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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薰 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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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 管 理 人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4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8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第 十 六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3 重 要 提 示 富 国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本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对 申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可 能 包 括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其 预 期 风 险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属 于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的 投 资 品 种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 下, 交 易 不 活 跃,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一 定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损 失,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详 见 风 险 揭 示 章 节 等 等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1
4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2
5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本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以 及 富 国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3
6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 本 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富 国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 指 富 国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富 国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本 : 指 富 国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富 国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9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4
7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9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合 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2 销 售 机 构 :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3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4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5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6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8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5
8 产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29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0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1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3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n 为 自 然 数 34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6 业 务 规 则 :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者 共 同 遵 守 37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8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9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1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2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3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6
9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4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5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6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47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8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49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0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1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7
10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爱 东 总 经 理 : 陈 戈 成 立 日 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 话 :(021) 传 真 :(021) 联 系 人 : 范 伟 隽 注 册 资 本 :1.2 亿 元 人 民 币 股 权 结 构 ( 截 止 于 2015 年 1 月 31 日 ):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加 拿 大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防 范 和 化 解 运 作 风 险 合 规 与 道 德 风 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十 九 个 部 门 三 个 分 公 司 和 二 个 子 公 司,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部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权 益 研 究 部 集 中 交 易 部 机 构 业 务 部 零 售 业 务 部 营 销 管 理 部 客 户 服 务 部 电 子 商 务 部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行 政 管 理 部 信 息 技 术 部 运 营 部 北 京 分 公 司 成 都 分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8
11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 包 括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等 ) 的 投 资 管 理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负 责 量 化 权 益 投 资 量 化 衍 生 品 投 资 及 境 外 权 益 等 各 类 投 资 的 研 究 与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保 险 QFII 一 对 一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权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负 责 养 老 金 ( 企 业 年 金 职 业 年 金 基 本 养 老 金 社 保 等 ) 及 类 养 老 金 专 户 等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专 户 社 保 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工 作 ; 零 售 业 务 部 : 管 理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华 中 营 销 中 心 华 南 营 销 中 心 ( 广 州 分 公 司 ) 北 方 营 销 中 心 ( 北 京 分 公 司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成 都 分 公 司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负 责 共 同 基 金 的 零 售 业 务 ; 营 销 管 理 部 : 负 责 营 销 计 划 的 拟 定 和 落 实 品 牌 建 设 和 媒 体 关 系 管 理, 为 零 售 和 机 构 业 务 团 队 子 公 司 等 提 供 一 站 式 销 售 支 持 ; 客 户 服 务 部 : 拟 定 客 户 服 务 策 略, 制 定 客 户 服 务 规 范,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团 队,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收 集 客 户 信 息,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支 持 公 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 开 发 维 护 公 募 和 非 公 募 产 品, 协 助 管 理 层 研 究 制 定 落 实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建 立 数 据 搜 集 分 析 平 台, 为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销 售 决 策 业 务 发 展 绩 效 分 析 等 提 供 整 合 的 数 据 支 持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风 控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行 政 管 理 部 : 负 责 文 秘 行 政 后 勤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和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经 营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截 止 到 2015 年 1 月 31 日, 公 司 有 员 工 273 人, 其 中 60.4% 以 上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历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薛 爱 东 先 生, 董 事 长, 研 究 生 学 历, 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会 计 部 经 理 证 券 部 经 理,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兴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托 管 组 组 长,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公 司 机 关 党 委 9
12 书 记 兼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陈 戈 先 生, 董 事, 总 经 理, 研 究 生 学 历 历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 理,2005 年 4 月 至 2014 年 4 月 任 富 国 天 益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麦 陈 婉 芬 女 士 (Constance Mak), 董 事, 文 学 及 商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现 任 BMO 金 融 集 团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历 任 ST.Margaret s College 教 师, 加 拿 大 毕 马 威 会 计 事 务 所 的 前 身 Thorne Riddell 公 司 会 计 师 裴 长 江 先 生,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历 任 石 油 部 第 四 石 油 机 械 厂 工 会 主 席,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员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浙 江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经 纪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华 宝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方 荣 义 先 生,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高 级 会 计 师 现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历 任 北 京 用 友 电 子 财 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 中 心 副 主 任, 厦 门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分 行 (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 会 计 处 副 处 长,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处 处 长,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国 有 银 行 监 管 处 处 长,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任 财 务 总 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 生, 董 事, 本 科 学 历,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现 任 BMO 金 融 集 团 国 际 业 务 全 球 总 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历 任 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岳 增 光 先 生, 董 事, 本 科 学 历, 高 级 会 计 师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历 任 济 南 市 经 济 发 展 总 公 司 会 计 ;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山 东 申 元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山 东 审 计 师 事 务 所 ) 室 主 任, 山 东 鲁 信 实 业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山 东 省 鲁 信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张 克 均 先 生,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工 程 师 现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总 部 总 经 理 历 任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厦 门 分 行 部 门 经 理,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厦 门 厦 禾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深 圳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任 厦 10
13 禾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经 纪 总 部 总 经 理 戴 国 强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教 授 现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教 授 委 员 会 主 任 金 融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历 任 上 海 第 二 织 带 厂 工 会 副 主 席,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助 教 讲 师 副 教 授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兼 : 财 务 金 融 学 员 副 院 长 金 融 学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院 长 伍 时 焯 (Cary S. Ng)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加 拿 大 特 许 会 计 师 现 任 Seneca College of Applied Arts & Technlogy 会 计 及 财 务 金 融 科 教 授 历 任 加 拿 大 毕 马 威 会 计 事 务 所 的 前 身 Thorne Riddell 审 计 经 理,Richter,Usher & Vineberg Chatered Accoutants 审 计 经 理,Home Care Program for Metropolitan Toronto,Inc. 财 务 及 行 政 副 总 裁, Rhodnius Incorporated 财 务 及 行 政 副 总 裁,Municipal Financial Leasing Corp. 财 务 及 行 政 副 总 裁, Stereo People of Canada Ltd. 主 记 官,Infotronix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创 办 人,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首 席 财 务 总 监 及 财 务 副 总 监,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财 务 和 行 政 副 总 裁,UniLink Tele.com Inc. 首 席 财 务 总 监 李 宪 明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高 级 合 伙 人 历 任 吉 林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师 2 监 事 会 成 员 金 同 水 先 生, 监 事 长,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经 理 历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科 员 项 目 经 理 业 务 经 理 ; 鲁 信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业 务 经 理 沈 寅 先 生, 监 事, 法 学 学 士 现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稽 核 总 部 高 级 法 律 顾 问 历 任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审 判 组 长 ;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办 公 室 综 合 科 科 长 夏 瑾 璐 女 士, 监 事,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现 任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上 海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历 任 上 海 大 学 外 语 系 教 师 ; 荷 兰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部 总 裁 助 理 ; 荷 兰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助 理 副 总 裁 仇 夏 萍 女 士, 监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所 主 任 ;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11
14 公 司 财 务 主 管 李 燕 女 士, 监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副 总 监 历 任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会 计 基 金 会 计 主 管 运 营 部 总 监 助 理 孙 琪 先 生, 监 事, 本 科 学 历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IT 副 总 监 历 任 杭 州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公 司 职 员,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职 员,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统 管 理 员 系 统 管 理 主 管 IT 总 监 助 理 唐 洁 女 士, 监 事, 本 科 学 历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策 略 研 究 员 历 任 上 海 夏 商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助 理 助 理 研 究 员 王 旭 辉 先 生, 监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历 任 职 于 郏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职 员, 郏 县 国 营 一 厂 厂 长,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经 理 高 级 客 户 经 理 3 督 察 长 范 伟 隽 先 生,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历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项 目 经 理,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海 监 管 局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长 4 经 营 管 理 层 人 员 陈 戈 先 生, 总 经 理 ( 简 历 请 参 见 上 述 关 于 董 事 的 介 绍 ) 林 志 松 先 生, 本 科 学 历,19 年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历 任 漳 州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局 秘 书 办 事 处 负 责 人, 厦 门 证 券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稽 察 员 部 门 副 经 理 经 理 督 察 长 陆 文 佳 女 士, 研 究 生 学 历,13 年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支 行 职 员 经 理,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营 销 总 部 投 资 顾 问 总 监 助 理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市 场 总 监 公 司 副 营 销 总 裁 李 笑 薇 女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高 级 经 济 师,13 年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历 任 国 家 教 委 外 资 贷 款 办 公 室 项 目 官 员, 摩 根 士 丹 利 资 本 国 际 Barra 公 司 (MSCIBARRA)BARRA 股 票 风 险 评 估 部 高 级 12
15 研 究 员, 巴 克 莱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 中 华 主 动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高 级 基 金 经 理 及 高 级 研 究 员,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朱 少 醒 先 生, 研 究 生 学 历,16 年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历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主 管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5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魏 伟 先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自 2006 年 5 月 至 2008 年 5 月 在 华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行 业 研 究 员 ; 自 2008 年 5 月 至 2014 年 3 月 在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研 究 员 高 级 研 究 员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基 金 经 理 ; 自 2014 年 3 月 起 加 入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2014 年 7 月 至 今 在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部 工 作,, 担 任 富 国 低 碳 环 保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6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戈 先 生,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朱 少 醒 先 生,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饶 刚 先 生 等 人 员 列 席 人 员 包 括 : 督 察 长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以 及 投 委 会 主 席 邀 请 的 其 他 人 员 本 基 金 采 取 集 体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7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8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3
16 9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承 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基 金 法 的 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1)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侵 占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6)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7) 玩 忽 职 守,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8)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3)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4)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拒 绝 干 扰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7) 违 法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14
17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按 时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8) 协 助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9)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10) 贬 损 同 行, 以 提 高 自 己 ; (11)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误 导 欺 诈 成 分 ; (12)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3)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形 象 ; (14)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禁 止 性 行 为 的 承 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5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如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六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牟 取 利 益 ; 3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按 时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4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七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5
18 1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合 规 性 风 险 以 及 其 他 风 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建 立 风 险 管 理 环 境 具 体 包 括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目 标, 设 置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 内 容 (2) 识 别 风 险 辨 识 组 织 系 统 与 业 务 流 程 中 存 在 的 风 险 以 及 风 险 存 在 的 原 因 (3) 分 析 风 险 检 查 存 在 的 控 制 措 施, 分 析 风 险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及 其 引 起 的 后 果 (4) 度 量 风 险 评 估 风 险 水 平 的 高 低, 既 有 定 性 的 度 量 手 段, 也 有 定 量 的 度 量 手 段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测 量 其 数 值 的 大 小 (5) 处 理 风 险 将 风 险 水 平 与 既 定 的 标 准 相 对 比, 对 于 那 些 级 别 较 低 的 风 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对 于 一 些 后 果 极 其 严 重 的 风 险, 则 准 备 相 应 的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6) 监 视 与 检 查 对 已 有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要 监 视 及 评 价 其 管 理 绩 效, 在 必 要 时 加 以 改 变 (7) 报 告 与 咨 询 建 立 风 险 管 理 的 报 告 系 统, 使 公 司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会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监 管 部 门 了 解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并 寻 求 咨 询 意 见 2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1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2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与 权 威 性 3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 切 实 16
19 可 行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4 重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 险 控 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与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2)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1 控 制 环 境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可 靠 性, 督 促 实 施 有 关 审 计 建 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设 立 了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的 重 大 决 策 此 外,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发 生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2 风 险 评 估 公 司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及 基 金 的 风 险 状 况,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投 资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可 能 性 及 影 响 程 度, 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3 操 作 控 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基 金 运 作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 相 互 牵 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职 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 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设 置 科 学 合 理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同 时,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保 存 完 整 的 业 务 记 录, 制 定 严 格 的 检 查 复 核 标 准 17
20 4 信 息 与 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 息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5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检 查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提 交 全 体 董 事 审 阅 并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3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1)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2)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8
21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号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联 系 电 话 :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014 年 6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0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19
22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 至 2014 年 6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80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亚 洲 货 币 英 国 全 球 托 管 人 香 港 财 资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内 地 证 券 时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继 年 六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2013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七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1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管 理 科 学 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有 效 稳 健 运 行 2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20
23 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3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合 法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并 贯 穿 于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2) 完 整 性 原 则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岗 位 和 人 员 (3) 及 时 性 原 则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的 原 则,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4) 审 慎 性 原 则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5) 有 效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6) 独 立 性 原 则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4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环 境 独 立 人 员 独 立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网 络 独 立 (2) 高 层 检 查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3) 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互 控 防 线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21
24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4) 经 营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7)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应 用 操 作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随 机 演 练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稳 定 地 发 展 (2)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3)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4)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资 产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22
25 地 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五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23
26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爱 东 总 经 理 : 陈 戈 直 销 网 点 : 上 海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上 海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大 连 路 588 号 宝 地 广 场 A 座 23 楼 客 户 服 务 统 一 咨 询 电 话 : ( 全 国 统 一, 免 长 途 话 费 ) 传 真 : 联 系 人 : 林 燕 珏 公 司 网 站 : 2 销 售 机 构 ( 1)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 人 代 表 : 姜 建 清 联 系 电 话 : (010) 传 真 电 话 : (010) 联 系 人 员 : 杨 菲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 2)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办 公 大 楼 法 人 代 表 : 田 国 立 联 系 电 话 : (010) 传 真 电 话 : (010)
27 联 系 人 员 : 陈 洪 源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 3)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 人 代 表 : 牛 锡 明 联 系 电 话 : (021) 传 真 电 话 : (021) 联 系 人 员 : 曹 榕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 4)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法 人 代 表 : 李 建 红 联 系 电 话 : (0755) 传 真 电 话 : (0755) 联 系 人 员 : 曾 里 南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 5)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号 法 人 代 表 : 王 继 康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电 话 : 联 系 人 员 : 黎 超 雄 客 服 电 话 :
28 公 司 网 站 : ( 6)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法 人 代 表 : 万 建 华 联 系 电 话 : (021) 传 真 电 话 : (021) 联 系 人 员 : 芮 敏 琪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 7)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层 法 人 代 表 : 何 如 联 系 电 话 : (0755) 传 真 电 话 : (0755) 联 系 人 员 : 周 杨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 8)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人 代 表 : 陈 有 安 联 系 电 话 : (010) 传 真 电 话 : (010) 联 系 人 员 : 田 薇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 9)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6
29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法 人 代 表 : 王 开 国 联 系 电 话 : (021) 传 真 电 话 : (021) 联 系 人 员 : 李 笑 鸣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10)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 人 代 表 : 李 梅 联 系 电 话 : (021) 传 真 电 话 : (021) 联 系 人 员 : 王 序 微 客 服 电 话 : 或 公 司 网 站 : (11)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 人 代 表 : 薛 峰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电 话 : 联 系 人 员 : 刘 晨 李 芳 芳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12)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 楼 27
30 法 人 代 表 : 杨 宇 翔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电 话 : 联 系 人 员 : 吴 琼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13)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 人 代 表 : 常 喆 联 系 电 话 : (010) 传 真 电 话 : (010) 联 系 人 员 : 黄 静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14)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办 公 地 址 :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 人 代 表 : 李 玮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电 话 : 联 系 人 员 : 吴 阳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15)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8 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至 10 层 法 人 代 表 : 黄 金 琳 联 系 电 话 :
31 传 真 电 话 : 联 系 人 员 : 张 宗 锐 客 服 电 话 : 96326(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公 司 网 站 : (16)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锐 敏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电 话 : 联 系 人 员 : 倪 丹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17)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 人 代 表 : 其 实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电 话 : 联 系 人 员 : 潘 世 友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 公 告 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爱 东 29
32 总 经 理 : 陈 戈 成 立 日 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 话 :(021) 传 真 :(021) 联 系 人 : 雷 青 松 三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经 办 律 师 : 黎 明 孙 睿 联 系 人 : 孙 睿 电 话 :(021) 传 真 :(021) 四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徐 艳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徐 艳 蒋 燕 华 30
33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已 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号 ) 本 基 金 的 类 别 为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为 不 定 期 一 募 集 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在 发 售 期 内, 本 基 金 面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二 发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三 募 集 目 标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 份, 最 低 募 集 金 额 为 2 亿 元 人 民 币 四 发 售 方 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五 认 购 原 则 1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2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用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3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31
34 六 认 购 费 用 募 集 期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本 基 金 在 认 购 期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即 在 认 购 时 支 付 认 购 费 用, 该 费 用 按 认 购 金 额 递 减 本 基 金 份 额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 具 体 如 下 : A 认 购 费 率 认 购 金 额 (M) 前 端 认 购 费 率 M<100 万 元 1.20% 1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80% M 500 万 元 1000 元 / 笔 注 : 上 述 认 购 费 率 适 用 于 除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B 特 定 认 购 费 率 认 购 金 额 (M) 前 端 认 购 费 率 M<100 万 元 0.36% 1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24% M 500 万 元 1000 元 / 笔 注 : 上 述 特 定 认 购 费 率 适 用 于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具 体 包 括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委 托 的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企 业 年 金 养 老 金 产 品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本 公 司 将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七 认 购 期 认 购 资 金 及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32
3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八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2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当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当 认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一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并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则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1.2%, 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50 元,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认 购 净 金 额 =10,000/(1+1.2%)=9,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9,881.42= 元 认 购 份 额 =(10, )/1.00=9, 份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并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可 得 到 9, 份 基 金 份 额 例 二 : 某 投 资 者 (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2,0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并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则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0.24%, 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1, 元,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认 购 净 金 额 =2,000,000/(1+0.24%)=1,995, 元 33
36 认 购 费 用 =2,000,000-1,995,211.49=4, 元 认 购 份 额 =(2,000,000-4, ,100.00)/1.00=1,996, 份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 资 2,0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并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可 得 到 1,996, 份 基 金 份 额 九 基 金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起 点 为 1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当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高 于 上 述 金 额 限 制 时, 投 资 者 还 应 遵 循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接 受 首 次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5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2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已 在 直 销 网 点 有 认 购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本 基 金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酌 情 调 整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电 话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十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和 持 有 限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账 户 的 认 购 和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限 制, 具 体 限 制 请 参 见 相 关 公 告 34
37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二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三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35
38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 格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6
39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即 按 照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5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办 理 时 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6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时,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四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投 资 者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 效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37
40 3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者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则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购 申 请 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五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本 基 金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当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高 于 上 述 金 额 限 制 时, 投 资 者 还 应 遵 循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直 销 网 点 单 个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20,000 元 ; 已 在 直 销 网 点 有 该 基 金 认 购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其 他 销 售 网 点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电 话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本 基 金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每 次 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 份 的,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申 请 赎 回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六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38
41 1 申 购 费 率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本 基 金 提 供 两 种 申 购 费 用 的 支 付 模 式 : (1)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即 在 申 购 时 支 付 申 购 费 用, 该 费 用 按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本 基 金 份 额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具 体 如 下 : A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金 额 (M)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M<100 万 元 1.50% 100 万 元 M<500 万 元 1.20% M 500 万 元 1000 元 / 笔 注 : 上 述 申 购 费 率 适 用 于 除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B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金 额 (M)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M<100 万 元 0.45% 1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36% M 500 万 元 1000 元 / 笔 注 : 上 述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适 用 于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具 体 包 括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委 托 的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企 业 年 金 养 老 金 产 品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本 公 司 将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39
42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即 在 赎 回 时 才 支 付 相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该 费 用 随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目 前 仅 适 用 于 富 国 基 金 直 销, 如 有 变 更, 详 见 届 时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具 体 见 下 表 : 持 有 时 间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T 1 年 1.80% 1 年 <T 3 年 1.20% 3 年 <T 5 年 0.60% T>5 年 0.00% ( 注 : 持 有 时 间 的 计 算, 以 该 份 额 在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日 开 始 计 算 1 年 为 365 日,2 年 为 730 日, 依 此 类 推 )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2 赎 回 费 率 (1)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赎 回 人 承 担 投 资 者 认 ( 申 ) 购 本 基 金 所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具 体 如 下 : 持 有 期 限 (N) 赎 回 费 率 N<7 日 1.50% 7 日 N<30 日 0.75% 30 日 N<1 年 0.50% 1 年 N<2 年 0.30% N 2 年 0 ( 注 : 赎 回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计 算, 以 该 份 额 自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之 日 开 始 计 算 1 年 为 365 日,2 年 为 730 日, 依 此 类 推 ) (2)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0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30 日 但 少 于 90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90 日 但 少 于 180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0%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180 日 但 少 于 730 日 的 投 40
43 资 者,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730 日 的 投 资 者,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销 售 费 率 七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当 申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四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并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则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5%,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40,000/(1+1.5%)=39, 元 申 购 费 用 =40,000-39,408.87= 元 申 购 份 额 =(40, )/1.040=37, 份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 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并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可 得 到 41
44 37, 份 基 金 份 额 例 五 : 某 投 资 者 (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2,0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并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则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36%,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2,000,000/(1+0.36%)=1,992, 元 申 购 费 用 =2,000,000-1,992,825.83=7, 元 申 购 份 额 =(2,000,000-7,174.17)/1.040=1,916, 份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 资 2,0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并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可 得 到 1,916, 份 基 金 份 额 (2)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当 投 资 者 提 出 赎 回 时,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申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六 : 某 投 资 者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10,000/1.080=9, 份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并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可 得 到 9, 份 基 金 份 额, 但 其 在 赎 回 时 需 根 据 其 持 有 时 间 按 对 应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交 纳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认 ( 申 ) 购 时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认 ( 申 ) 购 费 用,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赎 回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赎 回 费 用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42
45 例 七 : 某 投 资 者 在 T 日 赎 回 10,000 份, 其 在 认 ( 申 ) 购 时 已 交 纳 前 端 认 ( 申 ) 购 费 用, 假 设 赎 回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元, 持 有 时 间 为 360 日, 则 赎 回 费 率 为 0.5%, 其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 回 总 金 额 =10, =10, 元 赎 回 费 用 =10, %=54.0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10, =10, 元 即 : 该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 元 (2)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认 ( 申 ) 购 时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认 ( 申 ) 购 购 费 用,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赎 回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后 端 认 ( 申 )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认 ( 申 )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后 端 认 ( 申 )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后 端 认 ( 申 ) 购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八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通 过 后 端 认 购 持 有 的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其 持 有 时 间 为 360 日, 对 应 的 后 端 认 购 费 率 为 1.6%, 赎 回 费 率 为 0.5%,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10, =10, 元 后 端 认 购 费 用 = 10, % = 元 赎 回 费 用 = 10, % =54.0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0, =1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通 过 后 端 认 购 持 有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 元 例 九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通 过 后 端 申 购 持 有 的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其 持 有 时 间 为 360 日, 对 应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为 1.8%, 赎 回 费 率 为 0.5%,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43
46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元, 申 购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10, =10, 元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10, %= 元 赎 回 费 用 =10, %=54.0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10, = 1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通 过 后 端 申 购 持 有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 元 3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4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5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八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登 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投 资 者 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44
47 九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3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十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3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5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45
48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十 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46
49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十 二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十 三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十 四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将 提 前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十 五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或 者 47
50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或 者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十 六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十 七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十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解 冻 和 质 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48
51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新 兴 产 业 相 关 股 票, 通 过 精 选 个 股 和 风 险 控 制, 力 求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取 超 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二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以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次 级 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转 换 债 券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央 行 票 据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证 券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并 购 重 组 私 募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 衍 生 工 具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95%, 其 中 投 资 于 新 兴 产 业 相 关 股 票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该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会 做 相 应 调 整 三 投 资 策 略 1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方 式 进 行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市 场 面 政 策 面 等 因 素 进 行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分 析 研 究, 确 定 组 合 中 股 票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本 基 金 主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为 : 49
52 (1)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包 括 GDP 增 长 率 工 业 增 加 值 PPI CPI 市 场 利 率 变 化 货 币 供 应 量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进 出 口 贸 易 数 据 等, 以 判 断 当 前 所 处 的 经 济 周 期 阶 段 ; (2) 市 场 方 面 指 标, 包 括 股 票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涨 跌 及 预 期 收 益 率 市 场 整 体 估 值 水 平 及 与 国 外 市 场 的 比 较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及 其 变 化 ; (3) 政 策 因 素, 包 括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资 本 市 场 相 关 政 策 等 ; (4) 行 业 因 素 : 包 括 相 关 行 业 所 处 的 周 期 阶 段 行 业 政 策 扶 持 情 况 等 通 过 对 以 上 各 种 因 素 的 分 析, 结 合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研 判 国 内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并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确 定 或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中 大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2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1) 新 兴 产 业 的 界 定 本 基 金 所 界 定 的 新 兴 产 业 为 具 备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市 场 需 求 新 商 业 模 式 等 新 兴 要 素 的 产 业 在 现 阶 段 新 兴 产 业 重 点 包 括 : 节 能 环 保 信 息 产 业 生 物 医 药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新 能 源 汽 车 新 兴 消 费 等 产 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持 续 跟 踪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关 注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状 况 科 研 成 果 和 技 术 工 艺 的 重 大 突 破 及 市 场 需 求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对 新 兴 产 业 的 范 畴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2)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根 据 新 兴 产 业 各 子 行 业 的 特 征, 本 基 金 将 从 行 业 发 展 生 命 周 期 行 业 成 长 潜 力 行 业 景 气 度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技 术 水 平 及 其 发 展 趋 势 等 多 角 度, 综 合 评 估 各 个 行 业 的 投 资 价 值 (3)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在 行 业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自 下 而 上 的 研 究 方 法, 采 取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对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运 用 不 同 的 估 值 方 法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分 析, 精 选 优 质 股 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股 票 基 本 面 研 究 主 要 包 括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评 估 和 投 资 价 值 评 估 成 长 性 评 估 主 要 综 合 考 虑 定 性 因 素 如 相 关 领 域 的 新 技 术 新 研 发 成 果 新 生 产 模 式 新 商 业 模 式 核 心 竞 争 力 业 绩 驱 动 因 素 等 和 定 量 因 素 如 市 场 需 求 产 品 占 有 率 等 的 市 场 50
53 容 量 指 标,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EBITDA 净 利 润 等 的 预 期 增 长 率 指 标, 公 司 营 运 指 标 ( 如 固 定 资 产 周 转 率 等 ) 以 及 经 营 杠 杆 指 标 等, 对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和 盈 利 的 持 续 增 长 前 景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投 资 价 值 评 估 是 根 据 一 系 列 历 史 和 预 期 的 财 务 指 标, 结 合 定 性 考 虑, 分 析 公 司 盈 利 稳 固 性, 判 断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主 要 指 标 包 括 :EV/EBITDA, EV/Sales P/E P/B P/RNAV 股 息 率 ROE 经 营 利 润 率 和 净 利 润 率 等 分 析 师 将 根 据 行 业 特 点 选 择 合 适 的 指 标 进 行 估 值 3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主 动 性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 久 期 控 制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市 场 转 换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和 信 用 风 险 评 估 等 管 理 手 段 在 有 效 控 制 整 体 资 产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特 点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确 定 组 合 整 体 框 架 ; 对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以 及 各 种 债 券 品 种 价 格 的 变 化 进 行 预 测, 相 机 而 动 积 极 调 整 (1) 久 期 控 制 是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特 点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确 定 组 合 的 整 体 久 期, 有 效 的 控 制 整 体 资 产 风 险 ; (2)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是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后, 针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特 征 确 定 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包 括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两 端 策 略 和 梯 形 策 略 等, 在 长 期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从 长 中 短 期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利 ; (3) 市 场 转 换 是 指 管 理 人 将 针 对 债 券 子 市 场 间 不 同 运 行 规 律 和 风 险 - 收 益 特 性 构 建 和 调 整 组 合, 提 高 投 资 收 益 ; (4)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是 在 现 金 流 特 征 相 近 的 债 券 品 种 之 间 选 取 价 值 相 对 低 估 的 债 券 品 种, 选 择 合 适 的 交 易 时 机, 增 持 相 对 低 估 价 格 将 上 升 的 类 属, 减 持 相 对 高 估 价 格 将 下 降 的 类 属 ; (5) 信 用 风 险 评 估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行 业 与 公 司 研 究 力 量, 根 据 发 债 主 体 的 经 营 状 况 和 现 金 流 等 情 况 对 其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以 此 作 为 品 种 选 择 的 基 本 依 据 对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投 资, 本 基 金 将 在 评 估 其 偿 债 能 力 的 同 时 兼 顾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以 期 通 过 转 换 条 款 分 享 因 股 价 上 升 带 来 的 高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关 注 可 转 债 的 转 换 价 值 市 场 价 值 与 其 转 换 价 值 的 比 较 转 换 期 限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公 司 当 前 股 票 价 格 相 关 的 赎 回 条 件 回 售 条 件 等 51
54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的 定 价 受 市 场 利 率 发 行 条 款 标 的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本 基 金 将 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债 券 市 场 宏 观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对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的 交 易 结 构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提 前 偿 还 风 险 和 利 率 风 险 等 进 行 分 析, 采 取 包 括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策 略 预 期 利 率 波 动 率 策 略 等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于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4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主 要 围 绕 久 期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三 方 面 展 开 久 期 控 制 方 面,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的 分 析 和 预 判, 灵 活 调 整 组 合 的 久 期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对 个 券 信 用 资 质 进 行 详 尽 的 分 析, 对 企 业 性 质 所 处 行 业 增 信 措 施 以 及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考 量, 尽 可 能 地 缩 小 信 用 风 险 暴 露 流 动 性 控 制 方 面, 要 根 据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整 体 的 流 动 性 情 况 来 调 整 持 仓 规 模, 在 力 求 获 取 较 高 收 益 的 同 时 确 保 整 体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安 全 5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投 资 本 基 金 还 可 能 运 用 组 合 财 产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在 权 证 投 资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通 过 采 取 有 效 的 组 合 策 略, 将 权 证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及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工 具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本 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降 低 股 票 仓 位 频 繁 调 整 的 交 易 成 本 四 投 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95%;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新 兴 产 业 相 关 股 票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以 后,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3)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52
55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2)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6)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依 据 下 列 标 准 建 构 组 合 : 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53
56 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7)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18)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1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54
57 (5)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如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五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证 800 指 数 收 益 率 80%+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收 益 率 20% 中 证 800 指 数 是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沪 深 证 券 市 场 内 大 中 小 市 值 公 司 的 整 体 状 况 的 指 数 中 证 8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由 中 证 500 指 数 和 沪 深 300 指 数 成 份 股 一 起 构 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目 前 能 够 忠 实 地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属 于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的 投 资 品 种 七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55
58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56
59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二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三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57
60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4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5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7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并 购 重 组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8 证 券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9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10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58
61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四 估 值 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 到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五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59
62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3)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3)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六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60
63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七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八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9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61
64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三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2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3 同 一 类 别 内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4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本 基 金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详 见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公 告 四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五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六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62
65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63
66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基 金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7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基 金 的 证 券 期 货 开 户 费 用,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9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二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1.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 次 月 首 2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64
67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 次 月 首 2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9 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最 迟 于 新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公 告 五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65
68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 露 ; 3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独 立 核 算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二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66
69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登 载 媒 体 报 备 方 式 等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对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67
70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2 基 金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 并 登 载 在 其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说 明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其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68
71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其 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七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69
72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 22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4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 26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27 本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28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70
7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十 )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数 量 期 限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本 基 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十 一 )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十 二 )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本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名 称 数 量 等 信 息, 并 在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十 三 ) 投 资 并 购 重 组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并 购 重 组 私 募 债 券 交 易 情 况, 包 括 所 投 资 并 购 重 组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数 量 等 信 息 等 ( 十 四 )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的 信 息 披 露 在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 十 五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六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71
74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 1 不 可 抗 力 ; 2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八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72
75 第 十 六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一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风 险 ( 一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1 政 策 风 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行 业 政 策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并 通 过 对 股 票 市 场 走 势 变 化 等 方 面 的 影 响, 引 起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的 变 化 4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5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管 理 能 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6 再 投 资 风 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二 ) 信 用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另 外,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 约 而 产 生 的 证 券 交 割 风 险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赎 回 支 付 所 引 致 的 风 险 73
76 ( 四 ) 操 作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例 如,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五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充 分 投 资 操 作 出 现 失 误 等,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六 ) 合 规 性 风 险 合 规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七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是 股 票 型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80%-95%, 其 中 投 资 于 新 兴 产 业 相 关 股 票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其 余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权 资 产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转 换 债 券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央 行 票 据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证 券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并 购 重 组 私 募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衍 生 工 具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因 此 股 市 债 市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 究 优 势, 加 强 对 市 场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 的 深 入 研 究, 持 续 优 化 组 合 配 置, 以 控 制 特 定 风 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具 备 一 些 特 有 的 风 险 点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是 市 场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差 风 险 保 证 金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具 体 为 : 1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价 格 变 动 而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的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是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最 主 要 的 风 险 ; 2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 3 基 差 风 险 是 指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和 标 的 指 数 价 格 之 间 价 格 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 的 风 险, 以 及 不 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之 间 价 格 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 的 期 限 价 差 风 险 ; 74
77 4 保 证 金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筹 措 资 金 满 足 建 立 或 维 持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头 寸 所 要 求 的 保 证 金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 5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违 约 而 产 生 损 失 的 风 险 ; 6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内 部 流 程 的 不 完 善, 业 务 人 员 出 现 差 错 或 者 疏 漏, 或 者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等 原 因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等 信 用 风 险 指 发 债 主 体 违 约 的 风 险, 是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最 大 的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交 投 不 活 跃 导 致 的 投 资 者 被 迫 持 有 到 期 的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是 未 来 市 场 价 格 ( 利 率 汇 率 股 票 价 格 商 品 价 格 等 ) 的 不 确 定 性 带 来 的 风 险, 它 影 响 债 券 的 实 际 收 益 率 这 些 风 险 可 能 会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一 定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损 失 ( 八 ) 其 他 风 险 1 在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型 投 资 工 具 出 现 和 发 展 后,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 基 金 可 能 会 面 临 一 些 特 殊 的 风 险 ; 2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人 员 配 备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4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如 内 幕 交 易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二 声 明 ( 一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二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和 指 定 的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都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75
78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二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76
79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五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77
80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选 择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或 转 融 通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5)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78
81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的 业 务 规 则 ;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9)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79
82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80
83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 期 货 等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 拨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81
84 宜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9)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82
85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83
86 (6)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8)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日 常 机 构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机 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6)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机 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7)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8)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机 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9)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84
87 2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或 者 在 不 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或 者 增 设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6)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7)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或 修 改 业 务 规 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基 金 交 易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 内 容 ; (8) 当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变 更 时,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9)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2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85
88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 扰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86
89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2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87
90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4) 上 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书 面 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具 体 方 式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4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 律 88
91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2 议 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七 )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89
92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为 准 ( 七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90
93 大 会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三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91
9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92
95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四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五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93
96 书 招 募 说 明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爱 东 成 立 时 间 :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号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8 亿 元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基 金 销 售 资 产 管 理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 (021) 传 真 : (021) 联 系 人 : 范 伟 隽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100032)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 话 :(010) 传 真 :(010)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 发 [1983]146 号 ) 94
97 书 招 募 说 明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贷 款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贴 现 转 贴 现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承 销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以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次 级 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转 换 债 券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央 行 票 据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证 券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并 购 重 组 私 募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 衍 生 工 具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95
98 书 招 募 说 明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1)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95%, 其 中 投 资 于 新 兴 产 业 相 关 股 票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该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会 做 相 应 调 整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a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95%;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新 兴 产 业 相 关 股 票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b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c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d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以 后,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e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f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g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96
99 书 招 募 说 明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h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i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二 ;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协 商, 可 对 以 上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 j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k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l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依 据 下 列 标 准 建 构 组 合 : 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m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97
100 书 招 募 说 明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3)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便 于 托 管 人 实 施 交 易 监 督 (4)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如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4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1)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98
101 书 招 募 说 明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2)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5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99
102 书 招 募 说 明 6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1)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遵 守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2)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包 括 由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4)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发 行 价 格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 本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完 整,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5)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100
103 书 招 募 说 明 关 指 令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而 致 使 投 资 者 遭 受 的 损 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101
104 书 招 募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四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102
105 书 招 募 说 明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二 )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验 资 完 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三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103
106 书 招 募 说 明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104
107 书 招 募 说 明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 以 上 五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根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105
108 书 招 募 说 明 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保 管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其 中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七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106
109 书 招 募 说 明 八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1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107
110 书 招 募 说 明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投 资 者 应 在 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确 认 单 ; 在 第 一 二 三 季 度 结 束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并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季 度 对 账 单 每 年 结 束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本 年 度 末 所 有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并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 易 年 末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零 并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二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外,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享 受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说 明 三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和 开 放 时 间 另 行 公 告 四 免 费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电 话 发 送 邮 件 或 者 发 短 信 3 种 方 式 定 制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富 国 周 刊 公 告 信 息 月 度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五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客 户 服 务 栏 目, 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信 息 定 制, 资 料 修 改, 投 资 刊 物 查 阅, 在 线 咨 询 等 多 项 在 线 服 务 六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 24 小 时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账 户 交 易 情 况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每 周 5 天 每 天 不 少 于 8 小 时 的 座 席 服 务, 投 108
111 书 招 募 说 明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七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栏 目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书 信 电 子 邮 件 等 6 种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投 诉 八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联 络 方 式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 , 工 作 时 间 内 可 转 人 工 坐 席 传 真 :(021)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址 : 电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如 本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请 联 系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您 /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109
112 书 招 募 说 明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 基 金 备 查 文 件 正 本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110
113 书 招 募 说 明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富 国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二 ) 富 国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三 ) 富 国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 册 富 国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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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 新 ) ( 二 〇 一 六 年 第 一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4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8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20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22
招募说明书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6 个 月 更 新 一 次, 并 于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后 的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本 信 息 如 下 :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富 城 路 99 号 震 旦 国 际 大 楼 2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上 投 摩 根 新 兴 服 务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15 年 8 月 6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提 示 : 1.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上投摩根整合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 投 摩 根 安 鑫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核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2279 号 文 核 准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13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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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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