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臺灣客家族群民間信仰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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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 進 入 臺 灣 大 學 迄 今, 不 覺 已 過 五 個 年 頭, 趕 在 學 期 的 最 後 幾 天 終 於 將 碩 士 論 文 完 成, 並 順 利 通 過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常 想 自 己 是 否 天 資 愚 魯? 還 是 時 過 然 後 學, 則 勤 苦 而 難 成? 或 兩 者 皆 是? 我 永 遠 不 會 忘 記, 當 接 到 臺 大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的 錄 取 通 知 單 時, 興 奮 地 將 喜 訊 告 訴 已 高 齡 九 十 歲 的 家 父 時, 父 親 臉 上 的 喜 悅, 他 順 口 而 出 臺 北 帝 國 大 學, 當 好, 恁 慶 哦!( 客 語 ) 向 他 解 釋 是 臺 大 不 是 臺 北 帝 大, 但 他 人 家 直 到 臨 終 前 幾 個 月, 還 關 心 地 問 阿 昌, 帝 國 大 學 畢 業 了 沒 有? 令 我 頗 感 慚 愧, 也 深 深 地 感 受 到 父 親 慈 愛 的 關 懷 家 父 在 我 撰 寫 碩 士 論 文 期 間, 不 幸 逝 世, 成 為 我 一 生 中 永 遠 無 法 彌 補 的 遺 憾 感 謝 父 母 親 的 生 育 養 育 及 教 育 之 恩 尤 其 母 親 江 楊 完 妹 雖 然 沒 讀 過 書, 但 從 小 就 以 客 家 婦 女 勤 儉 持 家 精 神, 將 家 中 九 個 子 女 照 顧 妥 善, 時 時 教 導 我 們 兄 弟 們 敦 品 勵 學, 努 力 上 進, 母 親 慈 愛 的 親 情 永 世 難 忘 碩 士 論 文 能 夠 完 成, 首 先, 我 要 感 謝 指 導 教 授 邱 榮 舉 博 士 對 我 耐 心 和 熱 心 的 指 導 與 鼓 勵 他 豐 富 的 學 識 及 孜 孜 不 倦 的 學 者 風 範, 更 讓 我 由 衷 敬 佩 在 百 忙 之 中, 還 時 時 關 心 我 的 研 究 進 度 與 論 文 品 質, 給 了 我 最 大 的 協 助 再 者,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教 授 邱 榮 裕 博 士, 也 給 了 許 多 的 指 導 與 協 助, 在 此 一 併 致 謝 邱 教 授 的 父 親 邱 慶 麟 老 師 是 我 的 啟 蒙 老 師 在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物 質 缺 乏 年 代, 小 學 一 年 級 的 我, 即 每 晚 跟 隨 邱 老 師 在 內 壢 中 國 紡 織 公 司 員 工 餐 廳 裏, 跟 隨 其 他 高 年 級 同 學 接 受 免 費 的 課 後 指 導, 讓 我 打 下 了 良 好 的 基 礎, 這 種 經 驗 可 說 是 非 常 難 能 可 貴, 也 讓 我 終 身 難 忘 能 接 受 邱 慶 麟 老 師 父 子 ~ I ~

4 兩 代 的 指 導, 這 種 機 緣 與 幸 運, 可 說 是 極 為 罕 見 的 特 例! 我 非 常 珍 惜! 感 謝 兩 位 口 試 委 員 : 師 大 教 授 洪 泉 湖 博 士 元 智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院 長 劉 阿 榮 博 士, 在 百 忙 之 中, 對 我 論 文 內 容, 給 我 不 少 寶 貴 的 意 見, 使 我 論 文 更 加 完 善 還 有 賴 進 祥 同 學, 在 我 接 連 三 次 開 刀 住 院 手 術 中, 給 我 莫 大 幫 助 客 家 雜 誌 副 總 編 輯 陳 康 宏 先 生, 提 供 諸 多 資 料 以 供 參 考, 其 熱 心 幫 助 在 此 一 併 致 謝 也 感 謝 同 窗 謝 清 風, 常 來 電 鼓 勵, 及 論 文 口 試 當 天 特 地 趕 來 熱 心 地 幫 忙, 在 此 深 深 致 謝 最 後, 要 感 謝 我 的 家 人, 尤 其 是 內 人 張 瑞 賢, 她 為 照 顧 我 們 這 個 家, 無 怨 無 悔 地 付 出 全 部 的 愛 與 心 力, 在 我 上 課 及 撰 寫 論 文 期 間, 悉 心 地 照 顧 我 並 努 力 地 營 造 溫 馨 家 園, 使 我 無 後 顧 之 憂 全 力 支 持 我 並 時 時 給 我 鼓 勵, 給 我 無 限 的 信 心, 成 為 我 撰 寫 論 文 過 程 中 最 重 要 的 精 神 支 柱 與 依 靠 還 有 我 的 兩 位 女 兒 琬 鈺 琬 瑜 在 電 腦 使 用 上 的 協 助, 使 我 順 利 進 行 寫 行, 在 此 衷 心 感 謝 謹 誌 ~ II ~

5 宗 教 可 給 人 精 神 的 慰 藉, 尤 其 是 早 期 渡 海 來 臺 灣 拓 墾 的 先 民, 無 論 是 渡 海 風 濤 之 險, 或 是 抵 達 臺 灣 後 所 面 臨 的 種 種 挑 戰, 如 : 瘟 疫 疾 病 原 住 民 的 抗 拒 災 荒 以 及 五 穀 欠 豐 等 宗 教 信 仰 自 然 成 為 墾 民 心 中 的 寄 託 因 此, 臺 灣 客 家 先 民 之 廟 宇 所 供 奉 者, 除 神 格 較 高 的 觀 音 三 官 大 帝, 或 與 渡 海 安 全 有 關 的 海 神 媽 祖 及 關 公 等 外, 即 是 客 屬 原 鄉 的 三 山 國 王 為 主, 隨 著 移 墾 的 腳 步 遍 布 全 臺 灣 然 而, 隨 著 時 代 的 改 變, 三 山 國 王 廟 的 功 能, 逐 漸 改 變 或 日 趨 沒 落, 代 之 而 起 能 發 揮 較 大 凝 聚 功 能, 促 進 團 結 的 力 量 乃 漸 由 義 民 廟 所 承 繼 本 文 即 探 討 義 民 廟 之 源 起 演 變 及 發 展, 嘗 試 了 解 義 民 爺 信 仰 產 生 之 原 因 為 何 (Why)? 以 及 如 何 (How) 發 展 成 增 強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凝 聚 力 的 重 要 力 量 之 一 的 問 題 本 論 文 先 對 客 家 人 及 客 家 民 間 信 仰 作 一 概 略 說 明, 然 後 針 對 臺 灣 客 家 義 民 爺 信 仰 產 生 之 原 因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筆 者 認 為 有 四 大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經 濟 因 素 ; 社 會 因 素 ; 族 群 文 化 因 素 由 於 清 治 時 期 臺 灣 社 會 多 變 亂, 分 類 械 鬥 民 變 層 出 不 窮, 義 民 遂 成 為 當 時 維 護 臺 灣 社 會 安 定 的 重 要 力 量 之 一 現 今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枋 寮 義 民 廟 之 源 起 演 變 及 發 展, 羅 烈 師 從 義 民 廟 產 權 與 祭 典 之 經 理 承 辦 方 式 觀 察, 曾 將 枋 寮 義 民 廟 的 歷 史 分 成 四 個 階 段, 但 筆 者 針 對 整 個 義 民 廟 的 發 展 情 形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早 期 草 創 階 段 ( 一 七 八 八 至 一 八 三 五 ); 分 香 拓 展 階 段 ( 一 八 三 五 至 一 九 七 六 ); 全 面 發 展 階 段 ( 一 九 七 六 迄 今 ) 其 劃 分 關 鍵 在 於 清 光 緒 十 五 ( 一 八 三 五 ~ III ~

6 年 ) 立 敕 封 粵 東 義 民 祀 典 簿 廟 產 交 值 年 經 理 管 理, 輪 值 祭 典 形 式 開 始 出 現, 此 種 大 改 變 使 得 義 民 祭 典 逐 步 由 家 族 祭 祀 發 展 為 跨 村 庄 廟 宇, 進 而 全 面 發 展 成 為 全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最 重 要 的 民 間 信 仰 本 論 文 之 主 要 發 現 有 五 : 1.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中 的 三 山 國 王 與 義 民 爺 信 仰, 已 逐 漸 成 為 其 他 族 群 也 共 同 參 與 祭 拜 的 神 明, 以 促 進 族 群 和 諧 2. 義 民 爺 定 位 為 儒 教 中 的 神 明, 一 開 始 就 是 具 有 高 位 神 格 的 正 神 : 義 民 非 不 義 之 民, 義 民 爺 也 不 是 孤 魂 野 鬼, 而 是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所 崇 拜 之 具 有 高 位 神 格 的 神 明 3.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產 生 義 民 爺 民 間 信 仰 之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政 治 因 素 經 濟 因 素 社 會 因 素 及 族 群 文 化 因 素 4. 臺 灣 客 家 社 會 透 過 義 民 爺 信 仰 的 祭 祀 活 動, 大 大 增 強 了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的 凝 聚 力 5.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能 團 結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使 臺 灣 社 會 趨 於 安 定, 在 臺 灣 發 展 史 上 有 其 重 要 性 ~ IV ~

7 ... 1 壹 研 究 動 機 目 的 及 問 題 陳 述... 3 貳 文 獻 評 論... 8 參 研 究 架 構 研 究 途 徑 及 研 究 方 法 肆 論 文 結 構 重 點 第 一 節 客 家 人 與 客 家 人 之 民 間 信 仰 第 二 節 自 然 崇 拜 三 山 國 王 廟 與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第 三 節 客 家 族 群 移 墾 臺 灣 及 其 移 入 之 民 間 信 仰 第 一 節 何 謂 義 民 爺 信 仰 第 二 節 義 民 爺 信 仰 產 生 之 原 因 第 一 節 早 期 創 始 階 段 ( 一 七 八 八 至 一 八 三 五 ) 第 二 節 分 香 拓 展 階 段 ( 一 八 三 五 至 一 九 七 六 ) 第 三 節 全 面 發 展 階 段 ( 一 九 七 六 迄 今 ) 第 一 節 評 臺 灣 客 家 民 間 信 仰 ~ V ~

8 第 二 節 評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在 臺 灣 發 展 史 上 的 重 要 性 第 三 節 評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與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之 保 存 與 發 揚 壹 主 要 研 究 發 現 創 見 與 貢 獻 貳 研 究 檢 討 參 研 究 限 制 ~ VI ~

9 從 當 今 客 家 的 分 佈 情 況 來 看, 客 家 人 長 久 以 來 集 中 居 住 的 範 圍 最 大 地 位 最 重 要 的 地 區 是 贛 閩 粵 三 省 交 界 區 域, 即 贛 南 閩 西 粵 東 三 個 地 區, 學 者 一 般 稱 之 為 客 家 基 本 住 地 或 客 家 大 本 營 ; 在 此 基 本 住 地 或 大 本 營 之 外 的 其 他 客 家 聚 居 地, 都 是 客 家 民 系 形 成 之 後, 客 家 人 向 外 播 衍 形 成 的 ( 謝 重 光,1999:46) 清 順 治 年 間 的 遷 海 覆 界 政 策, 限 令 中 國 閩 粵 江 浙 等 沿 海 居 民 內 遷 五 十 里, 使 得 沿 海 地 區 徹 底 堅 壁 清 野, 主 要 的 目 的 雖 是 為 了 斷 絕 鄭 成 功 的 後 援, 卻 使 得 沿 海 地 區 的 居 民 顛 沛 流 離, 粵 東 地 區 的 客 家 人 首 當 其 衝, 生 活 陷 入 困 境, 也 只 得 流 亡 異 地 明 朝 末 葉 鄭 成 功 渡 海 來 到 臺 灣, 同 時 帶 到 臺 灣 的 就 有 25,000 兵 士 以 及 5,000 家 眷, 到 了 永 曆 十 八 年 ( 一 六 六 四 年 ), 鄭 經 又 率 領 了 六 七 千 名 兵 士 和 若 干 家 眷 渡 海 來 臺 灣, 其 中 自 然 包 括 了 原 籍 汀 州 府 長 汀 縣 賴 坑 客 籍 人 士 劉 國 軒 的 子 弟 兵, 另 外 在 沿 海 各 島 招 聚 運 往 臺 灣 的 閩 粵 無 賴 子 弟 也 不 少 ( 王 育 德,1979:57) 清 初 頒 佈 渡 臺 禁 令 有 人 說 這 是 出 於 施 琅 的 私 怨, 施 琅 是 福 建 省 晉 江 縣 人, 他 跟 先 當 海 盜 後 來 幫 助 鄭 軍 的 潮 州 地 方 客 家 人 作 戰, 吃 了 不 少 苦 頭 ( 陳 運 棟,1978:69) 連 橫 的 臺 灣 通 史 更 直 接 指 出 : 琅 以 惠 潮 之 民 多 通 海, 特 禁 往 來 ( 連 橫,1979:61) 清 廷 為 防 備 臺 灣 再 度 成 為 反 政 府 的 根 據 地, 對 於 人 民 渡 臺 頒 佈 種 種 條 規 予 以 限 制 : 不 准 攜 帶 家 眷 無 照 不 能 渡 臺, 且 嚴 禁 偷 渡 然 而 臺 地 饒 土 膏 腴, 沃 壤 日 闢, 利 之 所 趨, 偷 渡 盛 行, 結 果 禁 令 愈 嚴, 偷 渡 之 風 愈 烈 先 民 不 畏 臺 灣 海 峽 驚 濤 駭 浪 的 黑 水 溝 危 險, 以 及 墾 荒 時 番 害 水 土 不 服 及 惡 疾 瘟 疫 等 威 脅, 冒 死 ~ 1 ~

10 來 臺 拓 荒, 大 都 隻 身 來 臺, 面 臨 何 處 安 身 落 戶 生 存 發 展 的 問 題 與 困 難, 為 了 尋 求 內 心 的 安 慰 與 支 持 的 後 盾, 先 民 於 是 將 原 鄉 的 香 火 袋, 隨 身 攜 帶, 作 為 守 護 神, 在 移 墾 過 程 中, 希 望 藉 山 神 之 力, 化 解 許 多 開 山 的 艱 難, 更 希 望 藉 著 山 神 的 武 功 神 威, 嚇 阻 原 住 民 出 草 所 以 在 沿 山 地 區 分 佈 最 多 的 是 三 山 國 王 廟 ; 平 地 地 區 由 於 福 客 交 界 常 生 衝 突, 族 群 衝 突 頻 仍, 現 實 上 無 法 超 越 對 方, 而 求 助 於 民 間 信 仰, 把 他 們 當 作 驍 勇 善 戰 的 武 神, 以 助 族 人 保 鄉 衛 里, 甚 至 克 敵 致 勝 ( 劉 還 月,1999: ), 這 就 是 早 期 三 山 國 王 廟 盛 行 的 主 因 清 廷 領 臺 後, 都 是 採 取 消 極 政 策 ( 陳 秋 坤,1975:48); 或 者 並 沒 有 固 定 政 策 ( 陳 秋 坤,1975:52); 這 樣 的 消 極 政 策 或 沒 有 固 定 政 策, 使 得 清 代 治 臺 的 種 種 措 施 上, 給 當 時 的 官 員 留 下 很 大 的 揮 灑 空 間, 以 致 人 的 因 素 始 終 是 影 響 臺 灣 近 代 化 進 程 的 最 根 本 原 因 清 中 央 政 府 缺 乏 一 貫 的 政 策, 不 能 建 立 良 好 的 政 治 制 度, 使 得 地 方 政 府 常 因 主 政 者 個 人 的 喜 惡 而 施 政 時 有 變 更 ; 且 官 吏 任 期 三 年 一 輪, 官 吏 貪 虐 風 氣 盛 行, 可 說 是 輪 番 壓 榨 百 姓 吏 治 的 腐 敗 造 成 人 民 積 怨 已 深, 時 有 亂 事 發 生, 加 上 無 有 效 行 政 力 量 來 控 制, 劣 官 腐 兵 莠 民 三 者 相 互 作 用, 而 衍 生 民 變, 乃 有 三 年 一 小 反, 五 年 一 大 亂 之 產 生 臺 灣 客 家 人 在 臺 灣 擁 有 最 特 殊 的 民 間 信 仰, 則 是 義 民 爺 民 間 信 仰, 這 個 只 出 現 在 臺 灣 的 客 家 民 間 信 仰 主 神, 實 與 歷 史 上 兩 次 重 要 的 民 變 有 相 當 密 切 的 的 關 係 一 是 康 熙 六 十 年 ( 一 七 二 一 年 ) 的 朱 一 貴 事 件 ; 二 為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 一 七 八 六 年 ) 的 林 爽 文 事 件 這 兩 個 事 件 發 生 的 背 景 雖 不 相 同, 但 起 事 者 所 率 領 的 部 眾, 不 是 自 朱 一 貴 以 至 群 賊 幹 部, 衣 冠 怪 誕, 以 紅 綠 綢 布 裹 頭 披 體, 多 跣, 騎 牛 遊 街, 不 慣 跪 拜, 一 如 唱 戲, 來 看 的 兒 童 數 百, 鼓 掌 喧 笑, 大 人 們 多 側 目 而 視, 尷 尬 至 極 ( 鍾 壬 壽,1973:43), 便 是 如 平 臺 紀 事 本 末 記 載 烏 合 之 眾, 裂 裳 為 旗, 提 竿 為 挺, 皆 以 劫 ~ 2 ~

11 掠 為 事 因 此, 政 府 起 初 並 不 在 意, 警 報 至 郡 總 兵 歐 陽 凱 集 將 弁 議 出 兵 中 營 遊 擊 劉 得 紫 請 行, 弗 許 右 營 遊 擊 周 應 龍 者, 龐 然 魁 偉, 素 議 論 風 生 ; 令 以 兵 四 百 人 殺 賊 岡 山 距 府 治 三 十 里, 賊 勢 未 盛, 疾 趨 可 減 也 應 龍 率 兵 番 行 五 里, 駐 半 路 店 翼 日, 再 進 十 五 里, 屯 角 帶 園 賊 夜 出 糠 榔 林, 汛 防 把 總 張 文 學 迎 戰, 敗 績, 棄 鳥 槍 藤 牌, 軍 械 為 賊 所 得 ; 應 龍 隔 一 溪 不 能 救 賊 復 掠 大 湖, 殺 汛 兵, 飽 所 欲 而 去 ( 藍 鼎 元,1958b:2) 清 廷 在 手 忙 腳 亂 之 餘, 社 會 上 也 自 然 會 產 生 反 破 壞 力 量, 以 阻 遏 變 亂 事 件 所 帶 來 的 戕 害 與 侵 蝕 作 用 之 繼 續 進 行 這 種 反 破 壞 力 量 在 臺 灣 社 會 中 則 來 自 所 謂 的 義 民 群 體 ; 因 此, 義 民 乃 對 應 於 民 變 事 件 而 產 生 的 民 間 自 衛 群 體 ( 陳 運 棟,1987:16-20) 緣 於 族 群 認 同 與 歷 史 成 因 等 複 雜 因 素 而 生 的 義 民 爺 信 仰, 在 信 仰 力 擴 散 的 過 程 中, 不 僅 普 遍 而 深 刻 的 進 入 臺 灣 北 部 客 家 人 的 生 活 中, 更 因 義 民 成 神 的 特 殊 背 景, 兼 扮 著 特 定 信 仰 的 角 色, 義 民 爺 在 臺 灣 客 家 人 的 心 目 中, 早 已 不 是 單 純 鬼 與 信 徒 之 間 的 關 係, 而 貼 切 親 近 為 亦 祖 亦 神 的 角 色, 無 數 個 世 代 以 來 每 一 個 客 家 子 民, 都 已 把 義 民 爺 視 為 與 自 己 最 親 密 最 貼 切 的 長 者, 不 只 有 問 題 有 疑 惑 要 求 助 義 民 爺, 就 是 家 有 喜 事, 總 也 會 說 給 義 民 爺 分 享, 這 是 多 麼 親 近 的 情 感 啊! 彷 彿 就 像 是 家 中 廟 堂 奉 祀 的 先 祖 呢! ( 劉 還 月,1999:228) 義 民 爺 的 源 起 傳 說 祭 祀 神 格 地 位, 以 及 信 仰 角 色 的 轉 換, 都 十 足 展 現 出 祂 獨 一 無 二 的 特 殊 性 義 民 爺 信 仰 深 受 臺 灣 北 部 客 家 人 重 視, 並 進 而 全 省 各 地 分 香 立 廟, 甚 至 海 外 客 籍 人 士 亦 組 團 返 臺 朝 拜 ( 褒 忠 義 民 廟 創 建 兩 百 年 特 刊,1989:54) 事 實 上, 義 民 爺 信 仰 已 成 為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的 主 要 凝 聚 力 量 之 一 本 論 文 將 針 對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與 重 要 性 研 究 問 題 之 界 定 文 獻 評 論 研 究 架 構 研 究 途 徑 研 究 方 法 等 方 面, 分 別 予 以 說 明 ~ 3 ~

12 對 臺 灣 客 家 人 而 言, 義 民 爺 已 是 無 可 替 代 的 信 仰, 義 民 爺 信 仰 也 以 成 為 最 具 號 召 力 與 特 色 的 客 家 文 化, 在 族 群 間 資 源 競 爭 日 益 激 烈 的 情 形 下, 雖 然 人 口 數 來 看, 客 家 族 群 是 臺 灣 四 大 族 群 中 第 二 大 族 群, 但 事 實 上, 在 政 治 經 濟 與 文 化 力 量 上 卻 是 相 對 地 弱 勢, 尤 其 在 媒 體 居 於 主 導 力 量 的 當 代 臺 灣 社 會 裡, 由 於 長 期 以 來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幾 乎 沒 有 媒 體 可 以 使 用, 以 致 成 為 隱 形 人, 因 此 當 少 數 臺 灣 客 家 菁 英 體 認 到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生 命 與 文 化 的 象 徵 ( 客 家 語 ) 有 消 逝 的 迫 切 危 機 時, 很 自 然 地 會 從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的 歷 史 經 驗 中, 找 尋 可 供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認 可 以 及 凝 聚 力 量 的 象 徵, 期 以 重 建 信 心, 消 除 危 機, 在 這 樣 的 時 代 背 景 下, 義 民 爺 信 仰 遂 被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賦 予 現 代 的 意 義 與 使 命, 成 為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裡 凝 聚 結 合 臺 灣 客 家 力 量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本 論 文 主 要 研 究 目 的 有 三 : 義 民 是 兩 百 年 前 保 衛 鄉 土 的 英 雄 義 民 爺 則 是 當 年 為 了 保 衛 鄉 土 而 戰, 不 惜 以 死 護 衛 家 園 而 捐 軀 殉 難 的 英 雄 至 今 成 為 臺 灣 客 家 人 的 鄉 土 守 護 神 但 卻 有 義 民 實 乃 不 義 之 民 的 輿 論, 如 南 兵 和 總 結 義 民 為 替 統 治 者 送 死, 為 富 戶 家 拼 命 的 替 死 鬼 服 務 生, 他 認 為 統 治 ~ 4 ~

13 者 認 定 伊 是 義 民 ; 實 際 上 大 部 份 是 不 義 之 民 ( 南 兵 和,1981: 145) 試 問 當 人 民 的 生 活 土 地 生 存 遭 受 不 當 武 力 侵 略, 而 政 府 無 法 提 供 法 治 保 護 時, 人 民 是 否 有 權 起 而 反 抗? 清 代 臺 灣 的 移 墾 社 會, 由 於 清 政 府 的 限 制 渡 臺 政 策, 使 臺 灣 的 社 會 特 質 不 同 於 內 地, 遊 民 特 多, 社 會 結 構 呈 現 高 度 地 緣 結 合 色 彩, 閩 粵 漳 泉 地 域 分 類 氣 息 甚 深, 結 拜 與 結 會 風 俗 極 盛, 這 些 已 使 社 會 問 題 滋 生, 加 上 吏 治 不 良, 班 兵 腐 敗, 遂 造 成 民 變 事 件 之 此 起 彼 落 臺 灣 草 萊 初 闢, 渡 臺 移 墾 者 又 多 富 冒 險 犯 難 精 神 或 原 為 好 事 輕 生 之 輩, 民 風 遂 以 強 悍 健 鬥 為 著, 移 墾 社 會 類 皆 低 文 治 之 社 會, 遊 民 尤 其 是 低 文 治 社 會 中 的 腐 惡 成 分, 成 為 清 代 臺 灣 社 會 問 題 的 主 要 製 造 者, 其 惡 化 則 成 為 民 變 所 以 清 代 臺 灣 肇 生 民 變 者 多 為 遊 民, 而 遊 民 平 素 流 離 奔 蕩 居 無 定 所 身 無 恆 產 苦 無 生 計, 因 此, 他 們 生 活 所 關 懷 期 盼 之 重 心, 當 在 經 濟 物 質 層 面 的 不 虞 匱 乏 國 家 與 民 族 層 面 的 問 題 離 他 們 太 遠, 他 們 結 會 的 動 機 儘 管 有 善 ( 互 助 ) 與 不 善 ( 同 惡 相 濟 狼 狽 為 奸 ), 但 都 與 反 清 復 明 或 倒 滿 興 漢 沒 有 多 少 直 接 關 係, 因 此 他 們 所 造 成 的 變 亂 事 件, 絕 大 多 數 也 就 缺 乏 民 族 種 姓 的 標 榜 與 追 求 政 治 權 慾 的 色 彩 他 們 的 行 為 雖 然 造 成 外 在 形 式 的 反 清 現 象, 然 究 其 實 質, 則 抗 官 的 意 義 往 往 在 抗 清 之 上, 社 會 騷 動 的 本 質 也 遠 在 政 治 變 亂 特 質 之 上 ( 劉 妮 玲,1989:168; 簡 炯 仁,1995: 76; 陳 運 棟,1987:61) 清 代 臺 灣 歷 次 民 變 的 主 要 影 響, 在 於 對 當 時 社 會 經 濟 的 侵 蝕 與 破 壞, 林 爽 文 事 件 尤 其 具 有 代 表 性 焚 掠 燒 殺 常 是 民 變 的 附 屬 品, 每 每 波 及 無 辜 的 社 會 大 眾, 為 了 對 抗 這 種 破 壞 力 量, 遂 有 義 民 的 產 生 義 民 多 屬 安 分 守 紀, 義 首 尤 其 多 為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是 安 定 社 會 秩 序 與 促 進 文 化 發 展 的 主 要 力 量, 他 們 大 多 數 胼 手 胝 足, 墾 殖 蠻 荒 使 其 成 為 海 外 樂 土, 他 們 不 願 見 血 汗 換 來 的 田 園 成 為 荒 蕪, 辛 苦 營 建 的 盧 舍 化 為 廢 墟, 乃 挺 身 而 出, 從 事 協 助 恢 復 社 會 秩 序 的 義 行, 這 些 本 為 耕 稼 農 夫 的 義 民 先 烈 的 挺 身 執 戈, ~ 5 ~

14 以 衛 鄉 土, 歷 經 慘 烈 戰 鬥, 不 僅 收 復 竹 塹, 並 且 奠 定 北 臺 灣 之 偏 安 發 展 基 礎, 這 種 忠 於 社 稷, 以 及 捨 身 取 義 的 偉 大 情 操, 正 是 兩 百 年 來 義 民 廟 信 仰 的 精 神 所 在 客 家 人 在 臺 灣 的 移 墾, 也 移 入 了 原 鄉 神 明, 以 境 ( 鄭 志 明,2001: 6) 的 祭 祀 活 動 來 形 成 新 地 緣 認 同 的 聚 居 關 係, 發 展 出 以 廟 宇 為 核 心 的 地 緣 社 會, 客 家 人 的 聚 落 主 要 也 是 經 由 宗 教 力 量 來 加 以 整 合, 枋 寮 褒 忠 義 民 廟 即 是 北 部 客 家 人 聚 落 的 超 區 域 大 廟, 由 十 五 大 庄 輪 流 舉 辦, 由 於 十 五 年 才 輪 一 次, 其 盛 況 遠 超 過 其 他 廟 宇 的 祭 典 與 巡 境 等 活 動, 已 成 為 北 部 客 家 地 區 最 具 規 模 的 祭 祀 活 動, 也 是 北 部 客 家 人 祖 籍 認 同 的 重 要 指 標 ( 吳 育 臻, 2000:117), 超 區 域 大 境 的 形 成, 是 有 其 特 殊 的 歷 史 因 緣, 以 神 明 的 信 仰 發 展 出 超 村 際 鄉 際 的 地 緣 感 情, 有 助 於 聚 落 間 人 群 的 聯 繫 與 整 合, 各 大 庄 可 經 由 參 與 褒 忠 義 民 廟 的 中 元 祭 典 來 強 化 聯 庄 公 廟 的 中 心 地 位, 經 由 盛 大 的 儀 式 活 動 將 庄 民 組 織 起 來, 由 祭 祀 來 進 行 聚 落 的 聯 繫 與 人 群 的 整 合 宗 教 可 給 人 精 神 的 慰 藉, 尤 其 是 渡 海 來 臺 拓 墾 的 先 民, 無 論 是 渡 海 風 濤 之 險, 或 是 抵 臺 後, 所 面 對 的 種 種 挑 戰, 如 土 著 抗 拒 瘟 疫 疾 病 災 荒 甚 至 五 穀 豐 欠 等, 宗 教 信 仰 自 然 成 為 墾 民 心 中 的 寄 託 因 此 客 家 先 民 之 廟 宇 所 供 奉 者, 除 了 神 格 較 高 之 觀 音 或 與 渡 海 安 全 有 關 之 海 神 媽 祖 外, 即 是 客 屬 原 鄉 嶺 東 之 三 山 國 王 廟 為 主, 隨 著 客 家 先 民 的 移 墾, 三 山 國 王 廟 分 佈 到 全 臺 各 地, 從 中 可 以 瞭 解 客 家 人 早 期 在 臺 分 佈 情 形, 以 今 日 宜 蘭 縣 有 三 ~ 6 ~

15 十 四 座 三 山 國 王 廟 居 全 臺 之 冠, 可 見 早 期 宜 蘭 縣 有 相 當 多 客 家 先 民 在 此 發 展 然 而, 經 過 幾 百 年 來 社 會 的 變 遷 與 工 商 的 發 展, 使 得 昔 日 三 山 國 王 廟 的 功 能, 逐 漸 改 變 而 日 趨 沒 落, 代 之 而 起 能 發 揮 凝 聚 功 能, 促 進 族 群 團 結 的 力 量, 乃 漸 由 義 民 廟 所 承 繼, 一 年 一 度 的 義 民 廟 祭 典, 更 是 全 臺 信 眾 串 連 會 合 的 大 活 動, 在 越 來 越 盛 大 的 祭 典 中, 無 疑 地 義 民 廟 充 分 發 揮 了 整 合 與 共 同 發 展 的 功 能, 對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的 保 存 與 發 展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義 臺 灣 社 會 之 現 有 宗 教, 實 在 相 當 多 元 有 儒 教 一 貫 道 禪 宗 喇 嘛 教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及 伊 斯 蘭 教 摩 門 教 統 一 教 等 等, 可 是 真 正 能 夠 左 右 臺 灣 人 風 俗 習 慣, 以 至 他 們 心 態 及 社 為 價 值 觀 的 宗 教, 則 是 臺 灣 民 間 信 仰, 這 是 臺 灣 人 的 傳 統 宗 教 這 是 臺 灣 社 會 絕 大 數 人 口 ( 佔 85% 以 上 ), 包 括 福 佬 人 與 客 家 人 的 傳 統 宗 教, 它 獨 立 於 臺 灣 原 住 民 與 戰 後 來 臺 中 國 大 陸 移 民 的 宗 教 信 仰 之 外 日 據 時 期, 日 本 學 者 增 田 福 太 郎 在 其 臺 灣 宗 教 一 書 裡, 就 用 民 間 信 仰 一 語 來 敘 述 這 個 族 群 性 宗 教 現 象 ( 增 田 福 太 郎,1939:3), 客 家 族 群 的 宗 教 信 仰, 其 中 也 包 括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統 一 教 等 等, 但 這 些 信 教 徒 在 整 個 客 家 族 群, 畢 竟 屬 少 數, 以 天 主 教 在 臺 開 教 記 書 中 記 載 客 家 人 是 臺 灣 老 百 姓 中 最 大 膽 無 理 的, 也 是 我 們 的 致 命 對 頭, 他 們 捏 造 各 種 謠 言, 說 服 臺 南 的 官 吏, 公 布 了 一 道 法 令, 使 我 們 的 傳 教 工 作 陷 入 極 大 困 境, 可 以 說 是 全 島 基 督 徒 的 喪 鐘 ( 黃 德 實,1991:68) 書 中 內 容 有 待 商 榷, 但 從 中 可 知 彼 此 關 係 不 睦, 應 為 事 實, 這 也 說 明 客 家 ~ 7 ~

16 人 信 仰 基 督 教 較 少 的 原 因, 其 他 信 仰 種 類 很 多, 充 分 表 現 客 家 人 信 仰 之 多 樣 性, 但 主 要 且 信 仰 較 多 的 仍 以 三 山 國 王 神 ( 三 山 國 王 廟 ) 與 義 民 爺 ( 義 民 廟 ) 兩 民 間 信 仰 為 主, 本 論 文 中, 臺 灣 客 家 人 的 民 間 信 仰, 主 要 是 探 討 義 民 爺 信 仰 至 於 本 論 文 的 研 究 範 圍, 在 時 間 方 面, 始 於 十 七 世 紀 迄 今 二 十 一 世 紀 初 ; 在 空 間 方 面, 則 是 以 臺 灣 為 主 本 論 文 所 要 研 究 的 問 題 主 要 有 二 : 1.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義 民 爺 信 仰 產 生 之 原 因 為 何?(why) 2. 臺 灣 客 家 義 民 爺 信 仰 是 如 何 發 展 或 增 強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凝 聚 力 的 重 要 力 量 之 一 (How) 文 獻 評 論 是 針 對 某 個 研 究 主 題, 就 目 前 學 術 界 的 成 果 加 以 探 究, 旨 在 整 合 某 個 特 定 領 域 中, 已 經 被 思 考 過 與 研 究 過 的 資 訊 目 的 在 將 已 經 研 究 過 的 作 品, 做 一 個 摘 要 與 整 合, 並 提 供 未 來 研 究 的 建 議 根 據 筆 者 目 前 所 蒐 集 到 資 料, 主 要 參 考 的 相 關 文 獻, 舉 例 如 下 : 丁 光 玲,1994 清 代 臺 灣 義 民 研 究 ; 尹 章 義,1989 臺 灣 開 發 史 研 究 ; 史 明,1998 臺 灣 人 四 百 年 史 ; 李 豐 楙 苗 栗 義 民 廟 的 形 成 衍 變 與 客 家 社 會 ; 林 衡 道,1988 臺 灣 歷 史 民 俗 ; 姜 義 鎮,1985 臺 灣 的 民 間 信 仰 ; 陳 運 棟,1978 客 家 人 ; 楊 鏡 汀, 客 家 人 的 宗 教 信 仰 ; 劉 妮 玲,1989 臺 灣 的 社 會 動 亂 清 代 臺 灣 民 變 研 究 ; 劉 還 月,1999 臺 灣 的 客 家 族 群 與 信 仰, 邱 榮 裕,2003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研 究 ~ 8 ~

17 以 三 山 國 王 義 民 廟 為 中 心 ; 邱 彥 貴,2001 從 祭 典 儀 式 看 北 臺 灣 義 民 信 仰 ; 鄭 志 明,1999 臺 灣 新 興 宗 教 現 象 等 本 論 文 之 文 獻 分 為 三 類 : 有 關 義 民 乃 不 義 之 民 論 點 之 相 關 文 獻 ; 有 關 義 民 爺 為 孤 魂 野 鬼 論 點 之 相 關 文 獻 ; 有 關 義 民 爺 為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的 神 明 之 相 關 文 獻, 茲 簡 要 述 其 主 要 論 點 如 下 陳 運 棟 是 客 家 研 究 的 先 行 者, 他 除 了 誰 說 褒 忠 義 民 廟 是 客 家 之 恥? 之 外, 還 寫 了 義 民 乎? 不 義 之 民 乎? 以 及 從 歷 史 與 觀 點 看 義 民 信 仰 等 專 論, 替 義 民 爺 的 信 徒 辯 護, 他 以 為 義 民 之 所 以 會 被 扭 曲 成 不 義 之 民, 最 主 要 的 因 素 是 連 橫 臺 灣 通 史 裡 頭 採 取 的 民 族 史 觀 ( 鍾 壬 壽,1973) 連 橫 將 朱 一 貴 與 林 爽 文 等 民 變 事 件, 描 寫 成 帶 有 反 清 復 明 意 義 的 民 族 革 命, 因 此, 朱 林 即 成 為 先 烈 與 民 族 英 雄, 然 而, 在 探 討 義 民 的 定 位 卻 又 付 之 闕 如, 使 得 義 民 成 為 反 革 命 份 子 此 種 反 賊 為 英 雄 的 理 論, 也 常 被 有 心 學 者 所 引 用 史 明 編 著 臺 灣 人 四 百 年 史 即 屬 此 類 代 表 焦 點 論 述 : 1. 林 爽 文 為 反 清 革 命 烈 士 臺 灣 抗 外 鬥 爭, 固 然 是 以 殖 民 地 人 民 反 對 外 來 統 治 為 其 一 貫 的 主 流, 但 是 若 從 其 各 個 鬥 爭 的 經 過 看 來, 都 是 有 具 體 的 政 治 壓 迫 和 經 濟 剝 削 成 為 其 必 然 的 導 火 線, 才 爆 發 起 來 的 ( 史 明,1998:209) 林 爽 文 大 革 命 ( 史 明,1998:215) 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彰 化 知 縣, 俞 峻 ; 北 路 副 將, 赫 生 額, 游 擊 耿 世 文 等 官 方 要 人, 為 了 先 發 制 人, 即 率 兵 駐 營 大 墩 ( 大 ~ 9 ~

18 里 之 鄰 村, 今 之 臺 中 市 ), 肆 意 捕 獲 無 辜 百 姓, 並 放 火 焚 燒 民 房 ( 史 明,1998:216)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旋 攻 陷 彰 化 縣 城, 殺 知 府 孫 景 燧 以 下 文 武 官 員 數 十 人 竹 塹 的 王 作 王 芬 即 響 應 彰 化 方 面 的 起 義, 率 眾 襲 擊 清 軍, 此 時 淡 水 同 知 程 峻 自 殺, 義 民 軍 於 十 二 月 一 日 攻 佔 竹 塹 街 ( 史 明,1998:217) 莊 大 田 起 義 同 時, 琅 橋 的 開 拓 農 民 也 舉 竿 起 義, 而 佔 領 清 軍 衙 門 如 此 臺 灣 全 島 在 短 期 內 幾 乎 全 歸 起 義 民 軍 ( 史 明,1998: 217) 2. 不 服 者 為 匪 徒, 順 從 者 為 義 民 之 說 分 而 治 之 乃 是 殖 民 統 治 的 慣 用 手 段, 清 朝 政 府 當 然 是 很 積 極 並 且 很 公 然 的 驅 使 這 種 分 裂 政 策, 收 效 非 小 其 分 裂 政 策 的 施 展 最 甚 有 二, 一 是 開 拓 農 民 武 裝 起 義 時, 二 是 開 拓 農 民 分 類 械 鬥 時 對 於 平 素 不 服 從 者 或 起 義 民 軍 乃 稱 之 為 匪 徒 ; 相 反 的, 對 於 平 素 服 從 者 或 靠 攏 官 方 而 一 同 鎮 壓 起 義 民 軍 者, 則 獎 稱 為 義 民 ( 史 明,1998:222) 3. 義 民 大 多 公 報 私 仇, 無 惡 不 作 之 說 清 朝 的 所 謂 義 民 政 策, 乃 是 以 康 熙 末 年 朱 一 貴 起 義 時, 誘 引 客 家 人 倡 義 從 官 而 攻 擊 朱 一 貴 軍 為 端 緒 從 此 被 清 朝 優 獎 為 義 民, 以 客 家 人 為 多 但 是, 所 謂 義 民, 大 多 是 狐 假 虎 威 而 公 報 私 仇, 甚 至 於 肆 意 殺 戮 放 火 或 脅 迫 搶 奪 等, 無 惡 不 作 ( 史 明,1998:222) 重 建 論 述 : 1. 殖 民 地 人 民 抗 外 鬥 爭 說 史 明 的 臺 灣 抗 外 鬥 爭, 以 殖 民 地 人 民 反 對 外 來 統 治 而 殖 民 地 人 民 ~ 10 ~

19 絕 大 部 分 也 是 同 時 間 才 由 閩 粵 沿 海 渡 海 來 墾 移 的 人 民, 若 將 政 府 視 為 外 來, 其 實 墾 民 也 是 外 來, 只 有 原 住 民 才 是 真 正 的 的 本 地 人 2. 官 兵 肆 意 捕 獲 無 辜 百 姓 放 火 焚 燒 民 房 史 明 的 文 章, 頗 多 純 屬 臆 測, 甚 至 憑 空 捏 造 之 語, 如 此 文 官 方 要 人, 為 了 先 發 制 人, 即 率 兵 駐 營 大 墩, 肆 意 捕 獲 無 辜 百 姓, 並 放 火 焚 燒 民 房 此 段 話, 全 無 史 實, 故 也 不 敢 留 下 註 記, 讓 人 懷 疑 其 居 心 3. 義 民 大 多 公 報 私 仇, 無 惡 不 作 史 明 講 義 民 乃 清 朝 誘 引 客 家 人 倡 義 從 官, 此 點 應 從 歷 次 事 變 中, 客 庄 被 迫 於 賊 民 壓 境, 為 保 鄉 衛 土, 而 自 組 武 裝 部 隊, 以 與 匪 賊 對 抗, 事 平 之 後, 才 官 方 上 奏, 獎 賞 其 功, 並 賜 懷 忠 褒 忠 嘉 獎 匾 額, 此 項 史 實, 不 容 抹 煞 其 他 有 關 之 專 書 如 下 : 郭 廷 以,1954, 臺 灣 史 事 概 說 ; 蔡 采 秀, 2001, 以 順 稱 義 : 論 客 家 族 群 從 流 民 轉 變 為 義 民 的 歷 史 過 程 ; 南 兵 和, 1981, 臺 灣 義 民 教 育 部 編 的 國 中 鄉 土 教 材 認 識 臺 灣 社 會 篇 提 到 客 家 的 義 民 信 仰, 由 於 記 載 荒 謬, 又 不 用 心 考 證, 所 以 引 起 很 大 的 爭 議, 其 中 把 義 民 寫 成 是 打 家 劫 舍 的 流 民 或 流 落 民 間 的 孤 魂 野 鬼, 都 是 胡 言 亂 語 荒 謬 至 極 的 說 法 ( 羅 肇 錦,1998;58); 仇 德 哉 編 著 之 臺 灣 之 寺 廟 與 神 明 - 四 將 義 民 爺 歸 類 於 無 祀 鬼 厲, 即 屬 此 論 代 表 ( 仇 德 哉,1983:382) 焦 點 論 述 : 1. 義 民 爺 與 大 眾 爺 接 近, 均 為 孤 魂 野 鬼 義 民 爺 又 稱 義 民 公 忠 勇 公 將 軍 大 將 軍 係 祀 死 於 兵 燹 蹈 ~ 11 ~

20 義 之 人 民, 究 其 本 質, 與 大 眾 爺 接 近, 均 為 孤 魂 ( 仇 德 哉, 1983:382) 2. 義 民 爺 之 產 生 為 民 變 及 械 鬥 臺 地 所 祀 之 義 民, 多 為 死 於 朱 一 貴 林 爽 文 吳 福 生 等 事 件, 以 及 漳 泉 民 械 鬥 閩 粵 械 鬥 漢 民 山 胞 械 鬥 諸 事 件 ( 仇 德 哉,1983:382) 重 建 論 述 : 1. 義 民 爺 與 大 眾 爺 產 生 起 源 不 同 義 民 爺 之 起 源 於 民 變, 因 亂 民 燒 殺 劫 掠, 社 會 動 盪 不 安, 基 於 保 鄉 衛 土 或 除 暴 安 良, 甚 至 為 救 國 救 民 而 壯 烈 犧 牲 的, 此 與 大 眾 爺 之 死 於 非 命 大 不 相 同 2. 義 民 與 械 鬥 死 者 不 同 義 民 廟 之 義 民 為 朱 一 貴 林 爽 文 等 民 變 中, 保 鄉 為 民 的 義 士, 與 漳 泉 械 鬥 閩 粵 械 鬥 漢 蕃 械 鬥 等 有 顯 著 差 別, 不 應 混 為 一 談 其 他 有 關 專 書 如 : 姜 義 鎮,1985 臺 灣 的 民 間 信 仰 義 民 爺 是 一 群 在 清 代 不 同 時 期, 為 保 鄉 衛 土 而 犧 牲 的 平 民 百 姓, 受 到 當 世 及 後 人 尊 崇, 而 建 亭 祀 祭 祀 的 陣 亡 義 民, 由 於 義 民 爺 的 忠 義 精 神, 而 受 到 朝 廷 的 冊 封, 遂 成 為 客 家 社 區 的 信 仰 神 明 義 民 爺 是 義 民 廟 的 主 神, 與 各 籍 鄉 土 保 護 神, 如 : 保 生 大 帝 開 漳 聖 王 清 水 祖 師 三 山 國 王 等 主 要 區 別 在 於 這 些 鄉 土 保 護 神 是 中 國 大 陸 傳 統 信 仰 的 延 伸, 義 民 爺 卻 是 在 臺 灣 本 土 形 成 的 信 仰 神 明, 有 分 火 進 香 等 活 動 深 受 客 家 人 重 視, 成 了 亦 神 亦 祖 的 民 族 廟 宇 ( 劉 還 月,1999:228) 焦 點 論 述 : ~ 12 ~

21 1. 客 家 人 在 臺 灣 擁 有 最 特 殊 的 信 仰, 則 是 義 民 爺, 這 個 只 出 現 在 臺 灣 的 客 家 信 仰 主 神, 和 歷 史 上 兩 次 重 要 民 變 ( 朱 一 貴 事 件 及 林 爽 文 事 件 ) 有 相 當 密 切 的 關 係 2. 因 客 家 人 的 遷 徙 或 者 義 民 信 仰 的 需 要 而 建 有 分 香 廟, 使 得 新 埔 義 民 廟 崇 祀, 成 為 臺 灣 客 家 人 最 重 要 且 最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信 仰, 其 規 模 與 意 義, 甚 至 已 凌 駕 在 拓 荒 時 期 的 守 護 神 三 山 國 王 廟 之 上 3. 義 民 廟 在 臺 灣 客 家 人 的 心 目 中, 早 已 不 是 單 純 鬼 與 信 徒 之 間 的 關 係, 而 貼 切 親 切 為 亦 祖 亦 神 的 角 色 重 建 論 述 : 1. 客 家 早 期 先 民 來 臺 拓 墾, 為 除 離 鄉 背 井 之 痛, 瘴 癘 瘟 疫 之 害, 以 及 防 備 原 住 民 的 攻 擊, 故 鄉 傳 統 之 神 佛, 乃 成 為 精 神 上 之 寄 託, 因 此 自 家 鄉 廟 宇 求 乞 香 火, 被 視 為 保 命 之 護 身 符, 燒 香 禮 拜 以 祈 福 去 災, 待 拓 墾 略 具 規 模, 輒 捐 資 籌 建 廟 宇, 因 此 早 期 三 山 國 王 廟, 分 佈 各 地 而 後 因 朱 一 貴 之 亂 林 爽 文 之 亂, 客 家 先 民 為 保 鄉 衛 土, 壯 烈 犧 牲, 這 些 義 民 受 景 仰 崇 敬 而 建 廟 祭 祀, 奉 為 神 明, 義 民 爺 也 成 為 客 家 人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信 仰 2. 義 民 爺 是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中 多 數 人 信 仰 的 主 要 神 明, 義 民 爺 信 仰 幾 乎 涵 蓋 臺 灣 客 家 聚 落 範 圍, 客 家 人 逐 漸 將 大 陸 原 鄉 帶 過 來 的 祖 籍 神 明 當 成 地 方 性 神 明 ( 如 三 山 國 王 廟 觀 音 娘 等 ), 而 將 義 民 爺 變 成 聯 繫 不 同 祖 籍 ( 如 興 寧 鎮 平 程 鄉 豐 順 饒 平 海 豐 路 豐 詔 安 永 定 等 ), 不 同 語 系 ( 如 四 縣 海 陸 饒 平 詔 安 等 ) 客 家 庄 的 共 同 信 仰 其 他 有 關 之 專 書 如 下 : 徐 正 光,1994, 客 家 文 化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宗 教 語 言 與 音 樂 ; 陳 運 棟,1994, 從 歷 史 與 族 群 觀 點 看 義 民 信 仰 客 家 文 化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丁 光 玲,1994, 清 代 臺 灣 義 民 研 究 ; 李 ~ 13 ~

22 豐 楙,1993, 苗 栗 義 民 廟 信 仰 的 形 成 演 變 與 客 家 社 會 : 一 個 中 國 式 信 仰 的 個 案 研 究 建 館 七 十 八 年 週 年 紀 念 論 文 集 ; 曾 景 來,1938, 臺 灣 寺 廟 總 攬 臺 灣 宗 教 與 迷 信 陋 習 ; 伊 能 嘉 矩,1928, 義 民 之 鼓 勵 臺 灣 文 化 志 上 ; 劉 昌 博,1981, 客 家 人 的 神 明 臺 灣 搜 神 記 ; 阮 昌 銳,1990, 義 民 爺 的 崇 拜 及 其 功 能 中 國 民 間 宗 教 研 究 ; 孔 立, 1990, 清 代 臺 灣 義 民 問 題 ; 呂 理 政,1992, 臺 灣 民 間 信 仰 概 說 傳 統 信 仰 與 現 代 社 會 ; 莊 英 章,1989, 新 竹 枋 寮 義 民 廟 的 建 立 及 社 會 文 化 意 義 第 二 屆 國 際 漢 學 會 議 論 文 集 ; 黃 清 漢,1987, 新 埔 義 民 廟 祭 祀 圈 結 構 之 研 究 ; 黃 欽 俊 等,1987, 頭 份 義 民 廟 圓 滿 福 蘸 紀 念 特 刊 ; 楊 鏡 汀,1991, 客 家 人 的 宗 教 信 仰 徘 徊 於 族 群 和 現 實 之 間 ; 鍾 靈 秀,1982, 義 民 廟 與 地 方 發 展 ; 林 衡 道,1971, 褒 忠 亭 義 民 廟 臺 北 文 獻 ; 曾 振 名,1977, 褒 忠 義 民 廟 的 社 會 功 能 : 從 宗 教 組 織 看 新 竹 客 家 人 的 都 市 化 中 國 民 族 學 通 訊 ; 秦 桑,1987, 化 身 千 百 護 粵 人 : 全 省 義 民 廟 巡 禮 三 臺 雜 誌 ; 楊 國 鑫,1987, 在 日 漸 疏 離 的 道 路 上 : 客 家 新 生 代 對 義 民 的 看 法 三 臺 雜 誌 ; 張 秋 滿,1989, 褒 忠 義 民 廟 大 事 記 褒 忠 義 民 廟 創 建 兩 百 年 紀 念 特 刊 ; 林 光 華,1990, 褒 忠 義 民 廟 之 沿 革 客 家 ; 鍾 肇 政,1990, 發 揚 新 義 民 精 神 臺 灣 客 家 人 新 論 以 上 所 述 的 書 籍, 各 切 入 的 時 間 和 觀 點 都 有 所 不 同, 而 且 以 各 作 者 不 同 的 立 場 而 觀 察, 所 以 同 樣 一 件 事 情 的 描 述 或 有 差 別, 但 足 資 參 考 與 探 討 通 常 對 同 一 人 物 與 事 件 的 瞭 解 不 同, 其 評 價 自 亦 不 同 研 究 歷 史 的 人, 或 是 為 歷 史 人 物 立 傳 者, 往 往 心 中 先 存 成 見, 依 己 意 先 為 人 物 或 事 件 定 位, 進 而 曲 解 人 物 及 事 件 所 存 在 的 時 代, 於 是 我 們 對 歷 史 的 理 解 往 往 發 生 偏 ~ 14 ~

23 差 因 此 我 們 應 盡 可 能 地 祛 除 成 見, 先 從 瞭 解 時 代 入 手, 那 麼 我 們 對 歷 史 人 物 與 歷 史 事 件 的 評 價 與 解 釋 可 能 比 較 容 易 接 近 事 實 1. 對 義 民 乃 不 義 之 民 之 說 法 的 解 析 史 明 編 之 臺 灣 人 四 百 年 史 在 敘 述 林 爽 文 之 亂 之 章 節 中, 隨 處 可 見 作 者 不 用 心 考 證 及 不 參 照 史 實 的 謬 誤 依 平 臺 記 事 本 末 記 載 對 照, 其 內 容 甚 多 偏 離 事 實, 並 因 其 強 烈 民 族 革 命 的 觀 點, 將 清 代 臺 灣 民 變 的 性 質 與 意 義 加 以 附 會 解 釋, 使 得 民 變 成 為 革 命, 而 一 幫 土 匪 個 個 成 為 民 族 英 雄 烈 士, 如 此 亂 民 稱 作 義 民 軍 ( 史 明,1998: 上 217), 而 將 起 先 基 於 保 鄉 衛 土, 後 來 協 助 官 兵 平 亂 的 客 家 義 民 因 不 知 用 何 稱 呼, 以 致 隻 字 未 提, 就 可 見 其 矛 盾 之 處 史 明 書 中 稱 客 家 人 之 義 民 大 多 是 狐 假 虎 威 而 公 報 私 仇, 甚 至 殺 戮 放 火 或 脅 迫 搶 奪 等 無 惡 不 作 但 民 變 之 時, 義 民 乃 為 對 抗 亂 民 所 加 諸 當 地 社 會 的 焚 搶 劫 掠 行 為 而 產 生, 他 們 求 自 保 身 家 性 命 財 產, 挺 身 而 出, 組 織 群 眾 與 亂 民 相 抗 作 者 顛 倒 事 實 是 非 不 明 而 胡 言 亂 語, 令 人 浩 嘆 2. 對 義 民 爺 與 大 眾 爺 接 近 均 為 孤 魂 野 鬼 之 說 法 的 解 析 姜 義 鎮 編 之 臺 灣 的 民 間 信 仰, 稱 義 民 爺 與 有 應 公 同 樣 都 是 無 緣 鬼 魂, 不 過 義 民 爺 是 死 於 平 亂 的 鬼 魂 而 已 我 們 由 歷 來 研 究 者 所 做 的 定 義 來 看, 內 患 外 寇 之 際 為 了 住 民 而 義 死 者 的 靈 魂 建 廟 祭 祀 之, 總 稱 義 民 爺 依 照 日 據 時 期 的 宗 教 研 究 者 曾 景 來 將 義 民 爺 與 有 應 公 區 分 為 兩 種 宗 教 信 仰 的 定 位, 曾 景 來 將 臺 灣 的 寺 廟 分 為 儒 教 佛 教 道 教 與 雜 教 四 種, 義 民 爺 和 孔 廟 福 德 祠 祖 祠 文 昌 祠 武 廟 等 共 同 劃 歸 儒 教, 而 有 應 公 大 眾 爺 王 爺 石 頭 公 等 劃 歸 雜 教 ( 曾 景 來,1938: ); 精 研 宗 教 學 的 李 豐 楙 教 授, 對 於 義 民 爺 的 神 格 有 精 闢 而 明 確 的 定 位, 他 從 中 國 人 信 仰 觀 中 的 成 神 之 道, 為 義 民 爺 的 神 格 定 位 ( 李 豐 楙,1993:91-116) 由 於 義 民 廟 一 開 始 就 是 乾 隆 皇 帝 敕 封 的 祀 典 功 烈, 因 此 一 開 始 就 具 有 高 位 ~ 15 ~

24 神 格 的 神 明 ; 楊 鏡 汀 以 歷 年 來 統 治 者 清 代 乾 隆 皇 帝 的 敕 封 日 據 時 期 臺 灣 總 督 的 贈 匾 與 國 民 時 代 蔣 經 國 總 統 親 自 前 往 向 義 民 爺 行 禮 致 敬, 證 明 義 民 爺 非 所 謂 的 無 祀 鬼 厲, 也 符 合 相 當 儒 家 式 的 詮 釋 方 法 3. 對 義 民 爺 為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的 神 明 之 說 法 的 解 析 義 民 爺 信 仰 幾 乎 遍 及 全 臺 灣, 義 民 爺 信 仰 幾 乎 可 說 是 客 家 臺 灣 人 的 標 籤 這 個 特 殊 的 現 象, 應 該 與 客 家 人 參 與 臺 灣 開 拓 工 作 有 密 切 的 關 連 因 此, 義 民 廟 的 沿 革 史, 也 可 說 是 部 分 客 家 的 臺 灣 開 拓 史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枋 寮 義 民 廟, 是 唯 一 有 分 香 廟 的 義 民 廟, 全 臺 灣 各 地 的 義 民 爺 分 香 廟 都 起 源 於 此 根 據 黃 清 漢 的 研 究, 臺 灣 區 二 十 一 座 義 民 爺 分 香 廟 ( 桃 竹 苗 南 投 花 蓮 嘉 義 高 雄 ) 皆 是 屬 於 客 家 人 的 廟 宇, 而 且 都 與 客 家 人 在 島 內 二 次 移 民 的 移 墾 過 程 有 密 切 關 係 有 分 香 廟 的 新 移 墾 區 也 利 用 枋 寮 義 民 廟 的 聯 庄 輪 值 祭 典 的 方 式, 整 合 地 區 人 群 的 關 係, 在 此 過 程 中, 既 擴 大 了 義 民 爺 的 信 仰 圈, 也 增 進 了 分 香 廟, 客 家 人 群 與 本 廟 之 間 的 交 往 關 係, 對 於 桃 竹 苗 原 鄉 文 化 的 保 存 與 承 續 有 相 當 大 的 影 響 力 基 於 上 述 的 簡 要 解 析, 關 於 義 民 爺 信 仰 與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的 關 係, 頗 值 得 吾 人 加 以 深 入 探 討 長 期 以 來,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在 臺 灣 移 墾, 同 時 也 移 入 了 中 國 大 陸 閩 西 粵 東 的 神 明, 發 展 出 廟 宇 為 核 心 的 地 緣 社 會, 客 家 人 的 聚 落 主 要 也 是 經 由 信 仰 與 客 家 文 化 力 量 來 加 以 整 合 源 自 中 國 大 陸 閩 西 粵 東 的 三 山 國 王 廟 分 散 全 臺 灣 各 地 區, 漸 成 為 地 方 性 神 明 ; 後 來 新 增 臺 灣 本 土 所 產 生 的 義 民 廟, ~ 16 ~

25 使 得 義 民 爺 民 間 信 仰, 變 成 聯 繫 不 同 祖 籍 不 同 語 系 客 家 庄 的 共 同 信 仰 本 論 文 主 要 是 在 探 討 臺 灣 客 家 義 民 爺 信 仰 產 生 之 原 因 為 何?(Why) 它 又 是 如 何 發 展 成 增 強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的 主 要 凝 聚 力 量 之 一 (How)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之 發 展 A.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B. 義 民 爺 信 仰 臺 灣 客 家 義 民 爺 信 仰 產 生 之 原 因 政 治 因 素 經 濟 因 素 社 會 因 素 C. 其 他 民 間 信 仰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之 源 起 演 變 及 發 展 早 期 草 創 階 段 (1788~1835) 分 香 拓 展 階 段 (1835~1976) 全 面 發 展 階 段 (1976~ 迄 今 ) 評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與 臺 灣 發 展 1 架 構 圖 解 說 :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包 含 廣 泛, 為 便 於 研 究 起 見, 筆 者 將 它 分 為 三 部 份 : A 為 來 自 原 鄉 之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乃 初 墾 時 期 之 保 護 神 B 為 只 出 現 在 臺 灣 客 家 之 義 民 爺 信 仰 是 本 論 文 主 要 探 討 對 象 C 為 除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與 義 民 爺 信 仰 以 外, 所 有 的 其 他 民 間 信 仰 所 謂 的 研 究 途 徑, 是 指 研 究 者 對 於 研 究 對 象 的 研 究 時, 從 哪 一 個 層 次 來 當 作 問 題 的 出 發 點 著 眼 點, 而 做 觀 察 歸 納 分 類 及 分 析 ( 陳 德 禹, ~ 17 ~

26 1999:182) 每 一 不 同 研 究 主 題 會 採 取 不 同 的 研 究 途 徑, 所 以 研 究 者 若 一 開 始 接 近 問 題 時, 未 有 經 驗 研 究 哪 一 類 問 題, 研 究 途 徑 的 選 擇 就 成 很 重 要 的 部 分 因 為 研 究 途 徑 的 選 擇 會 影 響 到 研 究 的 方 向 和 內 容, 所 以 採 取 研 究 途 徑 時, 必 定 要 考 慮 從 哪 一 部 份 開 始 切 入 問 題 本 論 文 主 要 採 用 歷 史 研 究 途 徑, 從 歷 史 發 展 層 面 而 探 討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與 義 民 廟 之 源 起 演 變 與 發 展 以 本 論 文 的 主 要 研 究 目 的 和 研 究 問 題 來 論, 探 討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與 義 民 廟 之 源 起 演 變 及 發 展, 必 定 是 個 客 觀 接 近 的 問 題, 而 且 不 可 忽 視 整 個 臺 灣 發 展 史, 故 可 採 歷 史 研 究 途 徑 來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所 謂 的 研 究 方 法 是 指 蒐 集 與 處 理 資 料 的 方 法 而 言 ( 陳 德 禹,1999: 182) 筆 者 在 本 文 要 使 用 的 研 究 方 法 是 文 件 分 析 法 和 實 地 觀 察 法 採 用 文 件 分 析 法 之 原 因, 主 要 是 因 作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之 研 究, 首 先 對 客 家 要 有 一 個 瞭 解, 再 從 原 鄉 移 入 的 三 山 國 王 廟 作 概 括 的 認 識, 然 後 才 針 對 義 民 廟 作 廣 泛 蒐 集 資 料 作 一 深 入 研 究 這 跨 越 數 個 朝 代 的 三 四 百 年 以 上 的 歷 史, 前 人 及 今 人 均 有 文 獻 書 籍 研 究 報 告 期 刊 論 文 等 資 料, 可 供 參 考, 所 以 完 完 整 整 地 吸 收 文 件 基 本 內 容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階 段 再 者, 透 過 實 地 觀 察 法, 走 訪 鄰 近 各 地 之 民 間 信 仰 情 形, 並 於 重 要 之 節 日 或 廟 慶 等 重 要 日 期 實 地 參 與 觀 察 以 獲 取 第 一 手 資 料 所 以 實 地 觀 察 法 對 研 究 者 的 觀 察 和 思 考 操 作 上, 也 是 一 種 相 當 好 的 研 究 方 法 本 論 文 的 結 構 共 分 為 緒 論 本 論 及 結 論 三 個 部 份, 共 六 章 ; 除 緒 論 ~ 18 ~

27 結 論 之 外, 本 論 部 份 則 有 四 章 茲 分 別 簡 要 說 明 之 : 第 一 章 是 緒 論, 旨 在 提 出 問 題 ; 主 要 為 本 論 文 的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問 題 文 獻 評 論 研 究 架 構 研 究 途 徑 研 究 方 法 及 論 文 結 構 重 點 說 明, 簡 言 之, 就 是 指 出 本 論 文 的 整 體 研 究 方 向 研 究 問 題 及 研 究 重 點 本 論 部 份 包 括 第 二 三 四 五 章, 旨 在 分 析 問 題 ; 第 二 章 是 簡 要 說 明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之 發 展 ; 第 三 章 是 剖 析 義 民 廟 民 間 信 仰 之 產 生 原 因 第 四 章 是 探 討 臺 灣 義 民 廟 之 源 起 演 變 及 發 展, 以 歷 史 研 究 途 徑 探 討, 義 民 廟 之 源 起 演 變 及 發 展, 將 義 民 廟 宗 教 信 仰 分 為 三 個 時 期, 早 期 創 始 階 段 ( 一 七 八 八 至 一 八 三 五 ) 分 香 拓 展 階 段 ( 一 八 三 五 至 一 九 七 六 ) 及 全 面 發 展 階 段 ( 一 九 七 六 至 迄 今 ) 以 時 間 的 演 變 逐 步 形 成 今 日 之 大 祭 祀 圈, 並 拓 展 至 全 臺 第 五 章 則 是 評 論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與 臺 灣 發 展, 由 義 民 廟 的 起 源 與 發 展 探 討, 更 可 以 發 現 與 早 期 臺 灣 開 發 有 密 切 關 係, 有 待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對 義 民 爺 的 信 仰, 如 何 變 成 結 合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的 主 要 凝 聚 力 量 之 一, 有 詳 細 完 整 的 說 明 第 六 章 是 結 論, 旨 在 解 決 問 題 本 章 將 包 括 : 壹 主 要 研 究 發 現 創 見 與 貢 獻 ; 貳 研 究 檢 討 ; 參 研 究 限 制 ~ 19 ~

28 ~ 20 ~

29 客 家 的 來 源 為 何? 是 怎 樣 的 族 群? 主 要 的 特 徵 為 何? 這 些 是 一 般 人 所 想 知 道, 但 實 際 上 又 不 是 三 言 兩 語 所 能 解 答 清 楚 的 問 題 關 於 客 家 來 源 之 問 題, 嘉 慶 十 三 年 ( 一 八 八 年 ) 廣 東 惠 州 和 平 縣 徐 旭 曾 掌 教 惠 州 豐 湖 書 院, 以 東 莞 博 羅 土 客 械 鬥, 乃 召 集 門 人, 告 以 客 人 來 源, 及 其 語 言 習 俗 所 以 不 與 粵 內 其 他 漢 人 相 同 的 緣 故, 博 羅 門 生, 為 之 筆 記, 雖 文 僅 一 千 餘 言, 然 頗 簡 明 扼 要, 且 為 最 先 提 述 客 家 源 流 問 題 的 作 品, 更 足 令 人 敬 仰! 不 久 而 鎮 平 ( 今 蕉 嶺 縣 ) 黃 釗, 著 石 窟 一 徵 即 特 闢 二 卷, 敘 錄 客 家 語 言 ( 羅 香 林,1992:2) 客 家 學 大 師 羅 香 林 將 討 論 的 人 分 為 四 類 : 其 一 謂 客 家 為 苗 蠻 的 別 支, 四 會 縣 志 謂 客 為 犵, 此 派 論 說, 根 本 無 其 證 據, 善 讀 書 者 絕 不 會 信 仰 其 說, 前 此 論 述 客 家 問 題 的 人, 亦 已 駁 斥 其 非, 故 不 復 具 論 其 二 謂 客 家 為 古 代 越 族 的 苗 裔, 黃 節 根 據 的 中 國 地 輿 志, 據 說 曾 謂 客 家 為 甌 越 的 子 孫, 但 越 族 原 有 其 固 有 的 語 言 和 習 俗, 一 切 屬 性 均 不 與 稍 後 所 謂 漢 族 者 可 以 相 混 ( 羅 香 林 :1933:47): 而 今 日 客 家 的 語 俗 則 適 與 漢 魏 中 原 一 帶 的 語 俗 顯 有 其 淵 源 上 的 關 係, 謂 客 家 為 越 族 的 苗 裔, 無 論 如 何, 說 不 過 去 其 三 則 不 斷 定 客 家 實 在 的 系 屬, 但 謂 其 不 與 漢 族 同 種 西 人 哀 德 爾 氏 抱 此 種 見 解, 說 客 家 於 紀 元 前 三 世 紀 時, 棲 息 於 今 日 的 山 東 等 地, 至 秦 ~ 21 ~

30 始 皇 統 一 中 國, 始 逐 漸 向 西 南 移 動, 其 後 歷 經 晉 唐 亂 事, 乃 遷 入 閩 贛, 兩 宋 以 後, 始 抵 粵 省, 其 人 種 不 與 漢 族 相 同 所 言 客 家 先 民 向 南 遷 徙 的 程 序, 雖 與 史 實 頗 有 合 者, 然 謂 客 家 為 不 與 漢 族 同 種 的 民 系, 則 未 免 失 於 考 證 關 於 這 層, 弼 頓 查 理 斯 已 於 其 所 著 客 家 源 流 與 歷 史 一 文, 有 相 當 的 糾 正 蓋 謂 其 已 不 能 證 明 客 家 為 屬 於 那 一 異 族 的 人 群, 又 不 能 否 認 客 家 的 語 言 習 俗 之 與 漢 族 的 語 言 習 俗 有 其 演 化 上 的 關 係, 立 言 已 無 根 據, 則 其 所 謂 客 家 不 與 漢 族 同 種 的 見 解, 自 亦 不 能 成 立 其 四 一 派, 則 謂 客 家 為 純 粹 的 漢 族, 遠 者 如 弼 頓 查 理 斯 肯 比 爾 拜 爾 德 耳, 近 者 如 布 克 斯 頓 韓 廷 敦 諸 人, 大 率 皆 主 張 此 說 西 洋 人 之 言 中 國 一 般 地 理 歷 史 者, 大 體 亦 承 認 此 說 從 以 上 羅 香 林 先 生 闡 明 客 家 源 流 至 今 已 數 十 年, 此 期 間, 關 於 客 家 的 歷 史 源 流,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說 法 : 根 據 嘉 應 大 學 客 家 研 究 所 房 學 嘉 教 授 在 客 家 源 流 探 奧 一 書 中, 指 稱 客 家 人 不 是 來 自 中 原 地 區 的 漢 族, 而 是 漢 化 頗 深 的 土 著, 其 主 要 論 點 是, 如 果 客 家 人 真 是 由 北 方 南 遷 的 漢 人, 那 麼 大 陸 北 方 為 何 找 不 到 客 家 人 的 聚 落 呢? 客 家 共 同 體 由 古 越 族 遺 民 中 的 一 支 與 歷 史 上 南 遷 的 中 原 人 融 合 漢 化 而 形 成 ( 房 學 嘉,1994:155) 另 外 一 種 客 家 人 非 屬 於 漢 人 的 說 法 是, 江 運 貴 學 者 在 客 家 與 臺 灣 一 書 中, 根 據 去 氧 核 酸 DNA 血 液 的 檢 測, 大 膽 指 出 客 家 人 是 屬 於 亞 洲 蒙 古 匈 奴 的 遠 親, 蒙 古 人 種 通 古 斯 支 脈 之 同 族 外, 他 說 為 客 家 民 族 發 韌 於 春 秋 戰 國 時 代, 而 說 : 兵 荒 馬 亂 的 戰 國 時 代, 東 夷 在 黃 海 西 岸 和 周 朝 的 華 夏 中 原 人 劍 拔 弩 張, 兵 戎 相 見, 導 致 徐 福 與 同 族 的 東 夷 人 遷 徙 到 日 本 群 島, 遠 離 中 國, 而 剩 下 的 東 夷 族 群, 陸 續 向 南 長 途 跋 涉, 渡 過 長 江 到 達 中 國 南 部, 之 後 被 取 了 一 個 新 的 名 稱 - 客 家, 這 群 族 群 比 向 北 和 向 東 遷 徙 的 子 孫 們 更 加 中 國 化 其 實, 通 古 斯 人 原 始 亞 洲 人 蒙 古 匈 奴 人 都 屬 於 蒙 古 通 古 斯 民 族, 中 國 史 冊 上 的 東 夷 族 群, 語 言 上 屬 阿 爾 泰 語 系, 在 人 種 誌 方 面, 不 僅 顯 示 出 蒙 古 通 古 斯 人 的 特 徵 與 痕 跡, 甚 至 其 古 老 語 言 仍 保 持 阿 爾 泰 語 ~ 22 ~

31 的 特 有 模 式 ( 江 運 貴,1996:88) 他 又 說 : 一 支 中 國 化 的 少 數 民 族, 或 許 出 於 懼 怕 被 貼 上 非 中 國 人 " 的 標 籤, 變 成 多 數 人 迫 害 的 對 象 因 此 戴 上 中 國 人 愛 國 心 的 面 具, 以 保 住 自 己 族 群 的 生 存 空 間 而 不 受 他 族 排 擠, 這 是 一 個 人 口 稀 少 的 少 數 民 族, 在 面 對 多 數 的 華 夏 中 原 民 族 時, 企 圖 保 全 自 己 及 土 地, 不 受 驅 逐, 採 取 和 平 相 處 的 生 存 策 略 ( 江 運 貴,1996: 93) 陳 支 平 認 為 則 認 為 客 家 民 系 是 由 南 方 各 民 系 融 合 形 成 的 ( 陳 支 平, 1997:3) 蔣 炳 釗 認 為 客 家 人 是 入 遷 的 漢 人 和 當 地 畬 族 文 化 互 動 於 閩 粵 贛 交 界 處 形 成 的 一 個 新 的 文 化 共 同 體 ( 蔣 炳 釗,1994) 鄧 迅 之 認 為 客 家 是 漢 族 的 一 大 主 流, 以 姓 氏 堂 號 可 證, 與 南 方 其 他 漢 人 及 土 著 不 相 符 合 ( 鄧 迅 之,1982:70) 朱 真 一 認 為 臺 灣 客 家 人 的 血 緣 - 從 生 物 學 的 觀 點 從 各 種 生 物 學 證 據 看 來, 臺 灣 客 家 人 主 要 來 自 華 南 族 群, 也 有 些 原 住 民 血 統, 不 太 可 能 主 要 是 北 方 南 遷 到 華 南, 再 到 臺 灣 目 前 臺 灣 客 家 人 只 有 20%~30% 是 所 謂 中 原 血 統,50%~70% 是 目 前 華 南 的 少 數 民 族 同 起 源 的 南 蒙 古 族 群, 可 能 就 是 歷 史 上 所 稱 的 百 越, 許 多 百 越 人 跟 平 埔 族 一 樣 漢 化, 成 漢 人 而 消 失 ( 朱 真 一,2001:36) 朱 真 一 對 江 運 貴 依 據 松 本 秀 雄 的 研 究 所 說, 客 家 人 屬 塞 外 民 族 但 找 遍 松 本 論 文, 根 本 無 客 家 人 的 數 據, 去 函 江 運 貴, 江 運 貴 寄 來 的 松 本 論 文 也 沒 有 資 料 可 尋, 諒 必 是 江 運 貴 自 己 推 想, 並 無 根 據 另 外, 羅 肇 錦 的 華 南 說 傾 向 於 大 陸 學 者 房 學 嘉 的 主 張, 認 為 客 家 話 是 南 方 系 統 為 主 體 發 展 出 來 的, 說 客 語 是 從 中 原 南 來 的 純 漢 種, 可 能 已 站 不 住 腳, 反 而 是 以 南 方 為 主 軸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後 期 畬 瑤, 與 南 來 的 漢 人 混 合 所 形 成 的, 就 是 今 天 的 客 家 ( 羅 肇 錦,2002:11) 對 於 這 些 新 的 說 法, 其 實 羅 香 林 在 客 家 研 究 導 論 就 已 提 及, 在 第 73 頁 及 74 頁 上 客 家 究 與 何 種 異 族 曾 發 生 相 當 的 混 化 呢? 客 家 初 到 閩 贛 粵 的 時 候, 不 能 不 與 ~ 23 ~

32 畬 民 互 相 接 觸, 接 觸 已 多, 就 想 不 與 他 們 互 相 混 化, 亦 事 勢 所 不 許 同 樣 在 76 頁 有 畬 民 是 刀 耕 火 種, 最 勤 操 作 的 一 種 南 蠻 裡 的 民 系, 客 家 昔 時, 與 之 相 處, 一 方 面 吸 收 了 他 們 一 部 分 的 血 統, 一 方 面 感 受 了 他 們 活 動 所 生 的 影 響 從 羅 香 林 文 中 可 知 他 對 漢 人 南 遷 會 與 當 地 土 著 居 民 混 血 融 合, 是 很 自 然 的 事 客 家 民 系 是 南 遷 漢 人 與 閩 粵 贛 邊 區 的 土 著 居 民 及 先 期 遷 入 這 一 區 域 的 其 他 蠻 獠 長 期 融 合 的 結 果 在 客 家 的 住 地, 閩 粵 贛 交 界 區 域, 即 粵 東 贛 南 閩 西 地 區, 早 在 新 舊 石 器 時 代, 就 有 原 始 居 民 了, 後 來 又 曾 是 百 越 雜 居 之 地 春 秋 時 期, 這 一 帶 仍 是 百 越 的 一 支 七 閩 " 的 世 居 之 地, 戰 國 時 為 越 人 所 居, 號 稱 閩 越 正 因 為 唐 代 福 建 還 有 大 量 的 土 著 居 民, 所 以 古 人 在 詩 文 中 習 慣 稱 福 建 為 百 越 或 百 越 地 漳 泉 汀 都 是 百 越 地, 住 有 紋 身 習 俗 的 百 越 人, 閩 粵 贛 交 界 區 域 在 漢 代 仍 是 百 越 民 族 中 閩 越 南 越 兩 支 越 人 活 動 的 地 域 魏 晉 六 朝 時 期, 閩 粵 贛 交 界 區 域, 開 始 有 部 分 漢 人 進 入, 如 文 昭 縣 就 是 在 流 人 營 的 基 礎 上 建 立 起 來 的 1 唐 宋 以 後, 漢 人 進 入 此 一 區 域 漸 多, 武 陵 蠻 的 遷 徙 也 到 達 此 地, 散 布 其 地 的 少 數 土 著 居 民 還 過 著 相 當 原 始 的 生 活 生 產 力 低 下, 生 產 方 式 落 後, 他 們 的 耕 作 方 式 大 都 還 停 留 在 刀 耕 火 種 的 水 平 上 這 種 刀 耕 火 種 的 耕 作 方 式 就 是 畬 ", 用 這 種 方 式 開 墾 的 土 地 就 是 畬 田 " 畬 族 " 作 為 一 個 有 比 較 鮮 明 的 文 化 特 徵 和 穩 定 的 生 活 地 域, 且 為 人 們 明 確 認 知 的 民 族, 至 遲 在 南 宋 中 葉 就 已 經 形 成, 在 此 之 後, 1 38 ~ 24 ~

33 才 有 所 謂 畬 族 " 或 畬 民 " 土 著 居 民 與 遷 入 的 武 陵 蠻 同 化 成 為 畬 族, 與 客 家 長 期 錯 居 雜 處 閩 粵 贛 交 界 區 域 既 是 客 家 的 基 本 住 地, 更 是 畬 族 的 基 本 住 地, 它 是 一 個 巨 大 的 歷 史 舞 臺 畬 族 與 客 家 在 這 一 舞 臺 上 互 相 接 觸, 互 相 交 流, 互 相 融 合, 形 成 一 種 互 動 共 生 的 關 係 由 於 客 家 與 畬 族 曾 經 長 期 共 同 生 活 在 同 一 地 區, 它 們 在 形 成 的 過 程 中 有 著 密 不 可 分 的 互 動 關 係, 在 各 自 形 成 之 後 仍 有 互 相 轉 化 的 情 況 發 生 ; 亦 即 有 的 畬 族 轉 化 成 了 客 家, 有 的 客 家 卻 轉 化 成 了 畬 族 因 此, 客 家 與 畬 族 往 往 有 著 共 同 的 來 源 ( 謝 重 光,2001:11) 畬 族 漢 化 的 結 果 是 大 部 分 畬 民 匯 入 客 家 之 中, 由 此 畬 族 的 數 量 減 少, 客 家 不 斷 壯 大, 那 些 不 願 漢 化 的 畬 民 或 逃 入 深 山, 或 被 迫 遷 離 閩 粵 贛 交 界 區 域 關 於 客 家 與 畬 族 的 融 合, 近 代 學 者 鄧 曉 華 有 相 似 的 看 法 : 客 家 族 群 歷 史 上 居 住 於 閩 粵 贛 交 界 山 區, 與 歷 史 上 畬 族 的 聚 落 地 相 重 疊, 我 們 認 為 畬 族 是 唐 時 的 土 著 山 越 與 外 來 的 洞 庭 苗 蠻 相 融 合 的 結 果 商 周 秦 漢 時 期, 閩 西 的 土 著 文 化 與 整 個 閩 越 文 化 連 為 一 體, 反 映 出 閩 越 文 化 全 體 特 點, 但 閩 西 竟 沒 有 發 現 或 罕 見 六 朝 隋 唐 宋 的 典 型 漢 族 文 化 遺 存, 如 墓 葬 客 家 幾 乎 就 是 宋 元 時 突 然 冒 出 的 漢 人 族 群 我 們 認 為 客 家 是 晚 唐 五 代 至 宋 元 時, 南 遷 的 北 方 漢 人 與 閩 粵 贛 交 界 的 山 區 畬 族 融 合 而 形 成 ( 鄧 曉 華,2003:472) 因 此, 合 乎 邏 輯 的 結 論 是 ; 客 家 先 民 包 含 多 種 成 分, 南 遷 漢 人 是 客 家 先 民 之 一, 贛 閩 粵 邊 區 的 土 著 和 先 期 入 居 此 地 的 蠻 獠 也 是 客 家 先 民 之 一 ( 謝 重 光,2001:66) 客 家 在 中 國 是 漢 族 的 一 個 支 派, 如 羅 香 林 說 客 家 為 漢 族 裡 頭 的 一 個 支 派, 已 是 一 般 學 者 公 認 的 事 實 ( 羅 香 林,1933:14) 而 依 羅 香 林 的 見 解, 漢 族 乃 是 混 合 了 無 數 民 族 民 系 的 血 統 而 成 形 的 一 個 住 在 東 亞 的 民 ~ 25 ~

34 族, 它 的 成 形 的 年 代, 約 始 於 春 秋 戰 國 的 紛 爭, 而 完 成 於 秦 漢 的 統 一 古 代 的 戰 爭, 實 際 上 即 各 族 各 系 互 相 混 化 的 引 子 : 因 為 有 了 戰 爭 就 得 有 克 服 和 媾 和 的 事 態, 被 克 服 的 民 族, 即 克 服 者 的 奴 隸 ; 媾 和 的 結 局, 即 二 國 或 二 族 二 系 的 通 婚 奴 屬 和 通 婚, 都 是 促 成 各 族 各 系 互 相 混 合 的 媒 介 春 秋 戰 國 時 代, 各 個 諸 侯, 不 但 互 相 攻 擊, 而 且 有 時 也 會 互 相 利 用, 互 相 拉 扯 : 聯 婚 的 政 策, 不 但 盛 行 於 國 內 諸 侯 與 諸 侯 之 間, 而 且 盛 行 於 各 諸 侯 與 蠻 夷 戎 狄 之 間, 周 襄 以 狄 女 為 后, 晉 獻 以 驪 女 為 姬, 戎 王 之 女 遣 秦, 趙 襄 之 姊 適 代 這 是 貴 族 與 貴 族 間 的 通 婚, 至 於 一 般 的 民 眾, 那 就 更 不 用 說 了 因 為 各 族 各 系 間 的 接 觸 和 混 化, 一 天 強 似 一 天, 結 果 也 就 漸 漸 的 有 統 一 的 語 言 和 習 俗 秦 始 皇 撻 伐 了 十 幾 年, 終 於 把 這 個 包 羅 萬 有 的 混 血 人 群, 著 實 的 給 它 統 一 組 合, 書 同 文, 車 同 軌, 民 同 俗, 政 同 君, 好 不 容 易 造 成 了 一 個 大 家 利 害 相 同 能 夠 發 生 群 體 情 操 和 意 識 的 人 們 集 團 後 來, 沛 人 劉 邦, 利 用 著 自 然 的 時 勢, 輾 轉 攻 戰, 不 久 復 統 一 了 中 國 ; 而 這 一 大 群 人 們, 也 就 受 著 人 為 環 境 勢 力 的 推 盪, 成 形 一 個 比 較 龐 大 的 民 族 他 們 住 的 地 方, 即 今 山 東 直 隸 山 西 陝 西 甘 肅 河 南 安 徽 江 蘇 湖 北 等 地 ; 因 為 當 時 國 名 為 漢, 所 以 也 就 叫 做 漢 族 ; 又 因 為 它 裡 頭 包 含 了 許 多 古 代 在 中 華 掌 握 政 權 諸 種 族 的 血 統, 所 以 又 有 人 叫 它 為 華 族 ( 羅 香 林,1933:37-38) 漢 族 是 融 合 無 數 種 族 民 系 的 血 統 而 成 形 的 民 族, 而 客 家 既 是 漢 族 的 一 個 支 派, 當 然 也 是 包 含 各 種 族 的 血 統, 而 後 南 渡 過 程 中, 以 及 最 後 到 達 閩 粵 贛 的 邊 境 的 廣 大 山 區 中, 與 閩 粵 贛 邊 境 的 原 住 民 交 流 融 合, 混 為 一 體, 形 成 一 個 特 別 吃 苦 耐 勞 特 別 團 結 進 取 的 族 群 ( 謝 重 光,1999:11) 由 上 可 知, 客 家 是 以 中 原 漢 族 中 的 南 遷 移 民 為 主 體, 並 同 化 和 融 合 了 其 遷 移 途 中 及 定 居 之 所 的 有 關 土 著 居 民 而 形 成 的 一 個 民 系 共 同 體 ( 王 東,1998: 84) ~ 26 ~

35 客 家 社 會 經 歷 過 多 次 融 合, 客 家 文 化 歷 經 多 次 變 革 和 發 展, 強 調 客 家 血 統 之 純 正, 傳 統 精 神 之 古 遠 是 沒 有 根 據 的 ( 李 如 龍,2003:413) 應 該 說, 任 何 一 個 民 系 都 是 在 適 應 中 生 存, 在 變 革 中 發 展 的, 客 家 社 會 經 歷 過 多 次 民 族 融 合, 經 歷 過 多 次 遷 徙 和 跋 涉, 經 過 爭 鬥 和 挫 折, 從 山 區 走 向 平 原, 從 大 陸 走 向 海 洋, 從 集 中 聚 居 的 大 本 營 走 向 零 星 分 散 的 雜 居 地 處, 每 一 次 變 遷 都 給 客 家 文 化 注 入 新 的 血 液, 增 長 了 新 的 活 力, 經 過 十 九 世 紀 土 客 械 鬥 之 後, 二 十 世 紀 的 頭 三 十 年 間, 針 對 有 此 地 方 把 客 家 貶 斥 為 異 族 和 野 蠻 部 落, 學 者 們 站 出 來 強 調 客 家 是 中 原 漢 族 的 純 正 後 裔, 其 民 族 精 神 是 為 堅 強, 這 是 有 積 極 意 義 的, 但 卻 不 是 完 整 的 客 觀 事 實, 在 研 究 歷 史 的 時 候, 不 能 忌 諱 血 統 的 融 合 和 文 化 的 多 元, 反 而 應 該 努 力 探 索 融 合 的 效 果 和 變 革 的 路 向, 從 中 總 結 歷 史 的 規 律 ( 李 如 龍,2003:415) 所 以, 單 純 以 某 一 個 簡 單 的 標 準 來 作 客 家 界 定, 一 定 是 行 不 通 的, 其 結 果 要 麼 是 縮 小 了 客 家 人 的 定 義, 要 麼 是 擴 大 了 客 家 人 的 外 延 近 年 來, 已 經 有 部 分 學 者 試 用 新 的 方 法 來 界 定 客 家, 得 到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開 闊 視 野 和 文 化 意 義 上 的 合 理 性, 如 李 逢 蕊 在 客 家 界 定 初 論 中, 便 使 用 民 族 學 理 論 界 定 客 家 什 麼 叫 做 客 家 人 呢? 我 以 為 可 以 概 括 為, 由 於 歷 史 原 因 形 成 的 漢 民 族 的 獨 特 穩 定 的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民 俗 和 情 感 心 態 凡 符 合 上 述 穩 定 特 徵 的 人, 就 叫 客 家 人, 否 則 就 不 能 稱 之 為 客 家 人 換 言 之, 具 有 客 家 精 神 和 文 化 的 群 體 及 個 人, 才 能 被 界 定 為 客 家 人 此 外, 謝 重 光 在 客 家 源 流 新 探 一 文 中 提 出 : 客 家 是 一 個 文 化 概 念, 而 不 是 一 個 種 族 概 念 ( 謝 重 光,1999:206) 判 別 一 個 人 是 不 是 客 家 人, 首 先, 應 當 以 文 化 著 手, 這 種 文 化, 即 包 括 客 家 語 言 客 家 意 識 客 家 民 俗 等 ; 離 開 了 文 化, 就 無 以 談 起 客 家 概 念 文 化 符 號 是 客 家 區 別 於 其 他 種 族 或 民 系 的 最 重 要 標 誌, 因 為 客 家 並 不 是 種 族 概 念, 只 有 認 清 了 客 家 文 化 的 內 涵, 我 們 才 能 真 正 把 握 客 家 民 系 和 客 家 族 群 的 本 質 特 徵 ~ 27 ~

36 好 比 湖 南 人 江 浙 人 閩 南 人 廣 府 人 四 川 人 同 是 漢 人, 我 們 就 不 能 簡 單 地 以 生 理 和 血 緣 上 去 加 以 區 分, 而 只 能 以 語 言 習 俗 文 化 認 同 上 去 加 以 辨 識 陳 支 平 即 認 為 從 宋 元 以 來 閩 西, 粵 東 客 家 人 遷 移 漳 州 內 陸 山 區 的 歷 史 來 考 察, 現 在 客 家 民 系 的 形 成, 並 不 能 僅 僅 根 據 血 緣 的 遷 移 來 界 定, 同 樣 的 家 族 血 緣, 可 以 成 為 客 家 人, 也 可 以 成 為 閩 南 人 或 其 他 民 系 的 成 員, 客 家 民 系 的 界 定, 更 多 的 是 文 化 意 識 的 認 同, 而 不 是 血 緣 的 追 尋 ( 陳 支 平,2003:363) 周 大 鳴 認 為 族 群 認 同 主 要 是 文 化 的 認 同, 周 大 鳴 認 為 文 化 是 維 持 族 群 邊 界 的 基 礎, 族 群 自 我 認 同 通 常 包 含 符 號 ( 如 語 言 表 現 文 化 宗 教 民 族 英 雄 服 飾 節 日 宗 教 與 姓 氏 等 ) 這 種 不 同 的 族 源 特 徵 最 外 在, 最 明 顯 的 表 現 就 是 所 操 持 的 語 言 不 同, 在 調 查 中 報 導 人 幾 乎 是 眾 口 一 詞 地 認 為 判 斷 一 個 人 是 潮 州 人 還 是 客 家 人, 就 是 看 他 是 講 潮 州 話 還 是 客 家 話 ( 周 大 鳴,2003:349) 肖 平 認 為 有 必 要 將 客 家 定 義 劃 分 為 狹 義 和 廣 義 兩 種 狹 義 可 指 比 較 正 宗 的 客 家 人, 他 們 具 有 相 對 穩 定 的 血 緣 居 住 地 和 語 言 環 境 ; 如 大 量 生 活 在 客 家 聚 居 地 的 人 們 就 適 合 這 項 標 準 至 於 廣 義 客 家 人, 則 指 血 緣 語 言 或 居 住 地 已 被 混 化 的 人 群, 但 他 們 在 文 化 心 態 上 保 持 了 對 客 家 的 堅 定 認 同, 這 樣 的 人, 我 們 認 為 就 可 以 稱 為 客 家 人 ( 肖 平,2002: 74) 眾 所 周 知, 客 家 人 之 所 以 區 別 於 非 客 家 人, 其 中 一 個 基 本 的,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方 面 就 是 語 言 客 家 話 不 僅 是 客 家 之 成 為 客 家 的 標 誌, 而 且 也 是 客 家 族 群 自 我 認 同 的 內 聚 紐 帶 也 就 是 說, 一 個 客 家 人 之 所 以 把 另 外 一 個 客 家 人 認 同 為 自 己 的 屬 群, 其 最 直 接 也 最 簡 單 的 道 理, 是 因 為 他 也 講 與 自 己 一 樣 的 客 家 話, 而 不 是 共 同 的 地 域 血 緣 或 其 它 什 麼 原 因 ~ 28 ~

37 當 代 的 文 化 人 類 學 研 究 成 果 表 明, 人 類 不 同 團 體 ( 群 體 屬 群 等 ) 之 間 的 自 我 認 同, 除 了 種 族 血 統 等 這 些 先 天 性 的 因 素 之 外, 最 主 要 的 就 是 文 化 事 物, 即 與 人 們 日 常 生 活 密 切 相 關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體 現 在 人 們 的 日 常 行 為 之 中 的 那 種 深 層 性 的 文 化 事 物 如 民 俗 宗 教 生 活 理 念 價 值 取 向 心 理 情 感 等 從 總 體 上 來 講, 具 有 同 一 種 文 化 類 型 的 人, 往 往 具 有 相 互 間 的 一 致 性 和 認 同 感 而 這 種 文 化 類 型, 正 是 由 人 們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所 體 現 出 來 的 上 述 深 層 性 文 化 事 物 之 間 的 聯 繫 及 其 特 點 所 決 定 的 ( 王 東,1998: 164) 文 化 是 人 類 控 制 環 境 所 成 就 的 共 同 業 績 ; 因 為 人 類 能 用 腦 和 手, 又 有 語 言 或 文 字 以 滿 足 其 生 活 上 的 需 要, 所 以 在 各 種 不 同 的 環 境 中 造 成 各 種 不 同 的 文 化 也 就 是 說 : 文 化 離 不 開 生 活, 有 了 生 活 才 有 文 化 的 創 造 ; 文 化 是 一 個 民 族 民 系 或 族 群 經 過 長 久 累 積 而 成 的 一 種 文 明 所 形 成 的 生 活 方 式, 乃 是 以 這 一 群 人 獨 特 的 智 慧 駕 馭 生 活 的 總 成 績 陳 運 棟 認 為 : 人 類 最 基 本 的 需 要, 在 生 活 上 所 表 現 出 來 的, 大 別 之 可 分 為 求 生 求 偶 求 安 及 求 知 四 方 面, 茲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 1. 求 生 和 地 理 環 境 攸 關 其 所 呈 現 的 方 式, 如 食 物 獲 得 的 方 法 和 保 藏 ; 衣 服 居 室 工 具 器 物 的 造 作 ; 還 有 那 些 為 人 所 利 用 控 制, 或 被 控 制 於 地 理 環 境 的 各 種 方 式, 這 些 大 都 是 被 決 定 於 地 理 環 境 的 因 此, 飲 食 起 居 生 產 方 式, 隨 地 而 異 同 時, 環 境 對 於 社 會 為 供 應 需 要 而 發 展 的 技 術, 也 因 其 所 供 應 的 資 料 而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 這 一 切 活 動 的 成 果, 都 是 關 於 人 與 自 然 方 面 的 文 化, 稱 為 物 質 文 化 2. 求 偶 和 社 會 制 度 模 式 及 風 俗 習 慣 的 關 係 密 切 其 所 呈 現 的 方 ~ 29 ~

38 式, 如 配 偶 的 獲 得 和 選 擇 的 慣 例, 單 偶 多 偶, 內 婚 外 婚 從 夫 居 從 妻 居 的 習 俗 家 庭 氏 族 等 血 緣 團 體 及 隊 群, 村 落 地 緣 團 體 和 其 他 社 會 組 織, 階 級 財 產 政 治 法 律 等 制 度, 以 及 為 人 所 利 用 控 制, 或 被 控 制 於 社 會 環 境 的 各 種 方 法 ; 這 些 大 都 又 是 被 決 定 於 社 會 環 境 的 因 此, 婚 姻 制 度 群 居 方 式, 隨 俗 而 異 同 時, 社 會 環 境 對 於 社 會 為 供 應 需 要 而 發 展 習 俗 制 度, 也 因 各 個 人 都 受 其 制 約 作 用 的 拘 束 而 往 往 有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 這 一 切 活 動 的 成 果, 都 是 關 於 人 與 人 方 面 的 文 化, 通 常 被 稱 為 社 會 組 織 或 社 會 文 化 3. 求 安 就 是 要 求 慰 藉 那 是 基 於 人 類 心 理 上 滿 足 慾 望 及 逃 避 災 禍 等 本 能 的 一 些 主 觀 的 態 度, 是 存 在 於 一 個 民 族 或 民 系 的 各 個 社 會 份 子, 對 於 求 生 和 求 偶 文 化 在 人 生 一 切 表 現 上 的 主 觀 反 應 其 性 質 雖 屬 理 智 的, 但 都 偏 於 感 情, 而 是 在 思 想 行 動 上 表 現 出 來 的, 包 括 一 切 理 性 的 態 度 及 關 於 倫 理 美 學 和 宗 教 方 面 的 各 種 價 值 觀 念 ; 這 一 切 活 動 的 結 果, 都 是 關 於 人 的 主 觀 態 度 方 面 的 文 化, 通 常 被 稱 為 精 神 文 化 4. 求 知 的 需 要, 那 是 基 於 人 類 心 理 的 好 奇 心 等 本 能 的 一 些 客 觀 的 態 度, 是 存 在 於 一 個 民 族 或 民 系 各 個 社 會 份 子, 對 於 求 生 求 偶 和 求 安 等 文 化, 在 人 生 一 切 表 現 上 的 客 觀 反 應 它 的 性 質 是 純 理 智 的, 而 偏 重 於 觀 察 和 經 驗, 也 是 在 思 想 行 動 上 表 現 出 來 的, 包 括 一 切 探 索 的 態 度 及 關 於 知 識 發 明 和 科 學 方 面 的 價 值 觀 念 ; 這 一 切 活 動 的 結 果, 都 是 關 於 人 的 客 觀 態 度 方 面 的 文 化, 通 常 也 被 稱 為 精 神 文 化 綜 上 所 述, 加 以 民 族 文 化 的 觀 點 來 看, 則 每 一 民 族 文 化 都 是 一 群 人 運 用 心 思 智 力, 以 應 付 自 然 環 境 和 社 會 環 境 的 一 切 活 動 的 產 物, 沒 有 一 種 文 化 單 是 物 質 的, 也 沒 有 一 種 文 化 單 是 精 神 的, 而 每 一 民 族 所 經 歷 的 文 化 經 ~ 30 ~

39 驗 歷 史, 猶 如 一 道 江 河 的 過 程, 那 道 江 河 越 是 源 遠 流 長, 它 的 支 流 匯 萃 的 也 就 越 多 整 個 中 華 民 族, 包 含 了 漢 人 系 通 古 斯 系 蒙 古 系 烏 梁 海 系 突 厥 系 塔 吉 克 系 康 藏 系 儸 麼 系 洞 泰 系 吉 系 福 縻 薩 系 等 十 二 系 統 客 家 人 則 是 漢 人 系 裏 頭 的 一 個 支 族, 客 家 文 化 也 就 是 整 個 中 華 民 族 文 化 眾 多 支 流 中 的 一 股 支 流 ( 陳 運 棟,1978:249) 我 們 認 為, 客 家 是 一 個 文 化 的 概 念, 而 不 是 一 個 種 族 的 概 念 因 為 種 族 的 因 素 即 自 北 方 南 移 的 大 量 漢 人 固 然 是 形 成 客 家 的 一 個 因 素, 但 單 有 南 移 的 漢 人 還 不 能 形 成 客 家, 還 有 待 這 批 南 移 漢 人 在 某 一 特 定 的 歷 史 時 期, 遷 入 某 一 特 定 地 區, 以 其 人 數 的 優 勢 和 經 濟 文 化 的 優 勢, 同 化 了 當 地 原 住 居 民, 又 吸 收 了 原 住 居 民 固 有 文 化 中 的 有 益 成 份, 形 成 了 一 種 新 的 文 化 迥 異 於 當 地 原 住 居 民 的 舊 文 化, 也 不 完 全 雷 同 於 外 來 漢 民 原 有 文 化 的 新 型 文 化, 那 麼 這 種 新 型 文 化 的 載 體 一 個 新 的 民 系, 即 客 家 民 系 才 得 以 誕 生 當 然, 這 裡 講 的 文 化 是 指 大 文 化, 包 括 物 質 文 化 和 精 神 文 化 兩 個 方 面, 用 以 界 定 客 家 的 典 型 文 化 特 徵, 如 同 界 定 民 族 一 樣, 應 包 括 如 下 四 種 因 素, 即 共 同 的 地 域 共 同 的 語 言 共 同 的 經 濟 生 活 共 同 的 社 會 心 理 素 質 若 具 體 落 實 到 客 家 而 言, 就 是 : 共 同 生 活 在 閩 粵 贛 交 界 地 區, 形 成 了 一 種 有 別 於 相 鄰 各 民 系 語 言 的 方 言 系 統, 過 著 帶 有 顯 著 山 區 特 點 的 農 耕 經 濟 生 活, 還 形 成 了 團 結 奮 進 吃 苦 耐 勞 和 強 烈 的 內 部 凝 聚 力 及 自 我 認 同 意 識 為 主 要 特 徵 的 族 群 心 理 素 質, 具 有 上 述 典 型 文 化 特 徵 的 居 民 共 同 體 就 是 客 家 民 系, 其 居 民 共 同 體 的 成 員 就 是 客 家 人 當 客 家 民 系 完 全 形 成 之 後, 從 外 部 遷 入 客 家 基 本 住 區, 被 客 家 民 系 同 化 了 的 群 體 或 個 人, 也 成 為 客 家 民 系 的 一 個 組 成 部 分, 其 成 員 也 就 成 為 客 家 人 另 外, 在 客 家 民 系 完 全 形 成 之 後, 客 家 民 系 中 的 某 個 群 體 若 干 ~ 31 ~

40 宗 族 家 族 或 村 落, 迫 於 某 種 原 因, 從 客 家 基 本 住 地 外 遷, 但 在 新 居 地 仍 保 持 著 客 家 方 言 客 家 心 理 素 質 等 客 家 民 系 的 主 要 文 化 特 徵 者, 其 群 體 仍 然 是 客 家 民 系 的 組 成 部 分, 這 樣 的 群 體 成 員 仍 然 是 客 家 人 但 倘 若 客 家 民 系 中 的 某 一 群 體 或 個 人, 自 客 家 基 本 住 地 遷 出 後, 居 住 於 其 他 民 族 聚 居 區, 日 久 為 其 他 民 系 所 同 化, 則 他 們 不 再 是 客 家 人, 而 應 視 為 其 他 民 系 之 人 由 此 可 見, 客 家 民 系 是 一 個 開 放 的 體 系, 它 在 歷 史 中 形 成, 又 隨 著 歷 史 的 遷 移 而 吸 納 擴 大 播 衍 變 遷 在 非 客 家 被 同 化 為 客 家, 客 家 的 一 部 分 又 被 異 化 為 非 客 家 的 不 斷 轉 換 中, 起 根 本 作 用 的 因 素 唯 有 文 化 而 已 ( 謝 重 光,1999:36) 客 家 文 化 的 豐 富 和 發 展, 正 是 客 家 民 系 獲 得 發 展 的 一 項 重 要 標 誌, 客 家 先 民 離 開 中 原 和 江 淮, 逐 步 遷 入 贛 南 閩 西 粵 東 這 比 較 封 閉 的 山 區, 由 於 遷 徙 到 此 落 籍 定 居 開 墾 耕 種 的 漢 人 數 量 很 大, 更 由 於 這 些 漢 族 移 民 擁 有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上 的 巨 大 優 勢, 同 化 了 土 著, 並 把 自 己 在 遷 徙 途 中 克 服 磨 難 所 鍛 煉 出 來 的 吃 苦 耐 勞, 百 折 不 撓 精 神 加 進 原 有 文 化 傳 統 中, 從 而 形 成 樸 實 無 華 堅 忍 不 拔 勇 於 反 抗 敢 於 鬥 爭 的 社 會 風 尚 在 過 去 相 當 長 的 歷 史 時 間 裡, 漢 民 族 在 總 體 上 是 一 個 農 耕 的 民 族, 以 農 業 為 基 礎 的 現 實 生 產 和 生 活, 不 僅 為 漢 文 化, 同 時 也 為 整 個 中 華 文 明 的 形 成 和 發 展, 提 供 了 堅 實 的 物 質 基 礎 英 籍 華 人 韓 素 英 女 士 在 客 家 人 的 起 源 及 其 遷 徙 經 過 一 文 中, 認 為 因 為 客 家 人 的 流 動 性 剛 強 和 精 力 充 沛, 各 個 朝 代 都 把 他 們 作 為 有 潛 力 的 開 拓 者, 可 用 在 人 煙 稀 少 的 地 區 去 重 新 定 居 的 確, 一 部 客 家 民 系 發 展 史, 事 實 上 就 是 客 家 先 人 及 其 後 裔 在 中 國 南 部 廣 大 地 區 拓 荒, 墾 殖 的 歷 史 正 是 在 他 們 世 世 代 代 的 辛 勤 開 拓 下, 歷 史 上 瘴 氣 肆 虐, 人 跡 罕 至 的 大 本 營 地 區, 變 成 了 人 煙 稠 密 的 家 園 即 使 後 來 因 為 生 齒 繁 多, 而 由 客 家 大 本 營 遷 出 的 移 民, 依 然 重 複 他 們 先 人 所 曾 經 有 過 的 經 歷, 到 人 煙 稀 少 的 地 ~ 32 ~

41 區 去 開 荒 墾 殖 他 們 向 兩 廣 各 地 的 遷 移 如 此, 他 們 遷 至 江 西 湖 南 四 川 各 地 也 是 如 此 同 樣, 他 們 離 開 大 本 營, 戰 波 濤 歷 駭 浪 飄 流 到 臺 灣 甚 至 南 流 各 地, 還 是 如 此 客 家 文 化 的 特 質 和 精 神 榮 光 和 恒 久, 侷 限 與 弱 點, 從 根 本 上 來 講, 都 與 農 耕 文 明 背 景 所 營 造 的 一 切, 具 有 難 分 難 捨 的 內 在 聯 繫 農 耕 文 明 背 景 下 的 客 家 人, 因 其 在 生 產 和 生 活 過 程 中 所 形 成 的 人 地 關 係, 造 成 了 他 們 在 整 體 上 與 漢 民 族 其 它 民 系 一 樣, 具 有 強 固 的 安 土 重 遷 的 習 性 ; 但 是, 一 方 面 受 到 他 們 先 人 輾 轉 南 下 經 歷 的 影 響, 另 一 方 面 又 基 於 大 本 營 地 區 山 多 地 少 的 現 實 生 存 環 境 的 制 約, 他 們 又 不 得 不 一 次 又 一 次 地 向 外 作 大 規 模 的 遷 移 理 想 與 現 實 之 間 的 兩 難 境 地, 使 得 客 家 人 在 總 體 的 文 化 心 態 上, 時 常 面 臨 著 兩 難 抉 擇 首 先, 正 像 漢 民 族 的 其 他 眾 多 民 系 一 樣, 客 家 人 世 世 代 代 必 須 依 附 在 大 本 營 地 區 內 為 眾 多 山 脈 和 河 流 分 隔 成 一 小 片 一 小 片 的 土 地 之 上, 並 在 這 裡 進 行 周 而 復 始 的 簡 單 耕 作, 從 而 無 以 產 生 出 強 烈 的 創 新 觀 念 和 開 拓 慾 望, 因 而 在 總 體 的 文 化 心 態 上 帶 有 濃 厚 的 保 守 性 但 是,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受 到 大 本 營 地 區 山 多 地 少 的 這 一 總 體 地 理 格 局 的 影 響, 他 們 又 不 得 不 在 人 口 膨 脹 或 天 災 人 禍 之 時, 作 出 一 次 甚 至 多 次 的 遷 移 故 而, 與 漢 民 族 的 其 它 民 系 相 比, 客 家 人 在 總 體 的 文 化 心 態 上, 往 往 又 具 有 較 多 的 兼 容 性 和 開 放 性 反 映 在 客 家 人 的 現 實 生 活 之 中, 一 方 面 是 表 現 出 對 本 土 的 強 烈 依 附 和 深 深 眷 念, 另 一 方 面 又 是 人 稟 乾 坤 志 四 方, 任 君 隨 處 立 常 綱 年 深 異 境 猶 吾 境, 身 在 他 鄉 即 故 鄉 的 豁 達 超 脫 與 大 度 客 家 人 在 總 體 文 化 心 態 上 的 這 種 兩 種 性 和 矛 盾 性, 對 客 家 文 化 的 各 方 面 都 產 生 了 深 刻 的 影 響 ( 王 東,1998:281) 客 家 人 的 歷 史 告 訴 我 們 : 客 家 文 化 肇 因 於 移 民 生 活, 其 所 顯 示 的 特 性, 往 往 在 移 墾 社 會 裏, 也 表 現 得 比 較 尖 銳, 客 家 人 的 住 地, 由 於 入 居 較 遲, 於 是 被 原 住 民 視 為 作 客 其 鄉 客 家 住 地 因 山 脈 綿 亙 的 結 果, 由 於 耕 地 ~ 33 ~

42 的 缺 乏 和 糧 食 的 不 足, 而 驅 使 客 家 人 不 斷 地 向 外 發 展 ; 也 由 於 住 地 交 通 的 不 便, 而 能 夠 保 存 他 們 固 有 的 語 言 和 習 慣 這 種 生 活 環 境 也 使 得 客 家 人 所 創 造 的 文 化, 具 有 濃 厚 的 移 墾 社 會 的 形 態 客 家 人 經 過 數 百 年 漫 長 的 移 民 生 活, 最 後 在 閩 粵 贛 交 界 的 山 區,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客 家 基 本 住 地, 這 客 家 大 本 營 定 居 下 來 由 於 長 期 間 的 流 動 生 活 和 不 斷 與 陌 生 的 環 境 奮 鬥, 使 得 客 家 人 都 養 成 了 刻 苦 耐 勞 的 習 慣 同 時 遵 守 一 項 遺 訓 : 牢 記 祖 先 是 因 外 寇 侵 凌 而 輾 轉 遷 徙 的, 所 有 後 代 子 孫, 無 論 落 籍 何 處, 都 必 須 勤 耕 苦 學, 奮 發 圖 強 現 在 一 般 的 客 家 人, 普 遍 具 有 不 畏 艱 難, 勤 儉 進 取 的 精 神, 可 以 說 都 是 在 長 期 的 移 民 生 活 中 陶 鍊 出 來 的 客 家 人 走 出 山 區 進 到 沿 海 地 區, 進 而 越 過 重 洋 遠 征 異 域 他 邦, 山 區 文 化 便 與 海 濱 文 化 和 海 洋 文 化 接 觸 碰 撞, 兩 種 文 化 的 交 融 造 成 了 客 家 文 化 質 的 飛 躍 海 洋 文 化 固 有 的 闊 大 氣 象 和 英 勇 無 畏 精 神, 與 山 區 文 化 吃 苦 耐 勞 堅 韌 不 拔 精 神 融 為 一 體, 增 添 了 客 家 文 化 冒 險 進 取 和 開 拓 創 業 的 豐 富 內 涵 海 洋 文 化 蘊 含 著 強 烈 的 冒 險 進 取 精 神 和 開 拓 創 業 意 識, 一 方 面 是 因 為 海 洋 的 浩 瀚 遼 闊, 變 幻 莫 測 環 境, 可 以 潛 移 默 化 地 影 響 人 的 氣 質, 使 人 胸 襟 開 闊, 眼 光 遠 大, 思 路 靈 活 ; 更 重 要 的 是 因 為 海 濱 和 海 島 的 人 們 由 於 交 通 便 利 之 故, 比 較 重 視 工 商 發 展, 經 營 工 商 的 成 功 要 素 之 一 就 是 要 敢 於 冒 險 進 取, 善 於 開 拓 創 業, 所 以 大 多 表 現 出 較 強 的 進 取 和 開 創 精 神 客 家 人 移 殖 海 外 後, 一 改 山 區 客 家 人 因 循 守 舊, 壓 抑 內 向, 斤 斤 計 較 等 陋 習, 表 現 出 一 種 敢 想 敢 幹, 敢 賺 大 錢, 辦 大 事 業 的 豪 邁 氣 概, 以 及 審 時 度 勢, 不 斷 創 新 的 開 創 精 神, 此 或 許 是 多 少 得 益 於 海 洋 文 化 之 助 ( 謝 重 光,1999:262) 戴 國 煇 教 授 在 歷 史 與 社 會 新 探 藉 琉 球 阿 爾 薩 斯 魁 北 克 的 比 較 研 究 來 探 討 臺 灣 問 題 一 文 中, 有 兩 段 話 特 別 強 調 文 化 的 重 要 我 ~ 34 ~

43 們 都 知 道,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的 勢 力 以 英 裔 為 主, 加 拿 大 人 花 了 二 百 年 沒 有 辦 法 把 法 裔 的 魁 北 克 統 合 一 九 七 年 左 右, 法 裔 的 魁 北 克 獨 立 運 動 鬧 得 很 厲 害, 然 而 法 裔 的 首 相, 卻 投 票 反 對 魁 北 克 獨 立, 使 得 魁 北 克 的 獨 立 運 動 失 敗 在 此 情 況, 為 何 法 裔 住 民 仍 可 保 持 主 體 性 以 抵 抗 英 裔 住 民 呢? 主 要 是 靠 文 化 這 讓 我 想 起 猶 太 人, 其 凝 聚 力 並 非 是 靠 血 源, 在 語 言 方 面, 希 伯 來 文 已 經 不 用 了, 主 要 是 用 以 色 列 文, 事 實 上 講 英 文 俄 文 的 人 很 多, 所 以 其 有 真 正 的 凝 聚 力 是 靠 文 化 和 信 仰 故 猶 太 人 亡 國 那 麼 久, 仍 具 有 相 當 大 的 凝 聚 力 在 此 我 可 得 到 一 個 結 論, 即 血 源 和 語 言 不 一 定 成 為 真 正 的 凝 聚 力, 可 能 最 重 要 的 是 文 化 ( 戴 國 煇,1988:9-10) 有 客 家 文 化 才 有 客 家 人, 客 家 人 要 能 久 久 長 長 延 續 下 去, 也 只 有 不 斷 發 展 求 進 步, 使 客 家 文 化 更 豐 富, 更 能 適 應 新 時 代, 才 不 致 被 潮 流 所 淹 沒 與 淘 汰 客 家 人 已 有 悠 遠 的 歷 史, 長 期 以 來 與 其 他 民 系 的 交 融 和 取 長 補 短, 與 時 俱 進, 更 形 豐 滿 和 富 有 生 機 今 後 仍 將 不 斷 地 發 展 永 遠 自 強 不 息 的 充 滿 生 機 與 活 力, 並 長 久 地 存 在 綿 延 下 去, 甚 至 不 斷 地 得 到 發 揚 和 光 大 客 家 文 化 的 主 流 是 漢 文 化, 客 家 普 通 信 仰 與 漢 人 無 異, 在 家 庭 哲 學 領 域, 客 家 人 從 儒 家 經 典 中 取 得 理 念, 非 常 重 視 敬 拜 祖 先, 謹 慎 保 存 祖 先 的 會 堂 和 陵 墓, 每 個 氏 族 都 有 自 己 的 家 庭 祠 堂, 護 衛 祖 宗 靈 牌 是 家 族 的 責 任 因 為 祖 先 之 靈 魂 仍 活 在 子 孫 心 中, 它 是 守 護 子 孫 的 神 明, 所 以 客 家 人 神 聖 地 敬 拜 祖 先 除 了 禱 求 呵 護 外, 還 表 現 對 祖 先 的 敬 仰 和 懷 念 在 生 產 力 水 平 低 下 的 遠 古 社 會, 人 們 無 法 解 釋 各 種 自 然 現 象, 於 是 產 生 了 對 自 然 神 的 崇 拜 認 為 世 界 上 有 一 種 可 以 脫 離 軀 體 的 東 西 靈 魂 在 靈 魂 觀 念 形 成 後, 逐 漸 形 成 對 萬 物 的 靈 魂 觀 念 - 即 萬 物 有 靈, 以 及 對 自 然 神 的 崇 拜 原 始 人 認 為 天 地 山 川 日 月 風 火 雷 電 彩 ~ 35 ~

44 虹 樹 木 怪 石 旱 澇 夢 幻 生 育 死 亡 都 存 在 著 精 靈, 是 他 們 在 主 宰 著 人 間 的 生 活 這 個 精 靈 既 能 賜 福, 也 能 降 禍, 出 於 畏 懼 的 心 理, 須 宰 雞 屠 牛 羊 祭 之, 以 祈 求 這 些 神 靈 的 保 佑 與 寬 恕 客 家 人 的 土 地 信 仰 主 要 奉 祀 后 土 城 隍 民 間 俗 稱 后 土 為 龍 神 或 伯 公, 客 家 社 會 相 當 重 視 地 祇 與 人 鬼 的 崇 祀 活 動, 地 祇 與 人 鬼 的 分 際 不 是 壁 壘 分 明, 土 地 崇 拜 與 祖 先 崇 拜 在 文 化 形 態 上,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交 流 現 象, 伯 公 或 大 伯 公 原 本 就 帶 有 土 地 神 與 祖 先 祖 的 雙 重 內 涵, 呈 現 客 家 社 會 對 土 地 的 崇 拜 土 地 是 萬 物 滋 生 的 本 源 與 人 類 生 存 的 根 基, 對 土 地 有 靈 的 觀 念 與 崇 祀 由 來 已 久, 視 之 為 豐 產 之 神 與 地 域 的 保 護 神, 從 大 地 的 后 土 崇 拜 到 小 區 域 的 社 壇 祭 祀 一 直 是 民 間 熱 絡 的 宗 教 活 動, 客 家 社 會 仍 保 留 了 古 代 封 土 為 丘 的 土 地 崇 拜 形 式 ( 何 星 亮,1992:112) 在 人 群 聚 集 的 村 落 中 常 會 安 置 有 冢 土 地 公, 這 是 一 種 較 為 原 始 形 態 的 祭 拜 場 所, 冢 土 一 詞 是 根 據 詩 經 的 : 迺 立 冢 人, 戎 魂 攸 行 所 謂 冢 人 即 堆 土 為 壇, 形 成 祭 祀 的 社 壇 冢 土 伯 公 在 形 態 上 似 墳 而 非 墳, 本 質 上 就 是 一 種 露 天 的 祭 壇, 還 保 留 著 古 代 社 祭 的 基 本 形 式, 祭 拜 駐 守 里 社 的 地 祇, 俗 稱 土 地 公, 這 原 本 是 一 種 自 然 崇 拜, 但 其 神 話 傳 說 大 多 被 人 格 化, 與 人 鬼 崇 拜 合 流, 土 地 公 是 天 界 最 小 的 神, 是 由 有 德 的 鬼 來 擔 任 地 祇 與 人 鬼 雖 然 是 兩 套 不 同 的 崇 拜 系 統, 在 先 秦 時 代 已 相 互 並 列, 在 地 方 性 聚 落, 祭 祖 與 祭 社 常 在 同 一 個 場 所, 以 土 地 公 的 社 祭 作 為 地 方 人 群 凝 聚 的 信 仰 中 心 冢 土 伯 公 包 含 了 地 祇 的 崇 拜 與 祖 先 的 人 鬼 崇 拜, 認 為 拜 伯 公 同 時 也 是 拜 祖 先 ; 除 了 自 己 的 祖 先 外, 所 謂 伯 公 還 包 含 了 鄰 家 的 先 賢 與 有 德 之 士, 轉 而 成 為 福 祉 蔭 被 的 里 社 守 護 神, 負 責 該 聚 落 的 風 調 雨 順 與 五 穀 豐 登, 客 家 人 重 視 祠 堂 的 祖 先 崇 拜, 同 時 也 重 視 土 地 伯 公 的 崇 拜, 還 是 維 持 著 祖 與 社 的 互 動 關 係, 認 為 土 地 小 神 具 有 著 調 和 人 鬼 神 之 間 的 平 衡 作 用 ~ 36 ~

45 早 期 原 始 人 類 對 人 類 起 源 的 探 索, 其 視 野 必 然 也 會 觸 及 到 周 圍 環 境 中 與 自 己 經 濟 日 常 生 活 最 為 密 切 的 自 然 物, 並 使 之 帶 有 極 大 的 自 我 文 化 特 徵, 氏 族 特 徵, 由 此 造 就 了 圖 騰 崇 拜 物 的 千 態 百 殊 形 式 多 樣, 但 歸 結 一 點, 都 是 從 自 我 的 角 度, 探 索 人 類 的 起 源 與 形 成, 這 是 早 期 人 類 的 共 同 意 識, 而 崇 拜 圖 騰 神 都 先 於 崇 拜 祖 先, 這 種 習 俗 在 一 切 民 族 中 都 存 在 過 漢 民 族 所 崇 拜 的 就 是 龍, 所 以 漢 民 族 都 被 視 為 龍 的 傳 人, 同 樣 客 家 人 對 龍, 也 有 著 一 份 不 同 尋 常 的 敬 畏 與 崇 拜 在 客 家 民 間, 龍 神 被 認 為 是 一 家 一 戶 的 保 護 神, 即 使 是 社 會 已 進 入 現 代 文 明, 客 家 民 間 仍 家 家 戶 戶 供 奉 龍 神, 會 在 伯 公 神 案 正 下 方 設 置 龍 神 的 香 位, 在 客 家 聚 落 裏, 龍 神 被 視 為 一 種 與 房 舍 營 建 有 關 的 地 祇, 神 格 在 土 地 公 之 下 客 家 人 的 民 間 信 仰, 對 客 家 人 的 影 響 相 當 深 遠, 其 促 成 信 仰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二 : 一 是 對 神 仙 的 崇 信 ; 二 是 對 鬼 魂 的 恐 懼, 使 之 每 逢 歲 時 節 慶 或 是 神 誕 日, 動 輒 有 傾 村 出 動, 男 女 老 幼 進 廟 祭 拜 的 現 象 在 客 家 人 的 民 間 信 仰 中, 它 是 一 種 屬 於 多 神 論 的 群 體, 只 要 為 我 所 用, 不 管 牠 是 本 土 之 神, 還 是 異 域 之 神, 什 麼 神 靈 都 信, 不 僅 各 種 宗 教 雜 陳, 天 神 地 祇 人 鬼 皆 有, 而 且 每 一 位 神 靈, 都 具 有 多 重 的 功 能 和 實 用 客 家 人 宗 教 意 識 中 的 這 種 本 土 宗 教 和 異 域 宗 教 雜 樣, 天 神 地 祇 人 鬼 合 一 的 多 元 信 仰, 正 是 其 實 務 精 神 在 觀 念 世 界 的 反 映 對 於 客 家 人 來 講, 重 要 的 不 是 哪 一 種 宗 教 的 具 體 組 織 以 及 基 本 的 教 規 教 義, 而 是 這 種 宗 教 的 神 靈 能 為 生 人 提 供 哪 些 保 佑 或 福 祉 因 此, 對 很 多 客 家 人 來 講, 儘 管 他 們 不 一 定 知 道 如 來 觀 音 太 上 老 君 和 關 帝 各 屬 於 哪 類 宗 教 中 的 神 靈, 但 這 並 不 影 響 他 們 對 以 上 諸 位 神 靈 的 崇 敬 和 膜 拜 譬 如 求 閤 家 平 安, 則 向 如 來 佛 觀 音 玉 皇 大 帝 城 隍, 以 及 列 祖 列 宗 敬 拜 求 功 名 藝 文 方 面, 則 向 文 昌 帝 君 敬 拜, 求 生 子 ~ 37 ~

46 添 孫 方 面, 則 向 天 后 娘 娘 九 子 聖 母 敬 拜 求 健 康 無 病 方 面, 則 向 神 農 大 帝 華 陀 仙 師 敬 拜 在 播 種 方 面, 則 向 田 土 伯 公 敬 拜 客 家 祖 先 在 渡 海 來 臺 時, 也 因 祈 求 媽 祖 保 佑 渡 海 平 安, 而 為 客 家 人 所 熱 衷 供 奉 客 家 人 在 渡 海 來 臺 開 山 拓 墾 過 程 中, 為 了 化 解 許 多 開 山 的 艱 難, 防 止 原 住 民 的 出 草 威 脅 及 面 對 紛 爭 與 械 鬥, 客 家 人 免 不 了 要 把 三 山 國 王 當 作 驍 勇 善 戰 的 武 神, 以 助 族 人 保 鄉 衛 里, 甚 至 攻 敵 致 勝 所 以 奉 祀 三 山 國 王 為 移 民 臺 灣 的 客 家 人 守 護 之 神 ( 劉 還 月,1999:223; 曾 逸 昌,2003:253) 定 光 佛 是 閩 粵 贛 交 界 客 家 大 本 營 地 區 客 家 人 普 遍 信 仰 的 神 明, 他 是 客 家 人 在 本 民 系 醞 釀 時 期 創 造 出 來 的 地 方 守 護 神 牠 的 原 型 是 北 宋 初 年 活 動 在 汀 州 的 高 僧, 俗 姓 鄭, 名 自 嚴, 泉 州 同 安 縣 人, 十 一 歲 出 家, 十 七 歲 起 就 活 動 於 江 西 和 粵 東 梅 州, 折 而 入 武 平 縣 南 安 巖 修 行, 這 些 地 區 恰 好 是 醞 釀 形 成 客 家 民 系 的 大 本 營 地 區, 走 過 的 路 線 也 恰 好 是 南 遷 漢 人 中 客 家 先 民 走 過 的 路 線 這 樣, 鄭 自 嚴 就 與 客 家 先 民 同 呼 吸 共 命 運, 他 到 武 平 後, 入 鄉 隨 俗, 用 當 地 的 特 點 來 傳 道 佈 法, 而 不 是 奢 談 高 深 莫 測 的 覺 悟 解 脫 之 道, 他 到 南 巖 後, 發 大 誓 願, 顯 大 神 通, 以 南 巖 為 基 地, 往 來 於 汀 州 城 與 武 平 兩 地, 經 常 為 百 姓 除 蛟 伏 虎 築 陂 開 井 治 水 祈 雨, 種 種 善 舉, 贏 得 吏 民 日 益 加 深 的 敬 信 和 擁 戴 他 的 行 事 無 不 帶 有 濃 厚 的 神 秘 色 彩, 但 是 撥 開 神 秘 的 迷 霧, 究 其 實 質, 卻 是 幫 助 人 民 解 決 生 活 上 的 困 難, 發 展 生 產, 表 現 出 戰 勝 邪 惡 戰 勝 大 自 然 的 能 力 他 一 生 奉 行 和 傳 播 的 佛 法, 具 有 佛 教 慈 悲 救 度 的 精 神 實 質, 又 有 道 法 和 巫 術 的 表 現 形 式 它 是 佛 教 與 閩 粵 贛 邊 帶 有 巫 教 色 彩 的 民 間 信 仰 結 合 體, 是 客 家 先 民 宗 教 信 仰 與 土 著 民 宗 教 信 仰 的 結 合 體 經 過 定 光 大 師 改 造 過 的 佛 教, 在 閩 粵 贛 邊 的 山 區 擁 有 廣 大 的 信 眾 定 光 佛 信 仰 成 為 閩 西 客 家 人 最 廣 泛 最 重 要 最 具 影 響 力 的 民 間 信 仰 ( 謝 重 光,1990:190) 定 光 佛 信 仰 還 遠 播 於 臺 灣 和 海 外 的 客 家 移 民 住 區 ; 如 臺 灣 就 有 彰 化 定 光 庵 和 淡 水 鄞 山 寺 兩 處 定 光 寺 院 它 們 都 是 ~ 38 ~

47 清 代 中 期 由 移 民 臺 灣 的 汀 州 客 家 人 建 立 的 桃 園 縣 大 溪 的 漳 州 詔 安 客 移 民 聚 居 區, 也 在 俗 稱 大 溪 大 廟 的 福 仁 宮 中 安 放 了 定 光 佛 像, 其 地 位 僅 次 於 該 廟 主 神 開 漳 聖 王, 而 在 玄 壇 元 師 等 其 他 配 祀 神 上 ( 藍 植 銓,1996:60) 關 帝 是 三 國 時 的 關 公, 名 羽, 可 謂 集 忠 義 於 一 身, 早 已 成 為 漢 民 族 的 傳 統 神 明, 在 客 家 地 區, 關 帝 普 遍 被 認 為 是 一 位 相 當 注 重 氣 節 之 神, 是 客 家 人 立 身 處 世 的 榜 樣 外 ; 又 由 於 關 帝 的 武 術 高 強, 又 被 認 為 是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的 保 護 之 神 因 此, 在 客 家 地 區 的 人 們, 凡 遇 到 天 災 人 禍, 必 會 向 象 徵 著 忠 義 精 神, 嫉 惡 如 仇, 樂 於 助 人 的 關 帝 祈 求, 以 保 平 安 對 於 出 外 謀 生, 以 及 生 老 病 死 等 事, 也 常 去 求 告 於 關 帝 ; 關 公 的 忠 義 在 明 清 兩 朝 的 提 倡 下, 深 入 民 心, 在 維 持 人 民 道 德 及 社 會 秩 序 上, 確 實 產 生 相 當 的 功 效 直 到 今 日, 關 帝 仍 為 臺 灣, 尤 其 是 客 家 地 區, 最 受 崇 敬 的 神 祗 之 一 客 家 人 對 於 宗 教 神 明 的 信 仰, 是 繼 承 了 漢 民 族 的 文 化 而 來, 是 屬 多 神 論 的 群 體, 除 前 述 祖 先 崇 拜, 土 地 信 仰 及 佛 教 道 教 儒 教 等 之 外,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等 從 西 洋 傳 入, 信 仰 上 帝 為 唯 一 尊 神, 否 定 其 他 神 明 的 存 在 由 於 客 家 民 性 比 較 保 守, 崇 拜 祖 先, 信 奉 鬼 神, 對 於 宗 教 的 信 仰 更 是 先 入 為 主, 因 此, 對 後 來 輸 入 的 基 督 教 與 天 主 教, 都 表 現 得 比 較 冷 淡 ( 陳 運 棟, 1978:377) 但 客 家 地 區 經 濟 落 後, 民 生 困 苦, 天 主 教 則 利 用 這 個 特 點, 以 興 辦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為 手 段, 獲 得 部 分 群 眾 信 仰 而 在 客 家 地 區 迅 速 傳 播 ( 司 徒 尚 紀,2001:331) 客 家 族 群 的 宗 教 信 仰, 雖 包 括 了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回 教 統 一 教 等 等, 但 這 些 信 教 徒 在 整 個 客 家 族 群, 畢 竟 屬 少 數, 以 天 主 教 在 臺 開 教 記 書 中 記 載 : 客 家 人 是 臺 灣 老 百 姓 中 最 大 膽 無 理 的, 也 是 我 們 的 致 命 對 頭, 他 們 捏 造 各 種 謠 言, 說 服 臺 南 的 官 吏, 公 布 了 一 道 法 令, 使 我 們 的 傳 教 工 作 陷 入 極 大 困 境, 可 以 說 是 全 島 基 督 徒 的 喪 鐘 ( 黃 德 實,1991:68) 該 書 中 的 內 容 實 有 待 商 榷, 但 從 中 卻 多 少 說 明 了 客 家 人 信 基 督 教 較 少 的 原 因 客 家 人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所 表 現 出 ~ 39 ~

48 來 的 這 種 多 元 性 隨 意 性 和 散 漫 性, 正 是 其 現 實 生 活 中 的 務 實 精 神 在 其 觀 念 形 態 上 的 體 現 因 為 這 種 多 元 性 隨 意 性 和 散 漫 性, 都 是 圍 繞 著 這 樣 一 個 基 本 的 事 實 : 天 下 神 靈, 為 我 所 用, 不 管 是 本 土 之 神, 還 是 異 域 之 神, 也 不 管 是 天 神 地 祇, 還 是 人 鬼, 都 在 為 生 人 提 供 保 佑 和 福 祉 這 個 前 提 之 下, 消 弭 了 彼 此 之 間 宗 教 界 域 的 隔 閡, 而 達 到 了 高 度 的 統 一 ( 王 東,1998: 296) 客 家 人 在 臺 灣 擁 有 最 特 殊 的 民 間 信 仰, 則 是 義 民 爺, 這 個 只 出 現 在 臺 灣 的 客 家 信 仰 主 神, 和 臺 灣 歷 史 上 兩 次 重 要 的 民 變 有 相 當 密 切 的 關 係, 緣 於 族 群 認 同 與 歷 史 成 因 等 因 素 而 生 的 義 民 爺 信 仰, 在 信 仰 力 擴 散 的 過 程 中, 不 僅 普 遍 而 深 刻 的 進 入 北 部 客 家 人 的 生 活 中, 更 因 義 民 成 神 的 特 殊 背 景, 兼 扮 著 特 定 的 信 仰 的 角 色 義 民 爺 的 緣 起 傳 說 祭 祀 神 格 地 位 以 及 信 仰 角 色 的 轉 換, 都 十 足 展 現 出 祂 獨 一 無 二 的 特 殊 性 義 民 爺 信 仰 深 受 臺 灣 北 部 客 家 人 重 視, 並 進 而 全 省 各 地 分 香 立 廟, 甚 至 海 外 客 籍 人 士 亦 組 團 返 臺 朝 拜 ( 褒 忠 義 民 廟 創 建 兩 百 年 特 刊,1989:54) 事 實 上, 臺 灣 客 家 人 的 義 民 爺 信 仰, 已 成 為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的 凝 聚 力 量, 故 頗 值 得 深 入 探 討 臺 灣 是 一 個 多 元 文 化 共 同 體, 在 歷 史 上, 臺 灣 在 很 長 的 時 間 內 曾 是 福 建 的 一 部 分, 大 批 閩 粵 人 移 居 臺 灣 的 同 時, 把 閩 粵 文 化 和 客 家 文 化 移 居 臺 灣, 共 同 創 造 了 具 有 鮮 明 地 域 特 色 的 臺 灣 文 化 現 今 臺 灣 人 民 的 先 祖, 在 距 今 三 四 百 年 前 東 渡 臺 灣 海 峽, 由 閩 粵 傳 入 臺 灣 本 島 的 民 間 信 仰, 後 來 也 成 為 現 今 臺 灣 的 民 間 信 仰 之 淵 源 閩 粵 人 ~ 40 ~

49 士 渡 臺 灣 海 峽 來 到 臺 灣, 先 須 經 過 風 浪 之 險, 入 臺 灣 後 又 要 在 新 的 環 境 下 求 生 存 和 發 展, 因 此 為 了 祈 求 一 帆 風 順 和 開 墾 成 功, 大 多 數 的 人 都 隨 身 帶 去 家 鄉 較 鼎 盛 寺 廟 的 香 火 ( 如 媽 祖 開 漳 聖 王 保 生 大 帝 關 帝 觀 音 三 山 國 王 ) 作 為 護 身 符 抵 達 臺 灣 後, 便 將 帶 來 的 香 火 掛 在 田 寮 或 供 於 公 厝 居 室 中, 朝 夕 膜 拜, 祈 求 平 安 由 於 初 來 乍 到, 大 多 數 的 人 尚 處 於 變 化 不 定, 生 活 艱 困 的 境 地, 根 本 無 心 也 無 力 建 造 宮 廟 寺 觀, 所 以 早 期 臺 灣 漢 人 所 建 造 的 寺 廟 數 量 極 少 到 開 墾 成 功, 逐 漸 形 成 村 社, 生 活 逐 漸 穩 定 下 來 後, 百 姓 歸 功 於 神 靈 的 庇 佑, 便 聚 資 建 造 簡 陋 的 土 地 公 廟, 祈 求 五 穀 豐 收 合 境 平 安 同 時, 一 些 私 家 的 奉 祀 的 香 火, 被 公 認 為 特 別 靈 驗, 居 民 感 恩 戴 德, 捐 資 建 廟, 逐 漸 成 為 村 舍 的 保 護 神 村 舍 的 保 護 神 並 非 隨 意 創 造, 大 多 是 在 原 鄉 地 區 有 較 大 的 影 響 的 神 靈 才 被 選 中 據 重 修 臺 灣 通 志 記 載, 乾 隆 初 年 臺 灣 各 地 較 普 遍 奉 祀 的 神 靈 除 土 地 公 外, 為 保 生 大 帝 關 帝 廟 觀 音 廟 媽 祖 廟 玄 天 上 帝 廟 等, 此 說 明 了 乾 隆 年 間 以 前 臺 灣 民 間 的 信 仰 是 福 建 民 間 信 仰 的 翻 版 乾 隆 後 隨 著 人 口 劇 增 和 經 濟 發 展 以 及 城 鎮 的 興 起, 臺 灣 民 間 信 仰 也 發 生 變 化 信 仰 的 對 象 大 大 增 加, 神 靈 的 來 源 也 增 多 隨 著 閩 西 福 州 和 潮 州 等 地 百 姓 大 批 遷 徙 臺 灣, 這 些 地 區 的 民 間 神 祇 也 傳 入 臺 灣, 如 福 州 的 臨 水 夫 人 信 仰, 閩 西 的 定 光 佛 信 仰, 廣 東 客 家 人 的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在 臺 灣 都 有 較 大 的 影 響, 改 變 了 過 去 閩 南 民 間 信 仰 在 臺 灣 獨 尊 的 局 面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的 由 來, 依 據 廣 東 潮 州 揭 西 縣 城,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十 月 舉 辦 首 屆 三 山 祖 廟 學 術 研 討 會 由 汕 頭 大 學 吳 金 夫 教 授 將 研 討 會 眾 多 說 法, 歸 納 起 來 有 幾 種 : 第 一 種 說 法 認 為 是 山 神 ; 根 據 元 代 編 修 官 劉 希 孟 撰 寫 的 明 貺 廟 記 ( 劉 希 孟,1960:18) 全 文 如 下 :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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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這 篇 明 貺 廟 記 的 文 章, 清 晰 的 說 明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的 源 流 靈 異 封 號 以 及 傳 播 的 情 形, 基 本 上 三 山 國 王 的 信 仰, 是 從 萬 物 有 靈 的 自 然 山 川 崇 拜, 經 由 天 受 命 的 文 化 觀 念 成 為 神 人, 以 後 提 昇 為 神 鬼 的 崇 拜, 隨 後 再 因 靈 異 顯 赫 有 功 於 朝 廷, 受 皇 帝 賜 封, 成 為 地 方 殊 榮 的 神 祈, 在 粵 之 潮 梅 惠 等 地 受 到 鄉 民 的 奉 祀 與 信 仰 日 本 學 者 窪 德 忠 教 授 認 為 這 是 將 三 山 神 的 神 格 化 ( 窪 德 忠,1989:74) 汕 頭 大 學 黃 國 漢 則 認 為 是 山 岳 神 和 社 會 神 的 混 合 體 ( 黃 國 漢,1992:74) 第 二 種 說 法 : 認 為 三 山 神 為 社 神 蔡 錦 華 的 論 文, 以 海 豐 縣 過 去, 基 本 是 一 社 一 宮, 有 許 多 鄉 社, 以 三 山 國 王 為 主 神 的 歷 史 為 例 證, 闡 述 三 山 國 王 具 有 社 神 的 性 質 和 作 用 陳 文 惠 在 社 神 崇 拜 與 地 區 地 域 關 係 漳 林 三 山 國 王 的 研 究 一 文 中, 以 澄 海 縣 漳 林 三 山 國 王 廟 為 例, 認 為 各 社 區 的 國 王 宮 是 社 廟, 是 社 神 崇 拜 ( 陳 文 惠,1993:90) 第 三 種 說 法, 認 為 三 山 神 為 祖 先 神, 元 代 劉 希 孟 的 明 貺 廟 記 關 於 三 山 祖 廟 的 由 來 和 發 展 記 載 肇 跡 於 隋, 顯 靈 於 唐, 封 於 宋 這 是 我 們 了 解 三 山 國 王 廟 歷 史 的 重 要 線 索 三 山 國 王 為 什 麼 肇 跡 於 隋 呢? 這 與 嶺 東 的 漢 族 移 民 史 緊 密 相 關, 翻 開 嶺 東 各 姓 的 族 譜, 都 記 載 他 們 的 祖 先 是 中 原 人, 大 多 數 是 避 難 輾 轉 遷 徙 到 嶺 東 來 定 居, 中 原 人 遷 嶺 東 的 原 因 不 一, 時 間 不 一, 路 線 也 不 同, 公 元 前 二 二 三 年, 秦 國 數 十 萬 大 軍 攻 滅 楚 國 為 了 加 強 對 中 國 南 方 廣 袤 地 區 的 控 制, 秦 始 皇 又 將 攻 楚 的 數 十 萬 大 軍 駐 守 在 今 天 的 湘 桂 粵 贛 邊 界, 最 先 越 嶺 南 進 的 是 屠 睢 尉 帶 領 的 隊 伍 據 史 記 始 皇 本 紀 集 解 引 徐 廣 言, 屠 睢 的 這 支 隊 伍 共 有 五 十 萬 之 眾 為 了 解 決 這 支 軍 隊 的 運 輸 和 給 養 問 題, 秦 軍 又 委 依 史 祿 開 鑿 靈 渠, 溝 通 長 江 與 珠 江 兩 大 水 系 至 此, 由 中 原 至 粵 的 通 道 被 打 開 公 元 前 二 一 四 年, 秦 在 嶺 南 設 置 桂 林 象 和 南 海 三 郡, 開 始 了 中 原 漢 族 政 權 對 嶺 南 的 行 政 統 治 ( 王 東, 1998:97) ~ 43 ~

52 關 於 秦 代 對 嶺 南 用 兵 的 確 切 人 數 以 及 為 確 保 軍 需 所 遷 徙 的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今 天 已 難 以 確 考 但 是,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這 是 有 史 以 來 最 大 的 一 次 因 軍 事 性 拓 地 戍 邊 而 造 成 的 政 治 性 移 民 事 件, 屠 睢 的 軍 隊 及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從 來 大 多 數 都 留 在 嶺 南 可 以 說 是 中 原 華 夏 漢 族 進 入 嶺 南 之 始 儘 管 這 批 人 人 不 一 定 全 部 留 在 粵 東 北 這 一 後 來 的 客 家 人 地 區, 但 有 部 分 人 留 居 在 這 裡, 當 是 不 會 有 問 題 的 秦 在 嶺 南 設 置 三 郡 後, 為 加 強 對 這 裡 的 控 制, 按 常 理 應 遷 內 地 之 民 以 實 邊 但 是, 在 史 記 等 有 關 正 史 中, 並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記 載 倒 是 明 代 嘉 靖 年 間 編 修 的 惠 州 府 志 在 十 一 卷 名 宦 傳 趙 佗 條 中, 為 我 們 提 供 了 細 節 : 漢 高 帝 已 定 天 下, 詔 曰 : 粵 人 之 俗 好 相 攻 擊, 前 時 秦 徙, 中 縣 之 民 於 南 方 三 郡, 使 與 百 粵 雜 處 細 考 惠 州 府 志 的 這 一 記 載, 源 於 漢 書 這 裡 所 謂 中 縣 之 民 " 也 就 是 中 原 人 民 他 們 來 到 南 方 三 郡 ", 並 與 與 百 粵 雜 處 ", 說 明 後 來 成 為 客 家 大 本 營 之 一 的 廣 東 東 部 和 東 北 部, 也 應 該 有 他 們 的 足 跡 ( 王 東, 1998:98) 據 唐 進 士 韋 昌 明 越 井 記 載 秦 徙 中 縣 之 民 於 南 方 三 郡, 使 與 百 越 雜 處, 而 龍 川 有 中 縣 之 民 四 家, 昌 明 祖 以 陝 中 人 來 此, 已 凡 三 十 五 代 矣 西 漢 末 年 長 達 數 十 年 的 大 動 亂 和 大 天 災, 是 南 遷 的 主 要 原 因, 西 晉 末 年 永 嘉 之 亂 及 其 後 長 達 百 年 的 所 謂 五 胡 亂 華 時 期, 中 原 戰 亂 及 五 胡 相 繼 侵 寇 中 國, 擄 殺 漢 人 ; 漢 人 無 奈 之 何, 便 相 率 向 南 遷 徙 ( 羅 香 林,1992:40) 魏 晉 南 北 朝 時, 中 原 士 族 南 遷 到 僑 郡 僑 縣 後, 仍 有 土 地, 有 佃 戶, 繼 續 過 著 特 權 生 活, 時 百 姓 遭 難, 流 離 此 境, 流 民 多 庇 大 姓 為 客 隋 統 一 中 國 後, 取 消 僑 寄 制, 也 就 是 取 消 了 北 方 南 遷 士 族 的 封 建 特 權, 遭 到 士 族 的 不 滿 和 反 抗, 隋 則 實 施 鎮 壓, 一 些 士 族 被 迫 南 遷 到 邊 遠 地 區, 所 以 隋 朝 陳 ~ 44 ~

53 元 光 神 湖 州 三 山 神 題 壁 三 首, 其 一 開 頭 寫 到 孤 隋 不 尊 士, 幽 谷 多 豪 杰, 三 山 亦 隱 者, 韜 晦 忘 其 名 陳 元 光 詩 詞 給 我 們 提 供 了 族 譜 和 史 書 沒 有 記 載 的 重 要 情 況, 就 是 隋 代 已 有 士 族, 先 民 來 嶺 東 居 住 了, 這 些 士 族 的 到 來, 具 有 極 其 重 要 的 意 義, 對 傳 播 中 原 文 化, 儒 家 思 想, 加 快 嶺 東 的 開 發 等 都 起 重 要 作 用 他 們 按 中 原 的 禮 制 和 風 俗, 建 起 了 祖 祠, 寄 托 他 們 懷 故 士 敬 祖 先 和 留 戀 過 去 優 裕 生 活 的 情 思, 這 是 三 山 祖 廟 肇 于 隋 的 原 因, 至 今, 一 些 嶺 東 人 還 把 他 們 老 祖 宗 是 中 原 士 族 而 引 以 為 榮, 中 原 士 族 好 讀 書, 重 禮 儀, 愛 清 潔 等 風 尚 也 流 傳 至 今 因 隋 朝 不 尊 重 士 族, 迫 使 一 些 士 族 從 湖 州 地 區 來 到 嶺 東 隱 居, 並 創 建 了 崇 祠 陳 元 光 的 詩 題 和 內 容 所 說 三 山 神 是 來 自 湖 州 的 外 來 神, 據 ( 中 國 名 勝 辭 典 ) 三 山 條 云 是 太 湖 中 的 小 島, 三 山 主 峰 高 出 水 面 50 公 尺, 周 圍 長 約 2.5 公 里 所 以 三 山 也 可 作 太 湖 代 稱 和 泛 指 周 圍 地 區 從 各 方 面 的 歷 史 資 料 看, 廣 東 許 多 移 民 的 老 祖 宗 根 據 就 在 太 湖 地 區, 所 以 三 山 祠 三 山 祖 國 三 山 神 太 湖 神 乃 至 宋 帝 賜 封 的 明 貺 廟 三 山 國 王 廟 都 是 一 回 事, 是 不 同 時 期 的 不 同 叫 法 而 已, 是 早 期 遠 離 故 土 的 移 民, 懷 土 念 祖, 按 照 祖 先 崇 拜, 崇 本 源 的 傳 統, 建 祠 祀 祖, 塑 造 三 位 神 祇, 代 表 眾 多 姓 氏 的 祖 先, 併 以 故 土 泛 指 地 名 三 山, 總 之, 就 是 要 後 代 祖 孫 不 要 忘 記 故 土 和 祖 先 ( 吳 金 夫,1996:29) 第 四 種 性 質 認 為 是 人 本 化 的 昇 華, 是 泰 國 學 者 李 少 儒 在 ( 從 人 本 化 談 到 神 明 的 昇 華 ) 一 文 中, 提 出 三 山 神 是 人 本 化 的 昇 華, 是 歷 史 上, 一 個 民 族 的 智 慧 卓 群, 武 藝 超 越 的 突 出 人 物, 顯 赫 的 功 德 植 入 後 人 的 思 維 以 被 供 奉 作 為 精 神 上 的 典 範 人 物 ( 李 少 儒,1999:76) 除 了 這 四 種 說 法 外, 學 者 潘 朝 陽 以 為 是 傳 統 中 國 人 特 有 的 人 地 關 係 的 宗 教 投 射, 是 經 由 天 受 命, 成 為 神 人, 再 增 益 人 鬼 共 祖 的 崇 拜, 成 為 鄉 土 守 護 神, 最 後 再 成 為 具 有 國 家 授 記 殊 榮 的 鄉 土 守 護 神 江 運 貴 教 授 認 為 三 ~ 45 ~

54 山 國 王 廟 是 客 家 人 的 鄉 土 守 護 神, 可 以 追 溯 到 秦 漢 時 期 陰 王 ( 女 神 ) 敬 拜 的 山 東 三 山 廟 ( 江 運 貴,1996:201) 司 徒 尚 紀 教 授 認 為 是 山 神 崇 拜, 粵 東 沿 海 有 不 少 丘 稜, 古 代 山 民 以 狩 獵 伐 木 為 生, 敬 奉 稱 為 界 石 神 的 山 神, 秦 漢 以 降, 初 來 粵 東 的 閩 人 換 了 環 境, 自 然 對 高 聳 的 峰 生 神 秘 和 恐 懼 感, 另 在 開 發 利 用 山 區 資 源 中, 也 需 得 到 神 靈 的 保 護, 使 收 成 有 望, 山 神 崇 拜 又 由 此 而 生 這 位 界 石 神 至 遲 到 唐 代 演 變 為 三 山 國 王, 併 風 行 潮 梅 各 地, 成 為 地 域 神, 為 福 佬 人 和 客 家 人 共 同 崇 拜 的 神 祇, 但 以 前 者 為 主 因 韓 愈 貶 潮 州 時, 見 百 姓 祀 於 神 廟, 得 止 雨 護 禾 稼, 為 此 撰 寫 了 祭 界 石 神 文, 感 謝 界 石 神 保 佑, 蠶 穀 以 成 想 見 唐 代 潮 州 已 有 相 當 的 農 業 開 發, 界 石 神 也 增 添 了 一 份 護 農 職 能, 明 永 樂 大 典 收 入 韓 愈 此 文, 併 在 下 注 或 言 即 三 山 國 王, 故 界 石 神 即 三 山 國 王 的 前 身 ( 司 徒 尚 紀, 2001:295) 另 有 不 同 說 法, 則 是 謝 重 光 教 授 他 在 客 家 形 成 發 展 史 綱 及 客 家 源 流 新 探 中 認 為 三 山 神 是 隋 代 之 神 或 隋 代 之 人, 顯 靈 於 隋 代 某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則 此 種 信 仰 起 源 於 隋 代 甚 明 然 而 當 隋 代 之 時, 不 但 客 家 人 尚 未 到 達 粵 東, 其 他 漢 人 進 入 粵 東 者 也 很 少, 誠 如 譚 其 驤 先 生 指 出 的, 漢 人 之 移 殖 粵 東, 唐 宋 以 來 始 盛, 自 唐 以 前, 俚 為 粵 東 之 主 人 因 此 從 時 代 特 點 來 看, 三 山 神 信 仰 最 初 是 隋 代 以 俚 族 為 主 的 粵 東 土 著 民 族 的 信 仰 ( 謝 重 光,1999:193)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的 由 來, 雖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說 法, 但 對 客 家 人 來 說, 這 並 不 重 要, 因 為 不 論 是 山 神 也 好, 祖 先 神 社 神 或 界 石 神 也 好, 甚 至 最 初 是 土 著 民 族 的 信 仰 也 好, 這 些 神 在 漢 人 多 神 崇 拜 的 心 理 狀 態 下, 都 不 排 斥 而 全 都 接 納, 充 分 顯 現 客 家 人 的 包 容 性 及 博 大 的 胸 懷, 印 證 了 客 家 人 什 麼 神 靈 都 信, 也 就 是 天 下 神 靈 為 我 所 用, 不 管 是 本 土 之 神, 還 是 異 域 之 神, 也 不 管 是 天 神 地 祇, 還 是 人 鬼, 都 是 為 生 人 提 供 保 佑 和 福 祉 因 此 為 避 戰 ~ 46 ~

55 亂 及 天 災 歷 經 多 次 南 遷, 輾 轉 來 到 贛 南 閩 西 粵 東 的 大 本 營 客 家 先 民, 由 於 長 期 生 活 在 窮 鄉 僻 野 的 山 區, 須 花 更 多 的 心 血 與 自 然 界 博 鬥, 對 自 然 之 神 的 崇 祀 非 常 虔 誠, 山 神 的 地 位 也 較 高 客 家 地 區 早 期 民 俗 崇 拜 中, 山 神 作 為 主 體 神 的 情 況 普 遍 存 在, 而 人 格 化 山 神 三 山 國 王 的 出 現, 則 標 誌 著 早 期 神 靈 崇 拜 主 體 神 的 最 後 形 成 三 山 國 王 神 廟 不 僅 客 地 有, 潮 汕 地 區 也 有, 初 主 要 為 客 家 人 崇 拜, 後 潮 汕 民 間 也 崇 拜 ( 房 學 嘉,1996:234) 客 家 人 崇 拜 三 山 國 王 神 可 上 溯 至 隋 朝, 據 說, 此 三 山 之 神, 因 歷 史 上 屢 屢 顯 靈, 護 國 庇 民, 故 自 隋 唐 宋 元 明 清 以 來, 歷 代 朝 廷 迭 賜 封 凡 有 水 旱 疾 疫 災 難 求 解 者, 無 不 應 驗, 地 方 奉 為 福 神 根 據 元 朝 編 修 官 劉 希 孟 明 貺 廟 記 的 說 法, 潮 及 梅 惠 二 州, 在 在 有 廟 可 知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的 區 位 分 布 應 以 潮 州 府 為 原 始 範 圍 ( 曾 慶 國,1999:59) 隨 著 閩 粵 客 家 先 民, 移 墾 臺 灣, 這 三 山 國 王 神 也 傳 播 到 臺 灣, 渡 海 來 臺 拓 墾 的 先 民, 無 論 是 渡 海 風 濤 之 險, 或 是 抵 臺 後 所 面 對 的 種 種 挑 戰, 土 著 抗 拒, 瘟 疫 疾 病, 災 荒 甚 至 五 穀 豐 欠 等 災 害 一 旦 發 生, 對 神 祇 的 依 賴 自 然 增 強, 也 因 而 成 為 拓 墾 過 程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早 期 客 家 先 民 移 墾 來 臺 時, 常 隨 身 帶 著 鄉 土 守 護 神 的 香 火 袋, 以 祈 求 平 安, 是 很 自 然 的 事 客 家 人 大 量 移 墾 臺 灣, 應 始 自 鄭 成 功 統 治 臺 灣 時 期, 帶 領 漢 人 ( 包 括 閩 西 客 家 ) 首 度 在 臺 灣 建 立 第 一 個 漢 人 政 權 之 時, 但 是 二 十 一 年 後, 鄭 氏 政 權 被 大 清 帝 國 打 敗, 清 朝 改 採 施 琅 所 建 議 的 臺 灣 編 查 流 寓 例 之 禁, 使 客 籍 人 來 臺 人 數, 一 直 不 及 閩 南 人 多 而 一 般 人 多 多 少 少 受 到 現 行 各 籍 人 士 分 佈 的 狀 況 或 伊 能 嘉 矩 臺 灣 文 化 志 的 影 響, 而 有 泉 州 人 先 至, ~ 47 ~

56 開 發 了 濱 海 原 野 ; 漳 州 人 後 至, 開 闢 了 近 山 地 區 ; 客 屬 各 籍 移 民 最 後 來, 才 進 入 丘 稜 山 區, 這 種 說 法, 或 許 有 許 多 值 得 商 榷 的 地 方 從 不 同 的 文 獻 記 載 中, 發 現 到 客 家 人 有 可 能 是 臺 灣 最 早 的 漢 人 移 民 從 乾 隆 六 年 ( 一 七 四 一 ) 成 書 的 重 修 福 建 臺 灣 府 志 引 用 沈 光 文 花 草 木 雜 記 之 內 容 : 臺 灣 土 番, 種 類 各 異, 有 土 產 者 有 自 海 船 飄 來 及 宋 時 零 丁 洋 之 敗 遁 亡 至 此 者, 聚 息 以 居 沈 光 文 這 一 段 話 透 露 一 個 訊 息, 即 南 宋 末 帝 昺 二 年 與 蒙 古 人 的 最 後 一 戰, 力 抗 蒙 古 大 軍 的 忠 義 之 士, 上 自 文 天 祥 張 世 傑 陸 秀 夫, 下 至 士 卒, 客 家 人 佔 了 很 大 的 比 例, 所 以 遁 亡 入 臺 灣 的 零 丁 祥 殘 兵 敗 卒 中, 當 有 不 少 的 客 家 人, 人 數 雖 不 會 太 多, 但 可 能 是 最 早 入 臺 的 客 家 人 翻 開 史 書 不 難 發 現 明 朝 中 葉 以 後, 嘉 靖 萬 曆 年 間, 橫 行 於 中 國 東 南 沿 海 臺 海 菲 島 之 間 的 大 海 寇 大 都 是 粵 東 人 ; 像 嘉 靖 年 間, 以 南 澳 饒 平 作 為 根 據 地 的 吳 平, 率 眾 盤 踞 東 番, 屯 兵 打 狗 山 下 的 林 道 乾 為 潮 州 惠 來 人, 萬 曆 年 間 曾 屯 兵 東 番 港, 後 來 率 軍 攻 打 馬 尼 刺 的 林 鳳 是 潮 州 饒 平 人 他 們 因 苛 政 如 虎, 天 災 頻 仍, 加 上 時 值 粵 東 人 多 地 少 之 問 題 嚴 重, 那 些 無 地 少 地 的 人 民 生 活 無 著, 被 迫 鋌 而 走 險, 聚 眾 武 裝 對 抗 官 府, 打 劫 富 豪, 遂 成 山 寇, 以 後 受 到 官 府 的 圍 剿, 轉 向 海 上 發 展, 成 為 海 盜 林 道 乾 於 嘉 靖 四 十 二 年 ( 一 五 六 三 年 ) 率 眾 赴 臺, 落 籍 高 雄, 足 跡 遍 及 臺 灣 島 南 北 各 地 林 鳳 於 萬 曆 初 年 ( 一 五 七 三 至 一 九 七 五 ) 率 眾 萬 人 赴 臺, 經 年 始 去, 這 兩 人 本 身 既 是 客 家 人, 部 下 又 以 潮 州 西 部 山 區 貧 窮 子 弟 為 主, 內 中 無 疑 有 相 當 多 客 家 人 一 六 二 四 年 ( 明 天 啟 四 年 ), 荷 蘭 人 入 據 臺 灣, 帶 來 工 商 貿 易 發 展 之 機 會 與 殖 民 地 式 之 統 治 組 織, 人 口 收 容 力 增 加, 漢 族 移 民 乃 獲 得 發 展 之 機 會 加 以 荷 蘭 係 一 商 業 主 義 的 海 權 國 家, 當 他 們 發 現 臺 灣 的 鹿 皮 蔗 糖 等 ~ 48 ~

57 產 品 是 其 亞 洲 貿 的 重 要 商 品, 可 為 其 遠 東 商 業 帶 來 可 觀 的 利 益 後, 遂 十 分 重 視 臺 灣 內 部 的 開 發, 一 方 面 獎 勵 農 墾, 實 行 撫 番 教 育 ; 一 方 面 也 獎 勵 誘 引 漢 族 移 民 來 臺 拓 殖, 使 得 臺 灣 的 產 業 日 趨 發 達, 外 來 移 民 繼 續 入 遷 並 定 居 發 展 已 成 為 可 能, 而 這 時 的 閩 粵 地 區 人 口 壓 力 已 達 到 飽 和 點, 再 加 上 連 年 的 戰 亂 與 飢 荒, 使 得 人 民 生 活 日 益 困 難, 不 少 居 民 被 迫 鋌 而 走 險, 渡 海 來 臺, 謀 求 生 路 這 些 移 民 不 僅 包 括 商 賈 漁 民, 尚 有 農 夫 工 匠 以 及 各 種 勞 工, 他 們 或 從 事 商 業 活 動, 或 戮 力 農 業 墾 殖, 臺 北 一 時 人 口 大 增, 至 荷 據 末 期 漢 人 總 數 已 成 長 至 數 萬 人 之 譜 ( 黃 秀 政,1992:146) 閩 粵 人 口 中, 客 家 人 應 占 一 定 比 例 西 方 學 者 德 國 柏 林 大 學 教 授 路 德 里 斯 (Ludwig Riess) 在 日 本 東 京 富 山 房 出 版 的 臺 灣 島 史 一 說 客 家 人 因 受 中 國 人 所 輕 侮, 不 能 和 當 地 的 商 人 及 工 人 競 爭 ; 因 此 他 們 大 批 地 移 居 臺 灣, 做 農 夫 以 及 鐵 匠 商 人 等 而 能 過 較 好 的 生 活, 一 直 到 十 七 世 紀 的 初 期 為 止, 前 後 經 兩 世 紀 以 上 ( 戴 國 煇,1989:112) 荷 蘭 人 在 十 七 世 紀 中 葉 利 用 他 們 做 通 譯, 以 與 酋 長 們 辦 交 涉, 以 為 他 們 是 中 國 人 他 們 也 從 事 於 臺 灣 的 物 產 與 外 國 貨 物 的 交 易 里 斯 從 訪 問 荷 蘭 調 查 臺 灣 的 荷 蘭 人 檔 案 及 史 料, 並 參 考 教 會 及 歐 洲 探 險 家 之 記 錄, 所 完 成 的 臺 灣 島 史 書 中 對 客 家 渡 臺 的 敘 述, 雖 未 交 待 出 處 或 依 據 資 料, 某 些 敘 述 甚 至 有 些 錯 誤 但 仔 細 的 把 里 斯 的 敘 述 檢 視 一 遍, 再 回 頭 看 看 前 述 零 丁 洋 潰 敗 入 臺 及 明 朝 中 葉 後, 海 寇 入 臺 等 例 子, 再 看 看 至 今 仍 留 傳 的 現 狀, 會 令 人 驚 訝 不 已, 原 來 里 斯 講 的 還 滿 正 確 的 客 家 人 來 臺 後, 依 據 清 代 的 文 獻 資 料 來 看, 入 臺 謀 生 的 客 子, 以 從 事 佃 農 的 為 最 多, 漸 漸 的 才 進 入 拓 墾 或 經 商, 過 去 比 較 嚮 往 的 兩 種 行 業, 頭 換 番, 二 打 鐵 也 就 是 第 一 是 當 番 割 即 與 原 住 民 作 生 意, 割 取 其 利, 可 獲 取 暴 利, 第 二 才 是 當 鐵 匠, 這 與 里 斯 所 指 三 項 行 業 相 合, 尤 其 是 里 斯 後 面 所 ~ 49 ~

58 說 的, 客 家 人 從 事 於 臺 灣 的 物 產 與 外 國 貨 物 的 交 易, 當 時 臺 灣 的 物 產 是 以 鹿 為 主 的 相 關 物 產 為 大 宗, 這 不 正 是 標 準 的 番 割 商 人 就 因 為 要 從 事 換 番 的 生 意, 所 以 要 學 習 番 語, 所 以 才 能 如 里 斯 說 的 在 十 七 世 紀 中 葉 時, 客 家 人 為 荷 蘭 人 與 臺 灣 酋 長 間 交 涉 時 的 翻 譯, 也 就 不 奇 怪 了, 而 且 這 也 指 引 了 我 們 可 從 古 荷 蘭 文 的 許 多 舊 檔 案 中 去 研 究 客 家 的 一 條 新 途 徑 ( 范 明 煥,2003:16) 另 外 德 國 歷 史 學 家 魏 斯 (Albrect Wirth) 在 一 八 九 八 年 出 版 的 臺 灣 之 歷 史, 魏 斯 講 到 客 家 人 早 期 入 臺 時 所 從 事 的 行 業, 他 說 客 家 人 也 楔 入 兇 狠 好 鬥 的 臺 灣 土 人 之 間, 開 墾 荒 地 而 堅 守 之, 他 們 是 做 獵 夫 和 農 夫 的, 因 為 臺 灣 一 直 到 海 邊 為 止, 生 長 著 茂 密 的 原 始 林, 後 來 他 們 也 做 鐵 工 木 匠 和 行 商 凡 在 一 個 地 方 住 下 了 的 人 都 會 招 親 友 去 住 的, 客 家 人 的 移 民 漸 漸 擴 張 於 臺 灣 西 半 的 全 部 還 有 魏 斯 講 到 客 家 人 早 期 入 臺 時 所 從 事 的 行 業, 居 住 在 兇 狠 好 鬥 的 臺 灣 土 人 之 間, 講 的 是 古 代 中 國 話 相 似 的 方 言 ( 按 客 家 話 至 今 仍 保 有 甚 多 漢 語 的 上 古 音 與 中 古 音 ), 都 是 非 常 正 確 的 從 上 面 幾 個 例 證 可 以 獲 知, 客 家 人 並 未 晚 到, 至 少 也 是 同 時 到 達 臺 灣 移 墾 在 明 鄭 時 期, 鄭 成 功 取 得 臺 灣 政 權 後, 在 反 清 復 明 與 民 族 主 義 的 鮮 明 大 旗 下, 深 得 各 方 人 馬 的 義 助, 客 家 人 自 不 例 外, 這 可 由 明 鄭 軍 中 兩 位 有 名 的 將 領 為 證 第 一 位 是 在 明 鄭 後 期 總 綰 兵 符, 也 是 鄭 臨 終 託 孤 的 股 肱 重 臣 劉 國 軒, 為 閩 西 汀 州 府 長 汀 縣 賴 坑 客 家 人 士, 他 所 統 率 的 基 本 上 是 來 自 家 鄉 汀 州 的 客 家 子 弟 兵, 並 在 沿 海 各 島 招 聚 運 往 臺 灣 的 閩 粵 無 賴 子 弟 也 不 少 ( 王 育 德,1979:57), 另 外 一 位 是 糾 眾 雄 踞 潮 陽 要 港 達 濠 多 年 的 邱 煇, 其 達 濠 貨 物, 聚 而 流 通 臺 灣, 煇 又 為 退 居 臺 灣 明 鄭 經 從 事 另 一 項 重 要 的 任 務 擄 掠 婦 女, 悉 是 臺 灣 船 隻 販 賣, 使 臺 灣 因 而 室 家 日 多, 就 由 於 邱 煇 的 集 廣, 惠 亡 命 以 相 助, 且 善 為 交 通 接 濟, 貨 物 興 販, 使 臺 灣 日 盛 ( 江 日 昇,1993:222), 這 也 是 清 初 厲 行 遷 界, 堅 壁 清 野 以 封 鎖 明 鄭 政 策 的 ~ 50 ~

59 一 大 諷 刺 由 上 述 二 例 觀 之, 明 鄭 軍 中 或 隨 之 來 臺 者, 當 有 不 少 客 家 人 但 隨 著 明 鄭 之 亡, 鄭 克 塽 降 清 廷 於 康 熙 二 十 二 年 ( 一 六 八 三 年 ) 收 復 臺 灣 後, 包 括 劉 國 軒 麾 下 的 客 家 子 弟 兵 在 內 的 明 鄭 將 士 多 被 遣 回 原 籍, 早 期 移 民 已 近 有 其 半, 人 去 業 荒, 尤 其 以 臺 灣 編 查 流 寓 六 部 則 例 的 實 施, 來 臺 客 家 的 第 一 代, 有 許 多 仍 是 春 時 往 耕, 秋 成 回 籍 的 候 鳥 型 移 墾 或 無 產 業 也 無 家 室 的 羅 漢 腳, 均 紛 紛 遭 到 逐 令 過 水, 交 原 籍 管 束 的 悲 慘 命 運, 所 以 明 清 之 際 來 臺 客 家 移 民 又 減 少 了 許 多 清 廷 初 領 臺 灣, 對 棄 留 發 生 很 大 爭 議, 乃 因 清 廷 中 央 與 地 方 官 員 對 臺 灣 地 位 與 海 防 的 重 要 性, 均 缺 乏 真 正 的 了 解, 即 使 時 年 三 十, 年 富 力 強 的 康 熙 皇 帝 也 不 例 外, 對 臺 灣 的 納 入 版 圖, 仍 有 臺 灣 僅 彈 丸 之 地, 得 之 無 所 加, 不 得 無 所 損 之 語, 因 此 對 臺 灣 的 政 治 措 施, 一 直 採 取 消 極 政 策, 因 為 他 們 惟 恐 臺 灣 再 成 盜 藪 而 為 反 清 的 根 據 地, 因 而 盡 量 管 制 人 民 往 來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一 六 八 四 年 ) 清 廷 雖 詔 設 臺 灣 府 ( 原 明 鄭 時 期 承 天 府 ) 領 臺 灣 鳳 山 ( 原 萬 年 州 ) 諸 羅 ( 天 興 州 ) 三 縣, 澎 湖 設 巡 檢, 置 分 巡 臺 廈 兵 備 道 及 臺 灣 鎮 總 兵, 隸 福 建 省, 臺 灣 正 式 納 入 清 朝 版 圖, 並 於 同 年 十 一 月 取 消 平 臺 之 前 所 頒 佈 的 申 嚴 海 禁 之 命 令, 允 許 沿 海 漁 船 可 以 出 海 到 臺 灣 貿 易 或 捕 魚, 但 唯 恐 臺 灣 再 成 為 盜 藪 對 大 陸 與 臺 灣 之 間 人 民 的 往 來, 卻 嚴 格 管 制 如 下 : 1. 流 寓 臺 灣 之 無 妻 室 產 業 者, 逐 令 過 水, 交 原 籍 管 束 ; 有 妻 室 產 業 者, 移 知 原 籍, 並 申 報 臺 廈 兵 備 道 稽 查 不 許 招 致 家 眷 2. 犯 罪 時, 罪 在 杖 笞 以 下 者, 照 常 發 落, 免 其 驅 逐 ; 該 徒 罪 以 上 者, 押 回 原 籍 治 罪 3. 大 陸 人 民 渡 臺 須 領 照 單, 經 臺 廈 兵 備 道 稽 查, 再 得 臺 灣 海 防 同 知 驗 可, 始 許 放 行 不 准 攜 帶 家 眷 禁 粵 地 人 民 渡 臺 ( 陳 紹 馨,1964: 120) ~ 51 ~

60 此 渡 臺 三 禁, 尤 其 是 禁 止 粵 人 渡 臺, 與 施 琅 有 關, 理 由 為 : 1. 明 末 清 初 以 粵 東 為 中 心 的 客 家 大 本 營 地 區 曾 多 次 成 為 反 清 的 重 要 策 源 地, 故 而 清 政 府 擔 心 這 裡 人 民 入 臺, 將 會 捲 土 重 來 與 清 廷 對 抗, 當 時 福 建 水 師 提 督 施 琅 所 著 的 靖 海 紀 事 書 中 曾 多 有 表 露 2. 遷 居 臺 灣 的 閩 粵 民 系 時 常 發 生 衝 突 ; 身 為 泉 州 人 的 施 琅, 總 是 偏 袒 閩 人 並 將 引 衝 突 原 因 推 給 粵 人, 為 防 止 械 鬥 之 發 生, 以 施 琅 為 首 的 福 建 地 方 官 僚 ( 清 代 臺 灣 屬 福 建 管 轄 ) 對 粵 人 入 臺, 長 期 採 取 嚴 厲 禁 止 的 措 施 ( 王 東,1998:244) 3. 與 施 琅 個 人 有 關 施 琅 平 臺 的 過 程 中, 劉 國 軒 所 率 客 家 子 弟 兵 抵 抗 最 力, 施 劉 結 怨 很 深 ( 謝 重 光,2001:276) 建 橫 的 臺 灣 通 史 更 直 指 琅 以 惠 潮 之 民 多 通 海, 特 禁 往 來 ( 建 橫,1984:61) 郭 廷 以 認 為 其 中 可 能 有 地 域 的 成 見 ( 琅 為 泉 州 晉 江 人 )( 郭 廷 以, 1990:96) 有 人 說 這 是 出 於 施 琅 的 私 怨, 施 琅 是 福 建 省 晉 江 縣 人, 他 跟 先 當 海 盜 後 來 幫 助 鄭 軍 的 潮 州 地 方 客 家 人 作 戰, 吃 了 不 少 苦 頭 ( 陳 運 棟,1978:69) 曾 逸 昌 清 廷 卻 又 接 受 靖 海 將 軍 施 琅 的 建 議, 嚴 加 管 制, 而 頒 佈 三 條 限 制 渡 臺 禁 令 ( 曾 逸 昌, 2002:66) 4. 當 時 廣 東 惠 潮 之 民, 在 臺 種 地 傭 工, 人 數 不 下 數 十 萬, 皆 無 妻 孥, 皆 於 歲 終 賣 穀 還 粵, 置 產 贍 家, 春 初 又 復 之 臺, 歲 以 為 常 此 種 季 節 性 遷 移 而 不 作 農 業 定 居, 以 致 其 在 臺 生 活 未 獲 安 定, 較 易 發 生 問 題, 此 或 為 施 琅 禁 止 粵 人 渡 臺 原 因 之 一 ( 黃 秀 政,1995:155) 施 琅 之 渡 臺 三 禁, 嚴 禁 粵 中 惠 潮 之 民, 不 許 渡 臺 ( 范 咸,1961:363) 之 說 法, 雖 為 孤 證, 且 爭 議 很 多, 但 以 清 代 把 臺 灣 納 入 版 圖 後 的 康 熙 年 間 來 看, 這 時 期 來 臺 的 客 家 人, 大 部 分 並 非 靠 海 離 臺 較 近 的 潮 惠 一 帶 的 海 客, 反 而 是 嘉 應 州 汀 州 一 帶 較 遠 的 山 客, 一 直 要 到 一 七 二 一 年 朱 ~ 52 ~

61 一 貴 事 件 以 後, 潮 惠 籍 的 客 家 人 來 臺 的 狀 況 才 有 改 善, 而 且 全 臺 祖 籍 嘉 應 州 講 四 縣 話 的 山 客 絕 對 比 講 海 陸 大 埔 饒 平 等 潮 惠 客 語 的 海 客 多, 由 這 些 現 象 來 看, 黃 叔 璥 所 言 施 琅 禁 潮 惠 客 民 入 臺 之 說, 有 極 大 可 能 性 存 在, 由 此 影 響 客 家 人 的 入 臺, 也 就 有 可 能 了 由 伊 能 嘉 矩 臺 灣 文 化 志 說 法 康 熙 二 十 五 六 年 ( 一 六 八 六 年 至 八 十 七 年 ) 嘉 應 縣 人, 因 府 治 附 近 閩 人 已 佔 有 而 無 餘 土, 輾 轉 移 至 下 淡 水 溪 東 岸 開 墾, 田 園 漸 次 增 大, 生 齒 日 繁, 本 籍 民 聞 之, 接 踵 移 來 者 倍 多 ( 伊 能 嘉 矩,1928:142) 而 黃 叔 璥 臺 海 使 槎 錄 卷 五 番 俗 六 考 中 也 提 到 康 熙 四 十 二 年, 臺 諸 民 人, 招 汀 州 屬 縣 民 墾 治 自 後 往 來 漸 眾 ( 黃 叔 璥,1957:112) 此 二 項 記 載, 顯 示 出 山 客 汀 州 及 嘉 應 四 縣 人 有 機 會 來 臺 墾 殖 之 時, 靠 海 的 惠 潮 之 民 卻 被 限 制 不 得 來 臺 的 事 實 尤 其 是 琅 歿, 漸 弛 其 禁, 惠 潮 民 乃 得 越 渡, 施 琅 歿 於 康 熙 三 十 五 年 ( 一 六 九 六 年 ), 但 康 熙 四 十 二 年, 能 被 臺 諸 二 縣 民 人, 招 墾 卻 是 汀 州 屬 縣 民 而 已, 粵 屬 惠 潮 之 民, 仍 被 拒 在 外 其 最 重 要 原 因 應 是 臺 灣 在 清 初 屬 福 建 管 轄, 在 以 施 琅 為 首 的 福 建 地 方 官 僚, 對 屬 福 建 汀 州 屬 縣 民 採 較 開 放 方 式, 而 對 粵 屬 惠 潮 之 民, 在 琅 歿 後 仍 對 其 入 臺 採 嚴 格 控 制 這 不 能 不 說 是 其 中 的 一 個 重 要 因 素 乾 隆 三 十 四 年 ( 一 七 六 九 年 ) 冬 十 月, 閩 浙 總 督 崔 應 階 奏 言 臺 灣 流 寓 內, 閩 人 約 數 十 萬, 粵 人 約 十 餘 萬, 而 渡 臺 者 仍 源 源 不 絕, 此 皆 窮 困 逋 逃 之 輩, 性 情 狡 悍, 不 能 安 分 ; 結 夥 連 群, 勢 必 滋 生 事 端, 與 其 辦 理 於 臨 時, 不 如 羈 縻 於 平 日, 現 在 嚴 加 稽 查, 有 罪 者 酌 量 遣 發, 並 設 法 鈐 束, 為 乾 隆 所 採 納, 所 以 著 傳 諭 崔 應 階, 李 侍 堯 等 令 即 通 飭 各 屬 將 福 建 廣 東 赴 臺 人 民 嚴 行 禁 止 ; 仍 於 各 口 岸 設 法 巡 邏 周 密, 毋 許 私 行 逗 遛 一 人 其 現 今 流 寓 在 臺 者, 雖 不 能 盡 行 驅 回 內 地 ; 而 編 設 保 甲, 互 相 覺 察, 勿 任 匪 類 得 以 藏 奸 這 是 針 對 偷 渡 到 臺 灣 移 民 所 下 的 禁 令, 並 對 留 寓 在 臺 者 ~ 53 ~

62 嚴 加 實 施 保 甲 制 度, 對 客 家 人 的 渡 臺 自 然 影 響 甚 大 ( 范 明 煥,2003:24) 因 為 當 時 想 要 來 臺 灣 墾 殖 的 各 籍 移 民, 大 部 份 都 是 窮 苦 無 以 為 生, 不 得 已 才 會 冒 險 出 外 謀 求 生 計 的, 一 來 實 在 無 錢 來 走 法 定 的 官 道 路 線, 二 來 也 為 了 避 免 麻 煩 的 渡 航 手 續, 於 是 只 好 甘 願 冒 著 干 犯 律 令 之 禁, 走 偷 渡 的 途 徑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一 六 八 四 年 ) 渡 臺 禁 令 頒 行 之 初, 即 有 偷 渡 情 事, 但 初 時 尚 不 嚴 重 康 熙 五 十 一 年 ( 一 七 一 二 年 ) 以 降, 屢 次 重 申 禁 令, 此 即 偷 渡 者 眾 多 之 明 證 嗣 後 隨 著 閩 粵 人 口 壓 力 之 增 加, 偷 渡 問 題 亦 漸 趨 嚴 重 據 乾 隆 二 十 五 年 ( 一 七 六 年 ) 福 建 巡 撫 吳 士 功 題 准 臺 民 搬 眷 過 臺 疏 稱 : 例 禁 雖 嚴, 而 偷 渡 者 接 踵 臣 與 督 臣 俱 令 先 後 查 拏, 或 偷 渡 不 成 而 被 獲, 或 出 港 遇 風 而 退 回 計 自 乾 隆 二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起 至 二 十 四 年 十 月 止, 一 載 之 中, 共 盤 獲 偷 渡 民 人 25 案, 老 幼 男 婦 999 口 ; 內 溺 斃 男 婦 34 口, 其 餘 均 經 訊 明, 分 別 遞 回 原 籍 其 已 經 發 覺 者 如 此 ; 其 私 自 過 臺, 在 海 洋 被 害 者, 恐 不 知 凡 幾 2 可 見 偷 渡 問 題 的 嚴 重 ( 黃 秀 政,1995:163) ( 戴 炎 輝,1979:275) 而 偷 渡 人 口 中 以 粵 屬 民 人, 山 居 地 小 人 多, 生 活 無 著, 無 法 像 閩 屬 漳 泉 人 及 汀 州 客 家 人 可 以 合 法 渡 臺 以 及 無 法 應 付 合 法 渡 臺 等 手 續 之 繁 瑣 及 費 用 多 端, 被 迫 鋌 而 走 險, 群 起 結 伴 偷 渡, 但 若 不 幸 碰 上 昧 著 良 心 的 船 戶 客 頭, 對 偷 渡 者 予 取 予 求, 如 重 修 臺 灣 縣 志 所 稱 : 更 有 客 頭 串 同 習 水 積 匪, 用 濕 漏 小 船, 收 載 數 百 人, 擠 入 艙 中, 將 艙 蓋 封 頂, 不 使 上 下 ; 乘 黑 夜 出 洋, 偶 值 風 濤, 盡 入 魚 腹 ( 王 必 昌, 1961:69) 還 有 放 生 種 芋 餌 魚 等 種 種 人 間 不 幸 慘 劇, 這 些 隱 語 的 出 現 可 見 當 時 偷 渡 之 盛, 與 偷 渡 者 的 悲 哀 黃 榮 洛 的 渡 臺 悲 歌 正 是 訴 說 先 民 冒 死 渡 臺 的 悲 情 ( 黃 榮 洛,1989:14) ~ 54 ~

63 由 於 偷 渡 時 種 種 人 為 慘 劇, 不 斷 地 發 生 以 及 臺 灣 海 峽 黑 水 溝 橫 渡 的 危 險, 更 有 不 可 預 測 的 颱 風 等 海 上 風 險, 使 得 移 墾 臺 灣 旅 程 非 常 的 凶 險, 在 驚 濤 駭 浪 中 唯 一 能 做 的 只 有 默 默 祈 求 媽 祖 保 佑 渡 海 平 安, 慶 幸 能 平 安 到 達 目 的 地 後, 就 會 虔 誠 地 感 謝 祭 拜, 客 家 人 在 迎 媽 祖 方 面, 是 選 在 正 月 的 新 年 假 期, 即 年 初 一 至 正 月 二 十 日 客 家 人 天 穿 日 之 間 舉 行 至 於 農 曆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媽 祖 誕 辰 日, 客 家 人 大 多 會 準 備 牲, 做 簡 單 的 祭 拜 在 苗 栗 縣 頭 份 鎮 地 方, 每 年 在 農 曆 四 月 八 日 及 其 前 二 三 天 會 有 蜿 蜒 數 里, 隆 重 迎 媽 祖 繞 境 的 活 動, 以 及 演 戲 酬 神 之 舉, 此 又 是 客 家 人 對 媽 祖 崇 敬 的 一 種 表 現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的 民 間 信 仰, 如 觀 音 三 官 大 帝 城 隍 爺 等 各 種 信 仰, 與 原 鄉 大 略 相 同, 隨 著 先 民 移 墾 臺 灣 而 流 傳 到 各 地 但 其 中 最 特 殊 的 且 最 受 客 家 族 群 所 普 遍 崇 祠 的 是 三 山 國 王 廟 和 緣 於 族 群 認 同 與 歷 史 成 因 等 因 素 而 生 的 義 民 爺 信 仰 在 這 裡 先 探 討 三 山 國 王 廟 為 何 在 臺 灣 早 期 開 發 移 墾 中, 占 有 很 重 要 的 地 位 的 問 題 宗 教 可 給 人 精 神 的 慰 藉, 尤 其 是 渡 海 來 臺 拓 墾 的 先 民, 無 論 是 渡 海 風 濤 之 險, 或 是 抵 臺 後 所 面 對 的 種 種 挑 戰, 如 土 著 抗 拒, 瘟 疫 疾 病 災 荒 甚 至 五 穀 豐 欠 等, 宗 教 信 仰 自 然 成 為 墾 民 心 中 的 奇 托 因 而 番 害, 瘟 疫 疾 病, 災 荒 一 旦 發 生, 對 神 祇 的 依 賴 自 然 增 強, 也 因 而 成 為 拓 墾 過 程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渡 海 來 臺 灣 移 墾 的 艱 難 危 險, 使 得 宗 教 力 量 在 拓 墾 過 程 中 有 其 一 定 的 地 位 而 早 期 移 墾 的 客 家 先 民, 主 要 是 由 廣 東 省 潮 州 嘉 應 州 惠 州 及 福 建 汀 州 漳 州 饒 平 等 地, 因 此 客 家 先 民 之 廟 宇 所 供 奉 者, 除 了 神 格 較 高 之 觀 音, 或 與 渡 海 平 全 有 關 之 海 神 媽 祖 外, 三 山 國 王 廟 之 信 仰, 占 很 重 要 的 地 位 三 山 國 王 廟 是 粵 籍 移 民 臺 灣 的 特 有 信 仰, 說 得 通 俗 一 點, 即 是 臺 ~ 55 ~

64 灣 客 家 人 特 有 的 信 仰 我 們 在 洪 敏 麟 先 生 所 著 臺 灣 舊 地 名 之 沿 革 中 可 見 到 員 林 鎮 三 民 里 中 山 路 133 號, 三 山 國 王 廟 廣 寧 宮 之 興 建 於 雍 正 十 三 年 及 中 山 里 光 明 街 41 號, 三 山 國 王 廟 廣 安 宮 之 創 建 於 永 曆 年 間, 得 知 員 林 地 區 開 發 極 早 依 道 光 版 彰 化 縣 誌, 彰 化 縣 三 山 國 王 廟, 僅 記 載 三 間 : 一 在 縣 治 南 街 乾 隆 年 間 粵 人 公 建, 一 在 鹿 港 街, 一 在 員 林 仔 街 未 有 霖 肇 宮 之 記 載, 此 三 間 廟 為 今 日 彰 化 市 鎮 安 宮, 鹿 港 三 山 國 王 廟, 及 員 林 廣 寧 宮, 以 上 三 廟 以 今 日 規 模, 均 不 及 霖 肇 宮, 在 信 眾 心 目 中, 霖 肇 宮 的 歷 史 應 該 比 以 上 三 廟 為 悠 久 唯 一 可 解 釋 的 是, 以 上 三 廟 皆 位 於 城 市, 且 均 粵 人 公 建, 而 霖 肇 宮 地 處 偏 僻 鄉 間, 且 當 時 廟 宇 規 模 不 大, 故 未 被 彰 化 縣 治 列 入 由 於 霖 肇 宮 不 僅 本 身 轄 區 跨 溪 湖 埔 新 永 靖 及 田 尾 四 鄉 鎮, 有 21 村 里 之 廣, 且 分 廟 遍 及 彰 化 縣 竹 塘 員 林 彰 化 田 尾 等 鄉 鎮 市, 甚 至 遠 及 南 投 臺 中 苗 栗 臺 北 等 縣 市 皆 有 分 香, 這 些 分 廟 分 香 皆 有 歷 史 背 景, 非 一 朝 一 夕 形 成, 荷 婆 崙 亦 當 仁 不 讓 的 宣 稱, 霖 肇 宮 是 開 臺 祖 廟, 是 歷 史 最 悠 久 者 據 林 衡 道 臺 灣 歷 史 民 俗 中 以 彰 化 縣 鹿 港 鎮 霖 肇 宮, 為 臺 灣 最 早 的 三 山 國 王 廟 ( 林 衡 道,1988:94), 王 天 麟 著 新 莊 地 區 本 土 宗 教 發 展 現 況 調 查 報 告 提 到 新 莊 街 廟 宇 的 興 築 革 創 於 開 闢 初 期 者, 有 慈 祐 宮 三 山 國 王 廟 ( 廣 福 宮 ) 三 山 國 王 廟 乃 是 潮 州 人 的 福 神, 因 道 光 十 三 年 ( 西 元 一 八 三 三 年 ) 閩 粵 各 莊, 造 謠 分 類, 互 相 殘 殺, 次 年 蔓 延 到 八 里 分, 新 莊 一 帶, 閩 粵 遂 展 開 長 達 六 年 的 纏 鬥, 直 到 道 光 二 十 年 ( 西 元 一 八 四 年 ) 中 英 鴉 戰 爭 起, 英 艦 進 窺 臺 灣, 臺 北 情 勢 緊 急, 粵 人 變 賣 田 業, 遷 到 中 壢 以 南 的 粵 人 區 之 後 才 停 止 ( 漢 寶 德,1985:13) 廣 福 宮 遂 成 為 閩 屬 的 廟 宇 彰 化 縣 荷 婆 崙 霖 肇 宮, 依 六 十 三 年 荷 婆 崙 霖 肇 宮 沿 革 志 草 創 史 為 ~ 56 ~

65 明 神 宗 年 代, 揭 陽 縣 城, 有 馬 義 雄 與 周 榆 桑 二 人 以 採 藥 草 為 業, 聞 臺 灣 省 有 甚 多 蓮 子 芡 實, 兩 人 乃 拾 裝 恭 帶 三 山 國 王 香 火, 楊 帆 指 向 臺 灣 航 行, 風 平 浪 靜 起 碇, 惟 不 知 幾 時, 狂 風 怒 濤, 不 見 天 日, 但 船 隨 風 漂 流, 忽 聞 異 香 四 溢 且 豪 光 閃 閃, 雖 歷 盡 驚 險, 幾 險 些 傾 沒, 卻 安 然 飄 至 鹿 仔 港, 船 內 眾 人 無 不 稱 奇 馬 義 雄 周 榆 桑 登 上 鹿 仔 港 稍 息 後, 乃 向 東 而 行, 行 至 荷 婆 崙, 見 該 地 池 沼 縱 橫 成 理, 佈 滿 蓮 花 芡 實, 萬 蕊 爭 妍, 美 不 勝 收, 儼 然 人 間 仙 景 周 馬 二 人 喜 出 望 外, 乃 將 國 王 香 火 安 奉 於 沼 澤 大 樹 下, 開 始 採 蓮 子 芡 實, 是 夜 大 樹 下 豪 光 燦 爛, 異 香 四 散, 見 者 莫 不 稱 奇, 翌 早 且 有 人 目 擊 三 匹 白 馬 徘 徊 斯 地, 此 乃 該 地 鍾 靈 毓 秀, 精 氣 盤 結, 神 妙 變 化, 恰 到 好 處, 是 故 神 威 顯 靈 也 周 馬 兩 人 採 畢 蓮 子, 芡 實 整 裝 欲 返, 乃 不 見 國 王 香 火 袋, 二 人 無 奈, 只 好 啟 程 返 里, 從 此 荷 婆 崙 時 時 金 光 燦 爛, 附 近 人 口 平 安, 風 調 雨 順, 田 阜 年 豐, 群 黎 咸 仰 神 恩, 即 集 議 建 廟, 斯 乃 臺 灣 三 山 國 王 廟 肇 基 建 造 之 始 也, 因 此 廟 名 曰 霖 肇 宮, 是 臺 灣 三 山 國 王 廟 之 開 基 祖 廟 也 清 道 光 六 年, 溪 湖 三 塊 厝 地 方 發 生 一 次 歷 史 性 的 閩 粵 分 類 大 械 鬥, 俗 稱 漳 泉 拼 或 稱 清 界 依 荷 婆 崙 霖 肇 宮 沿 革 志 ( 六 十 三 年 版 ) 稱 便 利 膜 拜 之 需, 客 家 人 奉 國 王 神 像 至 各 該 開 墾 地 居 住 地 分 廟 安 奉 是 為 道 光 六 年 歲 次 丙 戊 ( 西 元 一 八 二 六 年 ) 夏 五 月 之 事 即 在 道 光 六 年, 霖 肇 宮 所 在 地 溪 湖 三 塊 厝 地 方, 已 為 泉 州 人 所 占, 霖 肇 宮 內 各 神 尊 便 隨 客 家 人 的 遷 移 及 居 住, 而 分 奉 各 地 臺 灣 目 前 的 三 山 國 王 廟, 據 楊 國 鑫 臺 灣 的 三 山 國 王 廟 初 探 依 省 民 政 廳 七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編 印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寺 廟 名 冊 統 計 共 有 一 百 四 十 五 座, 根 據 臺 北 市 客 家 公 共 事 務 協 會, 於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 一 九 九 七 ) 出 版 的 客 家 民 俗 文 化 一 書 中 指 出 目 前 全 臺 大 約 有 155 座, 但 八 十 三 年 臺 灣 前 往 揭 西 縣 霖 田 祖 廟 進 香 園 稱 全 臺 已 有 236 座 國 王 廟, 在 全 臺 三 山 國 王 廟 分 ~ 57 ~

66 布 中, 我 們 可 以 大 致 了 解 客 家 人 早 期 在 臺 分 佈 情 形, 至 今 雖 有 所 改 變, 如 新 莊 清 水 鹿 港 沙 鹿 等 地, 清 朝 時 期 住 有 許 多 客 家 人, 後 來 因 為 械 鬥 的 關 係, 客 家 人 已 搬 遷 移 居, 當 地 已 甚 少 客 家 人 了 宜 蘭 縣 有 34 座 三 山 國 王 廟 是 全 省 之 冠, 可 見 早 期 宜 蘭 縣 有 不 少 客 家 人, 其 次 是 屏 東 縣 27 座, 接 下 來 是 彰 化 縣 18 座, 這 些 都 與 早 期 臺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的 客 家 移 民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仔 細 觀 察 彰 化 地 區 閩 粵 分 類 械 鬥 漳 泉 拼 清 界 的 原 因, 可 以 發 現, 由 北 到 南, 從 竹 圍 仔 到 巫 厝 芎 蕉 村 羅 厝 村 竹 子 村, 這 一 條 線 正 是 泉 客 的 分 界 線, 以 西 是 泉 人, 以 東 是 客 人 這 條 線 也 是 漳 泉 拼 的 最 激 烈 戰 線, 漳 泉 拼 到 底 拼 些 什 麼? 為 什 麼 客 人 拼 力 守 著 這 條 線? 原 來 這 條 線 正 是 八 保 二 圳 支 線 西 溝 圳 流 經 之 地, 漳 泉 拼 在 這 裡 拼 的 是 水 源, 足 見 水 圳, 水 源 在 清 朝 漢 人 移 民 的 拓 墾 上 是 如 何 的 重 要 清 代 臺 灣 漳 泉 粵 各 籍 人 民 皆 由 內 地 各 府 州 移 入, 本 無 累 世 宿 仇, 其 所 以 各 分 氣 類, 展 開 械 鬥, 當 有 其 共 同 利 害 關 係 為 背 景, 此 共 同 利 害 關 係, 即 與 異 類 爭 奪 經 濟 上 的 利 益, 以 維 持 同 類 的 生 活 而 清 代 臺 灣 尚 處 於 農 墾 階 段, 政 府 對 人 民 的 拓 墾 未 能 作 積 極 的 輔 導, 任 由 墾 首 與 佃 戶 去 開 墾, 其 因 墾 地 的 未 得 合 理 解 決, 而 自 行 率 眾 合 族, 以 與 異 類 械 鬥, 乃 是 極 自 然 的 事 再 則 臺 灣 最 初 建 府, 最 後 建 省, 均 以 海 防 為 要 務, 故 設 有 海 防 同 知 而 無 專 事 水 利 之 官 綜 有 清 一 代, 移 民 日 多, 土 地 日 闢, 凡 二 一 三 年 間, 水 田 增 至 20 萬 公 頃 左 右, 其 中 有 陂 圳 灌 溉 及 排 水 系 統 者 計 107,710 公 頃 ( 李 汝 和,1971:7) 僅 達 二 分 之 一 由 於 水 利 設 施 不 足, 各 籍 人 民 遂 屢 為 爭 奪 灌 溉 用 水, 而 不 惜 展 開 生 死 以 之 的 分 類 械 鬥 ( 黃 秀 政,1995: 34) 為 爭 奪 灌 溉 用 水 及 爭 奪 墾 地, 各 個 勢 力 互 不 相 讓, 每 不 惜 拋 棄 身 家 性 命, 展 開 慘 烈 的 械 鬥, 尤 以 福 客 交 界 常 生 衡 突, 族 群 衝 突 頻 仍, 在 現 實 上 ~ 58 ~

67 無 法 超 越 對 方, 而 求 助 於 民 間 信 仰, 把 他 們 當 作 驍 勇 善 戰 的 武 神, 以 助 族 人 保 鄉 衛 里, 甚 至 克 敵 致 勝 ( 劉 還 月,1999: ), 這 就 是 早 期 三 山 國 王 廟 盛 行 的 主 因 這 也 可 以 解 釋 除 宜 蘭 外, 屏 東 和 彰 化 兩 類 三 山 國 王 廟 分 布 最 多 的 原 因 從 以 上 背 景 可 以 看 出, 早 期 移 墾 臺 灣 時 在 許 多 地 方 都 建 三 山 國 王 廟 做 為 客 家 人 的 守 護 神 的 原 因, 可 以 歸 納 為 三 大 說 法 : 1. 會 館 說 : 清 初 領 臺, 明 鄭 將 士 多 被 遣 回 原 籍, 早 期 移 民, 近 有 其 半, 人 去 業 荒, 來 臺 客 家 的 第 一 代, 有 許 多 仍 是 春 時 往 耕, 秋 成 回 籍 的 候 鳥 型 移 墾 或 無 產 業 也 無 家 室 的 羅 漢 腳, 均 紛 紛 遭 到 逐 令 過 水, 交 原 籍 管 束 隨 鄭 氏 渡 臺 者 多 泉 民, 從 施 琅 征 臺 者 多 漳 民 粵 人 於 臺 灣 入 清 版 圖 之 初, 因 施 琅 的 奏 請, 被 禁 止 渡 臺 ; 至 康 熙 末 年, 因 禁 令 漸 弛, 始 得 越 渡 入 臺 ( 黃 秀 政,1995:34) 由 於 受 限 於 禁 令, 致 無 法 大 批 移 民 而 零 星 偷 渡 來 臺, 一 直 都 屬 於 少 數 即 使 禁 令 漸 弛, 粵 東 閩 西 也 因 港 口 條 件 較 差, 距 離 臺 灣 也 較 遠, 相 較 福 佬 人 之 地 利 之 便, 使 得 移 民 來 臺 居 於 弱 勢 但 無 論 先 來 後 到 的 客 家 先 民, 登 上 這 陌 生 的 土 地, 馬 上 面 臨 何 處 安 身 落 戶, 那 裏 可 以 闢 建 家 園 的 問 題 任 何 一 個 移 墾 的 社 會, 先 來 的 墾 拓 者 為 維 護 自 己 的 利 益, 基 本 上 都 是 排 外 甚 至 是 仇 外 的, 臺 灣 自 不 例 外 弱 勢 的 族 群 為 了 保 護 族 親, 乃 以 興 建 會 館 的 方 式, 讓 渡 海 初 來 的 同 鄉 有 所 依 靠 清 初 三 代, 雖 有 渡 臺 禁 令 的 限 制, 前 前 後 後 仍 有 部 份 客 家 人 以 偷 渡 或 買 通 官 吏 等 方 法 東 渡 來 臺, 但 因 人 少 勢 微, 常 遭 他 籍 人 士 欺 負 ( 劉 還 月,1999:217): 地 方 安 靖 閩 每 欺 粵, 凡 渡 船 旅 舍, 中 途 多 方 搜 索 錢 文 ( 林 師 聖,1959:34) 所 以 墾 殖 有 成 之 先 來 者, 有 感 於 自 己 早 年 所 受 之 苦, 為 了 安 頓 初 抵 之 同 鄉, 並 便 利 同 鄉 間 之 聯 繫, 中 國 潮 汕 地 區 的 客 家 人, 乃 興 建 會 館 以 安 置 一 時 無 處 落 腳 的 同 鄉, 同 時 供 奉 地 區 的 角 頭 神 以 為 守 護 清 乾 隆 年 間, 蓋 在 港 口 ~ 59 ~

68 海 邊 的 幾 座 三 山 國 王 廟 大 多 扮 演 這 樣 的 角 色 位 在 港 口 和 市 鎮 的 三 山 國 王 廟 往 往 還 成 為 較 大 地 域 的 同 鄉 組 織 的 所 在 地 例 如, 彰 化 三 山 國 王 廟 係 昔 時 潮 州 來 臺 居 民 鳩 資 公 建, 以 販 賣 魚 苗 業 者 聚 會 之 處, 堪 稱 潮 州 同 鄉 會 館 ( 漢 皇 出 版 社,1986:38) 而 全 島 性 的 潮 州 會 館 即 是 位 於 府 城 臺 南 的 三 山 國 王 廟 該 廟 建 於 乾 隆 年 間, 全 部 建 築 材 料 運 自 潮 州, 泥 水 師 傅 也 從 潮 州 請 來 為 目 前 臺 灣 僅 有 的 廣 東 式 廟 宇 建 築 其 後 殿 有 客 房 5 間, 專 供 潮 州 商 賈 投 宿 之 用 廟 內 建 有 韓 文 公 祠, 每 年 元 宵 祭 祀 時, 還 演 潮 劇 奏 潮 樂 以 酬 神 ( 李 乾 朗,1986: ; 連 景 初,1976:64-65; 林 衡 道, 1980: ) 與 此 相 同 的, 如 客 家 人 的 定 光 佛 信 仰 在 淡 水 鄞 山 寺, 是 清 代 中 期 移 民 臺 灣 的 汀 州 客 家 人 建 立, 廟 後 設 有 廂 房, 以 安 頓 初 到 的 同 鄉, 同 樣 是 兼 具 會 館 角 色 的 典 型 例 子 2. 山 神 說 : 拜 山 神, 雄 偉 神 秘 的 大 山 在 自 然 界 中 具 有 令 人 神 往 的 魄 力, 大 陸 民 俗 學 家 烏 丙 安 說 : 崇 拜 大 山 是 一 種 原 始 信 仰 的 形 式 山 的 雄 偉 高 大, 在 古 代 有 兩 種 認 識, 一 種 認 為 它 是 通 往 上 天 的 路, 因 而 有 神 秘 性 ; 另 一 種 認 為 山 是 幻 想 中 神 靈 的 住 所, 因 而 值 得 崇 拜 我 國 古 代 祖 先 把 崑 崙 山 看 作 是 神 話 中 諸 神 所 住 的 地 方 ; 古 代 希 臘 也 認 為 奧 林 匹 亞 山 是 希 臘 諸 神 所 住 的 神 山, 我 國 沿 海 地 區 神 話 中 也 有 想 像 的 蓬 萊 仙 山, 令 人 景 仰 因 此, 山 神 在 許 多 地 區 的 早 期 崇 拜 中 普 遍 存 在, 而 且 地 位 崇 高 客 家 山 地 的 地 理 特 徵, 以 及 各 地 先 民 的 山 區 生 活 特 點 : 古 地 志 等 文 獻 關 於 客 地 早 期 山 神 傳 說 的 記 載 ; 民 俗 崇 拜 形 成 的 一 般 規 律 等 等, 皆 說 明 了 在 客 地 早 期 民 俗 崇 拜 中, 山 神 作 為 主 體 神 的 可 能, 而 人 格 化 山 神 三 山 國 王 的 出 現, 則 標 誌 著 早 期 神 靈 崇 拜 主 體 神 的 最 後 形 成 客 家 人 崇 拜 三 山 國 王 神 可 上 溯 至 隋 朝, 據 說, 此 三 山 之 神 因 歷 史 上 屢 屢 顯 靈, 護 國 庇 民, 故 自 隋 唐 宋 元 明 清 以 來, 歷 代 朝 廷 賜 封, 凡 有 水 旱 疾 疫 災 難 求 解 者, 無 不 應 驗, 地 方 奉 為 福 神 ( 房 學 嘉,1996:234) ~ 60 ~

69 三 山 神 曾 屢 次 助 宋 朝 王 師 征 討, 有 功 於 國 的 英 雄, 被 賜 予 國 王 的 封 號 和 明 貺 廟 額, 於 是 三 山 神 遂 由 單 純 自 然 崇 拜 的 山 神, 演 化 為 自 然 崇 拜 與 英 雄 崇 拜 相 結 合 的 三 山 國 王 神 以 三 山 國 王 廟 分 布 的 地 區 來 看, 數 目 最 多 的 首 推 宜 蘭 縣, 共 有 34 座 是 全 省 之 冠 ( 楊 國 鑫,1993:75-89) 據 陳 淑 均 修 噶 瑪 蘭 廳 志 載 : 嘉 慶 庚 午 四 月 開 疆, 編 查 蘭 屬 三 籍 戶 口, 有 漳 人 45,000 餘 丁, 泉 人 250 餘 丁, 粵 人 140 餘 丁 ( 陳 淑 均,1963:196) 百 餘 口 客 家 人, 在 當 時 卻 擁 有 10 餘 座 三 山 國 王 廟, 主 要 的 理 由 是 日 夜 面 對 原 住 民 出 草 的 威 脅, 建 廟 祀 神 以 獲 得 心 理 的 安 慰 早 期 的 臺 灣 客 家 人, 在 向 山 區 開 墾 的 過 程 中, 遭 受 到 極 多 的 困 難, 為 了 尋 求 內 心 的 安 慰 與 支 持, 將 三 山 國 王 廟 從 已 獲 得 官 封 的 王 爺 角 色, 再 度 轉 換 為 原 始 的 山 神, 墾 拓 的 族 人 崇 祀 他 們, 一 方 面 希 望 藉 山 神 之 力, 化 解 許 多 開 山 的 艱 難, 更 希 望 藉 著 山 神 的 武 功 神 威, 嚇 阻 原 住 民 出 草, 因 為 他 們 相 信 山 神 是 能 制 服 山 林 內 的 生 番 的 因 此, 三 山 國 王 遂 成 為 移 墾 臺 灣 客 家 人 的 守 護 神 宜 蘭 地 區 三 山 國 王 建 廟 地 點 大 都 在 近 山 地 帶, 就 可 以 說 明 番 害 對 於 先 民 拓 墾 的 影 響 3. 武 神 說 : 揭 陽 縣 志 卷 八 藝 文 收 錄 的 元 劉 希 孟 明 貺 廟 記 是 記 載 三 山 國 王 傳 說 最 早, 最 詳 盡 的 文 獻 廟 記 云 : 明 山 西 接 祖 開 基, 劉 鋹 ( 九 五 八 至 九 六 七 年 ) 拒 命, 王 師 南 討, 潮 守 侍 監 王 某 訴 乎 神, 天 果 雷 電 以 風, 鋹 兵 敗 北, 南 海 以 平 逮 太 宗 征 太 原, 次 城 下, 忽 睹 金 甲 神 人 操 戈 馳 馬 突 陣, 師 遂 太 捷, 劉 繼 元 以 降 凱 旋 之 夕, 見 於 城 上 雲 中 曰 : 潮 州 三 山 神 乃 詔 : 封 明 山 為 靖 化 盛 德 報 國 王, 巾 山 為 助 政 明 肅 寧 國 王, 獨 山 為 惠 威 弘 應 豐 國 王, 賜 廟 祀 之, 明 正 統 年 間, 御 史 重 建, 清 貢 生 李 升 倡 眾 醵 金 置 田, 有 碑 記 又 劉 記 稱 : 神 自 隋 時 出 於 石 穴, 自 稱 昆 季 三 人, 受 命 於 天, 鎮 三 山, 歷 代 顯 靈 ( 房 學 嘉,1996:113) 三 山 國 王 都 是 武 功 高 強, 常 扶 弱 除 惡, 於 危 難 中 救 一 國 之 君 脫 險, 後 ~ 61 ~

70 才 成 神 的 傳 說 中 的 一 國 之 君, 代 表 的 是 正 主 之 意, 投 射 於 民 間, 至 少 也 是 個 正 人 君 子, 在 遇 到 危 難, 正 處 於 弱 勢 者 面 對 強 勢 敵 人, 甚 至 已 走 頭 無 路 之 時, 有 天 降 神 兵, 化 解 危 難, 這 種 情 境 和 客 家 先 民 早 期 移 墾 臺 灣 時 期 的 境 遇, 有 很 多 相 似 之 處, 在 日 夜 面 對 原 住 民 出 草 的 威 脅 與 移 墾 中 因 墾 地 水 源 等 問 題 導 致 不 斷 的 福 客 衝 突 中, 處 於 生 死 存 亡 的 惡 劣 情 況 下, 祈 求 允 文 允 武 三 山 國 王 的 神 助, 而 絕 處 逢 生, 脫 離 險 境, 這 無 疑 的 是 先 民 心 中 最 大 的 期 盼 客 家 人 雖 也 拜 關 公, 角 色 上 扮 演 的 卻 是 商 業 之 神, 也 就 是 俗 稱 武 財 神, 而 唯 一 允 文 允 武 或 者 武 功 高 強 的, 僅 有 三 山 國 王 而 已, 日 常 稱 呼, 有 些 人 就 叫 做 王 爺, 而 不 稱 三 山 國 王, 祂 們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和 福 佬 人 的 瘟 神 王 爺, 多 少 有 些 近 似 之 處, 面 對 紛 爭 與 械 鬥, 客 家 人 免 不 了 要 把 祂 們 當 作 驍 勇 善 戰 的 武 神, 以 助 族 人 保 鄉 衛 里, 甚 至 克 敵 致 勝 ( 劉 還 月, 1999:223) 原 鄉 客 家 居 住 的 地 域 都 是 自 然 環 境 比 較 惡 劣 的 山 區, 所 謂 逢 山 必 住 客, 加 以 要 面 臨 當 地 土 著 對 生 存 資 源 的 競 爭, 和 山 林 野 獸 的 威 脅, 以 及 土 匪 動 亂 的 危 險 自 然 條 件 社 會 條 件 的 惡 劣 使 得 在 傳 統 社 會 不 同 姓 氏 為 了 生 存 空 間 的 爭 奪, 如 山 林 水 源, 經 常 發 生 械 鬥, 特 別 是 一 些 小 姓 弱 房 如 果 單 純 依 靠 群 體 的 力 量 根 本 無 法 與 巨 姓 大 族 相 抗 衡,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某 一 個 或 某 一 小 群 人 的 高 超 武 術 往 往 成 為 一 個 姓 氏, 一 個 房 派 的 重 要 支 柱 因 此 對 英 雄 的 幻 想 和 借 武 防 衛 就 成 為 一 種 普 遍 心 理, 在 這 種 心 理 支 配 下 投 師 學 法, 教 習 武 藝 遂 成 為 社 會 風 氣 據 人 類 學 家 謝 劍 研 究 ( 謝 劍, 1992:331) 客 家 地 區 的 神 廟 除 了 反 映 客 家 的 讀 書 的 性 格 外, 許 多 神 廟 與 客 家 人 崇 尚 軍 功 有 關 客 家 地 區 有 許 多 武 廟 裏 面 主 祀 一 些 武 神, 如 關 帝 等, 另 外, 客 家 地 區 有 許 多 地 方 神 明 助 戰 的 傳 說, 也 說 明 了 客 家 人 崇 尚 武 術 的 心 理 此 重 視 軍 功, 崇 尚 武 術 的 社 會 心 理, 類 似 的 傳 說, 記 載 在 客 家 地 區 可 以 說 非 常 普 遍, 如 粵 東 地 區 的 三 山 國 王 關 帝 閩 西 地 區 的 張 巡 ~ 62 ~

71 許 遠 以 及 客 家 鄉 村 的 名 稱 各 異 的 公 王 等 ( 宋 德 劍,2003:422) 當 客 家 先 民 移 墾 臺 灣 後, 所 面 對 的 環 境 與 原 鄉 情 況 頗 相 類 似, 甚 至 有 過 之 面 對 原 住 民 出 草 與 福 客 衝 突 中, 雖 然 客 家 人 習 武 已 成 為 普 遍 的 社 會 現 象, 但 畢 竟 人 口 比 例 相 差 縣 殊, 致 處 處 顯 得 弱 勢 情 況 為 維 護 族 群 的 利 益 與 生 存 競 爭, 藉 神 明 崇 拜 以 組 織 並 團 結 族 人, 建 廟 祀 神 以 獲 得 心 理 的 安 慰, 使 三 山 國 王 的 武 神 角 色 特 別 讓 客 家 先 民 所 重 視 因 此 早 期 移 墾 時, 三 山 國 王 廟 在 各 地 創 建 是 很 自 然 的 事 三 山 國 王 廟 分 佈 最 多 的 地 帶 除 了 沿 山 地 區 之 外, 就 是 福 佬 客 地 區 和 福 客 交 界 常 生 衝 突 的 地 區 彰 化 雲 林 嘉 義 等 縣 境 內 的 四 十 五 座 三 山 國 王 廟, 都 分 布 在 福 佬 客 區 六 堆 地 區 的 三 山 國 王 廟, 以 佳 冬 鄉 佔 四 座 為 最 多, 而 這 裡 正 是 福 客 衝 突 最 多 的 地 區 之 一 無 論 是 福 佬 客 區 域 或 福 客 交 界 區, 族 群 的 衝 突 與 住 地 的 紛 爭, 想 必 是 客 家 人 永 遠 的 痛, 現 實 上 無 法 超 越 對 方, 也 就 只 有 求 助 於 民 間 信 仰 的 神 明 了 ( 劉 還 月,1999:221) 雖 然 客 家 移 民 除 三 山 國 王 外, 也 祭 祀 其 他 的 神 明, 如 玉 皇 大 帝 天 上 聖 母 觀 世 音 菩 薩 關 聖 帝 君 文 昌 帝 君 等 等, 但 在 臺 灣 的 其 他 祖 籍 的 人 群 也 崇 拜 這 類 曾 得 到 官 方 認 可 和 提 倡 的 全 國 性 神 祇 結 果,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就 成 為 在 臺 粵 人 區 分 己 類 和 異 類 的 文 化 標 誌, 因 為 這 個 地 方 性 神 明 的 信 眾 在 清 領 時 期 幾 乎 是 清 一 色 的 廣 東 人 在 當 時 粵 人 與 漳 州 人 泉 州 人 的 分 類 械 鬥 中, 包 括 三 山 國 王 廟 在 內 的 客 莊 神 廟 發 揮 過 很 大 的 作 用 ( 李 汝 和,1983: )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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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客 家 人 民 間 信 仰 除 來 自 原 鄉 的 民 間 信 仰 外, 在 臺 灣 擁 有 最 特 殊 的 信 仰, 則 是 義 民 爺 這 個 只 出 現 在 臺 灣 的 客 家 信 仰 這 是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在 早 期 移 墾 社 會 發 展 過 程 中, 因 歷 史 事 件 而 創 建 出 來 新 的 客 家 民 間 信 仰 其 緣 起 與 歷 史 上 三 次 重 要 的 民 變 有 相 當 密 切 關 係 其 一 是 康 熙 六 十 年 ( 一 七 二 一 年 ) 的 朱 一 貴 事 件 ; 其 二 為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 一 七 八 六 年 ) 的 林 爽 文 事 件 其 三 為 同 治 元 年 ( 一 八 六 二 年 ) 彰 化 戴 潮 春 事 件, 這 三 次 事 件 各 有 其 不 同 ; 朱 一 貴 事 件 是 清 初 康 熙 年 間 規 模 最 大 的 一 次 民 變 林 爽 文 事 件 在 臺 灣 史 上 是 規 模 與 影 響 最 大 的 一 次 民 變 戴 潮 春 事 件 卻 是 臺 灣 歷 時 最 長 的 民 變 事 件 三 次 民 變 各 有 不 同 情 形 與 影 響, 但 造 成 社 會 動 盪 不 安 與 混 亂 卻 是 共 同 的 現 象 尤 其 林 爽 文 事 件 更 是 迅 速 擴 及 臺 灣 南 北 淡 水 諸 羅 等 地 也 皆 受 到 波 及 民 變 部 眾 所 經 之 處, 沿 途 皆 有 流 民 羅 漢 腳 亡 命 之 徒 紛 起 響 應, 聲 勢 雖 大, 但 毫 無 紀 律 可 言, 自 變 民 所 到 之 處, 燒 殺 劫 掠, 殃 及 鄉 里 為 免 生 靈 塗 炭, 地 方 乃 有 反 破 壞 的 力 量, 以 阻 遏 變 亂 事 件 所 帶 來 的 戕 害, 義 民 即 是 順 應 民 變 事 件 而 產 生 的 民 間 自 衛 群 體, 他 們 為 求 自 保 身 家 性 命 財 產, 組 織 群 眾 與 亂 民 相 抗 當 民 變 事 件, 肆 行 殺 燒 劫 掠, 危 害 人 民 的 生 命 財 產, 造 成 社 會 的 動 盪 與 不 安, 有 識 之 士 豈 能 無 動 於 衷? 而 任 其 擾 害 社 會 人 民 於 是 號 召 向 義 之 士, 響 應 官 府, 剿 平 變 亂, 正 是 為 生 民 起 念 義 民 的 產 生, 主 要 是 反 制 民 變 所 造 成 的 動 亂 事 實 上, 義 民 多 數 安 ~ 65 ~

74 分 守 紀, 義 民 首 亦 多 為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是 安 定 社 會 秩 序 與 促 進 文 化 發 展 的 主 要 力 量 他 們 大 都 胼 手 胝 足, 墾 殖 蠻 荒, 使 成 為 海 上 樂 土 因 此 他 們 是 清 代 臺 灣 土 地 開 發 的 最 大 功 臣 他 們 不 願 見 到 血 汗 換 來 的 田 園 成 為 蕪 地 ; 辛 苦 營 建 的 廬 舍 化 為 廢 墟 ; 乃 挺 身 而 出, 從 事 協 助 恢 復 社 會 秩 序 的 義 行 這 些 本 為 耕 稼 農 夫 的 義 民 先 烈, 挺 身 執 戈, 以 衛 鄉 土, 其 忠 於 社 稷, 以 及 捨 身 取 義 的 偉 大 情 操, 足 令 後 世 景 仰 與 崇 奉 使 得 義 民 爺 信 仰 得 以 歷 經 數 百 年 而 不 斷 且 香 火 鼎 盛 依 江 金 瑞 之 統 計 全 臺 義 民 廟 有 63 座 ( 江 金 瑞,1998:171), 漳 泉 粵 三 籍 先 民 均 有 義 民 事 蹟, 理 當 三 籍 均 有 其 義 民 廟, 但 據 其 調 查, 只 見 泉 籍 粵 籍 義 民 爺 的 廟 宇 ( 江 金 瑞,1998:158) 而 其 中 以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為 最 特 殊, 不 但 有 分 香 廟, 且 分 火 遍 及 全 臺 各 地, 每 年 義 民 爺 祭 典, 各 地 分 廟 返 回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參 與 過 火 分 靈 禮 拜 等 各 項 慶 典 祭 儀, 此 是 其 他 宗 廟 祭 典 少 見 的 場 面 ( 莊 訓 霸,1989:52) 移 墾 社 會 或 移 民 社 會 的 形 成 及 其 發 展, 與 人 口 流 動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係 清 代 人 口 的 流 動 現 象, 最 明 顯 的 特 徵, 是 屬 於 離 心 流 動, 主 要 是 人 口 因 壓 力 差 而 產 生 流 動 的 規 律, 已 開 發 人 口 密 集 地 區, 形 成 了 人 口 高 壓 地 區, 開 發 中 地 曠 人 稀 地 區, 則 為 人 口 低 壓 區, 於 是 過 剩 人 口 即 大 量 從 高 壓 地 區 快 速 流 向 低 壓 地 區 臺 灣 位 於 中 國 大 陸 東 南 方, 孤 懸 於 外 海, 與 閩 粵 內 地 一 衣 帶 水, 土 曠 人 稀, 是 開 發 中 的 海 疆 地 區, 可 以 容 納 內 地 的 過 剩 人 口 明 末 清 初 以 來, 閩 粵 內 地 民 人 渡 海 來 臺 謀 生 者, 生 聚 日 眾 由 於 地 緣 意 識 的 作 用, 閩 粵 流 寓 人 口 逐 漸 形 成 了 地 緣 村 落, 使 臺 灣 形 成 了 特 殊 的 人 文 景 觀, 在 社 會 經 濟 方 面 的 發 展, 逐 漸 形 成 臺 灣 地 區 獨 有 的 特 點 ~ 66 ~

75 清 廷 自 康 熙 年 間 平 定 臺 灣 之 後, 一 方 面 因 征 臺 的 目 的 在 於 驅 逐 鄭 氏 勢 力 ( 戴 炎 輝,1979:274), 一 方 面 對 於 孤 懸 海 上 的 臺 灣 不 盡 了 解, 未 能 體 認 其 地 理 位 置 的 重 要, 所 以 曾 考 慮 遷 其 人, 棄 其 地 然 又 有 留 恐 無 益, 棄 虞 有 害 之 憂, 最 後 在 施 琅 力 主 棄 之 必 釀 大 禍, 留 之 誠 永 固 邊 疆 之 議 下, 棄 臺 之 念 方 罷 ( 莊 金 德,1964:1) 棄 臺 之 說 雖 然 罷 論 但 是 清 廷 受 明 鄭 反 清 事 件 影 響, 害 怕 臺 灣 再 成 為 盪 藪 及 亂 民 的 根 據 地, 因 此 並 未 積 極 開 拓 臺 灣, 僅 是 有 消 極 的 採 取 防 範 措 施 與 政 策 從 康 熙 晚 年 起, 內 地 人 民 想 渡 臺 的, 需 要 辦 理 繁 雜 的 手 續 ; 首 先 申 請 照 單, 經 分 巡 臺 廈 兵 備 道 核 准, 再 得 臺 灣 海 防 同 知 驗 可, 然 後 由 廈 門 放 行 出 港, 在 鹿 耳 門 接 受 查 驗 後 登 岸 渡 臺 時 不 得 攜 帶 家 眷, 只 能 隻 身 前 往 早 期 更 禁 止 潮 惠 的 粵 籍 人 民 渡 臺, 其 不 許 攜 眷 的 規 定 則 含 有 以 內 地 親 屬 為 人 質 的 用 意 正 由 於 這 種 不 含 人 情 的 規 定, 使 得 許 多 人 採 取 偷 渡 的 方 式 赴 臺, 於 是 造 成 偷 渡 的 盛 行 因 為 不 能 舉 家 遷 徙 來 臺, 渡 臺 者 多 單 身 前 往 所 以 臺 灣 早 期 的 社 會 形 態 是 以 祖 籍 為 基 礎 而 形 成 了 所 謂 地 緣 村 落, 同 鄉 的 人 遷 到 同 鄉 所 居 住 的 地 方, 與 同 鄉 的 人 共 同 組 成 村 落 ( 莊 吉 發,1991:5) 早 期 來 臺 者 以 福 建 之 泉 州 人 漳 州 人 及 廣 東 客 家 人 為 最 多 隨 鄭 氏 渡 臺 者 多 泉 民, 從 施 琅 征 臺 者 多 漳 民 粵 人 於 臺 灣 入 清 版 圖 之 初, 因 施 琅 的 奏 請, 被 禁 止 渡 臺 ( 黃 秀 政,1995:34); 至 康 熙 末 年, 因 禁 令 漸 弛, 始 得 越 渡 入 臺 漳 泉 先 至, 故 佔 海 濱 平 原 ; 粵 民 後 到, 故 多 居 附 山 地 帶 三 籍 之 民 各 自 聚 居, 形 成 泉 州 莊 漳 州 莊 及 客 家 莊 同 鄉 的 人 聚 居 一 地, 更 能 互 相 照 應, 但 這 種 地 域 觀 念 易 造 成 畛 域 之 見, 彼 此 各 分 氣 類, 形 成 分 類 械 鬥 在 清 領 臺 灣 的 二 一 三 年 期 間, 臺 灣 共 發 生 大 規 模 的 分 類 械 鬥 事 件 38 次, 平 均 約 每 5.6 年 發 生 一 次 ( 黃 秀 政,1995:46) 規 模 大 的 禍 亂 遍 及 數 縣, 為 時 長 達 數 年 之 久, 殺 傷 焚 掠, 禍 延 無 辜, 不 可 勝 數, 以 致 田 園 荒 蕪, ~ 67 ~

76 荊 棘 叢 生 規 模 小 的, 亦 每 造 械 鬥 雙 方 傾 家 蕩 產, 或 傷 或 亡 因 此, 分 類 械 鬥 始 終 成 為 臺 灣 社 會 的 三 大 患 之 一 3, 是 臺 灣 地 方 不 安 的 癥 結, 阻 礙 臺 灣 地 方 的 建 設 與 發 展, 使 臺 灣 一 直 停 滯 在 落 伍 的 移 墾 社 會 階 段 分 類 械 鬥 是 造 成 清 代 臺 灣 反 清 事 件 迭 起 的 原 因 之 一, 清 領 期 間 有 案 可 考 的 大 小 規 模 反 清 事 件 共 116 次 ( 張 菼,1975:100), 劉 妮 玲 則 概 括 為 73 次 ( 劉 妮 玲,1983:105), 許 雪 姬 的 統 計 也 有 154 次 ( 許 雪 姬,1987: 100), 其 中 不 乏 因 分 類 械 鬥 事 件 升 高, 而 擴 大 為 抗 官 事 件, 或 因 官 軍 介 入, 而 變 為 反 清 事 件, 如 道 光 十 年 ( 一 八 三 年 ) 發 生 於 噶 瑪 蘭 廳 的 林 瓶 事 件, 以 及 道 光 十 二 年 ( 一 八 三 二 年 ) 發 生 於 嘉 義 的 張 丙 事 件 等 皆 然 ( 張 菼,1975:100) 道 光 年 間 北 路 理 番 同 知 陳 盛 韶 說 : 臺 灣 滋 事, 有 起 於 分 類 而 變 為 叛 逆 者 ; 有 始 於 叛 逆 而 變 為 分 類 者 官 畏 其 叛 逆, 謂 在 官, 謂 在 民 百 餘 年 來, 官 民 之 不 安 以 此 ( 陳 淑 均,1963:194) 可 見 分 類 械 鬥 與 反 清 民 變 事 件 實 互 為 因 果 關 係 分 類 械 鬥 造 成 清 代 臺 灣 社 會 動 亂 不 安 而 演 變 為 民 變 則 規 模 更 是 擴 大, 到 處 焚 搶, 地 方 不 靖 臺 灣 義 民 乃 在 此 多 變 亂 環 境 刺 激 下 而 產 生 為 探 究 義 民 之 興 起, 即 必 須 探 討 多 變 亂 產 生 的 原 因, 清 代 臺 灣 的 分 類 械 鬥 事 件, 從 康 熙 六 十 年 ( 一 七 二 一 年 ) 鳳 山 縣 的 閩 粵 械 鬥, 終 止 於 光 緒 八 年 ( 一 八 八 二 年 ) 臺 灣 縣 的 異 姓 械 鬥, 為 時 達 一 百 六 十 餘 年, 分 類 械 鬥 及 民 變 事 件 發 生 因 素 錯 綜 複 雜, 是 經 過 長 期 蓄 積 的 結 果 茲 以 政 治 因 素 經 濟 因 素 社 會 因 素 及 族 群 文 化 因 素, 分 別 加 以 討 論, 並 從 多 變 亂 的 環 境 下, 研 討 義 民 爺 信 仰 產 生 的 原 因 ~ 68 ~

77 如 戴 炎 輝 所 說 : 清 室 之 統 轄 臺 灣, 志 不 在 經 世 濟 民, 而 僅 消 極 的 不 使 臺 灣 落 在 反 清 之 手 ( 戴 炎 輝,1979:273) 清 廷 領 有 臺 灣 後, 由 於 受 明 鄭 反 清 事 件 影 響, 對 臺 地 漢 人 甚 為 防 範, 對 移 民 臺 灣 則 長 期 採 取 限 制 性 的 政 策, 且 對 臺 灣 地 位 的 重 要 及 其 發 展 潛 力 未 有 深 刻 的 體 認, 所 以 並 沒 有 積 極 地 鼓 勵 人 民 移 墾 開 發 臺 灣, 僅 是 消 極 的 防 守 與 封 禁 而 已, 曾 考 慮 遷 其 人, 棄 其 地 但 又 有 留 之 無 益, 棄 虞 有 害 之 憂, 最 後 在 施 琅 力 主 棄 之 必 釀 大 禍, 留 之 誠 永 固 邊 疆 之 議 下, 棄 臺 之 念 才 罷 ( 莊 金 德,1964: 1) 由 於 清 廷 眼 光 短 淺 狹 隘, 對 臺 灣 人 民 甚 不 放 心, 對 臺 灣 地 區 人 口 之 增 加 限 制 極 嚴 除 頒 布 條 規 對 渡 海 移 墾 者, 加 以 種 種 限 制 外, 潛 渡 者 嚴 處, 另 外 不 准 攜 帶 家 眷, 即 使 業 經 渡 臺 者, 亦 不 得 招 致 此 造 成 臺 灣 人 口 構 成 的 不 正 常 現 象, 男 女 比 例 嚴 重 失 調, 如 諸 羅 縣 志 中 所 載 男 多 於 女, 有 村 莊 數 百 人, 而 無 一 眷 口 者 男 女 如 此 懸 殊 的 社 會, 在 當 時 社 會 環 境 下, 沒 有 良 好 的 宣 洩 管 道, 精 神 生 活 苦 悶, 缺 少 調 劑 嫖 妓 酗 酒 狂 賭 氾 濫, 侵 蝕 生 活, 腐 化 人 心, 隨 之 而 引 發 的 問 題 叢 生, 對 社 會 治 安 形 成 一 大 困 擾, 因 此 消 極 的 治 安 政 策 是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清 代 臺 灣 吏 治 的 未 上 軌 道, 實 為 分 類 械 鬥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的 重 要 原 因, 當 時 臺 灣 在 任 官 制 度 上 規 定 三 年 一 任, 其 間 有 半 年 為 交 代 協 辦 時 間, 實 際 任 期 祇 有 二 年 半 任 期 之 短, 縱 有 長 才, 亦 無 法 有 所 作 為 且 官 場 積 習 頹 風 因 循 相 沿 多 做 多 錯, 少 做 少 錯, 不 做 不 錯 不 求 有 功, 但 求 無 過 ~ 69 ~

78 之 觀 念 深 入 人 心 由 於 文 武 官 員 未 能 實 心 任 事, 因 之 道 光 年 間 臺 灣 道 徐 宗 幹 認 為 全 國 吏 治 以 臺 灣 最 壞 之 說 ( 丁 日 健,1959:349) 雖 不 免 誇 大 其 詞, 亦 有 幾 分 事 實 因 為 吏 治 窳 敗, 官 吏 未 能 善 盡 保 護 人 民 之 責, 故 人 民 遇 有 關 係 鄉 邑 或 個 人 利 益 之 事, 每 自 行 率 眾 合 族, 私 相 逞 鬥 ( 黃 秀 政, 1995:30) 藍 鼎 元 在 論 臺 中 時 事 書 中 說 : 邇 者 臺 地 各 官, 多 以 五 日 京 兆, 不 肯 盡 心 竭 力, 任 地 方 安 危 之 寄 高 守 不 敢 思 歸 又 以 戰 船 賠 累, 惟 無 米 之 炊 是 急, 心 灰 氣 隤, 以 脫 然 廢 棄 為 幸 何 能 得 有 餘 力, 整 頓 地 方? ( 藍 鼎 元,1958:73) 此 外, 不 許 攜 眷 赴 任 之 措, 乃 為 防 止 官 吏 在 臺 任 久 而 心 懷 異 志, 因 此 變 相 地 把 家 眷 留 在 內 地 以 為 人 質, 使 其 有 所 顧 慮, 由 於 隻 身 在 臺, 生 活 苦 悶, 又 懸 念 內 地 家 人, 不 色 心 生 不 滿, 消 極 頹 廢, 無 心 吏 治, 故 而 不 安 於 位, 不 盡 其 職 之 現 象, 因 而 產 生 造 成 官 風 敗 壞 ( 丁 光 玲, 1994:22) 官 俸 低 微 亦 是 造 成 吏 治 不 良 原 因 之 一, 臺 灣 糖 粟 之 富, 甲 於 閩 省 形 勢 之 壯, 屹 然 為 東 南 七 省 之 藩 障 ( 沈 起 元,1966:6) 既 為 海 疆 重 地, 而 官 吏 俸 祿 甚 輕 ( 連 橫,1984:104), 實 不 足 以 資 衣 食, 以 維 生 計 若 要 官 吏 潔 身 自 好, 專 力 於 職 掌, 必 先 裕 其 生 計, 使 無 後 顧 之 憂 生 計 有 賴, 後 顧 無 慮, 方 能 廉 正 盡 職, 能 廉 正 盡 職, 才 不 會 貪 邪 敗 事 然 當 時 官 吏, 方 共 內 顧 殷 憂 之 不 暇, 復 何 職 掌 政 事 之 遑 恤? 法 令 條 教, 適 與 之 營 私 舞 弊 之 方 : 白 簡 斧 鉞, 亦 難 療 其 廢 弛 因 循 之 病 是 非 官 吏 多 不 肖, 蓋 迫 於 勢 所 使 然 ( 金 東,1966:34) 任 臺 官 員 離 家 背 景, 冒 風 濤 不 測 之 險, 涉 洋 渡 水 來 到 時 人 所 謂 的 荒 陬 小 島, 所 得 俸 給 低 微, 無 法 維 持 基 本 開 銷, 不 肖 官 吏 正 好 藉 機 巧 立 名 目, 收 賄 斂 財, 中 飽 私 囊, 種 種 貪 污 枉 法, 恬 不 為 怪 由 於 臺 灣 僻 處 海 外, 又 地 沃 民 富, 往 往 成 為 內 地 官 員 的 調 劑 之 區 ( 劉 妮 玲,1982:46) 臺 ~ 70 ~

79 灣 通 史 中 有 提 到 : 貪 焚 之 吏, 以 宦 為 賈, 舞 弄 文 墨, 剝 民 肌 膏, 三 年 報 罷, 滿 載 而 歸 而 臺 灣 府 縣 之 缺, 遂 為 佞 所 爭 矣 ( 連 橫,1984:104) 官 吏 貪 墨 成 風, 層 層 剝 削, 環 環 壓 榨, 吏 治 焉 能 不 壞? 人 民 積 怨 已 深, 不 堪 其 擾, 變 亂 焉 能 不 起?( 丁 光 玲,1994:23) 所 以 戴 炎 輝 說 : 臺 地 非 無 良 官 ; 但 廉 正 負 責 且 有 遠 見 者, 究 屬 少 數 就 一 般 言, 官 員 貪 污 偷 安, 遇 事 推 諉, 不 以 民 生 為 意 官 既 如 此, 胥 吏 和 差 役, 更 盡 其 需 索 嚇 詐 之 能 事 於 是, 民 不 畏 官, 視 法 令 如 故 紙 ; 致 分 類 械 鬥 迭 起, 民 變 頻 聞 ( 戴 炎 輝,1979:627) 由 於 在 內 地 的 上 級 大 吏 對 臺 灣 鞭 長 莫 及, 耳 目 難 周 治 臺 官 吏 貪 虐 風 氣 盛 行, 且 官 吏 任 期 三 年 一 輪, 可 說 是 輪 番 壓 榨 百 姓, 因 此 有 三 年 一 小 反, 五 年 一 大 亂 的 俗 諺 產 生 吏 治 的 腐 敗 造 成 人 民 積 怨 已 生, 時 有 亂 事 發 生, 加 上 無 有 效 的 行 政 力 量 來 控 制, 故 人 民 敢 於 作 亂 清 廷 基 於 經 濟 與 政 治 上 的 理 由, 採 取 班 兵 輪 調 方 式, 康 熙 二 十 五 年 ( 一 六 八 六 年 ), 聖 祖 以 當 時 福 建 總 督 王 國 安 所 奏 : 臺 灣 駐 防 兵 丁, 三 年 之 中 陸 續 更 換 ( 不 著 撰 人,1963:708), 交 兵 部 議 行 經 議 定 後 始 正 式 實 行 臺 灣 班 兵 皆 調 自 閩 粵 各 營, 由 內 地 按 班 抽 調, 三 年 一 換, 不 准 就 地 遞 補 班 兵 挑 選 的 條 件 必 須 是 有 身 家 的 4, 但 又 不 准 攜 眷 前 往 上 任, 意 即 以 留 在 原 籍 的 家 屬 當 人 質, 如 此 不 合 理 的 措 施, 當 然 在 班 兵 心 理 上 造 成 極 大 反 感 轉 而 聚 賭 狎 妓 宿 娼, 無 所 不 為, 生 活 腐 化, 使 社 會 風 氣 更 趨 淫 靡 頹 衰, 無 形 中 成 為 助 長 亂 源 的 催 化 劑 ( 丁 光 玲,1994:25) 班 兵 4 ~ 71 ~

80 在 臺 灣 的 職 責, 除 了 作 戰 之 外, 平 時 還 須 兼 差 役, 防 汛 和 巡 防 等 任 務, 是 維 護 治 安 的 主 要 武 力 但 由 於 上 級 大 吏 對 臺 灣 督 察 難 周, 軍 務 格 外 廢 弛 腐 敗, 將 吏 往 往 怯 懦 無 能, 以 致 被 人 民 所 輕 視, 敢 於 作 亂 班 兵 無 法 發 揮 功 能, 其 主 要 問 題 如 下 : 1. 班 兵 的 戰 力 問 題 : 清 代 行 募 兵 制, 在 當 時 好 男 不 當 兵 的 傳 統 觀 念 影 響 下, 募 兵 之 素 質 不 佳, 乃 不 爭 事 實 又 因 臺 海 隔 閡, 對 臺 灣 的 不 了 解, 多 不 願 離 鄉 棄 親 來 此 荒 陬 小 島 有 辦 法 的 人 無 不 想 辦 法 逃 避 封 建 時 代 軍 營 中 官 視 兵 為 私 產, 亦 不 願 將 優 秀 士 兵 撥 出, 於 是 派 往 臺 灣 班 兵 如 內 地 各 營 抽 撥 班 兵, 向 來 俱 將 本 營 老 弱 無 能 及 技 藝 平 常 者 挑 往 充 數 5 因 此 常 有 換 班 時 冒 名 頂 替, 換 名 籍 而 實 不 換 人 的 情 形 發 生 所 以, 康 熙 六 十 年 ( 一 七 二 一 年 ) 朱 一 貴 起 事, 雖 為 烏 合 之 眾 倉 促 成 軍, 作 戰 力 薄 弱 但 不 旋 踵 即 占 領 全 臺, 實 因 清 軍 營 務 廢 弛, 班 兵 不 堪 一 擊 聖 祖 在 詔 書 中 遂 提 出 指 責 : 1964:35 內 地 班 兵 渡 海 來 臺, 由 於 新 來 乍 到 環 境 陌 生, 缺 乏 了 解, 功 能 無 法 發 揮, 面 臨 到 相 當 大 考 驗 與 限 制, 其 中 語 言 不 通, 道 路 不 熟, 水 土 不 服, 險 要 不 知 四 事 最 為 普 遍 ( 連 橫,1984:733) 語 言 不 通, 路 途 東 西 不 辨, 既 難 緝 盜 於 平 時, 更 難 剿 匪 於 有 事, 對 環 境 不 了 解, 易 形 成 駐 地 部 署 5 ~ 72 ~

81 過 於 分 散, 兵 單 力 孤, 削 弱 班 兵 作 戰 的 機 能, 對 維 持 治 安 之 功 能 大 打 折 扣, 當 變 亂 發 生 時, 易 遭 亂 民 偷 襲, 且 過 於 分 散, 後 援 不 及, 容 易 被 賊 攻 陷 班 兵 的 武 器 裝 備 不 良, 亦 影 響 其 維 護 治 安 之 責 雍 正 時 期, 巡 臺 御 史 夏 之 芳 即 指 出 : 班 兵 腐 化 及 營 務 的 廢 弛, 欽 差 大 臣 福 康 安 曾 極 為 痛 心 的 表 示 : 1966:978 乾 嘉 時 期, 班 兵 積 弊 日 深, 各 方 對 其 指 謫, 幾 乎 已 到 無 朝 無 之 的 地 步, ~ 73 ~

82 尤 其 林 爽 文 亂 之 發 生, 營 務 廢 弛, 百 病 叢 生, 更 暴 露 其 缺 失 林 爽 文 事 變 時, 臺 灣 鎮 總 兵 柴 大 紀 即 承 認 兵 丁 在 外 自 行 貿 易, 兼 且 包 庇 娼 賭, 我 不 能 督 同 將 備 嚴 行 約 束, 寔 是 該 死 8 柴 大 紀 貪 縱 營 私, 藉 查 閱 官 兵, 巡 視 各 營 收 取 規 費, 剋 扣 兵 餉, 侵 蝕 官 租, 縱 容 兵 丁 出 錢 替 役, 離 伍 貿 易, 包 娼 庇 賭, 並 不 留 心 約 束, 兵 房 及 墩 臺 塘 汛 又 不 及 時 修 葺, 任 其 坍 塌 上 者 貪 污 剝 削, 下 者 腐 化 擾 民, 將 惰 兵 驕 ( 丁 光 玲,1994:28) 當 時 兵 丁 在 外 做 生 意, 有 在 街 上 賣 檳 榔 糕 餅 之 類 的 小 生 意, 或 編 賣 草 鞋, 亦 有 在 皮 貨 店 製 作 皮 箱 皮 毯 者 ( 不 著 撰 人,1961:78) 他 們 日 逐 微 利, 閒 散 自 由 己 慣, 憚 於 差 操 拘 束, 於 是 貼 錢 代 班, 曠 伍 滋 事, 至 營 務 廢 玩, 不 足 以 維 治 安 班 兵 腐 化, 紀 律 廢 弛, 平 時 已 無 法 擔 負 起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之 責, 一 旦 事 起 又 不 能 掃 除 動 亂, 袪 除 反 側, 反 更 藉 機 橫 行 肆 虐, 徒 然 擾 民, 更 遭 民 怨, 刺 激 變 亂 產 生 因 此, 清 代 臺 灣 移 墾 社 會 特 殊 環 境 下, 臺 島 始 終 多 變 亂, 治 安 不 佳, 公 權 力 薄 弱, 民 間 自 衛 武 裝 組 織 遂 應 運 而 生, 發 展 壯 大 義 民 團 體 即 在 此 環 境 導 引 下 興 起 與 發 展, 其 在 臺 灣 洝 安 環 境 上 漸 成 一 股 重 要 助 力 2. 班 兵 的 分 類 問 題 : 戍 臺 班 兵 大 半 以 漳 泉 府 為 主 東 槎 紀 略 記 庫 臺 灣 一 鎮, 水 陸 十 六 營, 弁 兵 一 萬 四 千 有 奇, 天 下 重 鎮 也 兵 皆 調 自 內 地 督 撫 提 鎮 協 水 陸 五 十 八 營, 漳 泉 兵 數 為 多 上 府 各 營 兵 弱, 向 皆 無 事 ; 興 化 一 營 稍 黠, 多 不 法 其 最 難 治 者, 漳 泉 之 兵 也 人 素 勇 健, 而 俗 好 鬥, 自 為 百 姓 已 然, 何 況 為 兵? ( 姚 瑩,1957:103) 欽 差 大 臣 沈 葆 楨 來 臺, 建 議 大 加 整 頓 臺 營 時 亦 指 出 : 班 兵 皆 由 內 地 而 來, 本 係 各 分 氣 類, 偶 有 睚 眥 之 怨, 立 即 聚 眾 鬥 歐 : ( 沈 葆 楨,1959: ~ 74 ~

83 62) 臺 灣 班 兵 器 械, 除 炮 位 鉛 藥 外, 皆 由 內 地 各 兵 配 帶 因 雜 派 各 營 恐 有 遺 失, 向 皆 自 行 收 管, 不 交 弁 備 然 分 類 之 習 未 除, 每 口 角 細 故, 彼 此 出 械 相 鬥, 將 備 不 及 彈 壓, 已 致 傷 人 雖 屢 加 嚴 懲, 此 風 不 免, 良 由 器 械 在 手, 易 於 逞 兇 故 也 ( 姚 瑩,1957:98) 臺 灣 知 府 方 傳 穟 對 噶 瑪 蘭 廳 不 用 漳 泉 兵 所 奏 : 蘭 地 民 人 三 籍, 漳 最 多, 泉 粵 人 少 漳 泉 兵 不 可 用 也 請 悉 用 上 府 兵, 以 免 分 類 械 鬥 之 隙 ( 方 傳 穟,1963:163) 漳 人 黨 漳, 泉 人 黨 泉, 粵 人 黨 粵, 各 分 氣 類, 動 輒 械 鬥 將 弁 帶 兵 彈 壓, 非 彼 之 仇, 即 彼 之 黨, 不 更 助 之 亂 乎?( 姚 瑩,1956:96) 漳 泉 班 兵, 各 自 袒 護 同 籍, 使 兩 造 更 肆 無 忌 憚 地 進 行 分 類 械 鬥 清 廷 處 理 在 臺 漳 泉 班 兵 的 原 則, 則 是 盡 量 將 漳 泉 班 兵 打 散, 但 仍 無 法 得 到 有 效 的 結 果, 因 此, 班 兵 不 但 無 法 消 弭 分 類, 反 而 助 長 漳 泉 械 鬥 的 分 類 氣 息 許 多 學 者 認 為 清 廷 利 用 閩 粵 或 漳 泉 的 畛 域 之 見, 進 行 分 化, 以 擴 大 操 縱 閩 粵 或 漳 泉 之 間 的 矛 盾, 使 得 清 代 臺 灣 分 類 械 鬥 不 已 清 廷 的 分 化 漳 泉 二 籍 人 民, 始 於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 一 七 八 六 年 ) 林 爽 文 事 變 時 林 爽 文 為 漳 人, 其 部 眾 如 莊 大 田 等, 俱 係 漳 人, 清 廷 遂 利 用 泉 人 為 義 民, 遍 於 南 北 協 助 清 軍 作 戰, 漳 泉 兩 籍 從 此 壁 壘 分 明, 為 清 廷 所 操 縱 ( 黃 秀 政,1995:32) 另 外, 張 菼 在 清 代 臺 灣 分 類 械 鬥 頻 繁 之 主 因 一 文 中 提 到 : 以 臺 灣 史 發 展 過 程 中, 荷 鄭 時 期 臺 灣 無 械 鬥, 後 來 清 廷 袒 粵 以 制 閩, 而 引 起 閩 粵 分 類 械 鬥, 後 再 分 化 漳 泉, 造 成 臺 灣 長 期 的 分 類 械 鬥 但 事 實 上, 在 林 爽 文 事 變 之 前 數 十 年, 從 文 獻 中 考 查, 在 乾 隆 二 十 九 年 王 瑛 曾 所 修 的 鳳 山 縣 志 中 就 提 到 市 肆 之 間, 漳 泉 二 郡 常 犄 角 不 相 下, 官 司 導 之 不 能 止 也 顯 然, 漳 泉 分 類 早 於 林 爽 文 案, 而 且, 臺 灣 中 部 第 一 個 大 規 模 的 漳 泉 分 類 械 鬥 案 件, 是 發 生 在 乾 隆 四 十 七 年 ( 一 七 八 二 年 ) ~ 75 ~

84 的 謝 笑 案 ( 金 成 前,1968:130), 在 當 時 案 件 發 生, 是 因 為 賭 博 細 故 而 起, 而 且 漳 泉 籍 民, 各 自 聚 眾, 決 心 拚 鬥, 也 非 清 廷 分 化 到 林 爽 文 事 件 時, 與 林 爽 文 同 為 漳 籍 者 加 入 抗 官 團 體, 而 籍 貫 與 之 不 同 的 泉 州 人 則 因 素 來 與 漳 人 有 隙, 凡 係 居 住 臺 灣 之 泉 人, 多 有 充 當 義 民 者, 殺 賊 保 壓, 倍 加 勇 往 ( 林 偉 盛,1993:68) 另 郭 廷 以 亦 有 發 生 漳 泉 人 械 鬥, 彼 此 如 不 共 戴 天 之 仇 林 爽 文 為 漳 人, 舉 事 之 後, 未 能 善 予 安 撫 聯 結, 泉 人 多 不 附, 甚 至 反 助 清 軍 ( 郭 廷 以,1954:130) 謝 國 興 指 出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鹿 仔 港 守 備 陳 邦 光 與 義 民 首 李 安 善 林 湊 等 召 集 義 民, 趁 起 軍 事 分 兵 往 攻 諸 羅 淡 水, 彰 化 僅 有 起 事 軍 數 百 人 之 際, 克 復 縣 城 林 湊 是 泉 州 人, 他 挑 起 昔 日 漳 泉 械 鬥 的 餘 波, 於 是 原 來 附 合 林 爽 文 的 泉 州 人 紛 紛 奔 向 鹿 港 當 充 義 民 ( 謝 國 興,1993:83) 張 菼 於 清 代 臺 灣 分 類 械 鬥 頻 繁 之 主 因 中 提 到 臺 人 以 來 自 閩 南 者 為 最 多, 而 閩 南 之 泉 漳 兩 府 又 向 以 械 鬥 者 稱, 因 之 眾 認 臺 灣 之 械 鬥 係 泉 漳 之 風 ( 張 菼,1974:76) 他 認 為 這 種 習 性 說 為 偏 見, 而 吏 治 不 良 也 不 是 械 鬥 的 主 因, 臺 灣 之 分 類 械 鬥 實 係 清 廷 分 化 政 策 下 的 產 物 事 實 上, 若 果 地 方 官 聽 訟 分 明, 秉 公 持 平 迅 速 處 理, 以 私 鬥 為 解 決 衝 突 之 方 法 自 會 減 少 就 以 械 鬥 問 題 而 言, 地 方 吏 治 不 良, 應 為 該 類 案 件, 所 以 一 再 發 生 之 原 因 再 以 習 性 來 說, 從 胡 煒 崟 之 研 究 中 閩 粵 鄉 族 社 會 於 清 代 以 前, 便 已 存 著 社 會 衝 突 問 題 至 清 代, 更 由 於 鄉 族 性 衝 突 破 壞 社 會 安 定 甚 深, 使 其 一 直 是 閩 粵 官 方 所 重 視 之 問 題 其 中, 尤 以 鄉 族 械 鬥 對 社 會 治 安 破 壞 最 重 及 如 在 雍 正 年 間, 福 建 地 方 則 因 當 地 鄉 族 械 鬥 嚴 重, 而 有 以 包 為 姓 以 同 為 姓 以 齊 為 姓 等 各 種 結 盟 組 織 產 生, 並 時 為 福 建 地 方 官 府 所 注 意 ( 胡 煒 崟,1997: ) 閩 粵 地 區 由 於 人 口 壓 力 日 增, 遂 有 大 量 外 移 人 口, 在 移 墾 社 會 中, 常 會 出 現 以 地 籍 為 主 之 分 類 意 識 一 旦 面 臨 移 民 地 之 社 會 競 爭 時, 自 是 以 ~ 76 ~

85 地 緣 脈 絡 為 結 合 彼 此 力 量 之 憑 藉 而 臺 灣 在 清 代 是 屬 移 墾 社 會, 因 清 廷 消 極 的 治 臺 政 策 下, 移 民 限 制 極 嚴, 又 不 准 攜 帶 家 眷, 造 成 男 多 女 少 之 問 題, 因 此 社 會 一 直 處 於 不 正 常 之 狀 態, 在 清 代 前 期, 臺 灣 民 人 間 遂 多 見 以 原 鄉 地 籍 為 分 類 依 據, 遇 有 社 會 衝 突 時, 常 見 來 自 不 同 地 籍 之 移 民, 各 自 相 糾 以 作 為 社 會 衝 突 之 憑 藉, 遂 多 有 地 籍 脈 絡 為 主 之 分 類 械 鬥 不 過, 在 臺 灣 之 分 類 械 鬥 中, 雖 是 以 地 籍 脈 絡 為 主 要 分 類, 但 其 中 仍 會 見 有 鄉 族 脈 絡 存 在 如 在 部 份 案 件 中, 則 會 零 星 見 有 族 親 相 幫 之 情 形 存 在 更 有 部 份 入 墾 較 早 之 族 性, 當 其 取 得 足 供 發 展 之 時 間 與 土 地 後, 往 往 會 有 鄉 族 聚 落 產 生, 並 形 成 一 股 力 量 如 在 乾 隆 中 葉 以 後, 彰 化 分 別 有 快 官 籍 籍 張 姓 鹿 港 泉 籍 施 姓 與 大 里 杙 漳 籍 林 姓 等 大 族, 並 皆 成 為 附 近 地 區 漳 泉 衝 突 之 中 心 力 量 ( 胡 煒 崟,1997:375) 明 萬 曆 以 後, 中 國 人 口 遽 增, 導 致 社 會 動 亂 日 益 遽 增, 至 康 熙 末 年 以 後, 中 國 沉 重 的 人 口 壓 力 相 繼 釀 成 白 蓮 教 及 後 來 天 理 教 之 亂, 迫 使 閩 粵 沿 海 地 區 人 民 大 批 移 往 臺 灣 由 下 表 可 知, 臺 灣 於 荷 據 時 期 人 口 約 10 萬 人, 經 過 三 十 年 到 明 鄭 時 期 增 加 為 20 萬 人, 至 清 領 的 一 八 一 年 約 一 百 三 十 年 間 人 口 增 加 為 200 萬 人, 年 成 長 率 高 達 1.8%, 絕 大 多 部 份 是 閩 粵 移 民 臺 灣 在 荷 鄭 時 期 尚 是 人 煙 稀 少, 物 豐 地 饒, 謀 生 容 易 之 地 據 尹 章 義 臺 灣 開 發 史 研 究 有 漢 人 臺 灣 開 發 的 土 地 面 積 有 多 少 呢? 荷 蘭 時 代 末 期 大 約 是 1 萬 甲, 鄭 氏 結 束 時 大 約 是 3 萬 餘 甲 清 代 隱 田 太 多, 繳 交 田 賦 的 升 科 田 只 有 6 萬 多 甲 ( 尹 章 義,1989:26) 由 前 面 人 口 數 可 清 楚 看 到 荷 鄭 時 期 人 口 不 到 20 萬 開 發 到 三 萬 餘 甲, 到 清 嘉 慶 十 六 年 ( 一 八 一 一 年 ) 人 口 已 增 加 十 倍 的 200 萬 人, 但 土 地 開 發 才 增 加 一 倍 的 6 萬 多 甲, 雖 然 其 他 隱 田 不 少 但 十 倍 的 人 口 增 加 造 成 資 源 運 用 上 的 競 爭, 就 耕 地 之 整 體 社 會 分 配 來 看, 由 於 人 口 的 激 增, 迫 使 地 區 民 人 面 臨 日 益 激 烈 之 社 會 競 爭, 人 口 增 加 到 了 超 過 耕 地 面 積 和 生 產 力 所 能 容 納 供 應 時, 就 會 發 生 變 ~ 77 ~

86 亂, 引 起 社 會 不 安 土 地 開 發 亦 會 愈 密, 對 水 資 源 之 要 求 亦 是 相 對 提 高, 其 他 如 墳 山 之 爭 及 生 活 行 為 之 摩 擦 等 糾 紛, 亦 會 因 人 口 密 度 的 增 加 而 更 為 常 見 清 初 臺 灣 開 發 集 中 在 臺 灣 縣 諸 羅 縣 鳳 山 縣 一 帶 地 方, 其 他 地 區 則 尚 多 屬 荒 野 未 墾 地 區 雍 正 以 後 因 臺 灣 縣 鳳 山 縣 地 利 漸 次 開 盡, 而 有 人 滿 之 患, 而 漸 往 北 移 墾, 是 時 臺 灣 中 北 部 一 帶, 地 廣 人 稀, 可 容 納 多 數 人 口, 故 移 民 頗 能 相 安 共 處, 甚 少 發 生 分 類 械 鬥 之 事 但 至 乾 隆 中 葉 以 後, 因 彰 化 水 沙 連 竹 塹 淡 水 等 地, 亦 已 先 後 開 墾, 可 容 納 新 移 民 之 地 區, 日 以 減 少, 因 此 人 民 遂 屢 為 爭 奪 墾 地, 而 結 成 敵 對 的 各 個 勢 力, 各 分 氣 類, 互 不 相 讓, 為 爭 取 擴 大 己 方 的 墾 地, 每 不 惜 拋 棄 身 家 性 命, 展 開 慘 烈 的 械 鬥 伊 能 嘉 矩 提 到 最 初 因 墳 田 水 利 之 爭 而 引 起 衝 突 起 於 生 存 競 爭 ( 伊 能 嘉 矩,1985:517) 戴 炎 輝 亦 提 出 根 本 原 因 在 於 異 類 人 爭 奪 經 濟 上 之 利 益, 尤 其 在 清 代 農 墾 階 段, 以 爭 地 搶 水 為 最 ( 戴 炎 輝,1979: 298) 所 以 林 偉 盛 說 : 這 純 是 視 敵 人 為 血 仇 團 體, 而 這 種 血 的 復 仇 是 在 國 家 秩 序 無 法 統 制 時, 於 國 家 之 外, 社 會 團 體 之 間 所 容 忍 稱 許 的 戰 爭 行 為 因 此, 他 們 只 對 自 己 的 團 體 效 忠, 而 非 針 對 政 府 的 分 化 政 策 ( 林 偉 盛,1993:68) 認 為 閩 粵 漳 泉 早 於 朱 林 案 件 前 已 有 類 械 鬥, 何 需 清 廷 來 分 化 如 戚 嘉 林 所 說 許 多 事 件 是 偶 發 性 的, 事 發 之 際 不 但 臺 灣 地 方 官 一 時 無 法 瞭 解 情 況, 遠 在 北 京 的 中 央 更 不 知 狀 況, 故 清 廷 如 何 能 予 分 化? ( 戚 嘉 林,2000:55) 中 國 學 者 陳 孔 立 在 清 代 臺 灣 分 類 械 鬥 的 若 干 問 題 中 提 到, 其 實 清 朝 當 局 只 是 在 鎮 壓 起 義 的 過 程 中, 利 用 不 同 祖 籍 之 間 的 矛 盾, 而 不 是 為 防 止 民 變 而 一 貫 採 用 分 化 政 策 從 前 面 的 敘 述 可 知, 清 代 臺 灣 分 類 械 鬥, 是 基 於 臺 灣 社 會 自 然 成 長 中 帶 來 的 閩 粵 漳 泉 仇 視, 加 上 官 方 不 思 考 ~ 78 ~

87 如 何 解 決 問 題, 在 此 自 然 及 人 為 的 因 素, 分 類 械 鬥 乃 長 期 存 於 清 代 的 臺 灣 社 會 分 類 械 鬥 雖 非 起 於 清 廷 分 化, 但 臺 灣 各 籍 互 分 氣 類, 卻 為 清 廷 剿 殺 時 提 供 政 策 運 用, 是 明 顯 的 事 實, 黃 秀 政 對 此 之 論 點, 足 以 參 考 滿 清 入 主 中 國, 滿 清 之 分, 終 有 清 二 六 八 年 之 期 間, 始 終 存 在 當 時 清 廷 所 最 關 切 者, 為 防 制 漢 人 之 反 抗, 鞏 固 其 統 治 權 而 已, 而 內 地 至 臺 之 移 民, 雖 有 漳 泉 粵 各 籍 之 分, 其 為 漢 人 則 一 漢 人 互 鬥 則 力 分, 其 於 清 廷 統 治 權 之 鞏 固 自 屬 有 利, 故 清 廷 則 於 民 間 之 分 類 械 鬥 並 無 積 極 防 止 之 意 圖, 非 常 明 顯 ( 黃 秀 政,1995:71) 年 代 據 臺 時 期 人 口 數 年 數 年 增 加 率 1650 荷 據 100, % 1680 明 鄭 200, % 1810 清 據 2,000, % 1890 清 據 2,500, 日 據 2,550, % 1945 國 府 6,000,000 資 料 來 源 : 陳 紹 馨, 臺 灣 的 人 口 變 遷 與 社 會 變 遷, 臺 北 : 聯 經, 頁 18 清 初 臺 灣 的 開 發 集 中 於 臺 灣 縣 諸 羅 縣 鳳 山 縣 一 帶 地 方, 其 他 地 區 則 尚 多 屬 荒 野 未 墾 地 區 雍 正 以 後, 一 則 因 臺 灣 縣 鳳 山 縣 地 利 漸 次 開 盡, ~ 79 ~

88 而 有 人 滿 之 患 ; 二 則 因 北 路 的 日 漸 開 發, 廳 縣 的 增 設 ( 金 成 前,1971:25), 因 此 移 民 漸 往 彰 化 縣 淡 水 廳 一 帶 移 墾 此 時 臺 灣 中 北 部 一 帶, 地 廣 人 稀, 可 容 納 多 數 人 口, 故 移 民 頗 能 相 安 共 處, 甚 少 發 生 分 類 械 鬥 之 事 惟 至 乾 隆 中 葉 以 後, 因 彰 化 水 沙 連 竹 塹 淡 水 等 地, 亦 先 後 開 墾, 可 容 納 新 移 民 之 地 區, 日 以 減 少, 因 此 人 民 遂 屢 為 爭 奪 墾 地, 而 造 成 敵 對 的 各 個 勢 力, 互 不 相 讓 最 初 是 閩 粵 的 分 類, 繼 則 有 漳 泉 的 分 類, 或 漳 人 聯 粵, 合 而 攻 泉 ; 或 泉 人 聯 粵, 合 而 攻 漳 其 後 更 有 同 籍 異 縣, 乃 至 職 業 團 體 的 分 類 出 現 分 類 的 雙 方 為 爭 取, 擴 大 己 方 的 墾 地, 每 不 惜 仇 拋 棄 身 家 性 命, 展 開 慘 烈 的 械 鬥 閩 粵 各 籍 渡 台 求 生, 為 求 生 活 的 寬 裕, 極 易 因 爭 奪 生 存 勢 力 範 圍 而 產 生 衝 突, 因 此 爭 地 搶 水 爭 租 等 經 濟 因 素 爭 奪 極 易 形 成 引 發 分 類 械 鬥 最 直 接 催 化 劑, 因 此, 因 田 土 爭 執 等 經 濟 因 素 實 為 引 發 分 類 械 鬥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 林 偉 盛,1993:90) 另 外 有 所 謂 地 主 集 團 以 地 主 與 佃 農 的 結 合, 形 成 包 括 不 同 籍 貫 身 分 的 結 合 體 各 地 主 率 領 佃 戶, 外 禦 番 人, 內 收 租 穀, 勢 力 強 大, 有 時 因 土 地 紛 爭 與 另 一 地 主 集 團 展 開 械 鬥, 因 地 主 之 倚 恃 人 眾, 以 強 欺 弱, 故 地 主 集 團 之 爭, 層 出 不 窮 ( 黃 秀 政,1995:33) 清 代 臺 灣 實 施 墾 佃 制 度, 土 地 的 開 墾 往 往 先 由 富 豪 仕 紳 或 有 勢 力 者 向 官 府 申 請 墾 照, 再 招 佃 開 墾, 墾 成 之 後, 墾 戶 向 政 府 納 稅, 土 地 交 由 力 墾 的 佃 戶 佃 戶 只 要 向 墾 戶 繳 納 一 定 的 租 額, 就 可 對 土 地 擁 有 永 耕 權, 並 且 可 將 土 地 典 胎 轉 ; 承 耕 者 亦 可 轉 讓, 此 種 現 象 造 成 土 地 制 度 混 亂, 進 而 引 起 仇 視 ( 林 偉 盛,1993:95) 由 此 易 造 成 各 籍 之 間 的 摩 擦, 進 而 引 發 分 類 械 鬥, 如 咸 豐 年 間 林 本 源 和 陳 福 成 鬥 案 即 是 因 欠 租 佃 而 引 起 漳 泉 ~ 80 ~

89 互 鬥 ( 林 偉 盛,1993:55) 清 乾 隆 時, 福 建 巡 撫 鐘 音 對 於 臺 地 的 情 形 在 奏 摺 中 言 及 : 臺 灣 一 郡, 孤 懸 海 外, 人 民 煙 戶, 土 著 少, 流 寓 者 多, 皆 係 閩 之 漳 泉, 粵 之 惠 潮, 遷 移 赴 彼, 或 承 番 地 墾 耕, 或 挾 帶 資 本 貿 易, 稍 有 活 計 之 人, 無 不 在 臺 落 葉, 生 聚 日 眾, 戶 口 滋 繁 而 內 地 無 業 之 民, 視 臺 地 為 樂 土, 冒 險 而 趨, 繹 絡 不 絕, 請 照 以 往 者 有 之, 私 行 偷 渡 者 有 之 9 臺 灣 原 是 中 國 的 邊 陲, 為 後 開 發 地 區 ; 惟 因 地 處 亞 熱 帶, 且 臺 地 平 原 適 宜 農 耕, 如 連 橫 臺 灣 通 史, 糧 運 志 所 指 出 的 : 土 沃 宜 稻, 初 闢 之 時, 一 歲 三 熟, 故 民 無 饑 患 ( 連 橫,1979:80) 所 以 明 清 兩 代 以 來 成 為 閩 粵 兩 省 過 剩 人 口 移 墾 的 新 天 地 初 墾 時, 各 籍 的 地 盤 相 去 甚 遠, 但 後 來 地 利 日 墾, 田 土 相 錯, 遂 因 田 土 水 利 爭 執 而 頻 起 衝 突 如 咸 豐 年 間, 彰 化 漳 泉 因 爭 溝 渠 發 生 械 鬥 ; 光 緒 年 間, 苗 栗 地 區 吳 阿 來 阻 斷 水 源, 引 起 械 鬥 可 見 水 利 之 爭 是 導 致 大 規 模 械 鬥 之 因 清 代 臺 灣 尚 處 於 農 墾 階 段, 政 府 對 人 民 的 拓 墾, 未 能 作 積 極 的 輔 導, 任 由 墾 首 與 佃 戶 去 開 墾, 其 因 墾 地 的 未 得 合 理 解 決, 而 自 行 率 眾 合 族, 以 與 異 類 械 鬥 ; 乃 是 極 為 自 然 之 事 再 則, 臺 灣 最 初 建 府, 最 後 建 省, 均 以 為 海 防 為 要 務, 故 設 有 海 防 同 知 而 無 專 事 水 利 之 官 ( 李 汝 和,1971: 6) 綜 有 清 一 代, 移 民 日 多, 土 地 日 闢, 凡 二 一 三 年 ( 一 六 八 三 至 一 八 九 五 年 ) 間, 水 田 增 至 二 十 萬 公 頃 左 右, 其 中 有 陂 圳 灌 溉 及 排 水 系 統 者 計 ~ 81 ~

90 107,710 公 頃 ( 李 汝 和,1971:7), 僅 達 二 分 之 一 由 於 水 利 設 施 的 不 足, 各 籍 人 民 遂 屢 為 爭 奪 灌 溉 用 水, 而 不 惜 展 開 生 死 以 之 的 分 類 械 鬥 戴 炎 輝 即 指 出 根 本 原 因 在 於 異 類 人 爭 奪 經 濟 上 之 利 益, 尤 其 在 清 代 農 墾 階 段, 以 爭 地 搶 水 為 其 最,( 戴 炎 輝,1979:298) 如 此 衝 突, 又 加 深 了 雙 方 的 分 類 仇 視, 因 此, 水 利 田 土 地 租 之 爭 實 為 分 類 械 鬥 的 催 化 劑 為 從 事 農 業 以 外 的 經 濟 活 動 所 引 發 之 衝 突, 此 種 情 形 為 少 部 分, 多 發 生 在 貿 易 地 區 如 為 爭 奪 挑 伕 利 益, 噶 瑪 蘭 廳 的 兩 家 貨 運 行 號 和 興 和 福 興 兩 家 夫 行 的 腳 伕 發 生 械 鬥, 前 後 一 個 月 間, 雙 方 各 自 招 兵 買 馬, 展 開 大 鬥 ; 造 成 無 數 命 案, 後 經 地 方 當 局 調 集 大 軍, 懲 處 雙 方 禍 首, 根 株 盡 絕 一 宗 大 規 模 的 分 類 械 鬥 事 件, 始 告 平 息 ( 張 菼,1976:60) 災 荒 造 成 的 經 濟 問 題, 也 因 經 濟 分 類 的 結 果, 引 起 分 類 械 鬥 道 光 年 間, 張 丙 案 因 天 災 大 旱, 各 鄉 禁 米 而 發 生 衝 突, 最 後 造 成 閩 粵 分 類 械 鬥 咸 豐 年 間, 林 恭 案 也 因 天 災, 引 起 飢 民 成 群 奪 食, 加 上 匪 徒 造 謠 分 類, 終 引 起 分 類 械 鬥 清 代 中 期 以 後 的 臺 灣 人 口 壓 力 相 當 嚴 重, 故 異 姓 ( 族 ) 之 間, 亦 難 免 因 經 濟 利 益 的 衝 突, 而 發 生 械 鬥 至 於 西 皮 與 福 祿 兩 派 樂 工 職 業 團 體 的 械 鬥, 表 示 同 行 在 營 業 上 發 生 尖 銳 的 利 害 衝 突 清 領 臺 灣 之 初, 因 清 廷 中 央 與 地 方 官 員 對 臺 灣 地 位 和 海 防 的 重 要 性, 均 缺 乏 真 正 的 瞭 解, 對 臺 灣 的 棄 留, 竟 發 生 很 大 的 爭 議 朝 廷 與 福 建 省 方 ~ 82 ~

91 多 主 張 放 棄 臺 灣, 認 為 遷 其 人, 棄 其 地, 就 不 會 再 有 所 謂 恃 為 窟 穴, 倚 險 負 固, 飄 突 靡 常 ( 不 著 撰 人,1963:10) 如 鄭 氏 三 代 據 其 地 者, 成 為 東 南 沿 海 各 省 的 禍 患 施 琅 的 力 求 保 留 臺 灣, 亦 僅 消 極 地 純 就 海 防 上 著 眼, 僅 為 了 東 南 沿 海 各 省 的 安 全 而 已, 並 無 積 極 經 營 臺 灣 之 意 ; 而 清 廷 的 接 受 施 琅 建 議, 詔 設 臺 灣 府 縣, 並 駐 兵 防 守, 也 是 基 於 同 一 觀 點, 亦 即 非 為 理 臺 而 治 臺, 乃 為 防 臺 而 治 臺 ( 周 蔭 恩,1945:72), 故 清 廷 治 臺 政 策 的 設 計, 可 說 一 開 始 便 有 偏 差, 實 行 一 種 被 動 防 制 的 消 極 政 策, 那 就 是 封 閉 臺 灣, 不 讓 海 峽 兩 邊 的 同 胞 自 由 來 往, 以 求 得 保 住 臺 灣 的 安 定, 封 建 國 家 不 受 損 害 ( 林 泉,1984:50) 處 處 以 防 範 臺 灣 再 度 成 為 反 政 府 的 根 據 地 為 首 要 考 慮, 尤 其 是 渡 臺 三 禁 的 嚴 格 管 制, 一 面 將 認 為 不 適 宜 者 逐 回 大 陸, 一 面 又 限 制 大 陸 人 民 渡 臺, 其 管 制 重 點 在 於 盡 量 限 制 臺 灣 人 口 之 增 加 但 其 不 許 招 致 家 眷 及 不 許 攜 眷 渡 臺 之 辦 法, 使 人 民 不 能 享 天 倫 之 樂, 釀 成 變 態 的 人 口 組 合, 引 起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另 外 嚴 禁 粵 中 惠 潮 之 民, 不 許 渡 臺 的 禁 令, 當 時 廣 東 惠 潮 之 民 在 臺 種 地 傭 工, 人 數 不 下 數 十 萬, 皆 無 妻 拏, 皆 於 歲 終 賣 穀 還 粵, 置 產 贍 家, 春 初 又 復 之 臺, 歲 以 為 常 ( 藍 鼎 元,1958:63) 此 種 季 節 性 遷 移 而 不 作 農 業 定 居, 以 致 其 在 臺 生 活 未 獲 安 定, 較 易 發 生 問 題, 由 於 渡 臺 禁 令 禁 止 人 民 攜 眷 入 臺, 影 響 了 當 時 臺 灣 社 會 的 人 口 組 合 與 社 會 風 氣, 青 壯 男 子 多, 婦 女 絕 少, 男 女 性 別 的 比 例 至 為 懸 殊, 而 有 僅 女 眷 一 人 的 村 莊 出 現 ( 金 成 前,1971:60), 青 壯 男 子 既 乏 室 家 之 樂, 又 無 室 家 之 累, 自 易 挺 而 走 險, 釀 成 械 鬥 大 案 因 此 這 種 畸 形 人 口 現 象, 導 致 社 會 問 題 趨 於 嚴 重 臺 灣 原 是 明 鄭 據 以 反 清 復 明 的 基 地, 明 鄭 時 代 曾 施 行 寓 兵 於 農 的 政 ~ 83 ~

92 策, 為 解 決 糧 食 問 題, 鄭 氏 登 陸 臺 灣 的 一 個 月 ( 一 六 六 一 年 ), 除 以 小 部 分 隊 伍 包 圍 住 熱 蘭 遮 城 外, 便 將 援 剿 後 鎮 後 衝 鎮 智 武 鎮 虎 衛 右 鎮 等 分 派 汎 地 屯 墾, 同 時 頒 發 屯 墾 條 例 八 項, 俾 官 兵 有 所 遵 循, 以 實 施 寓 兵 於 農 的 政 策, 農 隙 訓 以 武 事, 有 警 則 執 戈 以 戰, 無 警 則 負 耒 而 耕 ( 林 藜,1992:288) 閒 暇 即 以 習 武, 角 力 為 事, 一 呼 並 集 來 臺 拓 墾 者, 皆 係 閩 粵 民 人, 在 內 地 閩 粵 地 區 民 人, 於 明 代 以 來, 由 於 山 賊 海 寇 的 猖 獗, 則 習 於 與 賊 寇 對 抗, 造 成 該 地 區 尚 武 好 勇 之 強 悍 民 風, 加 以 明 清 之 際 的 戰 亂, 更 使 此 風 有 所 增 長, 因 此 之 故, 不 僅 地 方 民 人 生 活 中 易 生 事 端, 一 旦 遇 有 糾 紛, 亦 往 往 以 較 激 烈 之 手 段 解 決 ( 胡 煒 崟, 1997:107) 如 福 建 地 方 由 於 民 風 強 悍, 遂 常 見 強 橫 之 徒 ", 以 戶 婚 田 土 細 故, 不 先 赴 縣 具 呈, 及 控 告 在 官 不 候 審 斷, 輒 即 持 械 揮 拳 互 相 鬥 狠, 大 則 致 成 人 命, 小 則 彼 此 受 傷 10 閩 粵 民 風 強 悍, 民 人 遇 有 糾 紛 時, 常 因 此 滋 生 事 端 ; 此 種 好 勇 鬥 狠 之 習, 移 墾 臺 灣 更 趨 嚴 重, 至 清 代 並 未 盡 除, 而 臺 民 平 素 及 習 見 鬥 殺, 且 家 戶 備 有 刀 槍 器 械, 一 旦 發 生 糾 紛, 往 往 演 成 群 毆 或 分 類 械 鬥 往 往 睚 眥 之 仇, 報 而 後 快, 片 言 不 合 輒 鬥, 甚 則 械 鬥, 更 甚 則 分 類 ( 丁 紹 儀,1957:32) 其 次, 清 代 臺 灣 有 所 謂 訟 師 者, 此 輩 多 係 內 地 稍 通 筆 墨 而 無 籍 者, 或 姦 猾 而 窮 無 依 者, 他 們 因 緣 作 惡, 興 風 作 浪 人 民 有 事, 每 惟 訟 師 是 主 訟 師 一 經 包 攬, 訟 者 雖 欲 自 止 而 不 能 ( 周 鍾 瑄,1962:150) 因 訟 師 的 挑 撥 離 間, 人 民 遂 難 相 安 共 處, 糾 紛 屢 起 民 人 好 鬥, 而 官 吏 格 於 例 禁, 不 得 攜 眷 赴 任, 亦 難 免 繫 念 內 地 之 父 母 妻 好, 無 心 任 事, 好 鬥 者 遂 至 無 所 顧 忌 ~ 84 ~

93 清 代 中 期 以 前, 渡 臺 者 多 單 身 的 青 壯 男 子, 家 族 血 緣 關 係 既 少, 自 需 與 異 性 協 力 團 結, 而 形 成 以 地 緣 為 基 礎 的 結 合 關 係, 結 拜 或 結 盟 之 風, 即 由 此 而 起 如 信 者 羅 縣 志 云 : 不 拘 年 齡, 推 有 能 力 者 為 大 哥 ; 一 年 少 者 殿 後, 曰 尾 弟 歃 血 而 盟, 相 稱 以 行 次 家 之 婦 女 亦 伯 叔 稱 之, 出 入 不 相 避 ; 多 凶 終 隙 未 及 閨 閣 藏 垢 者 ( 周 鍾 瑄,1962:147) 拜 盟 之 風, 遂 構 成 清 代 臺 灣 社 會 特 色 之 一 嘉 慶 以 後, 社 會 時 生 動 亂, 械 鬥 之 風 愈 演 愈 熾, 當 與 拜 盟 之 風 有 關 由 於 輾 轉 結 拜, 聲 援 既 廣, 故 易 於 由 個 人 的 衝 突 演 成 分 類 械 鬥 清 領 臺 灣 之 初, 嚴 禁 內 地 人 民 攜 眷 渡 臺, 尤 其 渡 臺 禁 令 的 實 施, 種 種 不 合 理 的 規 定, 對 閩 粵 地 區 居 民 渡 臺 多 所 限 制, 大 陸 與 臺 灣 之 間 人 民 的 自 由 往 來 因 而 受 阻 ; 但 在 高 人 口 壓 力 之 下, 不 少 人 乃 被 迫 鋌 而 走 險, 未 辦 理 渡 臺 領 照 手 續, 即 行 偷 渡 來 臺 此 偷 渡 來 臺 者, 雖 未 必 全 無 奉 公 守 法, 循 規 蹈 矩, 稟 性 良 善 的 百 姓, 然 背 井 離 鄉 需 冒 風 濤 之 險, 作 奸 犯 科, 亡 命 無 賴 之 徒 是 比 良 民 百 姓 要 來 得 多 藍 鼎 元 說 : 臺 灣 素 無 土 著, 皆 內 地 作 奸 逋 逃 之 輩 ( 藍 鼎 元,1958:67) 姚 瑩 說 : 其 內 地 游 手 無 賴 之 徒, 重 罪 逋 逃 之 犯, 溷 跡 雜 沓 而 並 至 ( 姚 瑩,1957:111) 此 輩 游 手 之 徒 或 鄉 里 無 賴, 由 於 本 性 難 改, 實 難 以 期 望 他 們 改 邪 歸 正, 安 家 落 戶, 大 多 數 將 繼 續 產 生 其 破 壞 社 會 秩 序 的 作 用, 臺 灣 社 會 一 向 不 能 安 寧, 跟 這 些 游 民 實 在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連 ( 劉 妮 玲,1983:91) 對 於 游 民 之 害, 姚 瑩 早 有 見 識, 他 說 : 臺 灣 遊 民 日 眾, 平 時 剽 悍, 及 小 有 蠢 動, 則 不 恃 賊 招 而 自 赴 否 則 各 成 一 隊, 乘 機 焚 掠 ( 姚 瑩,1960:14) 徐 宗 幹 亦 深 有 同 ~ 85 ~

94 感, 他 認 為 : 臺 地 之 難, 難 於 孤 懸 海 外, 非 內 地 輔 車 相 依 可 比 諺 云 : 三 年 一 小 反, 五 年 一 大 反 豈 真 氣 數 使 然 邪? 其 地 所 生 以 養 人 者, 止 有 此 數, 財 用 有 去 無 求, 遊 民 有 來 無 法, 欲 不 擾 攘 而 不 能 ( 徐 宗 幹,1960: 7) 由 於 他 們 無 妻 子 之 戀, 無 田 宅 之 安, 又 好 逸 惡 勞, 常 不 事 生 產, 視 生 命 如 鴻 毛, 易 結 盟 結 會, 聚 眾 滋 事, 對 社 會 治 安 威 脅 很 大 姚 瑩 深 慮 其 為 匪 為 患 : 竊 見 臺 灣 大 患 有 三 : 一 曰 盜 賊, 二 曰 械 鬥, 三 曰 謀 逆 三 者, 其 事 不 同 而 為 亂 之 人 則 皆 無 業 之 遊 民 也 生 齒 日 繁, 無 業 可 以 資 生, 遊 蕩 無 所 歸 束, 其 不 為 匪 者 鮮 矣 ( 姚 瑩,1960:39) 遊 民 惹 事 生 非, 有 俗 稱 之 為 羅 漢 腳 者, 如 噶 瑪 蘭 廳 云, 臺 灣 一 種 無 田 宅 無 妻 子, 不 士 不 農, 不 工 不 賈, 不 負 載 道 路, 俗 指 謂 羅 漢 腳 ; 嫖 賭 摸 竊, 械 鬥 樹 旗, 靡 所 不 為 曷 言 乎 羅 漢 腳 也? 謂 其 單 身 遊 食 四 方, 隨 處 結 黨 ; 且 衫 褲 不 全, 赤 腳 終 身 也 大 市 不 下 數 百 人, 小 市 村 不 下 數 十 人, 臺 灣 之 難 治 在 此 ( 陳 淑 均,1964:76) 當 時 這 種 遊 民 為 數 頗 多, 僅 嘉 義 彰 化 兩 縣 竟 達 四 萬 之 眾, 他 們 嫖 賭 摸 竊, 往 往 因 細 故 而 釀 成 械 鬥 巨 禍 這 樣 的 特 殊 狀 況, 在 移 墾 社 會 與 清 廷 的 移 民 三 禁 之 背 景 下 並 不 令 人 意 外, 此 類 無 業 遊 民 其 在 原 鄉 亦 無 所 事 事, 惹 事 生 非, 所 以 偷 渡 來 臺 找 尋 機 會, 但 其 依 舊 好 逸 惡 勞, 只 得 結 黨 結 夥, 形 成 勢 力, 亦 成 為 各 地 方 治 安 之 憂 羅 漢 腳 在 分 類 械 鬥 的 發 生 與 蔓 延, 扮 演 著 穿 針 引 線 的 角 色, 當 地 方 頭 人 起 身 領 導 械 鬥, 號 召 群 眾 時, 地 方 上 無 業 遊 民 羅 漢 腳 便 群 集 跟 隨 附 和 ; 而 當 鄰 近 地 區 有 械 鬥 發 生 時 或 根 本 無 事 時, 一 些 在 地 的 羅 漢 腳 為 了 自 身 利 益, 亦 常 常 趁 機 造 謠 滋 事, 引 發 更 多 的 械 鬥 事 件, 然 後 趁 火 打 劫, 從 中 獲 利 另 外, 羅 漢 腳 的 結 黨 結 盟, 其 之 間 的 衝 突 亦 常 利 用 分 類 械 鬥 來 相 互 報 復, 使 得 當 時 臺 灣 社 會 更 為 動 盪 不 安 所 以 遊 民 充 斥 是 最 大 的 亂 源 清 代 統 治 臺 灣 期 間, 社 會 動 亂 頻 傳, 其 背 景 與 原 因 在 之 前 已 敘 述 過, ~ 86 ~

95 當 時 臺 灣 移 墾 社 會, 文 治 程 度 低, 民 風 強 悍, 而 清 政 府 在 臺 灣 的 社 會 控 制 力 薄 弱, 加 上 劣 官 腐 兵 莠 民 三 者 相 互 作 用 而 衍 生 民 變, 即 臺 灣 地 區 的 民 眾 直 接 對 代 表 清 廷 政 權 的 臺 灣 地 方 政 府 機 構 或 官 吏, 採 取 敵 對 或 抗 爭 的 暴 力 不 法 行 為, 以 致 造 成 叛 變 內 亂 之 狀 態 然 而 亂 事 多 非 以 民 族 大 義 相 號 召, 追 求 政 治 權 慾 的 色 彩 也 十 分 淡 薄, 社 會 治 安 的 惡 化 才 是 事 變 產 生 的 根 本 條 件, 社 會 動 亂 的 背 景 下, 部 分 民 間 的 力 量 又 各 自 組 織 起 來, 時 為 自 保, 時 為 向 外 侵 害 的 根 源, 形 成 民 官 對 立 民 變 與 民 民 對 抗 械 鬥 的 相 互 交 錯 事 實 上, 臺 灣 分 類 械 鬥 會 引 發 抗 官 民 變, 抗 官 民 變 也 會 引 發 臺 灣 分 類 械 鬥 不 論 是 以 地 緣 為 依 歸, 或 是 黨 會 的 結 合 等 等, 移 民 的 結 群 相 聚 助 長 分 類 械 鬥 的 發 生, 這 種 組 織 勢 力 亦 是 釀 成 民 變 的 潛 藏 武 器 與 戰 鬥 力 量 而 民 變 事 件 中, 一 方 面 因 為 造 成 社 會 動 盪 不 安, 促 使 各 群 力 量 凝 聚, 另 一 方 面, 也 更 加 深 各 族 群 間 的 衝 突, 使 得 對 立 的 情 形 不 只 是 發 生 於 官 民 之 間, 民 民 之 間 的 對 立 情 形 也 經 由 分 類 械 鬥 而 顯 現 肇 生 民 變 者 多 為 稱 作 羅 漢 腳 的 無 業 遊 民, 而 遊 民 平 素 流 離 奔 蕩, 居 無 定 所, 身 無 恆 產, 苦 於 生 計, 因 此, 他 們 平 日 所 關 懷 期 盼 的 重 心, 當 在 經 濟 層 面 的 不 虞 匱 乏, 國 家 與 民 族 層 面 的 問 題 實 在 離 他 們 太 遠 他 們 結 會 的 動 機 儘 管 有 善 與 不 善 之 分, 但 都 與 反 清 復 明 或 倒 滿 興 漢 沒 有 多 少 直 接 關 係 因 此, 他 們 所 造 成 的 變 亂 事 件, 絕 大 多 數 也 就 缺 乏 民 族 種 性 的 標 榜 與 追 求 政 治 權 慾 的 色 彩 ; 抗 官 的 意 義 往 往 在 抗 清 之 上, 社 會 騷 動 的 本 質 也 遠 在 政 治 變 亂 性 質 之 上 以 林 爽 文 事 件 為 例, 雖 是 由 天 地 會 領 導 的 臺 灣 民 變 事 件, 但 其 導 火 線 為 吏 治 問 題, 且 未 見 其 有 訴 諸 民 族 情 感 的 反 清 口 號 及 文 字 宣 傳, 與 其 說 抗 清 的 民 族 革 命, 不 如 說 是 抗 官 的 群 眾 運 動 而 且 林 案 不 僅 是 一 宗 反 清 民 變, 還 夾 有 部 份 漳 泉 分 類 械 鬥 與 地 區 民 眾 趁 火 打 劫, 這 些 現 象 表 示 臺 灣 當 時 的 社 會 存 有 嚴 重 的 治 安 問 題, 亂 事 一 起, 也 隨 著 併 發 ~ 87 ~

96 出 來, 成 為 亂 苗 滋 長 與 擴 大 的 基 礎 清 代 臺 灣 多 變 亂, 變 亂 產 生 時, 基 於 護 衛 鄉 里 與 身 家 性 命 財 產 的 安 全, 社 會 上 自 然 產 生 一 股 相 抗 衝 的 力 量 臺 灣 義 民 乃 在 此 多 變 亂 環 境 刺 激 下 而 產 生 義 民 往 往 是 地 方 人 士 為 求 自 保 而 臨 時 組 織 的 武 力, 類 似 團 練, 有 的 則 是 官 府 主 動 招 募, 則 性 質 等 於 民 兵 林 爽 文 事 件 發 生 後, 因 會 黨 份 子 複 雜, 劫 掠 剽 竊 在 所 不 免 不 願 參 與 會 黨 抗 官 者, 為 求 自 保, 就 組 織 義 民 與 會 黨 對 抗 林 爽 文 起 事 後, 自 己 率 眾 征 戰 於 中 路, 北 路 則 派 王 作 林 小 文 等 人 負 責, 一 時 淡 水 竹 塹 亦 入 會 黨 之 手, 但 不 久 義 民 大 起, 收 回 淡 水 竹 塹 彰 化 城 先 後 兩 次 均 靠 義 民 的 力 量 收 復, 其 克 復 彰 化, 以 鹿 港 義 民 林 湊 厥 功 最 偉 林 湊 ( 謝 金 鑾,1962:375) 是 泉 州 人, 他 挑 起 昔 日 漳 泉 械 鬥 的 餘 波, 於 是 原 來 附 合 林 爽 文 的 泉 州 人 紛 紛 奔 向 鹿 港 充 當 義 民 林 湊 率 泉 州 義 民 收 復 彰 化 時, 大 肆 搜 捕 漳 州 人, 並 焚 毀 漳 人 莊 舍, 許 多 漳 州 人 被 迫 投 入 林 爽 文 陣 營, 大 股 首 漳 州 人 陳 泮 為 了 報 復, 凡 是 泉 州 人 房 屋, 也 盡 加 焚 毀 類 似 的 情 況 甚 多, 可 以 說 械 鬥 自 始 至 終 伴 隨 民 變 進 行 ( 謝 國 興, 1993:83) 在 民 變 事 件 過 程 中, 往 往 引 發 地 方 性 的 械 鬥 義 民 與 亂 民 對 抗, 原 多 少 含 有 地 緣 結 合 之 成 份, 衍 生 械 鬥 之 後, 勢 必 更 加 深 地 域 分 類 觀 念, 而 在 地 緣 分 類 觀 念 影 響 下, 義 民 可 能 隨 時 變 成 亂 黨, 亂 黨 亦 可 來 歸 立 刻 成 為 義 民, 於 是 造 成 事 變 過 程 中, 參 與 角 色 的 互 相 流 動, 義 民 與 亂 民 之 分 際 有 時 也 不 易 釐 清, 其 中 最 為 顯 著 者, 就 是 遊 民 遊 民 雖 原 多 為 內 地 無 賴 或 犯 重 罪 者, 此 輩 人 士 非 必 欲 為 賊, 只 以 無 人 義 食 之 故, 乘 機 求 食 ( 姚 瑩,1960:14) 是 以 官 府 加 以 利 用 招 為 義 民, 助 官 剿 亂, 今 有 口 糧, 則 其 心 定 矣 ( 姚 瑩,1960:14), 彰 化 縣 志 : 負 販 食 力 之 輩, 一 旦 地 方 有 變, 無 他 營 生, 其 相 率 為 賊 者 此 民, 其 向 義 而 從 軍 亦 此 民, 故 欲 散 賊 黨 以 殺 其 勢 者, 惟 招 募 義 民, 最 為 上 策, 我 軍 多 一 義 民, 即 賊 人 少 一 ~ 88 ~

97 夥 黨 ( 周 璽,1836:1150), 是 以 官 府 和 紳 仕 為 防 遊 民 從 賊 為 惡, 皆 願 招 收 遊 民, 以 之 平 亂 福 康 安 曰 : 義 民, 從 前 因 賊 勢 鴟 張, 不 得 不 多 為 招 集 多 增 加 一 千 鄉 勇, 即 減 去 一 千 賊 夥, 是 以 ( 義 民 ) 人 數 眾 多, 不 能 逐 一 揀 擇 11 因 此, 義 民 的 領 導 人 物 義 民 自 之 趨 向, 居 關 鍵 性 地 位 義 民 力 量 之 團 結, 主 要 靠 義 民 之 領 導 與 號 召 義 民 首, 多 為 社 會 領 導 人 物, 其 中 紳 仕 階 層 自 然 占 了 極 大 比 例, 因 此 在 紳 仕 階 級 的 倡 導 帶 領 下, 義 民 大 興 這 對 當 時 動 亂 頻 繁 班 兵 腐 敗 的 臺 灣 來 說, 無 論 就 清 廷 或 社 會 治 安 方 面, 實 有 莫 大 助 力 以 林 爽 文 事 件, 劉 妮 玲 所 做 統 計, 有 49.37% 的 義 首 出 身 平 民,50.63% 的 義 首 出 身 於 擁 有 科 舉 功 名 的 仕 紳 階 層, 而 在 平 民 出 身 中, 有 不 少 是 殷 實 商 戶 與 墾 戶 ( 劉 妮 玲,1982:324) 當 時 臺 灣 的 仕 紳 富 商 屬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他 們 能 力 較 強, 在 地 方 上 擁 有 聲 望 與 實 力, 也 較 一 般 平 民 具 有 地 方 有 事, 匹 夫 有 責 之 意 識, 又 與 人 民 之 間 擁 有 較 深 厚 的 感 情 劉 妮 玲 說 : 他 們 對 抗 社 會 騷 亂 之 意 願 較 強 烈, 遏 止 亂 民 的 能 力 也 較 充 足, 由 這 些 人 來 充 當 義 首, 可 以 收 草 上 之 風 必 偃 的 功 效 ( 劉 妮 玲,1982:320) 由 劉 妮 玲 所 做 民 變 領 導 者 出 身 分 類 統 計, 盜 賊 與 前 科 犯 占 42.4%, 好 事 輕 生 之 平 民 占 27.1%, 共 計 69.5% 民 變 事 件 的 領 導 者 多 為 惡 霸 強 樑 之 不 良 份 子, 而 不 是 陳 孔 立 所 說 的 起 義 的 領 導 者 主 要 是 農 民 所 以 林 爽 文 起 義 是 由 農 民 階 級 領 導 的, 受 到 官 府 和 地 主 階 級 鎮 壓 的 起 義 事 件, 是 一 次 典 型 的 農 民 起 義 ( 陳 孔 立,1996:182), 但 據 林 衡 道 臺 灣 歷 史 民 俗 稱 林 爽 文, 善 於 經 營, 擁 有 巨 富 ( 林 衡 道, 1988:13), 吳 密 察 臺 灣 通 史 關 於 林 爽 文 之 記 載 林 爽 文, 漳 州 平 和 縣 人, 早 歲 來 臺, 卜 居 於 彰 化 縣 火 里 村 莊, 開 墾 治 產, 頗 有 家 產, 當 時 近 鄉 多 巨 族, 時 有 械 鬥, 往 往 蔓 延 數 十 村 因 此 林 爽 文 亦 集 眾 自 衛, 植 竹 為 11 ~ 89 ~

98 藩 會 黨 人 數 多 達 萬 人, 林 爽 文 之 勢 力 尤 大 官 府 雖 知 有 其 事, 但 不 敢 輕 易 下 手 擒 治 ( 吳 密 察,1998:163) 此 說 林 爽 文 頗 有 家 產 的 地 主 富 農 丁 光 玲 清 代 臺 灣 義 民 研 究 記 林 爽 文 平 持 以 趕 車 度 日 為 生, 素 喜 交 友, 曾 充 縣 衙 門 捕 役 ( 丁 光 玲,1994:78) 謝 國 興 官 通 民 反 更 直 接 林 爽 文 在 參 加 天 地 會 之 前, 是 一 個 不 務 正 業 的 地 方 強 樑 ( 曾 有 偷 盜 被 捕 的 紀 錄, 因 行 賄 而 免 去 牢 獄 之 災 ), 加 入 天 地 會 之 後, 領 著 一 批 彼 此 患 難 相 助 的 遊 手 之 徒, 其 行 徑 自 與 所 謂 的 民 族 大 義 毫 不 相 干 ( 謝 國 興,1993:67) 查 彰 化 縣 志 臺 灣 通 史 關 於 林 爽 文 記 載, 大 都 相 似, 清 初 時 吏 治 問 題 已 很 嚴 重, 官 員 辦 事 不 實, 吏 役 藉 機 肆 虐, 婪 索 陋 規, 毫 無 忌 憚, 遇 事 僅 知 敷 衍 塞 責, 根 本 無 意 真 心 謀 治, 人 民 怨 之 已 極, 駐 臺 班 兵 腐 敗 無 能, 毫 無 平 亂 作 用, 徒 然 提 供 亂 事 發 展 擴 大 的 藉 口, ( 丁 光 玲,1994:79) 林 爽 文 加 入 天 地 會 後, 武 斷 一 方, 官 吏 因 之 不 敢 過 問 當 時 斗 六 門 地 方 的 楊 光 勳 楊 媽 世 弟 兄, 因 分 家 起 釁, 各 自 招 人 入 會, 演 變 成 劫 犯 殺 弁 之 劇 烈 衝 突, 而 逃 入 大 里 杙, 牽 連 林 爽 文 等 人 彰 化 縣 官 員 差 人 查 辦, 衙 役 從 中 勒 索, 滋 擾 村 莊, 會 黨 中 人 遂 起 意 抗 官 邀 林 爽 文 起 事 ( 丁 光 玲,1994:79), 從 這 段 記 載 知 道 起 事 原 因 是 抗 官, 再 從 其 起 事 後, 林 爽 文 及 其 部 眾 曾 有 安 民 告 示, 開 頭 照 例 以 誅 殺 貪 官 為 辭 乾 隆 五 十 二 年 三 月 林 爽 文 所 發 告 示 上 說 : 本 盟 主 因 貪 官 污 吏 剝 民 脂 膏, 爰 是 替 天 行 道, 共 舉 義 旗, 剿 除 貪 污, 拯 救 萬 民 總 之 抗 官 的 意 味 十 足, 並 無 訴 諸 民 族 意 識 之 類 的 反 清 宣 傳 官 逼 民 反 幾 乎 是 歷 代 抗 官 起 事 者 的 共 同 口 號, 事 實 上, 對 一 般 守 法 良 民 而 言, 當 時 的 臺 灣 吏 治 確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惡 質 不 過, 對 會 黨 中 人 而 言, 他 們 反 而 不 容 易 直 陳 吏 治 不 良 所 在 許 多 會 黨 徒 眾 在 被 捕 之 後, 面 對 朝 廷 官 吏 詢 及 會 黨 的 告 示 為 何 屢 言 誅 殺 貪 官, 臺 灣 的 貪 官 有 那 些? 劣 跡 何 在 時, 往 往 答 不 出 所 以 然, 甚 至 林 爽 文 也 不 例 外 更 有 趣 的 是, 乾 隆 五 十 二 ~ 90 ~

99 年 七 月 一 日 林 爽 文 所 出 的 一 張 告 示, 懸 賞 二 萬 元 生 擒 柴 大 紀, 若 生 擒 不 得, 斬 其 首 級 來 獻, 賞 一 萬 元 林 爽 文 事 後 招 供 說, 賞 拏 柴 大 紀, 倒 不 是 為 了 痛 恨 他 是 個 貪 官 污 吏, 實 係 諸 羅 城 因 柴 大 紀 力 守, 會 黨 屢 攻 不 下, 難 消 心 頭 怒 氣, 才 出 示 賞 拏 總 之, 林 爽 文 之 役, 不 但 缺 乏 民 族 大 義 的 號 召, 起 碼 的 政 治 口 號 也 不 夠 有 力 ( 謝 國 興,1993:68) 朱 一 貴 事 件 與 林 爽 文 事 件, 都 是 抗 官 事 件, 是 因 清 廷 視 草 創 時 期 的 臺 灣 移 墾 社 會, 為 化 外 之 地, 從 未 有 心 加 以 建 設, 只 一 味 以 防 患 嚴 懲 的 消 極 心 態, 來 統 治 臺 灣, 平 時 就 以 貪 官 腐 兵 來 維 持 其 統 治 權, 以 致 公 權 力 不 彰, 人 民 有 冤 無 處 可 訴 求, 對 貪 官 腐 兵 的 欺 壓 威 脅 到 某 一 社 會 勢 力 的 生 存 時, 所 做 的 自 力 救 濟, 簡 烔 仁 的 臺 灣 開 發 與 族 群 提 到 在 移 墾 社 會 裡, 當 一 社 會 勢 力 起 來 自 力 救 濟 時, 其 他 族 群 的 社 會 勢 力, 都 在 觀 望, 以 決 定 與 這 一 社 會 勢 力 合 作, 來 打 擊 共 同 的 敵 人 貪 官 腐 兵 的 可 能 性, 這 也 就 是 一 開 始 有 客 庄 響 應 朱 一 貴 的 道 理, 可 是 不 久, 他 們 發 現, 朱 一 貴 集 團 不 但 不 成 氣 候, 反 而 意 識 到 這 一 強 差 人 意 的 現 狀, 一 旦 遭 到 破 壞, 馬 上 會 威 脅 到 他 們 的 生 存 因 此, 這 一 受 威 脅 的 社 會 勢 力 為 了 自 保, 一 定 也 要 動 員 起 來, 組 成 戰 鬥 集 團, 如 六 堆 等 組 織, 以 防 止 這 強 差 人 意 的 現 狀 遭 到 破 壞 這 時 這 股 防 止 現 狀 遭 到 破 壞 的 社 會 勢 力, 與 另 一 股 正 在 破 壞 現 狀 的 社 會 勢 力, 馬 上 就 發 生 嚴 重 衝 突, 這 個 衝 突 就 順 勢 演 變 成, 清 治 以 來 臺 灣 首 次 閩 客 族 群 械 鬥 ( 簡 烔 仁,1995:74) 由 於 朱 一 貴 豎 旗 起 事, 放 火 焚 搶 出 首 人 等 及 不 附 從 各 莊 ( 丁 光 玲, 1994:74) 粵 籍 或 泉 州 之 人, 起 而 保 莊,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所 載 臺 賊 朱 一 貴 作 亂,( 李 ) 直 三 等 密 謀 起 義 不 從 賊 先 於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遣 艾 鳳 禮 涂 華 等 赴 府 請 兵 五 月 初 一 日 府 治 失 陷, 各 義 者 隨 於 五 月 初 十 日 糾 集 十 三 大 莊, 六 十 四 小 莊 共 一 萬 二 千 餘 名, 於 萬 丹 莊 豎 立 大 清 旗 號, 推 侯 ~ 91 ~

100 觀 德 指 畫 軍 務, 分 七 營 駐 列 淡 水 溪, 連 營 固 守 ( 王 瑛 曾,1962:256) 朱 一 貴 起 事 於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李 直 三 亦 於 同 日 密 謀 起 義 不 從 賊, 此 拒 附 賊 匪 作 亂 的 日 期 與 朱 一 貴 起 事 同 一 日, 正 是 防 止 現 狀 遭 到 破 壞 的 社 會 勢 力, 對 抗 正 在 破 壞 現 狀 的 社 會 勢 力 所 做 的 必 要 與 正 確 的 抉 擇 在 賊 匪 殺 燒 劫 掠 的 動 亂 中, 要 保 護 家 園 及 身 家 性 命 安 全, 民 間 自 衛 武 裝 組 織 之 興 起 與 存 在 遂 不 難 得 知, 義 民 團 體 即 在 此 環 境 導 引 下 興 起 與 發 展, 其 在 臺 灣 治 安 環 境 上 漸 成 為 一 股 重 要 助 力 劉 妮 玲 在 臺 灣 的 社 會 動 亂 林 爽 文 事 件 書 中 提 出 社 會 治 安 問 題 的 觀 點, 來 探 討 清 為 臺 灣 移 墾 社 會 所 衍 生 出 來 的 民 變 確 實 有 其 精 闢 獨 到 的 看 法 譬 如 : 劉 著 並 不 認 為 義 民 是 擁 清 的 義 舉, 而 是 愛 鄉 護 土 鄉 土 情 誼 的 表 現, 也 是 當 時 社 會 整 合 的 力 量 林 光 華 先 生 在 褒 忠 義 民 廟 創 建 兩 百 週 年 紀 念 特 刊 的 把 歷 史 的 還 給 歷 史 就 特 別 提 到 義 民 軍 之 組 成, 實 因 爽 文 所 部 良 莠 不 齊, 毫 無 軍 紀 可 言, 所 到 之 處 姦 殺 擄 掠, 生 靈 為 之 塗 炭 本 為 耕 稼 農 夫 的 義 民 先 烈 的 挺 身 執 戈, 以 衛 鄉 土, 歷 經 慘 烈 戰 鬥, 不 僅 收 復 竹 塹, 並 且 奠 定 北 臺 灣 之 偏 安 發 展 基 礎 這 種 忠 於 社 稷, 以 及 捨 身 取 義 的 偉 大 情 操, 正 是 義 民 廟 兩 百 年 來 香 火 鼎 盛 的 原 因 愛 國 家, 愛 民 族, 忠 於 社 稷, 衛 護 鄉 土, 犧 牲 奉 獻, 在 所 不 惜 這 就 是 客 家 人 凝 聚 力 量, 莫 之 能 禦 的 義 民 精 神, 義 民 爺 犧 牲 奉 獻 的 忠 義 精 神, 受 到 官 府 與 人 民 的 肯 定, 壯 烈 成 仁 的 義 民 安 息 於 義 民 塚, 義 民 的 忠 魂, 在 臺 灣 神 壇 上 也 有 一 席 之 地, 褒 忠 亭 或 義 民 廟, 廣 受 民 眾 膜 拜, 義 民 廟 也 逐 漸 形 成 一 種 民 間 信 仰 臺 灣 自 古 迄 今 都 是 多 種 族 群 並 存 的 社 會, 包 括 : 高 山 族 與 平 埔 族 的 原 住 民, 各 時 期 由 中 國 大 陸 移 墾 來 臺 涉 重 洋 冒 危 難, 披 荊 斬 蕀, 以 闢 家 園 ~ 92 ~

101 的 漢 人 閩 粵 為 主 的 先 民, 及 戰 後 隨 國 民 黨 政 府 播 遷 來 臺 的 新 住 民 大 家 在 此 美 麗 之 島 生 長 繁 衍, 成 為 各 族 群 之 共 同 家 園 自 十 六 世 紀 中 葉 林 道 乾 率 眾 入 臺 始, 隨 後 顏 思 齊 據 臺 灣, 至 後 來 荷 蘭 人 據 臺, 招 閩 粵 民 入 墾, 到 鄭 成 功 驅 逐 荷 人 後 的 明 鄭 時 期, 漢 人 更 是 大 量 移 入, 使 臺 灣 成 為 以 漢 人 為 多 的 移 墾 社 會 在 清 初 臺 灣 移 墾 社 會, 由 於 同 為 漢 族 的 閩 粵 人 士 與 原 住 民 間, 其 語 言 文 化 風 俗 習 慣 宗 教 等 等 不 同, 更 重 要 的 是 因 生 存 競 爭 的 利 害 關 係, 引 起 衝 突 對 抗 漢 人 與 原 住 民 間 及 閩 粵 間, 因 爭 耕 地 爭 水 源 或 因 政 治 社 會 問 題, 致 衝 突 時 起, 且 規 模 甚 大, 往 往 殺 人 燒 屋 佔 地, 以 致 社 會 上 充 滿 暴 戾 之 氣 族 群 間 關 係 緊 張, 則 弱 勢 族 群 必 須 團 結 以 自 保, 常 以 其 族 群 的 語 言 文 化 宗 教 作 為 族 群 認 同 的 重 要 因 素, 使 族 群 內 部, 產 生 堅 強 的 凝 聚 力 當 林 爽 文 事 件 時, 因 阻 卻 亂 民 為 害 社 會, 挺 身 而 出 為 保 衛 鄉 土 免 遭 蹂 躪, 而 不 幸 犧 牲 的 烈 士, 受 鄉 民 感 戴 崇 奉 為 義 民 爺 在 每 年 的 祭 祀 活 動 中, 借 助 神 明 信 仰 的 方 式, 聯 絡 同 一 族 群 人 們 的 感 情, 這 種 因 族 群 文 化 的 認 同, 使 義 民 爺 信 仰 能 逐 漸 成 為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的 民 間 信 仰 客 家 是 屬 於 多 神 論 的 群 體, 客 家 人 傳 統 的 民 間 信 仰 乃 繼 續 漢 民 族 的 文 化 而 來, 數 千 年 來 流 傳 下 來 的 敬 天 崇 祖 及 自 然 崇 拜, 一 直 影 響 著 客 家 族 群 的 生 活 與 信 仰 這 些 對 天 神 地 祗 人 鬼 等 傳 統 崇 拜, 隨 著 先 民 移 墾 臺 灣, 這 些 信 仰 的 體 系, 仍 是 臺 灣 客 家 人 主 要 依 附 的 心 靈 力 量 之 一 人 們 對 神 境 祗 境 鬼 境 等 精 神 性 寄 託 是 歷 史 彌 新, 不 減 反 增 的 生 存 需 求 因 此, 源 自 臺 灣 本 土 的 義 民 爺 信 仰, 因 其 英 雄 事 蹟 及 成 仁 取 義 的 精 神, 深 受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所 認 同, 義 民 爺 信 仰 因 而 普 遍 而 深 刻 地 受 北 臺 灣 客 家 人 所 重 視, 進 而 發 展 成 全 臺 灣 客 家 人 最 重 要 的 民 間 信 仰 ~ 93 ~

102 ~ 94 ~

103 座 落 於 現 今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枋 寮 的 褒 忠 義 民 廟 ( 以 下 簡 稱 枋 寮 義 民 廟 ), 創 建 於 清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 一 七 八 八 年 ), 起 因 是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 一 七 八 六 年 ) 的 林 爽 文 抗 官 事 件, 王 作 率 眾 北 侵, 沿 途 皆 有 流 民 羅 漢 腳 亡 命 者 紛 起 響 應, 聲 勢 雖 大, 但 是 無 紀 律 可 言 ; 變 民 所 到 之 處, 燒 殺 劫 掠, 殃 及 鄉 里 王 作 為 首 的 北 路 軍 部 眾 攻 陷 竹 塹 城 後, 覬 覦 米 糧 富 庶 之 地 的 六 張 犁, 且 揚 言 將 滅 客 家 人 竹 塹 新 埔 地 區 人 士 為 保 護 家 園, 由 富 紳 林 先 坤 陳 資 雲 等 倡 議, 號 召 區 域 內 民 眾 組 織 義 民 軍, 以 平 素 的 團 練 鄉 勇 傾 庄 而 出, 共 有 1,300 多 人, 參 加 淡 水 廳 人 數 約 萬 餘 的 義 民 軍, 在 壽 同 春 的 帶 領 下, 與 竹 塹 城 內 閩 籍 人 士 組 成 的 義 軍 共 同 收 復 竹 塹 城, 之 後 兩 軍 並 與 平 埔 族 義 軍 並 肩 南 下 協 助 清 軍 平 亂 ( 鍾 仁 嫻,2001:57) 於 是 淡 水 廳 南 至 大 甲, 北 至 艋 舺 一 帶 之 亂 事 略 為 平 定 事 後 當 地 客 家 人 士 將 這 些 以 自 力 救 濟 保 衛 家 園, 而 犧 牲 性 命 的 義 軍 烈 士, 籌 資 興 建 義 民 塚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 一 七 八 八 年 ) 林 爽 文 之 亂 全 臺 平 定 後, 清 高 宗 乾 隆 皇 帝 有 感 義 軍 之 忠 勇 保 鄉 衛 土 精 神, 特 頒 御 筆 親 書 褒 忠 敕 旨 獎 勵, 林 先 坤 倡 議 建 廟 崇 祀, 初 廟 於 乾 隆 五 十 五 年 ( 一 七 九 年 ) 竣 工 落 成, 其 後 同 治 元 年 ( 一 八 六 二 年 ) 戴 潮 春 事 件 發 生, 新 竹 地 區 義 民 軍 乃 二 度 協 助 官 兵 出 征, 衝 鋒 陷 陣, 保 衛 鄉 土, 犧 牲 者 百 餘 人, 歸 葬 於 原 義 民 塚 之 旁, 是 為 附 塚 由 於 臺 灣 客 家 人 感 佩 這 些 義 民 軍 為 保 護 家 園, 不 惜 犧 牲 生 命, 其 驚 天 地 泣 鬼 神 的 英 勇 壯 烈 行 為, 乃 將 他 們 尊 稱 為 義 民 爺 ; 同 時, 又 為 彰 顯 曾 受 清 朝 皇 帝 蒙 賜 褒 忠 的 殊 榮, 因 此, 聯 庄 傳 襲 奉 祀 不 ~ 95 ~

104 間 斷, 祭 祀 圈 逐 漸 擴 大, 乃 構 成 今 日 包 含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地 區 與 臺 北 都 會 區 的 北 臺 灣 以 及 分 香 遍 佈 全 臺 的 義 民 爺 信 仰 現 今 座 落 於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枋 寮 的 褒 忠 義 民 廟, 是 全 臺 灣 首 屈 一 指 的 義 民 廟, 是 全 臺 灣 義 民 廟 系 統 的 主 廟, 也 是 竹 塹 地 區 客 家 人 的 信 仰 中 心, 其 創 建 歷 史 與 竹 塹 地 區 的 開 發 ; 族 群 關 係 及 社 會 發 展 息 息 相 關, 既 是 竹 塹 地 區 發 展 的 參 與 者, 同 時 也 是 見 證 者, 其 後 更 成 為 客 家 社 群 的 一 股 凝 聚 力 量 隨 著 臺 灣 社 會 的 變 遷, 臺 灣 義 民 廟 的 重 要 性 也 如 同 其 不 斷 擴 大 的 崇 祀 區 域 一 樣, 與 日 俱 增 從 竹 塹 地 區 的 民 間 信 仰 中 心, 逐 漸 演 變 為 全 臺 灣 客 家 人 認 同 的 象 徵, 有 關 義 民 廟 之 源 起 演 變 及 發 展, 羅 烈 師 從 義 民 廟 產 與 祭 典 之 經 理 承 辦 方 式 觀 察, 曾 將 枋 寮 義 民 廟 的 歷 史 分 成 四 個 階 段 ( 羅 烈 師,2005:39), 但 筆 者 針 對 整 個 義 民 廟 之 發 展 情 形 將 它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為 早 期 草 創 階 段 ( 一 七 八 八 至 一 八 三 五 ); 第 二 階 段 為 分 香 拓 展 階 段 ( 一 八 三 五 至 一 九 七 六 ); 第 三 階 段 為 全 面 發 展 階 段 ( 一 九 七 六 迄 今 ) 茲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 從 建 廟 祭 祀 開 始 ( 一 七 八 八 年 ) 至 道 光 十 五 年 ( 一 八 三 五 年 ) 義 民 廟 立 敕 封 粵 東 義 民 祀 典 簿 將 廟 產 交 給 值 年 經 理 管 理 時 止, 為 早 期 創 始 階 段, 為 維 持 義 民 廟 日 常 奉 祀 及 祭 典 開 銷, 六 張 犁 庄 林 先 坤 及 地 方 仕 紳, 業 戶 捐 田 地, 水 租 以 為 修 整 祠 墓 及 香 燈 普 渡 之 資 ; 並 由 創 建 本 廟 的 林 劉 陳 戴 等 幾 個 仕 紳 家 族 祭 祀 從 道 光 十 五 年 ( 一 八 三 五 年 ) 立 敕 封 粵 東 義 民 祀 典 簿 廟 產 交 值 年 經 理 管 理, 並 辦 理 春 秋 二 祭 修 繕 廟 墓 等 工 作, 輪 值 祭 典 形 式 開 始 出 現 ~ 96 ~

105 起 ( 莊 英 章,1989:229), 這 一 時 期 的 輪 值 經 理 人 皆 為 新 埔 街 殷 商 到 了 道 光 二 十 七 年 ( 一 八 四 七 年 ) 邀 請 新 埔 街 九 芎 林 大 湖 口 石 岡 子 等 四 大 庄 仕 紳, 倡 導 將 廟 產 交 由 四 大 庄 輪 流 管 理, 並 負 責 春 秋 二 祭, 三 年 一 輪, 周 而 復 始 大 正 三 年 ( 一 九 一 四 年 ) 成 立 義 民 廟 協 議 會, 民 國 七 十 一 年 ( 一 九 八 三 年 ) 申 請 設 立 財 團 法 人 為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褒 忠 亭 管 理 委 員 會 制, 直 到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 一 九 九 六 年 ) 才 正 式 改 組 為 董 事 會 中 元 祭 典 的 十 三 大 庄 輪 值 從 道 光 十 五 年 ( 一 八 三 五 年 ) 開 始, 由 六 張 犁 開 始 輪 起, 到 光 緒 三 年 ( 一 八 七 七 年 ) 大 隘 地 區 首 度 加 入 枋 寮 義 民 廟 輪 值, 成 為 第 十 四 大 庄 到 了 民 國 六 十 五 年 ( 一 九 七 六 年 ), 溪 北 區 以 該 祭 典 區 域 太 大, 輪 值 祭 典 及 各 種 業 務 連 絡 不 方 便, 申 請 劃 分 為 新 屋 觀 音 兩 祭 典 區, 本 廟 從 此 由 十 四 大 庄 祭 典 區, 變 為 十 五 大 庄 祭 典 區, 義 民 廟 祭 典 區 從 此 確 定 並 一 直 沿 襲 至 今, 除 了 輪 值 大 庄 的 增 加, 每 一 庄 內 的 區 域 也 不 斷 擴 張, 包 括 新 竹 縣 全 縣 及 桃 園 縣 之 南 區 部 分 客 家 子 弟 無 論 遷 徙 搬 家 購 車 婚 姻 事 業 災 厄, 甚 至 當 兵 服 役 出 國 遠 遊, 有 很 多 人 會 先 行 到 枋 寮 褒 忠 義 民 廟 祭 拜, 向 義 民 爺 秉 報 一 番, 並 祈 求 義 民 爺 的 保 祐, 久 而 久 之 成 了 堅 定 不 移 的 特 殊 信 仰, 誠 心 人 士 帶 著 義 民 廟 割 香 而 來 的 義 民 爺 黑 令 旗, 無 遠 弗 屆 的 在 每 個 移 徙 的 地 方 崇 祀 義 民 爺, 乃 至 建 立 分 廟, 目 前 全 臺 灣 已 有 30 多 座 的 義 民 廟 分 香 廟 ( 鍾 仁 嫻,2001:74), 但 依 江 金 瑞 一 九 九 八 年 統 計, 目 前 臺 灣 共 有 義 民 廟 六 十 餘 座 ( 江 金 瑞,1998:85), 其 中 34 座 參 加 了 枋 寮 義 民 廟 所 發 起 的 臺 灣 區 褒 忠 義 民 廟 聯 誼 會 這 些 義 民 廟 中, 大 多 數 為 枋 寮 義 民 廟 的 分 香 廟 宇, 其 中 歷 史 最 悠 久 的 就 是 座 落 於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的 平 鎮 褒 忠 祠 從 民 國 六 十 五 年 ( 一 九 七 六 年 ) 溪 北 祭 典 區 正 式 劃 分 為 新 屋 觀 音 兩 ~ 97 ~

106 祭 典 區, 本 廟 從 此 由 十 四 大 庄 祭 典 區, 改 變 為 十 五 大 庄 祭 典 區 起 義 民 廟 祭 祀 區, 除 輪 值 大 庄 的 增 加, 每 一 庄 的 區 域 也 不 斷 擴 張, 尤 其 分 香 廟 已 遍 佈 全 臺 各 地, 每 年 農 曆 七 月 二 十 日 (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由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公 佈 明 訂 為 義 民 節 ), 參 拜 信 眾 達 數 10 萬 人 次, 奉 獻 豬 羊 逾 千, 祭 祀 之 隆, 放 眼 全 臺, 實 不 多 見 甚 至 海 外 客 籍 人 士 亦 組 團 返 臺 朝 拜 ( 褒 忠 義 民 廟 創 建 兩 百 年 特 刊,1989:54), 時 至 今 日, 事 實 上 義 民 爺 信 仰 早 已 成 為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的 主 要 凝 聚 力 量 之 一 本 節 主 要 是 在 探 討 義 民 廟 早 期 草 創 階 段, 義 民 爺 由 於 其 捨 身 成 仁 的 英 烈 事 蹟, 為 民 眾 感 懷 祭 拜, 庄 民 流 傳 顯 靈 與 神 蹟 成 神 為 社 會 民 眾 所 奉 祀 的 歷 程, 因 而 有 必 要 對 於 一 些 傳 說 作 一 簡 要 的 說 明 傳 說 人 物 如 果 要 成 為 萬 人 景 仰 的 大 神, 最 重 要 是 要 具 有 著 靈 異 神 能 的 傳 說, 這 些 靈 異 事 蹟 又 經 由 通 俗 文 化 的 傳 播, 在 真 實 感 的 共 識 下, 內 化 成 集 體 認 同 的 民 間 信 仰 ; 媽 祖 可 以 說 是 這 一 類 信 仰 的 最 佳 典 型, 由 生 前 具 有 異 能 的 女 巫, 到 死 後 藉 著 靈 異 事 蹟 與 傳 說, 逐 漸 地 開 顯 與 傳 播, 屢 由 人 民 的 崇 祀 與 官 方 的 敕 封, 昇 格 為 天 上 聖 母 ( 鄭 志 明,1990:185) 媽 祖 原 為 福 建 地 區 的 區 域 神, 因 其 神 通 廣 大, 也 被 轉 述 為 神 怪 小 說, 如 明 代 天 妃 娘 媽 傳 與 天 妃 顯 聖 祿 等 書 擴 充 其 顯 靈 的 神 蹟, 成 為 一 個 大 眾 化 與 普 遍 化 的 神 明 臺 灣 媽 祖 信 仰 的 流 行, 主 要 也 是 在 這 種 傳 說 的 氣 氛 下, 一 再 散 播 其 靈 異 傳 說 成 為 救 苦 救 難 的 神 明 ( 鄭 志 明,1998:150) 同 樣 的 流 傳 於 閩 西 客 家 庄 的 定 光 古 佛, 相 傳 原 是 宋 朝 的 高 僧, 乾 德 二 年, 才 隱 居 於 汀 州 府 武 平 縣 的 南 巖, 攝 衣 跌 坐, 蟒 蛇 猛 虎 都 不 敢 傷 害 他, 而 蟠 伏 在 側, 南 巖 附 近 的 地 方 人 士, 視 為 神 明, 特 地 為 之 建 庵 居 住 ; ~ 98 ~

107 在 南 巖 駐 錫 達 五 十 年 之 久, 終 於 在 淳 化 八 年 圓 寂, 享 年 八 十 二 歲, 賜 號 定 應 傳 說 在 兩 百 多 年 後 的 紹 定 年 間, 匪 寇 圍 攻 汀 州 城, 定 光 古 佛 顯 靈 禦 賊, 州 人 列 狀 奏 報 朝 庭, 奉 旨 敕 封 為 定 光 古 佛, 並 賜 額 定 光 院, 所 以 汀 州 人 士 多 信 奉 古 佛 ( 鍾 華 操,1979:93) 今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的 新 埔 枋 寮 褒 忠 義 民 廟, 在 其 創 建 的 過 程 中, 曾 流 傳 著 一 則 義 民 自 覓 風 水 的 傳 說 : 當 義 民 軍 奮 勇 擊 退 林 爽 文 部 眾, 打 道 回 鄉 時, 沿 途 看 到 臂 上 綁 黑 布 的 烈 士 即 抬 上 牛 車 一 起 運 回, 並 預 定 安 葬 在 大 窩 口 ( 今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鳳 山 寺 附 近 ), 當 車 行 過 鳳 山 溪 來 到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現 址 時, 牛 竟 離 奇 地 停 頓 不 前, 不 管 如 何 厲 聲 斥 喝 就 是 不 走 由 於 似 有 靈 犀, 一 行 人 決 定 焚 香 祭 拜, 並 跌 筶 探 問 原 委, 是 否 犧 牲 的 義 民 挑 選 安 葬 此 地? 經 過 三 次 的 勝 筶 始 確 定, 經 地 理 師 陳 資 雲 勘 察 地 理 風 水, 指 出 此 地 乃 雄 牛 睏 地 穴 相 傳 為 清 朝 贛 州 地 理 名 師 曹 天 中 來 臺 時, 於 鳳 山 溪 所 勘 中 的 臺 灣 三 大 名 穴 之 一, 經 地 主 戴 家 捐 出 土 地, 義 民 遂 合 塚 葬 於 此 吉 地 ( 鍾 仁 嫻,2001:58) 另 一 則 客 家 庄 民 所 流 傳 的 顯 靈 與 神 蹟, 如 清 領 時 期 移 墾 初 期, 原 住 民 出 草 的 例 子 時 有 所 聞, 客 家 先 民 大 都 居 住 在 山 邊 山 區, 面 臨 原 住 民 抗 拒 和 侵 擾 傳 聞 當 時 一 大 隊 入 侵 者 人 馬 趁 半 夜 入 侵 新 埔 關 西 一 帶, 只 見 黑 衣 中 有 高 大 異 於 常 人 的 義 民 軍 士, 各 個 站 立 於 家 家 戶 戶 屋 頂 守 候, 入 侵 者 心 生 畏 懼 而 退 逃 ( 黃 永 達,2001:3) 類 似 的 神 蹟 及 其 他 傳 說 很 多, 這 些 對 成 為 忠 義 烈 士 的 鄉 里 先 民 其 保 鄉 衛 土 勇 敢 犧 牲 磅 礡 忠 烈 精 神 的 感 懷, 庄 民 追 懷 祭 拜, 奉 為 神 明 加 上 清 高 宗 乾 隆 帝 為 褒 揚 其 忠 義 所 頒 御 筆 褒 忠 敕 旨, 肯 定 其 義 行, 提 高 神 祇 的 地 位 雖 然 學 者 黃 永 達 質 疑 古 今 皇 帝, 即 使 自 稱 天 子, 應 不 能 也 不 敢 逾 越 神 明, 以 欽 賜 敕 旨 即 可 成 神, 甚 難 令 人 採 信 ( 黃 永 達,2001: 3) 但 是, 參 考 媽 祖 受 敕 封 歷 程 媽 祖 的 諸 多 靈 著 ; 起 初 也 只 在 莆 ~ 99 ~

108 田 民 間 傳 播, 為 莆 人 所 信 仰, 尊 她 為 當 地 保 護 神 但 要 使 其 發 展 成 為 全 省 全 國, 乃 至 世 界 性 的 女 神, 還 必 須 有 歷 代 最 高 封 建 統 治 者 的 褒 封, 這 對 推 動 媽 祖 龐 大 信 仰 圈 形 成 也 是 至 關 重 要 的 封 建 朝 廷 褒 封 媽 祖, 實 則 提 倡 信 奉 媽 祖, 因 為 一 個 社 會 民 間 信 仰 的 主 導 思 想, 實 際 是 反 映 該 社 會 的 統 治 階 級 思 想, 人 們 信 什 麼, 不 信 什 麼, 往 往 與 統 治 階 級 的 提 倡 分 不 開 的 封 建 朝 廷 為 了 適 應 自 身 統 治 的 需 要, 對 媽 祖 褒 封 次 數 之 多, 封 號 之 尊 貴, 都 是 空 前 的 ( 陳 元 煦,1997:328) 封 建 帝 王 的 褒 封, 多 數 是 出 於 政 治 和 經 濟 的 原 因, 並 不 能 因 欽 賜 敕 旨 而 成 神,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仍 是 回 歸 到 民 眾 集 體 性 的 信 仰 共 識, 在 生 為 正 人, 死 為 正 神 的 觀 念 下, 保 鄉 衛 土 的 烈 士, 自 然 為 人 們 所 祭 拜, 成 為 地 方 的 保 護 神, 並 祈 求 以 其 神 力 為 人 們 消 災 解 厄, 達 到 闔 境 平 安 ( 鄭 志 明, 1998:157) 鄭 志 明 即 認 為 臺 灣 新 興 的 區 域 性 神 明, 大 多 屬 於 地 方 性 的 靈 魂 崇 拜, 這 些 靈 魂 神 大 多 生 前 有 功 於 國 家 或 地 方, 而 為 民 間 所 奉 祀, 把 對 社 會 文 化 有 貢 獻 或 值 得 留 念 的 人 轉 變 成 神 靈 的 崇 拜, 這 些 神 靈 基 本 上 要 具 有 著 維 護 社 會 文 化 穩 定 發 展 的 功 能, 若 這 種 功 能 是 全 民 所 期 待 的, 就 可 能 經 由 靈 驗 的 傳 說 轉 而 為 全 區 域 的 文 化 英 雄, 這 一 類 神 明 是 由 靈 魂 所 化 身 的 超 自 然 體, 是 按 人 的 現 實 生 活 與 現 實 關 係 而 祭 拜 的 神 明, 具 有 著 保 護 或 賜 福 於 社 會 民 眾 的 神 性 與 神 能 ( 鄭 志 明,1998:155)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爺 信 仰, 從 早 期 在 現 今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枋 寮 建 義 民 廟 祭 祀 到 清 朝 道 光 十 五 年 ( 一 八 三 五 年 ) 間, 廟 成 初 期 並 無 承 辦 祭 儀 的 組 織, 也 沒 有 固 定 的 經 濟 資 助 ; 僅 為 創 建 本 廟 的 林 劉 ( 饒 平 籍 ) 陳 戴 ( 鎮 平 籍 ) 等 幾 個 仕 紳 家 族 祭 祀 之 類 家 族 祖 先 的 春 秋 兩 祭 義 民 廟 由 林 先 坤 等 仕 紳 出 資 承 買 廟 地 施 與 義 民 廟, 並 經 年 的 集 資 生 息, 使 義 民 廟 廟 產 日 豐, 廟 方 更 積 極 參 與 竹 塹 地 區 的 開 墾 事 業, 如 道 光 年 間 的 金 廣 福 墾 隘, 義 民 廟 即 以 褒 忠 嘗 義 民 嘗 等 名 義 挹 注 不 少 資 金, 又 大 量 購 買 田 地 收 租, ~ 100 ~

109 此 後 義 民 廟 嘗 祀 逐 漸 浩 大, 先 賢 們 大 力 捐 輸 實 功 不 可 沒 ; 更 因 為 民 眾 肯 定 義 民 爺 神 跡 的 靈 驗 及 顯 赫 威 靈 庇 佑, 地 方 信 眾 誠 心 奉 祀, 終 至 廟 產 日 豐, 血 食 日 隆, 祀 典 日 盛, 而 為 地 方 實 力 最 雄 厚, 影 響 最 深 遠 之 一 股 政 治 經 濟 及 社 會 之 安 定 力 量 清 朝 道 光 十 五 年 ( 一 八 三 五 年 ),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立 敕 封 粵 東 義 民 祀 典 簿, 將 廟 產 交 給 值 年 經 理 管 理, 並 辦 理 春 秋 二 祭, 這 個 轉 變 有 其 重 大 意 義, 也 就 是 說 義 民 廟 祭 典, 由 初 期 無 承 辦 祭 儀 的 組 織, 而 走 向 組 織 化, 輪 值 祭 典 雛 形 開 始 出 現, 道 光 二 十 七 年 ( 一 八 四 七 年 ) 林 茂 堂 劉 維 翰 等 17 人 具 帖 邀 請 新 埔 街 九 芎 林 大 湖 口 石 岡 子 等 四 大 庄 仕 紳, 倡 導 將 廟 產 交 由 四 大 庄 輪 流 管 理, 並 負 責 春 秋 二 祭, 三 年 一 輪, 周 而 復 始 中 元 祭 典 的 十 三 大 庄 輪 值 從 道 光 十 五 年 ( 一 八 三 五 年 ) 開 始, 到 光 緒 三 年 ( 一 八 七 七 年 ) 大 隘 地 區 ( 北 埔 峨 嵋 寶 山 ) 以 姜 義 豐 為 總 爐 主, 首 度 加 入 枋 寮 義 民 廟 輪 值 成 為 第 十 四 大 庄, 到 了 民 國 六 十 五 年 ( 一 九 七 六 年 ), 溪 北 區 以 該 祭 典 區 域 太 大, 輪 值 祭 典 及 各 種 業 務 連 絡 上 不 方 便, 申 請 劃 分 為 新 屋 觀 音 兩 祭 典 區 從 此 發 展 成 十 五 大 庄 祭 典 區, 除 了 輪 值 大 庄 的 增 加, 每 一 庄 內 的 區 域 也 不 斷 擴 張, 現 已 含 納 新 竹 縣 全 區 並 擴 及 桃 園 縣 之 一 部 分 了 以 新 埔 平 鎮 兩 廟 為 例, 今 日 桃 竹 三 縣 市 90% 以 上 客 家 人 口 皆 在 兩 廟 中 元 祭 典 輪 值 範 圍 內 12, 其 他 的 民 間 信 仰 神 祇, 在 該 區 域 內 絕 對 無 一 例 12 ~ 101 ~

110 有 此 殊 榮, 而 隨 著 二 十 世 紀 初 期 以 來 人 口 的 流 動, 北 臺 灣 客 屬 新 移 住 的 各 都 市, 如 高 雄 市 嘉 義 市, 與 西 部 沿 山 一 線 花 東 縱 谷 等 鄉 村 地 區, 都 紛 紛 刈 火 立 祀 ( 莊 訓 霸,1989:129), 甚 至 移 民 人 數 較 眾 之 區 域, 還 建 立 類 似 的 輪 值 祭 典 區 ( 邱 彥 貴,2001:6) 祭 典 區 的 擴 大, 除 了 人 口 自 然 增 長 因 素 外, 外 地 人 口 的 移 入 與 我 族 意 識 的 抬 頭 有 很 重 要 的 關 係 ; 而 我 族 意 識 的 覺 醒 更 和 弱 勢 族 群 在 窮 鄉 僻 野, 蓽 路 藍 縷, 開 啟 山 林, 建 立 家 園, 但 卻 在 人 少 勢 弱 下, 田 園 被 強 占 豪 奪, 無 以 為 生 的 悲 慘 下 場 中 領 悟 從 臺 北 縣 志 等 簡 略 敘 述 中 可 知 其 一 二, 雍 正 之 際, 有 粵 人 廖 簡 岳 者, 闢 地 拳 山 堡 ; 乾 隆 元 年 為 泉 州 安 溪 人 奪 之 乾 隆 二 十 二 年, 粵 人 闢 地 柑 園 ( 在 今 樹 林 鎮 ); 迄 四 十 二 年, 亦 為 泉 人 所 奪 乾 隆 中, 粵 人 闢 地 石 碇 堡, 並 開 蜂 仔 峙 莊 ( 今 汐 止 鎮 ), 相 傳 迨 其 末 年, 為 漳 人 所 奪 其 他 如 金 山 八 里 林 口 五 股 新 莊 等 地, 雍 乾 之 際, 均 有 粵 人 居 住 之 傳 說 或 記 載 ; 然 經 乾 隆 以 迄 道 光 百 年 間 之 械 鬥, 粵 人 戶 少 勢 弱, 皆 掃 數 遷 居 今 中 壢 桃 園 一 帶 ; 自 是 之 後, 淡 北 遂 少 粵 人 ( 盛 清 沂,1960:3166) 淡 水 廳 志 道 光 六 年 五 月, 閩 粵 分 類 械 鬥 十 有 四 年, 閩 粵 分 類 械 鬥 ( 陳 培 桂,1963:362) 新 竹 縣 志 新 竹 地 方 械 鬥 漸 盛 者, 係 在 道 光 四 年 間, 雖 然 每 次 械 鬥 肇 事 起 於 新 竹 地 方 者 少, 但 影 響 所 及, 新 竹 地 方 輒 受 波 及 其 後 雖 稍 戢, 但 於 道 光 十 四 年, 竹 塹 又 發 生 閩 客 分 類 大 械 鬥, 蔓 延 範 圍 至 廣, 遠 及 塹 南 銅 鑼 圈, 蛤 仔 市, 以 及 塹 北 桃 仔 園 等 地, 至 十 六 年 亂 始 平 新 竹 地 方 械 鬥 自 道 光 四 年 起, 至 光 緒 年 間, 其 慘 重 激 烈 者, 據 舊 新 竹 廳 志 考, 有 : 道 光 六 年 閩 客 分 類 械 鬥 同 十 四 年 之 閩 客 分 類 大 械 鬥 ; 是 役 雙 方 均 死 傷 不 少 咸 豐 三 年 閩 之 泉 籍 與 客 籍 聯 合 與 漳 人 之 大 械 鬥 咸 豐 四 年 之 閩 客 分 類 大 械 鬥, 是 役 波 及 楊 梅 中 壢 等 地 ( 郭 輝,1976:878) 嘉 慶 十 四 年, 漳 粵 人 與 泉 人 分 類 械 鬥 八 里 坌 等 粵 人 敗, 遁 避 桃 仔 園 中 壢 等 地 ( 郭 輝,1976:878) 道 光 ~ 102 ~

111 六 年, 閩 粵 分 類 械 鬥, 由 中 港 及 本 縣 鹽 水 港 至 客 雅 溪 等 流 域, 均 有 騷 擾 ( 郭 輝,1976:879) 道 光 十 四 年, 塹 南 復 發 生 閩 粵 分 類 之 亂 客 雅 溪 流 域 粵 人 概 於 此 時, 遷 移 內 山 附 近 ( 盛 清 沂,1960:3167) 清 代 臺 灣 分 類 械 鬥 事 件 : 首 見 於 康 熙 六 十 年 ( 一 七 二 一 年 ) 鳳 山 縣 的 閩 粵 械 鬥, 到 同 治 後 迨 同 治 以 降, 外 侮 日 亟, 人 負 同 仇 敵 愾 之 氣, 而 械 鬥 遂 不 復 聞 ( 盛 清 沂,1960:3167) 約 一 百 四 十 多 年 間, 每 有 械 鬥 常 禍 亂 遍 及 數 縣, 為 時 長 達 數 年 之 久, 殺 傷 焚 掠, 禍 延 無 辜, 不 可 勝 數, 以 致 田 園 荒 蕪, 荊 棘 叢 生, 人 民 流 離 失 所 而 人 口 居 於 相 對 少 數 的 客 家 人 受 害 極 深, 只 得 一 批 批 遷 居 桃 園 中 壢 新 埔 等 粵 籍 勢 力 佔 優 勢 的 地 方 客 家 族 群 在 一 新 移 墾 地 區 遭 受 到 利 害 關 係 時, 很 自 然 的 會 想 到 我 群 認 同 的 義 民 爺 作 為 其 象 徵 的 凝 聚 中 心 ( 黃 清 漢,1987:46) 先 民 這 一 頁 頁 的 開 墾 血 淚 史, 讓 後 世 的 客 家 子 民 了 解 到 當 年 為 了 脫 離 原 鄉 的 窮 困, 追 求 較 好 的 生 活, 不 惜 冒 死 渡 過 黑 水 溝 偷 渡 來 臺, 在 丘 陵 或 近 山 地 區 開 墾, 面 對 滿 清 官 吏 的 貪 腐 無 能, 以 及 其 他 族 群 人 多 勢 眾 的 生 存 競 爭, 卻 因 人 少 勢 弱 付 出 沉 痛 的 代 價, 遷 居 桃 竹 苗 地 區 後, 熱 切 地 參 與 義 民 爺 祭 祀, 以 感 謝 義 民 爺 庇 佑 之 心 情 是 可 以 體 會 得 到 的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與 義 民 廟 等 組 織 緊 密 地 結 合, 義 民 廟 祭 祀 圈 也 隨 著 擴 大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是 唯 一 有 分 香 廟 的 義 民 廟, 全 臺 各 地 的 義 民 廟 分 香 廟 都 起 源 於 此 其 中, 以 平 鎮 褒 忠 祠 為 特 殊, 從 平 鎮 褒 忠 祠 立 於 咸 豐 七 年 ( 一 八 五 七 年 ) 的 廣 興 庄 褒 忠 亭 碑 中, 可 得 知 平 鎮 褒 忠 祠 係 由 廣 興 庄 前 總 理 宋 廷 龍 於 乾 隆 五 十 六 年 ( 一 七 九 一 年 ), 從 枋 寮 褒 忠 亭 分 火 所 創 建 ( 羅 烈 師,2001) 它 是 所 有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的 分 香 廟 宇 中, 成 為 地 方 主 廟 而 轄 區 最 大 者, 它 和 轄 區 內 另 一 廟 宇 仁 海 宮, 共 同 擔 任 主 廟 角 色, 由 平 鎮 市 三 庄 楊 梅 鎮 一 庄 及 中 壢 市 九 庄, 共 十 三 大 庄 輪 值 祭 祀, 運 作 方 式 係 將 輪 值 年 度 錯 開, 褒 忠 祠 任 一 輪 值 單 位 承 辦 祭 典 之 後, 七 年 後 輪 值 仁 海 宮 ~ 103 ~

112 祭 典, 因 而 依 據 行 政 單 位 里 區 分 成 十 四 個 輪 值 單 位 祭 祀 成 為 七 年 輪 值 一 次, 祭 典 格 外 盛 大 隆 重 基 於 認 同 義 民 爺 忠 義 精 神 或 義 民 爺 靈 驗 而 分 香, 附 祀 義 民 爺 之 分 火 廟, 依 江 金 瑞 的 統 計, 新 埔 義 民 廟 分 香 廟 約 有 31 座 ( 江 金 瑞,1998:86) 清 代 同 治 光 緒 年 間 是 隨 著 開 發 內 山 的 腳 步 逐 漸 擴 展, 日 治 時 期 則 向 中 部 南 投 山 區 開 發, 分 香 廟 都 與 開 墾 環 境 的 挑 戰 有 關, 在 對 抗 臺 灣 原 住 民 反 擊 與 疾 病 傳 染 的 威 脅 下, 莊 民 希 望 藉 勇 敢 善 戰 的 義 民 爺 神 靈 保 佑 當 地 人 畜 平 安, 保 境 安 民 光 復 以 後, 隨 著 二 十 世 紀 初 期 以 來, 人 口 的 流 動, 北 臺 灣 客 屬 新 移 住 的 各 都 市 如 高 雄 市 嘉 義 市 與 西 部 沿 山 一 線 花 東 縱 谷 等 鄉 村 地 區, 都 紛 紛 分 靈 立 祀 ( 義 民 廟 兩 百 週 年 特 刊,1989: ) 分 香 之 動 機, 除 了 疾 病 威 脅 外, 兼 有 凝 聚 族 群 情 感 的 意 義, 正 也 反 映 出 義 民 爺 除 了 政 治 宗 教 功 能 外, 亦 兼 具 族 群 認 同 的 社 會 功 能 ( 江 金 瑞,1998: 88) 此 正 是 莊 英 章 所 說 的 義 民 崇 拜 乃 臺 灣 客 家 社 區 最 具 聲 望 的 宗 教 祭 祀 團 體, 也 可 以 說 是 客 家 人 祖 籍 認 同 的 重 要 指 標 換 言 之, 義 民 崇 拜 與 祖 籍 認 同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甚 至 與 臺 灣 漢 人 拓 墾 史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 莊 英 章, 1989:223) 義 民 廟 的 拓 展 中, 在 日 治 時 期 遭 遇 到 阻 礙, 首 先 是 寺 廟 的 浩 劫 : 光 緒 二 十 一 年 ( 一 八 九 五 年 ) 甲 午 戰 爭, 清 廷 戰 敗, 臺 灣 割 讓 給 日 本, 一 時 全 臺 震 驚 聞 信 之 日, 紳 民 憤 恨, 哭 聲 震 天 ( 吳 密 察,1990:24) 搥 胸 泣 血, 不 勝 悲 憤 日 軍 於 一 八 九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登 陸 澳 底, 六 月 七 日 輕 易 入 據 臺 北 城 後, 卻 在 大 嵙 崁 ( 大 溪 ) 三 角 湧 ( 三 峽 ) 大 湖 口 等 地, 遭 到 臺 民 強 烈 抵 抗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到 臺 中 彰 化 遭 到 苗 栗 地 區 三 位 秀 才 吳 湯 興 姜 紹 祖 和 徐 驤 率 領 的 臺 灣 客 家 子 弟 誓 死 抵 抗 其 犧 牲 奮 戰 之 慘 烈, 驚 天 地 而 泣 鬼 神, 成 為 繼 林 爽 文 之 亂 後 義 民 爺 精 神 的 再 度 發 揚 ( 范 振 乾,2002:79), 義 民 廟 在 兵 災 浩 劫 下, 廟 宇 盡 付 回 祿, 受 創 最 重, 四 年 ~ 104 ~

113 後 ( 一 九 四 年 ) 才 重 建 完 成 再 者, 更 大 的 劫 難 是 日 本 當 局 廢 廟 之 政 策, 小 林 躋 造 總 督 為 貫 徹 皇 民 化 政 策, 提 出 奉 祀 神 宮 大 麻 與 改 善 正 廳 方 案, 並 建 立 一 完 整 的 神 社 網, 圖 謀 徹 底 改 變 臺 灣 人 民 信 仰 的 中 心 寺 廟 整 理 可 以 說 是 消 滅 臺 灣 宗 教 信 仰 的 一 種 政 策, 是 小 林 總 督 的 皇 民 化 運 動 中, 最 為 徹 底 而 且 激 烈 的 一 次, 各 家 庭 或 廟 宇 的 神 佛 像 都 難 逃 被 焚 毀 的 惡 運, 神 明 會 祖 公 會 等 團 體 也 被 強 制 解 散, 是 臺 灣 納 入 日 本 統 治 以 來, 首 次 面 臨 的 宗 教 最 大 浩 劫 ( 陳 玲 蓉,1992: 246) 日 治 初 期 ( 一 八 九 五 至 一 九 一 一 年 ) 由 於 臺 灣 人 連 年 揭 竿 起 義, 武 裝 反 抗, 為 了 安 定 民 心, 日 本 統 治 者 當 局 就 根 據 其 帝 國 憲 法 保 障 信 仰 自 由 的 條 款, 偽 裝 尊 重 臺 灣 人 的 信 仰 自 由, 對 於 臺 灣 的 寺 廟, 原 則 上 不 加 以 干 涉, 放 任 其 自 由 發 展 ( 林 衡 道,1982:84) 日 治 中 期 ( 一 九 一 二 至 一 九 二 五 年 ) 由 於 勤 儉 努 力, 臺 灣 人 的 經 濟 狀 況 漸 見 改 善, 日 本 統 治 者 當 局 即 企 圖 利 用 寺 廟 神 明 來 增 長 臺 人 的 迷 信 和 浪 費, 圖 謀 藉 此 阻 擋 臺 灣 民 族 資 本 的 發 展, 並 抑 制 臺 灣 人 學 問 知 識 的 提 昇, 以 謀 求 其 殖 民 統 治 的 利 益 於 是 各 寺 廟 的 迎 神 祭 典 建 醮 等 宗 教 活 動, 不 但 未 遭 到 總 督 府 的 取 締 禁 止, 反 而 被 明 來 暗 裏 地 鼓 勵 支 持, 因 此, 各 式 祭 典 極 為 舖 張, 殿 宇 亦 大 興 土 木 日 治 後 期 ( 一 九 二 六 至 一 九 四 五 年 ) 日 本 向 外 擴 展 的 野 心, 日 益 明 顯, 積 極 籌 備 戰 爭, 出 兵 中 國, 臺 灣 各 地 神 社 普 建, 宗 教 管 制 加 強, 都 是 為 配 合 戰 爭 體 制 而 施 行 的 措 施, 這 種 高 壓 手 段 到 了 七 七 事 變 以 後 達 到 高 潮, 除 了 強 制 前 往 神 社 祭 拜, 舉 行 各 種 戰 爭 祈 願 外, 更 配 合 皇 民 化 運 動 的 推 展, 對 臺 灣 宗 教 大 肆 地 破 壞 日 本 在 臺 灣 殖 民 統 治 時 的 皇 民 化 政 策, 主 要 由 第 十 七 任 總 督 小 林 躋 造 ( 一 九 三 六 年 十 月 上 任 ) 與 第 十 八 任 總 督 長 谷 川 清 ( 一 九 四 年 十 二 月 上 ~ 105 ~

114 任 ) 強 力 推 行 因 應 中 日 戰 爭 的 爆 發, 為 恐 臺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之 間 的 歷 史 因 素 與 民 族 情 緒 影 響 兩 國 之 間 的 戰 爭, 乃 積 極 展 開 皇 民 化 運 動, 圖 謀 徹 底 消 滅 臺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的 關 聯, 並 進 一 步 協 助 其 侵 略 中 國 大 陸 於 是 一 九 三 七 年 以 後, 皇 民 化 運 動 就 如 火 如 荼 地 展 開, 其 運 動 的 精 神 中 樞, 著 重 於 宗 教 政 策 的 施 行 ( 陳 玲 蓉,1992:230); 也 就 是 以 惟 神 之 道 作 為 臺 灣 統 治 的 規 範 ( 增 田 福 太 郎,1939:222), 並 採 取 嚴 格 而 且 激 烈 的 手 段, 諸 如 強 制 神 宮 大 麻 的 祭 祀 正 廳 的 改 善 寺 廟 整 理 的 施 行 等 昭 和 十 五 年 ( 一 九 四 年 ) 日 本 當 局 欲 將 義 民 爺 神 位 換 成 日 人 信 奉 的 大 麻 神 神 像 並 擬 沒 收 廟 產, 派 遣 一 隊 的 日 籍 官 員 由 臺 北 乘 火 車 南 下, 車 抵 鳳 山 溪 橋 時 因 火 車 出 軌, 日 籍 官 員 全 部 掉 落 溪 底 而 死, 後 日 官 員 又 要 拆 除 本 廟, 但 全 部 從 屋 頂 掉 落 下 來 ( 黃 永 達,2001:3); 似 此 巧 合, 也 該 是 神 蹟 顯 靈 吧! 為 了 抗 爭 廢 廟 及 護 產,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經 十 四 大 庄 推 舉 經 理 人 向 日 本 當 局 據 理 力 爭, 並 遠 赴 東 瀛 向 日 本 國 會 陳 情, 甚 至 透 過 宮 內 省 直 達 天 皇, 其 最 有 力 者 為 日 本 臨 濟 宗 及 其 他 佛 教 各 宗, 皆 根 據 日 本 憲 法 信 教 自 由 之 規 條, 固 不 待 言 也 ( 李 汝 和,1971:295) 結 果 小 林 總 督 下 臺, 繼 任 的 同 系 海 軍 大 將 長 谷 川 清 兩 人 的 施 政 風 格 完 全 不 同, 小 林 推 行 皇 民 化 如 火 如 荼 ; 長 谷 川 認 為 義 民 神 祇 係 忠 義 之 神, 為 保 鄉 衛 國 捐 軀, 既 然 皇 帝 贈 匾 褒 忠, 廢 義 民 廟 有 違 忠 義 精 神, 到 任 不 久 ( 昭 和 十 六 年 ) 即 贈 送 盡 忠 報 國 匾 額 從 此 義 民 廟 不 僅 保 全 廟 產, 絲 毫 未 動, 而 各 地 信 仰 中 心 廟 宇, 紛 紛 分 火 在 各 街 庄 廟 宇 設 香 旗 牌 位 祭 拜, 每 天 輪 流 奉 飯, 這 不 僅 是 義 民 神 格 再 肯 定, 更 形 成 眾 神 皆 下 品, 惟 有 義 民 高, 竟 連 玉 皇 大 帝 都 不 能 恢 復, 惟 有 義 民 廟 屹 立 不 搖, 義 民 香 旗 牌 位 普 遍 下 鄉 到 各 庄, 奉 飯 的 習 俗 傳 流 至 今 ( 楊 鏡 汀,2004:4)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的 義 民 廟, 在 臺 灣 宗 教 迫 害 抗 爭 史 上, 具 有 崇 高 的 地 位, 阻 止 廢 廟 厥 功 至 偉 ~ 106 ~

115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枋 寮 的 義 民 廟, 從 民 國 六 十 五 年 ( 一 九 七 六 年 ) 十 五 大 庄 輪 值 確 立 起, 迄 今 三 十 年 來, 每 年 定 期 舉 辦 義 民 祭 典, 不 止 逐 年 擴 大 規 模, 而 且 參 與 的 政 府 層 次 越 來 越 高, 最 近 六 年, 已 經 演 變 成 由 政 府 編 列 經 費, 甚 至 試 圖 主 導 祭 典 活 動, 使 其 成 為 官 方 的 正 式 活 動, 這 對 增 進 義 民 信 仰 的 正 當 性 合 法 性 與 道 德 性, 無 疑 地 是 有 正 面 提 升 的 意 義 在 內 ( 范 振 乾,2001:10) 13 臺 北 市 客 家 社 團 在 崇 正 會 主 導 下,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至 二 十 一 日, 首 度 在 臺 北 市 公 開 舉 行 義 民 祭 典 活 動, 從 此 之 後 舉 辦 客 家 義 民 祭 典 一 事 已 成 為 臺 北 市 客 家 社 區 的 傳 統, 並 與 臺 灣 客 家 社 會 運 動 密 切 關 連, 自 一 九 九 六 年 開 始, 臺 北 市 政 府 每 年 都 要 定 期 盛 大 舉 辦 客 家 文 化 節, 義 民 祭 典 已 成 為 其 中 的 主 要 內 容 一 九 八 八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至 二 十 二 日,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創 建 兩 百 週 年 的 盛 大 紀 念 活 動, 對 客 家 臺 灣 人 而 言 是 一 項 十 分 重 要 的 宣 示 儀 式, 因 為 它 不 只 是 義 民 爺 自 枋 寮 義 民 廟 建 廟 後 兩 百 年 來 第 一 次 出 巡 繞 境, 也 是 全 臺 各 地 二 十 五 所 義 民 分 廟 的 主 神 義 民 爺 第 一 次 回 到 主 廟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會 合, 奏 表 獻 祭 ( 莊 訓 霸,1989:54) 使 得 原 來 僅 限 於 桃 園 新 竹 地 區 十 五 大 庄 的 輪 值 祭 祀 活 動, 因 此 一 宣 示 性 的 主 廟 與 分 廟 的 會 合 活 動 儀 式 而 將 全 臺 13 ~ 107 ~

116 灣 的 客 家 義 民 爺 信 仰 活 動 串 連 一 起 了 此 義 民 爺 祭 祀 圈 空 間 串 連 放 大 至 以 全 臺 灣 為 範 圍 的 活 動, 其 意 義 與 效 果 早 已 超 越 了 民 間 信 仰 層 次 延 伸 至 其 他 政 治 社 會 與 文 化 層 面, 例 如 一 九 九 五 年 省 長 選 舉 或 一 九 九 六 年 二 年 總 統 直 選 所 有 各 組 的 候 選 人, 不 論 其 黨 派 宗 教 信 仰 為 何, 一 定 都 會 到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致 敬, 其 意 涵 當 然 不 只 是 爭 取 客 家 族 群 的 好 感 與 選 票 支 持 而 已, 更 肯 定 了 枋 寮 義 民 廟 崇 高 的 歷 史 定 位 與 社 會 文 化 的 領 導 功 能, 上 行 下 效 的 結 果 是, 大 小 選 舉 政 治 都 會 和 義 民 廟 扯 上 關 係, 義 民 爺 信 仰 豐 富 的 歷 史 文 化 意 涵 以 及 其 影 響 力, 在 臺 灣 邁 向 多 元 民 主 社 會 的 建 構 過 程 中, 因 而 成 為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也 使 祂 在 各 方 面 的 影 響 力 足 與 大 甲 媽 祖 及 北 港 媽 祖 的 信 仰 相 提 並 論 ( 范 振 乾,2001:13) 一 年 一 度 的 臺 灣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枋 寮 的 義 民 廟 祭 典, 成 為 全 臺 客 家 人 民 間 信 仰 一 大 盛 事, 另 外 從 義 民 廟 看 到 道 卡 斯 族 頭 人 錢 茂 祖 和 客 籍 的 林 先 坤 劉 朝 珍 陳 資 雲 王 廷 昌 黃 宗 旺 吳 立 貴 以 施 主 的 名 義 擁 有 長 生 祿 位, 共 同 受 到 義 民 爺 信 徒 永 世 的 崇 敬, 此 外, 道 卡 斯 族 人 錢 子 白 錢 茂 安 與 錢 甫 崙, 分 別 於 嘉 慶 十 九 年, 繼 林 先 坤 捐 水 田 之 後, 施 出 水 租, 共 同 為 義 民 廟 的 嘗 祀 提 供 貢 獻 14 今 日 竹 北 新 社 斗 崙 麻 園 溪 洲 甚 至 新 竹 市 的 部 份 福 佬 人, 也 是 義 民 爺 祭 典 十 五 聯 庄 的 參 與 者 由 此 可 見, 義 民 爺 信 仰 早 已 成 為 本 地 區 不 分 族 群 的 社 區 生 命 共 同 體 的 集 體 意 義 了 15 至 於 海 外 發 展 方 面, 早 在 褒 忠 義 民 廟 兩 百 週 年 慶 典 時, 海 外 客 籍 人 士 即 已 組 團 返 臺 朝 拜 ( 莊 訓 霸,1989:54), 之 後 各 年 也 都 有 組 團 返 臺 參 加 ~ 108 ~

117 祭 典 消 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 二 四 年 ) 臺 北 市 政 府 第 五 年 主 辦 的 臺 北 客 家 義 民 祭 活 動, 進 行 千 人 挑 擔 奉 飯 繞 境 及 主 祭 典 禮, 日 本 北 九 州 日 僑 也 參 加 來 自 全 省 各 地 的 客 家 鄉 親, 大 學 客 家 社 團 及 仁 愛 國 小 幼 童 軍 等 超 過 千 人 的 挑 擔 隊 伍 ( 喬 慧 玲,2004:c3) 此 種 參 與 的 擴 大 趨 勢, 已 逐 漸 擴 展 到 大 陸 原 鄉 及 超 過 百 萬 在 中 國 大 陸 發 展 的 臺 商 及 其 親 屬, 有 意 將 義 民 爺 信 仰 分 香 到 大 陸, 這 種 客 家 臺 灣 人 在 移 墾 社 會 發 展 過 程 中, 因 歷 史 事 件 而 形 成 源 於 臺 灣 的 在 地 神 明, 回 流 到 中 國 原 鄉 的 特 例, 更 是 對 義 民 爺 信 仰 的 肯 定 兩 百 多 年 來, 義 民 廟 匯 集 多 元 人 氣, 加 上 身 兼 社 會 救 濟 造 橋 舖 路 興 學 教 育 樂 施 公 益, 參 與 地 方 各 項 公 共 事 務, 又 充 任 凝 聚 社 會 力 量 的 角 色, 使 義 民 廟 成 為 地 方 上 宗 教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等 的 重 鎮, 其 發 展 的 概 況 如 下 : 客 家 人 在 原 鄉 地 區, 多 山 高 谷 深, 交 通 不 便, 只 能 實 行 比 較 單 一 的 粗 獷 型 山 地 農 業, 除 了 耕 稼 外, 要 發 展 只 有 讀 書 仕 進, 捨 此 別 無 他 途, 移 墾 臺 灣 後 也 大 都 居 近 山 或 山 區 面 臨 如 原 鄉 的 情 況 因 此, 自 然 而 然 沿 襲 耕 讀 傳 家 的 文 化 傳 統, 客 家 人 讀 書 受 教, 以 惜 字 亭 為 客 家 所 獨 有 的 文 化 特 色, 凡 書 印 字 跡 的 紙 張 皆 受 敬 重, 不 敢 褻 瀆 污 損 而 集 中 於 惜 字 亭 火 化, 充 份 表 現 讀 書 受 教 在 客 家 人 心 中 近 乎 神 聖 的 地 位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對 鼓 勵 興 學, 培 育 人 才 始 終 不 遺 餘 力, 自 道 光 十 五 年 ( 一 八 三 五 年 ) 就 規 定, 典 區 內 中 式 者 到 義 祠 掛 匾 贈 銀 12 元, 內 地 來 者 贈 銀 四 元, 在 臺 灣 中 式 者 贈 銀 4 元 等 同 治 十 一 年 ( 一 八 七 一 年 ) 為 鼓 勵 聯 庄 內 莘 莘 學 子, 求 取 功 名, ~ 109 ~

118 義 民 廟 更 規 定 十 三 庄 祭 典 區 內 進 文 泮 武 泮 ( 即 文 武 秀 才 ) 辦 豬 羊 致 祭 者, 賞 花 紅 銀 8 元, 外 庄 致 祭 者, 賞 銀 4 元 等 大 正 一 年 至 十 四 年 ( 一 九 一 二 年 至 一 九 二 五 年 ) 廟 方 更 慷 慨 解 囊, 每 年 提 撥 總 收 入 的 五 分 之 一 左 右, 補 助 境 內 十 四 大 庄, 所 有 學 校, 每 所 學 校 每 年 100 元, 當 時 聯 庄 內 計 有 31 所 學 校, 全 部 雨 露 均 沾, 義 民 廟 對 推 行 教 育 功 績 卓 著 可 見 一 斑 ( 鍾 仁 嫻, 2001:75) 大 正 九 年 ( 一 九 二 年 ) 設 立 貧 苦 學 生 獎 學 金, 在 十 四 大 庄 內, 倘 家 境 清 苦, 而 子 弟 考 上 中 學 校 時, 每 名 學 生 每 學 期 得 頒 給 獎 學 金 10 元 ( 張 秋 滿,1989:22), 對 努 力 向 學 清 苦 子 弟 有 莫 大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義 民 廟 對 教 育 事 業 的 重 視, 從 捐 助 境 內 十 四 大 庄 全 體 31 所 學 校 可 以 得 知, 以 當 時 物 資 缺 乏 時 代, 可 以 說 是 莫 大 助 益 此 一 補 助 方 案 直 到 昭 和 二 年 ( 一 九 二 七 年 ) 才 取 消, 代 之 而 起 的 是 協 議 員 姜 振 乾 黃 流 明 等 所 提 議 : 廟 方 集 蓄 現 金 如 超 過 十 萬 元 以 上 時, 設 立 新 桃 中 學 校 俾 利 十 四 大 庄 眾 信 士 均 沾 此 公 益 之 議 終 於 在 昭 和 四 年 ( 一 九 二 九 年 ) 有 了 結 果, 協 議 會 通 過, 往 年 境 內 十 四 大 庄 學 校 補 助 金 取 消 後, 應 將 此 基 金 移 轉 為 義 民 中 學 校 之 建 設 積 立 金 自 當 年 起, 每 年 積 立 金 3,000 元, 作 為 義 民 中 學 建 校 基 金 ( 張 秋 滿,1989:24) 到 了 二 次 大 戰 後, 臺 灣 光 復 的 次 年,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 一 九 四 六 年 ) 義 民 廟 成 立 義 民 中 學 董 事 會, 正 式 建 校, 延 聘 優 秀 教 師, 不 斷 充 實 教 學 設 備, 曾 是 全 省 升 學 率 最 高 最 著 名 的 高 中, 為 北 部 地 區 辦 學 最 優 良 的 學 校 之 一, 造 福 地 方 學 子 並 為 國 育 才, 惟 在 白 色 恐 怖 統 治 時 期 曾 不 幸 於 民 國 四 十 年 ( 一 九 五 一 年 ) 發 生 過 所 謂 中 壢 義 民 中 學 案, 即 一 九 五 一 年 客 家 中 壢 事 件 或 稱 省 工 委 會 姚 錦 案, 義 民 中 學 師 生 多 人 受 難, 該 校 受 到 重 創, 後 來 遷 校 至 現 今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現 址 義 民 中 學 為 配 合 經 濟 繁 榮, 社 會 工 商 業 需 要, 陸 續 開 辦 高 級 綜 合 商 業 ~ 110 ~

119 科 電 子 設 備 修 護 科 及 高 級 電 工 科 等, 造 就 大 批 現 代 工 商 業 人 才, 協 助 政 府 推 動 臺 灣 產 業 工 業 化, 共 同 創 造 了 舉 世 聞 名 的 經 濟 奇 蹟, 具 有 相 當 貢 獻 在 培 養 運 動 愛 好, 培 育 運 動 人 才 方 面,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 一 九 六 六 年 ) 臺 灣 省 中 上 運 動 會, 榮 獲 全 省 初 中 部 田 賽 團 體 第 一 名, 徑 賽 團 體 第 三 名, 高 中 部 徑 賽 團 體 第 三 名, 田 賽 團 體 第 四 名 的 優 良 成 績, 其 他 如 網 球 比 賽 榮 獲 女 生 組 冠 軍 ( 張 秋 滿,1989:38), 排 球 賽 榮 獲 全 省 高 級 中 學 排 球 比 賽 第 二 名 ( 張 秋 滿,1989:29), 足 見 學 校 教 育,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育 均 備, 人 才 輩 出 義 民 廟 對 公 益 事 業, 從 早 期 開 始 就 很 熱 心 支 持, 嘉 慶 元 年 ( 一 七 九 六 年 ) 即 開 始 設 立 金 門 厝 義 渡 昭 和 十 年 ( 一 九 三 五 年 ) 新 竹 州 發 生 地 震, 出 資 救 災 及 歷 年 編 列 經 費 造 橋 舖 路 等 等 昭 和 十 三 年 ( 一 九 三 八 年 ) 成 立 社 會 事 業 團 體 義 民 厚 生 會, 民 國 六 十 九 年 ( 一 九 八 年 ) 籌 組 中 華 民 國 褒 忠 義 民 廟 公 益 事 業 促 進 協 會, 對 擴 大 服 務 社 會 有 積 極 作 用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 一 九 八 七 年 )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創 立, 後 改 為 客 家 雜 誌, 為 配 合 支 持 客 家 雜 誌 在 義 民 廟 舉 辦 客 家 文 化 夏 令 營, 曾 對 客 家 意 識 的 凝 聚 及 客 家 文 化 的 傳 承, 作 了 許 多 紮 根 工 作 此 種 想 法 與 做 好 很 好, 今 後 實 應 擴 大 舉 辦 客 家 文 化 營 並 在 中 部 的 東 勢 南 部 的 六 堆 東 部 的 玉 里, 每 年 四 區 於 暑 假 各 辦 一 批 營 隊, 讓 更 多 的 青 年 後 生, 認 識 客 家 文 化, 參 與 客 家 文 化 建 設 的 行 列 義 民 廟 及 其 信 徒 共 同 推 動 文 化 與 宗 教 基 金 會, 讓 臺 灣 客 家 人 能 進 一 步 提 昇 對 於 義 民 爺 信 仰 的 文 化 認 知, 以 及 從 宗 教 的 角 度 深 入 觀 察 客 家 族 群 在 臺 灣 的 在 地 化 經 驗 與 其 未 來 性 以 目 前 的 臺 灣 社 會 習 慣 觀 之, 透 過 宗 教 的 名 義 較 之 文 化 的 名 義 更 易 募 集 基 金 ; 然 而, 宗 教 與 文 化 實 密 切 關 連 的 一 體 ~ 111 ~

120 兩 面, 如 果 能 相 互 運 作 將 能 為 義 民 爺 信 仰 探 究 出 更 為 健 康 的 出 路, 無 論 是 讓 其 他 族 群 瞭 解 義 民 爺 信 仰, 對 客 家 人 的 重 要 性, 或 者 讓 客 家 人 更 真 確 的 體 會 義 民 爺 精 神, 基 金 會 都 將 扮 演 關 鍵 性 角 色 ( 陳 板,1997:36) 自 施 琅 攻 臺 平 鄭, 清 廷 以 鄭 成 功 所 部 多 為 客 籍, 明 詔 嚴 禁 客 籍 人 士 渡 臺, 此 為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偏 低 的 肇 因 ( 楊 鏡 汀,2002:10) 客 家 人 因 渡 臺 禁 令, 只 能 零 星 偷 渡 來 臺, 平 原 沃 野 膏 腴 便 利 地 方 為 漳 泉 人 佔 有 了, 客 家 人 只 得 居 住 近 山, 丘 稜 之 地 由 於 聚 族 而 居, 尚 能 保 留 客 家 文 化 與 語 言, 而 少 數 在 平 原 的 客 家 先 民, 因 為 在 強 勢 文 化 與 社 會 歧 異 眼 光 的 巨 大 壓 力 下, 被 迫 隱 沒 自 己 身 上 族 群 氣 息 與 特 徵, 一 部 份 被 同 化 為 福 佬 客 (Yang Min-nuan, 1995); 另 一 部 份 成 了 隱 形 人, 文 化 的 連 結 斷 裂 了 群 體 的 活 動 消 失 了, 連 最 基 本 的 語 言 功 能 也 完 全 被 取 代 了 在 政 府 獨 尊 國 語 之 政 策 衝 擊 下, 福 佬 猶 能 藉 人 口 絕 對 多 數 的 優 勢, 存 留 相 當 程 度 的 文 化 生 命 力 而 客 家 則 明 顯 地 出 現, 傳 承 斷 層 的 生 命 危 機, 而 據 非 正 式 調 查, 在 苗 栗 新 竹 桃 園 許 多 純 客 家 地 區 的 國 小 學 生, 一 半 以 上 無 法 操 純 熟 客 語 長 此 以 往, 悲 觀 者 認 為, 不 出 三 十 年 客 家 語 將 步 平 埔 族 後 塵, 在 臺 灣 消 失 ( 彭 欽 清,1998:141) 客 家 受 到 創 傷 已 超 過 憑 己 之 力 自 癒 復 原 的 臨 界 點, 倘 無 及 時 的 政 策 補 助 和 協 助, 則 客 家 文 化 將 因 老 成 的 漸 凋 謝 而 流 失 最 後 一 絲 生 機 在 這 語 言 瀕 臨 消 失 的 疑 慮 下, 一 群 臺 灣 客 家 子 弟 驚 覺 到 客 家 族 群 語 言 文 化 消 失 的 危 機, 已 迫 在 眉 睫, 在 臺 灣 大 學 邱 榮 舉 教 授 的 最 早 提 議 下, 他 與 其 志 同 道 合 的 客 家 朋 友 與 同 事, 如 胡 鴻 仁 梁 景 林 一 雄 魏 廷 昱 ~ 112 ~

121 黃 安 滄 戴 興 明 陳 文 和 鍾 春 蘭 等 共 9 人, 共 同 籌 組 了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社, 發 行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試 圖 經 由 客 家 人 自 己 能 掌 握 的 媒 體, 喚 醒 客 家 族 群 的 主 體 性 與 權 利 意 識, 請 求 客 家 鄉 親 立 刻 開 始 將 幾 乎 失 傳 的 客 家 母 語 撿 回 來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創 刊 ( 一 九 八 七 年 ) 一 年 後,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號 召 客 家 鄉 親, 共 襄 盛 舉, 在 臺 北 市 舉 辦 1228 還 我 母 語 運 動 萬 人 大 遊 行, 林 光 華 在 褒 忠 義 民 廟 創 建 兩 百 週 年 紀 念 特 刊 中 把 歷 史 的 還 給 歷 史 一 文 中 即 說 : 慶 典 完 畢 後 的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光 華 與 多 位 客 家 先 進 發 起 策 劃 了 一 次 還 我 客 家 運 動 那 是 四 十 年 來 客 家 人 第 一 次 集 體 上 街 頭, 為 了 母 語 的 尊 嚴, 義 民 爺 的 黑 白 令 旗 飄 揚 在 臺 北 的 天 空, 帶 領 著 一 萬 多 位 現 代 義 民 軍, 為 維 護 客 家 文 化 而 戰, 這 該 是 兩 百 週 年 慶 典 的 外 一 章 ( 林 光 華,1989:14) 民 國 七 十 七 年 ( 一 九 八 八 年 )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由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社 總 策 劃, 另 籌 組 全 國 客 家 權 益 促 進 會 主 導 的 1228 還 我 母 語 運 動 萬 人 大 遊 行, 由 林 光 華 帶 領 義 民 廟 ( 新 竹 縣 ) 系 統 為 主 的 新 義 民 軍 也 加 入 了 行 列, 壯 大 了 整 個 大 遊 行 隊 伍 的 聲 勢, 這 是 臺 灣 有 史 以 來, 規 模 最 大 的 臺 灣 文 化 社 會 運 動, 使 臺 灣 各 界 客 家 菁 英 和 社 會 大 眾, 不 再 隱 形, 敢 站 出 來, 走 上 街 頭 重 建 自 信, 一 起 搶 救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同 時, 也 獲 得 各 政 黨 社 團 的 支 持 和 參 與 遊 行, 雖 只 獲 得 政 府 些 許 回 應, 但 其 意 義 卻 是 非 常 重 大 在 全 球 化 潮 流 夾 帶 著 資 本 的 力 量, 橫 掃 各 地 貿 易 流 通 的 障 礙 的 打 擊 下, 傳 統 少 數 文 化 面 對 國 際 的 衝 擊, 勢 必 將 不 得 不 作 適 應 性 的 調 整, 並 設 法 自 我 定 位 發 展 文 化 的 主 體, 在 國 際 潮 流 中, 打 開 生 存 的 通 路, 也 就 是 說 弱 勢 族 群 的 文 化, 只 有 打 穩 根 基, 發 展 出 自 己 特 色, 在 不 斷 地 自 省 和 檢 討 中 尋 求 族 群 文 化 再 生 的 力 量 與 自 存 的 觀 點, 作 為 現 代 社 會 生 活 所 必 須 ~ 113 ~

122 的 時 代 適 應 性 調 整, 才 能 不 被 全 球 國 際 化 強 大 潮 流 所 淹 沒 一 般 而 言, 對 族 群 文 化 缺 乏 基 本 瞭 解, 則 有 可 能 因 陌 生 而 形 成 疏 離, 甚 至 因 而 採 取 排 斥 態 度, 此 對 臺 灣 這 樣 一 個 多 族 群 的 社 會 而 言, 無 疑 是 十 分 不 利 的, 而 要 確 實 深 入 瞭 解 一 項 文 化, 往 往 需 耗 費 十 數 年 時 間, 在 今 日 繁 忙 的 工 商 資 訊 社 會, 除 專 家 學 者 外, 常 人 是 不 可 能 達 到 這 種 程 度 因 此, 借 重 學 者 專 家 的 豐 富 學 識 才 能, 強 而 有 力 的 帶 動 客 家 文 化 的 基 礎 研 究 ; 同 時, 在 學 者 專 家 們 願 意 對 客 家 研 究 投 注 心 力 下, 著 手 客 家 議 題 的 學 術 研 究, 才 能 加 速 提 升 研 究 水 準, 獲 得 豐 富 的 研 究 成 果 只 有 將 客 家 研 究 興 盛 起 來, 逐 漸 樹 立 客 家 研 究 的 主 體 性, 才 能 引 起 其 他 族 群 及 國 外 人 士 的 尊 重 與 研 究 興 趣 近 年 來, 在 學 界 客 家 研 究 有 蓬 勃 的 發 展, 其 中 跨 地 域 國 際 研 討 會 以 民 國 九 十 年 ( 二 一 年 ) 十 二 月 中 央 大 學 客 家 研 究 中 心 主 辦, 桃 園 縣 政 府 與 平 鎮 褒 忠 祠 管 理 委 員 會 協 辦 的 義 民 信 仰 與 客 家 社 會 兩 岸 三 地 學 術 研 討 會 為 典 型 及 最 成 功 的 例 子, 匯 集 兩 岸 三 地 及 中 外 學 者 二 百 多 名 參 加, 會 中 提 出 十 五 篇 論 文 報 告, 對 義 民 信 仰 與 客 家 社 會 相 關 論 述, 作 深 入 的 研 究 與 討 論 客 家 文 化 具 有 中 華 文 化 源 遠 流 長 之 特 質, 是 非 常 值 得 珍 惜 的 文 化 任 何 文 化 都 是 有 機 具 有 生 命 的, 隨 著 時 空 條 件 的 轉 變 更 易, 必 然 發 生 老 化, 更 新 的 現 象, 每 一 個 時 點 其 呈 現 的 面 貌 必 然 有 異 於 其 他 時 點 的 表 現 和 特 有 的 時 代 意 義 從 歷 史 汲 取 先 人 智 慧 和 經 驗, 是 人 類 知 識 累 積 和 進 化 的 重 要 原 因 呈 現 一 個 族 群 文 化 發 展 的 完 整 脈 絡, 對 族 群 生 命 的 延 續 更 具 有 無 比 意 義 與 影 響 ( 楊 鏡 汀,2002:21) 因 此, 保 存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更 是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能 否 持 續 存 在 及 發 展 的 最 重 要 課 題 為 了 將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的 輪 ~ 114 ~

123 廓 和 精 華 濃 縮 呈 現, 讓 人 們 於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瞭 解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的 精 要, 籌 建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是 絕 對 有 必 要 的 臺 灣 社 會 大 環 境 的 改 變, 使 得 長 輩 與 晚 輩 之 間 的 相 處 時 間 無 法 與 昔 日 相 比, 許 多 風 俗 習 慣 是 經 年 累 月, 耳 濡 目 染 的 方 式 傳 承, 從 灑 掃 應 對 到 尊 親 睦 鄰 整 個 過 程, 小 孩 從 小 由 大 人 帶 著 做, 乾 淨 俐 落 是 一 項 美 德 許 多 臺 灣 客 家 婚 喪 喜 慶 的 禮 俗 也 必 須 實 際 參 與 才 可 習 得, 如 何 將 昔 日 需 要 長 期 接 觸 才 習 得 的 臺 灣 客 家 禮 俗 習 慣, 用 速 成 的 方 式 教 授 下 一 代, 是 值 得 重 視 的 問 題, 而 週 密 規 劃 以 現 代 化 精 神 與 理 念, 融 合 傳 統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的 特 質, 籌 建 具 有 宗 教 文 化 教 育 觀 光 等 功 能 的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將 是 今 後 有 關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建 設 工 程 中 最 重 大 的 建 設 ~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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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臺 灣 地 區 寺 廟 之 多, 信 奉 神 明 之 雜, 可 說 是 全 世 界 之 冠, 依 民 國 七 十 三 年 到 七 十 八 年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年 鑑 中 的 臺 灣 地 區 各 宗 教 教 務 概 況 統 計 資 料 得 知,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寺 廟 共 有 12,250 座, 其 中 佛 教 4,011 座 道 教 7,959 座, 佛 教 加 道 教 所 占 比 例 已 超 過 97.7%, 這 個 數 字 比 較 臺 灣 省 文 獻 會 林 衡 道 於 民 國 六 十 七 年 一 月 編 輯 的 臺 灣 寺 廟 概 覽 統 計 : 臺 灣 省 所 屬 20 個 縣 市 共 有 5,183 座, 臺 北 院 轄 市 有 寺 廟 435 座, 臺 灣 地 區 合 計 總 數 5,618 座, 在 十 一 年 間 寺 廟 增 加 一 倍 多, 而 一 般 神 壇 和 天 主 教 的 天 主 堂 耶 穌 教 的 禮 拜 堂 回 教 的 清 真 寺 等 還 沒 計 算 在 內, 可 見 臺 灣 民 間 對 神 的 信 奉 是 如 何 的 普 遍 和 虔 誠 了 為 什 麼 臺 灣 民 間 對 神 的 信 奉, 是 那 樣 的 普 遍 和 虔 誠 呢? 這 就 要 從 臺 灣 漢 人 移 殖 史 的 觀 點 去 瞭 解, 就 會 覺 得 這 是 十 分 自 然 的 事 臺 灣 漢 人 早 期 大 多 是 從 閩 粵 兩 省 移 來, 在 移 墾 的 過 程 中, 大 致 分 三 個 階 段 : 渡 海 開 墾 拓 荒 定 居 發 展, 在 這 三 個 階 段 中, 每 一 個 階 段 的 臺 灣 先 民 都 藉 著 一 種 神 的 力 量, 來 支 持 以 完 成 其 艱 辛 的 工 作 首 先, 先 民 來 臺 當 時 航 海 設 備 簡 陋, 渡 海 來 臺 都 是 駕 著 古 老 的 木 殼 帆 船, 僅 僅 憑 著 往 日 沿 海 魚 撈 的 一 點 航 海 經 驗, 就 鼓 起 無 比 勇 氣, 橫 海 東 渡 尤 其 臺 灣 海 峽 水 流 湍 急, 有 黑 水 溝 之 稱, 而 颱 風 又 極 頻 仍, 所 以 渡 海 十 分 危 險, 在 風 雨 飄 搖 中, 無 不 隨 船 供 奉 與 海 洋 有 關 的 神, 如 玄 天 上 帝 與 媽 祖 以 求 平 安 渡 臺, 等 到 僥 倖 抵 達 目 的 地 之 後, 又 無 災 無 難 地 順 利 找 到 安 身 立 命 之 所, 於 是 便 認 為 這 完 全 是 託 神 明 的 庇 佑, 就 很 慎 重 的 把 這 些 神 明, 供 ~ 117 ~

126 奉 起 來, 漸 而 興 建 廟 宇 崇 祀 在 開 墾 拓 荒 階 段, 先 民 首 先 面 臨 最 大 問 題 是 瘴 癘 瘟 疫 的 肆 虐, 在 移 民 開 拓 的 社 會 裡, 不 要 說 沒 有 醫 生 跟 隨 而 來, 即 使 醫 藥 也 極 缺 乏, 所 以 才 有 藉 奉 祀 瘟 神 以 安 定 恐 懼 心 理, 王 爺 有 驅 瘟 疫 的 力 量, 因 王 爺 在 神 格 上 較 低 廟 宇 較 小, 所 以 為 數 最 多, 這 就 是 王 爺 神 之 所 以 高 占 全 臺 廟 宇 首 位 的 原 因 16 神 格 最 高 地 位 幾 乎 與 釋 迦 牟 尼 佛 不 相 上 下 的 民 間 最 高 無 上 的 救 世 神 靈, 俗 稱 觀 音 佛 祖 的 觀 世 音 菩 薩 ( 鄭 志 明,1998:206), 因 具 有 治 病 消 災 救 苦 救 難 普 渡 眾 生, 以 及 摒 除 現 實 苦 難 的 特 異 功 能, 使 得 觀 音 信 仰 普 遍 流 行, 臺 灣 地 區 奉 祀 的 觀 音 佛 祖 為 主 神 的 寺 廟, 就 超 過 600 座 ( 鍾 華 操,1979:89), 而 香 火 之 盛, 無 出 其 右 在 開 墾 中, 除 瘟 疫 外, 為 防 備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的 攻 擊 及 天 災 地 變 的 困 難 挫 折 下, 祈 求 助 力, 以 獲 信 心 奮 鬥 生 存 下 去, 甚 至 為 要 與 不 同 移 民 族 群 競 爭 土 地 水 源 等 資 源, 隨 著 族 群 不 同, 原 鄉 奉 祀 的 神 明 如 保 生 大 帝 開 漳 聖 王 三 山 國 王 等 神, 相 繼 被 引 進 奉 祀, 同 時 土 地 公 跟 著 普 遍 地 奉 祀 於 各 農 村 之 中, 而 成 為 土 地 與 五 穀 之 神 在 定 居 建 立 田 地 並 發 展 水 利 之 後, 移 殖 的 社 會 逐 步 穩 定 下 來 人 口 逐 年 增 加 以 及 城 鎮 市 集 的 出 現, 各 種 因 人 際 關 係 及 商 業 交 往 需 求 各 種 職 業 的 守 護 神, 也 普 及 供 奉, 使 得 民 間 信 仰 能 一 直 保 持 蓬 勃 的 生 命 力 臺 灣 客 家 的 民 間 信 仰, 隨 著 移 殖 的 腳 步, 從 沿 海 的 鹿 港 沙 鹿 清 水, 漸 移 往 東 勢 苗 栗 ; 從 新 莊 臺 北 發 展 向 桃 竹 或 宜 蘭, 由 前 山 漸 發 展 到 16 3, ~ 118 ~

127 後 山 ; 可 以 說 臺 灣 客 家 民 間 信 仰 的 發 展 和 臺 灣 開 發 息 息 相 關 ; 其 中, 尤 以 三 山 國 王 廟 最 為 典 型, 研 究 早 期 客 家 人 之 拓 墾, 幾 乎 可 由 三 山 國 王 廟 的 分 佈, 大 概 就 可 以 看 出 客 家 人 在 臺 灣 的 開 發 努 力 經 營 的 足 跡 幾 乎 可 說 三 山 國 王 廟 是 客 家 人 在 臺 灣 早 期 開 墾 的 一 種 重 要 指 標 客 家 人 的 信 仰 和 閩 南 人 一 樣 為 多 神 信 仰, 以 天 公 崇 拜 為 核 心 與 其 他 自 然 崇 拜 構 成 了 一 個 信 仰 的 統 一 體, 包 括 日 月 星 辰 風 雨 雷 電 等 的 原 始 崇 拜, 在 天 體 崇 拜 之 外, 最 重 要 的 是 土 地 崇 拜 的 后 土 和 土 地 公 信 仰, 及 山 川 大 地 的 自 然 崇 拜, 以 及 包 括 祖 先 崇 拜 的 鬼 神 崇 拜 等 等 古 神 話 神 明 再 加 上, 儒 釋 道 三 教 神 明 和 地 區 神 明 ( 鄭 志 明,1998:152), 這 些 豐 富 多 采 的 神 明 崇 拜, 建 構 了 臺 灣 民 間 信 仰 完 整 的 信 仰 系 統, 人 們 在 神 靈 護 佑 下, 獲 得 信 心, 以 建 立 家 園 並 世 代 繁 衍 下 去 本 章 擬 針 對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與 臺 灣 發 展 作 一 簡 單 扼 要 的 總 評, 茲 分 下 列 三 個 方 向 與 重 點 來 說 明 : 一 為 評 臺 灣 客 家 民 間 信 仰 ; 二 為 評 義 民 廟 在 臺 灣 發 展 史 上 的 重 要 性 ; 三 為 評 義 民 廟 與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之 保 存 與 發 揚 阮 昌 銳 在 如 何 端 正 民 間 宗 教 信 仰 一 文 中, 對 於 宗 教 的 功 能, 認 為 宗 教 不 但 能 幫 助 個 人 發 展 人 格, 避 惡 行 善, 又 有 團 體 的 支 持, 容 易 形 成 力 量, 造 福 社 會 同 時, 宗 教 都 抱 有 救 世 的 精 神, 企 求 人 類 都 能 避 免 苦 難, 得 到 幸 福 目 前 世 界, 由 於 物 質 文 明 的 高 度 發 展, 自 然 科 學 的 不 斷 進 步, 使 得 這 個 世 界 陷 於 一 片 瘋 狂 殘 忍 冷 酷 和 盲 動, 迫 使 人 類 走 向 自 相 殘 殺 與 毀 滅 的 途 徑 所 以 應 該 積 極 創 導 宗 教 信 仰, 充 實 人 生, 安 定 社 會,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維 繫 世 界 和 平, 造 福 社 會 人 群 ( 阮 昌 銳,1985:131) 由 ~ 119 ~

128 此 可 見, 宗 教 信 仰 對 個 人 與 社 會 有 著 密 切 關 係, 而 民 間 信 仰, 而 一 直 就 是 漢 人 社 會 最 主 要 的 精 神 安 頓 力 量 依 臺 灣 客 家 民 間 信 仰 之 崇 祀, 可 分 為 三 種 類 : 一 般 神 祇 依 次 為 : 天 公 三 官 大 帝 觀 世 音 菩 薩 神 農 大 帝 伯 公 ( 土 地 神 ); 原 鄉 神 明 : 三 山 國 王 定 光 古 佛 龍 神 ; 在 地 創 建 性 之 民 間 信 仰, 即 新 竹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本 節 將 依 序 擇 要 評 述 客 家 人 的 天 神 崇 拜, 天 神 的 主 體 是 天 公 ( 玉 皇 大 帝 ), 天 公 的 地 位 是 崇 高 的, 乃 宇 宙 中 統 攝 萬 有 的 神 靈, 其 神 性 接 近 於 至 上 神 其 次, 即 為 三 官 大 帝 ( 天 官 地 官 水 官 ), 數 度 顛 沛 流 離, 長 期 生 活 在 山 區 的 客 家 人, 必 須 花 更 多 的 心 血 與 精 力 和 自 然 界 相 搏 鬥, 對 於 人 與 自 然 的 關 係 有 最 深 刻 的 體 認, 因 此, 對 自 然 之 神 的 崇 祀 也 最 為 虔 敬, 三 官 大 帝 在 客 家 人 的 心 目 中, 是 最 能 代 表 三 界 的 自 然 神, 因 此 在 西 部 地 區 的 客 家 庄, 常 常 會 發 現 某 個 村 莊, 不 奉 義 民 爺, 不 敬 三 山 國 王 或 五 穀 大 帝, 卻 以 三 元 宮 為 信 仰 重 心 的 例 子 ( 劉 還 月,1999:131), 從 瑞 穗 瑞 北 的 三 元 宮 的 祀 神 以 及 年 中 例 行 的 祭 祀, 都 可 以 看 出 這 是 一 個 保 有 濃 厚 客 家 色 彩 的 民 間 信 仰 客 家 人 奉 祀 三 官 大 帝, 向 來 跟 敬 天 畏 地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就 以 三 官 大 帝 的 祭 典 來 看, 上 元 祈 求 天 地 賜 給 人 民 一 年 的 豐 收, 中 元 則 要 盛 大 地 普 渡 眾 孤 魂 野 鬼, 下 元 則 是 完 福, 謝 平 安 的 日 子, 客 家 人 每 於 秋 收 之 後 舉 行 完 福 祭, 以 感 謝 天 地 諸 神 過 去 一 年 的 疼 惜 與 厚 愛 臺 灣 地 區 奉 祀 三 官 大 帝 為 主 神 的 廟 宇, 多 達 70 幾 座, 其 中 新 竹 縣 便 有 16 座, 桃 園 縣 也 有 13 座, 苗 栗 縣 6 座, 以 客 家 地 區 桃 竹 苗 三 縣 共 有 35 座, 即 占 半 數, 即 可 看 出 客 家 人 對 三 官 大 帝 崇 奉 的 虔 誠 了 ( 鍾 華 操, 1979:52) 但 時 代 在 改 變, 民 間 對 神 靈 的 祈 求 漸 以 私 事 為 主, 特 別 重 視 所 祈 求 神 靈 的 是 否 靈 驗, 若 靈 驗, 有 求 必 應, 則 香 火 很 盛 ; 相 反 地, 若 有 求 不 應 或 ~ 120 ~

129 乏 人 管 理, 人 們 去 祭 拜 就 少 了, 臺 南 市 的 三 官 廟 三 山 國 王 廟, 皆 為 古 廟, 神 格 也 很 高, 但 是 香 火 卻 沒 落 了, 從 這 裡, 我 們 也 可 看 出 民 間 信 仰 是 如 何 的 現 實 了 ( 阮 昌 銳,1985:135) 觀 音 佛 祖 為 一 通 俗 佛 教 中, 信 徒 最 多 的 神 明, 客 家 人 和 福 佬 人 都 供 奉 觀 世 音 菩 薩, 但 福 佬 人 視 觀 世 音 菩 薩 為 佛 教 神, 客 家 人 則 視 為 親 密 的 守 護 神 以 臺 灣 北 部 的 客 家 庄 來 看, 在 太 平 洋 戰 爭 後 一 九 六 至 七 年 代 開 始, 便 有 分 香 回 家 的 習 俗, 分 香 的 主 神 以 觀 世 音 菩 薩 為 多, 最 主 要 的 分 香 廟 則 是 大 溪 蓮 座 山 觀 音 亭, 家 中 祀 神 的 觀 念, 逐 漸 普 遍 傳 開 後, 有 些 人 家 即 使 沒 有 到 廟 裏 分 香 神 靈, 也 會 供 奉 一 塊 玻 璃 繪 製 的 觀 音 及 其 他 諸 神 像, 再 請 法 師 開 光 點 眼, 引 來 神 靈 臺 灣 南 部 六 堆 客 家, 祠 堂 中 最 常 出 現 之 民 間 信 仰 為 觀 世 音 菩 薩, 其 中 內 埔 鍾 氏 之 觀 音 神 像 是 隨 人 民 渡 海 來 臺, 搭 船 時 之 保 護 神 ( 劉 秀 美,2003: 279) 顯 見 觀 世 音 菩 薩 在 一 般 民 間 信 仰 的 重 要 性 客 家 先 民 渡 海 來 臺, 都 以 務 農 維 生, 是 必 須 力 田 謀 生 的 農 業 族 群, 所 以 信 仰 的 焦 點 都 集 中 在 與 農 業 有 關 神 祇, 神 農 大 帝 就 是 一 例 ; 臺 灣 主 祀 神 農 大 帝 的 神 廟 有 一 百 多 間 ( 仇 德 哉,1983:5), 有 相 當 穩 定 的 發 展, 是 農 民 藥 商 醫 師 所 供 奉 的 守 護 神, 一 個 古 神 話 神 明 能 夠 在 社 會 長 期 地 被 祭 拜, 必 然 與 這 個 社 會 文 化 形 態 的 發 展 規 律 相 互 磨 合, 在 心 理 上 能 夠 帶 領 人 們 克 服 凶 險 的 生 活 環 境, 減 輕 生 存 競 爭 的 沈 重 壓 力, 神 農 的 神 話 正 能 滿 足 人 類 心 理 的 要 求 在 農 業 社 會 裡 一 個 教 人 耕 種 的 神 明 也 必 然 被 視 為 農 業 的 保 護 神 明, 在 過 去 看 天 吃 飯 的 時 代, 民 眾 祈 求 神 明 護 佑 五 穀 收 成 的 意 念 益 為 熾 烈, 神 農 氏 神 話 正 符 合 此 心 理 需 求, 轉 身 而 成 能 保 佑 五 穀 不 受 天 災 與 蟲 害 的 神 農 大 帝 近 年 來, 臺 灣 社 會 有 了 結 構 性 的 變 遷, 農 業 性 的 需 求 已 大 大 減 弱, 卻 不 影 響 神 農 在 民 間 信 仰 上 的 地 位, 因 為 其 另 一 個 醫 藥 神 的 神 性, 在 現 實 生 活 裡 是 很 難 被 漠 視 的, 今 日 雖 然 醫 學 發 達, 可 是 人 們 多 ~ 121 ~

130 病 多 難 依 舊, 其 祈 求 神 明 保 佑 心 理 就 有 增 無 減 了 神 農 大 帝 客 家 人 大 多 稱 為 五 谷 先 帝, 在 臺 灣 客 家 地 區, 幾 乎 每 個 鄉 鎮 都 有 一 座 以 上 的 神 農 廟, 尤 其 是 墾 拓 困 難 的 沿 山 地 區, 神 農 氏 的 廟 宇, 更 是 該 地 最 主 要 的 人 群 廟 ( 劉 還 月,1999:224) 臺 灣 客 家 人 是 一 個 農 業 族 群, 神 農 大 帝 自 然 就 變 成 臺 灣 客 家 人 的 主 要 神 祇 之 一, 這 就 是 為 什 麼 臺 灣 的 神 農 大 帝 大 都 在 客 家 村 落 的 道 理 臺 灣 南 部 卻 也 有 許 多 神 農 大 帝 為 漢 人 與 平 埔 人 共 同 祭 祀 的 情 形, 根 據 簡 仁 在 臺 灣 開 發 與 族 群 乙 書 中, 提 出 潮 州 斷 層 平 埔 族 人 老 祖 的 祭 祀, 為 何 會 轉 化 為 神 農 大 帝 的 祭 祀 呢? 他 說 平 埔 族 人 是 一 個 漁 獵 兼 營 粗 耕 的 民 族, 他 們 不 諳 農 田 灌 溉, 祈 雨 的 儀 式 對 他 們 的 青 天 田 而 言, 就 變 成 相 當 重 要 的 祭 祀 儀 式 了, 因 此, 移 居 於 潮 州 斷 層 地 區 的 平 埔 族 人, 漢 化 之 後, 自 然 將 神 農 大 帝 的 信 仰 轉 化 成 老 祖 信 仰, 旨 在 埋 名 隱 族, 以 逃 避 漢 族 的 歧 視 ( 簡 仁,1995:274) 潮 州 斷 層 老 埤 以 南 的 神 農 大 帝, 大 都 原 先 是 平 埔 的 老 祖 廟, 後 來 他 們 漢 化 以 後, 雖 然 他 們 大 都 操 河 洛 話, 不 過 由 於 與 客 家 毗 鄰 而 居, 深 受 客 家 文 化 的 影 響, 不 但 建 築 方 式 完 全 採 用 客 家 形 式, 如 堂 號 在 中 間, 甚 至 也 與 客 家 人 一 樣 信 仰 神 農 大 帝, 而 將 老 祖 的 信 仰 轉 化 成 神 農 大 帝, 於 是 就 由 東 港 的 神 農 宮, 分 該 廟 神 農 大 帝 的 香 火, 來 興 基 ( 簡 仁,1995:274) 在 拓 荒 的 過 程, 沿 襲 客 家 傳 統 對 土 地 守 護 神 的 土 地 公 特 別 崇 敬 土 地 公 又 稱 福 德 正 神, 是 大 地 之 神, 掌 有 五 穀 生 長 與 地 方 平 安 等 力 量, 在 先 民 心 目 中, 是 最 親 近 的 地 祇, 因 此 村 前 水 源 田 頭 都 建 有 土 地 公 廟, 客 家 人 將 祂 稱 之 為 伯 公, 客 家 社 會 在 信 仰 上 使 用 伯 公 或 大 伯 公 時, 其 指 稱 的 對 象 原 本 就 不 是 單 一 的, 在 客 家 社 會 裏 伯 公 一 詞 是 對 親 屬 或 長 輩 的 一 般 稱 呼, 或 者 可 運 用 在 對 祖 先 的 通 稱 上, 進 而 將 這 種 稱 呼 轉 用 在 其 他 神 明 的 身 上, 表 達 了 與 鬼 神 間 的 親 密 關 係, 客 家 人 泛 稱 伯 公 的 神 ~ 122 ~

131 明 主 要 是 以 地 祇 類 與 人 鬼 類 等 為 主, 地 祇 類 是 包 括 了 社 稷 五 祀 五 嶽 山 川 林 澤 四 方 百 物 等 有 關 的 神 明 精 靈 ( 潘 朝 陽,1994:234) 如 田 土 伯 公 樹 公 伯 公 水 頭 伯 公 等 雖 然 伯 公 大 伯 公 等 詞 的 使 用, 是 客 家 人 特 殊 的 用 法, 但 是 在 信 仰 的 內 涵 與 意 識 上, 還 是 整 個 漢 人 文 化 的 延 續 與 發 揚, 建 構 出 客 家 社 會 大 伯 公 的 信 仰 體 系 ( 鄭 志 明,2003: 36) 土 地 的 崇 拜, 結 合 祖 先 崇 拜, 使 得 土 地 公 的 祭 祀, 變 成 最 熱 絡 的 宗 教 活 動, 一 年 有 多 次 的 慶 典, 甚 至 每 月 初 一 與 十 五 都 要 祭 祀, 以 祈 求 農 作 的 豐 收 與 感 謝 土 地 公 的 眷 顧 客 家 先 民 東 渡 來 臺, 一 些 早 先 來 臺 開 墾 立 足 者, 乃 於 海 邊 港 口 興 建 會 館 以 安 置 一 時 無 處 落 腳 的 同 鄉, 同 時 供 奉 三 山 國 王 以 為 守 護, 如 鹿 港 及 臺 南 的 三 山 國 王 廟, 就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會 館 角 色 在 開 墾 拓 荒 時 期, 日 夜 面 對 原 住 民 出 草 的 威 脅, 建 廟 祀 神 以 獲 得 心 理 的 安 慰, 使 得 三 山 國 王 轉 換 為 原 始 山 神, 幫 助 族 人 化 解 開 山 的 艱 難 除 此 之 外, 在 福 佬 客 或 福 客 交 界 地 區, 常 發 生 衡 突, 面 對 紛 爭 與 械 鬥, 客 家 人 免 不 了 要 把 他 們 當 作 驍 勇 善 戰 的 武 神, 以 助 族 人 保 鄉 衛 里, 甚 至 克 敵 致 勝, 因 此, 三 山 國 王 廟 普 受 崇 祀 由 於 開 墾 拓 荒 的 發 展 和 分 類 械 鬥 等 原 因, 許 多 臺 灣 客 家 人 有 第 二 次 或 第 三 次 移 墾 的 情 況, 因 而 導 致 臺 灣 中 部 和 北 部 地 區 的 一 些 原 來 客 家 聚 落, 後 來 也 由 漳 泉 人 入 住 全 島 現 存 的 169 座 三 山 國 王 廟 中, 有 70 座 位 於 非 客 家 鄉 鎮, 佔 41%, 大 多 數 是 已 經 遷 往 外 地 的 原 客 家 移 民 留 下 來 的, 現 在 臺 中 縣 沙 鹿 鎮 的 居 民 主 要 是 泉 州 人 的 後 代 ( 林 衡 道,1981:290) 這 些 位 於 非 客 家 鄉 鎮 的 三 山 國 王 廟, 除 了 少 數 出 現 衰 微 跡 象 外 17, 絕 大 多 數 都 為 後 來 的 閩 南 人 繼 續 奉 祀, 仍 然 香 火 興 旺 17 ~ 123 ~

132 宜 蘭 地 區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蓬 勃 發 展 的 現 象 屬 較 特 殊 狀 況, 宜 蘭 縣 有 34 座 三 山 國 王 廟 是 全 省 之 冠 ( 楊 國 鑫,1993:89), 但 從 宜 蘭 地 區 開 發 以 來, 不 論 從 噶 瑪 蘭 廳 志 或 東 槎 紀 略 等 資 料, 客 家 人 總 是 占 人 口 少 數, 絕 大 多 數 是 屬 漳 泉 籍 閩 南 人, 客 籍 墾 民 大 都 在 山 邊 初 期 為 鄉 勇, 嘉 慶 七 年 三 籍 人 至 益 眾 粵 得 一 結 至 九 結 地 至 嘉 慶 十 四 年 粵 人 乃 至 東 勢 開 冬 瓜 山 一 帶 ( 姚 瑩,1957:99) 客 家 人 才 初 墾 冬 瓜 山, 沿 山 的 各 庄 都 設 有 諸 多 墾 隘 墾 隘 和 三 山 國 王 都 是 為 防 守 原 住 民 而 設, 客 家 人 聚 集 的 地 方, 如 員 山 鄉 冬 山 鄉 和 三 星 鄉 鄰 近 山 嶺 一 帶, 都 能 彼 此 合 作, 相 互 支 援, 於 是 三 山 國 王 的 奉 祀, 便 隨 著 移 民 團 體 腳 步, 到 處 林 立, 以 冬 山 鄉 有 12 座, 員 山 鄉 有 9 座, 兩 鄉 合 計 已 超 過 全 縣 半 數, 可 見 一 斑 宜 蘭 地 區 的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在 清 代 原 先 是 客 家 族 群 帶 來 的 守 護 神, 但 與 當 地 閩 南 族 群 呈 現 懸 殊 人 口 數 差 距, 而 被 同 化 同 時 客 家 的 原 鄉 守 護 神, 也 隨 著 同 化 的 過 程, 轉 成 閩 南 王 爺 信 仰 的 一 種, 因 為 王 爺 信 仰 在 閩 南 族 群 中 是 一 種 普 遍 的 民 間 信 仰, 三 山 國 王 的 王 爺 化 ; 大 王 為 巾 山 國 王 擅 長 醫 理 及 日 理, 二 王 為 明 山 國 王 擅 長 地 理 風 水 及 民 宅, 三 王 為 獨 山 國 王 擅 長 驅 邪 及 押 煞 ; 而 被 當 地 閩 南 族 群 所 接 受, 以 後 更 因 為 信 仰 者 獲 得 庇 佑 福 報, 王 爺 公 ( 三 山 國 王 ) 靈 驗 彰 顯, 乃 能 夠 繼 續 發 展 此 時 民 眾 對 於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的 認 同, 已 經 有 別 於 客 家 原 鄉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因 此, 可 以 說 宜 蘭 地 區 的 三 山 國 王 雖 然 源 於 客 家 原 鄉 的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但 是 民 眾 對 於 現 在 的 三 山 國 王, 已 經 雜 有 閩 南 王 爺 信 仰 的 成 分, 而 受 到 現 在 民 眾 的 供 奉, 兩 者 信 仰 名 同 而 庇 佑 意 思 卻 不 逕 相 同 ( 邱 榮 裕,2003:58) 與 此 相 似 的 情 況 如 雲 林 縣 大 埤 鄉 三 仙 亭, 現 在 所 在 地 居 民 大 多 原 籍 閩 南, 但 因 三 山 國 王 神 靈 顯 赫, 凡 有 疑 難 雜 症 虔 誠 祈 求 者, 莫 不 平 安 順 利 所 以 乃 得 到 鄉 民 的 崇 奉, 廟 宇 多 次 重 修, 戰 亂 中 還 有 許 多 信 徒 冒 死 保 護 神 像 ( 漢 皇 出 版 社,1986:240) 雲 林 縣 東 勢 鄉 賜 安 宮 的 經 歷 更 為 典 型, ~ 124 ~

133 嘉 慶 年 間 因 分 類 械 鬥 和 瘟 疫, 原 住 於 此 地 的 客 家 人 四 處 遷 移, 廟 宇 乏 人 照 料 年 久 失 修, 日 剝 風 蝕 破 壁 殘 垣, 頹 敗 的 不 堪 入 目 道 光 末 年 新 入 住 的 泉 州 人 捐 款 修 建 廟 宇, 規 模 比 以 前 小, 且 改 名 為 四 安 宮 日 據 時 代 據 說 由 於 該 廟 神 明 的 庇 護 大 地 震 東 勢 鄉 損 失 輕 微, 所 以 光 復 後 鄉 民 又 重 修 廟 宇, 恢 復 原 廟 名, 舉 行 大 典 ( 漢 皇 出 版 社,1986:256) 臺 灣 客 家 民 間 信 仰, 除 最 受 崇 祀 的 土 地 公 神 農 大 帝 三 山 國 王 三 官 大 帝 觀 音 佛 祖 及 最 特 殊 的 信 仰 義 民 爺 信 仰, 將 在 下 一 節 討 論 外, 當 然 還 有 一 些 至 今 仍 受 供 奉 的 如 媽 祖 關 聖 帝 城 隍 爺 定 光 古 佛 韓 文 公 等 諸 多 神 明, 每 一 神 祇 都 有 不 同 的 成 神 歷 史, 更 有 一 定 的 信 眾 崇 祀 傳 統 客 家 人 以 敬 家 神 為 主, 廟 神 為 次, 數 百 年 來 祖 在 家, 神 在 廟 觀 念, 在 接 受 海 島 風 土 孕 育 三 四 百 年 後, 逐 漸 有 了 改 變, 在 不 同 族 群 的 互 動 關 係 中, 最 早 也 許 是 紛 爭 械 鬥, 慢 慢 地 開 始 交 易 互 訪, 最 後 甚 至 通 婚 移 居 許 多 最 初 的 客 家 庄, 部 份 被 福 佬 化, 其 他 未 被 同 化 的 也 避 免 不 了 受 福 佬 文 化 影 響, 神 明 開 始 入 祀 家 宅 中 臺 灣 客 家 信 仰 經 長 時 間 的 洗 禮 和 適 應 海 島 特 殊 環 境, 而 呈 現 新 的 面 貌, 形 成 自 主 性 客 家 信 仰, 從 而 發 展 了 一 個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的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清 代 臺 灣 移 墾 社 會 文 化 的 發 展, 是 將 漢 人 的 生 活 方 式 與 原 鄉 的 社 會 與 組 織, 帶 到 墾 地 來, 在 臺 灣 形 成 與 中 國 內 地 相 同 的 文 化 模 式 ; 同 時, 也 對 臺 灣 原 住 民 產 生 影 響, 使 其 逐 漸 漢 化 認 同 中 華 文 化, 這 種 內 地 化 的 理 論, 僅 可 以 解 釋 臺 灣 早 期 移 墾 社 會 中 某 些 區 域 發 展 情 形, 因 為 在 臺 灣 各 地 的 發 展, 在 時 間 上 並 不 一 致 對 這 種 現 象, 學 者 尹 章 義 有 精 闢 的 研 究, 他 將 移 18 墾 社 會, 形 成 過 程 分 五 個 階 段, 且 至 少 可 包 括 原 住 民 優 勢 漢 人 劣 勢 期 ~ 125 ~

134 原 住 民 漢 人 的 勢 期 和 漢 人 優 勢 期 等 三 個 時 期 ( 尹 章 義,1988:303) 臺 灣 各 地 的 發 展 在 時 間 上 並 不 一 致, 今 天 的 臺 南 一 帶, 始 於 荷 蘭 明 鄭 時 期, 嘉 南 平 原 及 其 他 西 部 地 區 始 於 康 熙 三 十 至 五 十 年 代, 這 是 臺 灣 西 部 平 野 開 始 從 原 住 民 社 會 過 渡 到 漢 移 民 社 會 的 大 致 年 代, 移 民 多 半 直 接 從 中 國 大 陸 來, 部 分 是 島 內 再 移 民 這 些 地 區 在 乾 隆 中 期 以 前, 都 有 大 規 模 的 水 田 化 運 動 第 三 波 的 移 民 運 動 是 以 島 內 移 民 為 主, 部 分 移 民 直 接 由 中 國 大 陸 來 首 先, 是 乾 隆 末 期 嘉 慶 初 期 的 宜 蘭, 接 著 是 嘉 慶 末 期, 道 光 年 間 的 桃 竹 苗 丘 陵 淺 山 區 和 埔 里 盆 地 第 三 波 移 民 運 動 則 遲 至 同 光 年 間, 那 是 後 山 花 蓮 臺 東 地 區 和 山 區 的 移 民 期 根 據 前 述 的 分 析, 臺 南 和 臺 灣 西 部 平 野 地 區 進 入 漢 人 農 業 社 會 穩 定 狀 態 期 漢 人 定 居 社 會 期 的 時 候, 宜 蘭 等 地 區 第 二 波 移 民 運 動 尚 未 展 開 從 以 上 尹 章 義 的 分 析, 可 清 楚 知 道, 當 原 住 民 優 勢 期, 福 客 是 利 害 共 同 體 共 同 劣 勢, 因 此 和 衷 共 濟, 少 有 衝 突 經 過 原 住 民 漢 人 均 勢 期 進 入 漢 人 優 勢 期, 雙 方 由 於 語 言 的 不 同 和 利 害 的 衝 突, 形 成 對 立 的 情 勢 而 產 生 焦 慮 及 形 成 一 觸 即 發 之 勢 在 福 客 對 立 的 形 勢 中, 同 屬 福 佬 的 漳 泉 往 往 也 形 成 對 立, 終 於 發 生 長 期 的 械 鬥 內 地 化 和 土 著 化 的 理 論, 正 是 從 原 住 民 社 會 經 過 五 個 階 段 轉 型 成 為 漢 人 定 居 社 會 的 歷 史 總 結 果 和 少 數 ( 經 過 選 擇 的 ) 論 證 所 架 構 的 理 論 但 是 二 者 並 不 是 矛 盾 相 悖 相 斥 的 理 論, 二 者 經 常 是 同 時 發 展, 相 當 普 遍 的 存 在 的 趨 勢, 這 兩 種 說 法 在 不 同 的 層 面 都 有 片 面 的 互 補 效 用 ( 尹 章 義, 1988:309) 尹 章 義 提 出 互 動 論 來 解 釋 臺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的 關 係, 其 中 也 包 含 著 內 地 化 與 土 著 化 的 互 動 從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的 演 變 為 例, 可 以 發 覺 帶 有 中 國 大 陸 原 鄉 不 同 文 化 背 景 的 移 民, 經 過 三 四 百 年 來 的 社 會 整 合, 逐 漸 創 造 並 認 同 於 一 種 新 的 臺 ~ 126 ~

135 灣 地 方 文 化 這 種 轉 型 的 過 程, 是 在 互 動 中 進 行, 是 臺 灣 移 民 社 會 地 緣 認 同 意 識 中 祖 籍 觀 念 的 淡 化 與 昇 華, 以 及 臺 灣 本 地 以 村 際 關 係 為 基 礎 的 利 益 層 面 上 的 地 域 認 同 意 識, 逐 漸 地 方 化 的 經 歷 最 後 匯 集 而 成 為 臺 灣 認 同 寺 廟 是 人 們 祭 祀 神 靈 所 在, 臺 灣 社 會 向 來 秉 承 以 神 道 設 教 的 傳 統, 因 此 地 方 一 旦 形 成 聚 落, 就 必 須 選 擇 族 群 所 仰 慕 信 靠 之 神 格, 通 常 為 該 族 群 的 保 護 神, 予 以 建 造 廟 宇, 來 膜 拜 祭 祀 遠 在 明 朝 末 年, 鄭 成 功 政 權 治 臺 及 大 清 帝 國 治 臺 時 代, 臺 灣 民 間 的 廟 宇, 個 個 具 有 相 當 重 要 的 社 會 地 位, 寺 廟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兼 具 權 力 和 武 力 的 村 落 自 治 機 構 寺 廟 不 僅 擁 有 財 產 與 武 力, 且 具 有 村 落 和 行 會 的 自 治, 自 衛 與 涉 外 等 功 能, 同 時 也 是 人 們 社 交 教 化 及 娛 樂 中 心 在 舊 日 的 農 業 社 會 裡, 神 廟 大 多 是 一 個 公 眾 的 場 所, 是 當 地 民 眾 敬 拜 神 的 信 仰 中 心, 同 時 是 聚 落 的 認 同 象 徵, 也 可 以 說 是 民 間 文 化 集 大 成 的 展 示 中 心 神 廟 本 身 就 像 是 一 座 農 業 社 會 民 間 文 化 的 博 物 館 ( 林 勝 俊,1988: 160), 除 了 是 地 方 社 區 結 社 力 量 的 象 徵 外, 更 具 有 著 宗 教 社 會 政 治 經 濟 社 交 娛 樂 與 藝 術 等 多 角 化 文 化, 尤 其 是 各 種 宗 教 文 化 的 精 華 展 現 的 文 化 中 心 著 名 的 宗 教 人 類 學 家 史 拜 洛 教 授 (Melford Spiro) 曾 說 人 類 的 宗 教 信 仰 大 致 有 三 項 重 要 的 功 能, 那 就 是 : 生 存 的 功 能 (adaptive function); 整 合 的 功 能 (interaction function); 認 知 的 功 能 (cognitive function) (Spiro, 1964, 1987) 所 謂 生 存 的 功 能, 就 是 幫 助 人 類 克 服 種 種 生 活 上 與 心 理 的 挫 折 困 難 恐 懼 不 安, 藉 信 仰 之 力 量 獲 得 安 定 安 心 與 安 全 ; ~ 127 ~

136 所 謂 整 合 的 功 能, 就 是 共 同 信 仰 以 鞏 固 團 體 的 凝 聚 力, 整 合 社 會 的 組 織 力, 發 揮 人 類 社 群 關 係 的 至 高 境 界 ; 所 謂 認 知 的 功 能, 則 是 滿 足 人 類 對 於 終 極 意 義 的 困 惑, 提 供 對 人 生 宇 宙 存 在 與 道 德 等 等 根 本 問 題 的 解 答 ( 李 亦 園,1998:115) 由 於 中 國 客 家 大 本 營 山 多 地 少 的 這 一 總 體 地 理 格 局 的 影 響, 客 家 先 民 不 得 不 在 人 口 膨 脹 或 天 災 人 禍 之 情 況 下, 作 出 一 次 或 多 次 遷 移, 康 熙 中 期 以 後, 中 國 大 陸 大 亂 方 止, 傷 夷 未 起, 有 待 休 養 生 息 ; 而 臺 灣 卻 富 庶 繁 榮, 充 滿 發 展 之 機 運 ( 尹 章 義,1989:201) 郁 永 河 在 裨 海 紀 遊 乙 書 中, 曾 就 中 國 大 陸 與 臺 灣 作 一 比 較, 近 者 海 內 恒 苦 貧, 斗 米 百 錢 民 多 饑 色 臺 土 宜 稼 收 穫 倍 蓗 為 賈 販 通 外 洋 諸 國 則 財 用 不 匱 民 富 土 沃, 又 當 四 達 之 海, 即 今 內 地 民 人, 襁 至 輻 輳, 皆 願 出 於 其 市, 萑 苻 陸 梁, 孰 不 欲 掩 而 有 之! ( 郁 永 河,1959:30-31) 客 籍 農 民 遂 冒 險 渡 臺, 掀 起 康 熙 中 期 以 後 之 移 民 潮 與 蓬 勃 之 拓 荒 開 墾 運 動 尤 其 是 施 琅 歿 以 後, 原 被 禁 渡 的 惠 潮 之 民, 已 漸 弛 其 禁, 更 是 大 量 東 移 黃 叔 璥 在 番 俗 六 考 乙 文 中 有 云 : 羅 漢 內 門, 外 門 田, 皆 大 傑 嶺 社 地 也 康 熙 四 十 二 年, 臺 諸 民 人 招 汀 州 屬 縣 民 墾 治, 自 後 往 來 漸 眾 ( 郁 永 河,1959: 112) 南 路 淡 水 三 十 三 莊 皆 粵 民 墾 耕 ( 黃 叔 璥,1957:93) 陳 夢 林 於 康 熙 五 十 五 六 年 間 撰 述 諸 羅 縣 志 時, 亦 謂 今 流 民 大 半 潮 之 饒 平 大 埔 程 鄉 鎮 平, 惠 之 海 豐 ( 周 鍾 瑄,1962:78), 由 此 可 見, 惠 潮 客 民 大 量 湧 入 開 墾 的 盛 況 客 家 人 在 臺 灣 初 墾 之 時, 所 面 臨 的 無 非 是 窮 山 惡 水 的 不 毛 之 地, 瘴 癘 肆 虐, 以 及 鄰 近 族 群 的 生 存 競 爭, 在 這 種 艱 難 困 頓 的 惡 劣 環 境 中, 客 家 人 不 僅 堅 韌 地 存 活 下 來, 還 各 自 發 展 出 一 片 天, 從 此 落 地 生 根 蓬 勃 發 展 這 種 複 雜 多 元 族 群 關 係 與 艱 困 求 生 的 週 遭 環 境, 自 然 會 影 響 到 客 家 人 的 信 仰 文 化 ; 再 加 上, 客 家 人 深 層 意 識 內 所 保 留 的 多 神 信 仰 與 祖 先 崇 拜, 到 了 臺 ~ 128 ~

137 灣 以 後, 由 於 生 活 環 境 的 艱 困 與 經 濟 的 貧 乏, 使 得 客 家 人 勤 儉 持 家 與 講 求 實 用 的 精 神, 更 是 發 揮 得 淋 漓 盡 致,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所 供 奉 的 每 一 位 神 佛, 都 是 具 有 多 功 能 和 實 用 性 的, 不 管 本 土 之 神 或 異 域 之 神, 都 被 吸 納 並 合 成 多 元 化 信 仰, 也 不 管 是 天 神 地 祇 還 是 人 鬼, 只 要 能 為 生 人 提 供 保 佑 和 福 祉 的, 皆 可 祭 拜 而 為 我 所 用 ; 而 先 民 的 神 明 信 仰 所 祈 求 者, 正 是 史 拜 洛 教 授 所 說 獲 得 幫 助 以 克 服 種 種 生 活 上 與 心 理 的 挫 折 困 難 恐 懼 不 安, 藉 信 仰 之 力 量 獲 得 安 定 安 心 與 安 全 的 生 存 的 功 能 自 康 熙 末 年 以 後, 中 國 沉 重 的 人 口 壓 力 相 繼 釀 成 白 蓮 教 及 天 理 教 之 亂, 迫 使 閩 粵 沿 海 地 區 人 民 大 批 移 往 臺 灣, 雖 然 臺 灣 的 耕 地 日 有 增 加, 大 都 係 侵 佔 番 地 卻 還 是 無 濟 於 事 臺 灣 人 口 土 地 的 扶 養 力 已 經 日 形 窘 蹙, 社 會 開 始 丕 變, 終 於 釀 成 清 朝 統 治 臺 灣 以 來 首 次 的 民 變 朱 一 貴 事 件 和 二 次 械 鬥 由 於 閩 粵 移 民 日 多, 使 近 年 以 來, 生 齒 日 繁, 山 窮 樵 採, 澤 竭 罟 網, 物 力 甚 詘, 用 度 甚 肆 ( 陳 瑛 曾,1764:64), 人 口 漸 趨 飽 和, 造 成 衣 食 不 足 現 象, 但 官 不 足 以 養 廉, 民 不 足 以 養 生, 社 會 頻 生 動 亂, 而 有 三 年 一 小 反, 五 年 一 大 亂 之 說, 每 一 次 動 亂, 常 為 時 長 達 數 年 之 久, 殺 傷 焚 掠, 禍 延 無 辜, 不 可 勝 數, 以 致 田 園 荒 蕪, 荊 棘 叢 生 ; 而 人 民 流 離 失 所, 造 成 嚴 重 社 會 問 題 身 處 這 災 害 與 動 亂 之 中, 為 維 護 族 群 的 利 益 與 生 存 競 爭, 藉 神 明 的 崇 拜 以 組 織 並 團 結 族 人, 建 廟 祀 神 以 獲 得 心 理 的 慰 藉, 先 民 來 臺 初 墾 時 三 山 國 王 廟 就 扮 演 此 種 重 要 的 角 色, 藉 著 信 仰 的 力 量, 以 凝 聚 地 方 上 的 力 量, 如 遇 他 籍 人 士 挑 釁 進 犯 時, 則 自 動 形 成 聯 保 的 自 衛 團 體, 以 護 衛 鄉 里 客 家 人 在 臺 灣 擁 有 最 特 殊 的 民 間 信 仰, 則 是 義 民 爺 信 仰, 這 個 只 出 現 在 臺 灣 的 客 家 民 間 信 仰, 是 因 感 念 義 民 先 烈 忠 於 社 稷 衛 護 鄉 土 犧 牲 奉 獻 捨 身 取 義 的 偉 大 情 操, 受 到 官 府 和 人 民 的 肯 定, 使 得 兩 百 多 年 來, 香 火 鼎 盛, 為 臺 灣 客 家 人 親 密 的 守 護 神, 不 僅 普 遍 而 深 刻 地 進 入 臺 灣 北 部 ~ 129 ~

138 客 家 人 為 主 的 生 活 中, 更 以 分 香 方 式 擴 張 了 義 民 爺 信 仰, 成 為 全 民 臺 灣 客 家 人 最 重 要 且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信 仰, 所 凝 聚 全 臺 客 屬 的 社 會 族 群 認 同, 正 說 明 了 符 合 史 拜 洛 教 授 所 說 的 宗 教 的 整 合 的 功 能 在 生 為 正 人, 死 為 正 神 的 觀 念 下, 地 區 神 明 大 多 來 自 於 歷 史 上 或 社 會 上 有 名 望 的 人, 死 後 為 人 們 所 祭 拜, 民 眾 相 信 這 些 人 是 永 生 的, 會 一 直 留 在 世 間 保 佑 眾 生 ( 鄭 志 明,1998:157) 義 民 爺 信 仰 即 依 此 儒 家 思 想 轉 成 崇 拜 的 神 明 精 研 宗 教 學 的 李 豐 楙 教 授, 對 於 義 民 爺 的 神 格 有 精 闢 而 明 確 的 定 位, 他 從 中 國 人 信 仰 觀 中 的 成 神 之 道, 為 義 民 爺 的 神 格 定 位 當 時 朝 庭 對 於 義 民 的 義 行, 也 基 於 官 方 的 立 場 有 所 反 應 : 諸 如 臺 灣 知 府 楊 廷 理 奏 請, 凡 為 義 民 古 來 殉 難 者, 建 旌 義 祠 於 府 治 祀 之, 對 昭 忠 祠 稱 為 旌 義, 爾 後 廳 縣 亦 做 建, 入 祀 其 他 義 死 者 也 就 是 成 為 臺 省 官 方 設 定 的 制 度 所 以 伊 能 嘉 矩 綜 結 說 : 以 義 民 之 陣 亡 者 列 為 祀 典, 明 旨 優 恤, 在 林 爽 文 案 至 於 最 盛 這 是 比 較 多 次 案 件 後, 認 定 林 爽 文 事 件 的 死 難 者 為 義 關 於 祀 典 的 褒 揚 問 題 屬 於 對 生 前 功 烈 的 評 定, 乃 是 中 國 儒 家 官 僚 體 制 下 的 制 度, 這 是 根 據 古 來 儒 家 祭 祀 的 精 神, 在 禮 記 祭 法 篇 就 明 列 符 合 祀 典 的 五 條 準 則 : 夫 聖 王 之 制 祭 祀 也 ; 法 施 於 民 則 祀 之, 以 死 勤 事 則 祀 之, 以 勞 定 國 則 祀 之, 能 禦 大 菑 則 祀 之, 能 捍 大 患 則 祀 之 也 就 是 凡 有 功 烈 於 民 者 即 可 列 入 祀 典, 千 百 年 來 儒 家 官 僚 乃 至 朝 廷 制 定 祭 祀 的 制 度 時, 完 全 依 照 這 一 原 則 而 實 施, 它 既 定 儒 家 宗 教 意 識 的 表 現, 也 是 反 映 出 中 國 人 信 仰 關 中 的 成 神 之 道 在 林 爽 文 一 案 中, 新 竹 苗 栗 等 客 屬 地 區, 義 民 的 犧 牲 是 以 死 衛 鄉 護 土, 為 壯 烈 的 忠 魂 忠 烈, 所 以 乾 隆 亦 一 準 此 特 頒 褒 忠 以 顯 義 民 的 功 烈 義 民 爺 既 為 集 體 的 為 家 為 國 而 犧 牲, 不 能 辨 其 屬 於 一 家 一 姓 的, 因 此 只 有 神 位 而 不 宜 雕 像, 這 是 客 家 的 社 會 較 能 保 守 古 來 的 舊 制, 具 有 其 文 化 傳 統 因 此 在 儒 家 以 人 文 精 神 詮 釋 的 禮 學 中, 祭 法 祭 義 雖 則 彰 顯 著 重 功 烈 的 立 功 的 不 朽 觀 ; 但 在 祭 禮 的 ~ 130 ~

139 儀 文 中 卻 仍 然 承 認, 其 靈 魂 存 在, 並 配 合 有 祠 祀 的 儀 禮 行 為, 這 是 為 何 義 民 廟 一 再 強 調 其 為 敕 封 的 主 因 ( 李 豐 楙,1993:91-116) 由 李 豐 楙 的 研 究 來 看, 臺 灣 宗 教 與 迷 信 陋 習 曾 景 來 將 義 民 爺 定 位 為 儒 教, 是 有 相 當 根 據 的, 由 於 義 民 爺 一 開 始 就 是 乾 隆 皇 帝 敕 封 的 祀 典 功 烈, 因 此, 義 民 爺 不 可 能 是 神 格 經 過 提 昇 的 神 明, 而 是 一 開 始 就 具 有 高 位 神 格 的 神 明 楊 鏡 汀 以 歷 來 的 統 治 者 都 對 義 民 爺 致 敬 ( 都 有 皇 帝 敕 封 的 意 味 ), 證 明 義 民 爺 非 所 謂 的 無 祀 鬼 厲 也 符 合 相 當 儒 家 式 的 詮 釋 方 法 林 光 華 在 把 歷 史 的 還 給 歷 史 一 文 中 認 為 : 義 民 軍 之 組 成, 實 因 爽 文 所 部 良 莠 不 齊, 毫 無 軍 紀 可 言, 所 到 之 處 姦 殺 擄 掠, 生 靈 為 之 塗 炭, 本 為 耕 稼 農 夫 的 義 民 先 烈 的 挺 身 執 戈, 以 衛 鄉 土, 歷 經 慘 烈 戰 鬥, 不 僅 收 復 竹 塹, 並 且 奠 定 北 臺 灣 之 偏 安 發 展 基 礎 ( 林 光 華,1989:14) 臺 大 人 類 學 系 曾 振 名 教 授, 從 政 治 社 會 經 濟 人 際 關 係 與 教 育 等 功 能 在 兩 百 年 來 的 轉 變, 談 論 義 民 爺 與 義 民 精 神, 他 認 為 義 民 廟 有 幾 個 意 義 : 象 徵 客 家 人 入 墾 新 竹 地 區 的 標 石 ; 在 閩 客 械 鬥 時 期 為 互 保 組 織, 換 言 之, 它 是 此 區 客 家 庄 間 團 結 力 量 的 主 源 ; 祭 典 輪 祭 區 雖 經 一 百 六 十 年 左 右 的 時 間, 但 始 終 沒 有 很 大 的 改 變, 此 表 現 在 地 緣 關 係 上 仍 有 著 非 常 強 固 的 觀 念 ; 從 義 民 廟 的 功 能 的 改 變, 可 以 看 出 客 家 人 從 拓 墾 初 期 到 現 階 段 與 異 文 化 接 觸 的 影 響 及 都 市 化 歷 程 ( 曾 振 名,1977:18)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兩 百 年 來, 由 原 來 的 四 大 庄 祭 祀 逐 漸 擴 展 到 十 五 大 聯 庄, 每 一 大 庄 也 不 斷 擴 張, 到 現 今 含 納 新 竹 縣 全 區 及 桃 園 縣 一 大 部 份, 其 成 為 最 重 要 的 信 仰 對 象 的 主 因 在 民 間 對 祂 的 需 要 感 林 爽 文 事 件 之 後, 地 方 更 加 感 受 到 相 互 團 結 的 重 要 性 ; 經 過 乾 隆 以 迄 道 光 百 年 間 大 械 鬥, 使 得 居 住 於 相 對 少 數 地 區 的 客 家 人, 一 批 批 遷 居 桃 竹 苗 等 粵 籍 勢 力 佔 優 勢 地 方, 而 我 族 意 識 的 抬 頭, 更 紛 紛 響 應 加 入 祭 祀 圈, 祭 祀 的 規 模 自 然 一 年 比 一 年 盛 大 ; 而 較 偏 遠 的 地 區, 則 以 分 香 的 方 式 擴 張 了 義 民 爺 信 仰 在 此 二 種 因 素 ~ 131 ~

140 的 互 相 影 響 下, 使 得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的 義 民 爺 祭 祀, 成 為 臺 灣 客 家 人 最 重 要 且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民 間 信 仰, 義 民 爺 成 為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的 保 護 神, 也 成 為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主 要 凝 聚 的 力 量 之 一, 義 民 廟 十 五 聯 庄 隱 性 組 織 所 產 生 力 量, 使 閩 客 械 鬥 在 此 地 區 消 失, 社 會 趨 於 安 定 義 民 廟 兩 百 多 年 來 護 佑 著 民 眾 一 起 成 長 與 落 地 生 根, 參 與 臺 灣 開 拓 工 作, 因 此 義 民 廟 的 沿 革 史, 也 可 說 是 一 大 部 份 臺 灣 客 家 人 的 臺 灣 開 拓 史, 同 時 也 是 全 體 臺 灣 人 的 共 同 奮 鬥 史 中 的 主 要 組 成 部 份, 它 在 臺 灣 發 展 史 上 實 具 有 極 大 的 重 要 性, 不 可 忽 視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是 臺 灣 文 化 的 一 個 極 重 要 的 組 成 部 份, 就 歷 史 而 言, 它 是 一 種 移 民 文 化, 漫 長 的 移 民 生 活, 在 不 斷 地 與 陌 生 環 境 戰 鬥 及 適 應 中, 養 成 了 刻 苦 耐 勞 的 習 慣 ; 同 時, 恪 遵 古 訓 牢 記 祖 先 是 因 外 族 侵 凌 而 輾 轉 南 遷 的, 所 有 後 代 子 孫, 無 論 落 籍 何 處, 都 必 須 勤 耕 苦 學, 奮 發 圖 強, 現 在 一 般 的 客 家 人 普 遍 具 有 不 畏 艱 難, 勤 儉 進 取 精 神 以 及 不 卑 不 亢 的 平 等 待 人 的 傳 統 精 神, 也 是 在 長 期 移 民 生 活 中 陶 煉 出 來 的! ( 陳 運 棟,1978: 329) 在 一 次 又 一 次 地 離 鄉 背 井, 揮 別 故 土 後, 更 深 切 覺 得 家 鄉 故 土 的 可 貴, 也 更 珍 惜 鄉 土 情 誼 ; 再 加 上, 在 移 民 過 程 中 需 要 鄉 親 鄰 里 的 互 幫 互 助, 到 了 新 住 地, 要 防 備 土 人 進 襲, 僻 草 萊, 墾 磽 瘠, 建 家 園 等 亦 需 鄉 親 鄰 里 的 互 相 幫 助, 因 此, 客 家 人 較 之 其 他 漢 人, 對 鄉 土 情 誼 的 珍 重 似 乎 是 更 勝 一 籌 客 家 人 在 漫 長 遷 徙 移 民 過 程 中, 將 中 原 文 化 融 會 江 淮 文 化 百 越 文 化 ~ 132 ~

141 畬 族 文 化 和 福 佬 文 化 的 精 華, 加 以 熔 鑄 錘 煉 形 成 了 一 種 新 型 客 家 文 化 內 涵 廣 博 豐 富 多 彩, 包 括 語 言 建 築 衣 食 耕 作 民 間 信 仰 教 育 風 俗 文 藝 等, 都 有 獨 特 的 一 面, 如 在 語 言 上 客 家 方 言 保 留 古 代 中 原 漢 語 音 韻, 被 語 言 學 者 視 為 古 代 漢 語 發 展 演 變 的 活 化 石, 漢 語 方 言 學 界 一 致 視 為 保 存 古 言 古 字 最 多 的 一 種 方 言 建 築 方 面 有 圍 壟 的 合 院 形 式, 取 小 型 宮 殿 式 建 築, 常 聚 族 而 居 衣 食 著 重 簡 樸, 男 外 出 謀 生, 為 學 習 謀 生 技 能, 需 先 知 書 識 字, 故 讀 書 風 氣 很 盛, 婦 女 耕 作 家 務 一 手 包 辦, 不 纏 足, 是 相 當 優 秀 能 幹 的 女 性 民 間 信 仰 重 視 祖 先 崇 拜, 遷 移 時 常 會 背 祖 先 骨 骸 同 遷, 有 二 次 葬 習 俗 信 仰 為 多 神 信 仰, 充 分 表 現 出 中 國 民 間 信 仰 的 特 質 多 神 教 和 偶 像 崇 拜 的 色 彩, 而 且 大 部 分 是 屬 靈 魂 崇 拜 的 神 明 一 般 民 情 風 俗, 仍 多 保 存 中 原 舊 時 傳 統, 刻 苦 耐 勞, 冒 險 進 取, 故 能 創 業 垂 統, 發 揚 光 大, 又 能 容 忍 堅 毅, 適 應 環 境, 故 能 到 處 生 根, 保 持 獨 立 精 神 客 家 人 崇 尚 文 化, 熱 心 教 育, 認 為 要 有 發 展 只 有 讀 書 仕 進, 因 此, 客 家 社 會 自 然 而 然 形 成 耕 讀 傳 家 的 文 化 傳 統 由 於 歷 史 上 客 家 人 在 遷 移 定 居 的 過 程 中, 曾 與 原 住 民 發 生 衝 突, 導 致 客 家 人 內 部 產 生 一 定 的 內 聚 力, 養 成 一 種 愛 種 愛 家 的 心 理, 同 仇 敵 愾 的 精 神, 這 些 具 有 獨 特 的 文 化, 一 直 保 留 了 下 來, 沒 有 很 大 的 改 變 客 家 人 以 其 獨 特 的 生 存 方 式 與 頑 強 的 生 命 力, 創 造 了 自 己 獨 特 的 文 化 傳 統 和 社 會 區 域, 形 成 了 勤 勞 刻 苦, 勇 於 開 拓 團 結 奮 發, 知 書 達 禮, 崇 敬 祖 先, 愛 鄉 愛 國 的 客 家 精 神 歷 史 上 的 遷 徙, 使 得 客 家 居 住 地 成 為 保 存 古 代 文 化 最 豐 富 最 完 美 的 地 區 之 一 隨 著 先 民 歷 經 驚 濤 駭 浪, 漂 洋 過 海, 移 殖 到 臺 灣, 更 是 增 添 客 家 文 化 冒 險 進 取 和 開 拓 創 業 的 豐 富 內 涵, 在 不 斷 地 吸 收 外 來 新 文 化 的 精 髓 融 入 客 家 文 化 中, 以 創 造 優 勢, 也 才 能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今 天, 在 世 界 各 大 強 權 強 勢 文 化 的 包 圍 與 涵 化 的 威 脅, 以 及 經 濟 全 球 化 浪 潮 的 衝 擊 下, 不 被 淹 沒 ~ 133 ~

142 中 國 自 古 以 來, 祠 祀 即 為 政 府 施 政 的 一 部 分, 以 祭 祀 禮 儀 結 合 政 治 人 倫 的 尊 卑 長 幼 次 序 來 規 範 百 姓 行 為, 讓 整 個 政 治 社 會 秩 序 井 然 氏 族 祭 拜 自 家 祖 先, 以 祖 先 的 榮 耀 事 蹟 : 凝 聚 家 族 人 向 心, 綿 延 家 族 生 命, 以 樹 立 家 風, 引 導 後 人 師 法 向 善 而 一 般 百 姓, 是 社 會 的 基 礎, 大 多 無 緣 接 受 良 好 教 養, 從 祠 祀 禮 儀 可 以 學 得 敬 天 法 祖 的 溫 良 性 格, 祠 祀 行 為 可 以 讓 他 們 精 神 上 獲 得 信 心 或 慰 藉, 在 宗 教 的 教 化 下, 心 性 得 以 陶 冶, 有 助 於 生 活 素 質 的 提 昇, 建 立 和 諧 的 社 會 人 生 廟 宇 祭 祀 活 動, 使 得 傳 統 宗 教 與 習 俗 得 以 保 存, 也 成 為 人 們 精 神 的 依 歸, 地 方 廟 宇 的 神 誕 及 節 慶 活 動, 更 表 現 出 它 的 宗 教 教 育 以 及 娛 樂 人 群 的 功 能, 廟 宇 的 造 型 可 以 說 是 傳 統 藝 術 精 華 所 在, 人 人 置 身 其 中 就 難 抑 懷 古 之 情, 其 文 化 功 能 由 此 可 見 義 民 廟 創 建 至 今 已 兩 百 多 年, 不 但 香 火 鼎 盛 且 崇 祀 區 域 不 斷 擴 大, 從 竹 塹 地 區 之 民 間 信 仰 中 心, 逐 漸 演 變 為 全 臺 客 家 人 認 同 之 象 徵 祭 典 從 古 至 今 一 直 沿 襲 古 禮 進 行, 包 括 義 民 廟 遶 境 挑 擔 奉 飯 主 祭 大 典, 祭 典 遵 循 三 獻 古 禮 五 獻 大 禮 焚 香 祭 神 等, 歷 經 一 百 六 十 多 年 時 間 始 終 沒 有 改 變, 此 種 禮 俗 對 保 存 客 家 文 化 有 深 厚 的 意 義 尤 其 義 民 廟 建 築 規 模 宏 偉, 形 制 結 構 完 整, 古 色 古 香, 廟 內 雕 樑 畫 棟, 裝 飾 更 是 多 樣 而 精 緻 華 美, 擁 有 中 國 建 築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特 徵, 是 臺 灣 最 重 要 的 廟 宇 之 一, 所 以 該 義 民 廟 於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經 內 政 部 公 告 指 定 為 第 三 級 古 蹟, 即 是 對 該 義 民 廟 歷 史 及 建 築 藝 術 的 肯 定 ( 劉 敏 耀,2001:121) 義 民 廟 之 存 在, 對 於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之 保 存, 實 在 功 不 可 沒 義 民 廟 的 祭 典, 讓 許 多 不 知 道 自 己 是 客 家 人, 或 遺 忘 自 己 是 客 家 而 成 福 佬 的 鄉 親, 有 日 漸 強 大 的 客 家 認 同 或 回 歸 意 識, 將 原 本 深 藏 在 內 心 底 層 的 客 家 意 識 逐 漸 挖 掘 出 來, 在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運 動 中, 也 開 始 了 自 己 的 反 省 和 認 同 ; 更 讓 一 群 來 自 桃 竹 苗 美 濃 東 勢 地 區 的 客 家 知 識 菁 英, 共 ~ 134 ~

143 同 驚 覺 到 客 家 族 群 語 言 消 失 的 危 機 迫 在 眉 睫,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已 日 漸 沒 落, 而 急 需 想 辦 法 搶 救, 認 知 到 母 語 是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身 份 認 同 的 最 主 要 依 據, 如 果 在 臺 灣 客 家 話 消 失 了, 那 麼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也 就 滅 絕 了 隨 著 一 九 八 年 代 臺 灣 社 會 較 為 開 放, 臺 灣 客 家 人 漸 漸 覺 醒, 開 始 自 覺 到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客 家 人 的 尊 嚴 與 基 本 權 益 應 予 爭 取, 解 嚴 前 夕, 在 當 時 任 教 於 臺 大 的 邱 榮 舉 之 倡 議 下, 一 群 臺 灣 客 家 青 年 以 胡 鴻 仁 梁 景 峰 林 一 雄 邱 榮 舉 魏 廷 昱 黃 安 滄 戴 興 明 陳 文 和 鍾 春 蘭 等 人 為 主 所 創 辦 的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1987), 在 一 九 八 七 年 十 月 於 臺 北 創 刊, 這 是 客 家 人 在 臺 灣 三 四 百 年 歷 史 的 大 事, 代 表 著 臺 灣 客 家 精 英 對 臺 灣 客 家 人 的 權 益 與 尊 嚴 意 識 的 大 覺 醒 ( 邱 榮 舉,2003:237) 試 圖 經 由 客 家 人 自 己 能 夠 掌 握 的 媒 體, 喚 醒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的 主 體 性 與 權 利 意 識, 請 求 臺 灣 客 家 鄉 親 立 刻 開 始 將 幾 乎 失 傳 的 客 家 母 語 撿 回 來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創 刊 後 第 二 年, 長 久 以 來 潛 藏 在 客 家 臺 灣 人 心 底 深 處 的 族 群 尊 嚴 意 識, 在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的 大 力 鼓 吹 激 勵 之 下, 終 於 爆 發 出 來, 向 來 被 執 政 當 局 及 社 會 各 界 視 為 乖 寶 寶 隱 形 人 的 客 家 鄉 親 代 表 萬 餘 人, 從 臺 灣 各 地 齊 聚 臺 北 市 街 頭, 遊 行 示 威, 大 聲 怒 吼, 要 求 還 我 母 語 ( 范 振 乾,2002:279) 這 次 一 九 八 八 年 的 一 二 二 八 還 我 母 語 萬 人 大 遊 行, 在 當 時 的 臺 灣, 可 以 說 是 近 百 年 來, 臺 灣 最 大 規 模 的 文 化 社 會 群 眾 運 動, 全 國 性 大 遊 行 和 大 抗 爭, 震 驚 海 內 外 為 了 母 語 的 尊 嚴, 義 民 廟 的 黑 白 令 旗 飄 揚 在 臺 北 的 天 空 為 維 護 客 家 文 化 而 戰 ( 林 光 華,1989:14) 義 民 廟 的 信 仰, 在 語 言 的 保 存 與 發 揚, 一 直 擔 任 了 重 要 角 色, 從 義 民 廟 的 發 展 更 可 以 觀 察 到, 客 家 族 群 在 臺 灣 的 在 地 化 經 驗 義 民 祭 乃 是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的 重 要 象 徵, 其 中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的 枋 寮 義 民 廟, 更 是 承 載 著 臺 灣 客 家 的 精 神 歷 史 與 生 活 文 化 之 實 質 內 涵, 是 北 臺 灣 客 家 義 民 爺 信 仰 的 總 樞 紐, 透 過 義 民 祭 ~ 135 ~

144 典 的 舉 辦, 將 客 家 在 臺 灣 辛 苦 的 開 墾 拓 荒 歷 史 與 古 禮 法 植 入 祭 典 中, 因 此, 與 生 活 歷 史 相 結 合, 使 它 得 以 保 存 傳 承 及 發 揚, 使 客 家 族 群 能 從 祭 典 中 不 斷 地 將 先 人 的 精 神 賦 予 新 意 及 力 量, 進 而 使 得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得 以 生 生 不 息 義 民 爺 信 仰 是 北 臺 灣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臺 灣 客 家 民 間 信 仰, 義 民 廟 若 能 在 大 臺 北 地 區 興 建 奉 祀, 應 可 增 進 大 臺 北 地 區 各 族 群 之 間 的 相 互 瞭 解, 鄭 志 明 對 族 群 和 諧 有 卓 越 的 看 法, 他 認 為 目 前 族 群 無 法 和 諧, 不 是 族 群 對 立 所 造 成 的, 而 是 族 群 失 序 的 現 象, 每 一 個 族 群 都 失 去 了 其 功 能 作 用, 對 自 己 的 信 仰 沒 有 信 心, 又 無 法 獲 得 新 的 信 仰 文 化, 一 切 的 行 為 都 在 脫 序 的 狀 態 中, 造 成 生 活 秩 序 的 大 亂, 各 種 衝 突 情 境 也 就 一 再 地 爆 發 出 來 ( 鄭 志 明,1999:240) 族 群 的 失 序 需 從 根 源 性 價 值 重 建, 以 重 建 各 個 信 仰 族 群 的 文 化 理 性 與 生 活 功 能, 來 促 進 各 個 信 仰 族 群 的 彼 此 尊 重 與 相 互 整 合 長 期 以 來 臺 灣 社 會 不 曾 建 立 起 尊 重 歧 異 的 習 慣 ( 黃 宣 範, 1993:74) 因 此, 族 群 的 和 諧, 首 先 要 培 養 尊 重 歧 異 的 習 慣, 容 得 下 不 同 族 群 有 建 構 或 主 張 其 價 值 體 系 的 權 利, 而 自 己 也 應 該 有 容 忍 或 了 解 其 他 族 群 價 值 體 系 的 義 務 ( 鄭 志 明,1999:242) 所 以, 就 必 需 要 彼 此 間 進 行 積 極 性 的 交 流, 打 破 各 自 為 政 的 狹 小 格 局, 增 加 族 群 間 的 溝 通 管 道, 以 促 進 彼 此 的 相 互 了 解 ( 洪 泉 湖,1997:19), 促 進 彼 此 間 互 助 合 作 才 能 集 思 廣 益 共 同 面 對 現 代 化 的 文 化 適 調 問 題 族 群 和 諧 的 真 正 用 意, 在 於 真 切 地 面 對 各 個 族 群 原 有 的 信 仰 文 化, 尋 找 彼 此 可 以 互 通 的 意 識 形 態 與 價 值 觀 念, 在 相 互 尊 重 的 前 提 下 各 自 建 構 出 一 套 適 應 現 代 社 會 的 生 活 模 式 ( 鄭 志 明,1999:231) 但 是, 近 年 來 社 會 上 在 鼓 吹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卻 又 強 力 推 銷 互 相 矛 盾 的 族 群 融 合, 范 振 乾 認 為 : 真 實 的 情 況 卻 是, 在 這 個 多 族 群 構 成 的 移 墾 社 會, 無 處 不 奉 行 著 強 凌 弱, 眾 暴 寡 的 社 會 達 爾 文 主 義 叢 林 法 則, 進 行 慘 烈 的 ~ 136 ~

145 殺 戮 戰 爭, 再 用 族 群 融 合 加 以 偽 裝, 混 淆 視 聽 因 為 此 地 迄 今 所 謂 的 族 群 融 合, 特 別 是 政 府 及 強 勢 媒 體 所 鼓 吹 的, 實 際 上 是 遂 行 同 質 化, 一 元 化 的 陽 謀, 只 是 一 種 多 數 暴 力 的 包 裝 形 式 這 種 完 全 漠 視 少 數 或 弱 勢 族 群 生 存 及 文 化 權 益 的 行 徑, 怎 麼 可 能 產 生 多 元 文 化? 這 樣 的 社 會 又 如 何 能 有 尊 重 和 民 主? ( 范 振 乾,2002:60) 范 振 乾 的 此 種 論 點 相 當 正 確 因 此, 鼓 吹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就 不 應 強 調 族 群 融 合, 而 是 應 該 呈 現 多 元 文 化, 彼 此 相 互 尊 敬 與 包 容, 讓 各 族 群 的 文 化 之 美 得 以 保 存 與 發 揚, 而 應 強 調 族 群 和 諧 關 於 究 竟 要 如 何 促 進 族 群 和 諧?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處 理 族 群 間 關 係, 多 採 用 族 群 和 諧 的 方 式, 似 頗 值 得 提 供 出 來 供 各 界 參 考 以 客 家 人 最 常 奉 祀 之 一 的 三 官 廟 為 例 ; 在 全 臺 70 幾 座 三 官 廟 中 ( 鍾 華 操,1979:52), 臺 灣 客 家 人 較 多 的 桃 竹 苗, 即 有 37 座, 超 過 全 臺 半 數 臺 灣 福 佬 人 的 三 官 信 仰 也 是 相 當 虔 誠 與 熱 烈 的, 如 彰 化 縣 志 記 載 的 家 家 祀 之 且 稱 為 三 官 大 帝, 據 林 美 容 調 查 說 漳 州 人 拜 三 界 公, 泉 州 人 不 是 不 拜 三 界 公, 但 似 乎 比 較 著 重 玉 皇 大 帝 的 祭 祀, 最 高 聽 說 的 如 何 區 分 漳 泉 的 方 法 是 看 一 般 傳 統 三 合 院 農 家, 正 廳 天 花 板 垂 吊 的 天 公 爐 有 幾 個 耳 朵, 祖 籍 漳 州 的 天 公 爐 有 三 個 環 耳, 以 便 懸 掛 鐵 鍊, 而 祖 籍 泉 州 者 則 用 四 個 環 耳 的 天 公 爐 ( 林 美 容,1990:95) 全 臺 灣 的 三 官 廟, 以 新 竹 縣 的 數 量 為 最 多, 乾 隆 四 十 二 年 ( 一 七 七 七 年 ), 在 今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中 侖 建 第 一 座 廟 時, 考 慮 奉 祀 的 主 神 就 以 實 用 性 和 其 他 族 群 的 接 受 度 為 重 要 因 素, 除 了 客 家 人 外, 還 有 平 埔 族 竹 塹 社 人 及 福 佬 人, 萃 豐 莊 一 向 是 族 群 極 為 融 洽 的 地 方, 終 滿 清 之 世, 該 地 未 嘗 發 生 過 閩 客 械 鬥, 由 於 關 係 融 洽, 所 以 客 家 人 建 廟 時 考 量 其 他 族 群 接 受 度, 天 地 水 三 官 大 帝 從 自 然 崇 拜 的 角 度 來 看, 應 是 大 家 最 好 的 選 擇 鳳 山 溪 流 域, 自 嘉 慶 年 間 陸 續 建 立 了 九 間 三 官 大 帝 廟 ( 新 埔 3 關 西 6), ~ 137 ~

146 其 重 要 原 因 就 是 鳳 山 溪 流 域 的 拓 墾, 是 由 竹 塹 社 土 目 衛 阿 貴 父 子 率 客 家 漢 佃 努 力 的 成 果, 客 家 人 建 廟 時, 思 量 到 番 頭 家 的 感 受 與 接 受 度 所 作, 而 呈 現 出 的 族 群 間 彼 此 尊 重 與 包 容 族 群 和 諧 不 是 族 群 同 化, 而 是 各 種 不 同 族 群 文 化 的 相 互 尊 重, 使 每 一 個 族 群 還 能 保 持 住 自 身 的 信 仰 文 化, 如 平 埔 族 的 阿 立 祖 信 仰 與 拜 壼 文 化 ( 石 萬 壽,1990:21-36), 既 保 持 了 臺 灣 原 住 民 的 祖 靈 崇 拜, 不 被 外 來 優 勢 文 化 所 瓦 解, 也 展 現 出 臺 灣 原 住 民 自 身 族 群 的 信 仰 特 色, 這 才 是 族 群 和 諧 的 真 正 要 義 族 群 和 諧 以 促 進 社 會 的 大 團 結, 才 能 締 造 更 大 的 社 會 和 諧, 使 大 家 能 和 平 安 樂 共 同 生 活 在 一 起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以 臺 灣 客 家 人 自 古 以 來 具 有 的 族 群 彼 此 尊 重 與 包 容, 作 為 族 群 間 之 潤 滑 劑, 經 過 義 民 廟 的 中 介 作 用, 增 強 彼 此 的 文 化 關 係, 增 進 相 互 了 解, 互 相 尊 重 和 平 相 處, 共 同 來 創 造 一 個 符 合 社 會 大 眾 需 求 的 社 會 價 值 體 系, 共 同 建 立 豐 富 的 多 元 文 化, 維 持 穩 定 與 安 定 的 社 會 生 活, 以 建 構 一 個 美 麗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 含 族 群 和 諧 ) 的 新 社 會 與 新 國 家 ~ 138 ~

147 筆 者 在 本 論 文 的 研 究 過 程 與 結 果 中 有 下 列 五 個 主 要 研 究 發 現 林 爽 文 事 件 發 生 之 前, 道 卡 斯 族 人 就 已 經 和 客 家 人 建 立 了 開 墾 土 地 和 協 防 另 一 族 群 泰 雅 族 或 賽 夏 族 入 侵 的 合 作 關 係, 同 時 在 平 原 地 帶 的 拓 墾 工 作 上, 客 家 與 泉 州 裔 的 福 佬 人 也 有 過 相 當 程 度 的 互 動 關 係, 三 個 族 群 在 此 地 相 互 競 爭, 相 互 涵 化, 也 相 互 合 作, 相 對 於 此, 林 爽 文 部 眾 的 勢 力 乍 然 進 入 本 區, 無 異 是 一 股 突 兀 的 狀 態, 也 因 此 反 而 更 加 強 了 彼 此 之 間 的 合 作 關 係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在 義 民 廟 看 到 道 卡 斯 族 頭 人 錢 茂 祖 和 客 家 籍 林 先 坤 劉 朝 珍 陳 資 雲 王 廷 昌 黃 宗 旺 吳 立 貴 等 人, 以 施 主 的 名 義 擁 有 長 生 祿 位, 共 同 受 到 義 民 爺 信 徒 永 世 的 崇 敬 此 外, 道 卡 斯 族 人 錢 子 白 錢 茂 安 與 錢 甫 崙, 分 別 於 嘉 慶 十 九 年, 繼 林 先 坤 捐 水 田 之 後, 施 出 水 租, 共 同 為 義 民 廟 的 嘗 祀 提 供 貢 獻 今 日 竹 北 市 新 社 斗 崙 麻 園 溪 洲 甚 至 新 竹 市 的 部 份 福 佬 人, 也 是 義 民 爺 祭 典 十 五 聯 庄 的 參 與 者 由 此 可 見, 義 民 爺 信 仰 早 已 成 為 本 地 區 不 分 族 群 的 社 區 生 命 共 同 體 的 集 體 意 識 了 ~ 139 ~

148 中 國 神 譜 中 諸 神 的 成 神 之 道 中, 就 多 有 生 前 有 功 烈 而 成 仁 取 義 後, 功 烈 為 時 人 所 稱 許, 顯 靈 也 為 後 人 所 崇 仰 的, 因 而 民 眾 基 於 崇 德 報 功 的 心 理, 立 祠 祭 拜 ; 而 朝 廷 也 論 衡 輿 情 而 列 於 祀 典 中, 因 此 在 中 國 歷 史 上 凡 經 皇 帝 敕 封 賜 額, 也 就 明 示 為 正 祀 正 神 以 享 有 千 秋 血 食 之 祭, 此 即 中 國 人 信 仰 觀 的 成 神 之 道 如 當 時 臺 灣 知 府 楊 廷 理 奏 請, 凡 為 義 民 古 來 殉 難 者, 建 旌 義 祠, 於 府 治 祀 之 對 昭 忠 祠 稱 為 旌 義 ; 爾 後 廳 縣 亦 仿 建, 入 祀 其 他 義 死 者 鄭 志 明 神 明 的 由 來 即 說 明 把 對 社 會 文 化 有 貢 獻 或 值 得 留 念 的 人 轉 變 成 神 靈 的 崇 拜, 這 一 類 神 明 是 由 靈 魂 所 化 身 的 超 自 然 體, 是 按 人 的 現 實 生 活 與 現 實 關 係 而 祭 拜 的 神 明, 具 有 著 保 護 或 賜 福 於 社 會 民 眾 的 神 性 與 神 能 ( 鄭 志 明,1998:155) 再 者, 生 為 正 人, 死 為 正 神 的 觀 念 下, 地 區 神 大 多 來 自 於 歷 史 上 或 社 會 有 名 望 的 人, 死 後 為 人 們 所 崇 拜, 民 眾 相 信 這 些 人 是 永 生 的 ( 鄭 志 明,1998:157), 由 李 亦 園 民 間 宗 教 儀 式 之 檢 討 關 於 宗 教 儀 式 的 象 徵 意 義, 說 明 宗 教 理 念 每 每 藉 象 徵 物 得 以 具 體 表 達 ; 象 徵 物 也 就 成 為 神 聖 意 義 之 所 在 我 國 民 間 信 仰 所 最 明 顯 的 象 徵 體 系, 即 是 祭 品 冥 紙 ( 金 銀 紙 ) 等 所 代 表 的 體 系 而 祭 品 代 表 是 以 完 整 與 部 份 來 象 徵 神 人 關 係 的 生 疏 與 稔 熟 ( 生 : 熟 ; 生 疏 : 稔 熟 ) ( 李 亦 園,1958:3) 從 這 一 象 徵 體 系, 參 照 每 年 祭 孔 大 典 之 全 牛 ; 義 民 祭 時 全 豬 全 羊, 以 其 祭 品 的 完 整 與 生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可 知 從 兩 百 年 前 傳 衍 下 來 清 楚 告 之 後 人, 具 有 的 高 位 神 格 神 豬 神 羊 的 競 祭, 延 續 了 古 代 殺 牲 禮 敬 天 地 的 宗 教 行 為, 增 添 了 祀 場 的 神 聖 氣 氛, 更 表 達 了 人 們 敬 神 的 最 大 誠 意 ( 鄭 志 明,2001:17) 從 祭 祀 時 間 起 於 清 晨, 祭 典 結 ~ 140 ~

149 束 於 中 午 十 二 時 左 右, 亦 符 合 子 時 之 後 到 日 中 午 時 則 為 一 般 神 明 正 神 的 祭 祀 時 段 ( 邱 彥 貴,2001:37) 依 日 據 時 期 宗 教 研 究 學 者 曾 景 來, 將 臺 灣 寺 廟 分 為 儒 教 佛 教 道 教 與 雜 教 四 種, 義 民 爺 與 孔 廟 福 德 祠 祖 祠 文 昌 祠 武 廟 等 共 同 劃 歸 儒 教, 而 有 應 公 大 眾 爺 王 爺 大 樹 公 石 頭 公 等 劃 歸 雜 教 ( 曾 景 來,1938: ) 精 研 宗 教 學 的 李 豐 楙 教 授 認 為 曾 景 來 將 義 民 爺 定 位 於 儒 教 是 有 相 當 根 據 的, 由 於 義 民 爺 一 開 始 就 是 乾 隆 皇 帝 敕 封 的 祀 典 功 烈, 因 此 義 民 爺 一 開 始 就 是 具 有 高 位 神 格 的 神 明 義 民 爺 民 間 信 仰 的 產 生, 最 主 要 與 直 接 原 因, 乃 是 民 變 所 引 起, 而 民 變 的 頻 繁 發 生 又 與 清 政 府 的 治 臺 政 策 有 關, 在, 由 於 政 策 失 當 吏 治 敗 壞 及 班 兵 腐 化, 使 得 公 權 力 不 彰, 人 民 有 冤 無 處 可 訴 求, 而 對 貪 官 腐 兵 的 欺 壓, 極 易 產 生 自 力 救 濟 行 為, 民 不 畏 官 的 情 況 下, 使 得 變 亂 易 於 發 生 及 擴 大 ; 因 移 墾 人 口 大 量 增 加, 而 土 地 擴 增 有 限, 田 土 水 利 爭 奪, 日 趨 劇 烈, 易 造 成 各 籍 族 群 之 摩 擦 ;, 游 民 充 斥, 結 盟 風 盛, 一 有 動 亂, 則 迅 速 蔓 延 擴 大, 使 社 會 動 盪 不 安 清 代 統 治 期 間, 社 會 動 亂 頻 傳, 促 使 社 會 產 生 一 股 反 制 抗 衡 的 力 量, 族 群 文 化 方 面, 臺 灣 因 漢 人 大 量 移 入, 閩 粵 及 原 住 民 由 於 語 言 文 化 宗 教 等 不 同, 相 互 間 缺 乏 溝 通 了 解, 加 上 為 生 存 競 爭 在 田 土 水 利 爭 奪 致 衝 突 時 起 客 家 族 群 因 人 少 勢 弱, 為 團 結 內 部 需 族 群 認 同 的 共 同 信 仰, 做 為 族 群 凝 聚 的 力 量 臺 灣 客 家 義 民 乃 在 此 多 變 亂 環 境 下 產 生, 這 些 護 衛 鄉 里, 捨 身 取 義 的 義 民, 受 到 民 眾 的 崇 高 敬 仰, 所 以 才 如 此 廣 受 民 眾 膜 拜, 形 成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的 義 民 爺 信 仰 ~ 141 ~

150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從 早 期 草 創 階 段 ( 一 七 八 八 至 一 八 三 五 ) 的 四 大 家 族 祭 祀, 由 於 族 群 的 認 同, 各 庄 紛 紛 加 入, 使 得 祭 祀 圈 不 斷 地 擴 大, 在 分 香 拓 展 階 段 ( 一 八 三 五 至 一 九 七 六 ) 演 變 成 十 五 大 庄 的 超 大 祭 祀 圈 其 信 仰 圈 因 分 香 廟 已 遍 布 全 臺 各 地 及 海 外, 從 而 進 入 全 面 發 展 階 段 ( 一 九 七 六 至 迄 今 ) 義 民 爺 祭 典 成 為 全 臺 客 家 人, 民 間 信 仰 的 一 大 盛 事, 全 臺 各 地 分 香 廟 會 合, 使 得 全 臺 灣 客 家 義 民 爺 信 仰 活 動 串 連 在 一 起 新 埔 坊 寮 義 民 廟 創 建 兩 百 週 年, 盛 大 紀 念 活 動, 對 客 家 臺 灣 人 而 言, 具 有 一 項 十 分 重 要 的 宣 示 儀 式, 因 為 它 不 只 是 義 民 爺 自 枋 寮 義 民 廟 建 廟 後, 兩 百 年 來 第 一 次 出 巡 遶 境, 也 是 全 臺 各 地 二 十 五 所 義 民 分 廟 ( 褒 忠 義 民 廟 二 百 年 特 刊,1989:54) 的 主 神 回 主 廟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會 合, 奏 表 獻 祭 使 原 桃 園 新 竹 地 區 十 五 大 莊 的 輪 值 祭 祀 活 動, 因 主 廟 與 分 廟 的 會 合 而 將 全 臺 灣 的 客 家 義 民 爺 信 仰 串 連 在 一 起, 甚 至 海 外 客 籍 人 士 亦 組 團 返 臺 朝 拜 義 民 爺 信 仰 幾 乎 涵 蓋 臺 灣 客 家 聚 落 範 圍, 客 家 人 逐 漸 將 大 陸 原 鄉 帶 過 來 的 祖 籍 神 明 當 成 地 方 性 神 明 ( 如 三 山 國 王 觀 音 娘 等 ), 而 將 義 民 爺 變 成 聯 繫 不 同 祖 籍 ( 如 興 寧 鎮 平 程 鄉 豐 順 饒 平 海 豐 陸 豐 詔 安 永 定 等 ), 不 同 客 家 腔 調 ( 如 四 縣 海 陸 大 埔 饒 平 詔 安 等 ) 客 家 庄 的 共 同 信 仰 透 過 共 同 的 義 民 爺 信 仰, 促 進 並 增 強 了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的 凝 聚 力 ~ 142 ~

151 現 今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枋 寮 義 民 廟 祭 祀 圈, 已 擴 大 到 十 五 大 聯 庄, 每 一 大 庄 也 不 斷 擴 張 義 民 爺 之 所 以 會 發 展 成 北 臺 灣 最 重 要 的 客 家 信 仰 之 主 因, 在 於 客 家 人 對 祂 的 需 要 感 林 爽 文 事 件 之 後, 地 方 更 加 感 受 到 相 互 團 結 的 重 要 性, 經 過 乾 隆 以 迄 道 光 百 年 間 大 械 鬥, 使 得 居 住 於 人 口 相 對 少 數 地 區 的 客 家 人, 一 批 批 移 居 至 現 今 桃 竹 苗 地 區, 而 我 族 意 識 的 抬 頭, 更 紛 紛 響 應 加 入 義 民 廟 祭 祀 圈, 使 得 枋 寮 義 民 廟 成 為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客 家 民 間 信 仰 中 心 由 於 義 民 廟 十 五 大 聯 庄 隱 性 組 織 產 生 了 極 大 的 力 量, 乃 使 得 閩 粵 ( 客 ) 械 鬥 在 該 地 區 消 失, 社 會 趨 於 安 定, 義 民 廟 兩 百 多 年 來 護 佑 著 民 眾 一 起 成 長 與 落 地 生 根, 參 與 臺 灣 的 開 拓 與 發 展, 在 臺 灣 發 展 史 上 實 具 有 極 大 的 重 要 性 筆 者 在 本 論 文 之 創 見 : 本 論 文 主 要 研 究 臺 灣 客 家 民 間 信 仰, 以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枋 寮 義 民 廟 為 主 要 對 象 經 深 入 探 討,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產 生 義 民 爺 民 間 信 仰 之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 政 治 因 素 經 濟 因 素 社 會 因 素 及 族 群 文 化 因 素 由 於 族 群 文 化 的 認 同, 使 義 民 爺 信 仰, 深 受 北 臺 灣 客 家 人 所 重 視 發 現 新 埔 鎮 枋 寮 義 民 爺 民 間 信 仰, 具 有 促 進 臺 灣 北 部 客 家 族 群 的 凝 聚 力, 此 種 凝 聚 力 有 利 於 臺 灣 選 舉 政 治 中, 對 客 家 族 群 選 票 的 運 作 筆 者 認 為 本 論 文 對 臺 灣 客 家 具 有 兩 個 可 能 貢 獻 : 第 一 對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在 早 期 移 墾 時, 最 有 代 表 性 的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做 較 深 入 的 探 討, 使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來 自 原 鄉 的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其 來 龍 去 脈 有 較 深 了 解 ; 而 源 自 本 土, 因 三 次 民 變 而 產 生 的 義 民 爺 信 仰, 特 別 是 新 埔 枋 ~ 143 ~

152 寮 義 民 爺, 如 何 演 變 到 今 日 成 為 凝 聚 客 家 族 群 的 重 要 力 量, 並 發 揮 促 進 族 群 和 諧 的 功 能, 能 更 進 一 步 闡 述 與 解 析, 有 助 於 一 般 人 對 於 枋 寮 義 民 爺 信 仰 整 體 的 了 解 第 二 臺 灣 近 年 來 因 各 種 選 舉 頻 繁, 選 情 激 烈, 尤 其 是 總 統 大 選, 使 得 政 客 們 不 惜 操 弄 族 群 議 題 和 身 份 認 同, 造 成 族 群 對 立 與 社 會 動 盪 民 心 不 安, 演 變 至 今, 臺 灣 儼 然 只 剩 泛 藍 泛 綠 兩 大 陣 營 可 作 選 擇, 在 藍 綠 的 對 決 下, 客 家 族 群 票 源 成 為 兵 家 必 爭 之 地 目 前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中 客 家 義 民 廟 系 統 與 三 山 國 王 廟 系 統 有 串 連 辦 理 祭 祀 活 動 的 情 況, 促 使 客 家 社 團 有 會 合 之 趨 勢, 對 臺 灣 北 部 地 區 新 竹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廟 的 演 變 及 發 展 作 有 系 統 的 探 討 研 究, 一 方 面 能 夠 對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凝 聚 發 展 有 所 助 益, 另 一 方 面 對 於 臺 灣 選 舉 政 治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筆 者 認 為 本 論 文 有 幾 項 需 要 檢 討 部 分 : 本 論 文 在 客 家 民 間 信 仰 研 究 中, 有 探 討 原 鄉 神 祇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及 在 地 化 原 創 性 的 新 竹 新 埔 枋 寮 義 民 爺 信 仰, 因 文 獻 不 足 爭 議 太 多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未 完 全 等 因 素, 使 得 本 論 文 未 能 深 入 探 討 其 相 互 關 係 與 影 響, 須 要 檢 討 與 加 強 關 於 義 民 廟 與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之 保 存 與 發 揚 的 問 題, 頗 值 得 再 深 入 探 討, 筆 者 認 為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在 各 種 外 來 文 化 的 衝 擊 和 大 家 族 制 度 的 崩 潰, ~ 144 ~

153 以 及 年 輕 一 代 移 民 都 市 地 區, 產 生 了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傳 承 的 危 機, 而 為 有 識 之 士 所 憂 慮 ; 尤 其 年 輕 一 代 臺 灣 客 家 人, 客 語 能 力 急 速 消 失, 而 被 國 語 取 代, 使 得 對 客 家 文 化 的 洗 禮 愈 來 愈 淡 薄, 如 果 不 設 法 解 決, 則 三 十 年 後, 臺 灣 的 客 家 話 及 客 家 文 化, 將 成 為 絕 響 因 此, 義 民 廟 與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之 保 存 與 發 揚, 有 著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頗 值 得 再 深 入 探 討 筆 者 的 研 究, 雖 對 義 民 廟 保 存 客 家 文 化 語 言 充 滿 信 心, 但 卻 總 感 覺 到 緩 不 濟 急, 而 當 前 最 重 要 的 是 喚 起 客 家 年 輕 人 兒 童 一 代, 對 客 家 的 學 習 有 興 趣, 使 產 生 熱 潮, 其 中 電 視 節 目 的 調 整 與 改 進, 加 強 節 目 品 質, 使 青 年 青 少 年 兒 童, 樂 於 觀 賞, 應 是 最 佳 的 途 徑, 也 只 有 讓 年 輕 一 代 熟 悉 客 語, 使 客 家 話 能 通 行 下 去, 文 化 才 能 獲 得 傳 承 與 發 揚 吉 爾 茲 (Clifford Geertz) 控 導 學 的 理 論, 特 別 著 重 在 認 同 作 用 的 發 揮, 當 一 個 體 系 面 臨 危 機 或 挫 折 之 時, 亦 即 當 個 人 或 群 體 遭 逢 困 難 ( 生 死 疾 病 解 體 等 ) 時, 他 們 只 有 藉 由 認 同 作 用 來 渡 過 難 關, 保 持 其 本 身 或 恢 復 所 受 的 創 傷, 使 個 人 或 團 體 得 以 繼 續 生 存 下 去 義 民 爺 民 間 信 仰 在 不 斷 擴 大 信 仰 圈, 及 增 進 分 香 廟 與 本 廟 之 間 的 交 往 關 係 中, 凝 聚 了 臺 灣 的 客 家 族 群, 使 今 日 有 日 漸 強 大 的 客 家 認 同 或 客 家 意 識, 這 是 義 民 爺 信 仰 對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之 保 存 與 發 揚 的 影 響, 也 使 得 臺 灣 客 家 人 更 認 識 與 感 受 到 義 民 廟 的 重 要 性 有 關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的 研 究, 特 別 是 在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領 域, 在 理 論 探 討 和 研 究 方 法 上, 筆 者 至 今 尚 未 能 有 所 創 新, 實 需 要 再 檢 討 及 再 多 學 習 的 ~ 145 ~

154 由 於 筆 者 不 是 正 統 的 史 學 科 班 出 身, 是 半 路 出 家, 大 學 時 讀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與 歷 史 沒 有 深 的 淵 源, 今 天 進 入 臺 灣 史 的 範 疇, 雖 然 一 直 興 趣 盎 然, 衝 勁 十 足, 但 總 有 先 天 不 足 的 短 絀 與 缺 點, 也 因 為 這 個 背 景, 使 我 少 些 傳 統 的 束 縛, 而 得 以 自 由 發 揮 義 民 廟 與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的 關 係, 在 現 今 社 會 日 漸 疏 離 與 單 一 化 中, 尤 其 又 受 到 外 國 經 濟 文 化 的 強 勢 風 潮 下, 一 般 年 輕 人 迷 失 在 西 洋 文 化 或 速 食 流 行 文 化 中, 如 哈 日 風 哈 韓 風 等 等 一 窩 蜂 的 盲 目 流 行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民 間 信 仰 中 的 義 民 爺 信 仰, 保 持 了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在 客 家 族 群 的 認 同 下, 成 了 臺 灣 客 家 人 的 主 要 凝 聚 力 量 之 一, 互 相 溝 通, 互 相 合 作, 逐 步 建 設 臺 灣 客 家 新 文 化, 更 重 要 的 是 喚 起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共 同 挽 救 客 家 話 的 決 心, 從 每 個 人 每 個 家 庭 作 起, 多 說 客 家 話, 一 步 一 步 地 著 手, 當 臺 灣 的 客 家 話 能 在 臺 灣 各 地 通 行 時, 也 更 能 建 立 起 臺 灣 客 家 人 的 自 信 心 ~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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