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護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Similar documents
附 件

BSAP_ConsultChi05_1.indd

C 佟 某 委 托 中 介 为 其 征 婚 D 海 盈 房 地 产 公 司 委 托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其 办 理 登 记 事 项 8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经 理 属 于 施 工 单 位 的 ( ) A 委 托 代 理 人 B 法 定 代 理 人 C 指 定 代

Microsoft Word - prac_exp13.doc

5 1 文 书 原 件 优 先 的 原 则 和 例 外 兼 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9 条 / 纪 格 非 论 点 与 思 考 5 3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什 么 权? 浅 谈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性 质 及 价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现 状 困 境 及 建 议 一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现 状 分 析 ( 一 )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要 举 措 1. 高 度 重 视 社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积 极 探 索 总 结 经 验 自 2000 年

1-8章.indd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Microsoft Word - 江湖行帮趣话

人 員 分 配 完 畢 後, 分 配 訓 練 之 需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分 發 機 關, 指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定 期 依 序, 指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於 下 次 該 項

关于印发《实验室骨干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report.doc

2 2. ( 4 ) =? 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最 適 當 操 作 過 程 為 ( 3 ) 乘 除 算 名 數 題 目 應 求 小 數 幾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11 位 23 位 32 位 40 位 2 4. ( 3

<4D F736F F D20AAFEA5F333B4E5AA61B1D0BEC7BFC4A44AA655BBE2B0ECA544C3445FB5A3B8D6B3D0A740B1D0BEC72E646F63>

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系 列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2014 版 ) 目 录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总 则 人 力 编 制 及 岗 位 职 责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考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葵 ) 和 杭 州 金 锋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锋 )( 以 下 合 称 交 易 对 方 )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卓 诚 兆 业 100%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海大学字[2004]3号


第 1期 楼彩霞 价值链视角下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研究 101 竞争优势 二 商业模式理论与价值链理论的关系 什么是商业模式 国外学者 Dub n 2002 等 认 为 商 业 模 式 是 企 业 为 了 进 行 价 值 创 造 价 值 营销和价值提供所形成的企业结构及其合作伙伴网络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草案)

<4D F736F F D20C7ADBBE1C6C0D0D0B5B3A1B A1B333BAC520D0D0D2B5A1B0C1BDD1A7D2BBD7F6A1B1B9A4D7F7B7BDB0B8B5C4CDA8D6AA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人事管理制度汇编* doc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报 名 登 记 手 续, 由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 三 ) 在 云 南 省 借 考 的 外 省 户 籍 考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持 户 籍 等 相 关 材 料, 到 借


课 题 指 导 : 陆 百 甫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原 委 员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原 副 主 任 ) 课 题 组 成 员 : 李 命 志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经 济 室 ) 孙 仁 宏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财 贸 经 济 研 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icrosoft Word - 103鐵路佐級-國文(二)

背 景 资 料 水 浒 传 写 的 是 北 宋 宣 和 年 间 (1119~1121 前 后 ) 宋 江 等 聚 众 起 义 的 故 事 全 书 描 写 北 宋 末 年 以 宋 江 为 首 的 一 百 零 八 人 在 山 东 梁 山 泊 聚 义 的 故 事 故 事 在 宋 史 和 宋 人 笔 记 里

佛教招〔2016〕9号--佛山市教育局关于调整面向全市招收艺术特长生音乐专业考试内容及大纲的通知.doc

产 品 出 口 企 业 当 年 减 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财 产 转 让 收 益 分 期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的 核 准 财 政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标题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4D F736F F D20C9FABBB7B9FAD6D 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标题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22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密 级:

市六届人大--次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 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4D F736F F D20342E31332D 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四、实施步骤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 docx)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2014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4D F736F F 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自评报告合成.doc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附件3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君泰所 稿纸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000545C.DOC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隐公(元年~十一年)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E /...ec6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Transcription:

名 稱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 規 類 別 : 行 政 > 衛 生 福 利 部 > 社 會 及 家 庭 目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七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法 所 稱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專 業 人 員, 其 定 義 如 下 : 一 托 育 人 員 : 指 於 托 嬰 中 心 安 置 及 教 養 機 構 提 供 教 育 及 保 育 之 人 員 二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早 期 療 育 助 理 教 保 人 員 : 指 於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提 供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教 育 及 保 育 之 人 員 三 保 育 人 員 助 理 保 育 人 員 : 指 於 安 置 及 教 養 機 構 提 供 兒 童 生 活 照 顧 及 輔 導 之 人 員 四 生 活 輔 導 人 員 助 理 生 活 輔 導 人 員 : 指 於 安 置 及 教 養 機 構 提 供 少 年 生 活 輔 導 之 人 員 五 心 理 輔 導 人 員 : 指 於 安 置 及 教 養 機 構 心 理 輔 導 或 家 庭 諮 詢 機 構 及 其 他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提 供 兒 童 少 年 及 其 家 庭 諮 詢 輔 導 之 人 員 六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 指 於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安 置 及 教 養 機 構 心 理 輔 導 或 家 庭 諮 詢 機 構 及 其 他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提 供 兒 童 及 少 年 入 出 院 訪 視 調 查 資 源 整 合 等 社 會 工 作 之 人 員 七 主 管 人 員 : 指 於 機 構 綜 理 業 務 之 人 員 本 辦 法 所 稱 教 保 人 員 助 理 教 保 人 員, 指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於 托 兒 所 托 嬰 中 心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提 供 兒 童 教 育 及 保 育 服 務 者 第 3 條 托 育 人 員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並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取 得 保 母 人 員 技 術 士 證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家 政 護 理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畢 業 托 育 人 員 修 畢 托 育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並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於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修 正 施 行 日 起 一 年 內, 得 遴 用 為 托 育 人 員 具 備 教 保 人 員 助 理 教 保 人 員 資 格 者, 於 本 辦 法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修 正 施 行 日 起 十 年 內, 得 遴 用 為 托 育 人 員 第 4 條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護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家 政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畢 業 者 二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取 得 下 列 結 業 證 書 之 一 者 : ( 一 )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學 程 ( 二 ) 前 款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之 輔 系 或 學 分 學 程 ( 三 )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三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擔 任 早 期 療 育 助 理 教 保 人 員 三 年 以 上 者 四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及 格 或 具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合 格 實 授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以 上 任 用 資 格 者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依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遴 用 訓 練 及 培 訓 辦 法 取 得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教 保 員 資 格 者, 於 本 辦 法 施 行 日 起 十 年 內, 得 遴 用 為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第 5 條 早 期 療 育 助 理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家 政 護 理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之 輔 系 或 學 分 學 程 畢 業 者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取 得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者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依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遴 用 訓 練 及 培 訓 辦 法 取 得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教 保 員 資 格 者, 於 本 辦 法 施 行 日 起 十 年 內, 得 遴 用 為 早 期 療 育 助 理 教 保 人 員 第 6 條 保 育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家 政 護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教 育 犯 罪 防 治 社 會 福 利 性 別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畢 業 者 二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取 得 下 列 結 業 證 書 之 一 者 : ( 一 ) 各 類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 二 ) 前 款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之 輔 系 或 學 分 學 程 ( 三 ) 保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三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擔 任 助 理 保 育 人 員 三 年 以 上 者 四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及 格, 或 具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合 格 實 授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以 上 任 用 資 格 者 第 7 條

助 理 保 育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家 政 護 理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畢 業 者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取 得 下 列 結 業 證 書 之 一 者 : ( 一 ) 前 條 第 一 款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之 輔 系 或 學 分 學 程 ( 二 ) 保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三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照 顧 工 作 經 驗 者 四 初 等 考 試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以 上 之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或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及 格 者 第 8 條 生 活 輔 導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家 政 護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教 育 犯 罪 防 治 社 會 福 利 性 別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畢 業 者 二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取 得 下 列 結 業 證 書 之 一 者 : ( 一 ) 各 類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 二 ) 前 款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之 輔 系 或 學 分 學 程 ( 三 ) 生 活 輔 導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三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擔 任 助 理 生 活 輔 導 人 員 三 年 以 上 者 四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及 格, 或 具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合 格 實 授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以 上 任 用 資 格 者 第 9 條 助 理 生 活 輔 導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家 政 護 理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畢 業 者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取 得 下 列 結 業 證 書 之 一 者 : ( 一 ) 前 條 第 一 款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之 輔 系 或 學 分 學 程 ( 二 ) 生 活 輔 導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三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照 顧 工 作 經 驗 者 第 10 條 心 理 輔 導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心 理 輔 導 諮 商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畢 業 或 取 得 其 輔 系 證 書 者 二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社 會 福 利 教 育 性 別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畢 業, 並 取 得 下 列 結 業 證 書 之 一 者 : ( 一 ) 前 款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之 輔 系 或 學 分 學 程 ( 二 ) 心 理 輔 導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第 11 條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二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畢 業 或 取 得 學 分 學 程 結 業 證 書 者 三 高 等 考 試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或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及 格 者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於 本 辦 法 施 行 前, 已 修 畢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實 施 方 案 丁 類 訓 練 課 程, 並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於 本 辦 法 施 行 日 起 十 年 內, 得 遴 用 為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第 12 條 托 嬰 中 心 主 管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家 政 護 理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碩 士 班 或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以 上 畢 業, 且 有 二 年 以 上 兒 童 教 育 保 育 及 照 護 經 驗 者 二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家 政 護 理 相 關 學 院 系 學 士 班 或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或 取 得 其 輔 系 證 書, 有 二 年 以 上 兒 童 教 育 保 育 及 照 護 經 驗, 並 取 得 主 管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者 三 學 士 學 位 以 上 畢 業 或 專 科 學 校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家 政 護 理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畢 業, 有 三 年 以 上 兒 童 教 育 保 育 及 照 護 經 驗, 並 取 得 主 管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者 四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有 四 年 以 上 兒 童 教 育 保 育 及 照 護 經 驗, 並 取 得 主 管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者 五 高 等 考 試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或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及 格 者, 具 二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者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有 五 年 以 上 兒 童 教 育 保 育 及 照 護 經 驗, 於 本 辦 法 施 行 前, 已 修 畢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實 施 方 案 戊 類 訓 練 課 程, 並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於 本 辦 法 施 行 日 起 十 年 內, 得 遴 用 為 托 嬰 中 心 主 管 人 員 前 二 項 所 稱 兒 童 教 育 保 育 及 照 護 經 驗, 指 於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托 嬰 中 心 幼 兒 園 或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及 中 心 等 提 供 教 育 保 育 及 照 護 服 務 之 經 驗,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所 開 立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為 準 第 13 條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主 管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大 學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碩 士 班 或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以 上 畢 業, 具 有 二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大 學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學 院 系 學 士 班 或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具 有 二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並 取 得 主 管 訓 練 人 員 專 業 結 業 證 書 者 或 有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主 管 人 員 三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三 學 士 學 位 以 上 畢 業, 具 教 保 人 員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保 育 人 員 生 活 輔 導 人 員 心 理 輔 導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所 定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之 一, 且 有 三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並 取 得 主 管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者 或 有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主 管 人 員 五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四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具 教 保 人 員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保 育 人 員 生 活 輔 導 人 員 心 理 輔 導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之 一, 且 有 四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並 取 得 主 管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或 有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主 管 人 員 七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五 高 等 考 試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或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及 格, 具 有 二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者 六 具 有 醫 師 治 療 師 心 理 師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資 格,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並 取 得 主 管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或 有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主 管 人 員 三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第 14 條 安 置 及 教 養 機 構 主 管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大 學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教 育 犯 罪 防 治 家 政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碩 士 班 或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以 上 畢 業, 具 有 二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大 學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教 育 犯 罪 防 治 家 政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學 院 系 學 士 班 或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或 取 得 其 輔 系 證 書, 具 有 二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並 取 得 主 管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者 三 學 士 學 位 以 上 畢 業, 具 教 保 人 員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保 育 人 員 生 活 輔 導 人 員 心 理 輔 導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之 一, 且 有 三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並 取 得 主 管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者 四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具 教 保 人 員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保 育 人 員 生 活 輔 導 人 員 心 理 輔 導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之 一, 且 有 四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並 取 得 主 管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者 五 高 等 考 試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或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及 格, 具 有 二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者 六 具 有 醫 師 護 理 師 心 理 師 教 師 資 格, 且 有 三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並 取 得 主 管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者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具 保 育 人 員 資 格, 且 有 五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教 保 經 驗, 於 本 辦 法 施 行 前, 已 修 畢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實 施 方 案 己 類 訓 練 課 程, 並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於 本 辦 法 施 行 日 起 十 年 內, 得 遴 用 為 安 置 及 教 養 機 構 主 管 人 員 第 15 條 心 理 輔 導 或 家 庭 諮 詢 機 構 其 他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主 管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大 學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教 育 犯 罪 防 治 家 政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碩 士 班 或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以 上 畢 業, 具 有 二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大 學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教 育 犯 罪 防 治 家 政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學 院 系 學 士 班 或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或 取 得 其 輔 系 證 書, 具 有 二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並 取 得 主 管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者 三 學 士 學 位 以 上 畢 業, 具 教 保 人 員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保 育 人 員 生 活 輔 導 人 員 心 理 輔 導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之 一, 且 有 三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並 取 得 主 管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者 四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具 具 教 保 人 員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保 育 人 員 生 活 輔 導 人 員 心 理 輔 導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之 一, 且 有 四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並 取 得 主 管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者 五 高 等 考 試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或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及 格, 具 有 二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者 六 具 有 醫 師 護 理 師 心 理 師 教 師 資 格, 且 有 三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並 取 得 主 管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者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具 保 育 人 員 資 格, 且 有 五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教 保 經 驗, 於 本 辦 法 施 行 前, 已 修 畢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實 施 方 案 己 類 訓 練 課 程, 並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於 本 辦 法 施 行 日 起 十 年 內, 得 遴 用 為 其 他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主 管 人 員 第 16 條 持 有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立 案 之 國 內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院 系 所 學 程 或 科 所 發 給 之 學 分 證 明 者,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抵 免 專 業 訓 練 相 關 課 程 時 數 第 四 條 至 前 條 所 定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程 或 科,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前 二 項 專 業 訓 練 時 數 之 抵 免 及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程 或 科 之 認 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共 同 認 定 或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團 體 辦 理 第 17 條 專 業 人 員 依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第 六 條 第 四 款 第 七 條 第 四 款 第 八 條 第 四 款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第 十 三 條 第 五 款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及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進 用 者, 應 取 得 各 該 類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第 18 條 托 育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保 育 生 活 輔 導 心 理 輔 導 社 會 工 作 及 主 管 人 員 之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核 心 課 程 : 一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政 策 法 規 二 兒 童 少 年 身 心 發 展 三 多 元 文 化 與 親 職 教 育 四 專 業 工 作 倫 理 修 習 不 同 類 別 人 員 資 格 之 專 業 訓 練, 其 課 程 名 稱 相 同 者, 得 抵 免 之 第 19 條 本 辦 法 所 定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之 訓 練 課 程 由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委 託 設 有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理 必 要 時, 經 專 案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得 委 託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業 務 之 團 體 辦 理 訓 練 成 績 合 格 者, 由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並 載 明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 結 業 證 書 格 式,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20 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應 參 與 職 前 訓 練 及 在 職 訓 練 第 21 條 職 前 訓 練 每 年 至 少 六 小 時, 訓 練 內 容 應 包 括 簡 介 機 構 環 境 服 務 內 容 經 營 管 理 制 度 相 關 法 令 及 見 習 第 22 條 在 職 訓 練 每 年 至 少 十 八 小 時, 訓 練 內 容 應 採 理 論 及 實 務 並 重 原 則 辦 理 第 23 條 在 職 訓 練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一 由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委 託 或 補 助 機 構 團 體 辦 理 二 由 機 構 自 行 或 委 託 機 構 團 體 辦 理 三 由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委 託 或 補 助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辦 理

第 24 條 專 業 人 員 參 加 在 職 訓 練, 應 給 予 公 假 第 25 條 本 辦 法 施 行 前, 已 依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實 施 方 案 修 畢 訓 練 課 程, 並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視 同 已 修 畢 本 辦 法 各 該 類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第 26 條 本 辦 法 施 行 前, 已 依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要 點 取 得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且 現 任 並 繼 續 於 同 一 職 位 之 人 員, 視 同 本 辦 法 之 專 業 人 員 前 項 人 員 轉 任 其 他 機 構 職 位 者, 應 符 合 本 辦 法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第 27 條 偏 遠 離 島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收 容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交 付 安 置 輔 導 疑 似 或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兒 童 少 年 之 機 構, 遴 用 專 業 人 員 有 困 難 者, 得 專 案 報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後 酌 予 放 寬 人 員 資 格 第 28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