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舍生活解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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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歡 迎 來 到 嘉 大 蘭 潭 校 區 宿 舍 手 冊 1

2 宿 舍 環 境 與 文 化 之 營 造 生 活 輔 導 組 江 政 達 組 長 大 學 校 園 是 一 個 開 放 的 學 習 環 境 與 空 間, 一 切 資 源 大 家 可 以 共 同 分 享 使 用 學 生 宿 舍 裏 面 的 公 共 區 域 與 寢 室, 是 同 學 們 在 校 園 裡 面 能 夠 擁 有 且 能 自 主 的 空 間, 受 限 於 學 校 資 源 分 配, 僅 能 讓 部 分 同 學 使 用, 並 非 每 位 同 學 於 在 學 期 間 都 有 機 會 使 用, 因 此 在 使 用 這 些 資 源 時 更 應 多 加 珍 惜 對 大 多 數 畢 業 生 而 言, 大 學 宿 舍 生 活 點 滴 珍 藏 著 許 多 在 學 習 過 程 中 獨 一 無 二 且 令 人 難 以 忘 懷 的 回 憶 與 學 習 經 驗 學 校 提 供 宿 舍 的 硬 體 設 施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必 要 之 安 全 維 護, 學 生 宿 舍 就 以 住 宿 同 學 為 主 體, 各 棟 宿 舍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與 文 化, 亦 是 靠 學 長 姐 們 長 期 累 積 創 造 的, 身 為 一 個 宿 舍 成 員, 就 有 這 份 責 任, 要 將 宿 舍 文 化 傳 統 繼 續 傳 承 學 生 是 宿 舍 使 用 者, 也 是 宿 舍 環 境 與 文 化 之 營 造 者, 學 校 在 宿 舍 改 革 工 作 已 逐 項 推 展 實 施, 深 切 期 盼 住 宿 的 同 學 們 能 配 合 學 校 之 社 區 文 化 營 造 措 施 以 下 提 出 幾 項 建 議 供 大 家 參 考 : 一 參 與 自 治 活 動 :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與 學 生 宿 舍 自 治 組 織 設 置 與 輔 導 要 點, 付 予 學 生 自 治 之 各 項 權 利 2

3 與 責 任 期 望 學 生 能 夠 全 面 參 與 學 生 宿 舍 各 項 政 策 與 管 理 規 則 之 擬 訂, 並 提 供 學 生 意 見 供 學 校 施 政 參 考 所 有 的 學 生 宿 舍 服 務 暨 輔 導 委 員 宿 舍 自 治 幹 部 或 住 宿 同 學, 應 主 動 參 與 各 項 學 生 宿 舍 自 治 活 動, 藉 由 參 與 活 動 增 加 學 習 公 共 事 務 經 驗, 對 團 體 是 一 種 貢 獻, 對 自 己 則 是 一 種 成 長 與 學 習 所 有 同 學 對 宿 舍 有 任 何 建 議 或 意 見 應 循 此 正 常 管 道 反 映 與 表 達, 使 我 們 的 宿 舍 能 成 為 同 學 們 所 需 要 的 溫 馨 安 全 之 學 習 環 境 與 空 間 二 從 自 我 ( 身 邊 ) 做 起 : 宿 舍 主 要 提 供 學 生 使 用, 所 有 的 宿 舍 顯 示 出 的 一 些 不 合 理 的 現 象 與 環 境 皆 是 由 同 學 營 造 形 成, 要 快 速 解 決 且 有 效 改 善 這 些 問 題, 就 從 每 個 人 每 間 寢 室 做 起, 逐 步 推 展 至 每 層 樓 每 棟 宿 舍, 進 而 營 造 出 優 質 之 環 境 為 鼓 勵 同 學 自 我 整 理 環 境, 學 生 宿 舍 自 治 會 準 備 以 寢 室 為 單 位, 實 施 整 潔 競 賽 計 畫, 對 於 主 動 參 賽 且 成 績 優 異 者, 給 予 下 學 年 度 宿 舍 寢 室 之 保 障, 希 望 同 學 能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學 校 希 望 將 寢 室 交 給 會 愛 惜 環 境 資 源 者 使 用, 經 由 質 變 原 理 - 使 宿 舍 環 境 能 由 部 分 寢 室 之 質 變 達 到 量 變, 進 而 演 變 為 整 棟 宿 舍 質 變, 當 宿 舍 環 境 數 達 到 量 變 時, 學 生 宿 舍 社 區 營 造 之 第 一 步 就 實 現 了 三 善 盡 道 德 責 任 : 部 份 宿 舍 品 質 不 佳 與 學 生 公 共 道 德 有 關, 不 必 要 的 浪 費 與 破 壞, 造 成 宿 舍 經 費 不 必 要 之 浪 費, 在 宿 舍 收 支 平 衡 原 則 下 一 切 使 用 者 付 費, 宿 舍 所 有 開 銷 由 住 宿 同 學 所 收 經 費 支 付, 如 透 支 就 3

4 必 須 調 整 收 費 為 降 低 住 宿 收 費 保 障 權 益, 所 有 住 宿 同 學 應 主 動 對 各 項 公 共 設 施 養 成 節 約 習 慣, 並 且 善 盡 道 德 責 任, 如 發 現 電 視 機 無 人 使 用 時 要 主 動 將 其 關 閉 ; 白 天 浴 室 廁 所 及 走 廊 照 明 設 施 非 必 要 時 將 其 關 閉 另 外 宿 舍 是 一 種 團 體 生 活, 團 體 中 每 個 人 皆 有 其 自 由 與 權 利, 但 也 要 學 習 尊 重 別 人, 各 寢 室 及 各 棟 宿 舍 必 須 訂 定 團 體 生 活 公 約, 對 於 違 反 公 約 者 須 善 盡 道 德 責 任 予 以 糾 正, 才 能 維 持 宿 舍 品 質 四 活 動 籌 畫 與 空 間 改 善 : 宿 舍 內 之 公 共 區 域, 空 間 是 舞 台 牆 壁 是 畫 布, 所 有 住 宿 同 學 都 可 以 提 出 構 想, 循 行 政 程 序 申 請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目 前 所 有 宿 舍 公 共 空 間 皆 閒 置 浪 費 非 常 可 惜, 同 學 們 應 該 把 握 機 會, 提 供 意 見 或 將 自 己 專 長 主 動 展 現, 讓 我 們 宿 舍 區 活 潑 化, 不 要 讓 大 多 數 人 認 為 它 是 一 個 休 息 睡 覺 上 網 聊 BBS 或 打 電 動 或 社 團 活 動 聚 會 的 場 所 而 已 有 夢 最 美 逐 夢 踏 實, 成 功 並 非 偶 然, 努 力 是 會 有 收 穫 的 相 信 在 大 家 逐 步 踏 實 齊 心 配 合 之 下, 優 質 的 宿 舍 品 質 與 文 化 將 不 會 是 夢 想

5 目 次 一 蘭 潭 學 生 宿 舍 介 紹 二 蘭 潭 女 三 舍 三 蘭 潭 男 生 宿 舍 四 蘭 潭 宿 舍 Q&A 五 蘭 潭 女 舍 Q&A 六 蘭 潭 男 舍 Q&A 七 宿 網 設 定 方 法 八 宿 網 Q&A 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十 常 用 電 話 一 覽

6 蘭 潭 學 生 宿 舍 簡 介 本 校 蘭 潭 學 生 宿 舍 共 有 一 舍 ( 研 究 生 宿 舍 ) 二 舍 女 三 舍 五 舍 六 舍 分 佈 於 蘭 潭 校 區 6

7 (1) 小 廚 房 使 用 規 則 : 蘭 潭 女 三 舍 設 置 原 始 宗 旨 為 讓 同 學 可 以 燉 補, 以 調 理 身 體 是 故 請 禮 讓 有 此 方 面 需 求 的 同 學 優 先 使 用 請 確 實 登 記 排 隊 使 用, 使 用 完 畢 須 做 好 清 潔 工 作 小 廚 房 資 源 得 來 不 易, 使 用 前 務 必 詳 閱 廚 房 內 公 告 並 珍 惜 使 用 電 器, 節 約 用 水 用 電 (2) 物 品 報 修 : 發 現 物 品 損 壞 需 要 報 修, 請 向 三 舍 櫃 檯 填 寫 維 修 單 電 燈 : 請 向 櫃 台 領 取 燈 管 燈 泡, 關 閉 寢 室 外 電 箱 浴 廁 電 源, 由 住 宿 生 自 行 更 換 熱 水 器 : 找 樓 長 檢 查 是 否 跳 電 櫃 台 填 維 修 單 宿 網 : 宿 網 有 疑 問 時 請 到 櫃 檯 填 寫 狀 況, 將 有 工 讀 生 處 理 流 量 控 管, 限 制 5G, 爆 流 量 鎖 網 卡 3 天 其 他 ( 販 賣 機 影 印 機 洗 衣 機 等 故 障 ): 於 服 務 時 間 向 三 舍 櫃 檯 反 應 及 填 寫 四 聯 式 維 修 單 或 退 款 單 (3) 公 共 空 間 : 開 放 時 間 為 6:00~24:00 洗 衣 間 : 泡 衣 服 臉 盆 請 放 置 洗 衣 槽 下 方 勿 佔 空 間 曬 衣 間 : 注 意 晒 乾 時 間, 避 免 收 錯 衣 物 脫 水 機 : 請 將 衣 物 平 放 後 附 上 白 色 小 圓 盤 使 用, 時 間 以 1 分 鐘 佳, 機 器 運 轉 中 勿 將 手 伸 入, 避 免 危 險 洗 衣 機 : 請 在 旁 放 置 洗 衣 籃, 方 便 下 一 位 同 學 使 用 K 書 中 心 : 請 依 照 K 中 規 則, 勿 佔 位, 離 開 前 請 關 閉 所 有 電 源 7

8 走 廊 公 共 區 域 等, 不 可 堆 放 私 人 或 寢 室 公 物 勿 張 貼 任 何 廣 告 海 報 等 物 於 公 共 區 域 交 誼 廳 (4) 櫃 台 提 供 借 用 物 品 : 借 用 前 請 填 寫 公 物 借 用 本 醫 藥 箱 桌 球 撞 球 螺 絲 起 子 推 車 冰 敷 袋 冰 枕 醫 藥 箱 : 為 消 耗 品, 限 定 緊 急 情 況 下 借 用 ; 若 同 學 有 長 期 使 用 需 要, 請 自 行 購 買 相 關 醫 療 用 品 (5) 資 源 回 收 時 間 : 星 期 二 四 日 晚 上 10 點 30 分, 由 各 樓 層 按 照 房 號 順 序 輪 流, 於 10 點 20 向 櫃 檯 報 到, 會 有 宿 舍 義 工 幫 忙 監 督 以 及 發 垃 圾 袋, 請 妥 善 做 好 資 源 回 收, 勿 自 行 拿 至 垃 圾 子 母 車 資 源 回 收 項 目 : 紙 類 塑 膠 鐵 鋁 ( 包 含 塑 膠 袋 ) 玻 璃 一 般 垃 圾 (6) 大 燈 門 禁 管 制 : 大 燈 : 節 省 電 源, 大 燈 於 晚 上 12 點 至 下 午 4 點 關 閉, 依 季 節 變 動 時 間 門 禁 : 進 出 三 舍 須 刷 卡 進 出 門 禁 時 間 00:00 過 後, 新 生 禁 止 隨 意 進 出, 於 門 禁 時 間 後 進 出 或 不 假 外 宿 依 宿 舍 法 規 懲 處 點 名 時 間 : 星 期 日 ~ 四 00:00, 室 長 初 步 點 名 之 後 將 人 員 出 缺 登 記 於 各 房 間 外 的 點 名 單 上, 之 後 將 由 幹 部 進 行 抽 點 以 及 登 記 作 業 外 宿 請 務 必 詳 細 辦 好 請 假 手 續, 每 月 外 宿 第 7 次 將 通 知 家 長 (7) 會 客 規 定 : 會 客 時 間 :08:00~21:00, 睌 上 9 點 過 後 禁 止 任 何 8

9 訪 客 男 賓 止 步, 若 因 特 殊 原 因 如 修 電 腦 討 論 課 業, 則 限 於 大 廳 限 女 性 家 人 進 入 禁 止 帶 異 性 動 物 進 入 寢 室 內, 男 賓 大 廳 止 步, 請 遵 守 會 客 規 定 (8) 法 規 : 採 學 年 累 計 制, 滿 10 點 勒 令 退 宿 以 下 列 出 常 犯 項 目 :( 請 詳 閱 宿 舍 法 規 ) 飼 養 寵 物 :3 點 私 自 使 用 違 規 電 器 :6 點 留 宿 外 人 ( 勒 令 退 宿 ) 不 假 外 宿 晚 歸 00:00 點 後 進 入 扣 2 點 不 假 外 宿 : 累 計 記 點, 第 一 次 2 點, 第 二 次 3 點, 第 三 次 4 點 並 通 知 家 長, 第 4 次 勒 退 (9) 除 非 必 要 請 勿 將 機 車 騎 進 宿 舍 區 內 及 三 舍 廣 場, 違 者 將 扣 點 以 及 鎖 車 若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機 車 代 步 的 同 學, 可 向 門 禁 管 制 室 申 請 進 出 臨 時 停 車 證 (10) 冷 氣 計 費 方 式 : 依 電 表 度 數 計 費,4 元 / 度 ( 若 有 調 整 將 另 行 公 告 ); 三 舍 電 表 包 含 冷 氣 及 熱 水 器 度 數, 每 月 抄 表, 於 期 末 統 一 繳 交, 寢 室 人 員 共 同 分 攤, 熱 水 器 贈 送 度 數 依 寢 室 人 數 乘 以 100 為 每 學 期 贈 送 度 數 ( 若 寢 室 為 儲 熱 式 熱 水 器, 以 160 度 / 人 計 算 ) (11) 宿 舍 可 攜 帶 容 量 70W 內 之 冰 箱, 請 於 搬 入 當 天 主 動 向 該 樓 樓 長 登 記 以 利 收 費 以 70W 之 冰 箱 為 例, 一 學 期 收 費 為 : 耗 損 係 數 元 度 元 9

10 如 未 登 記 被 查 獲, 則 需 繳 交 兩 倍 基 本 電 費 並 依 宿 舍 法 規 管 理 要 點 懲 處 (12) 信 件 : 寄 信 到 宿 舍 :600 嘉 義 市 學 府 路 300 號 蘭 潭 女 X 舍 XX 室 X 床 信 件 發 放 : 統 一 從 學 校 文 書 組 拿 回, 管 制 室 分 類, 三 舍 晚 上 值 班 前 會 拿 回 放 置 櫃 檯, 請 自 行 認 領 ; 點 名 時 會 在 統 一 發 放 至 各 寢 室 ; 若 為 掛 號 信 件 或 包 裹, 將 收 到 通 知 單 再 自 行 前 往 領 取 (13) 騷 擾 詐 騙 電 話 : 請 勿 洩 漏 任 何 自 身 資 料, 並 向 櫃 檯 反 應, 以 保 安 全 (14) 有 任 何 需 要 幹 部 協 助 的 事 情 ( 緊 急 事 件 夜 間 急 診 ), 可 至 樓 長 室 詢 問, 再 者 至 櫃 檯 或 宿 舍 辦 公 室 詢 問 (15) 宿 舍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時 間 : 宿 舍 辦 公 室 :08:00~17:00 宿 舍 管 理 員 三 舍 櫃 台 : 三 舍 幹 部 :20:00~00:00 10

11 蘭 潭 男 生 宿 舍 (1) 倒 垃 圾 的 時 間 : 五 舍 為 星 期 日 星 期 三, 六 舍 為 星 期 一 四 晚 上 10 點 30 分, 由 各 樓 層 房 間 按 照 房 號 順 序 擔 任 值 日 生, 會 有 宿 舍 義 工 幫 忙 監 督 以 及 發 垃 圾 袋, 垃 圾 收 完 之 後 需 帶 至 宿 舍 餐 廳 旁 的 垃 圾 子 母 車 丟 置, 請 妥 善 做 好 資 源 回 收, 謝 謝 (2) 點 名 時 間 : 五 舍 為 11:00 pm~11:30 pm, 樓 長 至 寢 室 點 名 ; 六 舍 為 12:00 pm, 請 室 長 初 步 點 完 名 之 後 將 人 員 登 記 於 各 房 間 外 的 點 名 單 上, 之 後 將 由 幹 部 進 行 抽 點 以 及 登 記 作 業, 若 有 事 無 法 回 寢 可 以 事 先 至 幹 部 房 外 填 寫 請 假 本 (3) 交 誼 廳 開 放 時 間 6:00pm~11:30pm, 假 日 晚 上 不 關 閉 禁 止 攜 帶 食 物 飲 料 入 內, 若 要 在 交 誼 廳 舉 行 活 動 請 至 六 舍 舍 長 室 進 行 申 請 通 報 離 開 時 若 無 人 使 用 請 關 閉 電 器 用 品, 謝 謝 (4) 交 誼 廳 內 設 有 桌 球 桌 撞 球 桌 電 視 冷 氣, 請 愛 惜 使 用 (5) 禁 止 帶 異 性 進 入 宿 舍, 至 多 只 能 到 5 舍 涼 亭 區 域 跟 六 舍 大 廳 寢 室 內 禁 止 養 動 物, 除 非 經 過 學 校 申 請 作 為 課 程 之 用 途 宿 舍 區 內 禁 止 抽 煙 (6) 請 勿 將 機 車 騎 進 宿 舍 區 內, 違 者 將 扣 點 以 及 鎖 車 11

12 除 非 是 有 需 要 機 車 代 步 的 同 學, 可 向 門 禁 管 制 室 申 請 停 車 證 (7) 有 任 何 需 要 幹 部 協 助 的 事 情, 可 先 至 樓 長 室 詢 問, 再 者 至 舍 長 室 或 是 宿 舍 辦 公 室 (8) 冷 氣 計 費 方 式 : 會 在 開 完 寢 室 長 會 議 之 後 隔 天 開 始 登 記 電 錶, 電 表 只 計 算 冷 氣 機 以 及 每 寢 電 箱 下 的 新 插 座, 一 度 是 4 塊 錢 期 末 公 佈 用 電 量, 由 寢 室 內 協 調 攤 付 費 用 (9) 如 發 生 洗 衣 機 販 賣 機 卡 錢 或 是 吃 錢, 可 至 五 舍 5211 六 舍 6301 門 口 信 箱 填 寫 吃 錢 登 記 本 (10) 五 舍 宿 網 發 生 問 題 請 至 5107 信 箱 填 寫 維 修 本 ; 六 舍 請 至 6301 房 間 信 箱 (11) K 書 中 心 為 24 小 時 開 放, 使 用 時 需 先 登 記 桌 號 個 人 資 料 進 出 時 間, 方 便 幹 部 管 理 (12) 禁 止 將 垃 圾 隨 手 丟 棄, 也 勿 將 垃 圾 丟 進 廁 所 內 的 垃 圾 筒, 違 者 將 依 宿 舍 法 規 處 理 (13) 寢 室 內 的 大 燈 將 於 每 日 晚 上 12 點 關 閉, 期 中 末 考 前 一 星 期 開 始 不 關 閉 (14) 要 借 球 具 ( 撞 球 球 具 桌 球 球 具 ) 請 至 六 舍 6312 進 行 登 記, 請 當 日 歸 還, 也 請 愛 惜 使 用 12

13 蘭 潭 宿 舍 Q&A (Q-1): 如 果 想 跟 其 他 人 換 房 間 或 是 床 位, 該 怎 辦 呢? (A-1): 必 須 要 先 徵 求 兩 間 房 間 的 其 他 室 友 的 同 意, 而 且 經 過 宿 舍 幹 部 的 認 可 才 可 以, 也 必 須 去 告 知 宿 舍 管 理 員 ( 除 有 極 特 殊 原 因, 否 則 不 可 以 擅 自 更 換 寢 室 床 位 ) (Q-2): 如 果 有 人 半 夜 需 要 就 醫, 那 該 怎 辦 呢? (A-2): 如 果 狀 況 嚴 重 急 需 就 醫, 請 立 刻 通 知 幹 部, 我 們 會 通 知 門 口 保 全 開 啟 宿 舍 鐵 門 方 便 救 護 車 下 來 以 及 通 知 家 長 教 官 (Q-3): 有 時 去 k 書 的 時 候 會 看 到 有 人 把 書 放 在 桌 上, 人 不 見 蹤 影, 又 氣 又 討 厭, 該 怎 樣 呢? (A-3): 建 議 這 個 時 候 可 以 去 跟 幹 部 反 映, 幹 部 會 視 情 況 代 為 保 管 物 品, 並 給 予 適 當 處 分 (Q-4): 寢 室 長 的 責 任 義 務 跟 權 益? (A-4): 寢 室 長 的 責 任 在 於 督 導 寢 室 內 的 環 境 秩 序, 並 確 實 點 名 以 及 參 加 宿 舍 召 集 的 寢 室 長 會 議, 傳 達 宿 舍 資 訊 (Q-5): 寒 假 離 宿 時, 有 東 西 不 想 搬 回 去, 該 怎 辦 呢? 13

14 (A-5): 寒 假 離 宿 前 可 以 將 不 想 帶 回 去 的 東 西 放 置 在 抽 屜 或 是 櫃 子 裡, 最 好 要 上 鎖, 但 是 切 記 不 能 存 放 食 物 或 是 易 發 霉 之 物 品 詳 細 規 定 請 看 當 時 公 告 (Q-6): 暑 假 的 離 宿 規 定 又 是 怎 樣 呢? (Q-6): 暑 假 離 宿 是 在 期 末 考 後 的 三 天 進 行 退 宿 作 業,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離 宿, 必 須 事 先 向 幹 部 申 請, 方 便 排 人 檢 查, 詳 細 情 況 要 參 考 那 時 候 的 退 宿 公 告 (Q-7): 若 是 不 小 心 將 鑰 匙 放 在 寢 室 內 而 被 反 鎖 在 外 面, 那 該 怎 辦 呢? (A-7): 遇 到 此 情 況 可 以 去 宿 舍 辦 公 室 找 管 理 員 登 記 借 鑰 匙, 需 攜 帶 證 件 (Q-8): 發 現 可 疑 人 物 或 小 偷 怎 麼 辦? (A-8): 請 不 要 打 草 驚 蛇, 一 邊 監 督 可 疑 人 物 的 行 動, 一 邊 請 朋 友 向 宿 舍 管 理 人 員 通 報, 管 理 人 員 會 迅 速 到 達 感 覺 像 演 電 影 一 樣 的 情 節 14

15 蘭 潭 宿 舍 Q&A part Ⅱ 一 宿 舍 床 位 : Q. 我 想 申 請 宿 舍 床 位, 要 如 何 辦 理? A. 每 學 年 下 學 期 開 始 宿 舍 抽 籤 作 業, 請 依 公 佈 辦 法 辦 理 抽 籤 作 業 Q. 新 生 一 定 有 床 位 住? A.( 一 ) 學 校 床 位 分 配 優 先 順 序 以 大 一 新 生 為 優 先, 除 經 審 查 的 優 先 對 象 或 特 殊 個 案 外, 每 人 限 住 一 學 年 ( 二 ) 若 當 學 年 新 生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保 留 床 位 數 時, 就 有 可 能 部 份 新 生 無 法 住 宿 Q. 我 的 抽 籤 號 碼 不 前 不 後, 我 到 底 可 不 可 以 補 到 床 位? A.( 一 ) 我 們 只 能 說 不 一 定 ( 二 ) 如 果 沒 有 床 位, 前 面 的 人 也 補 不 進 來, 如 果 空 位 很 多, 也 許 就 會 輪 到 你 了 ( 三 ) 如 果 後 補 到 了, 我 們 會 統 一 公 告 或 個 別 通 知, 請 隨 時 注 意 消 息 Q. 我 有 經 濟 上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困 難 極 需 住 宿, 可 不 可 以 請 學 校 幫 忙? A.( 一 ) 當 然 可 以 ( 二 ) 屆 時 會 公 告 優 先 住 宿 資 格 申 請, 請 準 備 相 關 資 料 15

16 以 供 審 核, 優 先 住 宿 須 經 宿 管 會 審 核 通 過 Q. 我 已 經 後 補 到 了 床 位, 但 是 我 外 面 也 已 經 找 好 房 子, 我 可 不 可 以 把 我 的 床 位 讓 給 我 的 好 朋 友? A.( 一 ) 很 抱 歉, 這 是 冒 名 頂 替 的 行 為, 嚴 重 影 響 候 補 的 公 平 性 ( 二 ) 朋 友 固 然 重 要, 但 是 依 宿 舍 法 規 明 言, 冒 名 頂 替 將 予 以 相 當 的 懲 處, 將 嚴 重 影 響 到 同 學 和 你 朋 友 之 間 的 權 益 Q. 我 的 好 朋 友 住 在 另 一 寢 室, 我 可 不 可 以 搬 過 去 或 換 寢 室? A.( 一 ) 擅 自 更 換 床 位 不 僅 會 造 成 家 長 和 同 學 的 聯 絡 產 生 誤 差, 而 且 易 產 生 冒 名 頂 替 的 問 題, 故 絕 對 禁 止 私 下 更 換 床 位 ( 二 ) 若 因 極 特 殊 的 原 因 須 換 床 位, 同 樓 層 更 換 需 樓 長 同 意, 不 同 樓 層 更 換 需 舍 長 同 意 二 住 宿 費 用 : Q. 我 不 想 住 宿 了, 可 以 隨 時 退 宿 嗎? 要 辦 什 麼 手 續? 保 證 金 會 退 嗎? A: 退 宿 隨 時 可 以 辦 理, 請 攜 帶 退 宿 申 請 書 向 各 舍 服 務 台 或 宿 舍 辦 公 室 辦 理 ( 一 ) 新 生 有 一 個 禮 拜 的 適 應 期, 若 適 應 不 良 想 退 宿 時, 請 於 適 應 期 內 提 出 申 請, 住 宿 費 保 證 金 全 額 退 還 ( 二 ) 若 非 因 休 學 或 退 學 等 因 素 而 辦 理 退 宿, 恕 不 退 還 住 宿 費 及 保 證 金 16

17 Q. 我 是 就 學 貸 款 的 學 生, 萬 一 我 沒 有 貸 住 宿 費 時 怎 麼 辦? A. 就 學 貸 款 會 在 開 學 後 由 銀 行 統 一 匯 入 學 校, 就 貸 項 目 中 沒 有 住 宿 費, 需 再 另 行 繳 費 三 寒 暑 假 住 宿 Q. 我 社 團 寒 暑 假 需 要 集 體 訓 練 或 舉 辦 營 隊 時 需 借 用 宿 舍, 請 問 應 如 何 申 請? A.( 一 ) 寒 暑 住 屆 時 會 另 外 公 佈 住 宿 辦 法, 請 隨 時 注 意 消 息 ( 二 ) 社 團 活 動 屆 時 請 向 課 外 活 動 組 申 請 住 宿 並 繳 交 適 當 費 用 Q. 寒 暑 假 時 我 想 留 在 嘉 義 打 工, 請 問 可 以 申 請 住 宿 嗎? 要 如 何 申 請? A. 當 然 可 以 啦! 只 要 你 具 備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的 學 籍, 我 們 是 不 會 拒 你 於 千 里 之 外, 屆 時 請 依 公 佈 的 寒 暑 住 的 申 請 辦 法, 繳 費 之 後 就 可 以 住 了 四 宿 舍 公 務 修 繕 : Q. 我 的 椅 子 或 其 他 公 物 損 壞, 要 如 何 報 修? A. ( 一 ) 請 向 各 舍 服 務 臺 填 寫 維 修 單, 請 依 維 修 單 格 式 詳 細 填 寫 損 壞 狀 況, 以 便 維 修 人 員 處 理 ( 二 ) 修 好 了, 請 愛 惜 使 用! Q. 維 修 單 已 經 填 了, 可 是 我 怎 麼 知 道 已 經 來 維 修 了? 17

18 A.( 一 ) 我 們 維 修 完 畢 後 會 留 通 知 單 下 來, 看 看 信 箱 或 是 室 友 已 經 幫 你 收 起 來 了 ( 二 ) 維 修 的 結 果 有 好 幾 種, 有 可 能 是 維 修 人 員 材 料 不 夠, 下 次 帶 了 材 料 再 來 維 修 ; 或 是 損 壞 程 度 比 想 像 中 嚴 重, 需 再 找 專 門 的 廠 商 Q. 宿 網 不 通, 我 不 能 上 網 了, 可 是 我 今 天 有 很 重 要 的 報 告 要 趕, 這 樣 誰 要 負 責 阿? A.( 一 ) 同 學 請 先 消 消 氣, 先 使 用 朋 友 的 電 腦 上 計 中 網 頁 查 詢 是 否 因 為 爆 流 量, 有 可 能 是 因 為 你 下 載 太 多 了, 或 者 是 因 為 電 腦 中 毒, 請 先 試 著 掃 毒 ( 二 ) 若 還 是 不 行, 請 向 各 舍 服 務 處 ( 三 舍 櫃 台 五 舍 5108 六 舍 6301 寢 ) 填 寫 維 修 單, 網 路 工 讀 生 會 在 工 作 天 的 24 小 時 內 幫 你 處 理 五 宿 舍 會 議 Q. 宿 舍 法 規 相 當 不 合 理, 該 如 何 反 應? A. 請 向 管 理 人 員 反 映, 將 於 下 次 召 開 宿 管 會 時 提 出 修 改 六 宿 舍 安 全 防 護 及 緊 急 事 件 Q. 宿 舍 遇 到 緊 急 情 況 時, 怎 麼 辦? A. 冷 靜 再 冷 靜, 馬 上 向 管 理 人 員 求 援 Q. 發 現 可 疑 人 物 或 小 偷 怎 麼 辦? A. 請 不 要 打 草 驚 蛇, 一 邊 監 督 可 疑 人 物 的 行 動, 一 邊 請 朋 友 向 宿 舍 管 理 人 員 通 報, 管 理 人 員 會 迅 速 到 達 18

19 Q. 如 果 東 西 被 偷 了 怎 麼 辦? A. 先 向 輔 導 員 或 其 他 管 理 人 員 反 映, 詳 細 說 明 被 偷 的 情 形, 是 否 有 可 疑 人 事 物, 如 果 都 沒 有, 輔 導 員 也 只 能 提 醒 同 學 以 後 多 注 意 自 身 的 物 品 Q. 若 有 異 性 進 入 逗 留 怎 麼 辦? A.( 一 ) 請 先 確 認 是 否 為 宿 舍 維 修 人 員, 通 常 會 穿 著 宿 舍 給 予 的 背 心, 若 施 工 人 員 於 宿 舍 內 有 任 何 不 當 行 為 同 學 可 向 管 理 人 員 反 映 ( 二 ) 若 未 穿 著 任 何 背 心 或 工 作 證, 請 同 學 主 動 上 前 詢 問 其 身 分 及 來 意, 並 告 知 其 宿 舍 禁 逗 留 異 性, 請 盡 速 離 開, 若 堅 持 不 離 開 或 形 跡 可 疑, 請 馬 上 通 知 管 理 人 員 Q. 半 夜 三 點 了, 我 的 肚 子 絞 痛 難 耐, 我 要 怎 麼 辦? A.( 一 ) 同 學 若 半 夜 併 發 急 症, 請 馬 上 向 樓 長 尋 求 協 助 援 助 就 醫 ( 二 ) 若 樓 長 不 在 時, 請 向 舍 長 或 Call 7373 向 執 勤 教 官 協 助 Q. 我 的 手 流 血 了, 哪 裡 有 急 救 箱? A. 三 舍 櫃 檯 或 宿 舍 辦 公 室 皆 有 急 救 箱 可 借 用 急 救 箱 不 提 供 任 何 口 服 藥 物 給 同 學, 隨 便 給 予 藥 物 可 能 造 成 危 險, 若 非 外 用 藥 物 可 處 理 之 情 形, 可 請 管 理 人 員 或 幹 部 協 助 盡 速 送 醫 七 宿 舍 大 門 刷 卡 Q. 門 禁 卡 丟 了 怎 麼 辦? 19

20 A.( 一 ) 請 立 即 向 教 務 處 辦 理 補 證 手 續, 避 免 他 人 藉 機 進 入 宿 舍 ( 二 ) 補 領 新 卡 之 後 請 向 宿 舍 辦 公 室 ( 三 舍 於 宿 舍 櫃 檯 ) 辦 理 開 卡 手 續 ( 三 ) 補 發 期 間 可 先 向 宿 舍 辦 公 室 借 臨 時 卡 使 用, 須 妥 善 保 管 八 宿 舍 生 活 規 範 : Q. 放 寒 暑 假 時, 我 的 物 品 遺 留 在 宿 舍 裡, 可 以 回 去 拿 嗎? A. 不 行 喔! 寒 暑 假 中 除 非 修 繕 和 清 潔 必 要, 一 律 不 開 放 同 學 進 入, 這 是 為 了 確 保 同 學 的 財 產 安 全, 所 以 在 離 開 宿 舍 前, 一 定 要 仔 細 想 想 有 什 麼 是 需 要 帶 走 的, 才 不 會 急 需 時 卻 沒 有 Q. 我 的 寢 室 離 洗 衣 間 很 近, 晚 上 一 兩 點 還 有 人 在 洗 衣 服 脫 水, 聲 音 太 大, 影 響 我 的 睡 眠 A.( 一 ) 洗 衣 機 烘 衣 機 脫 水 機 使 用 時 間 為 6:00~24: 00, 請 同 學 勿 於 此 時 段 外 使 用, 以 免 影 響 其 他 同 學 睡 眠 品 質 ( 二 ) 發 現 有 同 學 半 夜 使 用 時, 可 向 樓 長 反 應, 讓 幹 部 跟 該 同 學 協 調 Q. 為 什 麼 有 違 禁 品 的 規 定, 宿 舍 生 活 太 不 自 由 了 A. 許 多 違 禁 品 易 造 成 宿 舍 危 險, 且 許 多 高 電 阻 的 電 器 宿 舍 電 力 無 法 負 荷 也 易 造 成 跳 電 的 情 形 以 瓦 斯 罐 為 例, 極 易 造 成 宿 舍 失 火 等 公 共 危 險, 使 用 者 除 予 以 宿 舍 法 規 處 置, 亦 有 可 能 有 刑 事 上 的 責 任 Q. 宿 舍 違 禁 品 有 哪 些 啊? 20

21 A. 電 鍋 烤 箱 微 波 爐 電 熨 斗 電 湯 匙 電 磁 爐 咖 啡 爐 瓦 斯 爐 大 型 電 冰 箱 等 用 電 負 荷 過 大 有 危 險 性 之 電 器 或 瓦 斯 用 品 九 宿 舍 設 施 Q. 熱 水 忽 冷 忽 熱, 冬 天 到 了, 怎 麼 洗 阿? A. 如 果 有 這 問 題 的 話, 可 以 先 試 著 將 水 溫 調 高 一 點, 如 果 還 是 一 樣 的 情 形, 請 向 櫃 檯 填 寫 維 修 單, 以 便 快 速 解 決 如 此 重 要 民 生 問 題 Q 宿 舍 公 共 區 域 清 潔 公 司 打 掃 不 乾 淨 怎 麼 辦? A:( 一 ) 宿 舍 環 境 的 維 護, 大 部 分 的 公 共 設 施 清 潔 由 校 外 廠 商 負 責 ( 二 ) 如 發 現 清 潔 不 乾 淨 時, 可 以 直 接 向 清 潔 人 員 反 映, 或 許 清 潔 人 員 只 是 一 時 不 清 楚 或 不 了 解 自 己 哪 裡 做 的 不 好, 哪 裡 需 要 改 進 ( 三 ) 若 發 現 上 列 反 應 未 見 改 善, 可 向 宿 舍 管 理 人 員 反 映, 由 宿 舍 管 理 人 員 加 強 督 促 ( 四 ) 不 過 清 潔 人 員 不 是 各 位 的 傭 人, 他 們 只 是 負 責 維 護 宿 舍 區 的 環 境 衛 生, 請 同 學 勿 造 成 公 共 區 域 的 髒 亂, 否 則 清 潔 人 員 再 認 真 努 力 打 掃, 宿 舍 區 還 是 不 乾 淨, 請 同 學 們 配 合 21

22 蘭 潭 女 舍 Q&A (Q-1): 我 有 很 重 要 的 報 告 要 討 論, 可 以 讓 男 生 進 我 的 房 間 嗎? (A-1): 不 行 喔! 為 保 障 其 他 住 宿 生 的 權 益, 男 生 最 多 只 能 到 三 舍 大 廳 (Q-2): 為 什 麼 我 有 時 會 看 到 有 男 生 在 宿 舍 裡 走 來 走 去? (A-2): 如 果 有 男 生 的 話 有 時 是 我 們 的 維 修 員 或 是 一 些 公 共 設 施 的 廠 商, 他 們 都 會 穿 著 宿 舍 的 背 心 如 果 有 發 現 可 以 人 物 請 盡 快 通 知 宿 舍 辦 公 室 或 者 教 官 (Q-3): 有 住 宿 舍 的 學 姊 凌 晨 來 找 我 要 去 看 流 星 雨, 我 可 以 出 去 嗎? (A-3): 這 是 絕 對 禁 止 的, 舊 生 無 門 禁, 但 新 生 門 禁 為 晚 上 00:00~ 早 上 06:00, 這 段 時 間 新 生 是 禁 止 進 出 的, 請 同 學 不 要 以 身 試 法 (Q-4): 我 要 搭 車 回 家, 一 定 要 在 06:00 前 出 門 的 話 怎 麼 辦? (A-4): 這 部 份 請 至 少 在 前 一 天 告 知 舍 長 或 幹 部, 舍 長 同 意 後, 會 替 同 學 安 排 幹 部 開 門 22

23 蘭 潭 男 舍 Q&A (Q-1): 宿 舍 可 以 抽 菸 嗎? (A-1): 不 行, 宿 舍 區 域 一 律 禁 菸, 如 被 查 獲 會 依 宿 舍 法 規 處 理 (Q-2): 門 禁 時 間 過 了, 我 的 卡 開 不 了 鐵 門, 翻 牆 過 去 應 該 不 會 怎 麼 樣 吧? (A-2): 門 禁 時 間 為 00:00, 如 果 無 法 進 入 請 按 門 鈴 由 幹 部 開 門, 禁 止 翻 牆 (Q-3): 女 同 學 想 看 我 的 房 間, 可 以 帶 她 進 去 看 嗎? (A-3): 如 同 男 生 不 能 進 女 舍, 女 生 一 樣 禁 止 進 入 男 舍, 女 生 最 多 只 能 到 五 舍 前 的 涼 亭 與 六 舍 大 廳 23

24 宿 網 設 定 方 法 一 宿 網 設 定 程 序 [WIN 7] 開 始 控 制 台 24

25 點 選 網 路 和 網 際 網 路 下 面 的 檢 視 網 路 狀 態 及 工 作 點 選 區 域 連 線 25

26 按 內 容 26

27 選 取 網 際 網 路 通 訊 協 定 第 四 版 (TCP/IPv4) 然 後 點 內 容 27

28 點 使 用 下 列 的 IP 位 置 與 使 用 下 列 的 DNS 伺 服 器 位 置 然 後 將 自 己 的 IP 打 上 去 28

29 查 詢 自 己 網 卡 卡 號 區 域 連 線 詳 細 資 料 實 體 位 置 29

30 宿 網 Q&A (Q): IP 都 設 定 好 了 但 還 是 不 能 上 網? (A):1. 先 確 定 你 的 網 卡 燈 有 沒 有 亮, 沒 亮 可 能 是 網 路 線 錯 了 或 網 卡 沒 插 好, 或 是 網 路 孔 有 問 題, 可 以 先 試 一 下 室 友 的 網 路 孔 是 否 燈 就 會 亮, 如 果 是 網 路 孔 的 問 題 請 通 知 宿 網 工 讀 生 處 理 2. 檢 查 IP 設 定 是 否 正 確, 一 般 新 生 常 把 通 訊 閘 設 錯, 如 果 你 的 IP 是 XXX 那 你 的 通 訊 閘 就 是 , 同 樣 如 果 是 XXX 則 通 訊 閘 為 依 此 類 推 3. 檢 查 網 路 線, 通 常 買 電 腦 時 店 家 會 附 網 路 線 或 電 話 線, 有 可 能 是 插 到 電 話 線 4. 再 不 行 嘗 試 重 新 安 裝 網 路 卡 驅 動 程 式 5. 再 不 行 換 一 張 網 路 卡 試 試 30

31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規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第 2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訂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住 宿 服 務 暨 輔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第 1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訂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住 宿 服 務 暨 輔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住 宿 服 務 暨 輔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住 宿 服 務 暨 輔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住 宿 服 務 暨 輔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住 宿 服 務 暨 輔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住 宿 服 務 暨 輔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31

32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住 宿 服 務 暨 輔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住 宿 服 務 暨 輔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達 成 生 活 教 育 之 目 的 養 成 學 生 整 潔 秩 序 的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發 揮 自 動 自 發 之 自 治 精 神, 藉 以 維 護 住 宿 環 境 的 安 寧, 確 保 住 宿 學 生 的 安 全, 特 訂 定 本 管 理 規 則 第 二 條 學 生 宿 舍 之 管 理 組 織 及 職 掌 一 學 生 住 宿 服 務 暨 輔 導 委 員 會 : 校 內 外 住 宿 輔 導 政 策 與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議 與 修 訂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負 責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之 策 劃 與 輔 導 ; 軍 訓 組 協 助 住 宿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及 負 責 偶 發 事 件 處 理 等 事 宜 三 總 務 處 : 協 助 學 生 宿 舍 設 備 修 繕 維 護 環 境 衛 生 財 產 保 管 及 水 電 供 應 四 各 學 院 : 負 責 各 系 ( 所 ) 住 宿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五 宿 舍 輔 導 員.. 受 生 活 輔 導 組 組 長 之 督 導, 負 責 宿 舍 有 關 整 潔 秩 序 安 全 等 工 作 之 業 務 執 行 32

33 ( 工 作 職 責 另 訂 ) 六 宿 舍 管 理 員 及 宿 舍 工 讀 生, 受 宿 舍 輔 導 員 之 督 導, 負 責 宿 舍 一 般 庶 務 管 理 ( 工 作 職 掌 另 訂 ) 七 學 生 宿 舍 自 治 幹 部 受 宿 舍 輔 導 員 指 導 並 接 受 值 勤 教 官 輔 導, 負 責 推 展 有 關 宿 舍 整 潔 秩 序 安 全 及 修 繕 等 工 作 ( 宿 舍 自 治 幹 部 考 核 要 點 另 訂 ) 第 三 條 住 宿 申 請 與 床 位 分 發 一 大 學 部.. ( 一 ) 住 宿 採 自 願 申 請 模 式 以 1 學 年 ( 不 含 寒 暑 假 ) 為 原 則, 由 生 活 輔 導 組 依 據 宿 舍 床 位, 申 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 如 附 表 一 ) 辦 理 ( 二 ) 錄 取 本 校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新 生 者, 除 戶 籍 地 距 就 讀 校 區 方 圓 10 公 里 內 者 除 外, 均 保 障 = 住 宿 床 位 ( 進 修 推 廣 部 新 生 床 位 依 進 修 部 推 廣 部 公 告 辦 理 ) ( 三 ) 床 位 依 下 列 順 序 分 配.. 1. 新 生 ( 戶 籍 地 距 就 讀 校 區 方 圓 10 公 里 內 除 外 ) 及 未 滿 18 歲 學 生 2. 學 生 宿 舍 自 治 幹 部 宿 舍 志 工 33

34 3.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學 生 4. 大 陸 學 生 外 籍 生 ( 含 交 換 學 生 ( 經 本 校 身 分 確 認 )) 僑 生 5. 家 境 貧 困 持 有 社 政 單 位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6. 持 有 遺 族 撫 卹 令 之 學 生 7. 家 庭 突 遭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然 災 害 持 有 社 政 單 位 証 明 者 8. 參 加 學 生 宿 舍 清 潔 比 賽 成 績 優 異 者 9. 離 島 生 ( 持 設 藉 滿 四 個 月 以 上 之 全 戶 證 明 ) 原 住 民 10.ㄧ 般 身 分 舊 生 ( 依 學 生 宿 舍 抽 籤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 11. 轉 學 生 ( 優 先 遞 補 剩 餘 床 位 ) 二 研 究 所.. ( 一 ) 住 宿 採 自 願 申 請, 欲 申 請 學 生 宿 舍 者, 應 依 照 作 業 程 序 上 網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再 依 據 宿 舍 床 位 申 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 如 附 表 一 ) 辦 理 ( 二 ) 研 究 所 床 位 分 發 以 入 學 年 度 區 分 辦 理, 碩 士 班 新 生 以 住 宿 2 學 年 ( 含 寒 暑 假 ) 博 士 34

35 班 新 生 以 住 宿 4 學 年 ( 含 寒 暑 假 ) 為 原 則, 如 有 空 床 位 以 當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優 先 後 補 ( 三 ) 床 位 依 下 列 順 序 分 配.. 1. 學 生 宿 舍 自 治 幹 部 2.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學 生 3. 外 籍 生 ( 經 教 務 處 身 分 確 認 ) 4. 家 境 貧 困 持 有 社 政 單 位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5.ㄧ 般 學 生 ( 依 學 生 宿 舍 抽 籤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 三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病 短 期 內 無 法 痊 癒 而 有 隔 離 必 要 或 特 殊 治 療 者, 或 其 他 特 殊 個 案 不 宜 團 體 住 宿 者, 均 不 得 申 請 住 宿, 以 維 護 住 宿 生 之 健 康 與 安 全 前 項 限 制 申 請 學 生, 若 確 實 有 住 宿 需 求 者, 須 檢 具 醫 院 診 斷 書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衛 生 保 健 組 導 師 及 系 ( 所 ) 主 任 ( 所 長 ) 初 審 後, 依 行 政 程 序 專 案 報 請 校 長 核 可, 始 得 申 請 住 宿 若 有 隱 瞞 或 作 不 實 之 報 告, 除 立 即 勒 令 退 宿 外, 學 生 本 人 應 移 送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處 ; 若 造 成 損 害 者,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負 相 關 責 任 35

36 第 四 條 宿 舍 進 住 與 關 閉 一 宿 舍 進 住 及 住 宿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 如 附 表 二 ) ( 一 ) 學 生 經 抽 籤 確 定 住 宿 排 序, 於 名 單 公 告 後 2 週 內 應 填 寫 住 宿 申 請 表 完 成 床 位 登 記 手 續 ; 未 完 成 者 視 同 放 棄, 並 依 序 遞 補 住 宿 生 應 依 規 定 繳 納 每 學 期 住 宿 費 ( 含 清 潔 費 及 網 路 費 ) 及 1 學 年 之 住 宿 保 證 金 1500 元 大 學 部 學 生 寒 暑 假 住 宿 另 依 規 定 申 請 並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二 ) 住 宿 生 完 成 繳 費 登 記 手 續 後, 欲 辦 理 退 宿 者 依 本 規 則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 三 ) 學 生 宿 舍 由 開 放 時 間 生 活 輔 導 組 公 告 ; 舊 生 於 開 學 新 生 於 始 業 輔 導 前 3 日 進 住 (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依 當 時 公 告 為 主 ) 進 住 時 應 向 宿 舍 自 治 幹 部 登 記 及 繳 交 住 宿 公 約 同 意 書, 並 持 繳 費 收 據 ( 新 生 後 補 ) 向 宿 舍 管 理 員 請 領 鑰 匙, 完 成 住 宿 手 續 ( 四 ) 分 發 之 寢 室 及 床 位 非 經 宿 舍 輔 導 員 許 可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私 自 頂 讓 或 調 換 未 按 規 定 於 註 冊 後 一 週 內 進 住 者 視 同 棄 權, 其 所 繳 納 之 36

37 住 宿 費 及 保 證 金 不 予 退 費 ( 五 ) 原 住 宿 生 抽 中 下 學 年 床 位, 並 完 成 登 記 手 續, 該 學 年 度 之 住 宿 保 證 金 於 暑 期 中 無 息 退 還, 次 學 年 度 之 保 證 金 併 入 下 學 期 住 宿 費 繳 交 ( 六 ) 新 生 完 成 住 宿 手 續, 因 生 活 適 應 欲 退 宿 者, 須 於 開 學 後 1 周 內 提 出, 其 住 宿 費 及 保 證 金 無 息 退 還 二 宿 舍 關 閉 ( 一 ) 學 生 宿 舍 於 期 末 考 結 束 後 3 日 關 閉 (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依 當 時 公 告 為 主 ) ( 二 ) 住 宿 學 生 於 寒 暑 假 宿 舍 關 閉 前, 應 將 私 人 物 品 搬 離, 寢 室 打 掃 清 潔 完 畢, 交 還 公 物, 經 管 理 員 ( 或 宿 舍 自 治 幹 部 ) 檢 視 合 格 始 得 離 宿 未 依 規 定 者 依 保 證 金 扣 除 作 業 要 點 ( 附 表 六 ) 辦 理 ( 三 ) 大 學 部 學 生 欲 申 請 寒 暑 假 住 宿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寒 暑 假 管 理 要 點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如 學 生 宿 舍 寒 暑 假 留 宿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附 表 三 ) 37

38 第 五 條 學 生 宿 舍 收 費 標 準 各 宿 舍 每 學 期 收 費 標 準 如 附 件 1, 住 宿 期 程 依 繳 費 單 上 起 迄 日 期 為 準 第 六 條 退 宿 一 住 宿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即 辦 理 退 宿 ( 宿 舍 退 宿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詳 如 附 表 四 ) ( 一 ) 休 學 退 學 轉 學 ( 二 ) 畢 業 ( 三 ) 學 年 度 結 束 ( 四 ) 勒 令 退 宿 者 ( 保 證 金 及 住 宿 費 不 予 退 費 ) ( 五 ) 具 法 定 傳 染 病 疫 經 核 定 準 予 退 宿 者, 依 住 宿 比 例 退 還 住 宿 費 及 全 額 保 證 金 二 合 於 第 4 條 第 1 款 第 1 至 4 目, 退 宿 學 生 須 於 3 日 內 完 成 退 宿 手 續 遷 出 宿 舍, 住 宿 保 證 金 無 息 退 還 ( 如 住 宿 保 證 金 收 退 標 準 作 業 )( 如 附 表 五 ), 如 確 因 重 要 事 故 未 能 如 期 遷 出, 須 報 請 學 生 事 務 處 核 準 後 始 可 延 後 退 宿 三 住 宿 期 間 自 願 退 宿 者, 若 未 滿 二 十 歲 須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函, 除 休 退 學 轉 學 及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勒 令 退 宿 者 得 比 照 教 育 部 學 雜 費 退 費 標 準 退 38

39 費 外, 住 宿 費 及 保 證 金 概 不 退 還, 並 取 消 爾 後 住 宿 資 格 四 住 宿 學 生 未 經 核 準 擅 自 搬 離 宿 舍, 所 繳 付 住 宿 費 及 保 證 金 不 予 退 還, 並 取 消 爾 後 住 宿 資 格, 其 校 外 行 為 應 自 行 負 責 五 勒 令 退 宿 者, 學 生 事 務 處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其 導 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該 生 於 接 獲 退 宿 通 知 單 後 7 日 內 遷 離 宿 舍, 所 繳 付 住 宿 費 及 保 證 金 不 予 退 費, 並 取 消 爾 後 住 宿 資 格 逾 期 未 離 者, 強 制 遷 離 第 七 條 宿 舍 安 全 管 制 及 會 客 一 為 確 保 住 宿 學 生 之 安 全 與 安 寧, 學 生 宿 舍 實 施 安 全 管 制, 由 宿 舍 輔 導 員 及 宿 舍 幹 部 負 責 執 行 二 門 禁 時 間.. 學 生 宿 舍 正 大 門 於 每 晚 12 時 關 閉, 次 日 上 午 6 時 開 啟 三 各 舍 於 週 日 至 週 四 晚 上 11 時 30 分 由 樓 長 查 報 人 數 ( 蘭 潭 林 森 民 雄 及 進 德 樓 宿 舍 碩 博 士 生 因 有 研 究 需 求, 可 事 先 登 記, 不 受 點 名 制 度 規 範 ), 必 要 時 得 集 合 實 施 晚 點 名 或 查 舖 39

40 四 外 宿 早 出 及 晚 歸 者 應 事 先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若 有 特 殊 事 故 需 事 先 電 話 報 備, 事 後 補 填 寫 請 假 單 五 各 舍 依 規 定 時 間 會 客, 會 客 地 點 在 會 客 室 ( 或 交 誼 廳 ), 未 經 核 准 者, 不 得 進 入 寢 室 ( 會 客 規 定 由 各 學 生 宿 舍 自 治 委 員 會 訂 定 ) 六 總 務 處 或 相 關 單 位 得 於 知 會 學 生 事 務 處 後 由 管 理 員 ( 或 宿 舍 工 讀 生 ) 陪 同 進 入 宿 舍 及 寢 室 修 繕 或 辦 理 相 關 事 務 七 學 生 事 務 處 得 會 同 有 關 單 位 對 宿 舍 及 寢 室 進 行 安 全 衛 生 等 檢 查 八 棒 球 隊 點 名 制 度 由 生 活 管 理 教 練 推 選 出 2 名 隊 員 擔 任 樓 長, 負 責 夜 間 點 名, 並 依 規 定 向 生 活 管 理 教 練 及 宿 舍 管 理 員 回 報 點 名 狀 況 第 八 條 宿 舍 公 物 維 護 與 使 用 一 各 項 公 物 清 點 維 護 與 保 管 依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公 有 財 產 使 用 保 管 要 點 辦 理 二 學 生 宿 舍 交 誼 廳 及 其 他 活 動 場 所 除 供 住 宿 學 生 使 用 或 舉 辦 有 關 之 活 動 外, 本 校 任 何 團 體 或 個 人, 欲 申 請 宿 舍 場 地 舉 辦 活 動 者, 須 向 該 舍 管 40

41 理 人 員 或 宿 舍 幹 部 填 寫 申 請 單, 經 宿 舍 輔 導 員 同 意 後 始 得 使 用 ( 交 誼 廳 及 自 修 室 等 活 動 場 所 使 用 規 定 由 各 宿 舍 自 治 委 員 會 訂 定 ) 三 為 維 護 宿 舍 安 寧 培 養 住 宿 學 生 定 時 作 息 及 節 約 能 源 之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學 生 宿 舍 水 電 得 依 公 告 時 間 供 應 及 管 制 第 九 條 為 維 護 宿 舍 整 潔 秩 序 安 全, 違 反 下 列 各 項 宿 舍 規 定 者, 除 依 校 規 懲 處 外, 並 採 違 紀 記 點 制, 作 為 住 宿 申 請 審 核 之 重 要 依 據 一 住 宿 生 犯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由 學 生 宿 舍 自 治 委 員 會 視 違 規 情 節 予 以 登 記 及 建 議 懲 罰 種 類, 陳 報 學 生 事 務 長 核 定 ( 一 ) 隨 意 晾 晒 衣 物 有 礙 觀 瞻 者 記 1 點 ( 二 ) 寢 室 內 務 凌 亂 者 記 1 點 ( 三 ) 寢 室 垃 圾 不 清 理, 影 響 同 寢 室 或 周 邊 寢 室 作 息 者 記 1 點 ( 四 ) 寢 室 個 人 物 品, 書 籍 隨 意 丟 放 者 記 1 點 ( 五 ) 清 潔 值 日 執 行 不 力 怠 忽 工 作 或 無 故 不 到 記 2 點 ( 六 ) 寢 室 走 道 梯 口 任 意 停 放 腳 踏 車 或 堆 放 雜 41

42 物 者 記 2 點 ( 七 ) 桌 椅 門 窗 櫥 櫃 牆 壁 天 花 板 亂 畫 ( 噴 ) 圖 字 者 記 2 點 二 門 禁 實 施 後, 晚 歸 者 或 擅 自 外 出 者, 採 累 計 記 點, 每 一 次 記 2 點, 依 此 類 推, 記 滿 10 點 勒 令 退 宿 三 住 宿 期 間 未 按 規 定 事 先 登 記, 而 擅 自 外 宿 者, 每 次 計 2 點 記 2 點 四 犯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記 3 至 5 點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辦 理 ( 一 ) 寢 室 床 位 未 經 宿 舍 樓 長 以 上 幹 部 許 可 任 意 調 換 者 記 3 點 同 樓 層 換 寢 須 由 樓 長 同 意, 跨 樓 層 換 寢 須 由 副 舍 長 以 上 幹 部 同 意 ( 二 ) 經 幹 部 執 行 愛 舍 勞 動 服 務 無 故 不 到 者 記 3 點 ( 三 ) 違 反 宿 舍 車 輛 管 理 規 定 妨 礙 交 通 秩 序 者 記 3 點 ( 四 ) 在 宿 舍 內 喧 嘩 爭 吵 運 動 等, 防 礙 安 寧 秩 序 者 記 3 點, 不 聽 幹 部 勸 告 加 重 42

43 ( 五 ) 於 宿 舍 區 內 打 麻 將 喝 酒 者 記 3 點 ( 六 ) 宿 舍 內 禁 止 飼 養 動 物, 違 者 記 3 點,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須 經 宿 管 會 同 意 ( 七 ) 交 誼 廳 自 修 室 等 陳 列 之 報 刊 雜 誌 文 康 器 材 桌 椅, 未 經 核 準 私 自 攜 出 者 記 4 點 ( 八 ) 未 經 核 準 隨 意 張 貼 傳 單 海 報 者 記 5 點 ( 九 ) 破 壞 宿 舍 一 般 公 物 者 ( 另 須 賠 償 或 恢 復 原 狀 ) 記 5 點 ( 十 ) 亂 丟 垃 圾 於 公 共 區 域 者, 記 5 點 ( 十 一 ) 未 依 規 定 實 施 垃 圾 分 類 者 記 5 點 並 服 愛 舍 服 務 10 小 時 五 犯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記 6 至 8 點,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辦 理 : ( 一 ) 違 規 使 用 禁 用 之 電 器 者 記 6 點, 禁 禁 用 物 品 項 目 依 各 校 宿 管 會 訂 定 公 告 ( 二 ) 在 宿 舍 內 私 自 炊 膳 者 記 6 點 ( 三 ) 無 故 未 參 加 宿 舍 重 要 集 會 者 ( 如 疏 散 演 練 及 住 民 大 會 等 ) 記 6 點 ( 四 ) 攀 爬 圍 ( 隔 ) 牆 窗 戶 屋 頂 鐵 絲 網 者 記 7 點 43

44 ( 五 ) 未 按 會 規 定 會 客 者 記 8 點 六 犯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勒 令 退 宿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移 送 獎 懲 委 員 會, 並 取 銷 在 學 期 間 住 宿 資 格.. ( 一 ) 酗 酒 滋 事 者 ( 二 ) 有 鬥 毆 行 為 者 ( 三 ) 有 偷 竊 行 為 者 ( 四 ) 有 賭 博 行 為 者 ( 五 ) 蓄 意 破 壞 宿 舍 重 要 安 全 設 施 ( 備 ) 者 ( 另 須 賠 償 或 恢 復 原 狀 ) ( 六 ) 在 寢 室 內 存 放 危 險 或 違 禁 物 品 者 ( 七 ) 宿 舍 為 禁 煙 區, 在 宿 舍 範 圍 內 吸 煙 者 ( 八 ) 擅 自 帶 入 異 性 逗 留 於 寢 室 區 域 者 ( 九 ) 門 禁 實 施 後 留 宿 非 本 校 區 住 宿 生 者 ( 十 )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者 ( 另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七 違 反 上 述 勒 令 退 宿 規 定, 經 專 案 簽 核 准 予 住 宿 至 該 學 期 末 者, 應 重 新 繳 付 保 證 金 及 住 宿 費 八 自 行 進 住 進 住 後 遷 出 進 住 後 頂 讓 者, 一 經 查 獲 按 相 關 校 規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除 勒 令 退 宿 外, 所 繳 付 之 住 宿 費 及 保 證 金 均 不 予 退 還, 並 取 消 44

45 爾 後 住 宿 資 格 九 凡 違 規 扣 點, 如 欲 消 點, 每 消 一 點 需 愛 舍 服 務 2 小 時 十 其 他 違 規 情 事 由 各 宿 舍 自 治 委 員 會 決 定 記 點 十 一 自 住 宿 日 起, 凡 記 滿 10 點 ( 含 ) 以 上 者, 或 學 年 內 違 反 宿 舍 規 定 處 分 累 積 達 乙 小 過 ( 含 ) 以 上 者, 取 消 次 學 年 度 住 宿 資 格 十 二 自 住 宿 日 起, 凡 記 滿 10 點 或 1 學 年 內 違 反 宿 舍 規 定 處 分 累 積 達 兩 小 過 ( 含 ) 以 上 者, 由 學 生 宿 舍 委 員 會 彙 整 資 料 審 議 後 經 宿 舍 辦 公 室 陳 學 生 事 務 長 核 定 後, 勒 令 退 宿, 並 取 消 爾 後 住 宿 資 格 十 三 第 二 點 所 述 成 員, 得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訪 視 學 生 住 宿 狀 況, 若 發 現 違 規 情 事, 以 書 面 簽 報 記 點 及 議 處, 以 一 學 年 ( 期 ) 為 準, 得 採 連 犯 連 記 之 處 分, 對 經 常 違 規 或 違 規 情 形 嚴 重 者 並 適 時 通 知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及 家 長 共 同 關 照 協 同 輔 導 十 四 違 規 同 學 之 處 分, 若 有 異 議, 可 逕 向 宿 舍 自 治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重 新 審 議 45

46 第 十 條 宿 舍 環 境 整 潔 維 護 一 各 寢 室 應 輪 流 實 施 垃 圾 分 類 工 作, 由 各 樓 層 副 樓 長 排 定, 宿 舍 垃 圾 分 類 實 施 模 式, 並 由 各 校 區 宿 舍 管 理 委 員 會 擬 定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公 告 實 施 二 各 寢 室 門 窗 玻 璃 地 面 牆 壁 清 潔 及 所 有 設 施 均 由 住 宿 學 生 負 責 三 宿 舍 外 圍 環 境 整 潔 與 花 木 維 護 內 部 公 共 設 施 ( 浴 廁 走 廊 儲 藏 室 交 誼 室 地 下 室 ) 合 併 各 校 區 辦 理 清 潔 委 外 招 標 作 業, 清 潔 人 力 由 生 活 輔 導 組 評 估 計 算 後, 將 全 年 所 需 費 用 由 各 校 區 全 體 住 宿 生 平 均 分 攤, 併 入 住 宿 費 計 算 由 宿 舍 自 治 委 員 及 宿 舍 管 理 人 員 負 責 督 導 四 各 宿 舍 區 自 治 委 員 會, 為 營 造 宿 舍 特 色 維 持 宿 舍 品 性 得 辦 理 宿 舍 美 化 環 境 競 賽 等 或 配 合 慶 典 開 放 宿 舍 參 觀 等 活 動, 得 向 生 活 輔 導 組 提 出 活 動 計 畫 申 請 與 經 費 補 助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宿 舍 經 費 一 以 收 支 平 衡 專 款 專 用 為 原 則, 生 活 輔 導 組 依 據 宿 舍 建 物 每 年 攤 提 金 額 人 事 46

47 費 水 電 費 作 業 費 清 潔 費 設 施 維 護 費 修 繕 費 等 各 項 用 之 需 要, 編 列 年 度 收 支 概 算 表, 經 主 計 室 審 核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由 生 活 輔 導 組 控 管 使 用 二 重 大 整 修 工 程 經 費 向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用, 於 宿 舍 開 始 啟 用 後 依 使 用 年 限 調 整 宿 舍 收 費 攤 還 三 生 活 輔 導 組 需 每 月 建 立 收 支 明 細 將 各 宿 舍 區 支 用 情 形 公 告, 各 宿 舍 區 年 度 使 用 經 費 節 餘 或 透 支 超 過 預 算 總 經 費 5%, 由 生 活 輔 導 組 召 開 調 整 宿 舍 收 費 公 聽 會, 再 依 行 政 程 序 提 案 送 學 生 住 宿 服 務 暨 輔 導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四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離 宿 或 學 生 離 宿 毀 損 公 物, 依 保 證 金 扣 除 作 業 標 準 辦 理 ( 所 扣 繳 金 額 納 入 該 宿 舍 區 經 費 ) 第 十 二 條 本 管 理 規 則 經 學 生 住 宿 服 務 暨 輔 導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47

48 常 用 電 話 一 覽 校 園 安 全 或 緊 急 事 件 反 映 電 話 : 宿 舍 辦 公 室 :7371 管 制 室 :7150 駐 警 隊 :7055 校 安 中 心 : 女 三 舍 櫃 檯 :7372 五 舍 幹 部 房 間 : 舍 長 室 5211 室 / 電 話 :4807 一 樓 樓 長 室 5107 室 / 電 話 :4766 二 樓 樓 長 室 5212 室 / 電 話 :4808 三 樓 樓 長 室 5312 室 / 電 話 :4844 六 舍 幹 部 房 間 : 舍 長 室 6301 室 / 電 話 :4921 一 樓 樓 長 室 6112 室 / 電 話 :4889 二 樓 樓 長 室 6212 室 / 電 話 :4910 三 樓 樓 長 室 6312 室 / 電 話 :4931 四 樓 樓 長 室 6401 室 / 電 話 :

49 回 條 請 同 學 及 家 長 務 必 詳 細 閱 讀 並 瞭 解 此 手 冊, 對 於 以 後 宿 舍 的 生 活 將 有 清 楚 明 瞭 的 認 識 分 別 在 簽 名 欄 上 簽 名 後 撕 下, 並 務 必 由 同 學 繳 回 給 宿 舍 幹 部 保 管 留 存 請 沿 寢 室 號 碼 : 床 位 : 虛 學 生 簽 名 ( 附 上 學 號 ) 線 家 長 簽 名 撕 下 ~ 嘉 義 大 學 宿 舍 關 心 您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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