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報 告 書 定 稿 版
目 錄 審 核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壹 計 畫 緣 起 及 目 標 1-1 計 畫 緣 起 1 1-2 計 畫 目 標 與 效 益 1 1-3 計 畫 範 圍 2 1-4 計 畫 期 程 2 貳 基 地 環 境 概 述 2-1 東 ( 北 ) 區 使 用 現 況 3 2-2 東 ( 北 ) 區 中 長 程 計 畫 概 述 4 2-3 東 ( 北 ) 區 中 長 程 計 畫 調 整 之 背 景 7 叁 規 劃 構 想 3-1 臺 大 校 總 區 發 展 架 構 8 3-2 臺 大 校 總 區 校 園 紋 理 10 3-3 臺 大 校 總 區 開 放 空 間 11 3-4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構 想 12 3-5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方 案 14 3-6 規 劃 構 想 圖 33 肆 實 質 發 展 計 畫 建 議 4-1 建 築 配 置 原 則 37 4-2 建 築 設 計 原 則 40 4-3 開 放 空 間 設 計 原 則 43 4-4 景 觀 植 栽 設 計 原 則 48 4-5 藍 帶 計 劃 50 4-6 夜 間 照 明 及 校 園 安 全 51 4-7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建 議 53 4-8 校 園 指 標 設 置 建 議 54 伍 永 續 校 園 5-1 校 園 永 續 經 營 55 5-2 生 態 校 園 55 5-3 綠 建 築 與 都 市 熱 島 評 估 57 5-4 智 慧 建 築 59 5-5 校 園 節 能 減 碳 59 5-6 永 續 校 園 的 執 行 59 i
附 件 附 件 一 歷 次 會 議 記 錄 附 件 二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區 使 用 現 況 資 料 更 新 附 件 三 長 興 街 地 籍 資 訊 ( 舟 山 路 至 基 隆 路 段 ) 附 件 四 臺 大 校 園 環 境 照 度 標 準 附 件 五 臺 大 東 區 校 園 現 有 公 共 藝 術 附 件 六 1960 1980 臺 大 校 總 區 平 面 圖 附 件 七 劃 設 消 防 車 輛 救 災 活 動 空 間 指 導 原 則 ii
圖 目 錄 圖 1-1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範 圍 於 校 總 區 位 置 圖 2 圖 2-1 東 ( 北 ) 區 全 區 配 置 現 況 配 置 圖 3 圖 2-2 原 東 北 區 長 程 規 劃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4 圖 2-3 原 規 劃 東 區 開 放 空 間 分 佈 構 想 圖 5 圖 2-4 原 規 劃 東 區 生 活 設 施 分 佈 構 想 圖 5 圖 2-5 原 規 劃 東 區 主 要 交 通 動 線 構 想 圖 6 圖 2-6 原 規 劃 東 區 汽 車 停 車 場 及 出 入 口 分 佈 構 想 圖 6 圖 2-7 原 東 區 開 發 階 段 分 期 圖 7 圖 2-8 東 區 中 程 開 發 階 段 的 議 題 7 圖 3-1 臺 大 校 總 區 發 展 示 意 圖 9 圖 3-2 臺 大 校 總 區 分 區 示 意 圖 10 圖 3-3 臺 大 校 總 區 校 園 紋 理 及 開 放 空 間 示 意 圖 11 圖 3-4 臺 大 東 區 規 劃 校 園 紋 理 及 開 放 空 間 現 況 圖 13 圖 3-5 臺 大 東 區 規 劃 校 園 紋 理 及 開 放 空 間 沿 伸 構 想 圖 13 圖 3-6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方 案 構 想 圖 14 圖 3-7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使 用 分 區 圖 15 圖 3-8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近 中 程 規 劃 範 圍 示 意 圖 17 圖 3-9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範 圍 示 意 圖 17 圖 3-10 近 中 程 規 劃 開 放 空 間 及 廣 場 分 佈 示 意 圖 18 圖 3-11 長 程 規 劃 開 放 空 間 及 廣 場 分 佈 示 意 圖 18 圖 3-12 校 總 區 開 放 空 間 串 聯 示 意 圖 18 圖 3-13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生 活 設 施 配 置 構 想 圖 19 圖 3-14 臺 大 校 總 區 主 要 汽 車 動 線 圖 20 圖 3-15 臺 大 校 總 區 主 要 行 人 / 自 行 車 動 線 圖 20 圖 3-16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交 通 動 線 構 想 圖 21 圖 3-17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舟 山 路 100 巷 調 整 交 通 動 線 構 想 圖 22 圖 3-18 東 區 R01( 辛 亥 門 道 ) 景 觀 道 路 剖 面 示 意 圖 23 圖 3-19 東 區 水 杉 道 景 觀 道 路 剖 面 示 意 圖 24 圖 3-20 東 區 R02 服 務 性 道 路 剖 面 示 意 圖 25 圖 3-21 東 區 楓 香 道 景 觀 道 路 剖 面 示 意 圖 26 圖 3-22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行 人 徒 步 區 構 想 圖 27 圖 3-23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防 災 動 線 構 想 圖 27 圖 3-24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汽 機 車 停 車 構 想 圖 28 圖 3-25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自 行 車 停 車 構 想 圖 29 圖 3-26 臺 大 東 區 供 電 系 統 圖 30 iii
圖 3-27 臺 大 東 區 自 來 水 幹 管 分 佈 圖 30 圖 3-28 臺 大 東 區 汙 排 水 系 統 圖 31 圖 3-29 臺 大 東 區 雨 排 水 系 統 圖 31 圖 3-30 臺 大 東 區 電 信 幹 線 圖 32 圖 3-31 臺 大 東 區 瓦 斯 系 統 圖 32 圖 3-32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近 中 程 規 劃 構 想 圖 33 圖 3-33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構 想 圖 34 圖 4-1 校 總 區 建 築 物 入 口 與 軸 線 關 係 示 意 圖 38 圖 4-2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規 劃 建 築 高 度 限 制 構 想 圖 38 圖 4-3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建 築 物 退 縮 線 構 想 圖 39 圖 4-4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藍 點 景 觀 及 中 水 系 統 儲 水 裝 置 位 置 構 想 圖 50 圖 4-5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夜 間 照 明 構 想 圖 52 圖 4-6 東 區 規 劃 現 有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位 置 圖 53 圖 4-7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指 標 設 置 位 置 構 想 圖 54 圖 5-1 臺 大 東 區 受 保 護 樹 木 位 置 圖 56 表 目 錄 表 2-1 東 ( 北 ) 區 各 小 區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一 覽 表 3 表 2-2 原 校 總 區 東 ( 北 ) 區 小 區 用 途 及 劃 分 建 議 表 4 表 3-1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部 份 小 區 開 發 規 模 表 15 表 3-2 調 整 後 東 區 小 區 面 積 及 用 途 建 議 表 16 表 3-3 開 放 空 間 面 積 比 較 表 18 表 3-4 東 區 車 道 系 統 22 iv
20120502 期 初 報 告 書 審 核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項 次 頁 碼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形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1 發 揚 樓 正 式 名 稱 為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因 此 第 7 及 16 頁 生 物 晶 片 大 樓 的 寫 法 需 要 修 正 2 第 15 頁 表 3-1 A6 小 區 使 用 強 度 上 限 中 建 蔽, 容 積 及 預 計 樓 高 ( 地 上 只 有 4 層 ) 等, 是 否 沒 有 把 發 揚 樓 的 部 分 納 入 考 慮 3 潘 冀 這 邊 建 請 將 第 21 頁 劃 定 之 緊 急 防 災 動 線, 修 訂 為 通 路 ( 發 揚 樓 預 定 位 置 北 側 ) 4 P16 近 期 規 劃 預 定 拆 除 之 建 築 物 中 未 達 年 限 者 : 男 單 身 宿 舍 中 非 大 樓 AT3008 生 機 系 二 館 應 更 正 名 稱 為 農 機 二 號 館 另 生 機 系 儲 藏 ( 油 槽 ) 應 更 正 名 稱 為 農 機 系 儲 藏 室 ( 油 庫 ) 5 P16 36 37 近 中 程 規 劃 構 想 ( 規 劃 2 棟 新 建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1 生 活 設 施 ) 有 異, 是 否 修 正 37 頁 較 符 一 致 性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1 報 告 書 完 整 性 : 不 知 道 本 案 訂 定 之 合 約 範 圍, 以 個 人 觀 點 來 說, 希 望 仍 以 東 ( 北 ) 相 同 範 圍 來 檢 討, 含 括 所 有 基 本 資 料 和 章 節 對 於 未 來 查 詢 資 料 的 人, 只 要 閱 讀 一 本 報 告 書 即 可, 不 需 要 前 後 版 本 對 照 來 看 又 如 位 於 基 隆 路 邊 的 新 建 機 車 停 車 場 因 未 在 劃 定 檢 討 範 圍 內, 所 以 未 在 報 告 書 中 呈 現, 但 其 供 應 大 量 機 車 停 車 位 ( 因 應 全 校 新 建 工 程 法 停 需 求 ), 對 本 區 和 全 校 發 展 皆 有 影 響, 應 予 納 入 2 最 近 總 務 處 與 校 規 小 組 希 望 能 檢 討 全 校 自 行 車 停 車 空 間 與 劃 設 行 人 ( 優 先 ) 專 用 區 ( 沒 有 汽 車 腳 踏 車, 或 是 如 何 限 定 腳 踏 車 ), 在 報 告 書 裡 也 初 步 討 論 到 此 議 題 建 議 是 否 可 能 先 以 此 區 為 示 範 規 劃, 討 論 腳 踏 車 路 外 集 中 設 置 或 路 邊 線 性 分 散 設 置 之 規 劃, 以 及 腳 踏 車 位 調 整 行 人 ( 優 先 ) 專 用 區 之 劃 設? 3 雨 水 回 收 再 利 用 : 校 總 區 將 於 今 年 全 部 完 成 汙 水 管 線 接 管 工 程, 將 雨 污 水 分 離 雨 水 回 收 再 利 用 為 關 切 議 題, 希 望 可 以 留 住 水 資 源 並 能 利 用 4 藍 點 或 藍 帶 : 本 區 東 北 側 為 地 勢 較 低 漥 處, 且 已 有 法 律 學 院 新 建 弄 春 池, 本 區 的 藍 帶 景 觀 似 乎 可 以 納 入 整 理 和 討 論 5 辛 亥 門 道 尚 未 正 式 命 名, 未 來 為 本 校 重 要 道 路, 另, 俟 社 科 院 大 樓 完 工 後, 現 有 道 路 兩 側 汽 車 停 車 位 應 會 取 消, 未 來 是 否 有 可 能 調 整 縮 減 路 寬, 增 加 綠 帶, 種 植 具 特 色 的 樹 木 植 栽 ( 考 量 與 楓 香 並 存 ), 並 以 此 為 道 路 命 名? 6 有 關 本 區 東 西 向 道 路 貫 通 議 題, 近 日 來 為 資 工 所 高 度 關 切 議 題 水 杉 道 可 能 貫 通 的 期 程, 或 是 於 機 械 系 焚 化 爐 實 驗 室 拆 除 後, 是 否 即 能 有 助 於 東 西 向 交 通 改 善? 需 加 以 討 論 v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報 告 書 表 3-1 已 修 正 小 請 潘 冀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參 考 第 15 頁 圖 3-6, 開 放 空 間 L3-1 與 小 區 A6 之 間 沒 有 設 置 通 道 之 必 要 性, 並 規 劃 此 區 為 行 人 徒 步 區 細 部 規 範 將 規 範 建 築 線 由 開 放 空 間 退 縮 以 留 設 帶 狀 性 開 放 空 間, 可 當 緊 急 疏 散 動 線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報 告 書 37 頁 已 修 正 東 區 使 用 現 況 相 關 資 訊 已 列 於 附 件 中, 便 於 查 詢 基 隆 路 停 車 塔 位 置 已 標 示 於 圖 面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20 頁 圖 3-15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方 案 行 人 徒 步 區 構 想 圖, 以 及 22 頁 圖 3-18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方 案 自 行 車 停 車 構 想 圖 校 園 東 區 辛 亥 路 與 基 隆 路 交 會 附 近 為 地 勢 最 低 的 區 域, 建 議 於 此 設 置 雨 水 回 收 池, 並 可 於 地 面 層 設 置 相 關 藍 點 景 觀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20 頁 目 前 規 劃 建 議 本 道 路 沿 街 植 栽 應 延 續 既 有 的 楓 香 樹, 加 強 其 景 觀 道 路 的 特 色, 並 建 請 校 方 為 此 道 路 命 名 於 下 次 簡 報 時 提 出 加 寬 兩 側 行 人 道 並 減 少 中 間 車 行 道 路 寬 度 生 醫 工 程 館 啟 用, 機 械 系 焚 化 爐 實 驗 室 拆 除 後 資 工 所 面 前 道 路 即 可 貫 通 若 規 劃
項 次 頁 碼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形 7 在 4 1 中 討 論 到 建 築 物 牆 面 線, 請 問 是 否 明 確 指 定 退 縮 距 離, 劃 定 人 行 道 腳 踏 車 道? 中 的 卓 越 三 期 成 案, 農 機 二 號 館 拆 除 後, 水 杉 道 就 可 貫 通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8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大 樓, 在 報 告 書 中 寫 為 生 物 晶 片 大 樓, 是 否 誤 植? 建 築 物 外 形 與 校 發 會 通 過 規 劃 構 想 書 不 同, 是 否 有 其 他 考 量?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9 於 依 校 園 紋 理 調 整 建 築 物 座 向 後, 黑 森 林 綠 地 面 積 增 加 惟 建 築 物 與 綠 地 關 係, 或 新 增 綠 地 與 黑 森 林 的 關 係, 仍 屬 模 糊, 是 否 還 會 進 一 步 討 論? 新 增 綠 地 與 黑 森 林 將 合 為 一 完 整 開 放 空 間 10 尚 未 看 到 照 明 的 討 論, 請 問 是 否 還 會 再 補 充?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11 表 3 1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方 案 開 發 規 模 表, 建 議 納 入 東 區 範 圍 所 有 小 區, 呈 現 開 發 量 上 限, 以 利 全 區 檢 討 未 來 發 展 之 開 發 總 量 總 務 處 / 事 務 組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加 入 東 區 範 圍 所 有 小 區, 惟 原 規 劃 未 載 明 發 量 上 限, 且 東 區 其 他 小 區 ( 未 包 含 於 本 次 檢 討 範 圍 的 區 域 ) 多 為 近 期 興 建 的 館 舍 且 區 內 呈 飽 和 現 象, 於 近 中 程 階 段 變 化 的 機 會 不 大 1 P3 圖 2-1 東 ( 北 ) 區 全 區 配 置 現 況 圖 小 區 1 臨 時 替 代 道 路 尚 未 恢 復 成 綠 地, 與 現 況 有 誤, 建 請 修 正 2 P4 圖 2-2 東 北 區 長 程 規 劃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A2-1 與 A6-1 因 有 卓 越 三 期 及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大 樓 工 程 與 圖 上 標 示 不 符, 建 請 建 築 師 查 明 後 修 正 3 P5 指 定 廣 場 空 間 開 放 部 分, 辛 亥 門 廣 場 因 辛 亥 門 維 持 原 樣 不 予 變 動, 是 否 作 為 廣 場 部 分, 建 請 建 築 師 查 明 後 修 正 4 P6 圖 2-6 P22 圖 3-17 及 圖 3-18 原 基 隆 路 156 巷 平 面 機 車 停 車 場, 未 來 係 為 教 學 二 期 停 車 設 施 機 車 停 車 塔, 亦 有 提 供 機 車 及 自 行 車 停 放, 建 請 建 築 師 將 上 揭 機 車 塔 增 加 進 去 5 P19 圖 3-12 校 總 區 主 要 汽 車 動 線 圖, 小 椰 林 道 垂 葉 榕 道 楓 香 道 桃 花 心 木 道 與 水 杉 道 亦 是 未 來 車 行 主 要 動 線, 建 請 建 築 師 修 正 6 P20 圖 3-14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方 案 交 通 動 線 構 想 圖, 資 訊 系 與 電 機 二 館 間 道 路 可 否 雙 向 通 車, 建 請 建 築 師 查 明 後 修 正 7 P21 汽 機 車 停 車 部 分 興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停 車 數 量 以 達 到 本 區 最 大 開 發 容 積 法 定 停 車 數 之 要 求 為 基 準, 之 後 東 區 校 舍 之 興 建 則 不 需 再 各 自 館 舍 中 設 置 停 車 場, 僅 需 繳 交 法 定 停 車 設 置 費 予 校 方, 並 將 其 法 定 汽 機 車 數 量 統 一 劃 設 於 外 圍 停 車 場 中 8 P22 圖 3-18 自 行 車 停 車 構 想 圖 部 分, 未 包 含 社 科 院 國 發 所 新 聞 所 社 會 系 與 資 工 系 間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圖 2-2 是 原 先 東 北 區 長 程 規 劃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是 以 解 釋 東 區 規 劃 需 要 調 整 的 原 因 調 整 後 的 圖 面 都 已 呈 現 卓 越 三 期 及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大 樓 P5 圖 2-3 是 原 先 原 規 劃 東 區 開 放 空 間 分 佈 構 想 圖 東 區 調 整 後 的 圖 面 已 無, 辛 亥 門 廣 場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待 機 械 系 焚 化 爐 實 驗 室 拆 除 後 資 工 所 面 前 道 路 即 可 貫 通 雙 向 通 車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vi
20120618 報 告 書 修 正 版 機 關 簡 報 審 核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項 次 頁 碼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形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1 P1 東 區 位 置 現 況, 臨 時 替 代 道 路 尚 未 恢 復 成 綠 地, 與 現 況 有 誤, 建 請 修 正 2 P8 東 區 校 門 廣 場 與 生 活 廣 場 規 劃 為 何? 校 門 廣 場 係 比 照 羅 斯 福 路 大 門 形 式, 另 開 闢 出 入 口 提 供 車 輛 與 人 員 進 出? 3 P15 交 通 動 線 規 劃 構 想 中, 行 人 徒 步 區 部 分 係 包 含 自 行 車 等 車 輛 禁 止 通 行? 另 交 通 動 線 構 想 圖, 資 訊 系 與 電 機 二 館 間 道 路 可 否 雙 向 通 車, 建 請 建 築 師 查 明 後 修 正 4 P16 楓 香 道 俟 社 科 院 大 樓 興 建 完 成, 其 地 下 停 車 場 使 用 時, 將 針 對 兩 側 車 位 進 行 塗 銷 事 宜, 另 自 行 車 行 駛 習 慣 係 為 外 側 車 道, 行 人 行 走 習 慣 靠 內 側 行 走, 建 議 行 人 道 與 自 行 車 道 進 行 對 調 5 P17 長 程 規 劃 汽 機 車 停 車 構 想 圖 中, 霖 澤 館 萬 才 館 明 達 館 新 聞 所 發 揚 樓 及 卓 越 三 期 大 樓 地 下 室 皆 為 本 校 汽 車 停 車 場, 建 請 建 築 師 修 正 6 P17 長 程 規 劃 自 行 車 停 車 構 想 圖 中, 原 國 發 所 新 聞 所 及 社 會 系 前 方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係 為 社 科 院 大 樓 興 建 期 間 臨 時 替 代 之 停 放 區, 俟 社 科 院 大 樓 興 建 完 成, 將 予 以 撤 銷, 且 社 科 院 大 樓 周 邊 無 設 置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恐 造 成 該 區 域 自 行 車 違 停 情 況 嚴 重, 建 請 建 築 師 修 正 7 P17 汽 機 車 停 車 部 分 於 基 隆 路 與 辛 亥 路 口 處 興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停 車 數 量 以 達 到 本 區 最 大 開 發 容 積 法 定 停 車 數 之 要 求 為 基 準, 之 後 東 區 校 舍 之 興 建 則 不 需 再 各 自 館 舍 中 設 置 停 車 場, 僅 需 繳 交 法 定 停 車 設 置 費 予 校 方, 並 將 其 法 定 汽 機 車 數 量 統 一 劃 設 於 外 圍 停 車 場 中 8 P18 校 總 區 主 要 車 行 出 入 口 動 線 圖, 語 言 中 心 前 方 應 為 人 行 出 入 口, 建 請 建 築 師 修 正 9 因 為 目 前 辛 亥 路 與 基 隆 路 交 口 的 交 通 已 很 繁 忙, 如 果 將 地 下 停 車 場 出 入 口 設 置 於 辛 亥 路 上, 恐 將 造 成 辛 亥 路 交 通 的 混 亂 如 果 只 設 進 口, 於 他 處 另 覓 出 口 或 許 較 可 行 10 將 來 社 科 院 遷 回 本 區, 本 區 人 口 將 達 10000 人 以 上, 規 劃 時 要 考 量 未 來 交 通 量 很 大 11 校 方 預 計 於 目 前 BOT 宿 舍 旁 再 增 加 約 4000 床 的 宿 舍, 要 考 量 未 來 宿 舍 區 的 人 流 由 長 興 街 口 以 及 辛 亥 路 口 橫 越 基 隆 路 的 安 全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生 活 廣 場 為 與 生 活 設 施 結 合 之 開 放 空 間, 提 供 學 生 集 結 與 交 流, 東 區 校 門 廣 場 為 提 供 舟 山 路 與 基 隆 路 交 口 之 校 門 意 象, 僅 提 供 人 員 出 入 參 考 報 告 書 22 頁, 東 區 校 門 廣 場 構 想 圖 行 人 徒 步 區 僅 提 供 行 人 使 用, 禁 止 自 行 車 通 行 資 訊 系 與 電 機 二 館 間 道 路 路 寬 為 18m( 車 道 6.3m, 一 側 為 6m 停 車 空 間, 一 側 為 6m 綠 地 ), 於 機 械 焚 化 爐 實 驗 室 拆 除 後, 道 路 重 新 整 理 後 可 雙 向 通 車 參 考 報 告 書 25 頁,R02 道 路 規 劃 構 想 圖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報 告 書 已 載 明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未 來 本 區 人 流 及 自 行 車 流 量 敝 人 大 增, 人 行 道 加 寬, 並 設 置 獨 立 的 人 行 道 與 自 行 車 道 是 必 要 的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vii
項 次 頁 碼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形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1 未 來 東 區 大 部 分 的 館 舍 都 是 8 至 10 層 樓 或 更 高, 而 生 活 設 施 位 於 本 區 中 央 只 有 4 層 樓, 比 例 上 似 乎 太 矮, 是 否 有 機 會 增 加 樓 層 高 度, 如 此 可 降 低 生 活 設 施 的 壓 迫 感 2 自 行 車 設 置 應 遵 行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自 行 車 停 車 位 調 整 規 劃 要 點, 新 建 工 程 內 優 先 規 劃 設 置 地 下 化 或 半 地 下 化 停 車 場 為 原 則, 儘 量 集 中 設 置, 不 要 設 在 路 邊, 設 置 於 館 舍 旁 邊 時 也 應 配 合 適 當 遮 蔽 與 綠 美 化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報 告 書 已 載 明 3 請 澄 清 社 科 院 地 下 停 車 場 入 口 位 置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4 發 揚 樓 與 生 活 廣 場 間 應 有 綠 化 植 栽 的 緩 衝 空 間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5 請 建 議 在 水 杉 道 貫 通 至 辛 亥 門 道 之 前 東 西 向 交 通 的 替 代 道 路 為 何? 因 實 際 車 流 量 並 不 大, 建 議 以 R02 服 務 性 道 路 為 替 代 道 路 林 副 總 務 長 俊 全 1 學 務 組 已 計 劃 於 長 興 校 區 新 建 4000 人 宿 舍, 跨 越 基 隆 路 的 自 行 車 天 橋 要 一 併 顯 示 於 本 案 規 劃 圖 面 2 由 辛 亥 門 至 長 興 門 的 通 道 最 好 能 保 持 通 樣 的 路 寬, 更 由 於 未 來 大 量 住 宿 人 流 由 長 興 校 門 進 出, 長 興 門 兩 側 人 行 道 也 應 於 長 程 規 劃 時 同 步 拓 寬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3 請 提 供 舟 山 路 與 基 隆 路 交 口 的 校 門 廣 場 入 口 意 象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4 發 揚 樓 配 置 與 黑 森 林 綠 地 的 相 對 關 係 應 再 確 認, 並 確 認 綠 地 面 積 不 要 減 少 viii
20120912 許 添 本 老 師 諮 詢 會 議 項 次 頁 碼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形 許 添 本 老 師 意 見 1 校 園 動 線 應 以 學 生 活 動 動 線 為 主, 車 流 動 線 不 應 為 主 要 議 題 車 輛 有 通 行 路 徑 即 可, 若 須 繞 行 也 並 非 不 可 行, 僅 需 改 善 車 道 的 轉 彎 空 間, 使 其 不 致 形 成 危 險 空 間 不 見 得 為 了 要 規 劃 十 字 交 叉 格 子 路, 而 拆 掉 房 子, 以 維 持 空 間 發 展 紋 理 道 路 路 型 與 寬 度 設 計 方 式, 應 該 讓 汽 車 無 法 快 速 穿 越 2 校 園 空 間 應 由 廣 場 或 開 放 空 間 組 合 形 塑 而 成, 而 不 是 由 道 路 分 割 而 成 3 台 大 校 園 的 開 放 空 間 如 : 舟 山 路 醉 月 湖 漸 漸 改 善 後 已 成 為 大 家 散 步 而 至 的 一 個 節 點, 東 區 的 黑 森 林 就 是 下 一 個 可 改 進 的 機 會 4 台 大 校 總 區 多 以 丁 字 路 為 主, 有 利 於 創 造 廣 場 活 動 空 間 校 園 動 線 要 避 免 十 字 路 口, 以 降 低 交 通 交 錯 號 誌 設 置 等 等 5 因 為 長 興 校 門 學 生 的 流 量 很 大, 建 議 辛 亥 門 道 與 舟 山 路 交 口 盡 量 避 免 穿 過 性 交 通, 非 不 得 已 則 可 以 圓 環 形 式 處 理 6 校 園 內 的 道 路 可 以 寬 敞, 但 是 實 際 車 行 的 部 分 不 必 要 寬, 雙 向 單 車 道 5.5 米 寬 度 就 足 夠 了, 人 行 道 可 較 寬 敞 以 提 供 愉 悅 的 步 行 路 徑 人 行 道 和 汽 車 道 之 間 的 緩 衝, 以 軟 性 阻 隔 作 緩 衝, 約 高 2-5 公 分 的 路 緣 收 邊 7 校 園 規 劃 應 注 意 各 個 綠 地 的 串 聯, 形 成 連 續 性 綠 帶, 並 以 徒 步 系 統 串 連, 於 綠 地 間 創 造 一 條 新 的 林 蔭 道, 成 為 飯 後 的 散 步 空 間 可 以 規 劃 一 條 散 步 道, 從 黑 森 林 一 路 走 到 體 育 場, 不 必 擔 心 車 子 威 脅, 適 於 走 路 散 步 思 考 的 路 徑 未 來 新 建 築 物 座 落 基 地 位 置, 應 避 免 造 成 系 統 串 連 的 阻 礙 參 考 報 告 書 11 頁,3-3 臺 大 校 總 區 開 放 空 間 ( 校 園 紋 理 ) 參 考 報 告 書 12 頁,3-4-2 開 放 空 間 的 延 續 串 連 報 告 書 第 三 章 規 劃 構 想 台 大 校 園 紋 理 即 分 析 台 大 校 園 的 主 要 道 路 多 是 以 建 築 物 為 端 景, 沒 有 通 過 性 交 通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也 是 依 此 原 則 規 範 建 築 配 置 參 考 報 告 書 22 頁, 圖 3-17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舟 山 路 100 巷 調 整 交 通 動 線 構 想 圖 參 考 報 告 書 22 頁, 表 3-4 東 區 車 道 系 統, 詳 列 東 區 各 道 路 寬 度 以 及 實 際 車 行 寬 度 參 考 報 告 書 18 頁, 圖 3-12 校 總 區 開 放 空 間 串 聯 示 意 圖 ix
20121009 修 正 二 版 校 規 意 見 回 覆 項 次 頁 碼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形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意 見 1 第 二 章 引 用 之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請 標 示 小 區 範 圍 線 2 第 三 章, 表 3-1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部 份 小 區 開 發 規 模 表 ( 本 規 劃 調 整 方 案 為 各 小 區 使 用 強 度 上 限 ),A5 小 區 現 況 已 超 過 建 蔽 率 40% 容 積 率 240%, 請 依 實 際 使 用 修 正 數 值 表 3-2 調 整 後 東 區 小 區 面 積 及 用 途 建 議, 將 小 區 A, 分 作 A-1 及 A-2, 請 於 圖 3-7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使 用 分 區 圖 標 示 A-1 與 A-2 之 範 圍, 小 區 A-1 之 建 蔽 率 與 容 積 率 請 檢 討 是 否 超 出 40% 與 240% 3 第 16 頁,3-5-1-2 近 中 程 規 劃 ( 十 年 內 ), 農 機 系 二 號 館 應 修 正 為 農 機 二 號 館 第 19 頁 3-5-3 生 活 設 施 規 劃, 小 區 8 新 建 館 舍, 於 地 面 層 增 加 生 活 設 施 或 餐 飲 設 施? 圖 面 與 文 字 敘 述 需 一 致 第 21 頁, 圖 3-16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交 通 動 線 構 想 圖, 漏 標 示 R06, 請 修 正 4 第 22 頁, 表 3-4 東 區 車 道 系 統, 請 檢 查 數 值 與 道 路 剖 面 圖 標 示 一 致 圖 3-18 至 3-20 之 道 路 剖 面 線, 請 補 充 標 示 剖 面 線 位 置 之 平 面 圖 圖 3-19 3-20, 現 況 圖 與 長 程 規 劃 構 想 圖 請 以 同 一 剖 面 位 置 呈 現 前 後 差 異, 以 利 對 照 比 較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參 考 報 告 書 附 件 二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圖 3-19 3-20, 並 無 改 變 現 況, 長 程 規 劃 因 舊 有 建 築 拆 除 後, 道 路 重 新 規 劃, 故 提 供 剖 面 參 考 但 提 供 相 對 參 考 牆 面 線, 以 利 對 照 比 較 5 第 27 頁, 圖 3-23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汽 機 車 停 車 構 想 圖, 請 補 充 標 示 汽 機 車 停 車 場 出 口 位 置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6 第 28 頁, 圖 3-24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自 行 車 停 車 構 想 圖, 現 況 於 萬 才 館 東 側 有 既 設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請 補 充 舟 山 路 與 基 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路 口 新 設 校 園 人 行 出 入 口, 與 生 電 資 大 樓 東 側 新 增 綠 地 間 請 規 劃 人 行 散 步 道, 圖 面 上 該 處 標 示 為 自 行 車 停 車 範 圍, 是 否 衝 突, 請 檢 討 7 第 29 頁,3-5-6-1 供 電 至 3-5-6-6 瓦 斯, 請 於 圖 面 上 標 示 圖 例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8 第 30 頁,3-5-6-3 汙 排 水, 請 與 營 繕 組 水 電 股 確 認 本 區 汙 水 處 理 方 式, 是 否 為 實 驗 室 所 產 生 的 酸 鹼 廢 水 及 一 般 實 驗 廢 水 將 於 建 築 物 內 自 設 廢 水 處 理 設 備? 9 第 33 頁, 圖 3-26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構 想 圖 之 圖 面 請 補 充 串 接 本 區 入 口 廣 場 與 綠 帶 之 散 步 小 徑 10 第 四 章, 第 37 頁,4-1-1 建 築 配 置 高 度 及 退 縮,2. 建 築 高 度, 國 青 大 樓 現 況 為 11 層 樓, 請 修 正 圖 4-2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建 築 高 度 限 制 構 想 圖, 該 區 之 高 度 標 示 人 行 散 步 道 可 於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細 部 設 計 時 一 併 規 劃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實 驗 室 所 產 生 的 酸 鹼 廢 水 及 一 般 實 驗 廢 水 委 請 專 人 處 理 於 臺 大 東 南 區 規 劃 時, 校 規 委 員 曾 提 出 散 步 小 徑 是 由 人 走 出 來 的, 建 議 不 要 刻 意 劃 定 本 區 入 口 廣 場 與 綠 帶 之 散 步 小 徑 的 構 想 可 參 考 第 22 頁, 圖 3-17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11 第 48 頁,4-6 公 共 藝 術, 請 將 現 有 公 共 藝 術 整 理 表 列, 法 律 學 院 近 期 新 設 一 件 公 共 藝 術, 請 補 充 12 第 五 章,5-2-1 校 園 百 大 老 樹 保 護 及 樹 籍 建 立, 請 補 充 圖 面, 標 示 本 區 老 樹 分 布 位 置 圖 13 附 件 二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區 使 用 現 況 資 訊, 請 依 現 況 修 正 基 地 現 況 分 析, 納 入 社 會 科 學 院 大 樓 生 電 資 大 樓 卓 越 三 期 機 車 停 車 場 等 新 建 工 程 一 併 檢 討 建 蔽 率 容 積 率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56 頁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參 考 報 告 書 附 件 二 x
20121017 校 規 委 員 會 議 意 見 回 覆 項 次 頁 碼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形 周 素 卿 委 員 意 見 1 生 態 性 綠 色 校 園 定 位, 要 列 出 準 則, 將 來 蓋 生 機 大 樓 接 下 來 蓋 A8, 這 兩 棟 會 引 導 這 個 區 域 將 來 的 定 位, 綱 領 若 不 先 定 下 來, 將 來 就 不 會 變 成 綠 的 校 園 2 這 個 區 域 重 新 的 調 整 很 好, 通 常 考 慮 大 的 交 通 軸 線 時, 重 要 軸 線 端 點 的 景 致 如 何 不 受 破 壞? 總 圖 後 面 的 端 點 蟾 蜍 山 很 清 楚 很 漂 亮, 水 杉 道 要 打 通 的 話, 對 出 去 的 端 景 是 什 麼? 請 規 劃 單 位 檢 視 若 校 內 周 圍 要 建 高 樓, 涉 及 端 景 的 周 邊 高 層 建 築, 端 景 要 有 建 築 設 計 準 則, 讓 端 景 更 能 突 顯 特 色 3 黑 森 林 早 期 是 瑠 公 圳, 這 裡 有 一 些 圳 道 地 勢 較 低, 原 來 的 水 紋 如 果 沒 辦 法 維 持, 如 何 轉 變 為 設 計 元 素, 可 以 增 加 指 導 性 原 則 (guideline) 4 實 質 發 展 計 畫 的 建 議, 應 該 要 提 供 最 具 體 的 指 導 原 則, 新 蓋 建 築 的 建 蔽 率 容 積 率 建 築 線 建 築 的 方 位 建 築 的 樣 式, 這 幾 個 要 項 在 實 際 計 畫 的 原 則 上 都 有 這 些 大 項, 但 實 際 的 內 文, 將 來 做 規 劃 時 是 否 具 有 指 導 性 才 是 關 鍵, 目 前 有 些 指 導 性 不 夠 關 鍵, 例 如 建 築 配 置, 指 導 性 的 準 則 是 什 麼 考 量? 做 為 將 來 的 指 導 綱 領 要 明 確 報 告 書 第 五 章 已 將 永 續 校 園 相 關 設 計 準 則 載 明, 執 行 實 質 設 計 時 也 會 有 一 定 的 審 核 程 序 水 杉 道 要 打 通 對 出 去 的 端 景 是 生 活 廣 場 端 景 的 設 計 準 則 詳 述 於 第 四 章, 第 41 頁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第 50 頁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增 述 建 築 設 計 原 則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第 40 頁 康 旻 杰 委 員 意 見 1 平 面 配 置 的 方 位 是 如 何 規 畫 出 來? 這 份 報 告 缺 乏 基 地 的 實 質 調 查 及 細 膩 的 分 析, 要 談 生 態 校 園, 應 該 檢 討 現 有 的 哪 些 區 域 是 生 態 成 熟 的, 例 如 教 職 員 宿 舍 完 全 沒 有 描 述 的 狀 況 下, 直 接 被 取 代 掉 ; A8-1 的 建 築 為 何 是 這 個 走 向, 將 來 的 西 曬 要 如 何 處 理? 應 該 要 有 基 地 分 析 的 道 理, 來 告 訴 我 們 為 何 採 取 這 樣 的 配 置 2 臺 大 需 要 重 視 老 生 態 區, 過 去 少 干 擾 的 生 態 區, 這 樣 去 談 生 態 校 園 才 有 意 義 3 是 否 因 為 A8 及 A8-1 分 開 了, 所 以 在 配 置 建 築 物 時 是 順 著 細 分 的 地 形 做 配 置, 在 談 總 體 配 置 沒 有 原 則 可 言, 基 地 計 畫 要 有 些 原 則 是 來 自 前 階 段 的 基 地 分 析, 來 自 地 形 地 貌 與 歷 史 的 紋 理, 建 議 先 不 要 用 區 塊 的 劃 分 去 思 考 建 築 物 的 配 置, 而 是 整 體 的 考 慮 微 氣 候 水 紋 等, 希 望 可 將 前 階 段 的 基 地 分 析 做 的 更 準 確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現 況 描 述 請 參 考 附 件 二 以 及 報 告 書 第 二 章, 第 7 頁 配 置 圖 已 修 正 本 案 為 台 大 東 區 規 畫 調 整, 配 置 僅 為 形 塑 開 放 空 間, 未 來 由 實 質 設 計 的 建 築 師 檢 討 建 物 配 置 生 態 校 園 的 執 行 準 則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五 章, 第 55-57 頁 配 置 圖 已 修 正 A8 及 A8-1 的 劃 分 是 考 量 若 校 方 因 經 費 或 其 他 因 素 不 能 一 次 規 劃 開 發 小 區 8, 可 分 期 規 劃 設 計, 但 建 議 沿 辛 亥 路 形 分 區 興 建, 以 維 持 對 市 區 紋 理 的 尊 重 黃 麗 玲 委 員 意 見 1 東 區 這 個 空 間 是 目 前 學 校 行 人 走 路 最 不 舒 服 的 地 方, 目 前 的 空 間 是 為 汽 車 設 計 的, 未 來 的 規 劃 可 以 讓 人 有 舒 適 的 空 間, 設 計 上 可 多 思 考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第 45-46 頁, 詳 述 行 人 步 道 以 及 建 築 中 介 空 間 的 設 計 規 範 2 舖 面 很 重 要, 路 型 動 線 舖 面 的 設 計 要 放 在 一 起 談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第 47 頁, 詳 述 道 路 鋪 面 設 計 規 範 xi
項 次 頁 碼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形 3 未 來 30 年 的 構 想, 自 行 車 有 沒 有 其 他 發 展 的 可 能? 校 園 內 有 沒 有 可 能 不 需 要 自 己 的 自 行 車, 而 是 有 定 點 可 以 借 用 自 行 車, 自 行 車 停 車 空 間 區 位 要 再 多 思 考 4 學 校 考 慮 公 共 藝 術 的 過 程 是 如 何 處 理? 未 來 可 能 有 更 多 小 型 的 空 間, 藉 由 公 共 藝 術 議 題 帶 動 較 多 的 參 與, 思 考 校 園 的 意 象 與 歷 史 意 義 5 人 行 動 線 的 規 畫 可 否 多 考 量, 如 何 過 馬 路, 基 隆 路 與 辛 亥 路 的 馬 路 都 很 難 過, 通 行 的 問 題 及 舒 適 度, 建 議 考 量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29 頁, 建 議 校 方 設 置 共 用 自 行 車 系 統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53 頁, 建 議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應 多 方 參 與 於 台 大 東 南 區 規 劃 時 已 提 出 穿 越 基 隆 路 的 改 善 方 案 6 要 強 化 校 園 廣 場 及 入 口 意 象, 斑 馬 線 的 規 劃 應 一 併 考 量 於 台 大 東 南 區 規 劃 時 已 提 出 穿 越 基 隆 路 的 改 善 方 案 劉 聰 桂 教 授 意 見 1 學 校 政 策 是 汽 車 停 車 外 圍 化, 但 椰 林 大 道 仍 違 反 這 個 原 則, 是 否 有 機 會 將 核 心 區 汽 車 外 移? 是 否 可 趁 此 機 會, 請 規 劃 單 位 考 量 是 否 有 機 會 地 下 化 或 外 圍 化 2 有 些 高 壓 水 泥 磚 舖 面 太 粗 糙 起 伏, 走 起 來 不 舒 服, 若 在 車 子 通 過 或 重 車 行 走 的 路 口, 更 常 常 破 損 或 鬆 脫 而 需 維 修 ; 建 議 採 用 不 同 顏 色 的 AC 舖 面 來 區 隔 即 可 建 請 校 方 參 考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22 頁 3 綠 建 築 銀 級 的 標 章 水 平 太 低, 台 北 市 都 是 鑽 石 級 的 要 求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57 頁 因 營 建 預 算 考 量 建 議 以 鑽 石 級 為 目 標 劉 權 富 委 員 意 見 1 指 標 系 統 圖 說 想 的 有 點 過 於 簡 單, 希 望 全 校 性 與 區 域 性 可 以 想 的 更 清 楚, 區 域 性 的 數 量 及 位 置, 希 望 可 進 一 步 檢 討 2 夜 間 照 明 和 校 區 安 全, 設 計 規 範 中 提 到 校 園 中 燈 具 形 式, 希 望 可 以 更 具 體 一 點, 目 前 的 文 字 較 籠 統, 後 續 可 能 無 法 規 範 建 議 將 校 方 之 前 做 的 夜 間 照 明 規 範 的 細 項 內 容 納 入 報 告 書 中 3 公 共 藝 術 作 品 不 要 限 定, 應 有 多 元 藝 術 教 育 的 方 向, 這 部 分 可 請 校 規 小 組 提 供 資 料 4 基 隆 路 端 點 做 校 園 廣 場, 圍 牆 是 否 會 打 掉? 廣 場 不 在 天 橋 的 軸 線 上 而 是 在 旁 邊, 所 以 沒 有 人 會 從 這 邊 進 來, 若 要 做 校 園 廣 場, 是 否 可 以 和 中 水 池 有 關 連? 基 隆 路 辛 亥 路 交 通 繁 忙, 會 來 廣 場 的 人 應 該 不 多, 建 議 減 少 廣 場 及 校 門 的 意 象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54 頁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參 考 報 告 書 附 件 四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53 頁, 建 議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應 多 方 參 與 廣 場 的 設 計 意 象 已 修 正 廣 場 的 設 置 是 為 將 來 長 興 校 區 增 加 的 4000 住 宿 人 口 穿 越 基 隆 路 辛 亥 路 口 的 行 人 使 用, 希 望 於 此 提 供 校 園 出 入 口 減 輕 長 興 校 門 的 交 通 流 量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頁 5 未 來 的 停 車 場 與 辛 亥 路 基 隆 路 交 岔 口 是 否 會 有 交 通 上 的 問 題? 建 議 未 來 停 車 場 出 入 口 設 置 是 在 靠 近 萬 才 館, 離 路 口 有 135 公 尺, 有 充 分 的 緩 衝 空 間 6 簡 報 中 樹 照 著 紫 色 及 綠 色 燈 光 那 張 照 片, 請 勿 放 入 報 告 書 中 xii
項 次 頁 碼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形 葉 德 銘 委 員 意 見 1 照 明 與 動 線 部 分 第 22 頁 圖 3-17, 學 生 自 基 隆 路 騎 腳 踏 車 到 校 本 部 常 出 車 禍, 行 車 的 動 線 可 能 不 足 且 安 全 性 需 考 量 2 照 明 的 部 分 不 是 照 行 道 樹, 照 道 路 比 照 樹 重 要 遵 照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夜 間 照 明 規 範 的 細 項 內 容 納 入 報 告 書 中, 參 考 報 告 書 附 件 四 3 學 校 道 路 以 樹 名 來 命 名, 辛 亥 路 到 長 興 街 沿 線 是 否 有 原 生 大 樹 可 先 調 查, 例 如 辛 亥 路 有 些 青 剛 櫟 生 長 的 不 錯, 或 許 可 供 日 後 植 栽 選 擇 與 配 置 之 參 考 目 前 規 劃 的 植 穴 1.2M 建 議 放 大, 以 利 大 樹 生 長 學 校 道 路 命 名 依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道 路 命 名 原 則 辦 理 為 避 免 移 植 現 有 行 道 樹 ( 楓 香 ), 故 僅 能 設 置 1.2M 植 穴 建 議 未 來 選 擇 較 細 長 之 樹 種, 與 現 有 楓 香 搭 配 成 蔭 社 科 院 邱 榮 舉 教 授 意 見 1 報 告 書 第 1 頁 之 計 畫 緣 起 及 目 標 1-1, 說 明 社 會 科 學 院 預 計 於 2012 年 完 工 啟 用, 但 據 了 解 社 科 院 新 大 樓 預 計 明 年 3 月 現 任 校 長 任 內 舉 辦 落 成 典 禮, 後 續 啟 用 典 禮 為 下 任 校 長, 預 計 2014 年 7 月 31 日 前 完 工 啟 用, 請 列 入 記 錄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2 目 前 學 生 常 反 應 尖 峰 時 間, 辛 亥 路 門 口 會 塞 車, 請 校 方 協 助 疏 導 請 校 方 協 助 疏 導 3 L1 是 社 科 院 與 電 資 學 院 肩 的 草 坪 開 放 空 間, 學 生 很 希 望 什 麼 時 後 可 以 回 復 草 坪, 廣 場 P1 與 L1 是 同 時 處 理 還 是 分 開 處 理? 若 同 時 處 理, 辛 亥 路 進 來 的 車 子 道 路 將 如 何 導 入 校 園? 如 何 處 理? 林 俊 全 昭 集 人 回 覆 社 科 院 替 代 道 路 在 中 菲 大 樓 未 拆 除 及 道 路 未 完 成 時, 暫 時 不 會 撤 除 生 機 系 方 煒 系 主 任 意 見 1 簡 報 第 10 頁, 在 東 區 規 畫 要 新 建 的 大 樓 中, 寫 明 教 學 研 究 使 用, 報 告 書 A2-1 區 塊 列 電 機 二 館 及 開 放 空 間, 但 生 機 系 在 這 邊 有 建 築 物 並 非 開 放 空 間, 後 面 還 有 一 塊 農 機 操 作 的 田, 希 望 可 依 照 現 有 空 間 去 規 劃, 而 非 假 想 是 空 地 去 規 劃, 學 校 與 生 機 系 尚 未 有 共 識 時, 這 樣 的 規 劃 不 被 尊 重 2 報 告 書 第 4 頁 有 寫 原 中 菲 大 樓, 但 生 機 館 就 變 成 空 地, 現 有 大 樓 就 不 見 了, 那 棟 大 樓 我 們 已 用 50 年, 請 考 慮 現 況 3 有 委 員 將 生 機 系 那 塊 地 要 蓋 的 大 樓 稱 為 生 機 大 樓, 如 果 真 的 是 生 機 大 樓 我 們 很 歡 迎, 但 是 那 棟 跟 生 機 系 沒 什 麼 關 係, 要 蓋 8 層 我 們 只 能 拿 到 1 層, 這 點 無 法 向 系 上 同 仁 溝 通 現 況 資 訊 請 參 考 附 件 二, 本 案 規 劃 是 依 校 方 2008/5/18 通 過 之 版 本 調 整 A6, A7, A8,A9 小 區 現 況 資 訊 請 參 考 附 件 二, 本 案 規 劃 是 依 校 方 2008/5/18 通 過 之 版 本 調 整 A6, A7, A8,A9 小 區 工 學 院 顏 家 鈺 院 長 回 覆 那 個 地 方 要 如 何 規 劃 還 不 清 楚, 若 工 學 院 可 以 使 用 的 話, 一 定 會 設 法 與 生 機 系 好 好 溝 通 植 微 系 劉 瑞 芬 系 主 任 意 見 報 告 書 第 4 頁 的 A6-3 寫 明 現 有 中 菲 大 樓 供 生 農 學 院 使 用, 到 了 第 16 頁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大 樓, 其 他 備 註 都 不 見 了, 是 否 可 將 最 新 的 訊 息 及 之 前 的 備 註 都 納 入 報 告 書 第 二 章 以 及 附 件 二 為 現 況 資 訊 新 建 中 之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大 樓 未 來 使 用 單 位 建 請 校 方 回 覆 xiii
項 次 頁 碼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形 學 代 會 洪 崇 晏 同 學 意 見 報 告 書 中 未 有 校 園 安 全 的 部 分, 例 如 緊 急 連 絡 電 話 警 衛 校 園 空 間 內 外 分 隔 緊 急 除 顫 器 設 置 位 置, 希 望 規 劃 單 位 可 以 進 一 步 考 量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52 頁 學 生 會 周 子 暐 同 學 意 見 1 報 告 書 中 有 關 自 行 車 沒 有 很 詳 細 的 資 料, 未 來 社 科 院 搬 回 後, 此 區 會 有 很 大 的 人 口, 自 行 車 也 會 成 為 很 大 的 問 題, 希 望 可 以 做 詳 細 的 現 地 調 查, 包 含 動 線 停 車 狀 況, 未 來 預 估 增 加 的 使 用 量 2 運 動 場 地 整 修, 學 生 會 著 手 調 查 學 生 對 體 育 場 地 的 需 求, 有 些 場 地 蠻 缺 乏, 建 議 可 以 與 學 生 一 起 作 檢 討, 納 入 規 劃 中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29 頁, 建 議 校 方 設 置 共 用 自 行 車 系 統 建 請 校 方 參 考 意 見 3 有 關 替 代 道 路 問 卷 或 規 劃 的 進 度 如 何? 建 請 校 方 回 覆 xiv
20121026 校 規 委 員 工 作 會 議 項 次 頁 碼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形 周 素 卿 委 員 意 見 1 校 區 內 圖 面 應 套 繪 整 合, 所 有 建 築 圖 面 應 回 饋 至 校 規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才 能 執 行 下 一 步 驟 2 校 園 規 劃 的 重 點 是 在 建 立 未 來 實 質 執 行 時 的 可 依 循 的 規 範, 是 否 將 建 築 設 計 的 準 則 再 具 體 的 呈 現 校 區 內 圖 面 多 經 由 各 次 發 包 的 個 案 底 圖 圖 面 合 併 完 成 建 請 學 校 需 整 體 測 繪 底 圖 建 築 圖 面 都 必 須 提 送 至 校 規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才 能 執 行 下 一 步 驟 參 考 報 告 第 四 章 已 修 正 3 穿 透 式 開 放 空 間 的 概 念 很 好, 但 是 用 詞 須 謹 慎, 院 落 會 給 人 產 生 各 個 學 院 自 有 的 私 密 空 間, 建 議 引 用 其 他 較 適 合 的 字 彙 參 考 報 告 書 43 頁, 於 院 落 後 加 註 英 文 Quadrangels 4 建 議 新 總 圖 後 方 綠 地 L2 的 區 塊 應 標 示 為 永 久 綠 地 L2 於 原 規 劃 案 標 示 為 綠 地 開 放 空 間, 本 計 畫 未 調 整 蔡 厚 男 委 員 意 見 1 學 校 的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要 建 置, 圖 資 要 正 確, 必 須 套 繪 全 校 圖 面, 並 改 善 公 共 環 境 2 新 建 築 的 格 局 與 日 據 時 代 已 經 不 同, 中 庭 (Courtyard) 式 開 放 空 間 將 不 符 時 代 的 格 局, 建 議 用 Yard 或 是 其 他 較 適 合 的 名 詞 3 公 共 系 統 要 先 整 合, 如 人 車 動 線 等, 校 園 應 以 行 人 為 本, 各 主 要 道 路 的 形 式 都 應 顯 現 清 楚 4 楓 香 道 不 宜 直 接 通 往 辛 亥 路, 應 至 桃 花 心 木 道 就 轉 彎, 因 為 語 言 中 心 是 對 外 開 放 的, 其 前 方 應 可 設 定 為 廣 場 的 型 態 5 景 觀 設 計 的 原 則 就 是 大 的 面 積 以 植 樹 為 主, 如 黑 森 林 ; 小 的 面 積 就 應 以 花 園 的 型 態 ( 較 精 緻 ) 來 設 計, 如 建 築 物 退 縮 空 間 ; 如 果 使 用 硬 舖 面, 就 形 成 廣 場 6 建 議 擴 建 黑 森 林 弄 春 池 的 水 域 與 水 深, 弄 春 池 可 成 為 暴 雨 調 節 池, 並 可 同 時 調 整 黑 森 林 的 樹 種 與 林 相, 搭 配 常 綠 樹, 使 黑 森 林 變 成 大 家 可 以 使 用 的 綠 地 7 校 園 建 築 與 辛 亥 路 的 關 係 要 清 楚, 新 建 的 幾 棟 館 舍 都 以 開 始 以 辛 亥 路 為 入 口, 是 校 園 關 心 周 邊 環 境 的 表 現 建 請 學 校 檢 討 委 員 意 見 參 考 報 告 書 43 頁, 於 院 落 後 加 註 英 文 Quadrangels 本 區 各 主 要 道 路 的 剖 面 以 及 規 劃 後 之 剖 面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23-26 頁 辛 亥 路 楓 香 道 門 是 人 行 出 入 口, 車 輛 原 本 就 不 通 行 建 請 校 方 檢 討 於 此 處 設 校 門 廣 場 的 可 行 性 景 觀 植 栽 設 計 原 則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47-49 頁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50 頁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45 頁 xv
20121116 全 校 意 見 交 流 會 議 項 次 頁 碼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形 教 職 員 宿 舍 范 允 安 教 授 意 見 1 建 議 汽 車 交 通 動 線 不 要 往 東 面 發 展, 儘 量 往 西 面 發 展 東 面 是 台 北 市 交 通 最 幅 稠 的 區 段 之 一, 有 兩 條 高 速 公 路 支 線 -- 辛 亥 路 快 速 道 路 與 基 隆 路 高 架 道 路 從 這 邊 經 過, 汽 機 車 擁 擠 交 通 繁 忙 不 適 合 在 舟 山 路 與 水 杉 道 貫 通 段 底 端 設 置 汽 車 出 入 口, 此 處 交 通 頻 繁 且 與 基 隆 路 呈 現 銳 角 交 接 建 議 汽 車 動 線 從 辛 亥 路 後 門 進 入 校 園 後, 往 西 面 經 水 杉 道 行 至 椰 林 大 道, 不 要 往 南 面 延 伸 建 議 舟 山 路 底 端 不 以 大 門 的 形 式, 面 對 高 架 道 路, 景 觀 不 佳, 僅 以 後 門 小 門 的 形 式 設 置 2 認 同 規 劃 單 位 對 於 研 究 大 樓 的 構 想, 臺 大 需 要 發 展 研 究 大 樓, 但 是 規 劃 內 容 缺 乏 提 供 研 究 人 員 住 宿 空 間 的 想 法 建 議 應 配 合 規 劃 興 建 研 究 宿 舍, 以 舟 山 路 60 巷 宿 舍 考 量 此 區 宿 舍 是 當 年 由 國 科 會 資 助 興 建, 是 臺 大 校 內 唯 一 經 過 設 計 的 宿 舍, 提 供 高 等 人 才 住 宿 空 間 設 計 品 質 良 好, 建 議 予 以 保 留, 其 他 宿 舍 地 點 可 以 再 評 估 3 臺 大 朝 向 世 界 級 校 園 發 展, 本 區 域 需 要 增 加 綠 美 化, 朝 向 公 園 化 構 想 發 展, 即 使 是 汽 車 停 車 場 也 可 以 規 劃 在 大 樹 樹 蔭 底 下 舒 適 美 觀 生 活 化 環 境 美 化, 比 較 符 合 這 塊 地 的 特 性 生 機 系 黃 振 康 副 教 授 意 見 1 個 人 關 心 這 次 調 整 案 內, 目 前 仍 在 使 用 而 面 臨 須 被 拆 除 改 建 的 教 學 研 究 校 舍 中 非 大 樓 與 農 機 二 館 很 高 興 聽 到 建 築 師 在 簡 報 中 強 調, 學 校 在 程 序 上 一 定 會 做 到 先 建 後 拆 與 安 置 的 原 則 以 生 機 系 作 為 實 際 使 用 單 位 而 言, 同 意 前 次 2009 年 版 本 的 前 提, 是 經 過 多 方 折 衝 結 果 雖 然 圖 面 上 農 機 二 號 館 的 基 地 未 來 將 變 成 一 塊 綠 地, 但 是 在 表 2-2 的 註 解 ( 如 報 告 書 第 4 頁 ), 其 中 用 地 編 號 6-3 載 明 預 定 為 生 農 學 院 使 用, 我 們 可 以 大 概 想 像 這 是 提 供 給 生 機 系 搬 遷 使 用 生 機 系 樂 於 見 到 系 館 更 新, 也 願 意 配 合 學 校 大 規 模 改 建 的 構 想 建 議 在 目 前 的 第 三 版 報 告 書 上, 也 有 相 關 標 示 註 記, 提 供 一 個 模 糊 的 想 像 空 間, 讓 我 們 對 於 未 來 能 有 一 些 想 像 舟 山 路 與 水 杉 道 貫 通, 底 端 以 現 有 榕 樹 為 端 景, 此 處 僅 設 置 行 人 出 入 口, 禁 止 汽 車 通 行 此 入 口 是 配 合 校 方 未 來 於 東 南 校 區 興 建 4000 床 宿 舍 而 設, 旨 在 舒 緩 長 興 門 的 人 員 進 出 流 動 量 宿 舍 安 遷 於 校 區 之 外 是 臺 大 校 方 的 政 策 舟 山 路 教 職 員 宿 舍 安 遷 是 本 規 劃 案 長 程 計 畫, 預 計 時 程 約 為 25 年 之 後 長 程 規 劃 本 區 於 基 隆 路 辛 亥 路 口 設 置 地 下 停 車 場, 以 維 持 開 放 空 間 綠 地 的 面 積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28 頁 建 請 校 方 納 入 考 量 理 學 院 李 秘 書 意 見 1 理 學 院 一 直 在 籌 劃 學 生 實 驗 研 究 大 樓, 東 區 位 於 校 園 邊 緣, 因 此 個 人 先 來 初 步 了 解 在 此 區 域 興 建 實 驗 研 究 大 樓 的 可 能 性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林 新 旺 組 長 意 見 1 簡 報 第 23 頁, 有 關 防 災 動 線, 因 女 九 宿 舍 旁 邊 已 經 做 退 縮, 道 路 路 型 請 配 合 修 改 2 水 杉 道 貫 通 至 舟 山 路 路 段, 將 作 為 步 行 空 間, 舟 山 路 底 端 與 此 交 接 處, 是 否 以 廣 場 方 式 繪 製 圖 面, 類 似 舟 山 路 與 羅 斯 福 路 交 口 處 理 的 方 式 曾 永 義 老 師 最 近 一 篇 文 章 台 大 六 門 提 督 裡 提 到, 長 興 門 車 行 動 線 一 定 要 保 留, 因 為 是 通 往 東 南 區 的 宿 舍 區 醫 院 蟾 蜍 山 腳 下 的 主 要 動 線 其 他 人 行 出 入 口 類 似 舟 山 路 羅 斯 福 路 口 的 形 式 設 計 比 較 好 本 區 規 劃 多 以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為 主 (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34 頁 ), 空 間 使 用 規 劃 建 請 校 方 納 入 考 量 報 告 書 已 修 改 舟 山 路 與 水 杉 道 貫 通, 底 端 以 現 有 榕 樹 為 端 景, 此 處 僅 設 置 行 人 出 入 口, 禁 行 汽 車 通 行 廣 場 舖 面, 應 類 似 舟 山 路 與 羅 斯 福 路 交 口 處 理 的 方 式 xvi
20121128 校 規 委 員 會 議 意 見 回 覆 項 次 頁 碼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形 委 員 意 見 1 建 議 可 再 製 作 一 份 簡 要 的 綱 要 手 冊, 將 大 項 的 規 範 條 列 出 來, 讓 未 來 繼 續 運 作 的 行 政 單 位 校 規 委 員 能 很 快 清 楚 瞭 解, 再 去 閱 讀 報 告 書 時 才 比 較 能 有 指 導 性 2 建 議 可 以 現 在 新 近 完 工 的 建 築 或 即 將 動 工 的 建 築, 來 與 現 在 做 的 規 劃 做 對 話 與 細 部 的 修 正 例 如 報 告 書 第 19 頁, 社 科 院 與 社 會 系 的 建 築 線 是 不 對 等 不 平 的, 可 是 在 圖 示 上 是 對 齊 的, 所 以 現 況 與 資 料 不 相 符 建 議 以 建 築 測 繪 圖 做 為 底 圖, 不 用 做 太 細, 以 比 較 大 的 建 築 為 主, 以 新 蓋 的 建 築 將 未 來 想 執 行 的 軸 線 慢 慢 去 調 整 成 形 報 告 書 內 應 補 充 行 道 樹 的 樹 線 規 劃, 在 新 建 築 規 劃 時 應 將 這 部 份 同 時 做 修 整 軸 線 的 調 整 透 過 新 建 築 或 公 共 建 設 的 實 施, 將 整 個 layout 軸 線 規 劃 出 來 建 議 透 過 新 蓋 建 築 的 細 設 案, 再 來 修 正 原 來 的 規 劃 案 並 檢 視 是 否 恰 當, 並 擬 定 一 個 修 正 的 機 制 3 校 園 內 的 新 建 築 都 在 發 揮 建 築 師 的 創 意, 完 全 沒 有 原 則 性 的 指 導 綱 領, 以 現 在 的 寫 法, 若 維 持 彈 性 就 會 沒 有 指 導 性, 建 議 可 經 由 委 員 討 論, 提 供 有 規 範 之 下 原 則 性 的 建 議 建 請 校 方 考 量 製 作 校 區 建 築 設 計 的 綱 要 手 冊 報 告 書 已 遵 照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於 第 四 章 實 質 發 展 建 議 之 各 章 節, 訂 定 各 項 設 計 原 則 建 請 學 校 進 行 校 區 整 體 測 繪, 並 且 新 建 建 築 物 在 完 工 結 案 時 必 須 將 該 案 更 新 到 底 圖 上, 其 後 若 有 新 建 工 程, 承 辦 務 必 提 供 最 新 之 正 確 底 圖 行 道 樹 的 樹 線 規 劃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23~26 頁, 東 區 主 要 道 路 剖 面 示 意 圖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第 40~42 頁 委 員 意 見 1 建 築 樣 式 的 規 範 原 則 可 能 需 要 另 一 個 會 議 比 較 長 時 間 的 討 論 如 果 對 新 建 築 的 樣 式 有 些 彈 性 的 話, 那 新 建 築 現 在 使 用 的 狀 況 如 何? 大 家 對 它 意 象 的 呈 現 是 否 滿 意? 或 者 還 是 要 維 持 現 有 對 校 園 建 築 語 彙 的 規 範? 這 都 應 該 去 檢 討 建 請 學 校 參 考 委 員 意 見 社 會 科 學 院 意 見 1 台 大 校 總 區 東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調 整 案 中, 有 關 社 會 科 學 院 與 電 資 學 院 之 間 的 草 坪 (L1 區 ), 當 時 因 社 會 科 學 院 新 大 樓 之 興 建, 而 有 暫 時 存 在 的 臨 時 替 代 道 路, 根 據 2001 年 版 的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園 規 劃 報 告 書 及 2008 年 1 月 19 日 臺 大 校 務 會 議 之 決 議, 該 臨 時 替 代 道 路 應 於 社 會 科 學 院 新 大 樓 於 2014 年 完 工 啟 用 時, 同 時 恢 復 為 永 久 綠 地 與 綠 帶, 使 得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區 綠 地, 開 放 空 間 L1 成 為 整 體 臺 大 綠 地 開 放 空 間 串 連 的 一 部 份 召 集 人 回 覆 有 關 社 會 科 學 院 與 電 資 學 院 之 間 的 臨 時 替 代 道 路, 因 中 非 大 樓 尚 未 拆 除, 在 現 況 道 路 未 改 善 前, 該 道 路 尚 無 法 廢 除, 因 此 在 本 案 中 未 列 入 學 生 會 意 見 1 報 告 書 第 27 頁 行 人 徒 步 區 禁 止 自 行 車 進 入, 建 議 應 將 周 邊 現 有 自 行 車 停 車 空 間 一 併 納 入 報 告 書 檢 討 2 社 科 院 完 工 後 會 有 大 型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國 發 所 新 聞 所 社 會 系 部 份 自 行 車 停 車 空 間 將 會 被 撤 除, 希 望 報 告 書 能 補 充 說 明 這 一 部 份 的 規 劃 為 何? 若 是 撤 除 也 應 明 確 寫 入, 並 加 上 自 行 車 停 放 數 量 的 改 變 東 區 自 行 車 停 車 空 間 位 置 規 劃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三 章, 第 29 頁 當 社 科 院 新 大 樓 啟 用 後, 預 計 將 有 幾 千 名 學 生 進 駐 使 用, 必 須 要 觀 察 其 對 此 區 塊 自 行 車 停 車 量 的 衝 擊, 再 作 調 整 xvii
項 次 頁 碼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情 形 委 員 意 見 4 報 告 書 第 27 頁 防 災 動 線 圖, 有 些 特 別 高 樓 附 近 的 救 援 動 線 及 雲 梯 車 或 特 殊 救 災 車 輛 進 出 的 動 線, 建 議 在 報 告 書 文 字 上 加 註 救 援 車 輛 操 作 空 間 的 需 求, 在 建 築 或 道 路 的 設 計 應 互 相 考 慮 到 這 個 觀 點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並 增 加 附 件 七 劃 設 消 防 車 輛 救 災 活 動 空 間 指 導 原 則 委 員 意 見 1 若 有 些 新 的 建 築 不 符 合 原 有 的 設 計 準 則, 是 否 有 使 用 後 評 估 的 機 制 建 請 校 方 參 考 總 務 長 意 見 回 覆 建 議 未 來 在 建 築 語 彙 的 規 範 原 則 時, 以 語 彙 的 密 度 做 為 考 慮, 既 可 維 護 特 色, 又 可 以 容 許 建 築 設 計 上 的 創 意 一 個 好 的 導 則, 應 是 能 容 許 建 築 師 創 意 的 發 揮, 但 又 可 維 持 區 域 景 觀 的 一 致 性 學 代 會 意 見 1 針 對 社 會 科 學 院 與 電 資 學 院 之 間 的 臨 時 替 代 道 路 的 爭 議, 建 議 在 報 告 書 中 不 一 定 要 寫 明 存 或 廢 以 中 非 大 樓 為 例, 在 報 告 書 中 未 來 式 寫 的 很 明 確, 有 個 概 念 在 因 此 這 條 道 路 的 存 廢 檢 討 應 明 確 列 入 規 劃 書 內 有 關 社 會 科 學 院 與 電 資 學 院 之 間 的 臨 時 替 代 道 路, 因 中 非 大 樓 尚 未 拆 除, 在 現 況 道 路 未 改 善 前, 該 道 路 尚 無 法 廢 除 長 程 規 劃 是 建 議 此 處 為 行 人 徒 步 區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27 及 34 頁 xviii
壹 計 畫 緣 起 及 目 標 1-1 計 畫 緣 起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 北 ) 區 近 年 因 電 資 學 院 擴 充, 興 建 博 理 館 明 達 館, 其 後 又 陸 續 進 行 法 律 學 院 與 社 會 科 學 院 遷 回 校 總 區 計 畫, 法 律 系 霖 澤 館 及 萬 才 館 已 於 2009 年 完 工 啟 用, 社 會 科 學 院 預 計 於 2014 年 完 工 啟 用 其 次 配 合 臺 大 將 教 職 員 宿 舍 遷 往 校 外 的 政 策, 本 區 域 內 的 教 職 員 宿 舍 將 依 實 際 可 執 行 之 狀 況 遷 移 至 校 外, 釋 出 校 地 作 為 教 學 研 究 用 途 基 於 以 上 因 素 本 區 域 需 要 有 逐 步 更 新 發 展 的 規 劃 與 發 展 期 程 校 方 於 2009 年 通 過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 北 ) 區 發 展 計 畫, 期 能 因 應 本 區 域 的 發 展 需 求, 擬 定 本 區 校 園 使 用 發 展 及 相 關 交 通 景 觀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防 災 安 全 等 配 套 計 畫, 並 依 規 劃 期 程 逐 步 推 動 校 總 區 東 區 於 社 科 院 完 工 落 成, 生 醫 工 程 館 完 工 機 械 系 遷 入 後, 將 拆 除 機 械 系 臨 時 工 廠 (AT3002) 及 機 械 系 焚 化 爐 實 驗 室 (AT3037-A), 其 近 程 階 段 工 作 將 告 一 段 落 依 據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 北 ) 區 發 展 計 畫, 中 程 階 段 的 工 作 主 要 是 本 區 交 通 系 統 的 整 合 貫 通 : 水 杉 道 底 端 貫 通 銜 接 至 舟 山 路 及 辛 亥 門 以 及 舟 山 路 100 巷 往 東 調 整 路 型 以 貫 通 辛 亥 門 至 長 興 門, 另 外 本 區 研 究 教 學 大 樓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也 涵 蓋 於 中 程 階 段 的 工 作 目 標 但 是 因 為 教 職 員 宿 舍 外 遷 的 進 度 掌 控 困 難 度 較 高, 以 致 於 影 響 土 地 使 用 的 彈 性 與 期 程 規 劃 因 此, 調 整 東 區 規 劃 是 一 必 要 性 的 因 應 措 施 1-2 計 畫 目 標 與 效 益 本 計 畫 的 目 標 為 因 應 校 園 近 程 與 中 長 程 發 展 需 求, 依 據 可 實 際 執 行 的 條 件 與 時 程, 研 擬 調 整 東 區 部 分 小 區 之 分 區 構 想, 使 其 能 與 校 總 區 之 空 間 軸 線 交 通 系 統 規 劃 融 合, 並 提 出 本 區 域 合 理 之 校 園 使 用 發 展 之 總 量, 以 符 合 永 續 經 營 原 則 本 計 畫 之 效 益 如 下 : 1. 完 成 東 區 交 通 系 統 的 整 合 貫 通, 並 與 校 總 區 其 他 校 區 聯 通, 並 啟 動 東 區 校 區 的 發 展 與 校 舍 的 整 合 2. 配 合 現 況 發 展, 重 新 規 劃 東 區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及 開 發 強 度, 以 因 應 學 校 中 長 程 以 及 目 前 一 般 研 究 教 學 需 求 的 發 展 趨 勢 3. 將 類 似 設 施 集 中, 創 造 多 元 性 使 用 設 施, 適 度 降 低 建 蔽 率 及 保 留 有 意 義 之 開 放 空 間, 整 合 本 區 開 放 空 間, 提 升 本 區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4. 強 化 校 總 區 校 園 軸 線 及 紋 理 並 回 應 其 與 周 邊 城 市 的 關 係 5. 整 體 規 劃 地 下 停 車 場 落 實 臺 大 停 車 外 圍 化 與 地 下 化 政 策, 提 供 停 車 管 理 使 用 彈 性, 並 保 留 地 面 層 空 間 更 有 效 利 用, 增 加 景 觀 植 栽 綠 化, 逐 步 達 到 校 園 無 車 的 目 的 1
1-3 計 畫 範 圍 本 計 畫 以 校 方 於 2009 年 5 月 通 過 之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 北 ) 區 發 展 計 畫 為 基 本, 調 整 範 圍 為 水 杉 道 以 及 黑 森 林 以 南 舟 山 路 以 北 楓 香 道 以 東 辛 亥 路 以 西 為 範 圍, 亦 即 原 東 區 規 劃 之 小 區 A2(A2-1, A2-2, A2-3), A6(A6-1, A6-2, A6-3), A7(A7-1, A7-2), A8(A8-1, A8-2), 以 及 L3 等 5 個 小 區, 小 區 A5 A9 及 L3 也 將 一 併 檢 討 檢 討 調 整 範 圍 圖 1-1 東 區 調 整 範 圍 於 校 總 區 位 置 圖 1-4 計 畫 期 程 本 計 畫 以 三 十 年 為 計 畫 年 期, 實 質 計 畫 分 為 近 中 程 ( 十 年 內 ) 以 及 長 程 ( 十 至 三 十 年 內 ) 等 二 個 階 段 2
貳 基 地 環 境 概 述 2-1 東 ( 北 ) 區 使 用 現 況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 北 ) 區 規 劃 面 積 約 為 185,625 平 方 公 尺, 依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報 告 書 2009.05.18 版, 本 區 扣 除 道 路 後, 各 小 區 面 積 合 計 為 148,194 平 方 公 尺 ( 詳 表 2-1), 現 況 整 體 建 蔽 率 為 32.53%, 容 積 率 為 126.54% 本 區 使 用 單 位 主 要 為 電 資 學 院 生 農 學 院 工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其 平 日 活 動 ( 流 動 ) 人 數 約 為 11,600 人, 俟 社 科 院 興 建 完 成 後, 政 治 及 經 濟 學 系 遷 回 將 再 增 加 約 2,000 人 ; 人 數 將 增 加 至 約 13,600 人 東 ( 北 ) 區 使 用 現 況 參 考 附 件 二, 各 小 區 範 圍 參 考 ( 圖 2-1), 各 小 區 土 地 使 用 強 度 參 考 ( 表 2-1) 本 規 劃 調 整 範 圍 內 小 區 2 使 用 單 位 主 要 為 電 資 學 院 生 農 學 院 ; 小 區 5 使 用 單 位 主 要 為 法 律 學 院 ; 小 區 6 內 中 非 大 樓 由 生 農 學 院 使 用, 及 學 人 宿 舍 及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宿 舍 表 2-1 東 北 區 各 小 區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一 覽 表 區 塊 小 區 1 小 區 2 基 地 面 積 (m2) 現 況 建 築 面 積 (m2) 現 況 樓 地 板 面 積 (m2) 現 況 建 蔽 率 現 況 容 積 率 38,740 15,373.40 66,528.98 40.0% 171.7% 16,335 6,116.64 21,109.76 37.4% 129.28% 備 註 拆 除 機 械 系 臨 時 工 廠 及 機 械 系 焚 化 爐 實 驗 室 後 建 蔽 率 容 積 率 小 區 3 3,559 1281.78 5,451.61 36.08% 153.2% 小 區 4 22,868 10,361.00 23,816.90 45.30% 104.15% 興 建 停 車 塔 後 小 區 5 21,506 5,016.37 30,533.81 23.30% 142.00% 小 區 6 小 區 7 37,763 9270.70 37,887.68 19.66% 85.47% 7,423 1,860.22 9,512.71 25.10% 128.20% 興 建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大 樓 拆 除 中 非 大 樓 及 舟 山 路 男 單 身 宿 舍 後 合 計 148,194 49,280.11 194,841.45 33.25% 131.48%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發 展 計 畫 2009.05.18 版 ; 本 專 案 整 理 東 區 範 圍 小 區 範 圍 圖 2-1 東 ( 北 ) 區 全 區 配 置 現 況 圖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發 展 計 畫 2009.05.18 版 3
2-2 東 ( 北 ) 區 中 長 程 計 畫 概 述 2-2-1 原 規 劃 小 區 劃 分 及 用 途 建 議 校 總 區 東 區 的 中 長 程 計 劃 依 據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 北 ) 區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報 告 書 2009.05.18 版 逐 步 執 行, 原 規 劃 東 區 小 區 劃 分 及 用 途 建 議, 參 考 ( 圖 2-2) 以 及 ( 表 2-2) 本 次 調 整 範 圍 本 案 檢 討 調 整 範 圍 為 小 區 A2 小 區 6 小 區 A7 小 區 A8 小 區 A9 圖 2-2 原 東 北 區 長 程 規 劃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發 展 計 畫 2009.05.18 版 表 2-2 原 校 總 區 東 ( 北 ) 區 小 區 用 途 及 劃 分 建 議 表 用 地 編 號 使 用 類 別 小 區 面 積 m2 備 註 A1-1 教 學 研 究 8,486 社 科 院 A1-2 教 學 研 究 10,158 電 資 學 院 社 會 系 所 新 聞 所 國 發 所 A2-1 教 學 研 究 8,765 電 機 二 館 開 放 空 間 A2-2 教 學 研 究 7,505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學 系 館 知 武 館 ( 農 機 新 館 ) A3 教 學 研 究 3,973 獸 醫 系 館 A4 教 學 研 究 22,889 環 工 所 造 船 所 等 A5 教 學 研 究 12,228 法 律 學 院 A6-1 生 活 餐 飲 休 閒 1,873 規 劃 與 廣 場 結 合 的 餐 飲 及 商 店 空 間 A6-2 開 放 空 間 1,376 指 定 廣 場 A6-3 教 學 研 究 行 政 3,243 ( 原 中 非 大 樓 ) 預 定 為 生 農 學 院 使 用 A7-1 教 學 研 究 行 政 3,902 保 留 用 地 A7-2 教 學 研 究 行 政 4,466 保 留 用 地 A8-1,A8-2 運 動 休 閒 12,469 體 育 ( 室 內 外 ) 設 施 場 館 停 車 場 等 及 生 態 ( 滯 洪 ) 水 池 A9 教 學 研 究 7,164 電 資 學 院 ( 明 達 館 ), 含 開 放 空 間 綠 地 L1 開 放 空 間 12,891 社 科 院 與 電 資 學 院 間 草 坪 L2 開 放 空 間 7,272 新 總 圖 後 方 綠 地 L3 開 放 空 間 7,787 黑 森 林 及 生 態 ( 滯 洪 ) 水 池 合 計 136,447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發 展 計 畫 2009.05.18 版 4
2-2-2 原 規 劃 開 放 空 間 綠 地 依 據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報 告 書 2009.05.18 版, 建 議 東 區 的 指 定 綠 地 有 四 處 ( 詳 圖 2-3): 1. 社 科 院 與 電 資 學 院 間 草 坪 (L-1), 12,891 平 方 公 尺 2. 黑 森 林 (L-3),7,787 平 方 公 尺 3. 總 圖 後 方 草 坪 (L-2), 7,272 平 方 公 尺 4. 基 隆 路 舟 山 路 及 辛 亥 路 交 會 處 緩 衝 綠 帶 建 議 指 定 之 廣 場 開 放 空 間 有 三 處 : 1. 辛 亥 門 廣 場 2. 水 杉 道 端 點 廣 場 3. 基 隆 路 舟 山 路 及 辛 亥 路 交 會 處 緩 衝 廣 場 1 圖 2-3 原 規 劃 東 區 開 放 空 間 分 佈 構 想 圖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發 展 計 畫 2009.05.18 版 開 放 空 間 L1 L2 L3 總 計 27,950 平 方 公 尺 ; 基 隆 路 舟 山 路 及 辛 亥 路 交 會 處 緩 衝 綠 帶 則 劃 定 於 A8-1 A8-2 兩 個 小 區 內, 並 未 標 示 永 久 綠 地 或 是 開 放 空 間 留 設 面 積 ( 參 考 圖 2-2 與 表 2-2) 2-2-3 原 規 劃 生 活 設 施 校 園 內 多 數 生 活 設 施 皆 在 東 區 範 圍 之 外, 目 前 東 區 的 生 活 設 施 僅 有 明 達 館 一 樓 的 委 外 餐 廳, 但 因 其 價 位 較 高, 不 符 合 一 般 學 生 日 常 餐 飲 消 費 國 青 宿 舍 有 簡 易 餐 飲 設 施 未 來 完 工 啟 用 之 社 科 院 預 計 也 會 有 簡 易 餐 飲 設 施 依 據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報 告 書 2009.05.18 版, 建 議 於 東 區 小 區 A6-1 新 建 一 生 活 設 施, 提 供 餐 飲 及 商 店 空 間 ( 圖 2-4), 可 望 改 善 本 區 生 活 服 務 品 質 社 科 院 A6-1 國 青 宿 舍 明 達 館 圖 2-4 原 規 劃 東 區 生 活 設 施 分 佈 構 想 圖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發 展 規 計 畫 2009.05.18 版 5
2-2-4 原 規 劃 交 通 停 車 2-2-4-1 交 通 動 線 依 據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報 告 書 2009.05.18 版, 校 總 區 東 區 以 辛 亥 路 大 門 及 長 興 街 崗 哨 為 車 行 對 外 主 要 動 線, 水 杉 道 與 舟 山 路 則 為 東 西 向 主 要 道 路 為 串 連 辛 亥 門 及 長 興 門, 東 區 中 長 程 規 劃 將 辛 亥 門 道 路 (R01) 與 水 杉 道 延 伸 相 交, 再 由 R04 R08 順 接 至 長 興 門 ( 圖 2-5) 2-2-4-2 停 車 系 統 圖 2-5 原 規 劃 東 區 主 要 交 通 動 線 構 想 圖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發 展 計 畫 2009.05.18 版 校 總 區 東 區 俟 社 科 院 大 樓 興 建 完 成 後, 預 計 將 目 前 語 言 中 心 汽 車 機 車 停 車 位 移 至 地 下 停 車 場 東 區 交 通 系 統 依 循 校 園 規 劃 人 本 交 通 之 規 劃 原 則, 汽 機 車 停 車 場, 以 外 圍 化 地 下 化 為 原 則, 腳 踏 車 停 車 場 宜 於 校 內 適 當 地 點 規 劃 設 置 未 來 新 建 大 樓 的 汽 機 車 停 車, 原 則 上 將 停 放 於 新 建 大 樓 地 下 樓 層 所 設 置 之 法 定 汽 機 車 停 車 場 ( 圖 2-6) 若 因 工 程 預 算 限 制 或 是 地 下 層 平 面 規 劃 效 率 不 佳 之 緣 故, 可 評 估 以 繳 交 代 金 方 式 辦 理 圖 2-6 原 規 劃 東 區 汽 車 停 車 場 及 出 入 口 分 佈 構 想 圖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發 展 計 畫 2009.05.18 版 6
2-3 東 ( 北 ) 區 中 長 程 計 畫 調 整 之 背 景 校 總 區 東 ( 北 ) 區 中 長 程 計 畫 分 為 近 程 ( 五 年 內 ) 中 程 ( 五 年 至 十 五 年 內 ) 以 及 長 程 ( 十 五 年 至 二 十 五 年 內 ) 等 三 階 段, 分 期 分 區 範 圍 如 下 圖 : 社 科 院 預 計 於 2014 年 啟 用 ; 生 醫 工 程 館 完 工 機 械 系 遷 入 後, 將 拆 除 機 械 系 臨 時 工 廠 (AT3002) 機 械 系 焚 化 爐 實 驗 室 (AT3037-A), 東 區 之 近 程 階 段 工 作 將 告 一 段 落 中 程 階 段 的 工 作 包 括 : 水 杉 道 底 端 貫 通 銜 接 至 舟 山 路 及 辛 亥 門 舟 山 路 100 巷 往 東 調 整 路 型 必 須 拆 除 農 機 二 號 館 及 儲 藏 室 油 庫 (AT3008,AT3008-A) 男 單 身 宿 舍 (AT3012) 舟 山 路 100 巷 往 東 調 整 路 型 必 須 先 興 建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將 中 非 大 樓 的 使 用 單 位 先 行 遷 入, 才 能 拆 除 中 非 大 樓, 之 後 才 能 執 行 舟 山 路 100 巷 往 東 調 整 路 型 的 工 程 研 究 教 學 大 樓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現 有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房 舍 為 高 建 蔽 低 容 積 的 低 矮 房 舍, 較 不 符 土 地 使 用 與 都 市 防 災 原 則, 且 因 其 老 舊, 將 於 10-20 年 內 屆 堪 用 年 限, 因 之 校 發 會 於 2009 年 審 核 通 過, 變 更 該 土 地 使 用 用 途 成 教 學 研 究 用 但 是 因 教 職 員 宿 舍 搬 遷 安 置 的 進 度 不 如 預 期, 且 沒 有 明 確 的 進 展, 該 計 畫 中 程 階 段 之 工 作 勢 必 受 到 延 宕, 東 區 的 主 要 交 通 動 線 無 法 銜 接 至 校 總 區 其 他 區 域 因 此, 調 整 東 區 規 劃 是 一 必 要 的 因 應 計 畫 本 規 劃 調 整 方 案 以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報 告 書 2009.05.18 版 為 基 礎, 同 步 考 量 執 行 規 劃 案 的 限 制 與 條 件, 以 及 學 校 整 體 發 展 在 需 求 上 的 改 變 圖 2-7 原 東 區 開 發 階 段 分 期 圖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發 展 計 畫 2009.05.18 版 水 杉 道 底 端 貫 通 銜 接 至 舟 山 路 及 辛 亥 門 先 拆 除 中 非 大 樓, 舟 山 路 100 巷 可 往 東 調 整 路 型 圖 2-8 東 區 中 程 開 發 階 段 的 議 題 必 須 先 興 建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才 能 拆 除 中 非 大 樓 7
參 規 劃 構 想 3-1 臺 大 校 總 區 發 展 架 構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前 身 臺 北 帝 國 大 學 之 籌 劃 始 於 1922 年, 學 校 成 立 於 1928 年 臺 大 校 園 經 過 九 十 多 年 的 發 展, 歷 經 不 同 的 政 治 型 態 社 會 經 濟 體 系 變 遷 以 及 教 學 研 究 需 求 的 改 變 等, 其 校 園 發 展 與 學 校 館 舍 的 興 建, 在 每 一 個 階 段 都 有 對 應 於 當 時 實 際 需 求 以 及 規 劃 思 潮 的 發 展 主 軸 於 日 治 時 期, 臺 大 校 園 發 展 是 以 椰 林 大 道 為 主, 椰 林 大 道 兩 旁 之 舊 總 圖 書 館, 文 學 院 行 政 大 樓 等 建 築, 為 校 園 形 成 初 期 之 主 要 建 設 太 平 洋 戰 爭 爆 發 後, 由 於 軍 事 與 經 濟 需 求, 日 本 原 擬 在 臺 大 成 立 工 學 部, 並 計 畫 校 區 向 椰 林 大 道 以 北 擴 展, 校 門 朝 北, 此 為 現 今 棋 盤 格 子 模 式 校 園 的 雛 形 1945 年 臺 灣 光 復 之 後, 這 個 工 學 部 的 計 畫 並 沒 有 實 際 執 行, 但 是 臺 大 校 園 繼 續 向 東 及 向 北 發 展, 椰 林 大 道 向 東 延 伸 至 現 今 新 總 圖 前 方, 向 北 以 小 椰 林 道 為 主 軸, 小 椰 林 道 兩 旁 之 土 木 系 館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館 圖 書 資 訊 系 館 以 及 第 一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等 建 築, 為 本 時 期 校 園 主 要 之 建 設 1960 年 代, 因 為 臺 灣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外 界 陸 續 與 臺 大 簽 約 或 合 作, 在 臺 大 校 園 及 其 周 邊 土 地 上 興 建 各 具 其 特 色 的 建 築, 如 普 通 教 室 普 化 實 驗 室 工 程 館 等, 造 成 臺 大 校 園 此 一 時 期 興 建 的 建 築 各 具 特 色 甚 至 有 些 凌 亂 ( 圖 3-2) 為 了 要 改 變 校 園 的 零 亂 局 面, 學 校 於 1980 年 初 期 成 立 校 園 規 劃 委 員 會 及 其 執 行 工 作 小 組, 並 擬 定 校 園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作 為 校 園 發 展 的 管 理 機 制 校 總 區 東 區 現 有 的 發 展 基 本 上 是 該 時 期 依 據 校 園 規 劃 管 理 機 制 下 的 成 果 一 直 到 現 在, 校 總 區 校 園 發 展 的 架 構, 基 本 上 還 是 依 循 當 年 日 本 人 籌 建 工 學 部 時 提 出 大 街 廓 的 格 子 模 式, 東 西 向 軸 線 以 椰 林 大 道 蒲 葵 道 及 水 杉 道 為 主 ; 南 北 向 軸 線 以 小 椰 林 道 楓 香 道 以 及 辛 亥 校 門 道 為 主 ; 舟 山 路, 原 為 校 區 邊 緣 之 基 隆 路, 則 由 西 朝 東 北 貫 穿 整 個 校 區 南 北 各 軸 線 與 舟 山 路 交 會 後, 轉 折 成 與 基 隆 路 垂 直 的 走 向 臺 大 校 園 的 發 展 擴 張 是 由 西 向 東, 基 隆 路 舟 山 路 辛 亥 路 在 校 區 東 北 會 合, 其 交 會 點 成 為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區 規 劃 建 築 物 配 置 的 設 計 焦 點 ( 圖 3-4) 今 日 臺 大 校 園 發 展 所 面 臨 的 挑 戰 應 是 如 何 掌 握 急 速 發 展 的 科 技 提 供 能 整 合 跨 學 科 跨 系 所 的 教 學 研 究 空 間 明 定 學 校 發 展 主 軸 預 估 校 舍 擴 建 量 體, 並 有 效 運 用 現 有 校 地 及 有 限 經 費, 使 校 園 建 築 能 因 應 科 技 發 展 可 以 不 斷 更 新 調 整 發 展, 並 同 時 兼 顧 校 園 永 續 經 營 的 精 神, 確 保 校 園 綠 地 不 再 萎 縮 此 外 校 園 規 劃 是 以 學 生 的 整 體 生 活 環 境 為 主 軸, 校 園 環 境 與 設 施 必 須 同 步 考 慮 提 供 學 生 多 樣 性 的 需 求, 在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整 合 開 放 空 間 成 為 大 學 生 活 教 育 學 習 交 流 的 場 所, 並 附 予 各 開 放 空 間 景 觀 特 色 從 實 質 規 劃 的 層 面 而 言, 臺 大 校 園 是 歷 經 九 十 年 逐 漸 發 展 的 成 果, 每 一 階 段 的 發 展 自 有 其 時 空 背 景 與 歷 史 意 義, 也 造 就 今 日 臺 大 校 園 之 獨 特 風 格 校 園 規 劃 就 是 在 陳 述 並 分 析 校 園 的 發 展 紋 理 開 放 空 間 車 行 動 線 等, 歸 納 出 校 園 整 體 特 色, 並 以 此 為 校 區 規 劃 及 校 舎 設 計 的 依 據 8
臺 大 創 校 初 期 以 椰 林 大 道 為 發 展 主 軸 1950 年 代 之 後 校 園 沿 小 椰 林 道 繼 續 發 展 校 園 北 區 的 開 發 規 劃 依 十 字 格 子 模 式 發 展 圖 3-1 臺 大 校 總 區 發 展 示 意 圖 9
3-2 臺 大 校 總 區 校 園 紋 理 臺 大 校 總 區 依 現 有 道 路 街 廓 興 建 時 期 及 建 築 物 特 色 等, 大 致 可 分 為 5 個 大 區 塊 : 歷 史 區 : 椰 林 大 道 兩 旁, 蒲 葵 道 與 舟 山 路 之 間, 東 至 新 總 圖 北 區 : 蒲 葵 道 與 水 杉 道 以 北, 楓 香 道 以 西 的 區 域 南 區 : 舟 山 路 與 基 隆 路 之 間, 基 隆 路 三 段 156 巷 以 西 的 區 域 東 區 : 楓 香 道 與 基 隆 路 三 段 156 巷 以 東, 基 隆 路 以 北 的 區 域 東 南 區 : 基 隆 路 以 南 的 校 區 北 區 東 區 歷 史 區 東 南 區 南 區 圖 3-2 臺 大 校 總 區 分 區 示 意 圖 歷 史 區 及 北 區 為 臺 大 校 園 歷 史 最 悠 久 發 展 最 成 熟 校 園 規 劃 空 間 紋 理 最 清 晰 的 區 域 ; 東 區 開 發 較 北 區 稍 晚 但 仍 延 續 北 區 之 模 式, 南 區 主 要 為 實 驗 農 場 及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鄰 近 公 館 圓 環 之 土 地 尚 待 開 發 ; 東 南 區 為 臺 大 目 前 正 積 極 進 行 整 合 開 發 之 區 域 歷 史 區 之 椰 林 大 道 由 臺 大 校 門 向 東 至 新 總 圖, 為 校 園 空 間 東 西 向 的 主 軸, 其 南 北 兩 側 之 道 路 則 與 椰 林 大 道 成 丁 字 形 相 交, 椰 林 大 道 兩 旁 各 建 築 物 的 主 要 入 口 則 面 對 各 南 北 走 向 的 道 路, 亦 即 各 主 要 道 路 ( 軸 線 ) 總 是 以 建 築 物 的 主 要 入 口 為 端 景 : 新 總 圖 為 椰 林 大 道 端 點 ; 新 總 圖 北 側 入 口 為 楓 香 道 端 點 ;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系 館 為 小 椰 林 道 端 點 ; 二 號 館 則 為 垂 葉 榕 道 端 點 ( 圖 3-3) 10
北 區 的 開 發 則 以 1940 年 日 人 丹 羽 重 光 等 提 議 工 學 部 開 發 計 劃 的 十 字 格 子 模 式 為 主 劃 分 而 成 的 三 個 大 街 廓, 建 築 物 臨 接 道 路 興 建, 將 每 個 街 廓 以 建 築 物 圍 繞, 因 而 塑 造 出 院 落 式 的 開 放 空 間 近 期 發 展 的 東 區 如 社 科 院 新 聞 大 樓 德 田 館 博 理 館 等 校 舍 的 興 建 也 仍 舊 延 續 了 這 個 大 街 廓 以 及 院 落 式 開 放 空 間 的 模 式 ( 詳 圖 3-3) 尤 其 該 注 意 的 是 這 幾 個 街 廓 的 建 築 物 配 置 想 法, 仍 然 承 襲 了 臺 大 歷 史 區 建 築 物 主 入 口 為 道 路 端 景 的 作 法 垂 葉 榕 道 小 椰 林 道 楓 香 道 圖 3-3 臺 大 校 總 區 校 園 紋 理 及 開 放 空 間 示 意 圖 3-3 臺 大 校 總 區 開 放 空 間 臺 大 校 園 的 主 要 開 放 空 間 有 軸 線 型 式 如 椰 林 大 道 開 放 型 式 如 新 總 圖 後 綠 地 半 開 放 院 落 型 式 (Quadrangles/Yards) 如 醉 月 湖 椰 林 大 道 的 開 放 空 間 是 由 兩 旁 的 建 築 排 列 而 產 生, 軸 線 中 央 的 文 學 院 以 及 對 面 相 對 應 的 行 政 大 樓 退 縮 後, 又 在 軸 線 核 心 創 造 了 傅 鐘 廣 場, 整 體 開 放 空 間 代 表 著 臺 大 校 園 早 期 的 空 間 形 式 與 規 律 性 新 總 圖 後 側 綠 地 則 由 新 總 圖 獸 醫 系 館 生 機 系 館 以 及 造 船 系 館 圍 繞 而 成, 空 曠 無 遮 蔽 的 草 地 是 校 區 內 彌 足 珍 貴 的 室 外 空 間 醉 月 湖 四 周 都 是 被 學 校 的 館 舍 圍 繞, 而 呈 現 出 半 開 放 院 落 型 式, 此 開 放 空 間 經 由 其 四 周 校 舎 間 的 小 路 與 其 週 圍 主 要 道 路 相 連 滲 透 校 園 向 東 延 伸 後, 此 院 落 式 的 半 開 放 空 間 特 性 更 為 明 顯, 由 心 理 系 館 女 八 宿 舍 及 應 用 力 學 研 究 大 樓 所 圍 成 的 開 放 空 間 則 較 為 隱 密, 也 較 為 曲 折, 社 科 院 的 開 放 空 間 也 是 延 續 此 校 園 紋 理 ( 圖 3-3) 東 區 辛 亥 門 道 以 東 黑 林 附 近 的 開 放 空 間 形 式 特 色 的 發 展 與 定 位, 需 要 以 校 園 整 體 的 角 度 來 審 視 未 來 興 建 建 築 物 其 配 置 不 僅 在 填 補 校 園 的 空 地, 從 長 遠 的 角 度 來 看 更 應 是 在 延 續 塑 造 出 校 園 的 空 間 紋 理 11
3-4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區 調 整 規 劃 構 想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方 案 以 2009 年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 北 ) 區 發 展 計 畫 為 依 據, 其 構 想 乃 是 在 延 續 臺 大 校 園 紋 理 以 及 其 歷 史 特 色, 融 合 周 邊 都 市 景 觀 道 路 環 境 狀 況, 提 供 校 園 長 期 發 展 的 規 劃 架 構, 規 劃 調 整 的 主 要 課 題 如 后 : 3-4-1 軸 向 調 整 與 校 園 紋 理 的 延 伸 現 有 東 區 規 劃 小 區 的 劃 分 及 道 路 劃 定, 是 承 襲 本 校 區 原 有 的 道 路 及 使 用 現 況 而 來 辛 亥 路 由 北 側 的 東 西 走 向 轉 彎 成 東 南 走 向 後, 又 與 西 南 東 北 走 向 之 舟 山 路 基 隆 路 在 本 區 東 側 交 會, 本 區 的 範 圍 呈 現 三 角 的 派 狀 現 有 校 舍 多 半 沿 校 區 內 道 路 走 向 興 建 ( 如 社 科 院 電 資 館 生 機 館 ), 或 是 沿 辛 亥 路 興 建 ( 如 : 法 學 院 國 青 宿 舍 ), 舟 山 路 學 人 宿 舍 區 則 依 舟 山 路 為 軸 向 興 建, 該 三 條 軸 向 同 時 在 東 區 交 會, 造 成 校 區 相 互 衝 突 而 零 碎 的 幾 形 狀 且 較 難 使 用 土 地 ( 詳 圖 3-4) 臺 大 校 總 區 的 發 展 以 椰 林 大 道 兩 側 的 歷 史 區 為 起 始, 繼 續 向 東 以 及 北 側 發 展, 東 區 為 臺 大 校 總 區 北 側 向 東 的 延 伸, 也 是 校 區 向 東 南 沿 辛 亥 路 發 展 的 轉 換 焦 點 以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東 區 未 來 的 發 展 應 是 延 續 水 杉 道 向 東 延 伸, 並 尊 重 沿 辛 亥 路 之 校 園 邊 緣 的 形 式, 延 續 現 有 的 校 園 紋 理, 並 掌 握 校 園 經 驗 與 空 間 效 果 ( 詳 圖 3-5) 3-4-2 開 放 空 間 的 延 續 串 連 黑 森 林 東 北 側 因 法 學 院 國 青 宿 舍 沿 辛 亥 路 的 路 形 興 建, 南 側 受 舟 山 路 宿 舍 區 的 軸 向 影 響, 西 側 臨 辛 亥 門 道 寬 闊 的 馬 路 而 界 定 社 科 院 完 成 後 其 與 博 理 館 圍 塑 的 院 落 型 式 開 放 空 間 就 會 成 形, 黑 森 林 未 來 將 是 校 園 中 軸 線 北 側 上 述 開 放 空 間 向 東 的 延 伸 此 外, 中 軸 線 南 側 舟 山 路 綠 帶 農 場 及 新 總 圖 後 草 坪 開 放 空 間 向 東 發 展 亦 在 本 區 與 黑 森 林 會 合 更 進 一 步 而 言, 校 總 區 開 放 空 間 綠 地 也 在 本 區 轉 折 向 基 隆 路 對 側 之 東 南 區 延 伸 黑 森 林 及 其 附 近 地 區 開 放 空 間 將 站 校 區 整 體 空 間 發 展 重 要 的 樞 紐 地 位 ( 詳 圖 3-5) 3-4-3 停 車 場 外 圍 化 地 下 化 校 園 發 展 之 重 點 在 於 創 造 以 行 人 與 自 行 車 為 主 的 活 動 空 間, 因 此 校 總 區 之 停 車 位 將 逐 步 規 劃 以 週 邊 之 停 車 場 為 主, 以 達 停 車 外 圍 化 地 下 化 路 外 化 為 目 標 未 來 校 園 內 新 建 館 舍 都 必 須 興 建 法 定 要 求 的 停 車 位, 以 符 合 建 築 法 規 的 規 定, 並 減 輕 校 方 繳 納 停 車 代 金 的 負 擔, 但 是 各 個 館 舍 在 校 區 內 興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各 自 設 置 的 停 車 坡 道 有 損 校 園 景 觀 降 低 地 下 停 車 空 間 的 效 率, 造 成 停 車 管 理 上 的 複 雜 度 與 停 車 設 備 的 浪 費, 更 增 加 校 區 內 車 行 的 流 量, 也 與 校 園 規 劃 策 略 相 牴 觸 集 中 設 置 地 下 停 車 場, 不 但 整 合 停 車 需 求 提 升 停 車 場 效 率 停 車 出 入 口 單 純 化, 並 可 將 停 車 出 入 口 設 置 於 校 園 周 邊, 汽 車 由 外 圍 道 路 直 接 進 出, 車 流 不 進 入 校 園, 漸 次 達 到 校 園 無 車 的 境 界 地 下 停 車 場 可 與 各 棟 建 築 相 連 接, 利 用 建 築 物 自 設 之 樓 梯 或 電 梯 為 停 車 場 人 行 出 入 口, 減 少 地 面 凸 出 建 物 ; 地 下 停 車 場 的 地 面 層 則 成 為 開 放 空 間, 增 加 校 園 綠 地 12
圖 3-4 臺 大 東 區 規 劃 校 園 紋 理 及 開 放 空 間 現 況 圖 圖 3-5 臺 大 東 區 規 劃 校 園 紋 理 及 開 放 空 間 沿 伸 構 想 圖 13
3-5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方 案 由 臺 大 校 總 區 的 校 園 紋 理 空 間 軸 線 與 建 築 物 的 配 置, 分 析 開 放 空 間 的 形 成 與 建 築 物 的 關 係, 並 考 量 沿 著 辛 亥 路 校 區 建 築 物 與 都 市 銜 接 的 方 式, 調 整 東 區 小 區 A6 A7 A8 的 軸 向, 創 造 東 區 另 一 院 落 式 開 放 空 間, 並 可 以 依 此 脈 絡 延 伸 跨 越 基 隆 路 至 東 南 校 區, 並 於 小 區 A8 規 劃 地 下 停 車 場, 結 合 未 來 社 科 院 的 地 下 停 車 場, 滿 足 東 區 整 體 的 停 車 需 求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方 案 如 圖 示 ( 詳 圖 3-6) 辛 亥 路 社 科 院 法 學 院 黑 森 林 教 學 研 究 教 學 研 究 教 學 研 究 教 學 研 究 生 活 設 施 總 圖 書 館 基 隆 路 圖 3-6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方 案 構 想 圖 近 中 程 階 段 長 程 階 段 14
3-5-1 分 期 分 區 規 劃 原 則 與 容 量 檢 討 3-5-1-1 分 區 規 劃 原 則 與 容 量 檢 討 本 區 規 劃 調 整 後 使 用 分 區 構 想 詳 圖 3-7 ( 因 應 道 路 路 型 及 區 塊 調 整, 分 區 編 號 也 重 新 調 整, 不 同 於 2009,5,18 版 本 ) 辛 亥 路 A1-1 A5 L1 L3 A1-2 A8 A2 A3 L2 P1 A6 A7 A9 A8-1 P2 A4 基 隆 路 教 學 研 究 生 活 設 施 開 放 空 間 廣 場 建 築 退 縮 線 圖 3-7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使 用 分 區 圖 表 3-1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部 份 小 區 開 發 規 模 表 ( 本 規 劃 調 整 方 案 為 各 小 區 使 用 強 度 上 限 ) 使 用 分 區 建 地 面 積 法 定 可 建 法 定 容 建 蔽 面 積 積 面 積 建 議 建 蔽 率 可 建 建 蔽 面 積 建 議 容 積 率 可 建 容 積 面 積 預 計 樓 層 高 度 A6 教 學 研 究 12629 5051.6 30309.6 30% 3788.7 180% 地 上 十 層 地 下 二 層 22,732.20 容 積 轉 移 至 A8 A7 生 活 設 施 4227 1690.8 10144.8 30% 1268.1 120% 地 上 六 層 地 下 二 層 5,072.40 容 積 轉 移 至 A8 A8 學 校 統 籌 空 間 ( 含 地 下 停 車 場 ) 8231 3292.4 19754.4 40% 3292.4 360% 29,631.60 地 上 十 二 層 地 下 二 層 A8-1 學 校 統 籌 空 間 ( 含 地 下 停 車 場 ) 7900 2984 17904 40% 3160 320% 25,280.00 地 上 十 層 地 下 二 層 A9 教 學 研 究 ( 明 達 館 ) 7164 2865.6 17193.6 40% 2865.6 240% 17,193.60 P-1 廣 場 1 1149 459.6 2757.6 0% 0% 容 積 轉 移 至 A8 P-2 廣 場 2 852 340.8 2044.8 0% 0% 容 積 轉 移 至 A8-1 小 計 42152 16860.8 101164.8 34.10% 14374.8 236% 99,909.80 15
表 3-2 調 整 後 東 區 小 區 面 積 及 用 途 建 議 表 小 區 編 號 用 地 編 號 使 用 類 別 小 區 分 區 面 積 (m2) 小 區 面 積 法 定 可 建 建 合 計 (m2) 蔽 面 積 (m2) 法 定 容 積 面 積 (m2) 建 議 建 蔽 率 可 建 建 蔽 面 積 建 議 容 積 率 可 建 容 積 面 積 (m2) 備 註 1 A1-1 教 學 研 究 14,518 社 科 院 A1-2 教 學 研 究 11,426 L1 開 放 空 間 12,891 38,835 15534 93204 40% 15534 電 資 學 院 社 會 系 所 新 聞 所 國 發 240% 93,204.00 所 社 科 院 與 電 資 學 院 間 草 坪 A2-1 教 學 研 究 9,403 電 機 二 館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2 16,335 6534 39204 40% 6534 240% 39,204.00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學 系 館 知 武 館 ( 農 機 新 A2-2 教 學 研 究 6,932 館 ) 3 A3 教 學 研 究 3,973 3,973 1589.2 9535.2 40% 1589.2 240% 9,535.20 獸 醫 系 館 L2 L2 開 放 空 間 7,272 7,272 2908.8 17452.8 0% 0% 新 總 圖 後 方 綠 地 4 A4 教 學 研 究 22,889 22,889 9155.6 54933.6 40% 9155.6 240% 54,933.60 環 工 所 造 船 所 等 5 A5 教 學 研 究 12228 法 律 學 院 20015 8006 48036 40% 8006 240% 48,036.00 L3 開 放 空 間 7787 黑 森 林 及 生 態 ( 滯 洪 ) 水 池 6 A6 教 學 研 究 12629 12629 5051.6 30309.6 30% 3788.7 180% 22,732.20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大 樓 7 A7 生 活 設 施 4227 4227 1690.8 10144.8 30% 1268.1 120% 5,072.40 規 劃 與 廣 場 結 合 的 餐 飲 及 商 店 空 間 8 A8 教 學 研 究 8231 8231 3292.4 19754.4 40% 3292.4 學 校 統 籌 空 間 地 下 停 車 場 雨 水 回 收 360% 29,631.60 池 A8-1 教 學 研 究 7900 7900 3160 18960 40% 3160 320% 25,280.00 學 校 統 籌 空 間 地 下 停 車 場 9 A9 教 學 研 究 7164 7164 2865.6 17193.6 40% 2865.6 240% 17,193.60 明 達 館 P1 廣 場 1 開 放 空 間 1149 1149 459.6 2757.6 0% 0% 容 積 轉 移 至 A8 P2 廣 場 2 開 放 空 間 852 852 340.8 2044.8 0% 0% 容 積 轉 移 至 A8-1 合 計 151,471 151,471 60,588 363,530 0.31 55193.6 228% 344822.6 本 次 調 整 區 域 3-5-1-2 近 中 程 規 劃 ( 十 年 內 ) 由 於 舟 山 路 宿 舍 區 預 計 搬 遷 的 工 作 無 法 於 近 中 期 完 成, 但 因 應 力 所 學 人 宿 舍 與 數 化 研 究 生 宿 舍 已 拆 除, 而 男 單 身 宿 舍 也 預 計 於 2015 年 拆 除, 本 區 近 中 程 應 可 於 此 騰 空 出 來 之 校 地 上, 完 成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 發 揚 樓 ) 的 規 劃 設 計 與 興 建, 然 後 將 目 前 中 非 大 樓 的 使 用 單 位 遷 入, 之 後 可 拆 除 中 非 大 樓, 以 執 行 原 東 區 規 劃 將 舟 山 路 100 巷 向 東 調 整 的 中 程 計 畫, 並 可 於 中 非 大 樓 原 址 東 半 部 的 土 地 上 規 劃 興 建 生 活 餐 飲 設 施 而 小 區 2 的 部 分, 則 可 於 電 機 新 館 東 側 之 農 機 二 號 館 遷 入 周 轉 空 間 後 拆 除, 並 可 規 劃 興 建 教 學 研 究 館 舍, 整 合 校 內 外 其 他 學 院 及 研 究 單 位 空 間 的 需 求 舟 山 路 與 基 隆 路 交 會 節 點 廣 場 的 設 計 改 善 基 隆 路 與 辛 亥 路 口 的 景 觀 等 等 也 可 於 本 階 段 執 行 ( 詳 圖 3-8) 近 中 程 規 劃 預 定 拆 除 之 建 築 物 : 男 單 身 宿 舍 (AT3012) 中 非 大 樓 (AT3013) 農 機 二 號 館 (AT3008) 農 機 系 儲 藏 室 ( 油 庫 ) (AT3008-A) 農 具 陳 列 室 (AT3010-A) 引 擎 能 暨 空 氣 汙 染 實 驗 室 16
3-5-1-3 長 程 規 劃 ( 十 年 至 三 十 年 ) 如 果 校 外 宿 舍 可 安 排 配 舍, 舟 山 路 宿 舍 區 現 有 住 戶 搬 遷 後, 小 區 A6 A7 A8 土 地 可 騰 空 進 行 整 合 與 開 發, 建 議 先 執 行 沿 辛 亥 路 館 舍 與 地 下 停 車 場 的 規 劃 興 建, 提 供 該 區 足 夠 的 法 定 停 車 位 ( 詳 圖 3-9) 長 程 規 劃 預 定 拆 除 之 建 築 物 : 基 隆 路 三 段 60 巷 40 巷 教 職 員 宿 舍 (AT3015 AT3020) 基 隆 路 三 段 30 巷 學 人 宿 舍 (AT3016-AT3031) 花 圃 花 卉 棚 (AT3034 AT3034-A) 昆 蟲 系 昆 蟲 生 態 園 (AT3034-B) 圖 3-8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近 中 程 規 劃 範 圍 示 意 圖 圖 3-9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範 圍 示 意 圖 3-5-2 綠 地 開 放 空 間 規 劃 依 校 園 開 放 空 間 發 展 的 脈 絡 及 模 式 考 量, 現 有 黑 森 林 區 位 的 綠 地 開 放 空 間, 為 其 西 側 自 運 動 場 醉 月 湖 心 理 系 社 科 院 院 落 開 放 空 間 向 東 之 延 續, 向 東 南 並 可 與 其 東 南 區 未 來 發 展 的 宿 舍 區 綠 地 相 連, 提 供 學 校 師 生 一 個 連 續 的 行 人 徒 步 網 絡 ( 圖 3-12) 未 來 辛 亥 門 道 東 側 可 結 合 黑 森 林 及 法 定 留 設 之 空 間, 圍 塑 創 造 成 為 東 區 另 一 院 落 式 開 放 空 間 於 近 中 程 階 段 整 合 零 散 的 開 放 空 間, 於 長 程 階 段 完 成 黑 森 林 與 周 邊 開 放 空 間 的 景 觀 設 置, 以 及 辛 亥 路 基 隆 路 口 處 的 藍 點 景 觀 設 施 與 中 水 系 統 儲 水 裝 置 依 據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報 告 書 2009.05.18 版, 東 區 開 放 空 間 計 有 A6-2 L1 L2 L3 等 合 計 約 29,326m2, 以 及 A8 的 體 育 ( 室 內 外 ) 設 施 場 館 停 車 場 等 及 生 態 ( 滯 洪 ) 水 池 ( 參 考 表 2-2, 圖 2-2) 調 整 後 增 加 兩 處 廣 場 式 開 放 空 間, 合 計 約 29,951m2 ( 詳 表 3-3, 圖 3-10, 3-11) 17
圖 3-10 近 中 程 規 劃 開 放 空 間 及 廣 場 分 佈 示 意 圖 圖 3-11 長 程 規 劃 開 放 空 間 及 廣 場 分 佈 示 意 圖 表 3-3 開 放 空 間 面 積 比 較 表 原 案 規 劃 開 放 空 間 面 積 (m2) 調 整 後 開 放 空 間 面 積 (m2) L1 開 放 空 間 12,891 社 科 院 與 電 資 學 院 間 草 坪 L1 開 放 空 間 12,891 L2 開 放 空 間 7,272 新 總 圖 後 方 綠 地 L2 開 放 空 間 7,272 L3 開 放 空 間 7,787 黑 森 林 及 生 態 ( 滯 洪 ) 水 池 L3 開 放 空 間 7,787 A6-2 開 放 空 間 ( 廣 場 ) 1,376 廣 場 1 1,149 廣 場 2 852 合 計 29,326 合 計 29,951 圖 3-12 校 總 區 開 放 空 間 串 聯 示 意 圖 18
3-5-3 生 活 設 施 規 劃 東 區 現 有 的 生 活 設 施 包 括 明 達 館 設 有 餐 飲 設 施, 因 價 位 較 高, 實 際 上 並 不 能 為 學 生 提 供 日 常 生 活 上 的 服 務, 國 青 宿 舍 亦 有 附 設 餐 飲 設 施 社 科 院 落 成 啟 用 之 後, 該 館 舍 也 設 有 簡 易 的 餐 飲 服 務, 東 區 的 生 活 設 施 將 有 所 改 善 未 來 於 近 中 程 規 劃 階 段 在 小 區 A7 興 建 生 活 餐 飲 設 施, 將 更 進 一 步 改 善 東 區 師 生 活 設 施 不 足 的 狀 況 於 長 程 規 劃 階 段, 因 學 校 館 舍 的 增 建, 及 東 區 使 用 人 口 的 增 加, 建 議 在 小 區 A8( 沿 辛 亥 路 ) 興 建 館 舍 時, 於 地 面 層 增 加 生 活 設 施 辛 亥 路 社 科 院 餐 飲 設 施 國 青 宿 舍 餐 飲 設 施 未 來 餐 飲 設 施 第 一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生 活 設 施 明 達 館 餐 飲 設 施 舟 山 路 口 校 門 廣 場 基 隆 路 太 子 學 舍 生 活 設 施 圖 3-13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生 活 設 施 配 置 構 想 圖 3-5-4 校 門 意 象 及 校 園 公 共 空 間 的 創 造 隨 著 舟 山 路 廢 巷 改 道 完 成, 舟 山 路 成 為 校 內 部 活 絡 之 重 要 景 觀 道 路, 而 舟 山 路 基 隆 路 相 交 所 圍 成 三 角 型 畸 零 校 地 卻 成 為 校 區 邊 緣 使 用 效 率 較 低 之 區 塊 未 來 隨 著 本 區 教 學 空 間 及 東 南 區 學 生 宿 舍 的 增 建, 基 隆 路 與 辛 亥 路 交 口 將 因 該 二 校 區 使 用 人 口 增 加 而 成 為 學 校 師 生 往 來 之 孔 道 開 放 現 有 自 基 隆 路 口 至 明 達 館 東 側 機 車 停 車 場 以 東 之 圍 牆, 保 留 明 達 館 東 側 業 已 成 形 之 樹 林, 並 拓 寬 該 範 圍 內 之 沿 基 隆 路 之 人 行 道, 規 劃 本 區 舟 山 路 與 基 隆 路 所 圍 成 三 角 形 區 塊, 成 為 供 行 人 進 出 之 校 門, 並 創 造 規 模 尺 度 適 當 之 校 門 意 象, 除 能 引 導 來 自 基 隆 路 辛 亥 路 交 口 行 人 更 直 接 進 出 校 區, 紓 緩 長 興 校 門 之 進 出 流 量, 並 能 形 成 校 園 另 一 公 共 空 間 節 點 ( 詳 圖 3-17) 19
3-5-5 交 通 系 統 計 劃 ( 防 災 動 線 ) 依 據 臺 大 校 總 區 整 體 的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 針 對 校 園 的 交 通 改 善 規 劃, 建 議 將 動 線 分 類, 限 制 校 園 內 汽 車 行 駛 旅 次, 規 範 可 行 駛 腳 踏 車 行 駛 之 空 間 ( 建 議 應 針 對 道 路 空 間 較 為 狹 窄 區 域, 將 腳 踏 車 行 駛 空 間 與 行 人 步 行 空 間 作 適 當 之 區 隔 ), 可 再 造 行 人 步 行 空 間, 以 漸 次 達 到 無 車 校 園 的 目 標 主 要 聯 外 行 車 動 線 次 要 及 服 務 動 線 圖 3-14 臺 大 校 總 區 主 要 汽 車 動 線 圖 圖 3-15 臺 大 校 總 區 主 要 行 人 / 自 行 車 動 線 圖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暨 水 源 校 區 之 整 體 停 車 改 善 計 畫 與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誠 驛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
3-5-5-1 汽 機 車 行 車 動 線 規 劃 中 的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完 工, 中 非 大 樓 使 用 單 位 遷 入, 即 可 拆 除 單 身 宿 舍 及 中 非 大 樓, 並 可 執 行 辛 亥 門 道 ( 編 號 R01) 的 拓 寬 以 及 舟 山 路 100 巷 往 東 調 整 路 型, 貫 通 辛 亥 校 門 與 長 興 校 門 因 舟 山 路 至 基 隆 路 段 之 道 路 (R06) 屬 於 自 來 水 廠 ( 附 件 三 ), 路 寬 為 25 公 尺, 辛 亥 校 門 至 長 興 校 門 之 整 體 道 路 將 維 持 一 致 之 30 公 尺 長 興 校 門 崗 亭 因 其 現 址 地 權 屬 自 來 水 廠 故 必 須 向 北 內 移 至 學 校 所 有 之 土 地, 現 有 環 工 系 東 側 圍 牆 及 車 棚 以 及 明 達 館 西 側 之 圍 牆 將 配 合 道 路 整 合 以 及 土 地 界 線 位 置 拆 除 重 整 ( 圖 3-17) 長 興 校 門 崗 亭 向 北 內 移 至 學 校 所 有 之 土 地 後, 於 舟 山 路 交 會 處 將 形 成 半 圓 形 式 的 轉 彎 道, 可 促 使 進 出 車 輛 降 低 行 駛 速 度 辛 亥 門 道 ( 編 號 R01) 現 有 道 路 寬 度 ( 包 含 道 路 兩 側 之 人 行 道 及 綠 帶 ) 為 30 公 尺, 實 際 上 供 汽 車 通 行 及 雙 邊 路 邊 停 車 之 車 道 寬 度 為 15 公 尺, 大 於 現 在 使 用 中 基 隆 路 四 號 門 之 欒 樹 道 ( 寬 度 8 公 尺 ) 又 檢 討 校 園 內 類 似 道 路 使 用 現 況, 長 興 門 因 有 收 費 崗 亭 其 路 寬 為 10 公 尺, 楓 香 道 及 小 椰 林 道 之 道 路 寬 度 皆 為 10 公 尺, 但 由 於 該 二 車 道 都 允 許 雙 邊 路 邊 停 車 ( 於 社 科 院 啟 用 後 將 取 消 楓 香 道 之 路 邊 停 車 ) 從 使 用 機 能 校 園 景 觀 生 態 環 境 的 考 量, 建 議 辛 亥 門 道 之 車 道 部 分 縮 小 至 10 公 尺, 並 禁 止 路 邊 停 車, 其 兩 邊 各 多 出 2.5 公 尺 的 空 間 則 增 設 自 行 車 道 及 綠 帶, 可 有 效 達 成 該 路 段 之 人 及 自 行 車 汽 車 分 道 構 想, 但 在 辛 亥 校 門 附 近 之 部 分 考 量 汽 車 停 等 收 費 所 需 空 間, 道 路 寬 度 則 配 合 正 在 進 行 之 辛 亥 門 崗 亭 調 整 計 畫 維 持 在 15 公 尺 ( 圖 3-18) 主 要 行 車 動 線 行 人 步 道 楓 香 道 R01 R05 R02 水 杉 道 R07 R03 舟 山 路 R04 R06 圖 3-16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交 通 動 線 構 想 圖 21
表 3-4 東 區 車 道 系 統 道 路 名 稱 定 位 規 劃 建 議 道 路 寬 度 建 議 ( 含 人 行 道, 自 行 車 道 ) 人 行 道 及 綠 帶 最 小 寬 度 ( 單 邊 ) R01 景 觀 道 路 雙 向 二 車 道 31m( 現 況 ) 10.5m 禁 止 R02 小 區 道 路 服 務 型 道 路 10 20m 1.8 8m 可 R03 緊 急 通 路 平 日 為 人 行 及 自 行 車 道 6m 6m 禁 止 R04 景 觀 道 路 雙 向 二 車 道 30m 10m 禁 止 路 邊 汽 車 停 車 R05 人 行 步 道 徒 步 區 步 道 4m 4m 徒 步 區 無 車 R06 景 觀 道 路 雙 向 二 車 道 30m 10m 禁 止 R07 人 行 步 道 平 日 為 人 行 及 自 行 車 道 25m 5 8m 禁 止 楓 香 道 景 觀 道 路 於 東 區 地 下 停 車 場 完 工 啟 用 後 可 25m 5 8m 可 取 消 路 邊 停 車 水 杉 道 景 觀 道 路 25m ( 車 行 部 分 9 10m) 6 11m 可 ( 應 視 人 行 道 狀 況 而 調 整 ) 舟 山 路 景 觀 道 路 10 12m 2.5m 以 上 禁 止 水 杉 道 之 端 點 為 東 區 的 生 活 設 施 廣 場, 水 杉 道 與 辛 亥 門 道 形 成 丁 字 路 口, 建 議 此 處 路 口 的 舖 面 與 生 活 設 施 廣 場 舖 面 一 致, 或 可 鋪 設 有 顏 色 之 瀝 青 路 面, 以 有 別 於 一 般 瀝 青 路 面, 此 路 口 將 可 成 為 生 活 設 施 廣 場 意 象 的 延 伸 但 需 注 意 選 擇 平 整 之 舖 面, 以 維 持 行 人 行 走 之 舒 適 度 新 聞 所 黑 森 林 教 學 研 究 教 學 研 究 教 學 研 究 教 學 研 究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水 杉 道 廣 場 舖 面 延 伸 至 路 面 生 活 設 施 廣 場 校 門 廣 場 自 行 車 及 行 人 經 過 基 隆 路 口 進 入 校 區 知 武 館 生 活 設 施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機 車 停 車 場 生 機 系 明 達 館 自 行 車 及 行 人 天 橋 基 隆 路 舟 山 路 圖 3-17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舟 山 路 100 巷 調 整 交 通 動 線 構 想 圖 22
辛 亥 門 道 供 車 行 及 雙 邊 停 車 之 車 道 寬 度 為 15 公 尺, 其 可 供 車 行 部 分 寬 度 為 10 公 尺 國 發 所 牆 面 線 建 築 物 之 景 觀 綠 地 混 行 合 人 道 及 自 行 車 路 邊 綠 帶 欒 樹 道 禁 止 路 邊 停 車 僅 供 車 行, 其 車 道 部 分 為 8 公 尺 楓 香 道 車 道 部 分 寬 度 為 10 公 尺, 但 因 可 供 雙 邊 路 邊 停 車, 其 車 行 部 分 寬 度 為 5 公 尺, 社 科 院 啟 用 後 將 取 消 路 邊 停 車 霖 澤 館 牆 面 線 600 550 250 1500 250 550 570 3100 國 發 所 牆 面 線 建 築 物 之 景 觀 綠 地 東 區 R01 景 觀 道 路 現 況 街 道 家 具 行 人 步 道 樹 穴 自 行 車 道 樹 穴 霖 澤 館 牆 面 線 600 200 400 150 180 120 1000 120 180 150 400 200 570 3100 東 區 R01 景 觀 道 路 長 程 規 劃 構 想 辛 亥 門 R01 圖 3-18 東 區 R01( 辛 亥 門 道 ) 景 觀 道 路 剖 面 示 意 圖 23
獸 醫 系 館 前 之 水 杉 道 的 人 行 道 為 1.8 米 寬, 獸 醫 系 三 館 前 沒 有 設 立 人 行 道 電 機 系 館 前 之 水 杉 道 的 人 行 道 一 致 為 3 米 寬, 並 維 持 3 米 植 栽 綠 帶 現 有 電 機 系 與 獸 醫 系 館 之 間 的 行 車 部 分 為 約 9 米 寬, 電 機 系 館 側 並 允 許 自 行 車 停 車 獸 醫 系 館 牆 面 線 綠 帶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綠 帶 電 機 系 館 牆 面 線 水 杉 道 900 180 920 300 300 水 杉 道 景 觀 道 路 電 機 系 館 前 現 況 知 武 館 牆 面 線 綠 帶 人 行 道 自 行 車 道 自 行 車 道 人 行 道 綠 帶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牆 面 線 水 杉 道 820 180 1000 180 420 水 杉 道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前 道 路 長 程 規 劃 構 想 圖 3-19 東 區 水 杉 道 景 觀 道 路 剖 面 示 意 圖 24
機 械 系 焚 化 爐 實 驗 室 拆 除 後, 資 工 系 前 的 R02 服 務 性 道 路 即 可 貫 通 連 接 至 辛 亥 門 道 目 前 R02 服 務 性 道 路 車 行 路 寬 為 6.3 米, 電 機 系 側 提 供 路 邊 垂 直 停 車, 德 田 館 與 博 理 館 側 為 綠 帶 或 鋪 面 R02 服 務 性 道 路 車 行 路 寬 為 6.3 米, 可 為 雙 向 車 道 電 機 系 館 牆 面 線 路 邊 停 車 綠 帶 博 理 館 牆 面 線 R02 100 550 630 800 東 區 R02 服 務 性 道 路 博 理 館 前 現 況 圖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牆 面 線 綠 帶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綠 帶 新 聞 館 牆 面 線 R02 180 630 180 東 區 R02 服 務 性 道 路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前 長 程 規 劃 構 想 圖 3-20 東 區 R02 服 務 性 道 路 剖 面 示 意 圖 25
楓 香 道 現 有 車 道 寬 度 為 10 米, 社 科 院 完 工 啟 用 後, 將 取 消 兩 旁 之 路 邊 停 車, 可 新 闢 為 自 行 車 道, 與 人 行 步 道 區 隔 楓 香 道 動 線 北 至 社 會 系 所 大 樓, 並 不 能 由 辛 亥 路 進 出 校 區, 屬 於 服 務 性 動 線, 車 流 量 不 會 頻 繁 楓 香 道 現 有 兩 旁 之 人 行 步 道 已 設 置 綠 帶 植 栽 與 車 行 路 線 區 隔 工 學 院 綜 合 大 樓 牆 面 線 人 行 道 綠 帶 車 道 綠 帶 人 行 道 資 訊 館 牆 面 線 560 270 1000 280 580 東 區 楓 香 道 資 訊 系 館 前 現 況 圖 工 學 院 綜 合 大 樓 牆 面 線 人 行 道 綠 帶 自 行 車 道 車 道 自 行 車 道 綠 帶 人 行 道 資 訊 館 牆 面 線 楓 香 道 150 150 560 270 750 280 580 東 區 楓 香 道 長 程 規 劃 構 想 圖 圖 3-21 東 區 楓 香 道 景 觀 道 路 剖 面 示 意 圖 26
3-5-5-2 行 人 動 線 及 行 人 徒 步 區 以 人 本 交 通 理 念 替 代 傳 統 以 車 輛 為 主 要 考 量 的 無 車 校 園 一 直 是 臺 大 校 園 規 劃 的 重 要 目 標 之 一, 學 校 長 期 以 來 也 致 力 於 透 過 各 式 措 施 減 少 汽 車 在 校 園 內 行 駛, 提 供 以 行 人 為 主 腳 踏 車 為 輔 之 校 園 交 通 環 境 其 規 劃 精 神 除 將 行 人 車 輛 分 離 之 兩 層 進 出 動 線 系 統, 並 串 連 開 放 空 間 綠 地 來 以 建 立 有 利 於 思 考 場 所 的 行 人 徒 步 系 統 主 要 行 人 動 線 行 人 徒 步 區 圖 3-22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行 人 徒 步 區 構 想 圖 3-5-5-3 防 災 動 線 建 築 設 計 應 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所 頒 劃 設 消 防 車 輛 救 災 活 動 空 間 指 導 原 則 ( 附 件 七 ) 進 行 建 築 配 置 設 計, 考 量 防 災 救 災 動 線 以 及 消 防 車 操 作 空 間 救 災 緊 急 動 線 緊 急 避 難 場 所 輸 送 救 援 出 入 口 ( 車 行 ) 輸 送 救 援 出 入 口 ( 人 行 ) 圖 3-23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防 災 動 線 構 想 圖 27
3-5-5-4 汽 機 車 停 車 臺 大 校 總 區 整 體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 建 議 校 園 汽 車 停 車 以 路 外 化 地 下 化 邊 緣 化 為 其 改 善 重 點 邊 緣 化 目 的 在 避 免 過 多 車 輛 進 入 校 園 活 動 核 心 地 區, 車 輛 使 用 者 應 儘 量 使 用 校 園 內 偏 外 圍 區 域 之 停 車 場, 以 減 少 校 園 核 心 地 區 之 人 車 衝 突 問 題 ; 路 外 化 地 下 化 目 的 在 減 少 校 內 汽 車 路 邊 停 車, 將 道 路 空 間 儘 量 提 供 作 為 行 人 使 用 本 區 長 程 規 劃 擬 於 辛 亥 路 與 基 隆 路 口 之 基 地, 興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停 車 數 量 以 達 到 本 區 最 大 開 發 容 積 法 定 停 車 數 之 要 求 為 基 準, 之 後 東 區 校 舍 之 興 建 則 不 需 在 各 自 館 舍 中 設 置 停 車 場, 僅 需 繳 交 法 定 停 車 設 置 費 予 校 方, 並 將 其 法 定 機 車 數 量 統 一 劃 設 於 外 圍 停 車 場 中 ( 圖 3-23 ) 辛 亥 路 汽 機 車 出 口 辛 亥 門 機 車 入 口 汽 車 入 口 汽 車 出 入 口 機 車 出 入 口 汽 機 車 出 入 口 汽 車 出 入 口 水 杉 道 汽 車 出 入 口 長 興 門 基 隆 路 機 車 出 入 口 汽 車 出 入 口 圖 3-24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汽 機 車 停 車 構 想 圖 新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機 車 自 行 車 停 車 塔 停 車 場 出 入 口 東 區 範 圍 28
3-5-5-5 自 行 車 停 車 各 新 建 館 舍 將 於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考 量 設 置 自 行 車 停 車 空 間, 並 於 辛 亥 校 門 大 道 側 生 活 設 施 廣 場 等 公 共 空 間, 劃 定 自 行 車 停 車 區, 以 供 師 生 停 放 自 行 車 ( 圖 3-25 ) 自 行 車 停 車 空 間 設 置 規 劃 應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自 行 車 停 車 位 調 整 規 劃 要 點, 以 符 合 實 際 需 求 與 維 護 校 園 景 觀, 及 維 持 校 內 緊 急 救 護 通 道 維 原 則 辛 亥 路 辛 亥 門 長 興 門 自 行 車 停 車 塔 自 行 車 停 車 基 隆 路 東 區 範 圍 圖 3-25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自 行 車 停 車 構 想 圖 為 有 效 管 理 自 行 車 停 放 雜 亂 問 題 並 降 低 校 園 自 行 車 停 車 空 間 的 需 求, 校 方 亦 援 引 臺 北 市 公 共 自 行 車 ( 微 笑 單 車 ) 的 想 法, 藉 著 甲 地 借 車 乙 地 還 的 概 念, 自 行 車 可 因 輪 流 使 用 提 高 週 轉 的 次 數, 降 低 自 行 車 停 車 空 間 需 求, 進 而 提 高 行 人 步 行 空 間 的 品 質 辛 亥 門 BOT 學 生 宿 微 笑 單 車 及 其 在 台 大 校 園 周 邊 設 置 的 三 處 地 點, 此 系 統 未 來 可 延 伸 至 校 園 內 亦 可 成 為 獨 立 系 統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暨 水 源 校 區 之 整 體 停 車 改 善 計 畫 與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誠 驛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9
3-5-6 公 用 設 施 計 劃 3-5-6-1 供 電 東 區 用 電 全 數 由 農 機 館 南 側 舟 山 路 旁 之 變 電 站 供 應 圖 3-26 臺 大 東 區 供 電 系 統 圖 3-5-6-2 給 水 目 前 自 來 水 供 水 管 位 於 舟 山 路 以 及 辛 亥 路, 未 來 自 來 水 接 點 如 需 跨 越 基 隆 路, 於 長 興 街 自 來 水 公 司 水 錶 前 需 要 與 自 來 水 公 司 協 調 與 其 幹 管 之 銜 接, 亦 須 評 估 工 程 開 挖 時 是 否 會 影 響 長 興 街 人 車 動 線 圖 3-27 臺 大 東 區 自 來 水 幹 管 分 佈 圖 30
3-5-6-3 污 排 水 生 活 汙 水 經 汙 一 區 汙 水 幹 管 排 放 點 至 校 方 調 整 槽 處 理 至 合 乎 排 放 標 準 後, 再 行 排 放 至 台 北 市 辛 亥 路 側 之 汙 水 分 館 網 系 統 實 驗 室 所 產 生 的 酸 鹼 廢 水 及 一 般 實 驗 廢 水 將 依 性 質 分 開 收 集 編 號 暫 存, 定 期 委 託 合 格 清 除 處 理 業 者 代 為 處 理, 不 排 入 汙 水 系 統 圖 3-28 臺 大 東 區 汙 排 水 系 統 圖 3-5-6-4 雨 排 水 地 面 雨 水 收 集 及 後 朝 基 地 東 北 側 排 放, 主 幹 管 連 接 至 校 園 北 側 原 有 之 排 水 溝 渠 系 統 往 黑 森 林 及 辛 亥 路 方 向 排 放 圖 3-29 臺 大 東 區 雨 排 水 系 統 圖 31
3-5-6-5 電 信 本 區 電 話 網 路 由 光 纖 傳 輸, 本 基 地 光 纖 網 路 銜 接 至 本 基 地 西 南 側 水 杉 道 上 既 設 之 銜 接 手 孔 圖 3-30 臺 大 東 區 電 信 幹 線 圖 3-5-6-6 瓦 斯 東 區 天 然 瓦 斯, 可 由 舟 山 路 明 達 館 東 北 側 既 設 之 瓦 斯 銜 接 點, 經 舟 山 路 100 巷 (R04 道 路 ) 延 伸 至 東 區 各 基 地 校 區 內 只 提 供 低 壓 瓦 斯, 如 果 使 用 單 位 需 要 使 用 中 壓 以 上 的 瓦 斯, 則 須 與 瓦 斯 公 司 協 調 圖 3-31 臺 大 東 區 瓦 斯 系 統 圖 32
3-6 規 劃 構 想 圖 3-6-1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近 中 程 規 劃 構 想 辛 亥 路 社 科 院 法 學 院 黑 森 林 教 學 研 究 教 職 員 宿 舍 教 學 研 究 生 活 設 施 總 圖 書 館 基 隆 路 圖 3-32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近 中 程 規 劃 構 想 圖 現 有 建 物 近 中 程 規 劃 長 程 規 劃 33
3-6-2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構 想 辛 亥 路 社 科 院 法 學 院 黑 森 林 教 學 研 究 教 學 研 究 教 學 研 究 教 學 研 究 生 活 設 施 總 圖 書 館 基 隆 路 圖 3-33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構 想 圖 現 有 建 物 近 中 程 規 劃 長 程 規 劃 34
3-6-3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構 想 量 體 示 意 圖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報 告 書 定 稿 版 由 辛 亥 路 鳥 瞰 臺 大 東 區 由 楓 香 道 鳥 瞰 臺 大 東 區 開 放 空 間 之 連 續 性 以 及 校 園 紋 理 的 沿 續 35
由 辛 亥 門 看 東 區 辛 亥 門 景 觀 道 路 由 基 隆 路 長 興 門 鳥 瞰 臺 大 東 區 36
肆 實 質 發 展 計 畫 建 議 臺 大 校 園 有 悠 久 的 歷 史, 清 晰 的 紋 理 寬 闊 的 開 放 空 間 出 色 的 建 築 物 以 及 完 整 的 基 盤 設 施, 這 是 臺 大 校 園 空 間 發 展 最 大 的 資 產 臺 大 校 園 未 來 的 發 展 應 延 續 這 些 既 有 的 資 產, 發 展 出 具 有 臺 大 獨 特 風 格 的 校 園 校 園 實 質 規 劃 設 計 原 則 的 確 立 即 是 在 藉 由 校 園 環 境 的 實 例 與 意 象 來 陳 述 這 些 既 有 且 具 特 色 的 空 間 或 規 劃 設 計 的 樣 式, 希 望 未 來 本 區 的 開 發 與 館 舍 設 計 可 以 本 著 這 些 良 好 的 經 驗, 創 造 更 高 水 準 的 校 園 空 間 4-1 建 築 配 置 原 則 4-1-1 建 築 配 置 原 則 : 本 區 新 建 建 築 物, 若 基 地 條 件 允 許, 應 配 置 於 道 路 軸 線 端 點, 並 應 盡 量 將 主 要 入 口 朝 向 主 要 的 行 人 通 道 上 說 明 : 校 總 區 以 椰 林 道 為 主 要 軸 線, 並 以 蒲 葵 水 杉 之 東 西 走 向 及 小 椰 林 楓 香 辛 亥 門 道 等 南 北 走 向 道 路 為 次 要 軸 線 道 路 以 T 字 形 相 交 道 路 或 軸 線 端 點 則 為 校 園 內 規 模 較 大 的 建 築 物, 如 總 圖 為 椰 林 大 道 之 端 點 ; 森 林 系 館 與 思 亮 館 為 小 椰 林 道 之 端 點, 其 再 小 的 街 廓 內 道 路 亦 多 有 系 所 建 築 物 為 其 端 點, 如 德 田 館 社 會 系 及 社 工 館 等 校 總 區 北 區 與 東 區 建 築 物 大 多 採 南 北 座 向, 成 為 一 字 形 或 倒 日 字 形 配 置, 其 沿 主 要 南 北 走 向 道 路 之 建 築 物 因 其 主 要 入 口 為 朝 東 西 向, 則 以 口 字 形 或 日 字 形 設 計, 以 取 得 較 多 南 北 座 向 的 室 內 空 間, 此 配 置 精 神 並 成 為 校 總 區 都 市 紋 理 的 特 色 椰 林 大 道 以 新 總 圖 為 端 點 楓 香 道 以 新 總 圖 北 側 入 口 為 端 點 由 醉 月 湖 往 南 之 道 路 以 四 號 館 為 端 點 應 力 館 德 田 館 等 都 座 落 於 道 路 端 點 37
圖 4-1 校 總 區 建 築 物 入 口 與 軸 線 關 係 示 意 圖 4-1-2 建 築 物 高 度 原 則 : 本 區 新 建 建 築 物 高 度 建 議 可 至 八 層 樓 ; 臨 接 辛 亥 路 及 基 隆 路 側, 在 容 許 的 建 蔽 與 容 積 率 條 件 下, 其 高 度 應 可 在 八 至 十 二 層, 與 校 區 外 沿 辛 亥 路 土 地 開 發 高 度 相 近 說 明 : 校 總 區 建 築 物 高 度 控 制 採 盆 地 型 內 低 外 高 原 則, 該 原 則 在 景 觀 上 提 供 校 區 內 很 好 的 背 景 天 際 線 與 視 野 由 於 校 總 區 北 區 及 東 區 位 於 校 區 邊 緣, 距 離 歷 史 區 較 遠, 在 八 九 零 年 代 以 後 沿 校 區 邊 緣 興 建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即 有 到 八 層 ( 萬 才 館 ) 十 四 層 樓 ( 凝 態 館 ) 低 層 中 層 4-6 層 6-10 層 中 高 層 10-12 層 開 放 空 間 廣 場 圖 4-2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建 築 高 度 限 制 構 想 圖 38
4-1-3 建 築 物 牆 面 線 原 則 : 本 區 沿 主 要 道 路 兩 側 新 建 建 築 物, 應 依 循 道 路 兩 側 現 有 建 築 物 之 退 縮, 以 維 持 一 致 且 連 續 的 人 行 道 空 間 與 綠 地 說 明 : 校 總 區 沿 主 要 道 路 之 建 築 物 配 置 大 多 都 遵 守 一 定 的 退 縮 牆 面 線, 例 如 椰 林 大 道 兩 側 ( 校 史 館 例 外 ) 楓 香 道 水 杉 道 兩 側 建 築 物 等 本 區 辛 亥 門 道 兩 側 現 有 霖 澤 館 社 科 院 大 樓 國 家 發 展 所 新 聞 所 及 知 武 館 東 面 已 形 成 明 確 之 牆 面 線 沿 水 杉 道 兩 側 建 築 物 因 興 建 年 代 不 一,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退 縮, 且 無 一 致 的 牆 面 線, 致 使 水 杉 道 北 側 之 行 人 步 道 無 法 串 連, 在 教 學 二 館 及 工 學 院 綜 合 新 館 完 成 後, 水 杉 道 兩 側 建 築 物 退 縮 將 趨 一 致, 且 行 人 步 道 連 續 性 亦 可 改 善 國 發 所 與 新 聞 所 有 一 致 的 退 縮 與 牆 面 線 水 杉 道 兩 側 建 築 物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退 縮 且 無 一 致 的 牆 面 線 辛 亥 路 4m 退 縮 4m 退 縮 楓 香 道 建 築 線 退 縮 6m 退 縮 6m 退 縮 10m 退 縮 水 杉 道 6m 退 縮 6m 退 縮 舟 山 路 10m 退 縮 4m 退 縮 基 隆 路 路 教 學 研 究 生 活 設 施 開 放 空 間 廣 場 建 築 退 縮 線 圖 4-3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長 程 規 劃 建 築 退 縮 線 構 想 圖 39
4-2 建 築 設 計 原 則 本 區 新 建 建 築 其 設 計 語 彙 與 材 料 的 運 用 建 議 由 台 大 校 總 區 現 有 校 舍 現 有 案 例 中 擷 取, 以 基 地 周 圍 現 有 校 舍 為 優 先, 並 列 舉 實 際 案 例 為 佐 證 送 校 規 審 查 如 需 引 用 不 同 的 語 彙 或 使 用 更 新 的 材 料, 設 計 單 位 應 考 量 並 解 說 如 何 與 現 有 環 境 融 合, 並 以 充 分 的 實 例 圖 示 照 片 等 對 校 方 作 說 明 並 取 得 共 識 4-2-1 建 築 樣 式 原 則 : 本 區 新 建 建 築 物 其 設 計 或 樣 式 應 能 反 映 建 築 物 所 在 基 地 環 境 條 件 內 部 機 能 和 其 興 建 年 代 的 思 潮, 同 時 亦 應 從 現 有 建 築 的 語 彙 與 視 覺 結 構 擷 取 經 驗, 如 人 性 化 的 尺 度 低 調 樸 實 的 質 感 及 其 開 窗 比 例 使 用 的 建 築 元 素 如 外 伸 的 入 口 門 廊 穿 廊 及 對 建 築 語 彙 處 理 手 法 等 說 明 : 校 總 區 歷 史 區 建 築 所 使 用 的 古 典 建 築 語 彙 如 山 牆 入 口 門 廊 拱 窗 垂 直 窗 矮 窗 台 等 元 素 影 響 本 區 在 八 九 年 代 增 加 的 建 築 物 如 新 總 圖 博 理 館 新 聞 研 究 所 等 近 年 雖 然 本 區 陸 續 有 新 的 建 築 物 出 現, 如 法 學 院 新 聞 研 究 所 明 達 館 電 資 大 樓 等, 多 數 仍 引 用 承 重 牆 局 部 深 開 窗 樣 式 建 築 物 所 呈 現 的 特 色 如 人 性 化 的 尺 度 樸 實 的 質 感 及 對 建 築 語 彙 處 理 的 成 熟 度 等 仍 被 保 留 沿 用 對 於 類 似 建 築 語 彙 有 各 種 使 用 的 方 式 4-2-2 外 牆 材 料 原 則 : 新 建 建 築 物 除 沿 用 如 混 凝 土 石 材 面 磚 玻 璃 金 屬 等 材 料, 若 有 必 要 亦 可 使 用 新 的 已 成 熟 的 營 建 技 術 與 建 材, 但 是 其 尺 度 質 感 建 議 能 與 現 有 建 築 物 配 合 建 築 師 40
與 設 計 師 應 該 本 著 其 專 業 能 力, 盡 力 探 索 擴 充 語 彙, 找 出 材 料 與 質 感 互 動 的 關 係 說 明 : 台 大 校 園 建 築 物 外 牆 使 用 包 括 十 三 溝 面 磚 洗 石 子 及 石 材 等 建 材 佔 極 大 的 比 例, 這 些 材 料 的 組 合 賦 予 校 園 清 楚 的 整 體 性 及 個 別 建 築 物 豐 富 的 質 感 近 年 有 一 些 新 建 築 使 用 其 他 顏 色 或 材 質 的 面 磚 或 金 屬 板 牆 面 如 博 雅 館, 或 使 用 較 大 面 積 的 玻 璃 如 博 理 館 等 以 表 達 建 築 物 不 同 的 使 用 者 與 機 能, 亦 反 映 材 料 與 營 造 技 術 的 進 步, 手 法 仍 有 可 借 鏡 之 處 4-2-3 勾 縫 與 裝 飾 物 原 則 : 本 區 新 建 建 築 物 應 於 適 當 場 合 對 裝 飾 物 作 適 度 的 運 用 以 豐 富 其 歷 史 感 設 計 的 細 膩 程 度 及 視 覺 趣 味 性 尤 其 應 重 視 建 築 物 在 主 要 入 口 門 窗 及 其 他 行 人 視 覺 可 及 處 等 重 要 部 位 的 細 部 處 理 說 明 : 校 總 區 在 每 一 時 期 興 建 之 建 築 物, 或 因 當 時 思 潮 不 同, 對 裝 飾 物 定 義 或 處 理 手 法 亦 有 不 同, 例 如 歷 史 區 建 築 物 援 用 較 多 仿 羅 馬 建 築 的 語 彙 與 裝 飾 物,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引 用 中 國 意 象 的 元 素, 六 七 年 代 的 現 代 主 義, 八 九 年 代 的 後 現 代 主 義 處 理 手 法 等, 也 造 就 臺 大 校 園 建 築 的 多 樣 性 不 同 時 代 對 裝 飾 物 有 不 同 的 處 理 方 法, 但 都 可 以 增 加 建 築 設 計 的 細 膩 趣 味 性 及 歷 史 感 4-2-4 軸 線 端 點 及 高 塔 原 則 : 在 主 要 的 軸 線 道 路 及 視 覺 走 廊 端 點 放 置 高 塔 或 顯 著 的 建 築 元 素, 以 增 加 校 園 天 際 線 之 趣 味 性, 並 提 供 校 區 一 顯 著 的 參 考 地 標 說 明 : 新 總 圖 北 側 的 高 塔 即 是 校 區 中 央 很 明 顯 的 地 標 本 區 高 塔 建 議 與 座 落 於 水 杉 道 端 點 之 生 活 設 施 廣 場 與 建 築 物 結 合 一 併 規 劃 高 塔 設 計 應 注 意 其 夜 間 照 明, 以 創 造 夜 間 豐 富 的 天 際 線 並 且 提 供 校 園 夜 間 的 方 位 的 參 考 點 新 總 圖 為 校 園 軸 線 端 點, 其 北 側 的 高 塔 是 校 區 明 顯 的 地 標 41 哈 佛 大 學 新 生 宿 舍 鐘 塔
4-2-5 穿 廊 及 門 廊 原 則 : 新 增 建 築 物 應 盡 可 能 使 用 門 廊 及 / 或 穿 廊 或 天 橋 說 明 : 為 反 映 台 灣 地 區 氣 候 特 性, 能 提 供 遮 蔭 避 雨 功 能 之 入 口 門 廊 及 穿 廊 在 台 大 校 園 建 築 特 色 門 廊 連 接 建 築 物 與 其 面 前 道 路, 提 供 建 築 物 到 達 的 感 覺 與 空 間 轉 換 ; 穿 廊 連 接 機 能 相 近 之 建 築 並 圍 塑 開 放 空 間 ; 其 次 如 有 必 要 亦 可 使 用 天 橋 等, 以 聯 繫 各 個 建 築 物, 但 於 規 劃 時 必 須 考 量 維 修 動 線 及 救 災 車 輛 通 過 之 高 度 台 大 於 不 同 時 期 興 建 建 築 物 的 的 門 廊. 台 大 於 不 同 時 期 興 建 建 築 物 的 迴 廊 4-2-6 建 築 物 可 及 性 ( 無 障 礙 空 間 考 量 ) 原 則 : 本 區 新 建 建 築 物 其 地 面 高 程 應 解 決 建 築 物 與 地 面 地 下 室 梯 階 坡 道 等 關 係, 並 應 以 行 人 使 用 的 舒 適 為 主 要 考 量, 並 以 高 標 準 看 待 無 障 礙 空 間 規 範 4-2-7 室 內 空 間 與 機 能 安 排 原 則 : 本 區 新 建 建 築 物 應 注 意 並 強 化 建 築 物 的 視 覺 穿 透 性, 內 部 規 劃 應 將 較 有 活 動 的 空 間 如 共 同 讀 書 空 間 (Learning Common) 交 誼 空 間 餐 飲 設 施 等 設 置 在 較 低 樓 層 沿 道 路 旁, 並 應 注 意 該 空 間 可 以 從 路 邊 看 到 台 大 教 學 大 樓 一 樓 之 公 共 同 讀 書 空 間 霍 普 金 斯 大 學 Brody Learning Center 之 公 共 同 讀 書 空 間 42 喬 治 城 大 學 商 學 院 各 層 走 廊 運 用 為 公 共 同 讀 書 空 間
4-3 開 放 空 間 設 計 原 則 校 園 環 境 的 特 性 和 品 質 是 由 建 築 物 和 開 放 空 間 所 界 定, 開 放 空 間 包 括 院 落 中 庭 綠 地 廣 場 車 道 步 道 等, 其 功 能 是 將 多 樣 的 校 園 元 素 組 織 在 一 起, 以 提 供 師 生 豐 富 的 空 間 經 驗 若 不 計 校 總 區 內 大 運 動 場, 校 總 區 除 椰 林 大 道 中 軸 線 是 經 規 劃 幾 何 形 式 清 楚 尺 度 較 大 的 開 放 空 間 外, 其 餘 開 放 空 間 大 多 是 因 校 舍 興 建 過 程 在 街 廓 內 由 建 築 物 漸 進 的 圍 塑 出 的 院 落 或 規 模 再 小 一 點 的 中 庭, 其 次 就 是 更 小 的 建 築 物 間 或 建 築 物 與 道 路 間 的 中 介 空 間 這 些 開 放 空 間 因 其 相 互 連 結 重 疊, 交 織 成 開 放 空 間 的 網 絡 4-3-1 院 落 (Quadrangles) 院 落 是 指 由 一 群 建 築 物 所 圍 塑 的 室 外 空 間, 通 常 尺 度 比 較 大, 可 以 是 含 蓋 半 個 或 一 整 個 街 廓 院 落 是 由 草 坪 能 提 供 遮 蔭 的 高 大 喬 木 和 行 人 穿 越 步 道 所 組 成, 為 大 學 常 見 的 室 外 空 間 形 式 院 落 的 規 劃 應 注 意 或 解 決 其 周 邊 使 用 者 的 活 動 或 使 用 特 性 霍 普 金 斯 大 學 新 生 宿 舍 院 落 (Freshmen Quard) 是 由 宿 舍 群 圍 繞, 中 央 為 草 地 不 規 則 小 徑 與 高 大 樹 冠 原 則 : 本 區 院 落 開 放 空 間 留 設 除 與 黑 森 林 相 連 結, 應 仔 細 規 劃 行 人 穿 越 本 區 綠 地 之 路 徑 與 空 間 感 覺, 更 應 注 意 建 築 物 與 開 放 空 間 之 間, 建 築 物 與 同 一 街 廓 其 他 建 築 物 之 間 的 聯 繫 亦 應 強 調 本 區 與 北 區 與 東 南 區 開 放 空 間 與 行 人 動 線 之 串 連, 使 校 園 整 體 開 放 空 間 更 為 有 效 利 用 說 明 : 校 總 區 較 大 面 積 的 院 落 型 開 放 空 間 包 括 新 總 圖 書 館 周 邊 草 地 傅 園 醉 月 湖 之 景 觀 綠 地 及 社 科 院 與 電 資 學 院 間 綠 地 及 黑 森 林 等 東 區 與 北 區 院 落 皆 位 於 街 廓 中 央, 由 道 路 所 區 隔, 因 其 周 圍 建 築 物 都 面 向 街 廓 周 邊 道 路 而 較 少 強 調 街 廓 內 建 築 物 間 的 連 繫, 應 思 考 如 何 有 效 的 利 用 珍 貴 的 開 放 空 間, 改 變 視 綠 地 為 系 館 後 院 的 印 象 醉 月 湖 週 圍 院 落 式 開 放 空 間 心 理 系 附 近 院 落 式 開 放 空 間 43
4-3-2 中 庭 (Courtyards) 中 庭 是 指 由 單 一 或 少 數 建 築 物 所 圍 塑 的 室 外 空 間, 通 常 是 比 較 私 密 的, 並 且 只 有 有 限 的 出 入 口, 中 庭 的 特 性 取 決 於 室 外 空 間 的 大 小 與 環 繞 的 建 築 物 的 高 矮, 亦 即 中 庭 至 少 應 容 許 有 足 夠 的 通 風 採 光 \ 耶 魯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中 庭 耶 魯 大 學 中 庭 原 則 : 本 區 未 來 因 開 發 量 體 或 配 置 需 求, 其 建 築 物 有 可 能 圍 塑 出 中 庭 式 開 放 空 間, 中 庭 的 設 計 應 注 意 建 築 物 之 間 距 離 與 建 築 物 高 度 比 例 不 能 太 小, 並 應 思 考 如 何 吸 引 師 生 實 際 使 用, 如 設 置 座 椅 或 公 共 藝 術 等 設 施 說 明 : 校 總 區 中 庭 包 括 由 各 學 院 或 系 館 間 圍 塑 出 較 小 的 開 放 間, 每 一 中 庭 因 其 規 模 植 栽 形 式 機 能 甚 至 管 理 維 護 方 式 不 同, 呈 現 不 同 的 風 貌, 例 如 文 學 院 中 庭 因 為 尺 度 大 樹 木 植 栽 少, 空 間 感 覺 開 闊, 二 號 館 農 化 系 館 之 間 的 中 庭 開 放 空 間 則 因 尺 度 較 小 樹 木 較 密, 且 有 部 分 空 間 兼 作 自 行 車 停 車 用 途, 空 間 感 覺 即 大 不 相 同 小 區 中 庭 因 不 同 植 栽 使 用 管 理 方 式 呈 現 不 同 的 風 貌 44
4-3-3 建 築 物 間 之 中 介 空 間 (Interstitial spaces) 中 介 空 間 是 指 規 模 較 小 的, 建 築 物 與 建 築 物 或 建 築 物 與 道 路 圍 牆 中 庭 院 落 等 之 間 的 室 外 空 間, 該 空 間 銜 接 融 合 其 他 較 獨 立 或 完 整 的 空 間, 使 其 交 織 成 完 整 的 區 塊, 並 提 供 行 人 穿 越 時 不 同 的 空 間 與 視 覺 穿 透 經 驗 原 則 : 建 築 物 之 規 劃 設 計 無 論 在 選 址 建 築 物 量 體 景 觀 行 人 步 道 等 都 應 將 整 個 街 廓 室 外 空 間 之 使 用 納 入 考 量, 發 揮 建 築 物 周 邊 中 介 空 間 的 使 用 性 說 明 : 中 介 空 間 因 其 位 置 使 用 不 同, 植 栽 鋪 面 街 道 家 具 設 置 等 亦 不 相 同, 中 介 空 間 通 常 因 形 狀 較 不 規 則 無 法 完 整 界 定, 經 常 被 忽 視 為 建 築 基 地 之 剩 餘 空 間 而 無 法 得 到 適 當 的 處 理 新 建 建 築 物 在 配 置 階 段, 即 應 將 行 人 穿 過 動 線 及 視 線 穿 透 的 效 果 詳 細 模 擬 規 劃, 以 達 成 利 用 中 介 空 間 串 連 較 大 開 放 空 間 的 規 劃 企 圖 中 介 空 間 提 供 行 人 穿 越 時 不 同 的 空 間 與 視 覺 穿 透 經 驗, 應 將 一 整 個 街 廓 室 外 空 間 之 使 用 納 入 考 量 4-3-4 沿 街 面 之 退 縮 空 間 (Setbacks) 沿 街 面 退 縮 空 間 是 指 建 築 物 與 相 鄰 道 路 間 的 空 間, 此 空 間 作 為 建 築 物 與 街 面 之 緩 衝, 這 一 層 帶 狀 景 觀, 是 界 定 並 表 達 校 區 邊 緣 的 意 象, 傳 達 作 為 城 市 大 學 對 其 周 邊 相 鄰 社 區 之 相 連 性 原 則 : 靠 近 辛 亥 路 及 基 隆 路 口 新 建 建 築 物, 除 尊 重 現 有 建 築 如 霖 澤 館 土 木 系 館 等 牆 面 線, 留 設 適 當 退 縮 距 離 與 低 矮 圍 牆 外, 應 考 量 該 建 築 物 所 在 區 位 及 用 途, 低 樓 層 應 盡 量 有 視 覺 上 的 穿 透 或 直 接 對 外 之 出 入 口 慶 齡 工 業 研 究 中 心 與 霖 澤 館 沿 街 退 縮 空 間 因 不 同 圍 牆 高 度 對 其 周 遭 社 區 傳 達 不 同 的 訊 息 45
4-3-5 行 人 步 道 及 行 人 徒 步 區 原 則 : 行 人 步 道 應 該 是 連 續 不 斷 的 平 整 的 施 作 品 質 良 好 符 合 無 障 礙 空 間 法 規 要 求, 道 路 與 人 行 道 間 應 設 置 不 間 斷 的 綠 帶 或 樹 穴 允 許 樹 木 成 長, 以 區 隔 汽 車 與 行 人 院 落 型 開 放 空 間 之 行 人 步 道 設 置 應 是 有 機 的 可 清 楚 連 繫 校 園 重 要 節 點 或 為 校 園 重 要 地 標 間 最 短 的 距 離 說 明 : 臺 大 校 園 裡 的 道 路 大 多 為 人 車 共 用, 但 以 尊 重 行 人 為 原 則, 在 人 本 校 園 的 理 念 下, 校 園 內 道 路 的 設 計 應 是 在 提 供 行 人 主 要 的 通 道 及 與 他 人 相 遇 或 活 動 的 場 所, 因 之 道 路 或 其 兩 旁 人 行 道 應 可 提 供 並 維 持 一 個 舒 適 安 全 的 行 人 空 間, 臺 大 也 有 少 數 道 路 是 將 整 條 街 道 規 劃 成 行 人 專 用, 只 允 許 緊 急 救 援 及 服 務 性 車 量 通 行 校 區 內 之 院 落 型 開 放 空 間 規 劃 成 行 人 徒 步 區, 限 制 自 行 車 通 行, 例 如 新 總 圖 後 方 草 坪 和 社 科 院 南 側 開 放 空 間 及 未 來 本 區 黑 森 林 開 放 空 間 等, 行 人 徒 步 區 應 不 包 含 道 路 且 應 有 行 人 步 道 以 連 絡 週 圍 道 路 步 道 或 建 築 物 入 口 臺 大 現 有 道 路 系 統 大 多 利 用 綠 帶 隔 離 行 人 與 車 道, 提 供 優 質 的 步 行 環 境 4-3-6 廣 場 原 則 : 廣 場 設 計 應 能 創 造 學 校 師 生 相 遇 交 談 機 會 的 場 所, 其 設 施 如 室 外 家 具 應 反 映 其 使 用 機 能 說 明 : 校 總 區 廣 場 包 括 舟 山 路 小 小 福 附 近 博 雅 館 化 學 館 附 近 的 室 外 開 放 空 間 廣 場 因 其 臨 接 道 路 交 口 為 學 生 上 下 課 必 經, 且 能 提 供 學 生 生 活 設 施 吸 引 學 生 集 中 逗 留, 才 使 得 空 間 機 能 得 以 發 揮 本 區 有 一 廣 場 位 於 水 杉 道 與 辛 亥 門 道 交 口, 臨 接 規 劃 中 的 學 生 生 活 設 施 及 通 往 宿 舍 區 之 自 行 車 陸 橋 起 點, 將 是 校 總 區 內 另 一 學 生 聚 集 的 場 所 小 小 福 附 近 廣 場 哈 佛 大 學 校 舎 前 廣 場 46
4-3-7 圍 牆 與 校 門 原 則 : 圍 牆 應 是 鏤 空 穿 透, 大 門 設 計 應 反 映 其 在 校 園 整 體 空 間 架 構 之 重 要 性 說 明 : 校 總 區 沿 街 面 都 有 圍 牆 環 繞, 且 多 採 透 空 型 式 或 低 矮 型 式, 以 增 加 校 園 與 周 邊 社 區 間 的 視 覺 互 動 對 外 校 門 大 多 謙 遜 低 調 處 理, 如 臺 大 正 門 及 辛 亥 門, 或 沒 作 特 別 的 處 理, 如 長 興 路 校 門 及 基 隆 路 156 巷 校 門 校 門 為 校 園 重 要 公 共 建 築, 除 實 際 功 能 外 更 具 其 形 式 上 的 意 義 本 區 未 來 水 杉 道 延 長 與 基 隆 路 相 交, 在 其 交 點 入 口 廣 場 設 置 之 校 門 應 可 反 映 其 僅 供 行 人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之 定 位 沿 基 隆 路 的 校 園 圍 牆 及 大 門 門 柱 舟 山 路 學 人 宿 舍 舊 有 圍 牆 4-3-8 道 路 鋪 面 原 則 : 道 路 鋪 面 材 料 應 能 達 到 平 整 且 維 護 容 易 及 公 共 安 全 上 要 求, 避 免 使 用 木 棧 道 或 原 木 等 經 不 起 日 曬 與 淋 維 修 不 易 材 料 說 明 : 臺 大 校 園 道 路 使 用 的 材 料 包 括 柏 油 混 凝 土 混 凝 土 植 草 磚 高 壓 混 凝 土 磚 及 原 木 棧 板, 主 要 車 道 大 都 鋪 設 柏 油 道 路 邊 人 行 道 使 用 現 場 澆 製 之 混 凝 土, 取 其 可 因 地 制 宜 ;; 校 園 內 少 有 穿 過 院 落 開 放 空 間 的 人 行 步 道, 該 類 步 道 多 使 用 澆 製 混 凝 土 ; 椰 林 大 道 兩 側 及 其 他 大 部 分 路 外 停 車 場 使 用 混 凝 土 植 草 磚, 取 其 具 有 基 地 保 水 功 能 臺 大 現 有 道 路 停 車 場 及 人 行 道 鋪 面 47
4-4 景 觀 植 栽 設 計 原 則 4-4-1 黑 森 林 / 樹 林 原 則 : 黑 森 林 應 藉 樹 木 移 植 方 式 適 度 調 整 黑 森 林 植 栽 密 度 及 林 相, 創 造 較 為 安 全 友 善 並 且 兼 顧 自 然 生 態 的 開 放 空 間 其 次, 規 劃 集 中 留 設 之 綠 地 臨 接 黑 森 林, 應 考 量 選 擇 使 用 樹 冠 較 為 寬 廣 枝 葉 較 疏 散 的 樹 種, 以 創 造 較 明 亮 視 覺 穿 透 性 佳 並 且 較 親 和 的 草 地 以 及 室 外 活 動 及 行 人 穿 越 空 間 黑 森 林 因 植 栽 密 集 而 得 名 並 造 成 國 青 宿 舍 與 辛 亥 門 道 西 側 校 區 的 隔 離 感 覺 4-4-2 沿 道 路 邊 之 行 道 樹 原 則 : 道 路 除 非 有 特 殊 原 因, 否 則 應 儘 量 以 同 種 或 類 似 樹 種 ( 外 觀 種 類 ) 栽 植, 突 顯 樹 列 及 季 節 景 觀 特 色, 或 選 擇 樹 型 高 大 並 能 覆 蓋 大 面 積 樹 冠 之 樹 種 說 明 : 校 總 區 東 區 北 區 內 道 路 兩 側 多 有 一 致 性 的 植 栽, 並 因 其 植 栽 而 取 名, 如 垂 榕 道 楓 香 道 小 椰 林 道 桃 花 心 木 道 等, 形 成 各 道 路 不 同 景 觀 特 色, 本 區 水 杉 道 現 有 植 栽 種 類 較 多, 未 來 往 東 延 伸, 道 路 兩 側 之 樹 種 可 配 合 水 杉 道 植 栽 樹 種, 種 植 落 羽 松 或 水 杉, 以 強 化 該 道 路 之 特 色 楓 香 道 因 道 路 兩 側 植 栽 而 得 名 桃 花 心 木 道 因 道 路 兩 側 植 栽 而 得 名 本 區 辛 亥 門 道 兩 側 已 有 成 排 楓 香 水 杉 道 上 的 水 杉 樹 列 48
辛 亥 門 道 兩 側 種 植 楓 香 並 已 具 規 模, 未 來 繼 續 保 持, 並 以 杜 鵑 輔 助, 塑 造 臺 大 校 門 入 口 意 象 其 因 路 幅 縮 小 成 10 米 而 增 植 之 喬 木, 則 依 循 學 校 既 有 植 栽 原 則, 慎 選 可 以 為 命 名 之 樹 種 4-4-3 校 園 周 邊 樹 木 原 則 : 校 園 周 邊 樹 木 應 配 合 並 延 續 現 有 植 栽, 以 強 化 該 段 道 路 景 觀 特 性 及 一 致 性 同 時 應 注 意 基 隆 路 與 辛 亥 路 口 因 汽 車 停 等 啟 動 所 造 成 噪 音 的 影 響, 種 植 枝 葉 較 密 的 樹 種 說 明 : 校 總 區 校 園 邊 緣 並 無 一 致 性 的 景 觀 植 栽 ( 外 觀 種 類 ) 處 理 方 式, 東 區 沿 辛 亥 路 社 科 院 前 種 植 白 千 層, 霖 澤 館 國 青 宿 舍 前 及 萬 才 館 前 種 植 正 榕 及 樟 樹, 東 南 區 沿 辛 亥 路 側 種 植 小 葉 欖 仁 及 木 棉, 沿 基 隆 路 側 明 達 館 附 近 人 行 道 部 份 栽 植 黑 板 樹 辛 亥 路 與 基 隆 路 口 封 閉 的 校 園 圍 牆 辛 亥 路 林 澤 館 前 的 校 園 圍 牆 與 人 行 道 4-4-4 道 路 邊 緣 灌 木 叢 原 則 : 校 區 道 路 邊 緣 種 植 灌 木 除 因 其 機 能 需 求 選 擇 不 同 種 類, 在 沿 道 路 側 亦 可 種 植 杜 鵑 等 賞 花 植 物 以 增 加 校 園 景 觀 特 性, 並 因 區 域 較 小 且 與 使 用 人 員 最 貼 近, 應 以 花 園 型 態 (garden) 較 精 緻 的 方 式 來 規 劃 設 計 景 觀 植 栽 說 明 : 建 築 物 周 邊 或 步 道 附 近 的 灌 木 叢 可 強 化 步 行 經 驗 突 顯 空 間 特 性 或 形 成 視 覺 屏 障 以 遮 蔽 設 施 如 變 電 站 空 調 箱 等 校 總 區 開 放 空 間 種 植 的 灌 木 包 括 杜 鵑 茶 花 金 露 華 鵝 掌 藤 等, 其 中 以 杜 鵑 佔 較 大 的 比 例, 每 年 杜 鵑 花 季 為 臺 大 校 園 的 一 大 盛 景 校 總 區 主 要 道 路 兩 側 之 杜 鵑 花 東 區 道 路 分 隔 島 上 的 灌 木 叢 49 霖 澤 館 前 的 灌 木 叢
4-5 藍 帶 計 畫 臺 大 致 力 於 強 化 校 園 之 藍 帶 景 觀 建 設, 已 完 成 的 部 分 有 農 場 水 源 池 ( 生 態 池 ) 與 其 附 近 舊 瑠 公 圳 圳 道 之 復 育, 遠 程 計 畫 為 復 育 小 椰 林 道 段 之 瑠 公 圳, 並 與 醉 月 湖 相 連 接, 使 其 成 為 貫 穿 校 園 之 藍 帶 1960 年 代 之 前 瑠 公 圳 大 安 支 線 的 支 流 橫 亙 而 過 本 區, 由 西 南 向 東 北 流, 在 1980 年 代 本 區 仍 有 三 處 舊 圳 道 溝 渠 存 在, 其 一 位 於 黑 森 林 中 央, 其 二 是 在 沿 黑 森 林 與 教 師 宿 舍 之 行 人 道 路 旁, 第 三 位 於 基 隆 路 辛 亥 路 口 教 職 員 宿 舍 後 ( 詳 附 件 六 ) 由 於 辛 亥 路 闢 建 及 校 區 陸 續 開 發, 該 溝 渠 不 再 具 灌 溉 機 能, 舊 圳 道 早 已 為 都 市 下 水 道 取 代, 地 形 及 水 文 都 已 改 變, 要 恢 復 本 區 的 行 水 圳 道 網 路 亦 不 復 可 行, 但 可 保 留 圳 道 遺 址, 於 本 區 遠 程 開 發 時, 將 之 規 劃 成 兼 具 生 態 古 蹟 保 存 教 育 功 能 之 明 渠, 並 經 攔 水 設 施 與 北 側 沿 辛 亥 路 之 市 設 雨 水 排 水 系 統 連, 使 成 為 校 區 藍 帶 景 觀 建 設 之 一 部 分 原 則 : 現 有 景 觀 水 池 弄 春 池, 可 適 度 擴 建 加 深 池 體, 使 其 具 暴 雨 調 節 功 能, 並 同 步 調 整 黑 森 林 林 相 及 樹 種, 搭 配 長 綠 樹 木, 使 黑 森 林 成 為 更 為 友 善 的 綠 地 在 本 區 東 南 角 ( 基 隆 路 與 辛 亥 路 交 口 附 近 ) 可 規 劃 另 一 景 觀 水 池, 由 於 該 處 地 勢 較 低, 可 結 合 本 區 雨 水 排 水 溝 渠, 雨 水 貯 存 槽 及 中 水 系 統, 創 造 另 一 處 具 生 態 意 義 之 景 觀 水 池 校 園 藍 帶 及 藍 點 的 串 連 規 劃 時 尚 需 要 有 進 一 步 的 地 形 地 貌 等 資 料 及 相 關 雨 排 水 溝 渠 下 水 道 地 下 管 線 的 調 查 與 工 程 上 的 配 合, 且 整 體 檢 討 本 區 水 流 高 程 流 量, 並 檢 討 暴 雨 時 節 的 排 放 量 能 順 利 經 由 本 區 排 水 系 統 疏 濬 辛 亥 路 瑠 公 圳 支 渠 復 育 楓 香 道 弄 春 池 預 定 中 水 系 統 儲 水 裝 置 及 藍 點 景 觀 設 置 水 杉 道 舊 圳 道 已 為 道 路 與 地 下 水 道 取 代 舟 山 路 基 隆 路 圖 4-4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藍 點 景 觀 及 中 水 系 統 儲 水 裝 置 位 置 構 想 圖 黑 森 林 內 現 有 水 道 可 規 劃 保 留 50
4-6 夜 間 照 明 及 校 區 安 全 4-6-1 夜 間 照 明 臺 大 於 99 年 7 月 通 過 臺 灣 大 學 校 園 戶 外 燈 具 照 度 規 範, 其 目 的 在 : 維 護 校 園 戶 外 空 間 之 夜 間 安 全 提 升 校 園 夜 間 景 觀, 兼 顧 自 然 生 態 保 護, 並 避 免 過 度 照 明 產 生 光 害 及 能 源 浪 費 夜 間 照 明 的 規 劃 與 設 計 必 須 能 強 化 校 園 的 軸 線, 彰 顯 校 區 的 特 色, 定 義 校 區 外 圍 界 線, 並 且 為 行 人 創 造 明 亮 安 全 的 步 道 夜 間 照 明 規 劃 設 計 原 則 : 1. 提 供 安 全 之 夜 間 環 境 : 提 供 均 衡 無 死 角 的 基 本 照 明 為 本 校 區 照 明 規 劃 的 必 要 條 件, 校 園 各 型 態 照 明 區 域 應 分 別 設 置 合 適 之 照 度, 參 考 附 件 四 2. 建 立 校 園 夜 間 照 明 層 級 : 依 臺 灣 大 學 戶 外 照 度 規 範 以 低 色 溫 廣 角 度 光 之 一 般 照 明 (general lighting) 照 亮 主 要 牆 面, 以 高 色 溫 聚 光 角 度 之 焦 點 照 明 (focus lighting) 照 亮 建 築 裝 飾 主 要 車 行 軸 線 道 路 裝 置 高 色 溫 光 源 體 (3800-4500 K) 3. 降 低 照 明 用 電 : 光 源 體 採 用 高 發 光 效 率, 低 光 通 量 及 光 衰 減 率, 長 平 均 壽 命, 演 色 性 佳 ; 低 耗 損 率 之 控 制 器 ; 選 擇 高 光 輸 出 比, 低 眩 光 及 上 方 光 束 的 燈 具 點 光 源 逐 步 更 改 為 LED 光 源 體 4. 整 合 校 園 燈 具 形 式 : 目 前 校 園 內 各 時 期 的 燈 具 造 型 不 同, 使 用 的 燈 泡 類 型 亦 不 同, 造 成 維 護 管 理 上 的 負 擔 未 來 逐 步 整 合 工 作 應 朝 向 使 燈 具 造 型 及 燈 泡 種 類 依 不 同 校 區 趨 於 一 致, 且 長 期 而 言 能 夠 降 低 維 護 管 理 的 成 本 5. 建 立 清 楚 之 校 區 夜 間 軸 線 : 本 校 區 夜 間 軸 線 有 二, 一 為 連 接 辛 亥 門 與 長 興 門 之 主 要 道 路 軸 線, 一 為 延 續 水 杉 道 至 基 隆 路 之 水 杉 道 軸 線 6. 塑 造 夜 間 之 主 題 照 明 : 校 區 內 之 廣 場 藍 帶 綠 帶 如 舟 山 路 弄 春 池 等 區 域 及 公 共 藝 術 可 藉 主 題 照 明 塑 造 特 殊 效 果 4-6-2 校 園 安 全 臺 灣 大 學 於 民 84 年 10 月 訂 定 通 過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夜 間 校 園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以 維 護 師 生 夜 間 在 校 區 安 全, 並 於 民 97 年 7 月 通 過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會 報 實 施 要 點, 以 有 效 維 護 學 生 安 全 及 校 區 安 寧, 迅 速 研 討 處 理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事 務 暨 重 大 突 發 事 件 夜 間 安 全 維 護 規 劃 設 計 原 則 : 1. 規 劃 夜 間 照 明 動 線 及 加 強 夜 間 照 明 設 施, 以 學 生 在 夜 間 常 到 的 地 點, 如 新 總 圖 新 體 育 館 到 學 生 宿 舍 區 如 女 三 女 五 舍 區, 女 八 女 九 舍 區 研 一 研 二 舍 區, 國 青 宿 舍, 長 興 街 舍 區, 水 源 舍 區 等 為 主, 規 劃 夜 間 加 強 照 明 設 施 及 安 全 動 線 本 區 介 於 新 總 圖 與 國 青 宿 舍 長 興 街 宿 舎 區, 沿 水 杉 道 長 興 校 門 為 校 區 內 重 要 之 夜 間 加 強 照 明 之 安 全 動 線, 其 沿 路 照 度 應 予 以 提 升 2. 設 置 緊 急 救 援 電 話 並 加 以 明 顯 的 使 用 說 明, 目 前 校 總 區 約 有 36 處 緊 急 報 案 電 話, 分 佈 於 校 區 各 處 本 區 在 新 聞 所 大 門 前 博 理 館 前 法 律 學 院 生 態 池 旁 及 國 青 大 樓 前 51
設 有 緊 急 救 援 電 話, 未 來 應 視 需 求, 如 在 新 設 生 活 設 施 廣 場 附 近 增 加 設 施 點 3. 公 共 場 所 女 廁 加 裝 緊 急 求 生 鈴 主 要 照 明 次 要 照 明 動 主 題 照 明 軸 照 明 節 點 圖 4-5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夜 間 照 明 構 想 圖 大 學 校 園 內 夜 間 照 明 意 象 大 學 校 園 內 緊 急 呼 叫 電 話 臺 大 學 校 園 現 有 緊 急 呼 叫 電 話 52
4-7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建 議 臺 大 校 園 內 開 放 空 間 所 設 置 之 公 共 藝 術 係 依 文 化 部 訂 定 之 文 化 藝 術 贊 助 條 例 及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辦 法 執 行 東 區 因 為 新 近 開 發 地 區, 新 建 建 築 物 依 法 得 編 列 一 定 比 例 之 工 程 款 作 為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經 費, 因 之 本 區 目 前 已 有 五 件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參 考 附 件 五 未 來 隨 著 本 區 逐 步 開 發 完 成, 其 留 設 之 開 放 空 間 逐 步 成 型 串 接, 公 共 藝 術 品 即 理 所 當 然 的 成 為 開 放 空 間 設 計 的 一 部 分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原 則 : 新 建 建 築 物 或 廣 場 時, 於 設 計 階 段 就 應 考 量 公 共 藝 術 與 建 築 物 周 邊 景 觀 環 境 的 融 合 設 置 計 劃 應 著 重 臺 大 歷 史 人 文 脈 絡 的 呈 現, 表 現 出 對 於 人 文 精 神 及 環 境 生 態 的 關 懷, 強 化 民 眾 參 與 使 公 共 藝 術 的 公 共 性 能 有 更 多 的 彰 顯 藝 術 創 作 樣 態, 建 議 能 有 更 多 元 的 表 現, 充 分 與 景 觀 環 境 相 互 融 和, 以 提 升 臺 大 的 空 間 美 譽 辛 亥 路 楓 香 道 德 田 館 博 理 館 法 學 院 弄 春 池 水 杉 道 獸 醫 系 館 明 達 館 舟 山 路 基 隆 路 現 有 公 共 藝 術 圖 4-6 東 區 規 劃 現 有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位 置 圖 東 區 現 有 之 公 共 藝 術 裝 置 53
4-8 校 園 指 標 設 置 建 議 原 則 : 依 據 台 灣 大 學 校 園 指 標 系 統 報 告 書 2005 台 大 校 園 之 指 標 系 統 分 成 六 個 層 級 : 層 級 (1): 全 校 性 校 園 導 覽 地 圖 指 標, 適 用 於 全 校 性 對 外 交 通 出 入 口 位 置 層 級 (2): 區 域 性 地 圖 指 標, 適 用 於 校 內 交 通 與 行 政 單 位 聚 集 的 位 置 層 級 (3): 綜 合 性 指 示 牌 及 方 向 性 指 標, 適 用 於 交 通 聚 集 點, 原 則 上 兩 個 路 口 一 個 層 級 (4): 建 築 物 識 別 性 指 標, 適 用 於 各 建 築 物 前 方 層 級 (5): 使 用 單 位 識 別 性 指 標, 適 用 於 各 建 築 物 主 要 入 口 位 置 層 級 (6): 其 他 管 制 性 及 臨 時 性 指 標, 由 各 管 理 權 責 單 位 視 需 要 設 置 說 明 : 長 興 門 已 設 有 屬 層 級 (1) 之 校 園 導 覽 地 圖 指 標, 建 議 於 辛 亥 校 門 入 口 設 置 校 園 導 覽 地 圖 指 標 ; 於 水 杉 道 與 辛 亥 門 道 交 口 廣 場 設 置 層 級 (2) 之 區 域 性 地 圖 指 標 ; 於 舟 山 路 基 隆 路 交 口 廣 場 設 置 層 級 (3) 之 方 向 性 指 標 全 校 性 校 園 導 覽 地 圖 指 標 區 域 性 地 圖 指 標 方 向 性 指 標 辛 亥 路 楓 香 道 * 水 杉 道 * 舟 山 路 基 隆 路 全 校 性 指 標 區 域 性 指 標 綜 合 / 方 向 性 指 標 圖 4-7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指 標 設 置 位 置 構 想 圖 54
伍 永 續 校 園 5-1 校 園 永 續 經 營 臺 大 於 2007 年 通 過 臺 大 永 續 校 園 白 皮 書, 明 白 揭 示 臺 大 永 續 經 營 的 願 景 是 : 現 在 的 校 園 環 境, 不 但 滿 足 當 前 的 師 生 做 為 教 育 研 究 的 需 求, 更 應 該 讓 後 代 的 師 生 與 我 們 能 享 用 同 樣 的 校 園 環 境 校 園 永 續 經 營 包 含 學 校 經 理 的 各 個 面 向, 根 據 該 份 文 件, 臺 大 永 續 校 園 經 營 管 理 的 主 要 議 題 包 括 學 校 的 管 理 系 統 能 源 使 用 水 及 其 他 資 源 實 驗 室 危 害 污 染 排 放 校 園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教 育 校 園 生 態 與 人 文 環 境 等 八 大 項, 其 後 臺 大 更 依 據 該 等 議 題 逐 年 訂 定 實 際 執 行 的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永 續 校 園 行 動 方 案, 責 成 學 校 相 關 單 位 逐 步 施 行 5-1-1 永 續 校 園 的 規 劃 永 續 校 園 行 動 方 案 各 項 執 行 要 點 中 有 關 校 園 實 質 環 境 建 設 生 態 人 文 環 境 保 護, 檢 討 的 指 標 有 : 綠 覆 率 容 積 率 綠 建 築 可 透 水 面 積 生 物 種 數 文 化 古 物 古 蹟 保 存 數 在 校 總 區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其 具 體 作 為 如 下 : 1. 設 定 校 區 總 承 載 容 量 : 設 定 本 區 開 發 之 建 蔽 率 容 積 率 上 限, 儘 可 能 增 加 及 保 護 校 區 綠 地 及 開 放 空 間 2. 加 強 基 地 保 水 功 能 : 設 定 本 區 之 綠 覆 率 可 透 水 面 積 及 地 下 室 開 挖 面 積, 儘 可 能 增 加 本 校 區 基 地 透 水 面 積 及 改 善 透 水 性 鋪 面 3. 增 進 校 園 生 物 多 樣 性 : 建 立 生 物 廊 道, 串 連 本 區 之 綠 地 黑 森 林 與 校 總 區 其 他 綠 地 4. 增 加 生 態 層 次 ( 如 水 域 密 林 等 ), 多 層 次 植 栽 及 樹 種 多 樣 化, 保 護 及 營 造 野 生 動 物 棲 息 環 境, 孕 育 多 樣 生 物 物 種 5. 校 區 藍 點 ( 弄 春 池 生 態 池 ) 藍 帶 ( 瑠 公 圳 舊 址 溝 渠 ) 的 規 劃 建 議 6. 雨 水 再 利 用 : 自 然 水 雨 水 循 環 再 應 用, 建 立 包 含 雨 水 收 集 及 污 水 處 理 中 水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水 系 統 7. 學 校 館 舍 節 約 能 源 設 計 能 源 管 理 及 監 控, 採 用 綠 建 材, 申 請 綠 建 築 標 章, 以 智 慧 建 築 為 設 計 導 向 8. 古 蹟 建 築 之 保 留 修 繕 再 生 : 重 視 學 校 館 舍 的 整 修 增 建 改 建 再 利 用, 建 議 可 保 留 本 區 目 前 使 用 狀 況 良 好 之 現 有 校 舍 5-2 生 態 校 園 5-2-1 校 園 百 大 老 樹 保 護 及 樹 籍 建 立 樹 籍 的 建 立 對 校 區 樹 木 保 護 工 作 與 更 新 發 展 兩 股 力 量 之 平 衡 上 有 更 科 學 客 觀 的 標 準, 臺 大 對 於 校 園 內 樹 齡 較 久 的 樹 木 於 97 年 7 月 建 有 檔 案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保 護 樹 木 資 料, 在 該 筆 資 料 中, 本 區 有 八 棵 已 登 錄 為 受 保 護 樹 木, 其 中 一 棵, 編 號 F1-69 樟 樹, 位 於 黑 森 林 鄰 近 國 青 宿 舍 東 南 角, 另 二 棵, 編 號 F1-30 烏 桕 F1-23 朴 樹, 位 於 新 聞 所 對 面 之 黑 55
森 林 旁 人 行 道 附 近, 一 棵 編 號 E6-172 大 葉 桉, 位 於 獸 醫 三 館 西 南 側, 兩 棵 編 號 E5-30 榕 樹 編 號 E4-63 樟 樹, 位 於 新 聞 館 西 南 角 草 地, 另 二 棵, 編 號 E6-198 黑 板 樹 編 號 E6-204 大 葉 桉, 位 於 生 機 系 前 舟 山 路 旁, 這 兩 棵 也 同 時 受 台 北 市 文 化 局 列 管 保 護 ( 詳 圖 5-1) 該 八 棵 受 保 護 樹 木 都 不 在 本 區 計 畫 之 建 築 基 地 範 圍 內 本 區 尚 有 樹 木 因 其 大 小 規 模 符 合 台 北 市 樹 木 保 護 自 治 條 例 受 保 護 樹 木 之 規 定, 需 予 保 護, 未 來 新 建 建 築 物 時 需 依 該 條 例 詳 實 調 查 施 工 地 區 內 樹 籍 資 料, 並 將 受 保 護 樹 木 之 保 護 計 畫 或 移 植 與 復 育 計 畫 等 相 關 資 料, 提 送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同 意 後 始 得 施 工 樹 木 以 現 地 保 留 為 原 則, 經 檢 討 無 法 閃 避 者 始 得 考 慮 以 移 植 方 式 處 理, 其 定 植 地 點 則 由 專 人 全 盤 規 劃 調 度, 以 配 合 學 校 各 工 程 案 進 度 及 景 觀 綠 美 化 需 求 樹 木 移 植 工 程 循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樹 木 移 植 規 範 進 行, 提 高 移 植 之 老 樹 大 樹 存 活 率 辛 亥 路 楓 香 道 E4-63 E5-30 F1-69 F1-23 F1-30 水 杉 道 E6-172 E6-204 台 北 市 文 化 局 列 管 E6-198 台 北 市 文 化 局 列 管 舟 山 路 基 隆 路 受 保 護 樹 木 圖 5-1 臺 大 東 區 受 保 護 樹 木 位 置 圖 資 料 來 源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保 護 樹 木 資 料 5-2-2 生 態 校 園 植 栽 考 量 1. 選 用 本 土 植 物 的 樹 種 : 建 議 以 本 土 樹 種, 並 符 合 特 定 基 地 條 件, 適 地 適 種 為 原 則, 儘 量 少 用 稀 有 樹 種 及 外 來 樹 種 2. 簇 群 種 植 : 植 栽 需 要 考 量 樹 種 多 樣 性, 但 所 有 植 栽 樹 木 都 應 成 群 種 植, 同 一 樹 種 都 應 有 三 五 棵 以 上 之 簇 叢 3. 複 層 種 植 : 所 有 植 栽 之 規 劃 與 種 植 都 應 符 合 複 層 原 則, 利 用 植 物 形 成 樹 冠 層 次 數 冠 層 灌 木 層 與 地 被 層 等, 創 造 多 層 次 的 景 觀 4. 植 物 動 態 的 演 替 : 植 栽 樹 種 選 擇 配 置 必 須 考 量 植 物 間 的 動 態 演 替, 先 驅 樹 種 在 自 然 的 演 替 過 程 中 為 空 曠 地 之 優 勢 植 物, 非 常 容 易 萌 芽 生 長, 以 快 速 覆 蓋 土 地, 當 演 替 56
中 後 期 的 樹 種 逐 漸 成 長 先 驅 樹 種 因 而 被 遮 蔽, 即 會 自 然 消 失 因 之 植 栽 選 擇 應 注 意 所 選 擇 各 種 植 物 的 習 性, 陽 性 陰 性 植 物 間 的 互 動 平 衡 5. 維 持 草 地 範 圍 : 校 區 其 他 地 區 都 為 草 地, 並 儘 量 保 持 不 被 干 擾, 以 保 護 自 然 生 態 5-2-3 校 園 生 物 多 樣 性 臺 大 於 民 國 99 年 12 月 由 李 培 芬 教 授 完 成 臺 大 校 園 生 物 多 樣 性 指 標 建 立 與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以 維 護 或 增 進 校 園 生 物 多 樣 性, 除 消 極 的 保 護 本 區 樹 木 及 動 物 棲 地 不 被 破 壞 或 減 少 外, 並 建 議 在 校 舍 建 築 或 更 新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創 造 生 態 友 善 的 環 境, 如 增 加 原 生 植 物 種 植 及 增 加 物 種 多 樣 性 盡 量 減 少 硬 鋪 面 更 多 的 複 層 植 被 與 草 地 減 少 過 度 槽 化 之 溝 渠, 建 立 生 態 廊 道 系 統 在 指 定 綠 地 區 域 埋 設 人 造 涵 管 創 造 小 動 物 之 棲 地 等 5-3 綠 建 築 與 都 市 熱 島 評 估 綠 建 築 係 指 在 建 築 生 命 週 期, 由 建 材 生 產 到 建 築 物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使 用 管 理 及 拆 除 之 一 系 列 過 程 中, 盡 量 減 少 消 耗 地 球 資 源 減 少 能 源 使 用 及 減 少 廢 棄 物 製 造 的 建 築 技 術 上 的 考 量 綠 建 築 共 有 九 項 指 標 : 生 物 多 樣 性 基 地 綠 化 基 地 保 水 日 常 節 能 二 氧 化 碳 減 量 廢 棄 物 減 量 室 內 環 境 水 資 源 污 水 垃 圾 改 善 依 規 定 公 共 建 築 物 應 至 少 通 過 綠 建 築 四 項 指 標, 其 中 日 常 節 能 及 水 資 源 二 項 指 標 應 為 必 審 之 指 標, 且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之 新 建 建 築 物 應 通 過 的 四 項 指 標 中 應 包 括 綠 化 量 及 基 地 保 水 二 項 指 標, 此 外 學 校 建 築 由 於 其 使 用 者 眾 多 污 水 及 垃 圾 改 善 亦 應 列 為 達 成 的 目 標 之 一 以 上 五 指 標 為 校 舍 建 築 建 議 具 備 之 項 目, 其 他 項 目 若 客 觀 條 件 許 可, 亦 是 考 量 爭 取 的 項 目, 如 未 申 請 也 應 盡 量 依 綠 建 築 原 則 設 計, 未 來 本 區 校 舎 建 築 應 以 取 得 銀 級 標 章 為 基 本 條 件 並 以 取 得 鑽 石 級 標 章 為 目 標 都 市 熱 島 評 估 指 標 係 屬 於 生 態 社 區 評 估 系 統 (EEWH-EC) 評 估 分 項 中 的 一 部 分, 生 態 社 區 評 估 系 統 適 用 於 都 市 鄰 里 單 元 社 區 集 合 住 宅 社 區 鄉 村 既 有 村 落 都 市 內 或 近 郊 新 開 發 社 區, 以 及 非 住 宅 社 區 ( 例 如 完 整 的 校 園 科 學 園 區 工 業 區 商 業 區 等 ) 都 市 熱 島 評 估 要 項 包 含 戶 外 通 風 效 益 ( 戶 外 通 風 設 計 ) 和 熱 島 減 緩 效 益 ( 地 面 蒸 發 冷 卻 設 計 地 面 遮 蔭 設 計 地 表 輻 射 減 量 設 計 ) 等 原 則 依 評 估 要 項 之 指 標 配 分, 其 主 要 影 響 總 分 高 低 之 指 標 為 熱 島 減 緩 效 益 佔 80%; 戶 外 通 風 指 標 則 只 佔 20% 臺 大 於 校 園 內 劃 定 多 處 開 放 空 間, 並 依 其 現 況 使 用 特 性 分 為 綠 地 廣 場 運 動 設 施 用 地 景 觀 大 道 和 農 場 用 地 等, 其 餘 非 開 放 空 間 用 地 則 多 為 校 舍 建 築 用 地 及 建 築 間 之 法 訂 空 地 綠 化 空 間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區 校 地 多 已 開 發 利 用, 未 來 之 開 發 行 為 重 點 在 於 舊 建 築 拆 除 重 建 應 在 各 新 建 工 程 基 地 扣 除 建 築 面 積 停 車 空 間 車 道 入 口 及 人 行 通 道 後, 其 餘 空 地 之 綠 化 空 間 種 植 喬 木 灌 木 或 草 地, 同 時 透 過 屋 頂 綠 化 牆 面 綠 化 陽 台 綠 化 騎 樓 或 地 面 挑 空 設 計 隔 熱 優 良 之 不 透 光 開 放 玄 關 開 放 迴 廊 和 遮 簷 屋 面 特 殊 高 反 射 隔 熱 處 理 或 淺 色 涼 屋 頂 透 水 型 鋪 面 或 路 面 以 及 以 灑 水 或 噴 霧 冷 卻 處 理 之 鋪 面 或 路 面 等 手 法 來 減 緩 都 市 熱 島 現 象 57
臺 大 東 區 新 近 完 成 或 即 將 完 成 之 校 舎 建 築 其 申 請 綠 建 築 候 選 證 書 或 綠 建 築 標 章 如 下, 以 為 未 來 本 區 新 建 校 舍 之 參 考 : 綠 建 築 指 標 目 標 規 劃 原 則 明 達 館 萬 才 館 霖 澤 館 博 理 館 社 科 院 大 樓 級 級 級 級 級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態 綠 網 小 生 物 棲 地 植 物 多 樣 性 及 土 壤 生 態 等 方 面 考 量 1. 基 地 內 設 置 自 然 水 生 環 境 2. 避 免 使 用 農 藥 化 肥 及 除 草 劑 綠 化 量 針 對 建 築 環 境 中 的 空 地 及 陽 臺 屋 頂 壁 面 進 行 全 面 綠 化 設 計 的 評 估 1. 降 低 建 蔽 率, 多 留 設 綠 地 空 地 2. 發 揮 多 層 次 綠 化 功 能 3. 儘 量 種 植 喬 木 及 多 年 生 蔓 藤 植 物 4. 加 強 屋 頂 陽 台 綠 化 * * * * * 基 地 保 水 1. 促 進 大 地 之 水 循 環 能 力, 改 善 生 態 環 境, 調 節 微 氣 候, 緩 和 氣 候 高 溫 化 現 象 2. 加 強 基 地 保 水 性 能 1. 降 低 建 蔽 率 2. 空 地 儘 量 綠 化 3. 景 觀 貯 留 滲 透 水 池 及 貯 留 滲 水 低 地 4. 屋 頂 陽 台 綠 化 * * * * * 日 常 節 能 1. 建 築 外 殼 節 能 設 計 1. 外 殼 節 能 2. 開 口 外 部 遮 陽 3. 建 築 方 位 4. 落 地 玻 璃 設 計 5. 屋 頂 隔 熱 設 計 2. 空 調 節 能 效 率 設 計 1. 分 區 規 劃 2. 適 量 之 空 調 系 統 3. 選 用 高 效 率 熱 源 機 器 4. 彩 節 能 設 計 手 法 3. 照 明 節 能 設 計 1. 室 內 儘 量 採 淺 色 及 明 色 2. 採 用 高 效 率 燈 具 3. 日 光 燈 具 採 用 電 子 式 安 定 器 4. 利 用 自 然 採 光 4. 其 他 節 能 設 施 評 估 引 入 再 生 能 源 系 統 或 引 入 空 調 照 明 節 能 監 控 系 統 電 力 負 載 管 理 系 統 之 可 行 性 * * * * * CO2 減 量 減 少 因 能 源 使 用 造 成 CO2 排 放 量 的 增 加 1. 結 構 輕 量 化 2. 合 理 的 建 築 設 計 3. 營 建 自 動 化 廢 棄 物 減 量 以 廢 棄 物 空 氣 污 染 減 量 及 資 源 再 生 利 用 量 為 指 標, 以 倡 導 更 乾 淨 更 環 保 的 營 建 施 工 為 目 的, 藉 以 減 緩 建 築 等 開 發 對 環 境 衝 擊 1. 結 構 輕 量 化 與 營 建 自 動 化 2. 多 使 用 回 收 再 生 建 材 3. 施 工 時 採 行 污 染 防 制 措 施 室 內 環 境 室 內 音 環 境 光 環 境 通 風 換 氣 環 境 及 室 內 裝 修 建 材 等 方 面 考 量 1. 採 用 隔 音 效 果 良 好 之 牆 版 2. 儘 量 採 取 自 然 採 光 3. 儘 量 引 入 自 然 外 氣 水 資 源 1. 有 效 降 低 用 水 量 2. 達 成 水 資 源 的 有 效 回 收 利 用 1. 採 用 節 水 器 具 2. 設 置 雨 水 再 利 用 3. 避 免 設 計 大 量 耗 水 裝 置 * * * * * 污 水 垃 圾 改 善 生 活 雜 排 水 配 管 系 統 垃 圾 分 類 與 資 源 回 收 作 法, 以 及 垃 圾 處 理 空 間 的 景 觀 美 化 設 計 1. 雜 排 水 系 統 確 實 導 入 汙 水 系 統 2. 執 行 資 源 垃 圾 分 類 回 收 管 理 58
5-4 智 慧 建 築 智 慧 建 築 係 指 建 築 物 及 其 基 地 設 置 建 築 自 動 化 系 統, 配 合 建 築 空 間 與 建 築 設 備, 從 人 體 工 學 物 理 環 境 作 業 型 態 及 管 理 型 態 角 度 整 合, 將 建 築 物 內 之 電 氣 電 信 給 排 水 空 調 防 災 防 盜 及 輸 送 等 設 備 系 統 與 空 間 使 用 之 運 轉 維 護 管 理 予 以 自 動 化, 提 昇 建 築 物 功 能 與 品 質, 以 達 到 建 築 之 安 全 健 康 節 能 便 利 與 舒 適 等 目 的 台 大 校 園 未 來 建 築 的 設 計 規 劃 應 朝 向 以 建 物 智 慧 化 並 盡 力 滿 足 智 慧 建 築 所 列 舉 八 大 指 標 為 原 則 : 綜 合 佈 線 指 標 資 訊 通 信 指 標 系 統 整 合 指 標 設 施 管 理 指 標 安 全 防 災 指 標 健 康 舒 適 指 標 貼 心 便 利 指 標 節 能 管 理 指 標 5-5 校 園 節 能 減 碳 臺 大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民 國 98 年 修 正 核 定 之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全 面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規 定, 已 訂 定 並 辦 理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節 能 管 理 措 施 及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永 續 校 園 行 動 方 案 表 推 動 校 園 整 體 的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其 項 目 包 括 1. 電 力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 2. 節 約 用 水 及 水 資 源 再 利 用 ; 3. 綠 色 交 通 ;4. 廢 棄 物 減 量 等 工 作 其 執 行 目 標 為 : 全 校 總 用 水 量 與 用 油 量 以 不 成 長 為 原 則 並 逐 年 檢 討, 全 校 總 用 電 量 成 長 率 以 不 超 過 7% 為 原 則 並 逐 年 檢 討 臺 大 設 置 能 源 管 理 小 組 負 責 規 劃 全 校 能 源 節 約 措 施 督 導 及 考 核 事 宜, 並 由 學 校 各 一 級 學 術 行 政 及 研 究 單 位 分 別 成 立 能 源 節 約 小 組, 負 責 規 劃 督 導 及 考 核 所 管 館 舍 之 能 源 節 約 事 項 及 後 續 各 項 耗 能 設 備 之 資 料 填 報 等 事 宜 並 指 定 能 源 管 理 員, 統 籌 負 責 其 一 二 級 單 位 所 管 館 舍 之 能 源 管 理 事 宜, 以 落 實 各 單 位 成 立 能 源 成 本 中 心, 達 到 有 效 用 電 節 約 能 源 目 標 臺 大 節 能 減 碳 之 執 行 成 效, 自 95 學 年 度 至 100 學 年 度 無 論 是 在 每 人 之 用 水 量 用 電 量 及 垃 圾 產 生 量 都 有 逐 年 下 降 的 成 果 5-6 永 續 校 園 的 執 行 永 續 校 園 的 環 境 建 設 必 須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的 規 定, 這 是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例 如 在 校 園 整 體 開 發 總 量 每 達 到 一 開 發 門 檻, 即 必 須 通 過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每 一 個 新 建 校 舍 在 先 期 規 劃 階 段 與 建 照 的 申 請 亦 需 通 過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育 部 審 查, 開 發 行 為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與 節 能 減 碳 綠 建 築 等 措 施 為 受 審 查 項 目 即 使 在 設 計 過 程 建 造 執 照 請 領 乃 至 使 用 執 照 取 得 後, 建 築 物 的 使 用 管 理 亦 需 符 合 當 初 建 照 允 諾 的 項 目 從 積 極 的 角 度 而 言, 大 學 為 國 家 最 高 教 育 機 構, 且 環 境 教 育 又 是 教 學 的 基 本 內 容, 校 園 的 環 保 永 續 發 展 等 議 題 自 然 是 學 校 必 然 的 教 材 與 研 究 內 容 生 態 校 園 基 礎 資 料 的 建 立, 如 校 園 百 大 老 樹 及 受 保 護 樹 木 樹 籍 建 立 校 園 生 物 多 樣 性 調 查 等 都 是 臺 大 朝 永 續 發 展 很 有 價 植 的 工 作 此 外 永 續 校 園 經 營 管 理, 例 如 持 續 性 的 垃 圾 減 量 回 收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綠 色 採 購 等 措 施 都 是 建 設 臺 大 成 為 綠 色 校 園 可 行 的 途 徑 59
附 件 一 歷 次 相 關 會 議 記 錄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機 關 簡 報 會 議 紀 錄 開 會 時 間 : 民 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下 午 3 時 開 會 地 點 : 第 四 會 議 室 主 席 : 林 副 總 務 長 俊 全 記 錄 : 余 俊 達 出 席 人 員 : 王 組 長 占 春 林 組 長 新 旺 羅 股 長 健 榮 余 幹 事 俊 達 吳 幹 事 莉 莉 阮 幹 事 偉 紘 林 幹 事 盟 凱 王 建 築 師 瑜 璞 林 建 築 師 新 寶 陳 經 理 柏 禎 列 席 人 員 : 各 單 位 意 見 : 事 務 組 : 1. 事 務 組 書 面 意 見 參 考 附 件 2. 因 為 目 前 辛 亥 路 與 基 隆 路 交 口 的 交 通 已 很 繁 忙, 如 果 將 地 下 停 車 場 出 入 口 設 置 於 辛 亥 路 上, 恐 將 造 成 辛 亥 路 交 通 的 混 亂 如 果 只 設 進 口, 於 他 處 另 覓 出 口 或 許 較 可 行 3. 將 來 社 科 院 遷 回 本 區, 本 區 人 口 將 達 10000 人 以 上, 規 劃 時 要 考 量 未 來 交 通 量 很 大 4. 校 方 預 計 於 目 前 BOT 宿 舍 旁 再 增 加 約 4000 床 的 宿 舍, 要 考 量 未 來 宿 舍 區 的 人 流 由 長 興 街 口 以 及 辛 亥 路 口 橫 越 基 隆 路 的 安 全 校 規 小 組 1. 未 來 東 區 大 部 分 的 館 舍 都 是 8 至 10 層 樓 或 更 高, 而 生 活 設 施 位 於 本 區 中 央 只 有 4 層 樓, 比 例 上 似 乎 太 矮, 是 否 有 機 會 增 加 樓 層 高 度, 如 此 可 降 低 生 活 設 施 的 壓 迫 感 2. 自 行 車 設 置 應 遵 行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自 行 車 停 車 位 調 整 規 劃 要 點, i
新 建 工 程 內 優 先 規 劃 設 置 地 下 化 或 半 地 下 化 停 車 場 為 原 則, 儘 量 集 中 設 置, 不 要 設 在 路 邊, 設 置 於 館 舍 旁 邊 時 也 應 配 合 適 當 遮 蔽 與 綠 美 化 3. 請 澄 清 社 科 院 地 下 停 車 場 入 口 位 置 4. 發 揚 樓 與 生 活 廣 場 間 應 有 綠 化 植 栽 的 緩 衝 空 間 5. 請 建 議 在 水 杉 道 貫 通 至 辛 亥 門 道 之 前 東 西 向 交 通 的 替 代 道 路 為 何? 主 席 意 見 : 1. 學 務 組 已 計 劃 於 長 興 校 區 新 建 4000 人 宿 舍, 跨 越 基 隆 路 的 自 行 車 天 橋 要 一 併 顯 示 於 本 案 規 劃 圖 面 2. 由 辛 亥 門 至 長 興 門 的 通 道 最 好 能 保 持 通 樣 的 路 寬, 更 由 於 未 來 大 量 住 宿 人 流 由 長 興 校 門 進 出, 長 興 門 兩 側 人 行 道 也 應 於 長 程 規 劃 時 同 步 拓 寬 3. 請 提 供 舟 山 路 與 基 隆 路 交 口 的 校 門 廣 場 入 口 意 象 4. 發 揚 樓 配 置 與 黑 森 林 綠 地 的 相 對 關 係 應 再 確 認, 並 確 認 綠 地 面 積 不 要 減 少 5. 小 區 A8 的 地 下 停 車 場 可 考 慮 由 長 興 門 出 入 會 議 結 論 : 一 請 桑 林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依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後, 送 校 園 規 劃 委 員 會 審 查 以 下 空 白 ii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 草 稿 )( 摘 要 ) 時 間 :101 年 10 月 17 日 ( 週 三 )12 時 00 分 至 13 時 50 分 地 點 : 第 一 行 政 大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主 席 : 林 俊 全 教 授 委 員 : 劉 聰 桂 教 授 廖 咸 興 教 授 ( 請 假 ) 許 添 本 教 授 ( 請 假 ) 蔡 厚 男 教 授 ( 請 假 ) 劉 權 富 教 授 關 秉 宗 教 授 ( 請 假 ) 李 培 芬 教 授 ( 請 假 ) 黃 麗 玲 教 授 康 旻 杰 教 授 周 素 卿 教 授 邵 喻 美 小 姐 諮 詢 委 員 : 黃 耀 輝 教 授 ( 請 假 ) 王 根 樹 教 授 ( 請 假 ) 葉 德 銘 教 授 列 席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胡 淑 君 組 長 康 美 華 股 長 熊 柏 齡 幹 事, 圖 書 館 王 國 聰 組 長, 境 向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蔡 元 良 建 築 師 楊 學 文 建 築 師, 社 會 科 學 院 邱 榮 舉 教 授, 社 會 學 系 ( 位 派 員 ),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 位 派 員 ), 新 聞 研 究 所 洪 貞 玲 所 長,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 未 派 員 ), 法 律 學 院 施 廷 諺 佐 理 員,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郭 斯 彥 教 授,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未 派 員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歐 陽 明,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方 煒 教 授,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學 系 劉 瑞 芬 系 主 任, 昆 蟲 學 系 柯 俊 成 系 主 任,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周 晉 澄 院 長, 工 學 院 顏 家 鈺 院 長, 機 械 系 ( 未 派 員 ), 工 程 科 學 與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陳 昭 宏, 研 發 處 ( 未 派 員 ), 學 務 處 杜 保 瑞 學 務 長, 體 育 室 陳 志, 桑 林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王 瑜 璞 建 築 師 林 新 寶 建 築 師 ; 總 務 處 秘 書 室 蔡 淑 婷 技 士 ;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羅 健 榮 股 長 王 幼 君 副 理 余 俊 達 幹 事 ;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王 占 春 組 長 ;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林 新 旺 組 長 吳 淑 均 股 長 阮 偉 紘 幹 事 阮 彥 豪 ; 總 務 處 經 營 管 理 組 ( 未 派 員 ); 環 安 衛 中 心 ( 未 派 員 ); 學 代 會 洪 崇 晏 同 學 吳 東 曄 同 學 李 唐 同 學 ; 學 生 會 周 子 暐 同 學 ; 研 協 會 ( 未 派 員 ); 意 識 報 謝 宇 婷 同 學, 陳 幕 衛 同 學 幹 事 : 吳 莉 莉 吳 慈 葳 彭 嘉 玲 記 錄 : 吳 慈 葳 貳 討 論 案 一 校 總 區 東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調 整 案 ( 提 案 單 位 : 營 繕 組 ) 提 案 單 位 說 明 與 簡 報 :( 略 ) iii
委 員 及 各 單 位 意 見 : 周 素 卿 委 員 : ( 一 ) 生 態 性 綠 色 校 園 定 位, 要 列 出 準 則, 將 來 蓋 生 機 大 樓 接 下 來 蓋 A8, 這 兩 棟 會 引 導 這 個 區 域 將 來 的 定 位, 綱 領 若 不 先 定 下 來, 將 來 就 不 會 變 成 綠 的 校 園 ( 二 ) 這 個 區 域 重 新 的 調 整 很 好, 通 常 考 慮 大 的 交 通 軸 線 時, 重 要 軸 線 端 點 的 景 致 如 何 不 受 破 壞? 總 圖 後 面 的 端 點 蟾 蜍 山 很 清 楚 很 漂 亮, 水 杉 道 要 打 通 的 話, 對 出 去 的 端 景 是 什 麼? 請 規 劃 單 位 檢 視 若 校 內 周 圍 要 建 高 樓, 涉 及 端 景 的 周 邊 高 層 建 築, 端 景 要 有 建 築 設 計 準 則, 讓 端 景 更 能 突 顯 特 色 ( 三 ) 黑 森 林 早 期 是 瑠 公 圳, 這 裡 有 一 些 圳 道 地 勢 較 低, 原 來 的 水 紋 如 果 沒 辦 法 維 持, 如 何 轉 變 為 設 計 元 素, 可 以 增 加 指 導 性 原 則 (guideline) 康 旻 杰 委 員 : ( 一 ) 平 面 配 置 的 方 位 是 如 何 規 畫 出 來? 這 份 報 告 缺 乏 基 地 的 實 質 調 查 及 細 膩 的 分 析, 要 談 生 態 校 園, 應 該 檢 討 現 有 的 哪 些 區 域 是 生 態 成 熟 的, 例 如 教 職 員 宿 舍 完 全 沒 有 描 述 的 狀 況 下, 直 接 被 取 代 掉 ;A8-1 的 建 築 為 何 是 這 個 走 向, 將 來 的 西 曬 要 如 何 處 理? 應 該 要 有 基 地 分 析 的 道 理, 來 告 訴 我 們 為 何 採 取 這 樣 的 配 置 ( 二 ) 臺 大 需 要 重 視 老 生 態 區, 過 去 少 干 擾 的 生 態 區, 這 樣 去 談 生 態 校 園 才 有 意 義 黃 麗 玲 委 員 : ( 一 ) 東 區 這 個 空 間 是 目 前 學 校 行 人 走 路 最 不 舒 服 的 地 方, 目 前 的 空 間 是 為 汽 車 設 計 的, 未 來 的 規 劃 可 以 讓 人 有 舒 適 的 空 間, 設 計 上 可 多 思 考 ( 二 ) 舖 面 很 重 要, 路 型 動 線 舖 面 的 設 計 要 放 在 一 起 談 ( 三 ) 未 來 30 年 的 構 想, 自 行 車 有 沒 有 其 他 發 展 的 可 能? 校 園 內 有 沒 有 可 能 不 需 要 自 己 的 自 行 車, 而 是 有 定 點 可 以 借 用 自 行 車, 自 行 車 停 車 空 間 區 位 要 再 多 思 考 ( 四 ) 學 校 考 慮 公 共 藝 術 的 過 程 是 如 何 處 理? 未 來 可 能 有 更 多 小 型 的 空 間, 藉 由 公 共 藝 術 議 題 帶 動 較 多 的 參 與, 思 考 校 園 的 意 象 與 歷 史 意 義 劉 聰 桂 教 授 : ( 一 ) 學 校 政 策 是 汽 車 停 車 外 圍 化, 但 椰 林 大 道 仍 違 反 這 個 原 則, 是 否 有 機 會 將 核 心 區 汽 車 外 移? 是 否 可 趁 此 機 會, 請 規 劃 單 位 考 量 是 否 有 機 會 地 下 化 或 外 圍 化 ( 二 ) 有 些 高 壓 水 泥 磚 舖 面 太 粗 糙 起 伏, 走 起 來 不 舒 服, 若 在 車 子 通 過 或 重 車 行 走 的 路 口, 更 常 常 破 損 或 鬆 脫 而 需 維 修 ; 建 議 採 用 不 同 顏 色 的 AC 舖 面 來 區 隔 即 可 iv
( 三 ) 綠 建 築 銀 級 的 標 章 水 平 太 低, 台 北 市 都 是 鑽 石 級 的 要 求 劉 權 富 委 員 : ( 一 ) 指 標 系 統 圖 說 想 的 有 點 過 於 簡 單, 希 望 全 校 性 與 區 域 性 可 以 想 的 更 清 楚, 區 域 性 的 數 量 及 位 置, 希 望 可 進 一 步 檢 討 ( 二 ) 夜 間 照 明 和 校 區 安 全, 設 計 規 範 中 提 到 校 園 中 燈 具 形 式, 希 望 可 以 更 具 體 一 點, 目 前 的 文 字 較 籠 統, 後 續 可 能 無 法 規 範 建 議 將 校 方 之 前 做 的 夜 間 照 明 規 範 的 細 項 內 容 納 入 報 告 書 中 ( 三 ) 公 共 藝 術 作 品 不 要 限 定, 應 有 多 元 藝 術 教 育 的 方 向, 這 部 分 可 請 校 規 小 組 提 供 資 料 ( 四 ) 基 隆 路 端 點 做 校 園 廣 場, 圍 牆 是 否 會 打 掉? 廣 場 不 在 天 橋 的 軸 線 上 而 是 在 旁 邊, 所 以 沒 有 人 會 從 這 邊 進 來, 若 要 做 校 園 廣 場, 是 否 可 以 和 中 水 池 有 關 連? 基 隆 路 辛 亥 路 交 通 繁 忙, 會 來 廣 場 的 人 應 該 不 多, 建 議 減 少 廣 場 及 校 門 的 意 象 ( 五 ) 未 來 的 停 車 場 與 辛 亥 路 基 隆 路 交 岔 口 是 否 會 有 交 通 上 的 問 題? 鄭 富 書 總 務 長 : 建 議 委 員 在 發 表 意 見 時 是 建 議 而 非 指 揮, 因 個 人 意 見 在 委 員 會 尚 未 達 成 共 識 康 旻 杰 委 員 : 是 否 因 為 A8 及 A8-1 分 開 了, 所 以 在 配 置 建 築 物 時 是 順 著 細 分 的 地 形 做 配 置, 在 談 總 體 配 置 沒 有 原 則 可 言, 基 地 計 畫 要 有 些 原 則 是 來 自 前 階 段 的 基 地 分 析, 來 自 地 形 地 貌 與 歷 史 的 紋 理, 建 議 先 不 要 用 區 塊 的 劃 分 去 思 考 建 築 物 的 配 置, 而 是 整 體 的 考 慮 微 氣 候 水 紋 等, 希 望 可 將 前 階 段 的 基 地 分 析 做 的 更 準 確 周 素 卿 教 授 : 實 質 發 展 計 畫 的 建 議, 應 該 要 提 供 最 具 體 的 指 導 原 則, 新 蓋 建 築 的 建 蔽 率 容 積 率 建 築 線 建 築 的 方 位 建 築 的 樣 式, 這 幾 個 要 項 在 實 際 計 畫 的 原 則 上 都 有 這 些 大 項, 但 實 際 的 內 文, 將 來 做 規 劃 時 是 否 具 有 指 導 性 才 是 關 鍵, 目 前 有 些 指 導 性 不 夠 關 鍵, 例 如 建 築 配 置, 指 導 性 的 準 則 是 什 麼 考 量? 做 為 將 來 的 指 導 綱 領 要 明 確 葉 德 銘 委 員 : ( 一 ) 照 明 與 動 線 部 分 第 22 頁 圖 3-17, 學 生 自 基 隆 路 騎 腳 踏 車 到 校 本 部 常 出 車 禍, 行 車 的 動 線 可 能 不 足 且 安 全 性 需 考 量 ( 二 ) 照 明 的 部 分 不 是 照 行 道 樹, 照 道 路 比 照 樹 重 要 ( 三 ) 學 校 道 路 以 樹 名 來 命 名, 辛 亥 路 到 長 興 街 沿 線 是 否 有 原 生 大 樹 可 先 調 查, 例 如 辛 亥 路 有 些 青 剛 櫟 生 長 的 不 錯, 或 許 可 供 日 後 植 栽 選 擇 與 配 置 之 參 考 目 前 規 劃 的 植 穴 1.2M 建 議 放 大, 以 利 大 樹 生 長 v
劉 權 富 委 員 : 簡 報 中 樹 照 著 紫 色 及 綠 色 燈 光 那 張 照 片, 請 勿 放 入 報 告 書 中 社 科 院 邱 榮 舉 教 授 : ( 一 ) 報 告 書 第 1 頁 之 計 畫 緣 起 及 目 標 1-1, 說 明 社 會 科 學 院 預 計 於 2012 年 完 工 啟 用, 但 據 了 解 社 科 院 新 大 樓 預 計 明 年 3 月 現 任 校 長 任 內 舉 辦 落 成 典 禮, 後 續 啟 用 典 禮 為 下 任 校 長, 預 計 2014 年 7 月 31 日 前 完 工 啟 用, 請 列 入 記 錄 ( 二 ) 目 前 學 生 常 反 應 尖 峰 時 間, 辛 亥 路 門 口 會 塞 車, 請 校 方 協 助 疏 導 ( 三 ) L1 是 社 科 院 與 電 資 學 院 肩 的 草 坪 開 放 空 間, 學 生 很 希 望 什 麼 時 後 可 以 回 復 草 坪, 廣 場 P1 與 L1 是 同 時 處 理 還 是 分 開 處 理? 若 同 時 處 理, 辛 亥 路 進 來 的 車 子 道 路 將 如 何 導 入 校 園? 如 何 處 理? 生 機 系 方 煒 系 主 任 : ( 一 ) 簡 報 第 10 頁, 在 東 區 規 畫 要 新 建 的 大 樓 中, 寫 明 教 學 研 究 使 用, 報 告 書 A2-1 區 塊 列 電 機 二 館 及 開 放 空 間, 但 生 機 系 在 這 邊 有 建 築 物 並 非 開 放 空 間, 後 面 還 有 一 塊 農 機 操 作 的 田, 希 望 可 依 照 現 有 空 間 去 規 劃, 而 非 假 想 是 空 地 去 規 劃, 學 校 與 生 機 系 尚 未 有 共 識 時, 這 樣 的 規 劃 不 被 尊 重 ( 二 ) 報 告 書 第 4 頁 有 寫 原 中 菲 大 樓, 但 生 機 館 就 變 成 空 地, 現 有 大 樓 就 不 見 了, 那 棟 大 樓 我 們 已 用 50 年, 請 考 慮 現 況 植 微 系 劉 瑞 芬 系 主 任 : 報 告 書 第 4 頁 的 A6-3 寫 明 現 有 中 菲 大 樓 供 生 農 學 院 使 用, 到 了 第 16 頁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大 樓, 其 他 備 註 都 不 見 了, 是 否 可 將 最 新 的 訊 息 及 之 前 的 備 註 都 納 入 生 機 系 方 煒 系 主 任 : 有 委 員 將 生 機 系 那 塊 地 要 蓋 的 大 樓 稱 為 生 機 大 樓, 如 果 真 的 是 生 機 大 樓 我 們 很 歡 迎, 但 是 那 棟 跟 生 機 系 沒 什 麼 關 係, 要 蓋 8 層 我 們 只 能 拿 到 1 層, 這 點 無 法 向 系 上 同 仁 溝 通 工 學 院 顏 家 鈺 院 長 : 那 個 地 方 要 如 何 規 劃 還 不 清 楚, 若 工 學 院 可 以 使 用 的 話, 一 定 會 設 法 與 生 機 系 好 好 溝 通 林 俊 全 召 集 人 : 委 員 剛 所 說 應 為 發 揚 樓, 叫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教 學 大 樓 學 代 會 洪 崇 晏 同 學 : 報 告 書 中 未 有 校 園 安 全 的 部 分, 例 如 緊 急 連 絡 電 話 警 衛 校 園 空 間 內 外 分 隔 緊 急 除 顫 器 設 置 位 置, 希 望 規 劃 單 位 可 以 進 一 步 考 量 vi
學 生 會 周 子 暐 同 學 : ( 一 ) 報 告 書 中 有 關 自 行 車 沒 有 很 詳 細 的 資 料, 未 來 社 科 院 搬 回 後, 此 區 會 有 很 大 的 人 口, 自 行 車 也 會 成 為 很 大 的 問 題, 希 望 可 以 做 詳 細 的 現 地 調 查, 包 含 動 線 停 車 狀 況, 未 來 預 估 增 加 的 使 用 量 ( 二 ) 運 動 場 地 整 修, 學 生 會 著 手 調 查 學 生 對 體 育 場 地 的 需 求, 有 些 場 地 蠻 缺 乏, 建 議 可 以 與 學 生 一 起 作 檢 討, 納 入 規 劃 中 ( 三 ) 有 關 替 代 道 路 問 卷 或 規 劃 的 進 度 如 何? 黃 麗 玲 委 員 : ( 一 ) 人 行 動 線 的 規 畫 可 否 多 考 量, 如 何 過 馬 路, 基 隆 路 與 辛 亥 路 的 馬 路 都 很 難 過, 通 行 的 問 題 及 舒 適 度, 建 議 考 量 ( 二 ) 要 強 化 校 園 廣 場 及 入 口 意 象, 斑 馬 線 的 規 劃 應 一 併 考 量 林 俊 全 召 集 人 : ( 一 ) 後 續 請 委 員 協 助 桑 林 繼 續 討 論 本 案 後, 再 提 送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 二 ) 社 科 院 替 代 道 路 在 中 菲 大 樓 未 拆 除 及 道 路 未 完 成 時, 是 暫 時 不 會 撤 除 鄭 富 書 總 務 長 : ( 一 ) 針 對 個 案 空 間 的 分 配, 容 積 率 建 蔽 率 有 所 不 同 時, 校 規 會 據 實 提 出, 送 至 校 發 會 同 意 ( 二 ) 若 用 現 況 去 規 劃 就 可 惜 了 點, 若 遷 就 現 況 使 用 單 位, 恐 違 反 未 來 的 願 景 ( 三 ) 腳 踏 車 校 內 目 前 1 萬 6 千 部, 若 要 講 到 夠 的 數 字, 校 門 口 活 動 中 心 都 要 設 置 1 萬 6 千 部 車 位, 因 為 學 生 一 天 活 動 好 幾 個 地 方, 學 校 無 法 提 供 這 麼 多 停 車 位 應 該 要 推 動 多 走 路 的 文 化, 不 一 定 一 定 要 騎 腳 踏 車, 校 外 的 里 長 還 寄 學 生 腳 踏 車 亂 停 的 照 片 決 議 : 本 案 不 通 過, 後 續 請 再 提 校 規 會 討 論 vii
校 總 區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案 全 校 意 見 交 流 會 議 紀 錄 ( 草 稿 ) 時 間 :101 年 11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0 時 0 分 至 11 時 0 分 地 點 : 第 一 會 議 室 ( 第 一 行 政 大 樓 ) 主 席 :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林 俊 全 召 集 人 記 錄 : 吳 莉 莉 出 席 人 員 : 理 學 院 院 辦 公 室 李 明 騏 秘 書 isalee@ntu.edu.tw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生 物 產 業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黃 振 康 副 教 授 文 學 院 無 公 衛 學 院 無 生 命 科 學 院 無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無 工 學 院 無 學 生 會 無 學 代 會 無 教 職 員 宿 舍 范 允 安 教 授 (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學 系 ) 2362-6901 學 生 事 務 處 住 宿 服 務 組 無 教 務 處 無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羅 健 榮 技 正 余 俊 達 幹 事 事 務 組 林 新 旺 組 長 薛 雅 方 股 長 阮 偉 紘 幹 事 保 管 組 陳 基 發 專 員 經 營 管 理 組 鄭 百 傅 經 理 環 安 衛 中 心 無 桑 林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王 瑜 璞 建 築 師 林 新 寶 建 築 師 viii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彭 嘉 玲 幹 事 吳 慈 葳 幹 事 吳 莉 莉 幹 事 壹 建 築 師 簡 報 : ( 略 ) 貳 意 見 交 流 : 教 職 員 宿 舍 范 允 安 教 授 : 有 關 校 園 規 劃 構 想 提 供 三 點 意 見 : 一 建 議 汽 車 交 通 動 線 不 要 往 東 面 發 展, 儘 量 往 西 面 發 展 東 面 是 台 北 市 交 通 最 幅 稠 的 區 段 之 一, 有 兩 條 高 速 公 路 支 線 -- 辛 亥 路 快 速 道 路 與 基 隆 路 高 架 道 路 從 這 邊 經 過, 汽 機 車 擁 擠 交 通 繁 忙 不 適 合 在 舟 山 路 與 水 杉 道 貫 通 段 底 端 設 置 汽 車 出 入 口, 此 處 交 通 頻 繁 且 與 基 隆 路 呈 現 銳 角 交 接 建 議 汽 車 動 線 從 辛 亥 路 後 門 進 入 校 園 後, 往 西 面 經 水 杉 道 行 至 椰 林 大 道, 不 要 往 南 面 延 伸 建 議 舟 山 路 底 端 不 以 大 門 的 形 式, 面 對 高 架 道 路, 景 觀 不 佳, 僅 以 後 門 小 門 的 形 式 設 置 二 認 同 規 劃 單 位 對 於 研 究 大 樓 的 構 想, 臺 大 需 要 發 展 研 究 大 樓, 但 是 規 劃 內 容 缺 乏 提 供 研 究 人 員 住 宿 空 間 的 想 法 建 議 應 配 合 規 劃 興 建 研 究 宿 舍, 以 舟 山 路 60 巷 宿 舍 考 量 此 區 宿 舍 是 當 年 由 國 科 會 資 助 興 建, 是 臺 大 校 內 唯 一 經 過 設 計 的 宿 舍, 提 供 高 等 人 才 住 宿 空 間 設 計 品 質 良 好, 建 議 予 以 保 留, 其 他 宿 舍 地 點 可 以 再 評 估 三 臺 大 朝 向 世 界 級 校 園 發 展, 本 區 域 需 要 增 加 綠 美 化, 朝 向 公 園 化 構 想 發 展, 即 使 是 汽 車 停 車 場 也 可 以 規 劃 在 大 樹 樹 蔭 底 下 舒 適 美 觀 生 活 化 環 境 美 化, 比 較 符 合 這 塊 地 的 特 性 生 機 系 黃 振 康 副 教 授 : 個 人 關 心 這 次 調 整 案 內, 目 前 仍 在 使 用 而 面 臨 須 被 拆 除 改 建 的 教 學 研 究 校 舍 中 非 大 樓 與 農 機 二 館 很 高 興 聽 到 建 築 師 在 簡 報 中 強 調, 學 校 在 程 序 上 一 定 會 做 到 先 建 後 拆 與 安 置 的 原 則 以 生 機 系 作 為 實 際 使 用 單 位 而 言, 同 意 前 次 2009 年 版 本 的 前 提, 是 經 過 多 方 折 衝 結 果 雖 然 圖 面 上 農 機 二 號 館 的 基 地 未 來 將 變 成 一 塊 綠 地, 但 是 在 表 2-2 的 註 解 ( 如 報 告 書 第 4 頁 ), 其 中 用 地 編 號 6-3 載 明 預 定 為 生 農 學 院 使 用, 我 們 可 以 大 概 想 像 這 是 提 供 給 生 機 系 搬 遷 使 用 生 機 系 樂 於 見 到 系 館 更 新, 也 願 意 配 合 學 校 大 規 模 改 建 的 構 想 建 議 在 目 前 的 第 三 版 報 告 書 上, 也 有 相 關 標 示 註 記, 提 供 一 個 模 糊 的 想 像 空 間, 讓 我 們 對 於 未 來 能 有 一 些 想 像 理 學 院 李 秘 書 : 理 學 院 一 直 在 籌 劃 學 生 實 驗 研 究 大 樓, 東 區 位 於 校 園 邊 緣, 因 此 個 人 先 來 初 步 了 ix
解 在 此 區 域 興 建 實 驗 研 究 大 樓 的 可 能 性 主 席 : 一 本 區 域 大 規 模 改 建 會 是 在 30-50 年 後, 現 在 先 有 一 些 想 像 空 間 如 生 機 系 黃 教 授 提 到, 對 於 農 機 二 館 未 來 的 規 劃, 於 前 後 版 本 之 構 想 不 同, 此 部 分 需 查 明 後 再 作 回 覆 二 本 區 域 近 期 計 畫 已 經 啟 動,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大 樓 進 行 規 劃 設 計 中, 基 地 位 於 黑 森 林 南 側, 本 棟 興 建 完 成 後, 中 非 大 樓 內 的 昆 蟲 系 與 植 微 系 搬 遷 至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大 樓 後, 才 可 能 拆 除 中 非 大 樓, 舟 山 路 100 巷 才 有 機 會 調 整 路 型 也 包 括 社 科 院 資 訊 系 希 望 把 綠 地 上 的 臨 時 替 代 道 路 撤 除, 都 須 等 到 舟 山 路 100 巷 調 整 後 才 可 能 執 行 桑 林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回 覆 有 關 范 教 授 對 於 校 門 的 意 見 在 規 劃 構 想 裏, 此 處 現 況 為 一 處 小 門, 未 來 規 劃 設 置 為 入 口 廣 場, 為 次 級 出 入 口, 僅 供 行 人 自 行 車 出 入, 而 非 供 汽 車 通 行 的 校 門 目 前 東 區 使 用 人 口 約 2,000 至 3,000 人, 未 來 待 社 科 院 遷 回, 使 用 人 口 約 達 3,000 至 4,000 人, 如 此 大 量 的 人 行 與 自 行 車 潮, 使 得 長 興 街 出 入 口 遠 超 過 負 荷, 因 此, 如 何 引 導 學 生 穿 越 基 隆 路, 為 本 案 關 切 課 題 現 況 在 此 區 域 有 兩 處 圍 牆, 一 處 在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周 圍, 一 處 在 校 園 外 圍 與 城 市 邊 界, 中 間 是 綠 地, 如 果 把 校 園 周 邊 圍 牆 拆 除, 宿 舍 區 周 邊 仍 有 圍 牆, 保 留 綠 地 上 的 樹 木, 有 機 會 一 部 分 紓 解 舟 山 路 人 潮, 改 從 這 個 新 設 入 口 廣 場 出 入 將 來 如 果 宿 舍 區 確 認 開 發, 才 有 機 會 將 水 杉 道 再 進 一 步 延 伸 至 基 隆 路 口, 且 此 延 伸 段 僅 提 供 行 人 與 自 行 車 通 行, 汽 車 禁 止 通 行 汽 車 僅 能 往 辛 亥 門 或 長 興 門 進 出 校 園, 基 隆 路 交 通 繁 忙, 不 可 能 讓 汽 車 從 此 處 進 出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林 新 旺 組 長 : 一 簡 報 第 23 頁, 有 關 防 災 動 線, 因 女 九 宿 舍 旁 邊 已 經 做 退 縮, 道 路 路 型 請 配 合 修 改 二 水 杉 道 貫 通 至 舟 山 路 路 段, 將 作 為 步 行 空 間, 舟 山 路 底 端 與 此 交 接 處, 是 否 以 廣 場 方 式 繪 製 圖 面, 類 似 舟 山 路 與 羅 斯 福 路 交 口 處 理 的 方 式 曾 永 義 老 師 最 近 一 篇 文 章 台 大 六 門 提 督 裡 提 到, 長 興 門 車 行 動 線 一 定 要 保 留, 因 為 是 通 往 東 南 區 的 宿 舍 區 醫 院 蟾 蜍 山 腳 下 的 主 要 動 線 其 他 人 行 出 入 口 類 似 舟 山 路 羅 斯 福 路 口 的 形 式 設 計 比 較 好 主 席 : 若 是 大 家 沒 有 進 一 步 意 見, 我 們 今 天 的 會 議 在 這 裡 結 束 未 來 隨 著 東 區 的 開 發 與 發 展, 將 會 有 更 多 的 規 劃, 歡 迎 大 家 提 供 更 多 的 意 見 參 散 會 ( 上 午 11 時 0 分 ) x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 草 稿 ) 時 間 :101 年 11 月 28 日 ( 週 三 )12 時 00 分 至 13 時 15 分 地 點 : 第 二 行 政 大 樓 第 四 會 議 室 主 席 : 林 俊 全 教 授 委 員 : 鄭 富 書 總 務 長 劉 聰 桂 教 授 廖 咸 興 教 授 許 添 本 教 授 ( 請 假 ) 蔡 厚 男 教 授 ( 請 假 ) 劉 權 富 教 授 關 秉 宗 教 授 李 培 芬 教 授 ( 請 假 ) 黃 麗 玲 教 授 康 旻 杰 教 授 ( 請 假 ) 周 素 卿 教 授 邵 喻 美 小 姐 ( 請 假 ) 諮 詢 委 員 : 黃 耀 輝 教 授 王 根 樹 教 授 ( 請 假 ) 葉 德 銘 教 授 ( 請 假 ) 列 席 : 社 會 科 學 院 邱 榮 舉 副 院 長 社 會 學 系 ( 未 派 員 )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 未 派 員 ) 新 聞 研 究 所 ( 未 派 員 )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 未 派 員 ) 法 律 學 院 ( 未 派 員 )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未 派 員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廖 婉 君 副 系 主 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楊 佳 玲 副 系 主 任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 未 派 員 )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學 系 劉 瑞 芬 主 任 昆 蟲 學 系 柯 俊 成 主 任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 未 派 員 )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 未 派 員 ) 工 學 院 鄭 建 文 編 審 機 械 系 潘 宜 中 技 佐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陳 昭 宏 教 授 研 發 處 ( 未 派 員 ) 教 務 處 ( 未 派 員 ) 學 務 處 杜 保 瑞 學 務 長 體 育 室 陳 志 一 組 長 ; 桑 林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王 瑜 樸 建 築 師 林 新 寶 建 築 師 ; 總 務 處 秘 書 室 蔡 淑 婷 技 士 ;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余 俊 達 幹 事 ;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王 占 春 組 長 ;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林 新 旺 組 長 薛 雅 方 股 長 吳 淑 均 股 長 阮 偉 紘 幹 事 ; 總 務 處 經 營 管 理 組 ( 未 派 員 ); 環 安 衛 中 心 ( 未 派 員 ); 學 代 會 洪 崇 晏 同 學 吳 東 曄 同 學 ; 學 生 會 周 子 暐 同 學 陳 慕 衛 同 學 ; 研 協 會 ( 未 派 員 ) 幹 事 : 吳 莉 莉 吳 慈 葳 彭 嘉 玲 記 錄 : 彭 嘉 玲 壹 報 告 案 一 確 認 101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決 定 : 會 議 紀 錄 同 意 備 查 xi
貳 討 論 案 一 校 總 區 東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調 整 案 ( 提 案 單 位 : 營 繕 組 ) 提 案 單 位 說 明 與 簡 報 :( 略 ) 委 員 及 各 單 位 意 見 : 委 員 : ( 六 ) 建 議 可 再 製 作 一 份 簡 要 的 綱 要 手 冊, 將 大 項 的 規 範 條 列 出 來, 讓 未 來 繼 續 運 作 的 行 政 單 位 校 規 委 員 能 很 快 清 楚 瞭 解, 再 去 閱 讀 報 告 書 時 才 比 較 能 有 指 導 性 ( 七 ) 建 議 可 以 現 在 新 近 完 工 的 建 築 或 即 將 動 工 的 建 築, 來 與 現 在 做 的 規 劃 做 對 話 與 細 部 的 修 正 例 如 報 告 書 第 19 頁, 社 科 院 與 社 會 系 的 建 築 線 是 不 對 等 不 平 的, 可 是 在 圖 示 上 是 對 齊 的, 所 以 現 況 與 資 料 不 相 符 建 議 以 建 築 測 繪 圖 做 為 底 圖, 不 用 做 太 細, 以 比 較 大 的 建 築 為 主, 以 新 蓋 的 建 築 將 未 來 想 執 行 的 軸 線 慢 慢 去 調 整 成 形 報 告 書 內 應 補 充 行 道 樹 的 樹 線 規 劃, 在 新 建 築 規 劃 時 應 將 這 部 份 同 時 做 修 整 軸 線 的 調 整 透 過 新 建 築 或 公 共 建 設 的 實 施, 將 整 個 layout 軸 線 規 劃 出 來 建 議 透 過 新 蓋 建 築 的 細 設 案, 再 來 修 正 原 來 的 規 劃 案 並 檢 視 是 否 恰 當, 並 擬 定 一 個 修 正 的 機 制 ( 八 ) 校 園 內 的 新 建 築 都 在 發 揮 建 築 師 的 創 意, 完 全 沒 有 原 則 性 的 指 導 綱 領, 以 現 在 的 寫 法, 若 維 持 彈 性 就 會 沒 有 指 導 性, 建 議 可 經 由 委 員 討 論, 提 供 有 規 範 之 下 原 則 性 的 建 議 委 員 : 建 築 樣 式 的 規 範 原 則 可 能 需 要 另 一 個 會 議 比 較 長 時 間 的 討 論 如 果 對 新 建 築 的 樣 式 有 些 彈 性 的 話, 那 新 建 築 現 在 使 用 的 狀 況 如 何? 大 家 對 它 意 象 的 呈 現 是 否 滿 意? 或 者 還 是 要 維 持 現 有 對 校 園 建 築 語 彙 的 規 範? 這 都 應 該 去 檢 討 社 會 科 學 院 : 台 大 校 總 區 東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調 整 案 中, 有 關 社 會 科 學 院 與 電 資 學 院 之 間 的 草 坪 (L1 區 ), 當 時 因 社 會 科 學 院 新 大 樓 之 興 建, 而 有 暫 時 存 在 的 臨 時 替 代 道 路, 根 據 2001 年 版 的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園 規 劃 報 告 書 及 2008 年 1 月 19 日 臺 大 校 務 會 議 之 決 議, 該 臨 時 替 代 道 路 應 於 社 會 科 學 院 新 大 樓 於 2014 年 完 工 啟 用 時, 同 時 恢 復 為 永 久 綠 地 與 綠 帶, 使 得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區 綠 地, 開 放 空 間 L1 成 為 整 體 臺 大 綠 地 開 放 空 間 串 連 的 一 部 份 召 集 人 : 有 關 社 會 科 學 院 與 電 資 學 院 之 間 的 臨 時 替 代 道 路, 因 中 非 大 樓 尚 未 拆 除, 在 現 況 道 路 未 改 善 前, 該 道 路 尚 無 法 廢 除, 因 此 在 本 案 中 未 列 入 學 生 會 : ( 一 ) 報 告 書 第 27 頁 行 人 徒 步 區 禁 止 自 行 車 進 入, 建 議 應 將 周 邊 現 有 自 行 車 停 車 空 間 一 併 納 入 報 告 書 檢 討 ( 二 ) 社 科 院 完 工 後 會 有 大 型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國 發 所 新 聞 所 社 會 系 部 份 自 行 車 xii
停 車 空 間 將 會 被 撤 除, 希 望 報 告 書 能 補 充 說 明 這 一 部 份 的 規 劃 為 何? 若 是 撤 除 也 應 明 確 寫 入, 並 加 上 自 行 車 停 放 數 量 的 改 變 委 員 : 報 告 書 第 27 頁 防 災 動 線 圖, 有 些 特 別 高 樓 附 近 的 救 援 動 線 及 雲 梯 車 或 特 殊 救 災 車 輛 進 出 的 動 線, 建 議 在 報 告 書 文 字 上 加 註 救 援 車 輛 操 作 空 間 的 需 求, 在 建 築 或 道 路 的 設 計 應 互 相 考 慮 到 這 個 觀 點 總 務 長 : ( 一 ) 校 園 某 一 綠 地 的 存 與 廢 不 應 是 從 這 塊 綠 地 本 身 而 論, 而 是 應 以 校 園 總 體 綠 地 面 積 的 增 加 或 減 少, 或 是 綠 地 區 塊 的 轉 變 ( 二 ) 一 條 校 園 道 路 的 存 與 廢, 不 應 是 一 個 或 兩 個 學 院 去 決 定 的, 而 是 要 用 校 園 整 體 宏 觀 的 角 度 交 通 量 的 需 求 消 防 救 災 動 線 的 順 暢 救 援 車 輛 的 操 作 空 間 是 否 足 夠 等 去 考 量 目 前 社 科 與 電 資 學 院 間 的 綠 地 周 邊 建 築 物 的 四 面, 消 防 車 是 沒 辦 法 到 達 的, 是 否 減 少 一 條 道 路, 應 將 消 防 法 規 納 入 思 考, 同 時 學 校 也 會 尊 重 這 個 區 塊 主 要 使 用 者 的 意 願, 但 也 請 使 用 者 放 開 胸 懷, 用 一 個 校 園 的 角 度 及 思 維, 來 檢 討 一 個 道 路 的 存 廢 或 綠 地 的 移 轉 ( 三 ) 總 務 處 目 前 無 法 廢 除 社 會 科 學 院 與 電 資 學 院 之 間 的 臨 時 替 代 道 路, 有 幾 個 原 因 : 1. 中 非 大 樓 尚 未 拆 除, 從 辛 亥 路 進 入 校 園 的 道 路 末 端 被 塞 住, 尚 未 打 通 2. 當 社 科 院 新 大 樓 啟 用 後, 預 計 將 有 幾 千 名 學 生 進 駐 使 用, 必 須 要 觀 察 其 使 用 動 線 及 對 此 區 塊 交 通 量 的 衝 擊, 並 參 酌 社 會 科 學 院 與 電 資 學 院 的 意 願, 總 務 處 自 然 會 再 於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委 員 : 若 有 些 新 的 建 築 不 符 合 原 有 的 設 計 準 則, 是 否 有 使 用 後 評 估 的 機 制 總 務 長 : 建 議 未 來 在 建 築 語 彙 的 規 範 原 則 時, 以 語 彙 的 密 度 做 為 考 慮, 既 可 維 護 特 色, 又 可 以 容 許 建 築 設 計 上 的 創 意 一 個 好 的 導 則, 應 是 能 容 許 建 築 師 創 意 的 發 揮, 但 又 可 維 持 區 域 景 觀 的 一 致 性 學 代 會 : 針 對 社 會 科 學 院 與 電 資 學 院 之 間 的 臨 時 替 代 道 路 的 爭 議, 建 議 在 報 告 書 中 不 一 定 要 寫 明 存 或 廢 以 中 非 大 樓 為 例, 在 報 告 書 中 未 來 式 寫 的 很 明 確, 有 個 概 念 在 因 此 這 條 道 路 的 存 廢 檢 討 應 明 確 列 入 規 劃 書 內 決 議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請 建 築 師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報 告 書 內 容 參 臨 時 動 議 : 肆 散 會 ( 下 午 13 時 15 分 ) xiii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紀 錄 ( 略 )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12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開 會 地 點 : 校 總 區 第 2 行 政 大 樓 第 4 會 議 室 會 議 主 持 人 : 李 校 長 嗣 涔 記 錄 : 柯 佳 恩 出 席 人 員 : 李 校 長 嗣 涔 羅 副 校 長 清 華 趙 副 校 長 永 茂 莊 教 務 長 榮 輝 ( 兼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 杜 學 務 長 保 瑞 鄭 總 務 長 富 書 李 研 發 長 芳 仁 ( 羅 舒 欣 代 ) 陳 院 長 弱 水 張 院 長 慶 瑞 林 院 長 惠 玲 楊 院 長 泮 池 ( 顧 記 華 代 ) 顏 院 長 家 鈺 ( 陳 文 章 代 ) 徐 院 長 源 泰 李 院 長 書 行 陳 院 長 為 堅 郭 院 長 斯 彥 ( 歐 陽 明 代 ) 謝 院 長 銘 洋 ( 黃 昭 元 代 ) 郭 院 長 明 良 郭 主 任 瑞 祥 吳 明 德 教 授 苑 舉 正 教 授 熊 怡 教 授 陳 定 信 教 授 錢 宗 良 教 授 胡 星 陽 教 授 鄭 守 夏 教 授 歐 陽 明 教 授 蔡 宗 珍 教 授 張 震 東 教 授 賴 彥 任 助 理 研 究 員 列 席 人 員 : 張 主 秘 培 仁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林 召 集 人 俊 全 吳 莉 莉 小 姐 彭 嘉 玲 小 姐 吳 慈 葳 小 姐 實 驗 林 管 理 處 劉 組 長 興 旺 生 機 系 方 煒 主 任 保 管 組 王 組 長 占 春 營 繕 組 余 俊 達 先 生 桑 林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請 假 人 員 : 湯 副 校 長 明 哲 吳 聰 敏 教 授 張 所 鋐 教 授 高 振 宏 教 授 王 亞 男 教 授 周 瑞 仁 教 授 徐 炳 義 專 委 鄭 明 哲 同 學 應 到 委 員 :38 位 實 到 委 員 :30 位 請 假 委 員 :8 位 參 討 論 事 項 案 由 六 : 有 關 校 總 區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案, 茲 檢 具 報 告 書 1 份 ( 如 附 件 6), 提 請 討 論 ( 總 務 處 提 ) 說 明 : 一 校 總 區 東 區 於 社 科 院 完 工 落 成 生 醫 工 程 館 完 工 機 械 系 遷 入 後, 將 拆 除 機 械 系 臨 時 工 廠 及 機 械 系 焚 化 爐 實 驗 室, 其 近 程 階 段 工 作 將 告 一 段 落 依 據 本 校 校 總 區 東 ( 北 ) 區 發 展 計 畫, 中 程 階 段 工 作 主 要 為 東 區 交 通 系 統 的 整 合 貫 通 : 水 杉 道 底 端 貫 通 銜 接 至 舟 山 路 及 辛 亥 門, 以 及 舟 山 路 100 巷 往 東 調 整 路 型 以 貫 通 辛 亥 門 至 長 興 門 另 東 區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亦 涵 蓋 於 中 程 階 段 之 工 作 目 標 惟 因 教 職 員 宿 舍 外 遷 進 度 掌 控 困 難 度 較 高, 以 致 影 響 土 地 使 用 彈 性 與 期 程 規 劃 因 此, 調 整 東 區 規 劃 是 一 必 要 性 因 應 措 施 二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11 月 28 日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請 彙 整 委 員 意 見 後 進 行 後 續 規 劃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 伍 散 會 ( 下 午 4 時 45 分 ) xiv
附 件 二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區 使 用 現 況 資 料 更 新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區 使 用 現 況 資 訊 摘 錄 自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劃 規 劃 報 告,2009 年 5 月 18 日 版,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基 地 現 況 分 析, 並 更 新 一 基 地 現 況 分 析 本 規 劃 範 圍 廣 大, 為 便 於 說 明, 將 東 北 區 現 況 分 為 7 小 區, 並 就 使 用 人 數 建 蔽 容 積 開 放 空 間 及 綠 地 分 別 敘 述 ( 一 ) 使 用 系 所 及 師 生 人 數 分 析 小 區 1:. 位 置 : 辛 亥 路 以 南, 楓 香 道 以 東, 電 機 二 館 以 北. 使 用 單 位 及 編 制 人 數 : 表 A2-1 小 區 1-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 1 2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社 會 科 學 院 / 社 會 系 ( 所 )/ 社 工 系 ( 所 )/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 新 聞 研 究 所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所 )/ 資 訊 網 路 與 多 媒 體 研 究 所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所 )/ 電 信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 電 子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 生 醫 電 子 與 資 訊 學 研 究 所 小 區 內 建 物 教 師 學 生 專 任 兼 任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小 計 社 會 及 社 工 館 / 國 家 發 展 所 大 樓 / 新 聞 所 大 樓 58 47 403 588 1096 資 訊 工 程 館 / 德 田 館 / 博 理 館 / 機 械 系 臨 時 工 廠 ( 報 廢 )/ 機 械 系 焚 化 爐 實 驗 室 49 13 1394 2187 3643 總 計 107 60 1979 2775 4739 辛 亥 路 小 區 範 圍 小 區 標 的 楓 香 道 辛 亥 門 小 區 範 圍 小 區 標 的 原 活 動 ( 及 流 動 ) 人 數 約 4,739 人,2014 社 科 院 政 治 系 及 經 濟 系 遷 回 後, 本 小 區 預 計 增 加 學 生 人 數 約 1,840 人, 專 任 及 兼 任 教 師 人 數 約 130 人 增 加 共 約 1,970 人, 約 成 長 1.4 倍 隆 基 路 圖 A2-1 小 區 1 範 圍 圖 *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校 方 2008.3 提 供 臺 灣 大 學 各 學 院 單 位 人 數 使 用 校 舍 面 積 統 計 報 表 資 料 及 各 系 所 網 站 公 i
小 區 2:. 位 置 : 博 理 館 以 南, 楓 香 道 以 東, 舟 山 路 100 巷 1 弄 以 西. 使 用 單 位 及 編 制 人 數 : 表 A2-2 小 區 2-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1 2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所 )/ 光 電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二 館 小 區 內 建 物 生 物 產 業 自 動 化 教 學 中 心 /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學 系 館 / 知 武 館 小 區 3:. 位 置 : 水 杉 道 以 南, 總 圖 後 方 草 坪 以 北. 使 用 單 位 及 編 制 人 數 : 表 A2-3 小 區 3-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教 師 學 生 專 任 兼 任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小 計 154 33 894 880 1961 21 2 189 116 328 總 計 175 35 1083 996 2289 1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所 )/ 光 電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電 機 二 館 小 區 內 建 物 教 師 學 生 小 計 專 任 兼 任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154 33 894 880 1961 2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生 物 產 業 自 動 化 教 學 中 心 /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學 系 館 / 知 武 館 21 2 189 116 328 總 計 175 35 1083 996 2289 小 區 範 圍 小 區 標 的 活 動 ( 及 流 動 ) 人 數 約 2,800 人 2 3 基 新 總 圖 隆 圖 A2-2 小 區 2&3 範 圍 圖 路 ii
1 1 2 小 區 4:. 位 置 : 舟 山 路 以 南, 基 隆 路 以 北. 使 用 單 位 及 編 制 人 數 : 表 A2-4 小 區 4-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工 學 院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 所 )/ 環 境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小 區 內 建 物 海 洋 工 程 實 驗 室 / 船 模 試 驗 室 / 慶 齡 工 業 研 究 中 心 / 環 境 工 程 館 小 區 5:. 位 置 : 辛 亥 路 三 段 以 南,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以 北. 使 用 單 位 及 編 制 人 數 : 表 A2-5 小 區 5-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 所 )/ 科 技 整 合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工 業 工 程 研 究 所 / 男 研 三 舍 / 女 研 三 舍 小 區 內 建 物 法 律 學 院 大 樓 國 青 宿 舍 教 師 學 生 專 任 兼 任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小 計 41 12 197 396 646 總 計 41 12 197 396 646 教 師 學 生 專 任 兼 任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小 計 35 18 783 442 1276 房 間 數 量 :296 間, 容 納 床 位 :593 人 總 計 1869 辛 亥 路 辛 亥 門 小 區 範 圍 小 區 標 的 5 活 動 ( 及 流 動 ) 人 數 約 1,869 人 活 動 ( 及 流 動 ) 人 數 約 646 人 基 隆 路 4 長 興 門 圖 A2-3 小 區 4&5 範 圍 圖 iii
小 區 6:. 位 置 : 知 武 館 以 東, 明 達 館 以 北. 使 用 單 位 : 中 非 大 樓 學 人 宿 舍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住 所 等 表 A2-6 小 區 6-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1 1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學 系 / 昆 蟲 學 系 ( 所 ) 小 區 內 建 物 教 師 學 生 小 計 專 任 兼 任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中 非 大 樓 43 12 172 226 451 總 計 43 12 172 226 451 表 A2-7 小 區 6-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2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位 置 宿 舍 別 戶 數 戶 數 小 計 舟 山 路 100 巷 1 弄 2 號 舟 山 路 60 巷 單 人 職 務 宿 舍 73 歸 國 學 人 短 期 宿 舍 11 有 眷 宿 舍 56 短 期 學 人 歸 國 宿 舍 4 84 84 應 力 所 宿 舍 22 舟 山 路 40 巷 有 眷 宿 舍 30 30 有 眷 宿 舍 75 舟 山 路 30 巷 農 場 宿 舍 6 物 理 系 宿 舍 1 實 驗 林 宿 舍 1 83 總 計 279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共 279 戶, 單 人 職 務 宿 舍 與 歸 國 學 人 短 期 宿 舍 等 84 戶 以 1 戶 1 人 數 計, 其 他 195 戶 以 每 戶 2.5 人 計, 人 數 估 計 約 572 人 小 區 7:. 位 置 : 舟 山 路 以 南, 基 隆 路 以 北. 使 用 單 位 及 編 制 人 數 : 表 A2-8 小 區 7-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小 區 內 建 物 教 師 學 生 專 任 兼 任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小 計 1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明 達 館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研 究 大 樓 ) 避 免 重 複 計 算 人 數 含 於 小 區 1 及 小 區 2 內 避 免 重 複 計 算 人 數 含 於 小 區 1 及 小 區 2 內 iv
辛 亥 路 ` 小 區 範 圍 小 區 標 的 活 動 ( 及 流 動 ) 人 數 約 1,218 人 6 7 基 隆 路 長 興 門 圖 A2-4 小 區 6&7 範 圍 圖 基 隆 路 3 段 30 40 60 巷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共 195 戶, 依 校 方 表 示, 目 前 待 配 教 職 員 之 需 求 已 顯 不 足, 實 無 法 於 近 中 期 內 吸 納 本 區 配 住 戶, 故 該 區 宿 舍 騰 空 期 程 仍 無 法 確 定 v
( 二 ) 容 積 率 / 建 蔽 率 分 析 小 區 1: 小 區 面 積 約 38,740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包 含 社 會 科 學 院 預 定 地 國 家 發 展 所 大 樓 新 聞 所 大 樓 社 會 系 所 大 樓 資 訊 系 館 以 及 德 田 館 博 理 館 社 科 院 與 電 資 學 院 間 大 草 地 ( 含 機 械 系 臨 時 工 廠 拆 除 後 大 草 地 面 積 計 15,849m2) 含 社 科 院 的 現 況 建 蔽 率 約 為 40.%, 容 積 率 為 171.7%; 拆 除 機 械 系 臨 時 工 廠 及 機 械 系 焚 化 爐 實 驗 室 後 之 後 建 蔽 率 將 減 為 37.09%, 容 積 率 為 168.08% 表 A2-8 小 區 1- 各 建 物 面 積 **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小 區 1 小 區 面 積 38,740 m2 建 物 編 號 建 物 名 稱 容 積 面 積 (m2) 地 上 層 數 建 築 面 積 (m2) 構 造 耐 用 年 限 堪 用 年 限 AT3001 資 訊 工 程 館 ( 資 訊 系 館 ) 4,459.01 4 1,010.75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48 AT3001-1 德 田 館 5,066.26 6 918.48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59 AT3002 機 械 系 臨 時 工 廠 ( 部 份 報 廢 未 拆 ) 1,246.00 1 1,001.00 力 霸 鋼 架 造 45 2033 AT3037-A 機 械 系 焚 化 爐 實 驗 室 168.72 1 168.72 鋼 鐵 構 造 45 2032 AT3037-B 辛 亥 路 側 門 警 衛 室 18.42 1 18.42 加 強 磚 造 35 2019 AT3037-D 辛 亥 路 大 門 警 衛 室 22.63 1 22.63 鋼 筋 混 凝 土 60 2052 AT3038 社 會 及 社 工 館 ( 社 會 系 所 大 樓 ) 5,676.74 4 1,578.39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51 AT3039 國 家 發 展 所 大 樓 4,644.15 4 1,312.30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51 AT3040 新 聞 所 大 樓 4,446.82 4 1,312.29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51 AT3042 博 理 館 9,743.23 7 1,530.92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59 興 建 中 社 會 科 學 院 31,037.00 8 6,663.50 55 合 計 66,528.98 1,5537.40 55 現 況 建 蔽 率 40.0%. 現 況 容 積 率 171.7% 各 建 物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提 供 社 科 院 預 定 地 小 區 拆 除 機 械 系 臨 時 工 廠 及 機 械 系 焚 化 爐 實 驗 室 後 建 蔽 率 拆 除 機 械 系 臨 時 工 廠 及 機 械 系 焚 化 爐 實 驗 室 後 容 積 率 37.09% 168.08% 圖 A2-6 小 區 1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vi
小 區 2: 小 區 面 積 約 16,335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包 含 電 機 館 電 機 二 館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館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二 館 及 知 武 館 ( 農 機 新 館 ) 等 現 況 建 蔽 率 為 37.4%, 容 積 率 為 129.2% 表 A2-10 小 區 2-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小 區 2 小 區 面 積 16,335 m2 建 物 編 號 建 物 名 稱 容 積 面 積 地 上 建 築 面 積 (m2) 層 數 (m2) 構 造 耐 用 年 限 堪 用 年 限 AT3003 電 機 館 6,987.76 5 1,77.93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40 AT3003-1 電 機 二 館 ( 電 機 新 館 ) 8,071.09 5 2,007.38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48 AT3008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二 館 1,214.44 2 685.52 鋼 筋 混 凝 土 ( 農 機 二 號 館 ) 55 2016 AT3008-A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系 8.94 1 8.94 磚 造 儲 藏 室 ( 油 庫 ) 25 2010 AT3009 知 武 館 ( 農 機 新 館 ) 2,935.32 4 771.58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45 AT3010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館 1,548.69 3 521.77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33 AT3010-A 農 具 陳 列 室 174.80 1 174.80 金 屬 造 8 1963 合 計 21,109.76 6,116.64 現 況 建 蔽 率 37.4%. 現 況 容 積 率 129.2% 各 建 物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提 供 小 區 圖 A2-7 小 區 2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vii
小 區 3: 小 區 面 積 約 為 3,559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包 含 獸 醫 一 館 及 獸 醫 三 館 現 況 建 蔽 率 約 為 36.0%, 容 積 率 為 153.2% 南 側 緊 鄰 的 新 總 圖 後 方 綠 地 面 積 約 7,604 平 方 公 尺 表 A2-11 小 區 3-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小 區 3 小 區 面 積 3559 m2 建 物 編 號 建 物 名 稱 容 積 面 積 地 上 建 築 面 積 (m2) 層 數 (m2) 構 造 耐 用 年 限 堪 用 年 限 AT3005 獸 醫 系 一 館 3,210.35 4 806.55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42 AT3043 獸 醫 系 三 館 2,241.26 5 475.24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60 合 計 5,451.61 1281.79 現 況 建 蔽 率 36.0%. 現 況 容 積 率 153.2% 各 建 物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提 供 小 區 圖 A2-8 小 區 3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viii
小 區 4: 小 區 面 積 約 22,868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包 含 環 境 工 程 館 海 洋 工 程 綜 合 實 驗 室 船 模 試 驗 室 工 業 材 料 試 驗 室 網 球 場 及 慶 齡 工 業 研 究 中 心 等 現 況 建 蔽 率 約 為 40.6%, 容 積 率 為 79.7% 表 A2-12 小 區 4-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小 區 4 小 區 面 積 22,868 m2 建 物 編 號 建 物 名 稱 容 積 面 積 地 上 建 築 面 積 (m2) 層 數 (m2) 構 造 耐 用 年 限 堪 用 年 限 AT4002 環 境 工 程 館 3598.78 4 1,040.66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40 AT4003 船 模 試 驗 室 ) 5666.59 3 3,340.88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28 A4003-A 造 船 所 迴 響 室 118.72 1 118.72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38 A4003-B 船 模 試 驗 室 車 棚 36.00 1 36.00 鐵 架 造 8 1986 A4004 海 洋 工 程 綜 合 實 驗 室 3,401.45 2 3,348.28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42 A4005 慶 齡 工 業 研 究 中 心 5,403.61 4 1,391.95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32 規 劃 設 計 中 機 車 停 車 塔 5,591.75 5 1084.74 合 計 23816.9 10,361.20 現 況 建 蔽 率 45.3%. 現 況 容 積 率 104.15% 各 建 物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提 供 小 區 機 車 停 車 塔 圖 A2-9 小 區 4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ix
小 區 5: 小 區 面 積 約 21,506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包 含 黑 森 林 綠 地 約 7,896 平 方 公 尺 國 青 宿 舍 工 業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及 法 學 院 等, 現 況 建 蔽 率 約 為 23.3%, 容 積 率 為 142.0% 表 A2-13 小 區 5-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小 區 5 小 區 面 積 21,506 m2 建 物 編 號 建 物 名 稱 AT3035 工 業 工 程 研 究 所 / 國 青 宿 舍 容 積 面 積 (m2) 地 上 層 數 建 築 面 積 (m2) 11,548.11 11 1,350.87 構 造 耐 用 年 限 堪 用 年 限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33 法 律 學 院 18,985.70 8 3,665.50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63 合 計 30,533.81 5,016.37 現 況 建 蔽 率 23.3%. 現 況 容 積 率 142.0% 各 建 物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提 供 小 區 圖 A2-10 小 區 5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小 區 6: 小 區 面 積 約 37,763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包 含 學 人 宿 舍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住 所 中 非 大 樓 男 單 身 宿 舍 應 力 所 學 人 宿 舍 及 昆 蟲 系 昆 蟲 生 態 園 等 現 況 建 蔽 率 約 為 22.67%, 容 積 率 為 68.91% 未 來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大 樓 完 成, 中 非 大 樓 及 舟 山 路 男 單 身 宿 舍 拆 除 後, 本 區 之 建 蔽 率 約 為 19.66%, 容 積 率 為 85.47% x
表 A2-14 小 區 6-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小 區 6 小 區 面 積 37,763 m2 建 物 編 號 建 物 名 稱 容 積 面 積 (m2) 地 上 層 數 建 築 面 積 (m2) 構 造 耐 用 年 限 堪 用 年 限 AT3012 舟 山 路 男 單 身 宿 舍 3,257.88 6 499.26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37 AT3013 中 非 大 樓 4,352.12 4 1,345.4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20 AT3015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住 所 7,039.80 4 1,611.33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30 AT3015-A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門 房 39.00 1 39.00 鋼 筋 混 凝 土 60 2035 AT3016 舟 山 路 學 人 宿 舍 538.80 2 269.40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24 AT3017 舟 山 路 學 人 宿 舍 538.80 2 269.40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24 AT3018 舟 山 路 學 人 宿 舍 538.80 2 269.40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24 AT3019 舟 山 路 學 人 宿 舍 538.80 2 269.40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24 AT3020 舟 山 路 四 十 巷 學 人 宿 舍 2,543.09 5 419.09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45 AT3020-A 舟 山 路 四 十 巷 學 人 宿 舍 1,273.85 5 209.51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45 AT3021 舟 山 路 學 人 宿 舍 538.80 2 269.40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22 AT3022 舟 山 路 學 人 宿 舍 538.80 2 269.40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21 AT3023 舟 山 路 學 人 宿 舍 517.69 2 258.84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19 AT3024 舟 山 路 學 人 宿 舍 517.69 2 258.84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19 AT3025 舟 山 路 眷 舍 190.08 1 190.08 加 強 磚 造 30 1988 AT3026 舟 山 路 眷 舍 190.08 1 190.08 加 強 磚 造 30 1988 AT3027 舟 山 路 學 人 宿 舍 538.80 2 269.40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24 AT3028 舟 山 路 學 人 宿 舍 538.80 2 269.40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24 AT3029 舟 山 路 學 人 宿 舍 538.80 2 269.40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24 AT3030 舟 山 路 學 人 宿 舍 345.12 2 179.60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21 AT3031 舟 山 路 學 人 宿 舍 300.32 1 300.32 加 強 磚 造 30 1994 AT3032 舟 山 路 男 單 身 宿 舍 154.01 1 154.01 加 強 磚 造 30 2001 AT3033 舟 山 路 學 人 宿 舍 116.75 1 116.75 加 強 磚 造 30 2001 AT3034 舟 山 路 三 十 巷 花 圃 花 卉 棚 168.00 1 168.00 其 他 3 1989 AT3034-A 花 圃 花 卉 棚 1 168.00 1 168.00 其 他 3 1989 規 劃 設 計 中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大 樓 13,865 8 2,053.00 鋼 筋 混 凝 土 55 合 計 39,887.68 9270.70 現 況 建 蔽 率 22.67%. 現 況 容 積 率 68.91% 興 建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大 樓 拆 除 中 非 大 樓 及 舟 山 路 男 單 身 宿 舍 後 建 蔽 率 興 建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大 樓 拆 除 中 非 大 樓 及 舟 山 路 男 單 身 宿 舍 後 容 積 率 19.66% 85.47% xi
小 區 圖 A2-11 小 區 6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小 區 7: 小 區 面 積 約 7,423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包 含 明 達 館 及 周 邊 機 車 停 車 格 及 廣 場 綠 地 明 達 館 為 地 上 7 層, 地 下 1 層 之 建 物, 於 2006 年 11 月 落 成 現 況 建 蔽 率 約 為 25.1%, 容 積 率 為 128.2% 表 A2-15 小 區 7-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小 區 7 小 區 面 積 7243 m2 建 物 編 號 建 物 名 稱 容 積 面 積 地 上 建 築 面 積 (m2) 層 數 (m2) 構 造 耐 用 年 限 堪 用 年 限 AT4035 明 達 館 9,512.71 7 1,860.22 鋼 筋 混 凝 土 55 2061 合 計 9,512.71 1,860.22 現 況 建 蔽 率 25.1%. 現 況 容 積 率 128.2% 小 區 圖 A2-12 小 區 7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xii
小 結 : 東 區 規 劃 面 積 約 為 185,625 平 方 公 尺 使 用 單 位 主 要 為 電 資 學 院 生 農 學 院 工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東 區 現 況 平 日 活 動 ( 流 動 ) 人 數 約 為 11,600 人, 俟 社 科 院 興 建 完 成 後, 政 治 及 經 濟 學 系 遷 回 將 再 增 加 約 2,000 人 ; 人 數 會 增 加 至 約 13,600 人 建 蔽 率 以 小 區 4 為 最 高, 小 區 6 為 最 低 容 積 率 以 小 區 1 為 最 高, 小 區 6 為 最 低 平 均 建 蔽 率 32.53%, 距 校 園 管 制 標 準 40% 尚 有 空 間 平 均 容 積 率 126.54%, 在 校 園 管 制 標 準 240% 以 下 表 A2-16 小 區 7-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東 區 總 面 積 185,625 m2 小 區 面 積 合 計 148,194 約 佔 總 面 積 之 79.8% 建 築 面 積 約 49,280 約 佔 總 面 積 之 26.5% 綠 地 及 空 地 面 積 約 98,914 約 佔 總 面 積 之 53.3% 道 路 ( 含 人 行 道 ) 面 積 37,431 約 佔 總 面 積 之 20.2% 表 A2-17 東 北 區 各 小 區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一 覽 表 區 塊 小 區 1 基 地 面 積 (m2) 現 況 建 築 面 積 (m2) 現 況 樓 地 板 面 積 (m2) 現 況 建 蔽 率 現 況 容 積 率 38,740 15,373.40 66,528.98 40.0% 171.7% 小 區 2 16,335 6,116.64 21,109.76 37.4% 129.28% 小 區 3 3,559 1281.78 5,451.61 36.08% 153.2% 小 區 4 22,868 10,361.00 23,816.90 45.30% 104.15% 興 建 停 車 塔 後 小 區 5 21,506 5,016.37 30,533.81 23.30% 142.00% 小 區 6 37,763 9270.70 37,887.68 19.66% 85.47% 小 區 7 7,423 1,860.22 9,512.71 25.10% 128.20% 合 計 148,194 49,280.11 194,841.45 33.25% 131.48% 備 註 拆 除 機 械 系 臨 時 工 廠 及 機 械 系 焚 化 爐 實 驗 室 後 建 蔽 率 容 積 率 興 建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大 樓 拆 除 中 非 大 樓 及 舟 山 路 男 單 身 宿 舍 後 東 區 範 圍 小 區 範 圍 圖 A2-13 東 北 區 全 區 現 況 配 置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發 展 計 劃 2009.05.18 版 xiii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報 告 書 修 定 稿 版 附 件 三 長 興 街 地 籍 資 訊 ( 舟 山 路 至 基 隆 路 段 ) 學 府 段 4 小 段 333-1 地 號 所 有 權 人 : 台 北 市, 管 理 機 關 : 台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每 平 方 公 尺 139,555 元, 面 積 1,934 m2, 總 價 269,899,370 元 使 用 分 區 : 台 灣 大 學 用 地 (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 i
附 件 四 臺 大 校 園 環 境 之 照 度 標 準 1. 校 園 中 人 行 通 道 照 度 至 少 應 達 1 LUX 以 上, 以 維 護 人 員 通 行 安 全 2. 校 園 主 要 車 行 動 線 崗 哨 周 邊 空 間 及 夜 間 容 易 人 潮 聚 集 活 動 地 區, 得 設 置 較 高 照 度 之 照 明 各 型 態 照 明 區 域 應 參 照 下 表 分 別 設 置 合 適 之 照 度 照 明 的 對 象 平 均 照 度 照 度 基 準 均 勻 度 ( 參 考 ) ( 區 域 ) (LUX) (LUX) 主 線 車 道 車 道 人 行 通 幹 線 車 道 崗 哨 周 邊 車 道 10 7 ~ 15 E min / E max 1/6 支 線 車 道 7 7 ~ 15 E min / E max 1/6 步 道 5 1 ~ 10 E min / E max 1/20 綠 廊 道 3 1 ~ 10 E min / E max 1/40 道 休 閒 步 道 3 1 ~ 10 E min / E max 1/40 公 共 休 閒 區 3 1 ~ 10 廣 場 運 動 區 20 5 ~ 30 一 般 場 所 5 1 ~ 10 建 物 出 入 口 / 戶 外 階 梯 5 3 ~ 15 停 車 場 10 5 ~ 30 建 物 中 庭 3 2 ~ 5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大 學 校 園 戶 外 燈 具 照 度 規 範 i
附 件 五 臺 大 東 區 校 園 現 有 公 共 藝 術 編 號 作 品 現 況 照 片 1 作 品 名 稱 : 閱 讀 的 小 女 孩 設 置 時 間 :2004 設 置 地 點 : 德 田 館 前 作 者 : 王 秀 杞 2 作 品 名 稱 : 幻 獸 設 置 時 間 :2005 設 置 地 點 : 獸 醫 系 前 作 者 : 陳 玫 吟 3 作 品 名 稱 : 太 極 系 列 撥 雲 見 日 設 置 時 間 :2006 設 置 地 點 : 博 理 館 前 作 者 : 朱 銘 4 作 品 名 稱 : 梯 設 置 時 間 :2007 設 置 地 點 : 明 達 館 前 作 者 : 許 禮 憲 5 作 品 名 稱 : 知 識 園 設 置 時 間 :20011 設 置 地 點 : 法 律 學 院 弄 春 池 畔 作 者 : 張 純 純 資 料 來 源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園 規 劃 報 告 書 (2009 版 ) 及 本 專 案 整 理 i
附 件 六 1960, 1980 臺 大 校 總 區 平 面 圖 1960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平 面 圖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大 學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提 供 1980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平 面 圖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大 學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提 供 i
附 件 七 劃 設 消 防 車 輛 救 災 活 動 空 間 指 導 原 則 內 政 部 92.12.12 台 內 營 字 第 920090666 號 函 附 件 內 政 部 93.10.7 台 內 營 字 第 0930086386 號 函 修 正 一 消 防 車 輛 救 災 動 線 指 導 原 則 ( 一 ) 供 救 助 五 層 以 下 建 築 物 消 防 車 輛 通 行 之 道 路 或 通 路, 至 少 應 保 持 三. 五 公 尺 以 上 之 淨 寬, 及 四. 五 公 尺 以 上 之 淨 高 ( 二 ) 供 救 助 六 層 以 上 建 築 物 消 防 車 輛 通 行 之 道 路 或 通 路, 至 少 應 保 持 四 公 尺 以 上 之 淨 寬, 及 四. 五 公 尺 以 上 之 淨 高 ( 三 ) 道 路 轉 彎 及 交 叉 路 口 設 計 應 儘 量 考 量 適 合 各 地 區 防 災 特 性 之 消 防 車 行 駛 需 求 二 消 防 車 輛 救 災 活 動 空 間 之 指 導 原 則 ( 一 ) 五 層 以 下 建 築 物, 消 防 車 輛 救 災 活 動 所 需 空 間 淨 寬 度 為 四. 一 公 尺 以 上 ( 二 ) 六 層 以 上 或 高 度 超 過 二 十 公 尺 之 建 築 物, 應 於 建 築 物 外 牆 開 口 ( 窗 口 陽 臺 等 ) 前 至 少 規 劃 一 處 可 供 雲 梯 消 防 車 操 作 救 災 活 動 之 空 間, 如 外 牆 開 口 ( 窗 口 陽 臺 等 ) 距 離 道 路 超 過 十 一 公 尺, 並 應 規 劃 可 供 雲 梯 車 進 入 建 築 基 地 之 通 路 ( 三 ) 供 雲 梯 消 防 車 救 災 活 動 之 空 間 需 求 如 下 : 1. 長 寬 尺 寸 : 六 層 以 上 未 達 十 層 之 建 築 物, 應 為 寬 六 公 尺 長 十 五 公 尺 以 上 ; 十 層 以 上 建 築 物, 應 為 寬 八 公 尺 長 二 十 公 尺 以 上 2. 應 保 持 平 坦, 不 能 有 妨 礙 雲 梯 消 防 車 通 行 及 操 作 之 突 出 固 定 設 施 3. 規 劃 雲 梯 消 防 車 操 作 活 動 空 間 之 地 面 至 少 應 能 承 受 當 地 現 有 最 重 雲 梯 消 防 車 之 一. 五 倍 總 重 量 4. 坡 度 應 在 百 分 之 五 以 下 5. 雲 梯 消 防 車 操 作 救 災 空 間 與 建 築 物 外 牆 開 口 水 平 距 離 應 在 十 一 公 尺 以 下 三 審 圖 重 點 : ( 一 ) 請 建 築 師 檢 附 建 築 平 面 圖 ( 植 栽 需 套 繪 進 來, 以 利 判 別 有 無 妨 礙 雲 梯 消 防 車 通 行 及 操 作 之 突 出 固 定 設 施 ) ( 二 ) 通 路 需 注 意 為 現 況 道 路 或 計 劃 道 路, 轉 彎 時 須 考 量 適 合 各 地 區 防 災 特 性 之 消 防 車 行 駛 需 求, 必 要 時 須 預 留 轉 彎 空 間 (6 米 以 下 道 路 ) ( 三 ) 須 規 劃 2 處 以 上 不 同 方 向 之 人 行 逃 生 動 線 ( 四 ) 圖 面 上 請 建 築 師 將 符 合 該 基 地 之 原 則 條 文 及 其 所 規 劃 之 消 防 車 資 料 一 併 繪 入, 以 利 審 查 ( 五 ) 當 植 栽 為 喬 木 時 為 利 判 別 是 否 影 響 雲 梯 車 操 作 救 災, 可 請 建 築 師 檢 附 雲 梯 車 剖 面 圖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