用 類 鴉 片 物 (opioid) 疼 痛 病 患 的 投 頻 率, 結 果 有 67 位 (23.9%) 使 用 吩 坦 尼 貼 片 的 病 患, 需 要 縮 短 投 間 隔 至 48 小 時 以 達 到 足 夠 的 疼 痛 緩 解, 其 他 長 效 的 opioids 也 有 類 似 的 結 果, 包 括 嗎 啡 長 效 錠 嗎 啡 長 效 膠 囊 及 羥 二 氫 可 待 因 酮 (Oxycodone) 長 效 錠 總 而 言 之, 對 於 吩 坦 尼 貼 片 劑 之 使 用, 倘 醫 師 認 為 對 某 些 病 患, 最 佳 投 方 式 為 必 須 將 3 天 一 次 縮 短 為 2 天 一 次 時, 照 護 人 員 應 更 加 小 心 觀 察 病 患 用 後 的 狀 況, 以 免 發 生 不 良 反 應 參 考 來 源 :Can Fentanyl Patches Be Replaced Sooner to Improve Pain Control? From Medscape Pharmacists (Post 01/11/2008) 參 考 文 獻 : 1.Grond S, Zech D, Lehmann KA, et al. Transdermal fentanyl in the long term treatment of cancer pain: a prospective study of 50 patients with advanced cancer of the gastrointestinal tract or the head and neck region. Pain. 1997;69:191-198. 2. Donner B, Zenz M, Strumpf M, Raber M. Longterm treatment of cancer pain with transdermal fentanyl. J Pain Symptom Management 1998;15:168-175. 3. Adams D, Gunyea I, Bhakta B, et al. Retrospective assessment of frequency of dosing of sustained release opiate preparations in chronic pain patients. Pain Medicine. 2002;3:185. 7

第 三 十 六 期 新 興 毒 DOB BZP TFMPP 首 度 檢 出 篩 檢 認 證 組 依 據 本 局 統 計 全 國 濫 用 物 檢 驗 通 報 之 或 毒 的 項 中 顯 示, 近 幾 個 月 新 增 首 次 檢 出 之 或 毒 成 分, 包 括 3 月 份 由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航 空 醫 務 中 心 檢 出 Brolamfetamine(DOB)(4- 溴 -2,5- 二 甲 氧 基 安 非 他 命 ) 成 分 1 件, 及 4 月 份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檢 出 錠 劑 中 含 BZP(N-Benzylpiperazine ) 及 TFMPP (m -Trifluoromethylphenylpiperazine ) 成 分 1 件 DOB 為 迷 幻, 坊 間 常 被 當 作 LSD mescaline 或 MDMA 等 毒 使 用, 口 服 為 最 常 施 用 的 方 式, 可 能 產 生 的 症 狀 有 嘔 吐 下 痢 震 顫 視 幻 兩 眼 瞳 孔 大 小 反 應 不 一 輕 度 癱 瘓 肌 肉 鬆 弛 神 經 錘 (Babinski) 反 射 陽 性 反 應 不 連 續 抽 筋 四 肢 末 梢 神 經 低 知 覺 及 感 覺 異 常 等 症 狀 DOB 沒 有 醫 療 用 途, 在 美 國 為 禁 止 販 賣, 且 列 為 第 一 級, 在 國 內 列 屬 第 二 級 及 毒 BZP 屬 中 樞 神 經 興 奮 劑, 所 產 生 之 生 理 現 象 與 施 用 安 非 他 命 非 常 類 似, 但 安 非 他 命 效 用 為 BZP 的 10 到 20 倍 BZP 施 用 後 對 知 覺 的 感 受 程 度, 如 味 覺 顏 色 或 音 樂 的 感 受 度, 會 顯 著 的 增 強 然 而, 效 過 後, 會 出 現 嚴 重 的 宿 醉 惆 悵 感 散 瞳 嘴 巴 乾 燥 尿 液 滯 留 問 題 等 副 作 用 另 TFMPP 常 與 BZP 合 用, 有 類 似 MDMA 的 效,TFMPP 若 單 獨 且 高 劑 量 (100 毫 克 至 250 毫 克 ) 使 用, 亦 有 迷 幻 作 用, 其 副 作 用 有 偏 頭 痛 肌 肉 疼 痛 噁 心 並 且 嘔 吐 失 眠 等 BZP 及 TFMPP 在 美 國 均 列 為 第 一 級, 國 內 尚 未 列 本 局 將 持 續 監 控 該 等 毒 檢 出 情 況 DOB BZP 及 TFMPP 等 新 興 濫 用 物 有 害 健 康, 本 局 提 醒 民 眾 提 高 警 覺, 遠 離 是 非 場 所, 並 拒 絕 毒 8 世 界 反 毒 日 介 預 警 宣 導 組 每 年 的 6 月 26 日 是 聯 合 國 訂 定 的 世 界 反 各 國 對 於 毒 問 題 的 重 視, 共 同 解 決 物 濫 毒 日 (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Drug Abuse and 用 與 毒 走 私 的 問 題 同 年 12 月, 第 42 屆 聯 Illicit Trafficking) 世 界 反 毒 日 的 由 來, 乃 是 合 國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決 議, 正 式 將 每 年 的 6 月 26 有 鑑 於 全 球 毒 濫 用 與 日 俱 增, 而 毒 走 私 日 訂 為 世 界 反 毒 日 從 1992 年 起, 世 界 反 毒 亦 日 益 嚴 重 為 了 結 合 國 際 的 力 量, 聯 合 國 日 每 年 都 有 一 個 活 動 主 題, 期 能 促 進 國 際 社 於 1987 年 6 月 在 奧 地 利 維 也 納 召 開 麻 醉 濫 會 的 關 注 及 共 同 參 與 的 效 果 2001 年 至 2009 用 和 非 法 販 運 問 題 的 部 長 會 議, 以 喚 起 世 界 年 世 界 反 毒 日 之 活 動 主 題 如 后

第 三 十 六 期 2001 年 至 2009 年 世 界 反 毒 日 活 動 主 題 與 說 明 年 代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活 動 主 題 與 說 明 Sports against drugs 體 育 拒 絕 毒 旨 在 強 調 運 動 為 一 股 可 以 引 發 正 向 改 變 的 力 量, 並 提 升 年 輕 人 對 於 物 濫 用 的 認 識, 強 調 藉 由 運 動 發 展 健 康 的 生 活 型 態 Substance abuse and HIV/AIDS 吸 毒 與 愛 滋 旨 在 強 調 使 用 毒 與 危 險 性 行 為 之 間 的 關 係, 並 強 調 危 險 性 行 為 可 能 導 致 HIV 病 毒 的 感 染 Let s talk about drugs 讓 我 們 討 論 毒 吧 旨 在 提 供 一 個 機 會 讓 家 庭 與 社 區 可 以 討 論 物 濫 用 所 導 致 的 問 題, 並 提 供 預 防 之 道 Drugs: treatment works 物 濫 用 的 治 療 成 效 旨 在 強 調 物 治 療 對 於 物 成 癮 者 之 重 要 性 與 效 果 Value yourself, make healthy choices 珍 惜 自 我, 健 康 選 擇 主 要 以 青 少 年 及 年 輕 人 為 目 標 族 群, 讓 他 們 對 毒 的 危 害 有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期 許 他 們 更 珍 惜 自 己 的 生 命, 作 出 健 康 的 選 擇 Drugs are not child s play 毒 非 兒 戲 旨 在 呼 籲 國 際 社 會 重 視 對 少 年 兒 童 的 反 毒 教 育, 讓 他 們 了 解 毒 的 危 害, 保 護 少 年 兒 童 遠 離 毒, 為 他 們 提 供 健 康 的 成 長 環 境 Do drug control your life? Your life. Your community. No place for drugs. Drug abuse in 2007 毒 掌 控 你 的 生 命 嗎? 你 的 生 活, 你 的 社 區, 拒 絕 毒! 1. 旨 在 讓 社 會 大 眾 瞭 解 物 濫 用 的 問 題 對 社 會 的 衝 擊, 以 及 鼓 勵 大 家 支 持 反 毒 活 動 這 個 標 語 會 沿 用 三 年, 每 年 則 強 調 不 同 反 毒 的 面 向 2. 首 重 物 濫 用 的 情 形, 當 物 濫 用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時, 社 會 每 一 份 子, 包 括 : 個 人 家 庭 以 及 社 區 都 會 受 到 影 響 Do drug control your life? Your life. Your community. No place for drugs. Drug cultivation and production in 2008 毒 掌 控 你 的 生 命 嗎? 你 的 生 活, 你 的 社 區, 拒 絕 毒! 強 調 非 法 物 的 栽 種 與 製 造 的 問 題 : 當 非 法 物 栽 種 面 積 增 加 時, 農 民 可 能 就 會 受 到 掌 控 Do drug control your life? Your life. Your community. No place for drugs. Illicit drug trafficking in 2009 毒 掌 控 你 的 生 命 嗎? 你 的 生 活, 你 的 社 區, 拒 絕 毒! 強 調 非 法 物 交 易 的 問 題 : 當 非 法 物 以 及 犯 罪 問 題 日 益 猖 獗 時, 整 個 社 會 可 能 被 毒 所 掌 控 9

第 三 十 六 期 2008 年 世 界 反 毒 日 主 題 資 料 來 源 :http://www.unodc.org/unodc/en/about-unodc/26-june.html 10 人 物 特 寫 電 話 專 訪 高 雄 縣 師 公 會 陳 常 務 理 事 映 伶 陳 映 伶 常 務 理 事, 嘉 南 理 科 技 大 學 學 系 畢 業, 畢 業 後 從 事 師 工 作, 在 整 個 醫 相 關 領 域 十 分 活 耀 ; 身 兼 數 職, 包 括 : 專 業 師 的 領 域 師 周 刊 社 南 區 記 者 召 集 人 省 師 公 會 常 務 理 事 高 雄 縣 師 公 會 常 務 監 事 高 雄 縣 師 公 會 常 務 理 事 高 雄 縣 師 公 會 反 毒 宣 導 鳳 山 區 組 長 鳳 山 區 社 區 大 學 用 安 全 講 師 以 及 高 雄 縣 女 子 監 獄 戒 治 所 成 癮 概 念 講 師 等 職 務 在 其 多 角 化 的 發 展 中, 社 區 反 毒 宣 導 工 作 的 深 耕 頗 獲 讚 賞, 本 局 特 地 電 話 專 訪 陳 映 伶 常 務 理 事, 冀 希 能 鼓 勵 社 會 大 眾 對 反 毒 工 作 的 支 持 陳 映 伶 常 務 理 事 口 述 預 警 宣 導 組 彙 整 一 反 毒 培 訓 一 戰 得 名, 戒 治 所 授 課 近 十 年! 陳 映 伶 常 務 理 事 ( 以 下 稱 陳 常 務 ) 於 民 國 88 年 參 加 衛 生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甄 選 集 中 訓 練 146 位 師, 深 入 社 區 進 行 宣 傳 用 安 全 宣 導, 培 訓 後 陳 常 務 認 養 社 區 及 學 校 的 點 數 全 國 最 高, 也 因 此 接 受 政 處 長 頒 獎, 接 著 更 接 獲 戒 治 所 教 化 課 長 的 邀 請 到 女 子 監 獄 戒 治 所 講 授 用 安 全 以 及 成 癮 概 念 課 程 陳 常 務 上 課 時 發 現 戒 治 所 的 同 學, 由 於 身 份 特 殊, 上 課 時 主 都 會 在 旁 邊 監, 也 因 此 教 室 裡 總 呈 現 嚴 肅 緊 繃 的 氣 息, 而 成 癮 概 念 不 是 有 趣 的 課 程, 如 果 採 取 教 條 式 的 講 課 方 式, 絕 對 無 法

第 三 十 六 期 引 起 學 生 的 共 鳴, 只 是 流 於 形 式 而 已 ; 所 以 陳 常 務 擺 脫 刻 版 的 上 課 方 式, 將 詼 諧 語 調 以 及 幽 默 的 表 演 融 入 課 堂 中, 引 起 戒 治 所 同 學 很 大 的 迴 響, 自 此, 陳 常 務 便 成 為 戒 治 所 最 受 歡 迎 的 講 師, 並 且 與 戒 治 所 的 學 員 培 養 出 深 厚 的 情 感 二 活 校 園, 掌 握 青 春! 身 懷 十 八 般 武 藝 的 陳 常 務, 反 毒 的 舞 台 可 不 僅 限 於 戒 治 所, 各 校 園 也 可 以 看 到 她 的 身 影 亦 莊 亦 諧 的 授 課 方 式, 讓 她 很 快 獲 得 學 生 的 青 睞 問 及 如 何 教 導 學 生 認 識 毒 並 學 會 拒 絕 毒 這 件 事? 她 說 道 : 從 小 到 大, 每 個 人 當 學 生 的 經 驗 都 十 分 豐 富, 可 是 離 開 校 園, 我 們 真 正 記 住 的 絕 對 不 是 被 要 求 強 記 的 知 識! 而 是 給 你 特 殊 感 受 或 者 是 與 生 活 有 聯 結 的 事 情! 所 以 關 於 校 園 授 課, 她 可 是 有 獨 到 的 撇 步 喔! 以 下 就 是 她 的 反 毒 宣 講 絕 招 : 1. 每 堂 課 只 給 學 生 介 紹 一 種 毒, 讓 同 學 完 全 瞭 解 毒 的 特 性 與 危 害 她 解 釋 : 你 告 訴 學 生 很 多 種 毒, 結 果 不 是 搞 混 就 忘 記! 倒 不 如 實 際 一 點, 把 目 標 設 小 一 點, 授 課 者 不 會 覺 得 壓 力 大, 而 學 生 也 不 會 覺 得 無 聊! 2. 因 應 不 同 的 年 齡 層 配 合 其 流 行 的 話 題 提 供 不 同 程 度 的 內 容 陳 常 務 強 調 使 用 學 生 所 熟 悉 的 語 言, 會 讓 學 生 覺 得 你 們 是 同 一 國 的, 也 比 較 願 意 跟 你 談 內 心 的 想 法 3. 正 視 校 園 的 高 危 險 群 : 中 輟 生 來 自 隔 代 教 養 或 者 是 單 親 家 庭 的 孩 童, 因 家 庭 支 持 度 低 社 會 資 源 相 對 較 少, 面 對 壓 力 的 因 應 與 調 適 的 能 力 相 對 不 足, 可 能 淪 為 非 法 物 的 使 用 者 4. 校 園 反 毒 工 作 應 該 從 多 面 向 著 手 : 談 到 反 毒 這 項 任 務, 不 僅 僅 是 與 毒 的 攻 防 戰 而 已 ; 很 多 淪 為 吸 毒 者 的 特 質, 乃 是 因 為 對 壓 力 的 因 應, 與 調 適 能 力 不 足 所 致, 所 以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與 壓 力 調 適 技 巧 也 是 毒 防 工 作 重 要 的 一 環 在 學 生 的 面 前, 陳 常 務 是 一 個 可 以 信 賴 的 談 話 對 象, 也 是 一 個 會 跟 他 們 一 起 耍 寶 搞 怪 的 玩 伴 上 她 的 課, 就 像 在 玩 一 場 遊 戲 奇 妙 的 是, 學 生 真 的 對 毒 的 面 貌 有 正 確 的 認 識 與 健 康 的 態 度 三 一 日 淪 毒 臣, 終 身 不 得 返! -- 戒 治 所 授 課 心 得 陳 常 務 指 出 在 所 有 授 課 對 象, 需 要 挹 注 最 多 資 源 卻 又 處 境 窘 迫 應 屬 戒 毒 更 生 人! 很 多 人 因 為 吸 毒 丟 掉 工 作 也 失 去 親 人 的 支 持 所 以 可 能 一 出 勒 戒 所, 又 再 回 籠 更 容 易 淪 為 毒 的 犧 牲 人 有 位 戒 治 所 的 學 員 笑 著 對 陳 常 務 這 麼 說 道 : 我 吸 毒 很 多 年, 為 了 戒 毒 計 畫 了 七 年, 可 是 一 出 戒 治 所 就 破 功 了! 許 多 更 生 人 的 口 頭 禪 是 : 被 關 時 滿 腦 子 計 劃, 出 去 後 就 會 有 變 化! 四 親 愛 的, 你 並 不 孤 獨! -- 談 對 於 戒 毒 更 生 人 的 處 置 陳 常 務 以 為 對 於 戒 毒 更 生 人, 應 該 秉 持 著 更 寬 容 的 態 度 以 及 有 系 統 的 處 置 方 式, 才 能 將 他 們 引 回 常 軌 以 下 是 她 對 於 輔 導 戒 毒 更 生 人 的 建 議 : 1. 把 吸 毒 當 成 一 種 慢 性 疾 病, 接 受 戒 治 之 後, 應 該 安 排 中 途 之 家, 持 續 追 蹤 2. 因 應 吸 毒 者 的 情 境, 引 導 吸 毒 者 去 印 證 毒 的 危 害 例 如 : 戒 治 所 一 個 年 輕 的 吸 毒 者 為 了 錢 買 毒 而 犯 法, 或 是 因 為 吸 毒 造 成 的 身 體 傷 害, 諸 如 : 皮 膚 潰 爛 搔 養 記 憶 力 衰 退 疑 心 病 等 等 陳 常 務 就 會 直 接 與 戒 治 所 的 學 員 直 接 談 論 他 們 的 親 身 經 歷, 然 後 再 引 導 學 員 去 思 索 毒 對 他 們 產 生 的 傷 害 3. 對 於 更 生 人 的 期 待 應 切 實 際, 比 如 : 建 議 他 們 採 用 替 代 療 法, 而 不 是 寄 望 他 們 短 時 間 內 完 全 戒 治 成 功, 戒 毒 成 功 的 案 例 鳳 毛 鱗 角, 少 之 又 少 4. 運 用 更 生 人 熟 悉 的 環 境 與 親 情 的 呼 喚, 強 化 更 生 人 戒 毒 的 意 志 力, 利 用 宗 教 信 仰 戒 毒, 只 是 一 種 輔 助 手 法, 聖 經 佛 經 背 得 滾 瓜 爛 熟, 不 見 得 就 是 戒 毒 成 功 的 人 11

第 三 十 六 期 五 宣 導 關 節 打 得 通, 你 我 刪 毒 很 輕 鬆! 關 於 目 前 各 機 關 舉 辦 的 反 毒 宣 講 與 各 類 反 毒 活 動, 陳 常 務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就 宣 導 而 言, 如 果 講 課 時 僅 告 訴 學 員 們 哪 一 種 毒 是 興 奮 劑 哪 一 種 毒 是 抑 劑, 它 們 會 對 身 體 造 成 什 麼 樣 的 影 響 那 麼 不 用 等 到 走 出 教 室, 這 些 知 識 早 就 叫 學 生 給 拋 到 腦 後 了 因 此, 她 認 為 反 毒 宣 導 要 引 起 共 鳴, 必 須 先 拋 開 教 條 式 的 講 課 方 式, 如 果 能 將 教 學 對 象 的 生 活 情 境 融 入 課 堂 中, 則 效 果 會 更 佳 授 課 時, 並 不 是 每 種 毒 都 非 得 介 紹 不 可, 而 是 把 握 一 個 原 則, 將 課 堂 上 介 紹 的 毒 當 成 主 角, 講 師 們 則 是 編 劇 加 導 演, 應 該 以 深 入 淺 出 的 方 式, 為 這 位 主 角 編 劇 情, 讓 聽 講 者 容 易 理 解 並 且 熟 記 至 於, 在 舉 辦 活 動 方 面, 陳 常 務 看 法 是 普 遍 性 失 焦 了, 陳 常 務 說 : 原 本 舉 辦 活 動 的 目 地 是 要 聚 焦, 但 是 常 常 見 到 許 多 機 構, 為 了 反 毒 所 舉 辦 的 各 類 競 賽 或 表 演 活 動, 確 實 吸 引 許 多 群 眾 和 參 賽 者 參 加, 活 動 熱 鬧 開 場, 獎 也 頒 了, 經 費 也 花 了 不 少, 可 是 問 到 有 關 毒 的 議 題? 與 會 人 員 卻 都 一 知 半 解, 使 得 辦 活 動 淪 為 衝 業 績 的 手 段 而 已, 完 全 喪 失 了 原 本 的 意 義! 頗 令 人 扼 腕! 因 此, 建 議 活 動 應 該 強 化 主 題, 並 將 主 題 融 入 活 動 中 ; 在 宣 導 活 動 與 主 題 意 識 上 取 得 平 衡 點, 讓 參 與 者 可 以 在 輕 鬆 的 氛 圍 建 立 正 確 的 反 毒 知 識 與 態 度 ( 本 文 承 陳 映 伶 理 事 長 協 助 修 訂 並 校 稿, 特 此 誌 謝!) 12 圖 為 高 雄 縣 師 公 會 陳 映 伶 常 務 理 事 長 於 社 區 宣 講 情 形 局 販 賣 偽 禁 判 處 徒 刑 稽 核 組 本 局 於 去 (96) 年 8 月 24 日 派 員 會 同 OO 縣 衛 生 局 實 地 稽 核 轄 區 內 OO 局 ( 未 申 領 登 記 證 ), 在 調 劑 室 櫃 子 抽 屜 查 獲 標 示 STILNOX 字 樣 淡 黃 色 長 橢 圓 形 錠 劑 239 粒 標 示 ORIENTAI 字 樣 黃 色 圓 形 錠 劑 402 粒, 該 局 負 責 人 坦 承, 該 兩 項 是 在 93 年 5 6 月 間 某 日, 向 一 位 曾 姓 人 士 購 買 ; 現 場 封 存 涉 案, 經 抽 樣 送 本 局 檢 驗, 結 果 標 示 STILNOX 錠 劑 檢 出 Nitrazepam 成 分, 並 未 檢 出 應 含 之 Zolpidem 成 分 ; 標 示 ORIENTAI 錠 劑 檢 出 Diazepam 成 分 ; 事 涉 偽 禁, OO 縣 衛 生 局 依 涉 嫌 違 反 事 法 第 83 條 之 規 定, 移 請 臺 灣 OO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 經

2008. 07 該署偵辦終結 提起公訴 並經臺灣OO 或禁 意圖販賣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而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參年 言 其販入及賣出之行為 不必二者兼備 本案在 臺灣OO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有一即屬成立 最高法院著有67年臺上字第 察官起訴書 中提及 所謂販賣行為 並不 2500號 68年臺上字第606號判例可參 又意 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 祇要以營利為 圖營利而販入後 雖未及販出 仍依販賣既 目的 將禁購入或賣出 有一於此 其犯 遂罪論處 第三十六期 罪即為完成 所謂販賣 係指明知其為偽 法規公告 第一級及第二級 委託製造法令函釋 證照理組 一 依據中華民國開發性製研究協會97年4 三 理條例為事法之特別法 月14日研字第97009號函辦理 本局業於 理條例第一條及事法第一 97年4月22日以證字第0970003790號函 條定有明文 理條例第四條 復 第二項規定 為辦理第一級 第二級 之輸入 輸出 製造及販賣 所需之第一級 第二級 惟面 理局應設立製工廠為之 對製科技日新月異 民眾對醫療用 其立法目的在於將製工廠置於主機 之劑型及類別需求日增 該工廠 關直接監督下 統籌辦理第一級 第二 卻受限於空間 人力 預算之不足 自 級輸入 輸出 製造及販賣 行開發與製造新產不易 已逐漸面臨 以避免因民間經營可能發生之流弊 惟 困難 不足因應所需 另為減少 產製造過程中是否得委託製造 將隨社會變動而可能經常性之分級異 理條例未明文規定 因此本局製 動(如Ketamine自三級提升為二 工廠基於充分供應之職責 於安全 級)所產生之衝擊(民間廠之 無虞之情況下 以適用事法普通法 製造銷售須改由本局製工廠為之) 之委託製造規定 尚非不得採行 亦非 因此為達到完善安全目的而採取官 不得採行 委託製造 之方式 爰本局 方與產業界協力的模式 結合優良之民 先行公布 徵求國內製廠參與第一級 間製業者共同合作研發或委託製造第 及第二級委託製造之意願 一級 第二級 已為時勢之所 敬請支持 趨 二 本局之製工廠負責充分供應國內醫療 13

2008. 07 第三十六期 召開 97年全國反毒會議 預警宣導組 為凝聚反毒共識及展現我國反毒成效 滋減害計畫成效報告 反毒成果報告 專題 今年輪由衛生署主辦 衛生署於6月3日(星期 報告及綜合討論等 期能凝聚政府及民間各 二)假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福華國際文教會館前 界力量 澈底掃除毒危害 維護國人身心 瞻廳召開 97年全國反毒會議 本次會議 健康 另於會場周邊展示反毒五分組之工作 參加人員包括中央政府反毒任務分工之 防 成果 藉由相互交流觀摩機會 分享彼此工 毒監控組 國際參與組 拒毒預防 作成效 作為未來工作之展望與策進作為 組 毒戒治組 及 緝毒合作組 等 身癮易戒 心癮難除 由於物 五分組之主 協辦機關人員 民間團體及犯 成癮為一種極易復發的慢性疾病 而且容易 罪防治 法律 醫 教育 社會 心理輔 受到週遭環境的影響 家人和親友們的支持 導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等 也首次邀請青年 與鼓勵 是有心戒毒者最大的支持力量 因 代表與會 使青年們瞭解政府之反毒政策與 此 本次大會以 用愛反毒 健康人生 作 反毒成效 總計約200多人參加 為本次會議之活動主題 藉此傳達以愛建立 會中除頒獎表揚社會各界反毒有功人 毒防網絡 用愛鼓勵毒施用者主動尋 士 團體及法務部96年毒危害防中心聯 求各界幫助 走出毒海深淵 反毒工作為聚 合視導特優縣市(桃園縣政府 臺南縣政府 沙成塔之工作 綿密的反毒網絡建置 亦是 )外 並於會議中播放法務部調查局製作之 刻不容緩 期盼凝聚社會各界力量 建立共 97年獲案毒證物銷燬作業實況 影片 識 共創 用愛反毒 健康人生 願景 並進行我國物濫用現況趨勢報告 毒癮愛 14 97年全國反毒會議與會人員

第 三 十 六 期 97 年 全 國 反 毒 會 議 會 場 外 成 果 展 示 區 辦 理 97 年 度 理 業 務 講 習 會 為 增 進 地 方 衛 生 機 關 新 進 稽 查 人 員, 對 於 理 業 務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嫻 熟 度, 並 加 強 稽 核 技 巧 及 實 務 之 訓 練, 以 提 升 稽 核 效 率, 本 局 於 97 年 5 月 14 日 下 午 及 15 日, 在 本 局 地 下 一 樓 大 禮 堂, 辦 理 97 年 度 理 業 務 講 習 會 講 習 會 內 容 安 排 法 規 及 證 照 理 作 業 稽 核 組 稽 核 實 務 與 違 規 案 例 介 紹 理 資 系 統 介 行 政 處 分 與 行 政 罰 法 訪 談 紀 錄 之 製 作 及 鎮 靜 安 眠 劑 之 合 理 使 用 等 課 程, 最 後 並 安 排 綜 合 討 論, 與 衛 生 機 關 人 員 溝 通 稽 核 理 心 得 ; 參 加 人 員 約 120 人 15 圖 為 本 局 副 局 長 曾 千 芳 主 持 綜 合 討 論 情 形

第 三 十 六 期 業 務 及 活 動 報 導 預 警 宣 導 組 一 本 局 舉 辦 毒 進 家 門, 禍 及 無 辜 兒 記 者 會 本 局 長 期 監 測 國 人 物 濫 用 趨 勢, 由 於 近 年 來 青 少 年 及 女 性 濫 用 物 情 形 加 劇, 本 局 遂 針 對 青 少 年 及 女 性 分 別 出 版 了 轉 身 看 見 陽 光 及 姊 姊 妹 妹 站 起 來 物 濫 用 實 際 案 例 探 討 手 冊, 呼 籲 社 會 大 眾 重 視 青 少 年 及 女 性 物 濫 用 的 問 題 依 據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臨 床 毒 物 科 及 毒 物 諮 詢 中 心 的 資 料 顯 示,2001 年 至 2007 年 間, 已 有 33 名 小 於 6 歲 的 濫 用 物 中 毒 個 案, 其 年 齡 大 多 介 於 0 歲 至 3 歲 間, 其 中 小 於 1 歲 者 高 達 19 名 為 此, 本 局 與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共 同 於 5 月 21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假 衛 生 署 12 樓 公 關 室, 舉 辦 毒 進 家 門 禍 及 無 辜 兒 反 毒 宣 導 記 者 會, 向 大 家 說 明 毒 蟲 父 母 如 何 害 慘 親 骨 肉 的 臨 床 案 例, 呼 籲 為 人 父 母 者, 請 給 孩 子 一 個 乾 淨 無 毒 的 成 長 環 境 本 局 俊 生 局 長 表 示, 嬰 幼 兒 濫 用 物 中 毒 原 因, 主 要 為 婦 女 在 懷 孕 期 間 吸 毒, 導 致 嬰 幼 兒 出 現 物 戒 斷 症 狀 ; 或 家 中 有 人 吸 毒, 導 致 幼 兒 誤 食 毒 而 中 毒 像 海 洛 因 安 非 他 命 及 搖 頭 丸 這 些 經 常 被 使 用 的 毒, 分 子 小 且 脂 溶 性 高, 極 易 通 過 胎 盤 臍 帶 被 胎 兒 吸 收, 除 會 對 胎 兒 造 成 神 經 系 統 損 傷 及 心 智 發 展 遲 緩 等 傷 害 外, 嬰 兒 出 生 後 常 出 現 物 戒 斷 症 狀 另 外, 研 究 指 出, 父 母 親 吸 毒 感 情 不 睦 或 者 不 當 教 或 過 度 溺 愛 也 會 造 成 下 一 代 具 有 高 度 犯 罪 及 濫 用 物 的 傾 向 為 人 父 母 者 不 可 輕 忽 此 問 題 二 本 局 配 合 辦 理 97 年 度 毒 危 害 防 中 心 聯 合 視 導 計 畫 為 瞭 解 各 地 方 政 府 防 中 心 96 年 執 行 毒 危 害 防 工 作 之 運 作 現 況 執 行 成 果 與 執 行 困 難, 各 部 會 共 同 組 成 之 毒 危 害 防 中 心 聯 合 視 導 小 組, 自 今 (97) 年 4 月 14 日 起, 開 始 前 往 各 縣 ( 市 ) 毒 危 害 防 中 心 進 行 96 年 度 工 作 考 評, 截 至 5 月 15 日 止 已 如 期 完 成 全 國 25 縣 ( 市 ) 毒 危 害 防 中 心 聯 合 視 導 考 評 工 作, 藉 由 中 央 各 相 關 機 關 之 業 務 督 導, 以 提 升 執 行 成 效, 俾 利 後 續 檢 討 改 善 雖 然 各 地 方 防 中 心 均 面 臨 經 費 人 力 不 足 的 困 境, 然 而 各 地 方 防 中 心 同 仁 仍 均 竭 盡 所 能 辦 理 毒 犯 出 監 所 後 之 追 蹤 輔 導, 並 提 供 最 適 切 的 醫 療 就 業 與 就 學 轉 介 服 務, 故 實 地 考 評 結 果 頗 佳 16 理 局 受 理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電 話 台 北 郵 政 84-378 號 信 箱 電 話 :(02)2357-6692 傳 真 :(02)2357-6693 統 一 編 號 200880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