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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個 案 處 置 指 引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2012 年 10 月 04 日 第 2 版 壹 前 言 為 因 應 最 近 中 東 出 現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疫 情,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在 9 月 27 日 召 開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將 此 疾 病 定 名 為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並 公 告 為 第 五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如 發 現 疑 似 個 案, 應 於 24 小 時 內 通 報, 必 要 時, 得 於 指 定 隔 離 治 療 機 構 施 行 隔 離 治 療 貳 目 的 本 指 引 提 供 地 方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作 為 對 於 可 能 是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個 案 醫 療 處 置 時 之 參 考 參 病 毒 特 性 臨 床 表 現 及 治 療 方 式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於 本 (101) 年 9 月 下 旬 才 被 發 現, 目 前 僅 有 兩 個 確 定 病 例, 其 表 現 主 要 是 急 性 的 嚴 重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症 狀 包 括 為 發 燒 咳 嗽 呼 吸 急 促 與 呼 吸 困 難 目 前 尚 不 清 楚 是 否 上 開 症 狀 為 感 染 此 病 毒 的 典 型 症 狀, 或 此 病 毒 會 造 成 較 廣 泛 的 輕 症 疾 病, 此 二 例 是 少 數 併 發 重 症 個 案 目 前 沒 有 足 夠 的 資 訊 可 以 作 出 具 體 的 治 療 建 議 然 而, 對 於 那 些 併 發 嚴 重 症 狀 者, 建 議 應 住 院 治 療 肆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1

一 通 報 定 義 : 具 有 下 列 任 一 個 條 件 : ( 一 ) 符 合 臨 床 條 件 及 流 行 病 學 條 件 ( 二 ) 僅 符 合 臨 床 條 件 第 ( 一 ) 項 及 流 行 病 學 條 件 第 ( 一 ) 項 ( 三 ) 符 合 檢 驗 條 件 二 臨 床 條 件 :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三 項 條 件 : ( 一 ) 急 性 呼 吸 道 感 染, 臨 床 症 狀 可 能 包 括 發 燒 ( 38 ) 及 咳 嗽 ( 二 ) 臨 床 放 射 線 診 斷 或 病 理 學 上 顯 示 肺 部 實 質 疾 病 ( 三 ) 無 其 他 可 替 代 的 診 斷 能 完 全 解 釋 疾 病 三 流 行 病 學 條 件 : 發 病 前 10 日 內, 具 有 下 列 任 一 個 條 件 : ( 一 ) 曾 經 與 出 現 症 狀 的 極 可 能 病 例 或 檢 驗 陽 性 病 例 有 密 切 接 觸, 包 括 照 護 同 住 或 有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體 液 之 直 接 接 觸 ( 二 ) 具 有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疫 情 流 行 地 區 ( 依 WHO 公 告 * ) 之 旅 遊 或 居 住 史 *WHO 公 告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疫 情 流 行 地 區 : 卡 達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2012/09/29) 四 檢 驗 條 件 : 具 有 下 列 任 一 個 條 件 : ( 一 ) 臨 床 檢 體 ( 咽 喉 擦 拭 液 痰 液 血 液 ) 分 離 並 鑑 定 出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 二 ) 臨 床 檢 體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分 子 生 物 學 核 酸 檢 測 陽 性 五 通 報 方 法 2

( 一 ) 如 醫 師 發 現 符 合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通 報 定 義 之 病 例 時, 應 於 24 小 時 內, 先 以 書 面 或 網 路 通 報, 必 要 時, 得 以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或 傳 真 方 式 先 行 通 報 轄 內 縣 市 衛 生 局 ( 所 ), 之 後 補 進 行 書 面 或 網 路 通 報 ( 二 ) 醫 師 可 至 法 定 傳 染 病 監 視 通 報 系 統 之 傳 染 病 個 案 通 報 系 統 - 醫 師 診 所 版 (https://ida4.cdc.gov.tw/hospital/) 第 五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項 下, 通 報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項 目, 進 行 網 路 通 報, 若 無 法 上 線 使 用, 可 逐 案 填 寫 傳 染 病 個 案 ( 含 疑 似 病 例 ) 報 告 單, 以 書 面 傳 真 電 子 郵 件 或 電 話 向 轄 內 縣 市 衛 生 局 ( 所 ) 通 報 ( 三 ) 縣 市 衛 生 局 ( 所 ) 若 接 獲 醫 院 傳 真 電 子 郵 件 或 電 話 通 報 個 案 後, 應 據 以 登 錄 傳 染 病 個 案 通 報 系 統 - 衛 生 局 所 版 (https://ida4.cdc.gov.tw/phb/); 或 於 醫 師 網 路 通 報 後, 檢 核 該 院 網 路 通 報 之 資 料, 以 確 實 向 疾 病 管 制 局 完 成 通 報 ( 四 ) 符 合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通 報 定 義 個 案 時, 醫 療 院 所 應 於 通 報 時 同 時 將 個 案 病 歷 資 料 胸 部 影 像 資 料 上 傳 至 個 案 病 歷 與 附 加 檔 案 上 傳 區, 地 方 衛 生 單 位 人 員 於 接 獲 通 報 後, 應 立 即 進 行 疫 情 調 查, 並 於 24 小 時 內 完 成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疫 調 單 ( 如 附 件 一 ), 上 傳 至 傳 染 病 個 案 通 報 系 3

統 該 個 案 之 病 歷 與 附 加 檔 案 上 傳 區 ( 五 ) 臨 床 醫 師 如 遇 診 治 具 有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疫 情 流 行 地 區 之 旅 遊 或 居 住 史 但 症 狀 未 符 合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通 報 定 義 臨 床 條 件 之 病 患 時, 可 依 檢 體 採 集 及 運 送 準 則, 採 集 咽 喉 擦 拭 液 痰 液 及 血 液 三 項 檢 體 後, 至 法 定 傳 染 病 監 視 通 報 系 統 之 傳 染 病 個 案 通 報 系 統 - 醫 師 診 所 版 (https://ida4.cdc.gov.tw/hospital/), 於 其 他 傳 染 病 項 下, 選 擇 其 他 並 於 其 他 病 名 欄 內 填 入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送 驗 六 檢 體 採 集 與 送 驗 ( 一 ) 檢 體 採 集 及 運 送 準 則 採 集 咽 喉 擦 拭 液 痰 液 及 血 液 三 項 檢 體 送 驗 項 目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檢 體 種 類 咽 喉 擦 拭 液 痰 液 血 清 採 檢 目 的 病 原 體 檢 測 病 原 體 檢 測 ; 抗 體 檢 測 採 檢 時 機 發 病 5 天 內 急 性 期 ( 發 病 1-5 天 ) ; 恢 復 期 ( 發 病 14-20 天 ) 採 檢 規 定 以 病 毒 拭 子 之 棉 棒 擦 拭 咽 喉, 插 入 病 毒 保 存 輸 送 管 以 無 菌 容 器 收 集 排 出 之 痰 液 以 無 菌 試 管 收 集 至 少 3 ml 血 清 運 送 條 件 低 溫, 三 層 包 裝 檢 體 送 驗 地 點 疾 病 管 制 局 昆 陽 辦 公 室 檢 體 採 檢 注 意 事 項 於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尚 未 規 範 前, 依 照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道 症 候 群 (SARS) 檢 體 採 檢 步 驟 ( 檢 體 採 檢 時, 請 配 帶 N95 口 罩 及 其 他 適 當 防 護 裝 備 ) 4

( 二 ) 聯 繫 窗 口 1. 採 檢 運 送 : 研 檢 中 心 第 二 科 羅 小 姐 TEL-(02)27850513 分 機 801 805 2. 檢 驗 : 研 檢 中 心 呼 吸 道 病 毒 實 驗 室 楊 助 理 研 究 員 TEL-(02)27850513 分 機 887 八 病 例 分 類 ( 一 ) 極 可 能 病 例 : 雖 未 經 實 驗 室 檢 驗 證 實, 但 符 合 臨 床 條 件, 且 於 發 病 前 10 日 內, 曾 經 與 出 現 症 狀 的 檢 驗 陽 性 病 例 有 密 切 接 觸 者 ( 二 ) 確 定 病 例 : 符 合 臨 床 條 件 及 檢 驗 條 件 伍 個 案 處 置 有 關 醫 療 ( 事 ) 機 構 因 應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之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指 引, 請 參 閱 本 局 網 站 公 布 之 最 新 資 料 另 就 符 合 流 行 病 學 條 件 但 未 符 合 通 報 定 義 臨 床 條 件 者 及 符 合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通 報 定 義 者 處 置 說 明 如 下 ( 新 5

型 冠 狀 病 毒 感 染 個 案 處 置 流 程 圖 如 附 件 二 ): 一 符 合 流 行 病 學 條 件 但 未 符 合 通 報 定 義 臨 床 條 件 者 入 境 旅 客 或 社 區 個 案 具 任 一 流 行 病 學 條 件, 且 出 現 急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臨 床 症 狀 時, 請 配 戴 外 科 口 罩, 自 備 交 通 工 具 ( 避 免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至 就 醫 ( ( 含 ) 名 單 如 附 件 三 ), 並 主 動 告 知 詳 細 旅 遊 史 及 居 住 史 醫 師 診 療 認 為 無 其 他 可 替 代 的 診 斷 能 完 全 解 釋 疾 病, 可 採 集 咽 喉 擦 拭 液 痰 液 及 血 液 檢 體 後, 至 本 局 傳 染 病 個 案 通 報 系 統 其 他 傳 染 病 項 下, 選 擇 其 他 並 於 其 他 病 名 欄 內 填 入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送 驗 該 名 個 案 如 無 需 住 院, 離 院 前 應 囑 個 案 密 切 觀 察 病 情, 倘 症 狀 加 劇, 應 與 地 方 衛 生 單 位 人 員 聯 繫, 由 其 協 助 儘 速 返 院 複 診 地 方 衛 生 單 位 人 員 應 於 接 獲 醫 師 通 報 後, 發 予 通 報 個 案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通 知 書 ( 詳 如 附 件 四 ) 並 追 蹤 檢 驗 結 果 ; 若 經 檢 驗 確 認 為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陽 性 個 案, 即 應 轉 送 ( 含 ) 施 行 隔 離 治 療 並 進 行 疫 情 調 查, 同 時 將 密 切 接 觸 者 名 單 送 交 轄 區 疾 病 管 制 局 分 局 密 切 接 觸 者 名 單 造 冊 可 使 用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或 Excel 建 檔, 俾 後 續 運 用 住 院 隔 離 者 持 續 隔 離 至 臨 床 醫 師 判 斷 病 情 許 可 出 院, 且 經 6

PCR 檢 測 陰 性 為 原 則 另 由 本 局 轉 知 內 政 部 管 制 出 境 至 PCR 檢 測 陰 性 二 符 合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通 報 定 義 者 請 病 患 配 戴 外 科 口 罩, 以 ( 含 ) 就 地 收 治 為 原 則, 如 有 特 殊 狀 況 則 依 轄 區 傳 染 病 防 治 醫 療 網 區 指 揮 官 指 示 辦 理 ( 傳 染 病 防 治 醫 療 網 病 患 轉 收 治 流 程 圖 如 附 件 五 ) ( 一 ) 就 地 收 治 : 醫 院 應 儘 速 將 病 患 收 治 於 單 人 負 壓 隔 離 病 室 ; 若 無 單 人 負 壓 隔 離 病 室, 則 應 選 擇 安 置 於 有 衛 浴 設 備 的 單 人 病 室 ( 勿 使 用 正 壓 隔 離 病 室 ), 且 病 室 門 應 維 持 關 閉 ( 二 ) 轉 送 至 : 轉 出 端 醫 院 接 獲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轉 送, 應 備 妥 轉 診 單 病 歷 摘 要 必 要 之 維 生 設 備 / 藥 品 / 醫 材, 依 約 定 時 間 轉 送 病 患 轉 送 之 救 護 車 及 救 護 人 員 由 轉 出 端 醫 院 準 備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請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協 調 之 ( 三 ) 醫 師 應 於 24 小 時 內 於 本 局 法 定 傳 染 病 監 視 通 報 系 統 第 五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項 下, 通 報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項 目, 採 集 咽 喉 擦 拭 液 痰 液 及 血 液 檢 體 送 驗 ( 四 ) 住 院 隔 離 者 持 續 隔 離 至 臨 床 醫 師 判 斷 病 情 許 可 出 院, 且 經 PCR 7

檢 測 陰 性 為 原 則 確 定 病 例 由 本 局 轉 知 內 政 部 管 制 出 境 至 PCR 檢 測 陰 性 ( 五 ) 地 方 衛 生 單 位 人 員 應 於 通 報 後 24 小 時 內 完 成 疫 情 調 查 並 建 立 密 切 接 觸 者 名 單, 密 切 接 觸 者 造 冊 可 使 用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或 Excel 建 檔, 送 交 轄 區 疾 病 管 制 局 分 局, 俾 後 續 運 用 並 確 認 通 報 個 案 疫 調 單 病 歷 資 料 胸 部 影 像 資 料 已 上 傳 至 傳 染 病 個 案 通 報 系 統 該 個 案 之 病 歷 與 附 加 檔 案 上 傳 區 陸 密 切 接 觸 者 處 置 提 供 相 關 衛 教 資 訊 後, 進 行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至 最 後 一 次 與 病 例 接 觸 後 10 天 在 通 報 個 案 確 定 為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極 可 能 病 例 或 檢 驗 陽 性 病 例 之 前, 其 密 切 接 觸 者 若 出 現 症 狀, 則 比 照 入 境 旅 客 或 社 區 個 案 具 任 一 流 行 病 學 條 件, 且 出 現 急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臨 床 症 狀 者 方 式 處 理, 惟 由 衛 生 局 ( 所 ) 協 助 就 醫 柒 之 啟 動 傳 染 病 防 治 醫 療 網 分 為 6 個 網 區 ( 臺 北 區 北 區 中 區 南 區 高 屏 區 及 東 區 ), 每 網 區 設 置 區 指 揮 官 及 副 指 揮 官,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示 辦 理 傳 染 病 防 治 相 關 防 疫 事 宜 ( 傳 染 病 防 治 醫 療 網 聯 絡 名 冊 如 附 件 六 ) 當 依 指 示 收 治 病 人 數 量 大 於 該 指 定 之 負 壓 隔 離 病 床 數 時, 須 8

以 清 空 樓 層 / 區 域 或 全 院 清 空 等 策 略 應 變 時,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通 知 啟 動, 並 於 適 當 時 機 情 解 除 ( 傳 染 病 防 治 醫 療 網 啟 動 流 程 圖 如 附 件 七 ); 醫 院 啟 動 及 解 除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名 義 開 立 通 知 書 ; 但 情 況 急 迫 者, 得 以 電 話 傳 真 或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通 知, 並 於 三 日 內 補 送 書 面 通 知 捌 辦 理 事 項 分 工 一 疾 病 管 制 局 ( 含 本 局 各 分 局 ) ( 一 ) 訂 定 政 策 及 各 項 工 作 指 引 ( 二 ) 與 專 家 學 者 及 相 關 團 體 協 商 / 溝 通 機 制 之 建 立 ( 三 ) 設 立 資 訊 專 區 ( 四 ) 傳 染 病 防 治 醫 療 網 之 運 作 ( 五 ) 監 督 指 揮 輔 導 及 考 核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防 疫 事 項 二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 一 ) 執 行 本 局 所 訂 定 之 防 治 政 策 及 指 引 ( 二 ) 與 轄 區 醫 療 機 構 之 協 商 及 溝 通 ( 三 ) 執 行 轄 區 病 患 就 醫 採 檢 送 驗 疫 調 及 後 續 追 蹤 等 相 關 事 宜 ( 四 ) 開 立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通 知 書, 並 執 行 其 追 蹤 管 理 相 關 事 宜 9

附 件 一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疫 調 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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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感 染 個 案 處 置 流 程 圖 病 患 門 / 急 診 就 醫 詢 問 1. 接 觸 史 旅 遊 史 居 住 史 及 群 聚 狀 況 2. 臨 床 症 狀 5 是 是 否 符 合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通 報 定 義 是 病 患 1. 配 戴 外 科 口 罩 2. 就 地 隔 離 否 醫 院 常 態 作 業 1 疫 情 調 查 醫 療 機 構 於 法 定 傳 染 病 系 統 通 報 密 切 接 觸 者 處 置 2 採 檢 送 驗 給 予 衛 教 後, 返 家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10 天 4 是 否 出 現 症 狀 否 3 是 否 住 院 是 隔 離 收 治 於 1. 單 人 負 壓 隔 離 病 室 2. 有 衛 浴 設 備 的 單 人 病 室 否 給 予 衛 教 後, 返 家 居 家 隔 離 恢 復 日 常 生 活 完 成 診 間 及 動 線 清 消 每 日 回 報 病 情 予 醫 療 網 區 ( 分 局 ) 備 註 : 1. 地 方 衛 生 單 位 人 員 應 立 即 進 行 疫 情 調 查, 並 確 認 通 報 個 案 疫 調 單 病 歷 資 料 胸 部 影 像 資 料 已 上 傳 至 傳 染 病 個 案 通 報 系 統 該 個 案 之 病 歷 與 附 加 檔 案 上 傳 區, 並 將 密 切 接 觸 者 名 單 送 交 轄 區 疾 病 管 制 局 分 局 2. 採 集 咽 喉 擦 拭 液 痰 液 及 血 液 三 項 檢 體 送 疾 病 管 制 局 昆 陽 實 驗 室 檢 驗 3. 由 醫 師 考 量 個 案 狀 況 及 醫 院 硬 體 量 能, 必 要 時 參 酌 醫 療 網 區 指 揮 官 建 議 4. 症 狀 係 指 符 合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臨 床 條 件 5. 密 切 接 觸 者 出 現 症 狀 後, 由 衛 生 局 ( 所 ) 協 助 就 醫 12

附 件 三 ( 含 ) 名 單 縣 市 別 醫 院 名 稱 指 定 類 別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和 平 婦 幼 院 區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忠 孝 院 區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陽 明 院 區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辦 理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振 興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振 興 醫 院 新 光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基 督 復 臨 安 息 日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安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社 會 事 業 基 金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國 軍 松 山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新 北 市 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三 重 院 區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藥 基 金 會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13

縣 市 別 醫 院 名 稱 指 定 類 別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淡 水 分 院 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板 橋 院 區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臺 北 醫 院 行 天 宮 醫 療 志 業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恩 主 公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臺 北 分 院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汐 止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雙 和 醫 院 ( 委 託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興 建 經 營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臺 中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臺 中 市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童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童 綜 合 醫 院 光 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沙 鹿 總 院 李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大 甲 李 綜 合 醫 院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仁 愛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中 仁 愛 醫 院 清 泉 醫 院 14

縣 市 別 醫 院 名 稱 指 定 類 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臺 南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新 營 醫 院 北 門 分 院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南 新 樓 醫 院 臺 南 市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麻 豆 新 樓 醫 院 臺 南 市 立 醫 院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柳 營 奇 美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胸 腔 病 院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佳 里 奇 美 醫 院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臺 南 分 院 郭 綜 合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旗 山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民 生 醫 院 國 軍 左 營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高 雄 市 阮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阮 綜 合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健 仁 醫 院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15

縣 市 別 醫 院 名 稱 指 定 類 別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嘉 義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國 軍 新 竹 地 區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竹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義 醫 院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羅 許 基 金 會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蘇 澳 分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新 屋 分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壢 新 醫 院 16

縣 市 別 醫 院 名 稱 指 定 類 別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保 祿 修 女 會 醫 院 怡 仁 綜 合 醫 院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桃 園 分 院 新 竹 縣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竹 東 分 院 東 元 綜 合 醫 院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竹 東 榮 民 醫 院 天 主 教 仁 慈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仁 慈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苗 栗 醫 院 苗 栗 縣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李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苑 裡 李 綜 合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大 千 綜 合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南 投 醫 院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埔 里 分 院 埔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竹 山 秀 傳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彰 化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二 林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鹿 基 分 院 17

縣 市 別 醫 院 名 稱 指 定 類 別 秀 傳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彰 濱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秀 傳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員 生 醫 院 伍 倫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員 榮 醫 院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斗 六 分 院 雲 林 縣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若 瑟 醫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北 港 附 設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嘉 義 縣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朴 子 醫 院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灣 橋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大 林 分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屏 東 醫 院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屏 東 縣 寶 建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寶 建 醫 院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附 設 屏 東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屏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枋 寮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枋 寮 醫 院 花 蓮 縣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花 蓮 醫 院 18

縣 市 別 醫 院 名 稱 指 定 類 別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門 諾 醫 院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門 諾 醫 院 壽 豐 分 院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鳳 林 榮 民 醫 院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臺 東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臺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臺 東 分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湖 分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澎 湖 醫 院 金 門 縣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金 門 醫 院 連 江 縣 連 江 縣 立 醫 院 19

附 件 四 因 應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通 知 書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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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五 傳 染 病 防 治 醫 療 網 病 患 轉 收 治 流 程 圖 病 患 就 醫 是 否 為 第 一 或 第 五 類 傳 染 病 是 否 醫 院 常 態 作 業 通 報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區 指 揮 官 通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病 患 就 地 隔 離 是 否 為 否 病 患 待 轉 * 是 就 地 收 治 *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轉 出 醫 院 辦 理 轉 診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接 收 病 患 1. 轉 診 單 2. 病 歷 摘 要 3. 運 輸 工 具 救 護 人 員 維 生 設 備 藥 品 醫 材 防 護 具 完 成 準 備 工 作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區 指 揮 官 啟 動 轉 院 程 序 *: 中 央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成 立 期 間, 收 治 病 人 之 地 點 應 依 中 心 指 揮 官 之 指 示 辦 理 病 患 轉 入 回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區 指 揮 官 完 成 病 患 接 收 備 註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實 務 運 作 為 各 醫 療 網 區 ( 本 局 各 分 局 ), 惟 各 階 段 任 務 執 行 情 形 由 各 醫 療 網 區 即 時 回 報 本 局 權 責 組 24

附 件 六 傳 染 病 防 治 醫 療 網 聯 絡 名 冊 分 區 職 稱 姓 名 臺 北 區 ( 第 一 分 局 ) 北 區 ( 第 二 分 局 ) 中 區 ( 第 三 分 局 ) 南 區 ( 第 四 分 局 ) 指 揮 官 副 指 揮 官 代 理 分 局 長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局 長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局 長 基 隆 市 衛 生 局 局 長 宜 蘭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局 長 金 門 縣 衛 生 局 局 長 連 江 縣 衛 生 局 局 長 指 揮 官 副 指 揮 官 分 局 長 桃 園 縣 衛 生 局 局 長 新 竹 市 衛 生 局 局 長 新 竹 縣 衛 生 局 局 長 苗 栗 縣 衛 生 局 局 長 指 揮 官 副 指 揮 官 分 局 長 臺 中 市 衛 生 局 局 長 南 投 縣 衛 生 局 局 長 彰 化 縣 衛 生 局 局 長 指 揮 官 副 指 揮 官 分 局 長 雲 林 縣 衛 生 局 局 長 嘉 義 市 衛 生 局 局 長 張 上 淳 璩 大 成 楊 世 仰 林 奇 宏 林 雪 蓉 許 明 倫 劉 建 廷 陳 天 順 謝 春 福 呂 學 重 蘇 世 強 簡 大 任 劉 宜 廉 洪 士 奇 殷 東 成 羅 財 樟 王 任 賢 沈 光 漢 林 明 誠 黃 美 娜 廖 龍 仁 葉 彥 伯 莊 銀 清 柯 文 謙 李 翠 鳳 吳 昭 軍 孫 淑 蓉 25

高 屏 區 ( 第 五 分 局 ) 東 區 ( 第 六 分 局 ) CDC 總 局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局 長 臺 南 市 衛 生 局 局 長 指 揮 官 副 指 揮 官 分 局 長 高 雄 市 衛 生 局 局 長 屏 東 縣 衛 生 局 局 長 澎 湖 縣 衛 生 局 局 長 指 揮 官 副 指 揮 官 分 局 長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局 長 臺 東 縣 衛 生 局 局 長 局 長 副 局 長 第 四 組 組 長 鍾 明 昌 林 聖 哲 陳 垚 生 劉 建 衛 張 朝 卿 何 啟 功 李 建 廷 鄭 鴻 藝 李 仁 智 繆 偉 傑 鄭 萬 金 徐 祥 明 陳 照 隆 張 峰 義 周 志 浩 楊 靖 慧 26

附 件 七 傳 染 病 防 治 醫 療 網 啟 動 流 程 圖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