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公 營 及 私 營 房 屋 需 求 預 測 及 有 關 需 求 對 房 屋 供 應 的 影 響 ; (c) 盡 量 善 用 及 理 順 現 有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的 方 法 ; (d) 為 社 會 上 的 不 同 羣 組 訂 定 緩 急 次 序 ; 及 (e) 現 行 規 劃 和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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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1)1705/13-14 號 文 件 檔 號 :CB1/PS/3/12/1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小 組 委 員 會 報 告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匯 報 在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 事 務 委 員 會 ") 轄 下 成 立 的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小 組 委 員 會 ( 下 稱 " 小 組 委 員 會 ") 的 商 議 工 作 背 景 2. 政 府 在 2012 年 9 月 展 開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檢 討 的 工 作, 作 為 政 府 實 踐 其 房 屋 理 念 的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該 項 檢 討 旨 在 確 保 充 分 利 用 現 有 土 地 和 房 屋 資 源, 以 切 合 社 會 短 中 長 期 的 房 屋 需 要 政 府 成 立 了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督 導 委 員 會 ( 下 稱 " 督 導 委 員 會 ") 1, 負 責 進 行 該 項 檢 討, 並 就 未 來 10 年 香 港 的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作 出 建 議 小 組 委 員 會 3. 鑒 於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的 重 要 性,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2012 年 12 月 3 日 的 會 議 上 委 任 小 組 委 員 會, 以 便 委 員 可 積 極 參 與 該 項 檢 討, 並 就 制 訂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作 出 適 時 的 建 議 事 務 委 員 會 決 定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研 究 下 列 事 宜 (a) 社 會 上 特 定 羣 組 ( 包 括 年 輕 人 長 者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的 住 戶 及 首 次 置 業 人 士 ) 不 斷 轉 變 的 住 屋 需 要 和 訴 求, 以 及 處 理 他 們 的 住 屋 需 要 的 措 施 ; 1 督 導 委 員 會 由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擔 任 主 席, 成 員 包 括 15 名 非 官 方 委 員 和 3 名 官 方 委 員 該 3 名 官 方 委 員 分 別 為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房 屋 )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規 劃 及 地 政 ), 以 及 政 府 經 濟 顧 問

(b) 公 營 及 私 營 房 屋 需 求 預 測 及 有 關 需 求 對 房 屋 供 應 的 影 響 ; (c) 盡 量 善 用 及 理 順 現 有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的 方 法 ; (d) 為 社 會 上 的 不 同 羣 組 訂 定 緩 急 次 序 ; 及 (e) 現 行 規 劃 和 土 地 用 途, 以 及 公 營 和 私 營 房 屋 的 政 策 與 安 排 4.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和 委 員 名 單 分 別 載 於 附 錄 I 及 附 錄 II 按 照 內 務 守 則 第 26(c) 條 的 規 定, 小 組 委 員 會 於 2013 年 11 月 15 日 徵 得 內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可 繼 續 工 作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5. 小 組 委 員 會 由 王 國 興 議 員 擔 任 主 席, 合 共 舉 行 了 11 次 會 議, 包 括 與 政 府 當 局 舉 行 了 10 次 會 議 在 2013 年 11 月 11 日 的 會 議 上, 小 組 委 員 會 聽 取 公 眾 對 督 導 委 員 會 所 發 表 題 為 凝 聚 共 識, 建 設 家 園 的 諮 詢 文 件 ( 下 稱 " 諮 詢 文 件 ") 的 意 見 曾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提 出 意 見 的 團 體 / 個 別 人 士 名 單 載 於 附 錄 III 6. 為 協 助 委 員 進 行 商 議 工 作,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資 料 研 究 組 曾 就 小 組 委 員 會 探 討 的 各 項 事 宜 進 行 研 究 資 料 研 究 組 為 小 組 委 員 會 擬 備 的 資 料 摘 要 一 覽 表 載 於 附 錄 IV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商 議 工 作 7. 在 展 開 工 作 時, 小 組 委 員 會 聽 取 了 政 府 當 局 就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檢 討 的 範 疇 及 進 展 作 出 的 簡 報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有 關 檢 討 涵 蓋 下 述 範 疇 :(a) 編 訂 整 理 和 了 解 所 有 關 乎 房 屋 的 資 料 ; (b) 研 究 在 短 中 長 期 增 加 房 屋 供 應 的 方 法 ( 包 括 善 用 現 有 的 公 營 及 私 營 房 屋 ); 以 及 (c) 推 算 公 營 及 私 營 房 屋 的 需 求, 以 切 合 社 會 上 各 個 羣 組 的 需 要 8.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獲 悉, 督 導 委 員 會 將 探 討 的 課 題 包 括 社 會 上 特 定 羣 組 的 住 屋 需 要, 以 及 處 理 這 些 需 要 的 緩 急 次 序 ;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下 稱 " 公 屋 ") 輪 候 冊 的 情 況, 包 括 檢 討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 盡 量 善 用 / 理 順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的 措 施 ; 推 算 公 營 及 私 營 房 屋 的 需 求 ; 房 屋 供 應 問 題 及 就 現 行 政 策 和 措 施 提 出 適 當 建 議, 以 應 付 社 會 上 不 同 羣 組 的 住 屋 需 要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就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檢 討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載 列 其 研 究 結 果, 以 及 就 未 來 路 向 作 出 建 議 在 諮 詢 公 眾 後,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將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提 交 政 府 2

考 慮 政 府 其 後 會 全 面 考 慮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及 所 接 獲 的 公 眾 意 見, 以 制 訂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及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9.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與 督 導 委 員 會 同 步 研 究 上 述 課 題, 以 便 督 導 委 員 會 在 制 訂 建 議 諮 詢 公 眾 時, 可 適 時 考 慮 委 員 就 該 等 課 題 表 達 的 意 見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會 討 論 將 發 表 的 諮 詢 文 件 及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以 便 政 府 在 制 訂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和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時, 可 全 面 考 慮 委 員 對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和 關 注 事 項 10.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商 議 工 作 分 為 兩 部 分, 載 於 下 文 各 段 第 I 部 分 匯 報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督 導 委 員 會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前 就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檢 討 所 涵 蓋 的 課 題 進 行 的 商 議 工 作 第 II 部 分 匯 報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督 導 委 員 會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及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後 就 該 文 件 及 報 告 進 行 的 商 議 工 作, 以 及 就 所 接 獲 公 眾 對 有 關 課 題 的 意 見 進 行 的 商 議 工 作 第 I 部 分 : 在 諮 詢 文 件 發 表 前 就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檢 討 所 涵 蓋 的 課 題 進 行 的 商 議 工 作 長 遠 房 屋 需 求 推 算 11. 小 組 委 員 會 曾 討 論 督 導 委 員 會 推 算 長 遠 房 屋 需 求 的 方 法 及 在 進 行 推 算 時 會 納 入 的 主 要 因 素 12. 小 組 委 員 會 知 悉, 為 推 算 房 屋 需 求, 房 屋 需 求 被 界 定 為 在 長 遠 而 言, 要 讓 每 個 住 戶 均 居 於 適 切 的 居 所 而 須 建 造 的 新 房 屋 單 位 的 總 數 因 此, 雖 然 在 現 時 已 居 於 適 切 居 所 的 住 戶 當 中, 部 分 或 會 從 某 個 現 有 房 屋 單 位 遷 往 另 一 個 現 有 房 屋 單 位, 但 督 導 委 員 會 已 假 設 該 等 住 戶 沒 有 淨 新 增 的 房 屋 需 求 在 計 算 所 需 的 新 房 屋 單 位 數 量 時, 當 局 只 會 計 及 下 列 因 素 (a) 住 戶 數 目 的 淨 增 長 ; (b) 受 重 建 影 響 的 住 戶 ; 及 (c)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的 住 戶 13. 委 員 曾 討 論 影 響 住 戶 數 目 淨 增 長 的 因 素, 並 認 為 當 局 應 在 推 算 長 遠 房 屋 需 求 時 予 以 考 慮 該 等 因 素 包 括 高 離 婚 率 維 持 單 身 的 趨 勢 人 均 居 住 面 積 家 庭 住 戶 的 性 別 結 構, 以 及 對 3

房 屋 的 投 資 需 求 等 委 員 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注 意 家 庭 住 戶 的 人 口 數 目 及 年 齡 結 構, 因 這 些 條 件 會 產 生 新 的 實 質 房 屋 需 求 14. 委 員 又 建 議 在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檢 討 中 探 討 下 列 範 疇, 以 準 確 推 算 房 屋 需 求 (a) 從 過 往 重 大 事 項 所 汲 取 的 教 訓, 以 及 過 往 各 次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檢 討 所 作 出 的 分 析 和 建 議 ; (b)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的 房 屋 措 施, 例 如 " 港 人 港 地 " 政 策 ; 及 (c) 香 港 人 口 及 人 口 特 徵 的 變 化, 例 如 父 母 均 為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嬰 兒 ( 俗 稱 " 雙 非 兒 童 ") 數 目 急 增 15.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即 在 推 算 整 體 房 屋 需 求 時 不 應 考 慮 投 資 需 求 然 而, 委 員 普 遍 認 為, 投 資 需 求 或 會 影 響 房 屋 市 場 上 的 供 求 平 衡, 進 一 步 推 高 物 業 價 格 舉 例 而 言, 部 分 私 人 樓 宇 單 位 未 有 在 物 業 市 場 上 轉 售 或 出 租, 反 而 在 購 入 後 被 空 置 多 年 因 此, 他 們 不 贊 同 在 推 算 長 遠 房 屋 需 求 時 完 全 撇 除 投 資 需 求 16. 小 組 委 員 會 要 求 當 局 清 楚 界 定 " 適 切 居 所 " 一 詞 的 涵 義, 因 為 此 舉 有 助 政 府 當 局 對 整 體 房 屋 需 求 作 出 更 準 確 的 預 測, 從 而 制 訂 有 效 措 施 照 顧 社 會 上 各 個 羣 組 的 住 屋 需 要 小 組 委 員 會 認 為, 長 遠 而 言 為 所 有 住 戶 提 供 適 切 居 所 的 構 思, 不 應 只 集 中 於 解 決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的 住 戶 的 住 屋 需 要 政 府 當 局 在 推 算 房 屋 需 求 時, 亦 應 顧 及 那 些 已 居 於 適 切 居 所 但 希 望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的 人 士 的 住 屋 需 要 社 會 上 特 定 羣 組 的 住 屋 需 要 17.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督 導 委 員 會 選 出 4 個 特 定 羣 組 ( 即 長 者 非 長 者 單 身 人 士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的 住 戶 年 輕 人 和 首 次 置 業 人 士 ), 詳 細 探 討 他 們 的 住 屋 需 要, 以 及 是 否 需 要 和 如 何 照 顧 他 們 的 住 屋 需 要, 並 訂 定 相 關 的 緩 急 次 序 4

長 者 18.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 下 稱 " 統 計 處 ") 在 2012 年 7 月 公 布 的 人 口 普 查 數 據 及 2012-2041 年 度 的 人 口 推 算, 預 期 香 港 人 口 繼 續 日 趨 老 化 60 歲 及 以 上 年 齡 組 別 的 人 口 在 2001 年 佔 大 約 15%, 在 2011 年 增 加 至 19%, 並 會 在 2021 年 2031 年 和 2041 年 分 別 上 升 至 27% 33% 和 36% 19.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政 府 的 安 老 政 策 是 鼓 勵 長 者 " 居 家 安 老 ", 並 以 " 居 家 安 老 為 本, 院 舍 照 顧 為 後 援 " 為 原 則 為 配 合 居 家 安 老 的 政 策,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下 稱 " 房 委 會 ") 提 供 數 個 住 屋 計 劃, 對 象 為 符 合 公 屋 一 般 申 請 資 格 準 則 的 長 者, 目 的 在 於 照 顧 他 們 的 特 定 需 要 這 些 計 劃 包 括 高 齡 單 身 人 士 優 先 配 屋 計 劃 2 3 共 享 頤 年 優 先 配 屋 計 劃 及 天 倫 樂 優 先 配 屋 計 劃 4 至 於 不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公 屋 的 中 等 收 入 長 者,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下 稱 " 房 協 ") 為 他 們 5 提 供 長 者 安 居 樂 住 屋 計 劃 和 雋 逸 生 活 計 劃 6, 以 填 補 服 務 缺 口 20. 小 組 委 員 會 得 悉, 除 上 述 計 劃 外, 關 愛 基 金 已 推 出 " 為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長 者 提 供 津 貼 " 的 援 助 項 目, 向 65 歲 及 以 上 的 合 資 格 長 者 發 放 一 筆 過 款 項, 以 紓 緩 通 脹 不 斷 加 劇 及 周 期 性 租 金 上 升 對 他 們 造 成 的 壓 力 關 愛 基 金 已 預 留 約 5,000 萬 元 推 行 該 項 目, 預 計 約 有 9 700 個 長 者 住 戶 ( 約 11 900 人 ) 受 惠 該 項 目 的 申 請 期 於 2012 年 7 月 展 開, 並 已 於 2013 年 1 月 結 束 21.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研 究 長 者 的 住 屋 需 要 時, 提 述 房 委 會 推 行 的 公 屋 住 戶 資 助 政 策 和 維 護 公 屋 資 源 的 合 理 分 配 政 策 ( 一 般 統 稱 為 " 富 戶 政 策 ") 根 據 富 戶 政 策, 住 戶 在 公 屋 住 滿 10 年 或 以 上 須 每 兩 年 申 報 家 庭 入 息 一 次 如 住 戶 的 家 庭 入 息 超 逾 訂 明 入 息 限 2 3 4 5 6 長 者 一 人 公 屋 申 請 者 如 有 意 獨 居, 在 高 齡 單 身 人 士 優 先 配 屋 計 劃 下 提 出 申 請, 會 較 一 般 家 庭 提 出 的 申 請 優 先 獲 得 處 理 兩 名 或 以 上 長 者 若 同 意 在 配 屋 後 同 住 一 個 單 位, 在 共 享 頤 年 優 先 配 屋 計 劃 下 提 出 申 請, 會 較 一 般 家 庭 提 出 的 申 請 優 先 獲 得 處 理 天 倫 樂 優 先 配 屋 計 劃 旨 在 鼓 勵 較 年 輕 家 庭 成 員 照 顧 年 長 父 母 (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年 長 父 母 必 須 年 屆 60 歲 ), 促 進 家 庭 和 諧 共 融 視 乎 所 選 擇 的 地 區 和 適 合 其 家 庭 狀 況 的 單 位 數 目, 合 資 格 家 庭 可 選 擇 同 住 一 個 單 位 或 分 別 入 住 兩 個 就 近 單 位 長 者 安 居 樂 住 屋 計 劃 旨 在 為 60 歲 及 以 上 並 有 經 濟 能 力 獨 立 生 活 的 長 者, 提 供 專 為 他 們 設 計 的 房 屋 該 計 劃 的 單 位 以 " 長 期 租 約 " 形 式 推 出, 長 者 繳 付 租 住 權 費 後 即 可 居 住, 日 後 無 須 繳 付 租 金 在 租 住 期 間, 長 者 只 須 支 付 包 含 基 本 服 務 的 管 理 費, 同 時 可 藉 用 者 自 付 方 式 享 用 營 運 機 構 提 供 的 自 選 服 務 雋 逸 生 活 計 劃 的 對 象 為 60 歲 及 以 上 並 有 能 力 和 願 意 繳 付 市 值 租 金 以 租 住 單 位 ( 及 享 用 切 合 其 需 要 的 附 屬 服 務 ) 的 長 者 5

額 ( 即 資 助 入 息 限 額 ), 須 繳 交 倍 半 或 雙 倍 淨 額 租 金 另 加 差 餉 如 住 戶 的 家 庭 總 入 息 及 資 產 淨 值 均 超 逾 訂 明 入 息 及 資 產 限 額, 須 遷 出 公 屋 單 位 22. 委 員 認 為, 富 戶 政 策 會 促 使 年 輕 人 遷 出 其 父 母 的 公 屋 單 位, 因 此 與 政 府 鼓 勵 較 年 輕 家 庭 成 員 照 顧 家 中 長 者 的 政 策 背 道 而 馳 富 戶 政 策 亦 有 違 房 委 會 為 促 進 家 庭 互 助 而 推 行 的 編 配 措 施 的 宗 旨 委 員 促 請 房 委 會 檢 討 富 戶 政 策 及 靈 活 地 撤 銷 富 戶 須 繳 付 較 高 租 金 的 規 定, 藉 以 鼓 勵 公 屋 住 戶 的 下 一 代 繼 續 與 年 長 父 母 或 受 供 養 人 士 同 住 ( 即 使 公 屋 住 戶 的 家 庭 入 息 超 逾 現 行 入 息 限 額 ), 以 便 更 好 地 互 相 照 顧, 促 進 家 庭 和 諧 共 融 23. 委 員 亦 建 議 房 委 會 應 考 慮 優 化 天 倫 樂 優 先 配 屋 計 劃, 按 照 選 擇 與 年 長 父 母 或 受 供 養 人 士 同 住 一 個 單 位 的 較 年 輕 公 屋 申 請 人 所 揀 選 的 地 區, 加 快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從 而 推 動 建 立 以 家 庭 為 本 的 支 援 網 絡 此 外, 房 委 會 應 考 慮 容 許 公 屋 申 請 人 選 擇 4 個 指 定 輪 候 冊 地 區 內 某 個 較 細 小 的 地 區 或 某 個 公 共 屋 邨, 以 便 他 們 可 照 顧 居 於 該 特 定 地 區 或 公 共 屋 邨 的 年 長 父 母 或 受 供 養 人 士 非 長 者 單 身 人 士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24.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按 照 政 府 和 房 委 會 的 現 行 政 策, 在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時, 一 般 申 請 人 ( 包 括 家 庭 申 請 人 和 長 者 申 請 人 ) 會 較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優 先 得 到 照 顧 為 此,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於 2005 年 9 月 實 施, 以 理 順 和 重 訂 編 配 公 屋 予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優 先 次 序 在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每 年 配 屋 限 額, 定 為 擬 編 配 予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的 公 屋 單 位 總 數 的 8%, 並 以 2 000 個 單 位 為 上 限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所 得 的 分 數 取 決 於 3 個 決 定 性 因 素, 即 申 請 者 在 遞 交 公 屋 申 請 時 的 年 齡 申 請 者 是 否 公 屋 租 戶, 以 及 申 請 者 的 輪 候 時 間 7 7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計 分 制 度 詳 情 如 下 (a) 申 請 者 在 遞 交 公 屋 申 請 時 的 年 齡 18 歲 的 申 請 者 得 零 分,19 歲 的 申 請 者 得 3 分,20 歲 的 申 請 者 得 6 分, 如 此 類 推 ; (b) 申 請 者 是 否 公 屋 租 戶 凡 居 於 公 屋 的 申 請 者 ( 包 括 居 於 房 協 營 運 的 出 租 房 屋 的 申 請 者 ) 扣 30 分 ; 及 (c) 申 請 者 的 輪 候 時 間 申 請 者 在 輪 候 冊 上 等 候 多 1 個 月 多 得 1 分 6

25. 小 組 委 員 會 明 白, 在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申 請 者 年 紀 越 大 及 輪 候 時 間 越 長, 所 得 分 數 越 高 申 請 者 累 積 的 分 數 越 高, 越 有 機 會 較 早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3 年 左 右 的 目 標, 不 適 用 於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26. 小 組 委 員 會 獲 悉,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底,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的 一 般 申 請 約 有 115 300 宗, 而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則 約 有 106 900 宗 與 2011 年 12 月 底 的 情 況 相 比, 一 般 申 請 和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的 宗 數, 分 別 增 加 20% 和 34% 27. 至 於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狀 況, 小 組 委 員 會 獲 悉,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底, 在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106 900 名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當 中,67%(71 500 人 ) 的 年 齡 為 35 歲 或 以 下 房 委 會 2012 年 公 屋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統 計 調 查 的 結 果 顯 示, 在 35 歲 或 以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當 中,34% 於 申 請 公 屋 時 為 學 生,47% 具 專 上 或 以 上 教 育 程 度,33% 為 公 屋 租 戶 然 而, 在 35 歲 以 上 的 申 請 者 當 中, 只 有 7% 具 專 上 或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28. 小 組 委 員 會 得 悉, 督 導 委 員 會 認 為 在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當 中, 缺 乏 向 上 流 動 能 力 和 可 能 較 難 自 行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的 人 士, 應 較 優 先 獲 得 配 屋 當 房 屋 資 源 許 可 時, 應 考 慮 把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3 年 左 右 的 目 標 分 階 段 擴 展 至 適 用 於 某 個 年 齡 以 上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例 如 以 45 歲 或 55 歲 為 起 點, 循 序 漸 進 地 伸 延 至 35 歲 委 員 亦 察 悉, 督 導 委 員 會 建 議 採 取 即 時 措 施, 優 化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給 予 35 歲 以 上 的 申 請 者 額 外 分 數, 以 增 加 他 們 較 早 獲 配 公 屋 的 機 會 除 了 年 齡 因 素, 當 局 亦 可 研 究 以 申 請 者 的 需 要 為 基 礎 訂 定 配 屋 資 格 準 則, 以 考 慮 個 別 申 請 者 的 特 定 情 況 至 於 現 時 在 輪 候 冊 上 的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督 導 委 員 會 認 為 可 定 期 檢 視 他 們 的 入 息 和 資 產, 務 求 從 輪 候 冊 上 剔 除 不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者, 尤 其 是 登 記 時 為 學 生 而 於 畢 業 後 所 賺 取 的 收 入 將 最 有 可 能 超 逾 輪 候 冊 入 息 限 額 的 申 請 者 29. 小 組 委 員 會 普 遍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沒 有 回 應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數 目 近 年 大 幅 增 加 的 問 題 部 分 委 員 進 一 步 批 評, 政 府 當 局 所 提 供 有 關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的 統 計 數 據, 刻 意 抹 黑 具 有 專 上 或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及 本 身 是 學 生 的 公 屋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依 該 等 委 員 之 見, 所 有 公 屋 申 請 人, 包 括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長 者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申 請 人, 均 面 對 同 樣 的 住 屋 需 要 除 了 將 有 限 的 公 屋 資 源 按 優 先 順 序 分 配 予 上 述 人 士 外, 政 府 當 局 應 研 究 有 何 其 他 有 效 措 施, 滿 足 有 關 人 士 對 住 屋 的 需 求 他 們 支 持, 為 公 平 起 見, 當 局 不 應 只 按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定 期 檢 視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7

請 者 的 入 息 及 資 產, 亦 應 檢 視 輪 候 冊 上 所 有 公 屋 申 請 人 的 入 息 及 資 產 30. 委 員 認 為,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延 長 了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輪 候 時 間, 減 低 他 們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機 會 在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每 年 為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撥 出 2 000 個 公 屋 單 位 並 不 足 夠 私 人 物 業 價 格 不 斷 攀 升, 已 遠 遠 超 出 年 輕 人 可 負 擔 的 水 平, 加 上 實 施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導 致 他 們 推 遲 結 婚 的 決 定, 令 越 來 越 多 年 輕 人 保 持 單 身, 並 在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為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造 成 惡 性 循 環 委 員 亦 建 議 房 委 會 應 考 慮 不 向 現 時 與 家 人 居 於 公 屋 的 申 請 者 扣 減 30 分, 否 則 該 等 申 請 者 獲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機 會 將 會 甚 微 31. 委 員 察 悉, 督 導 委 員 會 認 為, 預 期 35 歲 或 以 下 並 擁 有 專 上 或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具 備 在 社 會 上 向 上 流 動 的 能 力, 他 們 所 賺 取 的 收 入 亦 會 超 逾 輪 候 冊 入 息 限 額 委 員 認 為, 在 現 今 環 境 下, 教 育 程 度 與 入 息 水 平 和 社 會 流 動 能 力 不 一 定 有 正 面 關 係 他 們 不 同 意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假 設, 即 具 有 專 上 或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可 自 行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他 們 認 為, 以 申 請 者 向 上 流 動 的 能 力 和 自 行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的 能 力 作 為 早 日 編 配 公 屋 的 準 則 不 夠 客 觀 32. 另 一 方 面, 部 分 委 員 支 持 政 府 的 政 策, 即 鑒 於 公 屋 單 位 供 應 有 限, 在 編 配 公 屋 時, 家 庭 申 請 人 和 長 者 申 請 人 會 較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優 先 得 到 照 顧 該 等 委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除 了 興 建 更 多 公 屋 外, 亦 提 供 青 年 宿 舍 供 正 在 輪 候 編 配 公 屋 的 年 輕 人 居 住, 直 至 他 們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為 止, 以 滿 足 他 們 的 住 屋 需 要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的 住 戶 33.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的 住 戶 指 那 些 居 於 私 人 臨 時 房 屋 天 台 建 築 物 非 屋 宇 單 位 和 私 人 永 久 房 屋 內 的 房 間 / 板 間 房 床 位 或 閣 樓, 以 及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 下 稱 " 分 間 單 位 ") 的 住 戶 由 於 委 員 極 為 關 注 分 間 單 位 租 戶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本 報 告 較 後 部 分 會 另 外 載 述 小 組 委 員 會 就 分 間 單 位 進 行 的 商 議 工 作 34. 根 據 統 計 處 的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截 至 2012 年 6 月 底, 約 有 31 800 個 家 庭 住 戶 ( 合 共 64 900 人 ) 居 於 私 人 臨 時 房 屋 或 私 人 永 久 房 屋 內 的 房 間 板 間 房 床 位 和 閣 樓 統 計 處 進 行 的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結 果 顯 示, 截 至 2011 年 年 中, 約 有 3 044 個 家 庭 住 戶 ( 合 共 6 230 人 ) 居 於 非 住 宅 樓 宇 ( 包 括 商 業 和 工 業 大 廈 ) 的 房 舍 內 8

35. 委 員 極 為 關 注 現 時 的 公 屋 興 建 量 不 足 以 應 付 市 民 的 需 求, 以 致 輪 候 冊 上 的 公 屋 申 請 人 需 要 輪 候 一 段 長 時 間 方 可 獲 得 配 屋 委 員 察 悉 關 愛 基 金 推 出 了 援 助 項 目, 向 65 歲 及 以 上 的 合 資 格 長 者 發 放 一 筆 過 款 項, 以 紓 緩 通 脹 不 斷 加 劇 及 周 期 性 租 金 上 升 對 他 們 造 成 的 壓 力 委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引 入 類 似 項 目, 向 所 有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的 住 戶 提 供 租 金 津 貼 不 少 委 員 強 烈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就 住 宅 物 業 恢 復 推 行 租 務 管 制, 以 減 輕 低 收 入 家 庭 所 面 對 的 住 屋 問 題 此 外, 當 局 可 向 合 資 格 申 請 公 屋 並 正 在 輪 候 編 配 公 屋 的 住 戶 提 供 租 金 津 貼, 以 及 應 考 慮 在 過 渡 期 內 為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的 人 士 提 供 過 渡 性 房 屋 36. 部 分 委 員 同 意, 由 於 公 屋 資 源 珍 貴 而 有 限, 因 此 政 府 當 局 有 需 要 就 編 配 公 屋 訂 定 優 先 次 序 他 們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優 先 編 配 公 屋 予 因 為 當 局 對 分 間 單 位 採 取 清 拆 行 動 而 被 迫 遷 走, 以 致 變 成 無 家 可 歸 的 住 戶 其 他 委 員 強 調, 居 於 寮 屋 及 鄉 郊 地 區 棄 置 貨 櫃 的 人 士 的 居 住 環 境 非 常 惡 劣 他 們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在 研 究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的 住 戶 的 住 屋 需 要 時 把 該 等 人 士 納 入 研 究 範 圍, 以 及 協 助 該 等 人 士 申 請 公 屋 年 輕 人 和 首 次 置 業 人 士 37.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在 分 析 以 往 由 房 屋 署 進 行 的 住 宅 買 家 統 計 調 查 及 統 計 處 的 人 口 普 查 /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後, 政 府 當 局 確 定 下 列 兩 類 人 士 有 機 會 成 為 首 次 置 業 者 (a) 非 業 主 住 戶 戶 主 年 齡 介 乎 25 至 39 歲, 現 居 於 公 屋 或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單 位 的 住 戶 ; 及 (b) 單 身 年 輕 人 年 齡 介 乎 25 至 39 歲 並 有 經 濟 能 力 的 人 士 ( 不 包 括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該 等 人 士 並 非 戶 主 及 從 未 結 婚 38. 關 於 戶 主 年 齡 介 乎 25 至 39 歲 的 非 業 主 住 戶, 小 組 委 員 會 得 悉, 物 業 價 格 攀 升 令 這 些 住 戶 更 難 置 業 儘 管 如 此,2011 年 非 業 主 住 戶 的 每 月 收 入 中 位 數 較 全 港 所 有 住 戶 的 每 月 收 入 中 位 數 為 高 ( 前 者 為 21,400 元, 後 者 為 20,500 元 ), 而 在 1996 年 至 2011 年 期 間, 非 業 主 住 戶 每 月 收 入 中 位 數 的 升 幅 實 際 上 亦 較 全 港 所 有 住 戶 每 月 收 入 中 位 數 的 升 幅 為 快 ( 前 者 為 34%, 後 者 為 17%) 因 此, 與 整 體 社 會 比 較, 這 類 有 機 會 成 為 首 次 置 業 者 的 人 士 的 情 況 並 不 遜 色 9

39. 至 於 單 身 年 輕 人, 小 組 委 員 會 得 悉, 不 論 是 2011 年 的 每 月 收 入 中 位 數 抑 或 是 1996 年 至 2011 年 期 間 的 累 計 收 入 變 動, 單 身 年 輕 人 皆 與 全 港 工 作 人 口 相 若 ( 後 者 的 每 月 收 入 中 位 數 為 12,000 元, 累 計 收 入 變 動 為 22%) 假 設 單 身 年 輕 人 購 買 一 個 30 平 方 米 的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自 住, 成 為 單 身 住 戶, 按 揭 供 款 相 對 入 息 的 比 率 便 會 由 2001 年 的 35% 上 升 至 2011 年 的 65% 由 此 可 見, 除 非 他 們 獲 得 某 些 形 式 的 財 政 資 助, 否 則 一 個 普 通 的 單 身 年 輕 人 很 難 擁 有 一 個 30 平 方 米 的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然 而, 就 年 齡 介 乎 25 至 29 歲 並 擁 有 大 學 或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的 年 輕 人 來 說, 雖 然 他 們 的 收 入 增 長 停 滯 不 前, 但 以 每 月 17,000 元 的 收 入 來 說, 他 們 的 收 入 仍 較 社 會 上 許 多 其 他 階 層 的 人 士 為 佳 40. 委 員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採 取 了 甚 麼 措 施, 處 理 不 能 負 擔 私 人 樓 宇 單 位 的 中 等 收 入 首 次 置 業 人 士 對 住 屋 的 需 要 和 訴 求, 特 別 是 在 興 建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 下 稱 " 居 屋 ") 單 位 方 面 委 員 察 悉, 在 恢 復 興 建 居 屋 後, 置 業 階 梯 已 重 新 建 立, 而 政 府 當 局 亦 已 採 取 措 施 遏 抑 物 業 市 場 的 投 機 活 動 他 們 認 為, 新 居 屋 單 位 的 定 價 應 與 市 值 脫 鈎, 以 降 低 該 等 單 位 的 售 價 舉 例 而 言, 政 府 當 局 可 以 建 築 成 本 作 為 居 屋 單 位 的 定 價 基 礎 41. 至 於 房 協 在 發 展 公 營 房 屋 方 面 的 角 色, 委 員 指 出, 過 往 房 協 提 供 資 助 房 屋, 以 照 顧 無 法 負 擔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亦 不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公 屋 的 中 產 人 士 的 需 要 他 們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加 強 房 協 在 提 供 公 營 房 屋 方 面 的 角 色 政 府 當 局 回 應 時 表 示, 房 協 一 直 提 供 多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房 屋, 例 如 屬 資 助 出 售 項 目 的 綠 悠 雅 苑 房 協 現 時 亦 與 市 區 重 建 局 ( 下 稱 " 市 建 局 ") 合 作, 進 行 市 區 重 建 項 目 鑒 於 房 協 的 業 務 範 圍 廣 泛,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請 房 協 提 供 資 助 房 屋 分 間 單 位 問 題 的 嚴 重 程 度 及 向 分 間 單 位 租 戶 提 供 的 協 助 42. 據 政 府 當 局 所 述,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並 無 界 定 何 謂 分 間 單 位, 而 目 前 該 用 語 並 無 一 個 獲 一 致 接 納 的 定 義 該 用 語 普 遍 用 來 形 容 將 某 單 位 分 間 為 兩 個 或 以 上 面 積 較 細 小 的 獨 立 單 位, 而 每 個 單 位 通 常 設 有 獨 立 的 廁 所, 甚 至 是 獨 立 的 煮 食 地 方, 以 作 出 售 或 出 租 用 途 由 於 政 府 本 身 並 無 關 於 分 間 單 位 總 數 的 統 計 數 字, 因 此 督 導 委 員 會 委 託 了 獨 立 研 究 機 構 政 策 二 十 一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政 策 二 十 一 "), 對 本 港 的 分 間 單 位 進 行 調 查 該 項 調 查 旨 在 估 算 全 港 分 間 單 位 的 數 目 和 蒐 集 分 間 單 位 租 戶 的 特 徵 資 料, 從 而 向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供 客 觀 的 資 料 以 助 其 推 算 本 港 的 長 遠 房 屋 需 求 10

43. 政 府 當 局 曾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簡 介 調 查 結 果 主 要 調 查 結 果 的 要 點 如 下 (a) 估 計 分 間 單 位 的 總 數 為 66 900 個 在 這 66 900 個 分 間 單 位 中, 估 計 有 30 600 個 單 位 缺 乏 其 中 一 項 主 要 設 施, 即 廚 房 / 煮 食 地 方 廁 所 或 食 水 供 應 ; (b) 估 計 現 時 約 有 171 300 人 居 於 分 間 單 位 ; (c) 分 間 單 位 的 住 戶 大 多 數 是 小 型 住 戶 27.1% 的 分 間 單 位 住 戶 為 1 人 住 戶, 而 2 人 住 戶 及 3 人 住 戶 則 分 別 佔 26.2% 及 20.7%, 其 餘 則 為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較 多 的 住 戶 約 有 13.7% 的 分 間 單 位 住 戶 為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下 稱 " 綜 援 ") 計 劃 的 受 助 人 ; 及 (d) 49.6% 的 分 間 單 位 住 戶 曾 申 請 公 營 房 屋, 當 中 97.1% 為 輪 侯 冊 上 的 申 請 人,2.7%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準 則, 其 餘 0.2% 則 已 接 受 編 配 公 營 房 屋 並 快 將 入 伙 44.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得 悉, 該 項 調 查 的 範 圍 只 限 於 私 人 住 用 /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政 策 二 十 一 曾 嘗 試 將 工 業 大 廈 納 入 調 查 範 圍, 以 估 算 這 類 大 廈 的 分 間 單 位 及 住 戶 數 目, 但 在 進 入 這 類 大 廈 時 卻 遇 到 困 難 45. 小 組 委 員 會 讚 揚 該 項 調 查 就 分 間 單 位 在 本 港 的 普 遍 程 度 提 交 較 準 確 的 估 算 至 於 調 查 結 果, 委 員 察 悉 本 港 現 時 有 近 67 000 個 分 間 單 位, 涉 及 超 過 17 萬 名 居 民, 並 對 此 深 表 關 注 從 調 查 結 果 可 見, 近 半 數 受 訪 的 分 間 單 位 租 戶 很 可 能 因 為 家 庭 入 息 超 逾 現 行 公 屋 入 息 限 額 而 沒 有 申 請 公 屋 另 有 很 多 租 戶 沒 有 申 領 綜 援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經 濟 援 助, 他 們 為 生 計 辛 勤 工 作 委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放 寬 公 屋 的 入 息 和 資 產 限 額, 令 更 多 分 間 單 位 租 戶 合 資 格 申 請 公 屋, 以 改 善 他 們 的 惡 劣 居 住 環 境 若 分 間 單 位 租 戶 的 入 息 只 是 稍 高 於 現 行 公 屋 入 息 限 額, 但 仍 然 處 於 合 理 範 圍, 政 府 當 局 應 根 據 個 別 個 案 的 情 況, 酌 情 考 慮 此 類 特 別 或 邊 緣 個 案 委 員 又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協 助 符 合 訂 明 資 格 準 則 的 分 間 單 位 租 戶 申 請 公 屋 46. 至 於 另 外 半 數 已 申 請 公 屋 並 正 在 輪 候 編 配 公 屋 的 受 訪 分 間 單 位 住 戶, 委 員 強 烈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為 他 們 提 供 租 金 津 貼, 以 減 輕 他 們 在 住 屋 方 面 遇 到 的 困 難 部 分 委 員 亦 認 為 政 府 11

當 局 應 優 先 向 這 類 住 戶 編 配 公 屋 委 員 又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恢 復 就 住 宅 物 業 推 行 租 務 管 制, 以 紓 緩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困 境 47. 鑒 於 興 建 公 屋 需 時, 部 分 委 員 進 一 步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向 正 在 輪 候 編 配 公 屋 的 分 間 單 位 租 戶 提 供 中 轉 房 屋, 作 為 臨 時 居 所 就 涉 及 分 間 單 位 的 建 築 工 程 違 規 事 項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48.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關 注 分 間 單 位 在 建 築 物 安 全 和 火 警 逃 生 方 面 造 成 的 問 題,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制 訂 一 套 全 面 的 措 施 及 訂 立 時 間 表, 處 理 分 間 單 位 的 問 題, 並 令 大 廈 業 主 更 加 意 識 到 他 們 不 應 進 行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將 其 單 位 分 間 成 多 個 單 位 作 出 租 用 途 49. 部 分 委 員 進 一 步 指 出 分 間 單 位 有 存 在 價 值, 因 為 這 些 單 位 為 不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公 屋 的 人 士, 又 或 是 希 望 住 在 市 區 藉 以 靠 近 工 作 或 子 女 就 學 地 點 的 人 士, 提 供 負 擔 得 來 的 居 所, 故 沒 有 可 能 全 面 禁 止 這 些 單 位 存 在 由 於 預 計 分 間 單 位 問 題 不 能 在 短 期 內 解 決, 該 等 委 員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加 強 管 制 分 間 單 位, 特 別 是 位 於 舊 式 住 用 及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的 分 間 單 位, 以 確 保 分 間 單 位 安 全 50.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當 局 現 正 主 動 採 取 措 施, 加 強 管 制 與 分 間 單 位 相 關 的 建 築 工 程 屋 宇 署 自 2011 年 4 月 起 展 開 一 項 大 規 模 行 動, 每 年 巡 查 150 幢 目 標 樓 宇, 以 找 出 及 糾 正 與 分 間 單 位 相 關 的 建 築 工 程 的 違 規 事 項 屋 宇 署 在 2012 年 4 月 加 強 這 項 大 規 模 行 動, 把 每 年 巡 查 的 目 標 樓 宇 數 目 增 加 至 200 幢, 其 中 包 括 30 幢 工 業 大 廈 此 外, 屋 宇 署 和 消 防 處 已 由 2013 年 4 月 8 日 起 展 開 一 項 聯 合 行 動, 巡 查 約 6 500 幢 舊 式 住 用 及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的 公 用 逃 生 途 徑 兩 個 部 門 會 根 據 相 關 法 例, 就 所 發 現 的 違 規 事 項 採 取 適 當 的 執 法 行 動, 包 括 發 出 清 拆 令 或 消 除 火 警 危 險 通 知 書, 以 及 向 違 規 者 提 出 檢 控 聯 合 行 動 預 計 在 1 年 內 完 成 51. 為 確 定 執 法 行 動 的 成 效, 小 組 委 員 會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在 2014 年 8 月 7 日 或 之 前 提 供 報 告, 述 明 上 一 段 所 載 屋 宇 署 和 消 防 處 由 2013 年 4 月 8 日 起 展 開 的 聯 合 行 動 的 成 效, 以 及 針 對 在 所 巡 查 樓 宇 內 發 現 的 違 規 事 項 採 取 的 執 法 行 動 的 最 新 進 展 12

工 業 大 廈 的 分 間 單 位 52. 委 員 注 意 到, 工 業 大 廈 的 分 間 單 位 越 來 越 多 委 員 察 悉 該 項 調 查 沒 有 涵 蓋 工 業 大 廈 的 分 間 單 位, 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進 行 另 一 項 調 查, 研 究 這 方 面 的 情 況, 以 便 更 全 面 掌 握 分 間 單 位 在 本 港 的 普 遍 程 度 53. 委 員 亦 不 滿 屋 宇 署 在 就 工 業 大 廈 的 分 間 單 位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時, 沒 有 顧 及 須 遷 離 的 個 別 租 戶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亦 未 能 向 他 們 提 供 足 夠 的 財 政 支 援 及 在 房 屋 方 面 給 予 援 助 此 外, 由 關 愛 基 金 資 助 的 搬 遷 津 貼 的 申 請 資 格 和 評 審 準 則 過 於 嚴 苛 結 果, 部 分 須 遷 離 的 租 戶 在 遷 出 分 間 單 位 後 變 成 無 家 可 歸 委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積 極 協 助 因 為 政 府 當 局 的 執 法 行 動 或 重 建 項 目 而 被 迫 遷 出 分 間 單 位 的 租 戶 把 工 業 大 廈 改 裝 作 過 渡 性 住 房 54. 政 府 當 局 曾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簡 介 利 便 舊 工 業 大 廈 重 建 和 整 幢 改 裝 的 現 行 措 施, 以 及 有 關 利 便 工 業 大 廈 整 幢 改 裝 作 " 過 渡 性 住 房 " 用 途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結 果 55.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根 據 有 關 容 許 工 業 大 廈 整 幢 改 裝 作 " 過 渡 性 住 房 " 用 途 的 方 案, 工 業 大 廈 的 業 主 可 進 行 改 裝 工 程, 改 裝 其 現 有 工 業 大 廈 作 小 型 住 宅 單 位 以 臨 時 性 質 出 租 政 府 當 局 是 在 活 化 工 業 大 廈 的 政 策 下 研 究 這 項 方 案 56.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當 局 認 為 過 渡 性 住 房 的 方 案 並 不 切 實 可 行, 應 繼 續 持 續 進 行 工 業 地 帶 檢 討, 以 物 色 合 適 的 工 業 用 地 改 劃 作 社 會 需 求 較 大 的 用 途, 包 括 住 宅 用 途 政 府 當 局 根 據 下 列 考 慮 因 素 作 出 結 論 (a) 從 屋 宇 規 管 的 角 度 而 言, 工 業 大 廈 一 般 不 符 合 住 用 方 面 的 設 計 及 規 劃 要 求 工 業 大 廈 如 按 照 相 關 的 建 築 標 準 和 規 定 改 裝 作 過 渡 性 住 房 用 途, 在 部 分 或 甚 至 大 部 分 個 案 中, 這 類 改 裝 均 涉 及 大 幅 度 改 動 樓 宇, 或 甚 至 須 拆 卸 樓 宇 的 部 分 樓 面 有 關 工 程 即 使 在 技 術 上 可 行, 其 費 用 亦 相 當 高 昂, 因 而 會 影 響 有 關 計 劃 的 可 行 性 ; (b) 從 城 市 規 劃 的 角 度 而 言, 經 考 慮 多 方 面 的 因 素, 例 如 周 圍 環 境 交 通 狀 況 及 噪 音 影 響 等, 合 適 的 用 地 會 劃 作 工 業 用 途 至 於 座 落 工 業 地 帶 的 工 業 大 廈, 13

有 關 地 帶 的 街 道 環 境 及 噪 音 暴 露 量 有 可 能 令 工 業 大 廈 不 宜 作 住 宅 用 途 把 合 適 的 工 業 地 帶 改 劃 作 住 宅 及 其 他 用 途, 是 保 障 將 來 居 民 福 祉 的 較 適 當 措 施 ; 及 (c) 從 土 地 契 約 的 角 度 而 言, 整 幢 改 裝 現 有 工 業 大 廈 作 " 過 渡 性 住 房 " 用 途 可 透 過 申 請 特 別 豁 免 書 的 方 式 處 理, 但 前 提 是 擬 議 改 裝 項 目 必 須 符 合 所 有 相 關 的 城 市 規 劃 及 屋 宇 管 制 規 定 57. 對 於 當 局 認 為 提 供 過 渡 性 住 房 的 方 案 並 不 切 實 可 行, 委 員 普 遍 感 到 失 望 他 們 認 為, 大 部 分 分 間 單 位 及 床 位 寓 所 現 時 的 居 住 環 境, 比 改 裝 後 的 工 業 大 廈 的 環 境 更 不 堪 和 更 危 險 他 們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採 取 更 具 彈 性 的 做 法, 並 考 慮 放 寬 相 關 的 建 築 物 及 安 全 規 定, 容 許 業 主 整 幢 改 裝 工 業 大 廈 作 臨 時 性 質 的 " 過 渡 性 住 房 " 用 途, 以 便 為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的 住 戶 紓 困, 特 別 是 居 於 工 業 大 廈 的 分 間 單 位 的 住 戶 58. 至 於 建 議 放 寬 相 關 的 建 築 物 及 安 全 規 定, 容 許 改 裝 工 業 大 廈 作 過 渡 性 住 房 用 途,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建 築 物 條 例 中 關 於 住 用 樓 宇 的 特 定 建 築 標 準 和 規 定 ( 包 括 自 然 採 光 通 風 和 消 防 安 全 等 ), 旨 在 從 安 全 及 健 康 角 度 保 障 住 客 的 福 祉 雖 然 有 關 規 例 可 藉 作 出 必 要 的 法 例 修 訂 予 以 修 改, 但 從 建 築 物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角 度 而 言, 放 寬 該 等 標 準 和 規 定 的 做 法 並 不 可 取, 因 為 此 舉 將 有 損 住 客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此 外, 改 裝 的 建 議 能 否 與 周 遭 現 存 工 業 大 廈 的 運 作 相 容, 亦 必 須 審 慎 評 估 經 權 衡 利 弊 後, 政 府 當 局 認 為, 在 嘗 試 處 理 房 屋 需 求 時 不 應 影 響 安 全 標 準 59. 委 員 對 政 府 當 局 所 提 的 上 述 考 慮 因 素 不 表 信 服 他 們 認 為, 鑒 於 興 建 公 屋 需 時, 政 府 當 局 應 從 速 檢 討 所 有 相 關 規 例, 以 方 便 工 業 大 廈 進 行 改 裝, 因 為 這 是 增 加 單 位 供 應 的 較 快 方 法 該 等 改 裝 工 程 在 消 防 安 全 衞 生 及 結 構 方 面 引 起 的 關 注, 並 非 無 法 處 理 60. 部 分 委 員 又 批 評 政 府 當 局 沒 有 積 極 物 色 更 多 合 適 的 工 業 用 地 改 劃 作 住 宅 用 途, 亦 令 公 眾 抱 有 錯 誤 期 望, 以 為 整 幢 改 裝 工 業 大 廈 的 方 案 可 為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的 住 戶 提 供 臨 時 的 小 型 過 渡 性 單 位 該 等 委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向 大 財 團 及 私 人 物 業 發 展 商 輸 送 利 益, 因 為 他 們 擁 有 大 量 工 業 大 廈, 可 藉 重 建 或 整 幢 改 裝 工 業 大 廈 作 商 業 用 途 來 牟 取 暴 利 政 府 當 局 回 應 時 解 釋, 當 工 業 大 廈 業 主 提 出 重 建 申 請, 而 所 建 議 的 重 建 計 劃 若 涉 及 修 訂 契 約 或 換 地, 當 局 會 向 他 們 徵 收 土 地 補 價 政 府 並 無 勾 14

結 個 別 地 產 發 展 商 或 財 團, 亦 沒 有 輸 送 任 何 利 益 61. 另 一 方 面, 對 於 政 府 當 局 決 定 不 繼 續 研 究 有 關 容 許 工 業 大 廈 整 幢 改 裝 作 " 過 渡 性 住 房 " 用 途 的 方 案 所 考 慮 的 各 項 因 素, 少 數 委 員 表 示 認 同 他 們 認 為, 房 屋 問 題 的 癥 結 在 於 土 地 供 應 不 足, 政 府 當 局 應 加 緊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以 發 展 公 營 房 屋 62. 委 員 又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以 " 混 合 發 展 " 的 概 念, 與 私 人 物 業 發 展 商 合 作 重 建 工 業 大 廈, 由 私 人 發 展 商 興 建 單 位, 並 在 總 樓 面 面 積 中 預 留 一 部 分 供 政 府 當 局 發 展 公 營 房 屋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工 業 大 廈 的 地 積 比 率 較 住 宅 樓 宇 的 地 積 比 率 為 高, 因 此, 如 規 劃 圖 則 容 許 混 合 發 展, 即 意 味 有 關 用 地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將 會 縮 小 無 論 如 何, 私 人 擁 有 的 工 業 大 廈 若 重 建 作 其 他 用 途 ( 包 括 住 宅 用 途 ), 必 須 由 該 等 工 業 大 廈 的 業 主 自 發 提 出 政 府 當 局 會 對 此 方 案 另 作 研 究 充 分 和 合 理 運 用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資 源 的 措 施 63. 小 組 委 員 會 聽 取 了 有 關 房 委 會 根 據 截 至 2012 年 6 月 底 所 得 數 據 分 析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安 置 情 況 的 結 果, 以 及 房 委 會 為 充 分 和 合 理 運 用 公 屋 資 源 而 實 行 的 措 施 的 簡 報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的 輪 候 時 間 64.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房 委 會 的 目 標 是 把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公 屋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維 持 在 3 年 左 右 (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除 外, 而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則 維 持 在 兩 年 左 右 ) 在 既 定 的 計 算 方 法 下, 輪 候 時 間 是 以 在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的 日 期 開 始 計 算, 直 至 首 次 配 屋 為 止, 但 不 包 括 申 請 期 內 的 任 何 凍 結 時 段 ( 例 如 申 請 人 尚 未 符 合 居 港 年 期 規 定 申 請 人 在 獄 中 服 刑 申 請 人 正 等 待 家 庭 成 員 來 港 團 聚 而 要 求 凍 結 申 請 )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是 指 一 般 申 請 人 在 過 去 12 個 月 獲 安 置 入 住 公 屋 的 輪 候 時 間 的 平 均 數 截 至 2012 年 9 月 底,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有 110 400 名 一 般 申 請 人, 以 及 10 萬 名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一 般 申 請 人 和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分 別 為 2.7 年 及 1.4 年 65. 委 員 關 注 到, 相 對 於 2011 年 6 月 的 數 字, 截 至 2012 年 6 月 底, 在 輪 候 3 年 或 3 年 之 後 才 獲 首 次 配 屋 的 一 般 申 請 人 數 目 有 所 增 加, 而 在 輪 候 冊 上 輪 候 超 過 3 年 及 尚 未 獲 得 首 次 配 屋 的 一 般 申 請 人 數 目 亦 有 所 增 加 15

66. 部 分 委 員 亦 表 示, 申 請 人 輪 候 公 屋 的 實 際 時 間 ( 即 由 遞 交 公 屋 申 請 至 入 住 單 位 的 一 段 時 間 ) 往 往 較 3 年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長 他 們 列 舉 下 列 例 子, 說 明 公 屋 編 配 的 安 排 並 不 公 平 (a)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界 定 為 在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至 首 次 配 屋 的 一 段 時 間 由 遞 交 公 屋 申 請 至 在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一 般 需 時 約 3 個 月, 但 這 段 時 間 並 無 計 入 申 請 人 的 輪 候 時 間 ; (b) 部 分 公 屋 申 請 人 須 不 時 零 碎 地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及 文 件, 因 而 令 處 理 他 們 的 申 請 所 需 的 時 間 不 必 要 地 延 長 ; (c) 雖 然 合 資 格 的 公 屋 申 請 人 會 獲 3 次 配 屋 機 會, 但 每 次 配 屋 相 隔 的 時 間 往 往 甚 長 在 某 些 個 案 中, 申 請 人 在 首 次 配 屋 時 獲 編 配 較 不 受 歡 迎 的 公 屋 單 位, 而 在 拒 絕 該 次 配 屋 後, 申 請 人 通 常 需 要 等 候 一 段 長 時 間, 才 獲 得 其 後 的 配 屋 機 會 ; 及 (d) 當 獲 得 配 屋 時, 公 屋 申 請 人 須 接 受 詳 細 的 資 格 審 查 ( 例 如 入 息 和 資 產 審 查 ), 即 使 申 請 人 對 上 一 次 接 受 審 查 只 是 1 年 前 左 右 在 不 同 時 間 重 覆 接 受 審 查 對 申 請 人 構 成 滋 擾 之 餘, 亦 無 可 避 免 地 令 申 請 人 輪 候 入 住 公 屋 單 位 的 時 間 延 長 67. 關 於 上 述 觀 察 所 得,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由 於 所 有 公 屋 申 請 人 均 獲 發 通 知, 說 明 他 們 的 申 請 須 連 同 哪 些 文 件 一 併 提 交, 故 此 申 請 人 理 應 知 悉 任 何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遺 漏, 其 申 請 將 無 法 處 理 公 屋 單 位 ( 包 括 不 受 歡 迎 的 單 位 ) 以 隨 機 方 式 編 配, 而 房 委 會 有 責 任 告 知 準 租 戶 其 所 獲 編 配 的 單 位 過 往 的 情 況 雖 然 房 委 會 已 設 法 盡 快 給 予 個 別 公 屋 申 請 人 3 次 配 屋 機 會, 但 公 屋 的 編 配 主 要 視 乎 當 時 房 屋 資 源 的 供 應 和 分 布 情 況 而 定 由 於 公 屋 申 請 人 的 入 息 和 資 產 可 能 經 常 改 變, 當 局 認 為 將 個 別 申 請 人 作 出 的 入 息 和 資 產 申 報 的 有 效 期 定 為 不 超 過 6 個 月 實 屬 合 理, 以 確 保 有 限 的 公 屋 資 源 可 分 配 予 有 真 正 需 要 的 人 士 68. 其 他 委 員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提 供 誘 因, 鼓 勵 公 屋 申 請 人 遷 往 位 處 較 偏 遠 地 區 的 屋 邨, 使 當 局 能 夠 加 快 租 出 較 不 受 歡 迎 的 公 屋 單 位 政 府 當 局 回 應 時 表 示, 當 局 會 研 究 可 否 作 出 特 別 安 排, 吸 引 公 屋 申 請 人 接 受 偏 遠 地 區 的 單 位 16

富 戶 政 策 69. 據 政 府 當 局 所 述,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底, 在 房 委 會 合 共 709 200 個 公 屋 住 戶 當 中,19 300 個 住 戶 正 繳 交 倍 半 租 金,2 600 個 住 戶 正 繳 交 雙 倍 租 金,30 個 住 戶 正 繳 交 市 值 租 金, 共 佔 全 部 公 屋 住 戶 的 3% 70.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研 究 長 者 的 住 屋 需 要 時, 就 富 戶 政 策 的 影 響 提 出 了 意 見, 詳 情 載 於 上 文 第 22 段 71. 委 員 進 一 步 就 富 戶 政 策 的 運 作 及 成 效 提 出 意 見 他 們 批 評 富 戶 政 策 對 公 屋 住 戶 造 成 滋 擾, 因 為 若 住 戶 在 公 屋 住 滿 10 年, 便 須 每 兩 年 申 報 入 息 一 次 委 員 注 意 到, 在 所 有 公 屋 住 戶 中 只 有 3% 是 富 戶, 而 當 局 向 該 等 住 戶 收 回 以 供 重 新 編 配 之 用 的 公 屋 單 位 為 數 甚 少, 故 他 們 認 為 富 戶 政 策 對 於 加 快 公 屋 單 位 的 流 轉 速 度, 以 應 付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的 住 屋 需 要 成 效 不 彰 此 外, 年 輕 人 為 免 繳 付 較 高 租 金 而 遷 出 其 父 母 的 公 屋 單 位 後, 會 在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以 獲 得 編 配 公 屋, 令 公 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數 目 急 升 因 此, 委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就 富 戶 政 策 可 能 對 社 區 發 展 和 家 庭 關 係 造 成 的 影 響 進 行 研 究 72. 委 員 亦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不 應 針 對 屬 於 少 數 的 富 戶, 反 而 應 分 析 這 些 租 戶 的 住 屋 需 要, 並 制 訂 措 施 協 助 他 們 沿 着 置 業 階 梯 向 上 流 動, 例 如 鼓 勵 他 們 購 買 居 屋 單 位 或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以 便 騰 出 更 多 公 屋 單 位 供 重 新 編 配 之 用 另 有 委 員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恢 復 推 行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 下 稱 " 租 置 計 劃 ") 8, 讓 公 屋 的 現 居 租 戶 可 購 買 所 住 單 位 73. 另 一 方 面, 為 了 向 有 需 要 人 士 公 平 地 分 配 公 屋 資 源, 少 數 委 員 支 持 當 局 維 持 富 戶 政 策 該 等 委 員 察 悉 部 分 富 戶 有 充 分 能 力 負 擔 私 人 房 屋, 認 為 當 局 應 進 一 步 收 緊 富 戶 政 策 下 的 入 息 和 資 產 限 額, 以 維 護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的 合 理 分 配 和 遏 止 濫 用 公 屋 紓 緩 擠 迫 居 住 環 境 的 安 排 74.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根 據 現 行 編 配 政 策, 房 屋 署 會 依 據 公 屋 申 請 人 的 家 庭 人 數, 按 照 訂 明 編 配 標 準 為 申 請 人 編 配 面 積 合 適 的 單 位 由 於 結 婚 嬰 孩 出 生 或 親 人 來 港 定 居 而 令 家 庭 成 員 8 租 置 計 劃 於 1998 年 推 出, 旨 在 讓 公 屋 的 現 居 租 戶 以 相 當 大 的 市 值 折 扣 價 購 買 所 住 單 位 租 置 計 劃 於 2006 年 終 止 時, 有 39 個 公 共 屋 邨 指 定 為 租 置 計 劃 屋 邨 17

增 加, 以 致 人 均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少 於 5.5 平 方 米 的 住 戶, 會 被 界 定 為 擠 迫 戶 75. 委 員 認 為, 公 屋 租 戶 居 住 環 境 擠 迫 是 房 屋 供 應 不 足 這 個 根 本 問 題 所 致 他 們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放 寬 多 年 前 所 訂 立 的 人 均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5.5 平 方 米 的 現 行 標 準, 以 紓 緩 公 屋 住 戶 居 住 環 境 擠 迫 的 情 況 增 加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76. 為 長 遠 增 加 公 營 房 屋 供 應, 有 充 足 的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至 為 重 要 政 府 當 局 曾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簡 介 增 加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的 措 施 的 最 新 進 展 簡 要 而 言, 各 項 措 施 如 下 (a) 全 面 檢 討 地 積 比 率 和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i) 增 加 發 展 密 度 (ii) 放 寬 或 解 除 薄 扶 林 和 半 山 區 的 延 期 履 行 權 行 政 措 施 (b) 土 地 用 途 檢 討 / 研 究 (i) 檢 討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ii) 檢 討 綠 化 地 帶 用 地 (iii) 檢 討 工 業 用 地 (iv) 將 空 置 校 舍 改 作 住 宅 用 途 (c) 重 建 高 樓 齡 公 共 屋 邨 (d) 填 海 及 發 展 岩 洞 (e) 主 要 發 展 區 (i) 新 發 展 區 (ii) 發 展 新 界 北 部 地 區 (iii) 檢 討 北 區 和 元 朗 的 荒 廢 農 地 (iv) 發 展 大 嶼 山 東 涌 新 市 鎮 擴 展 (f) 規 劃 及 契 約 修 訂 事 宜 (i) 加 快 落 實 已 批 准 項 目 及 精 簡 土 地 行 政 程 序 (ii) 發 展 前 鑽 石 山 寮 屋 區 及 石 礦 場 用 地 (g) 其 他 房 屋 土 地 來 源 (i) 西 鐵 錦 上 路 站 八 鄉 維 修 中 心 及 附 近 一 帶 的 發 展 (ii) 市 區 重 建 項 目 18

土 地 供 應 及 興 建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77. 小 組 委 員 會 對 香 港 是 否 有 充 足 土 地 供 應 以 發 展 公 屋 表 示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回 應 時 表 示, 根 據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所 載 有 關 增 加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的 短 中 期 措 施, 現 時 已 知 可 提 供 作 住 宅 用 途 的 土 地 約 有 309 公 頃, 預 計 至 少 可 供 興 建 約 128 700 個 單 位 在 公 屋 方 面, 政 府 當 局 已 覓 得 土 地, 根 據 房 委 會 的 公 營 房 屋 建 設 計 劃 在 2012-2013 年 度 至 2016-2017 年 度 這 5 年 期 內, 興 建 79 000 個 新 公 屋 單 位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 包 括 發 展 局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規 劃 署 和 地 政 總 署 ) 一 直 緊 密 合 作, 確 保 在 2018 年 起 計 的 下 個 5 年 期 內, 適 時 供 應 10 萬 個 新 公 屋 單 位 土 地 用 途 檢 討 / 研 究 78.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規 劃 署 已 完 成 一 輪 檢 討 劃 作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的 用 地 及 其 他 政 府 用 地 的 工 作, 並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在 有 關 用 地 引 入 相 互 協 調 的 不 同 土 地 用 途, 因 為 多 元 用 途 發 展 有 助 締 造 多 元 化 的 社 區 及 善 用 土 地 資 源, 否 則 市 區 便 只 有 目 的 單 一 的 發 展, 顯 得 單 調 乏 味 79. 由 於 現 時 有 多 幅 面 積 合 共 約 700 公 頃 的 土 地 被 劃 作 綜 合 發 展 區 多 年 但 仍 沒 有 進 行 發 展, 委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從 速 提 出 或 採 取 措 施 以 利 便 在 這 些 綜 合 發 展 區 用 地 進 行 土 地 發 展, 善 用 土 地 資 源, 從 而 滿 足 本 港 市 民 在 房 屋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需 要 將 空 置 校 舍 及 其 他 合 適 用 地 改 作 住 宅 用 途 80. 委 員 認 為, 將 空 置 校 舍 改 作 住 宅 用 途 的 措 施 並 不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因 為 大 部 分 校 舍 面 積 甚 小, 發 展 規 模 有 限 政 府 當 局 應 審 慎 評 估 該 項 措 施 是 否 切 實 可 行, 尤 其 是 個 別 空 置 校 舍 可 建 的 單 位 數 目 如 改 劃 空 置 校 舍 的 用 途, 應 將 附 近 的 合 適 用 地 包 括 在 內, 以 增 加 可 發 展 土 地 的 面 積 81. 委 員 察 悉 不 少 位 於 樓 齡 較 高 公 共 屋 邨 的 傳 統 濕 貨 街 市 已 經 空 置 或 租 用 率 偏 低, 他 們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研 究 將 空 置 街 市 設 施 作 其 他 用 途, 以 善 用 土 地, 例 如 將 空 置 街 市 設 施 改 為 住 宅 單 位, 為 受 公 共 屋 邨 重 建 項 目 影 響 的 現 居 公 屋 住 戶 提 供 原 區 安 置 委 員 亦 建 議 當 局 考 慮 將 使 用 率 偏 低 的 康 樂 用 地 改 為 發 展 住 宅 19

重 建 高 樓 齡 公 共 租 住 屋 邨 82. 關 於 房 委 會 提 出 研 究 現 有 高 樓 齡 公 共 屋 邨 的 重 建 潛 力, 小 組 委 員 會 表 示 支 持, 認 為 有 關 措 施 可 以 更 加 善 用 珍 貴 的 土 地 資 源, 屋 邨 在 重 建 後 亦 可 提 供 更 多 公 屋 單 位 另 一 方 面, 部 分 委 員 批 評 政 府 當 局 不 在 拆 卸 公 共 屋 邨 ( 例 如 前 山 谷 道 邨 ) 後 騰 出 的 土 地 興 建 公 營 房 屋, 反 而 興 建 私 人 住 宅 83. 委 員 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鼓 勵 房 協 重 建 轄 下 樓 齡 較 高 的 租 住 屋 邨, 務 求 善 用 該 等 屋 邨 的 發 展 潛 力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房 協 會 不 時 檢 討 轄 下 租 住 屋 邨 的 重 建 優 先 次 序 及 未 來 的 重 建 計 劃, 重 建 筲 箕 灣 明 華 大 廈 便 是 一 例 房 委 會 一 直 與 房 協 商 討, 協 助 房 協 重 建 轄 下 屋 邨 就 此, 委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參 考 明 華 大 廈 重 建 計 劃, 先 制 訂 原 區 安 置 受 影 響 租 戶 的 優 先 次 序, 然 後 才 開 展 重 建 工 程, 此 舉 可 確 保 重 建 過 程 順 利 進 行 新 發 展 區 84.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新 發 展 區 是 土 地 供 應 的 主 要 來 源, 以 應 付 長 遠 的 房 屋 需 要 有 關 新 界 東 北 新 發 展 區 和 洪 水 橋 新 發 展 區 的 兩 項 規 劃 及 工 程 研 究 正 在 進 行 85. 委 員 強 調, 當 局 加 強 與 區 內 人 士 的 聯 繫, 鼓 勵 市 民 更 積 極 參 與 規 劃 過 程 至 為 重 要 他 們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積 極 邀 請 市 民 ( 包 括 區 內 居 民 及 持 份 者 ) 參 與 洪 水 橋 新 發 展 區 的 規 劃 工 作, 然 後 才 制 訂 初 步 發 展 大 綱 圖, 以 防 止 在 項 目 的 較 後 階 段, 並 已 投 放 大 量 資 源 和 時 間 的 時 候, 才 發 生 衝 突 此 外, 委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在 考 慮 是 否 提 高 新 發 展 區 內 某 用 地 的 地 積 比 率 時, 應 留 意 有 需 要 保 留 個 別 新 發 展 區 的 地 區 及 鄉 郊 特 色 修 訂 契 約 / 換 地 86.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修 訂 契 約 / 換 地 是 私 人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的 其 中 一 個 來 源, 並 關 注 到 修 訂 契 約 過 程 冗 長, 可 能 令 私 人 物 業 發 展 商 不 願 進 行 新 發 展 項 目 小 組 委 員 會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研 究 可 如 何 精 簡 及 縮 短 現 時 處 理 修 訂 契 約 / 換 地 申 請 的 程 序 和 時 間, 並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主 動 鼓 勵 私 人 物 業 發 展 商, 以 修 訂 契 約 / 換 地 方 式 加 快 進 行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務 求 增 加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的 供 應 87. 部 分 委 員 提 及 地 區 人 士 對 關 乎 新 界 東 北 新 發 展 區 的 收 地 及 更 改 土 地 用 途 事 宜 意 見 分 歧 他 們 關 注 到, 就 向 私 人 土 地 20

擁 有 人 收 地 以 進 行 發 展 的 情 況 而 言, 政 府 當 局 若 在 處 理 修 訂 契 約 和 換 地 申 請 方 面 向 擁 有 人 施 加 較 嚴 格 的 要 求, 可 能 會 面 對 接 踵 而 至 的 反 對 意 見 該 等 委 員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參 考 過 往 發 展 新 市 鎮 的 方 法, 就 需 要 發 展 的 新 界 土 地 向 有 關 的 土 地 擁 有 人 發 出 甲 種 / 乙 種 換 地 權 益 書, 讓 他 們 有 權 按 某 個 固 定 比 率 換 取 屋 地, 以 代 替 金 錢 賠 償 引 入 物 業 空 置 稅 88. 委 員 察 悉, 截 至 2012 年 年 底, 中 小 型 單 位 的 空 置 量 為 38 860 個 他 們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引 入 " 物 業 空 置 稅 ", 以 減 低 市 民 囤 積 單 位 的 意 欲, 從 而 增 加 物 業 市 場 的 住 宅 單 位 供 應 第 II 部 分 : 就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諮 詢 文 件 及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進 行 的 商 議 工 作 89. 督 導 委 員 會 在 2013 年 9 月 3 日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作 為 期 3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2013 年 9 月 27 日 討 論 諮 詢 文 件 的 內 容, 並 於 2013 年 11 月 11 日 聽 取 市 民 的 意 見 公 眾 諮 詢 期 在 2013 年 12 月 2 日 屆 滿 後, 督 導 委 員 會 於 2014 年 2 月 17 日 將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 下 稱 " 諮 詢 報 告 ") 提 交 政 府 考 慮 當 局 於 2014 年 3 月 14 日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簡 介 諮 詢 報 告 的 重 點 內 容 小 組 委 員 會 就 諮 詢 文 件 及 諮 詢 報 告 涵 蓋 的 議 題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及 關 注 事 項 載 於 下 文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諮 詢 文 件 90. 諮 詢 文 件 所 載 的 重 點 內 容 和 建 議 如 下 (a) 政 府 應 加 強 在 房 屋 供 應 方 面 擔 當 的 角 色, 以 解 決 供 求 失 衡 的 問 題 未 來 的 房 屋 策 略 應 以 供 應 主 導 ; (b) 未 來 10 年 ( 即 2013-2014 年 度 至 2022-2023 年 度 ) 的 總 房 屋 供 應 應 介 乎 44 萬 至 50 萬 個 單 位, 建 議 供 應 目 標 為 47 萬 個 單 位 ; (c) 未 來 10 年 公 營 房 屋 與 私 營 房 屋 的 新 供 應 目 標 比 例 應 定 為 60:40( 公 營 房 屋 包 括 公 屋 和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單 位 ) 此 外 亦 有 必 要 增 加 居 屋 單 位 的 供 應, 在 政 府 已 承 諾 的 供 應 量 之 上 提 供 更 多 居 屋 單 位 ; 21

(d) 輪 候 冊 上 的 低 收 入 長 者 和 低 收 入 家 庭 應 獲 優 先 編 配 公 屋, 並 應 維 持 公 屋 輪 候 冊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3 年 左 右 的 目 標 當 局 應 考 慮 改 善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循 序 漸 進 地 縮 短 35 歲 以 上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輪 候 時 間, 並 應 探 討 能 否 在 現 有 公 共 屋 邨 內 的 合 適 地 點, 興 建 專 為 單 身 人 士 而 設 的 公 屋 大 廈 ; (e) 政 府 應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取 締 非 法 及 違 反 建 築 物 和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的 分 間 單 位, 並 考 慮 以 發 牌 或 業 主 登 記 制 度, 就 位 於 住 宅 樓 宇 和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內 的 分 間 單 位 的 安 全 及 生 狀 況 作 出 較 妥 善 的 規 管 同 時, 政 府 亦 應 探 討 能 否 在 暫 時 空 置 的 政 府 土 地 上 興 建 特 別 的 過 渡 性 房 屋 ; (f) 當 局 應 搭 建 有 效 流 動 的 置 業 階 梯 和 增 加 居 屋 單 位 的 供 應, 幫 助 年 輕 一 代 按 自 己 的 負 擔 能 力 置 業 ; (g) 對 於 有 意 見 認 為 當 局 應 向 基 層 住 戶 發 放 租 金 津 貼 和 實 施 租 務 管 制 ( 包 括 租 金 管 制 ), 督 導 委 員 會 擔 心 在 市 場 供 應 緊 張 的 情 況 下, 採 取 上 述 措 施 會 適 得 其 反, 因 為 若 政 府 提 供 任 何 租 金 津 貼, 很 可 能 會 令 租 金 有 上 升 壓 力 此 外, 督 導 委 員 會 認 為 目 前 房 屋 供 應 的 情 況 嚴 峻, 故 不 宜 實 施 重 推 首 次 置 業 資 助 計 劃 的 建 議, 以 免 推 高 住 宅 單 位 的 價 格 ; (h) 當 局 應 檢 視 與 土 地 規 劃 和 土 地 行 政 有 關 的 各 項 程 序 和 審 批 要 求, 力 求 加 快 釋 放 土 地 資 源, 以 配 合 社 會 對 於 大 量 增 建 房 屋 的 急 切 需 要 此 外, 當 局 應 按 照 社 會 所 得 共 識, 在 土 地 發 展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環 境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及 (i) 未 來 的 新 市 鎮 應 發 展 為 可 自 給 自 足 的 社 區, 重 視 均 衡 而 整 合 的 發 展 模 式 長 遠 來 說, 住 戶 的 平 均 居 住 面 積 應 逐 步 增 加, 在 這 方 面 或 可 由 非 市 區 的 公 屋 着 手 進 行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91. 據 諮 詢 報 告 所 述, 在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顯 示, 下 列 議 題 獲 得 市 民 廣 泛 支 持 (a) 供 應 主 導 及 新 建 房 屋 以 公 營 房 屋 佔 多 的 策 略 ; 22

(b) 把 未 來 10 年 的 長 遠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定 為 47 萬 個 單 位, 以 及 新 建 房 屋 以 公 營 房 屋 佔 多 ( 最 少 60%); (c) 優 先 照 顧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的 住 戶 的 住 屋 需 要 ; (d) 增 建 居 屋 單 位, 以 滿 足 年 輕 人 和 首 次 置 業 人 士 的 置 業 訴 求 ; (e) 把 輪 候 冊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公 屋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維 持 在 3 年 左 右, 以 及 採 取 更 多 措 施 確 保 珍 貴 的 公 屋 資 源 得 以 合 理 運 用 ; 及 (f) 私 人 機 構 應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參 與 發 展 資 助 房 屋 政 府 應 加 倍 努 力 精 簡 房 屋 發 展 流 程 和 加 強 建 造 業 人 力 資 源, 以 促 進 房 屋 發 展 92. 另 一 方 面, 公 眾 對 若 干 議 題 意 見 紛 紜, 包 括 為 分 間 單 位 引 入 發 牌 或 業 主 登 記 制 度, 以 及 恢 復 實 施 某 些 形 式 的 租 務 管 制 ( 包 括 租 金 管 制 和 租 住 權 保 障 ) 督 導 委 員 會 認 為 政 府 必 須 顧 及 民 情, 小 心 考 慮 應 否 為 分 間 單 位 引 入 發 牌 或 業 主 登 記 制 度 督 導 委 員 會 亦 提 醒 政 府, 在 考 慮 推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租 務 管 制 之 前, 務 必 在 社 會 上 取 得 明 確 共 識 總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及 公 營 房 屋 與 私 營 房 屋 的 比 例 93. 鑒 於 公 營 房 屋 與 私 營 房 屋 的 供 求 嚴 重 失 衡, 以 及 分 間 單 位 的 普 遍 存 在, 凸 顯 本 港 正 面 臨 嚴 峻 的 房 屋 問 題, 委 員 普 遍 認 為 解 決 房 屋 問 題 的 最 終 辦 法 是 提 供 更 多 公 營 房 屋 94. 關 於 總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及 公 營 房 屋 與 私 營 房 屋 的 比 例, 部 分 委 員 批 評, 未 來 10 年 供 應 47 萬 個 單 位 的 目 標 偏 低, 而 把 新 供 應 的 公 營 房 屋 與 私 營 房 屋 的 比 例 定 為 60: 40, 實 在 未 能 配 合 近 年 人 口 特 徵 的 轉 變, 尤 其 是 整 體 人 口 和 住 戶 數 目 的 增 長 雖 然 本 港 一 直 面 對 房 屋 供 應 緊 張 的 問 題, 但 諮 詢 文 件 載 述 的 房 屋 需 求 推 算 數 字, 比 先 前 進 行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研 究 得 出 的 數 字 還 要 低 該 等 委 員 認 為, 未 來 的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遠 遠 不 足 以 滿 足 社 會 人 士 對 房 屋 的 需 求 部 分 委 員 建 議, 總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應 增 至 55 萬 個 單 位, 當 中 包 括 20 萬 個 私 營 房 屋 單 位 及 35 萬 個 公 營 房 屋 單 位 95. 委 員 亦 關 注 到 家 庭 收 入 增 幅 不 及 物 業 價 格 升 幅, 令 置 業 負 擔 比 率 ( 即 按 揭 供 款 相 對 入 息 的 比 率 ) 惡 化 由 於 本 港 約 70% 的 23

住 戶 合 資 格 申 請 公 營 房 屋 ( 包 括 公 屋 和 居 屋 單 位 ), 他 們 質 疑 未 來 公 營 房 屋 的 興 建 量 目 標, 能 否 實 踐 為 上 述 住 戶 提 供 適 切 而 可 負 擔 的 居 所 這 個 願 景 96. 關 於 公 營 房 屋 與 私 營 房 屋 的 比 例, 部 分 委 員 支 持 公 營 房 屋 所 佔 的 比 例 應 增 至 70%, 即 公 營 房 屋 與 私 營 房 屋 的 比 例 為 70:30, 該 比 例 應 可 因 應 環 境 轉 變 靈 活 調 整 他 們 亦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大 幅 增 加 市 區 的 公 屋 供 應, 因 為 很 多 公 屋 申 請 人 希 望 在 市 區 居 住, 方 便 他 們 往 返 工 作 或 就 學 地 點 97. 另 一 方 面, 部 分 其 他 委 員 支 持 當 局 採 取 供 應 主 導 的 策 略, 以 及 把 公 營 房 屋 與 私 營 房 屋 的 新 供 應 比 例 定 為 60: 40 然 而, 他 們 關 注 到, 私 營 房 屋 的 供 應 完 全 由 私 人 發 展 商 決 定, 發 展 商 會 按 市 場 情 況 及 商 業 考 慮 調 整 其 市 場 策 略 私 營 房 屋 的 供 應 或 許 不 足 以 應 付 總 供 應 目 標 委 員 重 申, 他 們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引 入 " 物 業 空 置 稅 ", 以 減 低 市 民 囤 積 單 位 的 意 欲, 從 而 增 加 物 業 市 場 的 住 宅 單 位 供 應 98. 政 府 當 局 回 應 時 表 示, 一 如 督 導 委 員 會 所 建 議, 政 府 會 牽 頭 增 加 公 營 房 屋 的 供 應, 以 扭 轉 供 求 失 衡 的 情 況 至 於 私 營 房 屋, 在 未 來 3 至 4 年 估 計 約 有 71 000 個 新 住 宅 單 位 供 應 政 府 當 局 一 方 面 會 緊 密 監 察 私 營 房 屋 供 應 的 目 標, 另 一 方 面 會 重 視 和 確 保 私 人 住 宅 市 場 穩 健 發 展 總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會 每 年 檢 討, 以 顧 及 政 策 的 變 動 及 / 或 當 前 的 情 況, 包 括 物 業 市 場 的 變 動 99. 鑒 於 有 地 區 人 士 反 對 新 公 屋 項 目, 理 由 是 區 內 的 公 營 發 展 項 目 太 密 集 和 社 區 設 施 不 足, 委 員 亦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能 否 達 到 供 應 47 萬 個 單 位 的 目 標 葵 青 區 議 會 近 日 反 對 在 該 區 興 建 新 公 屋 大 廈 便 是 一 例 政 府 當 局 回 應 時 表 示, 當 局 會 繼 續 竭 盡 全 力, 達 到 有 關 供 應 目 標, 並 會 與 區 議 會 及 地 區 人 士 密 切 聯 繫, 以 爭 取 他 們 支 持 興 建 公 屋 政 府 當 局 亦 會 確 保 為 新 建 公 共 屋 邨 提 供 足 夠 附 屬 設 施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單 位 的 供 應 100. 委 員 認 為 市 民 對 公 營 房 屋 的 需 求 甚 為 殷 切, 因 此 每 年 興 建 約 5 000 個 居 屋 單 位 的 目 標 並 不 足 夠 政 府 當 局 應 致 力 在 已 承 諾 興 建 的 居 屋 單 位 數 目 之 上, 增 建 更 多 居 屋 單 位, 因 為 此 舉 除 有 助 搭 建 循 序 漸 進 的 置 業 階 梯, 滿 足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持 續 上 升 的 置 業 訴 求 外, 亦 可 提 供 機 會 讓 經 濟 條 件 較 佳 的 公 屋 租 戶 自 置 居 所, 從 而 騰 出 寶 貴 的 公 屋 資 源 幫 助 有 需 要 的 人 士 督 導 委 員 會 雖 然 沒 有 就 公 屋 和 居 屋 單 位 在 總 供 應 目 標 中 公 營 房 屋 部 分 所 佔 24

的 比 例 提 出 建 議, 但 部 分 委 員 建 議 有 關 的 分 布 應 為 14 萬 個 公 屋 單 位 和 14 萬 個 居 屋 單 位 ( 即 比 例 為 1:1) 當 局 亦 應 考 慮 調 低 居 屋 單 位 的 售 價, 例 如 將 價 格 定 為 單 位 的 市 值 的 50%, 以 吸 引 公 屋 租 戶 購 買 101. 部 分 委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維 持 公 屋 與 居 屋 興 建 量 的 可 轉 換 性, 使 公 屋 與 居 屋 的 比 例 可 因 應 最 新 的 市 場 狀 況 靈 活 調 整 102. 部 分 其 他 委 員 察 悉, 督 導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在 增 加 公 營 房 屋 ( 包 括 公 屋 和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單 位 ) 的 供 應 方 面, 扮 演 更 積 極 的 角 色 他 們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就 居 屋 申 請 人 訂 定 與 編 配 公 屋 相 若 的 輪 候 時 間 目 標, 以 展 示 政 府 為 每 一 個 本 港 家 庭 提 供 適 切 而 可 負 擔 的 居 所 的 決 心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的 輪 候 時 間 103. 委 員 關 注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的 申 請 人 眾 多, 截 至 2013 年 6 月 底, 輪 候 冊 上 有 118 700 名 一 般 申 請 人, 以 及 115 600 名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鑒 於 公 屋 申 請 人 眾 多, 委 員 對 政 府 當 局 能 否 履 行 承 諾, 把 輪 候 冊 上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維 持 在 3 年 左 右 表 示 懷 疑 104. 政 府 當 局 強 調, 截 至 2013 年 6 月, 當 局 仍 然 能 履 行 承 諾, 把 輪 候 冊 上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維 持 在 3 年 左 右 就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訂 定 目 標, 顯 示 了 政 府 當 局 為 基 層 市 民 提 供 可 負 擔 的 租 住 房 屋 的 決 心 因 此, 督 導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盡 力 維 持 就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所 訂 的 目 標, 即 使 該 目 標 間 中 或 會 有 所 偏 離 105. 部 分 委 員 建 議 當 局 實 施 行 政 措 施, 縮 短 公 屋 的 輪 候 時 間 舉 例 而 言, 容 許 公 屋 申 請 人 示 明 在 4 個 指 定 輪 候 冊 地 區 內 擬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地 區, 令 第 一 次 編 配 的 公 屋 單 位 可 較 貼 近 個 別 申 請 人 對 地 區 的 喜 好, 從 而 鼓 勵 他 們 接 受 第 一 次 配 屋, 不 再 等 候 其 後 的 配 屋 機 會 106. 有 見 部 分 公 屋 申 請 人 未 必 願 意 遷 往 偏 遠 地 區 的 公 共 屋 邨, 其 他 委 員 建 議 為 所 有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推 出 " 月 票 計 劃 ", 以 減 輕 偏 遠 公 共 屋 邨 租 戶 的 交 通 費 負 擔 就 分 間 單 位 引 入 發 牌 或 業 主 登 記 制 度 107. 對 於 建 議 就 住 宅 樓 宇 和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的 分 間 單 位 引 入 發 牌 或 業 主 登 記 制 度, 委 員 不 表 支 持, 認 為 此 制 度 並 不 可 行 25

他 們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加 強 針 對 工 業 大 廈 的 分 間 單 位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因 為 此 類 樓 宇 並 非 設 計 作 住 宅 用 途, 亦 不 適 合 用 作 住 宅 把 工 業 單 位 用 作 住 宅 會 嚴 重 危 害 住 客 安 全 108. 此 外, 委 員 強 烈 認 為, 即 使 政 府 當 局 無 法 在 短 期 內 取 締 所 有 分 間 單 位, 但 分 間 單 位 的 安 全 狀 況 無 論 如 何 都 不 容 忽 視 重 新 搭 建 循 序 漸 進 的 置 業 階 梯 109. 委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檢 討 與 公 屋 有 關 的 各 項 政 策 ( 例 如 富 戶 政 策 ), 並 重 推 不 同 的 房 屋 計 劃 ( 包 括 租 置 計 劃 及 首 次 置 業 貸 款 計 劃 ), 藉 以 建 立 循 序 漸 進 的 置 業 階 梯, 積 極 應 對 年 輕 人 的 住 屋 需 要 110. 此 外, 部 分 委 員 建 議, 為 滿 足 市 民 的 房 屋 需 求, 當 局 應 採 取 以 提 供 公 屋 單 位 為 主 居 屋 單 位 為 副 的 發 展 策 略 公 營 房 屋 的 比 重 應 進 一 步 提 高, 以 興 建 更 多 公 屋 和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單 位 委 員 又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採 取 以 公 屋 為 基 礎, 並 在 公 屋 之 上 提 供 資 助 房 屋 單 位 的 模 式, 重 新 搭 建 合 適 而 循 序 漸 進 的 置 業 階 梯 時, 應 考 慮 將 置 業 階 梯 再 細 分 為 更 多 層, 以 助 市 民 向 上 流 動 舉 例 而 言, 政 府 當 局 應 與 房 協 合 作, 復 建 俗 稱 " 中 產 公 屋 " 及 所 要 求 的 入 息 和 資 產 限 額 略 高 的 乙 類 租 住 屋, 以 紓 緩 夾 心 階 層 的 住 屋 壓 力 政 府 當 局 亦 應 研 究 居 屋 單 位 的 定 價 可 否 與 市 值 脫 鈎, 以 降 低 該 等 單 位 的 售 價 富 戶 政 策 111. 委 員 重 申, 富 戶 政 策 無 法 解 決 公 屋 單 位 供 應 不 足 的 問 題, 但 卻 驅 使 年 輕 人 遷 出 父 母 的 公 屋 單 位, 登 記 為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以 輪 候 編 配 公 屋, 他 們 對 此 表 示 關 注 他 們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檢 討 富 戶 政 策, 並 考 慮 提 供 誘 因 以 鼓 勵 經 濟 條 件 較 佳 的 公 屋 租 戶 購 買 居 屋 單 位, 從 而 騰 出 更 多 公 屋 單 位 供 重 新 編 配 之 用 舉 例 而 言, 公 屋 租 戶 可 優 先 揀 選 居 屋 單 位, 以 及 在 每 次 發 售 居 屋 單 位 時 獲 預 留 若 干 比 例 的 單 位 此 外, 當 局 應 考 慮 容 許 現 居 租 戶 的 成 年 子 女 加 入 戶 籍, 這 樣 便 不 會 迫 使 他 們 遷 出 父 母 的 公 屋 單 位 而 在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導 致 公 屋 申 請 人 數 目 急 升 租 金 津 貼 及 租 務 管 制 112. 委 員 強 烈 促 請 當 局 恢 復 推 行 租 務 管 制, 以 遏 止 租 金 過 度 上 升 在 推 行 租 務 管 制 時, 當 局 可 因 應 當 前 的 情 況 對 各 項 租 務 26

管 制 措 施 作 出 適 當 修 訂 委 員 批 評 政 府 當 局 拒 絕 考 慮 他 們 的 建 議 113. 委 員 又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向 輪 候 冊 上 正 在 輪 候 公 屋 的 住 戶 提 供 租 金 津 貼, 因 為 現 時 租 金 高 企, 已 超 出 基 層 市 民 的 負 擔 能 力 當 局 亦 應 考 慮 引 入 新 的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免 稅 額, 讓 私 人 樓 宇 租 戶 享 有 稅 務 優 惠 114.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儘 管 租 務 管 制 表 面 上 能 限 制 租 金 升 幅, 但 當 局 亦 認 同 督 導 委 員 會 對 恢 復 推 行 租 務 管 制 的 後 果 所 表 達 的 關 注 業 主 在 與 新 租 戶 訂 立 租 約 時 可 能 會 提 出 較 高 的 租 金, 以 減 低 續 租 時 受 租 務 管 制 的 影 響 因 此, 租 務 管 制 事 實 上 對 租 戶 而 言 是 未 見 其 利, 先 見 其 弊 由 於 社 會 上 對 推 行 租 務 管 制 意 見 紛 紜, 政 府 當 局 會 進 一 步 研 究 此 事, 並 會 就 恢 復 推 行 租 務 管 制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提 供 研 究 結 果 115. 部 分 委 員 回 應 時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推 出 稅 務 優 惠, 鼓 勵 業 主 出 租 他 們 的 單 位, 以 紓 緩 租 務 管 制 對 出 租 單 位 供 應 的 影 響 發 展 新 市 鎮 116. 委 員 認 為, 為 滿 足 本 港 的 長 遠 房 屋 需 求, 政 府 當 局 應 積 極 發 展 新 市 鎮, 此 舉 不 但 可 提 供 大 量 住 宅 單 位, 亦 能 配 合 本 港 在 社 會 經 濟 和 發 展 方 面 的 需 要 在 發 展 新 地 區 時, 政 府 當 局 應 提 交 將 會 在 同 一 地 區 進 行 的 項 目 的 整 體 方 案, 令 相 關 區 議 會 及 區 內 居 民 可 更 深 入 了 解 其 地 區 的 未 來 發 展 政 府 當 局 亦 應 確 保 提 供 相 稱 的 配 套 及 社 區 設 施, 以 應 付 社 區 的 需 要 重 建 117. 委 員 普 遍 認 為 重 建 高 樓 齡 公 共 屋 邨 能 有 效 增 加 公 屋 供 應, 並 促 請 當 局 盡 快 重 建 市 區 的 高 樓 齡 公 共 屋 邨 部 分 委 員 建 議, 重 建 高 樓 齡 公 共 屋 邨 應 以 地 區 為 本, 以 顧 及 個 別 地 區 的 發 展 和 規 劃 該 等 委 員 又 指 出, 深 水 九 龍 城 和 觀 塘 等 部 分 市 區 舊 區 可 提 供 適 合 的 安 置 資 源, 並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盡 快 就 重 建 該 等 地 區 進 行 規 劃 118. 另 一 方 面, 部 分 委 員 不 支 持 倉 卒 重 建 高 樓 齡 公 共 屋 邨 他 們 認 為 重 建 公 屋 涉 及 多 項 複 雜 的 事 宜, 必 須 周 詳 考 慮, 因 此 政 府 當 局 在 研 究 是 否 重 建 高 樓 齡 公 共 屋 邨 時, 應 該 審 慎 行 事 27

再 者, 現 時 建 築 成 本 高 昂, 重 建 高 樓 齡 公 共 屋 邨 亦 不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119. 部 分 其 他 委 員 建 議 當 局 應 考 慮 使 用 正 待 市 建 局 或 房 委 會 重 建 的 空 置 單 位 作 為 過 渡 性 房 屋, 以 安 置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的 住 戶, 包 括 分 間 單 位 住 戶 政 府 當 局 回 應 時 表 示, 若 政 府 當 局 物 色 到 合 適 的 房 屋 用 地, 便 會 預 留 有 關 用 地 作 永 久 性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用 途, 而 不 會 作 過 渡 性 住 房 用 途, 因 為 前 者 是 解 決 不 同 房 屋 問 題 的 最 終 辦 法 鑒 於 大 部 分 居 住 在 將 予 重 建 的 公 共 屋 邨 的 受 影 響 居 民 會 選 擇 在 重 建 程 序 開 展 前 最 後 一 刻 才 騰 出 其 單 位, 把 正 待 重 建 的 公 共 屋 邨 用 作 過 渡 性 房 屋, 供 公 屋 申 請 人 入 住, 亦 未 必 切 實 可 行 120. 此 外, 委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在 市 區 舊 區 進 行 重 建 計 劃, 以 釋 放 有 關 地 區 的 發 展 潛 力 舉 例 而 言,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就 根 據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計 劃 興 建 的 樓 宇 推 行 重 建 計 劃, 以 增 加 市 區 的 土 地 供 應 建 造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121. 委 員 關 注 建 造 業 人 手 緊 張 的 情 況, 並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採 取 措 施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例 如 加 強 對 建 造 業 人 員 的 培 訓, 以 吸 引 更 多 人 投 身 建 造 業, 從 而 加 快 房 屋 供 應 的 過 程 同 時, 委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在 考 慮 是 否 透 過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為 本 港 輸 入 技 術 工 人 以 應 付 建 造 業 不 斷 增 加 的 人 手 需 求 時, 必 須 堅 守 不 影 響 本 地 建 造 業 工 人 就 業 的 原 則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的 財 政 狀 況 122. 由 於 未 來 數 年 將 會 大 量 增 建 公 屋 和 居 屋, 房 委 會 無 可 避 免 需 要 作 出 額 外 的 財 政 承 擔, 因 此 部 分 委 員 對 房 委 會 的 財 政 狀 況 表 示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回 應 時 承 認 進 行 房 屋 發 展 需 要 作 出 龐 大 投 資, 目 前 建 築 成 本 不 斷 上 升, 房 委 會 增 建 資 助 房 屋 單 位 會 令 儲 備 逐 步 減 少 房 委 會 已 告 知 財 政 司 司 長 其 財 政 狀 況, 並 會 與 政 府 緊 密 合 作, 確 保 房 委 會 獲 得 所 需 資 源, 落 實 在 未 來 10 年 興 建 28 萬 個 公 營 房 屋 單 位 的 龐 大 建 屋 計 劃 其 他 意 見 及 關 注 事 項 123. 委 員 關 注 人 口 老 化 對 本 港 帶 來 的 挑 戰 鑒 於 人 口 政 策 同 時 涉 及 多 個 政 策 範 疇 ( 房 屋 是 其 中 之 一 ), 委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在 制 訂 未 來 的 房 屋 策 略 時, 應 顧 及 本 港 人 口 的 社 會 經 濟 特 徵 28

124. 部 分 委 員 察 悉, 新 界 多 幅 農 地 被 物 業 發 展 商 購 入 後 一 直 閒 置, 另 有 農 地 則 用 作 貨 櫃 場 或 停 車 場 他 們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就 新 界 的 荒 廢 農 地 進 行 檢 討, 確 定 此 類 土 地 可 否 用 作 發 展 住 宅 當 局 亦 應 考 慮 向 囤 積 土 地 的 發 展 商 收 回 土 地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125. 小 組 委 員 會 強 烈 促 請 政 府 在 制 訂 未 來 10 年 的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及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時, 全 面 考 慮 載 列 於 本 報 告 內, 委 員 就 各 項 事 宜 提 出 的 意 見 和 關 注 事 項 未 來 路 向 126. 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結 束 工 作, 並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報 告 日 後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跟 進 與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有 關 的 任 何 事 宜, 以 及 政 府 制 訂 的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包 括 上 文 第 51 段 所 述 屋 宇 署 和 消 防 處 巡 查 舊 式 住 用 及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公 用 逃 生 途 徑 的 聯 合 行 動 報 告 徵 詢 意 見 127. 謹 請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察 悉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議 會 事 務 部 1 2014 年 7 月 2 日 29

附 錄 I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小 組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研 究 所 有 關 乎 房 屋 的 相 關 資 料 及 增 加 房 屋 供 應 的 方 法, 以 切 合 社 會 上 各 個 羣 組 的 需 要, 並 就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作 出 建 議

附 錄 II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小 組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主 席 副 主 席 委 員 秘 書 法 律 顧 問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 自 2013 年 10 月 18 日 起 )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 自 2013 年 10 月 18 日 起 )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至 2013 年 10 月 5 日 )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 自 2013 年 10 月 18 日 起 ) 黃 毓 民 議 員 ( 至 2013 年 10 月 18 日 ) 胡 志 偉 議 員, MH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韓 律 科 女 士 盧 詠 儀 小 姐

附 錄 III 曾 向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小 組 委 員 會 提 出 意 見 的 團 體 / 個 別 人 士 名 單 1. 少 數 族 裔 服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2. 關 注 基 層 住 屋 聯 席 3. 捍 衛 基 層 住 屋 權 益 聯 盟 4. 公 民 黨 5. 社 區 發 展 動 力 培 育 6. 建 造 業 議 會 7. 民 主 黨 8. 教 區 勞 工 牧 民 中 心 ( 九 龍 ) 9. 公 屋 聯 會 10. 張 超 雄 立 法 會 議 員 辦 事 處 11. 環 保 觸 覺 12.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13. 香 港 地 產 行 政 師 學 會 14. 香 港 業 主 會 15. 香 港 房 屋 政 策 評 議 會 16. 全 港 基 層 住 屋 大 聯 盟 17. 勞 資 關 係 協 進 會 18. 陳 宗 佑 社 區 服 務 處 19. 香 港 天 主 教 正 義 和 平 委 員 會 20. 工 黨 21. 李 卓 人 立 法 會 議 員 辦 事 處 22. 自 由 黨 房 屋 政 策 小 組 23. 自 由 黨 青 年 團 24. 要 有 光 ( 社 會 地 產 ) 有 限 公 司 25. 李 肇 華 先 生 26. 譚 國 新 先 生 27.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28. 青 年 拒 當 樓 奴 運 動 29. 全 港 關 注 劏 房 平 台 30. 公 屋 基 層 住 屋 質 素 關 注 組 31. 英 國 皇 家 特 許 測 量 師 學 會 32. 知 研 社 區 學 會 33. 影 子 長 策 會 34. 香 港 社 會 創 投 基 金 35. 香 港 社 區 組 織 協 會 36. 香 港 顧 問 工 程 師 協 會

37. 港 九 勞 工 社 團 聯 會 38. 香 港 房 屋 經 理 學 會 39. 香 港 規 劃 師 學 會 40.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41. 灣 仔 基 層 住 屋 組 42. 女 工 合 作 社 43. 青 年 民 建 聯 44. 工 聯 會 社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45. 公 屋 被 迫 遷 戶 關 注 組 46. 中 港 低 收 入 家 庭 互 助 網 絡 47. 葵 涌 劏 房 住 客 聯 盟 48. 葵 涌 劏 房 住 客 聯 會 49. 葵 涌 區 房 屋 事 務 關 注 組 50. 蝸 居 部 落 51. 荃 灣 單 身 人 士 輪 侯 公 屋 關 注 組 52. 荃 灣 輪 候 公 屋 超 過 三 年 居 民 會 53. 公 屋 鹹 水 樓 再 被 迫 遷 關 注 組 54. 西 營 盤 住 屋 權 益 關 注 組 55. 港 島 區 住 屋 需 要 小 組 56. 東 區 住 屋 組 57. 基 層 住 屋 小 組 58. 觀 塘 無 奈 苦 等 公 屋 街 坊 會 59. 全 港 劏 房 居 民 大 聯 盟 60. 街 工 社 區 服 務 隊 只 提 交 意 見 書 的 團 體 / 個 別 人 士 1-2. 兩 名 市 民 ( 不 具 名 ) 3. 創 建 香 港 4. 南 區 區 議 會 議 員 楊 默 博 士 5. 香 港 建 造 商 會 6.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7. 香 港 土 木 工 程 師 學 會 8.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9. 荃 灣 基 層 唐 樓 居 民 會 10. 十 二 會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婦 女 互 助 組 2

附 錄 IV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小 組 委 員 會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資 料 研 究 組 擬 備 的 資 料 摘 要 會 議 日 期 2013 年 3 月 20 日 2013 年 6 月 26 日 資 料 摘 要 有 關 " 香 港 的 房 屋 需 求 " 的 資 料 摘 要 ( 立 法 會 IN14/12-13 號 文 件 )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sec/library/ 1213in14-c.pdf 2013 年 5 月 30 日 有 關 " 香 港 的 房 屋 供 應 " 的 資 料 摘 要 ( 立 法 會 IN20/12-13 號 文 件 )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sec/library/ 1213in20-c.pdf 2013 年 5 月 30 日 有 關 " 香 港 的 土 地 供 應 " 的 資 料 摘 要 ( 立 法 會 IN21/12-13 號 文 件 )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sec/library/ 1213in20-c.pdf 2013 年 5 月 30 日 2013 年 6 月 26 日 有 關 " 香 港 的 分 間 單 位 " 的 資 料 摘 要 ( 立 法 會 IN22/12-13 號 文 件 )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sec/library/ 1213in22-c.pdf 2013 年 6 月 26 日 有 關 " 新 加 坡 的 公 共 房 屋 " 的 資 料 摘 要 ( 立 法 會 IN26/12-13 號 文 件 )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sec/library/ 1213in26-c.pdf 2013 年 9 月 27 日 2013 年 11 月 11 日 有 關 "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 的 資 料 摘 要 ( 立 法 會 IN27/12-13 號 文 件 )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sec/library/ 1213in27-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