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 文 科 勾 選 遴 聘 順 位 因 鐘 文 傳 深 獲 楊 文 科 信 任, 楊 文 科 前 在 另 案 多 件 建 築 工 程 採 購 案 招 標 時, 於 勾 選 外 聘 審 查 委 員 前, 均 會 徵 詢 鐘 文 傳 之 意 見 並 採 納 而 列 為 優 先 順 位 是 鐘 文 傳 於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楊 文 科 勾 選 遴 聘 順 位 因 鐘 文 傳 深 獲 楊 文 科 信 任, 楊 文 科 前 在 另 案 多 件 建 築 工 程 採 購 案 招 標 時, 於 勾 選 外 聘 審 查 委 員 前, 均 會 徵 詢 鐘 文 傳 之 意 見 並 採 納 而 列 為 優 先 順 位 是 鐘 文 傳 於"

Transcription

1 懲 戒 議 決 書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議 決 書 102 年 度 鑑 字 第 號 102 年 8 月 2 日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參 事 鐘 文 傳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營 建 組 前 組 長 ( 已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退 休 ) 王 宏 元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秘 書 上 列 被 付 懲 戒 人 等 因 違 法 失 職 案 件 經 監 察 院 送 請 審 議 本 會 議 決 如 下 主 文 鐘 文 傳 王 宏 元 各 降 貳 級 改 敘 楊 文 科 記 過 貳 次 理 由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係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 下 稱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 下 稱 中 科 ) 管 理 局 ( 下 稱 中 科 管 理 局 ) 前 局 長 ( 任 期 自 96 年 1 月 26 日 起 至 102 年 5 月 13 日,102 年 5 月 13 日 調 任 為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參 事 ); 被 付 懲 戒 人 鐘 文 傳 係 中 科 管 理 局 營 建 組 前 組 長 ( 任 期 自 96 年 9 月 14 日 至 98 年 1 月 5 日, 已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退 休 ); 被 付 懲 戒 人 王 宏 元 係 中 科 管 理 局 投 資 組 前 組 長 ( 任 期 自 96 年 1 月 26 日 至 102 年 5 月 13 日,102 年 5 月 13 日 調 任 為 該 局 秘 書 ), 其 等 3 人 於 擔 任 上 列 職 務 期 間, 分 別 有 下 列 之 違 法 失 職 行 為, 經 監 察 院 彈 劾 移 送 本 會 審 議 壹 關 於 違 法 失 職 之 事 實 : 一 被 付 懲 戒 人 鐘 文 傳 係 中 科 管 理 局 營 建 組 前 組 長, 綜 理 營 建 組 業 務, 釐 訂 及 督 導 執 行 各 項 建 築 工 程 之 建 設 管 理 及 維 護 等 工 作, 為 依 法 令 服 務 於 國 家 所 屬 機 關 而 具 有 法 定 職 務 權 限 之 公 務 員 緣 中 科 管 理 局 於 96 年 至 97 年 間 辦 理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后 里 園 區 ( 七 星 園 區 ) 放 流 管 工 程 ( 下 稱 七 星 園 區 放 流 管 工 程 ) 採 購 案 招 標 作 業, 該 案 採 異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決 標, 即 分 資 格 標 規 格 標 與 價 格 標 三 段 開 標, 資 格 規 格 符 合 者, 再 開 價 格 標, 以 最 低 價 決 標 該 局 營 建 組 成 立 七 星 園 區 放 流 管 工 程 採 購 案 之 審 查 委 員 會, 法 定 審 查 委 員 為 9 人, 其 中 3 人 為 內 聘 委 員, 其 餘 6 人 為 外 聘 委 員 ( 其 中 學 者 專 家 3 人 其 他 機 關 專 家 3 人 ) 審 查 委 員 學 者 專 家 之 建 議 名 單 為 應 聘 人 數 之 5 倍 ( 即 15 位 ), 先 由 該 局 營 建 組 承 辦 人 於 96 年 12 月 24 日 擬 具 審 查 委 員 建 議 名 單 簽 呈, 經 密 封 送 請 組 長 鐘 文 傳 核 章 後, 再 密 封 續 陳 送 局 長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150

2 楊 文 科 勾 選 遴 聘 順 位 因 鐘 文 傳 深 獲 楊 文 科 信 任, 楊 文 科 前 在 另 案 多 件 建 築 工 程 採 購 案 招 標 時, 於 勾 選 外 聘 審 查 委 員 前, 均 會 徵 詢 鐘 文 傳 之 意 見 並 採 納 而 列 為 優 先 順 位 是 鐘 文 傳 於 楊 文 科 向 其 詢 問 七 星 園 區 放 流 管 工 程 採 購 案 之 審 查 委 員 遴 選 意 見 時, 乃 建 議 自 臺 灣 北 中 南 各 選 出 1 人, 於 向 楊 文 科 推 薦 謝 萬 鍾 霖 江 明 3 人 ( 下 稱 謝 萬 等 3 人 ) 後, 即 確 定 楊 文 科 會 遴 選 謝 萬 等 3 人 為 審 查 委 員 楊 文 科 於 97 年 1 月 14 日 遴 選 時, 果 然 遴 選 謝 萬 等 3 人 為 審 查 委 員, 並 退 回 該 名 單 予 承 辦 人 辦 理 後 續 招 標 事 宜 鐘 文 傳 明 知 異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作 業 須 知 第 10 條 及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採 購 審 查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名 單 於 開 始 評 選 前 應 予 保 密, 竟 於 向 楊 文 科 推 薦 謝 萬 等 3 人 後 至 97 年 1 月 22 日 間, 以 有 意 投 標 之 偉 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偉 盟 公 司 ) 所 提 供 之 行 動 電 話, 接 續 洩 漏 七 星 園 區 放 流 管 工 程 採 購 案 之 屬 中 華 民 國 國 防 以 外 應 秘 密 之 消 息 即 洩 漏 謝 萬 等 3 人 將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之 秘 密 予 偉 盟 公 司 實 際 負 責 人 賴 正 及 偉 盟 公 司 前 副 總 經 理 盧 正 知 悉 該 採 購 案 於 97 年 6 月 27 日 公 開 招 標 公 告, 預 算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 下 同 )618,225,628 元, 同 年 8 月 1 日 開 資 格 標, 同 年 8 月 21 日 開 規 格 標, 同 年 9 月 4 日 開 價 格 標, 偉 盟 公 司 以 607,639,180 元 之 最 低 價 得 標 鐘 文 傳 之 違 失 行 為, 涉 及 刑 事 犯 罪 部 分, 經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於 101 年 4 月 18 日 以 100 年 度 偵 字 第 第 號 號 號 起 訴 後, 經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於 101 年 6 月 18 日 以 101 年 度 易 字 第 1353 號 刑 事 判 決, 認 被 付 懲 戒 人 鐘 文 傳 違 反 異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作 業 須 知 第 10 條 及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採 購 審 查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名 單 於 開 始 評 選 前 應 予 保 密 之 規 定, 論 以 犯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1 項 之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之 秘 密 罪, 並 以 認 罪 協 商 方 式, 判 決 鐘 文 傳 犯 公 務 員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之 祕 密 消 息 罪, 處 有 期 徒 刑 陸 月, 如 易 科 罰 金,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折 算 壹 日 緩 刑 貳 年 並 應 於 101 年 6 月 15 日 前 向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支 付 新 臺 幣 柒 拾 萬 元 ( 已 繳 納 ) 於 101 年 7 月 23 日 判 決 確 定 二 被 付 懲 戒 人 王 宏 元 自 88 年 12 月 27 日 起 擔 任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政 風 室 主 任, 至 92 年 10 月 23 日 調 任 中 科 開 發 籌 備 處 第 一 組 組 長, 嗣 改 制 為 中 科 管 理 局 後 自 96 年 1 月 26 日 至 102 年 5 月 13 日 任 該 局 投 資 組 組 長, 綜 理 投 資 組 業 務 釐 訂 工 作 計 畫 及 督 導 執 行 推 動 園 區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之 創 新 及 發 展 受 理 園 區 廠 商 獎 助 案 之 申 請 其 有 如 下 之 違 失 行 為 : ( 一 )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係 之 臺 灣 福 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福 彥 公 司 ) 負 責 人 鄧 吉 私 相 借 貸 : 被 付 懲 戒 人 王 宏 元 於 投 資 組 組 長 任 內, 出 任 該 局 創 新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於 96 年 12 月 17 日 審 查 通 過 設 於 中 科 之 廠 商 福 彥 公 司 以 藍 光 機 芯 研 發 設 計 開 發 計 畫 申 請 創 新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之 獎 助 金 400 萬 元 ; 又 於 97 年 7 月 24 日 審 查 通 過 福 彥 公 司 以 吸 入 式 藍 光 DVD 光 碟 機 申 請 97 年 度 優 良 廠 商 創 新 產 品 獎 151

3 獎 助 金 40 萬 元 該 公 司 前 既 有 上 揭 2 次 申 請 得 到 獎 助 金, 被 付 懲 戒 人 王 宏 元 均 係 審 查 委 員 而 該 獎 助 金 係 屬 中 科 管 理 局 對 於 設 於 中 科 廠 商 之 補 助 費,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1 條 第 4 款 規 定 : 公 務 員 對 於 受 有 官 署 補 助 費 者, 為 有 職 務 關 係, 不 得 私 相 借 貸 則 其 與 該 公 司 及 該 公 司 負 責 人 鄧 吉 間 為 有 職 務 關 係 詎 被 付 懲 戒 人 王 宏 元 竟 與 鄧 吉 有 如 下 之 私 相 借 貸 行 為, 部 分 資 金 係 透 過 其 岳 父 岳 母 配 偶 等 人 為 之 鄧 吉 部 分 資 金 係 透 過 其 司 機 潘 訓 為 之, 詳 情 如 下 :1.97 年 12 月 24 日 洪 ( 王 宏 元 岳 母 ) 匯 款 100 萬 元 給 潘 訓 ( 鄧 吉 司 機 ), 即 王 宏 元 出 借 金 錢 予 鄧 吉 2.98 年 1 月 7 日 鄧 吉 將 支 票 100 萬 元 存 入 張 ( 王 宏 元 岳 父 ) 帳 戶 供 返 還 3.98 年 1 月 8 日 張 匯 款 100 萬 元 給 潘 訓 4.98 年 1 月 10 日 張 玲 ( 王 宏 元 配 偶 ) 匯 款 100 萬 元 給 潘 訓 5.98 年 1 月 14 日 鄧 吉 之 支 票 100 萬 元 存 入 王 宏 元 帳 戶 6.98 年 1 月 16 日 王 宏 元 匯 款 100 萬 元 給 鄧 吉 7.98 年 1 月 17 日 鄧 吉 將 支 票 100 萬 元 存 入 張 帳 戶 8.98 年 4 月 10 日 鄧 吉 匯 款 100 萬 元 給 王 宏 元, 有 違 上 揭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1 條 之 規 定 且 97 年 6 月 26 日 修 正 施 行 之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第 15 點 前 段 規 定 : 公 務 員 應 儘 量 避 免 金 錢 借 貸, 如 確 有 必 要 者, 應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被 付 懲 戒 人 王 宏 元 於 上 開 與 鄧 吉 間 借 貸 期 間, 雖 無 審 查 福 彥 公 司 之 獎 助 金 申 請 案, 但 該 借 貸 期 間 之 前 既 有 2 次 係 福 彥 公 司 申 請 獎 助 案 之 審 查 委 員, 仍 應 視 鄧 吉 係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係 之 人, 竟 與 其 私 相 借 貸, 顯 有 違 上 述 規 定 ( 二 ) 於 福 彥 公 司 98 年 間 申 請 世 界 超 薄 型 藍 光 播 放 系 統 與 製 程 工 具 研 發 計 畫 獎 助 案, 王 宏 元 本 應 自 行 迴 避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竟 未 自 行 迴 避 且 既 任 審 查 委 員 卻 未 詳 細 而 確 實 審 查, 以 盡 審 查 委 員 之 責, 詳 情 如 下 : 被 付 懲 戒 人 王 宏 元 既 與 福 彥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鄧 吉 為 有 職 務 關 係 之 人, 有 多 次 之 私 相 借 貸 關 係, 已 如 前 述 如 於 福 彥 公 司 再 申 請 獎 助 案 為 審 查 委 員 時, 屬 於 有 具 體 事 實, 足 認 其 執 行 職 務 有 偏 頗 之 虞,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33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申 請 利 益 迴 避 之 規 定, 當 事 人 本 得 申 請 其 迴 避 但 因 當 事 人 不 知 其 2 人 間 有 私 相 借 貸 關 係, 而 不 知 申 請 其 迴 避, 但 依 上 揭 聲 請 利 益 迴 避 規 定 之 意 旨, 王 宏 元 仍 應 自 行 迴 避 竟 於 福 彥 公 司 於 98 年 11 月 2 日 申 請 世 界 超 薄 型 藍 光 播 放 系 統 與 製 程 工 具 研 發 計 畫 獎 助 案, 未 自 行 迴 避, 而 仍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有 違 上 揭 行 政 程 序 法 聲 請 利 益 迴 避 規 定 之 意 旨 又 其 既 任 該 案 之 審 查 委 員, 本 應 盡 審 查 委 員 應 依 規 定 確 實 審 查 之 職 責 竟 在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建 議 表 之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欄, 未 依 規 定 詳 細 評 估 其 中 一 ~ 四 欄 項 目 ( 即 一 是 否 符 合 創 新 技 術 原 則? 二 計 畫 研 究 方 法 及 進 行 步 驟 是 否 合 理? 三 預 計 完 成 之 工 作 項 目 及 具 體 成 果 是 否 可 供 驗 收? 四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是 否 合 理?) 之 良 窳 程 度 ( 即 各 項 評 分 欄 位 分 為 1 至 5 分, 其 均 未 圈 選 所 得 分 數 ), 逕 僅 於 是 否 同 意 獎 助 ( 欄 位 五 ) 直 接 勾 選 是, 並 填 寫 給 付 福 彥 公 司 之 獎 助 金 額 152

4 300 萬 元 ( 其 中 含 人 事 費 260 萬 元 委 託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補 助 費 40 萬 元 ), 則 其 執 行 審 查 職 務 顯 未 切 實 三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自 95 年 5 月 12 日 起 擔 任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開 發 籌 備 處 主 任,96 年 1 月 26 日 中 科 管 理 局 改 制 後 擔 任 局 長, 依 法 負 有 監 督 所 屬 投 資 環 安 工 商 營 建 建 管 等 5 組 業 務, 以 及 核 定 主 辦 工 程 設 計 規 劃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人 員 確 實 依 法 行 政 落 實 各 項 保 密 工 作 等 之 職 責, 其 違 失 之 事 實 如 下 : ( 一 ) 依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採 購 審 查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名 單 於 開 始 評 選 前 應 予 保 密 其 未 監 督 所 屬 落 實 該 準 則 等 規 定 之 保 密 職 責, 致 營 建 組 組 長 鐘 文 傳 有 上 揭 一 違 法 洩 漏 採 購 審 查 委 員 名 單 之 違 失 行 為,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有 未 盡 監 督 之 責 ( 二 ) 王 宏 元 於 投 資 組 組 長 任 內, 透 過 其 岳 父 等 人 之 名 義, 與 職 務 有 關 係 之 人 鄧 吉 間 有 上 揭 壹 二 ( 一 ) 之 私 相 借 貸 關 係 ; 又 於 福 彥 公 司 上 揭 壹 二 ( 二 ) 申 請 世 界 超 薄 型 藍 光 播 放 系 統 與 製 程 工 具 研 發 計 畫 獎 助 案, 王 宏 元 本 應 自 行 迴 避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竟 未 迴 避, 且 未 詳 細 而 確 實 審 查, 以 盡 審 查 委 員 之 責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就 此 部 分, 亦 顯 有 未 盡 監 督 之 責 之 違 失 行 為 ( 三 ) 王 宏 元 因 有 上 揭 二 ( 一 ) 之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係 之 人 鄧 吉 間 有 上 揭 之 私 相 借 貸 關 係, 經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臺 中 市 調 查 處 於 100 年 7 月 22 日 以 中 廉 機 字 第 號 函 覆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該 覆 函 略 稱 王 宏 元 與 鄧 員 間 有 上 揭 8 筆 金 錢 往 來, 王 宏 元 均 未 收 取 利 息 及 其 他 不 正 利 益,2 人 金 錢 往 來 純 係 借 貸 關 係, 未 發 現 涉 有 不 當 資 金 往 來, 查 無 具 體 不 法 事 證 等 情 則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於 100 年 7 月 間 已 獲 悉 王 宏 元 與 鄧 吉 間 有 上 述 之 私 相 借 貸 關 係 王 宏 元 縱 無 刑 事 責 任, 其 與 職 務 有 關 係 之 人 私 相 借 貸 行 為, 涉 有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1 條 之 規 定, 即 有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2 條 所 定 情 事, 應 受 懲 戒 王 宏 元 當 時 係 簡 任 第 11 職 等 之 組 長, 中 科 管 理 局 應 請 其 上 級 機 關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規 定 函 請 監 察 院 審 查 詎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竟 未 為, 此 部 分 也 有 違 失 行 為 貳 關 於 違 法 失 職 行 為 之 證 據 : 一 被 付 懲 戒 人 鐘 文 傳 洩 漏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之 事 實, 有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96 年 7 月 13 日 臺 會 協 字 第 號 函 復 中 科 管 理 局 同 意 七 星 園 區 永 流 管 工 程 採 異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決 標 方 式 辦 理 之 函 96 年 12 月 中 科 管 理 局 擬 成 立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委 員 由 局 長 核 定 之 簽 核 文 件 97 年 1 月 14 日 之 審 查 委 員 建 議 名 單 簽 核 文 件 上 揭 檢 察 官 起 訴 書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前 案 明 細 資 料 影 本 等 附 卷 可 憑 被 付 懲 戒 人 鐘 文 傳 申 辯 意 旨 也 坦 承 伊 有 洩 漏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3 人 予 偉 盟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賴 正 前 副 總 經 理 盧 正 惟 辯 稱 : 本 件 工 程 係 採 異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方 式 辦 理, 即 先 行 審 查 投 標 廠 商 之 資 格 規 格 後, 再 以 價 格 153

5 標 決 標, 廠 商 最 後 是 否 能 得 標, 除 先 行 通 過 資 格 規 格 審 查 外, 仍 取 決 於 投 標 之 價 格 是 否 低 於 底 價 且 為 最 低 價, 並 非 如 最 有 利 標 之 招 標 方 式, 廠 商 是 否 得 標 取 決 於 評 審 委 員 之 評 分 高 低, 故 本 件 伊 僅 是 將 建 議 局 長 勾 選 之 評 審 委 員 名 單 中 外 聘 委 員 名 單 其 中 3 人 洩 漏 予 有 意 投 標 之 偉 盟 公 司, 並 無 法 使 偉 盟 公 司 因 此 而 得 標 而 偉 盟 公 司 本 身 之 資 格, 原 即 符 合 投 標 須 知 所 列 之 廠 商 資 格 本 件 工 程 於 開 標 時, 除 偉 盟 公 司 外, 仍 有 日 商 大 豐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分 公 司 建 豐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價 與 之 競 標, 因 偉 盟 公 司 提 出 之 承 攬 價 格 為 最 低 價 且 低 於 底 價 而 得 標 偉 盟 公 司 之 得 標 與 伊 之 洩 密 行 為 無 因 果 關 係, 伊 之 洩 密 行 為 無 足 以 影 響 本 件 標 案 之 招 標 作 業, 也 無 任 何 損 害 於 中 科 管 理 局 伊 之 所 以 將 評 選 委 員 其 中 3 人 洩 漏 予 偉 盟 公 司, 其 用 意 僅 在 請 偉 盟 公 司 促 請 被 勾 選 為 正 選 委 員 之 學 者 專 家 3 人 同 意 受 任, 以 順 利 完 成 本 件 工 程 之 招 標 作 業, 並 非 在 圖 利 偉 盟 公 司 云 云 惟 查, 本 件 工 程 雖 上 揭 偵 審 機 關 未 查 出 被 付 懲 戒 人 鐘 文 傳 有 圖 利 偉 盟 公 司 等, 但 依 決 標 公 告 記 載 :1. 本 案 採 異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方 式 辦 理,97 年 8 月 1 日 開 資 格 標, 計 有 4 家 廠 商 投 標, 均 符 合 規 定 2.97 年 8 月 21 日 審 查 結 果 : 日 商 大 豐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分 公 司 83.3 分 建 豐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0.9 分 偉 盟 公 司 85.1 分, 以 上 3 家 廠 商 為 合 於 標 準 之 優 良 廠 商, 泛 亞 工 程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8.6 分, 未 達 80 分, 為 不 合 格 3.97 年 9 月 4 日 就 合 於 標 準 之 以 上 3 家 廠 商 報 價 結 果, 由 報 價 607,639,180 元 最 低 者 偉 盟 公 司 得 標 等 情, 有 公 告 日 97 年 9 月 29 日 之 更 正 決 標 公 告 影 本 在 卷 可 稽 由 上 可 知, 本 件 工 程 採 異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方 式 辦 理 招 標, 分 資 格 標 規 格 標 價 格 標 3 階 段 開 標, 符 合 資 格 及 規 格 者, 始 能 參 與 價 格 之 競 標, 而 資 格 規 格 符 合 否? 係 要 憑 評 選 委 員 之 審 查 結 果 才 能 決 定, 尤 其 規 格 標 並 由 評 選 委 員 打 分 數,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符 合 規 格 與 否, 足 證 評 選 委 員 就 競 標 廠 商 之 影 響 力 甚 大 又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經 楊 文 科 局 長 勾 選 確 定 後, 會 將 名 單 退 回 給 原 承 辦 人, 原 承 辦 人 依 規 定 會 徵 詢 被 選 中 之 委 員 是 否 同 意 受 委 任, 自 不 得 由 有 意 競 標 之 廠 商 事 先 請 求 該 委 員 同 意 受 委 任, 否 則 將 造 成 該 委 員 之 困 擾, 從 而 上 揭 所 辯, 自 不 足 採 二 被 付 懲 戒 人 王 宏 元 違 失 行 為 之 證 據, 有 王 宏 元 職 務 說 明 書 福 彥 公 司 歷 年 申 請 獎 補 助 案 情 形 表 ( 獎 補 助 案 大 事 紀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臺 中 市 調 查 站 清 查 王 宏 元 與 福 彥 公 司 鄧 吉 董 事 長 之 資 金 往 來 流 程 圖 98 年 11 月 2 日 福 彥 公 司 以 世 界 超 薄 型 藍 光 播 放 系 統 與 製 程 工 具 研 發 申 請 創 新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產 學 合 作 獎 助 金 案, 審 查 委 員 王 宏 元 之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表 王 宏 元 鄧 吉 於 臺 中 市 調 查 處 之 調 查 筆 錄 影 本 等 附 卷 可 稽 被 付 懲 戒 人 王 宏 元 申 辯 意 旨 也 坦 承 有 上 揭 與 福 彥 公 司 負 責 人 鄧 吉 間 有 私 相 借 貸 關 係, 及 於 福 彥 公 司 申 請 上 揭 壹 二 ( 二 ) 之 獎 助 案, 未 自 行 迴 避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且 於 評 選 時 就 審 查 意 見 欄 未 逐 項 評 分, 僅 填 寫 同 意 補 助 及 補 助 之 金 額 等 情, 惟 辯 稱 伊 並 無 違 反 任 何 法 令 之 違 失 行 為, 經 查 : 154

6 ( 一 ) 關 於 所 辯 :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1 條 規 定 與 職 務 上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不 得 私 相 借 貸, 應 以 出 借 後 有 獲 得 不 正 利 益 為 要 件 伊 與 福 彥 公 司 負 責 人 鄧 吉 間 之 資 金 借 貸 係 基 於 私 誼 與 公 務 推 展 考 量, 經 檢 調 單 位 調 查 結 果 未 有 涉 及 不 法 之 情 事, 且 亦 確 未 曾 收 取 分 文 利 息 或 不 正 利 益, 有 臺 中 市 調 查 處 與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函 文 在 卷 可 證 況 伊 及 岳 父 母 借 款 給 鄧 吉 之 期 間 係 發 生 於 97 年 12 月 24 日 至 98 年 4 月 10 日 止, 距 98 年 11 月 2 日 該 補 助 案 進 行 審 查 之 時 已 逾 6 個 月 以 上, 即 該 借 貸 期 間 內, 伊 並 未 擔 任 本 案 審 查 委 員 之 職, 與 其 無 職 務 上 之 利 害 關 係, 伊 自 不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1 條 及 修 正 前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第 15 點 前 段 之 規 定 云 云 惟 查,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1 條 第 4 款 規 定, 公 務 員 對 於 受 有 官 署 補 助 費 者, 為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係 者, 不 得 私 相 借 貸, 並 不 以 公 務 員 取 得 不 正 利 益 為 成 立 要 件, 也 不 以 何 方 為 借 用 人 或 貸 與 人 福 彥 公 司 前 既 有 上 揭 2 次 申 請 得 到 獎 助 金, 被 付 懲 戒 人 王 宏 元 均 係 審 查 委 員 而 該 獎 助 金 係 屬 中 科 管 理 局 對 於 設 於 其 園 區 廠 商 之 補 助 費,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1 條 第 4 款 規 定 : 公 務 員 對 於 受 有 官 署 補 助 費 者, 為 有 職 務 關 係, 不 得 私 相 借 貸 則 其 與 該 公 司 及 該 公 司 負 責 人 鄧 吉 為 有 職 務 關 係 又 97 年 6 月 26 日 修 正 施 行 之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第 15 點 前 段 第 2 點 第 2 款 規 定 : 公 務 員 應 盡 量 避 免 金 錢 借 貸, 如 確 有 必 要, 應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指 揮 監 督 費 用 補 ( 獎 ) 助 等 關 係, 也 屬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係 則 其 與 鄧 吉 上 揭 97 年 12 月 24 日 至 98 年 4 月 10 日 私 相 借 貸 期 間, 雖 福 彥 公 司 並 無 向 中 科 管 理 局 申 請 獎 助 金 案 在 其 審 查 中, 仍 應 視 其 與 福 彥 公 司 及 該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鄧 吉 間 當 時 為 有 職 務 關 係 之 人 其 竟 與 鄧 吉 私 相 借 貸, 其 顯 有 違 上 開 法 規 之 規 定, 此 部 分 所 辯 自 不 足 採 ( 二 ) 關 於 所 辯 :96 年 3 月 10 日 會 授 園 企 字 第 號 函 修 訂 之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創 新 技 術 研 究 產 學 合 作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並 未 明 定 審 查 程 序 於 何 種 情 況 應 予 迴 避, 而 依 一 般 行 政 程 序 法 之 規 定, 伊 並 無 自 行 迴 避 之 情 形 且 伊 及 岳 父 母 借 款 給 福 彥 公 司 鄧 吉 資 金 期 間 僅 發 生 於 97 年 12 月 24 日 ~ 98 年 4 月 10 日 止, 距 98 年 11 月 2 日 本 補 助 案 進 行 審 查 之 時 已 逾 6 個 月 以 上, 是 伊 於 該 借 貸 期 間 內, 無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之 職, 自 無 應 自 行 迴 避 之 理 云 云 惟 查, 按 公 務 員 在 行 政 程 序 中, 有 具 體 事 實, 足 認 其 執 行 職 務 有 偏 頗 之 虞 者, 當 事 人 得 申 請 迴 避,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33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定 有 明 文 被 付 懲 戒 人 王 宏 元 既 與 福 彥 公 司 及 該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鄧 吉 間 為 有 職 務 關 係 之 人, 已 如 上 述 且 於 上 揭 壹 二 ( 一 ) 之 期 間 內, 與 鄧 吉 間 有 8 筆 資 金 往 來 私 相 借 貸 關 係, 每 次 金 額 高 達 100 萬 元 之 鉅 其 中 最 後 1 次 資 金 往 來 時 間 98 年 4 月 10 日 距 98 年 11 月 2 日 福 彥 公 司 再 次 申 請 獎 助 案 之 時 間 僅 約 半 年 多 而 已, 如 其 擔 任 該 公 司 98 年 11 月 2 日 所 申 請 創 新 研 發 計 畫 獎 助 案 之 審 查 委 員, 因 當 時 尚 有 其 他 公 司 申 請 同 案 之 補 助, 申 請 人 之 間 互 有 競 爭 關 係, 雖 當 時 在 短 暫 期 間 內 與 鄧 吉 間 已 無 借 貸 關 係, 且 不 合 155

7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32 條 應 自 行 迴 避 之 規 定 但 仍 應 認 其 為 有 具 體 事 實, 足 認 其 執 行 職 務 有 偏 頗 之 虞 但 因 申 請 獎 助 之 當 事 人 不 知 其 2 人 間 有 私 相 借 貸 關 係, 而 不 知 申 請 其 迴 避, 然 依 上 述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33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聲 請 利 益 迴 避 規 定 之 意 旨, 王 宏 元 仍 應 自 行 迴 避 其 竟 未 自 行 迴 避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顯 有 違 該 規 定 之 意 旨 此 部 分 所 辯, 自 不 足 採 ( 三 ) 關 於 所 辯 : 伊 未 於 審 查 意 見 欄 中, 就 是 否 符 合 創 新 技 術 原 則 等 項 目 之 良 窳 程 度 為 勾 選 因 依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創 新 技 術 研 究 產 學 合 作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無 就 上 開 項 目 各 別 評 分 之 要 求 是 否 於 各 項 目 分 別 評 分, 實 屬 審 查 委 員 裁 量 權 限, 單 純 勾 選 同 意 補 助 及 總 補 助 金 額 亦 符 常 規, 且 審 核 小 組 彙 整 意 見 也 經 各 委 員 討 論 後 形 成 全 體 共 識, 自 難 以 此 論 斷 伊 有 何 違 法 失 職 且 除 伊 外, 莊 豪 等 2 委 員 亦 有 未 於 評 分 項 目 勾 選 之 相 同 情 形, 卻 僅 有 伊 遭 監 察 院 彈 劾, 彈 劾 恐 有 不 合 理 之 處 云 云 惟 查, 本 件 獎 助 案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建 議 表 之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欄, 既 列 有 應 詳 細 評 估 並 填 入 各 項 所 得 分 數 之 一 ~ 四 欄 項 目 ( 即 一 是 否 符 合 創 新 技 術 原 則? 二 計 畫 研 究 方 法 及 進 行 步 驟 是 否 合 理? 三 預 計 完 成 之 工 作 項 目 及 具 體 成 果 是 否 可 供 驗 收? 四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是 否 合 理?), 即 各 項 評 分 欄 位 均 分 為 1 至 5 分, 各 項 填 入 分 數 後, 客 觀 上 才 能 評 估 其 良 窳 程 度 該 審 查 建 議 表 設 計 上 列 4 項 應 各 填 入 分 數, 自 有 一 定 之 目 的 如 僅 在 第 五 欄 項 目 即 是 否 同 意 獎 助? 直 接 勾 選 是 或 否 而 無 分 別 填 入 以 上 一 ~ 四 欄 項 目 之 分 數, 似 僅 有 主 觀 之 認 定, 而 無 客 觀 之 分 數, 顯 難 以 客 觀 比 較 競 爭 之 各 家 廠 商 申 請 案 之 優 劣, 及 應 受 獎 助 者 宜 獎 助 之 金 額, 而 達 到 審 查 之 公 平 性 雖 除 填 寫 建 議 表 後, 審 查 委 員 有 再 討 論 應 否 受 獎 助 並 採 共 識 決, 仍 難 以 認 定 審 查 委 員 已 盡 到 應 盡 之 審 查 職 責 又 移 送 機 關 將 被 付 懲 戒 人 移 送 懲 戒, 被 付 懲 戒 人 必 須 符 合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4 條 所 定 之 身 分 及 其 他 條 件, 是 否 移 送 懲 戒, 移 送 機 關 自 有 一 定 之 考 量, 並 係 其 職 權 不 得 以 本 件 不 移 送 相 同 情 形 之 其 他 審 查 委 員, 即 認 移 送 程 序 有 不 合 理 之 處 從 而 被 付 懲 戒 人 王 宏 元 此 部 分 所 辯, 亦 屬 無 理 由 三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違 失 行 為 之 證 據, 有 被 付 懲 戒 人 鐘 文 傳 王 宏 元 上 揭 違 失 事 實 之 證 據 可 證, 該 證 據 已 如 上 所 述 王 宏 元 與 職 務 有 關 係 之 人 鄧 吉 間 有 上 揭 之 借 貸 關 係, 經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臺 中 市 調 查 處 於 100 年 7 月 22 日 以 中 廉 機 字 第 號 函 覆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該 函 略 稱 王 宏 元 與 鄧 員 間 有 上 揭 8 筆 金 錢 往 來, 王 宏 元 均 未 收 取 利 息 及 其 他 不 正 利 益,2 人 金 錢 往 來 純 係 借 貸 關 係 等 情, 也 有 該 函 影 本 附 卷 可 稽 則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於 100 年 7 月 間 已 獲 悉 王 宏 元 與 鄧 吉 間 有 上 述 之 私 相 借 貸 關 係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就 其 2 人 違 失 之 事 實, 並 不 否 認, 惟 辯 稱 :( 一 ) 伊 自 中 科 成 立 起, 迄 至 知 悉 鐘 文 傳 之 前 述 洩 漏 審 查 委 員 名 單 時 止 ( 即 自 96 年 1 月 起 至 97 年 12 月 止 ), 中 科 管 理 局 政 風 室 於 主 管 會 議 中 進 行 廉 正 及 保 密 事 項 宣 導 共 達 15 次, 伊 並 多 156

8 次 強 調 廉 正 及 保 密 之 重 要 性, 籲 請 同 仁 注 意 遵 循 鐘 文 傳 因 工 程 採 購 經 驗 豐 富, 深 獲 伊 信 任, 故 伊 於 遴 選 重 大 工 程 採 購 案 之 審 查 委 員 時, 均 會 徵 詢 其 之 意 見, 並 採 納 之, 係 基 於 業 務 遂 行 之 考 量, 聽 取 業 務 主 管 意 見 及 分 析 後, 再 行 就 審 查 委 員 之 遴 選 進 行 定 奪, 實 乃 合 情 合 理 之 作 法 而 鐘 文 傳 之 擅 自 洩 漏 部 分 審 查 委 員 名 單, 乃 其 個 人 行 為, 與 伊 毫 無 關 聯, 更 非 伊 可 得 事 先 預 期, 伊 無 事 前 怠 於 監 督 防 患 之 情 事 ( 二 ) 伊 對 於 王 宏 元 之 與 園 區 廠 商 負 責 人 間 有 資 金 往 來 頻 繁 曲 折 之 情 事 以 及 未 詳 實 評 審 所 提 計 畫 內 容, 並 無 事 前 怠 於 監 督 並 防 患 之 情 事 :1. 因 王 宏 元 與 福 彥 公 司 董 事 長 鄧 吉 間 私 人 資 金 往 來, 伊 於 事 前 不 知, 案 發 後 曾 詢 王 宏 元 原 委, 據 其 告 知 該 等 資 金 往 來 純 屬 私 人 情 誼 之 協 助, 與 公 務 無 關 當 時 係 鄧 吉 向 其 緊 急 借 貸, 惟 因 其 個 人 資 金 不 足, 故 轉 向 其 岳 父 與 岳 母 借 款 支 應, 並 請 渠 等 及 其 妻 協 助 辦 理 款 項 匯 兌 事 宜, 並 非 刻 意 曲 折 該 資 金 往 來 流 程 且 該 等 借 貸 乃 係 短 期 週 轉, 並 未 收 取 利 息 或 其 他 任 何 利 益, 純 粹 是 私 人 間 之 協 助 伊 對 於 王 宏 元 與 他 人 間 偶 發 性 之 私 人 資 金 往 來, 客 觀 上 顯 難 於 事 前 知 悉 2. 中 科 管 理 局 就 上 揭 創 新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產 學 合 作 獎 助 計 畫 之 審 核, 係 指 定 該 局 陳 銘 煌 副 局 長 擔 任 審 核 小 組 召 集 人, 由 其 召 開 會 議, 伊 僅 負 責 核 定 會 議 結 果 彈 劾 文 指 伊 係 召 集 人, 實 係 誤 解 由 於 伊 非 審 核 小 組 召 集 人, 故 對 於 王 宏 元 於 福 彥 公 司 98 年 間 申 請 世 界 超 薄 型 藍 光 播 放 系 統 與 製 程 工 具 研 發 計 畫 獎 助 案 之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未 評 估 其 中 一 ~ 四 欄 項 目 之 良 窳 程 度, 逕 於 是 否 同 意 獎 助 ( 欄 位 五 ) 直 接 勾 選 是, 並 填 寫 給 付 廠 商 之 獎 助 金 額 300 萬 元 部 份, 顯 然 無 從 知 悉 ( 三 ) 伊 於 知 悉 王 宏 元 與 園 區 廠 商 間 私 人 借 貸 金 錢 往 來 之 不 當 行 為 後, 立 即 當 面 斥 責 其 行 為 失 當, 並 於 其 當 (101) 年 度 考 績 初 評, 予 以 評 定 為 乙 等 (79 分 ), 以 示 告 誡 且 針 對 王 員 與 廠 商 私 人 金 錢 往 來 情 形 之 處 理 及 考 績 說 明, 中 科 管 理 局 於 102 年 3 月 8 日 專 函 呈 報 國 科 會 在 案, 顯 見 伊 對 於 此 事 件, 於 知 悉 後 並 非 毫 無 作 為 並 無 事 後 包 庇 縱 容, 不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規 定 移 送 監 察 院 審 查 之 違 失 情 事 云 云 惟 查 : ( 一 )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所 提 出 之 申 辯 書 證 1 之 15 次 主 管 會 議 紀 錄, 僅 其 中 數 次 有 關 於 政 風 室 報 告 及 主 席 之 裁 示, 內 容 也 僅 係 一 般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之 簡 報, 並 無 針 對 有 關 政 府 採 購 應 注 意 事 項 之 宣 導, 即 有 關 採 購 審 查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名 單 於 開 始 評 選 前 應 予 保 密 之 規 定 且 其 於 遴 選 重 大 工 程 採 購 案 之 審 查 委 員 時, 均 會 徵 詢 鐘 文 傳 之 意 見, 並 採 納 之 該 件 採 購 案 其 也 徵 詢 鐘 文 傳, 鐘 文 傳 並 推 薦 3 人, 則 鐘 文 傳 於 該 案 評 選 前 已 可 預 期 該 3 人 可 獲 選 為 評 選 委 員, 致 發 生 本 件 鐘 文 傳 洩 漏 審 查 委 員 名 單 3 人 之 事 件 楊 文 科 事 前 既 已 知 悉 鐘 文 傳 已 獲 悉 該 3 人 為 審 查 委 員, 雖 與 鐘 文 傳 嗣 後 之 洩 漏 審 查 委 員 名 單 行 為 無 直 接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但 非 其 完 全 未 能 預 期 之 事, 自 不 能 脫 免 事 前 怠 於 監 督 並 防 患 之 責 任, 所 辯 自 不 足 採 ( 二 )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雖 非 上 揭 創 新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產 學 合 作 獎 助 計 畫 之 審 核 157

9 小 組 之 召 集 人, 僅 核 定 審 查 會 議 結 果, 固 有 其 於 申 辯 書 所 提 證 物 12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文 件 影 本 在 卷 可 證 惟 查 98 年 11 月 2 日 審 核 小 組 決 定 由 福 彥 公 司 得 獎 之 該 案 審 核 會 議 紀 錄, 係 由 其 最 後 核 定 執 行 之 人, 對 於 審 核 小 組 會 議 決 定 由 福 彥 公 司 得 獎 有 關 各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建 議 表 已 有 閱 覽, 已 得 知 王 宏 元 等 部 分 委 員 之 審 查 委 員 建 議 表 之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欄, 一 ~ 四 欄 項 目, 均 未 填 入 分 數, 有 未 詳 細 而 確 實 審 查 之 缺 失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於 批 示 決 行 時, 僅 簽 名 表 示 同 意, 而 未 置 一 語 其 如 附 帶 批 示 上 揭 部 分 委 員 審 查 之 此 缺 失 應 改 正, 以 作 為 他 案 嗣 後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之 基 準, 並 改 正 缺 失 然 其 未 為, 顯 然 其 就 此 部 分 也 有 疏 於 監 督 之 責, 此 部 分 所 辯, 亦 不 足 採 ( 三 )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對 於 王 宏 元 上 揭 與 職 務 上 有 關 係 之 人 有 私 相 借 貸 關 係 之 違 失 行 為, 其 基 於 主 管 長 官 之 身 分, 可 將 王 宏 元 移 送 該 局 考 績 會 為 行 政 懲 處, 否 則 應 將 其 函 請 上 級 機 關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請 該 會 送 監 察 院 彈 劾, 然 其 均 未 為, 僅 將 王 宏 元 101 年 度 之 考 績 列 為 乙 等 按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 條 第 1 項 前 段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綜 合 其 工 作 操 行 學 識 才 能 四 項 予 以 評 分 及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受 考 人 所 具 條 件, 不 屬 第 4 條 及 本 法 第 6 條 所 列 舉 甲 等 或 丁 等 條 件 者, 由 機 關 長 官 衡 量 其 平 時 成 績 紀 錄 及 獎 懲, 或 就 其 具 體 事 蹟, 評 定 適 當 考 績 等 次 是 公 務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等 次 之 評 擬, 係 由 機 關 長 官 以 平 時 考 核 為 依 據, 按 工 作 操 行 學 識 才 能 等 項 予 以 評 擬 年 終 考 績 乃 考 核 公 務 人 員 當 年 度 在 職 期 間 之 綜 合 表 現, 考 列 乙 等 者, 與 懲 戒 處 分 性 質 不 同 其 將 王 宏 元 當 年 度 之 考 績 考 列 乙 等, 並 非 其 基 於 主 管 長 官 對 王 宏 元 上 揭 之 違 失 行 為 所 為 之 行 政 懲 處 至 於 中 科 管 理 局 於 102 年 3 月 8 日 函 報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之 函 ( 即 楊 文 科 所 提 出 之 申 辯 書 31 號 證 物 所 載 ), 該 函 略 稱 : 王 宏 元 與 園 區 廠 商 福 彥 公 司 負 責 人 鄧 吉 間 金 錢 往 來, 經 檢 調 機 關 查 證 結 果 無 不 正 利 益 或 對 價 關 係, 業 由 臺 中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於 100 年 11 月 簽 結 除 口 頭 告 誡 王 宏 元 爾 後 不 得 再 犯 外,101 年 度 之 考 績 將 其 列 為 乙 等 監 察 院 曾 於 101 年 11 月 21 日 約 詢 王 宏 元, 調 查 王 宏 元 之 行 政 責 任, 則 將 嗣 監 察 院 調 查 結 果, 如 有 行 政 責 任, 再 予 以 處 分 等 情 惟 查 王 宏 元 上 揭 與 職 務 有 關 係 之 人 私 相 借 貸 之 違 失 事 實, 事 證 明 確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顯 然 可 將 其 予 以 行 政 懲 處, 否 則 應 函 上 級 機 關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送 請 監 察 院 彈 劾, 不 必 等 監 察 院 調 查 結 果 再 予 以 處 分 故 關 於 上 揭 考 績 考 列 乙 等 及 中 科 管 理 局 給 國 科 會 之 102 年 3 月 8 日 函, 均 不 能 作 為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對 所 屬 王 宏 元 已 有 行 政 懲 處 之 有 利 證 據 此 部 分 所 辯, 亦 不 足 取 四 綜 上, 被 付 懲 戒 人 等 3 人 上 揭 所 辯 均 不 足 採 信, 關 於 此 部 分 其 餘 所 辯 及 所 提 出 之 證 據 ( 詳 如 事 實 欄 所 載 ) 均 僅 能 作 為 懲 戒 處 分 輕 重 之 參 酌, 尚 難 作 為 免 158

10 責 之 論 據 此 部 分 其 等 違 失 之 事 證, 已 臻 明 確 叁 關 於 違 法 失 職 行 為 應 受 懲 戒 之 法 律 依 據 : 核 被 付 懲 戒 人 等 3 人 所 為, 被 付 懲 戒 人 鐘 文 傳 洩 漏 審 查 委 員 名 單 之 違 失 行 為, 除 觸 犯 刑 法 外, 並 有 違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所 定 公 務 員 有 絕 對 保 守 政 府 機 關 機 密 之 義 務, 對 於 機 密 事 件 無 論 是 否 主 管 事 務, 均 不 得 洩 漏 之 規 定 被 付 懲 戒 人 王 宏 元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係 者 私 相 借 貸 於 福 彥 公 司 98 年 間 申 請 世 界 超 薄 型 藍 光 播 放 系 統 與 製 程 工 具 研 發 計 畫 獎 助 案 未 自 行 迴 避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且 未 盡 審 查 委 員 之 責 之 違 失 行 為 有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1 條 第 5 條 第 7 條 所 定 : 公 務 員 對 於 左 列 各 款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係 者, 不 得 私 相 借 貸 : 4 受 有 官 署 補 助 費 者 公 務 員 應 謹 慎 勤 勉 執 行 職 務 應 力 求 切 實 之 旨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對 於 被 付 懲 戒 人 鐘 文 傳 王 宏 元 上 揭 違 失 行 為 疏 於 監 督 之 責, 且 就 王 宏 元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係 之 人 私 相 借 貸 之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規 定 部 分, 知 情 後 不 依 法 處 置 之 違 失 行 為 有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5 條 第 7 條 第 23 條 所 定 : 公 務 員 應 謹 慎 勤 勉 執 行 職 務 應 力 求 切 實 公 務 員 有 違 反 本 法 之 行 為, 該 管 長 官 知 情 不 依 法 處 置 者, 應 受 懲 處 之 旨 爰 均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10 條 之 規 定, 審 酌 一 切 情 狀, 各 為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懲 戒 處 分 肆 至 於 監 察 院 移 送 意 旨 另 以 : 被 付 懲 戒 人 鐘 文 傳 恣 將 車 輛 租 賃 費 納 列 工 程 項 目 發 包, 藉 以 要 求 承 包 廠 商 提 供 工 程 用 公 務 車 ( 含 油 料 過 路 費 等 ) 及 司 機, 規 避 管 控 稽 核, 甚 而 調 用 廠 商 所 僱 女 性 司 機 協 助 招 標 作 業 等 機 敏 公 務 被 付 懲 戒 人 鐘 文 傳 此 部 分 有 違 失 行 為,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也 有 監 督 不 周 之 違 失 部 分 : 一 移 送 意 旨 以 :( 一 ) 中 科 管 理 局 營 建 組 職 掌 園 區 工 程 施 工 預 算 書 之 編 製 工 程 估 驗 計 價 事 項 等 據 審 計 部 查 復, 該 局 主 辦 之 工 程 採 購 案 件, 於 96 年 1 月 1 日 至 97 年 8 月 26 日 間 施 工 且 金 額 超 過 5,000 萬 元 者, 有 10 件 工 程 之 契 約 項 目 納 列 車 輛 租 賃 費, 合 計 2,431 萬 餘 元, 應 提 供 汽 車 16 輛 機 車 6 輛 ; 又 契 約 中 規 定 承 包 廠 商 應 一 併 提 供 司 機 者 計 6 件, 應 提 供 司 機 10 人 次, 實 際 提 供 司 機 9 人 次 ( 含 女 性 4 人 次 ) 其 中, 后 里 園 區 污 水 處 理 廠 一 期 一 階 工 程 及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后 里 園 區 放 流 管 工 程 ( 下 稱 2 件 工 程 ), 係 由 該 局 營 建 組 承 辦 人 於 95 年 12 月 20 日 及 96 年 3 月 6 日 檢 陳 工 程 預 算 書, 簽 經 鐘 文 傳 轉 陳 楊 文 科 核 定 後 招 標, 均 由 偉 盟 公 司 得 標 承 攬 該 2 件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所 列 定 額 油 料 及 過 路 費 等 項 目, 係 採 按 月 支 付 固 定 金 額 方 式, 而 非 依 實 際 使 用 數 額 核 實 報 銷 即 按 契 約 工 區 車 輛 租 用 費 ( 含 油 料 過 路 費 ) 約 定, 以 車 輛 單 位 臺 計 算 車 輛 租 用 費 ( 含 油 料 過 路 費 ) 之 金 額, 由 廠 商 按 月 估 驗 請 領 如 此 約 定, 改 變 油 料 及 過 路 費 之 成 本 習 性, 將 變 動 成 本 改 為 固 定 成 本, 不 利 後 續 管 理 且 該 局 不 僅 未 要 求 承 包 廠 商 提 供 其 付 款 之 憑 證, 亦 未 登 錄 每 月 實 際 行 駛 公 里 數 ( 二 ) 上 揭 2 件 工 程 之 工 程 契 約 所 載 : 承 包 廠 商 應 租 用 新 吉 普 車 2 部, 並 各 配 置 司 機 1 名, 作 為 工 作 聯 159

11 絡 工 程 查 驗 試 驗 等 工 作 之 使 用 依 車 輛 租 賃 費 工 程 預 算 書 單 價 分 析 表 所 示, 每 名 司 機 按 月 編 列 固 定 金 額, 由 中 科 管 理 局 按 月 估 驗 付 予 承 包 廠 商, 司 機 經 該 局 工 程 承 辦 人 或 承 包 廠 商 面 試 後, 由 承 包 廠 商 聘 僱 支 薪 工 程 承 包 廠 商 偉 盟 公 司 計 提 供 4 輛 汽 車 及 2 名 女 性 司 機, 然 該 等 女 性 司 機 受 聘 期 間, 極 少 實 際 擔 任 工 地 連 絡 車 輛 駕 駛 另 據 中 科 管 理 局 查 復, 該 等 司 機 除 擔 任 駕 駛 外, 並 兼 辦 該 局 營 建 發 包 相 關 業 務 ;1 名 女 性 司 機 自 95 年 起 即 派 駐 該 局 秘 書 室 協 助 發 包 工 作, 迨 97 年 7 月 31 日 該 局 停 止 租 用 工 程 契 約 所 租 用 之 車 輛 及 司 機, 該 名 女 性 司 機 則 改 依 臨 時 人 員 進 用 規 定 繼 續 留 用, 至 98 年 間, 該 員 又 改 為 人 力 派 遣 公 司 之 員 工, 派 在 該 局 秘 書 室 工 作 擔 任 行 政 庶 務 人 員 ; 另 一 名 女 性 司 機 由 偉 盟 公 司 提 供, 則 由 該 公 司 自 97 年 7 月 至 同 年 底 期 間 聘 僱, 工 作 內 容 係 協 助 中 科 管 理 局 辦 理 估 驗 計 價 資 料 影 印,98 年 初, 改 由 該 局 依 短 期 促 進 就 業 方 案 進 用 1 年, 期 滿 後 於 99 年 6 月 改 由 其 他 承 包 廠 商 續 僱 派 駐 該 局 該 等 人 員 原 係 受 僱 於 工 程 承 包 廠 商, 中 科 管 理 局 竟 長 期 調 用 協 助 招 標 作 業 等 機 敏 公 務, 角 色 衝 突 且 利 害 相 悖 等 情 二 被 付 懲 戒 人 鐘 文 傳 申 辯 意 旨 :( 一 ) 移 送 意 旨 所 指 工 程 契 約 項 目 中 納 列 車 輛 租 賃 費 之 10 件 工 程, 其 工 程 設 計 工 程 預 算 書 之 製 作 等 均 係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規 定, 發 包 予 專 業 之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即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臺 灣 世 曦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世 曦 公 司 ) 承 攬, 即 上 開 工 程 之 預 算 書 並 非 中 科 管 理 局 營 建 組 自 行 編 製, 而 係 由 專 業 之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承 攬 工 程 設 計 及 預 算 書 之 編 製 由 偉 盟 公 司 得 標 之 上 揭 2 件 工 程, 係 由 世 曦 公 司 承 攬 設 計 及 編 制 預 算 書 該 公 司 為 政 府 出 資 成 立 之 公 司, 並 接 受 交 通 部 之 督 導, 該 公 司 研 發 創 新 服 務 卓 越, 其 設 計 監 造 之 工 程 遍 佈 臺 灣 ( 二 ) 該 2 件 工 程 之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所 列 定 額 油 料 及 過 路 費 等 項 目, 工 程 預 算 書 關 於 此 一 項 目 之 編 製, 非 約 定 按 月 支 付 定 額 之 油 料 費 及 過 路 費, 而 係 依 據 工 程 款 之 付 款 約 定, 廠 商 得 每 月 報 請 估 驗 一 次, 並 送 請 監 造 單 位 世 曦 公 司 審 查, 如 估 驗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請 求 支 付 當 月 之 工 程 款 而 廠 商 依 據 工 程 合 約 應 提 供 之 租 用 車 輛 之 油 料 及 過 路 費, 均 依 合 約 約 定 之 工 期 以 月 為 單 位 平 均 後 按 月 報 驗 請 款 非 謂 如 廠 商 當 期 估 驗 審 查 未 通 過, 中 科 管 理 局 仍 應 定 額 按 月 支 付 廠 商 工 程 契 約 於 工 程 項 目 納 列 車 輛 租 賃 費 ( 含 油 料 及 過 路 費 ), 於 工 程 實 務 上, 有 高 鐵 嘉 義 車 站 特 定 區 公 共 工 程 ( 一 標 ) 之 案 例 其 優 點 在 於 機 關 因 應 工 程 需 要 使 用 之 車 輛, 無 庸 編 列 預 算 另 行 發 包 採 購 或 租 用, 亦 無 庸 另 行 編 列 預 算 維 修 因 執 行 公 共 工 程 所 需 使 用 之 車 輛 與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使 用 之 車 輛 不 同, 為 監 督 工 程 之 進 行 辦 理 材 料 檢 驗 工 程 逐 次 驗 收 與 廠 商 開 會 等 例 行 事 務, 工 程 執 行 單 位 使 用 之 車 輛 必 須 頻 繁 往 來 於 辦 公 室 與 工 地 之 間 車 輛 易 生 損 耗 折 舊 及 維 修 費 用 等, 為 節 省 國 庫 支 出, 故 編 列 預 算 發 包 由 得 標 廠 商 負 擔 於 工 程 結 束 後, 機 關 可 不 必 留 下 大 量 尚 未 達 報 廢 年 限 之 160

12 車 輛 或 租 期 未 滿 之 車 輛, 而 仍 必 須 負 擔 鉅 額 之 維 修 保 險 等 費 用 此 為 專 業 技 術 服 務 單 位 世 曦 公 司 將 租 用 車 輛 費 用 列 入 工 程 項 目 發 包 之 主 要 考 量 而 自 97 年 間 起, 因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之 道 路 已 臻 完 善, 故 工 程 合 約 中 即 已 不 再 將 車 輛 租 賃 費 列 入 工 程 項 目 發 包, 改 由 另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租 賃 公 務 車 ( 三 ) 廠 商 所 提 供 之 司 機, 除 擔 任 駕 駛 外, 另 有 兼 任 招 標 作 業 等 事 務, 因 其 所 接 觸 非 機 密 文 件, 不 會 產 生 角 色 衝 突 或 利 害 相 悖 情 形 三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申 辯 意 旨 :( 一 ) 中 科 籌 備 初 期 係 於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辦 公, 自 92 年 10 月 1 日 起, 籌 備 處 進 駐 臺 中 市 中 港 路 中 科 基 地 進 入 施 工 階 段 後, 為 爭 取 時 效, 提 高 開 發 計 畫 效 益, 中 科 乃 採 取 與 進 駐 廠 商 同 步 施 工, 以 致 於 中 科 基 地 內 有 多 項 工 程 同 步 推 動, 工 區 範 圍 廣 闊, 且 因 中 科 之 礫 石 及 黏 土 等 地 質 條 件, 造 成 工 區 內 交 通 艱 難, 工 地 現 場 環 境 條 件 與 一 般 公 務 車 輛 通 常 使 用 之 道 路 環 境 品 質 截 然 不 同, 如 使 用 一 般 公 務 車 輛, 不 僅 損 耗 嚴 重, 且 亦 無 法 適 應 當 地 的 環 境 條 件 乃 於 上 揭 2 件 工 程 將 車 輛 租 賃 費 列 入 工 程 項 目 發 包, 於 工 程 契 約 之 施 工 說 明 書 約 定, 於 施 工 期 間 承 包 商 需 提 供 新 吉 普 車 機 車 及 司 機, 供 中 科 使 用 此 項 做 法 乃 係 參 考 89 年 9 月 間 之 高 鐵 嘉 義 車 站 特 定 區 公 共 工 程 ( 一 標 ) 契 約 之 做 法, 並 非 中 科 自 創 可 避 免 一 般 公 務 車 輛 之 損 耗 後 來 在 97 年 7 月 間, 審 計 部 認 為 車 輛 租 賃 費 應 另 列 於 工 程 管 理 費 項 下 支 用, 中 科 旋 即 配 合 辦 理 此 後 所 有 工 程 公 務 車 輛, 均 另 公 開 招 標 租 用 ( 二 ) 中 科 將 廠 商 依 工 程 契 約 所 提 供 之 女 性 司 機 1 名 派 駐 中 科 秘 書 室, 協 助 處 理 一 般 行 政 庶 務, 係 為 因 應 採 購 業 務 繁 重, 人 力 困 窘 所 不 得 已 採 取 之 權 變 作 法 中 科 招 標 案 件 之 執 行 管 控, 均 由 具 採 購 證 照 之 正 式 職 員 為 之 有 關 業 務 單 位 簽 核 之 準 備 上 網 招 標 文 件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等 執 行 面, 該 名 女 性 駕 駛 員 並 無 法 接 觸 其 於 秘 書 室 之 工 作 內 容, 雖 與 招 標 作 業 有 關, 惟 僅 係 協 助 辦 理 廠 商 領 取 招 標 案 件 空 白 標 單 之 收 款 及 收 據 開 立 投 標 標 單 之 彙 集 等 事 務 性 工 作, 另 於 開 標 時 協 助 將 密 封 之 投 標 文 件 剪 開 交 由 正 式 職 員 審 核, 過 程 均 於 公 開 之 場 合 進 行, 並 在 各 投 標 廠 商 及 監 標 人 員 監 督 下 為 之, 尚 無 資 料 外 漏 疑 慮 中 科 於 經 審 計 單 位 提 出 審 查 意 見 後, 自 97 年 12 月 起 改 以 業 務 費 僱 用 派 遣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事 務, 以 避 免 相 關 疑 慮 四 經 查 : ( 一 ) 主 辦 機 關 為 管 理 工 程 需 要 使 用 車 輛, 將 車 輛 租 賃 費 納 入 工 程 項 目 發 包, 係 指 機 關 編 列 一 定 之 車 輛 租 賃 費, 列 入 工 程 款 支 付 予 承 包 廠 商, 並 以 該 金 額 為 上 限, 由 廠 商 依 工 程 契 約 負 責 提 供 租 賃 車 輛 並 負 擔 維 修 油 料 及 過 路 費 等 費 用 於 工 程 實 務 上, 於 89 年 9 月 間 高 鐵 嘉 義 車 站 特 定 區 公 共 工 程 ( 一 標 ) 即 已 採 用 此 方 式 發 包, 有 該 公 共 工 程 內 政 部 施 工 預 算 明 細 表 影 本 附 卷 可 稽 又 該 2 件 工 程 採 購 合 約 中, 並 非 約 定 該 局 按 月 支 付 定 額 之 車 輛 租 用 費 ( 包 括 油 料 費 及 過 路 費 ), 而 係 依 據 工 程 款 之 161

13 付 款 約 定, 廠 商 得 每 月 報 請 估 驗 一 次, 並 送 請 監 造 單 位 世 曦 公 司 審 查, 如 估 驗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請 求 支 付 當 期 之 工 程 款 依 據 合 約 約 定 之 工 期 以 月 為 單 位 平 均 後 按 月 報 驗 請 款, 非 謂 如 廠 商 當 期 估 驗 審 查 未 通 過, 中 科 管 理 局 仍 須 定 額 按 月 支 付 廠 商 該 局 以 一 定 之 金 額 為 上 限 支 付 該 款 項, 故 無 論 廠 商 提 供 之 車 輛 實 際 使 用 之 里 程 數 多 少, 使 用 之 油 料 過 路 費 多 少, 該 局 除 預 算 書 所 列 之 金 額 外, 無 庸 再 行 負 擔 任 何 費 用, 其 合 約 本 旨 即 非 以 實 際 使 用 之 里 程 數 或 實 際 耗 費 之 油 料 過 路 費 作 為 付 款 之 依 據 故 依 據 該 合 約 之 內 容, 中 科 管 理 局 本 無 庸 要 求 承 包 廠 商 提 供 其 付 款 之 憑 證, 或 登 錄 每 月 實 際 行 駛 之 公 里 數, 蓋 因 此 部 分 已 由 廠 商 依 約 負 擔 其 風 險, 此 並 為 一 般 工 程 契 約 之 特 性 移 送 意 旨 以 該 2 件 工 程 之 採 購 契 約 所 列 定 額 油 料 及 過 路 費 等 項 目, 係 採 按 月 支 付 固 定 金 額 方 式, 而 非 依 實 際 使 用 數 額 核 實 報 銷 即 按 契 約 工 區 車 輛 租 用 費 ( 含 油 料 過 路 費 ) 約 定, 以 車 輛 單 位 臺 計 算 車 輛 租 用 費 ( 含 油 料 過 路 費 ) 之 金 額, 由 廠 商 按 月 估 驗 請 領, 該 局 每 月 支 付 固 定 之 油 料 費 金 額 如 此 約 定 改 變 油 料 及 過 路 費 之 成 本 習 性, 將 變 動 成 本 改 為 固 定 成 本, 不 利 後 續 管 理, 且 規 避 管 控 稽 核 該 局 不 僅 未 要 求 承 包 廠 商 提 供 其 付 款 之 憑 證, 亦 未 登 錄 每 月 實 際 行 駛 公 里 數 等 情 然 查 該 局 編 列 車 輛 租 賃 費 之 預 算 金 額, 仍 應 受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限 制 ( 如 下 述 ), 此 招 標 方 式 並 非 能 規 避 管 控 稽 核 且 油 料 過 路 費 等 既 由 得 標 廠 商 負 責 支 付, 該 費 用 如 何 支 付 有 無 費 用 之 支 出 憑 證 等, 並 不 影 響 該 局 工 程 款 之 支 付 數 額 自 無 庸 要 求 承 包 廠 商 提 供 油 費 付 款 憑 證 或 登 錄 實 際 行 駛 之 公 里 數 又 按 月 由 廠 商 申 請 估 驗 審 查 通 過 後, 該 局 才 付 款, 付 款 不 會 浮 濫 是 移 送 意 旨 關 於 此 部 分 之 見 解, 容 有 誤 解 ( 二 ) 主 辦 機 關 辦 理 工 程 管 理 所 需 工 程 車 輛 之 修 護 油 料 及 租 用 費 用, 為 行 政 院 訂 定 之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工 程 管 理 費 支 用 要 點 ( 下 稱 支 用 要 點 ) 所 指 工 程 管 理 費 之 支 用 項 目, 該 要 點 僅 規 定 各 機 關 提 列 之 工 程 管 理 費 最 高 占 工 程 結 算 總 價 之 百 分 比, 並 未 規 定 工 程 管 理 費 之 支 用 方 式, 得 否 將 工 程 管 理 費 ( 其 中 之 車 輛 租 用 費 ) 於 該 工 程 招 標 時 納 入 工 程 項 目 一 併 發 包 或 須 另 外 招 標 租 用 採 購 公 務 車 輛 使 用, 該 支 用 要 點 並 未 規 定 至 於 行 政 院 訂 定 之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租 賃 公 務 車 輛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等 其 他 法 令 也 未 規 定 工 程 管 理 費 不 得 於 該 工 程 招 標 時 納 入 工 程 項 目 一 併 辦 理 發 包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鐘 文 傳 以 中 科 基 地 最 初 施 工 階 段, 工 地 環 境 不 利 一 般 公 務 車 輛 使 用, 為 避 免 一 般 公 務 車 輛 之 損 耗, 乃 於 上 揭 2 件 工 程 之 車 輛 租 賃 費 納 入 工 程 項 目 一 併 辦 理 招 標, 其 施 工 說 明 書 約 定, 於 施 工 期 間 承 包 商 需 提 供 新 吉 普 車 機 車 及 司 機, 供 中 科 使 用 此 項 招 標 方 式 又 係 參 考 89 年 9 月 間 之 高 鐵 嘉 義 車 站 特 定 區 公 共 工 程 ( 一 標 ) 契 162

14 約, 既 無 違 反 任 何 法 令, 且 事 實 上 合 理 並 有 必 要 ( 三 ) 監 察 院 於 調 查 期 間 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曾 向 政 府 採 購 法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下 稱 工 程 委 員 會 ) 函 詢 有 關 機 關 基 於 業 務 需 要, 將 車 輛 租 賃 費 納 入 工 程 款 發 包 辦 理 招 標, 有 無 違 反 行 政 院 91 年 11 月 18 日 函 訂 之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工 程 管 理 費 支 用 要 點 之 規 定, 經 工 程 委 員 會 函 復 略 以 : 機 關 辦 理 工 程 管 理 所 需 工 程 車 輛 之 修 護 油 料 及 租 用 費 用, 為 該 支 用 要 點 工 程 管 理 費 之 支 用 項 目, 至 於 得 否 納 入 工 程 發 包 辦 理, 係 屬 招 標 機 關 權 責, 該 支 用 要 點 並 未 規 定, 惟 考 量 工 程 管 理 費 支 用 之 合 理 性 及 避 免 增 加 履 約 爭 議 之 複 雜 性, 仍 以 不 納 入 工 程 契 約 執 行 為 宜 如 已 納 入 契 約, 則 宜 請 主 辦 機 關 秉 持 政 府 採 購 法 公 平 合 理 之 精 神, 妥 為 處 置 有 該 調 查 報 告 影 本 附 卷 可 稽 是 工 程 委 員 會 也 認 定 將 車 輛 租 賃 費 納 入 工 程 款 發 包 辦 理 招 標, 不 違 反 上 揭 支 用 要 點 之 規 定, 係 招 標 機 關 之 權 責 雖 工 程 委 員 會 上 揭 函 復 意 旨 也 稱 : 惟 考 量 工 程 管 理 費 支 用 之 合 理 性 及 避 免 增 加 履 約 爭 議 之 複 雜 性, 仍 以 不 納 入 工 程 契 約 執 行 為 宜 惟 查 如 不 將 車 輛 租 賃 費 納 入 工 程 款 一 併 發 包, 則 必 須 另 外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招 標 租 用 管 理 工 程 之 公 務 車 輛, 同 樣 面 臨 該 工 程 管 理 費 之 數 額 及 支 用 是 否 合 理 之 問 題 又 監 察 院 上 揭 調 查 報 告 雖 指 稱 工 程 委 員 會 上 揭 函 之 內 容 不 妥, 因 如 將 工 程 車 輛 之 油 料 及 租 用 費 用 納 入 工 程 項 目 發 包, 將 連 帶 增 加 工 程 管 理 費 之 金 額, 另 一 方 面, 亦 使 該 支 用 要 點 關 於 工 程 管 理 費 上 限 之 規 定, 形 同 虛 設 等 情 然 查 監 察 院 所 提 出 之 附 件 證 據 等, 並 未 指 出 上 揭 2 件 工 程 關 於 車 輛 租 賃 費 之 工 程 預 算 書 之 編 列 數 額, 有 違 反 上 揭 支 用 要 點 關 於 工 程 管 理 費 上 限 之 規 定 或 增 加 工 程 管 理 費 之 金 額 而 中 科 管 理 局 也 於 監 察 院 函 詢 時 答 覆, 車 輛 租 用 費 係 依 上 揭 支 用 要 點 所 訂 之 標 準 編 列, 有 該 局 函 復 內 容 影 本 附 卷 可 憑 是 監 察 院 此 部 分 之 疑 慮, 並 無 具 體 事 實 發 生, 自 不 足 取 ( 四 ) 關 於 廠 商 依 約 提 供 之 司 機, 除 擔 任 駕 駛 外, 並 協 助 處 理 中 科 一 般 行 政 事 務 部 分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鐘 文 傳 申 辯 稱 : 廠 商 依 約 所 提 供 之 女 性 司 機 1 名 派 駐 中 科 秘 書 室, 協 助 處 理 一 般 行 政 事 務, 係 為 因 應 採 購 業 務 繁 重 人 力 困 窘, 不 得 已 採 取 之 權 變 作 法 中 科 招 標 案 件 之 執 行 管 控, 均 由 具 採 購 證 照 之 正 式 職 員 為 之, 有 關 業 務 單 位 簽 核 之 準 備 上 網 招 標 文 件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等 執 行 面, 該 名 女 性 駕 駛 員 並 無 法 接 觸, 其 於 秘 書 室 之 工 作 內 容, 雖 與 招 標 作 業 有 關, 惟 僅 係 協 助 辦 理 廠 商 領 取 招 標 案 件 空 白 標 單 之 收 款 及 收 據 開 立 投 標 標 單 之 彙 集 等 事 務 性 工 作, 另 於 開 標 時 協 助 將 密 封 之 投 標 文 件 剪 開 交 由 正 式 職 員 審 核, 過 程 均 於 公 開 之 場 合 進 行, 並 在 各 投 標 廠 商 及 監 標 人 員 監 督 下 為 之, 尚 無 資 料 外 漏 疑 慮 等 語 經 核 該 名 得 標 廠 商 所 提 供 之 司 機, 其 所 協 助 處 理 之 招 標 案 件, 顯 為 163

15 其 他 工 程 標 案 之 資 料, 而 其 他 工 程 案 件 是 否 該 聘 僱 司 機 之 廠 商 得 以 投 標 或 參 與 投 標? 並 非 能 預 料, 尚 難 即 認 定 該 司 機 會 有 該 局 與 聘 僱 廠 商 間 兩 者 角 色 衝 突 之 情 形 且 於 監 察 院 所 附 之 附 件 證 據 資 料 中 ( 包 括 中 科 管 理 局 林 姓 技 士 等 在 監 察 院 約 詢 時 之 談 話 筆 錄 ), 並 無 任 何 事 證 足 以 證 明 該 女 性 司 機 協 助 處 理 之 招 標 案 件, 有 產 生 角 色 衝 突 利 害 相 悖 或 該 局 機 密 文 件 外 洩 之 情 形 況 該 廠 商 提 供 之 司 機, 得 否 從 事 司 機 以 外 之 工 作, 乃 是 否 履 行 該 工 程 契 約 之 民 事 問 題, 又 不 損 害 於 該 局 之 權 益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等 此 部 分 所 辯, 自 可 採 信 移 送 意 旨 認 該 名 女 性 司 機 協 助 招 標 作 業 等 機 敏 公 務, 角 色 衝 突 且 利 害 相 悖 等 情, 亦 有 誤 解 綜 上, 此 部 分 尚 難 認 被 付 懲 戒 人 鐘 文 傳 有 違 失 行 為 及 楊 文 科 有 監 督 不 周 之 責, 自 均 不 併 受 懲 戒 伍 監 察 院 移 送 意 旨 另 以 :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對 於 鐘 文 傳 違 法 洩 漏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後, 枉 法 包 庇 迴 護 其 犯 行, 不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規 定 移 送 懲 戒 部 分 : 一 移 送 意 旨 以 :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函 送 鐘 文 傳 起 訴 書 予 中 科 管 理 局 後,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在 足 認 鐘 文 傳 犯 行 明 確 且 違 失 情 節 重 大 之 情 形 下, 竟 核 定 該 局 政 風 室 所 簽, 僅 對 鐘 員 記 過 1 次 之 處 分, 完 全 無 視 於 該 採 購 案 金 額 甚 鉅, 以 及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與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嗣 經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判 刑 確 定 後,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於 101 年 7 月 10 日 再 函 中 科 管 理 局 重 行 審 酌 鐘 文 傳 懲 處 是 否 有 當, 該 局 始 重 提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議, 惟 仍 僅 修 改 為 記 過 2 次 楊 文 科 無 視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函 囑, 刻 意 忽 略 鐘 文 傳 重 大 違 失 行 為, 業 經 判 刑 確 定 之 事 實, 僅 處 以 記 過 薄 懲, 且 未 督 飭 所 屬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規 定 將 鐘 文 傳 移 送 監 察 院 審 查, 迴 護 其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得 以 順 利 退 休 之 意 圖 甚 明 等 情 二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申 辯 意 旨 以 : 中 科 管 理 局 對 於 鐘 文 傳 之 洩 漏 外 聘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事 件, 根 據 中 科 考 績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不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規 定 移 送 監 察 院 審 查,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中 科 考 績 委 員 會 根 據 鐘 文 傳 的 違 法 情 節 與 過 去 的 工 作 表 現, 依 考 績 法 授 權 之 懲 處 標 準 決 議 予 鐘 文 傳 記 過 2 次 處 分, 並 無 薄 懲 依 據 中 科 考 績 委 員 會 最 終 議 決 結 果, 鐘 文 傳 無 需 辦 理 停 免 職 或 移 付 懲 戒, 故 中 科 依 法 核 准 鐘 文 傳 之 退 休 申 請, 並 無 包 庇 迴 護 之 情 形 等 語 三 經 查 鐘 文 傳 洩 漏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之 違 失 行 為, 刑 事 部 分 犯 公 務 員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之 秘 密 消 息 罪, 被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101 年 6 月 18 日 101 年 度 易 字 第 1353 號 判 處 罪 刑 並 宣 告 緩 刑 確 定 後, 中 科 管 理 局 考 績 委 員 會 於 101 年 7 月 6 日 101 年 第 1 次 會 議, 以 被 付 懲 戒 人 鐘 文 傳 於 擔 任 營 建 組 組 長 期 間, 辦 理 七 星 園 區 工 程 招 標 作 業 時, 違 反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規 定, 洩 漏 應 保 密 之 採 購 資 訊, 依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機 關 職 員 獎 懲 要 點 第 6 點 第 5 項 規 定, 予 以 記 過 2 次 ( 原 記 過 1 次, 嗣 改 為 記 過 2 次 ) 之 行 政 懲 處 有 中 科 管 理 局 101 年 7 月 23 日 中 人 字 第 號 給 鐘 文 傳 之 人 事 令 影 本 在 卷 可 稽 164

16 按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298 號 491 號 解 釋 意 旨 : 憲 法 第 七 十 七 條 規 定, 公 務 員 之 懲 戒 屬 司 法 院 掌 理 事 項 公 務 人 員 之 懲 戒 乃 國 家 對 其 違 法 失 職 行 為 之 制 裁 此 項 懲 戒 得 視 其 性 質, 於 合 理 範 圍 內, 以 法 律 規 定 由 其 長 官 為 之 均 認 定 公 務 員 之 懲 戒, 乃 國 家 對 其 違 法 失 職 行 為 之 制 裁, 此 項 懲 戒 得 視 其 性 質, 於 合 理 範 圍 內, 以 法 律 規 定 由 其 長 官 為 之 乃 肯 定 主 管 長 官 擁 有 對 於 所 屬 公 務 員 懲 戒 權 之 行 使, 無 違 憲 法 第 77 條 司 法 懲 戒 權 之 規 定 又 按 公 務 員 涉 案 經 判 處 罪 刑 確 定 並 宣 告 緩 刑 者, 究 應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規 定 移 付 懲 戒 ; 抑 由 主 管 長 官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核 予 懲 處 處 分, 經 查 於 法 均 無 不 合 本 會 曾 於 89 年 7 月 12 日 (89) 臺 會 調 字 第 號 函 覆 屏 東 縣 政 府 來 函 詢 問 答 覆 如 上 ; 本 會 99 年 10 月 12 日 臺 會 議 字 第 號 函 釋 : 按 公 務 人 員 犯 貪 污 以 外 之 罪, 受 徒 刑 之 宣 告 而 易 科 罰 金 者, 如 罰 金 已 執 行 完 畢 不 必 入 監 服 刑, 得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規 定 以 公 務 員 有 同 法 第 2 條 所 定 情 事 移 付 懲 戒 ; 亦 得 依 同 法 第 9 條 第 3 項 ( 按 : 九 職 等 或 相 當 於 九 職 等 以 下 公 務 員 之 記 過 與 申 誡, 得 逕 由 主 管 長 官 行 之 ) 之 規 定 辦 理 ; 行 政 院 更 特 別 以 100 年 7 月 22 日 院 授 人 考 字 第 號 函, 轉 知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 公 務 人 員 犯 貪 污 以 外 之 罪, 受 徒 刑 之 宣 告 而 易 科 罰 金 者, 復 經 服 務 機 關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行 政 懲 處 時, 是 否 仍 須 移 付 懲 戒, 應 依 本 會 前 述 99 年 10 月 12 日 函 釋 本 於 權 責 辦 理 有 上 開 各 函 影 本 附 卷 可 憑 從 而 中 科 管 理 局 對 於 鐘 文 傳 之 洩 漏 外 聘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事 件, 根 據 該 局 考 績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予 以 記 過 2 次 之 行 政 懲 處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經 審 酌 其 涉 案 程 度, 不 須 辦 理 停 免 職 或 移 付 懲 戒 另 同 意 其 自 願 退 休, 業 經 銓 敘 部 核 定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有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101 年 9 月 4 日 臺 會 人 字 第 號 函 覆 中 科 管 理 局 及 監 察 院 之 覆 函 影 本 附 卷 可 憑 則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認 鐘 文 傳 已 受 行 政 懲 處, 乃 不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規 定 函 請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將 被 付 懲 戒 人 鐘 文 傳 移 送 監 察 院 為 彈 劾 之 審 查 及 准 其 申 請 退 休, 依 上 說 明, 並 無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此 部 分 並 無 違 失 情 事, 自 不 併 受 懲 戒 據 上 論 結,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文 科 鐘 文 傳 王 宏 元 有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2 條 各 款 情 事, 應 受 懲 戒, 爰 依 同 法 第 24 條 前 段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第 5 款 第 13 條 第 15 條 議 決 如 主 文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議 決 書 102 年 度 鑑 字 第 號 102 年 8 月 9 日 被 付 懲 戒 人 曾 建 富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偵 查 員 上 列 被 付 懲 戒 人 因 違 法 失 職 案 件 經 內 政 部 送 請 審 議 本 會 議 決 如 下 主 文 165

17 曾 建 富 降 壹 級 改 敘 理 由 一 被 付 懲 戒 人 曾 建 富 為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偵 查 第 六 隊 ( 派 駐 中 部 打 擊 犯 罪 中 心, 下 稱 中 打 偵 六 隊 ) 第 四 組 之 警 正 偵 查 員, 為 依 法 律 負 有 刑 案 偵 查 之 公 務 員, 有 如 下 之 違 失 行 為 : ( 一 ) 緣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下 稱 雲 林 地 檢 署 ) 前 檢 察 官 徐 嶽 於 94 年 2 3 月 間, 仍 任 職 雲 林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時, 經 由 同 學 張 麟 引 介 而 認 識 陽 明 數 位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陽 明 公 司 ) 之 實 際 負 責 人 林 貞, 而 林 貞 經 營 之 陽 明 公 司 與 數 位 光 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光 啟 公 司, 晏 明 為 董 事 長, 梁 棟 為 董 事 ) 於 92 年 11 月 29 日, 針 對 光 啟 公 司 所 生 產 之 快 樂 美 語 互 動 電 視 學 習 系 統 ( 下 稱 學 習 機 ) 及 相 關 產 品 簽 訂 有 產 品 合 作 銷 售 合 約 書, 依 上 揭 合 約 規 定 該 產 品 每 套 光 啟 公 司 以 新 臺 幣 ( 下 同 )2 萬 9 千 元 售 予 陽 明 公 司, 陽 明 公 司 則 應 於 93 年 12 月 31 日 前 至 少 銷 售 1 萬 套 產 品, 陽 明 公 司 乃 先 後 支 付 2,000 套 之 貨 款 嗣 後 因 晏 明 之 介 紹, 前 衛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係 由 光 啟 公 司 以 50 萬 元 購 買, 下 稱 前 衛 公 司 ) 再 與 陽 明 公 司 另 立 產 品 合 作 經 銷 合 約 書, 由 陽 明 公 司 授 權 前 衛 公 司 為 總 經 銷 商, 負 責 銷 售 上 開 產 品, 前 衛 公 司 則 交 付 2,700 萬 元 票 款 ( 其 中 700 萬 元 有 兌 現, 其 餘 未 兌 現 ) 予 陽 明 公 司, 作 為 取 得 總 經 銷 商 之 對 價 惟 前 衛 公 司 交 付 之 2,000 萬 元 支 票 款, 經 陽 明 公 司 提 示 後 卻 退 票, 陽 明 公 司 並 認 產 品 不 佳 無 法 銷 售, 乃 將 簽 約 時 訂 購 之 500 套 產 品 退 還 給 光 啟 公 司, 並 要 求 光 啟 公 司 進 行 對 帳, 對 帳 結 果, 光 啟 公 司 尚 應 返 還 3,450 萬 元 予 陽 明 公 司 雙 方 為 解 決 此 問 題, 乃 於 93 年 7 月 1 日 簽 訂 著 作 財 產 權 轉 讓 及 授 權 契 約 書, 由 光 啟 公 司 將 機 上 盒 內 容 中 所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讓 與 及 將 專 屬 權 授 權 予 陽 明 公 司, 以 抵 銷 雙 方 債 務 ( 二 ) 嗣 雙 方 又 因 光 啟 公 司 逕 將 陽 明 公 司 退 貨 之 學 習 機, 及 另 向 映 泰 公 司 訂 製 之 學 習 機 出 售, 而 引 發 爭 議, 林 貞 認 受 有 損 失 原 先 於 94 年 3 月 初 委 任 先 進 法 律 事 務 所 之 人 員 撰 寫 告 訴 狀, 欲 向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下 稱 臺 北 地 檢 署 ) 對 晏 明 提 出 告 訴 惟 尚 未 遞 狀, 得 悉 張 麟 與 檢 察 官 徐 嶽 有 同 窗 之 誼, 並 互 有 聯 絡, 交 情 不 惡, 乃 要 求 張 麟 請 託 徐 嶽 幫 忙, 私 下 期 望 徐 嶽 以 公 權 力 方 式 迫 使 晏 明 梁 棟 等 人 就 範, 出 面 解 決 張 麟 不 知 林 貞 之 心 中 盤 算, 答 應 幫 忙 後, 即 將 林 貞 之 電 話 留 給 徐 嶽, 請 徐 嶽 主 動 跟 林 貞 連 絡 後, 林 貞 於 同 月 7 日 將 原 欲 寄 往 臺 北 地 檢 署 對 晏 明 提 出 詐 欺 告 訴 之 刑 事 告 訴 狀, 以 限 時 掛 號 之 方 式 寄 至 雲 林 地 檢 署, 信 封 上 並 指 名 由 檢 察 官 徐 嶽 收 受, 經 收 發 室 登 簿 後, 於 同 年 3 月 8 日 交 付 徐 嶽 簽 收 同 年 3 月 17 日 林 貞 以 電 話 與 徐 嶽 相 約 於 同 月 22 日 下 午 見 面 商 談 案 情 徐 嶽 明 知 正 式 分 案 前 已 與 一 方 當 事 人 私 下 接 166

18 觸 談 論 案 情, 於 偵 辦 案 件 上 已 難 期 公 允, 竟 仍 於 同 年 3 月 24 日 將 前 揭 刑 事 告 訴 狀 分 案 為 94 年 度 他 字 第 325 號 一 案, 由 其 偵 辦, 旋 於 同 日 核 發 檢 察 官 指 揮 書 將 案 件 發 交 中 打 偵 六 隊 偵 辦, 並 由 該 中 心 四 組 組 長 林 鵬 將 案 件 責 由 被 付 懲 戒 人 承 辦 ( 三 ) 於 94 年 4 月 間 徐 嶽 張 彥 ( 業 經 法 院 判 處 共 同 行 使 公 務 員 登 載 不 實 公 文 書 罪, 處 有 期 徒 刑 壹 年, 減 為 有 期 徒 刑 陸 月, 緩 刑 貳 年 確 定, 本 會 以 98 年 度 鑑 字 第 號 議 決 降 壹 級 改 敘 ) 前 往 中 打 偵 六 隊, 當 場 與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彥 林 貞 等 人 討 論 晏 明 梁 棟 案 件, 徐 嶽 思 及 如 欲 搜 索 晏 明 梁 棟 此 時 任 職 之 眾 網 公 司, 並 取 得 該 案 之 管 轄 權, 必 須 先 向 雲 林 地 院 聲 請 搜 索 票, 竟 指 示 張 彥 找 個 住 在 雲 林 之 人 購 買 上 開 產 品, 林 貞 並 答 應 提 供 金 錢 作 為 購 買 產 品 之 資 金, 張 彥 不 久 即 物 色 以 為 單 純 是 配 合 警 方 辦 案, 而 無 犯 意 聯 絡 之 陳 津, 願 意 擔 任 購 買 學 習 機 之 人 頭, 並 於 同 年 4 月 21 日 由 張 彥 被 付 懲 戒 人 等 人 陪 同, 前 往 臺 中 世 貿 展 覽 場, 向 東 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東 華 公 司 ), 以 6 萬 9,820 元 購 入 學 習 機 一 套, 並 於 同 年 月 28 日 裝 機 在 陳 津 位 於 雲 林 縣 市 路 號 之 住 處, 再 計 畫 擇 期 製 作 陳 津 之 筆 錄, 供 聲 請 搜 索 票 之 用 接 著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彥 於 同 年 5 月 6 日 某 時 許, 在 雲 林 縣 警 察 局 斗 六 分 局 刑 事 組 辦 公 室 內, 明 知 陳 津 無 購 買 產 品 之 需 求, 亦 未 出 資 購 買 產 品, 竟 於 陳 津 不 在 場 之 情 形 下, 由 被 付 懲 戒 人 以 自 己 之 電 腦 自 設 問 題 自 擬 答 案 方 式, 將 內 容 關 於 陳 津 於 94 年 4 月 21 日 在 臺 中 世 貿 展 覽 館, 向 東 華 公 司 購 買 學 習 機 之 不 實 之 事 項 登 載 於 調 查 筆 錄 上, 並 列 印 成 1 式 4 份, 再 交 由 張 彥 持 往 陳 津 住 處 讓 其 簽 名 蓋 印 於 受 詢 問 人 欄 上,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彥 均 未 在 此 一 筆 錄 之 詢 問 人 欄 處 簽 名, 致 未 完 成 筆 錄 之 格 式 ( 四 ) 被 付 懲 戒 人 明 知 陳 津 僅 係 擔 任 購 買 學 習 機 之 人 頭, 於 94 年 5 月 間 事 先 請 示 徐 嶽 發 搜 索 票 事 宜 時, 徐 嶽 深 知 若 要 取 得 該 案 之 管 轄 權, 陳 津 之 住 居 所 勢 必 要 列 為 搜 索 地 點, 乃 指 示 被 付 懲 戒 人 於 製 作 聲 請 書 時, 要 將 陳 津 之 住 處 列 為 搜 索 地 點 被 付 懲 戒 人 嗣 於 同 年 5 月 23 日 依 徐 嶽 之 指 示 製 作 內 容 不 實, 佯 稱 94 年 4 月 21 日 發 現 東 華 公 司 在 臺 中 世 貿 展 場 販 賣 學 習 機 予 陳 津, 而 此 情 資 來 自 被 害 人 ( 林 貞 ), 循 線 查 知 購 買 民 眾 為 陳 津, 因 而 聲 請 包 括 欲 搜 索 陳 津 住 處 等 地 之 搜 索 票 聲 請 書 之 公 文 書, 呈 不 知 情 之 林 鵬 核 章 後, 再 將 聲 請 書 1 式 2 份 交 與 知 情, 並 有 犯 意 聯 絡 之 張 彥 以 聲 請 搜 索 票 張 彥 接 獲 此 聲 請 書 後, 即 於 同 日 先 以 電 話 向 徐 嶽 報 告, 將 於 翌 日 (24 日 ) 前 來 聲 請 搜 索 票 嗣 於 同 年 5 月 24 日 上 午 張 彥 持 上 開 搜 索 票 聲 請 書, 經 徐 嶽 虛 假 審 核 後, 即 於 聲 請 書 上 批 示 許 可, 張 彥 再 持 向 不 知 情 之 雲 林 地 院 聲 請 而 行 使 之, 足 生 損 害 於 法 院 核 發 搜 索 票 之 正 確 性, 幸 值 班 法 官 認 該 案 並 無 搜 索 必 要, 而 以 94 年 度 聲 搜 167

19 字 第 268 號 裁 定 駁 回 聲 請 ( 五 ) 惟 徐 嶽 意 在 查 扣 不 利 於 晏 明 之 證 據, 明 知 無 拘 提 晏 明 梁 棟 之 急 迫 性, 然 因 聲 請 搜 索 票 之 計 謀 未 得 逞, 乃 思 以 其 他 方 式 達 到 搜 索 之 相 同 效 果, 於 94 年 5 月 24 日 當 日 隨 即 簽 發 晏 明 梁 棟 2 人 之 拘 票, 指 揮 中 打 人 員 前 往 拘 提 林 貞 不 知 何 故 知 悉 搜 索 票 被 駁 回, 請 張 麟 向 徐 嶽 詢 明 詳 情, 徐 嶽 竟 將 尚 未 完 成 拘 提 任 務, 此 一 猶 屬 國 防 以 外 應 秘 密 之 消 息, 即 簽 發 拘 票 拘 提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偵 查 中 秘 密, 擅 於 94 年 5 月 26 日 上 午 洩 漏 於 張 麟, 並 揚 言 因 為 請 票 以 後 院 方 不 准, 沒 准 之 後 我 傳 拘 票 過 去 抓 人 同 日 上 午 不 知 情 之 中 打 偵 六 隊 四 組 副 組 長 陳 樺 率 領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彥 等 人, 藉 由 現 譯 方 式 鎖 定 晏 明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之 基 地 台 位 置, 而 分 別 於 同 日 上 午 10 時 20 分 11 時 許, 拘 提 到 晏 明 及 梁 棟 2 人 旋 即 在 張 維 會 同 下, 晏 明 在 不 知 告 訴 人 林 貞 已 與 承 辦 檢 察 官 徐 嶽 有 勾 結 之 情 形, 以 為 是 一 般 正 常 程 序, 乃 同 意 搜 索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巷 號 樓 之 眾 網 公 司 處 所, 然 陳 樺 因 無 持 有 法 院 核 發 之 搜 索 票, 而 無 意 查 扣 晏 明 之 電 腦 及 伺 服 器 張 維 遂 向 林 貞 回 報, 林 貞 即 於 當 日 中 午 12 時 54 分 許, 撥 打 電 話 向 徐 嶽 反 應, 徐 嶽 隨 即 在 林 貞 要 求 下, 除 以 電 話 命 令 陳 樺 查 扣 DigiBox 數 位 機 上 盒 51 台 書 籍 104 套 共 57 箱 廣 告 看 板 2 片 母 帶 5 卷 及 廣 告 旗 幟 2 面 等 物 品 外, 並 下 令 查 扣 晏 明 之 筆 記 型 電 腦 搜 索 完 畢, 警 方 人 員 即 將 晏 明 梁 棟 帶 回 中 打 製 作 筆 錄, 陳 樺 並 命 晏 明 親 自 帶 筆 記 型 電 腦 隨 同 前 往, 被 付 懲 戒 人 再 於 中 打 依 徐 嶽 之 指 示, 再 在 中 打 查 扣 晏 明 隨 身 攜 帶 之 2 部 華 碩 牌 筆 記 型 電 腦 ( 六 ) 徐 嶽 被 付 懲 戒 人 均 明 知 基 於 偵 查 不 公 開 之 原 則, 上 開 所 查 扣 晏 明 筆 記 型 電 腦 內 之 電 磁 紀 錄 ( 如 光 啟 公 司 內 部 開 會 紀 錄 眾 網 公 司 與 第 三 人 洽 談 之 契 約 條 款 ), 對 於 非 辦 案 人 員 之 林 貞 張 維 而 言, 係 屬 應 秘 密 事 項 詎 徐 嶽 竟 於 94 年 5 月 26 日 下 令 讓 林 貞 之 員 工 張 維 瀏 覽 檢 視, 並 容 許 張 維 以 行 動 硬 碟 將 晏 明 加 密 之 電 腦 資 料 全 部 下 載, 晏 明 雖 當 場 表 示 抗 議, 然 不 被 接 受 嗣 協 助 辦 案 之 雲 林 縣 斗 六 分 局 偵 查 員 鄭 貴 以 證 據 不 能 流 出 為 由, 阻 止 張 維 將 下 載 之 電 磁 資 料 帶 走, 並 先 行 離 開, 同 時 交 代 被 付 懲 戒 人 不 能 讓 張 維 將 下 載 之 電 磁 資 料 帶 走 當 晚 20 時 42 分 許, 林 貞 又 以 電 話 聯 繫 徐 嶽, 告 知 鄭 貴 阻 止 張 維 將 下 載 之 資 料 帶 走, 之 後 徐 嶽 即 於 當 晚 20 時 45 分 許 回 電 給 林 貞, 告 知 其 已 下 令, 林 貞 可 以 將 自 晏 明 筆 記 型 電 腦 下 載 之 電 磁 資 料 帶 走, 被 付 懲 戒 人 知 悉 偵 查 中 查 扣 之 證 據, 不 得 任 意 交 給 非 辦 案 人 員 帶 走, 亦 明 知 徐 嶽 所 為 讓 林 貞 帶 走 上 開 電 磁 紀 錄 之 指 示 係 屬 違 法 之 命 令, 卻 因 徐 嶽 已 下 令, 張 維 並 告 以 徐 嶽 已 同 意 讓 其 帶 走, 竟 不 敢 違 抗, 容 許 林 貞 張 維 將 該 168

20 電 磁 紀 錄 帶 走, 因 而 與 徐 嶽 共 同 無 故 洩 漏 因 利 用 電 腦 持 有 他 人 之 秘 密 另 林 貞 因 與 徐 嶽 勾 結, 乃 肆 無 忌 憚, 推 由 張 維 下 載 晏 明 電 腦 之 電 磁 紀 錄 完 畢 後, 由 林 貞 張 維 將 該 電 磁 紀 錄 帶 走, 而 共 同 無 故 取 得 他 人 電 腦 之 電 磁 紀 錄, 致 生 損 害 於 晏 明 張 維 取 得 晏 明 之 電 磁 資 料 後, 立 即 列 印 成 紙 本, 連 同 下 載 而 存 取 之 晏 明 電 腦 內 電 磁 資 料 交 付 給 林 貞, 林 貞 再 將 紙 本 資 料 交 給 不 知 情 之 蕭 美 進 行 初 步 之 證 據 整 理, 嗣 再 輾 轉 交 付 紙 本 資 料 給 不 知 情 之 先 進 法 律 事 務 所 法 律 專 員 李 妍, 讓 李 妍 撰 寫 犯 罪 事 實 及 證 據 清 單, 以 作 為 徐 嶽 起 訴 晏 明 梁 棟 等 人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之 藍 本, 徐 嶽 乃 製 作 成 起 訴 書 之 格 式, 呈 送 主 任 檢 察 官 檢 察 長 審 閱, 然 為 主 任 檢 察 官 以 該 起 訴 書 之 本 案 證 據 關 聯 性 未 為 交 待, 案 情 並 不 明 朗, 驟 為 起 訴, 失 之 率 斷 等 情 而 擬 具 審 閱 意 見, 呈 經 檢 察 長 核 閱 批 示 如 主 任 意 見 而 將 該 起 訴 書 原 本 退 件, 終 未 讓 徐 嶽 林 貞 得 逞 二 案 經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政 風 室 簽 報 該 署 偵 辦 及 被 害 人 晏 明 訴 請 同 署 檢 察 官 將 被 付 懲 戒 人 偵 查 起 訴 (94 年 度 偵 字 第 號 起 訴 書 ), 嗣 經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101 年 4 月 3 日 99 年 度 矚 上 重 更 ( 一 ) 字 第 144 號 刑 事 判 決, 撤 銷 第 一 審 關 於 被 付 懲 戒 人 部 分 之 不 當 判 決, 改 論 以 被 付 懲 戒 人 係 犯 刑 法 第 216 條 第 213 條 之 行 使 公 務 員 登 載 不 實 文 書 罪 同 法 第 318 條 之 1 無 故 洩 漏 因 利 用 電 腦 而 持 有 他 人 秘 密 罪, 所 犯 2 罪 為 牽 連 犯, 應 從 一 重 之 行 使 公 務 員 登 載 不 實 文 書 罪 處 斷 乃 判 處 被 付 懲 戒 人 共 同 行 使 公 務 員 登 載 不 實 文 書 罪, 處 有 期 徒 刑 壹 年, 減 為 有 期 徒 刑 陸 月, 緩 刑 貳 年 被 付 懲 戒 人 不 服 該 判 決 而 提 起 上 訴, 終 經 最 高 法 院 於 102 年 6 月 13 日 以 102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2366 號 刑 事 判 決 駁 回 上 訴 確 定 在 案 有 上 揭 檢 察 官 起 訴 書 第 二 三 審 刑 事 判 決 等 影 本 附 卷 可 稽 被 付 懲 戒 人 申 辯 意 旨, 否 認 有 違 失 之 行 為, 辯 稱 : 伊 僅 係 基 層 員 警, 並 無 任 何 犯 罪 動 機 及 犯 罪 目 的, 也 未 得 到 任 何 利 益, 全 依 檢 察 官 及 伊 組 長 等 之 指 揮 命 令 行 事, 無 登 載 不 實 公 文 書 等 之 犯 行 云 云 經 核 與 確 定 之 刑 事 判 決 所 認 定 之 事 實 不 符, 自 無 可 採 其 餘 所 辯 涉 訟 期 間, 伊 及 家 人 身 心 承 受 重 大 煎 熬, 非 當 事 人 實 無 法 體 會 伊 擔 任 公 職 期 間, 戮 力 從 公, 不 敢 懈 怠, 或 有 應 注 意 未 注 意 之 疏 失, 惟 此 乃 無 心 之 過, 請 為 不 受 懲 戒 處 分 或 從 輕 懲 戒 等 情, 及 所 提 出 之 證 據 ( 詳 如 事 實 欄 所 載 ), 均 僅 能 作 為 懲 戒 處 分 輕 重 之 參 酌, 尚 難 作 為 免 責 之 論 據 從 而 被 付 懲 戒 人 違 失 之 事 證, 已 臻 明 確 核 其 所 為, 除 觸 犯 刑 法 外, 並 有 違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5 條 所 定, 公 務 員 應 誠 實 謹 慎 之 旨 爰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10 條 規 定, 審 酌 一 切 情 狀, 為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懲 戒 處 分 據 上 論 結, 被 付 懲 戒 人 曾 建 富 有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2 條 各 款 情 事, 應 受 懲 戒, 爰 依 同 法 第 24 條 前 段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及 第 13 條 議 決 如 主 文 169

上冊 淨 空 法 師 講述 上冊 彩色圖文 新編出版 全三冊 地 藏 經 講 記 上 冊 目 錄 前 言 004 緣 起 005 正 釋 經 文 005 忉 利 天 宮 神 通 品 第 一 005 分 身 集 會 品 第 二 115 觀 眾 生 業 緣 品 第 三 139 閻 浮 眾 生 業 感 品 第 四 165 前 言 以 往 每 遇 新 建 道 場 請 我 講 經, 首 先 必 講 地 藏

More information

國語 領域計畫表

國語 領域計畫表 新 竹 市 曙 光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社 會 領 域 課 程 計 畫 表 設 計 者 : 李 麗 娟 一 本 領 域 每 週 學 習 節 數 節, 本 學 期 共 6 節 二 本 學 期 課 程 架 構 : 第 一 單 元 我 的 家 庭 第 1 課 我 們 的 姓 名 第 2 課 家 庭 的 生 活 社 會 上 第 二 單 元 家 庭 與 倫 理 第 三

More information

如 來 明 妃

如 來 明 妃 如 來 明 妃 靈 魂 如 果 出 現, 虛 虛 的 影 子 影 子 啊, 沒 有 彩 色 你 若 是 實 相, 轉 成 法 性 了, 就 變 成 彩 色 形 相 都 彩 色 如 果 看 到 自 己 的 親 人 死 去 回 來 看 到 彩 色 的, 他 不 會 不 用 輪 迴 你 若 有 實 相 以 後 哇 ~ 那 你 享 受 人 生, 享 受 在 實 相 中 不 用 期 待 未 來 死 後 有 了

More information

现 在 女 人 的 光 屁 股 不 值 钱 了, 揉 一 揉 眼 睛 就 会 看 到, 打 一 个 喷 嚏 就 会 撞 上, 走 路 拐 个 弯 就 会 踩 着 在 过 去 可 不 是 这 样, 在 过 去 那 是 金 不 换 银 不 换 珠 宝 也 不 换 的 宝 贝, 在 过 去 只 能 到 厕

现 在 女 人 的 光 屁 股 不 值 钱 了, 揉 一 揉 眼 睛 就 会 看 到, 打 一 个 喷 嚏 就 会 撞 上, 走 路 拐 个 弯 就 会 踩 着 在 过 去 可 不 是 这 样, 在 过 去 那 是 金 不 换 银 不 换 珠 宝 也 不 换 的 宝 贝, 在 过 去 只 能 到 厕 第 一 节 我 们 刘 镇 的 超 级 巨 富 李 光 头 异 想 天 开, 打 算 花 上 两 千 万 美 元 的 买 路 钱, 搭 乘 俄 罗 斯 联 盟 号 飞 船 上 太 空 去 游 览 一 番 李 光 头 坐 在 他 远 近 闻 名 的 镀 金 马 桶 上, 闭 上 眼 睛 开 始 想 象 自 己 在 太 空 轨 道 上 的 漂 泊 生 涯, 四 周 的 冷 清 深 不 可 测, 李 光

More information

摘 要 本 课 题 首 先 从 讲 座 公 益 讲 座 和 专 利 信 息 入 手, 阐 明 其 概 念 和 定 义, 分 析 了 专 利 信 息 在 推 动 创 新 型 国 家 建 设 助 推 社 会 经 济 转 型 提 升 企 业 创 新 能 力 水 平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使 专 利 信

摘 要 本 课 题 首 先 从 讲 座 公 益 讲 座 和 专 利 信 息 入 手, 阐 明 其 概 念 和 定 义, 分 析 了 专 利 信 息 在 推 动 创 新 型 国 家 建 设 助 推 社 会 经 济 转 型 提 升 企 业 创 新 能 力 水 平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使 专 利 信 研 究 名 称 : 研 究 承 担 单 位 : 研 究 负 责 人 : 主 要 研 究 人 员 : 专 利 信 息 公 益 讲 座 推 广 与 合 作 机 制 建 设 研 究 江 苏 省 专 利 信 息 服 务 中 心 吕 阳 红 吕 阳 红 王 亚 利 王 勇 左 勇 刚 龚 跃 鹏 研 究 起 止 时 间 : 2013.6 至 2013.10 1 摘 要 本 课 题 首 先 从 讲 座 公 益

More information

1-1_教學組_1216_地理科創意課程.doc

1-1_教學組_1216_地理科創意課程.doc 各 項 子 計 畫 自 我 檢 核 月 報 表 教 學 組 年 月 份 99.12 填 表 日 期 100 年 1 月 16 日 教 師 教 學 學 生 學 習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子 計 畫 1-1 教 師 研 發 創 意 課 程 發 展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行 政 服 務 項 目 教 材 教 法 實 施 計 劃 1. 地 理 科 廖 宏 哲 老 師 詹 世 軒 老 師 進 行 地 理 科

More information

2008国优评审会讲稿

2008国优评审会讲稿 坚 持 绿 色 质 量 民 生 导 向 创 建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培 训 会 通 用 篇 培 训 内 容 2014 年 是 贯 彻 落 实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第 一 年, 是 实 施 十 二 五 规 划 至 关 重 要 的 一 年, 是 为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奠 定 坚 实 基 础 的 重 要 一 年 为 了 逐 步 提 高 工 程

More information

合 作 就 是 力 量 得 獎 者 : 張 毓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郁 棻 一 塊 香 甜 又 酥 脆 的 餅 乾 屑 掉 在 地 上, 首 先 出 來 偵 查 的 螞 蟻 並 不 自 己 獨 佔, 反 而 伸 伸 觸 角, 將 美 食 的 訊 息 告 知 其 他 螞 蟻, 不 久 螞 蟻

合 作 就 是 力 量 得 獎 者 : 張 毓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郁 棻 一 塊 香 甜 又 酥 脆 的 餅 乾 屑 掉 在 地 上, 首 先 出 來 偵 查 的 螞 蟻 並 不 自 己 獨 佔, 反 而 伸 伸 觸 角, 將 美 食 的 訊 息 告 知 其 他 螞 蟻, 不 久 螞 蟻 想 要 與 需 要 得 獎 者 : 陳 印 義 指 導 老 師 : 李 郁 棻 你 是 否 曾 有 眼 紅 的 時 候? 看 到 別 人 優 渥 的 物 質 生 活, 便 心 生 羨 慕 也 想 要 得 到, 但 想 要 和 需 要 是 不 一 樣 的 有 人 說 : 欲 望 是 一 把 火, 要 滿 足 它 不 在 於 增 加 柴 火, 而 在 於 減 少 火 人 們 需 要 不 多, 想 要 的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130 5 10 1 2 3 4 11 1 12 5678 9 10 5 27 szc5815117@163.com 11 12 1 2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3 4 8:00-8:40 8:50-9:50 10:00-11:10 2010-2011 11:15-12:00 12:00-14:30 1500 1620 20 1630 1710 1720

More information

僅供內部參考

僅供內部參考 No. 2007-1 2007 1 8 ********************************************************** 新 自 由 主 義 全 球 化 與 第 三 世 界 : 二 十 大 罪 1 衛 建 林 第 三 世 界 佔 人 類 的 大 多 數, 從 資 本 主 義 全 球 化 的 第 一 頁 起, 就 成 為 它 製 造 的 一 切 災 難 的 最 大

More information

2

2 1 2 4-3-2-3 2-2-6-1 2-2 3 1. vcd 1-1 1-2 1. vcd dvd 1-3 25 2. 10 3. 4. 5 1. 2. 3. 4 1-1 1-2 1-3 4. 1. 2. 1. 10 2. DVD 1. 20 2. 3. 1. 10 2. 1. 2. 3. 1. http://www.sinica.edu.tw/~video/e_movie/water_play_06.html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出國報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出國報告 報 告 內 容 一 目 的 : 全 球 海 外 華 裔 子 弟 透 過 海 外 聯 招 會 申 請 來 臺 就 學 人 數, 已 於 101 學 年 度 突 破 萬 人, 其 中 又 以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生 居 多, 合 計 超 過 總 申 請 人 數 半 數 以 上 經 查 歷 年 來 香 港 申 請 學 士 班 及 僑 先 部 人 數 雖 互 有 消 長, 但 人 數 偏 低, 自 96

More information

集 27. 臺 灣 貿 易 史 薛 化 元 戴 寶 村 3F 558.0933 4421 97 28. 臺 灣 歷 史 的 鏡 與 窗 戴 寶 村 3/6F 733.2 4334 95 29. 樟 腦 鴉 片 與 專 賣 制 度 產 業 文 化 展 示 資 料 調 查 戴 寶 村 6F 555.93

集 27. 臺 灣 貿 易 史 薛 化 元 戴 寶 村 3F 558.0933 4421 97 28. 臺 灣 歷 史 的 鏡 與 窗 戴 寶 村 3/6F 733.2 4334 95 29. 樟 腦 鴉 片 與 專 賣 制 度 產 業 文 化 展 示 資 料 調 查 戴 寶 村 6F 555.93 1. 口 述 歷 史 : 細 說 從 前 懷 舊 時 戴 寶 村 曾 秋 美 賴 信 真 6F 733.9317 4334 89 2. 口 述 歷 史 : 說 古 道 今 話 桃 園 戴 寶 村 曾 秋 美 賴 信 真 6F 733.9317 4334-2 89 3. 大 臺 北 都 會 圈 客 家 史 戴 寶 村 溫 振 華 3/6F 536.21 4334 87 4. 小 的 臺 灣 史 蔡 承

More information

臺南市 區 國小〈中〉辦理104年度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宣導活動成果

臺南市   區     國小〈中〉辦理104年度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宣導活動成果 台 南 市 立 新 市 國 中 104 年 度 性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100 年 6 月 28 日 臺 訓 ( 三 ) 字 第 1000109280 號 函 辦 理 貳 目 標 : 一 厚 植 性 別 平 等 的 理 念,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建 立 無 性 別 歧 視 的 教 育 環 境 二 提 供 師 生 及 家 長 性 教 育 ( 含 愛 滋 病

More information

實習報告

實習報告 實 習 報 告 台 北 自 來 水 環 指 導 老 師 : 周 儒 境 教 育 中 心 環 碩 二 60146001s 吳 文 義 壹 實 習 地 點 介 紹 實 習 地 點 : 台 北 自 來 水 園 區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思 源 街 一 號 實 習 時 間 :102/7/1~102/8/16( 周 一 到 週 五 ) 場 域 特 色 : 臺 北 自 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4-§d©ú¼w.doc

Microsoft Word - 14-§d©ú¼w.doc 2007 第 十 年 七 彰 屆 化 詩 研 學 究 會 學 議 術 曲 研 學 討 研 會 討 會 啟 動 彰 化 學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國 文 系 暨 台 文 所 2008 年 5 月 內 台 俊 影 - 五 洲 園 二 團 黃 俊 卿 的 布 袋 戲 演 藝 風 華 吳 明 德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臺 文 所 副 教 授 摘 要 黃 俊 卿 為 黃 海 岱 長 子 黃 俊 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ingye-doc.doc

Microsoft Word - Bingye-doc.doc 走 出 病 业 假 相 明 慧 文 章 汇 编 目 录 病 为 什 么 一 直 没 好?... 3 关 于 被 病 业 假 相 迫 害 的 几 点 修 炼 体 会... 7 排 除 病 业 干 扰 后 的 反 思... 12 八 旬 老 弟 子 正 念 闯 出 病 业 假 相 干 扰... 16 解 体 癌 症 假 相 家 人 走 入 修 炼... 21 坚 信 师 父 四 天 走 出 病 业 魔

More information

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English

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English 普 通 高 中 英 语 课 程 标 准 ( 实 验 稿 )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社 会 生 活 的 信 息 化 和 经 济 的 全 球 化, 使 英 语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突 出 英 语 作 为 最 重 要 的 信 息 载 体 之 一, 已 成 为 人 类 生 活 各 个 领 域 中 使 用 最 广 泛 的 语 言 许 多 国 家 在 基 础 教 育 发 展 战 略 中, 都 把 英 语

More information

重 点 关 注 1 真 抓 实 干 开 创 宣 传 思 想 工 作 新 局 面 3 不 断 改 进 宣 传 思 想 工 作 方 式 方 法 打 牢 全 省 人 民 团 结 奋 斗 共 同 思 想 基 础 文 艺 纪 实 4 茂 名 少 儿 艺 术 闪 耀 省 花 会 茂 名 好 人 7 孝 女 李

重 点 关 注 1 真 抓 实 干 开 创 宣 传 思 想 工 作 新 局 面 3 不 断 改 进 宣 传 思 想 工 作 方 式 方 法 打 牢 全 省 人 民 团 结 奋 斗 共 同 思 想 基 础 文 艺 纪 实 4 茂 名 少 儿 艺 术 闪 耀 省 花 会 茂 名 好 人 7 孝 女 李 2013 年 9 月 / 总 第 16 期 编 委 主 任 : 向 欣 编 委 副 主 任 : 梁 国 炎 黄 晨 光 杨 华 章 邱 克 俭 编 委 副 主 任 : 罗 卫 东 邓 汉 波 杨 豪 翔 钟 世 玉 编 委 成 员 : 王 贵 贵 黄 小 猛 余 虔 文 陈 忠 英 编 委 成 员 : 李 尚 康 梁 锦 坤 彭 斌 荣 周 绍 健 彭 兆 茹 主 编 : 邱 克 俭 副 主 编 :

More information

Title

Title KBM116-002 主 阿, 开 我 眼 经 文 : 以 弗 所 书 1:15-23 雅 文 朗 读 因 此, 我 既 听 见 你 们 信 从 主 耶 稣, 亲 爱 众 圣 徒, 就 为 你 们 不 住 地 感 谢 神 祷 告 的 时 候, 常 提 到 你 们, 求 我 们 主 耶 稣 基 督 的 神, 荣 耀 的 父, 将 那 赐 人 智 慧 和 启 示 的 灵 赏 给 你 们, 使 你 们 真

More information

金刚萨埵法会开示

金刚萨埵法会开示 节 省 时 间 4 要 为 自 己 的 修 行 创 造 相 对 安 静 的 环 境 7 需 要 废 时 利 用 10 需 要 节 制 12 要 保 护 闻 思 修 的 成 果 13 使 用 手 机 和 所 修 的 法 相 违 16 决 堤 的 洪 水 20 用 手 机 上 网 是 初 学 者 修 行 的 大 障 碍 25 3G 时 代 的 来 临 34 网 络 成 瘾 问 题 42 事 例 44 互

More information

謙卑的小巨人 文 / 林士涵 印製見證文集是父親在生病後就有的想法 目的是希望更多親朋好友能透 過這些見證認識主耶穌 一起享受屬耶穌那好得無比的生命 我的父親林進聰 民國 42 年 9 月 18 日生於台中縣大肚 鄉 退伍後輾轉來到工業技術研究院化工所上班 認識了他生 命中兩個最愛 信仰耶穌基督以及

謙卑的小巨人 文 / 林士涵 印製見證文集是父親在生病後就有的想法 目的是希望更多親朋好友能透 過這些見證認識主耶穌 一起享受屬耶穌那好得無比的生命 我的父親林進聰 民國 42 年 9 月 18 日生於台中縣大肚 鄉 退伍後輾轉來到工業技術研究院化工所上班 認識了他生 命中兩個最愛 信仰耶穌基督以及 好得無比 林進聰弟兄追思見證集 生於主後 1953. 9. 18 2012. 6. 18 安息主懷 謙卑的小巨人 文 / 林士涵 印製見證文集是父親在生病後就有的想法 目的是希望更多親朋好友能透 過這些見證認識主耶穌 一起享受屬耶穌那好得無比的生命 我的父親林進聰 民國 42 年 9 月 18 日生於台中縣大肚 鄉 退伍後輾轉來到工業技術研究院化工所上班 認識了他生 命中兩個最愛 信仰耶穌基督以及我的母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研習手冊內容_台中場2.doc

Microsoft Word - 研習手冊內容_台中場2.doc 新 聞 個 案 實 例 1 ----------------------------------------------------------------------------------------- 4 童 遭 師 性 侵 國 賠 2000 萬 口 交 猥 褻 達 34 次 校 方 督 導 疏 失 有 責 2009 年 01 月 15 日 蘋 果 日 報 鄧 玉 瑩 黃 任 膺 台 中 報

More information

內政部役+政署100年採購標案辦理情形一覽表2[1].doc

內政部役+政署100年採購標案辦理情形一覽表2[1].doc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100 年 採 購 標 案 辦 理 情 形 一 覽 表 案 號 標 案 名 稱 預 算 金 額 決 標 金 額 得 標 廠 商 得 標 廠 商 地 址 得 標 廠 商 電 話 簽 約 日 期 履 約 日 期 起 訖 及 履 約 保 證 金 保 固 日 期 起 訖 及 保 固 保 證 金 W100001 廳 舍 清 潔 委 託 勞 務 採 購 306,000 W100002 W100003

More information

王亞欣報告.doc

王亞欣報告.doc 1 2009 9 * [1] ( ), 2009 [1] 2007 1. [ 1 ] 2004 5 77-78 2,200 1 2 [2]2009 8 19 2. [ 1 ] 338 [2] 1989 81 p443-450 2 2009 8 7 2 2007 14,841 594 40 [3] 2007 27 9,137 2,281 196 1,234 1,135 1,067 2,468 688

More information

青藏鐵路8天

青藏鐵路8天 南 疆 神 秘 大 峽 谷 博 斯 騰 湖 塔 克 拉 瑪 干 大 沙 漠 和 田 卡 拉 庫 里 湖 喀 什 13 日 本 行 程 2013.05.01 起 適 用 揹 起 歡 喜 行 囊, 迎 接 璀 璨 陽 光! 行 程 特 色 行 程 內 容 最 豐 富 一 次 看 完 新 疆 奇 境 美 景 完 全 不 會 留 下 遺 憾 暢 遊 庫 車 - 天 山 神 秘 大 峽 谷, 壯 麗 的 景

More information

台北市仁愛國中100學年度口腔衛生健康促進行動研究報告

台北市仁愛國中100學年度口腔衛生健康促進行動研究報告 101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行 動 研 究 報 告 臺 北 市 立 仁 愛 國 中 推 動 口 腔 保 健 之 行 動 研 究 研 究 機 構 : 臺 北 市 立 仁 愛 國 民 中 學 研 究 成 員 : 林 美 娟 校 長 張 力 娜 主 任 廖 智 偉 主 任 楊 國 言 老 師 林 怡 岑 老 師 陳 彩 鳳 校 護 侯 玉 蘭 校 護 游 景 逸 組 長 陳 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各組上榜者讀書準備方法.doc

Microsoft Word - 各組上榜者讀書準備方法.doc 各 組 上 榜 者 讀 書 準 備 方 法 前 1 各 組 上 榜 者 讀 書 準 備 方 法 103 年 度 一 警 察 三 等 特 考 行 政 警 察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第 一 分 局 南 寮 派 出 所 警 員 劉 泓 寬 相 信 在 派 出 所 服 勤 各 位 學 長 同 學 都 能 體 會 大 輪 番 的 服 勤 時 間, 除 了 平 時 的 共 同 勤 務 外, 可 能 還 有 非

More information

www.plus2pounds.com the falls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一 个 到 世 上 散 步 的 人 散 装 麻 雀 浅 浅 的 溪 流 3 9 163 第 四 章 百 鸟 无 踏 ( 上 ) 167 第 五 章 跋 : 过 完 年 去 无 底 洞 315 第 章 一 个 到 世 上 散 步 的 人 他 背 靠 车 门, 站 在 车 厢 里 这 并 不 容 易 他

More information

(2) 11. 大 牛 有 一 天 在 公 園 找 到 一 把 蝴 蝶 刀, 你 認 為 大 牛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1) 因 係 私 人 財 產, 大 牛 可 以 持 有 (2) 趕 緊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繳, 以 免 觸 犯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3) 轉 送

(2) 11. 大 牛 有 一 天 在 公 園 找 到 一 把 蝴 蝶 刀, 你 認 為 大 牛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1) 因 係 私 人 財 產, 大 牛 可 以 持 有 (2) 趕 緊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繳, 以 免 觸 犯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3) 轉 送 選 擇 題 : 104-1 法 律 常 識 測 驗 題 庫 答 案 題 號 題 目 (2) 1. 兒 少 保 護 法 中 提 到 的 少 年 是 指 幾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之 人? (1)7 歲 (2)12 歲 (3)14 歲 (4)16 歲 (4) 2. 19 歲 的 志 華 侵 吞 了 公 款, 依 法 應 負 什 麼 責 任? (1) 沒 錢 就 不 必 還 錢 了 (2) 坐

More information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 國 人 從 事 就 服 務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至 第 十 一 款 工 作 資 格 及 審 查 標 準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 月 13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職 外 字 第 0930200140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29 條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More information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103. 即 日 起 103.04.30 103. 即 日 起 103.04.30 三 三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公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103. 即 日 起 103.04.30 103. 即 日 起 103.04.30 三 三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公 103 年 2 月 18 日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3 年 2 月 18 日 北 市 教 中 字 第 10331673100 號 函 核 備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11193 臺 北 市 陽 明 山 建 業 路 73 巷 8 號 電 話 :(02)2861-2354 分 機 13~17 (02)2861-9596

More information

FIT Document(\\Work-qz-11\本地磁盘 (e)\nt-e\Yjw\吴淞商船\吴淞简讯(第72期).FIT)

FIT Document(\\Work-qz-11\本地磁盘 (e)\nt-e\Yjw\吴淞商船\吴淞简讯(第72期).FIT) 二 茵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出 版 简 讯 渊 第 七 十 二 期 冤 吴 淞 商 船 校 友 会 编 理 事 会 活 动 吟 2012 年 9 月 8 日 在 上 海 枫 林 路 269 弄 会 议 厅 举 行 了 理 事 会 工 作 会 议 遥 出 席 人 员 有 徐 以 介 尧 谢 伟 铠 尧 王 文 煜 尧 王 漫 然 尧 陈 君 义 尧 杨 剑 辉 尧 王 钟 华 尧 沈 祖 慎 尧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n_socult_2005.doc

Microsoft Word - cn_socult_2005.doc 社 會 文 化 範 疇 - 4001 - 前 言 澳 門 回 歸 祖 國 及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至 今 已 接 近 五 年 五 年 來, 在 一 國 兩 制 澳 人 治 澳 高 度 自 治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下, 特 區 政 府 的 管 治 工 作 得 到 了 莫 大 的 支 持 和 鼓 勵, 讓 我 們 能 本 當 家 作 主 及 務 實 的 態 度 和 決 心, 為 尋 求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九 十 九 年 度 交 通 孜 全 教 育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1 貳 教 育 部 交 通 孜 全 教 育 評 鑑 委 員 會 組 織... 4 參 教 育 部 評 鑑 學 校 等 第... 6 肆 交 通 孜 全 教 育 評 鑑 工 作 進 度... 8 伍 九 十 九 年

目 錄 壹 九 十 九 年 度 交 通 孜 全 教 育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1 貳 教 育 部 交 通 孜 全 教 育 評 鑑 委 員 會 組 織... 4 參 教 育 部 評 鑑 學 校 等 第... 6 肆 交 通 孜 全 教 育 評 鑑 工 作 進 度... 8 伍 九 十 九 年 i 目 錄 壹 九 十 九 年 度 交 通 孜 全 教 育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1 貳 教 育 部 交 通 孜 全 教 育 評 鑑 委 員 會 組 織... 4 參 教 育 部 評 鑑 學 校 等 第... 6 肆 交 通 孜 全 教 育 評 鑑 工 作 進 度... 8 伍 九 十 九 年 度 交 通 孜 全 教 育 成 效 評 鑑 總 評 鑑 報 告... 9 陸 大 專 組 評 鑑

More information

99下民主法治教育 法律常識測驗題庫

99下民主法治教育 法律常識測驗題庫 嘉 義 興 華 高 中 (101.2)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法 律 常 識 測 驗 題 庫 (2)1 同 學 大 空 因 為 缺 錢, 於 是 邀 集 另 2 同 學 小 空 與 不 空 一 起 到 孝 廟 偷 香 油 錢, 大 空 小 空 及 不 空 一 起 偷 錢 的 行 為, 會 構 成 何 罪?(1) 普 通 竊 盜 罪 (2) 加 重 竊 盜 罪 (3) 共 同 侵 占 罪 (4) 污

More information

楊 泰 興 關 東 煮 1 魏 輔 雄 關 東 煮 8 黃 雅 萍 白 米 23 周 庭 淯 奶 粉 高 浚 翔 保 久 乳 3 箱 陳 先 生 貢 丸 林 淑 櫻 衣 物 呂 淑 芬 奶 粉 郁 涵 清 奶 粉 衣 物 物 資 塑 膠 袋 5 個 顏 兆 敏 王 文 伶 清 潔 棉 1 個 陳 語

楊 泰 興 關 東 煮 1 魏 輔 雄 關 東 煮 8 黃 雅 萍 白 米 23 周 庭 淯 奶 粉 高 浚 翔 保 久 乳 3 箱 陳 先 生 貢 丸 林 淑 櫻 衣 物 呂 淑 芬 奶 粉 郁 涵 清 奶 粉 衣 物 物 資 塑 膠 袋 5 個 顏 兆 敏 王 文 伶 清 潔 棉 1 個 陳 語 物 品 部 份 自 民 國 104 年 1 月 止 善 士 捐 贈 芳 名 錄 姓 名 物 品 地 區 姓 名 物 品 地 區 姓 名 物 品 地 區 1 0 4 年 1 月 份 崇 德 舞 蹈 班 衣 物 台 南 市 郭 正 發 白 米 一 袋 柯 昌 裕 A4 影 印 紙 鄭 羽 華 衣 服 桃 園 市 郭 麗 嬌 物 品 陳 湘 叡 物 資 陳 湘 茹 衣 服 明 哲 製 麵 廠 麵 條 台

More information

2009年湖南林业发展报告

2009年湖南林业发展报告 2011 年 湖 南 林 业 发 展 报 告 湖 南 省 林 业 厅 2012 年 8 月 主 任 : 邓 三 龙 副 主 任 : 胡 长 清 委 员 :( 以 姓 氏 笔 画 为 序 ) 2011 年 湖 南 林 业 发 展 报 告 编 撰 委 员 会 卜 柏 青 龙 新 毛 兰 支 远 孙 建 一 刘 跃 进 张 林 李 志 勇 李 林 山 李 书 明 陈 晓 萍 陈 春 华 杨 一 波 周 树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內 容 形 式 : 微 電 影 動 畫 劇 情 片 創 意 短 片 廣 告 等 均 可 ( 三 ) 影 像 素 材 : 自 行 拍 攝 或 繪 製, 形 式 不 拘 ( 四 ) 攝 製 媒 材 不 限, 惟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DVD 格 式 拷 貝 及 MPG MOV 檔 案 拷

( 二 ) 內 容 形 式 : 微 電 影 動 畫 劇 情 片 創 意 短 片 廣 告 等 均 可 ( 三 ) 影 像 素 材 : 自 行 拍 攝 或 繪 製, 形 式 不 拘 ( 四 ) 攝 製 媒 材 不 限, 惟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DVD 格 式 拷 貝 及 MPG MOV 檔 案 拷 2016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我 的 青 攝 時 代 新 北 市 青 年 政 策 校 園 影 片 徵 件 活 動 徵 件 辦 法 一 主 旨 鼓 勵 青 年 發 揮 創 意 運 用 新 媒 體 及 影 像 創 作 能 力 拍 攝 政 策 短 片, 以 趣 味 方 式 激 發 青 年 關 心 社 會 議 題 積 極 參 與 公 眾 事 務 之 公 民 意 識 二 主 辦 單 位 : 新 北

More information

09

09 附 錄 1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貨 品 進 口 項 目 名 細 (98 年 11 月 止 ) 有 條 件 開 放 (482 項 ) 序 號 C.C.C. Code 說 明 序 號 C.C.C. Code 說 明 1 0208.40.10.10-8 鯨 肉 海 豚 肉 及 鼠 海 豚 肉 生 鮮 冷 藏 或 冷 凍 242 6203.49.92.00-5 其 他 紡 織 材 料 製 男 用 或 男

More information

台北縣淡水鎮新興國民小學社區有教室課程教學活動表

台北縣淡水鎮新興國民小學社區有教室課程教學活動表 台 北 縣 淡 水 鎮 新 興 國 民 小 學 社 區 有 教 室 課 程 活 動 設 計 教 學 元 傳 統 寺 廟 彩 繪 教 材 來 源 自 編 教 學 年 級 六 年 級 教 學 設 計 者 劉 奕 甫 呂 詩 涵 李 姿 儀 盧 欣 暐 教 學 時 間 94 年 12 月 日 至 23 日 活 動 元 活 動 一 : 廟 廟 真 奇 妙 活 動 二 : 國 寶 級 大 師 活 動 三 :

More information

综 合 英 语 课 程 标 准 适 用 专 业 : 商 务 英 语 及 相 关 英 语 类 专 业 课 程 类 别 : 专 业 基 础 课 总 学 时 数 : 340 学 分 : 18 一 课 程 定 位 与 课 程 设 计 1. 课 程 定 位 综 合 英 语 是 商 务 英 语 专 业 的 职

综 合 英 语 课 程 标 准 适 用 专 业 : 商 务 英 语 及 相 关 英 语 类 专 业 课 程 类 别 : 专 业 基 础 课 总 学 时 数 : 340 学 分 : 18 一 课 程 定 位 与 课 程 设 计 1. 课 程 定 位 综 合 英 语 是 商 务 英 语 专 业 的 职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综 合 英 语 课 程 标 准 适 用 专 业 : 商 务 英 语 及 相 关 英 语 类 专 业 编 制 单 位 :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应 用 外 语 系 编 制 日 期 :2010 年 5 月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应 用 外 语 系 制 综 合 英 语 课 程 标 准 适 用 专 业 : 商 务 英 语 及 相 关

More information

毛泽东重返人间.doc

毛泽东重返人间.doc 毛 泽 东 重 返 人 间 目 录 告 读 者 第 一 章 冬 夜 惊 魂 纪 念 堂 里 的 怪 声 毛 泽 东 忽 然 苏 醒 以 假 乱 真 夜 巡 天 安 门 第 二 章 隔 世 之 感 毛 泽 东 不 识 江 泽 民 恍 若 隔 世 你 办 事, 我 放 心 真 毛 评 假 毛 乔 装 打 扮 毛 泽 东 穿 上 最 时 尚 的 唐 装 第 三 章 走 出 圈 圈 目 击 百 姓 百 态

More information

DVD 篇 名 集 數 內 容 頁 碼 第 一 篇 懺 悔 析 義 一 二 壹 為 何 懺 悔? 貳 懺 悔 的 名 義 貳 懺 悔 的 名 義 參 懺 悔 的 種 及 方 式 肆 懺 悔 理 論 5-9 9-17 三 肆 懺 悔 理 論 17-23 四 肆 懺 悔 理 論 伍 結 論 23-31 五 第 一 次 問 答 第 二 篇 梁 皇 寶 懺 大 義 六 七 八 九 1 梁 皇 寶 懺 懺 首

More information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全 新 北 市 102 年 1 至 10 月 涉 及 毒 品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及 數 量 顯 示, 新 埔 國 中 有 13 件, 教 育 局 有 了 解 原 因 為 何? 應 對 本 市 各 學 校 廣 為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全 新 北 市 102 年 1 至 10 月 涉 及 毒 品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及 數 量 顯 示, 新 埔 國 中 有 13 件, 教 育 局 有 了 解 原 因 為 何? 應 對 本 市 各 學 校 廣 為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6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 陳 議 員 儀 君 個 人 質 詢 書 面 回 復 事 項 分 辦 表 項 次 質 詢 議 員 質 詢 日 期 質 詢 事 項 主 政 機 關 頁 次 1 陳 議 員 儀 君 102/11/12 2 陳 議 員 儀 君 102/11/12 3 陳 議 員 儀 君 102/11/12 4 陳 議 員 儀 君 102/11/12 5

More information

H 批发和零售业

H 批发和零售业 H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本 类 包 括 63 和 65 大 类 指 商 品 在 流 通 环 节 中 的 批 发 活 动 和 零 售 活 动 63 批 发 业 指 批 发 商 向 批 发 零 售 单 位 及 其 他 企 事 业 机 关 单 位 批 量 销 售 生 活 用 品 和 生 产 资 料 的 活 动, 以 及 从 事 进 出 口 贸 易 和 贸 易 经 纪 与 代 理 的 活 动 批 发 商

More information

初 啼 八 集 2006 至 2007 年 度 出 地 版 : 伯 特 利 中 學 址 : 元 朗 錦 繡 花 園 F 段 第 四 街 11 號 電 話 :2471 2622 傳 真 :2471 5171 製 作 : 同 理 心 創 念 有 限 公 司 出 版 日 期 :2007 年 7 月 序 初 啼, 是 由 本 校 中 文 科 和 活 力 組 合 辦 的 文 集, 提 供 給 學 生 發 表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局核閱

教育局核閱 教 育 局 核 閱 局 長 副 局 長 專 門 委 員 主 任 秘 書 視 導 區 督 學 國 小 教 育 科 社 會 教 育 科 體 育 保 健 科 特 殊 教 育 科 幼 兒 教 育 科 秘 書 室 學 校 人 員 核 章 教 務 主 任 學 務 主 任 總 務 主 任 輔 導 主 任 人 事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幼 兒 園 園 長 校 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1

More information

WIPO对第9版尼斯分类的修订

WIPO对第9版尼斯分类的修订 对 第 九 版 商 标 注 册 用 商 品 和 服 务 国 际 分 类 的 修 订 根 据 尼 斯 联 盟 专 家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整 理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月 印 制 二 〇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执 行 说 明 我 国 自 1988 年 11 月 1 日 起 采 用 商 标 注 册 用 商 品 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979C4F5BFA4AC46A9B2A4BDB3F83938A67E3131A4EBB8B9B2C43339B4C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979C4F5BFA4AC46A9B2A4BDB3F83938A67E3131A4EBB8B9B2C43339B4C12E646F63> 98 年 11 月 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5 日 出 刊 第 39 期 法 規 訂 定 宜 蘭 縣 溫 泉 標 章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3 修 正 宜 蘭 縣 未 領 得 使 用 執 照 之 建 築 物 申 請 接 水 接 電 辦 法 第 3 第 6 及 第 7 條 條 文 4 修 正 宜 蘭 縣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金 核 發 標 準 第 2 至 第 7 條 條 文 5

More information

1,,,, :, :!!,,,, :!,,!,,,,,,,,,,,?, :,,,, 1 2,,,,,! :,!,! :,,,,! :!,,!,,,,,,,,,,,,,,,!!,!, :,,!!, ,,,,,,,,,,, :,!,,,,,,, :,!,,! :,,?,,,,,,,,,,,,, :,? :! 3 4 :,,,,,? :,?, :? :,!,, :??, :,! 2,,,,,,,!,!,,,,!,,

More information

布袋戲名稱考述-新莊藝文中心.doc

布袋戲名稱考述-新莊藝文中心.doc 布 袋 戲 名 稱 考 述 吳 明 德 國 立 彰 化 師 大 台 文 所 副 教 授 近 年 來, 台 灣 布 袋 戲 的 表 現, 可 謂 金 光 閃 閃, 瑞 氣 千 條 先 是 二 OO 五 年 十 月 在 雲 林 縣 舉 辦 的 全 國 運 動 會 選 擇 黃 俊 雄 布 袋 戲 甘 草 人 物 - 哈 麥 二 齒 為 吉 祥 物, 十 一 月 小 西 園 掌 中 戲 團 許 王 團 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家用电器_hyc7620_ doc

Microsoft Word - 家用电器_hyc7620_ doc 2003 11 WWW.CEI.GOV.CN TEL 010 68558355 FAX 010 68558370 I ---- TEL 010 68558355 FAX 010 68558370 II ---- 1 2003...1 2 2003...2 3 2003...4 4 2003...5 5 2003...8 6 2003...8 7 2003...9 8 2003...10 9 200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1\267s\252\251\276\307\245\315\244\342\245U.doc)

(Microsoft Word - 103-1\267s\252\251\276\307\245\315\244\342\245U.doc) 壹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經 本 校 103 年 8 月 29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本 補 充 規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1 月 8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27904A 號 函 頒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辦 理 二 高 雄 市 立 新 莊 高 級 中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C0803-PDf.doc

Microsoft Word - CC0803-PDf.doc 歷 史 有 生 命 力 第 10 章 ( 上 ) 中 國 的 改 革 開 放 本 系 列 報 導 追 溯 了 鴉 片 戰 爭 以 來 的 歷 史, 最 終 篇 ( 上 ) 報 導 了 顯 著 崛 起 的 中 國 的 改 革 開 放,( 下 ) 著 眼 于 韓 國 與 臺 灣 的 民 主 化, 以 思 考 這 一 地 區 的 既 往 與 將 來 鄧 小 平 史 無 前 例 的 實 踐 夜 深 了, 在

More information

投资顾问:蒋为 执业证编号:S1280612030002

投资顾问:蒋为   执业证编号:S1280612030002 注 意 事 项 新 股 上 市 首 日 即 卖 出, 不 追 求 波 段 收 益 执 业 证 编 号 : S1280613030001 投 资 顾 问 : 何 永 慧 今 日 导 读 1 2015 年 12 月 14 日 ( 周 一 ) 将 发 行 9 只 新 股 : 银 宝 山 新 (002786) 可 立 克 (002782) 美 尚 生 态 (300495) 桃 李 面 包 (732866)

More information

标准格式.doc

标准格式.doc 现 代 卧 房 的 六 大 忌 现 代 卧 房 的 六 大 忌 ( 一 ) 刘 思 成 著 中 国 的 传 统 风 水 理 论, 已 经 有 几 千 年 的 历 史 了 但 是 由 于 长 期 的 缺 乏 科 学 理 论 的 支 撑, 使 得 这 门 优 秀 的 传 统 理 论, 陷 入 了 封 建 迷 信 的 泥 潭 幸 而 其 具 有 丰 富 的 经 验 和 可 操 作 性, 才 得 以 流 传

More information

76 即 刻 開 悟 之 鑰 清 海 無 上 師 開 悟 者 的 求 道 過 程 是 最 吸 引 人 的, 尤 其 是 在 亙 古 聖 潔 的 喜 馬 拉 雅 山, 清 海 無 上 師 除 了 細 說 自 己 在 靈 山 的 修 道 狀 況, 更 介 紹 修 行 者 的 諸 多 趣 聞 自 古 以

76 即 刻 開 悟 之 鑰 清 海 無 上 師 開 悟 者 的 求 道 過 程 是 最 吸 引 人 的, 尤 其 是 在 亙 古 聖 潔 的 喜 馬 拉 雅 山, 清 海 無 上 師 除 了 細 說 自 己 在 靈 山 的 修 道 狀 況, 更 介 紹 修 行 者 的 諸 多 趣 聞 自 古 以 出 版 品 介 紹 75 出 版 品 介 紹 清 海 無 上 師 叢 書 系 列 即 刻 開 悟 之 鑰 第 一 冊 真 理 假 理 等 篇 震 動 人 心 超 世 界 的 光 音, 除 非 有 超 世 界 的 力 量, 否 則 無 法 解 說 如 此 清 楚 行 善 布 施 不 能 解 脫 拜 佛 不 能 成 佛, 不 是 師 父 故 作 驚 人 之 語, 而 是 用 心 良 苦, 語 重 心 長,

More information

张丽伟政法干警真题讲义.docx

张丽伟政法干警真题讲义.docx 政 法 干 警 真 题 讲 义 申 论 张 丽 伟 } 第 0 页 申 论 2011 年 政 法 干 警 考 试 申 论 真 题 一 注 意 事 项 1. 本 试 卷 由 给 定 资 料 与 作 答 要 求 两 部 分 构 成 考 试 时 限 为 150 分 钟 其 中, 阅 读 给 定 资 料 参 考 时 限 为 40 分 钟, 作 答 参 考 时 限 为 110 分 钟 2. 请 在 题 本 答

More information

上 海 民 政 工 作 发 展 报 告 书 业 务 工 作 篇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救 助 是 政 府 和 社 会 对 因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难 以 维 持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或 出 现 其 他 特 殊 困 难 的 个 人 和 家 庭 进 行 救 济 和 援 助, 以 维 护 这

上 海 民 政 工 作 发 展 报 告 书 业 务 工 作 篇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救 助 是 政 府 和 社 会 对 因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难 以 维 持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或 出 现 其 他 特 殊 困 难 的 个 人 和 家 庭 进 行 救 济 和 援 助, 以 维 护 这 上 海 民 政 工 作 发 展 报 告 书 业 务 工 作 篇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救 助 是 政 府 和 社 会 对 因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难 以 维 持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或 出 现 其 他 特 殊 困 难 的 个 人 和 家 庭 进 行 救 济 和 援 助, 以 维 护 这 部 分 社 会 成 员 基 本 生 活 权 益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社 会 救 助 是 现 代

More information

Base Document

Base Document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比 亞

More information

2

2 内 部 资 料 全 国 主 要 获 批 区 域 发 展 规 划 天 津 滨 海 综 合 发 展 研 究 院 二 〇 一 〇 年 三 月 1 2 目 录 甘 肃 省 循 环 经 济 总 体 规 划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实 施 5 黄 河 三 角 洲 高 效 生 态 经 济 区 发 展 规 划 9 促 进 中 部 地 区 崛 起 规 划 55 关 中 天 水 经 济 区 发 展 规 划 91 广 西

More information

民 族 音 乐 学 写 作 音 乐 教 育 综 合 理 论 音 乐 文 化 学 古 代 音 乐 文 献 西 方 音 乐 史 音 乐 鉴 赏 与 评 论 声 乐 演 唱 ( 美 声 ) 声 乐 演 唱 ( 民 族 ) 1 对 民 族 音 乐 学 的 学 科 定 义 基 本 观 念 和 发 展 历 史

民 族 音 乐 学 写 作 音 乐 教 育 综 合 理 论 音 乐 文 化 学 古 代 音 乐 文 献 西 方 音 乐 史 音 乐 鉴 赏 与 评 论 声 乐 演 唱 ( 美 声 ) 声 乐 演 唱 ( 民 族 ) 1 对 民 族 音 乐 学 的 学 科 定 义 基 本 观 念 和 发 展 历 史 附 件 2: 云 南 艺 术 学 院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及 内 容 科 目 名 称 艺 术 学 ( 民 族 民 间 艺 术 研 究 所 ) 610 艺 术 学 导 论 艺 术 的 基 本 原 理 和 艺 术 学 理 论 的 基 本 常 识 810 文 化 历 史 常 识 与 艺 术 案 例 分 析 811 艺 术 教 育 的 常 识 及 其 相 关 案 例 分 析 艺 术 与

More information

中 外 音 乐 史 与 音 乐 评 论 声 乐 演 唱 ( 美 声 ) 声 乐 演 唱 ( 民 族 ) 声 乐 演 唱 ( 流 行 ) 1 熟 练 掌 握 中 国 古 代 及 西 方 音 乐 史 ( 含 古 代 近 现 代 部 分 ) 基 础 知 识 2 能 够 对 中 国 及 西 方 音 乐 史

中 外 音 乐 史 与 音 乐 评 论 声 乐 演 唱 ( 美 声 ) 声 乐 演 唱 ( 民 族 ) 声 乐 演 唱 ( 流 行 ) 1 熟 练 掌 握 中 国 古 代 及 西 方 音 乐 史 ( 含 古 代 近 现 代 部 分 ) 基 础 知 识 2 能 够 对 中 国 及 西 方 音 乐 史 附 件 2: 云 南 艺 术 学 院 2017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及 内 容 科 目 名 称 艺 术 学 ( 民 族 民 间 艺 术 研 究 所 ) 610 艺 术 学 导 论 艺 术 的 基 本 原 理 和 艺 术 学 理 论 的 基 本 常 识 810 文 化 历 史 常 识 与 艺 术 案 例 分 析 811 艺 术 教 育 的 常 识 及 其 相 关 案 例 分 析 文 化 发

More information

户籍人口自然增长率 -2.27 全区户籍 区委常委 宣传部长孙甘霖到区人口计生 人口出生一孩率 95.76% 二孩率 4.14% 委调研 要求再接再厉 保持良好的工作 多孩率 0.10% 出生性别比 107 一般生 势头 鼓足干劲 使人口计生工作一如既 育率 28.71 总和生育率 0.9558 全

户籍人口自然增长率 -2.27 全区户籍 区委常委 宣传部长孙甘霖到区人口计生 人口出生一孩率 95.76% 二孩率 4.14% 委调研 要求再接再厉 保持良好的工作 多孩率 0.10% 出生性别比 107 一般生 势头 鼓足干劲 使人口计生工作一如既 育率 28.71 总和生育率 0.9558 全 八 各区县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100 打造人口文化精品 破解 钻石地段 宣传阵地难以立足问题 将人口计生宣传 黄 浦 区 挤进 了南京路 外滩 初步形成了人 概况 2008 年 黄浦区人口计生工作 口计生公益宣传 上屏 上网 上街 上 强化 大人口 工作 深化 小人口 工作 车 上船 的局面 各街道形成 一街一品 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 黄浦区被国家人口 特色 计生委评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 依法行政

More information

2014-1.cdr

2014-1.cdr 界泾港社区 仓桥社区 夏阳湖社区 夕阳无限好 黄昏情更浓 在夏阳街道 活跃着这样一 批特殊群体 他们年逾花甲 已 从工作岗位上离退 却将满腔热 青城社区 情投入到社区工作中 这里有 塘郁村 54支老年人学习团队 有 20家 上海远程老年大学的收视点 有 无数支自发组织的文体团队 饶 有兴趣地聚在一起 说拉弹唱 挥拳舞棒 让晚年生活变得更加 丰富多彩 他们用实际行动演绎 着 夕阳无限好 黄昏情更浓 的动人风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BAD2EBD3A2D7CAC1CFA3A8D4ADCEC4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BAD2EBD3A2D7CAC1CFA3A8D4ADCEC4A3A92E646F63> 网 络 课 程 内 部 讲 义 汉 译 英 资 料 ( 原 文 ) 教 师 : 赵 志 平 爱 护 环 境, 从 我 做 起, 提 倡 使 用 电 子 讲 义 www.jinghua.com 在 线 名 师 资 料 室 免 费 资 料 任 你 下 载 1. 这 个 博 物 馆 不 得 不 关 闭, 除 非 政 府 同 意 给 予 额 外 拨 款 2. 每 个 人 都 同 意 马 上 修 好 机 器

More information

对 影 视 网 络 视 听 中 的 动 漫 内 容 和 动 漫 出 版 物 进 行 管 理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负 责 对 网 络 视 听 节 目 公 共 视 听 载 体 播 放 的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进 行 监 管, 审 查 其 内 容 和 质 量 ; 指 导 监 管 理 论 文 献

对 影 视 网 络 视 听 中 的 动 漫 内 容 和 动 漫 出 版 物 进 行 管 理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负 责 对 网 络 视 听 节 目 公 共 视 听 载 体 播 放 的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进 行 监 管, 审 查 其 内 容 和 质 量 ; 指 导 监 管 理 论 文 献 行 业 名 称 : 动 漫 行 业 行 业 分 析 师 : 陈 佳 席 薇 薇 执 业 证 编 号 :S1230111040144, S1230115010025 电 话 :(0571)87901910 87903853 Email:chenjia@stocke.com.cn, xiweiwei@stocke.com.cn ( 注 : 敬 请 关 注 尾 页 特 别 声 明 ) 动 漫 行 业 分

More information

封面-01.FIT)

封面-01.FIT) 文 汇 新 民 联 合 报 业 集 团 主 办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CN31-0062 第 Z-11 期 渊 总 第 11 期 冤 本 期 8 版 2012 年 4 月 15 日 星 期 日 热 线 电 话 :021-59241770 本 期 新 闻 由 中 共 青 浦 区 朱 家 角 镇 委 员 会 尧 青 浦 区 朱 家 角 镇 人 民 政 府 提 供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More information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外 國 人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至 第 十 一 款 工 作 資 格 及 審 查 標 準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發 文 字 號 : 勞 職 管 字 第 1010510783 號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 月 13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職 外 字 第 0930200140

More information

居民消费支出分类

居民消费支出分类 居 民 消 费 支 出 分 类 (2013) 一 目 的 和 范 围 为 了 建 立 规 范 统 一 的 居 民 消 费 支 出 分 类 框 架, 提 高 居 民 消 费 支 出 数 据 的 可 比 性, 特 制 定 本 分 类 本 分 类 包 括 居 民 在 食 品 烟 酒, 衣 着, 居 住, 生 活 用 品 及 服 务, 交 通 和 通 信, 教 育 文 化 和 娱 乐, 医 疗 保 健, 其

More information

檢 討 有 無 善 盡 預 警 責 任? 學 生 如 有 學 習 困 難 有 無 求 救 管 道? 或 是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太 多 疏 忽 了? 或 是 玩 瘋 了? 要 不 要 再 給 學 生 一 次 機 會? 幾 經 討 論, 審 慎 地 將 校 規 修 改 為 第 二 次 二 分 之

檢 討 有 無 善 盡 預 警 責 任? 學 生 如 有 學 習 困 難 有 無 求 救 管 道? 或 是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太 多 疏 忽 了? 或 是 玩 瘋 了? 要 不 要 再 給 學 生 一 次 機 會? 幾 經 討 論, 審 慎 地 將 校 規 修 改 為 第 二 次 二 分 之 防 治 青 少 年 自 殺 個 案 之 探 討 紀 潔 芳 林 宸 暐 一 緣 起 1997~1998 年 間, 台 灣 地 區 某 高 中 資 優 女 學 生 跳 樓 自 殺, 震 驚 大 家, 正 值 青 春 年 華 的 好 時 機, 有 何 事 看 不 開? 後 來 又 發 生 多 樁 青 少 年 自 殺 事 件, 深 深 刺 痛 了 大 家 的 心, 年 輕 人 抗 壓 性 為 何 這 般

More information

亚洲部两周时间 看到新同事们工作热情高涨 自己也受到了感染 日本线归于浦海经营是新的机遇 新的挑战 办公室每个人都在为这 一份机遇和挑战在加班加点努力工作 今后的工作还需多向同事 前辈学习请教 工作的转变也给自己 带来了新的学习机会 同时也是一个提高个人业务能力的机会 希望 自己尽快融入团队 及时开

亚洲部两周时间 看到新同事们工作热情高涨 自己也受到了感染 日本线归于浦海经营是新的机遇 新的挑战 办公室每个人都在为这 一份机遇和挑战在加班加点努力工作 今后的工作还需多向同事 前辈学习请教 工作的转变也给自己 带来了新的学习机会 同时也是一个提高个人业务能力的机会 希望 自己尽快融入团队 及时开 工作手记 浦海工作之初体验 自 2014 年 3 月 3 日起 我从中海上海船务借调至浦海亚洲部市场 科 从代理公司销售转变为船东市场销售 角色上的转变在起始阶段 给我带来了些许的不适应 工作上的差异也让自己在平时的学习中获 得更多经验上的积累 自 3 月 1 日起 原有中海集运经营的日本航线转由浦海经营 同 时赶上日本线实行 AFR 加上日本线常规 4 月份开始的长期约签署 在 此些时间节点上 我加入到了这个年轻充满活力和战斗力的团队

More information

( 七 )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算 : 1. 依 本 校 學 士 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招 生 規 定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但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應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2. 服 務 年 資 之

( 七 )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算 : 1. 依 本 校 學 士 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招 生 規 定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但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應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2. 服 務 年 資 之 二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考 資 格 所 述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係 指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如 經 錄 取 後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More information

东坑报429期.FIT)

东坑报429期.FIT) 叶 东 坑 曳 报 社 出 版 2011 年 07 月 11 日 逢 周 一 尧 四 出 版 本 期 8 版 总 429 期 投 稿 邮 箱 :dkbaoshe@dg.gov.cn 报 料 热 线 :83381509 7 月 8 日 晚, 我 镇 举 行 东 坑 商 会 成 立 十 周 年 暨 市 总 商 会 东 坑 商 会 曲 艺 团 揭 牌 仪 式 粤 曲 欣 赏 晚 会 东 坑 商 会 曲 艺

More information

亦 請 同 學 要 向 導 師 聯 繫 由 於 詐 騙 集 團 横 行 手 段 推 陳 出 新, 請 同 學 務 必 提 高 警 覺, 以 求 證 細 心 之 態 度, 並 與 家 人 共 同 關 心 相 關 訊 息, 勿 因 一 時 大 意 而 落 人 圈 套 ( 反 詐 騙 專 線 165) (

亦 請 同 學 要 向 導 師 聯 繫 由 於 詐 騙 集 團 横 行 手 段 推 陳 出 新, 請 同 學 務 必 提 高 警 覺, 以 求 證 細 心 之 態 度, 並 與 家 人 共 同 關 心 相 關 訊 息, 勿 因 一 時 大 意 而 落 人 圈 套 ( 反 詐 騙 專 線 165) ( 學 務 通 訊 第 1 期 102 年 9 月 17 日 第 一 週 開 學 囉! 生 活 輔 導 組 暨 軍 訓 室 一 已 完 成 工 作 : ( 一 )9 月 11 日 下 午 1610 時 起 至 1700 時 召 開 - 期 初 導 師 會 議 生 輔 組 針 對 開 學 前 後, 提 醒 導 師 對 新 舊 學 生 宣 導 安 全 及 配 合 完 成 事 項 ( 二 )9 月 13 日

More information

2011年中国汽车用品市场研究预测报告(白金版)新版

2011年中国汽车用品市场研究预测报告(白金版)新版 /wepdwukltuyot 2011 年 中 国 汽 车 用 品 市 场 研 究 预 测 报 告 ( 白 金 版 ) 新 版 联 系 购 买 电 话 :010-82863480 公 司 名 称 : 佐 思 信 息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苏 州 街 18 号 院 长 远 天 地 大 厦 A2 座 1008-1 室 (100080) 2011 年 中 国 汽 车 用 品 市 场

More information

102 13 () 1. 1 2. 2 3. 1 4. 3 5. 7 6. 2 7. 6 1 8. 30 9. 3 10. 1 11. 12 12. 3 13. 2 14. 4 15. 1 16. 1 17. 1 3395

102 13 () 1. 1 2. 2 3. 1 4. 3 5. 7 6. 2 7. 6 1 8. 30 9. 3 10. 1 11. 12 12. 3 13. 2 14. 4 15. 1 16. 1 17. 1 3395 102 13 7 104 9 24 12 2 12 2 104 104 () 3394 102 13 () 1. 1 2. 2 3. 1 4. 3 5. 7 6. 2 7. 6 1 8. 30 9. 3 10. 1 11. 12 12. 3 13. 2 14. 4 15. 1 16. 1 17. 1 3395 102 13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1

Microsoft Word - 文件1 Chapter1 孩 子 很 聰 明, 但 為 何 會 不 專 心 呢? 當 我 們 花 費 許 多 時 間 與 精 力, 讓 孩 子 變 得 更 聰 明, 提 早 坐 在 椅 子 上 讀 書, 真 得 能 讓 孩 子 越 坐 越 專 心 嗎? 究 竟 是 孩 子 不 用 心, 還 是 父 母 使 用 的 方 式 不 恰 當? ( 內 文 ) 在 臨 床 上, 經 常 聽 到 媽 媽 擔 心 的 說

More information

法 以 前 我 们 承 认 我 们 追 赶 的 对 象 很 强 大, 然 后 我 们 说 好 我 们 做 的 事 是 这 样 的 事, 我 们 变 得 有 意 义 ; 我 们 有 时 候 反 思, 我 们 是 故 意 的 表 现 出 和 他 不 一 样, 然 后 我 们 觉 得 已 经 有 意 义

法 以 前 我 们 承 认 我 们 追 赶 的 对 象 很 强 大, 然 后 我 们 说 好 我 们 做 的 事 是 这 样 的 事, 我 们 变 得 有 意 义 ; 我 们 有 时 候 反 思, 我 们 是 故 意 的 表 现 出 和 他 不 一 样, 然 后 我 们 觉 得 已 经 有 意 义 访 问 文 字 纪 录 汪 建 伟 访 谈 读 书 热 汪 : 卡 夫 卡 最 早 是 在 外 国 现 代 丛 书 分 好 几 本 的 介 绍, 那 套 书 帮 我 们 作 了 概 念 的 梳 理 我 觉 得 很 多 艺 术 家 的 第 一 本 书, 作 用 是 概 念 梳 理 以 前 我 们 读 的 书 是 乱 的, 我 记 得 特 清 楚, 我 买 了 一 本 托 尔 斯 泰 的 复 活, 同

More information

301貿易法案

301貿易法案 0 301 558.2 415.242 578.11 028.72 494.56 559.2 312.9911 023.4 028.72 DNA 364.216 DVD471.55 028 176.58 579.1578 553.5 551.25 498 IC 448.68 179.2 KTV990 023.4 023.4 023.4 MIDI912.7 MTV990 312.91653 457.01

More information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 增 订 版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研 究 院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印 发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编 辑 说 明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编 辑 说 明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以 加 快 武 术 段 位 制 标 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8-3定期會議事錄.doc

Microsoft Word - 18-3定期會議事錄.doc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羅 東 鎮 民 代 表 會 第 十 八 屆 第 三 次 大 會 議 事 錄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民 代 表 會 編 印 會 議 日 期 :96 年 11 月 5 日 至 11 月 21 日 前 言 一 本 刊 係 依 據 本 會 第 十 八 屆 第 三 次 定 期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編 輯 而 成 二 內 容 按 其 會 議 性 質 區

More information

四 本 學 期 程 架 構 : (1) 學 活 流 程 與 策 略 視 聽 故 事 時 事 節 令 生 活 問 題 預 習 單 朗 讀 問 答 討 論 討 論 理 解 欣 賞 想 像 練 習 章 結 構 敘 寫 技 巧 修 辭 要 領 仿 作 造 字 原 理 字 義 釐 清 字 音 字 形 辨 析

四 本 學 期 程 架 構 : (1) 學 活 流 程 與 策 略 視 聽 故 事 時 事 節 令 生 活 問 題 預 習 單 朗 讀 問 答 討 論 討 論 理 解 欣 賞 想 像 練 習 章 結 構 敘 寫 技 巧 修 辭 要 領 仿 作 造 字 原 理 字 義 釐 清 字 音 字 形 辨 析 臺 北 縣 瓜 山 國 民 小 學 99 學 年 度 六 年 級 國 語 領 域 程 計 畫 設 計 者 : 劉 美 君 林 純 慧 第 1 學 期 一 本 領 域 每 週 學 習 節 數 (5) 節, 銜 接 或 補 強 節 數 (2) 節, 本 學 期 共 (14) 節 二 本 學 期 學 習 目 標 : (1) 培 養 學 生 擁 有 喜 愛 學 習 與 崇 高 氣 節 的 人 生 觀 (2)

More information

DVD50 e-learning38 3. 4. p p p p p p New! 5. p 100% p New! New! New! DVD1ELN 2 1 30 New! New! p New! p

DVD50 e-learning38 3. 4. p p p p p p New! 5. p 100% p New! New! New! DVD1ELN 2 1 30 New! New! p New! p DVD50 ;e-learning38 1. DVD1 ELN2 p New! p New! DVD1 ELN2 2012 New! p p 2. New! DVD1 ELN2 New! DVD1ELN2 DVD50 e-learning38 3. 4. p p p p p p New! 5. p 100% p New! New! New! DVD1ELN 2 1 30 New! New! p New!

More information

6 臺 北 縣 頂 埔 國 小 96 學 年 度 一 上 閱 讀 與 寫 作 教 學 架 構 一 覽 表 願 景 健 康 人 文 創 新 核 心 概 念 探 索 親 近 關 懷 分 享 學 期 上 學 期 學 校 主 題 情 繫 大 暖 坑 開 心 窗 課 程 內 涵 認 識 學 校 社 區 家 鄉

6 臺 北 縣 頂 埔 國 小 96 學 年 度 一 上 閱 讀 與 寫 作 教 學 架 構 一 覽 表 願 景 健 康 人 文 創 新 核 心 概 念 探 索 親 近 關 懷 分 享 學 期 上 學 期 學 校 主 題 情 繫 大 暖 坑 開 心 窗 課 程 內 涵 認 識 學 校 社 區 家 鄉 寫 作 魔 法 低 年 級 篇 5 6 臺 北 縣 頂 埔 國 小 96 學 年 度 一 上 閱 讀 與 寫 作 教 學 架 構 一 覽 表 願 景 健 康 人 文 創 新 核 心 概 念 探 索 親 近 關 懷 分 享 學 期 上 學 期 學 校 主 題 情 繫 大 暖 坑 開 心 窗 課 程 內 涵 認 識 學 校 社 區 家 鄉 的 自 然 與 人 文 了 解 自 己 尊 重 與 關 懷 他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中 華 民 國 稅 務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目 錄 壹 編 製 說 明... I 貳 分 類 系 統 一 A 大 類 農 林 漁 牧 業... 1 二 B 大 類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7 三 C 大 類 製 造 業... 9 四 D 大 類 電 力 及 燃 氣 供 應 業... 117 五 E 大 類 用 水 供 應 及 污 染 整 治 業... 118 六 F 大 類 營 造

More information

社群名稱:幼兒律動教學

社群名稱:幼兒律動教學 幼 兒 律 動 教 學 之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書 社 群 成 員 : 楊 文 子 林 美 瑩 王 君 瑜 黃 鈺 惠 吳 昱 玲 林 伊 瑋 林 彣 娉 林 婉 玲 壹 前 言 學 校 自 98 學 年 度 起 開 始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推 動 目 的 是 讓 小 組 教 師 透 過 共 同 目 標 願 景 與 不 懈 的 努 力,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之 成 效 ( 教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2016 中 国 ( 西 安 ) 电 子 商 务 博 览 会 将 于 9 月 18 日 -20 日 在 西 安 曲 江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隆 重 召 开 为 方 便 各 参 展 单 位 做 好 各 项 参 展 准 备 工 作, 执 委 会 办 公 室 编 写 了 2016 中 国 (

前 言 2016 中 国 ( 西 安 ) 电 子 商 务 博 览 会 将 于 9 月 18 日 -20 日 在 西 安 曲 江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隆 重 召 开 为 方 便 各 参 展 单 位 做 好 各 项 参 展 准 备 工 作, 执 委 会 办 公 室 编 写 了 2016 中 国 ( 参 展 商 手 册 编 制 单 位 : 执 委 会 办 公 室 二 一 六 年 七 月 前 言 2016 中 国 ( 西 安 ) 电 子 商 务 博 览 会 将 于 9 月 18 日 -20 日 在 西 安 曲 江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隆 重 召 开 为 方 便 各 参 展 单 位 做 好 各 项 参 展 准 备 工 作, 执 委 会 办 公 室 编 写 了 2016 中 国 ( 西 安 ) 电

More information

2015 度 第 2 期 批 量 集 中 询 价 采 购 项 目 包 组 A1 台 式 计 算 机 ( 配 置 一 ) 采 购 人 信 息 及 采 购 数 量 序 号 单 位 编 码 采 购 单 位 配 送 地 址 368 1104000 14 171009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高 级 技

2015 度 第 2 期 批 量 集 中 询 价 采 购 项 目 包 组 A1 台 式 计 算 机 ( 配 置 一 ) 采 购 人 信 息 及 采 购 数 量 序 号 单 位 编 码 采 购 单 位 配 送 地 址 368 1104000 14 171009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高 级 技 2015 度 第 2 期 批 量 集 中 询 价 采 购 项 目 包 组 A1 台 式 计 算 机 ( 配 置 一 ) 采 购 人 信 息 及 采 购 数 量 序 号 单 位 编 码 采 购 单 位 配 送 地 址 368 1104000 1 140002 广 东 女 子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 149001 广 东 警 官 学 院 1 3000 3 156002 南 方 医 科 大 学 2 6000

More information

2014.8 2015.7 / 1991 2014 7 82 2014 8 2015 7 2014 8 2014 12 2014 12 2014 12 2006 2010 2014.8 2015.7 / 54 10310 101 2012 10 13 103 2013 24 10310 104 2 104 20152 18 13 103 3 106 2 103 3 104 1 12 104 1 103

More information

親 仁 樓 收 費 表 容 量 ( 座 位 ) B118 150 16,000 B314 112 12,000 B317 168 20,000 備 註 費 用 ( 單 位 : 新 台 幣 / 元 ) 基 本 設 備 費 / 每 時 段 固 定 式 設 備 其 他 電 腦 講 桌 前 後 投 影 機

親 仁 樓 收 費 表 容 量 ( 座 位 ) B118 150 16,000 B314 112 12,000 B317 168 20,000 備 註 費 用 ( 單 位 : 新 台 幣 / 元 ) 基 本 設 備 費 / 每 時 段 固 定 式 設 備 其 他 電 腦 講 桌 前 後 投 影 機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收 費 表 940921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950316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970623 委 員 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23 委 員 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1219 總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1210 總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311 總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1112 總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5\322\265{\245D\303D\246W\272\33108.doc)

(Microsoft Word - \275\322\265{\245D\303D\246W\272\33108.doc) 課 程 主 題 名 稱 : 海 陸 交 通 - 罟 寮 仔 牽 罟 去 臺 北 縣 中 角 國 小 一 課 程 適 用 對 象 : 高 年 級 ( 主 操 作 ) 中 低 年 級 ( 學 習 觀 摩 ) 二 課 程 適 用 領 域 與 議 題 ( 一 ) 環 境 教 育 議 題 ( 二 ) 社 會 領 域 ( 三 )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三 課 程 目 標 ( 一 ) 了 解 人 與 社 會 文

More information

无 法 显 示 链 接 的 图 像 该 文 件 可 能 已 被 移 动 重 命 名 或 删 除 请 验 证 该 链 接 是 否 指 向 正 确 的 文 件 和 位 置 无 法 显 示 链 接 的 图 像 该 文 件 可 能 已 被 移 动 重 命 名 或 删 除 请 验 证 该 链 接 是 否 指

无 法 显 示 链 接 的 图 像 该 文 件 可 能 已 被 移 动 重 命 名 或 删 除 请 验 证 该 链 接 是 否 指 向 正 确 的 文 件 和 位 置 无 法 显 示 链 接 的 图 像 该 文 件 可 能 已 被 移 动 重 命 名 或 删 除 请 验 证 该 链 接 是 否 指 网 络 新 闻 与 传 播 ( 新 媒 体 ) 专 业 人 才 需 求 分 析 报 告 说 明 设 置 专 业 的 主 要 理 由 及 其 他 有 关 情 况 ( 如 该 专 业 与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和 产 业 结 构 对 接 情 况 人 才 需 求 预 测 市 场 调 研 专 业 定 位 设 置 该 专 业 所 具 备 的 条 件 专 家 论 证 情 况 有 保 障 开 设 本 专 业 可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1.?, ( ), ( ),,,,,,,,,,, 2.? : (1),,,,, 1 1 1 (2), 2,,,, ;,, 2 (3) 3, 2 , 3 (4), 4, :,, 4 3 (5) 0.52.5, 5 :,,, 1.5 ( 400 ),,,,, 5 (6), 6,,,,, 4 6 (7), 7,,,,,,, 7 5 (8), 8,,,, 8 (9), 9,,, (10) (11) 6 9

More information

img-924154523.pdf

img-924154523.pdf - 1 - - 2 - - 3 - - 4 - - 5 - 坚 定 打 造 百 年 老 店 的 信 念 与 追 求 江 苏 日 本 企 业 家 合 作 战 略 对 话 优 秀 赴 日 考 察 报 告 中 共 扬 州 市 江 都 区 沈 仁 礼 这 次 我 们 新 生 代 企 业 家 赴 日 培 训 考 察 团 有 幸 实 地 察 看 了 松 下 丰 田 似 鸟 等 世 界 一 流 的 日 本 百 年

More information

B-3-3鬼谷仙師天德_講解_.doc

B-3-3鬼谷仙師天德_講解_.doc 1 2 3 4 ( ) 66~1 5 66~1 6 ` 7 8 9 10 11 12 13 ( )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 )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 ) 34 35 36 37 38 39 40 ( )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