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北 市 核 子 事 故 區 域 民 眾 防 護 應 變 計 畫 新 北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修 訂
目 錄 第 一 章 綜 合 概 述 1 第 二 章 核 子 事 故 分 類 12 第 三 章 緊 急 應 變 織 及 任 務 13 第 四 章 緊 急 應 變 場 所 及 設 備 配 置 40 第 五 章 事 故 通 知 及 緊 急 應 變 織 動 員 54 第 六 章 平 時 整 備 措 施 57 第 七 章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68 第 八 章 復 原 措 施 82 第 九 章 應 變 計 畫 業 務 管 考 85
第 一 章 綜 合 概 述 一 緣 起 及 依 據 核 子 反 應 器 在 設 計 建 造 及 運 轉 上, 對 安 全 的 要 求, 極 為 嚴 格, 但 仍 不 能 完 全 排 除 核 子 事 故 意 外 發 生 之 可 能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原 能 會 ) 鑑 於 美 國 三 哩 島 核 子 事 故 發 生 之 教 訓, 特 訂 定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期 能 更 加 強 安 全 準 備, 俾 一 旦 發 生 核 子 事 故, 能 迅 速 集 中 應 變 人 力 物 力, 採 取 必 要 之 措 施, 以 減 除 或 降 低 民 眾 可 能 受 到 之 損 害 經 多 次 檢 討 修 訂, 爰 於 92 年 12 月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法, 以 建 立 我 國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體 系, 強 化 整 體 應 變 效 能, 並 於 94 年 7 月 正 式 實 施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日 本 東 北 地 區 大 地 震, 導 致 福 島 核 電 廠 發 生 國 際 核 能 事 件 分 級 制 第 七 級 的 核 災 事 故 之 後, 原 能 會 依 據 總 統 指 示, 成 立 國 內 核 能 電 廠 現 有 安 全 防 護 體 制 全 面 體 檢 方 案, 其 中 有 關 緊 急 應 變 方 面, 要 求 臺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雙 機 事 故 重 新 分 析 核 能 一 二 三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範 圍, 並 於 100 年 10 月 27 日 及 102 年 4 月 12 日 分 別 公 告 核 一 二 三 廠 及 龍 門 電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為 8 公 里 之 行 政 區 根 據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法 第 14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本 計 畫 及 核 子 事 故 民 眾 防 護 行 動 規 範, 訂 定 核 子 事 故 區 域 民 眾 防 護 應 變 計 畫 同 法 第 18 條 規 定,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核 定 之 核 子 事 故 區 域 民 眾 防 護 應 變 計 畫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人 員 之 編 訓 練 及 演 習 ( 二 ) 設 備 設 施 之 設 置 與 測 試 及 維 護 ( 三 ) 民 眾 防 護 物 資 器 材 之 儲 備 檢 查 及 調 度 ( 四 ) 其 他 緊 急 應 變 整 備 措 施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事 項 臺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台 電 ) 第 一 二 核 能 發 電 廠 ( 以 下 簡 稱 核 一 廠 核 二 廠 ) 設 置 於 新 北 市 (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 境 內, 新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健 全 本 市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體 制, 強 化 緊 急 應 變 功 能, 確 保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特 依 據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法 之 規 定 制 定 新 北 市 核 子 事 故 區 域 民 眾 防 護 應 變 計 畫 二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 以 下 簡 稱 EPZ) 係 為 了 核 能 電 廠 萬 一 發 生 核 子 事 故 時, 用 來 減 緩 事 故 後 果 對 電 廠 周 邊 民 眾 之 影 響, 必 須 在 平 時 預 先 規 1
劃 緊 急 防 護 行 動, 當 事 故 發 生 時, 才 能 即 時 採 取 有 效 民 眾 防 護 措 施, 維 護 人 民 健 康 及 安 全 ; 其 區 域 大 小 與 核 電 廠 反 應 爐 型 式 電 廠 附 近 人 口 密 度 地 形 氣 象 狀 況 等 有 密 切 之 關 係 我 國 核 子 事 故 EPZ 的 劃 定 範 圍 為 核 電 廠 外 8 公 里 內 之 行 政 區 域 範 圍 但 為 考 量 核 子 反 應 器 設 施 在 設 計 基 準 事 故 與 爐 心 熔 損 事 故 的 預 期 輻 射 劑 量 之 影 響, 其 評 估 後 EPZ 係 平 時 預 作 核 災 整 備 的 區 域, 並 不 等 於 事 故 發 生 時, 實 際 的 疏 散 與 應 變 範 圍 ; 萬 一 事 故 發 生 時, 民 眾 是 否 有 必 要 疏 散, 疏 散 的 範 圍 需 要 多 大, 和 事 件 的 嚴 重 性 及 放 射 性 物 質 外 釋 的 情 形 有 關, 政 府 在 事 故 的 應 變 過 程 中, 有 關 發 布 民 眾 疏 散 的 時 機 和 疏 散 範 圍, 會 以 保 護 民 眾 為 最 優 先 考 量 三 本 市 核 能 一 廠 及 核 能 二 廠 EPZ 內 人 口 分 布 ( 一 ) EPZ 範 圍 之 行 政 區 及 戶 籍 人 口 數 核 一 二 廠 址 分 別 位 於 本 市 轄 內 石 門 區 及 萬 里 區, 依 據 原 能 會 公 告 核 一 二 EPZ 8 公 里 範 圍 村 ( 里 ) 行 政 區 涉 及 本 市 轄 內 地 區 如 下 : 1 核 一 廠 EPZ 內 計 有 3 區 24 里 ( 行 政 區 域 圖 如 圖 1-1), 包 含 : 石 門 區 的 山 溪 里 茂 林 里 草 里 里 乾 華 里 富 基 里 石 門 里 尖 鹿 里 老 梅 里 德 茂 里, 金 山 區 的 永 興 里 西 湖 里 三 界 里 兩 湖 里 五 湖 里 六 股 里 重 和 里 清 泉 里 萬 壽 里 磺 港 里 美 田 里, 三 芝 區 的 橫 山 里 茂 長 里 圓 山 里 新 庄 里 ( 人 口 數 共 計 30,161 人, 資 料 如 表 1-1 人 口 分 布 圖 如 圖 1-2) 2 核 二 廠 EPZ 內 計 有 3 區 26 里 ( 行 政 區 域 圖 如 圖 1-3), 包 含 : 萬 里 區 的 大 鵬 里 中 幅 里 北 基 里 崁 脚 里 野 柳 里 萬 里 里 龜 吼 里 磺 潭 里 雙 興 里 溪 底 里, 金 山 區 的 豐 漁 里 三 界 里 大 同 里 五 湖 里 六 股 里 西 湖 里 和 平 里 美 田 里 重 和 里 清 泉 里 萬 壽 里 磺 港 里 金 美 里 永 興 里 兩 湖 里, 石 門 區 的 草 里 里 ( 人 口 數 共 計 46,032 人, 資 料 如 表 1-2 人 口 分 布 圖 如 圖 1-4) 3 核 一 廠 及 核 二 廠 EPZ 內 共 計 4 區 38 里 6 萬 433 人 ( 二 ) 北 海 岸 觀 光 人 口 數 估 計 ( 核 能 一 二 廠 EPZ 內 行 政 區 ) 核 一 二 廠 EPZ 內 附 近 觀 光 遊 憩 據 點 主 要 位 於 金 山 石 門 與 萬 里 等 區, 其 海 岸 沿 線 有 金 山 溫 泉 區 白 沙 灣 及 野 柳 風 景 等 觀 海 景 點, 經 常 吸 引 較 多 遊 客 前 往 遊 覽 為 確 保 遊 客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地 方 政 府 應 掌 握 各 場 所 的 遊 客 人 數, 以 落 實 執 行 民 眾 防 護 行 動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行 政 資 訊 網 北 海 岸 100 年 至 102 年 遊 客 人 次 統 2
計 資 訊, 統 計 核 一 二 廠 EPZ 內 附 近 觀 光 遊 憩 據 點 人 數 如 表 1-3 ( 三 ) EPZ 內 各 行 政 里 重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口 數 核 一 二 廠 EPZ 內 重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人 口 分 別 有 506 人 ( 核 一 廠 ) 及 799 人 ( 核 二 廠 ), 依 個 人 狀 況 不 同, 可 能 有 家 人 陪 同 特 殊 載 具 及 無 障 礙 安 置 場 所 之 需 求 規 劃 ( 各 里 詳 細 人 數, 詳 如 表 1-1 1-2) ( 四 ) 特 殊 節 日 與 特 殊 活 動 人 口 估 計 特 殊 節 日 與 特 殊 活 動 人 口 指 當 地 廟 會 或 定 期 舉 辦 之 節 慶 參 加 之 遊 客, 人 數 可 能 隨 季 節 假 期 或 節 慶 日 變 化 很 大, 並 包 含 來 自 外 縣 市 的 民 眾, 因 此 如 需 採 取 民 眾 防 護 行 動 時,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應 掌 握 當 下 活 動 的 民 眾 人 數, 於 事 故 時 執 行 勸 離 疏 散 通 知 等 相 關 應 變 措 施 核 一 二 廠 EPZ 內 大 型 的 特 殊 節 日 與 特 殊 活 動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如 表 1-4 四 架 構 及 內 容 根 據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之 規 定,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本 計 畫 及 核 子 事 故 民 眾 防 護 行 動 規 範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公 告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訂 定 區 域 民 眾 防 護 應 變 計 畫, 計 畫 內 應 包 括 綜 合 概 述 核 子 事 故 分 類 緊 急 應 變 織 及 任 務 緊 急 應 變 場 所 及 設 備 配 置 事 故 通 知 及 緊 急 應 變 織 動 員 平 時 整 備 措 施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復 原 措 施 及 應 變 計 畫 業 務 管 考 等 事 項 本 計 畫 第 一 章 說 明 緣 起 及 依 據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本 市 人 口 分 布 架 構 及 內 容 ; 第 二 章 說 明 緊 急 戒 備 事 故 廠 區 緊 急 事 故 及 全 面 緊 急 事 故 等 分 類 原 則 ; 第 三 章 說 明 本 市 核 子 事 故 地 方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相 關 任 務 與 織 分 工 ; 第 四 章 說 明 緊 急 通 報 與 聯 繫 以 及 相 關 場 所 及 設 備 配 置 ; 第 五 章 說 明 本 市 核 子 事 故 通 知 及 緊 急 應 變 織 動 員 作 業 ; 第 六 章 說 明 本 市 核 子 事 故 平 時 整 備 措 施 ; 第 七 章 說 明 本 市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 第 八 章 說 明 本 市 核 子 事 故 復 原 措 施 ; 第 九 章 說 明 本 市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業 務 管 考 事 宜 3
表 1-1 核 一 廠 EPZ 內 本 市 轄 內 各 里 戶 政 人 口 數 調 查 電 廠 半 徑 範 圍 區 里 戶 政 人 口 / 註 : 戶 政 人 口 數 資 料 統 計 至 2013 年 09 月 ( 重 度 傷 殘 人 數 ) 人 數 合 計 / ( 重 度 傷 殘 人 數 ) 0-3 公 里 石 門 區 乾 華 里 390/(7) 6,054/(93) 尖 鹿 里 1,879/(31) 3-5 公 里 石 門 區 茂 林 里 766/(15) 草 里 里 1,139/(17) 石 門 里 1,880/(23) 山 溪 里 1,070/(23) 8,064/(160) 老 梅 里 2,598/(58) 富 基 里 1,671/(24) 金 山 區 永 興 里 687/(25) 西 湖 里 222/(4) 三 界 里 738/(11) 兩 湖 里 466/(6) 三 芝 區 橫 山 里 612/(9) 5-8 公 里 石 門 區 德 茂 里 1,370/(18) 16,043/(253) 金 山 區 五 湖 里 1,975/(32) 六 股 里 738/(13) 重 和 里 1,393/(21) 清 泉 里 951/(18) 萬 壽 里 574/(11) 磺 港 里 2,108/(44) 美 田 里 4,608/(55) 三 芝 區 茂 長 里 664/(11) 圓 山 里 643/(14) 新 庄 里 1,019/(16) 合 計 30,161/(506) 4
圖 1-1 核 一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行 政 區 域 圖 5
圖 1-2 核 一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16 方 位 戶 政 人 口 分 布 ( 單 位 : 人 ) 6
表 1-2 核 二 廠 EPZ 本 市 轄 內 各 里 戶 政 人 口 數 調 查 電 廠 半 徑 範 圍 區 里 戶 政 人 口 / ( 重 度 傷 殘 人 數 ) 人 數 合 計 / ( 重 度 傷 殘 人 數 ) 0-3 公 里 萬 里 區 野 柳 里 3,703/(62) 28,048/(504) 龜 吼 里 2,795/(46) 中 幅 里 1,330/(19) 雙 興 里 1,110/(28) 磺 潭 里 670/(13) 大 鵬 里 3,205/(66) 北 基 里 3,266/(95) 金 山 區 五 湖 里 1,975/(32) 豐 漁 里 580/(5) 和 平 里 550/(13) 磺 港 里 2,108/(44) 大 同 里 827/(21) 金 美 里 5,929/(60) 3-5 公 里 萬 里 區 萬 里 里 5,185/(83) 15,692/(247) 崁 腳 里 528/(10) 溪 底 里 755/(21) 金 山 區 三 界 里 738/(11) 清 泉 里 951/(18) 六 股 里 738/(13) 美 田 里 4,608/(55) 萬 壽 里 574/(11) 重 和 里 1,393/(21) 西 湖 里 222/(4) 5-8 公 里 金 山 區 永 興 里 687/(25) 2,292/(48) 兩 湖 里 466/(6) 石 門 區 草 里 里 1,139/(17) 合 計 46,032/(799) 註 : 戶 政 人 口 數 資 料 統 計 至 2013 年 09 月 7
圖 1-3 核 二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行 政 區 域 圖 8
圖 1-4 核 二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16 方 位 戶 政 人 口 分 布 ( 單 位 : 人 ) 9
表 1-3 核 一 二 廠 EPZ 內 附 近 觀 光 遊 憩 據 點 平 均 每 日 人 數 表 電 廠 行 政 區 村 / 里 觀 光 遊 憩 據 點 平 均 每 日 人 數 ( 人 / 天 ) 核 一 廠 核 二 廠 三 界 里 法 鼓 山 世 界 佛 教 教 育 園 區 880 金 山 區 磺 港 里 金 山 遊 客 中 心 389 金 山 溫 泉 館 49 西 湖 里 朱 銘 美 術 館 396 石 門 區 德 茂 里 白 沙 灣 1,962 核 能 一 廠 平 均 每 日 遊 客 人 數 合 計 3,676 野 柳 風 景 區 6,778 野 柳 里 萬 里 區 野 柳 海 洋 世 界 336 龜 吼 里 翡 翠 灣 濱 海 遊 樂 區 415 三 界 里 法 鼓 山 世 界 佛 教 教 育 園 區 880 金 山 區 磺 港 里 金 山 遊 客 中 心 389 金 山 溫 泉 館 49 西 湖 里 朱 銘 美 術 館 396 核 二 廠 平 均 每 日 遊 客 人 數 合 計 9,243 10
表 1-4 核 一 二 廠 EPZ 內 特 殊 節 日 與 特 殊 活 動 人 數 統 計 表 核 能 一 廠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活 動 重 點 人 數 1 農 曆 4 月 8 日 石 門 區 石 門 里 佛 光 山 北 海 道 場 母 親 節 大 型 活 動 約 1,000 人 2 農 曆 5 月 5 日 及 農 曆 12 月 14 日 石 門 區 尖 鹿 里 五 龍 宮 祭 典 與 普 渡 約 500 人 3 農 曆 9 月 19 日 石 門 區 乾 華 里 十 八 王 公 廟 法 會 約 400 人 4 國 曆 9 月 石 門 鄉 公 所 風 箏 節 2 天 100,000 人 5 國 曆 11 月 9 日 石 門 區 富 基 里 金 剛 宮 四 面 佛 生 日 約 1,000 人 核 能 二 廠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活 動 重 點 人 數 1 農 曆 2 月 15 日 萬 里 區 野 柳 里 保 安 宮 王 爺 生 日 慶 典 約 5,000 人 2 農 曆 4 月 5 日 萬 里 區 中 幅 里 忠 福 宮 慶 典 約 600 人 3 農 曆 4 月 9 日 萬 里 區 萬 里 里 昭 靈 宮 祭 典 約 1,000 人 4 農 曆 4 月 9 日 萬 里 區 龜 吼 里 保 民 宮 慶 典 約 400 人 5 農 曆 4 月 15~16 日 金 山 區 大 同 里 慈 護 宮 媽 祖 出 巡 數 萬 人 以 上 6 農 曆 5 月 7~9 日 金 山 區 磺 港 里 承 天 宮 慶 典 約 350 人 7 農 曆 6 月 18 日 萬 里 區 萬 里 里 重 威 宮 慶 典 約 500 人 8 農 曆 7 月 14 日 基 隆 市 慶 安 宮 中 元 祭 約 500 人 9 農 曆 10 月 29 日 萬 里 區 野 柳 里 仁 和 宮 慶 典 約 700 人 核 能 一 二 廠 1 國 曆 3 月 份 第 一 週 週 日 萬 里 金 山 石 門 - 台 2 線 國 際 路 跑 活 動 約 1 萬 2,000 人 11
第 二 章 核 子 事 故 分 類 一 影 響 程 度 分 類 依 據 原 能 會 核 子 事 故 分 類 與 應 變 及 通 報 辦 法 第 2 條 之 內 容, 核 子 事 故 依 其 可 能 之 影 響 程 度 分 類 如 下 : ( 一 ) 緊 急 戒 備 事 故 : 發 生 核 子 反 應 器 設 施 安 全 狀 況 顯 著 劣 化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而 尚 不 須 執 行 核 子 事 故 民 眾 防 護 行 動 者 ( 二 ) 廠 區 緊 急 事 故 : 發 生 核 子 反 應 器 設 施 安 全 功 能 重 大 失 效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而 可 能 須 執 行 核 子 事 故 民 眾 防 護 行 動 者 ( 三 ) 全 面 緊 急 事 故 : 發 生 核 子 反 應 器 設 施 爐 心 嚴 重 惡 化 或 熔 損, 並 可 能 喪 失 圍 阻 體 完 整 性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而 必 須 執 行 核 子 事 故 民 眾 防 護 行 動 者 依 上 述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核 子 事 故 之 歸 類 及 研 判 程 序, 由 核 子 反 應 器 設 施 經 營 者 訂 定 並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本 市 將 依 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發 布 之 事 故 類 別, 執 行 適 當 之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二 災 害 類 型 分 類 ( 一 ) 單 一 性 質 之 核 子 事 故 災 害 : 因 人 為 操 作 疏 失 裝 備 設 施 老 舊 如 主 電 源 喪 失, 機 發 生 冷 卻 系 統 故 障 與 備 援 之 發 電 機 損 壞, 屬 單 一 性 質 之 核 子 事 故, 如 1979 年 美 國 三 哩 島 核 電 廠 發 生 之 核 子 事 故 ( 二 ) 複 合 式 災 害 之 核 子 事 故 : 因 嚴 重 災 害 之 發 生, 而 造 成 核 子 事 故 與 其 他 事 故 災 害 之 併 發, 如 2011 年 3 月 11 日, 日 本 東 北 大 地 震, 因 強 震 引 發 海 嘯, 並 造 成 福 島 核 電 廠 事 故, 因 公 共 設 施 維 生 管 線 與 電 力 設 施 之 破 壞, 造 成 都 市 機 能 喪 失, 交 通 中 斷 導 致 許 多 民 眾 無 法 返 家, 最 高 峰 達 55 萬 人 以 上 的 災 民, 迫 使 日 本 政 府 增 設 臨 時 避 難 所 收 容 返 家 困 難 者 ; 另 民 眾 搶 購 食 物 與 民 生 用 品, 社 會 瀰 漫 不 安 之 情 形 12
第 三 章 緊 急 應 變 織 及 任 務 根 據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法 第 6 條 之 規 定, 為 有 效 執 行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核 子 事 故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依 事 故 可 能 影 響 程 度, 本 市 應 成 立 核 子 事 故 地 方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另 根 據 同 法 第 8 條 之 規 定, 本 中 心 應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依 照 核 子 事 故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命 令, 執 行 掩 蔽 碘 片 發 放 及 民 眾 疏 散 ( 運 ) 等 防 護 行 動 二 協 助 發 布 警 報 及 新 聞 三 疏 散 民 眾 之 收 容 暫 時 移 居 及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四 受 事 故 影 響 區 域 之 交 通 管 制 警 戒 及 秩 序 維 持 五 其 他 有 關 地 區 災 害 應 變 及 防 止 災 害 擴 大 事 項 有 關 核 子 事 故 中 央 政 府 地 方 政 府 及 相 關 單 位 緊 急 應 變 織 架 構 如 圖 3-1 所 示 本 市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任 務 與 織 分 工 : 一 市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一 ) 宗 旨 : 結 合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之 精 神, 建 立 完 整 之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體 系 處 理 機 制 及 強 化 通 報 系 統 倘 發 生 事 故 時, 俾 利 執 行 聯 繫 搶 險 救 災 善 後 索 賠 及 求 償 等 流 程 順 暢 有 序 ( 二 ) 任 務 : 為 有 效 推 行 各 種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措 施, 本 市 依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法 設 置 本 中 心, 其 任 務 除 依 照 同 法 第 8 條 規 定 的 事 項 外, 尚 包 括 : 1. 指 揮 督 導 及 協 調 處 理 各 項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2. 隨 時 瞭 解 並 掌 握 各 種 災 害 狀 況 動 態, 即 時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及 傳 遞 災 情 3. 災 情 及 損 失 之 蒐 集 評 估 彙 整 報 告 管 制 處 理 等 事 項 4. 在 災 區 內 需 實 施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時, 對 各 區 及 有 關 機 關 做 必 要 之 指 示, 並 主 動 提 供 支 援 協 助 5. 加 強 防 救 災 有 關 機 關 之 縱 向 橫 向 聯 繫 6. 推 動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事 宜 ( 三 ) 編 : 本 中 心 係 一 臨 時 成 立 之 任 務 編, 依 照 核 子 事 故 地 方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指 揮 官 1 人, 副 指 揮 官 4 人 執 行 秘 書 1 人, 13
單 位 包 括 消 防 局 警 察 局 工 務 局 水 利 局 農 業 局 環 境 保 護 局 衛 生 局 交 通 局 經 發 局 民 政 局 社 會 局 秘 書 處 新 聞 局 人 事 處 教 育 局 城 鄉 發 展 局 勞 工 局 文 化 局 觀 光 局 財 政 局 主 計 處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政 風 處 等 機 關, 並 指 派 科 長 層 級 以 上 人 員 進 駐 ; 另 原 能 會 新 北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十 二 區 管 理 處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北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南 區 營 業 處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北 區 分 公 司 板 橋 營 運 處 新 海 瓦 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事 業 機 構 則 指 派 適 當 層 級 人 員 進 駐, 依 各 編 ( 共 30 個 編 ) 處 理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指 揮 官 由 市 長 擔 任, 副 指 揮 官 4 人 由 3 位 副 市 長 及 秘 書 長 兼 任, 執 行 秘 書 由 本 中 心 之 管 理 單 位 消 防 局 長 兼 任 之 其 中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原 能 會 ) 及 台 電 派 員 支 援 成 核 技, 其 主 要 任 務 為 提 供 核 子 事 故 應 變 措 施 之 諮 詢 建 議 有 關 本 中 心 之 織 架 構 如 圖 3-2 所 示 ; 各 編 任 務 與 權 責 如 表 3-1 所 列 二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本 市 鄰 近 核 能 電 廠 之 區 公 所, 依 核 子 事 故 發 生 之 規 模, 成 立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並 依 照 核 子 事 故 地 方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編 成 立 作 業 經 建 ( 農 經 ) 社 會 衛 生 秘 書 工 務 環 保 消 防 警 政 自 來 水 電 力 電 信 瓦 斯 與 國 軍 等 單 位 ( 共 14 個 編 ), 如 圖 3-3 所 示 ; 各 編 任 務 與 權 責 如 表 3-2 所 列 於 事 故 發 生 後, 各 任 務 編 單 位 銜 命 進 駐 展 開 運 作, 由 區 長 擔 任 指 揮 官, 副 區 長 或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副 指 揮 官,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事 宜 本 中 心 之 主 要 任 務 為 協 助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執 行 受 核 子 事 故 影 響 地 區 民 眾 之 疏 散 收 容 暫 時 移 居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及 其 他 有 關 地 區 災 害 應 變 及 防 止 災 害 擴 大 事 項 如 需 動 員 其 他 單 位 進 駐, 可 由 指 揮 官 ( 區 長 ) 依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加 以 調 派 若 核 子 事 故 輻 射 污 染 擴 大, 必 須 擴 大 疏 散 至 核 電 廠 8 公 里 外 其 它 地 區 之 民 眾 時, 所 受 影 響 之 行 政 區 公 所 將 由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指 揮 中 心 指 揮 官 下 令 開 設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並 比 照 上 述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執 行 應 變 三 核 子 事 故 前 進 指 揮 所 為 有 效 指 揮 協 調 與 監 督 核 子 事 故 應 變 任 務 之 執 行, 指 揮 官 得 視 情 況 在 前 進 指 揮 所 ( 核 一 廠 : 金 山 消 防 分 隊 ; 核 二 廠 : 三 芝 區 公 所 ) 或 與 14
核 能 電 廠 鄰 近 之 區 公 所 的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前 進 指 揮 所, 就 近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事 宜 前 進 指 揮 所 置 指 揮 官 1 人 ( 秘 書 長 層 級 以 上 ), 綜 理 事 故 現 場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副 指 揮 官 1 至 2 人, 由 指 揮 官 指 定 之, 襄 助 指 揮 官 處 理 事 故 現 場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進 駐 單 位 為 消 防 局 警 察 局 衛 生 局 環 境 保 護 局 交 通 局 民 政 局 社 會 局 教 育 局 秘 書 處 新 聞 局 本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北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及 核 技 等 ( 共 13 個 編 ), 其 中 由 台 電 派 員 支 援 成 核 技, 有 關 前 進 指 揮 所 之 織 架 構 如 圖 3-4 所 示 ; 各 編 任 務 與 權 責 如 表 3-3 所 列 必 要 時 由 指 揮 官 指 定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進 駐 四 緊 急 應 變 小 : 發 生 複 合 式 核 子 事 故 時, 可 能 產 生 道 路 阻 斷 橋 樑 斷 裂 交 通 運 輸 停 止 作 業, 電 信 電 力 瓦 斯 農 林 漁 牧 業 損 失, 為 有 效 處 理 災 害 搶 救 事 宜 及 配 合 應 變 中 心 交 付 任 務 執 行, 本 府 各 參 與 編 局 室 及 相 關 單 位 應 於 內 部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小 執 行 各 項 應 變 措 施, 以 因 應 救 災 工 作 之 遂 行 15
核 子 事 故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行 政 院 ) 核 子 事 故 輻 射 監 測 中 心 (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 核 子 事 故 新 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新 北 市 政 府 ) 核 子 事 故 支 援 中 心 ( 國 防 部 ) 核 子 事 故 新 北 市 前 進 指 揮 所 ( 核 一 廠 : 金 山 消 防 分 隊 核 二 廠 : 三 芝 區 公 所 ) 緊 急 應 變 小 ( 各 編 ) 緊 急 應 變 小 ( 各 編 ) 核 子 事 故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金 山 萬 里 石 門 及 三 芝 區 公 所 ) 緊 急 應 變 小 ( 各 編 ) 圖 3-1 核 子 事 故 中 央 政 府 地 方 政 府 及 相 關 單 位 緊 急 應 變 織 架 構 16
17 圖 3-2 核 子 事 故 新 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織 體 系 指 揮 官 新 北 市 市 長 副 指 揮 官 新 北 市 副 市 長 及 秘 書 長 執 行 秘 書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局 長 消 防 警 政 衛 生 社 會 交 通 民 政 總 務 新 聞 電 力 維 護 電 信 維 護 自 來 水 國 軍 瓦 斯 維 護 環 保 教 育 農 業 水 利 經 發 工 務 核 技 城 鄉 勞 工 文 化 觀 光 財 務 人 事 研 考 政 風 石 油 維 護 海 巡
表 3-1 新 北 市 核 子 事 故 應 變 中 心 各 編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任 務 分 工 表 編 單 位 消 防 ( 消 防 局 ) 各 編 之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業 務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成 立 新 北 市 核 安 監 督 委 員 會, 以 監 督 核 電 廠 運 作 情 形 2 辦 理 核 能 安 全 相 關 專 題 論 壇 公 聽 會 及 研 討 會 等 活 動 3 辦 理 應 變 人 員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及 講 習 4 訂 ( 修 ) 訂 本 市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相 關 法 規 及 作 業 程 序 書 5 辦 理 各 項 宣 導 核 安 相 關 演 習 ( 練 ) 兵 棋 推 演 等 6 設 備 設 施 之 建 置 與 測 試 及 維 護 管 理 7 民 眾 防 護 物 資 器 材 之 儲 備 檢 查 及 調 度 8 配 合 中 央 執 行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平 時 整 備 及 溝 通 訓 練 等 相 關 業 務 災 時 應 變 1 掌 理 本 市 核 子 事 故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事 宜 2 災 情 傳 遞 彙 整 及 緊 急 快 速 通 報 各 有 關 單 位 成 立 處 理 重 大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小 事 宜 3 執 行 傳 達 災 害 預 報 警 報 消 息 災 情 預 估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有 關 事 項 4 負 責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民 眾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及 輻 傷 病 患 後 送 事 宜 5 負 責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人 命 搶 救 救 生 到 院 前 緊 急 救 護 及 民 眾 重 大 傷 亡 查 報 有 關 事 宜 6 災 害 及 搶 救 過 程 彙 整 綜 合 報 告 事 項 7 督 導 各 消 防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整 備 災 害 蒐 集 及 通 報 等 事 宜 8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8
編 單 位 警 政 ( 警 察 局 ) 經 發 ( 經 發 局 ) 各 編 之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業 務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辦 理 各 種 警 察 人 員 ( 含 警 察 義 警 民 防 ) 災 情 查 報 人 員 講 習 2 辦 理 義 警 民 防 人 員 治 安 維 護 及 交 通 疏 導 訓 練 3 加 強 災 害 防 救 器 材 車 輛 等 裝 備, 保 養 檢 測 事 宜 4 配 合 辦 理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演 練 演 習 5 建 置 各 種 警 察 人 員 ( 含 警 察 義 警 義 交 民 防 ) 名 冊 災 時 應 變 1 負 責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罹 難 者 報 驗 現 場 警 戒 治 安 維 護 交 通 管 制 秩 序 維 持 等 相 關 事 項 2 車 船 航 空 器 等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現 場 協 助 搶 救 處 理 之 相 關 事 宜 3 重 大 爆 裂 物 爆 炸 事 故 現 場 搶 救 處 理 之 相 關 事 項 4 負 責 災 害 期 間 監 視 市 場 防 止 物 價 波 動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與 交 通 狀 況 之 查 報 外 僑 災 害 之 處 理 船 筏 疏 散 至 安 全 地 帶 應 變 戒 備 協 調 支 援 等 相 關 事 宜 5 督 導 各 警 察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整 備 災 害 蒐 集 及 通 報 等 事 宜 6 負 責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巡 迴 車 廣 播 協 助 民 眾 防 護 掩 蔽 及 防 護 站 交 通 管 制 及 協 尋 失 蹤 人 口 等 事 宜 7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定 期 彙 整 及 檢 核 台 電 公 司 各 天 然 氣 公 司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以 及 中 華 電 信 每 月 提 報 之 設 備 安 檢 及 管 線 或 線 路 汰 舊 換 新 的 安 全 維 護 表 2 建 置 並 定 期 更 新 台 電 公 司 各 天 然 氣 公 司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以 及 中 華 電 信 災 害 應 變 聯 絡 窗 口 3 督 導 台 電 公 司 各 天 然 氣 公 司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以 及 中 華 電 信 辦 理 災 時 搶 修 應 變 教 育 訓 練 及 其 擬 訂 之 災 時 搶 修 應 變 機 制 災 時 應 變 1 協 調 連 繫 台 電 公 司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及 各 天 然 氣 公 司 迅 速 做 好 電 力 電 信 線 路 及 瓦 斯 管 線 損 壞 之 搶 修 2 每 日 彙 整 各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修 復 情 形, 並 積 極 督 促 各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迅 速 完 成 修 復 工 作 3 每 日 應 彙 報 各 公 用 事 業 運 作 情 形, 供 新 聞 局 統 一 發 布 訊 息, 以 使 媒 體 及 民 眾 確 實 了 解 本 市 府 作 為, 藉 以 安 撫 民 心 4 災 害 時 動 員 各 類 專 家 技 術 人 員 協 助 救 災 有 關 事 宜 5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9
編 單 位 工 務 ( 工 務 局 ) 水 利 ( 水 利 局 ) 各 編 之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業 務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建 立 搶 災 開 口 合 約 2 危 險 建 築 物 相 關 整 備 事 項 3 道 路 橋 梁 設 施 搶 修 維 護 等 整 備 事 宜 4 整 備 搶 災 之 機 具 與 設 備, 並 建 置 清 冊 5 隨 時 掌 握 搶 災 道 路 之 維 修 現 況, 並 與 社 會 掌 握 避 難 場 所 建 物 狀 況 6 建 置 災 害 勘 驗 技 師 資 料 庫 災 時 應 變 1 經 原 能 會 或 台 電 公 司 確 認 棄 土 建 材 及 廢 料 是 否 遭 受 核 污 染, 受 污 染 土 方 則 原 地 堆 置, 並 列 冊 管 制, 其 餘 未 受 污 染 土 方 則 於 短 期 內 尋 找 適 當 之 廢 棄 土 棄 置 地 點, 並 對 廢 棄 土 之 清 運 應 嚴 加 把 關 及 核 發 廢 棄 土 清 運 證 明, 必 要 時 徵 調 民 間 業 者 或 協 調 國 軍 加 入 2 建 築 物 ( 含 施 工 中 ) 工 程 災 害 搶 險 與 搶 修 協 調 聯 繫 ( 含 所 需 機 具 人 員 調 配 ) 及 復 原 執 行 事 宜 3 危 險 建 築 物 拆 除 與 協 助 補 強 事 項 4 辦 理 道 路 橋 樑 設 施 搶 修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統 計 事 宜 5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建 置 本 市 地 下 水 井 水 權 登 記 簿, 如 有 用 水 需 求 可 依 法 徵 用 2 與 台 北 自 來 水 處 及 水 公 司 建 立 聯 繫 窗 口 災 時 應 變 1 協 調 聯 繫 自 來 水 公 司 做 好 水 源 保 護 避 免 輻 射 污 染 水 管 損 壞 之 搶 修, 迅 速 恢 復 民 生 供 水, 並 派 遣 水 車 儲 水 桶 前 往 提 供 乾 淨 水 源 供 水 2 調 查 自 來 水 受 損 情 形 並 協 調 搶 救 修 護 及 水 資 源 污 染 管 制 事 項 3 災 害 時 動 員 各 類 專 家 技 術 人 員 及 機 械 協 助 救 災 有 關 事 項 4 河 川 水 位 水 庫 洩 洪 及 洪 水 預 警 通 報 之 提 供 事 項 5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執 行 受 污 染 地 下 水 抽 取 管 制 6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20
編 單 位 農 業 ( 農 業 局 ) 衛 生 ( 衛 生 局 ) 各 編 之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業 務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建 立 本 市 轄 內 各 區 漁 會 通 訊 資 料, 俾 利 協 調 聯 繫 2 建 立 本 市 轄 內 漁 業 養 殖 戶 基 本 資 料, 俾 利 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辦 理 輻 射 污 染 漁 產 品 必 要 之 移 動 管 制 3 建 置 本 市 轄 內 位 於 EPZ 之 農 林 漁 牧 種 類 及 面 積 清 冊 災 時 應 變 1 聯 繫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北 區 分 署 供 應 調 節 救 災 糧 食 2 協 調 當 地 漁 會, 聯 絡 漁 民 漁 船 協 助 疏 散 作 業 3 協 調 漁 業 廣 播 電 台 播 放 核 子 事 故 相 關 資 訊 4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針 對 農 林 漁 牧 輻 射 污 染 之 農 林 漁 牧 產 品 實 施 必 要 之 移 動 監 控 5 災 害 發 生 後, 負 責 蒐 集 農 田 農 作 物 受 災 情 形 之 資 料, 並 編 造 農 田 及 農 作 物 災 害 報 告 表 6 負 責 發 布 農 業 災 害 損 失 情 形, 並 儘 速 完 成 各 種 復 耕 復 建 事 宜 7 辦 理 紓 困 貸 款 現 金 救 助 及 農 田 及 魚 塭 受 災 流 失 埋 沒 海 水 倒 灌 救 濟 等, 協 助 農 民 儘 速 辦 理 復 耕 作 業 8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制 訂 及 修 訂 本 市 核 子 事 故 民 眾 醫 療 照 顧 與 輻 傷 救 護 及 後 送 作 業 程 序 書 及 核 子 事 故 碘 片 儲 存 發 放 補 發 及 銷 毀 作 業 程 序 書 2 督 導 並 協 助 辦 理 碘 片 發 放 保 管 及 貯 存 相 關 程 序 作 業 3 協 助 輻 傷 演 練 救 護 站 及 收 容 所 醫 護 人 員 之 調 派 4 建 立 及 更 新 本 市 輻 傷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後 送 醫 院 及 護 理 之 家 聯 繫 窗 口, 以 利 即 時 聯 繫 災 時 應 變 1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救 護 站 之 規 劃 設 立 運 作 與 藥 品 衛 材 調 度 事 項 2 醫 護 人 員 之 指 揮 調 度 及 提 供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緊 急 醫 療 與 後 續 醫 療 照 顧 事 項 3 民 眾 心 理 創 傷 之 預 防 與 輔 導 相 關 事 宜 4 防 疫 之 監 測 通 報 調 查 及 相 關 處 理 工 作 5 督 導 各 醫 院 及 衛 生 所 發 生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6 負 責 民 眾 碘 片 發 放 及 輻 傷 病 患 醫 療 救 護 工 作 7 協 助 災 區 疏 散 民 眾 之 輻 射 檢 測 8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21
編 單 位 環 保 ( 環 境 保 護 局 ) 民 政 ( 民 政 局 ) 各 編 之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業 務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平 時 整 備 事 項 災 時 應 變 1 負 責 聯 繫 及 掌 握 輻 射 監 測 中 心 (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 執 行 海 域 空 域 陸 域 輻 射 污 染 偵 測 檢 驗 及 災 區 飲 用 水 水 質 抽 驗 等 結 果 2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災 區 環 境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及 災 區 消 毒 工 作 等 事 宜 3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水 污 染 處 理 事 宜 4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遭 輻 射 污 染 區 域 之 標 識 等 事 宜 5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建 立 區 長 里 長 民 政 ( 役 政 ) 課 長 承 辦 人 之 通 聯 資 料 及 名 冊, 並 隨 時 更 新 2 督 導 區 公 所 辦 理 防 災 宣 導 ( 含 文 宣 品 發 放 ) 3 針 對 民 政 災 情 查 報 系 統 人 員 辦 理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及 講 習 災 時 應 變 1 確 認 區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完 成, 督 導 區 公 所 查 報 民 政 系 統 災 情 2 負 責 提 供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居 民 之 相 關 資 訊 3 協 助 罹 難 者 辦 理 喪 葬 善 後 有 關 事 宜 4 督 導 區 公 所 協 助 警 察 人 員 對 於 污 染 潛 勢 區 域, 執 行 勸 導 或 指 示 驅 離 ; 或 依 指 揮 官 劃 定 之 區 域 範 圍, 執 行 限 制 或 禁 止 人 民 進 入 或 命 其 離 去 措 施 事 宜 5 督 導 區 公 所 執 行 災 害 警 訊 廣 播 作 業 事 項 6 軍 方 支 援 部 隊 接 待 及 給 養 調 查 事 項 7 協 調 本 市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準 備 業 務 會 報, 提 供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及 召 集 措 施 等 相 關 資 料 8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22
編 單 位 社 會 ( 社 會 局 ) 交 通 ( 交 通 局 ) 總 務 ( 秘 書 處 ) 各 編 之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業 務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辦 理 各 區 辦 理 收 容 所 工 作 人 力 核 子 事 故 應 變 收 容 實 務 訓 練 2 規 劃 核 子 事 故 收 容 所 所 內 空 間 規 劃 及 督 導 該 區 進 行 收 容 所 定 期 整 備 檢 查 事 宜 3 督 導 各 區 簽 訂 物 資 廠 商 開 口 契 約, 彙 整 本 市 整 體 物 資 整 備 能 量 4 建 立 志 工 及 志 願 團 體 聯 繫 窗 口, 並 加 強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人 力 核 子 事 故 應 變 收 容 教 育 訓 練 災 時 應 變 1 辦 理 應 變 期 間 救 災 物 資 之 採 購 儲 備 緊 急 供 應 及 相 關 事 項 2 臨 時 收 容 所 之 規 劃 指 定 分 配 布 置 管 理 事 項 3 收 容 民 眾 之 登 記 接 待 統 計 查 報 及 管 理 事 項 4 災 民 救 濟 口 糧 救 濟 金 應 急 發 放 事 項 5 各 界 捐 贈 物 資 之 接 受 與 轉 發 事 項 6 協 助 民 政 局 辦 理 罹 難 者 家 屬 撫 慰 及 喪 葬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7 安 養 院 福 利 機 構 等 災 害 處 理 事 項 8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與 公 車 及 客 運 業 者 建 立 開 口 合 約 2 辦 理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公 用 車 輛 調 用 疏 散 路 線 及 作 業 規 劃 事 項 3 針 對 客 運 業 者 及 司 機 辦 理 輻 射 防 護 教 育 及 疏 散 路 線 集 結 點 熟 悉 訓 練 4 規 劃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重 要 道 路 之 替 代 路 線 災 時 應 變 1 公 路 交 通 號 誌 應 變 措 施 之 督 導 及 緊 急 搶 修 之 聯 繫 事 項 2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學 校 疏 散 所 需 運 輸 車 輛 調 度 3 與 客 運 業 者 建 立 開 口 合 約, 區 公 所 於 疏 運 災 民 車 輛 不 足 時, 協 助 調 用 客 運 ( 含 復 康 巴 士 低 底 盤 公 車 等 ) 車 輛 運 送 災 民 疏 散, 4 公 路 交 通 狀 況 之 彙 整 5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訂 定 後 勤 支 援 相 關 機 制 災 時 應 變 1 協 助 辦 理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之 行 政 庶 務 後 勤 支 援 事 項 之 協 調 及 執 行 事 宜 2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23
編 單 位 新 聞 ( 新 聞 局 ) 教 育 ( 教 育 局 ) 城 鄉 ( 城 鄉 發 展 局 ) 勞 工 ( 勞 工 局 ) 各 編 之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業 務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平 時 掌 握 核 電 廠 重 要 新 聞 2 訂 定 災 情 及 政 令 宣 達 之 新 聞 發 布 流 程 3 建 置 傳 播 媒 體 單 位 聯 繫 機 制 災 時 應 變 1 負 責 災 情 新 聞 發 布 與 災 害 防 救 政 令 宣 導 等 事 項 2 本 中 心 與 災 區 傳 播 媒 體 單 位 採 訪 招 待 管 理 及 災 情 發 布 內 容 管 制 相 關 事 宜 3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負 責 核 安 教 材 制 定 與 平 時 校 園 防 護 教 育 2 輔 導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學 校 擬 定 應 變 計 畫, 包 括 接 待 學 校 疏 散 車 輛 與 聯 繫 方 式 3 輔 導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學 校, 定 期 依 應 變 計 畫 執 行 校 園 防 災 演 練 災 時 應 變 1 聯 繫 交 通 局 調 度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學 校 疏 散 學 生 所 需 運 輸 車 輛 數 2 聯 繫 協 調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學 校 學 生 疏 散 至 接 待 學 校 等 事 宜 3 協 助 學 生 與 家 屬 連 繫 及 接 送 事 宜 4 負 責 督 導 市 屬 各 級 學 校 體 育 場 災 害 復 原 事 宜 5 負 責 長 期 疏 散 ( 管 制 ) 區 域 內 學 校 學 生 受 教 事 宜 6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訂 定 災 區 都 市 更 新 及 復 原 重 建 機 制 災 時 應 變 1 實 施 災 區 都 市 更 新 辦 理 重 建 2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掌 握 本 市 勞 工 人 數 及 名 單 等 資 料, 並 列 管 造 冊 2 訂 定 辦 理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慰 助 金 發 放 及 辦 理 職 災 致 殘 勞 工 後 續 服 務 等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災 時 應 變 1 協 助 各 項 勞 工 災 害 之 搶 救 及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等 事 宜 2 彙 整 就 業 輔 導 名 單, 於 災 後 辦 理 推 薦 就 業 相 關 事 項 3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24
編 單 位 各 編 之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業 務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2 訂 定 新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災 害 應 變 作 業 程 序, 建 立 災 害 應 文 化 變 之 機 制 ( 文 化 局 ) 災 時 應 變 1 負 責 古 蹟 文 物 保 護 措 施 執 行 事 項 2 負 責 古 蹟 文 物 災 損 搶 修 ( 救 ) 災 情 彙 整 查 報 重 建 復 原 工 作 事 項 3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與 風 景 特 定 區 觀 光 景 點 等 建 置 聯 繫 機 制 並 調 查 及 掌 握 遊 客 人 數 2 訂 定 災 時 應 變 相 關 機 制 災 時 應 變 觀 光 1 負 責 風 景 特 定 區 執 行 事 項 ( 觀 光 局 ) 2 負 責 風 景 特 定 區 災 情 彙 整 重 建 復 原 等 工 作 事 項 之 處 理 或 查 報 3 旅 賓 館 災 情 彙 整 查 報 重 建 復 原 工 作 事 項 4 風 景 特 定 區 內 遊 客 受 災 協 助 5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訂 定 災 害 救 災 經 費 處 理 要 點 及 相 關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災 時 應 變 財 務 1 有 關 防 救 災 財 源 籌 措 及 經 費 支 用 等 相 關 事 項 ( 財 政 局 及 2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洽 商 金 融 機 構 協 助 辦 理 農 工 商 業 資 金 融 通 及 災 民 復 主 計 處 ) 建 貸 款 事 宜 3 辦 理 有 關 災 害 稅 捐 減 免 事 宜 4 其 他 有 關 財 政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訂 定 本 市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機 制 人 事 災 時 應 變 ( 人 事 處 ) 1 發 布 本 市 轄 內 各 機 關 學 校 停 止 上 課 上 班 情 形 2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研 考 1 配 合 其 他 單 位 辦 理 相 關 整 備 事 宜 (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災 時 應 變 委 員 會 ) 1 指 揮 官 裁 指 示 事 項 之 列 管 事 宜 2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25
編 單 位 各 編 之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業 務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配 合 其 他 單 位 辦 理 相 關 整 備 事 宜 災 時 應 變 政 風 1 協 調 本 中 心 各 編 單 位 進 駐 及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事 項 ( 政 風 處 ) 2 監 督 重 建 工 作 3 協 助 陳 情 處 理 4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與 市 府 建 置 聯 繫 機 制 2 訂 定 申 請 國 軍 支 援 作 業 程 序 3 辦 理 災 時 應 變 教 育 訓 練 4 配 合 市 府 辦 理 核 災 演 練 國 軍 災 時 應 變 ( 本 市 後 備 指 揮 1 協 助 執 行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疏 散 撤 離 作 業 部 ) 2 協 助 強 堵 堤 防 搶 修 交 通 災 民 急 救 災 區 重 建 復 原 工 作 等 事 宜 3 協 調 動 員 國 軍 支 援 各 項 災 害 之 搶 救 及 災 區 復 原 等 事 宜 4 依 各 單 位 需 求, 申 請 國 軍 支 援 災 後 消 毒 工 作, 由 國 軍 化 學 兵 連 及 地 區 化 學 兵 群, 實 施 消 毒 措 施 5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每 月 定 期 填 報 設 備 安 檢 及 管 線 或 線 路 汰 舊 換 新 之 安 全 維 護 表 2 辦 理 電 力 測 試 維 護 及 管 理 事 宜 電 力 維 護 3 針 對 所 屬 員 工 辦 理 災 時 搶 修 應 變 之 教 育 訓 練 (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4 擬 訂 災 時 搶 修 應 變 機 制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災 時 應 變 南 區 營 業 處 ) 1 負 責 電 力 輸 配 災 害 緊 急 搶 修 截 斷 電 源 與 災 後 迅 速 恢 復 供 電 之 復 原 等 事 宜 2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每 月 定 期 填 報 設 備 安 檢 及 管 線 或 線 路 汰 舊 換 新 之 安 全 維 護 表 2 辦 理 電 信 測 試 維 護 及 管 理 事 宜 電 信 維 護 3 針 對 所 屬 員 工 辦 理 災 時 搶 修 應 變 之 教 育 訓 練 ( 中 華 電 信 北 區 4 擬 訂 災 時 搶 修 應 變 機 制 分 公 司 板 橋 營 災 時 應 變 運 處 ) 1 負 責 電 信 輸 配 緊 急 搶 救 與 電 信 恢 復 之 復 原 等 事 宜 2 災 區 架 設 緊 急 通 訊 設 備 器 材 設 施 事 宜 3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自 來 水 平 時 整 備 26
編 單 位 各 編 之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業 務 事 項 (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十 二 區 管 理 處 ) 瓦 斯 維 護 1 每 月 定 期 填 報 設 備 安 檢 及 管 線 或 線 路 汰 舊 換 新 之 安 全 維 護 表 2 辦 理 自 來 水 管 線 檢 測 維 護 及 管 理 事 宜 3 針 對 所 屬 員 工 辦 理 災 時 搶 修 應 變 之 教 育 訓 練 4 擬 訂 災 時 搶 修 應 變 機 制 災 時 應 變 1 自 來 水 輸 配 水 管 線 緊 急 搶 修 與 復 原 等 事 宜 2 緊 急 調 配 供 水 事 項 3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 天 然 氣 股 份 有 4 擬 訂 災 時 搶 修 應 變 機 制 限 公 司 ) 石 油 維 護 (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巡 平 時 整 備 1 每 月 定 期 填 報 設 備 安 檢 及 管 線 或 線 路 汰 舊 換 新 之 安 全 維 護 表 2 辦 理 瓦 斯 管 線 檢 查 維 護 及 管 理 事 宜 3 針 對 所 屬 員 工 辦 理 災 時 搶 修 應 變 之 教 育 訓 練 災 時 應 變 1 負 責 瓦 斯 管 線 路 緊 急 搶 修 截 斷 瓦 斯 漏 氣 偵 測 處 理 及 災 後 恢 復 供 氣 等 復 原 工 作 2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每 月 定 期 填 報 設 備 安 檢 及 管 線 或 線 路 汰 舊 換 新 之 安 全 維 護 表 2 辦 理 石 油 管 理 事 宜 3 針 對 所 屬 員 工 辦 理 災 時 搶 修 應 變 之 教 育 訓 練 4 擬 訂 災 時 搶 修 應 變 機 制 災 時 應 變 1 負 責 中 油 管 線 路 緊 急 搶 修 處 理 及 災 後 恢 復 供 油 等 復 原 工 作 2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 北 部 地 區 巡 防 2 依 指 揮 官 劃 定 之 公 告 危 險 海 岸 線 區 域, 執 行 限 制 或 禁 止 人 民 進 入 或 命 局 ) 平 時 整 備 1 擬 訂 災 時 應 變 機 制 2 與 市 府 建 置 聯 繫 機 制 3 辦 理 災 時 搶 修 應 變 之 教 育 訓 練 及 演 練 災 時 應 變 1 原 船 安 置 大 陸 漁 工 進 港 避 難 出 入 港 安 全 檢 查 事 項 其 離 去 措 施 事 宜 3 執 行 發 生 海 難 之 船 舶 人 員 及 失 事 於 海 上 之 航 空 器 人 員 之 搜 索 搶 救 及 緊 急 救 護 工 作 處 理 4 海 上 緊 急 傷 患 運 送 措 施 事 宜 5 支 援 調 派 艦 艇 協 助 民 眾 海 上 疏 散 及 輻 射 監 控 與 偵 檢 作 業 6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27
編 單 位 核 技 ( 台 電 原 能 會 ) 各 編 之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業 務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督 導 及 掌 握 核 電 廠 運 作 狀 況 2 負 責 全 國 環 境 輻 射 監 測 3 針 對 核 電 廠 內 員 工 辦 理 搶 災 教 育 訓 練 及 演 練 4 與 公 家 機 關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 專 線 ) 災 時 應 變 1 提 供 核 子 事 故 應 變 措 施 之 諮 詢 建 議 與 支 援 ( 包 含 執 行 海 域 空 域 陸 域 輻 射 污 染 偵 測 檢 驗 及 災 區 飲 用 水 水 質 抽 驗 等 ) 28
29 圖 3-3 核 子 事 故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織 體 系 指 揮 官 區 公 所 區 長 副 指 揮 官 區 公 所 副 區 長 或 主 任 秘 書 自 來 水 消 防 作 業 社 會 秘 書 電 力 維 護 電 信 維 護 瓦 斯 維 護 國 軍 環 保 經 建 ( 農 經 ) 工 務 警 政 衛 生
表 3-2 核 子 事 故 區 級 應 變 中 心 各 編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任 務 分 工 表 編 單 位 各 編 之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業 務 事 項 指 揮 官 指 揮 開 設 現 場 指 揮 所 及 督 導 所 屬 各 單 位 現 場 應 變 全 盤 事 宜 副 指 揮 官 協 助 指 揮 官 綜 理 應 變 作 業 全 盤 事 宜 及 與 應 變 中 心 保 持 聯 繫 平 時 整 備 1 製 作 及 發 放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宣 導 文 宣 品 2 規 劃 核 子 事 故 應 變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相 關 事 宜 3 不 定 期 與 原 能 會 進 行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視 訊 系 統 設 備 連 線 測 試 4 配 合 市 府 制 訂 及 更 新 新 北 市 核 子 事 故 區 域 民 眾 防 護 應 變 計 畫 及 訂 定 本 區 相 關 應 變 程 序 書 5 配 合 市 府 針 對 民 眾 辦 理 逐 里 防 護 宣 導 及 辦 理 區 內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演 練 6 負 責 防 護 裝 備 器 材 及 相 關 物 資 ( 含 碘 片 ) 之 管 理 及 維 護 7 平 時 應 與 台 電 公 司 及 核 電 廠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與 管 道, 在 可 能 有 事 故 發 生 之 虞 時, 利 於 聯 繫 並 確 實 掌 握 事 故 狀 況, 做 為 決 策 之 參 考 及 依 據 8 擬 訂 核 災 發 生 時 之 廣 播 警 報 通 知 及 疏 散 撤 離 機 制 災 時 應 變 1 區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設 置 作 業 及 災 害 防 救 整 備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等 事 宜 作 業 2 公 所 內 部 課 室 與 市 府 應 變 中 心 等 相 關 單 位 協 調 聯 繫 之 事 項, 災 情 傳 遞 彙 整 統 計 事 項 及 災 情 指 示 等 聯 絡 事 項 3 必 要 時 協 調 聯 繫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民 間 團 體 及 其 他 區 公 所 支 援 救 災 事 項 4 配 合 市 應 變 中 心 劃 定 之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範 圍, 提 供 資 料 予 相 關 分 執 行 疏 散 撤 離 及 收 容 等 事 宜 之 參 考 5 督 導 里 長 對 於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民 眾, 執 行 勸 導 撤 離 ; 協 同 警 消 民 政 及 國 軍 等 單 位 執 行 疏 散, 限 制 或 禁 止 人 民 進 入 或 命 其 離 去 措 施 事 宜, 並 協 助 執 行 災 害 警 訊 廣 播 作 業 事 項 6 透 過 民 政 廣 播 系 統 執 行 災 害 警 訊 廣 播 作 業 事 項 7 負 責 提 供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居 民 之 相 關 資 訊 8 軍 方 支 援 部 隊 及 其 他 外 駐 單 位 人 員 之 連 繫 事 項 9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與 撤 除 等 相 關 通 報 作 業 10 派 員 至 集 結 點 負 責 安 排 里 民 上 車 維 持 秩 序 及 安 全 警 戒 等 事 宜 11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30
編 單 位 各 編 之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業 務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監 測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全 國 環 境 輻 射 監 測 站 數 值 2 每 年 度 規 劃 並 訂 定 本 區 疏 散 車 輛 開 口 合 約 3 建 置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 自 來 水 電 信 電 力 ) 廠 商 名 冊 4 配 合 市 府 辦 理 區 內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演 練 災 時 應 變 經 建 ( 農 經 ) 1 公 民 營 事 業 有 關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等 防 災 措 施 及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統 計 彙 整 聯 繫 等 事 項 2 辦 理 農 漁 林 牧 業 災 情 查 報 設 施 防 護 搶 修 與 善 後 處 理 工 作 等 事 宜 社 會 3 負 責 集 結 點 車 輛 調 度 事 宜, 並 派 員 至 公 用 車 輛 待 命 點 負 責 安 排 民 間 車 輛 依 序 停 靠 後 登 記 編 號, 並 指 派 員 為 各 車 隊 領 隊 4 必 要 時 調 度 車 輛 協 助 社 會 運 送 受 災 民 眾 及 救 災 資 源 5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收 容 所 民 生 物 資 之 各 項 所 需 整 備 2 收 容 所 之 設 備 及 設 施 維 護 及 管 理 3 每 年 調 查 及 更 新 本 區 弱 勢 人 口 ( 如 : 獨 居 老 人 護 理 之 家 及 重 度 傷 殘 ( 無 法 自 行 遷 移 )) 人 數 統 計, 並 造 冊 管 理 4 配 合 市 府 辦 理 區 內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演 練 災 時 應 變 1 依 災 民 收 容 之 規 劃 聯 繫 他 區 臨 時 災 民 收 容 所 相 關 事 宜 2 防 護 站 受 災 民 眾 之 登 記 統 計 及 管 理 事 項 3 受 災 民 眾 之 救 濟 物 資 救 濟 金 發 放 等 事 宜 4 各 界 捐 贈 物 資 之 接 受 與 轉 發 事 項 5 災 區 民 眾 名 冊 建 立 及 列 管 6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31
編 單 位 各 編 之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業 務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負 責 平 日 民 眾 碘 片 發 放 保 存 及 到 期 更 新 作 業 2 配 合 市 府 針 對 民 眾 辦 理 逐 里 防 護 宣 導 及 辦 理 區 內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演 練 災 時 應 變 1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救 護 站 之 設 立 運 作 與 藥 品 衛 材 調 度 事 項 衛 生 2 聯 繫 醫 療 機 構 及 提 供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緊 急 醫 療 與 後 續 醫 療 照 顧 事 項 3 民 眾 心 理 創 傷 之 預 防 與 輔 導 相 關 事 宜 4 防 疫 之 監 測 通 報 調 查 及 相 關 處 理 工 作 5 負 責 民 眾 碘 片 發 放 與 保 存 及 輻 傷 病 患 醫 療 救 護 工 作 6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核 子 事 故 LED 看 板 資 訊 防 護 宣 導 2 協 助 於 區 公 所 網 站 刊 登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宣 導 相 關 資 訊 及 辦 理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宣 導 活 動 成 果, 並 定 期 更 新 維 護 3 配 合 市 府 辦 理 區 內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演 練 災 時 應 變 秘 書 1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辦 公 處 所 之 佈 置 電 訊 之 裝 備 維 護 及 照 明 設 備 之 維 持 等 事 項 2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飲 食 給 養 及 寢 具 供 應 事 項 3 救 災 器 材 儲 備 供 應 事 項 4 軍 方 支 援 部 隊 及 其 他 外 駐 單 位 人 員 之 接 待 事 項 5 相 關 災 害 新 聞 資 訊 發 布 6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32
編 單 位 各 編 之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業 務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每 年 度 規 劃 並 訂 定 天 然 災 害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並 建 置 搶 災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名 冊 2 辦 理 封 橋 封 路 演 習 3 持 續 維 護 本 區 轄 內 疏 散 道 路 之 路 面 平 整 4 配 合 市 府 辦 理 區 內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演 練 災 時 應 變 1 辦 理 道 路 橋 樑 水 壩 堤 防 河 川 等 設 施 之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統 計 事 宜 必 要 時 協 助 執 行 封 橋 封 路 之 任 務 工 務 2 必 要 時 聯 繫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進 行 搶 救 搶 修 等 事 宜 3 配 合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於 短 期 內 尋 找 適 當 之 廢 棄 土 棄 置 地 點, 並 對 廢 棄 土 之 清 運 應 嚴 加 把 關 及 核 發 廢 棄 土 清 運 證 明, 必 要 時 徵 調 民 間 業 者 或 協 調 國 軍 加 入 4 建 築 物 ( 含 施 工 中 ) 工 程 災 害 搶 險 與 搶 修 協 調 聯 繫 ( 含 所 需 機 具 人 員 調 配 ) 及 復 原 執 行 事 宜 5 危 險 建 築 物 構 造 物 限 制 使 用 或 拆 除 與 應 即 補 強 事 項 6 建 立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 自 來 水 電 信 電 力 ) 窗 口 聯 絡 人, 並 通 知 公 用 事 業 派 員 進 駐 7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維 護 各 項 環 保 車 輛, 並 保 持 最 佳 狀 態, 以 備 核 安 不 時 之 需 2 維 護 山 區 道 路 側 溝 暢 通 及 不 定 時 割 除 區 管 道 路 兩 旁 雜 草, 以 維 交 通 順 暢 3 配 合 市 府 辦 理 區 內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演 練 災 時 應 變 環 保 1 負 責 掌 握 輻 射 監 測 中 心 (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 執 行 海 域 空 域 陸 域 輻 射 污 染 偵 測 檢 驗 及 災 區 飲 用 水 水 質 抽 驗 等 結 果 2 接 獲 上 級 單 位 指 示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災 區 環 境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及 災 區 消 毒 工 作 等 事 宜 3 接 獲 上 級 單 位 指 示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水 污 染 處 理 事 宜 4 接 獲 上 級 單 位 指 示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遭 輻 射 污 染 區 域 之 標 識 等 事 宜 5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33
編 單 位 消 防 各 編 之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業 務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維 護 各 項 消 防 救 災 器 材 及 救 災 器 具, 以 達 最 佳 使 用 狀 態 2 辦 理 消 防 及 義 消 人 員 之 救 災 專 業 訓 練, 並 增 加 核 災 之 專 業 知 識, 以 增 進 其 專 業 技 能 3 配 合 市 府 辦 理 區 內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演 練 災 時 應 變 1 執 行 傳 達 災 害 警 報 消 息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有 關 事 項 2 負 責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民 眾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及 輻 傷 病 患 後 送 事 宜 3 負 責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人 命 搶 救 救 生 到 院 前 緊 急 救 護 及 民 眾 重 大 傷 亡 查 報 有 關 事 宜 4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維 護 各 項 警 政 專 用 通 訊 系 統 及 監 視 系 統 之 正 常 運 作 2 辦 理 員 警 民 防 義 警 義 交 之 專 業 技 能 教 育 訓 練, 並 增 加 核 災 來 臨 之 緊 急 應 變 專 業 知 識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3 配 合 市 府 辦 理 區 內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演 練 災 時 應 變 1 負 責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罹 難 者 報 驗 現 場 警 戒 治 安 維 護 交 通 管 制 秩 序 維 持 等 相 關 事 項 警 政 2 車 船 航 空 器 等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現 場 協 助 搶 救 處 理 之 相 關 事 宜 3 重 大 爆 裂 物 爆 炸 事 故 現 場 搶 救 處 理 之 相 關 事 項 4 負 責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與 交 通 狀 況 之 查 報 外 僑 災 害 之 處 理 船 筏 疏 散 至 安 全 地 帶 應 變 戒 備 協 調 支 援 等 相 關 事 宜 5 負 責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巡 迴 車 廣 播 協 助 民 眾 防 護 掩 蔽 及 防 護 站 交 通 管 制 等 事 宜 6 派 員 至 防 護 站 進 行 交 通 管 制, 引 導 所 有 人 員 車 輛 進 入 防 護 站 接 受 輻 射 檢 測 及 除 污 作 業, 以 避 免 將 輻 射 污 染 物 帶 入 其 他 轄 區 7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自 來 水 平 時 整 備 1 維 護 檢 測 供 應 水 源 之 安 全 性, 並 派 員 巡 查 輸 送 管 路 穩 定 及 安 全 2 辦 理 職 員 專 業 技 能 訓 練, 並 增 加 核 災 緊 急 事 故 之 應 變 能 力 3 配 合 市 府 辦 理 區 內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演 練 災 時 應 變 1 自 來 水 輸 配 水 管 線 緊 急 搶 修 與 復 原 等 事 宜 2 緊 急 調 配 供 水 事 項 3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34
編 單 位 電 力 維 護 電 信 維 護 瓦 斯 維 護 國 軍 ( 新 北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 各 編 之 平 時 整 備 與 災 時 應 變 業 務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派 員 巡 查 輸 電 線 路 及 各 項 供 電 系 統, 維 護 用 戶 之 穩 定 供 電 來 源 2 辦 理 職 員 專 業 技 能 訓 練, 並 增 加 核 災 緊 急 事 故 之 應 變 能 力 3 配 合 市 府 辦 理 區 內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演 練 災 時 應 變 1 負 責 電 力 輸 配 災 害 緊 急 搶 修 截 斷 電 源 與 災 後 迅 速 恢 復 供 電 之 復 原 等 事 宜 2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派 員 巡 查 電 信 系 統 網 路 及 各 項 通 信 設 備, 維 護 用 戶 最 佳 之 通 訊 狀 態 2 辦 理 職 員 之 專 業 技 能 訓 練, 並 增 加 核 災 緊 急 事 故 之 應 變 能 力 3 配 合 市 府 辦 理 區 內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演 練 災 時 應 變 1 負 責 電 信 輸 配 緊 急 搶 救 與 電 信 恢 復 之 復 原 等 事 宜 2 災 區 架 設 緊 急 通 訊 設 備 器 材 設 施 事 宜 3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派 員 巡 查 天 然 瓦 斯 管 線 及 各 項 相 關 設 備, 維 護 用 戶 之 安 全 2 辦 理 職 員 之 專 業 技 能 訓 練, 並 增 加 核 災 緊 急 事 故 之 應 變 能 力 3 配 合 市 府 辦 理 區 內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演 練 災 時 應 變 1 負 責 瓦 斯 管 線 路 緊 急 搶 修 截 斷 瓦 斯 漏 氣 偵 測 處 理 及 災 後 恢 復 供 氣 等 復 原 工 作 2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平 時 整 備 1 維 護 各 項 救 災 車 量 及 器 材, 以 達 救 災 時 之 最 佳 使 用 狀 態 2 辦 理 士 官 兵 之 救 災 專 業 訓 練, 並 增 加 核 災 緊 急 事 故 之 救 災 能 力 3 配 合 市 府 辦 理 區 內 核 子 事 故 防 護 演 練 災 時 應 變 1 協 助 執 行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疏 散 撤 離 作 業 2 協 助 強 堵 堤 防 搶 修 交 通 災 民 急 救 災 區 重 建 復 原 工 作 等 事 宜 3 協 調 動 員 國 軍 支 援 各 項 災 害 之 搶 救 及 災 區 復 原 等 事 宜 4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35
36 圖 3-4 核 子 事 故 新 北 市 前 進 指 揮 所 織 體 系 指 揮 官 秘 書 長 層 級 以 上 副 指 揮 官 由 指 揮 官 指 定 之 新 聞 局 消 防 局 衛 生 局 社 會 局 環 境 保 護 局 後 備 指 揮 部 巡 防 局 民 政 局 交 通 局 教 育 局 警 察 局 秘 書 處 核 技 ( 台 電 )
表 3-3 核 子 事 故 前 進 指 揮 所 各 編 單 位 任 務 分 工 表 編 單 位 各 單 位 負 責 之 緊 急 業 務 事 項 指 揮 官 指 揮 開 設 現 場 指 揮 所 及 督 導 所 屬 各 單 位 現 場 應 變 全 盤 事 宜 副 指 揮 官 協 助 指 揮 官 綜 理 應 變 作 業 全 盤 事 宜 及 與 應 變 中 心 保 持 聯 繫 消 防 局 警 察 局 衛 生 局 環 境 保 護 局 1 協 助 辦 理 災 情 損 失 彙 整 及 通 報 處 理 事 宜 2 辦 理 災 害 事 故 應 變 幕 僚 作 業 及 本 中 心 縱 向 與 橫 向 連 繫 事 宜 3 負 責 執 行 災 害 現 場 應 變 及 連 繫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應 變 事 宜 4 動 員 義 消 及 民 間 救 難 志 工 團 體 人 員 裝 備 及 器 材 投 入 應 變 工 作 5 協 助 衛 生 局 針 對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民 眾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及 輻 傷 病 患 後 送 事 宜 6 負 責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人 命 搶 救 救 生 到 院 前 緊 急 救 護 及 民 眾 重 大 傷 亡 查 報 有 關 事 宜 1 協 助 辦 理 災 害 預 報 警 報 及 災 情 蒐 集 彙 整 及 通 報 事 宜 2 負 責 維 持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秩 序 交 通 管 制 治 安 維 護 及 緊 急 疏 散 措 施 事 宜 3 負 責 聯 繫 檢 察 官 法 醫 協 助 罹 難 屍 體 檢 驗 辨 識 事 宜 4 負 責 動 員 義 警 義 交 及 民 防 團 隊 投 入 救 災 工 作 事 宜 5 負 責 事 故 發 生 時 於 具 有 危 險 潛 在 區 域, 執 行 勸 導 或 指 示 驅 離, 或 依 指 揮 官 劃 定 警 戒 區 域 範 圍, 執 行 限 制 或 禁 止 人 民 進 入 或 命 其 離 去 措 施 6 負 責 緊 急 計 畫 區 巡 迴 車 廣 播 協 助 災 區 民 眾 防 護 掩 蔽 及 防 護 站 交 通 管 制 等 事 宜 1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救 護 站 之 規 劃 設 立 運 作 與 藥 品 衛 材 調 度 事 項 2 防 疫 之 監 測 通 報 調 查 及 相 關 處 理 工 作 3 協 助 災 害 現 場 傷 患 迅 速 就 醫, 並 負 責 災 後 傷 患 之 醫 療 及 追 蹤 列 管 事 宜 4 負 責 動 員 災 難 救 護 隊 及 各 類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執 行 緊 急 醫 療 及 供 應 災 區 所 需 醫 療 藥 品 及 器 材 事 宜 5 負 責 督 導 民 眾 碘 片 保 管 發 放 補 發 與 查 核 機 制 及 輻 傷 病 患 送 醫 1 負 責 聯 繫 及 掌 握 台 電 及 輻 射 監 測 中 心 執 行 海 域 空 域 陸 域 輻 射 污 染 偵 測 檢 驗 及 災 區 飲 用 水 水 質 抽 驗 等 結 果 2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災 區 環 境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及 災 區 消 毒 工 作 等 事 宜 3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水 污 染 處 理 事 宜 4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遭 輻 射 污 染 區 域 之 標 識 等 事 宜 37
編 單 位 各 單 位 負 責 之 緊 急 業 務 事 項 交 通 局 民 政 局 社 會 局 教 育 局 1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學 校 疏 散 所 需 運 輸 車 輛 調 度 2 區 公 所 於 疏 運 災 民 車 輛 不 足 時, 協 助 調 用 客 運 ( 含 復 康 巴 士 低 底 盤 公 車 等 ) 車 輛 運 送 災 民 疏 散 3 公 路 交 通 狀 況 之 彙 整 1 協 同 辦 理 因 災 傷 亡 失 蹤 人 員 有 關 戶 籍 資 料 事 項 2 辦 理 罹 難 者 殯 葬 處 理 及 屍 袋 冰 櫃 整 備 有 關 事 項 及 其 他 有 關 災 害 民 政 業 務 3 負 責 協 調 物 力 動 員 權 責 單 位 整 合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4 督 導 區 公 所 協 助 警 察 人 員 對 於 污 染 潛 勢 區 域, 執 行 勸 導 或 指 示 驅 離 ; 或 依 指 揮 官 劃 定 之 區 域 範 圍, 執 行 限 制 或 禁 止 人 民 進 入 或 命 其 離 去 措 施 事 宜 5 督 導 區 公 所 執 行 災 害 警 訊 廣 播 作 業 事 項 1 辦 理 應 變 期 間 救 災 物 資 之 採 購 儲 備 緊 急 供 應 及 相 關 事 項 2 臨 時 收 容 所 之 規 劃 指 定 分 配 布 置 管 理 事 項 3 收 容 民 眾 之 登 記 接 待 統 計 查 報 及 管 理 事 項 4 災 民 救 濟 口 糧 救 濟 金 應 急 發 放 事 項 5 各 界 捐 贈 物 資 之 接 受 與 轉 發 事 項 6 協 助 民 政 局 辦 理 罹 難 者 家 屬 撫 慰 及 喪 葬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7 安 養 院 福 利 機 構 等 災 害 處 理 事 項 1 聯 繫 協 調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學 校 學 生 接 送 至 接 待 學 校 等 事 宜 2 聯 繫 交 通 局 調 度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學 校 疏 散 學 生 所 需 運 輸 車 輛 數 3 協 助 學 生 與 家 屬 連 繫 及 接 送 事 宜 4 負 責 督 導 市 屬 各 級 學 校 體 育 場 災 害 復 原 事 宜 秘 書 處 1 協 助 辦 理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之 行 政 庶 務 後 勤 支 援 事 項 之 協 調 及 執 行 事 宜 2 辦 理 前 進 指 揮 所 內 部 行 政 庶 務 後 勤 支 援 事 項 新 聞 局 負 責 災 區 新 聞 發 佈 媒 體 採 訪 接 待 災 情 發 布 內 等 相 關 新 聞 事 宜 新 北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北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1 協 助 執 行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疏 散 撤 離 作 業 2 協 助 強 堵 堤 防 搶 修 交 通 災 民 急 救 災 區 重 建 復 原 工 作 等 事 宜 3 協 調 動 員 國 軍 支 援 各 項 災 害 之 搶 救 及 災 區 復 原 等 事 宜 4 依 各 單 位 需 求, 申 請 國 軍 支 援 災 後 消 毒 工 作, 由 國 軍 化 學 兵 連 及 地 區 化 學 兵 群, 實 施 消 毒 措 施 1 原 船 安 置 大 陸 漁 工 進 港 避 難 出 入 港 安 全 檢 查 事 項 2 依 指 揮 官 劃 定 之 公 告 危 險 海 岸 線 區 域, 執 行 限 制 或 禁 止 人 民 進 入 或 命 其 離 去 措 施 事 宜 3 執 行 發 生 海 難 之 船 舶 人 員 及 失 事 於 海 上 之 航 空 器 人 員 之 搜 索 搶 救 及 緊 急 救 護 工 作 處 理 4 海 上 緊 急 傷 患 運 送 措 施 事 宜 38
編 單 位 各 單 位 負 責 之 緊 急 業 務 事 項 核 技 提 供 核 子 事 故 應 變 措 施 之 建 議 與 支 援 ( 包 含 執 行 海 域 空 域 陸 域 輻 射 污 ( 台 電 派 員 ) 染 偵 測 檢 驗 及 災 區 飲 用 水 水 質 抽 驗 等 ) 39
第 四 章 緊 急 應 變 場 所 及 設 備 配 置 為 能 依 計 畫 落 實 執 行 緊 急 應 變 與 平 時 演 訓 工 作, 本 市 於 平 時 即 規 劃 並 妥 善 準 備 緊 急 應 變 場 所 與 相 關 設 備 ; 所 有 緊 急 應 變 的 場 所 與 設 備, 都 必 須 定 期 進 行 檢 查 並 維 持 勘 用 狀 態 雖 然 核 子 事 故 在 專 業 技 術 與 方 法 上 的 處 理 不 同 於 傳 統 的 災 害 事 故, 但 就 民 眾 宣 導 警 報 發 布 民 眾 疏 散 及 災 區 復 原 等 一 般 區 域 性 的 救 災 工 作 部 分 而 言, 在 地 方 政 府 資 源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相 關 之 處 理 情 形, 即 以 資 源 共 享 之 整 合 概 念, 與 一 般 的 災 害 事 故 結 合 規 劃 運 用, 較 為 適 切 一 市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一 ) 設 置 地 點 :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於 本 府 行 政 大 樓 9 樓, 相 關 事 故 之 通 報 聯 繫 由 本 中 心 及 本 府 消 防 局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中 心 (119) 負 責 ( 二 ) 設 備 配 置 : 應 配 置 通 訊 設 備 ( 包 括 無 線 電 微 波 網 路 衛 星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錄 音 影 視 訊 會 議 等 ) 電 腦 地 圖 圖 表 食 物 飲 水 衣 物 被 褥 寢 具 輻 防 包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程 序 書 通 訊 聯 絡 簿 冊 輻 射 監 測 儀 器 緊 急 電 源 供 應 及 照 明 設 備 醫 護 急 救 設 備 和 預 防 藥 物 ( 如 碘 片 等 ) 二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置 於 核 能 電 廠 EPZ 8 公 里 範 圍 內 之 區 公 所, 其 中 有 關 核 一 廠 及 核 二 廠 部 分 為 石 門 區 公 所 金 山 區 公 所 萬 里 區 公 所 及 三 芝 區 公 所 ( 一 ) 設 置 地 點 : 如 表 4-1 ( 二 ) 設 備 配 置 : 應 配 置 通 訊 設 備 ( 包 括 無 線 電 微 波 網 路 衛 星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錄 音 影 視 訊 會 議 等 ) 電 腦 地 圖 圖 表 食 物 飲 水 衣 物 被 褥 寢 具 輻 防 包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程 序 書 通 訊 聯 絡 簿 冊 輻 射 監 測 儀 器 緊 急 電 源 供 應 及 照 明 設 備 醫 護 急 救 設 備 和 預 防 藥 物 ( 如 碘 片 等 ) 三 核 子 事 故 前 進 指 揮 所 基 於 核 子 事 故 的 範 圍 侷 限 與 固 定, 預 先 選 擇 在 核 電 廠 附 近 但 不 致 受 到 核 子 事 故 影 響 之 適 當 地 點, 作 為 緊 急 應 變 場 所 即 為 前 進 指 揮 所, 可 作 為 地 方 緊 急 應 變 織 協 調 監 督 決 策 緊 急 應 變 工 作 及 平 時 演 習 40
指 揮 之 地 方, 該 場 所 並 備 有 緊 急 應 變 軟 硬 體 通 訊 設 備, 能 隨 時 有 效 地 與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子 反 應 器 設 施 經 營 者 及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 一 ) 設 置 地 點 : 若 核 一 廠 發 生 核 子 事 故, 本 市 前 進 指 揮 所 擇 定 於 金 山 消 防 分 隊 4 樓 ; 若 核 二 廠 發 生 核 子 事 故, 則 擇 定 於 石 門 區 公 所 ( 二 ) 設 備 配 置 : 應 配 置 通 訊 設 備 ( 包 括 無 線 電 微 波 網 路 衛 星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錄 音 影 視 訊 會 議 等 ) 電 腦 地 圖 圖 表 食 物 飲 水 衣 物 被 褥 寢 具 輻 防 包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程 序 書 通 訊 聯 絡 簿 冊 輻 射 監 測 儀 器 緊 急 電 源 供 應 及 照 明 設 備 醫 護 急 救 設 備 和 預 防 藥 物 ( 如 碘 片 等 ) 四 防 護 站 為 有 效 掌 握 EPZ 內 疏 散 民 眾 的 人 數 與 動 向, 保 障 民 眾 的 健 康 與 安 全, 應 在 EPZ 外 選 定 適 當 之 地 點 作 為 防 護 站, 由 當 地 及 受 災 區 衛 生 所 提 供 醫 療 救 護, 由 受 災 區 公 所 進 行 災 民 登 記 統 計 及 管 理 事 項, 並 由 輻 射 監 測 中 心 (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 負 責 人 員 與 車 輛 輻 射 檢 測 及 核 子 事 故 支 援 中 心 ( 陸 軍 六 軍 團 33 化 學 兵 群 ) 負 責 除 污 作 業, 另 由 警 政 負 責 交 通 管 制, 引 導 所 有 人 員 車 輛 進 入 防 護 站 接 受 輻 射 檢 測 及 除 污 作 業, 以 避 免 將 輻 射 污 染 帶 入 其 他 轄 區 ; 該 場 所 應 具 備 交 通 便 利 車 輛 調 度 得 宜 可 容 納 大 量 群 眾 的 特 性 ( 一 ) 設 置 地 點 : 設 置 於 距 核 能 電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內, 其 核 電 廠 EPZ 內 各 里 防 護 站 如 表 4-2 至 4-3 1 核 一 廠 : 事 故 時 疏 散 之 防 護 站 西 行 方 向 為 三 芝 區 淺 水 灣 停 車 場 ; 東 行 方 向 為 萬 里 區 翡 翠 灣 俱 樂 部 2 核 二 廠 : 事 故 時 疏 散 之 防 護 站 西 行 方 向 為 石 門 區 石 門 洞 停 車 場 ; 東 行 方 向 為 基 隆 市 防 災 廣 場 及 其 旁 之 基 隆 市 立 棒 球 場 ( 二 ) 防 護 站 功 能 : 1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區 : 於 防 護 站 內 應 設 置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區, 為 疏 散 之 民 眾 ( 包 含 老 弱 婦 孺 慢 性 病 患 等 ) 提 供 必 要 的 醫 療 急 救 措 施 2 車 輛 除 污 區 : 由 支 援 中 心 ( 陸 軍 六 軍 團 33 化 學 兵 群 ) 於 疏 散 方 向 道 41
路 上 架 設 車 輛 除 污 區, 將 所 有 疏 散 車 輛 進 行 除 污, 避 免 輻 射 物 質 向 外 污 染 其 他 地 區 3 人 員 輻 射 劑 量 偵 檢 區 : 當 疏 散 之 車 輛 除 污 完 畢 後, 人 員 則 須 至 防 護 站 內 之 輻 射 劑 量 偵 檢 區 進 行 偵 檢, 4 人 員 除 污 區 : 當 人 員 於 輻 射 劑 量 偵 檢 值 超 過 容 許 範 圍 時, 則 須 至 除 污 區 進 行 全 身 沖 洗 除 污 5 人 員 登 記 編 管 作 業 站 : (1) 自 行 開 車 疏 散 : 通 過 輻 射 劑 量 偵 檢 後, 至 各 區 公 所 設 置 之 登 記 編 管 作 業 區 報 到 登 記, 再 自 行 前 往 政 府 安 排 之 收 容 所 或 自 行 依 親 收 容 (2) 搭 運 輸 車 疏 散 : 通 過 輻 射 劑 量 偵 檢 後, 至 各 區 公 所 設 置 之 登 記 編 管 作 業 區 報 到 登 記, 再 由 公 所 人 員 引 導 搭 乘 運 輸 車 輛 至 所 屬 收 容 所 ( 三 ) 設 備 配 置 : 應 配 置 車 輛 無 線 電 通 訊 設 備 輻 射 監 測 儀 器 儀 器 操 作 程 序 手 冊 地 圖 防 護 衣 物 ( 輻 防 包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程 序 書 通 訊 聯 絡 簿 冊 個 人 劑 量 計 照 明 設 備 小 和 公 眾 用 的 預 防 藥 物, 並 設 置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站 ( 四 ) 空 間 規 劃 : 如 圖 4-1 至 圖 4-4 五 收 容 所 根 據 積 極 兼 容 的 原 則, 由 EPZ 外 ( 原 則 上 設 置 於 距 核 能 電 廠 半 徑 20 公 里 外 範 圍 ) 安 全 的 公 共 場 所 中, 選 定 一 或 數 個 接 待 疏 散 民 眾 的 場 所, 該 收 容 所 應 具 備 短 中 期 收 容 醫 護 與 安 頓 疏 散 民 眾 之 功 能 ( 一 ) 設 置 地 點 : 為 因 應 大 量 自 應 變 區 內 疏 散 之 民 眾, 收 容 安 置 作 業 需 具 一 定 經 濟 規 模, 以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涵 蓋 人 數 最 多 之 核 能 二 廠 進 行 收 容 人 數 保 守 假 設 計 算, 預 估 需 收 容 人 數 約 計 1 萬 3,810 人 ( 戶 政 人 口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 規 劃 以 體 育 館 國 軍 營 區 等 具 有 較 大 室 內 空 間 之 處 所 為 主 要 收 容 安 置 點, 估 算 可 收 容 人 數 約 為 1 萬 8,199 人 同 時, 本 市 另 可 協 商 轄 內 大 專 院 校 之 活 動 中 心 及 體 育 場 館, 國 軍 其 餘 閒 置 營 區, 或 跨 縣 市 收 容 所 等 作 為 備 援 收 容 場 所, 以 42
儲 備 後 續 可 能 之 收 容 能 量, 必 要 時, 亦 將 協 調 旅 宿 業 者 協 助 進 行 收 容 作 業, 詳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新 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程 序 書 編 號 4406 民 眾 收 容 作 業 程 序 書 ( 二 ) 設 備 配 置 : 基 本 室 內 照 明 廣 播 設 備 廁 所 及 盥 洗 設 施 ( 三 ) 空 間 規 劃 : 包 含 報 到 登 記 物 資 發 放 諮 詢 服 務 及 醫 療 暨 安 心 關 懷 等 基 本 功 能 區 域, 以 及 依 人 口 特 性 區 分 為 家 庭 男 ( 女 ) 寢 區 及 弱 勢 特 別 照 護 寢 區 六 輻 傷 後 送 處 理 醫 院 為 需 要 特 殊 設 備 搶 救 和 治 療 的 重 傷 患 及 可 能 受 到 高 劑 量 照 射 或 污 染 的 民 眾, 由 本 府 衛 生 局 立 即 通 報 輻 傷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待 命 收 治 傷 患, 並 即 時 利 用 緊 急 醫 療 管 理 系 統, 隨 時 掌 握 醫 院 收 治 傷 患 之 最 新 情 形, 必 要 時 請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未 受 災 地 方 政 府 醫 療 機 構 之 支 援 ( 一 ) 核 災 醫 院 分 級 : 核 災 急 救 醫 療 分 為 三 級 如 下 1 第 一 級 : 核 電 廠 內 及 鄰 近 區 域 衛 生 所 之 緊 急 醫 療 2 第 二 級 : 核 電 廠 外, 可 提 供 傷 病 患 檢 傷 分 類 到 院 後 除 污 及 偵 檢 之 地 區 醫 院 3 第 三 級 : 核 電 廠 附 近 之 醫 學 中 心, 可 提 供 輻 傷 必 要 住 院 處 理 ( 二 ) 核 災 責 任 醫 院 目 前 衛 生 署 核 災 緊 急 醫 療 網 已 在 南 部 與 北 部 建 立 二 級 以 上 共 19 家 的 核 災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相 關 核 災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名 單 國 內 核 災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現 有 醫 療 資 源 整 備 及 北 部 輻 傷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現 有 醫 療 資 源 及 聯 繫 窗 口 詳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新 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程 序 書 編 號 4408 核 子 事 故 民 眾 醫 療 照 護 與 輻 傷 救 護 及 後 送 作 業 程 序 書 ( 三 ) 輻 射 防 護 醫 療 配 置 該 院 應 配 置 個 人 與 污 染 衣 物 的 除 污 設 備 塑 膠 鞋 套 防 護 衣 輻 射 警 告 標 誌 輻 射 屏 蔽 體 表 污 染 輻 射 監 測 儀 器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處 理 設 備 43
表 4-1 本 市 暨 核 能 電 廠 鄰 近 區 公 所 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置 地 點 地 區 別 設 置 地 點 地 備 註 ( 消 防 址 連 絡 電 話 傳 真 電 話 分 隊 ) 新 北 市 新 北 市 政 府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61 號 9 樓 89535599 89536606 金 山 區 金 山 分 隊 金 山 區 五 湖 里 南 勢 54 號 4 樓 24982519 24986465 三 芝 區 三 芝 區 公 所 三 芝 區 中 山 路 1 段 32 號 26362111 26362106 金 山 區 金 山 區 公 所 金 山 區 中 正 路 11 號 24987136 24986274 萬 里 區 萬 里 區 公 所 萬 里 區 瑪 鍊 路 123 號 24922380 24925352 石 門 區 石 門 區 公 所 石 門 區 尖 鹿 里 中 山 路 66 號 26381721 26382507 貢 寮 區 貢 寮 區 公 所 貢 寮 區 貢 寮 里 朝 陽 街 54 號 24941601 24942100 雙 溪 區 雙 溪 區 公 所 雙 溪 區 共 和 里 東 榮 街 25 號 24931111 24932195 自 動 : 24982519 自 動 : 26362111 自 動 : 24986544 自 動 : 24922739 自 動 : 26381619 自 動 : 24931314 自 動 : 24931314 44
圖 4-1 核 一 廠 西 行 方 向 疏 散 之 防 護 站 ( 三 芝 區 淺 水 灣 停 車 場 ) 空 間 規 劃 圖 圖 4-2 核 一 廠 東 行 方 向 疏 散 之 防 護 站 ( 萬 里 區 翡 翠 灣 俱 樂 部 ) 空 間 規 劃 圖 45
圖 4-3 核 二 廠 西 行 方 向 疏 散 之 防 護 站 ( 石 門 區 石 門 洞 停 車 場 ) 空 間 規 劃 圖 圖 4-4 核 二 廠 東 行 方 向 疏 散 之 防 護 站 ( 基 隆 市 防 災 廣 場 ) 空 間 規 劃 圖 46
表 4-2 核 一 廠 民 眾 疏 散 集 結 點 防 護 站 收 容 所 與 疏 散 路 線 規 劃 表 區 別 里 別 集 結 點 防 護 站 預 估 收 容 ( 離 核 電 集 結 點 至 防 護 站 疏 散 路 徑 人 數 ( 人 ) 廠 距 離 ) 金 山 青 年 活 動 中 心 青 年 路 - 磺 港 路 - 中 興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磺 港 安 檢 所 磺 港 路 - 公 園 路 - 中 興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磺 港 里 * 舊 漁 會 磺 港 路 - 公 園 路 - 中 興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632 磺 港 橋 頭 磺 港 路 - 公 園 路 - 中 興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萬 壽 里 * 清 泉 里 * 兩 湖 里 * 永 興 里 * 六 股 里 * 美 田 里 * 五 湖 里 * 承 天 宮 中 角 國 小 萬 壽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清 泉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鎮 天 宮 清 泉 里 福 德 宮 三 和 國 小 兩 湖 分 校 葵 扇 湖 13-3 號 倒 照 湖 25 號 淡 金 公 路 與 忠 義 路 路 口 濆 水 路 與 淡 金 公 路 路 口 香 菓 園 站 牌 處 六 股 里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下 六 股 1 鄰 1 號 金 山 國 小 金 山 高 中 金 山 青 年 活 動 中 心 環 金 路 與 公 館 崙 路 口 自 強 路 16 號 金 山 消 防 隊 伍 母 樊 慈 宮 前 廣 場 皇 家 客 運 停 車 場 金 山 郵 局 翡 翠 灣 俱 樂 部 (14.8 公 里 ) 磺 港 路 - 公 園 路 - 中 興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海 興 路 - 清 水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海 興 路 - 清 水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法 鼓 路 - 清 水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法 鼓 路 - 清 水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法 鼓 路 - 清 水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陽 金 公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北 25 鄉 道 - 陽 金 公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北 25 鄉 道 - 陽 金 公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忠 義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清 水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海 興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三 界 壇 路 - 中 山 路 - 中 華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三 界 壇 路 - 中 山 路 - 中 華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中 山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文 化 二 路 - 文 化 一 路 - 中 山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青 年 路 - 磺 港 路 - 中 興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龜 山 子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自 強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磺 港 路 - 公 園 路 - 中 興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中 山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中 山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中 山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47 172 285 140 206 221 1382 593 小 計 : 1229 小 計 : 2402 收 容 所 ( 離 核 電 廠 距 離 ) 板 橋 體 育 館 (33.1 公 里 ) 9,183 m 2 高 密 度 收 容 1,492 人 地 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民 權 路 117 號 板 樹 體 育 館 (35 公 里 ) 17,200 m 2 高 密 度 收 容 2,795 人 地 址 :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水 源 街 81 號 防 護 站 至 收 容 所 疏 散 路 徑 瑪 鋉 路 - 基 金 三 路 - 國 道 三 號 - 土 城 交 流 道 - 台 65 線 - 縣 民 大 道 - 中 山 路 - 民 生 路 瑪 鋉 路 - 基 金 三 路 - 國 道 三 號 - 土 城 交 流 道 - 台 65 線 - 城 林 大 橋 - 環 河 路 - 水 源 街
區 別 里 別 集 結 點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新 北 市 石 門 區 三 界 里 * 重 和 里 * 西 湖 里 * 乾 華 里 草 里 里 * 茂 林 里 老 梅 里 尖 鹿 里 山 溪 里 六 三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聖 德 宮 金 寶 山 三 和 國 小 朝 天 宮 天 籟 溫 泉 會 館 朱 銘 美 術 館 金 寶 山 尖 山 子 6 號 北 21 線 阿 里 磅 90 號 交 叉 路 口 妙 濟 寺 乾 華 派 出 所 石 門 阿 里 荖 藝 術 園 區 北 21 線 茂 林 市 民 86 之 1 號 茂 林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老 梅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潘 氏 宗 祠 ( 老 梅 里 大 丘 田 38 號 旁 ) 石 門 區 公 所 濱 海 高 爾 夫 球 場 停 車 場 聖 安 宮 茄 苳 腳 福 德 宮 山 溪 里 活 動 中 心 聖 明 宮 青 山 瀑 布 入 口 處 防 護 站 ( 離 核 電 廠 距 離 ) 翡 翠 灣 俱 樂 部 (14.8 公 里 ) 淺 水 灣 停 車 場 (12.33 公 里 ) 集 結 點 至 防 護 站 疏 散 路 徑 三 界 壇 路 - 中 山 路 - 中 華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三 界 壇 路 - 中 山 路 - 中 華 路 - 加 投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北 23-1 線 - 北 23 鄉 道 - 清 水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陽 金 公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陽 金 公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陽 金 公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北 22-1 線 - 北 22 線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北 23-1 線 - 北 23 線 - 清 水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北 23-1 線 - 北 23 線 - 清 水 路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北 21 線 - 北 22 線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北 21 線 - 北 22 線 - 台 2 線 - 瑪 鋉 路 中 央 路 - 淡 金 公 路 - 基 金 公 路 - 瑪 鋉 路 阿 里 老 坑 路 - 淡 金 公 路 - 基 金 公 路 - 瑪 鋉 路 北 21 線 - 阿 里 老 坑 路 - 淡 金 公 路 - 基 金 公 路 - 瑪 鋉 路 北 21 線 - 阿 里 老 坑 路 - 淡 金 公 路 - 基 金 公 路 - 瑪 鋉 路 老 梅 路 - 淡 金 公 路 豬 槽 壇 路 - 淡 金 公 路 中 央 路 - 淡 金 公 路 尖 子 鹿 路 - 中 央 路 - 淡 金 公 路 中 央 路 - 淡 金 公 路 中 央 路 - 淡 金 公 路 豬 漕 潭 路 - 淡 金 公 路 豬 漕 潭 路 - 淡 金 公 路 豬 漕 潭 路 - 淡 金 公 路 預 估 收 容 人 數 ( 人 ) 221 418 67 117 342 230 779 564 321 小 計 : 1395 小 計 : 3140 收 容 所 ( 離 核 電 廠 距 離 ) 新 莊 體 育 館 (30.5 公 里 ) 10,928 m 2 高 密 度 收 容 1,776 人 地 址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和 興 街 66 號 三 重 綜 合 體 育 館 (25.8 公 里 ) 27,085 m 2 高 密 度 收 容 4,401 人 地 址 :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中 正 北 路 2 號 防 護 站 至 收 容 所 疏 散 路 徑 瑪 鋉 路 - 基 金 三 路 - 國 道 三 號 - 土 城 交 流 道 - 台 65 線 - 城 林 大 橋 - 環 河 路 - 水 源 街 台 2 線 - 關 渡 大 橋 - 龍 米 路 - 環 堤 大 道 - 永 安 南 路 - 中 山 二 路 - 中 興 路 - 中 正 北 路 - 重 陽 路 48
區 別 里 別 集 結 點 新 北 市 石 門 區 新 北 市 三 芝 區 德 茂 里 富 基 里 石 門 里 橫 山 里 新 庄 里 圓 山 里 觀 航 寺 八 甲 19 號 北 15 與 八 甲 路 路 口 頂 新 庄 車 站 白 沙 灣 別 墅 富 基 里 活 動 中 心 婚 紗 廣 場 富 福 頂 山 寺 ( 貝 殼 廟 ) 石 門 區 體 育 館 內 石 門 81-10 號 橫 山 橋 頭 後 車 亭 屏 山 天 元 宮 4 鄰 江 榮 吉 ( 大 坑 34 號 ) 10 鄰 蕭 雪 ( 大 坑 82-5 號 ) 16 鄰 王 炎 ( 橫 山 里 35 號 ) 三 和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新 庄 子 候 車 亭 陽 光 別 墅 新 庄 里 9 鄰 95 號 公 王 路 圓 環 路 口 青 山 路 6k 鄭 維 德 宅 福 惠 宮 連 松 二 號 橋 北 15 與 青 山 路 路 口 防 護 站 ( 離 核 電 廠 距 離 ) 淺 水 灣 停 車 場 (12.33 公 里 ) 集 結 點 至 防 護 站 疏 散 路 徑 智 成 街 - 忠 孝 街 - 北 海 路 - 淡 金 公 路 智 成 街 - 忠 孝 街 - 北 海 路 - 淡 金 公 路 智 成 街 - 忠 孝 街 - 北 海 路 -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屏 山 路 - 隆 山 路 - 智 成 街 - 忠 孝 街 - 北 海 路 - 淡 金 路 -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隆 山 路 - 智 成 街 - 忠 孝 街 - 淡 金 公 路 屏 山 路 - 隆 山 路 - 智 成 街 - 忠 孝 街 - 淡 金 公 路 屏 山 路 - 隆 山 路 - 智 成 街 - 忠 孝 街 - 淡 金 公 路 屏 山 路 - 隆 山 路 - 智 成 街 - 忠 孝 街 - 淡 金 公 路 屏 山 路 - 隆 山 路 - 智 成 街 - 忠 孝 街 -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福 海 路 - 車 新 路 - 淡 金 公 路 車 新 路 -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青 溪 路 - 北 新 路 - 福 海 街 - 淡 金 公 路 青 溪 路 - 北 新 路 - 福 海 街 - 淡 金 公 路 青 溪 路 - 北 新 路 - 福 海 街 - 淡 金 公 路 青 溪 路 - 北 新 路 - 福 海 街 - 淡 金 公 路 預 估 收 容 人 數 ( 人 ) 411 501 564 184 306 193 小 計 : 882 收 容 所 ( 離 核 電 廠 距 離 ) 三 重 綜 合 體 育 館 (25.8 公 里 ) 27,085 m2 高 密 度 收 容 4,401 人 地 址 :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中 正 北 路 2 號 泰 山 體 育 館 (30.6 公 里 ) 9,711 m 2 高 密 度 收 容 1,578 人 地 址 :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園 路 52 號 防 護 站 至 收 容 所 疏 散 路 徑 台 2 線 - 關 渡 大 橋 - 龍 米 路 - 成 泰 路 - 明 志 路 - 公 園 路 49
區 別 里 別 集 結 點 新 北 市 三 芝 區 茂 長 里 9 鄰 芝 柏 山 莊 活 動 中 心 茂 長 里 4 鄰 25 號 路 口 茂 長 里 6 鄰 6 號 宅 前 茂 長 里 8 鄰 61-3 號 防 護 站 ( 離 核 電 廠 距 離 ) 淺 水 灣 停 車 場 (12.33 公 里 ) 集 結 點 至 防 護 站 疏 散 路 徑 隆 山 路 - 智 成 街 - 忠 孝 街 - 北 海 路 - 淡 金 公 路 隆 山 路 - 智 成 街 - 忠 孝 街 - 北 海 路 - 淡 金 公 路 隆 山 路 - 智 成 街 - 忠 孝 街 - 北 海 路 - 淡 金 公 路 隆 山 路 - 智 成 街 - 忠 孝 街 - 北 海 路 - 淡 金 公 路 預 估 收 容 人 數 ( 人 ) 199 收 容 所 ( 離 核 電 廠 距 離 ) 泰 山 體 育 館 (30.6 公 里 ) 9,711 m 2 高 密 度 收 容 1,578 人 地 址 :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園 路 52 號 防 護 站 至 收 容 所 疏 散 路 徑 備 註 :* 表 核 一 廠 與 核 二 廠 EPZ 重 複 涵 蓋 之 里 別 1. 本 表 預 估 收 容 人 數 係 以 戶 政 人 口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預 估 2. 收 容 所 高 密 度 收 容 人 數, 採 用 該 場 館 樓 地 板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之 面 積, 以 每 4 平 方 公 尺 收 容 1 人 計 算 3. 核 一 廠 預 估 需 收 容 人 數 約 為 9,048 人, 可 收 容 人 數 估 計 為 12,042 人 50
表 4-3 核 二 廠 民 眾 疏 散 集 結 點 防 護 站 收 容 所 與 疏 散 路 線 規 劃 表 區 別 里 別 集 結 點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磺 港 里 * 清 泉 里 * 兩 湖 里 * 萬 壽 里 * 六 股 里 * 五 湖 里 * 永 興 里 * 美 田 里 * 金 山 青 年 活 動 中 心 磺 港 路 橋 頭 磺 港 安 檢 所 舊 漁 會 承 天 宮 清 泉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鎮 天 宮 清 泉 里 福 德 宮 三 和 國 小 兩 湖 分 校 葵 扇 湖 13-3 號 倒 照 湖 25 號 中 角 國 小 萬 壽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六 股 里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下 六 股 1 鄰 1 號 外 環 道 路 與 公 館 崙 路 口 自 強 路 16 號 金 山 消 防 隊 伍 母 樊 慈 宮 前 廣 場 皇 家 客 運 停 車 場 金 山 郵 局 淡 金 公 路 與 忠 義 路 路 口 濆 水 路 與 淡 金 公 路 路 口 香 菓 園 站 牌 處 金 山 國 小 金 山 高 中 金 山 青 年 活 動 中 心 防 護 站 ( 離 核 電 廠 距 離 ) 石 門 洞 停 車 場 (13 公 里 ) 集 結 點 至 防 護 站 疏 散 路 徑 磺 港 路 - 磺 清 大 橋 - 淡 金 公 路 磺 港 路 - 磺 清 大 橋 - 淡 金 公 路 磺 港 路 - 磺 清 大 橋 - 淡 金 公 路 磺 港 路 - 磺 清 大 橋 - 淡 金 公 路 磺 港 路 - 磺 清 大 橋 -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北 22 線 -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陽 金 公 路 - 淡 金 公 路 陽 金 公 路 -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三 界 壇 路 - 淡 金 公 路 三 界 壇 路 - 淡 金 公 路 磺 港 路 - 公 園 路 - 民 生 路 - 中 山 路 - 淡 金 公 路 磺 港 路 - 公 園 路 - 民 生 路 - 中 山 路 - 淡 金 公 路 磺 港 路 - 公 園 路 - 民 生 路 - 中 山 路 - 淡 金 公 路 磺 港 路 - 公 園 路 - 民 生 路 - 中 山 路 - 淡 金 公 路 中 山 路 - 淡 金 公 路 中 山 路 -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中 山 路 - 淡 金 公 路 中 山 路 - 淡 金 公 路 磺 港 路 - 磺 清 大 橋 - 淡 金 公 路 預 估 收 容 人 數 ( 人 ) 632 285 140 172 221 593 206 1382 小 計 : 1229 小 計 : 2402 收 容 所 ( 離 核 電 廠 距 離 ) 板 橋 體 育 館 (28.6 公 里 ) 9,183m 2 高 密 度 收 容 1,492 人 地 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民 權 路 117 號 板 樹 體 育 館 (34.3 公 里 ) 17,200m 2 高 密 度 收 容 2,795 人 地 址 :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水 源 街 81 號 防 護 站 至 收 容 所 疏 散 路 徑 台 2 線 - 關 渡 大 橋 - 龍 米 路 - 成 泰 路 - 台 64 線 - 國 道 3 號 - 土 城 交 流 道 - 台 -65 縣 民 大 道 - 中 山 路 - 民 生 路 台 2 線 - 關 渡 大 橋 - 龍 米 路 - 成 泰 路 - 台 64 線 - 國 道 3 號 - 土 城 交 流 道 - 台 -65 線 - 城 林 大 橋 - 環 河 路 - 水 源 街 51
區 別 里 別 集 結 點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新 北 市 石 門 區 新 北 市 萬 里 區 三 界 里 * 西 湖 里 * 重 和 里 * 大 同 里 聖 德 宮 六 三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金 寶 山 朱 銘 美 術 館 金 寶 山 尖 山 子 6 號 三 和 國 小 朝 天 宮 天 籟 溫 泉 會 館 金 山 分 局 金 山 國 小 中 山 堂 ( 溫 泉 路 2 巷 10 號 ) 防 護 站 ( 離 核 電 廠 距 離 ) 集 結 點 至 防 護 站 疏 散 路 徑 三 界 壇 路 - 淡 金 公 路 三 界 壇 路 - 淡 金 公 路 北 23-1 線 - 北 22 線 - 北 21 線 - 福 安 街 - 中 央 路 北 22 線 - 淡 金 公 路 北 22 線 - 淡 金 公 路 北 22 線 - 淡 金 公 路 陽 金 公 路 - 淡 金 公 路 陽 金 公 路 - 淡 金 公 路 陽 金 公 路 - 淡 金 公 路 中 山 路 - 淡 金 公 路 中 山 路 - 淡 金 公 路 淡 金 公 路 和 平 里 金 山 國 小 石 門 洞 停 車 中 山 路 - 淡 金 公 路 中 山 堂 ( 溫 泉 路 2 巷 10 號 ) 場 (13 公 里 ) 淡 金 公 路 165 豐 漁 里 豐 漁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民 生 路 - 中 山 路 - 淡 金 公 路 174 金 美 里 金 美 國 小 忠 孝 一 路 - 和 平 街 - 中 山 路 - 淡 金 公 路 金 山 國 小 中 山 路 - 淡 金 公 路 1779 草 里 里 * 乾 華 派 出 所 中 央 路 石 門 阿 里 荖 藝 術 園 區 阿 里 老 坑 路 - 淡 金 公 路 342 磺 潭 里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員 潭 路 - 加 投 路 - 淡 金 公 路 磺 潭 里 磺 潭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員 潭 路 - 加 投 路 - 淡 金 公 路 201 金 山 財 神 廟 龜 子 山 路 - 基 金 公 路 - 淡 金 公 路 停 三 停 車 場 加 投 路 - 基 金 公 路 - 淡 金 公 路 大 鵬 里 韋 馱 寺 加 投 路 - 基 金 公 路 - 淡 金 公 路 加 投 活 動 中 心 加 投 路 - 基 金 公 路 - 淡 金 公 路 962 頂 寮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員 潭 路 - 加 投 路 - 淡 金 公 路 預 估 收 容 人 數 ( 人 ) 221 67 418 248 小 計 : 4577 收 容 所 ( 離 核 電 廠 距 離 ) 新 莊 運 動 場 內 - 新 莊 體 育 館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28.9 公 里 ) 10,928 m 2 /32,807 m 2 高 密 度 收 容 7,107 人 地 址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和 興 街 66 號 防 護 站 至 收 容 所 疏 散 路 徑 台 2 線 - 關 渡 大 橋 - 龍 米 路 - 成 泰 路 - 台 64 線 - 大 漢 橋 - 中 正 路 - 新 泰 路 - 和 興 街 - 中 華 路 公 園 路 52
區 別 里 別 集 結 點 新 北 市 萬 里 區 野 柳 里 萬 里 里 北 基 里 龜 吼 里 中 幅 里 雙 興 里 溪 底 里 崁 腳 里 野 柳 里 活 動 中 心 萬 里 區 公 所 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萬 里 分 館 獅 頭 路 土 地 公 廟 孝 一 街 前 廣 場 新 北 市 立 仁 愛 之 家 龜 吼 里 福 德 宮 翡 翠 灣 俱 樂 部 龜 吼 里 活 動 中 心 景 美 候 車 亭 中 幅 市 民 活 動 中 心 天 祥 寶 塔 禪 寺 大 坪 國 小 新 興 宮 崁 腳 里 活 動 中 心 防 護 站 ( 離 核 電 廠 距 離 ) 基 隆 市 消 防 局 防 災 演 練 廣 場 (8.6 公 里 ) 集 結 點 至 防 護 站 疏 散 路 徑 預 估 收 容 人 數 ( 人 ) 台 2 線 - 基 金 三 路 - 基 金 二 路 - 基 金 一 路 1111 台 2 線 - 基 金 三 路 - 基 金 二 路 - 基 金 一 路 台 2 線 - 基 金 三 路 - 基 金 二 路 - 基 金 一 路 台 2 線 - 基 金 三 路 - 基 金 二 路 - 基 金 一 路 台 2 線 - 基 金 三 路 - 基 金 二 路 - 基 金 一 路 台 2 線 - 基 金 三 路 - 基 金 二 路 - 基 金 一 路 漁 澳 路 - 台 2 線 - 基 金 三 路 - 基 金 二 路 - 基 金 一 路 台 2 線 - 基 金 三 路 - 基 金 二 路 - 基 金 一 路 漁 澳 路 - 台 2 線 - 基 金 三 路 - 基 金 二 路 - 基 金 一 路 台 2 線 - 基 金 三 路 - 基 金 二 路 - 基 金 一 路 中 幅 路 - 台 2 線 - 基 金 三 路 - 基 金 二 路 - 基 金 一 路 備 註 :* 表 核 一 廠 與 核 二 廠 EPZ 重 複 涵 蓋 之 里 別 1. 本 表 預 估 收 容 人 數 係 以 戶 政 人 口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預 估 2. 收 容 所 高 密 度 收 容 人 數, 採 用 該 場 館 樓 地 板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之 面 積, 以 每 4 平 方 公 尺 收 容 1 人 計 算 3. 核 二 廠 預 估 需 收 容 人 數 約 為 13,810 人, 可 收 容 人 數 估 計 為 18,199 人 1556 980 大 和 路 - 中 幅 路 - 台 2 線 - 基 金 三 路 - 基 金 二 路 - 基 金 一 路 333 大 和 路 - 中 幅 路 - 台 2 線 - 基 金 三 路 - 基 金 二 路 - 基 金 一 路 北 28 鄉 道 - 萬 崁 路 - 中 幅 路 - 台 2 線 - 基 金 三 路 - 基 金 二 路 - 基 金 一 路 226 萬 崁 路 - 中 幅 路 - 台 2 線 - 基 金 三 路 - 基 金 二 路 - 基 金 一 路 158 小 計 : 3647 839 小 計 : 1238 399 小 計 : 717 收 容 所 ( 離 核 電 廠 距 離 ) 三 重 綜 合 體 育 館 (23.8 公 里 ) 27,085 m 2 高 密 度 收 容 4,401 人 地 址 :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中 正 北 路 2 號 泰 山 體 育 館 (29.3 公 里 ) 9,711 m 2 高 密 度 收 容 1,578 人 地 址 :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園 路 52 號 堅 貞 營 區 (28.3 公 里 ) 3,305 m 2 高 密 度 收 容 826 人 地 址 : 五 股 區 成 泰 路 1 段 175 號 防 護 站 至 收 容 所 疏 散 路 徑 基 金 一 路 - 麥 金 路 - 國 道 1 號 - 三 重 交 流 道 - 重 陽 路 - 中 正 北 路 基 金 一 路 - 麥 金 路 國 道 1 號 - 五 股 交 流 道 - 台 65 線 - 楓 江 路 - 明 志 路 一 段 - 公 園 路 基 金 一 路 - 麥 金 路 國 道 1 號 - 五 股 交 流 道 - 新 五 路 - 自 強 路 - 成 泰 路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