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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限 自 由 服 从 法 律 一 一 清 末 两 位 有 识 之 士 对 自 由 与 法 律 的 关 系 之 认 识 俞 政 清 朝 末 年, 以 严 重 租 资 启 超 为 代 表, 从 西 方 引 进 自 由 主 义 从 那 时 候 起, 有 些 问 题 便 成 为 中 国 近 代 思 想 史 上 引 人 注 目 的 话 题 例 如 l 什 么 叫 自 由, 自 由 有 没 有 界 限, 自 由 与 法 律 的 关 系 等 等 但 是 由 于 近 现 代 巾 国 一 直 处 在 特 殊 的 历 史 环 境 中. 反 侵 略 战 争 租 国 内 革 命 战 争 始 终 居 于 压 倒 一 切 的 突 出 地 位, 上 述 问 题 没 有 得 到 广 泛 而 且 充 分 深 入 而 且 理 智 的 讨 论, 以 至 于 直 到 今 天, 似 乎 还 有 旧 话 重 提 的 必 要 本 主 选 择 清 来 两 位 有 识 之 士 为 1 号 察 对 象, 评 述 他 们 对 自 由 与 法 律 的 关 系 的 思 想 认 识 之 所 以 选 择 严 重, 因 为 他 是 著 名 思 想 家, 可 以 作 为 主 动 引 进 西 方 自 由 主 义 的 传 播 者 的 代 表 之 所 以 选 择 孙 宝 苟, 因 为 他 是 下 层 士 大 夫 中 的 普 通 读 者, 可 以 作 为 愿 意 学 习 自 由 思 想 的 接 受 者 的 代 表 严 重 (1854-1921), 中 国 近 代 著 名 思 想 家, 在 清 末 主 要 通 过 翻 译 西 方 名 著 传 播 自 由 主 义. 人 称.. 中 国 自 由 主 义 之 父 " 4 他 的 自 由 思 想, 班 源 于 英 国 社 会 学 家 斯 宾 塞 英 国 思 想 家 约 翰 密 尔, 以 及 英 国 经 挤 学 家 亚 当 斯 密 等 人 他 的 法 律 思 想, 则 深 受 法 国 法 学 家 孟 德 斯 蝇 的 影 响 714 1 胡 伟 籍 小 间 自 陶 主 义 之 父 严 复 ), (1993 年 严 复 同 际 学 术 研 讨 会 论 文 编 l, 海 锁 文 z 出 版 悦 199' 第 227 ~ "

~ï 限 臼 由 服 从 法 律 严 复 对 自 由 概 念 的 理 解 比 较 准 确, 表 达 也 比 较 严 谨 在 1903 年 撰 写 的 { 群 己 权 界 论 译 凡 例 中, 他 就 着 力 为 自 由 正 名 释 义 他 指 l i 1.Ubezty 辈 源 于 自 由 之 神 的 神 号, 与 " 妞 隶 " " 臣 服 ".. 约 束 \" 必 须 " 等 词 对 立 自 由 与 公 道 义 虽 相 涉, 然 必 不 可 棍 而 一 之 也 " 此 外 在 中 文 里 面, 自 由 的 原 意 有 两 层 一 是 " 不 为 外 物 拘 牵 \ 二 是 " 自 主 而 无 挂 碍 " 至 于 放 诞 Jt; 雁 无 忌 惮 " 等 等 贬 义. 其 实 是 后 世 引 申 的 附 属 之 泊 这 个 词 汇 经 过 民 间 俗 用. 被 曲 解 为 " 放 肆 " " 淫 侠 ".. 不 法 " " 无 礼 " 1, 因 此 有 纠 正 的 必 要 为 了 便 于 读 者 理 解, 这 篇 文 章 举 出 了 几 个 通 俗 的 例 子. 生 动 地 说 明 了 自 由 的 实 质 就 是 自 主 例 如 禽 昌, 没 有 自 主 能 力. 无 所 谓 自 由. 相 比 之 下, 人 类 则 " 有 自 由 亦 有 束 缚 " 操.. 因 此 也 谈 不 上 自 由 但 是 初 生 小 儿 眼 禽 兽 差 不 多, 自 生 死 饥 饱, 权 非 己 此 外 他 还 举 出 唐 代 柳 宗 元 的 诗 句.. 东 凤 无 限 潇 湘 意, 欲 采 赢 花 不 自 由 恩 3 这 样 看 来 ' 严 重 虽 然 承 认 中 文 自 由 的 原 意 有 两 层, 但 是 当 他 用 这 个 词 去 翻 译 Liberty 时. 实 际 采 用 的 却 仅 仅 是 ( 或 主 要 是 ).. 自 主 " 这 一 层 意 思 1905 年, 严 重 在 上 海 青 年 会 演 讲 政 治 学, 再 次 对 自 由 的 概 念 进 行 了 不 厌 其 烦 的 解 籍, 井 且 表 达 得 更 加 清 楚 自 由 云 者. 革 过 云 由 我 作 主. 为 所 欲 为 云 尔 其 字 与 受 管 为 反 对. 不 与 受 虐 为 反 对 " 3 他 还 指 出. 自 由 独 立 爱 国 三 个 概 念 不 是 一 回 事.. 抗 暴 君 污 吏, 谓 之 保 护 自 由 可 也 御 外 国 敌 人, 非 保 民 之 自 由, 乃 争 国 之 独 立 也 独 立 e 必 不 可 与 自 由,- 混 卫 如 爱 国 可 以 用 之 于 御 外 国, 不 宜 用 之 于 杭 晕 君 "6 严 复 对 于 自 由 高 度 重 视 1895 年 在 { 论 世 变 之 亟 中, 他 认 为 自 由 不 自 由 是 决 定 中 西 之 间 其 他 一 切 差 别 的 根 本 差 别 在, 同 年 在 { 原 强 } 中, 他 又 指 出 西 方 国 家 之 所 以 能 够 胜 过 中 国, 是 因 为 他 们 " 以 自 由 为 体, 以 民 主 为 用 " 6 次 年 修 订 原 强 >, 增 添 了 " 身 贵 自 由, 国 贵 自 主 " 这 样 的 警 句 7 1905 年 评 点 { 老 于 时, 卫 声 称 只 有 自 由 才 能 导 致 太 平 盛 世.. 今 日 之 治, 1 埠 凡 例 ), " 严 译 名 著 丛 刊 " ( 醉 己 权 界 论 警 首! 商 务 印 书 馆, 1981, 1 再 7... 页. 2 悖 凡 例 ) - ( 醉 己 报 界 论 卷 前 第 8 页. 3 政 治 讲 义 ) - ( 严. 集 } 第 五 册. 中 华 书 局. 1986. 第 1287 页 6 { 政 泊 讲 义 ). ( 严 里 ' 良 } 第 五 册, 第 12 8 1 页 确 5 论 世 变 之 面 目 ), ( 严 复 ' 脏 察 一 册 ' 目 3 页, 6 ( W, 锺 ), ( 严 复 集 第 一 册. ~Il 页 n -1- ( 版 强 修 订 偏 严 复 集 第 - 册."17 页 715

晚 清 国 家 与 社 会 莫 贵 乎 崇 尚 自 由 自 由 则...... 太 平 之 盛 可 不 期 而 自 主 " 工 这 样 看 来, 在 严 重 心 目 中, 自 由 乃 是 决 定 个 国 家 胜 败 盛 寰 的 法 宝 既 然 自 由 是 如 此 的 珍 贵. 当 然 不 允 许 他 人 他 国 前 来 侵 犯 1895 年 严 重 在 论 世 变 之 亟 } 中 这 样 写 道 人 人 各 得 自 由, 国 国 各 得 自 由. 第 务 令 毋 相 侵 损 而 已 侵 入 自 由 者, 斯 为 逆 天 理, 贼 人 道 其 杀 人 伤 人 及 盗 蚀 人 财 物. 皆 侵 入 自 由 之 极 致 也 故 侵 入 自 由, 虽 国 君 不 能 1 而 其 刑 禁 章 条, 要 皆 为 此 设 耳 " 2 毫 无 疑 问, 这 段 文 字 主 要 阐 述 自 由 神 圣 不 可 侵 犯 的 观 点, 但 同 时 也 涉 及 犯 罪 法 律 与 自 由 的 关 系 杀 伤 盗 等 犯 罪 行 为 之 所 以 必 须 严 厉 制 裁, 是 因 为 这 些 行 为 极 端 严 重 地 侵 犯 了 他 人 自 由 ; 而 法 律 (. 刑 禁 章 矗.. ) 制 裁 犯 罪 行 为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保 妒 每 个 公 民 的 自 由 换 言 之 法 律 保 护 自 由 " 这 句 话 虽 然 没 有 明 明 白 白 地 说 出 来, 但 是 这 层 意 思 却 已 经 实 实 在 在 地 隐 含 在 这 段 丈 字 之 中 应 当 强 调 的 是, 严 重 提 倡 的 自 由 是 一 种 有 限 自 由 例 如 在 天 演 论 } 按 语 中, 他 就 两 次 引 用 了 英 国 社 会 学 家 斯 宾 塞 的 一 个 重 要 观 点 人 得 自 由, 而 以 他 人 之 自 由 为 界.. 各 得 自 由, 而 以 他 人 之 自 由 为 域 " 耳 其 后 在 { 群 己 权 界 论 的 译 凡 例 中, 他 卫 解 释 了 自 由 为 什 么 必 须 有 界 限 严 重 指 出, 倘 若 有 人 独 居 世 外, 他 的 自 由 当 然 没 再 限 制 但 在 事 实 上. 人 类 却 是 组 成 群 体 生 活 倘 若 人 人 都 要 无 限 自 由, 就 会 发 生 互 相 冲 突, 整 个 社 会 就 会 变 成 强 权 世 界.. 故 曰 人 得 自 由, 而 必 以 他 人 之 自 由 为 界 " 事 也 就 是 说, 个 人 自 由 必 须 以 不 侵 犯 他 人 自 由 为 前 提 那 么, 怎 样 才 能 保 证 个 人 自 由 不 超 越 它 的 界 限 9 或 者 说, 怎 样 才 能 把 个 人 自 由 约 束 在 一 个 合 理 的 范 围 之 中 呢? 在 法 章 } 按 语 中, 严 重 没 有 直 接 做 出 正 面 回 答, 但 他 提 醒 读 者 仔 细 品 味 孟 德 斯 鸡 的 精 辟 见 解 孟 氏 写 道 在 一 个 有 法 律 的 社 会 里, 自 由 仅 仅 是. 一 个 人 能 够 做 他 应 该 做 的 事 情, 而 不 被 强 迫 去 做 他 不 应 该 做 的 事 情 " 自 由 是 做 法 律 所 许 可 的 一 切 事 情 的 权 1 串 利 司 1]" 咱 汗 串 严 重 把 这 段 话 译 成 立 言 立 之 后 ' 特 章 在 披 语 中 郑 重 声 明 此 章 孟 氏 诠 释 国 群 自 由 之 义 最 为 精 审 - 学 者 玩 ( ( ( 羞 于 评 语 ). ( 严 复, 民 第 四 册 第 1082 页, 3 论 位 变 Z 锺 ). ( 严 厦 集? 第 - 册 第 3 页 3 国 严 译 忽 蕃 丛 刊 " ( 天 演 论 } 商 务 印 书 馆. 19 8 1, 第 34. 90 页 z 6 海 凡 例 ), (1 陪 己 权 界 论 每 首 第 7 页, 5 " 双 浮 世 界 学 术 名 蕃 丛 书 " ( 沱 洼 的 精 神 上 册, 商 务 印 书 馆. 1 % 1. 第 154 :Jt o 716

育 限 自 由 服 从 法 律 俨 i 之. 庶 几 于 自 由 要 且 不 至 坠 落 野 狐 掉 也 ".I' 由 此 可 见, 严 重 完 全 赞 成 孟 德 斯 坞 的 观 点, 即 自 由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的 约 束. 自 由 就 是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办 事 到 了 1913 年, 严 重 进 一 步 以 自 己 的 语 言 明 确 宣 称, 个 人 自 由 必 须 约 束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顾 所 谓 自 由 者. 亦 必 在 法 典 范 围 之 内, 有 或 干 纪 违 法, 政 府 困 得 于 涉 而 禁 沮 之 " 每 综 上 可 见, 尽 管 严 复 在 论 世 变 之 亟 } 和 在 法 意 } 按 语 中 的 文 字 表 述 不 够 直 白, 但 是 他 对 自 由 与 法 律 的 关 系 的 认 识 却 完 全 正 确 这 种 关 系 可 以 用 当 代 语 言 做 出 如 下 三 种 简 明 表 述 1 自 由 神 圣 不 可 侵 犯, 但 是 个 人 自 由 必 须 约 束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2 法 律 既 保 护 自 由, 法 律 且 限 制 自 由 3 自 由 服 从 法 律, 法 律 保 护 自 由 问 题 在 于, 法 律 具 有 强 制 性 当 法 律 去 干 涉 限 制 约 束 个 人 自 由 时, 万 一 干 涉 不 当, 那 么 这 种 干 涉 就 会 变 成 暴 政, 法 律 本 身 也 会 变 成 执 法 者 侵 犯 他 人 自 由 的 得 力 工 具 为 了 减 少 这 种 现 象 的 发 生, 首 先 就 必 须 科 学 地 划 定 法 律 的 适 用 范 围 和 禁 用 范 阁 在 这 - 点 上, 严 重 接 受 了 西 方 影 响, 牢 固 地 树 立 起 两 个 基 丰 观 点 真 一. 他 认 为 法 律 是 行 为 规 范, 不 适 用 于 思 想 言 论 领 域 其 二, 他 认 为 法 律 只 应 禁 止 损 害 他 人 损 害 社 会 的 侵 权 行 为, 不 应 禁 止 与 他 人 利 益 无 关 的 个 人 行 为 法 章 } 按 语 中 指 出 " 国 法 之 所 加, 必 在 其 人 所 实 行 者. 此 法 ( 学 ) 家 至 精 扼 要 之 言 也 为 思 想. 为 言 论. 皆 非 刑 章 所 当 治 之 域 思 想 言 论, 修 己 者 之 所 严 也, 而 非 治 人 者 之 所 当 问 也 问 则 其 治 论 于 专 制, 而 国 民 之 自 由 无 所 矣 " 为 了 增 强 说 服 力, 严 复 还 举 出 了 一 个 戊 戌 变 法 中 的 真 实 事 例 : 某 御 史 弹 劫 礼 部 尚 书 许 应 骥 " 腹 诽 新 政 \ 光 绪 皇 帝 却 认 为 许 应 骥 无 罪 3 这 是 为 fi 么 呢 关 键 在 于 腹 "~.. 属 于 思 想 范 围 尽 管 许 应 骏 确 实 是 个 反 对 变 法 的 顽 固 派, 但 是 只 要 他 停 留 在 " 腹 诽 " 阶 段, 只 要 他 尚 未 付 诸 行 动, 就 不 属 于 法 律 追 究 的 对 象 由 此 可 见, 这 段 按 语 的 闪 光 之 处, 就 是 把 法 律 的 适 用 范 围 恰 当 地 确 定 在 行 为 领 域, 并 把 思 想 言 论 划 到 了 法 律 的 禁 用 范 围, 从 而 保 证 了 每 个 人 的 思 想 言 论 自 由 法 章 按 语 卫 指 出 " 盖 民 所 不 得 自 由 者, 必 其 事 之 出 乎 己, 而 及 乎 r - 严 i 子 4 旨 l' 丛 ~J- ( 孟 德 斯 14 法 意 上 册 商 务 印 书 馆 1981 第 "9 页 '11 ( 说 党 l. ( 严 复 黛 第 二 册, 第 3 页. 3 孟 德 斯 阴 法 意 上 册, 第 271 页. 717

俨 晚 清 国 家 与 社 会 社 会 者 也 至 于 小 己 之 所 为. 苟 无 涉 于 人 事, 虽 不 必 善, 固 可 自 由 法 律 之 所 禁, 皆 其 事 之 害 人 者 " 例 如 妇 女 人 庙 烧 香 " " 浮 薄 少 年 垂 发 覆 额 " 等 等.. 必 不 宜 与 聚 赌 说 诈 之 类 等 量 齐 观, 施 以 法 典 之 禁 何 则 9 烧 香 柬 发, 人 人 皆 有 行 己 之 自 由 也 " I 不 言 而 喻, 这 段 按 i 吾 在 上 - 段 按 语 的 基 础 上, 进 步 缩 小 丁 法 律 的 适 用 范 围 那 就 是 说, 尽 管 法 律 是 种 专 门 约 束 人 的 行 为 的 规 范, 却 不 等 于 说 所 有 行 为 都 归 法 律 管 人 的 行 为 分 成 两 部 分 一 部 分 涉 及 他 人 利 益 或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另 一 部 分 则 与 他 人 无 关 法 律 只 能 干 涉 前 者 却 不 应 于 涉 后 者 换 言 之, 这 段 按 语 主 张 把 法 律 禁 止 的 范 围 更 加 严 格 地 限 制 在 行 为 领 域 中 高 损 他 人 利 益 或 有 损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那 一 部 分, 从 而 保 证 每 一 个 人 在 该 领 域 的 其 他 部 分 享 有 - 定 程 度 的 行 为 自 由 实 事 求 是 地 说 法 律 既 保 妒 自 由 丑 限 制 自 由 " 只 是 一 个 抽 象 原 则, 在 科 学 划 定 法 律 的 适 用 范 罔 阳 禁 用 范 围 之 前, 这 个 原 则 执 行 起 来 易 生 偏 差, 可 能 造 成 " 该 管 的 不 管, 不 该 管 的 偏 要 管 " 这 种 棍 乱 现 象 严 重 按 照 近 代 西 方 的 研 究 成 果, 帜 极 宣 传 法 律 不 适 用 于 思 想 言 论 领 域 \ 以 且 " 法 律 只 禁 止 损 害 他 人 损 害 社 会 的 侵 权 行 为 " 这 样 两 个 观 点. 就 使 抽 靠 原 则 变 得 具 体 可 行, 合 理 范 围 内 的 个 人 自 由 也 得 到 了 可 靠 的 保 障 应 当 指 出 的 是. 思 想 自 由 和 言 论 自 由 的 观 念. 以 及 与 他 人 无 关 的 个 人 行 为 允 许 自 由 的 观 念, 来 源 于 英 国 的 约 翰 密 尔, 而 法 律 只 惩 罚 行 为 的 观 念. 来 源 于 法 国 的 孟 德 斯 间 后 者 在 论 法 的 精 神 } 中 这 样 写 道 : 匈 法 律 的 责 任 只 是 惩 罚 外 部 的 行 动.. 言 语 井 不 构 成 罪 体 '" lt 孙 宝 理 (1874-1924), 浙 江 钱 塘 人, 清 末 小 京 官 甲 午 战 争 后 避 居 上 海 B 年, 回 京 后 在 工 部 邮 传 部 大 理 院 等 处 任 职. 民 国 初 年 任 宁 波 海 关 监 督 生 平 喜 爱 读 书 勤 于 思 考, 在 日 记 中 写 下 了 大 量 读 书 笔 记 从 中 发 现, 孙 宝 渲 读 过 严 复 的 译 著. 如 天 演 论 } { 原 富 } 群 学 蝉 言 } 等 ; 也 读 过 梁 启 超 主 办 的 { 清 议 报 初 { 新 民 丛 报 > ; 还 读 过 日 本 人 撰 写 的 物 竞 论 } 1 孟 德 斯 地 搓 ", 上 册 第 407 页 b ( 法 ] 孟 德 斯 地 论 法 的 " 惮 上 册 i 第 197. 198 页 718

自 限 自 由 服 从 法 律 等 等 可 见 他 的 思 想 发 展, 受 外 界 影 响 比 较 杂 但 是 由 于 现 存 { 忘 1111, 卢 日 记 } 并 不 完 整, 其 中 未 见 孙 宝 殖 阅 读 严 译 { 群 己 权 界 论 的 心 得 体 会. 因 此 不 能 判 定 孙 氏 是 否 读 过 此 书 (- ) 对 于 自 由 的 理 解 l 佣 2 年 9 月 1 日. 孙 宝 渲 在 日 记 中 记 录 了 提 启 超 的 一 个 观 点 " 今 之 以 放 纵 为 自 由 者, 在 为 自 由. 实 情 欲 之 奴 隶, 而 非 真 自 由 也 " 他 认 为 这 卡 观 点 与 自 己 数 年 前 的 见 解 比 较 一 致, 于 是 旦 记 下 了 自 己 的 观 点 " 无 所 不 为 是 情 欲 之 自 由, 非 心 之 自 由 也 心 役 于 耳 目. 为 耳 目 之 奴 隶. 尚 得 云 自 由 乎 扩 ' JJ 这 段 日 记 把 自 由 分 成 两 种, 一 种 叫 情 欲 之 自 由 \ 另 一 种 叫 " 心 之 自 由 \ 当 一 个 人 无 所 不 为 之 时, 说 明 他 的 善 良 之 心 已 经 屈 从 于 物 质 欲 望 此 时 只 有 " 情 欲 之 自 由 " 即 假 自 由, 哪 里 还 会 有 " 心 之 自 由 " 即 真 自 由 呢? 总 的 来 看, 孙 宝 理 反 对 把 " 版 纵 ' 和 " 无 所 不 为 " 说 成 自 由, 这 一 点 同 严 重 和 梁 启 超 是 一 样 的 1903 年 11 月 21 日, 孙 宝 殖 阅 读 { 泰 西 学 案 } 在 初 步 了 解 苏 格 拉 底 柏 拉 图 康 德 等 人 的 学 说 之 后, 把 自 由 分 成 道 德 性 自 由 和 肉 体 自 由 他 写 道.. 今 之 东 西 人. 莫 不 日 爱 自 由 爱 自 由 矣, 吾 则 谓 宜 爱 道 德 性 之 自 由, 不 可 爱 肉 体 之 自 由 " 2 之 所 以 这 么 说, 是 因 为 在 他 看 辈, 只 有 前 者 才 是 任 何 外 力 压 不 垮 的 真 自 由 " 道 德 性 之 真 自 由. 决 不 畏 专 制 之 压 力 凡 受 压 力 而 损 其 自 由 者, 非 道 德 性 之 自 由, 乃 肉 体 之 自 由 也 肉 体 本 当 受 道 德 之 范 围, 苟 不 合 乎 道 德, 则 不 可 自 由, 惟 合 乎 道 德. 乃 可 自 由 " 3 不 过 孙 宝 理 所 说 的 道 德 不 是 保 守 迂 腐 的 旧 道 德, 而 是 建 立 在 大 仁 大 智 基 础 之 上 的 高 尚 道 德 所 谓 道 德 者, 亦 非 拘 守 绳 墨 固 执 不 变 之 道 德 也 必 丰 于 其 智 其 仁, 锻 炼 变 化 而 且 比 其 所 谓 道 德 性, 此 道 德 性 可 以 自 由 " 6 笔 者 理 解, 上 述 引 文 中 的 " 道 德 性 " 相 当 于 " 良 心.. 而 所 谓 " 肉 体 " 相 当 于.. 肉 欲 " 这 一 天 的 日 记 表 明. 直 到 1903 年 1 1 月, 孙 宝 踵 仍 然 想 把 人 的 思 想 言 行 划 分 成 可 以 自 由 和 不 可 自 由 的 两 部 分. 进 而 规 范 1: ( ;@IIJ 庐 日 记 上 册, 上 海 省 籍 出 版 社. 1983, 第 '.2 页 E (j (.'Z Jl J 庐 日 记 上 册 第 7 制 页 1 品 { 忘 山 庐 日 记 上 册 第 7 旧 ~ 7 64 页. cjl ( 忘 lh 庐 " 记 上 册 第 764 页, 719

晚 清 国 家 与 社 会 每 - 个 人 的 思 想 言 行 这 种 思 维 方 式 同 西 方 学 者 类 似, 因 此 说 他 的 出 发 点 井 没 有 错 但 在 具 体 划 分 时, 孙 宝 踵 深 受 传 统 文 化 的 影 响, 把 良 心 和 肉 欲 绝 对 地 对 立 起 来, 认 为 道 德 良 心 可 以 充 分 自 由, 而 肉 欲 只 有 在 符 合 道 德 的 特 殊 情 况 下 方 可 自 由, 此 外 则 不 允 许 自 由 这 样 的 说 法 几 乎 成 了 存 天 理, 灭 λ 欲 " 的 翻 版, 必 然 压 抑 人 们 正 常 的 物 质 需 求, 若 与 约 翰 密 尔 的 论 自 由 } 相 比, 前 者 缺 王 科 学 性 后 者 把 思 想 言 论 以 及 与 他 人 利 益 元 关 的 行 为 划 人 允 许 自 由 的 范 围, 只 有 损 害 他 人 损 害 社 会 的 行 为 才 不 允 许 自 由 1903 年 11 月 28 日. 在 了 解 了 英 国 思 想 家 陆 克 ( 今 译 洛 克 ) 的 " 劳 作 自 由 " 理 论 以 后, 孙 宝 渲 扩 大 了 允 许 自 由 的 范 围, 即 在 道 德 性 自 由 之 外, 加 上 了 劳 作 自 由 他 写 道.. 能 享 自 由 无 界 福 者, 其 惟 道 德 之 性 与 劳 作 之 力 乎 ' 盖 以 劳 作 自 由 虽 有 时 因 劳 作 而 侵 入 之 利 元 罪, 此 工 商 业 竞 争 所 以 方 兴 未 芷 也 " 1 从 引 立 的 后 两 句 看. 孙 宝 植 所 说 的 " 劳 作 自 由 " 指 的 是 工 商 业 领 域 中 的 自 由 竞 争 他 认 为 这 种 竞 争 是 一 种 绝 对 自 由, 即 使 在 竞 争 中 侵 夺 了 他 人 利 益 也 没 有 罪 但 在 实 际 上, 这 种 说 法 并 不 准 确 工 商 业 竞 争 固 然 可 以 自 由, 却 也 要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换 言 之, 当 工 商 业 家 合 法 竞 争 合 法 赢 利 时, 当 然 可 以 自 由 但 若 以 竞 争 为 名, 以 非 法 手 段 侵 夺 他 人 利 益, 则 仍 然 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孙 宝 理 认 为 劳 作 自 由 是 种 权 利, 因 此, 通 过 自 由 竞 争 侵 夺 他 人 利 益 是 可 以 的. 但 是 为 了 个 人 利 益 而 妨 害 甚 至 剥 夺 他 人 的 劳 作 自 由, 却 不 可 以 ι 夫 因 己 之 劳 作 侵 入 之 利 可 也. 因 利 在 己 并 侵 入 劳 作 之 力 不 可 也 盖 劳 作 者, 自 由 权 所 在 也 侵 入 劳 作, 是 侵 入 自 由 矣 " 2 为 此 孙 宝 渲 反 对 垄 断, 因 为 垄 断 必 然 妨 害 他 人 的 劳 作 自 由 人 劳 作 之 力, 亦 与 掠 夺 同 科 者 也 " 意 " 垄 断 最 阻 垄 断 者, 必 出 于 巨 富 之 家, 彼 不 自 劳 作, 恃 其 多 财 切 托 人 为 之, 即 可 垄 断, 以 垄 断 而 绝 人 劳 作 之 路, 其 罪 至 人. 断 不 能 自 附 于 劳 作 自 由 盖 彼 既 可 不 假 劳 作, 如 l 其 自 由 己 出 于 劳 作 界 外 也, 非 陆 氏 ( 指 洛 克 ) 劳 作 自 由 之 720 (!, ( 忘 山 庐 日 记 上 册, 第 170 页 2 忘 山 庐 日 记 上 册, 第 170 页 e cr. ( 忘 山 庐 日 记 上 册, 第 170 页

高 限 自 由 腿 从 法 律 且 也 " 1 1903 年 12 月 7 日 写 道 自 由 者, 生 机 活 泼 之 谓 也 然 不 可 太 过, 太 过 则 自 窒 其 生 机 矣 " 2 短 短 几 句 话. 表 明 孙 宝 渲 侧 重 把 自 由 理 解 成 无 拘 无 束 1906 年 2 月 5 日, 孙 宝 罩 在 日 记 中 把 中 国 古 代 的 巢 父 许 由 庄 周 老 鹏 严 光 刘 伶 阮 籍 等 人 称 为 " 真 自 由 之 民 ".. 彼 固 不 受 世 网 之 羁 绊, 而 倘 佯 自 放 于 天 者 也 " 同 时 卫 感 慨, 在 社 会 进 化 之 后. 宪 法 密 布, 人 人 当 尽 国 民 之 职 分, 人 人 有 充 兵 纳 税 之 义 务, 且 一 动 一 静, 一 居 一 游, 无 往 不 受 国 家 之 干 涉, 欲 如 昔 人 之 消 摇 放 任 盖 蕃 难 哉 1" 哇! 这 段 日 记 再 次 证 明. 孙 宝 渲 侧 重 把 自 由 理 解 成 放 任 迥 遥 无 牵 无 挂 凡 事 不 受 干 涉 1906 年 5 月 13 日, 孙 宝 渲 在 日 记 中 主 张 剪 辫 于 穿 西 装 " 欲 自 强, 必 自 改 服 色 简 仪 立 始 凡 盲 长 军 人 及 商 旅 于 外 国 者, 必 不 可 不 剪 发 易 装, 此 外 则 听 其 自 由 可 也 " 6 那 意 思 就 是 说, 官 吏 军 人 以 及 前 往 外 国 的 商 旅, 均 须 强 制 性 地 剪 辫 于 换 西 装, 至 于 其 他 人 是 否 剪 发 易 装, 就 让 他 们 自 己 决 定 好 了 这 样 看 来, 此 处 " 自 由 " 已 经 是 " 自 主 " 的 意 思, 说 明 孙 宝 璋 初 步 明 白 了 自 由 的 实 质 综 上 所 述, 可 见 孙 宝 璋 接 受 自 由 思 想 有 - 个 发 展 变 化 的 过 程 大 致 可 以 1903 年 12 月 为 界. 划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第 一 阶 段 热 衷 于 划 分 自 由 的 范 围, 第 二 阶 段 开 始 思 考 自 由 的 实 质 在 第 阶 段 中, 起 初 将 放 纵 和 无 所 不 为 划 出 自 由 范 围 之 外, 摆 着 认 定 道 德 性 自 由 为 真 自 由, 其 后 再 扩 大 允 许 自 由 的 范 围, 在 道 德 性 自 由 之 外 卫 加 上 了 劳 作 自 由 f!l. 若 与 约 翰 密 尔 的 自 由 理 论 相 比, 则 除 了 第 一 步 反 对 把 无 所 不 为 说 成 自 由 以 外. 后 两 步 均 缺 王 科 学 性 在 第 二 阶 段 中. 如 果 对 照 严 重 所 说 的 中 文 自 由 的 两 层 含 义, 那 么 孙 宝 渲 起 初 侧 重 于 把 自 由 理 解 成 无 拘 无 束 放 任 逍 遥. 直 到 1906 年 5 月, 才 有 迹 象 表 明, 他 已 初 步 明 白 了 自 由 的 实 质 是 自 主 总 的 来 看, 孙 宝 渲 接 受 " 自 由 即 自 主 " 这 个 观 念 花 的 时 间 比 较 K. 这 可 能 因 为 他 没 有 且 时 读 到 严 重 写 的 群 己 权 界 论 译 凡 例 ). 但 也 不 一 定 从 日 记 看, 孙 宝 理 读 书 多 而 杂, 受 传 统 文 化 的 影 响 比 较 深, 对 自 己 的 一 得 之 见 ( 如 道 德 性 自 由 云 云 ) "1 (.1'- 山 庐 a òè ) 上 册, 第 771 页 2 忘 山 庐 a òè) 上 册, 第 779 页. 3 忘 山 庐 日 j[! ) 下 册, 第 818-819 页.~ ( 忘, " 庐 日 i[!) r 册 1 第 867 页. 721

畹 清 国 家 与 社 会 不 肯 轻 易 放 弃, 这 可 能 也 是 原 因 之 一 当 然, 严 重 在 1895 年 也 曾 经 说 过 西 方 的 自 由 同 中 国 的 M 恕 与 絮 矩 " 最 相 似 " 也, 今 天 看 来 不 伦 不 类 但 是 无 论 如 何, 至 少 在 1903 年 的 群 己 权 界 论 译 凡 例 } 中, 严 重 已 经 把 自 由 概 念 解 辄 得 既 准 确 卫 清 楚 这 样 看 来, 在 概 念 的 把 握 方 面, 西 方 自 由 主 义 的 引 进 者 与 接 受 者 之 间 毕 竟 存 在 着 差 距 引 进 者 把 握 自 由 的 实 质 更 早 更 准 确, 通 过 宣 传 让 其 他 人 接 受 则 需 要 一 定 的 时 间 最 后 要 补 充 说 明 的 是. 孙 宝 后 较 早 就 注 意 到 了 思 想 自 由 的 重 要 性 1903 年 7 月 30 日 这 样 写 道 凡 一 国 之 人 思 想 不 可 不 自 由. 而 行 为 不 可 自 由 " 2 这 里 有 两 个 失 误 其 一. 把 思 想 与 行 为 完 全 对 立 起 来 其 二, 把 所 再 行 为 而 不 是 部 分 行 为 划 入 了 不 可 自 由 的 范 围 由 于 后 立 还 要 详 论 " 行 为 不 可 自 由 " 的 问 题, 此 处 就 点 到 为 止 但 是 无 论 如 何, 这 一 天 的 日 记 证 明 孙 宝 殖 相 当 重 视 思 想 自 由, 有 点 类 似 于 严 重 和 梁 启 超 令 人 遗 憾 的 是, 孙 宝 殖 关 于 思 想 自 曲 的 论 述 到 此 为 止, 不 久 就 转 向 所 谓 道 德 性 自 由 的 思 考, 以 致 这 个 思 想 火 花 没 有 来 得 及 放 出 它 应 高 的 光 彩 其 后 直 到 1906 年 6 月 3 日, 日 记 才 旦 涉 及 与 思 想 自 由 密 切 相 关 的 出 版 自 由 当 时 孙 宝 渲 听 说 美 国 宪 法 中 有 规 定 刊 印 自 由 乃 守 护 国 民 自 由 之 城 辙 " 他 在 日 记 中 评 论 说. " 是 非 民 智 大 开 之 社 会 不 可. 若 半 开 社 会. 则 谬 辞 盲 说, 最 足 误 人, 可 以 致 乱 " '1; 可 见 孙 宝 璋 对 出 版 自 由 持 谨 慎 态 度 对 于 一 个 文 化 落 后 民 智 低 下 的 清 末 中 国 来 说, 他 的 谨 慎 不 无 道 理 ( 二 ) 关 于 自 由 的 界 限 在 这 方 面. 孙 宝 璋 的 思 想 认 识 大 体 也 可 分 成 两 阶 段 起 初 他 笼 统 反 对 无 限 自 由, 后 来 试 图 为 无 限 自 由 和 有 限 自 由 划 范 围 1903 年 1 月 19 日, 在 阅 读 俄 罗 斯 大 风 潮 之 后, 孙 宝 渲 认 为 无 政 府 主 义 者 " 欲 得 完 全 元 制 限 之 自 由.. 外 来 之 法 律 皆 可 不 用 " " 不 但 专 制 之 君 更 当 除 去 之, 即 被 民 选 举 者, 亦 当 除 去 之 " 接 着 引 用 另 一 种 书 中 的 观 点, 批 评 无 政 府 主 义 者 " 势 必 堕 入 野 蛮 人 之 自 囱, 大 非 世 界 之 幸 福 也 " 最 后 他 指 出.. 创 此 派 之 人, 其 心 为 救 世, 非 不 可 嘉 也, 病 其 识 不 足 若 从 其 1 论 世 变 之!Ji ). { 严 复 集 第 册 第 3 页 2 2 ( ;l?; th 庐 日 记 上 册 第 71 3 页 e (.1, ( :$111 庐 日 记 下 册 第 875 页 c 722

有 限 臼 由 服 从 法 律 说, 反 为 害 于 世 " 4 毋 庸 置 疑, 孙 宝 Jll: 对 无 政 府 主 义 者 待 否 定 态 度, 而 其 原 因 之 一, 就 是 因 为 他 们 想 要 无 限 制 的 自 由 1903 年 4 月 9 日, 在 初 步 了 解 康 德 学 说 之 后. 耐 宝 Jll: 认 识 到.. 世 界 庶 物 皆 相 纽 结, 相 维 系, 而 无 一 焉 得 自 肆 者 " 随 即 感 慨 地 说 人 尚 可 妄 言 自 由, 以 害 人 之 自 由 乎? " L ÎI 推 敲 可 知, 所 谓 " 妄 言 自 由 " 中 的 " 自 由.. 指 的 是 没 有 界 限 的 自 由, 所 谓 " 人 之 自 由 " 中 的 " 白 由 内 的 自 由 这 一 天 的 日 记 表 明, 孙 宝 殖 已 经 意 识 到, 超 越 界 限 的 自 由 必 定 会 妨 害 他 人 自 由 这 与 严 重 宣 传 的 " 人 得 自 由, 而 以 他 人 之 自 由 为 界 " 基 丰 一 致, 仅 仅 是 文 字 表 达 的 句 式 不 同 而 已 1903 年 1 1 月 21 日, 孙 宝 璋 把 自 由 分 成 道 德 性 自 由 和 肉 体 自 由 并 且 认 为, 只 有 道 德 性 自 由 才 是 无 界 限 的 自 由, 而 肉 体 自 由 则 是 有 界 限 的 自 由 他 写 道 自 由 有 界, 指 肉 体 吉 故 肉 体 诀 非 真 自 由 自 由 何 也 " 以 高 界 故 也 惟 道 德 性 之 自 由 为 无 界 自 由. ~ 日 佛 融 ; 普 度 三 千 大 千 世 界 众 生, 其 志 愿 之 自 由. 安 可 限 量? 谁 能 为 之 界 耶 俨 唾 毫 无 疑 问, 孙 宝 殖 所 说 的 道 德 性 自 由, 与 约 翰 窗 尔 所 说 的 思 想 言 论 自 由 不 能 等 同 但 是 孙 宝 理 认 为 道 德 性 自 由 是 无 界 自 由 ; 约 输 雷 尔 认 为 思 想 绝 对 自 由 言 论 基 本 上 绝 对 自 由, 因 此 在 自 由 的 界 限 问 题 上, 二 者 具 有 - 定 的 可 比 性 显 而 易 见. 密 尔 划 定 的 绝 对 自 由 的 范 围 大 得 多, 因 为 在 他 那 里, 即 使 是 错 误 的 思 想 言 论, 也 允 许 自 由 相 比 之 下. 孙 宝 渲 划 定 的 无 界 自 由 的 范 罔 就 很 小 因 为 在 他 那 里, 只 有 像 佛 植 那 样 的 普 度 众 生 的 宏 愿, 才 算 道 德 性 自 由 的 典 范, 才 允 许 无 限 自 由 再 看 孙 宝 黯 所 说 的 肉 体 自 由 和 密 尔 所 说 的 行 为 自 由, 在 慨 念 上 也 不 能 等 同, 但 在 界 限 问 题 上 也 不 妨 比 较 一 下 密 尔 认 为 个 人 行 为 中 只 有 一 部 分 与 他 人 或 与 社 会 有 关, 因 而 也 只 有 这 一 部 分 行 为 属 于 有 限 自 由, 需 要 以 他 人 之 自 由 为 界 然 而 孙 宝 蕴 却 认 为, 凡 是 肉 体 自 由 统 统 属 于 有 界 自 由. 可 见 他 划 定 的 有 界 自 由 的 范 围 比 密 尔 大 得 多 总 之, 孙 宝 庭 企 图 把 个 人 自 由 划 分 成 无 界 限 和 有 界 限 的 两 部 分, 其 动 机 没 有 错 但 是 由 于 他 的 划 分 标 准 不 科 学, 结 果 大 大 缩 小 了 可 以 元 限 自 由 的 这 一 部 分, 同 时 大 大 扩 大 了 只 可 以 有 限 自 由 的 那 一 部 分 1 忘 山 庐 日 记 } 上 册, 第 623-624 页. 2 忘 10 庐 日 曰 上 册, 第 664 页. 3 (.'@l!j 庐 日 i C! ) 上 册, 第 764 页 P 7Z3

晚 清 国 家 与 社 会 1903 年 11 月 28 日, 孙 宝 撞 在 道 德 性 自 由 之 外 卫 加 上 劳 作 自 由 他 认 为 二 者 都 是 无 界 自 由, 但 不 能 超 出 道 德 范 围 相 劳 作 范 围 之 外 " 劳 作 自 由 与 道 德 自 由, 虽 皆 称 无 界 之 自 由, 亦 不 得 i 胃 竟 无 界, 即 以 道 德 与 劳 力 为 界 也 盖 在 道 德 与 劳 力 中 则 无 界 " <1 t 日 前 所 述, 孙 宝 理 所 谓 劳 作 自 由 指 的 是 工 商 业 领 域 中 的 自 由 竞 争 以 今 天 的 眼 光 看. 这 种 劳 作 自 由 " 只 是 行 为 自 由 的 一 种, 应 按 照 约 翰 密 尔 的 划 分 标 准 来 处 理, 即 与 他 人 利 益 无 关 的 劳 作 行 为 允 许 无 限 自 由, 而 与 他 人 利 益 或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有 关 的 劳 作 行 为 就 只 能 实 行 有 限 自 由 综 上 所 述, 孙 宝 渲 几 乎 在 接 受 自 由 思 想 的 影 响 之 初, 就 意 识 到 了 界 限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这 可 能 与 他 及 早 阅 读 天 演 论 有 关 巳 现 存 日 记 表 明, 从 1 897 年 1 2 月 开 始, 他 就 阅 读 了 该 书 的 传 抄 丰 亦 即 未 定 丰, 而 从 1898 年 1 2 月 开 始. 他 又 阅 读 了 正 式 出 版 的 定 本 孙 宝 渲 阅 读 { 天 演 论 非 常 认 真, 写 有 大 量 读 书 笔 记, 而 斯 宾 塞 提 出 的 自 由 的 界 限 原 则, 就 在 此 书 的 按 语 中 因 此. 他 在 1 903 年 能 够 根 据 这 个 原 则 去 认 识 问 题 和 分 析 问 题, 其 实 不 足 为 怪 粗 略 地 说, 在 1903 年 的 上 半 年, 孙 宝 璋 笼 统 反 对 无 限 自 由, 而 在 同 年 下 半 年, 则 试 图 为 无 限 自 由 初 有 限 自 由 划 定 范 围 遗 憾 的 是. 由 于 他 的 划 分 标 准 不 科 学. 其 结 果 令 人 啼 笑 皆 非 既 大 大 缩 小 了 无 限 自 由 的 范 围, 卫 大 大 扩 大 了 有 限 自 由 的 范 围 对 于.. 劳 作 自 由.. ( 工 商 业 自 由 竞 争 ). 则 不 做 具 体 分 析. 笼 统 划 人 无 限 自 由 据 此 推 测, 直 到 写 作 这 些 日 记 之 时. 孙 宝 渲 尚 未 读 过 当 年 出 版 的 { 群 己 ~ 界 论 { 三 } 自 由 与 法 律 的 关 罩 如 前 所 述, 关 于 自 由 与 法 律 的 关 系, 可 以 用 当 代 语 言 概 括 成 两 句 话 法 律 保 护 自 由 ; 自 由 服 从 法 律 在 这 两 方 面. 孙 宝 璋 的 认 识 虽 偶 有 失 误, 但 就 血 的 章 说, 可 谓 基 本 正 确 1 903 年 1 月 5 日 晚, 阅 读 新 民 丛 报 } 后. 孙 宝 璋 写 下 了 他 的 感 想.. 今 日 号 称 新 人 者, 非 但 不 肯 服 不 正 不 善 之 法 律, 并 不 愿 服 正 且 蔷 之 法 律, 以 是 为 自 由 饮 冰 主 人 讥 之. 甚 是 " Z 这 段 日 记 充 分 肯 定 梁 启 坦 对 所 谓 新 派 人 士 的 讥 1 { 忘 山 庐 日 记 } 上 册 鹦 77J 页 a 2 ($\11 庐 " 记 上 册 ' 事 刷 >JL 724

4 限 自 由 服 从 法 律 讽. 等 于 表 明 了 孙 宝 擅 自 己 的 主 张. 亦 即 为 人 要 服 从 法 律 推 敲 文 章, 孙 宝 渲 已 将 法 律 分 成 两 种, 一 种 是 恶 法, 一 种 是 良 法 不 服 从 恶 法 是 可 以 的, 但 若 不 服 从 良 法 他 不 赞 成, 因 为 在 他 看 来, 不 服 M. 良 法 的 行 为 不 叫 自 由 1903 年 7 月 30 日. 孙 宝 渲 发 生 重 大 失 误, 竟 将 行 为 自 由 同 道 德 法 律 完 全 对 立 起 来 他 写 道 行 为 不 可 自 由 行 为 自 由, 则 道 德 法 律 破 坏, 欲 保 治 安 难 矣 "\.1\ 按 照 约 翰 密 尔 的 学 说, 纯 粹 个 人 的 事 情 可 以 自 由, 只 有 涉 及 他 人 利 益 或 公 共 利 益 的 行 为, 才 需 接 受 法 律 的 约 束 如 果 所 有 个 人 行 为 都 不 允 许 自 由 的 话, 人 民 将 无 所 惜 手 足. 甚 至 动 辄 得 罪, 整 个 巾 国 就 会 变 得 比 大 清 王 朝 更 专 制 实 际 上, 这 段 日 记 中 的 " 行 为 自 由 " 应 旦 与 指 侵 犯 他 人 自 由 的 行 为, 这 种 行 为 与 法 律 相 冲 突. 因 此 必 须 用 法 律 去 约 束 孙 宝 E 直 连 " 行 为 自 由 " 这 个 概 念 都 把 握 不 准. 卫 岂 能 得 出 正 确 的 见 解 呢 幸 俘 孙 宝 璋 勤 于 学 习. 重 大 失 误 只 此 一 次 1903 年 8 月 23 日, 探 讨 什 么 样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提 倡 自 由.fj 么 样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强 调 守 法 他 写 道 " 夫 人 所 以 不 可 不 爱 自 由 者. 对 王 公 法 律 之 世 界, 强 凌 弱 富 欺 贫, 使 我 弱 者 贯 者 不 得 自 由 而 言 故 平 民 群 起 议 改 革, 必 以 恢 复 自 由 为 名 既 有 公 法 律. 贝 u 人 人 当 守 法, 人 人 不 得 自 由 惟 人 人 不 得 自 由, 而 后 人 人 自 由 矣,,~ 这 段 日 记 的 思 路 同 l 月 5 日 的 思 路 基 本 一 致. 但 是 表 达 得 更 清 楚 l 月 5 日 把 法 律 分 成 两 种, 一 种 叫 不 正 不 菁 之 法 律 " ( 恶 法 ). 另 一 种 叫 " 正 且 善 之 法 律 " ( 良 法 ), 8 月 23 日 则 把 世 界 分 成 两 部 分, 一 部 分 叫 做 " 无 公 法 律 之 世 界 " ( 恶 法 世 界 ). 另 一 部 分 就 是 " 有 公 法 律 " 之 世 界 ( 良 法 世 界 ) 在 两 种 情 况 下 分 别 讨 论 自 由 与 法 律 的 关 系, 比 笼 统 讨 论 二 者 关 系 要 合 理 得 多 因 为 在 同 一 时 段 的 不 同 国 家 里. 或 者 在 同 一 国 家 的 不 同 时 段 里, 客 观 上 存 在 着 相 对 的 良 法 和 恶 法 之 分 在 恶 法 世 界 里, 只 菁 富 者 强 者 欺 负 别 人 的 自 由. 却 没 有 贫 者 弱 者 维 护 自 身 利 益 的 自 由, 那 么 人 们 卫 何 必 要 遵 守 这 种 不 公 正 的 法 律 呢? 首 先 要 傲 的 事 情, 就 是 通 过 改 革 恢 复 自 由 反 之. 在 良 法 世 界 里. 自 由 已 经 有 了 保 障. 这 时 就 应 该 强 调 守 法, 强 调 自 由 服 从 法 律 且 的 来 看, 孙 宝 渲 这 种 区 别 对 待 的 基 本 思 路 并 没 有 错, 只 不 过 最 后 1 在 山 庐 日 记 上 册, 第 713 页 @ <zl ($IlJ 庐 日 记 上 ' 腾, 第 724 页. 725

蝇 清 国 家 与 社 会 四 句 表 达 得 不 太 严 谨 首 先 守 法 " 不 等 于 不 自 由 在 人 人 守 法 的 情 况 下, 人 人 都 可 以 享 有 法 律 所 允 许 的 广 泛 自 由, 如 思 想 言 论 自 由 出 版 自 由 择 业 自 由 婚 姻 自 由 等 等, 所 以 " 人 人 当 守 法 " 的 后 呆. 应 当 是 " 人 人 自 由 "\' 而 不 是 h 人 人 不 得 自 由 都 不 会 遭 到 他 人 侵 害 ' 因 此 说 " 人 人 自 由 " 以 ι 人 人 不 遥 法 " 为 可 靠 保 障, 而 不 是 以 " 人 人 不 得 自 由 " 为 必 要 前 提 所 谓 " 人 人 不 得 自 由, 而 后 人 人 自 由 " 是 在 文 字 表 达 方 式 上 被 弄 玄 虚 1 903 年 川 月 28 日, 孙 宝 萄 首 先 记 是 了 法 国 启 蒙 思 想 家 孟 德 斯 坞 的 一 个 观 点 " 必 不 背 于 公 议 之 法 律, 乃 可 以 自 由 " 接 着 卫 记 录 了 别 人 的 反 对 意 见.. 使 人 人 服 从 法 律, 非 真 自 由, 因 法 律 或 未 尽 善 而 有 背 于 自 由 平 等 之 理 者. mu 不 服 从 也 " 最 后 反 驳 说 " 法 律 设 有 不 善, 倡 议 修 改 之 可 也 未 修 改 之 先, 不 可 不 暂 时 屈 从 何 也? 人 倚 法 律 为 生 命, 苟 因 其 小 不 善 而 任 意 背 之. 则 并 其 善 者 亦 可 背 之 矣 如 此, 则 法 律 可 以 不 直 矣. 卫 何 必 争 言 法 律 神 圣 世 界 耶, " 1. 显 而 易 见, 这 一 段 日 记 讨 论 的 是 这 样 一 个 问 题 : 如 果 法 律 不 善, 如 果 法 律 丰 身 违 背 了 自 由 平 等 的 原 理, 是 应 该 服 从 还 是 应 该 反 抗 9 孙 宝 喧 主 张 先 服 从 后 修 改 这 个 答 案 在 理 论 上 没 有 错, 它 有 利 于 维 护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但 是 实 际 问 题 并 不 那 么 简 单, 因 为 反 对 派 的 意 见 针 对 清 末 现 实 表 面 上 看. 这 种 意 见 主 张 真 自 由 不 服 从 恶 法, 同 孙 宝 喧 s 月 23 日 对 于 " 无 公 法 律 之 世 界 " 所 发 议 论 大 体 相 似 但 在 实 际 上, 这 种 意 见 是 在 号 召 大 家 勇 于 反 抗 清 王 朝 的 封 建 恶 法, 至 少 在 客 观 上 配 合 了 清 朝 末 年 的 革 命 风 潮. 因 而 具 有 积 恒 的 历 史 意 义 再 看 孙 宝 渲, 明 明 已 经 表 达 过 恶 法 可 以 不 服 从 的 意 思, 可 是 等 到 别 人 把 这 个 观 点 表 达 得 更 清 楚 时. 他 且 不 赞 成. 井 且 改 而 主 张 " 先 服 从 后 修 改 " 这 种 现 象 表 明, 孙 宝 璋 对 清 朝 束 年 的 宪 政 活 动 和 法 律 改 革 多 少 寄 予 希 望 他 希 望 改 良 能 够 成 功, 所 以 主 张.. 先 服 从 后 修 改 \ 不 过 这 种 思 想 仅 仅 表 达 在 日 记 中, 对 于 社 会 影 响 微 弱. 不 至 于 成 为 革 命 风 潮 的 阻 力 尤 其 应 当 强 调 的 是. 从 法 学 理 论 上 说, 孙 宝 渲 的 观 点 基 本 正 确 例 如 当 代 中 国, 法 律 仍 有 不 完 善 之 处, 我 们 就 不 能 以 不 完 善 为 借 口 而 表 示 不 服 从, 唯 一 正 确 的 做 法 只 能 是 " 先 服 从 后 修 改 " 这 样 看 来, 孙 宝 渲 的 观 点 丰 身 并 没 有 错, 只 是 由 于 清 末 革 命 风 潮 愈 演 愈 烈, 因 此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这 种 观 点 显 得 不 合 时 宜 工 (.~ J1 1 庐 日 记 } 上 册 第 773 页 726

葫 限 自 由 眼 从 法 律 1904 年 1 月 29 日, 孙 宝 渲 从 宪 法 精 理 } 中 摘 录 了 几 句 话, 对 于 法 律 与 自 由 之 间 的 辩 证 关 系, 做 出 了 精 辟 的 概 括 法 律 者, 吉 制 限 与 保 护 之 意 制 限 者, 制 限 侵 入 之 自 由, 保 护 者, 保 护 被 侵 之 自 由 故 曰 宪 法 者, 自 由 之 藩 屏 也.. <1' 由 此 可 见, 至 少 从 这 一 天 开 始, 孙 宝 璋 对 于 法 律 对 自 由 的 双 重 作 用, 已 经 非 常 清 楚 1906 年 4 月 25 日, 孙 宝 庭 写 下 很 长 段 日 记, 深 入 思 考? 自 由 与 法 律 之 间 的 辩 证 关 累 首 先 他 指 出, 法 律 本 来 就 是 保 护 人 民 自 由 的 可 推 保 障 : 尝 闻 法 国 革 命 志 士 之 吉 日 自 由 之 树, 以 血 灌 珉, 乃 能 曹 武 喔 哇, 国 革 4 所 且 必 有 法 律. 人 民 所 旧 世 有 政 府. 非 民 # 碍 人 之 自 由, 正 欲 保 人 之 自 由 也 革 愚 不 肖 主 革 f0. 章 岳 行, 队 和 自 由 害 公 自 由, 故 必 有 政 府 洼 律 以 堆 持 Z. 亦 平 得 己 而 然 也 3 要 原 因 接 着 卫 指 出. 政 府 和 贵 族 侵 犯 平 民 自 由, 乃 是 平 民 群 起 而 争 自 由 的 重 其 如 行 主 眈 丸, 而 政 府 贵 族 抉 其 主 土 主 柱, 自 敢 在 行 自 由, 且 峙 害 平 民 之 自 由, 于 是 平 民 巧 群 起 攘 桂 以 争, 政 ~ 自 由 二 字 在 政 府 贵 挂 手 中 丰 田, 争 之 不 碍, 至 于 流 血, 亦 势 世 使 剧 也 @ 最 后 他 指 出. 自 由 恢 复 以 后. 法 律 不 能 丢 虽 然, 自 由 可 以 规 且, 政 府 与 法 律 二 者 必 不 能 去. 何 也? ~ 此 则 其 主 自 由, 是 甚 于 政 府 之 争 之 也 今 也 克 政 府 党 人, 密 布 眩 晕 大 陆, 彼 其 意 竟 址 因 哇 而 且 膏, 岂 不 在 哉, Cl' 由 上 可 见, 这 一 天 的 日 记 的 思 维 模 式, 同 1903 年 8 月 23 日 颇 为 相 似 Q' ( 忘 山 庐 日 iè ) 上 册, 第.os 页. 2 忘 ", 庐 EI ie > 下 册 ' 现 盯 5 页 P ~, ( 忠 ", 庐 日 记 } 下 册, 第 8SS 页 6 忘,', 庐 日 记 下 册 第 8S S 页. 727

晚 清 国 家 与 社 会 上 一 次 把 世 界 分 成 恶 法 世 界 和 良 法 世 界, 这 一 次 则 把 自 由 与 法 律 的 关 系, 按 照 先 后 顺 序 分 成 正 常 状 态 和 不 正 常 状 态 在 正 常 状 态 下, 自 由 服 从 法 律, 法 律 保 护 自 由 但 在 不 正 常 状 态 下, 法 律 不 但 保 护 不 了 人 民 的 自 由, 反 而 成 了 政 府 和 贵 族 侵 犯 人 民 自 由 的 工 具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人 民 不 得 不 以 流 血 手 段 争 自 由 但 是 归 根 结 底, 流 血 不 是 为 了 毁 灭 法 律, 而 是 为 了 回 到 " 自 由 服 从 法 律, 法 律 保 妒 自 由 " 的 正 常 状 态 毋 庸 置 疑, 这 样 的 论 述, 比 笼 统 强 调 自 由 服 从 法 律 ( 或 不 服 从 法 律 ) 要 高 明 得 多 1906 年 6 月 3 日, 孙 宝 渲 认 为. 法 律 保 护 百 业 自 由, 只 有 特 殊 行 业 可 以 干 涉 他 写 道 百 种 营 业 皆 可 自 由, 法 律 不 得 干 涉 之 惟 医 生 药 师 则 不 然, 因 庸 愚 且 以 杀 人, 故 法 律 上 有 稽 察 考 验 之 板 " 1 由 此 可 见, 在 法 律 干 不 干 涉 个 人 营 业 的 问 题 上, 孙 宝 踵 已 经 掌 握 了 西 方 的 判 别 标 准, 关 键 就 看 该 种 营 业 与 他 人 利 益 的 相 关 程 度 如 何 综 上 所 述, 孙 宝 植 对 于 法 律 既 保 护 自 由 丑 限 制 自 由 的 双 重 作 用 认 识 清 楚, 但 在 他 自 己 的 论 述 中, 则 侧 重 于 思 考 自 由 服 从 法 律 " 的 这 面, 这 是 主 张 高 限 自 由 的 必 然 结 果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孙 宝 渲 探 讨 法 律 与 自 由 的 关 系 时, 习 惯 于 分 类 论 述 区 别 对 待 1903 年 区 分 恶 法 世 界 和 良 法 世 界, 1906 年 区 分 正 常 状 态 和 不 正 常 状 态, 然 后 分 别 论 述 各 种 情 况 下 的 二 者 关 系, 这 比 笼 统 强 调 自 由 服 从 法 律 ( 或 不 服 从 法 律 ) 要 合 理 得 多 陡 然 在 孙 宝 菌 的 思 考 过 程 中 也 有 失 误, 如 误 以 为 行 为 自 由 必 然 破 坏 法 律, 误 以 为 " 人 人 守 法 " 必 然 导 致 " 人 人 不 得 自 由 " 但 这 些 失 误 都 是 在 学 习 过 程 中, 由 于 对 西 方 思 想 把 握 不 准 理 解 不 透 而 引 起 的, 因 此 也 不 难 在 以 后 的 刻 苦 钻 研 中 于 以 纠 正 最 后, 联 系 清 末 现 实, 可 以 肯 定 孙 宝 踵 的 观 点 属 于 改 良 思 潮 而 非 革 命 思 潮, 客 观 上 配 合 了 清 末 的 宪 政 活 动 和 法 律 改 革 但 若 单 纯 从 理 论 角 度 考 察, 他 的 许 多 观 点 均 可 以 成 立, 例 如 " 先 服 从 后 修 改 " 云 云 结 语 在 清 末 引 进 西 方 自 由 主 义 的 过 程 中, 本 文 选 取 严 重 作 为 主 动 引 进 者 的 代 表, 卫 选 取 孙 宝 殖 作 为 愿 意 接 受 者 的 代 表, 比 较 了 他 们 对 自 由 与 法 律 的 1 ( ~tlj 庐 日 记 下 " 第 87s 页 @ 728

由! 限 自 由 服 从 法 律 关 系 的 认 识 结 果 发 现. 二 者 的 差 距 主 要 表 现 在 自 由 慨 念 的 理 解. 以 且 西 方 理 论 的 细 节 把 握 方 面 至 于 在 重 大 原 则 问 题 上, 两 人 的 观 点 基 本 致, 如 认 为 自 由 有 界 限, 自 由 服 从 法 律. 法 律 既 保 护 自 由 旦 限 制 自 由 等 等 事 实 上, 严 重 是 抓 住 英 文 单 词 Li berty 去 探 寻 它 的 事 义, 因 此 在 1903 年, 非 常 准 确 地 阐 明 了 自 由 的 实 质 是 自 主 但 是 孙 宝 渲 却 是 抓 住 中 文 单 词 " 自 由 " 去 探 寻 它 的 丰 义. 结 果 费 尽 周 折, 直 到 1906 年 才 有 迹 象 表 明. 他 初 步 明 白 了 自 由 的 实 质 是 自 主 这 就 是 为 什 么 在 清 末. 传 播 西 方 思 想 的 历 史 重 任 必 须 要 由 精 通 外 i 磊 学 贯 中 西 的 翻 译 家 来 担 任 的 重 要 原 因 因 为 只 有 他 们, 能 够 准 确 把 握 西 方 概 念, 并 且 知 道 中 国 士 大 夫 在 接 受 西 方 思 想 的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忏 么 样 的 误 解 另 外 一 方 面. 虽 然 孙 宝 踵 读 书 多 而 杂, 但 据 现 存 日 记, 他 似 平 没 有 读 过 严 重 翻 译 的 群 己 权 界 论 > ; 井 且 在 学 习 孟 德 斯 峭 的 学 本 体 系 时, 他 读 的 是 张 相 文 等 人 合 译 O'J ( 万 法 精 理 ). 而 不 是 严 重 翻 译 的 法 章 } 因 此. 他 对 西 方 理 论 的 某 些 细 节 把 握 不 准, 甚 至 发 生 失 误, 可 谓 难 以 避 免 至 于 在 重 大 原 则 问 题 上, 严 孙 二 人 的 观 点 之 所 以 基 本 一 致. 首 要 原 因 就 是 两 人 的 政 治 态 度 基 丰 一 致 他 们 都 是 改 良 派. 都 希 望 清 末 的 宪 政 活 动 和 法 律 改 革 能 够 成 功, 因 此 相 当 自 觉 地. 从 西 方 理 论 中 寻 找 那 些 能 够 配 合 宪 政 配 合 修 律 的 观 点, 或 积 极 传 播. 或 乐 于 接 受 值 得 提 醒 的 是. 千 万 别 小 看 了 在 清 末 引 进 和 传 播 西 方 自 由 思 想 的 积 极 作 用, 尤 其 不 能 低 估 时 人 关 于 自 由 与 法 律 的 关 系 的 思 考 所 具 有 的 历 史 意 义 众 所 周 知. 1908 军 颁 布 的 钦 定 宪 法 大 纲 } 首 次 出 现 了 有 关 自 由 的 条 文 该 大 纲 所 附 臣 民 权 利 义 务 之 第 二 条 规 定 臣 民 于 法 律 范 围 以 内. 所 有 言 论 著 作 出 版 及 集 会 结 社 之 事, 均 准 其 自 由 " 诚 然, 学 术 界 已 经 指 出... ( 钦 定 宪 法 大 纲 } 基 本 上 抄 自 当 时 日 本 宪 法 的 第 一 章, 而 且 比 日 丰 宪 法 更 为 保 守 " 1 但 是 无 论 如 何. 臣 民 的 自 由 权 利 被 写 进 法 律 丈 件, 这 在 中 国 历 史 上 毕 竟 是 破 天 荒 头 一 回. 其 意 义 未 可 抹 煞 回 顾 本 文 所 论 述 的 内 容, 对 照 " 臣 民 权 利 义 务 \ 可 见 清 末 有 识 之 士 关 于 自 由 与 法 律 的 关 系 的 思 苇, 至 少 在 客 观 上 为 自 由 权 利 写 进 钦 定 宪 法 大 纲 } 提 供 了 思 想 准 备 ( 作 者 单 位 革 叫 大 学 社 合 学 院 历 史 革 ) -1 "f' 修 金 { 立 完 思 潮 与 精 末 法 制 改 革 l 中 同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桃. 2003, 第 105 页. 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