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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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新 制 Q&A 經 過 漫 長 的 討 論 和 研 議, 考 選 部 於 98 年 10 月 13 日 公 告 修 正 後 之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不 僅 針 對 必 修 學 科 的 認 定, 改 為 15 學 科 45 學 分 之 標 準, 為 保 障 廣 大 社 工 夥 伴 之 權 益, 亦 訂 有 舊 制 考 試 之 落 日 條 款, 至 105 年 止 ; 自 新 制 公 告 以 來, 社 工 專 協 時 常 接 獲 社 工 夥 伴 來 電 洽 詢, 不 僅 對 於 新 制 考 試 之 內 容 一 知 半 解, 更 擔 心 自 己 未 來 應 考 權 益 受 到 影 響, 為 幫 助 大 家 能 夠 清 楚 地 徹 底 地 了 解 社 工 師 考 試 新 制, 並 及 早 做 出 因 應 與 準 備, 社 工 專 協 特 依 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 附 件 一 ), 以 及 考 選 部 於 100 年 12 月 2 日 回 覆 之 選 專 一 字 第 1000007642 號 文 ( 附 件 二 ), 整 理 出 社 工 師 考 試 新 制 Q&A, 期 待 能 夠 解 決 大 家 心 中 的 疑 惑, 幫 助 大 家 把 握 105 年 前 每 年 2 次 的 考 試 機 會, 早 日 金 榜 題 名 Q1 社 工 師 考 試 新 制, 是 從 甚 麼 時 間 點 開 始 實 施 呢? A1 社 工 師 考 試 新 制 的 正 式 上 路, 可 以 分 為 兩 個 時 間 點 來 看 : 1 102 年 1 月 1 日 前 取 得 舊 制 應 考 資 格 者, 於 106 年 1 月 1 日 起, 需 依 照 新 制 考 試 標 準 應 試 2 102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自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或 具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修 畢 社 工 學 分 者, 其 應 試 資 格 之 審 查, 則 需 依 照 新 制 考 試 標 準 (15 學 科 45 學 分 ) Q2 社 工 師 考 試 新 制 實 施 後, 需 要 具 備 有 什 麼 樣 的 資 格 才 可 應 試 呢? A2 過 去 社 工 師 考 試 只 要 是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或 是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但 有 修 習 7 學 科 20 學 分 者, 即 可 應 試 社 工 師 考 試 ; 新 制 考 試 上 路 後, 需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其 中 一 項 者, 才 可 應 試 社 工 師 考 試 : 1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並 有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者 :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領 域 課 程 2 學 科, 包 括 : a.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b. 社 會 福 利 概 論 或 社 會 工 作 倫 理 *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方 法 領 域 課 程 3 學 科, 包 括 : a.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b.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c. 社 區 工 作 或 社 區 組 織 與 ( 社 區 ) 發 展 *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領 域 課 程 4 學 科, 包 括 : a.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b. 社 會 學 c. 心 理 學 d. 社 會 心 理 學 * 社 會 政 策 立 法 與 行 政 管 理 領 域 課 程 4 學 科, 包 括 : a.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b. 社 會 福 利 行 政 c.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d.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或 非 營 利 組 織 管 理 *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領 域 課 程 2 學 科, 包 括 : a.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或 社 會 研 究 法 b. 社 會 統 計 (2)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者 之 認 定, 在 考 試 新 制 實 施 後, 按 照 畢 業 年 度 區 分 為 兩 種 認 定 方 式 : * 民 國 102 年 之 前 畢 業 者, 可 出 具 登 錄 有 實 習 成 績 之 學 校 成 績 單, 若 曾 修 習

但 成 績 單 上 無 登 錄 者,98 年 前 畢 業 者 應 由 學 校 出 具 註 明 實 習 成 績 之 實 習 證 明,98 年 至 102 年 間 畢 業 者, 則 應 由 學 校 出 具 註 明 實 習 成 績 及 實 習 內 容 之 實 習 證 明 請 詳 見 附 件 三 * 民 國 102 年 之 後 畢 業 者, 實 習 以 課 堂 外 實 習 為 限, 應 至 少 實 習 二 次 且 合 計 400 小 時 以 上,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督 導 之 資 格 條 件 等 資 料, 請 詳 見 附 件 三 2 公 立 或 立 案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其 修 習 之 課 程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之 15 學 科 45 學 分, 並 有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或 實 地 工 作 者, 由 實 習 機 構 開 具 相 關 證 明, 即 可 依 照 新 制 應 試 請 詳 見 附 件 三 不 論 是 符 合 第 1 項 或 是 第 2 項 應 考 資 格, 屆 時 報 考 社 工 師 皆 需 附 上 修 課 證 明 或 學 分 成 績 單, 以 作 為 考 試 資 格 認 定 之 審 核 資 料 Q4 新 制 上 路 後, 依 舊 可 以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嗎? A4 新 制 上 路 後, 依 然 比 照 舊 制 規 定, 針 對 符 合 考 試 資 格, 且 有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5 年 以 上 或 領 有 外 國 社 會 工 作 證 書 及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1 年 以 上 或 擔 任 教 職 並 兼 有 實 務 經 驗 者, 即 可 申 請 國 文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方 法 三 科 免 試 ; 詳 細 規 定 請 見 附 件 一 之 第 6 條 規 定 Q5 新 制 考 試 上 路 後, 應 考 科 目 應 考 內 容 應 考 方 式 與 應 考 題 型 是 否 也 有 所 變 革 呢? A5 按 照 目 前 考 選 部 的 公 告, 應 考 科 目 應 考 內 容 應 考 方 式 與 應 考 題 型 並 沒 有 變 更, 但 為 提 高 社 工 夥 伴 之 應 考 意 願 和 社 工 師 考 試 錄 取 率, 考 選 部 持 續 召 集 社 工 專 業 之 學 者 專 家, 研 議 社 工 師 考 試 未 來 的 改 革 方 向 和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建 議 您 可 持 續 關 注 考 試 院 或 考 選 部 網 站, 以 及 社 工 專 協 官 網 之 相 關 消 息, 以 掌

握 社 工 師 考 試 第 一 手 最 新 資 訊 Q6 若 為 雙 主 修, 或 輔 修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者, 過 去 常 有 發 展 心 理 學 可 以 抵 扣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心 理 統 計 或 生 物 統 計 可 以 抵 扣 社 會 統 計 等 修 課 慣 例, 新 制 考 試 上 路 後, 該 學 分 是 否 符 合 應 考 標 準? A6 依 據 考 選 部 之 釋 疑, 新 制 考 試 規 定 之 15 學 科 45 學 分, 需 與 所 列 學 科 名 稱 相 同, 才 可 予 以 採 認, 且 需 檢 附 原 修 習 該 學 科 之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以 供 查 對 ; 所 以 上 述 情 形, 若 成 績 單 上 列 示 之 學 科 名 稱 為 發 展 心 理 學 心 理 統 計 等, 將 有 可 能 無 法 符 合 應 試 標 準 Q7 新 制 考 試 上 路 後, 若 非 大 學 或 科 大 之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所, 而 是 透 過 推 廣 教 育 之 社 工 學 分 班 取 得 相 關 學 分, 該 學 分 是 否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A7 依 據 考 選 部 之 釋 疑, 若 社 工 學 分 班 所 開 立 之 學 科 名 稱 與 考 試 規 則 所 列 之 名 稱 相 同, 則 會 予 以 採 認, 但 若 學 科 名 稱 相 似 或 雷 同 者, 考 選 部 基 於 審 查 需 要, 必 要 時 將 會 要 求 應 考 人 檢 附 相 關 授 課 大 綱 或 課 程 資 料, 以 作 為 認 定 之 參 考

列 印 時 間 :100/08/30 13:23 名 稱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修 正 日 期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 規 則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本 規 則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有 關 考 試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2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本 考 試 ),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第 3 條 本 考 試 採 筆 試 方 式 行 之 第 4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 一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二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第 5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 概 論 ) 或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理 論 人 類 行 為 ( 發 展 ) 與 社 會 環 境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社 區 組 織 與 ( 社 區 ) 發 展 或 社 區 工 作 社 會 ( 工 作 ) 研 究 方 法 或 社 會 及 行 為 研 究 法 或 社 會 調 查 與 研 究 社 會 福 利 概 論 或 社 會 福 利 通 論 社 會 福 利 行 政 ( 與 立 法 ) 或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社 會 政 策 與 ( 社 會 ) 立 法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方 法 或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或 醫 療 社 會 工 作 高 等 社 會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社 區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社 區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非 營 利 組 織 ( 經 營 ) 管 理 或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 行 政 ) 管 理 或 方 案 規 劃 與 評 估 社 會 政 策 分 析 或 比 較 社 會 政 策 家 庭 政 策 或 家 庭 ( 福 利 ) 服 務 或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福 利 ( 服 務 ) 或 兒 童 福 利 ( 服 務 ) 或 青 少 年 福 利 ( 服 務 ) 或 老 人 福 利 ( 服 務 )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 服 務 ) 或 婦 女 福 利 ( 服 務 )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其 中 須 包 括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經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兒 童 福 利 社 會 學 社 會 教 育 社 會 福 利 醫 學 社 會 學 等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四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具 有 國 內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非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有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並 領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五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具 有 國 內 已 設 立 十 年 以 上 之 宗 教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之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有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並 領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所 稱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係 指 開 設 之 必 修 課 程 包 括 下 列 五 領 域 各 課 程, 每 一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十 五 學 科 四 十 五 學 分 以 上,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 一 )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領 域 課 程 二 學 科 : 包 括 1.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2. 社 會 福 利 概 論 或 社 會 工 作 倫 理 ( 二 )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方 法 領 域 課 程 三 學 科 : 包 括 1.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2.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3. 社 區 工 作 或 社 區 組 織 與 ( 社 區 ) 發 展 ( 三 )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領 域 課 程 四 學 科 : 包 括 1.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2. 社 會 學 3. 心 理 學 4. 社 會 心 理 學 ( 四 ) 社 會 政 策 立 法 與 行 政 管 理 領 域 課 程 四 學 科 : 包 括 1.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2. 社 會 福 利 行 政 3.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4.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或 非 營 利 組 織 管 理 ( 五 )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領 域 課 程 二 學 科 : 包 括

1.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或 社 會 研 究 法 2. 社 會 統 計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且 其 修 習 之 課 程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之 五 領 域 課 程,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前 二 項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認 定 標 準 由 考 選 部 另 定 之 具 有 第 一 項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限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前, 得 應 本 考 試 第 6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 一 具 有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之 資 格, 並 有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領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二 具 有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之 資 格, 並 有 外 國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及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領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具 有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之 資 格, 並 曾 任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講 師 三 年 以 上 助 理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二 年 以 上 教 授 一 年 以 上, 講 授 第 五 條 第 二 款 學 科 至 少 二 科, 並 有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領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自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 一 具 有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之 資 格, 並 有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領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二 具 有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之 資 格, 並 有 外 國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及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領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具 有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之 資 格, 並 曾 任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講 師 三 年 以 上 助 理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二 年 以 上 教 授 一 年 以 上, 講 授 第 五 條 第 二 款 學 科 至 少 二 科, 並 有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領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具 有 第 一 項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限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前, 得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第 一 二 項 第 三 款 有 關 任 教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教 育 部 發 給 之 講 師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教 授 證 書 所 載 之 年 資 起 算 年 月 為 準 兼 任 年 資 以 折 半 計 算 第 7 條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分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 一 普 通 科 目 : ( 一 )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二 專 業 科 目 : ( 二 ) 社 會 工 作 ( 三 )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 四 )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 五 )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方 法 ( 六 )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 七 )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第 8 條 應 考 人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申 請 並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其 應 試 科 目 : 一 社 會 工 作 二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三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四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第 9 條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題 型, 均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第 10 條 應 考 人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其 案 件 之 審 議, 由 考 選 部 設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辦 理 審 議 結 果, 由 考 選 部 核 定, 並 報 請 考 試 院 備 查 前 項 審 議 結 果,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由 考 選 部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依 規 定 參 加 本 考 試 第 11 條 應 考 人 報 名 本 考 試 應 繳 下 列 費 件, 並 以 通 訊 方 式 為 之 : 一 報 名 履 歷 表 二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或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通 知 函 三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華 僑 應 繳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或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中 華 民 國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四 最 近 一 年 內 一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五 報 名 費 應 考 人 以 網 路 報 名 本 考 試 時, 其 應 繳 費 件 之 方 式, 載 明 於 本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及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網 站 第 12 條 應 考 人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向 考 選 部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時, 應 繳 下 列 費 件 : 一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申 請 表 二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三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華 僑 應 繳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或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駐 外 館 處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四 最 近 一 年 內 一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五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審 議 費 前 項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得 隨 時 以 通 訊 方 式 為 之 但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未

能 於 本 考 試 當 次 報 名 二 個 月 前 提 出 申 請 並 繳 驗 完 備 費 件 者, 該 次 考 試 不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第 13 條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經 歷 證 件 考 試 成 績 單 或 及 格 通 知 書 法 規 抄 本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正 本 及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前 項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得 改 繳 經 當 地 國 合 法 公 證 人 證 明 與 正 本 完 全 一 致,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第 14 條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六 十 分 及 格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其 中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國 文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之 ;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剩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五 十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15 條 第 16 條 外 國 人 具 有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或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規 定 資 格 之 一, 且 無 第 四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或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自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外 國 人 具 有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或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規 定 資 格 之 一, 且 無 第 四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或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函 內 政 部 查 照 第 17 條 本 考 試 組 織 典 試 委 員 會, 主 持 典 試 事 宜 ; 其 試 務 由 考 選 部 辦 理 第 18 條 本 考 試 辦 理 竣 事, 考 選 部 應 將 辦 理 典 試 及 試 務 情 形, 連 同 關 係 文 件, 報 請 考 試 院 核 備 第 19 條 本 規 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規 則 修 正 條 文 第 七 條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認 定 標 準 一 適 用 對 象 : 自 民 國 102 年年 之 後 畢 業 者 適 用, 且 實 習 以 課 堂 外 實 習 為 限 ( 民 國 102 年年 之 前 畢 業 者, 應 考 人 可 出 具 登 錄錄 有 實 習 成 績 之 學 校 成 績 單 若 確 曾 修 習 實 習 惟 成 績 單 上 無 登 錄錄, 民 國 98 年年 之 前 畢 業 者, 應 由 學 校 出 具 註 明 實 習 成 績 之 實 習 證 明, 民 國 98 年年 至 102 年年 之 前 畢 業 者, 則 應 由 學 校 出 具 註 明 實 習 成 績 及 實 習 內 容 之 實 習 證 明 ) 二 實 習 項 目 應 符 合 下 列 之 一 : 實 習 項 目 學 習 內 容 1. 個 案 工 作 建 立 關 係 技 巧 訪 視 技 巧 與 會 談 技 巧 演 練 社 會 暨 心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紀 錄錄 撰 寫 個 案 管 理 及 資 源 運 用 社 工 倫 理 學 習 2. 團 體 工 作 團 體 工 作 規 劃 團 體 帶 領 團 體 評 估 及 記 錄錄 社 工 倫 理 學 習 3. 社 區 工 作 社 區 分 析 含 人 口 問 題 需 求 資 源 社 會 指 標 等 社 區 方 案 設 計 執 行 與 評 估 社 區 資 源 開 發 與 運 用 社 區 組 織 與 社 會 行 動 社 工 倫 理 學 習 4. 行 政 管 理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資 源 開 發 與 運 用 督 導 訓 練 與 評 鑑 社 會 政 策 與 立 法 倡 導 社 工 倫 理 學 習 三 實 習 次 數 與 時 數 : 應 至 少 實 習 二 次 且 合 計 400 小 時 以 上 四 實 習 機 構 資 格 條 件 : 實 習 機 構 應 聘 有 專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或 具 社 工 專 業 背 景 之 專 職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人 員 乙 名 以 上, 且 具 備 實 習 制 度 之 下 列 各 類 組 織 : ( 一 ) 公 立 社 會 福 利 勞 工 司 法 衛 生 機 關 ( 構 ) ( 二 ) 經 立 案 之 民 間 社 會 福 利 勞 工 司 法 衛 生 機 關 ( 構 ) ( 三 ) 經 立 案 之 團 體 ( 以 章 程 中 之 宗 旨 或 任 務 含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規 定 者 為 主 ) ( 四 ) 公 立 及 私 立 各 大 專 院 校 中 學 小 學 ( 五 )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之 其 他 機 構 五 實 習 督 導 資 格 條 件 : 社 會 工 作 師 或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工 師 考 試 應 試 資 格 之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人 員 專 業 背 景, 且 至 少 應 有 2 年年 以 上 實 務 工 作 或 教 學 經 驗 六 督 導 學 生 人 數 條 件 : 每 位 符 合 資 格 之 機 構 實 習 督 導, 其 督 導 之 學 生 人 數 以 4 名 為 限 方 案 實 習 督 導 之 人 數 以 15 名 為 限 七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之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由 考 選 部 公 告 考 生 畢 業 自 未 經 公 告 之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需 開 具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證 明 書 之 證 明 開 具 證 明 之 單 位 除 由 實 習 機 構 之 實 習 督 導 及 負 責 人 簽 章 以 證 明 實 際 實 習 內 容 及 實 習 時 數 外, 不 同 機 構 實 習, 請 分 別 開 據 證 明 本 證 明 書 仍 須 由 學 校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填 註,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皆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證 明 書 格 式 由 考 選 部 統 一 規 定 如 附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