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 擇 題 : 104-1 法 律 常 識 測 驗 題 庫 答 案 題 號 題 目 (2) 1. 兒 少 保 護 法 中 提 到 的 少 年 是 指 幾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之 人? (1)7 歲 (2)12 歲 (3)14 歲 (4)16 歲 (4) 2. 19 歲 的 志 華 侵 吞 了 公 款, 依 法 應 負 什 麼 責 任? (1) 沒 錢 就 不 必 還 錢 了 (2) 坐 牢 服 刑 後, 就 不 必 還 錢 了 (3) 只 需 負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4) 犯 侵 占 罪, 而 且 父 母 未 盡 監 督 責 任, 需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4) 3. 下 列 有 關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的 使 用 敘 述, 何 者 為 真 (1) 通 常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已 規 範 使 用 人 的 居 住 地, 所 以 在 我 國 上 網, 使 用 人 一 定 是 住 在 本 國 (2)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的 帳 號 密 碼 外 洩 也 不 用 擔 心, 因 為 經 營 者 一 定 會 賠 償 (3)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登 入 會 有 記 錄, 所 以 一 定 找 得 到 是 誰 在 使 用 電 腦 登 入 (4)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中 不 要 傳 輸 或 溝 通 帳 號 密 碼 或 信 用 等 個 人 資 料, 以 維 護 資 訊 安 全 (4) 4. 下 列 有 關 網 路 社 群 網 站 的 敘 述, 何 者 為 真 (1) 社 群 網 站 的 隱 私 權 設 定 預 設 值 都 非 常 嚴 格, 不 會 分 享 任 何 東 西 和 資 訊, 所 以 沒 有 更 改 也 不 用 擔 心 (2) 有 些 應 用 程 式 可 以 將 社 群 網 站 串 連 在 一 起, 只 要 發 佈 一 次 訊 息 或 照 片 影 片, 就 可 以 連 結 傳 送 到 有 登 入 的 社 群 網 站, 想 見 隱 私 權 設 定 一 定 相 同, 不 用 擔 心 (3) 社 群 網 站 中 的 相 關 應 用 程 式, 在 我 同 意 使 用 後, 仍 無 法 存 取 我 的 資 料, 不 用 擔 心 (4) 應 嚴 加 控 管 社 群 網 站 的 隱 私 設 定, 並 留 意 發 佈 訊 息 的 內 容, 應 保 有 隱 私 之 事 項, 不 宜 利 用 網 路 社 群 網 站 進 行 通 訊 或 傳 遞 資 訊 (3) 5.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賄 選 行 為? (1) 招 待 選 民 旅 遊 (2) 提 供 選 民 車 資 返 鄉 投 票 (3) 僱 工 發 放 宣 傳 文 宣 (4) 藉 有 獎 徵 答 提 供 選 民 摸 彩 品 (4) 6. 下 列 那 些 事 業, 如 果 未 經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被 害 人 同 意 或 犯 罪 偵 查 機 關 依 法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不 得 報 導 或 記 載 被 害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資 識 別 被 害 人 身 分 之 資 訊, 否 則 得 由 主 管 機 關 處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六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1) 廣 告 物 出 版 品 (2) 廣 播 電 視 (3) 電 子 訊 號 電 腦 網 路 (4) 以 上 皆 是 (2) 7. 下 列 那 個 行 為 會 構 成 加 重 竊 盜 罪? (1) 小 明 在 偷 同 學 的 包 包 時, 被 同 學 發 現, 小 明 為 了 要 逃 跑, 把 同 學 打 傷 後 逃 跑 (2) 小 五 要 去 偷 車, 怕 被 發 現 就 攜 帶 小 刀 去 偷 車, 小 五 攜 帶 小 刀 偷 車 行 為 (3) 阿 強 趁 教 室 沒 有 人, 進 入 教 室 偷 同 學 的 手 機 及 現 金 (4) 阿 正 威 嚇 同 學 交 出 現 金, 向 同 學 說 如 不 交 出 現 金, 會 看 不 到 明 天 的 太 陽, 同 學 恐 懼 後 交 付 現 金 (4) 8. 下 列 那 幾 項 是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得 以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補 助 之 費 用? (1) 醫 療 費 用 (2) 心 理 復 健 費 用 (3) 訴 訟 費 用 (4) 以 上 皆 是 (2) 9. 下 列 說 法 何 者 錯 誤 : (1) 雇 主 不 得 僱 用 未 滿 十 五 歲 之 人 從 事 工 作, 但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其 工 作 性 質 及 環 境 無 礙 其 身 心 健 康 者, 不 在 此 限 (2)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五 歲 之 受 僱 從 事 工 作 者, 為 童 工, 童 工 不 得 從 事 繁 重 及 危 險 性 之 工 作 (3) 童 工 每 日 之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例 假 日 不 得 工 作 (4) 童 工 不 得 於 午 後 八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3) 10. 下 列 關 於 網 路 社 交 之 敘 述, 以 下 何 者 為 是 (1) 在 PTT 看 到 有 人 發 表 一 段 小 三 的 故 事, 因 為 正 義 感 強 烈, 所 以 應 該 嚴 加 韃 伐, 以 辛 辣 或 謾 罵 的 言 詞 懲 戒 (2) 線 上 遊 戲 的 遊 戲 暱 稱 不 是 本 人 的 真 實 姓 名, 所 以 玩 遊 戲 時 因 為 對 方 反 應 遲 鈍, 就 可 以 不 顧 網 路 禮 節 予 以 謾 罵 (3) 日 本 發 生 賑 災 及 海 嘯, 可 以 到 相 關 網 站 部 落 格 瞭 解 核 能 發 電 廠 原 理 及 輻 射 塵 的 影 響 (4) 學 校 附 近 的 便 當 店 任 意 漲 價, 可 以 在 校 園 留 言 板 痛 罵 奸 商 不 知 照 顧 無 收 入 的 學 生
(2) 11. 大 牛 有 一 天 在 公 園 找 到 一 把 蝴 蝶 刀, 你 認 為 大 牛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1) 因 係 私 人 財 產, 大 牛 可 以 持 有 (2) 趕 緊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繳, 以 免 觸 犯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3) 轉 送 給 有 收 藏 嗜 好 的 朋 友 (4) 賣 給 其 他 同 學 (2) 12. 子 軒 受 朋 友 之 託, 寄 放 贓 車 並 為 之 隱 藏, 是 觸 犯 何 罪? (1) 竊 盜 罪 (2) 寄 藏 贓 物 罪 (3) 有 朋 友 道 義, 不 構 成 犯 罪 (4) 毀 滅 贓 物 罪 (2) 13. 小 R 是 高 二 學 生, 在 聊 天 室 認 識 一 位 很 聊 得 來 的 男 同 志, 雙 方 並 有 親 密 行 為, 某 日 小 R 缺 錢, 於 是 偷 錄 2 人 做 愛 過 程, 向 該 男 同 志 要 錢, 不 然 要 公 開 性 愛 DVD, 小 R 觸 犯 何 罪? (1) 強 盜 罪 (2) 恐 嚇 取 財 罪 (3) 恐 嚇 罪 (4) 強 制 罪 (5) 沒 有 犯 罪 (3) 14. 小 呆 希 望 有 部 機 車 可 以 代 步, 便 邀 同 學 阿 呆 一 起 去 偷 車, 但 阿 呆 說 不 敢 偷 車, 小 呆 說 你 只 要 跟 我 去 替 我 把 風, 我 來 下 手 偷 就 好 了, 小 呆 與 阿 呆 就 一 起 到 現 場, 小 呆 下 手 偷 車, 阿 呆 則 在 旁 注 意 有 無 其 他 人 經 過, 請 問 他 們 犯 了 什 麼 罪? (1) 小 呆 與 阿 呆 都 犯 了 普 通 竊 盜 罪, 但 因 為 二 人 共 同 分 擔, 所 以 小 呆 與 阿 呆 各 負 擔 二 分 之 一 的 刑 責 (2) 小 呆 犯 了 普 通 竊 盜 罪, 阿 呆 在 旁 把 風 幫 助 小 呆 偷 車, 所 以 阿 呆 構 成 普 通 竊 盜 的 幫 助 犯 (3) 小 呆 與 阿 呆 都 構 成 普 通 竊 盜 罪, 是 竊 盜 罪 的 共 同 正 犯 (4) 小 呆 與 阿 呆 都 構 成 加 重 竊 盜 罪 (4) 15. 小 明 於 騎 機 車 上 學 途 中 闖 紅 燈 撞 到 小 華, 小 華 手 臂 擦 傷 流 血, 小 明 一 時 害 怕, 就 馬 上 離 開 現 場, 小 明 的 行 為 構 成 (1) 妨 害 自 由 罪 (2) 妨 害 公 眾 往 來 安 全 罪 (3)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罪 (4) 肇 事 遺 棄 罪 (3) 16. 小 明 看 到 路 邊 有 一 部 他 人 暫 停 之 未 熄 火 機 車, 就 直 接 騎 走 與 同 學 一 起 飆 車, 之 後 就 將 機 車 棄 置 在 路 邊, 小 明 的 行 為 構 成 (1) 毀 損 罪 (2) 搶 奪 罪 (3) 竊 盜 罪 (4) 侵 占 罪 (2) 17. 小 芳 與 同 學 一 同 前 往 KTV 唱 歌, 後 來 小 芳 酒 醉, 大 雄 護 送 小 芳 回 家, 趁 小 芳 不 省 人 事, 竟 將 她 衣 褲 脫 去, 性 侵 得 逞 大 雄 觸 犯 什 麼 罪? (1) 強 制 性 交 罪 (2) 乘 機 性 交 罪 (3) 詐 術 性 交 罪 (4) 妨 害 秘 密 罪 (4) 18. 小 馬 課 餘 參 加 廟 宇 神 將 會, 某 日 小 馬 受 同 伙 招 喚 前 去 尬 陣 ( 廟 會 賽 事 ), 雙 方 人 馬 發 生 口 角 而 分 持 器 械 打 群 架, 小 馬 只 是 在 旁 搖 旗 吶 喊 助 勢, 結 果 兩 方 多 人 掛 彩 並 受 重 傷, 請 問 小 馬 的 刑 責 是 : (1) 幫 助 傷 害 罪 (2) 因 為 沒 有 直 接 參 與 打 架, 不 構 成 犯 罪 (3)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4) 犯 刑 法 聚 眾 鬥 毆 罪 (1) 19. 小 雄 平 日 常 遭 大 偉 欺 負, 某 日 忍 無 可 忍, 持 預 先 準 備 的 美 工 刀, 趁 大 偉 不 注 意 之 際, 朝 大 偉 臉 部 刺 去, 導 致 大 偉 右 眼 失 明, 請 問 小 雄 要 負 何 種 責 任? (1)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以 及 重 傷 害 之 刑 責 (2) 扶 養 責 任 (3) 沒 有 責 任 (4) 只 有 道 義 責 任 (2) 20. 少 年 第 一 次 施 用 第 一 級 毒 品 海 洛 因 或 第 二 級 毒 品 安 非 他 命, 少 年 法 庭 會 如 何 處 理? (1) 處 以 有 期 徒 刑 (2) 先 送 觀 察 勒 戒 (3) 直 接 強 制 戒 治 (4) 口 頭 勸 告 (1) 21. 以 下 何 種 法 律 行 為, 不 是 年 紀 十 六 歲 就 讀 高 一 的 阿 強 在 不 經 父 母 同 意 情 形 下, 自 己 去 做 就 可 以 發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1) 將 家 中 淘 汰 的 收 音 機 送 給 同 學 (2) 去 福 利 社 買 午 餐 吃 (3) 與 同 學 去 電 影 院 看 一 場 電 影 (4) 接 受 老 師 獎 勵 的 畫 冊 一 本 (2) 22. 加 害 人 違 反 保 護 令, 例 如 又 再 到 學 校 騷 擾 被 害 人, 或 是 跟 蹤 被 害 人, 會 構 成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依 照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61 條 之 規 定, 會 被 處 幾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金? (1)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2)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3)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4)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2) 23.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阿 田 到 雜 貨 店 買 香 煙, 而 店 員 未 經 辨 別 便 賣 煙 給 阿 田, 則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店 主 罰 款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2) 店 主 罰 款 10,000 元 以 上 50,000 元 以 下 (3) 店 主 罰 款 10,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 以 下 (4) 自 行 買 賣, 沒 關 係
(3) 24. 甲 乙 為 夫 妻, 甲 經 常 毆 打 乙 與 未 成 年 之 子 丙, 乙 依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是 否 得 請 求 法 院 裁 定 核 發 保 護 令 命 甲 不 得 與 其 子 丙 會 面 交 往? (1) 否, 甲 與 丙 之 親 權 不 能 剝 奪, 因 此 依 法 不 能 禁 止 會 面, 但 得 請 社 工 人 員 陪 同 (2) 否, 依 照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中 保 護 令 得 定 甲 對 丙 會 面 交 往 之 時 間 地 點 及 方 式, 不 得 發 禁 止 會 面 之 保 護 令 (3) 是, 必 要 時 法 院 得 裁 定 禁 止 甲 與 丙 會 面 (4) 是, 一 旦 發 生 家 暴 法 院 即 得 停 止 親 權 (1) 25. 甲 意 圖 毀 損 A 之 摩 托 車 而 飲 酒, 在 酒 醉 狀 態 下 誤 把 B 之 摩 托 車 當 成 A 所 有 之 摩 托 車 而 砸 毀,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甲 故 意 陷 自 己 於 影 響 其 責 任 能 力 狀 態, 不 得 減 輕 其 刑 (2) 甲 欠 缺 毀 損 故 意 而 不 成 立 毀 損 罪 (3) 甲 成 立 毀 損 未 遂 罪 (4) 甲 成 立 過 失 毀 損 罪 (3) 26. 甲 想 殺 A, 乙 知 悉 後, 提 供 甲 水 果 刀 一 把, 以 利 甲 殺 A 甲 持 該 刀 將 A 殺 害 甲 乙 應 負 何 刑 事 責 任? (1) 甲 成 立 殺 人 罪 之 正 犯, 乙 成 立 殺 人 罪 之 間 接 正 犯 (2) 甲 成 立 殺 人 罪 之 間 接 正 犯, 乙 成 立 殺 人 罪 之 教 唆 犯 (3) 甲 成 立 殺 人 罪 之 正 犯, 乙 成 立 殺 人 罪 之 幫 助 犯 (4) 甲 成 立 殺 人 罪 之 間 接 正 犯, 乙 成 立 殺 人 罪 之 幫 助 犯 (4) 27. 任 職 於 臺 北 市 某 百 貨 公 司 化 妝 品 專 櫃 懷 孕 已 3 個 月 之 甲, 遭 公 司 以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為 理 由 解 僱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雇 主 可 直 接 以 甲 女 懷 孕 為 理 由 將 其 解 僱 (2) 雇 主 若 允 許 甲 女 較 多 之 休 息 次 數, 對 其 他 員 工 不 公 平, 會 構 成 性 別 歧 視 (3) 甲 女 因 懷 孕 無 法 久 站, 已 構 成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之 情 形, 該 解 僱 為 合 法 (4) 甲 女 雖 因 懷 孕 無 法 久 站, 但 此 為 懷 孕 期 間 之 特 殊 狀 況, 非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之 情 形, 該 解 僱 為 違 法 (2) 28. 刑 法 上 過 失 致 死 罪 可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如 果 小 明 是 因 為 無 照 駕 駛 撞 死 路 人,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86 條 第 一 項 須 加 重 其 刑, 則 小 明 的 行 為 可 處 (1)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2)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3) 四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4) 無 期 徒 刑 (4) 29. 刑 法 的 財 產 犯 罪, 是 專 門 為 了 保 護 人 民 財 產 安 全 而 制 定, 有 關 財 產 犯 罪 常 見 有 竊 盜 搶 奪 及 強 盜 等 罪, 以 下 有 關 財 產 犯 罪 的 敘 述, 那 一 項 是 錯 誤 的? (1) 加 重 竊 盜 的 刑 責 比 普 通 竊 盜 重 (2) 強 盜 罪 的 刑 責 比 搶 奪 重 (3) 知 道 東 西 是 別 人 偷 竊 搶 奪 或 強 盜 而 來, 還 借 來 使 用, 仍 要 負 贓 物 罪 (4) 因 為 都 是 財 產 犯 罪, 並 沒 有 傷 害 到 別 人, 只 要 將 財 產 歸 還, 就 不 用 擔 負 刑 責 (2) 30. 同 學 大 空 因 為 缺 錢, 於 是 邀 集 另 二 同 學 小 空 與 不 空 一 起 到 寺 廟 偷 香 油 錢, 大 空 小 空 及 不 空 一 起 偷 錢 的 行 為, 會 構 成 何 罪? (1) 普 通 竊 盜 罪 (2) 加 重 竊 盜 罪 (3) 共 同 侵 占 罪 (4) 共 同 搶 奪 罪 (4) 31. 同 學 們 如 果 一 時 衝 動, 放 火 燒 燬 停 放 在 騎 樓 下 的 機 車, 應 負 什 麼 責 任? (1) 趕 快 逃 跑 (2) 裝 作 沒 有 發 生 這 件 事 情, 並 向 警 察 說 是 別 人 放 火 的 (3) 離 家 出 走 以 躲 開 警 察 的 追 蹤 (4) 向 老 師 承 認 犯 錯, 並 由 老 師 陪 同 向 警 察 或 檢 察 官 自 首 (3) 32. 向 商 家 收 保 護 費, 是 犯 了 什 麼 罪? (1) 強 盜 罪 (2) 恐 嚇 罪 (3) 恐 嚇 取 財 罪 (4) 強 制 罪 (3) 33. 在 公 路 上 超 速 闖 紅 燈 佔 滿 快 車 道 來 回 競 駛 進 行 所 謂 飆 車 行 為, 觸 犯 公 共 危 險 罪,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者, 最 重 可 判 處 下 列 何 種 刑 罰? (1) 五 年 徒 刑 (2) 十 年 徒 刑 (3) 無 期 徒 刑 (4) 二 十 年 徒 刑 (3) 34. 如 果 在 路 上 被 飆 車 族 撞 成 重 傷, 想 要 依 民 法 請 求 賠 償, 卻 因 為 不 懂 法 律, 也 沒 錢 請 律 師 處 理, 這 時 可 以 向 哪 個 單 位 求 助 (1) 警 察 局 (2) 區 公 所 (3)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4) 學 校 (4) 35. 如 果 你 被 勒 索 或 霸 凌, 要 如 何 處 理 較 正 確? (1) 隱 忍 不 說, 自 認 倒 楣 (2) 找 人 痛 扁 加 害 人 (3) 再 向 同 學 勒 索, 以 免 吃 虧 (4) 告 訴 父 母 老 師 或 報 警, 請 求 協 助 (1) 36. 如 果 提 供 毒 品 給 別 人 使 用, 別 人 在 不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會 構 成 : (1) 以 欺 瞞 方 法 使 人 施 用 毒 品 罪 (2) 轉 讓 毒 品 罪 (3) 持 有 毒 品 罪 (4) 施 用 毒 品 罪
(2) 37. 安 非 他 命 或 大 麻 是 第 幾 級 毒 品? (1) 第 一 級 毒 品 (2) 第 二 級 毒 品 (3) 第 三 級 毒 品 (4) 第 四 級 毒 品 (4) 38. 成 群 結 隊 在 馬 路 飆 車, 造 成 道 路 壅 塞, 有 無 刑 責 : (1) 沒 有 撞 到 人, 只 是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2) 妨 害 公 務 罪 (3) 飆 車 罪 (4) 刑 法 公 共 危 險 罪 ( 防 害 交 通 罪 ) (1) 39. 自 己 的 腳 踏 車 被 偷, 應 如 何 處 理? (1) 報 警 (2) 自 認 倒 楣, 去 刮 別 人 的 車 (3) 以 牙 還 牙, 再 去 偷 一 輛 來 騎 (4) 大 哭 大 鬧, 找 同 學 當 出 氣 筒 (3) 40. 吸 用 安 非 他 命 是 觸 犯 : (1) 藥 事 法 轉 讓 禁 藥 罪 (2)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吸 食 麻 醉 藥 品 以 外 之 迷 幻 物 品 行 為 (3)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條 例 (4) 吸 食 違 禁 品 罪 (3) 41. 志 平 未 滿 十 八 歲 且 酒 醉 駕 駛, 不 幸 撞 傷 阿 吉, 使 阿 吉 受 傷 住 院, 則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志 平 找 父 母 或 民 代 與 阿 吉 達 成 民 事 和 解 (2) 賠 醫 藥 費 了 事 (3) 志 平 除 負 過 失 傷 害 刑 事 責 任 外, 並 加 重 刑 事 責 任 二 分 之 一, 志 平 父 母 或 車 主 要 負 刑 事 責 任 (4) 志 平 除 負 過 失 傷 害 刑 事 責 任 外, 並 加 重 刑 事 責 任 二 分 之 一, 志 平 父 母 負 責 阿 吉 的 醫 藥 費 (3) 42. 志 平 喝 醉 酒 且 無 駕 駛 執 照 騎 車 又 撞 傷 傑 克, 應 負 什 麼 責 任? (1) 沒 有 關 係, 因 為 一 時 疏 忽, 只 要 向 傑 克 道 歉 就 沒 事 了 (2) 人 肉 鹹 鹹, 沒 錢 賠 也 不 會 坐 牢 (3) 除 觸 犯 傷 害 罪 及 依 法 禁 止 志 平 騎 車 扣 留 機 車 執 照 並 處 罰 鍰 外, 還 要 加 重 刑 事 責 任 至 二 分 之 一 及 參 加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4) 由 志 平 的 父 母 親 出 面 向 傑 克 道 歉 就 可 以 了 (3) 43. 志 平 與 未 滿 十 六 歲 的 佳 美 發 生 性 行 為, 雖 經 同 意 仍 觸 犯 了 什 麼 法 律 責 任? (1) 強 姦 罪 (2) 準 強 姦 罪 (3) 姦 淫 幼 女 罪 (4) 因 經 同 意 所 以 不 犯 罪 (2) 44. 男 生 不 可 欺 負 女 生, 下 列 哪 一 項 理 由 最 正 確? (1) 女 生 是 弱 者, 男 生 要 保 護 女 生 (2) 男 女 平 等 應 該 互 相 尊 重 (3) 老 師 說 男 生 欺 負 女 生 要 受 處 罰 (4) 免 得 被 報 復 (4) 45. 育 卒 沒 有 駕 駛 執 照, 騎 機 車 超 速 肇 事, 使 小 娟 身 受 重 傷 是 犯 了 : (1) 無 照 駕 駛 (2) 超 速 駕 駛 (3) 過 失 致 重 傷 罪 (4) 以 上 皆 是 (3) 46. 依 我 國 民 法 規 定 幾 歲 為 成 年, 必 須 對 自 己 的 行 為 負 責 任, 有 完 全 的 行 為 能 力? (1) 十 八 歲 (2) 十 九 歲 (3) 二 十 歲 (4) 二 十 一 歲 (1) 47. 依 法 登 記 參 選 各 項 公 職, 是 憲 法 保 障 的 何 項 基 本 權 利? (1) 參 政 權 (2) 受 益 權 (3) 自 由 權 (4) 工 作 權 (3) 48. 佳 美 是 在 學 的 高 中 生, 卻 經 常 逃 家, 且 出 入 電 動 玩 具 店 撞 球 場 等 不 良 場 所, 而 有 犯 罪 的 可 能 時, 可 依 何 種 法 律 處 理 : (1) 刑 法 (2)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3)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4) 民 法 (2) 49. 佳 美 將 自 己 的 孩 子 丟 在 公 車 站, 是 犯 了 什 麼 法 律 責 任? (1) 傷 害 罪 (2) 遺 棄 罪 (3) 過 失 傷 害 罪 (4) 因 佳 美 是 孩 子 的 母 親, 所 以 不 犯 罪 (3) 50. 兒 童 或 少 年 因 為 被 父 母 虐 待, 已 由 社 會 局 介 入, 將 兒 童 或 少 年 安 置 在 寄 養 家 庭, 安 置 期 間, 兒 童 或 少 年 的 親 權 ( 子 女 照 護 義 務 歸 屬 ) 有 何 人 行 使? (1) 父 母 (2) 寄 養 家 庭 (3) 縣 市 長 或 社 會 局 長, 或 法 院 亦 得 指 定 其 他 適 當 之 人 (4) 祖 父 母 (4) 51. 周 處 勇 於 認 錯 在 法 律 上 有 什 麼 效 果? (1) 不 用 受 任 何 處 罰 (2) 不 受 處 罰 更 應 給 予 獎 勵 (3) 只 受 校 規 處 罰 即 可 (4) 仍 應 受 法 律 處 罰, 但 法 官 會 減 輕 量 刑 (4) 52.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可 以 有 什 麼 樣 的 保 護 與 協 助? (1) 對 其 身 分 資 料 保 密 (2) 審 判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3) 禁 止 報 導 被 害 人 姓 名 身 分 資 訊 (4) 以 上 皆 是 (1) 53. 放 火 燒 燬 辦 公 桌 及 老 師 私 人 物 品, 除 須 負 金 錢 賠 償 責 任 外 (1) 將 遭 檢 察 官 以 公 共 危 險 罪 提 起 公 訴 (2) 不 必 再 負 任 何 責 任 (3) 只 要 再 向 老 師 及 校 長 道 歉 即 可 (4) 只 要 由 家 長 出 面 道 歉 即 可
(4) 54. 法 治 在 保 障 個 人 自 由 與 平 等, 下 列 理 念 何 者 為 正 確 : (1)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自 由 ; 法 律 之 內, 人 人 平 等 (2) 法 律 需 要 政 府 與 人 民 一 同 遵 守 (3) 法 治 不 能 單 靠 法 律 之 尊 嚴 與 制 裁, 它 需 要 人 民 有 良 好 的 守 法 習 慣 (4) 以 上 皆 對 (3) 55. 法 律 保 障 創 作 和 發 明, 下 列 那 一 種 行 為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1) 偷 看 別 人 的 書 信 (2) 模 仿 人 家 的 簽 名 (3) 拷 貝 電 腦 遊 戲 程 式 賣 給 同 學 (4) 考 試 作 弊 (4) 56. 法 院 審 判 原 則 上 公 開 行 之, 曉 欣 被 朋 友 性 侵 了, 但 她 擔 心 如 果 報 案, 將 來 審 判 公 開, 身 分 被 曝 光 法 律 就 此 有 保 護 的 規 定 嗎? (1) 性 侵 害 案 件 沒 有 不 同 的 的 規 定, 仍 然 要 公 開 審 判 (2) 可 由 法 官 自 行 決 定 要 不 要 公 開 審 判 (3) 經 被 告 申 請, 可 以 不 公 開 (4) 性 侵 害 案 件 以 不 得 公 開 審 判 為 原 則 (3) 57. 近 來 毒 品 氾 濫, 法 務 部 積 極 推 動 毒 品 政 策, 以 下 那 項 政 策 不 是 法 務 部 的 毒 品 政 策? (1) 除 積 極 查 緝 大 盤 毒 品 交 易 外, 法 務 部 也 要 求 檢 察 機 關 積 極 查 緝 小 盤 的 毒 品 交 易 (2) 推 動 縣 市 政 府 成 立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與 衛 生 單 位 合 作 反 毒 與 戒 毒 (3) 因 為 賣 毒 很 賺 錢, 由 政 府 當 老 闆 賣 毒, 不 僅 可 以 控 制 吸 毒 人 口, 也 可 以 增 加 歲 收, 一 舉 二 得 (4) 積 極 以 文 宣 或 電 子 媒 體 宣 導 反 毒 的 重 要 性, 尤 其 最 近 毒 品 大 量 侵 入 校 園, 與 教 育 部 合 作 推 動 學 校 反 毒 政 策, 拒 絕 毒 品 進 入 校 園 (2) 58. 阿 元 無 償 贈 送 K 他 命 給 小 黑, 小 黑 放 入 口 袋 內, 途 中 被 警 察 查 獲, 阿 元 小 黑 各 犯 何 罪? (1) 阿 元 不 是 出 售, 不 成 立 犯 罪, 而 小 黑 未 吸 用, 也 不 犯 罪 (2) 阿 元 犯 轉 讓 毒 品 罪, 最 重 可 處 3 年 徒 刑, 小 黑 犯 持 有 毒 品 罪 (3) 阿 元 犯 引 誘 他 人 施 用 毒 品 罪, 小 黑 犯 持 有 毒 品 罪 (4) 阿 元 轉 贈 沒 賺 錢, 與 小 黑 共 犯 持 有 第 二 級 毒 品 罪 (3) 59. 阿 成 偷 志 平 的 腳 踏 車, 被 志 平 發 現 抓 住, 阿 成 為 了 逃 跑 當 場 出 手 打 志 平, 請 問 阿 成 觸 犯 下 列 何 罪? (1) 竊 盜 罪 (2) 強 盜 罪 (3) 準 強 盜 罪 (4) 傷 害 罪 (1) 60. 阿 迪 受 不 了 阿 韜 的 欺 負, 於 是 帶 了 一 把 扳 手 到 學 校, 看 到 阿 韜 就 拿 扳 手 敲 擊 阿 韜 的 頭, 結 果 阿 韜 被 打 到 腦 震 盪 送 醫 急 救 阿 迪 有 責 任 嗎? (1) 仍 然 要 負 傷 害 罪 重 傷 害 罪, 甚 至 殺 人 罪 的 責 任 (2) 以 牙 還 牙, 以 眼 還 眼, 古 有 明 訓, 所 以 不 必 負 責 (3) 賠 錢 了 事 就 好 了 (4) 請 爸 媽 出 面 就 可 以 解 決 (3) 61. 阿 傑 在 熙 來 攘 往 的 街 道 上 撞 見 搶 走 女 友 的 學 弟 小 馬, 一 時 氣 憤 而 罵 他 ; 蠢 蛋! 王 八 蛋!,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這 是 阿 傑 的 口 頭 禪, 所 以 不 會 構 成 犯 罪 (2) 只 要 當 時 沒 有 其 他 人 聽 到, 就 沒 事 (3) 構 成 刑 法 公 然 侮 辱 罪 (4) 只 是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4) 62. 阿 傑 的 女 友 巧 巧 被 學 弟 小 馬 搶 走 後, 阿 傑 為 討 回 公 道 並 乘 機 敲 詐 小 馬, 除 警 告 小 馬 不 得 再 與 巧 巧 交 往 外, 並 以 精 神 損 失 為 由 向 小 馬 索 賠, 小 馬 害 怕 遭 痛 毆 而 被 迫 給 與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請 問 阿 傑 有 何 刑 責? (1) 構 成 恐 嚇 罪 (2) 構 成 強 制 罪 (3) 既 然 是 賠 償 精 神 損 失, 不 構 成 犯 罪 (4) 構 成 恐 嚇 取 財 罪 (3) 63. 阿 傑 偷 了 別 人 的 機 車, 沒 有 人 知 道, 事 後 良 心 發 現, 請 父 親 陪 同 到 警 察 局 主 動 說 明 案 情, 願 意 接 受 法 律 制 裁, 法 律 上 稱 為 : (1) 自 白, 得 減 刑 (2) 投 案, 不 能 減 刑 (3) 自 首, 應 減 刑 (4) 自 首, 無 罪 釋 放 (4) 64. 阿 傑 夥 同 田 徑 隊 員 將 小 馬 毆 打 成 傷, 並 警 告 小 馬 立 即 與 巧 巧 分 手, 造 成 小 馬 心 生 畏 懼 而 不 敢 上 學, 請 問 阿 傑 等 人 的 刑 責 是 : (1) 只 犯 傷 害 罪 (2) 只 犯 恐 嚇 罪 (3) 犯 傷 害 罪 與 恐 嚇 罪, 但 只 能 處 罰 其 中 一 罪 (4) 構 成 傷 害 及 恐 嚇 罪, 且 二 罪 要 併 罰 (4) 65. 阿 傑 與 同 伙 在 街 道 上 痛 毆 小 馬 時, 路 過 行 人 報 警 前 來 處 理, 阿 傑 無 視 警 察 正 在 執 法, 仗 著 人 多 而 出 手 拉 扯 警 察, 造 成 警 察 手 臂 受 傷, 請 問 阿 傑 的 刑 責 是 : (1) 犯 傷 害 罪 (2) 犯 侮 辱 公 務 員 罪 (3) 犯 妨 害 公 務 罪 (4) 犯 妨 害 公 務 罪 及 傷 害 罪
(2) 66. 阿 智 的 朋 友 阿 成 因 受 阿 齊 恐 嚇, 阿 智 基 於 朋 友 情 義 決 定 替 阿 成 出 氣, 結 果 找 阿 齊 理 論, 雙 方 一 言 不 合, 阿 智 將 阿 齊 打 成 重 傷 害, 則 阿 智 將 會 有 那 些 狀 況? (1) 找 父 母 或 民 代 與 阿 齊 達 成 和 解, 賠 錢 了 事 (2) 阿 智 除 了 與 阿 齊 達 成 民 事 和 解 外, 重 傷 害 乃 公 訴 罪, 一 律 得 負 刑 事 責 任 (3) 阿 智 一 走 了 之, 一 輩 子 躲 躲 藏 藏 (4) 找 人 頂 罪 (3) 67. 阿 義 雖 然 沒 有 投 票 權, 但 他 慫 恿 爸 爸 收 下 里 長 伯 賄 選 的 遊 樂 園 門 票 請 問 阿 義 有 無 刑 責? (1) 阿 義 沒 有 選 舉 權, 不 會 構 成 犯 罪 (2) 遊 樂 園 門 票 不 是 由 阿 義 收 下, 阿 義 沒 有 犯 罪 (3) 可 能 觸 犯 教 唆 投 票 受 賄 罪 (4) 可 能 觸 犯 幫 助 投 票 行 賄 罪 (1) 68. 阿 德 與 小 凱 的 朋 友 在 小 珊 小 函 無 力 扺 抗 的 時 候, 與 小 珊 小 函 發 生 性 關 係 (1) 阿 德 與 小 凱 的 朋 友 已 犯 了 共 同 輪 姦 罪, 最 重 可 處 無 期 徒 刑 (2) 阿 德 與 小 凱 的 朋 友 撿 到 便 宜, 卯 死 了 (3) 是 小 珊 與 小 函 自 己 活 該, 阿 德 與 小 凱 的 朋 友 不 須 負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4) 阿 德 與 小 凱 的 朋 友 只 要 付 錢 給 阿 德 與 小 凱 就 好 了, 只 要 有 付 錢 就 沒 事 (3) 69. 阿 德 與 小 凱 為 了 賺 錢, 強 迫 未 滿 十 六 歲 的 小 珊 小 函 從 事 性 交 易 賺 錢 供 他 們 花 用, 應 負 什 麼 責 任? (1) 是 小 珊 與 小 函 自 己 白 痴, 阿 德 與 小 凱 並 不 犯 罪 (2) 靠 女 孩 吃 飯 雖 然 有 些 可 恥, 但 既 然 有 錢 可 賺, 並 無 不 可 (3) 已 違 反 了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的 規 定, 檢 察 官 會 對 他 們 提 起 公 訴 (4) 雖 然 有 犯 罪, 但 因 小 珊 小 函 未 提 出 告 訴, 所 以 檢 察 官 不 可 對 他 們 提 起 公 訴 (4) 70. 阿 德 與 小 凱 慫 恿 小 珊 與 小 函 搬 出 來 同 在 外 租 屋 而 住, 應 負 什 麼 責 任? (1) 只 要 以 後 和 她 結 婚 就 沒 關 係 (2) 因 為 是 經 過 女 孩 子 的 同 意, 所 以 不 犯 罪 (3) 只 要 父 母 親 出 面 與 女 方 家 長 協 調, 就 沒 事 了 (4) 已 犯 了 妨 害 家 庭 罪, 最 重 可 處 以 七 年 以 下 入 監 獄 監 禁 的 處 罰 (3) 71. 阿 韜 不 滿 阿 迪 對 他 嗆 聲, 為 了 表 現 自 己 才 是 老 大, 就 在 教 室 裡, 班 上 同 學 在 場 的 情 形 下, 賞 阿 迪 耳 光, 造 成 阿 迪 臉 頰 瘀 腫, 阿 韜 還 將 垃 圾 筒 內 的 垃 圾 倒 在 阿 迪 的 頭 上 阿 韜 犯 了 什 麼 罪? (1) 傷 害 罪 (2) 公 然 侮 辱 罪 (3) 以 上 二 者 皆 是 (4) 沒 有 罪 (3) 72. 阿 韜 向 阿 迪 借 ipad, 阿 迪 不 肯 借, 阿 韜 很 生 氣, 心 想 : 我 沒 有, 你 也 不 要 想 有 於 是 就 直 接 從 阿 迪 手 中 搶 走 ipad, 還 丟 在 地 上 踩 壞 阿 迪 可 以 主 張 什 麼 權 利? (1) 對 阿 韜 提 出 搶 奪 罪 毀 損 罪 的 告 訴 (2) 請 求 阿 韜 賠 償 損 失 (3) 以 上 二 者 皆 可 (4) 自 認 倒 楣, 沒 得 主 張 (2) 73. 阿 韜 要 參 加 籃 球 校 隊 選 拔, 最 大 的 勁 敵 是 阿 迪, 阿 韜 於 是 威 脅 阿 迪 說 : 你 如 果 敢 參 加 籃 球 隊, 我 一 定 讓 你 上 不 了 學, 阿 迪 感 到 害 怕, 於 是 棄 權 阿 韜 的 行 為 成 立 下 列 何 種 罪 名? (1) 恐 嚇 罪 (2) 強 制 罪 (3) 恐 嚇 取 財 罪 (4) 只 是 霸 凌 行 為 (3) 74. 青 少 年 對 於 騎 乘 機 車, 何 者 是 正 確 的 態 度? (1) 雖 沒 有 駕 照, 只 要 技 術 好 就 可 以 騎 (2) 徵 得 父 母 的 同 意 後 就 可 以 騎 (3) 等 到 合 於 考 照 年 齡, 取 得 機 車 駕 照 才 可 以 騎 (4) 借 用 別 人 的 駕 照 也 可 以 騎 (2) 75. 信 用 卡 是 建 立 在 償 債 能 力 的 信 用 上, 以 一 位 高 中 生 而 言, 下 列 何 者 為 正 確? (1) 雖 然 不 能 申 請 信 用 卡, 借 用 一 下 又 何 妨 (2) 日 後 有 付 款 的 能 力, 再 去 申 請 信 用 卡 (3) 用 父 母 親 的 信 用 卡 並 模 仿 他 ( 她 ) 的 簽 名 (4) 先 享 受 後 付 款, 把 卡 刷 爆 也 沒 關 係 (2) 76. 建 平 因 為 福 利 社 的 汽 水 販 賣 機 吃 了 他 的 錢, 很 生 氣, 阿 山 可 以 建 議 他 怎 麼 做 最 好? (1) 以 後 不 要 再 買 汽 水 了 (2) 去 跟 福 利 社 老 闆 說 明, 要 求 退 錢 (3) 算 了, 自 認 倒 霉 (4) 用 力 敲 打 販 賣 機, 讓 汽 水 掉 下 來 (1) 77. 政 府 制 定 法 律, 限 制 考 駕 照 年 齡, 是 為 了 : (1) 保 障 社 會 大 眾 行 的 安 全 (2) 避 免 汽 機 車 數 量 成 長 太 快 (3) 道 路 容 量 不 足, 太 過 擁 擠 (4) 讓 青 少 年 能 專 心 求 學
(3) 78. 染 上 毒 癮 後, 會 有 很 多 不 好 的 後 果, 對 於 以 下 的 說 明, 那 一 項 是 錯 誤 的? (1) 染 上 毒 品 後, 一 旦 上 癮 就 很 難 戒 掉, 通 常 一 生 就 沒 有 希 望 了 (2) 染 上 毒 品 後, 因 上 癮 後 無 法 自 拔, 又 缺 錢 買 毒 品, 因 此 常 會 衍 生 犯 罪, 女 孩 子 染 毒 後, 甚 至 出 賣 肉 體 買 毒, 遺 恨 一 生 (3) 因 為 吸 毒, 會 認 識 很 多 毒 友, 大 家 一 起 吸, 感 情 會 更 加 穩 固, 更 會 互 相 幫 忙 (4) 因 為 吸 毒, 需 要 錢 買 毒, 往 往 自 己 就 成 為 藥 頭 賣 毒, 或 者 幫 別 人 賣 毒 品, 都 會 構 成 販 賣 毒 品 罪, 刑 責 相 當 的 重 (4) 79. 拿 木 棍 將 他 人 打 傷, 應 成 立 : (1) 民 法 傷 害 罪 (2) 刑 法 殺 人 未 遂 罪 (3) 妨 害 自 由 罪 (4) 刑 法 傷 害 罪 (3) 80. 班 際 籃 球 賽, 本 班 屈 居 第 二, 大 伙 都 很 不 服 氣, 請 問 下 列 那 一 項 是 最 高 明 的 選 擇? (1) 踢 廁 所 的 門 或 打 破 玻 璃 來 洩 憤 (2) 開 口 辱 罵 對 方, 並 找 裁 判 理 論, 且 懷 疑 裁 判 不 公 (3) 帶 領 班 隊 繼 續 苦 練, 機 會 成 熟 時, 邀 請 冠 軍 班 級 再 度 比 賽 (4) 以 後 不 再 參 加 各 項 比 賽 (1) 81. 酒 後 駕 車 遇 到 酒 測, 吐 氣 所 含 酒 精 濃 度 達 每 公 升 幾 毫 克 或 血 液 中 酒 精 濃 度 達 百 分 之 零 點 零 五 以 上, 就 會 構 成 刑 法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罪 (1)0.25 (2)0.55 (3)0.75 (4)1 (4) 82. 國 家 法 律 何 以 規 定 要 保 護 教 養 未 成 年 人? (1)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發 展 尚 未 成 熟, 不 能 獨 立 生 活 (2) 未 成 年 人 社 會 經 驗 少, 思 慮 不 週, 容 易 受 不 良 影 響 (3) 使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與 人 格 能 健 全 發 展 (4) 以 上 皆 是 (2) 83. 基 本 工 資 自 104 年 7 月 1 日 起 修 正 為 每 月 新 臺 幣 : (1)21,008 元 (2)20,008 元 (3)19,008 元 (4)18,008 元 (4) 84. 張 爸 爸 明 知 是 賄 選, 仍 默 默 收 下 里 長 伯 所 送 價 值 數 千 元 的 遊 樂 園 門 票, 但 事 後 並 沒 有 前 去 投 票 請 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張 爸 爸 沒 有 明 白 表 示 要 投 票 支 持 里 長 伯, 所 以 不 構 成 犯 罪 (2) 張 爸 爸 事 後 沒 去 投 票, 只 構 成 投 票 受 賄 未 遂 罪 (3) 張 爸 爸 事 後 沒 去 投 票, 構 成 刑 法 詐 欺 罪 (4) 張 爸 爸 觸 犯 投 票 受 賄 罪 (2) 85. 勞 工 遭 遇 職 業 傷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死 亡 時, 雇 主 除 給 與 五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喪 葬 費 外, 並 應 一 次 給 與 其 遺 屬 幾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死 亡 補 償 : (1)36 個 月 (2)40 個 月 (3)48 個 月 (4)60 個 月 (4) 86. 就 讀 高 中 三 年 級 的 阿 福 雖 然 才 十 八 歲, 但 是 已 經 結 婚 了, 下 列 何 種 法 律 行 為 是 其 不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即 可 為 之 並 發 生 法 律 效 力? (1) 與 樓 上 鄰 居 約 定 買 下 樓 上 的 公 寓 (2) 購 買 上 學 所 需 的 捷 運 悠 遊 卡 (3) 去 百 貨 公 司 購 買 鑽 石 戒 指 送 給 老 婆 (4) 以 上 皆 可 (3) 87. 就 讀 國 二 的 小 強 與 同 年 齡 ( 十 五 歲 ) 的 小 芬 發 生 性 關 係, 有 無 構 成 犯 罪 : (1) 兩 人 情 投 意 合, 沒 影 響 別 人, 無 犯 罪 可 言 (2) 為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所 稱 的 虞 犯 行 為 (3) 觸 犯 姦 淫 幼 女 罪 (4) 準 強 制 性 交 罪 (3) 88. 發 現 鄰 居 的 少 年 或 兒 童 有 被 家 人 虐 待 的 情 形, 除 了 告 訴 自 己 父 母 外, 也 可 以 打 下 列 何 號 碼 之 兒 少 保 護 專 線 電 話 通 報 社 會 局? (1)110 (2)112 (3)113 (4)119 (2) 89. 雇 主 要 求 應 徵 職 員 先 付 職 位 保 留 金, 並 稱 : 這 工 作 很 難 得, 只 有 你 適 合, 如 果 先 付 職 位 保 留 金 10,000 元, 就 可 擁 有 這 兒 的 工 作, 結 果 收 款 後 一 走 了 之, 可 以 構 成 何 罪 : (1) 強 盗 罪 (2) 詐 欺 罪 (3) 背 信 罪 (4) 侵 占 罪 (1) 90. 當 事 人 約 定, 一 方 以 自 己 之 財 產 無 償 給 與 他 方, 他 方 允 受 之 契 約 為 何 種 契 約? (1) 贈 與 契 約 (2) 和 解 契 約 (3) 互 易 契 約 (4) 保 證 契 約 (4) 91.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之 加 害 人 對 被 害 人 施 暴 騷 擾, 或 命 令 加 害 人 遠 離 被 害 人 之 學 校 或 工 作 場 所 等 內 容 之 保 護 令, 是 由 下 列 何 人 核 發? (1) 社 工 (2) 警 察 (3) 學 校 校 長 (4) 法 官 (4) 92. 遇 到 疑 似 詐 騙 的 行 為, 要 通 知 (1)162 (2)163 (3)164 (4)165
(4) 93. 對 於 以 下 有 關 毒 品 的 說 明, 那 一 項 是 錯 誤 的? (1) 毒 品 犯 的 再 犯 率 很 高, 要 完 全 戒 掉 很 困 難 (2) 一 旦 染 上 毒 癮, 吸 毒 的 量 會 越 來 越 多 (3) 吸 食 安 非 他 命 會 使 人 興 奮 (4) 吸 用 毒 品, 第 一 級 毒 品 海 洛 因 最 容 易 斷 癮 (3) 94. 與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的 女 子 發 生 性 行 為, 雖 經 同 意 仍 觸 犯 了 : (1) 強 制 性 交 罪 (2) 強 制 猥 褻 罪 (3) 與 幼 年 男 女 性 交 罪 (4) 不 犯 罪 (1) 95. 與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女 子 發 生 性 行 為, 雖 經 其 同 意, 仍 觸 犯 何 罪? (1) 強 制 性 交 罪 (2) 強 制 猥 褻 罪 (3) 與 幼 年 男 女 性 交 罪 (4) 強 暴 罪 (4) 96.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持 有 或 施 用 第 二 級 毒 品 安 非 他 命, 觸 犯 下 列 何 種 刑 罰 法 律? (1) 刑 法 (2) 懲 治 盜 匪 條 例 (3) 公 共 危 險 罪 (4)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條 例 (4) 97. 學 生 對 老 師 的 教 導 方 式 不 滿 時, 下 列 何 者 是 屬 於 錯 誤 的 處 理 方 式? (1) 把 心 裡 的 感 覺 說 出 來, 好 好 與 老 師 溝 通 (2) 向 學 校 輔 導 室 求 助 (3) 與 社 會 張 老 師 等 專 業 機 構 諮 商 (4) 想 辦 法 修 理 老 師 洩 憤 (2) 98. 憲 法 規 定 人 民 有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所 以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正 確? (1) 受 國 民 教 育 是 享 受 權 利, 可 以 放 棄 權 利, 不 去 上 學 (2) 人 民 有 受 教 育 的 義 務, 所 以 國 家 有 要 求 人 民 受 國 民 教 育 的 權 利 (3) 人 人 都 有 自 由, 對 讀 書 不 感 興 趣, 不 必 去 上 學 (1) 99. 燃 放 鞭 炮 不 小 心 而 發 生 火 災, 係 觸 犯 何 罪? (1) 失 火 罪 (2) 放 火 罪 (3) 過 失 傷 害 罪 (4) 不 犯 罪 (2) 100. 攜 帶 螺 絲 起 子 等 在 夜 間 侵 入 住 宅 行 竊, 請 問 觸 犯 何 罪? (1) 普 通 竊 盜 罪 (2) 加 重 竊 盜 罪 (3) 強 盜 罪 (4) 加 重 強 盜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