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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取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方 式 发 行, 即 使 在 市 场 流 动 性 比 较 好 的 情 况 下, 个 别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可 能 较 差, 从 而 使 得 基 金 在 进 行 个 券 操 作 时, 可 能 难 以 按 计 划 买 入 或 卖 出 相 应 的 数 量, 或 买 入 卖 出 行 为 对 价 格 产 生 比 较 大 的 影 响, 增 加 个 券 的 建 仓 成 本 或 变 现 成 本 并 且,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较 一 般 债 券 较 低, 存 在 着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时 足 额 还 本 付 息 的 风 险, 此 外, 当 发 行 人 信 用 评 级 降 低 时,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债 券 可 能 面 临 价 格 下 跌 风 险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 合 型 基 金, 属 于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3

目 录 一 绪 言... 5 二 释 义... 6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10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20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25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29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32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 34 九 基 金 的 投 资... 44 十 基 金 的 财 产... 54 十 一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55 十 二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63 十 三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65 十 四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67 十 五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68 十 六 风 险 揭 示... 74 十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80 十 八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82 十 九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98 二 十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111 二 十 一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13 二 十 二 备 查 文 件... 114 4

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东 方 红 中 国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做 出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招 募 说 明 书 主 要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事 项 的 信 息, 是 投 资 者 据 以 选 择 及 决 定 是 否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5

二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东 方 红 中 国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 指 东 方 红 中 国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的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东 方 红 中 国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东 方 红 中 国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东 方 红 中 国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其 制 定 机 构 所 作 出 的 修 订 补 充 和 有 权 解 释 9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28 次 主 席 办 公 会 议 于 2013 年 2 月 17 日 修 订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6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6 个 人 投 资 人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 资 人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组 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9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人 机 构 投 资 人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总 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2 销 售 机 构 代 销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3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4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5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 户 26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7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28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29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0 基 金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31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2 T 日 : 指 申 购 赎 回 或 办 理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申 请 日 33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4 开 放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6 业 务 规 则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登 记 及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指 南 以 及 其 他 适 用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业 务 规 则 37 认 购 :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8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9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1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8

42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3 巨 额 赎 回 :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的 情 形 44 元 : 指 中 国 法 定 货 币 人 民 币 元 45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6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47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48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估 值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 值 49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0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1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52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53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指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存 款 同 业 存 款 等 各 类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9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本 信 息 如 下 : 名 称 :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318 号 31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 楼 3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国 斌 设 立 日 期 :2010 年 7 月 2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0]518 号 开 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许 可 [2013]1131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3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021)63325888 传 真 :(021)63326981 联 系 人 : 钱 慧 股 东 情 况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公 司 前 身 是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总 部,2010 年 7 月 28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核 准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子 公 司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0]518 号 ) 批 准, 由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3 亿 元, 在 原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总 部 的 基 础 上 正 式 成 立, 是 国 内 首 家 获 批 设 立 的 券 商 系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王 国 斌 先 生, 董 事 长,1968 年 生, 中 共 党 员, 硕 士 研 究 生 曾 任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融 资 经 理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部 融 资 经 理 ; 中 国 经 济 开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东 方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交 易 总 部 副 10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兼 交 易 总 部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兼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东 方 基 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托 资 产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 公 司 副 总 裁 序 列 ) 兼 受 托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副 总 裁 兼 受 托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东 方 花 旗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潘 鑫 军 先 生, 董 事,1961 年 出 生, 中 共 党 员, 研 究 生 学 历, 高 级 经 济 师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长 宁 区 办 事 处 愚 园 路 分 理 处 出 纳 副 组 长 ;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长 宁 区 办 事 处 愚 园 路 分 理 处 党 支 部 书 记 ;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整 党 办 公 室 联 络 员,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组 织 处 副 主 任 科 员 ;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长 宁 支 行 工 会 主 席 副 行 长 ( 主 持 工 作 ) 行 长 党 委 书 记 兼 国 际 机 场 支 行 党 支 部 书 记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总 裁 董 事 长 兼 总 裁 现 任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本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东 方 花 旗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金 文 忠 先 生, 董 事,1964 年 出 生, 中 共 党 员, 硕 士 研 究 生, 经 济 师 曾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财 经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发 行 部 副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总 裁 助 理 兼 总 裁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野 村 证 券 企 业 现 代 化 委 员 会 项 目 室 副 主 任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副 总 裁 现 任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总 裁,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创 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杭 州 东 方 银 帝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上 海 东 证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本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东 方 金 融 控 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东 方 花 旗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杨 玉 成 先 生, 董 事,1965 年 出 生, 中 共 党 员, 硕 士 研 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曾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财 政 系 教 师 ;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上 海 大 众 科 技 创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申 能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副 总 裁 ; 申 能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董 事 会 秘 书, 东 方 金 融 控 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上 海 诚 毅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上 海 诚 毅 新 能 源 创 业 11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陈 光 明 先 生, 董 事,1974 年 生, 中 共 党 员, 硕 士 研 究 生 曾 任 东 方 证 券 受 托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总 部 业 务 董 事 ; 东 方 基 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 现 任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2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顾 林 福 先 生, 监 事,1956 年 生, 中 共 党 员, 研 究 生, 经 济 师 曾 任 上 海 市 教 育 局 办 事 员 科 员 副 处 长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现 任 上 海 市 教 育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任 上 海 交 大 昂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长 3 经 营 管 理 层 人 员 陈 光 明 先 生, 总 经 理 ( 简 历 请 参 见 上 述 关 于 董 事 的 介 绍 ) 任 莉 女 士, 联 席 总 经 理,1968 年 生, 北 京 大 学 社 会 学 学 士, 美 国 芝 加 哥 伊 利 诺 州 立 大 学 社 会 学 硕 士 芝 加 哥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曾 任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教 师 ; 深 圳 工 业 品 集 团 业 务 主 管 ; 深 圳 新 药 特 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安 诚 医 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荘 生 荘 臣 公 司 高 级 分 析 员 ; 北 美 医 药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东 方 基 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市 场 总 监 ; 亚 洲 环 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席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4 合 规 总 监 李 进 安 先 生, 首 席 风 险 官 兼 合 规 总 监,1968 年 生, 中 共 党 员, 博 士 研 究 生,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曾 任 江 西 省 吉 安 地 区 财 政 局 财 干 校 讲 师 ; 深 圳 中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会 计 师 ; 君 安 证 券 稽 核 部 高 级 稽 核 师 ; 君 安 证 券 南 京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南 京 太 平 南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江 苏 区 总 协 调 人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总 裁 办 公 室 BPR 常 务 副 主 任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规 划 师 副 总 裁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负 责 人 总 裁 助 理 兼 风 险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风 险 官 合 规 总 监,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风 险 官 合 规 总 监,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5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合 规 负 责 人 ( 督 察 长 ) 钱 慧 女 士,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合 规 负 责 人 兼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监, 12

1978 年 出 生,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曾 任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稽 核 部 稽 核 员 稽 核 主 管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总 部 风 险 经 理 ;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主 管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部 门 副 总 监 ( 主 持 工 作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监 ; 现 任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合 规 负 责 人 兼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监 6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杨 迖 治 先 生, 生 于 1978 年,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自 2002 年 起 开 始 从 事 证 券 行 业 工 作 2002 年 加 入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总 部 研 究 员 ;2003 年 加 入 东 方 基 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担 任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2005 年 加 入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总 部 投 资 经 理 ;2010 年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总 部 获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投 资 部 资 深 投 资 经 理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兼 资 深 投 资 经 理,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研 究 部 总 监 基 金 投 资 部 总 监 2014 年 1 月 起 任 东 方 红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 6 月 起 任 东 方 红 产 业 升 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 9 月 起 任 东 方 红 睿 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1 月 起 任 东 方 红 睿 元 三 年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7 基 金 业 务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光 明 先 生, 董 事 总 经 理 研 究 部 总 监 基 金 投 资 部 总 监 杨 达 治 先 生, 基 金 投 资 部 执 行 董 事 林 鹏 先 生 列 席 人 员 :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合 规 负 责 人 兼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监 钱 慧 女 士 8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13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9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4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第 三 方 追 偿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承 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并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发 生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以 下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禁 止 的 行 为 发 生 : (1)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侵 占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15

(6)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7) 玩 忽 职 守,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8)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3)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4)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拒 绝 干 扰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8)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9) 贬 损 同 行, 以 提 高 自 己 ; (10)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误 导 欺 诈 成 分 ; (11)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2)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3)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禁 止 性 行 为 的 承 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16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如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六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不 能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4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2) 有 效 性 原 则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3) 独 立 性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资 产 自 有 资 产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2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架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章 程 的 规 定, 建 立 了 规 范 的 治 理 机 构 和 议 事 规 则, 明 确 了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权 限, 形 成 了 科 学 有 效 的 职 责 分 工 和 制 衡 机 制 董 事 会 监 事 经 营 管 理 层 能 够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以 及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运 行 并 行 使 职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董 事 会, 对 股 东 负 责 董 事 会 有 5 名 董 事 组 成, 设 董 事 长 1 人 董 事 会 下 设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制 定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规 定 了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及 表 决 程 序 和 职 责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监 事 一 名 公 司 监 事 依 照 法 律 及 章 程 的 规 定 负 责 检 查 财 务 和 合 17

规 管 理 ; 对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章 程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督 促 落 实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及 相 关 事 项 的 整 改 ; 并 就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的 重 大 事 项 向 股 东 汇 报 经 营 管 理 层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董 事 会 决 议, 主 持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经 营 管 理 中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的 日 常 运 行 负 责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重 大 经 营 项 目 和 创 新 业 务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决 策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制 定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工 作 会 议 议 事 规 则, 对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的 种 类 及 程 序 做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产 品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信 息 技 术 战 略 发 展 和 治 理 委 员 会, 并 分 别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议 事 规 则, 对 各 项 重 大 业 务 及 投 资 进 行 决 策 与 风 险 控 制 3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指 规 范 内 部 控 制 的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和 义 务 规 则, 是 内 部 控 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制 订 的 基 本 依 据 为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分 为 四 个 层 次 : (1) 公 司 章 程 指 经 股 东 批 准 的 公 司 章 程,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具 体 管 理 规 章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 (2)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 (3)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经 营 管 理 宏 观 方 面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的 制 度 依 据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须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批 准 后 实 施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和 危 机 处 理 制 度 等 ; (4)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业 务 流 程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业 务 流 程 是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责 任 操 作 守 则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它 不 仅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管 理 监 督 的 需 要, 同 时 也 是 避 免 工 作 中 主 管 随 意 性 的 有 效 手 段 部 门 制 度 及 具 体 管 理 规 章 根 据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的 决 定 进 行 拟 订 修 改, 经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实 施 的 制 定 的 依 据 包 括 法 律 法 规 证 监 会 规 定 和 公 司 章 程 及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4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18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积 极 配 合 外 部 风 险 监 督 工 作 19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1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2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7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3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7 20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亚 洲 货 币 英 国 全 球 托 管 人 香 港 财 资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内 地 证 券 时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5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 六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2013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七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1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管 理 科 学 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有 效 稳 健 运 行 2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21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3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合 法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2) 完 整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岗 位 和 人 员 (3) 及 时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的 原 则,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4) 审 慎 性 原 则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5) 有 效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6) 独 立 性 原 则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4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环 境 独 立 人 员 独 立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网 络 独 立 (2) 高 层 检 查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3) 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互 控 防 线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22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4) 经 营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7)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应 用 操 作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随 机 演 练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稳 定 地 发 展 (2)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3)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23

(4)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24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1) 直 销 中 心 名 称 :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318 号 31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 楼 3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国 斌 联 系 电 话 :(021)33315895 传 真 :(021)63326381 联 系 人 : 廉 迪 客 服 电 话 :4009200808 公 司 网 址 :www.dfham.com (2)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www.dfham.com), 在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网 上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接 受 本 公 司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了 解 有 关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后,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2 代 销 机 构 (1)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联 系 电 话 :(010)66107900 传 真 :(010)66107914 联 系 人 : 杨 菲 客 服 电 话 :95588 25

公 司 网 站 :www.icbc.com.cn (2)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 楼 22 层 -2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 楼 21 层 -2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潘 鑫 军 联 系 电 话 :(021)63325888 联 系 人 : 胡 月 茹 客 服 电 话 :(021)95503 公 司 网 站 :www.dfzq.com.cn (3)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联 系 电 话 :(0755)83198888 传 真 :(0755)83195050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服 电 话 :95555 公 司 网 站 :www.cmbchina.com (4)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00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联 系 电 话 :(010)61618888 传 真 :(021)63604199 联 系 人 : 吴 斌 客 服 电 话 :95528 公 司 网 站 :www.spdb.com.cn (5)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26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联 系 电 话 :010-63639739 传 真 :010-63636153 联 系 人 : 朱 红 客 服 电 话 :95595 网 址 :www.cebbank.com (6)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联 系 电 话 :021-38637673 联 系 人 : 张 莉 客 服 电 话 :95511 公 司 网 站 :www.bank.pingan.com (7)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范 一 飞 联 系 电 话 :021-68475521 传 真 :021-68476497 联 系 人 : 汤 征 程 客 服 电 话 :95594 公 司 网 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 号 27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明 电 话 :010-58598853 传 真 :010-58598907 联 系 人 : 任 瑞 新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层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电 话 :(021)31358666 传 真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孙 睿 经 办 律 师 : 黎 明 孙 睿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南 京 东 路 61 号 4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南 京 东 路 61 号 4-11 楼 法 人 代 表 : 朱 建 弟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朱 颖 尤 文 杰 电 话 :021-63392558 传 真 :021-63391166 联 系 人 : 尤 文 杰 28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5 年 2 月 12 日 证 监 许 可 2015 232 号 文 准 予 注 册 ( 一 ) 基 金 类 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二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 四 )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募 集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募 集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延 长 或 缩 短 募 集 期, 此 类 变 更 适 用 于 所 有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募 集 期 若 延 长,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前 述 募 集 期 ( 五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发 售 方 式 发 售 对 象 1 发 售 时 间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 发 售 方 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3 发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机 构 投 资 人 及 合 29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六 ) 募 集 规 模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 份 ( 不 包 括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金 额 为 2 亿 元 人 民 币 ( 不 包 括 利 息 ) (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面 值 和 认 购 价 格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00 元, 本 基 金 认 购 价 格 为 1.00 元 / 份 ( 八 ) 认 购 安 排 1 认 购 时 间 :2015 年 3 月 30 日 至 2015 年 4 月 14 日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 代 销 机 构 相 关 公 告 2 认 购 的 确 认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投 资 者 通 常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网 点 查 询 交 易 情 况, 在 募 集 截 止 日 后 4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到 网 点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书 投 资 人 开 户 和 认 购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具 体 程 序, 请 参 阅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3 认 购 数 量 限 制 (1)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2)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的 认 购 方 式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3)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已 经 正 式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得 撤 销 (5) 在 募 集 期 内, 除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另 有 规 定 外, 各 代 销 网 点 接 受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直 销 网 点 接 受 首 次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5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5)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4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30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5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用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1) 认 购 费 率 募 集 期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认 购 费 率 为 1.2%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2)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二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为 1.2%, 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50 元,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认 购 总 金 额 =10,000 元 认 购 净 金 额 =10,000/(1+1.2%)=9,881.42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9,881.42=118.58 元 认 购 份 额 =(9,881.42+5.50)/1.00=9,886.92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50 元, 可 得 到 9,886.92 份 基 金 份 额 ( 九 )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存 放 和 费 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31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户 数 不 少 于 200 户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32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将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并 进 行 清 算,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33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开 放 日 和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 此 项 调 整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34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提 出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投 资 者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 效 2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为 投 资 人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否 则, 如 因 申 请 未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3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35

基 金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定 1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已 在 直 销 网 点 有 本 基 金 认 购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本 基 金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每 次 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 份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份 额 余 额 为 100 份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因 赎 回 转 换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100 份 时,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对 该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进 行 强 制 赎 回 处 理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 )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和 赎 回 费 1 申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具 体 如 下 : 申 购 金 额 (M)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500 万 1% 36

申 购 金 额 (M) M 500 万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1000 元 / 笔 ( 注 :M: 申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因 红 利 自 动 再 投 资 而 产 生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相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2 赎 回 费 率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赎 回,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具 体 如 下 : 份 额 存 续 时 间 (L) 适 用 赎 回 费 率 L<7 日 1.5% 7 日 L<30 日 0.75% 30 日 L<365 日 0.5% 365 日 L<730 日 0.3% L 730 日 0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赎 回 人 承 担, 对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小 于 30 日 的, 赎 回 费 用 全 部 归 基 金 财 产, 对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小 于 3 个 月 的, 赎 回 费 用 的 75% 归 基 金 财 产, 对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小 于 6 个 月 的, 赎 回 费 用 的 50% 归 基 金 财 产, 对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大 于 等 于 6 个 月 的, 赎 回 费 用 的 25% 归 基 金 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市 场 推 广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七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和 价 格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37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其 中 :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二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4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为 1.5%,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40,000/(1+1.5%)=39,408.87 元 申 购 费 用 =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 购 份 额 =39,408.87/1.040=37,893.14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4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 元, 可 得 到 37,893.14 份 基 金 份 额 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采 用 份 额 赎 回 方 式,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四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 假 设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5%,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10,000 1.016=10160.00 元 赎 回 费 用 =10,000 1.016 0.5%=50.8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10,000 1.016-50.80=10,109.2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 假 设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5%,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109.20 38

元 3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 担 4 申 购 份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申 购 份 额 申 购 金 额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 担 5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赎 回 费 用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 担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投 资 者 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依 法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并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或 拒 绝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 算 ; 39

4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因 技 术 故 障 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1 2 3 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连 续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巨 额 赎 回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因 技 术 故 障 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6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赎 回 的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同 时,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4 款 的 情 形 时,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40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 暂 停 赎 回 : 本 基 金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介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41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同 时 以 邮 寄 传 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十 二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4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 三 ) 基 金 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四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将 提 前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 十 五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42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七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43

九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在 国 家 深 化 改 革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的 背 景 下, 积 极 挖 掘 符 合 改 革 方 向,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行 业 和 企 业, 严 控 风 险,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发 行 的 股 票 ) 债 券 (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债 券 回 购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95%;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国 优 势 相 关 的 证 券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三 ) 投 资 理 念 本 基 金 在 国 家 深 化 改 革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的 背 景 下, 深 度 挖 掘 中 国 具 有 优 势 的 行 业 和 个 股 的 投 资 机 会, 分 享 转 型 期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的 成 果,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 四 ) 投 资 策 略 1 资 产 配 置 本 基 金 通 过 定 性 与 定 量 研 究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确 定 投 资 组 合 中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本 基 金 通 过 动 态 跟 踪 海 内 外 主 要 经 济 体 的 GDP CPI 利 率 等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以 及 估 值 水 平 盈 利 预 期 流 动 性 投 资 者 心 态 等 市 场 指 标, 确 定 未 来 市 场 变 动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