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 本 學 制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1050428* 壹 報 考 資 格...1 貳 修 業 年 限...1 參 報 名 手 續...1~2 肆 報 名 應 繳 表 件...2~3 伍



Similar documents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本 學 制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及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網 路 公 告 ( 自 行 下 載 )

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附 錄 二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三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四 : 世 新 大 學 入 學 考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附 錄 五 :

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 本 學 制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 簡 章 封 面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壹 報 資 格 貳 修 業 年 限 及 學 分....1 參 報 名 手

拾 伍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8 附 錄 一 : 世 新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附 錄 二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附 錄 三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世 新 大 學 04 學 年 度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本 學 制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047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報 名 流 程 圖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壹 招 生 類 別 及 修 業 年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4D F736F F D FA1B C4EAB9F3D6DDBDF0C8DAD4CBD0D0B1A8B8E6A1B7B6A8B8E5>

广 东 省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品 牌 专 业 建 设 方 案 ( 惠 州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_ 电 子 商 务 专 业 ) 目 录 一 建 设 目 标... 4 ( 一 ) 总 体 目 标... 4 ( 二 ) 具 体 目 标... 4 二 实 施 方 案... 5 项 目 一 全 面


<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BADEB27ABEC7B07CB0AAB6A5B867B27ABAD3A468BEC7B57B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4D F736F F D BAD3A468AF5AC2B2B3B9A4BDA769AAA9>

Microsoft Word - report 4.doc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4D F736F F D 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4D F736F F D 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 E646F63>

untitled

高校发展动态

<4D F736F F D20A5F1A4FBA473A6DBA662C149AE76BB50B0A8AFAAB944A440AC78A67BA976C149BEC7ABE4B751AABAB56FAE692E646F63>


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15 8~ (1) (2) (3) 10 6

VISA 3 VISA 6 VISA 7 VISA 8 VISA 10 VISA 11 VISA VISA 24

Microsoft Word 碩士簡章(總則草案) doc

<4D F736F F D C5E9A87CBF57A9DBA9DBA5CDC2B2B3B92DA4BDA769AAA92E646F63>

China_Chinese_Transcripts_G1_Worker_Traveler

102buddhist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熟 因此 发展自助银行业务 有助于在公众和同业中树 的地区作为期 3 6 个月的市场调查和严密考察 考察的 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内容包括该地区的规划与发展 人口变动 消费和收入水 四是有利于提高银行业务及管理水平 大力发展自助 平等 如果发现是老化的城区 则会打退堂鼓 相反 若 网点 能使银行自身的管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銘傳大學八十九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獨立招生簡章

十 二 本 班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50 人 時, 本 校 得 按 報 名 繳 費 先 後 次 序 決 定 上 課 人 選, 或 分 班 上 課 本 班 授 課 採 全 程 錄 影, 遠 道 學 員 可 申 請 錄 影 教 學 十 三 聯 絡 人 : 朱 庭 葦 小 姐 (

目 錄

92年02月24 日本校92學年度研究所

(Microsoft Word \263\346\250\256\272\251\271C\253n\303s\250t\246C\254\241\260\312150K.doc)

Microsoft Word - 化學競賽Q&A

进修人员登记表

进修人员登记表

Microsoft Word - 98長榮甄選入學簡章.doc

98?????M?Z???u?Z_???i??_

csac101mn089yhhwrjwarrnwh.doc

96上第一次教務會議紀錄.doc

Microsoft Word - 8.農會漁會信用部活期_儲蓄_存款契約書10305.doc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設 定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系 統 入 口... 4 三 操 作 步 驟... 4 ( 一 ) 第

105????????_?O??_

公務人員履歷表

<4D F736F F D E392E3229AAF7C4DDA475B77EACE3A873B56FAE69A4A4A4DFA475A661A544A5F4A9DBA5CDC2B2B3B9A7B9BEE3AAA A67EB2C432B4C1292E646F63>

¸ßÐÛÊÐÕþ¸®½ÌÓý¾ÖôßËù„ÙŽCêP„WУ¾ÅÊ®ÄêÈËÊÂÈ˃TŁþ‹óôßÆ·¹ÜȦÌá°¸

Book1.xls


<4D F736F F D20B2C B4C1AAF7BFC4A5ABB3F5B160C3D1BB50C2BEB77EB944BC77>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會議紀錄_網頁公告_.doc

4. 投 资 者 : 指 满 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法 投 资 者 要 求 且 持 有 南 京 银 行 个 人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的 自 然 人 5. 基 金 账 户 : 指 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服 务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高雄市九十一年市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議程

福 建 福 州 市 长 乐 市 电 视 机 影 音 及 配 件 产 品 小 家 电 产 品 长 乐 市 吴 航 洪 鸣 家 用 电 器 维 修 店 长 乐 市 西 洋 北 路 69 号 福 建 福 州 市 平 潭 县 电 视 机 影 音 及 配 件

老 舊 社 區 城 中 村 易 成 為 此 類 案 件 的 高 發 區 竊 賊 順 著 水 管 和 樓 道 攀 爬 入 室 出 門 一 定 要 關 好 門 窗, 安 裝 防 盜 籠 或 報 警 系 統 入 室 盜 竊 案 中, 技 術 性 開 鎖 的 手 法 運 用 比 率 較 高 住 戶 一 定

送本府各機關

6. 繳 費 後 因 無 故 參 加 比 賽,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可 申 請 退 費, 需 於 協 會 網 站 下 載 並 填 寫 退 費 申 請 書 ; 若 已 超 過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報 名 費 用 業 已 用 於 保 險 及 其 他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等 必 要 支

目   錄

廁所維護保養手冊

冲 着 她 过 来, 她 被 迫 地 扶 住 人, 对 上 一 张 清 秀 的 脸, 那 脸 的 主 人 对 着 她 笑, 笑 得 还 挺 得 意 姐, 我 说 你 就 快 来 了, 果 然 是 来 了 张 萌 悦 醒 了, 刚 才 睡 着 了, 酒 喝 多 了, 跟 别 人 一 起 来 的, 结

<4D F736F F D20AAFEA5F3A57C5F313033BEC7A67EABD7A655BEC7A874C2E0A874C2B2B3B9>

一、考試宗旨:考選風險管理人才,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P8

(Microsoft Word - 105\302\262\263\271.doc)

Microsoft Word CKG09A

跨 境 犯 罪 案 例 報 告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檢 座 約 晚 上 12 點 半 在 辦 公 室 可 以 嗎? 24 日 清 晨 見 過 證 據 資 料 後, 同 意 緊 急 上 線, 並 立 即 製 作 聲 請 書, 並 獲 得 法 院 准 許, 此 後 一 路 積 極 續 線 及 擴 線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Microsoft Word - \244p\273\241\273P\252\300\267|.doc)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

競 賽 內 容 / A.C 級 快 速 商 業 宴 會 彩 繪 暨 C 級 彩 繪 師 證 照 ( 主 題 式 ) 1 檢 核 與 比 賽 主 題 內 容 : 共 有 五 個 主 題 式 宴 會 彩 繪 圖 案, 參 賽 者 隨 機 獲 得 一 個 主 題 進 行 彩 繪, 並 在 30 分 鐘 內

Microsoft Word - 99舞蹈獨招簡章 doc


(Microsoft Word \246\346\254F\267|\263\370\254\366\277\375.doc)

狂飆青春系列\(5\)─遊戲不再只是遊戲

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寄 送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團 體 報 名 104 年 6 月 8 日 ( 一 )9:00 至 10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棉 被 棉 褥 毛 巾 被 枕 芯 蚊 帐 各 一 个, 被 罩 床 单 枕 巾 枕 套 各 两 件, 共 13 件 每 套 售 价 450 元 同 学 们 可 于 新 生 报 到 当 日 在 学 校 设 立 的 床 上 用 品 厂 家 销 售 处 购 买 根 据 天 津 市 教 委 的 文 件 指


一 引 言 目 的 内 容 系 统 软 件 插 件 配 置... 3 二 系 统 介 绍 系 统 主 要 功 能 系 统 角 色 权 限 申 请 流 程 说 明... 4 三 企 业 申 请

Microsoft Word 台銀證券98年甄試_六至九職等_簡章_公告版_.doc

架, 可 考 慮 報 警 處 理 12. 記 住 金 融 卡 只 能 將 款 項 轉 出, 不 能 轉 入 Top


壹 依 據 : 臺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各 施 行 細 則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三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11 王 永 慶 先 生 小 學 畢 業 後 即 到 茶 園 當 雜 工, 後 來 開 店 賣 米, 憑 著 經 營 能 力, 加 上 堅 持 與 努 力, 成 功 打 造 了 自 己 的 企 業 王 國, 成 為 臺 灣 經 營 之 神 上 述 說 明 了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A) 社 會

附件10: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现行版).doc

Microsoft Word - 103第二簡章定版.doc

大学英语4、6级等级考试简介.doc

104計畫條文

99護研所在職專班招生簡章標準版

99

北東區?高中物理資優學生週末研習營甄選簡章

Microsoft Word - 7、總則_part 1_.doc

天下巢商报(第18期).FIT)

Transcription:

報 名 流 程 圖 開 始 報 名 請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並 依 簡 章 日 程 及 時 間 辦 理 進 入 本 校 報 名 網 址 : ( 二 選 一 ) 1.http://eas.shu.edu.tw/exam/ 點 選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2.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路 報 名 點 選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閱 讀 報 名 宣 告 及 注 意 事 項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同 意 點 選 報 考 學 制 : 博 士 班 輸 入 報 考 學 制 代 碼 1050428 報 名 日 期 : 自 105 年 4 月 28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5 日 下 午 02:30 止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1.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檢 查 報 名 資 料 ( 可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 2. 報 名 資 料 檢 查 無 誤 按 確 認 鍵 出 現 資 料 確 認 後 不 可 再 修 改, 按 確 定 鍵 上 傳 資 料 字 樣 按 確 定 鍵 ( 不 可 再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 列 印 報 名 表 繳 費 帳 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持 繳 費 帳 號 至 郵 局 或 銀 行 臨 櫃 匯 款 或 ATM 轉 帳 (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詳 見 簡 章 附 錄 五 )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請 仔 細 核 對 並 由 本 人 親 自 簽 名 ; 若 基 本 資 料 有 誤, 如 地 址 性 別 等 ( 非 報 考 系 所 及 選 考 科 目 ) 請 用 紅 筆 直 接 更 正 請 將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數 字 填 入 各 項 所 需 繳 交 之 附 表 內 ( 如 學 生 證 黏 貼 表 等 ) 請 依 繳 費 帳 號 繳 交 報 名 費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沿 線 裁 剪 後, 平 整 黏 貼 於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規 定 位 置 上, 以 利 讀 碼 完 成 報 名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1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作 業 2 報 名 費 入 帳 3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 本 學 制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1050428* 壹 報 考 資 格...1 貳 修 業 年 限...1 參 報 名 手 續...1~2 肆 報 名 應 繳 表 件...2~3 伍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3~4 陸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5~7 新 聞 傳 播 學 院 傳 播 博 士 學 位 學 程...5 管 理 學 院 行 政 管 理 學 系...6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中 國 文 學 系...7 柒 考 試 方 式...8 捌 口 試...8 玖 錄 取...8 拾 放 榜...8~9 拾 壹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 成 績 單 榜 單 )...9 拾 貳 複 查...9 拾 叁 報 到...9~11 拾 肆 其 他 注 意 事 項...11 拾 伍 申 訴 處 理...11~12 拾 陸 學 雜 費 收 費 參 考 表...12 拾 柒 附 註...12 拾 捌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12 附 錄 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附 錄 二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三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四 : 世 新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附 錄 五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附 錄 六 :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附 錄 七 : 校 園 平 面 圖 與 交 通 資 訊

附 表 附 表 一 :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二 : 華 南 銀 行 存 款 憑 條 附 表 三 :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 減 免 ) 優 待 申 請 表 附 表 四 : 應 屆 畢 業 生 學 生 證 黏 貼 表 附 表 五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附 表 六 : 延 遲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切 結 書 附 表 七 :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表 八 :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 約 A4 規 格 ) 正 面 附 表 九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 約 A3 規 格 ) 正 面 附 表 十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依 105 年 1 月 7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三 次 會 議 通 過 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校 址 :11604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一 段 十 七 巷 一 號 網 址 :http://www.shu.edu.tw 電 話 :(02)22368225 轉 2043 傳 真 :(02)22362684 Email:aaad@mail.shu.edu.tw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 本 學 制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1050428*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網 路 公 告 ( 自 行 下 載 ) 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訊 息 研 究 生 博 士 班 2. 網 路 報 名 :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詳 見 報 名 流 程 圖 ) 3. 報 名 費 繳 交 :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詳 見 簡 章 附 錄 五 ) 105 年 1 月 14 日 -105 年 5 月 5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上 午 10:00 起 105 年 5 月 5 日 下 午 02:30 止 105 年 4 月 28 日 上 午 10:00 起 105 年 5 月 5 日 下 午 03:30 止 4.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日 期 ( 郵 戳 為 憑 ) 105 年 4 月 28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5 日 止 5. 報 名 表 件 郵 件 收 件 結 果 網 路 查 詢 105 年 5 月 3 日 起 6.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網 路 查 詢 ( 含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查 詢 及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審 核 結 果 查 詢 ) 7.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 口 試 無 須 使 用 報 考 證 明, 考 生 因 個 別 因 素 須 報 考 證 明, 請 自 行 列 印, 列 印 方 式 詳 見 簡 章 第 4 頁 ) 8. 公 告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寄 發 初 試 成 績 單 及 複 試 通 知 9. 複 ( 口 ) 試 日 期 ( 時 間 地 點 依 各 系 所 口 試 通 知 書 ) 10. 公 告 錄 取 榜 單 寄 發 複 試 成 績 單 及 報 到 通 知 11. 正 取 生 報 到 ( 作 業 流 程 及 日 期 詳 見 簡 章 P.9~10) 12. 備 取 生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 作 業 流 程 及 日 期 詳 見 簡 章 P.10~11) 105 年 5 月 12 日 起 105 年 5 月 12 日 起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13.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一 覽 表 105 年 7 月 18 日 14. 公 告 各 系 所 學 程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及 報 到 規 定 105 年 7 月 20 日 105 年 7 月 11 日 ~105 年 7 月 13 日 105 年 7 月 11 日 ~105 年 7 月 13 日 15.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105 學 年 度 本 校 行 事 曆 訂 定 正 式 上 課 日 備 註 : 相 關 資 訊 查 詢 一 單 位 : 1.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報 名 考 試 放 榜 及 正 取 生 報 到 備 取 生 遞 補 相 關 問 題 電 話 :02-22368225 轉 2043 專 線 :02-22361719 傳 真 :02-22362684 2.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 註 冊 相 關 問 題 電 話 :02-22368225 轉 2032~2039 傳 真 :02-22360103 二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00-12:00; 下 午 1:30-4:30 三 網 址 :http://www.shu.edu.tw

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 本 學 制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1050428* 壹 報 考 資 格 一 教 育 部 立 案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並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除 具 備 上 述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並 應 符 合 本 校 各 系 所 學 程 訂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於 錄 取 後 辦 理 報 到 時, 需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繳 驗 ( 交 ) 所 需 文 件 貳 修 業 年 限 一 二 至 七 年 二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及 修 讀 規 定 悉 依 本 校 選 課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參 報 名 手 續 一 報 名 方 式 : 以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並 以 通 訊 方 式 ( 限 時 掛 號 ) 將 報 名 應 繳 各 項 資 料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未 寄 送 者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報 名 網 址 ( 二 選 一 ): 1.http://eas.shu.edu.tw/EXAM/ 點 選 考 生 下 載 Adobe 軟 體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2.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路 報 名 點 選 考 生 下 載 Adobe 軟 體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三 報 名 日 期 : 自 105 年 4 月 28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5 日 下 午 02:30 止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 報 名 起 始 日 及 截 止 日 當 天 除 外 ),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建 議 及 早 上 網 2. 網 路 報 名 之 學 歷 ( 力 ) 欄,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六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輸 入 學 校 名 稱 代 碼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未 列 之 學 校, 學 歷 代 碼 請 填 0999, 畢 業 校 名 欄 位 直 接 輸 入 學 校 名 稱 四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1.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2500 元 整 2. 繳 費 期 間 : 自 105 年 4 月 28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5 日 下 午 3:30 止 1ATM 轉 帳 服 務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 報 名 起 始 日 及 截 止 日 當 天 除 外 ), 請 多 加 利 用 2 截 止 日 當 天 ATM 轉 帳 及 華 南 銀 行 櫃 檯 服 務 僅 開 放 至 下 午 3:30, 逾 時 不 受 理 繳 費 3. 繳 費 方 式 及 說 明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五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4.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 1

⑴. 凡 報 考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經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認 定 為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免 30% 考 生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或 減 免 須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檢 附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填 妥 簡 章 附 表 三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 減 免 ) 優 待 申 請 表 申 請 退 費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與 附 件 (1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2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單 正 本 或 報 名 考 生 收 執 聯 正 本 ) 一 併 置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⑵. 審 核 結 果 開 放 查 詢 日 期 :105 年 5 月 12 日 ⑶. 查 詢 網 址 :http://eas.shu.edu.tw/exam/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1050428)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報 考 資 格 結 果 查 詢 五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日 期 : 自 105 年 4 月 28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5 日 止 1. 郵 件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原 件 退 回, 不 予 受 理 2. 若 以 民 間 快 遞 業 務 如 宅 急 便 宅 配 通.. 寄 送 者, 請 於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當 日 下 午 5:00 前 送 達 本 校 總 務 處 文 書 組,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報 名 表 件 郵 件 收 件 結 果 網 路 查 詢 日 期 :105/5/3 起 查 詢 網 址 :http://eas.shu.edu.tw/exam/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1050428)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郵 件 收 件 及 繳 費 狀 態 查 詢 肆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請 將 簡 章 附 表 八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行 購 買 之 信 封 ( 約 A4 規 格 ) 正 面 ; 將 下 列 一 至 三 項 應 繳 表 件,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裝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內,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寄 ( 送 ) 達 本 校 一 報 名 表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管 理 系 統 輸 入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後 列 印 出 報 名 表, 將 本 人 最 近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自 行 黏 貼 於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規 定 位 置 上 二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請 以 A4 規 格 影 印 ); 置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學 歷 ( 力 ) 及 所 繳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之 認 定, 均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請 務 必 輸 入 正 確 1.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者, 繳 交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繳 交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已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黏 貼 於 簡 章 附 表 四 ), 及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除 依 簡 章 附 錄 一 之 規 定 提 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外, 並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之 一 : 1 碩 士 班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博 士 班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4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繳 交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高 特 考 成 績 通 知 單 繳 交 者, 不 予 受 理 ) 及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之 證 2

明 文 件 5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繳 交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及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4. 持 境 外 學 歷 ( 含 國 外 學 歷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香 港 或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 報 考 者, 應 填 具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表 一 ), 連 同 報 名 文 件 一 併 置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寄 送, 同 意 其 所 持 學 歷 ( 力 ) 日 後 如 經 查 證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如 經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以 下 資 料 以 供 查 驗 : 以 國 外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錄 取 者, 須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之 規 定 繳 驗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言,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2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 但 報 考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以 教 育 部 認 可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錄 取 者, 須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之 規 定 繳 驗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位 證 書 或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 及 完 整 歷 年 成 績 單 以 教 育 部 認 可 香 港 澳 門 高 等 學 校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錄 取 者, 須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繳 驗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等 相 關 文 件 三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 如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 減 免 ) 優 待 申 請 表 及 附 件 更 名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等 ) 四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請 將 簡 章 附 表 九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 約 A3 規 格 ) 袋 面, 備 齊 學 系 學 程 指 定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依 序 排 列 裝 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專 用 袋 內 並 封 口, 於 105 年 5 月 5 日 前 ( 寄 ) 送 達 學 系 學 程 辦 公 室, 逾 期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伍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及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1050428 二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上 之 電 話 及 手 機 號 碼 E-mail 通 訊 地 址 (105 年 9 月 底 前 掛 號 及 限 時 函 件 可 收 件 地 址 )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連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三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輸 入 學 校 英 文 名 稱, 並 須 註 明 所 屬 國 家 及 地 區 例 :LINCOLN UNIVERSITY (CA, USA) 四 列 印 出 之 網 路 報 名 表, 務 必 本 人 簽 名 五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考 選 部 函 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宜 逕 行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六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申 請 緩 徵 七 依 據 教 育 部 96 年 9 月 29 日 台 僑 字 第 0960146493 號 函 轉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函 釋 : 具 有 僑 3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依 規 定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2 項 之 就 學 緩 徵 條 件, 不 得 緩 徵 ; 並 因 不 得 緩 徵, 倘 渠 等 在 台 居 住 屆 滿 一 年 時, 雖 在 學 仍 須 依 法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八 考 生 於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上 傳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學 系 學 程 九 更 改 姓 名 之 考 生,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與 身 分 證 姓 名 不 同 者, 需 附 繳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一 份, 置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內 十 請 將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裝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如 資 格 不 符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不 受 理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報 考 資 格 不 合 格 考 生 之 報 名 資 料 不 退 還, 報 名 費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二 個 月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全 數 退 還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除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外, 概 不 退 費, 報 名 時 請 審 慎 考 慮 十 一 報 名 所 繳 交 文 件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於 考 試 前 發 覺 者, 取 消 其 應 試 資 格 ; 錄 取 後 發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十 二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完 成 後, 將 列 印 出 之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沿 線 裁 剪, 用 透 明 膠 帶 分 別 黏 貼 於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以 利 讀 碼 收 件 十 三 本 校 註 冊 入 學 ( 含 在 學 及 休 學 ) 或 獲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 組 ) 同 一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考 生 不 得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違 者, 無 論 已 否 實 際 取 得 不 當 利 益,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備 取 考 生 不 得 以 不 當 方 式 取 得 遞 補 資 格, 否 則 不 予 錄 取 ; 已 入 學 者, 則 開 除 其 學 籍 十 四 肢 體 障 礙 或 腦 性 麻 痺 考 生 應 試 時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請 於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註 明 清 楚, 並 於 報 名 時 隨 同 報 名 表 附 繳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影 本 或 醫 院 證 明 影 本, 俾 利 安 排 協 助 本 校 可 提 供 協 助 之 措 施 為 : 1. 安 排 於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考 2. 試 場 桌 面 加 大 3. 提 供 視 障 考 生 放 大 試 題 為 A3 規 格, 或 於 座 位 上 加 裝 檯 燈 4.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惟 至 多 以 延 長 二 十 分 鐘 為 限 十 五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1)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作 業 (2)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3) 報 名 資 料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出 ( 郵 戳 為 憑 ), 方 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未 完 成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十 六 本 校 辦 理 本 博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使 用 考 生 之 報 名 資 料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3) 辦 理 招 生 錄 取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相 關 單 位 (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案 ) 十 七 本 招 生 不 另 寄 發 報 考 證 明, 如 因 其 他 因 素 須 報 考 證 明 者, 請 於 5 月 12 日 起 逕 至 本 校 招 生 管 理 系 統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方 式 :http://eas.shu.edu.tw/eaxm/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1050428)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4

陸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系 所 代 碼 840 系 所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傳 播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6 ( 含 校 內 學 生 申 請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招 生 名 額 1 名 )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一 獲 有 國 內 外 碩 士 學 位 者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且 符 合 本 學 程 相 關 規 定 並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初 試 書 面 審 查 考 試 項 目 5 佔 分 比 例 代 表 著 作 ( 學 術 論 文 或 創 作 作 品 ) 25%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其 他 有 助 申 請 之 資 料 或 證 明 最 高 學 歷 成 績 單 1.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進 入 複 試,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2. 達 到 初 試 合 格 標 準 之 考 生, 合 格 名 單 除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外, 並 由 本 學 程 另 行 寄 發 複 ( 口 ) 試 通 知 書 複 試 口 試 50% 1. 口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2.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學 程 寄 發 複 ( 口 ) 試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學 程 網 站 查 詢 1. 口 試 錄 取 同 分 2. 代 表 著 作 ( 學 術 論 文 或 創 作 作 品 ) 審 查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3.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其 他 有 助 申 請 之 資 料 或 證 明 最 高 學 歷 成 績 單 等 三 項 之 審 查 成 績 應 繳 審 查 資 料 及 注 意 事 項 其 他 規 定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1. 代 表 著 作 1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尚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應 繳 交 其 他 學 術 性 著 作 ) 2. 履 歷 自 傳 1 份 ( 須 說 明 求 學 經 歷 工 作 經 驗 個 性 特 質 攻 讀 博 士 班 之 動 機 未 來 生 涯 計 畫 等, 字 數 不 限, 本 項 為 口 試 參 酌 用 ) 3.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1 份 ( 含 修 業 方 向 研 究 計 畫 或 博 士 論 文 提 綱 研 究 計 畫 或 博 士 論 文 提 綱 應 包 括 問 題 陳 述 內 容 重 點 研 究 方 法 及 理 論 之 說 明 ) 4. 大 學 及 ( 或 ) 碩 士 班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5. 其 他 有 助 申 請 之 資 料 或 證 明 1 份 ( 如 語 言 檢 定 證 明 教 授 推 薦 函 參 與 相 關 計 畫 獲 獎 紀 錄 參 考 著 作 等 ) 6. 以 上 書 面 資 料 之 電 子 檔 光 碟 1 份 25% 注 意 事 項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應 於 5 月 5 日 前 送 ( 寄 ) 達 本 學 程, 逾 期 者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一 本 學 年 度 總 計 招 生 名 額 6 名 ( 含 校 內 學 生 申 請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招 生 名 額 1 名 ), 若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招 生 名 額 招 收 不 足, 將 流 用 至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二 審 查 資 料 ( 學 術 論 文 與 著 作 ) 發 還 方 式 : 1. 參 加 口 試 考 生 於 口 試 當 日 發 還 2. 未 參 加 口 試 考 生 於 八 月 底 前 至 本 學 程 辦 公 室 領 取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學 程 電 話 :( 02)22368225-3112 學 程 秘 書 電 子 信 箱 :ppcs@mail.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http://ppcs.shu.edu.tw/

系 所 代 碼 820 系 所 組 別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3 ( 含 校 內 學 生 申 請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招 生 名 額 1 名 ) 一 獲 有 國 內 外 碩 士 學 位 者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且 符 合 本 系 相 關 規 定 並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考 考 試 項 目 佔 分 比 例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初 試 書 面 審 查 (50%) 碩 士 論 文 與 學 術 著 作 20%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20%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10% 1.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進 入 複 試,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2. 達 到 初 試 合 格 標 準 之 考 生, 合 格 名 單 除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外, 並 由 系 所 另 行 寄 發 複 ( 口 ) 試 通 知 書 複 試 口 試 50% 1. 口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2.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所 寄 發 複 ( 口 ) 試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錄 取 同 分 1. 口 試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審 查 總 成 績 應 繳 審 查 資 料 及 注 意 事 項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1. 碩 士 論 文 與 學 術 著 作 乙 份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乙 份 3.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語 言 檢 定 證 明 教 授 推 薦 函 參 與 相 關 計 畫 獲 獎 紀 錄 等 4. 大 學 部 與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各 乙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注 意 事 項 :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應 於 5 月 5 日 前 送 ( 寄 ) 達 本 系, 逾 期 者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2.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尚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繳 交 其 他 相 關 著 作 4.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須 說 明 求 學 經 歷 工 作 經 驗 攻 讀 博 士 班 之 動 機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及 生 涯 計 畫 等, 字 數 不 限 其 他 規 定 本 學 年 度 總 計 招 生 名 額 3 名 ( 含 校 內 學 生 申 請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招 生 名 額 1 名 ), 若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招 生 名 額 招 收 不 足, 將 流 用 至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系 所 電 話 :(02)22368225-63462 系 秘 書 電 子 信 箱 :ppm@mail.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http://cc.shu.edu.tw/~ppm/ 6

系 所 代 碼 830 系 所 組 別 中 國 文 學 系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3 報 考 資 格 一 獲 有 國 內 外 碩 士 學 位 者 二 具 同 等 學 力 且 符 合 本 系 相 關 規 定 並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初 試 書 面 審 查 1 自 傳 考 試 項 目 2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3 學 歷 證 件 4 碩 士 論 文 5 研 究 計 畫 6 其 他 參 考 著 作 7 其 他 有 關 學 習 及 研 究 能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佔 分 比 例 1.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進 入 複 試,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2. 達 到 初 試 合 格 標 準 之 考 生, 合 格 名 單 除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外, 並 由 系 所 另 行 寄 發 複 ( 口 ) 試 通 知 書 複 試 口 試 40% 1. 口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2.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除 由 本 系 所 寄 發 複 ( 口 ) 試 通 知 書 外, 並 可 至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60%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審 查 資 料 及 注 意 事 項 1.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2. 口 試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1. 自 傳 乙 式 5 份 2.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3.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4. 碩 士 論 文 乙 式 5 份 5. 研 究 計 畫 乙 式 5 份 6. 其 他 參 考 著 作 乙 式 5 份 注 意 事 項 :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應 於 5 月 5 日 前 送 ( 寄 ) 達 本 系, 逾 期 者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2. 自 傳 須 說 明 求 學 經 歷 個 人 特 質 攻 讀 博 士 班 之 動 機 未 來 生 涯 規 劃 等, 字 數 不 限 3. 研 究 計 畫 以 5000 字 左 右 為 原 則 4.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於 口 試 畢 即 時 發 還 ; 未 參 加 口 試 者, 於 放 榜 後 一 個 月 內 與 系 辦 公 室 聯 絡 取 回 方 式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系 所 電 話 :(02)22368225-3592 系 秘 書 電 子 信 箱 :chinese@mail.shu.edu.tw 系 所 網 址 :http://chinese.aladdin.shu.edu.tw/ 7

柒 考 試 方 試 分 初 試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及 複 試 ( 口 試 ); 初 試 通 過 者, 始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捌 口 試 一 複 ( 口 )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二 初 試 合 格 考 生 應 依 學 系 學 程 寄 發 之 複 ( 口 ) 試 通 知 書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準 時 至 本 校 參 加 複 ( 口 ) 試, 逾 期 以 缺 考 論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變 更 排 定 之 複 ( 口 ) 試 時 程 ;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複 ( 口 ) 試 者, 複 ( 口 )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口 試 於 本 校 舉 行,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學 系 學 程 寄 發 之 複 ( 口 ) 試 通 知 書 ; 口 試 報 到 地 點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四 報 到 地 點 查 詢 方 式 : 網 路 查 詢 : 本 校 首 頁 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訊 息 考 試 期 間 若 遇 颱 風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或 因 特 殊 狀 況 需 更 改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時, 本 校 將 在 網 頁 或 電 視 台 等 新 聞 媒 體 發 佈 公 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玖 錄 取 一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議 定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各 學 系 學 程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不 足 額 錄 取 之 學 系 學 程,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凡 考 試 總 成 績 在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各 學 系 學 程 錄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 含 )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依 簡 章 各 學 系 學 程 規 定 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比 序 後, 其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則 予 增 額 錄 取 二 各 學 系 學 程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不 得 互 為 流 用 三 本 校 辦 理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招 生 之 學 系 學 程, 若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招 生 名 額 招 收 不 足, 其 所 餘 名 額 得 流 用 至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四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口 試 如 有 一 項 ( 科 )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即 使 總 成 績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錄 取 ; 總 成 績 如 未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五 各 考 試 項 ( 科 ) 目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各 項 ( 科 )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拾 放 榜 一 放 榜 日 期 : 1.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2.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錄 取 榜 單 二 公 告 方 式 : 本 校 於 各 梯 次 放 榜 時 公 告 初 試 合 格 考 生 之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姓 名 ;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之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姓 名 及 名 次 序 號 1.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錄 取 榜 單 除 公 告 於 本 校 公 告 欄 及 本 校 網 頁 外, 並 以 平 信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成 績 單 2. 未 錄 取 者 以 平 信 函 寄 成 績 單 8

3.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及 本 校 網 頁 請 考 生 多 利 用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 不 受 理 電 話 查 榜 ), 以 免 延 誤 複 ( 口 ) 試 日 期 或 入 學 報 到 日 期 4. 初 試 複 試 成 績 單 於 各 階 段 放 榜 後 寄 發, 成 績 單 請 妥 善 保 存, 若 有 遺 失, 本 會 不 再 補 發 若 因 其 他 因 素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者,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5.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錄 取 榜 單 均 以 本 校 之 公 告 為 準, 不 以 成 績 單 之 寄 達 與 否 為 要 件 拾 壹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 成 績 單 榜 單 ) 一 初 試 複 試 成 績 查 詢 : http://eas.shu.edu.tw//exam/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1050428)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成 績 ( 初 試 / 複 試 ) 結 果 查 詢 二 榜 單 查 詢 : 1. 本 校 首 頁 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訊 息 研 究 生 博 士 班 2.http://eas.shu.edu.tw/EXAM/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1050428)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合 格 及 錄 取 榜 單 資 料 查 詢 拾 貳 複 查 一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初 試 應 於 6 月 23 日 前 複 試 應 於 7 月 7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檢 具 成 績 單 影 本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簡 章 附 表 五 ) 郵 政 匯 票, 註 明 複 查 科 目 及 詳 細 姓 名 住 址 並 貼 足 限 時 回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複 查, 不 按 規 定 或 逾 期 者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各 學 系 學 程 之 書 面 審 查 ( 或 作 品 審 查 ), 亦 不 受 理 複 查 各 細 項 成 績 ; 各 項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複 查 評 閱 標 準 ;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拾 叁 報 到 一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於 放 榜 時 寄 發, 考 生 於 放 榜 後 5 日 內 仍 未 收 到, 請 向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查 詢, 未 依 上 述 方 式 辦 理 致 逾 越 報 到 期 限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查 詢 電 話 :02-22368225 分 機 2043) 二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閱 網 址 :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新 生 入 學 資 訊 研 究 生 博 士 班 / 考 試 入 學 三 正 取 生 未 按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同 系 ( 學 程 ) 已 完 成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之 備 取 生 名 次 順 序 依 序 遞 補 ; 備 取 生 未 按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及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備 取 遞 補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四 正 取 生 完 成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備 取 生 完 成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或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後, 因 故 擬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請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七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傳 真 至 世 新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02-22362684), 以 利 備 取 遞 補 作 業 9

五 正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流 程 : ( 一 )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1. 有 就 讀 意 願 之 正 取 生, 請 依 下 列 規 定 日 期 及 方 式 ( 通 訊 或 現 場 擇 一 ) 辦 理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2. 方 式 及 時 間 : 1 通 訊 報 到 :105/7/11 起 至 105/7/13 止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將 應 繳 證 件 及 各 式 表 格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2 現 場 報 到 :105/7/11 起 至 105/7/13 每 日 上 午 9:30 至 12:00 將 應 繳 證 件 及 各 式 表 格 親 交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行 政 大 樓 二 樓 ) 3.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應 注 意 事 項 應 繳 證 件 及 各 式 表 格 請 於 105/6/30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及 列 印 查 詢 及 列 印 網 址 :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新 生 入 學 資 訊 研 究 生 博 士 班 / 考 試 入 學 ( 二 ) 報 到 結 果 查 詢 1. 日 期 時 間 :105/7/18 上 午 11:00 2. 完 成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名 單 不 另 行 公 告, 已 否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3. 查 詢 網 址 :http://eas.shu.edu.tw/exam/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1050428)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合 格 及 錄 取 榜 單 資 料 查 詢 六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流 程 : ( 一 )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有 遞 補 意 願 之 備 取 生 應 於 105/07/11 上 午 11:00 起 至 105/07/13 下 午 4:30 止, 使 用 本 校 招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網 路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功 能, 登 錄 並 傳 送 備 取 生 遞 補 意 願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網 址 :http://eas.shu.edu.tw/exam/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1050428)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備 取 生 網 路 遞 補 登 記 打 ˇ 後, 按 確 認 送 出, 僅 瀏 覽 網 頁, 未 同 步 完 成 ˇ 確 認 步 驟 者, 視 同 放 棄 有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完 成 有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者, 次 日 上 午 11 時 可 上 網 查 詢 是 否 確 實 完 成 登 記 查 詢 網 址 :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新 生 入 學 資 訊 研 究 生 博 士 班 / 考 試 入 學 備 取 生 完 成 網 路 遞 補 意 願 名 單 正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後 缺 額 一 覽 表, 於 7 月 18 日 公 告,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查 詢 網 址 :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新 生 入 學 資 訊 研 究 生 博 士 班 / 考 試 入 學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一 覽 表 ( 二 )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正 取 生 完 成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後 各 學 系 學 程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及 報 到 規 定, 於 105/07/20 上 午 11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遞 補 上 之 備 取 生 應 依 網 頁 公 告 規 定 日 期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爾 後 若 有 完 成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同 學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將 不 定 時 以 電 話 或 E-mail, 10

依 已 登 記 而 未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名 次 順 序,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請 考 生 隨 時 留 意 行 動 電 話 留 言 及 電 子 信 箱 ( 三 )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為 本 校 行 事 曆 訂 定 正 式 上 課 日 七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附 表 六 延 遲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驗,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八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逾 越 切 結 日 期 未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書 者, 其 缺 額 依 規 定 由 已 完 成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之 備 取 生 名 次 順 序 依 序 遞 補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拾 肆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經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完 成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後, 仍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名 額 由 同 系 ( 學 程 ) 已 完 成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為 本 校 行 事 曆 訂 定 正 式 上 課 日 二 完 成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之 新 生 學 號, 於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05/08/04 方 能 適 用, 錄 取 生 之 註 冊 入 學 相 關 資 料, 將 於 105 年 8 月 中 旬 另 行 寄 發 三 凡 經 錄 取 之 研 究 生 除 確 因 重 病 住 院 等 特 殊 事 故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四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政 人 員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入 學 就 讀, 悉 依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規 範, 本 校 不 予 審 核, 考 生 須 依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入 學 就 讀 問 題,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五 經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之 考 生, 須 於 開 學 日 前 繳 驗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書, 否 則 依 法 不 能 入 學 六 錄 取 研 究 生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記 載 不 實 等 情 事 或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者, 經 查 明 屬 實,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件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 其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者,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七 錄 取 研 究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各 學 系 ( 學 程 ) 博 士 班 另 有 補 修 大 學 部 或 碩 士 班 基 礎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者, 應 依 學 系 ( 學 程 ) 規 定 辦 理, 但 不 計 入 博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有 關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相 關 問 題, 請 逕 洽 各 錄 取 學 系 ( 學 程 ) 八 有 關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逕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 分 機 :2032~2039) 拾 伍 申 訴 處 理 一 本 校 為 確 保 各 項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考 生 之 權 益, 有 效 處 理 招 生 申 訴 事 件, 特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置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二 本 校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試 務 秉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嚴 謹 之 原 則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試 務 認 有 不 當 並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按 簡 章 規 定 循 正 常 程 序 處 理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應 於 放 榜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申 訴 書 載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及 證 據,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接 獲 申 訴 書 後, 應 依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即 時 交 11

付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作 成 處 理 說 明,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函 覆 申 訴 人 同 一 案 件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另 訂 之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1.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2. 逾 申 請 期 限 者 拾 陸 學 雜 費 收 費 參 考 表 系 所 別 傳 播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收 費 項 目 1. 學 費 2. 雜 費 合 計 1. 學 費 2. 雜 費 收 費 金 額 ( 元 / 每 學 期 ) 42,432 14,482 56,914 40,363 8,889 收 費 依 據 備 按 工 學 院 收 費 按 商 學 院 收 費 註 1. 博 士 班 學 生 第 四 年 起 比 照 延 修 生 收 費 2.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新 生, 博 士 班 自 第 4 年 開 始, 另 須 繳 交 基 本 雜 費 4,500 元 中 國 文 學 系 合 計 1. 學 費 2. 雜 費 合 計 49,252 40,178 8,105 48,283 按 文 法 學 院 收 費 實 際 學 雜 費 以 會 計 室 公 告 為 準 網 址 :http://account.web.shu.edu.tw/ 公 告 事 項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拾 柒 附 註 一 錄 取 新 生 於 經 濟 上 有 困 難 者, 本 校 所 能 提 供 的 協 助 請 洽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及 相 關 網 頁 二 有 關 本 校 所 提 供 之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網 址 : http://osa.shu.edu.tw/new/matters.htm 三 本 校 不 提 供 研 究 生 宿 舍 拾 捌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2

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教 育 部 95 年 12 月 28 日 台 參 字 第 0950191616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0 年 1 月 5 日 台 參 字 第 0990226825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 參 字 第 1000112683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2 年 1 月 24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06304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28907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略 )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六 條 ( 略 ) 第 七 條 ( 略 )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註 : 第 八 條 各 款 所 稱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本 校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審 查 認 定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開 始 日 前 二 週 (105 年 4 月 14 日 前 ) 檢 具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工 作 或 專 業 訓 練 之 證 明 文 件 論 文 著 作 及 簡 章 附 表 十 併 送 系 所 學 程 審 查

附 錄 二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教 育 部 95 年 10 月 2 日 臺 參 字 第 0950143638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101 年 4 月 3 日 臺 參 字 第 1010053979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3 年 8 月 5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30103472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六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七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九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十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附 錄 三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教 育 部 86 年 10 月 22 日 台 參 字 第 86121725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100 年 1 月 6 日 臺 參 字 第 0990231890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 參 字 第 1010206664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20055777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或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三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肄 業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本 目 之 1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二 ) 畢 業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但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得 免 檢 具 學 位 證 ( 明 ) 書 3 本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4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至 之 3 文 件, 經 本 部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二 前 款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五 條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六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及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七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及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歷 或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專 科 學 歷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及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該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併 計,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二 項 修 業 期 間, 應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行 事 曆 及 相 關 文 件 綜 合 判 斷 第 八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以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者 為 限 ;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二 採 函 授 或 遠 距 方 式 教 學 三 經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方 式 通 過 後 入 學 四 在 分 校 就 讀 五 大 學 下 設 獨 立 學 院 授 予 之 學 歷 六 非 正 規 學 制 之 高 等 學 校 七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學 歷 八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未 同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九 其 他 經 本 部 公 告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第 九 條 經 本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及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第 十 條 外 國 人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準 用 本 辦 法 所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採 認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自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歷 或 學 位, 符 合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試 ; 經 甄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前 項 甄 試,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論 文 審 查 或 本 部 公 告 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參 加 學 歷 甄 試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準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情 事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附 錄 四 : 世 新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95 年 7 月 27 日 本 校 9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97 年 1 月 17 日 本 校 97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內, 攜 帶 報 考 證 明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入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遲 到 逾 三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考 生 應 按 照 編 定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並 於 開 始 作 答 前 檢 查 試 卷 考 桌 及 報 考 證 明 三 者 之 座 位 號 碼 是 否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由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三 考 試 時 須 將 報 考 證 明 及 身 分 證 明 置 放 桌 面, 以 便 查 驗 未 帶 報 考 證 明 及 身 分 證 明 入 場 應 試 者, 經 查 驗 確 為 考 生 本 人, 准 予 先 行 參 加 考 試 ; 但 應 於 當 天 考 試 結 束 前 申 請 補 發 查 驗,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四 考 生 除 必 要 之 應 用 文 具 及 不 具 附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僅 具 +- % 等 功 能 ) 之 計 算 器 外, 其 餘 物 品 ( 如 鬧 鈴 電 子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座 ; 凡 攜 帶 入 場 之 物 品 於 考 試 期 間 發 出 聲 響 ( 含 振 動 )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攜 帶 入 場 ( 座 ) 之 違 規 器 具 應 交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管, 至 該 節 考 試 完 畢 為 止 前 項 違 規 情 節 嚴 重 涉 及 舞 弊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比 照 第 一 項 規 定 論 處 五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六 考 生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 不 服 勸 告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七 考 生 不 得 有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頂 替 或 其 他 嚴 重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並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八 考 生 不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或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九 各 科 答 案, 均 須 寫 在 作 答 區 內, 寫 在 作 答 區 外 或 試 題 紙 上 者,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十 一 試 卷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試 題 必 須 連 同 試 卷 一 併 繳 回,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毀 損 試 卷, 不 得 污 損 塗 改 試 卷 上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及 條 碼,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三 考 生 交 卷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四 考 生 試 卷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五 本 試 場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之 成 績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六 考 生 若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違 規 情 事, 均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附 錄 五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2500 元 整 二 繳 費 方 式 : 得 採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一 律 至 全 省 各 銀 行 ( 或 郵 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或 臨 櫃 繳 款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流 程 方 式 一 : 持 華 南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華 南 銀 方 式 二 : 持 其 他 銀 行 或 郵 局 金 融 卡 至 任 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銀 行 或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1. 將 金 融 卡 插 入 提 款 機 1. 將 金 融 卡 插 入 提 款 機 2. 輸 入 密 碼 後 選 擇 自 行 轉 帳 項 目 2. 輸 入 密 碼 後, 銀 行 提 款 機 選 擇 跨 行 轉 3.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 請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帳 項 目, 郵 局 提 款 機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生 之 繳 費 帳 號 (9597 共 14 碼 ) 戶 項 目, 輸 入 行 庫 代 碼 008 4.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2500 元 3.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 請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生 5. 確 認 轉 帳 帳 號 與 金 額 無 誤 後, 按 確 之 繳 費 帳 號 (9597 共 14 碼 ) 認 鍵, 以 完 成 交 易 4.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2500 元 6. 免 扣 轉 帳 手 續 費 5. 確 認 轉 帳 帳 號 與 金 額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以 完 成 交 易 6.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若 忘 記 列 印, 請 持 存 摺 至 銀 行 或 郵 局 補 登 ) 臨 櫃 繳 款 流 程 方 式 一 : 至 華 南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1. 填 寫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全 行 通 收 存 款 憑 條 ( 簡 章 附 表 二 ) 一 式 二 聯 2. 繳 費 帳 號 : 請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生 之 繳 費 帳 號 (9597 共 14 碼 ) 3. 至 櫃 檯 繳 費 ( 免 收 手 續 費 ), 收 據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方 式 二 : 至 其 他 銀 行 或 郵 局 臨 櫃 繳 款 1. 填 寫 跨 行 匯 款 單 一 式 二 聯 2. 受 款 行 :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195 文 山 分 行 3. 繳 費 帳 號 : 請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生 之 繳 費 帳 號 (9597 共 14 碼 ) 4.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世 新 大 學 5. 匯 款 人 : 考 生 姓 名 6. 至 櫃 檯 繳 費 ( 匯 款 手 續 費 30 元 ), 收 據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完 成 繳 費 30 分 鐘 後 請 儘 速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若 因 繳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輸 ( 寫 ) 錯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網 路 查 詢 路 徑 : 招 生 管 理 系 統 1. 點 選 招 生 類 別 2. 輸 入 學 制 代 碼 (1050428) 3. 輸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4.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5. 郵 件 收 件 及 繳 費 狀 態 查 詢

附 錄 六 :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代 碼 考 生 注 意 : 請 依 照 學 歷 證 件 上 之 校 名 輸 入 正 確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0001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0047 長 榮 大 學 1033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1150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0002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0048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1034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1154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0003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0111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1035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1159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0004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0136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1036 北 台 灣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1163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0005 國 立 台 中 技 術 學 院 0137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37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1164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0006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0142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1038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1165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0007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0144 玄 奘 大 學 1039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1166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0008 國 立 臺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220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40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1168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0009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221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41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1176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0012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0222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1042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179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0013 東 海 大 學 1001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1043 南 榮 技 術 學 院 1181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0014 輔 仁 大 學 1002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1044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182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0015 東 吳 大 學 100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045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1183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0016 中 原 大 學 1004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46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1184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0017 淡 江 大 學 1005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7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1185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0018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06 亞 洲 大 學 1048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187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0019 逢 甲 大 學 1007 開 南 大 學 1049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1188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0020 靜 宜 大 學 1008 佛 光 大 學 1050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1189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0021 長 庚 大 學 1009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1 高 鳳 數 位 內 容 學 院 1190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0022 元 智 大 學 1010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1052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1191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0023 中 華 大 學 1011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1053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1192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0024 大 葉 大 學 1012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54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1194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0025 華 梵 大 學 1013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5 馬 偕 醫 學 院 1195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0026 義 守 大 學 1014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1056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校 1281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0027 世 新 大 學 1015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57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82 國 立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0028 銘 傳 大 學 1016 明 道 大 學 1058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1283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0029 實 踐 大 學 1017 康 寧 大 學 1059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1284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0030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18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1060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1285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0031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1019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1061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86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0032 南 華 大 學 1020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1062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1287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0033 真 理 大 學 1021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1063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1288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0034 大 同 大 學 1022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64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1289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0035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1023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65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90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0036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1024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1066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91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0037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1025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67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92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0038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26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1068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3001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0039 慈 濟 大 學 1027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69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3102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0040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1028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1070 其 他 0999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0042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1029 興 國 管 理 學 院 1125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0043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30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1134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0044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31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1147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0046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2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148 註 : 本 附 錄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100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名 錄 編 製 ; 若 無 適 合 之 學 校 代 碼, 或 為 國 外 學 歷, 請 填 0999 並 輸 入 正 確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代 碼

附 錄 七 : 校 園 平 面 圖 與 交 通 資 訊 地 址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1 段 17 巷 1 號 搭 乘 下 列 公 車 皆 可 至 世 新 大 學 站 下 車 251 公 車 251 區 間 公 車 253( 往 景 美 女 中 ) 公 車 660 公 車 666 公 車 671( 往 台 北 車 站 ) 公 車 915 公 車 景 美 - 榮 總 ( 快 ) 公 車 棕 12 公 車 棕 6 公 車 搭 乘 捷 運 松 山 新 店 線 景 美 站 1 號 出 口, 景 文 街 直 走 左 轉 木 柵 路 後 沿 堤 防 邊 行 走, 步 行 約 5-10 分 鐘 可 到 達 松 山 新 店 線 景 美 站 2 號 出 口, 沿 景 中 街 右 轉 景 興 路, 直 走 至 木 柵 路 左 轉, 步 行 約 5-10 分 鐘 可 到 達 搭 乘 捷 運 松 山 新 店 線 ( 綠 線 ) 至 景 美 站, 轉 搭 捷 運 接 駁 公 車 至 世 新 大 學 站 下 車 搭 乘 捷 運 文 湖 線 ( 棕 線 ) 至 萬 芳 醫 院 站, 轉 搭 捷 運 接 駁 公 車 至 世 新 大 學 站 下 捷 運 路 線 圖 查 看 捷 運 交 通 轉 乘 資 訊 查 詢 開 車 自 北 二 高 ( 新 店 交 流 道 ) 下 直 行 至 中 興 路 三 段 右 轉 往 木 柵 路 一 段 直 行 至 試 院 路 後 左 轉, 即 往 世 新 後 校 門 方 向 從 辛 亥 路 ( 辛 亥 隧 道 ) 過 辛 亥 隧 道 直 行 過 懷 恩 隧 道 直 行 至 木 柵 路 右 轉 直 行 從 羅 斯 福 路 ( 公 館 ) 自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向 南 直 走 至 六 段 左 轉 景 中 街 右 轉 景 興 路 左 轉 木 柵 路 後 順 行

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一 本 人 所 持 ( 請 勾 選 ) 國 外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或 澳 門 地 區 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完 成 相 關 驗 證 或 採 認 程 序 茲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驗 完 成 驗 證 或 採 認 之 正 式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 正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證 明 ( 須 涵 蓋 境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 正 本, 若 未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資 格, 本 人 同 意 按 簡 章 之 規 定 放 棄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境 外 校 院 名 稱 ( 請 書 寫 原 文 全 名 ): 就 讀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學 校 地 址 所 屬 地 區 及 國 名 : 立 書 人 ( 簽 名, 國 外 學 歷 請 另 行 簽 立 英 文 姓 名 ): 中 文 : 英 文 : 報 考 系 所 ( 學 程 ):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 請 填 妥 本 表 後, 檢 附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連 同 報 名 文 件 一 併 置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2. 以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方 須 填 寫 繳 交 本 表

第 一 聯 : 由 代 收 單 位 留 存 ( 博 士 班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全 行 通 收 存 款 憑 條 通 收 編 號 傳 票 號 附 件 貸 附 表 二 開 戶 行 195 文 山 分 行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科 目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臨 櫃 繳 款, 代 收 行 請 用 戶 名 財 團 法 人 世 新 大 學 1720 交 易 繳 費 帳 號 2 如 有 疑 問, 請 和 主 辦 行 聯 絡 考 生 姓 名 : 應 繳 金 額 蓋 現 金 或 轉 帳 3 考 生 持 本 繳 款 單 至 華 南 銀 行 ( 新 台 幣 大 寫 ) 貳 仟 伍 佰 元 整 出 納 戳 欄 報 考 系 所 ( 學 程 ): 繳 款 ( 全 省 各 分 行 皆 可 ) NT$ 4 本 收 執 聯 為 收 據 用, 恕 不 另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 開 收 據 或 證 明 電 話 : ) 認 交 易 序 號 交 易 代 號 帳 號 存 款 金 額 放 款 金 額 核 可 對 方 科 目 證 日 期 存 款 人 代 號 時 間 帳 號 經 副 襄 理 會 計 認 證 記 帳 收 款 或 轉 帳 戶 名 第 二 聯 : 報 名 考 生 收 執 聯 ( 博 士 班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全 行 通 收 存 款 憑 條 通 收 編 號 傳 票 號 附 件 貸 開 戶 行 195 文 山 分 行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科 目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臨 櫃 繳 款, 代 收 行 請 用 戶 名 財 團 法 人 世 新 大 學 1720 交 易 繳 費 帳 號 2 如 有 疑 問, 請 和 主 辦 行 聯 絡 考 生 姓 名 : 應 繳 金 額 蓋 現 金 或 轉 帳 3 考 生 持 本 繳 款 單 至 華 南 銀 行 ( 新 台 幣 大 寫 ) 貳 仟 伍 佰 元 整 出 納 戳 欄 報 考 系 所 ( 學 程 ): 繳 款 ( 全 省 各 分 行 皆 可 ) NT$ 4 本 收 執 聯 為 收 據 用, 恕 不 另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 開 收 據 或 證 明 電 話 : ) 認 交 易 序 號 交 易 代 號 帳 號 存 款 金 額 放 款 金 額 核 可 對 方 科 目 證 存 款 人 代 號 日 期 時 間 帳 號 經 副 襄 理 會 計 認 證 記 帳 收 款 或 轉 帳 戶 名

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附 表 三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身 分 證 字 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性 別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再 行 填 入 ) 出 生 日 期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手 機 : 繳 費 帳 號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備 註 審 核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填 入 ( 此 為 確 認 考 生 是 否 繳 費 之 唯 一 帳 號, 不 可 重 覆 使 用 ) 1.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3.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單 正 本 或 報 名 考 生 收 執 聯 正 本 1. 具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身 分 考 生, 須 先 完 成 繳 交 全 額 報 名 費 用 新 臺 幣 2500 元 整 後, 再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 減 免 30%) 優 待 2. 本 表 單 及 應 附 證 件 請 用 迴 紋 針 依 序 夾 妥 並 置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內, 以 便 審 核 3.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優 待 4. 退 費 地 址, 將 依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之 地 址 退 費, 請 務 必 填 寫 正 確 5. 審 核 結 果 105 年 5 月 12 日 起 於 本 校 網 頁 開 放 查 詢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不 合 格 承 辦 人 簽 名 審 核 結 果 輸 入 系 統 備 註

附 表 四 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考 生 學 生 證 黏 貼 表 (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專 用 )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流 水 碼 報 考 學 系 學 程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再 行 填 入 ) 學 生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學 生 證 影 本 正 面 學 生 證 影 本 反 面 * 加 蓋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章 注 意 : 1. 學 生 證 影 本 務 須 能 清 楚 辨 識 就 讀 年 級 2. 附 繳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附 表 五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複 查 項 目 原 來 得 分 複 查 得 分 考 生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回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期 限 : 請 依 下 列 時 間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1. 初 試 :105 年 6 月 23 日 前 2. 複 試 :105 年 7 月 7 日 前 二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各 學 系 學 程 之 書 面 審 查 ( 或 作 品 審 查 ), 亦 不 受 理 複 查 各 細 項 成 績 ; 各 項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複 查 評 閱 標 準 ;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四 本 表 姓 名 學 系 學 程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及 複 查 項 目 原 來 得 分 考 生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五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貼 足 限 時 回 郵, 以 憑 回 覆 六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伍 拾 元 整, 請 將 郵 政 匯 票 及 申 請 書 一 併 寄 11604 臺 北 市 木 柵 路 一 段 十 七 巷 一 號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匯 票 受 款 人 :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兌 款 局 名 : 世 新 大 學 郵 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