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 西 宁 政 报 )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度 中 国 西 宁 FIRST 青 年 电 影 展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36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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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 西 宁 政 报 ) 传 达 政 令 宣 传 政 策 指 导 工 作 服 务 社 会 2015 第 7 期 ( 总 第 151 期 ) 本 刊 编 委 会 名 誉 主 任 : 张 晓 容 副 主 任 : 于 洪 斌 冯 振 满 委 员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列 ) 于 勇 马 国 珍 孔 令 栋 石 俊 石 鑫 史 超 白 青 光 包 维 珍 刘 云 洲 刘 浩 年 杨 小 民 苏 磊 红 陈 兆 超 陈 红 兵 张 智 张 兴 民 张 爱 红 张 福 军 李 进 良 李 建 庆 李 承 庆 何 明 星 赵 冬 施 永 新 郭 力 克 郭 天 明 贾 栋 桑 淑 娥 黄 国 俊 常 振 安 韩 生 才 强 建 海 雷 桂 英 管 新 民 主 编 : 于 洪 斌 副 主 编 : 冯 振 满 编 辑 部 主 任 : 苏 捷 责 任 编 辑 : 卢 生 慧 编 辑 : 李 倩 国 务 院 文 件 目 录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一 批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的 决 定 3 省 政 府 文 件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6 市 政 府 令 西 宁 市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办 法 11 市 政 府 文 件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西 宁 市 优 先 发 展 城 市 公 交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15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20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西 宁 市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上 市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6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西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和 西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进 场 交 易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29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市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通 知 35 ( 内 部 资 料 免 费 交 流 ) 本 刊 所 登 载 文 件 与 正 式 文 件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2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 西 宁 政 报 )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度 中 国 西 宁 FIRST 青 年 电 影 展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36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计 划 生 育 特 殊 困 难 家 庭 扶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40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提 高 市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质 传 达 政 令 宣 传 政 策 指 导 工 作 服 务 社 会 量 效 率 意 见 的 通 知 45 人 事 与 机 构 2015 年 7 月 人 事 任 免 47 大 事 记 2015 年 7 月 大 事 记 48 发 文 目 录 2015 年 7 月 发 文 目 录 50 主 主 管 :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编 辑 出 版 : 西 宁 政 报 编 辑 部 地 址 : 西 宁 市 南 关 街 43 号 市 政 府 211 室 电 子 邮 箱 :xnzbbjb@126.com 邮 编 : 电 话 : 准 印 证 号 : 青 内 资 K-067

3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国 务 院 文 件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一 批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的 决 定 国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经 研 究 论 证, 国 务 院 决 定 取 消 62 项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现 予 公 布 减 少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是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的 重 要 内 容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继 续 集 中 取 消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对 国 务 院 部 门 设 置 实 施 的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的 准 入 类 职 业 资 格, 以 及 国 务 院 部 门 和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学 会 自 行 设 置 的 水 平 评 价 类 职 业 资 格 一 律 取 消 ;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但 与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公 民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关 系 不 密 切 或 不 宜 采 取 职 业 资 格 方 式 管 理 的, 按 程 序 提 请 修 订 法 律 法 规 后 予 以 取 消 要 抓 紧 建 立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管 理 长 效 机 制, 制 定 公 布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目 录 清 单, 在 目 录 之 外 不 得 开 展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工 作 要 转 变 管 理 理 念, 简 化 程 序, 通 过 建 立 科 学 的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体 系, 促 进 各 类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提 升 更 多 产 业 岗 位 的 劳 动 和 工 作 品 质, 推 动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让 广 大 劳 动 者 更 好 施 展 创 业 创 新 才 能 附 件 : 国 务 院 决 定 取 消 的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目 录 ( 共 计 62 项 ) 国 务 院 2015 年 7 月 20 日 附 件 国 务 院 决 定 取 消 的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目 录 ( 共 计 62 项 ) 一 取 消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 共 计 25 项, 其 中 准 入 类 1 项, 水 平 评 价 类 24 项 ) - 3 -

4 国 务 院 文 件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部 门 其 他 共 同 实 施 部 门 资 格 类 别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1 假 肢 与 矫 形 器 制 作 师 民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准 入 类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取 消 2 电 子 工 程 建 设 概 预 算 人 员 资 格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关 于 电 子 工 程 建 设 概 预 算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的 通 知 ( 机 电 建 ( 电 )[1992]1473 号 ) 关 于 试 行 通 信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的 通 3 通 信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知 ( 信 部 人 [2003]70 号 ) 关 于 印 发 通 信 工 程 师 资 格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信 人 函 [2003]150 号 ) 4 信 息 产 业 电 子 标 准 化 专 业 知 识 资 格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关 于 开 展 电 子 标 准 化 专 业 知 识 培 训 工 作 的 通 知 ( 信 科 [1999]146 号 ) 5 注 册 电 子 贸 易 师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无 取 消 6 网 络 广 告 经 纪 人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无 取 消 7 IC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关 于 授 权 中 国 电 子 企 业 协 会 在 全 国 IC 设 计 从 业 人 员 中 开 展 IC 设 计 师 单 片 机 设 计 师 技 术 培 训 的 批 复 ( 信 电 职 监 字 取 消 [2006]41 号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业 管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商 务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 商 务 部 公 告 2003 年 第 82 号 ) 取 消 9 医 药 代 表 资 格 商 务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协 会 章 程 取 消 10 国 际 商 务 单 证 员 商 务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企 业 协 会 章 程 取 消 11 国 际 贸 易 业 务 员 商 务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企 业 协 会 章 程 取 消 12 外 贸 会 计 商 务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企 业 协 会 章 程 取 消 13 外 贸 英 语 商 务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企 业 协 会 章 程 取 消 14 国 际 商 务 会 展 员 商 务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企 业 协 会 章 程 取 消 15 全 国 外 贸 跟 单 员 商 务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学 会 章 程 取 消 16 全 国 国 际 商 务 英 语 商 务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学 会 章 程 取 消 17 全 国 外 贸 业 务 员 商 务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学 会 章 程 取 消 18 全 国 商 务 文 员 商 务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学 会 章 程 取 消 19 全 国 国 际 商 务 秘 书 商 务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学 会 章 程 取 消 20 全 国 外 贸 物 流 员 商 务 部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学 会 章 程 取 消 21 电 气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师 质 检 总 局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无 取 消 22 卫 生 注 册 评 审 员 质 检 总 局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质 量 许 可 和 卫 生 注 册 评 审 员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令 第 15 号 ) 取 消 23 专 职 兽 医 质 检 总 局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出 口 禽 肉 及 其 制 品 检 验 检 疫 要 求 ( 试 行 ) ( 国 质 检 查 [2003]212 号 ) 取 消 24 植 保 员 质 检 总 局 无 关 于 对 出 口 蔬 菜 种 植 基 地 实 行 检 验 检 疫 水 平 评 价 类 备 案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查 函 [2005]811 取 消 号 ) 25 质 量 检 验 员 国 家 铁 路 局 无 水 平 评 价 类 铁 路 工 业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铁 科 教 [2001]29 号 )) 取 消 取 消 取 消 取 消 - 4 -

5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国 务 院 文 件 二 取 消 的 技 能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 共 计 37 项, 均 为 水 平 评 价 类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部 门 ( 单 位 ) 资 格 类 别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1 中 小 型 机 械 操 作 工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分 类 大 典 (1999) 取 消 2 汽 车 客 运 行 包 装 卸 工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分 类 大 典 (1999) 取 消 3 公 路 货 运 装 卸 工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分 类 大 典 (1999) 取 消 4 港 口 装 卸 工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分 类 大 典 (1999) 取 消 5 农 用 运 输 车 驾 驶 员 农 业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分 类 大 典 (1999) 取 消 6 水 生 动 植 物 采 集 工 农 业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分 类 大 典 (1999) 取 消 7 水 产 品 剖 片 工 农 业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分 类 大 典 (1999) 取 消 8 饲 料 粉 碎 工 农 业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分 类 大 典 (1999) 取 消 9 饲 料 制 粒 工 农 业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分 类 大 典 (1999) 取 消 10 计 算 机 乐 谱 制 作 师 文 化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分 类 大 典 (2006 增 补 本 ) 11 雕 塑 翻 制 工 文 化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分 类 大 典 (1999) 取 消 12 壁 画 制 作 工 文 化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分 类 大 典 (1999) 取 消 13 低 压 电 器 焊 接 工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无 取 消 14 人 造 宝 石 制 造 工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种 分 类 目 录 (1992) 取 消 15 应 变 片 制 作 工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种 分 类 目 录 (1992) 取 消 16 轴 尖 工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种 分 类 目 录 (1992) 取 消 17 特 种 合 金 制 ( 修 ) 模 工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种 分 类 目 录 (1992) 取 消 18 火 花 塞 瓷 体 制 造 工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种 分 类 目 录 (1992) 取 消 19 氮 化 钛 涂 层 工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种 分 类 目 录 (1992) 取 消 20 棉 花 机 械 助 条 工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种 分 类 目 录 (1992) 取 消 21 电 镀 油 漆 检 查 工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种 分 类 目 录 (1992) 取 消 22 化 油 器 装 调 工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种 分 类 目 录 (1992) 取 消 23 钨 触 头 ( 白 金 ) 制 造 工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种 分 类 目 录 (1999) 取 消 24 脂 肪 酸 工 中 国 轻 工 业 联 合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分 类 大 典 (1999) 取 消 25 洗 衣 粉 成 型 工 中 国 轻 工 业 联 合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分 类 大 典 (1999) 取 消 26 巧 克 力 制 造 工 中 国 轻 工 业 联 合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分 类 大 典 (1999) 取 消 27 草 酸 工 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协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无 取 消 28 丁 黄 酸 丙 腈 脂 工 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协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无 取 消 29 二 硫 化 碳 工 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协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无 取 消 30 二 乙 胺 工 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协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无 取 消 31 黑 药 工 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协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无 取 消 32 黄 药 工 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协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无 取 消 33 聚 丙 酰 胺 工 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协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无 取 消 34 醚 醇 工 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协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无 取 消 35 羟 肟 酸 工 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协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无 取 消 36 松 醇 油 工 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协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无 取 消 37 乙 硫 氮 工 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协 会 水 平 评 价 类 无 取 消 取 消 - 5 -

6 省 政 府 文 件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青 政 [2015]63 号 各 市 自 治 州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委 办 厅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推 动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全 省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现 结 合 青 海 实 际,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意 见 : 一 大 力 实 施 就 业 优 先 战 略 ( 一 ) 坚 持 把 就 业 作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目 标 各 级 政 府 要 把 稳 定 和 扩 大 就 业 作 为 经 济 运 行 合 理 区 间 的 下 限, 将 城 镇 新 增 就 业 调 查 失 业 率 纳 入 全 省 国 民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五 年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 合 理 确 定 经 济 增 长 速 度 和 发 展 模 式, 以 稳 增 长 促 就 业, 以 鼓 励 创 业 就 业 带 动 经 济 增 长 建 立 健 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政 策 促 就 业 的 评 价 机 制, 加 强 财 税 金 融 产 业 贸 易 等 政 策 与 就 业 政 策 的 配 套 对 接 建 立 健 全 公 共 投 资 重 大 项 目 和 产 业 规 划 促 就 业 的 评 估 机 制,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安 排 创 造 就 业 岗 位 多 岗 位 质 量 好 的 项 目 ( 二 ) 发 展 吸 纳 就 业 能 力 强 的 产 业 以 建 设 国 家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先 行 区 为 引 领, 加 大 青 海 特 色 优 势 产 业 循 环 经 济 主 导 产 业 重 点 企 业 和 重 点 项 目 吸 纳 当 地 劳 动 力 的 比 例, 巩 固 提 高 骨 干 产 业 和 大 中 企 业 促 就 业 的 传 统 优 势 加 快 培 育 发 展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特 色 生 物 制 药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等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逐 步 培 育 成 为 支 撑 全 省 发 展 扩 大 新 增 就 业 的 支 柱 产 业 优 先 发 展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改 造 提 升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培 育 壮 大 新 兴 服 务 业, 扩 充 就 业 创 业 吸 纳 能 力, 打 造 新 的 就 业 增 长 点 推 动 高 原 特 色 生 态 农 牧 业 与 工 业 服 务 业 深 度 融 合, 提 高 绿 色 有 机 规 模 集 约 劳 动 密 集 型 产 业 发 展 的 层 次 和 水 平 以 建 成 全 国 生 态 文 明 先 行 示 范 区 为 统 领, 深 入 推 进 绿 色 低 碳 洁 净 生 产 方 式 节 约 健 康 环 保 生 活 方 式, 积 极 发 展 环 境 可 承 载 就 业 更 充 分 的 产 业 以 统 筹 区 域 发 展 战 略 和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为 指 导, 加 快 新 型 城 镇 化 进 程, 大 规 模 培 养 新 型 职 业 农 民, 大 力 发 展 劳 动 密 集 型 产 业, 推 动 城 乡 区 域 就 业 均 衡 协 调 一 体 化 发 展 ( 三 ) 发 挥 小 微 企 业 就 业 主 渠 道 作 用 引 导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实 行 差 别 化 信 贷 政 策, 创 新 产 品 和 服 务, 支 持 创 业 型 科 技 型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在 有 效 提 高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增 量 的 基 础 上, 努 力 实 现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增 速 高 于 各 项 贷 款 平 均 增 速,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户 数 高 于 上 年 同 期 户 数, 小 微 企 业 申 贷 获 得 率 高 于 上 年 同 期 水 平 发 展 政 府 支 持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和 再 担 保 机 构, 完 善 风 险 分 担 机 制 整 合 用 好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落 实 各 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上 水 平 就 业 创 业 上 规 模 消 除 小 微 企 业 享 受 政 策 申 报 项 目 中 的 不 合 理 限 制, 将 其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和 向 社 会 购 买 服 务 的 范 围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执 法 和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对 小 微 企 业 亟 需 获 得 授 权 的 核 - 6 -

7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心 专 利 申 请 优 先 办 理 支 持 开 展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创 新 基 地 城 市 示 范 工 作, 发 挥 就 业 创 业 的 聚 集 优 势 指 导 小 微 企 业 改 善 用 工 管 理, 对 新 招 用 劳 动 者 按 规 定 给 予 就 业 创 业 支 持, 不 断 提 高 小 微 企 业 带 动 就 业 能 力 ( 四 ) 提 高 调 控 失 业 风 险 的 能 力 在 落 实 失 业 保 险 费 率 调 整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下 调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费 率, 将 工 伤 保 险 平 均 费 率 由 1% 降 至 0.75%, 将 生 育 保 险 费 率 从 不 超 过 1% 降 至 不 超 过 0.5%, 减 轻 企 业 和 个 人 负 担 稳 定 就 业 岗 位, 将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支 持 稳 岗 政 策 扩 大 到 所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困 难 企 业 可 通 过 与 职 工 集 体 协 商, 采 取 在 岗 培 训 轮 班 工 作 弹 性 工 时 协 商 薪 酬 等 办 法 不 裁 员 或 少 裁 员 确 需 裁 员 时 要 预 先 制 定 安 置 方 案, 裁 员 20 人 以 上 或 占 职 工 总 数 10% 以 上 的, 须 报 当 地 政 府 同 意, 并 实 施 专 项 帮 扶 行 动 切 实 维 护 被 裁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妥 善 处 理 劳 动 关 系 和 社 会 保 险 接 续,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奖 励 资 金 兼 并 重 组 补 偿 费 要 优 先 用 于 人 员 安 置 健 全 失 业 监 测 预 警 机 制, 完 善 应 对 失 业 风 险 的 应 急 预 案 推 动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调 整 为 就 业 创 业 证 建 立 失 业 保 险 社 会 救 助 与 就 业 创 业 的 联 动 机 制, 失 业 人 员 自 主 创 业 的 可 一 次 性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低 保 对 象 实 现 就 业 或 自 主 创 业 的 可 在 核 算 家 庭 收 入 时 扣 减 必 要 的 就 业 成 本, 并 继 续 保 留 12 个 月 的 低 保 待 遇 二 积 极 推 进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 五 ) 营 造 良 好 的 创 业 发 展 环 境 推 进 政 府 简 政 放 权, 全 面 完 成 清 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除 国 务 院 明 确 保 留 的 审 批 事 项 外, 所 有 创 业 人 员 的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一 律 改 为 后 置 ; 加 快 并 联 审 批 改 革, 实 行 一 个 窗 口 集 中 受 理 综 合 审 批 高 效 运 作 深 化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三 证 合 一 一 照 一 码, 落 实 先 照 后 证 措 施, 放 宽 创 业 准 入 门 槛, 破 除 各 种 不 合 理 限 制 全 面 落 实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负 面 清 单 制 度, 推 进 综 合 执 法, 着 力 解 决 行 省 政 府 文 件 政 执 法 职 责 不 清 和 不 作 为 乱 作 为 问 题 建 立 小 微 企 业 目 录, 定 期 开 展 抽 样 统 计, 清 理 并 废 除 妨 碍 创 业 发 展 的 制 度 和 规 定 ; 完 善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实 现 政 策 集 中 公 示 扶 持 申 请 导 航 享 受 政 策 信 息 公 示 ; 把 创 业 主 体 信 用 与 市 场 准 入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挂 钩, 健 全 以 信 用 管 理 为 基 础 的 创 新 创 业 监 管 模 式 继 续 推 进 创 业 型 城 市 创 建 工 作, 总 结 推 广 西 宁 格 尔 木 市 创 建 创 业 型 城 市 的 经 验, 推 动 海 东 德 令 哈 玉 树 市 积 极 开 展 创 建 活 动, 推 进 创 业 型 市 州 创 业 型 县 区 建 设 ; 支 持 举 办 创 业 训 练 营 创 新 创 业 大 赛 创 业 项 目 展 示 推 介 等 活 动, 让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在 全 省 蔚 然 成 风 ( 六 ) 加 大 财 税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进 一 步 加 大 财 政 支 持 和 统 筹 力 度, 设 立 省 级 创 业 促 就 业 扶 持 资 金, 每 年 从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滚 存 结 余 中 按 10% 比 例 提 取, 加 大 创 业 政 策 补 贴 力 度, 支 持 创 业 园 创 业 基 地 创 业 孵 化 器 提 升 服 务 能 力, 扩 充 创 业 贷 款 担 保 资 金 各 级 财 政 也 要 设 立 创 业 促 就 业 扶 持 资 金 在 确 保 公 平 竞 争 前 提 下, 鼓 励 对 创 业 企 业 孵 化 机 构 的 办 公 用 房 用 水 用 能 网 络 等 软 硬 件 设 施 给 予 适 当 优 惠 实 施 更 加 积 极 的 减 税 降 费 政 策, 将 企 业 吸 纳 就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范 围, 由 失 业 一 年 以 上 人 员 调 整 为 半 年 以 上 人 员 高 校 毕 业 生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等 创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2013 年 底 前 3 年 内, 每 户 每 年 按 9600 元 依 次 扣 减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不 足 3 年 的 可 享 受 到 期 满 为 止 落 实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大 学 科 技 园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等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结 合 实 际, 积 极 推 广 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税 收 试 点 政 策 实 行 涉 企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管 理 制 度, 全 面 清 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性 基 金 涉 及 市 场 监 管 和 准 入 以 及 其 他 具 有 强 制 垄 断 性 的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收 费,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 七 ) 创 新 金 融 支 持 政 策 进 一 步 搞 活 金 融 市 场, 带 动 社 会 资 金 和 金 融 资 本 对 创 新 创 业 的 融 资 支 持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业 企 业 上 市, 通 过 债 券 市 场 - 7 -

8 省 政 府 文 件 筹 集 资 金 鼓 励 银 行 提 高 专 业 化 服 务 水 平, 不 断 创 新 组 织 架 构 管 理 方 式 和 金 融 产 品 创 新 财 政 性 存 款 撬 动 信 贷 机 制, 健 全 贷 款 发 放 考 核 办 法 和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规 范 管 理 约 束 制 度 支 持 省 信 用 担 保 集 团 做 大 政 策 担 保 和 再 担 保 规 模, 探 索 建 立 政 银 企 保 担 五 位 一 体 的 融 资 模 式 用 好 用 活 国 家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新 兴 产 业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和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支 持 风 险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天 使 投 资 发 展, 引 导 投 资 向 创 业 起 步 成 长 的 前 端 延 伸 建 立 灵 活 多 样 的 担 保 和 抵 ( 质 ) 押 机 制, 扩 大 房 产 生 产 设 备 土 地 承 包 权 林 权 等 抵 押 贷 款, 以 及 应 收 账 款 仓 单 存 单 股 权 知 识 产 权 等 权 利 质 押 贷 款 探 索 发 展 互 联 网 金 融, 引 导 众 筹 融 资 平 台 规 范 发 展 将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调 整 为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贷 款 额 度 统 一 调 整 为 10 万 元, 合 伙 创 业 的 可 以 累 加 对 个 人 发 放 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在 基 础 利 率 上 上 浮 3 个 百 分 点 以 内 的, 由 财 政 给 予 贴 息 推 进 各 金 融 机 构 简 化 审 批 优 化 流 程, 实 行 申 请 受 理 审 批 发 放 回 收 一 站 式 服 务 依 托 省 级 创 业 促 就 业 扶 持 资 金, 完 善 对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坏 帐 损 失 的 补 偿 机 制 对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在 考 核 评 价 风 险 容 忍 等 方 面 进 行 差 异 化 监 管 ( 八 ) 调 动 科 研 人 员 的 创 业 积 极 性 健 全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等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职 创 业 离 岗 创 业 政 策, 经 原 单 位 同 意 离 岗 创 业 的, 可 在 3 年 内 保 留 人 事 关 系, 工 龄 连 续 计 算, 与 在 岗 人 员 同 等 享 有 职 称 评 聘 岗 位 晋 升 社 会 保 险 等 权 利 继 续 推 进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对 外 开 放, 加 快 人 才 跨 地 区 跨 行 业 流 动, 鼓 励 省 外 各 类 人 才 在 青 创 业 支 持 在 重 点 园 区 骨 干 企 业 建 设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技 术 中 心, 设 立 院 士 工 作 站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为 高 层 次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提 供 平 台 支 持 统 筹 专 技 人 才 管 理 人 才 职 业 技 能 人 才 政 策, 落 实 配 偶 就 业 子 女 入 学 医 疗 住 房 社 会 保 障 等 优 惠 措 施 推 广 科 技 成 果 使 用 处 置 和 收 益 管 理 改 革 试 点 经 验, 鼓 励 通 过 股 权 期 权 分 红 等 方 式 推 进 知 识 产 权 交 易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完 善 快 速 维 权 及 援 助 机 制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 九 ) 鼓 励 返 乡 创 业 支 持 农 民 工 大 学 生 和 退 役 士 兵 等 人 员 返 乡 创 业, 发 展 农 民 合 作 社 家 庭 农 场 等 新 型 农 村 经 营 主 体 强 化 财 政 扶 持 和 金 融 服 务, 落 实 定 向 减 税 和 普 遍 性 降 费 措 施, 对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给 予 贴 息 返 乡 创 业 人 员 经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享 受 就 业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未 注 册 的 享 受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扶 持 政 策 将 返 乡 创 业 与 县 域 经 济 发 展 扶 贫 攻 坚 计 划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结 合 起 来, 大 力 发 展 农 畜 产 品 加 工 休 闲 农 牧 业 乡 村 旅 游 农 村 牧 区 服 务 业 等 劳 动 密 集 型 项 目, 打 造 具 有 区 域 特 点 的 返 乡 创 业 园 区 推 进 农 村 青 年 创 业 富 民 行 动 将 返 乡 创 业 人 员 纳 入 社 保 住 房 教 育 医 疗 等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完 善 跨 区 域 转 移 接 续 措 施 鼓 励 电 子 商 务 交 易 平 台 渠 道 下 沉, 加 强 农 村 创 业 指 导 服 务, 推 动 返 乡 人 员 网 上 创 业 积 极 组 织 返 乡 创 业 人 员 与 企 业 小 康 村 市 场 和 园 区 对 接, 帮 助 他 们 改 善 经 营 开 拓 市 场 提 升 创 业 能 力 和 水 平 三 扎 实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等 重 点 群 体 就 业 工 作 ( 十 )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多 渠 道 就 业 推 进 大 学 生 就 业 促 进 计 划, 企 业 新 增 就 业 岗 位 吸 纳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给 予 每 人 4 年 以 内 的 社 保 补 贴 和 一 次 性 奖 励 落 实 完 善 见 习 补 贴 政 策, 提 高 对 留 用 率 达 到 50% 以 上 单 位 的 补 贴 标 准 技 师 学 院 高 级 工 班 预 备 技 师 班 和 特 殊 教 育 院 校 职 业 教 育 类 毕 业 生, 可 参 照 高 校 毕 业 生 享 受 相 关 就 业 补 贴 政 策 深 入 推 进 大 学 生 创 业 引 领 计 划, 加 大 高 校 创 新 创 业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全 面 落 实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将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标 准 提 高 到 1 万 元 加 大 对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托 底 帮 扶, 将 求 职 补 贴 调 整 为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对 象 范 围 扩 展 到 已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残 疾 城 乡 低 保 家 庭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一 次 性 发 放 标 准 提 高 到 1000 元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投 身 现 代 农 业 建 设, 对 领 办 创 办 农 牧 业 生 产 合 作 社 的, 给 予 3 年 以 内 生 活 补 贴 和 社 保 补 贴 高 校 毕 业 生 灵 活 就 业 的, 按 规 定 给 予 社 保 补 贴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在 基 层 特 别 是 乡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购 买 一 批 公 共 管 理 和 社 会 服 务 岗 位, - 8 -

9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优 先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统 筹 实 施 大 学 生 村 官 三 支 一 扶 ( 农 技 特 岗 ) 计 划 农 村 特 岗 教 师 西 部 计 划 青 南 计 划 等 基 层 项 目, 每 年 考 录 招 聘 中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定 向 考 招 服 务 期 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县 乡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完 善 工 资 待 遇 进 一 步 向 基 层 倾 斜 政 策 高 校 毕 业 生 报 考 县 乡 基 层 岗 位 的, 从 报 考 年 龄 学 历 层 次 专 业 设 置 地 区 定 向 开 考 比 例 等 方 面 给 予 政 策 优 惠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要 加 强 与 高 校 合 作, 免 费 提 供 职 业 介 绍 职 业 指 导 人 事 劳 动 保 障 等 事 务 代 理 服 务, 搞 好 实 名 登 记 和 政 策 落 地 ( 十 一 ) 加 强 困 难 人 员 的 就 业 援 助 扩 大 就 业 援 助 范 围, 将 城 镇 零 就 业 家 庭 成 员 城 乡 低 保 家 庭 成 员 残 疾 人 距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等 纳 入 援 助 范 围, 加 强 实 名 制 动 态 管 理 和 分 类 帮 扶 鼓 励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到 企 业 就 业 自 主 创 业 或 灵 活 就 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合 同 期 内 给 予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不 超 过 5 年 的 社 保 补 贴 对 通 过 市 场 渠 道 难 以 就 业 的, 通 过 开 发 公 益 性 岗 位 实 行 托 底 安 置, 并 给 予 社 保 补 贴 及 适 当 岗 位 补 贴, 确 保 零 就 业 家 庭 低 保 家 庭 等 困 难 家 庭 至 少 有 1 人 就 业 建 立 定 期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在 岗 情 况 核 查 机 制, 完 善 领 取 补 贴 公 示 制 度 依 法 推 进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加 大 对 用 人 单 位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补 贴 和 奖 励 力 度 ( 十 二 ) 促 进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结 合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和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支 持 农 牧 区 劳 动 力 就 地 就 近 向 二 三 产 业 转 移 就 业 建 立 健 全 城 乡 劳 动 力 平 等 就 业 制 度, 进 一 步 清 理 对 农 民 工 就 业 的 歧 视 性 规 定 加 强 省 际 和 地 区 间 劳 务 合 作, 积 极 推 进 跨 区 域 转 移 就 业, 提 高 转 移 就 业 的 组 织 化 程 度 对 就 业 困 难 农 民 工 转 移 就 业 6 个 月 以 上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给 予 交 通 费 补 贴 扶 持 劳 务 品 牌 发 展, 巩 固 提 升 海 东 拉 面 枸 杞 采 摘 热 贡 艺 术 等 品 牌 成 果, 培 育 打 造 一 批 新 的 劳 务 品 牌, 加 大 扶 持 奖 励 力 度 各 市 州 要 打 造 2-3 个 转 移 就 业 示 范 县, 每 个 村 至 少 要 有 1 名 劳 务 经 纪 人 完 善 职 业 培 省 政 府 文 件 训 就 业 服 务 劳 动 维 权 三 位 一 体 的 工 作 机 制, 加 强 对 农 民 工 的 跟 踪 服 务, 有 针 对 性 地 帮 助 解 决 实 际 困 难 做 好 被 征 地 农 牧 民 就 业 工 作, 征 地 补 偿 方 案 必 须 要 有 切 实 可 行 的 安 置 就 业 措 施 对 生 态 移 民 和 被 征 地 农 牧 民 未 就 业 的, 可 按 零 就 业 家 庭 对 待, 享 受 相 关 政 策 ( 十 三 ) 促 进 退 役 军 人 就 业 扶 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创 业, 落 实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加 强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退 役 士 兵 报 考 公 务 员 应 聘 事 业 单 位 职 位 的, 在 军 队 服 现 役 经 历 视 为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服 现 役 年 限 计 算 为 工 作 年 限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中, 除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外, 管 理 岗 位 和 工 勤 岗 位 每 年 安 排 招 聘 岗 位 的 15% 定 向 招 聘 退 役 士 兵 ( 含 大 学 生 退 役 士 兵 ) 四 加 大 职 业 教 育 和 职 业 培 训 力 度 ( 十 四 ) 加 快 发 展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完 善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落 实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和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规 模 大 体 相 当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规 模 占 高 等 教 育 一 半 以 上 的 要 求, 鼓 励 义 务 教 育 后 未 继 续 升 学 青 年 参 加 职 业 教 育 ; 打 通 职 业 教 育 学 生 从 中 职 专 科 本 科 到 研 究 生 的 上 升 通 道, 实 行 学 生 毕 业 证 书 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双 证 书 制 度, 打 通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和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职 业 教 育 和 普 通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通 道, 逐 步 形 成 与 全 省 产 业 体 系 相 匹 配, 与 社 会 就 业 创 业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加 快 推 进 高 等 学 校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改 革, 围 绕 新 产 品 新 材 料 新 服 务 新 业 态, 优 化 高 校 学 科 和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把 创 新 创 业 课 程 纳 入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实 行 学 分 管 理, 引 导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向 应 用 技 术 型 高 校 转 型 ; 完 善 就 业 与 招 生 计 划 经 费 拨 款 院 校 设 置 专 业 调 整 等 的 联 动 机 制, 允 许 大 学 生 保 留 学 籍 休 学 创 业,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发 布 工 作 加 强 创 业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聘 请 创 业 成 功 人 士 企 业 家 投 资 人 公 共 就 业 工 作 者 相 关 专 家 等 担 任 专 兼 职 教 师 鼓 励 高 校 统 筹 资 源, 强 化 校 企 联 合, 加 强 大 学 科 技 园 创 业 园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建 设, 有 条 件 的 建 立 完 善 创 业 空 间 创 业 咖 啡 创 新 工 场, 广 泛 开 展 创 业 大 赛 创 业 - 9 -

10 省 政 府 文 件 模 拟 等 实 践 活 动 完 善 高 校 学 生 创 业 培 训 创 业 服 务 政 策, 将 培 训 补 贴 时 限 从 毕 业 年 度 延 伸 到 在 校 期 间, 落 实 大 学 生 创 业 指 导 服 务 机 构 人 员 场 地 经 费, 对 创 业 学 生 实 行 持 续 帮 扶 全 程 指 导 ; 搭 建 校 企 校 市 对 接 信 息 平 台, 为 学 生 实 时 提 供 国 家 政 策 就 业 动 向 等 信 息, 并 做 好 创 业 项 目 对 接 知 识 产 权 交 易 等 服 务, 鼓 励 毕 业 生 通 过 互 联 网 + 等 形 式 实 现 自 主 创 业 ( 十 五 ) 加 强 职 业 培 训 和 创 业 培 训 大 规 模 开 展 职 业 培 训 和 创 业 培 训, 把 城 乡 各 类 未 就 业 群 体 全 部 纳 入 就 业 培 训 补 贴 范 围, 把 有 创 业 意 愿 的 城 乡 劳 动 者 和 初 期 创 业 者 全 部 纳 入 创 业 培 训 补 贴 范 围 对 城 乡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三 江 源 区 农 牧 民 参 加 培 训 的 给 予 生 活 费 补 贴, 对 异 地 培 训 的 给 予 一 次 性 交 通 住 宿 补 贴 整 合 各 类 培 训 资 源, 统 筹 制 定 培 训 规 划, 开 发 针 对 不 同 群 体 不 同 阶 段 的 就 业 创 业 培 训 项 目, 突 出 做 好 农 民 工 职 业 技 能 提 升 和 失 业 人 员 转 业 转 岗 培 训 强 化 培 训 管 理, 尊 重 劳 动 者 自 主 选 择 培 训 项 目 培 训 方 式 和 培 训 机 构, 提 高 培 训 的 针 对 性 ; 将 绩 效 考 评 与 培 训 招 标 挂 钩, 突 出 就 业 率 合 格 率 和 意 见 反 馈, 实 施 信 息 化 管 理 培 训 券 使 用 和 合 格 证 验 印 等 制 度, 提 高 培 训 的 实 效 性 创 新 培 训 模 式, 发 挥 企 业 主 体 作 用, 推 行 企 业 新 型 学 徒 制 ; 鼓 励 校 企 合 作 开 展 用 工 储 备 培 训 岗 前 培 训 和 在 岗 培 训, 符 合 条 件 的 由 政 府 给 予 培 训 补 贴 加 强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建 立 高 水 平 专 兼 职 的 培 训 师 资 队 伍 ; 推 进 职 业 资 格 管 理 改 革, 鼓 励 支 持 行 业 企 业 举 办 技 能 竞 赛 ; 畅 通 技 能 人 才 职 业 上 升 通 道, 建 立 首 席 技 师 制 度, 提 高 技 能 人 才 薪 资 福 利 待 遇 五 落 实 各 项 保 障 措 施 ( 十 六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级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领 导, 切 实 把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摆 上 重 要 议 程, 分 析 研 判 就 业 形 势, 落 实 完 善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协 调 解 决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确 保 就 业 局 势 稳 定 将 青 海 省 就 业 工 作 ( 农 民 工 工 作 ) 联 席 会 议 调 整 为 青 海 省 就 业 ( 农 民 工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各 市 州 县 区 也 要 成 立 相 应 领 导 机 构 要 把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纳 入 地 方 领 导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班 子 目 标 考 核 和 绩 效 考 核 范 围, 建 立 完 善 述 职 通 报 督 查 问 责 制 度 有 关 部 门 要 增 强 全 局 意 识, 密 切 配 合, 尽 职 履 责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认 真 落 实 本 实 施 意 见 提 出 的 各 项 任 务,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方 案 和 配 套 政 策 ( 十 七 ) 强 化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进 一 步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各 级 财 政 要 在 年 度 预 算 中 合 理 安 排 就 业 创 业 相 关 资 金, 根 据 就 业 状 况 和 工 作 目 标 保 证 正 常 增 长,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经 费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将 职 业 介 绍 补 贴 和 扶 持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补 助 合 并 为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补 贴, 实 行 精 准 发 力 绩 效 管 理 完 善 覆 盖 城 乡 的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体 系, 加 强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将 乡 镇 社 区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和 6 州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建 设 纳 入 十 三 五 规 划, 提 升 专 业 化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水 平 加 快 全 省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信 息 化 建 设, 建 设 好 省 级 公 共 就 业 招 聘 网, 充 分 利 用 大 数 据 和 微 信 微 博 客 户 端 等 新 技 术, 推 动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更 便 捷 更 高 效 健 全 就 业 信 息 监 测 平 台, 提 高 失 业 监 测 预 警 能 力 建 立 统 一 规 范 灵 活 的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消 除 城 乡 行 业 身 份 性 别 健 康 等 影 响 平 等 就 业 的 障 碍 和 歧 视 加 快 发 展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业, 规 范 人 事 代 理 人 才 推 荐 人 员 培 训 劳 务 派 遣 等 工 作 ( 十 八 ) 加 强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宣 传 充 分 利 用 各 种 媒 介, 采 用 多 种 方 式, 增 强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宣 传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大 力 宣 传 就 业 创 业 的 经 验 做 法, 选 树 可 复 制 可 推 广 的 先 进 典 型, 加 强 正 确 舆 论 导 向 完 善 舆 情 办 理 制 度,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营 造 良 好 社 会 氛 围 此 前 相 关 政 策 与 上 述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实 施 意 见 执 行 本 实 施 意 见 自 2015 年 8 月 20 日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7 月 21 日

11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市 政 府 令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40 号 西 宁 市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5 年 6 月 26 日 市 政 府 第 46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5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市 长 : 张 晓 容 2015 年 7 月 1 日 西 宁 市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提 高 文 明 施 工 水 平, 维 护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整 洁,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类 房 屋 建 筑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等 施 工 活 动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抢 险 救 灾 以 及 其 他 临 时 性 房 屋 建 筑 居 民 家 庭 装 饰 装 修 和 农 民 自 建 住 宅 等 建 设 施 工 活 动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文 明 施 工, 是 指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措 施, 保 障 施 工 现 场 作 业 环 境 改 善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和 维 护 施 工 人 员 身 体 健 康, 并 有 效 减 少 对 周 边 环 境 影 响 的 施 工 活 动 第 四 条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市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的 管 理 工 作 区 ( 县 )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具 体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城 管 环 保 公 安 交 通 园 林 卫 生 计 生 质 检 安 监 等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的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电 力 供 气 供 热 给 水 排 水 通 信 等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协 同 做 好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的 相 关 工 作 第 五 条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由 建 设 单 位 总 负 责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或 者 直 接 发 包 时,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和 承 发 包 合 同 中 明 确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等 单 位 有 关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和 措 施 ; ( 二 ) 编 制 工 程 概 ( 预 ) 算 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并 在 招 标 文 件 和 工 程 承 发 包 合 同 中 单 独 列 支, 不 得 将 其 纳 入 招 标 投 标 竞 价 范 围 ; ( 三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施 工 单 位 支 付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落 实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第 六 条 施 工 单 位 具 体 负 责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的 相 关 工 作 建 设 工 程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对 文 明 施 工 全 面 负 责, 分 包 单 位 应 当 服 从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管 理

12 市 政 府 令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编 制 文 明 施 工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建 立 文 明 施 工 责 任 制, 配 备 专 职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落 实 和 执 行 文 明 施 工 的 目 标 制 度 以 及 建 设 工 程 各 阶 段 文 明 施 工 的 计 划 和 措 施, 按 照 规 定 投 入 使 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施 工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检 查, 并 作 书 面 记 录 第 七 条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将 文 明 施 工 纳 入 监 理 范 围, 审 查 文 明 施 工 方 案 是 否 符 合 建 设 工 程 相 关 标 准,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落 实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审 核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的 使 用 情 况 监 理 单 位 在 实 施 监 理 过 程 中, 发 现 有 违 反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制 止 并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施 工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的,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监 理 单 位 报 告 后, 应 当 及 时 到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查 处 第 八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设 置 工 程 概 况 牌 消 防 保 卫 牌 安 全 生 产 牌 文 明 施 工 牌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监 督 电 话 牌 及 施 工 现 场 总 平 面 图 等 标 牌, 标 牌 内 容 应 当 全 面 准 确 第 九 条 施 工 现 场 出 入 口 应 当 设 置 大 门 门 卫 室, 建 立 门 卫 值 守 制 度, 配 备 门 卫 值 守 人 员 ; 施 工 人 员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应 当 佩 戴 工 作 卡 第 十 条 施 工 现 场 应 当 设 置 连 续 封 闭 的 围 挡,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围 挡 应 当 采 用 彩 钢 板 等 硬 质 材 料, 使 用 砖 基 础 进 行 加 固, 提 倡 采 用 新 型 环 保 材 料 制 作 围 挡 ; ( 二 ) 市 区 主 次 干 道 施 工 现 场 应 当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2.5 米 的 围 挡, 其 他 路 段 的 施 工 现 场 应 当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1.8 米 的 围 挡, 需 通 行 车 辆 的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设 置 的 围 挡 应 当 符 合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的 要 求 ; ( 三 ) 市 区 范 围 内 的 围 挡 应 当 进 行 美 化, 城 市 主 次 干 道 两 侧 的 围 挡 顶 部 应 当 采 取 亮 灯 措 施 ; ( 四 ) 围 挡 应 当 定 期 检 查 清 洗, 保 持 牢 固 整 洁 美 观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不 能 设 置 封 闭 式 围 挡 的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应 当 设 置 移 动 式 围 挡, 并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进 入 室 外 配 套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需 拆 除 原 有 围 挡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相 关 施 工 单 位 设 置 临 时 围 挡 第 十 一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防 治 噪 声 措 施 : ( 一 ) 易 产 生 噪 声 的 作 业 设 备, 设 置 在 施 工 现 场 中 远 离 居 民 区 一 侧 的 位 置, 并 在 设 有 隔 音 功 能 的 临 房 临 棚 内 操 作 ; ( 二 ) 在 城 市 市 区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集 中 区 域 内, 禁 止 夜 间 进 行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施 工 作 业, 但 因 生 产 工 艺 上 要 求 或 者 特 殊 需 要 必 须 连 续 作 业 的 除 外 ; ( 三 ) 中 考 高 考 及 重 大 活 动 日 等 特 殊 时 期, 禁 止 易 产 生 噪 声 的 施 工 作 业 第 十 二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下 列 防 尘 降 尘 措 施 : ( 一 ) 施 工 现 场 应 当 定 期 洒 水 降 尘, 暂 时 不 能 开 工 的 建 设 用 地,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裸 露 地 面 进 行 覆 盖, 超 过 三 个 月 的, 应 当 进 行 绿 化 ; ( 二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进 出 道 口 和 工 地 内 道 路 材 料 加 工 ( 堆 放 ) 场 地 应 当 进 行 硬 化 处 理, 场 内 主 要 通 道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3.5 米, 消 防 通 道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4 米, 并 保 持 平 坦 整 洁 ; ( 三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出 口 应 当 设 置 车 辆 冲 洗 设 施 以 及 配 套 的 排 水 泥 浆 沉 淀 设 施, 保 证 施 工 现 场 排 水 畅 通, 驶 出 施 工 现 场 的 车 辆 应 当 进 行 冲 洗, 不 得 使 废 水 泥 浆 流 到 施 工 现 场 外 ; ( 四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密 目 式 安 全 网 对 在 建 建 筑 物 实 行 封 闭, 并 保 持 其 清 洁 完 整 ; ( 五 ) 施 工 现 场 不 得 进 行 敞 开 式 易 扬 尘 加 工 作 业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三 条 市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空 气 污 染 预 警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发 布 空 气 污 染 黄 色 预 警 时, 除 省 市 重 点

13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工 程 以 外, 停 止 所 有 施 工 现 场 的 土 方 作 业, 采 取 扬 尘 控 制 措 施, 停 止 建 筑 渣 土 清 运 工 作, 城 区 内 所 有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全 面 覆 盖 全 天 候 洒 水 降 尘 措 施 ; ( 二 ) 发 布 空 气 污 染 橙 色 预 警 时, 停 止 所 有 施 工 现 场 的 土 石 方 作 业 和 建 筑 渣 土 清 运 工 作, 城 区 内 所 有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全 面 覆 盖 全 天 候 洒 水 降 尘 措 施 ; ( 三 ) 发 布 空 气 污 染 红 色 预 警 时, 停 止 所 有 施 工 现 场 的 施 工 作 业, 市 区 内 所 有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全 面 覆 盖 洒 水 降 尘 措 施 第 十 四 条 施 工 现 场 物 料 的 堆 放,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施 工 现 场 堆 放 易 产 生 扬 尘 工 程 物 料 的, 堆 放 高 度 应 当 低 于 围 档 高 度, 并 且 不 得 影 响 周 边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各 类 管 线 设 施 的 安 全 ; ( 二 ) 施 工 现 场 所 用 各 种 机 械 设 备 建 筑 材 料 和 构 件 配 件 等 应 当 按 照 现 场 总 平 面 图 划 定 的 位 置 或 者 种 类 规 格 有 序 放 置, 并 挂 设 标 识 牌 ; ( 三 )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专 用 库 房 分 类 存 放, 专 人 保 管, 其 使 用 存 储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施 工 现 场 物 料 存 放 应 当 采 取 防 火 防 腐 蚀 防 雨 措 施 第 十 五 条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渣 土 处 置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建 筑 土 方 工 程 渣 土 建 筑 垃 圾 应 当 及 时 清 运,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完 成 清 运 的, 应 当 采 取 抑 尘 网 遮 盖 洒 水 等 防 尘 措 施 ; ( 二 ) 运 输 车 辆 应 当 采 取 密 闭 或 者 其 他 措 施 防 止 物 料 遗 撒, 不 得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沿 途 泄 漏 洒 落 ; ( 三 ) 施 工 现 场 处 置 工 程 渣 土 时 应 当 进 行 洒 水 或 者 喷 淋 第 十 六 条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电 焊 作 业 或 者 夜 间 施 工 使 用 强 光 照 明 的,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遮 蔽 措 施, 避 免 光 照 影 响 交 通 和 居 民 生 活 第 十 七 条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编 制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施 工 占 用 道 路 公 共 空 间 和 出 入 口 的 设 置,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的 批 准 需 限 制 车 辆 行 驶 或 者 实 行 交 通 管 制 的, 应 当 依 市 政 府 令 法 报 请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并 按 照 交 通 设 施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和 交 通 诱 导 设 施 第 十 八 条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停 水 停 电 停 气 等 可 能 影 响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单 位 和 居 民 的 工 作 生 活 时,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报 有 关 单 位 批 准, 并 按 照 规 定 发 布 通 告 因 施 工 导 致 突 发 性 停 水 停 电 停 气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向 相 关 单 位 报 告, 同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第 十 九 条 施 工 现 场 禁 止 焚 烧 建 筑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以 及 其 他 产 生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的 物 质 ; 在 城 市 市 区 范 围 内 施 工 现 场, 不 得 使 用 烟 煤 木 竹 料 等 污 染 严 重 的 燃 料 第 二 十 条 施 工 现 场 办 公 生 活 用 房 不 得 设 置 在 施 工 作 业 区 内 办 公 生 活 用 房 与 施 工 作 业 区 之 间 应 当 设 置 隔 离 设 施 不 得 在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生 活 用 房 第 二 十 一 条 施 工 现 场 设 置 职 工 生 活 区,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宿 舍 用 房 的 防 火 等 级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可 开 启 式 窗 户, 床 铺 不 得 超 过 2 层, 通 道 宽 度 不 小 于 0.9 米, 宿 舍 内 住 宿 人 员 人 均 面 积 不 小 于 2.5 平 方 米, 且 不 得 超 过 16 人, 并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卫 生 等 要 求 ; ( 二 ) 宿 舍 内 不 得 随 意 拉 接 电 线, 不 得 使 用 明 火 取 暖 ; ( 三 ) 职 工 食 堂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餐 饮 服 务 卫 生 许 可 证,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 ( 四 ) 配 备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的 饮 用 水 设 施 ; ( 五 ) 设 立 独 立 的 淋 浴 室 和 面 积 不 小 于 50 平 方 米 的 职 工 学 习 娱 乐 室 或 者 职 工 学 校 ; ( 六 ) 按 照 规 定 设 立 水 冲 或 者 移 动 式 厕 所, 并 有 专 人 负 责 冲 洗 和 消 毒 ; ( 七 ) 按 照 规 定 分 类 收 集 生 活 垃 圾, 做 到 日 产 日 清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后,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1 个 月 内 ( 市 政 道 路 桥 梁 建 设 工 程 应 当 在 通 车

14 市 政 府 令 前 半 个 月 内 ) 拆 除 现 场 围 挡 和 临 时 设 施, 清 除 场 内 余 留 物 料 和 垃 圾, 做 到 工 完 场 清 第 二 十 三 条 市 区 ( 县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的 指 导 培 训 和 服 务, 认 真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定 期 对 建 设 工 地 进 行 文 明 施 工 检 查,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履 行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的 有 关 资 料 ; ( 二 ) 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 ( 三 ) 查 处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施 工 活 动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可 以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投 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投 诉 后, 应 当 及 时 核 实 并 处 理 确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将 处 理 结 果 告 知 投 诉 人, 并 在 新 闻 媒 体 上 公 布 第 二 十 六 条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信 用 评 价 制 度, 并 纳 入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体 系 第 二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法 律 法 规 已 有 处 罚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并 将 其 不 良 行 为 记 入 诚 信 信 息 记 录 第 二 十 八 条 建 设 单 位 违 法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九 条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记 入 诚 信 信 息 记 录, 并 处 以 三 千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三 十 条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 一 ) 未 编 制 文 明 施 工 方 案 的, 处 以 一 千 元 的 罚 款 ;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文 明 施 工 检 查 并 作 书 面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记 录 的, 处 以 一 千 元 以 上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施 工 标 牌 及 门 卫 的, 处 以 三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出 道 口 和 工 地 内 道 路 材 料 加 工 ( 堆 放 ) 场 地 进 行 硬 化 处 理 的, 处 以 三 千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五 ) 施 工 现 场 出 口 未 设 置 车 辆 冲 洗 设 施 以 及 配 套 的 排 水 泥 浆 沉 淀 设 施, 排 水 不 畅 造 成 大 面 积 积 水 的, 处 以 三 千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六 ) 在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敞 开 式 易 扬 尘 加 工 作 业 的, 处 以 二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七 ) 未 按 照 规 定 堆 放 物 料 的, 处 以 一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八 ) 在 施 工 现 场 焚 烧 建 筑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以 及 其 他 产 生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的 物 质 的, 处 以 五 百 元 以 上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九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一 条 建 设 施 工 等 单 位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且 不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改 正 的, 或 者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依 法 责 令 停 工 整 改, 并 将 其 不 良 行 为 记 入 诚 信 信 息 记 录 并 予 以 公 布 因 施 工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受 到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未 改 正 或 者 停 工 整 改 处 罚 的 工 程 项 目, 不 得 参 加 省 级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示 范 工 地 和 优 质 工 程 的 评 选 第 三 十 二 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应 用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由 西 宁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2 年 2 月 1 日 颁 布 的 西 宁 市 建 设 工 地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52 号 ) 同 时 废 止

15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市 政 府 文 件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西 宁 市 优 先 发 展 城 市 公 交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宁 政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局 委 办 : 西 宁 市 优 先 发 展 城 市 公 交 实 施 意 见 已 经 市 委 市 政 府 研 究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7 月 4 日 西 宁 市 优 先 发 展 城 市 公 交 实 施 意 见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城 市 优 先 发 展 公 共 交 通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号 ) 和 交 通 运 输 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国 务 院 关 于 优 先 发 展 公 共 交 通 的 指 导 意 见 > 的 实 施 意 见 ( 交 运 发 号 ), 大 力 实 施 公 交 优 先 发 展 战 略, 提 升 城 市 公 交 承 载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促 进 公 交 与 城 市 协 调 发 展, 结 合 西 宁 实 际, 现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意 见 一 优 先 发 展 城 市 公 交 的 目 标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按 照 政 府 主 导 民 生 优 先 规 划 引 领, 绿 色 发 展 的 总 体 原 则, 以 深 化 公 交 改 革 为 基 础, 以 创 建 公 交 都 市 和 缓 堵 保 畅 行 动 为 推 手, 以 建 设 人 民 群 众 满 意 的 城 市 公 交 为 目 标, 进 一 步 提 升 城 市 公 交 出 行 分 担 比 例 到 2017 年 末, 全 面 完 成 公 交 都 市 创 建 指 标 到 2020 年, 按 照 畅 通 城 市 交 通 发 展 目 标, 建 成 保 障 有 力 设 施 完 善 运 营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服 务 优 质 的 城 市 公 交 运 营 服 务 系 统, 确 立 城 市 公 交 在 城 市 交 通 中 的 主 体 地 位 二 充 分 发 挥 规 划 引 领 管 控 作 用 结 合 我 市 十 三 五 规 划 编 制, 科 学 制 定 西 宁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和 西 宁 市 城 市 公 交 专 项 规 划 加 强 城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与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城 市 公 交 专 项 规 划 的 有 机 衔 接, 将 城 市 公 交 专 项 规 划 纳 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预 留 城 市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科 学 谋 划 城 市 功 能 布 局, 均 衡 合 理 配 置 城 市 公 交 资 源, 逐 步 建 立 以 城 市 公 交 为 导 向 的 城 市 发 展 和 土 地 配 置 模 式 三 加 快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按 照 城 市 公 交 线 网 层 级 布 局 走 向 和 区 域 化 管

16 市 政 府 文 件 理 要 求, 建 设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换 乘 枢 纽, 公 交 专 用 道 公 交 停 车 场 保 养 场 首 末 站 调 度 站 ( 中 心 ) 加 气 ( 油 电 ) 站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等 基 础 设 施, 协 调 推 进 步 行 道 绿 道 自 行 车 道 等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 一 ) 建 立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配 建 机 制 研 究 制 定 西 宁 市 城 市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规 划 建 设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落 实 公 交 配 建 标 准, 将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作 为 园 区 新 建 小 区 旧 城 改 造 区 新 城 区 大 型 商 业 网 点 大 型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车 站 等 城 建 项 目 的 必 备 基 础 设 施, 在 规 划 条 件 中 明 确 相 应 的 指 标 和 建 设 要 求, 并 明 确 公 交 设 施 的 移 交 方 式,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步 报 批 同 步 设 计 同 步 建 设 同 步 竣 工 同 步 交 付 使 用 未 按 规 定 配 套 建 设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项 目, 一 律 不 予 审 批 发 改 规 划 国 土 交 通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审 批 核 查, 配 建 公 交 设 施 项 目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其 主 体 建 设 工 程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工 程 总 体 验 收 不 予 通 过 ( 二 ) 加 快 公 交 专 用 道 建 设 依 据 客 流 走 向, 结 合 道 路 条 件 和 交 通 流 量, 按 照 先 主 干, 后 干 线 的 原 则, 分 批 实 施 公 交 专 用 道 建 设, 保 障 公 交 车 辆 的 运 行 速 度 和 正 点 率 ; 大 型 商 业 区, 重 要 公 共 设 施 周 边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道 路 时, 优 先 设 置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 根 据 城 市 交 通 和 客 流 状 况, 合 理 设 置 全 时 段 或 高 峰 时 段 公 交 专 用 道 到 2017 年 末, 建 设 公 交 专 用 道 88 公 里 ( 单 程 ), 配 套 设 置 公 交 信 号 优 先 交 叉 口 40 个 ( 三 ) 加 快 公 交 场 站 建 设 1. 换 乘 枢 纽 建 设 以 零 距 离 换 乘 为 目 标, 依 托 火 车 站 长 途 汽 车 站 高 速 公 路 出 入 口 等 交 通 节 点, 加 强 公 交 枢 纽 和 换 乘 中 心 建 设, 实 现 各 种 交 通 方 式 之 间 的 方 便 换 乘 和 有 效 衔 接 到 2017 年 末, 建 成 长 途 客 运 枢 纽 4 处, 火 车 站 换 乘 枢 纽 ( 综 合 首 末 站 )1 处 2. 公 交 首 末 站 建 设 按 照 区 域 化 管 理 线 网 优 化 和 满 足 应 急 调 度 等 要 求, 建 设 公 交 停 车 场 和 保 养 场, 配 建 充 电 站 和 加 气 站 在 条 件 具 备 的 区 域, 通 过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综 合 开 发 建 设 保 障 停 车 功 能, 增 加 公 交 长 期 收 益 在 线 网 优 化 过 程 中, 对 保 留 的 公 交 首 末 站 ( 调 度 室 回 车 场 ) 升 级 改 造 为 综 合 首 末 站 ; 对 主 干 线 路 公 交 首 末 站 不 足 的, 由 交 通 部 门 牵 头, 规 划 国 土 建 设 等 相 关 部 门 和 辖 区 政 府 协 调 用 地 用 房, 建 设 综 合 首 末 站 ; 对 现 状 不 具 备 条 件 的 干 线 支 线 线 路 首 末 站, 由 辖 区 政 府 协 调 回 车 场 和 调 度 站 员 工 休 息 室, 保 证 公 交 线 路 延 伸 并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3.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建 设 在 公 交 专 用 道 以 及 主 干 线 网 建 设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配 套 建 设 站 台 候 车 亭 等 设 施 ; 在 新 建 改 建 城 市 道 路 时, 同 步 配 套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由 道 路 建 设 主 体 单 位 实 施 建 设, 建 成 后 移 交 2017 年 前, 完 成 具 备 条 件 的 主 干 线 网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改 造 ;2020 年 前, 完 成 支 线 线 网 的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改 造 对 以 上 公 交 枢 纽 站 首 末 站 总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2000 平 方 米 的, 原 则 上 可 不 修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 四 ) 推 进 智 能 公 交 系 统 建 设 以 信 息 化 为 基 础, 建 设 智 能 调 度 数 据 采 集 运 营 管 理 服 务 监 管 信 息 发 布 和 安 全 应 急 处 置 指 挥 等 功 能 为 一 体 的 公 交 智 能 调 度 体 系, 不 断 提 升 公 交 运 营 服 务 管 理 水 平 ; 开 发 建 设 公 众 出 行 信 息 服 务 系 统, 拓 展 公 交 动 态 信 息 服 务 内 容 和 发 布 渠 道, 实 现 重 点 公 交 通 道 动 态 信 息 全 覆 盖 ; 加 快 城 市 公 交 IC 卡 一 卡 通 的 普 及, 实 现 银 联 刷 卡 手 机 刷 卡 等 多 种 支 付 方 式 到 2017 年 底, 公 交 车 辆 全 部 安 装 智 能 调 度 初 步 监 控 终 端 设 备, 逐 步 实 现 公 交 数 据 库 与 其 他 交 通 管 理 系 统 的 信 息 共 享 公 交 服 务 保 障 能 力 公 交 智 能 管 理 水 平 进 入 全 国 省 会 城 市 先 进 行 列 四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城 市 公 交 的 扶 持 力 度 建 立 以 政 府 投 入 为 主 多 渠 道 筹 集 建 设 资 金 的 长 效 扶 持 机 制, 促 进 城 市 公 交 健 康 协 调 发 展 ( 一 ) 加 大 对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的 资 金 投 入 力 度 建 立 和 完 善 市 区 ( 园 区 ) 两 级 对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资 金 的 共 担 补 偿 机 制, 按 照 城 市 公 交 专 项 规 划 及 公 交 都 市 建 设 方 案 统 筹 安 排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建

17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设 和 维 护 资 金 市 发 改 交 通 财 政 公 安 等 部 门 要 积 极 向 国 家 省 争 取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多 渠 道 筹 措 资 金, 保 障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维 护 ( 二 ) 实 行 财 税 扶 持 政 策 落 实 国 家 关 于 优 先 发 展 公 交 的 有 关 财 税 优 惠 政 策 对 城 市 公 交 企 业 新 购 置 的 公 共 汽 ( 电 ) 车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 减 征 或 免 征 公 交 车 船 税 ; 对 城 市 公 交 首 末 车 站 停 车 场 保 养 场 站 场 办 公 用 地 生 产 辅 助 用 地 免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三 ) 建 立 和 完 善 对 公 交 运 营 的 补 贴 补 偿 和 车 辆 更 新 机 制 1. 建 立 科 学 规 范 的 公 交 企 业 运 营 补 贴 补 偿 机 制 研 究 制 定 公 交 企 业 成 本 规 制 以 及 补 贴 管 理 的 相 关 办 法, 合 理 界 定 财 政 补 贴 补 偿 范 围 和 额 度, 及 时 足 额 补 贴 补 偿 ; 探 索 建 立 公 交 企 业 运 营 成 本 市 区 ( 园 区 ) 两 级 共 担 机 制, 纳 入 两 级 财 政 预 算 ; 落 实 国 家 关 于 城 市 公 交 车 成 品 油 价 格 补 助 和 新 能 源 汽 车 应 用 的 有 关 政 策, 及 时 足 额 拨 付 成 品 油 价 格 补 助 资 金 和 新 能 源 公 交 车 运 营 补 助 资 金, 确 保 公 交 企 业 正 常 运 转 2. 完 善 新 型 公 交 车 辆 更 新 机 制 加 快 城 市 公 交 车 辆 的 更 新 改 造 和 升 级 步 伐, 合 理 增 加 大 容 量 低 地 板 公 交 车 辆 比 例, 大 力 推 进 低 能 耗 低 排 放 清 洁 能 源 公 交 车 辆 的 应 用, 积 极 开 展 混 合 动 力 纯 电 动 汽 车 等 新 型 公 交 车 辆 的 示 范 和 推 广 ( 四 ) 完 善 公 交 票 制 票 价 体 系 在 线 网 优 化 过 程 中, 依 据 线 网 特 点 运 输 距 离 和 换 乘 方 式, 探 索 实 施 差 别 化 票 价 体 系 拓 展 旅 游 公 交 定 制 公 交 等 特 色 服 务, 建 立 不 同 需 求 的 优 质 优 价 票 价 体 系 综 合 考 虑 社 会 承 受 能 力 企 业 运 营 成 本 公 交 服 务 差 异 化 城 市 经 济 状 况 以 及 不 同 交 通 方 式 之 间 的 比 价 关 系 等 因 素, 适 时 修 订 公 交 票 价, 建 立 公 交 票 价 与 企 业 运 营 成 本 和 社 会 物 价 水 平 的 联 动 机 制 ( 五 ) 实 行 城 市 公 交 用 地 优 先 政 策 规 划 部 门 根 据 政 府 审 定 后 的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和 城 市 公 交 专 项 规 划, 及 时 调 整 和 纳 入 控 制 性 详 市 政 府 文 件 细 规 划 予 以 控 制 用 地, 充 分 考 虑 和 优 先 保 障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用 地 需 求 年 度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用 地 要 纳 入 土 地 利 用 当 年 计 划 和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计 划, 确 保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1. 保 障 新 建 设 施 用 地 市 区 ( 园 区 ) 两 级 要 按 照 城 市 公 交 专 项 规 划 确 定 的 各 类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进 行 用 地 预 留, 优 先 保 障 公 交 设 施 用 地 城 市 新 区 开 发 及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工 程 建 设, 需 要 设 置 公 交 设 施 用 地 的, 由 辖 区 政 府 ( 园 区 ) 按 照 城 市 公 交 专 项 规 划 的 要 求 进 行 储 备, 符 合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的, 以 划 拨 方 式 优 先 保 证, 用 地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三 改 一 拆 ( 指 旧 住 宅 区 旧 厂 区 城 中 村 改 造 和 拆 除 违 法 建 筑 ) 后 的 建 设 用 地, 在 符 合 相 关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应 优 先 考 虑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需 求 已 建 高 架 路 ( 桥 ) 底 层 和 建 筑 地 下 空 间, 适 合 建 设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的,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充 分 利 用 2. 保 障 既 有 设 施 用 地 已 投 入 使 用 的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用 途, 确 保 使 用 权 稳 定 对 现 状 长 期 使 用 无 争 议 的 公 交 设 施, 规 划 国 土 部 门 配 合 公 交 企 业 完 善 用 地 手 续 对 现 状 使 用 与 规 划 不 符 的 公 交 设 施, 研 究 通 过 综 合 利 用 满 足 公 交 使 用 功 能, 节 约 城 市 用 地 ( 六 ) 落 实 城 市 公 交 用 地 综 合 开 发 政 策 研 究 制 定 西 宁 市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管 理 办 法, 对 新 建 公 交 设 施 用 地 的 地 上 地 下 空 间, 按 照 市 场 化 原 则 实 施 土 地 综 合 开 发 对 现 有 公 交 设 施 用 地, 保 持 原 土 地 使 用 者 在 符 合 规 划 且 不 改 变 用 途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立 体 开 发 城 市 公 交 用 地 综 合 开 发 的 收 益 和 公 交 场 站 土 地 改 变 性 质 或 用 途 之 后 实 现 的 土 地 出 让 净 收 益, 在 扣 除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计 提 的 专 项 资 金 后, 全 部 用 于 城 市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弥 补 公 交 企 业 运 营 成 本 ( 七 ) 落 实 公 交 路 权 优 先 政 策 科 学 设 置 符 合 路 口 交 通 管 理 实 际 的 公 交 优 先 信 号 方 案, 采 用 设 置 公 交 专 用 信 号 调 整 信 号 周 期 和 相 位 配 时 等 办 法, 减 少 公 交 行 车 延 误, 确 保 公 交 车 辆 优 先 通 行

18 市 政 府 文 件 放 宽 公 交 车 辆 通 行 限 制, 公 交 线 路 不 受 禁 左 禁 直 等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限 制 ; 对 具 备 公 交 车 辆 通 行 条 件 的 道 路, 允 许 公 交 车 在 社 会 车 辆 禁 行 区 域 通 行, 有 条 件 的 单 行 道 路 允 许 公 交 车 双 向 通 行 五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城 市 公 交 运 营 体 制 改 革 ( 一 ) 深 化 公 交 企 业 改 革 整 合 公 交 资 源, 理 顺 经 营 管 理 体 制,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精 简 职 能 部 门, 减 少 管 理 层 次, 建 立 高 效 规 范 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 创 新 运 营 管 理 体 制, 推 行 城 市 公 交 网 运 运 修 场 运 三 分 离 改 革 ; 深 化 三 项 制 度 改 革, 建 立 能 进 能 出 的 劳 动 用 工 制 度 能 上 能 下 的 人 事 制 度 和 能 增 能 减 的 分 配 激 励 制 度 ; 全 面 推 行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实 施 全 员 绩 效 考 核, 提 高 成 本 管 控 能 力, 开 源 节 流 增 收 节 支, 降 低 企 业 经 营 成 本 ; 整 合 归 并 内 部 竞 争 类 多 种 经 营 单 位, 探 索 产 权 多 元 化 模 式, 拓 宽 经 营 思 路 和 经 营 内 容, 激 活 多 种 经 营 发 展, 增 强 辅 业 扶 持 主 营 业 务 的 能 力 ( 二 ) 改 革 投 融 资 体 制 发 挥 市 场 对 资 源 配 置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推 进 公 交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支 持 公 交 企 业 利 用 优 质 资 产, 通 过 特 许 经 营 PPP 战 略 投 资 信 托 投 资 股 权 债 权 融 资 等 多 种 形 式, 吸 引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鼓 励 公 交 企 业 开 展 与 主 业 相 关 的 其 他 经 营 业 务, 改 善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增 强 市 场 融 资 能 力 ; 鼓 励 公 交 企 业 加 大 公 交 场 站 建 设 的 招 商 和 融 资 力 度,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作 用, 多 渠 道 筹 措 公 交 场 站 建 设 资 金 ; 积 极 推 进 银 企 合 作, 创 新 金 融 服 务, 为 公 交 发 展 提 供 优 质 低 成 本 的 融 资 服 务 六 切 实 提 高 城 市 公 交 管 理 和 服 务 水 平 ( 一 ) 调 整 优 化 公 交 线 网 布 局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交 线 网 与 客 流 需 求 的 调 整 机 制, 按 照 线 路 跟 着 需 求 走 的 原 则, 研 究 优 化 干 线 - 支 线 - 微 循 环 线 三 级 线 网 总 体 布 局, 探 索 公 交 线 路 分 别 承 载 具 体 区 域 多 路 公 交 有 效 换 乘 等 方 式, 减 少 重 复 线 路 和 运 距, 方 便 群 众 出 行 ( 二 ) 提 高 公 交 服 务 品 质 加 强 公 交 候 车 站 亭 和 公 交 车 内 环 境 建 设, 增 加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无 障 碍 设 施 配 置 逐 步 推 行 高 峰 快 线 夜 班 公 交 以 及 旅 游 公 交 定 制 公 交 等 特 色 服 务, 满 足 多 样 化 的 乘 车 需 求 积 极 开 展 优 质 服 务 活 动, 创 建 服 务 品 牌, 全 面 提 高 公 交 服 务 品 质 和 吸 引 力 到 2017 年 末, 主 城 区 公 交 站 点 500 米 覆 盖 率 100%, 公 交 服 务 乘 客 满 意 率 达 90% ( 三 ) 扩 大 城 市 公 交 服 务 范 围 进 一 步 提 高 公 交 的 覆 盖 率 和 站 点 服 务 范 围, 建 设 服 务 于 全 市 主 要 社 区 的 公 交 微 循 环 系 统 整 合 城 乡 公 交 客 运 经 营 主 体, 逐 步 建 立 国 有 主 导 适 度 竞 争 的 城 乡 一 体 化 公 交 经 营 发 展 模 式 参 照 城 市 公 交 的 运 营 模 式 服 务 标 准 票 制 票 价 扶 持 政 策 等, 加 快 推 进 现 有 客 运 班 线 的 公 交 化 改 造, 逐 步 实 现 城 乡 公 交 服 务 均 等 化, 让 更 多 农 村 群 众 享 受 普 惠 性 的 公 交 服 务 ( 四 ) 强 化 安 全 管 理 完 善 安 全 标 准 与 应 急 预 案,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安 全 监 管 责 任, 强 化 应 急 演 练, 增 强 安 全 运 营 和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定 期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和 隐 患 排 查, 增 强 突 发 事 件 防 范 和 应 急 能 力 ( 五 ) 加 强 对 公 交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综 合 评 价 研 究 制 定 西 宁 市 城 市 公 交 线 路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西 宁 市 公 共 汽 车 客 运 管 理 条 例 以 及 西 宁 市 城 市 公 交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办 法, 依 法 查 处 侵 占 公 交 港 湾 公 交 专 用 道 等 妨 碍 公 交 正 常 运 行, 危 害 公 交 安 全 运 营 的 行 为 坚 决 取 缔 非 法 客 运 以 及 超 范 围 营 运 的 车 辆 建 立 公 众 参 与 企 业 自 律 政 府 考 评 三 位 一 体 的 监 管 考 评 体 系, 对 公 交 企 业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六 ) 保 障 公 交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指 导 公 交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员 工 培 训 考 核 制 度, 加 强 对 员 工 岗 位 技 能 职 业 道 德 运 营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并 给 予 培 训 资 金 补 助 公 交 企 业 要 认 真 执 行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按 时 为 员 工 足 额 缴 纳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工 伤 生 育 等 保 险 费 用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落 实 劳 动 保 护 和 福 利 待 遇 的 相 关 规 定 ; 建 立 员 工 工 资 与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同 比 增 长 的

19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机 制 房 产 部 门 对 公 交 特 困 职 工 住 房 纳 入 保 障 性 住 房 范 畴, 将 公 交 场 站 综 合 开 发 过 程 中 配 套 改 造 和 建 设 的 员 工 住 宅 驾 驶 员 宿 舍 纳 入 棚 户 区 改 造 的 公 租 房 建 设 计 划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要 帮 助 公 交 企 业 解 决 经 营 中 的 问 题, 要 引 导 各 级 工 会 组 织 和 社 会 团 体 关 心 公 交 职 工, 切 实 帮 助 他 们 解 决 工 作 生 活 中 的 困 难, 增 强 员 工 的 自 豪 感 和 归 属 感 七 加 强 优 先 发 展 城 市 公 交 的 组 织 领 导 ( 一 ) 强 化 组 织 领 导 依 托 西 宁 市 公 交 都 市 创 建 领 导 小 组, 构 建 和 完 善 公 交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三 位 一 体 的 部 门 协 调 机 制, 将 落 实 公 交 优 先 政 策 措 施 支 持 公 交 优 先 发 展 创 建 公 交 都 市 开 展 缓 堵 保 畅 行 动 纳 入 各 相 关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的 绩 效 考 核, 并 定 期 公 布 考 核 情 况, 促 进 工 作 落 实 ( 二 ) 明 确 部 门 职 责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负 责 协 调 推 进 公 交 都 市 建 设 工 作 ; 会 同 建 设 规 划 部 门 编 制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和 城 市 公 交 专 项 规 划, 优 化 公 交 线 网 ; 协 调 推 进 公 交 场 站 公 交 专 用 道 公 交 智 能 化 管 理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协 调 做 好 有 关 宣 传 工 作, 指 导 和 监 督 公 交 企 业 规 范 公 交 运 营 管 理,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市 发 改 委 负 责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立 项 审 批, 督 促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年 度 公 交 都 市 创 建 中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研 究 制 定 公 交 企 业 成 本 规 制 财 政 补 贴 补 偿 等 公 交 优 先 发 展 财 政 扶 持 政 策, 落 实 补 市 政 府 文 件 贴 资 金 市 国 资 委 督 导 公 交 集 团 组 建, 制 定 企 业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和 公 交 企 业 负 责 人 薪 酬 管 理 办 法 ; 协 助 企 业 建 立 规 范 的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内 部 分 配 制 度, 规 范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督 促 企 业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深 化 内 部 改 革, 强 化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市 规 划 局 会 同 建 设 交 通 部 门 编 制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和 城 市 公 交 专 项 规 划, 加 强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规 划 控 制 及 管 理, 牵 头 组 织 快 速 公 交 等 规 划 方 案 的 研 究 论 证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负 责 公 交 基 础 设 施 年 度 用 地 预 留 和 审 批 工 作, 推 进 落 实 相 关 供 地 政 策 市 公 安 局 负 责 既 有 道 路 的 公 交 专 用 道 建 设 和 全 市 公 交 专 用 道 的 管 理 ; 负 责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信 号 灯 的 设 置 和 审 核 ; 在 公 交 线 路 站 点 设 置 审 核 论 证 中 提 出 可 行 性 意 见 ; 研 究 确 定 重 要 交 叉 路 口 路 权 和 交 通 信 号 公 交 优 先 工 作 各 区 政 府 负 责 实 施 区 域 内 公 交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征 迁, 保 障 土 地 供 给 ; 对 公 交 场 站 设 施 建 设 及 线 路 运 营 给 予 财 政 扶 持 ; 协 调 现 状 公 交 首 末 站 用 地 和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协 调 辖 区 部 门 落 实 公 交 优 先 发 展 工 作 西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各 园 区 负 责 制 定 辖 区 内 交 通 规 划 并 与 全 市 交 通 规 划 有 机 衔 接, 落 实 相 关 扶 持 政 策 三 县 政 府 按 照 公 交 都 市 创 建 任 务, 履 行 城 乡 公 交 一 体 化 发 展 主 体 职 能, 推 进 城 乡 客 运 班 线 公 交 化 改 造, 落 实 公 交 优 先 相 关 政 策

20 市 政 府 文 件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宁 政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局 委 办, 西 宁 经 济 开 发 区 各 园 区 管 委 会 :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方 案 已 经 市 政 府 研 究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7 月 6 日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方 案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和 中 央 城 镇 化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 国 发 ) 和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青 政 号 ),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适 应 以 人 为 核 心 的 新 型 城 镇 化 需 要, 进 一 步 落 实 放 宽 户 口 迁 移 政 策, 统 筹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和 相 关 经 济 社 会 领 域 改 革, 合 理 引 导 农 业 人 口 有 序 向 城 镇 转 移, 统 筹 推 进 工 业 化 信 息 化 城 镇 化 和 农 业 现 代 化 同 步 发 展, 推 动 大 中 小 城 市 和 小 城 镇 协 调 发 展 产 业 和 城 镇 融 合 发 展, 有 序 推 进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市 民 化 二 基 本 原 则 统 筹 兼 顾, 服 务 大 局 正 确 处 理 深 化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与 推 动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事 业 进 步 的 关 系, 通 过 深 化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促 进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城 乡 结 构 调 整 城 镇 化 进 程 和 经 济 社 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以 人 为 本 尊 重 意 愿 立 足 市 情, 尊 重 城 乡 居 民 自 主 定 居 意 愿, 依 法 保 障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及 其 他 常 住 人 口 合 法 权 益, 不 得 采 取 强 迫 做 法 办 理 落 户 存 量 优 先, 带 动 增 量 优 先 解 决 存 量, 有 序 引 导 增 量, 合 理 引 导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落 户 城 镇 的 预 期 和 选 择 因 地 制 宜 区 别 对 待 充 分 考 虑 区 域 间 发 展 差 异 和 城 市 综 合 承 载 力, 以 及 提 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的 能 力, 实 施 城 区 县 域 差 别 化 落 户 政 策 综 合 配 套 协 调 发 展 加 快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强 化 产 业 就 业 支 撑, 提 高 城 镇 综 合 承 载 能 力 和 聚 集 能 力, 健 全 配 套 政 策 保 障 体

21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系, 创 造 有 利 于 人 口 向 城 镇 集 聚 的 社 会 环 境, 确 保 进 得 来, 留 得 住, 过 得 好 三 发 展 目 标 进 一 步 调 整 户 口 迁 移 政 策, 统 一 城 乡 户 口 登 记 制 度, 全 面 实 施 居 住 证 制 度, 加 快 建 设 和 共 享 国 家 人 口 基 础 信 息 库, 稳 步 推 进 义 务 教 育 就 业 服 务 基 本 养 老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住 房 保 障 等 城 镇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覆 盖 全 部 常 住 人 口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立 与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相 适 应, 有 效 支 撑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依 法 保 障 公 民 权 利,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高 效 规 范 有 序 的 新 型 户 籍 制 度, 努 力 实 现 30 万 左 右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和 其 他 常 住 人 口 在 城 镇 落 户 四 主 要 任 务 及 措 施 ( 一 ) 逐 步 放 宽 调 整 户 口 迁 入 政 策, 有 序 推 进 转 移 人 口 市 民 化 认 真 落 实 户 口 迁 入 政 策, 积 极 为 群 众 提 供 更 加 便 捷 的 服 务 根 据 西 宁 市 整 体 发 展 状 况 和 城 市 承 载 力, 不 断 调 整 和 进 一 步 放 宽 政 策, 通 过 有 效 确 定 农 村 产 权 完 善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证 制 度 和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权 益 分 配 制 度 等, 有 效 推 进 本 市 农 业 人 口 到 城 镇 居 住 落 户 力 争 到 2020 年, 全 市 城 镇 化 率 达 到 70%, 人 口 聚 集 度 明 显 提 高 ( 二 ) 建 立 城 乡 统 一 的 户 口 登 记 制 度 取 消 农 业 户 口 与 非 农 业 户 口 性 质 区 分 和 由 此 衍 生 的 蓝 印 户 口 等 户 口 类 型, 统 一 登 记 为 居 民 户 口, 体 现 户 籍 制 度 的 人 口 登 记 管 理 功 能 逐 步 建 立 与 统 一 城 乡 户 口 登 记 制 度 相 适 应 的 教 育 卫 计 就 业 社 保 住 房 土 地 及 人 口 统 计 制 度 ( 三 ) 建 立 居 住 证 制 度 公 民 离 开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我 市 居 住 半 年 以 上 的, 在 居 住 地 申 领 居 住 证 以 居 住 证 为 载 体, 建 立 健 全 与 居 住 年 限 等 条 件 相 挂 钩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机 制, 保 障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享 有 与 当 地 户 籍 人 口 同 等 的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缴 存 提 取 和 使 用 住 房 公 积 金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计 划 生 育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法 律 援 助 和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等 公 共 服 务 和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出 入 境 证 件 机 动 车 登 记 申 领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报 名 参 加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申 请 授 予 市 政 府 文 件 职 业 资 格 办 理 生 育 服 务 证 等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便 利 服 务 ( 四 ) 健 全 人 口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实 际 居 住 人 口 登 记 制 度, 加 强 和 完 善 人 口 统 计 调 查, 全 面 准 确 掌 握 人 口 规 模 人 员 结 构 地 区 分 布 等 情 况 建 设 和 完 善 覆 盖 全 市 人 口 以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为 唯 一 标 识 以 人 口 基 础 信 息 为 基 准 的 市 级 实 有 人 口 基 础 信 息 库, 分 类 完 善 劳 动 就 业 教 育 收 入 社 保 房 产 卫 计 税 务 婚 姻 民 族 等 信 息 系 统, 逐 步 实 现 跨 部 门 跨 区 县 信 息 整 合 和 共 享, 为 制 定 人 口 发 展 战 略 和 政 策 提 供 信 息 支 持, 为 人 口 服 务 和 管 理 提 供 支 撑 ( 五 ) 扎 实 开 展 寺 院 僧 人 户 籍 集 中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鼓 励 引 导 寺 院 僧 人 将 户 口 迁 入 居 住 地, 更 加 便 利 地 享 受 各 项 公 共 服 务 保 障 措 施 ( 六 ) 完 善 农 村 产 权 制 度 加 快 推 进 农 村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依 法 保 障 农 民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建 立 农 村 产 权 流 转 交 易 市 场, 推 动 农 村 产 权 流 转 交 易 公 开 公 正 规 范 运 行 坚 持 依 法 自 愿 有 偿 的 原 则, 引 导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有 序 流 转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进 城 落 户 农 民 是 否 有 偿 退 出 三 权, 应 根 据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在 尊 重 农 民 意 愿 前 提 下 开 展 试 点 现 阶 段, 不 得 以 退 出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集 体 收 益 分 配 权 作 为 农 民 进 城 落 户 的 条 件 ( 七 ) 扩 大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覆 盖 面 保 障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及 其 他 常 住 人 口 随 迁 子 女 平 等 享 有 受 教 育 权 利 ; 将 随 迁 子 女 义 务 教 育 纳 入 各 级 政 府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和 财 政 保 障 范 畴 ; 逐 步 完 善 并 落 实 随 迁 子 女 在 流 入 地 接 受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免 学 费 和 普 惠 性 学 前 教 育 的 政 策 以 及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后 参 加 升 学 考 试 的 实 施 办 法 完 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面 向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全 面 提 供 政 府 补 贴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服 务, 加 大 创 业 扶 持 力 度, 促 进 农 村 转 移 劳 动 力 就 业 将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及 其 他 常 住 人 口 纳 入 社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体 系,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把 进 城 落 户 农 民 完 全 纳 入 城 镇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在 农 村 参 加 的 养 老

22 市 政 府 文 件 保 险 和 医 疗 保 险 规 范 接 入 城 镇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完 善 并 落 实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办 法 和 异 地 就 医 结 算 办 法, 整 合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加 快 实 施 统 一 的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加 快 实 施 统 一 的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落 实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政 策 加 快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的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促 进 基 本 养 老 服 务 均 等 化 完 善 以 低 保 制 度 为 核 心 的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实 现 城 乡 社 会 救 助 统 筹 发 展 把 进 城 落 户 农 民 纳 入 城 镇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保 障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基 本 住 房 需 求 ( 八 ) 完 善 基 层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证 制 度, 确 保 认 证 核 发 使 用 等 制 度 完 备 各 乡 镇 办 要 重 点 做 好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证 组 织 发 放 管 理 工 作, 指 导 村 集 体 建 立 完 善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认 证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权 益 保 障 分 配 等 制 度, 保 障 农 村 人 口 有 序 向 城 镇 转 移 聚 集 进 一 步 做 好 村 转 居 工 作, 不 断 完 善 符 合 西 宁 市 实 际 并 与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相 适 应 的 新 型 基 层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夯 实 基 层 基 础 工 作 五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和 工 作 保 障 ( 一 ) 加 强 领 导 各 区 县 各 部 门 要 从 全 局 和 政 治 的 高 度, 充 分 认 识 做 好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复 杂 性, 切 实 把 思 想 和 行 动 统 一 到 国 务 院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决 策 部 署 上 来,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周 密 安 排 部 署, 强 化 政 策 顶 层 设 计, 调 整 相 关 政 策, 狠 抓 工 作 落 实 要 认 真 分 解 落 实 确 定 的 工 作 目 标 重 点 任 务 改 革 举 措, 扎 实 解 决 改 革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各 级 政 府 要 根 据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的 事 权 划 分, 承 担 相 应 的 财 政 支 出 责 任, 增 强 政 府 的 公 共 服 务 保 障 能 力 ( 二 ) 完 善 政 策 市 户 籍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各 成 员 单 位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抓 紧 细 化 完 善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对 分 管 领 域 现 有 各 种 与 户 口 性 质 挂 钩 的 政 策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清 理, 除 国 家 明 确 规 定 的 标 准 外, 取 消 按 户 口 性 质 设 置 的 差 别 化 标 准, 研 究 制 定 城 乡 统 一 的 新 标 准, 使 现 有 政 策 逐 步 与 户 口 性 质 脱 钩 凡 条 件 成 熟 的, 应 尽 快 调 整 相 关 政 策, 暂 时 不 具 备 条 件 的,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应 研 究 制 定 分 步 实 施 的 办 法, 提 出 完 全 脱 钩 的 时 间 表 通 过 新 政 策 与 户 口 性 质 不 再 挂 钩 旧 政 策 逐 步 脱 钩, 建 立 起 城 乡 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和 均 等 化 的 公 共 服 务 制 度 总 之, 不 能 简 单 地 以 农 业 户 口 与 非 农 业 户 口 性 质 的 区 分 来 制 定 政 策 配 置 资 源 服 务 管 理, 而 应 逐 步 转 为 以 居 住 地 和 职 业 为 区 分 或 界 定, 科 学 合 理 统 计 农 牧 业 人 口, 切 实 保 障 转 户 农 牧 民 原 有 土 地 上 的 一 切 合 法 权 益 ( 三 ) 深 入 宣 传 各 区 县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和 工 作 职 责,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多 种 渠 道 广 泛 宣 传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重 要 意 义 基 本 原 则 政 策 措 施 等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内 容, 提 高 群 众 的 知 晓 率, 营 造 全 社 会 支 持 改 革 理 解 改 革 参 与 改 革 的 良 好 氛 围 ( 四 ) 建 立 成 本 分 担 机 制 合 理 划 定 政 府 企 业 个 人 分 担 的 城 镇 化 成 本 范 围, 政 府 主 要 承 担 提 供 义 务 教 育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公 共 医 疗 卫 生 社 会 保 障 保 障 性 住 房 以 及 市 政 设 施 等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和 公 共 产 品 的 成 本 ; 企 业 依 法 为 农 牧 业 转 移 人 口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费 用, 为 职 工 提 供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素 质 提 升 等 方 面 的 机 会 和 条 件, 落 实 农 牧 业 转 移 人 口 与 城 镇 人 口 同 工 同 酬 制 度 ;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自 身 承 担 部 分 社 会 保 障 住 房 支 出 文 化 素 质 和 职 业 技 能 提 高 等 方 面 的 成 本 ( 五 ) 全 面 落 实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统 筹 考 虑 全 市 户 籍 人 口 近 三 年 已 转 为 居 民 户 口 的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持 有 居 住 证 人 口 的 总 规 模 和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投 入 等 因 素, 落 实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机 制, 稳 步 扩 大 城 镇 常 住 人 口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覆 盖 面, 支 持 提 升 保 障 水 平 ( 六 ) 强 化 督 导 市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要 加 强 对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措 施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的 督 导 检 查 和 跟 踪 评 估, 及 时 发 现 政 策 执 行 中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 研 究 提 出 解 决 措 施, 保 证 新 旧 政 策 的 有 效 衔 接, 确 保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稳 步 推 进 本 方 案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至 2020 年 7 月 5 日 附 件 : 西 宁 市 进 一 步 深 化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方 案

23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市 政 府 文 件 附 件 西 宁 市 进 一 步 深 化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方 案 一 发 展 目 标 ( 一 ) 力 争 到 2020 年, 全 市 城 镇 化 率 达 到 70% 左 右, 人 口 集 聚 度 明 显 提 高, 基 本 建 立 与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相 适 应, 有 效 支 撑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依 法 保 障 公 民 权 利,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高 效 规 范 有 序 的 新 型 户 籍 制 度, 有 序 实 现 有 能 力 在 城 镇 稳 定 就 业 和 生 活 的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市 民 化 ( 市 城 乡 规 划 和 建 设 局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各 区 县 政 府 等 负 责 除 明 确 各 部 门 分 别 负 责 的 工 作 外, 列 第 一 位 者 为 牵 头 单 位, 下 同 ) 二 创 新 户 籍 管 理 ( 二 ) 建 立 城 乡 统 一 的 户 口 登 记 制 度 取 消 农 业 户 口 与 非 农 业 户 口 性 质 区 分 和 由 此 衍 生 的 蓝 印 户 口 等 户 口 类 型, 统 一 登 记 为 居 民 户 口, 户 口 登 记 仅 按 户 别 分 为 居 民 家 庭 户 和 居 民 集 体 户, 各 类 涉 及 农 业 户 口 与 非 农 业 户 口 性 质 变 更 的 审 批 一 律 停 止 对 统 一 户 口 登 记 后 确 需 出 具 原 户 口 性 质 证 明 的, 公 安 机 关 查 验 原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表 和 查 询 户 籍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数 据 后, 为 群 众 提 供 有 关 户 籍 信 息 的 证 明, 其 中 关 于 户 口 性 质 统 一 表 述 为 2015 年 7 月 1 日 前 户 口 性 质 为 城 镇 居 民 户 口 或 农 村 居 民 户 口, 现 统 一 登 记 为 居 民 户 口, 并 加 盖 公 安 派 出 所 户 口 专 用 章 同 时, 停 止 办 理 蓝 印 户 口, 对 已 经 办 理 蓝 印 户 口 的 人 员, 符 合 落 户 条 件 的, 依 据 自 愿 原 则 可 在 当 地 申 请 登 记 常 住 户 口, 所 持 蓝 印 户 口 注 销 ; 不 符 合 落 户 条 件 的, 应 当 换 领 居 住 证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做 好 城 乡 户 口 统 一 登 记 制 度 的 政 策 宣 传 工 作, 确 保 此 项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 市 公 安 局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 三 ) 建 立 与 统 一 城 乡 户 口 登 记 制 度 相 适 应 的 教 育 卫 计 就 业 社 保 住 房 土 地 及 人 口 统 计 制 度 ( 市 城 乡 规 划 和 建 设 局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市 教 育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市 卫 计 委 市 统 计 局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 四 ) 全 面 推 行 居 住 证 制 度 对 在 我 市 居 住 的 非 本 市 户 籍 人 员 居 住 半 年 以 上 的, 应 当 在 居 住 地 申 领 居 住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居 住 地 申 请 登 记 常 住 户 口 ( 市 公 安 局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负 责 ) ( 五 ) 以 居 住 证 为 载 体, 建 立 健 全 与 居 住 年 限 等 条 件 相 挂 钩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提 供 机 制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享 有 与 当 地 户 籍 人 口 同 等 的 劳 动 就 业 基 本 公 共 教 育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证 照 办 理 服 务 等 权 利 ; 以 连 续 居 住 年 限 和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年 限 等 为 条 件, 逐 步 享 有 与 当 地 户 籍 人 口 同 等 的 就 业 扶 持 住 房 保 障 养 老 服 务 社 会 福 利 社 会 救 助 等 权 利 (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市 教 育 局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市 文 广 局 市 卫 计 委 负 责 ) ( 六 ) 健 全 人 口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实 际 居 住 人 口 登 记 制 度, 加 强 和 完 善 人 口 统 计 调 查, 全 面 准 确 掌 握 人 口 规 模 人 员 结 构 地 区 分 布 等 情 况 ( 市 统 计 局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市 公 安 局 负 责 ) ( 七 ) 建 设 和 完 善 覆 盖 全 市 人 口 以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为 唯 一 标 识 以 人 口 基 础 信 息 为 基 准 的 全 市 人 口 基 础 信 息 库 ( 市 公 安 局 负 责 ) ( 八 ) 分 类 完 善 劳 动 就 业 教 育 收 入 社 保 房 产 信 用 卫 计 税 务 婚 姻 民 族 等 信 息 系 统, 逐 步 实 现 跨 部 门 跨 地 区 信 息 整 合 和 共 享, 为 制 定 人 口 发 展 战 略 和 政 策 提 供 信 息 支 持, 为 人 口 服 务 和 管 理 提 供 支 撑 (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市 教 育 局 市 民 宗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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