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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11.14)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705 傳 真 :(02)28809706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須 至 本 校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13 春 季 轉 學 考 試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備 齊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依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目 錄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2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期... 2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3 壹 招 考 二 年 級 系 別 及 名 額... 4 貳 報 考 資 格... 9 參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10 肆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11 伍 錄 取 方 式... 12 陸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13 柒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13 捌 試 場 規 則... 15 玖 報 名 費 優 待 適 用 對 象... 16 拾 附 註... 16 拾 壹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17 附 錄 一 銘 傳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及 科 目 免 修 辦 法... 18 附 錄 二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 樣 張 )... 20 附 錄 三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招 生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21 附 錄 四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申 請 書... 22 附 錄 五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23 附 錄 六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24 1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招 生 考 試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流 程 如 下 : 步 驟 1 請 至 本 校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之 招 生 資 訊 / 點 選 學 士 班 / 點 選 13 春 季 轉 學 考 試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上 傳 考 生 登 記 之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註 冊 入 學 相 關 研 究 及 提 供 報 名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應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步 驟 2 列 印 填 寫 完 畢 之 報 名 表 1 份 步 驟 3 於 報 名 表 上 貼 妥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1 張 步 驟 4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200 元 整 ( 加 考 術 科 者 1300 元 ), 請 於 網 路 上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依 第 3 頁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辦 理 繳 費 * 報 名 優 待 適 用 對 象 詳 見 第 16 頁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優 待 ) 步 驟 5 郵 寄 前 請 整 理 下 列 報 名 資 料 : 1 報 名 表 ( 網 路 登 錄 上 傳 後 列 印 ) 2 身 分 證 影 本 ( 黏 貼 於 簡 章 所 附 之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 3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應 屆 生 及 在 校 生 繳 交 加 蓋 102 上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若 持 外 國 學 歷 者 請 加 附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切 結 書 或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驗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影 本 ) 4 備 齊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並 把 列 印 的 寄 件 信 封 格 式 貼 於 報 名 資 料 的 信 封 B4 大 小 信 封 上,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二 考 生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或 入 學 後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逕 行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三 報 考 資 格 之 相 關 規 定, 請 自 行 參 閱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四 報 名 表 請 詳 實 填 寫, 如 有 錯 誤 由 考 生 自 負 其 責 五 證 件 不 全 費 用 不 足 或 填 寫 不 清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均 不 退 還 郵 寄 前, 請 再 檢 查 各 項 資 料,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六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起 開 放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102 年 12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起 開 放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暨 列 印 報 名 表 列 印 103 年 01 月 06 日 下 午 5 時 止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時 間 102 年 12 月 20 日 至 通 訊 報 名 收 件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103 年 01 月 06 日 止 理, 原 件 退 還 ) 列 印 准 考 證 ( 考 試 當 日 如 有 遺 失, 可 於 試 務 103 年 1 月 17 日 起 至 1 月 21 日 中 心 列 印 ) 103 年 1 月 21 日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1 月 24 日 下 午 5 時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103 年 2 月 11 日 上 午 正 取 生 報 到 ; 下 午 備 取 生 報 到 (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請 於 報 到 前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 2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 加 考 術 科 1300 元 ) 二 繳 費 期 限 :102 年 12 月 20 日 至 103 年 1 月 6 日 三 繳 費 前 請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並 取 得 繳 費 單 (102 年 12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3 年 1 月 6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四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三 種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放 棄 報 名 ( 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手 續 費 自 付 ) 請 持 金 融 卡 ( 不 限 考 生 本 人 之 金 融 卡 )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戶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僅 開 放 至 截 止 日 下 午 3:30 之 前 備 註 1.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若 所 持 金 融 卡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時, 請 逕 向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申 辦 轉 帳 功 能, 再 行 轉 帳 繳 費 2. 若 使 用 郵 局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將 金 融 卡 插 入 自 動 櫃 員 機 後,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號, 輸 入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012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及 轉 帳 金 額,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 二 ) 至 超 商 繳 款 ( 手 續 費 自 付 ): 請 至 超 商 以 現 金 繳 款 ( 三 ) 至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 免 收 手 續 費 ): 請 至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全 省 分 行 櫃 檯 以 現 金 繳 款 五 繳 費 查 詢 : ( 一 )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兩 種 方 式 繳 費 者, 可 於 繳 費 1 小 時 後 進 入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入 帳? ( 二 ) 以 至 超 商 繳 款 方 式 繳 費 者, 因 超 商 係 人 工 作 業, 須 繳 費 完 成 後 ( 不 含 繳 費 日 ) 第 2~3 天 後 方 可 上 網 查 詢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入 帳? 六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欄 及 手 續 費 欄 無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操 作 完 成 繳 費 為 確 認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請 上 網 查 詢 或 於 轉 帳 隔 日 補 摺 ( 二 ) 繳 費 後, 請 自 行 保 存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毋 須 寄 繳 3

壹 招 考 二 年 級 系 別 及 名 額 : 系 別 企 業 管 理 國 際 企 業 會 計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經 濟 應 用 統 計 資 訊 醫 療 資 訊 與 管 理 代 號 七 系 聨 招 012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4 4 5 5 13 8 4 1 1 1 1 1 1 1 考 試 科 目 ( 代 碼 ) 1. 國 文 (0001) 2. 英 文 (0002)( 請 帶 2B 鉛 筆 ) 3. 經 濟 學 (0121)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考 試 地 點 1. 經 濟 學 2. 國 文 3. 英 文 台 北 校 區 一 凡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其 餘 為 備 取 二 本 招 生 考 試, 有 部 分 試 題 規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考 生 請 自 行 攜 帶 計 算 機, 以 備 需 要 時 使 用 三 報 考 企 管 國 企 會 計 風 保 統 資 經 濟 醫 管 系 等 7 系 聯 招 經 錄 取 者, 得 於 正 備 取 備 生 報 到 遞 補 時, 依 名 次 高 低 為 序 選 填 其 中 一 個 就 讀, 正 備 取 生 於 台 北 校 區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四 應 用 統 計 資 訊 經 濟 醫 療 資 訊 與 管 理 在 台 北 校 區 考 試, 經 錄 取 後 在 桃 園 校 區 上 課 註 4

系 別 資 訊 管 理 資 訊 工 程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代 號 五 系 聯 招 062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2 8 2 13 2 1 1 1 1 1 考 試 科 目 ( 代 碼 ) 1. 國 文 (0001) 2. 英 文 (0002)( 請 帶 2B 鉛 筆 ) 3. 微 積 分 (0621)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考 試 地 點 1. 微 積 分 2. 國 文 3. 英 文 台 北 校 區 一 凡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其 餘 為 備 取 二 本 招 生 考 試, 有 部 分 試 題 規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考 生 請 自 行 攜 帶 計 算 機, 以 備 需 要 時 使 用 三 報 考 資 管 資 工 電 通 電 子 醫 工 等 5 系 聯 招 經 錄 取 者, 得 於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備 遞 補 時, 依 名 次 高 低 為 序 選 填 其 中 一 個 就 讀, 正 備 取 生 於 桃 園 校 區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四 資 管 資 工 電 通 電 子 醫 工 等 5 系 聯 招 在 台 北 校 區 考 試, 經 錄 取 後 在 桃 園 校 區 上 課 註 5

系 別 都 市 規 劃 與 防 災 建 築 觀 光 學 院 商 業 設 計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代 號 二 系 聯 招 022 072 242 262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2 4 4 4 5 1 1 1 1 1 考 試 科 目 ( 代 碼 ) 1. 設 計 與 規 劃 (0221) 2. 環 境 體 驗 (0222) 1. 英 文 (0002) ( 請 帶 2B 鉛 筆 ) 2. 觀 光 學 概 論 (0721) 1. 設 計 素 描 (2421) 2. 平 面 設 計 概 論 (2422) 1. 設 計 素 描 (2621) 2. 數 位 媒 體 概 論 (2622)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環 境 體 驗 2. 設 計 與 規 劃 1. 觀 光 學 概 論 2. 英 文 1. 設 計 素 描 2. 平 面 設 計 概 論 1. 設 計 素 描 2. 數 位 媒 體 概 論 考 試 地 點 台 北 校 區 備 註 一 各 每 一 考 試 科 目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科 目 上 有 符 號 者 加 重 100% 計 分, 有 符 號 者 加 重 50% 計 分 二 凡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其 餘 為 備 取 三 本 招 生 考 試, 有 部 分 試 題 規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考 生 請 自 行 攜 帶 計 算 機 以 備 需 要 時 使 用 四 商 業 設 計 建 築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都 市 規 劃 與 防 災 者, 請 自 行 攜 帶 繪 圖 用 具 與 設 計 器 材 ; 另 報 考 建 築 都 市 規 劃 與 防 災 ( 二 系 聯 招 ) 者, 請 自 行 攜 帶 比 例 尺 等 五 建 築 修 業 年 限 為 5 年 六 報 考 都 防 建 築 等 2 系 聯 招 經 錄 取 者, 得 於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遞 補 時, 依 名 次 高 低 為 序 選 填 其 中 一 個 就 讀 七 凡 錄 取 進 入 本 校 觀 光 學 院 ( 分 觀 光 事 業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餐 旅 管 理 ) 就 讀 學 生, 在 大 一 與 大 二 階 段 不 分 系, 以 院 為 入 學 單 位, 大 學 四 年 中, 前 兩 年 以 修 習 校 定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及 部 份 院 定 專 業 基 礎 課 程, 大 二 下 學 期 時 再 依 學 生 大 一 上 下 學 期 與 大 二 上 學 期 平 均 總 成 績 70% 操 行 成 績 30% 及 學 生 意 願 排 序 決 定 就 讀 科 系 八 商 業 設 計 建 築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都 市 規 劃 與 防 災 及 觀 光 學 院 者 在 台 北 校 區 考 試, 正 備 取 生 於 桃 園 校 區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經 錄 取 後 在 桃 園 校 區 上 課 6

系 別 法 律 傳 播 學 院 公 共 事 務 諮 商 與 工 商 心 理 社 會 與 安 全 管 理 代 號 312 052 812 852 862 一 般 生 暫 定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3 9 6 3 2 1 1 1 1 1 考 試 科 目 ( 代 碼 ) 1. 民 法 總 則 (3121) 2. 刑 法 總 則 (3122) 1. 新 聞 原 理 與 編 輯 (0521) 2. 電 子 媒 介 概 論 (0522) 1. 政 治 學 (8121) 2. 行 政 學 (8122) 1. 國 文 (0001) 2. 英 文 (0002) ( 請 帶 2B 鉛 筆 ) 3. 普 通 心 理 學 (8521) 1. 英 文 (0002) ( 請 帶 2B 鉛 筆 ) 2. 犯 罪 學 概 論 (8621)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民 法 總 則 2. 刑 法 總 則 1. 新 聞 原 理 與 編 輯 2. 電 子 媒 介 概 論 1. 政 治 學 2. 行 政 學 1. 普 通 心 理 學 2. 國 文 3. 英 文 1. 犯 罪 學 概 論 2. 英 文 考 試 地 點 台 北 校 區 二 各 每 一 考 試 科 目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科 目 上 有 符 號 者 加 重 100% 計 分, 有 符 號 者 加 重 50% 計 分 三 凡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其 餘 為 備 取 四 本 招 生 考 試, 有 部 分 試 題 規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考 生 請 自 行 攜 帶 計 算 機, 以 備 需 要 時 使 用 五 公 共 事 務 諮 商 與 工 商 心 理 及 社 會 與 安 全 管 理 者 在 台 北 校 區 考 試, 正 備 取 生 於 桃 園 校 區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經 錄 取 後 在 桃 園 校 區 上 課 備 六 本 校 傳 播 學 院 採 不 分 系 錄 取, 一 二 年 級 修 習 本 院 各 系 的 傳 播 專 業 核 心 課 程, 三 年 級 起 再 依 分 系 辦 法, 選 填 新 聞 廣 播 電 視 廣 告 傳 播 管 理 其 中 一 系 就 讀 註 7

系 別 應 用 中 國 文 應 用 英 語 應 用 日 語 華 語 文 教 學 生 物 科 技 代 號 412 422 432 912 962 一 般 生 暫 定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7 7 5 5 4 1 1 1 1 1 考 試 科 目 ( 代 碼 ) 1. 國 文 (0001) 2. 國 學 導 讀 (4121) 1. 英 文 (0002) ( 請 帶 2B 鉛 筆 ) 2.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4221) 1. 初 級 日 語 讀 本 (4321) 2. 初 級 日 語 翻 譯 (4322) 1. 國 文 (0001) 2. 英 文 (0002) ( 請 帶 2B 鉛 筆 ) 1. 國 文 (0001) 2. 英 文 (0002) ( 請 帶 2B 鉛 筆 ) 3. 普 通 生 物 學 (9621)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國 學 導 讀 2. 國 文 1.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2. 英 文 1. 初 級 日 語 讀 本 2. 初 級 日 語 翻 譯 1. 英 文 2. 國 文 1. 普 通 生 物 學 2. 國 文 3. 英 文 考 試 地 點 台 北 校 區 一 各 每 一 考 試 科 目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科 目 上 有 符 號 者 加 重 100% 計 分, 有 符 號 者 加 重 50% 計 分 二 凡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其 餘 為 備 取 三 本 招 生 考 試, 有 部 分 試 題 規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考 生 請 自 行 攜 帶 計 算 機, 以 備 需 要 時 使 用 四 應 用 中 國 文 應 用 英 語 應 用 日 語 華 語 文 教 學 及 生 物 科 技 者 在 台 備 註 北 校 區 考 試, 正 備 取 生 於 桃 園 校 區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經 錄 取 後 在 桃 園 校 區 上 課 五 應 用 英 語, 目 標 培 育 精 通 英 語 能 力 之 人 才, 並 應 用 於 專 業 領 域 專 業 選 修 分 翻 譯 國 際 企 業 觀 光 及 英 語 ( 語 言 ) 教 學, 以 因 應 國 家 社 會 之 需 求 學 生 自 二 年 級 開 始 依 志 願 與 一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成 績, 申 請 選 修 一 組 專 業 課 程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申 請 專 業 分 組 名 額 須 視 各 專 業 分 組 缺 額 依 序 遞 補 8

附 註 : 1. 在 台 北 校 區 上 課 之 : 企 業 管 理 傳 播 學 院 法 律 會 計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國 際 企 業 2. 在 桃 園 校 區 上 課 之 : 應 用 統 計 資 訊 經 濟 資 訊 管 理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觀 光 學 院 商 業 設 計 建 築 都 市 規 劃 與 防 災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應 用 英 語 應 用 中 國 文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諮 商 與 工 商 心 理 公 共 事 務 華 語 文 教 學 社 會 與 安 全 管 理 生 物 科 技 醫 療 資 訊 與 管 理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貳 報 考 資 格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報 考 本 校 大 學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一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3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二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四 年 滿 22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8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下 述 學 分 證 明 者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五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54 學 分 者 轉 學 考 生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轉 學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致 無 法 辦 理 退 學 或 休 學 者, 得 以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報 考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條 及 第 三 條 規 定 依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錄 取 來 台 就 學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招 生 附 註 : 1. 本 校 學 生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違 犯 校 規 而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2.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一 切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僑 生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經 錄 取 後 報 到 註 冊 時 須 繳 驗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其 學 籍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港 澳 生 須 依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4.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於 通 訊 報 名 時 連 同 其 他 證 件 影 本 一 起 寄 達 本 會, 本 會 於 核 驗 符 合 後, 影 印 本 收 存,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9

第 13 頁 柒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 5. 役 男 參 加 本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徵 兵 規 則 第 28 條 附 件 應 徵 役 男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事 故 表 第 10 類 規 定, 可 憑 准 考 證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至 學 校 停 止 註 冊 之 日 止 (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申 請 辦 理 緩 徵 ) 6.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在 學 學 生, 可 先 憑 學 生 證 先 行 報 考, 俟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驗 轉 學 證 明 書, 如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參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方 式 二 報 名 日 期 : 1. 開 放 網 路 填 表 暨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單 時 間 102 年 12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至 103 年 1 月 6 日 下 午 5 時 止 2. 報 名 收 件 時 間 : 102 年 12 月 20 日 至 103 年 1 月 6 日 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山 北 路 五 段 250 號 銘 傳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予 受 理 ) 欲 自 行 送 件 者, 可 於 報 名 收 件 時 間 內 之 上 班 時 間, 送 到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件 ( 當 場 不 予 審 核 或 審 查 表 件 ) 三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報 名 表 乙 份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上 傳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暨 信 封 封 面 格 式 2. 將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2 吋 照 片 貼 於 報 名 表 3. 繳 驗 證 件 : (1) 特 種 生 身 分 資 格 :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且 由 本 校 收 存 若 無 附 足 加 分 證 明 者, 導 致 無 法 審 核 加 分 資 格, 則 視 同 放 棄 加 分 資 格 ( 不 申 請 者 免 附 ) (2) 繳 驗 證 件 規 定 如 下 : 報 名 資 格 區 分 大 學 校 院 退 學 生 大 學 校 院 在 校 生 ( 含 空 大 肄 )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生 ( 含 空 大 畢 )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軍 人 補 給 證 v v v 專 科 畢 業 生 v v 應 繳 驗 證 件 備 註 學 生 轉 學 一 空 大 肄 業 全 修 生 及 同 等 證 證 明 書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書 學 力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者, 均 需 繳 驗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v 單 v 錄 取 後 二 推 廣 教 育 學 生 繳 成 績 單 繳 交 及 學 分 證 明 書 影 本 v 三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致 無 法 辦 理 退 學 或 休 學 者, 得 以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專 科 補 校 結 業 v v 3.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 加 考 術 科 1300 元 ), 請 於 網 路 上 列 印 繳 費 單, 繳 費 方 式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3 頁 說 明 * 報 名 費 優 待 適 用 對 象 詳 見 第 16 頁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優 待 ) * 四 報 名 手 續 : 將 前 項 報 名 資 料 按 表 件 紙 張 大 小 ( 小 張 在 上, 大 張 在 下 ) 順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平 放 裝 入 B4 大 小 的 信 封 內, 並 把 列 印 的 信 封 封 面 格 式 貼 於 10

信 封 上,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如 因 表 件 不 全,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郵 寄 前 請 再 確 認 一 次 所 繳 交 之 資 料 證 件 影 本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五 准 考 證 :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件 後, 經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符 合 繳 費 完 成 入 帳 後, 方 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請 於 103 年 1 月 17 日 以 後 至 本 校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招 生 資 訊 下 點 選 准 考 證 列 印 自 行 列 印 考 生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應 試, 並 請 攜 帶 有 照 片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身 分 證 駕 照 健 保 卡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 以 便 必 要 時 查 驗 附 註 : 證 件 費 用 不 全 或 填 寫 不 清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經 複 審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且 不 予 退 費 考 生 所 繳 之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行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申 請 辦 理 緩 徵 ) 肆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 ( 如 遇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之 災 害, 致 考 試 延 期, 本 校 將 在 電 視 台 等 新 聞 媒 體 發 布 公 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 一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1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二 考 試 地 點 :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山 北 路 5 段 250 號 三 考 試 時 間 表 : 時 間 科 目 招 生 系 別 七 系 聯 招 ( 企 管 系 國 企 系 會 計 系 統 資 系 經 濟 系 風 保 系 醫 管 系 ) 五 系 聯 招 ( 資 管 系 資 工 系 電 通 系 醫 工 系 電 子 系 ) 第 一 節 08:50~10:10 第 二 節 10:40~12:00 第 三 節 13:00~14:20 國 文 英 文 經 濟 學 國 文 英 文 微 積 分 二 系 聯 招 ( 都 防 系 建 築 系 ) 設 計 與 規 劃 環 境 體 驗 傳 播 學 院 新 聞 原 理 與 編 輯 電 子 媒 介 概 論 法 律 民 法 總 則 刑 法 總 則 觀 光 學 院 觀 光 學 概 論 英 文 商 業 設 計 設 計 素 描 平 面 設 計 概 論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設 計 素 描 數 位 媒 體 概 論 公 共 事 務 政 治 學 行 政 學 11

招 生 系 別 時 科 目 間 第 一 節 08:50~10:10 第 二 節 10:40~12:00 第 三 節 13:00~14:20 社 會 與 安 全 管 理 犯 罪 學 概 論 英 文 應 用 英 語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英 文 應 用 中 國 文 國 文 國 學 導 讀 應 用 日 語 初 級 日 語 讀 本 初 級 日 語 翻 譯 華 語 文 教 學 國 文 英 文 諮 商 與 工 商 心 理 國 文 英 文 普 通 心 理 學 生 物 科 技 國 文 英 文 普 通 生 物 學 四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 考 生 對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可 於 1 月 29 日 中 午 12:00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傳 真 號 碼 02-28809706,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成 績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伍 錄 取 方 式 : 一 正 備 取 生 最 後 1 名, 如 有 2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再 依 各 所 訂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評 比 後, 依 序 錄 取 二 考 生 如 有 一 科 成 績 0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其 考 試 科 目 以 原 始 分 數 ( 未 加 重 計 分 前 之 總 分 ) 按 各 有 關 辦 法 規 定 予 以 優 待 四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各 系 錄 取 標 準, 凡 在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均 公 告,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者 為 正 取, 其 餘 為 備 取 正 取 生 遇 有 缺 額 時, 在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以 上 之 備 取 生 得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錄 取 五 錄 取 各 生 除 在 台 北 校 區 桃 園 校 區 公 告 外, 並 以 掛 號 專 函 通 知 ; 未 錄 取 者 則 以 平 信 寄 送 成 績 單 ; 名 單 預 定 於 1 月 24 日 下 午 5 時 公 告, 考 生 可 透 過 下 列 網 址 查 詢 : http://www.mcu.edu.tw/ 之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榜 單 本 校 於 放 榜 時 公 告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及 名 次 序 號 六 2 月 11 日 辦 理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遞 補 及 註 冊 手 續, 上 午 為 正 取 生 下 午 為 備 取 生,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將 列 於 本 校 轉 學 生 報 到 註 冊 通 知 內, 請 於 報 到 前 上 網 查 詢 :http://www.mcu.edu.tw/ 之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七 轉 學 生 入 學 後 有 關 學 分 抵 免 皆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辦 法 ( 詳 見 附 錄 ) 及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12

陸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試 之 試 場 規 定, 依 本 次 入 學 考 試 之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試 場 規 則 詳 載 於 第 15 頁, 請 各 考 生 詳 閱 並 確 實 遵 守 二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本 招 生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由 本 校 通 知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並 依 本 校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三 准 考 證 應 妥 為 保 存, 錄 取 註 冊 時 與 其 他 證 件 一 併 繳 驗 考 試 當 日 未 帶 准 考 證 者, 可 於 試 務 中 心 列 印 四 各 考 生 應 自 行 查 看 是 否 錄 取, 凡 經 錄 取 而 未 依 規 定 報 到 者, 即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並 依 序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五 考 場 內 除 應 用 之 筆 墨 及 特 別 規 定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簿 本 或 其 它 任 何 資 料 六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其 報 考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或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七 考 試 試 場 及 座 位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在 台 北 校 區 校 門 口 公 告, 或 至 本 校 網 址 : http://www.mcu.edu.tw/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考 場 查 詢 八 考 試 時 若 有 緊 急 事 件 或 申 訴 案 件,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立 處 理 小 組, 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 詳 見 第 17 頁 ) 九 考 試 時, 如 遇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之 災 害, 導 致 考 試 延 期, 本 校 將 在 本 校 網 頁 或 電 視 台 等 新 聞 媒 體 發 佈 公 告, 或 在 銘 傳 網 站 公 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十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申 請 辦 理 緩 徵 十 一 有 關 本 校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提 高 編 級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或 至 本 校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查 詢 附 註 : * 本 校 本 年 度 轉 學 生 入 學 考 試, 有 部 分 考 試 科 目, 採 電 腦 閱 卷 方 式 進 行, 考 生 請 務 必 攜 帶 2B 鉛 筆 應 試 * 本 招 生 考 試, 有 部 分 試 題 規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考 生 請 自 行 攜 帶 計 算 機, 以 備 需 要 時 使 用 柒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並 郵 寄 繳 送 特 種 身 分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本 校 於 資 格 核 符 確 認 後,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優 待 ; 報 名 時 未 郵 寄 繳 送 規 定 證 件 影 本 者,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且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或 補 繳 雙 重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限 擇 一 報 考 < 特 種 生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僅 為 報 考 身 分 申 請, 須 俟 本 校 審 核 郵 寄 證 件 資 料 無 誤 後, 始 得 以 依 該 類 特 種 生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予 以 加 總 分 之 優 待 > 特 種 生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等 不 實 情 事, 日 後 經 查 證 屬 實, 即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歷 證 明 一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辦 法 :( 依 據 教 育 部 102.08.15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122067A 號 令 辦 理 ) ( 一 )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其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3

條 適 優 件 用 待 對 辦 象 法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在 營 服 役 期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25% 20% 15% 10% 20% 15% 10% 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15% 10% 5% 3%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25% 25% 25% 25% 在 營 服 滿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其 役 期 未 滿 3 年 ( 不 含 服 補 充 役 國 民 兵 役 者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5% 5% 5%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5% 5% 5% 5% 備 註 曾 依 以 上 各 款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優 待 ( 二 ) 退 伍 年 數 之 計 算, 算 至 本 校 報 名 第 一 天 止 (102 年 12 月 20 日 ) ( 三 ) 依 據 教 育 部 74 年 7 月 26 日 台 (74) 高 字 第 31551 號 函 規 定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送 退 伍 令 等 規 定 證 件 接 受 審 查, 若 報 名 時 尚 未 退 伍,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優 待 ( 四 ) 退 伍 軍 人 如 報 考 日 夜 間 部 大 專 院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或 轉 學 考 試 時, 已 曾 享 受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優 待, 於 報 考 本 次 轉 學 考 試 時 不 得 再 享 受 優 待 ( 五 ) 現 役 軍 人 須 繳 交 國 防 部 規 定 之 核 准 報 考 證 明 影 本 ; 如 在 103 年 2 月 11 日 前 退 伍 之 現 役 軍 人, 須 取 得 軍 中 少 將 ( 含 ) 以 上 主 管 ( 須 有 印 信 者 ) 所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其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六 ) 依 據 教 育 部 102.08.15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122067A 號 令 辦 理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準 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的 第 四 目 第 五 目 之 規 定 辦 理 ( 即 報 名 表 上 代 號 13 14 15 之 優 待 標 準 ) ( 七 ) 退 伍 軍 人 原 始 總 分 己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且 退 伍 軍 人 名 額 以 當 年 度 各 系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 八 ) 退 伍 軍 人 於 報 名 時 須 檢 附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1 退 伍 證 明 書 ( 令 ) 影 本 2 除 役 令 影 本 14

3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影 本 4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二 專 科 學 校 肄 ( 畢 )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其 報 考 轉 學 ( 插 班 ) 考 試 時, 得 予 增 10%, 由 各 招 收 轉 學 ( 插 班 ) 生 之 學 校 按 規 定 參 照 各 考 生 之 有 關 資 料, 逕 行 審 查 辦 理 : ( 一 )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二 條 各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 二 )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或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六 款 ( 三 )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七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四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捌 試 場 規 則 :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應 試,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遲 到 逾 20 分 鐘 即 不 得 入 場, 入 場 後 未 逾 40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二 考 生 應 按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本 ( 卡 ) 准 考 證 座 位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0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三 考 生 除 應 用 筆 墨 及 特 別 規 定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簿 本 其 他 任 何 資 料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四 考 試 時 須 將 准 考 證 置 放 桌 面, 以 便 查 驗 五 未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者, 經 驗 明 確 為 無 誤, 准 予 參 加 考 試, 各 該 科 成 績 扣 減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准 考 證 如 能 在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送 到, 該 科 成 績 不 予 扣 分 六 考 生 一 律 用 黑 藍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作 答, 並 不 得 將 答 案 本 ( 卡 ) 污 損 折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在 答 案 本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符 號 文 字,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不 予 計 分, 若 用 答 案 卡 者 限 用 2B 鉛 筆, 且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2 分 若 因 塗 改 或 劃 記 不 清, 則 以 電 腦 閱 卷 成 績 為 準 七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本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或 畫 記 答 案, 違 規 之 處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除 於 該 科 試 題 規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者 外, 均 不 得 使 用 之 上 述 計 算 機 僅 限 具 計 算 功 能, 且 不 得 附 有 程 式 編 輯 筆 記 字 典 通 訊 或 其 他 相 關 功 能 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十 考 試 時 不 得 擅 離 座 位, 應 服 從 監 試 人 員 指 導 監 督,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考 試 時 必 須 肅 靜 不 得 有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夾 帶 或 頂 替 之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各 科 目 答 案 本 ( 卡 ) 不 論 有 無 答 案, 俱 應 連 同 試 題 繳 回, 不 得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十 三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 鈴 鐘 聲 完 畢 或 經 有 權 者 指 定 方 式 ),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15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經 警 告 後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3 分, 情 節 重 大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十 四 答 案 本 ( 卡 ) 上 之 座 號 不 得 自 行 銷 毀 塗 改,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出 場 後 不 得 逗 留 試 場 門 口,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玖 報 名 費 優 待 適 用 對 象 : 凡 經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憑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且 需 有 考 生 本 人 姓 名 ), 得 減 免 優 待 報 名 費 ( 報 名 時 未 撿 附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優 待, 仍 應 繳 交 報 名 費 ) 一 低 收 入 戶 者 : 免 繳 報 名 費 二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 報 名 費 得 減 免 30%, 每 人 為 新 臺 幣 840 元 整 ( 加 考 術 科 者 910 元 ) 拾 附 註 : 一 本 校 不 發 售 紙 本 簡 章, 簡 章 一 律 由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參 閱 二 報 考 二 年 級 學 生 需 通 過 服 務 學 習 英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中 文 能 力 運 動 能 力 及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始 得 畢 業 三 本 校 所 提 供 之 教 學 資 源 概 況 及 奬 助 學 金 辦 法,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本 校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四 本 簡 章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16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台 (91) 高 ( 一 ) 字 第 91177887 號 書 函 備 查 第 一 條 為 確 保 參 加 本 校 舉 辦 之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之 權 益, 提 供 考 生 申 訴 管 道,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置 召 集 人 1 人,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兼 任 之, 成 員 若 干 人, 由 校 長 遴 聘 之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成 員 對 於 申 訴 案 件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即 迴 避 第 三 條 參 加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對 有 損 其 權 益 之 情 事, 業 經 書 面 提 交 招 生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處 理 或 提 報 承 辦 業 務 主 管 協 調 後 仍 不 服 其 決 定 者, 得 於 本 校 公 告 榜 單 之 日 起 15 日 內, 以 雙 掛 號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提 出 申 訴 惟 如 於 招 生 簡 章 或 相 關 法 令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逾 申 訴 期 限 申 訴 人 不 適 合 者 或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違 規 事 件, 不 予 受 理, 並 由 試 務 單 位 逕 予 函 覆 同 一 案 件 申 訴 以 1 次 為 限 第 四 條 考 生 申 訴 事 項 需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訴,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事 項 : 一 申 訴 人 之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學 考 試 名 稱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之 姓 名 及 住 址 電 話 二 申 訴 之 事 實 理 由 及 希 望 獲 得 之 救 濟 措 施 三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四 申 訴 人 簽 章 申 訴 日 期 第 五 條 招 生 申 訴 案 件 由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召 集 人 指 派 專 人 受 理, 應 於 正 式 收 件 之 次 日 起 1 個 月 內 作 成 評 議 結 果 並 回 覆 申 訴 人 第 六 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成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第 七 條 申 訴 案 件 若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者, 申 訴 人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獲 知 後 應 即 終 止 評 議, 俟 訴 訟 終 結 後 再 議 惟 連 帶 影 響 其 他 考 生 權 益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在 此 限 第 八 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之 召 開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原 處 分 單 位 之 代 表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評 議 內 容 涉 及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之 隱 私 或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機 密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第 九 條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書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7

附 錄 一 銘 傳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及 科 目 免 修 辦 法 102 年 06 月 06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20085972 號 函 備 查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學 則 第 四 十 二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轉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二 轉 學 生 三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新 生 四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或 經 本 校 准 許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第 三 條 前 條 所 列 各 類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多 寡 與 轉 ( 編 ) 入 年 級 規 定 如 下 : 一 轉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不 超 過 四 十 學 分 為 限 ;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不 超 過 八 十 學 分 為 限 自 轉 入 年 級 起,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學 分 不 得 低 於 規 定 之 下 限 又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以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 不 包 括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依 據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可 修 畢 轉 入 組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學 分 為 原 則 ; 否 則 應 降 級 轉 入 二 年 級 二 轉 學 生 比 照 前 項 辦 理, 惟 曾 在 本 校 畢 ( 肄 ) 業 之 學 生, 其 抵 免 得 由 組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審 定 之, 不 受 前 項 學 分 數 上 限 之 限 制, 並 得 視 其 抵 免 學 分 之 多 寡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但 修 業 期 限 不 得 少 於 一 年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退 學 者, 其 編 級 不 得 高 於 退 學 年 級 三 重 考 生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大 學 新 生, 在 不 變 更 學 期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原 則 下, 除 依 規 定 抵 免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外, 得 經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審 定 酌 抵 部 份 必 選 修 學 分 並 得 視 其 抵 免 學 分 多 寡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但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學 年 前 項 持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辦 理 抵 免 者, 其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該 學 制 修 業 期 限 二 分 之 ㄧ, 且 不 得 少 於 1 年 四 專 科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轉 入 本 校 正 式 生, 其 已 修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酌 情 抵 免, 並 視 抵 免 學 分 之 多 寡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但 至 少 須 修 業 兩 學 年, 始 可 畢 業 五 轉 所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得 由 各 系 所 組 學 位 學 程 酌 情 抵 免,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六 曾 在 本 校 肄 業 之 研 究 生, 因 故 退 學 後, 經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本 校 原 系 者, 不 受 前 項 抵 免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經 系 所 組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同 意 後, 並 得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但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學 年 七 本 條 中 所 稱 : 得 視 其 抵 免 學 分 之 多 寡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者, 係 指 經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同 意 辦 理 抵 免 後, 可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 不 包 括 延 長 年 限 ), 依 照 學 期 限 修 最 低 學 分 規 定 而 可 修 畢 轉 入 組 學 位 學 程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者 第 四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範 圍, 規 定 如 下 : 一 必 修 學 分 ( 含 共 同 科 目 ) 二 選 修 學 分 ( 含 相 關 科 目 及 通 識 科 目 ) 三 輔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學 分 18

四 雙 主 修 學 位 學 分 第 五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規 定 如 下 : 一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相 同 者 二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同 者 三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不 同 而 性 質 相 同 者 二 三 兩 項 內 容 相 同 或 性 質 相 同 與 否, 由 各 組 學 位 學 程 認 定 之 第 六 條 同 學 分 互 抵 後 之 處 理,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多 抵 少 者, 抵 免 後, 以 較 少 學 分 登 記 二 以 少 抵 多 者, 列 抵 上 學 期, 不 足 之 學 分 數 應 補 修 下 學 期 課 程, 無 法 補 修 另 一 部 份 學 分 者, 則 由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另 選 性 質 相 近 之 科 目 代 替 三 以 原 校 所 修 相 等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學 分, 抵 免 本 校 提 高 部 份 學 分 者, 所 缺 學 分 得 免 補 修, 但 應 以 較 少 學 分 登 記 第 七 條 重 考 新 生 轉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轉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應 於 重 考 轉 入 當 年 度 當 學 期 規 定 之 時 間 辦 理, 均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逾 期 不 予 補 辦 第 八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審 核, 由 各 該 系 所 組 學 位 學 程 負 責 審 查, 並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複 核 體 育 及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科 目 之 抵 免, 則 須 分 別 至 體 育 室 及 軍 訓 室 辦 理 第 九 條 應 用 英 文 課 程, 由 本 校 英 語 會 話 教 學 組 審 核 抵 免 但 各 校 所 修 內 容 不 同, 為 求 素 質 劃 一 及 公 平 起 見, 必 要 時 本 校 英 語 會 話 教 學 組 得 舉 行 甄 試,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始 准 抵 免 第 十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登 記,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轉 學 生, 應 將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 成 績 可 免 )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轉 入 年 級 前 成 績 欄 內 二 重 考 之 大 學 新 生, 應 將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 成 績 可 免 )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入 學 前 成 績 欄 內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申 請 免 修 科 目,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在 校 生 ( 不 含 延 修 生 ) 應 於 開 學 二 週 內 提 出 審 核 二 延 修 生 不 得 辦 理 免 修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19

附 錄 二 請 務 必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網 址 為 http://www.mcu.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學 士 班 點 選 13 春 季 轉 學 考 試 ( 寒 假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備 齊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依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考 年 級 身 份 別 代 碼 應 請 考 填 資 代 格 碼 ( 特 非 種 特 考 種 生 考 身 生 分 勿 別 填 ) 通 訊 地 址 報 考 系 別 考 生 繳 驗 證 件 一 覽 表 請 填 代 碼 二 年 級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 樣 張 ) 姓 名 1 一 般 生 2 原 住 民 1. 大 學 畢 業 2. 大 學 肄 業 3. 三 專 4. 二 專 5. 五 專 6. 同 等 學 力 審 核 特 種 考 生 蓋 章 出 生 性 年 月 年 月 日 別 低 收 入 戶 是 否 中 低 收 入 戶 是 否 身 份 字 號 國 年 月 畢 業 立 大 學 ( 院 ) 系 私 ( 年 制 ) ( 科 ) 年 級 肄 業 國 ( 私 ) 立 電 話 ( ) 手 機 : 說 明 報 名 資 格 區 分 校 ( 院 ) 修 習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達 80 學 分 1.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11.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2.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12.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13. 退 伍 後 未 滿 3 年, 在 營 服 滿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其 役 期 未 滿 三 4.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年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 6.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14. 免 役 或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7.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年 15. 免 役 或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8.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年 9.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10.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16. 體 育 績 優 生 二 年 凡 申 請 特 種 身 分 優 待 辦 法 者, 於 通 訊 報 名 時 須 繳 送 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否 則 不 予 優 待 另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者, 須 填 簡 章 內 之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申 請 書 身 分 證 ( 補 給 證 ) 緊 急 事 故 通 知 人 姓 名 關 係 黏 貼 2 吋 照 片 電 話 ( ) 系 1. 審 核 證 件 別 承 代 碼 依 報 考 資 格 事 先 備 齊 下 列 證 件 辦 應 繳 證 件 2. 編 准 考 證 號 碼 學 生 證 轉 學 證 明 書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書 全 部 成 績 單 大 學 校 院 退 學 生 V V V 大 學 校 院 在 校 生 V V 錄 取 後 繳 報 三 年 級 交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學 生 V V 報 三 年 級 交 V 專 科 畢 業 生 V V 報 三 年 級 交 V 專 科 補 校 結 業 V V 報 三 年 級 交 V 1. 本 表 確 實 由 本 人 上 網 填 寫, 不 得 以 影 印 紙 報 名 2. 請 確 實 填 寫 能 日 間 聯 絡 之 電 話 3. 回 件 地 址 姓 名 必 須 書 寫 正 確 清 楚, 如 無 法 投 遞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4. 本 人 同 意 將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銘 傳 大 學 供 電 腦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作 業 之 用 立 約 人 簽 章 : 退 伍 證 書 人 簽 章 20

附 錄 三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招 生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欄 國 民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欄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欄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欄 以 在 校 生 身 份 先 行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時, 請 繳 交 加 蓋 當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在 學 證 明 或 本 學 期 完 成 學 費 之 繳 交 證 明 以 在 校 生 身 份 先 行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時, 請 繳 交 加 蓋 當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在 學 證 明 或 本 學 期 完 成 學 費 之 繳 交 證 明 畢 業 生 請 附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持 外 國 學 歷 者 請 加 附 本 簡 章 第 23 頁 所 附 切 結 書 21

附 錄 四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申 請 書 考 生 現 為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謹 保 證 以 前 未 有 以 此 身 分 享 受 優 待 錄 取 並 註 冊 入 學 之 紀 錄, 即 退 伍 後 尚 未 享 受 過 任 何 入 學 考 試 優 待 權 利 今 報 考 貴 校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入 學 考 試, 特 繳 本 人 服 役 退 伍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申 請 依 照 規 定 核 給 一 次 優 待 如 有 申 請 不 實, 甘 願 接 受 撤 銷 學 籍 之 處 分 報 考 年 級 報 考 時 學 歷 立 大 學 ( 科 ) 肄 業 學 院 專 校 ( 科 ) 畢 業 入 學 年 月 日 畢 業 年 月 日 繳 驗 退 伍 證 件 字 第 號 服 役 時 間 入 伍 年 月 日 退 伍 年 月 日 此 上 銘 傳 大 學 考 生 簽 章 年 月 日 22

附 錄 五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交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之 學 歷 證 件 密 封 並 加 蓋 章 戳 或 鋼 印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報 考 系 所 別 :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3

附 錄 六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得 分 複 查 得 分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考 生 簽 章 回 覆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考 生 聯 絡 電 話 電 話 ( 手 機 ): 傳 真 電 話 : 注 意 事 項 ( 一 ) 複 查 申 請 於 103 年 1 月 29 日 中 午 12:00 截 止 收 件 ( 二 ) 本 表 正 面 : 姓 名 系 組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得 分 考 生 簽 章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 三 )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傳 真 號 碼 :02-28809706 ( 四 ) 筆 試 成 績 一 律 以 複 查 考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合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調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 五 ) 請 提 供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回 覆 複 查 結 果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