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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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6 年 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1

2 重 要 提 示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经 2013 年 8 月 8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3]1063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正 式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是 市 场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政 策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技 术 风 险 合 规 性 风 险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2

3 目 录 一 绪 言... 4 二 释 义... 5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七 基 金 的 募 集 八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九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十 基 金 的 投 资 十 一 基 金 的 业 绩 十 二 基 金 的 财 产 十 三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十 四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十 五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六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十 七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 八 风 险 揭 示 十 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二 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二 十 三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二 十 四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二 十 五 备 查 文 件

4 一 绪 言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4

5 二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 指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9 基 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5

6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9 投 资 人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2 销 售 机 构 : 指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3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4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5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6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8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6

7 产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29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0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1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3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4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6 业 务 规 则 : 指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7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8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9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1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2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3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7

8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情 形 44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5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6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47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48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49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该 笔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扣 除, 属 于 基 金 的 营 运 费 用 50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分 设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收 取 不 同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并 分 别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51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按 照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52 B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按 照 0.01%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53 升 级 :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54 降 级 :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满 足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降 级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55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6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7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8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过 程 59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 8

9 及 其 他 媒 介 件 60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9

10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1 号 嘉 里 建 设 广 场 第 三 座 7 层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路 强 成 立 时 间 :2013 年 1 月 17 日 注 册 资 本 :3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限 : 永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 林 婷 婷 电 话 :(0755) 传 真 :(0755)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746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 例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51% 元 大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合 规 审 核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三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有 针 对 性 地 研 究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并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能, 切 实 加 强 对 公 司 运 作 的 监 督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四 位 监 事 组 成,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公 司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及 董 事 会 授 权, 全 面 主 持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督 察 长 负 责 公 司 及 基 金 运 作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聘 任,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层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10

11 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产 品 审 议 委 员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固 有 资 金 投 资 运 用 管 理 委 员 会 IT 治 理 委 员 会 作 为 总 经 理 行 使 职 权 的 议 事 决 策 机 构 公 司 按 照 不 同 业 务 职 能, 分 为 十 个 部 门 其 中 投 资 部 门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部 固 定 收 益 部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部 三 个 部 门 ; 市 场 部 门 包 括 营 销 部 和 市 场 策 划 部 两 个 部 门 ; 后 台 运 营 部 门 包 括 信 息 技 术 部 运 营 管 理 部 综 合 管 理 部 和 财 务 部 四 个 部 门 ; 同 时 公 司 还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合 规 部, 对 公 司 及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内 部 管 理 等 事 项 进 行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独 立 监 察 截 至 2016 年 04 月 29 日, 公 司 有 员 工 62 人, 其 中 58%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历,97% 的 员 工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健 全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 二 ) 主 要 成 员 情 况 1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路 强 先 生, 董 事 长, 本 科 学 历 历 任 中 国 华 润 总 公 司 进 出 口 贸 易 经 理, 大 连 保 税 区 宝 利 行 华 润 国 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华 润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深 圳 红 树 林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深 圳 华 润 元 大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厉 放 女 士, 副 董 事 长, 博 士 学 历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高 级 研 究 助 理, 香 港 岭 南 大 学 社 会 科 学 院 讲 师, 美 国 安 泰 国 际 保 险 公 司 亚 太 总 部 研 究 员, 荷 兰 集 团 亚 太 区 研 究 中 心 主 管, 荷 兰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养 老 金 服 务 企 业 资 深 顾 问 现 任 元 大 证 券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招 商 局 中 国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孟 扬 女 士,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北 京 大 学 助 教,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租 赁 部 业 务 员 副 科 长 科 长 副 经 理 资 产 管 理 部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华 润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深 圳 红 树 林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刘 宗 圣 先 生, 董 事, 博 士 学 历 历 任 泰 国 WALL RESEARCH 投 资 策 略 分 析 师 宝 来 证 券 研 发 部 总 经 研 究 组 组 长 宝 来 证 券 集 团 总 裁 特 别 助 理 总 经 理 室 主 任 11

12 国 际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宝 来 证 券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宝 来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现 任 元 大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 司 ( 简 称 AMII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董 事 (Commissioner) 刘 胤 宏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北 京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公 司 证 券 部 律 师 现 任 北 京 金 诚 同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深 圳 分 所 主 任, 深 圳 市 格 林 赛 特 环 保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深 圳 市 南 天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孙 茂 竹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北 京 市 第 二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工 人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财 务 系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北 京 城 建 设 计 发 展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洛 阳 轴 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北 京 首 都 开 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张 天 鷞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化 学 银 行 (Chemical Bank) 经 理, 菲 利 普 莫 里 斯 公 司 (Philip Morris Inc) 经 理, 中 华 开 发 公 司 经 理, 蓝 筹 管 理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人, 所 罗 门 兄 弟 (Salomon Brothers) 副 总 裁, 华 盛 顿 资 本 集 团 (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执 行 董 事, 瑞 士 联 合 银 行 集 团 (UBS) 执 行 董 事, 阿 凡 提 公 司 (Avant! Corporation) 首 席 财 务 官,Union Nature Inc. 负 责 人, 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 士 顿 银 行 (CSFB) 董 事 总 经 理, 瀚 宇 彩 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现 任 利 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富 晶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富 堡 工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微 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人 法 人 代 表 林 瑞 源 先 生, 董 事, 总 经 理, 本 科 学 历 历 任 元 大 宝 来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服 务 代 理 部 科 长, 元 大 宝 来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部 经 理 行 销 部 副 总 经 理 投 资 理 财 部 副 总 经 理 通 路 事 业 部 资 深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深 圳 华 润 元 大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何 特 先 生, 董 事, 督 察 长,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深 圳 三 九 医 药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证 券 投 资 部 信 托 经 理,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主 管,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高 级 信 托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执 行 总 监 现 任 深 圳 证 券 期 货 业 纠 纷 调 解 中 心 调 解 员, 深 圳 华 润 元 大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监 事 2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12

13 卢 伦 女 士, 监 事,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晨 星 ( 深 圳 ) 资 讯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华 润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资 本 副 总 监 现 任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林 武 田 先 生, 监 事, 博 士 学 历 历 任 尧 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元 大 建 设 开 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元 大 京 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副 总, 元 大 创 业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元 大 国 际 财 务 顾 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财 团 法 人 元 大 文 教 基 金 会 执 行 长, 元 大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副 总 现 任 元 大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张 扬 帆 先 生, 监 事,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经 理 现 任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李 孟 霞 女 士, 监 事,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台 湾 宝 来 证 券 新 金 融 商 品 部 副 理, 台 湾 中 华 开 发 工 业 银 行 金 融 交 易 部 经 理, 台 湾 富 邦 投 信 ETF 基 金 管 理 部 基 金 经 理, 台 湾 元 大 投 信 指 数 暨 量 化 投 资 事 业 群 资 深 经 理 现 任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 总 监 3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路 强 先 生, 董 事 长 暨 法 定 代 表 人 简 历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林 瑞 源 先 生, 总 经 理 简 历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何 特 先 生, 督 察 长 简 历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4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尹 华 龙 先 生, 基 金 经 理, 中 山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4 年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曾 任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研 究 员,2015 年 10 月 加 入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 任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和 华 润 元 大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林 瑞 源 ( 总 经 理 ) 李 洋 昇 (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李 孟 霞 (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 总 监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无 近 亲 属 关 系 13

14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8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证 券 法 的 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证 券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基 金 法 的 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1)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行 为 的 发 生 ; 14

15 4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 5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 五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则,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控 制 严 密,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体 系 由 公 司 章 程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专 项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范 四 个 层 次 的 制 度 系 列 构 成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承 担 责 任 1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 (1)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2)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实 现 公 司 的 持 续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3) 确 保 基 金 公 司 财 务 和 其 它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2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健 全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15

16 (2) 有 效 性 原 则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3)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各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公 司 基 金 等 受 托 资 产 自 有 资 产 其 它 资 产 的 运 作 分 离 (4)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臵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5)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3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体 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 明 分 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 构, 以 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 层 到 管 理 层 和 操 作 层 的 全 面 监 督 和 控 制 具 体 而 言, 包 括 如 下 组 成 部 分 : (1) 董 事 会 负 责 公 司 整 体 风 险 的 预 防 和 控 制, 审 核 监 督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2) 监 事 会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董 事 和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3) 董 事 会 下 设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及 合 规 审 核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及 合 规 审 核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及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议 监 督 和 检 查 (4)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负 责 公 司 及 其 基 金 运 作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评 价 报 告 建 议 职 能,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5)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协 助 总 经 理 统 揽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全 局 的 议 事 机 构, 负 责 审 议 风 控 制 度 流 程, 评 价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为 公 司 各 环 节 风 险 的 监 测 评 估 与 防 范 提 供 意 见 及 建 议 (6) 公 司 设 独 立 的 监 察 合 规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基 金 运 作 内 部 管 理 系 统 实 施 和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督 及 风 险 控 制,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独 立 履 行 检 查 评 价 报 告 建 议 职 能, 对 总 经 理 和 督 察 长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7)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作 业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加 强 对 风 险 的 控 制, 将 风 险 控 制 在 最 小 范 围 内 16

17 4 内 部 控 制 的 要 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信 息 沟 通 ( 报 告 制 度 ) 内 部 监 控 和 法 律 法 规 指 引 (1) 控 制 环 境 公 司 致 力 于 贯 彻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营 造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确 保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2) 风 险 评 估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评 估 和 分 析, 及 时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3) 控 制 活 动 公 司 控 制 活 动 包 括 自 我 控 制 职 责 分 离 监 察 稽 核 实 物 控 制 业 绩 评 价 严 格 授 权 资 产 分 离 危 机 处 理 等 政 策 程 序 或 措 施 (4) 信 息 沟 通 ( 报 告 制 度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 及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公 司 全 体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 息 及 时 送 达 并 处 理 公 司 的 报 告 系 统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 告 定 期 报 告 按 照 不 同 的 时 间 频 次 进 行 报 告 临 时 报 告 是 指 一 旦 出 现 报 告 事 由 后 的 及 时 报 告 公 司 的 执 行 体 系 报 告 路 线 是 各 业 务 人 员 向 部 门 主 管 报 告 部 门 主 管 向 总 经 理 报 告 总 经 理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的 监 督 体 系 报 告 路 径 是 公 司 员 工 各 部 门 主 管 向 监 察 合 规 部 报 告, 监 察 合 规 部 向 总 经 理 督 察 长 报 告 督 察 长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向 股 东 会 报 告 (5) 内 部 监 控 公 司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合 规 部,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另 外 公 司 还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适 时 改 进 (6) 法 律 法 规 指 引 17

18 公 司 将 严 格 贯 彻 基 金 管 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严 格 依 法 经 营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合 规 部 负 责 确 保 公 司 运 作 和 各 项 业 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5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声 明 (1)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2)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8

19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 万 元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人 : 洪 渊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98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22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亚 洲 货 币 英 国 全 球 托 管 人 香 港 财 资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内 地 证 券 时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19

20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继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2014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八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1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管 理 科 学 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有 效 稳 健 运 行 2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3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20

21 (1) 合 法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2) 完 整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岗 位 和 人 员 (3) 及 时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的 原 则,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4) 审 慎 性 原 则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5) 有 效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6) 独 立 性 原 则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4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环 境 独 立 人 员 独 立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网 络 独 立 (2) 高 层 检 查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3) 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互 控 防 线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21

22 (4) 经 营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7)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应 用 操 作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随 机 演 练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稳 定 地 发 展 (2)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3)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4)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22

23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23

24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名 称 :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1 号 嘉 里 建 设 广 场 第 三 座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路 强 成 立 时 间 :2013 年 1 月 17 日 电 话 :(0755) 传 真 :(0755) 联 系 人 : 杜 敏 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网 址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 2 代 销 机 构 (1)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联 系 电 话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88 网 址 : (2) 珠 海 华 润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4

25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吉 大 九 洲 大 道 东 1346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吉 大 九 洲 大 道 东 134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伟 传 真 : 客 服 电 话 : 网 址 : (3)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联 系 人 : 张 莉 电 话 : 传 真 : 客 服 电 话 :95511 网 址 : (4)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东 吴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东 吴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范 力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 话 : 传 真 : 客 服 电 话 : 网 址 : (5)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电 话 :

26 传 真 : 客 服 电 话 : / 网 址 : (6)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内 大 街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电 话 : 传 真 : 客 服 电 话 : 网 址 : (7)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电 话 : 传 真 : 客 服 电 话 :95548 网 址 : (8)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 楼 2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 话 : 传 真 : 客 服 电 话 :95548 网 址 : (9)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26

27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 室 室 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 室 室 1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10)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文 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 大 厦 1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电 话 : 传 真 : 客 服 电 话 : 网 址 : (11)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5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电 话 : 传 真 : 客 服 电 话 : 网 址 : (12)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27

28 电 话 : 传 真 : 客 服 电 话 : 网 址 : 众 禄 基 金 网 及 基 金 买 卖 网 (13)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电 话 : 传 真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网 址 : (14) 深 圳 前 海 汇 联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南 山 区 粤 兴 二 道 6 号 武 汉 大 学 深 圳 产 学 研 大 楼 B815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皇 岗 中 心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海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 客 服 电 话 : 网 址 : (15)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1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洪 军 电 话 : 传 真 : 客 服 电 话 : 网 址 : 28

29 (16)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100 号 1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修 敏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17)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 号 1 号 楼 12 层 120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 号 1 号 楼 12 层 12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18)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08 号 北 美 广 场 B 座 1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19)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场 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 楼 44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客 服 电 话 :

30 (20)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21)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虹 桥 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袁 顾 明 传 真 : 客 服 电 话 : 网 址 : (22)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小 贺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南 路 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18 室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1 号 嘉 里 建 设 广 场 第 三 座 7 层 30

31 法 定 代 表 人 : 路 强 电 话 :(0755) 传 真 :(0755) 联 系 人 : 崔 佩 伦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电 话 :(021) 传 真 :(021) 联 系 人 : 安 冬 经 办 律 师 : 陆 奇 安 冬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 平 电 话 :(010) ( 0755) 传 真 :(010) ( 0755) 联 系 人 : 李 妍 明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吴 翠 蓉 高 鹤 31

32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一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数 量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划 分 本 基 金 将 设 A 类 和 B 类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并 单 独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限 制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但 依 据 招 募 说 明 书 约 定 因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转 换 等 交 易 而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升 级 或 者 降 级 的 除 外 份 额 类 别 A 类 基 金 份 额 B 类 基 金 份 额 首 次 认 /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10 元 5,000,000 元 追 加 认 /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10 元 1,000 元 基 金 账 户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10 份 5,000,000 份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年 费 率 ) 0.25% 0.01% 三 基 金 份 额 的 自 动 升 降 级 当 投 资 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当 投 资 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满 足 B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降 级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满 足 升 降 级 条 件 后,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为 其 办 理 升 降 级 业 务,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升 降 级 业 务 办 理 当 日 按 照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享 有 基 金 收 益 根 据 华 润 元 大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如 果 登 记 机 构 在 T 日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了 升 降 级 处 理, 那 么 投 资 者 在 该 日 对 升 降 级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交 的 赎 回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转 托 管 等 交 易 申 请 将 确 认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32

33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 从 T+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以 升 降 级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提 交 上 述 交 易 申 请 基 金 份 额 升 降 级 的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四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及 规 则 的 调 整 1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调 整 认 ( 申 ) 购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及 规 则,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升 降 级 的 数 量 限 制 及 规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开 始 调 整 之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33

34 七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1063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为 不 定 期 本 基 金 自 2013 年 10 月 14 日 起 公 开 募 集, 并 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 结 束 募 集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1.00 元 / 份 34

35 八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正 式 生 效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35

36 九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或 赎 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自 2013 年 11 月 15 日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原 则 1 确 定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 元 的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36

37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全 部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余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未 付 收 益 一 并 结 算 并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 付 给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部 分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未 付 收 益 为 正 时, 未 付 收 益 不 进 行 支 付 ; 未 付 收 益 为 负 时, 其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未 付 收 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 否 则 将 自 动 按 比 例 结 转 当 前 未 付 收 益, 再 进 行 赎 回 款 项 结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定 1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 元 人 民 币,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 元 人 民 币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单 笔 5,000,000 元 人 民 币,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 元 人 民 币 2 赎 回 份 额 的 限 制 A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0 份 基 金 份 额 B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000 份 基 金 份 额 3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的 限 制 每 个 工 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0 份 时, 若 当 日 该 账 户 同 时 有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 如 赎 回 转 换 转 出 等 ) 被 确 认,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以 及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37

38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 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3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3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已 经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和 价 格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总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一 : 假 定 T 日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申 购 份 额 =10,000/1.00=10,000 份 申 购 份 数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四 舍 五 入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2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付 收 益 例 二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T 日 赎 回 10,000 份 本 基 金, 且 假 设 该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支 付 收 益 为 元, 则 其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 回 金 额 =10, =10, 元 赎 回 总 额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四 舍 五 入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3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前 一 工 作 日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38

39 ( 七 )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和 赎 回 费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和 赎 回 费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39

40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40

41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3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1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4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41

42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六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42

43 十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 保 持 低 风 险 性 和 高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力 争 获 得 较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 1 现 金 ; 2 通 知 存 款 ; 3 短 期 融 资 券 ; 4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 5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大 额 存 单 ; 6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7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8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以 下 简 称 央 行 票 据 ); 9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它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 投 资 策 略 1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货 币 市 场 的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等 因 素, 对 短 期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综 合 判 断 ; 二 是 根 据 前 述 判 断 形 成 的 利 率 预 期 动 态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1) 利 率 分 析 策 略 对 利 率 走 势 的 科 学 预 期 是 进 行 久 期 管 理 的 基 本 前 提, 也 是 正 确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的 首 要 条 件 通 过 对 通 货 膨 胀 率 经 济 增 长 率 货 币 供 应 量 国 际 利 率 水 平 汇 率 政 策 取 向 等 跟 踪 分 析, 形 成 对 基 本 面 的 宏 观 研 判 同 时, 结 合 对 市 场 环 境 的 研 究, 主 要 考 察 指 标 包 括 : 央 行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主 流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短 期 投 资 倾 向 债 券 供 给 货 币 市 场 与 资 本 市 场 资 金 互 动 等, 合 理 预 期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的 变 化 43

44 (2)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久 期 是 衡 量 债 券 利 率 风 险 的 主 要 指 标, 反 映 了 债 券 价 格 对 于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敏 感 程 度 当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增 加 持 有 剩 余 期 限 较 短 债 券 并 减 持 剩 余 期 限 较 长 债 券 等 方 式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以 降 低 组 合 跌 价 风 险 ; 在 预 期 市 场 收 益 率 下 降 时, 通 过 增 持 剩 余 期 限 较 长 债 券 等 方 式 提 高 组 合 久 期, 以 分 享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的 收 益 2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根 据 整 体 策 略 要 求, 决 定 组 合 中 类 别 资 产 的 配 置 内 容 和 各 类 别 投 资 的 比 例 根 据 不 同 类 别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指 标, 决 定 类 别 资 产 的 当 期 配 置 比 率 根 据 不 同 类 别 资 产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市 场 偏 好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收 益 目 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等 决 定 不 同 类 别 资 产 的 目 标 配 置 比 率 3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在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首 先 将 考 虑 安 全 性, 优 先 选 择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债 券 品 种 以 规 避 违 约 风 险 除 考 虑 安 全 性 因 素 外, 在 具 体 的 券 种 选 择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找 出 收 益 率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并 客 观 分 析 收 益 率 出 现 偏 离 的 原 因 若 出 现 因 市 场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 水 平, 则 该 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本 基 金 将 对 此 类 低 估 值 品 种 进 行 重 点 关 注 此 外, 鉴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以 判 断 出 定 价 偏 高 或 偏 低 的 期 限 段, 从 而 指 导 相 对 价 值 投 资, 这 也 可 以 帮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投 资 于 定 价 低 估 的 短 期 债 券 品 种 4 流 动 性 管 理 策 略 本 基 金 作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必 须 具 备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流 动 性 优 先 的 前 提 下, 综 合 平 衡 基 金 资 产 在 流 动 性 资 产 和 收 益 性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通 过 现 金 留 存 持 有 高 流 动 性 债 券 种 正 回 购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等 方 式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的 流 动 性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投 资 者 大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需 求 变 化 规 律, 提 前 做 好 资 金 准 备 ( 四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投 资 流 程 1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1) 投 资 决 策 须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2) 投 资 决 策 是 根 据 实 际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货 币 政 策 和 财 政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44

45 货 币 市 场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状 况 来 决 定 资 产 的 配 比 ; (3) 研 究 员 各 自 独 立 完 成 相 应 的 分 析 研 究 报 告, 为 投 资 提 供 策 略 依 据 2 投 资 流 程 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 程 序 是 : (1) 决 策 和 交 易 机 制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审 批 基 金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策 略, 以 及 重 大 单 项 投 资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范 围 内 构 建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运 营 管 理 部 交 易 组 负 责 资 产 运 作 的 一 线 监 控, 并 保 证 确 保 交 易 指 令 在 合 法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执 行 (2)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的 形 成 基 金 经 理 在 内 外 研 究 平 台 的 支 持 下, 对 不 同 类 别 的 资 产 的 收 益 风 险 状 况 作 出 判 断 本 公 司 的 研 究 员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和 策 略 建 议 基 金 经 理 结 合 自 己 的 分 析 判 断 和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根 据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理 念 和 投 资 范 围 拟 定 资 产 的 配 置 方 案,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交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进 行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的 程 序 审 核 和 实 质 性 判 断, 并 根 据 审 核 和 判 断 结 果 予 以 审 批 (3) 组 合 构 建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己 的 研 究 独 立 构 建 投 资 品 的 备 选 库 基 金 经 理 在 其 中 选 择 投 资 品 种, 并 决 定 交 易 的 数 量 和 时 机 对 投 资 比 例 重 大 的 单 一 品 种 的 投 资 必 须 经 过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决 策 程 序 的 审 核 投 资 价 值 的 实 质 性 判 断, 并 听 取 风 险 分 析 意 见, 最 终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审 批 结 果 实 施 投 资 (4) 交 易 操 作 和 执 行 由 运 营 管 理 部 交 易 组 负 责 投 资 指 令 的 操 作 和 执 行 通 过 投 资 交 易 系 统 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处 于 合 法 合 规 的 执 行 状 态, 对 交 易 过 程 中 市 场 出 现 的 任 何 情 况, 负 有 监 控 处 置 的 职 责 运 营 管 理 部 交 易 组 确 保 将 无 法 自 行 处 置 并 可 能 影 响 指 令 执 行 的 交 易 状 况 和 市 场 变 化 向 基 金 经 理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及 时 反 馈 (5) 基 金 经 理 即 时 监 控 措 施 本 基 金 秉 持 流 动 性 与 收 益 性 的 关 系 下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并 每 日 监 控 投 资 组 45

46 合 是 否 合 乎 合 规 要 求, 若 有 接 近 安 全 水 位 则 必 须 即 时 做 出 调 整 (6)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确 保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 五 ) 投 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1)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1) 股 票 及 权 证 ; 2) 可 转 换 债 券 ; 3)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397 天 的 债 券 ; 4) 信 用 等 级 在 AA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5)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6)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2)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比 例 限 制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2)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有 存 款 期 限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可 不 受 此 限 制 ; 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5) 本 基 金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97 天 ; 6)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6

47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9)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10)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1)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 上 述 第 9) 条 外,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 上 比 例 限 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3)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以 下 标 准 : 1)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1 级 或 相 当 于 A-1 级 的 短 期 信 用 级 别 ; 2)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的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 2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若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为 A- 级, 则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为 BBB+ 级 ) 3)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20 个 交 易 日 内 对 其 予 以 全 部 减 持 (4)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且 其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的 信 用 级 别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对 其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47

48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限 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项 下 权 利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项 下 得 权 利,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项 下 权 利 时 应 遵 守 以 下 原 则 : 1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发 债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有 利 于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七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 不 约 定 存 期,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通 知 银 行,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的 收 益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具 有 低 风 险 高 流 动 性 的 特 征 根 据 基 金 的 48

49 投 资 标 的 投 资 目 标 及 流 动 性 特 征, 本 基 金 选 取 同 期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八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 九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1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天 )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清 算 备 付 金 交 易 保 证 金 证 券 清 算 款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大 额 存 单 债 券 逆 回 购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正 回 购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2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的 确 定 (1) 银 行 存 款 清 算 备 付 金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为 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2)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3)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49

50 (4)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5)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6)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7)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8)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短 期 融 资 券 到 期 日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计 算 ; (9)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参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方 法 计 算 其 剩 余 期 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1.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1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839,901, 其 中 : 债 券 839,901,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316,00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56, 其 他 资 产 39,416, 合 计 2,100,576,

51 1.2 报 告 期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0.52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0.00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84,999,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的 说 明 注 :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未 超 过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3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天 数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68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87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180 天 情 况 说 明 注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未 发 生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120 天 的 情 况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分 布 比 例 序 号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1 30 天 以 内

52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天 ( 含 )-60 天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天 ( 含 )-90 天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天 ( 含 )-180 天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天 ( 含 )-397 天 ( 含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合 计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国 家 债 券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券 249,902,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249,902, 企 业 债 券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589,998, 中 期 票 据 同 业 存 单

53 8 其 他 合 计 839,901,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39,904, 报 告 期 末 按 摊 余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占 基 金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 元 )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国 开 ,000 50,003, 广 汇 汽 车 CP ,000 49,890, 协 鑫 发 电 CP ,000 40,110, 国 开 ,000 40,003, 包 钢 集 CP ,000 39,988, 东 方 CP ,000 30,057, 奥 克 斯 CP ,000 30,034, 国 开 ,000 30,018, 国 开 ,000 30,001, 进 出 ,000 29,993, 影 子 定 价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项 目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25( 含 )-0.5% 间 的 次 数 偏 离 情 况 1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 53

54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 1.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1.8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进 行 估 值,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或 折 价,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分 红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维 持 在 1.00 元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持 有 剩 余 期 限 小 于 39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不 存 在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的 情 况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中 没 有 出 现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处 罚 的 情 形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21,045, 应 收 利 息 15,752, 应 收 申 购 款 2,618, 其 他 应 收 款 - 6 待 摊 费 用 - 54

55 7 其 他 - 8 合 计 39,4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尾 差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55

56 十 一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一 )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收 益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A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1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B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1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57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2013 年 10 月 29 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57

58 十 二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58

59 十 三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可 以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估 值 前, 本 基 金 暂 不 投 资 于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2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即 影 子 定 价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其 中, 对 于 偏 离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参 考 成 交 价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3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59

60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精 确 到 0.001%,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或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60

61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3)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4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61

62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公 布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本 条 第 三 项 第 2 3 条 款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62

63 十 四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3 每 日 分 配 按 月 支 付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每 月 集 中 支 付 投 资 人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按 去 尾 原 则 处 理, 因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 配, 直 到 分 完 为 止 ; 4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当 日 投 资 人 不 记 收 益 ; 5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每 月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人 在 每 月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正 值, 则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则 缩 减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若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其 对 应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 益 为 负 值, 则 从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款 中 扣 除 ; 6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不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7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但 应 于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63

64 ( 四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本 基 金 每 月 例 行 对 上 月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每 月 例 行 的 收 益 结 转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五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七 部 分 64

65 十 五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3%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33%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1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65

66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3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25%, 对 于 由 B 类 降 级 为 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01%, 对 于 由 A 类 升 级 为 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升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相 同, 具 体 如 下 : H=E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9 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66

67 十 六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独 立 核 算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67

68 十 七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68

69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2)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2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公 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7 i 1 R / 7) 365)/ 10000] 100% i 其 中,Ri 为 最 近 第 i 个 自 然 日 ( 包 括 计 算 当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69

70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2)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6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70

71 (3)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 (22) 本 基 金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24)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 (26)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数 量 规 定 升 降 级 规 则 的 变 动 ; (27)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71

72 产 净 值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 (28)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7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8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9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72

73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73

74 十 八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是 市 场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政 策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技 术 风 险 合 规 性 风 险 等 ( 一 ) 市 场 风 险 1 利 率 风 险 由 于 中 央 银 行 的 利 率 的 调 整 和 短 期 利 率 的 波 动 产 生 本 基 金 的 利 率 风 险 由 于 利 率 的 波 动 基 金 持 有 人 会 面 临 投 资 收 益 率 低 于 或 高 于 业 绩 基 准 的 风 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随 着 经 济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国 家 经 济 和 各 个 行 业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从 而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和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的 走 势, 给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带 来 风 险 3 再 投 资 风 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 资 的 策 略 因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而 引 起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的 不 确 定 性 为 再 投 资 风 险 ( 二 )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因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难 易 程 度 所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变 动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对 象 的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好, 但 是 在 特 殊 市 场 情 况 下 ( 加 息 或 是 市 场 资 金 紧 张 的 情 况 下 ) 也 会 出 现 部 分 品 种 的 交 易 不 活 跃 成 交 量 不 足 的 情 形, 此 时 如 果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较 大, 可 能 因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存 在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出 现 波 动 ( 三 ) 信 用 风 险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票 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不 按 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 息 时, 将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产 生 信 用 风 险 ( 四 ) 政 策 风 险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指 由 于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或 货 币 政 策 的 变 动 导 致 货 币 市 场 波 动 所 引 发 本 基 金 收 益 产 生 损 失 的 风 险 ( 五 )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技 能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74

75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 风 险 和 其 他 合 规 性 风 险,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等, 也 会 对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造 成 影 响 ( 六 ) 操 作 风 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而 引 致 风 险, 如 越 权 交 易 内 幕 交 易 交 易 错 误 和 欺 诈 等 ( 七 ) 技 术 风 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 八 ) 合 规 性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九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基 金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并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同 时 为 应 对 赎 回 进 行 资 产 变 现 时, 可 能 会 由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交 易 量 不 足 而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75

76 十 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76

77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77

78 二 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选 择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4)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5)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78

79 16)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9)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79

80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80

81 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 拨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9)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81

82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82

83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6)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8)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1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83

84 1)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 6)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 9)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2)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2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84

85 理 人 召 集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 扰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3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85

86 4)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86

87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2)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4) 上 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3)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具 体 方 式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87

88 5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2) 议 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6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88

89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89

90 果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8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之 日 起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9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1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方 可 执 90

91 行,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2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3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91

92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6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7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但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的 正 本 为 准 92

93 二 十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鲤 鱼 门 街 一 号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管 理 局 综 合 办 公 楼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 路 强 成 立 时 间 : 二 〇 一 三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746 号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 亿 元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基 金 销 售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存 续 期 间 : 永 续 经 营 电 话 : 传 真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100032)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 话 :(010) 传 真 :(010) 联 系 人 : 洪 渊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 万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 发 [1983]146 号 ) 93

94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贷 款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贴 现 转 贴 现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承 销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对 于 因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变 化 引 起 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限 制 等 变 化, 需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纳 入 托 管 人 托 管 监 督 的 范 围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1) 现 金 ; 2) 通 知 存 款 ; 3) 短 期 融 资 券 ; 4)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 5)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大 额 存 单 ; 6)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7)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8)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以 下 简 称 央 行 票 据 ); 9)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它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94

9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1)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1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a 股 票 及 权 证 ; b 可 转 换 债 券 ; c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397 天 的 债 券 ; d 信 用 等 级 在 AA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e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f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2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为 : a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b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c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有 存 款 期 限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可 不 受 此 限 制 ; d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e 本 基 金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97 天 ; f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g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95

96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h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i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j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除 上 述 第 i 条 外,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 上 比 例 限 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2) 其 他 限 制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以 下 标 准 : 1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1 级 或 相 当 于 A-1 级 的 短 期 信 用 级 别 ; 2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a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的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 b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若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为 A- 级, 则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为 BBB+ 级 ) 3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20 个 交 易 日 内 对 其 予 以 全 部 减 持 3)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且 其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的 96

97 信 用 级 别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对 其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限 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施 交 易 监 督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可 能 使 基 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4)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完 整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97

98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同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5)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1)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2)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98

99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6)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与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3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而 致 使 投 资 者 遭 受 的 损 失 99

100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与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100

101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从 公 开 信 息 获 取 到 账 日 期 信 息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2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从 事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的 商 业 银 行 等 开 设 的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验 资 完 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101

102 具 确 认 文 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提 供 充 分 协 助 3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4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5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6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102

103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7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8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或 受 限 于 第 三 方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发 布 的 格 式 合 同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可 控 制 因 素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 以 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1.00 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舍 去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精 确 到 0.001%,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103

104 净 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公 布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保 管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其 中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继 续 104

105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生 效 2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105

106 二 十 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投 资 人 应 在 T+2 个 工 作 日 后 及 时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确 认 单, 具 体 操 作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为 准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电 子 或 纸 质 对 账 单, 需 要 订 阅 或 取 消 的 客 户 可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 联 系 ( 二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并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通 过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业 务,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后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有 关 详 情 可 参 见 相 关 公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 卡 及 各 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 限 额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适 时 调 整 可 用 于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或 用 于 交 易 支 付 的 银 行 卡 种 类, 敬 请 投 资 人 留 意 相 关 公 告 ( 三 ) 信 息 咨 询 查 询 服 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 询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分 红 方 式 状 态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进 行 咨 询 查 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人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预 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 资 人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的 后 6 位 数 字, 不 足 6 位 数 字 的, 前 面 加 0 补 足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 投 资 人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投 资 人 请 在 其 知 晓 基 金 账 号 后, 及 时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进 入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 106

107 投 诉 直 销 机 构 的 人 员 和 服 务 ( 四 )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服 务, 具 体 实 施 方 法 另 行 公 告 (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待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人 可 以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实 施 方 法 另 行 公 告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联 系 方 式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 址 及 电 子 信 箱 网 址 : 客 服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投 资 人 也 可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107

108 信 息 披 露 明 细 : 二 十 三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公 告 事 项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2015 年 第 2 号 )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摘 要 (2015 年 第 2 号 )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旗 下 基 金 业 务 安 排 的 公 告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净 值 公 告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机 制 触 发 后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及 定 投 业 务 处 理 的 公 告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机 制 触 发 后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及 定 投 业 务 处 理 的 公 告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关 于 暂 停 代 销 机 构 大 额 申 购 ( 含 转 换 转 入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的 公 告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5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春 节 假 期 前 暂 停 申 购 转 换 转 入 及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公 司 住 所 的 公 告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同 比 例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的 公 告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出 及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的 数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6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108 披 露 日 期 2015 年 11 月 4 日 2015 年 11 月 7 日 2015 年 12 月 5 日 2015 年 12 月 11 日 2015 年 12 月 11 日 2015 年 12 月 16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4 日 2016 年 1 月 5 日 2016 年 1 月 8 日 2016 年 1 月 16 日 2016 年 1 月 20 日 2016 年 1 月 27 日 2016 年 2 月 27 日 2016 年 2 月 27 日 2016 年 3 月 29 日 2016 年 3 月 29 日 2016 年 4 月 8 日 2016 年 4 月 12 日 2016 年 4 月 19 日 2016 年 4 月 20 日

109 二 十 四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109

110 二 十 五 备 查 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 文 件 ( 二 )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三 )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 册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法 律 意 见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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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更 新 ) ( 二 〇 一 六 年 第 一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4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8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20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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