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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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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寄 送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團 體 報 名 104 年 6 月 8 日 ( 一 )9:00 至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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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11 王 永 慶 先 生 小 學 畢 業 後 即 到 茶 園 當 雜 工, 後 來 開 店 賣 米, 憑 著 經 營 能 力, 加 上 堅 持 與 努 力, 成 功 打 造 了 自 己 的 企 業 王 國, 成 為 臺 灣 經 營 之 神 上 述 說 明 了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A) 社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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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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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北東區?高中物理資優學生週末研習營甄選簡章

Transcription: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地 址 :33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文 化 一 路 261 號 電 話 :03-2118999 轉 5533 傳 真 :03-2118305 網 址 :http://web.cgust.edu.tw/newcomer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1. 長 庚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主 辦 本 招 生 事 務, 須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本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校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本 校 可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考 生 本 人 辦 理 招 生 及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相 關 單 位 2. 本 校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分 別 辦 理 招 生, 請 考 生 務 必 依 簡 章 規 定 報 考, 切 勿 混 淆

目 錄 壹 重 要 日 程 表... 1 貳 招 生 所 別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及 甄 試 方 式... 2 參 修 業 年 限... 4 肆 報 名 作 業... 4 伍 其 他 報 考 須 知... 6 陸 甄 試 方 式 日 期 及 地 點... 6 柒 錄 取 原 則... 6 捌 成 績 複 查... 7 玖 放 榜 日 期... 7 拾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7 拾 壹 報 到 與 註 冊 入 學... 8 拾 貳 退 費 規 定... 9 拾 參 其 他... 9 附 錄 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0 附 錄 2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12 附 錄 3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13 附 錄 4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4 附 錄 5 考 生 申 訴 書... 15 附 錄 6 報 到 委 託 書... 16 附 錄 7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17 附 錄 8 交 通 資 訊... 18

壹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項 目 說 明 103 年 10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起 簡 章 公 告 1. 公 告 並 開 放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2.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 http://web.cgust.edu.tw/newcomer 103 年 11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3 年 11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24 時 前 止 103 年 11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郵 戳 為 憑 103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網 路 報 名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截 止 日 期 公 告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及 複 試 ( 面 試 ) 時 間 單 獨 招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報 名 流 程 :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費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寄 出 應 繳 資 料 單 獨 招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 http://web.cgust.edu.tw/signup/ 公 告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初 試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請 務 必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複 試 ( 面 試 ) 時 間,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103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複 試 ( 面 試 ) 1. 地 點 : 本 校 林 口 本 部 2. 請 攜 帶 報 考 證 明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以 便 查 驗 103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單 獨 招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個 人 成 績 103 年 12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00 截 止 成 績 複 查 欲 複 查 成 績 之 考 生,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複 查 費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傳 真 本 校 辦 理 103 年 12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放 榜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錄 取 考 生 名 單,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104 年 1 月 7 日 ( 星 期 三 ) 正 取 生 報 到 本 校 林 口 本 部 104 年 2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備 取 生 最 後 遞 補 日 本 校 林 口 本 部 - 1 -

貳 招 生 所 別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及 甄 試 方 式 所 別 健 康 照 護 研 究 所 ( 林 口 本 部 ) 招 生 名 額 7 名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 報 考 資 格 一 於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護 理 護 管 醫 管 健 康 管 理 公 共 衛 生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呼 吸 照 護 心 理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老 人 福 利 或 老 人 事 業 管 理 等 科 系 ; 生 命 科 學 相 關 科 系 ; 或 社 工 社 福 諮 商 企 管 保 健 營 養 運 動 休 閒 體 育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 需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或 大 學 部 應 屆 畢 業 生 ( 需 具 有 學 生 證 影 本 ) 二 合 於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者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1), 並 有 健 康 照 護 相 關 工 作 相 當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者 ( 需 具 有 健 康 照 護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報 考 須 繳 交 資 料 請 見 本 簡 章 第 5 頁 本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一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一 份 二 學 習 計 畫 ( 包 括 2 年 學 習 計 畫 未 來 研 究 主 題 動 機 及 重 要 性, 字 數 限 1800 至 2000 字 ), 格 式 自 訂 三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已 發 表 之 期 刊 或 研 討 會 論 文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機 構 內 外 專 業 表 現 獲 獎 其 他 專 業 表 現 或 外 語 檢 定 證 明 等 ) 四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應 檢 附 健 康 照 護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甄 試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初 試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面 試 ( 面 試 時, 請 備 妥 8 分 鐘 學 習 計 畫 報 告 ) 初 試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成 績 計 算 一 初 試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0% 二 複 試 ( 面 試 ):70% 三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複 試 ( 面 試 ) 2. 初 試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備 註 一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四 全 天 二 以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 歷 ) 報 考 經 錄 取 者, 應 依 本 所 規 定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學 科 或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不 列 入 碩 士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三 包 括 畢 業 論 文 須 修 滿 36 學 分 - 2 -

所 別 健 康 產 業 科 技 研 究 所 ( 林 口 本 部 ) 招 生 名 額 7 名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 報 考 資 格 於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大 學 部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合 於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碩 士 班 之 規 定, 有 志 從 事 健 康 產 業 研 究 者 有 關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1 報 考 須 繳 交 資 料 請 見 本 簡 章 第 5 頁 本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一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 含 班 級 名 次 ) 二 簡 歷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專 題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個 人 成 就 工 作 經 驗 或 專 業 表 現 等 ) 甄 試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初 試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面 試 ( 面 試 時, 請 備 妥 5 分 鐘 學 習 計 畫 報 告 ) 初 試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成 績 計 算 一 初 試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二 複 試 ( 面 試 ):50% 三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複 試 ( 面 試 ) 2. 初 試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備 註 一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到 週 五 二 包 括 畢 業 論 文 須 修 滿 30 學 分 - 3 -

參 修 業 年 限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1 至 4 年 為 限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或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3 歲 以 下 子 女 幼 兒 者, 得 依 需 要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4 年 肆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程 序 為 :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費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寄 出 應 繳 資 料 自 行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與 查 詢 複 試 時 間 一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 一 )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11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0 時 起 至 103 年 11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24 時 前 止 ( 二 ) 至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資 料 ( 網 址 :http://web.cgust.edu.tw/signup/), 依 線 上 說 明, 填 妥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繳 費 單 繳 費,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再 上 網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即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 需 先 確 認 繳 款 成 功, 約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 ( 三 )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於 考 生 簽 名 欄 簽 名 如 有 塗 改, 須 加 蓋 私 章,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 四 ) 報 名 表 應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 五 ) 報 名 表 應 黏 貼 二 吋 照 片 乙 張 ( 照 片 背 面 應 填 寫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 二 繳 交 報 名 費 ( 一 ) 報 名 費 用 : 壹 仟 貳 佰 元 整 (1,200 元 ) ( 二 ) 繳 費 期 限 : 線 上 報 名 後 起, 至 103 年 11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止 ( 三 ) 繳 費 方 式 : 考 生 須 先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憑 列 印 之 報 名 繳 費 單 繳 費 ( 注 意 每 位 考 生 繳 款 帳 號 皆 不 相 同, 一 組 繳 款 帳 號 限 轉 一 名 考 生 費 用 ) 可 至 全 省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繳 費 - 4 -

繳 費 方 式 銀 行 /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 戶 名 注 意 事 項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繳 款 持 報 名 繳 費 單 直 接 至 各 地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繳 費 如 報 名 繳 費 單 繳 費 完 成 約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1.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代 1. 請 務 必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請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利 用 全 省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碼 :006 2. 轉 入 帳 號 : 報 名 繳 費 單 之 繳 費 帳 號 3.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表, 檢 視 轉 入 帳 號 及 交 易 金 額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繳 費 入 帳 約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列 4.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印 報 名 表 件 ( 四 )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減 免 30% 報 名 費, 減 免 後 報 名 費 為 840 元, 請 檢 附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政 府 機 構 所 開 具 之 ( 中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浮 貼 於 附 錄 2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上 三 報 考 須 繳 交 資 料 : 報 名 表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兩 項 資 料 齊 備 方 進 行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 報 考 研 究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若 未 繳 交 則 該 項 不 予 計 分, 特 此 聲 明 ( 一 ) 報 名 表 : 由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並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二 吋 照 片 ( 二 )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請 浮 貼 於 附 錄 2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1. 大 學 部 應 屆 畢 業 生 :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須 由 教 務 單 位 加 蓋 戳 章 證 明 2. 大 學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繳 交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需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及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條 款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按 報 考 研 究 所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三 ) 報 考 研 究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請 詳 參 簡 章 第 2-3 頁 貳 招 生 所 別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及 甄 試 方 式 四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一 )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截 止 日 :103 年 11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郵 戳 為 憑 ( 不 接 受 現 場 繳 件 ) ( 二 ) 備 齊 上 述 所 列 報 考 須 繳 交 資 料, 依 順 序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報 名 表 後, 裝 入 B4 信 封 資 料 袋 內, 並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附 錄 3), 於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截 止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五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 一 ) 考 生 繳 交 之 報 名 資 料 須 審 核 通 過, 方 能 列 印 ( 二 ) 自 103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起, 開 放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本 校 不 另 行 - 5 -

伍 其 他 報 考 須 知 寄 發 複 試 時 需 攜 帶 報 考 證 明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以 便 查 驗 一 國 外 學 歷 請 填 寫 學 校 英 文 名 稱, 並 註 明 所 屬 國 家 及 地 區, 例 :Yale University(U.S.A, CT) 二 報 名 表 上 所 填 的 各 項 資 料 經 報 名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請 考 生 務 必 詳 細 核 對 資 料 三 報 名 時 繳 交 的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依 規 定 由 本 校 保 存 一 年 後 銷 毀 四 考 生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前 應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逾 期 寄 件 資 格 不 符 表 件 不 全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五 網 路 報 名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來 電 洽 詢, 電 話 :03-2118999 轉 5533 陸 甄 試 方 式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甄 試 作 業 採 二 階 段 進 行, 分 初 試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及 複 試 ( 面 試 ) 二 初 試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初 試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三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預 訂 103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公 告 四 複 試 時 間 :103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複 試 地 點 :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林 口 本 部 五 請 務 必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複 試 ( 面 試 ) 時 間, 於 單 獨 招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六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時 間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並 攜 帶 報 考 證 明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以 備 查 驗 柒 錄 取 原 則 一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審 定 錄 取 標 準, 擇 優 依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總 分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若 有 總 成 績 同 分 者, 依 各 所 訂 定 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決 定 錄 取 次 序 若 遇 各 所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有 二 人 ( 含 ) 以 上 總 成 績 同 分, 則 依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辦 理, 若 分 數 仍 相 同 者, 則 增 額 錄 取 二 總 成 績 以 四 捨 五 入 方 式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6 -

三 面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四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查 出 其 成 績 或 資 格 不 合 錄 取 之 規 定 者, 除 查 明 原 因 外 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捌 成 績 複 查 一 寄 發 成 績 單 日 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二 成 績 複 查 :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請 填 妥 簡 章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錄 4) 及 黏 妥 複 查 費 劃 撥 收 據 後,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傳 真 至 本 校 傳 真 電 話 :03-2118305, 傳 真 後 須 再 來 電 確 認 (03-2118999 轉 5533) 三 成 績 複 查 期 限 :103 年 12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00 以 前 逾 期 或 所 附 資 料 不 齊 者, 概 不 受 理 四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以 郵 政 劃 撥 支 付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19517189 戶 名 : 長 庚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通 訊 欄 請 註 明 : 碩 士 班 成 績 複 查 及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五 考 生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攝 影 照 相 及 影 印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玖 放 榜 日 期 一 放 榜 日 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二 錄 取 考 生 名 單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三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提 前 或 延 緩 公 告, 請 注 意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事 項 拾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一 考 生 對 於 甄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本 校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考 生 申 訴 書 ( 附 錄 5) 應 註 明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證 號 報 考 所 別 聯 絡 方 式 申 訴 之 事 由, 並 提 出 佐 證 資 料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30 天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三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必 要 時,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請 申 訴 人 列 席 說 明 - 7 -

四 考 生 的 申 訴 案 件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未 以 考 生 申 訴 書 ( 附 錄 5) 申 訴 者 ( 二 ) 申 訴 內 容 於 招 生 相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定 者 ( 三 ) 不 具 名 申 訴 者 ( 四 ) 逾 期 申 訴 者 ( 五 )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試 卷 面 試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者 ( 六 ) 申 訴 案 件 逾 越 申 訴 範 圍 或 明 顯 違 反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者 拾 壹 報 到 與 註 冊 入 學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104 年 1 月 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12:00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結 果 及 缺 額 情 形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三 正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104 年 2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止 四 遞 補 時 依 備 取 名 單 順 序 通 知 遞 補, 備 取 生 須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通 知, 依 規 定 時 間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事 後 不 得 要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報 到 五 報 考 多 所 者, 如 均 獲 錄 取, 僅 能 擇 一 所 辦 理 報 到 六 報 到 作 業 流 程 ( 一 ) 報 到 時, 應 由 本 人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辦 理 報 到 ( 報 到 委 託 書 如 附 錄 6) ( 二 )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 驗 證 ) 下 列 文 件 : 1.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單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3. 學 位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書 正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簽 具 切 結 並 於 規 定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4. 最 近 半 年 內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一 式 兩 張,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5.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繳 交 已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之 學 歷 證 件, 另 需 繳 國 外 在 學 期 間 之 護 照 影 本 ( 含 入 出 境 紀 錄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七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校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時 補 足 八 報 到 後,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九 應 修 學 分 數 及 學 分 抵 免, 依 照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學 則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需 先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按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 8 -

拾 貳 退 費 規 定 一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可 申 請 退 費 : ( 一 )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 二 ) 逾 期 繳 費 重 複 繳 費 或 溢 繳 ( 三 ) 已 繳 費, 但 未 依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寄 出 報 名 資 料 ( 四 ) 因 傷 病 住 院 無 法 應 試 ( 五 ) 因 應 試 日 期 變 動 而 無 法 應 試 二 申 請 退 費 期 限 : 至 103 年 12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止 ( 郵 戳 為 憑 ) 三 申 請 退 費 方 式 填 妥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附 錄 7) 後, 連 同 應 附 證 明 文 件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退 費 ( 須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新 台 幣 參 佰 元 ),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均 不 予 退 還,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 資 料 不 齊 全 或 逾 期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拾 參 其 他 一 現 役 軍 人 及 限 於 軍 事 機 構 服 務 人 員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國 防 部 或 軍 種 總 部 核 准 進 修 之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 服 預 備 軍 官 或 士 官 役 者, 應 繳 交 服 務 部 隊 編 階 上 校 以 上 主 管 出 具 之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可 退 伍 之 證 明 ) 二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之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等 相 關 事 宜,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規 辦 理 三 助 學 貸 款 及 學 雜 費 等 悉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四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等 天 災, 複 試 日 期 是 否 更 動, 請 上 網 或 來 電 (03-2118999 轉 5533) 查 詢 - 9 -

附 錄 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修 正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第 五 條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 10 -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11 -

附 錄 2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報 考 資 格 ( 請 擇 一 勾 選 ) 大 學 部 應 屆 畢 業 生 : 黏 貼 學 生 證 影 本, 須 由 教 務 單 位 加 蓋 戳 章 證 明 大 學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黏 貼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附 錄 1 之 第 條 第 款 ) 報 考 健 康 照 護 研 究 所 黏 貼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及 符 合 本 條 款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將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裝 訂 於 本 頁 之 後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附 錄 1 之 第 條 第 款 ) 報 考 健 康 產 業 科 技 研 究 所 黏 貼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及 符 合 本 條 款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請 浮 貼 於 此 ) ( 中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請 浮 貼 於 此 ) 裝 訂 順 序 : 1. 報 名 表 2.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3. 研 究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 12 -

附 錄 3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報 考 所 別 : 健 康 照 護 研 究 所 健 康 產 業 科 技 研 究 所 寄 件 人 : 連 絡 電 話 : 地 址 :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3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文 化 一 路 261 號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日 間 部 教 務 處 ) 請 黏 貼 於 B4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 13 -

附 錄 4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收 件 編 號 :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證 號 報 考 所 別 行 動 電 話 複 查 費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黏 貼 處 聯 絡 電 話 ( 公 ) ( 家 ) 複 查 項 目 與 成 績 複 查 後 成 績 ( 本 會 填 寫 ) 處 理 結 果 ( 本 會 填 寫 ) 考 生 簽 名 : 注 意 事 項 :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一 請 填 本 表 及 黏 妥 複 查 費 劃 撥 收 據 後,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傳 真 至 本 校 傳 真 電 話 :03-2118305, 傳 真 後 須 再 來 電 確 認 (03-2118999 轉 5533) 二 複 查 期 限 :103 年 12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00 以 前 ( 逾 期 或 所 附 資 料 不 齊 者, 概 不 受 理 ) 三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以 郵 政 劃 撥 支 付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19517189, 戶 名 : 長 庚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通 訊 欄 請 註 明 : 碩 士 班 成 績 複 查 及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 14 -

附 錄 5 考 生 申 訴 書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證 號 報 考 所 別 行 動 電 話 聯 絡 電 話 ( 公 ) ( 家 ) E-MAIL 聯 絡 地 址 申 訴 事 由 佐 證 資 料 備 註 : 考 生 對 於 甄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本 校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15 -

附 錄 6 報 到 委 託 書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到 委 託 書 本 人 ( 委 託 人 姓 名 )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所 碩 士 班 報 到 手 續, 特 委 託 ( 代 理 人 姓 名 ) 代 為 辦 理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此 致 委 託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行 動 電 話 : 代 理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行 動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16 -

附 錄 7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所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證 號 聯 絡 電 話 ( 公 ) ( 家 ) 行 動 電 話 E-MAIL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期 限 應 附 證 明 文 件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逾 期 繳 費 重 複 繳 費 或 溢 繳 已 繳 費, 但 未 依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寄 出 報 名 資 料 因 傷 病 住 院 無 法 應 試 因 應 試 日 期 變 動 而 無 法 應 試 103 年 12 月 19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1. 退 費 申 請 表 2. 報 名 費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3. 考 生 本 人 帳 戶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4. 住 院 證 明 ( 因 傷 病 住 院 者 請 檢 附 ) 退 費 帳 號 備 註 須 為 考 生 本 人 帳 戶, 並 務 必 檢 附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1. 填 妥 本 表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退 費 ( 須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新 台 幣 參 佰 元 ), 以 掛 號 郵 寄 :33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文 化 一 路 261 號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2.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請 牢 貼 於 本 申 請 表 背 面 ( 繳 費 收 據 請 自 行 影 印 一 份 留 存 ) 3. 未 附 繳 費 證 明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退 費 4.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03-2118999 轉 5533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申 請 退 費 考 生 簽 章 : - 17 -

附 錄 8 交 通 資 訊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搭 乘 客 運 至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轉 搭 至 長 庚 校 區 交 通 車 一 汎 航 客 運 :(03)3278572(https://www1.cgmh.org.tw/frms/frms1.htm) 1.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台 北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 台 北 市 敦 化 北 路 199 號 ) 2.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台 北 車 站 ( 台 北 西 站 A 棟 ( 原 國 光 客 運 台 北 東 站 ) 第 3 月 台, 捷 運 地 下 道 出 口 為 K12 Z3) 3.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中 壢 車 站 ( 中 央 東 路 62 號 前 ) 4.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桃 園 車 站 ( 復 興 路 159 號 )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長 庚 校 區 的 免 費 校 車 候 車 處 :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病 理 大 樓 一 樓 正 門 長 庚 校 區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的 免 費 校 車 候 車 處 : 長 庚 大 學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三 樓 外 二 三 重 客 運 :(02)2988-2133(http://www.sanchung-bus.com.tw) 1. 長 庚 大 學 中 山 高 台 北 市 政 府 路 線 2. 北 門 往 公 西 線 板 橋 往 公 西 線 中 崙 往 公 西 線 均 至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站 下 車, 再 步 行 進 入 醫 院 搭 乘 往 校 區 之 交 通 車 三 桃 園 客 運 :(03)3753711(http://www.tybus.com.tw) 1. 桃 園 客 運 往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線 或 台 北 松 山 機 場 往 桃 園 線 均 至 長 庚 醫 院 站 下 車, 再 步 行 進 入 醫 院 搭 乘 往 校 區 之 交 通 車 2. 桃 園 經 由 大 埔 往 返 體 育 學 院 工 四 工 業 區 路 線, 體 育 園 區 志 清 湖 站 牌 下 車 四 機 場 捷 運 線 : 本 校 鄰 近 A7 體 育 大 學 站 或 由 A8 長 庚 醫 院 站 轉 搭 交 通 車 入 校 五 其 他 相 關 客 運 經 過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站 下 車, 再 步 行 進 入 醫 院 搭 乘 往 校 區 之 交 通 車 自 行 開 車 : 本 校 停 車 位 有 限, 無 法 提 供 免 費 停 車 位, 入 校 停 車 需 付 費, 校 區 車 位 不 足 時 須 停 放 於 校 外 周 邊 停 車 場 或 鄰 近 路 邊 停 車 格 ( 請 依 該 停 車 場 或 停 車 格 規 定 停 放, 違 規 停 放 可 能 導 致 相 關 單 位 罰 款 等 處 分 ) 一 經 高 速 公 路 長 庚 科 大 : 1. 林 口 交 流 道 ( 約 十 分 鐘 可 達 本 校 ): 下 林 口 交 流 道 後 往 龜 山 方 向 直 達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園 區 內, 開 車 進 入 後, 可 看 見 一 個 幽 靜 的 志 清 湖, 再 往 左 轉, 就 可 看 見 長 庚 大 學 及 長 庚 科 大 的 校 門 2. 五 股 交 流 道 : 下 五 股 交 流 道 走 新 莊 丹 鳳 二 省 道 ( 中 山 路 ), 上 青 山 路 後 左 轉 即 可 抵 達 二 經 省 道 長 庚 科 大 : 1. 至 龜 山 可 轉 桃 七 號 線 振 興 路 往 長 庚 科 大 ( 或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方 向 2. 至 新 莊 第 二 省 道 轉 青 山 路 往 長 庚 科 大 ( 或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方 向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