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 私 和 信 息 披 露 : 妇 女 服 务 机 构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隐 私 和 信 息 披 露 问 题 和 解 答 2012 年 4 月 在 加 拿 大, 女 性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越 来 越 多, 但 在 一 般 公 众 之 中, 艾 滋 病 毒 依 然 倍 受 歧 视 且 不 被 了 解 对 于 那 些 面 临 暴 力 药 物 滥 用 住 房 困 难 贫 穷 以 及 其 他 诸 多 问 题 的 妇 女,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的 法 律 问 题 可 能 会 进 一 步 增 加 她 们 的 焦 虑 和 危 险 她 们 常 常 无 法 获 得 准 确 且 便 利 的 信 息 对 于 许 多 妇 女 来 说, 她 们 最 先 接 触 的 人 就 是 她 们 所 使 用 的 服 务 机 构 或 服 务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本 文 解 答 了 加 拿 大 妇 女 服 务 机 构 遇 到 的 一 些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的 常 见 法 律 问 题 这 些 内 容 将 帮 助 提 供 服 务 的 机 构 在 必 要 时 为 他 们 的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适 当 的 法 律 信 息 和 援 助, 也 将 为 他 们 在 提 供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信 息 的 工 作 方 面 提 供 一 些 指 导 本 问 题 和 解 答 是 专 为 那 些 为 穷 困 妇 女 新 移 民 妇 女 使 用 毒 品 的 妇 女 性 暴 力 和 家 庭 暴 力 的 幸 存 妇 女 无 稳 定 住 所 的 妇 女 以 及 触 犯 法 律 的 妇 女 提 供 服 务 的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为 那 些 被 边 缘 化 的 妇 女 提 供 咨 询 支 持 和 服 务 的 机 构 所 编 写 本 文 是 根 据 一 个 为 多 伦 多 服 务 机 构 举 办 的 研 讨 会 而 编 写 的 背 景 : 艾 滋 病 毒 信 息 披 露 的 相 关 问 题 在 加 拿 大 的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人 群 中, 女 性 所 占 比 例 不 断 增 加 在 加 拿 大 相 当 一 部 分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妇 女 是 原 住 民 来 自 艾 滋 病 流 行 的 国 家 ( 主 要 是 非 洲 和 加 勒 比 地 区 ) 注 射 毒 品 的 吸 毒 人 员 以 及 服 刑 人 员 1 异 性 性 接 触 和 注 射 毒 品 是 妇 女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两 个 主 要 危 险 因 素 妇 女 可 能 会 由 于 各 种 不 同 的 原 因 在 各 种 不 同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艾 滋 病 毒 检 测 比 如, 一 些 妇 女 会 在 可 能 接 触 艾 滋 病 毒 后 寻 求 检 测 为 怀 孕 妇 女 提 供 艾 滋 病 毒 检 测 是 产 前 保 健 的 一 项 内 容, 而 所 有 外 国 人 申 请 加 拿 大 永 久 居 民 签 证, 以 及 某 些 短 期 居 住 签 证 都 需 要 进 行 艾 滋 病 毒 检 测, 作 为 移 民 体 检 的 一 项 内 容, 所 以 许 多 妇 女 在 这 些 过 程 中 发 现 自 己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诊 断 出 艾 滋 病 毒 总 是 给 妇 女 带 来 巨 大 的 痛 苦, 许 多 妇 女 都 感 受 到 震 惊 否 认 失 落 伤 心 害 怕 孤 立 愤 怒 羞 愧 和 焦 虑 隐 私 和 信 息 披 露 : 妇 女 服 务 机 构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隐 私 和 信 息 披 露 问 题 和 解 答 1
对 于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妇 女 来 说, 艾 滋 病 毒 的 信 息 披 露 是 一 个 持 续 的 过 程, 而 且 不 仅 对 其 个 人, 也 对 其 家 庭 以 及 周 围 的 人 都 会 造 成 相 当 的 影 响 有 效 的 信 息 披 露 会 有 许 多 积 极 的 好 处, 包 括 减 少 艾 滋 病 毒 的 传 播, 增 加 获 得 援 助 的 渠 道 和 改 善 身 心 健 康 但 是, 由 于 艾 滋 病 毒 仍 备 受 歧 视, 而 且 个 人 健 康 信 息 通 常 被 视 为 个 人 隐 私, 所 以 许 多 妇 女 不 愿 意 向 他 人 透 露 自 己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情 况 一 名 妇 女 会 因 为 某 些 原 因 而 决 定 披 露 她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情 况, 包 括 为 了 获 得 需 要 的 服 务 为 了 避 免 传 染 给 性 伴 侣 或 孩 子 因 为 需 要 援 助 以 便 在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情 况 下 维 持 生 活 因 为 法 律 义 务 ( 见 下 文 ) 或 者 因 为 病 情 有 所 恶 化 但 是, 在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的 诊 断 披 露 后, 许 多 妇 女 会 遭 到 来 自 伴 侣 和 他 人 的 心 理 和 身 体 伤 害, 以 及 在 工 作 中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他 场 合 受 到 歧 视 所 以 许 多 妇 女 会 害 怕 如 果 她 们 暴 露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的 情 况 后, 会 被 指 责 出 轨 被 遗 弃 遭 受 暴 力 被 羞 辱 和 歧 视, 或 被 取 消 新 移 民 援 助 服 务 而 且, 一 旦 有 人 知 道 这 名 妇 女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的 情 况, 他 ( 她 ) 可 能 就 会 透 露 给 其 他 人, 这 名 妇 女 将 无 法 控 制 这 项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考 虑 到 信 息 披 露 的 复 杂 性 和 私 密 性,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妇 女 可 能 需 要 接 受 辅 导 和 获 得 援 助, 来 决 定 什 么 时 候 向 什 么 人 如 何 披 露 她 们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情 况, 以 及 为 披 露 这 些 信 息 可 能 带 来 的 后 果 做 好 准 备 服 务 人 员 应 能 体 谅 这 些 信 息 披 露 的 复 杂 性, 并 理 解 这 些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妇 女 不 需 要 公 开 她 们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情 况 艾 滋 病 毒 信 息 披 露 应 该 是 自 愿 的, 并 且 应 该 是 更 广 泛 的 艾 滋 病 毒 预 防 治 疗 和 援 助 战 略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服 务 人 员 应 尊 重 和 保 护 这 些 妇 女 的 隐 私, 并 为 她 们 提 供 适 当 的 援 助 和 推 荐 以 协 助 她 们 解 决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困 难 问 : 在 加 拿 大 有 哪 些 可 供 女 性 选 择 的 艾 滋 病 毒 检 测? 答 : 许 多 机 构 都 提 供 艾 滋 病 毒 检 测, 包 括 医 生 诊 所 和 医 院 性 健 康 诊 所 助 产 士 服 务 机 构 和 一 些 社 区 组 织 在 安 省 有 50 个 可 匿 名 检 测 艾 滋 病 毒 的 地 方 ( 即 : 检 测 出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者 的 身 份 不 会 上 报 公 共 卫 生 部 门 ) 在 安 省 有 60 个 提 供 快 速 检 测 艾 滋 病 毒 的 地 方 ( 即 : 即 时 血 液 检 测, 马 上 出 结 果 ) 要 查 找 你 附 近 有 哪 些 艾 滋 病 毒 检 测 机 构, 请 致 电 安 省 艾 滋 病 热 线 ( 多 伦 多 电 话 :416-392- 2437, 或 免 费 电 话 :1-800-668-2437) 问 : 在 服 务 机 构 的 实 际 工 作 中, 尊 重 妇 女 有 关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状 况 的 保 密 性 意 味 着 什 么? 答 : 保 密 性 是 指 服 务 机 构 有 义 务 保 护 客 户 的 个 人 隐 私 医 疗 记 录, 包 括 艾 滋 病 毒 检 测 结 果, 甚 至 是 来 寻 求 艾 滋 病 毒 检 测 的 事 实, 都 必 须 以 能 够 保 护 个 人 隐 私 的 方 式 保 存 这 包 括 妥 善 保 管 检 测 信 息, 未 经 授 权 不 得 查 看 保 密 性 还 包 括 艾 滋 病 测 试 附 带 的 咨 询, 以 及 在 客 户 获 取 服 务 时 与 其 进 行 的 任 何 讨 论 隐 私 和 信 息 披 露 : 妇 女 服 务 机 构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隐 私 和 信 息 披 露 问 题 和 解 答 2
根 据 服 务 类 型 以 及 与 客 户 的 关 系, 可 能 需 要 采 取 不 同 的 预 防 措 施 来 保 护 妇 女 的 隐 私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除 了 正 式 的 文 件 维 护 系 统, 服 务 机 构 应 考 虑 保 护 客 户 隐 私 真 正 需 要 什 么 例 如, 为 了 保 守 客 户 的 秘 密, 服 务 人 员 如 果 在 办 公 室 以 外 的 地 方 遇 到 客 户, 就 不 能 与 客 户 交 谈, 即 使 随 便 聊 聊 也 不 行 如 果 暴 露 了 这 名 妇 女 认 识 服 务 机 构 的 人 员, 那 么 别 人 可 能 会 想 到 她 有 某 些 状 况, 或 是 曾 接 触 过 某 些 机 构, 比 如 艾 滋 病 或 暴 力 相 关 的 援 助 组 织 特 别 是 对 于 遭 受 虐 待, 或 处 于 某 种 依 赖 关 系 中 的 妇 女, 以 及 生 活 在 关 系 紧 密 的 社 区 中 的 妇 女, 保 密 性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甚 至 轻 微 的 泄 密 也 可 能 造 成 非 常 严 重 的 后 果 问 : 服 务 人 员 是 否 可 以 询 问 客 户 是 否 有 某 些 传 染 性 疾 病, 比 如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答 : 一 般 原 则 是, 仅 收 集 与 你 提 供 的 服 务 相 关 的 信 息 并 仅 用 于 收 集 此 信 息 的 目 的 艾 滋 病 毒 不 会 通 过 一 般 接 触 而 传 染, 所 以 是 否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与 提 供 的 大 多 数 服 务 无 关 如 果 它 不 是 相 关 信 息, 那 么 服 务 人 员 就 不 应 要 求 客 户 提 供 该 信 息 此 外, 如 果 一 个 服 务 人 员 得 知 了 一 名 妇 女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情 况 ( 比 如 因 为 她 服 用 的 药 物, 或 者 她 主 动 提 供 了 该 信 息 ), 那 么 该 信 息 必 须 作 为 保 密 信 息 处 理 问 :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妇 女 必 须 公 开 她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的 状 况? 答 : 根 据 加 拿 大 刑 法 规 定,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在 从 事 会 构 成 极 大 的 严 重 身 体 伤 害 风 险 的 活 动 前, 必 须 披 露 其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的 状 况 法 庭 对 此 的 解 释 是, 性 行 为 构 成 了 艾 滋 病 毒 传 播 的 极 大 风 险,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在 发 生 性 行 为 前 必 须 告 知 其 性 伴 侣 他 们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的 状 况 然 而 这 一 标 准 很 模 糊, 所 以 法 庭 会 根 据 个 案 做 出 决 定, 通 常 的 解 释 是,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在 发 生 无 保 护 的 阴 道 或 肛 门 性 交 前, 必 须 向 性 伴 侣 披 露 他 们 的 状 况 2 如 果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未 披 露 他 们 的 状 况, 那 么 他 ( 她 ) 可 能 会 面 临 严 重 的 刑 事 指 控 除 了 性 行 为 的 情 况,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很 少 需 要 依 法 披 露 他 们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的 状 况 尽 管 很 多 人 在 各 种 情 况 下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但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法 律 并 未 要 求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妇 女 向 她 的 雇 主 邻 居 孩 子 老 师 或 服 务 人 员 披 露 她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的 状 况 问 : 如 果 我 们 得 知 一 名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妇 女 会 对 他 人 造 成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危 险 ( 例 如, 通 过 发 生 无 保 护 的 性 行 为, 而 对 方 并 不 知 道 她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的 状 况 ), 我 们 是 否 可 以 侵 犯 该 妇 女 的 隐 私, 而 提 醒 那 个 被 危 及 人 员? 答 : 从 法 律 上 说, 这 个 问 题 没 有 一 个 简 单 的 答 案 因 为 加 拿 大 的 现 行 法 律, 并 未 明 确 规 定 一 名 服 务 人 员 是 否 具 有 法 律 义 务 为 保 护 他 人 免 受 伤 害 而 披 露 保 密 信 息 3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的 是, 酌 情 决 定 权 来 披 露 保 密 信 息 where an identifiable individual or group is in 隐 私 和 信 息 披 露 : 妇 女 服 务 机 构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隐 私 和 信 息 披 露 问 题 和 解 答 3
imminent danger of death or 在 确 定 的 个 人 或 群 体 有 即 将 遭 受 死 亡 或 严 重 身 体 伤 害 的 危 险 的 情 况 下, 为 了 保 护 他 人 免 受 伤 害, 服 务 人 员 有, 或 决 定 不 侵 犯 隐 私 权, 只 要 在 当 时 情 况 下 合 情 合 理 并 出 于 善 意, 则 PHIPA 免 除 健 康 信 息 托 管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PHIPA 的 有 关 规 定 反 映 了 已 在 普 通 法 中 建 立 的 原 则, 因 此 类 似 的 准 则 可 能 也 适 用 于 PHIPA 不 包 括 的 服 务 人 员 可 取 的 做 法 是 服 务 机 构 为 工 作 人 员 和 志 愿 者 制 定 出 一 个 政 策 或 准 则, 对 如 果 发 生 这 种 情 况 时 有 关 记 录 和 决 策 的 过 程 做 出 相 关 规 定 如 果 服 务 人 员 为 了 保 护 他 人 免 受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危 险, 而 决 定 做 出 行 动, 该 服 务 人 员 不 必 报 警, 甚 至 应 该 避 免 这 样 做, 除 非 由 于 特 定 的 特 殊 的 情 况 而 绝 对 必 须 报 警 ( 例 如 有 儿 童 需 要 得 到 保 护, 咨 询 人 员 有 义 务 根 据 儿 童 福 利 法 律 的 规 定 向 儿 童 保 护 机 构 报 告 ) 与 被 危 及 人 员 接 触 的 服 务 人 员 也 许 可 以 与 其 进 行 一 次 一 般 性 的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的 讨 论, 讨 论 有 关 艾 滋 病 毒 的 传 播, 以 及 安 全 性 行 为 ( 或 使 用 无 菌 注 射 器 具 ) 的 重 要 性, 还 可 以 做 一 次 艾 滋 病 毒 测 试, 以 便 在 不 侵 犯 客 户 隐 私 权 的 前 提 下, 提 高 这 些 人 对 于 潜 在 风 险 的 认 知 或 者 还 可 以 提 醒 公 共 卫 生 部 门, 让 他 们 在 不 披 露 可 能 传 染 源 身 份 的 情 况 下 联 系 被 危 及 人 员 如 果 服 务 人 员 决 定 为 保 护 他 人 而 侵 犯 客 户 隐 私, 那 么 所 披 露 的 机 密 信 息 应 该 尽 量 限 制, 以 保 护 客 户 的 隐 私 权 ( 例 如, 可 能 建 议 某 人 进 行 测 试, 因 为 他 可 能 受 到 性 传 播 感 染, 但 不 告 诉 他 有 可 能 被 谁 传 染 ) 服 务 人 员 务 必 记 录 每 次 做 出 决 定 的 原 因, 并 将 采 取 的 行 动 告 知 客 户 隐 私 和 信 息 披 露 : 妇 女 服 务 机 构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隐 私 和 信 息 披 露 问 题 和 解 答 4
问 : 如 果 警 察 要 求 我 们 提 供 保 密 记 录 的 副 本, 我 们 应 该 怎 么 做? 答 : 只 有 当 警 察 出 示 有 效 搜 查 令 时, 你 才 需 要 提 供 资 料 如 果 他 们 出 示 有 效 搜 查 令, 那 么 你 在 法 律 上 有 义 务 向 他 们 提 供 搜 查 令 要 求 的 特 定 信 息, 但 仅 此 而 已 你 可 将 要 求 的 文 件 副 本 (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文 档, 视 情 况 而 定 ) 放 入 密 封 信 封 或 盒 子, 以 设 法 保 护 客 户 的 保 密 信 息 并 在 交 给 警 察 前, 在 上 面 标 注 : 机 密 信 息, 未 经 授 权, 请 勿 打 开 (Do not open.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Privilege asserted.) 然 后 尽 快 联 系 你 自 己 的 律 师, 并 通 知 客 户 问 :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妇 女 怎 样 才 能 避 免 她 的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状 况 记 录 包 括 在 她 的 病 例 资 料 中 ( 例 如, 如 果 她 的 医 生 将 她 介 绍 给 一 个 专 科 医 生 )? 答 : 在 安 省, 个 人 健 康 信 息 保 护 法 包 含 一 些 关 于 患 者 隐 私 保 护 的 规 定, 其 中 包 括 所 谓 的 保 险 箱 规 定 这 一 规 定 允 许 患 者 提 出 我 希 望 你 不 要 告 诉 任 何 人 我 是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来 禁 止 医 护 人 员 向 他 人 透 露 患 者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的 状 况 例 如, 当 介 绍 患 者 到 专 科 医 生 时, 医 生 不 允 许 向 专 科 医 生 透 露 患 者 的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状 况 ( 注 意, 在 几 种 例 外 情 况 下, 医 护 人 员 仍 旧 可 以 透 露 患 者 的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的 状 况 ) 但 是, 如 果 该 医 护 人 员 合 理 地 认 为 向 另 外 一 名 医 护 人 员 透 露 患 者 的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状 况 ( 或 其 他 受 保 险 箱 保 护 的 信 息 ) 对 于 向 患 者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非 常 重 要, 那 么 该 医 护 人 员 不 能 直 接 透 露 该 信 息, 但 可 以 这 样 说 我 认 为 有 一 些 信 息 对 于 你 治 疗 这 名 患 者 是 合 理 必 要 的, 但 我 不 能 直 接 提 供 给 你 问 : 如 果 妇 女 的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状 况 未 经 她 们 同 意 已 被 披 露, 那 么 她 们 可 采 取 什 么 补 救 措 施? 答 : 如 果 有 人 侵 犯 了 你 的 客 户 的 隐 私 权, 而 且 这 种 侵 犯 违 反 了 法 律, 她 可 以 向 安 省 信 息 和 隐 私 专 员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Ontario) 投 诉 ( 如 果 该 侵 权 行 为 违 反 了 PHIPA 等 省 级 法 律 ), 或 者 向 加 拿 大 隐 私 专 员 办 公 室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Canada ) 投 诉 ( 如 果 违 反 了 联 邦 法 律, 如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和 电 子 文 件 法 ) 根 据 适 用 的 法 律 不 同, 可 能 会 有 一 个 时 间 限 制 ( 例 如,PHIPA 对 于 有 关 涉 及 侵 犯 隐 私 的 投 诉 有 一 年 的 期 限 ) 如 果 没 有 适 用 法 律, 你 的 客 户 也 可 以 根 据 普 通 法 在 法 院 起 诉 4 你 应 针 对 具 体 情 况 咨 询 律 师 或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隐 私 和 信 息 披 露 : 妇 女 服 务 机 构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隐 私 和 信 息 披 露 问 题 和 解 答 5
安 省 信 息 和 隐 私 专 员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Ontario) 的 网 站 (www.ipc.on.ca), 以 及 加 拿 大 隐 私 专 员 办 公 室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Canada) 的 网 站 (www.priv.gc.ca) 也 提 供 有 关 隐 私 权 和 如 何 投 诉 的 信 息 问 : 对 于 需 要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法 律 咨 询 的 客 户, 我 应 该 将 她 介 绍 到 哪 里? 答 : 安 省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HIV & AIDS Legal Clinic Ontario) 是 非 营 利 慈 善 性 的 社 区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专 为 艾 滋 病 患 者 和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 多 伦 多 电 话 :416-340-7790 或 安 省 免 费 电 话 :1-888-705-8889) 还 有 许 多 其 他 的 律 师 和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其 中 一 些 是 不 同 领 域 的 法 律 专 家 更 多 信 息 请 参 阅 以 下 资 料 :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检 测 :www.aidslaw.ca/testing 艾 滋 病 毒 检 测 ( 信 息 表 ) 关 于 健 康 信 息 隐 私 权 :www.aidslaw.ca/privacy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和 健 康 信 息 的 隐 私 权 ( 信 息 表 ) 关 于 刑 法 和 艾 滋 病 毒 信 息 披 露 :www.aidslaw.ca/criminallaw 加 拿 大 刑 法 和 艾 滋 病 毒 保 密 相 关 问 答 刑 法 和 艾 滋 病 毒 ( 信 息 表 ) 艾 滋 病 毒 信 息 披 露 和 法 律 : 针 对 服 务 机 构 的 资 源 关 于 妇 女 和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www.aidslaw.ca/women 妇 女 和 艾 滋 病 毒 ( 信 息 表 ) 隐 私 和 信 息 披 露 : 妇 女 服 务 机 构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隐 私 和 信 息 披 露 问 题 和 解 答 6
本 问 答 是 根 据 一 个 为 多 伦 多 服 务 机 构 举 办 的 研 讨 会 而 编 写 的 研 讨 会 上 分 别 由 Marvelous Muchenje 为 Women s Health in Women s Hands 社 区 健 康 中 心 做 了 演 讲,Renée Lang 为 HIV & AIDS Legal Clinic Ontario(HALCO) 做 了 演 讲, 还 有 Alison Symington 为 Canadian HIV/AIDS Legal Network 做 了 演 讲 请 注 意 本 问 答 提 供 的 信 息 是 针 对 多 伦 多 地 区 的, 因 为 编 写 本 文 所 根 据 的 研 讨 会 是 在 多 伦 多 举 行 的 本 文 仅 包 含 一 些 基 本 信 息, 并 不 构 成 法 律 意 见, 所 以 不 应 作 为 法 律 意 见 予 以 依 赖 本 问 答 副 本 可 在 HIV/AIDS Legal Network 的 网 站 上 下 载 :www.aidslaw.ca 本 资 料 允 许 被 复 制, 但 不 能 用 于 销 售, 且 Canadian HIV/ AIDS Legal Network 必 须 被 提 述 为 信 息 来 源 方 Canadian HIV/AIDS Legal Network, 2012 References 1 Public Health Agency of Canada, Population-Specific HIV/AIDS Status Report: Women, 2012. 2 Please refer to www.aidslaw.ca/criminallaw for updates on this evolving legal standard. 3 Note, however, that certain service providers may have specific duties because of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the person at risk (e.g., if a fiduciary duties exists) or obligations related to the specific regulations applicable to their profession. See HIV and the criminal law: A resource kit for service providers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4 See, for example, Ontario Court of Appeal case of Jones v. Tsige, 2012 ONCA 32. 隐 私 和 信 息 披 露 : 妇 女 服 务 机 构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隐 私 和 信 息 披 露 问 题 和 解 答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