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代正義理論的困境:關於「非同一」問題的弔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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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代 正 義 理 論 的 困 境 : 關 於 非 同 一 問 題 的 弔 詭 性 * 陳 俊 宏 第 一 節 前 言 第 二 節 建 構 世 代 正 義 理 論 的 必 要 性 第 三 節 世 代 正 義 理 論 的 難 題 : 非 同 一 問 題 第 四 節 權 利 理 論 能 否 解 決 非 同 一 問 題 第 五 節 功 利 主 義 能 否 解 決 非 同 一 問 題 第 六 節 對 Parfit 非 同 一 問 題 的 幾 點 質 疑 關 鍵 字 : * 東 吳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專 任 講 師 ** 本 文 內 容 係 取 自 作 者 參 與 之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世 代 之 間 正 義 理 論 的 部 份 章 節 修 改 而 成 本 文 研 究 觀 點 與 結 果 不 代 表 該 項 計 畫, 特 此 聲 明 計 畫 主 持 人 黃 默 教 授 薛 立 敏 教 授 給 予 作 者 相 當 豐 富 的 資 料 與 指 正 ; 莊 文 瑞 教 授 蔡 英 文 教 授 江 宜 樺 教 授 對 本 文 初 稿 提 出 的 批 評 以 及 幾 個 重 要 名 詞 解 釋 上 的 建 議, 以 及 兩 位 匿 名 評 審 人 的 審 查 意 見 提 議 重 要 的 修 正 方 向, 在 此 一 併 誌 謝 當 然, 全 文 觀 點 及 缺 失 由 作 者 自 行 負 責

第 一 節 前 言 在 當 今 的 社 會 中, 由 於 科 技 技 術 的 不 斷 進 步, 我 們 政 策 的 影 響 力 不 僅 及 於 當 世 代 的 人, 更 是 影 響 至 更 遠 的 後 代, 因 此 我 們 的 思 維 就 必 須 跨 越 世 代 的 思 考, 而 擴 展 至 關 於 後 代 子 孫 的 層 面 上 簡 單 的 說, 世 代 之 間 的 關 係 基 本 上 可 以 從 兩 個 相 關 的 面 相 來 探 究 一 個 是 環 境 上 的 : 例 如 我 們 產 生 了 種 種 污 染 輻 射 線 廢 棄 物 濫 殺 稀 有 動 物 以 及 耗 盡 了 不 可 再 生 的 自 然 資 源, 造 成 後 世 代 喪 失 享 有 這 些 環 境 資 源 的 可 能 ; 另 一 方 面 是 經 濟 上 的 : 我 們 的 種 種 政 策 不 僅 涉 及 當 代 的 人 對 於 資 源 的 分 配 以 及 經 濟 的 負 擔, 或 是 增 加 取 得 的 成 本, 同 時 也 影 響 到 當 代 與 未 來 世 代 的 關 係 這 種 資 源 的 重 分 配 可 以 是 純 經 濟 上 的 問 題, 例 如 當 政 府 採 用 一 個 長 期 貸 款 的 政 策, 則 此 行 動 將 造 成 後 代 必 須 同 時 還 債 與 負 利 息 ; 但 是 這 個 問 題 同 時 也 可 以 是 環 境 問 題 : 例 如 當 我 們 輕 易 的 耗 用 不 可 再 生 的 自 然 資 源, 將 留 給 後 代 更 少 的 資 源 可 供 利 用, 同 時 對 他 們 而 言 這 些 資 源 將 更 難 以 取 得 因 此 當 今 很 多 人 開 始 理 解 到 我 們 負 有 對 後 代 子 孫 的 道 德 義 務, 這 些 義 務 隱 含 我 們 在 分 配 資 源 時 應 該 考 慮 到 後 代 子 孫, 而 且 應 該 限 制 某 些 可 能 造 成 後 代 子 孫 巨 大 傷 害 的 種 種 行 為, 例 如 核 能 的 使 用 及 核 廢 料 的 不 當 儲 藏 ; 因 此 一 個 適 當 的 分 配 正 義 原 則 基 本 上 必 須 同 時 考 慮 到 當 代 以 及 後 代 子 孫 然 而 一 個 同 時 考 慮 當 代 以 及 後 代 的 適 當 分 配 正 義 原 則 是 什 麼? 簡 言 之, 何 謂 世 代 之 間 的 正 義? 關 於 此 議 題 近 年 來 不 斷 地 在 學 術 界 引 起 廣 泛 的 討 論 本 文 的 目 的 即 對 此 一 議 題 做 初 步 的 試 探, 並 針 對 現 有 的 理 論 困 境, 做 一 整 理 及 說 明 然 而 世 代 正 義 問 題 涉 及 層 面 相 當 廣 泛, 問 題 也 相 當 複 雜, 本 文 在 此 無 法 一 一 處 理, 本 文 將 針 對 當 前 理 論 建 構 上 一 個 重 要 的 難 題 : 非 同 一 問 題 做 一 詳 細 的 說 明 及 分 析 ; 並 對 其 提 出 批 判 所 謂 非 同 一 問 題 的 弔 詭 性 在 於 從 一 般 常 識 性 的 理 解 出 發, 來 思 考 後 代 子 孫 的 問 題 時, 最 直 觀 的 思 考 就 是 我 們 若 不 能 替 後 代 造 福, 最 起 碼 也 應 該 避 免 做 出 傷 害 後 代 子 孫 的 事 然 而 未 來 世 代 屬 於 尚 未 存 在 的 主 體, 其 存 在 與 否 關 鍵 在 於 我 們 當 前 的 種 種 政 策 及 思 考 因 此 對 其 未 來 世 代 個 人 身 份 的 思 考, 將 使 我 們 面 臨 一 個 困 境 : 若 依 指 涉 特 定 對 象 的 傷 害 原 則, 則 我 們 欲 避 免 傷 害 的 主 體 根 本 不 存 在 ; 若 依 獨 立 於 特 定 對 象 傷 害 原 則, 則 我 們 事 實 上 會 得 出 一 個 與 我 們 直 觀 相 抵 觸 的 結 論 此 一 議 題 是 由 當 代 哲 學 巨 擘 Derek Parfit 最 先 提 出 他 在 Reasons and Persons 一 書 的 第 四 部 分, 集 中 處 理 此 一 困 境 以 及 衍 生 出 的 幾 個 難 題 這 一 個 問 題 至 今 仍 困 擾 著 許 多 關 心 世 代 議 題 的 學 者 由 於 此 議 題 涉 及 到 後 代 主 體 身 份 的 問 題, 對 於 我 們 思 考 世 代 間 正 義 問 題 相 當 重 要, 實 有 必 要 專 文 加 以 分 析, 因 此 本 文 將 集 中 篇 幅 討 論 此 一 難 題, 並 分 析 當 代 哲 學 兩 個 重 要 傳 統 : 以 權

利 為 基 礎 的 理 論 (right-based theory) 及 功 利 主 義 如 何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 同 時 本 文 將 對 Parfit 所 提 出 的 論 證 提 出 質 疑, 指 出 在 哪 些 推 論 上 的 錯 誤, 是 造 成 此 一 弔 詭 性 問 題 的 成 因 因 此 在 章 節 的 安 排 上, 第 二 節 將 概 略 介 紹 世 代 正 義 理 論 的 理 論 意 涵, 即 為 什 麼 需 要 一 個 世 代 正 義 理 論? 當 世 代 正 義 理 論 在 解 釋 上 面 臨 哪 些 困 境? 關 於 世 代 間 正 義 理 論 建 構, 在 當 前 面 臨 哪 些 困 境? 第 三 節 則 集 中 篇 幅 對 非 同 一 問 題 作 較 細 緻 的 分 析 ; 並 將 在 第 四 五 節 分 別 處 理 在 Parfit 眼 中 看 來, 以 權 利 為 基 礎 的 理 論 (right-based theory) 及 功 利 主 義 如 何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 第 六 節, 本 文 將 對 Parfit 所 提 出 的 論 證 提 出 質 疑, 同 時 提 出 一 個 可 能 的 思 考 途 徑 第 二 節 建 構 世 代 間 正 義 理 論 的 必 要 性 由 上 所 述, 當 今 人 類 的 作 為, 影 響 所 及 將 不 限 於 這 一 世 代 的 人, 同 時 也 將 影 響 到 未 來 世 代 使 用 資 源, 甚 至 選 擇 生 活 方 式 的 機 會 倘 若 我 們 在 第 一 節 中 所 述 涉 及 到 世 代 關 係 的 問 題 可 以 成 立 的 話, 現 有 的 正 義 理 論 無 法 處 理 嗎? 為 什 麼 我 們 需 一 個 不 同 當 世 代 而 是 關 於 世 代 間 正 義 的 理 論? 它 和 原 本 正 義 理 論 有 哪 些 不 同? 當 我 們 思 考 此 一 問 題 時, 必 須 先 探 究 在 世 代 間 正 義 理 論 中 必 須 面 對 的 三 類 議 題 以 下 我 們 同 樣 以 上 述 提 及 的 有 關 經 濟 發 展 與 環 境 保 護 間 衝 突 的 議 題 來 說 明 ( 一 ) 一 般 性 議 題 第 一 個 議 題 是 關 於 在 面 對 過 度 開 發 自 然 資 源 所 造 成 的 後 果 時, 尤 其 是 當 不 可 再 生 資 源 (nonrenewable) 不 斷 銳 減 的 情 形 下, 我 們 應 該 如 何 去 做 合 理 分 配 及 利 用 的 問 題 有 一 些 強 調 成 長 至 上 的 理 論 家, 拒 絕 為 了 後 代 子 孫 而 加 重 當 代 人 的 負 擔, 他 們 認 為 未 來 的 世 代 將 會 隨 著 我 們 所 流 傳 給 他 們 的 知 識 技 術 以 及 科 學 的 發 展 與 進 步 而 獲 得 補 償 因 此 我 們 儘 管 耗 盡 了 不 可 再 生 資 源, 但 是 我 們 同 時 改 善 了 使 用 太 陽 能 的 科 技 與 工 具, 因 此 得 與 失 之 間 的 討 論 是 無 法 從 單 一 面 向 來 思 考 的 然 而 這 樣 的 主 張, 隨 著 有 關 不 可 再 生 資 源 問 題 探 究 範 圍 的 擴 大 而 難 以 證 成 現 在 許 多 生 態 理 論 家 體 認 到 關 於 此 問 題 的 討 論, 應 擴 大 對 環 境 問 題 的 理 解, 需 將 污 染 問 題 ( 如 乾 淨 空 氣 水 的 過 度 使 用 ) 涵 蓋 進 來, 甚 至 對 古 老 景 觀 的 維 護 也 應 該 包 括 在 環 境 問 題 的 範 圍 內 所 以 世 代 正 義 問 題 必 須 涉 及 到 如 土 壤 污 染 ( 如 工 業 廢 棄 物 以 及 都 市 化 造 成 的 現 象, 破 壞 了 土 壤 長 期 的 生 產 力 ) 化 學 物 質 以 及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對 水 源 的 污 染, 水 中 的 哺 乳 動 物 的 捕 殺 以 及 對 稀 有 動 物 的 侵 害, 雨 林 中 野 生 動 物 的 消 失, 森 林 的 減 少, 對 天 然 植 物 的 摧 殘, 溫 室 效 應 垃 圾 倒 棄 所 引 起 的 藻 氣 酸 雨 核 廢 料 的 廢 棄 臭 氧 層 的 破 壞 古 蹟 的 維 護 等 等 ( 二 ) 經 濟 議 題

第 二 類 的 議 題 來 自 於 當 前 福 利 國 家 關 於 巨 大 赤 字 預 算 的 問 題, 或 者 由 於 為 著 下 一 代 著 想, 當 代 人 做 的 儲 存 (savings) 所 涉 及 到 的 問 題 然 而 此 種 世 代 之 間 涉 及 到 的 經 濟 面 向, 同 時 可 以 推 演 至 對 於 環 境 政 策 的 經 濟 後 果 的 考 量 例 如, 我 們 正 留 下 一 個 充 滿 危 險, 高 度 污 染 的 環 境 給 後 代 ; 下 一 代 的 人 若 想 消 除 這 些 問 題, 他 們 將 花 費 巨 大 的 財 力 及 時 間, 而 這 對 他 們 而 言, 當 然 是 沈 重 的 負 擔 因 此 享 有 一 個 好 的 環 境, 例 如 新 鮮 空 氣 等, 在 當 代 及 未 來 世 代 間 一 點 也 不 是 個 公 平 的 分 配 乾 淨 的 環 境 乾 淨 的 水 即 使 可 以 部 份 地 再 生, 但 是 解 決 再 生 問 題 卻 需 花 費 未 來 世 代 巨 大 的 財 力 及 時 間 如 果 現 在 不 停 止 水 源 污 染, 未 來 世 代 將 會 花 費 巨 大 的 金 錢 來 處 理 水 質 問 題 全 球 空 氣 污 染 問 題 也 是 如 此 因 此 我 們 現 在 若 忽 視 此 一 問 題, 則 如 何 保 持 一 個 乾 淨 的 生 存 環 境, 對 未 來 世 代 而 言 代 價 將 會 非 常 昂 貴, 同 時 這 個 昂 貴 將 不 僅 在 財 政 的 意 義 上 ( 三 ) 人 口 政 策 第 三 類 議 題 則 是 人 口 問 題 1, 當 正 義 理 論 思 考 到 未 來 對 於 能 源 分 配 食 物 取 得 等 問 題 時, 人 口 問 題 顯 得 相 當 重 要 尤 其 在 面 臨 自 然 資 源 日 益 匱 乏 以 及 遭 人 為 破 壞 的 情 形 越 嚴 重 之 下, 如 何 規 範 未 來 人 口 數 目 便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課 題 2 然 而 我 們 不 禁 想 問, 即 使 當 前 的 社 會 面 臨 這 些 議 題, 真 的 需 要 一 個 關 於 世 代 間 正 義 理 論 才 能 處 理 嗎? 當 世 代 的 正 義 理 論 無 法 處 理 這 些 議 題 嗎? 事 實 上, 上 述 的 問 題 之 所 以 無 法 透 過 當 世 代 的 正 義 原 則 來 解 決, 主 要 的 原 因 在 於 有 些 世 代 間 (intergerentional) 的 環 境 特 徵, 並 不 存 在 於 當 世 代 (intragenerational) 環 境 的 系 絡 下 因 此 以 當 世 代 的 正 義 原 則 來 處 理, 立 即 會 遭 遇 到 許 多 的 困 難 例 如 : 一 某 些 正 義 理 論 乃 是 依 賴 需 求 (need) 或 偏 好 (preference) 的 概 念 來 論 證, 但 是 在 世 代 之 間 的 係 絡 (intergerenational context) 中, 將 無 法 預 期 未 來 世 代 的 需 求 及 偏 好 為 何 即 使 可 以 預 測, 將 他 們 的 偏 好 及 需 求 和 當 代 的 偏 好 及 需 求 相 比 較, 也 是 一 件 相 當 複 雜 的 事 情 (De-Shalit,1994) 二 我 們 和 未 來 世 代 的 經 濟 交 易 皆 是 單 向 的, 我 們 為 了 他 們 而 儲 存 或 強 加 經 濟 負 擔 給 他 們, 但 他 們 卻 無 法 在 經 濟 層 面 上 做 回 應 或 是 給 予 我 們 任 何 懲 罰 三 未 來 世 代 的 人 口 數 是 個 未 知 數, 當 我 們 在 討 論 世 代 問 題 時, 我 們 不 知 道 討 論 的 究 竟 是 指 哪 幾 個 世 代, 同 時 我 們 也 無 法 預 測 未 來 世 代 的 平 均 規 模 為 何 四 另 一 方 面, 未 來 世 代 的 存 在 於 否, 也 依 賴 我 們 現 世 的 種 種 作 為 在 一 個 世 代 的 系 絡 中, 人 口 的 多 寡 是 較 固 定, 其 大 小 也 多 少 可 以 預 測 然 而, 在 代 間 的 系 絡 1 根 據 的 分 析, 自 一 九 六 年 代 以 來, 世 界 人 口 平 均 以 百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速 率 成 長, 若 依 此 成 長 率 來 看, 則 三 十 五 年 內 人 口 數 就 會 加 倍, 同 時 也 將 造 成 物 資 及 能 源 耗 用 量 的 增 加 2 參 考 Sikora & Barry(1978:vii-x) 的 討 論

中, 當 代 資 源 的 分 配 形 式, 可 能 影 響 到 未 來 世 代 的 不 僅 是 人 口 數 目 大 小 (size ), 甚 至 影 響 到 他 們 的 身 份 ( identity) 五 在 代 間 的 系 絡 中, 有 很 多 行 為 會 造 成 不 可 逆 轉 的 後 果 例 如 我 們 獵 殺 非 洲 象 將 會 造 成 絕 種 ; 輻 射 廢 棄 物 一 旦 產 生, 將 無 法 消 滅 ; 氟 氯 碳 化 物 造 成 臭 氧 層 的 破 壞 ; 同 時 一 旦 臭 氧 層 被 破 壞, 我 們 也 無 法 再 恢 復 造 成 不 可 逆 轉 的 種 種 決 定, 影 響 到 我 們 對 未 來 世 代 承 擔 義 務 的 內 容 ( 戴 華,1992:65)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說, 一 旦 我 們 思 考 到 我 們 的 行 為 將 影 響 到 未 來 世 代 的 利 益 欲 望 與 需 求, 因 而 具 有 相 對 的 道 德 責 任 時, 則 許 多 在 當 世 代 的 脈 絡 中 可 以 證 成 的 種 種 行 為, 在 考 慮 了 後 代 的 利 益 時 皆 無 法 合 理 的 證 成 由 於 傳 統 正 義 理 論 面 臨 解 釋 上 的 困 境, 促 使 許 多 學 者 對 於 如 何 建 構 一 個 理 想 的 正 義 理 論 來 處 理 世 代 間 的 議 題, 做 出 相 當 的 努 力, 不 論 是 社 會 契 約 論 (Lasslett,1992) 權 利 理 論 (Feinberg,1978,Sterba,1991;Elliot,1989) 或 者 是 功 利 主 義 (Sikora,1978;Narveson,1976,1978;Parfit,1982,1984;Singer, 1976) 社 群 主 義 (De-shalit,1994) 等 等, 他 們 不 僅 看 出 過 去 關 於 正 義 問 題 討 論 上 的 盲 點, 更 是 指 出 尋 求 新 的 正 義 理 論 典 範 的 必 要 性 (Lasslett&Fishkin,1992:5) 然 而 儘 管 學 界 體 認 世 代 正 義 理 論 的 必 要 性, 但 是 目 前 在 理 論 建 構 上 仍 面 臨 到 許 多 的 問 題 3 例 如 何 謂 世 代? 什 麼 樣 的 道 德 理 由 可 以 規 範 我 們 去 確 保 人 類 的 生 4 5 存? 究 竟 後 世 代 子 孫 算 不 算 權 利 的 主 體? 如 果 有, 權 利 的 認 定 標 準 為 何? 是 所 有 未 來 世 代 不 因 時 空 的 差 距, 都 享 有 平 等 的 權 利 ; 抑 或 賦 予 較 近 世 代 的 的 子 孫 比 較 特 6 殊 的 地 位, 但 對 於 時 間 距 離 上 較 遠 的 世 代, 則 進 行 折 現 (discount) 或 予 以 忽 視? 7 假 定 有 後 代 子 孫 的 存 在, 我 們 有 哪 些 義 務? 這 些 義 務 的 基 礎 為 何? 在 某 些 特 定 的 8 條 件 下, 什 麼 樣 的 道 德 原 則 可 以 作 為 我 們 決 定 後 代 出 生 與 不 出 生 的 理 由? 什 麼 樣 3 詳 細 的 討 論 可 見 黃 默 等, 世 代 正 義 理 論, 國 科 會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劃 年 度 報 告 書,1996 4 關 於 此 議 題 可 參 考 Pritdge(1981) 所 編 (Responsibility to the Future Generation) 一 書 中,Callahan,Passmore,Jones 的 討 論 5 例 如 Feinberg(1978);Pletcher(1981);Baier(1981)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證 成 後 代 子 孫 的 權 利 ;DeGeorge(1978);Macklin(1981) 則 認 為 依 現 有 的 道 德 主 張 無 法 證 成 後 代 子 孫 現 在 有 權 利. 6 有 些 學 者 ( 尤 其 是 經 濟 學 者 ) 主 張, 當 我 們 在 思 考 當 世 代 與 未 來 世 代 之 間 的 關 係, 而 將 時 間 因 素 考 慮 進 來 時, 我 們 應 該 用 折 現 率 的 方 式 來 計 算, 然 而 卻 遭 到 許 多 哲 學 家 的 反 對, 他 們 從 世 代 之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的 觀 點 來 論 證 社 會 折 現 率 應 該 為 零 他 們 認 為 未 來 世 代 人 的 福 利 和 現 代 人 應 具 有 同 等 的 地 位 (equal standing), 時 間 因 素 本 身 是 不 應 該 被 折 現 的 參 見 黃 默 等, 世 代 正 義 理 論 第 四 章, 國 科 會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劃 年 度 報 告 書,1996 7 究 竟 是 公 正 的 儲 存 (Rawls,1971) 避 免 傷 害 性 行 動 (Callahan,1981:78-84;Goodin,1982) 提 供 種 種 利 益 8 (Golding,1972:62-65)? 對 先 前 的 破 壞 做 修 復 (Sher,1992:48)? 抑 或 拓 展 對 於 當 前 政 策 對 未 來 的 影 響 力 能 夠 加 以 精 細 評 估 的 能 力 (Jonas,1981:26)? 最 顯 著 的 例 子 即 關 於 生 殖 自 由 (procreational liberty) 的 討 論 見 Fishkin(1992:63-73),Glover(1992:128-143)

的 原 則 可 以 做 為 我 們 決 定 人 口 政 策 的 指 標 9? 這 些 都 是 世 代 間 正 義 理 論 建 構 在 當 前 所 面 臨 的 難 題, 至 今 仍 困 擾 著 許 多 學 者 同 時 也 是 在 處 理 世 代 議 題 時, 迫 切 需 要 解 決 的 難 題 然 而 本 文 在 此 無 法 針 對 這 些 困 境 逐 一 處 理, 本 文 主 要 的 論 證 將 集 中 於 分 析 世 代 正 義 理 論 中 一 個 主 要 的 難 題 : 我 們 依 何 種 原 則 來 判 定 我 們 對 後 代 子 孫 所 做 政 策 的 合 理 性? 在 一 般 的 常 識 性 理 解 中, 這 個 問 題 似 乎 不 難 回 答, 只 要 依 據 一 般 所 謂 傷 害 原 則 來 加 以 判 定, 也 就 是 我 們 不 能 做 傷 害 後 代 子 孫 利 益 的 行 為 然 而 正 如 上 所 言, 由 於 我 們 當 前 所 做 種 種 政 策, 對 後 世 的 影 響 相 當 深 遠, 未 來 世 代 的 存 在 於 否, 主 要 依 賴 於 我 們 現 世 的 種 種 作 為 在 代 間 的 系 絡 中, 當 代 所 做 的 種 種 政 策 後 果, 可 能 影 響 到 未 來 世 代 的 不 僅 是 人 口 數 目 大 小 (size ), 甚 至 影 響 到 他 們 的 身 份 ( identity) 換 言 之, 當 世 代 對 於 任 何 一 個 政 策 的 決 定 與 否,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影 響 到 某 個 個 人 在 未 來 的 時 間 中 是 否 存 在 因 此 基 於 避 免 傷 害 後 代 利 益 為 理 由 所 做 的 政 策 決 定, 卻 可 能 因 為 我 們 的 決 定 而 使 他 們 事 實 上 不 存 在, 進 而 造 成 一 個 弔 詭 : 我 們 所 做 的 政 策 未 曾 傷 害 到 任 何 人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如 何 判 定 一 個 政 策 的 正 當 性 即 面 臨 到 困 境 Derek Parfit 是 首 先 提 出 此 一 問 題 的 學 者 他 在 Reasons and Persons 一 書 的 第 四 部 分, 集 中 處 理 此 一 困 境 以 及 衍 生 出 的 幾 個 難 題 Parfit 並 稱 此 為 非 同 一 問 題 (Non-Identity Problem) 這 一 個 問 題 至 今 困 擾 著 許 多 關 心 世 代 議 題 的 學 者, 當 然 也 包 括 Parfit 10 本 人 在 內 在 以 下 幾 節 中 我 們 將 集 中 篇 幅 來 討 論 此 一 議 題, 並 分 析 此 一 難 題 之 所 以 困 難 的 原 因 以 及 在 推 論 過 程 的 幾 個 盲 點 第 三 節 何 謂 非 同 一 問 題 (Non-Identity Problem) 楔 子 一 : 一 九 七 五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柏 曼 夫 婦 意 圖 以 瀆 職 罪 向 法 院 起 訴 新 澤 西 州 的 兩 位 醫 生 理 由 在 於 三 十 八 歲 的 柏 曼 夫 人 在 一 九 七 四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至 十 一 月 三 日 懷 孕 期 間 照 顧 他 的 醫 生, 並 未 向 他 推 薦 或 實 施 羊 膜 穿 刺 術, 造 成 柏 曼 夫 婦 的 女 兒 沙 倫 出 生 即 罹 患 唐 式 症 柏 曼 夫 婦 宣 稱, 如 果 知 道 沙 倫 患 病 的 狀 況, 他 們 就 會 讓 他 在 出 世 前 選 擇 墮 胎 他 們 認 為 根 據 柏 曼 夫 人 的 年 齡, 這 兩 位 醫 生 應 該 告 知 他 有 生 育 唐 式 症 病 兒 的 可 能 性, 並 告 知 她 到 何 處 做 此 種 檢 查 由 於 醫 生 的 瀆 職, 所 以 他 們 要 求 這 兩 位 醫 生 為 沙 倫 不 正 當 的 生 命 (wrongful life) 期 間 將 要 遭 遇 的 不 幸 與 痛 苦, 給 予 賠 9 換 言 之, 在 自 由 放 任 的 人 口 政 策 以 及 節 育 政 策 的 選 擇 中, 哪 一 個 道 德 原 則 是 我 們 政 策 選 擇 的 盼 準? 10 在 此 必 需 說 明 的 是, 由 於 Parfit 對 此 議 題 的 論 證 相 當 繁 複, 因 此 在 以 下 幾 節 中, 不 論 是 在 論 證 的 推 論 上, 或 是 為 說 明 論 證 推 論 所 引 用 的 例 子, 都 將 以 Parfit(1982,1984) 的 討 論 為 主 另 可 參 考 Kavka(1982),Schwartz(1978:7-13). 對 此

償 他 們 還 要 求 因 為 沙 倫 的 出 生 帶 給 他 們 的 感 情 的 傷 害 給 予 賠 償, 他 們 將 第 二 項 索 賠 原 因 稱 為 不 正 當 的 生 育 (wrongfu birth) 新 澤 西 州 法 院 駁 回 了 所 謂 不 正 當 生 命 的 索 賠 要 求 法 院 指 出, 不 能 受 理 此 種 超 自 然 的 索 賠 要 求, 社 會 中 有 一 種 根 深 蒂 固 的 信 仰, 即 無 論 有 沒 有 生 理 缺 陷, 活 著 總 是 難 能 可 貴 的 摘 譯 自 器 官 量 販 店 (Kimbrell,1993) 楔 子 二 : 春 天, 富 饒 的 烏 克 蘭, 大 地 一 片 青 翠, 充 滿 生 機 與 活 力, 母 親 滿 足 的 望 著 孩 子 們 嬉 戲, 採 野 梅 的 活 潑 身 影, 一 切 是 那 麼 祥 和 愉 悅, 日 復 一 日 年 復 一 年, 烏 克 蘭 的 母 親, 幸 福 又 驕 傲 然 而, 烏 克 蘭 母 親 的 快 樂 時 光, 在 一 九 八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驟 然 停 止, 車 諾 堡 事 件 發 生 三 十 公 里 半 徑 內, 十 三 萬 五 千 個 居 民 遭 受 強 制 撤 離, 更 被 禁 止 返 回 家 園 一 千 公 里 外, 南 斯 拉 夫 婦 女 被 要 求 墮 胎, 七 萬 個 被 撤 離 的 兒 童, 六 成 免 役 系 統 嚴 重 破 壞, 且 持 續 增 加 中 核 災 禍 延 子 孫 世 代, 核 電 成 為 母 親 夢 魘 春 天 又 到 了, 烏 克 蘭 一 片 死 寂, 孩 子 的 笑 聲 不 在, 只 有 母 親 永 不 停 止 的 憂 傷 一 九 九 二 年 反 核 戰 報 第 七 號 3.1 當 代 政 策 決 定 對 未 來 世 代 的 影 響 力 我 們 對 於 一 個 人 的 存 在 與 否, 以 及 對 其 個 人 身 份 的 認 定, 往 往 基 於 對 某 個 個 體 在 母 親 懷 胎 時 期 的 狀 態 及 對 時 間 的 理 解 簡 單 的 說, 我 之 所 以 成 為 今 天 的 我, 主 要 在 於 某 年 某 月 某 日 的 某 一 時 刻, 父 親 的 精 子 與 母 親 的 卵 子 結 合 成 一 受 精 卵, 而 逐 漸 孕 育 的 結 果 假 定 我 的 母 親 在 我 出 現 的 日 期 早 一 個 月 或 晚 一 個 月 受 孕, 則 我 將 不 曾 存 在, 出 生 的 將 不 是 我, 而 是 另 外 一 個 人 因 此 任 何 左 右 時 間 的 變 數, 都 會 影 響 到 未 來 出 生 胎 兒 的 身 份 (identity) 11 同 樣 的, 由 於 科 技 技 術 的 進 步, 使 我 們 掌 握 具 大 的 能 力, 既 能 影 響 未 來 世 代, 同 時 也 能 預 期 影 響 的 後 果 因 此 我 們 對 種 種 社 會 政 策 的 選 擇, 可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影 響 生 殖 的 模 式 以 及 人 口 組 成 的 結 果, 也 就 是 說 我 們 的 政 策 會 影 響 未 來 人 口 的 身 份 及 12 構 成 譬 如 說, 當 今 生 物 科 技 的 蓬 勃 發 展, 我 們 能 透 過 遺 傳 診 斷 技 術, 在 孕 婦 懷 胎 期 間 從 事 醫 療 診 斷, 判 斷 胎 兒 是 否 正 常, 進 而 決 定 是 否 讓 此 胎 兒 繼 續 存 在 議 題 的 討 論 11 若 再 將 此 論 證 進 一 步 推 論 之, 假 定 當 年 我 的 祖 父 未 到 台 北 來 讀 書, 就 不 會 見 到 我 的 祖 母, 也 就 不 會 有 父 親 的 出 現 ; 我 12 的 母 親 如 果 當 年 能 準 時 搭 上 捷 運, 不 因 遲 到 而 和 父 親 在 公 車 上 巧 遇, 也 就 不 會 結 婚, 同 時 更 不 會 有 我 的 出 現 在 第 四 節 中, 作 者 將 指 出, 在 接 受 此 一 說 法 的 同 時, 仍 必 須 做 某 些 合 理 的 限 定

(Kimbrell,1993) 如 果 我 們 在 未 來 的 立 法 中, 訂 定 母 親 在 懷 孕 初 期 發 現 不 正 常 胎 13 兒 時, 可 准 予 墮 胎, 則 此 政 策 的 結 果 將 會 直 接 影 響 到 未 來 人 口 的 構 成 再 往 長 遠 性 的 政 策 來 看, 任 何 一 個 人 口 政 策 的 選 擇, 一 方 面 會 影 響 到 未 來 世 代 的 身 份 及 認 同, 亦 即 我 們 的 種 種 行 為 將 影 響 到 某 一 群 人 而 非 另 一 群 人 會 生 存 在 世 上 ;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的 種 種 行 為, 也 影 響 到 未 來 人 口 的 數 目 這 些 影 響 便 成 為 我 們 在 作 不 同 的 政 策 選 擇 時 的 重 要 依 據 如 果 我 們 再 進 一 步 來 分 析, 會 發 現 我 們 的 政 策 影 響 力 在 不 同 的 狀 態 下 會 出 現 不 同 的 後 果 (Parfit,1984:355-356) 我 們 可 以 從 影 響 對 象 (subject) 及 數 目 (number) 來 區 別 例 如 在 比 較 兩 個 行 為 的 後 果 時,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不 管 選 擇 哪 一 個 政 策, 是 否 政 策 結 果 只 影 響 到 相 同 的 一 群 人? 若 是, 我 們 通 常 稱 為 同 一 對 象 原 則 (Same People Choices), 若 不 是 則 稱 不 同 對 象 原 則 (Different People Choices) 我 們 可 以 進 一 步 細 問, 在 不 同 對 象 原 則 (Different People Choices) 下, 不 管 選 擇 那 一 個 政 策, 是 否 政 策 的 結 果 影 響 到 是 相 同 數 目 的 一 群 人? 若 是, 則 稱 為 相 同 數 目 不 同 對 象 原 則 (Same Number Choices), 若 不 是 則 稱 為 不 同 數 目 不 同 對 象 原 則 (Different Number Choices) 換 句 話 說, 在 不 同 數 目 不 同 對 象 原 則 下 所 做 的 政 策 造 成 的 後 果, 同 時 影 響 到 未 來 人 民 的 身 份 及 數 目 ; 相 同 數 目 不 同 對 象 原 則 則 影 響 到 未 來 人 民 的 身 份 但 不 影 響 到 它 們 的 數 目 ; 同 一 對 象 原 則 則 既 不 會 影 響 數 目 也 不 會 影 響 到 身 份 (Parfit,1984:356) 在 一 般 的 情 形 下, 我 們 常 以 同 一 對 象 原 則 (Same People Choices) 原 則 來 思 考, 也 就 是 在 對 政 策 影 響 對 象 的 身 份 及 數 目 皆 確 定 的 情 形 下, 來 評 估 政 策 的 影 響 力 比 方 說 假 定 我 在 某 一 樹 林 中 丟 下 一 片 碎 玻 璃 一 百 年 後 此 一 片 玻 璃 割 傷 了 一 個 小 孩, 則 我 丟 玻 璃 的 行 為 傷 害 此 一 小 孩 假 使 當 時 我 有 效 地 清 除 此 一 玻 璃, 此 一 小 孩 即 可 安 全 無 虞 的 越 過 樹 林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說 在 確 定 數 目 ( 一 個 ) 及 身 份 ( 小 孩 ) 的 前 提 下, 由 於 我 的 行 為, 我 傷 害 了 一 個 小 孩 然 而 由 以 下 的 分 析 中 發 現, 由 於 我 們 的 種 種 舉 措 常 常 既 影 響 到 未 來 子 孫 的 人 口 數, 也 影 響 他 們 的 身 份 ; 也 就 是 我 們 經 常 作 的 不 是 相 同 數 目 不 同 對 象 原 則, 就 是 不 同 數 目 不 同 對 象 原 則 如 此 一 來, 我 們 一 般 所 認 知 的 傷 害 原 則 在 處 理 世 代 之 間 關 係 時 將 會 面 臨 解 釋 上 的 困 難 13 在 此 情 形 下, 如 何 看 待 殘 障 以 及 失 能 人 口 便 是 另 一 個 需 面 臨 的 問 題 關 於 此 議 題 的 討 論 可 見 Fishkin(1992:65);Glover(1992:129-132)

如 果 一 個 行 為 的 後 果, 使 得 某 人 較 之 未 做 此 行 為 時 的 後 果 而 言 還 遭 時, 則 此 行 為 可 以 說 是 對 某 人 造 成 傷 害 反 之 一 個 行 為 的 後 果, 如 果 造 成 個 人 相 較 於 未 做 此 行 為 時 的 後 果 而 言, 得 利 更 多, 則 此 行 為 是 有 利 於 他 的 ; 因 此 任 何 可 能 造 成 此 一 後 果 的 相 關 因 素, 都 可 被 視 為 是 造 成 此 人 有 利 或 有 害 的 行 為 (Parfit,1984:69) 14, 因 此 會 造 成 一 個 弔 詭 現 象 即 是 : 我 們 想 避 免 傷 害 的 對 象, 卻 由 於 我 們 基 於 避 免 傷 害 他 為 理 由 而 採 取 的 種 種 措 施 及 決 定 之 下, 反 而 使 他 事 實 上 並 不 存 在 具 體 而 言, 由 於 未 來 的 個 人 A 是 否 存 在, 關 鍵 在 於 我 們 當 前 許 多 的 決 定 然 而 我 們 以 維 護 後 代 子 孫 的 權 利 為 名, 限 制 當 代 人 所 做 的 種 種 措 施, 其 結 果 可 能 造 成 的 是 : 所 指 涉 的 後 代 子 孫 從 來 不 曾 存 在 從 傷 害 原 則 的 角 度 來 觀 察, 因 為 指 涉 的 那 些 人 從 來 不 存 在, 因 此 事 實 上 我 們 並 未 傷 害 到 任 何 人 此 一 事 實 造 成 在 政 策 評 估 中, 我 們 認 為 會 傷 害 到 他 們 的 一 群 人, 卻 因 為 我 們 避 免 傷 害 他 們 的 理 由 而 使 他 們 事 實 上 不 存 在, 存 在 的 是 另 一 群 人, 即 造 成 所 謂 身 份 非 同 一 的 問 題 3.2.1 實 例 以 下 我 們 透 過 Parfit 在 書 中 所 舉 的 三 個 例 子 來 說 明 : 一 個 強 調 個 人 選 擇 權 的 十 四 歲 小 女 孩 (parfit,1984:357) 有 一 位 十 四 歲 的 小 女 孩 Mary 想 要 懷 孕, 因 為 他 這 麼 年 輕, 在 一 般 的 看 法 中, 會 認 為 假 使 她 現 在 就 有 小 孩, 一 定 沒 有 足 夠 能 力 培 育 她 的 孩 子, 於 是 將 造 成 小 孩 的

生 命 一 個 壞 的 開 始 Mary 的 父 母 勸 他 說, 如 果 你 現 在 有 小 孩, 依 你 當 前 的 經 濟 及 身 心 狀 況, 一 定 無 法 給 予 你 的 小 孩 一 個 幸 福 美 滿 的 未 來 因 此 他 的 父 母 勸 他 說, 假 設 你 現 在 有 小 孩, 你 將 會 後 悔 假 如 你 再 等 幾 年, 身 心 皆 較 成 熟 時, 這 對 你 或 對 小 孩 將 會 比 較 好 她 則 回 答 這 是 我 的 事 即 使 我 現 在 作 的 將 會 對 我 不 利, 我 有 權 利 做 我 想 要 做 的 他 的 父 母 回 答 這 不 完 全 是 你 的 事! 你 不 僅 應 該 顧 慮 你 自 己, 同 時 也 要 顧 慮 你 的 小 孩 假 使 你 現 在 懷 有 他 將 會 對 他 不 利 假 如 你 過 幾 年 再 懷 他, 則 你 將 會 給 他 的 生 命 一 個 好 的 開 始 我 們 能 否 基 於 這 樣 的 理 由 勸 服 Mary?Parfit 認 為 事 實 上, 我 們 不 能 夠 這 樣 說 服 Mary 她 在 十 四 歲 時 懷 了 他 假 定 為 A, 同 時 依 我 們 的 預 測,Mary 將 會 給 A 生 命 一 個 壞 的 開 始 然 而 我 們 可 以 主 張 他 的 行 為 對 他 的 小 孩 是 不 利 的 或 者 是 說 傷 害 了 他 的 小 孩 嗎? 答 案 是 有 爭 議 的 因 為 假 使 Mary 確 實 等 了 幾 年 再 懷 孕, 則 事 實 上 這 一 個 特 定 的 他 A 將 永 遠 不 存 在, 存 在 的 是 這 一 個 不 存 在 的 他 A 的 弟 弟 15 或 妹 妹 A' 除 非 我 們 不 認 為 存 在 即 是 有 價 值 的, 否 則 儘 管 他 有 一 個 不 好 的 人 生, 但 至 少 他 是 作 為 一 個 生 命 體 而 存 在 的, 其 生 命 意 義 仍 是 有 價 值 的 (ibid:359) 倘 若 我 們 質 問 : 假 設 某 一 個 人 作 為 一 個 生 命 體, 擁 有 一 個 有 價 值 的 人 生, 則 這 種 現 況 會 比 他 原 本 即 不 可 能 存 在 的 情 況 還 來 的 差 嗎? 我 們 的 回 答 必 定 是 不, 否 則 我 們 無 法 去 理 解 為 什 麼 人 類 會 企 圖 追 求 長 壽 而 避 免 短 命 夭 折 假 設 我 們 認 為 造 成 生 命 的 存 在 本 身 即 是 一 種 價 值 時, 則 事 實 上 Mary 的 決 定 對 他 的 小 孩 而 言 是 好 的 因 此 我 們 不 能 主 張 Mary 的 決 定 對 他 的 小 孩 是 不 好 的, 主 要 的 理 由 即 在 於, 在 不 同 的 情 境 下, 不 一 樣 的 小 孩 將 會 出 生 此 A 已 非 比 A' 因 此 傷 害 原 則 並 不 適 用 於 A, 因 為 A 從 不 存 在 (ibid:360) 我 們 是 否 可 以 用 比 較 後 果 原 則 (comparative principle) 來 反 駁 此 一 命 題? 一 般 的 看 法 會 主 張, 假 定 A 的 遭 遇 比 之 A 來 的 差 時, 我 們 可 以 說 如 果 Mary 在 十 四 歲 生 出 A, 將 傷 害 了 他 然 而 Parfit 認 為 我 們 同 樣 無 法 依 此 原 則 來 說 服 此 Mary, 因 為 即 使 比 較 後 果 的 好 壞, 生 下 他 也 並 不 見 得 不 好 當 她 在 十 四 歲 擁 有 小 孩 A, 則 Mary 給 了 此 一 小 孩 生 命 一 個 壞 的 開 始 假 定 她 等 到 較 成 熟 後 才 懷 孕, 這 一 孩 子 將 從 未 存 在 ; 僅 管 他 的 生 命 有 一 個 壞 的 開 始, 他 的 生 命 仍 是 值 得 活 的 壞 的 生 命 儘 管 是 Mary 的 決 定 所 造 成, 然 而 這 是 他 此 一 生 命 體 存 在 的 必 要 條 件, 沒 有 這 樣 壞 的 開 始, 也 就 沒 有 他 的 存 在 14 15 本 文 將 在 後 文 中 論 證 此 一 推 論 是 錯 的 在 Reason and Persons 的 附 錄 G 中,Parfit 針 對 如 何 證 成 存 在 本 身 是 一 件 有 價 值 的 事, 做 了 許 多 的 推 論 Parfit(1984:487-490)

假 定 我 們 不 認 為 導 致 某 人 的 存 在 是 有 利 於 它 的 行 為, 我 們 當 必 需 問, 假 使 某 人 的 生 命 是 值 得 活 的, 則 他 生 命 的 存 在 會 比 他 從 未 曾 存 在 時 的 情 況 還 來 的 差 嗎? 我 們 的 答 案 也 必 定 是 否 定 的, 因 為 既 然 他 有 一 個 值 得 生 活 的 人 生, 當 然 存 在 是 優 於 從 未 存 在, 或 者 說 至 少 不 會 比 他 不 存 在 時 來 得 差 另 一 方 面, 假 定 我 們 認 為 導 致 某 人 存 在 是 一 件 有 利 於 它 的 行 為, 則 在 此 一 觀 點 下, 我 們 可 以 說 此 女 孩 作 了 有 利 於 它 孩 子 的 行 為 從 以 上 兩 種 觀 點 來 看, 不 管 我 們 贊 不 贊 成 導 致 某 人 的 存 在 是 有 利 於 它 的 行 16 為, 此 女 孩 的 行 為 既 使 並 未 有 利 於 他 的 孩 子, 至 少 也 未 造 成 比 較 差 的 後 果 在 這 樣 的 情 形 下, 我 們 不 能 主 張 小 女 孩 的 行 為 是 不 利 於 他 的 小 孩, 因 為 在 不 同 的 結 果 之 下, 造 成 不 同 小 孩 的 出 生, 我 們 稱 此 為 Non-Identity Problem 3.3 能 源 政 策 (ibid:361) 在 一 個 社 群 中, 我 們 必 須 選 擇 某 種 能 源 政 策, 亦 即 是 要 耗 用 deplete 或 保 留 某 種 資 源 假 設 我 們 選 擇 耗 用 原 則 A 時, 則 至 少 在 兩 個 世 紀 間, 生 活 品 質 會 高 於 假 設 我 們 選 擇 的 是 保 留 原 則 B 時 的 生 活 品 質 但 是 再 往 後 的 幾 世 紀, 選 擇 A 原 則 的 生 活 品 質, 則 會 非 常 低 於 假 設 我 們 選 擇 的 是 保 留 原 則 B 時 的 生 活 品 質 因 此 我 們 選 擇 耗 用 原 則, 未 來 的 人 將 會 處 在 生 活 水 平 相 當 低 於 我 們 現 在 水 平 的 狀 態 同 時 由 於 政 策 的 決 定 影 響 後 代 的 身 份, 他 們 的 存 在 也 來 自 於 我 們 選 擇 了 耗 用 原 則, 假 使 選 擇 了 保 留 原 則, 他 們 將 不 存 在 儘 管 他 們 的 生 活 水 平 相 當 低 於 我 們 現 在 水 平 的 狀 態, 但 是 他 們 的 生 命 仍 是 有 價 值 的 於 是 我 們 的 問 題 是 : 假 設 我 們 選 擇 的 是 耗 用 原 則 A, 我 們 的 選 擇 對 後 代 人 產 生 不 利 嗎? 因 為 我 們 選 擇 耗 用 原 則 A, 造 成 幾 個 世 紀 之 後 的 人, 一 個 相 當 低 的 生 活 品 質 這 裡 所 謂 相 當 低 的 生 活 品 質, 不 是 相 較 於 現 在 而 言, 而 是 相 較 於 假 設 我 們 選 擇 了 保 留 原 則 B 時 而 言 如 果 我 們 認 為 造 成 這 些 生 命 體 的 存 在 是 有 意 義 的, 假 定 我 們 選 擇 了 保 留 原 則 B, 則 這 些 特 定 的 人 將 永 遠 不 會 存 在 假 定 我 們 不 主 張 造 成 此 一 生 命 體 的 存 在 本 身 是 有 價 值 的, 則 這 些 生 命 體 處 於 當 前 這 種 現 況 會 比 原 本 即 絕 不 可 能 存 在 還 來 的 差 嗎? 我 們 的 答 案 必 定 是 不 ; 理 由 同 上 述 所 言 假 設 我 們 主 張 造 成 生 命 體 的 存 在 本 身 是 有 價 值 的, 既 然 這 些 生 命 體 的 存 在 是 有 意 義 的, 同 時 若 我 們 選 擇 了 保 留 原 則 B, 則 他 們 將 從 不 存 在 因 此 我 們 選 擇 了 耗 用 原 則 A 不 僅 沒 有 傷 害 了 他 們, 我 們 甚 至 可 以 說 我 們 做 了 有 利 於 他 們 的 事 (ibid:363) 因 此 依 上 述 的 傷 害 原 則, 我 們 現 在 的 選 擇 將 不 會 有 害 於 未 來 的 子 孫 即 使 這 個 選 擇 造 成 幾 世 紀 後 的 人 們 生 活 品 質 劇 降, 我 們 的 選 擇 將 無 害 那 些 存 在 於 幾 世 紀 後

的 人 們 生 活 品 質 的 急 遽 下 降, 並 無 法 提 供 道 德 上 的 理 由, 要 求 我 們 不 能 選 擇 耗 用 原 則 A 因 為 選 擇 原 則 A 並 沒 有 傷 害 到 任 何 人 主 要 的 理 由 在 於, 不 論 我 們 選 擇 哪 一 種 政 策, 任 何 一 個 政 策 將 產 生 不 同 的 世 代 群 從 傷 害 原 則 來 看, 假 定 所 謂 什 麼 是 不 好 的 必 定 意 指 對 某 人 不 好, 則 我 們 選 擇 耗 用 原 則 基 本 上 並 未 傷 害 任 何 人 因 此 生 活 品 質 的 低 落 並 不 足 以 提 供 道 德 上 的 理 由 要 求 我 們 不 能 選 擇 耗 用 原 則 (ibid:364) 3.4 風 險 政 策 (ibid:371-372) 在 一 個 社 群 中 我 們 必 定 選 擇 能 源 政 策 假 定 我 們 在 兩 個 政 策 中 做 選 擇 : 儘 管 兩 個 的 安 全 性 至 少 皆 可 保 障 三 百 年, 但 是 一 個 使 用 核 能 的 政 策 所 造 成 的 核 廢 料 處 理 的 問 題, 可 能 造 成 長 期 性 的 災 難 然 而 如 果 我 們 選 擇 此 一 風 險 政 策 則 生 活 水 平 至 少 高 於 下 一 世 紀 許 多 因 此 我 們 選 擇 此 一 風 險 政 策 造 成 的 結 果 是 我 們 的 生 活 水 平 提 高, 同 時 再 過 幾 世 紀 後 政 策 的 後 果 會 釀 成 災 難, 造 成 數 以 千 計 人 口 的 傷 亡 這 些 遭 受 災 難 侵 擾 的 人 民, 儘 管 遭 受 到 此 政 策 後 果 的 侵 害, 但 是 其 生 命 存 在 本 身 仍 是 有 價 值 的, 同 時 如 果 我 們 選 擇 了 其 他 政 策, 他 們 則 不 存 在 ; 他 們 存 在 本 身 必 定 伴 隨 著 其 生 命 受 到 侵 擾 的 事 實 而 同 時 存 在 從 傷 害 原 則 來 看, 假 定 所 謂 什 麼 是 不 好 的 必 定 意 指 對 某 人 不 好, 則 我 們 選 擇 風 險 政 策 基 本 上 並 未 傷 害 任 何 人 因 此 這 些 遭 受 災 難 侵 擾 的 人 民, 儘 管 遭 受 到 此 政 策 後 果 的 侵 害, 仍 不 足 以 提 供 道 德 上 的 理 由 要 求 我 們 不 能 選 擇 風 險 政 策 (ibid:372) 由 上 述 的 例 子 來 看, 主 要 在 說 明 不 論 是 從 個 人 抑 或 從 社 會 政 策 的 角 度 來 看, 我 們 當 前 的 種 種 決 定 會 影 響 到 後 世 代 人 的 存 在 及 其 身 份 比 方 說 一 個 人 的 身 份 主 要 來 自 他 在 母 親 懷 胎 的 時 間, 假 定 母 親 在 不 同 的 時 間 懷 孕, 他 將 擁 有 一 個 完 全 不 同 的 小 孩 一 個 影 響 層 面 廣 泛 的 社 會 政 策 也 是 如 此, 不 同 的 政 策 選 擇 也 會 造 就 不 同 的 人 出 生 因 此 假 定 在 某 一 個 政 策 選 擇 下 出 生 的 一 群 人, 則 在 不 同 的 政 策 選 擇 下 他 們 將 不 會 存 在 第 四 節 權 利 理 論 可 以 解 決 此 一 困 境 嗎? 面 臨 這 樣 的 困 境, 我 們 該 如 何 解 套? 是 否 可 以 權 利 理 論 的 主 張 來 解 決 此 一 困 境 呢? 自 七 年 代 以 來, 權 利 理 論 取 代 了 功 利 主 義, 成 為 政 治 哲 學 一 股 相 當 重 要 的 資 源 (Kymlicka,1990) 然 而 在 Parfit 看 來, 一 旦 面 對 Non-Identity Problem 時, 我 們 事 實 上 無 法 以 權 利 理 論 來 論 證 政 策 選 擇 的 對 與 錯 一 般 人 會 主 張, 在 面 對 十 四 歲 小 女 孩 決 定 懷 孕 的 情 況 下, 能 夠 保 護 胎 兒 出 生 後 16 Woodward(1986) 稱 此 原 則 為 (no worse off principle), 見 Woodward(1986:808)

不 喪 失 權 利 的 方 法, 就 是 不 讓 其 出 生 胎 兒 出 生 權 利 的 保 障, 主 要 因 為 他 作 為 一 個 潛 在 人 類 社 會 的 成 員, 將 享 有 所 有 其 他 社 會 成 員 所 享 有 的 人 權 假 如 他 享 受 人 權 的 條 件 在 他 出 生 以 前 就 被 剝 奪, 或 是 因 為 他 的 出 生 而 消 失, 那 麼 維 護 其 作 人 的 尊 嚴 的 唯 一 方 法, 就 是 應 當 剝 奪 他 的 出 生 權 Feinberg(1980) 教 授 曾 經 針 對 此 一 問 題 論 證 了 所 謂 不 被 出 生 的 權 利 他 認 為 胎 兒 在 未 出 生 以 前, 具 有 未 來 利 益 應 得 到 現 在 保 護 的 權 利, 假 使 他 能 出 生, 他 出 生 後 所 應 享 有 的 權 利 應 當 隨 之 賦 予 他 但 如 果 在 其 出 生 前, 滿 足 其 未 來 利 益 的 那 些 基 本 條 件 被 破 壞 了, 那 麼 在 孩 子 出 生 以 後 就 有 權 利 申 訴 他 的 權 利 被 侵 犯 如 果 在 孩 子 出 生 之 前, 我 們 已 知 使 其 未 來 利 益 得 以 滿 足 的 條 件 已 遭 破 壞, 卻 仍 然 讓 其 出 生, 則 我 們 事 實 上 已 經 侵 犯 其 權 利 因 此 保 護 他 的 權 利 不 受 侵 犯 的 唯 一 方 法 即 是 不 讓 其 出 生 不 被 出 生 的 權 利 即 是 對 其 出 生 權 的 剝 奪 (Feinberg,1980:207-221) 因 為 如 果 不 剝 奪 其 出 生 權, 那 麼 他 將 面 臨 未 來 權 利 喪 失 的 命 運 然 而, 我 們 可 否 以 小 孩 的 基 本 權 利 受 到 侵 犯 的 理 由, 要 求 小 女 孩 延 緩 懷 孕 的 時 機? Parfit 認 為, 假 定 小 孩 ( 假 定 為 小 強 ) 很 慶 幸 自 己 可 以 活 在 人 世 間, 他 並 不 怨 恨 母 親 ( 假 定 為 Mary) 生 下 他 僅 管 他 的 童 年 艱 辛, 但 也 由 於 母 親 不 顧 他 人 的 反 對 毅 然 決 然 的 生 下 他, 才 會 有 今 天 的 他 他 否 認 他 母 親 生 下 他 是 一 件 錯 誤 的 事 如 果 有 人 的 說 詞 是 母 親 的 錯 誤 在 於 他 使 他 的 權 利 無 法 充 份 的 實 現 時, 他 說 那 麼, 我 放 棄 此 權 利 在 此 情 形 下, 我 們 無 法 以 權 利 主 張 來 證 成 小 強 母 親 的 行 為 是 錯 的 17 (ibid:365) Parfit 同 時 認 為, 即 使 小 強 擁 有 此 一 基 本 權 利, 他 仍 然 無 法 具 體 實 踐 因 為 若 Mary 決 定 延 緩 懷 孕, 則 他 在 成 年 所 懷 的 小 孩 將 不 是 十 四 歲 時 所 懷 的 那 一 個 小 孩 ( 小 強 ), 也 就 是 那 一 個 小 孩 從 未 存 在 因 此 一 旦 選 擇 生 小 強 就 注 定 此 一 權 利 無 法 被 充 份 實 現 的 事 實 除 非 不 生 下 他, 否 則 小 孩 的 出 生 將 伴 隨 著 其 權 利 無 法 被 充 份 實 現 的 事 實 既 然 小 孩 的 基 本 權 利 不 可 能 被 充 份 實 現, 則 Mary 不 能 被 指 責 侵 犯 了 他 的 基 本 權 利 (ibid:356) 我 們 可 以 將 上 述 反 對 十 四 歲 小 女 孩 懷 孕 的 理 由 以 下 列 的 命 題 來 表 述 : 由 於 她 現 在 懷 孕 的 舉 動 不 利 於 他 的 小 孩, 假 定 他 再 等 幾 年, 他 將 給 與 他 孩 子 的 人 生 一 個 比 較 好 的 開 始 然 而 當 Mary 確 實 有 了 孩 子 時, 所 謂 他 的 小 孩 已 經 指 涉 特 定 的 對 象, 如 果 他 的 小 孩 指 的 是 現 在 懷 孕 的 A, 則 儘 管 生 命 有 一 個 不 好 的 開 始, 但 她 賦 予 他 生 命 存 在 這 件 事 至 少 並 未 不 利 於 他 ; 因 此 小 女 孩 的 舉 動 並 未 對 他 產 生 不 利 的 影 響 假 定 他 的 小 孩 指 涉 的 是 她 較 成 熟 後 所 有 的 A' 時, 由 於 此 A 非 此 A',A 17 在 下 文 中, 本 文 也 將 指 出 依 權 利 主 體 的 同 意 與 否, 來 論 證 行 為 正 當 性, 此 一 推 論 的 不 當 性

從 不 曾 存 在, 也 就 無 所 謂 傷 害 與 否 的 問 題 同 樣 的 例 子 也 可 說 明 能 源 政 策 假 定 我 們 選 擇 耗 用 原 則, 則 兩 個 世 紀 後, 人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將 低 於 如 果 我 們 選 擇 的 是 保 留 原 則 時 的 生 活 水 平 以 權 利 的 語 言 來 看, 可 否 說 每 一 世 代 的 每 個 人 都 享 有 對 自 然 資 源 的 機 會 平 等 權, 或 同 樣 高 度 的 生 活 水 平 (WECD,1987), 因 此 選 擇 耗 用 原 則 違 反 了 此 一 權 利 然 而 僅 管 兩 個 世 紀 後 的 人 民 相 較 於 其 它 世 代 的 人, 將 擁 有 較 少 使 用 自 然 資 源 的 機 會 及 較 低 的 生 活 水 平, 但 若 選 擇 了 其 它 原 則, 這 些 人 將 從 不 曾 存 在 這 是 他 們 存 在 於 世 必 需 面 臨 的 事 實 既 然 在 耗 用 原 則 下 出 生 的 未 來 世 代, 享 有 自 然 資 源 的 平 等 機 會 權 利 不 可 能 被 充 份 實 現, 則 選 擇 耗 用 原 則 不 能 被 指 責 侵 犯 了 他 們 的 基 本 權 利 (ibid:366) 由 於 耗 用 原 則 的 政 策 後 果, 儘 管 會 造 成 幾 個 世 紀 後 的 人 民 較 低 的 生 活 水 平, 然 而 政 策 的 後 果 並 未 對 任 何 人 產 生 不 利 的 影 響 假 定 我 們 依 據 指 涉 特 定 對 象 傷 害 原 則 的 主 張 來 論 定 一 個 行 為, 由 於 並 未 對 任 何 人 產 生 不 利 的 影 響, 則 此 行 為 並 未 造 成 任 何 壞 的 後 果 事 實 上 確 實 有 某 些 人 相 信 此 一 結 論 (Schwartz,1978) Schwartz 即 認 為 由 於 從 傷 害 原 則 來 看, 儘 管 將 造 成 幾 世 紀 後 的 子 孫, 相 當 低 的 生 活 水 平, 然 而 我 們 倘 若 未 採 取 此 一 政 策, 將 會 產 生 完 全 不 同 的 一 群 人, 造 成 我 們 的 政 策 後 果 並 未 傷 害 到 任 何 人, 因 此 我 們 的 政 策 所 造 成 的 後 果, 在 道 德 上 是 站 得 住 腳 的 然 而 對 於 關 心 當 世 代 政 策 對 後 代 會 造 成 何 種 影 響 的 人 而 言, 此 種 結 論 是 令 人 難 以 接 受 同 時 也 是 不 恰 當 的 生 活 品 質 的 低 落 必 定 能 提 供 道 德 上 的 理 由, 要 求 我 們 不 能 選 擇 耗 用 原 則 因 為 造 成 未 來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低 落, 顯 然 是 一 件 壞 的 結 果, 任 何 人 也 不 願 選 擇 一 個 生 活 水 平 低 落 的 生 活 方 式, 即 使 這 樣 的 選 擇 並 未 對 任 何 人 產 生 不 利 的 影 響, 因 此 我 們 必 需 找 出 為 何 不 選 擇 它 的 道 德 理 由 第 五 節 功 利 主 義 可 以 解 決 此 一 困 境 嗎 5.1 曙 光 乍 現 在 上 一 節 中, 我 們 指 出 了 以 權 利 為 基 礎 的 理 論 所 涵 蓋 的 指 涉 特 定 對 象 的 傷 害 原 則, 無 法 解 決 非 同 一 問 題 的 弔 詭 性 然 為 避 免 此 一 困 境, 我 們 可 否 尋 求 一 種 傷 害 原 則, 可 以 在 完 全 不 考 慮 指 涉 的 主 體 對 象 的 狀 況 下, 比 較 兩 種 政 策 結 果 的 利 弊 得 失, 因 而 找 出 一 個 最 佳 的 政 策? 功 利 主 義 似 乎 就 是 這 樣 的 思 考 方 式 在 功 利 原 則 下, 在 未 指 涉 任 何 特 定 的 個 體 的 情 形 下, 我 們 應 該 做 出 盡 可 能 減 少 痛 苦 以 及 增 加 快 樂 的 事

因 此 在 功 利 原 則 下, 我 們 考 慮 的 不 是 在 某 一 政 策 下 哪 一 群 人 會 存 在, 而 在 另 一 政 策 下 則 另 一 群 人 存 在 ; 而 是 評 估 每 一 個 政 策 對 我 們 及 後 代 子 孫 所 產 生 的 總 體 效 益 的 多 寡, 來 決 定 哪 一 個 是 比 較 好 的 政 策 因 此 在 功 利 原 則 下, 可 以 在 不 了 解 兩 種 政 策 後 果 究 竟 影 響 哪 一 群 人 的 情 形 下, 對 照 兩 種 狀 況, 同 時 比 較 他 們 產 生 的 利 益 及 傷 害, 計 算 利 弊 得 失, 找 出 一 個 最 佳 的 政 策 我 們 可 以 稱 此 傷 害 原 則 為 獨 立 於 個 人 身 份 認 同 下 的 傷 害 原 則 (identity- indendpendent notion of harm ) 然 而 此 一 觀 點 可 以 解 決 此 困 境 嗎? 假 定 我 們 將 上 述 的 觀 點 描 述 為 以 下 的 原 則 : 相 同 數 目 下 的 比 較 原 則 ( 以 下 簡 稱 Q 原 則 ): 在 比 較 相 同 數 目 的 一 群 人, 在 不 同 的 後 果 下 生 活 時, 我 們 可 以 說, 假 定 在 A 狀 態 的 生 活 比 之 B 狀 態 下 的 生 活 還 差, 或 是 處 在 較 低 的 生 活 水 平 時, 我 們 可 以 說 A 相 較 於 B 而 言, 可 以 說 比 B 還 差 (ibid:365,360,362,371) Q 原 則 是 在 不 考 慮 任 何 指 涉 對 象 的 情 形 下, 以 總 體 生 活 品 質 的 好 壞 來 決 定 選 擇 哪 一 種 政 策 在 此 原 則 下, 我 們 就 可 以 避 免 指 涉 特 定 對 象 傷 害 原 則 下, 沒 有 傷 害 到 任 何 人 的 困 境 我 們 可 以 此 原 則 來 看 小 女 孩 懷 孕 的 例 子 假 定 B 指 涉 的 是 五 年 後 具 有 成 熟 身 心 狀 況 下 小 女 孩 所 生 的 小 孩,A 指 的 是 現 在 小 女 孩 所 生 的 小 孩 則 從 Q 原 則 來 看, 我 們 可 以 說 服 小 女 孩 : 由 於 B 擁 有 一 個 較 高 生 活 水 平 及 較 好 的 成 長 經 歷, 因 此 A 相 較 於 B 而 言, 可 以 說 比 B 還 差 因 此 從 Q 原 則 的 角 度 來 看, 當 我 們 主 張 延 緩 懷 孕 是 一 個 比 較 好 的 選 擇 時, 主 要 理 由 不 在 於 在 這 一 情 形 下 小 孩 的 權 利 可 以 充 份 的 實 現 小 女 孩 並 不 對 任 何 她 的 特 定 小 孩 產 生 比 較 好 的 結 果, 而 在 於 比 較 兩 個 狀 態 下, 延 緩 懷 孕 對 於 當 她 身 心 狀 態 成 熟 時 所 可 能 懷 孕 的 小 孩 而 言, 是 比 較 好 的 選 擇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說 服 小 女 孩 : 相 較 兩 個 狀 態 下, 由 於 B 擁 有 一 個 較 好 開 始 的 人 生, 因 此 A 相 較 於 B 而 言, 可 以 說 比 B 還 差 所 以 合 理 的 反 駁 理 由 應 該 是 : 假 使 她 等 待 身 心 狀 況 較 成 熟 時 再 懷 孕, 她 將 給 予 不 同 於 十 四 歲 懷 孕 的 任 何 一 個 她 可 能 擁 有 的 小 孩, 一 個 比 較 好 的 人 生 (ibid:378) 從 上 述 能 源 政 策 的 例 子 來 看,Q 原 則 可 以 解 答 此 問 題 嗎? 假 定 A 指 的 是 活 在 現 在 生 活 水 平 下 的 現 代 人,B 指 的 是 活 在 未 來 生 活 水 平 的 後 代 子 孫 假 定 兩 個 政 策 影 響 的 是 相 同 數 目 的 一 群 人, 則 在 比 較 相 同 數 目 的 一 群 人, 在 不 同 的 結 果 下 生 活 時, 假 定 B 狀 態 下 的 生 活 比 之 A 狀 態 下 的 生 活 還 差 或 是 處 在 較 低 的 生 活 水 平 時, 我 們 可 以 說 B 相 較 於 A 而 言, 可 以 說 比 A 還 差 由 於 我 們 應 用 此 原 則 是 在 人 數 相 同 的 前 提 下, 不 管 作 何 決 定 我 們 都 可 假 定 將 會 有 相 同 數 目 的 一 群 人 存 在, 也 就 是 在 相 同 數 目 不 同 對 象 原 則 the same number choices 的 情 況 下 因 此 在 相 同 數 目 的 情 況 下,

選 擇 耗 用 原 則 使 得 未 來 世 代 的 生 活 水 平 比 現 在 還 差, 因 此 不 應 該 選 擇 耗 用 原 則 (ibid:378) 由 以 上 的 例 子 可 知, 對 於 上 述 決 定 的 反 駁, 是 以 延 緩 懷 孕 或 選 擇 保 留 原 則 將 會 產 生 比 較 好 (better) 的 結 果, 來 說 明 為 何 不 應 在 十 四 歲 懷 孕 及 選 擇 耗 用 原 則 因 此 在 相 同 數 目 的 前 提 下,Q 原 則 似 乎 可 以 解 決 此 一 困 境 5.2 令 人 沮 喪 的 結 果 : 矛 盾 的 結 論 (repugnant conclusion) 僅 管 Q 原 則 可 以 說 明 上 述 反 對 十 四 歲 小 女 孩 懷 孕 及 選 擇 耗 用 原 則 的 理 由, 但 是 在 Parfit 看 來, 仍 並 無 法 解 決 Non-Identity Problem 或 者 嚴 謹 的 說, 它 只 能 解 決 在 不 同 的 結 果 之 下, 相 同 數 目 的 一 群 人 的 比 較, 亦 即 the same number choices 的 情 況 它 並 不 能 解 決 Different Number Choices 的 情 況, 亦 即 在 不 同 結 果 之 下, 不 同 數 目 及 身 份 的 一 群 人 的 比 較 同 時 最 重 要 的 是, 在 Q 原 則 下 所 做 的 選 擇, 不 考 慮 特 定 對 象 而 是 以 總 體 的 利 益 為 考 量 時, 將 會 產 生 矛 盾 的 結 論 (Parfit,1984:381-390) 假 定 我 們 以 平 均 功 利 原 則 (average utilitarianism) 來 思 考, 假 定 A 的 生 活 比 之 B 的 平 均 生 活 水 平 還 差 時, 我 們 可 以 說 A 相 較 於 B 而 言, 可 以 說 比 B 還 差 在 ( 甲 ) 政 策 下 以 及 在 ( 乙 ) 政 策 下, 將 分 別 造 成 不 同 數 目 及 個 人 身 份 的 一 群 人 假 定 ( 甲 ) 政 策 下 將 有 人 口 數 M, 以 及 平 均 快 樂 值 H1, 在 ( 乙 ) 政 策 下 則 有 人 口 數 N N 大 於 M, 以 及 平 均 快 樂 值 H2 H2 小 於 H1 在 此 種 情 況 下, 依 平 均 功 利 原 則, 我 們 可 能 選 擇 ( 甲 ) 政 策 因 為 在 直 覺 上 我 們 比 較 傾 向 於 接 受 一 個 人 口 數 較 少, 同 時 平 均 快 樂 值 18 較 多 的 政 策 這 樣 一 來, 假 定 依 我 的 生 活 水 平 及 其 它 相 關 因 素 的 考 量, 身 為 我 的 孩 子 將 會 過 得 相 當 快 樂, 但 是 快 樂 值 卻 低 於 我 所 處 社 會 的 平 均 快 樂 值 時, 則 我 不 應 該 懷 有 他, 否 則 我 算 是 傷 害 了 他 依 此 推 論, 假 定 未 來 地 球 的 自 然 資 源 及 生 態 環 境, 將 造 成 後 代 子 孫 的 平 均 快 樂 值, 不 可 能 高 於 我 們 現 在 所 處 環 境 的 平 均 快 樂 值 時, 則 依 獨 立 於 個 人 認 同 下 的 傷 害 原 則, 造 成 任 何 後 代 子 孫 的 出 生, 都 將 造 成 傷 害 (ibid:385-386) 假 定 我 們 以 總 值 功 利 主 義 (total utilitarianism) 來 思 考, 則 我 們 可 以 說, 假 定 A 的 生 活 比 之 B 的 總 體 生 活 水 平 還 差 時, 我 們 可 以 說 A 相 較 於 B 而 言, 可 以 說 比 B 還 差 在 ( 甲 ) 政 策 下 以 及 在 ( 乙 ) 政 策 下, 將 分 別 造 成 不 同 數 目 及 個 人 身 份 的 一 群 人 假 定 在 ( 甲 ) 政 策 下 將 有 人 口 數 M, 每 個 人 有 十 個 單 位 的 快 樂 值, 在 ( 乙 ) 政 策 下 則 有 人 口 數 2M, 以 及 每 個 人 有 八 個 單 位 的 快 樂 值 則 依 總 值 功 利 原 則, 在 一 般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將 選 擇 ( 乙 ) 政 策 16M 單 位 的 快 樂 總 值 大 於 10M 快 樂 總 值 假 18 Parfit(1984:420-3) 舉 了 一 個 相 當 有 趣 的 例 子 假 定 亞 當 與 夏 娃 生 活 非 常 快 樂, 同 時 他 們 的 後 代 也 過 得 很 快 樂, 但 快 樂 值 相 對 他 們 而 言 比 較 少 則 依 平 均 功 利 原 則, 只 有 亞 當 及 夏 娃 的 存 在 而 完 全 沒 有 後 代 的 情 況 會 比 亞 當 夏 娃 及 他 的 後 代 一 起 生 活 的 情 況 來 得 好

定 ( 丙 ) 政 策 下 將 有 人 口 數 100M, 每 個 人 只 有 1/2 單 位 的 快 樂 值, 則 依 總 值 功 利 原 則, 我 們 將 選 擇 ( 丙 ) 政 策, 而 非 ( 乙 ) 政 策 或 ( 甲 ) 政 策 然 而 這 樣 的 政 策 對 於 我 們 在 思 考 人 口 政 策 時, 顯 然 是 不 可 思 議 的 因 為 就 三 個 政 策 的 快 樂 總 值 而 言, 由 於 ( 丙 ) 政 策 下 總 值 最 多, 因 此 我 們 將 選 擇 ( 丙 ) 政 策, 而 非 ( 乙 ) 政 策 或 ( 甲 ) 政 策 ; 然 而 在 ( 丙 ) 政 策 下 的 每 一 個 個 人 的 快 樂 值 卻 是 三 個 政 策 中 最 少 的 Parfit 稱 此 為 矛 盾 的 結 論 (repugnant conclusion)(parfit,1984:387-8) 矛 盾 的 理 由 在 於 : 依 獨 立 於 個 人 認 同 下 的 傷 害 原 則, 儘 管 在 丙 政 策 下 的 人 們 快 樂 值 最 低, 然 我 們 選 擇 丙 政 策 並 未 對 任 何 人 造 成 傷 害 因 此 矛 盾 的 結 論 之 所 以 矛 盾, 在 於 我 們 產 生 了 更 多 的 人, 因 為 造 成 他 們 出 生 能 夠 增 加 全 體 的 快 樂 值, 然 而 他 們 的 痛 苦 並 無 法 因 為 快 樂 值 的 增 加 而 被 削 減 從 以 上 的 例 子 可 知, 以 總 值 功 利 原 則 應 用 於 我 們 當 前 的 政 策 決 定, 主 要 是 以 後 代 子 孫 的 存 在 作 為 我 們 思 索 政 策 時, 計 算 功 利 值 的 基 礎 然 而 我 們 在 以 後 代 子 孫 作 為 計 算 功 利 值 的 基 礎, 制 定 一 個 政 策 的 同 時, 政 策 的 決 定 又 同 時 影 響 到 它 們 的 數 目 身 份, 甚 至 存 不 存 在 於 世 以 平 均 功 利 原 則 思 考 時 也 是 如 此 我 們 必 需 找 到 一 個 政 策 能 達 到 未 來 子 孫 平 均 功 利 值 的 最 大 化, 然 而 平 均 功 利 值 卻 需 有 賴 於 未 來 人 口 數 的 多 寡 來 計 算 因 此 在 Different Number Choices 之 下, 由 於 政 策 結 果 同 時 影 響 到 後 代 子 孫 的 身 份 及 人 口 數, 獨 立 於 對 象 的 傷 害 原 則 會 產 生 我 們 無 法 接 受 的 結 論 因 此 Parfit 認 為, 依 照 指 涉 特 定 對 象 傷 害 原 則 時, 我 們 會 面 臨 到 不 存 在 傷 害 對 象 的 主 體 問 題 ; 選 擇 獨 立 於 特 定 對 象 傷 害 原 則, 我 們 又 會 得 出 一 個 我 們 無 法 接 受 的 結 論 這 即 是 非 同 一 問 題 造 成 的 後 果 儘 管 Parfit 在 立 場 上 傾 向 於 接 受 一 種 功 利 原 則, 然 而 他 認 為 目 前 為 止 此 一 問 題 仍 未 得 到 解 答, 他 認 為 我 們 需 要 尋 找 一 種 新 的 恩 惠 原 則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 提 供 指 標, 引 導 我 們 如 何 造 成 有 利 於 以 及 防 止 傷 害 後 代 子 孫 的 事 他 說 至 今 他 仍 在 尋 找 能 夠 解 答 此 一 困 境 的 原 則 :X 理 論 (ibid:405) 第 六 節 對 Parfit 非 同 一 問 題 的 幾 點 質 疑 自 1982 Future Generations:Further Problems 至 1984 Reasons and 19 Persons 出 版 以 來, 非 同 一 問 題 一 直 受 到 學 術 界 許 多 的 討 論 與 質 疑 不 論 是 功 利 主 義 或 是 權 利 理 論, 提 出 了 許 多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意 見 本 文 在 此 不 去 爭 辯 也 無 力 19 見 Woodward(1986:811-831);Ng(1988:235-253);Hanser(1990:52-70)De-Shalit(1994:73-76);Grey(1996:165-176) 的 討 論

爭 辯 X 理 論 為 何, 或 者 質 疑 其 存 在 的 可 能 性 (Ng,1988) 20, 僅 能 對 Parfit 的 推 論 提 出 幾 點 質 疑 歸 納 以 上 所 述, 非 同 一 問 題 的 產 生 基 於 以 下 幾 個 假 設 : 一 個 人 身 份 的 認 定 有 賴 於 個 人 在 懷 孕 時 期 的 環 境 及 時 間, 假 定 你 的 母 親 在 你 出 現 的 日 期 早 一 個 月 或 晚 一 個 月 懷 孕, 則 你 將 不 曾 存 在, 而 且 出 生 的 不 是 同 一 個 人, 將 是 另 外 一 個 人 二 任 何 的 決 定 都 可 能 影 響 個 人 身 份 的 構 成, 舉 例 而 言, 我 們 對 社 會 政 策 的 選 擇, 會 影 響 生 殖 的 模 式 以 及 人 口 組 成 的 結 果, 也 就 是 說 我 們 的 政 策 會 影 響 未 來 人 口 的 身 份 及 構 成 三 所 謂 傷 害 原 則 是 指 一 個 行 為 的 後 果, 如 果 造 成 個 人 相 較 於 未 做 此 行 為 時 的 後 果 而 言, 得 利 更 多, 則 此 行 為 是 有 利 於 他 的, 反 之 如 果 一 個 行 為 的 後 果 使 得 某 人 較 之 未 做 此 行 為 時 的 後 果 而 言 還 遭 時, 則 此 行 為 可 以 說 是 對 某 人 造 成 傷 害 (p.69) 在 這 樣 的 定 義 下, 一 個 行 為 是 否 造 成 傷 害 或 對 某 人 有 利, 不 在 於 其 是 否 是 造 成 此 後 果 的 直 接 因 素, 而 是 只 要 任 何 可 能 造 成 此 一 後 果 的 非 直 接 相 關 因 素, 都 可 被 視 為 是 造 成 此 人 有 利 或 有 害 的 行 為 基 於 以 上 的 假 設, 我 們 可 將 非 同 一 問 題 視 為 以 下 的 論 述 : 我 們 不 能 主 張 一 個 政 策 的 後 果 造 成 一 個 人 不 好 的 人 生, 是 一 個 傷 害 行 為, 假 如 ( 一 ) 他 的 生 命 的 存 在 仍 是 有 價 值 的,( 二 ) 假 定 此 一 政 策 未 被 採 用, 此 個 體 將 不 會 存 在 因 此 (a) 只 要 滿 足 上 述 條 件, 在 道 德 意 義 上, 就 不 構 成 傷 害 的 要 件 ; (b) 甚 至 我 們 還 可 以 說, 此 行 為 儘 管 造 成 他 有 一 個 比 較 壞 的 人 生, 事 實 上 不 僅 未 對 他 造 成 傷 害, 甚 至 還 是 一 件 對 他 有 利 的 事 的 21 我 們 進 一 步 來 看 條 件 (a) (b) 是 如 何 得 出 的 : 條 件 (a) : 我 們 的 政 策 決 定 未 曾 傷 害 任 何 人 一 我 們 的 政 策 決 定 下 出 生 的 人, 儘 管 有 一 個 痛 苦 的 人 生, 其 生 命 仍 是 有 價 值 二 假 定 某 人 的 生 命 是 有 價 值 的, 則 他 的 存 在 於 世, 較 之 他 從 不 曾 存 在 而 言, 至 少 不 會 比 較 差 三 假 定 我 們 在 政 策 決 定 時 未 曾 做 出 此 一 決 定, 而 是 選 擇 另 一 政 策, 則 這 一 群 人 將 永 遠 不 會 存 在 20 例 如 Ng, (1988:240-242) 即 認 為 不 可 能 找 出 所 謂 的 X 理 論 21 可 進 一 步 參 考 Hanser (1990:59-62) 的 推 論

四 因 此 這 一 個 政 策 儘 管 造 成 他 們 痛 苦 的 人 生, 但 是 比 起 我 們 未 曾 選 擇 此 一 政 策 而 使 他 們 不 曾 存 在 來 看, 此 一 政 策 後 果 不 會 比 較 差 五 除 非 我 們 的 政 策 結 果 造 成 某 人 在 相 較 於 其 他 政 策 的 後 果 還 遭 時, 我 們 才 說 此 人 受 到 傷 害 六 從 上 述 傷 害 原 則 來 看, 我 們 並 未 傷 害 到 任 何 人 然 而 本 文 認 為 命 題 五 是 有 問 題 的 而 這 必 須 先 從 Parfit 所 重 新 界 定 的 傷 害 原 則 來 說 明 如 上 所 述, 在 Parfit 看 來, 一 個 行 為 的 後 果, 如 果 造 成 個 人 相 較 於 未 做 此 行 為 時 的 後 果 而 言, 得 利 更 多, 則 此 行 為 是 有 利 於 他 的 ; 反 之 如 果 一 個 行 為 的 後 果, 使 得 某 人 較 之 未 做 此 行 為 時 的 後 果 而 言 還 遭 時, 則 此 行 為 可 以 說 是 對 某 人 造 成 傷 害 因 此 任 何 可 能 造 成 此 一 後 果 的 非 直 接 相 關 因 素, 都 可 被 視 為 是 造 成 此 人 有 利 或 有 害 的 行 為 然 而 正 是 這 樣 的 定 義 造 成 我 們 將 行 為 以 及 行 為 造 成 的 狀 態 或 後 果 兩 者 加 以 混 淆 舉 例 說 明, 納 粹 瘋 狂 屠 殺 猶 太 人 的 舉 動 造 成 張 三 父 親 的 逃 亡, 進 而 促 使 張 父 與 母 親 的 結 識, 造 成 張 三 的 存 在 以 上 述 原 則 來 看, 假 定 張 三 並 不 後 悔 他 存 在 於 人 世 間, 則 他 不 應 該 悔 恨 屠 殺 的 發 生 ; 相 反 的, 假 定 他 對 於 屠 殺 的 發 生 產 生 悔 恨, 則 他 必 需 對 其 存 在 感 到 後 悔 然 而 我 們 的 行 為 對 於 一 個 人 造 成 傷 害, 不 因 為 委 屈 或 遺 憾 不 存 在 而 消 失 一 個 錯 誤 的 行 為, 也 不 因 委 屈 或 遺 憾 不 存 在 而 得 到 道 德 正 當 性 但 是 Parfit 有 這 樣 的 因 果 推 論 : 假 定 我 們 對 於 我 們 存 在 這 一 件 事 感 到 高 興, 我 們 必 須 對 造 成 我 存 在 的 所 有 必 要 條 件 感 到 高 興, 並 完 全 的 接 受 然 而 我 們 不 做 某 一 行 為 的 結 果, 會 間 接 造 成 某 人 傷 害 這 件 事 實, 在 邏 輯 上 不 是 我 們 需 對 此 一 後 果 負 責 的 充 分 或 必 要 條 件 (Hanser,1990:57) 因 此 以 上 述 能 源 政 策 的 例 子 來 看, 即 使 促 成 個 人 的 生 命 的 存 在 本 身 是 一 件 有 價 值 的 事, 並 無 法 直 接 推 論 至 選 擇 耗 用 原 則 的 正 當 性 二 和 上 述 的 推 論 一 樣, 以 小 強 同 意 母 親 當 時 生 下 他, 並 對 其 存 在 這 件 事 不 感 到 悔 恨, 來 論 證 母 親 不 顧 他 人 反 對 而 懷 孕 這 件 事 的 正 當 性 ; 或 是 以 在 耗 用 原 則 下 出 生 的 小 孩, 對 其 存 在 這 件 事 不 感 到 後 悔, 來 論 證 選 擇 耗 用 原 則 的 正 當 性 是 有 爭 議 的 換 言 之, 以 追 溯 性 (retrospective) 的 同 意, 或 是 對 行 為 不 產 生 悔 恨, 來 證 成 耗 用 原 則 的 正 當 性, 顯 然 違 反 常 識 的 理 解 (Woodward,1986), 同 時 也 不 合 邏 輯 推 論 舉 例 來 說, 同 意 謀 殺 行 為 造 成 的 結 果, 並 無 法 證 成 謀 殺 行 為 本 身 的 正 當 性 換 言 之, 行 為 的 正 當 與 否 有 其 獨 立 的 標 準, 不 應 當 事 人 的 同 意 與 否 而 改 變 因 此 我 們 也 不 能 依 在 耗 用 原 則 下 出 生 的 人 不 後 悔 其 出 生, 來 認 定 選 擇 耗 用 原 則 的 正 當 性 的 行 為 條 件 (b): 我 們 的 政 策 決 定 不 僅 未 曾 傷 害 到 任 何 人, 反 而 是 一 件 有 利 於 當 事 人

條 件 (b) 的 推 論 如 下 : 一 我 們 的 政 策 決 定 造 就 一 個 人 出 生, 儘 管 他 的 人 生 是 痛 苦 的, 但 其 生 命 的 存 在 仍 是 有 意 義 的 二 假 定 我 們 未 做 這 一 個 造 成 他 痛 苦 人 生 的 政 策 決 定, 此 人 將 不 會 存 在 三 我 們 在 判 斷 一 個 行 為 對 某 人 是 否 有 利 的 主 要 依 據, 是 假 定 一 個 政 策 決 定 造 成 的 後 果 是 造 成 你 獲 得 利 益, 同 時 此 利 益 是 在 不 做 此 一 政 策 而 做 其 他 政 策 之 下 就 不 會 得 到 時, 我 們 即 稱 此 一 行 為 的 後 果 對 你 有 利 四 則 從 上 述 原 則 看 來, 政 策 決 定 儘 管 造 成 一 個 人 有 個 痛 苦 的 人 生, 然 而 其 生 命 仍 是 有 價 值 的, 則 我 們 的 政 策 後 果 對 他 而 言, 是 一 件 有 利 於 他 的 行 為 五 依 此 來 看, 除 非 我 們 能 證 明 一 個 人 不 曾 存 在 比 起 他 生 命 的 存 在 還 來 的 好, 否 則 造 就 此 人 存 在 本 身 代 表 的 利 益, 是 勝 過 於 我 們 造 成 他 有 一 個 比 較 痛 苦 的 人 生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六 假 定 一 個 行 為 造 成 的 後 果 是 利 益 高 過 於 傷 害 時, 則 此 行 為 不 能 稱 之 為 是 一 個 傷 害 他 的 行 為 七 如 此 一 來, 我 們 可 以 說, 一 個 行 為 如 果 造 成 某 人 的 出 生 是 一 件 有 利 於 他 的 事, 則 我 們 造 成 他 痛 苦 人 生 的 事 實, 不 能 稱 之 為 是 一 件 傷 害 他 的 行 為, 反 之, 可 以 說 是 一 件 有 利 於 他 的 行 為 然 而 上 述 命 題 ( 三 ) 是 有 問 題 的 理 由 如 下 : ( 一 ) 在 依 照 上 述 傷 害 原 則 來 評 斷 我 們 的 行 為 時, 由 於 我 們 的 行 為 並 未 傷 害 到 任 何 人 的 主 要 理 由, 不 在 於 此 行 為 本 身 不 是 一 件 錯 誤 的 事, 而 是 因 為 受 到 傷 害 的 個 體 本 身 獨 特 的 特 質 : 沒 有 此 一 政 策 的 執 行, 他 們 就 不 會 存 在 因 此 推 論 出 導 致 他 們 的 出 生 本 身 即 是 一 件 對 他 有 利 的 事 事 實 上, 此 一 推 論 已 經 超 越 了 過 去 的 道 德 思 維 因 為 一 般 而 言, 道 德 思 維 的 討 論 都 是 在 一 個 ( 主 體 與 客 體 ) 固 定 的 狀 態 之 下, 針 對 同 一 時 間 下 的 事 情 所 做 的 道 德 判 斷 此 說 法 當 然 不 在 否 認 我 們 的 道 德 判 斷 所 隱 含 的 預 期 後 果, 甚 至 認 知 到 某 些 道 德 判 斷 的 後 果 還 具 有 長 遠 的 影 響 力 ; 而 是 說 這 些 後 果 的 影 響 力 範 圍, 不 涉 及 因 時 間 的 變 數, 造 成 主 體 的 改 變, 同 時 此 一 主 體 的 產 生 還 來 自 於 我 們 選 擇 的 影 響 因 此 當 時 間 的 變 數 成 為 思 考 世 代 之 間 關 係 的 一 個 主 要 變 項 時, 我 們 必 須 要 掌 握 此 一 動 態 的 特 質 換 言 之, 時 間 的 變 數 造 成 結 果 的 不 確 定 性, 更 不 是 我 們 在 當 下 就 可 以 確 定 的 因 為 我 們 的 身 份 的 構 成, 不 管 是 個 人 的 或 是 集 體 的 身 份, 都 是 依 賴 稍 縱 即 逝 的 連 續 性 (Grey,1996:168) 在 歷 史 的 進 程 中, 充 滿 了 太 多 的 變 數 人 類 今 天 的 歷 史 乃 是 數 以 萬 計 並 未 斷 裂 的 點, 所 建 構 的 具 有 獨 特 性 的 線 從 今 天 我 們 所 作 的 政 策, 到 未 來 世 代 的 某 一 個 人 出 生 之 間, 事 實 上 存 在 著 許 多 不 確 定 的 變 數, 因 此 誰 也 無 法

22 認 定, 我 們 今 天 所 作 的 種 種 決 定 在 未 來 究 竟 會 造 成 哪 些 人 出 現 既 然 我 們 無 法 確 定 此 一 政 策 究 竟 造 成 哪 些 後 代 子 孫 的 出 現 ; 則 我 們 只 能 就 我 們 現 有 直 覺 的 認 知 ( 我 們 當 前 所 作 的 政 策 後 果 將 造 成 後 世 子 孫 的 傷 害 ) 來 做 判 斷 因 此 直 覺 的 重 要 性 在 此 需 要 加 以 強 調 當 我 們 在 評 估 一 個 道 德 ( 或 哲 學 上 ) 的 論 證 時, 往 往 必 需 先 評 估 這 一 個 論 證 的 前 提 是 否 成 立, 進 而 去 接 受 或 放 棄 某 個 前 提, 而 這 都 需 要 以 直 覺 去 判 定 該 前 提 的 可 信 性 ( 李 翰 林 1995:15) 因 此, 和 一 個 不 能 解 釋 我 們 直 覺 的 理 論 比 較 之 下, 至 少 在 我 們 的 直 覺 尚 未 改 變 之 前, 一 個 較 能 解 釋 我 們 直 覺 信 念 的 理 論, 應 該 算 是 比 較 好 的 理 論 ( 二 ) 價 值 的 不 可 共 量 性 (incommensurability): 非 同 一 問 題 的 提 出, 確 實 舉 出 一 個 重 要 的 思 考 面 向, 讓 我 們 在 思 考 世 代 議 題 時, 關 注 到 時 間 變 數 產 生 的 影 響 然 而 Parfit 在 論 證 上 仍 然 忽 視 了 時 間 變 數 產 生 主 體 改 變 此 一 動 態 特 質 以 Q 原 則 來 看, 我 們 可 依 政 策 後 果 的 好 壞, 來 作 為 政 策 選 擇 的 依 據 因 此 相 對 於 不 同 政 策 下 的 一 群 人 的 而 言, 這 一 群 因 選 擇 此 一 政 策 而 存 在 的 人, 比 起 未 選 擇 此 政 策 而 出 生 的 另 一 群 人 而 言 比 較 好 這 一 個 假 設 是 基 於 : 一 個 選 擇 的 結 果 造 成 某 一 特 定 的 人 的 好 與 壞 後 果, 可 依 循 政 策 的 後 果 具 體 反 映 在 後 來 出 生 的 一 群 人 身 上 來 判 定 然 而 在 時 間 序 列 中, 產 生 對 象 主 體 的 不 同, 也 就 無 法 將 後 者 的 好 與 壞 視 為 對 前 者 的 好 與 壞 的 認 定 時 間 的 變 數 造 成 的 是 : 我 們 無 法 在 一 個 靜 態 的 基 礎 上 來 判 定 好 與 壞, 因. 為 主 體 不 同 即 無 法 評 斷 結 果 的 好 壞 所 以 我 們 政 策 造 成 後 來 出 生 的 人 對 好 與 壞 評 價 的 認 知, 不 能 做 為 我 們 思 考 決 策 的 主 要 依 據 因 此, 本 文 認 為, 如 果 接 受 Parfit 所 提 出 的 前 提, 則 無 論 是 權 利 理 論 或 是 功 利 主 義 確 實 無 法 解 決 非 同 一 的 議 題 然 而, 本 文 認 為 正 是 在 幾 個 有 爭 議 的 假 設 下, 才 是 造 成 此 一 結 論 的 主 要 原 因 結 論 我 們 應 該 相 信 直 覺 甚 於 相 信 論 證...,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對 直 覺 尊 重, 在 哲 學 上 是 一 個 合 理 的 作 法,... 因 為 哲 學 的 方 法 永 遠 都 可 以 被 懷 疑 的. Thomas Nagel,,Mortal Ouestion 在 過 去 的 政 治 理 論 中, 往 往 簡 單 地 假 設 一 個 沒 有 時 間 限 制 的 世 界, 也 就 是 說, 當 世 代 的 種 種 決 定 以 及 設 定 的 政 治 制 度, 都 可 以 適 用 於 任 何 的 時 刻 任 何 的 世 代 22 透 過 人 口 政 策 的 評 估, 充 其 量 我 們 僅 能 評 估 未 來 將 有 多 少 的 人 口 數, 然 卻 無 法 預 測 就 竟 是 哪 些 人 在 未 來 將 會 出 現

傳 統 政 治 理 論 關 於 正 義 平 等 以 及 功 利 原 則 的 討 論, 也 都 是 在 一 定 時 間 針 對 一 定 對 象 的 前 提 下 所 做 的 考 量 然 而, 一 旦 對 象 本 身 即 為 一 個 變 數 時, 傳 統 的 理 論 即 面 臨 到 解 釋 的 困 難 本 文 大 致 描 述 了 當 前 世 代 正 義 理 論 對 傳 統 政 治 哲 學 的 挑 戰, 並 簡 單 的 敘 述 了 建 構 世 代 正 義 理 論 的 必 要 性, 以 及 目 前 所 遭 遇 的 困 境, 尤 其 是 Parfit 提 出 的 所 謂 的 非 同 一 問 題 本 文 指 出, 非 同 一 問 題 確 實 提 供 了 我 們 在 思 考 當 前 政 策 對 後 代 子 孫 影 響 力 時, 一 個 重 要 的 思 考 面 向 非 同 一 問 題 指 出 了 假 若 我 們 基 於 指 涉 特 定 對 象 的 傷 害 原 則, 我 們 面 臨 未 傷 害 到 任 何 人 的 困 境 ; 基 於 獨 立 於 特 定 對 象 的 傷 害 原 則, 儘 管 可 以 避 免 上 述 的 窘 境, 我 們 卻 又 面 臨 到 我 們 必 然 選 擇 一 個 增 加 了 總 體 的 快 樂 值, 但 卻 是 各 別 個 人 的 快 樂 值 是 最 少 的 矛 盾 結 論 然 而 透 過 對 Parfit 的 推 論 所 做 的 分 析 指 出, 由 於 Parfit 在 某 些 基 本 前 提 上, 下 了 許 多 不 同 於 常 識 理 解 的 定 義, 造 成 在 往 後 的 推 論 上, 得 之 一 個 無 法 接 受 的 結 論 另 一 方 面 本 文 也 指 出, 正 是 由 於 時 間 變 數 造 成 主 體 對 象 的 不 確 定 性, 使 得 我 們 無 法 透 過 一 個 跨 越 世 代 限 制 的 普 遍 原 則, 來 評 量 我 們 當 前 決 策 的 正 當 性, 因 此 直 覺 的 重 要 性 需 要 加 以 強 調 和 一 個 不 能 解 釋 我 們 直 覺 的 理 論 比 較 之 下, 至 少 在 我 們 的 直 覺 尚 未 改 變 之 前, 一 個 較 能 解 釋 我 們 直 覺 信 念 的 理 論, 應 該 算 是 比 較 好 的 理 論 參 考 書 目 Baier Annette,1981 The Rights of Past and Future Persons, in Partridge ed:responsibilities to Future Generations,Prometheus Books,New York. De George Richard,1981,The Environment,Rights,and Future Generations,in Partridge ed:responsibilities to Future Generations,Prometheus Books,New York. De-Shalit A 1995 Why Posterity Matters:Environmental Policies and Future Generations.Routledge:London and New York Elliot,Robert 1989,The Rights of Future People,in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6:159-169. Feinberg J 1980 The Right of Animals and Future Generations,in his Right,Justice and the Bounds of Libert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159-85 Fishkin,James,1992,The Limits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in Lasslett&Fishkin (eds),philosophy,politics and Society,Sixth Series:Justice Between Age Groups and Generation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Glover,Jonathan,1992,Future People,Disability,and Screening, in Lasslett&Fishkin (eds),philosophy,politics and Society,Sixth Series:Justice Between Age Groups and Generation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Macklin Ruth,1981,Can Future Generations Correctly Be Said to Have Rights,in Partridge ed:responsibilities to Future Generations,Prometheus Books,New York. Grey,William,1996,Possible Persons and the Problem of Posterity,in Environmental Values,164-179 Hanser,Matthew,1990,Harming Future People,i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46-70. Kavka Gregory,1982,The Paradox of Future Individuals,i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II,No2,Spring. Ng,Yew-Kwang,1989,What Should We Do About Future Generations?Impossibility of Parfit s Theory X,in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Vol 5,235-253 Parfit,Derek, 1982,Future Generations:Further Problems i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II,No2,Spring. 1984 Reasons and Persons,Oxford:Clarendon Partridge E 1981 Why Care About the Future,in Partridge E (ed) Responsibilities to Future Generations. Pletcher Galen,1981,The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 in Partridge ed:responsibilities to Future Generations,Prometheus Books,New York. Schwartz T 1978,Obligations to Posterity in R.I Sikora and B.Barry(eds) Obligations to Future Generations,Philadelphia,Pa:Temple University Press Sikora.R.I and Barry,Brian, Introduction in Sikora.R.I and Barry,Brian(eds), Obligations to Future Generations,Philadelphia,Pa:Temple University Press Woodward James 1986,The Non-Identity Problem,in Ethics 96:805-831 Kimberll Andrew 著,1994, 新 新 聞 編 譯 中 心 編 譯, 器 官 量 販 店, 新 新 聞 出 版 社, 台 北 李 翰 林,1995, 墮 胎 問 題 新 論 ; 收 錄 於 錢 永 祥 戴 華 主 編, 哲 學 與 公 共 規 範,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所 專 書 黃 默,1996, 國 科 會 世 代 之 間 正 義 理 論 成 果 報 告 書, 台 北 戴 華,1992, 永 續 發 展 的 規 範 意 義, 收 錄 於 永 續 發 展 的 意 義, 中 央 研 究 院 經 濟 研 究 所

Reflection on the Puzzle of 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The Paradox of Non-Identity Problem Chun-Hong Chen The recent revival of ethical theory has led philosophers and political theorists to think hard about 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their important task is to clarify and articulate the values and principles which underlie our obligations to the future generations. One of puzzling theoritical problem is how to deal with the ontological ststus of future individuals.it is a challenging task to provide a smooth and coherent theory which captures all of our pre-refective intutions about what we owe the future. Because the contingencies of personal identity complicate the assement of human interests across generational boundaries.we would ordinarily assume that a person can be harmed only be being made worse off than that person would otherwise be.but when we deal with the interests of future possible people this assumption breaks down,for many of the actions that would apparently produce harms also affect whether a person will come into existence at all.we can no longer say about the apparently harmful action that the persons harmed are worse off than they otherwise would have been.this is what Parfit s Non-identity problem.a number of writers has suggested that non-identity problem is one of very puzzling theoritical problems. This papers deals in the main with the non-identity problem and more briefly with respect to various other problems and paradoxes (e.g.,the Repugnant Conclusion)with which Parfit grapples.

keywords:justice, generations, personal identity, Parfit, Harm principle, non-identity probl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