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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第 一 部 分 加 拿 大 投 资 环 境 及 相 关 政 策 1. 加 拿 大 概 况 面 积 :998.467 万 平 方 公 里, 居 世 界 第 二 位, 其 中 陆 地 面 积 909.3507 万 平 方 公 里, 淡 水 覆 盖 面 积 89.1163 万 平 方 公 里 人 口 :3,242.29 万 (2006 年 1 月 加 拿 大 统 计 局 数 字 ), 截 至 2007 年 7 月 估 计 33,390,141 其 中, 英 裔 居 民 占 28%, 法 裔 占 23%, 其 他 欧 裔 占 15%, 原 住 民 ( 印 第 安 人 米 提 人 和 因 纽 特 人 ) 约 占 2%, 其 余 为 亚 洲 拉 美 非 洲 裔 等 现 有 华 人 约 110 万 人 是 处 了 欧 裔 之 外 的 最 大 少 数 族 裔, 约 占 加 拿 大 总 人 口 的 3% 英 语 和 法 语 同 为 官 方 语 言 居 民 中 信 奉 天 主 教 的 占 45%, 信 奉 基 督 教 新 教 的 占 36% 90% 的 加 拿 大 居 民 居 住 在 离 美 国 边 境 150 公 里 的 地 方 华 人 在 大 多 伦 多 地 区 (GTA) 大 约 有 60 万, 温 哥 华 地 区 约 有 近 40 万, 其 余 主 要 分 布 在 阿 尔 伯 塔 和 魁 北 克 省 每 年 移 民 加 拿 大 的 华 人 约 4-4.5 万, 是 最 大 的 亚 裔 人 群 首 都 : 渥 太 华 (Ottawa), 地 处 安 大 略 省 首 都 地 区 ( 包 括 安 大 略 省 的 渥 太 华 市 魁 北 克 省 的 赫 尔 市 和 其 周 围 城 镇 ) 人 口 114.9 万 (2005 年 ), 面 积 4662 平 方 公 里 国 家 元 首 : 英 国 女 王 伊 丽 莎 白 二 世 由 女 王 任 命 的 总 督 代 行 职 权 总 督 由 总 理 提 名, 女 王 任 命, 任 期 5 年 现 任 总 督 米 切 尔 琼 (Michaelle Jean, 女, 海 地 裔 ),2005 年 9 月 27 日 就 任 重 要 节 日 : 新 年 1 月 1 日, 复 活 节 劳 动 节 国 庆 日 ( 加 拿 大 日 )7 月 1 日, 圣 诞 节 12 月 25 日 等 简 况 : 加 拿 大 位 于 北 美 洲 北 部 东 临 大 西 洋, 西 濒 太 平 洋, 西 北 部 邻 美 国 阿 拉 斯 加 州, 南 接 美 国 本 土, 北 靠 北 冰 洋 达 北 极 圈 海 岸 线 约 长 24 万 多 公 里 东 部 气 温 稍 低, 南 部 气 候 适 中, 西 部 气 候 温 和 湿 润, 北 部 为 寒 带 苔 原 气 候 中 西 部 最 高 气 温 达 40 以 上, 北 部 最 低 气 温 低 至 -60 原 为 印 第 安 人 与 因 纽 特 人 居 住 地 16 世 纪 沦 为 法 英 殖 民 地, 后 又 被 法 割 让 给 英 国 1867 年, 英 将 加 拿 大 省 新 不 伦 瑞 克 省 和 诺 瓦 斯 科 舍 省 合 并 为 一 个 联 邦, 成 为 英 国 最 早 的 自 治 领 此 后, 其 他 省 也 陆 续 加 入 联 邦 1926 年, 英 国 承 认 加 的 平 等 地 位, 加 始 获 外 交 独 立 权 1931 年, 成 为 英 联 邦 成 员 国, 其 议 会 也 获 得 了 同 英 议 会 平 等 的 立 法 权, 但 仍 无 修 宪 权 1982 年, 英 国 女 王 签 署 加 拿 大 宪 法 法 案, 加 议 会 获 得 立 宪 修 宪 的 全 部 权 力 1/76

政 治 :1867 年 建 立 联 邦 以 来, 基 本 上 由 自 由 党 和 进 步 保 守 党 轮 流 执 政 1993 年, 自 由 党 在 第 35 届 联 邦 议 会 大 选 中 获 胜, 克 雷 蒂 安 就 任 总 理 1997 2000 年 大 选 中, 自 由 党 连 续 获 胜, 克 蝉 联 执 政 2003 年 12 月, 克 雷 蒂 安 宣 布 退 休, 保 罗 马 丁 继 任 总 理 2004 年 6 月, 加 举 行 大 选, 自 由 党 再 次 获 胜, 马 丁 总 理 连 任 2006 年 1 月 的 大 选 中, 保 守 党 击 败 自 由 党 上 台, 该 党 领 袖 斯 蒂 芬 哈 珀 担 任 总 理 宪 法 : 加 至 今 没 有 一 部 完 整 的 宪 法, 主 要 由 在 各 个 不 同 历 史 时 期 通 过 的 宪 法 法 案 构 成, 其 中 包 括 1867 年 英 国 议 会 通 过 的 不 列 颠 北 美 法 案 宪 法 规 定, 加 实 行 联 邦 议 会 制, 尊 英 王 为 加 国 家 元 首, 总 督 为 英 女 王 在 加 代 表, 英 法 语 均 为 官 方 语 言 宪 法 宗 旨 : 和 平 秩 序 和 良 政 议 会 : 由 参 议 院 和 众 议 院 组 成, 参 众 两 院 通 过 的 法 案 由 总 督 签 署 后 成 为 法 律 总 督 有 权 召 集 和 解 散 议 会 参 议 院 共 105 席, 名 额 按 各 省 人 口 比 例 和 历 史 惯 例 分 配 参 议 员 由 联 邦 总 理 提 名, 总 督 任 命 1965 年 6 月 2 日 前 任 命 的 为 终 身 制, 此 后 任 命 的 到 75 岁 退 休 参 议 长 诺 埃 尔 金 塞 拉 (Noel A. Kinsella),2006 年 2 月 就 任 众 议 院 共 308 席, 众 议 员 由 按 各 省 人 口 比 例 划 分 的 联 邦 选 区 直 接 选 举 产 生, 任 期 不 超 过 5 年 第 39 届 联 邦 众 议 院 选 举 于 2006 年 1 月 举 行, 目 前 议 席 占 有 情 况 为 : 保 守 党 125 席, 自 由 党 102 席, 魁 北 克 集 团 51 席, 新 民 主 党 29 席, 独 立 人 士 1 席 众 议 长 为 自 由 党 人 彼 得 米 利 肯 (Peter Milliken),2006 年 4 月 就 任 政 府 : 内 阁 制 由 众 议 院 中 占 多 数 席 位 的 政 党 组 阁, 其 领 袖 任 总 理 现 内 阁 由 保 守 党 于 2006 年 2 月 组 成, 除 总 理 外, 共 有 部 长 26 名, 驻 参 议 院 领 袖 一 名, 驻 众 议 员 领 袖 一 名 ( 兼 ) 主 要 有 : 总 理 斯 蒂 芬 哈 珀 (Stephen Harper), 国 际 贸 易 部 长 兼 负 责 太 平 洋 门 户 战 略 和 2010 年 冬 奥 会 事 务 部 长 戴 维 埃 默 森 (David Emerson), 外 交 部 长 兼 加 拿 大 大 西 洋 发 展 署 部 长 彼 得 戈 登 麦 凯 (Peter Gordon MacKay), 国 防 部 长 戈 登 奥 康 纳 (Gordon O Connor), 财 政 部 长 詹 姆 斯 迈 克 尔 弗 莱 厄 蒂 (James Michael Flaherty) 行 政 区 域 : 全 国 分 10 省 3 地 区 各 省 设 省 督 省 议 长 省 长 和 省 内 阁 地 区 也 设 立 相 应 职 位 和 机 构 司 法 机 构 : 加 拿 大 设 联 邦 省 和 地 方 ( 一 般 指 市 ) 三 级 法 院 联 邦 法 院 一 般 受 理 财 政 海 事 和 有 关 经 济 方 面 的 案 件 最 高 法 院 由 1 名 大 法 官 和 8 名 陪 审 法 官 组 成, 主 要 仲 裁 联 邦 和 各 省 上 诉 的 重 大 政 治 法 律 有 关 宪 法 问 题 以 及 重 大 民 事 和 刑 事 案 件 最 高 法 院 的 裁 决 为 终 审 裁 决 最 高 法 院 的 法 官 均 由 总 理 提 名, 总 督 任 命, 75 岁 退 休 首 席 大 法 官 贝 弗 利 麦 克 拉 克 林 女 士 (Beverley McLachlin) 于 2000 年 1 月 就 任 司 法 部 长 兼 总 检 察 长 维 克 托 伊 斯 (Vic Toews) 于 2006 年 2 月 就 任 各 省 设 有 省 高 等 法 院 和 省 法 院, 主 要 审 理 刑 事 案 件 及 其 它 与 该 省 有 关 的 重 要 案 件, 但 也 有 一 些 省 级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地 方 法 院 一 般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政 党 :(1) 加 拿 大 保 守 党 (Conservative Party of Canada): 现 执 政 党, 加 右 翼 政 党 由 加 拿 大 改 良 保 守 联 盟 党 和 进 步 保 守 党 于 2003 年 12 月 合 并 而 成, 领 袖 : 史 蒂 芬 哈 珀 (Stephen Harper) 2/76

(2) 自 由 党 (Liberal Party): 议 会 正 式 反 对 党 1873 年 成 立 领 袖 : 比 尔 格 雷 厄 姆 (Bill Graham) (3) 魁 北 克 集 团 (Block Quebecois): 也 称 魁 人 党,1990 年 成 立 该 集 团 代 表 魁 北 克 人 的 利 益, 主 张 魁 北 克 独 立 领 袖 : 吉 利 斯 杜 塞 普 (Gilles Duceppe) (4) 新 民 主 党 (New Democratic Party): 也 称 新 民 党,1961 年 由 平 民 合 作 联 盟 与 加 拿 大 劳 工 大 会 联 合 而 成 该 党 属 于 社 会 民 主 党 性 质, 代 表 中 下 劳 动 阶 层 利 益, 主 张 企 业 公 营, 标 榜 社 会 主 义 领 袖 : 杰 克 莱 顿 (Jack Layton) 其 他 政 党 还 有 : 社 会 信 用 党 加 拿 大 党 绿 党 和 加 拿 大 共 产 党 等 经 济 : 加 是 西 方 七 大 工 业 国 家 之 一 制 造 业 和 高 科 技 产 业 较 发 达, 资 源 工 业 初 级 制 造 业 和 农 业 亦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主 要 支 柱 近 年 来, 加 拿 大 经 济 增 长 较 为 强 劲, 增 速 在 发 达 工 业 国 中 名 列 前 茅 加 以 贸 易 立 国, 对 外 资 外 贸 依 赖 很 大, 经 济 上 受 美 国 影 响 较 深 2005 年, 加 经 济 全 年 增 长 率 为 2.9% 通 货 膨 胀 得 到 良 好 控 制, 通 涨 率 接 近 加 央 行 设 定 的 1-3% 的 中 心 水 平 失 业 率 逐 步 下 降,2006 年 3 月 达 到 6.3%, 为 其 31 年 来 最 低 水 平 经 济 环 境 商 业 环 境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2005 年 ): 11,574 亿 加 元 人 均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2005 年 ): 35,698 加 元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增 长 率 (2005 年 ): 2.9% 货 币 名 称 : 加 拿 大 元 1 加 元 =100 分 汇 率 (2005 年 平 均 汇 率 ): 1 美 元 =1.2 加 元 通 货 膨 胀 率 (2005 年 ): 2.2% 失 业 率 (2005 年 ): 6.8% 联 合 国 贸 易 发 展 会 议 的 报 告 指 出, 加 拿 大 是 领 导 外 来 直 接 投 资 的 国 度 (UNCTAD, 世 界 投 资 报 告,2003 年 9 月 4 日 ) 加 拿 大 在 西 方 七 强 中 企 业 成 本 最 低 ( 毕 马 威 公 司 KPMG, 国 际 企 业 成 本 领 导 人 指 南,2004 年 ) 在 2004-2008 年 全 球 商 业 环 境 排 名 预 测 中, 加 拿 大 名 列 第 一 (EIU, 评 估 总 体 商 业 环 境,2004 年 1 月 ) 预 测 加 拿 大 在 2003-2007 年 的 全 球 资 本 流 入 排 列 第 八 位, 占 世 界 投 资 的 3% 以 上 (EIU, 世 界 投 资 前 景,2003 年 3 月 ) 在 世 界 竞 争 力 的 排 名 中, 加 拿 大 总 体 竞 争 力 第 三, 大 国 的 竞 争 力 第 二 ( 国 际 管 理 发 展 学 院,2004 年 世 界 竞 争 力 年 鉴 ) 2003 年, 加 拿 大 在 80 国 微 观 经 济 增 长 指 数 中 排 列 第 12 这 是 衡 量 表 现 生 产 力 增 长 的 要 素 ( 世 界 经 济 论 坛,2003-2004 年 全 球 竞 争 力 报 告 ) 3/76

劳 动 队 伍 世 界 银 行 在 2004 年 的 企 业 经 营 中 列 出 了 不 同 国 家 投 资 人 在 启 动 新 企 业 的 过 程 中 要 面 临 挑 战 的 指 标 尽 管 世 界 银 行 是 按 字 母 排 列 国 家, 但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杂 志 却 根 据 5000 数 值 来 排 列 国 家, 加 拿 大 占 据 首 位!(2004 年 1 月 ) 在 世 界 银 行 的 报 告 2004 年 的 企 业 经 营 : 法 规 程 序 中 加 拿 大 获 取 高 分 : 只 需 要 2 个 步 骤,3 天 时 间, 用 相 当 于 不 到 人 均 年 入 手 的 1% 就 可 以 在 加 拿 大 建 立 一 个 企 业 (2003 年 10 月 ) 加 拿 大 公 司 在 企 业 领 导 管 理 排 行 中 名 列 第 一 (GovernanceMetrics 作 调 查, 经 彭 博 (Bloomberg) 审 核,2003 年 7 月 28 日 ) 在 公 平 司 法 制 度 的 评 比 中, 加 拿 大 在 大 国 中 占 第 二 名, 在 西 方 七 强 中 占 第 一 名 ( 国 际 管 理 发 展 学 院,2004 年 世 界 竞 争 力 年 鉴 ) 劳 动 队 伍 素 质 加 拿 大 遥 遥 领 先, 在 主 要 工 业 国 中 拥 有 最 高 比 例 的 大 专 院 校 毕 业 生 ( 加 拿 大 统 计 局,2001 年 人 口 普 查 数 据,2003 年 3 月 11 日 发 布 ) 网 络 连 接 和 电 子 商 务 生 活 质 量 加 拿 大 连 续 4 年 在 世 界 电 子 政 府 排 行 中 名 列 第 一 (Accenture, 电 子 政 府 领 头 人 : 高 效 率 与 最 大 增 值,2004 年 4 月 ) 维 多 利 亚 是 占 据 北 美 之 首 的 城 市 (Condé Nast 旅 游 者 杂 志, 环 球 邮 报 报 道, 2003 年 10 月 14 日 ) 阿 尔 伯 塔 省 的 卡 尔 加 里 市 连 续 二 年 被 列 为 世 界 第 一 位 居 住 最 清 洁 的 城 市 (Mercer 人 力 资 源 咨 询 公 司, 生 活 质 量 报 告,2004 年 3 月 )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温 哥 华 市 在 世 界 生 活 质 量 的 排 行 中 占 第 三 位 (Mercer 人 力 资 源 咨 询 公 司, 生 活 质 量 报 告,2004 年 3 月 ) 对 华 贸 易 情 况 中 国 是 加 拿 大 第 四 大 出 口 国 和 第 二 大 进 口 国 据 加 拿 大 统 计 局 统 计, 加 拿 大 2005 年 对 中 国 的 出 口 增 长 了 6.1%, 达 到 了 71 亿 加 元, 相 比 2004 年 向 中 国 出 口 为 67 亿 加 元 2005 年 向 中 国 出 口 的 前 10 大 商 品 占 全 部 加 拿 大 向 中 国 出 口 的 68% 有 机 化 工 产 品 和 木 浆 是 向 中 国 出 口 超 过 10 亿 加 元 仅 有 的 两 种 商 品 2005 年 向 中 国 出 口 增 长 最 快 的 商 品 是 : 矿 石 增 长 168.5%, 硫 磺 增 长 117.7%, 肥 料 58.7%, 机 械 设 备 24.3% 而 谷 物 汽 车 和 木 浆 则 分 别 大 幅 下 降 51%,35.8% 和 16% 4/76

图 : 2005 年 向 中 国 出 口 的 前 10 大 商 品 ( 单 位 :10 亿 加 元 ) Salt and sulphur 盐 及 硫 磺 Motor vehicles and parts 汽 车 和 零 配 件 Fish and seafood 鱼 和 海 产 品 Electrical machy & equip. 机 电 设 备 Cereals 谷 物 Mineral ores 矿 石 Fertilizers 肥 料 Machinery 机 械 设 备 Wood pulp 木 浆 Organic chemicals 有 机 化 学 产 品 Other 其 他 图 : 2005 年 从 中 国 进 口 的 前 10 大 商 品 ( 单 位 :10 亿 加 元 ) Optical & medical equip. Plastic Foodwear Iron & steel products 光 学 和 医 疗 设 备 塑 料 鞋 类 钢 铁 产 品 5/76

Knit apparel Woven apparel Furniture and bedding Toys & sporting equip. Electrical machy & equip. Machinery Other 针 织 品 纺 织 品 家 具 和 床 上 用 品 玩 具 和 体 育 用 品 机 电 设 备 机 械 设 备 其 他 据 加 拿 大 统 计 局 统 计,2005 年 加 拿 大 从 中 国 的 进 口 的 商 品 大 大 超 过 了 加 拿 大 对 中 国 的 出 口, 进 口 增 幅 22.4%, 达 到 295 亿 加 元 从 中 国 进 口 的 主 要 商 品 是, 机 械 设 备 机 电 设 备 玩 具 和 体 育 用 品 按 增 长 幅 度, 最 大 的 是 服 装 和 钢 铁, 两 者 的 增 幅 都 达 到 45%, 机 械 设 备 和 机 电 设 备 增 幅 都 在 25% 以 上 在 10 大 进 口 商 品 中, 所 有 的 商 品 增 幅 没 有 低 于 5% 的 上 面 的 数 字 是 按 照 加 拿 大 海 关 和 国 贸 部 的 统 计 给 出 的, 但 按 据 中 国 海 关 统 计, 数 字 出 入 较 大 根 据 中 国 海 关 的 统 计,2005 年 中 加 双 边 贸 易 总 额 为 191.7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23.5% 其 中, 中 国 对 加 拿 大 出 口 116.5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42.8%; 自 加 拿 大 进 口 75.1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2.2% 中 方 顺 差 41.4 亿 美 元 中 国 对 加 拿 大 出 口 的 主 要 产 品 为 电 机 电 器 音 像 设 备 及 其 零 附 件 服 装 及 衣 着 附 件 家 具 钢 铁 制 品 玩 具 塑 料 及 其 制 品 车 辆 及 其 零 附 件 鞋 类 产 品 等 ; 自 加 拿 大 进 口 的 主 要 产 品 为 肥 料 纸 浆 矿 砂 谷 物 及 谷 物 粉 镍 及 其 制 品 塑 料 及 其 制 品 等 据 中 国 商 务 部 统 计,2005 年 中 国 公 司 在 加 拿 大 完 成 承 包 工 程 营 业 额 2,388 万 美 元, 新 签 合 同 金 额 1,888 万 美 元 ; 完 成 劳 务 合 作 合 同 金 额 72 万 美 元, 新 签 合 同 金 额 229 万 美 元 截 至 2005 年 年 底, 中 国 公 司 在 加 拿 大 累 计 完 成 承 包 工 程 营 业 额 1.1 亿 美 元, 签 订 合 同 金 额 1.2 亿 美 元 ; 完 成 劳 务 合 作 合 同 金 额 3,962 万 美 元, 签 订 合 同 金 额 7,771 万 美 元 加 拿 大 各 省 经 济 概 况 安 大 略 省 (Ontario, ON) 安 大 略 省 也 称 安 河 或 安 省, 为 加 国 最 重 要 的 省 份, 其 产 值 占 加 国 总 GDP 的 40% 以 上 2006 年 GDP 成 长 率 预 计 达 2.3% 从 产 业 结 构 观 之, 金 融 ( 含 保 险 及 房 地 产 ) 与 制 造 业 为 安 省 最 重 要 的 产 业, 各 占 GDP 的 22%, 其 次 包 括 律 师 会 计 等 管 理 服 务 业 趸 售 业 健 康 与 社 会 福 利 零 售 分 居 第 2-5 大 产 业, 各 占 GDP 的 8% 左 右 整 体 而 言 服 务 业 相 关 的 产 业 已 达 GDP 的 70% 税 负 方 面,2006 年 安 省 一 般 企 业 税 加 计 联 邦 企 业 税 后 税 率 为 36.12% 制 造 业 为 34.12% 中 小 企 业 为 18.62%; 省 消 费 税 加 计 联 邦 消 费 税 为 14%; 个 人 所 得 税 率 按 收 入 多 寡 从 4.48%( 年 收 入 在 2.5 万 加 元 以 下 者 ) 至 31.34%( 年 收 入 在 12.5 万 加 元 以 上 者 ) 不 等 魁 北 克 省 (Quebec, QU) 6/76

魁 北 克 省, 简 称 魁 省 是 加 国 面 积 最 大 的 省 份, 就 经 济 重 要 性 及 人 口 总 数 而 言, 魁 省 是 加 国 第 二 大 省 份, 其 产 值 及 人 口 分 占 加 国 总 GDP 及 总 人 口 的 20% 以 上 2005 年 魁 北 克 省 系 全 球 第 41 大 经 济 体,GDP 总 值 达 2,650 亿 加 元, 其 中 70% 以 上 为 服 务 业 魁 省 经 济 规 模 相 当 于 希 腊 葡 萄 牙 及 挪 威 等 国 ; 人 均 国 民 所 得 接 近 德 国 及 意 大 利, 略 高 于 西 班 牙 税 负 方 面,2006 年 魁 省 一 般 企 业 税 加 计 联 邦 企 业 税 后 税 率 为 31.02%, 较 安 省 及 卑 诗 省 均 低 ; 省 销 售 税 加 计 联 邦 销 售 税 为 13.5%; 魁 省 对 100 万 加 元 以 内 的 投 资 均 给 予 免 资 本 税 的 待 遇, 并 将 于 2009 年 起 将 资 本 税 从 现 行 的 0.6% 减 半 魁 省 的 最 大 出 口 贸 易 伙 伴 为 美 国, 输 美 产 品 占 其 总 出 口 近 90%, 金 额 超 过 500 亿 加 元 ; 以 出 口 产 品 组 成 来 看, 主 要 为 航 空 及 飞 行 器 引 擎 交 通 设 备 办 公 设 备 及 通 信 设 备 等, 制 造 业 产 品 合 计 约 占 总 出 口 的 93% 依 据 加 国 统 计 局 资 料,2006 年 魁 省 失 业 率 较 安 省 高, 为 8.5% 劳 动 参 与 比 安 省 为 低, 为 65.8% 平 均 周 薪 为 692.28 加 元, 而 安 省 卑 诗 省 阿 尔 伯 塔 省 均 在 780 元 左 右 为 吸 引 投 资, 对 于 在 魁 省 投 资 的 企 业, 魁 省 提 供 多 项 优 惠 计 划, 包 括 对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的 战 略 投 资 支 持 项 目 (Strategic Investment Support Program, PASI) 对 资 产 在 3500 万 加 元 以 下 的 企 业 融 资 的 移 民 投 资 者 项 目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对 制 造 业 资 源 回 收 业 等 研 发 人 事 支 出 的 融 资 的 魁 北 克 就 业 支 持 项 目 (Emploi-Québec employment assistance) 投 资 项 目 支 持 计 划 (Investment project assistance program, PACPI) 对 环 境 航 天 国 防 等 方 面 的 研 发 融 资 的 加 拿 大 技 术 伙 伴 项 目 (Technology Partnerships Canada, TPC) 工 业 研 发 支 持 项 目 (Industrial Research Assistance Program, IRAP) 等 ; 对 于 投 资 于 多 媒 体 及 生 物 科 技 产 业 者, 魁 省 提 供 有 多 媒 体 制 作 (Multimedia production) 与 生 物 技 术 发 展 中 心 (Biotechnology development centres,cdb) 两 项 辅 导 计 划 ; 对 于 发 展 较 为 迟 滞 的 地 区, 魁 省 提 供 Resource regions Gaspésie and certain maritime regions Valley of Aluminum 等 项 计 划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British Columia, BC)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也 称 英 属 哥 伦 比 亚, 简 称 卑 诗 省, 为 加 国 第 3 大 省, 其 产 值 占 加 国 总 产 出 的 12%,2005 年 的 经 济 成 长 率 达 3% 以 上 目 前 生 命 科 学 替 代 性 能 源 计 算 机 软 件 研 发 新 媒 体 研 发 环 保 科 技 等 领 域 为 该 省 目 前 最 具 潜 力 的 产 业 2010 年 卑 诗 省 温 哥 华 市 将 成 为 冬 季 奥 运 会 的 主 办 地, 许 多 的 建 设 及 都 市 更 新 计 划 正 如 火 如 荼 展 开, 预 计 外 围 活 动 将 带 动 100 亿 加 元 的 产 值 为 吸 引 外 来 投 资, 卑 诗 省 于 2002 年 起 将 企 业 所 得 税 降 为 13.5% 之 后 并 陆 续 取 消 非 金 融 机 构 的 资 本 利 得 税 (capital tax) 调 整 中 小 企 业 适 用 税 率 级 距 的 适 当 销 售 税 调 降 扩 大 至 各 项 生 产 活 动 零 售 销 售 税 降 至 7% 等 ; 法 定 联 邦 与 省 企 业 所 得 税 合 计 35.62%, 为 实 质 税 率 仅 29.1% 7/76

卑 诗 省 对 于 鼓 励 研 发 活 动 特 别 积 极, 提 供 包 括 研 发 R&D 相 关 的 薪 水 原 物 料 等 成 本 可 100% 抵 减 ; 研 发 投 资 无 抵 减 最 低 起 算 点, 亦 无 抵 税 上 限 ; 研 发 R&D 支 出 抵 税 可 递 延 10 年 等 措 施 卑 诗 省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该 省 长 期 发 展 的 竞 争 力, 在 2005 年 大 幅 增 加 健 康 研 究 支 出 1 亿 加 元 设 立 地 质 与 地 球 科 学 研 究 基 金 2,500 万 加 元 提 供 2.5 万 名 高 中 毕 业 生 继 续 就 读 大 学 基 金 3 年 60 亿 加 元 及 3 年 30 亿 加 元 的 高 速 公 路 机 场 港 口 等 基 础 建 设 支 出 临 大 西 洋 各 省 ( 爱 得 华 王 子 岛 Prince Edward Island(PEI) 新 斯 科 舍 Nova Scotia (NS) 纽 芬 兰 与 拉 布 拉 多 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NL) 纽 布 伦 斯 威 克 省 New Brunswick(NB)) 这 一 地 区 加 拿 大 人 也 称 之 为 大 西 洋 省 (Atlantic Canada) 或 Maritime, 新 斯 科 舍 省 传 统 以 国 防 器 材 物 流 配 销 旅 游 健 康 与 教 育 及 林 渔 业 为 主 要 产 业, 近 年 来 哈 立 法 克 斯 港 亦 成 为 生 化 软 件 设 计 及 临 床 试 验 等 产 业 的 重 镇 ; 雪 梨 城 (Sydney) 目 前 致 力 发 展 环 境 产 业, 且 加 国 的 国 家 研 究 委 员 会 -- 无 线 系 统 组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s Wireless System) 亦 设 立 于 此 新 不 伦 斯 克 省 传 统 上 系 以 能 源 金 属 制 造 与 运 输 服 务 业 为 主, 近 年 来 首 府 圣 约 翰 (Saint John) 积 极 发 展 旅 游 与 石 油 化 学, 现 为 加 国 的 国 家 研 究 委 员 会 电 子 医 疗 研 究 小 组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s E-Health Research Group) 的 所 在 地 ; Moncton 城 则 为 加 国 的 国 家 研 究 委 员 会 电 子 学 习 小 组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s E-Learning Group) 的 所 在 地 爱 德 华 太 子 岛 仰 赖 农 渔 业 及 观 光 业, 首 府 夏 洛 特 城 正 积 极 发 展 生 物 科 技 及 航 天 科 技 ; 纽 芬 兰 与 拉 布 拉 多 省 亦 为 农 渔 业 及 观 光 业 省 份, 现 正 发 展 石 化 及 环 境 科 技 产 业 萨 斯 喀 彻 温 省 (Saskatchewan,SK) 历 经 2004 年 的 荣 景 后, 萨 省 2005 年 的 实 质 GDP 成 长 率 为 3.3%, 投 资 增 加 4.6%, 工 业 建 地 许 可 狂 增 78.4% 商 业 建 筑 许 可 亦 增 加 28.7%, 惟 就 业 人 口 开 始 下 滑, 总 计 48.35 万 人 2006 年 2 月 消 费 者 物 价 指 数 较 去 前 期 增 加 1.9%, 失 业 率 亦 较 去 年 同 期 稍 微 增 加 达 5.9%, 显 示 萨 省 2005 年 的 发 展 有 过 热 的 情 况, 预 计 2006 年 的 增 长 率 将 趋 缓 2005 年 萨 省 农 业 因 美 国 重 新 开 放 加 国 牛 肉 逐 渐 复 苏, 屠 宰 牛 肉 销 售 金 额 增 加 9.3% 销 售 牛 只 数 亦 增 加 15.7% 麦 类 谷 物 收 成 创 历 年 新 高 达 3060 万 公 吨, 较 前 年 增 加 17%; 惟 CW No.1 品 级 的 优 良 作 物 比 例 下 降 萨 省 石 油 天 然 气 业 及 矿 业 发 达, 目 前 系 加 国 仅 次 于 阿 尔 伯 塔 省 的 第 二 大 产 油 省, 占 加 国 总 产 量 的 21%, 年 产 量 约 2,400 万 立 方 公 尺 重 油 产 于 Lloydminster 及 Kindersley 地 区 ; 轻 原 油 产 于 东 南 的 Weyburn 及 Estevan; 中 级 原 油 在 该 省 南 部 亦 有 生 产 2005 年 油 品 销 售 额 较 去 年 增 加 16%, 新 油 井 增 加 15.3% 2005 年 天 然 气 销 售 8/76

额 亦 较 前 年 增 加 25.7%, 未 来 包 括 萨 省 的 加 西 各 省 将 继 续 因 油 砂 及 天 然 气 产 业 而 受 益 萨 省 提 供 吸 引 投 资 的 租 税 优 惠 包 括 : 自 2006 年 起 逐 步 取 消 资 本 税, 预 计 于 2008 年 7 月 完 全 取 消 ( 除 国 营 事 业 及 金 融 机 构 外 ) 2006 年 7 月 起 新 设 企 业 均 不 需 课 征 资 本 税 ; 省 企 业 所 得 税 最 低 可 达 10%, 预 计 于 2008 年 7 月 将 平 均 企 业 所 得 税 降 至 12%; 个 人 所 得 税 最 高 适 用 税 率 为 加 国 各 省 中 第 三 低 曼 尼 托 巴 省 (Manitoba, MB) 曼 尼 托 巴 省, 简 称 曼 省 服 务 业 占 该 省 总 产 值 362 亿 加 元 的 72%, 另 农 矿 业 及 食 品 加 工 业 亦 发 达 目 前 曼 省 亦 积 极 发 展 的 产 业 包 括 航 天 工 业 发 电 交 通 光 通 讯 及 视 听 音 响 等 目 前 包 括 加 拿 大 小 麦 局 (Canadian Wheat Board) 加 拿 大 西 部 环 球 通 讯 公 司 (CanWest Global Communications) 加 拿 大 人 畜 健 康 科 学 中 心 (Canadian Science Center for Human and Animal Health) 等 全 国 性 的 企 业 或 机 构 总 部 设 置 在 曼 省 曼 省 的 GDP 已 连 续 8 年 成 长,2005 年 GDP 约 420 亿 加 元 出 口 金 额 超 过 98 亿 加 元, 主 要 出 口 项 目 包 括 农 畜 产 品 林 产 品 及 纸 类 运 输 设 备 金 属 原 矿 等 ; 主 要 进 口 项 目 包 括 农 耕 机 具 与 小 汽 车 曼 省 的 最 大 进 口 及 出 口 伙 伴 均 为 美 国, 所 占 比 例 都 在 60% 以 上 阿 尔 伯 塔 省 (Albert, AL) 阿 尔 伯 塔 省 也 称 亚 省, 盛 产 油 砂 的 亚 省 已 成 为 加 国 第 4 大 GDP 贡 献 省 份, 其 经 济 规 模 已 十 分 逼 近 卑 诗 省 亚 省 天 然 资 源 充 沛, 为 加 国 农 矿 生 产 重 镇, 拜 其 丰 富 的 能 源 性 矿 物 及 居 高 不 下 的 油 价 所 赐, 亚 省 2005 年 经 济 成 长 率 高 达 4.9% 矿 业 方 面, 亚 省 提 供 加 国 50% 的 石 油 80% 的 天 然 气 及 90% 的 燃 气, 而 原 油 及 天 然 气 亦 是 亚 省 最 重 要 的 出 口 产 品, 占 其 总 出 口 70% 以 上 1995 至 2005 年 10 年 间 亚 省 的 出 口 增 加 了 3 倍, 达 860 亿 加 元 其 中 制 造 业 产 品 的 成 长 最 多, 超 过 2 倍, 其 运 货 金 额 达 5,940 亿 加 元 2005 年 亚 省 继 续 蝉 联 加 国 接 受 人 均 外 来 投 资 金 额 最 高 省 份 的 榜 首, 每 人 接 受 外 来 投 资 金 额 达 18,250 加 元, 较 全 国 平 均 高 出 1 倍 累 计 至 2005 年, 亚 省 接 受 的 外 来 投 资 达 6,030 亿 加 元, 为 1995 年 时 的 3 倍 亚 省 蓬 勃 的 经 济 亦 使 得 亚 省 成 为 加 国 失 业 率 最 低 的 省 份, 失 业 率 仅 3.9%;1995-2005 年 这 10 年 间 共 创 造 了 42 万 个 工 作 机 会 农 业 方 面, 加 国 农 业 总 产 值 其 中 四 分 之 一 来 自 亚 省, 其 中 牛 肉 占 大 宗 ; 亚 省 2003 年 起 受 到 狂 牛 症 事 件 影 响 牛 肉 出 口,2005 年 美 国 已 重 新 开 放 部 分 加 国 牛 肉 进 口 亚 省 财 政 状 况 良 好, 是 加 国 唯 一 没 有 省 货 物 销 售 税 及 一 般 资 本 税 ( 卑 诗 省 虽 无 资 本 税, 惟 仍 有 销 售 税 ) 的 省 份, 亦 是 目 前 加 国 唯 一 无 财 政 赤 字 的 省 级 政 府 2006 年 亚 省 一 般 企 业 税 加 计 联 邦 企 业 税 后 税 率 为 33.62%, 中 小 企 业 税 率 仅 16.2% 9/76

资 源 : 加 拿 大 是 世 界 上 的 资 源 大 国, 加 拿 大 地 域 辽 阔, 森 林 和 矿 产 资 源 丰 富 矿 产 有 60 余 种, 镍 锌 铂 石 棉 的 产 量 居 世 界 首 位, 铀 金 镉 铋 石 膏 居 世 界 第 二 位 铜 铁 铅 钾 硫 磺 钴 铬 钼 等 产 量 丰 富 已 探 明 的 油 砂 原 油 可 采 储 量 约 1,747 亿 桶, 仅 次 于 沙 特, 居 世 界 第 二 森 林 覆 盖 面 积 达 440 万 平 方 公 里, 产 材 林 面 积 286 万 平 方 公 里, 分 别 占 全 国 领 土 面 积 的 44% 和 29%; 木 材 总 蓄 积 量 为 172.3 亿 立 方 米 加 领 土 面 积 中 有 89 万 平 方 公 里 为 淡 水 覆 盖, 淡 水 资 源 占 世 界 的 9% 工 业 :2005 年 加 制 造 业 总 产 值 1,839.89 亿 加 元,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16%; 从 业 人 员 220.7 万, 占 全 国 就 业 人 员 的 13.6% 建 筑 业 总 产 值 635.67 亿 加 元,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5.5%, 从 业 人 员 100.2 万, 占 全 国 就 业 人 员 的 6.3% 近 几 年 主 要 工 业 产 品 产 量 如 下 : 2003 2004 2005 汽 车 ( 万 辆 ) 227.60 229.90 219.40 原 油 ( 亿 立 方 米 米 ) 1.44 1.49 1.46 天 然 气 ( 亿 立 方 米 ) 1,744.06 1,735.40 1,754.10 铁 矿 砂 ( 万 吨 ) 3,321.40 2,859.60 2,964.40 煤 ( 万 吨 ) 6,212.90 6,599.30 6,534.10 镍 ( 万 吨 ) 15.30 17.70 17.30 铅 ( 万 吨 ) 7.80 7.30 7.30 金 ( 万 公 斤 ) 14.00 12.95 11.85 银 ( 万 公 斤 ) 127.60 129.50 106.30 铜 ( 万 吨 ) 54.30 54.40 57.00 铀 ( 万 公 斤 ) 0.99 1.15 1.26 发 电 量 ( 亿 度 ) 5,575.57 5,687.10 5,936.35 ( 资 料 来 源 :2006 年 加 拿 大 经 济 观 察 ) 农 牧 业 :2005 年 农 林 渔 业 总 产 值 250.56 亿 加 元,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2.2% 主 要 种 植 小 麦 大 麦 亚 麻 燕 麦 油 菜 籽 玉 米 等 作 物 可 耕 地 面 积 约 占 国 土 面 积 16%, 其 中 已 耕 地 面 积 约 6,800 万 公 顷, 占 国 土 面 积 8% 2005 年, 农 业 人 口 34.4 万 人, 占 全 国 就 业 人 口 的 2% 加 渔 业 发 达,75% 的 渔 产 品 出 口, 是 世 界 上 最 大 的 渔 产 品 出 口 国 近 几 年 主 要 农 作 物 产 值 如 下 ( 单 位 : 亿 加 元 ):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小 麦 22.46 21.47 17.18 大 麦 3.79 4.34 3.12 油 菜 籽 18.91 21.38 18.59 玉 米 7.87 7.97 6.47 蔬 菜 15.01 15.82 15.78 花 卉 19.02 19.28 20.37 近 几 年 主 要 动 物 产 品 产 值 如 下 ( 单 位 : 亿 加 元 ): 2004 年 2005 年 10/76

牛 肉 50.69 63.96 猪 肉 42.61 39.25 家 禽 肉 18.45 18.86 奶 制 品 45.99 48.36 ( 资 料 来 源 :2006 年 加 拿 大 经 济 观 察 ) 服 务 业 : 服 务 业 近 年 发 展 较 快,2005 年 产 值 为 7,826.33 亿 加 元, 约 占 当 年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67.6%, 从 业 人 口 1,216.7 万 人, 占 当 年 全 国 总 劳 动 力 的 75.2% 旅 游 业 : 旅 游 业 发 达 据 世 界 旅 游 组 织 统 计, 加 在 世 界 旅 游 组 织 收 入 最 高 国 家 中 排 名 第 九 2005 年, 旅 游 收 入 256.49 亿 加 元,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2.22% 2005 年, 加 接 待 外 国 游 客 3,616.01 万 人 直 接 从 事 旅 游 服 务 业 的 人 数 62.57 万 人 (2005 年 ) 主 要 旅 游 城 市 有 温 哥 华 渥 太 华 多 伦 多 蒙 特 利 尔 魁 北 克 市 等 对 外 贸 易 : 加 经 济 对 外 贸 依 赖 严 重,2005 年 商 品 出 口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39% 2005 年 对 外 商 品 贸 易 额 为 8,405.07 亿 加 元 近 几 年 外 贸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亿 加 元 ):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出 口 额 4,011.88 4,291.34 4,536.00 进 口 额 3,413.81 3,630.76 3,869.07 差 额 598.07 660.58 666.93 ( 资 料 来 源 :2006 年 加 拿 大 经 济 观 察 ) 主 要 出 口 汽 车 及 零 配 件 其 他 工 业 制 品 林 产 品 金 属 和 能 源 产 品 ; 主 要 进 口 机 械 设 备 汽 车 及 零 配 件 工 业 材 料 其 他 消 费 品 及 食 品 主 要 贸 易 对 象 是 美 国 中 国 日 本 欧 盟 国 家 2005 年 对 美 出 口 额 占 加 出 口 总 额 的 81.4% 对 外 投 资 :2005 年, 加 累 计 直 接 海 外 投 资 总 额 为 4,573 亿 加 元 截 至 2005 年 底, 加 在 华 投 资 项 目 为 8,900 个, 协 议 金 额 169.56 亿 美 元, 实 际 投 资 49.89 亿 美 元 对 外 援 助 : 根 据 2006 年 保 守 党 政 府 财 政 预 算, 加 政 府 2006-2007 财 年 对 外 援 助 预 算 为 38 亿 加 元,2007-2008 财 年 为 41 亿 加 元 加 政 府 计 划 2010-2011 财 年 前 将 对 外 援 助 金 额 在 2001-2002 财 年 基 础 上 提 高 一 倍 外 国 资 本 :2005 年, 外 国 在 加 累 计 直 接 投 资 3,984 亿 加 元 人 民 生 活 : 加 拿 大 是 工 业 发 达 国 家 中 社 会 保 险 比 较 好 的, 比 如 全 民 免 费 看 病 并 负 担 住 院 费 用 ( 一 般 药 费 自 理 或 由 商 业 保 险 支 付 ), 社 会 保 险 体 系 非 常 完 善 且 涵 盖 广 泛, 包 括 失 业 保 险 和 失 业 救 济 医 疗 保 险 养 老 金 家 庭 津 贴 和 残 疾 津 贴 等 多 项 内 容, 由 联 邦 省 和 市 3 级 政 府 分 类 负 担 和 管 理 2/3 的 家 庭 有 私 人 住 宅,77% 的 家 庭 有 至 少 一 辆 汽 车 新 闻 媒 体 : 加 拿 大 主 流 媒 体 在 全 国 范 围 形 成 了 两 报 ( 环 球 邮 报 全 国 邮 报 ) 两 社 ( 加 拿 大 通 讯 社 加 西 通 讯 社 ) 两 台 ( 加 拿 大 广 播 公 11/76

司 电 视 台 加 拿 大 电 视 台 ) 为 主 导 的 基 本 格 局 此 外, 还 有 一 些 重 要 的 地 区 性 大 报, 如 多 伦 多 星 报 蒙 特 利 尔 日 报 渥 太 华 公 民 报 和 魁 北 克 新 闻 报 日 报 共 有 110 家, 日 发 行 量 580 余 万 份 英 文 报 纸 主 要 有 多 伦 多 星 报, 发 行 量 52 万 份 ; 环 球 邮 报, 发 行 量 31 万 份 ; 全 国 邮 报, 发 行 量 30 万 份 主 要 法 文 报 纸 有 蒙 特 利 尔 日 报, 发 行 量 31 万 份 杂 志 有 1,300 种, 年 发 行 量 4.2 亿 本 主 要 杂 志 有 麦 克 林 斯, 新 闻 周 刊 中 文 报 纸 主 要 有 : 星 岛 日 报, 现 代 日 报, 世 界 日 报, 明 报, 环 球 华 报 等 中 文 电 视 台 有 : 在 多 伦 多 地 区 和 温 哥 华 地 区, 都 有 当 地 华 人 的 普 通 话 和 广 东 话 电 视 台 加 拿 大 主 要 是 通 过 各 地 区 的 电 视 有 线 或 无 线 服 务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各 地 可 接 收 的 电 视 台 数 量 会 有 很 大 差 别, 在 华 人 比 较 集 中 的 多 伦 多 地 区 和 温 哥 华 地 区, 可 以 看 到 较 多 的 中 文 节 目, 如 在 多 伦 多 地 区 可 以 收 看 长 城 平 台 ( 有 来 自 中 国 大 陆 的 中 央 4, 中 央 舆 论 湖 南 卫 视 等 9 家 电 视 台 ), 也 有 当 地 华 人 的 若 干 电 视 台, 及 港 台 的 电 视 台 主 要 通 讯 社 包 括 加 拿 大 通 讯 社 加 西 通 讯 社 索 瑟 姆 通 讯 社 和 加 拿 大 合 众 社 等 其 中 加 拿 大 通 讯 社 由 110 家 日 报 共 同 拥 有, 成 立 于 1917 年 ; 有 300 余 名 记 者, 分 布 在 加 8 个 城 市, 在 纽 约 华 盛 顿 和 伦 敦 设 有 分 社 加 拿 大 广 播 公 司 是 加 主 要 的 一 家 国 营 的 全 国 性 电 台 电 视 广 播 公 司,1936 年 建 立, 用 英 法 语 对 国 内 广 播, 覆 盖 率 达 全 国 人 口 的 99.4%; 该 公 司 的 国 际 广 播 电 台 于 1945 年 建 立, 用 包 括 华 语 在 内 的 11 种 语 言 播 音 加 拿 大 广 播 公 司 电 视 台 拥 有 由 31 家 电 视 台 组 成 的 英 法 语 电 视 网, 覆 盖 率 达 全 国 人 口 的 99.2% 此 外, 主 要 私 营 电 视 台 有 : 加 拿 大 电 视 台 ( 系 英 语 播 音 的 全 国 性 电 视 台 ) 环 球 电 视 台 ( 系 地 区 性 英 语 电 视 台 ) 和 四 季 电 视 台 ( 系 地 区 性 法 语 电 视 台 ) 对 外 关 系 : 加 政 府 曾 于 1995 年 对 其 对 外 政 策 进 行 系 统 审 议, 将 促 进 繁 荣 和 就 业 在 稳 定 的 全 球 框 架 内 保 护 加 拿 大 的 安 全 弘 扬 加 拿 大 的 价 值 观 和 文 化 作 为 其 对 外 政 策 三 大 目 标 10 年 来, 国 际 形 势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加 自 感 自 身 地 位 和 国 际 影 响 不 断 下 降, 近 年 加 紧 对 其 对 外 政 策 进 行 系 统 审 议, 并 于 2005 年 4 月 19 日 发 表 了 题 为 在 世 界 上 扮 演 令 人 骄 傲 和 有 影 响 力 角 色 的 对 外 政 策 声 明, 系 统 阐 述 其 对 外 政 策 声 明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承 诺 加 大 外 交 投 入, 整 合 各 种 资 源, 确 立 跨 部 门 总 体 外 交 概 念 ; 到 2010 年 将 官 方 发 展 援 助 总 额 增 加 至 50 亿 加 元, 比 2001 年 翻 一 番, 将 受 援 国 数 量 大 幅 缩 减 至 25 个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提 高 援 外 款 使 用 效 率 和 影 响 在 对 美 关 系 上, 强 调 进 一 步 加 强 加 美 伙 伴 关 系, 在 经 济 安 全 领 域 密 切 与 美 合 作 声 明 认 为, 中 印 巴 西 等 发 展 中 大 国 崛 起 对 世 界 经 济 产 生 了 重 要 影 响 加 将 致 力 于 与 其 建 立 双 向 长 期 和 规 范 化 的 合 作 机 制, 希 望 借 助 中 印 实 现 加 经 贸 关 系 多 元 化 中 国 将 成 为 21 世 纪 最 12/76

重 要 的 经 济 大 国 加 将 在 现 有 基 础 上, 不 断 发 掘 新 的 合 作 渠 道, 包 括 积 极 探 索 商 签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等 方 式, 进 一 步 发 展 与 中 国 的 政 治 经 济 关 系 2006 年 4 月, 加 拿 大 保 守 党 新 政 府 公 布 了 题 为 重 新 开 始 (Turning A new Leaf) 的 首 份 施 政 报 告, 指 出 加 外 交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进 一 步 提 升 加 的 国 际 地 位 进 一 步 加 强 与 美 国 的 关 系 是 加 对 外 关 系 的 首 要 任 务 同 时, 加 将 以 建 设 性 方 式 继 续 密 切 多 边 合 作, 并 加 强 国 防 建 设, 包 括 继 续 支 持 加 军 在 阿 富 汗 的 军 事 行 动, 更 有 效 的 利 用 外 援, 同 时 致 力 于 在 世 界 上 进 一 步 弘 扬 自 由 民 主 和 人 权 等 加 核 心 价 值 观 截 至 目 前, 加 已 同 193 个 国 家 建 交 2007 年 初, 保 守 党 政 府 意 消 减 财 政 支 出 为 由, 计 划 减 少 19 个 驻 外 的 是 领 馆, 包 括 在 日 本 的 2 个 领 馆 同 中 国 的 关 系 :1970 年 10 月 13 日 与 中 国 建 交 建 交 后, 中 加 双 边 关 系 发 展 顺 利, 两 国 领 导 人 互 访 较 频 繁 加 总 督 总 理 和 参 众 议 长 等 均 曾 访 华 中 国 国 家 主 席 总 理 和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员 长 全 国 政 协 主 席 等 先 后 访 加 2005 年, 中 加 关 系 继 续 保 持 良 好 发 展 势 头 两 国 高 层 领 导 人 交 往 和 接 触 密 切 1 月, 加 总 理 马 丁 访 华, 胡 锦 涛 主 席 吴 邦 国 委 员 长 分 别 会 见, 温 家 宝 总 理 与 马 丁 总 理 举 行 会 谈, 双 方 发 表 中 加 联 合 声 明 9 月, 胡 锦 涛 主 席 对 加 进 行 国 事 访 问 胡 主 席 访 问 中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将 中 加 关 系 提 升 为 战 略 伙 伴 关 系, 并 商 定, 推 动 两 国 开 展 全 方 位 多 领 域 的 合 作, 更 广 泛 地 涵 盖 政 治 经 贸 科 技 文 教 卫 生 环 保 等 各 个 领 域 ; 按 照 市 场 经 济 原 则 开 展 互 利 合 作, 扩 大 双 方 投 资 领 域, 加 强 经 贸 合 作, 争 取 到 2010 年 使 双 边 贸 易 额 达 到 300 亿 美 元 歧 同 时, 中 加 在 人 权 法 轮 功 台 湾 东 突 和 西 藏 等 问 题 上 仍 存 在 分 按 中 国 海 关 总 署 统 计,2005 年 中 加 贸 易 额 为 191.7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23.5% 其 中 中 国 出 口 额 为 116.5 亿 美 元, 进 口 额 为 75.2 亿 美 元,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42.8% 和 2.2% 2006 年 达 到 231 亿 美 元, 增 值 率 超 过 20% 根 据 加 拿 大 统 计 局 统 计 :2006 年 加 拿 大 对 中 国 贸 易 达 421.33 亿 加 元, 比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5.1%, 占 加 拿 大 对 外 贸 易 总 额 的 5% 其 中 加 拿 大 对 中 国 出 口 达 76.6 亿 加 元, 比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7.8%, 占 加 拿 大 出 口 总 额 的 1.7%; 加 拿 大 从 中 国 进 口 344.73 亿 加 元, 比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6.8%, 占 加 拿 大 进 口 总 额 的 8.7% 中 国 是 加 拿 大 第 二 大 贸 易 伙 伴 2. 投 资 环 境 虽 然 在 7 国 集 团 中 加 拿 大 GDP 的 增 长 率 名 列 第 二, 但 加 拿 大 2005 年 的 总 体 经 济 表 现 不 尽 人 意,2005 年 的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实 际 增 长 率 低 于 仅 仅 达 到 了 2.9 个 百 分 点, 与 2004 年 持 平, 但 相 比 全 球 平 均 增 长 3.5%, 还 是 低 了 一 些 加 拿 大 能 够 实 现 这 一 增 长 主 要 是 强 劲 的 个 人 对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支 出 增 长, 以 及 消 费 者 在 住 房 和 非 住 房 上 的 投 资 增 长, 投 资 商 在 机 械 设 备 制 造 领 域 的 投 资 带 动 起 来 的, 还 有 贸 易 顺 差 13/76

与 主 要 的 新 兴 经 济 体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相 比, 加 拿 大 的 经 济 增 长 率 还 是 较 低 的 而 且 2005 年 的 GDP 增 长 还 主 要 得 益 于 能 源 价 格 的 上 涨 但 在 7 国 集 团 中,2005 年 加 拿 大 的 GDP 增 长 仅 次 于 美 国, 排 在 第 二 位, 而 且 在 过 去 5 年 中, 加 拿 大 的 平 均 增 长 率 是 7 国 集 团 中 最 高 的 部 分 经 济 体 2000 年 至 2005 年 的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实 际 增 长 率 北 美 国 家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加 拿 大 5.2 1.8 3.1 2.0 2.9 2.9 美 国 3.7 0.8 1.6 2.7 4.2 3.5 日 本 2.9 0.4 0.1 1.8 2.3 2.7 欧 盟 成 员 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法 国 4.1 2.1 1.3 0.9 2.1 1.4 德 国 3.1 1.2 0.1-0.2 1.6 0.9 意 大 利 3.0 1.8 0.3 0.1 0.9 0.1 西 班 牙 5.0 3.5 2.7 3.0 3.1 3.4 英 国 4.0 2.2 2.0 2.5 3.1 1.8 新 兴 国 家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中 国 8.4 8.3 9.1 10.0 10.1 9.9 印 度 5.3 4.1 4.2 7.2 8.1 8.3 俄 罗 斯 10.0 5.1 4.7 7.3 7.2 6.4 巴 西 4.4 1.3 1.9 0.5 4.9 2.3 墨 西 哥 6.6-0.2 0.8 1.4 4.4 3.0 新 兴 工 业 经 济 体 中 国 香 港 特 区 10.0 0.6 1.8 3.2 8.6 7.3 韩 国 8.5 3.8 7.0 3.1 4.6 4.0 新 加 坡 10.0-2.3 4.0 2.9 8.7 6.4 中 国 台 湾 省 5.8-2.2 4.2 3.4 6.1 4.1 东 盟 4 国 印 度 尼 西 亚 5.4 3.8 4.4 4.7 5.1 5.6 马 来 西 亚 8.9 0.3 4.4 5.4 7.1 5.3 菲 律 宾 6.0 1.8 4.4 4.5 6.0 5.1 泰 国 4.8 2.2 5.3 7.0 6.2 4.4 资 料 来 源 :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世 界 经 济 展 望 2006 年 4 月 14/76

由 于 加 拿 大 近 年 来 经 济 发 展 平 稳, 投 资 环 境 越 来 越 被 境 外 投 资 者 看 重 根 据 加 拿 大 亚 太 基 金 会 与 中 国 贸 促 会 2006 年 合 作 的 调 查 统 计 表 明, 中 国 企 业 界 对 加 拿 大 的 经 商 和 投 资 环 境 的 评 分 是 最 高 的, 被 中 国 企 业 认 为 是 最 开 放 的 国 家 在 1 至 7 分 的 评 分 中, 获 5.6 分, 名 列 榜 首, 领 先 欧 盟 (5.3 分 ) 和 美 国 (5.2 分 ) 中 国 公 司 对 加 拿 大 投 资 意 向 在 一 年 内 将 增 加 两 倍 中 国 企 业 对 外 投 资 的 首 选 地 依 次 是 港 澳 地 区 韩 国 澳 大 利 亚, 加 拿 大 排 在 第 四 位 该 项 调 查 认 为, 中 国 企 业 最 希 望 投 资 加 拿 大 的 领 域 依 次 是 : 能 源 信 息 通 讯 农 业 林 木 业 生 物 技 术 矿 产 汽 车 及 零 配 件 旅 游 等 中 国 企 业 表 示 在 加 拿 大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能 通 过 加 拿 大, 打 进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区 (NAFTA) 受 访 中 国 企 业 公 认 加 拿 大 最 具 吸 引 力 的 3 大 因 素 为 : 可 从 加 拿 大 进 入 美 国 及 其 他 主 要 市 场 ; 加 拿 大 的 生 活 质 量 全 球 领 先 ; 加 拿 大 能 源 资 源 丰 富, 供 应 可 靠 英 国 经 济 学 家 智 囊 团 一 项 关 于 商 业 投 资 环 境 的 最 新 调 查 显 示, 今 后 5 年, 加 拿 大 将 持 续 成 为 世 界 上 投 资 环 境 最 佳 的 国 家 根 据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的 统 计, 加 拿 大 自 1990 年 至 2000 年 每 年 流 入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FDI) 增 长 率 平 均 为 12.5%,2000 年 后 有 所 下 降,2005 年 又 反 弹 并 达 到 14.6% 的 高 增 值 率 2005 年 流 入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FDI) 为 338.22 亿 美 元 在 2005 年 流 入 加 拿 大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上 升 了 9.1 个 百 分 点, 累 计 投 资 达 到 4,156 亿 加 元, 高 于 2004 年 的 3,810 亿 加 元 在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中, 相 当 大 的 一 部 分 是 企 业 兼 并 和 国 外 母 公 司 向 在 加 拿 大 的 子 公 司 注 资, 提 供 流 动 资 金 据 加 拿 大 国 际 贸 易 部 的 报 告, 截 止 到 2006 年 年 底, 加 拿 大 海 外 投 资 和 吸 引 外 资 的 累 计 额 增 幅 双 双 创 下 6 年 来 的 新 高 其 中 加 拿 大 海 外 投 资 累 计 金 额 达 5,233 亿 加 元, 比 2005 年 底 增 加 637 亿 加 元, 增 幅 13.8% 加 拿 大 吸 引 外 资 累 计 金 额 达 4489 亿 加 元, 比 2005 年 底 增 加 413 亿 加 元, 增 幅 10.1% 增 幅 双 双 创 下 2000 年 以 来 的 新 高 据 分 析, 投 资 大 幅 增 长 的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外 国 投 资 者 争 相 收 购 加 拿 大 企 业 加 元 较 欧 元 疲 软 加 拿 大 企 业 资 金 流 向 美 国 等 根 据 此 报 告, 加 拿 大 对 华 投 资 累 计 额 为 15.63 亿 加 元, 占 比 0.3%, 同 比 增 长 16.3%, 全 球 排 名 第 26 位 ; 中 国 对 加 投 资 累 计 额 为 12.97 亿 加 元, 占 比 0.3%, 同 比 增 长 39%, 全 球 排 名 第 16 位 按 行 业 划 分,2005 年 加 拿 大 的 金 融 和 保 险 业 获 得 了 全 部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的 21%, 其 次 是 能 源 领 域, 该 领 域 吸 引 了 20%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机 械 制 造 和 运 输 设 备 制 造 业 吸 引 了 12%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服 务 业 和 零 售 业 获 得 了 10%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来 自 美 国 的 直 接 投 资 在 2005 年 增 长 了 7.3 个 百 分 点, 累 计 达 到 了 2,665 亿 加 元, 高 于 2004 年 的 2,385 亿 加 元 来 自 美 国 的 投 资 超 过 1/3 流 向 了 能 源 和 金 属 矿 业,21% 15/76

流 向 了 金 融 和 保 险 业 美 国 在 加 拿 大 直 接 投 资 占 全 部 加 拿 大 吸 引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总 额 的 64.1%, 其 次 是 英 国, 占 7.2%, 法 国 占 6.8% 在 过 去 25 年 间, 加 拿 大 向 外 的 直 接 投 资 和 流 向 加 拿 大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都 在 增 长 2005 年 加 拿 大 吸 引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总 额 达 累 计 达 到 了 4,156 亿 加 元, 比 2004 年 的 3,810 亿 加 元 提 高 了 9.1% 增 长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外 国 公 司 收 购 加 拿 大 的 公 司 和 外 国 母 公 司 向 加 拿 大 的 子 公 司 注 资 和 提 供 流 动 资 金 1995 年 至 2005 年 流 向 加 拿 大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翻 了 一 倍, 年 增 长 率 在 9.5% 图 : 加 拿 大 向 外 的 直 接 投 资 和 流 入 加 拿 大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 单 位 :10 亿 加 元 ) 资 料 来 源 : 加 拿 大 统 计 局 CDIA FDIC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流 入 加 拿 大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2005 年 从 美 国 流 入 加 拿 大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增 长 了 7.3%, 从 2004 年 的 2485 亿 加 元 累 计 增 长 到 2665 亿 加 元 来 自 美 国 的 直 接 投 资 的 28.3% 投 向 了 能 源 和 金 属 矿 领 域, 16.7% 投 入 到 金 融 和 保 险 业,14.5% 投 入 到 机 械 设 备 和 运 输 设 备 领 域 从 图 5-2 和 图 5-3 中, 可 以 看 出 来 自 美 国 的 直 接 投 资 占 了 流 入 加 拿 大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的 64.1%, 跟 在 后 面 的 是 英 国 7.2%, 法 国 6.8%, 荷 兰 5.2% 和 瑞 士 3.1% 但 自 1995 年 到 2005 年 来 自 美 国 和 英 国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份 额 却 是 在 下 降, 而 来 自 其 他 欧 洲 的 投 资 国 的 份 额 却 在 增 加 图 :2005 年 流 入 加 拿 大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累 计 情 况 ( 百 分 比 ) 16/76

资 料 来 源 : 加 拿 大 统 计 局 United States 美 国 64.1% United Kingdom 英 国 7.2% France 法 国 6.8% Netherlands 荷 兰 5.2% Switzerland 瑞 士 3.1% Japan 日 本 2.6% Germany 德 国 2.3% Hong Kong 中 国 香 港 特 区 1.5% Brazil 巴 西 0.9% Luxembourg 卢 森 堡 0.8% Others 其 他 国 家 4.4% 在 前 10 大 投 资 国 中, 发 达 国 家 对 加 拿 大 的 投 资 占 全 部 流 入 加 拿 大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的 92%, 巴 西 是 唯 一 一 个 例 外, 是 进 入 前 10 名 的 第 一 个 发 展 中 国 家 按 投 资 增 长 速 度 来 看, 自 1995 年 至 2005 年 的 10 年 内, 卢 森 堡 增 幅 37.9%, 巴 西 30.7%, 法 国 17.4%, 瑞 士 14.4%, 荷 兰 13.2%, 这 些 国 家 是 对 加 拿 大 直 接 投 资 增 幅 最 高 的 国 家 按 投 资 行 业 来 看, 金 融 和 保 险 业 在 2005 年 吸 引 了 全 部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的 21%, 能 源 吸 引 了 20%, 机 械 设 备 和 运 输 设 备 吸 引 了 12%, 服 务 员 和 零 售 业 吸 引 了 10% 在 这 些 行 业 中, 能 源 和 金 融 保 险 业 在 1995 年 至 2005 年 是 增 幅 最 快 的 行 业, 分 别 增 幅 达 到 15.4% 和 11.8% 表 : 流 入 加 拿 大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按 地 区 统 计 的 前 10 位 ( 单 位 :10 亿 加 元 ) 地 区 1995 2004 2005 1995 年 的 份 额 2005 年 的 份 额 2004-2005 的 变 化 率 1995-2005 年 均 增 长 率 17/76

全 球 168.2 381.0 415.6 100.0 100.0 9.1 9.5 北 美 115.3 252.8 270.8 68.5 65.2 7.1 8.9 中 南 美 0.4 2.8 n.a. 0.2 n.a. n.a. n.a. 欧 洲 40.1 106.1 119.4 23.9 28.7 12.5 11.5 欧 盟 35.9 96.6 104.4 21.3 25.1 8.1 11.3 非 洲 0.0 0.5 n.a. 0.0 n.a. n.a. n.a. 亚 洲 / 大 洋 洲 12.4 18.7 21.5 7.4 5.2 15.1 5.7 全 球 168.2 381.0 415.6 100.0 100.0 9.1 9.5 美 国 112.9 248.5 266.5 67.2 64.1 7.3 9.0 英 国 14.1 27.5 29.9 8.4 7.2 8.8 7.8 法 国 5.7 27.8 28.4 3.4 6.8 2.4 17.4 荷 兰 6.3 19.4 21.7 3.7 5.2 11.8 13.2 瑞 士 3.4 7.7 13.0 2.0 3.1 68.7 14.4 日 本 7.0 10.2 10.8 4.2 2.6 5.4 4.5 德 国 5.0 7.6 9.4 3.0 2.3 22.9 6.4 香 港 2.8 5.2 6.3 1.7 1.5 20.9 8.4 巴 西 0.3 2.7 3.7 0.2 0.9 34.3 30.7 卢 森 堡 0.1 2.9 3.4 0.1 0.8 17.4 37.9 资 料 来 源 : 加 拿 大 统 计 局 注 :n.a.: 没 有 数 据 根 据 加 拿 大 统 计 局 报 道,2006 年 中 国 大 陆 累 计 对 加 拿 大 的 直 接 投 资 为 12.97 亿 加 元, 占 外 国 对 加 拿 大 直 接 投 资 的 第 16 位, 中 国 台 湾 对 加 拿 大 的 直 接 投 资 7600 万 加 元, 占 外 国 对 加 拿 大 直 接 投 资 的 第 34 位 2005 年 流 入 加 拿 大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FDI 业 绩 指 数 (FDI Performance Index) 排 名 97 位, 该 指 数 是 一 个 国 家 占 全 球 FDI 总 流 量 的 比 例 与 该 国 占 全 球 GNP 总 值 比 例 进 行 比 较 得 出 的 加 拿 大 的 该 指 数 比 较 低, 说 明 流 入 加 拿 大 FDI 数 量 较 低 2005 年 流 入 加 拿 大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潜 力 指 数 (FDI Potential Index) 位 于 美 英 之 后 的 第 3 位, 该 指 数 含 有 8 个 变 量 包 括 :GNP 增 长 率 人 均 GNP 出 口 占 GNP 比 例 每 千 人 拥 有 固 定 电 话 线 人 均 拥 有 工 业 用 能 源 研 发 占 GNP 比 例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人 口 比 例 以 及 国 家 政 治 金 融 和 经 济 风 险 水 平 该 指 数 表 明 对 加 拿 大 的 投 资 潜 力 很 大, 是 投 资 者 优 先 考 虑 投 资 的 国 家 之 一 加 拿 大 与 中 国 和 7 国 集 团 其 他 国 家 的 部 分 数 字 比 较 :(2006 年 / 单 位 : 美 元 ) 加 拿 大 中 国 美 国 日 本 德 国 英 国 法 国 意 大 利 GDP(10 1,285.9 2,681.394 13,234.65 4,371.305 2,994.933 2,351.945 2,233.061 1,843.043 18/76

亿 ) 购 买 力 1,130.7 9,861.700 13,234.65 4,087.6.6 2,551.894 2,061.451 1,977.00 1,745.929 GDP(10 亿 ) 人 均 39,417 2,039 44,165 34,295 36,276 39,034 36,675 31,704 GDP 人 均 购 34,659 7,496 44,165 32,061 30,909 34,212 32,465 30,033 买 力 GDP 月 平 均 2,941 202 3,463 3,464 3,455 3,588 3,995 2,730 工 资 公 司 税 32-38% 33% 35% 30% 25% 30% 33.3% 33% 其 他 税 6-14%GST 17%VAT 各 州 不 同 5% 消 费 税 19%VAT 17.5%VAT 19.6%VAT 20%VAT 通 涨 率 2% 1.5% 3.7% 0.4% 1.7% 2.3% 2% 2.3% 手 机 普 55.54% 33.8% 74.82% 77.6% 102.7% 118.55% 83.1% 120.74 及 率 互 联 网 78.2% 9.7% 68.1% 34.3% 49.3% 55.7% 48.2% 69% 普 及 率 宽 带 普 及 率 29.5% 4.3% 19.7% 21.7% 17.5% 21.7% 21% 14% 资 料 来 源 :EIU 2006 加 拿 大 GDP 在 7 国 集 团 中 排 名 最 后, 但 人 均 GDP 排 名 第 二, 月 平 均 工 资 排 名 第 六, 手 机 普 及 率 排 名 最 后, 但 互 联 网 和 宽 带 普 及 率 排 名 第 一 2006 年 固 定 电 话 用 户 1,827.6 万, 移 动 电 话 用 户 1,660 万, 互 联 网 用 户 2,190 万 1999 年 法 国 电 讯 公 司 阿 尔 卡 特 到 加 投 资, 买 下 加 拿 大 一 家 规 模 仅 次 于 北 电 的 新 桥 电 讯 器 材 公 司, 在 渥 太 华 设 立 总 部 近 年 来 高 科 技 行 业 很 不 景 气, 许 多 高 科 技 公 司 纷 纷 大 幅 裁 员, 阿 尔 卡 特 公 司 却 保 持 着 良 好 的 经 营 情 况 世 界 头 号 零 售 商 美 国 沃 尔 玛 公 司 在 渥 太 华 一 家 分 店 的 负 责 人 苏 珊 说, 1994 年, 沃 尔 玛 在 加 拿 大 买 了 一 家 倒 闭 的 百 货 店, 利 用 它 原 有 的 经 营 网 络 和 设 施, 开 始 进 军 加 拿 大 现 在 沃 尔 玛 在 加 拿 大 不 仅 扎 下 了 根, 而 且 发 展 迅 速, 已 经 成 为 加 拿 大 头 号 零 售 商 这 些 公 司 之 所 以 能 成 功, 除 了 公 司 经 营 得 当 外, 良 好 的 经 商 环 境 也 是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2005 年 经 中 国 商 务 部 批 准 或 备 案, 中 国 在 加 拿 大 设 立 非 金 融 类 中 资 企 业 21 家, 中 方 协 议 投 资 金 额 5109 万 美 元 截 至 2005 年 年 底, 中 国 在 加 拿 大 累 计 投 资 设 立 非 金 融 类 中 资 企 业 194 家, 中 方 协 议 投 资 总 额 5.2 亿 美 元 因 每 年 中 国 有 数 万 移 民 来 加 拿 大, 包 括 投 资 移 民, 以 及 其 他 一 些 民 营 企 业 没 有 在 商 务 部 备 案, 每 年 来 自 中 国 的 投 资 应 在 数 亿 美 元, 其 中 包 括 数 千 万 甚 至 上 亿 加 元 的 投 资 项 目, 累 计 来 自 中 国 直 接 投 资 应 不 低 于 数 十 亿 美 元, 是 中 国 在 亚 洲 之 外 最 主 要 的 投 资 国 家 之 一 因 这 些 数 字 不 在 双 方 统 计 的 范 围 内, 所 以 没 有 官 方 数 字 19/76

加 拿 大 的 商 业 投 资 环 境 在 7 大 工 业 国 中 名 列 第 一, 加 拿 大 卡 尔 顿 大 学 的 经 济 学 教 授 陈 智 琦 认 为 原 因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 一 加 基 础 设 施 完 备, 商 业 运 作 成 本 在 7 国 里 是 最 低 的 ; 二 加 拿 大 实 行 的 是 联 邦 税 率 扣 除 120% 的 政 策, 比 较 优 惠 ; 三 加 劳 动 力 素 质 和 技 术 水 平 较 高 ; 四 政 府 财 政 连 年 有 盈 余, 财 政 政 策 稳 健 ; 五 加 受 到 国 际 恐 怖 主 义 威 胁 比 较 小 ; 六 加 拿 大 的 贸 易 法 规 比 较 完 备 ; 七 更 重 要 的 是, 加 拿 大 国 内 政 局 比 较 稳 定, 经 济 政 策 有 连 续 性 尤 其 是 自 由 党 不 久 前 在 魁 北 克 省 获 胜, 排 除 了 就 魁 北 克 省 独 立 问 题 进 行 第 三 次 公 民 投 票 的 可 能, 也 标 志 着 魁 北 克 省 与 其 他 省 的 关 系 开 始 了 新 的 篇 章, 解 除 了 投 资 者 的 担 忧, 也 大 大 增 强 了 加 拿 大 对 外 资 的 吸 引 力 法 律 法 规 1973 年 12 月 加 拿 大 国 会 通 过 的 外 资 审 核 法 (The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ct, FTRA) 是 加 拿 大 第 一 部 针 对 外 资 管 理 的 法 律 根 据 该 法 第 2(1) 条, 除 少 数 特 例 外,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加 企 业 以 及 在 加 设 立 新 企 业 都 需 要 经 过 加 政 府 的 审 批 和 评 估 只 有 在 被 证 明 对 加 有 显 著 利 益 (Significant benefit) 时, 外 资 项 目 才 能 够 通 过 审 核 外 资 审 核 法 于 1985 年 废 止, 由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取 代 1985 年 6 月 通 过 的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The Investment Canada Act, ICA) 标 志 着 加 在 外 资 管 理 方 面 的 一 个 重 大 转 变, 并 成 为 加 目 前 管 理 外 资 的 主 要 法 律 依 据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适 用 于 任 何 在 加 拿 大 投 资, 包 括 加 拿 大 人 和 非 加 拿 大 人, 该 法 适 用 于 文 化 产 业 商 业 投 资 行 政 管 理 程 序 收 购 油 气 权 益 和 加 拿 大 公 司 的 社 会 责 任 等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共 9 章 52 条 其 宗 旨 是 : 鼓 励 加 拿 大 人 或 非 加 拿 大 人 在 资 本 和 技 术 上 投 资, 促 进 加 拿 大 经 济 增 长, 增 加 就 业 ; 对 非 加 拿 大 人 的 重 要 投 资 进 行 审 查 加 拿 大 投 资 规 则 (Investment Canada Regulations) 是 根 据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制 定 的 针 对 在 加 拿 大 投 资 的 法 规 外 国 人 在 加 拿 大 投 资 应 遵 守 上 述 两 部 法 律 加 拿 大 对 制 造 业 方 面 的 投 资 很 少 有 限 制, 但 对 外 国 人 投 资 在 服 务 业 有 诸 多 限 制, 当 前 加 拿 大 服 务 贸 易 的 限 制 和 保 护 措 施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1 银 行 业 任 何 一 个 单 一 的 外 国 投 资 实 体 持 有 加 银 行 法 所 规 定 的 1 类 银 行 的 股 份 不 能 超 过 该 银 行 总 股 份 的 10% 2 通 过 立 法 限 制 外 国 日 对 国 内 广 播 服 务 业 控 制 权 在 大 众 传 播 业 外 国 持 股 人 不 能 拥 有 加 任 何 大 众 传 播 企 业 20% 以 上 的 股 份, 这 些 企 业 包 括 : 电 视 台 电 台 有 线 电 视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络 等 加 拿 大 广 播 法 (Broadcasting Act) 规 定, 保 护, 充 实 和 强 化 加 拿 大 的 文 化 政 治 社 会 和 经 济 机 构 是 其 政 策 目 标 之 一 加 拿 大 广 播 电 视 电 信 委 员 会 (CRTC) 20/76

既 是 广 播 法 的 执 行 机 构, 又 负 责 制 定 相 关 规 则 CRTC 要 求 加 拿 大 的 常 规 节 目 占 电 视 播 出 时 间 的 60%, 占 黄 金 时 间 ( 晚 6 时 至 午 夜 ) 的 50% 它 还 要 求 无 线 电 广 播 的 音 乐 节 目 的 35% 必 须 符 合 加 拿 大 确 定 的 评 分 制 度, 达 到 加 拿 大 化 的 标 准 对 家 庭 的 直 播 节 目 (DTH) 应 具 有 加 拿 大 的 内 容 优 势 ( 占 50% 以 上 ) 至 于 像 付 费 音 响 服 务, 加 拿 大 内 容 的 适 用 比 例 则 视 情 酌 定 对 投 资 广 播 业 的 外 商 所 有 权 予 以 限 制 持 许 可 证 的 公 司 所 有 权 不 得 超 过 20%, 控 股 公 司 的 所 有 权 不 得 超 过 33.3% 除 了 CRTC 的 要 求 以 外, 广 播 法 本 身 还 要 求 加 拿 大 有 线 电 视 商 采 用 大 部 分 加 拿 大 的 信 号 和 服 务 3. 限 制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中 的 投 资 所 有 权 如 果 一 个 加 拿 大 控 股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是 电 信 公 司, 那 么 外 国 持 股 人 不 能 拥 有 该 母 公 司 超 过 33.333% 的 股 份 如 果 外 国 投 资 者 直 接 投 资 于 加 电 信 公 司 ( 指 那 些 利 用 自 身 拥 有 的 设 施 提 供 电 讯 服 务 的 公 司, 如 拥 有 自 己 线 路 的 本 地 电 话 公 司 等 提 供 基 础 电 讯 服 务 的 公 司 ), 其 持 股 比 例 不 能 超 过 20% 外 商 如 果 投 资 于 加 当 地 那 种 租 用 别 人 设 施 从 事 增 值 电 讯 和 增 强 电 讯 服 务 ( 如 电 子 数 据 传 输 或 租 用 线 路 从 事 长 途 电 话 服 务 ) 的 公 司 则 不 受 上 述 控 股 比 例 的 限 制 按 照 WTO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协 定 的 条 款, 加 拿 大 允 诺 外 国 公 司 在 提 供 设 施 或 转 卖 的 基 础 上, 以 各 种 技 术 方 式 提 供 当 地 的 长 途 的 甚 至 国 际 的 电 信 服 务 但 是 除 了 固 定 卫 星 服 务 和 海 底 电 缆 以 外, 加 拿 大 仍 然 坚 持 将 所 有 电 信 服 务 中 的 外 资 所 有 权 制 在 46.7% 以 内 此 外, 加 拿 大 又 保 持 对 基 础 电 信 设 施 的 加 方 控 制 ( 在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加 拿 大 公 民 至 少 必 须 占 80%), 保 持 对 线 路 的 控 制, 以 促 进 对 加 方 设 施 的 利 用 4. 对 保 险 业 实 行 一 定 程 度 的 限 制 加 保 险 公 司 法 规 定 外 国 公 司 拥 有 现 有 加 拿 大 寿 险 公 司 的 总 体 股 权 不 能 超 过 25%, 任 何 单 个 非 加 拿 大 公 民 不 得 拥 有 加 寿 险 公 司 10% 以 上 的 股 权 加 省 级 立 法 部 门 也 对 外 资 进 入 保 险 产 业 设 定 了 一 定 的 限 制 外 国 资 本 所 有 人 仍 然 受 投 资 起 点 的 审 查 制 约, 加 拿 大 国 内 有 几 个 省 继 续 对 入 省 投 资 的 公 司 实 行 审 批 程 序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一 般 不 得 开 展 其 他 服 务 保 险 商 在 加 拿 大 提 供 保 险 再 保 险 及 再 转 让 服 务, 必 须 属 于 商 业 性 质 在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萨 斯 喀 彻 温 和 曼 尼 托 巴 等 3 省, 消 费 者 必 须 从 政 府 承 保 人 处 购 买 最 低 限 额 的 汽 车 险 附 加 险 由 政 府 和 私 人 有 承 保 的 人 承 保 在 魁 北 克 省, 身 残 险 由 政 府 承 保 人 承 保, 但 汽 车 险 及 财 产 损 失 险 均 由 私 人 承 保 人 承 保 在 其 他 各 省, 上 述 险 别 均 由 私 人 承 保 人 承 保, 但 保 险 费 与 保 险 单 期 限 受 严 格 管 制 5. 鼓 励 本 国 的 文 化 产 业, 限 制 外 国 在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的 投 资 政 府 采 取 直 接 补 贴 税 收 刺 激 版 权 酬 报 地 方 内 容 要 求 及 外 商 所 有 权 限 等 手 段, 对 音 像 行 业 加 以 扶 持 根 据 联 合 国 暂 定 核 心 产 品 分 类 法, 音 像 服 务 被 划 分 为 六 类 : 电 影 录 相 带 的 生 产 及 分 销 服 务 ; 电 影 放 映 服 务 ; 广 播 电 视 服 务 ;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服 务 ; 录 音 ; 其 他 服 务 1996 年, 加 拿 大 各 级 政 府 用 于 上 述 行 业 服 务 的 支 出 共 约 20 亿 加 元, 其 中 绝 大 部 分 (18 亿 加 元 ) 由 联 邦 政 府 支 出 联 邦 政 府 又 通 过 自 己 的 两 个 文 化 机 构 国 家 电 影 委 员 会 (National Film Board) 和 远 距 电 影 (Telefilm) 对 加 拿 大 的 电 影 制 片 和 分 销 以 及 对 音 响 制 作 开 发 计 划 提 供 直 接 支 持 21/76

1995 年 推 出 的 加 拿 大 影 视 制 片 税 收 信 贷 计 划, 又 为 影 视 制 片 商 适 应 加 拿 大 的 影 视 内 容 要 求 提 供 可 偿 还 税 收 信 贷 在 音 像 服 务 中 的 外 国 投 资,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行 业 政 策, 同 时 必 须 符 合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中 有 关 加 拿 大 净 收 益 的 规 定 同 其 他 文 化 产 业 一 样, 在 音 像 服 务 公 司 中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超 过 500 万 加 元 者, 必 须 按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予 以 审 查 投 资 不 足 500 万 加 元 者, 可 由 加 拿 大 政 府 决 定 是 否 对 其 审 查 6. 对 外 国 人 在 加 拿 大 从 事 法 律 范 围 有 严 格 的 要 求 对 外 国 法 律 顾 问 和 律 师 规 定 具 体 要 求, 对 法 律 专 业 服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规 章 管 理 外 国 法 律 顾 问 ( 仅 限 于 外 国 法 及 国 际 公 法 的 咨 询 服 务 ) 必 须 以 唯 一 的 所 有 人 或 合 伙 人 的 形 式 反 映 其 经 商 性 质 在 爱 德 华 王 子 岛 安 大 略 阿 尔 伯 塔 和 纽 芬 兰 等 4 省, 拥 有 永 久 居 住 权 是 律 师 注 册 的 条 件 之 一, 而 魁 北 克 省 则 要 求 律 师 具 备 公 民 资 格 法 律 专 业 服 务 由 省 地 区 专 业 机 构 或 隶 属 省 立 法 机 构 的 法 学 社 进 行 规 章 管 理 加 拿 大 的 13 个 省 和 地 区, 各 自 确 定 自 己 的 规 则 道 德 标 准 和 行 为 规 范 在 加 拿 大 从 事 法 律 活 动, 必 须 在 13 个 省 和 地 区 的 某 一 省 或 地 区 注 册 7. 实 行 会 计 师 认 证 制 度, 外 国 人 从 业 需 获 得 相 关 认 证 由 各 省 或 地 按 会 计 职 衔 范 围 对 会 计 范 围 进 行 规 章 管 理 加 拿 大 有 三 种 主 要 的 会 计 职 衔 特 许 会 计 师 (CA) 注 册 管 理 会 计 师 (CMA) 和 注 册 普 遍 会 计 师 (CGA) 会 计 服 务 包 括 几 种 不 同 的 业 务 活 动, 各 种 业 务 活 动 在 不 同 的 职 衔 范 围 受 省 级 机 构 的 规 章 约 束 例 如, 以 审 计 和 审 查 服 务 为 内 容 的 公 共 会 计, 即 是 一 种 受 规 章 约 束 的 业 务 活 动 它 在 新 斯 科 舍 安 大 略 爱 德 华 王 子 岛 和 魁 北 克 等 4 省 由 特 许 会 计 师 承 担 ; 在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由 特 许 会 计 师 和 注 册 普 通 会 计 师 承 担 ; 在 阿 尔 伯 塔 省 可 由 特 许 会 计 师 或 注 册 普 通 会 计 师 或 注 册 管 理 会 计 师 承 担 外 国 人 在 加 拿 大 从 业 必 须 获 得 上 述 相 关 认 证 8 对 建 筑 服 务 行 业 实 行 许 可 证 管 理 从 事 建 筑 服 务 的 建 筑 师 职 业, 受 省 级 政 府 规 章 管 理, 从 业 者 必 须 从 某 一 省 或 地 区 的 建 筑 师 协 会 获 取 许 可 证 各 省 或 地 区 对 许 可 证 的 要 求 不 尽 相 同, 加 拿 大 建 筑 理 事 会 委 员 会 (CCAC) 负 责 协 调 各 省 或 地 区 协 会 包 括 许 可 证 在 内 的 规 章 管 理 方 面 的 问 题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必 须 首 先 通 过 加 拿 大 的 资 格 认 证 凡 在 新 不 伦 瑞 克 纽 芬 兰 和 诺 瓦 斯 舍 第 3 省 要 求 持 永 久 许 可 证 的 从 业 者, 必 须 是 当 地 居 民 外 籍 建 筑 师 也 可 以 取 得 某 一 项 目 为 期 一 年 的 许 可 证 的 条 件 下, 从 事 建 筑 服 务 除 曼 尼 托 巴 省 以 外 的 省 份, 外 籍 建 筑 师 可 依 本 国 资 历 和 经 历 取 得 临 时 许 可 证 临 时 许 可 证 与 永 久 许 可 证 的 唯 一 区 别 是, 后 者 有 权 参 与 该 职 业 的 领 导 活 动 9 工 程 师 资 格 认 证 加 拿 大 又 通 过 颁 发 许 可 证 规 范 工 程 服 务 行 业 负 责 颁 发 和 管 理 许 可 证 的 12 个 省 和 地 区 ( 新 建 的 努 纳 沃 特 区 不 包 括 在 内 ) 的 协 会, 制 定 各 自 的 标 准, 规 范 工 程 服 务 行 业 加 拿 大 职 业 工 程 师 理 事 会 (The Canadian Council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 CCPE) 是 12 个 省 和 地 区 全 国 联 盟, 协 调 许 可 证 颁 发 专 业 实 践 教 育 以 及 确 定 从 业 工 程 师 的 基 本 资 格 等 领 域 的 活 动 为 申 办 许 可 证 而 进 行 的 专 业 注 册, 需 要 具 备 学 历 ( 通 常 是 加 拿 大 鉴 定 合 格 的 大 学 工 程 学 学 士 ) 语 言 能 力 良 好 的 经 历 (2-4 年 工 程 活 动 经 历 ) 专 业 实 践 知 识 以 及 道 德 水 准 等 条 件 22/76

阿 尔 伯 塔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新 不 伦 瑞 克 纽 芬 兰 新 斯 科 舍 安 大 略 魁 北 克 及 萨 斯 喀 彻 温 等 8 省, 要 求 工 程 服 务 永 久 许 可 证 的 持 有 人 必 须 是 当 地 居 民 凡 欲 获 取 许 可 证 的 外 籍 工 程 师, 可 通 过 加 拿 大 职 业 工 程 师 理 事 会 下 的 加 拿 大 工 程 鉴 定 委 员 会 (CEAB) 作 资 历 评 估 如 同 建 筑 师 一 样, 外 籍 工 程 师 也 可 申 请 为 期 一 年 的 可 换 新 许 可 证, 而 不 需 具 备 当 地 居 民 身 份 10 渔 业 : 任 何 外 商 持 股 超 过 49% 的 加 拿 大 渔 业 加 工 企 业 将 不 能 获 得 商 业 捕 鱼 执 照 11 铀 矿 业 : 外 商 在 加 铀 矿 开 采 和 加 工 企 业 中 所 占 股 份 不 能 超 过 49%, 但 如 果 确 能 证 明 企 业 在 加 拿 大 人 的 有 效 控 制 的 下 则 可 例 外 12 交 通 运 输 业 : 外 商 在 加 航 空 运 输 业 公 司 的 持 股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25% 加 海 运 业 必 须 由 悬 挂 加 拿 大 国 旗 的 船 只 来 承 担, 但 并 不 禁 止 其 中 的 某 些 货 轮 实 际 归 外 国 船 东 所 有 13 一 些 省 区 限 制 非 加 拿 大 公 民 拥 有 某 些 形 式 的 土 地 14 其 它 受 联 邦 和 省 级 法 律 法 规 约 束 的 外 国 投 资 领 域 包 括 石 油 天 然 气 农 牧 图 书 发 行 和 销 售 航 空 渔 业 酒 类 销 售 采 矿 典 藏 机 构 工 程 验 光 行 业 医 药 以 及 证 券 交 易 等 行 业 在 加 拿 大 投 资 不 同 的 行 业, 就 要 对 该 行 业 的 相 关 法 规 有 一 定 的 了 解, 其 他 与 投 资 相 关 法 规 还 有 : 1. 银 行 法 (Bank Act); 2. 保 险 公 司 法 (Insurance Companies Act) 3. 信 托 信 贷 公 司 法 (Trust and Loan Companies Act) 4. 联 合 信 贷 协 会 法 (Cooperative Credit Association Act) 5. C-82 法 案 (Bill C-82, 关 于 金 融 业 的 几 项 法 律 的 修 正 案 ) 6. 金 融 服 务 规 则 (Financial Services(GST)Regulations) 7. 支 付 交 换 与 结 算 法 (Payment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Act) 8. 破 产 与 无 偿 债 能 力 法 (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Act) 9. 证 券 交 易 限 制 规 则 (Securities Dealing Restrictions) 10. 加 拿 大 公 司 法 (Canada Corporations Act) 11. 金 融 管 理 法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Act) 12. 各 省 有 关 金 融 服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13. 电 信 法 (Telecommunications Act) 14. C-17 法 案 (Bill-17, 电 信 法 修 正 案 ) 15. 加 拿 大 全 球 电 信 重 组 与 弃 置 法 (Teleglobe Canada Reorganization and Divestiture Act) 16. CRTC 电 信 程 序 规 则 (CRTC (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Telecommunications Rules of Procedure) 17. 版 权 法 (Copyright Act) 18. 电 信 计 费 规 则 (Telecommunications Fees Regulations) 23/76

19. 加 拿 大 广 播 电 视 电 信 委 员 会 法 (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Act) 20. 无 线 电 信 法 (Radiocommunication Act) 21. 无 线 电 信 规 则 (Radiocommunication Regulations) 22. 电 信 编 程 服 务 计 费 规 则 (Telecommunication Programming Services Tax Regulations) 23. 加 拿 大 影 视 制 片 税 收 信 贷 规 定 (Canadian Film or Video Production Services Tax Credit,1995) 24. 影 视 制 片 税 收 信 贷 规 定 (Film or Video Production Services Tax Credit,1997) 25. 广 播 法 (Broadcasting Act); 26. 联 邦 法 院 规 则 (Federal Court Rules, 1988); 27. 速 成 会 计 规 则 (Streamlined Accounting (GST)Regulations); 28. 国 家 住 房 建 筑 法 (National Housing Act); 29. 加 拿 大 环 境 评 估 法 (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ct,1992) 30. 各 省 有 关 专 业 服 务 ( 法 律 会 计 建 筑 工 程 )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a. 基 础 设 施 交 通 运 输 : 交 通 运 输 发 达, 水 陆 空 运 输 均 十 分 便 利 铁 路 : 总 长 48,467 公 里, 货 运 量 2.49 亿 吨 (2004 年 ) 公 路 : 目 前 全 国 高 速 公 路 和 普 通 公 路 总 长 1,042,300 公 里 (2005 年 ), 其 中, 高 速 公 路 17,000 公 里, 沥 青 路 面 公 路 398,600 公 里, 未 铺 沥 青 的 公 路 626,700 公 里 横 贯 加 拿 大 的 高 速 公 路 长 7,725 公 里, 于 1971 年 全 线 通 车, 从 太 平 洋 东 岸 的 维 多 利 亚 直 到 大 西 洋 西 岸 纽 芬 兰 的 圣 约 翰 斯, 是 全 世 界 最 长 的 国 家 级 高 速 公 路 2003 年 全 国 注 册 车 辆 总 数 2,466.54 万 辆 水 运 : 圣 劳 伦 斯 运 河 深 水 航 道 全 长 3,769 公 里, 是 世 界 最 长 的 通 航 河 流, 船 泊 通 航 可 从 大 西 洋 抵 达 五 大 湖 水 系 全 加 共 有 25 个 大 的 深 水 港 和 650 个 小 港 口 最 大 的 港 口 是 温 哥 华 港, 年 吞 吐 量 达 7,000 万 吨 但 随 着 与 亚 洲 贸 易 的 迅 速 发 展, 温 哥 华 的 港 口 能 力 已 经 束 缚 了 加 拿 大 港 口 的 竞 争 力, 加 拿 大 联 邦 政 府 和 温 哥 华 所 作 的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政 府 已 经 计 划 投 资 数 亿 加 元 改 造 温 哥 华 港 口, 以 期 扩 大 其 吞 吐 能 力, 但 该 计 划 仍 然 无 法 满 足 日 益 增 长 的 海 运 需 求 空 运 :2006 年 有 1,337 个 机 场, 约 有 商 业 飞 机 4,500 架, 经 核 准 的 机 场 共 886 个, 主 要 机 场 68 个, 包 括 多 伦 多 温 哥 华 卡 尔 加 里 和 蒙 特 利 尔 等 国 际 机 场 2004 年 客 运 量 约 660.2 亿 人 公 里, 货 运 量 约 14.7 亿 吨 公 里 加 拿 大 航 空 公 司 每 天 都 有 直 飞 北 京 的 航 线, 加 航 2007 年 为 了 加 强 飞 往 中 国 的 航 班, 取 消 了 飞 往 印 度 的 航 班 足 以 表 明, 中 国 航 线 的 重 要 性 目 前 中 国 有 中 国 国 24/76

际 航 空 公 司 和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分 别 从 北 京 和 上 海 飞 温 哥 华, 每 天 各 有 一 班, 加 拿 大 航 空 公 司 从 多 伦 多 分 别 飞 往 北 京 和 上 海, 每 天 都 有 一 班, 旺 季 时 有 2 班 加 航 目 前 计 划 飞 往 中 国 的 航 班 增 加 到 每 周 66 班, 包 括 北 京 上 海 和 香 港 管 道 运 输 : 输 送 石 油 和 精 炼 油 管 道 23,564 公 里 天 然 气 管 道 总 长 74,980 公 里 (2005 年 ), 是 世 界 第 二 长 的 管 道 系 统 随 着 加 拿 大 阿 尔 伯 塔 省 的 油 砂 开 采, 中 国 对 加 拿 大 石 油 资 源 的 需 求 增 长, 新 建 通 往 温 哥 华 的 输 油 管 道 已 是 可 不 容 缓 的, 但 仍 然 存 在 资 金 等 问 题 通 讯 设 施 加 拿 大 的 通 讯 设 施 在 工 业 发 达 国 家 中, 属 于 中 等 程 度, 固 定 电 话 用 户 1.8276 千 万 (2005), 手 机 用 户 1.66 千 万 (2005),2006 年 度 手 机 的 普 及 率 是 55.54%, 是 7 国 集 团 中 最 低 的 ; 北 美 (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 到 2007 年 仍 然 没 有 开 通 3G 的 服 务, 而 在 日 本 和 欧 洲 一 些 国 家 已 经 开 通 3G 若 干 年 了 ; 互 联 网 普 及 率 78.2% 和 宽 带 普 及 率 29.5%, 这 两 项 是 7 国 集 团 中 最 高 的 ( 见 前 表 ) 3. 劳 动 力 情 况 加 拿 大 统 计 局 2006 年 5 月 公 布, 截 至 2006 年 4 月 止, 全 加 总 劳 动 人 口 约 1,753.2 万 人, 总 就 业 人 口 为 1,641.8 万 人, 其 中 全 职 者 为 1,341.3 万 人, 兼 职 者 为 300.5 万 人 ; 就 业 人 口 中 男 士 为 870.2 万 人, 女 士 为 771.6 万 人 ; 年 龄 在 15-24 岁 的 就 业 人 口 为 253 万 人, 年 龄 在 25 岁 以 上 的 就 业 人 口 为 1,388.8 万 人 ; 就 业 人 口 中 受 雇 人 士 为 1,389.2 万 人, 自 雇 人 士 为 252.6 万 人 文 化 特 点 加 拿 大 是 多 元 文 化 及 种 族 的 移 民 国 家, 欢 迎 世 界 各 地 优 秀 人 士 移 民 加 国, 移 民 政 策 确 保 加 国 一 流 人 才 的 不 虞 匮 乏, 吸 引 了 全 球 各 地 高 科 技 人 才 移 民 至 加 欧 裔 仍 然 是 加 拿 大 的 主 体, 但 亚 裔 非 裔 和 拉 丁 裔 随 着 加 拿 大 多 元 文 化 政 策 和 移 民 的 增 加, 几 乎 任 何 族 裔 都 在 加 拿 大 能 够 找 到 加 拿 大 多 元 文 化 是 自 特 鲁 多 总 理 执 政 以 来 确 定 为 其 一 项 基 本 国 策, 得 到 了 加 拿 大 社 会 以 及 大 多 数 政 党 和 历 届 政 府 的 认 同 华 人 每 年 以 4 万 以 上 的 速 度 移 民 加 拿 大, 已 是 加 拿 大 第 三 大 族 裔, 占 人 口 的 3.3% 教 育 及 人 力 资 源 加 拿 大 是 全 世 界 按 GDP 比 例 投 资 教 育 最 高 的 国 家, 加 拿 大 全 民 普 及 12 年 初 中 等 教 育, 上 学 的 所 有 费 用 由 政 府 负 担 联 邦 政 府 不 设 专 门 机 构, 教 育 管 理 权 归 省 级 政 府 各 省 教 育 经 费 基 本 依 靠 自 筹, 联 邦 政 府 也 提 供 一 定 的 资 助 著 名 学 府 有 多 伦 多 大 学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拉 瓦 尔 大 学 阿 尔 伯 塔 大 学 和 麦 吉 尔 大 学 等 47 所 在 全 世 界 大 学 排 名 中, 多 伦 多 大 学 排 名 最 好 时 能 排 到 11 名, 通 常 加 拿 大 有 3-5 所 大 学 能 排 到 全 世 界 前 100 名 顶 尖 大 学 之 中 25/76

高 等 教 育 成 就 第 一 : 在 25 至 35 岁 的 年 龄 段 中, 半 数 以 上 的 加 拿 大 人 具 有 高 等 教 育, 大 学 大 专 或 技 术 学 院 ( 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2003) 中 学 入 学 率 北 美 第 一 : 加 拿 大 98%, 美 国 87%, 墨 西 哥 57% ( The IMD yearbook) 进 入 全 球 数 学 科 学 和 文 化 的 前 五 名 : 美 国 数 学 排 名 18, 科 学 排 名 14, 文 化 排 名 15( 2003 OECD study) 除 美 国 外, 三 所 加 拿 大 大 学 排 名 最 佳 商 学 院 前 六 名 : 皇 后 大 学 多 伦 多 大 学 和 西 安 大 略 大 学 ( Business Week magazine) 另 外 加 国 亦 拥 有 优 良 的 教 育 制 度, 教 育 支 出 占 GDP 的 比 率 在 七 大 工 业 国 家 中 名 列 第 一, 年 均 占 GDP10% 以 上 加 拿 大 人 中 学 入 学 比 率 高 于 美 国 及 墨 西 哥, 接 近 100%, 为 北 美 第 一, 而 半 数 以 上 的 加 人 皆 受 过 高 等 教 育, 根 据 OECD 调 查, 加 国 在 数 学 科 学 及 文 学 方 面, 名 列 全 球 第 五 名, 因 而 培 育 出 优 秀 具 智 慧 且 具 研 发 实 力 的 劳 动 团 队, 使 加 拿 大 拥 有 技 术 熟 练 与 受 过 良 好 教 育 的 劳 工, 为 全 球 组 织 研 发 及 生 产 团 队 最 快 速 的 国 家 加 国 的 知 识 型 经 济 主 要 系 建 立 于 拥 有 众 多 高 知 识 水 平 的 人 员 及 所 拥 有 的 技 术 能 力 根 据 2001 年 加 国 人 口 普 查 结 果 显 示 (2006 年 6 月 人 口 普 查 结 果 尚 未 出 炉 ), 加 国 为 经 合 组 织 OECD 国 家 中 受 高 等 教 育 人 数 最 多 的 国 家, 加 国 整 体 劳 动 力 的 技 术 水 准 亦 在 七 大 工 业 国 家 中 名 列 前 茅 举 凡 属 加 国 所 需 的 高 科 技 人 才, 加 国 亦 提 供 快 速 移 民 之 道, 家 属 意 允 许 在 加 国 境 内 工 作, 其 本 人 及 家 属 可 迅 速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证 基 本 上, 加 国 劳 工 成 本 包 括 薪 资 法 定 福 利 ( 政 府 养 老 金 计 划 医 疗 计 划 等 ) 以 及 由 雇 主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其 它 福 利 其 中 制 造 业 的 劳 动 力 成 本, 因 不 同 产 业 别 及 不 同 地 点 而 异, 而 法 定 福 利 计 划 成 本 所 占 工 资 比 例 加 国 最 低, 另 加 国 雇 主 提 供 的 其 它 福 利 成 本 所 占 工 资 比 例 亦 不 高 劳 动 力 成 本 另 根 据 毕 马 威 国 际 会 计 顾 问 管 理 公 司 (KPMG) 在 2004 年 对 7 国 集 团 投 资 环 境 的 报 告 中 称 加 拿 大 是 企 业 成 本 最 低 的 国 家 之 后 在 2006 年 发 布 的 竞 争 选 择 (Competitive Alternatives) 研 究 报 告 显 示, 以 所 调 查 的 17 种 行 业 别 的 12 种 产 业 为 主, 其 10 年 平 均 年 劳 工 成 本 为 604.8 万 美 元, 其 中 薪 资 为 473.6 万 美 元, 法 定 福 利 ( 如 养 老 金 等 ) 为 35.7 万 美 元, 雇 主 所 提 供 的 其 它 福 利 为 95.5 万 美 元, 仍 然 为 G7 国 家 中 最 低 者 加 国 联 邦 政 府 依 据 工 业 业 别 工 人 年 龄 及 职 业 业 种 等 情 况, 另 订 定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加 拿 大 各 省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由 每 小 时 6.50 加 元 至 8.50 加 元 不 等, 安 大 略 省 2007 年 正 在 讨 论 提 高 至 每 小 时 10 加 元 的 法 案 目 前, 行 业 平 均 工 资 标 准 大 致 为 每 小 时 20 加 元 加 拿 大 在 全 球 主 要 工 业 国 中 具 有 最 低 的 总 体 劳 动 力 成 本, 工 资 水 平 比 美 国 要 低 达 24%( 见 下 表 ) 知 识 型 工 人 的 工 资 远 低 于 美 国 ; 工 人 周 转 率 远 低 于 美 国, 意 味 着 更 低 的 培 训 招 聘 和 分 离 成 本 26/76

加 拿 大 与 部 分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普 及 率 比 较 国 家 普 及 率 % 加 拿 大 41 美 国 37 爱 尔 兰 36 日 本 34 芬 兰 32 瑞 典 32 澳 大 利 亚 29 新 西 兰 29 挪 威 29 比 利 时 27 资 料 来 源 :2001 年 人 口 普 查, 加 拿 大 统 计 局 和 国 家 邮 报, 2003 年 3 月 12 日 职 业 工 资 知 识 型 工 人,2003 年 全 职 全 年 工 资 * ( 美 元, 购 买 力 平 价 **) 就 业 岗 位 加 拿 大 美 国 宇 航 工 程 师 $55,283 $76,530 机 械 电 气 工 程 师 $52,258 $68,792 计 算 机 科 学 家 $44,453 $68,186 机 械 技 师 $38,230 $47,025 机 械 工 $33,973 $38,563 资 料 来 源 : 加 拿 大 航 天 航 空 协 会 * TEAL 失 业 率 加 拿 大 制 造 业 受 新 兴 工 业 国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影 响, 就 业 率 大 幅 降 低, 但 其 他 领 域 的 就 业 率 却 大 幅 上 升, 加 拿 大 的 失 业 率 在 2005 年 年 底 到 达 6.7%, 降 到 历 史 的 新 低 点, 低 于 2004 年 的 7.2% 按 照 月 比 来 计 算,2005 年 11 月 的 失 业 率 是 30 年 来 的 最 低 点,6.4% 加 拿 大 各 省 都 到 达 了 这 一 历 史 新 低 点 但 是, 情 况 却 不 相 似 在 安 大 略 省 以 东 的 各 省, 失 业 率 都 高 于 加 拿 大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安 大 略 省 以 西 的 各 省 失 业 率 都 低 于 全 27/76

国 平 均 水 平 阿 尔 伯 塔 省 和 曼 尼 托 巴 省 在 2005 年 分 别 是 3.9% 和 4.8%, 是 全 国 失 业 率 最 低 的 省, 而 不 列 颠 哥 伦 布 省 和 阿 尔 伯 塔 省 的 失 业 率 下 降 是 最 快 的 图 :2004 年 -2007 年 3 月 的 就 业 人 数 ( 单 位 1000) 资 料 来 源 : 加 拿 大 统 计 局 图 :2004 年 -2007 年 3 月 失 业 率 ( 百 分 比 %) 资 料 来 源 : 加 拿 大 统 计 局 28/76

2006 年 加 拿 大 平 均 失 业 率 继 续 走 低 在 6.1%-6.4% 之 间, 是 加 拿 大 历 史 上 最 低 的 时 期 生 产 成 本 低 在 广 泛 工 业 领 域 中 低 成 本 的 技 能 熟 练 工 人, 如 建 筑 土 地 租 赁 通 信 交 通 能 源 和 各 种 税 收 ; 在 北 美 欧 洲 和 亚 太 的 11 个 工 业 国 家 中 具 有 最 低 的 企 业 成 本 (2004 KPMG Study) o 最 低 企 业 成 本 的 工 业 包 括 航 天 航 空 化 工 电 子 医 疗 器 械 医 药 电 信 生 物 技 术 研 发 临 床 试 验 和 企 业 服 务 ; o 第 二 低 的 企 业 成 本 工 业 包 括 农 业 食 品 汽 车 金 属 件 塑 料 精 密 生 产 制 造 产 品 测 试 软 件 设 计 网 络 和 多 媒 体 ; 比 美 国 低 的 平 均 生 产 成 本, 特 别 是 在 知 识 密 集 型 领 域 : o 研 发 的 显 著 成 本 优 势 ; o 软 件 开 发 具 有 很 大 的 成 本 优 势 ; 劳 工 法 基 本 上, 劳 资 关 系 是 由 加 拿 大 联 邦 及 各 省 制 定 的 劳 工 法 来 规 范, 劳 工 法 规 范 雇 用 条 件 雇 主 与 劳 工 间 的 关 系 一 般 雇 用 及 劳 工 事 务 主 要 系 由 省 府 管 辖, 惟 对 银 行 油 管 电 话 电 视 空 运 省 际 运 输 以 及 捕 鱼 等 联 邦 产 业, 则 归 联 邦 政 府 管 辖, 联 邦 政 府 并 通 过 加 拿 大 劳 工 法 对 联 邦 产 业 的 雇 用 及 劳 工 事 务 进 行 监 控 对 一 般 劳 工 可 享 受 的 基 本 工 作 条 件 的 规 定, 则 由 省 政 府 依 据 工 业 类 别 工 人 年 龄 及 职 业 类 别 等 情 况 订 定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此 外, 联 邦 政 府 及 各 省 政 府 均 立 法 保 障 人 权, 具 体 禁 止 在 就 业 中 的 歧 视 行 为 在 联 邦 主 要 的 劳 动 相 关 法 规 为 劳 动 法 (The Canada Labour Code,CLC), 各 省 则 有 各 省 的 劳 动 法 规, 如 安 大 略 省 有 安 大 略 劳 动 关 系 法 (The Ontario Labour Relations Act) 魁 北 克 省 有 劳 动 标 准 法 (The Labour Standards Act,LSA) 魁 北 克 劳 动 法 (The Quebéc Labour Code,QLC) 及 魁 北 克 民 法 (The Civil Code of Québec ) 等 依 照 联 邦 政 府 及 若 干 省 政 府 的 规 定, 除 劳 动 者 犯 重 大 过 错 外, 雇 主 若 停 止 雇 用 劳 工, 必 须 于 事 前 予 以 书 面 预 告, 至 于 应 在 几 星 期 前 预 告, 一 般 系 按 管 区 政 府 的 规 定 及 劳 动 者 服 务 期 间 的 长 短 订 定 之 对 于 服 务 期 间 满 五 年 以 上 的 劳 动 者, 雇 主 尚 须 支 付 资 遣 费 另 因 工 厂 关 闭 而 须 遣 散 员 工 时, 依 各 省 规 定 不 同, 尚 须 支 付 额 外 费 用 另 禁 止 在 就 业 方 面 对 性 别 宗 教 年 龄 种 族 等 方 面 任 何 形 式 的 差 别 待 遇, 男 女 应 同 工 同 酬 工 人 可 拒 绝 危 险 工 作 有 关 方 面 须 实 施 各 种 员 工 福 利 计 划, 例 如 失 业 保 险 健 康 保 险 工 人 赔 偿 金 制 度 养 老 年 金 计 划 等 劳 动 契 约 是 雇 主 和 雇 员 之 间 根 据 加 拿 大 就 业 法 律 所 订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基 础 所 以, 欲 明 确 界 定 劳 动 条 件 的 雇 主, 应 该 以 书 面 方 式 订 定 出 员 工 的 劳 动 契 约 29/76

倘 使 受 雇 人 未 签 署 一 份 书 面 劳 动 契 约 或 书 面 合 同, 之 后 关 于 各 项 劳 动 时 间 或 权 利 义 务 的 纠 纷, 均 将 由 法 院 裁 定 法 院 在 处 理 此 类 问 题 时, 法 官 经 常 以 自 由 心 证 方 式 决 定 当 事 人 适 当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因 此 若 无 书 面 契 约 时, 劳 资 双 方 遇 讼 时, 均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风 险 集 体 议 价 权 受 立 法 保 障, 劳 方 可 透 过 工 会 进 行 集 体 劳 动 契 约 的 交 涉, 工 业 争 执 的 决 议, 不 公 平 的 劳 动 常 规 的 禁 止 和 罢 工 权 利 或 停 工 倘 使 企 业 更 换 企 业 主 时, 另 有 相 关 法 规 保 障 劳 工 权 利 不 会 因 企 业 所 有 人 变 更 而 受 损 加 国 联 邦 的 产 业 关 系 协 议 会 (Canada Industrial Relations Board) 和 省 级 的 产 业 关 系 协 议 会 均 对 判 例 法 相 当 熟 稔, 因 此 处 理 类 似 事 件 时, 多 会 依 据 问 题 遴 选 适 当 的 争 端 解 决 处 理 人 员 加 以 审 理 加 国 各 省 雇 用 法 不 尽 相 同, 在 工 资 工 作 时 间 超 时 工 资 假 期 ( 休 假 例 假 产 假 家 庭 照 顾 假 ) 解 雇 同 工 同 酬 退 休 保 险 劳 动 环 境 及 工 业 安 全 等 雇 用 条 件 上, 联 邦 政 府 及 各 省 政 府 均 立 法 制 定 各 自 的 最 低 标 准, 由 于 标 准 与 规 定 因 省 而 异, 跨 省 公 司 必 须 确 保 在 各 省 均 符 合 当 地 规 定 关 于 各 省 及 联 邦 最 低 工 资 的 规 定 如 下 : 省 区 时 薪 生 效 日 1) 奴 纳 瓦 特 区 $8.50 March 3, 2003 2) 西 北 区 $8.25 December 28, 2003 3)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8.00 November 1, 2001 4) 魁 北 克 $7.60 May 1, 2005 5) 安 大 略 $7.45 February 1, 2005 6) 曼 尼 托 巴 $7.25 April 1, 2005 7) 育 空 区 $7.20 October 1, 1998 8) 爱 德 华 王 子 岛 $6.80 January 1, 2005 9) 萨 斯 科 彻 温 $6.65 November 1, 2002 10) 新 斯 科 舍 $6.50 April 1, 2004 11) 新 布 伦 斯 威 科 $6.30 January 1, 2005 30/76

12) 纽 芬 兰 $6.00 November 1, 2002 13) 阿 尔 伯 塔 $5.90 October 1, 1999 工 会 是 加 拿 大 劳 动 者 保 护 权 益 的 组 织, 在 处 理 劳 资 关 系 中 分 量 极 重, 处 理 好 与 工 会 的 关 系 对 投 资 者 来 说 极 为 重 要, 部 分 投 资 者 在 加 拿 大 失 败 的 原 因 就 是 没 有 处 理 好 劳 资 关 系, 特 别 是 对 于 来 自 中 国 的 投 资 者 在 加 拿 大 雇 人 和 解 聘 人, 以 及 处 理 与 工 人 和 工 会 的 关 系, 与 在 中 国 大 陆 有 着 非 常 大 的 区 别 4. 开 发 区 或 自 由 贸 易 区 加 拿 大 境 内 没 有 中 国 概 念 中 的 开 发 区 或 自 由 贸 易 区, 但 在 地 缘 概 念 上, 加 拿 大 与 邻 国 有 国 家 间 的 自 由 贸 易 区, 这 就 是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区 NAFTA 加 拿 大 是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协 议 (NAFTA) 的 成 员 国,NAFTA 是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的 简 称, 由 美 加 墨 三 国 组 成 三 国 于 1992 年 8 月 12 日 就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并 于 同 年 12 月 17 日 由 三 国 领 导 人 分 别 在 各 自 国 家 正 式 签 署 1994 年 1 月 1 日, 协 定 正 式 生 效,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区 宣 布 成 立 其 宗 旨 是 : 取 消 贸 易 壁 垒, 创 造 公 平 竞 争 的 条 件, 增 加 投 资 机 会,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建 立 执 行 协 定 和 解 决 争 端 的 有 效 机 制, 促 进 三 边 和 多 边 合 作 该 协 定 将 用 15 年 的 时 间, 分 3 个 阶 段 取 消 关 税 及 其 他 贸 易 壁 垒, 实 现 商 品 和 劳 务 的 自 由 流 通, 在 3 国 9000 多 种 产 品 中, 立 即 取 消 50% 的 关 税,15% 以 上 的 产 品 在 5 年 内 取 消 关 税, 剩 余 的 关 税 将 在 6 年 ~15 年 内 取 消 ( 资 料 来 源 :WIKI) 协 议 规 定 三 个 国 家 在 15 年 内 须 排 除 其 他 所 有 贸 易 障 碍, 让 这 个 人 口 4 亿 4 千 万 的 地 区 成 为 世 界 第 二 大 的 自 由 贸 易 区 (free trade area), 谨 次 于 欧 盟 的 4 亿 7 千 万 人 口 自 由 贸 易 区 内 的 国 家, 货 物 可 以 互 相 流 通 并 免 关 税, 同 时 亦 要 合 力 排 除 其 它 的 非 关 税 障 碍 (non-tariff barriers), 如 配 额 (quota) 外 汇 管 制 (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进 口 许 可 证 (import license) 进 口 保 证 金 (import deposit) 等 等 但 对 贸 易 区 以 外 的 国 家, 则 可 以 维 持 关 税 及 障 碍 ( 资 料 来 源 : 美 国 国 际 商 会 ) 从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协 议 在 1994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生 效 以 后, 到 1999 年 为 止, 区 内 贸 易 成 长 达 97%, 双 边 贸 易 则 以 年 平 均 二 位 数 比 率 的 速 度 成 长, 至 于 投 资 方 面, 其 会 员 国 间 的 相 互 投 资 达 2,470 亿 美 元, 而 外 国 赴 北 美 地 区 投 资 金 额 亦 高 达 1.2 万 亿 美 元, 显 见 NAFTA 对 于 北 美 地 区 贸 易 与 投 资 蓬 勃 发 展 贡 献 巨 大 十 多 年 来,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区 取 得 的 成 果 主 要 有 : 促 进 了 地 区 贸 易 增 长 和 增 加 了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FDI) 发 达 国 家 保 持 经 济 强 势 地 位 发 展 中 国 家 受 益 明 显 合 作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等 首 先, 促 进 了 地 区 贸 易 增 长 和 增 加 直 接 投 资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自 生 效 以 来, 由 于 关 税 的 减 免, 有 力 地 促 进 了 地 区 贸 易 的 增 长 根 据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的 数 据, 31/76

经 过 10 年 的 发 展,NAFTA 成 员 国 之 间 的 货 物 贸 易 额 增 长 迅 速, 三 边 贸 易 额 翻 了 一 番, 从 1993 年 的 3,060 亿 美 元 增 长 到 2002 年 的 6,210 亿 美 元 由 于 NAFTA 提 供 了 一 个 强 大 确 定 且 透 明 的 投 资 框 架, 确 保 了 长 期 投 资 所 需 要 的 信 心 与 稳 定 性, 因 而 吸 引 了 创 记 录 的 直 接 投 资 2000 年,NAFTA 三 国 之 间 的 FDI 达 到 了 2,992 亿 美 元, 是 1993 年 1,369 亿 美 元 的 两 倍 多 同 时, 从 NAFTA 区 域 外 国 家 吸 引 的 投 资 也 在 增 长 目 前, 北 美 地 区 占 全 球 向 内 FDI 的 23.9% 和 全 球 向 外 FDI 的 25%. 其 次, 发 达 国 家 继 续 保 持 经 济 强 势 地 位 自 由 贸 易 区 内 经 济 一 体 化 加 快 了 发 达 国 家 与 发 展 中 国 家 间 的 贸 易 交 往 和 产 业 合 作, 其 中 美 向 墨 西 哥 的 出 口 增 加 了 一 倍 多, 从 511 亿 美 元 增 至 1,072 亿 美 元 自 由 贸 易 区 还 强 化 了 各 国 的 产 业 分 工 和 合 作, 资 源 配 置 更 加 合 理, 协 议 国 之 间 的 经 济 互 补 性 提 高 了 各 国 产 业 的 竞 争 力 如 墨 西 哥 加 拿 大 的 能 源 资 源 与 美 国 互 补, 加 强 了 墨 西 哥 加 拿 大 能 源 生 产 能 力 特 别 在 制 造 业 领 域, 墨 西 哥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美 国 的 技 术 资 本 互 补, 大 大 提 高 了 美 国 制 造 业 的 竞 争 力, 使 美 国 将 一 些 缺 乏 竞 争 性 部 门 的 工 作 转 移 到 更 有 竞 争 性 的 部 门, 把 低 技 术 和 低 工 资 的 工 作 转 变 为 高 技 术 和 高 工 资 的 工 作 在 如 汽 车 电 信 设 备 等 美 国 许 多 工 业 部 门 都 可 以 看 到 这 种 就 业 转 移 的 影 响 在 美 国 汽 车 工 业 中,1994 年 以 来 整 个 就 业 的 增 长 速 度 远 远 快 于 NAFTA 之 前 的 年 份 再 则, 发 展 中 国 家 受 益 明 显 一 般 认 为, 在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区 中, 发 展 中 国 家 墨 西 哥 是 最 大 的 受 益 者 加 入 NAFTA 以 来, 墨 西 哥 与 伙 伴 国 的 贸 易 一 直 增 长 迅 速, 从 1993 年 至 2002 年, 墨 西 哥 向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的 出 口 都 翻 了 一 番, 变 化 最 明 显 的 是 墨 西 哥 在 美 国 贸 易 中 的 比 重, 其 出 口 占 美 全 部 出 口 的 比 重 从 9.0% 上 升 到 13.5%, 进 口 从 6.8% 上 升 到 11.6%. 墨 西 哥 与 NAFTA 伙 伴 国 的 贸 易 占 其 总 GDP 的 比 重, 从 1993 年 的 25% 上 升 到 2000 年 的 51%. 墨 西 哥 在 加 入 协 定 后, 其 进 口 关 税 大 幅 度 下 降, 对 外 国 金 融 实 行 全 面 开 放, 加 上 拥 有 的 大 量 廉 价 劳 动 力, 使 大 量 外 国 资 本 流 入 墨 西 哥,FDI 占 国 内 总 投 资 的 比 重 从 1993 年 的 6% 增 长 到 2002 年 的 11%, 到 2001 年, 墨 西 哥 的 年 均 累 积 FDI 已 达 到 1,119 亿 美 元 最 后, 合 作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近 年 来,NAFTA 南 扩 趋 势 明 显, 有 关 成 员 国 在 2005 年 1 月 1 日 前 完 成 了 美 洲 自 由 贸 易 区 (FTAA) 的 谈 判 在 NAFTA 中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美 国 除 了 把 NAFTA 看 作 增 加 成 员 国 贸 易 的 手 段 外, 还 把 NAFTA 看 作 其 外 交 政 策 的 一 部 分, 以 及 向 美 洲 和 全 球 贸 易 自 由 协 议 在 很 多 方 面 都 是 样 板 性 的 随 着 9.11 之 后 美 国 贸 易 政 策 变 得 更 加 外 交 化,NAFTA 已 成 为 美 国 实 现 区 域 贸 易 对 外 扩 张 的 样 板, 开 始 向 FTAA 扩 展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区 的 组 织 机 构 体 系, 包 括 了 自 由 贸 易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专 门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专 家 组 环 境 合 作 委 员 劳 工 合 作 委 员 会 各 国 行 政 办 事 处 北 美 发 展 银 行 和 边 境 环 境 委 员 会 ( 资 料 来 源 : 互 动 百 科 )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对 于 原 产 地 的 规 定 为 该 协 议 中 最 重 要 的 部 分, 其 规 定 十 分 详 细 与 严 格, 目 的 是 为 确 保 NAFTA 原 产 地 产 品 才 能 享 有 NAFTA 优 惠 待 遇, 避 免 其 它 国 32/76

家 业 者 以 转 运 或 简 单 加 工 之 方 式 搭 便 车 (Free rider), 而 影 响 NAFTA 产 品 的 权 益 ; 另 一 方 面 该 规 定 亦 提 供 会 员 国 海 关 认 定 原 产 地 的 依 据 NAFTA 原 产 地 规 定 在 第 四 章, 第 三 章 ( 关 税 ) 及 第 五 章 ( 海 关 作 业 程 序 ) 中 亦 有 相 关 规 定, 这 里 将 第 四 章 中 的 重 要 内 容 摘 述 如 下 : ( 一 ) 第 四 章 共 有 十 五 条, 四 个 附 录, 其 中 附 录 401 是 规 定 各 项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规 定, 最 为 重 要 ; ( 二 )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完 全 在 NAFTA 地 区 取 得 或 生 产, 如 农 渔 矿 产 等 ; 完 全 使 用 NAFTA 原 产 地 原 料, 并 在 NAFTA 地 区 生 产 ; 符 合 附 录 401 的 规 定 ( 使 用 非 原 产 地 原 料 时 ): 关 税 税 则 转 变 (tariff change) 或 / 及 区 域 产 值 含 量 (Regional Value Content, VC) 达 50%( 净 成 本 法 ) 或 60%( 交 易 价 值 法 ); 未 组 装 产 品 (Unassembled Goods) 及 与 零 件 同 属 相 同 的 税 则 号 列 的 产 品 (Goods Classified With Their Parts), 须 符 合 RVC 的 规 定 ( 三 ) 其 它 重 要 规 定 : 累 积 (accumulation): 第 404 条 规 定 若 最 终 产 品 中 使 用 非 原 产 地 原 料 时, 生 产 者 或 出 口 商 可 将 非 原 产 地 原 料 中 内 含 的 NAFTA 地 区 产 值 部 分 列 入 其 最 终 产 品 计 算 RVC, 以 增 加 NAFTA 地 区 的 RVC 微 量 条 款 (de minimis): 第 405 条 规 定, 当 来 自 于 非 NAFTA 国 家 的 原 料 或 零 件 含 量 不 超 过 其 产 品 价 值 的 7% 时, 可 不 需 税 则 号 列 转 变 即 视 为 NAFTA 的 产 品, 惟 不 适 用 于 第 1 至 第 27 章 的 农 产 品 ( 四 ) 重 要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规 定 : 纺 织 品 : 以 yarn forward 原 则, 即 从 纺 纱 织 布 裁 剪 至 加 工 为 成 衣 的 过 程 都 必 须 在 北 美 三 国 境 内 完 成, 方 能 享 有 关 税 及 配 额 上 的 优 惠 待 遇 汽 车 : 以 税 则 号 列 转 变 及 符 合 区 域 产 值 含 量 (RVC) 为 原 则, 惟 其 RVC 须 以 净 成 本 计 算, 并 分 二 阶 段 调 升 至 2002 年 的 60% 及 62.5% 电 子 产 品 : 以 税 则 转 变 为 原 则, 并 以 符 合 RVC 为 辅 ( 五 ) 原 产 地 证 明 书 :NAFTA 原 产 地 证 明 书 已 有 统 一 格 式, 并 有 英 文 法 文 及 西 班 牙 文 等 版 本, 该 证 明 书 是 由 出 口 商 或 制 造 商 据 实 填 写 申 报 从 NAFTA 原 产 地 规 定 的 内 容 可 知, 其 规 定 十 分 严 格 和 复 杂,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赴 当 地 投 资 应 认 真 评 估 其 生 产 的 产 品 是 否 能 符 合 该 原 产 地 规 定, 不 然 仍 然 不 能 享 有 其 优 惠 其 他 相 关 问 题 : ( 一 ) 原 产 地 证 明 书 问 题 :NAFTA 的 原 产 地 证 明 十 分 严 格 且 复 杂, 而 其 产 地 证 明 书 仅 须 由 出 口 商 填 写, 如 何 确 保 其 申 报 的 正 确 性 为 NAFTA 三 国 的 海 关 透 过 事 后 稽 核 制 度, 以 及 三 国 间 的 合 作 机 制, 相 互 提 供 所 需 资 料 与 协 助, 来 确 保 产 地 证 明 的 正 确 有 效 ( 二 )NAFTA 原 产 地 规 定 中 是 否 有 规 定 符 合 一 定 的 制 程, 纺 织 品 的 yarn forward 原 则 即 是 规 定 制 程 的 一 例 33/76

( 三 ) 有 关 原 产 地 规 定 的 严 格 与 否 将 影 响 未 来 产 业 发 展 的 观 点, 从 美 国 的 立 场 看 来, 许 多 纺 织 业 或 汽 车 业 外 移 到 墨 西 哥 生 产, 对 美 国 的 产 业 发 展 并 没 有 达 到 保 护 的 作 用 但 是 由 于 NAFTA 是 将 美 国 加 拿 大 及 墨 西 哥 三 国 结 合 为 一 个 区 域, 经 济 利 益 亦 是 该 区 域 内 的 产 业 为 发 展 的 重 点, 保 护 其 区 域 内 的 产 业 利 益, 促 进 地 区 经 济 竞 争 力, 协 助 地 区 内 企 业 在 与 北 美 市 场 或 区 域 外 的 企 业 竞 争 时, 或 得 比 较 优 势 的 地 位 对 于 中 国 企 业 欲 在 加 拿 大 投 资 建 立 针 对 北 美 大 市 场 的 企 业 家, 投 资 前 对 该 协 定 有 关 内 容 有 足 够 的 理 解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5. 金 融 环 境 ( 外 汇 与 银 行 ) 加 拿 大 的 财 政 制 度 十 分 健 全, 为 七 大 工 业 国 家 中 财 政 管 理 最 好 的 国 家, 近 年 来 亦 持 续 享 有 财 政 盈 余 加 拿 大 联 邦 政 府 预 算 已 连 续 10 年 盈 余, 债 务 持 续 下 降 近 3 年 财 政 预 算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亿 加 元 ): 2004/2005 2005/2006 2006/2007 收 入 1872 1958 2270 支 出 1853 1928 2240 赢 余 19 30 30 2005 年 5 月 黄 金 储 备 约 合 4,500 万 美 元 联 邦 外 汇 储 备 总 额 为 350.34 亿 美 元 2005 年, 联 邦 债 务 总 额 约 4,398 亿 加 元,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38% 加 新 政 府 承 诺 在 2013/14 财 年 将 债 务 水 平 从 目 前 占 GDP 的 38% 降 至 25% 主 要 商 业 银 行 有 : (1)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Royal Bank of Canada,RBC): 成 立 于 1869 年, 最 大 的 民 营 银 行 2004 年 资 产 总 值 达 4,480 亿 加 元, 是 加 拿 大 市 值 最 高 资 产 最 大 的 银 行, 也 是 北 美 领 先 的 多 元 化 金 融 服 务 公 司 之 一 在 全 球,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拥 有 约 七 万 名 员 工, 在 30 多 个 国 家 设 立 有 分 支 机 构, 为 1,400 多 万 客 户 提 供 各 类 金 融 服 务 (2) 加 拿 大 帝 国 商 业 银 行 (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CIBC): 由 加 拿 大 商 业 银 行 (1867 年 成 立 ) 与 加 拿 大 帝 国 银 行 (1875 年 成 立 ) 于 1961 年 合 并 而 成, 为 加 第 二 大 银 行,2005 年 总 资 产 为 2,803.70 亿 加 元 (3)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Bank of Montreal,BMO): 成 立 于 1817 年, 为 加 第 三 大 银 行 2005 年 总 资 产 为 2,980 亿 加 元 (4) 丰 业 银 行 (Scotiabank) 是 北 美 最 大 的 金 融 机 构 之 一,2005 年 7 月 为 止 其 资 产 总 额 达 3,180 亿 加 元 Scotiabank 集 团 在 48 个 国 家 拥 有 44,000 名 员 工, 通 过 由 1,800 多 家 分 公 司 和 事 务 所 组 成 的 网 络 提 供 各 种 服 务 34/76

在 所 有 加 拿 大 银 行 之 中,Scotiabank 占 有 中 国 大 陆 最 大 的 份 额 他 们 在 北 京 和 上 海 设 有 代 表 处, 在 广 州 和 重 庆 设 有 分 行, 可 处 理 对 外 和 本 国 货 币 业 务 2004 年 他 们 收 购 了 西 安 市 商 业 银 行 的 少 量 股 份, 这 是 与 国 际 金 融 公 司 联 合 进 行 投 资 的 开 始 (5) 加 拿 大 国 民 银 行 (National Bank of Canada,NBC) 始 建 于 1859, 今 天 位 列 加 拿 大 主 要 宪 章 特 许 银 行 之 一, 也 是 魁 北 克 省 领 先 的 银 行 National Bank of Canada 的 代 表 机 构 分 行 及 众 多 联 盟 遍 布 并 活 跃 于 世 界 各 地 加 拿 大 国 民 银 行 管 理 超 过 1,910 亿 加 元 的 资 产 遍 布 加 拿 大 的 462 家 分 行 及 16,600 名 雇 员 完 全 有 资 格 为 您 提 供 优 质 的 全 方 位 解 决 方 案 以 及 您 所 需 的 安 全 保 障 (6) 道 明 银 行 (The Toronto-Dominion Bank,TD Bank) 与 旗 下 附 属 公 司 统 称 道 明 银 行 财 务 集 团 (TD Bank Financial Group) 集 团 业 务 遍 布 全 球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为 超 过 1,400 万 名 客 户 提 供 四 项 主 要 业 务 : 加 国 个 人 及 商 业 银 行 服 务 ( 包 括 道 明 加 拿 大 信 托 ) 财 富 管 理 服 务 ( 包 括 宏 达 理 财 TD Waterhouse 和 在 TD Ameritrade 的 投 资 ) 批 发 银 行 服 务 ( 包 括 道 明 证 券 TD Securities) 及 美 国 个 人 和 商 业 银 行 服 务 ( 通 过 TD Banknorth 提 供 ) 道 明 银 行 财 务 集 团 被 评 为 全 球 首 屈 一 指 的 网 上 财 务 机 构, 共 有 超 过 450 万 名 网 上 客 户 截 至 2006 年 7 月 31 日, 该 集 团 拥 有 资 产 3,858 亿 加 元 加 拿 大 金 融 制 度 系 以 加 拿 大 银 行 Bank of Canada( 中 央 银 行 ) 为 核 心, 并 由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银 行 非 银 行 信 托 公 司 人 寿 和 健 康 保 险 公 司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共 同 基 金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公 司 和 租 赁 公 司 等, 其 中 银 行 信 托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及 证 劵 公 司 为 4 大 金 融 支 柱, 不 但 具 竞 争 性, 且 稳 定 性 亦 高, 而 加 拿 大 银 行 的 信 用 价 值 (creditworthiness) 亦 名 列 七 大 工 业 国 家 之 首 加 国 金 融 服 务 业 对 加 国 的 整 体 经 济 具 有 实 质 的 贡 献, 加 国 一 半 以 上 的 人 口 受 雇 于 金 融 业, 金 融 服 务 业 中 又 以 银 行 为 主, 占 金 融 服 务 业 总 资 产 的 一 半 以 上 ; 而 银 行 业 又 由 占 其 总 资 产 92% 的 6 大 商 业 银 行 所 控 制, 此 6 大 银 行 分 别 为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Royal Bank of Canada,RBC) 加 拿 大 道 明 信 托 银 行 (TD Canada Trust) 加 拿 大 帝 国 银 行 (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CIBC) 丰 业 银 行 (Bank of Nova Scotia)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Bank of Montreal) 加 拿 大 国 民 银 行 (National Bank of Canada) 基 本 上, 银 行 由 联 邦 政 府 管 辖, 而 信 贷 联 盟 (credit unions) 证 券 公 司 (securities dealers) 和 共 同 基 金 (mutual funds) 则 由 省 府 规 范, 另 保 险 信 托 和 租 赁 业 务 则 由 联 邦 及 省 共 同 规 范 管 辖 加 拿 大 银 行 (Bank of Canada) 是 加 拿 大 国 家 中 央 银 行, 对 维 持 加 国 总 体 经 济 发 挥 极 大 的 的 稳 定 作 用, 加 拿 大 银 行 主 要 系 经 由 监 控 银 行 同 业 间 的 隔 夜 拆 款 利 率, 来 实 施 货 币 政 策, 控 制 纸 币 与 硬 币 的 供 应 以 及 货 币 量 的 总 供 给, 经 由 买 卖 加 元 来 维 持 加 元 的 稳 定 性 并 监 控 外 汇 市 场, 惟 与 其 它 国 家 中 央 银 行 不 同 之 处 则 为 对 商 业 银 行 及 金 融 机 构 没 有 直 接 监 督 与 管 理 的 权 力 ( 由 财 政 部 所 属 的 金 融 管 理 局 负 责 ), 且 不 提 供 票 据 支 票 的 清 算 服 务, 而 系 由 散 布 全 国 各 地 的 清 算 中 心, 负 责 确 认 辖 区 内 每 家 银 行 分 行 每 天 结 算 的 帐 款 总 额, 再 传 送 至 Bank of Canada 另 加 国 自 1951 年 起 即 废 除 外 汇 管 制 加 拿 大 金 融 监 管 体 系 分 为 联 邦 与 省 两 种, 联 邦 负 责 监 管 所 有 在 联 邦 注 册 的 信 35/76

托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信 用 社 福 利 社 以 及 养 老 金 计 划, 监 管 重 心 为 相 关 公 司 的 偿 付 能 力, 其 宗 旨 为 保 护 消 费 者 利 益 ; 省 级 监 管 项 目 则 为 省 级 注 册 的 信 托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等 金 融 机 构, 其 重 点 为 对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市 场 监 控 加 国 由 于 地 广 人 稀, 早 期 经 济 主 要 系 以 农 林 渔 矿 为 主, 对 资 金 的 需 求 又 有 高 度 的 季 节 性, 银 行 分 行 可 在 辽 阔 的 地 区 间 进 行 资 金 的 调 度, 因 而 银 行 制 度 与 美 国 迥 然 不 同, 属 英 国 式 的 拥 有 高 度 集 中 的 庞 大 分 行 系 统, 目 前 主 要 银 行 的 分 行 遍 布 全 国 各 地, 全 国 性 网 络 银 行 的 制 度 促 进 了 国 家 整 体 经 济 的 发 展, 并 为 全 国 民 众 提 供 各 式 各 样 的 金 融 服 务 加 国 拥 有 良 好 的 银 行 制 度 及 管 理 良 好 的 金 融 市 场, 联 邦 政 府 亦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融 资 选 择 及 税 务 奖 励 措 施, 以 鼓 励 外 国 大 公 司 或 中 小 企 业 来 加 投 资, 基 本 上, 融 资 可 分 为 负 债 融 资 (debt financing) 发 行 股 票 集 资 (equity financing) 以 及 政 府 融 资 (government financing ) 三 种 详 情 请 参 阅 网 站 : http://www.investincanada.gc.ca/en/862/finance.html 在 商 业 贷 款 方 面, 主 要 系 根 据 拟 贷 款 企 业 的 行 业 别 风 险 程 度 以 及 该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情 形 等 条 件, 来 决 定 贷 款 利 率, 不 同 于 一 般 房 贷, 无 设 定 利 率, 亦 较 个 人 贷 款 利 率 高 以 CIBC 银 行 为 例, 对 企 业 的 借 贷 及 信 用 透 支 则 分 多 项, 如 有 小 型 商 业 透 支 服 务 商 业 捷 达 信 贷 商 业 借 贷 / 信 用 透 支 循 环 信 用 透 支 分 期 贷 款 ( 固 定 或 浮 动 ) 农 务 贷 款 以 及 设 备 贷 款 等 多 项 服 务 资 本 市 场 加 拿 大 主 要 有 2 个 证 券 交 易 所, 最 大 的 是 多 伦 多 证 交 所 (TSX), 在 筹 集 的 股 本 金 额 上 2004 年 排 名 世 界 第 五 2004 年 全 球 股 票 资 本 市 场 (Global Equity Capital Markets 2004 ) 发 行 人 国 籍 Issuer Nationality 成 交 总 额 ( 十 亿 美 元 ) Deal Value ($bn) 占 百 分 比 % Share 1 US 美 国 176.4 30.7 2 Japan 日 本 59.7 10.4 3 UK 英 国 37.4 6.5 4 France 法 国 32.7 5.7 5 Canada 加 拿 大 31.1 5.4 6 Australia 澳 大 利 亚 25.9 4.5 7 Germany 德 国 25.3 4.4 8 Italy 意 大 利 21.0 3.7 9 China 中 国 18.3 3.2 10 Taiwan 中 国 台 湾 15.4 2.7 来 源 :Dealogic 36/76

加 拿 大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全 球 市 场 颇 具 竞 争 力 1. 纽 约 证 交 所 NYSE 2. 东 京 Tokyo 3. 纳 斯 达 克 Nasdaq 4. 伦 敦 London 5. 泛 欧 Euronext 6. 大 阪 Osaka SE 7. TSX 集 团 TSX Group 8. 德 国 衍 生 工 具 Deutsche Borse 9. 西 班 牙 马 德 里 BME Spanish Exchanges 10. 香 港 Hong Kong ( 资 料 来 源 : 世 界 证 券 交 易 联 合 会 ; 按 国 内 市 值 排 名,2005 年 5 月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Ranked by Domestic Market Capitalization, May 2005) 目 前 在 多 伦 多 证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共 3,452 家 (As at May 31, 2005 截 止 至 2005 年 5 月 31 日 ), 其 中 : 1,471 家 企 业 在 TSX 主 板 上 市 1,981 家 企 业 在 TSX 创 业 板 上 市 上 市 公 司 总 市 值 1.27 万 亿 美 元 上 市 公 司 总 数 3,369 2004 年 交 易 总 额 6490 亿 美 元 上 市 公 司 筹 集 股 本 总 额 383 亿 美 元 交 易 笔 数 0.431 亿 2004 年 新 上 市 公 司 总 数 346 (Ended December 31,2004 截 止 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所 (TSX) 是 世 界 上 第 七 大 证 券 交 易 所, 北 美 第 三 大 证 券 交 易 所 超 过 1,300 家 发 行 人, 总 市 值 达 到 1 万 3 千 亿 美 元 在 TSX 上 市 的 公 司 来 自 全 球 各 种 不 同 领 域, 包 括 矿 业 石 油 天 然 气 林 木 产 品 及 采 矿 等 资 源 公 司, 工 业 生 物 科 技 交 通 运 输 业 通 讯 原 材 料 及 金 融 服 务 类 公 司 在 TSX 上 市 可 为 公 司 带 来 一 系 列 的 益 处, 例 如 易 取 得 资 本 流 通 性 强 透 明 度 高 及 分 析 员 提 供 全 面 的 研 究 分 析 2004 年, 多 伦 多 证 交 所 股 票 融 资 额 达 到 25 万 4 千 亿 美 元, 交 易 达 到 56 万 亿 股, 637 万 亿 美 元 交 易 量 ( 信 息 来 源 : 多 伦 多 证 交 所 ) 6. 吸 引 外 资 政 策 加 拿 大 联 邦 政 府 和 省 市 三 级 政 府 通 常 会 根 据 情 况 制 定 吸 引 投 资 的 政 策, 但 对 资 金 的 来 源 并 不 局 限 于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而 是 面 向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37/76

在 投 资 和 贸 易 机 会 领 域,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把 加 拿 大 排 名 为 前 三 名 现 在, 加 拿 大 可 以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发 达 国 家 中 最 低 的 总 体 税 率 和 西 方 工 业 七 国 中 最 优 惠 的 研 发 税 收 待 遇 为 了 实 实 在 在 地 欢 迎 海 外 投 资, 加 拿 大 还 提 供 了 许 多 优 惠 政 策 和 项 目, 保 证 新 建 的 企 业 可 以 成 功 发 展 下 列 信 息 来 源 可 以 向 您 提 供 更 详 细 信 息 : 加 拿 大 财 政 部 税 收 相 关 信 息 网 站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fin.g c.ca%2ftoce%2f2002%2fcantaxadv_e.html): 了 解 更 多 有 关 加 拿 大 税 收 优 势 的 信 息 如 何 在 加 拿 大 创 建 企 业 相 关 的 网 站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investincanada.com %2fenglish%2fView.asp%3ft%3d1%26x%3d257%26pid%3d): 为 海 外 考 虑 在 加 拿 大 建 立 运 营 的 企 业 提 供 信 息 加 拿 大 联 邦 政 府 对 投 资 的 优 惠 项 目 科 学 研 究 和 实 验 开 发 项 目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ccra-a drc.gc.ca%2ftaxcredit%2fsred%2fmenu-e.html) 从 事 科 研 开 发 的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相 关 开 支 的 抵 免 税 项, 包 括 工 资 材 料 和 设 备 项 目 由 加 拿 大 税 务 局 管 理 工 业 研 究 支 持 项 目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irap-pari.nrc -cnrc.gc.ca%2fenglish%2fmain_e.html) 在 加 拿 大 注 册 的 中 小 型 外 国 附 属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该 项 目 技 术 顾 问 的 现 场 支 持 项 目 由 加 拿 大 国 家 研 究 院 管 理 加 拿 大 技 术 合 作 项 目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tpc.ic.gc.ca %2fen%2findex.html) 项 目 为 具 有 创 新 意 义 又 有 利 于 加 拿 大 的 高 风 险 研 发 项 目 提 供 资 助 项 目 由 加 拿 大 工 业 部 管 理 商 业 开 发 银 行 风 险 资 本 项 目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bdc.ca %2fen%2fbusiness_solutions%2ffinancial_services%2fdefault.htm%3fcookie%25 5Ftest%3d1) 加 拿 大 商 业 开 发 银 行 向 以 技 术 为 主, 具 有 面 向 市 场 持 续 发 展 业 务 计 划 的 企 业 提 供 资 助 加 拿 大 自 然 科 学 和 工 程 研 究 院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nserc. ca%2findus_e.htm) 38/76

研 究 院 与 在 加 拿 大 联 邦 和 省 级 注 册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起, 鼓 励 与 大 学 和 学 生 合 作 进 行 研 究 与 开 发 Precarn 项 目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precar n.ca%2fhome%2findex_en.html) Precarn 资 助 至 少 有 二 家 企 业 单 位 和 一 所 大 学 参 与 的 研 究 项 目, 并 协 调 该 研 究 项 目 在 其 它 企 业 的 活 动, 支 持 智 能 系 统 领 域 的 研 发 工 作 加 拿 大 各 省 政 府 对 投 资 的 优 惠 的 项 目 阿 尔 伯 塔 : o 商 业 退 税 (www.revenue.gov.ab)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 o 电 影 电 视 抵 免 税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rev.gov.bc.ca%2fitb%2ffilmcred%2ffilm.htm) o 生 产 服 务 抵 免 税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rev.gov.bc.ca%2fitb%2fprodserv%2fprod.htm) o 科 研 和 实 验 开 发 抵 免 税 项 目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rev.gov.bc.ca%2fitb%2fsred%2fsred.htm) o 英 属 哥 伦 比 亚 矿 产 勘 探 抵 免 税 项 目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rev.gov.bc.ca%2fitb%2fme%2fme.htm) o 书 籍 出 版 抵 免 税 项 目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rev.gov.bc.ca%2fitb%2fbptc%2fbptc.htm) o 国 际 金 融 业 务 ( 返 还 税 ) 法 已 经 被 国 际 金 融 活 动 法 所 取 代, 2004 年 9 月 1 日 生 效 请 浏 览 国 际 金 融 活 动 法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rev.gov.bc.ca%2fitb%2fifa%2fifa.htm), 了 解 更 多 新 项 目 信 息 曼 尼 托 巴 : o 税 收 优 惠 项 目 一 般 信 息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 w.gov.mb.ca%2fitm%2finvest%2fbusfacts%2ftax%2ftax8.html) 纽 芬 兰 及 拉 布 拉 多 : o 生 产 制 造 加 工 利 润 抵 免 税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 w.gov.nf.ca%2ffin%2fmanufact.html) o 小 型 企 业 抵 免 税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 w.gov.nf.ca%2ffin%2fsmallbus.html) o 经 济 多 元 化 和 发 展 企 业 项 目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gov.nf.ca%2ffin%2fedge.html) 39/76

o o o 直 接 资 本 抵 免 税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gov.nf.ca%2ffin%2fdirequity.html) 小 型 企 业 公 司 所 得 税 免 税 期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gov.nf.ca%2ffin%2fsmallbus_taxholiday.html) 电 影 录 像 抵 免 税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gov.nf.ca%2ffin%2ffilmvideo.html) 新 布 伦 斯 维 克 : o 优 惠 经 济 资 助 和 抵 免 税 项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gov.nf.ca%2ffin%2ffilmvideo.html) o 新 布 伦 斯 维 克 电 影 抵 免 税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nbfilm.com%2fprograms%2findex.asp%3ft%3d1%26language%3de) 西 北 区 : o 风 险 资 本 投 资 抵 免 税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fin.gov.nt.ca%2friskcapital.shtml) 安 大 略 : o 研 发 挑 战 基 金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t rd.fin.gov.on.ca%2fuserfiles%2fhtml%2fcma_3_6209_1.html) o 安 大 略 创 新 抵 免 税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t rd.fin.gov.on.ca%2fuserfiles%2fhtml%2fcma_3_6209_1.html) o 安 大 略 企 业 研 究 机 构 抵 免 税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2ontario.com%2fwelcome%2fbcrd_561.asp) o 安 大 略 新 技 术 抵 免 税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gov.on.ca%2ffin%2fenglish%2ftax%2f1998%2ftb98e12.htm) o 安 大 略 过 渡 抵 免 税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gov.on.ca%2ffin%2fenglish%2ftax%2f2001%2ftb01e3.htm) 爱 德 华 王 子 岛 : o 资 本 投 资 人 优 惠 项 目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gov.pe.ca%2finfopei%2fonelisting.php3%3ft%3d1%26number%3d20022) o 租 赁 优 惠 项 目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 gov.pe.ca%2finfopei%2fonelisting.php3%3ft%3d1%26number%3d20022) 魁 北 克 省 : o 税 收 福 利 40/76

o 鼓 励 研 发 活 动 税 收 措 施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i nvestquebec.com%2fen%2fint%2fsecteur%2fsecteurs.jsp%3ft%3d1%26n odeid%3d12019238) 萨 斯 科 彻 温 : o 经 商 成 本 (http://www.ir.gov.sk.ca/default.aspx?t=1&dn=2942,2937,2936,documen ts) 国 际 居 民 和 非 居 民 (http://www.investincanada.com/external.aspx?url=http%3a%2f%2fwww.cra-arc.gc.ca% 2ftax%2fnonresidents%2fmenu-e.html): 加 拿 大 税 务 局 的 这 一 网 站 栏 目 专 向 外 国 投 资 者 提 供 信 息 如 果 上 述 网 站 信 息 有 变 化, 可 以 直 接 访 问 加 拿 大 联 邦 和 各 省 有 关 投 资 的 网 站 : 投 资 加 拿 大 :www.investincanada.com 加 拿 大 税 务 署 : www.cra.arc.gc.ca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 俾 诗 / 英 属 哥 伦 比 亚 ):www.gov.bc.ca/ 安 大 略 :http://www.gov.on.ca/ 和 www.2ontairo.on.ca 魁 北 克 : www.investquebec.com 和 www.gouv.qc.ca/ 曼 尼 托 巴 :www.gov.mb.ca 阿 尔 伯 塔 :www.gov.ab.ca 新 布 伦 斯 维 克 :www.gov.nf.ca 萨 斯 科 彻 温 :www.ir.gov.sk.ca 爱 德 华 王 子 岛 :www.gov.pe.ca 西 北 区 :www.fin.gov.nt.ca 新 斯 科 舍 :www.gov.ns.ca 纽 芬 兰 :www.gov.nf.ca 7.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加 国 政 府 的 主 要 收 入 是 靠 税 收, 现 行 由 联 邦 政 府 省 政 府 及 市 政 府 征 收 租 税 的 主 要 项 目 大 致 如 次 : ( 一 ) 联 邦 政 府 : 1 联 邦 所 得 税 ( 公 司 及 个 人 ) 2 联 邦 销 售 税 (GST, 魁 北 克 省 由 该 省 自 行 管 理 GST) 3 关 税 与 特 别 消 费 税 ( 烟 酒 珠 宝 古 董 等 ) 4 资 本 税 5 其 它 类 似 税 的 社 会 福 利 计 划 ( 如 退 休 金 Canada Pension Plan 失 业 保 险 Unemployment Insurance Premiums 育 儿 津 贴 The Canada Child Tax Benefit 等 ) ( 二 ) 省 政 府 : 1 省 所 得 税 ( 公 司 及 个 人 ) 2 省 销 售 税 (PST, 阿 尔 伯 塔 省 除 外 ) 3 天 然 资 源 税 41/76

4 资 本 税 ( 仅 曼 尼 托 巴 安 大 略 魁 北 克 萨 斯 科 彻 温 及 纽 芬 兰 与 拉 布 拉 多 等 省 课 征 ) 5 土 地 转 让 税 ( 三 ) 市 政 府 : 如 房 地 产 税 (Property Tax) 税 负 中 较 重 要 的 项 目 如 下 : 1 公 司 所 得 税 加 拿 大 政 府 在 工 业 七 国 中 是 征 收 最 低 工 资 税 的 国 家, 当 然 就 降 低 了 总 体 有 效 公 司 税 率 ; 加 拿 大 生 产 制 造 企 业 的 实 际 公 司 所 得 税 远 低 于 美 国 的 平 均 税 率 ; 加 拿 大 服 务 工 业 的 税 率 也 要 低 ; 至 2008 年, 加 拿 大 企 业 渴 望 享 受 比 美 国 企 业 平 均 要 低 3% 的 公 司 所 得 税 优 势 ; 在 加 拿 大 注 册 的 公 司 需 交 纳 海 内 外 所 有 收 入 的 所 得 税, 非 加 拿 大 境 内 注 册 的 公 司 则 需 根 据 在 加 拿 大 的 收 入 交 税 加 拿 大 的 综 合 税 率 为 32%-39% 公 司 税 由 联 邦 税 和 省 税 两 级 构 成 联 邦 税 为 21%, 此 外 另 征 1.12% 的 附 加 税 省 税 由 各 省 制 定, 税 率 不 等, 目 前 在 8.0%-17% 之 间, 魁 北 克 省 设 立 的 主 动 收 入 税 率 为 8.9%, 阿 尔 伯 塔 和 安 大 略 省 为 8.0% 部 分 省 还 征 收 资 本 税 另 外, 由 加 拿 大 人 控 制 的 私 人 企 业 及 从 事 制 造 加 工 活 动 的 企 业, 可 按 规 定 在 一 般 税 率 上 获 得 扣 减 中 国 与 加 拿 大 在 1986 年 签 订 了 关 于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税 漏 税 的 协 定, 根 据 该 协 定, 对 中 国 居 民 或 常 驻 加 拿 大 企 业 商 业 利 润 有 豁 免 条 款, 只 要 这 些 税 收 不 能 追 溯 至 一 个 在 加 拿 大 境 内 的 永 久 设 施 所 产 生 的 利 润 加 拿 大 联 邦 和 各 省 赋 税 一 览 表 : 2002 年 2005 年 % 联 邦 所 得 税 26.12 22.12 2 省 平 均 所 得 税 12.0 9.4 安 大 略 12.5 8.0 阿 尔 伯 塔 11.5 8.0 魁 北 克 9.0 8.9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13.5 13.5 纽 芬 兰 和 西 北 及 努 纳 武 特 区 14.0 14.0 育 空 15.0 15.0 曼 尼 托 巴 16.5 15.0 42/76

新 斯 科 舍, 新 不 伦 瑞 克 和 爱 德 华 王 子 岛 16.0 16.0 萨 斯 喀 彻 温 17.0 17.0 联 邦 - 省 所 得 税 率 38.1 31.5 联 邦 - 省 营 业 税 税 率 ( 包 括 资 本 税 ) 41.5 34.6 资 料 来 源 : 加 拿 大 财 政 部 加 国 籍 企 业 及 外 国 企 业 所 适 用 的 所 得 税 税 率 可 详 参 考 : http://www.kpmg.ca/en/services/tax/taxrates.html 2 个 人 所 得 税 1 年 之 内 在 加 拿 大 境 内 居 住 超 过 183 天 ( 含 183 天 ) 就 被 认 为 是 纳 税 意 义 上 的 加 拿 大 居 民 联 邦 个 人 所 得 税 是 渐 进 税 率, 最 高 为 29%, 根 据 家 庭 成 员 的 多 少 和 收 入 水 平 税 率 不 同 此 外, 各 省 征 收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率 由 4%-24% 不 同,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在 加 拿 大 提 供 服 务 而 赚 取 的 费 用 ( 薪 酬 除 外 ), 需 交 纳 15% 的 联 邦 税, 如 该 服 务 发 生 在 魁 北 克 省, 还 需 预 扣 9% 的 省 税 加 拿 大 居 民 在 加 国 境 内 外 发 生 的 所 得 (world-wide income) 都 要 按 所 得 税 累 进 税 率 纳 税,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仅 就 其 在 加 国 境 内 从 事 商 业 活 动 受 雇 和 出 售 应 课 税 的 加 拿 大 产 业 中 所 得 的 收 入 按 累 进 税 率 纳 税 联 邦 所 得 税 的 计 算 分 四 个 级 距, 并 随 每 年 的 通 货 膨 胀 率 而 做 修 正 2005 年 联 邦 所 得 税 率 如 下 : (1) 应 税 收 入 在 $36,378 加 元 以 下 者 课 征 16%; (2) 应 税 收 入 超 过 $36,378 但 未 满 $72,756 加 元 的 部 分 课 征 22%; (3) 应 税 收 入 超 过 $72,756 但 未 满 $118,285 加 元 的 部 分 课 征 26%; (4) 应 税 收 入 超 过 $118,285 加 元 的 部 份 课 征 29% 省 所 得 税 税 率 表 详 如 下 : 省 区 纽 芬 兰 及 拉 布 拉 多 爱 德 华 王 子 岛 新 斯 科 舍 纽 布 伦 斯 威 克 税 率 10.57% ( 应 税 收 入 29,590 加 元 以 下 部 份 ) 16.16% ( 超 过 29,590 未 满 59,180 加 元 部 份 ) 18.02% (59,180 加 元 以 上 部 分 ) 9.8% ( 应 税 收 入 30,754 加 元 以 下 部 份 ) 13.8% ( 超 过 30,754 至 61,509 加 元 的 部 份 ) 16.7% (61,509 加 元 以 上 部 分 ) 8.79%( 应 税 收 入 29,590 加 元 以 下 部 份 ) 14.95% ( 超 过 29,590 未 满 59,180 加 元 的 部 份 ) 16.67%( 超 过 59,180 未 满 93,000 加 元 的 部 份 ) 17.5%( 超 过 93,000 加 元 部 分 ) 9.68% ( 应 税 收 入 33,451 加 元 以 下 部 份 ) 14.82% ( 超 过 33,451 未 满 66,902 加 元 的 部 份 ) 16.52% ( 超 过 66,902 未 满 108,768 加 元 的 部 份 ) 17.84% ( 超 过 108,768 加 元 部 分 ) 43/76

安 大 略 曼 尼 托 巴 萨 斯 喀 彻 温 省 魁 北 克 6.05% ( 应 税 收 入 34,758 加 元 以 下 部 份 ) 9.15% ( 超 过 34,758 未 满 69,516 加 元 的 部 份 ) 11.16% ( 超 过 69,516 加 元 部 分 ) 10.9% ( 应 税 收 入 30,544 加 元 以 下 部 份 ) 13.5% ( 超 过 30,544 未 满 65,000 加 元 的 部 份 ) 17.4% ( 超 过 65,000 加 元 部 分 ) 11% ( 应 税 收 入 37,579 加 元 以 下 部 份 ) 13% ( 超 过 37,579 未 满 1,073,676 加 元 的 部 份 ) 15% ( 超 过 107,367 加 元 部 分 ) 16%( 应 税 收 入 28,710 加 元 以 下 部 份 ) 20%( 超 过 28,710 未 满 57,430 加 元 的 部 份 ) 24%( 超 过 57,430 加 元 部 份 ) 阿 尔 伯 塔 一 律 课 征 10%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 卑 诗 ) 育 空 区 西 北 区 努 纳 瓦 特 区 6.05% ( 应 税 收 入 33,755 加 元 以 下 部 份 ) 9.15% ( 超 过 33,755 未 满 67,511 加 元 的 部 份 ) 11.7% ( 超 过 67,511 未 满 77,511 加 元 的 部 份 ) 13.7% ( 超 过 77,511 未 满 94,121 加 元 的 部 份 ) 14.7% ( 超 过 94,121 加 元 部 分 ) 7.04% ( 应 税 收 入 35,595 加 元 以 下 部 份 ) 9.68% ( 超 过 35,595 未 满 71,190 加 元 的 部 份 ) 11.44%( 超 过 71,190 未 满 115,739 加 元 的 部 份 ) 12.76% ( 超 过 115,739 加 元 部 分 ) 5.9% ( 应 税 收 入 33,811 加 元 以 下 部 份 ) 8.6% ( 超 过 33,811 未 满 67,622 加 元 的 部 份 ) 12.2% ( 超 过 67,622 未 满 109,939 加 元 的 部 份 ) 14.05% ( 超 过 109,939 加 元 部 分 ) 4%( 应 税 收 入 35,595 加 元 以 下 部 份 ) 7% ( 超 过 35,595 未 满 71,190 加 元 的 部 份 ) 9% ( 超 过 71,190 未 满 115,739 加 元 的 部 份 ) 11.5% ( 超 过 115,739 加 元 部 分 ) 3 联 邦 货 物 及 劳 务 消 费 税 GST 加 拿 大 联 邦 政 府 于 1991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联 邦 货 物 与 服 务 税 (goods and services tax, 简 称 GST), 对 在 加 拿 大 境 内 产 生 或 进 口 的 货 物 或 劳 务 消 费, 征 收 7% 的 货 物 及 劳 务 消 费 税 GST,2006 年 降 为 6% 除 了 阿 尔 伯 塔 省 外, 各 省 对 货 物 都 征 收 消 费 税 (PST), 某 些 省 还 征 收 劳 务 税, 各 省 征 收 的 标 准 由 7%-10% 不 等 某 些 服 务, 如 长 期 住 宅 租 赁, 医 疗 及 境 内 金 融 服 务 免 于 交 纳 GST, 年 营 业 额 低 于 30,000 加 元 的 商 业 无 需 登 记 GST 44/76

新 斯 科 舍 纽 布 伦 斯 威 克 及 纽 芬 兰 与 拉 布 拉 多 三 省 则 采 调 合 销 售 税 制 度 (harmonized sales tax, HST) 径 收 15%; 其 中 7% 属 联 邦 8% 属 省 4 联 邦 进 口 关 税 加 拿 大 在 其 边 境 对 进 口 货 物 征 收 范 围 广 泛 的 关 税 从 1998 年 1 月 开 始, 加 国 实 行 国 际 商 品 统 一 分 类 制 度 (harmonized system) 征 收 关 税, 其 海 关 对 各 种 进 口 货 品 课 征 标 准 依 产 地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别 详 情 请 参 阅 网 站 : http://www.cbsa-asfc.gc.ca/general/publications/tariff2006/01-99-e.pdf 5 省 销 售 税 (PST) 除 阿 尔 伯 塔 省 及 3 地 方 区 外, 每 省 均 于 业 者 在 零 售 时, 按 各 种 货 物 ( 食 品 及 一 些 生 活 必 需 品 除 外 ) 及 劳 务 的 价 格 征 收 销 售 税, 各 省 税 率 不 同 加 拿 大 10 省 及 3 地 方 特 区 销 售 税 (PST) 税 率 表 省 区 税 率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 卑 诗 ) 省 British Columbia 7% 阿 尔 伯 塔 省 Alberta no PST 萨 斯 科 彻 温 省 Saskatchewan 7% 曼 尼 托 巴 省 Manitoba 7% 安 大 略 省 Ontario 8% 魁 北 克 省 Quebec 7.5% 纽 芬 兰 及 拉 布 拉 多 省 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 新 斯 科 舍 省 Nova Scotia 纽 布 伦 斯 威 克 省 New Brunswick 15% HST 15% HST 15% HST 爱 德 华 王 子 岛 Prince Edward Island 10% 西 北 区 Northwest 努 纳 瓦 特 区 Nunavut 育 空 区 Yukon no PST no PST no PST 六 资 本 利 得 税 45/76

资 本 利 得 的 50% 应 为 纳 税 收 入, 资 本 损 失 可 以 追 溯 至 前 3 年 或 无 限 延 后 的 用 于 税 务 抵 扣, 但 通 常 仅 限 于 抵 扣 资 本 利 得 部 分 出 售 某 种 商 业 资 产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在 重 置 资 产 时 可 充 抵 部 分 资 本 利 得 税 在 一 人 一 生 中, 出 售 合 格 小 型 企 业 或 农 场 资 产 而 获 得 的 资 本 收 益 可 享 有 最 高 50 万 加 元 免 于 交 纳 资 本 利 得 税, 出 售 私 人 主 要 住 宅 的 收 益 无 需 缴 纳 资 本 利 得 税 纳 税 时 间 公 司 根 据 上 一 年 度 的 赋 税 或 当 前 年 度 的 估 算 税 负, 按 月 预 缴 税 款, 最 终 交 纳 日 期 不 得 迟 于 税 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第 二 个 月 尾, 加 拿 大 人 控 制 的 小 型 私 人 公 司 不 迟 于 第 三 个 月 尾 雇 员 收 入 需 交 纳 的 税 款, 由 雇 主 代 为 扣 缴, 未 经 雇 主 扣 除 税 务 的 个 人 收 入 需 由 个 人 按 季 度 交 纳 8. 外 国 企 业 准 入 程 序 根 据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ICA) 第 11 条 的 规 定, 外 国 人 投 资 如 果 是 以 在 加 国 建 立 新 企 业 的 方 式 为 之,2002 年 起 投 资 在 一 定 金 额 以 下 者, 则 只 需 向 管 理 当 局 报 备 即 可 亦 即 投 资 者 只 须 在 有 关 投 资 进 行 之 前, 或 在 事 后 三 十 天 内, 把 投 资 方 案 通 知 主 管 机 关 一 般 而 言, 投 资 者 无 须 再 进 一 步 呈 报 资 料 除 非 该 新 企 业 是 属 于 下 列 被 保 护 产 业 之 一, 否 则 此 项 投 资 不 须 经 过 审 核 或 批 准 如 果 外 国 人 要 投 资 于 某 些 特 殊 的 行 业, 或 接 管 现 存 的 企 业, 则 该 项 投 资 不 仅 要 申 报, 并 可 能 依 据 ICA 条 例 接 受 审 核 根 据 ICA 条 例 第 15 条, 被 保 护 的 产 业 包 括 下 列 各 项 : ( 一 ) 书 籍 杂 志 期 刊 报 纸 的 出 版 发 行 或 销 售 ; ( 二 ) 电 影 或 影 像 产 品 的 制 作 发 行 销 售 或 展 示 ; ( 三 ) 音 乐 录 音 带 或 录 像 带 的 制 作 发 行 销 售 或 展 示 ; ( 四 ) 以 印 刷 或 可 由 机 器 阅 读 的 形 式 的 音 乐, 其 出 版 发 行 或 销 售 ( 五 ) 广 播 电 视 有 线 电 视 及 卫 星 电 视 播 送 一 般 而 言, 收 购 某 一 公 司 投 票 权 股 份 少 于 三 分 之 一, 或 收 购 其 它 任 何 实 体 单 位 投 票 权 益 不 及 半 数 时, 则 不 予 视 为 取 得 控 制 权, 因 而 有 关 收 购 方 案, 不 须 受 有 关 当 局 审 查 (review) 如 非 加 拿 大 人 在 收 购 一 个 现 有 商 业 的 控 制 权, 而 出 现 下 列 三 种 情 况 之 一 时, 便 需 要 遵 守 通 知 程 序 (notification process): ( 一 ) 收 购 者 直 接 收 购 该 加 拿 大 人 商 业 机 构 : 而 该 加 拿 大 商 业 机 构 的 资 产 值 在 5 百 万 加 元 以 上 者 ; ( 二 ) 收 购 者 间 接 收 购 该 加 拿 大 人 商 业 机 构 : 以 收 购 加 拿 大 公 司 的 海 外 母 公 司 为 方 式, 且 该 加 拿 大 商 业 机 构 资 产 值 在 以 上 5 千 万 加 元 以 上 者 ; 或 加 国 商 业 机 构 资 产 值 在 5 百 万 加 元 以 上, 且 占 其 母 公 司 总 资 产 值 50% 以 上 者 ( 三 ) 收 购 现 存 的 敏 感 文 化 企 业 或 创 设 新 敏 感 文 化 企 业 者, 包 括 出 版 电 影 及 音 乐 企 业 大 小 规 模 不 在 所 问 至 于 接 管 现 存 的 企 业, 依 据 ICA 的 规 定, 会 受 到 审 核 的 情 形 包 括 : 46/76

( 一 ) 直 接 购 买 控 制 权 - 资 产 达 到 加 币 5 百 万 者 ; ( 二 ) 间 接 购 买 控 制 权 - 资 产 达 到 加 币 5 千 万 者 如 果 投 资 申 请 案 件 须 经 过 审 核, 则 投 资 人 必 须 提 出 有 关 投 资 者 个 人 及 投 资 计 划 的 详 细 资 料 依 据 ICA 第 16 20 及 21 条 的 规 定, 每 一 件 投 资 案 件 都 将 以 个 案 方 式 接 受 评 估, 以 决 定 此 投 资 案 件 是 否 对 加 拿 大 有 利 下 列 事 项 是 评 估 时 考 虑 的 因 素 : ( 一 ) 该 投 资 对 加 拿 大 经 济 活 动 的 层 次 及 性 质 是 否 有 影 响, 包 括 对 就 业, 原 料 加 工 加 国 设 备 零 组 件 及 服 务 的 使 用 率 是 否 有 益, 以 及 是 否 能 增 加 加 国 外 销 ( 二 ) 加 国 人 民 是 否 得 以 在 新 企 业 或 新 企 业 所 属 的 产 业 中 得 到 充 分 参 与 的 机 会 ( 三 ) 该 投 资 是 否 能 提 升 生 产 力 及 效 率, 是 否 能 促 进 科 技 的 发 展 及 产 品 的 革 新, 并 使 产 品 多 元 化 ( 四 ) 该 投 资 对 该 产 业 或 相 关 产 业 的 竞 争 情 况 有 何 影 响 ( 五 ) 该 投 资 是 否 与 全 国 工 业 经 济 及 文 化 政 策 兼 容 ( 六 ) 该 投 资 对 加 国 在 国 际 市 场 上 的 竞 争 力 是 否 有 帮 助 投 资 申 请 如 果 不 被 视 为 对 加 拿 大 有 利 的 投 资, 则 可 向 主 管 当 局 提 出 未 来 的 营 运 计 划 及 目 标, 并 提 出 保 证, 以 取 得 投 资 许 可 以 此 种 保 证 方 式 取 得 许 可 的 投 资, 可 能 在 日 后 受 到 主 管 当 局 的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资 人 是 否 履 行 其 当 初 的 保 证 这 种 保 证 方 式 的 运 用 提 供 一 极 具 弹 性 的 工 具, 使 得 投 资 申 请 可 依 据 当 前 对 加 国 经 济 有 利 的 项 目, 随 时 修 正 依 据 投 资 法 规 定, 上 述 的 审 查 应 在 105 天 内 完 成, 通 常 约 花 费 四 至 六 周 左 右 此 外, 依 据 ICA 的 规 定, 联 邦 政 府 竞 争 局 (Competition Bureau) 对 于 企 业 并 购 的 投 资 案, 需 就 公 平 商 业 竞 争 及 反 托 拉 斯 的 立 场 提 出 其 意 见 即 使 无 需 经 过 ICA 审 查 的 投 资 案, 如 果 超 过 某 一 限 度, 在 合 并 前 必 须 向 竞 争 局 报 备 竞 争 局 的 主 要 宗 旨 在 于 限 制 一 些 会 对 加 拿 大 国 内 市 场 的 竞 争 情 况 产 生 影 响 的 交 易, 因 此 即 使 是 成 立 的 投 资 企 业 在 寻 求 扩 张 营 运 的 过 程 中, 有 意 取 得 现 存 加 国 企 业 的 控 制 权 时, 也 一 样 要 考 虑 到 竞 争 局 的 限 制 符 合 竞 争 局 的 要 求,ICA 中 的 条 款 规 定 可 经 由 提 出 各 种 不 同 的 保 证 而 达 成 竞 争 局 采 取 取 缔 的 制 度, 而 非 采 取 发 给 核 准 的 制 度 竞 争 局 有 权 力 采 取 行 动 制 止 某 一 并 购 交 易 的 发 生, 使 并 购 案 被 撤 回, 或 者 被 搁 置 不 决 如 果 投 资 者 未 能 履 行 其 当 初 的 各 项 保 证, 并 不 会 导 致 任 何 已 取 得 的 核 准 被 撤 销 但 竞 争 局 将 进 行 各 项 调 查, 并 可 能 在 并 购 已 完 成 后 在 竞 争 法 庭 (Competition Tribunal) 对 并 购 交 易 提 出 异 议 此 法 庭 有 相 当 大 的 权 限, 包 括 可 以 指 示 已 合 并 的 企 业 不 得 合 并 加 国 依 据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协 议 及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协 议 执 行 法 内 容 修 订 其 投 资 法 令, 通 常 适 用 国 际 条 约 或 是 区 域 自 由 贸 易 协 议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享 有 更 优 惠 的 待 遇 公 司 (Corporation) 投 资 人 有 二 人 以 上, 平 均 拥 有 公 司 股 份, 如 投 资 人 为 NAFTA 或 WTO 会 员 国 人 民, 则 可 适 用 NAFTA 或 WTO 的 投 资 规 定 通 常 来 自 WTO 会 员 国 的 投 资 者, 只 有 当 其 所 欲 投 资 的 加 拿 大 公 司 资 产 达 一 定 水 平 时, 方 需 经 过 审 查 ; 而 此 一 资 产 水 平, 加 国 主 管 机 关 每 年 调 整 以 2006 年 为 例, 被 直 接 投 资 的 加 拿 大 公 司 在 2 亿 47/76

6,500 万 加 元 以 上 者 方 需 受 审 查, 间 接 投 资 则 毫 无 限 制 然 对 某 些 敏 感 产 业 如 矿 业 金 融 交 通 以 及 文 化 等 产 业 则 不 适 用 2006 年 加 拿 大 保 守 党 政 府 拟 提 出 对 外 国 国 有 企 业 投 资 加 以 限 制 的 动 议, 但 目 前 还 没 有 形 成 法 律 外 国 企 业 设 立 程 序 在 加 拿 大 注 册 公 司 序 提 供 的 文 件 1. 拟 注 册 加 拿 大 公 司 名 称 三 个 ( 英 文 ); 2. 中 国 公 司 文 件 必 须 要 中 国 公 证 处 公 证 ( 英 文 版 ); 3. 股 东 名 称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住 址 影 印 本,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4. 加 拿 大 公 司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 5. 提 供 至 少 一 位 加 拿 大 公 司 董 事 ; 6. 注 册 加 拿 大 公 司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总 费 用 另 报 ; 7. 客 户 确 定 加 拿 大 公 司 注 册 名 称 后, 签 署 合 同, 必 须 缴 付 50% 作 为 定 金, 公 司 注 册 完 成 后 再 付 清 付 款 ; 8. 限 定 在 加 拿 大 纽 不 伦 斯 维 克 营 业 如 在 其 它 省 份 成 立 公 司 一 定 要 当 地 董 事 地 址 证 明 或 委 任 壹 位 当 地 加 拿 大 居 民 担 任 公 司 经 理 加 拿 大 公 司 公 司 注 册 完 成 后, 公 司 将 拥 有 下 列 文 件 : 1. 加 拿 大 公 司 经 营 证 ; 2. 加 拿 大 公 司 证 明 文 件 (NUANS) 3. 加 拿 大 公 司 股 份 证 明 书 2 本 ; 4. 加 拿 大 公 司 会 议 记 录 1 本 ; 5. 加 拿 大 公 司 公 司 原 子 签 名 章 及 金 属 钢 印 ; 6. 加 拿 大 公 司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及 秘 书 资 料 文 件 1 份 注 册 加 拿 大 公 司 细 则 在 加 拿 大, 不 需 很 多 资 金 就 可 以 合 法 地 注 册 公 司, 进 行 商 业 和 国 际 贸 易 活 动 加 拿 大 的 公 司 主 要 有 三 种 形 式 : 独 资 公 司 合 资 公 司 和 股 份 公 司 加 拿 大 独 资 公 司 加 拿 大 独 资 公 司 (Sole Proprietorship) 是 由 一 个 人 拥 有 的 无 限 公 司, 拥 有 者 本 人 和 公 司 之 间 没 有 明 确 的 界 限 它 是 一 种 最 简 单 的 公 司 形 式 公 司 的 拥 有 人 行 使 全 部 的 职 能, 自 行 作 出 决 定 享 有 全 部 的 利 润, 缴 纳 全 部 的 税 款, 赔 偿 所 有 的 损 失, 承 担 一 切 风 险 和 公 司 在 法 律 上 是 不 可 分 离 的 所 有 人 与 公 司 的 关 系 是 自 雇 任 何 由 公 司 的 经 营 所 引 起 的 法 定 责 任 都 是 公 司 拥 有 人 的 责 任, 公 司 或 个 人 的 全 部 财 产 都 可 被 法 定 地 用 来 清 偿 债 务 成 立 独 资 公 司 很 简 单, 以 个 人 或 公 司 的 形 式 运 作, 这 样 就 可 以 个 人 或 公 司 的 名 义 给 客 户 开 发 票 了 如 果 只 以 拥 有 人 的 名 义 来 进 行 运 营 的, 则 不 必 进 行 公 司 注 册, 但 是 拥 有 人 必 须 要 在 当 地 的 市 政 府 进 行 登 记 并 得 到 营 业 许 可 证 48/76

加 拿 大 合 资 公 司 加 拿 大 合 资 公 司 (Partnership) 是 一 种 由 两 个 或 多 个 人, 两 个 或 多 个 股 份 公 司, 信 托 公 司 等 共 同 建 立 新 公 司 来 进 行 贸 易 或 商 业 活 动 的 公 司, 合 作 的 每 方 都 为 公 司 提 供 资 金 劳 力 财 产 或 技 术, 同 时 也 分 享 公 司 的 利 润 并 承 担 损 失 合 资 公 司 的 存 在 依 赖 于 合 作 的 连 续 性, 特 别 是 在 两 个 人 的 合 作 关 系 中, 如 果 其 中 一 人 离 开 或 宣 布 破 产, 则 伙 伴 关 系 自 然 解 体 合 资 公 司 也 象 独 资 公 司 一 样 易 于 成 立, 有 时, 一 个 口 头 协 议 就 已 足 矣 但 如 果 资 金 和 财 产 会 在 将 来 成 为 问 题, 那 么 还 是 准 备 一 个 书 面 的 协 议 为 好, 公 司 利 润 的 分 配 和 损 失 的 分 担 办 法 应 在 合 资 协 议 中 加 以 说 明 另 外, 从 事 贸 易 采 矿 或 制 造 业 以 外 业 务 的 合 资 公 司 不 一 定 要 注 册 简 化 的 手 续 是 只 在 当 地 的 市 政 府 进 行 登 记 并 得 到 营 业 许 可 证 还 有 一 种 特 殊 形 式 的 合 资 公 司 叫 有 限 合 资 公 司 (Limited Partnership), 它 可 以 由 一 个 或 多 个 有 限 合 伙 人 组 成, 和 有 限 公 司 不 同, 公 司 的 一 部 分 股 东 不 参 加 公 司 的 运 作, 公 司 的 股 东 仅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负 责 加 拿 大 有 限 公 司 加 拿 大 有 限 公 司 (Corporation)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与 其 组 成 成 员 ( 股 东 ) 有 明 确 界 限 的 法 定 实 体 它 是 依 据 其 股 东 们 共 同 签 署 的 特 别 合 同 中 的 条 款 而 成 立 的, 这 些 条 款 在 公 司 的 备 忘 录 和 章 程 里 都 有 表 述 股 份 公 司 有 以 下 不 同 于 独 资 公 司 和 合 资 公 司 的 特 点 : 第 一 是 股 东 责 任 有 限, 通 常 公 司 的 股 东 不 对 超 出 其 股 份 比 例 的 公 司 债 务 义 务 负 责 第 二 是 公 司 存 在 的 连 续 性 因 为 股 份 公 司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定 实 体, 所 以 即 使 股 东 成 员 有 所 变 更, 公 司 仍 旧 继 续 存 在 此 外, 公 司 的 所 有 权 可 以 改 变, 股 份 的 转 移 不 会 影 响 公 司 的 存 在 或 连 续 性 注 册 加 拿 大 公 司 程 序 : 1) 选 择 加 拿 大 公 司 名 称 : 并 向 加 拿 大 注 册 主 管 机 关 的 命 名 部 确 认 名 称 有 效 为 了 避 免 所 选 择 的 名 称 不 适 用, 可 提 供 两 个 名 称 选 择, 这 项 服 务 收 费 60 加 元 2) 发 起 人 签 署 加 拿 大 公 司 章 程 : 章 程 包 括 公 司 名 称 股 份 结 构 董 事 经 营 业 务 范 围 等 要 点 公 司 章 程 和 细 则, 对 公 司 及 其 成 员 均 有 约 束 力 一 般 认 为 其 作 用 是 公 司 与 成 员 以 及 成 员 彼 此 之 间 的 一 种 合 约 每 一 公 司 章 程 必 须 包 括 : 公 司 名 字 ; 公 司 注 册 股 本 (SHARECAPTITAL), 即 公 司 名 义 上 最 高 募 集 的 股 本 总 额, 但 是 可 以 因 应 情 况 需 要 增 加 或 减 少 ; 其 它 条 款, 包 括 股 份 种 类 及 每 种 股 票 最 高 发 行 量, 与 及 股 份 被 赋 予 的 限 制 及 特 权 " 公 司 法 " 并 无 解 释 公 司 细 则 的 功 用 但 该 条 例 所 列 的 公 司 细 则 范 围, 其 中 内 容 包 括 划 定 公 司 成 员 的 权 利, 公 司 的 运 作 方 式, 公 司 董 事 的 权 力 与 责 任 不 过," 公 司 法 " 规 定 公 司 细 则 不 可 载 有 任 何 条 款 与 " 公 司 法 " 有 所 抵 触 3) 填 报 申 请 表 : 注 明 加 拿 大 公 司 的 注 册 地 址, 董 事 的 姓 名 地 址 4) 交 纳 注 册 费 : 注 册 费 为 各 种 文 件 证 明 费 用 等 按 联 邦 公 司 法 成 立 加 拿 大 公 司 与 按 各 省 的 公 司 法 成 立 加 拿 大 公 司, 所 交 的 注 册 费 用 是 不 相 同 49/76

的 加 拿 大 联 邦 注 册 费 为 2800 加 元, 执 照 修 改 费 为 600 加 元, 续 展 注 册 费 为 1200 加 元 加 拿 大 各 省 注 册 费 各 不 相 同, 大 约 为 联 邦 费 用 的 一 半 注 册 手 续 一 般 是 请 当 地 的 律 师 代 理 加 拿 大 注 册 机 构 颁 发 营 业 执 照 即 标 志 加 拿 大 公 司 成 立 从 申 请 到 注 册 完 成, 一 般 需 要 两 个 星 期 加 拿 大 公 司 注 册 的 注 意 事 项 在 注 册 加 拿 大 公 司 时, 要 和 当 地 的 加 拿 大 公 司 注 册 局 (Registrar of Companies) 或 加 拿 大 企 业 服 务 中 心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取 得 联 系 以 上 几 种 不 同 加 拿 大 公 司 的 注 册 手 续 和 繁 简 程 度 也 是 不 一 样 的 首 先 要 使 公 司 名 称 获 得 批 准, 其 次 要 填 写 有 关 的 申 请 表 加 拿 大 公 司 在 注 册 前 必 须 自 己 拟 定 名 称, 加 拿 大 公 司 名 称 有 一 定 的 规 范, 不 合 规 范 的 名 称 是 不 能 予 以 注 册 的 然 后 在 专 门 的 机 构 进 行 名 称 索 引 查 询 最 好 不 要 和 别 人 重 名 尤 其 是 加 拿 大 有 限 公 司, 如 果 这 个 名 称 已 经 被 注 册 使 用, 则 你 不 能 再 用 此 名 称 如 果 你 一 旦 注 册 了 某 名 称 为 公 司 名 称, 同 样 别 人 也 不 可 以 再 用 此 名 称 注 册 公 司, 这 样, 你 的 公 司 名 称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受 到 了 保 护 但 有 一 种 情 况 比 较 可 怕 根 据 商 标 法, 注 册 商 标 比 公 司 名 称 更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如 果 别 人 用 你 注 册 过 的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了 商 标, 你 的 公 司 名 称 被 侵 犯 即 为 合 法 的 了 为 了 防 止 这 种 局 面 出 现, 在 注 册 公 司 名 称 的 同 时 应 把 它 作 为 商 标 加 以 注 册 这 样, 你 的 公 司 名 称 才 真 正 受 到 了 保 护 公 司 的 徽 标 (logo) 也 有 同 样 的 问 题, 只 有 经 过 商 标 注 册 才 受 到 保 护 在 省 政 府 注 册 的 公 司 的 办 公 地 点 必 须 在 本 省 范 围 内, 如 果 在 加 拿 大 的 其 它 省 份 设 立 办 公 地 点 或 分 支 机 构, 必 须 在 其 所 在 省 份 另 行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如 果 是 在 联 邦 政 府 注 册 的 公 司, 则 该 公 司 可 以 在 全 加 拿 大 范 围 内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公 司 注 册 必 须 有 办 公 地 点 如 果 还 没 有 租 赁 办 公 地 点, 暂 时 借 用 其 它 人 的 地 址 也 是 可 以 的, 但 工 作 运 行 后 地 址 需 要 做 变 更 登 记 公 司 注 册 后, 将 与 政 府 之 间 有 阶 段 性 的 业 务 报 表 税 务 视 公 司 运 行 及 收 入 情 况 而 定 如 果 呈 亏 损 状 况, 其 亏 损 额 可 以 由 后 续 几 年 内 的 盈 利 抵 销, 以 降 低 后 续 年 分 的 税 务 公 司 在 初 期 阶 段, 政 府 为 了 培 植 企 业 发 展, 根 据 公 司 拥 有 者 的 人 数, 可 减 免 相 当 数 量 的 税 务 按 加 拿 大 公 司 法 规 定, 外 国 人 在 加 拿 大 注 册 企 业, 其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半 数 以 上 必 须 是 加 拿 大 公 民 或 永 久 居 民 因 此, 其 它 国 家 的 公 民 在 加 拿 大 注 册 企 业 应 该 挂 名 至 少 一 半 的 加 拿 大 公 民 或 永 久 居 民 作 为 董 事 会 成 员 董 事 会 成 员 不 见 得 一 定 是 公 司 的 股 份 拥 有 者 至 于 公 司 内 部 的 工 作 安 排 及 工 资 情 况, 主 要 取 决 于 内 部 协 商 在 加 拿 大 注 册 公 司 非 常 简 单 和 迅 捷, 通 常 情 况 下 : 加 拿 大 仅 需 要 二 个 步 骤 就 可 以 成 立 新 公 司, 而 许 多 国 家 却 需 要 超 过 20 个 程 序 ; 50/76

只 需 一 天 就 可 以 在 加 拿 大 成 立 法 人 公 司 ; 只 需 二 天 就 可 以 注 册 货 物 和 服 务 税 ; 劳 工 进 入 要 求 及 工 作 签 证 外 国 公 民 获 得 加 拿 大 政 府 签 发 的 工 作 许 可 证, 就 可 在 加 拿 大 工 作 1-3 年, 期 间 享 受 加 拿 大 永 久 居 民 待 遇, 按 居 住 省 规 定 享 受 医 疗 失 业 保 险 和 其 它 社 会 福 利 同 时, 可 以 根 据 联 邦 或 各 省 相 关 移 民 法 律, 办 理 全 家 的 永 久 居 民 ( 即 移 民 ) 申 请 手 续 由 于 这 些 人 能 够 直 接 满 足 加 拿 大 技 术 劳 工 市 场 的 紧 缺 和 雇 主 的 要 求, 对 本 地 经 济 发 展 起 到 良 好 促 进 作 用, 受 到 社 会 各 界 和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欢 迎 每 年 以 这 种 方 式 获 得 移 民 身 份 者 很 多 在 加 拿 大 工 作 的 技 术 劳 工, 在 未 办 理 全 家 移 民 之 前, 可 以 申 请 配 偶 或 同 居 伴 侣 未 成 年 及 成 年 但 尚 未 自 立 ( 因 就 学 等 原 因 ) 子 女 赴 加 生 活 学 习 和 工 作, 享 受 永 久 居 民 待 遇, 职 业 不 受 限 制 这 类 签 证 和 移 民 条 件 要 求 比 较 复 杂 首 先, 雇 主 须 先 在 本 国 市 场 寻 求 所 需 技 工, 无 法 满 足 且 通 过 本 省 主 管 部 门 及 联 邦 人 力 资 源 部 的 批 准, 才 可 向 国 外 招 聘 所 召 技 术 劳 工, 享 有 与 加 拿 大 本 地 劳 工 相 同 的 工 资 福 利 工 作 条 件 和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签 证 的 有 效 期 通 常 为 1-3 年 的 许 可 该 签 证 要 求 当 事 人 一 定 要 从 事 签 证 上 所 标 明 的 工 作, 因 各 种 原 因 变 换 工 作, 都 应 在 签 证 期 满 前, 申 请 并 获 得 移 民 局 批 准 工 作 满 3 年, 若 当 事 人 未 办 理 移 民, 应 离 开 加 拿 大 再 重 新 申 请 入 境 根 据 加 国 移 民 法 规 定, 除 加 拿 大 公 民 及 永 久 居 民 外, 任 何 其 它 人 在 未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证 前, 不 得 在 加 国 工 作 加 国 雇 主 若 需 聘 用 外 籍 员 工, 首 先 须 向 加 国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发 展 部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HRSD) 提 出 申 请, 该 部 将 评 估 聘 用 外 籍 员 工 是 否 影 响 到 本 国 人 士 的 就 业 机 会, 且 确 定 雇 主 无 法 聘 雇 到 本 国 公 民 及 永 久 居 民 后, 始 同 意 核 准 聘 用 外 籍 员 工 雇 主 在 接 获 该 部 核 准 后, 方 可 向 加 国 公 民 与 移 民 部 申 请 工 作 签 证, 一 般 并 无 名 额 限 制 持 有 工 作 许 可 证 的 外 籍 人 士, 其 配 偶 与 子 女 亦 可 随 同 来 加, 惟 随 行 眷 属 除 非 事 先 获 得 本 身 的 工 作 许 可 证, 不 然 无 法 在 加 工 作 外 籍 员 工 子 女 亦 可 在 加 读 书, 惟 亦 须 先 获 加 国 公 民 与 移 民 部 许 可 外 国 投 资 者 子 女 受 教 育 情 形 加 拿 大 教 育 施 政 系 属 各 省 及 特 别 行 政 区 管 辖, 联 邦 政 府 仅 扮 演 间 接 支 持 角 色 全 国 教 育 厅 长 委 员 会, 负 责 统 合 规 划 全 国 性 教 育 议 题 及 分 享 信 息 的 职 责 学 制 分 中 小 学 ( 含 学 前 教 育 ) 及 高 等 教 育 ( 含 技 职 教 育 ) 两 级 加 国 法 律 规 定 6-18 岁 系 属 于 义 务 教 育, 大 部 分 儿 童 在 4 岁 ( 幼 小 班 ) 或 5 岁 ( 右 大 班 ) 时, 进 入 一 般 小 学 附 属 的 幼 儿 园 中 小 学 教 育 类 型 计 有 公 立 学 校 ( 包 括 由 各 地 区 公 立 教 育 局 管 辖 的 公 立 学 校 及 受 公 费 资 助 的 教 会 学 校 ) 私 立 学 校 及 特 殊 学 校 ( 招 收 视 障 听 障 学 生, 学 校 提 供 其 所 需 的 特 殊 设 备 及 训 练 ) 51/76

公 立 中 小 学 系 义 务 教 育, 一 般 学 制 为 小 学 1-6 或 1-8 年 级, 各 省 不 同, 中 学 分 两 阶 段, 分 别 为 7-8 年 级 及 9-12 年 级 义 务 教 育 年 龄 至 18 岁 魁 北 克 省 小 学 6 年, 中 学 5 年, 后 续 修 CEGEP 学 院 2 年, 以 作 职 业 准 备 或 升 学 的 预 备 课 程 则 由 各 省 省 政 府 自 订 课 程 内 容 标 准, 大 致 重 点 在 全 国 则 相 当 一 致, 有 数 学 社 会 研 习 自 然 科 学 语 文 艺 术 及 体 育 等 6 大 领 域 其 中 数 学 课 程 包 括 理 解 数 学 概 念 及 重 复 练 习 训 练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及 创 造 性 的 思 考 分 析 能 力 ; 社 会 研 习 包 括 历 史 地 理 法 律 政 治 及 经 济 ; 自 然 科 学 包 括 生 物 化 学 及 物 理 ; 艺 术 课 程 包 括 音 乐 戏 剧 及 绘 画, 体 育 课 程 包 括 健 身 及 体 育 技 能 的 学 习 加 拿 大 的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分 为 授 予 学 位 的 大 学 及 未 授 予 学 位 的 学 院, 前 者 所 授 学 位 为 学 士 硕 士 及 博 士 学 位, 后 者 以 职 业 训 练 为 主 一 般 而 言, 大 学 皆 为 公 立 ( 注 : 目 前 加 拿 大 大 学 均 由 各 省 办 理 ), 有 很 高 的 自 主 性, 以 2003-2004 年 为 例, 共 有 735,600 名 全 职 大 学 生 及 254,785 名 选 修 生 然 并 无 全 国 性 的 认 证 机 构, 一 般 认 为 大 学 暨 学 院 协 会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of Canada, AUCC) 的 会 员 学 校 即 具 相 当 水 平 各 校 入 学 标 准 依 系 所 而 定, 一 般 视 其 高 中 在 校 学 业 成 绩 及 修 习 学 分 内 容 而 定, 并 无 全 国 一 致 的 入 学 测 验, 而 部 分 学 校 会 要 求 将 性 向 测 验 成 绩 标 准 化 ; 在 申 请 程 序 方 面, 除 安 大 略 省 须 透 过 安 大 略 省 大 学 申 请 中 心 申 请 入 学 外, 其 它 各 省 直 接 向 拟 就 读 学 校 申 请 有 些 专 业 课 程 如 法 律 教 育 医 学 等 须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方 可 申 请 加 拿 大 各 省 对 新 移 民 亦 提 供 多 种 免 费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ESL 课 程, 有 全 天 亦 有 半 天 课 程 小 区 大 学 及 大 学 亦 开 此 种 ESL 课 程, 但 多 数 需 缴 费 其 它 尚 有 供 成 年 人 继 续 深 造 或 修 读 个 人 兴 趣 的 课 程 7. 投 资 相 关 机 构 官 方 机 构 加 拿 大 负 责 外 国 人 投 资 主 管 机 关 自 1994 年 起 由 加 拿 大 外 交 国 际 贸 易 部 及 工 业 部 主 管, 现 由 加 拿 大 国 际 贸 易 部 和 工 业 部 主 管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为 加 国 联 邦 政 府 管 理 外 国 人 在 加 投 资 的 法 令, 除 某 些 特 殊 产 业 外, 基 本 上, 外 国 人 投 资 系 由 加 国 工 业 部 (Industry Canada) 管 理, 外 国 人 在 加 国 收 购 企 业 或 成 立 新 企 业, 可 能 需 要 接 受 审 查 或 有 通 知 联 邦 政 府 的 义 务, 工 业 部 主 要 任 务 除 了 负 责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的 编 修 审 核 及 实 行 外, 并 对 投 资 者 提 供 服 务, 以 吸 引 外 国 人 至 加 国 投 资 外 国 人 收 购 加 国 企 业, 如 前 所 述 在 下 列 情 形 须 接 受 工 业 部 所 属 的 投 资 审 核 处 (The Investment Review Division) 审 核 : ( 一 ) 直 接 收 购 加 国 企 业, 收 购 资 产 总 额 超 过 5 百 万 加 元 ; ( 二 ) 间 接 收 购 加 国 企 业 : 1 收 购 资 产 中, 虽 不 超 过 加 国 资 产 总 额 的 50%, 然 加 国 资 产 在 5 千 万 加 元 以 上 者 ; 2 收 购 资 产 中, 加 国 资 产 在 5 百 万 加 元 以 上, 且 超 过 资 产 总 额 的 50% 者 52/76

直 接 收 购 系 指 投 资 者 经 由 全 部 购 买 大 部 分 购 买 加 国 企 业 资 产 或 购 买 加 国 企 业 多 数 股 票 而 获 控 制 该 企 业 的 权 力 间 接 收 购 则 指 投 资 者 获 得 外 国 母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而 该 母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加 国 的 子 公 司 若 所 投 资 的 行 业 涉 及 文 化 产 业 与 国 家 认 同 行 业 如 出 版 影 像 音 乐 及 广 播 等 行 业 等, 则 属 加 国 族 裔 部 (Heritage Canada) 管 辖, 则 无 论 所 投 资 的 资 产 总 额 多 寡, 均 需 经 过 族 裔 部 审 核 一 般 公 司 的 注 册 在 加 拿 大 公 司 注 册 局 (Registrar of Companies) 或 加 拿 大 企 业 服 务 中 心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办 理 8. 商 协 会 及 融 投 资 服 务 机 构 律 师 : 加 拿 大 律 师 协 会 律 师 (http://www.cba.org/cba/home.asp) 会 计 师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http://www.cica.ca/) 注 册 会 计 师 (http://www.cga-online.org/servlet/custom/publicview?region=ca ) 金 融 / 银 行 : 加 拿 大 银 行 (http://www.bank-banque-canada.ca/ ) 加 拿 大 银 行 协 会 内 资 和 外 资 银 行 名 录 (http://www.cba.ca/en/) 加 拿 大 联 邦 政 府 的 其 它 服 务 1. 加 拿 大 商 业 服 务 中 心 (http://canadabusiness.gc.ca/gol/cbec/site.nsf/en/index.html) 加 拿 大 商 业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政 府 服 务 项 目 和 法 规 信 息, 并 有 工 作 人 员 值 班 回 答 有 关 创 建 新 企 业 或 改 进 现 有 企 业 的 问 题 2. 加 拿 大 政 府 项 目 与 服 务 (http://www.gc.ca/main_e.html) 分 类 目 录 提 供 了 所 有 联 邦 政 府 服 务 项 目 的 链 接 3. 加 拿 大 政 府 联 络 信 息 检 索 (http://canada.gc.ca/directories/direct_e.html) 网 页 提 供 了 检 索 加 拿 大 政 府 各 机 构 电 话 号 码 电 邮 和 工 作 人 员 服 务 中 心 的 链 接 注 : 1. 本 报 告 所 引 用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除 了 已 注 明 出 处 的, 还 引 用 自 加 拿 大 政 府 投 资 合 作 司 加 拿 大 统 计 局 中 国 外 交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台 湾 省 经 济 部 香 港 特 区 企 业 注 册 管 理 中 心 和 美 国 中 央 情 报 局 53/76

2. 因 引 用 资 料 来 源 不 同 和 时 间 不 同, 数 据 之 间 可 能 会 出 现 差 异 54/76

第 二 部 分 加 拿 大 鼓 励 企 业 对 外 投 资 相 关 政 策 和 服 务 一 加 拿 大 对 外 投 资 概 况 早 年 加 拿 大 政 府 将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FDI) 的 政 策 和 研 究 重 点 定 位 于 外 国 资 本 的 输 入, 而 不 是 本 国 资 本 的 输 出 但 是 上 个 世 纪 90 年 代 以 来, 越 来 越 多 的 加 拿 大 跨 国 公 司 的 海 外 直 接 投 资 明 显 加 强 了 资 本 的 输 出, 并 正 以 较 快 的 速 度 增 长, 反 映 出 加 拿 大 在 日 益 增 长 的 一 体 化 的 国 际 市 场 中 的 积 极 参 与 据 加 拿 大 国 贸 部 统 计, 加 拿 大 直 接 对 外 投 资 (Canada Direct Investment Abroad, CDIA) 在 2005 年 增 长 了 3 个 百 分 点, 累 计 达 到 了 4,651 亿 加 元, 高 于 2004 年 的 4,514 亿 加 元 造 成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增 长 缓 慢 的 原 因 是 加 元 的 升 值, 在 兑 换 其 他 外 币 时 所 需 加 元 的 数 额 减 少 所 致 截 至 到 2005 年 年 底, 加 拿 大 在 在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的 的 资 产 主 要 是 金 融 和 保 险 业, 占 44%, 能 源 业 占 12%, 服 务 业 和 零 售 业 占 12%, 金 属 矿 业 占 11% 加 拿 大 在 2005 年 在 美 国 的 直 接 投 资 资 产 上 升 了 8.95, 累 计 达 到 了 2,137 亿 加 元 2005 年 美 国 占 加 拿 大 向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的 46% 英 国 占 9.2% 巴 巴 多 斯 占 7.5% 加 拿 大 向 外 直 接 投 资 (CDIA) 的 增 长 率 只 有 流 入 加 拿 大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增 值 率 的 1/3, 比 2004 年 累 计 的 4,514 亿 加 元 增 长 了 3%,2005 年 累 计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额 达 到 4,651 亿 加 元 这 一 增 长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加 元 的 升 值, 从 而 使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兑 换 投 资 国 的 货 币 成 本 降 低 了 300 亿 加 元 自 1997 年 以 来, 加 拿 大 向 外 的 直 接 投 资 就 超 过 了 流 入 加 拿 大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使 加 拿 大 从 那 时 起 成 为 了 净 投 资 输 出 国 但 由 于 2004 年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流 入 加 拿 大 的 增 长, 在 2005 年 年 底 加 拿 大 向 外 直 接 投 资 的 净 值 下 降 到 了 495 亿 加 元, 低 于 2004 年 的 704 亿 加 元 的 净 投 资 额 加 拿 大 除 对 北 美 投 资 增 长 8.8% 对 中 南 美 投 资 增 加 7% 外, 对 其 他 地 区 的 直 接 投 资 都 有 所 下 降 2005 年 加 拿 大 在 美 国 直 接 投 资 的 净 资 产 增 长 了 8.9%, 达 到 了 2,137 亿 加 元, 大 部 分 是 作 为 资 本 金 流 向 了 与 美 国 接 壤 的 边 境 南 部 的 正 在 进 行 的 商 务 活 动 从 表 1 中 可 以 看 出,2005 年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的 46% 流 向 了 美 国, 大 大 低 于 1995 年 的 52.6% 表 1 按 地 区 / 国 家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构 成 情 况 ( 单 位 :10 亿 加 元 ) 地 区 1995 2004 2005 1995 的 份 额 2005 年 底 份 额 2005/2004 的 变 化 率 1995-2005 年 均 增 长 率 全 球 161.2 451.4 465.1 100.0 100.0 3.0 11.2 55/76

北 美 98.8 263.4 286.7 61.3 61.6 8.8 11.2 中 南 美 7.9 21.2 22.7 4.9 4.9 7.0 11.2 欧 洲 37.2 129.9 118.9 23.0 25.6-8.5 12.3 欧 盟 34.5 121.2 110.3 21.4 23.7-9.1 12.3 非 洲 0.6 3.3 3.0 0.4 0.7-6.7 16.9 亚 洲 / 大 洋 洲 16.8 33.7 33.8 10.4 7.3 0.3 7.2 全 球 161.2 451.4 465.1 100.0 100.0 3.0 11.2 美 国 84.6 196.3 213.7 52.5 46.0 8.9 9.7 英 国 16.4 44.4 42.7 10.2 9.2-3.7 10.0 巴 巴 多 斯 5.8 30.8 34.7 3.6 7.5 12.8 19.6 爱 尔 兰 5.9 19.6 19.5 3.7 4.2-0.6 12.6 百 慕 大 3.0 12.6 13.6 1.9 2.9 7.3 16.3 法 国 2.5 14.3 12.3 1.6 2.6-14.5 17.2 开 曼 群 岛 0.7 11.2 11.0 0.4 2.4-1.5 31.5 荷 兰 2.3 12.2 9.9 1.4 2.1-18.6 16.0 澳 大 利 亚 3.1 8.3 8.2 1.9 1.8-1.0 10.3 巴 西 2.5 7.0 8.0 1.5 1.7 14.8 12.6 资 料 来 源 : 加 拿 大 统 计 局 图 1 2005 年 加 拿 大 向 外 直 接 投 资 按 国 家 构 成 图 ( 单 位 : 百 分 比 %) United States United Kingdom Barbados Ireland 美 国 英 国 巴 巴 多 斯 爱 尔 兰 56/76

Bermuda France Caiman Islands Netherlands Australia Brazil Others 百 慕 大 法 国 开 曼 群 岛 荷 兰 澳 大 利 亚 巴 西 其 他 加 元 兑 欧 元 和 英 镑 的 升 值 对 加 拿 大 在 欧 洲 国 家 的 直 接 投 资 有 消 极 的 影 响 加 拿 大 对 英 国 的 直 接 投 资 下 降 了 3.7%, 降 到 了 427 亿 加 元, 但 英 国 仍 然 是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的 第 二 大 目 的 国 加 拿 大 对 荷 兰 和 法 国 的 直 接 投 资 下 降 幅 度 最 大, 分 别 达 到 了 19% 和 14% 当 然 加 拿 大 仍 然 把 这 两 个 国 家 看 作 是 受 到 青 睐 的 投 资 目 的 国 截 至 2005 年 年 底, 法 国 荷 兰 和 英 国 是 欧 洲 国 家 中 进 入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前 10 名 国 家 中 仅 有 的 国 家 加 拿 大 人 仍 然 喜 欢 在 避 税 天 堂 地 区 直 接 投 资, 因 此 其 在 巴 巴 多 斯 投 资 347 亿 加 元 在 百 慕 大 投 资 136 亿 加 元 在 开 曼 群 岛 投 资 110 亿 加 元 这 三 个 小 岛 国 是 加 拿 大 在 1995 年 -2005 年 间 投 资 增 长 最 快 的 国 家 巴 西 首 次 进 入 加 拿 大 直 接 投 资 前 10 位 国 家 2005 年 加 拿 大 对 巴 西 的 直 接 投 资 增 长 了 14.8%, 达 到 80 亿 加 元, 而 日 本 却 从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的 前 10 个 目 的 国 中 被 巴 西 所 取 代 加 拿 大 截 至 2006 年 对 中 国 香 港 的 直 接 投 资 达 到 38.01 亿 加 元, 占 加 拿 大 对 外 投 资 排 名 第 19 位 ; 对 中 国 大 陆 的 直 接 投 资 为 15.63 亿 加 元, 排 名 26 位 ; 对 中 国 台 湾 的 直 接 投 资 1.03 亿 加 元, 排 名 57 位 按 行 业 来 看, 截 至 到 2005 年 年 底,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主 要 是 在 金 融 保 险 业 44% 能 源 12% 服 务 业 和 零 售 业 12% 金 属 矿 业 11% 在 过 去 20 年 间, 加 拿 大 在 金 融 保 险 业 的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增 加 了 一 倍, 而 在 金 属 矿 业 的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却 从 17% 下 降 到 了 11% 二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趋 向 分 析 加 拿 大 对 国 际 贸 易 高 度 依 赖,2005 年 其 进 出 口 总 额 占 加 拿 大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72% 但 是 国 际 贸 易 远 不 是 唯 一 的 国 际 关 系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环 吸 引 国 外 直 接 投 资 和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同 样 对 加 拿 大 的 经 济 繁 荣 做 出 贡 献 流 入 加 拿 大 的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给 加 拿 大 带 来 了 新 技 术 新 资 本 以 及 新 的 经 济 管 理 和 组 织 方 式, 而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是 促 进 加 拿 大 融 入 全 球 供 应 链 和 扩 展 出 口 潜 力 的 必 不 可 少 的 方 式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CDIA) 对 加 拿 大 的 经 济 繁 荣 所 起 的 作 用 是 毋 庸 置 疑 的 在 2004 年,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34% 国 家 之 间 不 同 技 术 水 平 的 差 异 对 加 拿 大 向 外 直 接 投 资 选 择 目 的 国 是 有 影 响 的 57/76

直 接 投 资 可 以 分 为 两 类 : 横 向 和 纵 向 纵 向 投 资 主 要 选 择 产 品 不 同 加 工 过 程 中 不 同 成 本 的 国 家, 注 重 劳 动 成 本 和 资 源 利 用, 这 是 一 种 拆 分 式 外 包 的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形 式 横 向 的 直 接 投 资, 是 发 生 在 若 干 国 家 生 产 相 同 的 产 品, 注 重 市 场 导 向 和 产 品 差 异 纵 向 投 资 是 基 于 充 分 利 用 不 同 国 家 的 比 较 优 势, 投 资 商 寻 找 生 产 产 品 不 同 零 配 件 最 高 效 益 的 的 地 方 横 向 直 接 投 资 寻 求 冲 破 对 商 品 和 服 务 流 通 的 阻 碍, 如 关 税 或 高 昂 的 运 输 费 用 加 拿 大 注 重 在 横 向 和 纵 向 投 资 中 技 术 差 异 所 起 的 作 用 图 2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和 相 对 生 产 率 ( 不 包 括 美 国 和 英 国 ) 的 关 系 单 位 :10 亿 加 元 资 料 来 源 : 加 拿 大 统 计 局 和 会 议 委 员 会 及 格 林 根 增 长 和 发 展 中 心 (The Conference Board and Groningen Growth and Development Centre) Emerging Advanced 发 展 中 国 家 发 达 国 家 Stock of CDIA in country i(billions CAD):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国 累 计 金 额 (10 亿 加 元 ) productivity in country i /productivity in Canada: 投 资 流 入 国 的 劳 动 生 产 率 / 加 拿 大 本 国 的 劳 动 生 产 率 美 国 是 加 拿 大 最 重 要 的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目 的 国, 英 国 也 是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的 重 要 国 家 因 为 这 两 个 国 家 吸 引 了 大 部 分 加 拿 大 的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所 以 这 里 省 略 了 从 图 2 中 可 以 看 出,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是 于 投 资 目 的 国 的 技 术 水 平 相 关 联 的, 即 那 里 技 术 水 平 越 高,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就 更 多 地 流 向 那 里 也 可 以 说, 和 加 拿 大 的 技 术 水 平 越 接 近, 加 拿 大 对 其 的 直 接 投 资 就 越 多 图 3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的 行 业 构 成 ( 单 位 : 百 分 比 %) 58/76

资 料 来 源 : 加 拿 大 统 计 局 Finance & insurance Services & Retailing Machinery & Equipment Energy & Metals Wood and Paper Other 金 融 保 险 业 服 务 和 零 售 业 机 械 设 备 制 造 业 能 源 和 金 属 木 材 和 纸 其 它 三 加 拿 大 对 外 投 资 行 业 分 析 占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中 份 额 最 大 的 是 金 融 保 险 业 (45%), 差 不 多 占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的 一 半, 紧 随 其 后 的 是 能 源 和 金 属, 占 22%, 这 也 显 示 了 加 拿 大 对 资 源 的 重 视 这 两 项 投 资 加 在 一 起, 就 占 了 差 不 多 加 拿 大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的 2/3, 均 属 于 纵 向 投 资 当 然, 并 不 是 说 所 有 这 类 投 资 都 是 纵 向 投 资 投 资 商 希 望 在 不 同 的 国 家 提 供 金 融 和 保 险 服 务, 或 者 投 资 于 他 们 有 需 求 的 诸 如 能 源 和 金 属 之 类 原 材 料 较 低 的 运 输 成 本, 信 息 和 通 讯 技 术 的 快 速 和 持 续 发 展, 贸 易 和 投 资 门 栏 的 降 低, 都 驱 动 着 生 产 环 节 的 分 工, 使 全 球 供 应 链 的 价 值 在 增 长 加 拿 大 的 投 资 商 正 是 在 这 一 背 景 下 更 多 地 在 纵 向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利 用 不 同 国 家 的 比 较 优 势, 完 善 全 球 供 应 链 四 海 外 投 资 对 加 拿 大 经 济 的 贡 献 对 经 济 的 总 体 贡 献 正 如 上 面 提 到 的, 十 多 年 前 加 拿 大 政 府 只 注 意 到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给 本 国 带 来 的 好 处, 故 始 终 致 力 于 积 极 吸 引 外 资 ; 而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输 出 则 一 般 认 为 是 本 国 资 本 的 流 失 但 近 几 年 人 们 逐 步 意 识 到 加 拿 大 公 司 海 外 的 国 际 投 资 在 国 家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中 扮 演 着 特 殊 而 重 要 的 角 色 加 拿 大 公 司 通 过 购 并 合 资 合 作 战 略 联 盟 以 及 新 设 等 方 式 越 来 越 多 地 进 行 资 本 输 出, 以 增 强 他 们 在 国 际 市 场 的 经 营 活 动, 渗 透 新 市 场, 获 取 新 技 术 资 源 和 技 能 这 些 海 外 的 投 资 活 动 在 研 究 与 开 发 经 济 增 长 出 口 机 59/76

会 以 及 最 终 的 就 业 增 加 等 方 面 给 加 拿 大 本 国 带 来 了 实 实 在 在 的 利 益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进 一 步 阐 述 了 这 种 利 益 : (1) 加 拿 大 的 海 外 投 资 带 来 了 一 个 更 具 竞 争 性 和 富 有 弹 性 的 本 国 经 济 当 一 个 加 拿 大 公 司 在 智 利 成 功 地 建 立 其 自 己 产 品 的 出 口 市 场 后, 直 接 投 资 建 厂 可 以 使 其 更 迅 速 地 将 市 场 扩 展 至 拉 美 和 其 他 南 美 国 家 直 接 投 资 具 有 的 进 入 市 场 的 便 捷 性 和 对 不 断 变 化 的 客 户 需 求 的 适 应 能 力 都 是 成 功 的 关 键 海 外 投 资 给 企 业 本 身 甚 至 给 国 家 带 来 的 利 益 很 可 能 是 简 单 的 出 口 所 难 以 实 现 的 (2)FDI 的 输 出 创 造 的 收 入 日 益 增 长 随 着 加 拿 大 资 本 输 出 的 增 长, 过 去 几 年 中 海 外 投 资 的 收 入 也 突 飞 猛 进 地 增 长 到 本 世 纪 初, 加 拿 大 公 司 在 海 外 投 资 的 季 收 入 ( 利 润 和 红 利 ) 在 40 亿 加 元 左 右 (3) 进 入 全 球 市 场 的 加 拿 大 公 司 在 成 长 生 产 力 和 利 润 方 面 的 业 绩 都 高 于 国 内 公 司 的 表 现 加 拿 大 公 司 投 资 海 外 市 场 获 得 的 较 高 的 利 润 得 益 于 不 断 提 高 的 生 产 效 率, 这 部 分 归 因 于 这 些 公 司 利 用 规 模 经 济 的 能 力 的 提 高 (4) 加 拿 大 海 外 投 资 的 增 长 带 来 了 出 口 的 增 长, 从 而 直 接 影 响 到 加 拿 大 经 济 的 健 康 状 况 出 口 占 到 加 GDP 的 三 分 之 一 强, 出 口 是 加 未 来 经 济 增 长 和 在 全 球 市 场 保 持 竞 争 力 的 必 由 之 路 (5) 海 外 投 资 还 为 加 高 科 技 产 业 提 供 了 获 取 外 国 技 术 和 技 能 的 更 好 的 途 径 ; 同 时, 也 促 进 了 加 拿 大 的 研 究 和 开 发, 反 过 来 又 带 动 创 新 市 场 潜 力 的 开 发 和 受 高 等 教 育 人 才 的 就 业 机 会 的 增 加 (6) 海 外 投 资 的 收 益 者 不 仅 仅 是 投 资 者 本 身, 他 们 可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将 新 技 能 管 理 技 巧 和 获 得 的 技 术 介 绍 给 后 来 进 入 海 外 市 场 的 公 司, 使 更 多 的 加 拿 大 公 司 收 益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对 加 拿 大 贸 易 的 贡 献 根 据 1997 年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OECD) 的 研 究 显 示,FDI 对 贸 易 有 着 深 远 的 影 响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对 14 个 发 达 国 家 的 分 析 估 计 认 为, 投 资 - 出 口 增 殖 率 平 均 为 2, 即 资 本 输 出 国 每 1 美 元 FDI 输 出 平 均 产 生 2 美 元 的 额 外 出 口 值 这 个 增 殖 率 在 某 些 国 家 可 能 会 更 高 FDI 输 出 到 像 美 国 和 欧 盟 等 发 达 国 家 的 主 要 目 的 很 可 能 就 是 直 接 服 务 于 某 个 大 市 场 ; 而 且, 当 地 无 论 在 基 础 设 施 还 是 咨 询 等 后 勤 支 持 方 面 的 能 力 可 能 也 比 较 大, 其 结 果 是 投 资 - 出 口 增 殖 率 就 往 往 会 小 于 1 与 之 相 反, 输 出 到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FDI 带 来 的 出 口 增 殖 率 会 比 较 高, 原 因 是 输 出 到 这 些 国 家 的 设 施 更 大 的 可 能 是 执 行 世 界 各 地 的 产 品 订 货 任 务, 服 务 于 全 球 ; 而 且, 当 地 的 基 础 设 施 比 较 差, 需 要 从 资 本 输 出 国 由 贸 易 方 式 输 入 更 多 的 设 备, 也 包 括 咨 询 服 务 加 拿 大 输 出 到 工 业 发 达 国 家 资 本 的 投 资 - 出 口 增 殖 率 是 0.6%, 即 加 拿 大 投 入 到 美 国 或 欧 洲 发 达 国 家 市 场 的 每 1 美 元 仅 带 动 额 外 的 60 美 分 的 出 口 ; 而 输 出 到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投 资 - 出 口 增 殖 率 为 3-4, 即 投 资 带 动 的 出 口 成 倍 地 增 长 五 加 拿 大 对 外 投 资 政 策 60/76

自 由 开 放 的 投 资 政 策 加 拿 大 政 府 提 倡 自 由 开 放 透 明 宽 松 的 对 外 投 资 政 策 正 如 前 面 所 言, 加 政 府 的 外 资 重 点 在 于 如 何 吸 引 国 外 资 本 的 流 入, 而 不 是 鼓 励 本 国 资 本 的 流 出, 但 不 限 制 资 本 的 输 出, 所 以 对 本 国 企 业 的 海 外 投 资 一 般 不 加 以 限 制 由 于 近 几 年 加 拿 大 的 对 外 投 资 给 加 拿 大 经 济 带 来 了 可 观 的 利 益, 加 政 府 也 日 益 重 视 对 外 投 资 活 动 加 政 府 对 海 外 投 资 的 关 注 并 不 在 于 鼓 励 或 刺 激 资 本 输 出, 而 是 要 充 分 保 护 本 国 投 资 者 在 国 际 投 资 中 的 各 项 利 益 加 拿 大 政 府 始 终 寻 求 通 过 国 际 性 的 活 动, 来 改 善 全 球 的 贸 易 和 投 资 环 境 加 政 府 积 极 参 与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与 发 展 会 议 (UNCTAD)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OECD)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APEC)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WTO) 和 美 洲 自 由 贸 易 区 (FTAA) 等 国 际 组 织 的 讨 论 和 谈 判, 以 确 保 本 国 企 业 在 对 外 投 资 活 动 中 的 利 益 得 到 保 护, 尽 可 能 提 高 对 外 投 资 的 透 明 度 和 开 放 度 为 了 更 好 地 了 解 加 拿 大 公 司 在 进 入 国 际 市 场 面 临 的 主 要 问 题 和 激 励 因 素, 以 便 加 政 府 在 国 际 组 织 和 协 定 的 谈 判 中 切 实 反 映 加 拿 大 人 的 利 益, 达 到 既 定 目 标, 加 外 交 国 贸 部 还 向 公 众 提 供 了 一 份 贸 易 和 投 资 障 碍 反 馈 表, 征 求 公 众 的 意 见 间 接 促 进 投 资 的 相 关 机 构 虽 然 加 拿 大 政 府 没 有 专 门 鼓 励 对 外 投 资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优 惠 政 策, 也 没 有 直 接 的 促 进 对 外 投 资 的 专 门 机 构, 但 通 过 加 拿 大 出 口 发 展 公 司 加 拿 大 国 际 开 发 署 和 加 拿 大 商 业 发 展 银 行 等 的 业 务, 分 别 从 提 供 投 资 保 险 和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进 行 援 助 等 方 面 间 接 地 带 动 资 本 的 对 外 输 出 1 加 拿 大 出 口 发 展 公 司 (Development Canada, 简 称 EDC) 成 立 于 1944 年, 是 一 家 提 供 贸 易 金 融 服 务 支 持 加 拿 大 出 口 和 投 资 的 专 业 金 融 性 皇 家 国 有 公 司 加 政 府 主 要 通 过 该 公 司 的 运 作, 将 促 进 本 国 的 产 品 出 口 和 对 外 投 资 紧 密 联 系 在 一 起 (1) 加 拿 大 出 口 发 展 公 司 的 性 质 EDC 虽 然 是 加 拿 大 的 官 方 出 口 信 贷 机 构, 但 按 照 商 业 规 则 进 行 运 作 EDC 的 任 务 和 职 责 在 出 口 发 展 法 (Export Development Act) 中 列 明, 并 受 金 融 管 理 法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Act) 的 管 辖 这 意 味 着 EDC 必 须 在 良 好 的 财 政 状 况 (financially sound manner) 下 经 营 实 行 自 负 盈 亏 (self-sustaining) EDC 自 1944 年 成 立 以 来 每 年 盈 利,2006 年 的 利 润 为 12.2 亿 加 元 EDC 每 年 必 须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公 司 计 划 和 经 营 预 算, 接 受 审 计 总 长 的 审 计 公 司 的 管 理 政 策 和 具 体 做 法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董 事 会 由 15 名 董 事 组 成, 主 要 来 自 私 有 部 门 EDC 通 过 国 际 贸 易 部 向 议 会 负 责 (2) 加 拿 大 出 口 发 展 公 司 的 服 务 对 象 及 服 务 地 区 EDC 向 活 跃 在 200 多 个 国 际 市 场 (130 多 个 在 发 展 中 国 家 ) 的 加 拿 大 出 口 商 和 投 资 者 提 供 服 务, 其 中 85% 的 客 户 都 是 中 小 企 业 (3) 加 拿 大 出 口 发 展 公 司 的 业 务 帐 户 EDC 的 业 务 分 为 两 种 帐 户 项 下 的 业 务, 一 种 是 公 司 帐 户 (Corporate Account), 即 在 出 口 发 展 法 中 规 定 的 职 责 和 任 务, 也 就 是 EDC 一 般 的 正 常 业 务 ; 还 有 一 种 是 加 拿 大 帐 户, 不 是 在 出 口 发 展 法 中 规 定 的 61/76

业 务, 而 是 由 国 际 贸 易 部 长 根 据 加 拿 大 的 国 家 利 益 作 出 的 支 持 出 口 交 易 的 特 别 业 务 这 通 常 是 由 于 此 类 业 务 涉 及 的 金 额 太 大, 并 综 合 了 各 种 风 险, 不 是 EDC 本 身 的 公 司 行 为 所 能 及 的 加 拿 大 帐 户 下 的 交 易 必 须 得 到 国 际 贸 易 部 长 的 授 权, 并 获 得 财 政 部 长 的 同 意 ; 具 体 交 易 的 谈 判 执 行 和 管 理 也 和 公 司 帐 户 下 的 交 易 同 样 操 作, 只 是 加 拿 大 帐 户 下 的 风 险 由 政 府 来 承 担 加 拿 大 帐 户 的 融 资 必 须 符 合 OECD 的 指 导 原 则, EDC 向 中 国 提 供 的 优 惠 混 合 贷 款 即 属 于 此 帐 户 下 的 业 务 (4) 加 拿 大 出 口 发 展 公 司 的 产 品 ( 服 务 ) 种 类 EDC 的 服 务 种 类 主 要 是 融 资 保 险 和 担 保 三 大 类, 故 该 公 司 的 基 本 业 务 是 提 供 固 定 或 浮 动 利 率 贷 款 对 出 口 和 对 外 投 资 进 行 中 长 期 融 资 ; 向 出 口 商 和 投 资 者 提 供 政 治 和 商 业 风 险 的 保 险 ; 向 出 口 商 提 供 投 标 履 约 和 预 付 款 保 函 或 担 保 等 等 EDC 对 海 外 投 资 的 支 持 重 点 体 现 在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保 险, 特 别 是 政 治 风 险 保 险 (PRI) 和 对 贷 款 的 政 治 风 险 保 险 (Political Risk Insurance for Loans) 加 拿 大 出 口 发 展 公 司 的 PRI 可 以 对 三 类 政 治 风 险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中 的 90% 提 供 赔 偿 : 货 币 转 移 和 无 法 汇 兑 的 风 险 ; 资 产 征 收 的 风 险 和 政 治 暴 力 事 件 的 风 险 EDC 身 兼 两 项 职 能 : 一 方 面 像 一 般 的 商 业 机 构 一 样, 通 过 收 取 贷 款 利 息 和 保 险 费 承 担 着 商 业 职 能 ; 另 一 方 面, 作 为 皇 家 公 司, 它 还 是 政 府 支 持 公 共 ( 或 社 会 ) 政 策 的 工 具 之 一, 在 出 口 商 进 军 出 口 市 场 的 需 求 和 提 供 支 持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间 起 桥 梁 作 用, 如 向 提 供 出 口 信 贷 的 银 行 出 具 担 保 等 等 根 据 加 拿 大 出 口 发 展 公 司 EDC2006 年 的 年 报,2006 年 其 的 主 要 业 绩 包 括 : 2006 年 EDC 向 6,805 家 企 业 提 供 了 服 务, 其 中 5,800 家 是 中 小 企 业, 经 EDC 帮 助 向 184 个 海 外 市 场 出 口 和 对 外 投 资 661 亿 加 元 其 中 152 亿 加 元 是 出 口 和 投 资 在 146 个 新 兴 的 海 外 市 场, 占 加 拿 大 向 这 些 市 场 出 口 和 投 资 总 额 的 30% 以 上 其 中 150 亿 加 元 的 出 口 和 投 资 是 中 小 企 业 在 EDC 的 帮 助 下, 向 巴 西 俄 罗 斯 印 度 中 国 和 墨 西 哥 出 口 达 到 68 亿 加 元 对 加 拿 大 GDP 的 贡 献 达 到 446 亿 加 元, 占 加 拿 大 GDP 的 3.9% 在 2006 年 有 546,700 个 从 事 出 口 和 投 资 的 工 作 岗 位 得 到 了 EDC 的 帮 助, 占 加 拿 大 全 部 就 业 率 的 3.9% 在 软 木 上 支 付 了 31.2 亿 加 元 净 收 入 12.2 亿 加 元 向 企 业 提 供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的 融 资 59 亿 加 元 2006 年 的 总 资 产 达 到 228 亿 加 元 连 续 6 届 被 迈 克 林 (Maclean s) 杂 志 评 为 10 佳 雇 主 2 加 拿 大 国 际 开 发 署 (Cana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 简 称 CIDA) 成 立 于 1968 年, 是 加 拿 大 的 主 要 发 展 援 助 机 构, 隶 属 于 加 拿 大 外 交 国 贸 部, 负 责 加 拿 大 78% 的 援 助 款, 向 世 界 上 100 多 个 最 贫 穷 的 国 家 提 供 援 助 它 是 援 助 贷 款 的 批 准 机 构, 同 时 也 是 此 种 贷 款 的 直 接 提 供 者 它 与 EDC 共 同 对 开 发 与 商 业 利 益 相 一 致 的 项 目 提 供 贷 款, 由 于 EDC 的 贷 款 条 件 大 多 是 商 业 化 的, 那 么 补 贴 的 责 任 自 然 就 落 到 了 CIDA 的 身 上 62/76

加 拿 大 官 方 发 展 援 助 的 宗 旨 是 支 持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减 少 贫 困, 建 设 一 个 更 加 安 全 平 等 繁 荣 的 世 界 CIDA 在 实 现 其 宗 旨 的 同 时, 带 动 了 资 本 的 输 出, 并 给 加 拿 大 经 济 的 其 他 方 面 带 来 了 好 处 : 每 援 助 1 加 元 可 以 给 加 拿 大 带 来 70 加 分 的 利 益 ; 通 过 援 助, 创 造 了 36,000 个 就 业 机 会 ;50 所 大 学 和 60 所 院 校 从 相 关 合 同 中 获 益 ;2,000 多 个 企 业 通 过 相 关 合 同, 与 世 界 上 增 长 最 快 的 市 场 建 立 了 联 系 一 般 说 来, 加 政 府 通 过 CIDA 的 协 调, 将 其 在 对 外 投 资 方 面 的 促 进 和 支 持 手 段 限 制 在 能 给 加 拿 大 带 来 利 益 的 跨 国 公 司 项 目 CIDA 下 属 的 工 业 合 作 局 (CIDA INC) 向 计 划 在 发 展 中 国 家 开 展 可 持 续 投 资 活 动 的 企 业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和 建 议 咨 询 CIDA INC 可 以 帮 助 加 拿 大 企 业 分 摊 在 发 展 中 国 家 经 营 的 特 别 成 本,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降 低 经 营 风 险, 从 而 使 企 业 在 当 地 建 立 长 期 的 合 作 关 系 这 些 企 业 必 须 符 合 在 加 拿 大 经 营 至 少 三 年 以 上, 连 续 两 年 年 销 售 额 超 过 70 万 加 元 ( 以 前 规 定 超 过 100 万 加 元 ), 上 缴 公 司 所 得 税, 在 东 道 国 已 经 有 业 务 联 系 等 等 10 来 项 条 件, 才 能 申 请 该 项 目 的 资 助 CIDA INC 的 资 助 金 额 从 10 万 加 元 到 50 万 加 元 不 等, 用 于 补 偿 企 业 在 可 行 性 和 技 术 研 究 方 面 的 80% 的 成 本, 大 型 项 目 还 可 申 请 到 更 高 的 费 用 CIDA INC 通 过 三 个 不 同 的 机 制 : 投 资 机 制 专 业 服 务 机 制 和 基 础 设 施 的 私 人 参 与 机 制 向 在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加 拿 大 投 资 者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在 每 个 机 制 中 又 分 两 个 不 同 阶 段 提 供 帮 助 : 一 个 是 研 究 阶 段, 即 决 定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阶 段 ; 另 一 个 是 执 行 阶 段, 即 在 培 训 和 技 术 转 让 以 及 相 关 的 环 境 和 社 会 活 动 阶 段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CIDA INC 的 资 金 支 持 不 能 用 于 项 目 的 资 本 投 入, 也 不 是 贷 款, 只 是 弥 补 企 业 的 研 究 和 培 训 成 本 3 加 拿 大 商 业 发 展 银 行 (Business Development Bank of Canada, 简 称 BDC) 加 拿 大 商 业 发 展 银 行 在 向 加 拿 大 的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金 融 投 资 和 咨 询 服 务 方 面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其 服 务 对 象 主 要 是 技 术 密 集 型 和 出 口 导 向 型 企 业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融 资 咨 询 次 级 融 资 以 及 风 险 资 本 等 四 类 (1) 通 过 提 供 上 述 服 务,BDC 帮 助 加 拿 大 企 业 家 建 立 自 己 的 企 业 并 支 持 他 们 的 成 长 BDC 在 全 国 拥 有 80 多 家 分 支 机 构, 总 部 设 在 蒙 特 利 尔 2006 年 BDC 的 资 产 总 额 达 到 103 亿 加 元, 雇 员 1,400 人, 客 户 数 量 25,802 家 2006 财 政 年 度 BDC 净 收 入 1.38 亿 加 元, 贷 款 总 额 9.676 亿 加 元 BDC 的 咨 询 集 团 2006 年 收 入 2,160 万 加 元 (2) 加 拿 大 商 业 发 展 银 行 在 促 进 出 口 方 面 的 业 务 一 般 性 融 资 BDC 的 长 期 融 资 方 案 和 灵 活 的 偿 还 方 式 可 以 涵 盖 出 口 业 务 的 所 有 成 本, 在 帮 助 加 企 业 开 拓 出 口 市 场 方 面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经 验 加 拿 大 商 业 发 展 银 行 提 供 的 资 金 融 通 可 用 于 开 拓 和 发 展 国 际 市 场 ( 如 产 品 分 销 厂 商 结 盟 广 告 营 销 市 场 调 研 设 立 海 外 办 事 处 和 销 售 小 组 ) 产 品 研 发 ( 包 括 为 适 应 出 口 市 场 需 要 而 重 新 进 行 的 产 品 设 计 和 开 发 ) 为 提 高 出 口 产 品 的 产 量 而 采 取 新 的 设 备 和 技 术 为 扩 大 出 口 潜 力 提 供 的 咨 询 服 务 63/76

根 据 客 户 自 身 的 条 件 和 特 殊 要 求, 加 拿 大 商 业 发 展 银 行 还 可 以 提 供 多 种 财 务 支 持 其 优 势 包 括 : 按 照 客 户 需 求 以 及 项 目 的 多 样 性 来 确 定 融 资 的 方 式 ; 可 推 迟 偿 还 本 金 ; 按 照 客 户 现 金 流 状 况, 可 选 择 渐 进 式 或 按 季 平 均 偿 还 贷 款 ; 可 选 择 浮 动 或 固 定 利 率 等 专 业 的 财 务 解 决 方 案 (1) 创 新 融 资 对 那 些 进 入 新 市 场 或 采 用 新 技 术 的 公 司, 可 申 请 获 得 最 多 25 万 加 元 的 融 资 (2) 常 规 融 资 对 于 一 些 商 业 性 质 的 项 目, 提 供 灵 活 多 样 的 融 资 方 式, 包 括 项 目 扩 展 收 购 现 存 业 务 购 买 固 定 资 产 等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也 可 用 于 补 充 运 营 资 金 1. 促 进 本 国 企 业 走 出 去 的 法 律 法 规 a. 有 关 境 外 投 资 的 法 律 法 规 加 拿 大 没 有 专 门 关 于 境 外 投 资 的 法 规, 但 相 关 的 部 分 内 容 可 以 在 与 对 外 贸 易 的 法 规 中 找 到, 比 如 关 于 限 制 出 口 的 产 品 和 技 术, 同 样 适 用 于 限 制 在 境 外 投 资 相 关 的 产 品 和 技 术 b. 对 外 签 订 的 多 边 或 双 边 投 资 保 护 协 定 加 拿 大 政 府 除 了 在 多 边 体 制 下 加 强 对 其 海 外 投 资 的 保 护, 还 从 1989 年 起 启 动 了 一 系 列 双 边 投 资 保 护 协 定 的 谈 判, 以 反 映 加 拿 大 企 业 在 不 受 有 关 投 资 问 题 的 国 际 协 定 约 束 下 的 国 家 进 行 直 接 投 资 时 寻 求 保 护 措 施 的 要 求 从 1990 至 1993 年, 加 政 府 与 波 兰 独 联 体 捷 克 斯 洛 伐 克 阿 根 廷 和 匈 牙 利 按 照 OECD 的 模 式 签 定 了 5 个 外 国 投 资 保 护 协 定 1994 年 以 后, 加 政 府 在 NAFTA 投 资 章 节 中 关 于 投 资 保 护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发 展 了 新 模 式 下 的 外 国 投 资 保 护 协 定 到 目 前 为 止, 与 加 政 府 签 定 新 模 式 下 的 投 资 保 护 协 定, 并 已 生 效 的 国 家 有 16 个, 他 们 是 : 乌 克 兰 拉 托 维 亚 菲 律 宾 特 利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巴 巴 多 斯 厄 瓜 多 尔 委 内 瑞 拉 巴 拿 马 埃 及 泰 国 亚 美 尼 亚 乌 拉 圭 黎 巴 嫩 哥 斯 达 黎 加 克 罗 地 亚 和 罗 马 尼 亚 南 非 和 萨 尔 瓦 多 也 与 加 政 府 签 定 了 新 协 定, 但 尚 未 生 效 中 加 自 1994 年 开 始 就 签 订 双 边 投 资 保 护 协 定 进 行 磋 商, 目 前 已 进 行 了 7 轮 谈 判, 最 近 一 轮 于 1999 年 12 月 在 北 京 举 行 通 过 7 轮 谈 判, 双 方 充 分 了 解 了 对 方 在 协 定 有 关 条 款 上 的 立 场, 在 一 些 条 款 上 达 成 了 一 致 但 由 于 双 方 在 投 资 的 定 义 投 资 准 入 与 投 资 待 遇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投 资 措 施 外 汇 转 移 税 收 投 资 者 与 缔 约 国 之 间 的 争 议 解 决 法 律 适 用 和 国 民 待 遇 例 外 等 不 少 方 面 存 在 较 大 分 歧, 未 能 达 成 协 议 另 外, 中 方 表 示 难 以 接 受 加 方 提 出 的 将 NAFTA 的 有 关 条 款 写 进 中 加 协 定 文 本 的 要 求 64/76

2003 年 12 月 中 国 与 加 拿 大 制 定 的 中 加 战 略 工 作 组 共 同 文 件 中 指 出 继 续 就 投 资 保 护 协 定 进 行 谈 判, 通 过 签 订 投 资 保 护 协 定 促 进 相 互 投 资 增 长 但 实 际 上, 中 加 两 国 关 于 投 资 保 护 协 定 的 谈 判 处 于 停 滞 状 态 加 拿 大 是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协 议 (NAFTA) 的 成 员 国,NAFTA 是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的 简 称, 由 美 加 墨 三 国 组 成 三 国 于 1992 年 8 月 12 日 就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并 于 同 年 12 月 17 日 由 三 国 领 导 人 分 别 在 各 自 国 家 正 式 签 署 1994 年 1 月 1 日, 协 定 正 式 生 效,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区 宣 布 成 立 其 宗 旨 是 : 取 消 贸 易 壁 垒, 创 造 公 平 竞 争 的 条 件, 增 加 投 资 机 会,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建 立 执 行 协 定 和 解 决 争 端 的 有 效 机 制, 促 进 三 边 和 多 边 合 作 该 协 定 将 用 15 年 的 时 间, 分 3 个 阶 段 取 消 关 税 及 其 他 贸 易 壁 垒, 实 现 商 品 和 劳 务 的 自 由 流 通, 在 3 国 9,000 多 种 产 品 中, 立 即 取 消 50% 的 关 税,15% 以 上 的 产 品 在 5 年 内 取 消 关 税, 剩 余 的 关 税 将 在 6 年 ~15 年 内 取 消 ( 资 料 来 源 :WIKI) 协 议 规 定 三 个 国 家 在 15 年 内 须 排 除 其 他 所 有 贸 易 障 碍, 让 这 个 人 口 4 亿 4 千 万 的 地 区 成 为 世 界 第 二 大 的 自 由 贸 易 区 (free trade area), 谨 次 于 欧 盟 的 4 亿 7 千 万 人 口 自 由 贸 易 区 内 的 国 家, 货 物 可 以 互 相 流 通 并 免 关 税, 同 时 亦 要 合 力 排 除 其 它 的 非 关 税 障 碍 (non-tariff barriers), 如 配 额 (quota) 外 汇 管 制 (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进 口 许 可 证 (import license) 进 口 保 证 金 (import deposit) 等 等 但 对 贸 易 区 以 外 的 国 家, 则 可 以 维 持 关 税 及 障 碍 ( 资 料 来 源 : 美 国 国 际 商 会 ) 从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协 议 在 1994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生 效 以 后, 到 1999 年 为 止, 区 内 贸 易 成 长 达 97%, 双 边 贸 易 则 以 年 平 均 二 位 数 比 率 之 速 度 成 长, 至 于 投 资 方 面, 其 会 员 国 间 之 相 互 投 资 达 2,470 亿 美 元, 而 外 国 赴 北 美 地 区 投 资 金 额 亦 高 达 1.2 万 亿 美 元, 显 见 NAFTA 对 于 北 美 地 区 贸 易 与 投 资 蓬 勃 发 展 贡 献 巨 大 十 多 年 来,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区 取 得 的 成 果 主 要 有 : 促 进 了 地 区 贸 易 增 长 和 增 加 了 直 接 投 资 (FDI) 发 达 国 家 保 持 经 济 强 势 地 位 发 展 中 国 家 受 益 明 显 合 作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等 首 先, 促 进 了 地 区 贸 易 增 长 和 增 加 直 接 投 资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自 生 效 以 来, 由 于 关 税 的 减 免, 有 力 地 促 进 了 地 区 贸 易 的 增 长 根 据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的 数 据, 经 过 10 年 的 发 展,NAFTA 成 员 国 之 间 的 货 物 贸 易 额 增 长 迅 速, 三 边 贸 易 额 翻 了 一 番, 从 1993 年 的 3,060 亿 美 元 增 长 到 2002 年 的 6,210 亿 美 元 由 于 NAFTA 提 供 了 一 个 强 大 确 定 且 透 明 的 投 资 框 架, 确 保 了 长 期 投 资 所 需 要 的 信 心 与 稳 定 性, 因 而 吸 引 了 创 记 录 的 直 接 投 资 2000 年,NAFTA 三 国 之 间 的 FDI 达 到 了 2,992 亿 美 元, 是 1993 年 1,369 亿 美 元 的 两 倍 多 同 时, 从 NAFTA 区 域 外 国 家 吸 引 的 投 资 也 在 增 长 目 前, 北 美 地 区 占 全 球 向 内 FDI 的 23.9% 和 全 球 向 外 FDI 的 25% 其 次, 发 达 国 家 继 续 保 持 经 济 强 势 地 位 自 由 贸 易 区 内 经 济 一 体 化 加 快 了 发 达 国 家 与 发 展 中 国 家 间 的 贸 易 交 往 和 产 业 合 作, 其 中 美 向 墨 西 哥 的 出 口 增 加 了 一 倍 多, 从 511 亿 美 元 增 至 1,072 亿 美 元 自 由 贸 易 区 还 强 化 了 各 国 的 产 业 分 工 和 合 作, 65/76

资 源 配 置 更 加 合 理, 协 议 国 之 间 的 经 济 互 补 性 提 高 了 各 国 产 业 的 竞 争 力 如 墨 西 哥 加 拿 大 的 能 源 资 源 与 美 国 互 补, 加 强 了 墨 西 哥 加 拿 大 能 源 生 产 能 力 近 年 来,NAFTA 南 扩 趋 势 明 显, 有 关 成 员 国 在 2005 年 1 月 1 日 前 完 成 了 美 洲 自 由 贸 易 区 (FTAA) 的 谈 判 在 NAFTA 中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美 国 除 了 把 NAFTA 看 作 增 加 成 员 国 贸 易 的 手 段 外, 还 把 NAFTA 看 作 其 外 交 政 策 的 一 部 分, 以 及 向 美 洲 和 全 球 贸 易 自 由 协 议 在 很 多 方 面 都 是 样 板 性 的 随 着 9.11 之 后 美 国 贸 易 政 策 变 得 更 加 外 交 化,NAFTA 已 成 为 美 国 实 现 区 域 贸 易 对 外 扩 张 的 样 板, 开 始 向 FTAA 扩 展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区 的 组 织 机 构 体 系, 包 括 了 自 由 贸 易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专 门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专 家 组 环 境 合 作 委 员 劳 工 合 作 委 员 会 各 国 行 政 办 事 处 北 美 发 展 银 行 和 边 境 环 境 委 员 会 ( 资 料 来 源 : 互 动 百 科 ) 2.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a. 政 府 鼓 励 限 制 的 项 目 种 类 加 拿 大 鼓 励 出 口 和 投 资 的 项 目 包 括 环 保 农 业 等 方 面 的 技 术 和 产 品 在 加 拿 大 出 口 限 制 的 技 术 和 产 品 也 被 视 为 对 外 投 资 限 制 的 技 术 和 产 品 加 拿 大 规 范 进 出 口 贸 易 最 重 要 的 法 规 就 是 1974 年 通 过 的 进 出 口 许 可 法 (Export and Import Permits Act, EIPA), 由 外 交 国 贸 部 专 门 负 责 管 理 对 外 贸 易 的 进 出 口 管 制 局 按 照 该 法 规 定 的 特 别 目 录 对 所 列 商 品 的 进 出 口 进 行 控 制 该 法 规 定 的 特 别 目 录 包 括 进 口 管 制 目 录 (Import Control List, ICL) 出 口 管 制 目 录 (Export Control List, ECL) 和 地 区 管 制 目 录 (Area control List, ACL) 进 口 管 制 目 录 一 般 只 列 商 品 名 称, 其 中 部 分 商 品 仅 按 原 产 地 进 行 控 制, 这 些 商 品 的 进 口 需 取 得 进 口 许 可 证 ; 后 两 个 目 录 都 是 管 理 出 口 商 品 的 加 拿 大 依 照 出 口 控 制 清 单 和 地 区 控 制 清 单 对 部 分 产 品 实 行 出 口 控 制 根 据 加 拿 大 同 美 国 的 双 边 协 议, 对 于 出 口 最 终 目 的 地 为 美 国 或 其 领 土 的, 出 口 控 制 清 单 中 的 大 部 分 产 品 都 不 需 要 出 口 许 可 出 口 控 制 清 单 第 3 组 第 4 组 及 其 他 部 分 产 品 需 要 单 独 的 出 口 许 可 主 要 限 制 出 口 的 有 : 武 器 和 弹 药 ( 自 动 枪 和 反 坦 克 武 器 ) 炸 弹 鱼 类 地 雷 和 导 弹 预 警 系 统 ( 武 器 瞄 准 器 和 侦 查 系 统 ) 军 用 车 辆 ( 坦 克 ), 舰 船 ( 潜 艇 ) 和 飞 机 可 用 于 作 战 的 化 学 生 化 和 放 射 性 材 料 防 护 型 装 备 ( 带 装 甲 板 和 装 甲 车 身 ) 全 球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地 面 控 制 基 站 核 武 器 的 设 计 和 试 验 设 备 完 整 的 运 载 系 统 ( 火 箭 弹 道 和 巡 航 导 弹 ) 推 进 装 置 ( 涡 轮 喷 气 发 动 机 涡 轮 风 扇 和 脉 冲 喷 气 发 动 机 ) 导 航 和 隐 形 设 备 ( 飞 行 仪 器 系 统 ) 航 空 电 子 技 术 ( 雷 达 和 全 球 定 位 系 统 ) 66/76

发 射 支 持 设 备 ( 重 力 仪 和 精 确 制 导 ) 和 试 验 设 备 ( 大 于 0.9 马 赫 速 度 的 风 洞 ) 农 产 品 : 精 制 糖 含 糖 食 品 和 花 生 酱 纺 织 品 和 服 装 军 民 两 用 的 战 略 物 资 核 材 料 和 技 术 非 扩 散 类 的 导 弹 化 学 或 生 化 物 品 软 木 未 加 工 的 原 木 和 其 他 森 林 产 品 其 他 杂 项, 包 括 原 产 美 国 的 产 品 鲱 鱼 子 和 某 些 医 疗 用 品 2006 年 8 月, 加 拿 大 对 出 口 控 制 清 单 所 涉 产 品 进 行 了 一 些 添 加 删 减 并 对 与 产 品 出 口 控 制 相 关 的 技 术 参 数 进 行 了 澄 清 和 修 改 新 增 的 出 口 受 控 产 品 有 : 含 有 特 别 设 计 部 件 的 机 器 工 具 ; 使 用 磁 流 变 修 整 流 程 的 数 字 控 制 机 器 工 具 ; 喷 雾 冷 却 ; 物 理 仿 真 软 件 ; 自 动 定 向 设 备 ; 方 位 航 向 或 北 向 定 位 惯 性 设 备 ; 弹 药 引 线 安 装 设 备 ; 军 用 轻 于 空 气 的 运 载 工 具 ; 全 球 航 空 卫 星 系 统 干 扰 设 备 ; 核 技 术 记 录 和 常 规 软 件 记 录 ; 向 心 球 轴 承 ; 硝 仿 肼 物 ; 澳 大 利 亚 集 团 材 料 列 表 ; 喷 雾 和 雾 化 系 统 ; 植 物 病 原 体 取 消 出 口 控 制 的 有 : 各 种 电 脑 详 细 控 制 目 录 请 访 问 加 拿 大 外 交 和 国 际 贸 易 部 网 站 : http://www.international.gc.ca/eicb/military/documents/exportcontrols2006-en.pdf 2006 年 7 月, 加 拿 大 政 府 发 布 了 关 于 修 订 地 区 控 制 列 表 令 的 公 报, 将 白 俄 罗 斯 加 入 地 区 控 制 清 单 一 旦 正 式 获 批, 所 有 从 事 对 白 俄 罗 斯 和 缅 甸 出 口 的 出 口 商 都 需 要 在 出 口 前 获 得 出 口 许 可 针 对 不 同 技 术 和 产 品 的 出 口 控 制 具 体 规 定 可 参 阅 加 拿 大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法, 该 法 的 全 文 可 在 加 拿 大 司 法 部 网 站 上 找 到 : http://laws.justice.gc.ca/en/e-19/sor-81-543/100049.html b. 受 政 府 审 批 的 项 目 范 围 根 据 前 述, 加 拿 大 对 部 分 产 品 实 行 出 口 控 制 根 据 出 口 控 制 清 单, 出 口 控 制 产 品 在 出 口 前 需 要 获 得 出 口 许 可 出 口 许 可 包 括 普 遍 许 可 和 单 独 许 可 普 遍 许 可 是 针 对 销 往 某 些 国 家 的 符 合 特 定 条 件 的 产 品 预 先 授 予 出 口 权, 实 行 简 化 程 序 单 独 许 可 是 针 对 单 个 进 口 商 或 出 口 商 的 大 多 数 受 控 产 品 都 需 要 获 得 单 独 许 可 c.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机 构 加 拿 大 没 有 专 设 机 构, 对 境 外 投 资, 如 果 涉 及 法 规 限 制 的 技 术 和 产 品, 法 规 限 制 的 地 区, 由 加 拿 大 外 交 和 国 际 贸 易 部 负 责 审 查 3. 促 进 本 国 企 业 走 出 去 的 财 政 支 持 a. 税 收 减 免 措 施 加 拿 大 对 本 国 企 业 出 口 技 术 和 产 品 或 在 境 外 投 资 的 税 收 减 免 措 施, 不 论 实 物 还 是 服 务 都 可 享 受 相 关 待 遇 67/76

在 加 拿 大, 出 口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都 可 以 享 受 退 税 规 定 加 拿 大 企 业 需 交 纳 的 消 费 税 有 两 种 : 联 邦 货 物 和 服 务 税 (GST) 和 省 政 府 的 省 货 物 和 服 务 税 (PST) 加 拿 大 企 业 每 年 必 须 按 其 注 册 时 被 分 配 的 登 记 号 向 政 府 报 税 出 口 产 品 的 企 业 可 持 海 关 申 报 单 在 年 度 报 税 时 从 联 邦 政 府 和 省 政 府 得 到 退 税 再 出 口 退 关 税 : 由 于 加 拿 大 与 美 国 经 济 的 融 合 程 度 高, 两 国 的 大 量 货 物 贸 易 相 当 于 制 造 业 内 部 的 加 工 贸 易 对 此 类 贸 易 加 政 府 不 征 收 关 税 以 上 税 务 政 策 由 加 拿 大 海 关 与 税 务 署 通 过 货 物 和 服 务 税 减 免 方 案 (GST/HST Relief Programme 和 关 税 缓 征 方 案 (Duty Deferral Programme) ( 详 见 http://www.ccra-adrc.gc.ca/customs/business/ exporting/menu-e.html) 在 全 国 范 围 实 施 加 拿 大 政 府 没 有 出 口 经 济 特 区, 全 国 各 地 实 行 统 一 的 关 税 和 税 务 制 度 b. 亏 损 补 贴 加 拿 大 没 有 支 持 本 国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的 亏 损 补 贴 在 世 贸 组 织 框 架 下, 政 府 对 本 国 企 业 的 直 接 补 贴 被 严 格 限 制 世 贸 组 织 的 反 补 贴 原 则 要 求 各 国 的 外 贸 促 进 体 系 必 须 由 以 政 府 直 接 补 贴 为 主, 转 向 国 际 通 行 的 以 出 口 金 融 工 具 为 主 的 间 接 支 持 体 系 从 金 融 支 持 的 性 质 来 看, 有 政 策 性 金 融 和 商 业 性 金 融 两 种 方 式 政 策 性 金 融 支 持, 除 政 府 给 予 补 贴 奖 励 等 方 式 外, 主 要 的 是 政 策 性 银 行 和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给 予 支 持 为 企 业 提 供 政 策 性 金 融 支 持, 是 各 国 对 抗 国 外 同 类 机 构 竞 争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手 段 而 商 业 性 金 融 支 持 则 指 的 是 按 照 市 场 原 则 提 供 的 贷 款 担 保 买 方 信 贷 开 具 投 标 保 函 履 约 保 函 和 预 付 款 保 函 等 c. 实 物 投 资 出 口 退 税 加 拿 大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的 实 物 出 口 退 税 相 当 于 出 口 的 退 税, 在 上 一 段 有 关 税 收 减 免 措 施 中 已 经 提 到 d. 其 他 财 政 支 持 措 施 扶 助 工 程 服 务 出 口, 支 持 当 地 工 程 公 司 取 得 合 同 加 拿 大 的 省 级 政 府 和 联 邦 政 府, 对 加 拿 大 公 司 在 加 美 两 国 以 外 的 第 三 国 的 工 程 服 务 的 投 标, 包 括 可 行 性 研 究 和 其 他 项 目, 实 行 补 贴 措 施 加 拿 大 出 口 发 展 公 司 加 拿 大 国 际 开 发 署 以 及 出 口 市 场 开 发 计 划 负 责 提 供 出 口 补 贴 面 对 政 府 的 一 切 合 同, 当 地 工 程 师 和 建 筑 公 司 享 有 优 先 权 美 国 的 公 司 要 向 某 一 项 目 投 标, 必 须 同 加 拿 大 的 公 司 组 成 合 资 企 业 在 加 拿 大 的 许 多 省 份 之 间, 也 有 一 些 壁 垒, 支 持 本 省 公 司 而 限 制 外 省 公 司 4. 促 进 本 国 企 业 走 出 去 的 境 外 投 资 融 资 服 务 a. 融 资 渠 道 向 加 企 业 产 品 的 买 方 提 供 信 贷, 为 加 出 口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保 险 及 再 保 险, 应 收 帐 款 贴 现 资 信 调 查 等 金 融 服 务 加 拿 大 出 口 发 展 公 司 (EDC,http://www.edc.ca/) 负 责 提 供 此 类 服 务, 其 依 据 为 加 拿 大 出 口 发 展 法 该 公 司 为 国 有 公 司, 与 其 他 工 业 化 国 家 的 类 似 机 构 相 比, 该 公 司 提 供 的 出 口 融 资 服 务 最 为 全 面 68/76

b. 融 资 成 本 优 惠 措 施 加 拿 大 出 口 发 展 公 司 向 加 拿 大 企 业 获 购 买 加 拿 大 企 业 产 品 的 外 国 客 户 提 供 融 资 优 惠, 比 如 1995 年, 三 峡 总 公 司 委 托 中 国 银 行 与 加 拿 大 EDC 签 订 了 1,250 万 美 元 出 口 信 贷 协 议, 用 于 购 买 加 拿 大 公 司 的 产 品, 由 加 拿 大 MonencoAGRA 公 司 承 接 的 中 加 合 作 建 设 三 峡 工 程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TGPMS) 的 项 目 该 信 贷 的 提 款 期 3 年, 还 款 期 10 年 c. 其 他 融 资 服 务 EDC 还 向 外 国 公 司 提 供 诸 如 银 团 贷 款 租 赁 项 目 融 资 等 金 融 产 品 向 本 国 公 司 提 供 信 贷, 包 括 信 贷 及 担 保 分 向 加 拿 大 公 司 提 供 的 信 贷 或 担 保 和 向 外 国 公 司 提 供 的 信 贷 向 加 拿 大 公 司 提 供 的 信 贷 或 担 保 有 出 运 前 融 资 和 股 权 投 资 出 运 前 融 资 :EDC 鼓 励 加 拿 大 金 融 机 构 向 出 口 商 提 供 信 贷, 并 为 此 提 供 信 贷 担 保 这 有 利 于 出 口 商 获 得 运 营 资 金, 使 出 口 商 有 足 额 的 资 金 完 成 合 同, 扩 大 在 国 际 市 场 上 的 盈 利 机 会 该 种 信 贷 担 保 额 可 最 高 达 到 用 于 装 船 前 成 本 的 银 行 贷 款 的 75%, 而 获 批 的 贷 款 可 使 出 口 商 得 到 其 完 成 出 口 合 同 所 需 总 额 90% 的 资 金 股 权 投 资 :EDC 通 过 私 募 资 本 和 风 险 资 本 促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扩 张, 申 请 这 类 资 金 可 享 受 EDC 在 金 融 工 具 专 业 知 识 以 及 国 际 网 络 等 方 面 的 优 势 由 于 EDC 自 身 良 好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多 样 化 的 业 务 领 域, 该 公 司 具 备 提 供 长 期 稳 定 投 资 的 能 力, 深 受 家 族 式 企 业 及 其 他 投 资 者 受 欢 迎 同 时, 根 据 申 请 者 的 背 景,EDC 还 能 量 体 裁 衣, 定 制 适 合 各 类 中 小 企 业 的 融 资 方 案 EDC 还 可 按 商 业 条 件 补 充 私 人 和 公 众 的 资 金 资 源, 多 样 化 公 司 的 投 资 取 向, 增 强 其 整 体 的 股 权 结 构 此 外,EDC 还 向 本 国 公 司 提 供 承 兑 银 行 本 票 以 加 快 企 业 资 金 周 转 等 服 务 EDC 公 司 还 向 外 国 公 司 提 供 信 贷, 其 中 向 外 国 公 司 提 供 的 信 贷 分 直 接 贷 款 ( 适 用 于 一 次 性 采 购 ) 和 信 贷 额 度 ( 适 用 于 多 次 采 购 ) 直 接 贷 款 : 指 的 是 由 EDC 与 外 国 买 家 直 接 签 订 贷 款 合 同, 用 于 购 买 加 拿 大 的 资 本 货 物 或 服 务, 从 而 直 接 提 升 加 拿 大 出 口 商 的 际 竞 争 力 EDC 提 供 多 币 种 贷 款, 规 模 不 限 出 口 商 应 尽 早 与 EDC 就 贷 款 进 行 商 讨, 以 便 在 提 供 完 商 品 或 服 务 后 即 可 获 得 支 付, 而 转 由 买 家 偿 还 贷 款 贷 款 的 条 件 包 括 : 符 合 加 拿 大 国 家 利 益 ; 买 家 有 良 好 的 信 贷 纪 录, 至 少 连 续 运 营 两 年 以 上 ; 现 金 流 和 资 产 负 债 表 结 构 正 常 此 外 EDC 可 能 还 需 要 买 家 提 供 特 别 的 商 业 文 件 EDC 的 贷 款 利 率 有 一 定 竞 争 性, 主 要 取 决 于 买 家 的 信 用 质 量 市 场 条 件 还 款 期 长 短 等 同 时, 根 据 经 合 组 织 (OECD) 的 有 关 规 定,EDC 对 贷 款 收 取 一 定 的 保 险 费 信 贷 额 度 :EDC 可 向 国 外 进 口 商 及 其 代 理 银 行 代 理 公 司 等 提 供 信 贷 额 度, 以 便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多 次 购 买 加 拿 大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使 用 信 贷 额 度 的 公 司 在 交 易 前 签 订 融 资 合 同, 及 时 获 得 资 金 该 项 贷 款 适 合 任 何 资 金 规 模 的 交 易 提 供 信 用 额 度 的 结 构 多 种 多 样, 只 要 是 购 买 加 拿 大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符 合 加 拿 大 国 家 利 益, 就 可 以 申 请 当 然,EDC 需 按 照 程 序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文 件 进 行 审 核 费 用 与 直 接 贷 款 相 似 69/76

5. 促 进 本 国 企 业 走 出 去 的 投 资 保 险 服 务 a. 政 治 风 险 保 险 前 面 已 经 提 到, 加 拿 大 出 口 发 展 公 司 (EDC) 对 海 外 投 资 的 支 持 重 点 体 现 在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保 险, 特 别 是 政 治 风 险 保 险 (PRI) 和 对 贷 款 的 政 治 风 险 保 险 (Political Risk Insurance for Loans) EDC 的 PRI 可 以 对 三 类 政 治 风 险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中 的 90% 提 供 赔 偿 : 货 币 转 移 和 无 法 汇 兑 的 风 险 ; 资 产 征 收 的 风 险 和 政 治 暴 力 事 件 的 风 险 政 治 风 险 保 险 适 用 于 海 外 投 资 和 资 产 该 险 种 主 要 保 护 加 拿 大 人 在 国 外, 特 别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资 产, 不 管 其 拥 有 的 是 机 器 设 备 仓 库 或 是 大 型 制 造 业, 因 受 政 治 事 件 的 影 响 造 成 的 损 失 理 赔 额 最 高 可 达 实 际 损 失 的 90% 承 保 范 围 比 较 灵 活, 对 任 何 规 模 的 投 资 都 适 用, 承 保 人 可 选 择 拟 承 保 的 风 险, 这 些 政 治 风 险 包 括 违 约 风 险 ; 主 权 债 务 人 的 不 支 付 ; 没 收 风 险 ; 政 治 暴 力 风 险 转 换 风 险 ; 转 移 风 险 ; 重 新 占 有 风 险 b. 信 用 风 险 保 险 加 拿 大 EDC 提 供 的 保 险 包 括 信 用 保 险, 其 中 信 用 保 险 又 分 为 应 收 账 款 保 险 和 出 口 保 护 应 收 账 款 保 险 : 由 于 商 业 风 险 或 政 治 风 险 造 成 的 损 失, 如 买 家 无 力 付 款 破 产 或 清 算 拒 收 货 物 取 消 合 同 战 争 进 出 口 许 可 取 消 货 币 转 移 等, 均 在 应 收 账 款 保 险 承 保 之 列 理 赔 额 最 高 可 达 实 际 损 失 的 90% 出 口 企 业 因 此 可 从 银 行 获 得 更 多 的 资 金 支 持, 也 可 向 买 家 提 供 灵 活 的 付 款 方 式, 有 利 于 吸 引 外 国 客 商 该 险 种 主 要 适 用 于 出 口 业 务 长 期 稳 定 的 公 司 目 前 EDC 列 明 的 可 承 保 的 出 口 目 的 地 包 括 200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出 口 保 护 : 单 一 一 笔 出 口 业 务 可 通 过 出 口 保 护 项 目 获 得 保 险 在 买 家 接 受 货 物 后 拒 不 付 款, 出 口 商 可 获 得 最 高 达 90% 的 赔 付 但 是 对 出 口 目 的 地 有 限 制, 目 前 只 有 25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适 用 该 险 种 ( 不 包 括 中 国 ) 承 保 的 交 易 金 额 上 限 为 25 万 加 元 出 口 商 可 通 过 网 上 申 请 该 项 保 险,EDC 在 网 上 提 供 标 准 保 单, 列 明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该 保 险 适 用 于 任 何 规 模 任 何 行 业 的 企 业, 包 括 服 务 业 目 前 的 最 新 保 费 是 投 保 金 额 的 1.5%, 最 低 收 费 250 加 元 c. 其 他 投 资 保 险 计 划 加 拿 大 EDC 公 司 还 提 供 合 同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适 用 于 资 本 货 物 服 务 合 同 或 项 目, 有 履 约 安 全 保 险 和 特 别 交 易 保 险 两 种 履 约 安 全 保 险 : 当 出 口 商 开 出 的 履 约 保 函 或 信 用 证 遭 到 买 家 错 误 扣 押 时,EDC 提 供 的 保 险 可 使 出 口 商 获 得 最 高 损 失 额 达 95% 的 赔 偿 出 口 商 的 一 般 申 请 程 序 是 : 书 面 向 EDC 提 出 申 请, 经 审 核 批 准 后,EDC 出 具 一 份 接 受 函, 说 明 保 费 及 交 费 日 期, 并 附 上 完 整 的 保 单 收 到 保 费 后,EDC 将 出 具 载 明 了 保 险 范 围 的 确 认 函 特 别 交 易 保 险 : 70/76

该 险 种 针 对 的 是 某 一 个 特 定 的 资 本 货 物 服 务 和 项 目 合 同, 赔 付 额 最 高 达 实 际 损 失 或 应 收 账 款 的 90% 目 的 在 于 帮 助 出 口 企 业 增 加 出 口 机 会, 增 强 竞 争 力, 保 证 日 常 资 金 运 用 承 保 范 围 包 括 许 多 商 业 和 政 治 风 险, 如 : 买 家 清 盘 欺 诈 或 无 力 支 付 ; 买 家 中 止 或 取 消 合 同 ; 货 币 的 不 可 兑 换 或 不 可 转 移 ; 战 争 革 命 战 乱 及 其 他 政 治 不 稳 定 因 素 ;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或 准 证 的 取 消 ; 所 在 国 延 期 偿 债 等 具 体 的 条 款 还 可 根 据 客 户 需 要 量 身 定 做 6. 信 息 服 务 a. 投 资 目 的 国 ( 地 ) 经 济 税 收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等 加 拿 大 政 府 一 直 十 分 重 视 对 企 业 开 展 咨 询 服 务 加 政 府 政 策 的 透 明 度 高,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责 之 一 即 是 接 受 企 业 的 咨 询, 针 对 企 业 的 经 营 和 出 口 提 供 市 场 咨 询 培 训 政 策 指 导 等 服 务 与 出 口 有 关 的 信 息 服 务 主 要 有 : 市 场 分 析 报 告 及 信 息 : 加 拿 大 工 业 部 农 业 部 等 政 府 部 门 的 研 究 机 构 每 年 大 量 公 布 各 行 业 的 国 外 市 场 报 告 及 贸 易 机 会 详 见 其 网 址 : http://strategis.ic.gc.ca/sc_mrkti/engdoc/homepage.html, 及 http://ats.agr.ca/general/home-e.htm 贸 易 专 员 服 务 : 指 加 拿 大 外 交 国 贸 部 通 过 驻 外 使 领 馆 经 商 处 的 贸 易 专 员 (trade commissioner) 向 加 拿 大 公 司 提 供 各 国 市 场 信 息 组 织 参 加 展 览 会, 提 供 当 地 主 要 机 构 名 录 等 服 务 其 内 容 十 分 丰 富 详 见 其 网 址 : http://www.infoexport.gc.ca/menu-e.asp 出 口 市 场 发 展 项 目 : 加 外 交 国 贸 部 对 新 出 口 企 业 到 国 外 参 展 或 进 行 市 场 调 查 可 提 供 总 额 不 超 过 7,500 加 元 的 旅 费 资 助 详 见 其 网 址 : http://www.infoexport.gc.ca/pemd/menu-e.asp 加 拿 大 EDC 公 司 可 以 提 供 超 过 200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国 别 信 息 服 务, 这 些 信 息 更 新 及 时, 涉 及 到 各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概 括, 包 括 政 治 社 会 国 内 经 济 发 展 国 际 贸 易 金 融 投 资 环 境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等 全 面 的 的 分 析 b. 项 目 对 接 服 务 可 以 通 过 加 拿 大 驻 国 外 的 大 使 馆 和 领 事 馆 的 商 务 / 贸 易 官 员 安 排 与 当 地 机 构 和 企 业 之 间 的 会 谈 一 般 要 提 前 2 周 与 当 地 的 加 拿 大 外 交 机 构 预 约, 在 当 地 的 官 员 了 解 了 企 业 的 需 求 后, 通 常 会 向 企 业 提 供 若 干 可 选 择 的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并 设 法 帮 助 取 得 联 系 c. 项 目 启 动 支 持 (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等 ) 71/76

对 于 加 拿 大 出 口 发 展 公 司 (EDC) 和 加 拿 大 商 业 发 展 银 行 (BDC) 发 放 的 任 何 贷 款 和 保 险, 申 请 贷 款 和 保 险 的 公 司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的 项 目 信 息, 包 括 项 目 的 计 划 书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等, 上 述 机 构 也 向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项 目 计 划 书 和 可 行 性 报 告 的 咨 询 等 多 种 多 样 的 服 务 加 拿 大 EDC 和 BDC 都 拥 有 专 业 人 员 向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方 面 的 咨 询 服 务 d. 其 他 信 息 服 务 加 拿 大 特 点 的 跨 部 门 联 合 咨 询 服 务 加 拿 大 团 队 公 司 (Team Canada Inc.) 由 于 各 个 政 府 部 门 在 不 同 的 职 能 方 面 为 企 业 的 出 口 销 售 提 供 服 务, 为 加 强 各 部 门 间 协 调, 加 政 府 于 3 年 前 成 立 了 一 个 以 促 进 加 企 业 出 口 为 目 标 的 松 散 的 政 府 间 合 作 机 构 加 拿 大 团 队 公 司 该 机 构 最 初 由 外 交 国 贸 部 农 业 部 和 工 业 部 组 成, 目 前 发 展 到 23 个 政 府 机 构, 几 乎 包 括 了 所 有 与 出 口 管 理 和 服 务 有 关 的 联 邦 政 府 机 构 本 文 涉 及 的 加 政 府 部 门 均 为 其 成 员 其 秘 书 处 设 在 加 外 交 国 贸 部, 负 责 制 定 活 动 计 划 ( 通 常 3-5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和 处 理 日 常 事 务 加 拿 大 团 队 公 司 下 设 12 个 行 业 组, 如 制 造 与 加 工 业 农 产 品 建 材 产 品 通 讯 和 技 术 产 品 服 务 业 等 该 机 构 的 职 能 之 一 是 根 据 不 同 行 业 和 产 品 的 情 况 不 定 期 召 开 相 应 级 别 官 员 参 加 的 出 口 政 策 协 调 会 议 另 一 项 职 能 是 协 调 各 政 府 部 门 的 咨 询 信 息 工 作 目 前 信 息 服 务 已 成 为 各 政 府 部 门 的 日 常 工 作, 多 数 政 府 部 门 均 开 展 咨 询 服 务 ( 如 热 线 电 话 和 因 特 网 网 址 等 ) 加 拿 大 团 队 公 司 仅 对 各 部 门 的 信 息 进 行 整 理 和 归 纳, 向 企 业 介 绍 其 各 成 员 部 门 或 其 他 部 门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其 网 址 联 接 了 多 个 政 府 部 门 的 网 址 并 提 供 了 较 强 的 搜 索 功 能, 具 体 的 信 息 服 务 仍 由 各 个 政 府 部 门 提 供 如 加 外 交 国 贸 部 提 供 国 外 市 场 分 析 及 配 额 产 品 管 理 情 况, 工 业 部 提 供 产 业 政 策 和 制 造 业 的 市 场 报 告, 农 业 部 提 供 农 产 品 市 场 分 析, 出 口 发 展 公 司 提 供 出 口 信 贷 信 息 等 加 拿 大 团 队 公 司 的 服 务 面 对 全 国 各 地, 其 绝 大 多 数 工 作 如 热 线 电 话 咨 询 等 都 由 各 政 府 部 门 人 员 承 担, 其 工 作 战 略 和 计 划 的 制 定 和 内 部 管 理 协 调 也 由 兼 职 人 员 负 责 关 于 该 机 构 的 详 细 介 绍 请 见 其 网 址 :http://exportsource.gc.ca/index_e.cfm 有 关 投 资 加 拿 大 其 他 政 府 网 站 :http://www.canadainternational.gc.ca/index.aspx 注 : 1. 除 文 中 注 明 信 息 来 源 外, 本 文 的 部 分 信 息 还 来 源 自 : 加 拿 大 外 交 国 贸 部 加 拿 大 出 口 发 展 公 司 EDC 中 国 商 务 部 中 国 驻 加 使 馆 商 务 处 2. 因 引 用 资 料 来 源 不 同 和 时 间 不 同, 数 据 之 间 可 能 会 出 现 差 异 72/76

中 国 贸 促 会 走 出 去 促 进 计 划 调 研 材 料 之 十 五 加 拿 大 吸 引 外 资 和 对 外 投 资 政 策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经 济 信 息 部 二 00 七 年 七 月 73/76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加 拿 大 投 资 环 境 及 相 关 政 策 1 第 二 部 分 加 拿 大 鼓 励 企 业 对 外 投 资 55 相 关 政 策 和 服 务 74/76

我 部 已 出 版 中 国 贸 促 会 走 出 去 促 进 计 划 系 列 调 研 资 料 : 01 我 国 走 出 去 战 略 的 形 成 及 推 动 政 策 体 系 分 析 02 中 国 企 业 走 出 去 案 例 分 析 03 新 兴 的 印 度 : 新 的 角 色 和 使 命 04 中 国 企 业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意 向 调 查 报 告 05 坦 桑 尼 亚 投 资 环 境 调 研 06 法 国 吸 引 外 资 及 对 外 投 资 政 策 07 香 港 澳 门 投 资 环 境 及 相 关 政 策 08 比 利 时 投 资 环 境 及 相 关 政 策 09 美 国 吸 引 外 资 及 对 外 投 资 政 策 10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开 曼 群 岛 萨 摩 亚 群 岛 投 资 环 境 11 英 国 吸 引 外 资 及 对 外 投 资 政 策 12 日 本 投 资 环 境 及 相 关 政 策 13 德 国 吸 引 外 资 及 对 外 投 资 政 策 14 韩 国 投 资 环 境 及 相 关 政 策 75/76

序 列 号 :2007015 版 权 所 有 请 勿 翻 印 处 作 者 : 中 国 贸 促 会 驻 加 拿 大 代 表 编 辑 : 唐 纹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1 号 邮 编 :100860 电 话 :86 10 88075706 传 真 :86 10 68030747 7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