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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浙 江 国 智 科 技 产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金 额 以 人 民 币 元 表 述 )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一 ) 公 司 概 况 1 历 史 沿 革 浙 江 国 智 科 技 产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由 胡 光 铁 高 瑞 勤 马 勇 伟 浙 江 天 一 地 带 通 讯 连 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出 资 组 建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 在 温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并 取 得 注 册 号 为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公 司 成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1, 万 元, 其 中 胡 光 铁 以 货 币 出 资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45.00%; 高 瑞 勤 以 货 币 出 资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20.00%; 马 勇 伟 以 货 币 出 资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5.00%; 浙 江 天 一 地 带 通 讯 连 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以 货 币 出 资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30.00%, 本 次 出 资 已 经 温 州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审 验 并 于 2013 年 06 月 09 日 出 具 华 会 验 [2013]0112 号 验 资 报 告 2013 年 11 月 22 日, 根 据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马 勇 伟 将 其 持 有 对 本 公 司 5%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股 东 胡 光 铁, 转 让 后 胡 光 铁 持 股 比 例 为 50.00%, 同 时 浙 江 天 一 地 带 通 讯 连 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更 名 为 浙 江 联 域 科 技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07 月 04 日, 各 股 东 同 比 例 增 资 1, 万 元 增 资 后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2, 万 元, 增 资 后 各 股 东 的 出 资 额 及 持 股 比 例 为 : 胡 光 铁 以 货 币 出 资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50.00%; 高 瑞 勤 以 货 币 出 资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20.00%; 浙 江 联 域 科 技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为 浙 江 天 一 地 带 通 讯 连 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以 货 币 出 资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30.00%, 本 次 增 资 已 经 于 2014 年 07 月 04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2015 年 7 月 6 日, 根 据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浙 江 联 域 科 技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将 其 持 有 对 本 公 司 30%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股 东 胡 光 铁, 转 让 后 胡 光 铁 持 股 比 例 为 80.00%, 高 瑞 勤 持 股 比 例 为 20.00%, 本 期 股 权 变 更 已 经 于 2015 年 7 月 6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2015 年 12 月 17 日, 根 据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胡 光 铁 将 其 持 有 对 本 公 司 80.00%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深 圳 市 国 智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转 让 价 人 民 币 1, 万 元, 高 瑞 勤 将 其 持 有 对 本 公 司 20.00%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温 州 国 智 创 业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转 让 价 人 民 币 万 元 股 权 变 更 后 各 股 东 出 资 额 及 持 股 比 例 为 : 深 圳 市 国 智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以 货 币 出 资 1,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80.00%, 温 州 国 智 创 业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货 币 出 资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20.00%, 本 期 股 权 变 更 已 经 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公 司 注 册 地 : 温 州 市 瓯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西 经 一 路 5 号 C 室 第 13 页

15 2 所 处 行 业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信 息 咨 询 代 理 服 务 行 业 3 经 营 范 围 本 公 司 经 批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收 集 整 理 储 存 和 发 布 人 才 供 求 信 息 ; 开 展 职 业 介 绍 ; 开 展 人 才 信 息 咨 询 ( 在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经 营 ) 电 子 产 品 的 开 发 ; 招 商 服 务 ; 文 化 创 意 开 发 及 交 流 ; 计 算 机 网 络 技 术 开 发 ; 厂 房 租 赁 厂 房 拆 迁 ; 动 漫 制 作 ( 不 含 影 视 制 作 ); 园 林 绿 化 设 计 ; 市 场 营 销 策 划 会 议 及 展 览 策 划 ; 图 文 设 计 及 制 作 广 告 设 计 及 制 作 ; 代 理 国 内 各 类 广 告 业 务 ; 停 车 服 务 ; 物 业 管 理 家 政 服 务 ; 经 济 信 息 咨 询 ( 不 含 金 融 期 货 ) 的 咨 询 ; 为 电 子 商 务 企 业 提 供 住 所 托 管 ; 代 理 企 业 登 记 记 账 年 度 报 告 的 申 报 ; 为 托 管 企 业 提 供 各 类 法 律 文 件 的 收 递 客 户 接 待 来 电 转 接 安 排 会 议 等 商 务 秘 书 服 务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4 主 要 产 品 ( 或 提 供 的 劳 务 等 ) 公 司 主 要 提 供 租 赁 信 息 咨 询 业 务 的 事 项 5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间 内 主 营 业 务 未 发 生 变 更 股 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未 发 生 重 大 并 购 重 组 6 本 公 司 的 母 公 司 为 深 圳 市 国 智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是 胡 光 铁 7 本 财 务 报 表 业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 批 准 报 出 ( 二 ) 本 年 度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被 投 资 企 业 全 称 级 次 注 册 资 本 ( 元 ) 经 营 范 围 温 州 国 智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国 智 商 务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一 级 1,000, 一 级 1,000, 为 企 业 提 供 住 所 托 管 ; 代 理 企 业 登 记 记 账 年 度 报 告 的 申 报 ; 为 托 管 企 业 提 供 各 类 法 律 文 件 的 收 递 客 户 接 待 来 电 转 接 安 排 会 议 等 商 务 秘 书 服 务 ; 投 资 咨 询 ( 除 金 融 证 券 期 货 )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 商 务 信 息 咨 询 ( 除 中 介 ), 开 展 收 集 整 理 储 存 和 发 布 人 才 供 求 信 息, 职 业 介 绍 和 人 才 信 息 咨 询, 电 子 产 品 网 络 技 术 的 技 术 开 发, 文 化 创 意 策 划, 动 漫 设 计, 园 林 绿 化 设 计, 市 场 营 销 策 划, 承 办 会 展, 图 文 设 计 制 作, 设 计 制 作 代 理 国 内 广 告, 物 业 管 理, 家 政 服 务, 投 资 咨 询 ( 除 证 券 期 货 ),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 批 发 零 售 : 日 用 百 货, 服 装 服 饰, 工 艺 美 术 品, 皮 革 制 品, 五 金 交 电, 通 讯 设 备 电 子 产 品 ( 除 专 控 ), 建 筑 材 料 持 股 比 例 (%) 表 决 权 比 例 (%) 合 并 期 间 年 度 年 度 本 公 司 2015 年 度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共 2 户, 详 见 本 附 注 七 在 其 他 主 体 中 的 权 益 二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 一 ) 编 制 基 础 本 公 司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前 提,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 二 ) 持 续 经 营 第 14 页

16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评 估 后 认 为 不 存 在 可 能 导 致 持 续 能 力 发 生 重 大 疑 惑 的 事 项 本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以 持 续 经 营 假 设 为 基 础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本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从 事 租 赁 及 其 咨 询 经 业 务 本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根 据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特 点, 依 据 相 关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对 收 入 确 认 等 交 易 和 事 项 制 定 了 若 干 项 具 体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详 见 本 附 注 三 ( 二 十 二 ) 收 入 描 述 关 于 管 理 层 所 作 出 的 重 大 会 计 判 断 和 估 计 的 说 明, 请 参 阅 附 注 三 ( 三 十 六 ) 其 他 重 要 的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一 )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 二 ) 会 计 期 间 本 公 司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本 所 载 财 务 信 息 的 会 计 期 间 为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三 ) 营 业 周 期 本 公 司 以 12 个 月 作 为 一 个 营 业 周 期, 并 以 其 作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流 动 性 划 分 标 准 ( 四 )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公 司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为 人 民 币 ( 五 ) 同 一 控 制 下 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参 与 合 并 的 企 业 在 合 并 前 后 均 受 同 一 方 或 相 同 的 多 方 最 终 控 制 且 该 控 制 并 非 暂 时 性 的, 为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合 并 方 以 支 付 现 金 转 让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债 务 方 式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应 当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被 合 并 方 在 合 并 日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为 负 数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按 零 确 定, 同 时 在 备 查 薄 中 予 以 登 记 如 果 被 合 并 方 在 被 合 并 以 前, 是 最 终 控 制 方 通 过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所 控 制 的, 则 合 并 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还 应 包 含 相 关 的 商 誉 金 额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支 付 的 现 金 转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以 及 所 承 担 债 务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应 当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合 并 方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应 当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发 行 股 份 的 面 值 总 额 作 为 股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所 发 行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应 当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本 公 司 作 为 合 并 方 为 进 行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各 项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支 付 的 审 计 费 用 评 估 费 用 法 律 服 务 费 等,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与 发 行 权 益 性 工 具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直 接 相 关 的 交 第 15 页

17 易 费 用, 冲 减 资 本 公 积 (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 股 本 溢 价 ) 不 足 冲 减 的, 依 次 冲 减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发 行 债 务 性 工 具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直 接 相 关 的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债 务 性 工 具 的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实 现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合 并 方 应 当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取 得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不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在 合 并 日, 根 据 合 并 后 应 享 有 被 合 并 方 净 资 产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确 定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达 到 合 并 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合 并 日 进 一 步 取 得 股 份 新 支 付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之 和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冲 减 留 存 收 益 合 并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因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或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准 则 而 确 认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暂 不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直 至 处 置 该 项 投 资 时 采 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因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而 确 认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资 产 中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其 他 变 动, 暂 不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直 至 处 置 该 项 投 资 时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合 并 方 在 达 到 合 并 之 前 持 有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取 得 日 与 合 并 方 与 被 合 并 方 同 处 于 同 一 方 最 终 控 制 之 日 孰 晚 日 与 合 并 日 之 间 已 确 认 有 关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应 分 别 冲 减 比 较 报 表 期 间 的 期 初 留 存 收 益 或 当 期 损 益 2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参 与 合 并 的 各 方 在 合 并 前 后 不 受 同 一 方 或 相 同 的 多 方 最 终 控 制 的, 为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一 次 交 换 交 易 实 现 的 企 业 合 并, 合 并 成 本 为 本 公 司 在 购 买 日 为 取 得 对 被 购 买 方 的 控 制 权 而 付 出 的 资 产 发 生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以 及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通 过 多 次 交 换 交 易 分 步 实 现 的 企 业 合 并, 区 分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和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 在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中, 以 购 买 日 之 前 所 持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购 买 日 新 增 投 资 成 本 之 和, 作 为 该 项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对 于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按 照 该 股 权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涉 及 权 益 法 核 算 下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的, 与 其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应 当 转 为 购 买 日 所 属 当 期 收 益 购 买 方 为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审 计 法 律 服 务 评 估 咨 询 等 中 介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管 理 费 用, 应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购 买 方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工 具 或 债 务 性 工 具 的 交 易 费 用, 应 当 计 人 权 益 性 工 具 或 债 务 性 工 具 的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中, 企 业 合 并 成 本 大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商 誉 ; 购 买 方 对 合 并 成 本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处 理 : 对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以 及 合 并 成 本 的 计 量 进 行 复 核 ; 经 复 核 后 合 并 成 本 仍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第 16 页

18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六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1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的 确 定 原 则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以 控 制 为 基 础 予 以 确 定 控 制 是 指 本 公 司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通 过 参 与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而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并 且 有 能 力 运 用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影 响 其 回 报 金 额 相 关 活 动 是 指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回 报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活 动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判 断, 通 常 包 括 商 品 或 劳 务 的 销 售 和 购 买 金 融 资 产 的 管 理 资 产 的 购 买 和 处 置 研 究 与 开 发 活 动 以 及 融 资 活 动 等 母 公 司 将 其 全 部 子 公 司 ( 包 括 母 公 司 所 控 制 的 单 独 主 体 )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包 括 被 本 公 司 控 制 的 企 业 被 投 资 单 位 中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以 及 结 构 化 主 体 2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的 方 法 母 公 司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将 整 个 企 业 集 团 视 为 一 个 会 计 主 体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以 母 公 司 和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为 基 础,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以 反 映 企 业 集 团 整 体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1) 合 并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所 有 者 权 益 收 入 费 用 和 现 金 流 等 项 目 (2) 抵 销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母 公 司 在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3) 抵 销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的 影 响 内 部 交 易 表 明 相 关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损 失 的, 应 当 全 额 确 认 该 部 分 损 失 (4) 站 在 企 业 集 团 角 度 对 特 殊 交 易 事 项 予 以 调 整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下 以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项 目 列 示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在 合 并 利 润 表 中 净 利 润 项 目 下 以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项 目 列 示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分 担 的 当 期 亏 损 超 过 了 少 数 股 东 在 该 子 公 司 期 初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的, 其 余 额 仍 应 当 冲 减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本 公 司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如 果 子 公 司 所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期 间 与 母 公 司 不 一 致 的, 需 要 按 照 母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期 间 对 子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 或 者 要 求 子 公 司 按 照 母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期 间 另 行 编 报 财 务 报 表 母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因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应 当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同 时 对 比 较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因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不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母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处 置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不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母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因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同 时 对 比 较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因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第 17 页

19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购 买 日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母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处 置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期 初 至 处 置 日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母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因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同 时 对 比 较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因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购 买 日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母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处 置 子 公 司,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期 初 至 处 置 日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子 公 司 持 有 母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视 为 企 业 集 团 的 库 存 股, 作 为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减 项,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下 以 减 : 库 存 股 项 目 列 示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持 有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比 照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股 权 投 资 的 抵 销 方 法, 将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其 对 应 的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相 互 抵 销 3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特 殊 交 易 的 会 计 处 理 (1) 母 公 司 购 买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拥 有 的 子 公 司 股 权,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因 购 买 少 数 股 权 新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按 照 新 增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2) 企 业 因 追 加 投 资 等 原 因 能 够 对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被 投 资 方 实 施 控 制 的,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对 于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按 照 该 股 权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涉 及 权 益 法 核 算 下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的, 与 其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转 为 购 买 日 所 属 当 期 收 益 (3) 母 公 司 在 不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情 况 下 部 分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相 对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应 当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4) 企 业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控 制 权 的,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对 于 剩 余 股 权, 按 照 其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处 置 股 权 取 得 的 对 价 与 剩 余 股 权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减 去 按 原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原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的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投 资 收 益, 同 时 冲 减 商 誉 与 原 有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应 当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转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5) 企 业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直 至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如 果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直 至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各 项 交 易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处 置 子 公 司 并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但 是,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之 前 每 一 次 处 置 款 与 处 置 投 资 对 应 的 享 有 第 18 页

20 该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份 额 的 差 额,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一 并 转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损 益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的 各 项 交 易 的 条 款 条 件 以 及 经 济 影 响 符 合 下 列 一 种 或 多 种 情 况, 将 多 次 交 易 事 项 作 为 一 揽 子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1 这 些 交 易 是 同 时 或 者 在 考 虑 了 彼 此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的 2 这 些 交 易 整 体 才 能 达 成 一 项 完 整 的 商 业 结 果 3 一 项 交 易 的 发 生 取 决 于 其 他 至 少 一 项 交 易 的 发 生 4 一 项 交 易 单 独 考 虑 时 是 不 经 济 的, 但 是 和 其 他 交 易 一 并 考 虑 时 是 经 济 的 ( 七 ) 合 营 安 排 的 分 类 及 共 同 经 营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合 营 安 排 的 分 类 合 营 安 排, 是 指 一 项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参 与 方 共 同 控 制 的 安 排 合 营 安 排 分 为 共 同 经 营 和 合 营 企 业 共 同 经 营, 是 指 合 营 方 享 有 该 安 排 相 关 资 产 且 承 担 该 安 排 相 关 负 债 的 合 营 安 排 合 营 企 业, 是 指 合 营 方 仅 对 该 安 排 的 净 资 产 享 有 权 利 的 合 营 安 排 2 共 同 经 营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确 认 与 共 同 经 营 中 利 益 份 额 相 关 的 下 列 项 目, 并 按 照 相 关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1) 确 认 单 独 所 持 有 的 资 产, 以 及 按 其 份 额 确 认 共 同 持 有 的 资 产 ; (2) 确 认 单 独 所 承 担 的 负 债, 以 及 按 其 份 额 确 认 共 同 承 担 的 负 债 ; (3) 确 认 出 售 其 享 有 的 共 同 经 营 产 出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收 入 ; (4) 按 其 份 额 确 认 共 同 经 营 因 出 售 产 出 所 产 生 的 收 入 ; (5) 确 认 单 独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以 及 按 其 份 额 确 认 共 同 经 营 发 生 的 费 用 ( 八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现 金, 是 指 企 业 库 存 现 金 以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现 金 等 价 物, 是 指 企 业 持 有 的 同 时 具 备 期 限 短 ( 一 般 指 从 购 入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内 到 期 )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 九 ) 外 币 业 务 和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1 发 生 外 币 交 易 时 折 算 汇 率 的 确 定 方 法 本 公 司 发 生 的 外 币 交 易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按 交 易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 通 常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当 日 外 汇 牌 价 的 中 间 价, 下 同 )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金 额 2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外 币 项 目 的 折 算 方 法 汇 兑 损 益 的 处 理 方 法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因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与 初 始 确 认 时 或 者 前 一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不 同 而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除 了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7 号 借 款 费 用 的 规 定, 与 购 建 或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相 关 的 外 币 借 款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予 以 资 本 化 外,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仍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不 改 变 其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股 票 基 金 等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第 19 页

21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折 算 后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与 原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的 差 额, 作 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含 汇 率 变 动 ) 处 理,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将 以 外 币 表 示 的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金 额 表 示 的 财 务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 所 有 者 权 益 类 项 目 除 未 分 配 利 润 项 目 外, 其 他 项 目 采 用 发 生 时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利 润 表 中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项 目,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按 照 上 述 方 法 折 算 产 生 的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单 独 列 示 以 外 币 表 示 的 现 金 流 量 表 采 用 现 金 流 量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的 影 响 额 作 为 调 节 项 目, 在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单 独 列 报 ( 十 ) 金 融 工 具 1 金 融 工 具 的 分 类 按 照 投 资 目 的 和 经 济 实 质 将 本 公 司 拥 有 的 金 融 资 产 划 分 为 四 类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3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4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经 济 实 质 将 承 担 的 金 融 负 债 划 分 为 两 类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 2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2 金 融 工 具 的 确 认 依 据 金 融 工 具 是 指 形 成 一 个 企 业 的 金 融 资 产, 并 形 成 其 他 单 位 的 金 融 负 债 或 权 益 工 具 的 合 同 本 公 司 于 成 为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的 一 方 时 确 认 一 项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资 产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终 止 确 认 : 收 取 该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终 止 ;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且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3 号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规 定 的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的, 才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3 金 融 工 具 的 计 量 方 法 本 公 司 初 始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对 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对 于 其 他 类 别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本 公 司 对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后 续 计 量 主 要 方 法 :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和 应 收 款 项,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3)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除 减 值 损 失 和 外 币 货 币 性 金 融 资 产 形 成 的 汇 兑 损 益 外,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该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20 页

22 (4)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以 及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计 量 (5)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但 是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1 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按 照 成 本 计 量 2 不 属 于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或 没 有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并 将 以 低 于 市 场 利 率 贷 款 的 贷 款 承 诺, 在 初 始 确 认 后 按 照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之 中 的 较 高 者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A.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3 号 或 有 事 项 确 定 的 金 额 B.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扣 除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 号 收 入 的 原 则 确 定 的 累 计 摊 销 额 后 的 余 额 4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是 指 公 司 ( 转 出 方 ) 将 金 融 资 产 让 与 或 交 付 给 该 金 融 资 产 发 行 方 以 外 的 另 一 方 ( 转 入 方 ) 本 公 司 已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 保 留 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不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本 公 司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并 确 认 产 生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未 放 弃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按 照 其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确 认 有 关 金 融 资 产, 并 相 应 确 认 有 关 负 债 5 金 融 负 债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的, 则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 本 公 司 若 与 债 权 人 签 定 协 议, 以 承 担 新 金 融 负 债 方 式 替 换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且 新 金 融 负 债 与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的 合 同 条 款 实 质 上 不 同 的, 则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并 同 时 确 认 新 金 融 负 债 对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作 出 实 质 性 修 改 的, 则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同 时 将 修 改 条 款 后 的 金 融 负 债 确 认 为 一 项 新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终 止 确 认 时, 终 止 确 认 的 金 融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对 价 ( 包 括 转 出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的 新 金 融 负 债 )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公 司 若 回 购 部 分 金 融 负 债 的, 在 回 购 日 按 照 继 续 确 认 部 分 与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将 该 金 融 负 债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分 配 分 配 给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对 价 ( 包 括 转 出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的 新 金 融 负 债 )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6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法 公 允 价 值, 是 指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发 生 的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一 项 资 产 所 能 收 到 或 者 转 移 一 项 负 债 所 需 支 付 的 价 格 本 公 司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第 21 页

23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具 体 包 括 : (1) 公 允 价 值 初 始 计 量 本 公 司 根 据 交 易 性 质 和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特 征 等, 判 断 初 始 确 认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是 否 与 其 交 易 价 格 相 等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或 者 允 许 企 业 以 公 允 价 值 对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且 其 交 易 价 格 与 公 允 价 值 不 相 等 的, 公 司 将 相 关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但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2) 公 允 价 值 的 估 值 技 术 本 公 司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使 用 的 估 值 技 术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法 收 益 法 和 成 本 法 本 公 司 使 用 多 种 估 值 技 术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时, 会 充 分 考 虑 各 估 值 结 果 的 合 理 性, 选 取 在 当 前 情 下 最 能 代 表 公 允 价 值 的 金 额 作 为 公 允 价 值 公 司 在 估 值 技 术 的 应 用 中, 优 先 使 用 相 关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只 有 在 相 关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法 取 得 或 取 得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才 使 用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3) 公 允 价 值 的 层 次 划 分 本 公 司 将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所 使 用 的 输 入 值 划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并 首 先 使 用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其 次 使 用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最 后 使 用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在 计 量 日 能 够 取 得 的 相 同 资 产 或 负 债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除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外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直 接 或 间 接 可 观 察 的 输 入 值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以 上 层 次 划 分 具 体 表 现 为 : 金 融 工 具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本 公 司 采 用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是 指 易 于 定 期 从 交 易 所 经 纪 商 行 业 协 会 定 价 服 务 机 构 等 获 得 的 价 格, 且 代 表 了 在 公 平 交 易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市 场 交 易 的 价 格 金 融 工 具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本 公 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技 术 包 括 参 考 熟 悉 情 况 并 自 愿 交 易 的 各 方 最 近 进 行 的 市 场 交 易 中 使 用 的 价 格 参 照 实 质 上 相 同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当 前 的 公 允 价 值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法 和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7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发 生 减 值 时, 将 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现 值 ( 折 现 利 率 采 用 原 实 际 利 率 ),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公 司 对 单 项 金 额 元 以 上 ( 含 元 ) 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已 发 生 减 值, 应 当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单 项 金 额 低 于 万 元 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可 以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或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经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包 括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和 不 重 大 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应 当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组 合 中 再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已 单 项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不 应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组 合 再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对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金 融 资 产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价 值 已 第 22 页

24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 如 债 务 人 的 信 用 评 级 已 提 高 等 ),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应 当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但 是, 该 转 回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应 当 超 过 假 定 不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情 况 下 该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在 转 回 日 的 摊 余 成 本 (2) 应 收 款 项 应 收 款 项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参 见 附 注 三 ( 十 一 ) (3)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当 综 合 相 关 因 素 判 断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下 跌 是 严 重 或 非 暂 时 性 下 跌 时, 表 明 该 可 供 出 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应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一 并 转 出,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该 转 出 的 累 计 损 失, 等 于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扣 除 已 收 回 本 金 和 已 摊 销 金 额 当 前 公 允 价 值 和 原 已 计 入 损 益 的 减 值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或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将 该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或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按 照 类 似 金 融 资 产 当 时 市 场 收 益 率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确 定 的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在 随 后 的 会 计 期 间 公 允 价 值 已 上 升 且 客 观 与 确 认 原 减 值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的,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发 生 的 减 值 损 失, 在 该 权 益 工 具 价 值 回 升 时, 通 过 权 益 转 回, 不 通 过 损 益 转 回 但 是,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或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的 减 值 损 失, 不 予 转 回 本 公 司 判 断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严 重 或 非 暂 时 性 下 跌 的 具 体 量 化 标 准 成 本 的 计 算 方 法 期 末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法, 以 及 持 续 下 跌 期 间 的 确 定 依 据 为 :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严 重 下 跌 的 具 体 量 化 标 准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非 暂 时 性 下 跌 的 具 体 量 化 标 准 成 本 的 计 算 方 法 期 末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法 持 续 下 跌 期 间 的 确 定 依 据 ( 十 一 ) 应 收 款 项 期 末 公 允 价 值 相 对 于 成 本 的 下 跌 幅 度 已 达 到 或 超 过 50% 连 续 12 个 月 出 现 下 跌 取 得 时 按 支 付 对 价 ( 扣 除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投 资 成 本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工 具,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连 续 下 跌 或 在 下 跌 趋 势 持 续 期 间 反 弹 上 扬 幅 度 低 于 20%, 反 弹 持 续 时 间 未 超 过 6 个 月 的 均 作 为 持 续 下 跌 期 间 本 公 司 采 用 备 抵 法 核 算 坏 帐 损 失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 本 公 司 将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以 上 ( 含 ) 的 应 收 款 项 确 认 为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 本 公 司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坏 账 准 备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第 23 页

25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项 测 试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应 收 款 项, 不 再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2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理 由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可 收 回 性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3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组 合 名 称 确 定 组 合 的 依 据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组 合 1: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后 该 组 合 的 风 险 较 小 的,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重 大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2: 除 组 合 1 外 的 应 收 款 项 账 龄 分 析 法 组 合 中, 组 合 2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 由 于 发 生 坏 账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极 小,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年 年 年 年 年 以 上 对 于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 包 括 应 收 票 据 预 付 款 项 应 收 利 息 长 期 应 收 款 等 ),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十 二 ) 存 货 1 存 货 类 别 本 公 司 存 货 是 指 企 业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持 有 以 备 出 售 的 产 成 品 或 商 品 处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在 产 品 在 生 产 过 程 或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耗 用 的 材 料 和 物 料 等 包 括 原 材 料 在 产 品 库 存 商 品 发 出 商 品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周 转 材 料 等 大 类 2 发 出 存 货 的 计 价 方 法 (1) 存 货 发 出 时 按 个 别 认 定 法 或 加 权 平 均 法 计 价 (2)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摊 销 方 法 : 领 用 时 采 用 一 次 摊 销 法 3 确 定 不 同 类 别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依 据 及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期 末 对 存 货 进 行 全 面 清 查 后, 按 存 货 的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提 取 或 调 整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产 成 品 库 存 商 品 和 用 于 出 售 的 材 料 等 直 接 用 于 出 售 的 商 品 存 货,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该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 需 要 经 过 加 工 的 材 料 存 货,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所 生 产 的 产 成 品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时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 为 执 行 销 售 合 同 或 者 劳 务 合 同 而 持 有 的 存 货,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合 同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算, 若 持 有 存 货 的 数 量 多 于 销 售 合 同 订 购 数 量 的, 超 出 部 分 的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一 般 销 售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算 期 末 按 照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但 对 于 数 量 繁 多 单 价 较 低 的 存 货, 按 照 存 货 类 别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与 在 同 一 地 区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产 品 系 列 相 关 具 有 相 同 或 类 似 最 终 用 途 或 目 的, 且 难 以 与 其 他 项 第 24 页

26 目 分 开 计 量 的 存 货, 则 合 并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以 前 减 记 存 货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已 经 消 失 的,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恢 复, 并 在 原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金 额 内 转 回, 转 回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变 现 净 值 为 在 正 常 生 产 过 程 中, 以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以 及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4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为 永 续 盘 存 制 5 低 值 易 耗 品 和 包 装 物 的 摊 销 方 法 低 值 易 耗 品 于 领 用 时 一 次 摊 销 法 摊 销 ; 包 装 物 于 领 用 时 一 次 摊 销 法 摊 销 ( 十 三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指 投 资 方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以 及 对 其 合 营 企 业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1 共 同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判 断 标 准 共 同 控 制, 是 指 按 照 相 关 约 定 对 某 项 安 排 所 共 有 的 控 制, 并 且 该 安 排 的 相 关 活 动 必 须 经 过 分 享 控 制 权 的 参 与 方 一 致 同 意 后 才 能 决 策 重 大 影 响, 是 指 投 资 方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有 参 与 决 策 的 权 力, 但 并 不 能 够 控 制 或 者 与 其 他 方 一 起 共 同 控 制 这 些 政 策 的 制 定 在 确 定 能 否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时, 应 当 考 虑 投 资 方 和 其 他 方 持 有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当 期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当 期 可 执 行 认 股 权 证 等 潜 在 表 决 权 因 素 投 资 方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为 其 联 营 企 业 2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确 定 (1) 本 公 司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附 注 二 ( 五 ) 确 定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2) 除 本 公 司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外,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以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包 括 与 取 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税 金 及 其 他 必 要 支 出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7 号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通 过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7 号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通 过 债 务 重 组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2 号 债 务 重 组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3 后 续 计 量 及 损 益 确 认 方 法 投 资 方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投 资 方 对 联 营 企 业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第 25 页

27 其 中 一 部 分 通 过 风 险 投 资 机 构 共 同 基 金 信 托 公 司 或 包 括 投 连 险 基 金 在 内 的 类 似 主 体 间 接 持 有 的, 论 以 上 主 体 是 否 对 这 部 分 投 资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都 可 以 对 间 接 持 有 的 该 部 分 投 资 选 择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损 益, 并 对 其 余 部 分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1)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追 加 或 收 回 投 资 应 当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2)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不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比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0 号 企 业 合 并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本 公 司 取 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按 照 应 享 有 或 应 分 担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当 年 实 现 的 净 损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份 额, 分 别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按 照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利 润 或 现 金 股 利 计 算 应 享 有 的 部 分, 相 应 减 少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本 公 司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之 外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变 动,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并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或 应 分 担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损 益 份 额 时,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 后 确 认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采 用 的 与 本 公 司 不 一 致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以 本 公 司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及 形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计 提 的 折 旧 额 或 摊 销 额, 以 及 以 本 公 司 取 得 投 资 时 有 关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确 定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金 额 等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利 润 的 影 响 进 行 调 整, 并 且 将 本 公 司 与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予 以 抵 销,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认 投 资 损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本 公 司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损 失,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8 号 资 产 减 值 等 规 定 属 于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的 则 全 额 确 认 在 确 认 应 分 担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净 亏 损 时, 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及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减 记 至 零 为 限 ( 投 资 企 业 负 有 承 担 额 外 损 失 义 务 的 除 外 ); 如 果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各 期 实 现 盈 利 的, 在 收 益 分 享 额 超 过 未 确 认 的 亏 损 分 担 额 以 后, 按 超 过 未 确 认 的 亏 损 分 担 额 的 金 额, 依 次 恢 复 长 期 权 益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十 四 ) 固 定 资 产 1 固 定 资 产 的 确 认 条 件 本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才 能 确 认 固 定 资 产 : (1)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2)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和 折 旧 方 法 本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分 为 办 公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等 第 26 页

28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计 提 折 旧 按 固 定 资 产 的 类 别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确 定 的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 年 ) 年 折 旧 率 (%) 办 公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已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计 提 方 法 : 已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原 价 扣 除 预 计 净 残 值 已 提 折 旧 及 减 值 准 备 后 的 金 额 和 剩 余 使 用 寿 命, 计 提 折 旧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估 计 价 值 确 定 其 成 本, 并 计 提 折 旧 ; 待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后, 再 按 实 际 成 本 调 整 原 来 的 暂 估 价 值, 但 不 需 要 调 整 原 已 计 提 的 折 旧 额 本 公 司 至 少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时,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发 现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数 与 原 先 估 计 数 有 差 异 的,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3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认 定 依 据 计 价 方 法 和 折 旧 方 法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具 体 认 定 依 据 为 符 合 下 列 一 项 或 数 项 条 件 的 :1 在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租 赁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承 租 人 ;2 承 租 人 有 购 买 租 赁 资 产 的 选 择 权, 所 订 立 的 购 买 价 款 预 计 将 远 低 于 行 使 选 择 权 时 租 赁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因 而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就 可 以 合 理 确 定 承 租 人 会 行 使 这 种 选 择 权 ;3 即 使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不 转 移, 但 租 赁 期 占 租 赁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的 大 部 分 ;4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的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几 乎 相 当 于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5 租 赁 资 产 性 质 特 殊, 如 不 作 较 大 改 造 只 有 承 租 人 才 能 使 用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计 价 方 法 :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初 始 计 价 为 租 赁 期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较 低 者 作 为 入 账 价 值 ;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后 续 计 价 采 用 与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相 一 致 的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折 旧 及 减 值 准 备 ( 十 五 ) 在 建 工 程 本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分 为 自 营 方 式 建 造 和 出 包 方 式 建 造 两 种 本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在 工 程 完 工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结 转 固 定 资 产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的 判 断 标 准, 应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1) 固 定 资 产 的 实 体 建 造 ( 包 括 安 装 ) 工 作 已 经 全 部 完 成 或 实 质 上 已 经 全 部 完 成 ; (2) 已 经 试 生 产 或 试 运 行, 并 且 其 结 果 表 明 资 产 能 够 正 常 运 行 或 能 够 稳 定 地 生 产 出 合 格 产 品, 或 者 试 运 行 结 果 表 明 其 能 够 正 常 运 转 或 营 业 ; (3) 该 项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上 的 支 出 金 额 很 少 或 者 几 乎 不 再 发 生 ; (4) 所 购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已 经 达 到 设 计 或 合 同 要 求, 或 与 设 计 或 合 同 要 求 基 本 相 符 ( 十 六 )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1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确 认 原 则 借 款 费 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才 能 开 始 资 本 化 : (1)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资 产 支 出 包 括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以 支 付 现 第 27 页

29 金 转 移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者 承 担 带 息 债 务 形 式 发 生 的 支 出 ; (2)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3)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2 资 本 化 期 间 资 本 化 期 间, 是 指 从 借 款 费 用 开 始 资 本 化 时 点 到 停 止 资 本 化 时 点 的 期 间, 借 款 费 用 暂 停 资 本 化 的 期 间 不 包 括 在 内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在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非 正 常 中 断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的, 暂 停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在 中 断 期 间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确 认 为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直 至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重 新 开 始 如 果 中 断 是 所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必 要 的 程 序,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继 续 进 行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时, 借 款 费 用 停 止 资 本 化 在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之 后 所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根 据 其 发 生 额 确 认 为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资 本 化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的 利 息 ( 包 括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 资 本 化 金 额,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 (1)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专 门 借 款 的, 以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减 去 将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2)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占 用 了 一 般 借 款 的, 本 公 司 根 据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计 算 确 定 一 般 借 款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资 本 化 率 根 据 一 般 借 款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借 款 存 在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确 定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应 摊 销 的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金 额, 调 整 每 期 利 息 金 额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的 利 息 资 本 化 金 额, 不 超 过 当 期 相 关 借 款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金 额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汇 兑 差 额, 应 当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成 本 专 门 借 款 发 生 的 辅 助 费 用, 在 所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之 前 发 生 的, 在 发 生 时 根 据 其 发 生 额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成 本 ; 在 所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之 后 发 生 的, 在 发 生 时 根 据 其 发 生 额 确 认 为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一 般 借 款 发 生 的 辅 助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根 据 其 发 生 额 确 认 为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十 七 ) 形 资 产 本 公 司 形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软 件 专 利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特 许 权 等 形 资 产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才 能 予 以 确 认 : 与 该 形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第 28 页

30 流 入 企 业 ; 该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1 形 资 产 的 计 价 方 法 (1) 初 始 计 量 本 公 司 形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外 购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直 接 归 属 于 使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形 资 产, 按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确 定 实 际 成 本, 但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实 际 成 本 自 行 开 发 的 形 资 产, 其 成 本 为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前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总 额, 但 是 对 于 以 前 期 间 已 经 费 用 化 的 支 出 不 再 调 整 (2) 后 续 计 量 本 公 司 在 取 得 形 资 产 时 分 析 判 断 其 使 用 寿 命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形 资 产, 在 为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内 按 直 线 法 摊 销 ; 法 预 见 形 资 产 为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视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形 资 产, 不 予 摊 销 2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估 计 情 况 (1) 来 源 于 合 同 性 权 利 或 者 其 他 法 定 权 利 的 形 资 产, 其 使 用 寿 命 按 不 超 过 合 同 性 权 利 或 者 其 他 法 定 权 利 的 期 限 ; (2) 合 同 性 权 利 或 者 其 他 法 定 权 利 到 期 时 因 续 约 等 延 续 且 有 证 据 表 明 延 续 不 需 要 付 出 大 额 成 本 的, 续 约 期 一 并 记 入 使 用 寿 命 ; (3) 合 同 或 者 法 律 没 有 使 用 寿 命 的, 综 合 各 方 面 情 况 判 断, 如 与 同 行 业 情 况 进 行 比 较 参 考 历 史 经 验 聘 请 专 家 论 证 等, 以 形 资 产 能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确 定 使 用 寿 命 ; (4) 按 照 上 述 方 法 仍 法 确 定 形 资 产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作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形 资 产, 其 应 摊 销 金 额 在 使 用 寿 命 内 系 统 合 理 摊 销 本 公 司 采 用 直 线 法 摊 销 期 末,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3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判 断 依 据 以 及 对 其 寿 命 的 复 核 程 序 本 公 司 将 法 预 见 该 资 产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或 使 用 期 限 不 确 定 等 形 资 产 确 定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判 断 依 据 : (1) 来 源 于 合 同 性 权 利 或 其 他 法 定 权 利, 但 合 同 规 定 或 法 律 规 定 明 确 使 用 年 限 ; (2) 综 合 同 行 业 情 况 或 相 关 专 家 论 证 等, 仍 法 判 断 形 资 产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每 年 年 末,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主 要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式, 由 形 资 产 使 用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基 础 复 核, 评 价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判 断 依 据 是 否 存 在 变 化 等 4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支 出 会 计 政 策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确 认 为 形 资 产 :(1) 完 成 该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术 上 具 有 可 行 性 ; (2) 具 有 完 成 该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3) 形 资 产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方 式, 包 括 能 够 证 明 第 29 页

31 运 用 该 形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形 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形 资 产 将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能 证 明 其 有 用 性 ;(4)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以 完 成 该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形 资 产 ;(5) 归 属 于 该 形 资 产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划 分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研 究 阶 段 和 开 发 阶 段 的 具 体 标 准 : 为 获 取 新 的 技 术 和 知 识 等 进 行 的 有 计 划 的 调 查 阶 段, 应 确 定 为 研 究 阶 段, 该 阶 段 具 有 计 划 性 和 探 索 性 等 特 点 ; 在 进 行 商 业 性 生 产 或 使 用 前, 将 研 究 成 果 或 其 他 知 识 应 用 于 某 项 计 划 或 设 计, 以 生 产 出 新 的 或 具 有 实 质 性 改 进 的 材 料 装 置 产 品 等 阶 段, 应 确 定 为 开 发 阶 段, 该 阶 段 具 有 针 对 性 和 形 成 成 果 的 可 能 性 较 大 等 特 点 ( 十 八 ) 长 期 资 产 减 值 1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形 资 产 商 誉 等 长 期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 (1)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单 项 资 产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估 计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将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确 认 后, 减 值 资 产 的 折 旧 或 者 摊 销 费 用 应 当 在 未 来 期 间 作 相 应 调 整, 以 使 该 资 产 在 剩 余 使 用 寿 命 内, 系 统 地 分 摊 调 整 后 的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 扣 除 预 计 净 残 值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得 转 回 (2) 存 在 下 列 迹 象 的, 表 明 资 产 可 能 发 生 了 减 值 : 1 资 产 的 市 价 当 期 大 幅 度 下 跌, 其 跌 幅 明 显 高 于 因 时 间 的 推 移 或 者 正 常 使 用 而 预 计 的 下 跌 2 公 司 经 营 所 处 的 经 济 技 术 或 者 法 律 等 环 境 以 及 资 产 所 处 的 市 场 在 当 期 或 者 将 在 近 期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从 而 对 公 司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3 市 场 利 率 或 者 其 他 市 场 投 资 报 酬 率 在 当 期 已 经 提 高, 从 而 影 响 公 司 计 算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折 现 率, 导 致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大 幅 度 降 低 4 有 证 据 表 明 资 产 已 经 陈 旧 过 时 或 者 其 实 体 已 经 损 坏 5 资 产 已 经 或 者 将 被 闲 置 终 止 使 用 或 者 计 划 提 前 处 置 6 公 司 内 部 报 告 的 证 据 表 明 资 产 的 经 济 绩 效 已 经 低 于 或 者 将 低 于 预 期, 如 资 产 所 创 造 的 净 现 金 流 量 或 者 实 现 的 营 业 利 润 ( 或 者 亏 损 ) 远 远 低 于 ( 或 者 高 于 ) 预 计 金 额 等 7 其 他 表 明 资 产 可 能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2 有 迹 象 表 明 一 项 资 产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公 司 应 当 以 单 项 资 产 为 基 础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公 司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应 当 以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为 基 础 确 定 资 产 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资 产 组 的 认 定, 以 资 产 组 产 生 的 主 要 现 金 流 入 是 否 独 立 于 其 他 资 产 或 者 资 产 组 的 现 金 流 入 为 依 据 同 时, 在 认 定 资 产 组 时, 考 虑 公 司 管 理 层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方 式 ( 如 是 按 照 生 产 线 业 务 种 类 还 是 按 照 地 区 或 者 区 域 等 ) 和 对 资 产 的 持 续 使 用 或 者 处 置 的 决 策 方 式 等 资 产 组 一 经 第 30 页

32 确 定, 各 个 会 计 期 间 应 当 保 持 一 致,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3 因 企 业 合 并 所 形 成 的 商 誉 和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形 资 产,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每 年 都 应 当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4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确 认 后, 减 值 资 产 的 折 旧 或 者 摊 销 费 用 应 当 在 未 来 期 间 作 相 应 调 整, 以 使 该 资 产 在 剩 余 使 用 寿 命 内, 系 统 地 分 摊 调 整 后 的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 扣 除 预 计 净 残 值 ) ( 十 九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是 指 公 司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由 本 年 和 以 后 各 期 分 担 的 分 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 不 含 一 年 ) 的 各 项 费 用, 包 括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等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实 际 支 出 入 账, 在 项 目 受 益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若 长 期 待 摊 的 费 用 项 目 不 能 使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受 益, 则 将 尚 未 摊 销 的 该 项 目 的 摊 余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年 限 项 目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 年 ) 依 据 装 修 费 5 预 计 装 修 使 用 年 限 ( 二 十 ) 职 工 薪 酬 职 工 薪 酬, 是 指 企 业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而 给 予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或 补 偿 职 工 薪 酬 包 括 短 期 薪 酬 离 职 后 福 利 辞 退 福 利 和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本 公 司 短 期 薪 酬 具 体 包 括 : 职 工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职 工 福 利 费, 医 疗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和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短 期 带 薪 缺 勤, 短 期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以 及 其 他 短 期 薪 酬 本 公 司 离 职 后 福 利, 是 指 企 业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在 职 工 退 休 或 与 企 业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后, 提 供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和 福 利, 短 期 薪 酬 和 辞 退 福 利 除 外 辞 退 福 利, 是 指 企 业 在 职 工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之 前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或 者 为 鼓 励 职 工 自 愿 接 受 裁 减 而 给 予 职 工 的 补 偿 本 公 司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是 指 除 短 期 薪 酬 离 职 后 福 利 辞 退 福 利 之 外 所 有 的 职 工 薪 酬, 包 括 长 期 带 薪 缺 勤 长 期 残 疾 福 利 长 期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等 1 短 期 薪 酬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公 司 在 职 工 为 公 司 提 供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期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2 离 职 后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离 职 后 福 利 分 为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和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1) 公 司 在 职 工 为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根 据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计 算 的 应 缴 存 金 额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2) 对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的 会 计 处 理 通 常 包 括 如 下 步 骤 : 1 根 据 预 期 累 计 福 利 单 位 法, 采 用 偏 且 相 互 一 致 的 精 算 假 设 对 有 关 人 口 统 计 变 量 和 财 务 变 量 等 作 出 估 计,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所 产 生 的 义 务, 并 确 定 相 关 义 务 的 所 属 期 间 ; 第 31 页

33 2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存 在 资 产 的, 将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现 值 减 去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所 形 成 的 赤 字 或 盈 余 确 认 为 一 项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存 在 盈 余 的, 以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的 盈 余 和 资 产 上 限 两 项 的 孰 低 者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资 产 资 产 上 限 是 指 公 司 可 从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退 款 或 减 少 未 来 对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缴 存 资 金 而 获 得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现 值 ; 3 期 末, 将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成 本 确 认 为 服 务 成 本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利 息 净 额 以 及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变 动, 其 中 服 务 成 本 和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利 息 净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变 动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并 且 在 后 续 会 计 期 间 不 允 许 转 回 至 损 益, 但 可 以 在 权 益 范 围 内 转 移 这 些 在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确 认 的 金 额 ; 4 在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结 算 时, 确 认 一 项 结 算 利 得 或 损 失 3 辞 退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公 司 向 职 工 提 供 辞 退 福 利 的, 在 下 列 两 者 孰 早 日 确 认 辞 退 福 利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 公 司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因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所 提 供 的 辞 退 福 利 时 ;2 公 司 确 认 与 涉 及 支 付 辞 退 福 利 的 重 组 相 关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时 4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公 司 向 职 工 提 供 的 其 他 长 期 福 利, 符 合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条 件 的, 按 照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长 期 福 利, 按 照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但 是 重 新 计 量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后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二 十 一 ) 预 计 负 债 1 预 计 负 债 的 确 认 标 准 当 与 对 外 担 保 未 决 诉 讼 或 仲 裁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裁 员 计 划 亏 损 合 同 重 组 义 务 固 定 资 产 弃 置 义 务 等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业 务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确 认 为 负 债 : (1) 该 义 务 是 本 公 司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2) 该 义 务 的 履 行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企 业 (3)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预 计 负 债 的 计 量 方 法 预 计 负 债 按 照 履 行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所 需 支 出 存 在 一 个 连 续 范 围, 且 该 范 围 内 各 种 结 果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相 同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该 范 围 的 中 间 值 确 定 ;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如 下 方 法 确 定 : (1)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单 个 项 目 时,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最 可 能 发 生 金 额 确 定 (2)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多 个 项 目 时,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各 种 可 能 发 生 额 及 其 发 生 概 率 计 算 确 定 公 司 清 偿 预 计 负 债 所 需 支 出 全 部 或 部 分 预 期 由 第 三 方 或 其 他 方 补 偿 的, 则 补 偿 金 额 在 基 本 确 定 能 收 到 时, 作 为 资 产 单 独 确 认 确 认 的 补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所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预 计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该 账 面 价 值 不 能 真 实 反 第 32 页

34 映 当 前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照 当 前 最 佳 估 计 数 对 该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二 十 二 ) 收 入 1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时 间 的 具 体 判 断 标 准 公 司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买 方 ; 公 司 既 没 有 保 留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实 现 2 确 认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的 依 据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确 定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金 额 : (1) 利 息 收 入 金 额, 按 照 他 人 使 用 本 企 业 货 币 资 金 的 时 间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2) 使 用 费 收 入 金 额, 按 照 有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收 费 时 间 和 方 法 计 算 确 定 本 公 司 出 租 物 业 及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时, 已 经 订 立 具 有 承 租 人 认 可 的 租 赁 合 同 协 议 或 其 他 结 算 通 知 单 ; 履 行 了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义 务,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价 款 已 经 取 得 或 确 信 可 以 取 得 时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3 本 公 司 确 认 收 入 的 方 法 本 公 司 租 赁 收 入 按 照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租 人 应 付 租 金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租 赁 合 同 中 规 定 租 赁 期 限 跨 年 度 的, 在 租 赁 期 内, 分 期 均 匀 计 入 相 关 年 度 收 入 代 理 咨 询 服 务 在 该 服 务 发 生 时 确 认 收 入 ( 二 十 三 ) 政 府 补 助 1 政 府 补 助 的 类 型 政 府 补 助 是 指 本 公 司 从 政 府 偿 取 得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或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但 不 包 括 政 府 作 为 所 有 者 投 入 的 资 本 ), 主 要 划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和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两 种 类 型 2 政 府 补 助 会 计 处 理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的 政 府 补 助,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1 用 于 补 偿 企 业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用 于 补 偿 企 业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区 分 与 资 产 相 关 政 府 补 助 和 与 收 益 相 关 政 府 补 助 的 具 体 标 准 本 公 司 取 得 的 用 于 购 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长 期 资 产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本 公 司 取 得 的 除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之 外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若 政 府 文 件 未 明 确 规 定 补 助 对 象, 将 该 政 府 补 助 划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或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判 断 依 据 : 1 政 府 文 件 明 确 了 补 助 所 针 对 的 特 定 项 目 的, 根 据 该 特 定 项 目 的 预 算 中 将 形 成 资 产 的 支 出 第 33 页

35 金 额 和 计 入 费 用 的 支 出 金 额 的 相 对 比 例 进 行 划 分, 对 该 划 分 比 例 需 在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进 行 复 核, 必 要 时 进 行 变 更 ;2 政 府 文 件 中 对 用 途 仅 作 一 般 性 表 述, 没 有 指 明 特 定 项 目 的, 作 为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4 与 政 府 补 助 相 关 的 递 延 收 益 的 摊 销 方 法 以 及 摊 销 期 限 的 确 认 方 法 本 公 司 取 得 的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自 相 关 资 产 可 供 使 用 时 起, 按 照 相 关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期 限, 将 递 延 收 益 平 均 分 摊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5 政 府 补 助 的 确 认 时 点 按 照 应 收 金 额 计 量 的 政 府 补 助, 在 期 末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能 够 符 合 财 政 扶 持 政 策 规 定 的 相 关 条 件 且 预 计 能 够 收 到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时 予 以 确 认 除 按 照 应 收 金 额 计 量 的 政 府 补 助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补 助, 在 实 际 收 到 补 助 款 项 时 予 以 确 认 ( 三 十 四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1 暂 时 性 差 异 暂 时 性 差 异 包 括 资 产 与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以 及 未 作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确 认, 但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确 定 其 计 税 基 础 的 项 目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暂 时 性 差 异 分 为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和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2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确 认 依 据 对 于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能 够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本 公 司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的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确 认 由 此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除 非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是 在 以 下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 (1) 该 交 易 不 是 企 业 合 并, 并 且 交 易 发 生 时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2) 对 于 与 子 公 司 合 营 企 业 及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转 回, 且 未 来 很 可 能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3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确 认 依 据 本 公 司 确 认 所 有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除 非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是 在 以 下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 (1) 商 誉 的 初 始 确 认 ; (2)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的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 该 交 易 不 是 企 业 合 并, 并 且 交 易 发 生 时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交 易 发 生 时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 对 于 与 子 公 司 合 营 企 业 及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转 回 的 时 间 能 够 控 制 并 且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不 会 转 回, 不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4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减 值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应 当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法 取 第 34 页

36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利 益, 则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很 可 能 取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减 记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可 以 恢 复 ( 三 十 五 ) 租 赁 租 赁 是 指 在 约 定 的 期 间 内, 出 租 人 将 资 产 使 用 权 让 与 承 租 人 以 获 取 租 金 的 协 议, 包 括 经 营 性 租 赁 与 融 资 性 租 赁 两 种 方 式 1 经 营 租 赁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对 于 经 营 租 赁 的 租 金, 出 租 人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期 内 各 个 期 间 按 照 直 线 法 确 认 为 当 期 损 益 出 租 人 承 租 人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有 租 金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融 资 租 赁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承 租 人 的 会 计 处 理 在 租 赁 期 开 始 日, 将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作 为 租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将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作 为 长 期 应 付 款 的 入 账 价 值, 其 差 额 作 为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在 租 赁 谈 判 和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租 赁 项 目 的 手 续 费 律 师 费 差 旅 费 印 花 税 等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计 入 租 入 资 产 价 值 在 计 算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的 现 值 时, 能 够 取 得 出 租 人 租 赁 内 含 利 率 的 采 用 租 赁 内 含 利 率 作 为 折 现 率, 否 则 采 用 租 赁 合 同 规 定 的 利 率 作 为 折 现 率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确 认 当 期 的 融 资 费 用 本 公 司 采 用 与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相 一 致 的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租 赁 资 产 折 旧 能 够 合 理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取 得 租 赁 资 产 所 有 权 的, 在 租 赁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计 提 折 旧 法 合 理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能 够 取 得 租 赁 资 产 所 有 权 的, 在 租 赁 期 与 租 赁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两 者 中 较 短 的 期 间 内 计 提 折 旧 或 有 租 金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出 租 人 的 会 计 处 理 在 租 赁 期 开 始 日, 出 租 人 将 租 赁 开 始 日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与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的 入 账 价 值, 同 时 记 录 未 担 保 余 值 ; 将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及 未 担 保 余 值 之 和 与 其 现 值 之 和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确 认 当 期 的 融 资 收 入 或 有 租 金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三 十 六 ) 其 他 重 要 的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三 十 七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1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第 35 页

37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的 内 容 和 原 因 备 注 因 执 行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导 致 的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2014 年 初, 财 政 部 分 别 以 财 会 [2014]6 号 7 号 8 号 10 号 11 号 14 号 及 16 号 发 布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0 号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2014 年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 号 职 工 薪 酬 (2014 年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2014 年 修 订 ) 本 公 司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开 始 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0 号 合 营 安 排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行 前 述 除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准 则 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2014 年 修 订 ) 及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1 号 在 其 他 外 的 7 项 新 颁 布 或 修 订 的 企 业 主 体 中 权 益 的 披 露, 要 求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在 所 有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会 计 准 则, 在 编 制 2014 年 年 度 准 则 的 企 业 范 围 内 施 行, 鼓 励 在 境 外 上 市 的 企 业 提 前 执 行 同 时, 财 政 财 务 报 告 时 开 始 执 行 金 融 工 具 部 以 财 会 [2014]23 号 发 布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7 号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列 报 准 则 (2014 年 修 订 ) ( 以 下 简 称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准 则 ), 要 求 在 2014 年 年 度 及 以 后 期 间 的 财 务 报 告 中 按 照 该 准 则 的 要 求 对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列 报 2014 年 7 月 23 日, 财 政 部 发 布 了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 的 决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具 体 情 况 对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2014 年 度 的 利 润 表 项 目 均 影 响 2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本 报 告 期 公 司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未 发 生 变 更 四 税 项 1 主 要 税 种 及 税 率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营 业 税 应 税 营 业 收 入 5%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应 缴 纳 流 转 税 额 7%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5% 教 育 费 附 加 按 应 交 流 转 税 额 计 缴 3%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按 应 交 流 转 税 额 计 缴 2%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应 税 营 业 收 入 0.1% 2 税 收 优 惠 3 其 他 需 说 明 事 项 五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注 释 1 货 币 资 金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现 金 32, , 银 行 存 款 31,807, ,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合 计 31,840, , 其 中 : 存 放 在 境 外 的 款 项 总 额 其 他 说 明 :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抵 押 质 押 或 冻 结 等 对 使 用 有 限 制 存 放 在 境 外 有 潜 在 回 收 风 险 的 货 币 资 金 2 应 收 账 款 (1) 应 收 账 款 分 类 披 露 : 第 36 页

38 类 别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1: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比 例 (%) 账 面 价 值 4,576, , ,321, 组 合 2: 4,576, , ,321,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合 计 4,576, , ,321, 续 表 : 类 别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1: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比 例 (%) 账 面 价 值 3,018, , ,867, 组 合 2: 3,018, , ,867,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合 计 3,018, , ,867, ) 年 末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 2) 组 合 中,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 账 龄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1 年 以 内 4,054, , % 1 至 2 年 521, , % 2 至 3 年 20.00% 3 至 4 年 50.00% 4 至 5 年 80.00% 5 年 以 上 % 合 计 4,576, , 续 表 : 账 龄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1 年 以 内 3,018, , % 1 至 2 年 10.00% 2 至 3 年 20.00% 3 至 4 年 50.00% 4 至 5 年 80.00% 5 年 以 上 % 合 计 3,018, , 确 定 该 组 合 依 据 的 说 明 : 已 单 独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除 外, 公 司 根 据 以 前 年 度 与 之 相 同 或 相 类 似 的 按 账 龄 段 第 37 页

39 划 分 的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账 款 组 合 的 实 际 损 失 率 为 基 础, 结 合 现 时 情 况 分 析 法 确 定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的 比 例 (2) 本 年 计 提 收 回 或 转 回 的 坏 账 准 备 情 况 本 年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228, 元, 本 年 收 回 或 转 回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124, 元 其 中 本 年 坏 账 准 备 转 回 或 收 回 金 额 重 要 的 : (3) 本 报 告 期 实 际 核 销 的 应 收 账 款 情 况 : (4) 按 欠 款 方 归 集 的 年 末 余 额 前 五 名 的 应 收 账 款 情 况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单 位 名 称 年 末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比 例 浙 江 国 智 文 化 艺 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896, , % 温 州 玖 号 艺 术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2,680, , % 合 计 4,576, ,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单 位 名 称 年 末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比 例 浙 江 国 智 文 化 艺 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768, , % 温 州 玖 号 艺 术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 胡 光 铁 ) 721, , % 高 威 274, , % 高 利 国 266, , % 毛 韦 锋 262, , % 合 计 2,293, , % (5) 因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而 终 止 确 认 的 应 收 账 款 : (6) 转 移 应 收 账 款 且 继 续 涉 入 的, 应 披 露 资 产 转 移 方 式 分 项 列 示 继 续 涉 入 形 成 的 资 产 负 债 的 金 额 : (7) 其 他 说 明 : 3 预 付 款 项 (1) 预 付 款 项 按 账 龄 列 示 : 账 龄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1 年 以 内 436, ,994, 至 2 年 3,816, , 至 3 年 150, 年 以 上 合 计 4,403, ,144, 第 3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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