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01封面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

Transcription

1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National Chiayi University 104 年 度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人 事 室 編 印 104 年 6 月 10 日

2 目 次 一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表 1 二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人 員 名 單 2 三 業 務 講 習 3 ( 一 ) 校 內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說 明 5 ( 二 )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實 務 23 ( 三 ) 公 文 流 程 處 理 與 寫 作 實 務 39 ( 四 ) 人 事 業 務 說 明 及 員 工 權 益 63 四 附 錄 91 ( 一 ) 會 計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93 ( 二 )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附 錄 120 ( 三 ) 本 校 職 員 差 假 一 覽 表 153 ( 四 )104 年 本 校 特 約 醫 療 單 位 154 ( 五 ) 本 校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158 ( 六 ) 研 究 發 展 處 各 式 業 務 申 請 流 程 162 ( 七 ) 總 務 處 行 政 人 員 Q&A 宣 導 168

3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4 年 度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表 日 期 :104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08:30-16:30 地 點 : 本 校 蘭 潭 校 區 行 政 中 心 4 樓 瑞 穗 廳 時 間 課 程 講 座 08:30-08:50 08:50-09:10 一 報 到 二 本 校 簡 介 及 政 策 宣 導 一 校 長 致 詞 二 新 進 人 員 自 我 介 紹 數 位 學 習 邱 義 源 校 長 09:10-09:30 本 校 採 購 作 業 實 務 總 務 處 周 育 慶 專 員 09:30-09:50 本 校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實 務 主 計 室 謝 勝 文 主 任 10:00-10:30 公 文 流 程 處 理 及 寫 作 實 務 秘 書 室 范 惠 珍 專 門 委 員 10:30-11:00 人 事 業 務 說 明 及 員 工 權 益 人 事 室 李 青 珊 組 長 人 事 室 劉 玉 玲 組 長 11:30-12:10 綜 合 座 談 人 事 室 鄭 夙 珍 主 任 12:10-13:00 休 息 / 用 餐 時 間 13:30-13:50 一 報 到 二 政 策 性 訓 練 及 宣 導 13:50-15:20 情 緒 與 壓 力 管 理 15:40-16:30 廉 政 倫 理 與 採 購 案 例 分 享 ( 含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作 業 獎 懲 處 理 原 則 宣 導 ) 備 註 : 課 程 議 題 講 座 及 時 間 依 實 際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數 位 學 習 陽 明 醫 院 身 心 醫 學 科 臨 床 心 理 師 本 校 輔 諮 系 林 姿 吟 兼 任 講 師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政 風 室 王 品 清 主 任 1

4 業 務 講 習 3

5 4

6 主 題 : 校 內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說 明 主 講 人 : 總 務 處 周 育 慶 專 員 5

7 6

8 校 內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說 明 單 位 :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報 告 人 : 周 育 慶 1 金 額 採 購 屬 性 採 購 金 額 規 模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巨 額 2 億 1 億 2 千 萬 查 核 金 額 5 千 萬 5 千 萬 1 千 萬 公 告 金 額 1 百 萬 1 百 萬 1 百 萬 小 額 十 萬 元 十 萬 元 十 萬 元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與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認 定 標 準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88)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2 7

9 校 內 常 用 之 採 購 方 式 小 額 (10 萬 元 含 以 下 ) 採 購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10 萬 元 ) 以 上 採 購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身 心 障 礙 優 先 採 購 3 小 額 (10 萬 元 含 以 下 ) 採 購 小 額 採 購 之 金 額, 在 中 央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在 地 方 由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定 之 但 均 不 得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地 方 未 定 者, 比 照 中 央 規 定 辦 理 ( 採 47-3) 金 額 在 一 萬 元 以 下 者, 得 免 附 估 價 單 ; 一 萬 元 ( 含 )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者, 須 附 一 家 ( 含 ) 以 上 估 價 單 ( 本 校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4-3) 十 萬 元 以 下 之 案 件 : 除 特 殊 設 備 外, 授 權 十 萬 元 以 下 採 購 案 由 各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自 行 負 責 ( 本 校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5-1) 應 避 免 意 圖 規 避 採 購 法 之 適 用 而 分 批 辦 理 8 4

10 小 額 採 購 程 序 採 購 作 業 流 程 開 始 至 會 計 室 網 路 簽 證 系 統 登 錄 採 購 項 目 並 列 印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 下 方 為 財 物 購 置 修 繕 申 請 單 ) 於 申 請 人 處 簽 ( 蓋 ) 章 後, 送 單 位 主 管 及 授 權 主 管 核 章 未 獲 核 准 不 能 採 購 依 優 先 採 購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或 團 體 生 產 物 品 及 服 務 辦 法 辦 理 採 購 綠 色 環 保 標 章 者, 優 先 採 購, 並 依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否 是 是 單 位 主 管 及 授 權 主 管 簽 ( 核 ) 章 是 為 向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優 先 採 購 項 目 否 為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項 目 A 否 5 A 依 新 台 幣 10 萬 元 以 上 財 物 或 勞 務 採 購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否 是 否 向 同 一 廠 商 採 購 金 額 合 計 未 超 過 NT$10 萬 元 以 上 是 由 學 校 授 權 使 用 單 位 自 行 採 購 採 購 時 請 向 廠 商 索 取 發 票 或 收 據 ; 為 節 省 公 帑, 請 多 方 詢 價, 並 請 注 意 採 購 金 額 在 1 萬 元 以 下 者, 免 估 價 單 ;1 萬 元 ( 含 )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者, 須 有 1 家 ( 含 ) 以 上 廠 商 估 價 單 由 使 用 單 位 依 規 定 填 寫 財 產 增 加 單 1,000 元 以 下 物 品 由 使 用 單 位 自 行 登 記 列 管 不 需 填 寫 財 產 增 加 單 由 使 用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程 序 核 銷 程 序 : 申 請 人 ( 經 手 人 ) 於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黏 貼 發 票 或 收 據 後, 連 同 相 關 文 件 ( 如 估 價 單 財 產 增 加 單 等 ) 依 序 送 驗 收 證 明 人 ( 經 手 人 與 驗 收 證 明 人 不 得 由 同 一 人 擔 任 ) 單 位 主 管 ( 學 院 院 長 ) 會 辦 單 位 ( 無 會 辦 時 免 送 )-> 總 務 處 -> 會 計 室 -> 校 長 ( 授 權 主 管 ) 等 核 章 採 購 作 業 完 成 9 6

11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10 萬 元 ) 以 上 採 購 進 行 採 購 前 需 求 單 位 所 須 備 齊 資 料 送 事 務 組 辦 理 後 續 採 購 事 宜 : 核 准 採 購 項 目 相 關 公 文 資 料 :1. 奉 准 之 採 購 簽 案 或 2.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或 3. 核 准 公 文 財 物 購 置 修 繕 申 請 書 採 購 物 品 規 格 ( 範 ) 書 7 採 購 作 業 開 始 提 出 核 准 文 件 結 束 未 獲 核 准 不 能 採 購 依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程 序 辦 理 10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程 序 否 是 採 購 項 目 需 有 1. 核 准 採 購 簽 呈 或 2.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或 3. 核 准 公 文 是 至 會 計 室 網 路 簽 證 系 統 登 錄 採 購 項 目 並 列 印 財 物 購 置 修 繕 申 請 書 是 否 為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項 目 否 將 主 管 核 完 章 之 財 物 購 置 修 繕 申 請 書 採 購 物 品 規 格 ( 範 ) 書 及 核 准 採 購 項 目 相 關 公 文 資 料 等, 送 事 務 組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採 購 作 業 程 序 A 10 a. 如 有 非 以 公 開 取 得 或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辦 理 採 購 需 要 者, 招 標 方 式 需 先 簽 准, 如 限 制 性 招 標 b. 採 購 案 預 算 需 事 先 簽 准 方 可 送 出 a.10 萬 元 以 上 至 百 萬 元 以 下, 等 標 期 5-7 天 b. 百 萬 元 以 上 至 查 核 金 額, 等 標 期 天 c. 請 需 求 單 位 考 量, 等 標 期 事 務 組 採 購 簽 呈 簽 辦 時 間 及 考 量 廠 商 履 約 期 程 等, 採 購 需 求 請 於 適 當 時 機 提 出, 以 8 確 保 採 購 品 質

12 是 A 底 價 之 訂 定 及 開 標 決 標 作 業 採 購 程 序 中, 需 求 單 位 需 配 合 辦 理 底 價 之 訂 定 及 開 決 標 會 議 ( 第 二 次 以 上 公 告, 除 重 新 檢 討 底 價 外, 毋 需 重 訂 底 價 ) 需 求 單 位 書 面 通 知 事 務 組, 結 束 採 購 作 業 本 次 採 購 結 束 否 是 否 繼 續 公 告 採 購 否 採 購 項 目 決 標 是 a. 決 標 後 事 務 組 負 責 與 廠 商 辦 理 簽 訂 合 約 相 關 事 宜 b. 需 求 單 位 負 責 廠 商 履 約 管 理 事 宜 廠 商 履 約 c. 廠 商 履 約 完 成, 需 繳 交 完 工 報 告 書 至 事 務 組 否 需 求 單 位 確 認 履 約 是 否 完 成 A 是 採 購 流 程 結 束 9 A 事 務 組 通 知 辦 理 驗 收 作 業 需 求 單 位 需 配 合 驗 收 作 業 之 執 行, 主 驗 人 及 會 驗 人 均 需 到 場 辦 理 驗 收 事 宜 廠 商 改 善 完 成 廠 商 辦 理 改 善 作 業 否 驗 收 合 格 a. 驗 收 如 不 符, 主 驗 人 需 給 廠 商 限 期 改 善 b. 廠 商 如 未 能 改 善 則 依 契 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是 核 銷 程 序 由 需 求 單 位 依 規 定 填 寫 財 產 增 加 單, 並 於 會 計 室 網 路 簽 證 系 統 上 列 印 粘 貼 憑 證 用 紙 黏 貼 發 票, 連 同 相 關 文 件 依 序 送 主 驗 人 ( 經 手 人 與 驗 收 證 明 人 不 得 由 同 一 人 擔 任 )-> 單 位 主 管 ( 學 院 院 長 )-> 會 辦 單 位 ( 無 會 辦 時 免 送 )-> 總 務 處 -> 會 計 室 -> 校 長 ( 授 權 主 管 ) 等 核 章 採 購 流 程 結 束 10 11

13 分 批 & 分 別 辦 理 採 購 叮 嚀 事 項 分 批 或 分 別 辦 理 採 購 機 關 不 得 意 圖 規 避 本 法 之 適 用, 分 批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 採 14) 機 關 不 得 意 圖 規 避 本 辦 法 之 適 用, 分 批 辦 理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而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之 採 購 ( 中 6) 不 同 標 的 不 同 施 工 或 供 應 地 區 不 同 需 求 條 件 或 不 同 行 業 廠 商 之 專 業 項 目 可 分 別 辦 理 ( 細 13) 同 類 標 的 合 併 辦 理 並 無 困 難 者, 不 以 分 別 辦 理 為 原 則 同 時 間 洽 同 一 廠 商 承 作 者, 其 採 購 金 額 應 加 總 計 算 11 採 購 標 的 規 格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應 依 功 能 或 效 益 訂 定 招 標 文 件 機 關 所 擬 定 採 用 或 適 用 之 技 術 規 格, 其 所 標 示 之 擬 採 購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特 性, 諸 如 品 質 性 能 安 全 尺 寸, 在 目 的 及 效 果 上 均 不 得 限 制 競 爭 招 標 文 件 不 得 要 求 或 提 及 特 定 之 商 標 或 商 名 專 利 設 計 或 型 式 特 定 來 源 地 生 產 者 或 供 應 者 但 無 法 以 精 確 之 方 式 說 明 招 標 要 求, 而 已 在 招 標 文 件 內 註 明 諸 如 或 同 等 品 字 樣 者, 不 在 此 限 ( 採 26) 同 等 品 : 指 經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其 功 能 效 益 標 準 或 特 性 不 低 於 招 標 文 件 所 要 求 或 提 及 者 ( 細 25) 12 12

14 採 購 標 的 規 格 - 不 當 之 作 法 抄 襲 特 定 廠 商 之 規 格 資 料 超 出 需 求 或 與 需 求 無 關 之 規 格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指 定 特 定 廠 牌 之 規 格 或 型 號 或 特 定 國 家 或 協 會 之 標 準 而 未 允 許 同 等 品 型 錄 須 蓋 代 理 廠 商 之 章 型 錄 須 為 正 本 限 型 錄 上 之 規 格 必 須 與 招 標 規 格 一 字 不 差 非 屬 必 要 卻 限 制 不 同 組 件 須 由 相 同 廠 牌 所 組 成 指 定 進 口 品 13 採 購 標 的 規 格 - 不 當 作 法 規 定 廠 商 須 在 嘉 義 市 設 有 營 業 處 規 定 投 標 文 件 須 檢 附 ISO 認 證 規 定 投 標 時 須 具 備 指 定 之 設 備 規 定 開 標 時 須 攜 帶 資 格 文 件 之 正 本 規 定 投 標 時 須 檢 附 原 廠 製 造 證 明 原 廠 保 固 證 明 原 廠 品 質 保 證 書 限 定 公 部 門 或 國 內 之 實 績 規 定 資 格 與 履 約 能 力 無 關 ( 如 採 購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卻 規 定 須 具 備 民 間 公 證 人 資 格 ) 13 14

15 其 他 1 萬 元 ( 含 )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者, 須 有 1 家 ( 含 ) 以 上 廠 商 估 價 單 一 千 元 以 上 一 萬 元 以 下 財 物 需 填 寫 非 消 耗 品 增 加 單 一 萬 元 以 上 財 物 需 填 寫 財 產 增 加 單 收 據 或 發 票 需 確 實 粘 貼 於 支 出 粘 貼 憑 證 送 出 前 各 欄 位 請 確 認 勿 漏 章 15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適 用 機 關 應 利 用 本 契 約 辦 理 採 購, 前 項 適 用 機 關 有 正 當 理 由 者, 得 不 利 用 本 契 約, 並 應 將 其 情 形 通 知 訂 約 機 關 ( 共 6) 正 當 理 由 之 認 定 價 格 較 低 功 能 不 同 緊 急 需 用 ( 工 程 企 號 函 ) 採 用 價 格 較 低 功 能 不 同 理 由 應 先 行 另 案 簽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方 可 進 行 採 購, 有 關 採 用 緊 急 需 用 理 由 得 先 行 採 購 後 再 另 案 簽 陳 校 長 核 准, 再 辦 理 核 銷 程 序 如 發 現 契 約 價 格 高 於 市 場 行 情, 可 利 用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商 品 市 價 通 報 機 制 通 報 訂 約 機 關 (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 辦 理 查 價 (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 16 14

16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程 序 常 犯 之 錯 誤 請 購 單 列 印 格 式 錯 誤 請 購 單 核 章 內 容 錯 誤 請 購 單 內 未 敘 明 用 途 及 經 費 來 源 逾 十 萬 元 以 上 之 請 購 未 附 財 物 購 置 俢 繕 申 請 書 逾 十 萬 元 以 上 之 請 購 未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驗 收 核 銷 時 未 附 請 購 單 正 本 核 銷 時 未 附 驗 收 單 驗 收 紀 錄 未 簽 章 發 票 或 收 據 日 期 須 於 驗 收 日 期 之 後 17 學 校

17

18 21 身 心 障 礙 優 先 採 購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或 團 體 庇 護 工 場, 所 生 產 之 物 品 及 其 提 供 之 服 務, 於 合 理 價 格 及 一 定 金 額 (100 萬 元 ) 以 下 者,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及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之 機 構 團 體 私 立 學 校 應 優 先 採 購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69 條 ) 範 圍 : 食 品 手 工 藝 品 清 潔 用 品 園 藝 產 品 輔 助 器 具 家 庭 用 品 印 刷 品 環 保 再 生 碳 粉 匣 ( 產 品 代 工 )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項 目 依 優 先 採 購 辦 法, 各 單 位 優 先 採 購 結 果 須 達 法 定 比 率 5% 22 17

19

20 25 平 時 登 入 逐 筆 統 計 建 檔, 於 年 底 將 統 計 資 料 送 所 屬 院 中 心 處 室 為 單 位 進 行 彙 整 後 送 事 務 組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26 19

21 Q & A 請 參 閱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網 頁 27 事 務 組 採 購 承 辦 人 員 介 紹 姓 名 職 稱 負 責 單 位 ( 項 目 ) 洪 泉 旭 組 長 採 購 案 10 萬 元 以 下 ( 總 務 長 丙 章 ) 核 章 周 育 慶 專 員 全 校 10 萬 元 以 下 及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審 核 張 如 松 技 士 農 學 院 圖 書 館 期 刋 採 購 ( 紙 本 ) 吳 榮 山 組 員 生 科 院 師 範 學 院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採 購 蔡 仲 瑜 書 記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10 萬 以 下 採 購 審 核 ( 行 政 單 位 ) 陳 雅 萍 組 員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進 修 部 身 心 障 礙 生 產 物 品 及 服 務 採 購 業 務 蘇 美 蓉 組 員 行 政 單 位 圖 書 館 電 子 期 刋 10 萬 以 下 採 購 審 核 ( 教 學 單 位 ) 聯 絡 電 話 :

22 21

23 22

24 主 題 :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實 務 主 講 人 : 主 計 室 謝 勝 文 主 任 23

25 24

26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4 年 度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實 務 主 計 室 講 師 : 謝 勝 文 主 任 104 年 6 月 10 日 綱 要 經 費 結 報 應 注 意 事 項 壹 一 般 支 出 憑 證 貳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參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肆 印 領 清 冊 及 個 人 領 據 經 費 報 支 憑 證 範 例 說 明 25

27 經 費 結 報 應 注 意 事 項 壹 一 般 支 出 憑 證 : 統 一 發 票 ( 或 收 據 ) 應 載 明 1. 買 受 人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2. 購 買 日 期 3. 購 買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4. 加 蓋 商 號 之 發 票 章 ( 或 收 據 章 ) 發 票 收 據 之 品 名 欄 若 以 外 文 書 寫 者, 請 擇 要 譯 註 中 文, 另 有 關 單 據 有 外 文 部 分 亦 請 擇 要 譯 註 中 文 收 銀 機 或 計 算 機 器 開 具 之 統 一 發 票 請 要 求 輸 入 本 校 統 編 : ; 若 未 輸 入 統 編, 應 請 營 業 人 加 註 買 受 機 關 名 稱 或 統 一 編 號 後,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 向 廠 商 洽 取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 感 熱 紙 ) 報 支 經 費 時, 請 於 發 票 或 申 請 動 支 經 費 文 件 等 註 記 發 票 字 軌 號 碼 ( 發 票 號 碼 ), 俾 利 模 糊 時 查 考 之 用 取 具 普 通 收 據 時, 應 注 意 運 用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之 營 業 ( 稅 籍 ) 登 記 資 料 公 示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廠 商 是 否 有 使 用 發 票, 俾 單 據 合 法 核 銷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 網 址 : IEW/24) 公 示 資 料 查 詢 項 下 營 業 ( 稅 籍 ) 登 記 資 料 公 示 查 詢 網 頁 26

28 書 面 資 料 改 正 書 寫 錯 誤 應 注 意 事 項 1. 粘 貼 憑 證 用 紙 印 領 清 冊 之 金 額 或 相 關 資 料 修 改 時, 請 經 辦 人 在 改 正 處 簽 名 證 明 2. 統 一 發 票 書 寫 錯 誤 者, 應 依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規 定 另 行 開 立, 不 得 於 統 一 發 票 上 塗 改 3. 支 出 憑 證 ( 例 如 : 收 據 領 據 ) 之 總 數 書 寫 錯 誤, 應 由 原 出 具 者 劃 線 註 銷 更 正, 並 於 更 正 處 簽 名 證 明 金 額 一 萬 元 以 下 之 案 件, 如 因 業 務 需 要 得 先 行 墊 付, 一 萬 元 以 上 之 案 件 不 得 墊 付 貳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 (1/3) 編 制 內 教 職 員 出 差 應 於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 線 上 簽 核 差 勤 系 統 事 前 上 網 申 請 出 差, 奉 准 後 始 得 出 差 助 理 人 員 出 差 填 具 紙 本 之 出 差 申 請 單, 免 會 人 事 室, 但 請 主 持 人 應 於 出 差 申 請 單 上 之 人 事 室 欄 位 蓋 章 學 生 因 公 出 差 應 於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 各 項 作 業 申 請 點 選 學 生 因 公 出 差 申 請, 奉 准 後 完 成 請 假 出 差 手 續 出 差 事 畢, 於 15 日 內 填 具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連 同 有 關 單 據 及 核 准 之 出 差 申 請 單 結 報 旅 費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內 各 欄 位 請 核 實 填 列 ( 尤 其 職 級 欄 務 請 填 列 正 確, 以 利 審 核 旅 費 報 支 標 準 ) 27

29 出 差 以 服 務 機 關 所 在 地 為 報 支 旅 費 之 起 ( 終 ) 點 (2/3) 有 關 以 手 機 票 證 搭 乘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取 據 之 購 票 證 明 核 銷 經 費, 依 行 政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104 年 5 月 6 日 主 會 財 字 第 B 號 函 說 明,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第 5 點 規 定 略 以, 搭 乘 高 鐵 者, 應 檢 附 票 根 或 購 票 證 明 文 件 核 實 報 支, 又 據 高 鐵 公 司 告 以, 以 手 機 票 證 方 式 搭 乘 高 鐵 者, 可 於 搭 乘 日 出 站 時 臨 櫃 取 得 或 透 由 網 路 下 載 購 票 證 明 爰 透 由 上 開 方 式 取 得 之 購 票 證 明, 均 可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又 基 於 網 路 下 載 購 票 證 明 係 由 當 事 人 自 行 列 印, 故 請 由 報 支 者 本 誠 信 原 則 就 其 真 實 性 負 責, 並 於 該 證 明 簽 名 後 作 為 報 支 憑 證 職 務 等 級 費 別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工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特 任 級 人 員 簡 任 級 人 員 ( 第 十 至 十 四 職 等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晉 支 年 功 俸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薦 任 級 以 下 人 員 ( 九 職 等 以 下 包 括 雇 員 技 工 駕 駛 及 工 友 ) (3/3) 交 通 費 搭 乘 飛 機 高 鐵 船 舶 者, 部 會 及 相 當 部 會 之 首 長 副 首 長 得 乘 坐 商 務 艙 ( 車 廂 ) 或 相 同 之 座 ( 艙 ) 位, 其 餘 人 員 乘 坐 經 濟 ( 標 準 ) 座 ( 艙 車 ) 位, 並 均 應 檢 附 票 根 或 購 票 證 明 文 件, 搭 乘 飛 機 者 並 須 檢 附 登 機 證 存 根, 覈 實 報 支 其 餘 交 通 工 具, 不 分 等 次 覈 實 報 支 住 宿 費 每 日 上 限 2,200 1,800 1,600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雜 每 費 日 400 備 註 : 一 約 聘 ( 僱 ) 人 員 依 其 原 定 職 等 按 本 表 分 等 數 額 報 支 28

30 參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 (1/2) 出 差 應 於 事 前 提 出 出 差 申 請, 奉 准 後 始 得 出 差 出 差 事 畢 後 15 日 內 填 具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連 同 有 關 單 據 及 核 准 之 出 差 申 請 單 結 報 旅 費 報 支 國 外 旅 費 應 檢 附 之 單 據 如 下 : 1. 機 票 部 份 : (1)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 (2)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票 款 之 文 件 (3) 登 機 證 存 根 或 足 資 證 明 出 國 事 實 之 護 照 影 本 或 航 空 公 司 所 開 立 之 搭 機 證 明 前 項 以 外 交 通 費 之 報 支, 除 本 國 境 內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前 項 以 外 交 通 費 之 報 支, 除 本 國 境 內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2. 生 活 費 : 按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各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標 準 報 支 ; 但 住 宿 免 費 宿 舍 過 境 旅 館 或 在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及 返 國 當 日, 生 活 費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30% 報 支 公 差 人 員 一 日 內 跨 越 兩 地 區 或 兩 地 區 以 上 者, 其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均 以 當 日 留 宿 之 區 為 列 支 數 額 3. 註 冊 費 手 續 費 保 險 費 等 辦 公 費 用 均 應 檢 據 報 支 4. 因 公 赴 國 外 出 差 人 員 綜 合 保 險, 保 額 以 400 萬 元 為 上 限 5. 出 差 人 員 報 支 旅 費 日 期 應 以 本 國 日 期 計 算, 其 出 國 前 已 辦 妥 結 匯 者, 依 匯 價 報 支, 未 辦 理 結 匯 者, 應 以 出 國 前 一 日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推 ) 台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為 依 據 報 支 (2/2) 29

31 肆 印 領 清 冊 及 個 人 領 據 : (1/2) 屬 於 個 人 之 給 與 ( 主 持 人 費 薪 資 臨 時 工 資 工 讀 金 等 ), 請 以 清 單 請 購 登 帳, 並 一 律 以 存 帳 方 式 存 入 個 人 金 融 帳 號, 不 得 代 墊 外 籍 人 士 應 代 扣 之 所 得 稅 會 因 居 留 期 間 而 有 不 同 之 稅 率, 請 先 行 向 出 納 組 查 詢 報 支 臨 時 工 資 及 工 讀 金, 除 印 領 清 冊 外, 需 另 檢 附 工 作 日 誌 表 講 座 鐘 點 費 及 演 講 費 : 領 據 應 註 明 講 座 給 付 標 準, 並 檢 附 授 課 課 程 表 ( 內 含 上 課 日 期 時 間 ) 出 席 費 : 每 次 會 議 以 2,000 元 為 上 限,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視 會 議 諮 詢 性 質 酌 予 支 給 稿 費 審 查 費 等 : 領 據 應 註 明 字 數 及 支 給 標 準 (2/2) 30

32 經 費 報 支 憑 證 範 例 說 明 注 意 事 項 常 見 可 能 漏 失 ( 錯 誤 情 形 ) 收 據 或 統 一 發 票 須 註 明 買 受 人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日 期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及 金 額 等 1. 收 據 或 發 票 漏 ( 未 ) 註 明 買 受 人 日 期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或 金 額 大 寫 登 載 錯 誤 等 2. 發 票 數 量 只 寫 一 批, 未 另 加 註 明 細 NOTE 收 據 請 務 必 加 蓋 免 用 發 票 專 用 章 NOTE 一 批 ( 式 ), 請 務 必 詳 細 註 明 清 單 明 細 31

33 注 意 事 項 常 見 可 能 違 失 ( 錯 誤 態 樣 ) 支 出 金 額 達 二 千 元 以 上 者, 應 儘 量 取 得 統 一 發 票 核 銷, 應 取 得 發 票 收 執 聯 進 行 經 費 核 銷, 若 為 3 聯 式 發 票 應 同 時 附 收 執 聯 及 扣 抵 聯 核 銷 誤 以 扣 抵 聯 或 影 本 辦 理 核 銷 三 聯 式 發 票, 於 經 費 核 銷 漏 ( 未 ) 將 收 執 聯 與 扣 抵 聯 一 併 黏 貼 附 上 NOTE 1.2 聯 式 發 票 收 執 聯 核 銷 2.3 聯 式 發 票 應 將 扣 抵 聯 與 收 執 聯 依 序 一 併 黏 貼 附 上 注 意 事 項 常 見 可 能 違 失 ( 錯 誤 態 樣 ) 收 銀 機 式 發 票 及 電 子 發 票 應 鍵 入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 ), 發 票 未 加 註 貨 品 名 稱 應 由 經 手 人 加 註 貨 品 名 稱 並 簽 章 發 票 漏 ( 未 ) 鍵 入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 ); 漏 ( 未 ) 加 註 貨 品 名 稱 ; 或 已 於 發 票 上 加 註 中 文 說 明, 經 手 人 却 未 簽 章 NOTE 學 校 統 編 NOTE 若 沒 有 品 名 應 加 註 明 細, 並 應 由 經 手 人 簽 章 32

34 注 意 事 項 常 見 可 能 漏 失 ( 錯 誤 態 樣 )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因 無 法 長 時 間 保 存, 各 機 關 ( 構 ) 員 工 向 廠 商 洽 取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 感 熱 紙 ) 報 支 經 費 時, 請 於 發 票 或 申 請 動 支 經 費 文 件 等 註 記 發 票 字 軌 號 碼 ( 發 票 號 碼 ), 俾 利 模 糊 時 查 考 之 用 各 機 關 ( 構 ) 員 工 向 廠 商 洽 取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 感 熱 紙 ) 報 支 經 費 時, 未 於 發 票 或 申 請 動 支 經 費 文 件 等 註 記 發 票 字 軌 號 碼 NOTE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未 註 記 發 票 字 軌 號 碼 注 意 事 項 常 見 可 能 漏 失 ( 錯 誤 情 形 ) 依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24 條 規 定, 發 票 書 寫 錯 誤 應 另 行 開 立 發 票 書 寫 錯 誤 未 請 廠 商 另 行 開 立 收 據 ( 領 據 ) 內 容 金 額 應 正 確 並 以 國 字 表 達, 若 有 修 改 應 請 出 具 人 劃 線 註 銷 更 正 並 於 更 正 處 核 章 ( 簽 名 ) 1. 收 據 ( 領 據 ) 金 額 有 誤 或 新 台 幣 金 額 以 數 字 書 寫 ( 錯 誤 ex:5,360) 2. 修 改 處 漏 ( 未 ) 簽 章 或 承 辦 人 自 行 修 正 核 章 NOTE 1. 若 有 修 改 應 由 出 具 人 劃 線 註 銷 更 正 2. 新 臺 幣 金 額 表 達 為 國 字 33

35 注 意 事 項 常 見 可 能 漏 失 ( 錯 誤 情 形 ) 1. 經 費 報 支 於 粘 貼 憑 證 用 紙 或 財 物 購 置 修 繕 申 請 應 註 明 用 途 說 明 2. 經 手 人 驗 收 證 明 人 單 位 主 管 學 院 院 長 批 示 等 欄 位 應 予 核 章 1. 未 註 明 用 途 2. 經 手 人 驗 收 證 明 人 單 位 主 管 或 學 院 院 長 批 示 等 欄 位 漏 未 核 章 3. 經 手 人 與 驗 收 證 明 人 不 可 同 一 人 3. 承 辦 人 與 驗 收 人 同 一 人 4. 若 款 項 代 墊 代 墊 人 應 簽 名 及 加 註 薪 資 代 碼 5. 擬 結 報 金 額 少 於 發 票 或 收 據 金 額 時, 請 於 粘 貼 憑 證 用 紙 之 金 額 欄 註 明 實 付 金 額 元 並 由 經 手 人 簽 名 6. 單 據 應 黏 貼 於 粘 貼 憑 證 用 紙 上, 多 張 單 據 按 黏 貼 線, 由 上 而 下 黏 貼 整 齊 ; 黏 貼 單 據 時 應 注 意 勿 黏 蓋 住 發 票 號 碼 及 日 期, 應 以 能 清 楚 看 見 發 票 編 號 及 日 期 為 主 4. 代 墊 款 代 墊 人 漏 ( 未 ) 簽 名 及 薪 資 代 碼 5. 擬 核 銷 金 額 少 於 發 票 金 額, 未 加 註 實 付 或 經 手 人 未 簽 章 6. 單 據 未 黏 貼, 僅 以 訂 書 針 固 定 ; 發 票 號 碼 及 日 期 黏 貼 時 被 蓋 住 NOTE 請 詳 細 註 明 用 途 不 可 為 同 一 人 擬 結 報 金 額 少 於 發 票 或 收 據 金 額 時, 請 於 金 額 欄 註 明 實 付 並 由 經 手 人 簽 名 或 核 章 代 墊 款 代 墊 人 簽 名 34

36 NOTE 請 用 膠 水 黏 貼 固 定, 勿 用 訂 書 針, 以 免 遞 送 過 程 中 憑 証 掉 落 遺 失 NOTE 單 據 請 按 憑 證 黏 貼 線, 由 上 而 下 黏 貼 整 齊 1 2 注 意 事 項 常 見 可 能 漏 失 ( 錯 誤 情 形 ) 1.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應 填 日 期 出 差 地 點, 出 差 事 由 及 具 領 人 應 簽 章 2. 參 加 訓 練 或 講 習 性 質 之 各 項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檢 討 會 觀 摩 會 說 明 會 等 不 支 雜 費 ( 例 如 1 名 薦 任 組 員 出 差, 雜 費 為 400 元 ) (1) 屬 出 席 會 議 出 差 1 日 :400 元 (2) 屬 出 席 會 議 出 差 半 日 :200 元 (3) 屬 訓 練 性 質 研 討 會 : 不 支 雜 費 0 元 1.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漏 未 登 填 日 期 出 差 地 點 等 或 具 領 人 未 簽 章 2. 出 差 申 請 單 與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內 出 差 之 日 期 地 點 不 一 致 3. 參 加 研 討 會 講 習 說 明 會 等 屬 訓 練 性 質 者 未 依 規 定 仍 報 支 雜 費 4.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未 使 用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 清 單 報 支 5. 未 註 明 出 差 事 由 及 各 項 會 議 之 性 質 35

37 NOTE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請 使 用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 清 單 報 支 NOTE 訓 練 講 習 不 支 雜 費 NOTE 出 差 人 ( 具 領 人 ) 應 簽 章 結 語 講 習 內 容 係 依 當 下 法 規 資 料 整 理, 執 行 經 費 結 報 時, 仍 須 依 據 最 新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依 據 97 年 10 月 28 日 台 審 部 一 字 第 號 函 : 審 計 部 查 核 各 機 關 ( 含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 因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處 行 政 罰 鍰 之 結 果, 存 有 該 等 罰 鍰 肇 因 公 務 員 執 行 業 務 所 致, 如 逕 由 公 款 支 付, 顯 有 欠 當 為 避 免 上 述 所 提 情 形 致 公 帑 損 失 情 事 發 生, 請 各 機 關 應 確 實 檢 視 業 務 執 行 之 管 控 作 業 有 無 應 補 強 之 處, 嗣 後 倘 發 生 類 此 情 事, 並 應 依 規 定 嚴 以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各 機 關 員 工 向 機 關 申 請 支 付 款 項,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對 所 提 出 之 支 出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36

38 報 告 完 畢 謝 謝 聆 聽 37

39 38

40 主 題 : 公 文 流 程 處 理 與 寫 作 實 務 主 講 人 : 秘 書 室 范 惠 珍 專 門 委 員 39

41 40

42 104 年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報 告 人 : 專 門 委 員 范 惠 珍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6 月 10 日 報 告 大 綱 觀 念 交 流 & 前 言 文 書 處 理 參 考 法 規 及 依 據 公 文 概 述 公 文 結 構 用 語 及 擬 稿 方 式 公 文 寫 作 及 處 理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41

43 觀 念 交 流 - 身 在 公 門 好 修 行 做 一 天 和 尚 敲 一 天 鐘 觀 念 交 流 - 價 值 觀 的 拉 距 多 一 事 不 如 少 一 事 ( 有 人 這 樣 做 ) V.S 不 經 一 事 不 長 一 智 ( 我 要 不 要 這 樣 做 ) 42

44 觀 念 交 流 做 一 天 和 尚 敲 一 天 鐘 - 處 理 好 公 文 是 公 務 員 的 基 本 責 任 公 文 是 公 務 傳 達 溝 通 的 工 具 - 溝 通 傳 達 行 政 作 為 及 行 政 處 分 藉 良 好 的 公 文 撰 擬 與 處 理 來 完 成 工 欲 善 其 事, 必 先 利 其 器 - 良 好 的 公 文 撰 擬 及 文 書 處 理 能 力 就 是 利 器 前 言 流 程 - 完 成 一 件 事 情 的 過 程 公 文 流 程 - 文 書 自 收 文 或 交 辦 起 至 發 文 歸 檔 止 之 全 部 流 程 公 文 - 處 理 公 務 之 文 書 ( 是 公 務 傳 達 溝 通 的 工 具 ) 適 用 於 : 機 關 內 部 間 ( 橫 向 縱 向 ) 機 關 與 機 關 間 機 關 與 人 民 間 機 關 與 民 間 團 體 間 43

45 前 言 如 何 讓 公 文 辦 理 更 順 暢 熟 悉 業 務 ( 法 規 規 定 人 事 時 地 物 ) 除 了 溝 通 還 是 溝 通 ( 縱 向 橫 向 上 下 左 右 ) 展 現 誠 意 文 書 處 理 參 考 法 規 及 依 據 (1)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14 條 )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及 附 錄 事 務 管 理 手 冊 - 文 書 處 理 部 分 ( 共 94 條, 依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更 具 體 規 定 文 書 處 理 細 節 ) 本 校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 本 校 首 頁 - 人 事 室 -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 ent_sn=

46 文 書 處 理 參 考 法 規 及 依 據 (2) 文 書 處 理 相 關 釋 例 ( 更 新 版 ) 文 書 流 程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公 文 寫 作 變 革 : 橫 式 書 寫 阿 拉 伯 數 字 電 子 化 作 業 公 文 自 民 國 94 年 開 始 採 橫 式 書 寫, 及 為 因 應 電 子 化 作 業, 相 關 法 規 亦 隨 之 修 正 這 樣 的 改 變 是 以 前 的 公 務 員 無 法 想 像 的 好 的 文 書 處 理 依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及 相 關 規 定 ( 通 案 ) 熟 悉 權 責 各 該 法 規 ( 個 案 ) 用 心 ( 需 先 協 商 部 分 應 先 協 商 ) 細 心 ( 最 後 要 送 出 之 前 再 檢 查 一 遍 ) 應 留 意 追 蹤 承 辦 公 文 流 向 及 辦 理 情 形 45

47 公 文 概 述 (1) 何 謂 公 文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第 1 條 稱 公 文 者, 謂 處 理 公 務 之 文 書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定 義 文 書 之 意 義 處 理 公 務 或 與 公 務 有 關 之 一 切 資 料 機 關 與 機 關 或 機 關 與 人 民 往 來 之 公 文 書, 機 關 內 部 通 行 之 文 書 公 文 以 外 之 文 書 而 與 公 務 有 關 者 公 文 概 述 (2) 公 文 類 別 依 現 行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規 定 分 為 六 種 : 令 呈 咨 函 公 告 其 他 公 文 令 : 公 布 法 律 發 布 法 規 命 令 及 人 事 命 令 時 使 用 呈 : 對 總 統 有 所 呈 請 或 報 告 時 用 咨 : 總 統 與 立 法 院 監 察 院 公 文 往 復 時 用 46

48 公 文 概 述 (3) 公 文 類 別 函 : 各 機 關 理 公 務 公 文 往 復 時 使 用, 有 下 列 情 形 : 上 級 機 關 對 所 屬 下 級 機 關 有 所 指 示 交 辦 批 復 時 下 級 機 關 對 上 級 機 關 有 所 請 求 或 報 告 時 同 級 機 關 或 不 相 隸 屬 機 關 間 行 文 時 民 眾 與 機 關 間 之 申 請 及 答 復 時 公 告 : 各 機 關 對 公 眾 有 所 宣 布 時 用 得 張 貼 於 機 關 之 公 布 欄 電 子 公 布 欄, 或 利 用 報 刊 等 大 眾 傳 播 工 具 廣 為 宣 布 如 需 他 機 關 處 理 者, 得 另 行 檢 送 公 文 概 述 (4) 公 文 類 別 其 他 公 文 : 書 函 開 會 通 知 單 會 勘 通 知 單 公 務 電 話 紀 錄 其 他 定 型 化 處 理 之 公 文 ( 完 工 報 告 申 請 表 等 ) 手 諭 簽 報 告 箋 函 或 便 箋 聘 書 證 明 書 證 書 或 執 照 契 約 書 提 案 紀 錄 節 略 說 帖 等 依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前 述 各 款 之 公 文 必 要 時 得 以 電 報 電 報 交 換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行 之 47

49 公 文 處 理 程 序 公 文 處 理 程 序 收 文 處 理 : 簽 收 拆 驗 分 文 編 號 登 錄 傳 遞 ( 文 書 組 ) 文 件 簽 辦 : 擬 辦 送 會 陳 核 核 定 ( 承 辦 人 核 稿 人 ) 文 稿 擬 判 : 擬 稿 會 稿 核 稿 判 行 發 文 處 理 : 繕 印 校 對 蓋 印 及 簽 署 編 號 登 錄 封 發 送 達 ( 文 書 組 ) 歸 檔 處 理 : 依 檔 案 法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公 文 結 構 ( 函 書 函 ) 機 關 名 稱 文 別 聯 絡 方 式 受 文 者 欄 發 文 日 期 字 號 速 別 密 等 附 件 欄 本 文 ( 主 旨 說 明 辦 法 ) 正 副 本 函 蓋 校 長 簽 名 章 書 函 及 開 會 通 知 蓋 機 關 全 銜 條 戳 48

50 公 文 本 文 分 段 (1) 公 文 本 文 分 段 ( 活 用 三 段 式 ) 主 旨 全 文 精 要, 說 明 行 文 目 的 與 期 望, 應 力 求 具 體 扼 要 ( 不 超 過 150 字 ) 說 明 ( 經 過 原 因 ) 案 情 必 須 就 依 據 事 實 來 源 或 理 由 作 較 詳 細 之 敘 述, 無 法 於 主 旨 段 容 納 時, 於 本 段 說 明 ( 附 件 可 於 主 旨 或 本 段 說 明 ) 49

51 公 文 本 文 分 段 (2) 公 文 本 文 分 段 ( 活 用 三 段 式 ) 辦 法 ( 建 議 請 求 擬 辦 核 示 事 項 ) 向 受 文 者 提 出 之 具 體 要 求 無 法 在 主 旨 內 簡 述 時, 用 本 段 列 舉 其 分 項 條 列 內 容 過 於 繁 雜 或 含 有 表 格 型 態 時, 應 編 列 為 附 件 承 辦 人 可 依 公 文 複 雜 程 度 選 擇 採 取 一 段 二 段 或 三 段 式 製 作 公 文, 能 一 段 完 成 則 不 必 用 二 段 ( 範 例 - 三 段 式 ) 公 文 製 作 要 領 公 文 製 作 要 領 文 字 使 用 - 簡 淺 明 確 實 際 作 業 - 力 求 正 確 清 晰 簡 明 迅 速 整 潔 一 致 完 整 格 式 正 確 - 依 公 文 格 式 製 作 條 理 分 明 - 依 據 來 源 理 由 經 過 附 件 用 語 適 切 - 態 度 禮 貌 用 語 應 顧 及 公 務 倫 理 訴 求 清 楚 - 最 好 一 文 一 事 50

52 公 文 用 語 (1) 公 文 用 語 目 的 期 望 及 准 駁 用 語 - 以 用 在 主 旨 為 宜 稱 謂 用 語 - 發 文 者 對 受 文 者 之 稱 謂 及 自 稱 直 接 稱 謂 用 語 間 接 稱 謂 用 語 一 般 用 語 - 起 首 語 引 敘 語 經 辦 語 准 駁 語 請 示 語 附 送 語 結 束 語 法 律 統 一 用 字 及 用 語 公 文 語 彙 法 制 用 字 用 語 補 充 數 字 用 法 公 文 用 語 (2) 期 望 用 語 得 視 需 要 酌 用 請 希 請 核 示 ; 請 鑒 核 : 請 受 文 者 核 定, 以 利 發 文 者 依 核 示 事 項 辦 理 ( 上 行 文 ) 請 核 備 : 為 尊 重 受 文 者, 行 文 受 文 者 報 備 ( 上 行 文 ) 請 查 照 : 請 受 文 者 查 明 後 依 文 中 所 述 辦 理 請 辦 理 見 復 : 請 受 文 者 辦 妥 後 務 必 回 復 發 文 者 ( 平 行 文 ) 51

53 公 文 用 語 (3) 目 的 期 望 及 准 駁 用 語 舉 例 請 備 查 : 為 尊 重 受 文 者, 行 文 受 文 者 報 備 准 予 核 備 或 同 意 備 查 : 回 復 同 意 行 文 機 關 請 求 應 予 照 准 ; 未 便 照 准 請 查 明 見 復 : 請 受 文 者 查 明 後 務 必 回 復 發 文 者 希 照 辦 : 希 受 文 者 依 文 照 辦 ( 下 行 文 ) 希 辦 理 見 復 : 希 受 文 者 辦 妥 後 務 必 回 復 發 文 者 文 書 處 理 擬 稿 方 式 (1) 簽 先 簽 後 稿 簽 稿 並 陳 以 稿 代 簽 之 使 用 時 機 簽 : 係 指 依 案 情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處 理 意 見 或 解 決 問 題 之 方 案 簽 請 核 示 簽 應 依 主 旨 說 明 擬 辦 三 段 式 辦 理 案 情 簡 單 之 簽, 可 使 用 便 簽, 不 分 段, 以 條 列 式 簽 擬 創 簽 時 應 留 意 撰 簽 的 日 期 ( 尤 其 是 用 舊 檔 案 來 改 者 ) 簽 擬 人 及 簽 章 之 一 致 性 ( 主 管 及 承 辦 人 ) 52

54 文 書 處 理 擬 稿 方 式 (2) 先 簽 後 稿 : 指 案 情 內 容 複 雜, 必 須 先 行 簽 准 後 再 辦 稿 之 案 件 1. 制 定 訂 定 修 正 廢 止 法 令 案 件 2. 有 關 政 策 性 或 重 大 興 革 案 件 3. 牽 涉 較 廣, 會 商 未 獲 結 論 案 件 4. 擬 提 決 策 會 議 討 論 案 件 5. 重 要 人 事 案 件 6. 其 他 性 質 重 要 必 須 先 行 簽 請 核 定 案 件 文 書 處 理 擬 稿 方 式 (3) 簽 稿 併 陳 : 簽 及 稿 二 者 均 需 經 由 首 長 核 准 始 得 發 文, 可 將 簽 與 稿 一 併 陳 核 ( 簽 稿 都 需 核 章 ) 1. 文 稿 內 容 須 另 為 說 明 或 對 以 往 處 理 情 形 須 酌 加 析 述 之 案 件 2. 依 法 准 駁, 但 案 情 特 殊 須 加 說 明 之 案 件 3. 須 限 時 辦 發 不 及 先 行 請 示 之 案 件 以 稿 代 簽 : 一 般 案 情 簡 單, 或 例 行 承 轉 之 案 件, 可 以 稿 代 簽 ( 稿 面 核 章 ) 53

55 公 文 撰 寫 數 字 使 用 原 則 公 文 數 字 使 用 原 則 : (1) 數 字 用 語 具 一 般 數 字 意 義 ( 如 代 碼 身 分 證 日 期 時 間 計 量 單 位, 統 計 數 據 ) 使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2) 數 字 用 語 屬 描 述 性 用 語 專 有 名 詞 ( 如 地 名 書 名 人 名 慣 用 語 ) 使 用 中 文 數 字 (3) 屬 法 規 條 款, 應 依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法 律 統 一 用 語 表 規 定 辦 理 公 文 處 理 時 限 (1) 公 文 辦 理 時 限 文 書 處 理 應 隨 到 隨 辦 隨 辦 隨 送, 不 得 積 壓 各 類 公 文 處 理 期 限 : 一 般 公 文 最 速 件 :1 日 速 件 :3 日 普 通 件 :6 日 54

56 公 文 處 理 時 限 (2) 公 文 會 簽 會 核 時 限 最 速 件 :1 小 時 速 件 :2 小 時 普 通 件 :4 小 時 會 辦 之 文 件, 受 會 單 位 應 視 同 速 件, 並 依 收 發 文 程 序 辦 理 同 仁 應 養 成 隨 到 隨 辦 隨 辦 隨 傳 電 子 實 體 合 一 之 精 神 簽 辦 或 傳 送 公 文 ; 並 落 實 代 理 公 文 處 理 時 限 (3) 限 期 公 文 ( 無 須 填 速 別 ) 來 文 或 依 其 他 規 定 訂 有 期 限 之 公 文, 應 依 其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 若 限 期 太 久 或 定 期 陳 報 表 報, 可 影 印 或 錄 案 存 辦, 文 先 歸 檔 ) 來 文 訂 有 期 限 者, 如 受 文 機 關 收 文 時 已 逾 文 中 所 訂 期 限 者, 該 文 得 以 普 通 件 處 理 或 應 洽 來 文 機 關 確 定 辦 理 時 限 變 更 來 文 所 訂 期 限 者, 須 聯 繫 來 文 機 關 確 認 55

57 發 文 函 稿 常 見 問 題 (1) 應 釐 清 受 文 者 正 副 本 ( 影 響 期 望 語 及 稱 謂 語 使 用 ) 開 會 通 知 單 出 列 席 者 以 姓 名 職 銜 書 寫, 例 如 : 李 安 進 主 任 秘 書 范 惠 珍 專 門 委 員 許 文 權 組 長 附 件 名 稱 及 數 量 未 敘 明 或 附 件 名 稱 與 內 文 附 件 名 稱 不 一 致 承 辦 人 未 留 意 發 文 係 以 學 校 名 義 發 文 ( 爰 稱 謂 語 應 以 本 校 或 本 校 OO 學 系, 而 誤 用 本 處 或 本 中 心 等 文 字 ) 錯 別 字 或 漏 字 ( 完 成 公 文 製 作 未 再 仔 細 檢 視 ) 發 文 函 稿 常 見 問 題 (2) 上 行 文 或 平 行 文 期 望 語 使 用 不 當 未 留 意 引 用 依 據 與 受 文 者 之 關 係 ( 例 如 縣 市 政 府 轉 知 其 他 縣 市 政 府 獎 學 金 申 請 或 發 放 辦 法 ) 主 旨 太 冗 長 或 太 簡 短 ( 例 有 關 00 案 請 參 說 明 - 主 旨 應 說 明 行 文 目 的 與 期 望 ) 附 件 內 容 有 誤 ( 急 就 章 或 以 過 去 檔 案 修 改 未 完 全 檢 視 內 容, 尤 其 是 辦 理 日 期 時 間 人 數 金 額 人 名 等 ) 56

58 發 文 函 稿 常 見 問 題 (3) 依 據 未 註 明 完 整 ( 缺 函 文 日 期 或 字 號 - 依 據 貴 會 103 年 7 月 30 日 漁 發 會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 受 文 者 未 使 用 全 銜 ( 農 委 會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說 明 或 辦 法 若 只 有 一 項, 應 直 接 接 說 明 段 或 辦 法 段 下 書 寫, 無 需 另 起 一 行 冠 項 次 ( 說 明 : 依 據 ) 儘 量 簡 潔 避 免 贅 字 ( 例 如 " 之 " 或 " 的 " 等 - 讀 讀 看 ) 公 文 撰 寫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1) 公 文 期 望 目 的 及 稱 謂 用 語 空 格 問 題 教 育 部 104 年 4 月 1 日 以 書 函 檢 轉 行 政 院 104 年 3 月 25 日 函 示 略 以 為 期 使 各 機 關 處 理 公 文 有 一 致 遵 循 標 準, 自 即 日 起 有 關 公 文 之 期 望 目 的 及 稱 謂 用 語 均 無 需 挪 抬 ( 空 格 ) 例 如 請 查 照 請 查 照 請 鑒 核 請 鑒 核 57

59 公 文 處 理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1) 單 位 內 意 見 不 一 致 時 單 位 內 各 組 意 見 不 一 致 時, 應 先 取 得 共 識 再 送 會 相 關 單 位, 避 免 公 文 在 單 位 內 來 回, 延 宕 辦 理 時 間 案 情 複 雜 或 會 簽 單 位 過 多 時 會 簽 單 位 過 多 者 建 議 以 協 調 會 紀 錄 取 代 會 簽 意 見 案 情 較 複 雜 公 文 需 先 協 調 有 共 識 再 簽 擬, 避 免 單 位 間 意 見 不 一 致 之 公 文 往 返 時 間 及 單 位 間 之 和 諧 公 文 處 理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2) 文 書 處 理 簡 化 可 用 直 接 辦 稿 或 簽 稿 併 送 時, 不 必 先 簽 後 辦 可 用 電 話 會 議 會 談 紀 錄 時, 不 必 行 文 例 行 公 文 可 予 定 型 化 時, 不 必 重 複 簽 辦 不 必 要 的 副 本 不 必 抄 送 能 合 併 處 理 一 稿 發 文 時, 不 必 一 事 數 稿 分 別 發 文 通 案 公 文, 可 一 次 直 接 發 行 至 應 達 層 級 時, 應 一 次 下 達, 不 必 逐 級 層 轉 58

60 公 文 處 理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3) 簡 簽 之 使 用 各 承 辦 人 收 到 文 書 組 分 送 之 公 文 時, 若 公 文 無 適 當 之 空 白 位 置 可 簽 擬 意 見, 或 簽 擬 之 意 見 需 會 送 其 他 單 位 表 示 意 見 時, 請 使 用 簡 簽 或 會 核 單 格 式, 並 輸 入 學 校 收 文 號 檔 號 等 ; 惟 簡 簽 僅 適 用 於 外 部 來 文 時 用 內 部 創 簽 仍 應 由 筆 硯 公 文 系 統 製 作 並 取 號 管 控 流 程, 以 利 追 蹤 公 文 辦 理 流 程 公 文 處 理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4) 簽 註 日 期 及 時 間 問 題 文 書 處 理 過 程 中 之 有 關 人 員, 均 應 於 文 面 適 當 位 置 蓋 章 或 簽 名, 並 註 明 時 間 ( 例 如 11 月 8 日 16 時, 得 縮 記 為 1108/1600), 以 明 責 任 簽 名 必 須 清 晰, 以 能 辨 明 為 何 人 所 簽 註 明 決 行 層 級 承 辦 人 需 參 考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於 文 面 註 明 決 行 層 級, 落 實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59

61 公 文 處 理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5) 歸 檔 經 機 關 首 長 ( 校 長 ) 核 示 或 依 本 校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各 單 位 主 管 決 行 之 公 文 一 定 要 記 得 辦 完 隨 時 歸 檔 ( 送 本 校 檔 案 管 理 單 位 文 書 組 ), 避 免 檔 案 遺 失 或 時 間 過 久 忘 記 歸 檔 之 風 險 單 位 存 查 各 單 位 之 創 簽 文 於 核 示 後 亦 應 於 電 子 公 文 辦 理 單 位 存 查 並 將 檔 案 分 類 歸 檔 以 備 查 考 文 書 保 密 (1) 各 機 關 員 工 對 於 本 機 關 任 何 文 書, 除 經 允 許 公 開 者 外, 應 保 守 機 密, 不 得 洩 漏 文 書 之 處 理, 不 得 隨 意 散 置 或 出 示 他 人 各 級 人 員 經 辦 案 件, 無 論 何 時, 不 得 以 職 務 上 之 秘 密 作 私 人 談 話 資 料 非 經 辦 人 員 不 得 查 詢 業 務 範 圍 以 外 之 公 務 事 件 60

62 文 書 保 密 (2) 文 書 之 核 判 會 簽 會 稿 時, 不 得 假 手 本 機 關 以 外 之 人 員, 更 不 得 交 與 本 案 有 關 之 當 事 人 文 書 放 置 時, 應 置 於 公 文 夾 內, 以 防 止 被 他 人 窺 視 下 班 或 臨 時 離 開 辦 公 室 時, 應 將 公 文 收 藏 於 辦 公 桌 抽 屜 或 公 文 櫃 內 並 即 加 鎖 文 書 保 密 (3) 職 務 上 不 應 知 悉 或 不 應 持 有 之 公 文 資 料, 不 得 探 悉 或 持 有 因 職 務 而 持 有 之 機 密 文 件, 應 保 存 於 辦 公 處 所, 並 隨 時 檢 查, 無 繼 續 保 存 之 必 要 者, 應 繳 還 原 發 單 位 ; 無 法 繳 回 者 應 銷 毀 之 承 辦 機 密 文 書 人 員, 發 現 承 辦 或 保 管 之 機 密 文 已 洩 漏 遺 失 或 判 斷 可 能 洩 漏 遺 失 時, 應 即 報 告 所 屬 主 管 查 明 處 理 61

63 心 得 分 享 及 期 許 不 畏 歷 練 及 改 變, 增 加 自 己 全 方 位 能 力 有 所 為 有 所 不 為, 不 重 過 程 重 結 果 工 作 上 一 份 成 就 感 應 是 大 於 一 份 薪 水 的 意 義 公 務 員 是 一 份 定 義 自 己 一 生 價 值 所 在 的 志 業 公 務 員 依 法 行 政, 更 應 本 專 業 有 積 極 的 作 為 做 一 個 快 樂 有 自 信 的 公 務 員 敬 請 指 教 62

64 主 題 : 人 事 業 務 說 明 及 員 工 權 益 主 講 人 : 人 事 室 李 青 珊 組 長 人 事 室 劉 玉 玲 組 長 63

65 64

66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主 講 人 : 人 事 室 李 青 珊 組 長 劉 玉 玲 組 長 1 目 錄 兼 課 兼 職 規 定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各 假 別 准 假 日 數 及 規 定 員 工 福 利 考 核 獎 懲 訓 練 進 修 保 險 - 給 付 標 準 心 理 及 精 神 支 持 機 制 65 2

67 目 錄 兼 課 兼 職 規 定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各 假 別 准 假 日 數 及 規 定 員 工 福 利 考 核 獎 懲 訓 練 進 修 保 險 - 給 付 標 準 心 理 及 精 神 支 持 機 制 3 兼 課 及 兼 職 規 定 66 4

68 公 務 人 員 兼 職 法 令 規 定 : 一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二 公 務 人 員 兼 任 政 府 投 資 或 轉 投 資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捐 ( 補 ) 助 財 團 法 人 及 社 團 法 人 董 監 事 職 務 規 定 5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3 條 規 定 : 公 務 員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或 投 機 事 業 但 投 資 於 非 屬 其 服 務 機 關 監 督 之 農 工 礦 交 通 或 新 聞 出 版 事 業, 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兩 合 公 司 之 有 限 責 任 股 東, 或 非 執 行 業 務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而 其 所 有 股 份 總 額 未 超 過 其 所 投 資 公 司 股 本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者, 不 在 此 限 公 務 員 非 依 法 不 得 兼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或 公 司 代 表 官 股 之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公 務 員 利 用 權 力 公 款 或 公 務 上 之 秘 密 消 息 而 圖 利 者, 依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條 處 斷 ; 其 他 法 令 有 特 別 處 罰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其 離 職 者, 亦 同 公 務 員 違 反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或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者, 應 先 予 撤 職 67 6

69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4 條 公 務 員 除 法 令 所 規 定 外, 不 得 兼 任 他 項 公 職 或 業 務 其 依 法 令 兼 職 者, 不 得 兼 薪 及 兼 領 公 費 依 法 令 或 經 指 派 兼 職 者, 於 離 去 本 職 時, 其 兼 職 亦 應 同 時 免 兼 7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3 條 相 關 函 釋, 請 見 人 事 室 網 頁 熱 門 服 務 專 區 68 8

70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兼 任 政 府 投 資 或 轉 投 資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捐 ( 補 ) 助 財 團 法 人 及 社 團 法 人 董 監 事 職 務 規 定 一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兼 任 政 府 投 資 或 轉 投 資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董 監 事 部 分 : ( 一 ) 公 務 人 員 在 職 務 上 對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有 直 接 監 督 關 係 者, 不 得 兼 任 其 董 監 事 職 務 ( 二 ) 行 政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以 科 長 或 相 當 層 級 以 上 人 員 兼 任 為 限 ; 事 業 機 構, 以 事 業 總 機 構 一 級 副 主 管 及 分 支 機 構 ( 附 屬 單 位 ) 首 長 以 上 之 主 管 人 員 兼 任 為 限 ( 三 )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專 任 聘 僱 人 員, 不 得 兼 任 政 府 投 資 或 轉 投 資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董 監 事 及 其 他 執 行 業 務 之 重 要 職 務 9 公 務 人 員 二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兼 任 財 團 社 團 法 人 董 監 事 部 分 : ( 一 ) 各 主 管 機 關 應 徹 底 檢 討 派 兼 財 團 法 人 董 監 事 情 形, 如 非 確 屬 業 務 需 要, 均 不 得 再 派 員 兼 任 ( 二 ) 行 政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以 科 長 或 相 當 層 級 以 上 人 員 兼 任 為 限 ; 事 業 機 構, 以 事 業 總 機 構 一 級 副 主 管 及 分 支 機 構 ( 附 屬 單 位 ) 首 長 以 上 之 主 管 人 員 兼 任 為 限 ( 三 )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專 任 聘 僱 人 員, 不 得 兼 任 政 府 捐 ( 補 ) 助 財 團 社 團 法 人 董 監 事 及 其 他 執 行 業 務 之 重 要 職 務 69 10

71 公 務 人 員 兼 課 法 令 規 定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局 考 字 第 0 九 五 00 六 0 五 六 四 一 號 書 函 公 務 人 員 兼 任 教 學 工 作, 應 經 服 務 機 關 許 可, 除 以 事 假 或 休 假 登 記 外, 並 得 以 加 班 補 休 方 式 辦 理, 惟 仍 應 受 每 週 兼 課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4 小 時 之 限 制 11 校 務 基 金 專 案 人 員 兼 課 及 兼 職 法 令 規 定 : 本 校 專 案 員 工 作 規 則 第 26 條 本 校 員 工 非 經 校 長 同 意, 不 得 在 校 內 外 兼 職 或 兼 課 70 12

72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 法 規 勞 動 基 準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要 點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本 校 差 勤 管 理 要 點 本 校 教 職 員 加 班 管 制 要 點 本 校 教 職 員 因 公 出 差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13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本 校 因 業 務 需 要, 得 依 工 作 需 求 實 施 加 班 輪 班 輪 值 及 延 長 工 時 得 於 加 班 後 6 個 月 內 補 休 因 故 不 能 工 作 時, 應 先 行 請 假, 核 准 後 方 可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但 遇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手 續 嚴 禁 代 人 刷 卡, 違 反 者 一 律 以 記 過 處 分 71 14

73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工 作 時 間 為 上 午 8 點 至 下 午 17 點, 彈 性 上 班 時 間 僅 有 上 午 8 點 至 8 點 30 分, 上 午 請 假 者, 應 於 下 午 1 點 前 刷 卡 到 公 8 時 31 分 上 班 應 請 假 1 小 時 (8 時 至 9 時 ) 9 時 1 分 上 班 應 請 假 2 小 時 (8 時 至 10 時 ), 餘 類 推 當 日 請 假 未 滿 1 日, 離 開 時 應 刷 退 漏 刷 卡 應 於 三 日 內 填 本 校 職 員 上 下 班 未 刷 卡 登 記 表 送 人 事 室 補 登 15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中 午 12 點 至 下 午 1 點 應 辦 公 服 勤, 加 班 時 數 累 計 於 寒 暑 假 補 休 以 時 為 單 位 請 假, 請 假 時 數 與 上 班 時 數 合 計 需 滿 8 小 時 ( 不 含 中 午 1 小 時 ), 於 8 時 10 分 上 班, 提 早 2 小 時 下 班, 請 假 時 間 應 為 15 時 至 17 時, 但 15 時 10 分 以 後 始 得 下 班 72 16

74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系 統 內 點 選 加 班 補 休 假 別, 再 點 選 補 休 情 形, 可 查 詢 個 人 補 休 紀 錄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之 加 班, 一 律 線 上 申 請 加 班, 並 以 加 班 補 休 假 別 申 請 補 休 系 統 會 按 照 加 班 日 期 先 後 自 動 扣 除 已 補 休 時 數, 但 已 逾 6 個 月 時 數 自 動 失 效 17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出 差 : 以 國 內 出 差 單 申 請, 勿 以 公 假 或 公 出 申 請 公 假 :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4 條 情 形 者 公 出 : 上 班 時 間, 短 時 間 外 出 處 理 公 務, 仍 應 刷 退, 因 處 理 公 務 未 能 於 規 定 上 下 班 時 間 刷 卡 者, 應 申 請 差 假 73 18

75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公 假 一 奉 派 參 加 政 府 召 集 之 集 會 二 參 加 政 府 舉 辦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考 試, 經 機 關 長 官 核 准 者 三 依 法 受 各 種 兵 役 召 集 四 參 加 政 府 依 法 主 辦 之 各 項 投 票 五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必 須 休 養 或 療 治, 其 期 間 在 二 年 以 內 者 六 奉 派 或 奉 准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之 訓 練 進 修, 其 期 間 在 一 年 以 內 者 但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七 奉 派 考 察 或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八 應 國 內 外 機 關 團 體 邀 請,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之 各 項 會 議 或 活 動, 或 基 於 法 定 義 務 出 席 作 證 答 辯, 經 機 關 長 官 核 准 者 九 參 加 本 機 關 舉 辦 之 活 動, 經 機 關 長 官 核 准 者 十 因 法 定 傳 染 病 經 各 級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應 強 制 隔 離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當 事 人 事 由 而 罹 病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一 依 考 試 院 訂 定 之 激 勵 法 規 規 定 給 假 者 19 各 假 別 准 假 日 數 及 規 定 74 20

76 各 假 別 准 假 日 數 及 規 定 適 用 規 定 適 用 規 定 注 意 事 項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本 校 職 員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1. 曠 職 繼 續 達 1 日 未 達 2 日 或 1 年 內 累 積 逾 2 日 未 達 5 日 者, 予 以 記 過 處 分 ; 曠 職 繼 續 達 4 日 或 1 年 內 累 積 達 10 日 者, 記 貳 大 過 處 分 並 予 以 免 職 2. 病 假 延 長 期 限 已 滿 或 請 公 傷 假 已 滿 期 限 兩 年, 仍 不 能 銷 假, 應 予 留 職 停 薪 3. 前 項 人 員 自 留 職 停 薪 之 日 起 已 逾 一 年 仍 未 痊 癒 者, 應 依 法 規 辦 理 退 休 退 職 或 資 遺 專 案 人 員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本 校 職 員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及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1. 曠 職 繼 續 達 1 日 未 達 2 日 或 一 年 內 累 積 逾 2 日 未 達 5 日 者, 予 以 記 過 處 分 2. 無 正 當 理 由 繼 續 曠 職 3 日 或 1 個 月 內 曠 職 達 6 日 者, 本 校 得 不 經 預 告 終 止 契 約 21 各 假 別 准 假 日 數 及 規 定 重 點 說 明 事 假 ( 含 家 庭 照 顧 假 ) 病 假 ( 含 生 理 假 ) 產 前 假 陪 產 假 補 休, 得 以 時 計 婚 假 喪 假 休 假,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請 娩 假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二 日 以 上 之 病 假 應 檢 具 合 法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師 證 明 書 各 項 假 別 請 參 職 員 差 假 一 覽 表 出 國 應 於 2 週 前 填 送 紙 本 出 國 申 請 表 75 22

77 員 工 福 利 23 員 工 福 利 生 日 禮 券 :1,200 元 教 師 節 禮 券 :300 元 資 深 行 政 人 員 禮 券 :2,000 元 (10 年 ) 3,000 元 (20 年 )4,000 元 (30 年 )5,000 元 (40 年 ) 托 育 服 務 : 本 校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提 供 本 校 同 仁 子 女 優 先 入 學 76 24

78 員 工 福 利 社 團 活 動 : 一 年 補 助 5000 元 本 校 設 有 網 球 桌 球 羽 球 休 閒 登 山 有 氧 運 動 樂 活 自 行 車 太 極 拳 福 智 中 華 花 藝 明 心 讀 書 會 等 社 團 文 康 活 動 : 每 年 辦 理 新 春 團 拜 及 健 行 桌 球 躲 避 球 帶 式 橄 欖 球 全 校 運 動 會 等 體 育 活 動 與 民 間 業 者 簽 訂 優 惠 措 施 : 提 供 優 質 又 優 惠 的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店 家, 同 仁 可 至 人 事 室 網 頁 / 熱 門 服 務 / 員 工 生 活 服 務 區, 查 詢 參 考 擇 用 25 員 工 福 利 本 校 特 約 醫 院 診 所 : 與 鄰 近 醫 療 院 所 簽 訂 契 約 期 限 內 提 供 教 職 員 工 就 醫 診 療 優 惠 與 保 健 諮 詢 ( 如 中 醫 耳 鼻 喉 科 皮 膚 科 牙 科 眼 科 婦 產 科 身 心 醫 學 科 ) 健 康 檢 查 服 務 : 1. 提 供 本 校 年 滿 40 歲 以 上 公 務 人 員,2 年 1 次 之 政 府 健 康 檢 查 方 案 2. 配 合 學 務 處 每 學 年 度 辦 理 之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針 對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提 供 教 職 員 工 團 體 特 優 價 77 26

79 考 核 獎 懲 27 考 核 獎 懲 適 用 規 定 進 用 類 別 適 用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1.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2.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3.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要 點 專 案 人 員 1. 勞 動 基 準 法 2. 本 校 進 用 契 僱 人 員 及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要 點 3. 本 校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本 校 職 員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本 校 績 優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教 師 及 職 員 選 拔 要 點 78 28

80 考 核 獎 懲 平 時 考 核 進 用 類 別 公 務 人 員 專 案 人 員 考 核 時 間 每 年 4 月 8 月 每 年 7 月 考 核 項 目 工 作 知 能 及 公 文 績 效 創 新 研 究 及 簡 化 流 程 服 務 態 度 品 德 操 守 領 導 協 調 能 力 ( 主 管 )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等 計 6 項 工 作 操 行 學 識 才 能 考 核 紀 錄 等 級 分 A B C D E, 考 列 D 或 E 者, 主 管 應 與 受 考 人 面 談 分 A B C D E 平 時 獎 懲 獎 勵 分 嘉 獎 記 功 記 大 功, 懲 處 分 申 誡 記 過 記 大 過 29 考 核 獎 懲 另 予 考 績 ( 考 評 )& 年 終 考 績 ( 核 ) 進 用 類 別 公 務 人 員 專 案 人 員 辦 理 時 間 每 年 12 月 辦 理 每 年 12 月 辦 理 考 核 項 目 1. 工 作 50% 2. 操 行 20% 3. 學 識 15% 4. 才 能 15% 1. 工 作 (50 分 ): 時 效 (20 分 ) 負 責 (20 分 ) 勤 勉 (10 分 ) 2. 操 行 (20 分 ): 配 合 度 (10 分 ) 言 行 (10 分 ) 3. 學 識 才 能 (30 分 ): 表 達 (10 分 ) 學 識 (10 分 ) 教 育 訓 練 (10 分 ) 考 核 等 第 甲 等..80 分 以 上, 晉 本 俸 1 級 給 與 1 個 月 俸 給, 年 功 俸 最 高 俸 級, 給 2 個 月 俸 給 乙 等..70 分 上 不 滿 80 分, 晉 本 俸 1 級 給 與 半 個 月 俸 給, 年 功 俸 最 高 俸 級, 給 1.5 個 月 俸 給 丙 等..60 分 上 不 滿 70 分, 留 原 俸 級 丁 等.. 不 滿 60 分, 免 職 另 予 考 績 依 上 開 等 第 結 果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但 不 晉 級 79 壹 等..80 分 以 上, 續 聘 1 年 並 晉 薪 1 級 貳 等..70 分 至 79 分, 續 聘 1 年 不 予 晉 級 連 續 2 年 考 列 貳 等 不 予 續 聘 參 等..70 分 以 下, 不 予 續 聘 另 予 考 評 考 列 壹 等 或 貳 等, 得 予 續 聘 不 晉 級, 考 列 參 等 不 予 續 聘 30

81 考 核 獎 懲 注 意 事 項 公 務 人 員 1. 獎 懲 抵 銷 後 累 積 達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曠 職 1 日 或 累 積 達 2 日 事 病 假 合 計 超 過 14 日 者,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2. 延 長 病 假 6 個 月 以 上 得 考 列 丙 等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1. 年 度 考 核 內 請 事 病 假 合 計 14 日 以 上, 但 特 殊 原 因 且 表 現 優 異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不 在 此 限 2. 延 長 病 假 3 個 月 以 上 或 獎 懲 抵 銷 後 仍 累 積 記 過 處 分 初 評 不 得 考 列 壹 等 31 考 核 獎 懲 本 校 績 優 職 員 選 拔 在 本 校 連 續 服 務 滿 三 年 以 上, 最 近 三 年 年 終 考 績 均 列 甲 等 或 年 終 考 評 均 列 壹 等, 且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事 蹟 之 一 者, 得 選 拔 為 本 校 績 優 職 員 1. 辦 理 重 要 工 作, 規 劃 周 密, 克 服 困 難,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並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2. 對 經 辦 業 務, 認 真 負 責 積 極 創 新, 表 現 優 異, 提 出 有 關 論 著 或 具 體 改 進 辦 法, 經 採 行 確 具 成 效 者 3. 奉 公 守 法, 廉 潔 自 持, 且 工 作 表 現 優 異,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4. 對 儀 器 設 備 之 維 護 改 良, 能 減 少 損 害, 節 省 公 帑, 並 能 提 高 教 學 與 研 究 效 率 者 5. 對 校 務 設 施,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經 採 行 成 效 卓 著 者 6. 適 時 消 弭 意 外 事 件 或 重 大 變 故 之 發 生, 或 已 發 生 能 處 置 得 宜, 免 遭 嚴 重 損 失 者 7. 執 行 職 務, 聞 聲 救 苦, 發 揮 主 動 積 極 精 神, 克 服 困 難,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8. 其 他 在 工 作 品 德 學 術 等 方 面, 有 具 體 特 殊 事 蹟, 足 為 全 校 同 仁 之 楷 模 者 80 32

82 考 核 獎 懲 年 終 獎 金 任 職 至 年 終 滿 1 年 以 上 者, 給 與 1.5 個 年 終 獎 金 任 職 至 年 終 未 滿 1 年 者, 依 在 職 期 間 比 例 計 算 33 訓 練 進 修 81 34

83 訓 練 進 修 進 修 學 位 公 餘 時 間 進 修.. 服 務 滿 1 年 以 上, 大 學 學 位 每 學 期 補 助 1 萬 元 ; 碩 士 學 位 補 助 6000 元 進 修 本 校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補 助 2 萬 元, 碩 士 學 位 至 多 補 助 2 學 年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服 務 滿 2 年 以 上, 不 予 補 助, 每 週 最 高 給 與 8 小 時 公 假 年 資 計 至 學 期 開 始 前 1 月 止 以 上 僅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35 訓 練 進 修 在 職 訓 練 人 事 室 每 年 將 訓 練 需 求 調 查 表 行 文 各 單 位, 調 查 各 單 位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需 求, 彙 整 簽 辦 後 於 暑 假 期 間 或 學 期 中 辦 理 各 類 教 育 研 習 活 動 教 育 訓 練 相 關 課 程 資 訊 ( 如 新 進 人 員 及 行 政 人 員 行 政 知 能 ), 置 於 人 事 室 / 熱 門 服 務 / 終 身 學 習 / 教 育 訓 練 教 材 區, 供 同 仁 隨 時 下 載 研 讀 82 36

84 訓 練 進 修 終 身 學 習 進 用 類 別 公 務 人 員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指 定 課 程 每 人 需 參 加 性 別 主 流 化 與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課 程 2 小 時 以 上 ( 實 體 及 數 位 皆 可 ) 學 習 時 數 至 8 月 底 以 前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為 40 小 時, 其 中 數 位 學 習 不 得 低 於 5 小 時, 業 務 相 關 之 學 習 時 數 不 得 低 於 20 小 時 至 10 月 底 以 前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為 40 小 時 未 達 前 項 各 訓 練 時 數 標 準 者, 列 入 年 終 考 績 ( 評 ) 之 參 考 依 據 37 保 險 - 給 付 標 準 83 38

85 公 務 人 員 生 活 津 貼 支 給 標 準 給 付 項 目 結 婚 補 助 生 育 補 助 2 個 月 薪 俸 額 2 個 月 薪 俸 額 給 付 內 容 本 人 符 合 公 保 規 定 支 領 生 育 給 付 者 不 得 申 請 配 偶 如 為 公 務 人 員 可 申 請 差 額 部 分 喪 葬 補 助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5 個 月 薪 俸 額 3 個 月 薪 俸 額 子 女 死 亡 子 女 在 臺 澎 金 馬 地 區 居 住, 就 讀 政 府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大 專 以 下 小 學 以 上 學 校 肄 業 正 式 生, 可 按 規 定 申 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39 公 保 支 給 標 準 給 付 項 目 生 育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死 亡 眷 屬 喪 葬 津 貼 給 付 內 容 2 個 月 薪 俸 額 依 6 個 月 保 險 薪 俸 平 均 數 計 算 依 6 個 月 保 險 薪 俸 平 均 數 60% 計 算 依 10 年 投 保 年 資 保 險 薪 俸 平 均 計 算 因 公 :36 個 月 非 因 公 :30 個 月 2 個 月 薪 俸 額 依 6 個 月 保 險 薪 俸 平 均 數 計 算 給 與 父 母 及 配 偶 給 與 3 個 月 子 女 未 滿 12 歲 給 與 1 個 月, 年 滿 12 歲 未 滿 25 歲 給 與 2 個 月 84 40

86 公 保 支 給 標 準 給 付 項 目 給 付 內 容 殘 廢 全 殘 廢 : 因 公 :36 個 月 (6 個 月 保 險 薪 半 殘 廢 : 因 公 :18 個 月 俸 平 均 數 計 算 ) 養 老 給 付 (10 年 投 保 年 資 保 險 薪 俸 平 均 計 算 ) 非 因 公 :30 個 月 非 因 公 :15 個 月 部 份 殘 廢 : 因 公 :8 個 月 非 因 公 : 6 個 月 一 次 養 老 給 付 每 滿 1 年 給 與 1.2 個 保 險 俸 額, 最 高 以 42 個 月, 辦 理 優 存 者 最 高 以 36 個 月 為 限 養 老 年 金 給 付 每 滿 1 年 在 給 付 率 0.75% 至 1.3% 間 核 給, 最 高 以 35 年 總 給 付 率 最 高 以 45.5% 俟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法 律 修 正 通 過 後 施 行 41 勞 保 給 付 標 準 給 付 項 目 傷 病 給 付 普 通 傷 病 職 業 傷 病 失 能 給 付 給 付 內 容 普 通 傷 害 或 普 通 疾 病, 不 能 工 作 之 第 4 日 起 給 付,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的 50%, 給 付 6 個 月 ; 投 保 年 資 滿 1 年 再 加 發 6 個 月 因 執 行 職 務 致 傷 害 或 職 業 病, 不 能 工 作 之 第 4 日 起, 第 1 年 內 給 付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的 70%; 第 2 年 起, 給 付 投 保 薪 資 的 50% 治 療 後 仍 不 能 期 待 治 療 效 果, 經 醫 院 診 斷 為 永 久 失 能, 並 符 合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規 定 ( 共 分 12 類 15 級 220 項 ), 給 付 平 均 日 投 保 薪 資 的 30 日 ~1200 日 ; 如 因 職 業 傷 病 可 依 給 付 標 準 增 給 50% 85 42

87 勞 保 給 付 標 準 給 付 項 目 老 年 給 付 ( 最 高 60 個 月 之 月 投 保 薪 資 平 均 計 算 ) 生 育 給 付 (6 個 月 投 保 薪 資 平 均 計 算 ) 年 金 給 付 一 次 給 付 本 人 給 付 內 容 下 列 擇 優 發 給 保 險 年 資 每 滿 1 年 按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0.775% 計 算 並 加 計 3000 元 保 險 年 資 每 滿 1 年 按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1.55% 計 算 保 險 年 資 每 滿 1 年, 給 付 1 個 月 ; 超 過 十 五 年, 每 滿 1 年, 給 付 2 個 月 滿 半 年 以 1 年 計 最 高 45 個 月 生 育 補 助 費 60 日 43 勞 保 給 付 標 準 給 付 項 目 給 付 內 容 死 亡 給 付 本 人 眷 屬 喪 葬 津 貼 5 個 月 遺 屬 年 金 老 年 年 金 給 付 期 老 年 年 金 給 付 標 準 計 算 後 金 額 之 半 數 發 給 遺 屬 年 金 保 險 有 效 期 保 險 年 資 每 滿 1 年 按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1.55% 計 算 職 業 死 亡 另 1 次 發 給 10 個 月 遺 屬 津 年 資 未 滿 1 年, 給 付 10 個 月 ; 貼 ( 一 滿 1 年 未 滿 1 年, 給 付 20 個 次 支 領 ) 月 ; 滿 2 年, 給 付 30 個 月 職 業 致 死 不 論 年 資, 一 律 給 付 40 個 月 父 母 配 偶 3 個 月 子 女 年 滿 12 歲 2.5 個 月 未 滿 12 歲 1.5 個 月 86 44

88 心 理 及 精 神 支 持 機 制

89 心 理 及 精 神 支 持 機 制 本 校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目 的 1. 發 現 並 協 助 公 務 同 仁 解 決 可 能 影 響 工 作 效 能 之 相 關 問 題, 使 其 能 以 健 康 的 身 心 投 入 工 作, 提 昇 其 工 作 士 氣 及 服 務 效 能 2. 提 供 多 樣 化 的 協 助 性 措 施, 建 立 樂 活 關 懷 的 工 作 環 境, 更 以 預 防 性 的 觀 念 創 造 一 個 有 效 率 與 活 力 的 工 作 文 化, 提 昇 組 織 績 效 與 競 爭 力 47 心 理 及 精 神 支 持 機 制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服 務 項 目 服 務 內 容 諮 詢 專 線 心 理 諮 詢 包 括 壓 力 調 適 人 際 關 係 情 緒 管 理 生 涯 各 階 段 重 大 危 機 之 因 應 與 管 理 等 心 理 諮 詢 服 務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中 心 : 服 務 專 線 :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早 上 9 點 至 下 午 5 點 法 律 諮 詢 包 括 買 賣 房 屋 或 汽 ( 機 ) 車 糾 紛 購 屋 或 租 屋 契 約 民 刑 法 解 釋 民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等 法 律 問 題 諮 詢 服 務 88 張 雯 峰 律 師 : 服 務 專 線 (05) 蔡 碧 仲 律 師 : 服 務 專 線 :(05) ,

90 心 理 及 精 神 支 持 機 制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理 財 諮 詢 醫 療 諮 詢 理 財 保 險 規 劃 及 購 屋 節 稅 等 諮 詢 服 務 包 括 飲 食 營 養 運 動 保 健 用 藥 安 全 健 康 檢 查 評 估 建 議 各 項 衛 教 等 諮 詢 服 務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派 駐 本 校 駐 點 服 務 理 財 專 員 何 曉 貞 專 員 : 服 務 專 線 : (05) #205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2 時 至 3 時 30 分 於 行 政 大 樓 4 樓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社 區 護 理 室 服 務 專 線 : #6160~6163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社 區 健 康 組 服 務 專 線 : # ~ 謝 謝 聆 聽 ~ 89 50

91 90

92 附 錄 91

93 92

94 93

95 94

96 95

97 96

98 97

99 98

100 99

101 / / 100

102 (3) (4) 101

103 (1) / / / ( 102

104 (2) / (3) 103

105 (4) 104

106 105

107 106

108 107

109 108

110 109

111 / / / 110

112 111

113 112

114 113

115 114

116 115

117 116

118 117

119 118

120 119

121 附 錄 1 行 政 機 關 公 文 製 作 表 解 行 政 機 關 公 文 製 作 表 解 基 本 要 求 : 簡 淺 明 確 1. 正 確 2. 清 晰 3. 簡 明 4. 迅 速 5. 整 潔 6. 一 致 7. 完 整 一 公 文 類 別 與 結 構 ( 一 ) 公 文 類 別 1. 令 : (1) 公 布 法 律 發 布 法 規 命 令 解 釋 性 規 定 與 裁 量 基 準 之 行 政 規 則 : 可 不 分 段 (2) 發 布 法 規 命 令 及 人 事 命 令 : 格 式 由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3) 蓋 用 機 關 印 信 2. 呈 : 限 對 總 統 使 用 3. 咨 : 總 統 與 立 法 院 監 察 院 間 使 用 4. 函 : (1) 上 級 機 關 對 下 級 機 關 (2) 下 級 機 關 對 上 級 機 關 (3) 同 級 或 不 隸 屬 機 關 (4) 民 眾 與 機 關 間 5. 公 告 : (1) 向 公 眾 或 特 定 對 象 宣 布 (2) 張 貼 公 布 欄 ( 蓋 機 關 印 信 ) (3) 利 用 報 刊 等 傳 播 (4) 得 用 表 格 處 理 (5) 登 報 公 告 免 署 職 稱 姓 名 6. 其 他 公 文 : 書 函 開 會 ( 會 勘 ) 通 知 單 公 務 電 話 紀 錄 手 令 或 手 諭 簽 報 告 箋 函 或 便 簽 聘 書 證 明 書 證 書 或 執 照 契 約 書 提 案 紀 錄 節 略 說 帖 定 型 化 表 單 ( 二 ) 公 文 結 構 : 1. 主 旨 : (1) 全 文 精 要 說 明 目 的 與 期 望 (2) 力 求 具 體 扼 要 (3) 不 分 段 一 項 完 成 (4) 能 用 主 旨 1 段 完 成 的 勿 分 割 為 2 段 3 段 (5) 定 有 辦 理 或 復 文 期 限 的 須 敘 明 2. 說 明 : (1) 敘 述 事 實 來 源 經 過 或 理 由 勿 重 複 期 望 語 ( 如 請 核 示 請 查 照 等 ) (2) 只 摘 述 來 文 要 點 (3) 提 出 處 理 方 法 分 析 ( 簽 ) (4) 公 告 用 改 為 依 據 指 出 法 條 或 機 關 名 稱 (5) 須 列 明 副 本 收 受 者 的 作 為 附 件 名 稱 份 數 3. 辦 法 : (1) 提 出 具 體 要 求 或 處 理 意 見 勿 重 複 期 望 語 (2) 視 內 容 改 稱 建 議 請 求 擬 辦 公 告 事 項 核 示 事 項 (3) 公 告 改 為 公 告 事 項 或 說 明 (4)3 段 式 內 容 截 然 劃 分 避 免 重 複 ( 三 ) 注 意 事 項 : 一 文 一 事 一 項 一 意 條 列 次 序 : 採 一 字 ( 符 號 ) 一 碼 為 原 則 二 公 文 用 語 與 用 字 ( 一 ) 稱 謂 用 : 1. 上 級 對 下 級 稱 貴 2. 下 級 對 上 級 稱 鈞 鈞 長 大 ( 無 隸 屬 ) 3. 機 關 或 首 長 對 屬 員 稱 臺 端 4. 間 接 對 機 關 團 體 稱 全 銜 或 簡 銜 必 要 時 稱 該 5. 間 接 對 機 關 職 員 稱 職 銜 6. 機 關 對 人 民 稱 先 生 女 士 或 通 稱 臺 端 君 7. 平 行 稱 貴 8. 自 稱 稱 本 9. 行 文 數 機 關 或 單 位 時, 如 於 文 內 同 時 提 及 通 稱 貴 機 關 或 貴 單 位 ( 二 ) 期 望 用 : 視 需 要 酌 用 希 請 查 照 照 辦 辦 理 見 復 核 示 鑒 核 請 轉 行 照 辦 轉 行 轉 告 ( 三 ) 統 一 用 字 ( 語 ): 公 布 身 分 占 有 徵 稅 帳 目 牴 觸 計 畫 策 劃 雇 員 僱 用 聲 請 ( 對 法 院 ) 申 請 ( 對 機 關 ) 關 於 紀 錄 記 錄 領 事 館 蒐 集 儘 量 貫 徹 澈 底 設 機 關 置 人 員 第 九 十 八 條 第 一 百 條 第 一 百 十 八 條 制 定 ( 法 律 ) 訂 定 ( 命 令 ) ( 四 ) 注 意 事 項 : 1. 使 用 標 點 符 號 2. 避 免 艱 深 費 解 無 意 義 模 稜 兩 可 3. 肯 定 堅 定 互 相 尊 重 4. 阿 拉 伯 字 註 明 承 辦 月 日 時 分 5. 法 條 條 文 序 數 不 用 大 寫 6. 司 法 審 判 文 書 另 訂 實 施 公 文 改 革 目 的 發 揮 溝 通 意 見 功 能 普 遍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122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附 錄 2 法 律 統 一 用 字 表 中 華 民 國 62 年 3 月 13 日 立 法 院 ( 第 1 屆 ) 第 51 會 期 第 5 次 會 議 及 第 78 會 期 第 17 次 會 議 認 可 用 字 舉 例 統 一 用 字 曾 見 用 字 說 明 公 布 分 布 頒 布 布 佈 徵 兵 徵 稅 稽 徵 徵 征 部 分 身 分 分 份 帳 帳 目 帳 戶 帳 賬 韭 菜 韭 韮 礦 礦 物 礦 藏 礦 鑛 釐 訂 釐 定 釐 厘 使 館 領 館 圖 書 館 館 舘 穀 穀 物 穀 谷 行 蹤 失 蹤 蹤 踪 妨 礙 障 礙 阻 礙 礙 碍 賸 餘 賸 剩 占 占 有 獨 占 占 佔 牴 觸 牴 抵 雇 員 雇 主 雇 工 雇 僱 名 詞 用 雇 僱 僱 用 聘 僱 僱 雇 動 詞 用 僱 贓 物 贓 臟 黏 貼 黏 粘 計 畫 畫 劃 名 詞 用 畫 策 劃 規 劃 擘 劃 劃 畫 動 詞 用 劃 蒐 集 蒐 搜

123 菸 葉 菸 酒 菸 煙 儘 先 儘 量 儘 盡 麻 類 亞 麻 麻 蔴 電 表 水 表 表 錶 擦 刮 刮 括 拆 除 拆 撤 磷 硫 化 磷 磷 燐 貫 徹 徹 澈 澈 底 澈 徹 祗 祗 只 副 詞 並 並 并 連 接 詞 聲 請 聲 申 對 法 院 用 聲 請 申 請 申 聲 關 於 對 於 於 于 給 與 與 予 給 與 實 物 給 予 授 予 予 與 對 行 政 機 關 用 申 請 給 予 名 位 榮 譽 等 抽 象 事 物 紀 錄 紀 記 名 詞 用 紀 錄 記 錄 記 紀 動 詞 用 記 錄 事 蹟 史 蹟 遺 蹟 蹟 跡 蹤 跡 跡 蹟 糧 食 糧 粮 覆 核 覆 複 復 查 復 複 複 驗 複 復

124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附 錄 3 法 律 統 一 用 語 表 中 華 民 國 62 年 3 月 13 日 立 法 院 ( 第 1 屆 ) 第 51 會 期 第 5 次 會 議 認 可 統 一 用 語 說 明 設 機 關 置 人 員 如 : 教 育 部 組 織 法 第 五 條 : 教 育 部 設 文 化 局, 如 : 司 法 院 組 織 法 第 九 條 : 司 法 院 置 秘 書 長 一 人, 特 任... 第 九 十 八 條 不 寫 為 : 第 九 八 條 第 一 百 條 不 寫 為 : 第 一 00 條 第 一 百 十 八 條 不 寫 為 :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條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不 寫 為 : 自 公 佈 之 日 施 行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自 由 刑 之 處 分, 用 處, 不 用 科 科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處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準 用 第 條 之 規 定 罰 金 用 科 不 用 處, 且 不 寫 為 : 科 五 千 元 以 下 之 罰 金 罰 鍰 用 處 不 用 科, 且 不 寫 為 : 處 五 千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法 律 條 文 中, 引 用 本 法 其 他 條 文 時, 不 寫 本 法 第 條 而 逕 書 第 條 如 : 違 反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者, 科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二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法 律 條 文 中, 引 用 本 條 其 他 各 項 規 定 時, 不 寫 本 條 第 項, 而 逕 書 第 項 如 刑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依 第 一 項 宣 告 褫 奪 公 權 者, 自 裁 判 確 定 時 發 生 效 力 制 定 與 訂 定 法 律 之 創 制, 用 制 定 ; 行 政 命 令 之 制 作, 用 訂 定

125 統 一 用 語 說 明 製 定 製 作 書 表 證 照 冊 據 等, 公 文 書 之 製 成 用 製 定 或 製 作, 即 用 製 不 用 制 一 二 三 四 五 法 律 條 文 中 之 序 數 不 用 大 寫, 即 不 寫 為 壹 貳 參 六 七 八 九 十 肆 伍 陸 柒 捌 玖 佰 仟 百 千 零 萬 法 律 條 文 中 之 數 字 零 萬 不 寫 為 : 0 万

126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附 錄 4 標 點 符 號 用 法 表 符 號 名 稱 用 法 舉 例 句 號, 逗 號 用 在 一 個 意 義 完 整 文 句 的 後 面 用 在 文 句 中 要 讀 斷 的 地 方 公 告 商 店 負 責 人 張 三 營 業 地 址 變 更 本 工 程 起 點 為 仁 愛 路, 終 點 為 頓 號 用 在 連 用 的 單 字 詞 語 短 句 的 中 間 1 建 什 田 旱 等 地 目 2 河 川 地 耕 地 特 種 林 地 等 3 不 求 報 償 沒 有 保 留 不 計 任 何 代 價 ; 分 號 用 在 下 列 文 句 的 中 間 : 1 並 列 的 短 句 2 聯 立 的 復 句 1 知 照 改 為 查 照 ; 遵 辦 改 為 照 辦 ; 遵 照 具 報 改 為 辦 理 見 復 2 出 國 人 員 於 返 國 後 1 個 月 內 撰 寫 報 告, 向 部 報 備 ; 否 則 限 制 申 請 出 國 : 冒 號 用 在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文 句 後 面 : 1 下 文 有 列 舉 的 人 事 物 時 2 下 文 是 引 語 時 3 標 題 4 稱 呼 1 使 用 電 話 範 圍 如 次 :(1) (2) 2 接 行 政 院 函 : 3 主 旨 : 4 部 長 :? 問 號! 驚 歎 號 用 在 發 問 或 懷 疑 文 句 的 後 面 用 在 表 示 感 嘆 命 令 請 求 勸 勉 等 文 句 的 後 面 1 本 要 點 何 時 開 始 正 式 實 施 為 宜? 2 此 項 計 畫 的 可 行 性 如 何? 1 又 怎 能 達 成 這 一 為 民 造 福 的 要 求! 2 來 努 力 創 造 我 們 共 同 的 事 業 共 同 的 榮 譽!

127 附 錄 4 標 點 符 號 用 法 表 符 號 名 稱 用 法 舉 例 引 號 用 在 下 列 文 句 的 後 面,( 先 用 單 引, 後 用 雙 引 ): 1 引 用 他 人 的 詞 句 2 特 別 著 重 的 詞 句 1 總 統 說 : 天 下 只 有 能 負 責 的 人, 才 能 有 擔 當 2 所 謂 效 率 觀 念 已 經 為 我 們 所 接 納 破 折 號 表 示 下 文 語 意 有 轉 折 或 下 文 對 上 文 的 註 釋 1 各 級 人 員 一 律 停 止 休 假 - 即 使 已 奉 准 有 案 的, 也 一 律 撤 銷 2 政 府 就 好 比 是 一 部 機 器 - 一 部 為 民 服 務 的 機 器 刪 節 號 用 在 文 句 有 省 略 或 表 示 文 意 未 完 的 地 方 憲 法 第 58 條 規 定, 應 將 提 出 立 法 院 的 法 律 案 預 算 案 提 出 於 行 政 院 會 議 () 夾 註 號 在 文 句 內 要 補 充 意 思 或 註 釋 時 用 的 1 公 文 結 構, 採 用 主 旨 說 明 辦 法 ( 簽 為 擬 辦 )3 段 式 2 臺 灣 光 復 節 (10 月 25 日 ) 應 舉 行 慶 祝 儀 式

128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附 錄 5: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數 字 使 用 原 則 一 為 使 各 機 關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之 數 字 使 用 有 一 致 之 規 範 可 循, 特 訂 定 本 原 則 二 數 字 用 語 具 一 般 數 字 意 義 ( 如 代 碼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編 號 發 文 字 號 日 期 時 間 序 數 電 話 傳 真 郵 遞 區 號 門 牌 號 碼 等 ) 統 計 意 義 ( 如 計 量 單 位 統 計 數 據 等 ) 者, 或 以 阿 拉 伯 數 字 表 示 較 清 楚 者, 使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三 數 字 用 語 屬 描 述 性 用 語 專 有 名 詞 ( 如 地 名 書 名 人 名 店 名 頭 銜 等 ) 慣 用 語 者, 或 以 中 文 數 字 表 示 較 妥 適 者, 使 用 中 文 數 字 四 數 字 用 語 屬 法 規 條 項 款 目 編 章 節 款 目 之 統 計 數 據 者, 以 及 引 敘 或 摘 述 法 規 條 文 內 容 時, 使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 但 屬 法 規 制 訂 修 正 及 廢 止 案 之 法 制 作 業 者, 應 依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法 律 統 一 用 語 表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29 附 錄 5 公 文 書 橫 附 式 錄 書 6 寫 公 數 文 字 作 使 法 用 舉 原 例 則 數 字 用 法 舉 例 一 覽 表 阿 拉 伯 數 字 / 中 文 數 字 用 語 類 別 代 號 ( 碼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編 號 發 文 字 號 用 法 舉 例 ISBN M 附 表 ( 件 )1 院 臺 秘 字 第 號 臺 79 內 字 第 號 序 數 第 4 屆 第 6 會 期 第 1 階 段 第 1 優 先 第 2 次 第 3 名 第 4 季 第 5 會 議 室 第 6 次 會 議 紀 錄 第 7 組 阿 拉 伯 數 字 日 期 時 間 民 國 93 年 7 月 8 日 93 年 度 21 世 紀 公 元 2000 年 7 時 50 分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520 就 職 典 禮 72 水 災 921 大 地 震 911 恐 怖 事 件 228 事 件 38 婦 女 節 延 後 3 週 辦 理 電 話 傳 真 (02) 郵 遞 區 號 門 牌 號 碼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忠 孝 東 路 1 段 2 號 3 樓 304 室 計 量 單 位 150 公 分 35 公 斤 30 度 2 萬 元 5 角 35 立 方 公 尺 7.36 公 頃 統 計 數 據 ( 如 百 分 比 金 額 人 數 比 數 等 ) 80% 3.59% 6 億 3,944 萬 2,789 元 1 萬 500 元 639,442,789 人 1:

130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阿 拉 伯 數 字 / 中 文 數 字 中 文 數 字 用 語 類 別 描 述 性 用 語 用 法 舉 例 一 律 一 致 性 再 一 次 一 再 強 調 一 流 大 學 前 一 年 一 分 子 三 大 面 向 四 大 施 政 主 軸 一 次 補 助 一 個 多 元 族 群 的 社 會 每 一 位 同 仁 一 支 部 隊 一 套 規 範 不 二 法 門 三 生 有 幸 新 十 大 建 設 國 土 三 法 組 織 四 法 零 歲 教 育 核 四 廠 第 一 線 上 第 二 專 長 第 三 部 門 公 正 第 三 人 第 一 夫 人 三 級 制 政 府 國 小 三 年 級 專 有 名 詞 ( 如 地 名 書 名 人 名 店 名 頭 銜 等 ) 九 九 峰 三 國 演 義 李 四 五 南 書 局 恩 史 瓦 第 三 世 慣 用 語 ( 如 星 期 比 例 概 數 約 數 ) 星 期 一 週 一 正 月 初 五 十 分 之 一 三 讀 三 軍 部 隊 約 三 四 天 二 三 百 架 次 幾 十 萬 分 之 一 七 千 餘 人 二 百 多 人 法 規 條 項 款 目 編 章 節 款 目 之 統 計 數 據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共 分 15 編 415 條 條 文 阿 拉 伯 數 字 法 規 內 容 之 引 敘 或 摘 述 依 兒 童 福 利 法 第 44 條 規 定 : 違 反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1 千 元 以 上 3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兒 童 出 生 後 10 日 內, 接 生 人 如 未 將 出 生 之 相 關 資 料 通 報 戶 政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依 兒 童 福 利 法 第 44 條 規 定, 可 處 1 千 元 以 上 3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131 附 錄 5 公 文 書 橫 附 式 錄 書 6 寫 公 數 文 字 作 使 法 用 舉 原 例 則 阿 拉 伯 數 字 / 中 文 數 字 中 文 數 字 用 語 類 別 法 規 制 訂 修 正 及 廢 止 案 之 法 制 作 業 公 文 書 ( 如 令 函 法 規 草 案 總 說 明 條 文 對 照 表 等 ) 用 法 舉 例 行 政 院 令 : 修 正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第 一 百 十 一 條 條 文 行 政 院 函 : 修 正 事 務 管 理 手 冊 財 產 管 理 第 五 十 點 第 五 十 一 點 第 五 十 二 點,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生 效...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 爰 擬 具 法 草 案, 計 五 十 一 條 關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之 說 明 欄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六 條 之 說 明 : 一 關 稅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計 算 關 稅 完 稅 價 格 附 加 比 例 已 減 低 為 百 分 之 五, 本 條 第 一 項 爰 予 配 合 修 正

132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62 附 錄 6 公 文 作 法 舉 例 發 布 令 作 法 舉 例 裝 訂 線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行 政 院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修 正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申 請 設 置 辦 法 第 十 條 附 修 正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申 請 設 置 辦 法 第 十 條 院 長 ( 首 長 職 銜 簽 字 章 ) 印 信 位 置 ( 限 : 令 公 告 使 用 ) 131

133 裝 訂 線 受 文 者 : 函 稿 蓋 章 戳 參 考 範 例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附 錄 6 公 文 作 法 舉 例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行 政 院 函 ( 稿 )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主 旨 : 為 杜 流 弊, 節 省 公 帑, 各 項 營 繕 工 程, 應 依 法 公 開 招 標, 並 不 得 變 更 原 設 計 及 追 加 預 算, 請 轉 知 所 屬 照 辦 說 明 : 一 依 本 院 00 年 00 月 00 日 第 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據 查 目 前 各 級 機 關 學 校 對 營 繕 工 程 仍 有 未 按 規 定 公 開 招 標 之 情 事, 或 施 工 期 間 變 更 原 設 計, 以 及 一 再 請 求 追 加 預 算, 致 弊 端 叢 生, 浪 費 公 帑 辦 法 : 一 各 機 關 學 校 對 營 繕 工 程 應 依 法 公 開 招 標, 並 按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二 各 單 位 之 工 程 應 將 施 工 圖 設 計 圖 契 約 書 結 構 圖 會 議 紀 錄 等 工 程 資 料, 報 請 上 級 單 位 審 核, 非 經 核 准, 不 得 變 更 原 設 計 及 追 加 預 算 正 本 : 臺 灣 省 政 府 福 建 省 政 府 臺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副 本 : 抄 本 : 院 長 會 辦 單 位 承 辦 單 位 會 辦 單 位 決 行 註 記 : 簽 署 原 則 由 上 而 下, 由 左 而 右 簽 打 字 校 對 監 印 發 文 說 明 : 有 關 檔 號 保 存 年 限 收 文 日 期 收 文 字 號 承 辦 單 位 簽 名 批 示 會 辦 單 位 繕 打 校 對 監 印 電 子 公 文 交 換 機 制 及 其 他 安 全 控 管 等 項 目, 由 各 機 關 於 空 白 處 自 行 規 定 填 寫 位 置 條 碼 位 置 流 水 號 位 置

134 裝 訂 線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公 文 用 印 及 蓋 章 戳 參 考 範 例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000 號 受 文 者 : 臺 北 市 政 府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行 政 院 函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主 旨 : 為 杜 流 弊, 節 省 公 帑, 各 項 營 繕 工 程, 應 依 法 公 開 招 標, 並 不 得 變 更 原 設 計 及 追 加 預 算, 請 轉 知 所 屬 照 辦 說 明 : 一 依 本 院 00 年 00 月 00 日 第 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據 查 目 前 各 級 機 關 學 校 對 營 繕 工 程 仍 有 未 按 規 定 公 開 招 標 之 情 事, 或 施 工 期 間 變 更 原 設 計, 以 及 一 再 請 求 追 加 預 算, 致 弊 端 叢 生, 浪 費 公 帑 辦 法 : 一 各 機 關 學 校 對 營 繕 工 程 應 依 法 公 開 招 標, 並 按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二 各 單 位 之 工 程 應 將 施 工 圖 設 計 圖 契 約 書 結 構 圖 會 議 紀 錄 等 工 程 資 料, 報 請 上 級 單 位 審 核, 非 經 核 准, 不 得 變 更 原 設 計 及 追 加 預 算 正 本 : 臺 灣 省 政 府 福 建 省 政 府 臺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副 本 : 院 長 會 辦 單 位 承 辦 單 位 會 辦 單 位 決 行 科 員 0900 科 員 1400 副 秘 書 長 局 長 註 記 : 簽 署 原 則 由 上 而 下, 由 左 而 右 簽 秘 書 長 副 市 長 市 長 印 信 位 置 ( 限 : 令 公 告 使 用 )

135 2 段 式 函 作 法 舉 例 ( 平 行 文 ) 附 錄 6 公 文 作 法 舉 例 裝 訂 線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000 號 受 文 者 :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文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主 旨 : 函 送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第 條 第 條 第 條 修 正 草 案 及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條 修 正 草 案, 請 查 照 審 議 說 明 : 一 鑑 於 國 際 間 交 往 日 愈 密 切, 文 書 資 料 來 往 頻 繁, 歐 美 文 字 都 是 由 左 而 右 橫 式 排 列, 國 內 目 前 直 式 書 寫 如 遇 引 用 外 文 或 阿 拉 伯 數 字 時, 往 往 形 成 扞 格 為 與 國 際 接 軌, 並 兼 顧 電 腦 作 業 平 臺 屬 性, 使 公 文 制 作 更 具 便 利 性, 進 而 提 升 公 文 處 理 效 率, 爰 擬 具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第 條 第 條 第 條 修 正 草 案 及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條 修 正 草 案 二 經 提 本 (00) 年 00 月 00 日 本 院 第 0000 次 會 議 決 議 : 通 過,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三 檢 送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第 條 第 條 第 條 修 正 草 案 及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 含 總 說 明 )1 份 正 本 : 立 法 院 副 本 : 院 長

136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2 段 式 函 作 法 舉 例 ( 下 行 文 ) 裝 訂 線 臺 北 市 政 府 函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000 號 受 文 者 :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主 旨 : 臺 北 市 環 境 美 化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自 00 年 00 月 00 日 廢 止,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本 府 人 事 處 案 陳 貴 局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正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副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公 園 路 燈 管 理 處 市 長

137 2 段 式 函 作 法 舉 例 ( 上 行 文 ) 附 錄 6 公 文 作 法 舉 例 裝 訂 線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函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000 號 受 文 者 : 行 政 院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主 旨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主 旨 :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因 應 機 關 名 稱 及 機 關 代 碼 異 動, 於 院 授 權 代 擬 代 判 事 項 沒 有 變 更 部 分, 申 請 異 動 發 文 代 字 號, 並 檢 附 申 請 表 及 附 件 各 1 式 2 份, 請 鑒 核 正 本 : 行 政 院 副 本 : 人 事 長 ( 蓋 職 章 )

138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會 銜 函 作 法 舉 例 裝 訂 線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教 育 部 國 防 部 內 政 部 函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000 號 受 文 者 : 行 政 院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字 第 號 字 第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修 正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及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主 旨 :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課 程 折 減 常 備 兵 役 役 期 與 軍 事 訓 練 期 間 實 施 辦 法 第 條, 業 經 教 育 部 會 銜 國 防 部 內 政 部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以 字 第 號 字 第 號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除 另 函 立 法 院 查 照 外, 謹 檢 陳 修 正 總 說 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條 文 各 1 份, 請 備 查 說 明 : 一 本 案 無 須 英 譯 二 旨 揭 辦 法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準 用 第 154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公 告 刊 登 於 00 年 00 月 00 日 行 政 院 公 報 第 卷 第 期, 完 成 預 告 正 本 : 行 政 院 副 本 : 部 長 ( 蓋 職 章 ) 部 長 ( 蓋 職 章 ) 部 長 ( 蓋 職 章 )

139 書 函 作 法 舉 例 附 錄 6 公 文 作 法 舉 例 裝 訂 線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臺 北 市 國 民 中 學 書 函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000 號 受 文 者 :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主 旨 : 本 校 年 級 學 生 計 00 人, 訂 於 00 年 00 月 00 日 前 往 貴 園 參 觀, 屆 時 請 派 員 指 導, 請 查 照 說 明 : 本 案 本 校 聯 絡 人 :, 電 話 :(00) 正 本 :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副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臺 北 市 國 民 中 學 條 戳 )

140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箋 函 作 法 舉 例 ( 稱 謂 ) 提 稱 語 : 承 蒙 蒞 臨 本 會 舉 辦 之 行 政 院 101 年 學 術 研 討 會, 送 陳 行 政 院 101 年 學 術 研 討 會 環 境 資 源 食 品 安 全 暫 時 性 處 分 - 風 險 治 理 規 範 之 研 究 一 書 2 冊, 敬 請 惠 予 斧 正 耑 此 順 頌 文 祺 ( 自 稱 語 ) 敬 啟 00 年 00 月 00 日

141 裝 訂 線 交 辦 ( 議 ) 案 件 通 知 單 作 法 舉 例 附 錄 6 公 文 作 法 舉 例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行 政 院 交 辦 ( 議 ) 案 件 通 知 單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000 號 受 文 者 : 部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影 附 原 函 ( 含 附 件 ) 及 意 見 表 1 份 主 旨 : 部 部 會 銜 函 報 跨 國 境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及 被 害 人 保 護 辦 法 草 案 一 案, 奉 交 貴 機 關 研 提 意 見, 於 文 到 7 日 內 見 復, 請 查 照 說 明 : 本 案 係 依 部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部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會 銜 報 院 函 辦 理 正 本 : 部 署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副 本 : ( 行 政 院 條 戳 )

142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催 辦 案 件 通 知 單 作 法 舉 例 裝 訂 線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000 號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行 政 院 催 辦 案 件 通 知 單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主 旨 : 部 部 會 銜 函 報 跨 國 境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及 被 害 人 保 護 辦 法 草 案 一 案, 業 經 本 院 00 年 00 月 00 日 以 字 第 號 交 議 案 件 通 知 單, 奉 交 貴 機 關 研 提 意 見, 請 剋 日 見 復, 請 查 照 正 本 : 部 署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副 本 : ( 行 政 院 條 戳 )

143 移 文 單 作 法 舉 例 附 錄 6 公 文 作 法 舉 例 裝 訂 線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000 號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文 ( 原 本 隨 文 發 出, 並 影 印 存 卷 )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行 政 院 移 文 單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主 旨 : 縣 政 府 函 院, 為 落 實 憲 法 保 障 地 方 自 治 之 意 旨, 以 及 考 量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第 5 條 第 3 項 規 定, 不 得 以 作 用 法 明 定 機 關 組 織 之 精 神, 建 請 將 國 民 教 育 法 納 入 規 範 地 方 政 府 應 設 特 定 或 專 責 組 織 之 作 用 法 律 進 行 檢 討 一 案, 因 案 屬 貴 管, 移 請 卓 辦 正 本 : 部 副 本 : 部 處 ( 含 附 件 ) 局 ( 行 政 院 條 戳 )

144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機 密 文 書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或 註 銷 建 議 單 作 法 舉 例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 機 關 全 銜 ) 機 密 文 書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或 註 銷 建 議 單 裝 訂 線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000 號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密 ( 註 銷 後 解 密 ) 附 件 : 主 旨 : 有 關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等 件 ( 如 附 一 覽 表 ), 建 請 惠 予 註 銷 其 機 密 等 級 說 明 : 旨 揭 函 文 因 考 量 時 代 變 遷 因 素, 檔 案 內 容 於 今 已 無 國 家 安 全 之 考 量, 且 經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審 選 鑑 定 列 入 國 家 檔 案 移 轉 之 檔 案, 建 請 惠 予 註 銷 原 機 密 等 級 正 本 : 副 本 : ( 條 戳 ) 本 例 說 明 : 視 案 情 內 容 及 主 旨 所 述 機 密 等 級 決 定 建 議 單 之 密 等

145 裝 訂 線 附 錄 6 公 文 作 法 舉 例 機 密 文 書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或 註 銷 通 知 單 作 法 舉 例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 機 關 全 銜 ) 機 密 文 書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或 註 銷 通 知 單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100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000 號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主 旨 : 有 關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等 件 ( 如 附 一 覽 表 ), 原 列 密 等 級, 業 已 註 銷 正 本 : 副 本 : ( 條 戳 )

146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簽 作 法 舉 例 ( 下 級 機 關 首 長 對 上 級 機 關 首 長 用 ) 裝 訂 線 簽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主 旨 : 部 為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請 撥 付 亞 洲 蔬 菜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補 助 新 臺 幣 00 元, 擬 准 動 支 本 年 度 第 二 預 備 金,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 部 函 為 銀 行 以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請 自 該 行 B 帳 戶 我 國 繳 付 本 國 幣 股 本 內 支 付 亞 洲 蔬 菜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新 臺 幣 00 元, 業 已 先 行 墊 撥, 上 項 亞 洲 蔬 菜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補 助 費, 本 年 度 未 列 預 算, 既 由 銀 行 墊 付, 請 准 在 00 年 度 第 二 預 備 金 項 下 撥 還 歸 墊 又 本 案 事 關 涉 外 重 要 案 件, 特 專 案 簽 辦 擬 辦 : 擬 准 照 部 所 請 在 本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第 二 預 備 金 項 下 動 支 敬 陳 副 長 長 職 ( 日 期 及 時 間 ) 會 辦 單 位 : 00 年 00 月 00 日 於 ( 機 關 或 單 位 ) ( 蓋 職 章 ) 謹 簽 承 辦 單 位 會 辦 單 位 決 行 註 記 : 簽 署 原 則 由 上 而 下, 由 左 而 右 簽

147 簽 作 法 舉 例 ( 機 關 內 簽 用 ) 裝 訂 線 附 錄 6 公 文 作 法 舉 例 檔 號 : 簽 稿 併 陳 保 存 年 限 : 00 年 00 月 00 日 於 資 訊 管 理 處 簽 主 旨 : 辦 理 推 動 公 文 橫 式 書 寫 資 訊 作 業 研 習 營, 謹 附 稿, 簽 請 核 判 說 明 : 一 依 據 公 文 橫 式 書 寫 資 訊 作 業 實 施 計 畫 第 5 點 實 施 方 式 暨 推 動 時 程 之 ( 三 ) 辦 理 二 擬 訂 於 00 年 00 月 日 假 公 文 交 換 G2B2C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2 場 次 研 習 營 ( 研 習 營 日 程 表 詳 如 附 件 ), 如 奉 核 可, 擬 函 請 各 部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派 員 參 加

148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裝 訂 線 公 告 作 法 舉 例 1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民 國 00 年 出 生 的 役 男 應 辦 理 身 家 調 查 依 據 : 徵 兵 規 則 公 告 事 項 : 一 民 國 00 年 出 生 的 男 子, 本 年 已 屆 徵 兵 年 齡, 依 法 應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二 請 該 徵 兵 及 齡 男 子 或 戶 長 依 照 戶 籍 所 在 地 ( 鄉 鎮 市 區 ) 公 所 公 告 的 時 間 地 點 及 手 續, 前 往 辦 理 申 報 登 記 本 例 說 明 : 一 張 貼 於 機 關 公 布 欄 之 公 告, 須 蓋 用 機 關 印 信 及 署 機 關 首 長 職 銜 姓 名 二 登 報 用 或 登 載 於 機 關 電 子 公 布 欄 之 公 告, 免 蓋 用 機 關 印 信 免 署 機 關 首 長 職 銜 姓 名

149 裝 訂 線 公 告 作 法 舉 例 2 財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附 錄 6 公 文 作 法 舉 例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本 部 通 知 君 承 受 訴 願 之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依 據 : 訴 願 法 第 47 條 第 3 項 與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81 條 及 第 82 條 規 定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期 間 :20 日 二 君 住 居 所 他 遷 不 明, 致 主 旨 所 列 之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通 知 承 受 訴 願 函 無 法 送 達 三 君 得 於 公 告 期 間 內, 逕 向 本 部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 地 址 : 市 路 號 樓, 電 話 : 分 機 0000) 承 辦 人 員 領 取 該 函 正 本 訴 願 人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訴 願 人 最 後 戶 籍 地 址 公 文 書 日 期 及 文 號 市 區 里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鄰 路 巷 號 號

150 附 錄 7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7 年 11 月 15 日 國 民 政 府 制 定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41 年 11 月 21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全 文 10 條 中 華 民 國 61 年 1 月 25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全 文 14 條 中 華 民 國 62 年 11 月 3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2 條 第 3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2 年 2 月 3 日 總 統 (82)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0449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2 條 第 3 條 條 文 ; 並 增 訂 第 12 條 之 1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3 年 5 月 1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14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秘 字 第 號 令 中 華 民 國 93 年 5 月 19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第 7 條 條 文, 定 自 94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2 條 第 一 條 稱 公 文 者, 謂 處 理 公 務 之 文 書 ; 其 程 式, 除 法 律 別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條 例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條 公 文 程 式 之 類 別 如 下 : 一 令 : 公 布 法 律 任 免 獎 懲 官 員, 總 統 軍 事 機 關 部 隊 發 布 命 令 時 用 之 二 呈 : 對 總 統 有 所 呈 請 或 報 告 時 用 之 三 咨 : 總 統 與 立 法 院 監 察 院 公 文 往 復 時 用 之 四 函 : 各 機 關 間 公 文 往 復, 或 人 民 與 機 關 間 之 申 請 與 答 復 時 用 之 五 公 告 : 各 機 關 對 公 眾 有 所 宣 布 時 用 之 六 其 他 公 文 前 項 各 款 之 公 文, 必 要 時 得 以 電 報 電 報 交 換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行 之 第 三 條 機 關 公 文, 視 其 性 質, 分 別 依 照 左 列 各 款, 蓋 用 印 信 或 簽 署 : 一 蓋 用 機 關 印 信, 並 由 機 關 首 長 署 名 蓋 職 章 或 蓋 簽 字 章 二 不 蓋 用 機 關 印 信, 僅 由 機 關 首 長 署 名, 蓋 職 章 或 蓋 簽 字 章 三 僅 蓋 用 機 關 印 信 機 關 公 文 依 法 應 副 署 者, 由 副 署 人 副 署 之 機 關 內 部 單 位 處 理 公 務, 基 於 授 權 對 外 行 文 時, 由 該 單 位 主 管 署 名 蓋 職 章 ; 其 效 力 與 蓋 用 該 機 關 印 信 之 公 文 同 機 關 公 文 蓋 用 印 信 或 簽 署 及 授 權 辦 法, 除 總 統 府 及 五 院 自 行 訂 定 外, 由 各 機 關 依 其 實 際 業 務 自 行 擬 訂, 函 請 上 級 機 關 核 定 之 機 關 公 文 以 電 報 電 報 交 換 電 傳 文 件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行 之 者, 得 不 蓋 用 印 信 或 簽 署 第 四 條 機 關 首 長 出 缺 由 代 理 人 代 理 首 長 職 務 時, 其 機 關 公 文 應 由 首 長 署 名 者, 由 代 理 人 署 名 機 關 首 長 因 故 不 能 視 事, 由 代 理 人 代 行 首 長 職 務 時, 其 機 關 公 文, 除 署 首 長 姓 名 註 明 不 能 視 事 事 由 外, 應 由 代 行 人 附 署 職 銜 姓 名 於 後, 並 加 註 代 行 二 字 機 關 內 部 單 位 基 於 授 權 行 文, 得 比 照 前 二 項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條 人 民 之 申 請 函, 應 署 名 蓋 章, 並 註 明 性 別 年 齡 職 業 及 住 址 第 六 條 公 文 應 記 明 國 曆 年 月 日 機 關 公 文, 應 記 明 發 文 字 號 149

151 第 七 條 公 文 得 分 段 敘 述, 冠 以 數 字, 採 由 左 而 右 之 橫 行 格 式 第 八 條 公 文 文 字 應 簡 淺 明 確, 並 加 具 標 點 符 號 第 九 條 公 文, 除 應 分 行 者 外, 並 得 以 副 本 抄 送 有 關 機 關 或 人 民 ; 收 受 副 本 者, 應 視 副 本 之 內 容 為 適 當 之 處 理 第 十 條 公 文 之 附 屬 文 件 為 附 件, 附 件 在 二 種 以 上 時, 應 冠 以 數 字 第 十 一 條 公 文 在 二 頁 以 上 時, 應 於 騎 縫 處 加 蓋 章 戳 第 十 二 條 應 保 守 秘 密 之 公 文, 其 制 作 傳 遞 保 管, 均 應 以 密 件 處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之 一 機 關 公 文 以 電 報 交 換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行 之 者, 其 制 作 傳 遞 保 管 防 偽 及 保 密 辦 法, 由 行 政 院 統 一 訂 定 之 但 各 機 關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十 三 條 機 關 致 送 人 民 之 公 文, 除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有 關 送 達 之 規 定 第 十 四 條 本 條 例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本 條 例 修 正 條 文 第 七 條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以 命 令 定 之 2 150

152 附 錄 8 法 制 用 字 用 語 之 補 充 一 定 及 訂 之 慣 用 法 : 明 定 ; 增 訂 ; 定 之 ( 如 之 辦 法, 由 定 之 ); 所 定 ( 如 依 本 法 所 定 之 辦 法 ); 新 訂 二 應 使 用 修 正 制 定 或 訂 定, 不 使 用 修 訂 修 改 或 制 訂 表 明 法 律 之 制 定 及 命 令 之 訂 定 時, 可 使 用 法 規 之 制 ( 訂 ) 定 ; 合 併 表 明 新 訂 及 修 正 時, 應 使 用 法 規 之 制 ( 訂 ) 定 修 正 或 法 規 之 訂 修 三 名 詞 解 釋 時, 用 所 稱, 其 他 情 形 用 所 定, 如 : 本 法 所 稱 各 級 學 校, 指 本 法 所 定 各 級 學 校, 應 由 教 育 部 四 解 釋 名 詞 之 條 文, 使 用 用 詞, 不 使 用 用 辭 或 用 語, 如 :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二 五 核 定 備 查 之 用 法, 如 下 : 應 擬 訂 計 畫, 報 核 定 應 訂 定 計 畫, 報 備 查 六 於 表 示 核 定 ( 行 政 處 分 ) 時, 不 使 用 核 備 備 案 等 文 字 在 同 一 法 規 中, 使 用 許 可 核 定 核 准 同 意 等 准 駁 用 詞, 應 注 意 統 一 使 用 或 按 情 形 分 別 使 用 七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必 須 行 為 者, 使 用 屆 期, 不 用 逾 期 ; 表 達 已 過 一 定 期 限 之 事 實, 則 使 用 逾 期 ; 如 : 應 限 期 令 其 改 善 ; 屆 期 不 改 善 者 請 求 權 之 行 使, 以 二 年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Δ 引 述 條 文 時, 應 在 條 文 之 後 加 列 規 定 2 字, 不 寫 之 規 定, 如 : 本 辦 法 依 醫 療 法 第 條 第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3 151

153 違 反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依 前 條 規 定 申 請 許 可 證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資 料, 有 第 七 條 各 款 規 定 ( 或 所 定 ) 情 事 之 一 者, 八 序 言 有 者 字, 各 款 不 再 使 用 者 字, 反 之 亦 然, 如 :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一 違 反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二 違 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所 為 之 命 令 者 Δ 法 規 條 文 不 宜 太 長, 立 法 技 術 上, 可 採 分 項 款 目 方 式 規 定, 並 善 用 標 點 符 號, ;, 以 利 大 眾 閱 覽 及 明 白 九 處 罰 機 關 之 體 例, 如 下 : 本 法 所 定 之 罰 鍰 停 業,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處 罰 之 4 152

154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職 員 差 假 一 覽 表 給 假 日 數 假 別 公 務 人 員 專 案 人 員 事 假 5 日 14 日 家 庭 照 顧 假 7 日 7 日 注 意 事 項 1. 到 職 不 滿 一 年 者, 其 事 假 按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計 算 2. 已 滿 規 定 期 限 之 事 假, 應 按 日 扣 除 俸 ( 薪 ) 給 3. 專 案 人 員 事 假 期 間 不 給 薪 資 4. 得 以 時 計 1.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2. 家 庭 照 顧 假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但 其 日 數 不 計 入 成 績 考 核 之 事 假 統 計 病 假 28 日 30 日 ( 薪 資 折 半 發 給 ) 1. 連 續 請 病 假 2 日 ( 含 ) 以 上 者, 應 檢 附 合 法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師 證 明 書 2. 病 假 超 過 規 定 期 限 者, 以 事 假 及 休 假 抵 銷 3. 公 務 人 員 患 重 病 非 短 期 內 所 能 治 癒 者, 經 校 長 核 准, 得 延 長 之 其 延 長 期 間 自 第 一 次 請 延 長 病 假 之 首 日 起 算,2 年 內 合 併 計 算 不 得 超 過 1 年 請 延 長 病 假 者, 於 銷 假 時 應 提 出 治 療 醫 院 之 康 復 證 明 書 請 延 長 病 假 或 公 傷 假 期 滿 仍 不 能 銷 假 者, 應 予 留 職 停 薪 或 依 法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自 留 職 停 薪 之 日 起 逾 1 年 仍 未 痊 癒, 應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4. 專 案 人 員 請 病 假 超 過 規 定 之 期 限, 得 予 留 職 停 薪, 但 以 一 年 為 限 逾 期 未 癒 者 得 予 資 遣, 其 符 合 退 休 要 件 者, 應 發 給 退 休 金 5. 得 以 時 計 流 產 假 喪 假 休 假 生 理 假 每 月 得 請 1 日 每 月 得 請 1 日 婚 假 14 日 8 日 娩 假 42 日 8 星 期 產 前 假 8 日 6 日 陪 產 假 5 日 5 日 全 年 請 假 日 數 未 逾 三 日, 不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其 餘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但 其 日 數 不 計 入 成 績 考 核 之 病 假 統 計 1. 須 檢 具 已 辦 理 登 記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2. 應 自 結 婚 之 日 前 十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請 畢 但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首 長 核 准 者, 得 於 一 年 內 請 畢 得 分 次 申 請, 每 次 至 少 半 日 1. 須 檢 具 合 法 醫 療 機 構 或 合 格 醫 生 出 具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出 生 證 明 書 2. 娩 假 應 一 次 請 畢, 不 得 分 次 申 請 分 娩 前 已 請 畢 產 前 假 者, 必 要 時 得 於 分 娩 前 先 申 請 部 分 娩 假,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但 仍 應 按 規 定 給 假 期 限 併 計 1. 產 前 假 應 於 分 娩 前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2. 得 分 次 申 請, 且 得 以 時 計 1.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當 日 前 後 15 日 內 ( 含 假 日 ) 自 行 擇 5 日 請 假 2. 得 分 次 申 請, 且 得 以 時 計, 檢 附 出 生 證 明 影 本 懷 孕 5 個 月 以 上 42 日 懷 孕 3 個 月 以 上 4 星 期 21 日 1. 須 檢 具 合 法 醫 療 機 構 或 合 格 醫 生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未 滿 5 個 月 2. 應 一 次 請 畢, 不 得 分 次 申 請 如 係 於 提 前 申 請 娩 假 期 間 流 產 者, 其 流 產 假 應 懷 孕 未 滿 3 個 月 14 日 1 星 期 扣 除 已 請 之 娩 假 日 數 懷 孕 未 滿 2 個 月 14 日 5 日 父 母 養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15 日 8 日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 養 父 母 ) 10 日 6 日 子 女 死 亡 ( 外 ) 曾 祖 父 母 ( 外 )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 外 ) 祖 父 5 日 3 日 母 兄 弟 姊 妹 死 亡 服 務 滿 1 年 7 日 7 日 服 務 滿 3 年 14 日 10 日 服 務 滿 6 年 21 日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未 服 務 滿 9 年 28 日 滿 者 14 日 ; 十 年 以 上 者 每 一 年 加 服 務 滿 14 年 30 日 給 一 日, 加 至 三 十 日 為 止 1. 應 檢 具 訃 文, 或 死 亡 證 明 書 申 請 2.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死 亡 之 次 日 起 百 日 內 請 畢 3. 申 請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死 亡 之 喪 假, 必 須 公 教 人 員 或 其 配 偶 於 成 年 前 受 該 繼 父 母 扶 養 或 於 該 繼 父 母 死 亡 前 仍 與 其 共 居 者 為 限 1. 初 任 人 員 於 2 月 以 後 到 職 者, 按 當 月 至 年 終 之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於 次 年 1 月 起 核 給 休 假, 比 例 計 算 後 未 滿 半 日 者 以 半 日 計 ; 超 過 半 日 未 滿 一 日 者 以 一 日 計 每 次 休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2. 公 務 人 員 當 年 休 假 未 休 畢 者, 得 累 積 保 留 至 第 三 年 實 施, 第 三 年 仍 未 休 畢 者, 視 為 放 棄 3.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其 他 公 職 軍 職 年 資 或 按 月 計 酬 之 臨 時 人 員 年 資, 均 得 合 併 計 算 1. 專 案 人 員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核 給 公 假 每 年 以 不 超 過 5 天 為 限 奉 派 出 差 考 察 訓 練, 兵 役 召 集 2. 專 案 人 員 在 本 校 服 務 滿 1 年, 年 滿 40 歲 以 上, 得 2 年 1 次 申 請 公 假 登 記 1 天 公 假 國 家 考 試 健 康 檢 查 及 其 他 法 令 規 自 費 健 康 檢 查 定 應 給 公 假 3.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公 傷 假 治 療 休 養 期 間 檢 附 職 業 傷 害 報 告 表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出 差 假 視 實 際 公 務 需 求 由 校 長 核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53

155 104 年 本 校 特 約 醫 療 單 位 更 新 醫 院 名 稱 地 址 優 待 對 象 優 待 範 圍 電 話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區 域 醫 院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區 域 醫 院 慶 昇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丁 效 曾 整 型 外 科 診 所 潘 內 兒 科 診 所 郭 俊 鋐 診 所 王 國 哲 診 所 信 合 美 診 所 新 恩 診 所 佑 安 診 所 六 福 聯 合 診 所 嘉 義 市 忠 孝 路 539 號 嘉 義 市 大 雅 路 2 段 565 號 嘉 義 市 世 賢 路 600 號 嘉 義 市 新 榮 路 339 號 嘉 義 市 中 山 路 229 號 嘉 義 市 公 明 路 352 號 嘉 義 市 彌 陀 路 262 號 嘉 義 市 博 愛 路 2 段 359 號 嘉 義 市 興 業 西 路 89 號 嘉 義 市 新 生 路 357 號 1 樓 嘉 義 市 林 森 東 路 426 號 1 樓 嘉 義 市 興 業 西 路 333 號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系 眷 屬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系 眷 屬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系 眷 屬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系 眷 屬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系 眷 屬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系 眷 屬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系 眷 屬 學 生 154 掛 號 費 9 折 合 約 項 目 另 有 優 待 掛 號 費 ( 門 診 )5 折 住 院 病 房 費 9 折 掛 號 費 ( 門 診 )5 折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合 約 項 目 8-85 折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掛 號 費 ( 門 診 ) 優 免 20 元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掛 號 費 ( 門 診 )5 折 合 約 項 目 另 有 優 待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掛 號 費 ( 門 診 ) 優 待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非 健 保 費 用 9 折

156 許 維 倫 診 所 嘉 義 市 民 生 南 路 438 號 1 樓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系 眷 屬 學 生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承 鴻 診 所 嘉 義 市 西 區 南 京 路 500 號 1 樓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系 眷 屬 學 生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黃 靖 修 內 科 診 所 嘉 義 市 吳 鳳 北 路 389 號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系 眷 屬 學 生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福 音 聯 合 診 所 嘉 義 市 吳 鳳 北 路 340 號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掛 號 費 ( 門 診 )5 折 賴 政 友 診 所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東 榮 村 和 平 路 9 號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系 眷 屬 學 生 掛 號 費 ( 門 診 ) 優 待 50 元 許 凱 程 神 經 科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中 樂 路 26 號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何 慶 堂 診 所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西 安 路 號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天 祐 診 所 嘉 義 縣 西 安 路 21-1 號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掛 號 費 優 待 50 元 恩 凱 爾 外 科 診 所 中 醫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東 榮 村 建 國 路 一 段 128 號 教 職 員 工 直 系 親 屬 學 生 及 退 休 員 工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大 成 中 醫 嘉 義 市 新 榮 路 309 號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嘉 冠 中 醫 嘉 義 市 忠 義 街 174 號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系 眷 屬 學 生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金 陵 中 醫 嘉 義 市 吳 鳳 北 路 360 號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系 眷 屬 學 生 掛 號 費 優 待 50 元 信 生 中 醫 嘉 義 市 吳 鳳 南 路 48 巷 55 號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系 眷 屬 學 生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慈 護 誠 品 中 醫 嘉 義 市 大 雅 路 2 段 432 號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掛 號 費 優 待 50 元 建 民 堂 中 醫 嘉 義 市 民 生 南 路 430 號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系 眷 屬 學 生 免 掛 號 費 (30 元 )

157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西 安 教 職 員 工 學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仁 惠 中 醫 路 82-3 號 生 繳 耳 鼻 喉 科 嘉 義 市 公 明 路 131 教 職 員 工 學 掛 號 費 ( 門 診 )100 王 耳 鼻 喉 科 號 生 元 何 振 庚 耳 鼻 喉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中 樂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掛 號 費 學 生 6 折 科 村 民 族 路 40-2 號 系 眷 屬 學 生 其 餘 5 折 皮 膚 科 台 大 風 尚 皮 膚 嘉 義 市 新 生 路 612 教 職 員 工 學 掛 號 費 ( 門 診 )5 科 號 生 折 田 金 佩 皮 膚 科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西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優 待 掛 號 費 50 元 安 路 25-2 號 系 眷 屬 學 生 劉 怡 慧 皮 膚 科 嘉 義 市 吳 鳳 南 路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優 待 掛 號 費 50 元 號 系 眷 屬 學 生 牙 科 嘉 義 市 安 和 街 246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慶 華 牙 醫 號 系 眷 屬 學 生 嘉 義 市 中 山 路 51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陳 丕 修 牙 醫 號 1.2 樓 系 眷 屬 學 生 嘉 義 市 興 業 西 路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晴 亮 牙 醫 236 號 系 眷 屬 學 生 嘉 義 市 新 民 路 838 教 職 員 工 學 新 民 牙 醫 號 生 幸 福 牙 醫 格 林 牙 醫 光 禾 牙 醫 嘉 義 市 軍 輝 路 218 嘉 義 市 興 業 西 路 嘉 義 市 西 區 民 生 教 職 員 工 學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之 1 2 號 38 號 1 樓 北 路 294 號 1 樓 生 系 眷 屬 學 生 系 眷 屬 學 生 掛 號 費 ( 門 診 急 診 ) 免 繳 假 牙 折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 只 須 繳 自 負 額 )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豐 禾 牙 醫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東 教 職 員 工 學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158 曾 牙 科 眼 科 和 平 眼 科 蔡 湯 鎮 眼 科 向 光 眼 科 婦 產 科 榮 路 8-1 號 生 繳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昇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平 路 2-3 號 系 眷 屬 學 生 繳 嘉 義 市 和 平 路 325 教 職 員 工 學 掛 號 費 ( 門 診 )5 號 生 折 嘉 義 市 新 民 路 653 教 職 員 工 學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號 生 繳 嘉 義 市 民 族 路 114 教 職 員 工 學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號 生 繳 愼 諭 婦 產 科 嘉 義 市 民 生 南 路 號 1 2 樓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系 眷 屬 學 生 掛 號 費 ( 門 診 ) 免 繳 建 興 醫 院 ( 含 內 兒 科 ) 嘉 義 市 中 山 路 148 號 教 職 員 工 及 直 系 眷 屬 學 生 掛 號 費 ( 門 診 )5 折 身 心 醫 學 科 吳 南 逸 診 所 嘉 義 市 興 業 西 路 號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掛 號 費 優 待 50 元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洽 各 校 區 衛 生 保 健 組,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5:00 蘭 潭 校 區, 電 話 : 民 雄 校 區, 電 話 : *1233 新 民 校 區, 電 話 : 優 待 項 目 有 變 更 時, 在 雙 方 手 續 未 完 成 前, 按 當 時 院 方 現 場 掛 號 優 免 為 主 157

159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104 年 5 月 13 日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壹 依 據 一 行 政 院 102 年 4 月 2 日 院 授 人 綜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之 行 政 院 所 屬 及 地 方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二 教 育 部 104 年 4 月 21 日 臺 教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之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104 年 精 進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 全 面 顧 牢 牢 推 動 計 畫 貳 目 的 : 一 發 現 及 協 助 公 務 同 仁 解 決 可 能 影 響 工 作 效 能 的 問 題, 使 其 以 健 康 的 身 心 投 入 工 作, 提 高 其 工 作 士 氣 及 服 務 效 能 二 提 供 多 樣 化 的 協 助 性 措 施, 建 立 樂 活 關 懷 的 工 作 環 境, 更 以 預 防 性 的 觀 念 創 造 一 個 有 效 率 與 活 力 的 工 作 文 化, 提 昇 組 織 績 效 與 競 爭 力 參 辦 理 單 位 : 一 主 辦 單 位 : 人 事 室 二 協 辦 單 位 : 本 校 各 相 關 單 位 肆 適 用 對 象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伍 服 務 模 式 : 採 整 合 式 服 務 模 式 ( 內 置 式 並 連 結 外 部 資 源 ) 一 內 置 式 : 由 本 校 相 關 單 位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使 員 工 直 接 於 工 作 場 域 獲 得 諮 詢 服 務, 發 揮 內 置 式 服 務 模 式 之 經 濟 成 本 優 點 二 連 結 外 部 資 源 : 運 用 外 部 服 務 機 構 的 安 全 保 密 優 勢, 可 推 薦 轉 介 或 自 行 至 外 部 的 諮 詢 與 諮 商 機 關 接 受 專 業 服 務 陸 服 務 內 容 : 一 個 人 層 次 ( 一 ) 工 作 面 : 包 括 工 作 適 應 組 織 變 革 之 調 適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生 涯 ( 退 休 ) 規 劃 職 務 歷 練 職 系 專 長 轉 換 等 ( 二 ) 生 活 面 : 1. 法 律 諮 詢 : 包 括 公 務 上 面 臨 的 法 律 問 題 車 禍 債 務 遺 產 婚 姻 買 賣 房 屋 或 汽 ( 機 ) 車 糾 紛 購 屋 或 租 屋 契 約 等 法 律 問 題 諮 詢 服 務 2. 理 財 諮 詢 : 包 括 投 資 理 財 稅 務 處 理 節 稅 建 議 保 險 規 劃 等 金 融 諮 詢 服 務 ( 三 ) 健 康 面 : 1. 心 理 健 康 : 包 括 壓 力 調 適 人 際 關 係 情 緒 管 理 夫 妻 或 親 子 溝 通 職 場 人 際 溝 通 生 涯 各 階 段 重 大 危 機 之 因 應 與 管 理 等 2. 醫 療 保 健 : 提 供 本 校 公 務 同 仁 各 項 醫 療 保 健 措 施 及 民 間 團 體 現 有 醫 療 保 健 資 源 等 相 關 訊 息 158

160 ( 四 ) 其 他 協 助 : 本 校 得 規 劃 辦 理 其 他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內 容 ( 例 如 : 於 同 仁 婚 喪 喜 慶 時, 主 動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資 訊 ) 二 組 織 及 管 理 層 次 : 就 提 高 士 氣 增 進 團 隊 效 能 及 競 爭 力 等 有 共 同 需 求 之 單 位 或 主 管, 辦 理 團 體 諮 商 或 規 劃 訓 練 ( 一 ) 組 織 面 : 包 括 組 織 變 革 管 理 重 大 壓 力 事 件 管 理 績 效 改 善 方 案 宣 導 等 ( 二 ) 管 理 面 : 包 括 領 導 統 御 危 機 處 理 團 隊 建 立 主 管 協 助 轉 介 技 巧 等 柒 實 施 方 式 : 一 身 心 諮 詢 服 務 ( 一 ) 設 置 關 懷 服 務 窗 口 : 由 本 校 人 事 室 設 置 單 一 服 務 窗 口, 提 供 完 整 關 懷 服 務, 作 業 流 程 如 附 件 1 ( 二 )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 由 本 校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中 心 受 過 專 業 諮 詢 訓 練 人 員 擔 任 協 談 義 工, 提 供 工 作 職 場 生 活 心 理 健 康 等 問 題 之 諮 詢 轉 介 服 務, 如 有 諮 商 需 求, 依 下 列 流 程 辦 理 : 1. 申 請 者 得 逕 洽 本 校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中 心 或 填 寫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表 1) 送 至 人 事 室 (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至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專 屬 服 務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申 請 )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中 心 : 服 務 專 線 :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早 上 9 點 至 下 午 5 點 2. 由 人 事 室 以 電 話 或 面 談 方 式 初 步 了 解 申 請 者 狀 況, 依 申 請 者 意 願 協 助 轉 介 本 校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中 心 進 行 諮 商 3. 諮 商 師 可 採 電 話 面 對 面 方 式 進 行 諮 商, 每 次 諮 商 結 束 後 諮 商 師 應 將 諮 商 情 形 記 錄 於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心 理 諮 商 評 估 表 ( 附 表 2) 後 交 予 人 事 室, 人 事 室 並 依 個 案 狀 況 及 意 願 安 排 續 談 或 辦 理 結 案 4. 諮 商 結 案 後, 人 事 室 應 請 當 事 人 不 具 名 填 寫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 附 表 3), 以 瞭 解 諮 商 之 服 務 情 形, 作 為 日 後 改 進 業 務 之 參 考 5. 有 關 諮 商 輔 導 相 關 資 料 均 依 密 件 公 文 方 式 辦 理 及 歸 檔, 如 需 調 閱, 須 依 密 件 公 文 檔 案 處 理 流 程 及 規 定 辦 理 二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 ( 一 ) 透 過 本 校 法 律 顧 問 提 供 同 仁 法 律 諮 詢 與 協 助 1. 張 雯 峰 律 師 : 服 務 專 線 :(05) 蔡 碧 仲 律 師 : 服 務 專 線 :(05) , ( 二 ) 因 公 涉 訟 補 助 措 施 : 員 工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涉 訟 時,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或 教 師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提 供 必 要 法 律 上 之 協 助 三 理 財 諮 詢 服 務 : 由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派 駐 本 校 駐 點 服 務 理 財 專 員, 提 供 同 仁 理 財 稅 務 保 險 等 諮 詢 服 務 159

161 何 曉 貞 專 員 : 服 務 專 線 :(05) #205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2 時 至 3 時 30 分 於 行 政 大 樓 4 樓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四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 一 ) 多 元 醫 療 諮 詢 : 協 請 在 地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提 供 醫 療 保 健 諮 詢 服 務 1.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社 區 護 理 室 服 務 專 線 : #6160~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社 區 健 康 組 服 務 專 線 : #3307 ( 二 ) 本 校 特 約 醫 院 診 所 : 與 鄰 近 醫 療 院 所 簽 訂 ( 年 度 ) 契 約 期 限 內 提 供 教 職 員 工 就 醫 診 療 優 惠 與 保 健 諮 詢 ( 三 ) 健 康 檢 查 服 務 : 1. 提 供 本 校 編 制 內 教 職 員 年 滿 40 歲 以 上, 二 年 一 次 之 政 府 健 康 檢 查 方 案 2. 配 合 學 務 處 每 學 年 度 辦 理 之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針 對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提 供 教 職 員 工 團 體 特 優 價 五 辦 理 專 題 演 講 及 專 業 訓 練 : ( 一 ) 由 本 校 人 事 室 或 相 關 單 位 針 對 所 有 同 仁, 籌 辦 符 合 需 求 之 多 元 講 座 與 研 習, 內 容 包 含 人 文 藝 術 美 感 培 養 法 律 實 務 生 態 保 育 健 康 養 生 與 個 人 財 務 規 劃 等 各 項 活 動 ( 二 ) 諮 輔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 薦 送 本 校 承 辦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參 加 外 部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之 心 理 諮 商 相 關 研 習, 必 要 時, 本 校 得 自 行 規 劃 辦 理 ( 三 ) 主 管 人 員 敏 感 度 訓 練 : 薦 送 本 校 主 管 人 員 參 加 外 部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之 面 談 技 巧 心 理 諮 商 危 機 處 理 相 關 課 程, 必 要 時, 本 校 得 自 行 規 劃 辦 理 六 其 他 福 利 服 務 : ( 一 ) 員 工 托 育 服 務 : 本 校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提 供 本 校 同 仁 子 女 優 先 入 學 ( 二 ) 提 供 員 工 社 團 活 動 : 本 校 提 倡 社 團 活 動, 設 有 網 球 桌 球 休 閒 登 山 中 華 花 藝 有 氧 運 動 福 智 樂 活 自 行 車 太 極 拳 桌 球 明 心 讀 書 會 等 社 團, 供 同 仁 於 公 餘 時 聯 絡 感 情 舒 展 身 心, 培 養 團 隊 精 神 及 鼓 舞 工 作 士 氣 ( 三 ) 辦 理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 每 年 辦 理 新 春 團 拜 及 各 類 體 育 活 動 ( 如 健 行 桌 球 躲 避 球 帶 式 橄 欖 球 等 ), 培 養 團 隊 合 作 協 作 能 力 與 意 願, 提 昇 工 作 動 機 與 樂 趣 ( 四 ) 與 民 間 業 者 簽 訂 優 惠 措 施 : 為 提 供 本 校 員 工 更 多 元 之 優 惠 服 務, 持 續 與 民 間 業 者 合 作 簽 訂 消 費 優 惠 措 施, 提 供 本 校 員 工 自 行 參 考 擇 用 160

162 捌 宣 導 推 廣 活 動 : 為 使 同 仁 察 覺 自 己 的 需 求, 並 能 隨 時 隨 地 搜 尋 到 所 需 諮 商 輔 導 等 相 關 資 源, 將 透 過 下 列 多 元 管 道 進 行 宣 導 推 廣 : 一 透 過 新 進 人 員 訓 練 介 紹 本 校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及 服 務 方 案 二 辦 理 專 題 演 講 教 育 訓 練 等 各 項 活 動 時 適 時 宣 導, 增 進 同 仁 對 於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內 涵 及 功 能 的 瞭 解, 進 而 提 升 使 用 意 願 三 宣 傳 海 報 : 以 生 動 活 潑 的 海 報 呈 現 服 務 內 容, 並 張 貼 於 同 仁 時 常 進 出 停 留 之 處, 如 各 刷 卡 機 旁 之 公 布 欄 四 網 頁 服 務 : 持 續 更 新 本 校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專 區 網 頁, 提 供 及 時 且 完 整 的 相 關 協 助 服 務 訊 息 或 外 部 資 源 網 站 連 結 五 電 子 郵 件 : 蒐 集 最 夯 的 期 刊 短 文 簡 報 資 訊 與 新 書 簡 介, 刊 載 於 本 校 人 事 服 務 簡 訊, 每 月 傳 送 至 同 仁 電 子 信 箱, 以 利 同 仁 隨 時 下 載 運 用 玖 定 期 檢 討 辦 理 : 於 年 度 結 束 時 或 各 項 活 動 辦 理 完 成 時, 定 期 利 用 問 卷 瞭 解 員 工 的 想 法 及 滿 意 程 度, 作 為 組 織 改 善 與 組 織 發 展 之 起 點 拾 倫 理 責 任 : 辦 理 本 計 畫 各 項 服 務 時, 應 遵 守 下 列 倫 理 規 範 及 保 密 責 任, 並 應 事 先 明 確 告 知 同 仁 以 維 其 權 益 一 同 仁 求 助 於 本 方 案 之 決 定 應 出 於 個 人 自 由 意 志 二 本 方 案 各 項 服 務 程 序 之 制 定 與 實 施, 應 確 保 同 仁 不 會 因 推 介 接 受 治 療 諮 商 或 醫 療 個 人 的 問 題 而 影 響 其 工 作 陞 遷 及 考 績 等 相 關 權 益 三 本 方 案 各 項 服 務 之 所 有 紀 錄, 及 求 助 同 仁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專 業 倫 理 予 以 保 密 及 保 存, 非 經 法 律 程 序 或 當 事 人 書 面 授 權 同 意, 均 不 得 提 供 給 任 何 單 位 或 他 人 拾 壹 推 動 本 計 畫 業 務 著 有 績 效 人 員, 得 酌 予 獎 勵 或 列 入 年 終 考 績 之 重 要 參 據 拾 貳 所 需 經 費 於 本 校 年 度 預 算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拾 參 本 計 畫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適 時 修 正 之 161

163 各 式 業 務 申 請 流 程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約 用 申 請 一 各 類 計 畫 項 下 聘 僱 之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臨 時 工, 一 律 需 辦 理 約 用 手 續, 助 理 人 員 之 約 用 應 依 本 校 及 經 費 來 源 機 關 ( 計 畫 補 助 或 委 辦 單 位 )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各 部 會 補 助 之 研 究 計 畫 案, 應 迴 避 聘 用 計 畫 主 持 人 共 同 主 持 人 及 協 同 主 持 人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為 本 校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 含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及 臨 時 工 ), 如 有 違 反 規 定, 不 予 核 銷 相 關 經 費 三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須 於 約 用 起 聘 日 當 日 至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辦 理 勞 健 保 及 勞 退 金 手 續, 並 至 出 納 組 辦 理 免 稅 額 申 報, 如 因 延 遲 加 保 以 致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概 由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本 人 自 行 承 擔 流 程 : 本 校 首 頁 E 化 校 園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教 師 研 究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研 究 助 理 申 請 計 畫 名 稱 申 請 送 出 申 請 完 成 162

164 163

165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各 式 證 明 申 請 流 程 : 本 校 首 頁 E 化 校 園 教 師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各 式 申 請 身 份 證 字 號 申 辦 項 目 確 認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申 辦 項 目 預 覽 資 料 送 出 申 請 完 成 離 職 手 續 清 單 之 離 職 日 依 規 定 應 為 服 務 期 間 之 次 日 164

166 165

167 教 師 研 究 成 果 獎 勵 申 請 一 為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教 師 研 究 成 果 獎 勵 辦 法 二 獎 助 對 象 : ( 一 ) 凡 本 校 教 師 署 名 以 第 一 著 作 人 或 通 訊 作 者, 並 署 名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名 稱, 在 國 內 外 等 期 刊 發 表 論 文, 得 申 請 本 項 獎 助 ( 二 ) 同 一 篇 論 文 第 一 著 作 人 或 通 訊 作 者 皆 為 本 校 教 師 者, 以 通 訊 作 者 為 優 先 補 助 對 象 三 獎 助 原 則 : ( 一 ) 論 文 獎 勵 點 數 : 凡 經 SCI SSCI A&HCI EI LLBI MLAIB TSSCI 及 THCI Core 刊 登 之 論 文 或 同 等 級 國 際 知 名 期 刊 刊 登 之 論 文 每 篇 獎 勵 四 點 收 錄 於 其 他 有 審 查 制 度 的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每 篇 獎 勵 一 點 ( 二 ) 獎 勵 金 核 發 計 算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當 年 度 全 校 教 師 核 准 案 件 總 獎 勵 點 數 為 分 母, 各 教 師 當 年 度 核 准 獎 勵 總 點 數 為 分 子, 乘 以 當 年 度 學 校 所 提 撥 之 總 獎 勵 金 額 同 一 申 請 人 於 同 一 年 度 內 之 獎 勵 金 額 以 新 台 幣 六 萬 元 為 限 流 程 : 本 校 首 頁 E 化 校 園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教 師 職 涯 歷 程 檔 案 五 研 究 成 果 研 究 成 果 查 詢 維 護 期 刊 論 文 查 詢 或 新 增 選 擇 期 刊 題 目 於 期 刊 論 文 編 輯 作 業 頁 面 編 輯 後 再 點 選 儲 存 並 列 印 研 究 成 果 獎 勵 申 請 表 ( 含 查 詢 ) 儲 存 預 覽 申 請 表 送 出 申 請 表 完 成 166

168 167

169 總 務 處 行 政 人 員 Q&A 宣 導 資 料 辦 理 各 項 文 書 業 務 Q1: 公 文 創 稿 發 文 前 應 注 意 事 項 有 那 些? A1:1. 同 仁 於 發 文 擬 稿 時, 公 文 橫 式 書 寫 數 字 用 語 請 參 閱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數 字 使 用 原 則 ( 請 至 總 務 處 文 書 組 網 頁 公 佈 欄 下 載 ) 2. 取 發 文 字 號 時, 請 於 發 文 字 號 欄 內 填 上 發 文 字, 例 如 : 嘉 大 總 函 稿 於 送 文 書 組 發 文 前, 務 請 清 稿 後 於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內 點 選 送 繕 發 文, 若 有 特 急 件 之 發 文 請 先 電 話 告 知 總 發 文 同 仁 陳 怡 如 小 姐 俾 利 儘 速 處 理 4. 發 文 副 本 若 需 含 附 件, 請 於 函 稿 內 註 明 5. 公 文 發 文 之 受 文 者 務 請 鍵 入 機 關 全 銜, 切 記 不 要 使 用 簡 稱 為 私 人 機 構 者, 務 請 於 函 稿 內 填 上 地 址, 以 利 郵 寄 6. 發 文 附 件 如 有 電 子 檔, 請 在 公 文 製 作 系 統 上 做 附 件 夾 帶, 以 利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 如 需 以 紙 本 遞 送 之 附 件, 請 自 行 印 製 足 夠 之 份 數 後 送 文 書 組 發 文 7. 校 內 行 文 之 附 件, 請 儘 量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網 頁 公 告 方 式, 以 減 少 紙 張 浪 費 8. 收 發 同 號 請 注 意 不 要 重 複 取 號 ; 先 簽 後 稿 者, 創 稿 請 沿 用 原 簽 之 號 碼 如 果 已 使 用 自 動 取 號, 請 自 行 在 發 文 字 號 更 正 回 本 校 收 文 或 簽 的 條 碼 號, 管 理 整 合 資 訊 的 內 部 流 水 號 更 正 回 空 白 即 可 9. 創 稿 及 簽 列 印 時 務 請 列 印 條 碼, 點 選 預 視 特 殊 列 印 列 印 條 碼 即 可, 特 殊 列 印 勾 選 一 次 就 可 以 ; 正 副 本 單 位 之 輸 入 請 使 用 條 列 式 一 筆 一 筆 新 增 10. 請 注 意 創 稿 之 速 別, 以 免 造 成 逾 限 的 問 題 11. 公 文 附 件 欄 請 逐 項 填 入 附 件 名 稱, 請 勿 僅 寫 如 主 旨 或 如 說 明, 以 紙 本 寄 發 不 歸 檔 之 公 文 附 件, 請 不 要 編 寫 頁 碼 及 蓋 騎 縫 章 Q2: 總 收 文 分 送 之 公 文 於 簽 收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有 那 些? A2:1. 收 到 文 書 組 分 送 之 公 文, 經 確 認 非 本 單 位 承 辦 之 公 文 者, 請 填 送 移 文 單 ( 置 於 文 書 組 網 頁 表 單 下 載 區 ), 並 將 公 文 電 子 檔 以 申 請 重 分 退 回 總 收 發, 紙 本 公 文 請 迅 速 退 回 文 書 組 ; 民 雄 林 森 新 民 校 區, 可 先 電 話 聯 絡 文 書 組 總 收 文 同 仁 蔡 秀 娥 小 姐 及 申 請 重 分 單 位, 經 確 認 後, 再 將 紙 本 文 逕 送 下 一 單 位, 以 免 紙 本 公 文 往 返 各 校 區, 延 誤 公 文 處 理 時 效 2. 公 文 簽 收 單 簽 收 時 請 務 必 註 記 簽 收 時 間 後 再 擲 回 文 書 組 備 查 168

170 3. 承 辦 人 如 需 要 公 文 電 子 檔, 電 子 交 換 之 公 文 及 其 附 件 均 可 經 由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之 公 文 查 詢 公 文 流 程 及 內 容 查 詢 檢 視 電 子 檔 選 項 點 選 下 載 運 用, 惟 如 紙 本 公 文 則 無 此 項 功 能, 需 洽 來 文 單 位 Q3: 公 文 歸 檔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有 那 些? A3:1. 公 文 右 上 角 檔 號 及 保 存 年 限 須 填 註 清 楚 ; 檔 號 欄 位 須 依 各 單 位 之 檔 案 分 類 及 保 存 年 限 區 分 表 填 寫 分 類 號 及 案 次 號 2. 兩 頁 以 上 公 文 需 蓋 騎 縫 章 ; 所 有 要 歸 檔 之 公 文, 均 需 編 寫 頁 碼, 雙 面 公 文 亦 同 編 寫 方 式 : (1) 由 下 而 上 依 序 以 鉛 筆 編 寫 於 公 文 右 下 角, 並 於 公 文 首 頁 註 明 總 頁 數 (2) 依 文 件 產 生 先 後 順 序, 早 者 在 下, 晚 者 在 上 排 序 (3) 他 機 關 來 函 回 文 者, 來 函 在 下, 回 文 在 上 (4) 如 為 簽 稿 併 陳 者, 稿 在 上 簽 在 下 3. 公 文 若 有 未 經 批 准 或 漏 判 漏 印 漏 會 之 情 況, 請 勿 歸 檔 歸 檔 前, 需 檢 查 公 文 或 其 附 件 是 否 齊 全, 附 件 存 檔 以 一 種 一 份 為 限, 需 抽 存 於 承 辦 單 位 者, 應 於 擬 辦 處 敘 明 4. 附 件 如 屬 於 非 紙 本 形 式, 需 於 外 盒 或 封 套 上 註 明 公 文 收 ( 發 ) 文 號 5. 公 文 以 原 件 歸 檔 為 原 則, 未 以 原 件 歸 檔 者, 需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簽 奉 權 責 長 官 核 准 後 方 得 歸 檔 6. 歸 檔 案 件 若 首 頁 附 簡 簽 或 簽 者, 因 本 校 目 前 的 檔 案 均 需 掃 描 儲 存, 請 勿 使 用 黏 貼 方 式 7. 各 承 辦 人 均 可 經 由 本 校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公 文 查 詢 公 文 流 程 或 內 容 查 詢 每 件 公 文 之 辦 理 期 限, 若 確 實 無 法 於 期 限 內 辦 結 者, 請 填 寫 公 文 展 期 單, 每 次 以 展 延 10 天 為 原 則, 最 多 可 展 期 3 次, 如 仍 確 無 法 於 期 限 內 辦 結 者, 請 使 用 專 案 管 制 申 請 單, 並 於 陳 核 後, 正 本 送 秘 書 室, 影 本 送 文 書 組 登 錄 使 用 網 路 版 公 文 展 期 單 及 專 案 管 制 申 請 單 時, 請 使 用 個 人 薪 資 帳 號 進 入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報 表 列 印 點 選 所 需 之 表 單 鍵 入 公 文 文 號 列 印 即 可 完 成 8. 含 附 件 之 公 文, 歸 檔 前 登 記 桌 需 注 意 事 項 : (1) 公 文 歸 檔 前, 登 記 桌 需 將 附 件 資 料 登 打 於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上 * 發 文 : 從 創 簽 稿 資 料 登 記 / 附 件 資 料 登 記 點 選 加 入 附 件 檔 案 填 寫 完 按 存 檔 即 可 * 存 查 : 從 承 辦 資 料 登 記 / 附 件 資 料 登 記 點 選 加 入 附 件 檔 案 填 寫 完 存 檔 (2) 附 件 由 各 承 辦 人 抽 存 時 : 附 件 資 料 登 記 上 須 註 明 附 件 存 放 位 置 169

171 (3) 若 電 子 檔 已 傳 遞 至 檔 案 室 : 從 檔 管 作 業 附 件 資 料 登 記 點 選 加 入 附 件 檔 案 填 寫 完 / 存 檔 9. 辦 理 機 密 檔 案 時 : * 無 論 辦 理 中 或 歸 檔 時 均 需 使 用 機 密 檔 案 專 用 封 套 ( 歸 檔 專 用 封 及 傳 遞 封 請 至 保 管 組 領 取 ) * 歸 檔 專 用 封 套 之 封 面 所 有 欄 位 均 需 填 註 清 楚, 尤 其 是 保 密 期 限 請 務 必 填 寫 * 歸 檔 專 用 封 套 封 口 彌 封 處 ( 共 三 處 ) 需 加 蓋 職 名 章 10. 附 件 資 料 登 記 : 若 來 文 有 附 件 表 格 或 相 關 資 料, 請 於 附 件 資 料 登 記 中 記 錄 附 件 的 名 稱, 可 參 考 來 文 文 面 附 件 說 明 或 附 件 欄 之 附 件 名 稱, 切 勿 只 註 明 如 文 或 xxx 單 位 來 函 影 本 等 字, 以 供 未 來 判 別 檔 案 資 料 續 存 或 銷 毁 之 參 考 Q4: 如 何 申 請 調 閱 紙 本 檔 案? A4:1. 請 使 用 網 路 版 檔 案 調 案 單, 以 個 人 薪 資 帳 號 進 入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報 表 列 印 點 選 調 案 單 鍵 入 公 文 文 號 列 印 即 可 完 成 2. 紙 本 檔 案 調 案 單 之 主 管 核 章 原 則 : (1) 調 閱 本 單 位 公 文 : 除 申 請 人 簽 章 外, 需 經 由 該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 例 如 : 行 政 單 位 總 務 處 各 組 公 文 則 需 由 總 務 長 核 章 ) 始 可 申 請 調 閱 (2) 調 閱 他 單 位 公 文 : 除 申 請 人 及 該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外, 仍 需 會 他 單 位 承 辦 人 及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始 可 申 請 調 閱 辦 理 各 項 出 納 業 務 17-2 Q1: 如 何 申 請 開 立 可 扣 抵 所 得 稅 之 捐 款 收 據? A1:1. 先 至 本 校 研 究 發 展 處 網 頁 填 寫 捐 款 單 ( 填 寫 方 式 有 二 : 線 上 填 寫 及 表 單 下 載 ) 2. 以 現 金 支 票 匯 款 信 用 卡 等 方 式 繳 納 捐 款 3.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依 收 款 金 額 及 捐 款 單 開 立 捐 款 收 據 Q2: 出 納 組 付 款 及 薪 資 所 得 查 詢 系 統 如 何 操 作? A2: 為 簡 化 書 面 匯 款 通 知 及 方 便 受 款 人 查 詢 款 項 內 容, 出 納 組 各 項 匯 款 明 細, 已 全 面 改 以 通 知 及 網 路 查 詢, 請 由 學 校 首 頁 點 選 E 化 校 園, 再 點 選 出 納 組 付 款 查 詢 系 統 及 薪 資 所 得 查 詢 系 統 ) 進 行 查 詢 ( 或 由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網 頁 點 選 帳 務 查 詢 進 入 ) 請 轉 知 同 仁 ( 學 生 ) 多 加 利 用, 如 有 任 何 操 作 上 的 問 題 請 洽 詢 本 組, 茲 將 查 詢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述 : ( 一 ) 各 位 受 款 人 進 入 查 詢 網 頁 後, 其 操 作 步 驟 如 下 : 170

172 1. 出 納 組 付 款 查 詢 系 統 (1) 請 由 學 校 首 頁 點 選 E 化 校 園, 再 點 選 薪 資 所 得 查 詢 系 統 進 行 查 詢 ( 或 由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網 頁 點 選 帳 務 查 詢 進 入 ) (2) 各 位 同 仁 ( 學 生 ) 登 入 帳 號 為 身 分 證 字 號 ; 廠 商 則 使 用 統 一 編 號, 而 初 次 登 入 密 碼 預 設 為 身 分 證 ( 統 一 編 號 ) 後 4 碼 且 第 一 次 登 入 系 統 查 詢 前 要 先 更 改 密 碼, 否 則 無 法 查 詢 (3) 若 為 一 萬 元 以 上 款 項, 請 選 擇 出 納 付 款 查 詢 (4) 若 為 一 萬 元 以 下 者 請 選 擇 零 用 金 付 款 查 詢 (5) 可 自 行 修 改 密 碼, 為 1-10 位 之 文 數 字, 更 改 後 請 務 必 自 行 記 錄 密 碼 (6) 特 別 提 醒 一 萬 元 以 上 或 以 下 係 以 傳 票 金 額 區 分, 非 個 別 請 款 金 額 2. 薪 資 所 得 查 詢 系 統 ( 包 含 超 支 鐘 點 費 導 師 鐘 點 費 年 終 獎 金 考 績 獎 金 不 休 假 加 班 費 及 彙 整 出 納 組 付 款 查 詢 系 統 中 須 歸 併 所 得 稅 之 部 份 等 ) (1) 請 由 學 校 首 頁 點 選 E 化 校 園, 再 點 選 薪 資 所 得 查 詢 系 統 進 行 查 詢 ( 或 由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網 頁 點 選 帳 務 查 詢 進 入 ) (2) 各 位 同 仁 ( 學 生 ) 登 入 帳 號 為 身 分 證 字 號 ; 密 碼 預 設 值 為 身 份 證 後 六 碼, 第 一 次 登 入 後, 欲 查 詢 前 須 先 更 改 預 設 密 碼, 否 則 不 能 查 詢 (3) 進 入 系 統 查 詢, 可 查 詢 所 得 明 細 及 年 度 所 得 查 詢 (4) 可 至 個 人 資 料 維 護 自 行 修 改 密 碼, 更 改 後 請 務 必 自 行 記 錄 密 碼 ( 二 ) 另 提 醒 如 仍 未 提 供 之 同 仁 ( 學 生 ) 亦 請 將 資 料 送 至 出 納 組 建 檔, 以 便 能 即 時 收 到 撥 款 通 知 Q3: 所 得 稅 講 演 鐘 點 費 與 授 課 鐘 點 費 之 區 別? A3: 財 政 部 臺 北 市 國 稅 局 表 示, 迭 有 營 利 事 業 或 扣 繳 單 位 詢 問, 因 業 務 需 要, 邀 請 專 家 專 題 演 講, 所 支 付 之 鐘 點 費 可 否 列 為 適 用 18 萬 元 以 下 免 稅 規 定 的 講 演 鐘 點 費? 該 局 說 明 如 下 : 公 私 機 關 團 體 事 業 及 各 級 學 校, 聘 請 學 者 專 家 專 題 演 講 所 給 付 之 鐘 點 費, 屬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之 講 演 鐘 點 費, 與 稿 費 版 稅 樂 譜 作 曲 編 劇 漫 畫 等 全 年 合 計 數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18 萬 元 者, 免 納 所 得 稅 如 係 開 課 或 舉 辦 業 務 講 習 會 訓 練 班 及 其 他 類 似 性 質 之 活 動, 聘 請 授 課 人 員 依 照 排 定 之 課 程 上 課 者, 則 屬 薪 資 所 得 ; 該 授 課 人 員 並 不 以 具 備 教 授 或 教 員 身 分 者 為 限 又 排 定 之 課 程 若 有 名 為 專 題 演 講, 但 為 上 課 之 性 質, 仍 屬 薪 資 所 得 該 局 籲 請 公 私 機 關 團 體 事 業 及 各 級 學 校 之 扣 繳 義 務 人, 注 意 上 述 區 別, 依 法 辦 理 扣 ( 免 ) 繳 及 開 立 填 發 扣 ( 免 ) 繳 憑 單, 並 正 確 勾 選 所 得 類 別 請 各 位 同 仁 能 注 意 其 區 別 以 免 造 成 請 款 核 銷 之 困 擾 171

173 Q4: 外 籍 人 士 來 台 做 專 題 演 講 訪 問 交 流 等 如 何 辦 理 所 得 稅 扣 繳 事 宜? A4: 各 單 位 如 聘 請 外 籍 暨 大 陸 人 士 來 校 做 專 題 演 講 訪 問 交 流 等 活 動 所 支 付 之 薪 資 (ex. 生 活 費 出 席 費 主 持 費 ) 演 講 鐘 點 費 等, 課 稅 年 度 (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內, 在 台 居 留 未 滿 183 天, 給 付 總 額 為 基 本 工 資 1.5 倍 以 上 扣 取 稅 額 18%, 以 下 扣 取 6% 付 款 給 所 得 人 後, 請 於 2 日 內 將 預 扣 稅 額 及 所 得 人 護 照 影 本, 繳 納 給 出 納 組 承 辦 人 員, 事 關 逾 期 繳 納 及 申 報 給 國 稅 局 滯 納 金 問 題, 請 務 必 轉 知 所 屬 知 照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及 事 務 庶 務 服 務 一 埸 地 車 輛 借 用 : Q1: 本 校 公 務 車 派 ( 借 ) 用 原 則? A1:1. 公 務 車 以 學 校 公 務 派 用 優 先 為 原 則 2. 不 影 響 學 校 公 務 情 況 下 可 支 援 校 外 教 學 等, 詳 細 派 ( 借 ) 用 請 至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網 頁 公 佈 欄 參 酌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公 務 車 派 車 收 費 標 準 第 三 點 Q2: 本 校 公 務 車 如 何 申 請? A2:1. 各 單 位 符 合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公 務 車 派 車 收 費 標 準 第 三 點 各 款 規 定 可 提 出 預 約 申 請 2. 各 單 位 需 派 ( 借 ) 用 本 校 公 務 車 日 期 請 先 至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網 頁 公 佈 欄 參 酌 公 務 車 借 用 使 用 一 覽 表 ( 每 星 期 一 更 新 ) 後 向 事 務 組 預 約 登 記 後 至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網 頁 表 單 下 載 行 政 管 理 類 下 載 公 務 派 車 申 請 單 提 出 申 請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影 本 Q3: 派 ( 借 ) 用 本 校 公 務 車 是 否 須 付 費? A3:1. 各 單 位 申 請 派 ( 借 ) 用 本 校 公 務 車 須 付 費, 除 油 料 費 外, 尚 包 括 司 機 差 旅 費 加 班 費 過 路 費 停 車 費 等 2.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酌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網 頁 公 佈 欄 之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公 務 車 派 車 收 費 標 準 Q4: 借 用 本 校 場 地 應 如 何 申 請? A4: 本 校 各 場 地 如 有 專 責 管 理 單 位, 通 常 已 訂 定 相 關 管 理 辦 法, 需 求 單 位 可 逕 向 該 管 理 單 位 申 請 如 擬 借 用 本 校 運 動 場 館 請 向 體 育 室 申 請, 會 議 室 則 向 事 務 組 ( 蘭 潭 校 區 ) 申 請 ; 新 民 校 區 則 洽 詢 聯 合 辦 公 室 或 其 他 管 理 單 位 ; 民 雄 校 區 則 洽 總 務 分 組 或 其 他 管 理 單 位 Q5: 蘭 潭 校 區 會 議 室 如 何 申 請? A5: 請 先 至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網 頁 公 佈 欄 參 酌 各 會 議 廳 館 使 用 一 覽 表, 向 事 務 組 預 約 登 記 後 至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網 頁 表 單 下 載 行 政 管 理 類 下 載 國 172

174 立 嘉 義 大 學 蘭 潭 校 區 會 議 廳 使 用 申 請 單 ( 校 內 各 單 位 ) 提 出 申 請 Q6: 借 用 場 地 辦 理 活 動 所 需 之 長 桌 折 疊 椅 桌 巾 海 報 架 等 等 如 何 申 請? A6: 辦 理 活 動 所 需 之 長 桌 折 疊 椅 桌 巾 海 報 架 等, 請 至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網 頁 表 單 下 載 行 政 管 理 類 下 載 工 友 支 援 申 請 單 填 寫 後 洽 詢 事 務 組 承 辦 人 員 後 提 出 申 請 Q7: 借 用 本 校 會 議 室 有 何 限 制? A7: 本 校 會 議 室 使 用 以 學 校 各 行 政 單 位 辦 理 學 校 活 動 為 優 先, 例 如 : 評 鑑 畢 業 典 禮 校 慶.. 等, 其 次 為 導 師 制 各 類 活 動 ; 再 開 放 其 他 教 學 單 位 辦 理 活 動, 惟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除 非 必 要, 請 利 用 室 外 表 演 場 或 其 他 空 間 Q8: 如 果 要 了 解 學 校 場 地 登 記 使 用 情 形, 可 以 從 何 處 獲 得 訊 息? A8: 蘭 潭 校 區 會 議 室 請 至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網 頁 公 佈 欄 參 酌 各 會 議 室 借 用 使 用 一 覽 表 ( 每 星 期 一 更 新 ) Q9: 什 麼 樣 的 情 形 需 繳 納 場 地 使 用 費? A9:( 一 ) 本 校 行 政 教 學 單 位 辦 理 活 動 與 學 生 相 關 活 動 免 收 費, 惟 若 於 非 上 班 時 間 借 用 ( 超 時 及 夜 間 ) 則 須 負 擔 管 理 人 員 加 班 費 ( 二 ) 校 內 各 單 位 及 學 生 社 團 與 校 外 單 位 社 團 聯 合 借 用 場 地 或 接 受 政 府 機 關 及 社 團 等 單 位 補 助 經 費 者, 舉 辦 講 ( 研 ) 習 會 議 展 覽 等 活 動, 應 繳 納 場 地 使 用 費 Q10: 校 外 單 位 如 何 借 用 場 地? A10: 可 先 至 本 校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網 頁 中 了 解 各 項 場 地 資 訊, 再 與 各 場 地 管 理 單 位 聯 絡 相 關 事 宜, 如 有 意 願 借 用 則 下 載 場 地 申 請 表 單 或 以 書 函 至 各 校 區 總 務 單 位 辦 理 借 用 手 續 各 校 區 總 務 單 位 依 借 用 單 位 需 求 辦 理 程 序 後 回 復 借 用 單 位 使 用 及 繳 費 事 宜 二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及 優 先 採 購 : Q1: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中 產 品 沒 有 適 合 的 品 項 可 以 逕 自 採 購 嗎? A1: 依 採 購 法 規 定 須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方 可 自 行 採 購 ( 僅 適 用 於 10 萬 元 以 下 採 購 ) Q2: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10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如 何 辦 理? A2: 須 匡 列 所 需 經 費 連 同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請 購 單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再 送 事 務 組 下 訂 Q3: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逾 10 萬 元 採 購 案 如 何 辦 理 驗 收? A3: 請 購 單 位 於 採 購 物 品 清 點 及 使 用 無 誤 後 與 廠 商 確 定 可 驗 收 日 期, 採 購 金 額 在 10 萬 元 以 下 100 萬 元 以 下 則 通 知 事 務 組 會 驗 ; 採 購 金 額 逾 100 萬 元 以 上 則 須 通 知 主 計 室 相 關 人 員 及 事 務 組 監 會 驗 Q4: 何 謂 大 量 採 購? 如 何 辦 理? A4: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品 項 中 某 些 產 品 如 金 額 或 數 量 達 到 一 定 數 量 時, 依 各 契 173

175 約 規 定 適 用 機 關 應 與 立 約 商 另 行 議 定 價 格 折 扣 或 其 他 優 惠 條 件 辦 理 本 項 採 購 時 須 簽 陳 校 長 同 意 後 由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中 擇 取 合 適 廠 商 並 於 主 計 室 相 關 人 員 監 辦 下 進 行 比 價 或 議 價, 再 由 取 得 下 訂 資 格 廠 商 進 行 電 子 下 單 程 序 Q5: 本 辦 法 所 稱 義 務 採 購 單 位 是 指 那 些 單 位? A5: 參 照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69 條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條 文 內 容, 所 稱 義 務 採 購 單 位 是 指 :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及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 補 助 金 額 占 該 次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以 上, 且 補 助 金 額 在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以 上 者 ) 之 機 構 團 體 私 立 學 校 Q6: 本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所 稱 比 率, 及 比 率 5% 是 如 何 計 算? A6: 比 率 是 指 義 務 採 購 單 位 全 年 度 採 購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物 品 及 服 務 項 目 之 總 金 額 為 分 母, 其 中 向 機 構 團 體 或 庇 護 工 場 採 購 之 金 額 為 分 子, 其 相 除 所 得 之 百 分 比 為 比 率, 例 如 : 如 果 貴 單 位 全 年 採 購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物 品 及 服 務 項 目 之 總 金 額 為 100 萬, 那 麼 向 機 構 團 體 或 庇 護 工 場 採 購 之 總 金 額 就 不 能 低 於 5 萬 元, 除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但 要 注 意 的 是,5% 是 由 總 額 來 計 算, 而 非 每 一 筆 採 購 案 都 要 切 割 5% 來 購 買 身 障 機 構 團 體 或 庇 護 工 場 的 物 品 或 服 務 Q7: 本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物 品 及 服 務 項 目 是 否 還 有 細 項? 有 生 產 或 提 供 服 務 的 機 構 團 體 或 庇 護 工 場 有 那 些? A7: 您 可 以 在 雅 虎 首 頁 搜 尋 欄 鍵 優 先 採 購 網 路 資 訊 平 台 資 料 下 載 區 就 可 以 查 詢 物 品 及 服 務 項 目 的 細 項, 快 速 查 詢 區 查 詢 有 生 產 或 提 供 服 務 的 機 構 團 體 或 庇 護 工 場 Q8: 若 採 購 項 目 符 合 本 辦 法 辦 規 優 先 採 購, 但 又 符 合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益 保 障 法 規 定 時, 究 應 依 何 者 辦 理? A8: 依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98 年 8 月 17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示 略 以,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第 11 條 條 文 前 段 所 述, 針 對 原 住 民 地 區 該 法 僅 有 決 標 適 格 ( 承 包 對 象 資 格 是 否 為 原 住 民 ) 問 題, 並 無 法 令 競 合 及 優 先 適 用 之 問 題, 除 非 原 住 民 無 法 承 包 情 況 下, 乃 採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規 定 優 先 採 購 Q9: 由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人 所 開 設 的 公 司 或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是 否 亦 屬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或 團 體? A9: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人 所 開 設 的 公 司 或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並 不 屬 於 本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及 第 3 款 所 定 的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或 庇 護 工 場 三 科 研 採 購 174

176 Q1: 何 謂 科 研 採 購? A1: 依 據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第 6 條 第 4 項 規 定 所 辦 理 之 採 購 案 謂 之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採 購, 簡 稱 科 研 採 購 ; 其 規 定 : 公 立 學 校 公 立 研 究 機 關 ( 構 ) 法 人 或 團 體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委 託 或 公 立 研 究 機 關 ( 構 ) 依 法 編 列 之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預 算 辦 理 採 購, 除 我 國 締 結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不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但 應 受 補 助 委 託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監 督, 例 如 : 科 技 部 補 助 或 委 託 本 校 辦 理 之 研 究 計 畫, 致 衍 生 之 採 購 即 為 科 研 採 購, 除 我 國 締 結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 如 GPA), 不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Q2: 科 研 採 購 與 政 府 採 購 法 有 何 不 同? A2:1. 適 用 範 圍 : 科 研 採 購 適 用 範 圍 為 依 法 編 列 之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預 算 所 辦 理 之 採 購 ; 政 府 採 購 法 為 凡 工 程 之 定 作 財 物 之 買 受 定 製 承 租 及 勞 務 之 委 任 或 僱 傭 等 之 採 購 2. 採 購 金 額 級 距 區 分 : 政 府 採 購 法 分 小 額 採 購 (10 萬 元 以 下 )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 逾 10 萬 元 - 未 達 100 萬 元 ) 公 告 金 額 (100 萬 元 ) 查 核 金 額 ( 工 程 及 財 物 採 購 5000 萬 元 勞 務 採 購 1000 萬 元 ) 及 巨 額 金 額 等, 科 研 採 購 僅 分 為 未 達 100 萬 元 之 小 額 採 購 與 100 萬 元 以 上 兩 種 政 府 採 購 法 小 額 採 購 為 新 台 幣 10 萬 元 以 下, 依 本 校 採 購 辦 法 授 權 各 單 位 自 行 辦 理 採 購, 請 購 經 核 准 後 逕 洽 廠 商 辦 理 採 購, 並 由 請 購 單 位 自 行 辦 理 驗 收 科 研 採 購 小 額 採 購 為 未 達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即 未 達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之 採 購, 得 比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小 額 採 購 ( 新 台 幣 10 萬 元 以 下 1 萬 元 以 上 ) 授 權 請 購 單 位 逕 洽 廠 商 辦 理 採 購 3. 是 否 公 告 : 科 研 採 購 之 10 萬 至 未 達 100 萬 元 採 購 案 經 審 核 通 過 即 可 直 接 購 買, 毋 須 招 標, 但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10 萬 至 未 達 100 萬 元 採 購 案, 原 則 皆 須 上 網 公 告 4. 公 告 位 址 : 科 研 採 購 100 萬 元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而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逾 10 萬 元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全 國 統 一 公 告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5. 公 告 日 數 及 廠 商 限 制 : 科 研 採 購 100 萬 元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第 一 次 招 標 公 告 日 數 僅 需 7 日 以 上 且 廠 商 投 標 家 數 不 受 3 家 以 上 之 限 制 才 能 開 標, 而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100 萬 元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第 一 次 招 標 公 告 日 數 須 達 14 日 以 上 且 廠 商 投 標 家 數 須 達 3 家 以 上 才 能 開 標 ( 政 府 採 購 法 依 採 購 金 額 級 距 一 般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為 7 天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14 天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未 達 巨 額 採 購 21 天 巨 額 採 購 以 上 為 28 天, 適 用 GPA 案 為 40 天 ) 6. 評 審 : 科 研 採 購 100 萬 元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應 視 採 購 案 件 之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成 立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廠 商 之 技 術 管 理 商 業 條 款 過 去 履 約 績 效 工 175

177 程 財 物 或 勞 務 之 品 質 功 能 及 價 格 等 項 目, 審 查 小 組 應 由 本 校 教 師 編 制 內 職 員 聘 任 人 員 或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五 人 ( 含 ) 以 上 組 成, 未 達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之 採 購 得 準 用 之 另 科 研 採 購 100 萬 元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採 最 有 利 標 方 式 評 選 時, 毋 須 報 請 教 育 部 同 意, 且 評 選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毋 需 外 聘 委 員, 而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100 萬 元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採 最 有 利 標 方 式 評 選 時, 除 須 先 報 請 教 育 同 意 後 才 能 為 之 外, 評 選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亦 須 一 定 比 例 與 人 數 之 外 聘 委 員 才 能 開 會 7. 協 商 : 科 研 採 購 得 於 訂 定 採 購 契 約 之 前 與 供 應 廠 商 就 採 購 財 物 之 規 格 或 勞 務 之 需 求 等 進 行 協 商 ; 政 府 採 購 法 需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並 於 招 標 文 件 預 告, 方 得 於 無 法 決 標 時 協 商 8. 履 約 驗 收 : 科 研 採 購 得 自 行 規 定 ; 政 府 採 購 法 需 依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63 條 - 第 73 條 規 定 辦 理 9. 使 用 記 錄 效 益 分 析 : 科 研 採 購 屬 100 萬 元 以 上 者 應 製 作 其 使 用 狀 況 之 書 面 記 錄 ; 政 府 採 購 法 巨 額 採 購 始 需 製 作 效 益 分 析 10. 履 約 爭 議 : 科 研 採 購 如 發 生 履 約 爭 議, 僅 可 尋 民 法 契 約 條 款 向 指 定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 政 府 採 購 履 約 爭 議 救 濟 方 式 可 向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調 解 財 產 管 理 與 諮 詢 服 務 Q1: 新 增 財 物 請 購 時, 應 填 寫 何 種 資 料? A1: 新 增 財 物 ( 財 產 及 非 消 耗 物 品 ), 應 填 具 財 物 增 加 單, 其 內 容 應 含 名 稱 數 量 金 額 廠 牌 型 式 規 格 及 附 件, 並 註 明 經 費 來 源 存 置 地 點, 由 使 用 人 財 物 管 理 人 單 位 主 管 用 印 後, 連 同 發 票 憑 證 送 至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登 記 若 既 有 財 物 再 增 購 配 件 或 改 良 升 級, 應 將 原 該 項 財 物 分 類 編 號 及 序 號 填 入 增 加 單, 以 辦 理 增 值 Q2: 財 物 移 動 時, 如 何 辦 理 手 續? A2:1. 本 校 校 內 各 單 位 財 物 互 相 移 轉, 應 由 移 出 單 位 於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財 產 資 訊 管 理 網 頁 申 請 財 物 移 動 單, 由 財 物 管 理 人 單 位 主 管 查 明 同 意 後, 送 交 移 入 單 位 簽 收, 將 財 物 移 動 單 送 至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辦 理 財 物 異 動 登 記 審 核 2. 本 校 所 屬 財 物 移 撥 校 外 其 他 機 關, 應 由 財 物 使 用 單 位, 簽 陳 校 長 核 准, 若 該 財 物 是 專 案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所 購 置, 應 先 徵 求 核 撥 經 費 單 位 同 意 再 由 財 物 使 用 單 位 檢 具 核 准 簽 案 核 撥 經 費 單 位 同 意 函, 送 交 總 務 處 保 管 176

178 組 陳 報 教 育 部 核 准, 最 後 製 作 財 物 撥 出 單 函 送 撥 入 機 關 用 印 後 寄 回, 財 物 使 用 單 位 始 可 將 財 物 移 給 撥 入 機 關 Q3: 已 逾 年 限 不 堪 使 用 之 財 物, 如 何 辦 理 報 廢? A3:1. 財 物 分 類 原 則 及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悉 依 行 政 院 訂 頒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為 準 2. 財 物 已 達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且 損 壞 不 堪 使 用 或 經 評 估 修 復 不 符 經 濟 效 益 者, 經 財 物 保 管 人 審 慎 鑑 定 已 達 報 廢 狀 態,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財 物 減 損 單, 並 填 註 不 堪 使 用 不 堪 修 復 之 事 實, 經 單 位 主 管 確 實 審 核 完 成 後 送 保 管 組 3. 財 物 雖 逾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但 仍 屬 堪 用 者, 不 得 辦 理 報 廢 各 單 位 已 無 使 用 需 求 但 仍 堪 用 之 財 物 可 利 用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網 頁 財 產 資 訊 管 理 網 頁 財 產 釋 出 申 請 進 行 公 告 交 流, 以 供 其 他 單 位 辦 理 移 轉 使 用, 增 進 財 物 使 用 價 值 4. 財 物 保 管 ( 使 用 ) 人 對 所 經 管 之 財 物 於 辦 理 報 廢 作 業 時, 仍 應 善 盡 保 管 責 任, 不 得 任 意 棄 置, 至 點 交 保 管 組 入 廢 品 倉 庫 後, 始 解 除 保 管 責 任 報 廢 財 物 數 量 眾 多 或 體 積 巨 大 搬 遷 不 易 者, 得 於 原 址 點 交, 保 管 組 未 完 成 廢 品 處 理 前 各 單 位 仍 應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遺 失 或 隨 意 棄 置 5. 補 購 新 品 財 物 ( 即 汰 舊 換 新 ) 時, 各 單 位 應 確 實 檢 討 管 控, 以 避 免 重 置 浪 費 Q4: 借 住 招 待 所 有 何 限 制? A4: 本 校 招 待 所 服 務 對 象 : 1. 本 校 聘 任 回 國 服 務 之 講 座 客 座 教 師 或 傑 出 學 人 2. 本 校 新 聘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因 特 殊 情 況 且 其 學 術 研 究 優 異, 得 由 相 關 系 所 院 長 推 薦, 教 務 長 會 簽 意 見, 並 經 校 長 核 准 者 3. 來 本 校 從 事 學 術 交 流 之 學 者 及 其 眷 屬 4. 在 本 校 短 期 任 教 兼 課 之 教 師 或 學 者 5. 參 與 本 校 所 舉 辦 之 活 動 者 及 其 眷 屬 6.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及 其 眷 屬 訪 客 與 來 校 洽 公 之 貴 賓 或 校 友 Q5: 借 住 招 待 所 之 申 請 程 序 為 何? A5:1. 短 期 借 住 : 由 申 請 單 位 填 寫 借 住 申 請 表 經 單 位 主 管 審 核, 送 交 保 管 組 安 排 房 間 並 經 總 務 長 核 准 後, 通 知 繳 費 及 領 取 鑰 匙 2. 長 期 借 住 : 由 申 請 單 位 檢 附 借 住 人 相 關 資 料 證 件 ( 如 : 聘 書 影 本 邀 請 函 個 人 資 料 等 ) 簽 奉 校 長 核 准 後, 再 由 借 住 人 或 申 請 單 位 填 寫 借 住 申 請 表, 經 單 位 主 管 審 核, 送 至 保 管 組 辦 理 借 用 手 續 Q6: 招 待 所 收 費 標 準? A6: 177

179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各 招 待 所 房 型 及 價 目 表 地 點 名 稱 間 數 房 內 床 數 坪 數 收 費 / 每 間 蘭 潭 校 區 綠 建 築 招 待 所 2 單 人 床 2 床 11 連 續 住 宿 15 日 以 上 1 個 月 700 元 10,000 元 2 雙 人 床 1 床 11 以 內, 費 用 以 10,000 元 計 蘭 潭 校 區 蘭 潭 招 待 所 18 4 單 人 床 2 床 ( 單 身 客 房 ) 雙 人 床 1 床 單 人 床 1 床 客 廳 飯 廳 及 廚 房 ( 有 眷 客 房 ) 每 日 每 月 元 10,000 元 22 1,500 元 12,000 元 民 雄 校 區 民 雄 招 待 所 6 雙 人 床 1 床 元 10,000 元 備 註 連 續 住 宿 15 日 以 上 1 個 月 以 內, 費 用 以 10,000 元 計 ( 限 短 期 借 住 ) 連 續 住 宿 8 日 以 上 1 個 月 以 內, 費 用 以 12,000 元 計 ( 限 短 期 借 住 ) 連 續 住 宿 15 日 以 上 1 個 月 以 內, 費 用 以 10,000 元 計 各 項 營 繕 業 務 Q1: 蘭 潭 校 區 之 單 位 有 更 換 燈 管 之 需 求 如 何 申 請 及 領 取? A1:1. 營 繕 組 目 前 提 供 T8 燈 管 T5 燈 管 及 1P 啟 動 器 與 4P 啟 動 器 供 各 單 位 領 用 2. 各 單 位 如 有 需 求, 可 至 營 繕 組 網 頁, 點 選 左 側 表 單 下 載 選 項, 再 點 選 校 內 同 仁 選 項, 下 載 照 明 燈 管 ( 啟 動 器 ) 領 物 單, 填 妥 表 單 經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後, 持 領 物 單 至 行 政 中 心 四 樓 營 繕 組 辦 公 室 領 取 Q2: 蘭 潭 校 區 之 單 位 公 務 電 話 有 新 增 異 動 及 裁 減 需 求 如 何 辦 理? A2: 各 單 位 若 有 新 增 移 機 或 裁 減 之 需 求, 可 至 營 繕 組 網 頁, 點 選 左 側 表 單 下 載 選 項, 再 點 選 畫 面 中 校 內 同 仁 選 項, 若 屬 新 增 或 裁 減 需 求, 請 下 載 電 話 新 增 裁 減 申 請 表 ( 蘭 潭 新 民 林 森 校 區 ) 表 單, 若 屬 異 動 需 求 則 下 載 電 話 異 動 申 請 表 ( 蘭 潭 新 民 林 森 校 區 ) 表 單, 循 程 序 辦 理, 所 需 費 用 將 由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併 每 月 繳 費 通 知 收 取 Q3: 本 校 建 築 物 維 護 修 繕 作 業 之 權 責 為 何? A3:1. 依 據 本 校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各 單 位 10 萬 元 以 下 之 各 項 修 繕 權 責 為 各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之 權 責, 並 由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2. 依 據 本 校 維 護 修 繕 作 業 要 點 第 二 點 規 定, 各 單 位 有 關 維 護 費 之 動 支, 以 優 先 動 支 分 配 至 各 單 位 之 經 費 為 原 則 ; 經 費 過 鉅 非 該 單 位 經 費 所 能 負 擔 或 該 單 位 維 護 費 告 罄 時, 始 得 提 出 全 額 或 部 分 經 費 補 助, 視 其 需 求 之 緊 急 程 度 安 全 性 及 重 要 性, 給 予 全 額 或 部 分 之 經 費 補 助 178

180 3. 逾 10 萬 元 以 上 之 建 築 物 修 繕 則 由 各 單 位 依 程 序 籌 妥 財 源, 奉 校 長 核 可 後 委 託 專 業 技 術 服 務 單 位 辦 理 設 計, 並 於 設 計 完 成 後 由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辦 理 工 程 發 包 及 後 續 之 履 約 管 理 民 雄 校 區 總 務 業 務 Q1.. 已 逾 年 限 不 堪 使 用 之 財 物, 如 何 辦 理 報 廢? A1.. 財 物 已 逾 耐 用 年 限 且 不 堪 使 用 或 維 修 已 不 符 經 濟 效 益, 須 辦 理 報 廢, 應 由 使 用 人 填 具 財 產 報 廢 單, 由 財 物 管 理 人 單 位 主 管 查 明 審 核 用 印 後, 送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辦 理 財 物 減 損 登 記, 核 可 後, 煩 請 影 印 一 份 送 民 雄 校 區 總 務 組 承 辦 人, 若 報 廢 財 物 數 量 眾 多 或 體 積 巨 大, 可 填 具 工 友 支 援 申 請 單 協 助 搬 運, 並 會 同 民 雄 校 區 總 務 組 承 辦 人 點 交 收 回, 在 未 點 交 之 前, 使 用 單 位 仍 應 負 保 管 責 任 Q2: 如 何 借 用 民 雄 校 區 場 地? A2:1. 如 校 內 單 位 借 用, 本 校 民 雄 校 區 各 場 地 有 專 責 管 理 單 位, 申 請 單 位 可 填 寫 場 地 使 用 申 請 表 逕 向 該 管 理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如 運 動 場 ( 館 ) 向 民 雄 體 育 室 申 請 ; 行 政 大 樓 簡 報 室 大 學 館 場 地 向 民 雄 校 區 總 務 組 申 請 ; 各 系 所 場 館 則 向 各 系 辦 申 請 2. 如 校 外 單 位 借 用, 申 請 單 位 可 先 向 各 場 館 管 理 單 位 詢 問 借 用 相 關 事 宜, 如 有 意 願 借 用 則 填 寫 場 地 使 用 申 請 表 單 或 行 文 至 民 雄 校 區 總 務 組 辦 理 借 用 手 續, 依 申 請 單 位 需 求 辦 理 借 用 程 序 後, 回 復 借 用 單 位 是 否 同 意 借 用 及 繳 費 事 宜 Q2: 如 果 要 了 解 民 雄 總 務 組 經 管 場 地 登 記 使 用 情 形, 可 以 從 何 處 獲 得 訊 息? A2: 可 至 本 校 總 務 處 民 雄 總 務 組 網 頁 / 場 地 租 借 及 使 用 概 況 項 下 查 詢 借 用 情 形 Q3: 場 地 租 借 申 請 單 如 何 取 得? A3: 可 至 總 務 處 民 雄 校 區 總 務 組 索 取 或 至 本 組 網 頁 / 表 單 下 載 駐 警 校 區 安 全 維 護 業 務 Q1: 車 輛 停 車 申 請 辦 理 地 點 及 受 理 時 間? A1:1. 各 校 區 大 門 警 衛 室 24 小 時 受 理 申 辦 ; 或 於 上 班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 至 蘭 潭 校 區 行 政 中 心 1 樓 駐 警 隊 申 辦 2. 線 上 申 辦 : 學 生 於 每 年 5 月 底 至 6 月 初 配 合 教 務 處 選 課 時 間 開 放 舊 生 線 上 申 請 通 行 證 (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 車 輛 通 行 證 作 業 申 請 ); 若 錯 過 線 上 申 請 時 間, 請 於 開 學 後 再 至 大 門 警 衛 室 或 駐 警 隊 辦 理 集 體 申 辦 : 請 以 班 級 為 單 位, 至 大 門 警 衛 室 或 駐 警 隊 辦 理 179

181 3. 已 申 辦 未 領 證 之 權 宜 措 施 : 汽 車 : 當 申 辦 數 量 太 多 而 無 法 立 即 領 到 通 行 證 時, 請 以 繳 費 收 據 替 代 通 行 證 進 出 校 園, 於 此 期 間 請 妥 善 保 管 收 據, 俾 利 據 以 進 出 校 園 機 車 : 繳 費 申 請 2~4 個 小 時 後, 即 可 以 校 園 IC 卡 靠 卡 進 出 Q2: 校 內 警 報 警 鈴 觸 發 或 其 他 偶 發 或 突 發 之 緊 急 事 件 發 生 之 處 理 方 式? A2: 請 聯 絡 各 校 區 大 門 警 衛 室, 並 詳 細 說 明 事 發 地 點 聯 絡 人 電 話 及 姓 名 以 利 值 勤 人 員 後 續 處 理 180

(\244j\257d\276\307\274\351_201508021-C.indd_70%.pdf)

(\244j\257d\276\307\274\351_201508021-C.indd_70%.pdf) 1847-1852 1872 20 1 1896 8000 20 1896 1950 1 1896 1896 13 1900 1900 3 20 2 4 1910 1950 3 1911 1 2 3 4 1927 4 20 300 6 1906 1930 7 1911 5 1919 8 1914 9 1920 10 11 1902 200 6 12 1930 7 " # #! $! 14 15! "!

More information

6寸PDF生成工具

6寸PDF生成工具 元 媛 粉 蝶 手 中 的 纸 老 虎 元 媛 粉 蝶 手 中 的 纸 老 虎 ( 冤 家 斗 冤 家 3) 男 主 角 : 燕 玄 霄 女 主 角 : 虞 蝶 香 内 容 简 介 什 么? 要 他 一 个 堂 堂 六 尺 男 儿 上 花 轿? 想 都 不 要 想! 趁 早 死 了 这 条 心 吧! 要 他 一 个 大 男 人 来 冲 喜 已 经 够 呕 了 居 然 还 要 他 入 赘? 这 辈 子

More information

2

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 %&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升 温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升 近 年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住 宅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元 + % 1 99 7 98 0 7 8 5 8 6 6.4 0 1 99 8 12 0 0 7 6 4 8 9 9.6 0 3.8 3 1 99 9 15 8 0 8 5

升 温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升 近 年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住 宅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元 + % 1 99 7 98 0 7 8 5 8 6 6.4 0 1 99 8 12 0 0 7 6 4 8 9 9.6 0 3.8 3 1 99 9 15 8 0 8 5 ! " 丽 水 市 政 协 专 题 调 研 组 住 房 问 题 是 事 关 人 民 群 众 安 居 乐 业 的 大 问 题 而 房 价 高 低 更 是 牵 动 千 千 万 万 老 百 姓 的 心 从 年 下 半 年 开 始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房 价 格 步 步 攀 升 年 市 区 商 品 房 平 均 销 售 价 为 元 至 今 年 月 份 市 区 商 品 房 平 均 预 售 价 已 高 达 元

More information

* +, -.%, * %(/, & 0!

* +, -.%, * %(/, & 0! ! "!*+, -$$. %((/ 0 (%12! * +, -.%, * %(/, & 0! !*+, -$$. %((/ 0 (%12 * +, -.%, * %(/, & 0!! !*+, -$$. %((/ 0 (%12 * +, -.%, * %(/, & 0 !*+, -$$. %((/ 0 (%12 34 34 34 34 * +, -.%, * %(/, & 0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张 文 宏 阮 丹 青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运 用 年 天 津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网 的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对 市 民 和 农 民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进 行 了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 ) 亲 属 在 城 乡 居 民 的 财 务 支 持 网 中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 亲 属 在 精 神 支 持 网 中 的 作 用 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4p\273\241\273P\252\300\267|.doc)

(Microsoft Word - \244p\273\241\273P\252\300\267|.doc)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學 習 心 得 報 告 課 程 名 稱 : 小 說 與 社 會 任 課 老 師 : 劉 怡 廷 姓 名 : 和 月 學 號 : 9811122E 系 級 : 大 傳 三 連 絡 電 話 : E-mail: 1. 書 寫 字 數 不 得 少 於 1200 字 2. 書 寫 格 式 :12 號 字 新 細 明 體 單 行 間 距 3. 請 勿 任 意 更 改 格

More information

定 義 : 係 指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發 生 之 所 得 中 華 民 國 (1) 薪 資 所 得 : 勞 務 提 供 地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來 源 所 得 P. 295 (2) 營 利 所 得 : 該 公 司 依 我 國 公 司 法 設 立 登 記 舉 例 (3) 租 金 所 得

定 義 : 係 指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發 生 之 所 得 中 華 民 國 (1) 薪 資 所 得 : 勞 務 提 供 地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來 源 所 得 P. 295 (2) 營 利 所 得 : 該 公 司 依 我 國 公 司 法 設 立 登 記 舉 例 (3) 租 金 所 得 第 1 節 所 得 稅 之 基 本 概 念 概 念 : 所 得 稅 的 課 稅 客 體 為 所 得 因 此, 有 所 得 才 需 課 稅, 無 所 得 即 不 課 稅 註 : 課 稅 客 體 係 指 計 算 稅 收 的 基 礎 (1) 屬 人 主 義 : 以 該 國 之 個 人 或 營 利 事 業 為 主 體, 在 該 國 及 其 他 國 家 有 所 得, 均 須 繳 納 該 國 之 所 得 稅 課

More information

筆 已 知 的 資 料? 1 1 1 2 1 2 3 1 3 4 1 4 1 5. ( 1 ) T C P ( T r a n s m i s s i o n C o n t r o l P r o t o c o l ) 不 提 供 下 列 那 一 項 服 務? 1 最 小 頻 寬 保 證 ( M

筆 已 知 的 資 料? 1 1 1 2 1 2 3 1 3 4 1 4 1 5. ( 1 ) T C P ( T r a n s m i s s i o n C o n t r o l P r o t o c o l ) 不 提 供 下 列 那 一 項 服 務? 1 最 小 頻 寬 保 證 ( M 103 年 度 11902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 C + + )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本 試 卷 有 選 擇 題 80 題, 每 題 1. 2 5 分, 皆 為 單 選 選 擇 題, 測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請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答 錯 不 倒 扣 ; 未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單 選

More information

1 6. ( 3 ) 軟 體 測 試 用 以 評 估 系 統 在 短 時 間 內 可 承 受 的 限 度, 此 種 測 試 常 被 稱 為 下 列 何 者? 1 黑 箱 測 試 ( B l a c k B o x T e s t i n g ) 2 迴 歸 測 試 ( R e g r e s s i

1 6. ( 3 ) 軟 體 測 試 用 以 評 估 系 統 在 短 時 間 內 可 承 受 的 限 度, 此 種 測 試 常 被 稱 為 下 列 何 者? 1 黑 箱 測 試 ( B l a c k B o x T e s t i n g ) 2 迴 歸 測 試 ( R e g r e s s i 103 年 度 11901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 J A V A )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本 試 卷 有 選 擇 題 80 題, 每 題 1. 2 5 分, 皆 為 單 選 選 擇 題, 測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請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答 錯 不 倒 扣 ; 未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單

More information

故宮是從小時候到現在的認知裡一直存在的博物館

故宮是從小時候到現在的認知裡一直存在的博物館 故 宮 故 宮 是 從 小 時 候 到 現 在 的 認 知 裡 一 直 存 在 的 博 物 館 記 得 小 時 候 的 課 本 裡 就 有 介 紹 翠 玉 白 菜, 還 為 了 看 它 而 跑 到 台 北 去 一 睹 翠 玉 白 菜 的 廬 山 真 面 目 小 時 候 沒 想 那 麼 多, 印 象 中 就 只 有 那 白 菜 跟 那 塊 豬 肉, 如 今, 我 又 再 度 來 到 了 故 宮, 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博弈圣经

Microsoft Word - 博弈圣经 经 济 学 高 级 学 术 著 作 : 博 弈 圣 经 博 弈 圣 经 是 一 本 神 奇 光 彩 的 经 济 学 著 作, 书 中 隐 含 着 丰 富 的 东 西 方 智 慧, 显 得 意 义 非 凡 里 面 的 全 部 思 想, 不 会 有 支 离 破 碎 的 印 象, 它 优 美 复 杂 多 层 的 语 言 结 构, 决 不 让 人 厌 倦, 它 像 人 类 几 百 首 完 美 的 诗 叠 加

More information



 辽 宁 时 代 万 恒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大 事 记 (2009 年 ) 集 团 办 公 室 编 辑 1 一 2009 年 组 织 沿 革 ( 一 ) 集 团 总 部 组 织 机 构 ( 部 门 设 置 ) 图 示 辽 宁 时 代 万 恒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董 事 会 党 委 董 事 会 秘 书 经 理 层 工 会 纪 委 信 办 企 审 财 国 党 监 息

More information

循经指压疗法

循经指压疗法 循 经 指 压 疗 法 陈 玉 琴 0 自 序 我 没 有 进 过 医 学 院, 更 没 有 学 过 解 剖 学 我 是 一 个 自 学 中 医 的 人, 思 考 问 题 本 着 简 单 化 和 直 观 的 原 则 循 经 指 压 健 康 疗 法 就 是 我 二 十 年 实 践 的 心 得 体 会 愿 以 此 作 向 资 深 的 中 医 师 请 教, 尤 其 是 中 医 大 的 教 师, 如 果 你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HERBRECIPES《中國藥膳》.doc

Microsoft Word - HERBRECIPES《中國藥膳》.doc 中 國 藥 膳 僅 供 參 考, 請 勿 亂 服 若 欲 服 用, 自 行 負 責 ~~~~~~~~~~~~~~~~~~~~~~~~~~~~~~~~~~ 藥 膳 系 列 總 目 錄 第 一 章 總 論 第 一 節 簡 介 第 二 節 特 點 1. 注 重 整 體, 辯 證 施 食 2. 防 治 兼 宜, 效 果 顯 著 3. 良 藥 可 口, 服 食 方 便 第 三 節 藥 膳 內 容 與 分 類

More information

毛主席的猪

毛主席的猪 在 孔 孟 之 乡 掘 孔 孟 后 裔 的 坟, 在 生 产 队 的 田 里 放 毛 主 席 的 猪, 也 只 有 知 青 才 有 这 " 特 权 " 吟 了 < 血 色 黄 昏 >, 叹 了 < 蹉 跎 岁 月 >, 再 哼 一 哼 知 青 生 活 中 那 千 韵 百 律 的 曲 曲 小 调 儿, 也 别 有 一 番 滋 味 在 心 头 扒 坟 梁 平 扒 坟, 是 当 地 老 百 姓 的 叫 法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FIT)

附件1.FIT) 附 件 : 上 海 市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激 励 政 策 操 作 指 南 上 海 市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激 励 政 策 操 作 指 南 2011 年 1 月 国 有 企 业 科 技 创 新 激 励 操 作 指 南 附 件 : 上 海 市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激 励 政 策 操 作 指 南 目 录 1. 人 才 引 进 132 1.1 上 海 市 户 籍 及 居 住 证 132 1.2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白 色 花 诗 集 人 民 文 学 出 版 社 1981 年 出 版 共 收 七 月 派 诗 人 阿 垅 鲁 藜 孙 钿 彭 燕 郊 方 然 冀 汸 钟 瑄 郑 思 曾 卓 杜 谷 绿 原 胡 征 芦 甸 徐 放 牛 汉 鲁 煤 化 铁 朱 健 朱 谷 怀 罗 洛 等 二 十 人 的 诗 作 一 百 十 九 首 集 名 出 自 阿 垅 未 入 选 的 一 首 诗 中 要 开 作 一 枝 白 色 花

More information

** 状 态 二 亚 健 康 亚 健 康 是 指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两 者 之 间 的 一 种 状 态 即 机 体 内 出 现 某 些 功 能 紊 乱 但 未 影 响 到 行 使 社 会 功 能 主 观 上 有 不 适 感 觉 它 是 人 体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之 间 的 过 渡

** 状 态 二 亚 健 康 亚 健 康 是 指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两 者 之 间 的 一 种 状 态 即 机 体 内 出 现 某 些 功 能 紊 乱 但 未 影 响 到 行 使 社 会 功 能 主 观 上 有 不 适 感 觉 它 是 人 体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之 间 的 过 渡 第一章! 绪! 论 斯宾塞曾说!"良好的健康状况和由之而来的愉快的情绪是幸福的最好资金# $健 康是人的成长与发展的要素#随着年龄的增加%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不断成熟%同时% 在成长的过程中身心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和困惑#帮助大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面临的 健康问题%正是健康教育的目标# 第一节!健康与健康教育 健康自古以来就是人们关心的话题%人们把健康比作人生最大的财富#随着社会 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观念的转变%全民健康意识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62D32303130A67EA9B6A4EBA4A7ACFCB7C5C4C9B1A1B773AC4BB6C7B752B94CB0AAC0F0BA74A558A6A8AA47B3F8A769AED12DAAFEB7D3A4F92D39392DA6403139ADB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62D32303130A67EA9B6A4EBA4A7ACFCB7C5C4C9B1A1B773AC4BB6C7B752B94CB0AAC0F0BA74A558A6A8AA47B3F8A769AED12DAAFEB7D3A4F92D39392DA6403139ADB62E646F63>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截 肢 青 少 年 輔 健 勵 進 會 聯 絡 地 址 :108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漢 口 街 二 段 102 號 2 樓 聯 絡 人 : 何 慧 玲 秘 書 長 電 話 :02-2389-4832 傳 真 :02-2389-5008 手 機 : 0987-510-211 E-mail : [email protected] http://www.frata.org.tw/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4.doc

Microsoft Word - 4.doc 第 四 章 清 代 花 木 詩 的 藝 術 特 色 中 國 詩 歌 的 創 作 而 言 講 究 的 是 含 蓄 凝 練, 詩 人 創 作 時 往 往 不 是 直 書 情 感 與 思 想, 常 借 景 物 抒 情 言 志 景 物 為 客 觀 的 象 ; 詩 人 所 抒 發 的 情 與 所 言 的 志 為 主 觀 的 意, 兩 者 在 詩 中 的 密 切 的 結 合 造 就 意 象 的 存 在 大 自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AA46A46ABEC7A5AEB1D0A4542020ADB5BCD6B1D0A8E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AA46A46ABEC7A5AEB1D0A4542020ADB5BCD6B1D0A8E32E646F63> 台 東 大 學 幼 教 三 音 樂 教 具 設 計 者 : 張 源 瑛 教 具 名 稱 : 蜻 蜓 飛 ~ 教 具 類 別 : 音 樂 教 具 製 作 目 的 : 讓 小 朋 友 認 識 昆 蟲, 培 養 小 朋 友 對 音 樂 的 敏 感 度 促 進 小 朋 友 大 肌 肉 的 發 展 製 作 材 料 : 不 織 布, 鈴 鐺, 鐵 絲. 操 作 方 法 : 上 下 動 搖, 翅 膀 裡 的 鈴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IP ) /,. - :,2004. 4 ISBN 7-81100 - 114-4... - -. G861. 1 CIP (2004) 020066 100084 8501168 1/ 32 6 2004 4 1 1 6000 ISBN 7-81100 - 114-4/ G105 13. 00 ( ) , 2002 8,,,,,,,,,,,,,,,,,,,

More information

口 的 70% 连 南 县 的 瑶 族. 有 排 瑶 过 山 瑶 排 瑶 6 万 多 人 住 在 三 排 南 岗 i 雨 水 大 麦 山 大 坪 香 坪 盘 石 金 坑 8 个 乡 镇. 形 成 了 占 全 县 面 积 80% 的 聚 居 地 << 连 州 志 } 卷 八 排 瑶 志 曰 在 连 者

口 的 70% 连 南 县 的 瑶 族. 有 排 瑶 过 山 瑶 排 瑶 6 万 多 人 住 在 三 排 南 岗 i 雨 水 大 麦 山 大 坪 香 坪 盘 石 金 坑 8 个 乡 镇. 形 成 了 占 全 县 面 积 80% 的 聚 居 地 << 连 州 志 } 卷 八 排 瑶 志 曰 在 连 者 居 住 地 域 与 文 化 变 迁 一 一 以 广 东 瑶 族 为 例 赵 家 旺 * 中 国 是 个 多 民 族 国 家. 共 有 56 个 民 族. 其 中 少 数 民 族 有 归 个 根 据 1990 年 的 人 口 普 查. 全 国 总 人 口 11 亿 3 千 多 万 人. 汉 族 10 忆 4 千 多 万 人. 占 全 国 总 人 口 的 90% 多. 少 数 民 族 人 口 不 到 10%

More information

詩 情 畫 藝, 閣 外 用 心 北 港 藝 閣 古 與 今 1 一 前 言 三 百 多 年 前, 漳 泉 地 區 的 移 民 來 到 北 港 地 區, 並 在 此 發 展 商 業 在 北 港 人 心 中, 媽 祖 庇 護 他 們 一 路 渡 過 兇 惡 的 台 灣 海 峽, 又 是 發 展 成 功

詩 情 畫 藝, 閣 外 用 心 北 港 藝 閣 古 與 今 1 一 前 言 三 百 多 年 前, 漳 泉 地 區 的 移 民 來 到 北 港 地 區, 並 在 此 發 展 商 業 在 北 港 人 心 中, 媽 祖 庇 護 他 們 一 路 渡 過 兇 惡 的 台 灣 海 峽, 又 是 發 展 成 功 第 十 三 屆 全 國 高 中 台 灣 人 文 獎 台 灣 史 地 組 佳 作 作 品 名 稱 : 詩 情 畫 藝, 閣 外 用 心 北 港 藝 閣 古 與 今 私 立 永 年 高 級 中 學 許 惠 捷 劉 芳 妤 施 淯 翔 陳 詒 珊 許 馨 予 指 導 老 師 : 王 襄 捷 詩 情 畫 藝, 閣 外 用 心 北 港 藝 閣 古 與 今 1 一 前 言 三 百 多 年 前, 漳 泉 地 區

More information

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1. 我 國 目 錄 學 之 祖, 別 錄 的 作 者 是 : (A) 劉 向 正 解 ] (B) 班 固 (C) 劉 勰 (D) 班 昭 (E) 淮 南 子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世 說 新 語 是 南 北 朝 筆 記 小 說 正 解 ] (B) 老 殘 遊 記 是 明 代 章 回 小 說 (C) 三 國 誌 是 元 代 歷 史 演 義 小 說 (D) 儒 林 外 史 是 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dministrative-law-08.doc

Microsoft Word - administrative-law-08.doc 行 政 法 第 八 講 : 公 務 員 綱 要 一 公 務 員 之 概 念 ( 一 ) 學 理 上 之 概 念 ( 二 ) 法 律 上 之 概 念 二 公 務 員 關 係 之 特 質 :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 一 ) 起 源 ( 二 ) 定 義 ( 三 ) 現 代 定 義 ( 四 ) 加 入 之 原 因 ( 五 ) 種 類 ( 六 ) 特 色 ( 七 ) 理 論 演 變 ( 八 ) 存 廢 問

More information

視力保健 Q&A

視力保健 Q&A 近 視 問 題 Q&A 林 隆 光 莊 彩 莉 視 力 的 好 與 壞, 就 是 讓 孩 子 的 眼 睛 多 至 戶 外 運 動 目 前 日 常 生 活 讓 每 個 人 都 離 不 開 電 視 電 腦 手 機 等 螢 幕 讓 台 灣 學 生 平 均 約 在 8 歲 時 發 生 近 視, 比 歐 美 學 生 得 近 視 的 年 齡 早, 顯 示 國 內 近 視 年 齡 的 年 輕 化, 太 早 產 生

More information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非 居 住 者 的 税 金 關 於 非 居 住 者 的 日 本 房 地 產 税 金 回 答 個 人 所 得 税 印 紙 税 不 動 産 取 得 税 登 録 免 許 税 固 定 資 産 税 都 市 計 画 税 常 見 詢 問 Q&A 個 人 所 得 税 為 原 則 上 対 納 税 義 務 者 的 個 人 之 所 得 課 税 的 税 金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房 地 產, 収 取 租 金 時, 需 申

More information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新 制 Q&A 經 過 漫 長 的 討 論 和 研 議, 考 選 部 於 98 年 10 月 13 日 公 告 修 正 後 之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不 僅 針 對 必 修 學 科 的 認 定, 改 為 15 學 科 45 學 分 之 標 準, 為 保 障 廣 大 社 工 夥 伴 之 權 益, 亦 訂 有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Q&A 4 6 6 7 10 11 13 17 18 21 24 32 36 5 19 23 27 28 30 32 36 44 45 46 46 2 1 1. (1) 6 6 (2) 7 2. (1) (2) 8 A. 7 B. 80 3 C. 1 3 D. (a) 9 (b) 2015 10 2012 6 1 1. (1) 20 12 13 (2) 1 A. 7 13 B. 4 1 1 14

More information

./.012.0.03/4.010 13 536

./.012.0.03/4.010 13 536 ./.012.0.03/4.010 13 536 ./00.11 012./30 41 51 / 6 7 6 7 6 7 6 7 411 ./.0 1 02 " ./// 0/ 0/ 1 212 1 2 1 21 2 3 . / 0 ./01 2 2 ./01./1. 0 20.34./15./60 7 583./1. 20 0. ./ 0 01 0/ 0/ 0/ "" ./0.0000 ./ 0

More information

信 息 按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基 于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信 息 铁 末 的 发 展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展 经 历 了 5 次 大 的 突 破, 即 语 言 的 产 生 文 字 的 创 造 印 刷 术 的 发 明 电 报 电 话 及 广 播 的 使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信 息 按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基 于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信 息 铁 末 的 发 展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展 经 历 了 5 次 大 的 突 破, 即 语 言 的 产 生 文 字 的 创 造 印 刷 术 的 发 明 电 报 电 话 及 广 播 的 使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大 国 外 交 ~ ~ 理 论, 决 策 ^ 挑 战 信 息 技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汪 晓 风 信 息 技 术 ^ 7001111010^, 是 与 信 息 的 收 集 处 理 存 储 传 输 使 用 相 关 的 一 系 列 技 术 手 段, 我 国 学 者 钟 义 信 把 信 息 技 术 定 义 为 " 能 够 扩 展 人 的 信 息 器 官 功 能 的 一 类 技 术 " 7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2) 廠 商 具 有 維 修 維 護 或 售 後 服 務 能 力 之 證 明 ;(3) 廠 商 具 有 製 造 供 應 或 承 做 能 力 之 證 明 ;(4) 具 有 相 當 人 力 之 證 明 屬 特 定 資 格 之 ㄧ 8.(3) 機 關 辦 理 預 算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四 億 元

(2) 廠 商 具 有 維 修 維 護 或 售 後 服 務 能 力 之 證 明 ;(3) 廠 商 具 有 製 造 供 應 或 承 做 能 力 之 證 明 ;(4) 具 有 相 當 人 力 之 證 明 屬 特 定 資 格 之 ㄧ 8.(3) 機 關 辦 理 預 算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四 億 元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概 要 題 庫 最 後 更 新 日 期 :( 人 發 局 第 一 期 ) 2010/03/20 選 擇 題 : ( 答 案 ) 正 確 錯 誤 解 析 1.(3) 機 關 訂 定 招 標 文 件, 何 者 正 確?(1) 廠 商 履 行 契 約 所 必 須 具 備 之 財 務 商 業 或 技 術 資 格 條 件, 不 考 慮 廠 商 在 外 國 之 商 業 活 動 應 (2)

More information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102 年 度 上 半 年 大 學 校 院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結 果 表 受 評 單 位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原 電 資 學 院 學 士 班 ) 建 議 事 項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 受 評 單 位 回 應 ) 資 料 備 查 檢 核 一 目 標 核 心 能 力 與 課 程 設 計 1. 宜 簡 化

More information

議 程 表 : 時 間 內 容 15..00~15..20 簽 到 15..20~15..30 主 席 師 長 致 詞 / 師 長 介 紹 15..30~16..20 提 問 回 覆 16..20~16..50 臨 時 動 議 16..50~17..00 主 席 總 結 / 散 會 1

議 程 表 : 時 間 內 容 15..00~15..20 簽 到 15..20~15..30 主 席 師 長 致 詞 / 師 長 介 紹 15..30~16..20 提 問 回 覆 16..20~16..50 臨 時 動 議 16..50~17..00 主 席 總 結 / 散 會 1 靜 宜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師 生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時 間 :102 年 12 月 12 日 ( 四 ) 15:10 會 議 地 點 : 任 垣 樓 120 教 室 議 程 表 : 時 間 內 容 15..00~15..20 簽 到 15..20~15..30 主 席 師 長 致 詞 / 師 長 介 紹 15..30~16..20 提 問 回 覆 16..20~16..50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