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榔包填作業勞工肌肉骨骼傷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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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SH97-H316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勞 工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研 究 The study of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in betel nut stuffing workers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IOSH97-H316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勞 工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研 究 The study of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in betel nut stuffing workers 研 究 主 持 人 : 許 德 仁 陳 志 勇 計 畫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研 究 期 間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至 97 年 12 月 10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摘 要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對 檳 榔 產 業 的 印 象 較 侷 限 於 其 反 映 之 社 會 現 象, 而 忽 略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對 從 業 人 員 可 能 造 成 的 傷 害 ; 由 於 檳 榔 包 填 為 手 部 高 重 覆 性 且 長 時 間 久 坐 之 作 業, 因 此 從 業 人 員 極 可 能 屬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之 危 險 族 群 過 去 雖 已 有 許 多 研 究 針 對 勞 工 之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進 行 調 查, 然 而 多 數 研 究 以 問 卷 或 現 場 訪 視 方 式 進 行, 較 少 實 際 量 測 勞 工 暴 露 特 性 本 研 究 除 利 用 NMQ 問 卷 調 查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人 員 身 體 各 部 位 之 危 害 程 度, 並 以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評 估 檳 榔 從 業 人 員 人 因 工 程 危 害 程 度, 同 時 針 對 檳 榔 包 填 從 業 人 員 手 腕 與 大 姆 指 進 行 肌 肉 骨 骼 理 學 檢 查 及 施 力 量 測 總 計 拜 訪 386 位 包 填 業 者 進 行 現 場 問 卷 訪 視,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份 數 為 225 份, 回 收 率 為 58.3%, 此 行 業 從 業 人 員 以 女 性 居 多 本 研 究 發 現 有 92% 的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者 表 示 身 體 某 部 位 具 肌 肉 骨 骼 不 適 症 狀, 且 高 達 96% 認 為 全 因 工 作 造 成 / 一 部 分 與 其 工 作 相 關, 因 經 常 性 低 頭 維 持 固 定 姿 勢 進 行 包 填 作 業 緣 故, 導 致 有 較 高 的 頸 肩 及 手 部 不 適, 其 中 以 肩 膀 (71.1%) 脖 子 (58.2%) 及 手 或 手 腕 (53.3%) 比 例 較 高, 不 適 症 狀 以 酸 痛 為 主 而 就 MSDs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評 估 檳 榔 從 業 人 員 之 結 果 而 言, 約 半 數 比 例 之 作 業 者 有 上 肢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潛 在 危 害, 與 NMQ 問 卷 結 果 一 致 而 針 對 檳 榔 包 填 從 業 人 員 手 腕 與 大 姆 指 進 行 肌 肉 骨 骼 理 學 檢 查 的 結 果 則 顯 示 手 部 不 適 之 總 人 數 為 54 人, 僅 佔 總 人 數 之 24% 針 對 檳 榔 從 業 人 員 進 行 手 腕 部 工 作 姿 勢 及 施 力 量 測 的 結 果 顯 示, 在 手 腕 部 工 作 姿 勢 方 面, 皆 是 長 期 處 於 尺 偏 及 伸 展 之 情 形 下 在 施 力 程 度 方 面, 伸 肌 肌 群 及 屈 肌 肌 群 各 量 測 段, 伸 肌 的 施 力 皆 較 屈 肌 大, 顯 示 在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中, 伸 肌 需 負 荷 較 大 的 施 力 本 研 究 總 結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屬 低 施 力 固 定 姿 勢 手 部 動 作 重 覆 性 高 之 作 業, 其 對 上 肢 具 較 大 危 害, 長 期 從 事 此 作 業 易 造 成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關 鍵 詞 : 檳 榔 包 填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軟 式 電 子 量 角 器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i

Abstract Most people are more concerning the social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is industry than its hazards. Due to the repetitiveness of hand/wrist motion and static body posture while preparing betel nuts, those preparers may be a high risk group of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Most previous studies on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were based on questionnaires or interviews, instead of the measurements of exposure levels. The current study is aimed to study the prevalence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among betel nut preparers by using NMQ. Both measurements of finger motions and frequency, physical examination and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MSDs) evaluation were conducted on volunteer subjects. Total of 386 preparers were approached and 225, with the majority of females, agreed to participate this study.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92% of the subjects experienced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for, at least, one body part and 96% of them attributed their problems to their jobs. Due to the neck bending posture and static body position while preparing betel nuts, high prevalence was found in shoulder, neck and hand/wrist with the rates of 71.1%, 58.2 and 53.3%, respectively. The most complained symptom is ache. For the MSDs evaluation, approximately half of the preparers potentially have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in upper limbs,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NMQ results.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indicated 54 preparers, which account for 24% of the participated preparers, might have musculoskeletal problems in hand and fingers. The measurement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wrist joints of those preparers tended to be in ulnar deviation and dorsiflexion. This study concludes that, though a low force job, long-term engagement of betel nut preparation may lead to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in upper limbs, due to static body position wrist repetitiveness. Key Words: betel nut stuffing,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biometrics, MSDs check lists ii

目 錄 摘 要... i Abstract... ii 目 錄... iii 圖 目 錄... iv 表 目 錄... v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1 第 一 節 前 言... 1 第 二 節 目 的... 2 第 三 節 文 獻 回 顧... 2 第 二 章 研 究 方 法... 8 第 三 章 研 究 結 果... 14 第 一 節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工 作 流 程 整 理 分 析... 14 第 二 節 NMQ 問 卷 結 果... 17 第 三 節 MSDs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27 第 四 節 勞 工 作 業 暴 露 量 測 結 果... 30 第 五 節 手 腕 部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與 腕 道 症 候 群 理 學 檢 查... 37 第 四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40 第 一 節 結 論... 40 第 二 節 建 議... 40 誌 謝... 42 參 考 文 獻... 43 附 錄 一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勞 工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調 查 問 卷... 46 附 錄 二 MSDs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57 iii

圖 目 錄 圖 1 法 蘭 氏 (PHALEN) 測 試... 12 圖 2 芬 克 斯 坦 測 試 (FINKELSTEIN TEST)... 12 圖 3 塗 抹 石 灰 於 荖 葉 上... 15 圖 4 荖 葉 折 至 與 檳 榔 子 相 似 寬 度... 15 圖 5 檳 榔 子 包 捲 於 荖 葉 內... 15 圖 6 檳 榔 成 品 置 入 夾 鏈 袋... 15 圖 7 包 裝 完 成 之 葉 仔 檳 榔... 15 圖 8 使 用 剪 刀 去 除 蒂 頭... 16 圖 9 使 用 檳 榔 刀 縱 剖 檳 榔 子... 16 圖 10 檳 榔 剖 開 面 內 塗 抹 紅 灰... 16 圖 11 將 荖 花 填 入 檳 榔 剖 開 面 內... 16 圖 12 菁 仔 檳 榔 成 品... 17 圖 13 身 體 各 部 位 不 適 情 況 圖... 20 iv

表 目 錄 表 1 各 職 業 作 業 動 作 與 職 業 造 成 之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表... 7 表 2 受 訪 者 各 項 基 本 資 料 之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18 表 3 基 本 資 料 分 組 人 數 與 百 分 比 分 析... 18 表 4 工 作 描 述 分 組 人 數 與 百 分 比 分 析... 19 表 5 身 體 各 部 位 不 適 狀 況 調 查... 20 表 6 身 體 各 部 位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之 症 狀 種 類 與 人 數 統 計... 21 表 7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症 狀 對 受 訪 者 工 作 與 生 活 之 影 響... 22 表 8 症 狀 持 續 時 間... 23 表 9 症 狀 出 現 頻 率... 23 表 10 症 狀 尋 求 治 療 形 式... 24 表 11 症 狀 治 療 的 方 式... 25 表 12 症 狀 與 工 作 相 關 性... 25 表 13 檳 榔 包 填 從 業 人 員 九 大 部 位 肌 肉 骨 骼 不 適 百 分 比 與 其 他 職 業 比 較... 26 表 14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檢 核 身 體 部 位 危 害 人 數 與 百 分 比... 27 表 15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甲 表 與 乙 表 得 分 分 佈 及 百 分 比... 27 表 16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與 問 卷 調 查 身 體 部 位 不 適 有 無 之 人 數 分 佈... 28 表 17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敏 感 度 及 特 定 度... 29 表 18 檳 榔 包 填 從 業 人 員 與 廚 務 人 員 MSDS 平 均 得 數 比 較... 29 表 19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前 處 理 動 作 手 腕 與 大 拇 指 角 度 第 10 50 90 百 分 位 數... 31 表 20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包 填 動 作 手 腕 與 大 拇 指 角 度 第 10 50 90 百 分 位 數... 32 表 21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前 處 理 動 作 伸 肌 與 屈 肌 EMG 第 10 50 90 百 分 位 數... 35 表 22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包 填 動 作 伸 肌 與 屈 肌 EMG 第 10 50 90 百 分 位 數... 35 表 23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前 處 理 與 包 填 動 作 角 度 及 EMG 與 其 他 文 獻 比 較... 37 表 24 檳 榔 包 填 從 業 人 員 理 學 檢 查 肌 肉 骨 骼 疾 患 結 果... 37 表 25 檳 榔 包 填 從 業 人 員 理 學 檢 查 肌 肉 骨 骼 疾 患 結 果 分 佈... 38 表 26 理 學 檢 查 與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比 較... 38 表 27 理 學 檢 查 與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的 敏 感 度 及 特 定 度... 39 v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第 一 節 前 言 近 年 國 內 職 業 病 通 報 系 統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案 例 逐 漸 增 加, 顯 示 政 府 與 社 會 大 眾 對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日 趨 重 視 雖 然 肌 肉 骨 骼 病 痛 對 患 者 不 致 造 成 生 命 危 害, 但 由 於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病 期 長, 影 響 日 常 生 活 與 作 息, 除 可 能 造 成 勞 工 的 收 入 減 少 與 醫 療 費 用 增 加 外, 亦 導 致 生 產 力 下 降 與 增 加 社 會 經 濟 負 擔 檳 榔 產 業 為 東 南 亞 特 有 產 業 之 一, 因 本 土 風 俗 民 情 之 故, 一 般 大 眾 對 檳 榔 業 者 的 印 象 或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均 較 侷 限 於 其 反 映 之 社 會 現 象, 而 較 忽 略 該 工 作 可 能 造 成 的 傷 害 因 此, 至 今 檳 榔 業 從 業 人 員 的 健 康 危 害 並 未 受 到 應 有 的 關 心 與 探 討 隨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不 同, 嚼 食 者 喜 愛 的 口 味 也 有 差 異, 因 而 檳 榔 的 添 加 物 亦 有 所 不 同, 台 灣 地 區 傳 統 的 嚼 食 種 類 可 分 葉 仔 與 菁 仔 兩 類, 目 前 台 灣 檳 榔 食 用 者 主 要 以 葉 仔 為 多 ; 根 據 檳 榔 業 者 描 述 南 部 地 區 90% 以 上 皆 食 用 葉 仔, 菁 仔 已 鮮 少 有 人 食 用 檳 榔 包 填 時, 對 檳 榔 進 行 加 工 之 步 驟 稱 入 藥, 入 藥 步 驟 包 括 參 入 石 灰 紅 灰 與 夾 入 荖 花 荖 葉 或 荖 藤 等 葉 仔 俗 稱 包 葉 白 灰 檳 榔, 其 包 填 係 先 手 持 老 葉, 手 腕 以 單 一 方 向 於 荖 葉 面 塗 抹 石 灰 後, 使 用 雙 手 拇 指 與 食 指 將 整 顆 檳 榔 子 包 捲 於 荖 葉 內 即 告 完 成 菁 仔 俗 稱 紅 灰 檳 榔, 其 包 填 係 先 將 新 鮮 的 檳 榔 子 以 剪 刀 去 除 檳 榔 子 蒂 殼, 再 用 雙 手 搓 洗 並 以 清 水 浸 泡 一 段 時 間, 包 填 時 須 先 使 用 利 刃 以 手 腕 與 手 指 的 力 道 將 自 檳 榔 子 斜 切 對 半, 手 執 塗 抹 刀 填 入 紅 灰 並 用 手 指 填 入 荖 花 即 告 完 成 當 包 填 一 定 數 量 之 檳 榔 後, 再 將 固 定 數 量 成 品 置 入 夾 鏈 袋 內 即 為 市 售 之 檳 榔 上 述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由 於 重 覆 性 極 高, 故 對 包 填 者 手 腕 造 成 之 傷 害 為 一 值 得 研 究 探 討 之 主 題 此 外,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多 採 坐 姿, 長 時 間 固 定 姿 勢 亦 對 包 填 者 下 背 造 成 極 大 的 負 擔 由 於 目 前 尚 未 有 針 對 檳 榔 業 包 填 者 可 能 的 職 業 傷 害 研 究, 再 者 由 社 會 經 濟 角 度 而 言, 檳 榔 業 從 業 人 員 為 一 相 對 弱 勢 族 群, 因 此 更 需 要 學 術 界 與 相 關 單 位 之 關 注 過 去 許 多 人 因 工 程 研 究 常 以 問 卷 方 式 為 主, 然 而 個 人 疼 痛 與 疲 勞 與 個 人 感 受 差 異 有 關, 故 主 觀 性 極 強 ; 因 此 本 計 畫 除 藉 由 北 歐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問 卷 (NMQ) 調 查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從 業 人 員 身 體 各 部 位 之 危 害 程 度 外, 亦 進 一 步 以 科 學 方 法 量 測 檳 榔 包 填 者 手 部 動 作 角 度 與 頻 率, 並 以 理 學 檢 查 結 果 佐 證, 以 期 客 觀 且 精 確 評 估 其 傷 害 與 疲 勞 程 度 1

第 二 節 目 的 本 研 究 希 望 透 過 檳 榔 從 業 人 員 的 問 卷 調 查 與 手 部 重 覆 性 動 作 評 估 檳 榔 從 業 人 員 人 因 工 程 危 害 的 暴 露 狀 況 ;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條 列 如 下 : 1. 整 理 分 析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工 作 流 程 2. 以 NMQ 調 查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勞 工 身 體 各 部 位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盛 行 率 3. 以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檢 核 (MSDs) 評 估 檳 榔 包 填 者 人 因 工 程 危 害 4. 利 用 軟 式 電 子 量 角 器 進 行 現 場 勞 工 作 業 暴 露 量 測 5. 進 行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勞 工 拇 指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與 腕 道 症 候 群 理 學 檢 查 第 三 節 文 獻 回 顧 根 據 文 獻 記 載, 人 類 嚼 食 檳 榔 最 早 的 紀 錄 於 西 元 前 504 年, 換 言 之, 人 類 嚼 食 檳 榔 已 有 超 過 兩 千 年 以 上 之 歷 史 了 根 據 過 去 的 記 錄, 因 為 古 時 候 沒 有 牙 膏 牙 刷, 一 般 人 為 了 保 持 口 腔 的 清 潔, 於 是 嚼 食 檳 榔, 檳 榔 的 纖 維 多, 又 加 入 石 灰, 便 成 為 古 時 候 的 牙 齒 清 潔 劑 [1] 亞 洲 地 區 如 台 灣 中 國 湖 南 馬 來 西 亞 菲 律 賓 與 印 度 等 地 區 均 有 嚼 食 檳 榔 的 習 慣, 而 台 灣 嚼 食 檳 榔 的 習 慣 則 於 西 元 1645 年 由 荷 蘭 人 自 南 洋 引 進 檳 榔 樹 當 初 為 藥 用 植 物, 並 充 做 土 地 界 標 與 防 風 之 用, 由 於 民 眾 嚼 食 上 癮, 需 求 量 日 漸 劇 增, 故 因 經 濟 價 值 提 高 而 大 量 栽 植 [2] 台 灣 恆 春 地 區 居 民 與 原 住 民 為 最 早 有 嚼 食 檳 榔 習 慣 的 族 群, 恆 春 人 嚼 食 檳 榔 與 地 形 有 關, 恆 春 長 年 受 落 山 風 的 影 響, 氣 候 乾 燥, 使 得 恆 春 人 的 嘴 唇 易 乾 裂, 而 嚼 食 檳 榔 可 保 持 嘴 唇 濕 潤, 嚼 食 檳 榔 也 有 止 渴 之 功 用 而 原 住 民 喜 歡 嚼 食 檳 榔 的 原 因 和 居 住 地 有 關, 原 住 民 居 住 的 地 勢 較 高, 時 常 需 要 上 山 下 山, 因 此 較 容 易 感 到 口 渴 與 疲 勞, 嚼 食 檳 榔 除 可 解 渴 亦 可 提 神 日 據 時 代, 日 本 人 曾 禁 止 種 植 及 嚼 食 檳 榔, 直 到 台 灣 光 復 後, 才 恢 復 種 植 檳 榔, 迄 今 檳 榔 仍 是 排 灣 族 婚 禮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禮 品 之 一 [3] 近 年 來, 由 於 社 會 結 構 改 變, 傳 統 農 業 社 會 已 慢 慢 轉 變 為 工 業 化 與 自 動 化 的 社 會, 生 活 型 態 也 隨 之 改 變 由 於 生 活 方 式 的 改 變, 國 民 不 再 以 米 飯 為 主 食, 稻 米 的 需 求 量 逐 漸 減 少 反 觀 種 植 檳 榔 非 常 容 易 省 人 力 少 病 蟲 害 易 管 理, 雖 然 檳 榔 樹 需 到 第 八 年 才 能 結 成 果 實, 但 檳 榔 樹 的 產 量 多 產 期 長 收 成 佳, 檳 榔 樹 的 壽 命 也 可 達 八 十 年 ; 因 此 種 植 檳 榔 成 本 回 收 快 速 利 潤 高 檳 榔 價 錢 也 很 高, 因 此 農 民 將 檳 榔 視 2

為 綠 色 黃 金 [4] 由 於 稻 米 的 產 量 過 剩, 故 許 多 稻 米 農 地 紛 紛 休 耕 開 始 轉 植 檳 榔, 因 此 也 使 檳 榔 種 植 面 積 迅 速 增 加 根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的 統 計,2006 年 台 灣 種 植 檳 榔 的 面 積 為 50554 公 頃, 佔 國 內 耕 地 的 6.12%, 檳 榔 成 為 僅 次 於 稻 米 的 第 二 大 作 物 ; 主 要 種 植 區 分 佈 於 屏 東 南 投 嘉 義 台 東 花 蓮 與 台 中 縣, 而 屏 東 嘉 義 與 南 投 之 產 量 即 佔 台 灣 檳 榔 產 量 的 七 成 五 以 上 [5] 近 年 來 檳 榔 的 消 費 人 口 逐 漸 增 加, 嚼 食 者 大 多 集 中 於 藍 領 階 級 中 老 年 男 性 部 份 原 住 民 族 群 等 [6], 且 嚼 食 者 的 年 齡 層 逐 漸 下 降, 因 此 檳 榔 另 有 台 灣 口 香 糖 之 稱 [2], 據 估 計 台 灣 地 區 習 慣 性 嚼 食 者 約 有 兩 百 萬 之 多 為 因 應 需 求 量 的 增 加, 檳 榔 攤 也 逐 漸 遍 佈 於 台 灣 各 角 落, 縱 使 台 灣 農 政 單 位 對 於 檳 榔 採 取 三 不 政 策 不 鼓 勵 不 指 導 不 補 助, 但 估 計 投 入 檳 榔 相 關 產 業 仍 約 有 一 百 萬 的 人 口, 檳 榔 攤 位 也 已 經 超 過 40 萬 攤 以 上 [4] 台 灣 地 區 工 業 型 態 由 昔 日 的 手 工 業 與 重 工 業 升 級 至 今 日 的 精 密 作 業 與 自 動 化 作 業, 新 科 技 強 調 高 產 率 與 高 效 率, 工 作 效 率 的 增 加 也 導 致 職 業 性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的 發 生 率 過 去 文 獻 中 特 別 提 出 科 技 的 改 變 可 能 增 加 職 業 性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的 發 生 [7] 重 複 性 作 業 定 義 為 每 一 個 工 作 週 期 低 於 30 秒, 或 一 工 作 期 間 有 50% 以 上 的 時 間 從 事 相 同 的 某 一 作 業 [8] 姿 勢 是 造 成 累 積 性 傷 害 的 一 個 重 要 因 素 [9], 且 現 代 職 場 上 的 勞 工 經 常 以 一 些 不 自 然 的 姿 勢 執 行 工 作, 導 致 肌 肉 在 長 時 間 反 覆 不 自 然 的 情 況 下 收 縮, 這 類 的 傷 害 稱 之 為 累 積 性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cumulative trauma disorders, CTDs) 或 重 複 性 傷 害 (repetitive strain disorders, RSDs)[9, 10] 累 積 性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不 僅 使 勞 工 的 部 份 身 體 功 能 喪 失, 亦 對 事 業 單 位 造 成 工 作 士 氣 降 低 與 高 缺 勤 率 等 負 面 效 應 國 內 職 業 病 通 報 系 統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案 例 逐 漸 增 加, 依 據 民 國 88 年 至 93 年 期 間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病 統 計,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佔 勞 保 職 業 病 給 付 ( 扣 除 塵 肺 症 ) 百 分 比 逐 年 分 別 為 20% 38% 62% 59% 76% 與 90%, 有 逐 年 遞 增 的 趨 勢, 其 中 以 職 業 性 下 背 痛 最 高, 其 次 為 手 臂 頸 肩 疾 病 [11] 根 據 上 述 職 業 病 通 報 案 例 資 料 中 發 現, 早 期 的 手 臂 頸 肩 疾 病 件 數 遠 低 於 下 背 痛 之 現 象 已 不 復 見, 近 年 來 下 背 痛 案 例 已 有 凌 駕 於 手 臂 頸 肩 疾 病 件 數 之 趨 勢 另 外, 根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90 年 對 受 僱 者 工 作 環 境 及 安 全 衛 生 狀 況 認 知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受 僱 者 下 背 痛 年 盛 行 率 高 達 33%[12] 因 工 作 而 上 肢 罹 患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案 例 在 各 行 各 業 中 層 出 不 窮, 根 據 我 國 勞 工 3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於 九 十 年 度 對 國 內 各 行 業 兩 萬 名 勞 工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狀 況 認 知 之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分 佈 廣 汎, 各 行 業 皆 有,67.5% 受 訪 者 認 為 工 作 場 所 中 可 能 存 在 危 害 因 子, 其 中 的 88.9% 認 為 有 姿 勢 動 作 方 面 之 危 害, 而 52.2% 表 示 工 作 時 手 部 必 須 反 覆 同 一 種 單 調 動 作 勞 工 反 應 身 體 感 到 痠 痛 的 部 位 肩 膀 佔 41.03 % 其 次 為 脖 子 佔 38.78% 其 他 部 位 如 下 背 / 腰 佔 33.76% 手 / 腕 部 位 佔 26.61% 上 背 為 21.64% 與 手 肘 佔 比 例 20.56%, 上 述 部 位 痠 痛 的 比 例 皆 高 於 下 肢 的 腳 / 踝 所 佔 之 18.21% 膝 蓋 之 16.06% 與 臀 / 大 腿 之 15.24%[13] 雖 然 工 作 造 成 之 肌 肉 骨 骼 病 痛 對 患 者 不 致 造 成 生 命 危 害, 但 由 於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期 長, 影 響 其 日 常 生 活 與 作 息, 除 可 能 造 成 勞 工 的 收 入 減 少 與 醫 療 費 用 增 加 外, 亦 導 致 生 產 力 下 降 與 增 加 社 會 經 濟 負 擔 過 去 文 獻 調 查 研 究 顯 示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中, 超 過 60% 的 症 狀 為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網 球 肘 等 手 部 手 腕 與 手 肘 的 疾 病 [14] 各 種 職 業 由 於 工 作 型 態 的 差 異, 可 能 因 工 作 姿 勢 或 內 容 之 差 異 造 成 不 同 部 位 的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如 精 密 作 業 勞 工 因 長 時 間 的 固 定 姿 勢 或 工 作 壓 力 造 成 頸 肩 部 位 痠 痛 等 疾 病, 而 廚 務 人 員 則 可 能 因 手 及 手 腕 部 位 高 度 重 覆 性 作 業 而 有 手 腕 部 位 之 傷 害 造 成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原 因 包 含 不 自 然 姿 勢 長 期 負 重 固 定 姿 勢 與 重 複 性 動 作 四 大 原 因, 易 造 成 傷 害 的 部 位 有 手 手 腕 下 背 頸 肩 與 脖 子 過 去 許 多 人 因 工 程 相 關 研 究, 曾 以 農 業 漁 牧 業 營 造 業 科 技 產 業 與 醫 師 等 不 同 職 業 為 對 象, 針 對 其 因 職 業 造 成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之 動 作 與 發 生 傷 害 部 位 進 行 探 討, 各 文 獻 內 容 整 理 如 表 1 所 述 根 據 美 國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NIOSH) 於 1997 年 針 對 超 過 600 篇 關 於 職 業 性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之 文 獻 的 整 理 與 回 顧 發 現 長 期 暴 露 於 過 大 施 力 (forceful exertions) 重 複 性 動 作 (repetition) 及 不 良 工 作 姿 勢 (awkward posture) 之 危 害 的 勞 工, 其 與 上 肢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之 罹 患 有 明 顯 的 關 聯 [15] 此 外, 關 於 因 不 自 然 姿 勢 與 長 期 負 重 而 造 成 的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職 業 中, 營 造 業 位 居 首 位, 營 造 業 從 業 人 員 在 作 業 過 程 中 因 作 業 環 境 所 限 制, 因 而 造 成 不 自 然 作 業 姿 勢 ; 且 作 業 過 程 中 常 需 搬 運 或 推 拉 重 物, 此 皆 屬 施 力 大 之 作 業, 因 而 加 重 了 從 業 人 員 下 背 與 肩 膀 肌 肉 的 負 擔, 容 易 造 成 從 業 人 員 下 背 痛 及 頸 肩 不 適 過 去 文 獻 指 出 建 築 工 人 為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之 高 危 險 群, 其 對 砌 磚 工 人 之 調 查 顯 示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主 要 原 因 為 以 不 靈 活 的 方 式 轉 動 身 體, 其 次 為 長 時 間 維 持 同 樣 的 姿 勢 及 作 業 於 狹 窄 的 空 間 中, 而 砌 磚 工 4

人 最 常 發 生 之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部 位 為 下 背 痛 佔 72.5%, 其 次 分 別 為 肩 膀 之 54.1% 手 肘 手 腕 及 手 之 41.0%, 且 發 現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的 罹 患 率 隨 年 齡 增 加 而 增 加 [16] 由 於 對 科 技 與 儀 器 的 依 賴, 從 業 人 員 逐 漸 由 勞 力 工 作 轉 變 為 室 內 操 作 精 密 儀 器 之 類 型, 而 作 業 姿 勢 則 為 固 定 姿 勢, 此 亦 為 造 成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原 因 之 一 Raanaas et al. (2007) 曾 針 對 挪 威 計 程 車 司 機 調 查 其 肌 肉 骨 骼 健 康 情 況 且 找 出 其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危 險 因 子,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計 程 車 司 機 長 時 間 坐 於 車 內, 不 論 休 息 睡 覺 吃 飯 都 在 車 上, 因 此 長 期 維 持 成 坐 姿, 即 使 是 在 車 上 休 息 也 成 為 危 險 因 子 之 一, 並 且 研 究 發 現 隨 年 齡 與 年 資 的 增 加,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的 罹 患 率 也 相 對 的 增 加, 而 計 程 車 司 機 最 常 發 生 之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部 位 為 下 背 痛 佔 59.5%, 其 次 分 別 為 頸 部 57.8% 肩 膀 為 52.4%[17] 因 此 可 知, 由 於 計 程 車 司 機 長 時 間 以 坐 姿 為 固 定 性 姿 勢, 容 易 使 維 持 固 定 姿 勢 部 位 之 肌 肉 群 因 血 液 循 環 不 良 而 導 致 肌 肉 僵 硬 痠 痛, 進 而 造 成 下 背 及 頸 肩 不 適 而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所 使 用 之 作 業 台 設 計 設 計 不 良 或 包 填 作 業 之 工 作 型 態 容 易 導 致 作 業 姿 勢 需 保 持 彎 腰 及 頭 部 向 前 傾 之 姿 勢, 因 此, 可 能 造 成 背 部 腰 方 肌 (quadratus lumborum) 與 頸 部 斜 方 肌 (trapezius) 彎 曲 過 久 而 感 到 肌 肉 酸 痛 或 僵 硬 不 適 以 及 頸 肩 痠 痛 等 多 方 面 人 因 性 危 害 在 自 動 化 的 作 業 中, 為 增 加 生 產 速 率 而 簡 化 了 每 個 作 業 內 容, 因 此 在 製 造 過 程 中 產 生 許 多 重 複 性 作 業, 由 於 重 複 性 動 作 經 常 因 為 快 速 且 沒 有 自 主 性 的 休 息, 因 而 造 成 從 業 人 員 在 作 業 中 因 肌 肉 無 法 負 荷, 並 且 沒 有 適 當 且 足 夠 的 休 息 時 間, 因 此, 重 複 性 之 動 作 亦 是 造 成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一 大 主 因,Coury et al. (2002) [7] 曾 將 一 自 動 鉛 筆 之 製 作 流 程 分 為 手 工 半 自 動 及 全 自 動 三 大 部 分, 並 針 對 此 三 大 製 程 分 別 探 討 其 對 手 腕 之 傷 害,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三 個 製 程 之 作 業 施 力 沒 有 明 顯 不 同, 但 半 自 動 的 重 複 性 動 作 次 數 最 多, 動 作 的 角 度 也 最 大, 對 手 腕 之 負 荷 也 相 對 較 大 而 檳 榔 包 填 技 巧 性 不 高, 但 作 業 流 程 卻 是 十 分 繁 複, 過 程 中 仍 然 會 造 成 多 方 面 的 危 害, 其 中 包 含 檳 榔 子 的 清 洗 切 割 包 填 及 附 加 產 品 如 石 灰 荖 花 與 荖 葉 的 處 理 ; 而 長 時 間 使 用 剪 刀 或 利 刃, 重 複 性 動 作 對 手 腕 及 拇 指 橈 側 肌 肉 包 含 魚 際 肌 (thenar eminence) 拇 指 長 屈 肌 (flexor pollicis longus) 拇 指 短 屈 肌 (flexor pollicis brevis) 拇 指 短 外 展 肌 (abductor pollicis brevis) 造 成 累 積 性 傷 害 (Tyldealing, 1996)[18] Choobineh et al.(2007) 曾 針 對 伊 朗 地 區 手 工 編 織 地 毯 工 業 探 討 其 肌 肉 骨 骼 問 題, 5

其 編 織 勞 工 之 作 業 姿 勢 為 坐 姿, 主 要 作 業 為 手 部 之 重 複 性 作 業, 且 作 業 過 程 中 施 力 不 大, 而 編 織 工 人 最 常 發 生 之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部 位 為 肩 膀 佔 45.2%, 其 次 分 別 為 下 背 45.2 % 手 肘 手 腕 及 手 之 38.2%[19] 根 據 此 文 獻 發 現 手 工 編 織 地 毯 工 業 與 檳 榔 包 填 之 作 業 姿 勢 與 型 態 相 似, 皆 為 固 定 性 姿 勢 與 重 複 性 的 手 部 動 作, 由 過 去 之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固 定 性 姿 勢 與 重 複 性 的 手 部 動 作 容 易 造 成 頸 肩 下 背 肩 膀 以 及 手 腕 與 手 的 不 適, 因 此 檳 榔 從 業 人 員 亦 有 罹 患 頸 肩 下 背 肩 膀 以 及 手 腕 與 手 的 不 適 之 風 險 然 而 檳 榔 從 業 人 員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研 究 則 較 少 受 到 關 注, 因 此, 評 估 檳 榔 從 業 人 員 肌 肉 骨 骼 不 適 情 形, 並 提 供 改 善 建 議 之 研 究 實 有 其 必 要 性 6

表 1 各 職 業 作 業 動 作 與 職 業 造 成 之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表 職 業 別 動 作 發 生 部 位 參 考 文 獻 計 程 車 司 機 長 期 維 持 固 定 動 作 脖 子 肩 膀 下 背 [17] 手 工 編 織 地 毯 工 業 固 定 性 姿 勢 重 複 性 動 作 肩 膀 45.2% 下 背 45.2% 手 肘 / 手 腕 / 手 38.2% [19] 魚 工 廠 宰 殺 流 程 之 從 業 人 員 重 複 性 動 作 手 腕 [20] 電 腦 工 作 者 不 自 然 姿 勢 持 續 性 動 作 ( 尺 偏 斜 ) 手 腕 [21] 家 禽 屠 宰 工 廠 工 人 動 作 快 速 動 作 範 圍 大 施 力 大 脖 子 上 背 手 臂 與 手 [22] 牙 醫 固 定 性 動 作 脖 子 肩 膀 與 手 腕 [23] [24] 管 路 工 人 急 性 重 複 性 動 作 施 力 大 下 背 45% 手 腕 / 手 29.6% 上 背 28.7% [25] 魚 販 接 觸 冰 水 動 作 範 圍 大 施 力 大 下 背 手 手 腕 與 膝 蓋 [26] 自 動 化 工 業 之 填 裝 工 人 重 複 性 動 作 下 背 脖 子 與 肩 膀 [27] 森 林 工 人 負 重 施 力 大 動 作 範 圍 大 下 背 脖 子 與 肩 膀 [28] 都 市 公 車 司 機 長 期 維 持 固 定 動 作 脖 子 肩 膀 下 背 膝 蓋 [29] 7

第 二 章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使 用 問 卷 調 查 儀 器 測 量 理 學 檢 查 與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MSDs) 四 種 評 估 工 具 對 檳 榔 從 業 人 員 進 行 研 究 以 下 為 四 種 評 估 工 具 之 說 明 : 1. 問 卷 調 查 本 研 究 使 用 之 問 卷 乃 參 考 北 歐 肌 肉 骨 骼 問 卷 調 查 表 (NMQ), 此 問 卷 為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ries 所 發 展 設 計,NMQ 問 卷 主 要 是 將 工 作 場 所 中 肌 肉 骨 骼 狀 況 與 傷 害 情 形 做 一 標 準 化 的 調 查, 藉 以 分 析 職 業 傷 害 分 佈 情 形 與 提 供 工 作 改 善 之 依 據, 其 將 身 體 分 為 九 大 部 分, 包 含 脖 子 ( 左 右 ) 肩 膀 上 背 下 背 或 腰 ( 左 右 ) 手 肘 ( 左 右 ) 手 或 手 腕 臀 或 大 腿 ( 左 右 ) 膝 蓋 ( 左 右 ) 腳 或 腳 踝 NMQ 問 卷 信 度 約 介 於 77% 至 100%, 效 度 約 介 於 80% 至 100% [30], 目 前 NMQ 在 北 歐 英 國 與 加 拿 大 等 國 已 普 遍 使 用 作 為 分 析 職 場 傷 害 的 瞭 解 與 工 作 改 善 的 依 據 [31] 本 研 究 使 用 之 問 卷 可 設 計 成 一 般 問 卷, 將 九 大 部 位 皆 列 入 調 查, 用 以 區 分 傷 害 的 部 位 ; 亦 可 針 對 問 卷 所 得 之 特 定 具 高 危 險 因 子 部 位 進 行 儀 器 實 際 量 測 與 理 學 檢 查, 供 日 後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時 比 較 其 相 關 性, 本 研 究 使 用 之 問 卷 其 詳 細 內 容 見 附 錄 一 本 研 究 為 提 高 有 效 問 卷 率 與 問 卷 之 正 確 性, 由 施 測 者 詢 問 受 測 者, 再 依 受 測 者 之 回 答 勾 選 問 卷 選 項 針 對 此 九 大 部 位 之 特 定 部 位 進 行 調 查, 調 查 過 去 一 年 中 是 否 有 該 部 位 之 疼 痛, 若 受 訪 者 回 答 有 不 適 部 位, 則 繼 續 回 答 與 症 狀 有 關 之 選 項 問 卷 內 容 主 要 分 為 以 下 三 大 部 分 : (1) 基 本 資 料 : 性 別 年 齡 身 高 體 重 運 動 情 形 慣 用 手 (2) 工 作 狀 況 描 述 : 年 資 副 業 工 作 時 數 休 息 時 間 (3)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調 查 : 此 部 份 包 括 疼 痛 出 現 的 時 間 持 續 的 時 間 症 狀 ( 酸 痛 麻 活 動 困 難 ) 對 工 作 與 生 活 的 影 響 疼 痛 出 現 頻 率 就 醫 次 數 疼 痛 與 工 作 之 相 關 性 過 去 相 關 疾 病 史 2. 儀 器 測 量 評 估 關 節 之 動 態 範 圍, 特 別 是 動 力 學 的 評 估, 在 傷 害 預 防 與 治 療 上 是 很 重 要 的 測 定, 相 較 於 過 去 大 部 分 研 究 量 測 結 果 僅 於 靜 態 的 觀 測 中 記 錄 數 據, 卻 忽 略 實 際 手 腕 8

關 節 性 能, 動 態 量 測 顯 得 更 加 的 精 確, 故 軟 式 電 子 量 角 器 在 臨 床 環 境 中 對 於 研 究 關 節 動 力 學 提 供 便 利 性 目 前 對 於 危 險 因 子 暴 露 量 與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兩 者 之 間 關 係 仍 無 法 推 論, 其 主 要 之 原 因 為 難 以 獲 得 勞 工 實 際 作 業 中 有 效 且 精 確 之 危 險 因 子 暴 露 量 資 料 [32] 本 研 究 於 問 卷 調 查 結 束 後, 根 據 受 測 者 之 意 願, 選 取 若 干 受 測 者 利 用 儀 器 進 行 實 際 量 測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儀 器 廠 牌 皆 為 Biometrics Ltd, 包 含 資 料 紀 錄 器 (Data logger) 單 軸 電 子 量 角 器 (Single Axis Goniometers ) 雙 軸 電 子 量 角 器 (Twin Axis Goniometers ) 及 表 面 肌 電 訊 號 感 測 元 件 (Surface EMG sensor) 以 下 將 針 對 儀 器 設 備 與 資 料 分 析 進 行 說 明 (1) 儀 器 設 備 (A) 資 料 紀 錄 器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之 DataLog 型 號 為 P3X8, 其 體 積 小, 方 便 攜 帶, 具 有 八 個 頻 道 (channel) Biometrics 偵 測 原 理 係 利 用 電 阻 值 變 化 予 以 轉 換 為 運 動 角 度 並 將 信 號 傳 輸 至 資 料 儲 存 器 予 以 記 錄 [20], 此 系 統 價 格 不 高 方 便 攜 帶 質 輕 且 穿 著 舒 適 [33], 受 測 者 能 輕 易 穿 戴 Biometrics 與 攜 帶 資 料 儲 存 器 整 套 系 統 而 不 帶 任 何 障 礙 的 從 事 日 常 活 動 與 工 作 [34] 完 成 採 樣 後 可 將 資 料 儲 存 器 中 的 資 料 傳 送 至 個 人 電 腦 (B) 單 軸 及 雙 軸 電 子 量 角 器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之 單 軸 電 子 量 角 器 型 號 為 F35, 雙 軸 電 子 量 角 器 型 號 為 SG65 單 軸 電 子 量 角 器 與 雙 軸 量 角 器 原 理 相 似, 主 要 構 造 為 兩 片 偵 測 器 之 間 有 一 條 感 應 金 屬 線, 隨 著 關 節 動 作 的 改 變, 兩 片 偵 測 計 之 夾 角 也 隨 之 改 變 時, 量 角 器 內 即 產 生 電 阻 的 改 變, 進 而 造 成 其 輸 出 電 位 之 變 化 軟 式 電 子 量 角 器 為 一 機 動 性 高 之 測 量 儀 器, 由 主 要 的 張 力 計 構 成, 有 兩 個 偵 測 器 附 屬 在 彈 性 墊 片 末 端 並 收 集 末 端 相 關 動 作 的 資 料 [35] 然 而 單 軸 電 子 量 角 器 僅 能 做 單 一 平 面 的 量 測 方 向, 量 角 器 也 設 計 的 較 小, 故 較 多 應 用 於 手 指 量 測 彎 曲 與 伸 展 上 ; 雙 軸 電 子 量 角 器 可 以 量 測 兩 個 平 面, 分 別 是 彎 曲 / 伸 展 及 橈 偏 斜 / 尺 偏 斜,SG65 建 議 使 用 於 手 腕 之 量 測 (C) 表 面 肌 電 訊 號 感 測 元 件 9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之 表 面 肌 電 訊 號 感 測 元 件 為 非 拋 棄 式, 其 型 號 為 SX230, 接 地 線 之 型 號 為 R206 Cable 及 T350 sensor tapes 表 面 肌 電 訊 號 感 測 元 件 上 有 兩 個 金 屬 部 分 稱 為 電 極 片, 主 要 為 將 人 體 肌 肉 內 之 離 子 電 位 轉 換 為 電 子 電 位, 當 人 體 肌 肉 收 縮 時, 會 產 生 離 子 電 位 的 改 變, 因 此 便 能 透 過 表 面 肌 電 訊 號 感 測 元 件 得 知 肌 肉 活 動 之 情 形 本 研 究 採 用 軟 式 電 子 量 角 器 量 測 受 測 者 作 業 期 間 動 態 的 手 腕 與 拇 指 彎 曲 / 伸 展 橈 偏 斜 / 尺 偏 斜 內 收 / 外 放 及 手 腕 順 / 逆 時 鐘 運 動 旋 轉 的 角 度 與 頻 率 量 測 時, 將 單 軸 電 子 量 角 器 之 一 端 偵 測 器 緊 密 黏 貼 於 受 測 者 兩 手 大 拇 指 橈 側, 另 一 端 偵 測 器 則 黏 貼 於 受 測 者 兩 手 前 臂 橈 側, 並 使 金 屬 感 應 線 通 過 手 腕 關 節 處, 便 可 測 量 此 兩 個 肢 段 在 大 拇 指 運 動 過 程 中 內 收 (adduction) 與 外 展 (abduction) 之 動 作 角 度 將 雙 軸 電 子 量 角 器 之 一 端 偵 測 器 緊 密 黏 貼 於 受 測 者 兩 手 手 背, 另 一 端 偵 測 器 則 黏 貼 於 受 測 者 兩 手 前 臂, 並 使 金 屬 感 應 線 通 過 手 腕 關 節 處, 便 可 測 量 此 兩 個 肢 段 在 手 腕 運 動 過 程 中 腕 關 節 尺 偏 (ulnar deviation) 橈 偏 (radial deviation) 屈 曲 (flextion) 及 伸 展 (extention) 之 動 作 角 度 表 面 肌 電 訊 號 量 測 時, 先 將 一 個 表 面 肌 電 訊 號 感 測 元 件 黏 貼 於 慣 用 手 之 尺 側 伸 腕 肌 (Extensor carpi ulnaris), 另 一 個 表 面 肌 電 訊 號 感 測 元 件 黏 貼 於 慣 用 手 之 尺 側 屈 腕 肌 (Flexor carpi ulnaris), 此 外 為 了 能 再 收 集 EMG 資 料 時 減 少 誤 差, 在 黏 貼 表 面 肌 電 訊 號 感 測 元 件 之 前, 需 先 將 欲 黏 貼 處 之 皮 膚 以 酒 精 擦 拭, 去 除 污 垢 及 油 脂, 減 低 皮 膚 及 電 極 之 間 的 阻 抗, 同 時 在 表 面 肌 電 訊 號 感 測 元 件 之 兩 個 電 極 上 塗 抹 少 量 的 導 電 膏, 以 增 加 其 導 電 性 在 黏 貼 完 成 後, 可 以 透 氣 膠 帶 固 定, 使 電 極 能 緊 貼 皮 膚 此 外, 尚 須 在 肢 體 皮 膚 較 薄 處, 黏 貼 一 個 電 極 做 為 接 地 線, 以 防 止 EMG 受 到 雜 訊 之 干 擾 在 單 軸 雙 軸 電 子 量 角 器 及 肌 電 訊 號 感 測 元 件 黏 貼 於 受 測 者 準 確 的 位 置 上 後, 且 將 連 接 線 與 DataLog 坐 連 結, 即 可 開 機, 首 先 請 受 測 者 將 雙 手 放 置 於 桌 面, 以 手 掌 貼 著 桌 面, 前 臂 與 上 臂 呈 現 90 度, 手 肘 必 須 位 於 桌 面 上 呈 現 自 然 姿 勢, 並 將 此 角 度 稱 為 0 度, 上 述 步 驟 稱 為 歸 零 [21] 當 儀 器 以 歸 零 後, 按 下 紀 錄 鍵, 先 記 錄 受 測 者 肌 肉 在 完 全 放 鬆 狀 態 下 及 最 大 自 主 性 收 縮 (Maximum Voluntary Contractions, MVC), 即 可 開 始 量 測 受 測 者 之 作 業 情 形, 量 測 時 間 為 20 分 鐘 量 10

測 結 束 後 使 用 電 腦 將 紀 錄 於 DataLog 的 資 料 下 載 於 電 腦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與 統 計 (2)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本 研 究 使 用 之 軟 體 為 儀 器 之 內 建 軟 體 5.03 版, 本 研 究 單 軸 與 雙 軸 電 子 量 角 器 所 設 定 之 採 樣 頻 率 為 20 Hz, 而 記 錄 表 面 肌 電 訊 號 感 測 元 件 所 設 定 之 採 樣 頻 率 為 1000 Hz, 採 樣 之 頻 率 設 定 如 圖 X 採 樣 完 成 後, 使 用 內 建 軟 體 將 原 始 數 據 匯 入, 其 顯 示 圖 如 圖 X, 並 將 原 始 資 料 檔 案 之 格 式 進 行 轉 換, 原 為 rex. 轉 換 出 為 txt. 檔 使 用 Microsoft Office Excel 2003 開 起 轉 換 後 之 檔 案,, 利 用 公 式 進 行 轉 換 及 分 析 角 度 值 之 換 算 公 式 為 公 式 (1),EMG 值 之 換 算 公 式 為 公 式 (2) ( ± A / 4000 ) 180 degrees = ± B degrees 公 式 (1) ( ± A / 4000 ) 3 mvdc = ± B mvdc 公 式 (2) A 為 原 始 數 據 ;B 為 轉 換 後 之 數 據 3. 理 學 檢 查 本 研 究 分 別 使 用 以 下 兩 種 理 學 檢 查 進 行 評 估 腕 道 症 候 群 及 狄 奎 文 氏 肌 腱 鞘 炎 (1) 腕 道 症 候 群 (carpal tunnel syndrome) 之 理 學 評 估 : 根 據 職 業 病 概 論 所 介 紹 之 評 估 法 為 法 蘭 氏 (Phalen) 測 試, 使 受 測 者 雙 手 前 臂 平 舉, 手 腕 彎 曲 90 度, 兩 手 背 相 對, 維 持 此 姿 勢 約 90 秒, 過 程 中 不 斷 詢 問 受 測 者 之 感 覺, 若 手 指 遠 端 出 現 刺 痛 感 或 麻 痺 感, 表 示 正 中 神 經 已 受 到 壓 迫 若 維 持 此 姿 勢 30 秒 即 出 現 症 狀, 表 示 此 受 測 者 正 中 神 經 損 傷 情 況 已 較 為 嚴 重 ; 若 維 持 此 姿 勢 60 秒 出 現 症 狀, 表 示 此 受 測 者 正 中 神 經 損 傷 情 況 已 為 中 等 嚴 重 ; 若 維 持 此 姿 勢 90 秒 出 現 症 狀, 表 示 此 受 測 者 正 中 神 經 損 傷 情 況 較 為 輕 微 若 維 持 此 姿 勢 90 秒 皆 無 出 現 症 狀, 即 評 估 受 測 者 無 正 中 神 經 損 傷 [36] 11

圖 1 法 蘭 氏 (Phalen) 測 試 (2) 狄 奎 文 氏 肌 腱 鞘 炎 (De Quervain disease) 之 理 學 評 估 : 芬 克 斯 坦 測 試 (Finkelstein test): 使 受 測 者 大 拇 指 彎 曲 於 掌 面, 彎 曲 其 他 四 指 向 下 覆 蓋 於 大 拇 指 之 上, 使 成 為 大 拇 指 內 收 之 握 拳 狀 態 當 受 測 者 維 持 此 姿 勢 時, 將 受 測 者 之 手 腕 往 尺 側 下 壓 如 果 此 動 作 引 起 手 腕 大 拇 指 側 邊 疼 痛 視 為 陽 性, 亦 即 受 測 者 大 拇 指 基 部 已 有 傷 害 發 生 圖 2 芬 克 斯 坦 測 試 (Finkelstein test) 12

4.MSDs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MSDs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係 美 國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OSHA) 所 發 展, 提 供 一 個 快 速 的 方 法 識 別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的 危 險 因 子,MSDs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的 重 點 在 於 辨 識 工 作 中 發 生 頻 率 最 高 及 影 響 最 大 的 危 險 因 子 組 合 檢 核 表 內 容 共 分 為 甲 乙 與 丙 三 部 份, 檢 核 表 甲 使 用 於 上 肢 ( 手 手 腕 手 臂 肩 膀 與 頸 部 ) 之 評 估, 檢 核 表 乙 使 用 於 背 部 與 下 肢 評 估, 檢 核 表 丙 用 於 評 估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工 作 其 中, 上 肢 危 險 因 子 有 重 複 性 作 業 手 部 施 力 不 當 姿 勢 接 觸 壓 力 震 動 ( 局 部 震 動 處 於 震 動 源 處 ) 環 境 ( 低 溫 低 照 明 眩 光 ) 及 作 業 速 度 控 制 ; 背 部 及 下 肢 的 危 險 因 子 有 不 當 姿 勢 接 觸 壓 力 震 動 推 / 拉 作 業 速 度 控 制 [37] 本 研 究 使 用 之 MSDs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內 容 見 附 錄 二 本 研 究 使 用 MSDs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進 行 作 業 現 場 評 估, 以 個 人 動 作 為 量 測 對 象, 並 只 評 估 甲 和 乙 兩 大 部 分, 評 估 作 業 時 間 以 2-4 小 時 4-8 小 時 及 大 於 8 小 時 為 單 位, 工 作 包 含 某 危 險 因 子 超 過 8 小 時, 每 超 出 一 小 時 危 險 因 子 再 加 0.5 分, 並 記 錄 超 出 的 分 數, 若 檢 核 表 甲 或 乙 任 一 分 數 大 於 5 分, 則 該 部 位 處 於 高 風 險 狀 態, 應 加 以 改 善, 以 免 造 成 傷 害 MSDs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評 分 的 步 驟 為 : (1) 依 據 MSDs 上 下 肢 檢 點 表 所 列 之 各 項 危 險 因 子, 觀 察 現 場 作 業 環 境 及 作 業 勞 工 動 作 分 別 圈 選 上 肢 17 項 危 險 因 子 及 下 肢 14 項 風 險 因 素 所 佔 分 數 (2) 將 檢 核 表 甲 與 乙 之 分 數 分 別 加 總 與 判 斷 檢 核 表 甲 與 乙 之 分 數 是 否 大 於 5 分, 檢 核 表 甲 與 檢 核 表 乙 得 分 不 得 相 加 (3) 一 旦 檢 點 表 的 總 分 5 分 以 上, 雇 主 就 必 須 進 行 額 外 的 場 所 分 析 針 對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實 況,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從 業 人 員 具 有 MSDs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甲 所 列 上 肢 部 位 如 手 指 與 手 腕 動 作 重 複 性 作 業 手 部 施 力 不 當 姿 勢 與 環 境 等 ; 檢 核 表 乙 所 列 下 肢 部 位 如 背 部 彎 曲 前 傾 之 不 當 姿 勢 等 上 述 利 用 MSDs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進 行 之 工 作 分 析 與 作 業 時 間 評 估 等, 能 有 效 針 對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辨 識 發 生 頻 率 與 影 響 最 大 的 危 險 因 子 組 合 13

第 三 章 研 究 結 果 第 一 節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工 作 流 程 整 理 分 析 以 下 分 別 針 對 葉 仔 與 菁 仔 之 入 藥 流 程 包 填 者 手 部 運 動 方 向 與 角 度 及 使 用 工 具 敘 述 : 1. 葉 仔 (1) 前 處 理 : 以 清 水 清 洗 荖 葉 及 檳 榔 子 清 洗 荖 葉 時, 將 荖 葉 浸 於 水 盆 內, 以 拇 指 或 軟 毛 刷 輕 搓 或 輕 刷 葉 面 清 洗 檳 榔 時, 則 將 檳 榔 子 置 於 紗 網 袋 以 大 量 清 水 配 合 手 部 搓 洗, 再 以 脫 水 機 去 除 水 分 以 上 動 作 手 腕 與 拇 指 動 作 頻 繁 (2) 步 驟 一 : 包 填 時 使 荖 葉 片 置 於 手 掌, 另 一 手 持 毛 刷 或 塗 抹 刀 將 石 灰 塗 抹 於 荖 葉 上 ( 如 圖 3), 完 成 入 藥 動 作 塗 抹 時, 包 填 者 手 臂 或 懸 空 或 倚 靠 桌 面, 其 手 腕 以 橈 偏 - 屈 曲 方 向 將 石 灰 由 葉 前 端 塗 抹 至 後 端, 動 作 停 止 後 再 以 尺 偏 - 伸 展 方 向 懸 空 ( 不 接 觸 葉 面 ) 回 葉 前 端, 待 沾 抹 石 灰 重 複 上 述 動 作 三 至 四 次 後 完 成 石 灰 之 塗 抹 包 填 者 手 腕 彎 曲 角 度 約 略 為 橈 偏 20 - 屈 曲 45 與 尺 偏 45 - 伸 展 30 (3) 步 驟 二 : 將 荖 葉 折 為 與 檳 榔 子 相 近 的 寬 度 ( 如 圖 4), 再 將 整 顆 檳 榔 子 包 捲 於 荖 葉 內 ( 如 圖 5), 待 包 捲 完 成 後 重 新 取 出 檳 榔 子, 再 以 檳 榔 子 與 荖 葉 末 端 一 同 塞 入 荖 葉 包 捲 內 層 以 防 荖 葉 脫 落 包 填 者 使 用 拇 指 與 食 指 折 荖 葉 與 包 捲 檳 榔 時, 手 腕 各 方 向 彎 曲 角 度 約 在 10 內, 此 流 程 中 雙 手 拇 指 與 食 指 運 動 頻 率 極 高 (4) 步 驟 三 : 當 一 定 量 之 葉 仔 檳 榔 包 填 完 畢 後, 使 用 手 指 抓 取 固 定 數 量 檳 榔 成 品 置 入 夾 鏈 袋 內 ( 如 圖 6), 即 為 市 售 之 葉 仔 檳 榔 ( 如 圖 7) 包 裝 流 程 係 以 單 手 手 指 抓 取 檳 榔, 再 以 雙 手 拇 指 與 食 指 將 夾 鏈 袋 開 口 封 起 14

圖 3 塗 抹 石 灰 於 荖 葉 上 圖 4 荖 葉 折 至 與 檳 榔 子 相 似 寬 度 圖 5 檳 榔 子 包 捲 於 荖 葉 內 圖 6 檳 榔 成 品 置 入 夾 鏈 袋 圖 7 包 裝 完 成 之 葉 仔 檳 榔 2. 菁 仔 (1) 前 處 理 : 以 清 水 清 洗 檳 榔 子 及 荖 花 後, 將 長 條 狀 的 荖 花 切 為 塊 狀, 並 以 剪 刀 去 除 檳 榔 子 蒂 殼 ( 如 圖 8) 切 割 荖 花 時 手 握 檳 榔 刀 柄, 以 食 指 抵 住 刀 背, 手 腕 先 以 屈 曲 方 向 使 刀 鋒 輕 抵 荖 花 後 進 行 切 割, 切 割 後 手 腕 呈 現 伸 展 方 向, 而 後 手 腕 回 復 至 屈 曲 方 向 重 複 切 割 荖 花 之 作 業 去 除 檳 榔 子 蒂 殼 時, 手 握 剪 刀 自 蒂 殼 處 15

以 不 剪 斷 的 方 式 剪 下, 而 後 旋 轉 手 腕 將 檳 榔 蒂 殼 去 除, 檳 榔 子 尾 端 則 以 剪 斷 方 式 將 尾 端 修 剪 (2) 步 驟 一 : 包 填 時 一 手 持 檳 榔 子, 另 一 手 持 利 刃 將 檳 榔 子 縱 剖 ( 如 圖 9), 手 執 塗 抹 刀 填 入 紅 灰 ( 如 圖 10) 並 用 手 指 填 入 荖 花 ( 如 圖 11) 縱 剖 檳 榔 子 時, 以 一 手 將 檳 榔 子 固 定 於 桌 面, 另 一 持 刀 手 之 手 腕 以 屈 曲 方 向 使 刀 鋒 抵 住 檳 榔 子 後 進 行 切 剖, 切 剖 後 手 腕 呈 現 伸 展 姿 勢 且 檳 榔 子 之 縱 剖 不 能 將 檳 榔 子 切 剖 為 分 離 之 兩 半 入 藥 時 以 塗 抹 刀 填 入 紅 灰, 手 持 塗 抹 刀 且 手 腕 先 以 尺 偏 - 伸 展 方 向 將 石 灰 填 入 剖 開 之 檳 榔 子 內, 至 手 腕 呈 現 橈 偏 - 屈 曲 方 向 完 成 填 入 石 灰 動 作, 彎 曲 角 度 約 為 尺 偏 20 - 伸 展 20 與 橈 偏 10 內 - 屈 曲 20 (3) 步 驟 二 : 當 一 定 量 之 菁 仔 包 填 完 畢 後, 使 用 手 指 抓 取 固 定 數 量 檳 榔 成 品 置 入 夾 鏈 袋 內 ( 如 圖 12), 即 為 市 售 之 菁 仔 檳 榔, 此 步 驟 同 葉 仔 檳 榔 之 包 裝 圖 8 使 用 剪 刀 去 除 蒂 頭 圖 9 使 用 檳 榔 刀 縱 剖 檳 榔 子 圖 10 檳 榔 剖 開 面 內 塗 抹 紅 灰 圖 11 將 荖 花 填 入 檳 榔 剖 開 面 內 16

圖 12 菁 仔 檳 榔 成 品 第 二 節 NMQ 問 卷 結 果 本 研 究 針 對 檳 榔 包 填 從 業 人 員 進 行 現 場 問 卷 訪 視, 研 究 期 間 共 訪 視 386 位 研 究 對 象, 但 由 於 部 分 受 訪 者 不 願 接 受 問 卷 調 查 或 提 供 之 資 訊 不 完 整, 因 此 有 效 的 問 卷 回 收 份 數 為 225 份, 回 收 率 為 58.3% 問 卷 內 容 分 基 本 資 料 工 作 描 述 及 身 體 傷 痛 部 位 調 查 基 本 資 料 包 含 性 別 年 齡 身 高 體 重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ody mass index, BMI) 學 歷 運 動 習 慣 與 慣 用 手 等 ; 工 作 描 述 包 含 商 家 經 營 模 式 受 訪 者 的 工 作 身 份 年 資 工 作 時 數 包 填 量 與 副 業 等 ; 身 體 部 位 之 傷 痛 調 查 為 針 對 受 訪 者 身 體 九 大 部 位 最 近 一 年 來 是 否 曾 有 不 適 症 狀, 其 中 包 含 該 部 位 傷 痛 出 現 時 間 症 狀 持 續 時 間 出 現 頻 率 及 治 療 方 式 等 1.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受 訪 者 各 項 資 料 統 計 如 下 表 2 所 示, 表 3 為 根 據 225 份 有 效 問 卷 依 分 組 族 群 之 人 數 與 百 分 比 分 佈 由 表 2 及 表 3 顯 示 受 訪 的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從 業 人 員 男 女 比 例 相 差 懸 殊, 以 女 性 197 人 (87.6%) 佔 絕 大 多 數, 平 均 年 齡 為 35.2 歲, 其 中 30-39 歲 族 群 有 91 人, 佔 總 人 數 之 40.4%,63.1% 的 受 訪 者 為 高 中 職 學 歷,82.2%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沒 有 運 動 習 慣,96.9% 的 受 訪 者 工 作 慣 用 手 為 右 手,13.8% 的 受 訪 者 目 前 有 二 歲 以 下 之 子 女 需 要 照 顧 此 外, 受 訪 者 即 為 自 營 工 作 者 有 113 位, 佔 總 人 數 之 50.2%, 身 份 為 雇 員 者 有 112 位, 佔 總 人 數 之 49.8% 17

表 2 受 訪 者 各 項 基 本 資 料 之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基 本 資 料 項 目 \ 計 算 參 數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值 標 準 差 年 齡 ( 年 ) 18 60 35.2 9.8 身 高 ( 公 分 ) 145 180 160.8 5.8 體 重 ( 公 斤 ) 40 90 55.6 9.6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公 斤 / 公 尺 2 ) 15.1 33.3 21.5 3.2 年 資 ( 年 ) 0.1 40 6.9 6.7 每 日 工 作 時 數 ( 小 時 ) 3 20 11.2 3.4 每 週 工 作 天 數 ( 天 ) 2 7 6.7 0.6 每 週 工 作 總 時 數 ( 小 時 ) 8 140 75.8 24.7 每 日 包 填 總 量 ( 顆 ) 80 3500 1157.0 603.4 包 一 顆 耗 時 ( 秒 ) 2 23 6.9 3.0 表 3 基 本 資 料 分 組 人 數 與 百 分 比 分 析 基 本 資 料 項 目 基 本 資 料 項 目 分 組 人 數 分 組 百 分 比 分 組 分 組 分 組 人 數 分 組 百 分 比 性 別 男 28 12.4 BMI 未 滿 18.5 42 18.7 女 197 87.6 18.5-23 132 58.7 年 齡 未 滿 20 歲 5 2.2 24-26 39 17.3 20-29 歲 61 27.1 27-29 10 4.4 30-39 歲 91 40.4 30 以 上 2 0.9 40-49 歲 40 17.8 學 歷 小 學 24 10.7 50 歲 以 上 28 12.4 國 中 43 19.1 身 高 未 滿 155 公 分 26 11.6 高 中 職 142 63.1 155-159 公 分 60 26.7 專 科 11 4.9 160-164 公 分 80 35.6 大 學 5 2.2 165-169 公 分 42 18.7 兩 歲 以 下 子 女 是 31 13.8 170 公 分 以 上 17 7.6 否 194 86.2 體 重 未 滿 45 公 斤 16 7.1 有 無 運 動 習 慣 是 40 17.8 45-54 公 斤 93 41.3 否 185 82.2 55-64 公 斤 78 34.7 慣 用 手 左 手 7 3.1 65-74 公 斤 24 10.7 右 手 218 96.9 75 公 斤 以 上 14 6.2 18

2. 工 作 描 述 分 析 表 4 為 受 訪 者 工 作 描 述 各 分 組 族 群 人 數 與 百 分 比 統 計 表 由 表 4 顯 示 受 訪 者 平 均 工 作 年 資 為 6.9 年, 其 中 年 資 1-4 年 者 所 佔 比 例 最 高 (38.7%) 46.2%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每 日 工 作 時 數 8-10 小 時, 另 48.8% 受 訪 者 表 示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大 於 10 小 時, 而 71.6%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每 週 工 作 日 數 為 7 天, 顯 示 多 數 受 訪 者 每 週 工 作 時 間 皆 高 於 一 般 正 常 工 作 時 數 的 40 小 時 問 卷 結 果 顯 示 受 訪 者 每 日 平 均 包 填 檳 榔 總 量 為 1157 粒, 每 粒 檳 榔 平 均 包 填 時 間 約 6.9 秒 此 外 有 66.7%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曾 在 工 作 中 因 使 用 手 工 具 造 成 切 割 傷,24% 的 受 訪 者 曾 罹 患 皮 膚 過 敏 或 指 甲 病 變, 並 有 41.3%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有 工 作 壓 力 工 作 描 述 項 目 分 組 表 4 工 作 描 述 分 組 人 數 與 百 分 比 分 析 分 組 人 數 分 組 百 分 比 工 作 描 述 項 目 分 組 分 組 人 數 分 組 百 分 比 年 資 未 滿 一 年 21 9.3 每 週 工 作 總 時 數 未 滿 40 小 時 8 3.6 1-4 年 87 38.7 40-59 小 時 59 26.2 5-9 年 49 21.8 60-79 小 時 66 29.3 10-14 年 37 16.4 80-99 小 時 43 19.1 15-19 年 14 6.2 100 小 時 以 上 49 21.8 20 年 以 上 17 7.6 每 日 包 填 總 數 未 滿 500 粒 24 10.7 每 天 工 作 時 數 未 滿 8 小 時 11 4.9 500-1499 粒 131 58.2 8-10 小 時 104 46.2 1500-2499 粒 60 26.7 11-13 小 時 46 20.4 2500 粒 以 上 10 4.4 14-16 小 時 50 22.2 包 填 一 粒 所 需 時 間 未 滿 5 秒 44 19.6 17 小 時 以 上 14 6.2 5-9 秒 142 63.1 每 週 工 作 日 數 未 滿 7 天 64 28.4 10-14 秒 34 15.1 7 天 161 71.6 15 秒 以 上 5 2.2 經 營 模 式 個 體 戶 141 62.7 是 否 有 副 業 是 57 25.3 連 鎖 店 84 37.3 否 168 74.7 工 作 身 分 自 營 作 業 者 113 50.2 是 否 曾 造 成 切 割 傷 是 150 66.7 雇 員 112 49.8 否 75 33.3 是 否 有 工 作 壓 力 是 93 41.3 是 否 皮 膚 過 敏 或 指 甲 病 變 是 54 24.0 否 132 58.7 否 171 76.0 19

3. 身 體 部 位 之 傷 痛 調 查 分 析 身 體 各 部 位 不 適 之 調 查 結 果 由 圖 13 與 表 5 顯 示,92% 之 受 訪 者 表 示 身 體 某 部 位 感 覺 不 適, 其 中 感 覺 不 適 的 部 位 以 肩 膀 (71.1%) 脖 子 (58.2%) 下 背 或 腰 部 (48.9%) 手 或 手 腕 (53.3%) 較 高, 由 70% 以 上 受 訪 者 經 歷 肩 膀 不 適 表 示 因 經 常 性 低 頭 維 持 固 定 姿 勢 進 行 包 填 作 業 緣 故, 導 致 受 訪 者 有 較 高 的 上 肢 傷 害 而 身 體 各 部 位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傷 害 症 狀 包 括 酸 痛 紅 腫 發 麻 刺 痛 半 夜 痛 醒 及 肌 肉 萎 縮 等,225 位 受 訪 者 於 工 作 期 間 曾 有 肌 肉 骨 骼 症 狀 之 人 數 統 計 如 表 五 所 示, 由 表 6 可 知 檳 榔 包 填 工 作 者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症 狀 以 酸 痛 為 主 (81.7%) 表 7 列 出 肌 肉 骨 骼 症 狀 對 於 受 訪 者 工 作 與 生 活 之 影 響, 由 表 顯 示, 肌 肉 骨 骼 症 狀 完 全 不 影 響 生 活 與 工 作 者 佔 76.5%(769/1005) 稍 微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者 佔 9.3%(93/1005), 並 有 9.9%(99/1005)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連 生 活 都 受 到 影 響 表 5 身 體 各 部 位 不 適 狀 況 調 查 部 位 不 適 人 數 (%) 頸 部 131 (58.2%) 肩 膀 160 (71.1%) 上 背 81 (36.0%) 手 肘 46 (20.4%) 下 背 或 腰 110 (48.9%) 手 或 手 腕 120 (53.3%) 臀 或 大 腿 5 (2.2%) 膝 蓋 5 (2.2%) 圖 13 身 體 各 部 位 不 適 情 況 圖 腳 踝 或 腳 13 (5.8%) 以 上 部 位 都 沒 有 18 (8.0%) 20

表 6 身 體 各 部 位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之 症 狀 種 類 與 人 數 統 計 酸 痛 紅 腫 發 麻 刺 痛 半 夜 肌 肉 Total 其 它 痛 醒 萎 縮 ( 人 次 ) 脖 子 130 0 3 4 0 0 5 142 肩 左 156 0 7 9 0 0 6 178 右 158 0 7 9 0 0 6 180 上 背 81 0 4 4 0 0 3 92 手 肘 左 42 1 8 3 1 0 1 56 右 46 0 10 3 1 0 1 61 下 背 / 腰 109 0 2 1 2 0 1 115 手 / 手 腕 左 108 0 28 12 3 0 6 157 右 115 2 32 15 5 0 6 175 臀 / 大 腿 左 5 0 0 0 0 0 0 5 右 5 0 0 0 0 0 0 5 膝 蓋 左 4 1 0 0 0 0 0 5 右 4 1 0 0 0 0 0 5 腳 踝 / 腳 左 13 0 3 1 0 0 1 18 右 12 0 2 1 0 0 1 16 Total( 人 次 ) 988 5 106 62 12 0 37 1210 21

完 全 不 影 響 生 活 與 工 作 表 7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症 狀 對 受 訪 者 工 作 與 生 活 之 影 響 稍 微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降 低 曾 因 此 請 假 休 養 連 生 活 都 受 到 影 響 完 全 不 能 動 作 其 他 Total ( 人 次 ) 脖 子 100 16 0 0 11 0 3 130 肩 左 123 13 4 0 13 0 4 157 右 122 16 4 0 13 0 4 159 上 背 64 6 0 0 8 0 3 81 手 肘 左 28 4 4 0 6 0 1 43 右 31 5 4 0 6 0 1 47 下 背 / 腰 88 10 1 0 10 1 2 112 手 / 手 腕 左 87 9 1 0 12 0 2 111 右 93 10 1 0 14 0 2 120 臀 / 大 腿 左 3 2 0 0 0 0 0 5 右 3 2 0 0 0 0 0 5 膝 蓋 左 4 0 0 0 0 0 1 5 右 4 0 0 0 0 0 1 5 腳 踝 / 腳 左 10 0 0 0 3 0 0 13 右 9 0 0 0 3 0 0 12 Total( 人 次 ) 769 93 19 0 99 1 24 1005 表 8 與 表 9 分 別 表 示 肌 肉 骨 骼 不 適 症 狀 持 續 時 間 與 出 現 頻 率 之 統 計 結 果, 由 表 顯 示, 症 狀 持 續 時 間 以 未 滿 一 個 月 為 主 佔 83.8% (842/1005), 而 持 續 一 年 以 上 者 亦 有 11.7% 之 多 (118/1005), 可 見 問 題 亦 相 當 嚴 重 ; 出 現 頻 率 方 面 以 幾 乎 每 天 出 現 最 高 44.7% (449/1005), 每 週 一 次 及 每 月 一 次 亦 分 別 佔 38.0% (382/1005) 與 12.5%(126/1005) 至 於 受 訪 者 對 其 自 身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不 適 之 處 置 則 由 表 10 可 知,36.0% (362/1005) 之 受 訪 者 未 予 理 會 的 比 例 為, 尋 求 治 療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中 醫 15.4% (155/1005) 西 醫 9.6% (96/1005) 中 西 醫 3.4% (34/1005), 而 自 行 處 理 的 比 例 亦 高 達 35.6% (358/1005), 據 實 地 訪 查 得 知, 從 業 人 員 認 為 那 些 症 狀 是 小 毛 病, 只 要 適 當 休 息 就 可 恢 復 22

未 滿 一 個 月 表 8 症 狀 持 續 時 間 一 個 月 三 個 月 六 個 月 一 年 三 年 三 年 以 上 Total ( 人 次 ) 脖 子 115 2 1 0 8 1 3 130 肩 左 135 1 2 3 9 2 5 157 右 135 1 3 3 9 2 6 159 上 背 74 2 1 0 2 1 1 81 手 肘 左 32 1 0 1 3 3 3 43 右 34 1 1 1 3 4 3 47 下 背 / 腰 87 2 1 2 10 4 6 112 手 / 手 腕 左 96 1 1 3 5 2 3 111 右 103 1 1 3 6 2 4 120 臀 / 大 腿 左 2 0 1 0 0 0 2 5 右 2 0 1 0 0 0 2 5 膝 蓋 左 3 0 0 0 0 0 2 5 右 3 0 0 0 0 0 2 5 腳 踝 / 腳 左 11 2 0 0 0 0 0 13 右 10 2 0 0 0 0 0 12 Total( 人 次 ) 842 16 13 16 55 21 42 1005 表 9 症 狀 出 現 頻 率 幾 乎 每 天 出 現 約 一 星 期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約 半 年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Total( 人 次 ) 脖 子 58 48 17 3 4 130 肩 左 66 63 23 2 3 157 右 66 65 23 2 3 159 上 背 38 27 12 2 2 81 手 肘 左 22 15 5 1 0 43 右 21 18 6 2 0 47 下 背 / 腰 49 46 13 2 2 112 手 / 手 腕 左 53 41 9 5 3 111 右 56 44 12 5 3 120 臀 / 大 腿 左 3 1 0 0 1 5 右 3 1 0 0 1 5 膝 蓋 左 2 2 1 0 0 5 右 3 1 1 0 0 5 腳 踝 / 腳 左 5 5 2 0 1 13 23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幾 乎 每 天 出 現 約 一 星 期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約 半 年 一 次 Total( 人 次 ) 現 一 次 右 4 5 2 0 1 12 Total( 人 次 ) 449 382 126 24 24 1005 表 10 症 狀 尋 求 治 療 形 式 未 予 理 會 自 行 處 理 中 醫 西 醫 中 西 醫 Total( 人 次 ) 脖 子 40 50 20 15 5 130 肩 左 57 55 26 14 5 157 右 58 56 26 14 5 159 上 背 30 24 15 8 4 81 手 肘 左 14 15 7 5 2 43 右 15 18 7 5 2 47 下 背 / 腰 45 32 20 10 5 112 手 / 手 腕 左 43 41 15 10 2 111 右 44 46 17 11 2 120 臀 / 大 腿 左 5 0 0 0 0 5 右 5 0 0 0 0 5 膝 蓋 左 0 3 0 2 0 5 右 0 3 0 2 0 5 腳 踝 / 腳 左 3 8 1 0 1 13 右 3 7 1 0 1 12 Total( 人 次 ) 362 358 155 96 34 1005 表 11 為 受 訪 者 採 取 之 症 狀 治 療 方 法 統 計 結 果, 有 34.6% (430/1244) 受 訪 者 採 取 按 摩 推 拿, 其 次 為 吃 藥 8.9% (111/1244), 亦 有 高 達 17.0% (212/1244) 選 擇 其 他, 經 實 地 了 解, 其 他 主 要 為 打 針 針 灸 塗 抹 藥 膏 或 貼 酸 痛 貼 布, 而 不 予 理 會 亦 有 29.0% (361/1244) 之 多 在 症 狀 與 工 作 相 關 性 方 面, 由 表 12 顯 示, 檳 榔 包 填 從 業 人 員 認 為 全 因 工 作 造 成 比 例 高 達 85.2% (856/1005), 一 部 分 與 工 作 有 關 則 佔 11.2% (113/1005), 不 清 楚 症 狀 是 否 與 工 作 有 關 比 例 為 2.5% (25/1005), 僅 有 1.1% (11/1005) 認 為 與 工 作 無 關 在 表 6 至 表 12 中, 表 6 與 表 11 之 問 題 選 項 為 複 選 題, 因 此 其 總 人 次 與 其 他 表 格 之 總 人 次 不 同 表 13 為 檳 榔 包 填 者 肌 肉 骨 骼 不 適 百 分 比 與 其 他 職 業 比 較 檳 榔 包 填 者 手 部 動 作 重 複 性 高, 且 工 作 姿 勢 固 定, 故 以 頸 部 肩 膀 下 背 或 腰 及 手 或 手 腕 部 位 不 適 佔 最 高 砌 磚 工 人 則 以 肩 膀 下 背 或 腰 及 手 或 手 24

腕 部 位 不 適 佔 較 高 比 例, 計 程 車 駕 駛 因 長 時 間 工 作 姿 勢 固 定, 以 頸 部 肩 膀 及 下 背 或 腰 部 位 不 適 佔 多 數, 屠 宰 魚 隻 的 工 人 及 學 校 廚 務 人 員 工 作 時 數 長 固 定 姿 勢 且 手 部 動 作 重 複 性 高, 亦 以 肩 膀 下 背 或 腰 及 手 或 手 腕 佔 肌 肉 骨 骼 不 適 佔 較 高 比 例 因 此 在 相 似 的 工 作 姿 勢 與 重 複 性 下, 檳 榔 包 填 從 業 人 員 肌 肉 骨 骼 不 適 狀 況 與 過 去 文 獻 相 似 治 療 方 法 為 曾 動 手 術 治 療 方 法 為 曾 復 健 表 11 症 狀 治 療 的 方 式 治 療 方 法 為 按 摩 ( 推 拿 ) 治 療 方 法 為 冷 熱 敷 治 療 方 法 為 吃 藥 治 療 方 法 為 不 予 理 會 治 療 方 法 為 其 他 Total ( 人 次 ) 脖 子 0 5 66 13 17 40 29 170 肩 左 0 5 70 11 15 56 38 195 右 0 5 71 11 16 56 37 196 上 背 0 5 33 8 11 30 17 104 手 肘 左 0 2 16 5 6 14 10 53 右 0 2 17 5 6 14 13 57 下 背 / 腰 1 6 42 10 13 45 21 138 手 / 手 腕 左 1 3 45 10 10 44 19 132 右 1 3 47 10 11 46 24 142 臀 / 大 腿 左 0 0 0 0 0 5 0 5 右 0 0 0 0 0 5 0 5 膝 蓋 左 0 0 3 0 2 0 0 5 右 0 0 3 0 2 0 0 5 腳 踝 / 腳 左 0 0 9 4 1 3 2 19 右 0 0 8 4 1 3 2 18 Total( 人 次 ) 3 36 430 91 111 361 212 1244 表 12 症 狀 與 工 作 相 關 性 全 因 工 作 造 成 的 一 部 份 與 工 作 有 關 不 清 楚 與 工 作 無 關 Total( 人 次 ) 脖 子 108 16 4 2 130 肩 左 135 16 4 2 157 右 137 16 4 2 159 上 背 68 12 1 0 81 手 肘 左 38 4 1 0 43 右 43 3 1 0 47 下 背 / 腰 98 10 1 3 112 手 / 手 腕 左 94 13 3 1 111 右 103 12 4 1 120 25

全 因 工 作 造 成 的 一 部 份 與 工 作 有 關 不 清 楚 與 工 作 無 關 Total( 人 次 ) 臀 / 大 腿 左 5 0 0 0 5 右 5 0 0 0 5 膝 蓋 左 3 1 1 0 5 右 3 1 1 0 5 腳 踝 / 腳 左 8 5 0 0 13 右 8 4 0 0 12 Total( 人 次 ) 856 113 25 11 1005 表 13 檳 榔 包 填 從 業 人 員 九 大 部 位 肌 肉 骨 骼 不 適 百 分 比 與 其 他 職 業 比 較 檳 榔 包 填 砌 磚 工 人 身 體 部 位 從 業 人 員 (n = 39) (n = 225) a 計 程 車 挪 威 殺 魚 工 廠 學 校 駕 駛 b 當 地 民 眾 c 工 人 (n = 823) (n = 2504) (n = 215) (n = 187) d 廚 務 人 員 e 學 校 工 友 (n = 153) 頸 部 58.2 39.5 57.8 48.1 17.7 8.0 9.8 肩 膀 71.1 54.1 52.4 47.2 25.1 26.7 13.1 上 背 36.0 32.4 - - 11.6 11.2 4.6 手 肘 20.4 41.0 - - 27.4 14.9 4.6 下 背 或 腰 48.9 72.5 59.5 53.2 51.6 20.8 8.5 手 或 手 腕 53.3 41.0 - - 40.5 28.9 7.2 臀 或 大 腿 2.2 27.8 - - 13.0 - - 膝 蓋 2.2 39.5 - - 28.8 - - 腳 踝 或 腳 5.8 30.8 - - 20.0 14.4 7.2 a Thomas M. C., John C. R., and Chris L. Z. (1996): Work-Related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in Bricklaying: A Symptom and Job Factors Survey and Guidelines for Improvements. APPL.OCCUP.ENVIRON.HYG, 11, 1335-1339. b Raanaas R.K., Anderson D. (2007): A questionnaire survey of Norwegian taxi drivers musculoskeletal health, and work-related risk factor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Ergonomics. c Natvig B., Nessioy I., Bruusgaard D., and Rutle O. (1995): Musculoskeletal symptoms in a local community. European Journal of General Practice, 1, 25-28. d Lipscomb H.J., Loomis D., McDonald M. A., Kucera K., Marshall S., and Li L. (2004): Musculoskeletal symptoms among commercial fishers in North Carolina. Applied Ergonomics, 35, 417-426. e 吳 桂 琳. (2003): 學 校 廚 務 人 員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與 皮 膚 疾 患 調 查.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e 26

第 三 節 MSDs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本 計 畫 針 對 225 位 受 評 估 之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從 業 人 員 的 工 作 姿 勢 進 行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MSDs) 甲 表 ( 上 肢 部 位 ) 及 乙 表 ( 背 部 下 肢 部 位 ) 評 估, 各 表 凡 得 分 大 於 或 等 於 5 分 者, 則 表 該 部 位 存 有 潛 在 危 害 依 上 述 準 則 得 到 可 能 造 成 身 體 部 位 危 害 的 人 數 與 百 分 比 統 計 資 料 如 表 14 所 示 由 表 14 得 知,48.0% 及 11.6% 之 檳 榔 包 填 者 分 別 有 上 肢 及 背 部 / 下 肢 的 潛 在 危 害 表 15 為 225 位 受 評 估 者 MSDs 甲 乙 檢 核 表 得 分 分 佈 及 百 分 比 表 15 顯 示 上 肢 部 位 得 分 以 7 分 佔 最 大 比 例, 分 佈 範 圍 介 於 0-16 分 間, 故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者 之 上 肢 具 有 極 大 的 潛 在 危 害 表 14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檢 核 身 體 部 位 危 害 人 數 與 百 分 比 身 體 部 位 得 分 5 分 以 上 之 人 數 佔 所 有 人 數 之 百 分 比 上 肢 部 位 ( 甲 表 ) 108 48.0% 背 部 及 下 肢 部 位 ( 乙 表 ) 26 11.6% 表 15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甲 表 與 乙 表 得 分 分 佈 及 百 分 比 MSDs 甲 表 得 分 分 佈 及 百 分 比 MSDs 乙 表 得 分 分 佈 及 百 分 比 得 分 人 數 百 分 比 (%) 得 分 人 數 百 分 比 (%) 0 31 13.8 0 31 13.8 1 13 5.8 2 59 26.2 2 46 20.4 4 109 48.4 3 27 12.0 5 8 3.6 7 83 36.9 6 6 2.7 7.5 8 3.6 7 1 0.4 9.5 1 0.4 8 3 1.3 10 5 2.2 9 2 0.9 11 2 0.9 11 3 1.3 11.5 3 1.3 12 1 0.4 12.5 1 0.4 13 1 0.4 13 1 0.4 14 1 0.4 14.5 2 0.9 Total 225 100 15.5 1 0.4 16 1 0.4 Total 225 100 27

本 計 畫 依 MSDs 甲 乙 表 的 評 估 結 果 ( 具 潛 在 危 害 與 無 潛 在 危 害 ), 輔 以 問 卷 調 查 受 訪 者 自 述 身 體 部 位 不 適 的 結 果, 將 肌 肉 骨 骼 危 害 有 無 區 分 以 下 四 種 情 況 : (1) MSDs 評 估 結 果 具 潛 在 危 害 且 問 卷 自 述 身 體 有 不 適 情 形 者, 稱 真 陽 性 個 案 (2) MSDs 評 估 結 果 不 具 潛 在 危 害 且 問 卷 自 述 未 表 身 體 有 不 適 者, 稱 真 陰 性 個 案 (3) MSDs 評 估 結 果 具 潛 在 危 害 而 問 卷 自 述 未 表 身 體 不 適 者, 稱 偽 陽 性 個 案 (4) MSDs 評 估 結 果 不 具 潛 在 危 害 而 問 卷 自 述 身 體 有 不 適 情 形 者, 稱 偽 陰 性 個 案 為 判 斷 MSDs 的 結 果 之 準 確 度, 本 研 究 利 用 敏 感 度 (sensitivity) 與 特 定 度 (specificity) 兩 項 指 標 敏 感 度 係 指 問 卷 調 查 顯 示 身 體 某 部 位 有 病 痛 之 受 訪 者 人 數 與 MSDs 評 估 結 果 顯 示 具 潛 在 危 害 之 人 數 的 比 值, 而 特 定 度 係 指 問 卷 調 查 顯 示 該 身 體 某 部 位 無 病 痛 之 受 訪 者 人 數 與 MSDs 評 估 結 果 顯 示 無 潛 在 危 害 之 人 數 的 比 值 以 下 為 敏 感 度 與 特 定 度 的 公 式 : 敏 感 度 = 真 陽 性 個 案 /( 真 陽 性 個 案 + 偽 陰 性 個 案 ) 特 定 度 = 真 陰 性 個 案 /( 偽 陽 性 個 案 + 真 陰 性 個 案 ) 表 16 為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與 問 卷 調 查 身 體 部 位 不 適 有 無 之 人 數 分 佈, 由 表 16 顯 示 MSDs 甲 表 上 肢 部 位 偽 陰 性 個 案 比 例 佔 44.0% (99/225), 真 陽 性 個 案 佔 42.2% (95/225) 乙 表 背 部 及 下 肢 部 位 中, 偽 陰 性 個 案 比 例 高 達 55.6% (125/225), 而 真 陰 性 個 案 佔 32.9% (74/225) 表 16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與 問 卷 調 查 身 體 部 位 不 適 有 無 之 人 數 分 佈 身 體 部 位 問 卷 調 查 部 位 不 適 是 否 甲 表 有 95 13 上 肢 無 99 18 乙 表 有 18 8 背 部 及 下 肢 無 125 74 根 據 上 述 人 數 分 佈 所 得 之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敏 感 度 及 特 定 度 如 表 17 所 示,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上 肢 部 位 的 敏 感 度 為 49.0%, 特 定 度 為 58.1%, 而 背 部 及 下 肢 部 位 的 敏 感 度 為 12.6%, 特 定 度 為 90.2% 28

表 17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敏 感 度 及 特 定 度 敏 感 度 (%) 特 定 度 (%) 甲 表 ( 上 肢 部 位 ) 49.0 58.1 乙 表 ( 背 部 及 下 肢 部 位 ) 12.6 90.2 MSDs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上 肢 部 份 的 危 險 因 子 評 分 中, 以 手 指 與 手 腕 重 複 性 作 業 及 頸 部 手 腕 與 手 指 不 當 姿 勢 的 評 估 項 目 有 較 高 的 分 數, 此 結 果 與 問 卷 結 果 顯 示 檳 榔 包 填 從 業 人 員 有 較 高 比 例 的 頸 部 肩 膀 及 手 或 手 腕 疼 痛 頗 為 一 致 而 背 部 及 下 肢 部 份 的 危 險 因 子 評 分 中, 屬 重 複 性 姿 勢 或 靜 態 的 不 當 姿 勢 中, 評 估 項 目 為 身 體 側 彎 或 前 俯 大 於 20 度 但 少 於 45 度 及 長 時 間 無 靠 背 支 撐 此 兩 項 有 較 高 的 得 分, 此 與 問 卷 結 果 所 顯 示 上 背 及 下 背 或 腰 部 位 不 適 百 分 比 具 一 致 性 本 研 究 顯 示 MSDs 對 上 肢 部 位 敏 感 度 可 達 49%, 顯 示 當 從 業 人 員 自 述 身 體 不 適 時, 有 近 五 成 的 比 率 能 有 效 反 應 作 業 的 潛 在 危 害, 而 上 肢 部 位 特 定 度 為 58.1%, 造 成 此 結 果 可 能 是 因 為 年 資 較 深 的 檳 榔 包 填 從 業 人 員 包 填 速 度 較 快, 工 作 時 間 相 對 縮 短, 對 於 MSDs 評 估 得 分 亦 相 對 降 低, 但 極 高 的 重 複 性 工 作 及 工 作 年 資 的 累 積, 造 成 上 肢 部 位 肌 肉 骨 骼 不 適 在 背 部 及 下 肢 部 位 敏 感 度 為 12.6%, 其 中 偽 陰 性 案 例 佔 多 數, 可 能 原 因 為 從 業 人 員 工 作 中 經 常 長 時 間 穿 著 舒 適 度 較 低 的 鞋 子, 而 MSDs 評 估 項 目 中 未 包 含 針 對 服 裝 穿 著 的 評 估, 導 致 MSDs 評 估 得 分 較 低, 但 從 業 人 員 自 述 背 部 及 下 肢 部 位 不 適 情 況 者 多, 影 響 背 部 及 下 肢 部 位 敏 感 度 表 18 為 檳 榔 包 填 從 業 人 員 MSDs 人 因 工 程 檢 核 表 評 估 分 數 平 均 值 與 國 內 廚 務 人 員 之 比 較, 由 數 字 顯 示 檳 榔 包 填 者 之 人 因 工 程 危 害 遠 低 於 廚 務 人 員 然 而, 由 於 研 究 方 法 或 評 分 依 據 可 能 有 所 差 異, 因 此 二 者 之 危 害 程 度 應 有 更 深 入 之 探 討 始 有 定 論 表 18 檳 榔 包 填 從 業 人 員 與 廚 務 人 員 MSDs 平 均 得 數 比 較 檳 榔 包 填 從 業 人 員 廚 務 人 員 甲 表 上 肢 部 乙 表 下 肢 部 甲 表 上 肢 部 乙 表 下 肢 部 位 位 位 位 平 均 分 數 4.8 3.3 9.8 17.4 29

第 四 節 勞 工 作 業 暴 露 量 測 結 果 本 研 究 針 對 30 位 檳 榔 包 填 工 作 者 進 行 手 腕 部 關 節 雙 軸 活 動 角 度 與 前 臂 伸 肌 與 屈 肌 肌 肉 電 位 之 量 測 由 於 檳 榔 包 填 工 作 包 含 檳 榔 前 處 理 及 實 際 包 填 兩 部 分, 然 部 分 檳 榔 攤 之 前 處 理 作 業 委 外 處 理, 因 此 並 非 所 有 檳 榔 攤 皆 能 有 前 處 理 作 業 本 計 畫 共 獲 得 18 筆 前 處 理 作 業 及 32 筆 包 填 作 業 之 儀 器 量 測, 以 下 為 儀 器 量 測 角 度 分 析 與 肌 電 訊 號 分 析 結 果 1. 角 度 分 析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前 處 理 動 作 儀 器 量 測 角 度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19 所 示 由 表 19 顯 示,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前 處 理 動 作 中, 左 右 手 腕 皆 是 有 較 長 時 間 處 於 尺 偏 及 伸 展 的 方 向, 在 18 段 前 處 理 動 作 儀 器 量 測 期 間, 左 手 腕 運 動 方 向 與 角 度 第 50 百 分 位 平 均 值 為 尺 偏 7.0 及 伸 展 18.5, 右 手 腕 運 動 方 向 與 角 度 第 50 百 分 位 平 均 值 則 為 尺 偏 19.4 及 伸 展 10.3 左 手 腕 尺 偏 - 橈 偏 角 度 範 圍 約 為 24, 伸 展 - 屈 曲 運 動 角 度 範 圍 約 為 33, 右 手 腕 尺 偏 - 橈 偏 角 度 範 圍 約 為 37, 伸 展 - 屈 曲 運 動 角 度 範 圍 約 為 28 左 手 大 拇 指 有 較 長 時 間 處 於 外 放, 其 第 50 百 分 位 平 均 值 為 0.7, 右 手 大 拇 指 有 較 長 時 間 處 於 內 收, 其 第 50 百 分 位 平 均 值 為 13.7, 運 動 範 圍 左 大 拇 指 約 為 27, 右 大 拇 指 約 為 28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中 包 填 動 作 32 段 儀 器 量 測 角 度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20 所 示 由 表 20 顯 示, 在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包 填 動 作 時, 左 手 腕 有 較 長 時 間 處 於 尺 偏 及 伸 展 的 方 向, 運 動 方 向 與 角 度 第 50 百 分 位 平 均 值 為 尺 偏 6.6 及 伸 展 23.1, 右 手 腕 亦 是 有 較 長 的 時 間 處 於 尺 偏 及 伸 展 的 方 向, 其 方 向 與 角 度 第 50 百 分 位 平 均 值 為 尺 偏 15.5 及 伸 展 19.3 左 手 腕 尺 偏 - 橈 偏 角 度 範 圍 約 為 24, 伸 展 - 屈 曲 運 動 角 度 範 圍 約 為 34, 右 手 腕 尺 偏 - 橈 偏 角 度 範 圍 約 為 27, 伸 展 - 屈 曲 運 動 角 度 範 圍 約 為 35 左 右 兩 手 之 大 拇 指 皆 有 較 長 時 間 處 於 內 收, 其 第 50 百 分 位 平 均 值 為 11.2 16.1, 運 動 範 圍 左 大 拇 指 約 為 20, 右 大 拇 指 約 為 25 下 列 圖 表 中, 其 編 號 為 受 訪 者 之 代 號, 且 由 於 非 每 位 受 測 者 皆 有 從 事 前 處 理 等 作 業, 並 有 2 位 受 測 者 在 量 測 過 程 中 從 事 兩 項 包 填 作 業, 因 此 在 30 位 的 受 測 者 中, 前 處 理 有 18 組 數 據, 包 填 為 32 組 數 據 30

表 19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前 處 理 動 作 手 腕 與 大 拇 指 角 度 第 10 50 90 百 分 位 數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 前 處 理 動 作 - 手 腕 與 大 拇 指 角 度 編 左 手 腕 尺 / 橈 偏 左 手 腕 伸 展 / 屈 曲 左 大 拇 指 右 手 腕 尺 / 橈 偏 右 手 腕 伸 展 / 屈 曲 右 大 拇 指 號 10 th 50 th 90 th 10 th 50 th 90 th 10 th 50 th 90 th 10 th 50 th 90 th 10 th 50 th 90 th 10 th 50 th 90 th 01-7.4-0.2 7.2-52.7-46.5-40.7-0.9 11.3 27.4 1.4 5.4 9.2-35.7-31.7-24.2 3.6 10.4 13.9 02-18.6-0.2 9.1-36.3-26.3-12.1 6.2 14.5 23.9 15.9 20.6 24.8-25.3-19.3-10.6 0.0 10.5 16.2 06-35.1-22.7-5.0-29.7-20.5-6.9 6.5 13.0 18.8-26.4-21.5-7.0 9.2 22.6 29.6 07 a -25.4-19.8-17.1-31.6-26.8-5.7 20.8 23.1 25.0-16.9-13.2-9.8 08 b -20.1-0.7 15.5-25.2-10.4 15.8 3.2 15.5 32.2-1.8 11.2 24.5 09-24.4-5.8 3.6-38.4-28.1-0.6 34.6 39.5 45.6-17.0-8.8 8.8 10-26.8-16.2-7.8-27.1-17.1 3.2 29.4 41.0 52.3-3.6 7.8 18.9 11 c -21.0-3.8 12.4-19.9-11.6 5.9-0.7 10.2 18.3-33.8-21.6-14.9 12-13.6-6.4-2.1-18.3-6.4 3.8 9.8 14.1 19.3-27.2-21.5-14.4 12 b -20.0-10.4 3.3-32.6-23.8-6.0 2.1 19.3 37.0-33.6-15.2 16.9 14-20.3-11.1-3.6-36.1-28.8-12.6 10.1 23.2 26.8-35.5-25.9-6.0 22 d -3.6 11.3 25.8-41.9-21.2 0.2-27.7-10.1 5.8 2.0 12.6 24.5-32.6-8.6 11.8-8.0 8.1 23.6 23-26.6-9.6 0.0-24.6-8.0 17.9-14.8-5.3 11.7 0.6 15.7 28.0-19.0 2.1 23.4 2.0 15.0 42.1 25-24.0-14.9-8.2-17.4-8.4 15.6-4.1 5.4 11.9 15.0 26.5 30.7-14.6-7.3 0.9 2.1 6.4 11.3 26 d -0.2 13.5 26.4-43.7-25.6-3.2-31.3-11.3 2.9 1.1 12.7 24.1-34.4-9.5 12.8-7.2 8.2 23.8 27-18.8-7.2 1.8-24.9-8.6 14.4-13.1-4.7 14.7 5.9 23.2 33.8-9.0 5.3 24.5 3.6 13.5 23.4 30-25.4-13.0-4.5-21.8-10.7 20.3-10.5 4.1 11.3 14.1 25.5 29.8-16.5-6.5 8.1 4.7 10.8 27.2 31-24.4-9.0 10.0-32.0-5.0 26.7-34.2-10.4 6.8-7.8 8.6 22.9-28.4-1.8 22.3 11.1 31.2 50.6 平 均 -19.8-7.0 3.7-30.8-18.5 2.0-14.5-0.7 12.9 9.1 19.4 27.9-22.8-10.3 4.8 2.1 13.7 26.2 標 準 差 8.7 9.5 11.5 9.5 10.9 15.7 14.1 9.8 8.1 11.0 9.7 10.1 11.0 12.1 15.8 6.1 7.7 12.3 左 手 (+: 橈 偏 / 屈 曲 ;-: 尺 偏 / 伸 展 ) 右 手 (+: 尺 偏 / 屈 曲 ;-: 橈 偏 / 伸 展 ) 編 號 未 註 記 者 : 剪 檳 榔 a: 剪 荖 花 b: 切 葉 子 c: 塗 白 灰 d: 準 備 包 葉 檳 榔 31

表 20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包 填 動 作 手 腕 與 大 拇 指 角 度 第 10 50 90 百 分 位 數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 包 填 動 作 - 手 腕 與 大 拇 指 角 度 編 左 手 腕 尺 / 橈 偏 左 手 腕 伸 展 / 屈 曲 左 大 拇 指 右 手 腕 尺 / 橈 偏 右 手 腕 伸 展 / 屈 曲 右 大 拇 指 號 10 th 50 th 90 th 10 th 50 th 90 th 10 th 50 th 90 th 10 th 50 th 90 th 10 th 50 th 90 th 10 th 50 th 90 th 01-11.7-1.5 10.0-63.9-52.0-36.7-6.2 12.5 28.3 1.0 7.7 20.7-47.1-33.5-18.0 12.1 22.1 31.5 02-18.6-8.2 2.7-54.5-40.1-21.0 5.8 22.3 31.8 3.4 16.0 34.5-36.9-22.8 5.9 10.7 22.9 36.0 03-20.5-12.2-5.2-26.8-14.2 3.5 11.4 19.3 24.3 12.0 26.8 34.8-32.5-23.5-5.4 7.8 19.4 28.4 04-35.3-26.4-15.7-21.8-8.1 9.5 16.6 25.3 30.6-0.5 15.4 26.5-20.5-6.2 8.4 9.2 26.8 36.9 05-26.3-13.9-1.3-38.6-24.6-4.6-12.0 6.9 16.7-4.0 14.0 27.8-31.9-14.7 9.2 6.2 20.3 29.4 06-24.8-8.1 8.0-37.2-15.8 7.8-16.4 6.5 21.8-36.5-25.2-4.0 7.3 26.7 39.6 07-28.7-14.1-2.3-24.6-9.2 12.6-4.1 10.1 18.4-40.5-24.7-9.3 07* -27.4-18.5-4.8-24.4-10.6 14.9-21.2 9.1 20.3-44.1-27.7-13.2 08-14.0-1.5 12.5-26.0-11.4 9.7 3.2 17.1 29.8-34.6-20.3 0.7 09-24.0-9.0 8.2-34.2-18.1-2.7 6.3 21.2 40.6-32.7-11.6 8.1 10-17.8-8.3 3.0-29.7-16.6-0.6 12.2 23.4 35.9-13.2 1.0 19.1 10* -21.4-9.4 4.5-32.0-18.9-4.6 19.7 29.4 38.7-14.6 3.5 19.6 11-20.2-7.3 3.4-25.1-16.9-6.9 4.1 12.1 21.1-38.7-25.8-11.4 12-24.3-15.4-5.0-28.5-14.7 2.3-3.4 8.6 22.6-35.2-16.6 6.4 13-10.6 0.5 20.0-44.0-26.5-12.1-0.5 8.3 17.1-48.9-30.3-13.2 14-22.0-6.8 4.1-44.3-32.3-8.5-0.7 13.5 21.8-44.3-24.2 1.2 15-21.5-11.6 3.3-29.8-16.0 0.1-18.0 6.4 20.1-43.6-23.4-2.4 16-22.9-9.5 21.5-55.8-19.3 1.5-12.0 2.6 16.5-37.0-12.1 11.3 17-23.5-8.6 11.8-41.2-22.8-1.3 5.9 28.4 38.0-43.4-28.3-9.5 18* -15.4-6.0 2.3-45.4-36.9-11.2-7.6 7.1 18.2-16.7 4.0 17.0 20-20.1-11.3 6.6-34.8-22.3 5.0 12.0 22.6 33.1-35.6-22.1-7.8 21-14.5-1.8 21.1-67.1-38.8-7.4 2.5 20.9 32.3-57.6-37.0-15.6 22-5.0 4.5 18.5-44.6-31.1-7.3-14.0 1.9 8.9 7.4 22.0 32.4-31.9-19.1-3.0 3.0 16.3 24.9 23-17.8-3.6 7.1-39.6-26.8-9.5 5.4 19.6 27.7-10.2 10.4 21.8-40.4-23.8-8.8-8.7 3.4 15.9 24* 0.7 7.7 13.1-43.1-36.8-16.5-2.5 5.8 9.6 3.9 20.1 33.6-30.1-14.4 4.8 5.0 18.5 28.8 25-19.7-7.8 3.6-21.8-10.8 10.9-2.1 10.0 16.7 1.9 9.2 21.8-36.0-21.9-6.4-7.2 4.3 18.3 26-4.7 4.5 18.0-43.8-31.2-9.5-14.9 1.3 8.3 8.5 23.0 33.1-31.3-18.6-0.9 6.0 18.2 27.7 27-20.1-7.7 0.6-22.4-10.4 9.6-2.5 9.1 16.5 2.6 10.6 22.1-37.1-23.4-10.2-7.6 5.5 20.2 28-17.3-3.0 7.3-41.9-29.2-11.6 5.4 20.0 28.5-2.3 15.5 24.8-40.5-23.4-10.6-11.0 3.2 16.7 29* -1.4 6.2 12.5-42.2-35.5-15.2-3.3 4.3 8.2 4.8 21.8 34.8-32.0-15.3 4.1 4.9 19.1 27.9 30-21.1-8.6 3.8-22.1-8.3 14.7-7.6 6.1 15.3 4.0 12.9 24.2-34.6-19.0 4.9-3.9 10.6 25.2 32

31* -2.7 4.7 10.6-41.7-34.5-9.7-3.5 3.8 8.0 6.2 23.9 36.9-31.6-16.5 5.3 4.7 20.5 29.4 平 均 -17.9-6.6 6.4-37.3-23.1-3.0-1.6 11.2 18.6 0.6 15.5 27.4-35.4-19.3-0.7 2.4 16.1 27.3 標 準 差 8.3 7.5 8.5 12.0 11.3 11.5 9.1 8.0 9.1 9.1 7.3 7.3 9.5 9.6 10.2 7.5 8.1 7.0 左 手 (+: 橈 偏 / 屈 曲 ;-: 尺 偏 / 伸 展 ) 右 手 (+: 尺 偏 / 屈 曲 ;-: 橈 偏 / 伸 展 ) 編 號 未 註 記 者 : 包 填 葉 仔 檳 榔 *: 包 填 菁 仔 檳 榔 33

2. 肌 電 訊 號 分 析 進 行 EMG 分 析 時, 以 %MVC 為 分 析 結 果 的 單 位,MVC(Maximal Voluntary Contraction) 係 指 最 大 自 主 性 收 縮,%MVC 則 為 肌 肉 負 荷 強 度,OSHA 對 於 工 作 中 肌 肉 負 荷 強 度 建 議 值 為 15%MVC 表 21 為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前 處 理 動 作 伸 肌 與 屈 肌 的 肌 電 訊 號 (EMG) 第 10 50 90 百 分 位 數 分 析 由 表 21 顯 示 在 前 處 理 動 作 中, 伸 肌 施 力 百 分 比 10th% 為 0.22± 0.10%MVC, 範 圍 介 於 0.05 ~ 0.53%MVC,50th% 為 1.30±0.54%MVC, 範 圍 介 於 0.33 ~ 2.74%MVC,90th% 為 4.99±1.70%MVC, 範 圍 介 於 1.50 ~ 8.28 %MVC, 屈 肌 施 力 百 分 比 10th% 為 0.17 ± 0.15%MVC, 範 圍 介 於 0.03 ~ 0.63%MVC, 50th% 為 0.96 ± 0.57%MVC, 範 圍 介 於 0.15 ~ 2.52%MVC,90th% 為 4.13±2.45 %MVC, 範 圍 介 於 0.63 ~ 10.73%MVC 表 22 為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包 填 動 作 伸 肌 與 屈 肌 EMG 的 10th% 50th% 90th% 分 析 由 表 22 中 得 知 包 填 動 作 中 伸 肌 施 力 10th% = 0.29±0.23 %MVC,50th% = 1.72± 0.92%MVC,90th% = 6.11±2.56%MVC, 範 圍 介 於 0.09 ~ 1.32%MVC 0.65 ~ 5.28 %MVC 2.32 ~ 12.89%MVC, 屈 肌 施 力 10th% = 0.21±0.15%MVC,50th% = 1.00± 0.48%MVC,90th% = 3.65±1.51%MVC, 範 圍 介 於 0.04 ~ 0.84%MVC 0.26 ~ 2.00 %MVC 1.01 ~ 6.41%MVC 34

表 21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前 處 理 動 作 伸 肌 與 屈 肌 EMG 第 10 50 90 百 分 位 數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 前 處 理 動 作 - 伸 肌 與 屈 肌 EMG 編 號 伸 肌 (%MVC) 屈 肌 (%MVC) 10 th 50 th 90 th 10 th 50 th 90 th 01 0.23 1.31 4.35 0.63 2.52 10.73 02 0.33 1.99 7.01 0.08 1.23 7.61 06 0.18 1.41 5.76 0.35 1.50 5.82 07 a 0.53 2.74 8.28 0.12 0.78 3.29 08 b 0.19 1.03 3.55 0.37 1.65 3.58 09 0.24 1.49 5.72 0.05 0.80 2.60 10 0.11 0.68 3.95 0.15 0.68 4.74 11 c 0.05 0.33 1.50 0.03 0.23 0.75 12 0.19 1.06 3.12 0.04 0.15 0.63 12 b 0.31 1.75 5.99 0.04 0.37 3.19 14 0.19 1.18 4.59 0.20 1.20 5.78 22 d 0.17 1.26 6.42 0.19 1.04 3.95 23 0.15 0.82 3.44 0.19 1.14 4.82 25 0.23 1.39 5.25 0.08 0.46 1.87 26 d 0.20 1.52 7.31 0.22 1.14 4.77 27 0.21 1.15 4.45 0.12 0.75 2.81 30 0.23 1.44 5.48 0.08 0.53 2.25 31 0.18 0.76 3.59 0.19 1.08 5.16 平 均 0.22 1.30 4.99 0.17 0.96 4.13 標 準 差 0.10 0.54 1.70 0.15 0.57 2.45 未 註 記 : 剪 檳 榔 ;a: 剪 荖 花 ;b: 切 葉 子 ;c: 塗 白 灰 ;d: 準 備 包 葉 檳 榔 表 22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包 填 動 作 伸 肌 與 屈 肌 EMG 第 10 50 90 百 分 位 數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 包 填 動 作 - 伸 肌 與 屈 肌 EMG 編 號 伸 肌 (%MVC) 屈 肌 (%MVC) 10 th 50 th 90 th 10 th 50 th 90 th 01 0.19 1.22 4.59 0.44 1.85 6.41 02 0.33 2.21 8.17 0.20 1.22 6.36 03 0.72 3.87 12.89 0.33 1.70 4.44 04 0.21 1.34 5.27 0.13 0.70 3.06 05 0.34 1.81 5.25 0.33 1.97 6.22 06 0.21 1.47 6.16 0.31 1.41 4.76 07 0.53 2.51 8.97 0.08 0.54 3.29 07* 0.46 2.43 8.13 0.08 0.50 2.60 08 0.19 1.42 4.77 0.37 1.74 4.22 09 0.16 1.02 4.08 0.31 1.24 2.63 10 0.17 1.13 4.40 0.15 1.05 4.74 10* 0.17 1.13 4.91 0.15 0.90 4.59 35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 包 填 動 作 - 伸 肌 與 屈 肌 EMG 編 號 伸 肌 (%MVC) 屈 肌 (%MVC) 11 0.09 0.66 2.40 0.06 0.26 1.01 12 0.25 1.62 5.24 0.04 0.26 1.30 13 0.35 2.56 10.59 0.06 0.31 1.46 14 0.19 1.14 4.40 0.20 1.13 6.32 15 0.16 1.15 4.84 0.84 2.00 3.96 16 1.32 5.28 12.69 0.26 1.37 4.91 17 0.23 1.83 7.26 0.32 0.95 2.89 18* 0.12 0.77 2.75 0.13 0.91 4.10 20 0.10 0.65 2.32 0.14 0.72 1.88 21 0.14 0.88 3.02 0.16 0.77 2.31 22 0.26 1.92 7.74 0.25 1.23 5.31 23 0.25 1.73 6.27 0.10 0.64 3.42 24* 0.23 1.49 5.29 0.22 0.95 3.03 25 0.28 1.76 6.55 0.08 0.57 2.40 26 0.26 1.82 7.35 0.25 1.20 5.12 27 0.28 1.76 6.27 0.15 0.91 2.78 28 0.25 1.73 6.44 0.10 0.64 3.32 29* 0.23 1.39 5.00 0.22 0.88 2.68 30 0.28 1.76 6.46 0.11 0.61 2.55 31* 0.23 1.42 4.96 0.19 0.92 2.65 平 均 0.29 1.72 6.11 0.21 1.00 3.65 標 準 差 0.23 0.92 2.56 0.15 0.48 1.51 由 表 21 及 表 22 中 得 知, 前 處 理 動 作 18 段 量 測 及 包 填 動 作 32 段 量 測 中, 伸 肌 肌 群 及 屈 肌 肌 群 各 量 測 段 10th% 50th% 90th% 施 力 百 分 比 及 平 均 值 皆 低 於 OSHA 建 議 之 15%MVC 相 較 於 檳 榔 包 填 從 業 人 員 進 行 前 處 理 動 作 與 包 填 動 作, 得 知 伸 肌 及 屈 肌 在 進 行 包 填 動 作 時 需 負 荷 更 大 之 肌 肉 負 荷 強 度, 且 無 論 在 前 處 理 動 作 或 包 填 動 作 中, 伸 肌 的 施 力 皆 較 屈 肌 大, 故 顯 示 在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中, 伸 肌 需 負 荷 較 大 的 施 力 將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前 處 理 與 包 填 動 作 角 度 及 EMG 與 其 他 文 獻 比 較 如 表 23 所 示 表 中 顯 示 檳 榔 包 填 從 業 人 員 進 行 檳 榔 包 填 作 業 時, 左 右 手 腕 皆 有 較 長 的 時 間 處 於 尺 偏 - 伸 展 的 情 況 下, 右 手 腕 有 較 長 的 時 間 處 在 尺 偏 - 伸 展 的 方 向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