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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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生 規 定 依 104 年 7 月 17 日 教 育 部 臺 技 ( 一 ) 字 第 1040096272 號 修 正 招 生 簡 章 經 105 年 7 月 18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專 科 日 間 部 免 試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地 址 :73746 台 南 市 鹽 水 區 朝 琴 路 178 號 聯 絡 電 話 : ( 0 6 ) 6 5 2 3 1 1 1 分 機 1 1 3 5 11 3 6 招 生 專 線 :( 0 6 ) 6 5 3 1 4 9 8 傳 真 :( 0 6 ) 6 5 3 4 5 2 7 招 生 資 訊 :h t t p : / / w w w. n j u. e d u. t w / n j p b E - M a i l :njpbe@mail.n j u. e d u. t w 本 簡 章 含 報 名 表 可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續 招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順 序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一 簡 章 公 告 即 日 起 1. 本 校 招 生 處 2. 本 校 網 站 自 行 下 載 http://www.nju.edu.tw/njpb/ 二 現 場 報 名 105 年 7 月 22 日 ( 五 )~ 105 年 8 月 15 日 ( 一 ) 下 午 17:00 截 止 本 校 招 生 處 校 址 :73746 台 南 市 鹽 水 區 朝 琴 路 178 號 招 生 專 線 :(06)6531498 三 寄 發 成 績 單 105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1. 電 話 查 詢 : 06-6523111 轉 1135 或 1136 2. 招 生 專 線 :(06)6531498 四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1:00 前 成 績 複 查 本 校 招 生 處 請 親 至 本 校 招 生 處 辦 理 本 校 招 五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05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6:00 生 資 訊 網 http://www.nju.edu.tw/njpb 站 本 校 行 六 報 到 註 冊 105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政 服 務 暨 活 動 中 心 二 依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樓 備 註 : 一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校 相 關 通 知 及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二 報 名 時 間 :08:00~17:00( 不 含 假 日 ) 請 至 本 校 行 政 服 務 暨 活 動 中 心 一 樓 招 生 處 報 名 三 本 校 網 址 :http://www.nju.edu.tw/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專 科 日 間 部 免 試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招 生 科 別 及 名 額 -------------------------------------------------------------- 1 貳 報 名 資 格 ----------------------------------------------------------------------- 1 參 報 名 日 期 ----------------------------------------------------------------------- 2 肆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2 伍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及 繳 交 資 料 -------------------------------------------------- 3 陸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3 柒 錄 取 公 告 ----------------------------------------------------------------------- 4 捌 報 到 註 冊 ----------------------------------------------------------------------- 4 玖 其 他 ----------------------------------------------------------------------------- 4 附 件 : 附 表 1: 報 名 表 ----------------------------------------------------------------- 5 附 表 2: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 6 附 表 3: 報 考 證 件 缺 繳 切 結 書 ----------------------------------------------- 7 附 表 4: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8 附 表 5: 同 等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 技 術 士 用 )---------------------------------- 9 附 圖 1: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地 理 位 置 圖 --------------------------------------- 10

壹 招 生 科 別 及 名 額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專 科 日 間 部 免 試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本 校 辦 理 五 年 制 專 科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名 額 係 經 南 區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及 台 南 區 高 中 職 免 試 入 學 後 之 缺 額 為 續 招 招 生 名 額 學 制 招 生 科 別 名 稱 招 生 名 額 修 業 年 限 備 註 電 機 工 程 科 53 名 5 五 年 制 專 科 日 間 部 觀 光 科 9 名 5 資 訊 管 理 科 13 名 5 合 計 75 名 註 : 本 校 實 施 專 業 證 照 畢 業 門 檻 貳 報 名 資 格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各 類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並 填 寫 切 結 書,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凡 具 備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得 以 參 加 本 校 五 年 制 專 科 日 間 部 部 分 名 額 單 獨 招 生 : 一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者 二 依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降 低 入 學 年 齡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及 升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其 畢 業 資 格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三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之 同 等 學 力 者 : ( 一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 二 ) 國 民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持 有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三 ) 曾 在 國 民 中 學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者 ( 四 ) 持 大 陸 地 區 國 民 中 學 肄 業 證 明 文 件,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並 具 有 前 款 情 形 者 第 1 頁

( 五 ) 取 得 丙 級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應 檢 附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五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應 檢 附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證 明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證 或 戶 籍 謄 本, 送 經 設 籍 縣 市 之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六 未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或 已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未 獲 錄 取, 或 錄 取 未 報 到, 或 錄 取 並 完 成 報 到 但 於 前 述 各 入 學 管 道 簡 章 規 定 日 期 前, 取 得 就 讀 國 中 蓋 章 同 意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並 向 錄 取 報 到 學 校 辦 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完 成 者 注 意 事 項 : 1. 國 中 畢 業 生 自 願 就 學 輔 導 方 案 試 辦 學 生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甄 審 甄 試 學 生 或 其 他 招 生 入 學 方 式,, 經 分 發 錄 取 並 報 到 後, 不 得 再 行 報 考 本 入 學 考 試, 違 者 雖 經 錄 取 分 發 一 律 取 消 本 校 入 學 資 格, 報 名 學 生 不 得 異 議 2. 報 名 學 生 於 錄 取 後, 經 本 校 查 證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報 名 學 生 不 得 異 議 3. 非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核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照, 不 得 做 為 同 等 學 歷 ( 力 ) 資 格 認 定 之 用 參 報 名 日 期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現 場 報 名 持 國 民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 無 者 可 免 ) 及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成 績 ( 無 者 可 免 )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名 二 現 場 報 名 : 1. 日 期 : 自 即 日 起 至 8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7:00 截 止 2. 時 間 :8:00 ~ 17:00( 不 含 假 日 ) 肆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行 政 服 務 暨 活 動 中 心 一 樓 招 生 處 聯 絡 電 話 :(06)6523111 轉 1135 或 1136 招 生 專 線 :(06)6531498 傳 真 :(06)6534527 第 2 頁

伍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及 繳 交 資 料 一 報 名 時 應 必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報 名 表 ( 如 附 表 1) 各 欄 資 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正 確,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1 吋 相 片 1 張, 若 因 填 寫 錯 誤, 致 權 利 受 損 時, 一 切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並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3. 身 分 證 影 本, 尚 未 取 得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可 用 健 保 IC 卡 正 面 影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代 替 4.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 無 者 可 免 ) 5. 國 中 在 校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成 績 ( 無 者 可 免 ) 6.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及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 未 錄 取 者 免 繳 ) 二 報 名 手 續 : ( 一 ) 現 場 報 名 : 攜 上 述 證 件 親 至 本 校 招 生 處 辦 理 報 名 ( 二 ) 免 收 報 名 費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學 生 如 獲 錄 取,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屆 時 未 畢 業 者, 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錄 取 後, 本 校 得 要 求 再 繳 驗 各 種 證 件 正 本 二 本 校 因 辦 理 招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報 名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報 名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本 校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用 陸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一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加 乘 10 倍 權 重, 佔 本 次 招 生 總 成 績 的 50% 二 國 中 在 校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成 績, 加 乘 10 倍 權 重, 佔 本 次 招 生 總 成 績 的 50% 三 採 計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及 無 提 供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者, 其 總 成 績 以 60 分 計 算 四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國 民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語 順 序 比 較 來 決 定 分 發 順 序 五 寄 發 總 成 績 於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17:00 以 限 時 郵 件 寄 發 六 成 績 複 查 於 105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11:00 前 親 自 至 本 校 招 生 處 辦 理 第 3 頁

柒 錄 取 公 告 於 105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16:00 後 在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網 址 http://www.nju.edu.tw/njpb 招 生 專 線 :06-6531498 ) 捌 報 到 註 冊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於 105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及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 未 錄 取 者 免 繳 ) 至 本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玖 其 他 一 考 生 所 填 ( 繳 交 ) 之 各 項 資 料 ( 證 件 )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時, 即 使 已 獲 錄 取, 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現 者, 開 除 學 籍, 已 畢 業 者, 註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錄 取 生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應 繳 交 正 式 學 位 證 書 畢 業 證 書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入 學 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仍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會 研 議 方 案, 經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或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作 成 決 議, 並 陳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施 行 四 考 生 如 有 申 訴 情 事, 應 於 註 冊 報 到 後 一 週 內 提 出 書 面 說 明,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逕 寄 本 會, 經 本 會 裁 決 後 再 函 覆 說 明 處 理 結 果 並 依 其 執 行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第 4 頁

附 表 1: 報 名 表 報 名 號 碼 學 生 姓 名 監 護 人 姓 名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專 科 日 間 部 免 試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專 科 日 間 部 免 試 續 招 報 名 表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學 生 聯 絡 行 動 電 話 監 護 人 行 動 電 話 請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一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與 監 護 人 關 係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總 成 績 家 用 電 話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志 願 通 訊 處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 報 考 學 歷 ( 力 ) 原 就 讀 學 校 一 本 人 願 意 遵 守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訂 定 之 規 定 並 已 確 實 詳 讀 招 生 簡 章 錄 取 後 若 報 考 資 格 或 所 繳 之 學 歷 證 件 與 規 定 之 一 般 資 格 限 考 資 格 不 符 時, 則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二 本 人 同 意 授 權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經 報 名 取 得 個 人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運 用 於 招 生 事 務 及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用 學 校 年 級 畢 業 肄 業 學 生 簽 名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背 面 ) 業 務 承 辦 人 審 核 簽 章 1. 審 查 資 格 2. 收 費 3. 覆 核 第 5 頁

附 表 2: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報 名 號 碼 :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單 正 本 浮 貼 處 國 中 在 校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浮 貼 處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印 本 浮 貼 處 105 學 年 度 各 入 學 管 道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浮 貼 處 第 6 頁

附 表 3: 報 考 證 件 缺 繳 切 結 書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專 科 日 間 部 免 試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切 結 書 報 名 號 碼 : 本 人 參 加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專 科 日 間 部 免 試 續 招, 因 尚 缺 合 格 報 名 手 續 中 之 證 件 :( 請 在 方 框 内 打 勾 )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 繳 驗 後 發 還 ) 身 分 證 正 本 ( 繳 驗 後 發 還 ) 相 片 ( 一 張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單 正 本 國 中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證 明 單 正 本 其 他 懇 請 同 意 先 行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本 人 保 證 於 105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2:00 以 前, 補 齊 上 述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之 合 格 證 件, 送 至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處 否 則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此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致 立 切 結 書 人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電 話 : 手 機 : 切 結 書 報 名 號 碼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 第 一 聯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存 查 ) 本 人 參 加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專 科 日 間 部 免 試 續 招, 因 尚 缺 合 格 報 名 手 續 中 之 證 件 :( 請 在 方 框 内 打 勾 )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 繳 驗 後 發 還 ) 身 分 證 正 本 ( 繳 驗 後 發 還 ) 相 片 ( 一 張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單 正 本 其 他 國 中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證 明 單 正 本 懇 請 同 意 先 行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本 人 保 證 於 105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2:00 以 前, 補 齊 上 述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之 合 格 證 件, 送 至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處 否 則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此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致 立 切 結 書 人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 第 二 聯 報 名 學 生 存 查 ) 第 7 頁

附 表 4: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名 證 號 碼 : 姓 名 : 複 查 科 目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國 中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成 績 複 查 費 用 :50 元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號 碼 要 填 寫 正 確 清 楚 二 本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11 : 00 前, 親 自 本 校 招 生 處 辦 理 第 8 頁

附 表 5: 同 等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 技 術 士 用 ) 同 等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 技 術 士 用 ) 報 名 號 碼 : 立 切 結 書 人 原 就 讀 ( 畢 業 ) 學 校, 本 人 報 名 貴 會 招 生 入 學, 所 持 之 證 照 係 職 類 級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相 當 級 別 之 認 定 願 接 受 貴 會 審 查 小 組 之 審 定 結 果, 若 本 人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證 經 審 定 未 達 報 考 資 格, 不 退 還 所 繳 之 報 名 費,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簽 名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聯 絡 電 話 :( ) 聯 絡 地 址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 明 :( 一 ) 所 持 之 證 件 依 簡 章 規 定 無 法 確 定 報 名 資 格 或 類 科 時, 應 填 寫 本 同 等 學 歷 切 結 書, 交 本 會 由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審 查 該 類 科 所 屬 等 級, 以 維 護 本 項 招 生 之 公 平 ( 二 ) 若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無 法 判 定 或 不 予 判 定, 視 為 審 查 不 合 格, 即 不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第 9 頁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地 理 位 置 圖 校 址 :73746 台 南 市 鹽 水 區 朝 琴 路 178 號 聯 絡 電 話 :(06)6523111 轉 1135 或 1136 招 生 專 線 :(06)6531498 自 行 開 車 : 1.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 南 一 高 ) 新 營 交 流 道 ( 鹽 水 ) 出 口 下 道, 朝 復 興 路 /172 縣 道 行 經, 於 信 義 路 口 向 右 轉, 右 轉 至 文 武 街, 在 第 一 個 路 口 向 右 轉 入 朝 琴 路 / 南 74 鄉 道, 目 的 地 將 在 右 邊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正 門 2. 縱 貫 公 路 / 台 1 線 ( 省 道 ), 往 南 74 鄉 道 前 進, 在 第 一 個 路 口 向 右 轉 入 南 74 鄉 道, 在 建 國 路 / 南 74 鄉 道 處 微 靠 右 走, 繼 續 沿 著 南 74 鄉 道 前 進, 目 的 地 將 在 左 邊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正 門 統 聯 和 欣 客 運 : 1. 統 聯 : 在 新 營 站 下 車 後 出 站 有 計 程 車 停 靠 區 2. 和 欣 : 在 新 營 轉 運 站 下 車 後 出 站 有 計 程 車 停 靠 區 台 鐵 : 1. 南 下 : 新 營 車 站 下 車 搭 新 營 客 運, 往 布 袋 港 朴 子 好 美 里 苓 仔 寮 雙 春 班 次, 在 鹽 水 站 下 車, 走 朝 琴 路 / 南 74 鄉 道, 目 的 地 將 在 右 邊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正 門 2. 北 上 : 新 營 車 站 下 車 搭 新 營 客 運, 往 布 袋 港 朴 子 好 美 里 苓 仔 寮 雙 春 班 次, 在 鹽 水 站 下 車, 走 朝 琴 路 / 南 74 鄉 道, 目 的 地 將 在 右 邊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正 門 高 鐵 : 1. 南 下 : 嘉 義 站 下 車 搭 免 費 接 駁 高 鐵 BRT 公 車 捷 運, 往 台 鐵 嘉 義 後 站 下 車, 搭 乘 台 鐵 往 南 下 之 新 營 車 站 或 搭 乘 和 欣 客 運 ( 在 台 鐵 嘉 義 前 站 ) 往 南 下 之 新 營 轉 運 站 下 車 2. 北 上 : 嘉 義 站 下 車 搭 免 費 接 駁 高 鐵 BRT 公 車 捷 運, 往 台 鐵 嘉 義 後 站 下 車, 搭 乘 台 鐵 往 南 下 之 新 營 車 站 或 搭 乘 和 欣 客 運 ( 在 台 鐵 嘉 義 前 站 ) 往 南 下 之 新 營 轉 運 站 下 車 第 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