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266\351\252\370\267|\304\263\244\342\245U_\245\376_new.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1000304\266\351\252\370\267|\304\263\244\342\245U_\245\376_new.doc)"

Transcription

1 臺 中 市 100 年 度 第 1 次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會 議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0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辦 理 二 辦 理 機 關 : ( 一 ) 主 辦 單 位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二 ) 承 辦 單 位 :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豐 原 國 民 小 學 ( 三 ) 協 辦 單 位 : 臺 中 市 幼 兒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臺 中 市 幼 教 輔 導 團 三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四 會 議 地 點 :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豐 原 國 民 小 學 ( 豐 原 區 新 生 北 路 155 號 電 話 : ) 五 會 議 時 間 及 議 程 : 私 立 幼 稚 園 100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30 公 立 幼 稚 園 100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00 私 立 幼 稚 園 會 議 時 間 公 立 幼 稚 園 會 議 時 間 內 容 09:00 09:30 13:30 14:00 報 到 09:30 09:40 14:00 14:10 主 席 致 詞 09:40 10:50 14:10 15:20 業 務 報 告 10:50 11:00 15:20 15:30 休 息 11:00 12:00 15:30 16:30 提 案 討 論 12:00 16:30 散 會 六 報 名 方 式 : 請 至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網 ( 豐 原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 報 名 七 經 費 來 源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相 關 預 算 項 下 支 應 第 1 八 辦 理 本 計 畫 績 效 卓 著 工 作 人 員,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獎 勵 九 本 計 畫 經 局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亦 同

2 編 號 : 臺 中 市 100 年 度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會 議 提 案 單 提 案 單 位 : 案 由 說 明 審 查 意 見 決 議 第 2 填 表 人 : 校 ( 園 ) 長 :

3 臺 中 市 100 年 度 第 1 次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會 議 指 導 人 員 名 單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局 長 賴 清 標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張 光 銘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王 銘 煜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主 任 秘 書 鍾 愛 華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專 門 委 員 葉 俊 傑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中 等 教 育 科 科 長 蔡 文 煉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國 小 教 育 科 科 長 林 婉 琪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科 長 陳 雅 新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社 會 教 育 科 科 長 劉 朝 芳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特 殊 教 育 科 科 長 李 美 齡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體 育 保 健 科 科 長 何 源 淵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秘 書 室 主 任 紀 鎬 雄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主 任 督 學 張 美 雲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督 學 曾 華 明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督 學 蔡 志 文 第 3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督 學 陳 欽 盛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督 學 藍 淑 美

4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督 學 呂 淑 芝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督 學 戴 玉 芳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督 學 王 淑 懿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督 學 劉 耿 江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科 員 蔡 聿 瑩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科 員 劉 松 儒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助 理 員 曾 惠 珍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候 用 校 長 胡 志 道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候 用 校 長 楊 峙 芃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候 用 校 長 賴 秀 英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候 用 校 長 李 明 和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候 用 校 長 張 淑 宜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候 用 校 長 姜 韻 梅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候 用 校 長 陳 淑 華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助 理 人 員 劉 珍 萍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助 理 人 員 鄧 幼 秀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助 理 人 員 王 蕙 蘭 第 4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輔 導 教 師 張 雅 卿

5 臺 中 市 100 年 度 第 1 次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會 議 工 作 小 組 及 執 掌 表 召 集 人 : 賴 局 長 清 標 副 召 集 人 : 張 副 局 長 光 銘 王 副 局 長 銘 煜 委 員 : 主 任 秘 書 鍾 愛 華 專 門 委 員 葉 俊 傑 中 等 教 育 科 科 長 蔡 文 煉 國 小 教 育 科 科 長 林 琬 琪 社 會 教 育 科 科 長 劉 朝 芳 特 殊 教 育 科 科 長 李 美 齡 體 育 保 健 科 科 長 何 源 淵 督 學 室 主 任 張 美 雲 秘 書 室 主 任 紀 鎬 雄 督 學 : 曾 華 明 蔡 志 文 陳 欽 盛 藍 淑 美 呂 淑 芝 戴 玉 芳 王 淑 懿 劉 耿 江 總 幹 事 : 幼 兒 教 育 科 科 長 陳 雅 新 副 總 幹 事 : 豐 原 國 小 校 長 陳 淑 楚 車 籠 埔 國 小 校 長 林 淑 真 執 行 秘 書 : 劉 松 儒 科 員 組 別 組 長 組 員 工 作 項 目 行 政 組 議 事 組 總 務 組 服 務 組 豐 原 國 小 李 溶 羽 園 長 豐 原 國 小 洪 宗 瑜 主 任 豐 原 國 小 陳 谷 厚 主 任 豐 原 國 小 謝 仲 森 主 任 林 芳 廷 主 任 林 坤 姿 老 師 李 慈 音 老 師 陳 郁 文 老 師 陳 娟 嬋 老 師 呂 翠 華 老 師 沈 芳 如 老 師 黃 逸 姍 老 師 楊 明 容 老 師 江 意 娟 老 師 第 5 1. 計 畫 簽 辦 經 費 核 銷 2. 業 務 報 告 彙 整 3. 工 作 期 程 掌 控 1. 司 儀 2. 手 冊 資 料 編 印 3. 提 案 彙 整 4. 記 錄 彙 整 5. 議 事 聯 繫 1. 設 備 器 材 操 作 管 理 2. 會 場 佈 置 3. 路 線 導 引 指 標 製 作 4. 午 餐 茶 敘 5. 環 境 整 潔 維 護 1. 交 通 維 安 2. 接 待 簽 到 3. 資 料 整 理 與 發 放 4. 照 相 錄 影

6 100 年 度 第 1 次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會 議 業 務 報 告 報 告 一 全 國 幼 生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填 報 案 一 為 使 幼 生 統 計 資 料 正 確, 俾 利 各 項 補 助 款 申 請, 發 揮 全 國 幼 生 管 理 系 統 效 益, 並 配 合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考 核 項 目, 請 各 幼 稚 園 務 必 至 全 國 幼 生 管 理 系 統 填 報 相 關 資 料 ( 第 1 學 期 10 月 15 日 前, 第 2 學 期 4 月 15 日 前 ): ( 一 ) 私 立 幼 稚 園 : 1. 園 所 資 料 維 護 區 >> 園 所 資 料 維 護 作 業 - 承 辦 人 姓 名 - 儲 存 2. 園 所 資 料 維 護 區 >> 幼 生 資 料 維 護 作 業 - 新 增 幼 童 基 本 資 料 ( 二 ) 公 立 幼 稚 園 : 1. 園 所 資 料 維 護 區 >> 園 所 資 料 維 護 作 業 - 承 辦 人 姓 名 - 收 費 標 準 說 明 ( 不 含 保 險 費 )- 儲 存 2. 園 所 資 料 維 護 區 >> 幼 生 資 料 維 護 作 業 - 新 增 幼 童 基 本 資 料 二 有 關 因 園 所 及 家 長 糾 紛 之 特 殊 個 案, 導 致 全 國 幼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資 料 未 能 反 映 事 實 者, 仍 應 以 個 案 實 際 就 讀 園 所 核 實 登 錄 為 原 則 請 園 所 出 具 正 式 公 文 函 請 本 局 於 系 統 更 改, 而 非 逕 行 處 理 擬 辦 : 請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二 教 育 部 各 項 學 前 教 育 補 助 案 一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市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各 項 幼 兒 教 育 補 助 措 施, 包 含 : 幼 兒 教 育 券 一 般 地 區 扶 持 5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國 幼 班 地 區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原 住 民 幼 兒 就 讀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學 費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等 為 使 幼 兒 家 長 知 悉 其 權 益, 請 各 園 加 強 宣 導, 以 使 政 策 之 推 動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各 項 補 助 申 請 表 件 請 至 本 局 公 告 資 訊 下 載, 非 使 用 本 學 期 規 定 之 表 件 者 不 予 受 理 第 6 二 本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各 項 補 助 申 請 資 料 收 件 學 校 如 下 : ( 一 ) 扶 幼 計 畫 1. 豐 原 國 小 : 東 勢 區 石 岡 區 和 平 區 新 社 區 豐 原 區

7 2. 僑 仁 國 小 : 太 平 區 龍 井 區 大 肚 區 霧 峰 區 大 里 區 烏 日 區 3. 社 口 國 小 : 大 雅 區 外 埔 區 后 里 區 神 岡 區 大 安 區 潭 子 區 4. 文 昌 國 小 : 大 甲 區 沙 鹿 區 清 水 區 梧 棲 區 5. 光 復 國 小 : 東 區 西 區 南 區 北 區 中 區 北 屯 區 西 屯 區 南 屯 區 ( 二 ) 幼 兒 教 育 券 1. 豐 原 國 小 : 東 勢 區 石 岡 區 和 平 區 新 社 區 豐 原 區 太 平 區 龍 井 區 大 肚 區 霧 峰 區 大 里 區 烏 日 區 大 雅 區 外 埔 區 后 里 區 神 岡 區 大 安 區 潭 子 區 大 甲 區 沙 鹿 區 清 水 區 梧 棲 區 2. 光 復 國 小 : 東 區 西 區 南 區 北 區 中 區 北 屯 區 西 屯 區 南 屯 區 ( 三 )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原 住 民 幼 兒 就 讀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學 費 補 助 : 南 陽 國 小 三 各 項 申 請 要 件 及 申 請 期 程 請 依 本 局 各 相 關 公 文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資 料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裝 訂 成 冊 : ( 一 ) 審 核 表 ( 扶 幼 計 畫 包 含 金 額 及 資 料 審 核 表 ) ( 二 ) 領 據 ( 私 立 幼 稚 園 使 用 本 局 格 式, 公 立 幼 稚 園 由 各 校 開 立, 並 檢 附 支 出 明 細 表 ), 另 申 請 幼 教 券 者 需 檢 附 本 局 格 式 之 切 結 書 ( 三 ) 請 領 清 冊 ( 請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至 幼 生 管 理 系 統 下 載 列 印, 送 件 前 請 自 行 影 印 1 份 留 存 備 查 ) ( 四 ) 相 關 幼 生 資 料 (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四 所 有 申 請 表 件 內 金 額 部 分 如 有 修 正, 需 經 負 責 人 會 計 承 辦 人 三 人 一 起 核 章, 文 字 若 有 修 改 則 由 承 辦 人 核 章 即 可 五 私 立 幼 稚 園 填 寫 之 幼 稚 園 名 稱 請 配 合 印 信 填 寫 全 銜, 匯 款 帳 戶 戶 名 請 與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一 致, 如 與 前 次 申 請 之 匯 款 帳 號 不 同, 請 以 紅 筆 加 註 六 為 杜 絕 全 期 繳 費 數 額 低 於 所 領 補 助 款 數 額 情 形, 家 長 申 請 各 項 補 助 時 皆 應 繳 交 就 讀 園 所 當 學 期 之 繳 費 收 據 1 份 請 將 幼 生 繳 費 收 據 黏 貼 牢 固, 以 免 脫 落 遺 失, 收 據 內 需 有 幼 稚 園 名 稱 或 單 位 章 幼 生 姓 名 繳 費 日 期 繳 第 7 費 明 細 ( 需 含 學 費 及 至 少 1 個 月 之 月 費, 其 收 費 不 得 高 於 全 國 幼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之 資 料 ), 並 有 承 ( 經 ) 辦 人 會 計 ( 出 納 ) 園 長 ( 校 長 ) 核 章 七 有 關 教 育 部 核 定 公 立 幼 稚 園 各 類 幼 兒 就 學 補 助 款, 因 法 定 傳 染 病 或 流 行 病

8 或 流 行 性 疫 情 等 致 幼 稚 園 強 制 停 課 所 衍 生 之 退 費, 且 其 退 費 屬 應 退 還 教 育 部 者, 考 量 其 發 生 及 次 數 為 不 確 定 性, 且 該 項 經 費 確 屬 已 執 行 項 目, 爰 其 退 費 可 留 園 於 該 項 下 支 用, 無 須 辦 理 繳 回, 亦 無 須 再 更 動 全 國 幼 生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八 另 教 育 部 將 依 各 私 立 幼 稚 園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實 際 申 領 扶 幼 計 畫 之 幼 生 人 數 核 定 行 政 作 業 經 費, 爰 補 助 每 名 幼 生 新 臺 幣 20 元, 請 欲 申 領 該 經 費 之 私 立 幼 稚 園 自 行 確 認 申 請 扶 幼 計 畫 補 助 款 之 幼 生 人 數 後, 檢 附 行 政 作 業 費 收 據 併 同 扶 持 5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申 請 表 件 送 各 收 件 學 校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九 扶 幼 計 畫 行 政 作 業 經 費 若 未 於 期 限 內 掣 據 申 領 者, 視 同 切 結 放 棄, 該 補 助 款 將 繳 回 教 育 部, 不 得 再 次 請 領 ; 相 關 領 據 表 件 請 於 本 局 公 告 資 訊 下 載, 非 使 用 該 表 件 者 不 予 受 理 擬 辦 :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三 辦 理 公 立 幼 稚 園 及 私 立 合 作 園 評 鑑 案 一 為 維 護 幼 兒 就 學 環 境 安 全, 提 供 適 齡 適 性 之 教 學 內 容, 且 保 障 教 職 員 工 就 業 基 本 權 益, 教 育 部 於 99 年 4 月 16 日 以 臺 國 ( 三 ) 字 第 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推 動 參 與 五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幼 稚 園 評 鑑 注 意 事 項, 並 以 99 年 11 月 3 日 臺 國 ( 三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公 立 幼 稚 園 及 私 立 合 作 園 評 鑑 相 關 事 宜 二 本 市 評 鑑 計 畫 將 分 6 期 實 施, 第 1 期 業 已 於 99 年 12 月 10 日 辦 理 完 竣, 第 2 期 預 計 於 本 (100) 年 度 3 月 21 日 開 始 施 行 三 本 次 評 鑑 以 公 立 幼 稚 園 及 私 立 合 作 園 為 對 象, 第 1 次 評 鑑 說 明 會 已 於 本 (100) 年 2 月 19 日 執 行 完 畢,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請 至 本 局 公 告 資 訊 ( 點 選 附 件 下 載 四 本 案 評 鑑 類 別 分 為 二 類 : 第 8 ( 一 ) 基 礎 評 鑑 : 針 對 與 幼 稚 園 有 關 之 法 令 規 定 項 目 進 行 評 鑑, 其 類 別 包 括 立 案 與 營 運 總 務 及 財 務 管 理 教 保 活 動 人 事 管 理 餐 飲 與 衛 生 管 理 安 全 管 理 等

9 ( 二 ) 追 蹤 評 鑑 : 未 通 過 基 礎 評 鑑 之 幼 稚 園, 就 其 未 通 過 評 鑑 之 項 目 依 原 評 鑑 指 標 辦 理 追 蹤 評 鑑 五 實 施 評 鑑 之 主 要 目 的, 係 為 檢 核 幼 稚 園 於 各 相 關 指 標 之 符 合 情 形, 受 評 幼 稚 園 需 先 進 行 自 評, 且 填 列 自 評 表, 再 由 評 鑑 委 員 至 各 園 執 行 評 鑑 工 作 ; 每 1 評 鑑 內 容 含 有 多 項 評 鑑 指 標, 爰 評 鑑 結 果 之 通 過 係 指 每 1 評 鑑 內 容 之 各 指 標 均 符 合, 若 有 1 項 指 標 不 符 合 其 評 鑑 結 果 即 為 不 通 過, 並 納 入 追 蹤 評 鑑 之 園 所 擬 辦 :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四 有 關 99 及 100 學 年 度 私 立 幼 稚 園 參 與 合 作 園 所 ( 含 國 幼 班 ) 相 關 事 宜 案 一 為 建 構 合 宜 教 保 環 境 及 服 務 品 質, 確 保 幼 兒 基 本 權 益, 並 配 合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之 執 行, 教 育 部 於 本 (100) 年 3 月 7 日 以 臺 國 ( 三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00 學 年 度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參 與 合 作 園 所 ( 含 國 幼 班 ) 作 業 原 則 二 為 使 民 眾 知 悉 具 備 合 作 園 所 資 格 暨 通 過 審 核 之 園 所, 教 育 部 業 已 公 告 全 國 符 合 99 學 年 度 合 作 園 所 ( 含 國 幼 班 ) 要 件 之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清 冊 於 全 國 幼 教 資 訊 網 ( 三 有 關 100 學 年 度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參 與 合 作 園 所 ( 含 國 幼 班 ) 基 本 要 件 如 下 : ( 一 ) 依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辦 法 所 定 檢 查 期 限 申 報, 並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有 案 ( 二 ) 分 別 於 教 育 部 全 國 幼 教 資 訊 網 及 全 國 幼 生 管 理 系 統, 詳 實 登 載 全 園 所 教 職 員 相 關 資 料 及 全 園 所 幼 生 相 關 資 料 ( 三 )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學 歷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1. 具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包 括 已 在 進 修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幼 教 幼 保 相 關 科 系 學 位 之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占 全 園 所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之 比 率, 應 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第 9 2. 具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占 全 園 所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之 比 率, 未 達 三 分 之 二 者, 其 未 達 比 率 部 分, 自 100 年 2 月 1 日 起, 新

10 進 用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幼 教 幼 保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2) 已 在 進 修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幼 教 幼 保 相 關 科 系 學 位 (3) 於 100 年 2 月 1 日 以 前 已 連 續 任 滿 2 年 以 上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或 備 查 在 案 之 高 中 ( 職 ) 學 歷 教 保 人 員 ( 四 )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全 年 (99 年 6 月 1 日 至 100 年 5 月 31 日 止 ) 應 參 與 學 術 機 構 辦 理, 或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或 辦 理 之 幼 教 幼 保 知 能 研 習 至 少 18 小 時 但 已 在 進 修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幼 教 幼 保 相 關 科 系 學 位 者, 或 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幼 教 幼 保 相 關 科 系 兼 任 教 職 者, 不 在 此 限 ( 五 ) 依 規 定 於 指 定 期 間 將 新 學 年 度 全 園 所 各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數 額 及 收 費 期 間 ( 包 括 課 後 延 托 之 收 費 情 形 ) 登 載 於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網 站, 且 收 費 總 額 不 得 高 於 最 近 一 次 登 載 於 教 育 部 指 定 網 站 之 合 作 園 所 ( 含 國 幼 班 ) 收 費 總 額 更 換 負 責 人 或 變 更 園 所 名 稱 者, 亦 同 ( 六 ) 落 實 教 學 正 常 化 政 策 教 保 課 程 中 應 融 入 生 活 教 育, 且 不 得 以 全 美 語 或 於 每 日 上 午 安 排 美 語 課 程 或 聘 用 外 籍 教 師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 七 )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勞 動 條 件 不 得 低 於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四 申 請 100 學 年 度 合 作 園 所 ( 含 國 幼 班 ) 者, 於 100 年 4 月 30 日 前, 依 前 點 第 5 款 規 定 完 成 收 費 登 載, 並 檢 附 前 點 第 1 款 至 第 4 款 所 定 書 面 資 料, 向 本 局 提 出 申 請 前 點 第 6 款 及 第 7 款 所 定 項 目, 以 本 局 現 場 查 核 之 資 料 為 據, 各 申 請 園 所 得 免 附 相 關 資 料 五 因 新 立 案 暫 停 招 生 後 申 請 復 業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未 能 於 規 定 期 間 申 請 參 與 合 作 園 所 ( 含 國 幼 班 ) 者, 得 於 每 學 期 補 助 款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 第 1 學 期 為 10 月 15 日 ; 第 2 學 期 為 4 月 15 日 ), 準 用 前 點 規 定 辦 理 六 有 關 100 學 年 度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參 與 合 作 園 所 ( 含 國 幼 班 ) 作 業 原 則 暨 申 請 資 料 表 單, 將 俟 教 育 部 正 式 核 定 後 另 行 通 知 各 私 立 幼 稚 園, 請 各 幼 稚 園 務 必 至 本 局 公 告 資 訊 簽 收 文 件 及 下 載 附 件 擬 辦 : 請 各 私 立 合 作 園 配 合 辦 理 第 10 幼 托 整 合 方 案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草 案 立 法 進 度 案 報 告 五 幼 托 整 合 方 案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草 案 立 法 進 度 案

11 一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草 案 業 於 98 年 3 月 3 日 由 行 政 院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查, 目 前 仍 於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6 會 期 審 查 中 二 因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草 案 所 規 範 之 年 齡 層 面 及 教 保 服 務 類 型, 各 界 看 法 仍 有 歧 異, 因 而 立 法 進 度 緩 慢 教 育 部 已 積 極 與 立 法 委 員 幼 教 / 幼 保 學 者 業 者 團 體 家 長 團 體 及 教 師 團 體 等 加 強 溝 通, 以 達 早 日 立 法 之 目 標 教 育 部 於 99 年 7 月 至 9 月 間 多 次 與 各 界 召 開 座 談 會 議 溝 通, 及 於 99 年 10 月 26 日 與 內 政 部 召 開 會 議 取 得 後 續 推 動 幼 托 整 合 法 案 共 識, 二 部 將 密 切 配 合, 積 極 推 動 法 案 立 法 三 有 關 辦 理 幼 托 整 合 前 置 作 業, 因 教 育 部 仍 將 持 續 積 極 推 動 法 案 立 法, 考 量 幼 托 整 合 法 案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在 即, 相 關 前 置 作 業 仍 有 賡 續 辦 理 之 必 要 性, 爰 100 年 度 援 例 補 助 人 力 辦 理 前 置 作 業 並 將 辦 理 情 形 定 期 彙 送 教 育 部 目 前 已 開 始 進 行 訪 視 行 程,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配 合 辦 理 擬 辦 :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六 幼 托 整 合 前 置 作 業 及 合 作 園 所 實 地 訪 視 案 一 為 辦 理 幼 托 整 合 前 置 作 業 及 合 作 園 所 相 關 業 務, 本 局 自 100 年 2 月 份 起 派 員 實 地 訪 查 本 市 立 案 之 各 私 立 幼 稚 園 及 公 私 立 托 兒 所 二 訪 查 重 點 如 下 : ( 一 )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情 形, 請 檢 附 最 新 之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結 果 通 知 書 ( 二 ) 檢 視 各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於 全 國 幼 教 資 訊 網 中 登 載 之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實 際 在 職 情 形, 請 檢 附 各 員 之 打 卡 或 簽 到 表 資 料 ( 三 ) 99 年 10 月 1 日 後 各 幼 托 園 所 收 托 人 數 兼 辦 業 務 有 異 動 者 請 檢 附 新 立 案 證 書 或 核 准 公 文 ( 四 ) 清 查 本 市 已 立 案 托 兒 所 課 後 ( 兒 童 ) 托 育 中 心 或 托 嬰 中 心 經 政 府 核 定 合 法 附 設 或 兼 辦 其 他 性 質 服 務 之 情 形 第 11 ( 五 ) 賡 續 追 蹤 園 舍 概 況 調 查 尚 有 缺 件 之 園 所 進 行 催 收 補 件 ( 六 ) 協 調 現 階 段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園 名 重 覆 者, 辦 理 更 名 作 業 ( 七 ) 園 舍 採 租 賃 方 式 承 租 者 應 檢 附 租 約

12 ( 八 ) 公 立 托 兒 所 將 進 行 現 場 拍 攝 照 片, 包 含 : 建 築 物 全 貌 園 所 入 口 處 幼 兒 活 動 室 ( 教 室 ) 廁 所 廚 房 及 戶 外 遊 戲 地 等, 並 應 檢 附 組 織 編 制 表 擬 辦 : 請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七 有 關 全 國 幼 教 資 訊 網 各 項 資 料 案 一 為 使 相 關 幼 教 統 計 資 料 正 確, 俾 利 規 劃 具 體 可 行 之 幼 教 政 策, 請 各 園 所 依 時 至 幼 教 資 訊 網 填 報 相 關 資 料 ( 園 所 基 本 資 料 教 職 員 資 料 管 理 園 所 資 料 管 理 ) 本 局 將 定 期 上 網 檢 視, 以 確 保 各 項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未 按 時 據 實 填 報 之 合 作 園, 依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參 與 合 作 園 所 作 業 原 則 之 退 場 機 制 辦 理 二 填 報 系 統 常 見 問 題 Q&A: 項 次 問 題 類 別 Q 問 題 內 容 A 處 理 方 式 系 統 登 入 / 登 出 輸 入 正 確 的 帳 號 密 碼, 卻 無 法 登 入 系 統, 一 直 停 留 在 登 入 帳 號 的 面? 系 統 登 入 / 登 出 系 統 自 動 登 出 請 檢 查 電 腦 時 間 是 否 正 確 1. 檢 查 電 腦 右 下 方 的 時 間 年 份 月 份 日 期 是 第 12 否 正 確 2. 若 時 間 有 誤 請 修 正, 即 可 正 常 登 入 系 統 園 所 填 報 時 務 必 將 紅 色 星 號 的 必 填 欄 位 填 寫 完 畢 先 行 儲 存 過 一 次 後, 再 填 寫 其 他 非 必 填 的 欄 位 帳 號 密 碼 權 限 忘 記 密 碼 請 向 教 育 局 提 出 申 請 密 碼 重 設, 重 設 之 後, 密 碼 將 與 帳 號 相 同 重 設 後, 初 次 登 入 將 遇 到 密 碼 過 期 的 指 示, 請 重 新 設 定 密 碼 即 可 帳 號 密 碼 權 限 密 碼 過 期 點 選 確 定 後, 請 按 照 系 統 指 示, 重 新 設 定 密 帳 號 密 碼 權 限 登 入 後, 出 現 權 限 不 足 或 看 不 到 修 改 新 增 的 按 鈕 碼 即 可 表 示 教 育 局 已 關 閉 修 改 資 料 權 限, 請 洽 承 辦 人 員 6 教 職 員 公 立 園 所 中, 留 職 停 要, 留 職 停 薪 的 教 師 仍 需 填 報 代 課 人 員 資 料 也

13 7 8 9 薪 中 的 老 師 要 填 報 嗎? 一 併 填 入, 代 課 人 員 的 職 別 選 擇 代 理 教 師 即 可 教 職 員 身 分 證 字 號 填 錯 身 分 證 字 號 欄 位 無 法 修 改, 所 以 請 先 將 此 名 人 員 離 職 並 且 報 請 本 府 教 育 局 承 辦 人 員 由 教 職 員 一 覽 表 中 刪 除 此 人 員 的 離 職 紀 錄, 再 另 由 園 所 新 增 一 筆 正 確 的 資 料 1. 將 此 名 人 員 點 選 離 職 2. 由 教 育 局 承 辦 人 員 至 教 職 員 一 覽 表 中 刪 除 此 名 人 員 離 職 紀 錄 3. 由 園 所 重 新 將 此 名 人 員 新 增 至 教 職 員 資 料 教 職 員 到 職 日 為 什 麼 只 能 填 園 所 僅 能 填 入 當 學 期 之 到 職 日, 若 教 職 員 到 入 這 學 期 的 日 期? 職 日 為 前 一 學 期 之 前, 則 須 報 請 教 育 局 承 辦 人 員 協 助 更 正 備 註 : 建 議 園 所 於 該 教 職 員 到 職 時 儘 速 上 網 登 錄 其 任 職 資 料, 以 免 超 過 期 限 無 法 修 正 教 職 員 通 過 審 核 的 老 師 又 變 園 所 若 修 改 通 過 審 核 教 職 員 的 任 何 資 料, 對 成 異 動 待 審 使 此 名 教 職 員 變 回 異 動 待 審, 等 待 教 育 局 再 次 審 核 教 職 員 園 所 基 本 資 料 園 所 基 本 資 料 教 職 員 轉 換 職 稱 該 如 目 前 系 統 尚 未 建 置 換 職 模 組, 若 該 位 職 原 在 未 離 何 填 入? 職 的 狀 態 下 更 換 職 稱, 請 在 該 名 職 員 的 特 殊 事 件 備 註 欄 位, 註 明 原 職 及 新 職 之 就 職 日 期 以 便 日 後 查 證 填 寫 園 長 資 料 時, 找 園 長 姓 名 下 拉 清 單 是 由 教 職 員 資 料 中 的 專 任 行 不 到 園 長 的 名 字 園 所 基 本 資 料 的 欄 位 特 殊 事 項 與 教 職 員 資 料 的 欄 位 特 殊 事 件 備 註 無 法 修 改 政 主 管 及 教 師 兩 種 職 別 的 人 員 集 合 而 成, 所 以 請 先 將 所 有 教 職 員 資 料 填 報 完 整 即 可 此 欄 位 僅 限 教 育 局 登 記, 園 所 無 修 改 權 限 第 13

14 園所基本資料 12 園所基本資料 中 園所若變更負責人 請洽教育局協助變更 的負責人欄位無法修 改 13 園所設施統計 其他 附設幼稚園填寫設施統計時 皆以圓所使用範圍 為主 萬年曆 14 點選 出生年月日 請至 工具 / 網際網路選項 / 隱私權 / 或 到職日 出現 X 取消封鎖快顯 即可 符號 無法填寫日期 15 其他 Windows98 作業系統 使用 Windows98 作業系統之電腦 先下載 IE7.0 會出現面錯誤 擬 辦 請各公私立幼稚園配合辦理 決 議 報告八 報告八 有關公私立幼稚園教職員審查案 有關公私立幼稚園教職員審查案 說 明 一 為辦理本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私立幼稚園教職員一覽表審查作業 請 於 100 年 3 月 14 日前備妥資料送本局辦理審查 二 下列人員所附審查表件除需影印 A4 紙張 1 份外 影本應加蓋 與正本 相符 之戳章及園長職章 並依順序排列 且統一於左上角裝訂 (一) 教師 或園長 應檢附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合格幼稚園教師證書等資 料影本各乙份 (二) 廚工 應檢附丙級證照影本 (三) 司機 應檢附職業駕照影本 (四) 新聘人員(教師 廚工 司機) 應檢附勞工保險投保證明等資料影本 三 另教師於學期中如有異動 應請依規定於異動事實發生後 2 週內 檢齊說 明二之相關資料 併同教職員一覽表函報本局核備 四 請各園本權責於 100 年 3 月 14 日前在全國幼教資訊網詳實填報 學校基 本資料 教職員資料管理 及 園所資料管理 等相關資料 本局將審 查網路填報之資料 五 倘各園所報資料內容有不實或違法之情事 依刑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第 14

15 人 者, 處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500 元 以 下 罰 金 上 述 500 元 以 下 罰 金, 依 罰 金 罰 緩 提 高 標 準 條 例 之 規 定 提 高 100 倍, 即 為 50,000 元 以 下 之 罰 金 暨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議 處 擬 辦 :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九 有 關 立 案 招 生 增 班 設 園 及 董 事 會 運 作 案 一 園 名 : 請 各 園 以 申 請 立 案 時 所 核 准 之 幼 稚 園 名 稱 對 外 招 生, 禁 止 使 用 雙 語 幼 稚 園 美 語 幼 稚 園 雙 語 學 校 美 語 學 校 幼 兒 學 校 分 校 等 名 稱, 廣 告 物 懸 掛 應 完 成 申 請 許 可, 另 各 園 網 路 資 訊 及 電 話 服 務 內 容, 亦 應 配 合 已 核 准 立 案 園 名 對 外 宣 傳 二 幼 稚 園 招 收 對 象 以 滿 4 足 歲 至 入 國 小 前 之 兒 童 為 限 (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依 據 特 殊 教 育 法 規 定,3 歲 得 以 入 園 ), 請 各 園 確 依 核 定 班 級 數 招 收 幼 童,ㄧ 經 查 獲 超 收 或 違 規 收 托 未 足 齡 幼 童 情 事, 逕 依 幼 稚 教 育 法 相 關 規 定 核 處 另 公 立 幼 稚 園 確 依 新 生 入 園 注 意 事 項 規 範 辦 理 招 生 三 私 立 幼 稚 園 設 立 董 事 會 應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董 事 4 年 1 任, 任 期 屆 滿 者 應 依 規 定 改 選, 會 議 紀 錄 報 本 局 備 查 並 請 確 實 依 幼 稚 教 育 法 及 私 立 學 校 法 相 關 規 範 辦 理 擬 辦 :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十 有 關 幼 稚 園 負 責 人 應 備 條 件 及 變 更 負 責 人 案 一 負 責 人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幼 稚 教 育 法 第 六 條 ): ( 一 ) 私 立 幼 稚 園 負 責 人 須 以 曾 研 究 教 育 或 從 事 開 設 或 較 高 級 教 育 工 作, 具 有 相 當 經 驗 者 任 之, 對 私 立 幼 稚 園 有 監 督 權 之 公 務 員 或 外 國 人 均 不 得 充 任 ( 二 ) 前 條 所 稱 負 責 人 應 由 創 辦 人 或 設 立 之 學 校 機 關 團 體 指 定 之 創 辦 第 15 人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者 亦 得 自 任 負 責 人 ( 三 ) 負 責 人 應 報 請 所 在 地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備 二 申 請 變 更 負 責 人 應 送 下 列 文 件 ( 均 一 式 二 份 ):

16 ( 一 ) 本 府 核 准 立 案 公 文 影 本 ( 幼 稚 園 核 准 立 案 後 中 途 如 有 變 更 負 責 人 應 檢 附 核 准 公 文 影 本 ) ( 二 ) 原 負 責 人 辭 職 書 ( 三 ) 新 負 責 人 受 聘 同 意 書 ( 四 ) 園 方 出 具 之 聘 書 ( 五 ) 新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六 ) 切 結 書 ( 敘 明 未 違 反 幼 稚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及 私 立 學 校 等 相 關 規 定 ) ( 七 ) 學 經 歷 證 明 擬 辦 : 請 各 私 立 幼 稚 園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告 十 一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幼 童 及 寄 養 家 庭 幼 童 就 讀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就 學 津 貼 一 補 助 對 象 : 為 設 籍 本 市, 且 當 年 度 九 月 一 日 止 滿 四 足 歲 94 年 9 月 2 日 至 95 年 9 月 1 日 間 出 生 並 就 讀 本 縣 已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之 幼 童, 其 父 母 法 定 監 護 人 或 幼 童 本 身 具 下 列 形 者 : 一 父 母 法 定 監 護 人 或 幼 童 本 身 為 區 公 所 核 定 有 案 之 低 收 入 戶 二 本 府 轉 介 家 庭 寄 養 之 幼 童 二 申 請 程 序 : 符 合 前 項 補 助 規 定 者, 其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於 受 理 申 請 期 限 內, 持 相 關 資 料, 向 幼 童 就 讀 之 立 案 幼 稚 園 提 出 申 請, 並 由 就 讀 幼 稚 園 先 行 初 審 其 資 格 及 證 件 無 誤 後, 將 申 請 資 料 於 100 年 4 月 15 日 前 逕 寄 本 局 指 派 之 承 辦 學 校 彙 整 南 陽 國 小 辦 理 : 地 址 : 臺 中 縣 豐 原 市 南 陽 路 440 號, 電 話 : )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幼 童 及 寄 養 家 庭 幼 童 就 讀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就 學 津 貼 字 樣,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第 16 ( 一 ) 收 據 ( 公 立 幼 稚 園 由 學 校 開 立, 抬 頭 請 填 臺 中 縣 豐 原 市 南 陽 國 民 小 學 ; 私 立 幼 稚 園 請 用 本 局 統 一 格 式 ) ( 二 ) 電 匯 切 結 書 ( 私 立 幼 稚 園 適 用 ) ( 三 ) 印 領 清 冊

17 四 申請表 五 審核表 六 低收入戶證明 區公所開立 或寄養家庭合約書 七 幼童就學繳費證明正本 若為影本 請加蓋 與正本相符 章 園長 職名章及家長印章 八 設籍本市之戶籍謄本 正 反面 若為影本 請加蓋 與正本相符 章 園長職名章及家長印章 三 上述文件放置順序如下 一 私立幼稚園 第 1-3 項 收據 電匯切結書及印領清冊 請另行裝訂 其餘第 4-8 項請依序裝訂 二 公立幼稚園 第 1-8 項請依序裝訂 四 請園所確實進行初審 如有其他相同性質之政府補助 請擇一申請 本項 補助如有不實申請者 除追繳已發之補助款外 並依法追究責任 擬 辦 請各公私立幼稚園配合辦理 決 議 報告十二 報告十二有關 100 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案 說 明 一 身分認定之適用對象 列冊之低收入戶除外 (一) 就讀公立 已立案私立幼稚園 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四足歲 幼童 民國 94 年 9 月 2 日至 95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 二 滿三足歲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 私立幼稚園者 二 身分認定程序 (一) 申請人 幼童之父母 監護人或相關人員 於 100 年 3 月 31 日前檢附 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幼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社會課或民政 課 提出身分認定申請 (二)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 15 天內完成審查並核發身分認定證明予申請 人 (三) 申請人持身分認定證明向幼童就讀之幼稚園提出相關補助款之申請 至遲應於 100 年 4 月 15 日前完成補件 三 身分認定檢具資料 第 17

18 ( 一 ) 申 請 書 ( 二 )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 三 ) 全 戶 98 年 度 各 類 所 得 清 單 及 財 產 總 歸 戶 清 單 ( 四 ) 其 他 : 如 司 法 或 警 察 機 關 證 明 ( 寄 養 失 蹤 或 服 刑 證 明 ) 高 中 職 以 上 在 學 學 生 證 影 本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及 依 法 核 定 緩 讀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四 身 分 認 定 審 核 標 準 ( 家 庭 應 計 算 人 口 範 圍 及 計 算 方 式, 依 社 會 救 助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土 地 價 值, 以 公 告 現 值 計 算 ; 房 屋 之 價 值, 以 評 定 標 準 價 格 計 算 ): ( 一 )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未 超 過 其 最 近 一 年 消 費 支 出 百 分 之 八 十 者 ( 二 ) 動 產 : 存 款 本 金 及 有 價 證 券 價 值 平 均 分 配 每 人 未 超 過 新 臺 幣 十 五 萬 元 ( 三 ) 不 動 產 : 土 地 及 房 屋 價 值, 合 計 未 超 過 新 臺 幣 六 百 五 十 萬 元 五 凡 取 得 本 府 社 會 局 100 年 度 兒 童 及 少 年 醫 療 補 助 辦 法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資 格 認 定 之 公 文 者, 得 視 同 取 得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幼 童 身 分 認 定 資 格, 免 再 次 辦 理 身 分 認 定, 申 請 人 可 直 接 憑 具 前 項 證 明 文 件 至 幼 童 就 讀 之 幼 稚 園 辦 理 相 關 補 助 措 施 六 各 園 應 於 開 學 時 確 實 告 知 家 長 本 案 相 關 程 序 申 請 條 件 及 所 需 檢 具 資 料, 並 提 醒 家 長 務 必 於 期 限 內 至 區 公 所 提 出 申 請, 以 免 影 響 家 長 權 益 擬 辦 :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十 三 有 關 公 立 幼 稚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案 一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業 於 100 年 1 月 18 日 中 市 教 幼 字 第 號 函 諒 達, 另, 計 畫 範 列 及 經 費 概 算 表 修 正 格 式 ( 已 區 分 為 寒 假 學 期 間 不 同 表 格 ) 分 別 於 100 年 1 月 24 日 中 市 教 幼 字 第 號 100 年 2 月 16 日 中 市 教 幼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在 案, 請 各 校 依 限 於 4 月 15 日 前 函 送 本 局 彙 辦 報 部 二 教 育 部 重 申 學 期 期 間 不 補 助 點 心 費 用, 寒 暑 寒 期 間 得 以 外 加 方 式 編 列 午 第 18 餐 ( 限 全 日 班 ) 及 點 心 費 用 補 助 對 象 仍 為 低 收 入 中 低 收 入 戶 情 況 特 殊 及 家 戶 年 所 得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之 五 足 歲 幼 兒, 但 不 包 括 家 戶 擁 有 第 三 筆 以 上 不 動 產 且 公 告 現 值 合 計 超 過 六 百 五 十 萬 元, 或 年 利 息 所

19 得 在 十 萬 元 以 上 者 之 幼 兒 三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補 助 期 間 係 指 幼 兒 完 成 註 冊 至 結 業 離 園 止, 但 至 遲 應 於 7 月 31 日 離 園,4 歲 新 生 之 補 助 期 間 則 以 學 年 度 開 始 (8 月 1 日 ) 至 結 業 離 園 為 止 四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內 容, 應 本 統 整 多 元 活 潑 兼 顧 生 活 教 育 之 原 則 規 劃, 減 少 分 科 及 才 藝 之 課 後 服 務, 請 各 公 立 幼 稚 園 依 前 開 原 則 規 劃 及 實 施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五 請 依 實 際 開 辦 人 數,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 ( 一 ) 公 立 幼 稚 園 辦 理 幼 兒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之 實 施 計 畫 及 經 費 概 算 表 ( 分 學 期 間 及 寒 假 不 同 格 式 ), 逐 級 核 章 正 本 各 兩 份 ( 二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及 經 濟 情 況 特 殊 幼 兒 相 關 身 分 證 明 資 料 ( 三 )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參 加 課 後 留 園 清 冊 及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總 表 ( 請 由 全 國 幼 生 管 理 系 統 下 載 彙 整 ) 擬 辦 : 請 各 公 立 幼 稚 園 加 強 宣 導 並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十 四 有 關 100 學 年 度 幼 托 整 合 後 幼 兒 園 教 保 活 動 與 課 程 大 綱 實 驗 方 案 ( 方 案 三 ) 一 本 輔 導 計 畫 相 關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教 育 部 業 已 於 100 年 1 月 7 日 臺 國 ( 三 )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本 局 業 於 100 年 1 月 14 日 中 市 教 幼 字 第 號 函 諒 達 二 初 審 通 過 之 園 ( 所 ) 應 參 與 教 育 部 舉 辦 之 說 明 會 (100 年 5 月 ) 及 課 綱 實 驗 工 作 坊 (100 年 7 月 ), 園 ( 所 ) 教 師 及 輔 導 人 員 均 需 全 程 參 與 輔 導 人 員 討 論 輔 導 內 容 後, 再 另 案 提 報 計 畫 及 經 費 概 算 表 三 本 案 補 助 原 則 及 基 準 如 下 : ( 一 ) 每 園 ( 所 )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輔 導 相 關 費 用 新 臺 幣 10 萬 元, 輔 導 人 員 全 年 到 園 ( 所 ) 輔 導 之 次 數 至 少 10 次, 在 園 ( 所 ) 總 輔 導 時 數 不 得 少 於 50 小 時 第 19 ( 二 ) 園 ( 所 ) 因 實 驗 課 綱 購 置 教 學 設 備 經 費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5 萬 元 1 輔 導 鐘 點 費 : 每 小 時 核 予 新 臺 幣 1,000 元 2 膳 食 費 : 支 應 輔 導 人 員 之 餐 費

20 3 交 通 費 : 實 報 實 銷, 僅 支 應 高 鐵 標 準 廂 火 車 客 運 或 捷 運 之 費 用 但 輔 導 園 ( 所 ) 位 處 離 島 或 原 住 民 地 區 者, 得 依 實 際 需 求 申 請 機 票 之 費 用 4 公 立 幼 稚 園 代 課 教 師 鐘 點 費 : 輔 導 人 員 到 園 輔 導 進 行 座 談 或 討 論 時 段, 若 有 人 力 支 援 之 需 求, 得 編 列 本 項 經 費, 惟 編 列 次 數 不 得 逾 輔 導 人 員 全 學 年 入 園 輔 導 之 總 次 數 5 住 宿 費 : 輔 導 園 ( 所 ) 位 處 離 島 或 原 住 民 地 區 者, 始 得 編 列 6 印 刷 費 7 資 料 蒐 集 費 : 以 新 臺 幣 2 萬 元 為 上 限 8 雜 支 : 上 限 為 (1)~(7) 項 合 計 之 6% 9 教 學 設 備 : 以 第 1 年 參 與 實 驗 之 園 ( 所 ) 為 限, 並 以 新 臺 幣 5 萬 元 為 編 列 上 限 四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擬 辦 : ( 一 ) 參 與 方 案 三 之 園 ( 所 ), 立 案 班 級 數 為 5 班 以 下 者 ( 含 5 班 ) 需 全 園 參 與 ; 立 案 班 級 數 超 過 5 班 者, 至 少 需 有 5 班 參 與 ( 二 )100 學 年 度 列 入 方 案 一 之 幼 稚 園, 或 曾 列 入 方 案 一 且 經 輔 導 後 仍 未 改 善 之 幼 稚 園, 不 得 申 請 本 實 驗 方 案 ( 三 ) 參 與 方 案 三 之 實 驗 園 ( 所 ), 凡 由 輔 導 教 授 指 導 完 成 之 園 ( 所 ) 計 畫 年 度 計 畫 學 期 計 畫 各 月 主 題 網 活 動 設 計 ( 活 動 流 程 ) 及 教 學 省 思 等, 應 無 償 提 供 教 育 部 做 為 課 綱 與 手 冊 研 擬 及 推 廣 之 參 考 資 料 一 請 參 與 99 學 年 度 之 園 所,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並 於 100 年 7 月 10 日 前 檢 齊 輔 導 及 受 輔 簽 到 表 受 輔 成 果 報 告 表 相 關 成 果 倂 同 授 權 同 意 書 報 本 局 辦 理 核 銷 事 宜 二 欲 提 報 申 請 參 與 100 學 年 度 之 園 ( 所 ) 應 填 妥 方 案 三 : 幼 托 整 合 後 幼 兒 園 教 保 活 動 與 課 程 大 綱 實 驗 申 請 表, 併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主 題 網 或 教 學 日 誌 或 幼 兒 學 習 評 量 ) 於 本 (100) 年 3 月 11 日 前 送 交 本 局 幼 教 科 第 20 有 關 幼 稚 園 公 共 安 全 查 察 作 業 報 告 十 五 有 關 幼 稚 園 公 共 安 全 查 察 作 業 案

21 一 本 市 立 案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計 有 250 所 ( 含 公 立 111 所 私 立 139 所 ), 基 於 保 障 幼 兒 最 佳 利 益, 維 護 幼 兒 學 習 環 境 安 全 及 受 教 品 質, 切 實 加 強 幼 稚 園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由 本 局 都 市 發 展 局 消 防 局 組 成 聯 合 稽 查 小 組, 於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不 定 期 不 定 時 實 施 幼 稚 園 公 共 安 全 稽 查 請 各 園 所 預 先 備 妥 下 列 當 年 度 資 料, 以 利 查 察 作 業 : ( 一 ) 將 立 案 證 書 範 圍 標 示 圖 懸 掛 於 園 址 明 顯 處 ( 二 ) 負 責 人 資 料 教 職 員 名 冊 幼 童 名 冊 ( 三 ) 房 屋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核 准 竣 工 圖 說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申 報 本 府 都 發 局 同 意 備 查 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單 ( 四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書 ( 五 ) 防 火 管 理 業 務 資 料 ( 含 防 火 管 理 人 證 書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書 防 火 管 理 自 行 檢 查 表 ) 二 依 據 消 防 法 相 關 規 定, 幼 稚 園 屬 乙 類 場 所, 其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每 半 年 應 委 託 消 防 專 技 人 員 ( 消 防 設 備 師 士 或 檢 修 專 業 機 構 ) 實 施 外 觀 檢 查 性 能 檢 查 各 ㄧ 次, 每 壹 年 實 施 綜 合 檢 查 ㄧ 次, 並 將 檢 修 結 果 每 年 向 消 防 機 關 申 報 一 次 三 招 生 對 象 及 人 數 ( 四 歲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之 兒 童, 每 班 不 得 超 過 30 人 ) 業 務 營 運 使 用 園 舍 課 程 排 定 等 請 確 實 依 照 核 定 範 圍 辦 理, 如 查 獲 違 反 法 令 或 辦 理 不 善, 將 依 幼 稚 教 育 法 第 19 條 及 第 20 條 核 處, 公 立 幼 稚 園 部 分 依 相 關 法 令 懲 處 四 針 對 公 共 安 全 不 合 格 事 項 請 各 園 依 規 完 成 改 善, 並 將 改 善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函 送 本 局 備 查 擬 辦 :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十 六 有 關 幼 稚 園 幼 童 專 用 車 管 理 與 查 察 作 業 案 一 為 落 實 幼 童 車 管 理 工 作, 請 各 園 所 至 全 國 幼 教 資 訊 網 填 報 系 統 / 相 關 資 第 21 料 填 報 / 幼 童 專 用 車 資 料 管 理 填 妥 幼 童 車 資 料, 若 有 車 輛 新 增 異 動 或 汰 換, 請 備 文 報 府, 經 核 准 後, 請 立 即 上 網 更 新 資 料 二 有 關 幼 童 專 用 車 駕 駛 人 隨 車 人 員 及 幼 稚 園 應 遵 守 接 送 流 程 及 相 關 事 宜,

22 請 各 園 所 務 必 確 實 執 行 辦 理, 以 確 保 幼 童 行 車 安 全 幼 童 專 用 車 駕 駛 人 隨 車 人 員 及 幼 稚 園 應 遵 守 接 送 流 程 表 幼 童 專 用 車 行 車 紀 錄 表 幼 童 專 用 車 接 送 紀 錄 表 幼 童 車 行 車 前 檢 查 表 缺 席 幼 兒 名 單 等 各 表 格 ( 附 件 一,P39~P47) 三 幼 童 專 用 車 聯 合 路 邊 稽 查 由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臺 中 區 監 理 所 臺 中 市 警 察 局 ( 交 通 警 察 隊 ) 本 府 社 會 局 及 本 局 等 單 位 聯 合 執 行 路 邊 攔 查, 每 星 期 不 定 時 不 定 點 實 施 稽 查 如 遇 違 規 情 事 ( 如 幼 童 車 駕 駛 人 員 未 持 有 職 業 駕 照 載 運 人 數 超 過 核 定 數 額 載 運 7 歲 以 上 學 童 等 ), 將 視 情 節 現 場 立 即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開 立 罰 單, 並 發 函 請 業 者 儘 速 依 缺 失 限 期 改 善 此 外 於 上 述 公 共 安 全 稽 查 時, 亦 一 併 檢 查 幼 童 專 用 車 擬 辦 :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十 七 有 關 補 助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幼 稚 園 親 職 教 育 經 費 乙 案 三 各 園 於 辦 理 教 育 部 經 費 補 助 之 各 場 次 幼 稚 園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請 確 實 評 估 擬 辦 : 一 為 擴 大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協 助 父 母 瞭 解 幼 兒 的 發 展 與 需 求, 及 建 立 正 確 的 教 養 觀, 進 而 提 供 幼 兒 適 性 的 學 習, 爰 將 幼 稚 園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家 庭 親 職 教 育, 修 正 為 幼 稚 園 親 職 教 育 本 案 經 費 補 助 以 學 年 度 採 計, 教 育 部 預 計 於 100 年 3 月 份 函 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提 報 計 畫 及 經 費 需 求, 並 於 6 月 底 前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二 為 提 供 不 同 地 區 家 長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及 增 加 活 動 之 執 行 效 益, 本 案 之 實 施 分 為 一 般 家 庭 新 住 民 家 庭 及 山 地 原 住 民 地 區, 其 中 一 般 地 區 幼 稚 園 親 職 教 育 及 新 住 民 家 庭 親 職 教 育, 將 考 量 區 域 之 均 衡 性 以 鄉 ( 鎮 市 區 ) 為 範 圍 規 劃 場 次, 惟 新 住 民 家 庭 親 職 教 育 之 場 次, 以 不 低 於 總 場 次 ( 不 含 山 地 原 住 民 鄉 之 場 次 )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原 則 ; 另 考 量 原 住 民 山 地 鄉 之 地 域 性, 該 區 域 各 幼 稚 園 之 親 職 教 育, 得 由 各 公 立 幼 稚 園 依 園 內 及 社 區 之 需 求 自 主 規 劃 第 22 課 程 內 容 執 行 之 妥 適 性, 並 嚴 禁 講 員 變 相 銷 售 其 著 作 個 人 研 發 之 教 材 教 具, 或 廠 商 至 現 場 進 行 推 銷 及 兜 售 等 商 業 行 為

23 一 屆時請各園所依文提出申請 本局於 100 年 5 月底前提報計畫及經費到 部 二 親職教育活動辦理時間 以於週休二日及上課以外時間辦理為原則 另 請加強宣導並鼓勵家長參與 至活動辦理時請督導課程內容執行之妥適 性 並嚴禁各類商業推銷行為 決 議 報告十八 報告十八有關教育部補助辦理公私立幼稚園輔導計畫案( 有關教育部補助辦理公私立幼稚園輔導計畫案(方案二 方案二) 說 明 一 為接續民國 90 年至 94 年幼稚園評鑑後續改善事宜 並因應幼托整合 教 育部於 94 年 9 月 27 日以台國 三 字第 號函發布 公私立 幼稚園輔導計畫 規劃幼稚園及托兒所之相關輔導方案 以期促進學前 教育之發展 並提升學前教育之專業品質 二 100 學年度輔導計畫之方案二 旨在引導幼稚園提升園所之教學品質 並 建立其專業特色 考量園所力求改變之心 教育部 100 年 1 月 19 日教育 部臺國 三 字第 A 號函發布之輔導計畫 自 100 學年度起取 消園所申請輔導年數上限之規定 自 95 年度實施以來 本市各公私立幼 稚園參與情形如下表 輔導計畫 統計表--公立幼稚園 編號 區區 幼稚園名稱 班級 第一次辦理 1 東區 樂業國小附設幼稚園 7 97 方案二 2 西區 中正國小附設幼稚園 6 95 方案二 3 南區 和平國小附設幼稚園 4 97 方案三 4 北區 臺中教育大學附小附幼 3 95 方案三 99 方案三 5 北區 太平國小附設幼稚園 3 95 方案三 96 方案三 6 南屯區 南屯國小附設幼稚園 3 97 方案三 7 南屯區 文山國小附設幼稚園 2 97 方案三 8 南屯區 黎明國小附設幼稚園 3 99 方案二 9 北屯區 文心國小附設幼稚園 3 99 方案二 10 太平區 光隆國小附設幼稚園 4 96 朝陽 第 23 第二次辦理 99 學術方案二 第三次辦理

24 11 太 平 區 車 籠 埔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6 95 方 案 三 96 方 案 三 99 方 案 三 12 太 平 區 坪 林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3 99 方 案 二 13 太 平 區 新 平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6 方 案 三 97 方 案 三 14 大 里 區 大 里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2 97 方 案 三 15 霧 峰 區 五 福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2 95 方 案 三 96 方 案 三 16 烏 日 區 九 德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8 方 案 二 17 烏 日 區 僑 仁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2 95 方 案 三 18 豐 原 區 南 陽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7 95 方 案 二 19 豐 原 區 翁 子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2 95 方 案 三 20 豐 原 區 豐 村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2 98 方 案 二 21 豐 原 區 豐 原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6 95 方 案 二 99 方 案 三 22 后 里 區 月 眉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5 方 案 二 23 東 勢 區 石 城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9 方 案 二 24 東 勢 區 東 新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4 96 方 案 三 97 方 案 三 25 潭 子 區 僑 忠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9 方 案 二 26 大 雅 區 三 和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7 方 案 二 27 神 岡 區 圳 堵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7 方 案 二 98 方 案 二 28 神 岡 區 岸 裡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5 方 案 二 29 神 岡 區 社 口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5 方 案 二 30 神 岡 區 神 岡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7 方 案 二 31 大 肚 區 山 陽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2 97 方 案 三 32 大 肚 區 追 分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8 方 案 二 33 沙 鹿 區 沙 鹿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6 95 方 案 三 34 沙 鹿 區 鹿 峰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3 95 方 案 三 35 梧 棲 區 中 正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4 95 方 案 二 36 清 水 區 大 秀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5 方 案 三 37 清 水 區 甲 南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5 方 案 三 第 清 水 區 西 寧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5 方 案 二 39 清 水 區 東 山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8 中 臺 40 大 甲 區 大 甲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5 中 台 96 中 台 41 大 甲 區 文 昌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4 96 方 案 三 97 方 案 三

25 42 大 甲 區 德 化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7 中 台 43 外 埔 區 水 美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7 中 台 44 外 埔 區 外 埔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2 97 中 台 45 大 安 區 大 安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8 中 臺 46 大 安 區 永 安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1 97 中 台 合 計 輔 導 計 畫 統 計 -- 私 立 幼 稚 園 編 號 行 政 區 幼 稚 園 名 稱 班 級 第 一 次 辦 理 第 二 次 辦 理 第 三 次 辦 理 1 東 區 地 球 村 幼 稚 園 4 97 方 案 三 98 方 案 二 2 西 區 聖 雅 各 幼 稚 園 方 案 三 3 西 區 衛 理 幼 稚 園 6 97 方 案 三 98 方 案 二 4 北 區 安 君 兒 幼 稚 園 6 95 方 案 二 96 方 案 二 5 北 區 斯 麥 特 幼 稚 園 1 97 方 案 三 6 西 屯 區 麥 美 倫 幼 稚 園 2 95 方 案 二 7 西 屯 區 西 屯 四 季 藝 術 幼 稚 園 方 案 三 98 方 案 二 99 方 案 二 8 西 屯 區 培 德 幼 稚 園 4 96 方 案 三 9 西 屯 區 善 美 真 幼 稚 園 3 95 方 案 三 97 方 案 三 10 西 屯 區 東 海 大 學 附 設 幼 稚 園 6 98 方 案 二 99 方 案 二 11 西 屯 區 史 努 比 幼 稚 園 5 99 方 案 二 12 南 屯 區 四 季 藝 術 幼 稚 園 方 案 二 13 南 屯 區 愛 彌 兒 幼 稚 園 6 95 方 案 二 96 方 案 二 14 南 屯 區 種 子 幼 稚 園 8 96 方 案 二 15 南 屯 區 安 徒 生 幼 稚 園 2 98 方 案 二 99 方 案 二 16 北 屯 區 萬 兒 褔 幼 稚 園 3 96 方 案 三 17 北 屯 區 北 屯 四 季 藝 術 幼 稚 園 方 案 三 98 方 案 二 99 方 案 二 18 北 屯 區 大 吉 幼 稚 園 7 97 方 案 二 19 北 屯 區 小 飛 鼠 幼 稚 園 4 99 方 案 二 第 太 平 區 吉 瑞 褔 幼 稚 園 6 96 朝 陽 21 太 平 區 兒 童 世 界 幼 稚 園 3 95 中 教 大 22 霧 峰 區 竹 恩 幼 稚 園 4 99 方 案 二 23 霧 峰 區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附 幼 5 96 方 案 二

26 24 烏 日 區 童 話 幼 稚 園 4 97 方 案 二 25 豐 原 區 艾 貝 兒 幼 稚 園 6 97 方 案 三 26 豐 原 區 欣 欣 幼 稚 園 5 96 方 案 三 27 潭 子 區 福 祿 貝 爾 幼 稚 園 5 97 方 案 三 28 大 雅 區 大 大 幼 稚 園 1 97 方 案 三 29 大 雅 區 怡 安 幼 稚 園 3 95 方 案 三 97 方 案 三 30 神 岡 區 一 安 堂 幼 稚 園 4 95 方 案 二 97 方 案 二 31 神 岡 區 私 立 愛 兒 堡 幼 稚 園 3 97 朝 陽 96 方 案 三 32 梧 棲 區 同 德 幼 稚 園 4 96 方 案 三 33 梧 棲 區 親 子 田 藝 術 幼 稚 園 6 97 方 案 三 34 清 水 區 芝 麻 街 幼 稚 園 2 95 方 案 三 96 方 案 三 35 清 水 區 福 村 幼 稚 園 5 97 方 案 三 36 大 甲 區 安 心 幼 稚 園 7 99 學 術 方 案 二 合 計 四 為 使 輔 導 計 畫 發 揮 其 最 大 效 益, 教 育 部 逐 步 建 立 輔 導 計 畫 審 查 標 準, 茲 將 輔 導 計 畫 申 請 案, 其 經 審 為 不 通 過 之 原 因 名 下 : ( 一 ) 輔 導 計 畫 所 列 之 輔 導 目 的 不 明 確, 或 輔 導 目 的 與 輔 導 內 容 及 成 效 不 一 致 ( 二 ) 對 輔 導 主 題 之 理 論 詮 釋 有 誤 ( 三 ) 輔 導 方 向 與 輔 導 人 員 之 專 長 不 相 符 ( 四 ) 輔 導 內 容 及 方 式 與 教 育 部 輔 導 計 畫 之 精 神 不 相 符, 常 見 情 形 如 下 : 1. 輔 導 內 容 偏 向 行 政 面 向 之 輔 導 2. 輔 導 內 容 不 符 幼 教 理 念 或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3. 輔 導 內 容 違 反 教 育 部 教 學 正 常 化 標 準 4. 輔 導 內 容 適 合 以 研 習 方 式 進 行 5. 輔 導 內 容 籠 統 不 夠 具 體 第 輔 導 方 式 大 多 是 演 講 上 課 討 論 或 讀 書 會, 未 進 班 觀 察 討 論 及 輔 導 ( 五 ) 本 輔 導 計 畫 輔 導 方 式 進 行 輔 導, 如 : 進 班 輔 導 小 組 或 團 體 分 享 討 論 教 學 示 範 演 練 及 實 作 報 告 等, 以 協 助 教 師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至 親

27 職 教 育 講 座 畢 業 典 禮 籌 辦 之 策 劃 節 慶 親 子 活 動 之 參 與 戶 外 教 學 之 安 全 引 導 及 安 排 教 師 校 外 參 訪 等 非 本 計 畫 之 補 勵 範 圍 ( 六 ) 申 請 第 三 年 輔 導 計 畫 之 園 所, 其 輔 導 內 容 與 前 二 年 重 複 性 達 70% 以 上 者, 不 予 通 過 擬 辦 :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踴 躍 提 出 申 請 並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十 九 有 關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幼 教 研 習 案 一 本 局 考 量 100 學 年 度 參 與 合 作 園 所 要 件 之 一 為 幼 托 園 所 內 園 所 長 教 師 教 保 員 助 理 教 保 員 或 其 他 實 際 參 與 教 保 活 動 者, 全 年 ( 前 一 年 6 月 1 日 至 當 年 5 月 31 日 止 ) 必 須 參 與 學 術 機 構 辦 理, 或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或 辦 理 之 幼 教 幼 保 知 能 研 習 至 少 18 小 時, 爰 規 劃 足 量 之 研 習 課 程, 倂 考 量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教 師 教 保 員 工 作 時 間 因 素, 秉 持 平 均 分 配 於 學 期 中 之 假 日 與 寒 暑 假 之 平 日 及 假 日 辦 理 原 則, 亦 請 各 承 辦 學 校 ( 園 所 ), 經 由 教 育 部 補 助 之 各 研 習 場 次 不 得 拒 絕 公 私 立 托 兒 所 教 保 人 員 參 加, 俾 保 障 教 師 及 教 保 人 員 有 參 與 專 業 成 長 之 機 會 二 爰 利 於 研 習 時 數 之 計 算, 凡 教 育 部 補 助 之 研 習 本 局 自 籌 經 費 辦 理 之 研 習, 或 經 本 局 核 予 研 習 時 數 之 相 關 研 習, 均 請 至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資 訊 網 ( 辦 理 報 名 及 研 習 時 數 核 定 之 作 業 三 針 對 全 年 度 幼 教 研 習 執 行 完 竣 後, 請 各 承 辦 單 位 務 必 派 員 參 加 檢 討 會 議, 若 有 相 關 具 體 建 議 應 研 擬 改 善 措 施, 並 適 時 納 入 下 一 年 度 幼 教 研 習 計 畫 辦 理 四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應 主 動 參 與 幼 教 研 習 以 增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增 進 教 師 專 業 素 養 乃 教 育 部 重 要 推 行 政 策, 各 校 教 師 不 得 因 私 人 因 素 拒 絕 參 加, 如 因 學 校 辦 理 暑 期 課 後 留 園 工 作, 致 無 法 參 與 暑 期 平 日 之 研 習 場 次, 應 參 加 假 日 場 次 之 研 習 ( 得 不 受 至 少 4 場 次 之 限 制 ), 惟 參 加 課 後 留 園 學 生 人 數 每 班 低 於 15 人 之 園 所 教 師, 仍 應 依 規 定 參 加 研 習 第 27 擬 辦 :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轉 知 所 有 教 師 配 合 辦 理

28 報 告 二 十 有 關 落 實 教 學 正 常 化 政 策 案 一 爲 落 實 教 學 活 動 正 常 化,100 年 度 仍 聘 請 幼 教 輔 導 團 進 行 到 園 訪 視 與 輔 導, 請 各 園 確 實 依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實 施 教 學 活 動 與 課 程 安 排 : ( 一 ) 幼 稚 園 課 程 安 排 : 須 依 據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規 定, 設 計 適 合 幼 兒 學 習 與 發 展 之 統 整 課 程, 不 得 分 科 教 學 另 依 幼 稚 教 育 法 聘 任 合 格 教 師 擔 任 教 學, 而 合 格 教 師 本 身 擁 有 優 秀 外 語 能 力, 則 於 規 劃 之 統 整 課 程 中, 可 自 然 融 合 外 語 學 習 內 容 ( 二 ) 為 澄 清 多 數 家 長 對 於 學 齡 前 幼 兒 學 習 及 教 養 之 疑 惑, 教 育 部 自 95 年 起 逐 年 編 印 學 齡 前 幼 兒 英 語 教 育 政 策 說 帖 如 何 選 擇 優 質 幼 稚 園 解 開 孩 子 成 長 的 密 碼 :0-6 歲 嬰 幼 兒 發 展 手 冊 閱 讀 從 0 歲 開 始 及 爸 爸 媽 媽 放 輕 鬆 : 給 幼 兒 家 長 的 8 大 Q&A 等 手 冊, 加 強 宣 導 適 齡 適 性 幼 兒 教 育 之 觀 念, 俾 使 家 長 理 解 家 庭 教 養 方 式 之 重 要 性 上 述 手 冊 之 電 子 檔 均 置 於 教 育 部 全 國 幼 教 資 訊 網 ( 各 園 所 可 使 用 上 開 手 冊 做 為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之 參 考 資 料 ( 三 ) 語 言 學 習 應 循 序 漸 進, 先 從 本 國 語 言 再 外 國 語 言 ( 含 英 語 ) 之 學 習 順 序 辦 理, 且 依 據 現 行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培 養 流 利 的 外 語 能 力 並 非 課 程 目 標 之 一, 故 禁 止 幼 稚 園 實 施 全 英 語 的 教 學, 或 安 排 幼 兒 整 個 早 上 或 從 早 到 晚 學 英 語, 但 在 不 影 響 正 常 教 學 的 情 況 下, 以 促 進 文 化 學 習 與 國 際 了 解 為 目 標 者, 或 在 課 後 安 排 英 語 才 藝 課 程, 以 聆 聽 歌 謠 說 故 事 玩 遊 戲 等 適 合 幼 兒 學 習 的 方 式, 讓 幼 兒 有 機 會 接 觸 英 語 者, 則 不 在 禁 止 之 列 二 另 幼 稚 園 不 適 用 於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6 條 規 定 雇 主 得 聘 僱 外 國 人 在 本 國 境 內 擬 辦 :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違 反 本 案 之 合 作 園 並 依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參 從 事 工 作 之 規 範, 幼 稚 園 若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規 定 進 用 外 籍 人 士 擔 任 教 學 工 作 者, 將 分 別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63 條 第 64 條 及 第 68 條 規 定, 由 勞 工 處 予 以 裁 罰 第 28 與 合 作 園 所 作 業 原 則 之 退 場 機 制 辦 理

29 報 告 二 十 一 有 關 教 育 部 校 園 安 全 暨 災 害 防 救 通 報 處 理 中 心 系 統 資 料 填 報 案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11 月 10 日 臺 國 ( 三 ) 字 第 號 及 99 年 12 月 30 日 臺 國 ( 三 )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三 請 各 園 依 規 定 至 校 園 安 全 暨 災 害 防 救 通 報 處 理 中 心 系 統 網 站 ( ) 完 成 單 位 主 管 ( 單 位 主 管 ) 代 理 人 業 務 主 管 承 辦 人 等 四 級 緊 急 聯 絡 人 資 料 之 填 報 與 更 新 工 作 四 未 依 規 定 配 合 執 行 緊 急 聯 絡 人 資 料 填 報 與 更 新 工 作 之 幼 稚 園, 當 災 害 發 生 或 面 臨 校 安 事 件 查 證 時, 將 嚴 重 影 響 教 育 部 及 各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與 幼 稚 園 的 狀 況 掌 握 與 聯 繫, 更 進 而 影 響 整 體 災 害 應 變 機 制 效 能 之 發 揮, 請 各 園 儘 速 完 成 該 系 統 填 報 工 作, 落 實 緊 急 聯 絡 人 之 通 報 機 制, 強 化 幼 稚 園 災 害 防 救 及 應 變 之 功 能 如 仍 有 未 配 合 辦 理 者, 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議 處 未 貫 徹 執 行 之 失 職 幼 稚 園 及 承 辦 人 員 五 為 教 育 部 就 統 計 資 料 精 確 度 考 量, 國 小 及 國 小 附 幼 應 就 不 同 教 育 階 段 別, 規 定 使 用 不 同 之 登 錄 帳 號, 分 別 登 錄 填 列 擬 辦 :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二 十 二 有 關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兒 童 參 加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案 一 爲 因 應 保 險 法 第 107 條 修 正 條 文, 各 園 對 依 法 所 招 收 之 兒 童 均 應 參 與 本 市 辦 理 之 兒 童 團 體 保 險, 以 保 障 幼 童 權 利 二 各 學 年 度 兒 童 團 體 保 險 有 關 幼 稚 園 兒 童 部 分, 應 以 各 園 立 案 時 核 定 可 招 收 人 數 及 幼 稚 教 育 法 核 定 可 招 收 年 齡 之 兒 童 ( 特 教 法 規 定 者 除 外 ) 為 納 保 對 象 三 爲 免 幼 稚 園 超 收 兒 童 或 招 收 逾 越 法 定 年 齡 之 兒 童 影 響 兒 童 權 益, 本 局 將 不 定 時 稽 查, 若 違 反 法 令 之 幼 稚 園 且 經 查 證 屬 實, 依 幼 稚 教 育 法 第 19 條 及 第 20 條 規 定 核 處 擬 辦 :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第 29

30 報 告 二 十 三 有 關 幼 稚 園 幼 兒 未 到 園 處 理 及 追 蹤 輔 導 作 業 流 程 之 通 報 作 業 案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100 年 1 月 18 日 臺 國 ( 三 )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100 年 1 月 13 日 童 托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 為 避 免 日 前 基 隆 市 陳 姓 夫 婦 自 殺 身 亡, 二 名 年 幼 子 女 無 人 照 應 之 情 事 再 次 發 生, 請 貴 園 配 合 建 立 完 整 之 幼 童 聯 絡 管 道, 落 實 相 關 人 員 通 報 責 任 之 執 行, 並 請 依 下 列 事 項 辦 理 : ( 一 ) 收 托 之 幼 童 無 故 未 到 園 者, 請 即 給 予 關 懷 聯 絡, 以 確 定 其 安 全 無 虞 ( 二 ) 為 免 幼 稚 園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無 法 及 時 聯 繫 家 長, 幼 童 基 本 資 料 除 家 長 聯 絡 資 訊 外, 尚 應 登 載 鄰 居 或 親 屬 等 緊 急 聯 絡 人 相 關 資 訊, 並 備 有 住 居 所 在 地 村 里 ( 區 ) 長 聯 絡 電 話, 俾 及 時 掌 握 幼 童 狀 況 ( 三 )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於 關 懷 聯 絡 過 程 中, 如 發 現 有 高 風 險 家 庭 或 兒 少 保 護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通 報 當 地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三 教 育 部 幼 稚 園 幼 兒 未 到 園 處 理 及 追 蹤 輔 導 標 準 化 作 業 流 程 如 附 件 二 (P48~P50) 擬 辦 :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二 十 四 有 關 幼 稚 園 衛 生 保 健 方 面 之 注 意 事 項 案 一 學 齡 前 兒 童 之 視 力 保 健 口 腔 衛 生 保 健 工 作 應 予 加 強, 請 各 園 減 少 幼 兒 長 時 間 近 距 離 用 眼, 避 免 習 字 及 操 作 電 腦, 閱 讀 書 籍 看 電 視 應 每 三 四 十 分 鐘 休 息 十 分 鐘 培 養 正 確 的 閱 讀 姿 勢 充 足 的 照 明, 均 是 視 力 保 健 的 基 本 措 施 若 發 現 幼 兒 視 力 有 不 正 常 狀 況, 應 請 家 長 帶 至 醫 院 眼 科 診 所 檢 查, 即 時 矯 正 二 部 分 家 長 容 易 忽 略 幼 兒 口 腔 保 健, 幼 稚 園 宜 加 強 指 導 幼 兒 正 確 的 刷 牙 方 式, 發 現 幼 兒 有 齲 齒 現 象 應 請 家 長 儘 速 送 醫 治 療, 以 免 影 響 幼 兒 發 音 咀 嚼 及 未 來 恆 齒 之 生 長 第 30 三 各 園 應 加 強 登 革 熱 防 治 工 作, 預 防 病 媒 蚊 孳 生, 對 於 積 水 盛 水 容 器 應 至 少 每 周 清 洗 換 水 一 次 或 予 清 除, 以 廢 輪 胎 製 作 之 遊 戲 器 材 亦 應 注 意

31 胎 內 積 水 之 定 期 清 除 ; 並 應 加 強 幼 童 衛 教 宣 導, 有 關 宣 導 資 料 可 逕 洽 各 衛 生 所 索 取 四 各 園 應 加 強 宣 導 幼 童 勤 洗 手 觀 念, 並 對 於 發 燒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務 求 落 實 新 流 感 及 腸 病 毒 等 傳 染 病 防 制 工 作 五 為 避 免 三 聚 氰 胺 污 染 之 乳 品 危 害 師 生 健 康, 請 即 時 檢 查 校 園 食 飲 品, 適 時 加 強 校 園 及 親 職 宣 導, 以 維 護 師 生 健 康 擬 辦 :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二 十 五 有 關 幼 稚 園 腸 病 毒 停 復 課 通 報 及 請 假 流 程 之 通 報 作 業 案 一 依 據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0 年 2 月 11 日 中 市 衛 疾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為 有 利 掌 握 腸 病 毒 人 數 及 停 復 課 班 級, 以 避 免 疫 情 擴 大, 如 學 校 發 現 有 學 童 感 染 腸 病 毒 ( 含 疑 似 ), 請 於 發 現 當 天 即 填 寫 臺 中 市 學 校 機 構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請 假 單 ( 如 附 件 三,P51) 三 若 達 停 課 標 準 則 當 日 需 填 寫 停 課 單 ( 如 附 件 四,P52), 並 連 同 臺 中 市 學 校 機 構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請 假 單 一 起 傳 真 ; 而 復 課 日 則 填 寫 復 課 單 ( 如 附 件 四,P52) 四 請 貴 園 將 以 上 資 料 於 當 日 下 午 3 時 前, 傳 真 至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 傳 真 號 碼 : ) 並 請 至 校 安 中 心 系 統 登 錄 通 報 擬 辦 :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二 十 六 有 關 教 育 部 補 助 公 立 幼 稚 園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案 一 99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附 設 幼 稚 園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經 費, 保 留 太 平 及 忠 孝 兩 校 經 費, 請 儘 速 執 行 辦 理 核 撥, 以 利 全 年 度 經 費 結 算 及 報 部 核 結 ; 已 完 第 31 成 各 校 請 完 成 教 育 部 補 助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及 成 果 報 告 於 100 年 3 月 20 日 前 送 局 彙 辦 二 教 育 部 已 核 定 100 年 度 原 臺 中 市 所 屬 公 立 幼 稚 園 及 國 幼 班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設

32 備 經 費, 請 受 補 助 學 校 依 下 列 事 項 辦 理 : ( 一 ) 本 案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業 循 預 算 程 序 提 送 議 會 審 議, 為 掌 握 時 效, 請 確 實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即 刻 進 行 招 標 作 業, 並 俟 法 定 預 算 通 過 後 再 行 決 標 ( 二 ) 是 案 工 程 務 必 於 100 年 7 月 31 日 前 完 成 採 購 作 業, 倘 未 能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將 視 情 形 取 消 經 費 補 助 並 收 回 補 助 款 ; 倘 須 續 用 結 餘 款, 請 於 100 年 8 月 30 日 前 檢 具 契 約 書 及 經 費 支 用 明 細 表 ( 明 列 工 程 預 算 發 包 後 之 工 程 款 工 程 管 理 費 設 計 監 造 費 及 結 餘 款 等 數 額 ) 報 局 申 請 ( 三 ) 本 工 程 請 於 100 年 11 月 30 日 前 執 行 完 竣, 逕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檢 齊 收 支 結 算 表 1 式 3 份 成 果 報 告 2 份 併 同 學 校 領 據 契 約 書 ( 或 請 購 單 影 本 ) 及 支 用 明 細 表 等 資 料 提 報 本 局 辦 理 經 費 撥 款 及 核 銷 事 宜 ( 四 ) 另 為 了 解 辦 理 進 度, 請 速 規 劃 各 月 份 預 定 辦 理 進 度, 於 100 年 3 月 15 日 前 送 局, 另 於 每 月 5 日 前 報 送 前 一 月 份 之 執 行 進 度 到 局 ( 五 ) 執 行 時 相 關 設 施 設 備 應 考 量 幼 兒 身 心 發 展 及 教 學 需 求, 並 應 符 合 幼 稚 園 設 備 標 準 及 建 築 相 關 法 規 ; 另 相 關 材 質 之 選 用 應 請 考 量 園 舍 所 在 地 區 之 氣 候 及 環 境 條 件, 以 利 各 項 設 備 之 長 久 使 用 設 備 上 應 以 標 籤 註 記 教 育 部 補 助 字 樣, 並 明 列 於 財 產 帳 冊, 備 供 查 核 擬 辦 : 請 各 受 補 助 公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二 十 七 有 關 建 築 物 使 用 管 理 與 公 共 安 全 案 一 都 市 發 展 局 對 於 建 築 物 之 使 用 管 理, 係 針 對 取 得 建 築 執 照 後 之 建 築 物 其 行 為 人 在 該 場 所 使 用 狀 況 之 管 理, 主 要 查 核 項 目 為 檢 查 該 建 築 物 是 否 有 違 規 使 用 或 構 造 上 之 變 更 破 壞, 整 體 管 理 制 度 分 為 主 動 性 及 被 動 性 兩 大 部 分, 主 動 性 管 制 係 由 本 府 各 單 位 組 成 聯 合 稽 查 小 組 依 照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營 第 32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營 建 管 理 部 分 之 第 一 第 二 順 序 場 所 進 行 稽 查 作 業, 而 被 動 性 管 制 部 分 則 係 為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或 使 用 人 自 主 性 的 辦 理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制 度, 其 體 系 架 構 如 下 :

33 二 幼 稚 園 (F-3) 場 所 應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 ( 一 ) 不 違 規 使 用 ( 二 ) 不 破 壞 構 造 設 備 ( 三 ) 不 擅 自 變 更 室 內 裝 修 ( 四 ) 不 設 置 違 規 廣 告 物 ( 五 ) 要 按 時 辦 理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1. 面 積 未 達 500 平 方 公 尺, 每 二 年 10.1~12.31 申 報 一 次 2. 面 積 超 過 500 平 方 公 尺, 每 一 年 10.1~12.31 申 報 一 次 維 護 建 築 物 之 合 法 使 用 是 政 府 與 市 民 共 同 之 責 任, 惟 有 如 此, 方 能 達 到 防 範 公 共 安 全 於 未 然 之 目 標 擬 辦 :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二 十 八 有 關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等 場 所 火 災 預 防 管 理 案 一 消 防 法 相 關 規 定 : ( 一 ) 依 據 消 防 法 第 六 條 第 九 條 第 三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場 所 之 管 理 權 人 應 設 置 維 護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及 定 期 委 託 消 防 設 備 師 ( 士 ) 或 檢 修 專 業 機 構 檢 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並 向 消 防 機 關 報 備 ; 營 業 場 所 管 理 權 人 如 未 依 第 33 規 定 設 置 或 維 護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其 管 理 權 人 未 依 規 定 設 置 或 維 護, 於 發 生 火 災 時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五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致 重 傷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34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二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二 ) 幼 稚 園 每 年 應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一 次, 為 確 保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功 能 正 常, 並 提 昇 消 防 專 技 人 員 檢 修 與 消 防 機 關 複 查 品 質, 請 於 每 年 11 月 前 完 成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檢 修 申 報 ( 三 ) 面 積 15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之 幼 稚 園, 應 使 用 附 有 防 焰 標 示 之 地 毯 窗 簾 布 幕 展 示 用 廣 告 板 等 ( 四 ) 收 容 人 數 在 30 人 以 上 ( 含 員 工 ) 之 幼 稚 園, 為 應 實 施 防 火 管 理 之 場 所 二 硬 體 設 備 與 軟 體 管 理 雙 管 齊 下 : ( 一 ) 消 防 安 全 目 標 並 非 僅 靠 設 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即 可 達 成, 仍 須 要 平 時 妥 善 的 維 護 管 理 及 危 急 時 正 確 的 使 用 方 能 奏 效 例 如 警 報 撒 水 設 備 雖 有 設 置 而 無 法 偵 測 動 作 ; 防 火 門 被 雜 物 堆 積 阻 塞, 無 法 通 行 ; 或 是 空 有 滅 火 器 室 內 消 防 栓 而 不 知 如 何 使 用 等 狀 況 ( 二 ) 雖 然, 硬 體 設 備 符 合 消 防 法 相 關 規 定 之 要 求, 但 維 護 管 理 防 災 意 識 及 救 災 訓 練 等 軟 體 部 分 無 法 有 效 配 合, 依 然 無 法 發 揮 預 期 之 功 用 ; 有 鑑 於 此, 消 防 法 為 強 化 防 災 軟 體 功 能, 規 定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之 管 理 權 人 應 遴 選 防 火 管 理 人, 推 行 防 火 管 理 工 作, 以 強 化 火 災 預 防 與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使 能 與 消 防 安 全 硬 體 設 備 相 配 合, 達 到 保 障 人 命, 防 護 財 產 之 目 的 三 檢 修 申 報 制 度 : ( 一 ) 依 消 防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應 設 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場 所, 其 管 理 權 人 應 委 託 消 防 設 備 師 或 消 防 設 備 士, 定 期 檢 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其 檢 修 結 果 應 依 限 報 請 當 地 消 防 機 關 備 查 ; 消 防 機 關 得 視 需 要 派 員 複 查 但 高 層 建 築 物 ( 十 六 層 或 樓 高 五 十 公 尺 以 上 ) 或 地 下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定 期 檢 修, 其 管 理 權 人 應 委 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專 業 機 構 辦 理 第 34 ( 二 ) 為 便 利 民 眾 申 辦 檢 修 申 報 及 提 倡 節 能 減 碳, 請 管 理 權 人 所 委 託 之 各 消 防 設 備 師 ( 士 ) 多 加 利 用 本 局 線 上 申 辦 電 子 服 務 系 統 辦 理 網 路 申 報 四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

35 ( 一 ) 應 實 施 防 火 管 理 場 所, 係 指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的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由 其 具 管 理 權 者 指 定 防 火 管 理 人, 就 建 築 物 整 體, 製 定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並 據 此 計 畫 實 施 滅 火 報 警 及 避 難 逃 生 訓 練 檢 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維 護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監 督 火 源 使 用 處 理 及 其 他 防 火 管 理 事 宜 ( 二 ) 防 火 管 理 之 程 序 : 1. 由 管 理 權 人 遴 用 具 法 定 資 格 管 理 監 督 層 次 幹 部 且 領 有 防 火 管 理 講 習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一 般 為 學 校 之 組 長 或 主 任 擔 任 者 為 防 火 管 理 人, 報 請 消 防 機 關 ( 各 消 防 分 隊 受 理 ) 核 備 2. 由 管 理 權 人 責 其 防 火 管 理 人 製 定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報 請 消 防 機 關 ( 各 消 防 分 隊 受 理 ) 核 備, 並 依 消 防 機 關 核 備 之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執 行 有 關 防 火 管 理 上 必 要 之 業 務 ( 每 半 年 辦 理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演 練 一 次 並 事 先 通 報 消 防 機 關 及 平 日 自 主 檢 查 管 理 等 ) 擬 辦 : 請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二 十 九 有 關 衛 生 局 宣 導 事 項 案 一 請 確 實 於 每 月 填 寫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兒 童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月 報 表 送 轄 區 衛 生 所, 報 表 上 各 欄 位 請 填 寫 完 整, 並 註 明 園 所 名 稱 及 園 長 蓋 章 ( 所 有 送 出 報 表 請 務 必 自 存 一 份 ) 二 每 日 晨 間 檢 查 紀 錄 簿 請 確 實 填 寫, 落 實 各 項 檢 查, 勿 僅 做 點 名 簿 第 35 三 每 學 期 至 少 測 量 身 高 體 重 一 次 並 做 成 紀 錄, 以 瞭 解 兒 童 身 心 健 康 發 展 情 形 四 健 康 教 學 應 融 入 健 康 教 學 單 元,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重 點 包 含 意 外 事 故 口 腔 保 健 視 力 保 健 聽 力 保 健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等, 並 有 紀 錄 可 查

36 五 請 各 園 所 每 年 至 少 自 行 辦 理 一 場, 幼 童 口 腔 保 健 視 力 保 健 聽 力 保 健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意 外 事 故 預 防 性 教 育 拒 收 二 手 菸 傳 染 病 防 治 ( 腸 病 毒 登 革 熱 SARS 等 ) 等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親 子 會 講 座 等 ), 可 利 用 多 元 化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來 提 昇 教 保 人 員 父 母 及 照 顧 者 之 重 視 六 幼 童 每 人 各 有 一 專 用 飲 水 杯 及 牙 刷, 並 設 專 用 附 網 廚 架 存 放, 幼 童 之 刷 牙 活 動, 可 由 幼 童 自 我 紀 錄 刷 牙 情 形 增 強 其 成 就 感 及 自 我 養 成 習 慣 七 寢 具 棉 被 櫃 需 獨 立 區 隔, 防 止 傳 染 病 發 生 八 寢 具 褥 枕 及 儲 水 塔 定 期 之 清 潔, 應 有 紀 錄 備 查 九 保 健 室 補 助 品 藥 品 管 理 落 實, 切 勿 使 用 過 期 物 品 ; 同 時 保 健 床 需 設 有 欄 杆, 防 止 幼 童 跌 落 十 給 藥 前 請 家 長 簽 餵 藥 同 意 書 同 時 需 確 實 核 對 藥 名 及 劑 量, 並 詳 實 紀 錄 十 一 緊 急 事 故 處 理 聯 絡 網 應 有 紀 錄 流 程 及 電 話 張 貼,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每 件 均 應 做 成 分 析 報 告 及 改 善 措 施 十 二 各 區 衛 生 所 從 3 月 底 開 始 陸 續 召 開 教 保 人 員 業 務 聯 繫 及 在 職 訓 練 屆 時 請 園 所 指 派 業 務 承 辦 人 與 會 十 三 學 前 視 力 保 健 宣 導 : ( 一 ) 根 據 統 計, 國 內 嬰 幼 兒 視 力 不 良 的 比 率 2% 至 10% 不 等, 兒 童 視 力 不 良 的 原 因 以 斜 弱 視 為 主, 但 近 年 來 近 視 的 發 生 則 有 逐 漸 提 升 至 學 前 幼 兒 的 趨 勢, 本 市 99 年 滿 4 歲 異 常 率 平 均 達 11%, 滿 5 歲 異 常 率 平 均 高 達 14% ( 二 ) 其 中 視 力 篩 檢 異 常 原 因 以 散 光 近 視 居 多, 可 能 原 因 與 學 齡 前 太 早 就 學 東 學 西, 例 如 : 打 電 腦 玩 電 動, 長 時 間 近 距 離 用 眼 過 度 及 教 室 居 家 光 線 不 足 如 燈 管 ( 泡 ) 長 期 使 用 未 更 換 有 關 ( 三 ) 有 鑑 於 此 本 局 依 行 政 院 國 民 健 康 局 建 議 將 視 力 保 健 相 關 指 標, 列 入 幼 托 園 所 輔 導 項 目 之 管 理, 相 關 內 容 包 括 : 1. 指 導 幼 兒 保 持 正 確 閱 讀 繪 畫 姿 勢, 使 眼 睛 和 紙 張 能 維 持 在 35 公 分 以 上 的 距 離, 且 坐 姿 端 正 2. 不 實 施 幼 兒 操 作 電 腦 課 程 第 不 實 施 全 班 性 執 筆 寫 字 之 課 程 4. 安 排 課 後 留 園 幼 兒 動 態 遊 戲 或 戶 外 活 動 5. 定 期 檢 視 室 內 採 光 照 明 維 持 教 室 250 米 燭 光 桌 面 350 米 燭 光, 黑 板 500

37 米 燭 光 6. 定 期 斜 弱 視 篩 檢 ( 四 ) 期 望 透 過 各 位 主 管 對 幼 兒 視 力 保 健 重 視 及 相 關 宣 導, 以 達 到 預 防 效 果 並 降 低 篩 檢 異 常 率 十 四 請 鼓 勵 家 長 多 利 用 及 重 視 7 歲 以 下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帶 家 中 寶 貝 至 健 保 合 約 小 兒 科 家 醫 科 執 行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及 未 滿 5 歲, 每 半 年 補 助 一 次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保 健 服 務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9 年 1 月 1 日 公 告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補 助 範 圍 執 行 時 程 如 下 表 : 服 務 項 目 補 助 相 關 規 定 出 生 至 2 個 月 第 1 次 7 歲 以 下 兒 童 7 次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2 至 4 個 月 第 2 次 1. 身 體 檢 查 : 個 人 及 家 族 病 史 查 詢 身 高 體 重 聽 力 眼 睛 口 腔 檢 查 4 至 10 個 月 第 3 次 生 長 發 展 評 估 等 10 個 月 至 1 歲 半 第 4 次 2. 衛 教 指 導 : 母 乳 哺 育 營 養 幼 兒 1 歲 半 至 2 歲 第 5 次 發 展 口 腔 保 健 視 力 保 健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等 2 歲 至 3 歲 第 6 次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保 健 服 務 3 歲 至 未 滿 7 歲 第 7 次 未 滿 5 歲, 每 半 年 補 助 一 次 擬 辦 :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報 告 三 十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資 訊 公 告 : 請 各 園 指 定 專 人 簽 收 本 局 公 告 之 訊 息, 尚 未 申 請 帳 號 密 碼 者, 請 依 附 件 4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後 送 本 局 幼 教 科 辦 理 第 37 二 遊 樂 設 施 安 全 管 理 : 每 月 進 行 設 施 檢 修, 避 免 因 遊 具 設 施 設 置 不 當, 導 致 幼 童 意 外 傷 害 發 生 另 請 於 每 年 1 月 30 日 及 7 月 30 日 前 提 送 前 半 年 之 設 施 檢 修 表 報 本 局 核 備 三 嚴 格 實 施 門 禁 管 控 措 施, 防 止 陌 生 人 出 入, 更 應 善 盡 照 護 之 責, 防 範 幼 童

38 單 獨 離 園, 避 免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四 爲 避 免 消 費 爭 議, 各 園 舉 行 結 業 典 禮 後 如 仍 收 取 月 費, 則 應 繼 續 提 供 收 托 服 務 直 至 該 學 期 結 束 ( 比 照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期 行 事 曆 ) 五 爲 維 護 學 童 乘 車 安 全 避 免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請 各 園 勿 違 規 將 幼 童 車 提 供 作 為 安 親 班 或 補 習 班 接 送 學 童 車 輛 第 38

   

    篇 名 : 飛 將 軍 史 記 之 李 將 軍 列 傳 作 者 : 瑞 祥 高 中 二 年 八 班 蘇 伯 承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月 1 壹 前 言 飛 將 軍 李 廣, 可 以 說 是 我 國 史 上 最 富 盛 名 的 武 將 之 ㄧ, 匈 奴 懼 之 如 鬼 神 與 其 子 弟 共 同 捍 衛 漢 朝 不 受 外 族 欺 凌 內 部 動 亂 成 可 謂 一 代 名 將 世 家

More information

視力保健 Q&A

視力保健 Q&A 近 視 問 題 Q&A 林 隆 光 莊 彩 莉 視 力 的 好 與 壞, 就 是 讓 孩 子 的 眼 睛 多 至 戶 外 運 動 目 前 日 常 生 活 讓 每 個 人 都 離 不 開 電 視 電 腦 手 機 等 螢 幕 讓 台 灣 學 生 平 均 約 在 8 歲 時 發 生 近 視, 比 歐 美 學 生 得 近 視 的 年 齡 早, 顯 示 國 內 近 視 年 齡 的 年 輕 化, 太 早 產 生

More information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新 制 Q&A 經 過 漫 長 的 討 論 和 研 議, 考 選 部 於 98 年 10 月 13 日 公 告 修 正 後 之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不 僅 針 對 必 修 學 科 的 認 定, 改 為 15 學 科 45 學 分 之 標 準, 為 保 障 廣 大 社 工 夥 伴 之 權 益, 亦 訂 有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Q&A 4 6 6 7 10 11 13 17 18 21 24 32 36 5 19 23 27 28 30 32 36 44 45 46 46 2 1 1. (1) 6 6 (2) 7 2. (1) (2) 8 A. 7 B. 80 3 C. 1 3 D. (a) 9 (b) 2015 10 2012 6 1 1. (1) 20 12 13 (2) 1 A. 7 13 B. 4 1 1 14

More information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非 居 住 者 的 税 金 關 於 非 居 住 者 的 日 本 房 地 產 税 金 回 答 個 人 所 得 税 印 紙 税 不 動 産 取 得 税 登 録 免 許 税 固 定 資 産 税 都 市 計 画 税 常 見 詢 問 Q&A 個 人 所 得 税 為 原 則 上 対 納 税 義 務 者 的 個 人 之 所 得 課 税 的 税 金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房 地 產, 収 取 租 金 時, 需 申

More information

普 門 學 報 第 17 期 / 2003 年 9 月 第 2 頁, 共 23 頁 自 己 做 自 己 的 醫 生 一 人 吃 五 穀 雜 糧 維 生, 色 身 難 免 會 生 病 請 問 大 師, 以 佛 教 的 觀 點 來 看, 除 了 醫 藥 以 外, 如 何 治 療 身 體 上 的 疾 病?

普 門 學 報 第 17 期 / 2003 年 9 月 第 2 頁, 共 23 頁 自 己 做 自 己 的 醫 生 一 人 吃 五 穀 雜 糧 維 生, 色 身 難 免 會 生 病 請 問 大 師, 以 佛 教 的 觀 點 來 看, 除 了 醫 藥 以 外, 如 何 治 療 身 體 上 的 疾 病? 普 門 學 報 第 17 期 / 2003 年 9 月 第 1 頁, 共 23 頁 當 代 問 題 座 談 紀 實 之 二 佛 教 對 身 心 疾 病 的 看 法 星 雲 大 師 講 弟 子 滿 義 記 錄 隨 著 時 代 進 步 科 技 發 達, 豐 厚 的 物 質 生 活 為 現 代 人 類 帶 來 某 些 層 面 的 福 址, 但 儘 管 時 代 再 進 步, 科 技 再 發 達, 卻 始 終

More information

港澳類八十九年第二季報告(89

港澳類八十九年第二季報告(89 69 70 3 5 3 9 1 3 10 3 15 2003.3.11 2003.3.11~20 1 52.2 42.7 14 1 8 71 30% 22 30%35% 100 72 1 25 122 50 3 13 14 3 15 3 SARS 2001 3 3% 73 2.8% SARS 26 115 0.9% 0.5% 5 4.5% 4% 7 2 7.4% 1 7.2% 2% 1 1.6% 74

More information

Chinese GSHS 2003 Questionnaire

Chinese GSHS 2003 Questionnaire 2003 年 中 国 全 球 学 校 学 生 健 康 调 查 本 调 查 是 为 了 了 解 你 的 健 康 状 况 以 及 你 所 做 的 可 能 影 响 健 康 的 事 情 全 国 其 他 地 区 也 有 学 生 在 接 受 此 项 调 查 世 界 上 许 多 其 他 国 家 的 学 生 也 在 接 受 此 项 调 查 你 们 提 供 的 信 息 将 用 于 制 定 更 好 的 为 你 们 这

More information

郭 生 白 : 我 因 为 我 做 到 了, 我 才 知 道 我 过 去 是 没 有 做 到 的 我 70 岁 以 后, 重 新 整 理 伤 寒 论 我 开 始 发 觉, 过 去 也 是 错 的 今 天 我 想 对 于 伤 寒 论 是 真 正 地 明 白 了 所 以 我 要 把 这 一 部 殿 堂

郭 生 白 : 我 因 为 我 做 到 了, 我 才 知 道 我 过 去 是 没 有 做 到 的 我 70 岁 以 后, 重 新 整 理 伤 寒 论 我 开 始 发 觉, 过 去 也 是 错 的 今 天 我 想 对 于 伤 寒 论 是 真 正 地 明 白 了 所 以 我 要 把 这 一 部 殿 堂 说 白 伤 寒 论 梁 冬 对 话 郭 生 白 他 出 身 名 医 世 家, 家 中 四 代 行 医 ; 他 临 床 六 十 余 年, 通 读 中 医 经 典 ; 他 博 采 众 家 之 所 长, 勤 求 古 训 他, 就 是 八 十 三 岁 的 著 名 中 医, 郭 生 白 左 手 伤 寒 论, 右 手 儒 释 道, 从 中 医 看 到 生 命 自 然 的 美 丽, 从 哲 学 解 开 人 体 本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38 3 10 15 1 9-11 2 15 ; 2 3( ) 15 3 4 ) 30-70% 100 ; 20 ; 75 2 5 1 24 4 5 SARS : 38.2 6 A () 5 C 7 6 7 8 ( ), 8 9 9 10 10 1 11 , : 2 2 1 1.5 2, 10 12 , 3.5 4.5 100 3 4 30 2 2 13 120 3 14 15 4 16 9559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8B4BCA46ABEC7AED5B6E9A677A5FEBAFBC540B342B27ABFECAA6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8B4BCA46ABEC7AED5B6E9A677A5FEBAFBC540B342B27ABFECAA6B2E646F63> 元 智 大 學 園 全 維 護 處 理 辦 法 87.11.02 八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五 次 行 政 會 議 過 91.02.25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十 三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過 93.02.09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十 二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過 99.11.15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五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過 第 一 條 目 的 : 健 全

More information

2014年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社会革命和社会改革

2014年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社会革命和社会改革 2014 年 吉 林 省 招 募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计 划 实 施 公 告 根 据 省 人 社 厅 等 11 部 门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吉 人 社 联 字 2014 22 号 ) 精 神, 决 定 从 即 日 起 部 署 吉 林 省 2014 年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实

More information

朝陽科技大學八十八學年度招考碩士班簡章目錄

朝陽科技大學八十八學年度招考碩士班簡章目錄 24 24 1 1,400 2,400 27 2 3 (042332-3000 ( 7092~7094 http://www.cyut.edu.tw/~finance 18 28 (100 ( (40 (30% ( ( ( ( ( ( 1. 2. 3. 4. (30% ( 4 70 3. 70 4 (042332-3000 ( 7062~7063 http://www.ba.cyut.edu.tw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朗诵诵材.doc

Microsoft Word - 朗诵诵材.doc 2014 年 全 港 春 華 杯 普 通 話 朗 誦 及 拼 音 认 读 大 賽 朗 誦 誦 材 幼 稚 園 K1- 散 文 組 娃 娃 的 夢 花 兒 的 夢, 是 紅 的, 小 樹 的 夢, 是 綠 的, 露 珠 的 夢, 是 圓 的, 娃 娃 的 夢, 是 甜 的 幼 稚 園 K1- 兒 歌 組 小 白 兔 小 白 兔, 白 又 白, 兩 隻 耳 朵 豎 起 來, 愛 吃 蘿 蔔 和 青 菜,

More information

06-07周年報告template.PDF

06-07周年報告template.PDF 06 07 P.2 P.3 () P.4 P.5 () P.6 20062007 6 (55%) 1 (9%) 1 (9%) 1 (9%) 1 (9%) 1 (9%) (P.1,P.2 ) 5 6 6 0.5 0.5 0.5 / 0.5 P.7 P.8 0.5 0.5 2 1 6 5 2 1 6 5 (P.3P.6) 0.5 0.5 0.5 0.5 0.5 0.5 P.9 () 4 6 5 6 6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AE78B0EDAABAC0B8A740B8D65FA7EBA7BAA54EA4E5BEC7ACE3A873C24FA55AA15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AE78B0EDAABAC0B8A740B8D65FA7EBA7BAA54EA4E5BEC7ACE3A873C24FA55AA15E2E646F63> 黃 庭 堅 遷 謫 時 期 的 戲 作 詩 鍾 美 玲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摘 要 受 北 宋 新 舊 黨 爭 的 影 響, 黃 庭 堅 於 紹 聖 元 年 責 授 涪 州 別 駕 黔 州 安 置, 從 此 展 開 一 連 串 遷 謫 的 命 運, 最 後 卒 於 遷 謫 地 宜 州 考 察 其 遷 謫 時 期 的 詩 歌, 有 許 多 以 戲 字 為 題 的 作 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5.docx

Microsoft Word - F5.docx 2 目錄 5A 5A 5A 5A 高慧冰 譚雅樂 余雅瑩 周子慧 劇本... P.4-P.5 奔跑人生... P.6 唐老師... P.7 唐老師... P.8 5B 5B 5B 5B 5B 5B 徐子盈 呂惠雅 黃智昭 熊雪瑩 鍾詠晴 吳博倫 敬愛的人... P.9 偶像... P.10 冬天... P.11 春夏秋冬... P.12 唐老師... P.13 安南讓決策從此變得簡單... P.14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第十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证 券 代 码 :600696 证 券 简 称 : 匹 凸 匹 编 号 : 临 2016-113 匹 凸 匹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 上 海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出 售 匹 凸 匹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100% 股 权 暨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8CBB8A3D2BDD2A9BCAFCDC5B9C9B7DDB9ABCBBECFEACABDC8A8D2E6B1E4B6AFB1A8B8E6CAE9A3A8CEE4BABAB5B1B4FABFC6BCBCB2FAD2B5BCA

<4D F736F F D20C8CBB8A3D2BDD2A9BCAFCDC5B9C9B7DDB9ABCBBECFEACABDC8A8D2E6B1E4B6AFB1A8B8E6CAE9A3A8CEE4BABAB5B1B4FABFC6BCBCB2FAD2B5BCA 600079 369 369 2015 4 7 15 16 15 16 A 2014 ... 2... 3... 9... 11... 14... 15... 16... 17... 18... 19... 23... 24 1 / / 24.49% / / 2 1 2 369 3 4 5420100000024936 617806826-4 7 8 9 420101178068264 10 369

More information

第二十四期內文檔.indd

第二十四期內文檔.indd 慈 濟 醫 療 日 誌 心 的 軌 跡 生 命 的 美, 在 病 苦 中 淬 鍊 在 淚 水 中 淘 洗 在 笑 容 中 感 受 ; 這 是 一 個 拔 苦 予 樂 的 地 方, 一 個 感 恩 知 足 的 天 地 第 81 頁 >> 心 的 軌 跡 關 山 寧 回 關 山 找 良 醫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院, 到 了 急 診 室, 醫 護 同 仁 馬 上 給 予 相 關 檢 查, 並 照

More information

Aiu 附件1

Aiu 附件1 101 年 度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行 政 主 管 ( 含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 研 習 計 畫 壹 研 習 辦 法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支 持 系 統 相 關 方 案 二 目 的 : 增 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行 政 主 管 清 楚 瞭 解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More information

選 擇 食 物 準 則... 28 彈 性 節 食... 30 選 擇 綠 燈 烹 調 法... 30 富 含 維 他 命 的 食 物... 31 肝 病 的 自 然 食 療 32 護 肝 謬 誤 Q&A... 34 肝 炎 患 者 多 食 糖 才 能 更 好 地 保 護 肝 臟?... 34 乙

選 擇 食 物 準 則... 28 彈 性 節 食... 30 選 擇 綠 燈 烹 調 法... 30 富 含 維 他 命 的 食 物... 31 肝 病 的 自 然 食 療 32 護 肝 謬 誤 Q&A... 34 肝 炎 患 者 多 食 糖 才 能 更 好 地 保 護 肝 臟?... 34 乙 目 錄 慢 生 活. 健 康. 幸 福... 3 序... 4 你 我 身 邊 的 肝 病 10 肝 病 預 警 訊 號... 12 肝 病 基 本 常 識... 14 典 型 症 狀... 16 易 損 害 肝 臟 的 因 素... 19 肝 病 產 生 的 外 因 與 內 因... 21 肝 病 的 中 醫 辨 證 治 療... 25 正 虛 邪 留 型... 25 濕 熱 中 阻 型... 2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網要

Microsoft PowerPoint - 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網要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與 公 平 交 易 法 楊 宏 暉 消 費 糾 紛 消 費 意 識 抬 頭 企 業 多 角 化 經 營 行 銷 方 式 多 變 消 費 者 未 有 足 夠 消 保 智 識 1 消 費 者 八 大 權 利 基 本 需 求 的 權 利 知 的 權 利 選 擇 的 權 利 講 求 安 全 的 權 利 講 求 健 康 環 境 的 權 利 消 費 教 育 的 權 利 表 達 意 見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5\300\250\305\255\367\250|Q&A.docx)

(Microsoft Word - \245\300\250\305\255\367\250|Q&A.docx) 問 題 母 乳 哺 育 Q&A 說 明 1 醫 院 如 何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本 院 全 面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的 目 的 是 促 進 親 子 間 感 情 互 動 提 高 哺 餵 母 乳 的 成 功 率 讓 新 手 父 母 能 更 熟 悉 寶 寶 的 生 活 作 息 與 需 求, 學 習 如 何 照 顧 寶 寶 護 理 師 會 主 動 到 病 室 協 助 與

More information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生注册管理办法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生注册管理办法 湖 北 省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新 生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完 善 我 省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自 学 考 试 ) 新 生 注 册 管 理 工 作, 促 进 自 学 考 试 的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鼓 励 社 会 助 学 机 构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自

More information

四維段1135地號私有土地提供本府施作青青草園未滿3年期限產權移轉建屋事宜協調會議紀錄

四維段1135地號私有土地提供本府施作青青草園未滿3年期限產權移轉建屋事宜協調會議紀錄 澎 湖 縣 政 府 辦 理 澎 湖 縣 大 倉 媽 祖 觀 光 文 化 園 區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及 使 用 土 地 第 2 次 公 聽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事 由 : 澎 湖 縣 大 倉 媽 祖 觀 光 文 化 園 區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及 使 用 土 地 公 聽 會 二 開 會 日 期 :101 年 3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三 地 點 : 白 沙 鄉 大 倉

More information

#. #. # #. /0* # # # # # /0* /12345416 04787948: # # )*+,- *:87712 # # # # */0* # # # # # ) # * /0* # )*+,- # )*+,- * ) ) * ) )*+,- # # # /0* # # # /0

#. #. # #. /0* # # # # # /0* /12345416 04787948: # # )*+,- *:87712 # # # # */0* # # # # # ) # * /0* # )*+,- # )*+,- * ) ) * ) )*+,- # # # /0* # # # /0 - 5 # ) # *+,-./0123 ) # 011* -1 /## # 112 2 2 # # 3)4+1-*# # # /..,252)2 # -))+ - # -))2 1 - # # # /.. # # /.. # # # /.. ## # # ))* +, # # 112 2 2 -.# # # # /.. # # # # /.. # /.. # #,252)2 -))2 1 # #

More information

「海峽兩岸郵政協議」執行情形說明

「海峽兩岸郵政協議」執行情形說明 海 峽 兩 岸 投 資 保 障 和 促 進 協 議 提 報 單 位 : 經 濟 部 ( 投 資 業 務 處 ) 聯 絡 人 : 高 群 荐 代 理 科 長 電 話 : 02-23892111 分 機 516 電 子 信 箱 : qjgao@moea.gov.tw 執 行 成 效 及 具 體 效 益 一 背 景 說 明 ( 一 ) 海 峽 兩 岸 投 資 保 障 和 促 進 協 議 於 101 年 8

More information

台北市華江國小96學年度教學成果彙編

台北市華江國小96學年度教學成果彙編 自 然 心 體 驗 (103 上 ) ~ 臺 北 市 華 江 國 小 103 學 年 度 教 學 成 果 彙 編 ~ 四 年 級 教 學 團 隊 : 陳 姝 蓉 朱 玉 真 江 美 玲 呂 宛 倫 吳 瓊 慧 張 芝 綺 壹 主 題 名 稱 : 自 然 心 體 驗 貳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者 : 朱 玉 真 老 師 陳 姝 蓉 老 師 參 教 學 對 象 : 四 年 級 學 生 肆 教 學 活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A67EBF44AAF9BEC7A5CDA5D3BDD0A8D3BB4FA4C9C5AAA46ABEC7AED5B07C512641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A67EBF44AAF9BEC7A5CDA5D3BDD0A8D3BB4FA4C9C5AAA46ABEC7AED5B07C5126412E646F6378> 2016 年 澳 門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讀 大 學 校 院 Q&A 項 目 問 題 回 覆 1. 申 請 報 名 1-1. 澳 門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需 具 備 什 麼 資 格? 申 請 學 生 於 報 名 時 需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註 規 定, 除 需 持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資 格 外, 另 需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More information

食物相克:两小时内不可同吃,摘之有关保健书刊

食物相克:两小时内不可同吃,摘之有关保健书刊 食 物 相 克, 在 意 为 好 前 言 : 写 作 需 要, 涉 及 食 物 相 克 中 毒, 于 是 查 阅 资 料, 结 果 倒 把 自 己 吓 了 一 跳 细 想, 在 过 去 的 饮 食 中, 曾 几 次 触 犯 过 相 克 之 说, 可 并 没 发 生 上 吐 下 泻 症 状, 更 没 呜 呼 哀 哉 但, 药 书 就 是 药 书, 科 学 就 是 科 学, 鄙 人 没 感 觉 不 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合教秘[2016]109号.doc

Microsoft Word - 合教秘[2016]109号.doc 附 件 1 一 县 区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肥 东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包 河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瑶 海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经 开 区 社 会 发 展 局 蜀 山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长 丰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庐 阳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肥 西 县 教 育 局 新 站 区 社 会 事 业 局 高 新 区 社 会 事 业 局 二 学 校 肥 东 县 草 庙 学 校 合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廈 村 鄧 氏 宗 的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二 屏 山 鄧 氏 宗 的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三 覲 廷 書 室 喬 愈 二 聚 星 樓 的 P.1-12 P.13-18 P.19-22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四 結 語 五 鳴 謝 及 組 員 名 單 P.23 P.

目 錄 一 廈 村 鄧 氏 宗 的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二 屏 山 鄧 氏 宗 的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三 覲 廷 書 室 喬 愈 二 聚 星 樓 的 P.1-12 P.13-18 P.19-22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四 結 語 五 鳴 謝 及 組 員 名 單 P.23 P. P.1 目 錄 一 廈 村 鄧 氏 宗 的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二 屏 山 鄧 氏 宗 的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三 覲 廷 書 室 喬 愈 二 聚 星 樓 的 P.1-12 P.13-18 P.19-22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四 結 語 五 鳴 謝 及 組 員 名 單 P.23 P.24 P.2 > 屏 山 是 香 港 歷 史 最 悠 久 的 方 ㆒, 新 界 五

More information

办 公 厅 关 于 取 消 调 整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川 办 发 2013 59 号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第 二 批 取 消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川 办 发 2013 60 号 ) 资 阳 市 人 民 政

办 公 厅 关 于 取 消 调 整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川 办 发 2013 59 号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第 二 批 取 消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川 办 发 2013 60 号 ) 资 阳 市 人 民 政 乐 至 县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乐 府 发 2014 16 号 乐 至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县 级 部 门 保 留 取 消 和 调 整 的 行 政 审 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通 知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各 部 门 (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行 政 服 务 效 能, 优 化 环 境, 根 据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做 好 市

More information

待 所 21 19098 2155104784996 北 京 博 锐 尚 格 节 能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 57045 6688104558152 北 京 天 雄 诚 信 数 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3 74617 8802104752011 中 建 二 局 装 饰 工 程 有

待 所 21 19098 2155104784996 北 京 博 锐 尚 格 节 能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 57045 6688104558152 北 京 天 雄 诚 信 数 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3 74617 8802104752011 中 建 二 局 装 饰 工 程 有 北 京 市 小 客 车 指 标 调 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单 位 普 通 指 标 配 置 分 期 编 号 :201506 分 期 描 述 :2015 年 第 06 期 单 位 普 通 摇 号 分 期 指 标 配 置 日 期 :2015-12-26 数 据 生 成 时 间 :2015-12-26 10:15:56 有 效 单 位 申 请 编 码 总 数 :84719 配 置 单 位 指 标 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C.doc

Microsoft Word - 3C.doc 3C 張 汶 軒 農 曆 新 年 每 年 團 年 飯, 我 們 每 個 人 都 做 最 拿 手 的 菜 色 和 甜 點 很 快 便 到 了 年 廿 九 我 們 一 家 做 的 是 餃 子 和 湯 丸 而 我 最 喜 歡 的 就 是 做 湯 丸, 因 為 它 最 容 易 做 快 和 味 道 好 湯 丸 的 做 法 是 這 樣 的 先 把 糯 米 粉 調 和 暖 水, 然 後 把 它 攪 拌 好, 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4\345\266\260\244\273)

(Microsoft Word - \244\345\266\260\244\273) 文集目錄 校長序言 編者的話 校園生活 開學了 開學了 上體育課 在學校午膳 伙伴閱讀計劃 小女童軍集會 毋忘母校 學校與我 學校與我 學校與我 足球達人 運動達人 運動達人 我的同學 一年級 一年級 一年級 一年級 一年級 二年級 五年級 五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 六年級 六年級 六年級 六年級 陳海琳 黃偉晋 黃偉晋 許子翹 列榮彰 鍾凱盈 梁煒諾 徐迪龍 溫樂君 賴進嘉 馮兆基 黃家勁 郭嘉寶

More information

桥 的 一 位 长 白 剑 派 名 宿 看 中, 收 为 弟 子 这 位 长 白 剑 派 的 名 宿 行 辈 甚 高, 从 不 示 人 姓 名, 也 是 他 兄 弟 有 缘, 在 青 龙 桥 一 呆 七 年 廿 年 前 他 兄 弟 初 人 江 湖, 在 紫 荆 关 南 的 西 陵 旷 地 上, 双

桥 的 一 位 长 白 剑 派 名 宿 看 中, 收 为 弟 子 这 位 长 白 剑 派 的 名 宿 行 辈 甚 高, 从 不 示 人 姓 名, 也 是 他 兄 弟 有 缘, 在 青 龙 桥 一 呆 七 年 廿 年 前 他 兄 弟 初 人 江 湖, 在 紫 荆 关 南 的 西 陵 旷 地 上, 双 标 题 > 苍 穹 神 剑 作 者 : 古 龙 第 一 章 星 月 双 剑 第 二 章 勤 修 苦 练 第 三 章 人 心 难 测 第 四 章 飘 然 老 人 第 五 章 再 入 江 湖 第 六 章 爱 情 的 幼 苗 第 七 章 英 雄 识 英 雄 第 八 章 武 当 之 行 第 九 章 武 当 大 会 盟 第 十 章 大 战 天 阴 教 标 题

More information

击 剑, 他 一 剑 能 刺 穿 大 将 身 上 的 铁 甲, 也 能 刺 穿 春 风 中 的 柳 絮 你 若 是 他 的 朋 友, 遇 着 他 心 情 特 别 好 的 时 候, 他 也 许 会 赤 手 空 拳 跃 入 黄 河 捉 两 尾 鲤 鱼, 在 从 水 里 跃 出 抓 两 只 秋 雁, 为

击 剑, 他 一 剑 能 刺 穿 大 将 身 上 的 铁 甲, 也 能 刺 穿 春 风 中 的 柳 絮 你 若 是 他 的 朋 友, 遇 着 他 心 情 特 别 好 的 时 候, 他 也 许 会 赤 手 空 拳 跃 入 黄 河 捉 两 尾 鲤 鱼, 在 从 水 里 跃 出 抓 两 只 秋 雁, 为 标 题 > 欢 乐 英 雄 作 者 : 古 龙 郭 大 路 与 王 动 燕 七 与 蚂 蚁 林 太 平 元 宝 女 人 和 狗 第 一 章 女 人 和 钱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麦 老 广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第 九 章 第 十 章 第 十 一 章 第 十 二 章 金 子 与 面 子 第 十 三 章 金 子 与 教

More information

唐宋八大家.doc

唐宋八大家.doc 唐 宋 八 大 家 目 录 名 称 的 起 源...1 韩 愈 (768-824)...1 柳 宗 元 (773-819)...2 欧 阳 修 (1007-1072)...4 苏 洵 (1009 1066)...5 苏 轼 (1037-1101)...8 苏 辙 (1039-1112)...11 王 安 石 (1021-1086)...12 曾 巩 (1019-1083)...18 概 括...20

More information

A5-«e¨¥¥Ø¿ý-5000w-990921

A5-«e¨¥¥Ø¿ý-5000w-990921 > 項 目 郵 地 局 銀 行 合作金庫 點 服務時間/內容 肆 醫療保健小常識 週一至週五(09:00-17:00) > 週一至週五(09:00-15:30) 24 小時 便利商店 週一至週日(00:00-24:00) 醫療用品 週一至週日(00:00-24:00) 何謂血壓 指心臟收縮或舒張時 血液作用於動脈血管壁的壓力 一般正常成人的收 縮壓應控制在 130

More information

壹 前 言 一 寫 作 動 機 日 本 推 理 小 說, 雖 說 是 日 本 大 眾 文 學 的 主 流, 但 是 在 台 灣 卻 是 一 個 特 殊 的 存 在 由 我 身 邊 在 看 日 本 推 理 小 說 的 同 好 寥 寥 無 幾 便 可 得 知, 在 台 灣 日 本 推 理 小 說 似 乎

壹 前 言 一 寫 作 動 機 日 本 推 理 小 說, 雖 說 是 日 本 大 眾 文 學 的 主 流, 但 是 在 台 灣 卻 是 一 個 特 殊 的 存 在 由 我 身 邊 在 看 日 本 推 理 小 說 的 同 好 寥 寥 無 幾 便 可 得 知, 在 台 灣 日 本 推 理 小 說 似 乎 投 稿 類 別 : 文 學 類 篇 名 : 揭 開 日 本 推 理 小 說 的 面 紗 作 者 : 新 竹 女 中 陳 思 璇 高 二 六 班 指 導 老 師 : 劉 麗 卿 老 師 壹 前 言 一 寫 作 動 機 日 本 推 理 小 說, 雖 說 是 日 本 大 眾 文 學 的 主 流, 但 是 在 台 灣 卻 是 一 個 特 殊 的 存 在 由 我 身 邊 在 看 日 本 推 理 小 說 的 同

More information

第二十一期內文檔.indd

第二十一期內文檔.indd 慈 濟 醫 療 日 誌 心 的 軌 跡 生 命 的 美, 在 病 苦 中 淬 鍊 在 淚 水 中 淘 洗 在 笑 容 中 感 受 ; 這 是 一 個 拔 苦 予 樂 的 地 方, 一 個 感 恩 知 足 的 天 地 第 81 頁 >> 心 的 軌 跡 花 蓮 援 助 紐 奧 良 義 賣 募 愛 心 九 月 八 日 響 應 上 人 呼 籲 凝 聚 全 球 慈 濟 愛, 合 心 力 援 紐 奧 良 的

More information

1政治 doc

1政治 doc 8 2010 35-14 33-13 (2009) 9 2 2009 2010 2 2009 ( ) 5 2010 2009 4 2010 8 900 4.6 3 2010 2009 65 2009 2010 5 8 8 2009 8.7 2009 2010 5 2010 74,030 100 8 84,530 11.4 10,500 GDP 2.82009 8,500 1,000 71,208.35

More information

香港社會朊務聯會

香港社會朊務聯會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香 港 無 障 礙 消 費 調 查 報 告 一. 調 查 背 景 及 方 法 二. 調 查 結 果 : 要 點 三. 無 障 消 費 調 查 結 果 及 分 析 四. 附 錄 : 聚 焦 小 組 調 查 結 果 2012 年 1 月 9 日 1 一. 調 查 背 景 及 方 法 香 港 政 府 正 致 力 建 設 無 障 礙 社 會, 方 便 殘 疾 人 士 進 出

More information

( 1 ) ( 2 ) 284 ( 3 ) ( 5 ) ( 6 ) ( 8 ) (10) (11) : (12) ( ) ( ) ( ) (14) (15) (18) (20) (22) (23) ( ) ( ) (25) (27) (30) (33) 1 (34) (36) (38) (39) (41) (44) (45) (46) (47) (49) ( ) (50) (51) ( ) (52)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为 了 让 您 的 首 饰 亮 洁 如 新 无 论 是 自 己 因 为 中 意 而 去 购 买 的 首 饰, 还 是 从 很 重 要 的 人 那 里 收 到 的 首 饰, 为 了 您 所 珍 爱 的 首 饰 能 够 亮 洁 如 新, 我 们 制 作 了 这 本 保 养 手 册 懂 得 珍 爱, 是 一 件 非 常 了 不 起 的 事 情 对 一 件 事 物 永 远 保 有 当 初 的 爱 恋, 会

More information

第二部分 统计资料

第二部分  统计资料 - 1 -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009 年 2 月 12 日 在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第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上 ) 南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区 长 刘 庆 生 各 位 代 表 : 现 在, 我 代 表 区 人 民 政 府 向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请 予 审 议, 并 请 区 政 协 各 位 委 员 和 其 他 列 席 人 员 提 出 宝 贵

More information

全城清潔策劃小組報告

全城清潔策劃小組報告 第 四 章 第 二 階 段 措 施 : 社 區 衞 生 A. 公 眾 街 市 4.1 雖 然 近 年 兼 售 新 鮮 食 品 的 大 型 超 級 市 場 大 幅 增 加, 但 很 多 市 民 仍 然 習 慣 往 街 市 購 買 日 常 食 品 街 市 也 是 本 港 市 民 生 活 和 文 化 的 重 要 部 分 4.2 食 環 署 管 理 105 個 公 眾 街 市, 其 中 81 個 是 濕 貨

More information

散文寫作指導

散文寫作指導 2008 / 2009 學 年 教 學 設 計 獎 勵 計 劃 散 文 寫 作 指 導 參 選 編 號 :G005 學 科 名 稱 : 適 用 年 級 : 初 三 簡 介 根 據 教 學 進 度 安 排, 香 港 朗 文 出 版 社 中 國 語 文 初 三 教 材 第 五 冊 第 一 單 元 的 課 文 篇 章 主 要 有 爸 爸 的 花 落 了 媽 媽 的 手, 第 二 單 元 的 課 文 篇 章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2010年第3期(总第11期)

2010年第3期(总第11期) 2016 年 第 2 期 ( 总 第 55 期 ) 图 书 馆 微 信 公 众 号 信 息 荟 萃 广 东 食 品 药 品 职 业 学 院 图 书 馆 编 目 录 高 职 教 育 职 业 院 校 实 习 告 别 放 羊 式 管 理...4 校 企 合 作, 职 业 院 校 的 学 生 还 满 意 吗...7 用 好 互 联 网 +, 读 懂 95 后 高 职 生...10 食 品 资 讯 农 业 部

More information

1.入圍獎 培道中學 - 文物專案組 - 透視哪?廟.doc

1.入圍獎 培道中學 - 文物專案組 - 透視哪?廟.doc 1 2 4..6.7 9 10 11..14 17 18..19 19.20.. 21.22 36.. 39..41.. 50..55....62 3 1 2 1 1994 2 2 4 3 1898 3 5 1898 23 4 5 4 6 5 3.4 5 6 5 46 2003 6 1998 1 7 7 8 9 1898 7 2 8 1999 86 9 1999 1998 209 8 1898 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doc

Microsoft Word - d.doc 我 看 > 之 感 想 7B 蔡 進 軍 電 視 連 續 劇 在 校 園 出 現 了 一 股 熱 潮 現 象 同 學 們 無 論 在 小 息 或 午 膳 時 間 爭 相 討 論 項 羽 劉 邦 的 英 雄 氣 概 這 現 象 形 成 了 一 種 風 氣, 一 種 誘 惑, 什 至 是 壓 力 不 看 似 乎 是 一 大 憾 事, 到 底 該 劇 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D5A46CA1D0A740A4E5A5FEB6B0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D5A46CA1D0A740A4E5A5FEB6B02E646F63> 我 讀 孔 子 ( 第 六 屆 ) 征 文 比 賽 獲 獎 作 文 選 集 澳 門 人 文 科 學 學 會 主 辦 澳 門 基 金 會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贊 助 2008 11 1 一 等 獎 ( 以 下 以 下 按 照 學 校 筆 劃 順 序 排 列 ) 將 心 比 心, 推 己 及 人 王 錦 江 ( 培 正 中 學 ) 己 所 不 欲, 勿 施 於 人 聖 人 孔 子 這 句 只 有 八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A55FA5ABA5DFA6A8A55CB0AAAFC5A4A4BEC7A46AA8C6B04F3939A67EABD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A55FA5ABA5DFA6A8A55CB0AAAFC5A4A4BEC7A46AA8C6B04F3939A67EABD72E646F63> 臺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級 中 學 大 事 記 99 年 1 月 大 事 記 990105 98 年 度 教 育 部 建 置 中 小 學 優 質 化 均 等 數 位 教 育 環 境 計 畫, 本 校 獲 補 助 2 項 專 案 : 高 中 職 電 腦 教 室 更 新 及 建 置 班 級 e 化 教 學 設 備 專 案 654 萬 元 建 置 高 中 職 多 媒 體 互 動 教 師 學 習 中 心

More information

<D6D0B9FAD6A4C8AFCAD0B3A1C5FAC5D02E545854202D20BCC7CAC2B1BE>

<D6D0B9FAD6A4C8AFCAD0B3A1C5FAC5D02E545854202D20BCC7CAC2B1BE>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批 判 作 者 : 袁 剑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批 判.TXT 前 言 一 个 盛 世 的 金 融 寓 言 大 约 是 2002 年 的 夏 天, 一 位 很 年 轻 的 朋 友 跟 我 谈 起 了 周 正 毅 我 几 乎 是 下 意 识 地 接 了 一 句 : 这 个 人 快 要 出 事 了 那 个 时 候 的 周 正 毅, 正 是 香 港 娱 乐 界 中 红 得 发

More information

深 圳 市 自 主 创 业 扶 持 补 贴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鼓 励 和 扶 持 自 主 创 业, 根 据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 深 府 (2015) 70 号 ), 现 就 做 好 自 主 创 业 扶 持 补

深 圳 市 自 主 创 业 扶 持 补 贴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鼓 励 和 扶 持 自 主 创 业, 根 据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 深 府 (2015) 70 号 ), 现 就 做 好 自 主 创 业 扶 持 补 源 环 门 钊 M γ 百 叩 旧 则 拈 以 采 玄 口 m 风 A A 瓦 深 入 社 规 (2015J 20 号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深 圳 市 财 政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深 圳 市 自 主 创 业 扶 持 补 贴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扶 持 自 主 创 业, 根 据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More information

20160310194320_題目卷

20160310194320_題目卷 國 二 歷 史 B4 L3 練 習 卷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州 (D) 南 京 1. ( ) 義 和 團 給 中 國 帶 來 了 嚴 重 的 後 果, 但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A) 列 強 畫 分 勢 力 範 圍 (B) 拆 除 北 京 至 出 海 口 的 炮 臺 (C) 各 國 駐 兵 北 京 (D) 巨 額 賠 款 10. ( ) 下 列 對 興

More information

粤社保函〔2013〕80号

粤社保函〔2013〕80号 맣 뚫 쪡 짧 믡 놣 쿕 믹 뷰 맜 샭 뻖 粤 社 保 函 2016 120 号 맘폚뾪햹2016쓪뛈쪡횱웳튵횰릤믹놾퇸샏뷰 쇬좡룱죏횤폐맘쫂쿮뗄춨횪 参 加 省 直 企 业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各 单 位 和 离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申 办 退 休 人 员 :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省 社 保 局 从 2016 年 4 月 1 日 起, 开 展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 143-1. 2. 1 60 30 1959 8 1998 pp.544~48 - 144-3. 4. 5. 6. 7. 8. 9. ( ) 10. 11. 12. 13. - 145 - -i 2. 13. -i -ii 2 1993 6 pp.46~51 3 1993 pp.69~76 p.552 4 1985 5 pp.257~58 - 146-1. 3. 5. 7. 9. ( ) 11.

More information

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國 立 新 竹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甄 選 科 別 及 需 用 名 額 : 計 7 科, 共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 高 雄 市 國 民 小 學 105 年 度 辦 理 客 家 語 語 言 認 證 親 子 共 學 研 習 營 課 程 表 日 期 :105 年 7 月 4 日 ( 一 ) 起 至 105 年 8 月 12 日 ( 五 ) 地 點 : 高 雄 市 立 獅 湖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附 件 1 高 雄 市 國 民 小 學 105 年 度 辦 理 客 家 語 語 言 認 證 親 子 共 學 研 習 營 課 程 表 日 期 :105 年 7 月 4 日 ( 一 ) 起 至 105 年 8 月 12 日 ( 五 ) 地 點 : 高 雄 市 立 獅 湖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獅 湖 國 民 小 學 105 年 度 客 家 語 語 言 認 證 親 子 共 學 研 習 營 實 施 計 畫 壹 依 據 :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1040030833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推 動 國 民 中 小

More information

( 七 ) 表 达 权 ( 八 ) 监 督 权 三 少 数 民 族 妇 女 儿 童 老 年 人 和 残 疾 人 的 权 利 ( 一 ) 少 数 民 族 权 利 ( 二 ) 妇 女 权 利 ( 三 ) 儿 童 权 利 ( 四 ) 老 年 人 权 利 ( 五 ) 残 疾 人 权 利 四 人 权 教 育

( 七 ) 表 达 权 ( 八 ) 监 督 权 三 少 数 民 族 妇 女 儿 童 老 年 人 和 残 疾 人 的 权 利 ( 一 ) 少 数 民 族 权 利 ( 二 ) 妇 女 权 利 ( 三 ) 儿 童 权 利 ( 四 ) 老 年 人 权 利 ( 五 ) 残 疾 人 权 利 四 人 权 教 育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2012-2015 年 ) 全 文 中 国 网 china.com.cn 时 间 : 2012-06-13 发 表 评 论 >> 新 华 社 北 京 6 月 11 日 电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2012-2015 年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新 闻 办 公 室 二 0 一 二 年 六 月 北 京 目 录 导 言 一 经 济 社 会 和

More information

1-28(长江二号)

1-28(长江二号) 海 航 集 团 官 方 网 站 二 维 码 海 航 集 团 官 方 微 博 二 维 码 海 航 集 团 官 方 微 信 二 维 码 CONTENTS P03-P17 P21-P37 P39-P50 P51-P55 02 03 04 05 06 6 7 13 15 8 14 1 12 9 5 10 2 3 11 17 4 1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More information

SARS WHO 92 3 15 38 109 SARS 38 SARS 100 30 100 1 1 2 100 30 30 30 30 30 2 3 1 2 100 30 100 30 3 30 30 35.8 3 1 2 36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 37.1 37.2 11 11 14 2 6 14 12 14 4 4

More information

層負責明細表

層負責明細表 行 政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1030112693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警 察 制 度 一 警 察 制 度 之 釐 訂 及 解 釋 事 項 二 警 察 職 權 之 調 整 及 解 釋 事 項 副 會 機 關 二 警 察 服 制 一 有 關 警 察 服 制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有 關 駐 衛 警 察 服 式 管 理 事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广东省“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互 联 网 + 现 代 农 业 行 动 计 划 (2016-2018 年 ) 的 通 知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 顺 德 区 ) 农 业 局, 深 圳 市 经 济 贸 易 和 信 息 化 委, 厅 有 关 处 室 及 事 业 单 位 : 为 加 快 转 变 农 业 发 展 方 式, 打 造 创 新 协 调 绿 色 开 放 共 享 的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新 格 局,

More information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105 年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資 訊 Q&A 詳 細 招 生 資 訊 請 參 閱 105 年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Q1. 就 讀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有 何 優 勢? 和 其 他 研 究 所 的 不 同? A1:( 一 ) 本 校 教 專 學 程 為 全 國 唯 一 公 費 生 培

More information

1911 年 武 汉 起 义, 广 东 独 立 胡 汉 民 任 总 督, 陈 任 广 东 军 政 府 外 交 部 副 部 长 陈 不 愿 做 官, 几 个 月 后 即 辞 职 1915 年 与 李 煜 堂 设 立 上 海 保 险 公 司, 陈 任 主 席 1921 年 孙 中 山 就 任 非 常 大

1911 年 武 汉 起 义, 广 东 独 立 胡 汉 民 任 总 督, 陈 任 广 东 军 政 府 外 交 部 副 部 长 陈 不 愿 做 官, 几 个 月 后 即 辞 职 1915 年 与 李 煜 堂 设 立 上 海 保 险 公 司, 陈 任 主 席 1921 年 孙 中 山 就 任 非 常 大 近 代 新 会 名 人 事 迹 张 云 田 : 新 会 县 双 水 区 人, 中 国 同 盟 会 员 华 侨 镇 南 关 起 义 烈 士 张 云 田 少 年 受 其 父 教 育, 精 通 文 翰, 其 时 深 受 外 国 嘲 笑 中 华 民 族 为 东 亚 病 夫 之 辱, 因 而 弃 文 就 武, 中 武 秀 才 中 年 时 结 交 三 合 会 兄 弟, 立 志 革 清 兴 华, 参 加 孙 中

More information

( 总 第 1124 期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6 年 7 月 18 日 出 版 目 省 政 府 令 浙 江 省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管 理 办 法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46 号 ) (3)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 总 第 1124 期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6 年 7 月 18 日 出 版 目 省 政 府 令 浙 江 省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管 理 办 法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46 号 ) (3)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 总 第 1124 期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6 年 7 月 18 日 出 版 目 省 政 府 令 浙 江 省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管 理 办 法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46 号 ) (3)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总 工 会 等 部 门 关 于 在 全 省 开 展 激 发 职 工 创 业

More information

壹 前 言 良 師 興 國, 教 師 是 神 聖 且 責 任 重 大 的 志 業 首 先, 歡 迎 大 家 有 志 進 入 教 師 之 林 要 成 為 正 式 教 師 必 須 經 歷 五 個 階 段, 即 過 五 關 : 資 格 課 程 實 習 教 檢 教 甄 資 格 即 考 上 學 程 生, 取 得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的 資 格 ; 課 程 即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和 教

More information

穨資料題_中三_中五適用__慈禧太后的功過_林麗貞_20

穨資料題_中三_中五適用__慈禧太后的功過_林麗貞_20 ( )...P.1. - (1)-(8).. P.2-P.14 1. (1) (2) (3) (4) (5) (6) 2. (7) -- (8). - (1) (3) P.15-P.17 (1) (2) (3)....P.18-P.22..P.23 1 (1835-1908) 15 ( ) ( ) (1) 3 ( 1997 ) 50. 3 ( 1970 ) 182-183 2 1. 1. 1. 2.

More information

二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Q1 櫃 買 中 心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交 易 平 台 上 線 後,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A1: 投 資 人 只 要 在 任 一 證 券 商 開 立 櫃 檯 買 賣 帳 戶, 就 可 以 買 賣

二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Q1 櫃 買 中 心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交 易 平 台 上 線 後,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A1: 投 資 人 只 要 在 任 一 證 券 商 開 立 櫃 檯 買 賣 帳 戶, 就 可 以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Q&A 一 認 識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Q1 投 資 人 透 過 櫃 買 中 心 之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交 易 平 台 買 賣 基 金 有 什 麼 好 處? A1: 對 一 般 投 資 人 而 言, 利 用 櫃 買 中 心 的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是 一 種 非 常 方 便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環 境 相 關 問 題... 1 ( 一 ) 公 文 系 統 適 用 環 境... 1 ( 二 ) 初 次 使 用 之 安 裝 方 式... 1 ( 三 ) 系 統 不 穩 定 時 該 如 何 處 理?... 1 ( 四 ) 讀 卡 機 無 法 加 簽... 1 ( 五 ) 自 然 人

目 錄 一 環 境 相 關 問 題... 1 ( 一 ) 公 文 系 統 適 用 環 境... 1 ( 二 ) 初 次 使 用 之 安 裝 方 式... 1 ( 三 ) 系 統 不 穩 定 時 該 如 何 處 理?... 1 ( 四 ) 讀 卡 機 無 法 加 簽... 1 ( 五 ) 自 然 人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Q&A 問 答 集 V 5.0 英 福 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5 月 目 錄 一 環 境 相 關 問 題... 1 ( 一 ) 公 文 系 統 適 用 環 境... 1 ( 二 ) 初 次 使 用 之 安 裝 方 式... 1 ( 三 ) 系 統 不 穩 定 時 該 如 何 處 理?...

More information

得 到 了 補 償. 對 於 武 姜 而 言, 莊 公 與 自 己 的 關 係 並 不 親 密, 而 共 叔 段 又 是 自 己 向 來 疼 愛 有 加 的 兒 子, 所 以, 對 莊 公 提 出 再 怎 麼 無 理 的 要 求, 武 姜 也 不 會 覺 得 有 什 麼 不 妥 之 處, 而 對 共

得 到 了 補 償. 對 於 武 姜 而 言, 莊 公 與 自 己 的 關 係 並 不 親 密, 而 共 叔 段 又 是 自 己 向 來 疼 愛 有 加 的 兒 子, 所 以, 對 莊 公 提 出 再 怎 麼 無 理 的 要 求, 武 姜 也 不 會 覺 得 有 什 麼 不 妥 之 處, 而 對 共 左 傳 - 鄭 伯 克 段 於 鄢 人 物 心 理 1021141 林 詩 倩 一. 緒 論 鄭 伯 克 段 於 鄢, 及 共 叔 段 之 亂, 是 魯 隱 公 元 年, 即 公 元 前 722 年, 春 秋 初 年 在 鄭 國 國 內 發 生 的 一 場 內 亂. 武 姜 成 為 武 公 夫 人 並 先 後 為 武 公 生 下 了 兩 個 兒 子, 長 子 莊 公 由 於 腳 先 出 來 造 成

More information

議 程 前 發 言 冀 新 官 上 任 燒 好 三 把 火 用 好 三 盆 水 陳 明 金 2014 年 11 月 18 日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即 將 換 屆, 各 種 傳 聞 令 廣 大 居 民 感 覺 到, 絕 大 部 份 主 要 官 員 都 會 換 人 雖 然 他 們 對 人 選 無 話

議 程 前 發 言 冀 新 官 上 任 燒 好 三 把 火 用 好 三 盆 水 陳 明 金 2014 年 11 月 18 日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即 將 換 屆, 各 種 傳 聞 令 廣 大 居 民 感 覺 到, 絕 大 部 份 主 要 官 員 都 會 換 人 雖 然 他 們 對 人 選 無 話 促 重 整 運 輸 部 門 冀 革 新 交 通 政 策 鄭 安 庭 議 員 議 程 前 發 言 2014 年 11 月 18 日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今 天 我 的 議 程 前 發 言 題 目 是 : 促 重 整 運 輸 部 門 冀 革 新 交 通 政 策 剛 剛 完 成 的 第 61 屆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令 到 遊 客 絡 繹 不 絕 的 澳 門 更 為 熱 烈, 關

More information

1957 1976 36 1957 678 1958 1445 1959 524 1960 298 1961 192 1962 149 1963 68 1964 297 1965 591 1966 756 1967 55 1968 5 1969 1972 1973 1113 1974 1129 19

1957 1976 36 1957 678 1958 1445 1959 524 1960 298 1961 192 1962 149 1963 68 1964 297 1965 591 1966 756 1967 55 1968 5 1969 1972 1973 1113 1974 1129 19 1957 1976 1977 8 1992 2 1 9 19 2 119 1977 1957 1976 36 1957 678 1958 1445 1959 524 1960 298 1961 192 1962 149 1963 68 1964 297 1965 591 1966 756 1967 55 1968 5 1969 1972 1973 1113 1974 1129 1975 657 1976

More information

全 誼 資 訊 新 版 請 假 管 理 操 作 手 冊 - 我 要 如 何 請 假 個 人 假 單 假 單 查 詢 點 選 新 增 假 單 按 鈕, 如 下 圖 : << 第 2 頁 還 有 說 明 >> 臺 台 客 北 服 專 台 新 中 北 市 南 土 區 城 樹 區 義 忠 統 一 義 236

全 誼 資 訊 新 版 請 假 管 理 操 作 手 冊 - 我 要 如 何 請 假 個 人 假 單 假 單 查 詢 點 選 新 增 假 單 按 鈕, 如 下 圖 : << 第 2 頁 還 有 說 明 >> 臺 台 客 北 服 專 台 新 中 北 市 南 土 區 城 樹 區 義 忠 統 一 義 236 人 事 篇 全 誼 資 訊 新 版 請 假 管 理 操 作 手 冊 - 我 要 如 何 請 假 個 人 假 單 假 單 查 詢 點 選 新 增 假 單 按 鈕, 如 下 圖 : > 臺 台 客 北 服 專 台 新 中 北 市 南 土 區 城 樹 區 義 忠 統 一 義 236 中 402 線 0800-880-928 編 路 巷 話 話 真 真 21 02-2264-2345

More information

打 開 大 賣 場 的 行 銷 目 錄, 奈 米 冰 箱 奈 米 冷 氣 機 奈 米 清 淨 機 奈 米 涼 風 扇 映 入 眼 簾, 這 些 都 是 奈 米 科 技 的 最 新 產 品, 它 們 跟 傳 統 家 電 有 什 麼 不 同 呢? 又 是 利 用 哪 些 奈 米 的 原 理? 哪 些 功

打 開 大 賣 場 的 行 銷 目 錄, 奈 米 冰 箱 奈 米 冷 氣 機 奈 米 清 淨 機 奈 米 涼 風 扇 映 入 眼 簾, 這 些 都 是 奈 米 科 技 的 最 新 產 品, 它 們 跟 傳 統 家 電 有 什 麼 不 同 呢? 又 是 利 用 哪 些 奈 米 的 原 理? 哪 些 功 奈 米 科 技 的 應 用 奈 米 光 觸 媒 : 路 竹 國 中 奈 米 金 : 覺 丹 英, 三 民 國 中 打 開 大 賣 場 的 行 銷 目 錄, 奈 米 冰 箱 奈 米 冷 氣 機 奈 米 清 淨 機 奈 米 涼 風 扇 映 入 眼 簾, 這 些 都 是 奈 米 科 技 的 最 新 產 品, 它 們 跟 傳 統 家 電 有 什 麼 不 同 呢? 又 是 利 用 哪 些 奈 米 的 原 理?

More information

2004年05月28日

2004年05月28日 2015 年 1 月 30 日 2015 年 第 1 期 总 第 48 期 主 责 编 : 戴 益 聪 编 : 方 兴 承 办 部 门 : 法 律 合 规 部 顾 问 机 构 :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栏 目 及 目 录 私 募 基 金 板 块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发 布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登 记 备 案 和 自 律 管 理 办 法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議會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第三會次會議記錄

連江縣議會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第三會次會議記錄 連 江 縣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六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一 會 次 會 議 紀 錄 日 期 : 九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議 程 : 一 議 長 致 開 會 詞 二 縣 長 施 政 報 告 暨 說 明 三 縣 長 對 議 決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暨 說 明 主 席 : 陳 議 長 振 清 紀 錄 : 鄭 麗 慧 陳 主 任 秘 書 : 本 會 第 三 屆 第 六 次 定 期

More information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壹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辦 法 一 般 規 定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990225... 1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990225... 3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1010622... 4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1010912... 8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專

More information

2014年融360中国小微企业“普惠”指数

2014年融360中国小微企业“普惠”指数 2014 年 中 国 小 微 企 业 普 惠 指 数 报 告 出 品 : 融 360 金 融 搜 索 平 台 一 导 语 近 年 来,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难 融 资 成 本 高 问 题 引 起 了 国 务 院 银 监 会 地 方 政 府 等 各 个 层 面 政 府 机 构 的 高 度 关 注 今 年 以 来, 国 务 院 召 开 的 常 务 会 议 提 及 小 微 企 业 的 有 9 次 乊

More information

一 耀 州 青 瓷 的 裝 飾 手 法 與 紋 飾 種 類 耀 州 窯 的 裝 飾 紋 樣, 豐 富 多 變, 而 且 題 材 內 容 廣 泛, 組 合 形 式 多 樣, 圖 案 形 象 優 美, 令 人 賞 心 悅 目, 並 且 反 映 了 當 時 社 會 的 審 美 趣 味 和 理 想 裝 飾

一 耀 州 青 瓷 的 裝 飾 手 法 與 紋 飾 種 類 耀 州 窯 的 裝 飾 紋 樣, 豐 富 多 變, 而 且 題 材 內 容 廣 泛, 組 合 形 式 多 樣, 圖 案 形 象 優 美, 令 人 賞 心 悅 目, 並 且 反 映 了 當 時 社 會 的 審 美 趣 味 和 理 想 裝 飾 宋 代 耀 州 青 瓷 的 紋 飾 風 格 與 意 義 曾 肅 良 英 國 萊 斯 特 大 學 博 物 館 學 博 士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美 術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摘 要 中 國 的 飲 茶 之 風, 興 於 唐 而 盛 於 宋, 特 別 是 宋 代 宮 廷 禁 苑 和 地 方 官 吏 文 人 學 士 的 尚 茶 崇 茶, 以 品 茶 為 雅 尚 的 觀 念 與 作 法, 使

More information

Az b.doc

Az b.doc 2003 2003 SARS 2003 06 30 2003 6 30 2002 12 31 2003 6 30 2002 12 31 216,895,192.56 254,693,069.47 20,740,866.94 52,531,343.56 303,192.00 306,436.00 303,192.00 306,436.00 21,377,283.55 7,838,481.00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一期內文檔

第十一期內文檔 中 西 合 作 創 奇 蹟 中 西 合 作 創 奇 蹟 中 西 醫 結 合 的 全 科 照 護 文 / 黃 秋 惠 顧 問 / 花 蓮 慈 濟 醫 學 中 心 中 醫 部 就 讀 國 小 六 年 級 音 樂 班 的 小 晴 ( 化 名 ) 有 一 天 下 午 突 然 腹 痛 發 燒 不 退, 家 人 趕 緊 送 她 到 醫 院, 醫 師 做 一 連 串 檢 查, 在 X 光 攝 影 發 現 盲 腸

More information

Chapter 1 選 用 好 的 燜 燒 罐 選 用 好 的 燜 燒 罐 是 做 好 燜 燒 罐 料 理 最 重 要 的 步 驟, 除 了 須 注 意 使 用 的 材 質 是 否 符 合 食 器 使 用 標 準, 也 須 注 意 燜 燒 罐 的 保 溫 效 果, 才 能 安 心 享 用 燜 燒 罐

Chapter 1 選 用 好 的 燜 燒 罐 選 用 好 的 燜 燒 罐 是 做 好 燜 燒 罐 料 理 最 重 要 的 步 驟, 除 了 須 注 意 使 用 的 材 質 是 否 符 合 食 器 使 用 標 準, 也 須 注 意 燜 燒 罐 的 保 溫 效 果, 才 能 安 心 享 用 燜 燒 罐 作 者 序 不 僅 吃 得 好, 瘦 身 成 效 更 好 在 學 校 指 導 學 生 飲 食 控 制 的 時 候, 發 現 外 宿 的 學 生 不 能 自 己 開 伙, 只 能 吃 學 生 餐 廳 或 在 校 外 隨 便 吃 一 般 學 生 餐 廳 提 供 的 自 助 餐, 相 較 於 其 他 餐 點 較 為 天 然 健 康 便 宜, 但 是 學 生 多, 常 常 去 得 晚 了 就 沒 菜 了,

More information

國立竹北高級中學參加101-2學年度

國立竹北高級中學參加101-2學年度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調 查 表 甄 大 學 校 系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班 級 301 座 號 36 性 別 女 自 傳 ( 字 數 : ) ( 共 需 : 5 鐘 x2 即 時 演 講 ( 為 ) 鐘 ) 文 ( 字 數 : ) ( ) ˇ 考 前 繳 交 當 天 繳 交 4 位 教 授 對 4 個 學 生 共 成 2 關 文 1. 進 去 第 一 間

More information

第 三 章 高 职 给 予 我 们 什 么? 问 题 探 讨 : >> 人 才 市 场 招 聘 调 查 显 示 : 有 54.5% 的 单 位 将 求 职 者 是 否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职 业 意 识 职 业 作 风 职 业 行 为 作 为 他 们 招 聘 的 首 要 条 件 紧

第 三 章 高 职 给 予 我 们 什 么? 问 题 探 讨 : >> 人 才 市 场 招 聘 调 查 显 示 : 有 54.5% 的 单 位 将 求 职 者 是 否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职 业 意 识 职 业 作 风 职 业 行 为 作 为 他 们 招 聘 的 首 要 条 件 紧 第 一 篇 24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第 一 篇.indd 24 2011-8-26 13:01:57 第 三 章 高 职 给 予 我 们 什 么? 问 题 探 讨 : >> 人 才 市 场 招 聘 调 查 显 示 : 有 54.5% 的 单 位 将 求 职 者 是 否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职 业 意 识 职 业 作 风 职 业 行 为 作 为 他 们 招 聘 的 首 要 条 件

More information

文 學 我 最 型 117

文 學 我 最 型 117 類 型 文 學 平 臺 看 見 鬼 文 / 王 幼 華 繪 圖 / 李 祥 銘 116 一 文 學 我 最 型 117 118 類 型 文 學 平 臺 二 類 型 文 學 平 臺 BMW 120 三 文 學 我 最 型 121 類 型 文 學 平 臺 122 SARS 四 文 學 我 最 型 123 迌 124 類 型 文 學 平 臺 五 BB 文 學 我 最 型 125 六 類 型 文 學 平

More information

公 衛 政 策 與 進 展 鼓 勵 學 弟 妹 進 入 政 府 機 關, 對 國 家 社 會 貢 獻 所 學, 好 的 公 衛 政 策 就 是 行 善 話 題 一 轉, 我 們 聊 到 了 公 衛 人 的 出 路 問 題 待 在 政 府 機 構 的 這 些 年, 每 當 任 用 新 人 時, 她 常

公 衛 政 策 與 進 展 鼓 勵 學 弟 妹 進 入 政 府 機 關, 對 國 家 社 會 貢 獻 所 學, 好 的 公 衛 政 策 就 是 行 善 話 題 一 轉, 我 們 聊 到 了 公 衛 人 的 出 路 問 題 待 在 政 府 機 構 的 這 些 年, 每 當 任 用 新 人 時, 她 常 公 衛 人 應 如 何? -- 專 訪 第 二 屆 系 友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林 秀 亮 副 局 長 文 / 張 佩 婷 保 持 謙 卑 樂 於 學 習 的 心, 磨 練 創 新 能 力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歸 納 分 析 能 力, 成 為 高 EQ 勇 於 接 受 挑 戰 能 同 理 眾 人 的 公 衛 人! 筆 者 ( 右 ) 與 林 秀 亮 系 友 ( 左 ) 合 影 最 深

More information

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 1000 1000 --- --- --- 1000 3000 3000 --- --- 3000 1 --- --- 1000 1000 --- --- 1000 1 100 100 --- --- --- 100 2 3 5000 5000 2 --- --- --- 5000 5000 4 1000 5 6 3 30 30 1 0.3 10 20 50 100 2 0.3% 4 10 5 40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序 号 内 容 页 码 一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课 须 知... 1 二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课 操 作 步 骤... 2 三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生 课 单... 3 四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2013 级 开 课 计 划... 4 五 浙 江

目 录 序 号 内 容 页 码 一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课 须 知... 1 二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课 操 作 步 骤... 2 三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生 课 单... 3 四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2013 级 开 课 计 划... 4 五 浙 江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2016 2017 年 第 一 期 课 手 册 行 知 院 教 务 部 2016 年 5 月 目 录 序 号 内 容 页 码 一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课 须 知... 1 二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课 操 作 步 骤... 2 三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生 课 单... 3 四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2013 级 开 课 计

More information

的 目 光 自 窗 子 瞧 到 门, 又 自 门 瞧 到 窗 子, 来 回 瞧 个 不 停 还 有 枝 瘦 矮 小, 穿 林 素 的 秃 顶 老 人 却 只 是 远 远 坐 崔 角 落 里 闭 目 养 神, 他 全 身 上 下 都 瞧 不 出 丝 毫 特 别 之 处 只 有 一 双 耳 条, 竟 不

的 目 光 自 窗 子 瞧 到 门, 又 自 门 瞧 到 窗 子, 来 回 瞧 个 不 停 还 有 枝 瘦 矮 小, 穿 林 素 的 秃 顶 老 人 却 只 是 远 远 坐 崔 角 落 里 闭 目 养 神, 他 全 身 上 下 都 瞧 不 出 丝 毫 特 别 之 处 只 有 一 双 耳 条, 竟 不 您 下 载 的 该 电 子 书 来 自 :TXT 书 库 欢 迎 访 问 : www.txtsk.com 标 题 > 血 海 飘 香 作 者 : 古 龙 第 一 章 白 玉 美 人 第 二 章 海 上 浮 尸 第 三 章 天 一 神 水 第 四 章 一 百 十 三 号 第 五 章 三 十 万 两 第 六 章 剑 下 一 点 红 第 七

More information

的 心 情 一 样 海 天 深 处, 有 一 朵 白 云 悠 悠 飞 来, 船, 在 碧 波 中 荡 漾, 光 滑 的 甲 板, 在 灿 烂 的 阳 光 下, 比 镜 子 还 亮 他 脱 下 衣 服, 脱 下 鞋 袜, 发 烫 的 甲 板, 烫 着 他 的 赤 脚, 烫 得 他 心 里 懒 洋 洋

的 心 情 一 样 海 天 深 处, 有 一 朵 白 云 悠 悠 飞 来, 船, 在 碧 波 中 荡 漾, 光 滑 的 甲 板, 在 灿 烂 的 阳 光 下, 比 镜 子 还 亮 他 脱 下 衣 服, 脱 下 鞋 袜, 发 烫 的 甲 板, 烫 着 他 的 赤 脚, 烫 得 他 心 里 懒 洋 洋 您 下 载 的 该 电 子 书 来 自 :TXT 书 库 欢 迎 访 问 : www.txtsk.com 标 题 > 大 沙 漠 作 者 : 古 龙 第 一 章 沙 漠 遇 故 知 第 二 章 富 贵 人 家 第 三 章 出 此 下 策 第 四 章 直 奔 大 戈 壁 第 五 章 沙 漠 风 光 第 六 章 害 人 害 己 第 七 章 极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网 银 注 册 签 约 篇 山 西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为 客 户 提 供 账 户 管 理 转 账 汇 款 理 财 业 务 客 户 服 务 安 全 中 心 等 服 务 功 能 1. 网 上 银 行 用 户 类 型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客 户 采 用 数

第 一 部 分 网 银 注 册 签 约 篇 山 西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为 客 户 提 供 账 户 管 理 转 账 汇 款 理 财 业 务 客 户 服 务 安 全 中 心 等 服 务 功 能 1. 网 上 银 行 用 户 类 型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客 户 采 用 数 山 西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 合 作 银 行 )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用 户 使 用 手 册 ( 版 本 v1.0) 第 一 部 分 网 银 注 册 签 约 篇 山 西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为 客 户 提 供 账 户 管 理 转 账 汇 款 理 财 业 务 客 户 服 务 安 全 中 心 等 服 务 功 能 1. 网 上 银 行 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42DB0AAA4A4BDD2B57BBCC6BEC7ACECA2DFA1AEA2C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42DB0AAA4A4BDD2B57BBCC6BEC7ACECA2DFA1AEA2CF2E646F63> 修 訂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數 學 Q&A 97.01.27 定 稿 一 關 於 數 學 課 程 綱 要 之 修 訂 理 念 Q1: 本 次 數 學 科 綱 要 修 訂 之 理 念 為 何? A1: 本 次 高 中 數 學 課 綱 之 修 訂 理 念, 包 括 揭 櫫 數 學 為 基 礎 學 科 的 重 要 性, 釐 清 高 中 數 學 核 心 內 容 的 定 位, 以 及 提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