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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 售 價 格 圖 表 提 供 的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01/ 14-15(01)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01/ 14-15(02)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01/ 14-15(03) 號 文 件 綠 色 和 平 就 香 港 電 力 巿 場 未 來 發 展 提 交 的 意 見 書 ( 只 備 中 文 本 ) 張 超 雄 議 員 就 香 港 電 力 巿 場 未 來 發 展 提 交 的 函 件 ( 只 備 中 文 本 ) 陳 家 洛 議 員 及 郭 榮 鏗 議 員 就 香 港 電 力 巿 場 未 來 發 展 提 交 的 聯 署 函 件 ( 只 備 中 文 本 )) 2. 委 員 察 悉 自 上 次 例 會 後 發 出 的 上 述 文 件 III. 下 次 會 議 的 討 論 事 項 ( 立 法 會 CB(4)822/ 14-15(01)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22/ 14-15(02) 號 文 件 待 議 事 項 一 覽 表 跟 進 行 動 一 覽 表 ) 3. 委 員 同 意, 在 2015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舉 行 的 下 次 例 會 上, 討 論 下 列 事 項 (a) 香 港 電 力 市 場 未 來 發 展 ; (b) 2012 年 10 月 1 日 南 丫 島 附 近 撞 船 事 故 調 查 委 員 會 報 告 跟 進 工 作 的 最 新 情 況 ; 及 (c) 開 設 一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以 支 援 航 運 業 發 展 的 建 議 4

4. 因 應 張 超 雄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和 郭 榮 鏗 議 員 的 要 求, 主 席 指 示, 事 務 委 員 會 於 2015 年 6 月 16 日 舉 行 特 別 會 議, 就 " 香 港 電 力 市 場 未 來 發 展 公 眾 諮 詢 ", 聽 取 團 體 的 意 見 委 員 對 此 表 示 贊 同 ( 會 後 補 註 : 2015 年 6 月 16 日 的 特 別 會 議 其 後 改 於 2015 年 6 月 6 日 舉 行, 會 議 預 告 已 於 2015 年 5 月 14 日 隨 立 法 會 CB(4)997/14-15 號 文 件 發 給 委 員 ) IV.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根 據 競 爭 條 例 制 定 的 指 引 及 文 件 ( 立 法 會 CB(4)822/ 14-15(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22/ 14-15(04) 號 文 件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就 其 依 循 競 爭 條 例 要 求 所 制 定 的 指 引 及 其 他 文 件 提 交 的 文 件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就 根 據 競 爭 條 例 制 定 的 指 引 擬 稿 擬 備 的 文 件 ( 最 新 背 景 資 料 簡 介 ))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簡 介 5. 應 主 席 之 邀 請,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 競 委 會 ") 主 席 胡 紅 玉 議 員 向 委 員 簡 介 競 委 會 近 期 的 工 作, 當 中 包 括 根 據 競 爭 條 例 ( 第 619 章 )( 下 稱 " 條 例 ") 的 要 求 制 定 指 引 ; 制 定 並 發 布 政 策 文 件 刊 物 及 自 我 評 估 工 具 ; 及 進 行 內 部 籌 備 的 工 作 ( 包 括 完 成 人 員 招 聘 制 定 機 構 運 作 政 策 及 各 項 程 序 等 ) 競 委 會 預 期 在 2015 年 年 中 完 成 所 有 籌 備 工 作, 並 希 望 條 例 生 效 日 期 公 告 ( 下 稱 " 生 效 日 期 公 告 ") 可 於 2015 年 6 月 底 提 交 立 法 會 省 覽, 而 條 例 可 盡 快 於 2015 年 12 月 1 日 或 之 前 全 面 實 施 在 此 期 間 ( 下 稱 " 實 施 條 例 通 知 期 "), 商 界 可 善 用 此 段 時 間 調 整 其 運 作, 以 符 合 條 例 的 規 定 根 據 海 外 經 驗, 反 競 爭 行 為 導 致 有 關 貨 品 / 服 務 的 價 格 上 升 約 10% 競 委 會 至 今 接 獲 約 100 宗 投 訴 / 關 注 個 案, 以 5

及 約 400 宗 與 競 爭 有 關 的 查 詢, 例 如 樓 宇 維 修 的 事 宜 競 委 會 已 就 部 分 事 宜 展 開 初 步 研 究, 在 條 例 實 施 後, 競 委 會 在 接 獲 投 訴 後 會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6. 競 委 會 行 政 總 裁 Stanley WONG 博 士 和 競 委 會 行 政 總 監 ( 機 構 事 務 及 公 共 事 務 ) 畢 仲 明 先 生 亦 向 委 員 進 一 步 簡 報 競 委 會 的 工 作 如 下 :(a) 發 表 草 擬 指 引 及 修 訂 草 擬 指 引, 以 及 相 關 的 諮 詢 工 作 ;(b) 制 定 競 委 會 與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下 稱 " 通 訊 局 ") 為 協 調 雙 方 同 時 執 行 在 條 例 下 的 職 能 而 將 簽 署 的 諒 解 備 忘 錄 ( 下 稱 " 備 忘 錄 "); (c) 就 根 據 條 例 向 競 委 會 提 出 申 請 所 須 繳 付 的 建 議 費 用 ; 及 (d) 競 委 會 已 / 將 會 提 供 的 教 育 及 倡 導 活 動,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競 委 會 文 件 ( 立 法 會 CB(4)822/14-15(03) 號 文 件 ) 討 論 第 一 行 為 守 則 合 謀 定 價 7. 鄧 家 彪 議 員 對 環 境 局 未 能 促 進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市 場 的 競 爭 表 示 失 望 他 請 委 員 注 意,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的 油 價 計 算 機 顯 示, 不 論 油 站 的 所 在 位 置, 本 港 所 有 5 間 油 公 司 近 期 收 取 的 柴 油 價 均 定 於 每 公 升 9.12 元 的 同 一 水 平 他 質 疑 本 地 油 公 司 是 否 正 從 事 合 謀 定 價 活 動 主 席 和 陳 偉 業 議 員 對 此 亦 表 達 相 若 關 注 8. 競 委 會 的 Stanley WONG 博 士 指 出, 一 如 世 界 其 他 很 多 地 方, 香 港 亦 十 分 關 注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他 察 悉, 位 置 相 近 的 油 站 可 能 把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定 於 同 一 水 平, 以 免 在 競 爭 之 下 因 定 價 過 高 而 乏 人 問 津, 畢 竟 車 用 燃 油 的 質 量 差 異 不 大 儘 管 如 此, 他 承 諾 競 委 會 會 研 究 與 車 用 燃 油 市 場 相 關 的 事 宜, 以 探 討 當 中 有 否 涉 及 任 何 反 競 爭 行 為 9. 鄧 家 彪 議 員 並 不 接 納 WONG 博 士 所 作 的 解 釋 副 主 席 對 鄧 議 員 的 關 注 亦 有 同 感, 並 促 請 競 委 會 在 條 例 全 面 實 施 後, 盡 快 調 查 油 公 司 在 車 用 燃 油 市 場 可 能 從 事 的 合 謀 定 價 活 動 6

10. 競 委 會 的 胡 紅 玉 議 員 表 示, 據 她 了 解, 全 球 多 個 競 爭 監 管 當 局 曾 就 車 用 燃 油 市 場 進 行 研 究, 並 就 若 干 個 案 進 行 跟 進 行 動 她 表 示, 競 委 會 剛 就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市 場 進 行 初 步 研 究, 當 中 會 觸 及 油 公 司 披 露 的 資 料 是 否 足 夠, 以 及 設 立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委 員 會 的 可 行 性 11. 張 超 雄 議 員 對 WONG 博 士 所 作 的 解 釋 感 到 十 分 驚 訝, 因 為 WONG 博 士 所 述 的 情 況 與 他 的 實 際 生 活 體 驗 並 不 相 符 他 察 悉, 在 美 國, 同 一 條 街 道 上 各 油 站 的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總 是 有 別, 當 地 人 購 買 燃 油 時, 是 揀 選 品 牌, 而 非 比 較 價 格 這 與 WONG 博 士 觀 察 所 得 的 情 況 ( 即 鄰 近 油 站 很 自 然 會 將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定 於 同 一 水 平 ) 不 同 他 擔 心 競 委 會 會 從 此 角 度 研 究 市 場, 而 非 打 擊 車 用 燃 油 市 場 可 能 出 現 合 謀 定 價 的 情 況, 此 情 況 或 令 新 經 營 者 難 以 打 入 市 場 12. 競 委 會 的 Stanley WONG 博 士 澄 清 其 觀 點 並 指 出, 在 香 港, 毗 鄰 的 油 站 通 常 會 把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定 於 同 一 水 平, 否 則 定 價 較 高 者 便 可 能 生 意 黯 淡 他 解 釋, 海 外 個 案 可 能 涉 及 其 他 因 素, 競 委 會 一 旦 開 始 研 究, 將 會 更 為 了 解 在 研 究 車 用 燃 油 市 場 方 面, 競 委 會 不 可 強 迫 油 公 司 提 供 資 料 然 而, 若 調 查 展 開, 根 據 條 例 第 41 條, 競 委 會 如 有 合 理 因 由 相 信 有 關 資 料 可 協 助 進 行 該 項 調 查, 便 可 向 油 公 司 索 取 文 件 或 指 定 的 資 料 縱 向 協 議 13. 主 席 指 出, 在 新 加 坡, 縱 向 協 議 獲 豁 除 於 第 一 行 為 守 則 的 相 應 守 則 適 用 範 圍, 而 歐 洲 聯 盟 ( 下 稱 " 歐 盟 ") 則 就 縱 向 協 議 作 出 集 體 豁 免 安 排 他 察 悉, 在 前 一 輪 諮 詢 收 到 的 意 見 書 中, 部 分 重 點 指 出, 條 例 豁 免 規 管 縱 向 協 議 是 有 必 要 的, 可 令 法 例 對 香 港 企 業 的 規 定 更 明 確 他 詢 問, 當 局 不 採 納 有 關 豁 免 的 理 據 為 何 14. 競 委 會 的 Stanley WONG 博 士 強 調, 根 據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而 制 定 的 條 例, 縱 向 協 議 並 不 獲 豁 免, 因 此 競 委 會 現 正 致 力 制 訂 可 在 這 方 面 給 予 足 夠 靈 活 性 的 指 引 他 補 充, 若 干 類 縱 向 協 議 本 質 上 屬 7

反 競 爭 協 議, 以 控 制 轉 售 價 格 安 排 為 例, 在 該 等 安 排 下, 合 謀 定 價 活 動 可 以 間 接 方 式 進 行 他 請 委 員 注 意, 競 委 會 的 職 責 是 研 究 香 港 的 具 體 情 況, 而 條 例 至 今 尚 未 開 始 全 面 實 施, 但 歐 盟 實 施 和 執 行 有 關 縱 向 協 議 的 法 例 已 有 數 十 年 此 外, 競 委 會 尚 未 從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 下 稱 " 審 裁 處 ") 就 此 事 宜 得 到 任 何 指 示, 而 歐 洲 委 員 會 本 身 除 負 責 進 行 調 查 外, 亦 作 出 裁 決 和 處 罰 控 制 轉 售 價 格 安 排 15. 鑒 於 香 港 美 國 商 會 在 意 見 書 ( 立 法 會 CB(4)878/14-15(01) 號 文 件 ) 中 對 控 制 轉 售 價 格 安 排 提 出 關 注, 郭 榮 鏗 議 員 詢 問, 在 第 一 行 為 守 則 下, 競 委 會 對 控 制 轉 售 價 格 安 排 的 意 見 16. 競 委 會 的 Stanley WONG 博 士 回 應 時 表 示, 根 據 條 例, 凡 訂 立 訂 定 維 持 調 高 或 控 制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供 應 價 格 的 協 議, 均 屬 嚴 重 反 競 爭 行 為 至 於 控 制 轉 售 價 格 協 議, 競 委 會 會 視 乎 情 況, 視 之 為 具 有 損 害 競 爭 目 的 之 協 議, 或 是 具 有 提 升 整 體 經 濟 效 率 目 的 之 協 議 舉 例 而 言, 若 零 售 商 誘 使 供 應 商 透 過 控 制 轉 售 價 格 協 議 令 其 他 零 售 商 以 相 同 價 格 提 供 其 貨 品 或 服 務, 則 有 關 協 議 可 被 視 為 以 間 接 形 式 作 出 以 損 害 競 爭 為 目 的 之 合 謀 安 排 在 其 他 情 況, 例 如 特 許 授 權 人 為 維 持 特 許 經 營 網 絡 的 特 性 和 聲 譽 而 採 用 的 措 施 ( 包 括 組 織 短 期 價 格 統 一 的 促 銷 活 動 ), 競 委 會 可 基 於 此 控 制 轉 售 價 格 安 排 的 效 果, 而 認 為 有 關 安 排 不 會 引 起 第 一 行 為 守 則 下 的 關 注 建 議 價 格 及 自 僱 人 士 17. 王 國 興 議 員 歡 迎 競 委 會 作 出 澄 清, 闡 明 受 僱 人 士 不 被 視 為 業 務 實 體 對 於 競 委 會 表 示, 僱 員 群 體 就 薪 金 工 作 條 件 等 事 宜 與 其 僱 主 進 行 的 集 體 談 判 活 動, 不 屬 於 第 一 行 為 守 則 的 管 轄 範 圍 之 內, 鄧 家 彪 議 員 表 示 高 興 然 而, 鄧 議 員 關 注 到, 第 一 行 為 守 則 是 否 適 用 於 自 僱 人 士 或 處 於 僱 傭 關 係 不 明 確 位 置 的 人 士, 例 如 導 遊 / 領 隊 他 闡 述,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已 撤 銷 向 旅 行 團 參 加 者 徵 收 的 建 議 服 8

務 費 水 平 的 指 引 至 於 可 與 其 公 司 商 討 薪 酬 的 導 遊 / 領 隊, 他 詢 問, 第 一 行 為 守 則 是 否 適 用 於 此 等 集 體 談 判 活 動 18. 競 委 會 的 Stanley WONG 博 士 表 示, 在 條 例 下, 自 僱 人 士 通 常 被 視 為 獨 立 的 業 務 實 體, 但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如 自 僱 人 士 是 受 聘 於 某 業 務 實 體 作 為 實 際 意 義 上 的 僱 員, 則 在 施 行 條 例 而 言, 該 人 士 與 有 關 業 務 實 體 之 間 的 關 係 會 被 視 為 正 常 的 僱 傭 關 係 獨 家 交 易 安 排 19. 主 席 轉 達 有 意 見 指 條 例 在 草 擬 方 式 方 面, 比 美 國 和 歐 盟 的 競 爭 法 嚴 厲 得 多 舉 例 而 言,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如 企 業 具 有 市 場 權 勢, 有 關 當 局 甚 至 在 沒 有 探 究 獨 家 經 營 產 生 的 效 果 的 情 況 下, 便 認 定 獨 家 交 易 安 排 屬 反 競 爭 行 為 他 認 為, 在 某 些 個 案 中, 企 業 可 能 出 於 各 種 正 當 的 商 業 原 因 而 同 意 在 其 協 議 內 加 入 獨 家 條 款 ; 而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會 非 常 仔 細 研 究 有 關 做 法 是 否 構 成 濫 用 市 場 權 勢 的 行 為, 才 考 慮 是 否 取 締 有 關 做 法 20. 競 委 會 的 胡 紅 玉 議 員 認 為, 條 例 不 比 美 國 和 歐 盟 的 相 關 法 例 嚴 厲, 尤 其 在 罰 則 方 面 此 外, 歐 洲 委 員 會 獲 賦 權 進 行 調 查, 以 及 就 證 明 屬 實 的 個 案 判 處 罰 則 21. 競 委 會 的 Stanley WONG 博 士 向 委 員 保 證, 業 務 實 體 之 間 大 多 數 的 協 議 不 大 可 能 是 反 競 爭 的, 因 而 不 會 引 起 關 注 競 委 會 必 須 證 明 協 議 具 有 反 競 爭 的 目 的 或 反 競 爭 的 效 果, 因 此 有 兩 種 方 法 可 證 明 某 協 議 損 害 競 爭 如 協 議 具 有 反 競 爭 的 目 的, 競 委 會 無 需 證 明 其 具 有 反 競 爭 的 效 果 集 體 豁 免 命 令 22. 易 志 明 議 員 轉 達 航 運 業 的 關 注 時 詢 問, 香 港 會 否 跟 從 國 際 常 規, 提 供 在 條 例 下 的 集 體 豁 免, 即 根 據 條 例 第 15 條, 就 合 作 協 議 ( 包 括 船 公 司 之 間 訂 立 的 船 舶 共 用 協 議 及 自 願 運 費 協 議 ) 發 出 集 體 豁 免 命 令 鑒 於 船 公 司 調 配 遠 洋 船 隻 需 時, 業 9

界 早 於 一 年 多 前 已 向 競 委 會 提 出 相 關 事 宜 他 促 請 競 委 會 盡 早 闡 明 條 例 是 否 適 用 於 船 舶 共 用 協 議 和 自 願 運 費 協 議 ; 倘 若 適 用, 競 委 會 會 否 應 有 關 申 請, 作 出 或 發 出 集 體 豁 免 命 令 23. 競 委 會 的 Stanley WONG 博 士 回 應 時 表 示, 競 委 會 察 悉 各 行 業 ( 包 括 航 運 業 ) 就 集 體 豁 免 提 出 的 關 注 及 要 求 然 而, 競 委 會 只 可 以 在 條 例 全 面 運 作 後, 方 能 考 慮 集 體 豁 免 申 請 競 委 會 如 開 始 考 慮 集 體 豁 免 申 請, 會 公 布 該 項 申 請, 審 核 其 他 各 方 作 出 的 申 述, 接 着 再 發 出 建 議 集 體 豁 免 命 令 通 知 作 進 一 步 諮 詢, 並 考 慮 展 開 進 一 步 市 場 研 究, 方 發 出 集 體 豁 免 命 令, 整 個 過 程 需 要 相 當 時 間 然 而, 競 委 會 已 告 知 船 公 司, 競 委 會 將 於 7 月 中 旬 重 新 考 慮 此 事 24. 易 志 明 議 員 對 WONG 博 士 的 回 應 感 到 失 望, 並 強 調, 此 事 前 景 未 明, 會 導 致 船 公 司 把 遠 洋 船 隻 調 離 香 港 到 鄰 近 港 口, 這 對 本 地 經 濟 和 很 多 人 的 生 計 都 會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25. 競 委 會 的 胡 紅 玉 議 回 應 時 表 示, 競 委 會 會 繼 續 與 不 同 行 業 溝 通, 以 了 解 他 們 的 需 要 及 關 注 她 歡 迎 日 後 有 更 多 機 會 與 航 運 業 就 相 關 事 宜 進 行 討 論 第 二 行 為 守 則 : 市 場 權 勢 26. 郭 榮 鏗 議 員 轉 達 法 律 專 業 界 別 對 如 何 評 估 " 相 當 程 度 市 場 權 勢 " 的 關 注, 並 指 出 競 委 會 沒 有 為 此 項 評 估 而 引 入 市 場 佔 有 率 百 分 比 競 委 會 的 Stanley WONG 博 士 答 稱, 單 憑 市 場 佔 有 率 不 能 充 分 顯 示 相 當 程 度 的 市 場 權 勢 是 否 存 在, 尤 其 是 當 市 場 規 模 如 香 港 般 細 小 競 爭 對 手 易 於 進 入 市 場 和 擴 張 業 務 供 應 替 代 的 存 在 和 買 方 力 量 等 因 素, 均 足 以 阻 礙 一 間 擁 有 高 市 場 佔 有 率 的 企 業 達 到 相 當 程 度 的 市 場 權 勢 競 委 會 需 研 究 香 港 不 同 市 場 的 架 構 和 累 積 執 法 經 驗 後, 方 能 決 定 應 否 引 入 市 場 佔 有 率 百 分 比, 以 量 度 市 場 權 勢 27. 王 國 興 議 員 對 領 匯 管 理 的 停 車 場 及 商 場 的 租 金 高 昂 表 示 關 注 他 認 為, 現 時 公 共 屋 邨 停 車 位 10

的 供 應 被 領 匯 壟 斷, 令 公 眾 利 益 受 損 此 外, 領 匯 把 其 轄 下 商 場 的 管 理 工 作 外 判 予 其 他 經 營 者, 而 有 關 經 營 者 則 向 有 關 商 場 的 小 店 鋪 收 取 高 昂 的 租 金 和 雜 費 的 情 況, 亦 令 他 感 到 憂 慮 競 委 會 的 胡 紅 玉 議 員 表 示, 領 匯 的 做 法 牽 涉 到 消 費 者 權 益 公 平 貿 易 和 競 爭 情 況, 以 及 政 府 的 土 地 管 理 政 策 等 複 雜 問 題 她 表 示, 競 委 會 日 後 會 考 慮 研 究 這 些 令 人 關 注 的 情 況 合 併 守 則 28. 梁 繼 昌 議 員 詢 問, 根 據 例 條, 進 行 合 併 各 方 是 否 須 先 獲 得 競 委 會 的 批 准, 方 可 進 行 任 何 合 併 活 動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助 理 總 監 ( 市 場 及 競 爭 ) 表 示, 條 例 下 的 合 併 守 則 只 適 用 於 涉 及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 所 指 的 " 傳 送 者 牌 照 " 業 務 實 體 的 合 併 他 指 出, 在 任 何 合 併 及 收 購 活 動 進 行 前, 相 關 的 傳 送 者 牌 照 持 牌 人 及 有 關 各 方 均 無 須 就 此 事 先 通 知 通 訊 局 或 競 委 會 或 尋 求 其 批 准 條 例 的 適 用 範 圍 29. 陳 偉 業 議 員 表 示 希 望 條 例 可 遏 止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陳 議 員 察 悉, 高 等 法 院 在 一 宗 司 法 覆 核 案 件 中, 推 翻 政 府 拒 絕 向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 發 出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牌 照 的 決 定 他 關 注 政 府 作 出 容 許 免 費 電 視 服 務 被 壟 斷 的 決 定, 是 否 反 競 爭 及 應 受 條 例 的 規 管 他 促 請 競 委 會 研 究 此 事 30.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助 理 總 監 ( 市 場 及 競 爭 ) 表 示, 通 訊 局 一 直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 及 廣 播 條 例 ( 第 562 章 ) 內 保 障 競 爭 的 條 文, 處 理 相 關 行 業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在 條 例 全 面 實 施 後, 上 述 條 文 將 予 撤 銷, 而 通 訊 局 會 執 行 其 在 條 例 下 的 職 能, 並 會 在 處 理 電 訊 業 及 廣 播 業 的 競 爭 事 宜 上 擔 當 領 導 角 色 31. 競 委 會 的 胡 紅 玉 議 員 補 充, 雖 然 政 府 的 行 為 不 受 條 例 規 管, 但 競 委 會 和 通 訊 局 會 就 政 府 行 為 對 市 場 競 爭 的 影 響 反 映 意 見 據 她 了 解, 有 關 11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的 法 院 個 案 涉 及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的 決 定, 而 法 院 裁 決 該 決 定 偏 離 既 定 政 策 就 這 點 而 言, 此 個 案 並 非 關 乎 缺 乏 競 爭 政 策, 亦 不 涉 及 通 訊 局 的 決 定 32. 湯 家 驊 議 員 指 出, 即 使 不 少 海 外 政 府 機 構 獲 豁 免 受 競 爭 法 規 管, 也 會 作 出 聲 明, 表 明 矢 志 促 進 競 爭 不 過, 他 並 不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在 堅 守 和 依 循 競 爭 原 則 行 事 上 採 取 相 同 的 取 態 競 委 會 的 胡 紅 玉 議 員 表 示, 競 委 會 對 促 進 競 爭 持 堅 定 立 場, 並 會 向 政 府 當 局 適 當 地 提 供 意 見 競 委 會 必 定 會 公 開 表 達 對 相 關 事 宜 ( 例 如 政 府 當 局 進 行 的 諮 詢 ) 的 意 見, 亦 會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須 依 循 競 爭 原 則 行 事 33. 梁 繼 昌 議 員 察 悉, 大 部 分 法 定 團 體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條 例 規 管, 當 中 包 括 也 進 行 經 濟 活 動 的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日 後 會 否 進 行 檢 討, 把 該 等 法 定 團 體 或 其 活 動 納 入 條 例 的 規 管 範 圍 34. 競 委 會 的 胡 紅 玉 議 員 指 出, 政 府 當 局 曾 承 諾 日 後 檢 討 獲 豁 免 的 法 定 團 體 名 單, 而 競 委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會 就 此 事 向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意 見 競 委 會 高 級 行 政 總 監 韋 樂 思 女 士 補 充, 與 獲 豁 免 法 定 團 體 從 事 反 競 爭 行 為 的 其 他 業 務 實 體, 仍 須 受 條 例 規 管 此 外, 條 例 亦 賦 權 競 委 會 調 查 法 定 團 體 的 活 動, 儘 管 競 委 會 不 能 對 法 定 團 體 提 出 起 訴 競 委 會 的 教 育 及 倡 導 活 動 35. 張 超 雄 議 員 希 望, 條 例 可 盡 早 全 面 實 施, 以 打 擊 反 競 爭 行 為, 尤 其 是 物 業 發 展 商 超 級 市 場 及 油 公 司 等 大 企 業 所 從 事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鑒 於 有 關 指 引 屬 技 術 性 質, 他 對 市 民 大 眾 能 否 完 全 明 白 指 引 內 容 表 示 關 注 因 此, 他 要 求 競 委 會 加 強 對 指 引 的 宣 傳 工 作, 以 及 調 配 更 多 人 力 資 源 接 受 投 訴 和 回 答 查 詢 競 委 會 的 胡 紅 玉 議 員 備 悉 張 議 員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並 會 予 以 考 慮 36. 副 主 席 關 注 到, 中 小 型 企 業 ( 下 稱 " 中 小 企 ") 可 能 難 以 明 白 有 關 指 引 的 內 容, 惟 其 傳 統 做 法 很 有 可 能 與 合 謀 定 價 行 為 無 異, 應 予 廢 止 陳 鑑 林 議 員 12

代 表 民 主 建 港 協 進 聯 盟 的 議 員 表 達 類 似 意 見 陳 議 員 補 充, 某 些 行 業 可 能 已 訂 下 若 干 傳 統 收 費, 例 如 旅 遊 及 飲 食 業 界 所 收 取 的 服 務 費 他 促 請 競 委 會 了 解 不 同 行 業 的 準 則 和 慣 例, 以 及 加 強 與 各 行 業 的 溝 通 和 宣 傳, 以 闡 明 哪 些 " 做 法 " 應 被 取 締 37. 競 委 會 的 Stanley WONG 博 士 回 應 時 表 示, 鑒 於 有 關 指 引 屬 技 術 性 質, 競 委 會 已 透 過 商 會 向 各 中 小 企 派 發 載 有 簡 單 " 可 做 事 項 " 和 " 不 可 做 事 項 " 的 小 冊 子 及 文 件, 作 為 補 充 資 料 競 委 會 亦 曾 與 中 小 企 及 其 業 界 組 織 / 商 會 接 觸, 向 他 們 介 紹 如 何 使 用 有 關 指 引 競 委 會 的 胡 紅 玉 議 員 補 充, 競 委 會 日 後 會 集 中 向 中 小 企 進 行 宣 傳 活 動, 並 發 出 簡 單 易 明 的 小 冊 子, 告 訴 他 們 條 例 所 賦 予 的 權 利 與 責 任 38. 副 主 席 關 注 到, 有 可 能 出 現 下 述 情 況 : 審 裁 處 對 條 例 的 詮 釋 未 必 與 有 關 指 引 一 致 他 憂 慮 中 小 企 縱 使 遵 從 指 引, 也 可 能 被 審 裁 處 裁 定 違 反 條 例 39. 競 委 會 的 Stanley WONG 博 士 回 應 時 保 證, 這 個 情 況 很 可 能 永 遠 不 會 發 生, 因 為 只 有 競 委 會 才 可 以 把 業 務 實 體 帶 到 審 裁 處 接 受 審 訊 他 補 充, 如 出 現 審 裁 處 不 同 意 指 引 對 條 例 的 詮 釋 的 情 況, 競 委 會 會 研 究 有 關 指 引 並 作 出 適 當 的 修 改 下 一 步 40. 梁 繼 昌 議 員 詢 問, 競 委 會 會 否 建 議 就 條 例 所 涵 蓋 的 事 項 作 出 事 先 裁 定 競 委 會 的 Stanley WONG 博 士 表 示, 條 例 並 無 訂 明 發 出 事 先 裁 定 的 正 式 程 序 然 而, 競 委 會 曾 與 不 少 持 份 者 接 觸, 以 解 說 條 例 的 適 用 範 圍, 而 持 份 者 透 過 這 些 接 觸 明 白 到 他 們 須 按 條 例 的 規 定 調 整 其 營 商 手 法 競 委 會 預 料 在 條 例 全 面 實 施 後 初 期, 會 繼 續 與 持 份 者 接 觸 41. 陳 鑑 林 議 員 認 為, 企 業 正 全 力 按 條 例 的 規 定 作 出 調 整, 並 提 醒 競 委 會 避 免 採 用 高 壓 手 法 進 行 執 法 工 作 競 委 會 的 胡 紅 玉 議 員 表 示, 競 委 會 會 以 不 同 的 執 法 行 動, 處 理 輕 微 及 嚴 重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舉 例 而 言,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條 例 要 求 發 出 13

告 誡 通 知 胡 議 員 回 應 陳 議 員 進 一 步 提 出 的 關 注 事 項 時 強 調, 指 引 將 約 束 競 委 會 處 理 投 訴 和 進 行 調 查 的 手 法 42. 競 委 會 的 胡 紅 玉 議 員 回 答 主 席 時 強 調, 審 裁 處 會 就 每 宗 個 案 獨 立 作 出 裁 決 若 審 裁 處 裁 定 被 起 訴 的 業 務 實 體 勝 訴, 競 委 會 須 承 擔 有 關 的 訟 費, 任 何 業 務 實 體 亦 可 按 條 例 規 定 就 競 委 會 的 決 定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43. 湯 家 驊 察 悉, 現 有 3 個 機 構, 即 競 委 會 通 訊 局 及 競 爭 政 策 諮 詢 委 員 會 ( 下 稱 " 競 諮 會 ") 負 責 推 行 香 港 的 競 爭 政 策 他 對 競 諮 會 使 政 府 本 身 落 實 推 行 競 爭 政 策 的 工 作 成 效 表 示 關 注 他 亦 認 為 通 訊 局 在 推 動 廣 播 業 競 爭 方 面 的 工 作 不 足, 而 廣 播 業 缺 乏 競 爭 已 導 致 亞 洲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的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牌 照 最 近 不 獲 續 期 因 此,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將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以 強 化 上 述 3 個 機 構 的 工 作, 以 便 他 們 能 在 其 職 權 範 圍 內, 按 照 同 一 準 則 推 行 競 爭 政 策 44. 競 委 會 的 胡 紅 玉 議 員 表 示, 競 委 會 及 通 訊 局 將 會 簽 署 備 忘 錄, 以 協 調 他 們 執 行 在 條 例 下 的 職 能 備 忘 錄 將 有 助 促 進 競 委 會 及 通 訊 局 在 處 理 有 關 共 享 管 轄 權 事 宜 時 的 合 作 與 協 調, 提 升 效 率 與 成 效, 盡 量 避 免 工 作 重 疊 競 委 會 亦 負 責 就 競 爭 事 宜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以 協 助 其 制 訂 政 策 競 諮 會 作 為 政 府 的 諮 詢 機 構, 會 繼 續 發 揮 其 作 用 她 希 望 競 諮 會 在 制 訂 政 策 方 面 的 角 色 能 更 為 完 善 45. 姚 思 榮 議 員 指 出, 旅 遊 業 界 現 正 檢 討 其 營 運 手 法, 並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以 了 解 業 界 慣 常 收 取 的 若 干 費 用, 在 條 例 下 是 否 被 視 為 合 謀 定 價 的 行 為 鑒 於 有 關 檢 討 可 能 在 實 施 條 例 通 知 期 內 或 之 後 進 行, 因 此 他 詢 問 在 有 關 檢 討 工 作 進 行 期 間, 競 委 會 可 否 不 就 收 取 該 等 費 用 而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競 委 會 的 胡 紅 玉 議 員 表 示, 在 條 例 全 面 實 施 前, 競 委 會 不 能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在 實 施 條 例 通 知 期 內, 競 委 會 會 解 答 不 同 行 業 的 查 詢 及 提 供 意 見, 以 協 助 他 們 遵 從 條 例 的 規 定 如 實 施 條 例 通 知 期 能 稍 稍 延 長, 便 可 協 助 各 工 商 業 界 作 出 調 整 14

胡 議 員 表 示, 在 生 效 日 期 之 後, 競 委 會 有 責 任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以 打 擊 任 何 反 競 爭 行 為 V. 車 用 燃 油 及 家 用 石 油 氣 價 格 ( 立 法 會 CB(4)822/ 14-15(05)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22/ 14-15(06)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22/ 14-15(07)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22/ 14-15(08) 號 文 件 政 府 當 局 就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及 家 用 石 油 氣 價 格 提 交 的 文 件 鄧 家 彪 議 員 於 2015 年 3 月 30 日 就 有 關 家 用 石 油 氣 的 定 價 及 價 格 調 整 發 出 的 函 件 ( 只 備 中 文 本 ) 政 府 當 局 於 2015 年 4 月 20 日 就 鄧 家 彪 議 員 有 關 家 用 石 油 氣 的 定 價 及 價 格 調 整 的 函 件 所 發 出 的 覆 函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就 車 用 燃 油 及 家 用 石 油 氣 價 格 擬 備 的 文 件 ( 背 景 資 料 簡 介 )) 政 府 當 局 作 出 簡 介 46. 應 主 席 之 邀 請, 環 境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察 悉 委 員 對 監 察 本 港 車 用 燃 油 及 家 用 石 油 氣 價 格, 以 及 相 關 定 價 機 制 的 關 注 環 境 局 副 秘 書 長 透 過 電 腦 投 影 片 向 委 員 簡 介 近 期 車 用 燃 油 及 石 油 氣 的 價 格 走 勢,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的 監 察 工 作 ( 會 後 補 註 :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的 電 腦 投 影 片 簡 介 資 料 已 於 2015 年 4 月 27 日 隨 立 法 會 CB(4)875/14-15(05) 號 文 件 發 給 委 員 ) 15

討 論 監 察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47. 委 員 深 切 關 注 到, 儘 管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近 期 已 大 幅 回 落, 但 本 港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 俗 稱 " 牌 價 ", 即 包 括 稅 項 但 未 計 現 金 折 扣 優 惠 的 零 售 價 ) 卻 僅 輕 微 下 調 委 員 提 述 由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下 稱 " 消 委 會 ") 近 期 進 行 的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監 察 分 析, 認 為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牌 價 可 能 有 " 加 快 減 慢 " 的 跡 象 48. 政 府 當 局 認 為, 車 用 燃 油 牌 價 的 調 整, 大 致 上 與 國 際 油 價 及 進 口 成 品 油 價 的 升 跌 走 勢 趨 於 一 致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牌 價 隨 着 2014 年 年 初 新 加 坡 離 岸 價 的 變 動, 曾 在 3 日 內 兩 度 下 調, 亦 曾 在 相 隔 約 一 周 的 較 長 時 間 內 才 實 施 加 價 此 外, 政 府 不 會 作 出 消 委 會 所 作 研 究 的 相 同 結 論, 因 為 該 項 研 究 作 出 分 析 時, 是 以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而 非 新 加 坡 離 岸 價, 與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牌 價 比 較 政 府 當 局 49. 委 員 對 政 府 當 局 的 解 釋, 不 表 認 同 政 府 當 局 承 諾 提 供 相 關 數 字, 以 顯 示 在 過 去 3 年, 國 際 油 價 與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牌 價 之 間 的 相 應 調 整 幅 度 及 時 間 差 距, 供 委 員 參 考 ( 會 後 補 註 : 政 府 當 局 應 委 員 要 求 而 提 供 的 資 料 已 於 2015 年 5 月 22 日 隨 立 法 會 CB(4)1023/14-15 號 文 件 發 給 委 員 ) 50. 陳 偉 業 議 員 察 悉, 國 際 油 價 和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牌 價 的 升 跌, 不 論 在 時 間 和 幅 度 上 均 顯 示 有 " 加 快 減 慢 " 的 跡 象 他 認 為, 油 公 司 可 能 串 謀 操 縱 價 格, 但 現 有 監 察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的 方 法 卻 對 他 們 有 利 鄧 家 彪 議 員 的 看 法 相 若, 並 表 示 所 有 5 間 油 公 司 的 近 期 柴 油 價 格 一 律 訂 於 每 公 升 9.12 元, 毫 無 差 異 然 而, 土 地 成 本 佔 營 運 成 本 的 一 個 重 要 部 分, 而 油 站 在 2005 至 2014 年 期 間 的 平 均 地 稅 為 18,108 元 至 742,800 元 不 等, 但 出 乎 意 料, 油 站 地 稅 對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牌 價 並 無 造 成 任 何 影 響 16

51. 環 境 局 副 局 長 回 應 時 強 調, 政 府 當 局 無 意 讓 油 公 司 賺 取 更 多 利 潤 環 境 局 副 秘 書 長 重 申, 在 計 及 油 公 司 提 供 的 各 種 折 扣 及 推 廣 優 惠 ( 通 常 每 公 升 的 差 價 約 1 元 至 2 元 ) 後, 車 用 燃 油 的 實 際 售 價 比 牌 價 低 舉 例 而 言, 車 隊 通 常 較 單 輛 汽 車 享 有 更 佳 的 折 扣 優 惠 環 境 局 副 秘 書 長 補 充, 油 站 地 價 有 差 異, 是 由 於 各 油 站 的 面 積 大 小 和 位 置 不 同 所 致 因 應 政 府 當 局 的 回 應, 鄧 家 彪 議 員 指 出, 每 公 升 9.12 元 的 劃 一 柴 油 價 已 是 折 實 價 李 卓 人 議 員 認 為," 折 扣 " 只 是 一 種 藉 口, 以 掩 飾 油 公 司 沒 有 跟 隨 國 際 油 價 變 動 而 調 整 牌 價 52. 因 應 政 府 當 局 的 回 應, 易 志 明 議 員 認 為, 車 隊 享 有 的 牌 價 折 扣 遠 高 於 單 輛 汽 車, 是 不 公 平 的 做 法 他 亦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就 石 油 產 品 雙 重 徵 費, 即 既 收 取 油 站 地 價, 亦 徵 收 政 府 稅 項 鑒 於 不 同 油 站 的 地 價 差 距 很 大, 郊 區 的 消 費 者 可 能 一 直 津 貼 着 市 區 的 消 費 者, 因 為 郊 區 的 地 價 較 低, 但 郊 區 與 市 區 的 車 用 燃 油 牌 費 却 相 同 環 境 局 副 秘 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察 悉 議 員 對 油 公 司 向 所 有 車 輛 提 供 劃 一 折 扣 優 惠 是 否 適 當 持 不 同 意 見 易 議 員 表 示, 一 俟 競 爭 條 例 全 面 實 施, 他 便 會 向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 競 委 會 ") 作 出 投 訴, 要 求 調 查 油 公 司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鄧 家 彪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和 李 卓 人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採 取 甚 麼 行 動, 確 保 車 用 燃 油 市 場 公 平 而 具 競 爭 力, 而 並 非 只 等 待 競 委 會 進 行 調 查 53. 環 境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歡 迎 競 委 會 就 油 公 司 的 定 價 方 式 進 行 調 查 日 後 競 委 會 進 行 有 關 調 查 時, 政 府 當 局 願 意 提 供 協 助, 向 競 委 會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她 相 信, 競 委 會 在 調 查 中 的 觀 察 結 果, 將 有 助 評 估 車 用 燃 油 市 場 的 競 爭 是 否 公 平 54. 據 副 主 席 觀 察 所 得, 政 府 通 常 按 價 高 者 得 的 原 則 將 油 站 用 地 批 予 投 標 商, 因 此, 為 油 站 用 地 繳 付 了 巨 額 地 價 的 油 公 司 會 將 成 本 轉 嫁 消 費 者 有 見 及 此, 副 主 席 和 張 超 雄 議 員 認 為, 由 於 有 關 做 法 間 接 推 高 車 用 燃 油 牌 價, 政 府 應 檢 討 現 行 安 排 就 此, 易 志 明 議 員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就 所 有 油 站 用 地 釐 定 劃 一 地 價, 並 將 油 站 用 地 批 予 提 供 最 低 牌 價 的 競 投 商 此 舉 將 有 助 提 供 誘 因, 鼓 勵 油 公 司 為 維 持 經 商 17

定 的 燃 油 牌 價 而 降 低 其 營 運 成 本 環 境 局 副 局 長 察 悉, 委 員 積 極 尋 求 紓 減 燃 油 牌 價 波 動 的 措 施, 但 此 問 題 未 必 可 透 過 修 改 現 行 油 站 用 地 招 標 安 排 而 得 以 解 決 55. 鄧 家 彪 議 員 對 環 境 局 處 理 能 源 事 宜 的 可 用 資 源 表 示 關 注, 因 為 與 香 港 供 電 有 關 的 政 策 職 責 亦 屬 同 一 組 人 員 負 責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競 委 會 的 建 議, 成 立 一 個 新 的 法 定 組 織 或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管 香 港 的 能 源 供 應 環 境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這 決 定 取 決 於 政 府 不 過, 她 憶 述 前 數 屆 立 法 會 曾 有 部 分 議 員 嘗 試 成 立 一 個 處 理 油 價 的 委 員 會, 但 無 功 而 還, 因 為 要 評 估 油 公 司 有 否 操 縱 油 價 是 頗 複 雜 的 事 情 她 希 望 競 委 會 於 不 久 將 來 可 發 揮 此 角 色 的 作 用, 以 促 進 車 用 燃 油 市 場 的 競 爭 56. 副 主 席 和 張 超 雄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減 低 車 用 燃 油 的 稅 項, 以 紓 減 普 羅 大 眾 的 負 擔 主 席 提 議, 環 境 局 副 局 長 把 這 項 要 求 轉 交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考 慮 監 察 家 用 石 油 氣 政 府 當 局 57. 委 員 察 悉, 中 央 家 用 石 油 氣 的 價 格 已 由 2014 年 7 月 初 的 每 立 方 米 38 元 下 調 約 兩 成 至 2015 年 1 月 底 的 每 立 方 米 31 元 然 而, 李 卓 人 議 員 轉 達 市 民 的 意 見, 認 為 同 期 石 油 氣 的 零 售 價 只 下 調 約 一 成 他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加 強 其 監 察 角 色, 以 確 保 本 地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不 會 利 用 國 際 石 油 氣 價 格 走 勢 而 乘 機 圖 利 58. 環 境 局 副 秘 書 長 表 示, 根 據 主 要 的 本 地 家 用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所 設 立 的 現 有 機 制, 本 地 家 用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每 3 個 月 調 整 家 用 石 油 氣 價 格 一 次, 即 根 據 最 新 的 國 際 石 油 氣 價 格, 預 測 未 來 3 個 月 的 進 口 價, 並 追 加 或 追 減 上 次 檢 討 時 預 測 進 口 價 與 實 際 進 口 價 的 差 異, 來 決 定 未 來 3 個 月 的 定 價 政 府 當 局 亦 會 參 考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統 計 數 字, 跟 進 本 地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的 價 格 調 整 是 否 合 理 他 補 充, 雖 然 現 時 只 有 一 間 家 用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採 用 自 發 設 立 的 價 格 檢 討 機 制, 但 其 他 家 用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亦 對 本 身 的 家 18

用 石 油 氣 價 格 作 出 類 似 調 整 李 卓 人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相 關 數 字, 以 反 映 自 2014 年 1 月 起, 國 際 石 油 氣 價 格 與 本 地 石 油 氣 進 口 價 格 相 對 於 家 用 石 油 氣 零 售 價 格 的 走 勢, 以 期 顯 示 該 3 項 價 格 是 否 同 步 調 整 59. 因 應 政 府 當 局 的 回 應, 陳 鑑 林 議 員 認 為, 所 有 家 用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均 應 採 用 本 身 所 設 立 的 價 格 檢 討 機 制, 以 免 公 眾 覺 得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有 操 縱 價 格 之 嫌 陳 議 員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應 與 家 用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進 行 磋 商, 研 究 可 否 透 過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例 如 營 運 成 本 ), 以 提 高 定 價 機 制 的 透 明 度 張 超 雄 議 員 亦 認 為, 作 為 使 用 中 央 家 用 石 油 氣 的 住 宅 用 戶, 消 費 者 在 氣 體 燃 料 供 應 上 並 無 選 擇 60. 環 境 局 副 局 長 同 意 可 進 一 步 提 高 家 用 石 油 氣 定 價 機 制 的 透 明 度 她 呼 籲 本 地 家 用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體 察 民 情 和 察 悉 委 員 對 其 定 價 方 式 的 意 見 政 府 當 局 會 與 本 地 家 用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就 進 一 步 公 開 有 關 資 料 以 提 高 透 明 度 進 行 磋 商 結 論 61. 主 席 總 結 時 表 示, 公 眾 仍 然 認 為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及 家 用 石 油 氣 價 格 有 " 加 快 減 慢 " 的 情 況, 儘 管 近 期 或 許 在 政 府 當 局 的 敦 促 下, 上 述 情 況 略 見 改 善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當 局 應 設 法 加 強 其 監 察 角 色, 以 提 高 車 用 燃 油 及 石 油 氣 定 價 機 制 的 透 明 度 VI. 其 他 事 項 62. 議 事 完 畢, 會 議 於 下 午 1 時 02 分 結 束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議 會 事 務 部 4 2015 年 6 月 16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