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 越 全 意 保 个 人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2014 年 第 一 版 ) ( 安 盛 天 平 )( 备 - 意 外 )[2014]( 主 )73 号 重 要 提 示 1.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以 投 保 人 按 规 定 支 付 了 保 险 费 为 条 件 就 保 险 期 间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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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 越 全 意 保 个 人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2014 年 第 一 版 ) 本 保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保 险 凭 证 投 保 单 任 何 附 属 协 议 或 附 加 合 同 以 及 批 单 共 同 组 成 本 合 同, 并 按 同 一 合 同 解 释 方 式 加 以 理 解 卓 越 全 意 保 个 人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2 卓 越 全 意 保 交 通 工 具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卓 越 全 意 保 附 加 个 人 意 外 借 贷 还 款 保 障 保 险 条 款 卓 越 全 意 保 附 加 个 人 意 外 医 疗 费 用 保 险 条 款 卓 越 全 意 保 附 加 个 人 意 外 每 日 住 院 津 贴 保 险 条 款 卓 越 全 意 保 附 加 个 人 意 外 未 成 年 人 教 育 资 助 保 险 条 款

2 卓 越 全 意 保 个 人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2014 年 第 一 版 ) ( 安 盛 天 平 )( 备 - 意 外 )[2014]( 主 )73 号 重 要 提 示 1.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以 投 保 人 按 规 定 支 付 了 保 险 费 为 条 件 就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将 按 保 险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保 ( 险 ) 单 所 列 明 的 保 险 计 划 范 围 内, 以 约 定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予 以 赔 付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条 款 特 别 是 责 任 免 除 以 及 保 险 责 任 的 有 关 规 定, 充 分 了 解 保 障 范 围 2. 本 保 险 合 同 是 基 于 您 投 保 单 中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签 发 的 请 仔 细 阅 读 保 险 合 同, 若 其 中 包 含 任 何 不 正 确 的 信 息, 请 立 即 告 知 本 公 司 ; 否 则, 您 可 能 在 索 赔 时 无 法 获 得 保 险 金, 并 且 / 或 者 您 的 保 险 合 同 可 能 会 被 宣 布 无 效, 而 只 获 得 您 保 险 期 间 内 所 支 付 的 无 息 保 险 费 若 您 在 保 险 合 同 签 发 之 后 提 供 给 本 公 司 的 信 息 和 先 前 提 供 的 信 息 有 重 要 差 别, 本 公 司 可 能 会 根 据 您 提 供 的 新 信 息 重 新 核 保, 提 供 保 障 若 您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签 发 后 十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通 知 本 公 司 进 行 修 改, 本 公 司 将 默 认 为 您 在 投 保 单 中 提 供 的 信 息 是 完 整 无 误 的 您 的 保 险 如 何 运 作 您 的 保 险 合 同 是 您 和 本 公 司 之 间 订 立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您 提 交 给 本 公 司 的 投 保 单 ; 您 所 作 的 任 何 声 明 ; 本 保 险 条 款 ; 保 ( 险 ) 单 ( 包 括 保 险 利 益 明 细 表 ); 保 险 凭 证 ; 任 何 附 属 协 议 或 附 加 合 同 ; 任 何 批 单 和 / 或 特 别 条 款 以 上 所 有 文 档 将 共 同 组 成 本 合 同, 并 按 同 一 合 同 解 释 方 式 加 以 理 解, 任 何 部 分 中 出 现 的 字 句 或 表 述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任 何 其 它 地 方 出 现 时 均 应 表 达 同 样 的 意 义 在 本 公 司 收 到 保 险 费 并 确 认 承 保 后, 您 将 可 根 据 本 条 款 的 规 定 享 有 您 的 保 ( 险 ) 单 和 / 或 批 单 中 所 列 明 的 保 障 利 益, 以 保 ( 险 ) 单 和 / 或 批 单 中 所 列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第 一 章 : 基 本 条 款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本 公 司 于 本 合 同 项 下 应 负 的 保 险 责 任, 须 经 投 保 人 缴 付 约 定 保 险 费 且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后 开 始 本 公 司 会 签 发 保 ( 险 ) 单 作 为 承 保 的 凭 证 本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以 保 ( 险 ) 单 所 载 的 生 效 日 期 为 准 保 险 期 间 及 续 保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以 保 ( 险 ) 单 上 所 载 明 的 日 期 为 准,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自 生 效 日 的 零 时 起 到 保 ( 险 ) 单 满 期 日 的 二 十 四 (24) 时 止 仅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或 一 年 时, 投 保 人 可 于 每 个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或 之 前, 向 本 公 司 缴 付 续 保 保 险 费 以 示 2

3 续 保, 若 本 公 司 审 核 后 同 意 续 保 且 投 保 人 已 缴 付 续 保 期 保 险 费, 则 本 合 同 将 于 下 一 个 保 险 期 间 持 续 有 效 本 合 同 可 按 上 述 续 保 方 式 续 保 至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均 已 达 到 本 合 同 投 保 单 上 所 约 定 的 最 高 承 保 年 龄 后 的 首 个 保 ( 险 ) 单 满 期 日 保 险 金 额 是 指 保 险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或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 保 险 合 同 下 各 保 障 利 益 所 对 应 的 具 体 保 险 金 额 的 数 额 见 保 ( 险 ) 单 的 规 定 若 该 数 额 经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或 批 注 修 正 而 发 生 变 更, 则 以 变 更 后 的 数 额 为 准 被 保 险 人 的 减 少 本 公 司 将 按 以 下 约 定 减 少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 1. 若 本 公 司 因 承 保 风 险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而 不 接 受 某 被 保 险 人 继 续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申 请 减 少 某 被 保 险 人, 则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起 或 者 投 保 人 递 交 申 请 之 日 起,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包 含 该 被 保 险 人, 其 被 保 资 格 将 于 当 日 二 十 四 (24) 时 丧 失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公 司 将 按 日 计 算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项 下 已 付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2. 自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达 到 本 合 同 投 保 单 上 所 约 定 的 最 高 承 保 年 龄 后 的 首 个 保 ( 险 ) 单 满 期 日 的 二 十 四 (24) 时 起,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包 含 该 被 保 险 人 3. 若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本 合 同 项 下 对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达 到 保 ( 险 ) 单 所 载 该 被 保 险 人 所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则 自 其 身 故 或 向 其 给 付 之 日 起,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包 含 该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订 立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指 定 一 人 或 数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数 人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确 定 其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未 确 定 受 益 份 额 的, 各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用 受 益 权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残 疾 或 烧 伤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伤 残 疾 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投 保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本 公 司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1)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2)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3)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死 亡, 且 不 能 确 定 死 亡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死 亡 在 先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以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但 需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由 本 公 司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上 批 注 未 及 时 通 知 的, 因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变 更 而 发 生 的 法 律 纠 纷,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投 保 人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应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或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年 龄 的 确 定 与 错 误 的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件 登 记 的 周 岁 年 龄 为 准,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必 须 符 合 投 保 单 所 载 的 年 龄 要 求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填 写 1. 若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则 本 公 司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或 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比 例 时 按 照 实 付 保 险 费 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支 付 2. 若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的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3

4 3. 若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公 司 承 保 要 求 的, 则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取 消 相 应 被 保 险 人 的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相 应 已 缴 付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的 变 更 投 保 人 的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有 变 更 时, 应 于 变 更 发 生 十 天 内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投 保 人 不 作 上 述 通 知 时,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所 发 送 的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投 保 人 职 业 变 更 的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职 业 或 工 种 时,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十 (10)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被 保 险 人 所 变 更 的 职 业 或 工 种 依 照 本 公 司 职 业 分 类 在 拒 保 范 围 内 的, 本 公 司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有 权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并 按 照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退 还 原 职 业 或 工 种 所 对 应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被 保 险 人 所 变 更 的 职 业 或 工 种 依 照 本 公 司 职 业 分 类 仍 可 承 保 的 或 在 拒 保 范 围 内 但 保 险 人 认 定 可 以 继 续 承 保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收 取 相 应 保 费 被 保 险 人 所 变 更 的 职 业 或 工 种 依 照 保 险 人 职 业 分 类 在 拒 保 范 围 内, 且 未 依 本 条 约 定 通 知 保 险 人 而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本 公 司 将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行 使 变 更 合 同 的 权 利 投 保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可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申 请 变 更 合 同 内 容, 经 本 公 司 审 核 并 同 意 后 记 录 在 保 险 合 同 上 或 签 发 批 单 后 生 效 任 何 经 纪 人 或 代 理 商 均 无 权 修 订 或 放 弃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任 何 条 款 若 某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身 故, 则 本 公 司 不 再 接 受 本 合 同 中 有 关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任 何 内 容 的 变 更 申 请 保 险 费 的 缴 付 除 非 经 事 先 约 定 并 经 本 公 司 书 面 批 准, 保 险 费 必 须 在 保 ( 险 ) 单 续 保 批 单 临 时 保 险 合 同 或 批 单 所 约 定 之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 生 效 日 期 ) 或 者 续 保 日 之 前, 全 额 付 清 保 险 费 可 用 人 民 币 或 其 他 货 币 支 付, 具 体 根 据 投 保 人 的 国 别 及 选 择 的 承 保 区 域 以 及 在 保 险 费 支 付 时 现 行 有 效 的 外 汇 管 理 制 度 而 确 定 投 保 人 支 付 的 货 币 种 类 将 在 保 ( 险 ) 单 中 注 明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以 已 支 付 保 险 费 为 条 件 若 应 付 保 险 费 未 能 在 上 述 生 效 日 当 天 或 之 前 全 额 付 清, 则 保 险 合 同 或 批 单 将 被 视 为 未 生 效, 本 公 司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支 付 任 何 保 险 金 在 其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付 款 均 不 能 使 该 保 险 合 同 或 批 单 重 新 产 生 效 力, 但 经 与 本 公 司 另 行 书 面 事 先 约 定 并 经 本 公 司 书 面 批 准 的 除 外 宽 限 期 仅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时, 若 依 约 定 投 保 人 可 分 期 缴 付 保 险 费, 则 除 首 期 保 险 费 外, 每 次 保 险 费 约 定 到 期 日 起 三 十 (30) 天 内 为 宽 限 期 虽 有 上 述 规 定, 但 在 发 生 索 赔 时, 本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投 保 人 在 本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前 付 清 该 被 保 险 人 项 下 所 有 未 缴 的 保 险 费 续 保 保 险 费 续 保 保 险 费 根 据 续 保 时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风 险, 按 续 保 当 时 本 公 司 现 行 的 费 率 计 算 若 有 调 整, 本 公 司 将 书 面 通 知 投 保 人 若 投 保 人 已 经 预 先 支 付 续 保 保 费 而 本 公 司 已 明 确 拒 绝 续 保 的, 则 本 公 司 将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已 缴 付 的 续 保 保 险 费 告 知 义 务 及 合 同 的 效 力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于 本 公 司 询 问 的 事 项 应 据 实 说 明 4

5 1. 若 投 保 人 因 故 意 或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直 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或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2. 若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本 公 司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3. 若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本 公 司 对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退 还 保 险 费 4. 若 仅 是 对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仅 直 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该 被 保 险 人 或 提 高 相 应 费 率 的, 则 本 公 司 可 仅 就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障 采 取 上 述 相 应 的 措 施 合 同 的 解 除 解 除 合 同 会 给 投 保 人 带 来 一 定 损 失, 请 投 保 人 仔 细 阅 读 以 下 条 款 并 做 出 慎 重 决 定 投 保 人 可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随 时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但 本 公 司 已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过 保 险 金 的 除 外 投 保 人 提 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合 同 原 件 ; 3. 保 险 费 交 付 凭 证 ; 4. 投 保 人 身 份 证 明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时, 本 合 同 将 于 本 公 司 收 到 投 保 人 书 面 解 除 通 知 时 的 保 险 月 度 最 后 一 天 之 二 十 四 (24) 时 终 止 若 投 保 人 已 缴 纳 下 一 个 保 险 月 度 的 续 保 保 费, 本 公 司 将 无 息 退 还 如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以 上 或 不 足 一 个 月, 本 合 同 将 于 本 公 司 收 到 投 保 人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二 十 四 (24) 时 终 止, 对 于 效 力 终 止 时 投 保 人 已 缴 付 的 未 到 期 部 分 的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将 按 照 下 表 所 确 定 的 退 费 比 例 计 算, 对 于 投 保 人 已 预 交 的 续 保 保 费, 则 本 公 司 将 无 息 退 还 公 式 : 应 退 保 险 费 = 已 付 保 险 费 * 退 费 比 例 退 费 比 例 表 : 不 同 保 险 期 间 的 退 费 比 例 效 力 终 止 日 至 已 缴 当 期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的 月 数 保 险 期 间 不 超 过 一 个 月 保 险 期 间 大 于 一 个 月 但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保 险 期 间 大 于 三 个 月 但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保 险 期 间 大 于 六 个 月 但 不 超 过 十 二 个 月 足 十 个 月 % 足 九 个 月 少 于 十 个 月 % 足 八 个 月 少 于 九 个 月 % 足 七 个 月 少 于 八 个 月 % 足 六 个 月 少 于 七 个 月 % 足 五 个 月 少 于 六 个 月 % 0 足 四 个 月 少 于 五 个 月 % 0 足 三 个 月 少 于 四 个 月 % 0 足 二 个 月 少 于 三 个 月 - 30% 0 0 足 一 个 月 少 于 二 个 月

6 少 于 一 个 月 本 公 司 有 权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30) 天, 或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时, 本 公 司 将 提 前 十 五 (15) 天, 以 书 面 通 知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本 合 同 将 于 该 书 面 通 知 列 明 的 合 同 终 止 日 二 十 四 (24) 时 终 止 该 书 面 通 知 由 专 人 或 以 挂 号 信 或 其 它 类 似 邮 寄 方 式 送 至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单 中 列 明 的 通 讯 地 址, 本 公 司 也 将 按 日 计 算 退 回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公 式 : 应 退 保 费 = 已 付 当 期 保 险 费 * 效 力 终 止 日 至 已 缴 当 期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的 天 数 / 保 险 期 间 ( 天 数 )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本 合 同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将 会 自 动 终 止 : 1.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达 到 本 合 同 投 保 单 上 所 约 定 的 最 高 承 保 年 龄 后 的 首 个 保 ( 险 ) 单 满 期 日 ; 2.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投 保 人 无 意 续 保 或 本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合 同 续 保 申 请 ; 3.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时, 本 合 同 的 应 缴 保 险 费 于 宽 限 期 届 满 时 仍 未 缴 交 ; 4. 本 合 同 因 其 他 条 款 所 列 情 况 而 终 止 注 : 在 1 或 2 项 所 提 及 的 情 况 下, 本 合 同 效 力 于 该 保 ( 险 ) 单 满 期 日 二 十 四 (24) 时 自 动 终 止 在 3 项 所 提 及 的 情 况 下, 本 合 同 效 力 于 该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二 十 四 (24) 时 自 动 终 止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索 赔 申 请 应 于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后 的 三 十 (30) 天 内, 由 索 赔 申 请 人 通 知 本 公 司 如 因 索 赔 申 请 人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本 公 司, 而 导 致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损 失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上 述 约 定, 不 包 括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导 致 的 迟 延 证 明 文 件 和 索 赔 申 请 若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索 赔 申 请 人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索 赔 时, 应 填 写 索 赔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和 资 料 原 件 作 为 索 赔 单 证, 连 同 保 险 合 同 递 送 予 本 公 司, 以 申 请 本 合 同 项 下 保 险 金 1) 被 保 险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2)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或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证 明 或 其 他 相 关 类 似 证 明 ( 如 适 用 ); 3) 若 被 保 险 人 为 宣 告 死 亡,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宣 告 死 亡 证 明 文 件 ( 如 适 用 ); 4)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医 院 或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或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伤 残 或 烧 伤 程 度 鉴 定 书 ( 如 适 用 ); 5) 索 赔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6) 索 赔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7) 若 索 赔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8) 本 公 司 公 布 的 理 赔 指 南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若 索 赔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证 明, 则 应 提 供 法 律 认 可 的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以 提 出 索 赔 申 请 索 赔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导 致 本 公 司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本 公 司 仅 对 可 以 确 定 的 部 分 支 付 保 险 金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索 赔 申 请 人 的 赔 偿 请 求 及 完 整 的 索 赔 资 料 后, 将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情 形 复 杂 的, 如 无 法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作 出 核 定, 则 双 方 同 意 适 当 延 长, 但 延 长 的 时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三 十 (30) 天 本 公 司 应 当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索 赔 申 请 人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索 赔 申 请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10) 日 内, 履 行 赔 偿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保 险 合 同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有 约 定 的, 本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本 公 司 依 照 前 款 约 定 作 出 核 定 后,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3) 日 内 向 索 赔 申 请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6

7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相 关 索 赔 申 请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两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补 充 索 赔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通 知 如 果 本 公 司 认 为 索 赔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索 赔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将 会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索 赔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先 行 赔 付 义 务 本 公 司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60) 日 内, 对 其 给 付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将 会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的 数 额 后, 将 会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失 踪 的 处 理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而 失 踪, 后 经 法 院 宣 告 为 死 亡 的, 本 公 司 将 视 此 情 况 为 意 外 事 故 而 导 致 身 故,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若 在 日 后 发 现 被 保 险 人 生 还 时,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受 领 人 必 须 将 已 领 取 的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在 一 个 月 内 返 还 本 公 司 身 体 检 查 及 司 法 鉴 定 在 申 请 索 赔 期 内, 本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作 身 体 检 查 或 提 供 有 关 的 检 验 报 告 如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本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对 保 险 事 故 进 行 鉴 定 保 险 金 结 算 汇 率 理 赔 时, 如 需 由 外 币 转 换 为 人 民 币 支 付, 则 本 公 司 在 支 付 保 险 金 时 所 适 用 的 汇 率 以 费 用 发 生 日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为 准 欺 诈 未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谎 称 发 生 了 保 险 事 故,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请 求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制 造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以 伪 造 变 造 的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或 者 其 他 证 据, 编 造 虚 假 的 事 故 的 原 因 或 者 夸 大 损 失 程 度 的, 本 公 司 对 其 虚 报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有 前 款 规 定 的, 致 使 本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或 者 支 出 费 用 的, 应 当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利 率 有 息 退 回 或 者 赔 偿 争 议 的 处 理 本 合 同 的 订 立 效 力 解 释 执 行 及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均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中 国 ) 法 律 管 辖 被 保 险 人 与 本 公 司 之 间 由 保 险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按 下 述 方 式 之 一 解 决 : 1.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海 分 会,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该 仲 裁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和 惯 例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或 2. 具 有 司 法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裁 判 被 保 险 人 与 本 公 司 在 保 险 合 同 签 署 时 应 确 定 上 述 之 一 的 方 式 作 为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如 果 没 有 特 别 约 定, 则 第 二 种 方 式 为 本 合 同 默 认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法 律 适 用 7

8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合 同 的 语 言 本 保 险 合 同 某 些 文 件 可 能 含 有 中 英 文 两 种 版 本 若 两 种 版 本 有 任 何 差 异, 均 以 中 文 版 本 为 准 如 有 必 要, 英 文 版 本 应 作 为 解 释 中 文 版 本 中 个 别 字 句 的 第 一 参 考 资 料 其 他 事 项 1. 遵 从 条 件 被 保 险 人 或 代 表 他 / 她 的 任 何 人 完 全 遵 守 和 履 行 在 本 保 ( 险 ) 单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条 款 和 条 件 2. 合 理 注 意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成 员 应 行 为 谨 慎 且 尽 合 理 注 意, 以 防 止 及 避 免 保 险 事 故 意 外 伤 害 疾 病 及 损 失 的 发 生 3. 不 可 转 让 本 保 险 合 同 不 可 转 让 本 公 司 不 接 受 任 何 对 本 保 险 合 同 进 行 诸 如 信 托 托 管 抵 押 转 让 等 的 交 易 4. 笔 误 本 公 司 所 发 生 的 笔 误 不 应 使 原 应 有 效 的 保 险 责 任 失 效, 也 不 应 使 原 应 无 效 的 保 险 责 任 有 效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 意 外 身 故 烧 伤 及 残 疾 保 险 金 给 付 若 本 保 险 责 任 项 下 的 承 保 项 目 在 保 ( 险 ) 单 上 或 批 注 项 内 未 载 明, 则 该 承 保 项 目 的 保 险 责 任 不 发 生 效 力 本 保 险 责 任 英 文 全 称 为 Accidental Death, Burns & Dismemberment. 本 公 司 在 本 保 险 责 任 项 下 向 任 一 被 保 险 人 给 付 的 各 项 保 险 金 累 计 金 额 以 保 ( 险 ) 单 所 载 的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最 高 限 额 1)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且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180) 天 内 因 该 意 外 事 故 为 直 接 单 独 原 因 身 故 者,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保 ( 险 ) 单 上 所 载 该 被 保 险 人 相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若 该 被 保 险 人 在 身 故 前 曾 领 有 本 款 2)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及 / 或 3) 意 外 严 重 烧 伤 保 险 金, 则 其 意 外 事 故 身 故 保 险 金 为 扣 除 该 二 项 内 任 何 已 给 付 保 险 金 后 的 余 额 2)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且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天 内 致 成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中 保 协 发 [2013]88 号, 见 附 件, 全 文 同 )( 行 业 标 准 ) 所 列 伤 残 程 度 等 级 之 一 者, 则 本 公 司 以 保 险 合 同 所 载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基 数, 按 该 伤 残 程 度 等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若 自 该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按 第 180 日 的 身 体 情 况 进 行 伤 残 程 度 等 级 鉴 定, 本 公 司 据 此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造 成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时, 按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对 各 处 伤 残 程 度 分 别 进 行 评 定 如 果 几 处 伤 残 等 级 不 同, 以 最 重 的 伤 残 等 级 作 为 最 终 的 评 定 结 论 ; 如 果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等 级 相 同, 伤 残 等 级 在 原 评 定 基 础 上 最 多 晋 升 一 级, 最 高 晋 升 至 第 一 级 同 一 部 位 和 性 质 的 伤 残, 不 应 采 用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条 文 两 条 以 上 ( 含 ) 或 者 同 一 条 文 两 次 以 上 ( 含 ) 进 行 评 定 本 公 司 按 最 终 评 定 的 伤 残 程 度 等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该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所 致 的 残 疾 合 并 本 合 同 成 立 后 发 生 的 其 他 残 疾, 按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可 评 定 为 更 高 等 级 的 伤 残 程 度, 则 本 公 司 按 该 更 高 等 级 的 伤 残 程 度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但 本 合 同 成 立 后 发 生 的 其 他 残 疾, 视 同 已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将 予 以 扣 除 3) 意 外 严 重 烧 伤 保 险 金 :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致 烧 伤, 本 公 司 将 按 所 附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所 列 烧 伤 程 度 等 级 之 一 者, 则 本 公 司 以 保 险 合 同 所 载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基 数, 按 该 烧 伤 程 度 等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给 付 烧 伤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造 成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烧 伤 时, 按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对 各 处 伤 残 程 度 分 别 进 行 评 定 如 果 几 处 烧 伤 等 级 不 同, 以 最 重 的 烧 伤 等 级 作 为 最 终 的 评 定 结 论 ; 如 果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8

9 烧 伤 等 级 相 同, 烧 伤 等 级 在 原 评 定 基 础 上 最 多 晋 升 一 级, 最 高 晋 升 至 第 一 级 同 一 部 位 和 性 质 的 烧 伤, 不 应 采 用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条 文 两 条 以 上 ( 含 ) 或 者 同 一 条 文 两 次 以 上 ( 含 ) 进 行 评 定 本 公 司 按 最 终 评 定 的 烧 伤 程 度 等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给 付 烧 伤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该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所 致 的 烧 伤 合 并 本 合 同 成 立 后 发 生 的 其 他 烧 伤, 按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可 评 定 为 更 高 等 级 的 烧 伤 程 度, 则 本 公 司 按 该 更 高 等 级 的 烧 伤 程 度 给 付 烧 伤 保 险 金, 但 本 合 同 成 立 后 发 生 的 其 他 烧 伤, 视 同 已 给 付 烧 伤 保 险 金, 将 予 以 扣 除 第 三 章 责 任 免 除 任 何 在 下 列 期 间 发 生 的 或 由 下 列 原 因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造 成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伤 害, 本 公 司 不 负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 1)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暴 动 暴 乱 骚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期 间 ; 已 宣 战 或 未 宣 战 的 战 争 或 相 关 行 动 入 侵 外 敌 行 为 敌 对 势 力 内 战 叛 乱 革 命 起 义 行 使 军 权 篡 权 罢 工 暴 动 或 民 众 骚 乱 2) 任 何 生 物 化 学 原 子 能 武 器, 原 子 能 或 核 能 装 置 所 造 成 的 爆 炸 灼 伤 污 染 或 辐 射 ; 电 离 辐 射 或 来 自 任 何 辐 射 核 燃 料 或 来 自 由 燃 料 燃 烧 产 生 的 任 何 核 废 料 所 致 的 放 射 能 污 染, 放 射 性 有 毒 爆 炸 或 其 他 任 何 爆 炸 性 核 装 置 或 其 核 部 件 的 危 险 物 质 3) 投 保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 或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将 自 己 置 于 危 险 中 ( 除 非 是 在 试 图 拯 救 生 命 ); 或 无 论 被 保 险 人 当 时 神 志 是 否 清 醒, 被 保 险 人 自 致 伤 害 或 自 杀 4) 因 被 保 险 人 挑 衅 或 故 意 行 为 ( 见 义 勇 为 行 为 除 外 ) 而 导 致 的 打 斗 被 袭 击 或 被 谋 杀 5) 被 保 险 人 因 从 事 违 法 犯 罪 的 活 动 或 因 拒 捕 而 导 致 的 伤 害 ; 以 及 因 遭 受 司 法 当 局 拘 禁 或 被 判 入 狱 期 间 6) 被 保 险 人 因 酗 酒 或 受 酒 精 毒 品 管 制 药 物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7) 被 保 险 人 因 精 神 错 乱 或 失 常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8)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车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9) 被 保 险 人 罹 患 艾 滋 病 (AIDS)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期 间 ( 上 述 定 义, 应 按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所 订 的 定 义 为 准 若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血 液 样 本 中 发 现 上 述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则 认 定 病 人 已 受 该 病 毒 感 染 ) 10) 被 保 险 人 置 身 于 任 何 飞 机 或 空 中 运 输 工 具 ( 以 乘 客 身 份 搭 乘 民 用 或 商 业 航 班 者 除 外 ) 期 间 11) 先 天 性 疾 病 和 先 天 性 畸 形 12) 受 保 前 已 存 在 的 受 伤 及 其 并 发 症 13)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赛 马 需 要 使 用 水 下 呼 吸 装 置 的 水 下 活 动 潜 水 滑 水 滑 翔 翼 跳 伞 空 中 跳 跃 滑 雪 或 冰 上 运 动 狩 猎 勘 探 地 上 坑 洞 探 险 任 何 种 类 的 速 度 竞 赛 或 比 赛 ( 徒 步 除 外 ) 蹦 极 竞 技 性 冬 季 运 动 极 限 运 动 使 用 绳 索 或 定 位 装 置 的 登 山 攀 岩 运 动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马 术 武 术 拳 击 的 运 动 或 特 技 表 演 14) 被 保 险 人 参 与 任 何 职 业 或 半 职 业 的 体 育 运 动 15)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各 种 车 辆 表 演 车 辆 竞 赛 或 练 习 驾 驶 卡 丁 车 16) 被 保 险 人 受 雇 于 商 业 船 只 ; 被 保 险 人 于 海 军 空 军 陆 军 服 军 役 或 以 警 察 消 防 人 员 警 务 人 员 身 份 执 行 任 务 期 间 ; 职 业 性 操 作 或 测 试 任 何 种 类 交 通 工 具 17)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石 油 采 掘 采 矿 业 空 中 摄 影 处 理 爆 炸 物 森 林 砍 伐 建 筑 工 地 现 场 施 工 交 通 运 输 司 乘 搬 运 装 卸 地 下 作 业 山 洞 作 业 水 上 作 业 五 米 以 上 高 处 作 业 的 职 业 活 动 期 间 18) 妊 娠 流 产 分 娩 不 孕 症 避 孕 绝 育 手 术 及 由 此 引 起 的 伤 害 ; 性 传 播 疾 病 引 起 的 伤 害 ; 美 容 手 术, 外 科 整 形 手 术, 及 由 此 或 其 他 医 疗 导 致 的 伤 害 19) 细 菌 或 病 毒 感 染 ( 但 因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意 外 伤 害 致 有 伤 口 而 发 生 感 染 者 除 外 ) 食 物 中 毒 药 物 过 敏 第 四 章 : 释 义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意 外 事 故 : 指 因 遭 遇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不 可 预 见 的 客 观 事 件, 并 以 此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原 因 导 致 其 身 体 伤 害 残 疾 或 身 故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意 外 伤 害 : 9

10 指 以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和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的 原 因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的 伤 害 残 疾 或 身 故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烧 伤 : 指 因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意 外 事 故 而 导 致 的 机 体 软 组 织 的 烧 伤, 烧 伤 程 度 达 到 Ⅲ 度 Ⅲ 度 烧 伤 的 标 准 为 皮 肤 ( 表 皮 皮 下 组 织 ) 全 层 的 损 伤, 累 及 肌 肉 骨 骼, 软 组 织 坏 死 结 痂 最 后 脱 落 烧 伤 的 程 度 及 烧 伤 面 积 的 计 算 均 以 临 床 鉴 定 标 准 新 九 分 法 的 评 定 为 准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战 争 : 指 不 管 宣 战 与 否, 主 权 国 家 为 达 到 其 经 济 疆 域 的 扩 张 民 族 主 义 种 族 宗 教 或 其 他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任 何 战 争 或 军 事 行 动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特 技 : 指 从 事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特 殊 技 能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攀 岩 :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探 险 :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放 纵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江 河 漂 流 穿 越 沙 漠 或 人 迹 罕 见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潜 水 : 是 指 以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活 动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而 发 生 的 客 观 情 况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境 内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陆 地 区, 该 地 区 不 包 括 台 湾 省 香 港 及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医 院 : 指 拥 有 合 法 经 営 执 照, 有 合 格 医 生 和 护 士 为 病 人 提 供 二 十 四 (24) 小 时 留 院 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的, 但 不 包 括 主 要 作 为 康 复 医 院 诊 所 疗 养 护 理 戒 酒 戒 毒 或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若 非 因 急 症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医 院 治 疗, 则 该 医 院 必 须 是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二 级 或 三 级 医 院 若 因 急 症 需 要 就 近 在 中 国 境 内 非 二 级 或 三 级 医 院 治 疗, 被 保 险 人 需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起 四 十 八 (48) 小 时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并 在 身 体 状 态 稳 定 后 转 入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二 级 或 三 级 医 院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急 症 : 指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必 须 经 医 师 紧 急 治 疗 以 避 免 生 命 或 健 康 永 久 性 伤 害 的 突 发 症 状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周 岁 : 指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基 础 计 算 的 实 足 年 龄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保 险 人 / 本 公 司 : 指 与 投 保 人 签 订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安 盛 天 平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您 : 指 在 保 ( 险 ) 单 中 记 名 的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投 保 人 : 指 有 权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并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负 有 支 付 保 险 费 义 务 的 人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被 保 险 人 : 指 已 填 写 投 保 申 请 ( 或 其 姓 名 已 被 包 括 在 该 投 保 单 中 ), 且 本 公 司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已 书 面 确 认 将 对 其 提 供 保 险 保 障 的 符 合 投 保 条 件 的 人 员 如 未 特 别 说 明, 这 里 的 被 保 险 人 将 同 时 包 含 主 被 保 险 人 和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10

11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投 保 单 : 指 被 保 险 人 填 写 的 向 本 公 司 要 求 获 得 保 险 保 障 的 表 格, 连 同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本 保 险 保 障 时 提 交 的 信 息 文 档 和 声 明, 被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的 通 信 表 述 和 声 明 以 及 被 保 险 人 完 成 的 任 何 补 充 问 卷, 其 中 均 包 含 了 本 公 司 将 用 于 或 已 经 用 于 判 断 向 各 个 被 保 险 人 核 保 的 信 息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批 单 : 指 本 公 司 签 发 的 书 面 声 明 或 通 知, 以 确 认 和 记 录 对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任 何 修 正, 包 括 任 何 用 词 变 化 或 本 保 险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的 变 化, 或 在 限 制 条 件 下 承 保 时 的 限 制 条 件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生 效 日 期 : 指 在 保 ( 险 ) 单 或 批 单 中 记 载 的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表 示 对 具 体 被 保 险 人 开 始 适 用 保 险 保 障 的 起 始 日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保 险 期 间 : 指 最 新 的 保 ( 险 ) 单 或 批 单 中 列 出 的 适 用 于 各 个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障 期 限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肢 : 指 人 体 的 四 肢, 即 左 上 肢 右 上 肢 左 下 肢 和 右 下 肢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 指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无 驾 驶 证 或 驾 驶 证 有 效 期 已 届 满 ; 2. 驾 驶 的 机 动 车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符 ; 3.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公 共 汽 车 营 运 客 车 或 者 载 有 爆 炸 物 品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剧 毒 或 者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机 动 车,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的 机 动 车 牵 引 挂 车 ; 4. 持 未 按 规 定 审 验 的 驾 驶 证, 以 及 在 暂 扣 扣 留 吊 销 注 销 驾 驶 证 期 间 驾 驶 机 动 车 ; 5. 使 用 各 种 专 用 机 械 车 特 种 车 的 人 员 无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操 作 证, 驾 驶 营 业 性 客 车 的 驾 驶 人 无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资 格 证 书 ; 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不 允 许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驾 车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无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行 驶 证 号 牌, 或 亦 无 临 时 号 牌 或 临 时 移 动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 3. 未 在 规 定 检 验 期 限 内 进 行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或 检 验 未 通 过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索 赔 申 请 人 : 指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或 法 律 规 定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其 他 人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受 领 人 : 指 本 合 同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或 法 律 规 定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其 他 人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医 师 / 医 生 : 指 并 非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或 其 业 务 关 联 者 ( 如 商 业 合 作 伙 伴 雇 员 或 雇 主 ), 且 已 获 得 其 所 执 业 国 家 的 医 疗 卫 生 当 局 核 发 的 行 医 执 照 的 执 业 医 师, 其 提 供 的 治 疗 服 务 内 容 应 在 其 执 照 允 许 执 业 的 范 围 内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凡 提 及 医 师 / 医 生 应 在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理 解 为 全 科 医 师 和 / 或 专 科 医 师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护 士 : 指 具 有 护 士 资 格 ( 并 非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或 其 业 务 关 联 者, 包 括 商 业 合 作 伙 伴 雇 员 或 雇 主 ), 且 已 获 得 其 所 执 业 国 家 的 医 疗 卫 生 当 局 核 发 的 执 业 执 照,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应 在 其 执 照 和 业 经 培 训 范 围 内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直 系 亲 属 : 指 被 保 险 人 的 配 偶 ( 岳 ) 父 母 子 女 兄 弟 或 姐 妹 ( 外 ) 祖 父 母 ( 外 ) 孙 子 女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受 保 前 已 存 在 的 受 伤 : 指 被 保 险 人 于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获 保 前 五 年 内 曾 因 受 伤 出 现 任 何 症 状 而 引 致 一 正 常 而 审 慎 的 人 寻 求 诊 断 医 疗 护 理 或 医 药 治 疗 ; 或 被 保 险 人 于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获 保 前 五 年 内 曾 经 医 生 推 荐 接 受 医 药 治 疗 或 医 疗 意 见 11

12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恐 怖 分 子 行 为 : 指 声 称 或 未 声 称 其 以 取 得 经 济 种 族 民 族 主 义 的 政 治 人 种 或 宗 教 利 益 为 目 的, 无 论 是 否 宣 布 该 利 益, 而 对 任 何 自 然 人, 财 产 或 政 府 实 施 的 任 何 实 际 或 威 胁 使 用 武 力 或 暴 力 直 接 造 成 或 导 致 其 损 害 伤 害 危 害 或 破 坏, 或 危 及 人 类 生 命 或 财 产 的 行 为 抢 劫 或 其 他 主 要 为 私 人 利 益 的 犯 罪 行 为, 或 任 何 主 要 起 因 在 受 害 者 与 加 害 者 之 间 先 前 的 私 人 关 系 的 犯 罪 行 为 不 被 视 为 恐 怖 行 为 恐 怖 分 子 行 为 应 包 括 任 何 由 当 地 国 家 政 府 证 实 或 认 定 为 恐 怖 分 子 行 为 的 行 动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保 险 费 [1-( 保 险 单 已 经 过 天 数 / 保 险 期 间 天 数 )] (1-15%) 经 过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的 按 一 天 计 算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利 率 : 指 同 期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每 月 第 一 个 营 业 日 已 颁 布 生 效 的 三 (3) 个 月 居 民 定 期 储 蓄 存 款 利 率 ( 此 页 内 容 结 束 ) 12

13 附 件 :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中 国 法 医 学 会 联 合 发 布 中 保 协 发 [2013]88 号 前 言 根 据 保 险 行 业 业 务 发 展 要 求, 制 订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制 定 过 程 中 参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国 际 功 能 残 疾 和 健 康 分 类 ( 以 下 简 称 ICF ) 的 理 论 与 方 法, 建 立 新 的 残 疾 标 准 的 理 论 架 构 术 语 体 系 和 分 类 方 法 本 标 准 制 定 过 程 中 参 考 了 国 内 重 要 的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如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评 定 等, 符 合 国 内 相 关 的 残 疾 政 策, 同 时 参 考 了 国 际 上 其 他 国 家 地 区 的 伤 残 分 级 原 则 和 标 准 本 标 准 建 立 了 保 险 行 业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和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的 基 础, 各 保 险 公 司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业 务 特 点, 根 据 本 标 准 的 方 法 内 容 和 结 构, 开 发 保 险 产 品, 提 供 保 险 服 务 本 标 准 负 责 起 草 单 位 :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的 评 定 等 级 以 及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分 为 一 至 十 级,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分 为 100% 至 10%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意 外 险 产 品 或 包 括 意 外 责 任 的 保 险 产 品 中 的 伤 残 保 障, 用 于 评 定 由 于 意 外 伤 害 因 素 引 起 的 伤 残 程 度 2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2.1 伤 残 : 因 意 外 伤 害 损 伤 所 致 的 人 体 残 疾 2.2 身 体 结 构 : 指 身 体 的 解 剖 部 位, 如 器 官 肢 体 及 其 组 成 部 分 2.3 身 体 功 能 : 指 身 体 各 系 统 的 生 理 功 能 3 标 准 的 内 容 和 结 构 本 标 准 参 照 ICF 有 关 功 能 和 残 疾 的 分 类 理 论 与 方 法, 建 立 神 经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精 神 功 能 眼, 耳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心 血 管, 免 疫 和 呼 吸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消 化 代 谢 和 内 分 泌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泌 尿 和 生 殖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神 经 肌 肉 骨 骼 和 运 动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和 皮 肤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8 大 类, 共 281 项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条 目 本 标 准 对 功 能 和 残 疾 进 行 了 分 类 和 分 级, 将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划 分 为 一 至 十 级, 最 重 为 第 一 级, 最 轻 为 第 十 级 与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等 级 相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分 为 十 档, 伤 残 程 度 第 一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为 100%, 伤 残 程 度 第 十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为 10%, 每 级 相 差 10% 4 伤 残 的 评 定 原 则 4.1 确 定 伤 残 类 别 : 评 定 伤 残 时, 应 根 据 人 体 的 身 体 结 构 与 功 能 损 伤 情 况 确 定 所 涉 及 的 伤 残 类 别 4.2 确 定 伤 残 等 级 : 应 根 据 伤 残 情 况, 在 同 类 别 伤 残 下, 确 定 伤 残 等 级 4.3 确 定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 应 根 据 伤 残 等 级 对 应 的 百 分 比, 确 定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4.4 多 处 伤 残 的 评 定 原 则 : 当 同 一 保 险 事 故 造 成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时, 应 首 先 对 各 处 伤 残 程 度 分 别 进 行 评 定, 如 果 几 处 伤 残 等 级 不 同, 以 最 重 的 伤 残 等 级 作 为 最 终 的 评 定 结 论 ; 如 果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等 级 相 13

14 同, 伤 残 等 级 在 原 评 定 基 础 上 最 多 晋 升 一 级, 最 高 晋 升 至 第 一 级 同 一 部 位 和 性 质 的 伤 残, 不 应 采 用 本 标 准 条 文 两 条 以 上 或 者 同 一 条 文 两 次 以 上 进 行 评 定 5 说 明 本 标 准 中 以 上 均 包 括 本 数 值 或 本 部 位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说 明 : 本 标 准 对 功 能 和 残 疾 进 行 了 分 类 和 分 级, 将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划 分 为 一 至 十 级, 最 重 为 第 一 级, 最 轻 为 第 十 级 与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等 级 相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分 为 十 档, 伤 残 程 度 第 一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为 100%, 伤 残 程 度 第 十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为 10%, 每 级 相 差 10% 1 神 经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精 神 功 能 1.1 脑 膜 的 结 构 损 伤 外 伤 性 脑 脊 液 鼻 漏 或 耳 漏 1.2 脑 的 结 构 损 伤, 智 力 功 能 障 碍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极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20), 日 常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处 于 完 全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重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34), 日 常 生 活 需 随 时 有 人 帮 助 才 能 完 成, 处 于 完 全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重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34), 不 能 完 全 独 立 生 活, 需 经 常 有 人 监 护, 处 于 大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中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49),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严 重 受 限, 间 或 需 要 帮 助, 处 于 大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注 :1 护 理 依 赖 : 应 用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能 力 的 丧 失 程 度 来 判 断 护 理 依 赖 程 度 者 ; 2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是 指 : (1) 穿 衣 : 自 己 能 够 穿 衣 及 脱 衣 ; (2)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3) 行 动 : 自 己 上 下 床 或 上 下 轮 椅 ; (4) 如 厕 : 自 己 控 制 进 行 大 小 便 ; (5)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 (6) 洗 澡 : 自 己 进 行 淋 浴 或 盆 浴 3 护 理 依 赖 的 程 度 分 三 级 : (1) 完 全 护 理 依 赖 指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上 述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均 需 护 理 者 ; (2) 大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指 生 活 大 部 不 能 自 理, 上 述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需 要 护 理 (3)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指 部 分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上 述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一 项 或 一 项 以 上 需 要 护 理 者 1.3 意 识 功 能 障 碍 意 识 功 能 是 指 意 识 和 警 觉 状 态 下 的 一 般 精 神 功 能, 包 括 清 醒 和 持 续 的 觉 醒 状 态 本 标 准 中 的 意 识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植 物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植 物 状 态 14

15 注 : 植 物 状 态 指 由 于 严 重 颅 脑 损 伤 造 成 认 知 功 能 丧 失, 无 意 识 活 动, 不 能 执 行 命 令, 保 持 自 主 呼 吸 和 血 压, 有 睡 眠 - 醒 觉 周 期, 不 能 理 解 和 表 达 语 言, 能 自 动 睁 眼 或 刺 激 下 睁 眼, 可 有 无 目 的 性 眼 球 跟 踪 运 动, 丘 脑 下 部 及 脑 干 功 能 基 本 保 存 2 眼, 耳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2.1 眼 球 损 伤 或 视 功 能 障 碍 视 功 能 是 指 与 感 受 存 在 的 光 线 和 感 受 视 觉 刺 激 的 形 式 大 小 形 状 和 颜 色 等 有 关 的 感 觉 功 能 本 标 准 中 的 视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眼 盲 目 或 低 视 力 双 侧 眼 球 缺 失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盲 目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盲 目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盲 目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低 视 力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低 视 力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2.2 视 功 能 障 碍 除 眼 盲 目 和 低 视 力 外, 本 标 准 中 的 视 功 能 障 碍 还 包 括 视 野 缺 损 双 眼 盲 目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5 双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10 双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20 双 眼 低 视 力 大 于 等 于 双 眼 低 视 力 大 于 等 于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60 一 眼 盲 目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5 一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10 一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20 一 眼 低 视 力 大 于 等 于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60 注 :1 视 力 和 视 野 低 视 力 盲 目 级 别 低 视 力 及 盲 目 分 级 标 准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最 低 矫 正 视 力 等 于 或 优 于 ( 三 米 指 数 ) ( 一 米 指 数 ) 光 感 5 无 光 感 如 果 中 心 视 力 好 而 视 野 缩 小, 以 中 央 注 视 点 为 中 心, 视 野 直 径 小 于 20 而 大 于 10 者 为 盲 目 ; 如 直 径 小 于 10 者 为 盲 目 本 标 准 视 力 以 矫 正 视 力 为 准, 经 治 疗 而 无 法 恢 复 者 2 视 野 缺 损 指 因 损 伤 导 致 眼 球 注 视 前 方 而 不 转 动 所 能 看 到 的 空 间 范 围 缩 窄, 以 致 难 以 从 事 正 常 工 作 学 习 或 其 他 活 动 15

16 2.3 眼 球 的 晶 状 体 结 构 损 伤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注 :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 凡 未 做 手 术 者, 均 适 用 本 条 ;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术 后 遗 留 相 关 视 功 能 障 碍, 参 照 有 关 条 款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2.4 眼 睑 结 构 损 伤 双 侧 眼 睑 显 著 缺 损 双 侧 眼 睑 外 翻 双 侧 眼 睑 闭 合 不 全 一 侧 眼 睑 显 著 缺 损 一 侧 眼 睑 外 翻 一 侧 眼 睑 闭 合 不 全 注 : 眼 睑 显 著 缺 损 指 闭 眼 时 眼 睑 不 能 完 全 覆 盖 角 膜 2.5 耳 廓 结 构 损 伤 或 听 功 能 障 碍 听 功 能 是 指 与 感 受 存 在 的 声 音 和 辨 别 方 位 音 调 音 量 和 音 质 有 关 的 感 觉 功 能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另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且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2.6 听 功 能 障 碍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8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4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4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4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26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3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3.1 鼻 的 结 构 损 伤 16

17 外 鼻 部 完 全 缺 失 外 鼻 部 大 部 分 缺 损 鼻 尖 及 一 侧 鼻 翼 缺 损 双 侧 鼻 腔 或 鼻 咽 部 闭 锁 一 侧 鼻 翼 缺 损 单 侧 鼻 腔 或 鼻 孔 闭 锁 3.2 口 腔 的 结 构 损 伤 舌 缺 损 大 于 全 舌 的 2/3 舌 缺 损 大 于 全 舌 的 1/3 口 腔 损 伤 导 致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16 枚 口 腔 损 伤 导 致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8 枚 3.3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功 能 障 碍 本 标 准 中 的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语 言 功 能 丧 失 语 言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注 : 语 言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指 构 成 语 言 的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的 四 种 语 言 功 能 中, 有 三 种 以 上 不 能 构 声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并 须 有 资 格 的 耳 鼻 喉 科 医 师 出 具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但 不 包 括 任 何 心 理 障 碍 引 致 的 失 语 4 心 血 管, 免 疫 和 呼 吸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4.1 心 脏 的 结 构 损 伤 或 功 能 障 碍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心 肺 联 合 移 植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心 脏 贯 通 伤 修 补 术 后, 心 电 图 有 明 显 改 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心 肌 破 裂 修 补 4.2 脾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脾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脾 部 分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脾 破 裂 修 补 4.3 肺 的 结 构 损 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全 肺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肺 叶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同 侧 双 肺 叶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肺 叶 切 除 4.4 胸 廓 的 结 构 损 伤 本 标 准 中 的 胸 廓 的 结 构 损 伤 是 指 肋 骨 骨 折 或 缺 失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12 根 肋 骨 骨 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8 根 肋 骨 骨 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4 根 肋 骨 缺 失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4 根 肋 骨 骨 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2 根 肋 骨 缺 失 5 消 化 代 谢 和 内 分 泌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17

18 5.1 咀 嚼 和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咀 嚼 是 指 用 后 牙 ( 如 磨 牙 ) 碾 磨 或 咀 嚼 食 物 的 功 能 吞 咽 是 指 通 过 口 腔 咽 和 食 道 把 食 物 和 饮 料 以 适 宜 的 频 率 和 速 度 送 入 胃 中 的 功 能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注 :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丧 失 指 由 于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引 起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5.2 肠 的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9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75%, 合 并 短 肠 综 合 症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75% 腹 部 或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全 结 肠 直 肠 肛 门 结 构 切 除, 回 肠 造 瘘 腹 部 或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直 肠 肛 门 切 除, 且 结 肠 部 分 切 除, 结 肠 造 瘘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且 包 括 回 盲 部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结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结 肠 部 分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直 肠 肛 门 损 伤, 且 遗 留 永 久 性 乙 状 结 肠 造 口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直 肠 肛 门 损 伤, 且 瘢 痕 形 成 5.3 胃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全 胃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胃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5.4 胰 结 构 损 伤 或 代 谢 功 能 障 碍 本 标 准 中 的 代 谢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胰 岛 素 依 赖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完 全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且 伴 有 胰 岛 素 依 赖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头 十 二 指 肠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部 分 切 除 5.5 肝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肝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75%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肝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肝 部 分 切 除 6 泌 尿 和 生 殖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6.1 泌 尿 系 统 的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肾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孤 肾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膀 胱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尿 道 闭 锁 18

19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肾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狭 窄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肾 部 分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尿 道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膀 胱 部 分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肾 破 裂 修 补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膀 胱 破 裂 修 补 6.2 生 殖 系 统 的 结 构 损 伤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睾 丸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睾 丸 完 全 萎 缩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睾 丸 缺 失, 另 一 侧 睾 丸 完 全 萎 缩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阴 茎 体 完 全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阴 道 闭 锁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阴 茎 体 缺 失 大 于 50%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精 管 闭 锁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精 管 闭 锁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女 性 双 侧 乳 房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子 宫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女 性 一 侧 乳 房 缺 失, 另 一 侧 乳 房 部 分 缺 失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女 性 一 侧 乳 房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子 宫 部 分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子 宫 破 裂 修 补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睾 丸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睾 丸 完 全 萎 缩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精 管 闭 锁 7 神 经 肌 肉 骨 骼 和 运 动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7.1 头 颈 部 的 结 构 损 伤 双 侧 上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双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一 侧 上 颌 骨 及 对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同 侧 上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24 枚 一 侧 上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一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一 侧 上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50%,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20cm 2 一 侧 下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6cm,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20cm 2 面 颊 部 洞 穿 性 缺 损 大 于 20cm 2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20 枚 一 侧 上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25%, 小 于 50%,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10cm 2 一 侧 下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4cm,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10cm 2 一 侧 上 颌 骨 缺 损 等 于 25%,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10cm 2 19

20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20cm 2, 且 伴 发 涎 瘘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16 枚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12 枚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8 枚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4 枚 颅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6cm 头 颈 部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单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Ⅲ 度 双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Ⅲ 度 双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Ⅱ 度 一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I 度 注 : 张 口 困 难 判 定 及 测 量 方 法 是 以 患 者 自 身 的 食 指 中 指 无 名 指 并 列 垂 直 置 入 上 下 中 切 牙 切 缘 间 测 量 正 常 张 口 度 指 张 口 时 上 述 三 指 可 垂 直 置 入 上 下 切 牙 切 缘 间 ( 相 当 于 4.5cm 左 右 ); 张 口 困 难 I 度 指 大 张 口 时, 只 能 垂 直 置 入 食 指 和 中 指 ( 相 当 于 3cm 左 右 ); 张 口 困 难 II 度 指 大 张 口 时, 只 能 垂 直 置 入 食 指 ( 相 当 于 1.7cm 左 右 ); 张 口 困 难 III 度 指 大 张 口 时, 上 下 切 牙 间 距 小 于 食 指 之 横 径 7.3 上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手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双 手 完 全 缺 失 双 手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手 完 全 缺 失, 另 一 手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90%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70%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50% 一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两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一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30%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10% 双 上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10cm 双 上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一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因 骨 折 累 及 关 节 面 导 致 一 个 关 节 功 能 部 分 丧 失 注 : 手 缺 失 和 丧 失 功 能 的 计 算 : 一 手 拇 指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36%, 其 中 末 节 和 近 节 指 节 各 占 18%; 食 指 中 指 各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18%, 其 中 末 节 指 节 占 8%, 中 节 指 节 占 7%, 近 节 指 节 占 3%; 无 名 指 和 小 指 各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9%, 其 中 末 节 指 节 占 4%, 中 节 指 节 占 3%, 近 节 指 节 占 2% 一 手 掌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10%, 其 中 第 一 掌 骨 占 4%, 第 二 第 三 掌 骨 各 占 2%, 第 四 第 五 掌 骨 各 占 1% 本 标 准 中, 双 手 缺 失 或 丧 失 功 能 的 程 度 是 按 前 面 方 式 累 加 计 算 的 结 果 7.4 骨 盆 部 的 结 构 损 伤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8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8cm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6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6cm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2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2cm 7.5 下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足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20

21 双 足 跗 跖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8cm 一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两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足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一 足 跗 跖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6cm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另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大 于 等 于 1/3 双 足 十 趾 完 全 缺 失 一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一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足 十 趾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双 足 十 趾 中, 大 于 等 于 五 趾 缺 失 一 足 五 趾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大 于 等 于 1/3 双 足 十 趾 中, 大 于 等 于 两 趾 缺 失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2cm 一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因 骨 折 累 及 关 节 面 导 致 一 个 关 节 功 能 部 分 丧 失 注 : 1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 指 意 外 损 伤 导 致 的 足 弓 缺 失 或 丧 失 功 能 2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指 足 的 内 外 侧 纵 弓 和 横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包 括 缺 失 和 丧 失 功 能 ; 足 弓 1/3 结 构 破 坏 指 足 三 弓 的 任 一 弓 的 结 构 破 坏 3 足 趾 缺 失 : 指 自 趾 关 节 以 上 完 全 切 断 7.6 四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肢 体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三 肢 以 上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三 肢 以 上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且 第 三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且 另 二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且 另 一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二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且 另 一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两 上 肢 或 两 下 肢 或 一 上 肢 及 一 下 肢, 各 有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一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四 肢 长 骨 一 骺 板 以 上 粉 碎 性 骨 折 注 :1 骺 板 : 骺 板 的 定 义 只 适 用 于 儿 童, 四 肢 长 骨 骺 板 骨 折 可 能 影 响 肢 体 发 育, 如 果 存 在 肢 体 发 育 障 碍 的, 应 当 另 行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2 肢 体 丧 失 功 能 指 意 外 损 伤 导 致 肢 体 三 大 关 节 ( 上 肢 腕 关 节 肘 关 节 肩 关 节 或 下 肢 踝 关 节 膝 关 节 髋 关 节 ) 功 能 的 丧 失 3 关 节 功 能 的 丧 失 指 关 节 永 久 完 全 僵 硬 或 麻 痹 或 关 节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7.7 脊 柱 结 构 损 伤 和 关 节 活 动 功 能 障 碍 本 标 准 中 的 脊 柱 结 构 损 伤 是 指 颈 椎 或 腰 椎 的 骨 折 脱 位, 本 标 准 中 的 关 节 活 动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脊 柱 骨 折 脱 位 导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且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75% 脊 柱 骨 折 脱 位 导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且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50% 脊 柱 骨 折 脱 位 导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且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25% 21

22 7.8 肌 肉 力 量 功 能 障 碍 肌 肉 力 量 功 能 是 指 与 肌 肉 或 肌 群 收 缩 产 生 力 量 有 关 的 功 能 本 标 准 中 的 肌 肉 力 量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四 肢 瘫 偏 瘫 截 瘫 或 单 瘫 四 肢 瘫 ( 三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且 大 便 和 小 便 失 禁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单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单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单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注 :1 偏 瘫 指 一 侧 上 下 肢 的 瘫 痪 2 截 瘫 指 脊 髓 损 伤 后, 受 伤 平 面 以 下 双 侧 肢 体 感 觉 运 动 反 射 等 消 失 和 膀 胱 肛 门 括 约 肌 功 能 丧 失 的 病 症 3 单 瘫 指 一 个 肢 体 或 肢 体 的 某 一 部 分 瘫 痪 4 肌 力 : 为 判 断 肢 体 瘫 痪 程 度, 将 肌 力 分 级 划 分 为 0-0 级 : 肌 肉 完 全 瘫 痪, 毫 无 收 缩 : 可 看 到 或 触 及 肌 肉 轻 微 收 缩, 但 不 能 产 生 动 作 : 肌 肉 在 不 受 重 力 影 响 下, 可 进 行 运 动, 即 肢 体 能 在 床 面 上 移 动, 但 不 能 抬 高 : 在 和 地 心 引 力 相 反 的 方 向 中 尚 能 完 成 其 动 作, 但 不 能 对 抗 外 加 的 阻 力 : 能 对 抗 一 定 的 阻 力, 但 较 正 常 人 为 低 : 正 常 肌 力 8 皮 肤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8.1 头 颈 部 皮 肤 结 构 损 伤 和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皮 肤 的 修 复 功 能 是 指 修 复 皮 肤 破 损 和 其 他 损 伤 的 功 能 本 标 准 中 的 皮 肤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瘢 痕 形 成 头 颈 部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8%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90%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颈 部 活 动 度 完 全 丧 失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80%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颈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75%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60% 头 颈 部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5%, 且 小 于 8%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颈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50%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40%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20% 头 部 撕 脱 伤 后 导 致 头 皮 缺 失,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头 皮 面 积 的 20%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颈 前 三 角 区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颈 前 三 角 区 面 积 的 75%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24cm 2 22

23 头 颈 部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 且 小 于 5%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颈 前 三 角 区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颈 前 三 角 区 面 积 的 50%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18cm 2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12cm 2 或 面 部 线 条 状 瘢 痕 大 于 等 于 20cm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6cm 2 或 面 部 线 条 状 瘢 痕 大 于 等 于 10cm 注 :1 瘢 痕 : 指 创 面 愈 合 后 的 增 生 性 瘢 痕, 不 包 括 皮 肤 平 整 无 明 显 质 地 改 变 的 萎 缩 性 瘢 痕 或 疤 痕 2 面 部 的 范 围 和 瘢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 面 部 的 范 围 指 上 至 发 际 下 至 下 颌 下 缘 两 侧 至 下 颌 支 后 缘 之 间 的 区 域, 包 括 额 部 眼 部 眶 部 鼻 部 口 唇 部 颏 部 颧 部 颊 部 和 腮 腺 咬 肌 部 面 部 瘢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采 用 全 面 部 和 5 等 分 面 部 以 及 实 测 瘢 痕 面 积 的 方 法, 分 别 计 算 瘢 痕 面 积 面 部 多 处 瘢 痕, 其 面 积 可 以 累 加 计 算 3 颈 前 三 角 区 : 两 边 为 胸 锁 乳 突 肌 前 缘, 底 为 舌 骨 体 上 缘 及 下 颌 骨 下 缘 8.2 各 部 位 皮 肤 结 构 损 伤 和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90% 躯 干 及 四 肢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6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8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70% 躯 干 及 四 肢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4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6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50% 躯 干 及 四 肢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2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4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腹 壁 缺 损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腹 壁 面 积 的 25%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30% 躯 干 及 四 肢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1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5% 注 :1 全 身 皮 肤 瘢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 按 皮 肤 瘢 痕 面 积 占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百 分 数 来 计 算, 即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 在 100% 的 体 表 总 面 积 中 : 头 颈 部 占 9%(9 1)( 头 部 面 部 颈 部 各 占 3%); 双 上 肢 占 18%(9 2)( 双 上 臂 7%, 双 前 臂 6%, 双 手 5%); 躯 干 前 后 包 括 会 阴 占 27%(9 3)( 前 躯 13%, 后 躯 13%, 会 阴 1%); 双 下 肢 ( 含 臀 部 ) 占 46%( 双 臀 5%, 双 大 腿 21%, 双 小 腿 13%, 双 足 7%)( 9 5+1)( 女 性 双 足 和 臀 各 占 6%) 2 烧 伤 面 积 和 烧 伤 深 度 : 烧 伤 面 积 的 计 算 按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烧 伤 深 度 按 三 度 四 分 法 III 度 烧 伤 指 烧 伤 深 达 皮 肤 全 层 甚 至 达 到 皮 下 肌 肉 和 骨 骼 烧 伤 事 故 不 包 括 冻 伤 吸 入 性 损 伤 ( 又 称 呼 吸 道 烧 伤 ) 和 电 击 伤 烧 伤 后 按 烧 伤 面 积 深 度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待 医 疗 终 结 后, 可 以 依 据 造 成 的 功 能 障 碍 程 度 皮 肤 瘢 痕 面 积 大 小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最 终 的 伤 残 等 级 以 严 重 者 为 准 ( 本 页 内 容 结 束 ) 23

24 卓 越 全 意 保 交 通 工 具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2015 年 第 一 版 ) ( 安 盛 天 平 )( 备 - 意 外 )[2015]( 主 )4 号 重 要 提 示 1.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以 投 保 人 按 规 定 支 付 了 保 险 费 为 条 件 就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将 按 保 险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保 ( 险 ) 单 所 列 明 的 保 险 计 划 范 围 内, 以 约 定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予 以 赔 付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条 款 特 别 是 责 任 免 除 以 及 保 险 责 任 的 有 关 规 定, 充 分 了 解 保 障 范 围 2. 本 保 险 合 同 是 基 于 您 投 保 单 中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签 发 的 请 仔 细 阅 读 保 险 合 同, 若 其 中 包 含 任 何 不 正 确 的 信 息, 请 立 即 告 知 本 公 司 ; 否 则, 您 可 能 在 索 赔 时 无 法 获 得 保 险 金, 并 且 / 或 者 您 的 保 险 合 同 可 能 会 被 宣 布 无 效, 而 只 获 得 您 保 险 期 间 内 所 支 付 的 无 息 保 险 费 若 您 在 保 险 合 同 签 发 之 后 提 供 给 本 公 司 的 信 息 和 先 前 提 供 的 信 息 有 重 要 差 别, 本 公 司 可 能 会 根 据 您 提 供 的 新 信 息 重 新 核 保, 提 供 保 障 若 您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签 发 后 十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通 知 本 公 司 进 行 修 改, 本 公 司 将 默 认 为 您 在 投 保 单 中 提 供 的 信 息 是 完 整 无 误 的 您 的 保 险 如 何 运 作 您 的 保 险 合 同 是 您 和 本 公 司 之 间 订 立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您 提 交 给 本 公 司 的 投 保 单 ; 您 所 作 的 任 何 声 明 ; 本 保 险 条 款 ; 保 ( 险 ) 单 ( 包 括 电 子 保 险 单 ); 保 险 凭 证 ; 任 何 附 属 协 议 或 附 加 合 同 ; 任 何 批 单 和 / 或 特 别 条 款 以 上 所 有 文 档 将 共 同 组 成 本 合 同, 并 按 同 一 合 同 解 释 方 式 加 以 理 解, 任 何 部 分 中 出 现 的 字 句 或 表 述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任 何 其 它 地 方 出 现 时 均 应 表 达 同 样 的 意 义 在 本 公 司 收 到 保 险 费 并 确 认 承 保 后, 您 将 可 根 据 本 条 款 的 规 定 享 有 您 的 保 ( 险 ) 单 和 / 或 批 单 中 所 列 明 的 保 障 利 益, 以 保 ( 险 ) 单 和 / 或 批 单 中 所 列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第 一 章 : 基 本 条 款 投 保 范 围 出 生 满 三 十 日 身 体 健 康 者, 均 可 以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由 本 人 或 对 其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其 他 人 作 为 投 保 人 向 本 公 司 投 保 本 保 险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24

25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分 为 单 次 旅 程 一 个 月 三 个 月 六 个 月 和 一 年 保 险 期 间 及 续 保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以 保 ( 险 ) 单 上 所 载 明 的 日 期 为 准,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自 生 效 日 的 零 时 起 到 保 ( 险 ) 单 满 期 日 的 二 十 四 (24) 时 止 仅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三 个 月 六 个 月 或 一 年 时, 投 保 人 可 于 每 个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或 之 前, 向 本 公 司 缴 付 续 保 保 险 费 以 示 续 保, 若 本 公 司 审 核 后 同 意 续 保 且 投 保 人 已 缴 付 续 保 期 保 险 费, 则 本 合 同 将 于 下 一 个 保 险 期 间 持 续 有 效 本 合 同 可 按 上 述 续 保 方 式 续 保 至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均 已 达 到 本 合 同 投 保 单 上 所 约 定 的 最 高 承 保 年 龄 后 的 首 个 保 ( 险 ) 单 满 期 日 保 险 金 额 是 指 保 险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或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 保 险 合 同 下 各 保 障 利 益 所 对 应 的 具 体 保 险 金 额 的 数 额 见 保 ( 险 ) 单 的 规 定 若 该 数 额 经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或 批 注 修 正 而 发 生 变 更, 则 以 变 更 后 的 数 额 为 准 被 保 险 人 的 减 少 本 公 司 将 按 以 下 约 定 减 少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 1. 若 本 公 司 因 承 保 风 险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而 不 接 受 某 被 保 险 人 继 续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申 请 减 少 某 被 保 险 人, 则 自 其 被 取 消 被 保 资 格 之 日 起 或 者 投 保 人 递 交 申 请 之 日 起,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包 含 该 被 保 险 人, 其 被 保 资 格 将 于 当 日 二 十 四 (24) 时 丧 失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公 司 将 按 日 计 算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项 下 已 付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2. 若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本 合 同 项 下 对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达 到 保 ( 险 ) 单 所 载 该 被 保 险 人 所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则 自 其 身 故 或 向 其 给 付 之 日 起,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包 含 该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订 立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指 定 一 人 或 数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数 人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确 定 其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未 确 定 受 益 份 额 的, 各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用 受 益 权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残 疾 或 烧 伤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伤 残 疾 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投 保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本 公 司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1)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2)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3)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死 亡, 且 不 能 确 定 死 亡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死 亡 在 先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以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但 需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由 本 公 司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上 批 注 未 及 时 通 知 的, 因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变 更 而 发 生 的 法 律 纠 纷,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投 保 人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应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或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年 龄 的 确 定 与 错 误 的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件 登 记 的 周 岁 年 龄 为 准,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必 须 符 25

26 合 投 保 单 所 载 的 年 龄 要 求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填 写 1. 若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则 本 公 司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或 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比 例 时 按 照 实 付 保 险 费 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支 付 2. 若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的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3. 若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公 司 承 保 要 求 的, 则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取 消 相 应 被 保 险 人 的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并 向 投 保 人 无 息 退 还 相 应 已 缴 付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的 变 更 投 保 人 的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有 变 更 时, 应 于 变 更 发 生 十 天 内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投 保 人 不 作 上 述 通 知 时,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所 发 送 的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投 保 人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本 公 司 将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行 使 变 更 合 同 的 权 利 投 保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可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申 请 变 更 合 同 内 容, 经 本 公 司 审 核 并 同 意 后 记 录 在 保 险 合 同 上 或 签 发 批 单 后 生 效 任 何 经 纪 人 或 代 理 商 均 无 权 修 订 或 放 弃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任 何 条 款 若 某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身 故, 则 本 公 司 不 再 接 受 本 合 同 中 有 关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任 何 内 容 的 变 更 申 请 保 险 费 的 缴 付 除 非 经 事 先 约 定 并 经 本 公 司 书 面 批 准, 保 险 费 必 须 在 保 ( 险 ) 单 续 保 批 单 临 时 保 险 合 同 或 批 单 所 约 定 之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 生 效 日 期 ) 或 者 续 保 日 之 前, 全 额 付 清 保 险 费 可 用 人 民 币 或 其 他 货 币 支 付, 具 体 根 据 投 保 人 的 国 别 及 选 择 的 承 保 区 域 以 及 在 保 险 费 支 付 时 现 行 有 效 的 外 汇 管 理 制 度 而 确 定 投 保 人 支 付 的 货 币 种 类 将 在 保 ( 险 ) 单 中 注 明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以 已 支 付 保 险 费 为 条 件 若 应 付 保 险 费 未 能 在 上 述 生 效 日 当 天 或 之 前 全 额 付 清, 则 保 险 合 同 或 批 单 将 被 视 为 未 生 效, 本 公 司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支 付 任 何 保 险 金 在 其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付 款 均 不 能 使 该 保 险 合 同 或 批 单 重 新 产 生 效 力, 但 经 与 本 公 司 另 行 书 面 事 先 约 定 并 经 本 公 司 书 面 批 准 的 除 外 宽 限 期 仅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时, 若 依 约 定 投 保 人 可 分 期 缴 付 保 险 费, 则 除 首 期 保 险 费 外, 每 次 保 险 费 约 定 到 期 日 起 三 十 (30) 天 内 为 宽 限 期 虽 有 上 述 规 定, 但 在 发 生 索 赔 时, 本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投 保 人 在 本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前 付 清 该 被 保 险 人 项 下 所 有 未 缴 的 保 险 费 续 保 保 险 费 续 保 保 险 费 根 据 续 保 时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风 险, 按 续 保 当 时 本 公 司 现 行 的 费 率 计 算 若 有 调 整, 本 公 司 将 书 面 通 知 投 保 人 若 投 保 人 已 经 预 先 支 付 续 保 保 费 而 本 公 司 已 明 确 拒 绝 续 保 的, 则 本 公 司 将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已 缴 付 的 续 保 保 险 费 告 知 义 务 及 合 同 的 效 力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于 本 公 司 询 问 的 事 项 应 据 实 说 明 1. 若 投 保 人 因 故 意 或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直 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或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2. 若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本 公 司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26

27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3. 若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本 公 司 对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退 还 保 险 费 4. 若 仅 是 对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仅 直 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该 被 保 险 人 或 提 高 相 应 费 率 的, 则 本 公 司 可 仅 就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障 采 取 上 述 相 应 的 措 施 合 同 的 解 除 解 除 合 同 会 给 投 保 人 带 来 一 定 损 失, 请 投 保 人 仔 细 阅 读 以 下 条 款 并 做 出 慎 重 决 定 1. 对 于 保 险 期 间 不 足 一 年 的 短 期 保 障 保 单, 投 保 人 只 能 于 保 险 责 任 生 效 日 期 前 向 本 公 司 书 面 申 请 撤 销 本 合 同 如 果 投 保 人 在 生 效 日 前,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而 取 消 保 单, 而 且 其 也 不 会 就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提 出 索 赔, 本 公 司 将 全 额 无 息 退 还 其 曾 支 付 的 保 费 如 果 投 保 人 在 生 效 日 前,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以 外 的 原 因 而 取 消 保 单, 本 公 司 将 在 扣 除 25% 管 理 费 后 无 息 退 还 被 保 险 人 所 交 的 保 费 如 果 在 生 效 日 当 日 或 之 后 取 消 保 单, 保 费 不 再 退 还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合 同 原 件 ; 3) 保 险 费 交 付 凭 证 ; 4)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证 明 ; 5) 不 可 抗 力 的 情 况 证 明 2. 对 于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的 保 单, 投 保 人 可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退 保, 但 本 公 司 已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除 外 本 合 同 将 于 书 面 通 知 列 明 的 合 同 终 止 日 二 十 四 时 终 止 退 保 时 本 公 司 将 向 投 保 人 无 息 退 还 相 应 已 缴 付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合 同 原 件 ; 3) 保 险 费 交 付 凭 证 ; 4)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证 明 ; 3. 如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危 险 程 度 增 加, 影 响 到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的 基 础, 本 公 司 可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提 前 三 十 天 以 书 面 通 知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本 合 同 将 于 该 书 面 通 知 列 明 的 合 同 终 止 日 二 十 四 时 终 止 该 书 面 通 知 由 专 人 或 以 挂 号 或 其 它 类 似 邮 寄 方 式 送 至 投 保 人 的 住 所 地 址 或 通 讯 地 址, 本 公 司 将 无 息 退 回 按 日 计 算 的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本 合 同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将 会 自 动 终 止 : 1.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投 保 人 无 意 续 保 或 本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合 同 续 保 申 请 ; 2.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时, 本 合 同 的 应 缴 保 险 费 于 宽 限 期 届 满 时 仍 未 缴 交 ; 3. 本 合 同 因 其 他 条 款 所 列 情 况 而 终 止 注 : 在 1 项 所 提 及 的 情 况 下, 本 合 同 效 力 于 该 保 ( 险 ) 单 满 期 日 二 十 四 (24) 时 自 动 终 止 在 2 项 所 提 及 的 情 况 下, 本 合 同 效 力 于 该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二 十 四 (24) 时 自 动 终 止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索 赔 申 请 应 于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后 的 三 十 (30) 天 内, 由 索 赔 申 请 人 通 知 本 公 司 如 因 索 赔 申 请 人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本 公 司, 而 导 致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损 失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上 述 约 定, 不 包 括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导 致 的 迟 延 27

28 证 明 文 件 和 索 赔 申 请 若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索 赔 申 请 人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索 赔 时, 应 填 写 索 赔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和 资 料 原 件 作 为 索 赔 单 证, 连 同 保 险 合 同 递 送 予 本 公 司, 以 申 请 本 合 同 项 下 保 险 金 1) 被 保 险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2)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如 适 用 )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或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证 明 或 其 他 相 关 类 似 证 明 ( 如 适 用 ); 3) 若 被 保 险 人 为 宣 告 死 亡,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宣 告 死 亡 证 明 文 件 ( 如 适 用 ); 4)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医 院 或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或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伤 残 或 烧 伤 程 度 鉴 定 书 ( 如 适 用 ); 5)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 如 适 用 ); 6) 索 赔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7) 索 赔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8) 若 索 赔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9) 本 公 司 公 布 的 理 赔 指 南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若 索 赔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证 明, 则 应 提 供 法 律 认 可 的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以 提 出 索 赔 申 请 索 赔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导 致 本 公 司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本 公 司 仅 对 可 以 确 定 的 部 分 支 付 保 险 金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索 赔 申 请 人 的 赔 偿 请 求 及 完 整 的 索 赔 资 料 后, 将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情 形 复 杂 的, 如 无 法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作 出 核 定, 则 双 方 同 意 适 当 延 长, 但 延 长 的 时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三 十 (30) 天 本 公 司 应 当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索 赔 申 请 人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索 赔 申 请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10) 日 内, 履 行 赔 偿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保 险 合 同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有 约 定 的, 本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本 公 司 依 照 前 款 约 定 作 出 核 定 后,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3) 日 内 向 索 赔 申 请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相 关 索 赔 申 请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两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补 充 索 赔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通 知 如 果 本 公 司 认 为 索 赔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索 赔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将 会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索 赔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先 行 赔 付 义 务 本 公 司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60) 日 内, 对 其 给 付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将 会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的 数 额 后, 将 会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失 踪 的 处 理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遇 交 通 工 具 意 外 事 故 而 失 踪, 后 经 法 院 宣 告 为 死 亡 的, 本 公 司 将 视 此 情 况 为 交 通 工 具 意 外 事 故 而 导 致 身 故,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若 在 日 后 发 现 被 保 险 人 生 还 时,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受 领 人 必 须 将 已 领 取 的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在 一 个 月 内 返 还 本 公 司 未 成 年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限 制 为 未 成 年 子 女 投 保 的 本 保 险,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限 额 身 体 检 查 及 司 法 鉴 定 在 申 请 索 赔 期 内, 本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作 身 体 检 查 或 提 供 有 关 的 检 验 报 告 如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本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对 保 险 事 故 进 行 鉴 定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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