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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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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區 單 元 一 : 公 家 單 位 單 元 二 : 大 眾 運 輸 單 元 三 : 醫 療 院 所 單 元 四 : 休 閒 場 所 單 元 五 : 購 物 消 費

今天 年春季号 总 9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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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你 应 该 听 过 我 们 走 在 大 路 上 这 首 歌, 或 许 还 知 道 革 命 人 永 远 是 年 轻 那 支 歌 ; 并 且, 几 乎 可 以 肯 定, 你 在 戴 红 领 巾 的 那 阵, 必 然 唱 过 牛 儿 还 在 山 坡 吃 草, 放 牛 的 却 不 知 道 哪 儿 去

2 临 终 助 念 答 问 序 临 终 关 怀, 由 佛 门 净 宗 古 来 祖 师 大 德 提 倡 助 念 往 生, 现 今 已 渐 为 社 会 大 众 所 重 视, 在 台 湾, 台 大 长 庚 等 各 大 医 院, 也 都 设 有 助 念 室 ; 大 陆 上 许 多 道 场, 也 有 专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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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原 則 及 國 防 部 訂 頒 國 軍 列 管 國 有 不 動 產 提 供 非 軍 方 單 位 使 用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不 符, 仍 應 以 出 租 方 式 辦 理 惟 可 就 偏 遠 地 區 提 供 官 兵 金 融 水 電 服 務 使 用 部 分, 研 議 降 低 租 金 標 準,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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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装 卸 搬 运 7645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2100 建 筑 7410 工 程 服 务 11%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是 指 使 用 装 卸 搬 运 工 具 或 者 人 力 畜 力 将 货 物 在 运 输 工 具 之 间 装 卸 现 场 之 间 或 者 运 输 工 具 与 装 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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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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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下 列 植 物 的 向 性 或 運 動, 哪 些 是 受 到 生 長 素 作 用 的 影 響?(5-4) 甲. 睡 蓮 的 花 到 了 晚 上 會 合 起 來 ; 乙. 黃 瓜 的 捲 鬚 攀 附 竹 竿 向 上 生 長 ; 丙. 含 羞 草 的 葉 經 碰 觸 後 閉 合 ; 丁. 紅 豆

16 标 本 缓 急 的 护 理 原 则 不 包 括 ( 扶 正 祛 邪 法 ) 17 顺 从 疾 病 假 象 而 进 行 护 理 的 方 法 为 ( 反 护 法 ) 18 下 列 属 于 正 护 法 的 是 ( 虚 则 补 之 ) 19 因 中 气 不 足 脾 阳 不 运 而 致 的 腹 胀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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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透 過 團 體 小 組 分 別 設 計 出 一 套 自 行 車 伸 展 操 4. 教 師 介 紹 騎 乘 自 行 車 上 座 方 法 煞 車 及 踩 踏 等 要 領. 練 習 自 行 車 運 動 中 基 本 的 上 座 平 衡 直 行 轉 彎 煞 車 等 動 作 ( 二 ) 自 行 車 運 動

( ) 5. 自 行 車 有 吱 吱 喳 喳 的 聲 音 可 能 是 什 麼 原 因 所 造 成?(1) 鈴 號 的 聲 音 (2) 螺 栓 ( 帽 ) 鬆 動 (3) 腳 踏 板 磨 損 ( ) 6.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是 對 的?(1) 輪 胎 的 胎 壓 是 愈 高 愈 好, 所 以 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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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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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99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 歡 迎 您 的 加 入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舞 蹈 學 系 簡 史 : 舞 蹈 學 系 之 前 身 為 中 國 文 化 學 院 之 五 年 制 舞 蹈 科, 設 立 於 1964 年 1966 年 秋 奉 教 育 部 核 准 改 為 舞 蹈 音 樂 專 修 科 1975 年 晉 升 為 四 年 制 體 育 學 系 舞 蹈 組 1982 年 獨 立 為 舞 蹈 學 系 1999 年 增 設 舞 蹈 研 究 所 創 系 至 今 45 年, 期 間 培 育 不 少 傑 出 系 友, 分 別 在 學 術 創 作 表 演 等 各 領 域 有 不 凡 的 表 現, 如 : 奧 地 利 格 拉 茲 市 歌 劇 院 芭 蕾 舞 團 副 藝 術 總 監 余 能 盛 無 垢 舞 蹈 劇 場 創 始 團 長 林 麗 珍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舞 蹈 學 院 現 任 系 主 任 鄭 淑 姬 前 院 長 王 雲 幼 前 系 主 任 古 名 伸 ;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舞 蹈 學 系 前 系 主 任 王 廣 生 李 英 秀 楊 桂 娟 ; 台 南 科 技 大 學 舞 蹈 學 系 現 任 系 主 任 顧 哲 誠 及 前 系 主 任 陳 德 海 ; 國 立 台 北 體 育 學 院 舞 蹈 學 系 現 任 主 任 曾 瑞 媛 ;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學 院 舞 蹈 學 系 前 任 系 主 任 陳 碧 涵 等, 皆 為 舞 蹈 界 不 可 或 缺 的 人 才 教 育 宗 旨 : 培 育 傳 統 藝 術 人 才, 加 強 本 土 之 舞 蹈 探 討 融 合 中 西 舞 蹈 之 精 華, 發 展 當 代 舞 蹈 藝 術 著 重 專 業 舞 蹈 教 育 與 舞 蹈 人 文 之 研 究 特 色 : 本 校 為 一 所 規 模 龐 大 制 度 嚴 謹 之 綜 合 大 學, 設 系 完 整, 學 生 學 習 領 域 寬 廣, 輔 系 及 雙 學 位 制 度 的 設 立, 充 分 提 供 了 學 生 跨 領 域 的 學 習 空 間 因 此 舞 蹈 學 系 除 了 加 強 舞 蹈 專 業 技 藝 與 人 文 學 科 外, 亦 非 常 鼓 勵 學 生 修 習 雙 學 位 與 輔 系 之 課 程 本 系 每 年 定 期 舉 行 年 度 公 演 班 級 展 演 畢 業 公 演 以 及 舞 蹈 創 作 比 賽, 讓 每 一 位 學 生 都 有 上 台 演 出 的 機 會 ; 另 為 培 養 具 有 國 際 觀 之 舞 者 編 舞 者 與 教 師, 也 經 常 應 邀 出 國 訪 演, 或 參 與 國 際 舞 蹈 研 習 營 為 提 高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本 系 將 於 2010 舉 辦 舞 蹈 教 育 史 論 研 討 會

99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發 售 98.11.02( 一 ) 至 99.03.23( 二 )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99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報 名 日 期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99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考 試 日 期 考 生 向 本 校 辦 理 報 名 ( 網 路 報 名 ) 考 生 向 本 校 辦 理 繳 費 98.11.02( 一 ) 至 98.11.23( 一 ) 99.01.29( 五 ) 至 99.01.30( 六 ) 99.03.16(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99.03.23( 二 ) 下 午 5 時 止 寄 發 准 考 證 99.04.06( 二 ) 本 校 術 科 考 試 榜 示 錄 取 名 單 99.04.24( 六 ) 寄 發 成 績 單 ( 含 正 備 取 通 知 ) 99.04.26( 一 ) 99.03.16(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99.03.24( 三 ) 下 午 3 時 30 分 99.04.17( 六 ) 上 午 08:20 起 分 組 報 到 複 查 成 績 99.04.26( 一 ) 至 99.05.03(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公 告 備 取 生 第 一 次 可 遞 補 名 額 及 名 單 99.05.15( 六 ) 99.05.14(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2 時 止 備 取 生 第 一 次 遞 補 ( 現 場 辦 理 ) 99.05.18(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2 時 止 公 告 備 取 生 第 二 次 可 遞 補 名 額 及 名 單 99.05.19( 三 ) 備 取 生 第 二 次 遞 補 ( 現 場 辦 理 ) 99.05.21(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2 時 止 公 告 備 取 生 第 三 次 可 遞 補 名 額 及 名 單 99.05.22( 六 ) 備 取 生 第 三 次 遞 補 ( 現 場 辦 理 ) 99.05.25(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2 時 止 公 告 備 取 生 第 四 次 可 遞 補 名 額 及 名 單 99.06.09( 三 ) 備 取 生 第 四 次 遞 補 ( 現 場 辦 理 ) 99.06.15(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2 時 止 注 意 事 項 : 1.99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報 名 及 考 試 請 逕 洽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電 話 :(02)23661416, 地 址 : 10673 台 北 市 舟 山 路 237 號, 網 址 :http://www.ceec.edu.tw 2. 本 校 報 名 網 址 :http://www.pccu.edu.tw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3. 本 校 術 科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臺 北 市 陽 明 山 校 本 部, 地 址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華 岡 路 55 號, 電 話 :(02)28610511 舞 蹈 系 分 機 39606;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分 機 11305 4. 若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響 考 試 或 報 到 日 期,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或 收 聽 廣 播 收 看 電 視,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99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招 生 學 系 及 名 額 ------------------------------------------------------------------------------------ 1 貳 報 名 方 式 ---------------------------------------------------------------------------------------------- 1 參 報 考 資 格 ---------------------------------------------------------------------------------------------- 2 肆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 4 伍 考 試 科 目 及 占 分 比 例 ------------------------------------------------------------------------------- 4 陸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 4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 5 捌 成 績 複 查 ---------------------------------------------------------------------------------------------- 5 玖 報 到 及 入 學 ------------------------------------------------------------------------------------------- 5 拾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處 理 ------------------------------------------------------------------------------- 6 拾 壹 申 訴 處 理 ------------------------------------------------------------------------------------------- 6 拾 貳 交 通 資 訊 ------------------------------------------------------------------------------------------- 6 拾 參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獎 助 學 金 概 況 ------------------------------------------------------------- 7 拾 肆 附 錄 一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9 二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分 行 據 點 ------------------------------------------------------------------- 11 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13 四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15 五 本 校 校 區 平 面 圖 ---------------------------------------------------------------------------- 17 六 本 校 交 通 路 線 圖 ---------------------------------------------------------------------------- 18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99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考 生 注 意 : 一 本 項 招 生 之 學 科 成 績 採 用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99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考 生 須 參 加 該 項 考 試 始 得 報 考 二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99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報 名 日 期 :98 年 11 月 2 日 至 11 月 23 日 三 凡 報 名 本 項 招 生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可 逕 向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索 取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壹 招 生 學 系 及 名 額 舞 蹈 學 系 學 士 班 35 名 貳 報 名 方 式 一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個 別 報 名, 網 址 :http://www.pccu.edu.tw/ 於 首 頁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二 報 名 流 程 : 至 本 校 報 名 網 站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繳 交 報 名 費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報 考 學 歷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家 長 姓 名 E-Mail 至 本 校 報 名 網 站 查 詢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一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期 間 :99 年 3 月 16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3 月 23 日 下 午 5 時 止 ( 二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每 位 考 生 僅 允 許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一 次,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完 成, 即 不 得 再 行 上 網 更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作 業 ( 三 )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者, 自 99 年 4 月 6 日 起 寄 發 准 考 證, 請 考 生 留 意 三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四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 1. 繳 費 期 間 :99 年 3 月 16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3 月 24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止 2. 繳 費 方 式 : 考 生 均 須 先 至 本 校 報 名 網 站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1

繳 費 方 式 如 下 ( 請 擇 一 辦 理 ): 繳 費 方 式 ( 擇 一 辦 理 ) 說 明 (1)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臨 櫃 繳 費 持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全 國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 總 行 或 各 分 行 )( 免 付 (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各 分 行 據 點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 手 續 費 ) (2) 至 全 國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櫃 繳 款 帳 號 : 依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上 之 考 生 個 別 繳 費 帳 檯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手 續 號 ( 共 14 碼 ) 費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之 規 入 帳 行 :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松 山 分 行 ( 代 碼 013) 定 ) 戶 名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金 額 :1,500 元 (3)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不 限 考 生 本 人 之 金 融 卡 ) 至 金 融 帳 ( 手 續 費 自 付 )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轉 帳 方 式 :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選 擇 轉 帳 或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輸 入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代 碼 :013 輸 入 繳 費 帳 號 : 依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上 之 考 生 個 別 繳 費 帳 號 ( 共 14 碼 ) 輸 入 繳 費 金 額 :1,500 元 3.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請 先 依 一 般 考 生 身 分 繳 交 報 名 費, 於 99 年 4 月 17 日 前 檢 附 縣 市 政 府 或 所 屬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提 出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之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退 費 申 請 表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列 印 註 1: 繳 費 完 成 後 務 必 至 本 校 報 名 網 站 查 詢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逾 時 未 完 成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註 2: 為 確 保 考 生 權 益, 考 生 欲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者, 請 於 99 年 3 月 23 日 前 辦 理, 以 免 因 各 金 融 機 構 人 工 作 業 延 誤 而 影 響 報 名 註 3: 採 用 ATM 轉 帳 繳 款 者, 應 先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並 查 看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上 的 訊 息 代 號 是 否 為 O.K. 註 4: 繳 費 後 請 將 繳 款 收 執 聯 或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留 存 備 查 參 報 考 資 格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之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學 生, 或 符 合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並 已 參 加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99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國 文 及 英 文 科 目 考 試, 且 該 二 科 成 績 無 零 級 分 者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學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50191616C 號 令 修 正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2

( 一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二 )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者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二 ) 修 滿 四 年 級 以 上 年 級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三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高 職 或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五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六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七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者 八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九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檢 覈 通 過 或 採 認,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十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一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累 積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十 二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者 第 五 條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修 業 年 限 少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但 大 學 得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所 稱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3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除 以 國 外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於 完 成 報 名 後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先 行 審 驗 外, 其 餘 學 歷 ( 力 ) 均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由 本 校 教 務 組 審 驗 若 經 審 驗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肆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日 期 : 依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所 訂 99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日 期 : 99 年 1 月 29 日 ( 五 ) 至 1 月 30 日 ( 六 ) 二 本 校 術 科 考 試 日 期 :99 年 4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20 分 起 分 組 報 到 分 組 名 單 於 99 年 4 月 12 日 起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三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校 本 部 大 孝 館 ( 體 育 館 )2 樓 正 門 口 四 參 加 術 科 考 試 請 攜 帶 本 校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應 試 伍 考 試 科 目 及 占 分 比 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科 目 及 採 計 方 式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術 科 考 試 項 目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國 文 *1.00 英 文 *1.00 20% 中 國 舞 蹈 30% 一 中 國 舞 蹈 二 芭 蕾 芭 蕾 25% 三 現 代 舞 四 國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現 代 舞 25% 陸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一 總 成 績 包 括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國 文 英 文 科 之 成 績 及 術 科 考 試 項 目 成 績, 按 規 定 之 占 分 比 例 計 算 二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國 文 英 文 科 之 滿 級 分 為 15 級 分,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原 級 分 英 文 原 級 分, 合 計 占 總 成 績 20% 三 術 科 考 試 項 目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 中 國 舞 蹈 30% 芭 蕾 25% 現 代 舞 25% 四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國 文 1 + 英 文 1) 20 + 中 國 舞 蹈 30%+ 芭 蕾 25%+ 現 代 舞 25% (15 1 + 15 1)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參 加 本 項 招 生 入 學 之 考 生, 均 不 得 享 有 加 分 或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優 待 4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一 錄 取 標 準 : ( 一 ) 學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 三 )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 依 (1) 中 國 舞 蹈 (2) 芭 蕾 (3) 現 代 舞 (4) 國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之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 錄 取 學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成 績 參 酌 至 第 (4) 項 得 分 仍 相 同 時, 則 均 予 錄 取, 備 取 生 錄 取 方 式 相 同 二 錄 取 公 告 : ( 一 ) 放 榜 日 期 :99 年 4 月 24 日 榜 示 於 本 校 大 恩 館 2 樓 公 布 欄 及 本 校 網 站 ( 二 ) 查 榜 網 址 :http://www.pccu.edu.tw/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三 寄 發 成 績 單 :99 年 4 月 26 日 ( 正 取 生 含 錄 取 通 知, 備 取 生 含 備 取 通 知 ) 四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本 招 生 考 試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捌 成 績 複 查 一 自 99 年 4 月 26 日 起 至 5 月 3 日 止 受 理 複 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 現 金 袋 匯 票 郵 票 皆 可 ) 三 檢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附 錄 三 ) 寄 至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99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四 處 理 方 式 : ( 一 ) 複 查 科 目 僅 限 考 生 申 請 部 分, 未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 二 ) 未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已 達 正 取 ( 或 備 取 )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或 備 取 ); 已 錄 取 ( 或 備 取 )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 或 備 取 )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 或 備 取 )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玖 報 到 及 入 學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 ( 一 ) 正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並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完 成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二 ) 請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及 身 分 證 辦 理 報 到 ( 三 ) 報 到 日 期 :99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 四 )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2:00 ( 五 )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陽 明 山 校 本 部 大 恩 館 10 樓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六 ) 完 成 報 到 者 領 取 報 到 證 明 二 備 取 生 遞 補 ( 須 有 缺 額 才 辦 理 遞 補 ): ( 一 ) 分 四 梯 次 遞 補 : 梯 次 公 告 可 遞 補 名 額 及 名 單 遞 補 報 到 日 期 時 間 1 99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99.05.18(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2 時 止 2 99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99.05.21(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2 時 止 3 99 年 5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99.05.25(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2 時 止 5

4 99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99.6.15(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2 時 止 ( 二 ) 每 一 梯 次 均 須 有 缺 額 才 辦 理 遞 補, 可 遞 補 名 額 及 名 單 一 律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請 備 取 生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站 :http://www.pccu.edu.tw/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查 詢 ( 三 ) 備 取 生 應 依 公 告 之 遞 補 梯 次 日 期 時 間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未 依 規 定 之 遞 補 梯 次 日 期 時 間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不 得 要 求 於 另 一 梯 次 辦 理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請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及 身 分 證 辦 理 報 到,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陽 明 山 校 本 部 大 恩 館 10 樓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五 ) 遞 補 完 成 報 到 者 領 取 報 到 證 明 ( 六 )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結 束 後, 如 有 缺 額 或 報 到 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缺 額, 由 未 遞 補 上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個 別 通 知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三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各 項 規 定 之 證 件,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缺 繳 或 所 繳 證 件 不 符 入 學 資 格,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者, 取 銷 入 學 資 格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依 規 定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者,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四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學 生, 本 校 99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通 知 資 料 將 於 99 年 8 月 中 旬 由 本 校 教 務 組 寄 發, 電 話 :(02)28610511 分 機 11104 拾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處 理 已 辦 理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填 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本 簡 章 附 錄 四 ),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後,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拾 壹 申 訴 處 理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事 項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一 週 內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拾 貳 交 通 資 訊 一 至 本 校 交 通 路 線 圖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六 二 參 加 考 試 時, 務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儘 量 利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三 交 通 狀 況 : 參 加 考 試 時, 務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儘 量 利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公 車 路 線 可 至 台 北 市 大 眾 運 輸 及 公 車 路 線 查 詢 系 統 網 站 http://www.taipeibus.taipei.gov.tw -> 公 車 路 線 查 詢 ( 一 ) 260 公 車 : 可 從 台 北 火 車 站 北 出 口 或 中 山 北 路 沿 線 公 車 站 搭 乘 至 文 化 大 學 站 下 車 ( 二 ) 搭 乘 捷 運 轉 乘 公 車 : 可 搭 乘 捷 運 淡 水 線 至 捷 運 劍 潭 站 或 捷 運 士 林 站 轉 乘 紅 5 公 車 或 303 公 車 6

至 文 化 大 學 站 下 車 部 分 紅 5 公 車 有 到 達 校 區 內, 可 先 詢 問 司 機 是 否 進 入 文 化 大 學 校 區, 如 有 則 可 直 接 搭 到 校 內, 否 則 須 步 行 約 10 分 鐘 ( 三 ) 搭 乘 台 鐵 或 高 鐵 轉 乘 公 車 : 1. 可 由 台 北 車 站 北 出 口 搭 乘 260 公 車 2. 可 由 台 北 車 站 搭 乘 捷 運 轉 乘 紅 5 公 車 或 303 公 車 ( 四 ) 搭 乘 飛 機 - 松 山 機 場 轉 乘 公 車 : 搭 乘 民 權 東 路 往 三 重 市 方 向 公 車 ( 如 617 紅 32 225) 至 民 權 東 路 中 山 北 路 口 下 車, 行 至 中 山 北 路 大 同 公 司 站 轉 260 公 車 ( 五 ) 自 行 開 車 : 行 駛 中 山 高 由 重 慶 北 路 交 流 道 下, 往 士 林 方 向 行 駛, 經 百 齡 橋 沿 中 正 路 直 行, 接 仰 德 大 道 至 山 仔 后 ( 公 車 文 化 大 學 站 ) 左 轉 華 岡 路 進 入 本 校 校 區 台 北 市 區 由 中 山 北 路 往 士 林 方 向 行 駛, 至 中 正 路 右 轉 直 行, 接 仰 德 大 道 至 山 仔 后 ( 公 車 文 化 大 學 站 ) 左 轉 華 岡 路 進 入 本 校 校 區 開 車 進 入 本 校 校 園 時, 需 憑 准 考 證 通 行, 但 本 校 停 車 位 有 限, 請 依 交 通 指 揮 人 員 之 指 示 停 車 拾 參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獎 助 學 金 概 況 一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舞 蹈 學 系 98 學 年 度 每 學 期 收 費 標 準 : 學 費 39,810 元, 雜 費 13,580 元, 合 計 53,390 元 99 學 年 度 如 有 調 整, 依 調 整 後 之 標 準 收 費 二 舞 蹈 學 系 鄭 誠 閔 獎 學 金 ( 一 ) 新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舞 蹈 系 獨 立 入 學 考 試 榜 單 正 取 前 三 名, 並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新 生, 每 名 新 台 幣 兩 萬 元 第 二 學 期 以 後 成 績 優 異 者 每 學 期 每 名 新 台 幣 一 萬 元 ( 二 ) 成 績 優 異 獎 學 金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者 每 學 期 四 名, 術 科 成 績 優 異 者 每 學 期 六 名, 每 名 新 台 幣 五 千 元 ( 三 ) 華 岡 舞 團 獎 學 金 華 岡 舞 團 團 員 獎 學 金 每 年 甄 選 六 名, 每 名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 四 ) 舞 蹈 創 作 獎 學 金 舞 蹈 系 舉 辦 之 舞 蹈 創 作 比 賽 每 次 錄 取 四 名, 每 名 新 台 幣 三 千 元 ~ 壹 萬 元 不 等 三 本 校 獎 助 學 金 概 況 : 本 校 每 學 年 由 學 雜 費 收 入 提 撥 約 新 台 幣 7,000 萬 元 作 為 獎 勵 或 幫 助 學 生 就 學 之 經 費, 對 象 包 括 幫 助 家 境 清 寒 者 (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 身 心 障 礙 者 ( 身 心 障 礙 助 學 金 ) 有 工 讀 需 求 者 ( 學 生 助 學 金 ) 需 急 難 救 助 者 ( 學 生 緊 急 紓 困 助 學 金 ) 或 學 業 ( 華 岡 獎 學 金 ) 運 動 競 技 ( 優 秀 運 動 員 獎 助 學 金 ) 社 團 活 動 ( 績 優 社 團 及 負 責 人 獎 學 金 以 及 特 殊 才 藝 或 傑 出 表 現 獎 學 金 ) 等 有 傑 出 表 現 者, 均 可 提 出 申 請 除 了 校 內 獎 助 學 金 之 外, 校 外 另 提 供 約 百 餘 種 獎 助 學 金 ; 因 此, 校 內 外 獎 助 學 金 項 目 達 250 餘 種, 其 金 額 每 學 年 由 3,000 元 至 10 萬 元 不 等 藉 著 多 樣 化 的 工 讀 與 獎 助 機 會, 不 但 讓 同 學 減 輕 經 濟 上 的 7

負 擔, 同 時 也 學 習 更 多 課 本 外 的 生 活 知 識, 奠 定 未 來 就 業 的 基 礎 再 者,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金 及 學 雜 費 減 免 等 相 關 業 務, 本 校 學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組 有 五 名 行 政 人 員 為 全 校 學 生 提 供 服 務, 歡 迎 有 經 濟 協 助 各 項 獎 助 或 減 免 等 需 求 之 學 生 親 洽 行 政 人 員, 我 們 將 竭 誠 為 您 服 務 拾 肆 附 錄 一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二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分 行 據 點 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四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五 本 校 校 區 圖 六 本 校 交 通 路 線 圖 8

附 錄 一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97.10.01. 第 161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第 二 條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規 則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第 三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四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之 行 為,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再 犯 者 即 令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五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三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五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該 科 考 試 資 格 口 試 ( 面 試 ) 或 術 科 考 試 時, 考 生 應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時 間 應 試, 逾 時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第 六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八 條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教 室 前 後 置 物 區 ) 之 物 品, 出 現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議 處 : 一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未 經 試 務 或 監 試 人 員 檢 查 即 使 用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 如 助 聽 器 等 ),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三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 如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等 )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前 項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九 條 考 生 在 試 場 內 吸 菸 食 用 飲 料 或 食 物 等, 經 兩 次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包 括 國 民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駕 照 或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定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於 考 試 結 束 三 日 內 仍 未 將 前 述 證 件 送 逹 試 務 單 位 補 驗 者, 扣 減 其 考 科 成 績 五 分 准 考 證 遺 失 者, 應 至 試 務 單 位 申 請 補 發 如 監 試 人 員 對 考 生 身 分 存 疑, 無 法 確 認 考 生 身 分 時, 得 要 求 考 生 拍 照 存 證,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不 在 編 定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與 准 考 證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考 生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各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卡 之 座 位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卷 卡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9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並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相 關 文 件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竄 改 答 案 卷 卡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條 碼 毀 損 彌 封, 違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全 部 成 績 ;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卷 卡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五 分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筆 或 藍 色 筆, 擇 一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答 案 卷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並 在 規 定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 其 有 書 寫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或 符 號 等 情 事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 考 生 如 因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以 外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如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繳 交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第 廿 條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廿 一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其 他 事 項 第 廿 二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廿 三 條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卷 卡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廿 四 條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考 生 違 規 時,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經 監 試 人 員 負 責 證 實 者, 仍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規 則 處 分 第 廿 五 條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依 規 定 究 辦 第 廿 六 條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0

附 錄 二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分 行 據 點 ( 查 詢 網 址 :https://www.cathaybk.com.tw/cathaybk/about_query01.asp) 台 北 縣 市 分 行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分 行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營 業 部 (02) 87226677 110 台 北 市 松 仁 路 7 號 1 樓 西 門 分 行 (02) 23813188 108 台 北 市 長 沙 街 二 段 93 號 國 外 部 (02) 23163555 100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65 號 3 樓 永 春 分 行 (02) 87856868 110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五 段 687 號 信 託 部 (02) 25466767 105 台 北 市 民 權 東 路 三 段 144 號 3 樓 世 貿 分 行 (02) 27209191 110 北 市 信 義 路 四 段 456 號 館 前 分 行 (02) 23125555 100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65 號 松 山 分 行 (02) 27633310 110 台 北 市 基 隆 路 一 段 151 號 台 北 分 行 (02) 23319595 100 台 北 市 博 愛 路 150 號 天 母 分 行 (02) 28717040 111 台 北 市 天 母 西 路 24 號 東 門 分 行 (02) 23943851 100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二 段 277 號 士 林 分 行 (02) 88614040 111 台 北 市 中 正 路 197 號 中 正 分 行 (02) 27118168 100 台 北 市 復 興 南 路 一 段 99 號 忠 誠 分 行 (02) 28736556 111 台 北 市 忠 誠 路 二 段 247 號 南 門 分 行 (02) 23222777 100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二 段 5 號 內 湖 分 行 (02) 26596899 114 台 北 市 內 湖 路 一 段 310 號 大 同 分 行 (02) 25552468 103 台 北 市 重 慶 北 路 二 段 50 號 文 德 簡 易 114 北 市 成 功 路 三 段 174 巷 12 (02) 87926189 分 行 號 1 樓 建 成 分 行 (02) 25551688 103 台 北 市 南 京 西 路 36 號 南 港 分 行 (02) 27892345 115 台 北 市 南 港 路 一 段 220 號 長 安 簡 易 分 行 (02) 25565688 103 台 北 市 長 安 西 路 140-4 號 景 美 分 行 (02) 86616262 116 台 北 市 木 柵 路 二 段 94 號 建 國 分 行 (02) 27732200 104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三 段 132 號 板 橋 分 行 (02) 29651811 220 板 橋 市 中 正 路 102 號 松 江 分 行 (02) 25639241 104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328 號 埔 墘 分 行 (02) 29618700 220 板 橋 市 三 民 路 二 段 196 號 中 山 分 行 (02) 25917585 104 台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三 段 47 號 後 埔 分 行 (02) 29546688 220 板 橋 市 重 慶 路 260 號 新 生 分 行 (02) 25621666 104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一 段 55 號 華 江 分 行 (02) 22543939 220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三 段 6 號 1 樓 南 京 東 路 分 行 (02) 25061333 104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二 段 132 號 板 東 分 行 (02) 89519355 220 板 橋 市 三 民 路 一 段 214 號 大 直 分 行 (02) 85097878 104 台 北 市 明 水 路 589 號 汐 止 分 行 (02) 26410666 221 汐 止 市 大 同 路 二 段 196 號 民 生 分 行 (02) 25065166 104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二 段 141 號 新 店 分 行 (02) 22184881 231 新 店 市 中 正 路 542 之 4 號 三 民 分 行 (02) 27475688 105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五 段 165-7 號 北 新 分 行 (02) 29173999 231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中 正 路 190 號 八 德 分 行 (02) 37651188 105 臺 北 市 八 德 路 四 段 656-1 號 福 和 分 行 (02) 29241010 234 永 和 市 福 和 路 353-1 號 光 復 分 行 (02) 27654222 105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五 段 99 號 永 和 分 行 (02) 29258861 234 永 和 市 永 和 路 一 段 15 號 復 興 分 行 (02) 27210306 105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三 段 248 號 中 和 分 行 (02) 22422178 235 中 和 市 中 山 路 二 段 296 號 民 權 分 行 (02) 25452155 105 台 北 市 民 權 東 路 三 段 144 號 雙 和 分 行 (02) 22447890 235 中 和 市 中 和 路 102 號 敦 北 分 行 (02) 27139911 105 台 北 市 敦 化 北 路 236 號 土 城 分 行 (02) 22739911 236 土 城 市 中 央 路 二 段 209 號 城 東 分 行 (02) 25777300 105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四 段 126 號 學 府 分 行 (02) 22668669 236 土 城 市 學 府 路 一 段 122 號 敦 化 分 行 (02) 23776999 106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218 號 重 新 分 行 (02) 29723329 241 三 重 市 重 新 路 四 段 87 號 古 亭 分 行 (02) 23632931 106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149 號 二 重 分 行 (02) 22789999 241 三 重 市 重 新 路 五 段 609 巷 4 號 信 義 分 行 (02) 27052316 106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32 號 北 三 重 分 行 (02) 22861133 241 三 重 市 三 和 路 四 段 111 號 大 安 分 行 (02) 27771795 106 台 北 市 仁 愛 路 四 段 33 號 三 重 分 行 (02) 29822101 241 三 重 市 重 陽 路 二 段 29 號 安 和 分 行 (02) 23255007 106 台 北 市 安 和 路 二 段 92 號 新 莊 分 行 (02) 29968491 242 新 莊 市 中 正 路 245 號 忠 孝 分 行 (02) 27721252 106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293 號 新 樹 分 行 (02) 22080077 242 新 莊 市 新 樹 路 499 號 敦 南 分 行 (02) 27408811 106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一 段 185 號 新 泰 分 行 (02) 82010788 242 台 北 縣 新 莊 市 中 正 路 387 號 仁 愛 分 行 (02) 27525353 106 台 北 市 仁 愛 路 四 段 85 號 1 樓 蘆 洲 分 行 (02) 82825588 247 台 北 縣 蘆 洲 市 中 正 路 79 號 萬 華 分 行 (02) 23377101 108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萬 大 路 450 號 桃 竹 苗 桃 園 分 行 (03) 3359955 330 桃 園 市 民 權 路 6 號 新 竹 分 行 (03) 5241111 300 新 竹 市 北 大 路 307 號 北 桃 園 分 行 (03) 3398855 330 桃 園 市 中 正 路 448 號 1 樓 竹 科 分 行 (03) 6661666 300 新 竹 市 光 復 路 一 段 369 號 桃 興 分 行 (03) 3356255 330 桃 園 市 復 興 路 445 號 竹 城 分 行 (03) 5311122 300 新 竹 市 民 族 路 150 號 大 興 分 行 (03) 3018789 330 桃 園 市 大 興 西 路 二 段 37 號 北 新 竹 分 行 (03) 5215151 300 新 竹 市 中 華 路 二 段 560 號 延 平 分 行 (03) 4270355 32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延 平 路 455 號 香 山 分 行 (03) 5380388 300 新 竹 市 中 華 路 四 段 582 號 中 壢 分 行 (03) 4224066 320 中 壢 市 中 央 西 路 一 段 11 號 竹 蓮 分 行 (03) 5248601 300 新 竹 市 西 大 路 109 號 竹 北 分 行 (03) 5559077 302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中 正 東 路 140-2 號 11

中 部 地 區 分 行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分 行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干 城 分 行 (04) 22213701 401 台 中 市 南 京 路 147 號 文 心 分 行 (04) 23813168 408 台 中 市 五 權 西 路 二 段 666 號 東 台 中 分 411 台 中 縣 太 平 市 中 興 東 路 142 (04) 22831666 401 台 中 市 建 成 路 735 號 太 平 分 行 (04) 22752979 行 號 國 光 分 行 (04) 22213801 402 台 中 市 國 光 路 76 號 大 里 分 行 (04) 24065678 412 台 中 縣 大 里 市 國 光 路 二 段 25 9 號 南 屯 分 行 (04) 23716663 403 台 中 市 五 權 路 1-128 號 豐 原 分 行 (04) 25288700 420 豐 原 市 三 民 路 199 號 向 上 分 行 (04) 23054619 403 台 中 市 忠 明 南 路 253 號 豐 北 分 行 (04) 25208488 420 豐 原 市 圓 環 北 路 1 段 60 號 台 中 分 行 (04) 22231031 403 台 中 市 自 由 路 一 段 148 號 潭 子 分 行 (04) 25316666 427 台 中 縣 潭 子 鄉 潭 興 路 三 段 82 號 西 台 中 分 428 台 中 縣 大 雅 鄉 民 生 路 一 段 12 (04) 22208937 403 台 中 市 民 權 路 185 號 大 雅 分 行 (04) 25691155 行 5 號 五 權 分 行 (04) 23014000 403 台 中 市 英 才 路 530 號 沙 鹿 分 行 (04) 26655959 433 台 中 縣 沙 鹿 鎮 成 功 東 街 86 號 篤 行 分 行 (04) 22055858 403 台 中 市 五 權 路 190 號 1 樓 清 水 分 行 (04) 26235798 436 台 中 縣 清 水 鎮 中 山 路 170 號 中 台 中 分 行 (04) 22259111 403 台 中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35 號 彰 化 分 行 (04) 7289288 500 彰 化 市 華 山 路 35 號 健 行 分 行 (04) 22050867 404 台 中 市 健 行 路 590 號 中 彰 分 行 (04) 7229201 500 彰 化 市 中 華 路 164 號 崇 德 分 行 (04) 22389278 406 台 中 市 崇 德 路 二 段 128 號 彰 新 分 行 (04) 7257505 500 彰 化 市 中 正 路 一 段 77 號 大 墩 分 行 (04) 23236098 407 台 中 市 大 墩 路 935 號 民 族 分 行 (04) 7223456 500 彰 化 市 民 族 路 450 號 文 華 簡 易 分 行 (04) 24517074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彰 泰 分 行 (04) 7222558 500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二 段 521 號 西 屯 分 行 (04) 23149307 407 台 中 市 文 心 路 三 段 126 號 彰 城 分 行 (04) 7118310 500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一 段 600 號 水 湳 分 行 (04) 22971718 407 台 中 市 中 清 路 89 號 彰 美 分 行 (04) 7253424 500 彰 化 市 辭 修 路 136 號 中 港 分 行 (04) 23135678 407 台 中 市 台 中 港 路 二 段 2 號 南 部 地 區 嘉 義 分 行 (05) 2275552 600 嘉 義 市 民 生 北 路 26 號 永 康 分 行 (06) 2338077 710 永 康 市 中 華 路 423 號 1 樓 嘉 泰 分 行 (05) 2232466 600 嘉 義 市 文 化 路 169 號 成 功 分 行 (06) 3120266 710 台 南 縣 永 康 市 中 華 路 1 號 斗 六 分 行 (05) 5371321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中 山 路 89 號 南 科 分 行 (06) 5051666 744 南 縣 新 市 鄉 南 科 三 路 15 號 2 樓 逢 甲 分 行 (06) 2132111 700 台 南 市 西 門 路 一 段 496 號 鳳 山 分 行 (07) 7426325 830 鳳 山 市 中 山 西 路 203 號 東 台 南 分 行 (06) 2761166 701 台 南 市 林 森 路 一 段 395 號 高 鳳 分 行 (07) 7481931 830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經 武 路 6 號 台 南 分 行 (06) 2280171 704 台 南 市 民 生 路 一 段 62 號 屏 東 分 行 (08) 7330456 900 屏 東 市 中 正 路 125 號 高 雄 市 新 興 分 行 (07) 2274171 800 高 雄 市 中 正 三 路 55 號 苓 雅 分 行 (07) 3338911 802 高 雄 市 林 森 二 路 89 號 前 金 分 行 (07) 2861720 801 高 雄 市 中 正 四 路 148 號 前 鎮 分 行 (07) 7260676 806 高 雄 市 保 泰 路 355 號 中 華 分 行 (07) 2213391 801 高 雄 市 中 華 三 路 108 號 南 高 雄 分 行 (07) 3386656 806 高 雄 市 民 權 二 路 385 號 四 維 分 行 (07) 3319918 802 高 雄 市 四 維 四 路 7 號 高 雄 分 行 (07) 3237711 807 高 雄 市 博 愛 一 路 366 號 東 高 雄 分 左 營 分 行 (07) 5507366 813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博 愛 二 路 366 (07) 2241531 802 高 雄 市 中 正 二 路 72 號 行 號 東 部 地 區 宜 蘭 分 行 (03) 9358797 260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105 號 1 花 蓮 分 行 (03) 8337168 970 花 蓮 市 民 國 路 163 號 樓 台 東 分 行 (089)352211 950 台 東 市 中 山 路 258 號 此 表 僅 供 參 考, 若 有 變 動 請 以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12

附 錄 三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99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99 年 月 日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 欲 複 查 之 科 目 請 於 內 打 V) 中 國 舞 蹈 芭 蕾 現 代 舞 原 始 分 數 複 查 後 分 數 考 生 簽 名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回 覆 日 期 99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及 考 生 簽 名 等 請 考 生 親 自 填 寫 正 確 二 成 績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請 使 用 現 金 袋 匯 票 或 郵 票 三 檢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本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回 郵 自 貼 ), 寄 至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99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四 申 請 期 限 :99 年 4 月 26 日 起 至 5 月 3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電 話 :(02)28610511 轉 11305 自 回 郵 貼 件 票 收 件 人 ( 請 自 填 ): 地 址 : 姓 名 : 同 學 收 14

附 錄 四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99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申 請 日 期 :99 年 月 日 考 生 姓 名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99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行 動 電 話 : 本 人 經 由 99 學 年 度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貴 校 舞 蹈 學 系, 並 已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今 因 故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章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章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教 務 處 章 戳 日 期 99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已 辦 理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填 妥 本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後, 連 同 報 到 證 明,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2. 本 校 於 收 取 後 將 加 蓋 教 務 處 章 戳, 影 本 以 掛 號 寄 回 考 生 存 查 3.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15

16 99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附 錄 五 17

附 錄 六 18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99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一 簡 章 工 本 費 : 每 份 新 台 幣 50 元 二 發 售 日 期 :98 年 11 月 2 日 至 99 年 3 月 23 日 止 三 購 買 方 式 : ( 一 ) 現 場 購 買 : 本 校 陽 明 山 校 本 部 大 恩 館 10 樓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二 ) 郵 購 : 附 簡 章 費 新 台 幣 50 元 ( 郵 票 匯 票 或 現 金 袋 均 可 ) 及 貼 妥 回 郵 ( 平 信 15 元, 限 時 25 元 ) 之 A4 信 封 ( 約 25cm 33cm) 一 個, 寄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組 收 ( 註 明 購 買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 四 聯 絡 單 位 電 話 : 洽 詢 電 話 :(02)28610511 28611801 轉 11305 11306 傳 真 :(02)28610511 轉 1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