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控 制 危 险 废 物 越 境 转 移 及 其 处 置 巴 塞 尔 公 约 关 于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对 某 些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农 药 采 用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程 序 的 鹿 特 丹 公 约 UNEP/FAO/CHW/RC/POPS/EXCOPS.1/4 Distr.: General 17 Nov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BC RC SC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巴 塞 尔 鹿 特 丹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同 期 特 别 会 议 2010 年 2 月 22 24 日, 巴 厘 临 时 议 程 * 项 目 4(c) 拟 由 各 缔 约 方 大 会 予 以 审 议 或 采 取 行 动 的 事 项 : 关 于 临 时 建 立 联 合 服 务 科 的 最 后 决 定 联 合 服 务 秘 书 处 的 说 明 导 言 1. 通 过 其 各 自 关 于 加 强 三 大 公 约 之 间 合 作 与 协 调 的 决 定 1 ( 通 称 协 同 增 效 决 定 ) 第 四 节 第 4 7 10 段, 巴 塞 尔 鹿 特 丹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邀 请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 环 境 署 ) 执 行 主 任 与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 粮 农 组 织 ) 总 干 事 磋 商, 在 为 巴 塞 尔 鹿 特 丹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提 供 秘 书 处 职 能 时, 通 过 三 大 公 约 执 行 秘 书 临 时 建 立 以 下 联 合 服 务 : K0953462 290110 * UNEP/FAO/CHW/RC/POPS/EXCOPS.1/1 1 巴 塞 尔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IX/10 号 决 定 ; 鹿 特 丹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RC-4/11 号 决 定 ;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SC-4/34 号 决 定 为 节 省 开 支, 本 文 件 仅 作 少 量 印 发 请 各 位 代 表 自 带 所 发 文 件 与 会, 勿 再 另 行 索 要 文 件 副 本
(a) 联 合 财 务 和 行 政 支 助 服 务 ; (b) 联 合 法 律 服 务 ; (c) 联 合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d) 联 合 信 息 服 务 ; (e) 联 合 资 源 调 动 服 务 2. 通 过 协 同 增 效 决 定 第 四 节 第 12 段 和 第 五 节 第 4 段, 缔 约 方 大 会 邀 请 环 境 署 执 行 主 任 与 粮 农 组 织 总 干 事 磋 商, 在 缔 约 方 大 会 同 期 特 别 会 议 召 开 前, 就 建 立 上 述 联 合 服 务 的 成 本 和 组 织 影 响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信 息, 以 供 呈 报, 同 时 为 统 一 安 排 三 大 公 约 联 合 服 务 的 人 员 配 置 和 融 资 渠 道 编 制 建 议, 包 括 为 共 享 员 额 提 供 资 金 请 求 提 供 的 信 息 和 建 议 可 以 在 UNEP/FAO/CHW/RC/POPS/EXCOP.1/INF/3 文 件 中 找 到 3. 通 过 第 SC-4/1 号 决 定 第 10 段 和 第 RC-4/12 号 决 定 第 11 段, 鹿 特 丹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邀 请 环 境 署 执 行 主 任 考 虑 为 一 名 管 理 巴 塞 尔 鹿 特 丹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联 合 支 助 服 务 的 干 事 供 资 一 临 时 安 排 的 实 施 4. 环 境 署 执 行 主 任 与 粮 农 组 织 总 干 事 磋 商, 并 通 过 巴 塞 尔 鹿 特 丹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的 执 行 秘 书, 编 制 了 一 份 实 施 计 划, 以 便 临 时 为 三 大 公 约 建 立 联 合 服 务 5. 该 计 划 的 设 计 采 用 逐 步 渐 近 的 方 法, 以 确 保 不 间 断 地 提 供 服 务 它 汲 取 了 巴 塞 尔 公 约 秘 书 处 在 过 去 20 年 间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经 验 以 及 斯 德 哥 尔 摩 和 鹿 特 丹 公 约 秘 书 处 成 功 联 合 提 供 服 务 的 经 验 为 协 调 该 计 划 的 实 施, 各 执 行 秘 书 从 现 有 工 作 人 员 中 临 时 委 任 了 一 个 协 调 员 该 计 划 于 2009 年 6 月 15 日 开 始 实 施 6. 该 计 划 满 足 了 快 速 开 始 实 施 协 同 增 效 决 定 建 立 联 合 服 务 的 要 求, 以 便 在 同 期 特 别 会 议 召 开 前 获 取 和 汇 报 尽 可 能 多 的 经 验 教 训, 从 而 方 便 缔 约 方 大 会 就 长 期 建 立 联 合 服 务 的 可 能 性 做 出 决 策 二 进 度 报 告 7. 联 合 公 约 服 务 已 经 在 以 下 领 域 临 时 建 立 : (a) 联 合 财 务 和 行 政 支 助 服 务 ; (b) 联 合 法 律 服 务 ; (c) 联 合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d) 联 合 信 息 服 务 ; (e) 联 合 资 源 调 动 服 务 2
8. 根 据 执 行 秘 书 的 指 示, 在 临 时 联 合 服 务 协 调 员 的 协 调 下, 个 别 服 务 制 定 了 自 身 的 实 施 计 划 这 些 计 划 包 括 缔 约 方 大 会 同 期 特 别 会 议 召 开 前 要 完 成 的 活 动 以 及 中 长 期 目 标 此 外, 某 些 计 划 还 包 括 三 大 秘 书 处 现 已 批 准 的 预 算 未 包 括 的 各 项 活 动 的 成 本 概 算 9. 联 合 财 务 和 行 政 支 助 服 务 在 财 务 和 行 政 职 能 方 面 为 三 大 公 约 秘 书 处 提 供 服 务, 包 括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方 案 的 成 本 预 算 与 服 务 提 供 商 和 顾 问 的 合 同 安 排 采 购 支 付 和 审 计 此 外, 它 还 为 三 大 公 约 秘 书 处 提 供 大 会 和 支 助 服 务, 例 如 大 会 后 勤 服 务 文 书 与 会 代 表 登 记 差 旅 和 其 它 相 关 支 助 职 能 10. 联 合 财 务 和 行 政 支 助 服 务 实 施 计 划 第 一 阶 段 为 紧 密 合 作 设 定 了 目 标, 包 括 : 确 保 工 作 方 案 和 相 关 预 算 使 用 统 一 的 呈 报 格 式 提 高 成 果 指 数 为 汇 报 工 作 方 案 的 实 施 情 况 制 定 统 一 的 格 式 为 捐 助 机 构 制 定 统 一 的 发 票 和 财 务 报 告 格 式 共 享 顾 问 花 名 册 和 为 审 计 提 供 便 利 行 政 工 作 人 员 将 能 够 相 互 提 供 后 备 和 援 助 服 务 关 于 大 会 服 务 和 支 助, 在 组 织 会 议 的 过 程 中, 联 合 服 务 将 支 助 所 有 三 大 秘 书 处 的 工 作 人 员 11. 联 合 法 律 服 务 为 三 大 秘 书 处 提 供 法 律 支 助 这 包 括 一 般 法 律 服 务 和 各 公 约 所 涉 及 的 具 体 法 律 服 务, 包 括 为 三 大 公 约 的 下 属 机 构 提 供 法 律 建 议 为 缔 约 方 提 供 法 律 技 术 援 助 和 法 律 能 力 建 设 服 务, 并 酌 情 为 各 秘 书 处 技 术 部 门 的 各 个 方 案 提 供 法 律 支 助 12. 联 合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涵 括 以 下 职 能 领 域 : 基 本 信 息 技 术 运 作 和 服 务 支 持 各 个 项 目 的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应 用 程 序 的 开 发 与 维 护 ) 数 据 管 理 和 质 量 控 制 以 及 信 息 交 换 机 制 13. 联 合 信 息 服 务 涵 括 公 众 意 识 与 外 联, 包 括 出 版 物 媒 体 信 息 交 换 机 制 以 及 其 它 信 息 资 料 14. 联 合 资 源 调 动 服 务 和 其 它 联 合 服 务 不 同, 目 前 还 尚 未 由 直 接 的 秘 书 处 工 作 人 员 加 以 支 持 大 部 分 资 源 调 动 工 作 由 执 行 秘 书 开 展, 必 要 时 由 秘 书 处 工 作 人 员 加 以 协 助 如 果 有 一 个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三 大 公 约 的 资 源 调 动 工 作, 将 对 这 一 服 务 领 域 有 好 处 环 境 署 执 行 主 任 将 为 设 立 一 个 资 源 调 动 官 员 在 来 年 帮 助 开 展 这 些 工 作 提 供 50% 的 资 金, 环 境 署 资 源 调 动 股 亦 同 意 增 加 对 各 秘 书 处 的 援 助 三 对 各 缔 约 方 的 益 处 15. 有 必 要 指 出 已 设 立 联 合 服 务, 其 最 终 目 标 是 改 善 对 各 缔 约 方 的 支 助 和 服 务, 以 加 强 各 公 约 在 国 家 地 区 和 全 球 各 级 的 实 施 由 于 评 估 临 时 联 合 服 务 的 成 效 的 时 间 有 限, 因 此 不 可 能 全 面 地 列 出 获 得 的 经 验 教 训 但 各 缔 约 方 已 体 会 到 一 些 益 处, 并 期 待 更 多 益 处 对 缔 约 方 的 益 处 载 列 如 下 16. 联 合 财 务 和 行 政 支 助 服 务 秘 书 处 惯 常 做 法 的 协 调, 尤 其 是 方 就 缔 约 方 对 三 个 公 约 的 财 务 捐 助 的 管 理 和 工 作 方 案 及 预 算 的 制 订 等 问 题 与 各 缔 约 方 沟 通 的 方 式, 有 望 能 够 促 进 各 缔 约 方 为 履 行 各 公 约 下 的 财 政 义 务 和 为 有 效 参 与 个 缔 约 3
方 大 会 的 会 议 方 面 的 工 作 这 一 服 务 还 为 三 个 秘 书 处 组 织 的 所 有 技 术 援 助 活 动 的 后 勤 安 排 提 供 一 个 更 连 贯 更 有 效 的 办 法 17. 联 合 法 律 服 务 预 计 该 服 务 将 注 重 寻 求 机 会 协 调 各 个 法 律 工 具, 不 仅 是 在 三 个 公 约 内 实 施, 还 将 与 其 他 相 关 文 书 和 组 织 合 作 实 施 与 该 服 务 相 关 的 技 术 援 助 部 分, 包 括 对 制 订 国 家 法 律 框 架 的 支 助, 也 将 采 取 同 样 的 办 法 18. 联 合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计 划 开 发 一 个 联 合 信 息 交 换 所 机 制, 以 促 进 各 缔 约 方 在 获 取 和 散 发 关 于 三 个 公 约 及 其 所 涉 内 容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一 般 信 息 方 面 开 展 工 作 还 计 划 在 该 服 务 下 开 展 能 力 建 设 活 动, 协 助 缔 约 方 获 取 并 分 享 实 施 三 个 公 约 所 需 的 信 息 19. 联 合 信 息 服 务 为 开 展 联 合 外 联 工 作 并 提 高 公 众 认 识, 应 发 出 一 个 共 同 且 连 贯 的 信 息, 该 信 息 关 注 三 个 公 约 的 生 命 周 期 办 法, 以 及 化 学 品 和 废 物 对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的 影 响, 以 支 持 缔 约 方 加 强 对 三 个 公 约 工 作 的 普 遍 了 解, 并 在 各 级 提 高 化 学 品 和 废 物 问 题 的 关 注 度 20. 联 合 资 源 调 动 服 务 环 境 署 资 源 调 动 科 已 为 缔 约 方 大 会 同 期 特 别 会 议 筹 集 了 资 金, 并 正 在 制 订 一 项 战 略, 供 进 一 步 开 展 联 合 资 源 调 动 预 计 该 服 务 将 帮 助 促 进 各 缔 约 方 获 得 履 行 其 在 各 公 约 下 义 务 所 需 的 财 政 资 源, 帮 助 调 动 日 益 增 加 的 资 源 以 支 助 各 公 约 的 实 施, 并 确 保 这 些 资 源 得 到 更 好 的 利 用 这 将 包 括 制 订 活 动 联 合 供 资 提 案, 供 捐 助 方 审 议 21. 总 体 而 言, 为 更 好 地 进 行 协 调 而 采 取 的 努 力, 已 经 为 三 个 公 约 秘 书 处 的 技 术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了 一 个 更 广 泛 的 支 助 和 专 门 知 识 基 础, 使 各 种 程 序 和 工 具 的 利 用 变 得 统 一, 促 使 获 得 更 多 的 机 会 进 行 联 合 规 划, 通 过 一 个 有 效 的 备 份 系 统 使 服 务 更 有 连 续 性, 还 使 工 作 人 员 的 技 能 以 及 培 训 得 到 更 有 效 的 利 用 因 此 在 中 长 期 内, 预 计 联 合 支 助 服 务 将 提 高 效 率, 使 技 三 个 公 约 的 术 工 作 人 员 的 能 力 得 到 释 放, 从 而 为 各 缔 约 方 提 供 实 质 性 支 助 和 服 务, 包 括 为 在 国 家 区 域 和 全 球 各 级 实 施 三 个 公 约 的 支 助 和 服 务 关 于 在 三 个 公 约 的 联 合 活 动 方 面 加 强 合 作 和 协 调 而 使 各 缔 约 方 获 得 的 益 处, 载 于 文 件 UNEP/FAO/CHW/RC/POPS/EXCOPS.1/2 22. 在 中 长 期 内, 除 节 约 成 本 外, 预 计 还 将 在 成 效 和 效 率 方 面 有 更 多 收 获 例 如, 三 个 缔 约 方 大 会 未 来 做 出 的 决 定 中 出 现 的 新 需 求 将 通 过 协 调 现 有 工 作 人 员 来 实 现 这 将 可 能 带 来 更 高 的 效 率, 并 使 相 关 费 用 完 全 或 部 分 抵 消 四 缔 约 方 大 会 可 能 采 取 的 行 动 23. 缔 约 方 大 会 或 愿 : (a) 欢 迎 环 境 署 执 行 主 任 与 粮 农 组 织 总 干 事 磋 商 并 通 过 三 大 公 约 执 行 秘 书 在 临 时 建 立 和 实 施 联 合 服 务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并 注 意 到 本 说 明 中 的 信 息 和 吸 取 的 教 训 ; (b) 邀 请 环 境 署 执 行 主 任 与 粮 农 组 织 总 干 事 磋 商, 在 为 巴 塞 尔 鹿 特 丹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提 供 秘 书 处 职 能 时, 通 过 三 大 公 约 执 行 秘 书, 考 虑 到 过 渡 时 期 积 累 的 经 验, 建 立 以 下 联 合 服 务 : ( 一 ) 联 合 财 务 和 行 政 支 助 服 务 ; 4
( 二 ) 联 合 法 律 服 务 ; ( 三 ) 联 合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 四 ) 联 合 信 息 服 务 ; ( 五 ) 联 合 资 源 调 动 服 务 (c) 在 建 立 上 述 联 合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审 议 协 同 增 效 决 定 中 请 求 建 立 的 联 合 服 务 所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组 织 影 响 等 信 息, 批 准 有 关 统 一 安 排 三 大 公 约 联 合 服 务 的 人 员 配 置 和 融 资 渠 道 的 建 议, 包 括 UNEP/FAO/CHW/RC/POPS/EXCOPS.1/INF/3 文 件 中 所 确 定 的 为 2010-2011 共 享 员 额 提 供 资 金, 尤 其 应 : ( 一 ) 邀 请 环 境 署 执 行 主 任 考 虑 提 供 资 金, 招 聘 一 个 官 员 担 任 巴 塞 尔 鹿 特 丹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联 合 服 务 负 责 人, 其 资 金 来 自 不 需 要 确 保 环 境 署 联 合 国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联 合 国 日 内 瓦 办 事 处 内 部 监 督 事 务 厅 和 联 合 国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供 服 务 监 督 和 指 导 的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部 分 ; ( 二 ) 为 联 合 资 源 调 动 官 员 设 立 一 个 员 额, 作 为 巴 塞 尔 鹿 特 丹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联 合 服 务 日 内 瓦 秘 书 处 的 一 部 分, 以 便 提 供 协 同 增 效 决 定 第 四 节 第 4 段 所 确 定 的 服 务, 并 为 该 员 额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源 ; ( 三 ) 邀 请 缔 约 方 和 捐 助 机 构 考 虑 通 过 自 愿 捐 款, 提 供 80,000 美 元 资 金, 用 来 融 合 三 大 秘 书 处 的 信 息 技 术 平 台, 另 考 虑 提 供 360,000 美 元 资 金, 实 施 UNEP/FAO/CHW/RC/POPS/EXCOPS.1/2 文 件 第 1 和 第 2 段 中 提 及 以 及 UNEP/FAO/CHW/RC/POPS/EXCOPS.1/INF/2 文 件 中 所 确 定 的 三 大 公 约 2010-2011 年 信 息 交 换 机 制 联 合 工 作 计 划 (d) 请 求 环 境 署 执 行 主 任 与 粮 农 组 织 总 干 事 磋 商, 并 通 过 三 大 公 约 执 行 秘 书, 继 续 推 进 联 合 服 务 的 实 施 工 作, 并 在 各 缔 约 方 大 会 2011 年 常 会 上 做 进 度 报 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