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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冉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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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CB(2)2170/14-15(01) 號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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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關 愛 基 金 援 助 項 目 再 次 推 出 非 公 屋 非 綜 援 的 低 收 入 住 戶 一 次 過 生 活 津 貼 成 效 檢 討 報 告 背 景 關 愛 基 金 ( 基 金 ) 於 2015 年 1 月 2 日 起 再 次 推 出 非 公 屋 非 綜 援 的 低 收 入 住 戶 一 次 過 生 活 津 貼 項 目 ( 再 推 項 目 ), 由 關 愛 基 金 秘 書 處 ( 秘 書 處 ) 在 239 間 服 務 單 位 的 協 助 下 推 行, 旨 在 紓 緩 低 收 入 住 戶 的 經 濟 壓 力 申 請 期 於 2015 年 8 月 31 日 結 束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秘 書 處 共 接 獲 約 份 申 請, 並 已 向 經 核 實 符 合 資 格 的 戶 ( 人 ) 發 放 約 2 億 6,405 萬 元 津 貼 2. 再 推 項 目 的 津 貼 金 額 為 1 人 住 戶 4,000 元,2 人 住 戶 8,000 元,3 人 住 戶 11,000 元, 而 4 人 或 以 上 住 戶 則 劃 一 為 13,000 元 ; 並 採 取 分 流 的 申 請 安 排, 自 2015 年 1 月 起 至 4 月 期 間, 以 住 戶 人 數 分 階 段 同 時 為 曾 受 惠 於 基 金 於 2013 年 12 月 至 2014 年 8 月 首 次 推 出 非 公 屋 非 綜 援 的 低 收 入 住 戶 一 次 過 生 活 津 貼 項 目 ( 首 推 項 目 ) 的 住 戶 確 認 資 格 ( 舊 申 請 ) 及 接 受 新 申 請 檢 討 結 果 3. 秘 書 處 已 收 集 有 關 資 料 和 數 據 ( 以 再 推 項 目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數 據 為 基 礎 ) 作 分 析 及 檢 討 (A) 申 請 統 計 數 據 4. 秘 書 處 共 收 到 約 宗 申 請, 已 完 成 審 核 的 有 宗 申 請, 包 括 已 獲 發 津 貼 的 宗 461 宗 未 能 成 功 的 申 請 及 58 宗 取 消 的 申 請 以 下 資 料 分 析 按 已 獲 發 津 貼 的 住 戶 ( 人 ) 的 資 料 作 基 礎
4 (a) 住 戶 資 料 5. 申 請 住 戶 來 自 全 港 不 同 地 區, 按 其 居 住 地 區 統 計, 以 居 於 深 水 埗 (6 934 宗 約 20%) 油 尖 旺 (5 695 宗 約 16%) 及 元 朗 ( 宗 約 10%) 的 住 戶 數 目 較 多 當 中 大 部 分 為 1 人 住 戶, 約 佔 受 惠 住 戶 的 37%( 戶 ),2 人 和 3 人 住 戶 則 分 別 約 佔 31%( 戶 ) 及 27%( 戶 ), 而 其 餘 約 佔 4%( 戶 ) 則 為 4 人 或 以 上 住 戶 6. 居 所 類 別 方 面, 大 部 分 住 戶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 私 樓 ) ( 戶 約 86%) 及 居 於 臨 時 房 屋 ( 戶 約 11%), 其 餘 約 合 共 佔 住 戶 的 3%, 包 括 租 住 工 業 大 廈 ( 工 廈 )( 210 戶 ) 商 業 大 廈 ( 商 廈 )( 96 戶 )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的 單 身 人 士 宿 舍 計 劃 宿 位 (142 戶 ), 居 於 船 艇 ( 5 戶 ) 及 無 家 者 (631 戶 ) ( 包 括 入 住 臨 時 收 容 中 心 露 宿 人 士 ) 在 租 住 私 樓 的 戶 當 中, 以 租 住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 劏 房 ) 的 住 戶 ( 戶 約 55%) 及 租 住 獨 立 單 位 的 住 戶 ( 戶 約 24%) 較 多, 其 餘 合 共 約 21% 為 租 住 房 間 ( 板 間 房 / 梗 房 ) ( 戶 ) 及 床 位 / 閣 仔 ( 572 戶 ) 的 住 戶 在 居 於 臨 時 房 屋 的 戶 當 中, 以 居 於 寮 屋 的 住 戶 ( 戶 / 約 66%) 及 天 台 屋 的 住 戶 (574 戶 / 約 15%) 較 多, 其 餘 的 為 牌 照 屋 ( 432 戶 / 約 11%) 及 其 他 臨 時 房 屋 的 住 戶 ( 330 戶 / 約 8%) 在 631 個 無 家 者 當 中, 以 露 宿 者 佔 大 多 數 ( 533 人 / 約 84%), 其 餘 為 入 住 臨 時 收 容 中 心 人 士 (98 人 / 約 16%) 7. 入 息 水 平 方 面, 不 同 住 戶 人 數 的 入 息 中 位 數 佔 再 推 項 目 入 息 限 額 約 62% 至 71%, 當 中 以 1 人 住 戶 的 比 例 最 高 ( 約 71%) 8. 在 須 繳 付 租 金 ( 包 括 租 住 私 樓 工 廈 及 商 廈 ) 的 住 戶 當 中, 以 1 人 及 2 人 住 戶 所 繳 付 的 租 金 中 位 數 佔 再 推 項 目 的 租 金 限 額 的 比 例 較 高 ( 分 別 約 佔 58% 及 48%), 而 3 人 至 6 人 或 以 上 住 戶 的 相 關 比 例 約 為 39% 至 44% 就 不 同 區 域 的 租 金 而 言, 港 島 區 的 不 同 住 戶 人 數 的 租 金 中 位 數 ( 由 3,000 2
5 元 至 8,500 元 不 等 ) 較 高 1 此 外, 不 同 人 數 住 戶 所 繳 付 的 租 金 中 位 數 佔 其 住 戶 入 息 中 位 數 比 例 約 為 30% 至 40% ( 當 中 以 1 人 及 2 人 住 戶 的 比 例 較 高, 分 別 約 為 40% 及 37%) 9. 另 外, 未 能 成 功 申 請 的 個 案 有 461 宗, 主 要 原 因 為 申 請 人 及 同 住 人 士 ( 如 適 用 )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 198 宗 ) 在 香 港 擁 有 物 業 ( 64 宗 ), 以 及 租 金 ( 66 宗 ) 或 入 息 (83 宗 ) 超 過 指 定 的 限 額 (b) 申 請 人 及 同 住 人 士 資 料 10. 在 個 住 戶 當 中, 涉 及 名 申 請 人 及 同 住 人 士, 永 久 居 民 及 非 永 久 居 民 分 別 為 名 ( 約 65%) 及 名 ( 約 35%) 而 18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共 有 名 ( 約 78%), 其 餘 名 ( 約 22%) 為 未 滿 18 歲 的 同 住 人 士, 當 中 有 名 11 歲 以 下 人 士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同 住 人 士 約 有 6 名, 年 齡 介 乎 19 歲 至 49 歲 11. 在 461 個 未 能 成 功 申 請 住 戶 當 中, 涉 及 730 名 申 請 人 及 同 住 人 士, 永 久 居 民 及 非 永 久 居 民 分 別 為 477 名 ( 約 65%) 及 253 名 ( 約 35%) 他 們 的 年 齡 分 佈 分 別 為 18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613 名 ( 約 84%), 未 滿 18 歲 人 士 117 名 ( 約 16%), 當 中 有 77 名 11 歲 以 下 人 士 (B) 住 戶 /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a) 受 惠 住 戶 12. 秘 書 處 及 服 務 單 位 以 隨 機 抽 樣 形 式, 向 個 受 惠 住 戶 ( 約 4.5%) 就 再 推 項 目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以 了 解 他 們 對 再 推 項 目 提 供 的 津 貼 金 額 受 惠 資 格 申 請 手 續 宣 傳 工 作 推 行 安 排 及 服 務 單 位 提 供 的 服 務 的 意 見 13. 約 89% 受 訪 者 認 同 再 推 項 目 提 供 的 津 貼 能 紓 緩 他 們 的 經 濟 壓 力, 但 有 部 分 受 訪 者 表 示 希 望 再 推 項 目 能 提 高 津 貼 1 6 人 或 以 上 住 戶 則 以 新 界 區 的 租 金 中 位 數 最 高 3
6 金 額 及 持 續 向 他 們 發 放 津 貼, 並 於 一 年 內 發 放 多 於 一 次 或 每 月 發 放 津 貼 絕 大 部 分 受 訪 者 同 意 再 推 項 目 的 受 惠 資 格 合 理 ( 約 96%) 及 申 請 手 續 簡 便 ( 約 96%), 大 部 分 受 訪 者 認 同 曾 受 惠 於 首 推 項 目 的 人 士 毋 須 再 次 遞 交 申 請 表 的 安 排 可 簡 化 申 請 手 續 部 分 受 訪 者 認 為 再 推 項 目 應 提 高 入 息 限 額 及 租 金 上 限, 以 及 租 金 上 限 應 貼 近 市 場 租 金 約 93% 受 訪 者 同 意 再 推 項 目 的 宣 傳 工 作 足 夠, 仍 有 部 分 受 訪 者 認 為 應 加 強 向 少 數 族 裔 的 宣 傳 14. 在 推 行 安 排 方 面, 約 98% 受 訪 者 表 示 滿 意, 但 部 分 申 請 人 認 為 審 批 時 間 較 長 約 97% 受 訪 者 滿 意 服 務 單 位 提 供 的 服 務, 表 示 單 位 職 員 服 務 態 度 良 好, 非 常 樂 意 講 解 申 請 事 宜 及 協 助 申 請 津 貼 但 亦 有 受 訪 者 表 示, 部 分 服 務 單 位 位 置 偏 遠 或 開 放 時 間 未 能 方 便 申 請 人, 希 望 能 增 加 遞 交 申 請 表 的 地 點 (b) 未 能 成 功 申 請 再 推 項 目 住 戶 15. 秘 書 處 亦 向 未 能 成 功 申 請 再 推 項 目 的 25 個 住 戶 ( 約 5.4%) 作 電 話 問 卷 調 查, 以 了 解 他 們 對 再 推 項 目 的 意 見 部 分 受 訪 者 認 為 再 推 項 目 應 提 高 入 息 限 額 ( 約 12%) 及 租 金 上 限 ( 約 12 %) 此 外, 有 受 訪 者 希 望 秘 書 處 對 於 在 港 不 能 擁 有 物 業 的 要 求 能 彈 性 處 理 16. 在 申 請 手 續 方 面, 約 92% 受 訪 者 認 同 再 推 項 目 的 申 請 手 續 簡 便 約 83% 受 訪 者 同 意 再 推 項 目 的 宣 傳 工 作 足 夠 約 70% 及 75% 受 訪 者 滿 意 秘 書 處 推 行 再 推 項 目 的 安 排 及 服 務 單 位 提 供 的 服 務 整 體 而 言, 他 們 期 望 基 金 持 續 推 行 項 目 以 紓 緩 低 收 入 人 士 的 經 濟 壓 力 (c) 協 助 推 行 再 推 項 目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 秘 書 處 推 行 再 推 項 目 專 隊 員 工 17. 秘 書 處 亦 於 2015 年 6 月 9 日 舉 行 成 效 檢 討 會 議, 了 解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對 再 推 項 目 的 意 見, 以 檢 討 再 推 項 目 的 成 效 出 席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就 再 推 項 目 的 受 惠 資 4
7 格 入 息 及 租 金 限 額 援 助 金 額 宣 傳 工 作 申 請 安 排 審 批 程 序 及 行 政 安 排 及 防 止 濫 用 等 範 疇 提 出 意 見 18.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普 遍 認 同 再 推 項 目 提 供 的 津 貼 能 紓 緩 低 收 入 住 戶 的 經 濟 壓 力, 建 議 將 項 目 恆 常 化 另 建 議 可 讓 有 經 濟 需 要 的 住 戶 可 在 等 候 綜 援 申 請 結 果 時, 同 時 申 請 並 受 惠 於 再 推 項 目, 並 讓 部 分 因 擁 有 沒 有 商 業 價 值 物 業 ( 例 如 荒 地 ) 的 住 戶 申 請 再 推 項 目 此 外, 因 應 個 別 區 域 如 港 島 區 的 租 金 普 遍 相 對 較 高, 有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建 議 因 應 不 同 地 區 租 金 差 異 而 設 定 不 同 限 額 在 援 助 金 額 方 面,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建 議 調 升 ( 例 如 按 通 脹 ) 各 級 住 戶 人 數 的 津 貼 金 額, 並 就 5 人 及 6 人 或 以 上 住 戶 加 設 多 一 至 二 級 津 貼 金 額 水 平, 以 加 強 對 大 家 庭 的 援 助 19. 在 宣 傳 工 作 方 面,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認 為 應 加 强 向 少 數 族 裔 的 宣 傳, 建 議 可 印 製 少 數 族 裔 語 言 的 宣 傳 單 張, 並 透 過 服 務 單 位 及 宗 教 團 體 向 少 數 族 裔 派 發 20. 有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反 映 部 分 舊 申 請 人 誤 以 為 在 收 到 秘 書 處 發 出 的 通 知 信 後, 不 需 作 任 何 回 應, 即 可 自 動 獲 得 津 貼, 認 為 應 在 通 知 信 上 及 宣 傳 再 推 項 目 時, 清 楚 強 調 舊 申 請 住 戶 必 須 填 寫 回 條 建 議 要 求 租 住 居 屋 租 置 單 位 的 住 戶, 在 申 請 表 明 確 表 明 其 住 所 已 解 除 轉 讓 限 制 21. 在 審 批 程 序 及 行 政 安 排 上,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希 望 由 一 位 秘 書 處 職 員 跟 進 同 一 服 務 單 位 轉 交 的 申 請 個 案 此 外, 舊 申 請 住 戶 如 已 搬 遷 至 其 他 地 區, 行 政 費 及 跟 進 工 作 皆 應 轉 交 至 他 們 新 居 住 地 區 的 服 務 單 位 22. 至 於 防 止 濫 用 方 面, 有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認 為 申 請 人 或 其 同 住 人 士 因 各 種 原 因 ( 例 如 到 內 地 工 作 或 讀 書 ) 經 常 離 港, 就 如 何 判 斷 經 常 離 港 的 住 戶 成 員 是 否 被 視 作 合 資 格 的 同 住 人 士, 以 及 兩 個 居 於 同 一 單 位 內 的 住 戶, 是 否 為 經 濟 獨 立 的 住 戶, 應 訂 立 一 致 的 標 準 部 分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反 映 租 住 兄 弟 姊 或 妹 物 業 的 人 士 仍 符 合 再 推 項 目 的 受 惠 資 格, 要 求 過 於 寬 鬆, 或 有 機 會 被 濫 用 5
8 23. 總 括 而 言,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均 滿 意 再 推 項 目 的 運 作 安 排, 認 同 再 推 項 目 可 支 援 有 需 要 的 低 收 入 人 士 及 就 他 們 的 其 他 福 利 需 要 作 跟 進 有 關 協 助 推 行 再 推 項 目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在 成 效 檢 討 會 議 表 達 的 意 見 見 夾 附 的 成 效 檢 討 會 議 記 錄 摘 要 24. 此 外, 秘 書 處 推 行 再 推 項 目 的 專 隊 員 工 認 為 按 住 戶 人 數 分 階 段 處 理 申 請 的 安 排 能 有 效 地 疏 導 申 請, 以 避 免 造 成 混 亂, 而 秘 書 處 及 服 務 單 位 亦 可 於 合 理 時 間 內 處 理 大 量 申 請, 讓 申 請 住 戶 能 適 時 獲 得 津 貼 專 隊 員 工 認 為 採 用 現 行 協 作 模 式, 讓 申 請 人 到 居 所 附 近 的 服 務 單 位 遞 交 申 請, 除 可 透 過 服 務 單 位 的 專 業 經 驗 協 助 處 理 他 們 的 申 請 及 查 詢, 單 位 同 工 亦 可 藉 進 行 家 訪 有 效 識 別 不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整 體 而 言, 推 行 再 推 項 目 專 隊 與 服 務 單 位 的 協 作 模 式 運 作 暢 順 (C) 公 眾 人 士 的 查 詢 及 意 見 25. 秘 書 處 在 推 行 再 推 項 目 期 間, 設 立 了 查 詢 熱 線 提 供 所 需 支 援 及 資 訊 予 公 眾 人 士 及 服 務 單 位 職 員 由 於 公 眾 對 再 推 項 目 的 反 應 正 面, 查 詢 熱 線 基 金 常 設 查 詢 電 話 在 首 兩 星 期 已 收 到 超 過 宗 查 詢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秘 書 處 共 接 獲 約 宗 查 詢, 主 要 查 詢 受 惠 資 格 申 請 安 排 及 申 請 進 度 等 另 外, 秘 書 處 亦 收 到 8 份 由 公 眾 人 士 / 持 份 者 以 書 面 形 式 提 供 的 意 見 / 查 詢 26. 在 公 眾 人 士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提 供 的 意 見 當 中, 主 要 包 括 應 提 高 入 息 和 租 金 限 額 ; 應 涵 蓋 租 住 內 地 物 業 的 香 港 居 民 居 於 自 置 物 業 的 低 收 入 人 士 或 暫 住 親 友 居 所 而 毋 須 交 租 的 人 士, 及 讓 租 住 父 母 物 業 的 人 士 申 請 津 貼 等 而 在 申 請 安 排 方 面, 認 為 應 簡 化 回 條 內 容 及 加 強 措 施 以 防 止 濫 用 等 另 外, 在 行 政 安 排 上, 建 議 讓 住 戶 情 況 有 變 的 舊 申 請 人 選 擇 服 務 單 位 遞 交 申 請 表 整 體 意 見 正 面, 對 申 請 程 序 及 處 理 申 請 表 的 安 排 表 示 滿 意, 並 希 望 可 持 續 獲 發 津 貼 6
9 總 結 (a) 受 惠 住 戶 人 士 數 目 27. 秘 書 處 共 收 到 約 宗 申 請, 當 中 約 宗 為 舊 申 請 人 確 認 受 惠 資 格 的 回 覆 及 約 宗 新 申 請 約 有 宗 舊 申 請 住 戶 尚 未 回 覆, 有 關 服 務 單 位 正 在 跟 進 28. 再 推 項 目 原 預 計 受 惠 住 戶 數 目 約 個 ( 約 人 ), 由 於 再 推 項 目 的 申 請 情 況 比 預 期 踴 躍, 扶 貧 委 員 會 於 2015 年 5 月 22 日 的 會 議 通 過 為 再 推 項 目 額 外 撥 款 約 1 億 4,283 萬 元, 以 應 付 預 計 的 新 增 申 請, 修 訂 的 預 計 總 撥 款 額 約 為 6 億 1,095 萬 元 而 按 最 新 的 申 請 進 度, 估 計 最 終 申 請 總 數 目 約 為 宗 我 們 曾 就 再 推 項 目 的 申 請 宗 數 高 於 原 先 估 計 的 可 能 原 因 諮 詢 服 務 單 位 的 意 見, 得 到 的 回 應 是 可 能 由 於 秘 書 處 及 服 務 單 位 在 再 推 項 目 時 加 強 宣 傳, 加 上 項 目 經 數 次 推 出 後, 有 更 多 市 民 知 悉 另 外, 再 推 項 目 的 申 請 手 續 簡 便, 亦 可 能 因 而 鼓 勵 更 多 市 民 申 請 29. 秘 書 處 在 制 訂 再 推 項 目 的 預 算 受 惠 住 戶 數 目 時, 以 首 推 項 目 預 計 會 收 到 的 申 請 數 目 作 基 礎, 來 估 算 再 推 項 目 的 受 惠 住 戶 數 目 在 第 三 次 推 行 項 目 ( 三 推 項 目 ) 時, 可 參 考 再 推 項 目 的 預 計 會 收 到 的 申 請 數 目 作 基 礎, 估 算 三 推 項 目 的 受 惠 住 戶 數 目 (b) 住 戶 入 息 及 租 金 限 額 30. 就 受 惠 資 格 方 面, 雖 然 有 部 分 受 訪 者 表 示 應 提 高 入 息 限 額, 但 再 推 項 目 受 惠 住 戶 的 入 息 中 位 數 只 佔 再 推 項 目 入 息 限 額 約 62% 至 71% 在 第 三 次 推 行 項 目 時, 建 議 繼 續 以 申 請 公 屋 最 新 的 入 息 限 額 ( 即 年 度 公 屋 輪 候 冊 ) 為 準 則, 並 參 考 相 關 住 戶 人 數 最 新 的 全 港 住 戶 每 月 入 息 中 位 數 ( 入 息 中 位 數 ), 如 個 別 住 戶 人 數 的 入 息 限 額 低 於 入 息 中 位 數 的 75%, 可 考 慮 將 其 作 出 相 應 調 升 7
10 31. 有 意 見 認 為, 港 島 區 的 租 金 普 遍 相 對 較 高, 建 議 在 第 三 次 推 出 項 目 時, 因 應 不 同 區 域 租 金 差 異 而 設 定 不 同 限 額 基 金 專 責 小 組 在 考 慮 三 推 項 目 時, 可 參 考 政 府 統 計 處 就 全 港 符 合 三 推 項 目 建 議 入 息 限 額 而 居 於 私 樓 住 戶 的 租 金 與 入 息 比 率 中 位 數 的 最 新 數 據, 以 檢 視 現 行 將 租 金 上 限 設 定 為 入 息 限 額 50% 的 安 排 是 否 合 適 從 住 戶 的 數 據 統 計 分 析 所 見, 獲 發 津 貼 的 1 人 至 6 人 或 以 上 住 戶 所 繳 付 的 租 金 中 位 數 佔 租 金 上 限 的 比 例 為 39% 至 58%, 而 租 金 中 位 數 佔 住 戶 入 息 中 位 數 的 比 例 則 為 30% 至 40%, 可 見 大 部 分 住 戶 所 須 繳 付 的 租 金 與 再 推 項 目 的 租 金 上 限 仍 有 一 段 距 離 (c) 優 化 申 請 表 及 通 知 信 32. 有 意 見 反 映 再 推 項 目 強 調 舊 申 請 住 戶 毋 須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表, 部 分 舊 申 請 住 戶 誤 以 為 在 收 到 秘 書 處 發 出 的 通 知 信 後, 不 需 要 作 任 何 回 應, 即 可 自 動 獲 得 津 貼 就 此, 在 第 三 次 推 出 項 目 時, 我 們 將 優 化 通 知 信, 清 楚 強 調 舊 申 請 住 戶 必 須 填 寫 回 條 ( 雖 毋 須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表 ) 另 外,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要 求 租 住 資 助 自 置 居 所 房 屋 的 申 請 住 戶, 在 申 請 時 明 確 表 示 其 住 所 已 解 除 轉 讓 限 制 現 時 申 請 表 及 項 目 簡 介 均 已 列 明, 就 資 助 自 置 居 所 房 屋 類 別 而 言, 只 有 已 解 除 轉 讓 限 制 的 單 位 才 被 視 作 私 樓 就 此, 在 第 三 次 推 出 項 目 時, 可 在 申 請 表 強 調 有 關 要 求 ( 例 如 加 上 粗 體 字 型 ) (d) 防 止 濫 用 33. 有 意 見 認 為, 申 請 人 或 其 同 住 人 士 或 會 因 各 種 原 因 ( 例 如 到 內 地 工 作 或 讀 書 ) 經 常 離 港 就 再 推 項 目 而 言, 受 惠 項 目 的 住 戶 須 於 本 港 居 住, 但 沒 有 為 申 請 人 及 其 同 住 人 士 留 港 居 住 的 日 數 設 限 因 此, 在 處 理 申 請 時, 難 以 辨 別 經 常 離 港 的 住 戶 成 員 是 否 為 合 資 格 同 住 人 士 秘 書 處 現 時 處 理 相 關 個 案 的 安 排 相 對 寬 鬆, 如 有 同 住 人 士 在 內 地 工 作 或 讀 書, 視 乎 該 個 案 的 個 別 情 況 ( 如 該 人 士 在 內 地 工 作 讀 書 的 年 期 留 港 時 是 否 與 申 請 人 同 住 及 是 否 與 申 請 人 共 享 生 活 所 需 等 ) 作 考 慮 8
11 34. 由 於 再 推 項 目 沒 有 為 同 住 人 士 的 關 係 設 限, 有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反 映 當 有 兩 個 住 戶 居 於 同 一 單 位, 但 各 自 或 其 中 一 戶 提 出 申 請, 服 務 單 位 即 使 在 進 行 家 訪 後, 仍 難 以 辨 別 有 關 住 戶 是 否 為 經 濟 獨 立 的 住 戶 在 再 推 項 目 下 的 現 行 安 排 是 由 服 務 單 位 在 進 行 家 訪 時 了 解 住 戶 的 經 濟 和 日 常 居 住 情 況 ( 如 住 戶 是 否 共 用 家 居 物 品 和 日 用 品 ( 如 床 鋪 梳 洗 用 品 ) 住 戶 成 員 是 否 共 同 用 膳 及 作 息 等 ), 以 助 識 別 兩 個 經 濟 獨 立 的 住 戶 35. 此 外, 亦 有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表 示 有 部 分 申 請 人 租 住 其 兄 弟 姊 或 妹 的 物 業 而 再 推 項 目 只 就 住 戶 不 可 租 住 父 母 子 女 夫 或 妻 物 業 設 限 的 做 法 太 寬 鬆 36. 再 推 項 目 下 的 現 行 安 排, 是 考 慮 到 再 推 項 目 屬 一 次 性, 亦 希 望 幫 助 更 多 低 收 入 人 士 及 需 符 合 基 金 行 政 程 序 應 盡 量 簡 便, 在 平 衡 需 減 少 再 推 項 目 被 濫 用 的 機 會 後, 採 取 了 較 寬 鬆 的 做 法 建 議 須 考 慮 如 何 在 加 強 查 核 工 作 的 同 時, 在 行 政 簡 約 和 防 止 濫 用 兩 方 面 取 得 適 當 的 平 衡 (e) 加 強 宣 傳 及 推 廣 37. 秘 書 處 在 再 推 項 目 於 2015 年 1 月 推 出 時, 已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進 行 宣 傳, 包 括 透 過 電 視 電 台 把 資 料 上 載 至 網 頁 印 製 宣 傳 海 報 印 發 申 請 表 及 項 目 簡 介 舉 行 新 聞 簡 布 會 以 及 發 布 新 聞 稿 等 秘 書 處 亦 把 再 推 項 目 的 宣 傳 海 報 存 放 於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區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社 署 各 地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及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支 援 服 務 中 心 等, 以 便 申 請 人 閱 覽 秘 書 處 同 時 設 立 了 電 話 查 詢 熱 線, 以 便 為 申 請 人 或 其 他 公 眾 人 士 提 供 資 料 及 解 答 問 題 38.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加 強 向 少 數 族 裔 宣 傳 再 推 項 目 事 實 上, 在 推 行 再 推 項 目 時, 已 安 排 印 製 6 種 少 數 族 裔 語 言 ( 印 度 語 印 尼 語 尼 泊 爾 語 菲 律 賓 語 泰 語 和 巴 基 斯 坦 語 ) 海 報 ( 包 括 向 有 少 數 族 裔 學 生 的 中 小 學 及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支 援 服 務 中 心 派 發 ) 在 第 三 次 推 出 項 目 時, 可 考 慮 將 宣 傳 9
12 單 張 亦 翻 譯 為 6 種 少 數 族 裔 語 言, 並 上 載 至 基 金 網 頁, 供 市 民 查 閱, 並 透 過 服 務 單 位 及 宗 教 團 體 派 發 (f) 精 簡 程 序 和 行 政 安 排 39. 部 分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建 議 已 搬 遷 至 其 他 地 區 的 舊 申 請 住 戶, 其 行 政 費 及 跟 進 工 作 皆 應 轉 交 至 他 們 新 居 住 地 區 的 服 務 單 位 在 再 推 項 目 下, 不 同 類 別 的 住 戶 應 將 申 請 遞 交 至 就 近 居 住 地 區 相 應 的 服 務 單 位 而 所 有 服 務 單 位 可 按 其 人 手 資 源 安 排, 考 慮 是 否 同 時 處 理 其 他 類 別 的 申 請, 或 將 該 些 申 請 轉 介 予 相 關 服 務 單 位 處 理 (g) 整 體 成 效 40. 就 再 推 項 目 的 整 體 成 效 而 言, 不 論 是 受 惠 住 戶 / 人 士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都 認 同 再 推 項 目 可 紓 緩 非 公 屋 非 綜 援 的 低 收 入 人 士 的 經 濟 壓 力, 並 期 望 基 金 盡 快 推 出 三 推 項 目 絕 大 部 分 受 惠 住 戶 / 人 士 對 於 服 務 單 位 及 秘 書 處 提 供 的 服 務 予 以 肯 定, 亦 認 同 再 推 項 目 的 申 請 手 續 簡 便 41. 綜 合 以 上 收 集 的 資 料 及 數 據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相 關 持 份 者 對 再 推 項 目 的 反 應 正 面, 並 大 致 滿 意 再 推 項 目 的 現 行 運 作 安 排 他 們 支 持 基 金 第 三 次 推 出 項 目, 以 幫 助 更 多 有 需 要 的 低 收 入 人 士, 亦 認 為 應 考 慮 放 寬 受 惠 資 格, 增 加 宣 傳 渠 道 及 加 強 對 服 務 單 位 的 支 援 42. 最 後, 推 出 項 目 是 因 應 財 政 預 算 案 推 出 一 系 列 短 期 紓 困 措 施, 希 望 透 過 基 金 有 效 的 識 別 機 制, 向 未 能 受 惠 於 這 些 紓 困 措 施 的 人 士, 即 俗 稱 的 N 無 人 士, 提 供 一 筆 過 援 助, 以 發 揮 其 補 漏 拾 遺 功 能 因 此, 恆 常 化 的 考 慮 並 不 適 用 於 此 項 目 關 愛 基 金 秘 書 處 2015 年 7 月 10
13 關 愛 基 金 再 次 推 出 非 公 屋 非 綜 援 的 低 收 入 住 戶 一 次 過 生 活 津 貼 項 目 成 效 檢 討 會 議 記 錄 摘 要 關 愛 基 金 ( 基 金 ) 秘 書 處 ( 秘 書 處 ) 於 2015 年 6 月 9 日 舉 辦 再 次 推 出 非 公 屋 非 綜 援 的 低 收 入 住 戶 一 次 過 生 活 津 貼 項 目 ( 再 推 項 目 ) 的 成 效 檢 討 會 議, 收 集 協 助 推 行 再 推 項 目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服 務 單 位 就 再 推 項 目 的 推 行 安 排 和 受 惠 資 格 等 方 面 的 意 見, 以 檢 討 再 推 項 目 的 成 效 與 會 人 士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摘 要 如 下 : 受 惠 資 格 個 別 區 域 如 香 港 島 的 租 金 普 遍 相 對 較 高, 建 議 因 應 不 同 地 區 租 金 差 異 而 設 定 不 同 限 額 建 議 酌 情 處 理 擁 有 沒 有 商 業 價 值 物 業 ( 例 如 荒 地 ) 的 住 戶, 讓 他 們 能 受 惠 於 再 推 項 目 應 讓 有 經 濟 需 要 的 住 戶 可 在 等 候 綜 援 申 請 結 果 時, 同 時 間 申 請 並 受 惠 於 再 推 項 目 援 助 金 額 建 議 調 升 ( 例 如 按 通 脹 ) 各 級 住 戶 人 數 的 津 貼 金 額, 並 就 5 人 及 6 人 或 以 上 住 戶 加 設 多 一 至 二 級 津 貼 金 額 水 平, 以 加 強 對 大 家 庭 的 援 助 11
14 宣 傳 工 作 隨 着 項 目 已 推 行 數 次, 並 加 上 再 推 項 目 已 加 強 宣 傳, 認 同 有 更 多 市 民 知 悉 再 推 項 目 建 議 加 強 向 少 數 族 裔 宣 傳 再 推 項 目, 包 括 印 製 少 數 族 裔 語 言 的 宣 傳 單 張, 並 透 過 服 務 單 位 及 宗 教 團 體 向 他 們 派 發 申 請 安 排 由 於 再 推 項 目 的 申 請 手 續 簡 便, 因 而 鼓 勵 更 多 市 民 申 請 再 推 項 目 強 調 舊 申 請 毋 須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表, 有 舊 申 請 住 戶 誤 以 為 在 收 到 秘 書 處 發 出 的 通 知 信 後, 不 需 作 任 何 回 應, 即 可 自 動 獲 得 津 貼, 認 為 應 在 通 知 信 上 及 宣 傳 再 推 項 目 時, 清 楚 強 調 舊 申 請 住 戶 必 須 填 寫 回 條 申 請 表 上 地 址 的 指 定 格 式 太 過 複 雜, 應 不 設 任 何 格 式 要 求, 讓 申 請 人 ( 特 別 是 寮 屋 居 民 ) 易 於 填 寫 要 求 租 住 居 屋 租 置 單 位 的 住 戶, 在 申 請 表 明 確 表 明 其 住 所 已 解 除 轉 讓 限 制 建 議 將 申 請 表 及 再 推 項 目 簡 介 等 文 件 翻 譯 為 少 數 族 裔 語 言, 以 方 便 少 數 族 裔 住 戶 提 出 申 請 曾 申 請 再 推 項 目 而 不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住 戶, 如 後 來 因 住 戶 情 況 有 變 而 符 合 受 惠 資 格 ( 例 如 脫 離 綜 援 網 ), 應 讓 他 們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申 請 表 聲 明 部 分 太 冗 長, 部 分 申 請 人 難 以 理 解, 應 簡 化 聲 明 內 容 12
15 審 批 程 序 和 行 政 安 排 建 議 同 一 服 務 單 位 轉 交 的 申 請 個 案 由 同 一 秘 書 處 職 員 負 責 跟 進, 以 便 溝 通 部 分 舊 申 請 住 戶 已 搬 遷 至 其 他 地 區, 原 本 處 理 該 住 戶 申 請 的 服 務 單 位 難 以 繼 續 跟 進 有 關 個 案, 認 為 行 政 費 及 跟 進 工 作 皆 應 轉 交 至 他 們 新 居 住 地 區 的 服 務 單 位 渉 及 已 搬 居 上 樓 露 宿 者 的 舊 申 請 個 案, 不 應 繼 續 由 處 理 露 宿 者 申 請 的 服 務 單 位 跟 進, 應 交 由 其 他 服 務 單 位 跟 進 建 議 秘 書 處 繼 續 調 派 員 工 前 往 申 請 宗 數 較 多 的 服 務 單 位 協 助 處 理 申 請, 並 延 長 員 工 的 工 作 時 期 至 再 推 項 目 完 結 定 期 發 出 電 郵, 在 透 過 服 務 單 位 向 住 戶 派 發 抬 頭 支 票 時, 告 知 服 務 單 位 有 關 申 請 住 戶 的 申 請 日 期, 以 便 服 務 單 位 解 答 有 關 發 放 津 貼 進 度 的 查 詢 就 報 稱 沒 有 住 戶 收 入 的 申 請 個 案, 毋 須 服 務 單 位 再 次 向 申 請 人 查 詢 經 濟 狀 況, 因 服 務 單 位 在 處 理 申 請 時 已 向 申 請 人 了 解 其 經 濟 狀 況 防 止 濫 用 申 請 人 或 其 同 住 人 士 因 各 種 原 因 ( 例 如 到 內 地 工 作 或 讀 書 ) 經 常 離 港, 應 訂 立 一 致 的 標 準, 以 助 判 斷 經 常 離 港 的 住 戶 成 員 是 否 被 視 作 合 資 格 的 同 住 人 士 應 訂 立 一 致 的 標 準, 讓 服 務 單 位 的 職 員 在 家 訪 時, 識 別 兩 個 居 於 同 一 單 位 內 的 住 戶, 是 否 為 經 濟 獨 立 的 住 戶 租 住 兄 弟 姊 或 妹 物 業 的 人 士 仍 符 合 再 推 項 目 的 受 13
16 惠 資 格, 要 求 過 於 寬 鬆, 有 機 會 被 濫 用 其 他 意 見 認 為 再 推 項 目 可 幫 助 有 經 濟 需 要 人 士, 應 將 項 目 恆 常 化 低 收 入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計 劃 ( 低 津 ) 推 出 後, 原 本 受 惠 於 再 推 項 目 的 部 分 人 士, 例 如 1 人 住 戶 及 住 戶 入 息 介 乎 全 港 住 戶 入 息 中 位 數 60% 至 75% 的 住 戶, 將 不 能 受 惠 於 低 津, 基 金 應 繼 續 推 出 項 目 向 他 們 提 供 援 助 再 推 項 目 的 審 批 申 請 時 間 比 較 長 檢 討 再 推 項 目 時, 建 議 邀 請 劏 房 住 戶 參 與 發 表 意 見 申 請 住 戶 在 申 請 表 內 提 供 的 資 料 涉 及 私 隱, 部 分 合 資 格 的 工 廈 住 戶, 因 憂 慮 秘 書 處 會 向 有 關 部 門 舉 報, 而 沒 有 申 請 再 推 項 目 建 議 秘 書 處 將 最 新 住 戶 的 數 據 分 析 提 供 給 服 務 單 位, 讓 服 務 單 位 協 助 研 究 如 何 向 低 收 入 住 戶 提 供 適 切 援 助 14
17 關 愛 基 金 援 助 項 目 第 三 度 推 出 為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的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住 戶 提 供 津 貼 成 效 檢 討 報 告 背 景 關 愛 基 金 ( 基 金 ) 第 三 度 推 出 為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的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住 戶 提 供 津 貼 援 助 項 目 ( 項 目 ), 為 租 住 於 私 人 樓 宇 而 所 付 租 金 高 於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計 劃 下 租 金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的 綜 援 住 戶 提 供 一 次 過 津 貼, 紓 緩 他 們 在 週 期 性 租 金 上 升 時 所 面 對 的 經 濟 壓 力 項 目 推 行 2.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於 2014 年 9 月 推 行 項 目, 並 公 布 項 目 的 詳 情 及 展 開 宣 傳 1 有 關 綜 援 住 戶 毋 須 提 出 申 請, 社 署 根 據 其 已 呈 報 並 記 錄 於 社 會 保 障 電 腦 系 統 中 的 租 金 資 料, 辨 識 符 合 受 惠 條 件 的 綜 援 住 戶, 以 向 合 資 格 的 一 人 綜 援 住 戶 及 二 人 或 以 上 綜 援 住 戶 分 別 發 放 2,000 元 及 4,000 元 的 一 次 過 津 貼 截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已 發 放 的 津 貼 合 共 約 4,457 萬 元 檢 討 工 作 3. 參 考 了 項 目 前 兩 度 推 行 時 的 成 效 檢 討 經 驗 及 基 金 其 他 項 目 的 成 效 檢 討 方 法, 社 署 於 2015 年 4 月 就 項 目 展 開 成 效 檢 討 的 工 作, 並 於 5 月 完 成 檢 討 以 受 惠 住 戶 數 目 受 惠 人 士 如 何 運 用 津 貼 受 惠 人 士 對 項 目 的 意 見 公 眾 查 詢 及 意 見 等 範 疇 分 析 項 目 的 成 效 成 效 檢 討 的 資 料 來 源 包 括 社 會 保 障 電 腦 系 統 的 記 錄 向 受 惠 人 士 所 作 的 問 卷 調 查 及 公 眾 人 士 的 查 詢 1 有 關 宣 傳 包 括 新 聞 發 布 透 過 社 署 轄 下 各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派 發 項 目 簡 介 單 張 及 上 載 有 關 資 料 至 社 署 網 頁
18 分 析 結 果 (a) 受 惠 人 士 數 據 4. 社 署 根 據 社 會 保 障 電 腦 系 統 的 資 料, 已 核 實 個 綜 援 住 戶 符 合 受 惠 條 件 並 向 其 發 放 津 貼 受 惠 住 戶 以 1 人 住 戶 居 多, 有 戶 ( 佔 51.3%); 其 次 為 2 人 住 戶, 有 戶 ( 佔 24.2%);3 人 住 戶 則 有 戶 ( 佔 13.2%); 其 餘 為 4 人 或 以 上 住 戶, 共 有 戶 ( 佔 11.3%) 截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項 目 已 向 合 資 格 的 1 人 綜 援 住 戶 發 放 津 貼 約 1,538 萬 元,2 人 或 以 上 的 綜 援 住 戶 則 約 2,919 萬 元, 合 共 約 4,457 萬 元 (b) 受 惠 人 士 問 卷 調 查 2 5. 社 署 以 隨 機 抽 樣 方 式, 透 過 電 話 訪 問 了 150 個 受 惠 綜 援 住 戶, 以 了 解 他 們 運 用 津 貼 的 情 況 及 對 項 目 的 意 見 (i) 運 用 津 貼 的 情 況 6. 有 超 過 77% 受 訪 者 表 示 其 津 貼 用 於 租 金 開 支 為 主, 另 有 61% 受 訪 者 把 津 貼 用 於 日 常 基 本 開 支 3 此 外, 亦 有 小 部 分 受 訪 者 將 津 貼 用 於 其 他 方 面, 包 括 教 育 開 支 ( 5 名 ) 醫 療 開 支 (3 名 ) 及 儲 蓄 / 還 款 (5 名 ) (ii) 對 項 目 的 意 見 7. 約 97% 受 訪 者 同 意 項 目 能 紓 緩 他 們 在 住 屋 開 支 方 面 的 壓 力, 另 有 超 過 97% 受 訪 者 滿 意 項 目 的 運 作 安 排 ( 當 中 有 一 位 受 訪 者 補 充 指 項 目 不 需 要 提 出 申 請, 減 省 了 填 表 的 時 間 ) 大 部 分 受 訪 者 (89%) 對 項 目 沒 有 其 他 的 意 見, 另 有 2 3 有 關 問 卷 調 查 是 在 取 得 該 150 名 受 訪 者 的 同 意 後 進 行 同 一 受 訪 者 若 將 津 貼 用 於 多 過 一 項 的 開 支, 每 一 項 開 支 均 會 獲 歸 類 及 統 計 ; 而 在 計 算 各 項 開 支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時, 乃 以 150 名 受 訪 者 作 為 基 數, 因 此 有 關 百 分 比 總 和 不 等 於 100% 2
19 4 名 受 訪 者 讚 揚 項 目 的 推 行 並 表 達 謝 意 小 部 分 有 其 他 意 見 的 受 訪 者, 主 要 建 議 提 高 津 貼 額 ( 7 名 ) 長 期 或 加 密 推 行 項 目 ( 4 名 ) 加 強 支 援 捱 貴 租 的 人 士 ( 1 名 ) 認 為 項 目 宣 傳 不 足 ( 1 名 ) 及 應 該 讓 受 惠 人 士 知 悉 項 目 的 內 容 ( 1 名 ) (c) 公 眾 人 士 的 查 詢 及 意 見 8. 在 項 目 推 行 期 間, 社 署 設 立 查 詢 熱 線, 向 相 關 人 士 提 供 所 需 支 援 及 資 訊 截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社 署 共 接 獲 707 宗 有 關 項 目 的 查 詢, 主 要 關 於 發 放 津 貼 安 排 ( 46%) 受 惠 資 格 ( 37%) 及 確 認 收 到 津 貼 ( 15%) 另 有 小 部 分 其 他 查 詢 ( 7%), 包 括 查 詢 重 推 項 目 安 排 申 請 程 序 更 新 資 料 及 有 一 名 人 士 表 達 了 項 目 推 高 市 場 租 金 水 平 的 意 見 4 總 結 (a) 項 目 宣 傳 9. 項 目 是 透 過 社 會 保 障 電 腦 系 統 的 資 料, 辨 識 符 合 受 惠 條 件 的 綜 援 住 戶, 因 此 並 不 需 要 受 惠 人 士 遞 交 申 請 但 社 署 仍 展 開 多 項 宣 傳 工 作, 包 括 新 聞 發 布 透 過 社 署 轄 下 各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 包 括 處 理 綜 援 個 案 的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 及 民 政 事 務 處 辦 事 處 派 發 項 目 簡 介 單 張, 以 及 上 載 有 關 資 料 至 社 署 網 頁, 以 方 便 符 合 資 格 的 人 士 了 解 項 目 的 安 排, 並 同 時 讓 未 有 適 時 向 社 署 申 報 住 屋 資 料 變 更 而 符 合 受 惠 條 件 的 人 士 得 悉 項 目 的 推 行, 及 時 作 出 申 報 以 獲 發 津 貼 此 外, 配 合 上 述 的 宣 傳 措 施, 社 署 亦 為 項 目 設 有 查 詢 熱 線, 為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即 時 支 援 及 詳 細 資 訊 雖 然 有 個 別 意 見 認 為 資 訊 發 放 有 所 不 足, 然 而, 項 目 的 整 體 宣 傳 及 資 訊 發 放 基 本 上 已 經 足 夠 4 同 一 查 詢 者 可 提 供 多 於 一 項 的 意 見, 每 一 項 意 見 均 會 獲 歸 類 及 統 計 ; 而 在 計 算 各 查 詢 事 項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時, 乃 以 整 體 707 查 詢 人 次 作 為 基 數, 因 此 有 關 百 分 比 總 和 不 等 於 100% 3
20 (b) 運 作 安 排 10. 除 個 別 與 運 作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意 見 外 ( 如 提 高 項 目 津 貼 額 及 加 密 推 行 項 目 ), 有 超 過 九 成 半 的 受 訪 受 惠 人 士 滿 意 項 目 的 運 作 安 排, 更 有 表 示 項 目 毋 須 提 出 申 請 便 利 了 受 惠 人 士 而 為 項 目 特 設 查 詢 熱 線 的 查 詢 數 字 ( 707 宗 ) 只 佔 整 體 接 近 個 受 惠 綜 援 住 戶 一 個 相 當 低 的 比 率, 反 映 項 目 運 作 安 排 理 想 (c) 整 體 成 效 11. 從 調 查 數 據 可 見, 絶 大 多 數 受 訪 受 惠 人 士 認 同 項 目 能 紓 緩 他 們 的 住 屋 開 支 壓 力, 更 有 表 達 讚 揚 及 謝 意, 可 見 項 目 的 推 行 安 排 及 津 貼 額 均 為 合 適 再 者, 受 惠 人 士 把 津 貼 主 要 用 於 租 金 及 日 常 生 活 等 基 本 開 支, 反 映 項 目 達 到 推 行 的 目 的, 紓 緩 受 惠 人 士 在 週 期 性 租 金 上 升 時 所 面 對 的 經 濟 壓 力 12. 綜 援 計 劃 下 的 租 金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每 年 根 據 既 定 機 制 5 按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中 私 人 房 屋 租 金 指 數 的 變 動 而 作 出 調 整, 以 讓 綜 援 住 戶 應 付 所 需 的 租 金 開 支 按 此 機 制, 租 金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於 2012 年 至 2015 年 間 分 別 上 調 了 5.7% 7.8% 6.5% 及 6.7%( 累 積 升 幅 達 29.5%), 而 同 期 因 超 租 而 受 惠 於 項 目 的 綜 援 住 戶 則 由 2011 年 首 度 推 行 時 約 戶, 減 少 至 2013 年 再 度 推 行 時 約 戶, 並 於 2014 年 第 三 度 推 行 時 進 一 步 減 至 約 戶, 可 見 機 制 有 效 反 映 了 有 關 的 租 金 變 動, 而 推 行 項 目 則 能 在 這 週 期 性 租 金 上 升 的 期 間, 紓 緩 租 住 私 樓 的 綜 援 住 戶 的 經 濟 壓 力 雖 然 有 個 別 意 見 指 項 目 推 高 了 市 場 租 金 水 平, 然 而, 項 目 為 一 次 過 津 貼, 加 上 津 貼 額 適 中, 正 盡 量 避 免 推 高 私 人 樓 宇 的 租 金 另 一 方 面, 倘 若 租 金 津 貼 是 按 租 住 私 樓 的 綜 援 住 戶 所 支 付 的 實 際 租 金 調 整, 在 房 屋 供 應 緊 張 的 情 況 下, 這 可 能 會 引 發 私 人 樓 宇 的 租 金 上 升, 以 致 增 加 非 綜 援 低 收 入 住 戶 的 負 擔, 間 接 促 使 更 多 住 戶 跌 入 綜 援 網 5 有 關 指 數 由 政 府 統 計 處 按 月 編 製, 用 以 量 度 開 支 較 低 的 非 綜 援 住 戶 的 私 人 房 屋 租 金 走 勢, 從 而 調 整 租 金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4
21 13. 私 人 房 屋 租 金 水 平 與 其 供 應 息 息 相 關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會 繼 續 透 過 增 加 公 屋 供 應, 以 滿 足 無 法 負 擔 私 營 租 住 樓 宇 人 士 的 住 屋 需 要 對 於 有 迫 切 房 屋 需 要 的 人 士 來 說, 社 署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會 就 個 案 的 情 況, 為 他 們 提 供 適 切 的 援 助, 包 括 提 供 短 期 經 濟 援 助 以 應 付 租 金 及 搬 遷 開 支 安 排 入 住 市 區 單 身 人 士 宿 舍 及 / 或 推 薦 透 過 體 恤 安 置 入 住 公 屋 單 位 等 14. 上 述 措 施 已 在 不 同 環 節 照 顧 到 綜 援 住 戶 的 住 屋 需 要, 社 署 會 繼 續 按 現 行 機 制 調 整 租 金 津 貼 的 最 高 金 額, 以 反 映 有 關 租 金 的 變 動 ; 而 在 週 期 性 租 金 上 升 的 期 間, 透 過 推 行 項 目 以 發 揮 緩 衝 的 作 用, 同 時 盡 量 避 免 引 發 私 人 樓 宇 的 租 金 上 升, 故 此 毋 須 長 期 推 行 項 目 或 將 項 目 納 入 政 府 的 常 規 資 助 從 近 期 的 數 據 反 映 6, 雖 然 私 人 房 屋 租 金 的 變 動 相 對 平 穩, 但 仍 有 處 於 週 期 性 上 升 的 跡 象, 因 此 租 住 於 私 人 樓 宇 的 綜 援 住 戶 現 階 段 仍 有 援 助 的 需 要, 故 建 議 再 度 推 行 項 目, 以 紓 緩 他 們 的 經 濟 壓 力 社 會 福 利 署 2015 年 6 月 6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出 版 的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月 報, 在 2015 年 1 月 至 3 月 期 間,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中 的 私 人 房 屋 租 金 指 數 按 月 升 幅 介 乎 0.3 % 至 0.5% 5
22 關 愛 基 金 援 助 項 目 為 特 殊 學 校 清 貧 學 生 提 供 額 外 交 通 津 貼 成 效 檢 討 報 告 背 景 為 加 強 支 援 就 讀 特 殊 學 校 的 清 貧 學 生, 以 補 助 他 們 日 常 往 返 學 校 的 基 本 交 通 費 用, 扶 貧 委 員 會 於 2013 年 5 月 通 過, 由 關 愛 基 金 ( 基 金 ) 撥 款, 在 2013/14 及 2014/15 學 年 推 出 為 特 殊 學 校 清 貧 學 生 提 供 額 外 交 通 津 貼 項 目 ( 項 目 ) 2. 受 惠 對 象 為 就 讀 肢 體 傷 殘 視 障 聽 障 智 障 ( 輕 中 度 及 嚴 重 智 障 ) 特 殊 學 校, 並 通 過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轄 下 學 生 資 助 處 ( 學 資 處 ) 的 入 1 息 審 查 機 制,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全 額 及 半 額 車 船 津 貼 的 小 一 至 中 六 學 生 學 資 處 按 現 行 學 生 車 船 計 劃 的 運 作 模 式, 向 每 名 合 資 格 的 學 生 於 其 獲 發 的 交 通 津 貼 額 上, 發 放 額 外 50% 的 交 通 津 貼 3. 項 目 於 2013 年 10 月 由 學 資 處 推 展,2013/14 及 2014/15 兩 個 學 年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364 萬 元 ( 包 括 行 政 費 13 萬 元 ), 受 惠 人 數 預 計 每 學 年 約 人 項 目 的 推 行 4. 學 資 處 由 2013 年 10 月 開 始 向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發 放 此 項 津 貼 有 關 的 額 外 交 通 津 貼 無 須 另 行 申 領, 津 貼 會 透 過 自 動 轉 帳 方 式 隨 學 生 車 船 津 貼 一 併 發 放 予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為 讓 申 請 人 知 悉 此 額 外 交 通 津 1 要 符 合 資 格 申 領 學 生 車 船 津 貼, 申 請 人 必 須 通 過 入 息 審 查 外, 有 關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居 所 必 須 與 學 校 距 離 超 逾 十 分 鐘 步 行 時 間, 以 及 需 要 乘 搭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往 返 學 校 視 乎 實 際 家 庭 經 濟 情 況, 申 請 人 可 獲 得 全 額 或 半 額 的 車 船 津 貼
23 貼 的 詳 情, 學 資 處 將 有 關 資 料 上 載 至 部 門 網 頁, 並 在 發 放 津 貼 後 以 函 件 或 短 訊 通 知 申 請 人 有 關 津 貼 的 過 帳 資 料 在 2013/14 及 2014/15 年 學 年 ( 截 至 2015 年 1 月 底 ), 學 資 處 已 分 別 向 及 名 特 殊 學 校 中 小 學 生 發 放 此 額 外 交 通 津 貼, 涉 及 津 貼 額 近 329 萬 元 ( 見 附 錄 一 ) 項 目 成 效 檢 討 5. 學 資 處 已 就 項 目 進 行 成 效 檢 討, 扶 貧 委 員 會 於 2015 年 7 月 的 會 議 上, 備 悉 項 目 的 成 效 檢 討 報 告 及 恆 常 化 安 排 報 告 詳 情 及 檢 討 結 果 如 下 (i) 額 外 交 通 津 貼 為 低 收 入 家 庭 提 供 的 支 援 6. 現 時, 有 嚴 重 及 多 重 殘 疾 的 學 生, 教 育 局 會 根 據 專 業 人 士 的 評 估 和 建 議, 在 家 長 的 同 意 下, 轉 介 他 們 入 讀 特 殊 學 校 就 讀 特 殊 學 校 的 學 生 大 多 數 因 本 身 的 限 制 或 安 全 問 題 等, 未 能 如 普 通 學 生 般 乘 搭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學, 而 需 要 乘 坐 復 康 巴 士 或 其 他 非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包 括 校 巴 ) 往 返 學 校 但 因 復 康 巴 士 並 非 單 為 學 生 而 設, 名 額 有 限, 提 供 的 服 務 彈 性 亦 有 限 制, 而 部 份 殘 疾 類 別 的 學 生 ( 包 括 輕 度 智 障 中 度 智 障 或 聽 障 學 生 ) 亦 不 符 合 資 格 使 用 復 康 巴 士, 因 此 不 少 特 殊 學 校 學 生 需 要 選 擇 其 他 非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模 式 往 返 學 校, 以 致 需 繳 付 較 昂 貴 的 交 通 費 用 由 於 學 生 車 船 津 貼 計 劃 的 資 助 是 以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費 用 計 算, 而 特 殊 學 校 的 清 貧 學 生, 每 年 往 返 學 校 所 需 付 出 的 交 通 費 用, 往 往 較 他 們 在 車 船 津 貼 計 劃 下 所 獲 的 資 助 為 高, 因 此 額 外 交 通 津 貼 能 夠 在 車 船 津 貼 計 劃 之 上, 提 供 額 外 的 津 貼 給 符 合 受 助 資 格 的 特 殊 學 校 學 生, 確 實 能 加 強 對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支 援 2
24 (ii) 受 惠 人 士 意 見 調 查 7. 為 探 討 持 分 者 對 項 目 的 成 效 的 意 見, 學 資 處 於 2014 年 11 月 至 12 月 期 間 以 問 卷 方 式 收 集 合 共 920 個 受 惠 的 中 小 學 生 家 長 對 項 目 的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約 98% 的 受 訪 者 贊 同 項 目 能 有 助 紓 緩 他 們 在 子 女 就 學 開 支 方 面 的 壓 力 ; 約 98% 的 受 訪 者 滿 意 項 目 在 運 作 上 的 安 排 ; 約 99% 的 受 訪 者 贊 同 有 需 要 繼 續 推 行 項 目 以 上 調 查 中 差 不 多 全 部 受 訪 者 均 表 示 有 關 津 貼 對 他 們 有 實 質 幫 助, 希 望 可 持 續 推 行 項 目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iii) 項 目 執 行 模 式 8. 項 目 是 借 助 現 行 機 制 透 過 學 資 處 發 放 額 外 交 通 津 貼 給 就 讀 特 殊 學 校 的 清 貧 學 生, 學 資 處 認 為 有 關 運 作 模 式 大 致 良 好, 此 安 排 可 減 省 成 本 和 行 政 工 作, 亦 可 讓 額 外 交 通 津 貼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發 放 給 合 資 格 人 士 再 者, 項 目 無 需 申 請 人 另 行 提 出 申 請, 不 會 對 申 請 者 帶 來 不 便 總 結 9. 綜 合 以 上 的 檢 討 和 調 查 數 據, 絕 大 部 分 受 訪 家 長 普 遍 認 同 項 目 對 於 紓 緩 他 們 在 子 女 就 學 開 支 方 面 的 壓 力 有 一 定 的 成 效, 他 們 滿 意 項 目 的 運 作 安 排, 並 希 望 可 持 續 推 行 項 目, 而 透 過 學 資 處 執 行 項 目 亦 是 合 宜 的 安 排 由 此 可 見, 項 目 可 達 致 其 開 立 的 目 的, 並 切 合 基 金 的 宗 旨, 為 經 濟 上 有 困 難 的 市 民 提 供 適 切 的 援 助 3
25 項 目 恆 常 化 10. 鑑 於 項 目 的 成 效 和 受 惠 人 士 對 持 續 推 行 項 目 的 期 盼, 政 府 會 由 2015/16 學 年 起, 將 項 目 納 入 政 府 恆 常 資 助 內, 並 已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草 案 內 預 留 所 需 撥 款, 支 付 有 關 開 支 11. 此 項 目 在 納 入 政 府 恆 常 資 助 後, 會 透 過 學 資 處 的 學 校 車 船 津 貼 計 劃 向 特 殊 學 校 的 清 貧 學 生 發 放 津 貼 最 早 可 於 每 年 10 月 將 有 關 津 貼 發 放 給 符 合 資 格 的 學 生 家 長, 適 切 地 為 他 們 提 供 支 援 由 於 項 目 是 在 現 行 機 制 下 推 行, 學 資 處 無 需 增 添 人 手 處 理 項 目 在 2015/16 學 年 恆 常 化 後, 預 計 每 年 約 有 名 符 合 資 格 的 特 殊 學 校 清 貧 中 小 學 生 受 惠 教 育 局 2015 年 5 月 4
26 附 錄 一 受 惠 於 額 外 交 通 津 貼 的 學 生 人 數 和 已 發 放 津 貼 額 受 惠 人 數 已 發 放 津 貼 額 2013/ 人 166 萬 元 2014/ 人 163 萬 元 ( 截 至 2015 年 1 月 底 ) 總 數 人 329 萬 元 5
27 附 錄 二 額 外 交 通 津 貼 的 受 惠 人 士 意 見 調 查 受 訪 者 對 本 援 助 項 目 的 滿 意 度 及 意 見 訪 問 事 項 及 意 見 人 數 百 分 比 1. 你 同 意 此 援 助 項 目 紓 緩 了 你 在 子 女 就 學 開 支 方 面 的 壓 力 嗎? - 同 意 % - 不 同 意 - 沒 有 意 見 % 0.1% 2. 整 體 而 言, 你 滿 意 此 援 助 項 目 的 安 排 嗎? - 滿 意 % - 不 滿 意 - 沒 有 意 見 % 0.2% 3. 此 援 助 項 目 現 時 是 在 2013/14 及 2014/15 學 年 推 行, 你 認 為 此 項 目 是 否 有 需 要 繼 續? - 需 要 % - 不 需 要 - 沒 有 意 見 % 0.1% 6
28 4. 你 對 此 援 助 項 目 是 否 有 任 何 意 見? - 沒 有 意 見 - 有 意 見 ( 包 括 下 列 意 見 ) 提 高 津 貼 額 (26) 項 目 能 持 續 推 行 (8) 以 實 際 車 費 來 評 訂 車 船 津 貼 (3) 資 助 家 長 車 費 (1) 銀 行 轉 帳 代 號 問 題 (2) 沒 有 填 寫 原 因 (3) % 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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