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机 构 人 员 和 职 责 1. 机 构 1.1 国 家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设 立 结 核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结 核 病 防 治 临 床 中 心 1.2 省 地 ( 市 ) 县 ( 区 )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设 立 从 事 结 核 病 防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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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核 病 预 防 控 制 工 作 规 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第 一 章 机 构 人 员 和 职 责 1. 机 构 1.1 国 家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设 立 结 核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结 核 病 防 治 临 床 中 心 1.2 省 地 ( 市 ) 县 ( 区 )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设 立 从 事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专 业 科 ( 所 室 ), 或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承 担 相 应 职 能 开 展 结 核 病 诊 断 和 治 疗 等 服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1.3 乡 ( 镇 ) 卫 生 院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1.4 村 卫 生 室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指 定 人 员 负 责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2. 人 员 2.1 各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或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根 据 其 职 责 工 作 任 务 所 在 地 域 和 服 务 人 口 等 因 素, 合 理 配 置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从 事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各 级 人 员 配 置 参 考 标 准 : 省 级 机 构 至 少 由 20 名 有 经 验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并 根 据 所 辖 县 ( 区 ) 的 数 量 的 多 少 适 当 增 加 超 过 50 个 县 ( 区 ) 的 省 份, 每 增 加 10 个 县 ( 区 ) 增 加 1 名 人 员 地 ( 市 ) 级 机 构 至 少 由 15 名 有 经 验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并 根 据 所 辖 县 ( 区 ) 的 数 量 的 多 少 适 当 增 加 超 过 10 个 县 ( 区 ) 的 地 ( 市 ), 每 增 加 一 个 县 ( 区 ), 增 加 1 名 人 员 ; 如 果 地 ( 市 ) 同 时 承 担 县 ( 区 ) 级 的 防 治 任 务, 要 按 照 县 ( 区 ) 级 的 工 作 要 求, 增 加 相 应 数 量 的 人 员 县 ( 区 ) 级 机 构 至 少 由 8 名 有 经 验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并 根 据 辖 区 人 口 数 量 的 多 少 适 当 增 加 超 过 40 万 人 口 的 县 ( 区 ), 每 增 加 5 万 人 口 增 加 1 名 人 员

县 ( 区 ) 级 以 上 单 独 设 立 的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可 根 据 相 关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和 实 际 需 要 适 当 增 加 专 业 人 员 数 量 乡 ( 镇 ) 卫 生 院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设 专 职 或 兼 职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人 员 村 卫 生 室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应 有 人 员 负 责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2.2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需 具 备 所 从 事 工 作 的 相 应 专 业 资 格, 或 经 过 县 ( 区 )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3. 职 责 各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或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3.1 国 家 级 3.1.1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结 核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主 要 职 责 : 3.1.1.1 为 制 定 有 关 结 核 病 防 治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标 准 和 防 治 规 划 等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和 技 术 支 持 3.1.1.2 建 立 并 完 善 结 核 病 监 控 与 评 价 系 统, 收 集 分 析 利 用 和 反 馈 结 核 病 防 治 信 息, 开 展 结 核 病 疫 情 监 测 和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对 结 核 病 防 治 策 略 和 措 施 进 行 研 究 督 导 检 查 与 评 价 3.1.1.3 参 与 国 家 结 核 病 防 治 规 划 实 施 指 南 等 技 术 规 范 的 制 定, 对 各 地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3.1.1.4 参 与 制 定 国 家 结 核 病 防 治 健 康 促 进 策 略, 编 写 制 作 健 康 教 育 材 料, 指 导 和 实 施 健 康 促 进 工 作 3.1.1.5 协 助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疫 情 应 急 处 理 方 案, 指 导 和 参 与 重 大 疫 情 的 调 查 处 理 3.1.1.6 制 定 抗 结 核 药 品 和 设 备 的 需 求 计 划, 协 助 完 成 药 品 和 设 备 招 标 采 购, 及 时 供 应 和 调 剂 药 品, 开 展 药 品 管 理 与 监 控

3.1.1.7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参 与 国 际 援 助 项 目 的 实 施 与 管 理 3.1.1.8 组 织 编 写 各 类 培 训 教 材, 培 训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3.1.1.9 组 织 开 展 结 核 病 防 治 的 相 关 研 究, 推 广 科 技 成 果 及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3.1.1.10 完 成 卫 生 部 主 管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3.1.2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结 核 病 防 治 临 床 中 心 主 要 职 责 : 3.1.2.1 为 制 定 有 关 结 核 病 防 治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标 准 和 防 治 规 划 等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和 技 术 支 持 3.1.2.2 制 定 结 核 病 防 治 临 床 技 术 方 案 并 指 导 各 地 实 施 3.1.2.3 对 结 核 病 临 床 诊 断 治 疗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培 训 和 开 展 健 康 教 育 3.1.2.4 组 织 开 展 结 核 病 的 预 防 诊 断 治 疗 的 新 技 术 和 新 方 法 等 研 究 3.1.2.5 制 定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诊 断 标 准 和 操 作 规 程, 组 织 实 施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质 量 保 证, 开 展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指 导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网 络 建 设, 对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进 行 生 物 安 全 评 价, 对 全 国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工 作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评 价 和 质 量 控 制 3.1.2.6 开 展 结 核 病 耐 药 性 监 测 与 研 究 3.1.2.7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参 与 国 际 援 助 项 目 的 实 施 与 管 理 3.1.2.8 完 成 卫 生 部 主 管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3.2 省 级 3.2.1 根 据 国 家 结 核 病 防 治 规 划,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为 制 定 全 省 结 核 病 防 治 规 划 工 作 计 划 经 费 预 算 等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并 协 助 组 织 实 施 3.2.2 对 肺 结 核 患 者 发 现 治 疗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和 评 价 3.2.3 按 照 国 家 结 核 病 监 控 与 评 价 系 统 的 要 求, 收 集 核 对 上 报 分 析 和 反 馈 结 核 病 防 治 信 息, 开 展 结 核 病 疫 情 监 测 和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3.2.4 协 助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医 疗 机 构 的 疫 情 报 告 转 诊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和 指 导, 对 结 核 病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进 行 调 查 与 处 理 3.2.5 实 施 和 推 广 国 家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诊 断 标 准 和 操 作 规 程, 开 展 分 枝 杆 菌 的 涂 片 分 离 培 养 药 物 敏 感 性 试 验 等 实 验 室 工 作, 开 展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完 善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网 络 建 设, 对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进 行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实 施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质 量 保 证 工 作, 对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工 作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评 价 3.2.6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开 展 对 地 ( 市 ) 县 ( 区 )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 结 核 病 防 治 ) 机 构 和 医 疗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人 员 的 培 训 3.2.7 组 织 开 展 结 核 病 防 治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3.2.8 制 定 抗 结 核 药 品 和 设 备 的 需 求 计 划, 协 助 完 成 药 品 和 设 备 招 标 采 购, 及 时 供 应 和 调 剂 药 品, 设 立 药 品 和 设 备 账 目, 专 人 管 理 3.2.9 负 责 对 下 级 机 构 的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督 导 检 查 和 评 价 3.2.10 组 织 开 展 结 核 病 防 治 应 用 性 研 究 工 作 3.2.11 承 办 上 级 机 构 和 本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3.3 地 ( 市 ) 级 3.3.1 根 据 省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规 划,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为 制 定 本 级 和 县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规 划 工 作 计 划 经 费 预 算 等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并 协 助 组 织 实 施 3.3.2 对 肺 结 核 患 者 发 现 治 疗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和 评 价 3.3.3 负 责 收 集 核 对 上 报 分 析 和 反 馈 本 地 区 结 核 病 防 治 信 息, 协 助 开 展 结 核 病 疫 情 监 测 和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3.3.4 协 助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医 疗 机 构 的 疫 情 报 告 转 诊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和 指 导, 对 结 核 病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进 行 调 查 与 处 理 3.3.5 实 施 和 推 广 国 家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诊 断 标 准 和 操 作 规 程, 开 展 分 枝 杆 菌 的 涂 片 分 离 培 养,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逐 步 开 展 药 物 敏 感 性 试 验 等 实 验 室 工 作, 开

展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组 织 实 施 本 地 区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质 量 保 证 工 作, 对 县 级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工 作 和 生 物 安 全 进 行 检 查 和 指 导 3.3.6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开 展 对 县 ( 区 )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 结 核 病 防 治 ) 机 构 和 医 疗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人 员 的 培 训 3.3.7 组 织 开 展 结 核 病 防 治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3.3.8 制 定 抗 结 核 药 品 和 设 备 的 需 求 计 划, 及 时 供 应 和 调 剂 药 品, 设 立 药 品 和 设 备 账 目, 专 人 管 理 3.3.9 负 责 对 县 级 机 构 的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督 导 检 查 和 评 价 3.3.10 开 展 结 核 病 防 治 应 用 性 研 究 工 作 3.3.11 承 办 上 级 机 构 和 本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3.4 县 ( 区 ) 级 3.4.1 根 据 省 地 结 核 病 防 治 规 划,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为 制 定 本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规 划 工 作 计 划 经 费 预 算 等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并 协 助 组 织 实 施 3.4.2 承 担 肺 结 核 患 者 发 现 报 告 登 记 治 疗 和 管 理 工 作, 设 立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肺 结 核 患 者 督 导 化 疗 3.4.3 负 责 结 核 病 信 息 的 收 集 录 入 核 对 和 上 报 工 作, 对 信 息 资 料 进 行 及 时 分 析 和 评 价 3.4.4 检 查 和 指 导 本 地 区 医 疗 机 构 的 疫 情 报 告 和 转 诊 等 工 作, 开 展 肺 结 核 患 者 的 追 踪 和 密 切 接 触 者 检 查 工 作 3.4.5 开 展 痰 涂 片 检 查 工 作,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逐 步 开 展 分 枝 杆 菌 的 分 离 培 养, 在 地 ( 市 ) 组 织 下 开 展 实 验 室 质 量 保 证 工 作, 对 医 疗 机 构 实 验 室 和 乡 镇 查 痰 点 痰 涂 片 检 查 工 作 进 行 质 量 控 制 技 术 指 导 和 培 训 3.4.6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开 展 对 乡 镇 ( 社 区 ) 的 结 核 病 防 治 人 员 和 医 疗 机 构 的 相 关 人 员 的 培 训 3.4.7 制 作 发 放 健 康 教 育 资 料, 开 展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3.4.8 建 立 药 品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抗 结 核 药 品 和 设 备 的 需 求 计 划, 设 立 药 品 和 设 备 账 目, 专 人 管 理 ; 按 照 药 品 管 理 要 求 存 储 药 品, 及 时 检 查 库 存 药 品 数 量 和 效 期 3.4.9 开 展 对 乡 镇 村 级 结 核 病 患 者 发 现 治 疗 管 理 和 健 康 教 育 等 工 作 的 督 导 检 查 3.4.10 承 办 上 级 机 构 和 本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3.5 乡 镇 ( 社 区 ) 级 3.5.1 对 肺 结 核 患 者 进 行 治 疗 管 理 3.5.2 对 村 级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结 核 病 治 疗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定 期 督 导 和 检 查 3.5.3 收 集 有 关 信 息, 负 责 本 单 位 及 所 辖 区 域 内 的 疫 情 报 告 工 作 3.5.4 推 荐 肺 结 核 可 疑 症 状 者, 开 展 对 肺 结 核 或 疑 似 肺 结 核 患 者 的 追 踪, 并 做 好 相 关 记 录 3.5.5 设 立 查 痰 点 的 单 位 开 展 痰 涂 片 检 查 工 作 3.5.6 负 责 对 村 级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人 员 的 培 训 3.5.7 发 放 健 康 教 育 资 料, 开 展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3.6 村 卫 生 室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3.6.1 对 肺 结 核 患 者 的 治 疗 进 行 督 导 管 理, 观 察 病 情 变 化 及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并 做 好 详 细 记 录 3.6.2 督 促 患 者 按 时 复 查 取 药, 按 期 留 送 合 格 的 痰 标 本 3.6.3 推 荐 肺 结 核 可 疑 症 状 者 到 县 ( 区 )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机 构 就 诊, 协 助 开 展 肺 结 核 或 疑 似 肺 结 核 患 者 的 追 踪, 并 做 好 相 关 记 录 3.6.4 对 实 施 督 导 化 疗 的 患 者 家 庭 成 员 或 志 愿 者 进 行 培 训 和 技 术 指 导 3.6.5 向 患 者 和 公 众 宣 传 结 核 病 防 治 知 识 3.7 医 疗 机 构

3.7.1 对 初 诊 发 现 的 肺 结 核 或 疑 似 肺 结 核 患 者,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报 告 及 转 诊 3.7.2 负 责 对 危 重 肺 结 核 或 严 重 合 并 症 患 者 的 救 治, 对 出 院 患 者 及 时 转 诊 3.7.3 负 责 在 医 院 内 开 展 结 核 病 防 治 健 康 教 育 活 动 3.7.4 接 受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 结 核 病 防 治 机 构 ) 的 督 导 和 指 导 4. 基 本 工 作 条 件 根 据 各 级 机 构 的 职 责 和 任 务, 参 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相 应 建 设 标 准 提 供 工 作 用 房, 保 障 人 员 和 工 作 等 经 费, 配 置 相 应 仪 器 设 备 4.1 设 备 参 考 清 单 设 各 级 机 构 需 要 的 设 备 参 考 清 单 备 清 省 级 市 ( 地 ) 级 县 ( 区 ) 级 单 1 便 携 式 2 人 1 台 3 人 1 台 至 少 1 台 计 算 机 2 多 至 少 3 台 至 少 2 台 至 少 1 台

媒 体 投 影 仪 3 数 码 照 至 少 3 件 至 少 2 件 至 少 1 件 像 机 4 摄 像 至 少 2 台 至 少 2 台 至 少 1 台 机 5 传 真 至 少 3 部 至 少 2 部 至 少 1 部 机 6 台 式 每 人 1 台 每 人 1 台 至 少 3 台 计 算

机 7 编 辑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机 8 打 印 每 人 1 台 每 人 1 台 至 少 3 台 机 9 复 印 至 少 3 台 至 少 2 台 至 少 1 台 机 1 0 疫 情 信 息 至 少 1 部 至 少 1 部 至 少 1 部 专 用 电 话 1 应 设 置 应 设 置 应 设 置

1 宽 带 网 络 1 2 督 导 至 少 4 辆 至 少 1 辆 至 少 1 辆 车 辆 1 3 办 公 至 少 2 台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扫 描 仪 1 4 酶 至 少 1 件 至 少 1 件 至 少 1 件 标 仪 1 至 少 5 件 至 少 3 件 至 少 3 件

5 医 用 观 片 灯 1 6 X 光 开 设 门 诊 500mA 至 少 1 台 开 设 门 诊 500mA 至 少 1 台 200 或 500mA 至 少 1 台 机 1 7 蒸 汽 高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压 灭 菌 锅 1 8 冰 至 少 5 台 至 少 3 台 至 少 3 台 箱

1 9 恒 温 至 少 5 台 至 少 3 台 至 少 2 台 培 养 箱 2 0 B 型 超 声 检 查 仪 2 1 生 开 设 门 诊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物 安 至 少 2 台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全 操 作

柜 2 2 生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化 仪 2 3 双 目 至 少 20 台 至 少 4 台 至 少 2 台 显 微 镜 2 4 尿 液 检 测 仪 2 5 血 细 开 设 门 诊 至 少 1 台 开 设 门 诊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胞 分 析 仪 2 6 离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心 机 2 7 分 析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天 平 2 8 心 电 图 机 2 开 设 门 诊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9 至 少 1 台 超

低 温 冰 柜 3 0 电 子 至 少 2 台 至 少 1 台 1 台 天 平 3 1 培 养 基 凝 固 器 3 2 至 少 2 台 至 少 1 台 涡 旋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震 荡

器 3 3 酸 度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测 定 仪 3 4 凝 胶 1 台 1 台 分 析 仪 3 5 移 液 器 3 6 核 酸 至 少 5 把 至 少 1 台 至 少 2 把 1 台

扩 增 仪 (P CR 仪 ) 3 7 电 泳 仪 3 8 电 泳 槽 3 9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套 1 台 1 套 洗 1 台 1 台 1 台 板 机 4 0 至 少 2 台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水 浴 箱 4 1 磁 力 1 台 1 台 1 台 搅 拌 器 4 2 紫 外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设 置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设 置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设 置 线 灯 4 3 体 重 计 至 少 1 台 至 少 1 台 4.2 房 屋 参 考 标 准

实 验 室 : 各 级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保 证 实 验 室 用 房 达 到 生 物 安 全 标 准, 要 有 单 独 的 办 公 用 房 诊 室 : 开 展 患 者 诊 断 和 治 疗 的 机 构 必 须 设 有 诊 室 和 处 置 室 X 光 室 : 根 据 X 光 机 的 大 小, 配 备 充 足 的 房 舍, 保 证 满 足 X 线 防 护 的 条 件, 要 有 单 独 的 办 公 用 房 药 品 仓 库 和 药 房 : 各 级 建 立 符 合 标 准 的 药 品 仓 库 ; 负 责 患 者 治 疗 管 理 的 机 构 要 有 药 房, 保 证 方 便 患 者 领 取 药 品 结 核 病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用 房 : 具 备 安 置 计 算 机 的 足 够 空 间, 通 风 良 好 资 料 保 管 用 房 : 具 备 存 储 档 案 病 案 等 专 门 用 房 其 它 办 公 用 房 : 根 据 使 用 目 的 设 置

第 二 章 患 者 发 现 1. 目 的 采 取 措 施 积 极 发 现 肺 结 核 患 者, 使 之 及 时 得 到 规 范 的 治 疗 和 管 理, 恢 复 健 康, 减 少 结 核 菌 在 人 群 中 的 传 播 2. 主 要 任 务 2.1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 结 核 病 防 治 机 构 ) 制 定 患 者 发 现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开 展 肺 结 核 患 者 筛 查 工 作 ; 负 责 落 实 肺 结 核 可 疑 症 状 者 疑 似 患 者 现 症 患 者 的 诊 断 登 记 和 报 告 工 作 ; 完 成 肺 结 核 患 者 追 踪 工 作 和 密 切 接 触 者 检 查 ; 对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和 培 训 ; 做 好 转 入 患 者 的 登 记 管 理, 并 将 非 结 核 病 患 者 转 回 原 医 疗 机 构 诊 治 2.2 基 层 网 络 包 括 : 乡 ( 镇 ) 卫 生 院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及 村 卫 生 室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其 任 务 是 : 发 现 结 核 病 可 疑 症 状 者 和 疑 似 肺 结 核 患 者, 及 时 告 知 和 督 促 患 者 到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接 受 登 记 和 免 费 检 查 2.3 医 疗 机 构 2.3.1 结 核 病 专 科 医 院 对 门 诊 发 现 的 肺 结 核 患 者 应 立 即 报 告, 对 不 需 要 住 院 治 疗 的 肺 结 核 患 者 应 及 时 转 诊, 对 住 院 治 疗 的 肺 结 核 患 者, 出 院 后 及 时 转 至 患 者 居 住 地 的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2.3.2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发 现 肺 结 核 或 疑 似 肺 结 核 患 者, 将 患 者 转 诊 到 当 地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确 诊 ; 住 院 患 者 出 院 后, 应 及 时 将 患 者 转 诊 至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并 提 供 患 者 住 院 诊 治 信 息 ; 同 时 要 按 照 要 求 及 时 做 好 传 染 病 网 络 直 报 3. 工 作 内 容 和 方 法

3.1 发 现 对 象 : 痰 涂 片 阳 性 的 肺 结 核 患 者 及 痰 涂 片 阴 性 的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患 者 痰 涂 片 阳 性 的 肺 结 核 患 者 是 患 者 发 现 的 重 点 对 象 3.2 肺 结 核 患 者 发 现 的 主 要 方 法 : 细 菌 学 检 查 和 胸 部 X 线 检 查 是 目 前 诊 断 肺 结 核 患 者 的 主 要 方 法 3.3 患 者 发 现 方 式 : 因 症 就 诊 患 者 追 踪 重 点 人 群 检 查 是 发 现 肺 结 核 患 者 的 主 要 方 式 推 荐 可 疑 症 状 者 是 基 层 网 络 发 现 肺 结 核 患 者 的 主 要 方 式 3.4 免 费 检 查 和 报 病 激 励 政 策 : 对 肺 结 核 可 疑 症 状 者 实 行 免 费 的 痰 涂 片 检 查 和 胸 部 X 线 检 查, 对 发 现 和 报 告 肺 结 核 患 者 的 医 务 人 员 给 予 报 病 奖 励 4. 肺 结 核 诊 断 4.1 诊 断 原 则 肺 结 核 的 诊 断 是 以 细 菌 学 为 主, 结 合 胸 部 影 像 学 病 史 和 临 床 症 状 必 要 的 辅 助 检 查 及 鉴 别 诊 断,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做 出 的 咳 嗽 咳 痰 2 周 或 咯 血 等 是 发 现 和 诊 断 肺 结 核 的 重 要 线 索, 应 予 重 视 并 及 时 进 行 相 关 检 查 4.2 肺 结 核 诊 断 程 序 4.2.1 问 诊 : 对 因 症 就 诊 或 转 诊 的 初 诊 患 者, 应 详 细 询 问 : 与 肺 结 核 患 者 密 切 接 触 史 ; 是 否 有 咳 嗽 咳 痰 或 咯 血 低 热 盗 汗 乏 力 厌 食 等 症 状, 症 状 持 续 时 间 ; 既 往 用 药 史 等 4.2.2 填 写 初 诊 病 人 登 记 本 : 要 求 采 用 全 国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统 一 的 初 诊 病 人 登 记 本 4.2.3 痰 涂 片 抗 酸 杆 菌 和 胸 部 X 线 检 查 : 咳 嗽 咳 痰 2 周 或 有 咯 血 或 血 痰 者 进 行 痰 涂 片 显 微 镜 检 查 及 拍 摄 胸 片 4.2.4 肺 结 核 鉴 别 诊 断 : 肺 结 核 的 症 状 体 征 和 X 线 表 现 同 许 多 胸 部 疾 病 相 似, 在 诊 断 肺 结 核 时, 应 注 意 与 胸 部 肿 瘤 肺 炎 等 其 它 疾 病 相 鉴 别 4.3 肺 结 核 诊 断 分 类 传 染 病 报 告 分 类 : 疑 似 病 例 临 床 诊 断 病 例 实 验 室 确 诊 病 例

细 菌 学 检 查 分 类 : 涂 阳 肺 结 核 涂 阴 肺 结 核 4.4 结 核 病 分 类 分 为 : 原 发 性 肺 结 核 血 行 播 散 性 肺 结 核 继 发 性 肺 结 核 结 核 性 胸 膜 炎 其 他 肺 外 结 核

第 三 章 实 验 室 检 查 1. 目 的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检 查 是 发 现 传 染 源 的 最 主 要 手 段, 是 结 核 病 确 诊 治 疗 方 案 选 择 疗 效 考 核 的 主 要 依 据 2. 主 要 任 务 2.1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 2.1.1 国 家 结 核 病 参 比 实 验 室 2.1.1.1 负 责 全 国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规 划 质 量 控 制 和 生 物 安 全 等 技 术 管 理, 为 各 级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和 技 术 支 持 2.1.1.2 根 据 国 家 结 核 病 防 治 规 划 的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全 国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参 与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组 织 实 施 2.1.1.3 制 定 和 推 行 结 核 病 细 菌 学 检 查 实 验 技 术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及 规 章 制 度 2.1.1.4 建 立 可 行 的 全 国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和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协 调 检 查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工 作 2.1.1.5 除 常 规 的 分 枝 杆 菌 检 查 项 目 外, 承 担 其 它 结 核 病 诊 断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的 实 施 和 基 础 研 究, 承 担 分 枝 杆 菌 最 终 的 菌 种 鉴 定 工 作 2.1.1.6 开 展 有 关 的 应 用 性 研 究 2.1.1.7 培 训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技 术 人 员 2.1.1.8 接 受 跨 国 参 比 实 验 室 的 技 术 指 导 2.1.1.9 收 集 分 析 和 反 馈 全 国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质 量 控 制 数 据 2.1.2 省 级 结 核 病 参 比 实 验 室 2.1.2.1 负 责 全 省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工 作 计 划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2.1.2.2 开 展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培 训 和 督 导 等 工 作, 为 全 省 各 级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并 接 受 国 家 结 核 病 参 比 实 验 室 的 技 术 指 导 2.1.2.3 根 据 国 家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的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全 省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的 质 量 保 证 工 作 2.1.2.4 对 本 省 各 级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所 用 耗 材 试 剂 的 质 量 进 行 评 估 和 核 准, 为 全 省 统 一 提 供 抗 酸 染 色 试 剂, 为 省 内 开 展 分 离 培 养 的 实 验 室 统 一 提 供 培 养 基 2.1.2.5 按 国 家 统 一 的 标 准 化 操 作 程 序 开 展 涂 片 镜 检 分 离 培 养 药 物 敏 感 性 测 定 和 分 离 株 的 初 步 鉴 定, 有 条 件 的 省 级 参 比 实 验 室 可 建 立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的 分 枝 杆 菌 菌 种 库 2.1.2.6 开 展 有 关 科 研 活 动 和 应 用 性 研 究 工 作 2.1.2.7 收 集 分 析 和 反 馈 全 省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质 量 控 制 数 据,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国 家 结 核 病 参 比 实 验 室 上 报 各 类 表 格 和 资 料 2.1.3 地 ( 市 ) 级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2.1.3.1 制 定 本 地 ( 市 )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工 作 计 划 2.1.3.2 组 织 实 施 本 地 ( 市 ) 痰 涂 片 镜 检 的 盲 法 复 检 和 现 场 评 估, 并 按 要 求 向 省 参 比 实 验 室 报 告 结 果 2.1.3.3 按 国 家 统 一 的 标 准 化 操 作 程 序 开 展 痰 涂 片 镜 检 工 作, 有 条 件 的 地 ( 市 ) 可 以 在 省 参 比 室 的 核 准 和 指 导 下 开 展 分 离 培 养 及 药 物 敏 感 性 测 定 工 作 2.1.3.4 对 县 ( 区 ) 级 实 验 室 以 及 乡 镇 卫 生 院 查 痰 点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统 一 提 供 实 验 室 试 剂 和 耗 材 2.1.3.5 培 训 所 辖 县 ( 区 )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技 术 人 员 2.1.3.6 收 集 分 析 上 报 和 反 馈 本 地 区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质 量 保 证 的 数 据 2.1.4 县 ( 区 ) 级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2.1.4.1 制 定 本 县 ( 区 )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工 作 计 划

2.1.4.2 在 地 ( 市 ) 级 实 验 室 的 组 织 下, 开 展 痰 涂 片 镜 检 盲 法 复 检 2.1.4.3 按 国 家 统 一 的 标 准 化 操 作 程 序 常 规 开 展 痰 涂 片 镜 检 工 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有 能 力 具 备 条 件 的 实 验 室 可 以 开 展 分 枝 杆 菌 培 养 2.1.4.4 对 辖 区 内 乡 镇 卫 生 院 查 痰 点 的 工 作 提 供 培 训 和 技 术 支 持 2.2 乡 镇 查 痰 点 2.2.1 开 展 痰 涂 片 镜 检 工 作, 并 按 规 定 送 痰 涂 片 复 检 2.2.2 接 受 上 级 实 验 室 的 培 训 现 场 督 导 和 技 术 指 导 2.3 医 疗 机 构 实 验 室 医 疗 机 构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应 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细 菌 学 检 查 和 分 枝 杆 菌 培 养 工 作, 并 接 受 本 地 区 和 上 级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的 质 量 控 制 3. 工 作 内 容 和 方 法 各 级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根 据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需 要 和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相 应 的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检 查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检 查 主 要 包 括 : 涂 片 抗 酸 染 色 显 微 镜 检 查 分 枝 杆 菌 分 离 培 养 分 枝 杆 菌 药 物 敏 感 性 试 验 分 枝 杆 菌 菌 种 鉴 定 分 枝 杆 菌 基 因 分 型 分 枝 杆 菌 血 清 学 及 核 酸 扩 增 检 测 等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开 展 相 应 的 实 验 室 检 查 必 须 遵 循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的 操 作 程 序 涂 片 染 色 镜 检 方 法 : 推 荐 使 用 萋 尔 - 尼 尔 逊 染 色 法 (Ziehl-Neelson) 或 金 胺 O(auramine O) 荧 光 染 色 法 分 枝 杆 菌 分 离 培 养 检 查 法, 是 结 核 病 确 诊 的 可 靠 方 法, 也 是 获 得 纯 培 养 物 进 行 菌 种 鉴 定 药 物 敏 感 性 试 验 以 及 其 它 生 物 学 研 究 的 基 础 推 荐 使 用 罗 氏 培 养 基 简 单 法 来 进 行 培 养 在 使 用 分 枝 杆 菌 快 速 培 养 仪 (MIGT BacT/Alert ESP) 进 行 分 枝 杆 菌 快 速 培 养 检 查 时, 标 本 接 种 前 的 去 污 染 处 理,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系 统 说 明 书 中 给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孵 育 检 测 过 程 中 系 统 报 告 阳 性 时, 相 应 标 本 的 培 养 液 必 须 首 先 进 行 抗 酸 染 色 镜 检, 发 现 抗 酸 菌 后 方 可 发 出 阳 性 报 告

分 枝 杆 菌 药 物 敏 感 性 试 验 对 于 结 核 患 者 合 理 的 药 物 选 择 合 适 的 药 物 剂 量 以 及 针 对 耐 药 患 者 的 预 防 控 制 具 有 积 极 的 作 用 我 国 在 耐 药 监 测 工 作 中 以 比 例 法 作 为 抗 结 核 药 物 敏 感 性 试 验 方 法 4. 质 量 保 证 4.1 开 展 室 内 质 量 控 制, 对 实 验 室 内 部 的 操 作 规 程 设 备 和 耗 材 痰 标 本 收 集 染 色 剂 制 备 涂 片 制 备 和 染 色 显 微 镜 维 护 显 微 镜 镜 检 结 果 登 记 和 报 告 以 及 痰 片 保 存 等 过 程 进 行 内 部 检 查 和 监 测 4.2 开 展 室 间 质 量 评 估 (EQA), 进 行 批 量 测 试 盲 法 复 检 和 现 场 评 估, 确 保 实 验 室 检 测 结 果 的 可 靠 性 4.3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检 验 人 员 必 须 是 经 过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专 职 人 员 5. 生 物 安 全 5.1 实 验 室 环 境 : 根 据 我 国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通 用 要 求 和 人 间 传 染 的 病 原 微 生 物 名 录 的 要 求, 对 于 结 核 分 枝 杆 菌 大 量 活 菌 操 作 须 在 符 合 生 物 安 全 三 级 (BSL-3) 的 环 境 中 进 行 ; 而 对 于 样 本 检 测, 包 括 涂 片 显 微 观 察 样 本 的 病 原 菌 分 离 纯 化 药 物 敏 感 性 试 验 生 化 鉴 定 免 疫 学 实 验 PCR 核 酸 提 取 等 初 步 检 测 活 动, 可 以 在 符 合 生 物 安 全 二 级 (B SL-2) 的 环 境 中 进 行 实 验 室 所 用 设 施 设 备 和 材 料 ( 含 防 护 屏 障 ) 均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5.2 实 验 操 作 :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实 验 室 操 作, 实 验 人 员 应 该 严 格 按 照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的 操 作 程 序 进 行 各 项 实 验 室 操 作 5.3 菌 种 或 样 本 运 输 : 为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和 公 共 卫 生, 在 运 输 可 感 染 人 类 的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或 样 本 时, 须 按 照 可 感 染 人 类 的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或 样 本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包 装 运 输 操 作 保 藏 和 管 理

5.4 废 弃 物 处 理 : 对 于 医 疗 废 弃 物, 为 了 防 止 疾 病 传 播, 保 护 环 境,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医 疗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应 该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以 及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妥 善 处 理 医 疗 废 物

第 四 章 影 像 学 检 查 1. 目 的 胸 部 影 像 学 检 查 是 发 现 和 诊 断 肺 结 核 患 者 的 重 要 方 法, 是 评 价 肺 结 核 患 者 治 疗 效 果 的 依 据 之 一 2. 主 要 任 务 2.1 放 射 技 术 人 员 2.1.1 及 时 完 成 患 者 的 胸 片 投 照 及 所 摄 胸 片 的 暗 室 处 理 工 作 2.1.2 熟 练 正 确 操 作 摄 片 机 器, 负 责 X 线 设 备 的 保 养 维 护 2.1.3 使 用 计 算 机 间 接 数 字 摄 影 (CR) 或 计 算 机 直 接 数 字 摄 影 (DR) 进 行 摄 片 者, 除 负 责 CR( 或 DR) 机 器 的 日 常 维 护 外, 尚 须 正 确 熟 练 操 作 CR( 或 DR) 处 理 系 统 2.2 放 射 诊 断 人 员 2.2.1 为 了 减 少 或 避 免 肺 结 核 的 误 诊 和 过 诊, 需 进 行 集 体 阅 片 2.2.2 负 责 所 摄 胸 片 的 诊 断 报 告 书 写, 登 记 所 有 患 者 的 诊 断 结 果 必 须 正 确 使 用 影 像 诊 断 术 语 对 诊 断 不 明 确 者 应 提 出 可 能 性 诊 断 和 进 一 步 检 查 的 建 议 2.2.3 登 记 所 有 接 受 胸 片 检 查 患 者 的 诊 断 结 果, 对 诊 断 的 肺 结 核 或 疑 似 的 肺 结 核 患 者 进 行 登 记 3. 工 作 环 境 和 内 容 各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必 须 配 备 专 职 放 射 技 术 人 员 和 影 像 诊 断 医 生, 或 影 像 诊 断 医 生 除 负 责 影 像 诊 断 外, 尚 担 负 胸 片 拍 摄 和 胸 片 暗 室 处 理 等 工 作 各 类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放 射 防 护 合 格 证, 具 有 CT 等 大 型 设 备 机 构 应 具 有 大 型 仪 器 上 岗 证, 放 射 诊 断 人 员 还 必 须 获 得 有 效 的 医 生 执 业 资 格 3.1 影 像 学 检 查 环 境

3.1.1 透 视 机 房 和 摄 片 机 房 的 设 置 必 须 符 合 卫 生 监 督 部 门 关 于 射 线 防 护 的 规 定 3.1.2 透 视 机 器 和 摄 片 机 器 必 须 经 卫 生 监 督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3.2 影 像 学 检 查 内 容 3.2.1 胸 部 摄 影 胸 部 摄 影 ( 包 括 高 千 伏 摄 影 CR 和 DR) 所 获 得 的 影 像 资 料 可 以 长 期 保 存, 有 利 于 复 查 时 对 比, 因 此 是 诊 断 肺 结 核 病 变 的 一 种 常 用 方 法 3.2.2 胸 部 CT 检 查 胸 部 CT 检 查 可 以 获 得 组 织 或 病 变 局 部 的 详 细 影 像 信 息, 为 病 变 的 鉴 别 诊 断 提 供 依 据

第 五 章 治 疗 与 管 理 1. 目 的 对 发 现 的 肺 结 核 患 者 采 用 抗 结 核 药 物 合 理 治 疗 规 范 管 理, 治 愈 结 核 病 患 者, 消 除 传 染 性, 减 少 耐 药 结 核 病 发 生, 从 而 控 制 结 核 病 流 行 2. 主 要 任 务 2.1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 结 核 病 防 治 机 构 ) 负 责 建 立 和 填 写 结 核 病 人 登 记 本 病 历 和 治 疗 记 录 卡 等 ; 根 据 患 者 诊 断 和 分 类 确 定 化 疗 方 案, 落 实 病 人 治 疗 管 理 ; 对 肺 结 核 患 者 及 其 家 属 进 行 结 核 病 防 治 知 识 宣 教 ; 发 放 抗 结 核 药 品, 定 期 访 视 患 者, 对 乡 镇 及 村 级 结 核 病 督 导 员 和 志 愿 者 ( 如 村 干 部 教 师 家 庭 成 员 ) 的 工 作 定 期 督 导 检 查 ; 了 解 治 疗 及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情 况, 督 促 患 者 定 期 查 痰 取 药, 并 作 好 随 访 记 录 ; 评 价 治 疗 效 果 2.2 基 层 网 络 乡 镇 ( 社 区 ) 级 医 生 负 责 指 导 村 卫 生 室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和 志 愿 者 督 导 员 对 患 者 的 治 疗 管 理, 对 每 位 患 者 全 疗 程 至 少 访 视 4 次 村 卫 生 室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人 员 和 志 愿 者 负 责 监 督 患 者 服 药, 防 止 患 者 中 断 服 药, 一 旦 发 现 患 者 出 现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或 中 断 治 疗 等 情 况,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处 理 措 施 并 报 告 上 级 主 管 医 生 ; 督 促 患 者 定 期 查 痰 取 药, 填 写 肺 结 核 病 人 治 疗 记 录 卡, 完 成 后 上 交 乡 镇 卫 生 院, 转 送 至 县 ( 区 ) 结 核 病 防 治 所 ( 科 ) 保 存 2.3 医 疗 机 构 对 在 医 疗 机 构 诊 治 的 肺 结 核 患 者, 须 使 用 全 国 结 核 病 防 治 规 划 中 规 定 的 化 疗 方 案 ; 对 符 合 免 费 治 疗 的 肺 结 核 患 者 提 供 免 费 抗 结 核 药 品 3. 免 费 治 疗 对 象 范 围 及 治 疗 管 理 补 助 政 策 3.1 免 费 化 疗 对 象 3.1.1 初 治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患 者 ( 包 括 初 治 涂 阳 初 治 涂 阴 肺 结 核 )

3.1.2 复 治 涂 阳 肺 结 核 患 者 对 复 治 涂 阳 患 者 提 供 一 次 标 准 短 程 化 疗 方 案 治 疗 3.2 免 费 范 围 免 费 治 疗 仅 限 于 患 者 采 用 国 家 免 费 抗 结 核 治 疗 方 案 治 疗 的 抗 结 核 药 物 注 射 器 注 射 用 水 等 费 用 患 者 自 购 的 抗 结 核 药 品 其 它 药 品 或 住 院 治 疗 费 用 均 不 属 免 费 的 范 围 3.3 治 疗 管 理 补 助 政 策 对 负 责 肺 结 核 病 患 者 督 导 治 疗 管 理 的 县 乡 和 村 级 人 员 给 予 治 疗 管 理 补 助 经 费 4. 抗 结 核 治 疗 方 案 4.1 初 治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化 疗 方 案 初 治 涂 阳 和 初 治 涂 阴 ( 含 未 查 痰 ) 肺 结 核 病 人 均 采 用 此 方 案 治 疗 (1)2H 3 R 3 Z 3 E 3 /4H 3 R 3 强 化 期 : 异 烟 肼 利 福 平 吡 嗪 酰 胺 乙 胺 丁 醇 隔 日 1 次, 共 2 个 月 继 续 期 : 异 烟 肼 利 福 平 隔 日 1 次, 共 4 个 月 (2)2HRZS(E)/4HR 强 化 期 : 异 烟 肼 利 福 平 吡 嗪 酰 胺 链 霉 素 ( 或 乙 胺 丁 醇 ) 每 日 1 次, 共 2 个 月 继 续 期 : 异 烟 肼 利 福 平 每 日 1 次, 共 4 个 月 4.2 复 治 涂 阳 肺 结 核 化 疗 方 案 (1)2H 3 R 3 Z 3 E 3 S 3 /6H 3 R 3 E 3 强 化 期 : 异 烟 肼 利 福 平 吡 嗪 酰 胺 乙 胺 丁 醇 链 霉 素 隔 日 1 次, 共 2 个 月 继 续 期 : 异 烟 肼 利 福 平 乙 胺 丁 醇 隔 日 1 次, 共 6 个 月 (2)2HRZES/6HRE

强 化 期 : 异 烟 肼 利 福 平 吡 嗪 酰 胺 乙 胺 丁 醇 链 霉 素 每 日 1 次, 共 2 个 月 继 续 期 : 异 烟 肼 利 福 平 乙 胺 丁 醇 每 日 1 次, 共 6 个 月 5. 管 理 内 容 和 方 法 5.1 管 理 方 式 对 涂 阳 肺 结 核 患 者 采 用 全 程 督 导 化 疗 ; 对 初 治 涂 阴 肺 结 核 患 者, 在 强 化 期 采 用 全 程 督 导 化 疗, 继 续 期 实 行 全 程 治 疗 管 理 ; 或 者 选 择 患 者 易 接 受 的 方 式 进 行 督 导 管 理 5.2 治 疗 结 果 判 断 治 疗 结 果 主 要 根 据 细 菌 学 和 影 像 学 检 查 结 果 判 断, 按 照 队 列 分 析 方 法 分 为 : 治 愈 完 成 疗 程 结 核 死 亡 非 结 核 死 亡 失 败 丢 失 迁 出 其 他 ( 拒 治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误 诊 ) 6. 不 良 反 应 处 理 原 则 及 预 防 6.1 处 理 原 则 根 据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的 类 型 及 严 重 程 度 采 取 不 同 的 处 理 措 施, 对 出 现 的 不 良 反 应 及 处 理 应 在 病 历 上 做 好 记 录, 督 促 患 者 及 时 到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对 轻 微 不 良 反 应 ( 无 实 质 性 脏 器 损 伤 ), 可 在 医 护 人 员 的 密 切 观 察 下 继 续 抗 结 核 治 疗, 同 时 采 取 对 症 处 理 并 报 告 上 级 医 生 ; 对 严 重 不 良 反 应 应 立 即 停 药, 并 嘱 患 者 立 即 到 医 疗 机 构 救 治 6.2 不 良 反 应 的 预 防 抗 结 核 治 疗 前, 要 了 解 患 者 的 药 物 过 敏 史 肝 肾 疾 病 史, 必 要 时 做 肝 肾 功 能 检 查, 对 有 肝 肾 功 能 障 碍 的 患 者 要 根 据 肝 肾 功 能 情 况 选 择 抗 结 核 药 物 种 类 及 剂 量 ; 用 药 前 向 患 者 详 细 说 明 服 用 抗 结 核 药 物 可 能 出 现 的 不 良 反 应 及 其 处 理 方 法 7. 耐 多 药 结 核 (MDR-TB) 治 疗 与 管 理

7.1 依 据 既 往 用 药 史 和 / 或 药 物 敏 感 试 验 采 用 标 准 治 疗 方 案 或 个 体 化 治 疗 方 案 7.2 坚 持 联 合 用 药 的 原 则, 方 案 中 包 括 3 种 以 上 敏 感 或 未 曾 使 用 过 的 抗 结 核 药 物 7.3 痰 菌 阴 转 后 继 续 治 疗 至 少 18 个 月, 总 疗 程 约 为 24-36 个 月 7.4 实 施 全 程 督 导 管 理, 有 条 件 地 方 的 耐 多 药 结 核 病 患 者 在 强 化 期 应 该 住 院 治 疗 8. 结 核 病 合 并 艾 滋 病 治 疗 与 管 理 8.1 结 核 病 合 并 艾 滋 病 或 肺 外 结 核 时, 抗 结 核 治 疗 原 则 及 治 疗 方 案 与 未 感 染 HIV 患 者 相 同, 建 议 使 用 固 定 剂 量 复 合 制 剂 (FDC) 8.2 一 般 情 况 下, 遵 循 抗 结 核 治 疗 优 先 的 原 则 : 当 患 者 的 艾 滋 病 进 展 和 死 亡 的 危 险 性 增 加 时, 如 CD 4 <200/μl 或 并 发 肺 外 结 核, 建 议 在 抗 结 核 治 疗 2 个 月 后 开 始 抗 病 毒 治 疗 ; 对 于 CD 4 <50/μl 或 存 在 其 它 严 重 病 症 的 艾 滋 病 患 者, 在 患 者 耐 受 了 抗 结 核 治 疗 后 应 尽 快 进 行 抗 病 毒 治 疗 8.3 由 于 一 些 抗 病 毒 药 物 和 抗 结 核 药 物 之 间 存 在 相 互 作 用, 患 者 在 同 时 进 行 抗 结 核 和 抗 病 毒 治 疗 时, 应 谨 慎 选 择 治 疗 方 案, 并 密 切 观 察 不 良 反 应 抗 结 核 治 疗 尽 量 采 用 每 日 治 疗 方 案, 并 根 据 病 人 体 重, 决 定 用 药 量

第 六 章 登 记 报 告 及 监 测 1. 目 的 了 解 肺 结 核 流 行 趋 势 和 特 点, 监 测 评 价 防 治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与 效 果, 为 制 定 和 完 善 防 治 策 略 提 供 依 据 2. 主 要 任 务 2.1 国 家 级 2.1.1 组 织 实 施 国 家 传 染 病 疫 情 网 络 报 告 系 统 2.1.2 建 立 维 护 国 家 结 核 病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并 组 织 实 施 2.1.3 制 定 完 善 结 核 病 信 息 报 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手 册 2.1.4 收 集 审 核 和 汇 总 全 国 的 统 计 报 表 和 其 它 相 关 信 息, 整 理 汇 总 分 析 信 息, 进 行 动 态 监 控 定 期 完 成 季 度 年 度 结 核 病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并 向 有 关 领 导 和 部 门 报 送 和 下 发 2.1.5 对 省 级 机 构 结 核 病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培 训 和 技 术 指 导 2.2 省 级 2.2.1 组 织 实 施 本 省 的 传 染 病 疫 情 网 络 报 告 系 统 和 结 核 病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信 息 报 告 工 作 2.2.2 建 立 健 全 全 省 结 核 病 信 息 报 告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制 度 2.2.3 对 本 省 的 结 核 病 管 理 信 息 工 作 进 行 管 理 2.2.4 收 集 审 核 和 汇 总 全 省 的 统 计 报 表 和 其 它 相 关 信 息, 整 理 汇 总 分 析 信 息, 进 行 动 态 监 控 定 期 完 成 季 度 年 度 结 核 病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并 向 有 关 领 导 和 部 门 报 送 和 下 发 2.2.5 对 地 ( 市 ) 级 机 构 结 核 病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培 训 和 技 术 指 导 2.3 地 ( 市 ) 级 2.3.1 建 立 健 全 本 地 ( 市 ) 结 核 病 信 息 报 告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制 度

2.3.2 对 本 地 区 的 结 核 病 管 理 信 息 工 作 进 行 管 理, 对 本 地 区 报 告 信 息 进 行 动 态 监 控 2.3.3 对 县 ( 区 ) 级 机 构 结 核 病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的 培 训 和 技 术 指 导 2.3.4 收 集 审 核 和 汇 总 本 地 区 的 统 计 报 表 和 其 它 相 关 信 息, 整 理 汇 总 分 析 信 息, 进 行 动 态 监 控 定 期 完 成 季 度 年 度 结 核 病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2.4 县 ( 区 ) 级 2.4.1 建 立 健 全 本 县 ( 区 ) 结 核 病 信 息 报 告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制 度 2.4.2 负 责 本 县 ( 区 ) 传 染 病 疫 情 网 络 报 告 和 结 核 病 管 理 信 息 的 报 告 审 核 工 作 2.4.3 正 确 填 写 结 核 病 登 记 转 诊 及 追 踪 等 监 测 信 息 资 料 ; 收 集 审 核 和 汇 总 本 县 ( 区 ) 的 统 计 报 表 和 其 它 相 关 信 息, 整 理 汇 总 分 析 信 息, 进 行 动 态 监 控 定 期 完 成 季 度 年 度 结 核 病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2.4.4 负 责 本 县 ( 区 ) 结 核 病 信 息 监 测 系 统 的 维 护, 收 集 整 理 结 核 病 专 报 系 统 操 作 中 的 问 题, 及 时 向 上 级 提 出 建 议 2.4.5 对 辖 区 内 定 点 机 构 结 核 病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培 训 和 技 术 指 导 2.4.6 对 辖 区 内 医 疗 机 构 传 染 病 疫 情 网 络 报 告 工 作 的 技 术 指 导 监 督 评 价 和 考 核 2.5 结 核 病 定 点 诊 治 机 构 承 担 结 核 病 定 点 诊 治 任 务 的 机 构 为 结 核 病 患 者 登 记 报 告 单 位, 负 责 登 记 每 天 接 诊 的 门 诊 患 者 的 相 关 信 息, 完 成 初 诊 病 人 登 记 本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登 记 本 结 核 病 人 登 记 本 和 结 核 患 者 病 案 资 料 的 填 写, 并 负 责 录 入 结 核 病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2.6 肺 结 核 疫 情 责 任 报 告 单 位 及 疫 情 责 任 报 告 人

各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为 肺 结 核 疫 情 责 任 报 告 单 位, 责 任 报 告 单 位 要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本 单 位 责 任 疫 情 报 告 人 的 报 告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执 行 职 务 的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医 疗 保 健 人 员 放 射 诊 断 人 员 检 验 人 员 检 疫 人 员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人 员 及 个 体 开 业 医 生, 均 为 责 任 疫 情 报 告 人, 责 任 疫 情 报 告 人 在 执 行 职 务 的 过 程 中 发 现 肺 结 核 患 者 疑 似 患 者, 必 须 按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和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疫 情 报 告 3. 工 作 内 容 和 方 法 3.1 发 现 肺 结 核 患 者 疑 似 患 者 的 疫 情 责 任 报 告 人, 应 按 乙 类 传 染 病 报 告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交 送 本 单 位 疫 情 管 理 科 室 或 专 兼 职 疫 情 管 理 人 员 核 实 患 者 信 息 后,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网 络 直 报, 必 要 时 要 做 订 正 非 结 核 病 定 点 诊 疗 医 疗 单 位 在 报 告 的 同 时 要 开 出 转 诊 单, 住 院 患 者 出 院 后 应 及 时 转 到 当 地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或 结 核 病 定 点 诊 疗 机 构 实 施 管 理 3.2 县 ( 区 )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应 浏 览 辖 区 内 报 告 的 结 核 病 报 告 卡, 填 写 患 者 追 踪 登 记 本,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对 需 要 修 订 的 报 告 卡 进 行 订 正, 特 别 是 追 踪 患 者 的 信 息 ; 负 责 对 没 有 网 络 直 报 条 件 医 疗 单 位 送 交 来 的 报 告 卡 和 本 单 位 发 现 的 肺 结 核 患 者 进 行 网 络 直 报 3.3 结 核 病 定 点 诊 疗 机 构 每 天 接 诊 的 门 诊 患 者, 全 部 登 记 在 初 诊 病 人 登 记 本,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检 查 记 录 登 记 在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登 记 本, 确 诊 为 结 核 病 患 者 的 登 记 在 结 核 病 人 登 记 本 ; 同 时 负 责 将 患 者 诊 治 管 理 等 信 息 录 入 结 核 病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3.4 县 ( 区 )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及 时 完 成 各 类 结 核 病 统 计 报 表, 并 按 时 向 上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报 告, 并 分 析 报 表, 及 时 纠 正 发 现 的 问 题

3.5 上 级 机 构 审 核 汇 总 分 析 下 级 机 构 的 报 表, 并 完 成 本 机 构 的 管 理 报 表 ; 对 以 往 和 当 前 的 流 行 情 况 和 动 态 作 出 分 析, 对 各 项 结 核 病 防 治 措 施 和 管 理 的 工 作 质 量 和 效 果 进 行 评 价, 并 上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上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同 时 反 馈 各 县, 并 确 定 重 点 督 导 地 区 和 内 容 3.6 患 者 登 记 工 作 流 程 和 步 骤 3.6.1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填 写 初 诊 病 人 登 记 本 和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登 记 本, 在 结 核 病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查 询 是 否 报 告 了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若 已 报 告, 在 结 核 病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进 行 收 治, 并 完 成 网 络 门 诊 记 录 ; 若 未 报 告, 直 接 录 入 患 者 门 诊 信 息 3.6.2 若 诊 断 为 结 核 病 患 者, 填 写 结 核 病 人 登 记 本 和 病 案 资 料 并 在 结 核 病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录 入 病 案 信 息, 对 于 外 地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已 在 结 核 病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登 记 报 告 的 患 者, 应 在 系 统 中 查 找 到 该 患 者 的 病 案 信 息, 修 订 该 患 者 的 门 诊 和 病 案 信 息 3.6.3 对 于 非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报 告 传 报 卡, 但 未 到 结 核 病 定 点 诊 疗 机 构 就 诊 的 肺 结 核 或 疑 似 肺 结 核 患 者 要 将 其 信 息 交 给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追 踪, 及 时 对 传 报 卡 中 患 者 追 踪 状 态 及 其 它 信 息 进 行 订 正, 保 证 网 络 资 料 的 及 时 性 和 准 确 性 3.6.4 及 时 更 新 患 者 的 随 访 信 息, 包 括 查 痰 取 药 停 止 治 疗 等 信 息 3.7 建 立 规 范 的 结 核 病 信 息 查 询 制 度 非 结 防 系 统 部 门 查 询 结 核 病 信 息 资 料, 需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 本 单 位 其 它 科 室 查 询 和 利 用 结 核 病 信 息 资 料, 需 经 单 位 领 导 或 结 核 病 信 息 管 理 科 室 的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信 息 报 告 系 统 中 的 患 者 个 人 信 息 应 给 予 保 密 4. 质 量 控 制 4.1 患 者 资 料 信 息 要 求 填 写 及 时 完 整 准 确, 初 诊 病 人 登 记 本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登 记 本 结 核 病 人 登 记 本 病 案 记 录 资 料 患 者 追 踪 信 息 按 科 技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保 存

4.2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应 将 本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结 核 病 防 治 信 息 资 料 及 时 进 行 备 份, 定 期 归 档 保 管 4.3 各 类 统 计 报 表 和 录 入 专 报 系 统 的 患 者 资 料 要 准 确 及 时 完 整, 对 下 级 上 报 的 信 息 资 料 需 进 行 逐 级 核 对 本 级 反 馈 和 上 报 的 信 息 资 料 需 经 单 位 领 导 审 核 4.4 从 事 信 息 资 料 工 作 的 人 员 须 经 过 相 关 业 务 培 训, 不 要 随 意 更 换

第 七 章 抗 结 核 药 品 的 管 理 1. 目 的 建 立 持 续 不 间 断 的 抗 结 核 药 品 供 应 体 系, 做 好 抗 结 核 药 品 的 需 求 计 划 保 障 药 品 的 供 应 和 管 理, 杜 绝 药 品 的 过 期 和 浪 费 2. 主 要 任 务 2.1 国 家 级 建 立 全 国 抗 结 核 药 品 管 理 制 度 ; 制 定 全 国 年 度 的 抗 结 核 药 品 需 求 计 划 ;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抗 结 核 药 品 的 招 标 采 购 ; 按 时 分 发 调 剂 药 品, 避 免 药 品 短 缺 ; 对 全 国 的 药 品 季 报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定 期 对 药 品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及 时 掌 握 全 国 药 品 招 标 采 购 使 用 和 管 理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 培 训 省 级 药 品 管 理 人 员 ;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药 品 质 量 的 监 督 检 测 ; 开 展 抗 结 核 药 品 管 理 方 面 的 研 究 2.2 省 级 测 算 并 上 报 全 省 下 一 年 度 的 药 品 需 求 计 划 ; 核 对 验 收 反 馈 收 到 的 所 有 药 品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抗 结 核 药 品 的 招 标 采 购 ; 按 时 分 发 调 剂 药 品, 避 免 药 品 短 缺 ; 按 规 定 存 储 药 品 ; 保 持 合 理 库 存 量 ; 及 时 填 写 药 品 出 入 库 记 录, 保 证 账 物 相 符 ; 收 集 核 对 并 汇 总 地 区 级 的 报 表, 并 按 时 上 报 ; 对 全 省 的 药 品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 定 期 对 药 品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 培 训 下 级 药 品 管 理 人 员 2.3 地 ( 市 ) 级 测 算 并 上 报 全 地 区 药 品 需 求 计 划 ; 核 对 验 收 反 馈 收 到 的 所 有 药 品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 及 时 分 发 药 品 ; 按 规 定 存 储 药 品 ; 保 持 合 理 库 存 量 ; 及 时 填 写 药 品 出 入 库 记 录, 保 证 账 物 相 符 ; 收 集 核 对 并 汇 总 县 ( 区 ) 级 的 报 表, 并 按 时 上 报 ; 对 本 地 区 及 所 辖 县 区 的 季 度 报 表 中 药 品 的 报 告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 定 期 督 导 ; 培 训 县 ( 区 ) 级 药 品 管 理 人 员 2.4 县 ( 区 ) 级

测 算 并 上 报 全 县 药 品 需 求 计 划 ; 核 对 验 收 反 馈 收 到 的 所 有 药 品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 按 规 定 存 储 药 品 ; 保 持 合 理 库 存 量 ; 保 证 患 者 药 品 供 应 ; 及 时 填 写 药 品 出 入 库 及 药 品 发 放 登 记 本, 保 证 账 物 相 符 ; 按 时 上 报 药 品 季 报 表 3. 工 作 内 容 和 方 法 药 品 管 理 的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四 个 方 面 : 选 择 采 购 分 发 和 使 用 药 品 选 择 包 括 挑 选 高 质 量 的 抗 结 核 药 品 和 适 当 的 剂 量 剂 型 药 品 采 购 包 括 确 定 需 求 的 抗 结 核 药 品 数 量 选 择 采 购 方 法 招 标 管 理 制 定 合 同 条 款 确 保 药 品 质 量 保 证 合 同 履 行 药 品 分 发 包 括 办 理 交 割 手 续 库 存 控 制 库 存 管 理 药 品 运 输 到 药 品 库 房 药 品 使 用 包 括 诊 断 开 具 处 方 分 发 药 品 和 患 者 正 确 服 药

第 八 章 健 康 促 进 1. 目 的 通 过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提 高 各 种 目 标 人 群 对 结 核 病 防 治 政 策 和 防 治 知 识 的 认 识, 改 变 他 们 陈 旧 的 和 错 误 的 观 念 和 认 识, 使 不 同 目 标 人 群 采 取 相 应 的 正 确 行 动 或 改 变 不 正 确 的 行 动 ; 有 助 于 政 府 和 卫 生 机 构 实 施 有 效 的 现 代 结 核 病 防 治 策 略, 有 效 控 制 结 核 病 的 流 行, 提 高 人 民 健 康 水 平 2. 主 要 任 务 2.1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 2.1.1 国 家 级 确 定 全 国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健 康 促 进 策 略 ; 制 作 下 发 结 核 病 防 治 健 康 促 进 材 料 ; 培 训 省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健 康 促 进 工 作 人 员 ; 开 发 动 员 有 关 部 门 和 / 或 社 会 力 量 合 作 开 展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 通 过 各 种 媒 体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全 国 性 的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 对 各 级 开 展 的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进 行 监 控 与 评 价 ; 开 展 结 核 病 健 康 促 进 方 面 的 研 究 2.1.2 省 级 确 定 全 省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计 划 ; 制 作 下 发 结 核 病 防 治 健 康 促 进 材 料 ; 培 训 地 ( 市 ) 县 ( 区 )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健 康 促 进 工 作 人 员 ; 开 发 动 员 有 关 部 门 和 / 或 社 会 力 量 合 作 开 展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 通 过 省 级 媒 体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 对 地 ( 市 ) 县 ( 区 ) 级 开 展 的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进 行 监 控 与 评 价 2.1.3 地 ( 市 ) 级 确 定 本 地 区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计 划 ; 制 作 下 发 结 核 病 防 治 健 康 促 进 材 料 ; 培 训 县 ( 区 )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健 康 促 进 工 作 人 员 ; 开 发 动 员 有 关 部 门 和 / 或 社 会 力 量 合 作 开 展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 通 过 媒 体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 对 县 ( 区 ) 级 开 展 的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进 行 监 控 与 评 价

2.1.4 县 ( 区 ) 级 确 定 本 县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计 划 ; 制 作 发 放 结 核 病 防 治 健 康 促 进 材 料 ; 使 用 结 核 病 防 治 健 康 促 进 材 料 开 展 活 动 ; 开 展 针 对 就 诊 患 者 和 家 属 的 宣 教 ; 开 发 动 员 有 关 部 门 和 / 或 社 会 力 量 合 作 开 展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 通 过 媒 体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 对 乡 村 级 开 展 的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进 行 监 控 与 评 价 2.2 基 层 网 络 2.2.1 乡 ( 镇 ) 卫 生 院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在 门 诊 等 患 者 就 诊 场 所 张 贴 结 核 病 防 治 宣 传 材 料 ; 定 期 利 用 宣 传 栏 ( 板 报 ) 等 宣 传 结 核 病 控 制 政 策 和 基 本 知 识 ; 利 用 乡 村 医 生 例 会 宣 传 结 核 病 控 制 政 策 与 新 知 识 ; 通 过 乡 级 电 视 广 播 站 开 展 结 核 病 宣 传 活 动 ; 对 村 级 开 展 的 结 核 病 防 治 宣 传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2.2.2 村 卫 生 室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在 患 者 就 诊 场 所 张 贴 上 级 下 发 的 结 核 病 防 治 宣 传 材 料 ; 向 就 诊 的 患 者 宣 传 结 核 病 基 本 知 识 ; 定 期 利 用 宣 传 栏 ( 板 报 ) 等 宣 传 结 核 病 控 制 政 策 和 基 本 知 识 ; 向 村 ( 社 区 ) 领 导 和 村 民 ( 社 区 居 民 ) 宣 传 结 核 病 控 制 政 策 与 新 知 识 ; 通 过 村 ( 社 区 ) 广 播 站 开 展 结 核 病 宣 传 活 动 2.3 医 疗 机 构 在 患 者 就 诊 场 所 张 贴 结 核 病 防 治 宣 传 材 料 ; 定 期 利 用 宣 传 栏 ( 板 报 ) 等 宣 传 结 核 病 控 制 政 策 和 基 本 知 识 ; 对 治 疗 的 结 核 病 患 者 宣 传 结 核 病 基 本 知 识 ; 对 医 院 的 医 务 人 员 进 行 结 核 病 防 治 政 策 与 措 施 的 宣 传 3. 工 作 内 容 和 方 法 3.1 肺 结 核 患 者 和 密 切 接 触 者 对 肺 结 核 患 者 和 密 切 接 触 者 的 宣 传 重 点 在 于 结 核 病 的 基 本 知 识 规 范 治 疗 的 重 要 性 国 家 免 费 治 疗 政 策 随 访 复 查 的 具 体 要 求 常 见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的 表 现 家 庭 接 触 者 检 查 的 意 义 动 员 肺 结 核 患 者 的 密 切 接 触 者 接 受 结 核 病 检 查

3.2 医 务 人 员 医 务 人 员 应 该 正 确 掌 握 结 核 病 防 治 知 识, 并 向 患 者 及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宣 传, 纠 正 患 者 不 正 确 的 认 识 和 行 为, 并 做 好 自 我 防 护 3.3 公 众 对 社 会 公 众 ( 包 括 各 级 行 政 领 导 ) 主 要 宣 传 结 核 病 危 害 主 要 症 状 国 家 结 核 病 控 制 策 略 和 免 费 政 策 等 核 心 信 息

第 九 章 培 训 1. 目 的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对 各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业 务 人 员 和 其 他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和 技 术 方 面 的 在 职 培 训, 使 他 们 熟 悉 和 掌 握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政 策 法 规 技 术 策 略 和 技 术 规 范, 提 高 和 改 善 其 结 核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和 技 术 水 平 2. 主 要 任 务 2.1 国 家 级 根 据 全 国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需 求,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 组 织 专 家 编 写 培 训 教 材 ; 按 计 划 举 办 各 类 国 家 级 培 训 班, 并 对 培 训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 为 省 级 培 训 师 资 及 其 它 技 术 支 持 2.2 省 级 根 据 全 省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需 求,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 编 写 培 训 教 材 ; 按 计 划 举 办 各 类 省 级 培 训 班, 并 对 培 训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 为 地 市 级 培 训 师 资 及 其 它 技 术 支 持 2.3 地 ( 市 ) 级 根 据 本 地 区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需 求,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 按 计 划 举 办 各 类 培 训 班, 并 对 培 训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 为 县 级 培 训 师 资 及 其 它 技 术 支 持 2.4 县 ( 区 ) 级 参 加 上 级 业 务 单 位 组 织 的 培 训 ; 组 织 对 基 层 医 生 和 防 治 人 员 的 培 训 ; 考 核 培 训 效 果 3. 培 训 对 象 3.1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 结 核 病 防 治 机 构 ) 各 级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专 业 人 员, 包 括 负 责 规 划 管 理 患 者 发 现 及 治 疗 管 理 统 计 监 测 药 品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督 导 师 资 培 训 健 康 教 育 的 人 员 3.2 医 疗 机 构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与 结 核 病 网 络 报 告 登 记 转 诊 及 诊 断 治 疗 相 关 的 专 业 人 员, 包 括 防 保 科 / 传 染 科 呼 吸 科 / 内 科 放 射 科 检 验 科 人 员 等 3.3 基 层 网 络 包 括 乡 镇 ( 社 区 ) 医 务 人 员 乡 村 医 生 和 结 核 病 患 者 督 导 服 药 志 愿 者 等 4. 培 训 内 容 4.1 结 核 病 防 治 规 划 管 理 / 项 目 管 理 : 结 核 病 防 治 规 划 实 施 工 作 指 南 规 划 及 项 目 管 理 结 核 病 流 行 病 学 督 导 方 法 规 划 实 施 的 考 核 与 评 价 应 用 性 研 究 等 内 容 4.2 患 者 发 现 及 治 疗 管 理 : 结 核 患 者 的 发 现 方 式 登 记 报 告 转 诊 和 追 踪 诊 断 与 鉴 别 诊 断 化 学 治 疗 抗 结 核 药 物 的 不 良 反 应 与 处 理 治 疗 管 理 等 4.3 实 验 室 : 实 验 室 检 查 方 法 实 验 室 质 量 保 证 和 生 物 安 全 等 内 容 4.4 登 记 报 告 和 监 测 : 结 核 病 的 登 记 报 告 监 测 报 表 的 填 写 及 分 析 网 络 直 报 和 专 报 及 监 测 系 统 管 理 等 4.5 健 康 促 进 : 健 康 促 进 概 论 健 康 促 进 方 法 健 康 促 进 工 具 的 应 用 等 4.6 药 品 管 理 : 抗 结 核 药 品 的 需 求 测 算 抗 结 核 药 品 的 管 理 抗 结 核 药 品 的 运 输 及 保 管 药 品 管 理 的 督 导 及 评 价 等 4.7 财 务 管 理 : 结 核 病 防 治 规 划 经 费 预 算 财 务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的 督 导 及 检 查 等 4.8 师 资 培 训 : 培 训 需 求 调 查 方 法 培 训 设 计 培 训 方 法 应 用 培 训 评 估 等 内 容 5. 培 训 方 法 各 类 培 训 班 均 采 用 逐 级 培 训 的 原 则 采 取 举 办 各 种 类 型 的 培 训 班 进 修 短 期 强 化 培 训 选 派 技 术 专 家 对 下 级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技 术 支 持 等 方 式 培 训 应 注 重 培 训 效 果, 可 采 用 参 与 互 动 等 形 式 多 样 的 培 训 模 式, 并 与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岗 前 培 训 在 职 培 训 和 资 质 培 训 等 相 结 合

第 十 章 督 导 1. 目 的 通 过 现 场 督 导, 了 解 全 国 结 核 病 防 治 规 划 实 施 的 状 况 当 地 政 府 的 承 诺 和 干 预 效 果, 发 现 规 划 实 施 中 的 问 题 与 障 碍,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反 映 被 督 导 单 位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提 高 规 划 管 理 水 平 和 防 治 人 员 工 作 能 力 2. 主 要 任 务 根 据 国 家 制 定 督 导 员 手 册, 各 级 制 定 本 级 的 督 导 计 划 并 按 照 计 划 实 施 督 导 工 作, 及 时 反 馈 督 导 结 果 ; 开 展 督 导 工 作 培 训 3. 程 序 与 方 法 3.1 督 导 前 的 准 备 查 阅 相 关 资 料, 制 定 督 导 计 划, 明 确 督 导 目 的 及 内 容 ; 确 定 被 督 导 单 位 和 督 导 日 程 ; 重 点 了 解 和 掌 握 被 督 导 单 位 的 一 般 情 况 成 绩 和 主 要 问 题 ; 撰 写 督 导 提 纲 3.2 听 取 被 督 导 单 位 的 汇 报 3.3 现 场 考 察 收 集 资 料 3.4 核 实 和 分 析 信 息 3.5 现 场 反 馈 3.6 撰 写 和 反 馈 督 导 报 告 4. 督 导 主 要 内 容 4.1 政 府 承 诺 4.1.1 政 策 环 境 政 府 的 领 导 组 织 和 协 调 作 用 ; 机 构 人 员 及 防 治 网 络 ; 规 划 计 划 的 制 定 和 检 查 ;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行 政 性 支 持 和 相 关 文 件 4.1.2 财 政 支 持

地 方 政 府 的 财 政 支 持 : 结 核 病 防 治 专 项 经 费 是 否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是 否 足 额 及 时 到 位 ; 日 常 业 务 运 转 经 费, 工 资 发 放 的 保 证 ; 业 务 及 办 公 条 件 其 他 财 政 支 持 : 中 央 补 助 地 方 公 共 卫 生 专 项 经 费 及 其 他 来 源 经 费 的 下 拨 和 使 用 情 况 4.2 患 者 发 现 与 治 疗 管 理 4.2.1 患 者 发 现 工 作 患 者 发 现 工 作 水 平 ; 免 费 检 查 及 报 病 激 励 政 策 落 实 ; 肺 结 核 患 者 诊 断 登 记 报 告 转 诊 追 踪 情 况 ; 初 诊 患 者 查 痰 率 ; 肺 结 核 患 者 密 切 接 触 者 检 查 4.2.2 治 疗 管 理 工 作 系 统 管 理 率 治 疗 覆 盖 率 治 疗 2 3 个 月 末 痰 菌 转 阴 率 治 愈 率 完 成 治 疗 率 病 人 管 理 落 实 管 理 费 发 放 情 况 等 4.3 结 核 病 实 验 室 实 验 室 布 局, 装 备 情 况 ; 实 验 室 质 量 保 证 工 作 和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 资 料 记 录 登 记 情 况 4.4 药 品 管 理 工 作 药 品 计 划 供 应 及 使 用 情 况 ; 持 续 不 间 断 药 品 供 应 系 统 的 建 立 和 运 行 情 况 以 及 药 品 的 贮 存 管 理 和 发 放 情 况 4.5 登 记 报 告 和 监 测 工 作 结 核 病 信 息 系 统 运 行 情 况 ; 原 始 登 记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 相 关 报 表 数 据 与 各 种 登 记 资 料 的 符 合 情 况 ; 统 计 报 表 的 及 时 性 ;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的 收 集 分 析 利 用 及 反 馈 4.6 健 康 促 进 工 作 健 康 促 进 计 划 开 展 的 活 动 和 完 成 情 况 ; 健 康 促 进 产 品 的 开 发 制 作 和 使 用 情 况 4.7 培 训 工 作

培 训 计 划 及 完 成 情 况 ; 培 训 班 的 种 类 形 式 数 量 及 参 加 人 数 4.8 督 导 工 作 督 导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 各 级 督 导 的 频 度 ; 督 导 报 告 质 量 ; 督 导 报 告 的 反 馈 5. 各 级 督 导 频 度 各 级 的 督 导 频 度 见 下 表,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增 加 次 数 各 级 的 督 导 频 度 表 督 导 级 别 督 导 频 度 中 央 级 每 年 对 每 省 1~2 次 省 级 每 年 对 地 ( 市 ) 至 少 2 次, 每 次 抽 查 2~3 个 县 地 ( 市 ) 级 每 季 度 对 各 县 进 行 1 次 县 ( 区 ) 级 每 1~2 个 月 对 各 乡 镇 进 行 1 次 乡 镇 级 对 每 例 涂 阳 患 者 治 疗 全 程 共 访 视 4 次 6. 督 导 反 馈 与 督 导 报 告 6.1 督 导 反 馈 督 导 分 为 行 政 和 技 术 两 部 分, 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及 相 关 部 门 业 务 单 位 领 导 和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反 馈 根 据 督 导 所 见, 总 结 工 作 经 验, 指 出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6.2 督 导 报 告 完 成 督 导 后, 撰 写 督 导 报 告, 并 将 其 正 式 上 报 上 级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同 时 下 发 相 关 地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