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统 领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全 面 提 高 保 险 业 服 务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能 力 吴 定 富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100032) [ 摘 要 ]2006 年, 我 国 保 险 业 社 会 地 位 稳 步 提 高, 国 际 影 响 力 不 断 扩 大, 发 展 环 境 日 益 优 化, 政 府 行 业 社 会 共 谋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良 好 局 面 逐 步 形 成 当 前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总 体 形 势 很 好, 发 展 的 外 部 条 件 十 分 有 利 ; 行 业 自 身 具 备 了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的 基 础 ;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不 断 加 大 在 今 后 的 发 展 中 要 着 重 关 注 风 险 防 范 问 题 增 长 方 式 问 题 创 新 能 力 问 题 诚 信 经 营 问 题 等 2007 年, 要 进 一 步 拓 宽 服 务 领 域, 扩 大 保 险 覆 盖 面, 提 高 服 务 和 谐 社 会 能 力 ; 深 化 改 革, 扩 大 开 放, 加 大 创 新 力 度, 增 强 发 展 活 力 ; 转 变 增 长 方 式, 调 整 优 化 结 构, 推 进 保 险 产 品 大 众 化, 提 高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 加 强 改 善 监 管,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切 实 保 护 广 大 被 保 险 人 利 益 ; 加 强 行 业 自 身 建 设, 塑 造 行 业 诚 信 形 象, 夯 实 行 业 发 展 基 础 ; 加 强 行 业 作 风 建 设, 树 立 良 好 的 行 业 精 神 风 貌 [ 关 键 词 ] 科 学 发 展 观 ; 风 险 防 范 ; 创 新 能 力 ; 结 构 调 整 ; 经 营 效 益 [ 中 图 分 类 号 ]F840.3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04-10 Abstract: In 2006, the social standing of China s insurance industry was steadily uplifted, its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continued to expand, the environment for its development was further improved, and a favorable situation in which the government, the insurance sector and society converged their efforts for its further development gradually took shape. The current overall situation is favorab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sector, so is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The basis for its quicker and healthier development has come into being today and government support continues to step up. In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given to risk prevention, growth model, innovative capability and credible operation, etc. In 2007, the insurance sector should further expand its scope of services and the scope of insurance coverage, and enhance its capability to serve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It should also deepen its reform, open up more widely, and step up its efforts at innovation and improve its growth vitality. Moreover, the insurance sector should also transform their business growth model, optimize the business structure, promote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insurance products and strengthen it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urthermore, regulation of the insurance sector should be further improved and risk prevention and dissolution be enhanced to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insured. The sector s self construction should also be strengthened, its public image be enhanced and the foundation for its further development be consolidated. Last but not least, we should strive to build up a healthy work style and a constructive outlook among the industry. Key words: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risk prevention; innovative capability; business mix restructuring; operational efficiency 这 次 会 议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全 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十 六 届 六 中 全 会 中 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和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精 神, 总 结 2006 年 工 作, 分 析 当 前 形 势, 部 署 2007 年 工 作, 进 一 步 统 一 思 想, 提 高 认 识,
促 进 保 险 业 又 好 又 快 地 发 展, 更 好 地 为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服 务 刚 刚 结 束 的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全 面 总 结 了 近 几 年 来 的 金 融 工 作, 深 刻 分 析 了 当 前 形 势, 明 确 了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金 融 工 作 的 任 务 这 次 会 议, 对 于 在 新 形 势 下 做 好 金 融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金 融 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顺 利 推 进 改 革 开 放 和 现 代 化 建 设, 具 有 十 分 重 大 的 意 义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对 保 险 业 的 改 革 发 展 监 管 和 防 范 风 险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的 要 求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是 保 险 业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必 须 切 实 抓 紧 抓 好 一 2006 年 的 保 险 工 作 2006 年 是 我 国 保 险 业 发 展 进 程 中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一 年 保 险 业 社 会 地 位 稳 步 提 高, 国 际 影 响 不 断 扩 大, 发 展 环 境 日 益 优 化, 政 府 行 业 社 会 共 谋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良 好 局 面 逐 步 形 成 ( 一 ) 三 个 一 工 作 圆 满 完 成, 国 际 保 险 监 督 官 协 会 第 13 届 年 会 成 功 召 开, 保 险 业 发 展 进 入 新 的 历 史 时 期 2006 年, 保 险 业 发 生 了 具 有 深 远 影 响 的 两 件 大 事 一 是 三 个 一 工 作 顺 利 完 成 2006 年 5 月 31 日,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听 取 保 险 工 作 汇 报 6 月 15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正 式 发 布 6 月 26 日 和 7 月 9 日, 分 南 北 两 片 召 开 了 由 各 省 ( 区 市 ) 政 府 分 管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的 保 险 工 作 座 谈 会, 国 务 委 员 华 建 敏 同 志 出 席 会 议 并 作 重 要 讲 话, 就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作 出 部 署 三 个 一 工 作 圆 满 完 成 二 是 国 际 保 险 监 督 官 协 会 第 13 届 年 会 成 功 召 开 2006 年 10 月 19 日 至 21 日, 来 自 全 球 94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近 700 名 代 表 出 席 了 会 议, 是 历 届 年 会 中 参 会 国 家 地 区 和 人 数 最 多, 规 格 最 高, 规 模 最 大 的 一 届 年 会 温 家 宝 总 理 会 见 了 部 分 与 会 代 表, 黄 菊 副 总 理 出 席 大 会 开 幕 式 并 代 表 中 国 政 府 致 辞 这 次 年 会, 扩 大 了 我 国 保 险 业 的 国 际 影 响, 为 我 国 保 险 业 在 更 高 层 次 和 更 广 领 域 参 与 国 际 合 作 与 竞 争 提 供 了 难 得 的 契 机 和 广 阔 的 舞 台 这 两 件 大 事, 对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产 生 了 重 大 而 深 远 的 影 响 特 别 是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的 发 布, 是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站 在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全 局 的 高 度, 谋 划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举 措, 是 中 国 特 色 保 险 业 理 论 和 实 践 取 得 的 重 要 进 展, 对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具 有 里 程 碑 的 意 义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发 布 后, 在 社 会 上 引 起 了 强 烈 反 响, 贯 彻 落 实 工 作 全 面 扎 实 推 进 截 至 目 前, 已 有 32 个 省 ( 区 市 ) 政 府 召 开 了 保 险 工 作 会 议, 学 习 贯 彻 文 件 精 神, 研 究 部 署 当 地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工 作 有 30 个 省 ( 区 市 ) 政 府 专 门 下 发 了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的 实 施 意 见, 各 地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共 出 台 了 117 个 保 险 工 作 文 件 相 关 部 委 也 十 分 重 视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的 贯 彻 落 实, 主 动 研 究 如 何 利 用 保 险 机 制 促 进 本 部 门 工 作 同 时,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在 国 际 上 也 引 起 了 广 泛 关 注, 一 些 国 家 的 保 险 监 管 部 门 表 示, 发 挥 政 府 推 动 和 政 策 支 持 作 用,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加 快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有 益 探 索 许 多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将 文 件 翻 译 成 本 国 文 字 进 行 研 究 ( 二 ) 科 学 发 展 观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保 险 业 呈 现 出 良 好 发 展 势 头 2006 年 保 险 业 坚 持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统 领, 继 续 推 进 改 革 开 放, 呈 现 出 发 展 速 度 较 快 增 长 质 量 较 好 结 构 不 断 优 化 的 良 好 局 面, 发 展 形 势 进 一 步 趋 好 保 险 业 整 体 实 力 进 一 步 提 高 一 是 业 务 持 续 较 快 增 长 2006 年 实 现 保 费 收 入 5 641.4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4.4% 其 中 财 产 险 保 费 收 入 1 509.4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2.6%; 寿 险 保 费 收 入 3 592.6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0.7%; 健 康 意 外 险 保 费 收 入 539.4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9% 保 险 深 度 2.8%, 保 险 密 度 431.3 元 二 是 经 济 补 偿 能 力 不 断 增 强 2006 年 保 险 业 共 支 付 赔 款 和 给 付 1 438.5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6.6% 三 是 资 产 规 模 稳 步 扩 大 保 险 公 司 总 资 产 1.97 万 亿 元, 比 2005 年 底 增 长 29% 四 是 市 场 主 体 逐 步 增 加, 市 场 活 力 增 强 全 年 共 有 9 家 新 的 保 险 公 司 开 业, 保 险 公 司 达 到 98 家 ; 共 有 367 家 新 的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开 业,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达 到 2 110 家 ; 新 增 4 家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和 1 家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中 心,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达 到 9 家 结 构 调 整 取 得 明 显 成 效 一 是 财 产 险 薄 弱 环 节 得 到 加 强, 新 的 业 务 增 长 点 逐 步 形 成 农 业 保 险 和 责 任 保 险 实 现 较 快 增 长, 农 业 保 险 保 费 收 入 8.5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6.2%, 责 任 保 险 保 费
收 入 56.3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4.3% 二 是 寿 险 业 务 结 构 进 一 步 优 化 寿 险 公 司 更 加 重 视 内 含 价 值 和 长 期 稳 健 发 展, 期 缴 业 务 和 长 期 寿 险 业 务 发 展 较 快 个 险 新 单 期 缴 占 个 险 新 单 保 费 的 27.9%, 十 年 期 以 上 的 新 单 期 缴 保 费 收 入 336.6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9.9% 三 是 中 介 市 场 的 作 用 进 一 步 发 挥 通 过 中 介 渠 道 实 现 的 保 费 占 总 保 费 收 入 的 79.6% 四 是 区 域 发 展 更 加 协 调 中 西 部 地 区 保 费 收 入 分 别 增 长 15.9% 和 20.7%, 增 幅 分 别 高 于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1.5 和 6.3 个 百 分 点 经 营 效 益 稳 步 提 升 保 险 公 司 盈 利 状 况 继 续 改 善 投 资 收 益 稳 步 增 加, 全 年 实 现 投 资 收 益 955.3 亿 元, 收 益 率 达 到 5.8%, 比 2005 年 提 高 2.2 个 百 分 点, 为 近 3 年 最 好 水 平 行 业 竞 争 力 逐 步 提 高, 上 市 公 司 得 到 投 资 者 的 普 遍 认 同, 股 价 不 断 攀 升, 中 国 人 寿 市 值 已 位 列 全 球 上 市 寿 险 公 司 第 一 保 险 业 改 革 开 放 向 纵 深 推 进 一 是 根 据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精 神, 修 改 完 善 了 保 险 业 发 展 十 一 五 规 划 纲 要, 并 正 式 发 布 二 是 继 续 推 进 保 险 公 司 上 市 2006 年 12 月 21 日 民 安 控 股 在 香 港 上 市,2007 年 1 月 9 日 中 国 人 寿 A 股 上 市, 目 前 在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中 资 保 险 公 司 达 到 5 家 三 是 继 续 推 动 国 有 保 险 公 司 体 制 改 革 中 再 集 团 获 得 汇 金 公 司 注 资 40 亿 美 元, 中 华 联 合 股 份 制 改 革 基 本 完 成 四 是 稳 步 推 进 保 险 公 司 综 合 经 营 试 点 中 国 人 寿 参 股 了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和 中 信 证 券, 中 国 平 安 收 购 了 深 圳 商 业 银 行 五 是 成 立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加 强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的 征 收 和 管 理 工 作,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目 前 达 到 80 亿 元 六 是 对 外 开 放 继 续 扩 大 截 至 2006 年 底, 我 国 保 险 市 场 上 共 有 41 家 外 资 保 险 公 司, 来 自 20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133 家 外 资 保 险 公 司 在 华 设 立 了 195 家 代 表 处 保 险 业 国 际 化 程 度 逐 步 提 高, 国 际 合 作 不 断 加 强, 形 成 了 中 外 资 保 险 公 司 优 势 互 补 和 谐 发 展 的 局 面 ( 三 ) 坚 持 服 务 和 谐 社 会, 不 断 拓 宽 服 务 领 域 保 险 业 在 前 些 年 探 索 和 实 践 的 基 础 上, 不 断 总 结 经 验, 开 拓 创 新, 努 力 发 挥 经 济 补 偿 资 金 融 通 和 社 会 管 理 功 能, 服 务 和 谐 社 会 能 力 有 了 新 的 提 高 在 服 务 三 农,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方 面 一 是 大 力 推 动 农 业 保 险 发 展 研 究 制 定 了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试 点 方 案, 积 极 争 取 各 地 政 府 对 农 业 保 险 的 支 持 湖 北 吉 林 四 川 等 地 政 府 下 发 了 促 进 农 业 保 险 发 展 的 文 件 农 业 保 险 试 点 区 域 和 险 种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开 办 了 玉 米 水 稻 生 猪 奶 牛 等 种 养 殖 业 保 险, 三 年 累 计 承 保 农 作 物 面 积 1.45 亿 亩, 牲 畜 2.46 亿 头 二 是 稳 步 参 与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江 苏 河 南 广 东 等 省 市 的 66 个 县 ( 市 区 ) 参 与 了 新 农 合 试 点,2006 年 参 合 农 民 2 136 万 人, 参 合 率 91% 共 筹 集 合 作 医 疗 基 金 11 亿 元, 为 736 万 人 次 提 供 补 偿 金 额 9.7 亿 元 三 是 发 展 被 征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重 庆 河 北 等 15 个 省 市 参 保 农 民 累 计 7 541 万 人 次, 积 累 养 老 金 27 亿 元 四 是 探 索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保 险 上 海 云 南 等 22 个 省 市 累 计 参 保 人 员 3 000 万 人 次, 提 供 保 障 金 额 7 700 亿 元 五 是 为 农 民 的 基 本 生 活 设 施 提 供 保 险 福 建 厦 门 浙 江 等 24 个 省 市 开 展 了 农 房 保 险, 累 计 承 保 1 800 万 户, 赔 款 2 亿 元 海 南 广 西 等 25 个 省 市 开 展 了 农 机 具 保 险, 累 计 承 保 农 机 具 296 万 台, 赔 款 3.8 亿 元 六 是 探 索 计 划 生 育 养 老 保 险 陕 西 湖 南 等 12 个 省 市 为 农 村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提 供 了 母 婴 健 康 独 生 子 女 健 康 等 保 险, 累 计 240 万 户 家 庭 得 到 保 险 保 障, 支 付 赔 款 2 400 万 元 在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方 面 一 是 积 极 发 展 企 业 年 金 业 务 推 出 了 适 合 中 小 企 业 的 年 金 集 合 计 划 目 前, 养 老 保 险 公 司 已 经 受 托 了 295 家 公 司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受 托 资 产 16.3 亿 元, 占 全 部 法 人 受 托 人 业 务 的 65% 以 上 二 是 为 城 镇 低 保 人 群 提 供 保 障 在 政 府 支 持 下, 新 疆 伊 犁 地 区 的 保 险 公 司 为 当 地 80% 的 低 保 人 口 提 供 了 低 保 人 群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辽 宁 锦 州 开 展 了 城 市 特 困 居 民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救 助 保 险 试 点, 参 保 特 困 居 民 4.5 万 人 三 是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中 国 人 寿 和 中 国 平 安 共 援 建 57 所 希 望 小 学, 新 华 人 寿 捐 资 1 000 万 元 在 甘 肃 建 万 口 母 亲 水 窖, 人 保 寿 险 设 立 了 医 学 助 学 基 金, 每 年 资 助 710 名 贫 困 学 生, 这 些 公 益 活 动 有 效 提 升 了 保 险 行 业 形 象 在 参 与 社 会 管 理, 促 进 公 共 服 务 创 新 方 面 一 是 推 动 责 任 保 险 发 展 与 建 设 部 公 安 部 国
家 旅 游 局 安 监 总 局 等 部 门 联 合 下 发 了 一 系 列 指 导 性 文 件 责 任 保 险 产 品 创 新 取 得 积 极 进 展, 中 国 人 保 开 发 了 新 的 工 程 质 量 保 险 和 旅 游 责 任 保 险 产 品 二 是 确 保 交 强 险 制 度 顺 利 实 施 和 平 稳 运 行 科 学 确 定 了 交 强 险 责 任 限 额, 审 核 批 准 了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申 报 的 条 款 和 费 率 方 案, 研 究 制 定 了 配 套 规 章 制 度 及 费 率 浮 动 机 制 框 架, 推 动 建 立 保 险 业 与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的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加 强 对 交 强 险 市 场 的 跟 踪 和 检 查, 配 合 财 政 部 制 定 救 助 基 金 办 法 三 是 积 极 参 与 平 安 建 设 与 中 央 综 治 办 联 合 下 发 了 关 于 保 险 业 参 与 平 安 建 设 的 意 见 山 东 聊 城 和 青 岛 发 展 治 安 保 险 的 经 验, 得 到 了 中 央 综 治 部 门 的 高 度 肯 定, 并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推 广 在 支 持 金 融 改 革,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方 面 一 是 支 持 商 业 银 行 改 革 多 家 保 险 公 司 作 为 战 略 和 财 务 投 资 者 参 与 商 业 银 行 的 上 市 重 组 保 险 公 司 投 资 中 国 银 行 工 商 银 行 A 股 合 计 188.9 亿 元, H 股 125.1 亿 港 元, 分 别 占 中 国 银 行 A 股 和 H 股 的 23.2% 和 5.8%, 占 工 商 银 行 A 股 和 H 股 的 30.5% 和 6.8% 二 是 支 持 汇 率 体 制 改 革 推 动 保 险 机 构 购 汇 投 资 境 外 市 场,2006 年 保 险 业 境 外 投 资 24.6 亿 美 元 三 是 支 持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保 险 资 金 积 极 参 与 投 资 京 沪 高 速 铁 路 项 目, 投 资 额 已 达 到 100 亿 元 四 是 支 持 出 口 企 业 参 与 国 际 化 竞 争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与 40 多 家 中 外 资 银 行 开 展 了 贸 易 融 资 合 作, 为 出 口 企 业 提 供 了 1 100 多 亿 元 的 资 金 支 持 ( 四 ) 加 强 改 善 监 管, 保 险 业 防 范 风 险 能 力 不 断 提 高 坚 持 两 手 抓 的 监 管 思 路, 在 加 快 发 展 的 同 时 防 范 风 险 不 放 松, 不 断 完 善 三 支 柱 监 管 体 系 取 得 积 极 成 效 在 市 场 行 为 监 管 方 面 一 是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关 于 治 理 商 业 贿 赂 和 整 顿 规 范 市 场 秩 序 的 决 策 部 署, 紧 密 结 合 保 险 业 发 展 实 际, 积 极 开 展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取 得 了 阶 段 性 成 效 二 是 针 对 影 响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突 出 问 题, 整 合 全 系 统 监 管 力 量, 采 取 交 叉 检 查 联 合 检 查 等 方 式, 针 对 重 点 地 区 重 点 公 司 重 点 业 务, 开 展 全 国 专 项 现 场 检 查 共 查 实 3 259 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对 200 家 机 构 60 名 高 管 人 员 进 行 了 行 政 处 罚 认 真 妥 善 处 理 信 访 投 诉 5 792 件, 维 护 了 保 险 市 场 的 稳 定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利 益 三 是 稳 步 推 进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披 露, 加 强 对 保 险 业 的 社 会 监 督, 提 高 了 保 险 监 管 的 权 威 性 和 透 明 度 在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方 面 一 是 制 度 建 设 得 到 加 强 近 几 年 保 监 会 陆 续 发 布 了 一 系 列 资 产 负 债 评 估 标 准, 偿 付 能 力 报 告 制 度 体 系 初 步 建 成 二 是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的 效 率 得 到 提 高 加 强 了 偿 付 能 力 季 度 分 析, 完 善 了 偿 付 能 力 预 警 体 系, 对 偿 付 能 力 不 足 的 公 司, 做 到 了 早 预 警 早 报 告 早 处 理 积 极 促 进 保 险 公 司 通 过 增 资 扩 股 发 行 次 级 债 等 方 式 增 强 资 本 实 力,2006 年 共 有 31 家 公 司 增 资 127 亿 元,3 家 公 司 发 行 次 级 债 53 亿 元 三 是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的 基 础 环 境 得 到 改 善 通 过 建 立 年 度 报 告 三 方 会 谈 制 度, 引 导 和 推 动 保 险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的 完 善 和 偿 付 能 力 管 理 理 念 的 提 升 四 是 下 发 寿 险 公 司 非 现 场 监 管 规 程 ( 试 行 ), 通 过 业 务 风 险 监 测 和 风 险 评 估, 确 立 寿 险 公 司 的 总 体 风 险 等 级 在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监 管 方 面 一 是 发 布 关 于 规 范 保 险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 研 究 制 定 保 险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指 引 等 配 套 制 度, 初 步 建 立 保 险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监 管 的 基 本 制 度 框 架 加 强 内 部 审 计 责 任 人 制 度 研 究, 强 化 内 部 审 计 在 公 司 内 控 建 设 和 内 控 评 估 中 的 作 用 二 是 对 44 家 中 资 保 险 公 司 的 治 理 结 构 进 行 摸 底 检 查, 举 办 保 险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培 训 班, 对 部 分 保 险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管 人 员 进 行 了 培 训 三 是 探 索 治 理 结 构 监 管 的 有 效 手 段, 列 席 部 分 公 司 的 股 东 大 会 和 董 事 会, 建 立 高 管 人 员 和 董 事 谈 话 制 度, 向 问 题 公 司 下 发 治 理 结 构 监 管 函, 督 促 相 关 公 司 完 善 治 理 结 构 ( 五 ) 全 面 加 强 行 业 基 础 工 作,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进 一 步 提 高 保 险 业 高 度 重 视 行 业 基 础 工 作, 把 它 作 为 提 高 行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的 关 键 环 节, 切 实 加 以 推 进 在 法 制 建 设 方 面 新 一 轮 保 险 法 修 改 工 作 取 得 实 质 性 进 展, 送 审 稿 已 提 交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出 台 了 保 险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管 理 规 定 健 康 保 险 管 理 办 法 保 险 营
销 员 管 理 规 定 等 一 系 列 加 强 行 业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保 险 监 管 制 度 体 系 逐 步 完 善 在 保 险 产 品 建 设 方 面 一 是 加 强 保 险 产 品 管 理 的 制 度 建 设 制 定 了 商 业 车 险 人 身 保 险 及 非 寿 险 投 资 型 产 品 电 话 营 销 专 用 产 品 的 开 发 和 管 理 制 度 二 是 推 动 行 业 标 准 条 款 的 制 定 指 导 行 业 协 会 制 定 大 型 商 业 保 险 纯 风 险 损 失 率 表 和 行 业 指 导 性 条 款 费 率 指 导 行 业 协 会 研 究 制 定 重 大 疾 病 标 准 定 义, 研 究 制 定 了 意 外 险 定 期 寿 险 等 五 个 通 俗 化 人 身 保 险 示 范 条 款 三 是 加 强 对 保 险 产 品 审 查 力 度 对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700 多 个 在 售 产 品 进 行 了 清 理 修 订, 对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的 105 个 产 品 条 款 进 行 重 点 审 查, 有 效 保 护 了 被 保 险 人 利 益 四 是 进 一 步 完 善 精 算 制 度 建 设 研 究 制 定 投 资 连 结 保 险 精 算 规 定 和 万 能 保 险 精 算 规 定, 促 进 新 型 人 身 保 险 产 品 创 新 与 规 范 建 立 和 完 善 非 寿 险 精 算 制 度, 提 高 非 寿 险 产 品 定 价 的 科 学 性 与 规 范 性 在 统 计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方 面 一 是 加 强 统 计 制 度 建 设 和 分 析 监 测 制 定 了 交 强 险 统 计 制 度 养 老 保 险 统 计 制 度 和 保 险 外 币 统 计 制 度 推 出 了 保 险 业 与 宏 观 经 济 相 关 关 系 指 标 体 系, 统 计 监 测 体 系 初 步 成 型 二 是 组 织 开 展 保 险 统 计 现 场 检 查, 促 进 基 层 统 计 工 作 规 范 化 三 是 标 准 化 建 设 取 得 突 破 发 布 保 险 术 语 标 准, 制 定 保 险 业 标 准 化 五 年 规 划 和 银 保 数 据 交 换 标 准 四 是 发 布 保 险 业 十 一 五 信 息 化 重 点 专 项 规 划 开 展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检 查, 出 台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应 急 协 调 预 案 五 是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得 到 加 强 首 个 保 险 业 务 稽 核 软 件 投 入 使 用, 保 险 产 品 管 理 等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顺 利 推 进 此 外, 保 监 会 网 站 在 政 务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等 方 面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在 优 化 发 展 环 境 方 面 一 是 财 税 政 策 环 境 明 显 改 善 推 动 下 发 了 关 于 保 险 营 销 员 取 得 佣 金 收 入 征 免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协 调 新 型 寿 险 产 品 免 征 营 业 税 的 政 策 取 得 积 极 进 展, 共 有 22 家 寿 险 公 司 的 38 个 万 能 寿 险 产 品 被 批 准 免 征 营 业 税 积 极 配 合 财 政 部 研 究 制 定 新 会 计 准 则, 并 就 新 会 计 准 则 的 实 施 进 行 部 署 和 培 训 二 是 保 险 进 教 材 工 作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教 育 部 与 保 监 会 联 合 下 发 了 关 于 加 强 学 校 保 险 教 育 有 关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明 确 提 出 将 保 险 教 育 纳 入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在 大 学 中 学 和 小 学 加 强 保 险 教 育, 这 事 关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百 年 大 计 三 是 宣 传 工 作 继 续 加 强 全 年 共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13 次,31 家 中 央 和 首 都 新 闻 单 位 采 写 的 保 险 新 闻 报 道 6 100 多 篇 委 托 保 险 学 会 开 展 了 近 百 万 人 参 加 的 保 险 诚 信 教 育 知 识 竞 赛 安 徽 大 连 等 地 积 极 开 展 保 险 进 学 校 进 社 区 进 农 村 的 三 进 入 活 动, 取 得 了 良 好 效 果 与 此 同 时, 国 务 院 派 驻 国 有 保 险 公 司 监 事 会, 在 财 务 和 经 营 行 为 监 督 方 面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回 顾 2006 年, 保 险 工 作 取 得 了 可 喜 的 成 绩 这 些 成 绩 来 之 不 易, 得 益 于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正 确 领 导, 得 益 于 各 部 委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的 重 视 和 支 持, 更 是 保 险 业 全 体 干 部 职 工 拼 搏 奉 献 的 结 果 十 六 大 以 来, 我 们 按 照 服 务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要 求, 结 合 保 险 业 发 展 实 际, 经 过 不 懈 努 力, 初 步 探 索 出 一 条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保 险 业 发 展 道 路 对 于 什 么 是 中 国 特 色 保 险 业, 我 们 有 几 点 初 步 的 认 识 第 一, 必 须 始 终 坚 持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统 领 保 险 业 发 展 全 局 中 国 特 色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道 路, 实 质 是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统 领 的 发 展 之 路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作 为 中 国 保 险 业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是 科 学 发 展 观 在 保 险 业 的 具 体 要 求 和 集 中 体 现 在 新 时 期 新 阶 段, 保 险 业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关 键 是 要 把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贯 彻 好 落 实 好, 不 断 提 高 发 展 的 全 面 性 协 调 性 和 可 持 续 性 第 二, 必 须 始 终 坚 持 把 服 务 最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作 为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根 本 目 的 只 有 得 到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信 任 与 支 持, 保 险 业 才 能 真 正 做 大 做 强 要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的 发 展 理 念, 提 高 保 险 业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 要 坚 持 想 全 局 干 本 行, 干 好 本 行 服 务 全 局 ; 要 坚 持 发 展 为 了 人 民 发 展 依 靠 人 民 发 展 成 果 惠 及 广 大 人 民 第 三, 必 须 始 终 坚 持 用 发 展 的 办 法 解 决 保 险 业 前 进 中 的 问 题 我 国 保 险 业 起 步 晚 基 础 薄 弱 覆 盖 面 不 宽, 将 在 较 长 时 期 内 处 于 发 展 的 初 级 阶 段, 必 须 把 发 展 作 为 第 一 要 务, 抢 抓 机 遇, 加 快 发 展, 不 断 增 强 保 险 业 综 合 实 力 竞 争 力 和 抗 风 险 能 力, 又 好 又 快 做 大 做 强 保 险 业
第 四, 必 须 把 加 强 改 善 监 管,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作 为 保 险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根 本 保 证 我 们 清 醒 地 认 识 到, 我 国 保 险 业 在 快 速 发 展 的 同 时, 也 存 在 一 些 风 险 隐 患 如 果 不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化 解 和 消 除, 有 可 能 导 致 系 统 性 风 险 在 提 高 引 领 发 展 能 力 的 同 时, 必 须 不 断 提 高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的 能 力 第 五, 必 须 始 终 坚 持 把 建 设 创 新 型 行 业 作 为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必 由 之 路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明 确 指 出, 创 新 是 现 代 金 融 业 发 展 的 不 竭 动 力, 是 提 升 我 国 金 融 业 服 务 水 平 和 竞 争 力 的 关 键, 必 须 把 提 高 金 融 创 新 能 力 放 在 金 融 工 作 的 重 要 位 置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实 践 证 明, 每 一 次 大 的 创 新, 都 会 带 来 发 展 的 一 次 飞 跃 必 须 进 一 步 弘 扬 创 新 精 神, 拓 展 创 新 思 路, 提 高 创 新 能 力 第 六, 必 须 始 终 坚 持 把 政 府 推 动 和 政 策 支 持 作 为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动 力 依 靠 政 府 推 动 和 政 策 支 持 加 快 发 展 保 险 业, 是 十 六 大 以 来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得 出 的 宝 贵 经 验, 是 对 传 统 保 险 发 展 理 论 的 重 大 创 新, 是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的 必 然 要 求 在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初 级 阶 段, 必 须 加 强 政 府 推 动 和 政 策 支 持, 为 保 险 业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的 外 部 环 境 二 关 于 当 前 保 险 业 的 形 势 ( 一 ) 对 保 险 业 发 展 形 势 的 总 体 判 断 当 前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总 体 形 势 很 好,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 一 是 从 宏 观 形 势 看, 发 展 的 外 部 条 件 十 分 有 利 和 平 发 展 合 作 仍 然 是 时 代 潮 流, 世 界 经 济 有 望 继 续 保 持 较 快 增 长 势 头, 经 济 全 球 化 趋 势 深 入 发 展, 有 利 于 保 险 业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整 合 资 源, 更 好 地 促 进 自 身 发 展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呈 现 出 增 长 速 度 较 快 效 益 较 好 物 价 水 平 较 低 的 态 势, 人 民 生 活 不 断 改 善 预 计 2006 年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突 破 20 万 亿 元, 增 长 10.5%,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协 调 性 增 强, 人 民 群 众 对 保 险 的 需 求 越 来 越 大 二 是 从 行 业 自 身 看, 我 们 具 备 了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的 基 础 十 六 大 以 来, 保 险 业 发 展 实 力 明 显 增 强, 保 险 业 务 收 入 年 均 增 长 超 过 16%, 是 国 民 经 济 中 发 展 较 快 的 行 业 之 一 保 险 公 司 总 资 产 是 2002 年 的 3 倍, 保 险 密 度 提 高 了 81.2%, 保 险 深 度 提 高 了 0.3 个 百 分 点 保 险 业 发 展 质 量 不 断 提 高, 保 险 公 司 主 动 调 整 业 务 结 构, 努 力 转 变 增 长 方 式,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逐 步 成 为 全 行 业 的 自 觉 行 动, 保 险 行 业 盈 利 能 力 逐 步 提 升 保 险 业 发 展 活 力 得 到 增 强, 在 金 融 业 中 率 先 完 成 了 国 有 公 司 股 份 制 改 造, 先 后 有 5 家 保 险 公 司 成 功 在 境 内 外 上 市, 现 代 保 险 企 业 制 度 正 在 逐 步 建 立, 对 整 个 保 险 市 场 的 健 康 发 展 产 生 了 积 极 而 深 远 的 影 响 三 是 从 政 策 环 境 看,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不 断 加 大 国 务 院 领 导 同 志 十 分 重 视 和 关 心 保 险 业 发 展, 多 次 对 保 险 工 作 作 出 重 要 指 示 温 家 宝 总 理 指 出, 保 险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行 业, 保 险 业 发 展 有 利 于 稳 定 人 们 未 来 预 期, 从 而 促 进 消 费, 扩 大 内 需, 这 是 关 系 全 局 的 一 件 事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发 布 后, 保 险 业 在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整 体 布 局 中 的 定 位 更 加 清 晰, 政 府 推 动 和 政 策 支 持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力 度 不 断 加 大 很 多 地 方 政 府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把 保 险 业 纳 入 自 身 发 展 规 划 统 筹 考 虑, 社 会 各 界 对 商 业 保 险 在 现 代 经 济 社 会 中 重 要 作 用 的 认 识 逐 步 提 高,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社 会 环 境 逐 步 改 善 在 看 到 难 得 发 展 机 遇 的 同 时, 保 险 业 应 该 以 更 加 强 烈 的 忧 患 意 识, 认 真 审 视 发 展 面 临 的 差 距 和 挑 战 一 是 与 国 际 保 险 业 相 比 还 有 较 大 差 距 我 国 GDP 世 界 排 名 第 4 位, 但 保 费 收 入 排 名 仅 第 11 位 保 费 收 入 占 GDP 的 比 重, 世 界 平 均 为 8%, 我 国 仅 为 2.8% 人 均 保 费 世 界 平 均 为 512 美 元, 我 国 仅 为 55.3 美 元 保 险 资 产 占 金 融 业 总 资 产 的 3.1%, 远 远 低 于 发 达 国 家 20% 左 右 的 平 均 水 平 二 是 保 险 公 司 的 竞 争 能 力 与 国 外 先 进 保 险 企 业 相 比 还 有 较 大 差 距 保 险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还 不 完 善, 治 理 结 构 建 设 形 似 而 神 不 似, 保 险 企 业 经 营 机 制 尚 未 根 本 转 变, 业 务 单 一, 产 品 同 质 化 现 象 比 较 严 重, 公 司 创 新 能 力 和 盈 利 能 力 不 强, 服 务 水 平 有 待 进 一 步 提 高 特 别 是 随 着 我 国 加 入 世 贸 组 织 过 渡 期 结 束, 金 融 市 场 全 面 开 放, 保 险 业 面 临 的 国 际 竞 争 越 来 越 激 烈, 提 高 保 险 公 司 竞 争 能 力 的 要 求 也 越 来 越 迫 切 三 是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要 求 相 比 还 有 较 大 差 距 我 国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市 场 化 国 际 化 进 程 不 断 加 快, 人 口 老 龄 化 和 家 庭 小 型 化 趋 势 深 入 发 展, 全 社 会 对 保 险 业 的 要 求 越 来 越 高 此 外, 随 着 金 融 综 合 经 营 的 逐 步 发 展, 以
及 不 同 金 融 行 业 之 间 产 品 替 代 性 的 不 断 增 强, 保 险 业 还 面 临 着 来 自 其 他 金 融 行 业 竞 争 的 压 力 总 体 来 看, 保 险 业 加 快 发 展 的 机 遇 与 挑 战 并 存 我 们 必 须 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局 和 保 险 业 长 远 发 展 的 战 略 高 度, 充 分 认 识 抢 抓 机 遇, 加 快 发 展 的 重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加 快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更 加 刻 不 容 缓, 更 加 迫 在 眉 睫 放 慢 速 度, 就 意 味 着 相 对 退 步 ; 原 地 踏 步, 更 无 异 于 自 甘 落 后 ( 二 ) 着 力 解 决 保 险 业 发 展 存 在 的 问 题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成 绩 得 到 了 社 会 各 界 的 普 遍 认 可,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和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给 予 了 充 分 肯 定 发 展 的 形 势 越 好, 我 们 越 是 要 保 持 清 醒 的 头 脑 要 以 对 事 业 高 度 负 责 的 态 度, 居 安 思 危, 未 雨 绸 缪, 认 真 发 现 和 解 决 保 险 业 前 进 道 路 中 的 苗 头 性 问 题, 不 断 提 高 保 险 业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能 力 第 一 是 风 险 防 范 问 题 保 险 业 把 风 险 防 范 作 为 行 业 的 生 命 线, 持 之 以 恒 地 常 抓 不 懈, 取 得 了 明 显 成 效 在 保 险 公 司 改 制 上 市 前, 保 险 业 整 体 面 临 着 资 本 金 短 缺 偿 付 能 力 不 足 不 良 资 产 难 以 消 化 等 困 难,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形 势 比 较 严 峻 如 果 不 加 快 改 革 发 展, 行 业 发 展 资 本 金 不 足 的 问 题 无 法 从 根 本 上 得 到 解 决,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也 就 无 从 谈 起 针 对 这 种 情 况, 保 险 业 坚 持 深 化 改 革 加 快 发 展 强 化 监 管 三 管 齐 下 的 防 范 风 险 整 体 思 路, 努 力 实 现 行 业 发 展 和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的 有 效 统 一 一 是 提 高 了 偿 付 能 力 保 险 公 司 通 过 改 制 上 市 增 资 扩 股 发 行 次 级 债 和 引 入 外 资, 补 充 了 资 本 目 前 保 险 业 实 收 资 本 1 039.5 亿 元, 是 2002 年 的 2.9 倍 二 是 存 量 风 险 特 别 是 历 史 遗 留 的 利 差 损 风 险 正 在 逐 步 化 解 中 国 人 寿 通 过 改 制 上 市, 盈 利 能 力 逐 步 提 高, 股 价 不 断 攀 升, 不 仅 实 现 了 国 有 保 险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也 为 化 解 利 差 损 创 造 了 有 利 条 件 其 他 寿 险 公 司 的 利 差 损 问 题 通 过 业 务 发 展 降 低 经 营 成 本 和 提 高 投 资 收 益 等 多 种 途 径 正 逐 步 得 到 解 决 三 是 增 量 风 险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通 过 加 强 寿 险 预 定 利 率 管 理, 防 范 产 生 新 的 利 差 损 ; 及 时 规 范 车 贷 险 业 务, 防 范 化 解 车 贷 险 风 险 ; 严 格 资 金 运 用 监 管, 保 证 保 险 资 金 安 全 总 体 上 看, 保 险 业 在 快 速 发 展 过 程 中,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没 有 出 现 大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但 是 受 保 险 行 业 特 性 的 影 响, 保 险 业 风 险 具 有 潜 在 性 长 期 性 和 复 杂 性 的 特 点, 对 保 险 业 风 险 的 识 别 预 警 防 范 和 化 解 是 一 项 长 期 而 艰 巨 的 任 务 当 前 要 特 别 注 重 防 范 化 解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的 风 险 一 是 定 价 风 险 定 价 风 险 在 寿 险 领 域 最 典 型 的 表 现 就 是 利 差 损 上 世 纪 90 年 代 末 在 利 率 连 续 下 调 的 情 况 下, 我 国 寿 险 业 曾 经 出 现 过 利 差 损 在 产 险 市 场 上, 由 于 恶 性 竞 争, 部 分 大 型 商 业 险 产 品 实 际 定 价 过 低 随 着 保 险 费 率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逐 步 深 入, 如 果 保 险 业 在 公 司 管 控 定 价 能 力 和 监 管 水 平 等 方 面 跟 不 上, 就 有 可 能 出 现 新 的 定 价 风 险 二 是 投 资 风 险 随 着 保 险 资 金 的 快 速 积 聚, 保 险 资 产 负 债 匹 配 的 难 度 不 断 加 大, 保 险 资 产 期 限 错 配 风 险 债 券 投 资 的 信 用 风 险 和 投 资 收 益 的 稳 定 性 都 值 得 重 点 关 注 随 着 投 资 渠 道 不 断 拓 宽, 保 险 业 正 在 逐 步 进 入 一 些 全 新 的 领 域, 对 这 些 领 域, 保 险 业 在 投 资 经 验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和 风 险 控 制 技 术 等 方 面 都 比 较 缺 乏, 对 其 中 潜 在 的 风 险, 必 须 慎 之 又 慎 三 是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不 完 善 的 风 险 保 险 公 司 特 别 是 寿 险 公 司, 管 理 的 资 金 很 大 一 部 分 是 为 人 民 群 众 未 来 养 老 和 医 疗 积 累 的 准 备 金, 可 以 说 责 任 重 于 泰 山 一 旦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出 了 问 题, 这 些 钱 就 可 能 被 违 规 使 用, 甚 至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前 几 年, 保 险 公 司 在 证 券 公 司 的 委 托 理 财 方 面 出 了 一 些 性 质 比 较 严 重 的 问 题 在 新 的 形 势 下 进 一 步 完 善 保 险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特 别 是 防 范 不 合 格 股 东 把 保 险 公 司 当 作 融 资 平 台, 是 保 险 业 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四 是 内 控 不 严 的 风 险 内 部 控 制 薄 弱, 对 金 融 企 业 来 说 往 往 是 致 命 的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的 内 控 严 密 程 度 和 执 行 力 都 有 待 进 一 步 提 高, 在 部 分 公 司, 财 务 数 据 不 真 实 账 外 账 内 外 勾 结 侵 害 公 司 利 益 等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千 里 之 堤, 溃 于 蚁 穴, 对 于 内 控 不 严 造 成 的 危 害, 我 们 应 该 有 清 醒 的 认 识 保 险 业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必 须 克 服 两 种 倾 向 一 方 面 要 避 免 盲 目 乐 观, 轻 率 冒 进 风 险 是 一 个 动 态 和 变 化 的 概 念, 防 范 风 险 不 是 一 劳 永 逸 的, 如 果 认 为 现 在 保 险 业 风 险 防 范 的 效 果 比 较 好
就 放 松 警 惕, 风 险 就 有 可 能 逐 步 积 累 另 一 方 面 要 反 对 固 步 自 封, 无 所 作 为 保 险 业 要 更 好 地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维 护 国 家 金 融 安 全, 最 终 还 是 要 通 过 发 展 提 升 整 体 实 力 把 防 范 风 险 和 行 业 发 展 割 裂 开 来, 因 为 害 怕 有 潜 在 风 险 就 不 敢 发 展, 不 仅 无 法 满 足 和 谐 社 会 对 保 险 的 需 要, 保 险 业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的 能 力 也 无 法 真 正 提 高 第 二 是 增 长 方 式 问 题 近 年 来, 保 险 业 在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转 变 增 长 方 式 方 面 取 得 了 积 极 成 效, 但 总 体 上 看 发 展 粗 放 和 结 构 不 合 理 的 问 题 还 没 有 根 本 解 决 保 险 业 的 粗 放 发 展 主 要 体 现 在 三 高 一 低, 即 高 投 入 高 成 本 高 消 耗 低 效 率 高 投 入 突 出 表 现 在 一 些 公 司 的 业 务 增 长 主 要 依 靠 设 机 构 铺 摊 子, 主 要 通 过 加 大 投 入 谋 求 外 延 式 扩 张, 集 约 经 营 和 内 涵 式 增 长 的 能 力 不 强 高 成 本 突 出 表 现 在 公 司 管 理 水 平 比 较 低, 经 营 成 本 特 别 是 部 分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的 薪 酬 不 断 攀 升 高 消 耗 突 出 表 现 在 公 司 依 靠 简 单 的 费 率 和 手 续 费 竞 争 占 领 市 场, 保 费 大 量 流 失, 行 业 利 益 得 不 到 有 效 维 护 低 效 率 主 要 体 现 在 对 保 险 资 源 的 利 用 比 较 粗 放, 部 分 公 司 追 求 短 期 利 益, 对 保 险 资 源 进 行 掠 夺 性 开 发, 严 重 损 害 了 行 业 的 整 体 形 象 保 险 业 整 体 盈 利 能 力 不 强,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能 力 有 待 提 高 在 发 展 结 构 方 面, 当 前 保 险 业 的 区 域 结 构 市 场 结 构 和 产 品 结 构 等 方 面 还 不 尽 合 理, 尤 其 是 产 品 结 构 有 待 进 一 步 完 善, 保 险 公 司 处 理 传 统 业 务 与 新 业 务, 保 障 型 产 品 与 投 资 型 产 品, 短 期 性 业 务 与 长 期 性 业 务 等 方 面 关 系 的 能 力 有 待 进 一 步 增 强 第 三 是 创 新 能 力 问 题 创 新 能 力 越 来 越 成 为 影 响 保 险 行 业 竞 争 力 的 决 定 性 因 素 虽 然 保 险 业 在 个 人 营 销 制 度 银 保 合 作, 以 及 在 分 红 产 品 责 任 险 产 品 等 方 面 的 创 新, 有 力 地 推 动 了 业 务 发 展, 但 总 体 上 看 保 险 业 的 创 新 能 力 还 比 较 薄 弱, 很 多 时 候 消 费 者 不 买 保 险 不 是 因 为 没 有 保 险 需 求, 而 是 市 场 上 没 有 适 销 对 路 的 保 险 产 品 保 险 业 创 新 能 力 弱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的 原 因 一 是 思 想 观 念 上 的 原 因 有 的 公 司 不 愿 意 花 气 力 创 新, 热 衷 于 跟 风, 缺 乏 差 异 化 的 经 营 理 念, 发 展 主 要 靠 分 割 现 有 的 市 场 蛋 糕, 而 不 是 思 考 怎 样 把 蛋 糕 做 大 ; 有 的 公 司 不 知 道 该 怎 么 创 新, 没 有 认 识 到 消 费 者 的 需 求 是 创 新 的 根 本 推 动 力 量, 创 新 脱 离 实 际, 创 新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都 不 理 想 ; 还 有 的 公 司 认 为 发 达 国 家 保 险 市 场 销 售 的 保 险 产 品 也 相 对 稳 定, 市 场 不 可 能 总 是 有 大 的 创 新, 没 有 认 识 到 创 新 既 包 括 大 的 突 破 性 创 新, 也 包 括 小 的 连 续 性 创 新, 产 品 服 务 和 销 售 只 要 向 贴 近 客 户 需 求 的 方 向 走 一 步, 就 是 创 新 二 是 缺 乏 创 新 所 需 的 人 才 和 技 术 在 保 险 公 司 整 体 的 资 源 配 置 上, 创 新 还 没 有 被 放 在 应 有 的 位 置, 人 力 物 力 的 配 备 都 显 得 薄 弱 产 品 开 发 部 门 与 销 售 部 门 投 资 部 门 的 协 同 效 应 没 有 充 分 发 挥, 产 品 开 发 与 消 费 需 求 存 在 一 定 距 离, 也 难 以 充 分 把 握 资 本 市 场 变 化 给 产 品 创 新 带 来 的 机 遇 三 是 缺 乏 对 创 新 的 应 有 保 护 一 家 公 司 承 担 创 新 的 成 本, 整 个 市 场 分 享 创 新 的 收 益,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抑 制 了 公 司 的 创 新 热 情 第 四 是 诚 信 经 营 问 题 诚 信 问 题 是 困 扰 保 险 业 的 一 道 难 题, 也 是 社 会 诚 信 问 题 在 保 险 业 的 综 合 体 现 近 年 来, 我 们 在 加 强 诚 信 建 设 方 面 采 取 了 一 些 措 施, 也 取 得 了 一 定 成 效 但 是, 不 讲 诚 信 的 问 题 仍 然 相 当 程 度 地 存 在,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方 面 : 一 是 理 赔 难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部 分 保 险 公 司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找 出 种 种 理 由 惜 赔 拖 赔 欠 赔, 甚 至 无 理 拒 赔, 承 保 容 易 理 赔 难 并 未 得 到 根 本 扭 转 二 是 销 售 误 导 在 保 险 销 售 环 节, 故 意 隐 瞒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信 息, 不 充 分 说 明 除 外 责 任, 诱 导 投 保 人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三 是 弄 虚 作 假 经 营 不 够 规 范 数 据 失 真 报 表 不 实 赔 案 造 假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还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存 在 分 析 这 些 问 题 产 生 的 原 因, 一 是 认 识 不 高 一 些 从 业 人 员, 甚 至 是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没 有 充 分 认 识 到 诚 信 对 于 保 险 业 的 重 要 意 义, 对 诚 信 建 设 抓 得 不 紧 二 是 管 控 不 力 部 分 公 司 对 保 险 营 销 员 和 保 险 代 理 机 构 管 理 不 到 位, 业 务 操 作 不 规 范, 为 造 假 和 失 信 行 为 提 供 了 可 乘 之 机 三 是 惩 治 不 严 部 分 公 司 从 短 期 利 益 出 发, 对 不 诚 信 行 为 视 而 不 见, 甚 至 加 以 包 庇 纵 容, 使 失 信 行 为 难 以 得 到 有 力 的 处 罚 诚 信 服 务 赢 得 客 户, 规 范 经 营 赢 得 市 场 随 着 保 险 市 场 的 发 展, 诚 信 经 营 越 来 越 重 要 如 果
诚 信 建 设 抓 得 好, 在 消 费 者 中 树 立 良 好 的 口 碑, 消 费 者 就 会 为 保 险 业 做 免 费 宣 传, 这 种 宣 传 的 效 果 是 任 何 广 告 也 无 法 比 拟 的 诚 信 建 设 如 果 做 不 好, 不 仅 会 损 害 广 大 被 保 险 人 的 切 身 利 益, 而 且 会 降 低 消 费 者 对 保 险 业 的 信 任 度, 动 摇 保 险 业 的 群 众 基 础, 影 响 到 行 业 长 远 健 康 发 展 我 国 保 险 业 仍 然 处 在 发 展 的 初 级 阶 段, 保 险 市 场 保 险 经 营 者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和 保 险 消 费 者 都 还 不 成 熟, 在 快 速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存 在 这 样 那 样 的 问 题 并 不 可 怕, 关 键 是 要 对 问 题 的 本 质 和 成 因 有 清 楚 的 认 识, 并 在 保 险 业 发 展 实 践 中 切 实 加 以 解 决 我 们 要 把 解 决 存 在 的 问 题 作 为 保 险 业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重 要 内 容, 务 求 取 得 实 实 在 在 的 进 展 三 关 于 2007 年 的 保 险 工 作 2007 年 是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和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精 神 至 关 重 要 的 一 年, 也 是 实 施 保 险 业 十 一 五 规 划 的 关 键 一 年 今 年 保 险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统 领,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十 六 届 六 中 全 会 中 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和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精 神, 按 照 速 度 效 益 诚 信 规 范 的 要 求, 着 力 拓 宽 服 务 领 域 扩 大 保 险 覆 盖 面, 着 力 深 化 保 险 改 革 完 善 体 制 机 制, 着 力 转 变 增 长 方 式 调 整 优 化 结 构, 着 力 加 强 改 善 监 管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着 力 加 强 行 业 自 身 建 设 和 作 风 建 设 夯 实 发 展 基 础, 进 一 步 开 创 保 险 工 作 新 局 面 2007 年 保 险 工 作 的 总 体 要 求 是 : 强 化 责 任, 重 在 落 实 当 前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大 政 方 针 已 定, 关 键 是 要 把 宏 观 政 策 和 微 观 执 行 结 合 起 来, 紧 紧 围 绕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和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这 个 中 心 任 务, 进 一 步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增 强 执 行 力, 创 造 性 地 把 各 项 决 策 部 署 落 到 实 处 居 安 思 危, 防 范 风 险 要 始 终 把 防 范 化 解 行 业 风 险 摆 在 一 切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认 真 分 析 和 应 对 潜 在 的 风 险 因 素, 进 一 步 完 善 三 支 柱 监 管 体 系 和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的 五 道 防 线, 增 强 保 险 业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的 能 力 着 眼 长 远, 夯 实 基 础 要 立 足 于 我 国 保 险 业 还 处 在 初 级 阶 段 的 实 际, 夯 实 行 业 和 监 管 两 个 方 面 的 基 础, 使 保 险 业 始 终 在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的 轨 道 上 不 断 前 进 要 努 力 做 好 资 本 技 术 人 才 等 各 方 面 的 积 累 和 准 备, 加 强 企 业 基 础 管 理, 提 高 行 业 整 体 素 质 和 竞 争 力 凝 聚 力 量, 营 造 环 境 要 进 一 步 统 一 思 想 坚 定 信 心, 激 发 保 险 业 全 体 干 部 职 工 共 谋 发 展 的 热 情 要 加 强 与 各 级 政 府 社 会 各 界 的 交 流 与 协 作, 努 力 营 造 有 利 于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政 策 环 境 社 会 环 境 法 制 环 境 和 舆 论 环 境 要 调 动 各 方 面 的 积 极 因 素, 形 成 促 进 保 险 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的 强 大 合 力 2007 年 的 保 险 工 作 要 紧 紧 围 绕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和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精 神, 重 点 抓 好 以 下 六 个 方 面 : ( 一 ) 拓 宽 服 务 领 域, 扩 大 保 险 覆 盖 面, 提 高 服 务 和 谐 社 会 能 力 保 险 业 要 充 分 发 挥 服 务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的 功 能 和 作 用, 不 断 扩 大 保 险 覆 盖 面, 力 争 在 重 点 领 域 实 现 突 破, 更 好 地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产 生 活 以 发 展 三 农 保 险 为 重 点, 切 实 为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服 务 一 是 落 实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试 点 方 案, 积 极 推 动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出 台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立 法 工 作 二 是 积 极 推 进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巨 灾 准 备 金 制 度 建 立, 化 解 农 业 巨 灾 风 险 三 是 鼓 励 引 导 保 险 公 司 针 对 农 民 的 需 求, 加 强 产 品 开 发 和 服 务 创 新, 满 足 农 民 在 养 老 健 康 意 外 伤 害 等 方 面 的 保 险 需 求 四 是 鼓 励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深 入 乡 镇 农 村, 解 决 农 村 服 务 网 点 不 足 问 题 大 力 发 展 责 任 保 险,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机 制, 促 进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创 新 一 是 将 已 经 与 有 关 部 委 联 合 发 文 的 领 域 作 为 重 点, 推 动 保 险 公 司 和 各 地 区 因 地 制 宜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试 点, 特 别 是 加 快 煤 炭 等 高 危 行 业 旅 游 行 业 和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强 制 责 任 保 险 的 试 点 工 作, 力 争 取 得 重 点 突 破 二 是 继 续 加 强 与 有 关 部 委 沟 通 合 作, 将 责 任 保 险 纳 入 社 会 应 急 机 制, 拓 展 责 任 保 险 发
展 空 间 三 是 继 续 完 善 交 强 险 制 度, 建 立 和 完 善 与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和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挂 钩 的 费 率 浮 动 机 制, 建 立 交 强 险 信 息 平 台, 探 索 建 立 机 动 车 互 碰 免 责 机 制 统 筹 发 展 城 乡 商 业 养 老 保 险, 完 善 多 层 次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一 是 推 动 商 业 养 老 保 险 产 品 开 发, 发 挥 寿 险 在 长 期 资 金 积 累 和 资 产 负 债 匹 配 管 理 方 面 的 优 势, 优 化 养 老 保 险 产 品 结 构,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多 层 次 的 养 老 保 障 需 求 二 是 发 挥 保 险 机 构 在 精 算 投 资 账 户 管 理 养 老 金 支 付 等 方 面 的 优 势, 积 极 参 与 企 业 年 金 业 务, 争 取 将 团 体 养 老 保 险 纳 入 各 地 养 老 保 险 优 惠 政 策 三 是 探 索 通 过 合 资 或 吸 收 外 资 参 股 等 多 种 形 式, 引 进 在 养 老 保 险 领 域 有 专 长 的 外 资 股 东, 提 高 我 国 养 老 保 险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四 是 发 挥 商 业 保 险 的 社 会 管 理 功 能, 探 索 保 险 业 参 与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做 实 后 市 场 化 运 作 的 途 径 推 动 健 康 保 险 发 展, 提 高 人 民 群 众 的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一 是 探 索 保 险 公 司 投 资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的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二 是 促 进 健 康 险 行 业 数 据 和 信 息 交 流, 建 立 行 业 数 据 标 准, 形 成 数 据 共 享 机 制, 提 升 保 险 公 司 数 据 积 累 和 分 析 能 力 推 动 保 险 公 司 与 医 疗 机 构 社 保 机 构 的 合 作 与 数 据 共 享 三 是 积 极 参 与 医 疗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明 确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在 医 疗 保 障 体 制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探 索 保 险 公 司 为 社 保 部 门 提 供 具 体 经 办 服 务 继 续 做 好 保 险 业 参 与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工 作 ( 二 ) 深 化 改 革, 扩 大 开 放, 加 大 创 新 力 度, 增 强 发 展 活 力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指 出, 全 面 深 化 金 融 改 革, 促 进 金 融 业 持 续 健 康 安 全 发 展, 是 今 后 时 期 金 融 工 作 的 主 线 保 险 业 要 坚 定 不 移 地 进 一 步 推 进 改 革 开 放, 切 实 把 创 新 放 在 重 要 位 置, 不 断 增 强 发 展 的 动 力 和 竞 争 力 进 一 步 完 善 保 险 市 场 体 系 一 是 健 全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机 制 建 立 公 开 透 明 规 范 的 市 场 准 入 程 序 鼓 励 优 质 资 本 特 别 是 信 誉 和 经 营 良 好 的 国 有 大 型 企 业 投 资 保 险 业, 探 索 银 行 参 股 重 组 和 并 购 保 险 公 司 鼓 励 设 立 区 域 性 和 专 业 化 保 险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保 险 市 场 退 出 机 制 规 范 保 险 公 司 的 重 组 和 并 购 二 是 审 慎 推 进 寿 险 费 率 监 管 制 度 改 革 在 部 分 地 区 和 个 别 险 种 进 行 试 点, 密 切 关 注 防 范 试 点 中 的 产 品 定 价 风 险 三 是 进 一 步 推 动 深 圳 特 区 天 津 滨 海 新 区 等 保 险 改 革 试 验 区 的 创 新 发 展, 探 索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新 模 式 进 一 步 深 化 保 险 公 司 改 革 一 是 按 照 国 务 院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重 在 改 革 经 营 机 制,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改 善 内 部 管 理, 提 高 队 伍 素 质,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要 求, 做 好 中 再 集 团 注 资 改 制 重 组 上 市 和 引 进 战 略 投 资 者 工 作 二 是 已 经 改 制 上 市 的 保 险 公 司 要 巩 固 和 发 展 改 革 成 果,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机 制, 加 快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和 人 员 素 质 加 强 与 战 略 投 资 者 深 度 合 作, 提 高 创 新 能 力 服 务 能 力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和 可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三 是 支 持 保 险 公 司 在 境 内 外 上 市, 促 进 保 险 公 司 优 化 股 权 结 构, 提 高 资 本 实 力 大 力 推 进 保 险 创 新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要 求, 要 顺 应 金 融 业 务 综 合 化 金 融 活 动 国 际 化 金 融 交 易 电 子 化 金 融 产 品 多 样 化 和 金 融 服 务 个 性 化 的 发 展 趋 势, 根 据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和 可 能, 大 力 推 进 金 融 创 新 保 险 业 要 提 升 竞 争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关 键 要 靠 创 新 一 是 抓 好 五 个 方 面 的 创 新 要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保 险 日 益 增 长 的 新 要 求, 不 断 创 新 体 制 和 机 制, 创 新 组 织 体 系 和 发 展 模 式, 创 新 产 品 和 服 务, 创 新 经 营 管 理 和 销 售 方 式, 创 新 保 险 监 管 和 调 控 手 段 二 是 充 分 发 挥 保 险 企 业 在 创 新 中 的 主 体 作 用 和 创 新 活 力 要 尊 重 企 业 创 新 精 神, 继 续 探 索 建 立 保 险 产 品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制 度, 完 善 创 新 激 励 机 制 三 是 正 确 处 理 推 进 创 新 和 加 强 监 管 的 关 系 合 理 把 握 监 管 力 度, 不 断 改 进 监 管 手 段 和 方 式, 既 要 更 好 地 支 持 和 引 导 保 险 创 新, 又 要 有 效 防 范 创 新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做 到 监 管 和 创 新 相 互 协 调 相 互 促 进 稳 步 推 进 综 合 经 营 试 点 一 是 支 持 具 备 条 件 的 保 险 公 司 通 过 重 组 并 购 等 方 式, 发 展 成 为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保 险 控 股 ( 集 团 ) 公 司 二 是 探 索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商 业 银 行 基 金 公 司 和 证 券 公 司 等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多 元 化 和 综 合 性 的 金 融 保 险 服 务 支 持 保 险 资 金 参 与 商 业 银 行 的 改 制 上 市 三 是 逐 步 扩 大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业 务 范 围 推 动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由 单 一 管 理 保 险 资 产 向
综 合 管 理 社 会 公 众 资 产 转 变 继 续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支 持 中 资 保 险 企 业 在 境 外 设 立 机 构 开 展 业 务, 充 分 利 用 两 个 市 场 两 种 资 源 继 续 推 动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改 革 发 展, 发 挥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在 支 持 出 口 对 外 投 资 境 外 资 源 开 发 和 落 实 外 经 贸 政 策 方 面 的 作 用, 支 持 国 家 走 出 去 战 略 ( 三 ) 转 变 增 长 方 式, 调 整 优 化 结 构, 推 进 保 险 产 品 大 众 化, 提 高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保 险 业 要 科 学 合 理 地 开 发 保 险 资 源, 把 行 业 资 源 投 向 能 够 充 分 发 挥 保 险 业 核 心 优 势 的 领 域, 继 续 在 提 高 发 展 质 量 增 强 发 展 后 劲 上 下 功 夫 调 整 产 品 结 构 和 市 场 结 构 一 是 对 产 品 结 构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支 持 有 效 益 有 市 场 群 众 急 需 的 保 险 业 务 发 展, 鼓 励 发 展 保 障 型 产 品, 稳 步 发 展 投 资 型 产 品 二 是 扶 持 中 小 保 险 公 司 发 展 研 究 鼓 励 和 引 导 扶 持 中 小 保 险 公 司 健 康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支 持 有 潜 力 的 中 小 公 司 发 展, 实 现 不 同 规 模 的 市 场 主 体 公 平 竞 争 共 同 发 展 三 是 规 范 发 展 保 险 中 介 市 场 支 持 中 介 机 构 建 立 全 国 性 服 务 网 络, 推 进 保 险 中 介 专 业 化 集 团 化 发 展 努 力 探 索 银 行 邮 政 与 保 险 深 层 次 合 作 的 途 径 和 方 式, 规 范 兼 业 代 理 机 构 探 索 农 村 营 销 员 资 格 分 类 管 理 的 长 效 机 制, 普 遍 推 行 保 险 营 销 员 挂 牌 展 业 制 度 调 整 优 化 区 域 结 构 一 是 统 筹 东 部 中 部 和 西 部 区 域 保 险 市 场 协 调 发 展 促 进 东 部 地 区 保 险 业 加 快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实 现 率 先 发 展 中 西 部 和 东 北 地 区 保 险 业 要 以 中 部 崛 起 西 部 大 开 发 和 振 兴 东 北 老 工 业 基 地 战 略 的 实 施 为 契 机, 努 力 实 现 跨 越 式 发 展 鼓 励 中 外 资 保 险 公 司 在 中 西 部 及 东 北 地 区 增 设 机 构 二 是 统 筹 城 乡 保 险 市 场 发 展 要 针 对 广 大 农 村 地 区 保 险 服 务 网 点 还 不 健 全 的 状 况, 鼓 励 通 过 设 立 支 公 司 营 销 服 务 部 或 者 保 险 代 理 保 险 经 纪 机 构 等 多 种 途 径, 健 全 县 以 下 保 险 服 务 网 络, 使 保 险 服 务 延 伸 到 广 大 农 村 三 是 重 视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保 险 市 场 开 发, 努 力 提 供 适 合 少 数 民 族 群 众 需 求 和 承 受 能 力 的 保 险 服 务 大 力 推 进 保 险 产 品 大 众 化 保 险 产 品 能 不 能 走 进 千 家 万 户, 保 险 业 能 不 能 有 生 命 力, 关 键 是 能 不 能 在 产 品 标 准 化 和 保 单 通 俗 化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解 决 保 险 产 品 大 众 化 问 题 一 是 要 根 据 人 民 群 众 的 保 险 需 求 和 购 买 能 力, 开 发 保 障 适 度 价 格 合 理 手 续 简 便 的 保 险 产 品, 使 人 民 群 众 信 得 过 用 得 上 买 得 起 二 是 加 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堵 塞 各 种 跑 冒 滴 漏 现 象, 有 效 控 制 经 营 成 本, 降 低 保 险 产 品 价 格 三 是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在 保 险 产 业 链 中 的 作 用, 鼓 励 保 险 公 司 将 成 本 相 对 较 高 不 具 竞 争 优 势 的 业 务 委 托 给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让 消 费 者 得 到 低 价 高 效 的 专 业 化 服 务 四 是 不 断 探 索 电 话 销 售 网 络 销 售 等 新 的 销 售 方 式, 规 范 传 统 的 销 售 渠 道, 降 低 销 售 成 本, 让 消 费 者 得 到 实 惠 ( 四 ) 加 强 改 善 监 管,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切 实 保 护 广 大 被 保 险 人 利 益 刚 刚 召 开 的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特 别 强 调 了 防 范 化 解 金 融 风 险 维 护 国 家 金 融 安 全 的 问 题 保 险 业 作 为 金 融 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必 须 把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作 为 保 险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加 以 研 究 部 署 2007 年 的 监 管 工 作, 要 以 四 化 建 设 为 目 标, 即 监 管 的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法 制 化 制 度 化 建 设 ; 以 五 管 为 重 点, 即 加 强 高 管 人 员 管 理 加 强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监 管 加 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监 管 加 强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加 强 市 场 行 为 监 管 努 力 增 强 监 管 工 作 的 主 动 性 预 见 性 和 创 造 性, 着 力 提 高 监 管 实 效 强 化 高 管 人 员 管 理, 健 全 责 任 追 究 制 一 是 严 格 审 核 董 事 和 高 管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确 保 董 事 和 高 管 人 员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修 养 道 德 水 准 和 专 业 素 质 ; 建 立 董 事 和 高 管 人 员 的 定 期 教 育 和 风 险 提 示 制 度, 对 行 业 发 展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高 管 人 员, 要 及 时 清 除 出 保 险 队 伍 二 是 建 立 健 全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责 任 制, 落 实 国 有 保 险 机 构 重 大 案 件 领 导 责 任 追 究 试 行 办 法, 对 造 成 重 大 经 营 风 险 的, 要 严 肃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三 是 进 一 步 明 确 保 监 会 各 部 门 各 保 监 局 在 防 范 风 险 方 面 的 职 责, 严 格 执 行 保 险 监 管 问 责 制 试 行 办 法, 对 因 监 管 不 到 位 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查 明 责 任, 严 肃 处 理
加 强 资 产 管 理 风 险 控 制 一 是 树 立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落 实 关 于 加 强 保 险 资 金 风 险 管 理 的 意 见, 确 定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培 育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二 是 防 范 资 产 管 理 运 营 风 险 发 布 保 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和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治 理 指 引, 继 续 推 行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制 度, 及 时 披 露 有 关 信 息, 科 学 评 估 投 资 业 绩, 提 高 资 产 管 理 透 明 度, 构 建 风 险 控 制 和 预 警 机 制 鼓 励 中 小 公 司 委 托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资 产, 提 高 专 业 化 水 平 三 是 发 布 保 险 机 构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和 债 务 投 资 工 具 信 用 风 险 的 管 理 指 引, 制 定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监 管 办 法 和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规 范 投 资 运 作 行 为, 建 立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机 制, 切 实 防 范 跨 市 场 跨 行 业 风 险 四 是 继 续 拓 宽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范 围 和 渠 道, 稳 步 推 进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和 境 外 投 资, 发 布 债 权 和 股 权 投 资 计 划 管 理 指 引, 开 展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证 券 化 产 品 和 参 与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试 点, 研 究 投 资 优 质 企 业 股 权 管 理 政 策 加 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监 管 一 是 各 公 司 要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董 事 会 专 业 委 员 会 独 立 董 事 总 精 算 师 和 合 规 负 责 人 制 度, 设 立 内 审 风 险 管 理 和 合 规 等 部 门, 按 照 规 范 的 流 程 定 期 提 交 内 控 评 估 报 告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和 合 规 报 告 二 是 制 定 配 套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保 险 公 司 章 程 必 备 条 款 指 引 保 险 公 司 董 事 会 基 本 规 范 等 三 是 通 过 非 现 场 检 查 和 抽 查 等 方 式, 检 查 督 促 公 司 落 实 规 范 保 险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指 导 意 见 对 落 实 不 力 进 度 缓 慢 的 公 司 采 取 必 要 的 惩 戒 措 施 四 是 着 手 研 究 保 险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对 保 险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状 况 和 改 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五 是 对 问 题 公 司 采 取 优 化 股 权 结 构 等 方 式, 从 根 本 上 改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对 重 点 公 司 加 大 关 注 力 度, 防 止 因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不 完 善 引 发 的 风 险 六 是 强 化 内 控 执 行 力, 加 强 对 保 险 公 司 内 控 建 设 的 规 范 和 指 引, 充 分 利 用 内 部 稽 核 和 外 部 审 计 等 手 段, 定 期 检 查 和 评 估 业 务 风 险 及 经 营 合 规 性 继 续 加 强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一 是 继 续 做 好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修 订 保 险 公 司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规 定, 研 究 以 风 险 为 基 础 的 动 态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标 准 和 金 融 控 股 集 团 的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二 是 增 强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的 执 行 力, 将 分 支 机 构 批 设 高 管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产 品 审 批 与 公 司 偿 付 能 力 状 况 密 切 挂 钩 三 是 建 立 完 善 保 险 公 司 资 本 补 充 机 制, 强 化 资 本 约 束 加 强 对 保 险 公 司 各 类 融 资 行 为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保 险 公 司 的 融 资 行 为 四 是 建 立 科 学 分 工 相 互 配 合 协 调 一 致 的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机 制, 提 高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效 率 加 强 和 改 善 市 场 行 为 监 管 一 是 严 肃 查 处 虚 挂 应 收 保 费 虚 列 营 业 费 用 做 假 账 虚 增 保 费 设 立 账 外 账 和 资 金 体 外 循 环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二 是 加 大 处 罚 力 度, 对 违 规 严 重 影 响 恶 劣 的 公 司,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对 同 一 地 区 同 一 公 司 多 家 分 支 机 构 存 在 的 共 性 问 题, 严 厉 处 罚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的 上 级 公 司 和 相 关 高 管 人 员 三 是 根 据 反 洗 钱 法 的 要 求, 会 同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制 定 有 关 保 险 业 反 洗 钱 的 具 体 规 章, 遏 制 利 用 保 险 洗 钱 的 行 为 四 是 加 强 对 现 场 检 查 的 督 促 和 指 导, 强 化 后 续 监 管 和 制 度 建 设, 加 大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力 度 加 强 对 保 险 市 场 的 宏 观 调 控, 提 高 监 管 的 有 效 性 一 是 制 定 全 面 反 映 保 险 业 发 展 规 模 速 度 结 构 质 量 等 状 况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预 警 指 标 体 系, 加 强 对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及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的 研 究, 密 切 关 注 利 率 汇 率 等 政 策 变 化 对 保 险 业 的 影 响 二 是 整 合 监 管 资 源, 形 成 监 管 合 力 强 化 保 监 局 的 现 场 检 查 和 处 罚 职 责, 保 监 会 机 关 主 要 负 责 法 人 机 构 监 管 政 策 法 规 制 定 市 场 运 行 调 控 公 司 制 理 结 构 和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等, 同 时 要 加 大 对 基 础 理 论 和 重 大 问 题 的 战 略 性 前 瞻 性 研 究 强 化 行 业 协 会 的 自 律 作 用, 探 索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市 建 立 行 业 协 会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保 险 监 管 规 则 制 定, 加 大 跨 境 保 险 业 务 监 管 力 度, 加 大 与 境 内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的 合 作,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的 跨 境 和 跨 行 业 传 递 三 是 研 究 探 索 分 类 监 管 根 据 保 险 公 司 在 资 本 结 构 业 务 特 点 风 险 状 况 经 营 地 域 等 方 面 的 区 别, 确 立 不 同 的 监 管 重 点, 提 高 监 管 的 科 学 性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四 是 继 续 完 善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制 度, 研 究 拓 宽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的 投 资 渠 道 和 改 善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模 式 ( 五 ) 加 强 行 业 自 身 建 设, 塑 造 行 业 诚 信 形 象, 夯 实 行 业 发 展 基 础
扎 实 的 基 础 和 良 好 的 社 会 形 象 对 任 何 行 业 的 持 续 发 展 都 十 分 重 要, 对 起 步 晚 基 础 薄 弱 的 保 险 业 尤 为 关 键 加 强 诚 信 建 设 一 是 完 善 行 业 服 务 标 准 继 续 推 广 保 单 的 标 准 化 和 通 俗 化 推 行 保 单 销 售 后 100% 回 访 制 度 继 续 完 善 理 赔 服 务 标 准, 提 高 理 赔 效 率, 继 续 研 究 和 试 点 小 额 纠 纷 调 解 机 制, 着 力 解 决 理 赔 中 存 在 的 失 信 问 题 二 是 加 强 诚 信 宣 传 和 诚 信 教 育 树 立 一 批 讲 规 范 重 服 务 守 信 用 的 典 型, 发 挥 先 进 典 型 的 示 范 带 头 作 用, 塑 造 行 业 诚 信 新 形 象 三 是 加 大 失 信 惩 戒 力 度 建 立 和 完 善 保 险 营 销 员 和 中 介 从 业 人 员 的 诚 信 档 案, 规 范 保 险 从 业 人 员 的 展 业 行 为, 坚 决 打 击 欺 诈 误 导 等 破 坏 市 场 信 心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加 强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人 才 是 兴 业 之 本, 必 须 把 培 养 和 造 就 大 批 高 素 质 人 才 作 为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根 本 大 计 来 抓 在 人 才 吸 引 方 面, 要 面 向 行 业 内 外 和 境 内 外, 吸 引 选 拔 保 险 业 当 前 发 展 急 需 的 精 算 财 会 法 律 等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探 索 建 立 适 合 保 险 业 发 展 实 际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标 准 实 施 保 险 业 部 级 课 题 研 究 制 度, 申 请 在 保 监 会 设 立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在 人 才 培 养 方 面, 要 树 立 大 教 育 大 培 训 观 念, 大 规 模 培 训 干 部, 大 幅 度 提 高 干 部 素 质 做 到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 一 起 抓, 境 内 培 训 和 境 外 培 训 一 起 抓, 理 论 提 高 与 实 践 锻 炼 一 起 抓, 继 续 教 育 与 学 校 教 育 一 起 抓 要 更 加 重 视 保 险 职 业 教 育, 充 分 发 挥 保 险 系 统 现 有 职 业 培 训 学 院 作 用, 培 养 高 素 质 的 保 险 营 销 人 才 在 人 才 使 用 方 面, 要 把 每 个 人 放 到 最 适 合 发 挥 其 优 势 的 岗 位 上, 加 大 保 监 会 系 统 干 部 交 流 力 度 结 合 公 务 员 法 实 施, 加 大 保 监 会 干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力 度 启 动 监 管 部 门 与 保 险 机 构 之 间 的 干 部 交 流 与 挂 职 锻 炼 加 强 保 险 法 制 建 设 配 合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做 好 保 险 法 的 第 二 次 修 改 工 作 大 力 推 进 农 业 保 险 条 例 的 起 草 工 作 积 极 参 与 安 全 生 产 医 疗 卫 生 社 会 保 障 等 相 关 领 域 的 立 法 和 规 章 制 定 针 对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中 反 映 出 的 重 大 问 题, 出 台 行 政 处 罚 指 导 手 册, 进 一 步 建 立 完 善 统 一 的 执 法 标 准 建 立 重 点 规 章 实 施 的 跟 踪 评 估 机 制, 定 期 对 已 发 布 的 规 章 进 行 立 法 质 量 评 估 推 动 统 计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一 是 按 照 新 会 计 准 则 修 订 和 完 善 现 行 统 计 制 度 和 标 准, 解 决 好 新 旧 会 计 准 则 下 的 数 据 衔 接 问 题 研 究 建 立 农 业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健 康 保 险 统 计 制 度, 逐 步 完 善 全 科 目 大 集 中 全 口 径 分 币 种 的 统 计 制 度 体 系 二 是 开 展 以 数 据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为 重 点 的 统 计 质 量 检 查 适 时 出 台 保 险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范 保 险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行 为 三 是 加 快 制 定 行 业 信 息 标 准, 加 强 保 险 术 语 等 基 础 标 准 的 推 广 应 用, 推 动 标 准 化 五 年 规 划 的 实 施 四 是 完 成 保 险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和 扩 初 设 计 启 用 人 事 保 险 营 销 员 等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保 险 机 构 和 高 管 人 员 管 理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五 是 全 面 实 施 保 险 业 十 一 五 信 息 化 重 点 专 项 规 划, 开 展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风 险 评 估 等 级 保 护 灾 难 恢 复 管 理 等 工 作, 加 大 信 息 安 全 现 场 检 查 力 度 营 造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良 好 环 境 根 据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精 神, 进 一 步 加 强 与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沟 通 协 调 与 合 作, 运 用 好 政 府 和 市 场 两 种 力 量, 发 挥 好 社 会 和 行 业 两 个 积 极 性, 优 化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环 境 在 政 策 环 境 方 面, 争 取 国 家 对 农 业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养 老 保 险 和 健 康 保 险 等 涉 及 国 计 民 生 的 保 险 业 务 给 予 支 持 在 社 会 环 境 方 面, 积 极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落 实 关 于 加 强 学 校 保 险 教 育 有 关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将 保 险 教 育 纳 入 中 小 学 课 程, 普 及 保 险 知 识, 提 高 全 民 风 险 和 保 险 意 识 加 强 保 险 品 牌 研 究 及 建 设, 增 强 保 险 消 费 者 的 认 同 感, 提 升 行 业 公 信 力 在 舆 论 环 境 方 面, 发 挥 新 闻 媒 体 的 正 面 宣 传 和 引 导 作 用, 着 力 宣 传 先 进 人 物 典 型 事 例 以 及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新 进 展, 营 造 有 利 于 行 业 发 展 的 良 好 氛 围 ( 六 ) 加 强 行 业 作 风 建 设, 树 立 良 好 的 行 业 精 神 风 貌 保 险 业 是 一 个 服 务 行 业, 作 风 建 设 关 系 到 行 业 的 整 体 社 会 形 象, 关 系 到 广 大 被 保 险 人 的 切 身 利 益 全 行 业 要 高 度 重 视 这 项 工 作 大 兴 学 习 之 风, 建 设 学 习 型 行 业 必 须 牢 固 树 立 终 身 学 习 的 思 想, 继 续 深 入 学 习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深 入 领 会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深 刻 内 涵, 学 习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和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精 神 要 努 力 学 习 宏 观 经 济 知 识, 正 确 分 析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提 高 驾 驭 保 险 市 场 的 能 力 ; 要 努 力 学 习 科 技 知 识, 提 高 运 用 科 技 知 识 促 进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能 力 ; 要 努 力 学 习 社 会 管 理 知 识, 提 高 保 险 业 参 与 社 会 管 理 的 能 力 ; 要 努 力 学 习 法 律 知 识, 提 高 依 法 经 营 和 依 法 监 管 的 能 力 振 奋 行 业 精 神, 形 成 良 好 的 行 业 作 风 当 前, 保 险 业 的 作 风 总 体 上 是 积 极 向 上 的 但 是, 也 存 在 一 些 与 行 业 发 展 不 相 适 应 的 方 面 主 要 是 : 安 于 现 状, 不 思 进 取, 抓 发 展 没 有 思 路, 搞 创 新 没 有 办 法 ; 追 求 享 乐, 铺 张 浪 费, 消 费 相 互 攀 比, 花 钱 大 手 大 脚, 不 比 贡 献 比 待 遇, 不 比 能 力 比 位 置 ; 独 断 专 行, 我 行 我 素, 工 作 中 不 注 意 发 扬 民 主, 存 在 一 言 堂 现 象 这 些 问 题 虽 然 不 是 普 遍 现 象, 但 还 在 部 分 同 志 身 上 不 同 程 度 地 存 在, 有 的 还 相 当 严 重 我 们 要 按 照 求 真 务 实 严 格 管 理 艰 苦 奋 斗 团 结 奉 献 的 十 六 字 方 针, 扎 扎 实 实 抓 好 行 业 作 风 建 设 要 坚 持 求 真 务 实 密 切 结 合 保 险 业 实 际, 创 造 性 地 抓 好 各 项 工 作 的 落 实, 真 正 在 务 求 实 效 上 狠 下 功 夫 要 集 中 时 间 和 精 力, 多 做 一 些 深 入 实 际 的 调 查 研 究, 多 提 出 一 些 针 对 性 和 操 作 性 强 的 思 路 和 办 法, 多 解 决 一 些 影 响 行 业 发 展 的 突 出 问 题 要 坚 持 严 格 管 理 从 严 要 求, 从 严 管 理, 既 是 对 同 志 高 度 负 责 任 的 表 现, 也 是 对 事 业 发 展 高 度 负 责 任 的 态 度 要 严 格 学 习 纪 律 严 格 工 作 纪 律 严 格 作 风 纪 律, 努 力 建 设 一 支 政 治 过 硬 业 务 优 良 作 风 清 正 纪 律 严 明 的 高 素 质 保 险 人 才 队 伍 要 坚 持 艰 苦 奋 斗 保 险 业 还 处 于 发 展 的 初 级 阶 段, 必 须 大 力 发 扬 艰 苦 奋 斗 和 勤 俭 节 约 的 精 神, 真 正 把 钱 花 在 刀 刃 上, 使 勤 俭 办 事 和 勤 俭 立 业 在 全 行 业 蔚 然 成 风 坚 决 反 对 铺 张 浪 费 和 大 手 大 脚, 坚 决 反 对 拜 金 主 义 和 享 乐 主 义 要 坚 持 团 结 奉 献 对 物 质 和 待 遇 的 追 求 是 有 限 的, 对 精 神 和 事 业 追 求 是 无 限 的 现 代 社 会 物 质 条 件 已 经 比 较 优 越, 每 一 个 保 险 从 业 人 员, 尤 其 是 领 导 干 部 和 高 管 人 员, 只 有 讲 团 结 讲 奉 献, 把 个 人 有 限 的 精 力 投 入 到 对 事 业 无 限 的 追 求 中 去, 才 能 最 大 限 度 实 现 人 生 价 值 切 实 加 强 廉 政 建 设, 深 入 推 进 治 理 商 业 贿 赂 专 项 工 作 全 面 贯 彻 中 纪 委 第 七 次 全 会 精 神, 认 真 抓 好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建 立 健 全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实 施 纲 要 的 意 见 的 落 实, 加 快 构 建 保 险 系 统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继 续 按 照 中 央 治 理 商 业 贿 赂 领 导 小 组 的 部 署, 开 展 对 不 正 当 交 易 行 为 自 查 自 纠 的 检 查 验 收, 着 力 查 处 涉 案 金 额 大 涉 及 人 员 多 影 响 恶 劣 的 商 业 贿 赂 案 件 深 入 研 究 保 险 业 商 业 贿 赂 的 成 因 表 现 和 规 律, 建 立 防 治 保 险 业 商 业 贿 赂 长 效 机 制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监 督 制 度,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重 要 信 访 举 报 案 件 的 核 查 督 办 力 度, 加 大 对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的 监 督 力 度 保 险 业 已 经 进 入 发 展 新 时 期 面 对 新 形 势 新 任 务, 让 我 们 紧 密 团 结 在 以 胡 锦 涛 同 志 为 总 书 记 的 党 中 央 周 围, 高 举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伟 大 旗 帜, 全 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深 入 贯 彻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和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精 神, 锐 意 进 取, 开 拓 创 新, 扎 实 工 作, 奋 发 有 为, 努 力 为 服 务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作 出 新 的 更 大 贡 献, 以 新 的 成 绩 迎 接 党 的 十 七 大 胜 利 召 开! ( 本 文 系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吴 定 富 主 席 在 全 国 保 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刊 发 时 适 当 作 了 文 字 处 理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宏 观 经 济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2007 年 我 国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分 析 与 展 望 曾 学 文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北 京 100875) [ 摘 要 ]2006 年 我 国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呈 现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速 有 所 降 低 消 费 和 物 价 涨 幅 保 持 平
稳 对 外 贸 易 保 持 了 快 速 增 长 等 特 点, 并 且 存 在 着 地 方 政 府 投 资 冲 动 仍 然 较 强 银 行 体 系 流 动 性 过 剩 增 加 国 内 外 经 济 失 衡 有 所 加 重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越 来 越 突 出 经 济 增 长 对 环 境 的 压 力 增 大 等 问 题 2007 年 全 球 经 济 和 国 内 经 济 增 长 可 能 出 现 减 缓 根 据 2006 年 我 国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特 点 趋 势 和 2007 年 全 球 经 济 形 势 分 析, 应 该 规 范 和 抑 制 地 方 政 府 投 资 行 为 和 投 资 冲 动, 优 化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结 构, 继 续 运 用 财 税 和 货 币 政 策 控 制 顺 差 扩 大 的 趋 势, 大 力 实 施 结 构 性 调 控 政 策, 改 进 中 央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在 宏 观 调 控 中 的 博 弈 模 式 [ 关 键 词 ] 宏 观 经 济 ; 国 民 经 济 ; 经 济 形 势 ; 经 济 增 长 [ 中 图 分 类 号 ]F123.3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14-05 Abstract: The macro economy in 2006 is characterized by a slowing down in growth of investment in fixed assets, a low level of CPI and brisk growth of foreign trade. Meanwhile, local governments still had a strong urge for investment, liquidity in the banking system further increased, domestic and foreign economic balance further tilted,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was even more difficult, and economic growth s pressure on environment was further increased. In 2007, the growth of global economy and domestic economy might slacken. Consider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2006 macro economy and our analysis on the global economic situations in 2007, we should regularize and restrict investment activities and investment urges of local governments, optimize commercial banking credit structure, continue to apply fiscal and monetary policies to control the expansion of favorable trade surplus, more vehemently apply structural regulation policies, and improve the game model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in macro control. Key words:macro economy; national economy; economic situations; economic growth 2006 年,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继 续 保 持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并 且 呈 现 效 益 较 好 物 价 较 低 运 行 较 稳 的 态 势 2006 年 以 来, 国 民 经 济 朝 着 宏 观 调 控 预 期 的 方 向 发 展,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和 信 贷 投 放 过 快 等 突 出 矛 盾 有 所 缓 解, 但 调 控 的 基 础 还 不 牢 固, 经 济 结 构 性 矛 盾 还 比 较 严 重 本 文 在 回 顾 2006 年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基 础 上, 对 2007 年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与 特 点 做 出 基 本 判 断, 并 提 出 了 相 关 的 政 策 建 议 一 2006 年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特 点 与 问 题 ( 一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特 点 1.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速 有 所 降 低 在 中 央 一 系 列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措 施 的 作 用 下,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幅 在 2006 年 6 月 份 达 到 顶 点 后, 呈 逐 月 回 落 态 势 上 半 年,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幅 为 31.3%, 前 7 个 月 为 30.5%, 前 8 个 月 为 29.1%, 前 9 个 月 为 28.2%, 前 10 个 月 为 26.8%, 前 11 个 月 为 26.6%, 连 续 五 个 月 保 持 回 落 回 落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 煤 炭 开 采 及 洗 选 业 投 资 和 电 力 热 力 的 生 产 与 供 应 业 投 资 增 长 趋 缓 新 项 目 投 资 代 表 着 未 来 新 增 投 资 需 求 的 增 长,2005 年 前 10 个 月, 新 项 目 投 资 的 增 长 率 还 在 28.5% 的 高 水 平, 而 到 2006 年 同 期 已 经 下 降 到 了 只 有 4.4%, 新 增 投 资 需 求 的 下 降, 必 然 会 带 来 后 续 投 资 需 求 的 明 显 回 落, 并 对 其 他 方 面 产 生 重 大 连 带 效 应 观 察 10 月 份 的 其 他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当 月 的 工 业 生 产 增 长 率 下 降 到 14.7%, 比 9 月 份 下 降 了 1.4 个 百 分 点, 工 业 品 出 厂 价 格 指 数 (PPI) 也 从 9 月 份 的 3.5% 下 降 到 2.9%, 这 两 个 指 标 连 同 投 资 指 标 的 下 降, 都 说 明 了 国 内 生 产 领 域 的 需 求 增 长 已 经 开 始 减 缓 2. 消 费 和 物 价 涨 幅 保 持 平 稳 2006 年 上 半 年,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36 448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3.3% 1~11 月 份 累 计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68 911 亿 元, 比 2005 年 同 期 增 长 13.6%, 和 上 半 年 基 本 相 当 1~
[ 作 者 简 介 ] 曾 学 文, 博 士, 现 任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社 科 处 副 处 长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中 国 市 场 经 济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本 文 是 经 济 形 势 分 析 课 题 组 研 究 报 告, 课 题 组 组 长 李 晓 西 教 授 曾 任 国 务 院 研 究 室 宏 观 司 司 长, 现 任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经 济 与 资 源 管 理 研 究 院 院 长 教 育 部 社 会 科 学 委 员 会 委 员 11 月 份, 分 行 业 看,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零 售 额 58 031.6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3.6%;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零 售 额 9 363.5 亿 元, 增 长 16.2%; 其 他 行 业 零 售 额 1 516 亿 元, 增 长 1.9%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总 水 平 同 比 上 涨 1.3%, 涨 幅 比 上 年 同 期 低 1 个 百 分 点 1~11 月 份 累 计,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总 水 平 比 上 年 同 期 上 涨 1.3%, 和 上 半 年 增 幅 完 全 相 同, 涨 幅 比 2005 年 同 期 回 落 0.5 个 百 分 点 从 八 大 类 别 看,1~11 月 份, 食 品 类 价 格 同 比 上 涨 2.0%, 衣 着 类 价 格 同 比 下 降 0.6%, 家 庭 设 备 用 品 及 维 修 服 务 价 格 同 比 上 涨 1.2%, 医 疗 保 健 及 个 人 用 品 类 价 格 同 比 上 涨 1.1%, 交 通 和 通 信 类 价 格 同 比 下 降 0.2%, 娱 乐 教 育 文 化 用 品 及 服 务 类 价 格 下 降 0.4%, 居 住 类 价 格 同 比 上 涨 4.7% 3. 对 外 贸 易 保 持 了 快 速 增 长, 贸 易 顺 差 增 长 较 高 据 海 关 统 计,2006 年 1~11 月 全 国 进 出 口 总 值 接 近 1.6 万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24.3%; 其 中 出 口 8 750 亿 美 元, 增 长 27.5%; 进 口 7 200 亿 美 元, 增 长 20.6% 2006 年 贸 易 有 这 样 几 个 特 点 : 出 口 增 速 回 落 进 口 增 速 回 升, 进 出 口 增 速 差 距 有 所 缩 小 ; 出 口 商 品 结 构 有 所 改 善, 机 电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出 口 增 速 高 于 平 均 水 平 ; 初 级 产 品 进 口 规 模 较 大, 机 电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进 口 加 快 ; 一 般 贸 易 增 长 略 快 于 加 工 贸 易, 加 工 贸 易 进 口 增 速 放 缓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进 出 口 增 长 较 快, 集 体 私 营 企 业 出 口 规 模 超 过 国 有 企 业 ; 对 主 要 贸 易 伙 伴 出 口 全 面 增 长, 自 美 日 欧 进 口 大 幅 回 升 与 此 同 时, 我 国 贸 易 顺 差 增 长 很 快,1995 年, 我 国 贸 易 顺 差 超 过 100 亿 美 元,2005 年 达 到 1 019 亿 美 元 2006 年 贸 易 顺 差 仍 在 扩 大, 前 11 个 月, 中 国 贸 易 顺 差 累 计 已 达 1 565.2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72%, 远 远 超 过 上 年 全 年 1 019 亿 美 元 的 水 平 ( 二 )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1. 地 方 政 府 投 资 冲 动 仍 然 较 强 统 计 显 示,2006 年 上 半 年 全 国 新 开 工 项 目 近 10 万 个, 同 比 增 加 1.8 万 个 ; 新 开 工 项 目 计 划 总 投 资 同 比 增 长 22.2% 其 中 有 8 个 省 ( 区 市 ) 新 开 工 项 目 计 划 总 投 资 增 幅 超 过 50%[1] 从 项 目 隶 属 关 系 看,1~6 月, 中 央 项 目 投 资 为 3 770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了 25.1%; 而 地 方 项 目 投 资 为 32 598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了 32% 后 者 超 过 前 者 近 7 个 百 分 点, 而 从 项 目 金 额 上 看, 地 方 项 目 几 乎 是 中 央 项 目 的 9 倍, 地 方 投 资 已 成 为 推 动 新 一 轮 投 资 扩 张 的 主 导 力 量 [2] 地 方 政 府 在 政 绩 观 影 响 下 依 靠 投 资 扩 张 拉 动 经 济 增 长 的 意 图 仍 很 强 烈, 使 得 地 方 政 府 竞 相 以 各 种 办 法 来 刺 激 投 资 在 现 行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不 到 位 的 情 况 下, 地 方 过 强 的 投 资 主 导 型 增 长 是 今 后 一 段 时 间 经 济 调 而 难 降 的 主 要 原 因 2. 银 行 体 系 流 动 性 过 剩 增 加 商 业 银 行 在 超 过 10 万 亿 元 的 存 贷 差 余 额 和 提 升 资 产 收 益 的 双 重 压 力 下, 放 贷 的 能 力 和 愿 望 强 烈 2006 年 1~11 月 累 计 新 增 人 民 币 贷 款 总 计 达 到 29 667 亿 元, 比 全 年 计 划 2.5 万 亿 超 出 4 667 亿 元 11 月 末, 人 民 币 贷 款 余 额 为 22.31 万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4.8% 从 目 前 信 贷 结 构 看, 新 增 中 长 期 贷 款 大 幅 上 升, 短 期 贷 款 迅 速 减 少, 在 11 月 新 增 的 贷 款 中, 中 长 期 贷 款 为 1 152 亿 元, 同 比 多 增 311 亿 元, 而 新 增 短 期 贷 款 及 票 据 融 资 则 同 比 少 增 650 亿 元 新 增 贷 款 主 要 流 向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领 域, 资 金 追 逐 投 资 的 热 潮 依 然 不 减 在 当 前 宏 观 调 控 的 背 景 下, 可 能 导 致 银 行 产 生 大 量 不 良 贷 款 而 如 果 银 行 资 产 负 债 期 限 错 配 的 格 局 恶 化, 将 带 来 系 统 性 风 险 3. 国 内 外 经 济 失 衡 有 所 加 重 当 前, 世 界 范 围 内 的 资 源 配 置 不 断 加 强, 国 际 产 业 链 分 工 和 转 移 格 局 基 本 形 成 在 国 内 需 求 增 长 相 对 较 缓 的 态 势 下, 利 用 低 成 本 比 较 优 势 拉 动 出 口 已 经 成 为 经 济 运 行 的 基 本 特 征, 但 持
续 强 劲 的 贸 易 顺 差 积 累 的 风 险 在 增 强, 国 内 外 贸 易 摩 擦 进 入 高 发 期 首 先, 我 国 贸 易 顺 差 增 长 过 快, 发 展 速 度 在 全 球 罕 见 其 次, 我 国 资 本 和 金 融 项 目 顺 差 也 在 快 速 扩 大 1992 年 ~2005 年, 顺 差 年 均 324.23 亿 美 元,2005 年 达 到 629.64 亿 美 元 其 中,2005 年 我 国 FDI 达 到 了 855.06 亿 美 元, 是 1992 年 的 7.66 倍 2006 年 1~11 月, 全 国 新 批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37 000 多 家, 同 比 下 降 7%, 但 实 际 使 用 外 资 金 额 540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2% 过 大 的 贸 易 顺 差, 引 发 近 年 来 诸 多 贸 易 摩 擦, 使 我 国 对 外 贸 易 环 境 趋 紧, 外 汇 政 策 压 力 倍 增 外 汇 储 备 不 断 攀 升, 余 额 已 约 1 万 亿 美 元, 这 不 仅 挤 压 了 货 币 政 策 操 作 空 间, 而 且 使 对 外 贸 易 和 汇 率 政 策 压 力 越 发 加 大 虽 然 我 国 对 外 开 放 程 度 较 高, 但 质 量 和 效 益 并 不 理 想, 表 现 在 : 主 要 只 是 从 事 简 单 的 加 工 装 配 活 动, 出 口 附 加 值 低, 服 务 贸 易 规 模 小, 大 部 分 企 业 对 国 外 核 心 技 术 和 关 键 部 件 高 度 依 赖 4.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越 来 越 突 出 中 小 企 业 和 民 营 企 业 融 资 难 的 问 题 越 来 越 突 出, 严 重 影 响 到 经 济 持 续 健 康 的 发 展, 成 为 制 约 民 营 经 济 的 瓶 颈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调 查,2005 年 我 国 银 行 短 期 贷 款 余 额 中, 乡 镇 企 业 和 个 体 私 营 企 业 只 占 11%, 远 低 于 其 产 出 的 占 比 同 时,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的 单 一 和 不 健 全, 使 得 中 小 企 业 更 难 通 过 股 票 和 债 券 融 资, 助 长 了 非 正 规 金 融 的 发 展 统 计 显 示, 截 至 2006 年 11 月 24 日, 我 国 有 84 家 中 小 企 业 在 深 交 所 上 市, 募 集 资 金 231 亿 元 然 而, 相 对 于 我 国 4 200 多 万 家 中 小 企 业 来 说,90% 的 融 资 仍 是 来 自 银 行, 融 资 难 仍 是 困 扰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瓶 颈 问 题 [3] 5. 经 济 增 长 对 环 境 的 压 力 增 大 高 投 入 低 产 出 高 污 染 和 大 量 占 用 土 地 的 工 业 化 和 城 镇 化 现 象 已 普 遍 存 在, 资 源 和 环 境 压 力 急 剧 增 加 高 耗 能 产 业 仍 在 快 速 发 展, 经 济 增 长 付 出 的 代 价 过 大 2006 年 上 半 年 全 国 单 位 GDP 能 耗 上 升 0.8% 前 三 季 度, 经 济 增 长 为 10.7%, 而 煤 炭 和 电 力 生 产 增 速 分 别 为 11.7% 和 12.9%, 实 现 全 年 节 能 降 耗 的 任 务 难 度 加 大, 经 济 发 展 的 可 持 续 性 亟 待 稳 固 在 粗 放 式 增 长 模 式 下, 中 国 在 为 高 昂 的 环 境 成 本 买 单, 生 态 破 坏 呈 现 出 由 东 向 西 转 移 的 趋 势 据 统 计,2004 年 全 国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为 5 118 亿 元, 占 当 年 GDP 的 3.05%[4], 据 了 解, 这 种 环 境 污 染 损 失 成 本 的 计 算 还 只 是 其 中 一 部 分, 可 谓 冰 山 一 角 二 2007 年 经 济 形 势 展 望 与 预 测 ( 一 ) 全 球 经 济 和 国 内 经 济 增 长 可 能 出 现 减 缓 2007 年, 全 球 经 济 增 长 可 能 有 所 减 缓, 据 分 析 [5],2006 年 以 来, 世 界 经 济 继 续 保 持 强 劲 增 长 态 势 主 要 发 达 经 济 体 内 需 旺 盛 投 资 活 跃, 为 经 济 增 长 增 添 活 力 主 要 发 达 经 济 体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上 半 年 经 济 均 增 长 较 快, 预 计 下 半 年 世 界 经 济 增 长 步 伐 将 有 所 放 缓, 但 出 现 全 球 性 经 济 衰 退 的 可 能 性 不 大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IMF)2006 年 9 月 发 布 的 世 界 经 济 展 望 预 计 2007 年 世 界 经 济 将 增 长 4.9%, 比 2006 年 略 有 放 缓, 但 主 要 发 达 国 家 稳 步 增 长, 大 多 数 发 展 中 国 家 继 续 保 持 较 快 增 长 势 头 2007 年, 国 内 经 济 环 境 总 体 看 好, 经 济 增 长 速 度 也 可 能 会 有 所 放 缓 首 先,2006 年 经 济 快 速 增 长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是 受 政 治 周 期 的 影 响, 政 府 换 届 和 十 一 五 的 开 局 之 年 导 致 地 方 政 府 投 资 冲 动 比 较 强 劲, 特 别 是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较 快 但 2007 年 之 后, 这 种 发 展 势 头 会 减 弱 ; 其 次, 从 内 在 因 素 来 分 析, 由 于 居 民 收 入 分 配 矛 盾 和 财 产 分 布 的 高 位 差 距 一 时 难 以 解 决, 消 费 增 长 幅 度 还 是 有 限 在 投 资 增 长 减 速 和 出 口 增 长 速 度 受 到 制 约 的 前 提 下, 当 前 较 普 遍 的 生 产 过 剩 所 导 致 的 经 济 增 长 率 下 滑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 第 三, 宏 观 紧 缩 政 策 将 制 约 经 济 的 不 合 理 快 速 增 长, 目 前, 经 济 结 构 矛 盾 加 剧, 资 源 和 环 境 的 压 力 加 大, 经 济 的 过 快 增 长 将 不 可 持 续,2006 年 以 来, 政 府 一 直 采 取 各 项 控 制 经 济 过 快 增 长 的 措 施, 并 且 这 些 措 施 已 经 达 到 初 步 的 效 果 比 如 货 币 政 策, 在 2006 年 4 月 出 台 的 上 调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基 础 上, 又 分 别 于 7 月 和 8 月 两
次 上 调 金 融 机 构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和 存 贷 款 利 率, 在 短 短 半 年 内, 仅 货 币 政 策 就 动 用 了 4 次 ; 另 外, 国 家 发 改 委 国 土 资 源 部 建 设 部 等 单 位 接 连 出 台 政 策, 对 于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项 目 的 审 批 更 严 格 土 地 价 格 将 大 幅 度 上 升, 房 地 产 投 资 将 得 到 有 效 遏 制 ( 二 )2007 年 经 济 增 长 预 测 从 统 计 分 析 看,2006 年 二 季 度 是 新 一 轮 经 济 短 周 期 的 拐 点, 未 来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仍 呈 现 高 位 粘 性 增 长, 但 增 幅 有 所 下 调, 这 说 明 目 前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处 于 中 长 周 期 的 上 升 期 和 短 周 期 的 下 调 期 1. 有 关 机 构 对 2007 年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的 预 测 2007 年 我 国 经 济 增 长 仍 会 保 持 在 较 高 的 水 平 上, 但 增 长 速 度 会 有 所 下 调, 表 1 是 10 个 权 威 机 构 最 近 对 我 国 2007 年 经 济 增 长 的 预 测 从 表 1 可 以 了 解 到,2007 年 各 机 构 对 我 国 经 济 增 长 仍 保 持 较 高 的 预 期, 各 机 构 平 均 预 期 值 为 9.6%, 低 于 2006 年 实 际 值 1 个 百 分 点 左 右, 中 国 经 济 在 市 场 和 政 府 的 调 节 下 继 续 放 缓, 但 仍 然 是 比 较 高 的 增 长 速 度, 中 国 经 济 将 进 入 结 构 调 整 的 关 键 时 期 2. 作 者 的 预 测 结 果 根 据 我 们 的 模 型 预 测 [6], 综 合 结 构 向 量 式 计 量 模 型 (VAR) 和 时 间 序 列 模 型 (ARIMA) 的 预 测 结 果, 预 计 2007 年 GDP 增 长 率 为 9.5% 左 右, 各 季 度 的 预 测 数 据 详 见 表 2 2007 年 各 机 构 初 步 预 测 一 览 表 表 1( 单 位 :%) 序 号 () 机 构 名 称 () 经 济 增 长 预 期 () 序 号 () 机 构 名 称 () 经 济 增 长 预 期 1() 世 界 银 行 ()9.6()6() 高 盛 ()9.82()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10()7()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9.53() 亚 洲 开 发 银 行 ()9.5()8() 中 国 社 科 院 ()10.14() 德 意 志 银 行 ()8.9()9()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9.255() 渣 打 银 行 ()9.7()10() 中 金 公 司 ()9.5 资 料 来 源 : 中 经 网 (www.cei.gov.cn) 2006 年 12 月 14 日 ; 国 际 在 线,2006-09-14; 东 方 早 报,2006-09-07; 新 华 网,2006-10-07; 上 海 证 券 报,2006-9-30; 中 国 证 券 报,2006-11-07; 联 合 早 报,2006-03-28; 世 华 财 讯, 2006-10-02; 中 国 经 济 网,2006 年 11 月 27 日 ; 中 金 公 司 研 究 部,2006 年 8 月 2 日 2007 年 季 度 GDP 累 计 增 长 率 预 测 表 表 2( 单 位 :%) 时 间 ()1 季 度 ()1~2 季 度 ()1~3 季 度 () 全 年 季 度 GDP 累 计 预 测 增 长 率 ()9.9()9.9()9.7()9.5 我 国 经 济 仍 能 保 持 高 位 增 长 的 原 因 是 : 第 一, 中 国 经 济 前 景 依 然 良 好, 拉 动 经 济 增 长 的 三 驾 马 车 依 然 强 劲 ; 第 二, 由 于 产 能 扩 大 与 需 求 增 长 的 力 量 相 当 而 国 民 经 济 又 能 持 续 保 持 低 的 通 货 膨 胀 水 平 以 及 较 高 的 贸 易 盈 余 水 平, 经 济 不 会 存 在 全 面 过 热, 仍 能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保 持 较 快 的 增 长 水 平 ; 第 三, 中 国 实 施 积 极 的 区 域 经 济 政 策, 促 进 中 西 部 地 区 经 济 较 快 增 长, 区 域 经 济 增 长 的 潜 力 较 大 ; 第 四, 私 营 部 门 在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过 程 中 发 挥 更 为 积 极 的 作 用, 而 私 有 部 门 的 数 量 和 规 模 在 不 断 扩 大 ; 第 五, 政 府 致 力 于 合 理 公 正 的 收 入 分 配 体 制 改 革, 占 大 多 数 人 口 的 社 会 低 收 入 人 群 的 收 入 水 平 增 长 较 快, 消 费 需 求 呈 现 旺 盛 的 良 好 势 头 ; 第 六, 出 口 比 较 优 势 仍 然 存 在, 出 口 结 构 在 向 趋 好 的 方 向 发 展, 人 民 币 升 值 的 强 烈 预 期 吸 引 外 资 流 入 ( 三 ) 相 关 景 气 指 数 表 明 经 济 仍 保 持 高 位 运 行 态 势 [7] 经 济 景 气 指 数 对 刻 划 经 济 运 行 特 征 与 趋 势 具 有 很 好 的 帮 助 作 用, 通 过 对 企 业 家 信 心 指 数 企 业 景 气 指 数 消 费 者 信 心 指 数 制 造 业 经 理 采 购 指 数 和 经 济 学 家 信 心 指 数 的 最 新 数 据 和 资 料 的 分 析, 我 们 认 为 各 主 体 对 未 来 经 济 增 长 的 信 心 仍 然 充 分, 预 期 较 好,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仍 呈 高 位 增 长 的 运 行 态 势 1. 企 业 家 信 心 指 数 和 企 业 景 气 指 数 均 高 于 去 年 同 期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对 全 国 19 500 家 各 种 类 型 企 业 的 调 查 显 示 :2006 年 三 季 度, 全 国 企 业 家 信
心 指 数 为 132.6, 与 二 季 度 基 本 持 平, 比 上 年 同 期 提 高 5.0 点 其 中, 中 小 企 业 企 业 家 信 心 指 数 分 别 为 125.7 和 119.0, 比 二 季 度 和 上 年 同 期 均 有 所 提 高 ; 大 型 企 业 企 业 家 信 心 指 数 为 145.6, 比 一 季 度 下 降 1.3 点, 比 上 年 同 期 上 升 7.8 点 企 业 家 信 心 指 数 同 比 稳 定 提 高 说 明 企 业 家 投 资 欲 望 较 强, 市 场 预 期 较 好 2006 年 三 季 度 全 国 企 业 景 气 指 数 为 136.7, 比 上 年 同 期 提 高 4.7 点 其 中, 大 中 小 型 企 业 景 气 指 数 分 别 为 156.4 125.0 和 116.4, 分 别 比 上 年 同 期 提 高 6.7 3.9 和 1.8 点 东 中 西 部 地 区 企 业 景 气 指 数 分 别 为 139.2 135.2 和 133.4; 与 上 年 同 期 相 比, 东 中 西 部 地 区 企 业 景 气 指 数 分 别 提 高 3.9 5.9 和 5.8 点 可 见, 企 业 景 气 指 数 与 企 业 家 信 心 指 数 具 有 基 本 类 似 的 特 征, 企 业 经 营 效 益 整 体 状 况 良 好, 企 业 的 趋 利 行 为 将 拉 动 经 济 持 续 增 长 2. 消 费 者 信 心 指 数 持 续 提 高 我 国 消 费 者 信 心 指 数 2006 年 第 三 季 度 为 95.7, 比 上 季 提 高 了 0.7 点 第 三 季 度, 反 映 中 国 消 费 者 对 未 来 几 个 月 经 济 前 景 看 法 的 预 期 指 数 比 上 季 度 有 所 提 高 分 类 指 数 显 示 : 认 为 目 前 为 购 买 商 品 房 汽 车 的 适 当 时 机 的 消 费 者 均 比 上 季 度 提 高 近 5 个 百 分 点 ; 认 为 目 前 为 购 买 耐 用 消 费 品 适 当 时 机 的 消 费 者 仍 保 持 在 70% 的 水 平 ; 预 期 个 人 或 家 庭 收 入 在 未 来 会 有 所 增 长 或 保 持 不 变 的 消 费 者 提 高 3 个 百 分 点 上 述 数 据 表 明 : 随 着 我 国 财 政 政 策 特 别 是 支 农 政 策 的 积 极 调 整 以 及 低 收 入 群 体 收 入 的 普 遍 提 高, 增 强 了 消 费 者 对 未 来 经 济 和 收 入 的 信 心 3. 制 造 业 经 理 采 购 指 数 大 幅 上 升 2006 年 9 月,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发 布 的 中 国 制 造 业 采 购 经 理 指 数 (PMI) 为 57%, 比 上 月 上 升 3.9 个 百 分 点, 增 长 趋 势 较 为 显 著, 预 示 着 未 来 几 个 月 中 国 制 造 业 增 长 趋 于 加 快 从 2005 年 1 月 起,PMI 指 数 已 连 续 21 个 月 高 于 50%, 显 示 中 国 制 造 业 经 济 继 续 处 于 增 长 周 期 9 月 份,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的 政 策 组 合 逐 渐 清 晰, 高 污 染 高 耗 能 投 机 性 行 业 得 到 一 定 遏 制, 而 一 些 建 设 进 程 受 到 调 控 影 响 而 又 属 于 国 家 鼓 励 市 场 前 景 好 的 制 造 业 项 目, 进 入 恢 复 性 增 长 状 态 受 石 油 等 原 材 料 价 格 下 调 影 响, 机 械 行 业 的 利 润 情 况 有 所 好 转, 制 造 企 业 开 始 放 量 接 受 订 单 加 大 生 产 力 度, 推 动 工 业 生 产 的 较 快 增 长 4. 经 济 学 家 信 心 指 数 基 本 稳 定 国 家 统 计 局 中 国 经 济 景 气 监 测 中 心 于 2006 年 9 月 底 进 行 的 中 国 百 名 经 济 学 家 信 心 调 查 显 示 : 2006 年 三 季 度 经 济 学 家 信 心 指 数 1 为 5.62( 取 值 范 围 在 1-9 之 间 ), 比 二 季 度 提 高 0.26 点, 略 低 于 一 季 度, 高 于 上 年 同 期 和 四 季 度 水 平, 详 见 图 1 图 1 中 国 经 济 学 家 信 心 指 数 图 从 图 1 可 以 看 出 : 从 2004 年 二 季 度 以 来, 经 济 学 家 信 心 指 数 基 本 稳 定 经 济 学 家 普 遍 认 为 : 目 前 经 济 运 行 总 体 态 势 良 好, 虽 仍 呈 偏 热 迹 象, 但 热 度 有 所 降 低 ; 需 求 结 构 不 太 均 衡, 投 资 增 长 过 快, 出 口 需 求 旺 盛, 居 民 消 费 需 求 增 长 则 相 对 比 较 平 稳 ; 物 价 稳 中 趋 升, 通 货 膨 胀 压 力 不 大 因 此, 国 民 经 济 可 望 继 续 保 持 快 速 增 长, 但 增 速 趋 于 放 慢 ( 四 ) 物 价 将 呈 现 温 和 上 涨 的 态 势 2007 年 影 响 价 格 水 平 向 上 的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 第 一, 资 源 性 产 品 价 格 改 革 将 继 续 推 动 未 来 价 格 水 平 上 升, 成 品 油 水 电 等 出 现 恢 复 性 上 涨, 公 用 事 业 产 品 价 格 也 会 陆 续 上 调, 资 源 价 格 改 革 对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CPI) 的 拉 动 作 用 将 进 一 步 显 现, 并 还 有 上 涨 的 空 间 ; 第 二, 土 地 价 格 的 上 涨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推 动 产 品 价 格 上 升 2006 年 9 月 5 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下 发 的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土 地 调 控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统 一 制 定 并 公 布 各 地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最 低 价 标 准, 据 测 算, 城 市 土 地 价 格 平 均 上 涨 在 50% 以 上, 这 会 增 加 相 关 企 业 的 成 本, 推 动 产 品 价 格 上 升 ; 第 三, 上 游 价 格 上 涨 对 CPI 的 传 导 作 用 显 现 石 油 有 色 金 属 钢 材 天 然 气 电 水 等 上 游 价 格 的 上 涨, 增 加 了 耐 用 消 费 品 和 服 务 的 生 产 成 本, 最 终 推 动 了 CPI 中 的 家 庭 设 备 用 品 及 服 务 医 疗 保 健 及 个 人 用 品 居 住 和 交 通 通 讯 等 价 格 的 上 升, 未 来 这 些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价 格 同 比 将 会 有 较 大 幅 度 的 提 高
国 内 也 存 在 价 格 下 调 的 因 素 一 方 面, 消 费 品 的 产 能 过 剩 会 带 来 价 格 下 降 的 压 力, 由 于 近 年 来 我 国 消 费 品 产 能 不 断 扩 大, 消 费 品 供 大 于 求 的 局 面 在 短 期 内 难 以 改 变, 消 费 品 特 别 是 耐 用 消 费 品 价 格 将 会 继 续 下 降 ; 另 一 方 面, 农 业 丰 收 将 促 进 价 格 的 下 调 目 前,CPI 涨 幅 波 动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是 食 品 价 格 的 波 动, 其 根 本 原 因 在 于 农 产 品 供 求 状 况,2006 年 1~3 季 度, 我 国 粮 食 生 产 再 获 好 收 成 夏 粮 总 产 量 1 138 亿 公 斤, 比 上 年 增 产 74 亿 公 斤, 增 长 7.0% 早 稻 产 量 319 亿 公 斤, 与 上 年 基 本 持 平, 秋 粮 长 势 良 好 前 三 季 度, 猪 牛 羊 禽 肉 产 量 5 669 万 吨, 同 比 增 长 4.1% 这 些 因 素 会 促 使 以 农 产 品 为 原 料 的 食 品 价 格 保 持 稳 定, 从 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保 持 CPI 的 总 体 平 稳 综 合 上 面 两 方 面 的 因 素, 在 短 期 内, 价 格 上 涨 的 力 量 可 能 大 于 向 下 调 的 力 量, 因 此, 近 期 价 格 将 可 能 出 现 温 和 上 涨 ( 五 ) 进 出 口 将 继 续 保 持 较 高 幅 度 增 长, 但 增 幅 略 有 下 降 2006 年 出 口 总 额 17 700 亿 美 元, 增 长 幅 度 为 25% 左 右 2007 年 进 出 口 总 额 会 超 过 20 000 亿 美 元, 增 长 幅 度 达 20% 以 上, 但 同 时 增 长 速 度 会 有 所 下 降, 具 体 原 因 可 以 归 纳 为 以 下 几 点 : 一 是 世 界 经 济 基 本 面 仍 然 较 好, 但 增 速 放 缓 据 IMF 最 新 预 计,2007 年 世 界 经 济 将 增 长 4.9%, 比 2006 年 低 0.2 个 百 分 点 2007 年, 国 际 贸 易 仍 将 继 续 扩 张, 世 界 贸 易 量 仍 1 经 济 学 家 信 心 指 数 为 即 期 经 济 景 气 指 数 与 预 期 经 济 景 气 指 数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大 于 5 分 表 明 对 经 济 形 势 的 评 价 是 积 极 的 乐 观 的, 分 值 越 高 说 明 越 充 满 信 心 ; 小 于 5 分 表 明 对 经 济 形 势 的 判 断 是 消 极 的 悲 观 的, 分 值 越 低 说 明 越 缺 乏 信 心 将 增 长 7% 以 上 国 际 贸 易 和 经 济 合 作 仍 将 继 续 发 展, 但 由 于 多 哈 回 合 谈 判 中 止,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受 挫, 世 界 范 围 内 的 贸 易 保 护 主 义 有 所 加 剧 这 表 明 国 际 市 场 对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没 有 大 的 影 响, 与 往 年 类 似 二 是 中 国 经 济 2007 年 仍 保 持 高 增 长, 但 增 幅 有 所 下 降 中 国 经 济 2006 年 可 能 增 长 达 10.5% 左 右,2007 年 可 能 在 9.5% 左 右 这 表 明 国 内 供 给 能 力 没 有 大 的 变 化 三 是 2007 年 出 口 有 助 增 长 的 因 素 较 多, 而 不 利 或 限 制 出 口 因 素 也 存 在 : 有 利 的 方 面 :1. 机 电 产 品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生 产 能 力 只 可 能 提 高, 不 可 能 下 降 而 这 已 经 成 为 我 出 口 的 主 要 产 品 ;2. 外 商 出 口 供 给 能 力 与 营 销 能 力 仍 很 强, 且 占 出 口 大 部 分 ;3. 私 营 企 业 出 口 增 长 强 劲 ;4. 对 主 要 贸 易 伙 伴 出 口 市 场 仍 看 好 : 美 国 经 济 增 长 率 将 维 持 在 2.7%~3.5% 高 盛 最 新 预 测 美 国 在 2007 年 的 实 际 GDP 增 长 是 2.1% 欧 元 区 预 计 增 长 率 仍 将 保 持 在 2% 左 右 日 本 经 济 可 实 现 2% 左 右 的 较 快 增 长 ;5. 市 场 多 元 化 有 成 效, 如 对 东 南 亚 非 洲 等 限 制 的 方 面 :1. 新 近 出 台 的 有 关 政 策 如 降 低 退 税 率 等 2007 年 会 发 挥 作 用 ;2. 对 高 能 耗 高 污 染 和 资 源 性 产 品 出 口 政 策 将 进 一 步 抑 制 ;3. 贸 易 摩 擦 : 据 商 务 部 统 计,2006 年 前 三 季 度, 共 有 23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对 中 国 发 起 反 倾 销 反 补 贴 保 障 措 施 和 特 保 调 查 70 起, 案 件 数 量 为 历 年 同 期 之 最 四 是 2007 年 有 助 于 进 口 的 因 素 也 在 增 加 :1.2007 年 国 内 需 求 仍 然 很 大, 初 级 产 品 进 口 将 会 保 持 ;2. 十 一 五 规 划, 国 家 重 点 项 目 设 备 采 购 与 技 术 引 进 有 助 于 机 电 产 品 进 口 ;3. 政 策 总 倾 向 在 支 持 扩 大 进 口, 中 国 有 能 力 多 进 口 三 2007 年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政 策 建 议 2007 年, 我 国 经 济 增 长 仍 有 许 多 不 确 定 性, 影 响 经 济 增 长 和 其 他 目 标 的 稳 定 性, 特 别 是 对 于 投 资 领 域 和 对 外 经 济 领 域, 经 济 风 险 依 然 较 大 因 此, 要 掌 握 好 宏 观 调 控 力 度, 目 前 需 要 重 点 关 注 如 下 政 策 : ( 一 ) 规 范 和 抑 制 地 方 政 府 投 资 行 为 和 投 资 冲 动 地 方 政 府 尤 其 是 东 部 沿 海 地 区 不 菲 的 土 地 收 入 主 要 有 两 个 来 源 : 一 个 是 土 地 出 让 金, 一 个 是 土 地 直 接 和 间 接 的 税 费 收 入 土 地 相 关 收 入 已 经 成 为 地 方 政 府 进 行 投 资 扩 张 的 主 要 财 力 支 撑, 并 导 致 盲 目 开 发 因 此, 要 严 格 限 制 土 地 开 放 总 量, 提 高 土 地 开 发 的 科 学 性 和 可 持 续 性, 加 强 招 拍 挂 的 政 策, 增 加 土 地 供 给 的 透 明 度, 并 使 地 价 向 市 场 价 格 回 归 从 长 期 看, 改 生 产 型 增 值 税 为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 禁 止 地 方 政 府 用 税 收 减 免 等 方 式 创 造 不 公 平 的 市 场 竞
争 环 境, 用 不 符 合 国 民 待 遇 原 则 的 政 策 吸 引 外 资 另 外, 改 变 地 方 政 府 官 员 的 考 核 指 标, 消 除 GDP 崇 拜, 按 照 科 学 发 展 观 重 新 建 立 政 绩 评 价 体 系 ( 二 ) 优 化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结 构 要 落 实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及 产 业 政 策 的 要 求, 引 导 商 业 银 行 优 化 信 贷 结 构, 合 理 控 制 基 建 等 中 长 期 贷 款, 健 康 适 度 地 发 展 票 据 融 资 ; 鼓 励 和 支 持 扩 大 消 费 信 贷, 支 持 合 理 住 房 消 费 ; 加 强 对 农 业 非 公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中 小 企 业 和 就 业 等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薄 弱 环 节 的 信 贷 支 持 要 优 化 贷 款 结 构, 做 到 有 保 有 压, 加 强 对 农 业 中 小 企 业 等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薄 弱 环 节 的 信 贷 支 持 加 大 对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的 支 持 力 度, 考 虑 允 许 并 鼓 励 成 立 区 域 性 中 小 银 行, 专 门 以 中 小 企 业 为 服 务 对 象, 创 新 贷 款 模 式 和 监 管 模 式 可 考 虑 由 财 政 出 资 为 主 成 立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加 快 信 用 担 保 体 系 建 设, 弥 补 非 公 企 业 贷 款 信 用 先 天 不 足 的 缺 陷 同 时,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建 立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评 估 体 系 和 社 会 诚 信 体 系, 减 少 银 行 征 信 成 本, 提 高 企 业 失 信 成 本, 以 利 于 推 动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实 现 银 企 共 赢 ( 三 ) 继 续 运 用 财 税 和 货 币 政 策 控 制 顺 差 扩 大 的 趋 势 一 是 巩 固 人 民 币 汇 率 形 成 的 市 场 机 制, 根 据 市 场 来 调 整 人 民 币 市 场 汇 率 ; 二 是 调 整 长 期 以 来 形 成 的 高 出 口 退 税 率 政 策, 采 取 逐 步 降 低 出 口 退 税 率 及 调 整 过 度 鼓 励 外 资 增 长 的 政 策, 促 进 内 外 经 济 平 衡 ; 三 是 严 格 限 制 地 方 政 府 对 引 进 外 资 采 取 了 过 度 的 刺 激 政 策, 如 低 价 出 租 土 地 各 种 税 收 ( 如 外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明 显 低 于 内 资 企 业 ) 及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等,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引 进 外 资 行 为 ( 四 ) 大 力 实 施 结 构 性 调 控 政 策 当 前 我 国 经 济 结 构 失 衡 在 不 断 加 剧, 要 加 大 对 重 点 领 域 和 薄 弱 环 节 的 支 持 力 度 综 合 运 用 多 种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加 强 流 动 性 管 理, 合 理 控 制 信 贷 投 放 和 优 化 信 贷 结 构 特 别 是 进 一 步 增 加 中 央 和 省 级 政 府 预 算 对 农 村 的 公 共 部 门 投 资, 加 大 城 市 医 疗 教 育 环 境 保 护 等 公 共 部 门 投 入 改 革 医 疗 体 制, 降 低 居 民 的 公 共 支 出 负 担 同 时, 要 加 强 财 政 政 策 货 币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能 源 与 资 源 政 策 和 社 会 发 展 政 策 的 协 调 配 合, 比 如, 适 时 开 征 燃 油 税, 建 立 以 燃 油 消 耗 量 为 基 础 的 税 收 制 度 ( 五 ) 改 进 中 央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在 宏 观 调 控 中 的 博 弈 模 式 中 国 是 一 个 巨 大 的 经 济 体, 并 且 呈 现 巨 大 的 区 域 差 异 性 目 前, 地 方 在 执 行 中 央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过 程 中, 出 现 了 一 种 不 该 发 生 的 单 方 面 激 励 现 象, 同 时, 要 避 免 不 合 时 宜 的 一 刀 切 的 行 政 政 策, 进 而 导 致 令 不 行 禁 不 止 阳 奉 阴 违 从 政 策 制 定 本 身 来 讲, 要 有 利 于 中 央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双 向 激 励, 要 有 利 于 保 证 政 策 在 各 地 区 的 适 应 性, 堵 塞 政 策 漏 洞, 提 高 政 策 传 导 的 透 明 度 和 效 率 [ 参 考 文 献 ] [1] 朱 剑 红. 国 务 院 督 查 清 理 新 开 工 项 目 [N]. 人 民 日 报,2006-10-17. [2] 氵 东 氵 厚, 刘 静.2006: 四 大 调 控 关 键 词 透 出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轨 迹 [R]. 新 华 社,2006-12-05. [3] 央 行 等 多 部 门 将 联 手 化 解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J/OL]. 新 华 网,2006-12-13. [4] 国 家 统 计 局 和 环 保 总 局. 中 国 绿 色 国 民 经 济 核 算 研 究 报 告 2004[R].2006,9. [5] 商 务 部 综 合 司, 国 际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研 究 院.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形 势 报 告 [R].2006. [ 编 辑 : 郝 焕 婷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宏 观 经 济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流 动 性 过 剩 背 景 下 的 经 济 金 融 形 势 2006 年 形 势 总 结 中 国 社 科 院 金 融 所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课 题 组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金 融 研 究 所, 北 京 100732)
[ 摘 要 ]2006 年 我 国 宏 观 经 济 金 融 形 势 的 基 本 特 点 是 流 动 性 过 剩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方 面, 制 造 业 投 资 增 速 减 缓, 房 地 产 投 资 增 速 加 快,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对 GDP 的 贡 献 继 续 上 升 ; 商 品 住 宅 供 销 两 旺, 房 地 产 价 格 持 续 攀 升 ;CPI 继 续 低 迷,PPI 从 相 对 高 位 回 落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货 币 政 策 机 关 采 取 的 收 缩 流 动 性 和 限 制 流 动 性 的 手 段 值 得 肯 定, 但 更 应 该 转 变 思 路, 采 取 新 的 政 策 组 合 : 通 过 减 税 增 支 降 低 储 蓄 率 ; 改 革 外 汇 储 备 管 理 体 制, 以 切 断 流 动 性 过 剩 的 外 部 源 泉 ; 重 新 为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分 配 任 务 [ 关 键 词 ] 流 动 性 过 剩 ; 宏 观 经 济 ; 金 融 形 势 ; 货 币 政 策 [ 中 图 分 类 号 ]F015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19-05 Abstract: The Macro Economic Research Team of the Financial Bureau under th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The basic characteristic of the macro economic and financial situations in China in 2006 is excessive liquidity. In the macro economic perspective, growth of investment in manufacturing slowed down while growth of investment in property increased, resulting in a continuous increase of urban fixed assets investment s contribution to GDP growth; Commercial housing saw brisk supply and demands and housing prices kept going up; CPI remained at a low level, and PPT reversed from a relatively high point. Under these situations, the fiscal policies implemented to decrease and restrict liquidity were appropriate, but more importantly, the policy makers should change their thinking and adopt a new combination of policies: decrease savings rate through tax deduction and income increase, reform foreign currency reserv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cut off the external sources for excessive liquidity, and redeploy tasks among various macro economic policies. Key words:excessive liquidity; macro economy; financial situations; monetary policy 如 果 要 求 用 一 句 最 简 单 的 话 来 概 括 2006 年 宏 观 经 济 金 融 形 势 的 基 本 特 点, 毫 无 疑 问, 那 就 应 该 是 流 动 性 过 剩 在 银 行 主 导 的 金 融 体 系 中, 反 映 流 动 性 过 剩 程 度 的 最 直 观 的 指 标 就 是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存 比 和 存 贷 差 2006 年 下 半 年, 在 各 种 宏 观 调 控 措 施 的 影 响 下, 贷 款 增 速 逐 步 回 落, 到 11 月 份 各 项 贷 款 同 比 增 速 由 7 月 份 最 高 的 16.3% 下 降 至 14.8%; 同 时, 虽 然 红 火 的 股 市 吸 引 了 部 分 存 款, 但 截 至 11 月 份 的 全 部 存 款 增 速 依 然 达 到 了 17.1%, 高 于 同 期 的 贷 款 增 速 由 此, 自 2004 年 6 月 份 以 来, 高 存 款 增 速 与 低 贷 款 增 速 之 间 的 剪 刀 差 已 维 持 了 30 个 月 长 时 间 持 续 的 存 贷 款 增 速 剪 刀 差 压 低 了 贷 存 比, 提 高 了 存 贷 差 至 11 月 份, 全 部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存 比 下 降 到 66.7% 的 历 史 最 低 水 平, 存 贷 差 则 达 到 了 11 万 亿 元 的 历 史 最 高 水 平 一 流 动 性 过 剩 压 力 下 的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在 流 动 性 过 剩 逐 渐 加 剧 的 压 力 下, 发 放 贷 款 的 冲 动 日 益 强 烈, 这 种 冲 动 与 地 方 投 资 主 体 的 投 资 冲 动 一 起 推 动 了 2006 年 上 半 年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热 潮 从 2 季 度 开 始, 随 着 宏 观 调 控 措 施 的 逐 步 收 紧,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速 有 所 回 落 然 而, 在 流 动 性 过 剩 的 格 局 短 期 内 无 法 改 变 的 前 提 下, 对 投 资 的 硬 性 压 制 只 能 是 摁 下 了 葫 芦 起 了 瓢 从 3 季 度 开 始, 一 个 明 显 的 变 化 就 是 房 地 产 投 资 增 速 加 快, 对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的 贡 献 度 上 升 同 时, 由 于 流 动 性 过 剩 本 身 即 是 储 蓄 / 投 资 倾 向 强 于 消 费 倾 向 的 表 现, 在 物 价 走 势 方 面, 一 方 面 是 CPI 的 保 持 较 低 水 平, 另 一 方 面 则 是 资 产 价 格 房 价 的 持 续 攀 升 ( 一 ) 制 造 业 投 资 增 速 减 缓, 房 地 产 投 资 增 速 加 快, 投 资 ( 这 里 的 投 资 仅 指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对 GDP 的 贡 献 继 续 上 升 从 2 季 度 开 始, 在 严 厉 的 宏 观 调 控 措 施 下,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速 逐 步 下 降, 至 11 月 份 已 经 降 至 26.6%, 比 2 季 度 最 高 时 下 降 了 近 5 个 百 分 点 从 项 目 的 隶 属 关 系 看, 占 全 部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比 重 近 90% 的 地 方 投 资 项 目 显 然 是 调 控 的 重 点 至 11 月 份, 地 方 投 资 项 目 增 速 由 6 月 份 最 高 的 32% 下 降 至 26.2%, 略 低 于 全 部 投 资 增 速 从 项 目 的 建 设 性 质 看, 与 扩 建 和 改 建 项 目 相 比, 新 建 项 目 受 调 控 的 影 响 最 大 9 月 份, 新 建 项 目 增 速 即 被 迅 速 压 低 至 17.7%, 而 6 月 份 尚 有 42.9% 的 惊 人 增 速 然 而, 从 行 业 来 看, 在 制 造 业 投 资 受 到 抑 制 的 同 时, 房 地 产 投 资 却 再 次 抬 头 在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中, 制 造 业 和 房 地 产 业 向 来 是 投 资 金 额 最 大 的 两 个 行 业, 两 者 占 全 部 投 资 的 比 重 一 直 维 持 在 50% 以 上, 而 这 两 个 行 业 也 是 近 两 年 来 调 控 的 重 点 从 第 3 季 度 开 始, 制 造 业 投 资 显 著 回 落 至 11 月 份, 制 造 业 投 资 的 同 比 增 速 为 30.1%, 尽 管 依 然 高 于 全 部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的 增 速, 但 是 与 2 季 度 最 高 时 相 比 已 经 下 降 了 近 8.5 个 百 分 点 与 此 同 时, 房 地 产 的 投 资 开 始 加 快 11 月 份 房 地 产 投 资 的 同 比 增 速 达 到 了 28.1%, 比 6 月 份 上 升 了 近 1 个 百 分 点, 并 且 已 经 高 于 全 部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的 增 速 在 投 资 受 到 控 制 的 同 时, 消 费 依 然 非 常 平 稳 至 11 月 份,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的 增 速 为 13.6 %, 只 比 6 月 份 上 升 了 0.3 个 百 分 点 由 于 消 费 没 有 大 的 增 幅, 而 投 资 的 增 长 速 度 依 然 较 高, GDP 增 长 对 后 者 的 依 赖 越 来 越 大 从 投 资 消 费 相 对 于 GDP 的 关 系 看,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已 经 达 到 了 GDP 的 43.7%, 比 6 月 份 上 升 了 近 4 个 百 分 点 ; 而 9 月 份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只 相 当 于 GDP 的 38.9%, 比 6 月 份 下 降 了 近 1 个 百 分 点 与 2001 年 3 季 度 即 本 轮 周 期 起 步 时 期 相 比,2006 年 3 季 度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占 GDP 的 比 重 已 经 上 升 了 整 整 20 个 百 分 点,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和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占 GDP 之 比 详 见 图 1 图 1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和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占 GDP 之 比 ( 二 ) 商 品 住 宅 供 销 两 旺, 房 地 产 价 格 持 续 攀 升 房 地 产 投 资 在 下 半 年 的 抬 头 依 然 起 因 于 商 品 住 宅 投 资 截 至 9 月 份, 商 品 住 宅 施 工 面 积 竣 工 面 积 占 全 部 房 地 产 施 工 面 积 竣 工 面 积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77.96% 和 82.19%, 而 2005 年 9 月 份 这 两 个 比 重 分 别 为 77.53% 和 81.91% 显 然, 商 品 住 宅 投 资 是 整 个 房 地 产 投 资 的 核 心, 且 增 速 快 于 房 地 产 投 资 平 均 水 平 商 品 住 宅 投 资 的 再 次 抬 头 同 商 品 住 宅 的 需 求 旺 盛 密 切 相 关 从 2005 年 7 月 份 人 民 币 汇 改 之 后, 商 品 房 销 售 面 积 增 速 突 然 加 快, 由 7 月 份 的 39.32% 飙 升 至 8 月 份 的 125.97%, 这 种 爆 发 性 的 增 长 一 直 维 持 到 2006 年 7 月 份 2006 年 8 9 两 个 月, 尽 管 销 售 面 积 同 比 增 速 已 经 由 7 月 份 的 65.23% 下 降 至 0.58% 和 3.33%, 但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2005 年 同 期 的 基 数 较 大 从 商 品 住 宅 当 期 的 供 需 情 况 看, 需 求 的 旺 盛 并 未 发 生 根 本 性 的 变 化 2005 年 8 月 份, 商 品 住 宅 销 售 面 积 与 竣 工 面 积 之 比 由 7 月 份 的 1.21 倍 跃 升 至 1.97 倍 直 至 2006 年 9 月 份, 销 售 面 积 仍 旧 相 当 于 竣 工 面 积 的 1.79 倍 商 品 住 宅 当 期 需 求 超 过 当 期 供 给 的 态 势 一 方 面 导 致 全 国 主 要 城 市 的 房 价 不 断 上 扬 2006 年 3 季 度 35 个 大 中 城 市 的 房 屋 销 售 价 格 指 数 详 见 图 2 图 22006 年 3 季 度 全 国 35 大 中 城 市 房 屋 销 售 价 格 指 数 价 格 下 跌 的 唯 有 上 海, 涨 幅 在 5% 以 内 的 有 14 个 城 市, 其 余 城 市 的 涨 幅 都 在 5% 以 上 尤 其 是 深 圳 和 北 京, 涨 幅 分 别 达 到 12.8% 和 9.7% 另 一 方 面, 在 需 求 的 刺 激 下, 商 品 住 宅 的 潜 在 供 给 也 迅 速 增 加 截 至 9 月 份, 商 品 住 宅 的 施 工 面 积 已 经 达 到 竣 工 面 积 的 7.03 倍, 而 在 2005 年 和 2004 年 同 期, 施 工 面 积 相 当 于 竣 工 面 积 的 6.42 倍 和 5.69 倍 在 土 地 方 面, 土 地 购 置 面 积 没 有 显 著 增 长 甚 至 呈 现 下 降 态 势, 但 是, 土 地 开 发 面 积 于 2006 年 初 开 始 大 幅 度 增 长,1 2 和 3 季 度 累 计 完 成 土 地 开 发 面 积 分 别 比 2005 年 同 期 增 长 53.35% 33.98% 和 34%, 这 种 高 增 长 速 度 仅 在 2004 年 5 月 份 前 出 现 过 土 地 购 置 面 积 和 开 发 面 积 的 不 同 变 化 一 方 面 反 映 了 宏 观 调 控 对 新 增 土 地 和 相 关 信 贷 的 严 格 控 制, 另 一 方 面 也 说 明 开 发 商 囤 积 土 地 的 行 为 然 而, 尽 管 房 价 在 旺 盛 的 需 求 带 动 下 不 断 攀 升, 但 是, 租 赁 价 格 的 变 化 似 乎 与 此 没 有 显 著 的 关 系,2006 年 第 3 季 度 全 国 35 个 大 中 城 市 房 屋 租 赁 价 格 指 数 详 见 图 3
图 32006 年 3 季 度 全 国 35 个 大 中 城 市 房 屋 租 赁 价 格 指 数 以 房 屋 租 赁 价 格 指 数 看, 全 国 平 均 涨 幅 为 4.9%, 虽 然 显 著 高 于 第 1 季 度 和 第 2 季 度 的 1.7 % 和 1.4%, 但 是 低 于 房 价 指 数 涨 幅 (5.5%) 在 房 价 涨 幅 超 过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的 城 市 中, 租 赁 价 格 大 多 没 有 发 生 相 同 幅 度 的 增 长, 甚 至 出 现 租 赁 价 格 与 房 价 涨 幅 较 大 的 差 异 例 如, 第 3 季 度 房 价 涨 幅 居 前 三 位 的 深 圳 北 京 和 大 连, 其 租 赁 价 格 指 数 涨 幅 比 房 价 涨 幅 分 别 低 12.2 4.4 和 3.7 个 百 分 点 房 价 上 涨 明 显 的 其 他 重 点 城 市 也 出 现 类 似 情 况, 例 如, 广 州 的 租 赁 价 格 基 本 未 发 生 变 化, 其 涨 幅 比 房 价 涨 幅 低 6.2 个 百 分 点 这 充 分 说 明 了 我 国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投 资 需 求 大 于 自 住 需 求 的 投 机 状 况 ( 三 )CPI 继 续 保 持 在 较 低 水 平,PPI 从 相 对 高 位 回 落 在 房 价 持 续 攀 升 的 同 时,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继 续 保 持 较 低 水 平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和 工 业 品 出 厂 价 格 指 数 走 势 详 见 图 4 图 4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和 工 业 品 出 厂 价 格 指 数 走 势 11 月 份,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同 比 增 长 1.9%, 虽 然 比 2 季 度 有 所 上 升, 但 是, 明 显 回 升 乏 力 同 时, 工 业 品 出 厂 价 格 指 数 也 由 高 位 呈 现 逐 渐 下 滑 态 势 11 月 份, 工 业 品 出 厂 价 格 指 数 增 长 2.8%, 比 第 3 季 度 和 第 2 季 度 分 别 下 降 0.12 和 0.8 个 百 分 点 从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分 类 指 数 看, 在 粮 食 价 格 的 推 动 下,11 月 份 全 部 食 品 价 格 有 所 抬 头, 其 增 长 率 达 到 了 3.3%, 比 第 2 季 度 高 出 0.8 个 百 分 点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粮 食 价 格 的 反 弹 似 乎 与 2006 年 粮 食 丰 收 的 格 局 相 矛 盾 除 食 品 价 格 之 外 的 其 他 类 别 中, 唯 有 居 住 类 价 格 存 在 明 显 的 上 涨 (11 月 份 为 4.4%), 其 他 类 别 的 价 格 要 么 几 乎 没 有 上 涨, 要 么 甚 至 发 生 了 下 降 就 工 业 品 出 厂 价 格 的 分 类 指 数 变 化 而 言, 在 3 季 度 中, 涨 幅 超 过 PPI 的 唯 有 石 油 煤 炭 及 炼 焦 冶 金 等 三 类 其 中, 涨 幅 最 大 的 依 然 是 石 油 价 格,9 月 份 达 到 了 17.62% 然 而, 到 11 月 份, 石 油 价 格 的 涨 幅 明 显 回 落, 只 达 到 5.76%, 这 是 11 月 份 PPI 增 速 回 落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二 流 动 性 过 剩 压 力 下 的 金 融 形 势 流 动 性 过 剩 程 度 的 加 剧 一 方 面 是 因 为 流 动 性 增 加 的 速 度 加 快, 另 一 方 面 则 是 因 为 对 流 动 性 的 运 用 因 多 种 原 因 而 受 到 限 制 由 于 近 期 贷 款 的 增 速 已 经 相 当 快 了, 且 宏 观 调 控 机 构 控 制 贷 款 增 加 的 态 度 未 变, 因 此, 似 乎 应 该 更 多 地 关 注 流 动 性 增 加 的 原 因 从 流 动 性 增 加 的 内 部 因 素 看, 显 然 在 于 存 款 的 高 速 增 长, 但 是, 一 个 值 得 注 意 的 现 象 是, 在 各 类 存 款 中, 近 几 年 增 速 大 于 全 部 存 款 增 速 的 唯 有 财 政 存 款 和 机 关 团 体 存 款 从 流 动 性 增 加 的 外 部 因 素 看, 显 然 在 于 外 汇 占 款 的 高 速 增 长, 而 外 汇 占 款 的 高 速 增 长 又 同 超 常 增 长 的 贸 易 顺 差 有 关 从 财 政 存 款 机 关 团 体 存 款 以 及 贸 易 顺 差 的 增 长 态 势 看,2006 年 流 动 性 供 给 的 增 加 将 不 逊 于 2005 年 与 此 同 时, 在 贷 款 受 到 抑 制 而 债 券 发 行 跟 不 上 资 金 供 给 增 加 的 情 况 下, 债 市 收 益 率 大 幅 度 下 降, 市 场 收 益 率 与 存 款 利 率 间 的 倒 挂 现 象 再 次 重 演 ( 一 ) 流 动 性 增 加 的 内 部 动 力 主 要 来 自 政 府 部 门 自 2002 年 以 来, 政 府 部 门 存 款 ( 财 政 存 款 与 机 关 团 体 存 款 之 和 ) 的 增 长 速 度 就 稳 定 地 高 于 全 部 存 款 的 增 速, 政 府 存 款 ( 财 政 和 机 关 团 体 存 款 ) 与 全 部 存 款 增 速 比 较 详 见 图 5 图 5 政 府 存 款 ( 财 政 和 机 关 团 体 存 款 ) 与 全 部 存 款 增 速 比 较 其 结 果 是, 政 府 存 款 占 全 部 存 款 的 比 重 不 断 上 升,2006 年 ( 截 至 11 月 份 ) 已 经 达 到 全 部 存 款 的 9.2% 与 此 同 时, 居 民 部 门 和 企 业 部 门 的 存 款 增 速 却 低 于 平 均 增 速 例 如,2006 年 ( 截 至 11 月 份 ) 居 民 存 款 和 企 业 存 款 的 增 速 分 别 为 15.32% 和 16.65%, 而 全 部 存 款 的 增 速 则 是 17.11% 政 府 部 门 存 款 的 增 加 是 政 府 储 蓄 率 上 升 的 一 个 缩 影, 而 政 府 部 门 则 是 我 国 国 民 储 蓄 率 自 2000 年 来 异 常 增 加 的 主 要 根 源 利 用 已 经 公 布 的 1992~2003 年 资 金 流 量 表, 我 们 统 计 了 各 个 部 门
的 储 蓄 率 ( 部 门 储 蓄 与 国 民 可 支 配 收 入 之 比 ), 发 现 了 三 个 典 型 事 实 : 第 一, 尽 管 居 民 部 门 的 储 蓄 率 最 高, 但 自 1992 年 以 来 居 民 储 蓄 率 在 波 动 中 不 断 下 降 ; 第 二, 企 业 的 储 蓄 率 仅 次 于 居 民 的 储 蓄 率, 但 是, 从 1994 年 以 后 企 业 的 储 蓄 率 基 本 维 持 在 15% 左 右 ; 第 三,2000 年 后 储 蓄 率 明 显 上 升 的 唯 有 政 府 部 门, 而 政 府 部 门 储 蓄 率 上 升 显 然 是 2000 年 后 国 民 储 蓄 率 上 升 的 主 要 动 因 2003 年 政 府 部 门 的 储 蓄 率 比 2000 年 上 升 了 近 3 个 百 分 点, 同 期 国 民 储 蓄 率 只 上 升 了 不 到 4 个 百 分 点 因 此 可 以 说,2000 年 后 迄 今 国 民 储 蓄 率 上 升 的 动 力 主 要 在 于 政 府 部 门 ( 二 ) 贸 易 顺 差 超 常 增 长, 流 动 性 增 加 的 外 部 动 力 主 要 在 于 经 常 项 目 在 国 内 流 动 性 供 给 不 断 增 加 的 同 时, 来 自 于 外 部 的 流 动 性 也 在 加 速 增 长,2006 年 外 汇 占 款 余 额 和 增 速 详 见 图 6 图 6 外 汇 占 款 余 额 ( 左 轴, 亿 元 ) 和 增 速 ( 右 轴,%) 截 至 2006 年 11 月 份, 外 汇 占 款 余 额 达 到 了 近 9.5 万 亿 元 的 规 模, 比 2005 年 同 期 增 长 了 38.1 %, 增 速 高 于 2005 年 11 月 份 (35.9%) 与 2005 年 一 样,2006 年 外 汇 占 款 和 外 汇 储 备 高 速 增 长 的 动 力 主 要 来 自 经 常 项 目 2005 年, 资 本 项 目 顺 差 为 630 亿 美 元, 比 2004 年 减 少 了 近 500 亿 美 元 然 而,2005 年 的 经 常 项 目 顺 差 达 到 了 1 608 亿 美 元, 是 2004 年 的 2.3 倍 2006 年, 经 常 项 目 的 顺 差 肯 定 将 大 幅 度 超 过 2005 年 截 至 11 月 份, 海 关 统 计 的 贸 易 顺 差 为 1 565.6 亿 美 元, 已 经 高 于 2005 年 全 年 的 贸 易 顺 差 (1 021 亿 美 元 ) 巨 额 贸 易 顺 差 的 基 础 是 国 内 的 高 储 蓄 率, 而 对 于 近 期 显 得 异 常 增 长 的 顺 差, 其 可 能 的 解 释 有 三 : 其 一, 主 要 贸 易 对 手 国 的 经 济 形 势 较 好 ; 其 二, 人 民 币 升 值 背 景 下 的 J 曲 线 效 应 ; 其 三, 通 过 假 出 口 和 高 报 出 口 价 格 转 移 进 来 的 游 资 虽 然 前 两 种 因 素 存 在, 但 是, 游 资 的 影 响 可 能 也 相 当 重 要 ( 三 )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给 过 剩, 收 益 曲 线 持 续 下 降, 市 场 利 率 与 存 款 利 率 倒 挂 随 着 外 汇 占 款 和 存 款 的 高 速 增 长, 国 内 金 融 市 场 中 可 贷 资 金 量 迅 速 上 升, 而 债 券 的 发 行 量 并 未 跟 上 资 金 膨 胀 的 速 度 对 于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情 况, 可 以 做 一 个 粗 略 的 推 算 其 中, 债 券 资 金 供 给 增 加 额 等 于 金 融 机 构 存 款 增 加 额 与 贷 款 增 加 额 在 央 行 存 款 增 加 额 之 差 ; 债 券 资 金 需 求 增 加 即 等 于 当 年 债 券 发 行 量 与 往 年 债 券 发 行 量 之 差 这 种 估 算 存 在 着 统 计 问 题, 例 如, 在 债 市 资 金 供 给 方 未 考 虑 到 短 期 贷 款 的 滚 动 使 用, 在 债 市 资 金 需 求 方 未 考 虑 到 短 期 债 券 的 到 期 兑 付 不 过, 以 这 种 方 法 进 行 年 度 与 年 度 之 间 的 比 较, 依 然 可 以 察 觉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的 总 体 格 局 近 三 年 债 市 资 金 供 求 测 算 表 1( 单 位 : 亿 元 ) ()2004 年 增 加 额 ()2005 年 增 加 额 ()2006 年 增 加 额 存 款 (1)()32 469.48()46 637.95()42 128.62 贷 款 (2)()18 367.26()17 326.90()26 345.47 金 融 机 构 在 央 行 存 款 (3)()13 114.75()2 718.46()-405.79 债 券 资 金 供 给 增 加 (4) =(1)-(2)-(3)()987.47()26 592.59()16 188.94 国 债 ()-818.47()-31.90()1 235.40 企 业 债 ()-136()332.00()151.00 金 融 债 ()703.82()1 937.78()-314.50 央 行 票 据 ()8 702.3()12 301.50()6 120.20 短 期 融 资 券 ()0()1 453.00()961.60 证 券 化 资 产 ()0()77.74()27.80 债 券 发 行 增 加 (5)()8 451.65()16 070.12()8 181.50(4)/(5) ()0.12()1.65()1.98 注 : 各 年 度 增 加 额 为 当 年 数 据 与 上 年 数 据 之 差 在 2006 年 增 加 额 中, 存 款 贷 款 和 金 融 机 构 在 央 行 存 款 为 截 至 10 月 份 的 数 据 ; 债 券 发 行 量 为 截 至 10 月 份 的 数 据 从 表 1 可 以 看 到, 与 2004 年 相 比,2005 年 和 2006 年 的 一 个 突 出 特 点 就 是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给 的 增 加 量 远 大 于 债 券 发 行 的 增 加 量 在 2006 年, 虽 然 存 款 的 增 幅 小 于 2005 年, 贷 款 的 增 幅 大 于 2005 年, 以 至 于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给 的 增 加 比 2005 年 下 降 近 1.2 万 亿 元, 但 是,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量 的 增 加 比 2005 年 减 少 得 更 多, 债 券 资 金 供 给 增 加 相 当 于 债 券 发 行 增 加 的 近 1.8 倍 2006 年 债 券 发 行 量 增 幅 的 下 降 首 先 同 央 行 票 据 有 关, 央 行 票 据 增 加 额 比 2005 年 下 降 了 1 倍 ; 其 次,2006 年 金 融 债 的 发 行 量 出 现 净 减 少, 这 是 2006 年 债 券 发 行 下 降 的 另 一 个 主 要 原 因 至 于 短 期 融 资 券 以 及 因 短 期 融 资 券 而 刺 激 起 来 的 企 业 债, 增 加 的 动 力 在 减 弱 在 债 市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的 这 种 变 化 格 局 下,2006 年 的 债 券 市 场 再 次 重 现 2005 年 10 月 下 旬 的 火 爆 行 情, 而 收 益 曲 线 则 呈 现 不 断 下 移 态 势 在 2006 年 8 月 19 日 的 那 次 加 息 前, 国 债 收 益 曲 线 就 已 经 低 于 同 期 限 的 存 款 利 率 2006 年 8 月 19 日 加 息 前 后 的 存 款 利 率 与 银 行 间 国 债 收 益 曲 线 详 见 图 7 图 78 月 19 日 加 息 前 后 的 存 款 利 率 与 银 行 间 国 债 收 益 曲 线 在 加 息 后, 一 方 面 存 款 利 率 上 升, 另 一 方 面, 资 金 向 债 市 的 转 移 进 一 步 压 低 了 几 乎 所 有 期 限 的 国 债 收 益 率 截 至 11 月 2 日, 银 行 间 市 场 各 期 限 的 国 债 收 益 率 已 经 比 8 月 18 日 下 降 了 20 到 50 个 BP 左 右 尤 其 是 受 央 行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影 响 较 小 的 收 益 曲 线 长 端, 下 降 的 幅 度 远 大 于 短 端 市 场 收 益 曲 线 高 于 存 款 利 率 的 倒 挂 现 象 意 味 着, 从 银 行 业 总 体 看, 一 方 面 在 以 较 高 的 成 本 吸 收 资 金, 另 一 方 面, 资 金 的 主 要 运 用 渠 道 却 是 收 益 较 低 的 债 券 市 场 这 种 格 局 显 然 是 难 以 令 人 忍 受 的, 而 随 着 两 次 加 息 后 贷 款 利 率 的 不 断 提 高, 至 少 从 名 义 收 益 率 看, 贷 款 的 吸 引 力 越 来 越 大 三 流 动 性 过 剩 压 力 下 的 货 币 政 策 为 了 应 对 流 动 性 过 剩 的 挑 战,2006 年 货 币 政 策 机 构 采 取 一 系 列 政 策 措 施, 除 了 窗 口 指 导 之 外, 2006 年 令 人 印 象 深 刻 的 还 是 央 行 三 次 提 高 法 定 准 备 金 率 两 次 加 息 ( 一 ) 在 流 动 性 过 剩 的 压 力 下, 法 定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成 为 微 调 工 具 1998 年 改 革 我 国 的 法 定 存 款 准 备 金 制 度 之 后, 调 整 法 定 存 款 准 备 金 比 率 一 直 是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扩 张 或 紧 缩 信 贷 与 货 币 供 应 量 的 有 力 武 器 2006 年 3 月 份 后, 央 行 副 行 长 吴 晓 灵 针 对 银 行 信 贷 扩 张 资 产 选 择 范 围 多 元 化 后, 央 行 对 冲 外 汇 占 款 的 被 动 局 面, 发 表 了 要 采 取 多 种 组 合 性 政 策 措 施 来 调 节 过 多 的 流 动 性 的 讲 话 之 后, 市 场 上 对 央 行 将 会 提 高 法 定 存 款 准 备 金 比 率 的 政 策 预 期 就 一 直 很 强 烈 虽 然 央 行 在 4 月 28 日 和 6 月 16 日 分 别 提 高 了 贷 款 利 率 和 0.5 个 百 分 点 的 法 定 存 款 准 备 金 比 率, 但 7 月 中 旬 公 布 的 6 月 份 的 信 贷 同 比 增 长 率 仍 然 高 于 央 行 的 预 期, 这 迫 使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在 7 月 22 日 再 次 宣 布, 从 2006 年 8 月 15 日 起, 上 调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0.5 个 百 分 点, 农 村 信 用 社 ( 含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暂 不 上 调, 继 续 执 行 现 行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这 是 自 6 月 16 日 宣 布 提 高 0.5 个 百 分 点 的 法 定 存 款 准 备 金 利 率 之 后, 在 短 短 一 个 月 左 右 的 时 间 里 第 二 次 提 高 法 定 存 款 准 备 金 比 率 11 月 3 日, 人 民 银 行 再 次 宣 布 将 于 11 月 15 日 起 上 调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0.5 个 百 分 点, 从 而 冻 结 了 约 1 500 亿 元 的 流 动 性 在 流 动 性 过 剩 的 压 力 下, 央 行 和 众 多 的 市 场 分 析 人 士 普 遍 认 为, 在 国 外 属 于 巨 斧 的 准 备 金 政 策 在 国 内 业 已 成 为 微 调 的 重 要 工 具 应 该 承 认, 与 加 息 这 种 负 面 效 果 显 著 的 价 格 手 段 相 比, 抑 制 流 动 性 过 剩 的 有 效 工 具 还 是 在 于 数 量 政 策 ; 同 时, 与 央 行 票 据 相 比, 准 备 金 政 策 可 以 显 著 减 少 央 行 调 控 的 成 本 因 此, 央 行 依 靠 准 备 金 政 策 实 属 迫 不 得 已,2007 年 初, 央 行 又 一 次 上 调 了 0.5 个 百 分 点 的 法 定 准 备 金 率 央 行 对 准 备 金 政 策 的 依 赖 值 得 重 视, 然 而, 正 如 我 们 曾 经 指 出 的 那 样, 由 于 造 成 流 动 性 过 剩 的 因 素 并 非 货 币 政 策 可 以 控 制, 为 控 制 流 动 性 过 多 而 提 高 法 定 存 款 准 备 金 比 率, 无 法 从 根 本 上 扭 转 流 动 性 持 续 增 长 的 局 面 因 此, 如 果 不 对 现 行 的 金 融 体 制 尤 其 是 外 汇 管 理 体 制 进 行 改 革, 不 对 政 府 职 能 进 行 根 本 性 的 改 革, 流 动 性 的 增 长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尽 管 紧 缩 性 的 货 币 政 策 可 能 会 对 债 券 市 场 带 来 一 定 的 冲 击, 但 利 率 难 以 持 续 而 大 幅 度 地 上 升 7 月 底 以 来 的 市 场 走 势, 基 本 上 印 证 了 我 们 此 前 的 这 一 判 断
( 二 ) 两 次 加 息, 负 面 效 应 显 著 第 三 季 度, 主 要 经 济 体 都 纷 纷 提 高 了 官 方 利 率 7 月 14 日, 日 本 央 行 如 期 决 定,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无 担 保 的 拆 借 利 率 上 调 至 0.25% 8 月 2 日, 澳 大 利 亚 也 宣 布, 将 基 准 利 率 提 高 0.25 个 百 分 点 至 6%, 这 是 澳 央 行 三 个 月 之 内 第 二 次 加 息, 澳 大 利 亚 基 准 利 率 也 升 至 2001 年 初 以 来 的 最 高 水 平 8 月 3 日, 欧 洲 央 行 再 次 宣 布, 将 其 关 键 利 率 再 次 提 高 25 个 基 点, 其 中 再 融 资 最 低 投 标 利 率 升 至 3%, 边 际 贷 款 利 率 则 上 升 到 了 4% 英 格 兰 银 行 货 币 政 策 委 员 会 (MPC) 也 在 同 一 天 出 人 意 料 地 宣 布, 将 该 国 指 标 利 率 上 调 25 个 基 点 至 4.75% 10 月 4 日, 欧 洲 央 行 再 次 提 高 官 方 利 率 可 以 说, 全 球 主 要 经 济 体 的 中 央 银 行 在 第 三 季 度 以 来 都 纷 纷 举 起 了 升 息 的 大 旗 这 些 经 济 体 在 调 整 官 方 利 率 之 后 的 声 明 均 或 明 或 暗 地 表 示, 升 息 可 能 还 会 继 续 只 有 美 国 在 经 历 连 续 十 七 次 提 高 联 邦 基 金 利 率 后, 由 于 经 济 增 长 放 缓 和 通 胀 预 期 减 弱, 美 联 储 进 一 步 升 息 的 市 场 预 期 也 大 为 弱 化 了 在 国 际 主 要 经 济 体 纷 纷 加 息 的 大 背 景 下,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自 4 月 28 日 提 高 0.27 个 百 分 点 的 贷 款 利 率 之 后,2006 年 8 月 19 日 再 次 上 调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存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金 融 机 构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调 0.27 个 百 分 点, 由 现 行 的 2.25% 提 高 到 2.52%; 一 年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调 0.27 个 百 分 点, 由 现 行 的 5.85% 提 高 到 6.12%; 其 他 各 档 次 存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也 相 应 调 整, 长 期 利 率 上 调 幅 度 大 于 短 期 利 率 上 调 幅 度 同 时, 进 一 步 推 进 商 业 性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利 率 市 场 化 商 业 性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利 率 的 下 限 由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0.9 倍 扩 大 为 0.85 倍, 其 他 商 业 性 贷 款 利 率 下 限 保 持 0.9 倍 不 变 商 业 银 行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根 据 贷 款 风 险 状 况, 在 下 限 范 围 内 自 主 确 定 商 业 性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利 率 水 平 由 于 人 民 银 行 货 币 政 策 的 独 立 性 存 在 问 题, 对 于 这 两 次 加 息 可 能 有 其 复 杂 背 景 然 而, 从 其 实 际 的 效 果 看, 提 高 贷 款 利 率 从 收 益 上 刺 激 了 银 行 的 贷 款 冲 动, 而 提 高 存 款 利 率 则 从 成 本 上 抑 制 了 银 行 对 债 券 市 场 的 投 资 愿 望 四 转 变 政 策 思 路 要 采 取 新 的 政 策 组 合 当 前 流 动 性 过 剩 的 格 局 正 在 给 宏 观 经 济 的 正 常 运 行 造 成 巨 大 的 压 力, 并 且, 也 是 资 产 价 格 飙 升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货 币 政 策 机 关 采 取 的 收 缩 流 动 性 和 限 制 流 动 性 的 手 段 值 得 肯 定 然 而, 这 些 政 策 并 不 能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流 动 性 过 剩 的 根 源 可 以 看 到, 流 动 性 过 剩 的 内 部 根 源 在 于 高 储 蓄 率 自 1990 年 以 来, 除 了 1993 年 的 例 外, 我 国 的 储 蓄 率 就 一 直 高 于 投 资 率 从 2001 年 本 轮 经 济 周 期 启 动 开 始, 在 政 府 部 门 储 蓄 大 幅 度 上 升 的 推 动 下, 本 来 就 相 当 高 的 储 蓄 率 再 次 开 始 不 断 攀 升, 至 2005 年 已 经 达 到 了 近 48% 从 近 期 各 类 存 款 尤 其 是 财 政 存 款 增 长 的 态 势 看,2006 年 的 国 民 储 蓄 率 可 能 会 更 高 高 储 蓄 率 一 方 面 构 成 了 高 投 资 率 的 物 质 基 础, 另 一 方 面, 特 别 是 在 投 资 受 到 抑 制 的 时 候, 国 内 的 庞 大 储 蓄 就 转 化 成 了 巨 额 的 贸 易 顺 差 显 然, 在 高 储 蓄 率 既 定 的 情 况 下, 这 二 者 高 投 资 率 和 巨 额 贸 易 顺 差 必 居 其 一 在 国 内 高 储 蓄 率 无 法 降 低 的 前 提 下, 当 前 以 收 缩 流 动 性 和 限 制 流 动 性 运 用 为 目 标 的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它 们 实 际 上 正 在 加 剧 经 济 的 内 部 失 衡 和 外 部 失 衡 对 于 既 定 的 高 储 蓄 率, 无 论 是 上 调 法 定 准 备 金 率 这 种 收 缩 流 动 性 的 手 段, 还 是 贷 款 规 模 控 制 这 种 限 制 流 动 性 运 用 的 手 段, 最 终 都 将 压 低 投 资 率, 并 相 应 地 导 致 贸 易 顺 差 上 升 而 在 当 前 的 外 汇 储 备 管 理 体 制 下, 增 加 的 贸 易 顺 差 又 形 成 基 础 货 币 的 供 给, 从 而 进 一 步 加 剧 了 流 动 性 的 过 剩 由 此, 即 形 成 一 个 不 良 循 环 : 流 动 性 过 剩 收 缩 和 限 制 流 动 性 流 动 性 供 给 进 一 步 增 加 如 此 等 等 结 束 这 个 不 良 循 环 需 要 采 取 一 个 新 的 政 策 组 合, 它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 第 一, 通 过 减 税 增 支 降 低 储 蓄 率, 以 从 内 部 根 源 上 解 决 流 动 性 过 剩 的 问 题, 这 应 该 是 整 个 政 策 组 合 得 以 成 功 的 基 础 ; 第 二, 改 革 外 汇 储 备 管 理 体 制, 以 切 断 流 动 性 过 剩 的 外 部 源 泉 ; 第 三, 重 新 为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分 配 任 务, 在 人 民 币 汇 率 制 度 改 革 未 完 成 之 前, 货 币 政 策 须 以 稳 定 币 值 恢 复 经 济 外 部 均 衡 为 目 标, 解 决 经 济 的 内 部 失 衡 问 题 则 应 该 是 财 政 政 策 的 主 要 任 务
( 课 题 组 成 员 : 李 扬 王 国 刚 殷 剑 峰 彭 兴 韵 曾 刚 ) [ 编 辑 : 刘 晓 燕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行 业 观 察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中 国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国 际 比 较 与 对 策 研 究 李 永 1 刘 鹃 2 (1. 同 济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上 海 200092;2. 天 安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200120) [ 摘 要 ]1980 年 恢 复 办 理 国 内 保 险 业 务 以 来, 中 国 保 险 业 已 经 快 速 成 长 为 国 民 经 济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目 前, 我 国 保 险 费 收 入 高 速 增 长, 但 与 发 达 国 家 差 距 仍 然 明 显 ; 保 险 密 度 和 保 险 深 度 增 长 较 快, 但 近 两 年 增 速 趋 于 下 降 造 成 这 种 状 况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我 国 保 险 市 场 长 期 寡 头 垄 断, 由 极 少 数 主 体 主 宰 市 场, 影 响 了 新 公 司 的 成 长 与 保 险 业 规 模 的 发 展 壮 大 ;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致 使 费 率 水 平 持 续 下 降, 市 场 经 营 环 境 欠 佳 为 实 现 我 国 保 险 业 的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应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健 全 保 险 业 市 场 体 系 ; 在 巩 固 常 规 保 险 业 务 的 同 时, 积 极 进 行 保 险 产 品 的 创 新 ; 完 善 再 保 险 服 务 体 系 [ 关 键 词 ] 保 险 费 收 入 ; 保 险 密 度 ; 保 险 深 度 ; 国 际 比 较 [ 中 图 分 类 号 ] F802.4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24-03 Abstract: Since China resumed domestic insurance business in 1980,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n China has quickly become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ic system. China s premium growth is very high today, but there is still a visible gap in level of development with the developed markets. Insurance penetration and density increased quite rapidly, but the speed of growth declined in the last two years. This is mostly due to the long term oligopoly in the insurance market, which means that a very small number of players control the market affecting growth of new entrants and the expansion of the size of the market. Intensifying competition results in continuous premium rate cutting and the external operational environment is worsening. We should introduce a healthy competitive mechanism and establish a smoothly running insurance market system if we want to see the industry develop soundly and sustainably. We should proactively seek product innovation while strengthening our existing insurance business and we should improve the reinsurance system. Key words:premium income; insurance density; insurance penetratio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一 中 国 保 险 业 发 展 状 况 的 国 际 比 较 国 际 上 通 常 采 用 保 费 收 入 保 险 密 度 保 险 深 度 三 个 指 标 来 衡 量 一 个 国 家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水 平 通 过 国 际 比 较, 可 以 看 出 : ( 一 ) 中 国 保 费 收 入 高 速 增 长, 但 差 距 依 然 明 显 首 先, 从 保 费 收 入 增 长 来 看 我 国 保 费 收 入 从 1980 年 的 4.6 亿 元 增 长 到 2005 年 的 4 927.34 亿 元, 增 长 了 近 1 070 倍, 年 均 名 义 增 长 率 为 33.34%, 年 均 实 际 增 长 率 为 26.09%, 不 仅 高 于 实 际 GDP 年 均 9.5% 的 增 长 率, 也 远 高 于 全 球 保 费 收 入 4.6% 的 年 均 实 际 增 长 率 ( 见 图 1) 在 近 年 来 全 球 保 险 业 新 一 轮 复 苏 的 背 景 下, 中 国 保 险 业 更 是 显 现 出 蓬 勃 发 展 的 势 态 1997 年 至 今, 中 国 保 费 收 入 增 长 了 4.45 倍, 年 平 均 增 长 率 高 达 23% 2005 年 底, 中 国 保 险 费 收 入 居
世 界 第 11 位, 已 经 拥 有 世 界 约 1.76% 的 市 场 份 额 其 次, 从 寿 险 业 务 的 发 展 来 看 中 国 在 1980 年 国 内 保 险 业 务 全 面 恢 复 时, 寿 险 保 费 收 入 几 乎 为 零 到 了 1992 年, 寿 险 保 费 收 入 增 长 至 占 总 保 费 收 入 的 30.4% 1997 年, 寿 险 保 费 收 入 首 次 超 过 财 产 险, 占 总 保 费 收 入 55.33% 2005 年 底, 中 国 寿 险 保 费 收 入 已 经 占 总 保 费 收 入 的 65.84%, 达 395.92 亿 美 元, 居 世 界 第 8 位, 实 际 增 长 率 为 11.8%, 远 远 高 于 全 球 平 均 增 长 3.9% 的 水 平, 拥 有 全 球 2.01% 的 寿 险 市 场 份 额, 成 为 世 界 寿 险 业 发 展 的 一 大 亮 点 ( 见 图 2) 图 1 中 国 保 费 收 入 增 长 率 GDP 增 长 率 与 世 界 保 险 费 增 长 率 比 较 趋 势 图 (1980~2005 年 ) 数 据 来 源 :Swiss Re,Economic Research & Consulting,sigma No. 3/2004,No.2/2005, No.5/2006 [ 作 者 简 介 ] 李 永, 经 济 学 博 士, 讲 师, 现 供 职 于 上 海 同 济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经 济 与 金 融 系 ; 刘 鹃, 经 济 学 硕 士, 高 级 分 析 员, 现 供 职 于 天 安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发 部 最 后, 从 非 寿 险 业 务 的 发 展 来 看,1990~2005 年 间, 中 国 财 产 险 保 费 收 入 增 长 了 15 倍, 年 平 均 增 长 近 20%, 高 于 世 界 3.3% 的 平 均 增 长 水 平 2005 年, 中 国 财 产 险 保 费 收 入 205.39 亿 元, 居 世 界 第 12 位, 实 际 增 长 率 12.7%, 居 世 界 第 6 位, 并 拥 有 世 界 非 寿 险 市 场 1.41% 的 市 场 份 额 ( 见 图 2) 图 2 全 球 保 费 非 寿 险 业 务 与 寿 险 业 务 增 长 率 趋 势 图 (1980~2005 年 ) 数 据 来 源 :Swiss Re,Economic Research & Consulting,No.2/2005,No.5/2006 尽 管 长 期 以 来,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财 产 保 险 及 总 保 险 费 的 实 际 增 长 率 均 高 于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和 世 界 平 均 水 平 但 是, 由 于 中 国 保 险 业 起 步 较 晚, 基 础 薄 弱, 保 险 费 收 入 的 绝 对 数 值 与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仍 然 存 在 着 较 大 的 差 距 2005 年 中 国 的 保 费 收 入 分 别 仅 占 排 名 前 三 位 的 美 国 德 国 英 国 保 费 收 入 的 3.3%,19.2%,20.4%, 与 发 达 国 家 的 差 距 显 著 ( 见 图 3) 图 3 世 界 保 险 业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保 费 与 中 国 的 比 较 (2005 年 ) 数 据 来 源 :Swiss Re,Economic Research and Consulting sigma No. 2/2005,No.5/2006 注 : 世 界 各 国 和 地 区 保 费 收 入 使 用 左 坐 标 轴 ( 亿 美 元 ), 保 费 增 长 率 使 用 右 坐 标 轴 (%) ( 二 ) 保 险 密 度 和 保 险 深 度 增 长 较 快, 但 近 两 年 增 速 趋 于 下 降 在 中 国 保 费 收 入 高 速 增 长 的 同 时, 保 险 深 度 和 保 险 密 度 也 得 到 大 幅 度 提 高 1980 年 中 国 保 险 密 度 仅 为 0.47 元, 截 至 2005 年 底 已 经 达 到 了 375.64 元, 年 均 增 长 率 33.23% 20 世 纪 90 年 代 以 来, 中 国 保 险 密 度 的 增 长 尤 为 迅 速, 其 中 非 寿 险 的 保 险 密 度 平 均 每 3~4 年 就 增 长 1 倍, 寿 险 的 保 险 密 度 平 均 每 两 年 就 增 长 1 倍 同 时, 保 险 深 度 也 显 著 增 长, 仅 1999~2005 年 间, 保 险 深 度 就 增 长 了 65.6%( 见 表 1) 虽 然 中 国 的 保 险 密 度 与 保 险 深 度 增 长 速 度 较 快, 但 与 西 方 国 家 相 比, 仍 然 存 在 着 明 显 的 差 距 从 表 1 中 可 以 看 出,1999~2005 年 中 国 保 险 密 度 增 长 了 248%, 其 中 非 寿 险 业 务 增 长 了 216%, 寿 险 业 务 增 长 了 267%; 但 从 绝 对 数 值 看, 中 国 的 保 险 密 度 与 保 险 深 度 指 标 不 仅 与 保 险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水 平 相 去 甚 远 ( 见 图 4), 也 远 远 低 于 世 界 平 均 水 平 尤 其 是 2004 年 与 2005 年 中 国 寿 险 与 非 寿 险 保 险 深 度 都 低 于 2003 年 的 水 平, 世 界 排 名 有 所 下 降 中 国 保 险 深 度 与 保 险 密 度 的 国 际 比 较 (1999~2005 年 ) 表 1( 单 位 : 美 元 ;%) 业 务 分 类 () 全 部 业 务 () 非 寿 险 业 务 () 寿 险 业 务 保 险 深 度 () 年 份 () 中 国 () 全 球 平 均 () 中 国 排 名 () 中 国 () 全 球 平 均 () 中 国 () 全 球
平 均 1999()1.63()7.52()58()0.61()2.95()1.02()4.572003()3.33()8.06()44()1.12()3.51()2. 3()4.592004()3.26()7.99()42()1.05()3.43()2.21()4.552005()2.70()7.52()50()0.92()3.18()1.78()4.34 保 险 密 度 () 年 份 () 中 国 () 全 球 平 均 () 中 国 排 名 () 中 国 () 全 球 平 均 () 中 国 () 全 球 平 均 1999()13.3()387()73()5()151.9()8.3()235.42003()36.3()469.6()71()11.2()202.5()25. 1()267.12004()40.2()511.5()72()12.9()220.0()27.3()291.52005()46.3()518.5()72()15.8()219.0()30.5()299.5 数 据 来 源 : 由 Swiss Re,Economic Research and Consulting sigma No. 3/2004,sigma No.9/2000,sigmaNo.5/2006. 整 理 得 出 图 4 世 界 保 险 业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保 险 深 度 与 保 险 密 度 指 标 与 中 国 的 比 较 (2005 年 ) 数 据 来 源 :Swiss Re,Economic Research and Consulting sigma No.5/2006 注 : 保 险 密 度 指 标 使 用 左 坐 标 轴, 保 险 深 度 指 标 使 用 右 坐 标 轴 二 我 国 保 险 业 增 速 减 缓 的 因 素 分 析 继 2004 年 以 来, 中 国 保 险 业 增 长 的 速 度 持 续 放 缓, 尤 其 是 2005 年 中 国 保 险 深 度 的 世 界 排 名 再 次 下 滑, 其 中 的 主 要 原 因 为 : ( 一 ) 我 国 的 保 险 市 场 长 期 寡 头 垄 断, 由 极 少 数 主 体 主 宰 市 场, 影 响 了 新 公 司 的 成 长 与 保 险 业 规 模 的 发 展 壮 大 中 国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之 后, 保 险 市 场 的 准 入 制 度 进 一 步 开 放, 保 险 市 场 主 体 已 经 从 2001 年 的 42 家 发 展 到 2005 年 底 的 93 家, 增 长 了 2 倍 多 保 险 主 体 的 增 多 使 市 场 竞 争 更 为 激 烈, 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削 弱 了 市 场 垄 断 势 力, 但 并 未 从 实 质 上 改 变 中 国 保 险 市 场 集 中 度 ( 通 常 指 市 场 中 前 5 家 公 司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指 标 ) 和 市 场 平 均 度 ( 指 平 均 每 家 保 险 公 司 的 保 费 规 模 ) 较 高 的 状 况 以 我 国 市 场 集 中 度 相 对 较 低 的 非 寿 险 行 业 为 例, 截 至 2005 年 底, 中 国 非 寿 险 前 5 大 保 险 公 司 的 市 场 集 中 度 为 85.71%( 见 表 2) 该 指 标 不 仅 高 于 保 险 业 发 达 的 欧 美 国 家 ( 市 场 集 中 度 平 均 在 20%~40% 之 间 ), 甚 至 高 于 保 险 市 场 高 度 垄 断 的 日 本 (68%) 韩 国 (61%) 等 国 家 ( 见 表 3) 结 合 市 场 平 均 度 指 标, 可 以 更 全 面 的 反 映 中 国 保 险 产 业 的 市 场 风 险 分 散 程 度 和 市 场 结 构 稳 定 程 度 在 世 界 前 10 大 保 险 市 场 中, 大 部 分 国 家 市 场 平 均 度 指 标 都 在 1~3 亿 美 元 之 间 而 全 球 第 一 大 保 险 市 场 的 美 国 也 仅 为 1.9 亿 美 元, 目 前 中 国 的 保 险 市 场 平 均 度 为 6.8 亿 美 元, 仅 低 于 日 本 (38 亿 美 元 ) 和 韩 国 (11.08 亿 美 元 ), 远 高 于 美 国 英 国 法 国 和 德 国 等 西 方 国 家 这 种 由 少 数 公 司 控 制 市 场 的 结 构 状 态, 不 但 制 约 着 中 国 保 险 业 自 身 的 发 展 壮 大, 同 时 也 蕴 藏 了 巨 大 的 风 险 隐 患, 亚 洲 金 融 危 机 致 使 日 本 数 家 保 险 公 司 破 产 就 是 一 个 典 型 例 证 中 国 保 险 市 场 保 险 集 中 度 指 标 变 化 趋 势 (2001~2005 年 ) 表 2( 单 位 :%) 类 别 () 集 中 程 度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非 寿 险 () 前 3 大 公 司 ()95.42()94.4()89.37()79.87()72.63 前 4 大 公 司 ()96.3()95.2()90.9()85.7()80.75 前 5 大 公 司 ()-()-()-()90.26()85.71 寿 险 () 前 3 大 公 司 ()95.05()91.1()85.8()83.5()81.39 前 4 大 公 司 ()96.67()94.61()91.51()89.33()87.51 前 5 大 公 司 ()97.81()97.49()95.94()94.8()92.69 数 据 来 源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网 站, www.circ.gov.cn 整 理 得 到 部 分 亚 洲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非 寿 险 保 险 公 司 数 量 与
保 险 集 中 度 比 较 (1999 年 ) 表 3( 单 位 :%) 国 家 和 地 区 () 非 寿 险 保 险 公 司 数 量 () 前 5 大 保 险 公 司 市 场 份 额 韩 国 ()15()70 日 本 ()60()53.1 中 国 台 湾 ()28()47.6 印 度 尼 西 亚 ()107()34.3 新 加 坡 ()50()32.6 菲 律 宾 ()110()31.6 中 国 香 港 ()137()4.8 数 据 来 源 :Swiss Re,Economic Research and Consulting sigma No.4/2001 ( 二 )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致 使 费 率 水 平 持 续 下 降, 市 场 经 营 环 境 欠 佳 2004 年 以 来, 新 的 竞 争 主 体 不 断 进 入, 由 于 业 务 规 模 的 需 要 以 及 一 些 公 司 采 取 以 业 务 收 入 计 提 费 用 的 简 单 考 核 方 法, 致 使 中 国 费 率 水 平 持 续 下 降,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以 财 产 险 为 例 : 目 前 中 国 车 险 费 率 下 降, 部 分 地 区 普 遍 存 在 打 折 现 象, 有 的 甚 至 低 于 成 本 价 格, 车 险 经 营 濒 临 亏 损 边 缘 同 时 非 车 险 竞 争 也 日 益 激 烈, 价 格 不 断 下 滑, 潜 在 承 保 风 险 不 断 加 大 保 费 回 扣, 价 格 过 度 竞 争 等 非 正 常 经 营 方 式 正 在 损 害 着 保 险 市 场 的 公 平 竞 争 环 境, 制 约 着 保 险 业 的 可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三 我 国 保 险 业 未 来 发 展 的 对 策 ( 一 )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健 全 保 险 市 场 体 系 国 际 保 险 行 业 发 展 比 较 迅 速 的 包 括 两 类 保 险 公 司, 一 种 是 航 空 母 舰 式 的 综 合 型 的 大 型 保 险 公 司 ; 另 一 种 是 专 业 化 的 小 型 保 险 公 司 前 者 经 营 范 围 广 泛, 实 力 雄 厚 ; 后 者 具 有 较 高 的 专 业 性 针 对 性 和 灵 活 性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不 平 衡, 具 有 显 著 的 地 域 特 点 因 此, 积 极 鼓 励 专 业 性 保 险 公 司 的 成 立 有 利 于 适 应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的 要 求 我 国 大 型 的 保 险 公 司, 如 中 国 人 保 中 国 人 寿 等 属 于 第 一 类 的 综 合 型 大 保 险 公 司, 为 了 加 大 行 业 的 竞 争 力 度, 克 服 垄 断 所 带 来 的 诸 多 弊 病, 需 要 在 放 宽 保 险 公 司 市 场 准 入 机 制 的 同 时, 鼓 励 一 些 专 业 性 强 的 中 小 保 险 公 司 进 入, 使 得 保 险 产 品 多 样 化, 满 足 不 同 地 区 的 要 求 还 要 鼓 励 民 营 和 外 资 保 险 公 司 的 适 度 逐 步 进 入, 以 优 化 保 险 市 场 的 股 权 结 构, 完 善 保 险 市 场 体 系, 鼓 励 保 险 行 业 多 元 化 发 展 ( 二 ) 在 巩 固 常 规 保 险 业 务 的 同 时, 积 极 进 行 保 险 产 品 的 创 新 巩 固 常 规 保 险 业 务 是 保 险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基 础, 而 保 险 创 新 则 是 保 险 业 持 续 发 展 的 内 在 要 求 从 中 国 现 阶 段 保 险 市 场 看, 应 重 点 研 究 开 拓 与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建 设 相 匹 配 的 工 程 保 险 与 责 任 保 险, 通 过 对 责 任 和 工 程 保 险 市 场 的 培 育, 增 加 保 险 费 收 入, 优 化 保 险 险 种 结 构, 分 散 保 险 风 险, 为 经 济 建 设 提 供 可 靠 的 保 障 同 时, 充 分 利 用 居 民 储 蓄 这 一 广 阔 的 市 场, 积 极 研 发 个 人 寿 险 产 品, 使 居 民 储 蓄 转 化 为 现 实 的 保 险 消 费, 缩 小 我 国 与 发 达 国 家 的 保 险 密 度 差 距 ( 三 ) 完 善 再 保 险 服 务 体 系 再 保 险 为 保 险 人 难 以 承 担 的 风 险 提 供 了 保 障, 是 一 个 健 全 保 险 市 场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再 保 险 业 务 的 发 展, 客 观 上 能 为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保 障, 提 高 保 险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业 务 拓 展 能 力, 保 证 保 险 人 的 偿 付 能 力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利 益 目 前, 我 国 经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营 业 的 专 业 再 保 险 公 司 仅 有 中 国 再 保 险 公 司 一 家, 且 产 品 种 类 比 较 单 一 而 世 界 其 他 国 家 的 再 保 险 服 务 体 系 正 向 多 样 化 趋 势 发 展 ( 如 自 保 公 司 共 保 集 团 等 ), 同 时 一 系 列 再 保 险 衍 生 产 品 ( 如 保 险 连 接 型 证 券 多 险 种 多 触 发 型 产 品 等 ) 也 应 运 而 生 因 此, 我 国 应 根 据 国 际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新 动 向, 积 极 研 究 探 索 适 合 中 国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再 保 险 服 务 体 系 [ 参 考 文 献 ] [1]Swiss Re,Economic Research & Consulting[J],sigma(2004,2005,2006). [2]China Part of Fastest Growing Insurance Market in the World[J]. Best Newswire, Jan,2003. [3]China appears poised to lead South and East Asia s push as the fastest growing insurance market in the world[j].best Newswire,Feb,2003. [4]World Insurance Premiums [J].Business Insurance,6/17/2002. [5]Watson Wyatt (2001),Insurance and financial services review,august 2001.
[6] 吴 定 富. 中 国 保 险 业 发 展 蓝 皮 书 [M]. 中 国 广 播 电 视 出 版 社,2005. [7] 江 生 忠. 中 国 保 险 业 发 展 报 告 2004 年 [M]. 中 国 财 政 经 济 出 版 社,2004. [8] 许 宪 春. 中 国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核 算 [M].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2000.[ 编 辑 : 刘 晓 燕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行 业 观 察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论 营 造 和 谐 保 险 与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李 玲 ( 福 建 省 保 险 学 会, 福 建 福 州 350003) [ 摘 要 ]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离 不 开 保 险 业 的 和 谐 发 展, 当 前 我 国 保 险 业 在 业 务 总 量 产 品 开 发 服 务 水 平 以 及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等 各 方 面 虽 有 长 足 的 发 展, 但 还 存 在 着 不 少 深 层 的 难 点 问 题 尚 未 得 到 有 效 解 决, 影 响 和 制 约 着 保 险 业 的 和 谐 发 展 保 险 业 只 有 正 确 处 理 好 社 会 效 益 与 经 济 利 益 的 关 系, 正 确 处 理 好 商 业 保 险 与 社 会 保 险 的 关 系, 正 确 处 理 好 自 愿 保 险 与 强 制 保 险 的 关 系, 正 确 处 理 好 科 学 管 理 与 做 大 做 强 的 关 系, 才 能 营 造 和 谐 保 险, 为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作 出 应 有 的 贡 献 [ 关 键 词 ] 和 谐 保 险 ; 和 谐 社 会 ; 内 涵 特 征 ; 制 约 因 素 [ 中 图 分 类 号 ] F840.3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27-03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will not be possible without a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Currently,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n China has made a great progress in terms of business volume, product development, service quality and qualification of insurance practitioners.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deeper level problems that are restricting its harmonious development. The insurance industry will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only when it can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benefits and economic benefits, commercial insurance and social insurance, voluntary insurance and mandatory insurance and scientific management and further expansion and strengthening. Key words: harmonious insurance; harmonious society;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restricting factors 一 和 谐 社 会 与 和 谐 保 险 的 概 念 ( 一 ) 和 谐 社 会 的 概 念 社 会 是 民 众 生 存 发 展 的 共 同 体, 各 得 其 所, 共 生 共 荣 一 个 社 会 的 和 谐 具 有 较 高 的 融 洽 和 协 调 的 形 态, 其 对 抗 的 因 素 较 少, 概 率 较 低, 发 生 影 响 全 局 对 抗 的 可 能 性 基 本 不 存 在 从 古 到 今, 哪 一 个 朝 代 做 到 了 天 人 合 一, 政 通 人 和, 和 睦 相 处, 必 然 是 国 运 昌 盛 如 左 传 所 记 载 : 蘘 十 一 年, 八 年 之 中, 九 和 诸 侯, 如 乐 之 和, 无 所 不 谐 这 就 是 说, 一 个 社 会 的 和 谐, 则 如 音 韵 乐 章 那 样 的 和 谐 优 美 新 的 世 纪 是 一 个 以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的 和 平 时 期, 在 社 会 关 系 上 应 摒 弃 斗 争 哲 学, 提 倡 和 谐 哲 学 因 为, 营 造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是 历 史 发 展 之 必 然, 社 会 进 步 之 要 求, 人 心 民 意 之 所 向 和 谐 社 会 所 具 备 的 内 涵 与 特 征 : 1. 均 衡 度 社 会 结 构 ( 分 为 人 口 阶 层 民 族 职 业 地 区 等 结 构 ) 是 社 会 的 框 架 合 理 的 社 会 结 构 是 社 会 的 平 衡 器, 若 社 会 结 构 不 合 理, 其 社 会 就 会 失 衡 同 时 社 会 和 谐 与 否 是 基 于 社 会 不 同 层 面 ( 不 同 人 群 ) 的 物 质 差 距 与 思 想 分 歧 的 大 小, 也 就 是 均 衡 度 的 高 低 特 别 是 物
质 上 的 贫 富 差 距 不 能 过 大, 若 太 大 必 然 会 引 发 思 想 上 的 分 歧, 导 致 群 体 间 的 对 抗, 所 以, 一 个 和 谐 的 社 会 必 须 建 立 一 种 协 调 的 机 制 来 调 整 社 会 结 构, 平 抑 和 控 制 物 质 和 思 想 的 差 距 与 分 歧, 使 社 会 处 于 平 衡 的 状 态 2. 公 正 度 马 克 思 曾 指 出 : 一 切 经 济 活 动 的 核 心 是 经 济 利 益 人 们 在 经 济 活 动 规 则 和 公 理 面 前 应 该 是 人 人 平 等 所 谓 的 规 则, 就 是 规 则 必 须 对 社 会 中 的 人 要 一 视 同 仁, 决 不 可 因 人 而 异, 厚 此 薄 彼, 特 别 在 利 益 分 配 上, 初 次 分 配 要 注 重 效 率, 再 次 分 配 要 注 重 公 平 不 要 让 守 规 则 的 人 吃 亏, 而 让 不 守 规 则 的 人 占 便 宜, 否 则 就 会 出 现 因 不 公 正 不 公 平 而 产 生 对 抗 的 导 火 索, 引 发 社 会 不 稳 定 的 因 素 3. 互 信 度 和 谐 社 会 就 是 人 与 人 关 系 的 一 种 表 现 形 态, 相 互 信 任 是 和 睦 相 处 的 重 要 前 提 和 谐 社 会 是 一 个 诚 信 友 爱 的 社 会, 诚 信 是 和 谐 社 会 最 重 要 的 道 德 规 范 和 道 德 基 础 4. 平 顺 度 社 会 和 谐 与 人 的 修 养 水 平 心 态 的 平 顺 度 也 有 着 很 大 的 关 系 社 会 本 身 充 满 着 各 种 各 样 的 矛 盾, 如 上 述 [ 作 者 简 介 ] 李 玲, 高 级 政 工 师, 现 任 福 建 省 保 险 学 会 秘 书 长 不 均 衡 不 公 正 不 互 信 的 现 象, 这 是 不 可 避 免 客 观 存 在 的 因 此 出 现 利 益 分 配 不 公, 贫 富 悬 殊, 以 及 坑 蒙 拐 骗 等 不 诚 实 的 问 题, 一 方 面 需 要 政 府 采 取 有 效 的 机 制 去 调 节 解 决, 以 法 治 理 ; 另 一 方 面 从 个 人 来 讲 要 具 备 一 种 平 顺 的 心 态, 以 冷 静 的 态 度 去 对 待, 以 正 确 的 方 法 去 解 决, 以 德 治 理 ( 二 ) 和 谐 保 险 的 概 念 所 谓 的 和 谐 保 险, 就 是 指 保 险 要 与 经 济 发 展 相 匹 配, 人 民 需 求 相 吻 合, 社 会 保 险 相 补 充, 社 会 稳 定 相 协 调, 科 技 进 步 相 促 进 的 一 种 与 社 会 和 谐 相 融 洽 的 形 态 和 谐 保 险 与 和 谐 社 会 两 者 中 有 着 密 不 可 分 的 关 系, 其 互 为 依 存 互 为 辅 佐 互 为 促 进 互 为 协 调 的 特 征 因 而, 和 谐 保 险 必 须 具 备 其 自 身 的 要 素 1. 稳 定 度 保 险 属 于 第 三 产 业, 通 过 吸 纳 保 费 和 赔 偿 或 给 付 保 险 金, 在 被 保 险 人 ( 投 保 人 ) 之 间 进 行 资 金 分 配, 保 障 保 险 商 品 流 动 过 程 中 得 到 顺 利 交 换, 实 现 购 买 保 险 的 正 常 消 费, 保 证 民 众 的 安 居 乐 业, 充 分 体 现 其 保 障 的 功 能 保 险 在 社 会 中 的 分 配, 其 目 的 是 为 了 调 节 社 会 平 衡, 促 进 社 会 的 和 谐 稳 定 因 而, 社 会 稳 定 度 如 何 是 衡 量 和 谐 保 险 的 尺 度, 要 建 立 测 算 保 险 在 国 民 生 活 中 的 指 标 体 系 2. 诚 信 度 保 险 诚 信 是 最 大 诚 信 因 为 保 险 诚 信 关 系 到 保 险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即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是 通 过 合 同 的 交 易 和 承 诺 来 实 现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因 此, 双 方 都 要 处 于 公 平 公 正 平 等 的 地 位 只 有 双 方 当 事 人 笃 守 信 誉, 才 能 在 合 同 交 易 中 得 到 双 赢 某 一 方 失 信 都 将 造 成 对 方 经 济 利 益 的 损 失, 也 影 响 到 社 会 的 和 谐 与 稳 定 3. 偿 付 度 也 称 为 偿 付 能 力, 这 是 保 险 业 经 营 的 核 心, 保 险 业 偿 付 能 力 如 何 关 系 到 整 个 社 会 的 稳 定 因 此, 保 险 公 司 能 否 做 到 迅 速 主 动 准 确 合 理 地 理 赔, 也 体 现 一 个 公 司 的 管 理 水 平 和 社 会 形 象 老 百 姓 交 的 钱 放 在 保 险 公 司 是 否 安 全, 出 现 意 外 能 否 得 到 补 偿, 到 退 休 时 能 否 得 到 养 老 金, 这 都 是 老 百 姓 (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 所 关 心 的 问 题 如 果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而 倒 闭, 将 给 社 会 带 来 动 荡 俗 话 说, 银 行 怕 挤 兑, 保 险 怕 挤 退, 一 旦 出 现 这 种 局 面, 将 给 社 会 带 来 不 安 定 的 因 素, 也 将 影 响 到 社 会 的 和 谐 4. 信 息 度 信 息 的 透 明 度 如 何 关 系 着 保 险 和 谐 的 发 展, 尤 其 是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之 间 关 系 更 为 密 切, 他 们 之 间 的 信 息 传 递 应 该 相 对 称, 双 方 对 称 的 信 息 才 能 达 到 双 方 公 平 公 正 的 交 易 然 而, 在 交 易 的 过 程 中, 如 果 双 方 从 各 自 的 利 益 出 发, 那 么 就 会 出 现 信 息 不 对 称 的 问 题 由 于 双 方 信 息 度 的 不 透 明, 导 致 了 保 险 经 营 出 现 纠 纷 和 矛 盾 虽 然 这 种 纠 纷 和 矛 盾 不 是 对 抗 性 的, 若 不 及 时 妥 善 解 决, 也 将 影 响 到 社 会 的 和 谐 二 保 险 不 和 谐 的 表 现 ( 一 ) 从 宏 观 看 保 险 不 和 谐 的 表 现 1. 经 济 的 发 展 与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不 协 调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保 险 业 迅 速 发 展, 2005 年 国 民 经 济
总 收 入 达 182 321 亿 元, 全 国 的 储 蓄 额 已 经 超 过 了 12 万 亿 元,2005 年 全 国 保 费 总 收 入 才 只 有 4 928.4 亿 元, 而 个 人 所 交 的 保 费 只 占 其 中 的 一 部 分 20 世 纪 80 年 代, 城 镇 居 民 的 人 均 收 入 752 元,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7 平 方 米, 而 到 2005 年 城 镇 居 民 收 入 达 10 493 元,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完 26.11 平 方 米, 分 别 增 长 了 14 倍 和 4 倍 这 说 明 经 济 的 发 展 与 民 众 的 购 买 力 不 和 谐 2. 政 策 环 境 不 宽 松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对 保 险 业 的 产 品 费 率 条 款 机 构 人 员 资 金 运 用 以 及 税 收 等 方 面 实 行 了 严 格 的 管 控, 使 保 险 创 新 发 展 的 空 间 相 对 狭 小 因 此, 政 策 的 支 持 力 与 保 险 的 发 展 也 存 在 着 不 和 谐 3. 社 会 的 舆 论 支 持 不 够 有 的 新 闻 媒 体 对 保 险 的 支 持 了 解 不 够, 有 出 现 误 导 的 宣 传, 或 为 了 炒 作 新 闻 作 片 面 性 的 报 道, 导 致 保 险 公 司 与 客 户 间 的 矛 盾 有 的 司 法 机 关 仲 裁 单 位 不 是 站 在 公 正 的 立 场 上 处 理 保 险 纠 纷, 也 造 成 了 不 必 要 的 矛 盾, 影 响 保 险 在 社 会 上 的 形 象 4. 诚 信 文 化 建 设 不 成 熟 民 众 保 险 意 识 相 对 薄 弱, 也 导 致 在 保 险 交 易 中 出 现 了 一 些 矛 盾 和 纠 纷 5. 理 论 研 究 与 保 险 业 发 展 不 相 适 应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由 于 利 益 的 驱 动, 有 的 保 险 公 司 在 经 营 中 以 保 费 论 英 雄, 所 以 在 业 务 发 展 中 下 大 气 力, 而 对 保 险 理 论 研 究 工 作 没 有 摆 上 议 事 日 程, 出 现 重 业 务, 轻 理 论 的 现 象 因 而, 至 今 没 有 形 成 一 套 符 合 我 国 国 情 和 保 险 业 发 展 规 律 的 保 险 理 论 来 指 导 保 险 业 健 康 的 发 展 当 前 还 处 在 摸 索 阶 段, 保 险 理 论 滞 后 于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 二 ) 从 中 观 看 保 险 不 和 谐 的 表 现 1.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目 前 我 国 保 险 市 场 主 体 虽 然 有 了 很 大 的 发 展, 但 仍 然 偏 少, 我 国 保 险 机 构 只 有 93 家, 而 美 国 有 5 000 多 家, 英 国 有 800 多 家,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也 有 70 多 家 我 国 最 大 的 产 寿 险 三 家 保 险 公 司 ( 中 国 人 保 中 国 人 寿 中 国 太 平 洋 ) 业 务 总 量 占 市 场 份 额 68% 左 右 由 此 看 来, 由 于 垄 断 度 过 高 给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也 带 来 了 不 和 谐 因 此, 导 致 弱 小 的 公 司 为 了 生 存 和 发 展 而 出 现 一 些 违 背 市 场 规 律 的 竞 争 手 段, 导 致 市 场 竞 争 的 负 面 问 题, 干 扰 了 市 场 的 秩 序, 使 保 险 市 场 出 现 了 不 和 谐 的 状 况 2. 保 险 公 司 与 客 户 之 间 不 和 谐 由 于 双 方 从 利 益 出 发, 出 现 了 信 息 的 不 对 称 的 问 题, 保 险 人 存 在 投 保 容 易 理 赔 难, 因 而 时 常 出 现 理 赔 和 给 付 上 的 纠 纷, 这 是 保 险 经 营 中 民 众 反 映 最 大 的 问 题 3. 保 险 公 司 与 中 介 代 理 公 司 之 间 的 不 和 谐 由 于 僧 多 粥 少, 为 了 争 夺 市 场, 保 险 公 司 与 中 介 公 司 存 在 着 相 互 不 信 任 的 问 题, 甚 至 出 现 挖 墙 角 的 现 象 因 此, 使 我 国 中 介 代 理 公 司 在 业 务 发 展 中 难 以 拓 展 4.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与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也 存 在 着 不 和 谐 在 违 规 自 律 监 督 处 理 和 对 条 款 的 设 计 上 显 得 乏 力 ( 三 ) 从 微 观 看 保 险 不 和 谐 的 表 现 1. 保 险 企 业 的 业 务 规 模 与 经 营 效 益 不 协 调 当 前 有 的 保 险 公 司 没 有 处 理 好 规 模 与 效 益 的 关 系, 只 片 面 的 追 求 规 模, 而 忽 视 长 远 的 经 营 效 益 2. 社 会 效 益 与 保 险 公 司 自 身 的 效 益 不 协 调 有 的 保 险 公 司 只 为 了 自 身 的 经 济 效 益, 不 考 虑 社 会 效 益 和 大 局 利 益, 得 不 到 社 会 的 支 持, 影 响 了 保 险 公 司 在 社 会 的 形 象 3. 产 品 的 开 发 与 社 会 的 需 求 不 协 调 如 瑞 士 英 国 每 年 保 险 业 都 有 300 多 个 险 种 投 入 市 场, 险 种 更 新 率 每 年 为 23%, 而 我 国 的 产 品 创 新 较 为 滞 后, 而 且 产 品 品 种 少, 相 互 重 叠 抄 袭 复 制 多 同 质 性, 不 能 起 到 全 方 位 差 异 化 的 服 务 4.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层 与 员 工 之 间 不 和 谐 有 的 保 险 公 司 重 展 业 轻 管 理, 使 整 个 公 司 的 高 级 人 才 奇 缺, 同 时, 人 才 的 配 置 和 分 配 的 不 公, 导 致 人 才 的 大 量 流 失, 跳 槽 现 象 比 较 严 重, 整 个 队 伍 的 素 质 不 适 应 于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求 5.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与 科 学 技 术 的 不 协 调 先 进 国 家 都 是 通 过 科 技 手 段 来 推 进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而
我 国 的 保 险 电 脑 网 络 服 务 程 序 还 远 落 后 于 发 达 国 家, 不 能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和 便 捷 服 务 6. 产 品 的 开 发 与 风 险 的 防 范 不 协 调 保 险 产 品 的 开 发 往 往 只 局 限 于 翻 新, 没 有 从 更 深 程 度 上 去 思 考, 没 有 科 学 地 进 行 开 发, 造 成 风 险 隐 患 例 如, 分 红 保 险 开 发 过 度, 造 成 不 合 理 的 保 险 资 源 配 置 ; 车 贷 险 的 开 发 造 成 了 后 续 的 风 险 和 保 险 纠 纷, 导 致 了 社 会 的 不 稳 定 三 正 确 处 理 好 和 谐 保 险 与 和 谐 社 会 的 关 系 和 谐 保 险 与 和 谐 社 会 有 着 密 切 的 关 系 只 有 正 确 的 处 理 好 和 谐 保 险 与 和 谐 社 会 的 关 系, 充 分 发 挥 和 谐 保 险 的 内 在 作 用, 才 能 有 效 地 为 外 在 的 和 谐 社 会 服 务 ( 一 ) 正 确 处 理 好 社 会 效 益 与 经 济 利 益 的 关 系 保 险 关 系 到 社 会 人 民 的 衣 食 住 行, 古 人 云 : 民 以 食 为 天, 当 今 民 要 以 保 险 为 需 保 险 和 谐 关 系 到 社 会 和 谐 保 险 是 属 于 分 配 的 范 畴, 当 前 城 乡 差 距 明 显, 呈 现 二 元 化 格 局, 城 市 居 民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增 长 明 显 快 于 农 村 居 民 纯 收 入 的 增 长, 同 时 城 市 居 民 享 受 的 养 老 医 疗 福 利 和 补 助, 农 村 居 民 没 有 享 受 到, 农 村 的 各 种 社 会 矛 盾 日 益 呈 现, 农 民 的 生 产 积 极 性 受 到 影 响 我 国 是 一 个 农 业 大 国, 有 8 亿 农 民, 三 农 的 稳 定 关 系 到 经 济 建 设 的 大 局 所 以, 党 和 国 家 十 分 重 视 农 业 的 发 展, 农 村 的 建 设 和 农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问 题 党 的 十 六 届 三 中 全 会 就 提 出 了 五 个 统 筹, 五 中 全 会 又 提 出 了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国 务 院 又 颁 发 了 关 于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强 调 指 出 保 险 业 要 服 务 于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这 充 分 说 明 党 中 央 重 视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利 益 的 关 系 因 而, 中 国 保 监 会 也 相 继 出 台 发 展 三 农 保 险 的 新 举 措 : 支 持 中 国 人 保 和 中 华 联 合 保 险 公 司 恢 复 农 业 保 险 业 务, 加 大 投 入, 发 挥 国 有 公 司 在 农 业 保 险 中 的 主 渠 道 作 用 ; 批 准 设 立 三 家 专 业 性 农 业 公 司, 积 极 探 索 农 业 保 险 的 专 业 化 经 营 同 时 在 内 蒙 东 北 西 北 主 要 省 份 积 极 开 展 农 业 试 点 ; 还 在 河 南 山 西 等 8 省 68 个 县 ( 市 ) 参 与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这 些 政 策 和 举 措 就 为 建 立 和 健 全 农 业 保 险 体 系 作 出 了 有 利 的 探 索 同 时, 也 将 积 极 的 鼓 励 各 家 保 险 公 司 开 拓 农 村 保 险 市 场, 为 广 大 农 民 提 供 适 合 的 服 务 产 品, 保 障 了 农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为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础 ( 二 ) 正 确 处 理 好 商 业 保 险 与 社 会 保 险 的 关 系 目 前, 我 国 人 口 老 龄 化 和 家 庭 小 型 化 发 展 的 趋 势 明 显, 对 养 老 和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提 出 了 严 峻 的 挑 战 建 立 健 全 第 二 层 面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构 建 一 个 和 谐 社 会, 保 险 本 身 必 须 整 合 好 社 会 关 系 和 有 力 的 资 源, 激 活 本 行 业 的 创 造 力 和 积 极 性, 有 利 于 社 会 的 进 步 和 发 展 因 此, 商 业 保 险 与 社 会 保 险 要 密 切 合 作, 要 立 足 于 人 本 的 观 念, 在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中 各 尽 所 能 各 得 其 所 由 于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经 办 了 第 二 层 面 的 社 会 保 障, 起 着 强 有 力 的 补 充 作 用, 多 年 来 在 社 会 保 障 中 已 积 累 了 成 功 的 经 验 各 级 政 府 应 在 制 订 社 会 保 障 的 规 划 中, 统 筹 安 排, 科 学 规 划, 具 体 实 施, 除 基 本 养 老 医 疗 保 险 外, 商 业 保 险 与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应 同 时 承 办 运 作 和 管 理 政 府 在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方 面,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在 承 办 社 会 保 障 时 同 样 可 以 享 受, 做 到 一 视 同 仁 人 们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需 求 和 经 济 的 能 力, 选 择 购 买 自 己 所 需 要 的 社 保 产 品 和 商 业 保 险 产 品 同 时, 要 建 立 富 有 活 力, 多 层 次 可 持 续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大 力 发 展 补 充 养 老 医 疗 保 险, 充 分 发 挥 商 业 保 险 在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中 的 作 用, 以 利 减 轻 政 府 在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的 压 力 只 有 正 确 处 理 好 商 业 保 险 与 社 会 保 险 的 关 系, 才 能 构 建 和 谐 的 社 会 ( 三 ) 正 确 处 理 好 自 愿 保 险 与 强 制 保 险 的 关 系 大 力 推 进 责 任 保 险 在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进 程 中 是 一 个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比 如, 三 责 险 交 强 险, 它 是 属 于 政 策 性 的 保 险, 就 必 须 以 强 制 的 手 段 进 行 实 施, 否 则, 商 业 保 险 就 难 以 经 营 又 如, 农 民 工 进 城 务 工, 他 们 大 部 分 从 事 高 危 职 业, 缺 乏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保 障 农 民 工 的 子 女 进 城 后 上 学 难, 保 障 更 难, 出 了 意 外 也 得 不 到 保 障 因 此, 使 商 业 保 险 与 政 策 性 保 险 相 结 合, 通 过 政 府 的 强 制 立 法 手 段, 开 发 公 众 责 任 险 医 疗 责 任 险, 以 保 护 弱 势 群 体, 这 是 实 现 社 会 公 平 和 谐 的 有 效 办 法 ( 四 ) 正 确 处 理 好 科 学 管 理 与 做 大 做 强 的 关 系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其 目 的 和 职 能 都 是 为 了 肩 负 经 济 补 偿 资 金 融 通 和 社 会 管 理 的 三 大 功 能 因 此, 我 们 要 树 立 科 学 的 发 展 观,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的 理 念, 正 确 处 理 好 保 险 业 又 快 又 好 发 展 和 做 大 做 强 的 关 系, 提 高 保 险 的 偿 付 能 力, 确 保 社 会 的 稳 定 加 强 保 险 自 身 内 部 的 管 理, 防 范 经 营 风 险, 加 强 监 督 和 诚 信 建 设, 提 高 信 息 的 透 明 度, 营 造 保 险 双 方 当 事 人 良 好 的 交 易 氛 围, 力 求 达 到 一 方 取 信 于 民, 另 一 方 取 信 于 保, 避 免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双 方 的 矛 盾 纠 纷 并 借 鉴 先 进 发 达 国 家 的 科 学 技 术, 更 新 我 国 保 险 业 传 统 的 经 营 方 式, 注 重 保 险 复 合 型 综 合 型 人 才 的 造 就 培 养, 让 保 险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提 高 到 新 的 层 次, 使 中 国 保 险 业 真 正 融 入 世 界 保 险 业 的 潮 流, 增 强 自 身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应 对 WTO 的 挑 战 只 有 这 样, 我 们 才 能 构 建 和 谐 的 保 险, 为 建 立 和 谐 社 会 做 出 应 有 的 贡 献 [ 编 辑 : 傅 晓 棣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产 险 论 坛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发 展 的 现 状 和 建 议 段 求 平 ( 中 银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100032) [ 摘 要 ] 国 内 外 主 要 保 险 市 场 的 发 展 经 验 显 示, 财 产 保 险 和 人 寿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的 发 展 有 较 大 的 差 异,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无 法 完 全 复 制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所 取 得 的 成 功 我 国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的 发 展 前 景 非 常 广 阔 但 在 实 践 中, 仍 存 在 一 些 严 重 制 约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发 展 的 问 题, 如 现 行 监 管 法 律 法 规 对 一 些 银 行 保 险 模 式 存 在 限 制 ; 缺 乏 对 发 展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的 长 远 规 划,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层 次 较 低 ;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单 一, 分 销 成 本 较 高 等 发 展 我 国 银 行 财 产 保 险, 应 充 分 认 识 财 产 保 险 和 人 寿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具 有 不 同 市 场 潜 力, 设 置 合 理 的 发 展 期 望 ; 选 择 合 适 的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 对 各 类 银 行 客 户 的 保 险 需 求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关 键 词 ] 银 行 保 险 ; 财 产 保 险 ; 合 作 模 式 ; 银 保 合 作 [ 中 图 分 类 号 ] F840.65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30-05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of major insurance markets worldwide, 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ance development in bancassurance channel is different from that of life insurance to a large extent. Therefore,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mpanies cannot copy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in bancassurance. Although property and casualty business has a bright future in bancassurance, there exist some hurdles for its further development in practice such as legal restriction on certain modes of bancassurance, lack of long term development strategy for bancassurance, low level and single mode of cooperation between banks and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high distribution cost. In order to develop property and casualty business in bancassurance channel, we shall be fully aware of the different market potential between P&C business and life business to set up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In addition, we shall choose an appropriate mode for cooperation between banks and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have an in depth study on the insurance needs of various banks customers. Key words : bancassurance; 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ance;cooperation mode; bancassurance cooperation
一 银 行 保 险 概 述 银 行 保 险 是 指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的 合 作 和 融 合, 通 过 各 种 银 行 渠 道 向 客 户 提 供 保 险 产 品 和 服 务 银 行 保 险 是 不 同 金 融 产 品 服 务 的 相 互 整 合 和 补 充 银 行 保 险 起 源 于 欧 洲, 在 过 去 二 十 多 年 中 经 历 了 从 萌 芽 起 步 到 较 为 成 熟 等 几 个 发 展 阶 段 1980 年 之 前, 银 行 保 险 模 式 较 为 单 一, 银 行 仅 充 当 保 险 公 司 的 中 介 代 理 人, 分 销 保 险 公 司 的 产 品, 并 收 取 手 续 费, 银 行 和 保 险 的 整 合 程 度 较 低 在 20 世 纪 80 年 代, 银 行 开 始 介 入 产 品 开 发 领 域 进 入 90 年 代, 银 行 介 入 保 险 的 形 式 趋 于 多 样 化, 如 新 设 并 购 合 资 等, 银 行 保 险 的 组 织 形 式 更 为 复 杂 银 行 主 动 地 参 与 保 险 产 品 的 开 发 和 销 售 等 环 节, 将 银 行 业 务 与 保 险 业 务 结 合 起 来 2000 年 以 后, 银 行 保 险 的 发 展 更 趋 于 多 元 化, 但 主 流 形 式 有 两 种 : 一 种 以 富 通 集 团 安 联 集 团 和 荷 兰 国 际 集 团 为 代 表, 进 一 步 提 升 了 银 行 保 险 一 体 化 程 度, 实 现 了 银 行 业 务 和 保 险 业 务 的 高 度 融 合 另 一 种 是 以 花 旗 集 团 为 代 表, 强 调 了 银 行 主 业 的 专 业 化 经 营, 银 行 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主 要 是 协 议 销 售 和 战 略 联 盟 从 银 行 保 险 发 展 的 历 史 来 观 察, 银 行 和 保 险 之 间 的 整 合 程 度 是 贯 穿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演 进 的 主 线 依 据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整 合 程 度 的 不 同,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包 括 以 下 四 种 形 式 : 销 售 协 议 模 式 战 略 联 盟 模 式 合 资 公 司 模 式 和 金 融 服 务 集 团 模 式 在 整 合 程 度 比 较 低 的 销 售 协 议 模 式 下, 银 行 代 理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保 险 产 品, 收 取 代 理 费 用 在 战 略 联 盟 模 式 下, 银 行 保 险 双 方 共 同 进 行 产 品 开 发 和 售 后 服 务, 销 售 渠 道 管 理 的 一 体 化 程 度 更 高 ; 双 方 可 能 共 享 客 户 数 据 库, 并 在 信 息 技 术 与 销 售 人 员 培 训 方 面 进 行 投 资 在 合 资 公 司 模 式 下, 银 行 和 保 险 双 方 可 能 在 产 品 和 客 户 方 面 相 互 拥 有 所 有 权, 共 享 客 户 数 据 库 而 在 金 融 服 务 集 团 模 式 下, 银 行 和 保 险 业 务 经 营 体 系 更 加 一 体 化, 能 充 分 利 用 银 行 现 有 的 客 户 和 其 它 服 务, 有 可 能 为 客 户 提 供 一 站 式 金 融 服 务 银 行 和 保 险 之 间 的 整 合 程 度 取 决 于 当 地 市 场 的 法 律 监 管 情 况 以 及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的 战 略 安 排 同 样 一 家 保 险 公 [ 作 者 简 介 ] 段 求 平, 在 职 博 士 研 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现 任 中 银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执 行 董 事 司 在 不 同 地 区 可 能 采 取 整 合 程 度 不 同 的 银 行 保 险 模 式 在 现 实 中, 由 于 银 行 业 务 和 保 险 业 务 的 差 异 性, 二 者 的 整 合 是 十 分 艰 难 的 事 情, 并 非 可 以 一 蹴 而 就 二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的 发 展 国 内 外 主 要 保 险 市 场 的 发 展 经 验 显 示, 财 产 保 险 和 人 寿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的 发 展 有 较 大 的 差 异 相 对 于 人 寿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的 快 速 发 展,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的 发 展 则 相 对 滞 后 在 银 行 保 险 最 发 达 的 欧 洲, 西 班 牙 法 国 和 意 大 利 通 过 银 行 渠 道 完 成 的 人 寿 保 险 保 费 收 入 占 人 寿 保 险 保 费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达 60% 以 上 ; 而 通 过 银 行 渠 道 完 成 的 财 产 保 险 保 费 收 入 则 不 到 财 产 保 险 总 保 费 收 入 的 10%( 见 图 1) 银 行 销 售 的 保 单 比 例 资 料 来 源 : 引 自 IBM Business Consulting Services,2002 年 数 据 图 1 欧 洲 主 要 国 家 银 行 保 险 发 展 状 况 在 美 国,1997~1999 年 的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 见 图 2): 年 金 类 产 品 通 过 银 行 销 售 的 保 费 收 入 最 高, 占 所 有 年 金 类 产 品 保 费 收 入 的 24.2%, 而 商 业 财 产 险 个 人 财 产 险 和 信 用 保 险 的 占 比 均 低 于 5% 图 2 美 国 银 行 保 险 产 品 销 售 情 况 (1997~1999 年 ) 在 我 国, 人 寿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取 得 了 突 破 性 的 发 展 2001 年 全 国 银 行 保 险 保 费 收 入 仅 有 50 亿 元, 而 2005 年 寿 险 银 行 保 险 的 保 费 收 入 就 达 到 了 905 亿 元 然 而, 我 国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的 发 展 则 相 对 滞 后 财 产 保 险 与 人 寿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的 发 展 相 比, 无 论 是 在
业 务 规 模 方 面, 还 是 在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方 面, 都 有 很 大 差 距 根 据 对 主 要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的 数 据 汇 总,2005 年 在 银 行 保 险 渠 道, 全 国 实 现 寿 险 保 费 收 入 880 亿 元, 占 全 国 寿 险 保 费 收 入 的 27.55% 与 此 相 对 照,2005 年 在 银 行 渠 道 实 现 的 财 产 险 保 费 收 入 为 70 亿 元, 仅 占 全 国 财 产 险 保 费 收 入 的 6.22% 依 据 相 关 研 究 报 告, 人 寿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的 发 展 远 好 于 财 产 保 险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人 寿 保 险 与 银 行 产 品 具 有 很 强 的 互 补 性, 经 营 管 理 的 跨 度 不 大 ; 而 财 产 保 险 与 银 行 产 品 有 较 大 差 异 性, 很 多 产 品 不 易 于 通 过 银 行 渠 道 销 售 另 外, 这 两 类 产 品 的 销 售 流 程 和 后 台 管 理 在 复 杂 程 度 方 面 存 在 较 大 的 差 异 因 此, 一 般 而 言, 通 过 银 行 渠 道 销 售 人 寿 保 险 产 品 比 销 售 财 产 保 险 产 品 更 为 容 易 欧 洲 美 国 和 我 国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的 发 展 经 验 已 经 验 证,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无 法 完 全 复 制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所 取 得 的 成 功 可 以 说, 通 过 银 行 渠 道 销 售 财 产 保 险 尚 无 十 分 成 熟 的 模 式 可 以 借 鉴 尽 管 银 行 保 险 渠 道 在 分 销 财 产 保 险 产 品 方 面 的 重 要 性 相 对 较 小, 然 而 实 践 也 证 明, 银 行 保 险 渠 道 在 分 销 特 定 类 别 的 财 产 保 险 产 品 方 面 具 备 一 定 优 势 欧 洲 的 经 验 显 示,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在 向 银 行 客 户 销 售 与 银 行 产 品 相 关 的 保 险 产 品 领 域 能 获 得 成 功 在 法 国, 银 行 在 向 客 户 提 供 贷 款 服 务 ( 包 括 房 屋 贷 款 汽 车 贷 款 中 小 型 企 业 贷 款 以 及 办 理 信 用 卡 业 务 ) 的 同 时, 会 要 求 客 户 同 时 购 买 相 应 的 保 险 产 品, 如 房 屋 保 险 抵 押 贷 款 保 险 消 费 信 贷 保 险 汽 车 保 险 意 外 保 险 财 产 保 险 等 目 前, 法 国 的 银 行 在 分 销 非 寿 险 产 品 方 面 已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绩 在 2004 年,CNP Credit Mutuel 以 及 Credit Agricole 分 销 非 寿 险 产 品 的 保 费 收 入 分 别 达 到 了 18 亿 欧 元 17 亿 欧 元 和 14 亿 欧 元 同 时, 我 国 和 其 它 一 些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实 践 也 表 明, 银 行 在 向 保 险 公 司 转 介 绍 工 商 保 险 客 户, 开 拓 进 出 口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个 人 财 产 保 险 等 业 务 方 面 也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进 展 从 发 展 趋 势 来 看, 随 着 更 多 的 银 行 开 始 分 销 财 产 保 险 产 品, 银 行 保 险 渠 道 分 销 财 产 保 险 业 务 的 重 要 性 将 逐 步 增 强 三 我 国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发 展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一 ) 国 际 银 行 保 险 的 发 展 经 验 显 示, 金 融 业 监 管 法 律 对 银 行 保 险 的 发 展 有 着 重 要 的 影 响 以 美 国 为 例,1999 年 金 融 服 务 现 代 化 法 案 的 颁 布 促 进 了 美 国 银 行 保 险 的 发 展, 客 户 开 始 逐 步 接 受 在 银 行 购 买 保 险 产 品 在 欧 洲,1989 年 颁 布 的 欧 洲 第 二 号 银 行 指 令 直 接 引 发 了 20 世 纪 90 年 代 欧 洲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的 并 购, 刺 激 了 银 行 保 险 的 迅 猛 发 展 在 我 国, 现 行 的 金 融 业 监 管 法 律 在 客 观 上 限 制 了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的 发 展 我 国 相 关 金 融 法 律 法 规 都 明 文 规 定, 银 行 保 险 证 券 实 行 分 业 经 营 和 分 业 监 管 分 业 经 营 限 制 了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采 用 合 资 公 司 模 式 金 融 服 务 集 团 模 式 开 展 深 层 次 的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并 导 致 在 相 当 一 段 时 期 内 缺 乏 对 银 保 合 作 行 为 的 全 面 而 有 效 的 规 范, 导 致 在 银 保 合 作 领 域 出 现 不 规 范 的 做 法, 影 响 银 行 保 险 的 健 康 发 展 国 家 关 于 金 融 综 合 经 营 的 最 新 政 策 仍 需 要 一 段 时 间 将 政 策 的 变 化 落 实 到 法 律 上 ( 二 ) 在 过 去 相 当 一 段 时 间 内, 各 家 银 行 没 有 将 银 行 保 险 融 入 银 行 的 核 心 战 略, 缺 乏 对 发 展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的 长 远 规 划,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层 次 较 低 在 本 质 上, 银 行 保 险 是 银 行 + 保 险, 银 行 保 险 的 成 功 取 决 于 协 同 效 应 的 充 分 发 挥 这 需 要 银 行 和 保 险 双 方 进 行 长 期 规 划 共 同 投 入, 在 分 析 客 户 的 金 融 服 务 需 求, 开 发 产 品, 整 合 销 售 渠 道 和 确 定 销 售 模 式, 融 合 业 务 流 程 等 方 面 做 出 共 同 努 力 然 而,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的 缺 失 致 使 银 行 缺 乏 与 保 险 公 司 开 展 深 入 合 作 的 意 愿 银 行 一 般 与 多 家 保 险 公 司 签 订 代 理 协 议, 向 保 险 公 司 收 取 较 高 水 平 的 代 理 手 续 费, 有 限 地 向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其 渠 道 和 客 户 资 源, 在 银 行 保 险 方 面 进 行 有 限 的 投 入 目 前, 一 些 银 行 已 经 逐 渐 认 识 到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的 潜 力 和 重 要 性 ( 三 ) 我 国 的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尚 处 于 发 展 的 初 级 阶 段,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单 一, 分 销 成 本 较 高 与 此 相 对 照, 国 际 银 行 保 险 的 发 展 经 验 则 显 示, 银 行 保 险 渠 道 相 对 于 传 统 的 保 险 分 销 渠 道 具 有 一 定 的 成 本 优 势
目 前 国 内 财 产 银 行 保 险 仍 以 销 售 协 议 的 合 作 模 式 为 主 在 单 一 的 销 售 协 议 合 作 模 式 下, 银 保 双 方 的 合 作 程 度 一 般 较 浅, 无 法 建 立 长 期 合 作 的 利 益 机 制 同 时, 由 于 银 行 具 有 客 户 和 网 点 资 源 优 势, 一 般 在 合 作 中 处 于 主 动 地 位 长 期 利 益 机 制 的 缺 失, 促 使 银 行 将 代 理 手 续 费 的 高 低 作 为 挑 选 合 作 保 险 公 司 的 主 要 标 准 而 各 家 保 险 公 司 为 了 争 夺 有 限 的 银 行 渠 道 资 源 都 愿 意 支 付 高 额 的 代 理 手 续 费 在 这 种 短 视 化 的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安 排 下, 银 行 保 险 渠 道 的 成 本 优 势 无 法 体 现 出 来 ( 四 ) 单 一 的 协 议 销 售 的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导 致 在 银 行 保 险 产 品 开 发 渠 道 开 发 组 织 对 接 考 核 激 励 等 诸 多 环 节 存 在 着 单 一 化 合 作 机 制 建 设 不 完 善 的 问 题 1. 在 产 品 开 发 环 节, 银 行 和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普 遍 未 建 立 有 效 的 合 作 开 发 产 品 机 制, 导 致 现 有 的 财 产 类 银 行 保 险 产 品 种 类 单 一, 同 质 化 程 度 高 依 据 相 关 统 计 数 据, 住 房 信 贷 保 险 企 业 财 产 保 险 和 投 资 型 家 财 险 占 财 产 类 银 行 保 险 收 入 的 95% 2. 在 渠 道 开 发 环 节, 银 行 允 许 保 险 公 司 使 用 的 银 行 保 险 销 售 渠 道 还 较 为 狭 窄, 导 致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的 销 售 渠 道 单 一 财 产 类 银 行 保 险 产 品 主 要 是 通 过 银 行 柜 台 代 理 销 售 和 通 过 银 行 客 户 经 理 转 介 绍 完 成 的 在 银 行 柜 台 渠 道, 不 仅 销 售 的 产 品 较 为 单 一, 而 且 宣 传 配 套 措 施 还 不 完 善, 使 得 产 品 销 售 处 于 等 客 上 门 的 状 态 银 行 客 户 经 理 转 介 绍 的 渠 道 则 由 于 合 作 模 式 和 利 益 分 配 机 制 不 完 善 而 尚 未 得 到 充 分 的 开 发, 现 存 的 转 介 绍 业 务 也 大 多 缺 乏 规 范 3. 在 组 织 对 接 环 节, 受 限 于 整 合 程 度 较 低 的 销 售 协 议 模 式, 保 险 公 司 尚 无 法 与 银 行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员 与 组 织 的 对 接 机 制 在 我 国, 典 型 的 银 行 组 织 结 构 设 置 包 括 公 司 金 融 部 门, 个 人 金 融 部 门 和 结 算 部 门 对 于 金 融 同 业 之 间 的 金 融 业 务, 包 括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大 多 数 银 行 设 置 并 通 过 金 融 机 构 部 ( 或 同 业 部 等 ) 来 处 理 在 这 种 体 制 下, 保 险 公 司 相 关 的 业 务 部 门 与 银 行 不 同 业 务 条 线 的 合 作 尚 存 在 沟 通 和 整 合 障 碍 乃 至 利 益 冲 突, 因 而 无 法 从 整 体 上 有 效 地 策 划 和 推 动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的 发 展 在 许 多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大 部 分 的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分 散 在 业 务 员 个 人 或 小 业 务 团 队 中 这 些 人 员 凭 借 着 个 人 关 系 与 银 行 开 展 业 务 合 作 因 此, 大 部 分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在 银 保 合 作 中 的 角 色 只 停 留 在 与 银 行 分 行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方 面, 而 缺 乏 整 体 规 划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发 展 的 能 力 这 样 的 局 面 不 利 于 保 险 公 司 防 范 经 营 风 险, 降 低 销 售 成 本, 不 利 于 保 险 公 司 和 银 行 建 立 长 期 的 合 作 关 系 4. 在 考 核 激 励 环 节, 由 于 未 将 银 行 保 险 发 展 列 入 核 心 战 略, 银 行 对 分 支 机 构 和 基 层 员 工 销 售 保 险 的 激 励 考 核 机 制 设 计 尚 不 完 备 大 多 数 银 行 对 分 支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保 险 尚 缺 乏 考 核 机 制, 或 者 考 核 力 度 不 大 奖 励 机 制 也 需 完 善 由 于 银 行 基 层 人 员 销 售 保 险 只 能 得 到 很 低 比 例 的 销 售 提 成, 因 而 缺 乏 销 售 热 情 为 了 激 励 银 行 基 层 人 员 的 销 售 积 极 性, 不 少 保 险 公 司 曾 采 取 了 直 接 向 银 行 基 层 人 员 支 付 额 外 的 手 续 费 等 不 规 范 做 法 ( 五 ) 整 合 程 度 低 的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无 法 确 保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存 在 的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得 到 妥 善 的 解 决 在 销 售 协 议 模 式 下, 银 行 对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持 短 视 化 态 势 以 房 屋 贷 款 保 险 为 例, 随 着 强 制 购 买 房 贷 保 险 规 定 的 取 消, 一 些 银 行 为 招 揽 房 贷 客 户, 将 无 需 购 买 房 贷 保 险 作 为 吸 引 客 户 的 主 要 卖 点 这 种 做 法 忽 视 了 房 屋 贷 款 保 险 具 备 的 能 有 效 为 银 行 和 客 户 化 解 还 款 风 险 的 作 用 ( 六 ) 我 国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在 经 营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方 面 的 经 验 和 能 力 尚 不 足, 也 成 为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发 展 的 一 大 障 碍 成 功 的 银 保 合 作 要 求 保 险 公 司 具 备 良 好 的 银 行 保 险 产 品 开 发 能 力 营 销 策 划 能 力 渠 道 管 理 能 力 销 售 队 伍 管 理 能 力 培 训 能 力 运 营 支 持 能 力 和 客 户 服 务 能 力, 而 大 多 数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的 上 述 能 力 尚 有 所 欠 缺 另 外, 在 一 些 银 行 业 务 和 保 险 业 务 能 够 结 合 银 行 对 于 有 保 险 需 求 的 领 域, 如 信 用 保 证 保 险, 由 于 很 多 公 司 缺 乏 经 营 信 用 保 证 保 险 的 经 验, 因 此 大 多 数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选 择 回 避 开 展 该 类 业 务 综 上 所 述, 我 国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所 遭 遇 的 发 展 瓶 颈 主 要 由 于 政 府 在 金 融 行 业 监 管 政 策 和 法 律 方 面 的 限 制, 导 致 整 合 程 度 较 低 的 销 售 协 议 模 式 占 据 了 主 流 地 位 单 一 的 代 理 销 售
协 议 模 式 盛 行, 银 行 和 保 险 双 方 对 发 展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缺 乏 长 远 战 略 规 划, 也 在 相 当 的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的 发 展 四 我 国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的 发 展 机 遇 和 发 展 趋 势 展 望 我 国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正 面 临 的 主 要 发 展 机 遇 和 趋 势 包 括 政 府 在 金 融 行 业 监 管 政 策 方 面 的 调 整, 新 的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正 处 于 酝 酿 之 中 ( 一 ) 政 府 在 金 融 行 业 监 管 政 策 方 面 的 调 整 有 利 于 银 行 保 险 的 发 展, 行 业 监 管 机 构 之 间 的 合 作 日 趋 紧 密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一 个 五 年 规 划 明 确 提 出 了 稳 步 推 进 金 融 业 综 合 经 营 试 点 国 务 院 关 于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明 确 提 出 稳 步 推 进 保 险 公 司 综 合 经 营 试 点, 探 索 保 险 业 与 银 行 业 证 券 业 更 广 领 域 和 更 深 层 次 的 合 作 最 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中 国 金 融 稳 定 报 告 (2006) 也 明 确 提 出 鼓 励 中 国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综 合 化 经 营 试 点 以 上 一 系 列 的 政 策 报 告 表 明 了 政 府 要 逐 步 改 变 原 有 严 格 的 分 业 经 营 分 业 监 管 金 融 体 制 这 些 变 化 在 政 策 层 面 为 银 行 保 险 的 发 展 提 供 了 一 个 历 史 性 的 发 展 机 遇, 即 各 家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将 被 允 许 在 更 深 层 次 开 展 合 作, 合 资 公 司 模 式 和 金 融 服 务 集 团 模 式 在 政 策 和 法 律 上 将 可 能 获 得 认 可 2006 年 以 来, 中 国 保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也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有 助 于 加 强 保 险 公 司 和 银 行 合 作 的 政 策 法 规 其 中, 关 于 规 范 银 行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的 通 知 对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发 展 的 现 存 问 题 进 行 了 规 范, 包 括 明 确 了 对 于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手 续 费 以 及 培 训 费 的 要 求, 强 化 了 对 银 行 保 险 销 售 人 员 的 资 格 管 理 ; 而 关 于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商 业 银 行 股 权 的 通 知 则 明 确 允 许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未 上 市 商 业 银 行 的 股 权, 有 助 于 保 险 公 司 和 银 行 建 立 股 权 合 作 关 系 ( 二 ) 多 样 化 的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将 逐 步 出 现 随 着 国 内 金 融 业 综 合 经 营 趋 势 的 明 显, 各 种 形 式 的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的 出 现 将 成 为 必 然 预 计 在 未 来 几 年 内, 国 内 银 行 保 险 市 场 将 会 出 现 以 分 销 协 议 为 主 导, 多 种 合 作 模 式 并 存 的 局 面 虽 然 合 资 公 司 和 金 融 服 务 集 团 模 式 具 有 一 体 化 程 度 高 的 优 势, 但 要 真 正 实 现 资 源 高 度 整 合 对 银 行 保 险 双 方 来 说 都 构 成 了 很 大 的 实 践 方 面 的 挑 战, 需 要 较 长 的 时 间 才 能 逐 步 实 现 相 反, 简 单 的 代 理 协 议 和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具 有 更 大 的 灵 活 性 和 可 实 现 性 因 此, 高 整 合 程 度 的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并 不 会 完 全 取 代 低 整 合 程 度 的 银 行 保 险 模 式 与 之 相 反, 各 种 整 合 程 度 的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将 长 期 并 存, 可 以 满 足 不 同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的 战 略 选 择 据 相 关 报 道, 截 至 2004 年 亚 洲 地 区 分 销 协 议 模 式 所 产 生 的 保 费 占 比 为 69%, 合 资 公 司 金 融 服 务 集 团 模 式 所 产 生 的 保 费 占 比 分 别 为 17% 和 14% 国 内 银 行 保 险 市 场 可 能 将 沿 承 这 样 的 格 局 目 前, 各 种 形 式 的 银 行 保 险 模 式 都 已 初 现 雏 形 或 处 于 酝 酿 之 中 据 相 关 报 道, 农 业 银 行 高 层 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与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的 合 作 已 经 结 束 了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产 品, 银 行 提 供 销 售 渠 道, 收 取 手 续 费 的 简 单 代 理 阶 段, 开 始 进 入 资 源 整 合 的 战 略 合 作 阶 段 平 安 集 团 和 中 信 集 团 都 已 建 立 了 金 融 控 股 集 团, 同 时 涉 足 了 银 行 保 险 及 其 它 业 务 据 悉, 多 家 银 行 已 向 监 管 机 构 提 出 成 立 保 险 公 司 的 申 请, 一 些 银 行 与 保 险 公 司 也 在 筹 划 成 立 合 资 保 险 公 司 五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发 展 的 建 议 ( 一 ) 充 分 认 识 财 产 保 险 和 人 寿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具 有 不 同 市 场 潜 力, 设 置 合 理 的 发 展 期 望 国 内 外 的 银 行 保 险 发 展 经 验 都 显 示, 无 论 是 寿 险 业 务 还 是 产 险 业 务 在 银 行 保 险 渠 道 都 有 广 阔 的 发 展 前 景, 但 银 行 保 险 渠 道 对 于 发 展 寿 险 业 务 来 说 更 为 重 要 因 此, 在 设 置 财 产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时, 既 要 考 虑 到 巨 大 的 市 场 潜 力, 又 必 须 尊 重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渠 道 的 业 务 规 模 无 法 达 到 人 寿 保 险 的 水 平 的 现 实 设 置 合 理 的 发 展 目 标 有 助 于 银 保 双 方 客 观 地 依 据 财 产 保 险 的 业 务 特 点 评 估 市 场 潜 力, 合 理 地 规 划 和 配 置 相 应 的 资 源 ( 二 )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合 适 的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如 前 所 述, 各 种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具 有 不 同 的 特 点 ; 国 际 经 验 也 显 示, 各 种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能 够 长 期 共 存 因 此, 选 择 何 种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不 仅 受 监 管 法 律 的 影 响, 也 取 决 于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在 发 展 银 行 保 险 方 面 的 战
略 选 择 对 于 那 些 将 银 行 保 险 渠 道 作 为 核 心 渠 道 的 保 险 公 司, 在 政 策 法 律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考 虑 采 用 建 立 合 资 公 司 或 战 略 联 盟 合 作 方 式, 加 大 在 银 行 保 险 渠 道 的 投 资 对 于 将 银 行 保 险 渠 道 作 为 辅 助 渠 道 的 保 险 公 司, 采 用 销 售 协 议 的 合 作 方 式 更 具 可 操 作 性 ( 三 )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应 高 度 重 视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发 展, 在 组 织 对 接 方 面 做 出 合 理 的 安 排 成 功 的 银 保 合 作 来 自 银 保 双 方 对 发 展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长 期 坚 定 的 承 诺, 而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高 度 重 视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发 展 是 承 诺 的 基 础 双 方 高 级 管 理 层 应 以 长 远 的 眼 光 来 看 待 银 行 保 险 的 发 展, 并 就 银 保 合 作 的 长 期 发 展 目 标 达 成 共 识, 包 括 选 择 合 适 的 合 作 模 式, 如 何 在 业 务 和 经 营 模 式 的 创 新 方 面 进 行 协 同, 是 否 在 IT 系 统 建 设 和 培 训 方 面 进 行 大 量 的 投 资 等 此 外 双 方 高 级 管 理 层 还 需 要 积 极 推 动 银 保 合 作 的 深 入 开 展, 确 保 双 方 在 各 个 层 次 上 建 立 对 接 机 制 ( 四 ) 对 各 类 银 行 客 户 的 保 险 需 求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建 立 银 保 合 作 开 发 产 品 机 制 有 效 推 动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发 展 的 关 键 之 一 在 于 拥 有 合 适 的 银 行 保 险 产 品 银 行 的 各 类 客 户 都 蕴 藏 着 购 买 不 同 财 产 保 险 产 品 的 需 求, 加 强 对 各 类 银 行 客 户 保 险 需 求 的 研 究 分 析 是 产 品 开 发 的 起 点 银 保 双 方 可 就 目 前 银 行 保 险 产 品 较 为 单 一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是 银 行 与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没 有 建 立 合 作 开 发 保 险 产 品 的 机 制 在 合 作 开 发 保 险 产 品 的 机 制 下, 银 保 双 方 能 对 客 户 的 需 求 进 行 更 为 细 致 的 分 析, 寻 找 银 行 产 品 和 保 险 产 品 的 结 合 点 例 如, 银 行 在 向 客 户 办 理 住 房 消 费 贷 款 时, 可 以 依 据 客 户 的 需 求 提 供 住 房 信 贷 保 证 保 险 意 外 保 险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和 家 庭 责 任 保 险 等 ( 五 ) 对 银 行 销 售 渠 道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有 区 别 分 阶 段 地 开 发 和 利 用 银 行 可 供 财 产 保 险 产 品 分 销 的 渠 道 主 要 包 括 银 行 柜 台 理 财 顾 问 银 行 客 户 经 理 电 话 中 心 和 网 络 银 行 国 外 银 行 保 险 的 发 展 经 验 显 示, 不 同 类 别 的 银 行 销 售 渠 道 适 合 于 销 售 不 同 复 杂 程 度 的 产 品 一 般 来 说, 电 话 中 心 和 网 络 银 行 适 合 销 售 形 态 最 为 简 单 的 保 险 产 品 ; 银 行 柜 台 适 合 销 售 形 态 较 为 简 单 的 保 险 产 品 ; 银 行 理 财 顾 问 和 客 户 经 理 可 以 销 售 复 杂 的 保 险 产 品 就 目 前 而 言, 各 家 产 险 公 司 主 要 通 过 银 行 柜 面 和 银 行 客 户 经 理 代 理 销 售 保 险 产 品 在 银 行 柜 面 渠 道, 可 充 分 借 鉴 寿 险 公 司 在 该 渠 道 经 营 管 理 的 经 验 和 做 法, 加 强 适 合 银 行 柜 面 渠 道 的 银 保 产 品 的 开 发, 注 重 银 保 产 品 的 包 装 设 计 和 宣 传 资 料 的 制 作, 加 强 对 银 行 柜 面 人 员 的 培 训, 提 高 在 业 务 流 程 方 面 的 整 合 程 度 在 银 行 客 户 经 理 代 理 销 售 渠 道, 可 积 极 探 索 银 行 客 户 经 理 转 介 绍 保 险 业 务 以 及 和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共 同 开 展 销 售 活 动 的 模 式 除 了 银 行 柜 面 和 银 行 客 户 经 理 代 理 销 售 之 外, 银 行 理 财 柜 台 银 行 的 电 话 中 心 网 络 银 行 都 具 备 成 为 很 好 的 销 售 渠 道 的 潜 力, 尤 其 是 利 用 电 话 中 心 和 网 络 银 行 销 售 个 人 财 产 保 险 产 品 以 英 国 为 例, 传 统 渠 道 在 分 销 个 人 保 险 产 品 方 面 的 重 要 性 逐 步 下 降, 电 话 销 售 渠 道 已 成 为 最 重 要 的 销 售 渠 道, 互 联 网 销 售 渠 道 的 重 要 性 与 日 俱 增 英 国 市 场 份 额 领 先 的 个 人 保 险 品 牌 都 采 用 电 话 和 互 联 网 销 售 渠 道 相 对 而 言, 银 行 柜 面 和 银 行 客 户 经 理 代 理 渠 道 较 为 成 熟, 易 于 快 速 见 效 ; 而 电 话 中 心 网 络 银 行 等 创 新 渠 道 需 要 一 段 时 间 才 能 逐 步 发 展 起 来 从 国 外 银 行 保 险 销 售 渠 道 的 演 进 历 程 来 看, 在 发 展 初 期, 传 统 渠 道 依 然 占 据 了 主 导 地 位, 创 新 渠 道 的 重 要 性 逐 步 得 到 增 加 因 此, 银 保 双 方 可 在 初 期 重 点 开 发 和 挖 掘 传 统 银 行 保 险 销 售 渠 道 的 潜 力, 积 极 探 索 创 新 销 售 渠 道 ( 六 ) 针 对 不 同 类 别 的 银 行 保 险 产 品 和 银 行 保 险 渠 道 尝 试 不 同 的 销 售 模 式 鉴 于 不 同 类 别 财 产 保 险 产 品 和 银 行 销 售 渠 道 之 间 的 特 点, 可 以 考 虑 采 用 不 同 的 销 售 模 式 在 不 同 的 销 售 模 式 中,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人 员 承 担 着 不 同 的 职 责 针 对 个 人 财 产 银 行 保 险 产 品, 可 以 依 据 保 险 产 品 的 复 杂 程 度 目 标 客 户 群 的 特 点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的 经 验 和 能 力 来 考 虑 采 用 银 行 客 户 经 理 销 售 模 式 ( 即 银 行 柜 面 人 员 理 财 经 理 和 大 堂 经 理 向 个 人 客 户 销 售 保 险 产 品, 保 险 公 司 的 服 务 专 员 提 供 服 务 支 持 和 培 训 的 模 式 ) 保 险 顾 问 销 售 模 式 ( 即 银 行 柜 面 人 员 理 财 经 理 和 大 堂 经 理 只 负 责 推 荐 客 户, 保 险 公 司 的 保 险 顾 问 派 驻 在 不 同 网 点 向 客 户 解 说 保 单 内 容 或 设 计 保 险 计 划 的 模 式 ); 也 可 以 采 用 直 销 营 销 模 式, 即
银 行 提 供 银 行 卡 客 户 资 料,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信 函 + 电 话 销 售 的 模 式 进 行 销 售 针 对 工 商 客 户 的 银 行 保 险 产 品, 可 以 依 据 保 险 产 品 的 复 杂 程 度 目 标 客 户 群 的 特 点 和 银 行 客 户 经 理 的 保 险 知 识 和 销 售 经 验, 考 虑 使 用 银 行 客 户 经 理 销 售 模 式, 即 银 行 客 户 经 理 完 成 工 商 保 险 业 务 的 销 售 活 动, 保 险 客 户 经 理 提 供 服 务 支 持 和 培 训 的 模 式 ; 或 者 采 用 保 险 顾 问 销 售 模 式, 即 银 行 客 户 经 理 转 介 绍 业 务 和 参 与 展 业, 保 险 客 户 经 理 完 成 工 商 保 险 业 务 的 销 售 活 动 的 模 式 ( 七 ) 提 高 银 行 和 保 险 运 营 流 程 的 整 合 程 度, 向 客 户 提 供 便 捷 的 购 买 体 验 和 售 后 服 务 银 保 双 方 可 共 同 对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运 营 流 程 的 各 个 环 节 进 行 分 析, 提 高 可 进 行 整 合 环 节 的 整 合 程 度 例 如, 银 保 双 方 可 考 虑 将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的 相 关 单 证 纳 入 银 行 原 有 的 单 证 体 系,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 针 对 一 些 形 态 较 为 简 单 的 保 险 产 品, 可 将 简 易 核 保 职 能 和 出 单 功 能 前 置 到 银 行 网 点 ; 在 银 行 的 电 子 商 务 网 站 电 话 中 心 等 服 务 平 台 上 增 加 对 保 险 业 务 的 支 持 和 服 务 功 能, 包 括 业 务 咨 询 查 询 投 诉 报 案 等 服 务 内 容 然 而, 一 些 专 业 化 程 度 较 高 的 工 作, 如 复 杂 财 产 保 险 产 品 的 核 保, 以 及 理 赔 案 件 的 处 理, 还 应 由 保 险 公 司 承 担 ( 八 ) 注 重 保 险 IT 系 统 与 银 行 IT 系 统 的 对 接 和 整 合, 提 高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流 程 的 自 动 化 水 平, 加 强 在 客 户 数 据 资 料 方 面 的 合 作 随 着 银 行 业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不 断 深 入, 提 升 IT 系 统 运 营 能 力 和 进 行 客 户 数 据 大 集 中 已 成 为 发 展 趋 势 保 险 公 司 应 该 根 据 银 行 保 险 战 略 和 模 式 寻 求 与 银 行 IT 系 统 进 行 更 有 效 的 对 接 和 整 合, 提 高 销 售 流 程 的 自 动 化 水 平, 整 合 和 简 化 业 务 流 程, 有 效 整 合 实 时 交 易 处 理 系 统 ( 如 银 保 通 系 统 ) 和 后 台 管 理 系 统 ( 用 于 人 员 管 理 单 证 管 理 和 报 表 管 理 ) ( 九 ) 加 强 在 培 训 方 面 的 合 作, 实 现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转 移 和 共 享, 建 立 一 支 专 业 的 高 技 能 的 银 行 保 险 销 售 队 伍, 进 一 步 发 挥 银 保 合 作 的 协 同 效 应 一 方 面, 保 险 公 司 应 加 强 对 银 行 销 售 人 员 和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在 保 险 产 品 知 识 保 险 业 务 流 程 和 保 险 销 售 技 能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在 条 件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公 司 可 建 议 银 行 将 保 险 培 训 内 容 纳 入 银 行 正 式 的 培 训 系 统, 并 可 以 考 虑 对 银 行 客 户 经 理 和 柜 面 人 员 进 行 销 售 保 险 产 品 的 资 格 认 证 另 一 方 面,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也 应 该 接 受 关 于 银 行 业 务 知 识 银 行 业 务 流 程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 十 ) 完 善 银 行 保 险 计 划 考 核 和 利 益 分 配 机 制, 实 现 多 赢 ; 在 合 法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有 效 激 励 银 行 基 层 员 工 销 售 保 险 产 品 有 鉴 于 此, 银 保 双 方 应 高 度 重 视 在 计 划 考 核 与 激 励 制 度 方 面 的 整 合 保 险 公 司 可 以 推 动 银 行 将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的 计 划 直 接 纳 入 银 行 公 司 金 融 部 门 个 人 金 融 部 门 和 结 算 部 门 的 计 划 体 系 中 ; 推 动 将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的 考 核 作 为 刚 性 指 标 镶 嵌 到 银 行 的 绩 效 考 核 体 系 中 ; 与 银 行 共 同 探 索 合 理 的 激 励 制 度, 使 代 理 保 险 产 生 的 手 续 费 能 在 银 行 各 个 层 面 得 到 合 理 的 分 配, 确 保 相 当 比 例 的 手 续 费 能 够 用 于 激 励 银 行 基 层 客 户 经 理 和 柜 面 人 员 除 此 之 外, 保 险 公 司 还 可 以 联 合 银 行 根 据 业 务 节 奏 共 同 开 展 业 务 竞 赛, 对 业 绩 优 秀 的 银 行 客 户 经 理 和 柜 面 人 员 进 行 奖 励 除 了 上 述 各 项 措 施 和 建 议 以 外, 银 行 和 保 险 双 方 还 应 建 立 持 续 的 监 控 机 制, 定 期 对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及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评 估 有 效 的 反 馈 有 助 于 银 保 双 方 快 速 纠 正 或 改 进 开 展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高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的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综 上 所 述, 可 以 看 出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面 临 着 重 大 的 发 展 机 遇 在 未 来 几 年 中, 财 产 保 险 在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的 合 作 模 式 将 趋 于 多 元 化,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将 逐 步 提 高 然 而, 要 推 进 银 保 合 作 的 深 入 开 展, 尤 其 是 采 用 整 合 程 度 较 高 的 银 行 保 险 合 作 模 式, 依 然 存 在 战 略 层 面 和 执 行 层 面 的 挑 战 银 行 业 务 和 保 险 业 务 需 要 通 过 较 长 的 时 间 来 实 现 整 合, 而 非 可 以 一 蹴 而 就 [ 参 考 文 献 ] [1] 胡 浩. 银 行 保 险 [M]. 中 国 金 融 出 版 社,2006. [2] 瑞 士 再 保 险 公 司. 银 行 保 险 在 亚 洲 的 发 展 [R].2002. [3] 郭 琳. 亚 洲 地 区 银 行 保 险 经 验 借 鉴 [J]. 保 险 研 究,2006,(1). [4] 慕 尼 黑 再 保 险 集 团. 银 行 保 险 的 实 践 [R].2001.
[ 编 辑 : 郝 焕 婷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产 险 论 坛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我 国 开 展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探 析 姚 新 超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北 京 100875) [ 摘 要 ] 我 国 众 多 的 出 口 企 业 正 面 临 着 发 达 国 家 专 利 壁 垒 的 挑 战, 开 办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是 其 对 策 之 一 该 险 种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因 侵 害 专 利 权 而 遭 受 的 损 害 赔 偿 和 相 关 费 用 瑞 士 再 保 险 公 司 的 示 范 合 同 对 该 险 种 作 出 了 相 关 规 范, 我 国 应 借 鉴 和 参 考 国 际 惯 例, 为 潜 在 的 专 利 侵 权 人 ( 即 被 保 险 人 ) 提 供 保 险 保 障 [ 关 键 词 ] 专 利 权 ;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 损 害 赔 偿 [ 中 图 分 类 号 ] F840.6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35-04 Abstract: Many Chinese exporters are facing patent barriers from developed countries. Introducing patent right tort liability insurance is one of measures against patent barriers. Patent right tort liability insurance protects the insured from damage compensation and relevant expenses arising from patent tort. The model contract of Swiss Re sets up relevant standards for patent right liability insurance. It is necessary that China should follow international rules and regulations,providing insurance protection for potential patent tortfeasor. Key words:patent rights; patent right tort liability insurance;damage compensation 近 年 来, 我 国 已 跃 居 世 界 第 三 大 贸 易 国, 特 别 是 出 口 贸 易 更 是 获 得 了 快 速 发 展, 其 中, 美 国 日 本 和 欧 盟 等 发 达 国 家 已 成 为 我 国 出 口 产 品 最 主 要 的 市 场 然 而, 我 国 的 许 多 出 口 产 品 在 不 断 遭 遇 传 统 的 贸 易 壁 垒 的 同 时, 又 面 临 着 上 述 发 达 国 家 另 一 种 更 具 威 慑 力 的 贸 易 壁 垒 专 利 壁 垒, 从 而 导 致 我 国 出 口 产 品 在 进 入 国 际 市 场 的 过 程 中 又 面 临 新 的 挑 战 作 为 一 种 贸 易 壁 垒, 专 利 壁 垒 是 指 专 利 权 人 依 其 专 利 权, 对 进 入 其 本 国 市 场 的 外 国 产 品 以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为 由, 向 司 法 机 构 或 专 利 管 理 机 构 起 诉, 阻 止 该 外 国 产 品 的 进 入, 或 向 该 外 国 产 品 的 出 口 商 或 制 造 商 征 收 高 额 的 专 利 使 用 费 其 结 果 是, 要 么 该 产 品 无 法 进 入 他 国 市 场, 要 么 该 产 品 的 出 口 成 本 大 幅 上 升, 失 去 国 际 竞 争 力, 最 终 可 能 导 致 该 产 品 退 出 国 际 市 场 如 何 应 对 这 一 新 的 贸 易 壁 垒, 不 仅 是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商 应 及 早 采 取 对 策 解 决 的 问 题, 也 是 保 险 业 应 予 以 思 考 的 问 题 如 何 充 分 利 用 保 险 这 一 分 散 风 险 分 摊 损 失 的 有 效 机 制, 降 低 出 口 产 品 成 本, 化 解 专 利 壁 垒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为 我 国 企 业 在 国 际 市 场 上 不 断 巩 固 和 提 高 竞 争 力, 发 挥 保 险 应 有 的 作 用, 值 得 关 注 和 思 考 事 实 上, 发 达 国 家 已 经 将 这 种 风 险 纳 入 了 保 险 人 的 承 保 责 任 范 围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为 相 关 企 业 提 供 了 充 分 的 保 险 保 障 一 专 利 权 的 侵 权 责 任 范 围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是 为 被 保 险 人 ( 潜 在 的 侵 权 人 ) 所 设 计 的 一 种 责 任 保 险, 其 保 险 标 的 主 要 是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我 国 保 险 法 第 50 条 规 定 : 责 任 保 险 是 指 以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者 依 法 应 负 的 赔 偿 责 任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 保 险 人 对 责 任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的 损 害,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的 约 定 直 接 向 该 第 三 者 赔 偿 保 险 金 因 此, 在 我 国,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完 全 可 以 作 为 责 任 保 险 的 一 种 标 的 予 以 投 保 或 承 保 依 据 包 括 我 国 专 利 法 在 内 的 各 国 法 律,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的 同 意 侵 犯 了 他 人 的 专 利 权 须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这 也 是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中, 保 险 人 所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但 由 于 各 国 法 律 的 相 关 规 定 有 所 差 异, 因 而 如 何 确 认 被 保 险 人 的 侵 权 责 任 范 围 则 成 为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首 先 必 须 解 决 的 问 题 我 国 专 利 法 的 规 定 表 明, 侵 害 他 人 专 利 权 的 责 任 范 围 包 括 故 意 和 非 故 意 两 种 侵 权 责 任, 故 意 侵 权 的 损 害 赔 偿 将 超 过 非 故 意 侵 权, 且 将 被 处 以 惩 罚 性 的 损 害 赔 偿 二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范 围 从 理 论 上 讲,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的 保 险 人 应 赔 偿 在 保 险 有 效 期 间, 因 承 保 事 故 的 发 生,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人 应 负 的 专 利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但 多 数 国 家 的 专 利 法 将 专 利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分 为 惩 罚 性 的 和 非 惩 罚 性 的 目 前 多 数 责 任 保 险 都 承 保 非 惩 罚 性 的 损 害 赔 偿, 但 对 于 惩 罚 性 的 损 害 赔 偿, 各 国 的 保 险 人 则 采 取 不 同 的 方 式 来 处 理, 如 瑞 士 再 保 国 际 商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瑞 士 再 保 ) 的 示 范 专 利 侵 权 损 害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示 范 合 同 ) 将 惩 罚 性 的 损 害 赔 偿 列 为 除 外 不 保 事 [ 作 者 简 介 ] 姚 新 超,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教 授, 博 导, 经 济 学 博 士,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学 会 理 事 项 ; 有 的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不 提 及 惩 罚 性 的 损 害 赔 偿, 也 有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对 惩 罚 性 的 损 害 赔 偿 特 别 约 定 承 保 当 然 有 些 国 家 的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禁 止 保 险 人 承 保 惩 罚 性 的 损 害 赔 偿 那 么, 在 我 国 的 责 任 保 险 中 是 否 可 以 承 保 惩 罚 性 的 损 害 赔 偿, 保 险 法 对 此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保 险 法 第 50 条 规 定 : 保 险 人 对 责 任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的 损 害,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的 约 定, 直 接 向 该 第 三 者 赔 偿 保 险 金 若 按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解 释, 只 要 是 专 利 法 规 定 的 损 害 赔 偿, 包 括 惩 罚 性 的 损 害 赔 偿, 似 乎 保 险 人 都 应 予 承 保 ; 若 按 合 同 的 约 定 解 释, 保 险 人 可 以 将 惩 罚 性 的 损 害 赔 偿 排 除 在 承 保 责 任 范 围 以 外, 列 为 不 保 事 项 但 从 保 险 制 度 提 供 被 保 险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不 可 预 料 的 偶 发 事 故 的 发 生 所 遭 遇 的 损 失, 可 经 由 保 险 人 补 偿 损 失 而 达 到 分 散 风 险 的 目 的 来 看,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主 观 上 故 意 造 成 损 害 发 生, 如 故 意 侵 犯 他 人 的 专 利 权, 则 保 险 人 并 无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义 务, 这 是 维 护 保 险 制 度 不 可 缺 少 的 因 此,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侵 犯 他 人 专 利 权 而 导 致 的 惩 罚 性 损 害 赔 偿 一 般 应 被 列 为 除 外 不 保 事 项 各 种 必 要 费 用 属 于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的 赔 偿 责 任 范 围 保 险 法 第 51 条 规 定 : 责 任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因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保 险 事 故 而 被 提 起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的,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由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由 保 险 人 承 担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是 指 由 仲 裁 机 构 或 法 院 或 专 利 管 理 机 构 向 被 保 险 人 收 取 的 因 仲 裁 诉 讼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这 一 费 用 的 计 算 比 较 简 单 所 谓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就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而 言,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费 用 : ( 一 ) 请 求 确 认 救 济 的 费 用 确 认 救 济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向 法 院 专 利 管 理 机 构 或 向 专 利 权 人 请 求 确 认 专 利 权 无 效 不 可 执 行 或 未 受 侵 害 的 行 为 由 此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由 保 险 人 承 担 依 照 瑞 士 再 保 示 范 合 同, 确 认 救 济 的 请 求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 即 将 面 临 诉 讼 ;(2)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3) 经 合 理 谨 慎 的 专 利 律 师 事 先 出 具 意 见 书, 认 定 该 确 认 救 济 行 为 是 基 于 专 利 无 效 不 可 执 行 或 未 受 侵 害 而 进 行 的 ;(4)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都 认 为 在 当 时 的 情 况 下, 有 必 要 请 求 确 认 救 济 若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请 求 确 认 救 济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保 险 人 负 赔 偿 责 任 ( 二 ) 其 他 抗 辩 费 用 依 照 瑞 士 再 保 示 范 合 同, 下 列 情 况 所 产 生 的 抗 辩, 保 险 人 须 赔 偿 该 抗 辩 费 用 :(1) 符 合 承 保 协 议 的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2) 第 一 次 向 被 保 险 人 所 作 的 停 止 侵 权 的 请 求, 并 且 该 请 求 已 经 以 书 面 通 知 了 保 险 人 但 瑞 士 再 保 示 范 合 同 又 规 定, 在 损 害 赔 偿 或 停 止 侵 害 的 请 求 结 果 确 定 之 前, 保 险 人 对 抗 辩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这 一 点 对 可 能 拖 延 多 年 的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的 被 保 险 人 不 利
三 被 保 险 人 避 免 损 害 的 义 务 保 证 避 免 损 害 在 各 国 保 险 法 上 被 视 为 被 保 险 人 应 尽 的 义 务 之 一 这 一 点 通 常 包 括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证 条 款 中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于, 督 促 被 保 险 人 基 于 其 与 保 险 标 的 距 离 最 近 最 了 解 标 的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其 进 行 的 避 免 损 害 行 为 最 为 有 效, 能 充 分 发 挥 保 险 合 同 为 最 大 诚 信 合 同 的 作 用 就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而 言, 被 保 险 人 依 照 专 利 法 必 须 承 担 的 义 务, 也 必 然 是 保 险 合 同 中 应 尽 的 义 务 ; 同 时, 被 保 险 人 还 应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中 其 他 可 能 的 避 免 损 害 的 义 务 因 此, 在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中, 被 保 险 人 通 常 应 履 行 以 下 避 免 损 害 的 义 务 ( 一 ) 专 利 元 件 可 置 换 性 义 务 根 据 各 国 专 利 法 的 规 定, 判 断 一 项 产 品 是 否 构 成 侵 权, 其 主 要 标 准 是, 确 认 争 议 产 品 与 专 利 产 品 在 必 要 技 术 的 构 成 元 件 上 是 否 相 同 依 多 数 国 家 专 利 法, 下 列 四 种 情 况 构 成 侵 权 :(1) 争 议 产 品 与 专 利 产 品 在 必 要 技 术 的 构 成 元 件 上 完 全 相 同 ;(2) 争 议 产 品 除 了 包 涵 专 利 产 品 的 全 部 必 要 技 术 构 成 元 件, 又 增 加 了 一 项 以 上 的 必 要 技 术 元 件 ;(3) 将 专 利 产 品 中 的 一 项 必 要 技 术 构 成 元 件 均 等 物 置 入 争 议 产 品 中, 其 他 必 要 技 术 构 成 元 件 两 者 完 全 相 同 ;(4) 争 议 产 品 中 缺 少 专 利 产 品 中 的 一 项 非 必 要 技 术 构 成 元 件, 但 两 者 的 必 要 技 术 构 成 元 件 完 全 相 同 但 下 列 两 种 情 况 则 不 构 成 侵 权 : 一 是 争 议 产 品 中 至 少 有 一 项 以 上 的 必 要 技 术 构 成 元 件 与 专 利 产 品 的 必 要 技 术 构 成 元 件 不 同 ; 二 是 争 议 产 品 中 缺 少 一 项 以 上 的 专 利 产 品 中 的 必 要 技 术 构 成 元 件 由 此 可 知, 被 保 险 人 要 想 不 构 成 侵 害 他 人 的 专 利 权, 必 须 保 证 其 产 品 中 的 必 要 技 术 构 成 元 件 能 被 置 换 成 与 专 利 产 品 的 必 要 技 术 构 成 元 件 不 同 的 元 件 这 就 是 被 保 险 人 的 专 利 元 件 可 置 换 性 义 务, 否 则 即 可 能 构 成 专 利 侵 权, 违 反 保 险 中 被 保 险 人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由 于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的 迅 速 发 展, 许 多 国 家 的 保 险 人 又 将 专 利 元 件 可 置 换 性 义 务 延 伸 到 专 利 文 献 查 阅 义 务, 即 在 研 发 工 作 开 始 时 查 阅 专 利 文 献, 以 确 定 其 产 品 是 否 可 能 侵 犯 他 人 专 利 权 因 为 以 此 为 起 点 才 有 可 能 更 好 地 履 行 专 利 元 件 可 置 换 性 义 务 上 述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的 规 定, 主 要 是 鼓 励 被 保 险 人 尽 可 能 避 免 损 害 的 发 生, 发 挥 保 险 合 同 为 最 大 诚 信 合 同 的 作 用 因 此, 只 要 被 保 险 人 尽 最 大 努 力 做 到 了, 即 使 未 达 到 避 免 损 害 的 效 果, 其 费 用 也 应 由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相 反, 如 果 专 利 侵 权 损 害 与 被 保 险 人 的 上 述 义 务 的 违 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时, 保 险 人 可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二 ) 规 避 专 利 设 计 义 务 规 避 专 利 设 计 是 指, 为 避 免 侵 害 某 一 专 利 权 所 进 行 的 一 种 具 有 持 续 性 创 新 性 的 设 计 活 动 按 照 大 多 数 国 家 的 专 利 法, 这 种 活 动 是 一 种 合 理 的 竞 争 行 为, 受 专 利 制 度 所 保 护 本 来 是 否 进 行 规 避 专 利 设 计 并 非 专 利 法 上 的 法 定 义 务, 但 合 理 且 适 当 的 规 避 设 计 确 实 能 起 到 避 免 侵 权 的 效 果, 因 此, 瑞 士 再 保 示 范 合 同 以 合 理 谨 慎 熟 悉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的 商 业 模 式 的 专 利 律 师 所 作 的 规 避 设 计 的 建 议 作 为 必 要 前 提, 赋 予 被 保 险 人 规 避 专 利 设 计 义 务 在 美 国, 被 保 险 人 欲 进 行 规 避 专 利 设 计 以 避 免 故 意 侵 权, 则 必 须 遵 循 两 个 基 本 原 则 :(1) 要 出 于 善 意 这 种 善 意 的 证 据 是 设 计 者 内 部 的 研 发 纪 录 和 专 利 律 师 的 意 见 书 ;(2) 规 避 设 计 应 遵 循 合 理 的 程 序 这 种 合 理 程 序 是 : 专 利 检 索 解 读 申 请 专 利 范 围 进 行 规 避 设 计 专 利 律 师 评 估 客 观 自 我 评 估 如 果 做 到 了 上 述 两 点, 但 其 结 果 仍 然 是 规 避 失 败, 构 成 侵 权, 只 要 当 时 出 具 意 见 书 的 是 合 理 谨 慎 且 熟 悉 该 项 商 业 模 式 的 专 利 律 师, 原 则 上 该 专 利 侵 权 的 责 任 仍 属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范 围 ( 三 ) 确 认 救 济 在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中, 确 认 救 济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向 法 院 专 利 管 理 机 构 或 向 专 利 权 人 请 求 确 认 专 利 权 无 效 不 可 执 行 或 未 受 侵 害 的 行 为 瑞 士 再 保 示 范 合 同 也 以 合 理 谨 慎 熟 悉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的 商 业 模 式 的 专 利 律 师 做 出 使 专 利 无 效 的 建 议 为 前 提 条 件, 赋 予 被 保 险 人 确 认 救 济 的 义 务 被 保 险 人 因 进 行 确 认 救 济 所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通 常 情 况 下 属 于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范 围
根 据 包 括 我 国 在 内 的 各 国 专 利 法, 通 常 都 规 定 哪 些 情 况 是 不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另 外, 各 国 专 利 法 也 规 定, 自 专 利 权 被 授 予 之 日 起,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认 为 该 专 利 权 的 授 予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以 请 求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宣 告 该 专 利 权 无 效 因 此, 作 为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中 的 被 保 险 人, 有 权 依 据 专 利 法 的 上 述 规 定, 向 法 院 或 专 利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争 议 专 利 存 在 不 得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理 由, 并 主 张 该 专 利 无 效 这 一 行 为 一 般 称 之 为 对 专 利 的 挑 战 如 果 挑 战 成 功, 该 专 利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自 然 也 就 不 存 在 侵 权 问 题 假 如 不 涉 及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问 题, 对 争 议 专 利 提 起 确 认 诉 讼 等 挑 战 仅 是 挑 战 者 自 己 的 一 种 合 法 权 利 挑 战 成 功 了, 则 有 可 能 避 免 或 减 轻 侵 权 损 害 ; 挑 战 失 败 了, 其 后 果 由 挑 战 者 自 己 承 担 然 而, 一 旦 涉 及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被 保 险 人 对 争 议 专 利 的 挑 战 与 上 述 情 况 则 有 所 不 同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挑 战 失 败 了, 不 仅 使 其 本 身 增 加 财 务 负 担, 而 且 可 能 使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范 围 扩 大, 因 为 保 险 人 赔 偿 责 任 还 包 括 相 关 费 用 因 此, 挑 战 专 利 有 效 性 的 行 为 不 能 简 单 地 视 为 被 保 险 人 自 身 权 利 的 行 使, 其 权 利 的 行 使 还 必 须 考 虑 其 对 保 险 人 的 影 响 为 此, 瑞 士 再 保 示 范 合 同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在 挑 战 专 利 有 效 性 之 前, 必 须 征 得 专 利 律 师 的 同 意 那 么, 被 保 险 人 在 挑 战 专 利 有 效 性 之 前, 是 否 应 先 通 知 保 险 人? 因 为 这 一 行 为 也 属 于 可 能 引 起 或 扩 大 损 害 的 主 观 危 险 行 为 按 照 我 国 保 险 法 第 37 条 关 于 危 险 增 加 的 通 知 义 务 规 定, 似 乎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通 知 保 险 人 但 被 保 险 人 的 挑 战 行 为 实 质 上 也 是 以 避 免 或 减 少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为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许 多 国 家 的 保 险 法 明 确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为 了 保 护 保 险 人 的 利 益, 导 致 危 险 增 加 时, 无 须 通 知 保 险 人 这 一 点, 我 国 保 险 法 没 有 明 确 的 规 范 因 此, 未 来 这 一 问 题 在 我 国 可 能 会 引 起 争 论 在 专 利 实 务 中, 有 些 企 业 可 能 收 到 专 利 权 人 发 来 的 专 利 侵 权 警 告, 其 内 容 之 一 就 是, 专 利 权 人 不 排 除 采 取 法 律 行 为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如 提 起 诉 讼 等 这 意 味 着 被 保 险 人 即 将 面 临 侵 权 诉 讼 此 时, 若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向 专 利 发 起 挑 战 有 可 能 导 致 更 大 的 危 机 甚 至 扩 大 损 害, 其 结 果 还 可 能 增 加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因 此, 瑞 士 再 保 示 范 合 同 规 定, 当 面 临 侵 权 诉 讼 时, 被 保 险 人 有 权 采 取 法 律 行 为, 但 必 须 征 得 保 险 人 的 同 意, 保 险 双 方 必 须 协 商 一 致 : 被 保 险 人 所 采 取 的 各 种 先 发 制 人 的 防 御 措 施 必 须 是 合 理 谨 慎 的 我 国 保 险 法 第 42 条 规 定,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被 保 险 人 为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失 所 支 付 的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由 保 险 人 承 担 据 此, 在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中, 被 保 险 人 挑 战 专 利 有 效 性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应 由 保 险 人 负 担, 即 使 未 达 到 防 止 或 减 轻 损 害 的 效 果 至 于 被 保 险 人 是 否 也 如 同 瑞 士 再 保 示 范 合 同 规 定 的 那 样, 必 须 征 得 保 险 人 同 意 并 与 之 达 成 共 识, 我 国 保 险 法 同 样 缺 乏 明 确 的 规 定 在 此 应 注 意, 对 被 保 险 人 而 言, 即 使 其 挑 战 专 利 有 效 性 的 行 为 是 在 取 得 了 专 利 律 师 的 意 见 书 之 后 进 行 的, 也 并 不 等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遵 守 了 其 与 保 险 人 的 限 制 约 定 这 是 由 于 专 利 律 师 良 莠 不 齐, 对 于 策 略 的 选 择 未 必 都 是 理 性 且 明 智 的 因 此, 瑞 士 再 保 示 范 合 同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所 采 取 的 挑 战 专 利 有 效 性 等 行 为, 必 须 是 经 过 一 位 相 当 谨 慎, 而 且 熟 悉 被 保 险 人 所 从 事 的 商 业 模 式 的 专 利 律 师 所 作 建 议 而 进 行 的 换 言 之, 若 被 保 险 人 所 进 行 的 专 利 有 效 性 挑 战, 不 能 被 视 为 经 过 相 当 谨 慎 且 熟 悉 该 项 商 业 模 式 的 专 利 律 师 的 建 议 进 行 的, 则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另 外, 当 面 临 诉 讼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法 律 行 为 不 够 合 理 或 谨 慎 未 取 得 保 险 人 同 意 或 未 与 保 险 人 达 成 共 识, 也 可 能 导 致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相 关 的 赔 偿 责 任 ( 四 ) 取 得 充 分 的 专 利 实 施 权 在 知 识 产 权 交 易 中, 他 人 可 主 动 与 专 利 权 人 联 系, 以 支 付 使 用 费 的 方 式 取 得 专 利 实 施 权 的 授 予, 即 使 在 即 将 面 临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时 也 可 以 如 此 即 使 存 在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请 求 专 利 权 人 授 予 其 专 利 实 施 权 这 也 是 被 保 险 人 的 一 项 权 利, 并 不 需 要 征 得 保 险 人 的 同 意, 也 不 需 要 说 明 这 是 合 理 谨 慎 的 策 略 选 择 因 为 这 对 保 险 人 而 言, 可 以 避 免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专 利 侵 权 指 控, 进 而 减 少 或 避 免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取 得 专 利 实 施 权 的 目 的 就 是 为 了 避 免 侵 权, 则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保 证 获 得 的 专 利 实 施 权 足 够 充 分, 以 确 保 日 后 不 会 受 到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的 指 控 和 请 求 如 果 由 于 资 金 的 不 足, 或 对 自 己 的 产 品 与 专 利 的 关 系 研 究 得 不 够 充 分, 而 未 能 获 得 充 分 的 专 利 实 施 权, 从 而 导 致 虽 然 获 得 授 权, 但 仍 然 在 未 来 造 成 侵 害 专 利 权 其 后 果 是, 不 仅 被 保 险 人 得 不 偿 失, 也 可 能 会 导 致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为 此, 瑞 士 再 保 示 范 合 同 规 定,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的 专 利 律 师 基 于 善 意, 以 意 见 书 的 形 式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应 该 以 授 权 交 叉 授 权 或 受 让 等 方 式 取 得 专 利 实 施 权, 则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取 得 专 利 实 施 权, 以 防 止 发 生 专 利 侵 权 ; 并 且 被 保 险 人 取 得 的 专 利 实 施 权 应 保 证 足 以 使 此 后 的 行 为 可 以 免 于 专 利 权 人 的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指 控 和 请 求 由 于 专 利 权 具 有 地 域 性 的 特 点, 即 使 同 ( 下 转 第 46 页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寿 险 专 论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我 国 寿 险 营 销 员 权 益 保 障 问 题 研 究 焦 清 平 1 吴 兴 刚 2 (1.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湖 北 武 汉 430070;2.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湖 北 监 管 局, 湖 北 武 汉 430062) [ 摘 要 ] 近 年 来, 个 人 代 理 寿 险 营 销 制 度 在 我 国 得 到 了 飞 速 发 展,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但 也 存 在 寿 险 营 销 员 法 律 地 位 模 糊 经 济 权 益 保 障 水 平 偏 低 社 会 认 同 度 低 下 等 弊 端, 其 原 因 在 于 现 阶 段 我 国 寿 险 营 销 员 权 益 保 障 制 度 的 缺 失 借 鉴 保 险 业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寿 险 营 销 员 权 益 保 障 的 有 益 经 验, 结 合 我 国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实 际, 必 须 推 动 现 行 个 人 代 理 营 销 制 度 寿 险 代 理 佣 金 分 配 制 度 保 险 公 司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寿 险 营 销 员 诚 信 惩 戒 制 度 保 险 中 介 自 律 机 制 的 改 革 与 创 新, 完 善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加 强 社 会 宣 传, 提 高 寿 险 营 销 员 的 社 会 认 同 度, 从 根 本 上 提 升 我 国 寿 险 营 销 员 整 体 权 益 保 障 水 平 [ 关 键 词 ] 寿 险 营 销 员 ; 寿 险 营 销 制 度 ; 权 益 保 障 制 度 [ 中 图 分 类 号 ] F840.6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38-04 Abstract: Individual life insurance agent system had an exponential development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and contributed significantly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life insurance industry. However, the legal position of life insurance agents still remains undefined, protection of their economic interests is inadequate, and social recognition of them is fairly low. The root to these problems is the absence of adequate protection to agents rights and interests. Borrowing from experiences of countries and regions where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better developed and insurance agents are more adequately protected, we must reform and innovate the individual agent distribution system, life insurance agent commission system, insurance company liability recourse system, life insurance agent credibility system, and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self discipline mechanism, ame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tep up efforts at social publicity and enhance social recognition of insurance agents. Only by doing so can we lift up the level of protection o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surance agents in China. Key words:life insurance agent; life insurance distribution system;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system
2006 年 6 月, 国 务 院 出 台 的 关 于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明 确 指 出 : 不 断 完 善 保 险 营 销 员 从 业 和 权 益 保 障 的 政 策 措 施 深 刻 揭 示 了 保 险 营 销 员 权 益 保 障 之 重 要 性 可 以 说, 适 当 的 权 益 保 障 是 保 险 营 销 员 的 一 项 基 本 生 存 权 和 发 展 权, 关 注 保 险 营 销 员 尤 其 是 寿 险 营 销 员 的 权 益 保 障 问 题, 加 强 对 该 问 题 的 研 究, 进 而 构 建 科 学 健 全 的 保 险 营 销 员 权 益 保 障 制 度, 对 于 维 护 保 险 营 销 员 队 伍 长 期 稳 定, 促 进 我 国 保 险 业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完 善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具 有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 和 深 远 的 历 史 意 义 一 现 阶 段 我 国 寿 险 营 销 员 权 益 保 障 状 况 及 原 因 分 析 ( 一 ) 我 国 寿 险 营 销 员 权 益 保 障 现 状 1. 法 律 地 位 模 糊 从 法 理 上 讲, 目 前 我 国 寿 险 营 销 员 的 法 律 地 位 是 明 确 的 在 法 律 关 系 上, 营 销 员 与 保 险 公 司 签 订 的 是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而 非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之 间 是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而 非 雇 佣 关 系, 因 此 受 民 法 通 则 而 非 劳 动 法 约 束 在 法 律 后 果 上, 营 销 员 与 保 险 公 司 是 平 等 独 立 的 民 事 主 体, 除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代 理 行 为 依 法 由 保 险 公 司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外, 与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其 他 任 何 人 身 依 附 关 系 ; 保 险 公 司 也 没 有 为 营 销 员 提 供 薪 金 商 业 保 险 社 会 保 险 等 经 济 权 益 之 法 定 义 务, 且 对 营 销 员 在 授 权 范 围 之 外 的 一 切 行 为 或 后 果 均 不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从 实 践 上 讲, 目 前 我 国 寿 险 营 销 员 的 法 律 地 位 又 是 模 糊 的 表 现 在 : 一 是 营 销 员 的 法 律 定 位 在 现 行 法 律 条 文 中 无 明 确 规 定, 这 或 许 是 我 国 保 险 代 理 人 制 度 设 计 的 一 大 缺 陷 现 有 的 营 销 员 实 际 上 就 是 个 人 保 险 代 理 人, 但 又 不 等 同 于 保 险 法 中 的 保 险 代 理 人 之 概 念, 因 为 后 者 必 须 拥 有 自 己 的 经 营 场 所, 取 得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颁 发 的 经 营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许 可 证,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而 现 有 营 销 员 管 理 不 符 合 此 规 定 二 是 由 于 营 销 员 无 具 体 法 律 规 定, 自 1997 年 起, 国 家 财 税 部 门 比 照 个 体 工 商 户, 开 始 对 保 险 营 销 员 征 收 营 业 税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部 分 地 区 的 工 商 部 门 甚 至 要 求 营 销 员 办 理 个 体 工 商 登 记 三 是 国 内 寿 险 公 司 普 遍 对 营 销 员 实 行 一 [ 作 者 简 介 ] 焦 清 平,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在 读 博 士, 现 任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湖 北 监 管 局 局 长 助 理 ; 吴 兴 刚,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现 供 职 于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湖 北 监 管 局 员 两 制, 即 经 济 待 遇 上 的 代 理 制 和 管 理 上 的 员 工 制,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与 劳 动 关 系 相 互 掺 杂, 模 糊 了 营 销 员 的 身 份 定 位 2. 经 济 权 益 保 障 水 平 偏 低 第 一, 总 体 佣 金 收 入 水 平 不 高 代 理 佣 金 是 寿 险 营 销 员 的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近 年 来, 人 们 往 往 认 为 寿 险 营 销 员 佣 金 收 入 较 高, 这 其 实 是 对 寿 险 佣 金 构 成 产 生 的 误 解 一 是 目 前 多 数 寿 险 公 司 规 定, 营 销 员 在 代 办 业 务 中 所 发 生 的 的 展 业 成 本 ( 如 投 保 宣 传 资 料 费 交 通 费 通 讯 费 误 餐 费 个 人 办 公 费 用 等 ) 全 部 应 由 营 销 员 自 身 承 担 二 是 营 销 员 的 佣 金 收 入 包 括 展 业 成 本 和 劳 务 报 酬 两 部 分, 通 常 所 说 的 佣 金 收 入 仅 指 毛 佣 金 收 入, 并 且 需 要 作 出 展 业 成 本 ( 约 占 佣 金 收 入 的 40%~60%) 营 业 税 及 附 加 ( 约 占 佣 金 收 入 的 5.5%~5.8%)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 视 佣 金 水 平 而 定 ) 等 三 项 扣 除, 扣 除 之 后 的 实 际 可 支 配 收 入 其 实 并 不 算 高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公 布 的 数 据 显 示,2005 年 全 国 保 险 营 销 员 的 人 均 月 收 入 ( 包 含 展 业 成 本 和 税 收 部 分 ) 仅 为 1 190 元 左 右 经 调 查,2006 年 1~9 月 湖 北 省 寿 险 营 销 员 的 人 均 月 收 入 仅 为 1 076 元, 据 此 测 算 下 来, 保 险 营 销 员 可 支 配 收 入 水 平 实 际 远 低 于 相 同 收 入 水 平 下 的 工 薪 阶 层 第 二, 税 收 政 策 扶 持 力 度 不 够 目 前 国 家 财 税 部 门 将 保 险 营 销 员 作 为 一 种 提 供 非 有 形 商 品 推 销 代 理 服 务 活 动 的 个 人, 对 其 征 收 营 业 税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双 重 税 赋 为 推 动 我 国 寿 险 行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近 年 来,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加 大 了 政 策 协 调 力 度, 为 营 销 员 争 取 了 较 为 有 利 的 税 收 政 策 特 别 是 在 个 人 所 得 税 方 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自 1998 年 以 来 先 后 于 2002 年 2006 年 两 次 提
高 保 险 营 销 员 税 前 费 用 扣 除 比 例, 即 由 15% 提 高 至 40%, 大 大 减 轻 了 营 销 员 的 税 赋 负 担, 提 高 了 整 体 收 入 水 平 但 在 营 业 税 方 面, 目 前 营 销 员 的 税 赋 仍 然 较 重 一 是 适 用 税 率 偏 高 现 阶 段 对 营 销 员 征 收 的 营 业 税 适 用 税 率 为 5%, 高 于 实 行 3% 的 交 通 运 输 业 建 筑 业 邮 电 通 信 业 等 实 际 收 入 相 对 较 高 的 行 业 二 是 目 前 国 家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对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只 作 了 1000~ 5000 元 的 宽 泛 规 定, 但 实 际 操 作 中, 不 同 地 区 具 体 执 行 标 准 不 一, 客 观 上 造 成 同 一 营 销 员 在 不 同 地 区 税 负 轻 重 不 一 同 一 业 绩 量 在 不 同 地 区 税 赋 高 低 不 一 同 时, 由 于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的 差 异, 现 阶 段 我 国 城 镇 与 农 村 地 区 营 销 员 的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差 距 较 大, 前 者 的 起 征 点 普 遍 高 于 后 者, 进 一 步 拉 大 了 城 乡 营 销 员 的 收 入 差 距 三 是 目 前 国 家 财 税 部 门 对 寿 险 公 司 经 营 一 年 期 以 上 的 长 期 寿 险 业 务 免 征 营 业 税, 但 对 从 事 该 业 务 销 售 的 营 销 员 反 而 要 征 收 营 业 税 四 是 国 家 相 关 营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并 未 完 全 得 到 落 实 如 关 于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转 干 部 自 谋 职 业 的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实 践 中, 在 一 些 地 区 并 未 惠 及 该 部 分 人 群 总 之, 过 重 的 税 赋, 过 高 的 适 用 税 率, 减 损 了 寿 险 营 销 员 正 当 的 经 济 利 益, 加 重 了 从 业 压 力, 加 剧 了 营 销 员 队 伍 的 脱 落 率, 制 约 了 我 国 寿 险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第 三, 营 销 员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未 健 全 现 阶 段 我 国 寿 险 营 销 员 社 会 保 障 状 况 令 人 堪 忧 一 是 大 部 分 营 销 员 与 保 险 公 司 签 订 的 是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而 非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享 受 员 工 制 下 的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他 福 利 待 遇 目 前 除 部 分 寿 险 公 司 为 少 数 业 绩 优 秀 晋 升 至 一 定 级 别 的 营 销 员 提 供 底 薪 商 业 保 险 甚 至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外, 大 多 数 寿 险 公 司 出 于 种 种 考 虑, 并 未 为 营 销 员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等 福 利 项 目 广 大 营 销 员 要 想 获 取 人 身 和 经 济 保 障, 只 能 通 过 购 买 商 业 保 险 等 其 他 途 径 加 以 解 决 二 是 国 家 鼓 励 保 险 营 销 员 比 照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等 非 工 薪 收 入 者 参 加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医 疗 保 险, 但 现 阶 段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并 未 对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的 范 畴 作 出 确 切 界 定, 保 险 营 销 员 能 否 纳 入 该 类 人 群 参 加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医 疗 保 险, 其 相 关 政 策 尚 不 明 朗, 执 行 上 有 一 定 难 度 3. 社 会 认 同 度 低 下 目 前 我 国 寿 险 营 销 员 是 一 个 特 殊 的 社 会 群 体, 为 数 众 多, 构 成 复 杂, 素 质 良 莠 不 齐, 流 失 率 偏 高, 社 会 地 位 较 低,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十 分 有 限, 整 体 素 质 和 社 会 形 象 有 待 提 升 ( 二 ) 原 因 分 析 形 成 我 国 寿 险 营 销 员 权 益 保 障 现 状 的 根 本 原 因 在 于 权 益 保 障 制 度 的 缺 失, 而 权 益 保 障 制 度 的 缺 失, 又 有 其 深 刻 的 历 史 根 源 和 现 实 因 素 具 体 来 讲 : 1. 对 个 人 代 理 营 销 制 度 的 发 展 规 律 认 识 不 够 应 该 说, 个 人 代 理 制 是 世 界 大 多 数 国 家 和 地 区 普 遍 采 用 的 一 种 较 为 成 熟 的 保 险 营 销 模 式, 是 保 险 经 济 发 展 与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相 融 合 的 必 然 产 物, 它 一 经 形 成, 便 成 为 激 活 保 险 市 场 尤 其 是 寿 险 市 场 的 催 化 剂, 并 日 趋 完 善 作 为 一 种 舶 来 品, 个 人 代 理 制 由 于 迎 合 了 我 国 寿 险 业 发 展 初 级 阶 段 的 内 在 需 要, 因 此 其 一 经 产 生, 便 迅 速 在 我 国 内 地 遍 地 开 花 尤 其 在 催 生 寿 险 业 超 常 规 发 展 提 升 寿 险 行 业 内 涵 价 值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可 谓 功 不 可 没 可 以 断 言, 今 后 和 相 当 长 的 一 段 时 期 内, 在 创 新 发 展 其 他 模 式 尚 未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个 人 代 理 制 仍 将 是 我 国 寿 险 营 销 的 主 导 模 式, 担 负 着 我 国 寿 险 业 尤 其 是 个 人 寿 险 业 务 发 展 的 历 史 重 任 随 着 保 险 供 给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保 险 需 求 主 体 保 险 意 识 不 断 增 强, 保 险 需 求 日 趋 多 样 化, 对 享 受 个 性 化 高 质 量 的 保 险 保 障 提 出 了 更 高 要 求, 我 国 传 统 意 义 上 的 个 人 代 理 营 销 体 制 已 越 来 越 不 适 应 现 实 需 要, 改 革 或 转 型 势 在 必 行 然 而, 现 阶 段 我 国 个 人 代 理 营 销 制 度 发 展 尚 未 成 熟, 而 且 我 们 对 其 发 展 规 律 的 认 识 也 未 真 正 与 时 俱 进, 导 致 实 践 中 存 在 三 个 不 匹 配 问 题, 不 利 于 营 销 员 权 益 保 障 制 度 的 和 谐 构 建 一 是 国 外 和 某 些 地 区 相 对 发 达 的 个 人 代 理 营 销 制 度 与 我 国 现 阶 段 相 对 落 后 的 保 险 业 发 展 实 际 不 匹 配 在 个 人 代 理 制 引 入 国 内 之 初, 国 内 保 险 业 普 遍 存 在 拿 来 主 义 倾 向, 即 直 接 照 搬 照 抄 国 外 和 地 区 成 熟 经 验, 没 有 充 分 考 虑 我 国 寿 险 业 尚 处 于 发 展 初 级 阶 段 的 国 情 随 着 寿 险 市 场 供 给 主 体 增 多 和 保 险 产 品 服 务 趋 同 化 突 显,
在 单 一 的 价 格 竞 争 条 件 下, 单 纯 依 靠 人 海 战 术 的 粗 放 型 经 营 模 式 得 到 张 扬, 导 致 营 销 员 销 售 误 导 欺 诈 向 客 户 返 佣 等 短 期 行 为 时 有 发 生, 给 发 展 尚 未 成 熟 的 我 国 个 人 代 理 营 销 制 度 以 及 营 销 员 队 伍 的 稳 定 性 均 带 来 了 负 面 影 响 二 是 充 分 的 激 励 机 制 与 专 业 服 务 技 术 提 供 者 的 较 低 素 质 不 匹 配 在 个 人 代 理 营 销 制 度 发 达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有 效 的 激 励 机 制 只 有 与 高 素 质 的 营 销 人 才 紧 密 结 合, 才 能 产 生 更 加 优 良 的 业 绩 在 我 国, 目 前 多 数 寿 险 公 司 为 拓 展 个 人 长 期 寿 险 业 务, 大 都 设 置 了 高 比 例 首 期 佣 金 以 及 制 定 了 名 目 繁 多 的 业 绩 激 励 政 策 ; 但 与 之 不 相 称 的 是, 现 阶 段 营 销 员 队 伍 市 场 准 入 门 槛 过 低, 整 体 素 质 不 高, 专 业 服 务 技 术 水 平 不 强 这 种 高 激 励 机 制 与 低 素 质 营 销 队 伍 并 存 的 不 匹 配 现 象, 在 实 践 中 容 易 诱 发 少 数 营 销 员 产 生 利 益 驱 动 之 下 的 短 期 行 为 和 道 德 风 险, 不 仅 损 害 被 保 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且 挫 伤 了 诚 信 守 法 营 销 员 展 业 积 极 性, 增 加 了 获 取 正 当 收 益 的 社 会 成 本 三 是 相 对 老 化 的 营 销 员 从 业 结 构 与 日 益 增 长 的 客 户 差 异 化 保 险 需 求 不 匹 配 在 我 国 寿 险 业 快 速 发 展 之 初, 大 多 数 年 龄 较 大 学 历 较 低 服 务 技 能 单 一 竞 争 力 较 弱 的 城 镇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失 地 农 民 等 人 群 加 入 到 营 销 队 伍 之 中, 活 跃 了 保 险 市 场 然 而 随 着 保 险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和 客 户 差 异 化 保 险 需 求 的 日 益 增 长, 市 场 迫 切 呼 唤 年 龄 较 轻 学 历 较 高 个 性 化 服 务 竞 争 力 较 强 的 顾 问 式 营 销 人 才, 这 对 现 有 相 对 老 化 的 营 销 员 从 业 结 构 构 成 了 巨 大 挑 战 2. 多 层 次 的 营 销 员 管 理 体 系 不 健 全 一 是 从 寿 险 公 司 层 面 看, 目 前 正 处 于 由 粗 放 型 经 营 向 集 约 化 经 营 的 转 型 时 期, 对 营 销 员 管 理 力 度 及 投 入 规 模 的 加 强 尚 有 一 个 长 期 过 程 二 是 从 行 业 自 律 层 面 看, 诚 信 建 设 体 系 未 健 全, 对 失 信 营 销 员 的 惩 戒 力 度 和 对 诚 信 营 销 员 合 法 权 益 的 维 护 能 力 有 待 提 高 三 是 从 法 律 制 度 层 面 看, 虽 然 保 险 营 销 员 管 理 规 定 这 一 部 门 规 章 的 颁 布 强 化 了 对 营 销 员 的 资 格 管 理 和 执 业 监 管, 但 现 行 保 险 法 这 一 保 险 业 根 本 大 法 中 并 没 有 对 营 销 员 的 法 律 地 位 进 行 明 确 四 是 从 社 会 层 面 看, 社 会 公 众 对 营 销 员 监 督 的 渠 道 不 够 透 明 畅 通, 社 会 舆 论 对 诚 信 营 销 员 的 正 面 宣 传 和 引 导 作 用 发 挥 有 限 二 保 险 业 发 达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寿 险 营 销 员 权 益 保 障 的 有 益 经 验 ( 一 ) 法 律 法 规 较 为 完 善 一 是 通 过 制 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寿 险 营 销 员 ( 即 个 人 保 险 代 理 人 ) 的 法 律 地 位 如 美 国 英 国 日 本 以 及 中 国 香 港 台 湾 地 区 的 保 险 监 督 机 构 分 别 颁 布 相 关 法 令, 规 定 寿 险 营 销 员 在 市 场 准 入 前 必 须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领 取 执 照 后 方 可 执 业 二 是 由 于 寿 险 产 品 的 复 杂 性 及 其 销 售 活 动 的 社 会 性 较 强, 为 切 实 保 护 被 保 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美 国 英 国 日 本 以 及 中 国 香 港 台 湾 地 区 的 保 险 监 督 机 构 对 寿 险 营 销 员 均 实 行 相 对 严 格 的 市 场 监 管 ;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对 营 销 员 的 职 业 操 守 均 作 了 较 为 详 细 具 体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并 针 对 保 险 公 司 对 营 销 员 应 承 担 的 管 理 责 任 作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三 是 上 述 国 家 和 地 区 十 分 注 重 营 销 员 教 育 培 训 体 系 建 设, 要 求 营 销 员 在 执 业 前 必 须 通 过 不 同 级 别 的 资 格 考 试, 执 业 后 每 年 必 须 至 少 完 成 规 定 课 时 课 程 的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以 提 升 寿 险 营 销 员 的 专 业 化 服 务 水 准 可 以 说, 较 为 完 善 的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强 化 了 营 销 员 的 诚 信 执 业 行 为, 提 升 了 营 销 员 的 整 体 社 会 美 誉 度, 促 进 了 当 地 保 险 业 的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进 而 为 实 现 上 述 国 家 和 地 区 寿 险 营 销 员 的 各 项 合 法 权 益 提 供 了 有 力 保 障 ( 二 ) 普 遍 实 行 员 工 制 或 给 予 相 应 福 利 待 遇 保 险 业 发 达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寿 险 营 销 员 的 收 益 保 障 水 平 是 与 当 地 较 为 发 达 的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如 : 日 本 寿 险 营 销 员 普 遍 实 行 员 工 制, 营 销 员 不 仅 享 有 工 资 ( 固 定 工 资 和 与 营 销 业 绩 挂 钩 的 浮 动 工 资 ) 待 遇, 而 且 还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及 保 险 公 司 的 各 项 福 利 制 度 ; 美 国 寿 险 营 销 员 虽 然 实 行 代 理 制, 但 近 年 来 许 多 保 险 公 司 迫 于 工 会 或 来 自 其 他 方 面 的 社 会 压 力, 除 向 营 销 员 支 付 佣 金 奖 金 津 贴 外, 还 为 营 销 员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并 提 供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和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等 福 利 ;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规 定, 寿 险 营 销 员 业 绩 达 到 一 定 水 平 后, 保 险 公 司 与 其 签 订 雇 佣 合 同, 享 受 雇 员 待 遇 总 之, 员 工 制 的 推 行, 有 效 地 提 升 了 营 销 员 的 经 济 权 益 保 障 水 平,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解 除 了 营 销 员 的 从 业 压 力 和 后 顾 之 忧, 增 强 了 职 业 归 属 感 和 对 公 司 的 忠 诚 度 ( 三 ) 营 销 员 税 收 制 度 较 为 优 惠 一 个 发 达 高 效 的 保 险 业, 离 不 开 税 收 制 度 的 重 要 支 持 目 前 保 险 业 发 达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在 对 营 销 员 收 入 的 税 赋 方 面, 大 致 有 三 种 情 况 : 一 是 将 保 险 营 销 员 视 同 企 业 雇 员, 将 其 营 销 收 入 作 为 薪 金 征 税, 即 只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不 征 收 营 业 税 ; 二 是 设 定 营 销 收 入 底 限, 低 于 设 定 的 收 入 限 额 无 须 缴 纳 营 业 税 ; 三 是 许 多 国 家 对 营 销 员 的 展 业 成 本 扣 除 率 高 于 我 国 现 有 规 定, 营 销 员 凭 单 据 向 税 务 部 门 报 税, 经 审 核 将 属 于 展 业 成 本 的 部 分 进 行 全 额 扣 除 后 再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较 为 优 惠 的 税 收 制 度, 有 效 调 动 了 营 销 员 的 展 业 积 极 性, 促 进 了 部 分 国 家 和 地 区 保 险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 四 )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在 美 国 英 国 日 本 以 及 中 国 香 港 台 湾 地 区, 保 险 中 介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比 较 健 全, 其 与 政 府 保 险 监 督 机 构 相 配 合, 共 同 实 施 对 保 险 营 销 员 的 管 理 不 仅 对 寿 险 营 销 员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制 定 营 销 员 执 业 行 为 自 律 规 范 强 化 教 育 培 训 惩 戒 违 法 失 信 营 销 员, 而 且 注 重 对 诚 信 守 法 营 销 员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护, 并 努 力 为 全 体 营 销 员 争 取 较 为 有 利 的 执 业 环 境 三 构 建 我 国 寿 险 营 销 员 权 益 保 障 制 度 的 政 策 建 议 ( 一 ) 推 动 制 度 创 新 1. 完 善 现 行 个 人 代 理 营 销 制 度, 提 高 营 销 员 保 障 水 平 有 人 认 为, 如 果 推 行 员 工 制, 可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我 国 寿 险 营 销 员 的 权 益 保 障 问 题 对 此, 笔 者 不 敢 苟 同 理 由 是 : 现 阶 段 我 国 寿 险 营 销 员 数 量 庞 杂 专 业 化 服 务 素 质 不 高, 如 果 全 盘 照 搬 保 险 业 发 达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做 法,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强 制 推 行 员 工 制, 不 仅 有 违 市 场 化 原 则, 而 且 国 内 寿 险 公 司 出 于 经 营 成 本 考 虑, 势 必 大 幅 度 裁 减 占 全 国 营 销 员 总 数 60% 以 上 市 场 竞 争 力 较 弱 的 城 镇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及 失 地 农 民 等 营 销 员 群 体, 从 而 会 加 剧 营 销 员 队 伍 的 流 动 性, 既 可 能 对 我 国 保 险 业 发 展 形 成 巨 大 制 约, 又 容 易 构 成 社 会 不 稳 定 因 素 可 以 说, 现 阶 段 我 国 寿 险 公 司 普 遍 推 行 员 工 制 不 仅 相 关 条 件 尚 未 成 熟, 而 且 难 度 较 大, 难 以 全 面 推 广 因 此,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自 我 调 节 作 用, 加 强 引 导, 逐 渐 完 善 个 人 代 理 营 销 制 度, 便 成 为 当 前 及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的 必 然 选 择 和 重 要 任 务 具 体 来 说,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应 充 分 尊 重 市 场 规 律 和 寿 险 公 司 多 元 化 发 展 道 路, 积 极 引 导 国 内 寿 险 公 司 对 现 行 个 人 代 理 营 销 制 度 进 行 改 革 或 局 部 改 良 的 有 益 尝 试, 形 成 既 有 代 理 制 又 有 员 工 制, 既 有 商 业 保 险 保 障 又 有 社 会 保 险 保 障 的 多 层 次 的 营 销 员 保 障 体 系, 不 断 提 高 营 销 员 保 障 水 平 2. 改 革 寿 险 代 理 佣 金 分 配 制 度, 维 护 营 销 员 队 伍 长 期 稳 定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保 持 营 销 员 队 伍 一 个 合 理 的 流 动 比 例, 有 利 于 提 高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目 前, 我 国 寿 险 代 理 佣 金 分 配 制 度 不 够 科 学 合 理, 很 大 程 度 上 加 剧 了 营 销 员 队 伍 的 非 正 常 流 动, 表 现 在 : 一 是 佣 金 比 例 偏 低 现 行 的 佣 金 分 配 比 例 是 基 于 20 世 纪 90 年 代 中 期 的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而 确 定 的, 总 比 例 不 超 过 实 收 保 费 总 额 的 5%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不 断 发 展, 居 民 可 支 配 收 入 逐 渐 提 高, 目 前 营 销 员 整 体 佣 金 收 入 水 平 不 仅 远 低 于 我 国 香 港 和 台 湾 地 区, 而 且 越 来 越 与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不 相 适 应 二 是 佣 金 结 构 不 合 理 大 多 数 寿 险 公 司 首 期 佣 金 和 续 期 佣 金 之 间 呈 现 前 高 后 低 之 非 均 衡 状 态, 最 高 可 相 差 30 个 百 分 点, 容 易 诱 发 少 数 营 销 员 的 道 德 风 险 和 短 期 行 为 为 扭 转 上 述 局 面, 可 从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着 手 改 革 : 一 是 引 导 寿 险 公 司 改 革 现 有 保 险 产 品 费 率 厘 订 的 数 理 基 础, 综 合 考 虑 经 济 增 长 因 素, 适 当 提 高 代 理 佣 金 在 附 加 费 率 中 的 比 重 ; 二 是 引 导 寿 险 公 司 改 革 现 有 代 理 佣 金 构 成, 适 当 降 低 首 期 佣 金 比 例, 提 高 续 期 佣 金 比 例 或 者 延 长 续 期 佣 金 支 付 年 限, 实 现 佣 金 构 成 均 衡 化 3. 强 化 保 险 公 司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提 升 营 销 员 专 业 化 服 务 素 质 现 阶 段 我 国 保 险 营 销 员 社 会 诚 信 度 不 高 专 业 化 服 务 素 质 不 强, 保 险 公 司 对 此 应 负 有 不 可 推 卸 之 责 任 因 此 构 建 保 险 公 司 法 律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强 化 其 对 营 销 员 的 管 理 责 任, 提 升 营 销 员
专 业 化 服 务 素 质 显 得 尤 为 必 要 一 是 完 善 保 险 营 销 员 教 育 培 训 相 关 法 规, 督 促 保 险 公 司 加 大 对 营 销 员 教 育 培 训 的 人 力 物 力 投 入 力 度, 实 行 岗 前 培 训 和 后 续 教 育 相 结 合, 重 点 加 强 对 营 销 员 的 法 律 法 规 保 险 知 识 和 职 业 操 守 的 培 训 内 容, 对 拒 不 履 行 教 育 培 训 职 责 的 保 险 公 司 依 法 从 严 从 重 处 罚 二 是 修 订 现 行 保 险 法, 增 加 对 未 履 行 营 销 员 行 为 管 理 责 任 的 保 险 公 司 的 罚 则 条 文, 对 因 疏 于 管 理 而 造 成 保 险 业 诚 信 危 机 的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严 格 的 法 律 追 究 制 度 4. 健 全 寿 险 营 销 员 诚 信 惩 戒 制 度, 维 护 诚 信 营 销 员 正 当 权 益 健 全 寿 险 营 销 员 诚 信 惩 戒 制 度, 加 强 对 失 信 营 销 员 的 惩 戒, 就 是 对 诚 实 守 信 营 销 员 权 益 的 最 大 维 护 一 是 加 快 寿 险 营 销 员 执 业 活 动 信 息 化 建 设 步 伐, 对 营 销 员 实 行 实 时 动 态 的 监 管, 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作 用 二 是 推 行 寿 险 营 销 员 持 证 上 岗 和 挂 牌 展 业 制 度, 完 善 对 失 信 营 销 员 的 法 律 惩 戒 规 定, 建 立 保 险 行 业 黑 名 单 制 度, 将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不 讲 诚 信 的 营 销 员 淘 汰 出 局, 直 至 实 行 永 久 性 行 业 禁 入 5. 建 立 保 险 中 介 自 律 机 制, 维 护 保 险 营 销 员 合 法 权 益 通 过 建 立 保 险 中 介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自 律 维 权 交 流 宣 传 培 训 作 用, 积 极 为 寿 险 营 销 员 执 业 活 动 营 造 有 利 的 社 会 环 境,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 二 ) 完 善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一 个 相 对 完 善 符 合 我 国 国 情 科 学 的 法 规 政 策 体 系, 可 为 寿 险 营 销 员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法 律 保 障 和 创 造 宽 松 的 执 业 环 境 国 务 院 关 于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文 件 中 指 出 : 要 将 保 险 业 纳 入 地 方 或 行 业 的 发 展 规 划 统 筹 考 虑, 认 真 落 实 各 项 法 规 政 策, 为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 要 立 足 我 国 国 情, 结 合 税 制 改 革, 完 善 促 进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税 收 政 策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应 以 此 有 利 政 策 为 契 机, 加 强 沟 通 协 调, 积 极 争 取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一 是 由 于 个 人 代 理 制 是 从 国 外 引 进 的 一 种 具 有 高 度 灵 活 性 的 就 业 制 度, 目 前 与 我 国 相 关 就 业 法 律 制 度 尚 不 配 套, 决 定 了 短 期 内 我 国 保 险 营 销 员 这 一 社 会 劳 动 群 体 的 法 律 归 属 问 题 难 以 解 决 鉴 于 此, 现 阶 段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和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对 此 采 取 了 一 种 相 对 回 避 的 态 度, 即 淡 化 保 险 营 销 员 的 法 律 地 位 归 属 问 题, 强 化 资 格 管 理 和 执 业 管 理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说, 这 只 是 一 个 无 奈 的 现 实 选 择 和 权 宜 之 计, 并 非 长 久 之 计 因 此,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应 与 国 家 相 关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进 一 步 加 强 协 调, 争 取 出 台 相 关 法 规, 给 予 营 销 员 应 有 的 法 律 地 位, 彻 底 解 决 一 直 以 来 困 扰 保 险 营 销 员 的 身 份 之 争 问 题 二 是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应 与 国 家 财 税 部 门 进 一 步 加 强 协 调, 为 营 销 员 尤 其 是 农 村 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营 销 员 争 取 更 为 有 利 的 税 收 减 免 政 策, 如 对 全 体 营 销 员 免 征 营 业 税 或 大 幅 度 提 高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逐 步 调 高 营 销 员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前 费 用 扣 除 标 准, 不 断 减 轻 营 销 员 税 赋 负 担 三 是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应 与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进 一 步 加 强 协 调, 争 取 相 关 政 策, 允 许 营 销 员 比 照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身 份 参 加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和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解 决 广 大 寿 险 营 销 员 的 社 会 保 障 问 题, 扩 大 社 会 保 险 覆 盖 面, 完 善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三 ) 加 强 社 会 宣 传, 提 高 寿 险 营 销 员 社 会 认 同 度 一 是 大 力 加 强 保 险 宣 传, 普 及 保 险 知 识, 提 高 社 会 公 众 保 险 意 识 二 是 保 险 行 业 会 同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新 闻 媒 体, 加 强 正 面 宣 传 和 引 导, 介 绍 保 险 营 销 员 诚 信 执 业 的 典 型 事 例, 发 挥 示 范 效 应 和 导 向 作 用, 提 升 保 险 营 销 员 的 社 会 美 誉 度 和 关 爱 度 [ 参 考 文 献 ] [1] 唐 运 祥. 保 险 中 介 概 论 [M]. 北 京 : 商 务 印 书 馆,2000. [2] 吴 小 平. 加 入 WTO 对 中 国 寿 险 业 的 影 响 及 其 对 策 [M]. 北 京 : 中 国 金 融 出 版 社,2001. [3] 马 永 伟. 各 国 保 险 法 规 制 度 对 比 研 究 [M]. 北 京 : 中 国 金 融 出 版 社,2001. [4] 中 国 保 监 会 普 及 保 险 知 识 编 写 组. 保 险 知 识 学 习 读 本 [M]. 北 京 : 中 国 金 融 出 版 社,2006. [5] 王 建, 吕 宙, 刘 冬 姣. 中 国 保 险 中 介 市 场 发 展 报 告 (2005)[M]. 北 京 : 中 国 财 政 经 济 出 版 社,2006.
[ 编 辑 : 傅 晓 棣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寿 险 专 论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科 学 构 建 农 村 中 心 网 点 拓 展 两 乡 寿 险 市 场 刘 炳 懿 (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镇 江 市 分 公 司, 江 苏 镇 江 212001) [ 摘 要 ] 寿 险 公 司 农 村 业 务 的 基 础 在 乡 镇 和 乡 村, 农 村 寿 险 中 心 网 点 建 设 是 抢 占 农 村 业 务 市 场 的 桥 头 堡,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的 重 要 举 措, 提 升 服 务 品 质 和 美 誉 度 的 迫 切 需 要, 增 强 客 户 信 任 度 的 有 效 载 体 目 前 农 村 寿 险 中 心 网 点 建 设 普 遍 存 在 基 础 比 较 薄 弱 管 理 服 务 功 能 欠 缺 品 牌 形 象 不 高 等 问 题, 难 以 满 足 农 村 寿 险 市 场 发 展 的 需 要 寿 险 公 司 农 村 中 心 网 点 建 设 必 须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明 确 发 展 目 标 设 立 条 件 功 能 定 位 建 设 标 准, 做 到 发 展 有 目 标, 建 立 有 基 础, 核 算 有 效 益, 风 险 可 管 控, 建 设 有 标 准 [ 关 键 词 ] 寿 险 公 司 ; 农 村 业 务 ; 中 心 网 点 建 设 [ 中 图 分 类 号 ] F840.4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42-02 Abstract: As rural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is based on townships and villages, construction of core life business outlets in rural areas is the bridgehead for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to increase their presence in rural market. It is also an urgent and important measure for them to enhance their management, improve their service quality, uplift their corporate profile and increase customers confidence. However, due to the unsound basis for rural insurance core business outlets construction, insufficient management and service function and unpopular brand image, it is difficult to satisfy the need of rural life insurance market. Therefore,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core business outlets for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must, under the direction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concept, have a clear development strategy, establishment condition, functional positioning and construction standard. In this way, we can have a clear goal for development and a solid foundation for establishment, and we can also have effective assessment, controllable risk and standardized construction. Key words: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in rural areas; core business outlets construction 寿 险 公 司 农 村 业 务 的 基 础 在 乡 镇 和 乡 村 ( 以 下 简 称 两 乡 ), 两 乡 的 根 本 在 网 点 建 设 在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推 行 寿 险 业 抢 占 两 乡 战 略 中, 农 村 中 心 网 点 建 设 是 热 点 难 点, 更 是 关 键 点 一 农 村 中 心 网 点 建 设 是 拓 展 两 乡 寿 险 市 场 的 关 键 ( 一 ) 中 心 网 点 建 设 是 抢 占 农 村 业 务 市 场 的 桥 头 堡 农 村 网 点 是 整 个 寿 险 营 销 网 络 的 神 经 末 梢, 是 农 村 寿 险 市 场 未 来 发 展 的 晴 雨 表, 其 重 要 性 已 受 到 各 家 公 司 的 高 度 重 视, 近 年 来 的 发 展 实 践 充 分 证 明, 抢 抓 机 遇, 对 农 村 网 点 加 快 优 化 调 整, 提 高 经 营 效 益, 增 强 幅 射 功 能, 拓 展 服 务 空 间, 迅 速 构 建 完 善 的 农 村 保 险 市 场, 不 仅 十 分 必 要, 而 且 势 在 必 行 ( 二 ) 中 心 网 点 建 设 是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的 重 要 举 措
近 年 来, 农 村 寿 险 市 场 得 到 了 快 速 发 展, 拓 荒 阶 段 已 基 本 结 束, 跑 马 圈 地 粗 放 经 营 的 发 展 模 式 和 经 营 手 段 已 难 以 适 应 新 的 形 势 要 求, 集 约 经 营 精 细 化 管 理 已 经 成 为 新 的 市 场 潮 流 打 造 一 定 数 量 具 有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功 能 的 中 心 网 点, 注 重 网 点 建 设 由 原 来 的 数 量 增 长 转 向 功 能 提 升, 由 起 初 的 跑 马 圈 地 向 区 域 整 体 规 划 发 展, 有 利 于 寿 险 公 司 缩 短 管 理 服 务 半 径, 增 强 对 销 售 一 线 的 支 援 和 掌 控, 提 高 市 场 反 应 速 度, 节 约 交 通 时 间 和 管 理 成 本, 实 现 集 约 化 经 营, 并 为 将 来 有 效 整 合 区 域 资 源, 实 现 一 体 化 营 销 奠 定 良 好 基 础 ( 三 ) 中 心 网 点 建 设 是 提 升 服 务 品 质 和 美 誉 度 的 迫 切 需 要 随 着 客 户 消 费 理 性 的 不 断 增 强, 市 场 竞 争 的 日 趋 激 烈, 服 务 水 平 的 高 低 越 来 越 决 定 着 寿 险 公 司 的 兴 衰 成 败 网 点 既 是 公 司 拓 展 农 村 寿 险 业 务 的 前 沿 阵 地, 也 是 为 客 户 提 供 快 捷 优 质 服 务 的 必 要 硬 件 设 施 打 造 农 村 中 心 网 点, 适 时 将 管 理 服 务 前 移, 由 其 承 担 队 伍 管 理 单 证 管 理 服 务 内 外 客 户 等 职 能, 实 现 业 务 发 展 与 管 理 服 务 的 有 机 结 合, 不 仅 能 大 大 方 便 农 村 客 户, 而 且 能 够 有 效 防 范 欺 诈 误 导 等 违 规 事 件 的 发 生, 使 农 民 感 受 到 保 险 实 实 在 在 的 好 处, 从 而 树 立 寿 险 公 司 良 好 形 象, 促 进 农 村 寿 险 业 务 健 康 发 展 ( 四 ) 中 心 网 点 建 设 是 增 强 客 户 信 任 度 的 有 效 载 体 网 点 代 表 着 寿 险 公 司 的 实 力 和 形 象, 给 客 户 以 诚 信 放 心 的 感 觉 老 百 姓 自 古 就 有 跑 得 了 和 尚 跑 不 了 庙 的 消 费 心 [ 作 者 简 介 ] 刘 炳 懿, 高 级 经 济 师, 现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镇 江 市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理, 商 业 上, 人 们 对 固 定 网 点 的 信 任 远 大 于 流 动 个 体, 尤 其 是 处 于 正 在 发 育 良 莠 不 齐 的 农 村 消 费 者, 更 习 惯 于 将 店 铺 作 为 商 家 信 誉 实 力 的 标 志 和 保 障 二 农 村 中 心 网 点 建 设 现 状 难 以 适 应 拓 展 两 乡 寿 险 市 场 的 需 要 ( 一 ) 发 展 基 础 仍 很 薄 弱 寿 险 公 司 现 有 农 村 网 点 绝 大 多 数 建 于 2000 年 左 右, 主 要 按 当 时 行 政 区 划 设 置, 专 门 发 展 营 销 业 务 由 于 当 时 缺 乏 科 学 合 理 的 安 排, 造 成 现 有 网 点 布 局 不 尽 合 理, 因 地 域 经 济 发 展 市 场 含 量 区 位 优 势 辐 射 能 力 等 不 同, 其 业 务 发 展 极 不 平 衡, 队 伍 建 设 悬 殊 较 大, 业 务 规 模 和 经 营 效 益 普 遍 偏 低 同 时, 农 村 网 点 基 础 建 设 投 入 严 重 不 足, 大 部 分 职 场 是 租 用 民 房, 面 积 小, 设 施 陈 旧, 结 构 不 适 用, 普 遍 缺 乏 办 公 设 备, 不 具 备 营 业 功 能 和 长 期 投 入 建 设 价 值 加 上 农 村 寿 险 销 售 队 伍 普 遍 存 在 学 历 较 低 年 龄 偏 大 学 习 能 力 较 差 等 问 题, 两 乡 寿 险 发 展 的 基 础 仍 很 薄 弱, 远 远 不 能 满 足 大 发 展 的 需 要 ( 二 ) 管 理 服 务 功 能 欠 缺 目 前, 寿 险 公 司 所 有 农 村 网 点 均 为 业 务 拓 展 机 构, 尚 不 具 备 基 本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功 能 农 村 寿 险 网 点 点 多 线 长, 农 民 居 住 分 散, 交 通 不 便, 造 成 了 支 公 司 管 理 服 务 半 径 过 大, 不 得 不 依 靠 营 销 队 伍 从 事 职 场 管 理 代 办 保 全 服 务 由 于 管 控 力 度 不 够, 服 务 功 能 欠 缺, 技 术 手 段 落 后, 不 仅 使 得 日 常 基 础 管 理 简 单 随 意, 公 司 对 业 务 员 的 销 售 活 动 管 控 乏 力, 而 且 造 成 业 务 人 员 无 法 及 时 获 得 公 司 给 予 的 销 售 支 援, 客 户 投 保 理 赔 的 环 节 多 时 间 长 速 度 慢, 严 重 影 响 网 点 功 能 的 充 分 发 挥 ( 三 ) 公 司 形 象 不 容 乐 观 从 江 苏 省 保 监 局 发 布 的 2005 年 农 村 保 险 需 求 调 查 数 据 看 : 在 服 务 方 面, 有 62.5% 的 客 户 对 保 险 公 司 评 价 为 一 般 或 差 ; 在 理 赔 方 面, 申 请 而 未 得 到 赔 付 的 客 户 不 同 意 保 险 公 司 处 理 结 果 的 占 73.7%; 在 信 任 度 方 面, 有 49.6% 的 农 村 居 民 对 保 险 公 司 选 择 半 信 半 疑,9.9% 选 择 不 信 任, 选 择 信 任 的 不 足 四 成 三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加 快 两 乡 寿 险 中 心 网 点 建 设 ( 一 ) 发 展 有 目 标 建 设 农 村 寿 险 中 心 网 点 是 一 项 长 期 循 序 渐 进 的 系 统 工 程, 是 一 个 探 索 巩 固 和 做 大 做 强 农 村 保 险 市 场 的 历 史 过 程 受 地 理 位 置 经 济 基 础 社 会 环 境 交 通 条 件 保 险 意 识 收 入 水
平 消 费 倾 向 等 诸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各 地 在 中 心 网 点 运 行 模 式 的 选 择 上 也 不 尽 相 同 农 村 中 心 网 点 运 行 模 式 应 以 营 业 部 或 办 事 处 模 式 为 好, 采 取 阶 段 升 级 的 方 式 逐 步 推 进 即 : 公 司 派 出 机 构 模 拟 核 算 单 元 管 理 服 务 区 域 中 心 独 立 经 营 单 位 设 立 之 初, 中 心 网 点 作 为 支 公 司 的 派 出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完 成 公 司 下 达 的 销 售 计 划 队 伍 目 标 和 其 他 考 核 指 标, 贯 彻 落 实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完 成 团 队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对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的 中 心 网 点, 可 实 行 内 部 模 拟 核 算, 授 予 其 一 定 的 自 主 经 营 权, 使 各 中 心 网 点 既 有 压 力 又 有 动 力 更 有 效 益, 并 在 条 件 具 备 时, 赋 予 其 必 要 的 管 理 服 务 功 能, 最 终 过 渡 到 独 立 的 经 营 单 位, 减 少 管 理 层 次, 实 现 扁 平 化 管 理 ( 二 ) 建 立 有 基 础 设 立 中 心 网 点 不 能 盲 目, 要 充 分 结 合 当 地 经 济 基 础 市 场 含 量 区 位 优 势, 发 展 潜 力 辐 射 能 力 等 情 况, 本 着 成 熟 一 个 建 立 一 个, 建 立 一 个 成 功 一 个 的 发 展 原 则, 选 择 在 经 济 发 达 交 通 便 利 保 源 充 沛 队 伍 建 设 基 础 较 好 的 乡 镇 建 立 中 心 网 点, 然 后 辐 射 周 边 乡 镇, 以 此 影 响 和 带 动 周 边 发 展 建 立 中 心 网 点 必 须 具 备 五 项 条 件 : 一 是 中 心 网 点 所 在 地 为 本 地 区 域 经 济 中 心, 交 通 便 利, 集 镇 繁 荣 ; 二 是 所 在 中 心 乡 镇 人 口 为 3~4 万 人 左 右, 覆 盖 乡 镇 达 3~ 4 个, 覆 盖 人 口 不 低 于 8~12 万 人 ; 三 是 中 心 网 点 覆 盖 半 径 为 8 公 里 左 右, 覆 盖 地 域 约 200 平 方 公 里 ; 四 是 中 心 网 点 自 身 队 伍 规 模 有 效 人 力 分 别 不 低 于 30 人 和 20 人, 覆 盖 区 域 两 项 指 标 分 别 不 低 于 80 人 和 50 人 ; 五 是 存 量 有 效 长 险 保 单 为 1~1.5 万 张 ( 三 ) 核 算 有 效 益 追 求 效 益 是 企 业 永 恒 的 主 题, 是 企 业 在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中 赖 以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物 质 基 础, 也 是 公 司 建 立 中 心 网 点 的 根 本 目 的 中 心 网 点 设 立 初 期, 租 用 营 业 用 房 房 屋 装 修 添 置 办 公 设 备 对 外 宣 传 等 前 期 投 入 是 一 笔 不 小 的 开 支 正 常 运 转 后, 日 常 运 营 费 用 主 要 有 两 大 块, 一 是 固 定 费 用, 即 房 屋 租 金 人 员 工 资 办 公 费 用 水 电 费 等 开 支 ; 另 一 部 分 是 职 场 经 费 管 理 津 贴 业 务 推 动 费 用, 这 部 分 费 用 随 保 费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费 用 率 一 般 在 2%~4% 要 收 回 前 期 的 投 入, 维 持 中 心 网 点 的 正 常 运 转,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保 费 规 模 否 则, 必 然 造 成 已 投 入 资 源 的 浪 费, 网 点 运 营 入 不 敷 出, 难 以 为 继 ( 四 ) 管 控 跟 得 上 针 对 农 村 寿 险 网 点 分 散, 管 理 制 度 不 易 落 实, 误 导 客 户 截 留 挪 用 保 险 费 的 问 题 时 有 发 生, 要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管 理, 规 范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和 行 为 一 是 强 化 制 度 执 行 力, 切 实 做 到 用 制 度 管 理 人 激 励 人 约 束 人 二 是 注 重 依 靠 现 代 科 技 手 段, 加 大 信 息 技 术 投 入,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服 务 的 技 术 含 量, 加 强 服 务 功 能, 提 高 管 理 服 务 效 率 三 是 加 强 督 察, 强 化 对 代 理 人 展 业 行 为 的 监 督, 严 厉 查 处 违 规 宣 传 误 导 欺 诈 客 户 挪 用 侵 吞 保 费 等 不 良 行 为 四 是 加 强 人 员 配 备, 提 高 网 点 的 管 理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要 满 足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和 客 户 服 务 的 需 要, 每 个 中 心 网 点 至 少 要 配 备 负 责 人 1 人 专 职 组 训 1 人 内 勤 2~3 人 理 赔 协 调 员 1 人 区 域 收 展 员 1 人 ( 五 ) 建 设 有 标 准 农 村 寿 险 中 心 网 点 建 设 投 入 大 要 求 高 市 场 影 响 大, 涉 及 寿 险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和 长 远 建 设 因 此, 要 统 筹 规 划, 合 理 布 点, 循 序 渐 进, 高 标 准 起 步 一 是 场 所 要 适 用 职 场 面 积 应 大 于 100 平 方 米, 营 业 大 厅 面 积 保 持 在 100~150 平 方 米, 并 尽 量 避 免 租 用 民 房 频 繁 搬 家 二 是 设 备 要 齐 全 要 配 备 必 要 的 办 公 设 备, 以 满 足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和 客 户 服 务 的 需 要 三 是 外 观 要 统 一 企 业 标 识 户 外 灯 箱 等 要 严 格 按 CI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设 立 四 是 功 能 要 完 善 对 外, 主 要 负 责 提 供 续 收 保 费 保 单 保 全 理 赔 接 案 小 额 给 付 咨 询 投 诉 等 服 务 ; 对 内, 主 要 承 担 保 单 录 入 单 证 管 理 队 伍 管 理 销 售 支 持 教 育 培 训 会 议 经 营 等 职 能 [ 编 辑 : 傅 晓 棣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寿 险 专 论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论 寿 险 公 司 成 长 的 阶 段 性 战 略
谢 圣 远 1 唐 玉 明 2 (1.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广 东 深 圳 518060; 2.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陕 西 省 分 公 司, 陕 西 西 安 710068) [ 摘 要 ] 寿 险 公 司 的 成 长 一 般 要 经 历 创 业 生 存 期 品 牌 经 营 期 和 创 新 发 展 期 三 个 阶 段, 在 每 一 阶 段 制 订 正 确 的 经 营 策 略, 是 寿 险 公 司 稳 步 发 展 的 关 键 因 素 在 创 业 生 存 期, 应 建 立 行 业 视 野 明 确 首 要 任 务 构 建 体 系 化 管 理 平 台 强 化 队 伍 塑 造 管 理 好 基 本 经 营 单 位 创 造 良 好 的 外 部 环 境 树 立 公 司 品 牌 ; 在 品 牌 经 营 期, 要 做 好 经 营 格 局 的 规 划 打 造 公 司 的 独 特 文 化 突 出 主 业 抓 好 人 才 升 级 管 理 范 式 的 变 革 等 工 作 ; 在 创 新 发 展 期, 要 着 重 提 升 哲 学 思 维 能 力 组 织 学 习 能 力 组 织 变 革 能 力 创 造 机 会 能 力 需 求 挖 掘 能 力 创 新 文 化 能 力 等 [ 关 键 词 ] 寿 险 公 司 ; 阶 段 性 战 略 ; 创 业 生 存 期 ; 品 牌 经 营 期 ; 创 新 发 展 期 [ 中 图 分 类 号 ] F840.3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44-03 Abstract: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generally goes through such three stages as pioneering and survival, brand management and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during their growth path where correct management strategy formulated in each stage is the key to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In pioneering and survival period, we shall, from insurance industrial point of view, clarify the key task, construct a systematic management platform, strengthen sales force build up and basic units management to create a good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corporate profile.during the brand management period, we shall have a good overall layout for management, creating unique corporate culture and focusing on core business and at the same time, promoting talents upgrading program and management reform.in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period, we shall uplift our abilities of philosophical thinking, study, reform, opportunity creation, demand exploitation and cultural innovation. Key words:life insurance company;staged development;pioneering and survival;brand management;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寿 险 公 司 的 成 长 大 体 上 可 以 分 为 三 个 阶 段 : 创 业 生 存 期 品 牌 经 营 期 和 创 新 发 展 期, 公 司 高 层 正 确 地 把 握 每 一 个 阶 段 的 形 势, 做 出 正 确 的 战 略 决 策, 是 寿 险 公 司 能 够 取 得 成 功 的 决 定 性 因 素 一 创 建 期 战 略 : 以 生 存 目 标 为 决 策 核 心 创 业 生 存 期 是 每 一 个 寿 险 公 司 发 展 历 程 中 一 个 不 可 逾 越 的 阶 段 正 确 认 清 创 业 生 存 期 的 管 理 内 涵 和 经 营 关 键, 科 学 而 艺 术 地 把 握 创 业 生 存 期 的 经 营 重 点 和 经 营 节 奏, 是 关 系 公 司 能 否 立 足 的 大 事 ( 一 ) 建 立 行 业 视 野, 为 未 来 的 发 展 夯 实 基 础 决 策 的 第 一 步 是 要 认 清 形 式, 明 晰 自 己 的 起 点, 要 反 复 理 清 自 己 现 在 究 竟 在 哪 里? 要 到 哪 里 去? 怎 样 分 步 骤 并 有 效 地 实 现 自 己 的 使 命 及 目 标? 只 有 从 认 识 上 解 决 了 这 些 问 题, 在 工 作 中 才 会 不 浮 躁, 才 能 够 抵 挡 住 外 界 的 短 期 诱 惑, 才 会 在 一 个 更 高 的 更 坚 实 的 平 台 上 稳 步 发 展 同 时, 要 注 意 到 这 个 阶 段 的 主 要 使 命 是 为 未 来 作 铺 垫 因 此, 发 展 伊 始, 一 定 要 树 立 高 远 的 标 准, 要 建 立 行 业 视 野, 以 行 业 高 标 准 来 布 局 谋 篇, 以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的 根 本 准 则 来 设 计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发 展 蓝 图, 从 大 处 和 长 远 发
展 着 眼, 从 小 处 着 手 ( 二 ) 明 确 发 展 业 务 是 创 业 生 存 期 的 首 要 任 务 没 有 一 定 的 业 务 量, 公 司 就 谈 不 上 以 后 的 发 展, 应 该 紧 紧 围 绕 做 大 业 务 量 这 个 核 心, 充 分 调 动 人 财 物 等 资 源 建 立 高 效 的 运 营 体 系 由 于 是 经 营 初 期, 各 个 方 面 都 处 于 创 建 阶 段, 因 此, 在 这 一 时 期, 必 须 有 打 持 久 战 的 思 想 准 备, 培 育 艰 苦 奋 斗 勤 俭 节 约 不 畏 艰 难 的 创 业 思 想, 树 立 自 给 自 足, 丰 衣 足 食 的 理 念, 并 以 此 逐 步 发 展 成 为 公 司 的 文 化 ( 三 ) 依 据 发 展 业 务 这 个 主 题, 从 队 伍 架 构 制 度 三 大 基 本 要 素 出 发 来 构 建 体 系 化 的 管 理 平 台 队 伍 建 设 要 从 公 司 的 生 存 成 长 发 展 整 个 过 程 来 考 虑 明 确 什 么 样 的 事 需 要 什 么 样 的 人 来 完 成? 如 何 实 现 人 才 匹 配? 怎 样 合 理 解 [ 作 者 简 介 ] 谢 圣 远, 博 士,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副 教 授, 保 险 与 社 会 保 障 系 主 任, 风 险 经 济 研 究 所 所 长 ; 唐 玉 明, 硕 士, 现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陕 西 省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决 当 前 和 未 来 队 伍 建 设 标 准 的 冲 突 问 题? 怎 样 实 现 当 前 与 未 来 发 展 的 对 接? 未 来 的 人 才 梯 队 如 何 在 变 革 中 转 轨 及 搭 建? 搭 建 公 司 的 组 织 架 构 要 坚 持 简 便 直 接 高 效 的 原 则,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人 员 都 应 具 有 上 马 为 将, 下 马 为 兵 的 能 力, 减 少 中 间 环 节 的 效 率 损 失 和 过 程 效 率 损 失, 中 高 层 管 理 者 要 直 接 进 行 具 体 的 工 作 操 作, 实 现 管 理 工 作 的 一 步 到 位 建 立 规 范 的 管 理 流 程 和 管 理 程 序 制 度, 确 立 以 制 度 为 共 同 的 行 为 准 则, 做 到 按 规 章 办 事, 公 平 的 对 待 每 一 个 员 工 和 每 一 件 事 情, 避 免 任 何 个 人 的 主 观 臆 断, 充 分 调 动 每 一 个 人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形 成 规 范 的 管 理 格 局 ( 四 ) 强 化 队 伍 塑 造 由 于 寿 险 业 务 的 特 殊 性, 业 务 量 的 稳 定 增 长 有 赖 于 一 支 稳 定 而 有 效 率 的 队 伍 因 此, 要 努 力 塑 造 员 工 对 本 公 司 的 忠 诚 度 良 好 的 职 业 习 惯 和 同 事 之 间 的 和 谐 性 所 谓 忠 诚 度 就 是 采 取 各 种 有 力 措 施 培 养 员 工 热 爱 公 司 同 舟 共 济 克 服 浮 躁 情 绪 发 展 事 业 的 定 力 例 如 可 以 通 过 员 工 的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与 公 司 发 展 目 标 的 趋 同 化 过 程, 稳 定 一 批 核 心 骨 干, 并 通 过 核 心 骨 干 的 示 范 作 用 带 动 全 员 形 成 健 康 向 上 的 事 业 团 队 良 好 的 职 业 习 惯 包 括 职 业 精 神 团 结 精 神 学 习 精 神 主 人 翁 精 神, 更 重 要 的 是 良 好 的 执 行 能 力 和 懂 行 规 能 力, 能 够 将 工 作 做 到 极 致, 做 正 确 的 事 正 确 地 做 事 把 事 做 正 确 和 谐 性 就 是 员 工 要 学 会 合 作 协 调 包 容, 要 有 宽 广 的 胸 怀, 具 备 将 工 作 和 生 活 分 开, 简 单 和 谐 工 作 的 能 力 ( 五 ) 管 理 好 基 本 经 营 单 位 创 业 生 存 期, 一 切 都 处 在 不 稳 定 状 态, 不 可 预 知 的 突 发 事 件 很 多, 管 理 流 程 和 管 理 秩 序 尚 处 在 不 断 试 验 和 建 立 期 作 为 管 理 者 必 须 做 到 下 抓 两 级, 直 接 将 管 理 的 触 角 延 伸 到 经 营 单 元, 直 接 管 理 从 管 理 手 段 看, 这 一 做 法 似 乎 违 背 了 层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但 在 这 一 时 期 只 有 如 此, 才 能 克 服 人 人 负 责, 人 人 不 负 责 的 散 漫 状 态 可 以 说, 这 是 创 业 生 存 期 特 殊 而 有 效 的 管 理 手 段 ( 六 ) 创 造 良 好 的 外 部 环 境 创 业 生 存 期, 环 境 至 关 重 要, 创 造 良 好 的 外 部 环 境 也 就 是 经 营 造 势 这 一 工 作 做 得 好 坏,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决 定 了 将 来 发 展 的 空 间 大 小 外 部 环 境 主 要 有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积 极 参 与 到 当 地 社 会 事 务 之 中, 树 立 公 司 良 好 的 社 会 形 象, 从 而 与 当 地 政 府 及 监 管 机 构 建 立 良 好 的 关 系, 取 得 政 府 和 监 管 机 构 的 支 持, 为 公 司 的 发 展 创 造 有 利 的 政 策 环 境 ; 二 是 积 极 协 调 与 同 业 的 关 系, 倡 导 行 业 共 生 共 荣 的 理 念, 与 同 业 建 立 良 好 的 关 系, 得 到 同 业 的 支 持 与 理 解, 化 敌 为 友 ( 七 ) 树 立 公 司 的 品 牌 通 过 优 质 的 保 险 产 品 和 服 务, 培 养 忠 诚 客 户 ; 通 过 客 户 永 远 是 对 的 的 经 营 理 念, 树 立 公 司 良 好 口 碑 ; 通 过 便 捷 优 质 的 理 赔 服 务, 扩 大 公 司 的 市 场 影 响 力 ; 通 过 让 客 户 享 受 公 司 的 经 营 成 果, 建 立 公 司 与 客 户 之 间 的 共 同 利 益 机 制, 为 公 司 发 展 赢 得 长 久 的 客 户
二 品 牌 经 营 期 决 策 : 战 略 转 变 经 过 初 期 的 业 务 大 量 发 展 之 后, 公 司 有 一 定 原 始 积 累, 经 营 过 程 进 入 了 品 牌 经 营 阶 段, 这 一 阶 段 不 同 于 创 业 生 存 期, 有 了 新 的 特 点, 公 司 应 及 时 转 变 思 想 观 念, 树 立 新 的 理 念, 实 行 经 营 决 策 上 的 战 略 转 变, 重 点 应 在 以 下 六 个 方 面 取 得 突 破 ( 一 ) 经 营 格 局 的 规 划 经 营 格 局 即 经 营 的 未 来 版 图 管 理 者 在 公 司 实 现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做 实 公 司 基 础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市 场 洞 察 和 判 断, 确 定 公 司 在 业 务 发 展 财 务 经 营 资 源 配 置 风 险 管 控 机 构 建 设 品 牌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经 营 格 局, 只 有 明 确 了 这 样 的 目 标, 才 能 做 到 纲 举 目 张 ( 二 ) 打 造 公 司 的 独 特 文 化 这 一 时 期 应 将 管 理 制 度 升 华 成 企 业 文 化, 将 员 工 的 正 确 行 为 习 惯 升 华 为 全 员 的 行 为 标 准 和 价 值 判 断 标 准, 用 文 化 来 经 营 公 司 文 化 塑 造 主 要 体 现 在 制 度 文 化 行 为 文 化 精 神 文 化 物 质 文 化 四 个 方 面 在 制 度 文 化 方 面, 应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的 阶 段 特 征, 用 扬 弃 的 态 度 对 已 有 的 规 章 制 度 进 行 系 统 梳 理, 通 过 变 革 和 创 新, 制 定 适 合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的 规 章 制 度 在 行 为 文 化 方 面, 通 过 进 一 步 的 规 范 和 标 准 化, 对 员 工 的 工 作 习 惯 态 度 职 责 流 程 等 方 面 进 行 约 束 和 引 导, 形 成 衔 接 有 序 运 行 高 效 的 运 营 秩 序 和 管 理 流 程 在 精 神 文 化 方 面, 倡 导 岗 位 责 任 文 化, 建 立 公 正 公 平 向 上 的 职 业 生 涯 氛 围, 让 每 位 员 工 头 顶 上 都 有 一 片 蓝 天 在 物 质 文 化 方 面, 通 过 公 司 的 快 速 发 展 为 员 工 提 供 在 行 业 具 有 竞 争 力 的 薪 资 福 利 ; 通 过 公 司 实 力 建 立 品 牌 形 象, 以 百 年 老 店 为 己 任 物 质 文 化 的 核 心 在 提 高 对 员 工 和 客 户 对 公 司 的 依 存 度, 形 成 良 好 的 知 名 度 和 美 誉 度 ( 三 ) 突 出 主 业 突 出 主 业 就 是 要 解 决 寿 险 公 司 长 期 经 营 发 展 靠 什 么 以 及 永 续 经 营 及 综 合 竞 争 力 的 问 题 重 点 发 展 个 人 业 务 是 寿 险 公 司 经 营 的 主 题 在 重 点 发 展 个 人 业 务 的 同 时, 还 要 高 效 发 展 团 体 业 务 和 银 行 代 理 业 务 个 人 业 务 的 发 展 要 抵 挡 住 市 场 的 诱 惑, 做 好 基 础 管 理 和 基 础 训 练 工 作, 将 组 织 发 展 与 业 务 品 质 作 为 个 人 业 务 发 展 的 两 个 轮 子 一 起 抓 ( 四 ) 系 统 运 作 主 要 体 现 在 标 准 化 行 动 体 系 化 联 动 系 统 化 推 动 的 管 理 行 为 上 公 司 一 定 要 提 高 执 政 能 力, 中 心 支 公 司 一 定 要 提 高 执 行 能 力 公 司 必 须 建 立 市 场 开 拓 能 力 统 筹 规 划 能 力 资 源 配 置 能 力 文 化 经 营 能 力 综 合 管 控 能 力 系 统 运 营 能 力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品 牌 提 升 能 力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能 力 及 机 构 管 理 能 力 ( 五 ) 抓 好 人 才 升 级 主 要 围 绕 学 习 型 组 织 的 建 立 和 人 才 的 标 准 化 问 题 实 现 永 续 经 营 必 须 不 断 提 高 全 体 员 工 的 专 业 技 能 和 综 合 素 质, 必 须 要 推 动 学 习 型 组 织 的 建 立 作 为 员 工 和 部 门 要 不 断 超 越 自 我, 不 断 变 革 创 新, 不 断 用 最 成 果 武 装 员 工 和 干 部 的 头 脑 在 人 才 标 准 化 问 题 上, 要 着 重 明 确 在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人 才 必 须 具 备 哪 些 标 准 和 条 件 要 系 统 进 行 工 作 岗 位 的 分 析 和 评 价, 确 定 岗 位 人 才 的 基 本 标 准 和 提 升 标 准 建 立 公 司 员 工 在 职 培 训 的 长 远 规 划, 对 全 体 员 工 分 课 题 分 主 题 分 阶 段 分 层 级 进 行 系 统 培 训, 不 断 开 发 员 工 潜 能, 提 高 全 员 的 专 业 技 能 和 综 合 素 质, 实 现 人 才 升 级 ( 六 ) 管 理 范 式 的 变 革 管 理 范 式 主 要 体 现 在 运 营 流 程 组 织 架 构 管 理 评 估 三 个 层 面 在 运 营 流 程 方 面 围 绕 分 工 协 作 扁 平 化 运 作 垂 直 化 管 控 的 原 则, 以 提 高 公 司 的 整 体 执 行 能 力 作 为 主 要 指 标 ; 在 组 织 架 构 方 面, 遵 循 层 级 管 理 责 任 上 收 的 原 则, 设 定 不 同 层 级 的 管 理 权 限 和 管 理 职 责, 明 确 组 织 系 统 的 管 理 程 序, 对 组 织 流 转 的 顺 序 效 率 时 限 职 责 进 行 横 向 纵 向 界 定 ; 在 管 理 评 估 方 面, 以 价 值 为 导 向, 以 效 益 为 中 心, 以 发 展 为 指 标, 以 效 率 为 标 准, 以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和 综 合 竞 争 能 力 的 提 升 为 落 脚 点 三 创 新 发 展 期 决 策 : 能 力 的 提 升 当 公 司 占 据 了 一 定 的 市 场 份 额 之 后, 要 进 一 步 做 强 做 大, 就 要 不 断 用 市 场 标 准 来 对 行 业 进 行 思 想 的 引 领 品 牌 的 引 领, 创 新 行 业 标 准 要 实 现 这 个 目 标, 公 司 要 重 点 实 现 以 下 能 力 的 提
升 ( 一 ) 哲 学 思 维 能 力 的 提 升 在 公 司 经 营 过 程 中, 要 把 哲 学 思 维 能 力 融 入 到 市 场 环 境 中, 看 透 事 物 的 本 质, 善 于 不 断 将 危 机 变 为 机 遇 客 观 辩 证 的 分 析 发 展 的 历 史 机 遇 和 内 外 部 环 境, 用 实 事 求 是 的 哲 学 工 具, 用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工 作 方 法, 制 定 公 司 在 引 领 行 业 期 的 发 展 战 略 和 具 体 措 施 ( 二 ) 组 织 学 习 能 力 的 提 升 公 司 团 队 的 学 习 能 力 体 现 在 主 要 管 理 层 的 学 习 意 识, 特 别 是 核 心 管 理 层 的 学 习 能 力 传 授 知 识 的 能 力 能 否 不 断 超 越 企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组 织 学 习 能 力 实 际 上 是 团 队 的 集 体 学 习 和 创 新 能 力, 团 队 的 每 位 成 员 是 否 都 是 创 新 学 习 的 核 心 成 果, 组 织 学 习 能 力 实 际 上 是 管 理 心 智 的 变 革 ( 三 ) 组 织 变 革 能 力 的 提 升 企 业 是 一 个 有 机 体, 必 须 随 着 外 界 经 营 环 境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组 织 变 革 能 力 直 接 体 现 了 组 织 的 应 变 能 力 自 我 革 新 和 自 我 发 展 能 力, 要 在 变 革 中 创 新 发 展 机 遇 在 变 化 莫 测 的 竞 争 环 境 中, 组 织 能 力 是 持 续 竞 争 优 势 的 来 源, 组 织 变 革 的 最 终 目 标 是 要 不 断 获 得 竞 争 优 势, 形 成 核 心 竞 争 力 ( 四 ) 创 造 机 会 能 力 的 提 升 在 引 领 区 域 行 业 期, 最 核 心 的 问 题 就 是 守 住 机 遇 抢 先 市 场 一 步, 实 质 是 创 造 机 会 企 业 要 发 展 就 不 能 封 闭 坐 等, 必 须 善 于 识 别 机 会, 善 于 抓 住 企 业 发 展 的 每 一 次 历 史 机 遇 作 为 寿 险 公 司, 一 定 要 紧 紧 抓 住 区 域 市 场 的 发 展 机 遇, 主 动 创 造 发 展 机 会, 抢 先 一 步, 加 快 发 展 ( 五 ) 需 求 挖 掘 能 力 的 提 升 需 求 挖 掘 能 力 是 体 现 以 客 户 为 导 向 的 专 业 能 力 要 细 分 客 户, 做 好 客 户 的 深 度 开 发 和 挖 掘 工 作, 不 断 深 化 客 户 关 系, 不 断 提 供 增 值 服 务, 并 通 过 对 客 户 的 增 值 服 务 不 断 深 化 和 延 长 公 司 的 增 值 链 ( 六 ) 创 新 文 化 能 力 的 提 升 创 新 文 化 能 力 主 要 体 现 在 公 司 经 营 哲 学 的 创 新 上, 要 不 断 吸 收 社 会 发 展 的 文 明 成 果, 吸 收 其 营 养 并 生 成 公 司 自 身 的 独 特 文 化 寿 险 公 司 虽 然 从 初 创 期 到 稳 定 期, 经 历 了 三 个 经 营 发 展 阶 段, 但 是 三 个 阶 段 的 总 方 向 与 总 目 标 是 一 致 的, 如 何 从 战 略 全 局 的 角 度, 在 总 的 发 展 目 标 的 引 领 下, 依 据 各 阶 段 的 特 征 实 施 不 同 的 经 营 策 略, 是 一 家 寿 险 公 司 走 向 成 功 的 关 键 所 在 [ 编 辑 : 刘 晓 燕 ] ( 上 接 第 37 页 ) 一 项 专 利 在 不 同 的 国 家 也 受 不 同 国 家 的 法 律 保 护 如 果 要 使 自 己 的 产 品 在 所 有 具 有 同 样 专 利 的 国 家 都 不 会 发 生 侵 权 问 题, 则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向 所 有 具 有 该 项 专 利 的 国 家 的 专 利 权 人 请 求 授 予 实 施 权 这 样 无 疑 会 大 大 增 加 被 保 险 人 的 使 用 费 支 出 因 此, 在 专 利 实 施 权 授 予 中, 被 保 险 人 往 往 会 减 少 一 些 国 家 的 专 利 授 权, 以 减 少 使 用 费 支 出 当 然, 被 保 险 人 应 事 先 考 虑 其 产 品 不 在 哪 些 国 家 制 造 销 售 或 使 用, 然 后 再 考 虑 不 请 求 这 些 国 家 的 专 利 实 施 权 授 予 但 瑞 士 再 保 示 范 合 同 规 定,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为 了 节 省 使 用 费 支 出, 减 少 一 些 国 家 的 专 利 授 权, 最 终 导 致 在 这 些 国 家 发 生 专 利 侵 权, 此 时, 保 险 人 可 援 引 上 述 充 分 取 得 专 利 授 权 义 务 的 规 定, 主 张 被 保 险 人 没 有 履 行 其 义 务, 该 专 利 侵 权 不 属 承 保 责 任 范 围 四 被 保 险 人 减 轻 损 害 的 义 务 依 我 国 保 险 法 第 42 条 的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有 责 任 尽 力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少 损 失, 由 此 产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保 险 人 承 担 在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中, 被 保 险 人 也 有 义 务 减 轻 损 害, 如 被 保 险 人 因 受 专 利 权 人 停 止 侵 害 的 请 求, 而 停 止 其 无 权 制 造 销 售 或 使 用 等 侵 权 行 为, 以 免 继 续 侵 害 该 专 利 权 依 瑞 士 再 保 示 范 合 同 的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因 此 而 停 止 的 费 用 属 于 保 险 人 的 承 保 责 任 范 围, 由 保 险 人 承 担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是 一 种 责 任 保 险, 也 是 专 利 保 险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这 种 保 险 可 以 为 潜 在 的 专 利 侵 权 人 ( 即 被 保 险 人 ) 提 供 分 散 风 险 分 摊 损 失 的 有 效 保 障, 尤 其 是 可 以 为 我 国 出 口 高 科 产 品 的 企 业 进 入 美 国 等 发 达 国 家 的 市 场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保 障 但 目 前 我 国 关 于 专 利 保 险 还 缺 乏 具 体 的 相 关 规 范 ; 出 口 企 业 也 未 认 识 到 该 险 种 的 重 要 性 要 冲 破 发 达 国 家 的 专 利 壁 垒, 积
极 主 动 投 保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保 险 也 是 中 国 出 口 企 业 所 应 采 取 的 对 策 之 一 因 此, 我 国 亟 需 借 鉴 和 参 考 发 达 国 家 的 先 进 经 验, 制 定 出 相 关 的 保 险 条 款, 使 这 一 险 种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 参 考 文 献 ] [1]Glennw.Rhodes,Patent Law Handbook,2001-2002 Ed.,254(2002). [2]Donalds. Malecki,CPCU,et al,commercial Liability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Volume I,Second Edition,October 1987. [3]J.Thomas McCarthy,McCarthy s Desk Encyclopedia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ureau of National Affairs,Inc.,1991. [ 4 ] Rolls Royce Ltd.v.GTE Valeron Corp.,800 F.2d 1101,1109,231 USPQ 185,19192(Fed.Cir.1986). [ 编 辑 : 郝 焕 婷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三 农 保 险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农 业 保 险 在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1 陈 冬 梅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上 海 200433) [ 摘 要 ] 发 展 农 业 保 险 的 实 质 是 使 农 民 获 取 保 险 利 益, 主 要 包 括 补 偿 利 益 和 预 期 利 益 其 利 益 不 足 额, 但 具 有 正 的 外 部 性 由 于 农 业 保 险 发 展 不 足, 影 响 和 谐 社 会 的 构 建 要 大 力 发 展 农 业 保 险, 发 挥 其 在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政 府 要 补 足 农 民 利 益, 激 励 农 民 的 保 险 需 求 保 险 人 要 增 加 有 效 供 给, 切 实 保 障 农 民 获 取 保 险 利 益 从 农 民 的 视 角 考 虑, 农 民 应 加 强 保 险 意 识, 发 展 农 村 专 业 合 作 社, 建 立 保 险 合 作 社, 降 低 保 险 成 本, 获 得 更 多 保 险 利 益 [ 关 键 词 ] 农 业 保 险 ; 和 谐 社 会 ; 保 险 利 益 ; 发 展 策 略 [ 中 图 分 类 号 ]F840.66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47-04 Abstract: The essence of agriculture insurance development is to help peasants get insurance benefits including compensation benefits and expected benefits. Such benefits, whose amount does not satisfy peasants needs though, have positive external effect on agriculture. Incomplet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insurance will have negative impact on harmonious society build up. Therefore, we shall step up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insurance to give full play to its role in harmonious society construction. For one thing, the government shall make up for the benefits spread of those peasants covered by agriculture insurance to increase their insurance awareness. For another, insurance companies shall provide more agriculture insurance to peasants to protect their insurance interests substantively. From peasants perspective, they shall enhance their insurance awareness to develop professional agriculture cooperatives and set up insurance cooperatives so as to decrease insurance costs and obtain more insurance benefits. Key words : agriculture insurance; harmonious society; insurance benefits; development strategy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是 落 实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和 落 实 以 人 为 本 的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客 观 要 求 在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过 程 中, 农 业 保 险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本 文 拟 从 农 民 的 视 角 着 眼, 分 析 农 业 保 险 的
作 用 是 使 农 民 获 取 保 险 利 益 但 目 前 农 业 保 险 发 展 不 足, 影 响 其 作 用 的 发 挥 要 发 挥 农 业 保 险 在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政 府 保 险 人 和 农 民 都 必 须 有 所 作 为 一 发 展 农 业 保 险 的 实 质 是 使 农 民 获 取 保 险 利 益 农 业 保 险 可 使 农 民 获 得 补 偿 利 益 农 业 是 基 础 产 业, 又 是 弱 势 产 业 农 民 承 受 着 自 然 风 险 社 会 风 险 经 济 风 险 等 威 胁, 严 重 影 响 农 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加 之 超 小 规 模 的 农 户 分 散 经 营, 造 成 了 农 业 风 险 机 制 的 脆 弱 性, 我 国 农 民 的 收 益 和 农 业 经 济 处 在 一 种 极 度 的 不 确 定 性 状 态, 客 观 需 要 创 建 一 种 转 移 分 散 风 险 分 摊 经 济 损 失 的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现 代 农 业 保 险 具 有 这 一 功 能 农 业 保 险 是 对 种 植 业 养 殖 业 在 生 产 哺 育 成 长 过 程 中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提 供 经 济 补 偿 的 保 险 作 为 财 产 保 险 的 一 类, 农 业 保 险 合 同 遵 循 损 失 补 偿 原 则, 即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遭 受 的 实 际 损 失 进 行 经 济 补 偿 农 业 保 险 可 使 农 民 获 得 预 期 利 益 与 其 他 财 产 保 险 相 比, 农 业 保 险 的 赔 偿 方 式 有 其 特 殊 性 农 民 投 保 农 业 保 险, 作 为 投 保 人 缴 纳 保 费, 但 能 否 得 到 补 偿 利 益 还 是 未 知 的 如 果 没 有 发 生 保 险 人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保 险 人 不 需 要 承 担 赔 付 责 任 即 使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是 否 要 承 担 补 偿 责 任 也 要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例 如, 在 农 作 物 收 获 保 险 中, 保 险 金 额 的 确 定 原 则 以 农 作 物 的 常 年 产 量 或 平 均 产 量 作 为 计 算 基 础, 保 险 人 只 承 担 全 年 收 获 量 未 达 到 保 险 产 量 的 差 额 部 分 的 赔 偿 责 任 农 作 物 在 生 长 过 程 中, 未 受 到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灾 害 的 侵 袭, 收 割 时 达 不 到 保 险 产 量 的 ; 或 曾 遭 到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害, 而 收 割 时 达 到 保 险 产 量 的, 保 险 人 均 不 予 赔 偿 这 使 得 农 民 在 农 业 保 险 中 获 得 的 利 益 成 为 一 种 期 待 利 益 如 果 农 民 能 够 加 强 投 入, 譬 如 更 多 的 农 药 化 肥 投 入, 更 精 心 地 照 料, 则 会 降 低 自 己 的 预 期 保 险 利 益, 因 此 农 民 存 在 心 理 风 险 农 民 获 得 的 保 险 利 益 具 有 以 下 两 个 特 点 : 一 方 面, 利 益 具 有 外 部 性 农 业 保 险 就 其 属 性 而 言, 属 于 准 公 共 物 品 准 公 共 物 品 是 指 具 有 外 部 性 的 私 人 物 品 [ 作 者 简 介 ] 陈 冬 梅, 博 士, 副 教 授, 现 供 职 于 复 旦 大 学 保 险 系 纯 粹 的 私 人 产 品 除 了 具 有 消 费 的 竞 争 性 和 排 他 性 外, 还 具 有 消 费 上 的 独 立 性, 即 没 有 外 部 的 或 溢 出 的 影 响, 而 当 物 品 满 足 前 两 个 条 件 但 不 满 足 第 三 个 条 件 时 就 是 准 公 共 物 品 公 共 物 品 则 是 指 既 无 竞 争 性 又 无 排 他 性 的 产 品 它 具 有 以 下 一 些 特 征 : 效 用 上 的 不 可 分 割 性, 生 产 经 营 上 的 规 模 性, 消 费 上 无 排 他 性, 取 得 方 式 上 的 非 竞 争 性, 成 本 或 利 益 上 的 外 在 性 等 农 业 保 险 产 品 尤 其 是 一 切 险, 不 具 有 私 人 物 品 的 性 质, 而 具 有 大 部 分 公 共 物 品 的 特 征 农 民 获 得 的 农 业 保 险 利 益 具 有 正 外 部 性 另 一 方 面, 利 益 不 足 额 由 于 农 业 灾 害 部 分 损 失 的 时 候 较 多, 另 外 保 险 人 为 减 少 道 德 风 险, 对 于 农 业 保 险 的 补 偿 金 额 往 往 设 置 若 干 限 制 条 件, 使 得 农 民 只 能 够 获 得 低 于 保 险 金 额 的 利 益 一 般 说 来, 各 国 对 于 农 民 的 补 偿 主 要 采 取 两 种 方 法 : 一 种 是 比 例 责 任 制, 即 对 农 作 物 损 失 金 额 的 补 偿, 采 用 部 分 补 偿 制 一 部 分 由 农 民 自 保, 保 险 人 仅 按 一 定 比 例 予 以 赔 偿 例 如 瑞 士 国 立 洪 水 保 险 公 司 规 定, 任 何 损 失 的 1/10 不 补 偿 ; 法 国 Blaudan 霜 灾 合 作 社 规 定, 发 生 全 损 时 只 补 偿 损 失 额 的 17/20 另 外 一 种 方 法 是 免 赔 额 制, 即 农 民 保 险 损 失 在 一 定 金 额 以 下, 保 险 人 不 负 担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采 用 这 种 方 法 的 国 家 很 多, 免 赔 比 率 大 致 在 5%~10% 之 间 综 上 所 述, 农 民 对 农 业 保 险 有 需 求, 在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时 籍 此 获 得 经 济 补 偿 但 农 民 获 得 的 经 济 利 益 并 不 完 整, 投 保 农 业 保 险 之 后, 能 不 能 获 得 保 险 利 益, 能 够 获 得 何 种 程 度 的 保 险 利 益, 事 先 都 是 难 以 预 测 的, 有 时 会 出 现 农 民 单 方 缴 纳 保 险 费, 而 保 险 人 并 不 需 要 赔 偿 的 情 况 而 且 农 民 即 使 能 够 获 得 经 济 利 益, 在 量 上 也 是 不 足 额 的 这 使 得 农 民 投 保 农 业 保 险 的 积 极 性 大 打 折 扣 况 且, 农 民 获 得 的 保 险 利 益 具 有 正 的 外 部 性, 受 益 的 不 仅 仅 是 投 保 的 农 民, 还 包 括 农 产 品 的 消 费 者 以 农 产 品 为 工 业 原 料 的 工 业 生 产 者 政 府 乃 至 国 民 经 济 的 各 个 部 门 因 此, 仅 仅 由 农 民 来 负 担 保 险 费 义 务 也 是 不 合 理 的
二 农 业 保 险 发 展 不 足, 影 响 和 谐 社 会 的 构 建 自 1982 年 恢 复 开 办 我 国 农 业 保 险 业 务 以 来, 农 业 保 险 日 渐 萎 缩, 许 多 地 方 甚 至 停 办 2004 年 以 前, 国 内 只 有 中 国 人 保 和 中 华 联 合 两 家 产 险 公 司 维 持 开 办 农 业 保 险 二 十 多 年 来, 农 业 保 险 累 计 赔 付 73.9 亿 元 1985 年 ~2004 年 农 业 保 险 保 费 收 入 共 计 80.86 亿 元, 赔 款 支 出 共 计 70.55 亿 元, 由 于 经 营 风 险 高 管 理 难 度 大 政 策 支 持 不 充 分, 农 业 保 险 业 务 亏 损 严 重 ( 见 图 1) 农 业 保 险 的 盈 亏 平 衡 点 大 约 为 69% 左 右, 而 1985 年 ~2004 年 间 农 业 保 险 的 简 单 赔 付 率 平 均 达 87.24%( 见 图 2), 农 业 保 险 长 期 处 于 亏 损 状 态 2004 年 我 国 农 业 保 险 业 务 共 实 现 保 费 收 入 3.77 亿 元, 同 比 减 少 0.88 亿 元, 负 增 长 18.86%, 仅 占 财 产 险 业 务 保 费 收 入 的 0.35 % 这 些 数 据 证 明 完 全 由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农 业 保 险 的 模 式 是 失 败 的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适 应 了 我 国 改 革 发 展 进 入 关 键 时 期 的 客 观 要 求, 体 现 了 最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根 本 利 益 和 共 同 愿 望 解 决 三 农 问 题 与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有 十 分 密 切 的 联 系 农 业 保 险 作 为 风 险 转 移 的 一 种 经 济 手 段, 在 保 障 农 业 再 生 产 的 顺 利 进 行, 推 动 农 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方 面 可 以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2004 年 ~2006 年,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连 续 三 年 在 1 号 文 件 中 指 出, 要 稳 步 推 进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试 点 工 作, 加 快 发 展 多 种 形 式 多 种 渠 道 的 农 业 保 险 农 业 保 险 发 展 不 足, 农 民 在 农 业 生 产 中 的 纯 粹 风 险 得 不 到 有 效 转 移, 农 民 不 能 够 获 得 保 险 利 益, 会 挫 伤 农 民 发 展 农 业 生 产 的 积 极 性, 进 而 影 响 到 三 农 问 题 的 解 决 图 11985 年 ~2004 年 我 国 农 业 保 险 的 保 费 收 入 和 赔 款 支 出 ( 单 位 : 亿 元 ) 数 据 来 源 : 中 国 保 险 年 鉴 (1981~2005 年 ) 图 21985 年 ~2004 年 我 国 农 业 保 险 简 单 赔 付 率 数 据 来 源 : 中 国 保 险 年 鉴 (1981~2005 年 ) 三 农 业 保 险 在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中 的 发 展 策 略 和 谐 社 会 就 是 良 性 运 行 和 协 调 发 展 的 社 会 社 会 要 和 谐, 首 先 要 发 展 社 会 和 谐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社 会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水 平, 取 决 于 发 展 的 协 调 性 要 发 挥 农 业 保 险 在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必 须 要 建 立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农 业 保 险 制 度 模 式, 其 发 展 策 略 是 实 现 政 府 保 险 人 和 农 民 的 良 性 互 动 ( 一 ) 政 府 补 足 农 民 利 益, 激 励 农 民 的 保 险 需 求 一 方 面, 农 民 在 农 业 保 险 中 获 得 的 补 偿 金 额 既 不 能 超 过 保 险 金 额, 也 不 能 超 过 保 险 标 的 实 际 损 失 价 值 而 且 要 获 得 保 险 补 偿, 要 付 出 的 成 本 ( 保 险 费 率 ) 一 般 在 2%~15% 之 间, 高 出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企 业 财 产 保 险 损 失 率 十 几 倍 甚 至 几 十 倍 另 一 方 面, 农 民 获 得 的 保 险 利 益 具 有 正 的 外 部 性 在 没 有 政 府 补 贴 的 情 况 下, 农 业 保 险 的 正 外 部 性 会 产 生 两 种 结 果 : 一 是 在 同 样 价 格 条 件 下, 社 会 期 望 的 最 佳 供 应 量 多 于 生 1 本 成 果 系 复 旦 大 学 亚 洲 研 究 中 心 资 助 项 目, 复 旦 大 学 金 穗 项 目 ( 项 目 批 准 号 05JM031) 的 阶 段 性 研 究 成 果 产 者 的 最 佳 供 应 量 如 果 按 照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的 最 佳 供 应 量 进 行 生 产, 就 必 然 产 生 农 业 保 险 供 应 的 不 足, 最 终 必 然 导 致 效 率 损 失 ; 如 果 按 照 社 会 期 望 的 最 佳 供 应 量 提 供 农 业 保 险,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的 经 营 必 然 亏 损, 最 终 导 致 业 务 萎 缩 或 者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退 出 农 业 保 险 领 域 另 外, 由 于 农 业 保 险 本 身 的 高 风 险,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或 者 农 业 互 助 保 险 社 不 具 有 足 够 的 偿 付 能 力, 农 业 保 险 存 在 严 重 的 信 息 不 对 称 等 因 素, 使 得 政 府 必 须 参 与 政 府 参 与 的 目 的 就 是 补 贴 上 述 的 外 部 成 本 具 体 方 法 包 括 : 1. 实 行 一 部 分 法 定 保 险, 创 造 基 本 农 业 保 险 需 求 在 农 业 保 险 需 求 方 面, 在 农 业 保 险 发 展 的 初 期 应 积 极 拓 宽 渠 道 帮 助 农 民 参 保 实 行 一 部 分 法 定 保 险, 可 以 有 效 地 防 范 道 德 风 险 和 逆 选 择, 而 且 也 可 以 避 免 防 灾 等 方 面 的 搭 便 车 行 为,
减 少 对 非 投 保 者 的 外 部 效 应, 并 增 加 和 壮 大 保 险 基 金 规 模 不 少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的 形 式 实 现 强 制 创 造 保 险 需 求 比 如 美 国 1994 年 通 过 的 农 业 保 险 修 正 案 中 明 确 规 定, 不 参 加 政 府 农 作 物 保 险 计 划 的 农 民 不 能 获 得 政 府 其 他 福 利 计 划, 如 农 产 品 贷 款 计 划 农 产 品 价 格 补 贴 和 保 护 计 划 等 ; 必 须 购 买 巨 灾 保 险, 然 后 才 能 追 加 购 买 其 他 的 保 险 我 国 可 借 鉴 日 本 的 做 法, 对 种 植 业 养 殖 业 实 行 法 定 保 险, 对 其 他 险 种 则 采 取 自 愿 方 式 日 本 颁 布 了 农 业 灾 害 补 偿 法, 对 水 稻 早 稻 麦 类 等 农 作 物 的 多 种 风 险 和 蚕 茧 牛 马 猪 等 大 牲 畜 实 行 法 定 保 险, 对 其 它 农 作 物 和 牲 畜 实 行 自 愿 保 险 以 上 的 经 验 值 得 我 们 借 鉴 2. 给 投 保 农 民 一 定 比 例 的 保 费 补 贴 在 国 外, 发 达 国 家 的 农 业 保 险 是 一 种 国 家 财 政 高 度 补 贴 型 的 保 险 制 度 它 的 主 要 目 标 大 致 有 : 保 护 农 业 生 产 者 的 生 活 水 平, 稳 定 农 户 的 收 入 ; 稳 定 国 内 外 农 产 品 价 格 ; 减 轻 高 速 发 展 的 经 济 对 农 业 发 展 造 成 的 负 面 影 响 ; 维 护 农 村 社 区 稳 定, 保 护 农 产 品 的 竞 争 力 由 于 农 民 保 险 利 益 的 正 的 外 部 性, 完 全 由 农 民 来 负 担 保 险 费 不 合 理, 政 府 必 须 对 外 部 成 本 进 行 一 部 分 补 贴 在 实 践 中, 政 府 可 以 将 粮 食 风 险 基 金 农 业 生 产 性 补 贴 农 产 品 出 口 补 贴 等 一 部 分 直 接 补 贴 转 为 对 农 民 的 保 费 补 贴, 可 有 效 放 大 补 贴 功 效 3. 巨 灾 发 生 时 为 农 民 提 供 大 额 保 险 赔 付 服 务 农 业 自 然 灾 害 是 农 业 生 产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洪 水 台 风 干 旱 等 自 然 灾 害 时 间 和 空 间 高 度 相 关, 往 往 波 及 面 广, 损 失 额 大, 不 符 合 理 想 的 可 保 风 险 条 件, 是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难 以 承 受 的 风 险 政 府 要 逐 步 建 立 巨 灾 风 险 分 散 体 系, 在 巨 灾 发 生 时 为 农 民 提 供 大 额 保 险 赔 付 服 务, 建 立 政 策 性 的 农 业 再 保 险 公 司 以 分 散 保 险 人 的 风 险 4. 调 动 地 方 政 府 积 极 性, 因 地 制 宜 激 励 农 业 保 险 需 求 农 业 保 险 不 是 任 何 一 个 机 构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的 事 业, 农 业 保 险 的 发 展 要 因 地 制 宜, 循 序 渐 进 地 方 政 府 应 充 分 发 挥 在 农 业 保 险 中 的 主 体 作 用, 强 化 某 些 农 业 保 险 业 务 的 政 策 性, 有 效 整 合 各 种 支 农 政 策 资 源 各 地 政 府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财 力 条 件 来 制 定 保 费 补 贴 水 平, 在 政 府 财 力 雄 厚 的 地 区, 可 以 采 取 地 方 政 府 与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联 合 经 营 农 业 保 险 的 模 式 基 于 农 业 保 险 的 特 殊 性, 政 府 的 扶 持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目 前 采 取 的 主 要 措 施 是 给 予 保 险 人 一 定 税 收 优 惠 和 给 予 农 民 一 定 财 政 补 贴, 其 他 方 面 的 政 策 支 持 还 几 乎 是 一 片 空 白 ( 二 ) 保 险 人 增 加 有 效 供 给, 切 实 保 障 农 民 补 偿 利 益 和 预 期 利 益 这 里 的 保 险 人, 指 的 是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国 内 对 于 农 业 保 险 经 营 模 式 的 研 究, 有 以 刘 京 生 为 代 表 在 自 主 经 营 模 式 共 保 型 经 营 模 式 分 担 型 经 营 模 式 代 办 型 经 营 模 式 扶 持 型 经 营 等 五 种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的 相 互 合 作 型 经 营 模 式 还 有 以 庹 国 柱 王 国 军 为 代 表 提 出 政 府 主 办 下 的 政 府 经 营 模 式, 政 府 支 持 下 的 合 作 社 经 营 模 式, 政 府 支 持 下 的 相 互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模 式 和 政 府 主 导 下 的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模 式, 以 及 李 军 提 出 的 建 立 相 互 保 险 公 司 模 式 和 成 立 国 家 农 业 保 险 公 司, 政 府 进 行 宏 观 管 理 和 再 保 险, 由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与 政 府 签 订 合 同 具 体 经 办 实 践 中, 黑 龙 江 吉 林 上 海 等 9 个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农 业 保 险 试 点 工 作 已 全 面 启 动, 积 极 探 索 农 业 保 险 的 组 织 经 营 形 式 目 前 大 致 包 括 政 府 代 办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专 业 性 农 业 保 险 公 司 农 业 相 互 保 险 公 司 地 方 财 政 兜 底 的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公 司 外 资 保 险 公 司 等 五 种 经 营 主 体 保 险 人 对 农 业 保 险 的 经 营 模 式 和 组 织 形 式 进 行 了 大 胆 探 索, 积 累 了 一 定 经 验 以 下 是 国 内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几 个 试 点 模 式, 可 以 资 借 鉴 1. 财 政 补 贴, 以 险 养 险 模 式 上 海 安 信 保 险 公 司 采 取 政 府 财 政 补 贴 推 动 商 业 化 运 作 以 险 养 险 的 经 营 模 式 这 家 公 司 主 要 经 营 农 村 种 植 业 和 养 殖 业 保 险, 此 外 还 可 以 经 营 涉 农 财 产 保 险 和 责 任 保 险 农 村 居 民 短 期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和 健 康 保 险 等 保 监 会 要 求 其 种 植 养 殖 业 保 险 的 保 费 收 入 比 例 占 公 司 全 部 保 费 收 入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60% 所 谓 以 险 养 险, 即 通 过 其 他 有 效 益 的 险 种 的 收 益 来 补 贴 种 植 业 和 养 殖 业 保 险 可 能 产 生 的 亏 损, 以 此 促 进 保 险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上 海 市 的 实 践 是 一
个 积 极 的 和 正 面 的 范 例, 原 因 是 上 海 自 然 条 件 较 好,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几 率 低 ; 政 府 能 够 提 供 较 高 的 财 政 补 贴, 对 参 加 符 合 农 业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的 投 保 农 户, 上 海 市 的 市 区 ( 县 ) 两 级 财 政 都 给 予 了 一 定 比 例 的 保 费 补 贴 目 前 该 市 列 入 补 贴 费 用 的 农 业 险 险 种 有 9 大 类,2003 年, 上 海 还 将 农 业 险 补 贴 列 入 公 共 财 政 体 系, 市 区 两 级 财 政 每 年 补 贴 达 1 000 万 元, 约 占 上 海 农 业 险 农 村 建 房 险 总 保 费 的 25%, 其 基 层 销 售 网 络 也 是 依 托 政 府 的 网 络 进 行 构 建 因 此, 这 种 模 式 对 于 其 他 地 区 的 借 鉴 性 不 强 2. 引 进 外 资, 混 业 经 营 模 式 法 国 安 盟 保 险 公 司 将 中 国 的 农 业 保 险 外 延 扩 大 为 农 村 保 险, 既 经 营 狭 义 的 农 业 保 险 种 植 业 和 养 殖 业 保 险, 也 经 营 有 关 农 业 经 营 活 动 的 财 产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和 人 身 保 险 其 中, 将 农 业 巨 灾 风 险 剔 除 在 外 ( 该 公 司 建 议 中 国 建 立 农 业 巨 灾 公 共 保 障 体 系 ) 通 过 财 寿 合 一, 肥 瘦 平 衡 的 理 念, 相 互 调 剂 余 缺, 使 得 保 险 公 司 不 致 亏 损, 又 能 使 农 民 负 担 得 起 保 费 这 种 经 营 模 式 不 符 合 保 险 法 规 定 的 产 寿 险 分 业 经 营 的 原 则, 而 且 目 前 经 营 处 于 亏 损 状 态 3. 相 互 保 险, 互 利 互 济 模 式 黑 龙 江 阳 光 保 险 公 司 公 司 建 立 在 黑 龙 江 农 垦 系 统 已 试 办 了 十 余 年 的 相 互 制 农 业 保 险 的 基 础 上, 并 将 之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相 互 保 险 以 提 高 投 保 人 经 济 利 益 为 宗 旨, 避 免 了 股 份 制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人 和 股 东 利 益 冲 突 的 状 况 另 外, 相 互 保 险 道 德 风 险 较 少, 经 营 灵 活, 成 本 较 低, 在 费 率 制 定 上 有 较 大 的 灵 活 性, 能 够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以 应 对 风 险 其 缺 点 是 绝 大 多 数 相 互 保 险 公 司 因 为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能 力 有 限, 规 模 都 偏 小, 亟 需 政 府 的 政 策 支 持 而 我 国 保 险 法 目 前 对 这 种 组 织 形 式 也 没 有 任 何 规 定 4. 政 府 推 动, 商 业 保 险 共 保 模 式 浙 江 多 家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联 合 组 成 共 保 体, 以 承 保 份 额 最 大 的 中 国 人 保 浙 江 分 公 司 为 首 席 承 保 人 11 家 财 产 险 公 司 组 成 共 保 体 共 保 体 根 据 巨 灾 风 险 状 况 和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的 承 受 能 力, 通 过 调 整 赔 付 方 式 从 而 实 行 有 限 责 任 赔 付, 最 高 能 承 担 农 业 保 险 保 费 5 倍 的 赔 付 责 任 依 照 试 点 方 案, 赔 款 按 总 额 超 过 保 费 2~3 倍 的 部 分, 共 保 体 和 政 府 将 按 1 1 的 比 例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倍 以 上 则 以 1:2 比 例 分 担, 浙 江 省 政 府 安 排 1 000 万 元 资 金 作 为 财 政 配 套 以 上 对 农 业 保 险 的 模 式 的 探 索 无 疑 对 中 国 农 业 保 险 的 发 展 是 有 益 的, 但 这 些 分 散 的 缺 少 风 险 基 金 的 组 织 无 法 满 足 农 业 保 险 的 需 要, 其 矛 盾 性 表 现 在 : 现 行 的 保 险 组 织 体 系 无 法 充 分 调 动 政 府 保 险 人 被 保 险 人 三 者 的 积 极 性, 作 为 农 业 保 险 的 主 体, 其 主 体 作 用 尚 未 充 分 体 现 目 前 中 国 农 业 保 险 面 临 着 供 给 和 有 效 需 求 的 双 重 制 约 : 一 方 面, 农 民 收 入 有 限, 对 保 险 有 需 求, 但 购 买 力 低 ; 另 一 方 面, 农 业 保 险 市 场 潜 力 巨 大, 保 险 人 希 望 加 快 发 展, 但 风 险 大 成 本 高, 承 保 能 力 不 足 考 虑 这 些 制 约 条 件, 目 前 农 业 保 险 的 经 营 模 式 还 是 过 渡 性 的, 今 后 采 用 的 模 式 宜 向 合 作 制 靠 拢, 譬 如 保 险 合 作 社, 通 过 利 益 的 纽 带 将 保 险 当 事 人 捆 绑 在 一 起, 充 分 考 虑 地 广 人 多 的 外 部 发 展 环 境, 从 而 有 效 地 解 决 道 德 风 险 和 逆 选 择 问 题 ( 三 ) 农 民 努 力 争 取 保 险 利 益 作 为 农 业 保 险 的 一 方 主 体, 农 民 应 该 承 担 义 务 并 获 取 经 济 利 益, 在 建 立 农 业 保 险 制 度 中 做 出 理 性 选 择 1. 加 强 保 险 意 识, 分 摊 保 险 成 本, 获 得 保 险 利 益 农 业 保 险 能 够 给 农 民 带 来 补 偿 利 益 预 期 利 益, 政 府 正 在 实 施 各 项 政 策, 补 贴 农 民 的 外 部 成 本 保 险 人 在 政 府 的 积 极 引 导 下, 将 会 有 效 增 加 保 险 供 给 因 此, 农 民 投 保 农 业 保 险, 运 用 保 险 机 制 转 移 农 业 风 险 将 是 大 势 所 趋 投 保 农 民 是 农 业 保 险 的 直 接 参 与 者 和 受 益 者, 应 根 据 农 业 保 险 的 费 率 缴 纳 保 费, 组 成 保 险 基 金 的 基 本 部 分 同 时, 寻 找 途 径 向 外 部 分 摊 保 险 成 本, 从 而 使 保 险 义 务 与 权 利 更 加 匹 配 途 径 主 要 有 两 个 : 一 个 是 由 政 府 补 贴 农 民 一 部 分 保 费, 另 一 个 则 是 农 民 将 一 部 分 保 险 费 通 过 市 场 价 格 转 嫁 给 消 费 者 农 产 品 的 需 求 弹 性 较 小, 农 业 保
险 费 用 的 一 部 分 可 以 通 过 农 产 品 价 格 转 移 农 民 先 缴 纳 全 部 保 费, 然 后 通 过 提 高 农 产 品 价 格, 将 一 部 分 保 费 转 移 出 去 2. 发 展 农 村 专 业 合 作 组 织, 降 低 保 险 成 本, 维 护 农 民 利 益 党 的 十 六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指 出 :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要 推 进 制 度 创 新, 增 强 服 务 功 能 支 持 农 民 按 照 自 愿 民 主 的 原 则, 发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农 村 专 业 合 作 组 织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组 织 农 业 合 作 社, 把 分 散 的 农 户 集 中 起 来, 直 接 开 展 对 农 户 的 服 务, 是 农 业 社 会 化 服 务 体 系 中 不 可 取 代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维 系 农 业 产 业 化 链 条 各 环 节 得 以 稳 固 相 联 并 延 伸 的 生 命 线 农 业 合 作 社 主 要 分 为 三 种 基 本 模 式 : 第 一 种 是 以 能 人 为 核 心, 联 络 若 干 专 业 农 户, 每 户 投 资 入 股, 组 成 紧 密 型 的 股 份 合 作 制 服 务 经 营 组 织 ; 第 二 种 是 以 有 一 定 规 模 和 影 响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为 龙 头, 按 自 愿 互 利 原 则, 组 成 一 个 集 生 产 加 工 销 售 于 一 体 的 联 合 体 ; 第 三 种 是 以 原 乡 镇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机 构 为 载 体, 组 建 为 农 户 生 产 提 供 产 前 产 中 和 产 后 服 务 为 主 的 经 济 组 织 在 农 业 产 业 化 经 营 中, 其 组 织 功 能 作 用 十 分 明 显 组 织 专 业 合 作 社 取 代 单 个 的 农 户 投 保 保 险, 可 增 强 与 保 险 人 谈 判 能 力, 切 实 维 护 农 民 利 益 另 外, 作 为 团 体 保 险 投 保 也 可 降 低 保 险 成 本 目 前 上 海 市 农 村 专 业 合 作 社 中, 农 业 保 险 投 保 率 已 近 40% 3. 建 立 保 险 合 作 社, 降 低 道 德 风 险 和 心 理 风 险, 节 约 保 险 成 本 同 目 前 的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相 互 保 险 公 司 等 组 织 形 式 相 比, 保 险 合 作 社 是 保 险 发 展 史 上 更 原 始 的 组 织 形 式, 是 一 种 非 盈 利 的 保 险 人 保 险 合 作 社 由 社 员 共 同 出 资 入 股 设 立, 被 保 险 人 只 能 是 社 员 社 员 对 保 险 合 作 社 的 权 力 以 其 认 购 的 股 金 为 限 保 险 关 系 的 建 立 必 须 以 社 员 为 条 件, 但 社 员 却 不 一 定 必 须 建 立 保 险 关 系 保 险 关 系 的 消 灭 既 不 影 响 社 员 关 系 的 存 在, 也 不 丧 失 社 员 身 份 在 欧 美 各 国, 有 由 相 互 保 险 社 转 变 为 保 险 合 作 社 的, 而 相 互 保 险 公 司 与 保 险 合 作 社 间, 如 果 拥 有 较 多 的 准 备 金, 采 用 确 定 保 险 费 制, 规 定 人 寿 保 险 长 期 合 同 加 入 者 盈 余 的 分 配 等, 两 者 在 实 质 上 也 很 相 近 保 险 合 作 社, 因 其 原 始 而 简 单 易 行, 用 利 益 的 纽 带 将 农 民 捆 绑 在 一 起 转 移 风 险,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利 益 一 致, 能 有 效 降 低 道 德 风 险 和 心 理 风 险, 节 约 保 险 成 本, 适 用 于 农 村 刚 刚 发 展 农 业 保 险, 农 民 保 险 意 识 刚 刚 觉 醒 的 现 实 状 况 [ 参 考 文 献 ] [1] 孙 国 栋. 上 海 保 险 业 发 展 研 究 (2003~2005)[C].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出 版 社,2006. [2] 庹 国 柱, 王 国 军. 中 国 农 业 保 险 与 农 村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研 究 [M]. 首 都 经 贸 大 学 出 版 社, 2003. [3] 李 军. 农 业 保 险 [M]. 中 国 金 融 出 版 社,2002. [4] 刘 京 生. 中 国 农 村 保 险 制 度 论 纲 [M].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2000. [5] 孙 蓉, 兰 虹. 保 险 学 原 理 ( 第 二 版 )[M].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出 版 社,2006. [6] 袁 宗 蔚. 保 险 学 [M]. 首 都 经 贸 大 学 出 版 社,2000. [7] 吴 晓 慧 等. 三 农 保 险 发 展 战 略 和 对 策 研 究 [J]. 金 融 与 保 险,2005,(11). [ 编 辑 : 傅 晓 棣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三 农 保 险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实 现 农 村 保 险 业 务 跨 越 式 发 展 的 探 索 张 恩 潭 (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商 丘 分 公 司, 河 南 商 丘 476000) [ 摘 要 ] 落 后 的 传 统 观 念 营 业 网 点 偏 少 同 业 间 的 无 序 竞 争 等 因 素 制 约 了 我 国 农 村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目 前, 农 民 收 入 的 普 遍 提 高 农 村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不 断 完 善 保 险 机 构 市 场 开 拓 能 力 的 大 力 提 高 等 为 农 村 保 险 业 实 现 跨 越 式 发 展 提 供 了 可 能 今 后, 应 通 过 进 一 步 发 展 完 善 农
村 营 销 网 络 体 系 加 大 保 险 宣 传 力 度 设 计 适 销 对 路 的 保 险 产 品 加 强 农 村 业 务 规 范 化 管 理 等 措 施, 实 现 我 国 农 村 保 险 业 务 的 跨 越 式 发 展 [ 关 键 词 ] 农 村 保 险 ; 跨 越 式 发 展 ; 市 场 开 拓 ; 产 品 创 新 [ 中 图 分 类 号 ] F840.3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51-02 Abstract: Such factors as backward traditional concept, few business outlets and competition disorder are the bottleneck for agriculture insurance development. At present, the increase of peasants income and the improvement of market economy in rural areas as well as the marketing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companies make it possible for agriculture insurance acceleration. In future, we shall further imporve our business network in rural areas, step up our efforts for publicity, design marketable insurance products and enhance rural area business management to promote the accelerated agriculture insurance development in China. Key words : agriculture insurance; accelerated development; marketing; product innovation 一 农 村 保 险 市 场 现 状 分 析 ( 一 ) 农 村 保 险 市 场 所 经 历 的 四 个 发 展 时 期 1.20 世 纪 80 年 代 农 村 保 险 业 务 的 启 蒙 期 20 世 纪 80 年 代 我 国 开 始 恢 复 办 理 国 内 保 险 业 务, 虽 然 建 立 了 部 分 乡 镇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但 遵 循 的 是 计 划 经 济 时 代 的 经 营 模 式, 都 是 在 地 方 政 策 的 统 筹 决 策 下 开 展 业 务, 保 费 收 入 主 要 是 政 策 划 拨 式 的 经 营 收 费 方 法, 保 险 独 家 经 营, 险 种 单 一, 企 业 缺 少 活 力, 业 务 发 展 缓 慢, 规 模 不 大, 但 也 为 农 村 保 险 业 务 的 发 展 起 到 了 启 蒙 作 用 2.20 世 纪 90 年 代 的 农 村 保 险 孕 育 期 进 入 20 世 纪 90 年 代, 随 着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不 断 变 革 和 延 伸, 保 险 经 营 也 呈 多 样 化 的 发 展 趋 势 保 险 经 营 企 业 主 体 开 始 逐 渐 增 多, 业 务 发 展 也 开 始 精 细 化, 产 品 呈 现 多 样 化 此 时 的 农 民 对 保 险 的 认 识 已 逐 步 形 成 粗 浅 意 识, 部 分 农 民 已 开 始 涉 足 并 购 买 保 险, 这 一 时 期 被 称 为 农 村 保 险 业 务 的 孕 育 期 3.20 世 纪 90 年 代 末 期 农 村 保 险 的 复 苏 期 1996 年 以 来, 国 有 保 险 公 司 为 适 应 经 济 全 球 化 发 展, 实 现 与 国 际 保 险 业 的 接 轨, 实 行 了 产 寿 险 分 设 经 营, 并 把 保 险 业 发 展 推 向 市 场 化 运 作 这 一 时 期, 受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变 革 以 及 行 政 干 预 手 段 的 削 弱 和 保 险 市 场 主 体 增 多 的 影 响, 竞 争 也 由 平 和 转 向 激 烈 化 保 险 业 也 由 城 市 业 务 竞 争 发 展 到 农 村 业 务 开 发 的 抢 夺 战 同 业 间 的 竞 争 有 效 激 活 了 农 村 保 险 市 场, 农 民 对 保 险 知 识 的 了 解 也 更 加 明 晰 这 也 促 使 农 村 保 险 开 始 复 苏 起 来, 所 以, 这 一 时 期 被 称 之 为 农 村 保 险 业 务 的 复 苏 期 4.2000 年 以 来 农 村 保 险 的 快 速 成 长 期 进 入 2000 年 以 来, 随 着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和 竞 争 态 势 的 加 剧, 特 别 是 推 行 大 营 销 发 展 战 略, 有 力 的 推 动 了 我 国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进 程, 使 我 国 的 保 险 业 更 具 世 界 性 的 竞 争 魅 力 和 竞 争 实 力, 竞 争 也 由 国 内 保 险 竞 争 转 向 同 国 际 保 险 的 抗 衡 而 此 时 的 保 险 业, 城 市 保 险 竞 争 如 火 如 荼 为 寻 求 新 的 业 务 增 长 点, 许 多 保 险 经 营 企 业 开 始 纷 纷 由 城 市 转 向 农 村 业 务 开 发 大 面 积 的 入 驻 农 村 又 大 幅 度 地 灌 输 许 多 农 村 保 险 经 营 理 念, 这 使 一 部 分 农 民 从 感 受 保 险 到 接 受 保 险 和 热 情 购 买 保 险 ( 二 ) 农 村 保 险 已 逐 步 成 为 农 业 地 区 业 务 发 展 的 主 战 场 对 于 广 大 农 业 地 区, 绝 大 部 分 人 口 在 农 村, 发 展 的 立 足 点 应 该 在 巩 固 提 高 城 市 市 场 份 额 的 基 础 上, 大 力 开 发 农 村 业 务, 这 是 一 个 潜 力 巨 大 的 市 场 实 践 也 证 明, 这 是 一 个 切 实 可 行 的 新 的 业 务 增 长 点 1. 通 过 市 场 份 额 比 较 可 以 看 出 农 村 潜 力 巨 大 以 中 国 人 寿 商 丘 市 分 公 司 为 例,2006 年 8 月 份, 商 丘 分 公 司 在 有 5 家 市 场 竞 争 主 体 的 情 况 下, 市 场 占 有 份 额 为 78.5%, 其 中 城
[ 作 者 简 介 ] 张 恩 潭, 硕 士 研 究 生, 现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商 丘 市 分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总 经 理 市 寿 险 期 交 业 务 市 场 占 有 份 额 已 达 89.7% 2. 通 过 增 幅 比 较 可 以 看 出 农 村 市 场 发 展 很 快, 城 市 增 幅 趋 缓 城 市 期 交 业 务 近 三 年 的 增 长 幅 度 为 :2003 年 5 246 万 元 ;2004 年 5 299 万 元, 增 幅 1%;2005 年 5 568 万 元, 增 幅 5%; 2006 年 8 月 相 比 增 幅 为 4% 农 村 业 务 近 3 年 的 增 长 幅 度 分 别 为 :2003 年 1 892 万 元 ;2004 年 2271 万 元, 增 幅 20%;2005 年 2 952 万 元, 增 幅 30%;2006 年 8 月 相 比 增 幅 为 35% 通 过 比 较 可 以 看 出, 城 市 占 有 绝 对 份 额, 但 发 展 速 度 缓 慢, 再 实 现 大 的 突 破 难 度 较 大 所 以, 新 的 增 长 点 应 该 瞄 准 农 村 市 场, 让 农 村 逐 步 成 为 业 务 发 展 的 主 战 场 ( 三 ) 制 约 农 村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主 要 因 素 1. 落 后 的 传 统 观 念 影 响 了 农 村 保 险 的 发 展 速 度 一 方 面, 以 我 国 独 特 的 家 庭 家 族 为 核 心, 养 儿 防 老, 风 险 自 预 的 观 念 由 来 已 久, 由 于 保 险 宣 传 不 到 位,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农 民 这 种 根 深 蒂 固 的 老 观 念 还 没 得 到 彻 底 消 除 另 一 方 面, 有 些 偏 远 地 区 文 化 落 后, 闭 观 自 守, 导 致 一 些 农 民 对 天 灾 人 祸 仍 持 宿 命 论 观 点, 还 没 有 真 正 接 受 到 转 移 风 险 的 新 观 念 2. 营 销 网 点 偏 少 制 约 了 农 村 保 险 的 发 展 速 度 农 村 保 险 虽 然 涉 足 时 间 较 长, 但 由 于 重 视 程 度 不 够, 使 营 销 队 伍 发 展 缓 慢, 现 有 网 点 很 难 覆 盖 广 大 农 村, 出 现 了 相 当 一 部 分 农 民 客 户 感 到 收 保 费 有 人 问, 出 了 险 情 无 人 管, 这 种 服 务 不 到 位 的 现 状, 严 重 影 响 了 保 险 信 誉, 制 约 了 农 业 保 险 的 发 展 速 度 3. 同 业 之 间 的 无 序 竞 争 为 农 村 保 险 设 置 了 不 应 有 的 障 碍 近 几 年, 随 着 保 险 主 体 的 逐 渐 增 多, 农 村 市 场 竞 争 也 愈 演 愈 烈 个 别 员 工 为 了 片 面 追 求 经 济 利 益, 出 现 了 急 功 近 利 误 导 客 户 的 行 为 加 上 新 设 置 的 小 民 营 股 份 公 司, 仓 促 上 阵, 人 员 素 质 差, 故 意 夸 大 产 品 功 能, 扰 乱 了 农 村 市 场, 此 举 严 重 挫 伤 了 农 民 投 保 的 积 极 性, 为 农 村 业 务 的 发 展 设 置 了 不 应 有 的 障 碍 二 实 现 农 村 业 务 跨 越 式 发 展 的 基 本 条 件 已 经 成 熟 1. 农 民 逐 步 走 向 富 裕 之 路, 初 步 具 备 购 买 保 险 的 能 力 当 前 农 民 已 基 本 解 决 了 温 饱 问 题, 多 数 农 民 正 向 小 康 迈 进 到 2005 年 我 国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已 经 达 3 325 元 农 村 经 济 的 发 展, 农 民 收 入 的 提 高, 不 仅 能 够 满 足 农 民 生 产 生 活 的 基 本 需 要, 而 且 大 多 数 农 民 都 有 了 不 同 余 额 的 存 款 农 民 在 解 决 了 温 饱 问 题 后, 就 要 考 虑 保 障 投 资 子 女 上 学 养 老 医 疗 和 抵 御 风 险 等 与 保 险 有 关 的 问 题, 相 当 多 的 农 民 具 备 了 购 买 商 业 保 险 的 经 济 能 力, 可 以 说 农 村 隐 藏 着 一 个 巨 大 的 保 险 准 客 户 群 体 2. 农 村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不 断 完 善, 为 保 险 市 场 的 繁 荣 奠 定 了 基 础 经 过 多 年 的 实 践 和 探 索, 农 村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已 经 基 本 建 立 并 逐 步 完 善, 市 场 配 置 资 源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日 益 增 强, 农 业 的 市 场 化 程 度 不 断 提 高, 农 村 经 济 不 断 发 展, 农 民 在 经 济 收 入 思 想 观 念 生 活 方 式 文 化 领 域 消 费 需 求 等 方 面 与 城 市 居 民 的 差 别 正 在 缩 小, 农 民 越 来 越 意 识 到 保 险 对 自 身 生 活 的 重 要 性 和 迫 切 性 当 前 我 国 农 业 基 础 设 施 还 比 较 薄 弱, 受 气 候 条 件 和 生 产 环 境 影 响 较 大, 抵 御 自 然 灾 害 的 能 力 还 很 弱 疾 病 也 是 中 国 农 村 居 民 致 贫 或 返 贫 的 主 要 原 因, 而 保 险 可 以 作 为 农 民 转 移 风 险 和 降 低 风 险 危 害 的 减 震 器 购 买 保 险 是 抵 御 风 险 不 可 替 代 的 选 择, 特 别 是 农 民 渴 望 得 到 基 本 养 老 和 基 本 医 疗 等 方 面 的 保 障, 所 以, 保 险 理 应 成 为 农 村 建 设 小 康 与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护 身 符 3. 保 险 机 构 已 经 具 备 了 大 力 开 发 农 村 市 场 的 基 本 能 力 当 前, 国 内 外 各 家 保 险 公 司 在 积 极 开 发 大 中 城 市 业 务 的 同 时, 对 广 大 农 村 市 场 都 在 进 行 逐 步 渗 透 国 内 多 数 公 司 已 在 农 村 启 动 保 险 业 务, 一 些 保 险 公 司 已 具 备 了 机 构 网 络 遍 布 城 乡 人 力 资 源 分 布 各 地 的 有 利 条 件, 在 开 拓 农 村 市 场 上 有 着 得 天 独 厚 的 优 势 因 此, 应 充 分 利 用 有 利 条 件, 充 分 发 挥 自 身 优 势, 以 全 新 的 经 营 理 念 先 行 开 拓 农 村 市 场, 做 大 做 强 做 优 中 国 农 村 保 险 业 三 实 现 农 村 业 务 跨 越 式 发 展 的 举 措
1. 发 展 完 善 农 村 营 销 网 络 体 系 首 先, 设 立 一 个 稳 固 的 营 销 网 络 体 系, 着 力 建 立 一 支 业 务 素 质 高, 开 拓 能 力 强, 并 且 具 有 农 村 特 色 的 营 销 铁 军 每 个 县 设 立 一 个 农 村 营 销 部, 根 据 地 理 位 置 每 三 个 乡 设 一 个 营 销 分 部, 每 一 个 乡 设 一 个 营 销 处, 逐 步 达 到 每 个 村 至 少 有 一 名 营 销 员, 这 样 既 方 便 管 理, 又 能 扩 大 覆 盖 面, 更 有 利 于 绝 对 占 有 农 村 市 场 其 次, 通 过 设 立 规 范 化 的 营 销 服 务 网 络, 使 保 险 服 务 延 伸 到 广 大 农 村 的 千 家 万 户, 真 正 把 保 险 进 农 村, 保 险 进 农 户 落 到 实 处 其 三, 苦 练 内 功, 提 高 员 工 素 质, 坚 持 先 培 训 后 上 岗 的 原 则 教 育 员 工 熟 知 保 险 内 容, 笃 守 职 业 道 德, 坚 持 客 户 第 一, 忠 于 保 险 事 业 2. 加 大 保 险 宣 传 力 度 宣 传 工 作 首 先 解 决 农 民 参 保 的 思 想 观 念 问 题, 农 村 普 遍 存 在 怕 老 无 所 养 怕 病 无 所 医 怕 天 灾 人 祸 怕 因 学 致 贫 因 此 要 教 育 引 导 农 民 通 过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投 资 理 财 保 险 等, 解 除 后 顾 之 忧, 转 移 风 险 隐 患, 达 到 稳 定 生 活, 逐 步 富 裕 的 目 的 3. 设 计 适 销 对 路 的 保 险 产 品 设 计 适 销 对 路 的 保 险 产 品 是 实 现 农 村 业 务 跨 越 式 发 展 的 核 心 内 容 开 办 农 村 保 险 业 务, 既 要 遵 循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规 律 的 要 求, 使 业 务 富 有 弹 性 和 灵 活 性, 增 加 决 策 的 科 学 性, 又 要 充 分 考 虑 农 村 的 经 济 现 状 和 农 民 的 承 受 能 力, 原 则 上 要 先 开 发 低 保 费 低 保 障 责 任 宽, 农 民 易 于 接 受 的 险 种 要 改 变 过 去 险 种 单 一, 针 对 性 不 强, 风 险 责 任 小, 与 农 民 需 求 差 距 较 大 的 实 际, 除 了 对 原 有 险 种 进 行 必 要 的 技 术 改 造 外, 应 重 点 开 发 设 计 一 些 收 费 低 保 额 低 责 任 宽 保 大 病 的 适 销 对 路 的 新 险 种, 满 足 农 民 不 同 消 费 层 次 的 需 要, 解 决 一 人 得 大 病, 全 家 致 贫 返 贫 的 问 题 如 针 对 农 民 更 多 地 关 心 子 女 的 教 育 和 婚 嫁 大 事, 把 投 资 重 点 转 向 子 女 身 上 的 实 际, 积 极 开 发 适 应 少 年 儿 童 群 体 的 险 种 ; 针 对 农 民 家 庭 主 要 劳 动 力 群 体, 最 需 要 风 险 保 障 的 特 别 需 求, 积 极 开 发 农 民 意 外 伤 害 及 附 加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健 康 险 等 险 种 险 种 设 计 要 坚 持 从 农 民 的 购 买 能 力 和 心 理 需 求 等 方 面 来 考 虑, 做 到 手 续 简 便, 交 费 灵 活 在 展 业 模 式 上, 积 极 寻 找 切 入 点, 应 按 照 医 疗 教 育 养 老 的 顺 序 宣 传,( 下 转 第 74 页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三 农 保 险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商 业 化 运 作 研 究 1 吴 传 俭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公 共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上 海 200433) [ 摘 要 ]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社 会 化 运 作 面 临 农 民 工 的 高 度 地 区 流 动 性 工 作 单 位 转 换 频 繁 农 民 工 的 双 重 身 份 和 农 民 工 特 殊 的 医 疗 保 险 需 求 等 的 难 点 问 题, 本 文 在 分 析 了 这 些 难 点 问 题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特 点, 对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商 业 化 运 作 的 可 行 性 进 行 了 分 析 论 证 认 为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不 仅 可 以 解 决 农 民 工 高 度 流 动 性 所 带 来 的 保 险 赔 付 的 及 时 性 问 题, 而 且 可 以 解 决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与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之 间 模 式 兼 容 等 问 题 [ 关 键 词 ] 农 民 工 ; 医 疗 保 险 ; 健 康 保 险 [ 中 图 分 类 号 ] F840.3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53-03 Abstract: Socialized medical insurance for farmer labourers is faced with such difficulties as their high mobility, their frequent change of work unit, their dual identity and their special medical need. This thesis demonstrates the feasibility of commercial medical insurance for farmer labourer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above memtioned problems and features of commercial health insurance. And the conclusion is commercial health insurance can not only offer benefits in time to farmer labourers who migrate frequently, but can adapt itself to new rural medicare
cooperation program. Key words:farmer labourer; medical insurance; health insurance 党 的 十 六 届 六 中 全 会 讨 论 并 通 过 了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其 中 农 业 农 村 农 民 问 题 被 摆 在 了 非 常 重 要 的 地 位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于 2006 年 5 月 16 日 颁 发 关 于 开 展 农 民 工 参 加 医 疗 保 险 专 项 扩 面 行 动 的 通 知 [1]( 劳 社 厅 [2006]11 号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明 确 指 出 争 取 2006 年 底 农 民 工 参 加 医 疗 保 险 的 人 数 达 2 000 万 人, 并 争 取 2008 年 底 实 现 全 面 覆 盖 与 城 镇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农 民 工 通 知 是 从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角 度 实 行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但 由 于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地 区 的 限 制 和 农 民 工 的 高 度 流 动 性,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开 办 在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领 域 存 在 着 很 大 难 度, 如 农 民 工 身 份 的 确 认 问 题 医 疗 保 险 需 求 与 保 费 缴 纳 问 题 农 民 工 跨 地 区 流 动 过 程 中 医 疗 保 险 的 时 效 性 问 题 等 等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由 于 其 有 别 于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许 多 优 势, 有 助 于 解 决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领 域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诸 多 难 题 一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难 点 分 析 ( 一 ) 农 民 工 的 高 度 地 区 流 动 性 与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条 块 化 农 村 剩 余 劳 动 力 向 城 市 转 移 的 路 径 是 多 方 面 的, 大 体 上 分 成 四 类, 即 在 城 市 有 长 期 稳 定 的 工 作 与 居 所 的 城 镇 化 农 民 工 季 节 性 务 工 人 员 个 体 商 业 从 业 者 自 由 职 业 者 除 第 一 类 人 群 外, 其 他 三 类 人 群 具 有 明 显 的 季 节 性 流 动 规 律 在 地 区 流 动 上, 多 数 由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流 向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中 国 经 济 的 不 平 衡 主 要 展 现 在 三 个 层 面, 一 是 国 家 层 面, 分 为 东 部 经 济 带 西 部 经 济 带 和 处 于 二 者 之 间 的 中 部 经 济 带, 三 者 存 在 明 显 的 经 济 收 入 差 异 ; 二 是 省 级 层 面, 分 为 南 北 和 东 西 差 异, 这 在 一 些 行 政 区 划 大 省 表 现 明 显, 如 江 苏 省 的 苏 南 苏 北 山 东 省 的 东 部 沿 海 与 西 部 内 陆 等 ; 三 是 市 级 层 面, 主 要 表 现 为 经 济 中 心 城 市 的 环 状 经 济 圈 从 短 期 看, 农 民 工 在 这 三 个 层 面 上 往 返 频 繁 流 动 从 长 期 看, 后 三 类 农 民 工 多 数 在 年 长 之 后 返 乡 定 居 [2], 参 与 农 村 社 会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他 们 需 要 的 是 跨 地 区 就 业 时 的 连 续 性 医 疗 保 险 当 前 我 国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模 式 具 有 明 显 的 地 区 差 异 性, 这 种 地 区 差 异 性 不 仅 表 现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经 济 带 之 间 的 差 异, 甚 至 可 以 微 观 到 各 县 市 之 间 保 险 模 式 也 存 在 不 同 程 度 的 差 异, 这 种 条 块 化 分 割 的 差 异, 使 得 长 期 处 于 这 些 条 块 之 间 流 动 的 农 民 工 参 与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模 式 差 异 也 很 大, 农 民 工 参 与 医 疗 保 险 的 过 程 就 是 不 停 转 换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模 式 的 过 程, 在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模 式 差 异 比 较 大 的 地 区 之 间, 农 民 工 不 可 能 获 得 及 时 有 效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 二 ) 农 民 工 的 工 作 单 位 转 换 频 繁 带 来 的 单 位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标 准 难 以 划 定 问 题 在 单 位 流 动 性 上, 农 民 工 从 事 的 多 是 短 期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 作 者 简 介 ] 吴 传 俭, 博 士 后, 现 供 职 于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公 共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的 工 作, 单 位 有 项 目 时 大 量 聘 用 农 民 工, 没 有 项 目 时, 农 民 工 基 本 处 于 待 业 状 态, 他 们 就 会 重 新 选 择 新 的 工 作 单 位, 因 而 农 民 工 单 位 转 换 速 度 也 比 较 频 繁 农 民 工 的 工 作 单 位 转 换 频 繁 不 仅 表 现 在 一 年 以 内 更 换 单 位 数 量 频 繁, 在 工 作 单 位 性 质 上 也 转 换 比 较 频 繁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行 政 机 构 对 聘 用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比 较 正 规, 为 农 民 工 提 供 医 疗 保 险, 而 私 营 企 业 可 能 就 不 为 农 民 工 提 供 医 疗 保 险 在 缺 乏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强 制 性 法 律 约 束 的 现 状 下, 这 是 农 民 工 经 常 面 临 的 情 况 这 样, 哪 个 工 作 单 位 按 照 何 种 标 准 承 担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的 难 度 比 较 大 ( 三 ) 农 民 工 的 双 重 身 份 影 响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选 择 目 前 我 国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根 据 城 市 乡 村 的 二 元 经 济 结 构 划 分 为 城 市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根 据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管 理 规 定, 属 于 农 民 身 份 的 农 民 工 应 该 参 与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并 且 它 是 按 照 以 户 为 单 位 的 参 保 模 式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多 数 地 区 的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费 是 由 用 人 单 位 来 承 担 的, 参 保 范 围 基 本 是 大 病, 这 与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的 保 险 模 式 基 本 是 相 同 的, 如 果 按 照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模 式, 对 农 民 工 的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划 分 为 个 人 账 户
与 统 筹 基 金, 那 么, 农 民 工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明 显 偏 高, 这 对 企 业 来 讲 是 不 公 平 的, 必 定 会 影 响 到 他 们 聘 用 农 民 工 的 积 极 性 如 果 一 些 企 业 必 须 要 聘 用 农 民 工, 在 基 本 工 资 标 准 不 统 一 的 情 况 下, 他 们 可 能 会 减 少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转 嫁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负 担, 最 后 还 是 农 民 工 自 己 承 担 了 这 部 分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农 民 工 身 份 的 两 重 性 决 定 了 农 民 工 参 与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两 难 性, 参 与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在 外 出 期 间 无 法 及 时 获 得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保 障, 参 与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又 必 须 参 与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否 则 在 家 期 间, 也 无 法 得 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保 障 根 据 我 国 当 前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保 费 筹 集 标 准, 不 可 能 承 担 得 起 农 民 工 务 工 期 间 的 医 疗 救 治 费 用, 因 为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的 标 准 是 低 水 平 广 覆 盖, 其 定 点 机 构 为 村 乡 县 三 个 等 级, 对 县 以 上 就 诊 有 着 比 较 严 格 的 规 定 ( 四 ) 农 民 工 的 从 业 特 征 与 农 民 工 的 医 疗 保 险 需 求 外 出 务 工 的 农 民 工 在 年 龄 结 构 上 多 数 处 于 青 壮 年 时 期, 年 龄 段 在 20 岁 ~50 岁 之 间 的 农 民 工 为 绝 大 多 数 这 一 年 龄 段 的 农 民 工 身 体 素 质 比 较 好, 医 疗 需 求 不 大, 而 从 各 地 制 定 的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上 看,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并 没 有 考 虑 到 这 些, 也 没 有 照 顾 到 农 民 工 从 事 的 工 作 性 质 当 前, 农 民 工 多 数 从 事 工 作 环 境 较 差 的 工 作, 职 业 性 疾 病 风 险 较 大 如 果 直 接 参 照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标 准 制 定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标 准, 其 问 题 是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标 准 是 从 收 入 二 次 分 配 的 角 度, 从 社 会 医 疗 互 助 的 角 度 兼 顾 到 高 龄 退 休 者 免 费 医 疗 的 需 要, 而 农 民 工 领 域 不 存 在 这 部 分 特 殊 人 群, 在 国 家 关 于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中 也 没 有 关 于 农 民 工 高 龄 之 后 的 免 费 医 疗 规 定, 其 职 业 性 疾 病 风 险 差 异 也 很 大 这 种 医 疗 保 险 保 费 缴 纳 与 使 用 标 准, 如 果 需 要 农 民 工 承 担 部 分 保 险 费, 或 是 增 加 农 民 工 的 负 担, 或 是 增 加 了 农 民 工 所 在 单 位 的 负 担, 影 响 农 民 工 就 业 机 会 二 商 业 性 健 康 保 险 的 特 点 与 参 与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可 行 性 通 过 改 进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以 适 应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特 点, 是 一 条 解 决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途 径 ( 一 )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的 系 统 特 征 承 保 商 业 性 健 康 保 险 的 保 险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具 有 明 显 的 纵 向 职 能 直 线 组 织 结 构 特 征, 这 种 职 能 型 组 织 结 构 对 保 险 基 金 的 管 理 具 有 明 显 的 系 统 特 征 这 种 组 织 结 构 的 纵 向 直 线 管 理 横 向 密 切 关 联 的 组 织 管 理 结 构, 可 以 在 较 高 层 次 上 实 现 保 险 基 金 的 统 筹 管 理,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虽 然 在 运 营 与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一 定 的 地 区 限 制 性, 但 在 保 险 基 金 地 区 间 结 转 方 面 却 可 以 打 破 行 政 区 划 限 制, 而 当 前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难 点 就 在 于 随 着 农 民 工 的 农 民 与 城 镇 务 工 者 身 份 转 变 农 民 工 地 区 之 间 转 换 农 民 工 单 位 之 间 转 换 时, 其 保 险 基 金 也 需 要 实 现 转 换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通 过 内 部 的 统 一 调 配, 在 县 级 行 政 地 区 内 已 经 没 有 基 金 划 拨 障 碍 在 省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划 解 决 起 来 有 一 定 困 难, 也 还 是 有 方 案 可 以 解 决 的 对 健 康 保 险 理 赔 具 有 明 显 的 时 效 性 特 征, 健 康 保 险 公 司 发 达 的 网 络 资 源, 非 常 适 合 流 动 性 比 较 强 的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使 农 民 工 的 医 疗 保 险 赔 付 及 时 到 位 ( 二 )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具 有 人 群 特 征 针 对 性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是 在 风 险 共 担 的 原 则 下, 按 照 保 险 费 与 面 临 风 险 大 小 一 致 的 原 则 开 发 保 险 险 种, 承 担 的 疾 病 风 险 越 大, 需 要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越 多, 这 与 以 收 入 水 平 为 保 费 基 准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存 在 明 显 的 差 异, 从 而 提 高 了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个 体 针 对 性, 可 以 实 现 不 同 时 间 段 不 同 务 工 工 种 的 不 同 健 康 特 征 的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险 种 设 计, 厘 定 不 同 的 缴 费 标 准 与 理 赔 额 度 在 险 种 开 发 上,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公 司 具 有 专 业 化 经 营 管 理 数 据 积 累 等 优 势, 对 不 同 特 征 的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需 求 能 够 在 较 短 时 间 内 开 发 有 针 对 性 的 医 疗 保 险 险 种, 满 足 不 同 人 群 的 不 同 医 疗 保 险 需 求 这 些 优 势 相 比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可 以 有 效 降 低 保 险 风 险 提 高 参 保 者 满 意 度 农 民 工 参 与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之 后, 由 农 民 工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需 求 与 农 民 工 协 商 后 缴 纳 健 康 保 险 费 用 工 单 位 承 担 一 般 健 康 水 平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高 出 部 分 由 农 民 工 承 担 既 有 普 通 一 般 性, 又 兼 顾 个 体 针 对 性 ( 三 )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有 完 善 的 服 务 网 络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具 有 完 善 的 保 险 服 务 网 络, 不 仅 在 城 市 有 完 善 的 服 务 网 络 机 构 高 水 平 的 专 业 服 务 队 伍, 在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与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过 程 中, 保 险 公 司 已 经 将 健 康 保 险 业 务 延 伸 到 农 村 多 家 保 险 公 司 有 成 功 参 与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的 实 践 经 验, 并 形 成 了 有 典 型 代 表 性 的 江 阴 模 式 [3] 这 对 于 参 与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之 后 制 定 相 应 的 1 国 家 博 士 后 基 金 资 助, 编 号 20060390962 保 险 险 种 确 定 缴 费 标 准 与 保 障 水 平 具 有 重 要 的 参 考 作 用 所 以,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具 备 了 参 与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服 务 网 络 与 实 践 经 验 农 民 工 往 来 于 城 市 与 乡 村 之 间, 农 民 工 的 医 疗 保 险 需 要 在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与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保 险 模 式 之 间 实 现 有 效 的 兼 容, 即 农 民 工 外 出 务 工 期 间 享 受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按 照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水 平 缴 纳, 回 乡 务 工 期 间, 参 与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参 照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的 标 准, 由 参 保 者 个 人 与 所 在 村 居 委 会 承 担, 居 委 会 承 担 的 这 部 分 费 用 可 以 是 国 家 拨 付 的 部 分 参 保 周 期 可 以 是 一 个 年 度, 也 可 以 根 据 农 民 工 实 际 居 住 时 间, 由 农 民 工 自 己 决 定, 缴 纳 相 应 的 保 险 费 用 在 保 险 公 司 完 善 的 城 乡 服 务 机 构 与 丰 富 的 参 与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实 现 了 城 乡 之 间 医 疗 保 险 业 务 的 连 续 对 接, 既 可 以 解 决 农 民 工 双 重 身 份 导 致 的 双 重 医 疗 保 险 问 题, 又 能 够 保 证 保 险 赔 付 的 及 时 性, 是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承 保 机 构 所 不 具 有 的 ( 四 ) 在 政 府 监 管 之 下, 独 立 于 政 府 运 营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是 在 政 府 监 管 之 下 独 立 运 营 的 企 业, 这 种 经 营 方 式 的 优 点 是 医 疗 保 险 的 运 行 不 受 到 政 府 的 过 多 干 预, 可 以 减 少 因 政 府 社 会 关 系 导 致 的 基 金 不 公 平 利 用 问 题 在 这 种 运 营 与 监 管 模 式 下, 政 府 只 需 要 向 保 险 公 司 提 出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基 本 保 障 要 求, 具 体 险 种 开 发 与 费 用 缴 纳 标 准, 由 保 险 公 司 制 定, 政 府 负 责 医 疗 保 险 的 实 际 运 作 效 果 的 监 管 当 前 保 险 公 司 参 与 地 方 补 充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与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的 成 功 经 验 表 明, 将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委 托 给 保 险 公 司 运 营 管 理, 政 府 只 负 责 效 果 监 管, 可 以 达 到 风 险 共 担 利 益 共 享 的 目 的, 共 同 抵 御 医 疗 保 险 道 德 风 险 问 题, 减 少 基 金 浪 费, 提 高 参 保 者 的 保 障 水 平 与 实 际 受 益 程 度, 调 动 社 会 人 员 参 保 的 积 极 性 [4] ( 五 )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优 势 农 民 工 是 流 动 性 非 常 强 的 群 体, 现 行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由 于 地 方 性 保 险 模 式 限 制, 目 前 还 无 法 实 现 区 域 之 间 的 互 联 管 理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是 保 险 公 司 的 一 个 保 险 险 种, 因 而 可 以 凭 借 保 险 公 司 完 善 的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管 理 平 台, 实 现 跨 区 域 管 理, 从 而 克 服 了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区 域 性 管 理 的 弱 势 将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纳 入 商 业 运 作, 其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就 可 以 随 着 农 民 工 地 域 之 间 的 流 动 灵 活 调 配, 保 证 农 民 工 能 够 及 时 获 得 医 疗 保 险 的 保 障, 消 除 了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的 地 区 性 沉 淀, 实 现 了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的 连 续 累 积, 提 高 了 农 民 工 的 医 疗 保 险 水 平 在 保 险 服 务 方 面, 简 化 了 报 销 审 核 流 程, 缩 短 了 支 付 等 待 时 间 [5], 提 高 了 保 险 基 金 利 用 的 公 平 性 与 效 率 同 时,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监 管 过 程 非 常 复 杂, 目 前 医 疗 保 险 领 域 复 杂 的 道 德 风 险 问 题 需 要 一 个 良 好 的 运 行 监 管 平 台,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经 过 二 十 多 年 的 发 展, 信 息 数 据 库 已 经 积 累 了 大 量 的 经 验 数 据, 对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使 用 诊 断 检 查 和 临 床 治 疗 过 程 有 相 对 完 善 的 监 管 途 径, 对 于 减 少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浪 费, 提 高 基 金 的 利 用 效 率 都 有 着 不 可 替 代 的 优 势 三 农 民 工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约 束 机 制 将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纳 入 商 业 化 运 作, 转 变 为 农 民 工 健 康 保 险, 是 符 合 国 家 保 障 农 民 工 身 体 健 康 预 防 因 病 致 贫 的 目 的 的 从 理 论 上 讲, 保 险 公 司 具 备 了 参 与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硬 件 与 软 件 条 件, 但 是,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参 与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其 政 策 风 险 与 道 德 风 险 都 比 较 大, 因 而 在 参 与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过 程 中,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必 须 对 保 险 过 程 中 可 能 遇 到 的 问 题 进 行 充 分 的 分 析, 控 制 每 一 个 风 险 点, 克 服 参 与 过 程 中 的 冒 进 性 由 于 农 民 工 在 不 同 的 地 区 之 间 同 地 区 的 不 同 单 位 之 间 频 繁 转 换, 中 间 有 一 定 的 空 闲 期, 这
有 可 能 导 致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保 费 缴 纳 无 法 实 现 时 间 上 的 连 续 性 保 险 公 司 需 要 针 对 这 一 问 题 制 定 相 应 的 应 对 措 施 对 农 民 工 地 区 与 单 位 转 换 过 程 中 需 要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用 与 发 生 的 医 疗 救 治 费 用, 保 险 公 司 要 么 统 筹 考 虑, 将 保 险 投 保 费 用 分 担 到 农 民 工 的 就 业 期, 要 么 通 过 保 费 附 加 的 办 法, 在 就 业 当 期 参 保 费 用 中 向 农 民 工 所 在 单 位 收 缴 农 民 工 失 业 期 风 险 金, 以 弥 补 农 民 工 保 险 费 用 的 断 续 期 费 用 缴 费 标 准 由 保 险 公 司 根 据 调 查 的 农 民 工 工 作 转 换 时 间 确 定 对 农 民 工 正 常 保 险 费 用 的 收 缴 与 失 业 期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附 加 的 政 策 性 比 较 强, 需 要 得 到 当 地 政 府 的 支 持 另 外,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是 为 了 克 服 由 于 农 民 工 频 繁 流 动 导 致 的 医 疗 保 险 行 政 区 划 限 制 的 问 题, 实 现 农 民 工 跨 地 区 医 疗 保 险, 产 生 的 问 题 是, 我 国 地 区 之 间 医 疗 救 治 费 用 存 在 很 大 的 差 异, 农 民 工 生 病 之 后 可 能 会 倾 向 于 条 件 较 好 的 地 区 医 院, 导 致 保 险 资 源 过 度 使 用 所 以, 健 康 保 险 也 应 该 实 行 严 格 的 定 点 医 院 与 转 诊 制 度, 对 在 某 地 区 就 诊, 首 先 设 定 一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具 有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缴 纳 记 录 ; 如 果 不 能 够 满 足, 则 限 定 与 原 缴 费 地 区 相 同 级 别 的 救 治 机 构, 对 于 那 些 没 有 经 过 转 诊 程 序 而 以 工 作 地 为 由 直 接 救 治 于 地 区 医 疗 费 用 较 高 医 院 的 农 民 工, 其 发 生 的 医 疗 救 治 费 用, 按 照 原 缴 费 地 标 准 给 予 赔 付 这 种 约 束 机 制 可 以 有 效 防 止 因 农 民 工 投 保 地 与 救 治 地 医 疗 费 用 差 别 悬 殊 对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的 威 胁 [ 参 考 文 献 ] [1] 国 家 劳 动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农 民 工 参 加 医 疗 保 险 专 项 扩 面 行 动 的 通 知 ( 劳 社 厅 [2006]11 号 )[Z]. http://www.molss.gov.cn/gb/zxwj/2006-05/19/content_116904.htm [2] 吴 传 俭. 社 保 物 流 式 定 点 药 店 分 析 [N]. 健 康 报,2005-12-29. [3] 韩 德, 乔 善 波. 从 江 阴 模 式 看 新 型 农 村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创 建 [J]. 保 险 研 究,2005, (9). [4] 蓝 宇 曦. 引 入 管 理 式 医 疗 保 险 的 制 度 性 障 碍 探 讨 [J]. 保 险 研 究,2005,(4). [5] 贺 锡 清, 李 池 威, 欧 侄 红 等. 襄 樊 市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业 务 管 理 模 式 调 查 报 告 [J]. 保 险 研 究,2005,(10). [ 编 辑 : 刘 晓 燕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风 险 管 理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COSO 框 架 对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的 启 示 王 稳 施 敏 (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北 京 100029) [ 摘 要 ] 保 险 业 是 一 个 高 风 险 行 业, 标 准 普 尔 在 中 国 保 险 业 信 用 前 瞻 2006~2007 中 认 为 我 国 寿 险 和 非 寿 险 的 行 业 风 险 均 较 高 美 国 COSO 委 员 会 颁 布 的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提 供 了 一 个 一 体 化 的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对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制 定 一 套 有 效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促 进 保 险 业 营 运 效 率, 确 保 资 产 安 全, 具 有 较 强 的 指 导 意 义 [ 关 键 词 ]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中 图 分 类 号 ] F840.3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56-04 Abstract: Insurance industry is a high risk sector as can be seen in Standard & Poor s China Insurance Outlook 2006-2007 where it states that risk for life insurance and non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in China is reletively high. And company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promulgated by COSO Committee, U.S.A has provided an integrated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for enterprises and tha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domestic insurance companies which want to draw up a set of effective risk management
system and to the insurance sector to improve operation efficiency and guarantee assets safety. Key words: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for enterprises; risk management culture; risk management system 据 瑞 士 Sigma 统 计, 从 1978~1994 年 16 年 间, 世 界 上 有 648 家 保 险 公 司 破 产, 尤 其 是 1996~ 2001 年, 保 险 业 高 度 发 达 的 日 本 连 续 7 家 生 命 保 险 公 司 破 产 在 我 国, 标 准 普 尔 在 中 国 保 险 业 信 用 前 瞻 2006~2007 中 对 我 国 保 险 业 风 险 的 评 价 是 : 无 论 寿 险 还 是 非 寿 险 的 行 业 风 险 依 然 较 高 这 给 我 国 保 险 业 敲 响 了 警 钟 : 保 险 公 司 在 经 营 风 险 产 品 的 同 时, 必 须 加 强 自 身 的 风 险 管 理 美 国 反 舞 弊 财 务 报 告 委 员 会 的 发 起 组 织 委 员 会 (COSO) 发 布 的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提 出 的 全 新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和 技 术 对 于 我 国 保 险 企 业 的 风 险 管 理 具 有 极 大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意 义 一 保 险 企 业 实 施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的 必 要 性 和 重 要 性 保 险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是 一 个 永 恒 的 话 题, 保 险 公 司 围 绕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通 过 在 企 业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和 经 营 过 程 中 执 行 风 险 管 理 的 基 本 流 程, 培 育 良 好 的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建 立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可 以 起 到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保 护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证 经 营 活 动 合 法 合 规 和 企 业 经 营 战 略 有 效 实 施 等 重 要 作 用, 因 此, 是 否 实 施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是 衡 量 保 险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高 低 的 重 要 标 志 ( 一 ) 保 险 国 际 化 的 趋 势 日 益 明 显 在 经 济 全 球 化 的 大 背 景 下, 保 险 国 际 化 的 趋 势 日 益 明 显, 一 方 面 表 现 为 客 户 保 险 需 求 的 全 球 化, 跨 国 公 司 基 于 其 全 球 经 营 业 务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安 排 其 风 险 管 理 与 保 险 计 划 ; 另 一 方 面 表 现 为 保 险 人 通 过 国 际 间 的 保 险 资 本 运 作 对 冲 机 制 战 略 联 盟 等 多 种 形 式, 满 足 巨 灾 保 险 金 融 风 险 管 理 等 迅 速 增 长 的 需 求, 在 国 际 范 围 内 寻 求 新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空 间 20 世 纪 60 年 代 出 现 的 真 正 意 义 下 的 自 保 公 司,70 年 代 由 荷 兰 人 首 创 并 迅 速 风 靡 全 球 的 银 行 保 险,80 年 代 人 寿 保 险 业 出 现 的 以 万 能 寿 险 和 变 额 寿 险 为 代 表 的 产 品 创 新,90 年 代 出 现 的 保 险 风 险 证 券 化 以 及 大 量 新 型 风 险 转 移 工 具, 特 别 是 近 年 来, 处 于 前 锋 地 位 的 保 险 人 保 险 经 纪 人 政 府 保 险 机 构 及 民 间 保 险 组 织, 如 安 联 保 险 等, 已 经 在 综 合 风 险 管 理 (Integrate Risk Management) 非 传 统 风 险 转 移 工 具 (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s) 等 新 型 保 险 产 品 和 技 术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大 量 的 创 新, 保 险 保 障 的 范 围 已 经 大 大 突 破 了 传 统 意 义 上 的 可 保 风 险 范 畴, 从 而 预 示 着 未 来 保 险 业 的 革 命 性 变 化 ( 二 ) 保 险 资 金 面 临 的 投 资 风 险 越 来 越 大 随 着 金 融 市 场 的 创 新 与 融 合,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渠 道 的 逐 步 拓 宽, 可 投 资 品 种 逐 步 增 加, 从 普 通 的 债 券 投 资 发 展 到 权 益 类 投 资 从 国 内 市 场 拓 展 到 境 外 市 场, 保 险 资 金 特 别 是 寿 险 业 资 金 面 对 的 各 种 风 险 也 越 来 越 复 杂 例 如, 寿 险 保 单 存 续 期 一 般 都 长 达 20 至 30 年, 相 应 的 在 资 金 运 用 中 要 考 虑 20~30 年 存 续 期 的 投 资 与 之 相 匹 配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的 寿 险 资 金, 对 利 率 的 变 动 非 常 敏 感, 市 场 利 率 的 微 小 波 动 会 导 [ 作 者 简 介 ] 王 稳, 教 授,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保 险 系 主 任 ; 施 敏, 现 就 读 于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致 资 产 价 值 的 较 大 变 动 据 统 计, 到 2006 年 8 月, 债 券 已 经 成 为 保 险 资 产 配 置 的 最 主 要 工 具, 投 资 规 模 已 经 达 到 8 777 亿 元, 其 中, 持 有 国 债 和 金 融 债 余 额 分 别 达 到 3 674 亿 元 和 2 416 亿 元, 债 券 资 产 占 保 险 资 产 运 用 的 比 重 由 2001 年 的 28.4% 上 升 到 2006 年 的 55.2%, 保 险 公 司 持 有 的 企 业 债 银 行 次 级 债 国 债 和 金 融 债 的 余 额 分 别 占 总 余 额 的 69.6% 45.5% 12.1% 和 11.6% 在 央 行 上 调 利 率 国 债 等 债 券 收 益 率 大 幅 下 降 的 背 景 下, 保 险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显 然 还 在 加 大 投 资 效 益 低 下 直 接 影 响 到 保 险 公 司 的 偿 付 能 力 和 经 营 的 稳 定 性 据 测 算,1999 年 以 前
的 保 单 会 导 致 我 国 寿 险 业 利 差 损 每 年 增 加 约 20 亿 元, 到 2004 年 底 寿 险 业 利 差 损 总 额 超 过 720 亿 元, 占 到 行 业 总 资 产 的 9% 左 右, 即 便 各 寿 险 公 司 将 全 部 业 务 盈 余 都 用 于 弥 补 利 差 损, 也 需 要 10 年 的 化 解 时 间 而 权 益 类 投 资, 包 括 金 融 衍 生 物 投 资 风 险 巨 大, 给 许 多 公 司 带 来 几 亿 以 至 几 十 亿 金 额 的 损 失, 如 德 国 哥 达 保 险 公 司 克 罗 尼 亚 保 险 公 司 汉 诺 威 再 保 险 股 份 公 司 伦 敦 巴 林 银 行 等 因 此 加 强 资 金 运 用 风 险 管 理, 提 高 风 险 管 理 水 平 对 资 金 运 用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三 )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成 为 现 代 保 险 企 业 管 理 的 基 础 和 核 心 随 着 金 融 保 险 市 场 的 日 趋 深 化 和 扩 大, 各 保 险 机 构 之 间 的 竞 争 也 从 原 来 的 规 模 扩 张 逐 渐 转 变 为 内 部 管 理 业 务 创 新 等 方 面 的 竞 争, 从 而 导 致 了 保 险 企 业 的 经 营 理 念 的 深 刻 变 化, 使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成 为 现 代 保 险 企 业 管 理 的 基 础 和 核 心 从 世 界 范 围 来 看, 风 险 管 理 正 在 从 传 统 的 点 对 点 式 的 管 理 走 向 全 面 的 一 体 化 的 管 理 国 际 上 比 较 有 名 的 内 控 和 风 险 管 理 模 式 有 英 国 的 Cadbury 美 国 的 COSO 和 加 拿 大 的 COCO, 特 别 是 美 国 的 COSO 模 式 从 理 论 到 操 作 方 法 上 阐 述 了 一 整 套 完 整 的 全 面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William J. McDonoush 所 称, 内 部 控 制 将 对 投 资 者 起 到 重 要 的 保 护 作 用, 因 为 稳 固 的 内 部 控 制 是 抵 御 不 当 行 为 的 头 道 防 护 线, 是 最 为 有 效 地 威 慑 舞 弊 的 防 范 措 施 2005 年, 保 监 会 制 定 寿 险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2006 年, 国 资 委 制 定 了 中 央 企 业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指 引 这 对 于 推 动 保 险 企 业 的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的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四 ) 我 国 保 险 业 在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许 多 不 足 之 处 近 几 年 来, 国 内 保 险 业 在 快 速 发 展 的 同 时, 在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加 强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有 了 一 些 进 展, 但 还 是 存 在 不 少 问 题 和 不 足, 主 要 表 现 在 三 个 方 面 : 一 是 对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的 认 识 不 到 位, 存 在 着 严 重 的 竖 井 效 应 二 是 没 有 建 立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大 多 数 保 险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没 有 贯 彻 到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许 多 关 键 控 制 点 形 成 所 谓 的 控 制 盲 点, 还 没 有 形 成 一 个 有 效 的 多 维 多 视 角 跨 时 点 的 风 险 监 控 体 系 三 是 风 险 管 理 效 果 不 尽 如 人 意, 出 现 了 许 多 违 纪 违 法 的 现 象 因 此, 只 有 从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的 实 际 出 发, 引 进 消 化 和 吸 收 国 际 上 先 进 的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模 式 和 风 险 管 理 技 术, 特 别 是 应 该 使 COSO 框 架 成 为 保 险 公 司 完 善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标 准, 构 建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缩 小 我 们 在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与 国 际 上 的 差 距, 才 能 够 增 强 保 险 业 抵 御 风 险 的 能 力, 使 保 险 业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二 COSO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的 内 涵 目 前, 国 际 风 险 管 理 领 域 存 在 诸 多 的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标 准, 但 都 与 COSO 框 架 紧 密 相 关,COSO 框 架 已 成 为 企 业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的 标 准 因 此, 要 完 善 保 险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需 要 准 确 理 解 COSO 界 定 的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的 内 涵, 以 COSO 框 架 为 依 据, 建 立 保 险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和 机 制, 取 信 于 投 资 者, 提 高 保 险 公 司 在 公 众 中 的 美 誉 度 早 在 1958 年, 美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将 内 部 控 制 区 分 为 两 类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 内 部 管 理 控 制 1992 年,COSO 提 出 了 内 部 控 制 整 体 框 架, 并 在 1994 年 进 行 了 增 补, 指 出 : 内 控 是 为 了 实 现 经 营 的 效 果 和 效 率 ; 财 会 报 告 的 可 靠 性 ; 对 现 行 法 规 的 遵 守 三 大 目 标 的 过 程 2004 年 10 月,COSO 正 式 发 布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 以 下 简 称 ERM 框 架 ) ERM 框 架 在 1992 年 报 告 的 基 础 上 吸 收 了 各 方 面 风 险 管 理 研 究 成 果, 并 进 行 了 扩 展 研 究, 提 出 了 内 部 控 制 框 架 与 企 业 的 风 险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风 险 管 理 思 路 COSO 对 ERM 框 架 的 定 义 是,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是 一 个 过 程, 它 由 一 个 主 体 的 董 事 会 管 理 当 局 和 其 他 人 员 实 施, 应 用 于 战 略 制 定 并 贯 穿 于 企 业 之 中, 旨 在 识 别 可 能 会 影 响 主 体 的 潜 在 事 项, 管 理 风 险 以 使 其 在 该 主 体 的 风 险 容 量 之 内, 并 为 主 体 目 标 的 实 现 提 供 合 理 的 保 证 COSO 的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扩 展 了 其 内 部 控 制 框 架, 强 调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有 三 个 维 度, 分 别 是 目 标 风 险 管 理 要 素 和 管 理 层 级 目 标 由 内 部 控 制 框 架 的 3 个 扩 展 为 4 个, 即 战 略 经 营 报 告 和 合 规 风 险 管 理 要 素 由 内 部 控 制 框 架 的 5 个 ( 内 部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信 息 与 沟 通 监 控 ) 扩 展 为 8 个, 即 内 部 环 境 目 标 设 定 事 项 识 别 风 险 评 估 风 险 应 对 控 制 活 动 信 息 与
沟 通 监 控 管 理 层 级 包 括 整 个 企 业 职 能 部 门 业 务 单 位 和 分 支 机 构 4 层 各 管 理 层 级 是 风 险 管 理 主 体, 风 险 管 理 要 素 是 必 备 条 件, 目 标 是 企 业 努 力 实 现 的 对 象, 企 业 的 各 个 管 理 层 级 都 要 按 照 风 险 管 理 的 8 个 要 素 为 4 个 目 标 服 务 COSO 于 2001 年 起 开 始 进 行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研 究, 强 调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必 须 和 内 部 控 制 框 架 相 一 致, 把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和 要 素 整 合 到 企 业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过 程 中 因 此,ERM 框 架 是 对 内 部 控 制 框 架 的 扩 展 和 延 伸, 它 涵 盖 了 内 部 控 制, 并 且 比 内 部 控 制 更 完 整 有 效 首 先, 该 框 架 扩 展 了 内 部 控 制 框 架, 强 调 风 险 管 理 与 企 业 战 略 目 标 相 协 调, 并 最 终 融 入 企 业 文 化 之 中 ; 其 次, 该 框 架 更 强 调 风 险 管 理 贯 穿 于 企 业 运 行 过 程 的 各 个 方 面, 涉 及 到 企 业 的 治 理 管 理 和 操 作 等 所 有 层 级, 扩 展 了 单 纯 的 内 部 控 制 职 能 ; 最 后, 引 入 了 风 险 组 合 风 险 和 机 会 的 区 分 风 险 应 对 风 险 偏 好 风 险 容 量 等 风 险 管 理 理 论 新 的 研 究 成 果 ERM 框 架 是 对 传 统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重 要 发 展, 是 一 个 具 有 清 晰 的 文 化 理 念 完 整 的 架 构 体 系 科 学 的 控 制 流 程 有 效 的 技 术 和 方 法, 能 够 覆 盖 企 业 各 类 风 险, 对 企 业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管 理 因 此, 应 用 该 框 架 对 于 我 国 保 险 企 业 有 效 实 施 风 险 管 理 遵 循 监 管 机 构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监 管 要 求 有 着 重 要 意 义 三 ERM 框 架 在 保 险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中 的 应 用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是 一 种 全 新 的 管 理 理 念 和 方 法, 我 国 保 险 业 必 须 尽 快 转 换 长 期 以 来 固 化 的 观 念 和 思 维 定 式, 努 力 构 建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的 新 体 系 和 新 机 制 ERM 框 架 强 调, 认 定 一 个 主 体 的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是 否 有 效, 是 在 对 八 个 构 成 要 素 是 否 存 在 和 有 效 运 行 进 行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所 作 的 判 断, 如 果 构 成 要 素 存 在 并 且 正 常 运 行, 那 么 就 可 能 没 有 重 大 缺 陷, 而 风 险 则 可 能 已 经 被 控 制 在 主 体 的 风 险 容 量 范 围 之 内 ( 一 ) 内 部 环 境 保 险 企 业 的 内 部 环 境 是 整 个 风 险 控 制 框 架 的 基 础, 包 括 主 体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风 险 容 量 董 事 会 的 监 督 主 体 中 人 的 诚 信 道 德 价 值 观 和 胜 任 能 力, 以 及 管 理 当 局 分 配 权 利 和 职 责 组 织 和 开 发 其 员 工 的 方 式 这 其 中 包 含 了 组 织 的 基 调, 它 影 响 组 织 中 人 员 的 风 险 意 识, 为 主 体 的 人 员 如 何 认 识 和 对 待 风 险 设 定 了 基 础 风 险 管 理 的 顺 利 实 施 必 须 得 到 一 个 良 好 的 组 织 体 系 的 支 持,ERM 框 架 建 议 了 基 本 的 组 织 结 构 以 及 各 结 构 层 的 职 能 和 责 任, 同 时 框 架 也 强 调, 主 体 的 组 织 结 构 的 适 当 性 部 分 取 决 于 它 的 规 模 和 所 从 事 活 动 的 性 质, 因 此 保 险 企 业 要 从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运 用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的 思 想, 设 计 一 个 适 合 自 身 的 组 织 框 架 ERM 框 架 关 于 组 织 结 构 的 基 本 思 路 为 : 董 事 会 通 过 选 择 管 理 当 局 在 确 定 期 望 的 诚 信 和 道 德 价 值 观 起 着 主 要 作 用, 同 时, 董 事 会 在 特 定 关 键 决 策 上 的 保 留 权 力 使 其 在 制 定 战 略 规 划 高 层 次 目 标 以 及 广 义 资 源 配 置 方 面 发 挥 作 用 ; 管 理 当 局 直 接 负 责 对 风 险 管 理 进 行 全 面 整 合 统 一 协 调 ; 各 部 门 责 任 明 确 各 司 其 职, 如 财 务 部 进 行 财 务 计 划 与 控 制, 精 算 部 设 计 合 理 的 费 率 以 及 充 足 准 备 金 的 提 存, 投 资 部 控 制 投 资 损 失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核 赔 部 控 制 赔 付 率 和 维 护 公 司 信 誉 等 等 ; 设 立 专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官 员, 跨 子 公 司 业 务 部 门 职 能 机 构 来 分 析 和 评 价 公 司 的 风 险, 研 究 潜 在 的 风 险 因 素 和 防 范 措 施, 为 董 事 会 和 各 部 门 提 供 风 险 报 告 及 风 险 管 理 建 议 ERM 框 架 还 强 调 每 个 人 在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中 的 作 用, 明 确 指 出 : 在 企 业 中, 不 仅 仅 是 董 事 会 或 者 风 险 管 理 官 员, 其 他 人 员, 如 内 部 审 计 师 财 务 官 员 以 及 组 织 中 的 每 一 个 人 都 对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负 有 一 定 的 责 任, 都 能 够 对 其 过 程 施 加 一 定 的 影 响, 因 而 所 有 员 工 的 职 能 与 责 任 都 应 该 被 很 好 地 界 定 和 沟 通 这 有 利 于 督 促 企 业 的 所 有 员 工 重 视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问 题, 把 维 护 及 改 善 企 业 的 风 险 管 控 当 作 自 己 的 事, 而 不 是 站 在 与 管 理 阶 层 对 立 的 角 度, 被 动 地 执 行 各 自 的 任 务 ( 二 ) 目 标 设 定 必 须 先 有 目 标, 管 理 当 局 才 能 识 别 影 响 目 标 实 现 的 潜 在 事 项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要 求 管 理 当 局 采 取 适 当 的 程 序 去 设 定 目 标, 确 保 所 选 定 的 目 标 切 合 支 持 该 主 体 的 使 命, 并 且 与 它 的 风
险 容 量 相 协 调 不 同 的 企 业 由 于 战 略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风 险 管 理 目 标 对 保 险 企 业 而 言, 如 果 其 总 目 标 是 收 益 一 定 条 件 下 的 风 险 最 小 化, 则 保 费 收 入 赔 付 支 出 投 资 收 益 公 司 收 益 等 下 一 层 的 子 目 标 就 会 与 总 目 标 有 所 不 同, 子 目 标 的 具 体 划 分 必 须 依 据 保 险 公 司 的 战 略 进 行 例 如 某 保 险 公 司 的 战 略 目 标 是, 在 未 来 经 过 10~15 年 的 努 力, 建 成 国 内 领 先 国 际 一 流 的 知 识 型 现 代 化 非 寿 险 公 众 公 司 这 样 的 企 业 总 目 标 对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的 要 求 会 更 高, 因 为 它 对 风 险 管 理 水 平 与 国 际 接 轨 的 要 求 比 较 高 另 一 保 险 公 司 具 体 战 略 目 标 是 : 对 市 场 具 有 明 确 的 判 断, 能 使 企 业 在 复 杂 的 竞 争 环 境 中 保 持 竞 争 力 与 盈 利 能 力 ; 降 低 运 行 风 险 ; 与 国 际 接 轨, 将 公 司 的 管 理 标 准 化, 国 际 化 ; 进 一 步 提 高 企 业 运 行 效 率 这 样 的 战 略 目 标 则 偏 向 纯 粹 风 险 的 管 理 ( 三 ) 风 险 识 别 与 风 险 评 估 ERM 框 架 中 不 仅 仅 把 风 险 定 义 为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也 把 风 险 看 作 盈 利 的 机 会, 其 目 的 在 于 强 调 现 代 风 险 管 理 的 主 动 精 神 和 积 极 态 度, 这 完 全 符 合 保 险 企 业 以 风 险 换 取 收 益 的 业 务 本 质, 也 有 利 于 提 高 保 险 公 司 的 竞 争 力 因 此, 风 险 的 识 别 更 需 要 区 分 风 险 和 机 会, 对 风 险 予 以 评 估 和 应 对, 将 机 会 反 馈 到 战 略 和 目 标 制 定 过 程 中, 平 衡 风 险 与 收 益 风 险 评 估 是 对 识 别 出 来 的 风 险 事 件 进 行 风 险 影 响 分 析 一 般 从 两 个 方 面 来 评 估 : 一 是 估 计 风 险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或 概 率, 另 一 方 面 是 估 计 如 果 风 险 发 生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风 险 评 估 是 企 业 制 定 和 实 施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的 依 据 风 险 评 估 的 方 法 有 很 多, 并 一 直 有 新 的 方 法 被 开 发 出 来 应 用 于 风 险 管 理 实 践 通 常 采 用 的 是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定 性 的 方 法 主 要 有 风 险 评 级, 即 采 取 对 风 险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和 影 响 程 度 进 行 分 级, 如 依 据 风 险 发 生 可 能 性 和 重 要 性 程 度 划 分 为 若 干 档 次, 并 分 别 拟 定 相 关 的 指 标 作 为 判 断 可 能 性 和 影 响 程 度 的 依 据 定 量 的 方 法 有 概 率 工 具 和 非 概 率 模 型 等, 比 较 成 熟 的 方 法 有 VaR 方 法, 历 史 模 拟 法 Monte Carlo 模 拟 法 情 景 分 析 Risk Metrics 方 法 GARCH 模 型 等 等 风 险 地 图 也 是 最 常 用 而 最 有 效 的 风 险 分 析 工 具, 在 一 个 一 维 代 表 风 险 发 生 可 能 性, 一 维 代 表 风 险 的 影 响 程 度 的 二 维 坐 标 中, 根 据 在 风 险 分 析 中 得 出 的 结 果, 即 各 种 风 险 不 同 的 可 能 性 和 影 响 程 度, 在 该 坐 标 系 中 标 出 其 所 在 位 置, 这 将 直 观 显 示 出 某 一 风 险 或 多 个 风 险 的 重 要 性 程 度, 并 以 此 决 定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的 先 后 顺 序 及 投 放 资 源 的 大 小 ( 四 ) 风 险 应 对 风 险 应 对 是 指 管 理 当 局 采 取 回 避 承 受 降 低 或 者 分 担 风 险 等 一 系 列 行 动, 以 便 把 风 险 控 制 在 主 体 的 风 险 容 限 (Risk Tolerance) 和 风 险 容 量 以 内 1. 传 统 风 险 管 理 方 法 该 方 法 主 要 侧 重 于 企 业 自 身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对 于 保 险 企 业 具 体 来 讲, 主 要 能 采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1) 选 择 性 承 保 主 要 包 括 控 制 保 单 质 量 ( 主 要 从 可 保 风 险 的 审 核 和 加 强 保 险 核 保 入 手 ) 和 控 制 保 单 过 分 集 中 的 风 险 (2) 内 部 风 险 抑 制 一 是 通 过 资 产 负 债 的 组 合 配 置 来 实 现 风 险 分 散 和 风 险 对 冲 的 目 的 ; 二 是 通 过 加 强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来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确 保 稳 定 经 营, 实 现 价 值 最 大 化 (3) 自 留 风 险 及 提 存 准 备 金 保 险 公 司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水 准 ( 主 要 参 考 其 自 身 资 本 实 力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及 风 险 偏 好 等 因 素 ) 和 经 营 方 向 的 定 位, 确 定 一 个 企 业 自 留 风 险 限 额 并 将 其 逐 级 分 配 到 各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自 留 风 险 后, 企 业 要 做 好 补 偿 风 险 损 失 的 财 务 安 排, 包 括 提 存 各 种 准 备 金 和 安 排 表 外 资 本 等 (4) 再 保 险 安 排 2. 非 传 统 风 险 转 移 方 法 方 式 (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简 称 ART 方 法 ) 该 方 法 在 传 统 风 险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引 入 了 资 本 市 场 进 行 风 险 转 移 主 要 包 括 :(1) 多 险 种 多 年 期 产 品 该 产 品 将 几 种 不 同 的 风 险 捆 绑 在 一 起, 可 以 节 省 管 理 成 本 并 通 过 时 间 分 散 成 本 (2) 有 限 风 险 再 保 险 有 限 风 险 再 保 险 是 一 种 风 险 转 移 和 风 险 融 资 相 结 合 的 产 物, 主 要 特 点 是 再 保 险 承 保 人 仅 承 担 有 限 风 险 保 险 合 同 多 年 期 再 保 险 承 保 人 与 分 出 人 共 同 分 担 损 失 和 分 享 收 益 等 (3) 保 险 风 险 证 券 化 可 以 通 过 创 设 并 发 行 保 险 衍 生 产 品, 比 如 巨 灾 期 货 巨 灾 期 权 气 候 衍 生 品 等, 将 保 险 企 业 承 保 的 风 险 转 移 到 资 本 市 场,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的 强 大 融 资 能 力 来 消 化 承 保 风
险 (4)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保 险 公 司 通 过 购 入 特 定 类 型 的 保 险 期 货 期 权 来 分 散 对 冲 风 险 例 如 芝 加 哥 交 易 所 (CBOT) 的 巨 灾 风 险 损 失 指 数 的 期 货 和 期 权 交 易 在 风 险 应 对 的 过 程 中, 管 理 当 局 还 应 该 考 虑 一 些 事 项 一 是 潜 在 应 对 的 成 本 和 收 益 二 是 除 了 应 付 具 体 的 风 险 之 外, 企 业 所 面 临 的 新 的 机 会 企 业 在 风 险 应 对 时 不 应 该 仅 仅 只 是 考 虑 降 低 已 经 识 别 出 来 的 风 险, 同 时 还 应 该 考 虑 给 主 体 带 来 的 新 的 机 会 如 保 险 风 险 证 券 化 除 了 能 分 散 保 险 企 业 的 风 险, 同 时 也 有 给 企 业 带 来 收 益 的 可 能 性 ( 五 ) 控 制 活 动 控 制 活 动 是 帮 助 确 保 管 理 当 局 的 风 险 应 对 得 以 实 施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即 在 选 定 了 风 险 应 对 后, 确 定 用 来 帮 助 风 险 应 对 恰 当 及 时 地 实 施 的 措 施 控 制 活 动 贯 穿 于 整 个 企 业 主 体, 包 括 了 批 准 授 权 验 证 调 节 资 产 安 全 以 及 职 责 分 离 等 一 系 列 不 同 的 活 动 ( 六 ) 信 息 沟 通 有 效 的 沟 通 包 括 信 息 在 主 体 中 的 向 下 平 行 和 向 上 的 流 动 公 司 不 同 部 门 风 险 管 理 职 责 不 同, 各 部 门 职 责 也 有 交 叉, 任 何 一 个 部 门 不 可 能 单 独 完 成 某 一 风 险 的 管 理 因 此, 保 险 公 司 在 风 险 管 理 中, 需 要 建 立 包 括 投 资 精 算 财 务 等 各 部 门 紧 密 合 作 的 体 系 结 构, 同 时 要 有 完 善 的 信 息 系 统 和 信 息 沟 通 规 则 沟 通 方 式 可 以 采 取 备 忘 录 电 子 邮 件 公 告 板 网 络 等 等, 在 沟 通 过 程 中 还 应 该 注 重 信 息 的 即 时 性 以 及 信 息 的 质 量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内 部 与 公 司 外 部 也 应 该 建 立 起 有 效 的 沟 通, 例 如 与 客 户 之 间, 与 同 类 公 司 之 间 ( 七 ) 监 控 监 控 指 对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进 行 监 督, 必 要 时 加 以 修 正, 可 以 通 过 持 续 的 管 理 活 动 个 别 评 价 或 两 者 结 合 来 完 成 持 续 的 管 理 活 动 主 要 来 自 经 常 性 的 管 理 活 动, 例 如 部 门 管 理 人 员 定 期 的 经 营 报 告 内 部 审 计 等, 当 然 也 包 括 监 管 机 构 的 外 部 监 管 个 别 评 价 则 通 常 作 为 辅 助, 它 提 供 了 一 个 考 察 持 续 监 控 程 序 的 有 效 性 的 机 会 保 险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来 决 定 评 价 的 范 围 以 及 频 率, 选 择 合 适 的 评 价 人 员 评 价 可 以 通 过 核 对 清 单 等 方 法, 通 过 通 行 业 对 比 等 方 式 来 进 行, 当 然 也 可 以 选 择 专 门 的 评 估 机 构 来 全 方 位 评 估 企 业 的 风 险 管 理 如 此 建 立 起 的 多 方 位 立 体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监 控 体 系, 将 为 保 险 公 司 规 范 经 营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筑 起 一 道 坚 固 屏 障 COSO 的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多 维 的 立 体 的 连 续 的 特 征, 强 调 保 险 公 司 全 面 深 入 地 理 解 控 制 和 控 制 对 象, 分 析 解 决 管 理 控 制 中 存 在 的 复 杂 问 题, 将 公 司 的 负 债 投 资 利 率 和 其 他 的 风 险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来 管 理, 在 风 险 管 理 和 股 东 价 值 最 大 化 (Shareholder Value Maximization) 之 间 建 立 了 直 接 的 联 系, 为 保 险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提 供 了 一 个 严 密 可 行 的 管 理 框 架 [ 参 考 文 献 ] [1] 李 建 伟, 杨 琳. 我 国 保 险 业 的 风 险 与 对 策 [R]. 国 务 院 发 展 硏 究 中 心 调 查 研 究 报 告, 2004 年 第 163 号. [2] 美 国 COSO 制 定 发 布.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整 合 框 架 [M].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出 版 社,2005. [3] 孙 蓉, 彭 雪 梅. 中 国 保 险 业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研 究 基 于 金 融 混 业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研 究 [M]. 中 国 金 融 出 版 社,2006. [4]Trieschmann,Gustavson,Hoyt: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M],11th ed, South-Western College Publishing,2001. [5] 卢 卫 卫. 走 近 COSO( 三 ) 如 何 评 估 风 险 [J]. 深 交 所,2005,(10). [6] 李 宁. 内 部 控 制 整 体 框 架 理 论 的 突 破 及 其 启 示 [J]. 金 融 与 经 济,2006,(5). [7] 石 峰.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在 商 业 银 行 应 用 中 的 原 则 和 策 略 [J]. 中 国 金 融,2006,(3).
[8] 张 承 惠 等. 保 险 业 系 统 性 风 险 的 预 测 防 范 化 解 机 制 研 究 [J].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金 融 研 究 所 课 题. [ 编 辑 : 刘 晓 燕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风 险 管 理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加 强 保 险 监 管 防 范 和 化 解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风 险 朱 江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辽 宁 监 管 局, 辽 宁 沈 阳 110013) [ 摘 要 ]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风 险 直 接 间 接 影 响 寿 险 公 司 整 体 的 偿 付 能 力 状 况 导 致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风 险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 风 险 管 理 的 作 用 没 有 得 到 足 够 体 现, 粗 放 式 管 理 模 式 制 约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信 息 不 对 称 形 成 逆 选 择 和 道 德 风 险, 市 场 的 恶 性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参 差 不 齐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的 经 营 风 险 可 以 通 过 内 部 自 我 约 束 来 防 范 与 化 解,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可 以 起 到 外 部 监 管 的 作 用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应 正 确 认 识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 提 高 现 场 检 查 力 度 ; 提 高 非 现 场 监 管 水 平 ; 加 强 队 伍 培 训 提 高 监 管 水 平 ; 建 立 有 效 的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 关 键 词 ]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 经 营 风 险 ; 保 险 监 管 [ 中 图 分 类 号 ] F840.3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60-02 Abstract: A large number of branches of insurance companies with wide geographical coverage, as main entities for daily life insurance management,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their operation risks mainly stem from internal and external risks such as the accumulation of non performing loans, the weak risk control in underwriting and claims adjustment, vicious market competition in disorder and frequent occurrence of fradulence and malpractice. Therefore, the operation risk of those life insurance branches will have direct or indirect impact on the solvancy margin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the main reasons for operation risks of life insurance branches are as follows: the risk management effect has not asserted itself; the extensive management mode restrains the further enhancement of operat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asymmetry generates adverse selection and moral hazard; vicious market competition and varied staff quality. In order to solve this, life insurance branches shall strengthen self constraint to prevent and avoid operation risks meanwhile the regulator shall play its role in external supervision which includes increase of awareness on solvancy margin requirement to check and avoid risks, enhancement of spot inspection and off site supervision, strengthening staff training to increase supervision level and establishment of effective risk precaution system. Key words:life insurance branches; operation risks; insurance supervision 一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风 险 的 主 要 表 现 1. 大 量 不 良 资 产 的 积 累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的 寿 险 公 司 不 太 注 重 经 营 效 益, 盲 目 追 求 市 场 份 额 和 保 费 规 模, 从 而 形 成 了 大 量 不 良 资 产 的 累 积 这 些 不 良 资 产 既 有 以 往 经 营 中 存 量 风 险 所 导 致 的, 又 有 近 年 来 经 营 中 增 量 风 险 所 形 成 的 我 国 寿 险 市 场 潜 力 很 大, 存 量 风 险 的 化 解 只 是 时 间 问 题, 但 如 果 新 增 保 费 仍 无 效 益, 不 能 保 值 增 值, 就 又 会 变 成 新 的 存 量 不 良 资 产 这 些
风 险 积 累 过 多 的 话, 一 旦 在 特 定 的 诱 因 下 爆 发, 其 危 害 程 度 可 想 而 知 2. 承 保 和 核 保 环 节 薄 弱 承 保 与 核 保 是 业 务 经 营 的 第 一 环 节, 其 质 量 好 坏 直 接 对 保 险 公 司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的 承 保 能 力 控 制 影 响 到 保 险 公 司 偿 付 能 力 水 平 的 强 弱 部 分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忽 视 风 险 责 任 控 制, 在 承 保 核 保 中, 明 知 保 险 标 的 不 符 合 承 保 条 件, 但 为 了 实 现 自 身 效 用 最 大 化 而 盲 目 承 保, 如 随 意 降 低 费 率 放 宽 承 保 条 件 高 额 退 费 和 超 承 保 能 力 承 保 等, 加 大 了 分 支 机 构 的 经 营 风 险 3. 理 赔 等 方 面 存 在 随 意 性 随 着 保 险 公 司 的 增 多, 投 保 人 选 择 的 余 地 较 大,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在 理 赔 环 节 上 与 保 险 公 司 展 开 利 益 的 争 夺, 要 求 保 险 公 司 对 除 外 责 任 进 行 保 险 赔 偿, 即 通 融 赔 付 在 理 赔 中, 由 于 理 赔 制 度 不 健 全 理 赔 人 员 素 质 不 高 以 及 人 情 赔 付 等 因 素, 在 赔 案 的 责 任 核 定 损 失 审 核 及 处 理 等 方 面 都 存 在 着 不 确 定 性, 该 不 该 赔 赔 多 赔 少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有 较 大 的 随 意 性, 导 致 了 错 赔 乱 赔 的 风 险 理 赔 环 节 的 逆 选 择 与 道 德 风 险 的 发 生, 也 直 接 为 保 险 诈 骗 提 供 了 可 乘 之 机 4. 参 与 无 序 的 恶 性 市 场 竞 争 长 期 以 来,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采 取 粗 放 式 经 营 方 式, 盲 目 扩 大 机 构 追 求 市 场 份 额 或 采 取 [ 作 者 简 介 ] 朱 江, 上 海 理 工 大 学 商 学 院 国 民 经 济 学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现 供 职 于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辽 宁 监 管 局 人 身 险 处 自 杀 式 竞 争 手 段 招 揽 业 务, 加 大 恶 性 竞 争 的 风 险 市 场 竞 争 主 要 是 价 格 竞 争, 表 现 为 : 同 等 承 保 责 任 下, 降 低 保 险 费 率 或 提 高 保 费 返 还 率 ; 在 同 等 保 险 费 率 下, 扩 大 承 保 责 任 范 围 或 提 高 保 险 金 额, 提 高 保 险 代 理 回 扣 或 中 介 佣 金 来 招 揽 保 险 业 务 等 恶 性 的 价 格 竞 争 给 寿 险 公 司 带 来 了 极 大 的 经 营 风 险, 严 重 威 胁 着 公 司 的 偿 付 能 力 5. 欺 诈 误 导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营 销 员 为 了 自 身 的 利 益, 对 保 户 进 行 欺 诈 误 导, 不 能 如 实 告 知 投 保 人 条 款 的 内 容, 尤 其 是 分 红 险 和 投 连 产 品 内 容 比 较 复 杂, 收 益 情 况 不 能 确 定, 存 在 一 定 的 购 买 风 险 投 保 人 在 未 能 全 面 了 解 保 险 产 品 的 情 况 下, 片 面 听 从 营 销 员 的 讲 解 投 保, 当 日 后 保 户 理 赔 时, 才 发 现 保 险 条 款 与 购 买 保 险 产 品 时 营 销 员 讲 解 的 内 容 存 在 很 大 偏 差, 从 而 导 致 大 量 投 诉 或 集 体 上 访 事 件, 影 响 保 险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营, 也 影 响 保 险 行 业 在 社 会 中 的 形 象 二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风 险 对 偿 付 能 力 产 生 的 影 响 偿 付 能 力 是 保 险 企 业 对 所 承 担 的 风 险 在 发 生 赔 偿 和 给 付 时 所 具 有 的 经 济 补 偿 能 力, 是 反 映 保 险 公 司 保 险 给 付 或 理 赔 能 力 的 重 要 指 标 影 响 偿 付 能 力 的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主 要 有 资 本 金 大 小 保 险 投 资 收 益 率 高 低 寿 险 行 业 的 利 差 损 状 况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承 保 能 力 控 制 水 平 再 保 险 运 行 机 制 外 部 监 管 等 其 中 大 部 分 影 响 因 素 是 针 对 寿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而 言, 但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在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同 样 会 直 接 间 接 影 响 到 寿 险 公 司 整 体 的 偿 付 能 力 状 况 1. 业 务 规 模 是 指 保 险 公 司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总 量, 寿 险 机 构 的 保 费 规 模 承 保 质 量 好 坏 获 取 利 润 的 多 少 等 因 素 直 接 影 响 到 保 险 公 司 的 偿 付 能 力 水 平 2. 保 险 费 率 是 指 保 险 的 价 格, 也 是 保 险 公 司 收 取 保 费 的 依 据, 保 险 费 率 一 般 都 由 保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来 厘 定, 如 果 分 支 机 构 在 经 营 中 擅 自 变 更 保 险 费 率 就 会 给 偿 付 能 力 水 平 带 来 影 响 3. 经 营 决 策 各 分 支 机 构 的 领 导 层 除 了 贯 彻 国 家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规 定 和 总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之 外, 还 会 根 据 自 身 机 构 所 处 地 域 环 境 等 条 件 作 出 适 合 其 发 展 和 经 营 的 决 策 每 一 个 决 策 都 会 影 响 到 分 支 机 构 的 经 营 和 管 理 水 平, 进 而 间 接 影 响 到 总 公 司 的 偿 付 能 力 水 平 4. 人 员 素 质 人 在 管 理 中 是 主 体 地 位,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的 经 营 和 管 理 更 是 靠 不 同 岗 位 的 人 来 共 同 完 成, 如 果 公 司 内 部 的 决 策 人 员 承 保 理 赔 等 重 要 职 能 部 门 缺 乏 高 素 质 的 人 员, 就 会 给 经 营 活 动 带 来 风 险 隐 患, 间 接 影 响 偿 付 能 力 三 导 致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风 险 的 主 要 原 因 1. 风 险 管 理 的 作 用 没 有 得 到 足 够 体 现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的 发 展 和 经 营 决 策 缺 乏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风 险 管 理 技 术 水 平 低, 控 制 多 为 事 后 控 制 方 式 单 一, 风 险 管 理 内 容 不 全 面, 如 只 重 视 财 务
风 险 不 重 视 业 务 风 险 只 重 视 内 部 风 险 不 重 视 外 部 风 险 只 重 视 短 期 风 险 不 重 视 长 期 风 险 等 大 量 风 险 是 短 期 利 益 驱 动 下 产 生 的, 而 保 险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与 外 部 监 管 制 度 的 不 健 全, 又 给 这 些 风 险 提 供 了 可 乘 之 机 2. 粗 放 式 管 理 模 式 制 约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粗 放 式 的 管 理 模 式 是 导 致 经 营 风 险 的 原 因 之 一 一 是 管 理 手 段 比 较 落 后, 管 理 效 率 较 低 二 是 粗 放 型 管 理 缺 少 标 准 化 的 管 理 体 系 和 量 化 考 核 体 系, 缺 少 对 经 营 管 理 效 率 管 理 效 果 的 评 估 体 系 三 是 信 息 传 递 渠 道 不 畅 通, 政 府 的 政 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甚 至 是 上 级 公 司 的 决 策 不 能 及 时 传 达 到 相 关 人 员,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对 各 种 政 策 环 境 市 场 变 化 的 应 变 能 力 不 强, 致 使 其 处 于 被 动 局 面 3. 信 息 不 对 称 形 成 逆 选 择 和 道 德 风 险 在 实 际 经 营 活 动 中, 由 于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等 的 信 息 不 对 称, 各 自 的 目 标 不 一 致 造 成 了 大 量 的 经 营 风 险 如 承 保 核 保 时, 明 知 投 保 人 不 符 合 承 包 要 求, 但 为 了 实 现 自 身 效 用 的 最 大 化 而 盲 目 承 保 ; 在 理 赔 环 节 中, 业 务 员 不 按 程 序 理 赔 人 情 赔 付 等 行 为 造 成 的 经 营 风 险 ; 以 及 投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因 为 利 益, 隐 瞒 事 实 捏 造 事 故 等 对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欺 诈 和 逆 选 择, 导 致 保 险 公 司 赔 付 增 多 利 润 下 降, 影 响 正 常 经 营 和 偿 付 能 力 4. 市 场 的 恶 性 竞 争 目 前, 保 险 公 司 数 量 增 加 较 快, 寿 险 市 场 竞 争 激 烈, 各 保 险 公 司 很 少 从 自 身 创 新 角 度 来 开 发 市 场, 而 是 恶 意 的 掠 夺 现 有 的 市 场 资 源 与 其 他 公 司 进 行 价 格 竞 争, 盲 目 铺 设 机 构, 对 人 员 进 行 挖 角,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增 多 参 与 其 中 的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必 然 会 有 极 大 的 经 营 风 险, 从 而 严 重 威 胁 保 险 公 司 的 偿 付 能 力 5. 人 员 素 质 参 差 不 齐 从 经 营 决 策 层 各 部 门 岗 位 人 员 到 营 销 员, 各 层 次 的 人 员 素 质 大 相 径 庭, 人 员 在 学 历 水 平 管 理 水 平 职 业 技 能 和 道 德 素 质 等 方 面 存 在 很 大 差 别 人 员 的 素 质 高 低 不 但 影 响 公 司 的 整 体 经 营 状 况, 也 影 响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的 大 小 四 保 险 监 管 在 防 范 和 化 解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风 险 中 的 思 路 和 对 策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内 部 的 经 营 风 险 可 以 通 过 自 我 约 束 来 防 范 与 化 解, 一 是 完 善 分 支 机 构 内 控 制 度 内 容 和 建 设 ; 二 是 强 化 风 险 管 理 水 平 ; 三 是 严 格 执 行 承 保 核 保 以 及 理 赔 等 环 节 的 规 章 制 度, 统 一 标 准 ; 四 是 加 强 人 员 素 质 的 培 训, 提 高 员 工 的 专 业 技 能, 减 少 人 为 风 险 等 措 施 作 为 保 险 监 管 的 职 能 部 门, 各 地 方 保 监 局 也 要 在 防 范 和 化 解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中 起 到 外 部 监 管 的 作 用 1. 正 确 认 识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虽 然 体 现 在 对 法 人 机 构 的 监 管 中, 但 由 于 涉 及 到 整 个 保 险 公 司, 其 中 也 包 括 了 对 保 险 分 支 机 构 的 监 管 各 地 保 监 局 通 过 对 辖 区 内 各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的 市 场 准 入 高 管 人 员 任 职 审 核 以 及 日 常 业 务 经 营 的 现 场 与 非 现 场 监 管, 将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贯 穿 其 中, 真 正 做 到 风 险 预 警 提 示 作 用, 从 而 提 高 整 个 保 险 行 业 的 风 险 预 警 能 力, 使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得 到 充 分 实 效 的 发 挥 2. 提 高 现 场 检 查 力 度 现 场 检 查 是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的 重 要 手 段 之 一, 通 过 对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的 财 务 业 务 数 据 真 实 性 和 业 务 违 规 行 为 等 有 针 对 性 的 现 场 检 查, 及 时 对 机 构 予 以 警 示, 降 低 风 险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强 化 现 场 检 查 力 度, 有 利 于 保 险 行 业 的 规 范 经 营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3. 提 高 非 现 场 监 管 水 平 2006 年 初 保 监 ( 下 转 第 87 页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专 题 研 究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品 牌 行 为 实 践 及 其 改 进 韩 国 卿 ( 武 汉 大 学, 湖 北 武 汉 430072)
[ 摘 要 ]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的 品 牌 行 为 尚 处 在 起 步 和 发 展 阶 段, 存 在 着 缺 乏 完 整 统 一 的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定 位 不 清 晰 文 化 价 值 缺 乏 和 内 化 管 理 不 足 等 问 题, 因 此, 应 实 施 积 极 的 品 牌 战 略, 充 分 发 挥 品 牌 作 用 ; 细 分 保 险 市 场, 明 确 品 牌 定 位 ; 完 善 品 牌 识 别, 挖 掘 文 化 内 涵 ; 加 强 品 牌 内 化 管 理, 提 高 员 工 品 牌 意 识 ; 加 强 诚 信 建 设, 提 升 行 业 品 牌 形 象 等 [ 关 键 词 ] 保 险 公 司 ; 品 牌 行 为 ; 品 牌 定 位 [ 中 图 分 类 号 ] F840.3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62-03 Abstract: Brand practice in domestic insurance companies,which is still lack of complete and integrated visual identity system, clear positioning, culture value and internal management,etc. is in its preliminary development stage. Therefore, firstly, we shall implement active brand strategy to give full play to its role. Secondly we shall give priority to market segmentation to have a clear brand positioning. Thirdly, we shall improve the identity of our brand to be imbued with strong cultural background. Fourthly, we shall enhance the internal brand managemet to increase staff s brand awareness. Fifthly, we shall strengthen credibility build up to imporve brand image of the whole industry. Key words:insurance company; brand practice; brand positioning 保 险 品 牌 行 为, 是 保 险 公 司 为 了 获 得 持 久 的 竞 争 优 势 围 绕 品 牌 而 开 展 的 一 系 列 营 销 活 动 保 险 品 牌 行 为 的 目 标, 是 保 险 公 司 以 满 足 消 费 者 需 要 为 核 心, 通 过 实 施 品 牌 营 销 战 略 和 进 行 有 效 的 品 牌 管 理, 实 现 品 牌 个 性 差 异 化, 提 升 品 牌 价 值, 促 进 企 业 与 消 费 者 之 间 的 融 合, 最 终 增 强 企 业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一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品 牌 行 为 的 历 史 考 察 ( 一 )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品 牌 行 为 的 历 史 回 顾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的 品 牌 行 为 是 与 我 国 保 险 市 场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紧 密 联 系 在 一 起 的, 二 者 在 发 展 的 历 史 阶 段 上 也 有 着 很 强 的 相 似 性 1. 保 险 品 牌 的 独 家 经 营 阶 段 (1980~1990 年 ) 在 这 个 阶 段,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受 国 家 政 策 的 特 许, 在 保 险 市 场 上 基 本 处 于 独 家 垄 断 的 地 位, 也 是 保 险 市 场 长 期 以 来 的 唯 一 品 牌 尽 管 1986 年 新 疆 兵 团 保 险 公 司 成 立,1988 年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成 立, 但 是 人 保 实 际 上 是 整 个 行 业 的 价 格 制 订 者, 也 是 绝 大 部 分 保 险 产 品 的 提 供 者 受 当 时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的 影 响, 人 保 的 品 牌 行 为 也 带 有 强 烈 的 计 划 经 济 色 彩, 而 非 一 种 自 觉 的 品 牌 行 为 2. 保 险 品 牌 的 三 足 鼎 立 阶 段 (1991~2000 年 ) 1991 年 中 国 太 平 洋 保 险 公 司 成 立, 我 国 保 险 市 场 上 的 垄 断 格 局 被 逐 渐 打 破, 保 险 市 场 初 步 形 成 了 人 保 平 安 太 保 三 足 鼎 立 的 格 局, 品 牌 之 争 开 始 凸 现 在 这 一 时 期 成 立 的 一 些 新 型 保 险 公 司, 大 多 只 是 区 域 性 保 险 公 司, 市 场 份 额 之 和 相 当 有 限 由 于 竞 争 的 原 因, 这 一 时 期 保 险 公 司 开 始 注 重 保 险 品 牌 的 重 要 性, 比 如 三 家 主 要 的 保 险 公 司 进 一 步 增 加 和 扩 张 势 力 范 围, 并 开 始 培 育 和 构 建 自 己 的 企 业 文 化, 加 大 公 司 和 产 品 的 传 播 和 推 广, 开 发 创 新 型 险 种, 等 等 然 而, 总 的 来 说, 在 这 一 时 期, 各 保 险 公 司 在 品 牌 建 设 上 还 缺 乏 清 晰 思 路, 还 没 有 将 品 牌 战 略 提 到 议 事 日 程 上 来, 保 险 公 司 更 重 视 的 是 通 过 铺 摊 子 上 规 模 来 增 加 保 费 收 入 和 扩 大 市 场 份 额 3. 保 险 品 牌 的 百 花 齐 放 阶 段 (2001~2006 年 ) 进 入 新 世 纪, 随 着 我 国 成 功 加 入 世 贸 组 织 和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深 化, 我 国 保 险 市 场 的 发 展 进 程 也 进 一 步 加 快 从 整 个 保 险 市 场 来 看, 中 国 人 保 中 国 人 寿 平 安 太 平 洋 等 传 统 四 强 仍 在 保 险 市 场 上 处 于 主 导 地 位, 但 先 前 的 一 些 区 域 性 保 险 公 司 比 如 天 安 新 华 泰 康 中 华 联 合 等 保 险 公 司 迅 速 成 长 为 全 国 性 保 险 公 司, 市 场 份 额 不 断 增 加, 并 成 为 保 险 市 场 上 的
重 要 影 响 力 量 此 外, 友 邦 中 意 美 亚 等 一 些 外 资 保 险 公 司 凭 借 自 己 的 技 术 和 经 验 优 势 在 保 险 市 场 也 占 有 一 席 之 地 市 场 竞 争 的 加 剧 直 接 推 动 着 保 险 市 场 上 竞 争 方 式 的 升 级,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保 险 品 牌 因 其 独 特 的 作 用 开 始 得 到 了 保 [ 作 者 简 介 ] 韩 国 卿, 武 汉 大 学 在 读 博 士, 现 任 阳 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险 公 司 的 重 视, 很 多 保 险 公 司 不 惜 花 大 气 力 加 强 品 牌 建 设 保 险 公 司 的 品 牌 行 为 带 来 了 积 极 的 效 应, 一 些 中 资 公 司 和 外 资 公 司 因 其 良 好 的 品 牌 形 象 在 保 险 市 场 上 赢 得 了 大 量 的 消 费 者, 并 获 得 了 明 显 的 竞 争 优 势 总 之, 在 这 一 时 期, 品 牌 的 作 用 开 始 得 到 很 多 保 险 公 司 的 认 同, 保 险 公 司 开 始 有 意 识 的 实 施 品 牌 行 为, 并 且 越 来 越 理 性 和 科 学 ( 二 )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品 牌 行 为 的 影 响 因 素 分 析 1. 保 险 市 场 的 竞 争 状 况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使 得 保 险 营 销 的 核 心 从 保 险 公 司 转 移 到 消 费 者, 而 品 牌 营 销 正 是 这 种 营 销 观 念 演 进 的 结 果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的 保 险 公 司 迅 速 增 加, 保 险 市 场 日 益 规 范, 保 险 法 规 不 断 健 全, 市 场 竞 争 日 趋 激 烈, 正 是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保 险 公 司 的 品 牌 行 为 从 无 到 有 并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2. 政 府 政 策 政 府 政 策 对 保 险 公 司 品 牌 行 为 的 影 响 是 多 方 面 的, 大 到 经 济 体 制 的 改 革, 小 到 保 险 公 司 的 经 营, 政 府 都 能 对 保 险 公 司 的 品 牌 行 为 产 生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影 响 3. 消 费 者 的 保 险 需 求 保 险 的 供 给 和 需 求 是 一 个 相 辅 相 成 不 可 分 割 的 统 一 体 尽 管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说 保 险 供 给 引 导 着 保 险 需 求, 但 是 保 险 需 求 对 保 险 供 给 也 起 着 巨 大 的 反 作 用 在 保 险 市 场 上, 消 费 者 用 脚 投 票 的 结 果 会 使 得 拥 有 良 好 品 牌 形 象 和 顾 客 品 牌 关 系 的 公 司 在 竞 争 中 取 得 优 势 地 位 4.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者 的 认 识 保 险 公 司 的 经 营 者 是 保 险 品 牌 行 为 的 实 施 主 体, 因 此, 无 论 什 么 保 险 品 牌 行 为 最 终 都 必 须 由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者 来 完 成 这 也 就 意 味 着 经 营 者 对 品 牌 的 认 识 直 接 影 响 着 其 是 否 会 采 取 品 牌 行 为 以 及 采 取 什 么 样 的 品 牌 行 为 二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品 牌 行 为 现 状 ( 一 ) 品 牌 日 益 得 到 保 险 公 司 的 重 视 随 着 保 险 竞 争 的 日 趋 激 烈, 保 险 业 竞 争 的 焦 点 正 在 从 过 去 的 保 费 收 入 和 市 场 份 额 逐 渐 转 移 到 如 今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管 理 质 量 上 来, 各 保 险 公 司 纷 纷 加 强 对 品 牌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重 要 的 表 现 就 是 很 多 保 险 公 司 成 立 了 专 门 的 品 牌 管 理 部 门, 专 门 负 责 公 司 的 品 牌 建 设 和 品 牌 资 源 方 面 的 整 合 和 提 升, 从 制 度 上 确 立 了 品 牌 的 战 略 地 位 这 些 品 牌 管 理 部 门 在 成 立 之 后,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公 司 的 品 牌 定 位 和 品 牌 识 别, 开 始 有 意 识 的 整 合 各 种 品 牌 资 源, 并 加 强 了 品 牌 的 传 播 和 推 广 ( 二 ) 保 险 公 司 品 牌 行 为 整 体 水 平 不 高 经 过 几 年 的 品 牌 建 设, 一 些 保 险 公 司 取 得 了 显 著 的 成 绩, 品 牌 形 象 不 断 提 升, 品 牌 资 产 迅 速 增 加 然 而 就 整 个 行 业 而 言, 保 险 业 的 品 牌 建 设 步 伐 大 大 落 后 于 业 务 扩 展, 也 落 后 于 其 他 行 业 和 国 际 同 行, 消 费 者 对 保 险 业 的 信 任 度 较 低, 保 险 业 的 整 体 品 牌 形 象 亟 待 扭 转 和 提 高 ( 三 ) 诚 信 是 当 前 保 险 品 牌 行 为 的 核 心 诚 信 是 保 险 的 本 质 特 性, 是 保 险 业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也 是 保 险 品 牌 的 核 心 内 涵 缺 乏 诚 信, 将 大 大 削 弱 公 司 乃 至 行 业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考 察 这 几 年 保 险 业 品 牌 行 为 的 实 践 可 以 发 现, 诚 信 建 设 已 经 成 为 当 前 保 险 品 牌 行 为 的 核 心 多 家 保 险 公 司 在 传 播 品 牌 形 象 的 过 程 中, 尤 其 强 调 自 身 的 稳 健 诚 信 等 品 质 保 险 业 对 诚 信 建 设 的 重 视, 既 是 保 险 品 牌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必 然 要 求, 也 是 对 前 些 年 我 国 保 险 业 出 现 的 发 展 偏 差 的 修 正 ( 四 ) 广 告 已 经 成 为 保 险 公 司 品 牌 传 播 中 的 主 要 手 段 保 险 品 牌 的 传 播 是 保 险 品 牌 建 设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内 容, 它 连 接 着 保 险 公 司 和 消 费 者, 是 现 阶 段
保 险 品 牌 建 设 中 的 一 个 关 键 近 几 年 来, 保 险 公 司 在 广 告 上 的 投 入 超 过 以 往 任 何 时 期 据 统 计, 进 入 2000 年 以 来, 保 险 广 告 便 保 持 着 40%~50% 的 快 速 增 长 速 度 2005 年, 上 海 市 保 险 广 告 投 放 达 到 1.2 亿 多 元, 同 比 增 长 70% 多 保 险 公 司 的 强 势 广 告 宣 传, 不 仅 提 高 了 公 司 知 名 度, 也 很 好 地 宣 传 了 保 险 的 功 能 三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品 牌 行 为 问 题 评 述 ( 一 ) 缺 乏 完 整 统 一 的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企 业 的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VI) 是 企 业 识 别 系 统 (CI) 中 一 个 基 本 的 组 成 部 分 ( 企 业 识 别 系 统 CI 还 包 括 BI, 即 员 工 的 行 为 方 式 和 MI, 即 企 业 经 营 理 念 ) 实 施 和 完 善 完 整 统 一 的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是 保 险 公 司 品 牌 行 为 的 一 项 基 础 性 工 作, 也 是 保 险 公 司 品 牌 行 为 一 个 重 要 的 外 在 表 现 经 过 这 几 年 的 不 断 改 进,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如 今 已 经 初 步 建 立 起 自 己 的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确 立 了 品 牌 名 称 和 标 志 但 是 从 实 际 情 况 来 看, 很 多 保 险 公 司 在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的 使 用 上 出 现 了 不 到 位 和 不 规 范 的 现 象, 比 如 有 的 公 司 还 没 有 将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完 整 的 应 用 于 产 品 办 公 用 品 交 通 工 具 服 装 服 饰 等 方 面, 有 的 公 司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还 不 统 一, 多 个 版 本 混 杂 使 用, 还 有 的 集 团 化 公 司 没 有 理 顺 与 子 公 司 在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上 的 关 系 等 ( 二 ) 品 牌 定 位 不 清 晰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的 保 险 公 司 处 在 一 种 粗 放 式 的 经 营 状 态 之 中, 保 险 公 司 的 重 心 放 在 了 扩 大 保 费 收 入 规 模 和 提 高 市 场 份 额 上 在 这 种 思 路 的 指 导 下, 保 险 公 司 在 业 务 发 展 上 具 有 典 型 的 大 而 全 特 征, 没 有 明 确 的 细 分 市 场 的 概 念 市 场 细 分 不 够 的 直 接 结 果 就 是 保 险 公 司 的 品 牌 定 位 不 清 随 着 保 险 市 场 竞 争 的 加 剧 和 消 费 者 保 险 意 识 的 提 高, 缺 乏 性 格 和 特 色 试 图 争 取 所 有 人 的 品 牌, 势 必 会 对 所 有 人 都 缺 乏 吸 引 力 ( 三 ) 品 牌 文 化 价 值 缺 乏 品 牌 是 一 个 包 含 属 性 利 益 价 值 文 化 使 用 者 等 多 方 面 的 综 合 体 相 比 于 品 牌 的 物 质 层 面 因 素, 其 精 神 层 面 更 为 重 要, 因 为 物 质 层 面 的 因 素 可 以 轻 易 获 得, 但 精 神 层 面 的 因 素 却 需 要 不 断 提 炼 当 前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的 品 牌 行 为 中 就 存 在 明 显 的 文 化 价 值 缺 乏 问 题 虽 然 各 保 险 公 司 意 识 到 了 品 牌 建 设 的 重 要 性 并 开 始 采 取 一 些 措 施, 但 很 多 保 险 公 司 以 为 品 牌 建 设 就 是 新 闻 宣 传, 忽 略 了 对 品 牌 文 化 和 价 值 内 涵 的 挖 掘 这 种 浅 层 次 的 品 牌 行 为 不 仅 影 响 了 消 费 者 对 品 牌 的 认 可, 从 长 远 来 看 也 碍 于 品 牌 忠 诚 度 的 提 高 ( 四 ) 品 牌 内 化 管 理 不 足 保 险 公 司 在 加 强 品 牌 对 外 传 播 和 推 广 时, 也 需 要 在 公 司 内 部 加 强 品 牌 意 识 的 宣 传 然 而,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长 期 以 来 却 片 面 以 为, 品 牌 形 象 塑 造 仅 仅 是 面 向 消 费 者 的, 与 公 司 内 部 员 工 关 系 不 大 因 此, 可 以 经 常 看 到 保 险 公 司 花 巨 资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提 升 公 司 品 牌 形 象, 然 而 在 内 部 员 工 的 品 牌 管 理 上 却 没 能 采 取 配 套 措 施 企 业 内 部 品 牌 意 识 的 缺 乏 和 品 牌 建 设 的 缺 位 造 成 保 险 公 司 实 际 表 现 和 外 部 传 播 形 象 脱 节 四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品 牌 行 为 改 进 ( 一 ) 实 施 积 极 的 品 牌 战 略, 充 分 发 挥 品 牌 作 用 相 比 于 价 格 产 品 等 竞 争 方 式, 品 牌 能 够 提 升 企 业 在 消 费 者 心 中 的 形 象, 构 建 良 好 的 顾 客 品 牌 关 系, 形 成 巨 大 的 品 牌 资 产, 从 而 帮 助 企 业 获 得 长 期 的 竞 争 优 势 品 牌 竞 争 作 为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的 一 种 重 要 竞 争 方 式, 对 于 我 国 保 险 业 长 期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着 重 要 意 义 长 期 以 来, 保 险 业 粗 放 型 的 经 营 方 式 对 我 国 保 险 资 源 形 成 了 巨 大 的 破 坏, 保 险 公 司 过 多 的 短 期 行 为 不 仅 造 成 了 市 场 秩 序 的 混 乱, 提 高 了 自 身 的 累 计 风 险,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严 重 危 害 了 保 险 公 司 与 消 费 者 之 间 的 信 任 和 良 性 关 系 的 建 立 然 而, 品 牌 竞 争 会 引 导 保 险 公 司 把 目 光 投 向 消 费 者 的 需 求 上, 把 更 多 的 精 力 集 中 在 自 身 综 合 实 力 的 提 高 上, 这 对 于 我 国 保 险 业 实 现 发 展 的 良 性 循 环 有 着 重 要 作 用 因 此,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应 该 深 化 认 识 保 险 品 牌 建 设 的 重 要 性, 实 施 积 极 的 品 牌 发 展 战 略, 有 效 整 合 各 种 资 源, 充 分 发 挥 品 牌 作 用 ( 二 ) 细 分 保 险 市 场, 明 确 品 牌 定 位 国 外 研 究 表 明, 消 费 者 更 多 的 是 依 赖 产 品 的 形 象 而 不 是 产 品 的 实 际 属 性 做 出 购 买 决 定, 产 品
的 定 位 即 产 品 在 消 费 者 心 中 的 形 象 可 能 比 实 际 的 特 征 对 最 终 的 成 功 更 重 要 因 此, 我 国 的 保 险 公 司 要 在 新 时 期 强 化 品 牌 形 象, 就 必 须 进 一 步 细 分 市 场, 创 造 出 一 种 与 目 标 消 费 者 的 自 我 意 象 相 一 致 的 产 品 保 险 公 司 的 产 品 定 位 应 该 从 消 费 者 和 竞 争 者 两 方 面 考 虑, 既 要 反 映 品 牌 文 化 精 神, 又 不 能 脱 离 市 场 实 际 情 况 具 体 来 说, 保 险 公 司 的 品 牌 定 位 应 该 考 虑 三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品 牌 参 照 系 品 牌 相 似 点 和 品 牌 差 异 点 品 牌 定 位 的 第 一 步 是 建 立 一 个 参 照 系 品 牌 参 照 系 将 决 定 消 费 者 会 对 产 品 产 生 哪 些 联 想, 而 这 些 联 想 构 成 了 品 牌 的 相 似 点 和 差 异 点 品 牌 相 似 点 是 品 牌 和 其 他 同 类 产 品 的 共 有 特 征, 只 有 具 备 了 这 些 相 似 点, 品 牌 才 能 参 与 竞 争 品 牌 的 差 异 点 是 能 够 把 某 个 品 牌 与 同 一 个 参 照 系 里 的 其 他 品 牌 区 别 开 来 的 强 烈 独 特 与 良 好 的 联 想, 是 品 牌 定 位 取 得 成 功 的 基 础 差 异 是 品 牌 定 位 的 基 础, 是 建 立 强 势 品 牌 的 关 键 在 建 立 有 效 的 品 牌 竞 争 定 位 中, 保 险 公 司 要 使 三 方 面 要 素 始 终 保 持 内 在 的 一 致, 避 免 彼 此 之 间 产 生 相 互 矛 盾 ( 三 ) 完 善 品 牌 识 别, 挖 掘 文 化 内 涵 品 牌 识 别 是 企 业 制 订 者 希 望 建 立 或 保 持 的 一 系 列 特 定 的 品 牌 联 想, 这 些 联 想 表 达 了 品 牌 所 代 表 的 东 西, 还 表 达 了 组 织 成 员 对 顾 客 的 承 诺 品 牌 识 别 是 品 牌 战 略 中 的 具 有 基 础 性 的 内 容, 品 牌 识 别 的 清 晰 完 整 与 否 直 接 关 系 到 企 业 的 品 牌 战 略 能 否 收 到 好 的 效 果 结 合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品 牌 行 为 的 实 践, 当 前 首 要 的 任 务 就 是 完 善 保 险 公 司 的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VI), 做 到 完 整 化 统 一 化 视 觉 识 别 只 是 品 牌 识 别 中 的 最 低 层 次, 品 牌 的 理 念 识 别 是 品 牌 识 别 系 统 中 比 视 觉 识 别 更 重 要 的 内 容 品 牌 的 理 念 识 别 是 品 牌 识 别 中 带 有 根 本 性 的 东 西 强 势 品 牌 的 各 个 要 素 中 都 浸 透 着 文 化 的 内 涵, 比 如 可 口 可 乐 奔 驰 万 宝 路 等 品 牌 的 文 化 内 涵 是 品 牌 形 象 塑 造 的 主 要 内 容, 也 是 顾 客 品 牌 关 系 的 纽 带, 是 品 牌 个 性 的 基 础 离 开 了 文 化, 品 牌 只 会 停 留 在 符 号 代 码 上 我 国 的 保 险 公 司 必 须 超 越 当 前 把 品 牌 建 设 和 广 告 划 等 号 这 种 片 面 认 识, 深 入 挖 掘 品 牌 的 文 化 内 涵, 避 免 品 牌 建 设 的 肤 浅 和 低 俗 现 象 ( 四 ) 加 强 品 牌 内 化 管 理, 提 高 员 工 品 牌 意 识 加 强 保 险 公 司 的 内 部 品 牌 管 理, 是 今 后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品 牌 行 为 改 进 中 的 重 要 课 题 就 目 前 保 险 公 司 内 化 管 理 不 足 的 情 况 来 看, 出 现 这 一 问 题 的 主 要 原 因 还 在 于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者 的 认 识 不 到 位, 忽 视 了 内 部 品 牌 管 理 对 外 部 品 牌 建 设 的 支 撑 作 用, 因 此 今 后 保 险 公 司 必 须 尽 快 转 变 观 念, 把 品 牌 内 化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就 今 后 品 牌 内 化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点 而 言, 除 了 在 公 司 内 部 倡 导 全 员 品 牌 意 识, 还 必 须 在 公 司 内 部 建 立 起 一 套 内 部 品 牌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对 员 工 和 保 险 代 理 人 的 培 训 制 度 与 考 核 制 度, 以 及 母 子 公 司 总 分 公 司 和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之 间 的 品 牌 管 理 制 度 ( 五 ) 加 强 诚 信 建 设, 提 升 行 业 品 牌 形 象 保 险 公 司 的 自 身 品 牌 形 象 固 然 重 要, 保 险 行 业 的 品 牌 形 象 也 同 样 重 要 众 所 周 知, 多 年 来 保 险 公 司 对 保 费 和 市 场 的 片 面 追 求 使 得 保 险 公 司 忽 视 了 与 消 费 者 之 间 建 立 良 好 的 顾 客 品 牌 关 系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加 强 保 险 业 的 诚 信 建 设, 提 升 行 业 的 诚 信 形 象, 比 保 险 公 司 自 身 的 品 牌 建 设 更 为 迫 切 因 此,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应 该 携 起 手 来 精 诚 合 作, 有 效 整 合 资 源, 共 同 提 升 保 险 行 业 的 整 体 形 象, 实 现 多 方 的 共 赢 具 体 到 行 业 品 牌 宣 传 方 面, 各 保 险 公 司 要 主 动 出 击 行 业 内 的 企 业 应 该 联 合 起 来, 共 同 策 划, 将 保 险 业 取 得 的 成 绩 报 道 出 去 ; 对 于 行 业 内 存 在 的 问 题, 也 要 主 动 发 现 并 积 极 纠 正, 不 要 被 动 地 等 待 媒 体 披 露 后 再 亡 羊 补 牢 [ 参 考 文 献 ] [1]( 美 ) 戴 维 阿 克. 建 立 强 势 品 牌 [M]. 北 京 : 中 国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出 版 社,2004. [2]( 美 )L.G. 希 夫 曼,L.L. 卡 纽 克. 消 费 者 行 为 学 ( 第 七 版 )[M]. 上 海 :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出 版 社,2002. [3]( 美 ) 凯 文 莱 恩 凯 勒. 战 略 品 牌 管 理 [M]. 北 京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2003. [4] 徐 文 虎. 中 国 保 险 市 场 转 型 研 究 [M]. 上 海 :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出 版 社,2005.
[5] 张 兰. 整 合 行 业 资 源, 全 力 推 动 中 国 保 险 业 品 牌 建 设 [N]. 金 融 时 报,2006-01-06. [ 编 辑 : 刘 晓 燕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专 题 研 究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保 险 业 反 洗 钱 的 现 实 困 境 与 路 径 选 择 1 杨 胜 刚 1 梅 雪 松 1 张 惠 娟 2 (1. 湖 南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湖 南 长 沙 410079;2. 厦 门 大 学 金 融 系, 福 建 厦 门 361005) [ 摘 要 ] 随 着 洗 钱 领 域 逐 渐 向 保 险 机 构 延 伸, 防 范 并 打 击 保 险 洗 钱 成 为 目 前 金 融 业 反 洗 钱 的 重 点 之 一 保 险 机 构 作 为 一 般 金 融 机 构 在 反 洗 钱 中 面 临 动 力 不 对 称 外 部 效 应 的 不 对 称 性 信 息 的 不 对 称 等 现 实 困 境 因 而 要 有 效 地 遏 制 保 险 业 洗 钱, 就 必 须 加 强 法 律 法 规 和 制 度 建 设, 对 金 融 保 险 领 域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监 控, 全 面 围 剿 保 险 业 洗 钱 活 动 [ 关 键 词 ] 保 险 业 ; 洗 钱 ; 反 洗 钱 [ 中 图 分 类 号 ] F840.3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65-03 Abstract: With money laundry tapping insurance companies, preventing and fighting against it has become one of the focuses in financial anti money laundry today. A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surance companies are faced with such dilemma as asymmetry in driving force, external effect and information,etc during the fight against money laundry. In order to check it in insurance industry, it is a must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step up necessary of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to put a curb on money laundry in financial indusrty. Key words:insurance indusrty; money laundry; anti money laundry 保 险 洗 钱 是 指 一 些 个 人 以 及 团 体 利 用 保 险 市 场 及 保 险 中 介 市 场 的 渠 道, 将 非 法 所 得 及 其 产 生 的 收 益 通 过 投 保 理 赔 变 更 退 保 等 方 式 来 掩 饰 隐 瞒 其 来 源 或 性 质, 以 逃 避 法 律 法 规 制 裁 的 行 为 一 般 说 来, 保 险 业 最 容 易 在 洗 钱 的 放 置 和 离 析 阶 段 被 洗 钱 者 利 用, 如 将 来 自 毒 品 销 售 或 其 他 犯 罪 所 得 直 接 购 买 寿 险 保 单 或 为 进 一 步 模 糊 监 管 者 的 视 线, 将 已 存 入 银 行 的 非 法 资 金 购 买 人 寿 保 单 有 关 资 料 显 示, 我 国 每 年 流 向 境 外 的 保 费 有 百 亿 元 之 多, 香 港 每 年 保 费 收 入 为 400 多 亿 元 港 币, 其 中 来 自 内 地 的 保 费 收 入 达 120 亿 元 港 币, 占 香 港 寿 险 市 场 的 三 分 之 一, 而 且 从 内 地 收 取 的 保 费 每 年 呈 现 稳 步 增 长 趋 势 保 险 业 洗 钱 方 法 和 技 术 越 来 越 巧 妙 先 进 和 隐 蔽, 给 识 别 和 打 击 洗 钱 犯 罪 造 成 了 很 大 困 难 究 其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保 险 业 反 洗 钱 法 律 不 健 全, 保 险 监 管 存 在 漏 洞 ( 魏 国 强,2003), 趸 缴 的 人 寿 保 单 是 最 佳 的 洗 钱 工 具 ( 陈 亮, 2000) 等 都 使 保 险 公 司 极 容 易 被 动 地 扮 演 不 光 彩 的 洗 钱 机 角 色 一 保 险 机 构 作 为 一 般 金 融 机 构 在 反 洗 钱 中 面 临 的 现 实 困 境 ( 一 ) 动 力 不 对 称 洗 钱 者 可 以 分 为 主 动 洗 钱 者 和 被 动 洗 钱 者 主 动 洗 钱 者 主 要 基 于 以 下 目 的 : 一 是 将 犯 罪 收 益 变 成 表 面 合 法 的 资 金, 即 洗 钱 是 贩 毒 走 私 等 上 游 犯 罪 的 下 游 犯 罪, 其 动 力 来 自 于 价 值 创 造 的 使 命, 即 实 现 价 值 ; 二 是 把 合 法 资 金 洗 成 黑 钱 以 用 于 非 法 用 途, 如 把 银 行 贷 款 通 过 洗 钱 来 资 助 恐 怖 行 动 或 其 他 非 法 活 动, 主 要 是 基 于 利 益 之 争, 达 到 政 治 宗 教 甚 至 是 报 复 目 的 ; 三 是 将 一 种 合 法 资 金 洗 成 另 一 种 表 面 合 法 实 际 不 合 法 的 资 金, 如 把 国 有 资 产 通 过 购 买 团 体 年 金, 将 公 款 转 移 到 个 人 账 户 以 达 到 侵 占 目 的, 即 公 饱 私 囊, 满 足 私 利 而 被 动 洗 钱 者 在 洗 钱 过 程 中, 既 增 加 了 收 入, 又 过 失 地 成 为 了 主 动 洗 钱 者 的 帮 凶, 如, 保 险 公 司 增 加 了 保 费 ; 中 介 人 得 到 了 佣 金 ; 跨 国 洗 钱 中, 资 金 流 入 国 增 加 了 外 汇 收 入 和 税 收 收 入 无 论 是 主 动 洗 钱 还 是
被 动 洗 钱 都 给 洗 钱 者 带 来 一 定 实 际 意 义 上 的 好 处, 洗 钱 带 来 的 巨 大 收 益 就 如 同 一 个 磁 力 超 强 的 磁 场 吸 引 着 洗 钱 犯 罪 者 反 洗 钱 是 一 种 国 际 组 织 和 各 国 政 府 领 导 的 行 政 行 为, 其 动 力 主 要 来 自 于 社 会 的 正 义 感 反 洗 钱 行 为 会 使 反 洗 钱 的 积 极 参 加 者 付 出 一 定 的 经 济 或 其 他 成 本 而 我 国 又 有 规 定 : 罚 没 收 入 和 追 缴 的 赃 款 要 全 部 上 缴 国 库 如 此 一 来, 保 险 机 构 反 洗 钱 所 付 出 的 制 度 成 本 雇 员 成 本 展 业 成 本 核 保 成 本 根 本 无 从 得 以 补 偿 ; 对 于 协 助 国 而 言, 成 本 大 于 收 益, 一 部 分 外 汇 无 偿 流 出, 可 能 还 会 因 此 导 致 国 际 收 支 的 困 难 如 由 于 缺 乏 国 内 法 规 的 直 接 管 制, 地 下 保 单 的 保 单 中 介 人 很 少 有 反 洗 钱 的 意 识 再 加 上 地 下 保 单 的 佣 金 提 成 非 常 高, 一 [ 作 者 简 介 ] 杨 胜 刚, 经 济 学 博 士 ( 后 ),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现 任 湖 南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院 长 ; 梅 雪 松, 湖 南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现 任 华 安 保 险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张 惠 娟,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金 融 系 硕 士 研 究 生 般 来 说, 首 期 佣 金 高 达 60%, 有 的 甚 至 达 到 80%~100%, 为 了 招 揽 业 务, 他 们 通 常 不 会 严 格 追 查 保 费 的 来 源, 对 客 户 资 料 的 审 核 也 是 能 宽 则 宽 可 见 动 力 的 严 重 不 对 称, 很 可 能 会 导 致 洗 钱 犯 罪 恶 性 膨 胀, 而 反 洗 钱 行 动 热 情 不 高 力 度 不 够 的 局 面 在 我 国 目 前 以 保 费 作 为 保 险 公 司 业 务 评 价 的 体 制 下, 参 与 洗 钱 还 可 增 加 一 定 时 期 的 保 费 所 以, 对 于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保 险 公 司, 追 求 短 期 利 益, 会 使 其 乐 于 看 到 资 金 流 到 自 己 的 手 中, 而 懈 于 追 究 资 金 的 性 质 及 来 源, 不 愿 去 监 控 资 金 的 流 向, 更 不 愿 意 去 建 立 一 套 显 然 要 增 加 保 险 机 构 成 本 但 又 不 直 接 创 造 利 润 的 反 洗 钱 体 系 ( 二 ) 外 部 效 应 的 不 对 称 性 若 从 经 济 学 的 外 部 性 角 度 来 分 析 洗 钱 与 反 洗 钱, 则 洗 钱 作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行 业 具 有 负 外 部 性, 即 向 他 人 施 加 成 本, 而 非 为 他 人 带 来 收 益 洗 钱 活 动 损 害 了 合 法 的 商 业 活 动 和 健 全 的 金 融 市 场, 造 成 一 国 经 济 政 策 的 失 控, 导 致 经 济 扭 曲 和 动 荡, 所 有 这 些 都 由 国 家 和 无 辜 的 其 他 人 来 承 担 而 反 洗 钱 是 典 型 的 具 有 正 外 部 性 的 活 动, 即 不 被 补 偿 的 收 益 向 他 人 溢 出 反 洗 钱 行 为 维 护 了 社 会 正 义, 稳 定 了 金 融 市 场, 使 国 家 和 人 民 受 益 这 种 外 部 效 应 的 严 重 不 对 称, 给 反 洗 钱 工 作 埋 下 了 严 重 的 隐 患 下 面 建 立 模 型 来 说 明 这 个 问 题 假 如 将 洗 钱 与 反 洗 钱 看 作 是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的 一 般 商 品, 如 图 1 所 示 SS DD 是 满 足 有 效 市 场 假 设 的 反 洗 钱 产 品 的 供 给 需 求 函 数, 姑 且 以 政 府 代 表 反 洗 钱 的 受 益 方, 政 府 和 各 金 融 机 构 为 供 给 方 Q1 是 消 费 者 在 该 产 品 可 以 排 他 性 消 费 时 的 需 求 而 反 洗 钱 活 动 存 在 正 的 外 部 性, 直 接 消 费 者 对 此 产 品 的 消 费 就 会 为 他 人 创 造 价 值 或 收 益, 故 反 洗 钱 给 社 会 国 家 带 来 的 附 加 收 益 由 外 部 需 求 函 数 DeDe 反 映, 所 以 整 个 社 会 反 洗 钱 的 需 求 函 数 为 D*D*, 反 洗 钱 产 品 的 真 实 需 求 为 Q2, 而 实 际 供 给 却 停 留 在 Q1 点, 这 样 就 会 造 成 供 给 不 足, 也 就 是 整 个 社 会 对 反 洗 钱 投 入 力 度 不 够 图 1 反 洗 钱 外 部 收 益 函 数 关 系 图 洗 钱 的 负 外 部 性 推 论 恰 好 与 前 面 相 反, 由 洗 钱 人 支 付 的 成 本 SS, 但 因 洗 钱 带 来 的 社 会 危 害 的 外 部 成 本 为 SeSe, 因 而 洗 钱 的 总 成 本 为 S*S*, 其 中 犯 罪 组 织 非 法 机 构 为 洗 钱 产 品 的 需 求 方, 而 各 种 地 下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合 法 金 融 机 构 中 的 洗 钱 参 与 者 为 供 给 方 如 图 2 所 示 : 洗 钱 产 品 的 真 实 需 求 为 Q1, 而 实 际 供 给 却 停 在 Q2, 这 样 就 会 造 成 供 给 过 多, 即 整 个 社 会 洗 钱 活 动 猖 獗 图 2 洗 钱 的 负 外 部 性 函 数 关 系 图 保 险 公 司 作 为 一 般 金 融 机 构, 必 然 会 考 虑 其 外 部 效 益 和 内 部 效 益 银 行 业 参 加 反 洗 钱 最 为 直 接 的 受 益 在 于 免 受 监 管 机 构 的 处 罚 并 且 能 够 从 中 央 银 行 获 得 再 贷 款 贴 现 的 好 处 保 险 业 反 洗 钱 不 但 失 去 一 笔 可 观 的 保 费 收 入, 还 增 加 了 核 保 监 管 报 告 等 成 本, 而 这 些 成 本 并 不 能 得 到 直 接 的 补 偿 保 险 业 洗 钱 与 反 洗 钱 外 部 效 应 的 严 重 不 对 称 导 致 洗 钱 犯 罪 受 经 济 利 益 的 刺 激 作 用, 势 头 强 劲, 而 反 洗 钱 供 给 不 足, 从 而 容 易 造 成 大 量 黑 钱 逍 遥 法 外, 金 融 体 系 混 乱,
无 论 是 公 众 利 益, 还 是 政 府 利 益 都 得 不 到 保 护 ( 三 ) 信 息 的 不 对 称 从 总 体 来 看, 金 融 领 域 的 反 洗 钱 要 立 足 于 防 范, 金 融 机 构 本 身 不 具 有 执 法 权, 其 反 洗 钱 作 用 说 到 底 是 提 供 情 报, 也 就 是 说 金 融 机 构 的 反 洗 钱 核 心 职 能 就 是 提 供 金 融 交 易 报 告 对 于 保 险 机 构 而 言, 就 是 对 投 保 信 息 退 保 信 息 等 可 疑 性 信 息 进 行 报 告 保 险 业 在 洗 钱 与 反 洗 钱 的 较 量 过 程 中, 也 存 在 信 息 不 对 称 洗 钱 方 与 反 洗 钱 方 的 信 息 不 对 称, 如 承 保 时, 并 不 知 道 这 笔 资 金 是 否 合 法, 退 保 时 也 并 不 知 道 退 保 人 退 保 的 真 实 意 图 ; 反 洗 钱 体 系 内 部 存 在 信 息 不 对 称, 反 洗 钱 的 监 管 机 构 ( 保 监 会 和 央 行 ) 与 反 洗 钱 的 执 行 部 门 ( 保 险 机 构 ) 存 在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在 这 一 关 系 中, 监 管 机 构 很 难 知 道 执 行 机 构 的 任 务 执 行 力 度, 以 及 是 否 存 在 隐 蔽 行 为, 这 就 存 在 了 道 德 风 险 信 息 劣 势 方 为 了 增 进 自 身 的 利 益, 就 必 须 积 极 行 动, 消 除 非 对 称 信 息 的 方 法 是 信 息 搜 寻 和 信 息 甄 别 由 于 信 息 甄 别 的 成 本 低 于 信 息 搜 寻, 而 且 信 息 搜 寻 往 往 是 为 信 息 甄 别 服 务 的, 因 此, 信 息 劣 势 方 消 除 非 对 称 信 息 的 方 法 主 要 是 信 息 甄 别 保 险 机 构 和 中 国 保 监 会 在 借 助 信 息 甄 别 行 为 消 除 非 对 称 信 息 的 过 程 中 存 在 规 模 不 经 济 和 外 部 性 问 题 以 保 险 机 构 为 例, 规 模 不 经 济 是 指 保 险 机 构 在 信 息 甄 别 的 过 程 中, 由 于 单 个 保 险 公 司 信 息 甄 别 的 规 模 过 小, 难 以 达 到 规 模 经 济 要 求 而 使 信 息 甄 别 的 边 际 成 本 过 高, 导 致 信 息 甄 别 的 边 际 成 本 大 于 边 际 收 益, 从 而 使 信 息 甄 别 呈 现 规 模 不 经 济 保 险 机 构 信 息 甄 别 的 积 极 性 不 足, 使 其 难 以 完 全 消 除 非 对 称 信 息 1 本 文 系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开 放 条 件 下 中 国 反 洗 钱 监 管 网 络 研 究 ( 批 准 号 :04BJL051)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二 保 险 业 参 与 反 洗 钱 的 策 略 保 险 业 本 身 的 行 业 特 征, 以 及 其 保 险 产 品 特 性, 使 保 险 业 暗 藏 洗 钱 通 道, 寿 险 领 域 尤 其 严 重 在 团 体 寿 险 中, 当 事 人 通 过 长 险 短 做, 趸 交 即 领, 团 险 个 做 等 不 正 常 的 投 保 退 保 方 式, 达 到 将 集 体 的 或 国 家 的 公 款 转 入 单 位 小 金 库, 化 为 个 人 私 款 或 逃 避 纳 税 的 目 的 首 先, 保 险 合 同 的 关 系 人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可 以 不 是 同 一 个 人, 这 样 洗 钱 者 便 可 直 接 达 到 模 糊 监 管 者 视 线, 掌 握 黑 钱 流 向 的 目 的 如 甲 为 自 己 投 保 三 年 储 蓄 返 还 性 保 险, 但 受 益 人 是 乙, 乙 通 过 保 险 公 司 过 一 下 手 就 可 拿 到 甲 的 钱 其 次, 保 险 合 同 遵 循 投 保 自 愿, 退 保 自 由 原 则, 保 险 公 司 无 法 阻 止 退 保, 因 为 投 保 人 有 退 保 的 权 利, 何 况 保 险 当 事 人 各 方 有 时 出 于 利 益 关 系 而 保 持 相 当 的 默 契, 因 而 隐 蔽 性 较 强, 查 处 难 度 更 大 再 次, 洗 钱 者 也 经 常 在 保 险 期 限 上 做 文 章, 如 长 险 短 做, 利 用 长 期 保 险 合 同 做 幌 子, 私 下 和 保 险 公 司 约 定 在 一 定 保 险 期 限 届 满 时 退 保 后 再 重 新 投 保, 这 笔 交 易 并 不 记 入 公 司 的 账 上, 这 样 就 完 成 了 秘 密 的 洗 钱 交 易 保 险 业 反 洗 钱 的 主 要 困 境 是 无 约 束 机 制 和 利 益 问 题, 因 而 要 有 效 地 遏 制 保 险 业 反 洗 钱, 就 必 须 加 强 法 律 法 规 和 制 度 建 设, 对 金 融 保 险 领 域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监 控, 全 面 围 剿 保 险 洗 钱 ( 一 ) 建 立 保 险 业 反 洗 钱 监 管 体 系 首 先 要 从 法 律 层 面 完 善 保 险 业 反 洗 钱 监 管 的 法 律 制 度, 有 法 可 依 是 执 法 必 严 和 违 法 必 究 的 前 提 2007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施 行 的 反 洗 钱 法, 正 式 建 立 了 我 国 预 防 监 控 洗 钱 活 动 的 基 本 法 律 制 度,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有 关 制 裁 打 击 洗 钱 犯 罪 的 法 律 条 款 共 同 构 成 了 我 国 全 面 预 防 控 制 和 打 击 洗 钱 犯 罪 活 动 的 基 本 法 律 框 架, 形 成 了 一 道 全 面 预 防 监 控 洗 钱 活 动 的 反 洗 钱 法 网 中 国 保 监 会 也 于 近 日 公 布 了 保 险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 草 案 ), 并 向 社 会 征 求 意 见, 其 中 明 确 将 反 洗 钱 列 入 保 险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的 主 要 任 务 之 一 ; 其 次 建 立 交 易 申 报 制 度 和 嫌 疑 交 易 报 告 制 度, 要 求 保 险 机 构 从 事 超 过 一 定 数 额 的 现 金 交 易 须 向 保 监 会 报 告, 发 现 涉 嫌 洗 钱 的 交 易 应 主 动 向 保 监 会 或 司 法 部 门 报 告 ; 再 次 在 反 洗 钱 立 体 监 管 网 络 体 系 中 保 监 会 应 充 分 发 挥 其 执 行 和 监 管 职 能, 做 好 对 保 险 机 构 报 送 的 大 额 和 可 疑 交 易 的 甄 别 筛 选 分 析 和 检 查, 充 分 发 挥 规 模 经 济 效 应 ( 二 ) 加 强 保 险 业 反 洗 钱 的 制 度 建 设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的 中 央 监 测 系 统, 适 时 监 控 境 内 所 有 保
险 公 司 的 出 单 系 统, 通 过 监 控 系 统 掌 握 退 保 受 益 人 与 投 保 人 的 全 部 信 息, 对 于 没 有 血 源 和 姻 缘 关 系 的 受 益 人 要 进 行 密 切 监 控 ; 加 强 制 度 约 束, 对 提 前 退 保 的 团 体 险, 尤 其 是 国 企 和 国 企 控 股 的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有 义 务 上 报 有 关 部 门, 追 踪 钱 的 来 源 和 去 向, 并 且 不 准 国 有 企 业 把 年 金 交 给 外 资 保 险 公 司, 对 身 居 要 职 的 公 务 员 和 国 企 高 管 层, 不 准 在 外 资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 出 台 相 应 规 定, 要 求 保 险 公 司 对 大 额 (10 万 以 上 ) 付 款 金 建 立 档 案 制 度, 保 留 线 索 ( 三 ) 建 立 保 险 业 反 洗 钱 利 益 补 偿 和 利 益 激 励 机 制 根 据 科 斯 定 理, 只 有 当 交 易 费 用 为 零 时, 市 场 才 不 会 失 灵, 但 在 现 实 中 交 易 费 用 均 为 正, 所 以 解 决 外 部 性 问 题 只 能 靠 制 度 建 设, 所 以 有 效 反 洗 钱 要 建 立 相 应 的 利 益 补 偿 机 制, 逐 渐 改 变 以 单 一 的 保 费 规 模 评 估 保 险 公 司 效 益 的 制 度, 应 逐 步 加 入 资 金 运 营 状 况 偿 付 能 力 等 各 项 指 标 ; 建 立 完 善 的 奖 惩 制 度, 出 台 一 系 列 政 策 重 奖 提 供 保 险 洗 钱 重 要 线 索 的 人 员, 同 时 对 合 伙 造 假 进 行 洗 钱 的 保 险 公 司 和 保 险 业 务 员 要 实 行 严 惩 ; 实 行 收 缴 黑 钱 利 益 部 分 返 还 制 度, 对 国 内 而 言, 将 收 缴 的 黑 钱 作 为 国 有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向 参 与 反 洗 钱 的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使 反 洗 钱 外 部 效 应 内 在 化, 对 国 外 而 言, 双 方 可 签 定 黑 钱 分 割 协 议, 以 增 强 国 际 反 洗 钱 合 作 的 积 极 性 ( 四 ) 完 善 保 险 产 品 的 设 计, 提 高 保 险 业 的 声 誉 要 查 与 研 相 结 合, 即 提 高 保 险 从 业 人 员 的 反 洗 钱 意 识, 改 进 保 险 业 反 洗 钱 的 技 术 手 段, 完 善 保 险 产 品 的 设 计, 对 现 有 保 险 产 品 存 在 的 可 能 被 洗 钱 者 利 用 的 漏 洞 进 行 监 督 预 防, 制 定 严 密 的 防 范 洗 钱 的 处 理 程 序 ; 完 善 保 单 条 款, 如 对 退 保 理 由 进 行 核 查, 并 设 立 不 同 等 级 的 解 约 防 范 措 施, 杜 绝 黑 钱 从 保 险 系 统 流 过 积 极 研 发 出 更 优 质 的, 且 能 有 效 预 防 成 为 洗 钱 工 具 的 新 型 保 险 产 品, 增 强 本 国 保 险 产 品 的 竞 争 力, 提 高 保 险 业 声 誉, 积 极 有 效 的 遏 制 地 下 保 单 的 盛 行 ( 五 ) 联 合 互 动 工 作 制 度 为 加 强 保 险 业 的 反 洗 钱 工 作, 保 险 业 要 与 国 务 院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机 构 中 国 保 监 会 中 国 银 监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监 管 机 构 加 强 配 合, 互 通 信 息, 形 成 合 力 按 照 分 业 监 管, 职 责 明 确, 规 则 透 明, 讲 究 实 效 的 原 则, 建 立 联 席 会 议 工 作 制 度,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保 险 业 反 洗 钱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跨 行 业 监 管 的 复 杂 性 问 题 [ 参 考 文 献 ] [1] 乔.B. 史 蒂 文 斯. 集 体 选 择 经 济 学 [M]. 上 海 三 联 书 店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2003. [2] 郭 红 玉. 反 洗 钱 的 经 济 学 思 考 [J]. 中 国 金 融,2003,(3). [3] 杨 胜 刚, 何 靖. 反 洗 钱 领 域 大 额 与 可 疑 资 金 交 易 报 告 制 度 的 经 济 学 分 析 [J]. 金 融 研 究,2004,(10). [4] 陈 亮. 论 保 险 业 对 洗 钱 的 监 管 和 防 范 [J]. 上 海 保 险,2000,(11). [5] 巍 国 强. 地 下 保 单 的 性 质 研 究 及 其 监 管 [J]. 保 险 研 究,2003,(1). [6] 朱 宝 明. 我 国 银 行 业 反 洗 钱 的 成 本 与 收 益 分 析 [J]. 金 融 研 究,2004,(4). [ 编 辑 : 郝 焕 婷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专 题 研 究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福 利 经 济 学 分 析 谢 利 人 唐 淑 娥 ( 中 南 大 学 商 学 院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湖 南 长 沙 410114) [ 摘 要 ] 运 用 福 利 经 济 学 的 理 论 分 析 发 现, 外 部 效 应 等 因 素 是 造 成 我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投 保 率 低 保 费 偏 高 赔 付 率 高 等 问 题 的 重 要 原 因 因 此, 应 通 过 选 择 合 适 的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模 式 ; 实 行 对 以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为 主 的 税 收 优 惠 和 财 政 补 贴 制 度 ; 完 善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制 度, 增 强 创 新 发 展 原 动 力 等 措 施, 促 进 我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 关 键 词 ]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 外 部 性 ; 福 利 经 济 学 [ 中 图 分 类 号 ] F840.3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68-03 Abstract: Welfare economics theory applied, it is found that external effect is an important reason for low insurance coverage, high premiums and high claims ratio in export and credit insurance. Therefore, we shall choose an appropriate mode for export and credit insurance and adopt tax incentive scheme and financial subsidy system mainly aimed at export and credit insurance companies. Besides, we shall improve export and credit insurance system and strive for innovation to promote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our export and credit insurance. Key words:export and credit insurance; externality; welfare economics 一 我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发 展 现 状 自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我 国 的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业 务 发 展 较 快, 承 保 金 额 不 断 增 多, 2005 年, 全 年 承 保 金 额 为 212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近 60%, 占 一 般 贸 易 出 口 额 的 比 重 达 到 6.7% 公 司 成 立 4 年 多 来, 累 计 为 2 000 多 家 企 业 支 持 出 口 额 近 430 亿 美 元, 支 付 赔 款 2 亿 多 美 元, 带 动 银 行 为 企 业 融 资 超 过 200 亿 美 元,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在 推 动 我 国 出 口 贸 易 发 展 方 面 发 挥 着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但 是 从 总 的 情 况 来 看, 我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还 处 于 初 级 阶 段 : 1. 投 保 率 偏 低 日 本 目 前 的 承 保 贸 易 额 大 约 相 当 于 贸 易 总 额 的 25% 左 右, 发 达 国 家 平 均 大 约 在 20% 上 下, 世 界 平 均 水 平 是 12% 左 右 而 我 国 仅 达 到 5%, 低 于 韩 国 印 度 等 发 展 中 国 家 国 内 投 保 过 信 用 险 的 企 业 仅 占 全 国 出 口 企 业 的 2.7%, 作 为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重 点 支 持 的 参 与 机 电 产 品 出 口 的 企 业 投 保 率 也 只 有 10.8%, 利 用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出 口 的 中 小 企 业 则 更 少 2. 保 费 偏 高 我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平 均 费 率 近 1%, 对 东 欧 南 美 非 洲 等 急 需 投 保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平 均 投 保 率 高 达 2% 偏 高 的 保 险 费 率 对 我 国 许 多 处 于 亏 损 或 保 本 经 营 状 况 的 外 贸 企 业 来 说, 无 疑 增 加 了 成 本, 削 弱 了 出 口 产 品 的 国 际 竞 争 力 3. 保 险 赔 付 率 过 高 2001 年 保 险 赔 付 率 达 到 144%;2002 年 2003 年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赔 付 率 为 128% 75%, 净 赔 付 率 分 别 为 97.3% 80.9%, 远 高 于 保 险 业 所 公 认 的 70% 的 临 界 点 ( 见 表 1) 一 般 认 为 管 理 费 A 与 赔 款 支 出 I 之 和 除 以 保 费 收 入 P, 其 数 值 小 于 1 时, 公 司 盈 利 空 间 较 大 但 从 已 有 的 数 据 看, 我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不 容 乐 观 : 2002 年 (A+I)/P 的 值 为 1.233,I/P 的 值 为 1.153;2003 年 (A+I)/P 的 值 为 1.363,I/P 的 值 为 0.997;2004 年 保 险 业 务 仍 是 亏 损, 靠 其 他 方 面 收 入 才 略 有 赢 利 但 总 的 来 说, 保 险 业 务 处 于 亏 损 状 态 二 基 于 福 利 经 济 学 视 角 的 分 析 1.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正 外 部 性 分 析 亚 当 斯 密 指 出, 当 个 人 追 求 自 己 福 利 的 时 候, 一 只 看 不 见 的 手 会 导 致 其 他 任 何 社 会 成 员 的 福 利 增 进 但 看 不 见 的 手 定 理 要 依 赖 于 一 个 隐 含 的 假 定 单 个 消 费 者 和 生 产 者 的 经 济 行 为 对 于 社 会 上 其 余 个 人 的 经 济 福 利 没 有 任 何 影 响 但 是 这 种 假 定 往 往 不 能 够 成 立, 现 实 中 更 多 的 情 况 是 : 单 个 经 济 单 位 从 其 经 济 行 为 中 产 生 的 私 人 成 本 和 私 人 利 益 经 常 与 社 会 成 本 和 社 会 利 益 无 法 对 等, 生 产 太 多 或 者 生 产 不 足 总 是 存 在, 帕 累 托 最 优 难 以 达 到 庇 古 认 为 厂 商 边 际 私 人 净 产 值 和 边 际 社 会 净 产 值 的 不 一 致 现 象, 就 是 生 产 的 外 部 性 如 果 边 际 私 人 净 产 值 大 于 边 际 社 会 净 产 值, 则 出 现 边 际 社 会 成 本, 称 之 为 外 部 不 经 济 ; 如 果 边 际 社 会 净 产 值 大 于 边 际 私 人 净 产 值, 则 出 现 边 际 社 会 收 益, 称 之 为 外 部 经 济 [ 作 者 简 介 ] 谢 利 人, 中 南 大 学 商 学 院 博 士 生, 保 险 学 院 副 教 授 ; 唐 淑 娥, 学 士, 会 计 师,
现 供 职 于 中 南 大 学 商 学 院 中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2002 2003 年 业 务 统 计 表 1( 单 位 : 百 万 元 ;%) 年 份 ()2002 年 项 目 险 种 () 数 量 () 承 保 情 况 () 责 任 情 况 () 理 赔 与 追 偿 情 况 保 额 () 保 费 () 平 均 费 率 () 未 了 责 任 () 已 决 () 赔 付 率 () 追 偿 收 入 () 净 赔 付 率 ()(A+I)/P 短 期 险 ()53 235()14 475()129()0.9()3 905()167()129()7()124 中 长 期 险 ()20()7 714()321()4.2()35 669()413()129()234()56 其 它 险 ()33()591()2()0.3()89()0()0()0()0 合 计 ()53 288()22 780()452()2.0()39 663()580()128()241()75()1.233 年 份 ()2003 年 项 目 险 种 () 数 量 () 承 保 情 况 () 责 任 情 况 () 理 赔 与 追 偿 情 况 保 额 () 保 费 () 平 均 费 率 () 未 了 责 任 () 已 决 () 赔 付 率 () 追 偿 收 入 () 净 赔 付 率 ()(A+I)/P 短 期 险 ()127 576()35 257()272()0.8()11 340()314()115.4()28()105 中 长 期 险 ()32()11 222()546()4.9()42 539()447()81.8()108()62.2 其 它 险 ()43()815()11()1.3()755()46()422.1()0()422.1 合 计 ()127 651()47 294()829()1.8()54 634()807()97.3()136()80.9()1.363 注 :A 表 示 管 理 费 用,I 表 示 赔 款 支 出,P 表 示 保 费 收 入 资 料 来 源 : 中 国 资 讯 行 数 据 库 投 保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不 但 投 保 人 能 获 得 投 保 利 益, 而 且 由 于 能 促 进 出 口, 拉 动 经 济 的 增 长, 从 而 使 整 个 社 会 受 益, 因 此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是 一 种 具 有 正 外 部 性 的 产 品 它 的 正 外 部 性 体 现 在 购 买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所 得 的 投 保 利 益 小 于 其 为 整 个 社 会 所 提 供 的 利 益 总 量 ; 对 于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经 营 者 保 险 公 司 而 言, 提 供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所 得 的 私 人 利 益 小 于 其 供 给 成 本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出 现 了 购 买 和 供 给 双 重 的 正 外 部 性 正 是 这 种 供 给 和 需 求 的 双 重 正 外 部 性, 在 竞 争 性 市 场 中 容 易 导 致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需 求 不 足, 供 给 有 限 图 1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消 费 者 剩 余 与 社 会 福 利 示 意 图 图 1 中 假 定 在 没 有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条 件 下, 外 贸 产 品 供 给 曲 线 是 曲 线 S0, 需 求 曲 线 为 D, 此 时 消 费 者 剩 余 是 P1AP0 投 保 人 购 买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后, 由 于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保 障 作 用 而 使 外 贸 产 品 的 供 给 增 加 和 价 格 降 低, 从 而 使 供 给 曲 线 向 右 下 方 旋 转 至 S1, 出 口 产 品 的 价 格 由 P0 降 至 P2, 消 费 者 剩 余 为 P1BP2, 比 原 来 增 加 P0ABP2 价 格 降 低 使 生 产 者 的 剩 余 由 P0AO 变 为 P2BO 对 全 社 会 而 言, 社 会 福 利 即 社 会 剩 余 ( 消 费 者 剩 余 和 生 产 者 剩 余 之 和 ) 的 增 量 为 ABO 的 面 积, 而 ABO 的 面 积 是 大 于 0 的, 这 说 明 投 保 人 购 买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后 产 生 收 益 外 溢, 提 高 了 全 社 会 的 福 利 水 平 2. 制 约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发 展 因 素 探 微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具 有 双 重 正 外 部 性, 表 现 为 投 保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所 产 生 的 一 部 分 利 益 由 当 事 人 直 接 享 有, 如 保 障 投 保 人 出 口 信 用 安 全, 保 险 人 得 到 保 费 收 益 ; 但 另 一 部 分 利 益 则 由 投 保 人 以 外 的 国 内 外 社 会 成 员 享 有, 如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使 出 口 增 加, 带 动 经 济 增 长, 国 内 公 众 享 有 就 业 增 加 收 入 增 加 的 好 处 ; 国 外 公 众 享 有 产 品 价 格 低 廉 带 来 的 好 处 成 本 则 由 投 保 人 保 险 人 全 部 承 担 因 此 投 保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利 益 外 溢 使 边 际 私 人 收 益 小 于 边 际 社 会 效 益, 从 而 导 致 正 外 部 性 的 产 生 正 是 由 于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购 买 者 和 供 给 者 成 本 利 益 失 衡, 从 而 缩 小 了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供 给 和 需 求 规 模, 使 其 小 于 社 会 最 佳 规 模, 造 成 市 场 失 灵 图 2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外 部 性 与 供 给 不 足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产 品 的 供 给 由 保 险 公 司 决 定 在 图 2 中 用 边 际 私 人 成 本 MPC( 边 际 社 会 成 本 MSC) 来 表 示 其 供 给 曲 线, 用 边 际 私 人 收 益 MPR( 边 际 社 会 收 益 MSR) 来 表 示 需 求 曲 线 很 明 显, 保 险 公 司 可 以 调 整 其 边 际 成 本, 使 MPC=MSC 此 时 与 边 际 私 人 收 益 MPR 相 交 于 平 衡 点 A, 均 衡 规 模 为 Q1 当 MPR 上 升 至 边 际 社 会 收 益 MSR 时, 平 衡 点 为 B, 最 佳 规 模 为 Q2 很 明 显 Q1<Q2, P1<P2 这 样 出 现 了 产 品 供 给 不 足 的 问 题
同 理,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产 品 的 需 求 由 投 保 人 通 过 买 还 是 不 买, 买 多 还 是 买 少 来 使 投 保 人 的 边 际 私 人 收 益 MPR 与 边 际 社 会 收 益 MSR 趋 于 一 致 来 确 定 此 时 与 供 给 曲 线 MPC 相 交 于 平 衡 点 A, 均 衡 规 模 为 Q1, 与 供 给 曲 线 MSC 相 交 于 点 B, 最 佳 规 模 为 Q2( 见 图 3) 很 明 显 Q1<Q2,P1 >P2 这 样 出 现 了 产 品 需 求 不 足 的 现 象 图 3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外 部 性 与 需 求 不 足 上 述 分 析 的 立 脚 点 是 交 易 双 方, 现 从 保 险 产 品 的 角 度 对 其 供 求 进 行 分 析 在 图 4 中, 市 场 则 分 别 按 照 边 际 私 人 成 本 等 于 边 际 私 人 收 益, 确 定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平 衡 规 模 Q1 当 社 会 对 投 保 人 进 行 补 贴, 使 需 求 曲 线 MPR 移 至 MSR, 对 保 险 人 进 行 补 贴, 使 供 给 MPC 移 至 MSC 时, 按 照 供 给 曲 线 边 际 社 会 成 本 等 于 边 际 社 会 收 益 的 原 则, 确 定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最 佳 的 市 场 均 衡 量 Q4 很 明 显, 平 衡 规 模 Q1 小 于 社 会 最 佳 规 模 Q4 图 4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外 部 性 与 供 需 平 衡 三 发 展 我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政 策 建 议 1. 选 择 合 适 的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模 式 模 式 选 择 应 该 与 本 国 国 情 相 适 应, 不 能 跨 越 历 史 文 化 和 发 展 阶 段 作 为 发 达 的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英 国 是 在 政 府 机 构 中 设 立 一 个 特 别 部 门, 直 接 专 门 负 责 办 理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并 由 政 府 承 担 全 部 风 险, 政 府 介 入 程 度 最 深 ; 加 拿 大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机 构 (EDC) 的 初 始 资 本 由 加 拿 大 政 府 提 供, 此 后 通 过 资 本 市 场 筹 集 资 金, 并 通 过 贷 款 利 息 及 保 险 费 获 得 收 入 ; 德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实 行 的 是 政 府 委 托 私 营 机 构 代 理 经 营 的 模 式, 政 府 制 定 政 策, 私 人 机 构 办 理 具 体 业 务, 国 家 承 担 最 终 风 险 ; 日 本 采 用 的 是 政 府 经 营 的 模 式 ; 美 国 采 用 的 是 进 出 口 银 行 兼 营 的 模 式 而 作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印 度 实 行 的 是 政 府 成 立 全 资 公 司 间 接 办 理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模 式 比 较 适 合 我 国 的 模 式 是 选 择 加 拿 大 和 印 度 模 式 的 结 合 版, 财 政 出 资 成 立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资 本 市 场 筹 集 资 金, 财 政 提 供 担 保 2. 实 行 对 以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为 主 的 税 收 优 惠 和 财 政 补 贴 制 度 在 全 球 贸 易 竞 争 日 益 激 烈 的 情 况 下,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愈 来 愈 多 地 受 到 各 国 政 府 的 重 视, 并 逐 渐 为 出 口 商 所 熟 悉 接 受 和 利 用 但 是 由 于 正 外 部 性 的 存 在,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经 营 遇 到 诸 如 投 保 率 偏 低 赔 付 率 偏 高 保 险 业 务 出 现 亏 损 等 情 形, 建 议 政 府 进 行 包 括 财 政 补 贴 和 税 收 优 待 在 内 的 经 济 扶 持 财 政 补 贴 方 法 有 两 类 : 一 是 保 费 补 贴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当 地 商 品 出 口 的 地 区 和 种 类, 从 财 政 资 金 中 划 出 一 定 份 额, 用 于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保 费 补 贴, 以 激 发 出 口 商 投 保 的 热 情 ; 二 是 业 务 费 用 补 贴 国 外 的 做 法 是 向 承 办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保 险 公 司 和 再 保 险 经 营 主 体 提 供 一 定 数 量 的 业 务 费 用 补 贴 在 税 收 优 待 方 面 主 要 是 对 经 营 农 业 保 险 的 机 构 除 了 免 征 营 业 税 外, 并 给 予 其 他 税 收 优 惠 待 遇, 在 一 段 时 期 内 适 当 减 免 经 营 保 险 机 构 的 所 得 税 和 其 他 税 种, 同 时 对 出 口 商 中 用 于 投 保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部 分 从 应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中 扣 除 对 保 险 双 方 进 行 双 向 扶 持 很 重 要, 但 重 点 应 扶 持 保 险 公 司 因 为 补 贴 投 保 人, 会 增 加 保 险 需 求, 使 需 求 曲 线 向 右 上 方 移 动, 相 应 会 提 高 保 险 产 品 的 价 格 ( 图 4 中 P2>P1), 不 利 于 保 险 公 司 应 对 外 资 保 险 的 挑 战 ; 而 向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支 持, 则 使 供 给 曲 线 向 右 下 方 移 动, 会 使 保 险 产 品 的 价 格 降 低 ( 图 4 中 P3<P1), 有 利 于 保 险 公 司 应 对 挑 战 3. 加 强 法 规 建 设, 逐 步 完 善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制 度 在 我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发 展 中, 应 该 在 坚 持 对 政 策 性 较 强 的 中 长 期 信 用 保 险 业 务 国 有 国 营 的 同 时, 积 极 探 讨 短 期 贸 易 出 口 保 险 的 商 业 化 运 营 模 式 加 强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立 法 建 设, 允 许 私 营 部 门 参 与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商 业 化 运 营, 或 在 机 制 上 给 予 中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自 觉 主 动 参 与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商 业 运 营 的 空 间 和 发 展 动 力 在 部 分 商 业 化 模 式 中 实 现 自 身 的 发 展 和 壮 大, 实 现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发 展 和 促 进 外 贸 增 长 的 良 性 循 环 [ 参 考 文 献 ] [1] 唐 若 昕. 发 展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为 外 贸 出 口 服 务 [J], 保 险 研 究,2002,(4).
[2] 周 建 军, 中 小 企 业 利 用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模 式 走 出 去 探 讨 [J], 对 外 经 贸 实 务,2005, (9). [3] 赵 苑 达, 我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赔 付 率 过 高 的 原 因 与 对 策 [J], 经 济 问 题,2004,(3). [4] 亢 梅 玲, 完 善 我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业 务 [J], 金 融 理 论 与 实 践,2004,(1). [5] 汪 国 红, 现 阶 段 我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发 展 策 略 初 探 [J], 特 区 经 济,2005,(9). [6] 高 晓 梅, 我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与 日 本 等 发 达 国 家 的 差 距 及 对 策 [J], 亚 太 经 济,2005,(2). [7] 蔡 志 刚, 国 外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发 展 概 述 [J], 保 险 研 究,2005,(9). [ 编 辑 : 刘 晓 燕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专 题 研 究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保 险 业 参 与 企 业 年 金 发 展 研 究 宣 伟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监 管 局, 北 京 100032) [ 摘 要 ] 企 业 年 金 作 为 我 国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的 第 二 支 柱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发 展 潜 力 巨 大 但 目 前 存 在 税 收 政 策 不 到 位 配 套 运 行 细 则 相 对 滞 后 认 识 存 在 误 区 保 险 公 司 重 视 程 度 和 支 持 力 度 不 够 各 种 资 格 角 色 之 间 的 协 调 难 度 较 大 功 能 定 位 模 糊 理 事 会 定 位 不 清 类 型 单 一 监 管 和 防 范 风 险 的 力 度 较 弱 等 问 题 因 此, 需 要 尽 快 出 台 全 国 统 一 的 税 收 政 策 推 动 DB 模 式 的 合 法 化 出 台 完 善 配 套 细 则 简 化 运 行 模 式 完 善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制 度 提 高 发 展 企 业 年 金 的 紧 迫 感 建 立 完 善 企 业 年 金 受 益 人 保 护 机 制 [ 关 键 词 ] 企 业 年 金 ; 保 险 业 ; 税 收 优 惠 ;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 中 图 分 类 号 ] F840.67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71-04 Abstract: Corporate annuity,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in the second pillar of pension system in China, has a great potential for further development. However, at present, the tax incentive program is still not in place and the detailed supporting regulations lag far behind. Other obstacles include misunderstanding in corporate annuity, lack of support and attention from insurance companies, difficulty in coordination among different licensees which have no clear cut functional positioning, the confused role played by the council, single type of business and weak risk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Therefore, it is a must to put forward an integratedtax policy and detailed supporting regulations, make DB mode legitimate and simplify operational mode in addition to further improvement of corporate annuity council system, the uplift of urgent awareness of corporate annuity development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corporate annuity beneficiary protection system. Key words:corporate annuity; insurance industry; tax incentive; corporate annuity council 一 我 国 保 险 业 参 与 企 业 年 金 发 展 情 况 我 国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和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建 设 起 步 较 晚,2004 年,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企 业 年 金 试 行 办 法 ( 劳 社 部 令 2004 年 第 20 号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劳 社 部 令 2004 年 第 23 号 )( 以 下 简 称 两 个 试 行 办 法 ) 等 一 系 列 文 件 的 出 台,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才 真 正 逐 步 走 上 了 规 范 发 展 的 道 路
在 劳 动 部 两 个 试 行 办 法 出 台 前, 全 国 各 地 以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名 义 建 立 的 准 企 业 年 金 运 作 模 式 主 要 有 三 种 : 委 托 社 保 机 构 进 行 管 理 ; 企 业 自 我 管 理, 自 主 运 用 资 金 ; 通 过 购 买 团 体 养 老 保 险, 由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管 理 劳 动 部 一 项 统 计 显 示, 截 至 2005 年 初, 全 国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的 企 业 有 22 463 户, 涉 及 职 工 703 万 人, 积 累 基 金 493 亿 元 各 地 发 展 极 为 不 均 衡, 以 北 京 为 例, 北 京 市 劳 动 局 一 项 统 计 表 明, 截 至 2005 年 初, 只 有 6 家 北 京 市 属 企 业 建 立 了 企 业 年 金, 覆 盖 人 群 5.2 万 人, 基 金 资 产 约 2.2 亿 元, 主 要 采 取 自 我 管 理 模 式 保 险 业 一 直 是 我 国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市 场 的 主 力 军, 经 过 20 多 年 的 经 营,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经 验, 承 保 了 大 量 的 养 老 保 险 业 务, 为 完 善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保 障 社 会 稳 定 起 到 了 积 极 作 用 据 统 计, 2005 年, 保 险 业 养 老 保 险 保 费 收 入 为 777.83 亿 元, 团 体 养 老 保 险 保 费 收 入 达 595.18 亿 元, 客 户 包 括 中 国 移 动 中 国 联 通 中 粮 华 北 电 力 北 京 铁 路 局 摩 托 罗 拉 惠 普 宝 洁 等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外 资 企 业 其 中,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 为 其 39 万 退 休 职 工 投 保 中 意 阳 光 团 体 年 金 保 险, 趸 缴 保 费 达 200 亿 元, 为 全 球 最 大 的 团 险 保 单, 属 于 契 约 型 的 准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劳 动 部 两 个 试 行 办 法 出 台 后, 企 业 年 金 市 场 在 探 索 中 逐 步 规 范 发 展 各 寿 险 公 司 养 老 保 险 公 司 积 极 申 请 经 办 资 格, 参 与 企 业 年 金 工 作 一 是 加 强 调 查 研 究 在 保 监 会 劳 动 部 组 织 下, 由 各 养 老 和 寿 险 公 司 的 专 业 人 士 组 成 了 税 收 政 策 数 据 统 计 精 算 技 术 市 场 动 态 等 多 个 课 题 组, 取 得 了 不 少 研 究 成 果, 为 制 订 企 业 年 金 政 策 提 供 了 重 要 参 考 二 是 建 立 新 的 运 营 机 制 针 对 自 身 的 资 格 角 色 定 位, 各 养 老 和 寿 险 公 司 积 极 着 手 进 行 组 织 架 构 调 整 人 员 配 备 后 台 系 统 开 发 等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探 索 既 服 务 客 户 又 提 高 自 身 竞 争 能 力 的 机 制 和 体 制 三 是 探 索 新 的 销 售 模 式 获 得 企 业 年 金 资 格 [ 作 者 简 介 ] 宣 伟,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 在 读 博 士 研 究 生, 现 供 职 于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监 管 局 的 各 家 公 司 根 据 自 身 企 业 年 金 业 务 发 展 要 求, 在 创 新 销 售 模 式 销 售 渠 道 等 方 面 做 出 了 积 极 探 索, 例 如 : 交 叉 销 售 二 次 开 发 销 售 专 员 模 式 等 等 四 是 创 新 产 品 服 务 各 养 老 和 寿 险 公 司 以 客 户 需 求 为 导 向, 积 极 创 新 产 品 和 服 务, 充 分 利 用 精 算 技 术 账 户 管 理 后 续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优 势, 为 企 业 量 身 定 做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设 计 开 发 新 型 企 业 年 金 产 品, 取 得 了 较 好 的 成 果 五 是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当 前, 我 国 企 业 和 职 工 对 年 金 的 相 关 知 识 了 解 有 限, 迫 切 需 要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普 及 年 金 知 识, 培 育 企 业 年 金 市 场 一 些 公 司 在 监 管 机 构 的 指 导 和 协 调 下, 与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企 业 合 作 举 办 专 题 培 训 讲 座, 宣 传 企 业 年 金 知 识, 提 高 了 企 业 的 认 知 程 度, 为 将 来 开 展 企 业 年 金 业 务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础 二 保 险 业 参 与 企 业 年 金 发 展 存 在 的 困 难 ( 一 ) 税 收 政 策 不 到 位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我 国 尚 未 出 台 全 国 统 一 的 企 业 年 金 税 优 政 策, 各 地 自 行 出 台 了 一 些 支 持 企 业 年 金 发 展 的 税 优 政 策, 但 绝 大 多 数 没 有 得 到 真 正 实 施, 税 收 政 策 已 成 为 企 业 年 金 发 展 的 瓶 颈 一 是 企 业 缴 费 没 有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加 重 了 企 业 负 担, 而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不 少 企 业 由 于 企 业 年 金 暂 时 还 无 法 享 受 税 优 而 改 投 了 商 业 养 老 保 险 ; 二 是 个 人 缴 费 必 须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职 工 参 与 积 极 性 不 高 ; 三 是 各 类 经 办 机 构 的 税 收 政 策 尚 未 统 一, 相 同 业 务 在 不 同 机 构 的 税 负 不 一 致 ; 四 是 投 资 环 节 的 利 息 税 资 本 利 得 税 印 花 税 等 税 收 均 无 法 减 免, 影 响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的 积 累 ( 二 ) 配 套 运 行 细 则 相 对 滞 后 两 个 试 行 办 法 为 企 业 年 金 的 运 营 搭 建 了 基 本 的 法 律 框 架, 但 是 尚 未 形 成 企 业 年 金 的 建 立 管 理 运 营 监 督 等 各 运 行 环 节 的 规 范 制 度 和 相 应 的 配 套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体 系,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的 审 批 标 准 和 程 序 会 计 处 理 政 策 托 管 账 户 和 投 资 账 户 的 开 立 办 法 乃 至 受 托 基 金 的 统 计 口 径 等 内 容 均 没 有 明 确, 企 业 和 经 办 机 构 迫 切 需 要 具 有 操 作 性 的 运 作 细 则, 统 一 有 关 程 序 和 标 准, 真 正 实 现 企 业 年 金 业 务 规 范 化 运 作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流 程 可 以 设 计 为 : 企 业 确 立 意 向 成 立 企 业 年 金 执 行 小 组 或 管 理 委 员 会 设 计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提 交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向 劳 动 部 门 报 备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选 择 受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签 订 受 托 管 理 合 同 受 托 人 与 托 管 人 账 户 管 理 人 投 资 管 理 人 签 订 合 同 向 劳 动 部 门 报 备 企 业 年 金 合 同 获 得 企 业 年 金 登 记 号 ( 批 复 函 ) 凭 登 记 号 在 托 管 银 行 开 设 托 管 账 户 在 投 资 管 理 人 处 开 设 投 资 账 户 企 业 在 规 定 日 期 开 始 向 账 户 供 款 投 资 管 理 人 开 始 投 资 运 作 后 续 服 务 ( 三 ) 认 识 存 在 误 区 企 业 年 金 试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试 行 办 法 ) 中 指 出 : 企 业 年 金 是 企 业 及 其 职 工 自 愿 建 立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因 此, 不 少 人 误 认 为 企 业 年 金 等 同 于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只 能 采 取 试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信 托 模 式, 将 完 全 取 代 商 业 团 体 养 老 保 险, 而 寿 险 公 司 将 被 边 缘 化, 不 能 再 直 接 经 办 企 业 年 金 和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因 此, 不 少 企 业 乃 至 部 分 保 险 公 司 对 投 保 和 销 售 商 业 团 体 养 老 保 险 采 取 了 观 望 态 度 为 此,2004 年 7 月 保 监 会 与 劳 动 部 曾 进 行 沟 通, 其 会 谈 纪 要 明 确 指 出 :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养 老 安 排 属 于 企 业 年 金 ; 不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养 老 安 排, 企 业 可 以 自 主 选 择 投 保 团 体 养 老 保 险, 也 可 按 照 办 法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但 是 纪 要 内 容 并 没 有 形 成 文 件 下 发, 影 响 面 很 小 ( 四 ) 保 险 公 司 重 视 程 度 和 支 持 力 度 不 够 保 险 业 有 多 年 经 营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和 企 业 年 金 的 历 史 经 验, 开 展 企 业 年 金 具 有 独 特 的 优 势 这 些 优 势 包 括 : 雄 厚 的 精 算 技 术 力 量 ; 强 大 的 销 售 能 力 ; 能 够 提 供 多 样 化 的 年 金 产 品 ; 具 有 管 理 长 期 资 产 与 长 期 负 债 匹 配 的 能 力 ; 可 以 为 企 业 提 供 包 括 年 金 计 划 设 计 账 户 管 理 投 资 等 在 内 的 一 揽 子 服 务 各 保 险 公 司 对 企 业 年 金 普 遍 寄 予 期 望, 但 由 于 目 前 企 业 年 金 政 策 还 存 在 诸 多 不 明 确 因 素 不 少 公 司 对 如 何 建 立 和 发 展 企 业 年 金 业 务 感 到 茫 然, 缺 少 发 展 企 业 年 金 的 思 想 和 技 术 准 备 部 分 公 司 在 团 体 养 老 保 险 运 作 中 仍 然 采 用 包 括 零 管 理 费 承 诺 高 保 底 利 率 利 用 长 险 短 做 团 单 个 做 为 企 业 洗 钱 等 违 规 手 段 开 展 业 务, 比 规 模 冲 速 度 既 没 有 积 累 企 业 年 金 的 运 作 经 验, 又 损 害 了 保 险 业 形 象 与 此 同 时, 银 行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公 司 等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正 在 抓 紧 学 习 研 究 保 险 公 司 的 技 术 和 经 验, 逐 步 在 账 户 管 理 市 场 营 销 方 面 赶 超 保 险 业 如 果 不 加 以 重 视, 保 险 业 在 企 业 年 金 发 展 中 的 先 发 优 势 可 能 会 逐 渐 丧 失 ( 五 ) 各 种 资 格 角 色 之 间 的 协 调 难 度 较 大 按 照 现 行 管 理 规 定, 企 业 年 金 采 用 信 托 方 式 运 作 管 理, 受 托 人 账 户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和 投 资 管 理 人 角 色 分 离, 互 相 制 衡, 以 保 证 年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防 范 关 联 交 易 和 利 益 输 送, 保 护 委 托 人 的 利 益 因 此, 在 现 行 模 式 下 具 备 不 同 资 格 的 金 融 机 构 之 间 必 须 通 过 密 切 合 作 才 能 开 展 业 务 但 各 类 机 构 之 间 的 合 作 难 度 较 大 一 是 各 经 办 机 构 之 间 因 竞 争 关 系, 不 愿 意 共 享 客 户 信 息 ; 二 是 多 数 金 融 机 构 虽 自 行 开 发 了 信 息 系 统, 但 是 短 时 期 内 难 以 实 现 各 机 构 之 间 的 系 统 对 接 ; 三 是 在 现 行 制 度 下, 各 经 办 机 构 的 利 益 很 难 平 衡, 出 现 推 诿 现 象 在 所 难 免 ( 六 ) 功 能 定 位 模 糊 从 国 际 经 验 来 看, 一 个 运 作 良 好 的 企 业 年 金 市 场 既 需 要 为 一 般 客 户 提 供 大 而 全 的 服 务 也 需 要 满 足 特 殊 客 户 小 而 专 的 需 求 但 是 目 前 各 经 办 机 构 大 多 希 望 获 得 所 有 资 格, 定 位 于 大 而 全 比 如 获 得 受 托 人 投 资 管 理 人 资 格 的 公 司 希 望 将 账 户 管 理 人 也 囊 括 在 内, 获 得 账 户 管 理 人 资 格 的 公 司 则 希 望 获 得 受 托 人 投 资 管 理 人 资 格 这 种 大 而 全 的 做 法, 可 能 产 生 关 联 交 易 和 利 益 输 送 行 为, 损 害 委 托 人 利 益, 同 时 容 易 引 发 恶 性 竞 争, 影 响 企 业 年 金 市 场 的 健 康 发 展 ( 七 ) 理 事 会 定 位 不 清 试 行 办 法 第 15 条 规 定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人 可 以 是 企 业 成 立 的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也 可 以 是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人 受 托 机 构,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与 法 人 受 托 机 构 比 较 见 表 1 从 国 际 经 验 来 看, 法 人 受 托 模 式 是 企 业 年 金 发 展 的 主 流 模 式 据 了 解, 成 立 理 事 会 作 为 受 托 人 的 模 式 受 到 大 中 型 企 业 的 青 睐, 也 得 到 了 国 资 委 关 于 中 央 企 业 实 行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资 发 分 配 [2005]135 号 ) 的 支 持 但 是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作 为 民 间 团 体, 如 何 履 行 受 托 人 职 责, 如 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均 缺 乏 制 度 规 定 理 事 会 定 位 不 清, 将 影 响 企 业 年 金 未 来 运 营 的 安 全 与 稳 健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与 法 人 受 托 机 构 比 较
表 1 ()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 法 人 受 托 机 构 法 律 定 义 () 企 业 代 表 和 职 工 代 表 等 人 员 组 成 的 特 定 自 然 人 集 合, 其 中 职 工 代 表 不 得 少 于 1/3() 独 立 法 人 信 托 责 任 () 理 事 会 理 事 是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财 产 的 共 同 受 托 人 () 法 人 受 托 赔 偿 主 体 () 理 事 会 理 事 () 法 人 机 构 赔 偿 责 任 () 理 事 以 个 人 财 产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以 法 人 机 构 全 部 财 产 对 企 业 年 金 财 产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治 理 结 构 () 存 在 委 托 人 缺 位 或 越 位 的 可 能, 委 托 人 缺 位 :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重 叠 委 托 人 对 受 托 人 的 监 督 管 理, 易 出 现 内 部 人 控 制 问 题 ; 委 托 人 越 位 : 委 托 人 直 接 干 预 受 托 人 处 置 和 管 理 年 金 基 金 的 处 置 和 管 理, 以 至 丧 失 委 托 人 监 督 管 理 的 独 立 性 和 公 正 性 () 独 立 于 企 业 之 外 的 外 部 法 人 实 体, 治 理 结 构 较 为 完 善, 不 存 在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重 叠 相 互 监 督 虚 化 等 问 题 财 产 赔 偿 能 力 () 理 事 作 为 自 然 人, 承 担 无 限 赔 偿 责 任, 但 个 人 财 产 非 常 有 限, 如 果 理 事 没 有 担 保 措 施, 赔 偿 能 力 非 常 不 足 () 法 人 受 托 机 构 有 注 册 资 本 (>1 亿 ), 净 资 产 (>1.5 亿 ) 的 严 格 要 求, 有 独 立 的 财 产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赔 偿 能 力 较 强 专 业 化 程 度 () 主 要 来 自 于 企 业 内 部, 知 识 结 构 相 对 单 一, 与 各 种 资 格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协 调 沟 通 存 在 难 度 () 具 有 金 融 IT 等 各 方 面 的 专 业 人 员 ( 八 ) 类 型 单 一, 没 有 调 动 多 方 主 体 的 积 极 性 国 际 上 大 多 数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的 国 家 均 同 时 存 在 确 定 受 益 型 (DB, 又 称 契 约 型 ) 和 确 定 缴 费 型 (DC, 又 称 信 托 型 ) 两 种 模 式 DC 计 划 和 DB 计 划 各 有 利 弊, 相 互 补 充 DC 计 划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水 平 最 终 受 制 于 积 累 基 金 的 规 模 和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入, 其 养 老 金 保 障 的 适 度 性 最 终 取 决 于 一 国 的 金 融 市 场 条 件 和 基 金 投 资 绩 效, 雇 员 要 承 担 年 金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险 DB 计 划 的 养 老 金 给 付 水 平 则 取 决 于 退 休 前 职 工 的 收 入 水 平 和 就 业 年 限, 在 没 有 全 面 建 立 起 物 价 指 数 调 节 机 制 前, 面 临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试 行 办 法 规 定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实 行 完 全 积 累, 采 用 个 人 账 户 方 式 进 行 管 理 由 此 可 见, 我 国 现 行 的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安 排 主 要 采 用 信 托 型 的 DC 计 划 而 有 关 DB 模 式 的 管 理 规 定 一 直 未 能 出 台, 不 仅 限 制 了 企 业 的 选 择 权, 而 且 与 目 前 保 险 业 在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领 域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的 现 实 相 悖, 使 得 长 期 以 DB 模 式 提 供 准 企 业 年 金 服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失 去 了 制 度 性 保 障, 不 利 于 企 业 年 金 的 长 远 发 展 ( 九 ) 监 管 和 防 范 风 险 力 度 有 待 加 强 一 是 银 行 信 托 证 券 保 险 等 各 类 金 融 机 构 共 同 参 与 企 业 年 金, 监 管 标 准 不 统 一, 存 在 寻 租 机 会, 可 能 出 现 监 管 重 叠 和 真 空, 不 利 于 企 业 年 金 的 健 康 发 展 ; 二 是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有 待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治 理 结 构 信 息 披 露 等 相 关 制 度 有 待 完 善, 如 何 保 证 年 金 资 产 安 全, 保 护 企 业 和 职 工 利 益, 值 得 研 究 三 促 进 保 险 业 参 与 企 业 年 金 发 展 的 政 策 建 议 ( 一 ) 尽 快 出 台 全 国 统 一 的 税 收 政 策 从 国 际 经 验 来 看, 税 收 优 惠 措 施 对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发 展 能 起 到 极 大 的 推 动 作 用 例 如, 美 国 英 国 荷 兰 的 企 业 年 金 发 展 较 快, 目 前 所 覆 盖 的 职 工 人 数 都 已 达 到 全 部 职 工 人 数 的 40% 以 上, 其 中 荷 兰 高 达 83% 这 些 国 家 年 金 计 划 发 展 较 快 与 政 府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有 很 大 关 系 据 统 计, 美 国 每 年 为 企 业 参 加 养 老 基 金 提 供 的 税 收 优 惠 数 额 高 达 500 亿 美 元 ; 英 国 每 年 的 养 老 基 金 税 收 优 惠 额 约 为 150 亿 英 镑 与 上 述 国 家 相 比, 德 国 的 税 收 制 度 并 不 鼓 励 私 人 养 老 基 金 的 发 展 德 国 的 税 法 规 定, 企 业 向 养 老 基 金 会 或 保 险 公 司 支 付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不 能 在 税 前 扣 除, 因 此 德 国 的 企 业 很 少 举 办 基 金 式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或 向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建 议 财 政 税 务 劳 动 等 有 关 部 门 尽 快 协 调 制 定 全 国 统 一 的 税 收 政 策, 一 揽 子 解 决 企 业 年 金 税 收 优 惠 问 题 具 体 来 说, 企 业 年 金 的 税 收 待 遇 问 题 要 涉 及 到 缴 费 投 资 和 支 付 三 个 环 节, 只 有 各 个 环 节 的 税 收 优 惠 都 到 位, 才 能 充 分 调 动 参 与 各 方 的 积 极 性 国 际 上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的 通 行 税 收 政 策 是 EET 税 制, 即 允 许 企 业 与 职 工 个 人 从 税 前 收 入 中 扣 除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额, 并 减 免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所 得 税, 只 对 领 取 环 节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根 据 我 国 实 际 情 况, 一 步 到 位 采 取 EET 税 制 难 度 较 大, 建 议 分 两 步, 第 一 步 先 统 一 缴 费 环 节 的 税 收 政 策, 第 二 步 解 决 投 资 环 节 和 支 付 环 节 的 税 收 问 题
( 二 ) 推 动 DB 模 式 的 合 法 化 国 际 经 验 表 明,DB 和 DC 两 种 模 式 各 有 利 弊, 适 合 不 同 的 企 业 以 美 国 为 例, 虽 然 以 401K 计 划 为 代 表 的 DC 计 划 得 到 快 速 增 长, 但 DB 计 划 项 下 的 年 金 资 产 也 与 DC 计 划 相 差 不 大 统 计 显 示, 美 国 符 合 标 准 的 DC 计 划 的 数 量 从 1975 年 的 20.8 万 个 上 升 到 了 1998 年 的 67.3 万 个 ; 与 此 同 时,DB 计 划 数 量 从 10.3 万 个 下 降 到 了 5.6 万 个 但 截 止 2001 年 底,DB 计 划 总 资 产 仍 然 高 达 1.85 万 亿 美 元, 而 同 期 DC 计 划 拥 有 退 休 资 产 是 2.11 万 亿 美 元 为 调 动 各 方 参 与 企 业 年 金 的 积 极 性,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及 早 出 台 DB 计 划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规 定, 通 过 税 收 优 惠 等 政 策 积 极 引 导 支 持 DB 模 式 发 展, 规 范 和 促 进 DB 模 式 企 业 年 金 的 发 展 ( 三 ) 出 台 完 善 配 套 细 则 为 使 企 业 年 金 尽 快 进 入 实 质 操 作 阶 段,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尽 快 出 台 企 业 年 金 操 作 的 具 体 配 套 细 则, 一 是 明 确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 包 括 企 业 理 事 会 ) 投 资 管 理 人 账 户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等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针 对 各 方 的 职 责 权 限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办 法 二 是 制 订 企 业 年 金 审 批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规 范 审 批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和 委 托 授 权 合 同 三 是 要 出 台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投 资 的 具 体 管 理 规 定, 保 证 资 金 的 安 全 性 和 收 益 性 四 是 要 制 定 相 应 的 评 价 考 核 责 任 追 究 风 险 控 制 等 办 法 五 是 尽 快 出 台 政 府 监 管 信 息 披 露 和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等 方 面 的 具 体 规 定, 规 范 企 业 年 金 的 发 展 ( 四 ) 简 化 运 行 模 式 由 于 缺 乏 专 门 人 才, 大 多 企 业 希 望 金 融 机 构 能 为 其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务, 帮 助 其 解 决 所 有 相 关 问 题 但 是 现 行 企 业 年 金 运 营 模 式 中 至 少 存 在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账 户 管 理 人 等 多 个 主 体 和 包 括 信 托 关 系 和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在 内 的 两 层 法 律 关 系, 一 家 企 业 要 面 对 各 种 资 格 的 多 家 机 构 不 少 企 业 认 为 这 种 复 杂 模 式 下 经 办 机 构 的 合 作 关 系 很 松 散, 信 托 委 托 关 系 过 于 复 杂, 风 险 无 法 监 控, 运 作 安 全 性 值 得 怀 疑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在 出 台 企 业 年 金 实 施 规 则 时, 在 防 范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尽 量 简 化 运 行 模 式, 为 企 业 提 供 简 单 明 了 全 面 直 接 的 一 揽 子 解 决 方 案 ( 五 ) 完 善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制 度 从 国 际 经 验 看, 各 国 和 地 区 政 府 对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都 有 严 格 的 监 督 管 理 标 准, 理 事 会 理 事 必 须 具 备 足 够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措 施, 如 : 资 信 等 级 财 产 要 求 购 买 责 任 保 险 或 者 银 行 担 保 等 香 港 地 区 强 积 金 针 对 自 然 人 受 托 有 如 下 的 规 定 : 一 是 必 须 是 香 港 公 民, 二 是 必 须 具 备 良 好 的 信 誉 和 品 格, 三 是 有 相 关 的 担 保 措 施 ( 购 买 保 险 或 银 行 担 保 ), 且 担 保 的 资 产 规 模 必 须 要 达 到 计 划 净 资 产 的 10% 以 上 由 于 这 些 严 格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要 求, 迄 今 为 止, 香 港 地 区 强 积 金 还 没 有 自 然 人 受 托 人 情 形 的 出 现 因 此, 建 议 完 善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制 度, 促 进 企 业 年 金 专 业 化 管 理 和 规 范 性 发 展 ( 六 ) 提 高 发 展 企 业 年 金 的 紧 迫 感 获 得 受 托 人 资 格 的 现 有 养 老 金 公 司 成 立 时 间 较 短, 对 于 如 何 开 展 企 业 年 金 业 务 还 处 于 研 究 摸 索 阶 段, 获 得 其 他 资 格 的 寿 险 公 司 虽 曾 经 营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业 务, 但 尚 缺 乏 按 照 两 个 试 行 办 法 的 规 范 要 求 运 营 企 业 年 金 的 实 践 经 验 建 议 保 监 会 引 导 保 险 业 进 一 步 增 强 紧 迫 感, 加 强 企 业 年 金 基 础 工 作 建 设, 积 极 鼓 励 保 险 公 司 积 极 研 究 建 立 和 完 善 各 项 企 业 年 金 精 算 技 术 ; 制 定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企 业 年 金 和 养 老 金 的 数 据 统 计 标 准 和 报 表 制 度, 追 踪 市 场 动 态, 加 强 基 础 数 据 分 析 ; 鼓 励 各 保 险 公 司 通 过 组 织 架 构 创 新, 提 高 企 业 年 金 专 业 化 经 营 水 平 ( 七 ) 健 全 完 善 企 业 年 金 受 益 人 保 护 机 制 现 有 专 业 养 老 保 险 公 司 虽 然 主 要 脱 胎 于 寿 险 公 司, 但 是 养 老 保 险 公 司 在 业 务 范 围 销 售 渠 道 精 算 等 多 个 环 节 都 与 传 统 的 寿 险 公 司 有 很 大 区 别, 保 险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其 性 质 类 属 均 没 有 明 确 界 定 因 此, 养 老 保 险 公 司 并 不 能 适 用 保 险 法 中 寿 险 公 司 不 得 解 散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议 保 监 会 在 修 改 完 善 保 险 法 时, 增 加 有 关 规 定, 同 时 将 养 老 保 险 公 司 客 户 也 纳 入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的 保 护 范 围, 给 予 养 老 保 险 公 司 的 保 单 持 有 人 和 受 托 管 理 的 企 业 年 金 受 益 人 以 充 分 全 面 的 保 护 [ 参 考 文 献 ] [1] 舒 琦. 香 港 强 积 金 与 我 国 内 地 企 业 年 金 的 模 式 选 择 [N]. 证 券 市 场 导 报,2003-05. [2] 张 碧 安. 我 国 企 业 年 金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研 究 [J]. 华 东 交 通 大 学 学 报,2005,(6).
[3] 吴 鹭. 如 何 发 挥 保 险 公 司 在 企 业 年 金 市 场 的 优 势 [J]. 当 代 经 济,2005,(7). [4]Lincoln Financial. Lincoln Retirement Financial Services. 401(k),Group,1999. [5]A Long Financial March: Pension Reform in China,DANIEL BéLAND and KA MAN YU, Journal of Social Policy (2004),33: 267-288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6]The World Bank Approach to Pension Reform,Holzmann R.,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Review 53(1): 11-34. [7]The Pension Fund Revolution,Peter F. Drucker,1997. [8]Pension Insurance Data Book 2004,Pension Insurance Data Book 2005,Pension Benefit Guaranty Corporation. [9] 朱 青.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税 收 优 惠 问 题 探 讨 [J]. 税 务 研 究,2002,(3). [10] 耿 琳.401(k) 计 划 最 流 行 的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形 式 [J]. 市 场 与 人 口 分 析,2002, (5). [ 编 辑 : 刘 晓 燕 ] ( 上 接 第 52 页 ) 走 以 短 险 为 突 破 口, 以 短 带 长 以 长 促 短, 大 力 发 展 农 村 个 人 代 理 业 务, 实 现 以 直 销 带 营 销, 以 营 销 促 直 销 的 发 展 之 路 4. 加 强 农 村 业 务 规 范 化 管 理 首 先 要 加 快 电 脑 网 络 化 进 程, 形 势 的 发 展 要 求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工 作 必 须 科 学 规 范, 鉴 于 农 村 营 销 点 多 面 广 线 长 的 特 点, 更 应 当 引 起 高 度 重 视, 在 强 化 员 工 教 育, 提 高 管 理 意 识 的 前 提 下, 还 需 要 科 学 管 理 的 手 段 加 以 配 合 完 善, 只 有 管 得 住, 管 得 严, 才 能 有 效 防 范 风 险, 消 除 隐 患, 使 农 村 业 务 得 到 迅 速 发 展 5. 依 靠 政 府 职 能 为 实 现 农 村 业 务 跨 越 式 发 展 创 造 宽 松 的 发 展 环 境 在 经 济 上, 各 级 政 府 要 继 续 加 大 科 技 兴 农 力 度, 对 购 买 保 险 的 农 民 提 供 一 定 的 保 费 补 贴, 提 高 农 民 的 投 保 能 力, 培 养 参 与 保 险 的 积 极 性 在 政 策 上, 对 保 险 公 司 在 农 村 市 场 上 收 取 的 保 费, 适 当 降 低 营 业 税 率, 个 别 险 种 可 以 采 取 免 收 营 业 税 对 农 村 保 险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也 应 适 当 放 宽, 以 增 加 保 险 公 司 开 办 农 村 业 务 的 积 极 性 只 有 建 立 合 理 的 利 益 导 向 机 制, 才 能 够 不 断 扩 大 农 村 保 险 服 务 的 覆 盖 面 [ 编 辑 : 刘 晓 燕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资 金 运 用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我 国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中 股 票 组 合 的 风 险 特 征 研 究 罗 庆 忠 1 杜 金 燕 2 (1.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 集 团 ) 公 司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北 京 100035;2.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100032) [ 摘 要 ] 利 用 现 代 组 合 理 论 和 CAPM 模 型 对 2005 年 4 月 8 日 至 2006 年 10 月 16 日 期 间 我 国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中 股 票 组 合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特 征 进 行 分 析 分 析 结 果 表 明 : 保 险 股 票 组 合 分 散 化 效 果 良 好, 组 合 投 资 大 大 降 低 了 股 票 投 资 的 风 险 ; 当 累 计 权 重 达 到 30% 时, 保 险 股 票 组 合 总 体 风 险 进 入 稳 定 状 态 ; 保 险 资 金 股 票 投 资 采 用 了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方 式, 获 得 了 超 额 收 益 ; 保 险 股 票 组 合 总 体 上 呈 现 低 风 险 高 收 益 的 特 征 [ 关 键 词 ]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 股 票 投 资 ; 股 票 组 合 ; 系 统 性 风 险 [ 中 图 分 类 号 ] F840.3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75-04 Abstract: With modern portfolio thoery and CAPM theory, we made analysis on the investment yield and risk feature of stock portfolio of insurance companies from April
8, 2005 to October 16, 2006. Below is our findings: stock portfolio diversification will generate a good result for insurance companies as it sharply decreases the risks in stock investment; the overall risk for stock portfolio of insurance companies tends to be stable when the aggregate proportion of stock portfolio equals 30%; if active investment is applied to stock investment in insurance companies, it will generate profits in excess; stock portfolio in insurance companies tends to be low risk with high yields. Key words:insurance assets managememt; stock investmenr; stock portfolio; systematic risk 一 引 言 及 相 关 文 献 综 述 近 年 来, 我 国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已 经 成 为 国 内 保 险 业 乃 至 整 个 金 融 领 域 的 热 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公 布, 自 2004 年 10 月 国 家 允 许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投 资 股 票 市 场 至 今, 我 国 保 险 资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规 模 已 经 从 2005 年 底 的 159 亿 元 上 升 到 2006 年 6 月 底 的 402 亿 元 随 着 保 险 资 产 的 不 断 增 加 以 及 中 国 保 险 业 发 展 十 一 五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的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鼓 励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投 资 资 本 市 场, 逐 步 提 高 投 资 比 例 的 政 策 导 向 下, 保 险 资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将 日 益 成 为 股 票 市 场 参 与 者 和 研 究 者 关 注 的 要 点 保 险 资 金 的 负 债 特 征 决 定 了 保 险 资 金 特 别 是 寿 险 资 金 投 资 的 长 期 性 稳 健 性, 因 而,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中 股 票 组 合 ( 以 下 简 称 保 险 股 票 组 合 )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特 别 是 风 险 特 征, 是 保 险 机 构 以 及 相 关 研 究 者 不 得 不 重 视 的 问 题 在 金 融 投 资 决 策 中, 风 险 的 度 量 和 管 理 一 直 是 理 论 界 和 实 证 界 所 关 注 的 核 心 问 题 根 据 现 代 组 合 理 论, 股 票 投 资 风 险 是 投 资 者 的 未 来 实 际 收 益 与 预 期 收 益 的 偏 差 程 度, 可 用 收 益 方 差 ( 或 收 益 均 方 差 ) 进 行 测 度 资 本 定 价 模 型 CAPM 则 进 一 步 把 股 票 投 资 的 总 风 险 划 分 为 系 统 性 风 险 和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两 种 系 统 性 风 险 又 称 不 可 分 散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某 些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上 所 有 证 券 都 带 来 损 失 的 风 险, 一 般 与 一 国 的 总 体 经 济 状 况 政 策 变 化 法 规 制 定 密 切 相 关, 无 法 通 过 分 散 化 进 行 规 避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又 称 不 可 分 散 风 险, 是 指 因 某 些 因 素 对 单 个 股 票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一 般 与 股 票 所 代 表 的 公 司 所 处 的 行 业 状 况 和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财 务 状 况 相 联 系, 可 以 通 过 分 散 化 的 投 资 方 式 进 行 规 避 利 用 现 代 组 合 理 论 或 CAPM 模 型 对 我 国 股 票 市 场 或 相 关 组 合 的 风 险 特 征 进 行 研 究, 是 近 些 年 来 金 融 研 究 领 域 的 热 门 课 题, 相 应 的 研 究 文 献 也 较 为 丰 富 总 结 起 来, 有 如 下 几 个 方 面 内 容 或 结 论 一 是 认 为 我 国 股 票 市 场 具 有 高 系 统 性 风 险 特 征, 并 且 具 有 一 定 的 稳 定 性 较 有 代 表 性 的 文 献 有 施 东 晖 (1996) 王 新 鸣 (1999) 孙 培 源 等 (2002) 朱 宝 宪 等 (2002) 李 晓 华 和 黄 荣 坦 (2005) 梁 万 泉 (2005) 和 何 立 杰 (2006) 等 总 体 观 点 是 国 内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占 总 风 险 的 比 例 大 于 40%, 甚 至 达 81.37%, 远 远 高 于 海 外 成 熟 股 票 市 场 的 20%~40% 的 水 平, 用 分 散 化 的 方 法 难 于 降 低 总 体 投 资 风 险 二 是 认 为 我 国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正 逐 步 下 降, 甚 至 基 本 达 到 发 达 国 家 水 平 代 表 性 的 文 献 有 张 人 骥 等 [ 作 者 简 介 ] 罗 庆 忠, 现 在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 集 团 ) 公 司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 杜 金 燕,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投 资 分 析 师 (2000) 徐 国 祥 和 檀 向 球 (2002) 曾 德 军 (2005) 等 总 体 观 点 是 随 着 我 国 股 票 市 场 逐 步 走 向 成 熟, 股 票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大 为 降 低, 用 组 合 投 资 的 方 式 可 以 有 效 地 减 低 总 体 投 资 风 险 三 是 对 股 票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研 究 提 出 相 关 的 方 法 对 策 等 代 表 性 的 文 献 有 胡 勤 勤 和 吴 世 农 (2001) 金 晓 斌 等 (2002) 高 伟 (2002) 罗 庆 忠 等 (2004) 王 辉 等 (2004) 和 杨 桂 元 (2005)
等 二 数 据 收 集 与 处 理 数 据 收 集 时, 统 一 通 过 万 德 资 讯 (WIND) 系 统 采 集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公 布 的 十 大 流 通 股 东 中 全 国 保 险 机 构 所 持 有 的 A 股, 然 后 进 行 汇 总, 作 为 我 国 保 险 股 票 组 合 研 究 的 样 本 因 为 上 市 公 司 每 季 公 布 一 次 十 大 流 通 股 东 的 持 有 情 况, 所 以 组 合 样 本 数 据 每 季 采 集 一 次 数 据 采 集 完 后, 以 保 险 机 构 所 持 有 的 每 只 股 票 市 值 作 为 权 重, 构 成 全 国 保 险 股 票 组 合 考 虑 到 2005 年 初 是 保 险 资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起 步 阶 段, 所 以 重 点 分 析 2005 年 年 报 2006 年 第 一 季 度 和 2006 年 中 报 三 个 季 度 的 组 合 分 析 时 段 以 2005 年 4 月 8 日 为 开 端 ( 沪 深 300 指 数 开 始 发 布 ), 以 2006 年 10 月 16 日 为 结 束 分 析 对 象 为 各 组 合 股 票 相 关 指 数 的 日 收 盘 价 或 点 位 若 公 司 股 票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则 需 要 对 原 始 的 交 易 数 据 进 行 复 权 复 息 处 理 ( 否 则 不 需 要 进 行 处 理 ) 假 定 某 年 某 日 某 公 司 股 票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 每 10 股 派 现 P1 元 送 n1 股 转 增 n2 股 配 n3 股 ( 配 股 价 P2 元 ), 该 公 司 股 票 该 日 收 盘 价 为 P3 元, 则 我 们 要 以 该 年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作 为 基 准 日, 这 样 该 日 收 盘 价 P3 调 整 后 价 格 P 为 : P=P3 (1+n1/10+n2/10+n3/10)+P1/10 -P2 n3/10(1) 三 个 季 度 的 保 险 组 合 市 值 列 于 表 1 从 表 中 可 知, 组 合 样 本 具 有 一 定 的 代 表 性, 特 别 是 2006 年 的 半 年 报 中, 组 合 样 本 的 市 值 已 占 保 险 业 股 票 投 额 总 额 的 49% 三 个 季 度 的 保 险 股 票 组 合 市 值 表 1 季 度 ()2005 年 年 报 ()2006 年 第 一 季 报 ()2006 年 半 年 报 组 合 样 本 市 值 ( 亿 元 )()36.4 ()70.9 ()197.97 持 有 股 票 数 目 ()77()84()196 占 保 险 业 股 票 投 资 总 额 比 例 (%)()23 () 无 ()49 数 据 来 源 : 万 德 资 讯,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研 究 中 心 整 理 三 保 险 股 票 组 合 的 风 险 特 征 分 析 因 为 实 际 投 资 时 很 少 采 用 等 权 的 方 式, 而 且 组 合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特 征 主 要 决 定 于 组 合 中 权 重 大 的 那 些 股 票, 所 以 分 析 保 险 股 票 组 合 的 分 散 化 效 果 时, 不 能 简 单 按 股 票 数 目 进 行 分 析, 而 是 按 权 重 进 行 分 析 按 市 值 计 算 组 合 样 本 中 各 只 股 票 的 权 重, 依 权 重 从 大 到 小 进 行 累 加, 依 此 构 建 权 重 和 为 30% 50% 70% 80% 90% 100% 的 股 票 分 组 利 用 天 相 资 讯 系 统 构 建 上 述 六 种 股 票 分 组 的 指 数 系 列, 计 算 各 股 票 分 组 指 数 的 收 益 率 系 列 和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作 为 下 一 步 研 究 的 基 础 数 据 在 某 些 季 度 中, 单 只 股 票 的 权 重 有 超 过 10% 但 小 于 20% 的 现 象, 所 以 不 设 权 重 小 于 30% 的 股 票 分 组 ( 一 ) 整 个 组 合 的 分 散 化 效 果 以 收 益 率 年 化 方 差 ( 以 下 简 称 方 差 ) 作 为 组 合 分 散 化 效 果 的 风 险 测 度 在 分 析 时 段 内, 分 别 计 算 上 证 指 数 沪 深 300 指 数 三 个 季 度 组 合 以 及 相 关 个 股 方 差, 分 别 列 于 表 2 中 三 个 季 度 保 险 股 票 组 合 的 年 化 方 差 (2005.4.8~2006.10.16) 表 2 () 上 证 指 数 () 沪 深 300()2005 年 年 报 ()2006 年 第 一 季 报 ()2006 年 中 报 整 个 组 合 ()0.04 486()0.04 511()0.03 940()0.03 523()0.03 928 个 股 简
单 平 均 () 无 () 无 ()0.15 801()0.16 769()0.17 531 数 据 来 源 : 天 相 资 讯,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研 究 中 心 整 理 从 表 2 可 以 得 出 两 个 结 论 :(1) 从 方 差 这 个 风 险 测 度 看, 保 险 组 合 所 选 的 个 股 风 险 还 是 很 高 的 ( 相 当 于 标 准 差 是 40%), 是 上 证 指 数 和 沪 深 300 指 数 风 险 的 四 倍 左 右 ;(2) 保 险 组 合 的 风 险 大 大 降 低, 大 概 是 个 股 风 险 的 25% 也 就 是 说, 通 过 分 散 化 的 方 式 大 概 降 低 了 个 股 风 险 的 75% 这 说 明, 保 险 组 合 在 降 低 风 险 的 效 果 上 是 有 效 的 ( 二 ) 分 散 化 变 动 分 析 下 面 分 析 随 着 权 重 逐 步 提 高 时, 组 合 风 险 ( 方 差 ) 的 变 动 情 况 先 对 三 个 季 度 组 合 中 权 重 小 于 或 等 于 1% 的 股 票 的 风 险 作 简 单 平 均, 作 为 权 重 为 1% 的 股 票 的 风 险 代 替 这 样, 在 上 述 六 种 股 票 分 组 的 基 础 上, 我 们 可 以 得 到 权 重 从 1% 到 100% 的 股 票 和 股 票 分 组 的 风 险 把 三 个 季 度 组 合 中 各 种 权 重 的 股 票 和 股 票 分 组 与 相 应 的 风 险 列 于 图 1~ 图 3 中 各 种 权 重 下 的 方 差 变 动 (2005 年 年 报 ) 权 重 图 12005 年 年 报 保 险 组 合 的 权 重 方 差 关 系 各 种 权 重 下 的 方 差 变 动 (2006 年 第 一 季 报 ) 权 重 图 22006 年 第 一 季 报 保 险 组 合 的 权 重 方 差 关 系 各 种 权 重 下 的 方 差 变 动 (2006 年 中 报 ) 权 重 图 32006 年 中 报 保 险 组 合 的 权 重 方 差 关 系 从 图 1~ 图 3 可 以 得 出 如 下 结 论 :(1) 三 个 季 度 组 合 的 个 股 风 险 都 较 高, 但 随 着 股 票 组 合 权 重 的 增 加, 风 险 快 速 下 降 并 呈 现 稳 定, 通 过 分 散 化 的 方 式 降 低 风 险 是 有 效 的, 并 没 有 出 现 某 些 文 献 所 描 述 的 采 用 分 散 化 投 资 难 以 降 低 投 资 风 险 的 现 象 ;(2) 当 股 票 组 合 的 权 重 达 到 30% 时, 保 险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入 稳 定 状 态, 对 应 方 差 约 为 0.04;(3) 保 险 组 合 的 风 险 主 要 由 重 仓 股 决 定, 特 别 是 权 重 累 计 达 30% 的 那 些 重 仓 股, 基 本 决 定 了 组 合 的 风 险 特 征 ( 三 ) 系 统 性 风 险 分 析 计 算 股 票 或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必 须 先 选 定 市 场 组 合 目 前 很 难 找 到 满 意 的 市 场 组 合, 本 文 分 别 采 用 上 证 指 数 和 沪 深 300 指 数 作 为 市 场 组 合 进 行 分 析 选 用 上 证 指 数 因 为 其 在 国 内 使 用 很 广, 选 用 沪 深 300 指 数 因 为 作 为 股 指 期 货 的 标 的, 其 影 响 将 越 来 越 大 把 三 个 季 度 组 合 在 三 个 时 段 (2005 年 年 报 组 合 在 2005.4.8~2005.12.31 时 段,2006 年 第 一 季 度 组 合 在 2006.1.1~2006.3.31 时 段,2006 年 中 报 组 合 在 2006.4.1~2006.10.16 时 段 ) 的 收 益 率 序 列 进 行 对 接, 形 成 保 险 股 票 组 合 的 实 际 收 益 率 序 列 再 根 据 CAPM 中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分 析 模 型 计 算 保 险 组 合 样 本 的 各 项 系 统 性 指 标, 列 于 表 3 中 ( 总 风 险 仍 用 方 差 进 行 测 度 ) 从 表 3 的 计 算 结 果 可 以 得 到 三 个 重 要 结 论 :(1) 从 β 值 看, 保 险 股 票 组 合 属 于 低 风 险 组 合, 因 为 β 值 小 于 1;(2) 组 合 中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占 比 已 经 很 低, 再 次 证 明 分 散 化 投 资 的 有 效 性 ( 以 上 证 指 数 为 市 场 组 合 时, 保 险 组 合 中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占 比 为 36%; 以 沪 深 300 为 市 场 组 合 时,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占 比 为 17% );(3) 保 险 组 合 样 本 与 沪 深 300 的 相 关 性 大 大 高 于 上 证 指 数, 说 明 保 险 资 金 选 择 股 票 时 比 较 偏 向 于 沪 深 300 指 数 的 一 些 样 本 股, 或 者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与 之 相 似 的 股 票 2005.4.8~2006.10.16 保 险 股 票 组 合 的 系 统 风 险 指 标 表 3 市 场 组 合 代 表 () 与 市 场 相 关
系 数 ()β 值 () 组 合 总 风 险 ()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组 合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数 值 () 占 总 风 险 比 例 (%)() 数 值 () 占 总 风 险 比 例 ( % ) 上 证 指 数 ()0.80()0.72 沪 深 300()0.91()0.85()0.0 390()0.025()64()0.014()360.032()83()0.007()17 四 保 险 股 票 组 合 的 业 绩 分 析 通 常 情 况 下, 当 β 值 小 于 1 时, 股 票 或 组 合 在 市 场 下 跌 ( 熊 市 ) 比 指 数 跌 得 慢, 在 市 场 上 涨 ( 牛 市 ) 比 指 数 涨 得 快 但 在 这 次 研 究 中 发 现, 保 险 组 合 样 本 并 非 如 此 为 了 比 较, 分 时 段 把 保 险 组 合 沪 深 300 指 数 和 上 证 指 数 的 收 益 率 进 行 累 加, 然 后 把 相 同 时 段 内 保 险 组 合 的 累 计 收 益 率 与 两 个 指 数 的 累 计 收 益 率 相 减, 结 果 列 于 表 4 中, 并 把 其 中 一 个 时 段 的 三 个 累 计 收 益 率 序 列 用 图 4 表 示 保 险 股 票 组 合 的 累 计 收 益 率 超 出 指 数 累 计 收 益 率 的 情 况 表 4( 单 位 :%) 累 计 收 益 对 比 情 况 ()2005.4.8~ 2006.10.16()2005.7.1~ 2006.10.16()2006.1.1~ 2006.10.16 保 险 组 合 减 去 沪 深 300()13.02()3.64()3.57 保 险 组 合 减 去 上 证 指 数 ()11.99()15.24()19.86 数 据 来 源 : 万 德 资 讯, 天 相 资 讯,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研 究 中 心 整 理 图 42005.4.8~2006.10.16 保 险 组 合 样 本 与 指 数 的 业 绩 比 较 数 据 来 源 : 万 德 资 讯, 天 相 资 讯,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研 究 中 心 整 理 从 表 4 和 图 4 可 以 看 出, 即 使 组 合 的 β 值 小 于 1, 但 其 最 终 业 绩 还 是 超 出 指 数, 即 业 绩 跑 赢 大 盘 为 了 解 释 其 原 因, 以 标 准 CAPM 中 的 证 券 市 场 线 模 型 及 其 变 化 而 来 的 市 场 模 型 对 保 险 组 合 作 进 一 步 的 实 证 分 析 采 用 2005.4.8~2006.10.16 时 段 的 日 数 据, 利 用 Eviews 软 件, 拟 合 出 了 两 个 回 归 模 型 : BX=0.000498+0.8468*HS300 (F=1736,DW=1.80)(2) (t=1.82)(t=41.67)r2=0.83 BX=0.00 0621+0.7 813*SZ (F=639,DW=1.78)(3) (t=1.57)(t=25.28)r2=0.64 式 中,BX 表 示 保 险 组 合 样 本 的 收 益 率 变 量,HS300 表 示 沪 深 300 的 收 益 率 变 量,SZ 表 示 上 证 指 数 的 收 益 率 变 量 两 个 模 型 的 相 关 参 数 列 于 表 5 和 表 6, 可 以 看 出, 除 了 模 型 (3) 的 常 数 项 C( 即 0.000 621) 的 显 著 水 平 稍 差 (p=0.12) 外, 其 它 参 数 的 显 著 水 平 都 较 好, 说 明 两 个 模 型 拟 合 的 效 果 不 错 模 型 (2) 的 相 关 参 数
表 5 被 解 释 变 量 : BX 方 法 : 最 小 二 乘 法 样 本 数 ( 调 整 后 ): 1 367 解 释 变 量 () 系 数 () 标 准 差 ()T 检 验 值 () 概 率 常 数 项 C()0.000 498()0.000 273()1.824 909()0.0 688HS300()0.846 837()0.020 324()41.66 674()0.0 000 拟 合 优 度 R2()0.826 283() 被 解 释 变 量 平 均 方 差 ()0.001 381 调 整 后 的 拟 合 优 度 R2()0.825 807() 残 差 平 方 和 ()0.009 908 对 数 似 然 估 计 值 ()1 409.634()F 检 验 值 ()1 736.117D-W 检 验 值 ()1.796 516() 概 率 ()0.000 000 模 型 (3) 的 相 关 参 数 表 6 被 解 释 变 量 : BX 方 法 : 最 小 二 乘 法 样 本 数 ( 调 整 后 ): 1 367 解 释 变 量 () 系 数 () 标 准 差 ()T 检 验 值 () 概 率 常 数 项 C()0.000 621()0.000 395()1.572 893()0.1 166SZ()0.718 320()0.028 413()25.28 161()0.0 000 拟 合 优 度 R2()0.636 512() 被 解 释 变 量 平 均 方 差 ()0.001 381 调 整 后 的 拟 合 优 度 R2()0.635 516() 残 差 平 方 和 ()0.020 731 对 数 似 然 估 计 值 ()1 274.152()F 检 验 值 ()639.1 598D-W 检 验 值 ()1.781 522() 概 率 ()0.000 000 从 模 型 可 以 看 出, 保 险 组 合 样 本 业 绩 超 越 指 数 的 贡 献 主 要 来 自 常 数 项, 因 为 两 个 模 型 中 常 数 项 的 简 单 年 化 收 益 率 分 别 为 12.45%(0.000 498 250=0.1 245) 和 15.53%(0.00 0621 250=0.1 553) 从 CAPM 模 型 的 角 度 分 析, 保 险 组 合 样 本 的 业 绩 贡 献 主 要 来 自 α 系 数, 说 明 我 国 保 险 资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中, 在 追 求 低 风 险 的 同 时, 也 采 用 了 主 动 积 极 的 投 资 方 式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五 结 论 根 据 以 上 的 分 析 我 们 可 以 总 结 出 如 下 的 结 论 : ( 一 ) 无 论 以 现 代 组 合 理 论 还 是 以 CAPM 模 型 进 行 分 析, 保 险 股 票 组 合 分 散 化 效 果 良 好,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中 通 过 组 合 投 资 的 方 式 大 大 降 低 了 股 票 投 资 风 险 ( 二 ) 保 险 组 合 的 风 险 主 要 由 权 重 排 在 前 面 的 累 积 权 重 为 30% 的 那 些 重 仓 股 票 决 定 ( 三 ) 随 着 权 重 的 增 加, 保 险 组 合 总 体 风 险 快 速 下 降, 当 累 积 权 重 达 到 30% 时, 组 合 的 总 体 风 险 进 入 稳 定 状 态 ( 四 ) 从 β 值 看, 保 险 股 票 组 合 样 本 属 于 低 风 险 组 合, 因 为 β 值 小 于 1 ( 五 ) 从 组 合 的 业 绩 看, 保 险 组 合 相 对 于 指 数 获 得 了 超 额 收 益, 说 明 保 险 资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采 用 了 主 动 积 极 的 投 资 方 式 ( 六 ) 从 总 体 看, 相 对 于 指 数 和 组 合 中 的 个 股 而 言, 保 险 组 合 呈 现 了 低 风 险 高 收 益 的 特 征 [ 参 考 文 献 ] [1]Erwin M. Saniga,Thamsa H. Mcnlsh,and Bruce k. Gouldey(1981).The Effect of Differencing Interval Length on Beta. The Journal of Financial Rearch,IV,(2),129-135. [2]Fabozzi,Frank,and Francis,Clerk(1977).Stability Tests For Alphas and Betas over Bull and Bear Market Conditions. Journal of Finance,XXXII,(4),1093-1099. [3]Gruber,M. (1987). Modern Portfolio Theory and Investment Analysis. New York. [4]James. H. (1984). Some Studies of Variability of Returns on Investment in Common Stocks. Journal of Business,April. [5]Markowitz H.(1952).Portfolio Selection. Journal of Finance,(3),77-91. [ 6 ] Markowitz H.(1959).Portfolio selection: Efficient diversification of investment,new York:Wiley,1-343. [7]William F Sharpe (1963). A Simplified Model for Portfolio Analysis. Management Science,(1).
[8]William F Sharpe(1969). Capital Asset Prices:A Theory of Market Equilibrium under Conditions of Risk. Journal of Finance,(9). [ 编 辑 : 郝 焕 婷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资 金 运 用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论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对 保 险 业 基 金 业 的 影 响 欧 阳 敬 东 (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北 京 100084) [ 摘 要 ]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有 利 于 克 服 我 国 保 险 资 金 运 营 方 式 单 一, 投 资 收 益 率 较 低 的 弊 端 保 险 资 金 的 直 接 入 市 加 强 了 保 险 公 司 对 保 险 资 金 的 控 制, 有 利 于 其 作 出 自 己 的 投 资 策 略 实 现 灵 活 的 投 资 取 向 以 及 逐 步 培 养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运 用 能 力 ;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对 整 个 证 券 市 场 是 个 利 好, 作 为 大 额 机 构 投 资 者, 保 险 公 司 直 接 入 市 后 能 够 发 挥 重 要 的 博 弈 作 用, 促 使 证 券 市 场 的 良 性 运 作 [ 关 键 词 ] 保 险 资 金 ; 直 接 入 市 ; 保 险 业 ; 基 金 业 [ 中 图 分 类 号 ] F840.3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79-04 Abstract: The direct investment of insurance capital into capital market will help us to overcome the weakness of limited investment channels and low investment yield in China as it makes easier for insurance companies to control their insurance capital and make their own flexible investment decisions so as to improve their talents for professional investment. Direct investment of insurance funds in capital market will be conducive to overall capital market. As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with a large sum of capital, insurance companies direct investment in capital market will help them to play a balanced role to promote the favorable condition for securities market. Key words:insurance capital; direct investment in capital market;insurance industry; fund sector 为 了 控 制 金 融 风 险, 我 国 金 融 法 规 定 实 行 银 行 保 险 证 券 的 分 业 经 营 与 分 业 监 管 保 险 法 对 于 保 险 资 金 的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了 严 格 的 限 制 保 险 业 务 和 保 险 投 资 是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两 个 重 要 方 面, 只 有 兼 重 承 保 利 润 与 投 资 收 入, 方 能 实 现 保 险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据 1995 年 sigma 杂 志 对 美 国 日 本 英 国 德 国 法 国 瑞 士 6 国 保 险 公 司 18 年 经 营 业 绩 分 析 显 示, 其 承 保 利 润 基 本 是 负 数, 而 投 资 收 益 率 平 均 在 10% 以 上, 投 资 收 益 对 于 保 险 公 司 的 盈 利 至 关 重 要 [1] 而 我 国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渠 道 狭 窄 形 式 单 一 且 收 益 较 低 因 此, 合 理 拓 宽 我 国 保 险 资 金 运 营 渠 道 必 要 性 日 益 突 出 伴 随 着 我 国 加 入 世 贸 组 织, 世 界 金 融 业 混 业 经 营 的 趋 势 愈 来 愈 明 显, 保 险 资 金 的 投 资 渠 道 趋 向 灵 活 创 新 近 年 来 我 国 对 保 险 业 的 制 度 改 革 也 充 分 反 映 了 保 险 业 对 于 拓 展 保 险 资 金 运 营 渠 道 上 的 需 要 1 一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后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格 局 的 变 化 2004 年 10 月 24 日,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联 合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了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股 票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得 以 实 行 随 着 保 险 资 金 运 营 渠 道 的 拓 宽, 对 原 有 的 市 场 投 资 格 局 会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保 险 资 金 的 直 接 入 市 对 保 险 公 司 的 成 本 预 算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设 置 投 资 策 略 负 债 结 构 产 生 了 全 新 的 挑 战 就 基 金 业 来 说, 目 前 保 险 公 司 是 基 金 份 额 的 主 要 机 构 持 有 者, 根 据 保 监 会 2002 年 末 公 布 的 统
计 数 据, 保 险 公 司 投 资 于 证 券 基 金 的 金 额 为 307.8 亿 元, 占 基 金 总 净 值 的 27.3%, 基 金 业 的 规 模 1/3 来 自 保 险 业 [2]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基 金 业 的 资 金 来 源, 同 时 也 对 基 金 业 的 现 有 业 务 形 成 冲 击 基 金 业 与 保 险 业 形 成 了 全 新 的 市 场 关 系, 以 往 基 金 作 为 保 险 资 金 间 接 入 市 方 式 的 重 要 性 已 经 降 低 随 着 资 本 市 场 上 理 性 的 大 额 机 构 投 资 者 涌 进 股 市, 资 本 市 场 的 有 效 运 行 将 加 强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博 弈 作 用, 这 将 迫 使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不 得 不 在 经 营 策 略 上 有 所 调 整, 以 建 立 起 与 保 险 业 的 良 性 互 动 关 系 [3] 保 险 业 近 年 来 资 金 投 资 数 额 表 表 1( 单 位 : 亿 元 ) 时 间 () 保 费 收 入 () 银 行 存 款 () 证 券 基 金 投 资 () 国 债 投 资 2003.11()3 530.78()4 206.02()441.00()1 354.642004.12()4 318.13()4 968.78()673.17()2 651.712005.12()4 927.33()5 241.43()1 099.21()3 588.29 注 : 保 费 收 入 为 当 年 累 计 数, 银 行 存 款 投 资 金 额 为 当 月 月 末 数 [ 作 者 简 介 ] 欧 阳 敬 东,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近 年 来,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于 银 行 存 款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债 券 的 比 例 已 经 发 生 变 化, 保 险 资 金 运 营 在 确 保 安 全 性 的 前 提 下 更 加 追 求 投 资 收 益 ( 见 表 1) 虽 然 我 国 近 些 年 来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渠 道 在 严 格 条 件 控 制 下 逐 步 放 开, 但 保 险 投 资 的 偏 好 始 终 是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再 追 求 更 大 的 风 险 利 润 回 报, 银 行 存 款 国 债 作 为 安 全 的 传 统 投 资 渠 道 仍 将 占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的 一 定 份 额 ( 见 表 2) 2006 年 1~8 月 保 险 资 金 运 营 状 况 表 2 ( 单 位 : 亿 元 ) 资 金 运 用 余 额 ()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投 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股 票 投 资 15 912.57()5 429.04()8 777.37()800.59()499.03 注 : 资 金 运 用 余 额 为 1-8 月 累 计 数, 银 行 存 款 投 资 金 额 为 8 月 末 数 表 格 中 数 据 根 据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委 员 会 公 布 的 网 上 数 据 进 行 整 理 根 据 表 2 及 保 监 会 公 布 的 相 关 最 新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截 至 2006 年 8 月 末, 银 行 存 款 占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余 额 比 例 为 34.12%, 较 年 初 下 降 2.54 个 百 分 点 ; 债 券 投 资 占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余 额 比 例 为 55.16%, 较 年 初 上 升 2.5 个 百 分 点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占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余 额 比 例 为 5.03%, 较 年 初 下 降 2.82 个 百 分 点 ; 股 票 投 资 占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余 额 比 例 为 3.14%, 较 年 初 上 升 2.01 个 百 分 点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在 银 行 存 款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比 例 下 降, 而 债 券 投 资 和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有 所 上 升 二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的 影 响 ( 一 )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对 保 险 业 的 影 响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对 保 险 业 拓 宽 投 资 渠 道 提 高 投 资 收 益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保 险 资 金 的 直 接 入 市 加 强 了 保 险 公 司 对 保 险 资 金 的 控 制, 有 利 于 其 作 出 自 己 的 投 资 策 略 实 现 灵 活 的 投 资 取 向 以 及 逐 步 培 养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运 用 能 力 [4] 保 险 资 金 自 2005 年 2 月 开 始 直 接 投 资 于 A 股, 投 资 规 模 从 2005 年 底 的 159 亿 元 提 升 到 2006 年 6 月 底 的 435 亿 元, 目 前 保 险 业 的 股 票 投 资 平 均 收 益 率 超 过 10% 保 险 资 金 的 运 用 是 保 险 公 司 实 现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和 提 升 竞 争 力 的 必 然 要 求, 随 着 保 险 资 产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保 险 业 与 其 他 金 融 业 的 互 动 效 应 也 将 不 断 深 化 [5] 保 险 资 金 的 直 接 入 市 对 保 险 业 提 出 了 全 新 的 挑 战, 保 险 资 金 的 传 统 投 资 形 式 已 经 不 适 应 全 球 金 融 一 体 化 下 投 资 管 理 日 益 精 细 化 的 趋 势, 保 险 资 金 的 收 益 要 求 竞 争 压 力 要 求 保 险 业 做 出 更 加 科 学 的 投 资 匹 配 日 益 复 杂 的 市 场 环 境 法 律 环 境 对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构 成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战, 保 险 业 的 风 险 管 理 投 资 策 略 人 员 配 置 成 本 控 制 等 需 要 全 面 完 善 与 加 强 [6] 保 险 业 是 一 种 承 担 着 风 险 分 析 风 险 评 估 风 险 分 摊 风 险 经 营 和 有 效 控 制 职 能 的 社 会 行 业, 保 险 企 业 自 身 的 风 险 需 要 有 效 的 防 范 与 转 移 [7], 保 险 资 金 要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直 接 投 资 于 资 本 市 场, 合 理 地 追 求 利 润 最 大 化 首 先,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自 身 的 资 金 规 模 经 营 特
点 选 择 不 同 的 投 资 组 织 模 式 对 于 中 小 型 保 险 公 司, 由 于 其 资 产 规 模 小, 投 资 管 理 队 伍 力 量 薄 弱, 管 理 水 平 相 对 较 低, 直 接 组 织 自 己 的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成 本 过 大 选 择 资 信 良 好 投 资 分 析 系 统 和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完 备 的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将 是 理 性 的 策 略 经 营 规 模 较 大 的 保 险 公 司 可 以 设 有 专 业 的 资 金 运 用 部 门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门 直 接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8] 其 次,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树 立 良 好 健 康 的 投 资 理 念, 确 保 投 资 的 安 全 性 盈 利 性 与 流 动 性, 形 成 理 性 的 投 资 组 合 再 次, 加 强 保 险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建 立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形 成 明 确 的 激 励 与 约 束 机 制, 建 立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 资 金 运 用 体 系, 保 持 恰 当 的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保 险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在 期 限 结 构 利 率 敏 感 性 方 面 应 当 权 衡 保 险 公 司 自 身 的 经 营 特 征 市 场 环 境 偿 付 能 力, 作 出 最 佳 匹 配 ( 二 )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对 基 金 业 的 影 响 就 基 金 业 来 说,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对 基 金 业 是 一 把 双 刃 剑 伴 随 着 保 险 资 金 QFII 等 机 构 投 资 者 加 入 证 券 市 场, 以 及 国 家 政 策 的 保 障, 证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状 况 正 在 好 转, 这 对 于 基 金 业 将 是 重 要 的 机 遇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有 利 于 整 个 证 券 市 场 的 利 好, 作 为 大 额 机 构 投 资 者, 保 险 公 司 直 接 入 市 后 能 够 发 挥 重 要 的 博 弈 作 用, 促 使 证 券 市 场 的 良 性 运 作 基 金 业 在 规 范 运 作 的 证 券 市 场 中 更 能 发 挥 其 专 业 理 财 的 优 势, 更 利 于 其 创 造 良 好 的 业 绩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对 基 金 业 所 造 成 的 冲 击 亦 将 激 励 基 金 业 做 出 更 完 善 的 自 身 管 理 与 运 作 体 系 我 国 保 险 资 金 是 基 金 的 重 要 投 资 来 源, 保 险 资 金 占 基 金 份 额 的 整 体 比 例 大 约 为 1/3,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后, 保 险 资 金 对 基 金 业 的 投 资 比 例 已 经 下 降 目 前 基 金 公 司 的 利 润 很 大 一 部 分 都 是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费, 如 果 基 金 公 司 在 封 闭 式 基 金 到 期 后 无 法 保 留 这 部 分 份 额, 或 者 开 放 式 基 金 被 大 幅 回 购, 基 金 公 司 的 收 入 将 会 锐 减 随 着 金 融 领 域 混 业 经 营 的 趋 势 不 断 加 强, 面 对 国 外 基 金 业 的 竞 争, 投 资 理 念 缺 乏 特 色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一 般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将 会 逐 步 丧 失 保 险 公 司 的 机 构 投 资 资 本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对 基 金 业 的 投 资 业 绩 有 重 要 影 响,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尚 未 形 成 完 善 的 运 营 机 制, 近 年 来 证 券 连 续 走 低, 基 金 业 难 以 凭 借 其 专 业 理 财 而 业 绩 突 出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后, 如 果 基 金 业 不 及 时 做 出 调 整, 将 会 丧 失 更 多 保 险 资 金 的 投 入 面 对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的 冲 击, 基 金 业 应 当 拓 宽 其 资 金 来 源 基 金 业 在 吸 收 机 构 投 资 的 同 时, 应 当 发 展 个 人 投 资 业 务, 充 分 发 挥 大 众 理 财 的 职 能 资 金 业 应 当 加 强 自 身 的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的 建 设, 架 构 合 理 的 激 励 与 约 束 机 制, 改 善 经 营 策 1 政 府 颁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主 要 有 : 保 险 公 司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保 险 公 司 投 资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关 于 推 进 资 本 市 场 改 革 开 放 和 稳 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风 险 控 制 指 引 ( 试 行 ),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投 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股 票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略 提 高 投 资 水 平, 规 范 投 资 操 作 基 金 业 在 产 品 定 位 产 品 设 计 客 户 服 务 上 应 当 更 大 程 度 满 足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需 要, 以 其 突 出 的 业 绩 在 吸 引 更 多 投 资 的 同 时, 充 分 发 展 自 己 三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后 保 险 业 与 基 金 业 的 互 动 我 国 保 险 业 与 基 金 业 的 连 接 开 始 于 1999 年 颁 布 的 保 险 公 司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暂 行 办 法 ), 国 务 院 批 准 保 险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间 接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保 监 会 最 初 规 定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于 基 金 的 比 例 在 保 险 公 司 总 资 产 的 5% 以 内,2002 年 12 月 保 监 会 彻 底 取 消 了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于 基 金 的 比 例 目 前 保 险 公 司 是 封 闭 式 基 金 的 最 大 机 构 持 有 者, 但 封 闭 式 基 金 近 年 在 二 级 市 场 的 表 现 不 佳, 流 动 性 越 来 越 差, 折 价 交 易 现 象 严 重 开 放 式 基 金 由 于 流 动 性 较 好 且 对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投 资 可 以 免 税, 逐 渐 成 为 保 险 公 司 投 资 的 重 要 对 象 1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行 情 走 低, 证 券 投 资 资 金 的 业 绩 难 免 受 影 响, 同 时 伴 随 着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业 界 普 遍 担 心 保 险 资 金 会 大 幅 撤 出 对 基 金 业 的 投 资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保 险 资 金 对 基 金 业 的 投 资 比 例 有 所 下 降, 基 金 规 模 并 未 受 到 太 大 影 响, 保 险 资 金 对 基 金 业 的 投 资 数 额 仍 然 是 稳
中 有 升 [9]( 见 表 3) 保 险 资 金 近 年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比 例 表 表 3( 单 位 :%) 年 份 ()2001()2002()2003()2004()2005.10 比 例 ()4.55()4.74()5.08()5.68()7.02 注 : 表 中 数 据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公 布 资 料 整 理 而 得,2006 年 8 月 末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数 额 为 800.59 亿 元, 由 于 其 他 数 据 笔 者 未 能 查 到 准 确 数 据, 具 体 投 资 比 例 没 有 在 表 中 列 出 另 据 保 监 会 数 据, 截 至 2006 年 8 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占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余 额 比 例 为 5.03%, 较 年 初 下 降 2.08 个 百 分 点 表 3 反 映 了 我 国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于 基 金 的 份 额 逐 年 增 加, 但 2006 年 8 月 投 资 比 例 相 对 于 该 年 年 初 下 降 了 2.08%, 结 合 保 险 资 金 同 期 对 股 市 债 券 市 场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提 高, 显 示 了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对 基 金 业 规 模 形 成 了 一 定 冲 击 表 4 反 映 了 我 国 基 金 业 经 历 了 初 期 的 大 幅 交 易 额, 从 2002 年 9 月 起 基 金 业 的 交 易 趋 向 稳 定,2005 年 9 月 至 2006 年 9 月 基 金 的 交 易 额 有 所 扩 大, 这 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了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对 基 金 业 的 影 响 但 业 界 预 测 的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会 导 致 基 金 业 的 规 模 巨 幅 缩 减 的 局 面 并 没 有 出 现 根 据 WIND 资 讯 的 统 计, 截 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中 国 基 金 业 共 有 216 只 基 金 披 露 净 值 (AB 级 基 金 合 归 一 只 ), 上 述 基 金 合 计 持 有 4 652.83 亿 份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总 和 为 4 628.82 亿 元 与 2004 年 相 比,2005 年 内 地 基 金 业 总 规 模 同 比 增 长 43.85% 据 中 国 证 券 报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 共 有 266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正 式 运 作, 资 产 净 值 合 计 5 114.16 亿 元, 份 额 规 模 合 计 4 269.09 亿 份, 资 金 规 模 与 资 金 净 值 均 超 过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以 前 的 基 金 规 模 与 净 值 近 年 基 金 交 易 情 况 统 计 表 表 4( 单 位 : 亿 元 ;%) 年 份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成 交 金 额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日 均 成 交 金 额 () 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成 交 金 额 () 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日 均 成 交 金 额 金 额 () 同 比 () 金 额 () 同 比 () 金 额 () 同 比 () 金 额 () 同 比 () 交 易 天 数 2000.9~ 2001.9()2 097.36()10.09()11.72()10.78()9.56() 97.04()0.05() 97.21()1792001.9~ 2002.9()1 016.60() 51.53()5.78() 50.68()0.00() 100()0() 100()1762002.9~ 2003.9()524.58() 48.4()2.91() 49.65()0.00()0()0()0()1802003.9~ 2004.9()406.98() 22.42()2.24() 23.02()0.00()0()0()0()1822004.9~ 2005.9()579.16()42.31()3.18()41.96()0.00()0()0()0()1822005.9~ 2006.9()961.26()65.97()5.31()66.98()0.00()0()0()0()181 注 : 资 料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布 资 料 整 理 而 得 自 2005 年 2 月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后, 其 投 资 于 基 金 业 的 比 例 已 经 下 降 从 长 期 来 看, 我 国 的 资 本 市 场 运 作 将 会 更 加 规 范, 保 险 资 金 的 投 资 分 布 将 会 进 一 步 分 散, 基 金 业 将 面 临 更 大 的 挑 战 但 目 前 我 国 的 保 险 资 金 只 有 较 小 一 部 分 投 入 基 金, 投 资 渠 道 仍 然 相 当 有 限, 基 金 的 专 业 理 财 高 效 率 运 作 对 于 保 险 业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提 高 收 益 率 仍 然 具 有 相 当 大 的 吸 引 力, 保 险 资 金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规 模 将 会 稳 中 有 升 ( 一 ) 保 险 公 司 作 为 理 性 的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渠 道 的 选 择 上 会 比 较 投 资 的 收 益 率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后 投 资 股 市 期 望 收 益 率 只 有 比 通 过 投 资 基 金 的 高, 才 可 能 导 致 保 险 公 司 从 基 金 公 司 撤
离 部 分 资 金 来 投 资 股 市 由 于 股 市 行 情 波 动 性 较 大, 投 资 收 益 率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相 比 保 险 资 金 其 他 投 资 渠 道 的 收 益 率, 目 前 基 金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率 仍 然 相 对 较 高 ( 二 ) 保 险 公 司 属 于 低 风 险 偏 好 的 投 资 者, 稳 健 投 资 是 最 重 要 的 经 营 原 则 由 于 股 市 的 风 险 相 对 较 大, 我 国 股 票 市 场 属 于 以 随 机 漫 步 为 特 征 的 弱 势 有 效 市 场, 股 票 的 定 价 效 率 低, 风 险 性 较 大 [10] 基 金 的 投 资 赢 利 比 较 稳 定, 保 险 公 司 与 基 金 有 着 良 好 的 合 作 传 统, 在 以 往 的 经 营 实 践 中, 保 险 资 金 通 过 基 金 间 接 入 市 曾 创 下 了 较 好 的 收 益 率, 有 效 地 规 避 了 风 险 [11]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虽 然 在 初 期 有 不 稳 定 性, 但 长 期 基 于 政 策 的 强 烈 推 进 庞 大 的 社 会 闲 置 资 金 和 经 济 发 展 的 巨 大 资 金 需 求, 市 场 长 期 具 有 利 好 的 趋 向 基 金 业 更 能 凭 借 其 专 业 理 财 的 优 势, 在 证 券 市 场 取 得 良 好 的 业 绩, 进 而 吸 收 更 多 的 保 险 资 金 基 于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需 要, 保 险 资 金 仍 将 会 维 持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 三 ) 从 目 前 情 况 看,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比 例 并 不 高, 保 险 公 司 的 投 资 渠 道 仍 然 相 当 有 限 而 保 险 资 金 逐 1 根 据 保 监 会 证 监 会 公 布 的 统 计 资 料, 基 金 业 规 模 的 1/3 来 自 保 险 业, 基 金 投 资 占 保 险 资 金 的 比 例 约 为 5% 左 右 年 增 长, 基 金 作 为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渠 道 仍 将 有 利 于 保 障 保 险 公 司 的 投 资 收 益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保 险 资 金 可 以 直 接 入 市 的 规 模 上 限 为 保 险 公 司 上 年 总 资 产 的 5%, 保 险 公 司 直 接 入 市 的 投 资 资 格 投 资 领 域 都 有 严 格 的 限 制,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投 资 于 股 市 的 比 例 依 然 很 小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投 资 于 股 市 后, 保 险 公 司 既 是 基 金 的 主 要 客 户, 也 是 基 金 的 重 要 竞 争 对 手, 两 者 只 有 形 成 良 性 互 动 局 面, 方 能 实 现 资 本 市 场 的 帕 累 托 最 优 基 金 业 具 有 低 成 本 规 模 经 营, 高 效 率 专 业 化 管 理, 低 风 险 分 散 投 资 的 优 势, 业 绩 良 好 的 基 金 必 将 能 吸 收 到 大 量 保 险 资 金 的 投 入 就 基 金 业 的 资 金 来 源 来 看, 虽 然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会 对 基 金 业 形 成 一 定 挑 战, 但 我 国 保 险 资 金 近 年 来 一 直 有 较 快 的 增 长, 其 投 资 于 基 金 的 规 模 将 会 保 持 增 长 保 险 公 司 手 中 的 部 分 增 量 资 金 流 向 业 绩 优 良 的 基 金, 能 够 推 动 基 金 市 场 的 优 胜 劣 汰, 形 成 对 基 金 的 激 励, 进 而 推 动 基 金 业 与 保 险 业 的 良 性 互 动 [12]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是 拓 宽 保 险 业 投 资 渠 道 的 重 要 举 措, 它 会 进 一 步 促 进 资 本 市 场 与 保 险 市 场 的 互 动 资 本 市 场 上 机 构 投 资 者 博 弈 的 加 强, 有 利 于 资 本 市 场 的 长 期 利 好 保 险 资 金 的 直 接 入 市, 对 于 保 险 业 与 基 金 业 的 影 响 将 有 待 进 一 步 跟 踪 实 证 研 究 保 险 业 与 基 金 业 必 须 面 对 全 新 的 市 场 环 境 做 出 理 性 的 风 险 管 理 投 资 安 排 和 产 品 创 新 [ 参 考 文 献 ] [1] 孟 昭 亿.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国 际 比 较 [M]. 北 京 : 中 国 金 融 出 版 社,2005. [2]Mona J. Gardner. Manag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An asset/liability approach [M]. Dryden Press,1994. [3] 阴 永 晟. 保 险 资 金 入 市 研 究 [J]. 当 代 经 济 科 学,2004,(4). [4] 李 杨. 中 国 金 融 业 发 展 报 告 2005[M]. 北 京 : 社 会 科 学 文 献 出 版 社,2005. [5] 王 银 成. 中 国 保 险 市 场 研 究 [M]. 北 京 : 中 国 经 济 出 版 社,2006. [6] 陈 峥 嵘.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入 市 的 战 略 构 想 [J]. 资 本 市 场 杂 志,2004,(4). [7] 陈 剖 新. 制 度 变 迁 与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M]. 上 海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2004. [8] 江 生 忠. 中 国 保 险 业 改 革 与 发 展 前 沿 问 题 [M]. 北 京 : 机 械 工 业 出 版 社,2006. [9] 江 生 忠. 中 国 保 险 业 发 展 报 告 2005[M]. 北 京 : 中 国 财 政 经 济 出 版 社,2005. [10] 申 曙 光, 王 少 菁, 周 天 芸. 中 国 保 险 投 资 问 题 研 究 [M]. 广 州 : 广 东 经 济 出 版 社,2002. [11] 周 道 许. 中 国 保 险 业 发 展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M]. 北 京 : 中 国 金 融 出 版 社,2006. [12] 李 琼, 周 德 新, 钱 晓 勤. 中 国 保 险 市 场 金 融 配 置 [M]. 武 汉 : 武 汉 大 学 出 版 社,2002. [ 编 辑 : 郝 焕 婷 ] ( 上 接 第 92 页 )
( 二 ) 周 某 与 被 告 之 间 就 粤 B.J6101 小 汽 车 的 车 辆 保 险 合 同 关 系 是 否 已 经 变 更 笔 者 认 为, 所 谓 保 险 合 同 的 变 更 是 指 在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经 协 商 同 意,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保 险 法 第 21 条 规 定 : 在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经 协 商 同 意, 可 以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的, 应 当 由 保 险 人 在 原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或 者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订 立 变 更 的 书 面 协 议 从 保 险 法 上 述 规 定 来 看, 保 险 合 同 的 变 更 与 保 险 合 同 的 成 立 一 样, 都 是 保 险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的 结 果 仅 投 保 人 的 单 方 行 为, 而 不 是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不 能 导 致 保 险 合 同 变 更 本 案 中, 周 某 向 深 圳 分 公 司 交 纳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费 及 批 单 要 求 增 收 的 保 费 均 发 生 在 5 月 8 日 尽 管 交 纳 增 加 的 保 费 不 是 保 险 合 同 变 更 的 前 提 条 件, 但 亦 不 能 简 单 地 因 为 投 保 人 交 纳 增 加 保 费 的 行 为 反 推 保 险 合 同 已 经 变 更 在 周 某 不 能 充 分 举 证 的 情 况 下, 不 能 认 定 在 保 险 事 故 之 前, 周 某 已 向 该 公 司 提 出 变 更 的 申 请, 保 险 人 已 经 同 意 保 险 合 同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不 同 于 一 般 合 同 在 一 般 合 同 关 系 中, 自 愿 原 则 是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在 合 同 变 更 以 及 实 际 履 行 问 题 上,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放 弃 己 方 权 利, 法 院 对 于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自 治 一 般 应 予 以 尊 重 保 险 合 同 签 订 的 目 的 是 对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以 后 对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不 利 情 形 由 社 会 予 以 分 担 风 险, 从 而 使 保 险 人 获 得 收 益 被 保 险 人 等 获 得 保 险 利 益 救 助 保 险 以 特 定 的 危 险 为 对 象, 危 险 的 存 在 是 构 成 保 险 的 一 个 要 件, 无 危 险 则 无 保 险, 并 且 作 为 保 险 对 象 的 危 险 必 须 是 危 险 发 生 与 否 不 确 定 危 险 发 生 的 时 间 不 确 定 危 险 所 导 致 的 后 果 不 确 定 如 果 允 许 保 险 公 司 对 已 经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那 么 保 险 也 就 不 成 为 保 险, 而 无 异 于 一 般 社 会 救 助 并 且, 尽 管 从 形 式 上 似 乎 这 种 事 后 的 承 认 是 保 险 公 司 的 自 愿 行 为, 即 便 损 害 也 仅 仅 是 损 害 保 险 公 司 的 利 益, 但 因 为 保 险 有 社 会 共 同 分 担 风 险 的 性 质, 决 定 了 保 险 公 司 违 规 经 营 必 然 带 来 较 大 风 险, 最 终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因 此, 只 要 能 够 认 定 批 单 是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后 所 签, 则 不 论 保 险 公 司 是 否 同 意, 也 无 论 其 事 后 如 何 实 际 履 行, 均 因 违 反 了 合 同 法 第 52 条 以 及 保 险 法 第 2 条 ( 保 险 定 义 ) 之 规 定, 均 属 无 效 周 某 的 境 遇 令 人 同 情, 但 从 严 格 的 法 律 角 度, 周 某 没 有 充 分 的 证 据 证 明 其 保 险 合 同 已 经 变 更, 二 审 法 院 对 本 案 保 险 合 同 关 系 的 法 律 分 析 是 完 全 正 确 的, 其 最 终 处 理 更 多 的 是 体 现 了 对 弱 者 的 人 文 关 怀 [ 参 考 文 献 ] [1]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部. 保 险 合 同 法 案 例 解 说 [M]. 清 华 大 学 出 版 社,2006. [ 编 辑 : 郝 焕 婷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法 律 经 纬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相 关 理 论 探 讨 兼 谈 我 国 保 险 法 的 修 改 与 完 善 李 利 1 许 崇 苗 2 (1.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北 京 100875;2.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100020) [ 摘 要 ] 保 险 合 同 是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因 此, 在 保 险 法 律 和 保 险 合 同 中 规 定 投 保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符 合 合 同 基 本 理 论 的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保 险 合 同 是 基 本 形 态 但 投 保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同 一 人 的 保 险 合 同 也 是 普 遍 存 在 的, 尤 其 是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由 于 这 种 保 险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是 不 同 的 人, 如 何 平 衡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利 益, 设 定 被 保 险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需 要 探 索 理 论 依 据 从 我 国 保 险 法 目 前 设 定 的
保 险 合 同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框 架 和 结 构 来 看, 不 宜 把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来 对 待, 应 在 保 险 合 同 基 本 形 态 的 基 础 上, 对 于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同 一 人 的 保 险 合 同, 以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来 丰 富 和 完 善 我 国 保 险 合 同 的 理 论 和 法 律 体 系, 界 定 被 保 险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我 国 保 险 法 作 出 修 改 和 完 善, 为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的 解 决 提 供 理 论 指 导 [ 关 键 词 ]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 保 险 法 修 改 ; 保 险 合 同 理 论 [ 中 图 分 类 号 ]D922.284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83-05 Abstract: Insurance contract is an agreement between the applicant and the insurer 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pecified in insurance contract. Therefore, to spec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applicant in insurance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insurance contract are in line with the basic theory of contract. The basic form in insurance contract is that the applicant is the insured. However, in many insurance contracts, especially personal insurance contracts, the applicant is usually not the also insured. Owing to that, how to balance the interest between the applicant and the insured to specify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of the insured needs theoretical support. From the present framework of Insurance Law on contract rights and liabilities, it is inapproriate to regard the insured as the contract party. What is more appropriate, on the basis of present basic form of insurance contract, is to supplement our insurance legal framework and insurance theories with the contract for the third party interest specifcally for those contracts where the applicant is not the insured. In this way,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insured is clealy stated and our Insurance Law is further improved. And that will offer a theoretical backup for the solution to insurance contract dispute. Key words:contract for third party interest;revision of insurance law;insurance contract theory 一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 基 本 理 论 ( 一 ) 概 述 合 同 涉 及 第 三 人 利 益 时 的 法 律 效 力 问 题, 是 合 同 法 上 的 一 个 特 殊 问 题 根 据 合 同 相 对 性 原 则, 契 约 原 则 上 仅 于 当 事 人 之 间 发 生 效 力, 合 同 所 设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只 能 对 订 立 合 同 的 双 方 产 生 约 束 力 除 了 订 约 方 以 外, 第 三 人 不 得 要 求 合 同 之 权 利, 也 不 得 被 强 加 合 同 之 责 任 但 为 实 际 交 易 的 需 要, 近 代 以 来 的 各 国 和 地 区 立 法 纷 纷 突 破 了 合 同 相 对 性 原 则, 设 定 了 某 种 例 外, 确 立 了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如 德 国 民 法 典 第 328 条 第 1 款 规 定 : 合 同 可 以 约 定 向 第 三 人 给 付, 此 种 约 定 具 有 使 第 三 人 取 得 请 求 给 付 的 权 利 的 效 力 又 如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民 法 第 269 条 第 1 项 规 定 : 其 第 三 人 对 于 债 务 人 亦 有 直 接 请 求 给 付 之 权 所 谓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是 指 缔 约 双 方 以 为 第 三 人 设 定 利 益 为 目 的, 约 定 使 第 三 人 直 接 取 得 对 于 当 事 人 一 方 之 债 权 的 合 同 约 定 向 第 三 人 为 给 付 的 人, 称 为 约 定 人, 英 美 法 上 称 为 承 诺 人 ; 接 受 此 种 约 定 的 人 为 受 约 人, 英 美 法 上 称 为 受 承 诺 人 ; 第 三 人 称 为 受 益 人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在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有 学 者 称 之 为 为 第 三 人 [ 作 者 简 介 ] 李 利, 法 学 硕 士 律 师,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法 政 所 讲 师 ; 许 崇 苗, 法 学 博 士, 律 师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CPA),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保 险 条 款 备 案 签 字 唯 一 法 律 责 任 人, 现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事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之 契 约 向 第 三 人 给 付 之 契 约 第 三 人 权 利 之 契 约 以 及 利 他 契 约 等 我 国 合 同 法 第 64 条 对 涉 及 到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合 同 进 行 了 规 定 : 当 事 人 约 定 由 债 务 人 向 第 三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债 务 人 未 向 第 三 人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履 行 债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应 当 向 债 权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但 由 于 没 有 赋 予 第 三 方 受 益 人 合 同 上 的 权 利, 因 而 还 不 是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合 同 ( 二 )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 法 律 特 征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除 具 备 一 般 合 同 的 基 本 特 点 外, 还 具 有 以 下 法 律 特 征 : 1. 合 同 约 定 向 第 三 人 给 付 当 事 人 必 须 在 合 同 中 为 第 三 人 约 定 利 益, 第 三 人 权 利 的 取 得 即 来 源 于 合 同 当 事 人 授 予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意 思, 此 种 意 思 可 以 根 据 合 同 性 质 目 的 和 交 易 习 惯 进 行 推 定 在 受 约 人 与 第 三 人 之 间, 无 须 任 何 的 法 律 关 系 存 在, 受 约 人 亦 不 是 第 三 人 的 代 理 人 2. 第 三 人 依 合 同 直 接 独 立 地 取 得 权 利 第 三 人 依 合 同 直 接 独 立 地 取 得 权 利 是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最 本 质 的 特 征 所 谓 直 接 取 得 权 利, 是 指 第 三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取 得 权 利, 无 须 参 加 契 约 或 为 承 诺 ; 而 独 立 则 是 指 其 权 利 不 是 由 受 约 人 继 受 取 得, 而 是 依 合 同 的 约 定 取 得 自 己 固 有 的 权 利 当 受 约 人 拒 不 依 约 定 向 其 履 行 义 务 时, 第 三 人 既 可 根 据 合 同 行 使 权 利, 还 可 以 诉 诸 法 律, 请 求 法 院 给 予 救 济 也 就 是 说,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一 旦 成 立, 债 务 人 即 负 担 向 第 三 人 给 付 的 义 务, 第 三 人 取 得 直 接 请 求 债 务 人 给 付 的 权 利, 亦 即 在 债 务 人 和 第 三 人 之 间 直 接 发 生 请 求 权 关 系 在 这 一 点 上, 与 经 由 被 指 令 人 而 为 交 付 有 重 大 区 别 在 经 由 被 指 令 人 而 为 交 付 的 情 形, 请 求 权 仍 为 债 权 人 享 有, 债 务 人 系 基 于 债 权 人 的 请 求 ( 指 令 ) 而 向 第 三 人 ( 被 指 令 人 ) 给 付, 第 三 人 并 不 能 取 得 对 债 务 人 的 直 接 请 求 权 3. 当 事 人 为 第 三 人 设 定 利 益 时, 原 则 上 不 能 使 第 三 人 承 担 义 务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 订 立 无 需 事 先 通 知 第 三 人 或 征 得 第 三 人 同 意, 一 般 来 说 只 能 为 第 三 人 设 定 利 益, 不 能 使 第 三 人 承 担 义 务 但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第 三 人 取 得 权 利 的 条 件, 第 三 人 的 权 利 便 受 该 条 件 的 限 制 有 学 者 认 为, 该 种 条 件 为 负 担, 可 以 分 为 两 类 : 一 类 是 取 得 利 益 必 须 承 受 的 负 担 ; 另 一 类 是 实 现 利 益 必 须 承 受 的 负 担 所 谓 取 得 利 益 必 须 承 受 的 负 担, 是 指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第 三 人 取 得 利 益 而 必 须 支 付 的 对 价, 实 质 上 是 第 三 人 欲 取 得 合 同 利 益 就 必 须 承 担 的 义 务, 是 向 第 三 人 发 出 了 一 项 要 约, 一 旦 第 三 人 表 示 接 受 利 益 并 愿 意 承 受 负 担 即 构 成 承 诺, 原 合 同 由 此 变 成 三 方 合 同, 第 三 人 也 因 此 居 于 缔 约 一 方, 所 谓 的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不 复 存 在 所 以, 缔 约 人 在 为 第 三 人 设 定 利 益 时 不 能 附 加 取 得 该 利 益 必 须 承 受 的 负 担, 否 则 不 能 形 成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但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第 三 人 实 现 利 益 必 须 承 受 的 负 担 这 类 负 担 不 是 第 三 人 取 得 利 益 的 对 价, 只 与 当 事 人 为 第 三 人 设 定 的 利 益 相 关, 不 会 超 过 合 同 利 益 当 第 三 人 不 愿 意 承 受 这 类 负 担, 放 弃 利 益 的 实 现 时, 无 须 为 此 向 债 务 人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4. 债 权 人 同 时 享 有 请 求 债 务 人 向 第 三 人 给 付 的 权 利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不 仅 使 第 三 人 取 得 对 债 务 人 的 请 求 权, 而 且 同 时 使 债 权 人 对 债 务 人 享 有 请 求 其 向 第 三 人 给 付 的 权 利 此 系 其 与 债 权 转 让 在 法 律 后 果 上 的 根 本 区 别 债 权 转 让 也 无 须 债 务 人 的 同 意, 但 债 权 转 让 一 旦 生 效, 第 三 人 即 确 定 地 取 得 受 让 之 债 权, 而 原 债 权 人 即 确 定 地 丧 失 其 债 权 5. 合 同 约 定 受 领 给 付 的 第 三 人 一 般 不 受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限 制 除 约 定 向 第 三 人 给 付 的 种 类 无 限 制 外, 该 第 三 人 的 范 围 也 不 受 限 制,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团 体 均 可 以 作 为 第 三 人 行 为 能 力 欠 缺 的 自 然 人 之 所 以 得 成 为 该 种 第 三 人, 其 原 因 在 于, 此 种 合 同 通 常 仅 为 第 三 人 设 定 权 利, 在 未 附 加 任 何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法 律 对 第 三 人 ( 受 益 人 ) 予 以 特 殊 保 护 除 了 订 约 当 时 现 存 之 人, 胎 儿 设 立 中 之 法 人 也 可 以 为 第 三 人 ( 三 )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 成 立 要 件 1. 合 同 必 须 有 效 成 立 虽 然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 第 三 人 可 以 独 立 地 享 有 合 同 权 利, 但 却 不 能 被 认 为 其 是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因 为 合 同 的 成 立 以 及 第 三 人 权 利 的 取 得, 无 须 第 三 人 的 同 意 因 此,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
效 力 应 仅 就 约 定 人 与 受 约 人 来 判 断, 即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合 同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关 于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合 同 成 立 生 效 的 规 定 若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所 订 立 的 合 同 未 能 有 效 成 立, 或 合 同 成 立 后 被 依 法 认 定 无 效, 或 被 一 方 依 法 撤 销, 则 第 三 人 的 权 利 也 受 同 样 的 影 响 2. 合 同 当 事 人 须 表 明 由 第 三 人 获 得 权 利 的 意 思 表 明 由 第 三 人 获 得 权 利 的 意 思 应 先 看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明 示 约 定, 若 无 明 示 约 定, 则 根 据 某 一 类 合 同 的 性 质 目 的 来 推 定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3. 须 使 第 三 人 直 接 取 得 权 利 第 三 人 直 接 取 得 权 利 是 指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不 需 通 知, 也 无 需 第 三 人 同 意 便 产 生 权 利 若 需 第 三 人 同 意 权 利 才 产 生, 则 第 三 人 将 成 为 合 同 上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也 就 谈 不 上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了 第 三 人 接 受 权 利 的 意 思 表 示 是 合 同 成 立 的 关 键, 可 以 采 取 明 示 方 式, 即 明 确 表 示 接 受 权 利, 亦 可 以 采 取 默 示 方 式, 即 对 合 同 的 履 行 不 持 反 对 意 见 第 三 人 的 权 利 虽 系 直 接 取 得, 但 第 三 人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该 权 利 如 果 第 三 人 拒 绝, 则 当 事 人 可 变 更 或 撤 销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 四 )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主 要 涉 及 到 第 三 人 权 利 的 生 效 合 同 当 事 人 变 更 和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受 约 人 的 权 利 以 及 约 定 人 的 抗 辩 权 等 1. 第 三 人 权 利 的 生 效 各 国 和 地 区 立 法 对 于 第 三 人 权 利 何 时 生 效 的 规 定 不 同 大 陆 法 系 各 国 民 法 有 三 种 不 同 的 立 法 例 : 一 是 德 国 民 法 典, 规 定 第 三 人 的 权 利 自 合 同 成 立 时 起 生 效 二 是 日 本 民 法, 规 定 第 三 人 的 权 利 于 其 对 债 务 人 表 示 享 受 契 约 利 益 的 意 思 时 发 生 三 是 法 国 民 法 典 瑞 士 债 务 法 以 及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民 法 的 做 法, 规 定 第 三 人 可 直 接 依 合 同 取 得 权 利, 无 须 另 作 接 受 利 益 的 意 思 表 示, 即 规 定 第 三 人 为 受 益 人 之 意 思 表 示 后, 当 事 人 即 不 得 撤 销 契 约 以 影 响 第 三 人 的 权 利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民 法 典 在 规 定 第 三 人 可 径 直 依 合 同 取 得 权 利 的 同 时, 又 规 定 第 三 人 对 当 事 人 之 一 方 表 示 不 欲 受 其 契 约 利 益 者, 视 为 自 始 未 取 得 权 利 美 国 法 关 于 第 三 人 权 利 的 生 效 也 有 三 种 不 同 的 判 例 : 一 是 认 为 权 利 在 合 同 成 立 时 生 效 ; 二 是 认 为 权 利 在 第 三 人 知 悉 并 表 示 接 受 合 同 利 益 时 生 效, 第 三 人 的 接 受 无 须 明 示, 只 要 没 有 明 示 地 拒 绝, 就 视 为 接 受 ; 三 是 认 为 第 三 人 必 须 依 对 合 同 的 信 任 改 变 了 地 位, 才 能 使 权 利 生 效 笔 者 认 为, 合 同 一 旦 符 合 成 立 要 件, 只 要 第 三 人 不 明 示 表 示 拒 绝, 第 三 人 应 依 合 同 径 直 取 得 权 利, 即 权 利 对 他 己 发 生 若 第 三 人 对 当 事 人 之 一 方 表 示 不 欲 受 其 合 同 利 益 者 即 视 为 自 始 未 取 得 权 利 2. 当 事 人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当 事 人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可 包 括 以 法 定 变 更 解 除 权, 约 定 变 更 解 除 权 和 双 方 协 议 变 更 解 除 当 事 人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对 第 三 人 的 权 利 发 生 影 响, 涉 及 当 事 人 与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平 衡 笔 者 认 为, 当 事 人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应 与 第 三 人 权 利 的 生 效 结 合 起 来, 并 确 立 如 下 规 则 : 首 先, 在 法 定 变 更 解 除 权 和 约 定 变 更 解 除 权 发 生 的 情 况 下, 当 事 人 应 可 以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其 次, 在 第 三 人 的 权 利 生 效 前, 当 事 人 可 以 变 更 解 除 该 合 同 第 三, 如 果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保 留 了 不 经 第 三 人 同 意 而 协 议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则 当 事 人 享 有 协 议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而 不 管 第 三 人 的 权 利 是 否 已 经 生 效 因 为 保 留 该 权 利 的 条 款 是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所 以 构 成 对 第 三 人 权 利 的 限 制 但 在 第 三 人 不 知 道 合 同 中 有 此 条 款 并 已 表 示 接 受 或 在 合 同 当 事 人 未 保 留 协 议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的 情 况 下, 若 第 三 人 基 于 合 理 的 信 赖 而 改 变 了 自 己 地 位 的 情 况 下, 应 限 制 当 事 人 协 议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以 保 护 第 三 人 的 信 赖 利 益 3. 受 承 诺 人 的 权 利 受 承 诺 人 与 普 通 合 同 关 系 中 的 债 权 人 一 样, 对 于 承 诺 人 享 有 给 付 请 求 权, 但 这 种 给 付 请 求 权 为 请 求 承 诺 人 向 第 三 人 履 行 的 权 利 4. 承 诺 人 之 抗 辩 权 承 诺 人 基 于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直 接 对 第 三 人 承 担 合 同 债 务, 第 三 人 的 权 利 在 性 质 上 属 于 合 同
债 权, 因 而 承 诺 人 基 于 合 同 及 其 履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一 切 抗 辩 事 由, 均 得 以 之 对 抗 第 三 人 : 如 关 于 合 同 成 立 方 面 的 抗 辩 同 时 履 行 的 抗 辩 不 可 抗 力 之 免 责 抗 辩 和 法 定 或 约 定 解 除 权 的 行 使 抗 辩 等 在 基 于 合 同 的 抗 辩 中 唯 一 的 例 外 就 是 合 同 的 修 改 或 双 方 解 除, 即 在 第 三 人 的 权 利 发 生 效 力 以 后,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又 协 议 对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或 协 议 解 除 合 同, 则 承 诺 人 不 得 以 此 种 事 由 对 抗 第 三 人 但 是 承 诺 人 不 能 基 于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以 外 的 事 由 而 产 生 的 对 受 承 诺 人 的 抗 辩 对 抗 第 三 人, 也 不 能 以 受 承 诺 人 可 对 抗 第 三 人 的 抗 辩 来 对 抗 第 三 人 例 如 受 承 诺 人 在 另 一 债 的 关 系 中 欠 承 诺 人 债 务, 则 承 诺 人 不 得 以 抵 销 为 由 对 抗 第 三 人 二 保 险 合 同 符 合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 基 本 法 律 特 征 ( 一 ) 保 险 合 同 是 向 受 益 人 ( 第 三 人 ) 给 付 的 合 同 为 自 己 利 益 订 立 的 保 险 合 同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基 本 形 态, 但 投 保 人 以 他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 第 三 人 ) 订 立 的 保 险 合 同 也 是 大 量 存 在 的, 尤 其 是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对 于 这 种 保 险 合 同, 很 多 国 家 的 保 险 立 法 均 有 规 定, 如 日 本 商 法 典 第 647 条 第 648 条 规 定 : 保 险 契 约 也 可 以 为 他 人 订 立 于 此 情 形,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人 负 有 支 付 保 险 费 的 义 务 投 保 人 未 受 委 任 而 为 他 人 订 立 保 险 契 约 时, 如 未 将 该 事 实 告 知 保 险 人, 其 契 约 为 无 效 如 告 知 其 事 实, 则 被 保 险 人 当 然 享 有 保 险 利 益 为 他 人 订 立 保 险 契 约 后, 投 保 人 受 破 产 宣 告 时, 保 险 人 可 以 请 求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保 险 费 但 是, 被 保 险 人 已 抛 弃 其 权 利 时, 不 在 此 限 订 立 因 他 人 死 亡 而 支 付 保 险 金 额 的 保 险 契 约 时, 应 经 该 他 人 同 意 意 大 利 民 法 典 第 1891 条 第 1919 条 第 1920 条 规 定, 如 果 保 险 是 为 他 人 或 受 益 而 缔 结, 投 保 人 应 当 履 行 契 约 义 务, 但 是, 根 据 契 约 性 质 仅 能 由 被 保 险 人 履 行 的 情 况 不 在 此 限 契 约 产 生 的 权 利 属 于 被 保 险 人, 尽 管 投 保 人 持 有 保 险 单, 但 没 有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明 确 同 意, 不 得 主 张 契 约 所 生 权 利 基 于 契 约 得 对 投 保 人 的 抗 辩 亦 得 对 抗 被 保 险 人 对 于 付 与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费 和 契 约 费 用 的 偿 还, 在 对 保 存 费 用 的 同 等 债 权 顺 序 内,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人 应 付 的 金 额 有 先 取 特 权 该 法 同 时 还 规 定, 得 为 自 己 或 者 第 三 人 的 生 命 缔 结 保 险 契 约 在 第 三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未 同 意 缔 结 契 约 的 情 况 下, 对 第 三 人 死 亡 的 情 形 约 定 保 险 的 无 效 同 意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表 达, 有 利 于 第 三 人 的 人 寿 保 险 是 有 效 的 根 据 我 国 保 险 法 的 规 定, 保 险 合 同 是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被 保 险 人 是 指 其 财 产 或 者 人 身 受 保 险 合 同 保 障,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人, 投 保 人 可 以 为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是 指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中 由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指 定 的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人,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为 受 益 人 从 我 国 保 险 法 的 规 定 可 以 看 出, 虽 然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是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但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是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人 在 这 里, 应 区 分 保 险 法 意 义 上 的 受 益 人 和 普 通 民 法 意 义 上 的 受 益 人 从 受 益 权 取 得 的 途 径 来 看, 受 益 人 享 有 的 受 益 权 来 源 于 被 保 险 人 的 指 定 从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 角 度 来 看, 保 险 法 意 义 上 的 受 益 人 与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没 有 必 然 的 联 系, 并 不 是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 第 三 人, 而 被 保 险 人 才 是 真 正 的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保 险 合 同 的 受 益 人, 在 其 未 指 定 受 益 人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应 在 约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向 其 赔 偿 或 给 付 保 险 金 ( 二 ) 被 保 险 人 依 据 保 险 合 同 直 接 独 立 的 取 得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一 般 并 不 参 与 保 险 合 同 的 订 立 但 被 保 险 人 依 据 保 险 合 同 直 接 独 立 的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 三 ) 被 保 险 人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有 无 不 影 响 保 险 合 同 的 效 力 被 保 险 人 是 指 其 寿 命 或 身 体 受 保 险 合 同 保 障,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人 投 保 人 可 以 为 被 保 险 人 无 论 是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还 是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一 般 都 不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完 全 行 为 能 力 被 保 险 人 的 资 格 和 条 件, 主 要 取 决 于 保 险 合 同 的 规 定 不 同 的 保 险 合 同, 对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的 要 求 是 不 一 样 的, 如 有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是 一 定 年 龄 阶 段 的 人, 有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则 约 定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是 身 体 健 康 能 正 常 工 作 和 劳 动 的 人 被 保 险 人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有 无 或 是 否 完 全, 并 不 影 响 保 险 合 同 的 效 力 只 要 被 保 险 人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保 条 件, 不 会
因 为 被 保 险 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是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而 导 致 合 同 无 效 当 然, 有 的 国 家 的 保 险 立 法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资 格 有 一 定 的 限 制, 禁 止 投 保 人 为 精 神 病 患 者 或 者 未 成 年 人 投 保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人 身 保 险, 保 险 人 也 不 得 承 保 如 韩 国 商 法 第 732 条 规 定 : 将 未 满 15 岁 的 人 丧 失 知 觉 或 神 智 不 清 人 的 死 亡 为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我 国 保 险 法 第 55 条 规 定 : 投 保 人 不 得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投 保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人 身 保 险, 保 险 人 也 不 得 承 保 父 母 为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投 保 的 人 身 保 险, 不 受 前 款 规 定 限 制, 但 是 死 亡 给 付 保 险 金 额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限 额 三 以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理 论 完 善 我 国 保 险 合 同 理 论 和 法 律 体 系 我 国 现 行 保 险 法 从 总 体 上 来 看 是 以 投 保 人 为 中 心 建 立 起 来 的 体 系, 对 被 保 险 人 利 益 的 保 护 还 不 够, 主 要 表 现 为 对 被 保 险 人 应 享 有 的 权 利 欠 缺 相 应 的 规 定, 在 处 理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方 面 缺 乏 依 据 以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来 完 善 我 国 保 险 合 同 理 论 和 法 律 体 系, 同 时 兼 顾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利 益 平 衡, 就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具 有 重 要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意 义, 同 时 也 为 我 国 保 险 法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提 供 理 论 依 据 和 指 导 ( 一 ) 解 决 了 保 险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问 题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是 指 保 险 合 同 权 利 的 享 有 者 和 义 务 的 承 担 者 保 险 人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是 没 有 争 议 的 对 于 保 险 合 同 的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是 谁, 在 学 术 界 一 直 存 在 着 争 议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保 险 合 同 的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是 投 保 人 ; 另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保 险 合 同 的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是 被 保 险 人 其 主 要 理 由 是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也 要 承 担 设 定 的 义 务, 如 维 护 保 险 标 的 安 全 的 义 务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义 务 等 另 外, 从 各 国 保 险 立 法 的 规 定 看,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认 为 一 般 人 通 常 是 为 自 己 的 利 益 投 保, 亦 即 其 投 保 的 目 的 在 于 保 障 自 己, 故 称 保 险 合 同 的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一 般 称 保 险 人 的 相 对 人 为 投 保 人 我 国 保 险 法 也 明 确 规 定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是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虽 然 在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是 一 个 人 的 情 况 下, 此 种 区 分 没 有 实 际 意 义, 在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方 面 可 以 不 同 的 身 份 来 解 释 但 在 投 保 人 为 他 人 利 益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是 不 同 的 人 确 定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就 非 常 重 要, 因 为 不 同 身 份 的 人 其 法 律 地 位 是 根 本 不 同 的, 主 要 表 现 为 享 有 权 利 和 承 担 义 务 的 不 同 笔 者 认 为, 应 以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理 论 来 解 释 和 完 善 我 国 的 保 险 合 同 理 论 和 法 律 体 系,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是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被 保 险 人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受 益 人 ( 民 法 所 说 普 通 意 义 上 的 受 益 人, 不 是 保 险 法 意 义 上 特 指 的 受 益 人 ), 不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理 由 如 下 : 投 保 人 虽 然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设 定 了 某 些 义 务, 如 维 护 保 险 标 的 安 全 的 义 务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义 务 等, 但 这 些 义 务 是 实 现 利 益 必 须 承 受 的 负 担, 被 保 险 人 并 不 是 必 须 履 行 此 种 义 务 若 被 保 险 人 不 履 行 此 义 务, 仅 产 生 不 能 获 得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法 律 后 果, 即 被 保 险 人 放 弃 了 合 同 利 益 的 实 现, 也 不 向 保 险 人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即 保 险 人 不 能 强 制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履 行 该 义 务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以 说, 这 些 义 务 并 不 完 全 符 合 民 事 义 务 的 法 律 特 征 因 此,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约 定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此 种 义 务, 不 能 说 明 被 保 险 人 就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也 不 能 改 变 保 险 合 同 就 是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 性 质 ( 二 ) 解 决 了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投 保 人 不 得 再 提 出 变 更 和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的 问 题 根 据 我 国 保 险 法 第 21 条 的 规 定,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后,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和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投 保 人 可 以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后, 在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经 协 商 同 意, 可 以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但 我 国 保 险 法 没 有 规 定 在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即 被 保 险 人 获 得 了 可 以 行 使 的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后, 保 险 合 同 是 否 可 以 变 更 和 解 除, 在 实 践 中 不 易 把 握 笔 者 认 为, 把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 基 本 理 论 引 入 保 险 合 同, 就 可 以 使 这 些 问 题 得 以 解 决 按 照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 法 律 特 征, 第 三 人 权 利 生 效 后, 除 非 基 于 法 律 的 规 定 或 合 同 的 约 定,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不 得 变 更 或 撤 销 合 同 对 于 保 险 合 同 来 说,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被 保 险 人 只 是 取 得 了 可 以 获 得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期 待 权, 并 没 有 转 化 为 现 实 的 既
得 权 尤 其 对 于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来 说, 保 险 合 同 的 有 效 成 立 需 要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且 保 险 合 同 的 期 限 比 较 长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之 间 的 人 身 关 系 会 发 生 变 化, 也 就 是 说 保 险 利 益 可 能 会 不 存 在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投 保 人 可 能 会 改 变 为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的 目 的 若 不 允 许 投 保 人 变 更 和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对 投 保 人 来 说 是 不 公 平 的 但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取 得 既 得 的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若 允 许 保 险 合 同 当 事 人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就 会 损 害 被 保 险 人 的 利 益 因 此,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投 保 人 就 不 得 再 提 出 变 更 和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三 ) 解 决 了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是 否 需 要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的 问 题 按 照 目 前 我 国 保 险 法 的 规 定, 除 了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只 要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法 律 对 保 险 合 同 的 订 立 并 未 要 求 取 得 被 保 险 人 的 同 意 也 就 是 说,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不 参 与 保 险 合 同 的 订 立, 也 不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但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需 要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并 认 可 保 险 金 额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以 说, 被 保 险 人 参 与 了 保 险 合 同 的 订 立, 应 成 为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该 类 保 险 合 同 已 经 不 完 全 具 备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 基 本 特 征 但 笔 者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对 这 种 保 险 合 同 的 书 面 同 意 和 认 可 保 险 金 额, 其 根 本 目 的 在 于 控 制 道 德 风 险, 法 律 无 意 使 其 成 为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不 宜 赋 予 其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处 于 受 益 人 的 地 位 比 较 适 合 否 则, 容 易 引 起 保 险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的 混 乱 ( 四 ) 解 决 了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被 保 险 人 不 同 意 作 为 保 险 标 的 保 险 合 同 应 终 止 的 问 题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若 要 使 合 同 成 立 和 生 效, 需 要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并 认 可 保 险 金 额 但 若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和 生 效 后, 被 保 险 人 撤 销 以 前 所 作 的 同 意, 对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何 种 影 响, 以 及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利 益 如 何 保 护, 是 一 个 重 大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问 题 笔 者 认 为, 按 照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 基 本 理 论,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保 险 合 同 应 终 止 对 此, 我 国 保 险 法 修 订 草 案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56 条 已 经 作 出 了 修 改 :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合 同, 未 经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并 认 可 保 险 金 额 的, 合 同 无 效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随 时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及 投 保 人, 撤 销 其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所 作 的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撤 销 的, 视 为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 五 ) 解 决 了 投 保 人 可 以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作 为 诉 讼 主 体 资 格 的 问 题 投 保 人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前 因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其 可 以 作 为 独 立 的 诉 讼 主 体 提 起 诉 讼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取 得 了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因 保 险 人 不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作 为 独 立 的 诉 讼 主 体 提 起 诉 讼 是 没 有 问 题 的 但 投 保 人 作 为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是 否 无 权 提 起 诉 讼 在 目 前 的 保 险 法 中 未 作 规 定, 在 目 前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也 没 有 出 现 过 类 似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案 例 笔 者 认 为, 虽 然 投 保 人 不 是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人, 但 其 作 为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尽 管 为 被 保 险 人 设 定 了 利 益, 仍 然 具 有 请 求 保 险 人 向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权, 可 以 作 为 独 立 的 诉 讼 主 体 提 起 诉 讼 但 被 保 险 人 在 指 定 了 受 益 人 的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不 能 作 为 独 立 的 诉 讼 主 体 提 起 诉 讼, 只 能 由 指 定 的 受 益 人 提 起 诉 讼 因 为 被 保 险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实 际 上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已 经 发 生 了 债 权 的 转 让, 被 保 险 人 不 再 是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的 主 体 在 这 一 点 上, 与 投 保 人 的 地 位 是 不 同 的 ( 六 ) 解 决 了 保 险 人 可 以 依 据 保 险 合 同 对 被 保 险 人 行 使 抗 辩 权 的 问 题 虽 然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但 保 险 人 基 于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对 投 保 人 的 抗 辩 权, 如 投 保 人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抗 辩 权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的 抗 辩 权 等, 均 可 以 对 被 保 险 人 主 张, 符 合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 基 本 理 论 ( 七 ) 为 建 立 保 护 被 保 险 人 利 益 的 法 律 制 度 框 架 提 供 了 理 论 基 础 现 行 保 险 法 对 被 保 险 人 利 益 的 保 护 是 很 不 够 的, 尤 其 在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方 面 表 现 的 尤 为 突 出 如 投 保 人 以 他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在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并 不 需 要 被 保 险 人 的 同 意, 而 且 可 以 变 更 和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我 国 保 险 法 也 没 有 规 定 要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即 使 是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其 订 立 要 经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和 认 可 保 险 金
额, 但 在 解 除 的 情 况 下, 并 没 有 任 何 限 制 也 就 是 说, 没 有 赋 予 被 保 险 人 任 何 权 利, 不 利 于 保 护 被 保 险 人 的 利 益 笔 者 认 为, 以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来 丰 富 和 完 善 我 国 保 险 合 同 的 理 论 和 法 律 体 系, 重 点 要 平 衡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利 益, 在 保 险 法 中 应 创 设 保 护 被 保 险 人 利 益 的 制 度 因 为 这 类 保 险 合 同 的 订 立 已 经 使 被 保 险 人 产 生 了 某 种 期 待 或 信 赖, 会 影 响 到 其 利 益 因 此, 在 变 更 和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应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若 被 保 险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或 解 除, 或 在 投 保 人 死 亡 或 终 止 的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向 投 保 人 或 其 权 利 承 受 人 支 付 相 当 于 保 险 合 同 现 金 价 值 的 对 价, 来 实 现 保 险 合 同 的 转 让 此 外, 还 应 在 保 险 法 中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代 投 保 人 履 行 缴 纳 保 险 费 的 义 务, 除 非 投 保 人 不 交 纳 保 险 费 是 出 于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效 力 的 目 的 [ 编 辑 : 郝 焕 婷 ] ( 上 接 第 61 页 ) 会 正 式 出 台 关 于 规 范 保 险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指 导 意 见, 这 标 志 着 市 场 行 为 监 管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和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监 管 三 支 柱 保 险 监 管 框 架 初 步 形 成, 我 国 对 保 险 业 的 监 管 也 由 市 场 行 为 监 管 向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逐 渐 过 渡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的 实 质 就 是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而 非 现 场 监 管 是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的 主 要 手 段, 其 关 键 是 在 第 一 时 间 发 现 保 险 公 司 存 在 的 风 险, 并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范 保 险 公 司 出 现 实 际 偿 付 能 力 不 足 的 情 况 我 国 寿 险 机 构 的 非 现 场 监 管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很 多 作 用 还 未 能 全 面 发 挥, 更 需 要 各 地 保 监 局 根 据 实 际 操 作, 提 出 合 理 化 意 见, 促 进 监 管 效 率 4. 加 强 队 伍 培 训 提 高 监 管 水 平 监 管 手 段 和 方 式 的 不 断 更 新, 要 求 加 强 培 训 提 高 监 管 干 部 的 素 质 设 立 专 人 的 风 险 监 管 岗 位, 熟 悉 监 管 政 策 研 究 和 分 析 风 险 因 素 对 整 个 保 险 行 业 的 影 响, 及 时 做 出 评 估 分 析, 实 施 监 管 措 施 利 用 现 代 化 监 管 手 段, 减 少 误 差, 提 高 风 险 监 测 能 力 提 高 监 管 效 率 5. 建 立 有 效 的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根 据 非 现 场 监 管 和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的 要 求, 建 立 有 效 的 寿 险 分 支 机 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潜 在 风 险 水 平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等 多 方 面 作 出 科 学 准 确 的 监 测 和 评 估, 把 风 险 量 化, 建 立 预 警 机 制 对 异 常 的 动 态 变 化, 做 到 早 发 现 早 防 范 早 化 解 [ 参 考 文 献 ] [1] 周 道 许. 中 国 保 险 业 发 展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M]. 中 国 金 融 出 版 社,2006. [2] 郭 晓 辉, 杨 明 亮, 陈 敏.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治 理 模 式 的 选 择 [J]. 金 融 与 保 险,2006,(4). [3] 王 建, 马 学 平, 等. 论 加 强 保 险 业 偿 付 能 力 的 监 管 [J]. 保 险 研 究,1998,(8). [ 编 辑 : 傅 晓 棣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法 律 经 纬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论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法 律 取 向 贾 林 青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北 京 100036) [ 摘 要 ] 基 于 保 险 合 同 的 特 殊 性, 各 国 保 险 立 法 纷 纷 确 立 了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以 期 实 现 公 平 交 易, 维 持 保 险 市 场 的 正 常 秩 序 但 由 于 该 原 则 在 实 践 中 存 在 被 滥 用 或 错 用 的 情 况, 以 致 于 各 国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出 现 了 反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趋 势, 限 制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适 用 实 践 证 明,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同 样 需 要 运 用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作 为 处 理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异 议 的 法 律 规 则, 但 是, 因 司 法 人 员 对 该 原 则 的 理 解 不 同, 影 响 了 其 适 用 效 果, 从 而, 应 当 就 我 国 现 行 保 险 法 第 31 条 有 关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规 定 予 以 修 改 完 善, 以 便 充 分 发 挥 其 积 极 作 用 [ 关 键 词 ] 异 议 解 释 ; 公 平 原 则 ; 立 法 修 改
[ 中 图 分 类 号 ] D922.284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88-03 Abstract: Due to the special feature of insurance contract, various countries set up disagreement interpretation principle in their insurance laws to have a fair play in business and maintain a good order in insurance market. However, due to misappropriation of this principle in practice, many voices can be heard from varoius countries to limit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principle. According to our experience, it is necessary to apply disagreement interpretation principle to insurance contract dispute in China. Nevertheless, due to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this principle by different judicial staff, the effect of this principle is not so manifest. Therefore, we shall revise the present provision on disagreement interpretation principle prescribed in Article 31, Insurance Law in China to give this principle into full play in practice. Key words:disagreement interpretation; fairplay principle; revision of laws 一 国 际 保 险 市 场 适 用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法 律 取 向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又 被 大 多 学 者 称 之 为 有 利 解 释 原 则, 它 来 源 于 古 罗 马 法 的 疑 义 利 益 法 谚 不 过, 它 在 当 时 并 非 为 保 险 法 领 域 所 特 有, 而 是 产 生 并 适 用 于 各 类 民 事 合 同 之 中 至 于 该 法 律 原 则 最 早 被 使 用 在 保 险 法 中 的 当 属 英 国 1536 年 的 吉 朋 诉 保 险 人 理 查 德 马 丁 判 例 自 此 以 后,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被 各 国 的 法 官 在 越 来 越 多 的 保 险 合 同 中 运 用 到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使 其 逐 渐 成 为 保 险 法 处 理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解 释 事 宜 的 一 大 原 则 此 原 则 的 出 现, 是 由 于 保 险 合 同 作 为 典 型 的 格 式 条 款 所 产 生 的 诸 多 特 点 决 定 的 因 为 保 险 合 同 采 取 格 式 条 款, 虽 然 适 应 现 代 经 济 生 活 高 效 率 的 需 要, 在 现 代 交 易 制 度 下 得 到 广 泛 的 接 受 但 是, 也 因 其 是 由 保 险 人 单 方 拟 订, 投 保 人 仅 能 在 投 保 或 不 投 保 上 选 择, 对 于 合 同 条 款 的 内 容 一 般 不 能 更 改, 这 不 仅 导 致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的 缔 结 环 节 上 的 谈 判 力 缺 乏 平 等 性 并 且, 彼 此 之 间 对 格 式 化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的 理 解 力 也 是 不 均 等 的, 形 成 格 式 化 保 险 合 同 解 释 的 诉 讼 力 在 双 方 之 间 不 对 等 所 以,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起 始 的 适 用 目 的 在 于 督 促 保 险 人 认 真 拟 订 保 险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到 了 近 代 以 后,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这 一 作 用 因 社 会 生 活 的 发 展 需 要 而 不 断 得 到 加 强, 以 致 于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成 为 解 释 保 险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的 唯 一 手 段 如 果 从 民 商 法 的 精 神 去 理 解,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立 法 宗 旨 是 实 现 公 平 原 则 在 保 险 领 域 中 的 有 效 适 用 由 于 公 平 是 合 同 法 追 求 的 价 值 理 念, 其 法 律 内 涵 是 指 以 价 值 均 衡 作 为 价 值 判 断 标 准 来 调 整 民 事 主 体 之 间 的 物 质 利 益 关 系 确 定 其 民 事 权 利 和 民 事 责 任 的 要 求 可 见, 公 平 原 则 是 对 商 品 交 换 活 动 中 客 观 存 在 的 经 济 规 则 的 具 体 化, 其 适 用 价 值 就 是 维 持 商 品 交 换 活 动 的 正 常 秩 序 同 时, 公 平 原 则 更 是 道 德 规 范 的 反 映, 其 在 法 律 范 围 内 的 适 用 模 式 就 是 赋 予 司 法 裁 判 者 以 自 由 裁 量 权, 在 法 律 缺 乏 直 接 或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公 平 理 念 区 分 是 非 曲 直, 确 定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民 事 权 利 与 民 事 责 任 而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形 成 和 适 用 恰 恰 是 公 平 原 则 在 保 险 法 领 域 中 的 具 体 表 现 当 然,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适 用 价 值 集 中 体 现 在 法 律 强 制 力 与 道 德 规 范 性 的 结 合 一 方 面 是 法 律 强 制 力 的 直 接 表 现, 因 为,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作 为 保 险 法 的 一 项 重 要 规 则 是 通 过 法 院 在 处 理 保 险 纠 纷 案 件 的 诉 讼 过 程 中 强 制 [ 作 者 简 介 ] 贾 林 青, 副 教 授, 现 供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适 用, 用 以 弥 补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在 运 用 保 险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过 程 中 在 合 同 缔 结 力 条 款 理 解 力 和 条 款 解 释 诉 讼 力 等 方 面 的 弱 势 地 位, 重 新 实 现 双 方 的 平 等 法 律 关 系 另 一 方 面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又 是 道 德 规 范 性 在 保 险 法 领 域 中 的 典 型 表 现 借 助 法 官 基 于 其 享 有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运 用 该 原 则 作 出 不 利 于 保 险 人 的 解 释, 实 质 上 是 在 公 平 基 础 上 调 整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冲 突 尽 管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在 各 国 保 险 法 领 域 内 普 遍 受 到 重 视 但 是, 随 着 它 被 经 常 使 用, 甚 至 于 出
现 滥 用 的 情 况, 以 致 于 法 院 已 形 成 了 凡 是 保 险 条 款 有 争 议, 就 优 先 适 用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思 维 惯 性, 使 得 国 外 一 些 保 险 法 学 者 对 其 合 理 性 提 出 了 如 下 质 疑 其 一, 过 分 强 调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与 现 代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存 在 矛 盾 保 险 实 践 证 明, 作 为 格 式 化 和 标 准 化 的 现 代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也 给 投 保 人 带 来 了 好 处 因 为, 投 保 人 能 够 以 简 便 的 签 约 过 程 和 更 有 利 的 保 险 费 率 来 获 得 更 稳 定 的 保 险 承 保 范 围 但 是, 过 分 强 调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则 有 可 能 迫 使 保 险 人 为 了 保 护 自 身 的 利 益 转 而 与 投 保 人 逐 一 协 商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这 又 与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相 矛 盾 其 二, 过 分 适 用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会 导 致 社 会 成 本 的 提 高 因 为, 保 险 合 同 格 式 化 的 突 出 优 点 就 是 使 保 险 交 易 具 有 极 强 的 可 预 见 性,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所 运 用 的 标 准 化 保 险 单, 掌 握 其 在 承 保 范 围 内 易 产 生 纠 纷 的 焦 点 所 在, 可 以 大 致 预 见 诉 讼 的 结 果 和 诉 讼 风 险, 并 根 据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数 额 计 算 保 险 费 率, 从 而,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获 得 减 少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反 之, 过 分 强 调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会 导 致 法 院 动 辄 运 用 该 原 则 作 出 不 利 于 保 险 人 的 裁 判, 其 结 果 则 是 保 险 人 因 经 营 成 本 的 增 加 而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加 大 投 保 人 购 买 保 险 的 成 本, 这 对 于 整 个 社 会 也 是 很 不 利 的 其 三, 实 力 雄 厚 的 投 保 人 的 出 现, 使 得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失 去 了 适 用 价 值 如 今, 日 益 增 多 的 大 公 司 大 企 业 作 为 投 保 人 不 同 于 其 他 普 通 保 险 消 费 者 之 处 就 在 于 具 有 足 以 与 保 险 公 司 相 抗 衡 的 经 济 实 力, 与 保 险 人 就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充 分 的 磋 商, 变 其 弱 势 地 位 为 强 势 此 时, 仍 然 对 其 适 用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则 有 违 保 险 立 法 者 确 立 该 原 则 之 初 衷 这 些 质 疑 反 应 出 理 论 界 对 过 分 强 调 适 用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现 状 的 一 种 担 忧 : 法 院 对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一 方 的 同 情 和 对 保 险 人 的 偏 见, 有 可 能 在 司 法 适 用 上 损 害 保 险 人 的 正 当 利 益, 影 响 保 险 业 的 良 性 发 展 于 是, 在 各 国 的 保 险 法 领 域 逐 渐 兴 起 了 反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动 向, 限 制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适 用 范 围 便 是 其 典 型 表 现 例 如, 大 规 模 的 商 业 企 业 作 为 投 保 人 不 仅 具 有 强 大 的 经 济 后 盾, 而 且 在 购 买 保 险 时 以 及 发 生 保 险 争 议 时 有 条 件 和 能 力 清 楚 了 解 保 险 法 和 保 险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的 法 律 意 义 和 内 涵, 可 见, 此 类 投 保 人 已 非 弱 者, 甚 至 他 们 还 可 以 利 用 其 强 势 地 位 与 保 险 人 协 商 议 定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为 此, 在 双 方 发 生 保 险 条 款 争 议 时, 就 无 须 按 照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予 以 处 理 而 达 到 保 护 弱 者 的 目 的 于 是 美 国 一 些 法 院 的 判 决 所 确 立 的 原 理, 对 我 们 或 许 会 有 所 启 示 : 若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一 个 自 然 人, 而 是 一 个 规 模 庞 大 且 由 经 验 丰 富 的 商 人 经 营, 并 委 托 有 如 同 保 险 公 司 的 顾 问 水 准 那 样 的 专 业 顾 问 公 司, 则 不 能 适 用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此 外, 基 于 相 同 的 理 由, 如 果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发 生 争 议 时, 因 其 当 事 人 均 为 专 营 保 险 业 务 的 保 险 公 司, 对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应 当 具 有 充 分 的 判 断 力, 同 样 不 能 适 用 不 利 解 释 原 则 回 顾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在 国 际 保 险 市 场 上 所 经 历 的 从 唯 一 地 位 到 逐 步 为 法 律 限 制 的 发 展 过 程, 表 明 人 们 对 一 项 法 律 规 则 所 具 有 的 积 极 价 值 和 局 限 性 的 认 识, 都 只 能 是 在 社 会 生 活 实 践 中 取 得 相 应 地, 我 们 也 必 须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不 断 调 整 立 法 策 略 和 适 用 方 向 二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在 我 国 的 司 法 适 用 与 其 他 许 多 新 兴 行 业 的 状 况 相 同, 我 国 保 险 业 在 真 正 市 场 经 济 环 境 下 的 发 展 只 有 短 短 二 十 多 年 的 时 间, 整 个 保 险 市 场 尚 处 于 摸 着 石 头 过 河 的 健 全 完 善 阶 段, 需 要 在 吸 收 和 借 鉴 国 际 保 险 市 场 的 诸 多 先 进 经 验 的 前 提 下, 创 建 符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保 险 市 场 环 境 的 保 险 业 但 是, 我 们 也 需 要 正 视 我 国 保 险 市 场 发 展 中 急 需 解 决 的 问 题 首 先, 虽 然 已 有 若 干 几 十 年 甚 至 上 百 年 历 史 的 国 外 保 险 公 司 已 经 或 正 在 进 入 我 国 的 保 险 市 场, 带 来 了 相 对 先 进 的 保 险 管 理 与 经 营 经 验, 但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符 合 中 国 状 况 的 保 险 市 场 的 建 立 尚 待 时 日 与 这 种 市 场 状 况 相 对 应 的 是 目 前 国 内 保 险 业 立 法 的 相 对 滞 后, 这 不 仅 表 现 在 有 关 保 险 业 立 法 的 数 量 相 对 较 少, 而 且, 现 有 法 律 规 范 很 多 过 于 简 陋, 缺 乏 完 整 系 统 性 的 法 律 调 整, 更 重 要 的 是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本 身 所 涉 及 的 范 围 不 够, 尤 其 是 其 对 保 险 市 场 进 行 调 整 的 科 学 性 和 系 统 性 均 有 待 提 高, 应 加 大 调 整 的 深 度 和 力 度 其 中 的 典 型 表 现 就 是 1995 年 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适 用 至 今, 虽 然 经 过 2002 年 的 局 部 修 改, 但 是, 它 与 我 国 现 有 的 国 内 经 济 状 况 和 保 险 市 场 结 构 之 间 存 在 很 大 的 差 距, 难 以 适 应 当 今 保 险 市 场 条 件 下 几 十 家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的 调 整 需 求, 该 保 险 法 的 规 定 过 于 笼 统 概 括 和 抽 象, 导 致 其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诸 多 争 议 其 中, 有 关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解 释 的 法 律 规 则 只 在 第 31 条 用 寥 寥 的 50 余 字 予 以 规 定 : 对 于 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有 争 议 时,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关 应 当 作 有 利 于 被 保 险 人 和 受 益 人 的 解 释 该 法 律 规 定 虽 然 确 立 了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但 是, 其 过 于 简 单 概 括,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的 疏 漏 也 是 一 目 了 然 的 其 次, 与 上 述 的 保 险 立 法 状 况 相 对 应 的, 是 目 前 各 保 险 公 司 在 从 事 保 险 经 营, 参 与 保 险 市 场 竞 争 中 所 制 定 的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不 规 范, 尤 其 是 其 所 运 用 的 众 多 保 险 业 习 惯 用 语 上 不 统 一, 这 无 形 之 中 增 加 了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和 司 法 机 关 对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解 释 上 的 难 度 与 数 量 按 照 国 际 保 险 市 场 的 惯 例, 保 险 公 司 所 运 用 的 保 险 合 同 属 于 标 准 化 合 同, 因 此, 出 于 公 平 原 则 和 规 范 市 场 秩 序 的 考 虑, 其 条 款 的 制 定 工 作 往 往 是 由 保 险 关 系 当 事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 诸 如 保 险 业 的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 组 织 制 定 或 者 进 行 指 导, 但 是, 目 前 现 有 的 保 险 业 自 律 组 织 显 然 还 不 具 备 承 担 这 方 面 工 作 的 能 力, 而 各 家 保 险 公 司 出 于 各 自 的 商 业 经 营 目 的, 也 难 以 实 施 相 同 的 保 险 条 款 由 于 目 前 各 公 司 在 一 些 基 本 的 条 款 保 险 业 习 惯 用 语 上 尚 缺 乏 相 对 的 统 一 性 和 规 范 化, 因 此, 极 容 易 造 成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因 不 同 的 解 释 而 产 生 不 同 的 法 律 后 果, 从 而 使 各 公 司 面 临 不 同 程 度 的 尴 尬, 甚 至 是 于 己 不 利 的 法 律 后 果 再 次, 面 对 日 益 增 多 的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人 民 法 院 和 仲 裁 机 关 在 其 进 行 的 涉 及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的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活 动 过 程 中, 有 关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的 解 释 问 题 也 呈 现 与 日 俱 增 的 局 面 因 此, 如 何 正 确 理 解 和 运 用 现 行 保 险 法 第 31 条 的 法 律 内 涵 和 立 法 精 神, 切 实 有 效 地 处 置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的 解 释 问 题, 充 分 保 护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就 成 为 广 大 司 法 人 员 不 可 回 避 的 课 题 虽 然, 司 法 实 践 中 不 乏 恰 当 运 用 保 险 法 第 31 条 所 确 立 的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处 理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解 释 问 题 的 实 例, 但 是, 更 应 当 看 到 很 多 司 法 人 员 在 运 用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时 所 表 现 出 来 的 不 同 认 识 和 运 用 该 法 律 条 文 上 的 失 误, 其 中, 下 述 各 种 倾 向 是 应 当 引 以 为 戒 的 : 一 是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被 滥 用 迫 于 公 平 的 压 力 和 对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的 同 情, 司 法 人 员 对 保 险 人 带 有 偏 见, 因 而, 在 处 理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过 程 中 超 出 合 理 范 围 使 用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处 理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的 解 释 事 宜, 使 争 议 或 含 混 标 准 变 形 二 是 在 适 用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处 理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时, 因 现 行 法 的 规 定 过 于 简 单 概 括, 而 对 于 该 原 则 的 法 律 内 涵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条 件 等 有 不 同 的 认 识, 影 响 其 适 用 效 果, 难 以 实 现 该 法 律 条 文 应 有 的 法 律 作 用 三 是 对 于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适 用 存 在 疑 虑, 不 屑 于 在 处 理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中 予 以 适 用, 从 而, 丧 失 了 依 法 保 护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合 法 利 益 的 机 会 三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在 我 国 保 险 立 法 中 的 价 值 取 舍 目 前, 我 国 保 险 法 涉 及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规 定 仅 有 第 31 条, 其 立 法 宗 旨 显 而 易 见, 突 出 强 调 了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对 于 处 理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解 释 问 题 的 权 威 地 位 不 过, 由 于 该 条 的 规 定 过 于 简 单,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难 以 指 导 司 法 实 践, 加 之, 伴 随 着 保 险 法 10 余 年 的 适 用 实 践, 也 暴 露 出 第 31 条 所 确 立 的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局 限 性 因 此, 亟 待 对 其 进 行 修 改, 使 之 更 加 完 善 ( 一 ) 科 学 地 提 出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适 用 条 件 关 于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适 用 条 件, 现 行 保 险 法 表 述 为 对 于 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有 争 议, 笔 者 对 其 中 有 争 议 的 提 法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修 改 为 有 异 议 因 为, 双 方 有 争 议 与 双 方 有 纠 纷 的 语 义 基 本 相 同, 其 使 用 环 境 比 较 宽 泛, 不 仅 可 用 于 因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的 语 义 含 糊 不 清 而 存 在 异 议 所 导 致 的 争 议, 也 可 以 包 括 因 曲 解 含 义 清 晰 的 条 款 等 其 他 原 因 所 引 起 的 争 议, 这 意 味 着 在 运 用 第 31 条 时 极 容 易 引 人 误 解, 从 而, 影 响 到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适 用 效 果 因 此, 参 考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保 险 立 法 的 经 验, 做 此 修 改 尤 为 重 要 ( 二 ) 明 确 界 定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适 用 范 围 分 析 我 国 保 险 法 第 31 条 的 现 有 规 定, 其 并 未 明 确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适 用 范 围, 这 不 能 不 说 是 一 种 遗 憾 如 前 所 述, 在 保 险 实 务 中, 涉 及 到 保 险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异 议 的 情 况 很 多, 不 可 能 一 刀 切 地 适 用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予 以 处 理 不 仅
如 此, 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异 议 还 会 因 格 式 条 款 与 议 定 条 款 的 区 别 而 产 生 不 同 的 社 会 影 响 这 说 明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只 能 针 对 其 中 的 特 定 部 分 有 适 用 的 必 要 性, 不 具 有 普 遍 的 适 用 价 值 借 鉴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在 各 国 司 法 适 用 的 经 验, 我 国 保 险 法 应 当 明 确 界 定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适 用 范 围, 以 防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出 现 滥 用 该 原 则 的 倾 向 具 体 建 议 : 将 现 有 的 对 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有 异 议 的 泛 意 性 规 定 修 改 为 对 保 险 合 同 的 格 式 条 款 有 异 议, 作 为 适 用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的 范 围 并 且, 还 应 增 加 对 于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颁 发 的 法 定 条 款 的 异 议 除 外 的 规 定, 以 便 排 除 对 其 适 用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 三 ) 正 确 规 定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与 其 他 合 同 条 款 解 释 方 法 的 适 用 关 系 鉴 于 对 于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的 解 释 方 法 不 限 于 一 种 的 现 状, 应 当 通 过 法 律 条 文 确 认 异 议 解 释 原 则 所 处 的 第 二 位 解 释 规 则 的 地 位, 规 定 对 于 保 险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按 照 通 常 理 解 予 以 解 释, 仍 然 不 能 得 到 确 切 解 释 或 者 仍 有 两 种 以 上 解 释 的, 应 当 作 有 利 于 被 保 险 人 和 受 益 人 的 解 释 [ 参 考 文 献 ] [1]American Jurisprudence.Vol43,Insurance,2nded.,Lawyers Cooperative Pub.Co. [2] 高 言. 保 险 法 理 解 适 用 与 案 例 评 析 [M].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1996. [3]Kenneth Cannar,Essential Cases in Insurance Law,Wood head Faulkner,1985. [4] 哈 特. 法 律 的 概 念 [M]. 张 文 显, 郑 成 良, 杜 景 义, 宋 金 娜 译, 中 国 大 百 科 全 书 出 版 社, 1996. [5] 梁 慧 星. 法 律 解 释 学 [M].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1995. [6] 刘 宗 荣. 定 型 化 契 约 论 文 专 辑 [M]. 中 国 台 湾 三 民 书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苏 惠 祥. 中 国 当 代 合 同 法 论 [M]. 吉 林 大 学 出 版 社,1992. [8] 施 文 森. 保 险 法 总 论 [M]. 中 国 台 湾 三 民 书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85. [9] 王 立 明, 崔 建 远. 合 同 法 新 论 [M].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1996. [10] 郑 玉 波. 保 险 法 论 [M]. 中 国 台 湾 三 民 书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 徐 卫 东. 商 法 基 本 原 则 研 究 [M]. 法 律 出 版 社,2002. [ 编 辑 : 郝 焕 婷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法 律 经 纬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合 同 修 改 行 为 无 效 周 玮 ( 广 州 航 海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广 东 广 州 510725) [ 摘 要 ] 此 文 所 涉 案 例 中, 投 保 人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对 保 险 合 同 申 请 更 改, 并 得 到 部 分 赔 偿, 投 保 人 在 不 能 得 到 全 部 赔 偿 的 情 况 下 将 保 险 人 诉 诸 法 律 终 审 法 院 认 为, 投 保 人 在 其 提 出 加 保 中 国 境 内 险 及 增 加 乘 客 座 位 险 保 额 申 请 保 险 人 作 出 保 险 承 诺 前, 其 已 经 发 生 了 交 通 事 故, 依 保 险 法 保 险 人 不 可 能 对 其 进 行 保 险 而 保 险 人 仍 愿 意 对 投 保 人 作 出 赔 付, 其 已 不 是 依 保 险 法 而 为 的 赔 偿, 而 是 基 于 投 保 人 是 其 员 工, 基 于 照 顾 的 考 虑 而 为 的 补 偿 故 宣 判 投 保 人 败 诉 [ 关 键 词 ] 保 险 合 同 ; 合 同 变 更 ; 交 通 事 故 [ 中 图 分 类 号 ] D922.284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91-02 Abstract: In the following case study, the applicant, who applies for the revis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 after accident occurs and gets part of reimbursement benefits, appeals to law againt the insurer for not getting all reimbursement benefits.however,
the court believes that as the accident occurs before the policy holder applies for increase of coverage in china and"passenger seat insurance" with no committment made by the insurer, the insurer cannot offer insurance coverage to the applicant according to insurance law. Nevertheless, the only reason for the insurer s benefits reimbursement to the applicant is not that it is justified by Insurance Law, but the insurer makes allowances for the applicant who is the company s staff. In this regard, the court decides against the applicant. Key words:insurance contract;contract alteration; accident 一 案 例 简 介 2000 年 6 月 27 日, 周 某 作 为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在 某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深 圳 分 公 司 ) 办 理 了 粤 B.J6101 小 汽 车 的 车 辆 保 险 投 保 手 续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保 险 别 为 车 辆 损 失 险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乘 客 座 位 责 任 险 驾 驶 员 座 位 责 任 险 等, 承 保 行 驶 区 域 为 广 东 省 境 内, 承 保 期 限 从 2000 年 6 月 29 日 至 2001 年 6 月 28 日, 保 险 费 合 计 9 220 元 投 保 当 天, 深 圳 分 公 司 向 周 某 出 具 了 车 辆 保 险 单 同 时, 向 周 某 开 具 了 保 险 费 收 款 发 票, 载 明 收 到 周 某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9 220 元 ( 但 周 某 当 时 实 际 并 未 交 纳 此 笔 保 险 费 ) 2001 年 5 月 4 日, 周 某 及 其 家 人 驾 驶 的 粤 B.J6101 小 汽 车 在 广 西 钟 山 县 不 幸 发 生 车 祸, 坐 在 车 内 的 周 某 的 儿 子 ( 以 下 简 称 周 子 ) 脑 部 严 重 受 挫 及 多 处 骨 折, 至 今 一 直 昏 迷 不 醒 2001 年 5 月 8 日, 深 圳 分 公 司 出 具 一 份 以 周 某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机 动 车 辆 保 险 批 单, 载 明 : 经 周 某 申 请, 深 圳 分 公 司 同 意 周 某 与 该 公 司 签 订 的 上 述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的 加 保 中 国 境 内 险, 时 间 自 2001 年 4 月 30 日 起 至 2001 年 6 月 29 日 止, 并 加 收 保 费 184.4 元 ; 乘 客 座 位 险 保 额 由 10 万 元 更 改 为 50 万 元, 加 收 保 费 320 元 ; 共 加 收 保 费 504.4 元 此 外, 该 批 单 副 本 另 注 : 因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批 改 前, 已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故 本 批 单 内 容 能 否 履 行 须 经 上 级 公 司 审 批 同 意 后 方 能 生 效 出 具 批 单 当 天, 周 某 向 深 圳 分 公 司 交 纳 了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费 及 批 单 要 求 增 收 的 保 费 2001 年 5 月 10 日, 深 圳 分 公 司 派 出 的 车 险 定 损 和 医 疗 核 损 等 一 行 人 到 达 广 西 钟 山 医 院, 协 同 广 西 钟 山 交 警 和 医 院 处 理 该 起 交 通 事 故 的 善 后 事 宜 在 此 期 间, 深 圳 分 公 司 对 被 保 险 车 辆 粤 B.J6101 小 汽 车 进 行 了 车 险 核 损, 于 2001 年 5 月 11 日 出 具 了 车 辆 保 险 勘 查 报 告 及 保 险 肇 事 车 辆 定 损 修 理 合 同 5 月 17 日, 在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协 助 下, 周 子 被 从 事 发 地 转 回 深 圳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治 疗, 周 某 也 随 同 回 来 在 周 子 治 疗 期 间, 深 圳 分 公 司 于 2001 年 5 月 23 日 向 周 某 支 付 了 保 险 预 赔 款 9 万 元,2001 年 12 月 29 日 又 向 周 某 支 付 了 赔 款 人 民 币 66 536 元 上 述 二 笔 赔 款, 深 圳 分 公 司 均 向 周 某 出 具 了 赔 款 通 知 书, 赔 款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保 单 号 与 周 某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签 订 的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单 号 一 致 此 后, 深 圳 分 公 司 未 再 向 周 某 支 付 赔 款 周 某 遂 提 起 诉 讼, 请 求 判 令 深 圳 分 公 司 按 保 单 和 批 单 所 列 明 款 项 支 付 其 子 周 子 的 后 续 治 疗 费 34 万 元 另 查, 周 某 原 为 深 圳 分 公 司 职 员 [ 作 者 简 介 ] 周 玮, 广 州 航 海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社 科 部 副 教 授 根 据 周 某 的 申 请, 深 圳 市 公 安 局 法 医 鉴 定 委 员 会 对 周 子 进 行 伤 残 等 级 鉴 定, 并 于 2003 年 11 月 19 日 出 具 鉴 定 报 告, 认 定 周 子 的 损 伤 属 一 级 伤 残 二 法 院 对 本 案 的 审 理 情 况 广 东 某 区 法 院 经 审 理 后 认 为, 本 案 中, 被 告 经 原 告 申 请, 作 出 了 在 原 保 险 合 同 的 基 础 上 同 意 加 保 中 国 境 内 险 及 变 更 部 分 保 险 金 额 的 批 单, 这 应 视 为 原 告 与 被 告 对 此 达 成 了 协 议 此 协 议 的 达 成 是 原 告 与 被 告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未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此 后, 被 告 对 被 保 险 车 辆 在 广 东 省 境 外 所 发 生 的 交 通 事 故 进 行 了 车 辆 保 险 勘 查 及 保 险 肇 事 车 辆 定 损, 对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了 部 分 理 赔 这 表 明 被 告 实 际 上 也 确 认 了 与 原 告 达 成 的 有 关 加 保 中 国 境 内 险 及 增 加 相 应 保 险 金 额 的 约 定, 将 原 告 发 生 的 上 述 交 通 事 故 列 入 了 保 险 责 任 事 故 的 范 畴 据 此,
应 认 定 原 被 告 之 间 有 关 粤 B.J6101 小 汽 车 中 国 境 内 险 的 保 险 关 系 成 立 且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被 告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应 对 原 告 及 被 保 险 人 由 此 遭 受 的 实 际 损 失 进 行 赔 付 由 于 原 被 告 之 间 的 保 险 合 同 关 系 中 被 保 险 人 因 事 故 发 生 造 成 一 级 伤 残, 其 发 生 的 治 疗 护 理 费 用 将 超 出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金 额 50 万 元, 原 告 诉 请 要 求 被 告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金 额 50 万 元 赔 付 应 予 以 准 许 被 告 应 将 尚 未 赔 付 给 原 告 的 保 险 金 34 万 元 继 续 支 付 给 原 告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第 107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第 12 条 第 23 条 的 规 定, 判 决 : 被 告 深 圳 分 公 司 应 在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原 告 周 某 赔 付 保 险 金 34 万 元 逾 期 则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同 期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利 率, 加 倍 支 付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的 债 务 利 息 案 件 受 理 费 7 610 元 由 被 告 承 担 宣 判 后, 深 圳 分 公 司 不 服, 以 上 诉 人 向 被 上 诉 人 出 具 书 面 批 单 之 前, 原 保 险 合 同 尚 未 变 更 ; 上 诉 人 于 2001 年 5 月 8 日 即 在 被 上 诉 人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向 被 上 诉 人 出 具 的 机 动 车 辆 保 险 批 单 无 效 ; 上 诉 人 对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的 车 辆 进 行 了 车 辆 保 险 勘 查 及 保 险 肇 事 车 辆 定 损 以 及 向 被 上 诉 人 支 付 16 万 元 补 助 金 的 行 为 并 不 表 明 上 诉 人 对 向 被 上 诉 人 出 具 批 单 的 确 认, 将 上 诉 人 向 被 上 诉 人 支 付 16 万 元 补 助 金 视 为 上 诉 人 就 被 上 诉 人 发 生 的 交 通 事 故 进 行 赔 偿 的 行 为 是 错 误 的 等 理 由 向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请 求 撤 销 一 审 判 决, 改 判 驳 回 被 上 诉 人 的 诉 讼 请 求 广 东 某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认 为, 被 上 诉 人 在 其 提 出 投 保 乘 客 座 位 险 申 请 上 诉 人 作 出 保 险 承 诺 前, 其 已 经 发 生 了 交 通 事 故, 依 保 险 法 上 诉 人 不 可 能 对 其 进 行 保 险 而 上 诉 人 仍 愿 意 对 被 上 诉 人 作 出 赔 付, 其 已 不 是 依 保 险 行 为 而 为 的 赔 偿, 而 是 基 于 被 上 诉 人 是 其 员 工, 基 于 照 顾 的 考 虑 而 为 的 补 偿 上 诉 人 内 部 工 作 签 报 及 会 议 记 录 尽 管 未 向 被 上 诉 人 明 示, 但 却 反 映 其 不 愿 给 被 上 诉 人 50 万 元, 而 愿 意 在 20 万 元 范 围 内 对 被 上 诉 人 予 以 照 顾 的 意 思 表 示 考 虑 到 上 诉 人 该 行 为 具 有 困 难 救 助 的 性 质, 且 已 向 被 上 诉 人 给 付 了 156 536 元, 二 审 法 院 依 法 确 认 上 诉 人 还 需 向 被 上 诉 人 给 付 43 464 元 一 审 判 决 对 该 案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程 序 合 法, 但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二 审 予 以 纠 正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第 2 条 第 9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153 条 第 1 款 第 (2) 项 之 规 定, 判 决 : 一 撤 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法 院 (2003) 深 福 法 民 二 初 字 第 1451 号 民 事 判 决 ; 二 上 诉 人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10 日 内 给 付 被 上 诉 人 43 464 元 ; 三 驳 回 上 诉 人 被 上 诉 人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本 案 一 二 审 案 件 受 理 费 人 民 币 15 220 元, 由 上 诉 人 负 担 7 610 元, 被 上 诉 人 负 担 7 610 元 三 本 案 评 析 本 案 是 一 起 典 型 的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例 在 本 案 中, 周 某 与 被 告 之 间 就 粤 B.J6101 小 汽 车 的 车 辆 保 险 合 同 关 系 是 否 已 经 变 更 是 最 具 争 议 的 问 题, 而 这 无 疑 涉 及 保 险 合 同 法 领 域 的 基 本 知 识 及 原 则 ( 一 ) 周 某 与 被 告 之 间 车 辆 保 险 合 同 关 系 是 否 成 立 有 人 认 为, 原 告 周 某 在 投 保 时 没 有 实 际 交 纳 保 险 费, 原 被 告 之 间 的 车 辆 保 险 合 同 关 系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本 文 不 同 意 这 种 意 见 保 险 合 同 往 往 都 有 一 个 从 订 立 生 效 到 履 行 的 发 展 过 程 保 险 合 同 的 成 立 和 生 效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阶 段, 只 有 先 成 立, 才 有 可 能 生 效 保 险 合 同 的 成 立 是 一 种 事 实 判 断, 根 据 保 险 法 第 13 条 规 定,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要 求,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承 保, 并 就 合 同 的 条 款 达 成 协 议,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 保 险 合 同 的 生 效 是 一 种 法 律 判 断, 是 法 律 用 特 定 的 标 准 对 已 存 在 的 保 险 合 同 进 行 的 一 种 价 值 判 断, 标 志 着 国 家 法 律 承 认 并 保 护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这 一 事 实, 使 当 事 人 双 方 受 其 约 束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的 一 般 要 件, 也 即 民 法 通 则 以 及 合 同 法 所 作 出 的 相 关 规 定 然 而, 保 险 法 也 规 定 了 保 险 合 同 的 特 别 生 效 要 件, 也 即 保 险 法 第 12 条 规 定 的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应 当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第 55 条 规 定 投 保 人 不 得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投 保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人 身 保 险, 保 险 人 也 不 得 承 保 ; 第 56 条 规 定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合 同, 未 经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并 认 可 保 险 金 额 的, 合 同 无 效 ; 等 等 保 险 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还 可 以 约 定 生 效 要 件, 包 括 约 定 保 险 合 同 的 形 式 约 定 生 效 的 条 件 或 者 期 限 比 如, 约 定 保 险 合 同 于 投 保 人 交 付 第 一 期 保 险 费 时 生 效 保 险 合 同 于 保 险 人 签 发 保 单 时 生 效 等 但 如 果 当 事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没 有 约 定 将 交 付 保 险 费 作 为 生 效 要 件, 则 它 就 不 能 成 为 保 险 合 同 的 生 效 要 件, 而 只 能 是 投 保 人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的 表 现 正 如 保 险 法 第 14 条 规 定,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投 保 人 按 照 约 定 交 付 保 险 费 因 此, 交 付 保 险 费 是 投 保 人 的 合 同 义 务, 而 合 同 义 务 的 前 提 就 是 存 在 有 效 的 合 同 一 般 情 况 下, 保 险 合 同 没 有 生 效, 也 就 不 存 在 履 行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交 付 保 险 费 之 义 务 保 险 实 务 中, 分 期 交 纳 保 险 费 是 极 为 常 见 的 如 果 因 为 投 保 人 的 疏 忽, 迟 延 交 纳 保 险 费, 因 此 而 认 定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是 不 妥 当 的 本 案 中, 就 粤 B.J6101 小 汽 车 投 保 与 承 保 显 然 是 周 某 与 被 告 的 共 同 意 思 表 示, 被 告 因 为 周 某 是 其 单 位 职 员, 在 周 某 未 实 际 交 纳 保 险 费 的 情 况 下 就 向 其 开 具 保 险 费 收 款 发 票, 实 质 是 保 险 人 的 一 种 不 规 范 的 经 营 行 为, 但 不 能 因 此 认 为 保 险 合 同 不 成 立 不 生 效 ( 下 转 第 82 页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海 外 视 窗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欧 盟 国 家 保 险 监 管 模 式 比 较 金 刚 1 张 秋 秋 2 (1.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辽 宁 监 管 局, 辽 宁 沈 阳 110013;2. 沈 阳 大 学, 辽 宁 沈 阳 110013 ) [ 摘 要 ] 本 文 分 析 了 欧 盟 地 区 保 险 业 近 年 来 已 经 颁 布 实 施 的 和 正 在 研 究 的 偿 付 能 力 标 准 Ⅱ 保 险 调 解 指 令 欧 洲 再 保 险 指 令 以 及 这 些 指 令 可 能 给 欧 盟 国 家 保 险 业 带 来 的 影 响, 并 选 取 几 个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国 家, 分 析 欧 盟 保 险 业 监 管 的 三 种 模 式 [ 关 键 词 ] 欧 盟 保 险 监 管 ; 分 业 监 管 ; 混 业 监 管 ; 监 管 责 任 重 组 [ 中 图 分 类 号 ]F842.4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004-3306(2007)01-0093-03 Abstract: This paper made an analysis on insurance regulatory polices that have been promulgated and enacted and that is been researched in EU countries and the impact that these policies will have o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n EU countries. These polices include Solvency Margin Standard II, insurance Intermediation Directive, European Reinsurance Directive. The author also selected several typical countries to elaborate on the 3 regulatory models in EU insurance industry. Key words:eu insurance regulation; separate regulation; cross sector regulation; restructuring of regulatory responsibilities 随 着 欧 盟 经 济 一 体 化 程 度 的 不 断 提 高 和 欧 元 的 启 动, 欧 盟 的 金 融 业 发 生 了 深 刻 的 变 革 欧 盟 各 国 监 管 结 构 的 重 组 欧 盟 层 面 监 管 合 作 的 加 强 以 及 监 管 与 规 则 的 和 谐 化 则 是 金 融 监 管 对 金 融 业 变 革 的 积 极 回 应 欧 盟 国 家 的 保 险 业 监 管 作 为 金 融 监 管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也 呈 现 出 一 些 新 的 特 点 一 近 年 来 欧 盟 国 家 保 险 业 重 要 指 令 出 台 情 况 欧 盟 不 同 成 员 国 监 管 机 构 之 间 的 合 作 以 现 有 的 欧 共 体 指 令 为 基 础 与 国 际 合 作 的 支 持 性 框 架 不 同, 指 令 能 够 而 且 经 常 对 监 管 合 作 制 定 有 约 束 力 的 义 务, 在 一 些 情 形 下 直 接 消 除 了 合 作 的 法 律 障 碍 欧 盟 实 施 的 各 种 金 融 方 面 的 指 令 对 欧 盟 金 融 一 体 化 和 监 管 合 作 具 有 极 其 重 要 的 作 用 在 保 险 方 面, 欧 盟 近 几 年 也 颁 布 了 或 正 在 研 究 一 些 法 规 指 令, 对 于 欧 盟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和 监 管 水 平 的 提 高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有 两 个 重 要 的 指 令 和 一 个 行 业 标 准 需 要 引 起 关 注 : 1. 偿 付 能 力 标 准 Ⅱ(solvency Ⅱ)
偿 付 能 力 标 准 Ⅱ 的 目 标 是 建 立 一 套 适 应 保 险 市 场 发 展 趋 势 和 现 实 需 要 避 免 过 分 复 杂 的 全 新 保 险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体 系, 统 一 各 成 员 国 的 保 险 监 管 立 法 规 范, 提 高 欧 洲 保 险 市 场 的 运 行 效 率 偿 付 能 力 Ⅱ 主 要 是 针 对 欧 盟 现 行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体 系 存 在 的 对 保 险 公 司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考 虑 得 不 全 面, 而 且 对 于 保 险 公 司 的 个 体 风 险 不 敏 感 的 缺 陷 进 行 的 改 革 与 完 善 欧 盟 现 行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体 系 是 由 三 个 层 次 组 成 的 : 第 一 个 层 次 是 对 责 任 准 备 金 的 评 估, 第 二 个 层 次 是 对 资 产 价 值 的 评 估 与 认 可, 第 三 个 层 次 是 偿 付 能 力 边 际 的 确 定 ( 一 般 称 之 为 固 定 比 例 法, 即 偿 付 能 力 边 际 与 资 产 和 负 债 之 间 的 关 系 用 比 例 固 定 下 来 ), 这 三 个 层 次 基 本 上 反 映 了 偿 付 能 力 需 要 考 虑 的 主 要 因 素 但 撇 开 这 三 重 体 系 本 身 的 合 理 性 与 技 术 细 节 不 谈, 仅 从 结 构 的 角 度, 要 将 偿 付 能 力 置 于 保 险 公 司 整 体 财 务 状 况 和 风 险 评 价 的 框 架 范 围 内 还 远 远 不 够 针 对 这 种 情 况, 按 照 推 进 欧 盟 统 一 金 融 市 场 建 设 的 金 融 服 务 行 动 计 划 (FSAP) 的 要 求, 欧 盟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保 险 委 员 会 拟 定 了 偿 付 能 力 Ⅱ 号 工 程 (Solvency ⅡProject) 对 偿 付 能 力 Ⅱ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是 夏 马 报 告 (Shanna Repoa) 和 毕 马 威 报 告 (KPMG Report) 这 两 份 报 告 均 建 议 建 立 以 风 险 评 估 为 基 础 的 风 险 管 理 方 法 (Risk-Based Approach), 并 将 其 作 为 评 价 保 险 公 司 整 体 财 务 状 况 和 风 险 的 基 本 手 段, 借 鉴 巴 塞 尔 协 议 关 于 银 行 财 务 状 况 和 风 险 评 估 的 三 支 柱 法 搭 建 保 险 业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体 系 的 新 框 架 第 一 支 柱 是 根 据 保 险 公 司 的 承 保 信 息 及 资 产 负 债 状 况 建 立 以 风 险 为 基 础 的 最 低 偿 付 能 力 规 定 ; 第 二 支 柱 是 审 慎 的 监 管 评 价 ; 第 三 支 柱 是 引 入 市 场 力 量 监 督 和 管 理 尽 管 预 计 偿 付 能 力 Ⅱ 不 会 在 2010 年 以 前 实 施, 但 欧 盟 部 长 会 议 会 先 做 出 具 体 实 施 的 计 划 欧 洲 保 险 委 员 会 和 职 业 养 老 金 协 会 已 经 进 行 了 一 个 关 于 偿 付 能 力 Ⅱ 的 施 行 对 寿 险 资 本 金 要 求 的 前 期 研 究 欧 盟 保 险 业 将 在 接 下 来 的 几 年 中 去 适 应 这 部 法 令 2. 保 险 调 解 指 令 (The Insurance Mediation Directive) 该 指 令 是 金 融 服 务 行 动 计 划 (FSAP)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 作 者 简 介 ] 金 刚, 经 济 学 博 士 在 读, 现 供 职 于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辽 宁 监 管 局 ; 张 秋 秋, 沈 阳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在 读 分, 旨 在 为 欧 洲 的 保 险 中 介 行 业 建 立 一 个 独 立 的 市 场, 为 中 介 机 构 的 批 准 资 本 化 和 管 制 引 入 欧 盟 框 架 指 令 采 取 共 同 体 规 章 的 形 式, 需 要 转 化 为 各 成 员 国 的 法 律 条 款, 直 接 适 用 于 所 有 成 员 国 此 项 指 令 要 求 所 有 的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必 须 在 所 属 会 员 国 中 进 行 登 记 与 注 册, 以 符 合 较 为 严 格 的 审 查 标 准 一 旦 在 某 一 会 员 国 中 注 册 成 功, 将 可 以 自 由 地 在 欧 盟 任 一 会 员 国 中 提 供 与 销 售 保 险 服 务 该 指 令 于 2004 年 底 生 效, 将 取 代 1977 年 的 指 令 此 项 保 险 调 解 指 令 有 助 于 改 善 与 加 强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及 选 择, 同 时 也 有 助 于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跨 国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按 照 规 定, 欧 盟 成 员 国 要 在 2005 年 1 月 14 日 前 在 国 内 实 施 这 项 指 令, 但 只 有 奥 地 利 捷 克 丹 麦 匈 牙 利 爱 尔 兰 立 陶 宛 和 英 国 达 到 了 要 求 2005 年 上 半 年 由 国 际 保 险 和 分 保 提 供 者 协 会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ducers of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所 作 的 调 查 显 示, 有 9 个 成 员 国 ( 法 国 德 国 意 大 利 卢 森 堡 荷 兰 波 兰 斯 洛 文 尼 亚 西 班 牙 瑞 典 ) 将 陆 续 执 行 这 部 指 令 在 有 些 国 家, 比 如 英 国, 实 施 这 部 指 令 将 给 保 险 业 带 来 实 质 性 的 变 化 这 部 指 令 在 各 国 的 实 施 将 会 带 来 欧 盟 各 国 保 险 监 管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3. 欧 洲 再 保 险 指 令 (The European Reinsurance Directive) 该 指 令 规 定 会 员 国 应 相 互 免 除 境 内 外 国 再 保 险 人 提 供 再 保 险 责 任 担 保 的 要 求 欧 洲 国 会 于 2005 年 6 月 初 投 票 通 过 欧 盟 再 保 险 指 令, 使 欧 盟 会 员 国 间 的 再 保 险 市 场 整 合 问 题 有 了 进 一 步 的 发 展, 该 指 令 预 计 在 2007 年 正 式 实 施, 指 令 的 实 施 将 在 欧 洲 范 围 内 引 入 对 新 的 再 保 险 公 司 的 监 管 机 制, 同 时, 也 意 味 着 目 前 在 没 有 再 保 险 业 务 监 管 的 国 家 开 展 业 务 的 再 保 险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将 要 发 生 很 大 的 变 化 欧 盟 成 员 国 间 原 来 没 有 协 调 一 致 的 再 保 险 监 管 法 令, 所 以 再 保 业 务 不 但 障 碍 重 重, 而 且 相 关 费 用 较 多 再 保 险 指 令 容 许 成 员 国 再 保 险 公 司 仅 在 其 本 国 监 管 法 令 约 束 下 在 其 它 会 员 国 内 开 展 再 保 险 业 务, 这 样 就 弥 补 了 各 会 员 国 间 监 管 法 令 的 差 异, 各 会 员 国 也 将 因 此 比 较 容 易 在 其 它 会 员 国 内 找 到 更 优 质 更 适 当 的 再 保 险 也 就 是 欧 盟 会 员 国
可 以 在 其 国 内 直 接 操 控 再 保 险 公 司 在 欧 盟 其 它 国 家 内 进 行 商 务 活 动, 欧 盟 会 员 国 间 的 再 保 险 障 碍 因 此 取 消, 欧 盟 将 成 为 结 构 完 整 作 业 安 全 有 经 营 效 率 的 再 保 险 市 场 该 指 令 的 执 行 不 但 可 便 利 欧 盟 会 员 国 间 保 险 以 及 再 保 险 交 易, 更 将 因 此 提 高 公 司 之 间 的 竞 争, 使 保 险 与 再 保 险 业 务 更 透 明 保 险 与 再 保 险 费 用 更 合 理, 被 保 险 人 将 因 此 获 得 最 后 利 益 二 部 分 欧 盟 国 家 的 保 险 监 管 模 式 比 较 欧 盟 国 家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广 泛 重 组, 多 种 监 管 组 织 模 式 并 存, 形 成 了 欧 盟 成 员 国 中 三 种 金 融 监 管 组 织 模 式 模 式 一 是 根 据 金 融 部 门 的 业 务 划 分 界 限 分 别 设 立 不 同 领 域 的 监 管 机 构, 即 分 业 监 管, 法 国 希 腊 西 班 牙 和 葡 萄 牙 等 国 采 用 这 种 模 式 ; 模 式 二 是 将 不 同 金 融 部 门 的 监 管 责 任 重 组 到 一 个 单 一 的 机 构, 即 混 业 监 管, 奥 地 利 德 国 丹 麦 爱 尔 兰 瑞 典 和 英 国 等 国 采 用 这 种 模 式 ; 模 式 三 是 介 于 模 式 一 和 模 式 二 的 一 种 形 式, 这 种 模 式 根 据 各 部 门 的 目 标 考 虑 监 管 责 任 的 重 组, 将 监 管 任 务 分 配 给 两 类 不 同 的 机 构, 一 类 以 维 护 金 融 机 构 的 稳 健 性 为 目 标, 另 一 类 则 专 注 于 金 融 业 务 监 管, 着 眼 于 保 证 竞 争 和 透 明 性, 这 种 模 式 在 荷 兰 和 意 大 利 逐 步 成 型 我 们 选 取 法 国 西 班 牙 作 为 第 一 种 模 式 的 代 表 国 家, 德 国 英 国 作 为 第 二 种 模 式 的 代 表 国 家, 意 大 利 作 为 第 三 种 模 式 的 代 表 国 家, 来 进 一 步 了 解 不 同 金 融 监 管 模 式 下 的 保 险 业 监 管 模 式 1. 法 国 法 国 是 分 业 监 管 的 代 表, 有 专 门 的 保 险 监 管 部 门 法 国 有 两 个 主 要 的 保 险 监 管 部 门, 分 别 是 : 保 险 公 司 委 员 会 (CEA), 负 责 对 保 险 公 司 的 资 格 许 可 和 保 险 储 金 互 济 管 理 委 员 会 (CCAMIP), 负 责 监 管 保 险 公 司 遵 守 保 险 方 面 法 律 法 规 及 履 行 相 关 协 议 的 情 况 只 有 被 CEA 许 可 或 批 准 免 于 资 格 认 定 的 公 司 才 可 以 从 事 监 管 范 围 内 的 保 险 业 务 CCAMIP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公 共 监 管 部 门, 确 保 保 险 机 构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履 行 相 关 协 议 CCAMIP 也 负 责 监 管 被 合 并 到 法 国 或 欧 盟 其 他 地 区 的 公 司 以 及 在 法 国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的 外 国 公 司, 确 保 公 司 实 现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承 诺 以 及 达 到 法 定 的 偿 付 能 力 要 求 CCAMIP 还 拥 有 调 查 保 险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的 广 泛 权 力, 并 有 权 向 所 监 管 的 公 司 提 出 建 议 可 以 建 议 公 司 保 持 或 加 强 财 务 状 况, 改 善 管 理 方 法, 确 保 公 司 组 织 架 构 与 其 经 营 活 动 的 发 展 目 标 相 适 应 保 险 公 司 必 须 在 两 个 月 内 对 此 类 建 议 做 出 回 应, 并 对 按 照 建 议 所 作 的 工 作 予 以 说 明 一 旦 证 实 了 违 规 行 为 的 存 在,CCAMIP 有 权 力 对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非 罚 款 方 式 的 处 罚 ( 警 告 训 诫 暂 时 中 止 公 司 经 营 全 部 或 部 分 收 回 对 公 司 业 务 的 许 可 ) 和 罚 款 处 罚, 但 罚 款 金 额 要 同 违 规 行 为 的 严 重 性 成 正 比, 并 且 不 超 过 保 险 公 司 上 年 度 营 业 额 去 除 税 款 后 的 3% 对 屡 次 违 规 的 行 为 还 有 更 为 严 厉 的 处 罚 措 施 法 国 金 融 业 和 监 管 机 构 有 逐 渐 统 一 的 趋 势 2003 年 8 月 1 日 颁 布 的 法 国 金 融 安 全 法 案 已 经 将 一 些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合 并 到 CEA 和 CCAMIP 中 2004 年 11 月 12 日, 颁 布 了 一 部 法 令 对 信 用 机 构 保 险 机 构 和 形 成 金 融 集 团 的 投 资 公 司 进 行 更 强 有 力 的 监 管 ;2005 年 3 月, 颁 布 了 一 部 法 令 致 力 于 实 施 保 险 中 介 方 面 的 2002/92/EC 指 令, 并 加 强 保 险 代 理 领 域 的 控 制 2. 西 班 牙 西 班 牙 也 是 实 行 分 业 监 管 模 式 的 国 家 西 班 牙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是 保 险 和 养 老 基 金 理 事 会 (DGSFP) DGSFP 隶 属 于 经 济 和 国 内 税 务 部, 负 责 组 织 调 控 市 场 以 发 挥 市 场 适 当 的 功 能 并 对 保 险 客 户 提 供 足 够 多 的 保 护 DGSFP 有 权 力 调 节 规 划 监 督 保 险 机 构 在 市 场 中 的 运 作 在 DGSFP 监 管 下 的 机 构 必 须 按 时 向 其 通 报 财 务 状 况 和 偿 付 能 力 方 面 的 信 息 在 西 班 牙 开 展 业 务 的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经 理 人 保 险 代 理 人 养 老 基 金 的 受 托 和 管 理 机 构 保 险 精 算 师 审 计 师 都 必 须 在 DGSFP 注 册 上 述 个 人 和 机 构 必 须 定 期 的 向 DGSFP 提 供 信 息 以 更 新 注 册 信 息 DGSFP 可 以 要 求 其 认 为 与 监 管 行 为 有 关 的 任 何 信 息 如 果 被 调 查 人 拒 绝 提 供,DGSFP 可 以 采 取 现 场 检 查 并 进 行 强 制 处 罚 以 2004 年 10 月 29 日 生 效 的 2004 年 6 号 私 营 保 险 公 司 监 管 法 令 为 基 础,DGSFP 可 以 采 用 特 殊 的 手 段 来 控 制 西 班 牙 的 保 险 公 司 ( 包 括 外 国 机 构 在 西 班 牙 的 分 支 机 构 ) 和 公 司 的 管 理 人 员
来 保 护 顾 客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DGSFP 可 以 采 取 诸 如 停 止 公 司 管 理 层 活 动 处 置 某 项 资 产 要 求 重 新 设 计 财 务 计 划 替 换 管 理 层 或 高 管 人 员 等 措 施 这 些 措 施 也 使 DGSFP 能 够 去 核 实 某 一 事 件 是 否 给 保 险 公 司 的 偿 付 能 力 或 公 司 义 务 的 完 成 带 来 风 险 会 计 师 是 否 遵 守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以 及 会 计 师 和 管 理 层 中 是 否 存 在 影 响 公 司 真 实 偿 付 能 力 的 违 规 行 为 如 果 一 家 公 司 发 生 了 违 规 行 为,DGSFP 可 以 采 取 强 制 的 处 罚 违 规 行 为 被 划 分 为 轻 重 和 极 重, 相 应 的 处 罚 力 度 不 一, 从 私 下 的 或 公 开 的 警 告 到 暂 时 或 永 久 停 止 开 办 保 险 业 务 的 行 政 许 可, 罚 款 金 额 从 15 万 欧 元 到 30 万 欧 元 不 等 对 高 管 人 员 的 处 罚 包 括 撤 换 和 暂 停 职 位, 并 且 ( 或 者 ) 处 以 最 高 9 万 欧 元 的 罚 款 3. 德 国 德 国 是 混 业 监 管 的 代 表 国 家, 金 融 监 管 由 联 邦 金 融 监 管 局 (BaFin) 负 责 德 国 保 险 领 域 的 监 管 分 为 联 邦 和 州 两 个 层 次 在 联 邦 一 级 负 责 监 管 跨 州 经 营 的 私 营 保 险 公 司 和 竞 争 性 的 国 有 保 险 公 司 ; 州 一 级 监 管 主 要 是 对 在 特 定 州 经 营 的 私 营 保 险 公 司 和 竞 争 性 的 国 有 保 险 公 司 主 要 经 营 业 务 区 域 在 德 国 的 保 险 公 司 必 须 要 获 得 一 份 相 应 的 监 管 机 构 颁 发 的 许 可 证, 这 个 监 管 机 构 负 责 以 动 态 的 标 准 监 控 这 些 保 险 公 司 非 欧 盟 国 家 的 保 险 公 司 如 果 在 德 国 建 立 分 支 机 构 开 办 业 务, 也 要 遵 守 上 述 规 定 主 要 业 务 领 域 在 其 他 的 欧 盟 或 欧 洲 经 济 区 国 家, 但 同 时 在 德 国 也 开 展 业 务 的 外 国 保 险 公 司 由 其 母 国 监 管 机 关 负 责 监 管, 但 是 一 旦 BaFin 察 觉 到 这 种 类 型 的 外 国 公 司 违 反 了 德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时, 可 以 联 系 相 应 的 有 资 格 的 外 国 监 管 机 构 对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以 保 险 监 管 法 令 (Insurance Supervision Act) 为 依 据,BaFin 可 以 采 取 任 何 适 当 的 和 必 要 的 手 段 来 阻 止 或 纠 正 不 遵 守 监 管 要 求 的 行 为 BaFin 拥 有 广 泛 的 权 力, 比 如 要 求 提 供 产 品 信 息 和 相 关 文 件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参 加 监 事 会 议 和 董 事 会 议 对 违 规 行 为,BaFin 可 对 保 险 机 构 处 最 高 15 万 欧 元 的 罚 款 在 特 定 的 情 况 下,BaFin 有 权 力 指 派 专 门 人 员 替 换 公 司 管 理 层 监 事 会 或 公 司 内 设 的 其 他 机 构 在 必 要 时 BaFin 可 以 撤 换 经 理 人 员 甚 至 收 回 经 营 许 可 证 4. 英 国 英 国 也 是 实 行 金 融 混 业 监 管 的 国 家,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是 金 融 服 务 局 (FSA) FSA 负 责 整 个 金 融 业 的 监 管, 也 包 括 保 险 业 FSA 的 权 力 建 立 在 金 融 服 务 与 市 场 法 的 基 础 上 除 非 得 到 FSA 的 许 可 或 FSA 批 准 免 于 审 批, 否 则 任 何 机 构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开 展 金 融 业 务 从 2005 年 1 月 14 日 开 始, 所 有 的 保 险 公 司 和 中 介 机 构 都 要 接 受 FSA 的 商 业 管 制 行 为 ( 由 于 英 国 实 施 了 保 险 调 解 指 令 ) 这 就 为 整 个 保 险 业 的 经 营 提 供 了 详 细 的 规 则, 包 括 理 赔 业 务 和 资 金 的 运 用 并 且, 英 国 的 保 险 公 司 和 中 介 公 司 还 要 遵 守 FSA 更 高 层 次 的 商 业 法 规, 包 括 英 国 的 第 11 条 法 令, 这 条 法 令 规 定 金 融 部 门 有 义 务 提 前 通 知 FSA 任 何 重 大 问 题 以 及 同 FSA 合 作 FSA 拥 有 广 泛 的 调 查 权, 可 以 采 取 强 制 调 阅 产 品 相 关 文 件 以 及 监 管 质 询 的 手 段 另 一 种 FSA 经 常 使 用 的 监 管 工 具 是 选 定 有 资 格 的 人 ( 通 常 是 专 业 公 司 ) 来 分 析 和 报 告 保 险 公 司 和 中 介 公 司 的 经 营 行 为, 这 种 行 为 的 成 本 由 被 调 查 保 险 公 司 或 中 介 公 司 来 承 担 一 旦 某 机 构 的 违 规 行 为 被 证 实,FSA 有 权 力 对 保 险 公 司 中 介 公 司 和 个 人 处 以 无 上 限 规 定 的 罚 款, 并 且 可 以 对 犯 罪 行 为 进 行 起 诉 近 期,FSA 正 在 研 究 如 何 识 别 和 处 理 保 险 代 理 机 构 中 存 在 的 两 个 潜 在 的 问 题 : 一 个 是 在 保 险 代 理 机 构 展 业 过 程 中 受 到 的 利 益 诱 导, 另 一 个 是 理 赔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欺 诈 行 为 FSA 也 已 经 要 求 英 国 的 保 险 公 司 和 中 介 公 司 提 供 使 用 有 限 风 险 再 保 险 的 情 况, 特 别 是 保 险 机 构 是 否 利 用 有 限 风 险 再 保 险 来 隐 瞒 真 实 的 财 务 状 况 并 且,FSA 也 在 努 力 完 全 了 解 还 没 有 向 监 管 机 构 公 开 的 有 限 风 险 再 保 险 的 附 加 条 款 和 其 他 的 一 些 对 条 款 的 修 改 情 况 这 是 对 英 国 近 来 发 生 的 与 有 限 风 险 再 保 险 有 关 案 件 的 回 应 5. 意 大 利 意 大 利 是 实 行 第 三 种 监 管 模 式 的 国 家 意 大 利 议 会 拥 有 对 保 险 行 业 进 行 立 法 的 权 力 保 险 业
专 门 的 监 管 机 构 (ISVAP) 产 业 部 (ministry of industry) 和 反 垄 断 部 门 (AGCM) 都 有 权 利 对 保 险 业 进 行 监 管 ISVAP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由 议 会 采 纳 的 法 律 并 确 保 保 险 公 司 遵 守, 并 负 责 批 准 保 险 机 构 合 并 和 收 购 行 为 ; 产 业 部 对 保 险 业 具 有 一 定 的 监 管 权 力 ; 反 垄 断 部 门 (AGCM) 负 责 监 督 保 险 机 构 遵 守 竞 争 和 反 垄 断 方 面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ISVAP 和 AGCM 都 拥 有 对 保 险 行 业 的 调 查 权 这 两 个 机 构 可 以 强 制 调 阅 产 品 文 件 以 及 进 行 监 管 谈 话, 被 调 查 人 必 须 要 回 答 在 监 管 谈 话 中 与 监 管 有 关 的 所 有 问 题 一 旦 某 机 构 发 生 违 规 行 为, ISVAP 有 权 力 中 止 其 开 办 业 务 并 且 ( 或 者 ) 取 消 相 关 人 员 的 从 业 资 格 并 可 以 指 派 新 人 AGCM 也 有 权 力 停 止 某 项 保 险 业 务 的 开 展, 并 可 对 保 险 公 司 或 中 介 公 司 处 以 罚 款 [ 参 考 文 献 ] [1]insurance regulation in the EU,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2] 王 志 军. 欧 盟 金 融 监 管 的 新 发 展 [J]. 国 际 金 融 研 究,2004,(2). [3] 周 力 生. 欧 盟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体 系 改 革 及 意 义 [J]. 保 险 研 究,2005,(2). [4] 郭 金 龙, 曹 顺 明. 有 限 风 险 与 再 保 险 监 管 的 国 际 趋 势 及 启 示 [J]. 保 险 研 究,2006,(4). [ 编 辑 : 傅 晓 棣 ] 保 险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学 会 动 态 INSURANCE STUDIESNo.12007 中 国 保 险 学 会 在 京 召 开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议 2006 年 12 月 22 日, 中 国 保 险 学 会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议 在 北 京 召 开 中 国 保 监 会 主 席 助 理 袁 力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陈 方 磊 和 调 研 员 任 玉 华 同 志 莅 临 指 导, 中 国 保 险 学 会 会 长 戴 凤 举 副 会 长 邓 昭 雨 到 会 听 取 工 作 汇 报, 秘 书 长 黎 宗 剑 和 副 秘 书 长 郭 峰 李 立 王 思 东 李 可 东 王 继 辉 李 丹 方 秋 霞 张 博 江 先 后 在 会 上 发 言, 中 国 保 险 ( 控 股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办 事 处 主 任 助 理 楼 帆 女 士 代 表 何 承 利 副 秘 书 长 出 席 了 会 议 会 议 由 戴 凤 举 会 长 主 持, 学 会 秘 书 处 全 体 人 员 列 席 会 议 黎 宗 剑 秘 书 长 就 中 国 保 险 学 会 2006 年 工 作 和 2007 年 工 作 重 点 进 行 了 汇 报 黎 宗 剑 说, 中 国 保 险 学 会 在 保 监 会 的 关 心 指 导 和 全 体 会 员 单 位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按 照 理 事 会 和 常 务 理 事 会 的 要 求, 围 绕 章 程 确 定 的 宗 旨, 在 自 身 建 设 理 论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教 育 培 训 对 外 合 作 等 方 面 做 了 一 系 列 工 作, 取 得 了 比 较 突 出 的 成 绩, 为 促 进 保 险 发 展 和 服 务 和 谐 社 会 作 出 了 积 极 的 贡 献 他 重 点 介 绍 了 以 下 三 方 面 工 作 : 一 是 开 展 课 题 研 究, 加 强 学 术 交 流 2006 年 中 国 保 险 学 会 共 组 织 了 十 余 次 具 有 重 大 理 论 意 义 和 现 实 意 义 的 研 讨 会 和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这 些 活 动 紧 密 结 合 当 前 宏 观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形 势, 围 绕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热 点 和 重 点 问 题 进 行 探 讨 和 交 流, 充 分 考 虑 了 会 员 单 位 的 实 际 需 要, 获 得 了 政 产 学 研 各 方 面 的 普 遍 好 评 二 是 组 织 教 育 培 训, 服 务 会 员 单 位 2006 年, 中 国 保 险 学 会 结 合 吴 定 富 主 席 提 出 的 人 才 兴 业 战 略, 从 保 险 从 业 人 员 的 诚 信 教 育 和 职 业 培 训 入 手, 积 极 开 展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在 业 内 产 生 了 较 大 的 影 响 黎 宗 剑 说, 保 险 学 会 的 不 少 教 育 培 训 活 动 都 是 配 合 保 监 会 的 工 作 部 署 进 行 的 在 保 监 会 办 公 厅 指 导 下, 保 险 学 会 举 办 了 保 险 诚 信 大 讲 堂 和 保 险 诚 信 教 育 知 识 竞 赛, 各 保 险 公 司 参 加 人 数 分 别 达 到 2 000 余 人 和 100 多 万 人, 这 两 次 活 动 的 成 功 举 办 强 化 了 保 险 从 业 人 员 的 诚 信 意 识, 对 推 进 保 险 业 诚 信 建 设 起 到 了 重 要 的 推 动 作 用 此 外, 受 保 监 会 财 会 部 和 统 计 信 息 部 委 托, 保 险 学 会 还 先 后 举 办 了 四 期 保 险 行 业 新 会 计 准 则 培 训 班 和 一 期 统 计 制 度 培 训 班, 参 训 人 数 达 1 200 多 人 三 是 有 效 利 用 基 金, 支 持 专 项 工 作 2006 年, 中 国 保 险 学 会 利 用 与 国 内 外 有 关 保 险 公 司 合 作 设 立 的 中 国 保 险 研 究 与 教 育 基 金 及 其 他 专 项 基 金, 在 推 动 保 险 理 论 创 新 制 度 创 新 和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面 做 了 一 些 有 益 的 工 作 其 中, 中 国 保 险 学 会 兴 亚 创 新 基 金 创 新 成 果 评 奖 活 动 的
成 功 举 办, 对 于 推 进 中 国 保 险 业 不 断 强 化 自 主 创 新 意 识 拓 宽 服 务 领 域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促 进 创 新 型 保 险 行 业 的 建 设 和 保 险 业 更 好 地 为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服 务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此 外,2006 年 度 中 国 保 险 学 会 教 保 希 望 奖 学 金 评 选 活 动 的 举 办 和 富 邦 基 金 资 助 的 中 国 保 险 论 丛 的 出 版 发 行 均 在 业 内 外 产 生 了 深 远 的 影 响 关 于 2007 年 学 会 的 主 要 工 作, 黎 宗 剑 归 纳 为 五 个 方 面 : 一 是 继 续 组 织 保 险 理 论 和 实 务 研 究, 围 绕 与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关 系 重 大 的 若 干 问 题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 二 是 积 极 开 展 教 育 培 训, 进 一 步 做 好 专 业 资 格 认 证 体 系 方 案 的 论 证 工 作 ; 三 是 组 织 召 开 全 国 保 险 学 会 秘 书 长 联 席 会 议 和 中 国 保 险 教 育 高 峰 论 坛 ; 四 是 认 真 筹 备 换 届 工 作, 确 保 学 会 工 作 稳 定 发 展 ; 五 是 继 续 搞 好 两 刊 一 网 建 设, 进 一 步 办 好 保 险 研 究 保 险 资 讯 和 学 会 网 站, 加 大 信 息 沟 通 和 学 术 交 流 力 度 随 后, 各 位 副 秘 书 长 分 别 作 了 发 言 大 家 充 分 肯 定 了 学 会 秘 书 处 过 去 一 年 的 工 作 成 绩, 对 秘 书 处 工 作 班 子 的 整 体 水 平 和 精 神 状 态 给 予 了 积 极 评 价, 同 时 希 望 秘 书 处 再 接 再 厉, 继 续 为 会 员 单 位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服 务, 并 表 示 将 一 如 既 往 地 支 持 学 会 秘 书 处 的 工 作 会 上, 各 位 副 秘 书 长 还 对 学 会 2007 年 的 工 作 计 划 提 出 了 建 议 : 一 是 继 续 组 织 对 外 交 流 活 动, 便 于 会 员 单 位 学 习 和 借 鉴 国 外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先 进 经 验 ; 二 是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扩 大 保 险 学 会 在 业 内 外 的 影 响, 争 取 会 员 单 位 和 社 会 有 关 方 面 对 保 险 学 会 工 作 的 更 大 支 持 ; 三 是 加 强 沟 通 交 流, 做 好 保 险 研 究 征 订 工 作, 并 注 重 发 挥 地 方 学 会 的 作 用 ; 四 是 及 时 将 学 会 工 作 计 划 通 知 各 会 员 单 位, 努 力 使 工 作 取 得 更 好 的 效 果 在 听 取 工 作 汇 报 和 发 言 之 后, 袁 力 主 席 助 理 发 表 了 重 要 讲 话 他 在 讲 话 中 充 分 肯 定 了 保 险 学 会 一 年 来 所 取 得 的 工 作 成 绩, 希 望 学 会 继 续 突 出 学 术 研 究 优 势, 充 分 吸 取 国 内 外 经 济 界 金 融 界 保 险 界 理 论 研 究 的 最 新 前 沿 动 态 和 创 新 成 果, 在 业 内 树 立 起 学 术 权 威 地 位 袁 力 强 调, 学 会 在 加 强 理 论 研 究 的 同 时, 必 须 与 保 险 业 的 实 践 紧 密 结 合, 要 与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保 持 一 致 目 前, 要 围 绕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精 神, 围 绕 保 险 业 亟 待 解 决 的 一 些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来 展 开 科 研 工 作 他 建 议 保 险 学 会 在 明 年 工 作 计 划 中 加 入 加 强 监 管 和 防 范 风 险 的 内 容 在 谈 到 如 何 抓 好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时, 袁 力 指 出, 保 险 学 会 要 从 战 略 高 度 认 识 人 才 培 养 的 重 要 性, 进 一 步 开 拓 思 路 找 准 位 置, 围 绕 定 富 主 席 提 出 的 人 才 兴 业 战 略, 在 保 险 业 四 类 专 业 人 才 的 培 养 方 面 作 出 积 极 贡 献 对 于 保 险 研 究 的 发 展 方 向, 袁 助 理 也 提 出 了 殷 切 的 希 望 他 指 出, 学 会 要 勇 于 探 索 勇 于 尝 试, 不 断 开 拓 创 新, 切 实 提 高 保 险 研 究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学 术 质 量 最 后, 袁 力 表 示, 保 监 会 将 会 一 如 既 往 地 关 心 和 支 持 保 险 学 会 的 工 作, 要 认 真 研 究 加 强 指 导, 充 分 利 用 保 险 学 会 这 块 阵 地, 为 中 国 保 险 业 又 好 又 快 地 发 展 提 供 理 论 支 持 和 实 践 指 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