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上 海 科 学 技 术 文 献 出 版 社
CIP
前 言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由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汇 集 整 理, 收 录 了 近 年 来 上 海 市 政 府 及 其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出 台 的 有 关 商 务 领 域 的 产 业 发 展 产 业 管 理 扩 大 消 费 引 导 市 场 等 一 系 列 政 策 和 规 划, 是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系 列 报 告 之 一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主 要 分 为 三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为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包 括 由 市 长 签 发 和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的 各 类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办 法 等 ; 第 二 部 分 为 上 海 市 政 府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发 文, 包 括 公 告 实 施 细 则 和 意 见 等 ; 第 三 部 分 为 相 关 产 业 的 专 项 规 划, 包 括 上 海 市 服 务 业 发 展 规 划 上 海 市 商 业 网 点 布 局 规 划 以 及 上 海 市 重 大 产 业 规 划 等 这 是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正 式 对 外 发 布 的 政 策 汇 编 今 后 将 逐 年 编 录, 并 通 过 互 联 网 等 更 多 媒 介 方 式 推 动 政 府 的 信 息 公 开, 从 而 更 好 地 引 导 社 会 投 资, 提 升 投 资 便 利 度,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方 便 企 业 准 确 把 握 和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相 关 政 策, 帮 助 企 业 用 好 用 足 用 活 政 策, 充 分 发 挥 政 策 效 能
Preface A Collection of Policies for Development in Shanghai Commercial Sector (2010), as a component of Report Series on The Development in Shanghai Commercial Sector, is arranged and compil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erce, including a series of policies and plannings issu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and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n recent years concerned wit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industrial management, consumption expansion and market guiding in the comercial sector. A Collection of Policies for Development in Shanghai Commercial Sector (2010)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Part one is Decree of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including a group of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and instructions signed by mayor or issued by the Office of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Part Two is Documents from Other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ncluding announcements, notices, implementation rules, and etc..part three is Special Planning, including Development Planning for Shanghai Service Industry, Shanghai Commercial Network Planning Outline and major industrial plans in Shanghai. As the first edtion officially releas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erce, this collection will be reviewed and published annually hereafter, in order to promot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by more media means such as internet, to better guide social investments, to improve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to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as well as to ensure that these policies are fully understood and earnestly implemented by enterprises, and thus take real effects.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本 市 中 介 服 务 业 发 展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3 上 海 市 虹 桥 商 务 区 管 理 办 法...12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市 商 务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财 政 局 制 订 的 上 海 市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和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17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商 务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搞 好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的 意 见 的 通 知...22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市 商 务 委 制 定 的 上 海 市 贸 易 便 利 化 工 作 规 程 的 通 知...26 上 海 市 旅 馆 业 管 理 办 法...32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商 务 委 等 八 部 门 关 于 上 海 市 鼓 励 跨 国 公 司 设 立 地 区 总 部 的 规 定 若 干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40 上 海 市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管 理 办 法...44 上 海 市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暂 行 办 法...48 上 海 市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办 法...51 上 海 市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管 理 办 法...62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关 于 上 海 市 鼓 励 跨 国 公 司 设 立 地 区 总 部 的 规 定 的 通 知...66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上 海 市 对 部 分 重 要 商 品 及 服 务 实 行 临 时 价 格 干 预 措 施 的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70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市 标 准 化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制 订 的 上 海 市 服 务 标 准 化 行 动 计 划 (2007-2010 年 ) 的 通 知...74
第 二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发 文 关 于 发 布 上 海 市 家 电 以 旧 换 新 废 旧 家 电 回 收 参 考 价 格 的 公 告...85 2010 年 上 海 世 博 会 特 许 经 营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87 上 海 市 双 百 市 场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和 管 理 办 法...92 上 海 市 家 电 以 旧 换 新 实 施 细 则...94 上 海 市 服 务 外 包 示 范 区 认 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103 上 海 市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试 行 办 法...105 上 海 市 汽 车 以 旧 换 新 实 施 细 则...111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关 于 开 展 商 业 特 许 经 营 备 案 工 作 的 通 知...116 上 海 市 促 进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规 定...118 上 海 市 经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社 区 商 业 发 展 工 作 的 意 见...122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商 业 服 务 业 迎 奥 运 迎 世 博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124 上 海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经 营 特 殊 药 品 管 理 的 通 知..133 上 海 粮 食 流 通 产 业 发 展 三 年 行 动 方 案...135 上 海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关 于 发 布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社 区 商 业 设 置 规 范 的 通 知..146 上 海 市 粮 食 局 关 于 建 立 本 市 粮 食 应 急 供 应 零 售 网 络 的 通 知...151 第 三 部 分 专 项 规 划 上 海 市 商 业 网 点 布 局 规 划 纲 要 (2009-2020 年 )...157 2009-2012 年 上 海 服 务 业 发 展 规 划...189 上 海 服 务 贸 易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纲 要...205 上 海 市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十 一 五 专 项 规 划...217 上 海 市 现 代 物 流 业 发 展 十 一 五 规 划...227
Contents Part One Decree of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Notice of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on Taking Further Step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mediary Service Sector...3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Shanghai Hongqiao Business District...12 Regulations on the Use and Managemnet of Special Fund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hanghai Service Trade...17 Notice of Guidelines for Taking Furher Steps in Community-Based Commercial Construction...22 Instructions for Trade Facilitation in Shanghai Draft of Regulations on Shanghai Hotel Industry...26 Notice of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erce with Other Seven Government Branches on Guidelines for Encouraging MNCs to Set up Regional Headquarter in Shanghai, as Forward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32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Verification Matters Relevant to Investment in and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s Overseas... 40 Tentative Measures for the Recording of Corporate Investment Projects...44 Tentative Measures for the approval of Corporate Investment Projects...48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pproval of Foreign-Invested Projects...51 Guidelines for Encouraging MNCs to Set up Regional Headquarter in Shanghai...62 Regulations on Adopting Provisional Intervention Price for Partial Commodities and Service of Importance...66 Action Plan for Service Standardization in Shanghai(2007-2010)... 70 Plan of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Economy on Carrying out Energy Conservation in Retailing Sector...74
Part Two Documents from Other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nouncement of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erce on the Reference Prices of Recycled Home Appliances in the Old-for-New Project...85 Trial Rules on Franchising Businesses of 2010 Shanghai EXPO...87 Regulations on the Use and Managemnet of Special Funds for Shanghai Two Hundred Markets Project...92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Shanghai Home Appliances Replacement Project...94 Interim Measures for Recognition of Service Outsourcing Representative Area...103 Trial Measures for Recognition of Advanced-Tech Service Enterprises...105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Shanghai Automobile Replacement Project...111 Notice of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erce on Carrying out Record Filings in Connection with Commercial Franchising...116 Measures for Advancing Development of 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118 Guidelines of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Economy for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Based Commerce...122 Notice of Action Plan for Shanghai Retailing and Other Service Industries Welcoming 2008 Beijing Olympic Games and 2010 Shanghai EXPO...124 Notice of Shanghai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of Special Medicine Sales by Retailers...133 Three-Year Action Plan for Shanghai Grain Distribution Industry...135 Notice of Criteria for Community Commerce's Design and Layout, as fowarded by Shanghai Bureau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146 Notice of Shanghai Food Bureau on Establishing Local Emergency Retailing Network for Food Supply...151 Part Three Special Planning Shanghai Commercial Network Planning Outline (2009-2020)...157 Development Planning for Shanghai Service Industry(2009-2012)...189 Midium and Long Term Development Planning Outline for Shanghai Service Trade...205 11th Five-Year Special Planning for 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217 Shanghai 11th Five-Year Plan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Logistics...227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本 市 中 介 服 务 业 发 展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沪 府 发 2010 4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现 将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本 市 中 介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二 一 年 二 月 八 日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本 市 中 介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为 推 进 本 市 现 代 服 务 业 发 展, 加 快 形 成 以 服 务 经 济 为 主 的 产 业 结 构, 促 进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加 快 建 设 四 个 中 心, 努 力 实 现 四 个 率 先, 现 就 进 一 步 促 进 本 市 中 介 服 务 业 发 展 提 出 以 下 若 干 意 见 : 一 充 分 认 识 发 展 中 介 服 务 业 的 重 要 意 义 ( 一 ) 中 介 服 务 业 是 服 务 经 济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中 介 服 务 业 是 指 介 于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之 间, 提 供 居 中 专 门 服 务, 发 挥 鉴 证 经 纪 咨 询 代 理 监 督 公 证 等 功 能 的 行 业 总 称 本 市 中 介 服 务 业 发 展 起 步 较 早 发 展 较 快, 现 有 64 个 门 类 ( 详 见 附 表 ), 从 业 人 员 近 50 万, 已 成 为 支 撑 和 服 务 上 海 四 个 中 心 建 设 的 重 要 产 业 但 本 市 中 介 服 务 业 发 展 与 国 内 部 分 大 城 市 相 比, 在 企 业 活 力 体 制 创 新 和 政 策 环 境 等 方 面 尚 有 一 定 的 差 距 ; 与 国 际 现 代 化 大 都 市 相 比, 在 规 模 总 量 服 务 水 平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等 方 面 差 距 更 为 明 显 ( 二 ) 加 快 发 展 中 介 服 务 业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和 作 用 中 介 服 务 业 具 有 涉 及 领 域 广 智 力 密 集 程 度 高 经 济 拉 动 力 强 等 特 点 面 对 当 前 本 市 调 结 构 促 转 型 的 艰 巨 任 务, 加 快 发 展 中 介 服 务 业, 有 利 于 加 快 形 成 以 服 务 经 济 为 主 的 产 业 结 构, 促 进 三 二 一 3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产 业 融 合 发 展 和 产 业 结 构 升 级 优 化 ; 有 利 于 增 加 交 易 机 会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提 高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推 动 政 府 管 理 创 新 ; 有 利 于 增 加 就 业 岗 位, 集 聚 高 端 人 才, 加 快 人 才 高 地 建 设 ; 有 利 于 发 挥 上 海 城 市 的 综 合 功 能 和 比 较 优 势, 进 一 步 提 升 城 市 国 际 竞 争 力, 更 好 地 服 务 长 三 角, 服 务 长 江 流 域, 服 务 全 国 二 明 确 中 介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总 体 目 标 ( 一 ) 指 导 思 想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按 照 加 快 建 设 四 个 中 心 的 战 略 目 标 和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总 体 要 求, 把 促 进 中 介 服 务 业 发 展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战 略 举 措, 进 一 步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加 快 形 成 以 服 务 经 济 为 主 的 产 业 结 构 要 打 破 行 业 垄 断,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改 善 发 展 环 境, 以 培 育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社 会 公 信 力 为 核 心, 将 坚 持 市 场 化 取 向 与 加 强 政 策 引 导 和 依 法 监 管 结 合 起 来, 将 扩 大 对 内 对 外 开 放 与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结 合 起 来, 将 鼓 励 中 介 服 务 业 全 面 发 展 与 做 大 做 强 重 点 领 域 结 合 起 来, 将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与 拓 展 中 介 服 务 业 发 展 空 间 结 合 起 来, 促 进 本 市 中 介 服 务 业 持 续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 二 ) 总 体 目 标 力 争 用 5 年 左 右 的 时 间, 建 立 和 培 育 一 批 知 名 度 高 公 信 力 强 具 有 较 强 竞 争 力 的 中 介 服 务 品 牌 机 构, 逐 步 形 成 充 满 活 力 公 平 竞 争 运 作 规 范 辐 射 力 强 的 中 介 服 务 市 场 体 系, 基 本 确 立 与 上 海 四 个 中 心 建 设 进 程 相 适 应 的 中 介 服 务 业 发 展 格 局 到 2015 年, 本 市 中 介 服 务 业 门 类 拓 展 到 70 个 以 上, 从 业 人 员 增 加 到 65 万 人 以 上, 重 点 领 域 相 关 行 业 的 增 加 值 或 营 业 收 入 保 持 每 年 20% 左 右 的 增 长 速 度, 中 介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总 体 水 平 在 全 国 继 续 保 持 领 先 地 位, 国 际 竞 争 力 进 一 步 提 高 三 大 力 推 进 重 点 领 域 中 介 服 务 业 发 展 咨 询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规 划 咨 询 科 技 咨 询 认 证 咨 询 工 程 咨 询 投 资 咨 询 经 济 咨 询 管 理 咨 询 和 决 策 咨 询 等 要 建 立 完 善 有 利 于 各 类 咨 询 机 构 健 康 发 展 的 组 织 制 度 运 行 机 制, 营 造 良 好 的 政 策 法 规 环 境, 造 就 一 支 具 有 较 高 专 业 素 质 的 咨 询 服 务 队 伍, 促 进 各 类 咨 询 机 构 向 专 精 特 优 方 向 发 展, 不 断 提 高 经 营 服 务 水 平, 逐 步 形 成 专 业 化 社 会 化 网 络 化 的 咨 询 服 务 体 系 ( 牵 头 部 门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市 科 委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 信 用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信 用 评 级 个 人 征 信 企 业 征 信 和 信 用 管 理 等 要 加 快 发 展 信 用 服 务 行 业, 力 争 到 2015 年, 本 市 个 人 信 用 联 合 征 信 系 统 入 库 人 数 达 1300 万 人, 做 大 做 强 5~8 家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形 成 全 国 性 的 征 信 服 务 中 心, 率 先 建 立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与 国 际 通 行 规 则 接 轨 的 社 会 信 用 服 务 体 系 基 本 框 架 和 运 行 机 制 ( 牵 头 部 门 :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市 金 融 办 ) 4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融 资 担 保, 主 要 包 括 各 类 融 资 担 保 服 务 等 引 导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探 索 建 立 符 合 市 场 规 律 和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运 行 模 式, 要 继 续 加 大 政 策 性 担 保 资 金 投 入 力 度, 推 进 和 完 善 再 担 保 机 构, 完 善 风 险 分 担 机 制, 创 新 商 业 银 行 与 担 保 机 构 业 务 合 作 模 式, 探 索 建 立 网 络 联 保 融 资 机 制, 形 成 以 中 小 企 业 为 主 要 服 务 对 象 的 融 资 担 保 体 系 ( 牵 头 部 门 : 市 金 融 办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 会 计 税 务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会 计 审 计 税 务 代 理 资 产 评 估 等 要 大 力 改 善 会 计 税 务 服 务 行 业 的 执 业 环 境, 加 强 执 业 诚 信 建 设, 完 善 内 部 治 理 机 制, 构 筑 人 才 高 地, 鼓 励 兼 并 重 组, 提 升 社 会 公 信 力, 逐 步 建 立 与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和 国 际 化 战 略 相 适 应 能 够 满 足 国 内 外 不 同 服 务 对 象 不 同 市 场 需 求 的 会 计 税 务 服 务 体 系 ( 牵 头 部 门 : 市 财 政 局 市 地 税 局 ) 法 律 和 仲 裁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律 师 公 证 仲 裁 等 鼓 励 和 支 持 律 师 事 务 所 开 拓 金 融 投 资 海 商 海 事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等 法 律 服 务 领 域, 参 与 调 解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要 加 快 建 设 一 批 多 专 业 协 同 多 层 次 分 工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和 较 高 知 名 度 能 够 从 事 国 际 商 事 法 律 服 务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完 善 公 证 工 作 与 司 法 审 判 公 共 服 务 社 会 管 理 等 相 衔 接 的 法 制 建 设, 努 力 培 养 和 引 进 一 批 既 懂 法 律 又 熟 悉 金 融 航 运 经 贸 相 关 知 识 的 公 证 人 才, 不 断 增 强 公 证 公 信 力 大 力 提 高 仲 裁 机 构 的 专 业 化 水 平 国 际 化 程 度 和 化 解 纠 纷 能 力, 组 建 上 海 金 融 仲 裁 院 等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专 业 仲 裁 机 构 ( 牵 头 部 门 : 市 司 法 局 ) 贸 易 和 运 输 相 关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贸 易 代 理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船 舶 代 理 报 关 报 检 代 理 航 运 经 纪 航 运 保 险 中 介 航 运 信 息 咨 询 等 要 鼓 励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国 内 外 服 务 网 络, 加 快 发 展 航 运 经 纪 航 运 保 险 中 介 等 业 务, 形 成 服 务 优 质 功 能 完 备 的 现 代 航 运 中 介 服 务 体 系 大 力 推 进 贸 易 便 利 化, 强 化 上 海 口 岸 信 息 共 享 协 调 机 制, 探 索 建 立 上 海 口 岸 通 关 一 单 两 报 和 单 一 窗 口 等 模 式 ( 牵 头 部 门 :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市 商 务 委 市 交 通 港 口 局 市 口 岸 办 上 海 保 监 局 ) 会 展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会 议 展 览 服 务 等 要 大 力 培 育 具 有 上 海 特 色 的 专 业 会 展 品 牌, 全 面 提 高 本 市 会 展 的 知 名 度 和 综 合 竞 争 力, 逐 步 实 现 国 际 会 展 由 多 头 管 理 向 一 口 管 理 转 变, 不 断 优 化 会 展 业 发 展 环 境, 促 进 会 展 业 向 专 业 化 市 场 化 国 际 化 方 向 发 展, 将 上 海 打 造 成 为 重 要 的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城 市 之 一 ( 牵 头 部 门 : 市 商 务 委 市 科 委 )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为 商 标 专 利 版 权 等 提 供 的 代 理 转 让 登 记 鉴 定 和 信 息 等 服 务 要 积 极 支 持 和 引 导 知 识 产 权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拓 展 业 务 范 围, 培 育 一 批 综 合 性 代 理 服 务 机 构, 大 力 推 进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向 特 色 化 规 模 化 方 向 发 展 ( 牵 头 部 门 :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市 工 商 局 市 版 权 局 )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人 事 代 理 人 力 资 源 培 训 人 才 测 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咨 询 5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高 级 人 才 推 荐 人 力 资 源 信 息 服 务 人 才 和 劳 务 派 遣 等 要 保 持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业 快 速 发 展 态 势, 培 育 扶 持 若 干 家 在 国 内 外 具 有 较 强 竞 争 力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基 本 形 成 统 一 开 放 竞 争 有 序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体 系 ( 牵 头 部 门 :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广 告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广 告 设 计 制 作 代 理 发 布 等 要 坚 持 市 场 主 导, 进 一 步 打 破 地 区 行 业 所 有 制 界 限,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推 动 广 告 经 营 企 业 联 合 重 组 和 集 约 化 经 营, 大 力 推 进 广 告 产 业 集 聚 区 建 设, 形 成 产 业 规 模, 使 上 海 成 为 国 际 重 要 的 广 告 营 运 中 心 城 市 之 一 ( 牵 头 部 门 : 市 工 商 局 ) 四 改 善 和 优 化 市 场 发 展 环 境 ( 一 ) 进 一 步 放 宽 中 介 服 务 业 市 场 准 入 鼓 励 和 支 持 各 类 资 本 进 入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未 禁 入 的 中 介 服 务 行 业 和 领 域 鼓 励 民 营 资 本 参 与 国 有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的 资 产 重 组 和 股 份 制 改 造, 大 力 吸 引 国 内 外 知 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入 驻 上 海 新 办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时, 在 名 称 核 准 集 团 设 立 投 资 人 资 格 经 营 范 围 营 业 场 所 等 方 面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适 当 放 宽 条 件 凡 不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环 境 保 护 人 身 健 康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行 业 或 项 目, 试 行 告 知 承 诺 制 或 登 记 备 案 制, 由 注 重 事 前 审 批 转 变 为 加 强 事 后 监 管 ( 牵 头 部 门 : 市 工 商 局 ) ( 二 ) 逐 步 调 整 中 介 服 务 业 的 行 业 管 理 模 式 对 符 合 资 质 要 求 的 会 计 审 计 资 产 评 估 税 务 代 理 等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探 索 创 新 行 业 管 理 模 式, 通 过 产 业 链 整 合, 发 挥 综 合 经 营 优 势, 提 高 市 场 竞 争 力 ( 牵 头 部 门 : 市 财 政 局 市 地 税 局 市 工 商 局 ) ( 三 ) 推 进 实 施 中 介 服 务 业 品 牌 战 略 积 极 扶 持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做 优 做 强, 鼓 励 优 势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以 多 种 形 式 实 施 行 业 内 和 跨 行 业 跨 地 区 跨 所 有 制 的 兼 并 重 组, 开 展 连 锁 经 营 和 网 络 化 经 营 加 大 本 市 推 进 自 主 品 牌 建 设 的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充 分 发 挥 本 市 加 快 自 主 品 牌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的 作 用, 引 导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树 立 品 牌 意 识, 争 创 中 国 驰 名 商 标 中 国 名 牌 和 上 海 著 名 商 标 上 海 名 牌, 对 获 得 国 家 级 品 牌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实 施 奖 励 加 大 对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注 册 商 标 品 牌 的 保 护 力 度, 严 厉 打 击 假 冒 等 各 类 侵 权 行 为 ( 牵 头 部 门 : 市 商 务 委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市 工 商 局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 ( 四 ) 拓 宽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融 资 渠 道 鼓 励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创 新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方 式, 完 善 贷 款 抵 质 押 办 法, 为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融 资 便 利 推 动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信 用 体 系 和 信 用 担 保 体 系 建 设, 鼓 励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互 助 性 融 资 担 保 鼓 励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和 担 保 机 构 为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支 持, 引 导 各 类 资 本 投 资 中 介 服 务 业 重 点 领 域 开 展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改 制 上 市 培 育 工 作,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通 过 创 业 板 市 场 中 小 企 业 板 市 场 融 资 ( 牵 头 部 门 : 市 金 融 办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 ( 五 ) 进 一 步 完 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的 收 费 政 策 除 国 家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以 外, 对 具 备 市 6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场 充 分 竞 争 条 件 的 中 介 服 务 业 收 费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进 一 步 规 范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收 费 行 为, 切 实 做 到 明 码 标 价 公 开 透 明 价 质 相 符 ( 牵 头 部 门 : 市 物 价 局 ) ( 六 ) 建 立 健 全 诚 信 管 理 体 系 加 快 个 人 和 企 业 信 用 联 合 征 信 系 统 建 设, 建 立 完 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执 业 人 员 的 信 用 档 案, 形 成 以 信 用 为 基 础 的 优 胜 劣 汰 竞 争 机 制 大 力 倡 导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在 开 展 经 营 业 务 时 查 询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执 业 人 员 的 信 用 报 告 各 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的 信 用 记 录 应 作 为 行 业 评 优 表 彰 著 名 商 标 评 定 政 府 采 购 以 及 政 府 实 行 分 类 监 管 的 重 要 依 据 ( 牵 头 部 门 :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市 商 务 委 市 金 融 办 市 工 商 局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市 社 团 局 ) ( 七 ) 加 快 各 类 中 介 服 务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优 化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加 快 培 养 中 介 服 务 业 高 端 复 合 型 人 才 鼓 励 高 校 和 职 业 院 校 面 向 中 介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需 求, 加 大 学 科 专 业 调 整 和 课 程 教 学 改 革 的 力 度 积 极 支 持 各 类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和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完 善 职 业 教 育, 加 强 员 工 培 训 同 时, 继 续 做 好 高 端 专 业 人 才 的 引 进 工 作 ( 牵 头 部 门 : 市 教 委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 八 ) 改 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商 务 环 境 合 理 调 整 逐 步 降 低 电 信 宽 带 接 入 费 用, 提 高 带 宽 质 量 和 电 信 服 务 水 平 继 续 实 施 并 完 善 高 速 公 路 弹 性 收 费 等 政 策, 逐 步 降 低 洋 山 保 税 港 区 浦 东 机 场 综 合 保 税 区 外 高 桥 保 税 区 各 出 口 加 工 区 等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之 间 以 及 通 往 海 港 空 港 的 综 合 交 通 成 本 加 强 规 划 引 导, 鼓 励 关 联 度 较 大 的 专 业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特 别 是 有 影 响 的 总 部 机 构, 向 陆 家 嘴 金 融 贸 易 区 虹 桥 商 务 区 国 际 航 运 发 展 综 合 试 验 区 等 现 代 服 务 业 重 点 发 展 区 域 集 聚, 提 供 更 加 完 善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配 套 服 务, 发 挥 集 聚 效 应, 创 造 商 业 机 会, 降 低 商 务 成 本 ( 牵 头 部 门 :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市 物 价 局 市 商 务 委 ) 五 加 大 财 税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 一 ) 加 大 财 政 支 持 力 度 充 分 发 挥 现 有 服 务 业 发 展 引 导 资 金 和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等 专 项 资 金 的 作 用, 支 持 其 向 中 介 服 务 业 适 当 倾 斜 进 一 步 完 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制 度, 明 确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范 围, 规 范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程 序, 增 强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透 明 度, 加 大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力 度, 拓 展 中 介 服 务 业 的 市 场 需 求 空 间 ( 牵 头 部 门 :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 ( 二 ) 实 施 税 费 优 惠 政 策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具 有 鉴 证 职 能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从 事 代 理 业 务, 其 取 得 的 全 部 收 入, 可 按 规 定 扣 除 支 付 给 协 作 方 的 相 关 费 用 后 计 征 营 业 税 对 专 业 从 事 广 告 代 理 货 运 代 理 保 险 代 理 报 关 代 理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其 取 得 的 收 入, 可 按 规 定 扣 除 支 付 给 有 关 单 位 的 费 用 后 计 征 营 业 税 对 举 办 或 承 办 会 展 业 务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其 直 接 向 参 展 商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可 按 规 定 扣 除 支 付 给 第 三 方 的 7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有 关 费 用 后 计 征 营 业 税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的 担 保 业 务 收 入, 可 按 规 定 免 征 3 年 营 业 税 符 合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或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认 定 标 准 并 取 得 相 应 认 定 资 格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可 享 受 相 应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降 低 对 广 告 发 布 业 务 征 收 文 化 教 育 事 业 建 设 费 的 费 率, 合 理 确 定 征 收 范 围 ( 牵 头 部 门 : 市 地 税 局 市 财 政 局 ) 六 改 进 政 府 管 理 和 服 务 ( 一 ) 进 一 步 推 进 政 企 分 开 政 事 分 开 政 社 分 开 按 照 政 府 转 变 职 能 的 要 求, 加 快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政 府 部 门 与 其 下 属 从 事 中 介 服 务 的 单 位 或 社 团 组 织 在 机 构 人 员 财 务 资 产 等 四 个 方 面 彻 底 分 开 坚 决 纠 正 和 制 止 政 府 部 门 指 定 或 变 相 指 定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从 事 垄 断 经 营, 强 化 市 场 机 制 作 用, 促 进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执 业 ( 牵 头 部 门 : 市 监 察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社 团 局 ) ( 二 ) 引 导 和 促 进 行 业 协 会 充 分 发 挥 功 能 作 用 按 照 自 主 办 会 依 法 管 理 的 原 则, 推 动 行 业 协 会 深 化 改 革, 进 一 步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服 务 协 调 代 表 自 律 等 功 能, 特 别 是 在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形 成 服 务 规 范, 促 进 公 平 竞 争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支 持 行 业 协 会 加 强 自 身 建 设, 完 善 内 部 管 理 和 运 作 机 制, 增 强 其 自 主 办 会 能 力, 提 高 其 在 行 业 内 外 的 公 信 力 支 持 尚 未 成 立 行 业 协 会 的 中 介 服 务 行 业 依 法 组 建 行 业 协 会 ( 牵 头 部 门 : 市 社 团 局 会 同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 ( 三 ) 加 大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强 化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行 业 协 会 网 站 等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功 能, 充 实 完 善 信 息 服 务 内 容 加 快 本 市 法 人 信 息 共 享 和 应 用 系 统 建 设, 大 力 开 发 和 充 分 利 用 信 息 资 源, 推 进 法 人 登 记 类 资 质 类 和 监 管 类 信 息 向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有 序 开 放, 逐 步 实 现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 牵 头 部 门 :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市 工 商 局 ) ( 四 ) 加 强 中 介 服 务 业 行 业 统 计 服 务 进 一 步 完 善 中 介 服 务 业 统 计 指 标 体 系 和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加 强 中 介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信 息 发 布 以 及 预 警 预 测 等 工 作 ( 牵 头 部 门 : 市 统 计 局 ) ( 五 ) 加 强 中 介 服 务 业 的 法 制 建 设 和 依 法 监 管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市 实 际 需 要, 研 究 制 定 修 改 完 善 本 市 有 关 促 进 和 规 范 中 介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引 导 促 进 和 保 障 各 类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诚 信 经 营 规 范 服 务 公 平 竞 争 依 法 加 强 对 中 介 服 务 业 的 分 类 监 管, 重 点 加 强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与 人 民 群 众 利 益 密 切 相 关 的 房 地 产 经 纪 劳 务 中 介 等 行 业 的 监 管, 规 范 其 经 营 和 执 业 行 为 综 合 采 取 信 用 记 录 警 示 告 诫 公 开 曝 光 经 济 处 罚 行 业 禁 入 等 措 施, 严 肃 查 处 各 类 违 规 违 法 经 营 行 为, 切 实 维 护 公 平 有 序 的 市 场 竞 争 环 境 ( 牵 头 部 门 :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会 同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 8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本 市 中 介 服 务 业 主 要 行 业 分 类 表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 造 价 师 ) 事 务 所 一 鉴 证 类 二 评 估 类 三 代 理 类 四 经 纪 类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技 术 检 测 检 疫 质 量 检 验 检 测 质 量 认 证 信 用 服 务 ( 信 用 评 级 个 人 征 信 企 业 征 信 ) 资 产 评 估 房 屋 及 土 地 评 估 价 格 评 估 保 险 公 估 证 券 代 理 贸 易 代 理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船 舶 代 理 报 关 报 检 代 理 会 展 服 务 广 告 服 务 保 险 代 理 专 利 代 理 版 权 代 理 商 标 代 理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招 投 标 代 理 票 务 代 理 融 资 担 保 科 技 经 纪 人 才 中 介 经 纪 职 业 介 绍 经 纪 产 权 经 纪 9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 续 表 ) 道 路 运 输 经 纪 租 赁 经 纪 航 运 经 纪 证 券 经 纪 期 货 经 纪 保 险 经 纪 货 币 经 纪 文 化 经 纪 体 育 经 纪 四 经 纪 类 五 咨 询 类 六 交 易 类 农 村 经 纪 气 象 经 纪 消 费 品 经 纪 二 手 车 经 纪 房 地 产 经 纪 基 金 管 理 境 内 外 劳 务 中 介 出 国 留 学 中 介 因 私 出 入 境 中 介 婚 姻 中 介 规 划 咨 询 科 技 咨 询 认 证 咨 询 工 程 咨 询 其 他 专 业 咨 询 证 券 交 易 外 汇 交 易 期 货 交 易 黄 金 交 易 产 权 交 易 航 运 交 易 10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 续 表 ) 七 公 证 仲 裁 类 八 行 业 组 织 类 公 证 处 仲 裁 委 员 会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注 : 随 着 上 海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的 不 断 完 善, 中 介 服 务 业 的 主 要 行 业 及 其 业 态 将 不 断 发 生 新 的 变 化 和 发 展, 本 市 中 介 服 务 业 主 要 行 业 分 类 也 将 适 应 社 会 需 求 作 调 整 和 充 实 11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上 海 市 虹 桥 商 务 区 管 理 办 法 市 政 府 令 第 25 号 上 海 市 虹 桥 商 务 区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0 年 1 月 4 日 市 政 府 第 6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市 长 韩 正 二 一 年 一 月 六 日 上 海 市 虹 桥 商 务 区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 目 的 和 依 据 ) 为 了 加 强 上 海 虹 桥 商 务 区 的 管 理, 促 进 上 海 虹 桥 商 务 区 的 开 发 和 建 设,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区 域 ) 上 海 虹 桥 商 务 区 ( 以 下 简 称 虹 桥 商 务 区 ) 的 范 围 : 东 起 外 环 高 速 公 路 (S20), 西 至 沈 阳 - 海 口 高 速 公 路 (G15), 北 起 北 京 - 上 海 高 速 公 路 (G2), 南 至 上 海 - 重 庆 高 速 公 路 (G50); 其 中, 虹 桥 商 务 区 主 功 能 区 ( 以 下 简 称 主 功 能 区 ) 的 范 围 : 东 起 外 环 高 速 公 路 (S20), 西 至 现 状 铁 路 外 环 线, 北 起 北 翟 路, 南 至 上 海 - 重 庆 高 速 公 路 (G50) 第 三 条 ( 功 能 定 位 ) 根 据 国 家 和 本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本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要 求, 虹 桥 商 务 区 应 当 依 托 虹 桥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 以 下 简 称 虹 桥 枢 纽 ), 建 成 上 海 现 代 服 务 业 的 集 聚 区, 上 海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建 设 的 新 平 台 面 向 国 内 外 企 业 总 部 和 贸 易 机 构 的 汇 集 地 服 务 长 三 角 地 区 服 务 长 江 流 域 服 务 全 国 的 高 端 商 务 中 心 鼓 励 虹 桥 商 务 区 通 过 低 碳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建 设 成 为 低 碳 商 务 区 域 第 四 条 ( 管 委 会 及 其 职 责 ) 本 市 设 立 上 海 虹 桥 商 务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管 委 会 ) 管 委 会 是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派 出 机 构, 并 依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2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 一 ) 参 与 编 制 虹 桥 商 务 区 区 域 规 划, 组 织 拟 定 虹 桥 商 务 区 产 业 政 策, 并 协 调 相 关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管 理 单 位 推 进 落 实 ; ( 二 ) 组 织 协 调 虹 桥 枢 纽 内 交 通 设 施 管 理 以 及 不 同 交 通 方 式 的 衔 接 集 散 和 转 换, 协 调 落 实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 ( 三 ) 组 织 实 施 区 域 开 发, 拟 定 虹 桥 商 务 区 土 地 储 备 计 划 方 案, 指 导 相 关 单 位 实 施 土 地 前 期 开 发 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 四 ) 指 导 区 域 商 务 功 能 的 开 发, 促 进 投 资 环 境 和 公 共 服 务 的 完 善, 吸 引 投 资, 推 动 现 代 服 务 业 发 展 ; ( 五 ) 统 筹 安 排 虹 桥 商 务 区 专 项 发 展 资 金 ; ( 六 ) 按 照 规 定 接 受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委 托, 负 责 或 者 参 与 虹 桥 商 务 区 内 相 关 行 政 审 批 工 作, 为 企 业 提 供 指 导 和 服 务 ; ( 七 ) 指 导 协 调 相 关 区 人 民 政 府 和 管 理 单 位 履 行 虹 桥 商 务 区 的 行 政 管 理 职 责,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相 关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虹 桥 商 务 区 内 的 市 场 监 管 社 会 管 理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运 行 等 公 共 事 务 的 管 理, 并 协 助 管 委 会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市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管 理 单 位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配 合 做 好 虹 桥 商 务 区 的 相 关 工 作 第 五 条 ( 工 作 机 制 ) 本 市 在 虹 桥 商 务 区 建 立 下 列 工 作 机 制 : ( 一 ) 重 要 情 况 沟 通 和 重 大 问 题 协 调 机 制, 由 管 委 会 牵 头, 相 关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管 理 单 位 共 同 参 加, 定 期 对 重 要 情 况 进 行 沟 通, 及 时 协 调 重 大 问 题, 明 确 解 决 问 题 的 措 施 和 各 方 的 责 任 ; ( 二 ) 重 要 审 批 催 办 督 办 机 制, 相 关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管 理 单 位 办 理 涉 及 虹 桥 商 务 区 开 发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重 要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由 管 委 会 负 责 催 办 督 办 ; ( 三 ) 重 大 事 项 通 报 机 制, 对 于 影 响 虹 桥 商 务 区 开 发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重 大 事 项, 管 委 会 可 以 在 相 应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通 报 第 六 条 ( 专 项 发 展 资 金 ) 本 市 设 立 虹 桥 商 务 区 专 项 发 展 资 金, 用 于 支 持 虹 桥 商 务 区 的 开 发 建 设 和 管 理 专 项 发 展 资 金 的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由 市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管 委 会 另 行 制 定,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七 条 (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 管 委 会 应 当 会 同 市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相 关 区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指 导 目 录 和 相 关 政 策, 制 定 并 公 布 虹 桥 商 务 区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并 适 时 予 13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以 修 订 第 八 条 ( 规 划 编 制 ) 虹 桥 商 务 区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管 委 会 相 关 区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编 制, 并 按 法 定 程 序 报 批 管 委 会 可 以 根 据 主 功 能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实 施 需 要, 组 织 编 制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虹 桥 商 务 区 内 的 民 用 机 场 铁 路 轨 道 交 通 等 专 项 规 划,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编 制 第 九 条 ( 商 务 区 规 划 控 制 ) 虹 桥 商 务 区 内 的 土 地 开 发 和 项 目 建 设 应 当 符 合 经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要 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调 整 的, 虹 桥 商 务 区 内 的 土 地 房 屋 使 用 性 质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第 十 条 ( 土 地 利 用 及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 主 功 能 区 的 土 地 储 备 计 划 和 方 案 由 管 委 会 会 同 市 土 地 储 备 机 构 提 出, 并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报 批 虹 桥 商 务 区 内 除 主 功 能 区 外 的 其 他 区 域 ( 以 下 简 称 虹 桥 商 务 区 其 他 区 域 ) 的 土 地 储 备 计 划 和 方 案, 由 管 委 会 会 同 相 关 区 土 地 储 备 机 构 提 出, 并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报 批 相 关 区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征 收 土 地 和 房 屋 拆 迁 的 规 定, 在 各 自 行 政 区 域 内 负 责 征 收 土 地 拆 迁 管 理 等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 虹 桥 商 务 区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委 托 ) 管 委 会 接 受 市 区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委 托, 在 虹 桥 商 务 区 内 实 施 下 列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 ( 一 ) 商 务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审 批 ; ( 二 ) 投 资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的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的 核 准 和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 主 功 能 区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委 托 ) 管 委 会 接 受 市 区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委 托, 在 主 功 能 区 内 实 施 下 列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 ( 一 )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的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核 定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审 批 及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规 划 验 收 ; ( 二 )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划 拨 出 让 等 建 设 项 目 供 地 的 预 审, 但 征 收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农 用 地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未 利 用 地 的 除 外 ; ( 三 )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报 建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审 批 ; ( 四 ) 市 容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的 审 批 14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主 功 能 区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由 管 委 会 会 同 市 容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本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阵 地 规 划 编 制, 按 法 定 程 序 报 批 后, 作 为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的 审 批 依 据 第 十 三 条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委 托 手 续 ) 本 办 法 确 定 委 托 实 施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具 体 内 容, 由 管 委 会 与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签 订 委 托 书 予 以 明 确 管 委 会 应 当 将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实 施 情 况 报 送 委 托 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管 委 会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第 十 四 条 ( 其 他 区 域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征 求 意 见 ) 市 区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批 准 虹 桥 商 务 区 其 他 区 域 内 的 下 列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前, 应 当 征 求 管 委 会 的 意 见 : ( 一 )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的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和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审 批 ; ( 二 )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划 拨 出 让 等 建 设 项 目 供 地 的 审 批, 但 征 收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农 用 地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未 利 用 地 的 除 外 ; ( 三 ) 市 容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的 审 批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向 管 委 会 抄 送 或 者 报 送 上 一 年 度 前 款 所 列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目 录 虹 桥 商 务 区 其 他 区 域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规 划 验 收 时,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通 知 管 委 会 参 加 第 十 五 条 ( 虹 桥 枢 纽 行 政 管 理 的 组 织 协 调 ) 相 关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负 责 虹 桥 枢 纽 的 地 区 管 理 市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负 责 虹 桥 枢 纽 内 的 民 用 机 场 铁 路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磁 浮 轨 道 交 通 公 共 汽 电 车 出 租 汽 车 等 交 通 设 施 的 行 政 管 理 各 部 门 间 存 在 管 理 职 责 交 叉 管 理 区 域 不 明 等 情 况 的, 由 管 委 会 负 责 协 调 第 十 六 条 ( 交 通 设 施 建 设 和 运 营 管 理 ) 管 委 会 应 当 根 据 本 市 综 合 交 通 发 展 规 划 要 求, 组 织 推 进 主 功 能 区 内 的 交 通 设 施 建 设 计 划, 并 负 责 虹 桥 商 务 区 其 他 区 域 内 的 重 大 交 通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协 调 工 作 虹 桥 枢 纽 内 的 民 用 机 场 铁 路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磁 浮 轨 道 交 通 公 共 汽 电 车 出 租 汽 车 等 交 通 设 施 的 运 营 管 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实 施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未 明 确 运 营 管 理 主 体 的 交 通 设 施, 由 管 委 会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确 定 运 营 管 理 单 位 第 十 七 条 ( 应 急 管 理 ) 本 市 在 虹 桥 枢 纽 设 立 应 急 联 动 机 构 管 委 会 应 当 做 好 应 急 联 动 机 构 与 虹 桥 枢 纽 各 运 营 管 理 单 位 间 的 衔 接 工 作, 督 促 相 关 单 位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第 十 八 条 (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 管 委 会 应 当 指 导 协 调 相 关 区 人 民 政 府 加 强 对 虹 桥 商 务 区 内 的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督 促 15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税 务 工 商 公 安 道 路 交 通 劳 动 保 障 文 化 教 育 卫 生 市 容 绿 化 城 管 执 法 水 务 民 政 司 法 行 政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 优 惠 政 策 ) 鼓 励 在 虹 桥 商 务 区 引 进 符 合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的 企 业 以 及 优 秀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可 以 按 照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户 籍 或 者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市 有 关 开 发 区 的 优 惠 政 策 可 以 参 照 适 用 于 虹 桥 商 务 区 管 委 会 可 以 会 同 市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二 十 条 ( 政 务 公 开 和 服 务 ) 管 委 会 应 当 按 照 政 务 公 开 的 要 求, 将 受 委 托 实 施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依 据 内 容 条 件 程 序 期 限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等 在 办 公 场 所 及 政 府 网 站 予 以 公 示, 并 免 费 为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管 委 会 应 当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方 便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行 政 审 批 等 相 关 手 续 第 二 十 一 条 ( 定 义 )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虹 桥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是 指 位 于 虹 桥 商 务 区 主 功 能 区, 由 民 用 机 场 铁 路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磁 浮 轨 道 交 通 公 共 汽 电 车 出 租 汽 车 等 交 通 设 施 组 成 的 大 型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第 二 十 二 条 ( 实 施 日 期 )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16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市 商 务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财 政 局 制 订 的 上 海 市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和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沪 府 办 发 2009 36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市 商 务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财 政 局 制 订 的 上 海 市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和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二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上 海 市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和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 目 的 和 依 据 ) 为 了 推 进 上 海 市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规 范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效 益, 进 一 步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的 引 导 带 动 作 用, 根 据 商 务 部 和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共 同 推 进 上 海 市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的 合 作 协 议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关 于 促 进 上 海 服 务 贸 易 全 面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沪 府 2009 48 号 ) 以 及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服 务 业 发 展 引 导 资 金 使 用 和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沪 府 发 2009 24 号 ) 的 要 求,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资 金 来 源 ) 本 市 用 于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的 专 项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发 展 资 金 ), 在 市 服 务 业 发 展 引 导 资 金 中 安 排, 鼓 励 各 区 ( 县 ) 结 合 实 际, 对 获 得 发 展 资 金 支 持 的 企 业 和 项 目 安 排 配 套 资 金 17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第 三 条 ( 使 用 范 围 ) 发 展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中 的 重 点 领 域 和 关 键 环 节, 促 进 服 务 贸 易 扩 大 规 模, 提 升 能 级 具 体 用 于 以 下 方 面 : ( 一 ) 鼓 励 本 市 服 务 贸 易 企 业 申 请 国 家 各 类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促 进 资 金, 并 按 国 家 规 定 提 供 配 套 资 金 ( 二 ) 重 点 支 持 商 务 部 和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共 同 推 进 上 海 市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的 合 作 协 议 中 明 确 优 先 发 展 的 国 际 物 流 信 息 技 术 文 化 教 育 专 业 服 务 等 领 域 2009 年 先 在 国 际 物 流 信 息 技 术 和 文 化 教 育 等 三 个 领 域 试 点,2010 年 再 将 试 点 范 围 扩 大 到 专 业 服 务 领 域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给 予 绩 效 支 持 认 证 补 贴 和 中 高 级 专 业 人 才 培 训 补 贴 等 ( 三 ) 支 持 服 务 贸 易 境 内 外 展 会 洽 谈 会 等 各 类 服 务 贸 易 促 进 活 动 ( 四 ) 其 他 需 要 支 持 的 事 项 第 四 条 ( 申 报 主 体 资 格 ) 申 请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的 单 位 必 须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 一 ) 申 报 发 展 资 金 的 单 位 必 须 符 合 的 基 本 条 件 为 : 1 在 本 市 登 记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并 具 有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 2 依 法 从 事 跨 境 服 务 交 易 的 商 业 活 动 ; 3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纳 税 和 会 计 信 用 良 好 ( 二 ) 在 2009 年 试 行 的 国 际 物 流 信 息 技 术 和 文 化 等 三 个 领 域, 申 请 发 展 资 金 中 绩 效 支 持 认 证 补 贴 和 中 高 级 专 业 人 才 培 训 补 贴 等 三 项 支 持 资 金 的 企 业, 运 营 时 间 不 少 于 三 年, 还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国 际 物 流 企 业 (1) 企 业 持 有 由 商 务 部 颁 发 的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备 案 表, 每 年 登 录 商 务 部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填 报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业 务 备 案 表 ( 三 ) (2) 符 合 市 商 务 委 制 定 的 上 海 市 国 际 物 流 ( 货 代 ) 行 业 重 点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中 所 列 条 件, 并 被 认 定 为 上 海 市 国 际 物 流 ( 货 代 ) 行 业 重 点 企 业 2 信 息 技 术 企 业 (1) 已 登 录 商 务 部 服 务 外 包 及 软 件 出 口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www.fwwb.gov.cn) 进 行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并 按 期 如 实 进 行 协 议 金 额 执 行 金 额 合 同 登 记 的 企 业 (2) 上 年 度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出 口 额 ( 以 上 年 度 软 件 出 口 合 同 执 行 金 额 核 对 出 口 收 汇 凭 证 ) 不 低 于 200 万 美 元, 或 年 软 件 出 口 额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不 低 于 70% 3 文 化 企 业 18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1) 登 录 商 务 部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统 计 申 报 系 统 ( 网 址 :http://fumytj.fumys. mofcom.gov.cn) 进 行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并 按 要 求 如 实 填 报 文 化 贸 易 情 况 的 企 业 (2) 符 合 商 务 部 等 六 部 门 2007 年 第 27 号 公 告 文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出 口 指 导 目 录 中 所 列 条 件 的 文 化 企 业 ( 三 ) 本 市 单 位 参 加 经 认 定 的 服 务 贸 易 促 进 活 动, 可 申 请 服 务 贸 易 促 进 活 动 支 持 资 金 第 五 条 ( 支 持 方 式 和 标 准 ) 发 展 资 金 的 支 持 采 用 无 偿 资 助 方 式, 单 个 申 请 主 体 当 年 度 获 得 发 展 资 金 资 助 的 总 额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 一 ) 绩 效 支 持 对 在 服 务 贸 易 出 口 中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出 口 企 业, 按 其 上 年 度 服 务 贸 易 出 口 实 绩 ( 以 外 汇 收 汇 金 额 衡 量 ),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不 高 于 50 万 元 的 支 持 ( 二 ) 认 证 补 贴 对 服 务 贸 易 企 业 在 上 年 度 通 过 的 ISO9000 ISO14000 ISO20000 等 国 际 管 理 体 系 系 列 认 证 给 予 支 持, 资 金 支 持 比 例 最 高 不 超 过 实 际 认 证 费 用 的 50%, 对 单 个 企 业 的 支 持 认 证 项 目 最 多 为 3 个, 合 计 支 持 资 金 额 度 最 高 为 100 万 元 ( 三 ) 中 高 级 专 业 人 才 培 训 补 贴 对 上 年 度 服 务 贸 易 企 业 内 中 高 级 专 业 人 才 (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项 目 经 理 以 上 职 位 ) 的 业 务 培 训 给 予 相 关 培 训 费 用 50% 的 支 持, 每 人 每 年 的 培 训 支 持 费 用 额 度 最 高 为 3 万 元, 每 家 企 业 每 年 可 获 支 持 人 数 最 高 为 10 人 ( 四 ) 服 务 贸 易 促 进 活 动 支 持 资 金 主 要 是 资 助 本 市 单 位 参 加 经 市 商 务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和 市 财 政 局 认 定 的 促 进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的 相 关 活 动 对 有 关 企 业 和 单 位 参 加 促 进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相 关 活 动 的 注 册 费 展 位 费 和 宣 传 推 广 费 等 给 予 支 持, 资 金 支 持 比 例 最 高 为 注 册 费 展 位 费 和 宣 传 推 广 费 等 相 关 支 出 费 用 的 50%, 资 助 金 额 不 超 过 10 万 元 第 六 条 ( 申 请 提 交 的 材 料 ) 申 请 支 持 资 金 的 企 业 和 单 位 需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 ( 一 ) 所 有 申 请 主 体 均 需 填 报 上 海 市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申 请 表, 同 时 要 求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国 税 地 税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上 年 度 经 审 核 的 会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 出 口 收 汇 有 效 证 明 或 有 效 出 口 合 同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等 有 效 凭 证 ; 申 请 主 体 就 申 请 过 程 无 虚 假 行 为 的 承 诺 书 等 ( 二 ) 申 请 不 同 类 别 的 支 持 资 金, 需 分 别 报 送 其 他 材 料 1 绩 效 支 持 上 海 市 服 务 贸 易 企 业 绩 效 支 持 资 金 申 请 表 和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材 料 等 19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2 认 证 补 贴 上 海 市 服 务 贸 易 企 业 认 证 补 贴 资 金 申 请 表, 企 业 相 关 认 证 证 书 认 证 项 目 合 同 及 费 用 支 付 凭 证 等 相 关 原 始 资 料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以 及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材 料 等 3 中 高 级 专 业 人 才 培 训 补 贴 (1) 中 高 级 专 业 人 才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 (2) 中 高 级 专 业 人 才 与 企 业 签 订 的 1 年 以 上 的 劳 动 合 同 (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或 以 上 职 位 ) 的 复 印 件 ; (3) 相 关 培 训 的 合 格 证 书 证 明 和 相 关 培 训 费 发 票 复 印 件 ; (4) 上 海 市 服 务 贸 易 企 业 中 高 级 人 才 培 训 支 持 资 金 申 请 表 ; (5)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材 料 等 4 服 务 贸 易 促 进 活 动 支 持 资 金 (1) 上 海 市 服 务 贸 易 促 进 活 动 支 持 资 金 申 请 表 ; (2) 参 加 会 展 活 动 的 总 结 报 告, 包 含 参 加 促 进 活 动 的 效 果 存 在 问 题 和 今 后 打 算 等 ; (3) 服 务 贸 易 促 进 活 动 的 费 用 支 付 凭 证 等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4)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材 料 等 第 七 条 ( 资 金 申 报 ) 申 请 发 展 资 金 的 企 业 和 单 位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市 商 务 委 提 交 发 展 资 金 申 请 表 和 各 项 申 请 材 料 申 报 主 体 申 请 的 支 持 内 容 已 享 受 其 他 市 级 财 政 性 资 金 补 贴 或 支 持 的, 不 再 享 受 本 发 展 资 金 支 持 申 报 主 体 应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负 责 第 八 条 ( 审 核 和 拨 付 ) 市 商 务 委 先 对 申 报 主 体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再 由 市 商 务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财 政 局 共 同 组 成 评 审 小 组,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专 业 评 估, 并 开 展 相 关 评 审,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市 商 务 委 根 据 评 审 小 组 意 见, 向 市 财 政 局 提 出 拨 款 申 请, 市 财 政 局 审 核 同 意 后, 根 据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专 项 资 金 核 拨 至 相 关 单 位 第 九 条 ( 使 用 监 督 ) 市 商 务 委 会 同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财 政 局 等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和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发 展 资 金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资 金 使 用 单 位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会 制 度, 严 禁 骗 取 截 留 或 挪 用 资 金 对 违 反 本 管 理 办 法 的 单 位, 由 市 财 政 局 全 额 收 回 资 金, 取 消 其 以 后 年 度 申 请 资 格 ; 对 情 节 严 重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的,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或 单 位 的 责 任 20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第 十 条 ( 附 则 ) 本 办 法 由 市 商 务 委 会 同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解 释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试 行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 九 年 九 月 八 日 21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商 务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搞 好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沪 府 办 发 2009 42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市 商 务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搞 好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的 意 见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二 九 年 十 月 九 日 关 于 进 一 步 搞 好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的 意 见 近 年 来, 本 市 加 快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逐 步 形 成 了 一 批 形 态 协 调 业 态 齐 全 功 能 完 备 环 境 优 美 贴 近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社 区 商 业 目 前, 共 有 8 个 社 区 获 得 全 国 社 区 商 业 示 范 社 区 称 号,26 个 社 区 获 得 上 海 市 社 区 商 业 示 范 社 区 称 号 但 是, 根 据 现 代 化 国 际 大 都 市 商 业 发 展 目 标, 社 区 商 业 发 展 还 有 较 大 差 距, 布 局 规 划 网 点 配 置 商 业 能 级 服 务 水 平 都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提 高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搞 活 流 通 扩 大 消 费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08 134 号 ) 精 神, 加 快 居 民 生 活 服 务 业 发 展, 现 就 进 一 步 搞 好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服 务 社 会 的 宗 旨, 结 合 城 市 建 设 和 改 造, 加 大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力 度, 加 快 居 民 生 活 服 务 业 发 展, 扩 规 模 调 结 构 提 能 级, 进 一 步 发 挥 社 区 商 业 的 发 展 经 济 服 务 民 生 扩 大 就 业 促 进 和 谐 的 积 极 作 用, 努 力 构 建 现 代 化 国 际 大 都 市 新 型 社 区 商 业 体 系, 为 上 海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建 设 作 出 贡 献 22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二 工 作 目 标 通 过 统 筹 规 划 组 织 推 进 政 策 支 持, 逐 步 建 立 门 类 齐 全 功 能 完 善 方 便 快 捷 价 格 合 理 的 社 区 商 业 服 务 体 系 到 2010 年 底 前, 基 本 完 成 市 重 点 推 进 的 八 个 大 型 居 住 社 区 已 建 在 建 建 设 基 地 的 商 业 配 套 设 施 的 接 管 开 办 和 运 营, 与 住 宅 建 设 同 步 完 成 大 型 居 住 社 区 新 拓 展 建 设 基 地 商 业 配 套 设 施 的 接 管 开 办 和 运 营 到 2012 年 底, 按 照 上 海 市 商 业 网 点 布 局 规 划 纲 要 (2009-2020 年 ) 确 定 的 中 心 城 规 划 新 增 64 个 社 区 级 商 业 中 心 的 发 展 目 标, 完 成 新 建 20 个 左 右 的 社 区 级 商 业 中 心 ; 继 续 完 善 优 化 社 区 商 业 业 态 结 构 和 经 营 功 能, 进 一 步 提 高 经 营 和 服 务 水 平, 每 年 评 选 市 级 社 区 商 业 示 范 社 区 5-8 个, 并 向 商 务 部 推 荐 申 报 国 家 级 社 区 商 业 示 范 社 区 2-3 个 三 基 本 原 则 一 是 以 人 为 本, 便 民 利 民 以 满 足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消 费 为 目 标, 反 映 民 心 体 现 民 情 满 足 民 需, 使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成 为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为 群 众 办 好 事 办 实 事 的 工 作 二 是 政 府 支 持, 市 场 配 置 必 备 性 商 业 业 态 的 配 置, 主 要 由 政 府 主 导, 给 予 政 策 支 持, 实 行 由 政 府 统 一 组 织 安 排 的 方 式 ; 选 择 性 商 业 业 态 的 配 置 主 要 由 企 业 主 导, 实 行 政 府 引 导 与 市 场 机 制 配 置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三 是 因 地 制 宜, 形 成 特 色 充 分 考 虑 不 同 区 域 社 区 规 模 人 口 构 成 周 边 环 境 等 特 点, 合 理 确 定 社 区 商 业 的 规 模 结 构 功 能 布 局 和 业 态 组 合, 确 保 可 持 续 发 展 四 是 市 区 联 动, 共 同 推 进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司 其 职 各 尽 其 责, 加 强 协 调 沟 通 市 商 务 委 做 好 组 织 协 调 督 促 检 查 工 作, 各 区 县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有 关 街 道 乡 镇 负 责 具 体 落 实 四 重 点 工 作 推 进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加 快 生 活 服 务 业 发 展, 要 继 续 列 入 本 届 政 府 的 工 作 重 点, 精 心 组 织, 抓 紧 落 实 ( 一 ) 完 善 社 区 商 业 规 划, 落 实 力 量 加 快 实 施 围 绕 落 实 上 海 市 商 业 网 点 布 局 规 划 纲 要 (2009-2020 年 ), 由 各 区 县 结 合 实 际, 细 化 到 2012 年 底 的 本 区 域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规 划 重 点 选 择 人 口 密 集 规 模 适 宜 (5 万 人 以 上 ) 交 通 便 捷 的 大 型 居 住 区, 加 快 建 设 社 区 商 业 中 心 要 加 强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的 组 织 领 导, 加 强 商 务 建 设 规 土 住 宅 财 税 工 商 卫 生 城 管 等 部 门 之 间 的 沟 通 衔 接, 并 注 重 依 靠 和 发 挥 街 道 乡 镇 的 作 用, 使 规 划 得 到 有 效 落 实 ( 二 ) 推 进 双 进 工 程, 保 障 居 民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继 续 深 入 开 展 便 利 消 费 进 社 区 便 民 服 务 进 家 庭 的 双 进 工 程, 突 出 社 区 商 业 的 便 民 利 民 宗 旨, 加 快 生 活 服 务 业 发 展 以 保 障 居 民 日 常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为 根 本, 重 点 抓 好 菜 市 场 超 市 便 利 店 大 众 餐 23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饮 店 药 房 大 众 理 发 店 洗 衣 店 维 修 店 家 政 服 务 网 点 废 品 回 收 站 等 必 备 性 业 态 配 置 到 2012 年 底, 既 有 的 和 规 划 新 建 的 社 区 商 业, 全 部 实 现 按 地 方 标 准 配 置 必 备 性 商 业 业 态 对 选 择 性 业 态, 应 当 根 据 各 社 区 特 点 和 消 费 需 要, 不 断 进 行 结 构 调 整 优 化 ( 三 ) 创 建 社 区 商 业 示 范 社 区, 提 升 社 区 商 业 经 营 水 平 广 泛 开 展 社 区 商 业 示 范 社 区 创 建 工 作, 推 动 社 区 商 业 建 网 点 调 结 构 上 水 平 发 挥 社 区 商 业 示 范 社 区 的 引 导 作 用, 带 动 更 多 社 区 实 现 社 区 商 业 的 规 划 合 理 业 态 齐 全 功 能 完 善 消 费 便 利 环 境 协 调 管 理 健 全 各 区 要 以 创 建 活 动 为 契 机, 对 照 示 范 社 区 的 要 求, 梳 理 本 区 域 内 社 区 商 业 情 况, 排 摸 存 在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问 题, 有 计 划 有 重 点 地 推 进 整 改 工 作, 并 认 真 做 好 社 区 商 业 示 范 社 区 的 经 验 总 结 和 推 广 工 作 到 2012 年 底, 国 家 级 社 区 商 业 示 范 社 区 争 取 发 展 到 15 个, 市 级 社 区 商 业 示 范 社 区 发 展 到 50 个 ( 四 ) 抓 好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项 目, 实 现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新 突 破 要 以 中 央 财 政 的 专 项 支 持 为 契 机, 抓 好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根 据 中 央 专 项 资 金 的 支 持 方 向, 确 定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中 的 重 点 项 目 : 标 准 化 菜 市 场 工 程 早 餐 示 范 工 程 家 政 服 务 工 程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点 和 分 拣 中 心 等 到 2012 年 底, 完 成 全 市 菜 市 场 标 准 化 建 设 任 务 ( 含 改 建 和 新 建 ), 全 市 标 准 化 菜 市 场 总 数 达 到 800 家, 基 本 实 现 中 心 城 以 500 米 为 服 务 半 径 的 菜 市 场 ( 不 含 大 卖 场 菜 店 等 ) 在 居 住 区 的 覆 盖 率 达 到 80%-90% 以 上 ; 建 设 一 批 主 食 加 工 配 送 中 心, 改 造 和 新 建 为 消 费 者 提 供 便 利 快 捷 营 养 卫 生 价 格 经 济 实 惠 早 餐 服 务 的 网 点 ; 建 立 完 善 家 政 服 务 网 络 平 台, 实 施 家 政 服 务 培 训 工 程, 形 成 一 支 适 应 社 区 各 种 消 费 需 求 的 家 政 服 务 企 业 和 人 员 队 伍 ; 按 照 七 个 统 一 要 求, 规 范 改 造 和 建 设 社 区 居 民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站 点 分 拣 中 心, 实 现 社 区 覆 盖 率 达 到 90% 以 上, 主 要 品 种 回 收 率 达 到 80% ( 五 ) 加 快 大 型 居 住 社 区 建 设 基 地 商 业 配 套, 切 实 方 便 人 民 群 众 日 常 生 活 大 型 居 住 社 区 建 设 基 地 商 业 配 套 是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的 重 点 之 一 各 所 在 区 县 要 加 强 住 宅 建 设 规 划 与 商 业 配 套 规 划 的 衔 接, 加 强 部 门 之 间 的 沟 通 协 调 根 据 入 住 居 民 人 口 总 量 人 口 结 构 及 实 际 需 求, 合 理 布 局 因 地 制 宜, 不 断 完 善 商 业 配 套 设 施 配 置 标 准, 提 高 居 住 区 宜 居 水 平 对 宝 山 顾 村 嘉 定 江 桥 闵 行 浦 江 松 江 泗 泾 青 浦 华 新 浦 东 周 康 航 曹 路 三 林 等 八 个 大 型 居 住 社 区 以 及 经 市 政 府 认 定 的 其 他 大 型 居 住 社 区 建 设 基 地, 在 同 步 建 设 同 步 配 套 及 时 开 办 运 营 的 基 础 上, 基 本 完 成 商 业 配 套 五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强 化 监 督 考 核 要 按 照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搞 活 流 通 扩 大 消 费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沪 府 办 2009 30 号 ) 的 要 求, 将 社 区 商 业 中 心 与 社 区 事 务 中 心 卫 生 中 心 和 文 化 中 心 一 起 列 入 街 道 社 区 建 设 重 点, 并 列 入 各 级 政 府 考 核 内 容 各 级 政 府 要 将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工 作 放 在 重 要 位 置, 作 为 年 度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和 分 管 领 导 述 24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职 的 重 要 内 容, 并 接 受 同 级 人 大 政 协 以 及 社 会 各 界 市 民 群 众 的 监 督 上 级 政 府 搞 好 对 下 级 政 府 的 综 合 考 核, 各 级 政 府 对 其 所 属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专 业 考 核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规 划 制 订 落 实,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必 备 性 商 业 业 态 配 置, 环 境 协 调 状 况, 商 业 结 构 调 整 优 化, 品 牌 连 锁 企 业 进 驻, 社 区 商 业 标 识, 示 范 社 区 创 建 等 ( 二 ) 加 大 政 府 财 力 投 入 力 度, 支 持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是 各 区 县 政 府, 各 区 县 和 相 关 街 道 镇 ( 乡 ) 要 安 排 财 力, 调 动 社 会 各 方 建 设 社 区 商 业 特 别 是 配 置 必 备 性 商 业 网 点 的 积 极 性, 并 形 成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开 发 和 管 理 的 长 效 机 制 按 照 中 央 专 项 资 金 的 支 持 方 向, 由 市 商 务 委 会 同 市 财 政 局 确 定 重 点 推 进 项 目, 用 好 中 央 专 项 支 持 资 金, 加 大 区 县 政 府 财 力 投 入 力 度 市 商 务 委 负 责 统 一 规 划, 综 合 平 衡, 加 快 社 区 商 业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 三 ) 依 靠 大 型 商 业 集 团, 提 高 社 区 商 业 品 牌 化 连 锁 化 经 营 水 平 积 极 鼓 励 大 型 商 业 集 团 开 拓 社 区 商 业 市 场, 对 由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统 一 规 划 配 置 管 理 运 营 社 区 商 业 的,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给 予 必 要 的 信 息 引 导 和 政 策 扶 持 充 分 发 挥 品 牌 连 锁 企 业 的 规 模 经 营 优 势, 积 极 协 调 引 导 有 规 模 有 实 力 有 经 验 的 大 型 商 业 集 团 中 华 老 字 号 等 品 牌 连 锁 经 营 企 业, 积 极 参 与 社 区 商 业 特 别 是 大 型 居 住 社 区 建 设 基 地 的 商 业 网 点 建 设 开 发 和 经 营 管 理 鼓 励 企 业 采 取 收 购 兼 并 特 许 加 盟 等 多 种 形 式 整 合 分 散 的 社 区 商 业 资 源 鼓 励 社 区 居 民 尤 其 是 大 学 生 自 主 创 业, 开 设 加 盟 连 锁 企 业 的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 四 ) 落 实 支 持 政 策, 搞 好 大 型 居 住 社 区 建 设 基 地 商 业 配 套 工 作 为 推 进 大 型 居 住 社 区 建 设 基 地 建 设, 市 政 府 已 明 确 了 一 系 列 加 强 市 政 公 建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意 见 各 区 县 要 结 合 实 际, 积 极 落 实 支 持 商 业 配 套 的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并 参 照 运 用 到 其 他 社 区 商 业 建 设 工 作 中 一 是 建 立 建 设 基 地 所 在 区 县 政 府 房 管 和 商 务 部 门 沟 通 对 接 机 制, 加 强 住 宅 区 建 设 规 划 与 商 业 配 套 规 划 的 衔 接, 商 务 部 门 提 前 介 入 商 业 配 套 工 作 ; 二 是 大 型 居 住 社 区 建 设 基 地 商 业 设 施 建 成 后, 由 建 设 基 地 所 在 的 区 县 政 府 或 经 区 县 政 府 同 意 的 街 道 镇 ( 乡 ) 或 国 资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成 本 价 收 购, 用 于 统 一 安 排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并 且 纳 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范 畴, 不 得 擅 自 转 让 或 变 更 用 途 ; 三 是 支 持 商 业 服 务 企 业 尽 快 进 入 已 建 大 型 居 住 社 区, 同 步 进 入 新 建 大 型 居 住 社 区 建 设 基 地 开 展 经 营 服 务 活 动, 各 级 政 府 通 过 租 金 补 贴 等 方 式, 帮 助 企 业 解 决 入 驻 初 期 居 民 入 住 率 低 造 成 的 经 营 困 难 ; 四 是 落 实 既 有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等 措 施, 支 持 配 置 必 备 性 商 业 业 态 ; 五 是 建 立 人 口 导 出 区 在 商 业 资 源 引 入 上 给 予 人 口 导 入 区 一 定 支 持 的 帮 扶 机 制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25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市 商 务 委 制 定 的 上 海 市 贸 易 便 利 化 工 作 规 程 的 通 知 沪 府 办 发 2009 27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市 商 务 委 制 订 的 上 海 市 贸 易 便 利 化 工 作 规 程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按 照 执 行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二 九 年 八 月 十 四 日 上 海 市 贸 易 便 利 化 工 作 规 程 为 了 更 好 地 服 务 广 大 企 业 开 展 进 出 口 业 务, 进 一 步 提 高 贸 易 便 利 化 水 平, 特 制 定 本 工 作 规 程 一 协 调 机 制 及 工 作 职 责 成 立 上 海 市 贸 易 便 利 化 联 席 会 议 ( 以 下 简 称 联 席 会 议 ), 负 责 协 调 解 决 本 市 贸 易 便 利 化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由 市 商 务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市 口 岸 办 市 金 融 办 市 工 商 局 上 海 海 关 上 海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外 汇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分 局 等 部 门 组 成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市 商 务 委 主 任 任 召 集 人,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分 管 领 导 为 成 员 联 席 会 议 下 设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本 市 贸 易 便 利 化 工 作 中 的 日 常 事 务 和 一 般 性 问 题 工 作 小 组 由 市 商 务 委 牵 头, 组 长 由 市 商 务 委 分 管 副 主 任 担 任, 相 关 业 务 处 长 担 任 执 行 副 组 长,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联 络 员 为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议 事 由 三 个 层 面 组 成 : 26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 一 )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会 议 充 分 发 挥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的 作 用, 按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各 司 其 职, 形 成 合 力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会 议 每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每 次 选 取 一 个 专 题 进 行 重 点 研 究 ( 二 )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会 议 在 联 席 会 议 的 领 导 下, 工 作 小 组 按 照 各 自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职 能, 每 月 召 开 会 议, 通 报 贸 易 便 利 化 工 作 情 况, 协 调 处 理 贸 易 便 利 化 工 作 中 的 日 常 事 务 和 一 般 性 问 题 ( 三 ) 专 项 问 题 工 作 会 议 对 企 业 反 映 集 中 涉 及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不 多 的 问 题, 工 作 小 组 及 组 成 部 门 根 据 问 题 涉 及 的 范 围 和 紧 迫 性, 及 时 召 开 专 项 问 题 工 作 会 议, 快 速 协 调 处 理 这 类 问 题 二 贸 易 便 利 化 日 常 工 作 机 制 ( 一 ) 企 业 反 映 及 要 求 的 收 集 1.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收 到 的 企 业 反 映 ; 2. 各 区 县 或 行 业 协 会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收 到 的 企 业 反 映 ; 3. 适 时 开 辟 网 上 工 作 专 栏, 接 受 进 出 口 企 业 关 于 贸 易 便 利 化 问 题 的 反 映 ; 4.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开 展 调 研, 专 题 征 求 企 业 反 映 ( 二 ) 对 企 业 反 映 的 整 理 归 类 由 工 作 小 组 牵 头 部 门 对 收 集 的 贸 易 便 利 化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分 类, 并 在 一 周 内 明 确 协 调 处 理 的 牵 头 部 门 ( 三 ) 对 企 业 反 映 的 办 理 1. 涉 及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一 般 由 各 成 员 单 位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完 成 ; 2. 涉 及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的 一 般 性 问 题, 一 般 由 相 关 成 员 单 位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协 调 办 理 ; 3. 涉 及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需 转 报 其 他 部 门 的 问 题, 可 报 联 席 会 议 ( 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见 附 件 一 ) ( 四 ) 及 时 反 馈 1. 向 企 业 反 馈 对 企 业 或 行 业 协 会 提 出 的 贸 易 便 利 化 问 题, 经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或 牵 头 部 门 协 调 处 理 后, 由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的 部 门 及 时 回 复 有 关 企 业 或 行 业 协 会, 并 将 处 理 情 况 及 时 告 知 市 贸 易 便 利 化 工 作 牵 头 部 门 2. 向 联 席 会 议 报 告 对 暂 时 未 能 解 决 的 问 题, 由 负 责 协 调 办 理 的 牵 头 部 门 向 联 席 会 议 通 报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 五 ) 年 终 小 结 27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牵 头 部 门 于 每 年 年 底 以 调 查 问 卷 的 形 式, 向 进 出 口 企 业 征 询 意 见, 对 在 贸 易 便 利 化 工 作 中 成 绩 突 出 反 映 良 好 的 成 员 单 位 给 予 表 彰 三 逐 步 建 立 并 完 善 贸 易 便 利 化 指 标 体 系 贸 易 便 利 化 工 作 要 围 绕 行 政 效 率 最 高 行 政 透 明 度 最 高 行 政 收 费 最 少 的 目 标, 将 货 物 进 出 口 环 节 分 为 贸 易 前 贸 易 中 贸 易 后 三 个 环 节, 梳 理 和 整 合 各 个 部 门 服 务 管 理 规 范 化 指 标, 逐 步 建 立 并 完 善 贸 易 便 利 化 指 标 体 系 上 海 市 贸 易 便 利 化 指 标 框 架 作 为 为 企 业 服 务 规 范 的 指 标 ( 附 件 二 )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主 动 研 究 与 贸 易 便 利 化 相 关 问 题, 认 真 落 实 工 作 任 务, 相 互 配 合 相 互 支 持, 形 成 合 力, 促 进 本 市 贸 易 便 利 化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八 月 七 日 附 件 一 上 海 市 贸 易 便 利 化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上 海 市 贸 易 便 利 化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在 联 席 会 议 的 领 导 下, 依 据 国 家 和 市 政 府 赋 予 的 职 责, 围 绕 以 行 政 效 率 最 高 行 政 透 明 度 最 高 行 政 收 费 最 少 为 目 标, 支 持 和 促 进 上 海 货 物 进 出 口 贸 易 便 利 化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为 : 一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要 负 责 上 海 货 物 进 出 口 通 关 中 的 收 费 管 理 和 协 调, 负 责 协 调 特 殊 监 管 区 功 能 整 合 和 拓 展 中 的 便 利 化 工 作, 以 及 负 责 上 海 企 业 申 领 国 家 农 产 品 进 口 关 税 配 额 的 审 核 发 证 过 程 中 的 便 利 化 问 题 等 二 市 口 岸 办 主 要 负 责 口 岸 综 合 管 理 和 大 通 关 以 及 电 子 口 岸 中 便 利 化 的 协 调 工 作, 包 括 协 调 市 交 通 港 口 局 民 航 华 东 管 理 局 上 海 铁 路 局 上 海 机 场 集 团 上 海 国 际 港 务 集 团 等 涉 及 货 物 进 出 口 通 关 环 节 中 的 便 利 化 问 题 三 上 海 海 关 主 要 负 责 进 出 口 货 物 和 物 品 申 报 管 理 单 证 审 核 查 验 管 理 税 费 征 收 以 及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等 海 关 管 理 业 务 中 的 便 利 化 问 题 四 上 海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主 要 负 责 进 出 境 货 物 及 包 装 物 运 输 工 具 等 的 检 验 检 疫 申 报 检 验 检 疫 及 监 督 管 理 中 的 便 利 化 问 题 28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五 外 汇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分 局 主 要 负 责 企 业 货 物 进 出 口 的 收 结 汇 付 汇 及 核 销 中 的 便 利 化 问 题 六 市 国 税 局 主 要 负 责 企 业 在 进 出 口 税 收 业 务 中 的 便 利 化 问 题 七 市 金 融 办 主 要 负 责 协 调 企 业 在 银 行 申 办 货 物 进 出 口 业 务 国 际 结 算 中 的 便 利 化 问 题 八 市 工 商 局 主 要 负 责 从 事 货 物 及 技 术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内 外 资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登 记 九 市 商 务 委 主 要 承 担 上 海 市 贸 易 便 利 化 工 作 的 牵 头 协 调 和 联 络 相 关 成 员 单 位 的 职 责, 以 及 在 进 出 口 配 额 许 可 证 和 相 关 外 贸 业 务 审 批 审 核 备 案 登 记 发 证 中 的 便 利 化 问 题 附 件 二 上 海 市 贸 易 便 利 化 指 标 框 架 本 指 标 框 架 适 用 于 进 出 口 货 物 贸 易, 主 要 分 三 类 : 服 务 管 理 指 标 (9 个 ): 服 务 管 理 指 标 是 指 进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代 理 在 办 理 货 物 进 出 口 各 环 节 手 续 分 别 所 需 要 的 时 间, 以 各 业 务 流 程 时 间 来 衡 量 效 率 指 标 (3 个 ): 效 率 指 标 主 要 衡 量 贸 易 便 利 化 成 员 单 位 的 工 作 效 率 由 共 性 指 标 和 个 性 指 标 构 成 成 本 指 标 (1 个 ): 是 指 在 进 出 口 贸 易 各 环 节 中, 企 业 办 理 登 记 注 册 备 案 通 关 检 验 检 疫 外 汇 核 销 出 口 退 税 等 手 续 所 缴 付 的 费 用 增 减 率 根 据 贸 易 开 展 的 时 间 顺 序, 分 为 贸 易 开 展 前 贸 易 开 展 中 贸 易 开 展 后 的 指 标 一 贸 易 开 展 前 ( 一 )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1. 企 业 名 称 预 登 记, 工 商 分 局 受 理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核 准 的 决 定 ; 市 工 商 局 受 理 的, 当 场 决 定 2. 内 资 企 业 设 立 变 更 ( 备 案 ) 注 销 登 记, 自 收 到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且 准 予 登 记 或 驳 回 登 记 的 决 定 3. 个 体 工 商 户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自 受 理 申 请 登 记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作 出 审 查 决 定 ; 4.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设 立 变 更 ( 备 案 ) 注 销 登 记, 自 收 到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5 29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且 准 予 登 记 或 驳 回 登 记 的 决 定 ( 二 ) 外 贸 经 营 权 备 案 登 记 1. 企 业 在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后, 向 市 商 务 委 进 行 进 出 口 经 营 权 备 案 登 记, 备 齐 有 关 证 件 材 料 后 5 个 工 作 日 即 可 完 成 备 案 登 记, 领 取 备 案 登 记 证 书 2. 企 业 办 理 进 出 口 经 营 资 格 备 案 登 记 表 变 更 手 续,1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三 ) 报 关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对 申 请 自 理 报 关 单 位 ( 进 出 口 收 发 货 人 ) 注 册 登 记 的 企 业, 材 料 齐 全 的, 海 关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四 ) 报 检 单 位 备 案 对 申 请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备 案 登 记 的 企 业, 材 料 齐 全 的,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在 5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审 核, 并 颁 发 备 案 登 记 证 明 书 二 贸 易 开 展 中 ( 五 ) 电 子 申 报 率 : 指 货 物 的 收 发 货 人 或 其 代 理 运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进 行 业 务 申 报 的 比 率, 由 电 子 申 报 数 与 总 申 报 数 的 比 例 表 示 ( 六 ) 海 关 报 关 单 企 业 规 范 申 报 率 : 指 规 范 申 报 的 报 关 单 占 报 关 单 总 量 的 比 率, 反 映 企 业 在 向 海 关 申 报 过 程 中 的 单 证 质 量 ( 七 ) 海 关 税 费 电 子 支 付 率 : 指 企 业 通 过 电 子 方 式 支 付 进 出 口 税 费 的 比 率 ( 八 ) 海 关 证 明 联 签 发 对 于 已 正 常 结 关 的 报 关 单, 海 关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电 子 签 发, 并 在 签 发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打 印 签 章 等 工 作 ( 九 ) 检 验 检 疫 业 务 1. 报 检 受 理 对 程 序 合 法 单 证 齐 全 的 进 出 境 货 物 及 包 装 物 运 输 工 具 等 报 检 申 请,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受 理 2. 检 验 检 疫 是 指 对 报 检 的 进 出 境 货 物 包 装 物 运 输 工 具 等 实 施 查 验 抽 / 采 样 检 疫 处 理 或 实 验 室 检 验 的 过 程 一 般 情 况 下, 现 场 查 验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抽 / 采 样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检 疫 处 理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实 验 室 检 验 在 10-3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3. 签 证 / 放 行 : 完 成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后,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在 1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相 关 单 证 的 签 发 工 作 ( 十 ) 许 可 证 业 务 企 业 在 办 理 进 出 口 业 务 中, 部 分 商 品 涉 及 许 可 证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等 部 门 在 办 理 进 出 口 通 关 通 检 手 续 时 需 要 企 业 提 交 相 关 许 可 证 才 能 办 理 放 行 手 续 目 前, 许 可 证 主 要 涉 及 出 口 许 可 证 进 口 许 可 证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关 税 配 额 进 口 许 可 证 和 纺 织 品 产 地 证 等 1. 出 口 许 可 证 : 一 般 情 况 下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30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2. 进 口 许 可 证 : 在 申 请 符 合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企 业 在 提 出 申 请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领 取 进 口 许 可 证 3.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 凡 办 理 过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的 企 业 皆 可 申 请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其 中, 目 录 一 目 录 三 的 商 品 企 业 在 提 出 申 请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自 动 领 取 进 口 许 可 证 4. 关 税 配 额 进 口 许 可 证 : 国 家 批 准 后 一 般 情 况 下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出 证 5. 纺 织 品 产 地 证 企 业 网 上 申 请 后 3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签 发 三 贸 易 开 展 后 ( 十 一 ) 外 汇 管 理 业 务 外 汇 管 理 效 率 是 指 企 业 在 进 行 外 汇 核 销 过 程 中 的 工 作 效 率 具 体 分 为 几 个 环 节 : 1. 领 用 核 销 单 : 当 场 领 取 2. 交 单 : 指 企 业 在 中 国 电 子 口 岸 网 上 交 单, 该 操 作 由 企 业 在 海 关 通 关 后, 直 接 在 中 国 电 子 口 岸 网 上 办 理 3. 出 口 核 销 : 目 前 绝 大 部 分 企 业 采 取 现 场 方 式 办 理, 只 要 企 业 提 交 核 销 材 料 符 合 要 求, 可 当 场 办 结 对 少 部 分 报 送 量 大, 一 时 无 法 当 场 办 结 的 企 业, 采 取 预 约 核 销 方 式, 也 一 般 在 3 天 内 办 结 ( 十 二 ) 出 口 退 税 业 务 出 口 退 税 效 率 体 现 于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时 间, 即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企 业 退 ( 免 ) 税 正 式 申 报 后 进 行 各 项 审 核 的 时 间 1. 受 理 正 式 申 报 : 区 县 税 务 局 认 可 出 口 企 业 正 式 申 报 数 据, 并 接 受 相 关 纸 质 退 税 单 证 报 表 2. 单 证 审 核 : 各 区 县 税 务 局 对 企 业 申 报 的 退 免 税 凭 证 进 行 审 核 调 整 3. 机 审 : 各 区 县 税 务 局 运 用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系 统 对 企 业 申 报 数 据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4. 签 批 : 各 区 县 税 务 局 分 管 局 长 对 已 审 核 数 据 办 理 签 批 手 续 以 上 1-4 个 环 节, 区 县 税 务 局 应 抓 紧 办 理, 在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5. 数 据 报 批 : 各 区 县 税 务 局 将 已 签 批 数 据 报 送 市 级 退 税 主 管 部 门 一 般 1 个 月 报 2 次 6. 审 批 : 市 级 退 税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区 县 税 务 局 的 报 送 数 据 7. 开 具 收 入 退 还 书 : 各 区 县 税 务 局 对 经 市 级 退 税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数 据 开 具 收 入 退 还 书 ( 十 三 ) 进 出 口 行 政 收 费 增 减 率 : 是 指 有 关 进 出 口 管 理 部 门 在 办 理 进 出 口 业 务 过 程 中 收 取 的 行 政 性 费 用 占 年 度 进 出 口 额 的 比 重 31
2010 上 海 商 务 发 展 政 策 汇 编 上 海 市 旅 馆 业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0 号 上 海 市 旅 馆 业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09 年 3 月 16 日 市 政 府 第 37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市 长 韩 正 二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上 海 市 旅 馆 业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目 的 和 依 据 ) 为 了 规 范 旅 馆 经 营 行 为, 保 障 旅 客 和 旅 馆 经 营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旅 馆 业 有 序 发 展, 根 据 上 海 市 旅 游 条 例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适 用 范 围 )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旅 馆 的 经 营 活 动 及 其 行 业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 定 义 )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旅 馆, 是 指 利 用 专 门 住 宿 设 施, 主 要 以 日 为 计 费 单 位, 提 供 住 宿 服 务 的 经 营 场 所 第 四 条 ( 管 理 部 门 ) 市 旅 游 管 理 部 门 是 本 市 旅 馆 业 的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组 织 实 施 区 ( 县 ) 旅 游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职 责,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旅 馆 业 的 管 理, 业 务 上 接 受 市 旅 游 管 理 部 门 的 指 导 公 安 工 商 发 展 改 革 质 量 技 监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商 务 卫 生 环 保 物 价 等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协 同 实 施 本 办 法 32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文 第 二 章 行 业 发 展 第 五 条 ( 规 划 编 制 ) 市 旅 游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本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结 合 旅 游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会 同 市 发 展 改 革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等 部 门 编 制 旅 馆 业 发 展 的 相 关 规 划 旅 馆 业 发 展 的 相 关 规 划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程 序, 纳 入 旅 游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相 应 的 城 市 规 划 第 六 条 ( 信 息 系 统 ) 市 旅 游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旅 馆 业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汇 总 本 市 旅 馆 住 宿 供 需 和 相 关 管 理 信 息 旅 馆 应 当 将 客 房 规 模 出 租 率 房 费 等 信 息 报 送 所 在 区 ( 县 ) 旅 游 管 理 部 门 ; 区 ( 县 ) 旅 游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信 息 汇 总 分 类 后, 录 入 旅 馆 业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第 七 条 ( 信 息 服 务 ) 市 旅 游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报 纸 广 播 电 视 和 互 联 网 等 媒 体, 适 时 公 布 本 市 各 区 域 各 类 型 旅 馆 的 出 租 率 平 均 房 费 等 信 息 市 旅 游 管 理 部 门 在 旅 游 公 共 场 所 设 置 的 多 媒 体 旅 游 信 息 服 务 设 施, 应 当 提 供 旅 馆 分 布 住 宿 咨 询 等 信 息 第 八 条 ( 发 展 报 告 ) 市 旅 游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汇 总 分 析 本 市 旅 馆 业 发 展 情 况 和 未 来 趋 势, 编 制 旅 馆 业 发 展 报 告, 并 按 照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第 九 条 ( 服 务 质 量 评 定 ) 本 市 实 行 旅 馆 服 务 质 量 评 定 制 度 旅 馆 服 务 质 量 评 定 分 为 旅 游 饭 店 星 级 评 定 和 旅 馆 标 准 化 评 定 符 合 旅 游 饭 店 星 级 评 定 条 件 的 旅 馆,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向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评 定 机 构 申 请 星 级 评 定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旅 馆, 可 以 按 照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向 相 关 行 业 协 会 申 请 旅 馆 标 准 化 评 定 第 十 条 ( 行 业 协 会 ) 旅 馆 相 关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发 挥 旅 馆 业 行 业 自 律 和 行 业 服 务 作 用, 开 展 以 下 活 动 : ( 一 ) 根 据 旅 馆 的 不 同 类 型, 制 定 和 推 广 应 用 相 应 的 行 业 服 务 规 范 ; ( 二 ) 监 督 会 员 单 位 依 法 经 营, 对 达 不 到 行 业 服 务 规 范 损 害 旅 客 合 法 权 益, 致 使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