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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國 2009 年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成 效 報 告 2010 年 3 月 31 日

目 錄 壹 前 言 ----------------------------------------------------------------------2 貳 成 效 摘 要 ------------------------------------------------------------- 3 參 2009 年 辦 理 情 形 及 成 效 -----------------------------------5 一 制 定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5 二 積 極 查 緝 人 口 販 運 相 關 犯 罪 --------------------------5 三 加 強 保 護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15 四 積 極 預 防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發 生 --------------------------21 五 加 強 國 際 交 流 與 合 作 -------------------------------------34 肆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38 一 查 緝 面 ----------------------------------------------------38 二 保 護 面 ----------------------------------------------------38 三 預 防 面 ----------------------------------------------38 伍 結 語 --------------------------------------------------------------40 1

壹 前 言 在 全 球 化 趨 勢 下, 台 灣 與 國 際 社 會 互 動 頻 繁 互 賴 日 深, 隨 著 經 濟 活 動 的 深 化, 人 口 移 動 的 數 量 與 速 度, 均 較 以 往 更 多, 外 籍 人 士 來 台 活 動 主 要 為 商 務 觀 光 就 學 就 業 甚 至 結 婚 移 民, 為 強 化 國 境 管 理, 雖 已 採 取 適 當 的 管 制 措 施, 但 仍 為 東 南 亞 地 區 色 情 和 勞 動 人 口 的 輸 入 及 轉 運 地, 目 前 人 口 販 運 問 題 主 要 為 性 剝 削 及 勞 力 剝 削 人 口 販 運 是 嚴 重 危 害 人 權 之 犯 行, 世 界 各 國 均 極 為 重 視 並 持 續 推 動 相 關 防 制 工 作, 基 於 保 障 人 權, 並 展 現 打 擊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之 決 心, 我 國 於 2006 年 11 月 頒 布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行 動 計 畫, 並 於 2007 年 成 立 跨 部 會 行 政 院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協 調 會 報 作 為 聯 繫 平 台, 整 合 各 部 會 資 源, 另 核 定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執 行 計 畫 (2008-2010 年 ), 編 列 新 台 幣 4.9 億 元 預 算, 以 期 達 成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各 項 執 行 目 標, 落 實 人 權 保 障 2

貳 成 效 摘 要 我 國 為 推 動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工 作, 行 政 院 於 2006 年 11 月 頒 布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行 動 計 畫, 針 對 查 緝 起 訴 保 護 預 防 三 大 面 向 研 訂 具 體 措 施, 動 員 各 部 會 力 量 全 力 執 行 而 為 具 體 落 實 本 項 工 作, 並 於 2007 年 1 月 成 立 行 政 院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協 調 會 報, 每 2 個 月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以 確 實 追 蹤 管 考 政 府 部 門 對 於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行 動 計 畫 相 關 措 施 之 辦 理 情 形 另 核 定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執 行 計 畫 (97-99 年 ), 3 年 總 預 算 約 新 台 幣 4.9 億 元, 以 期 達 成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各 項 執 行 目 標 透 過 協 調 會 報 管 控 機 制, 各 部 會 執 行 成 效 逐 年 提 升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於 2009 年 1 月 23 日 經 總 統 公 布, 並 於 同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該 法 授 權 訂 定 之 法 規 命 令 並 配 合 於 同 日 施 行, 其 訂 有 對 加 害 人 從 重 求 刑 之 刑 事 處 罰 規 定 及 被 害 人 安 置 保 護 措 施, 對 於 推 動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及 保 護 被 害 人 工 作 有 重 大 助 益 我 國 2009 年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工 作 辦 理 成 效, 在 查 緝 起 訴 方 面,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共 計 查 獲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88 件, 其 中 勞 力 剝 削 46 件 性 剝 削 42 件 ;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共 計 起 訴 人 口 販 運 相 關 案 件 118 件, 被 告 335 人, 其 中 性 剝 削 案 件 起 訴 83 件 233 人, 勞 力 剝 削 案 件 起 訴 35 件 102 人 在 保 護 面 向, 內 政 部 和 勞 委 會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設 置 19 處 安 置 保 護 處 所,2009 年 計 新 收 安 置 被 害 人 329 名, 並 於 安 置 期 間 提 供 被 害 人 生 活 照 顧 心 理 輔 導 陪 同 就 醫 陪 同 偵 訊 法 律 諮 詢 等 服 務 ; 另 於 司 法 機 關 採 證 完 備 後 協 調 相 關 單 位, 安 排 77 名 被 害 人 返 回 原 籍 國 此 外, 統 計 自 2009 年 6 月 至 12 月 31 日 止 內 政 部 已 同 意 核 發 185 件 臨 時 停 留 許 可 證, 勞 委 會 已 同 意 核 發 193 件 工 作 許 可 予 被 害 人 3

在 預 防 面 向, 首 先, 整 合 各 部 會 及 民 間 資 源, 透 過 多 元 管 道 加 強 宣 導 國 人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議 題 之 認 識 瞭 解, 並 強 化 外 來 人 口 對 其 權 益 之 認 知 ; 其 次, 為 提 升 實 務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及 辦 案 能 力, 內 政 部 辦 理 2 場 次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通 識 教 育 訓 練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保 護 實 務 國 際 工 作 坊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國 際 工 作 坊 及 研 討 會 各 1 場 次, 而 各 部 會 則 分 別 於 專 業 領 域 訓 練 中 安 排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相 關 課 程 在 保 護 外 籍 勞 工 服 務 措 施 方 面, 勞 委 會 藉 由 直 接 聘 僱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之 服 務, 避 免 外 籍 勞 工 遭 仲 介 剝 削 並 降 低 外 勞 仲 介 費 用 負 擔,2009 年 計 服 務 7,357 名 雇 主 辦 理 重 新 招 募 同 一 外 勞, 代 收 及 代 轉 29,970 件 申 請 文 件, 及 提 供 聘 僱 外 籍 勞 工 現 場 及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127,512 人 次, 成 效 良 好 另 協 助 外 籍 勞 工 協 調 雇 主 或 仲 介 返 還 積 欠 薪 資 費 用 案 件 計 2,184 件, 共 計 追 回 薪 資 費 用 新 台 幣 1 億 1,829 萬 7,113 元 經 由 協 調 統 合 各 部 會 資 源 及 與 民 間 非 政 府 組 織 團 體 密 切 配 合 全 力 投 入 下, 我 國 對 於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作 為, 已 顯 見 具 體 成 效 4

參 2009 年 辦 理 情 形 及 成 效 一 制 定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 一 )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於 2009 年 1 月 23 日 經 總 統 公 布, 並 於 同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該 法 授 權 訂 定 之 法 規 命 令 並 配 合 於 同 日 施 行, 其 訂 有 對 加 害 人 從 重 求 刑 之 刑 事 處 罰 規 定 及 被 害 人 安 置 保 護 措 施 ( 二 ) 為 更 周 延 與 具 體 的 推 動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及 保 護 被 害 人 工 作, 由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訂 定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施 行 細 則,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及 疑 似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安 置 保 護 管 理 規 則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停 留 居 留 及 永 久 居 留 專 案 許 可 辦 法, 並 會 同 法 務 部 訂 定 沒 收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所 得 撥 交 及 被 害 人 補 償 辦 法, 另 勞 委 會 訂 定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工 作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俾 使 法 制 面 更 為 完 備, 並 落 實 人 權 保 障 二 積 極 查 緝 人 口 販 運 相 關 犯 罪 ( 一 ) 查 緝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績 效 各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指 定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統 籌 規 劃 查 緝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之 相 關 勤 業 務, 以 查 緝 非 法 仲 介 外 來 人 口 及 成 員 達 3 人 以 上 之 疑 似 人 口 販 運 集 團 為 主 軸, 動 員 全 體 力 量 加 強 查 緝 各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2009 年 查 緝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88 件, 均 已 移 送, 表 列 如 下 : 年 度 查 緝 案 件 類 型 涉 假 結 婚 件 數 勞 力 剝 削 性 剝 削 案 件 數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件 數 件 數 2008 年 合 計 99 40 59 32 2009 年 合 計 88 46 42 26 2009 年 各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查 緝 績 效 5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43 18 25 10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22 16 6 12 行 政 院 海 巡 署 11 6 5 3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12 6 6 1 ( 二 ) 人 口 販 運 相 關 案 件 起 訴 及 判 決 情 形 1 法 務 部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指 定 專 責 檢 察 官 偵 辦 人 口 販 運 案 件,2009 年 共 計 起 訴 人 口 販 運 相 關 案 件 118 件, 表 列 如 下 :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起 訴 人 口 販 運 相 關 案 件 情 形 案 件 類 型 年 度 件 數 人 數 勞 力 剝 削 性 剝 削 件 數 人 數 件 數 人 數 2008 165 601 40 106 113 452 2009 118 335 35 102 83 233 註 : 因 自 2007 年 10 月 始 分 類 統 計 案 件 類 型, 故 2008 年 有 12 件 因 係 於 2007 年 10 月 前 移 送 而 未 歸 類 2 2009 年 人 口 販 運 相 關 案 件 判 決 情 形, 表 列 如 下 : 科 刑 六 月 以 逾 一 一 二 二 三 三 五 五 七 七 十 十 十 拘 罰 合 六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五 役 金 月 未 以 未 以 未 以 未 以 未 以 未 以 年 人 數 下 滿 上 滿 上 滿 上 滿 上 滿 上 滿 上 未 年 度 滿 計 2008 181 50 34 3 3 0 1 1 11 3 287 2009 256 58 30 4 7 1 13 0 6 1 376 3 我 國 對 於 官 員 官 箴 相 當 重 視, 經 查 法 務 部 ( 調 查 局 局 ) 內 政 部 ( 警 政 署 及 移 民 署 ) 海 巡 署 所 屬 司 法 警 察 人 員 及 勞 委 會 所 屬 勞 政 人 員 於 2009 年 皆 無 官 員 涉 入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被 起 訴 6

( 三 ) 擴 大 查 處 範 圍 1 嚴 密 國 境 線 上 證 照 查 驗 勤 務 加 強 查 緝 大 陸 偷 渡 犯 及 行 蹤 不 明 外 勞 : 目 的 為 杜 絕 犯 罪 集 團 利 用 海 空 運 非 法 過 境 轉 機 之 方 式 轉 運 被 害 人, 以 及 運 用 被 害 人 之 弱 勢 處 境 招 收 被 害 人, 預 防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發 生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移 民 署 及 海 巡 署 2009 年 查 緝 情 形, 表 列 如 下 : 查 緝 項 目 查 獲 成 效 入 出 境 過 境 偽 變 造 及 冒 領 ( 用 ) 98 件 證 照 ( 護 照 簽 證 居 留 證 等 ) 大 陸 偷 渡 犯 246 人 行 蹤 不 明 外 勞 9,998 人 2 加 強 面 談 查 察, 遏 阻 假 結 婚 案 件 : 2009 年 查 緝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88 件 中, 涉 假 結 婚 案 件 有 26 件, 爰 加 強 面 談 查 察 遏 阻 假 結 婚 案 件 (1) 大 陸 配 偶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與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結 婚 申 請 來 臺, 依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與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均 須 接 受 面 ( 訪 ) 談 在 執 行 臺 灣 配 偶 面 談 時, 若 發 現 有 虛 偽 結 婚 情 事, 除 依 法 移 送 地 檢 署 偵 辦 外, 對 已 入 境 者, 另 結 合 訪 查 作 為, 藉 以 過 濾 婚 姻 真 偽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2009 年 大 陸 配 偶 面 談 案 件 表 列 如 下 : 年 度 面 談 通 過 件 數 不 通 過 件 數 再 次 面 談 件 數 比 率 (%) 比 率 (%) 比 率 (%) 2008 30,492 20,900(69%) 3,724(12%) 5,868(19%) 2009 28,708 20,313(71%) 2,865(10%) 5,530(19%) (2) 外 籍 配 偶 : 外 籍 人 士 與 國 人 結 婚 之 面 談, 係 由 外 交 部 於 境 外 實 施, 並 據 以 核 發 居 留 簽 證 2009 7

年 駐 東 南 亞 館 處 辦 理 來 自 越 南 印 尼 泰 國 菲 律 賓 緬 甸 馬 來 西 亞 及 柬 埔 寨 等 國 家 依 親 簽 證, 面 談 人 數 表 列 如 下 : 年 度 面 談 人 數 通 過 人 數 比 率 (%) 不 通 過 人 數 比 率 (%) 2008 7,365 4,861 (66%) 2,504(34%) 2009 4,643 3,179 (68%) 1,464(32%) 3 加 強 行 政 查 處 違 法 聘 僱 與 非 法 仲 介 : 目 的 為 避 免 外 籍 勞 工 遭 受 剝 削 之 情 形 發 生, 勞 委 會 統 計 2009 年 查 處 情 形 如 下 : (1) 查 處 違 法 聘 僱 之 類 型 件 數, 表 列 如 下 : 違 法 聘 僱 類 型 罰 鍰 處 廢 止 雇 主 分 件 數 許 可 件 數 非 法 容 留 外 國 人 152 聘 僱 未 經 許 可 或 他 人 申 請 之 外 國 人 582 以 本 人 名 義 聘 僱 外 國 人 為 他 人 工 作 12 116 指 派 外 國 人 從 事 許 可 以 外 之 工 作 或 未 經 許 可 變 更 外 國 人 工 作 場 所 410 (2) 查 處 仲 介 違 規 之 類 型 件 數, 表 列 如 下 : 仲 介 違 規 類 型 罰 鍰 處 分 件 數 停 業 處 分 家 數 收 取 規 定 標 準 以 外 費 用 110 10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或 健 康 檢 查 檢 體 12 12 非 法 媒 介 92 註 1 10 註 1 註 1: 罰 鍰 處 分 對 象 包 含 非 法 媒 介 之 自 然 人 及 公 司 ; 停 業 處 分 對 象 為 公 司 註 2: 意 圖 營 利 而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5 條 規 定, 移 送 司 法 偵 辦 案 件 計 32 件, 2009 年 間 判 刑 確 定 者 共 計 35 件 (3) 行 政 機 關 移 送 司 法 偵 查 案 件 : 2009 年 縣 市 政 府 就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案 件 中, 有 外 籍 勞 工 疑 為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且 加 害 人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主 動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查 計 30 件 8

( 四 ) 特 殊 案 例 報 導 : 案 例 1. 破 獲 我 國 史 上 最 大 跨 國 性 人 蛇 集 團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國 境 事 務 大 隊 於 2009 年 6 月 18 日 與 美 國 國 土 安 全 部 (DHS) 共 同 偵 破 以 台 灣 人 士 鄧 及 廖 楊 及 大 陸 人 士 王 等 4 人 為 首 之 跨 國 性 人 蛇 集 團, 自 97 年 起 逾 8 個 月 密 集 的 偵 查 與 約 談, 期 間 不 斷 過 濾 相 關 嫌 犯 入 出 境 紀 錄 刷 卡 訂 位 紀 錄 機 場 監 錄 影 像 紀 錄 護 照 申 請 紀 錄 達 萬 件 以 上, 並 透 過 分 組 密 集 約 談, 釐 清 相 關 案 情, 尤 其 美 國 國 土 安 全 部 (DHS) 提 供 查 獲 相 關 案 件 資 料 及 遣 返 台 灣 交 通 媽 咪 等 資 訊, 終 於 破 獲 此 國 際 性 指 標 案 件, 亦 獲 得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之 高 度 肯 定, 美 國 政 府 更 因 移 民 署 於 偵 辦 過 程 中 發 現 申 辦 美 國 兒 童 簽 證 現 存 漏 洞, 而 於 2009 年 7 月 1 日 起 要 求 未 滿 14 歲 以 下 兒 童 申 請 非 移 民 簽 證 時, 須 父 母 陪 同 面 談, 顯 見 本 案 對 美 國 政 府 執 行 國 家 家 安 全 管 制 之 重 大 且 深 遠 之 影 響 9

案 例 2. 2009 年 2 月 5 日 偵 破 林 人 口 販 運 集 團 苗 栗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外 事 課 於 97 年 3 月 起 接 獲 外 籍 勞 工 YULAIKAH SITI 等 人, 投 訴 其 薪 資 遭 仲 介 ( 志 華 ) 公 司 以 不 明 名 義 扣 款 超 收 經 該 局 向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調 閱 志 華 公 司 相 關 資 料 發 現, 其 母 公 司 持 志 集 團 之 各 分 公 司, 近 年 因 多 起 不 當 超 收 費 用 之 投 訴 案 件, 業 由 受 理 投 訴 之 各 縣 市 政 府 以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0 條 第 5 款 規 定 予 以 裁 處 惟 受 裁 處 公 司 竟 以 人 頭 重 新 申 請 牌 照 繼 續 營 業, 遇 有 外 勞 申 訴 不 願 被 扣 款 時, 即 派 員 持 外 勞 所 簽 立 之 本 票 向 法 院 申 請 強 制 執 行, 扣 押 外 勞 薪 資 雖 部 分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亦 曾 以 同 樣 事 由 將 持 志 公 司 函 送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依 法 偵 辦, 惟 均 以 個 案 方 式 移 送 為 逃 避 刑 責, 該 公 司 在 獲 知 申 訴 案 件 後, 均 派 員 對 外 勞 曉 以 大 義, 使 外 勞 在 出 庭 應 訊 時, 改 口 稱 在 印 尼 時 有 借 貸, 經 公 司 說 明 後 已 了 解 契 約 內 容, 或 表 示 自 願 由 公 司 按 月 扣 款 匯 回 印 尼 等 語 爰 此, 案 件 繫 屬 之 地 檢 署 便 將 案 件 列 為 私 人 債 務, 予 持 志 公 司 不 起 訴 處 分 該 公 司 多 年 來 更 擴 大 營 業, 在 全 國 計 成 立 14 家 分 公 司, 總 計 自 94 年 1 月 起 至 97 年 9 月 止, 計 引 進 各 國 外 勞 9 千 餘 人 本 案 犯 嫌 利 用 被 害 外 勞 不 諳 法 律 規 定, 強 迫 渠 等 簽 下 文 件 後, 剋 扣 薪 資 以 為 不 法 利 益, 有 勞 力 剝 削 之 事 實 經 苗 栗 縣 警 察 局 報 請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指 揮 偵 辦, 並 透 過 駐 台 北 印 尼 經 濟 貿 易 代 表 處 確 認 外 勞 債 務 不 存 在 後, 於 97 年 10 月 30 日 由 該 局 與 刑 事 警 察 局 國 際 刑 警 科 於 持 志 集 團 高 雄 總 公 司 ( 青 華 國 際 公 司 ) 及 苗 栗 志 華 國 際 公 司 展 開 第 一 次 搜 索 行 動, 查 扣 外 勞 所 有 之 金 融 卡 2038 張 外 勞 簽 立 之 本 票 6 千 餘 張 ( 面 額 3 萬 至 19 萬 元 不 等 ) 帶 回 嫌 犯 林 10

( 董 事 長 ) 等 29 人 其 中 林 及 另 3 名 公 司 主 管 經 檢 察 官 訊 問 後 認 涉 嫌 重 大, 向 法 院 聲 請 羈 押 獲 准 為 求 竟 全 功 於 一 役, 苗 栗 地 檢 署 更 行 文 全 國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配 合 派 員 全 面 訪 查 各 該 轄 內 持 志 集 團 每 分 公 司 所 引 進 之 外 勞 ( 訪 查 人 數 印 尼 籍 勞 工 1843 名 ); 後 於 98 年 2 月 5 日, 再 次 對 持 志 國 際 公 司 旗 下 13 家 分 公 司 實 施 搜 索, 拘 提 犯 嫌 吳 等 24 人 ( 各 分 公 司 副 理 及 課 長 級 人 員 ), 並 傳 喚 業 務 人 員 285 名, 扣 押 該 公 司 不 法 所 得 新 台 幣 2 千 餘 萬 元 凍 結 該 公 司 名 下 不 動 產 25 筆 ( 價 值 約 新 台 幣 1 億 餘 元 之 土 地 ) 全 案 經 苗 栗 地 檢 署 於 98 年 2 月 以 被 告 林 等 38 人 係 犯 刑 法 第 304 條 第 1 項 強 制 罪 第 339 條 第 1 項 詐 欺 罪 及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11 條 罪 嫌, 提 起 公 訴, 另 業 務 及 行 政 人 員 275 人 以 詐 欺 罪 嫌 由 該 局 傳 喚 到 案 後 函 送 苗 栗 地 檢 署 案 經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於 98 年 10 月 判 決 主 嫌 林 等 兩 兄 弟 因 共 同 犯 詐 欺 取 財 罪 違 反 洗 錢 防 制 法, 分 別 處 有 期 徒 刑 伍 年 陸 月 參 年 陸 月 ; 主 嫌 曾 等 5 人 因 共 同 犯 詐 欺 取 財 罪, 分 別 處 有 期 徒 刑 拾 月 至 參 年 捌 月 不 等 ; 其 餘 共 犯 高 等 26 人 因 共 同 犯 詐 欺 取 財 罪, 分 別 處 有 期 徒 刑 肆 至 拾 月 不 等, 緩 刑 貳 至 參 年 不 等 11

案 例 3. 2009 年 9 月 1 日 偵 破 陳 人 口 販 運 集 團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於 98 年 7 月 22 日 接 獲 線 報, 檢 舉 陳 為 首 之 人 口 販 運 集 團, 於 大 台 北 地 區 從 事 誘 騙 教 唆 招 募 合 法 或 非 法 來 台 之 外 籍 女 子 從 事 看 護 清 潔 等 工 作, 並 從 中 牟 取 不 法 利 益 等 情 事 經 查 本 案 主 嫌 陳 為 首 之 犯 罪 集 團, 係 利 用 印 尼 籍 逃 逸 外 勞 女 子 DAISAH( 麗 娜 ) 為 仲 介 橋 樑, 負 責 向 其 他 外 籍 女 子 佯 稱 高 薪 或 藉 以 同 鄉 情 誼, 不 法 招 募 外 籍 女 子 從 事 看 護 清 潔 等 工 作, 且 回 到 留 容 處 所 後, 假 藉 工 作 不 力 為 由, 壓 榨 扣 取 勞 力 所 應 得 之 薪 資 或 是 全 數 未 核 發 本 案 犯 嫌 對 被 害 人 苛 扣 薪 資 以 為 不 法 利 益, 且 居 住 處 所 採 集 中 管 理 限 制 行 動 自 由, 迫 使 其 下 逃 逸 外 勞 持 續 淪 為 該 集 團 賺 取 不 法 暴 利 之 工 具, 認 有 勞 力 剝 削 之 事 實 故 案 經 報 請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指 揮 偵 辦, 並 實 施 通 信 監 察 及 行 動 蒐 證 後, 於 98 年 09 月 01 日 在 臺 北 縣 市 破 獲 以 陳 為 首 之 人 口 販 運 集 團, 共 計 查 獲 主 嫌 陳 等 6 人 並 救 獲 被 害 人 外 籍 勞 工 共 計 17 人, 查 獲 有 連 絡 行 動 電 話 數 十 支 外 勞 卡 (SIM) 外 勞 居 留 証 影 本 護 照 影 本 帳 本 數 本 客 戶 聯 絡 電 話 本 鐵 門 遙 控 器 監 視 器 組 等 贓 証 物, 全 案 依 違 反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就 業 服 務 法 妨 害 自 由 等 罪 嫌 移 送 士 林 地 檢 署 偵 辦 另 全 案 已 於 2009 年 10 月 28 日 偵 結, 將 6 名 被 告 以 犯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第 32 條 意 圖 營 利, 以 拘 禁 監 控 之 方 法, 使 人 從 事 勞 動 與 報 酬 顯 不 相 當 之 工 作 及 刑 法 第 302 條 私 行 拘 禁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剝 奪 人 之 行 動 自 由 等 罪 提 起 公 訴 12

案 例 4. 2009 年 8 月 破 獲 應 召 站 救 援 大 陸 女 子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專 勤 事 務 第 一 大 隊 於 2009 年 間 清 查 一 起 大 陸 假 結 婚 案 件, 發 現 綽 號 東 哥 為 首 之 犯 罪 集 團, 旋 即 佈 線 偵 查, 於 2009 年 8 月 調 集 鄰 近 六 縣 市 專 勤 隊 人 力 37 員, 兵 分 五 路 同 步 執 行 搜 索 拘 提 任 務, 一 舉 瓦 解 以 國 人 謝 為 首 之 人 口 販 運 集 團, 並 救 出 受 脅 迫 大 陸 女 子 3 人 該 犯 罪 集 團 親 赴 大 陸 各 省 挑 選 年 輕 貌 美 身 材 火 辣, 且 有 娃 娃 音 之 大 陸 女 子, 並 以 隱 身 出 租 公 寓, 採 一 樓 一 鳳 方 式 經 營 經 查 集 團 主 嫌 謝 經 常 往 來 大 陸 地 區, 利 用 假 結 婚 方 式, 至 少 仲 介 10 位 以 上 大 陸 女 子 非 法 來 台, 並 以 暴 力 脅 迫 從 事 賣 淫 牟 利, 該 集 團 以 企 業 化 手 法 經 營, 成 員 分 工 明 細, 分 別 擔 任 出 資 挑 選 鑑 價 記 帳 載 運 及 管 理 等 角 色, 各 司 其 職 經 跟 監 該 犯 罪 集 多 日, 並 報 請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指 揮 偵 辦 後, 於 2009 年 8 月 一 舉 緝 獲 主 嫌 謝 等 22 人, 救 出 遭 控 制 之 賣 淫 女 子 廖 等 3 人, 查 扣 電 腦 花 名 冊 叩 客 名 單 帳 冊 照 片 及 面 談 教 戰 守 則 等 相 關 證 物, 並 當 場 起 獲 犯 罪 所 得 新 台 幣 40 餘 萬 元 全 案 業 依 刑 法 第 296 條 之 1 買 賣 人 口 質 押 罪 及 第 216 條 行 使 偽 造 文 書 罪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5 條 第 79 條 等 罪 嫌 移 送 法 辦 13

案 例 5.2009 年 4 月 22 日 破 獲 鄭 人 口 販 運 集 團 海 巡 署 於 2009 年 1 月 20 日 接 獲 線 報 檢 舉, 鄭 人 口 販 運 集 團 於 雲 林 嘉 義 地 區 從 事 誘 騙 教 唆 招 募 合 法 或 結 婚 來 台 之 外 籍 女 子 從 事 色 情 工 作 等 犯 罪 行 為, 並 從 中 剝 削 金 錢, 牟 取 不 法 利 益 等 情 事, 旋 即 報 請 嘉 義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指 揮 偵 辦 經 查 本 案 主 嫌 係 利 用 越 南 籍 女 子 黎 為 仲 介 橋 樑 負 責 聯 繫 介 紹, 向 被 害 外 籍 女 子 佯 稱 高 薪 或 同 鄉 情 誼, 不 法 招 募 從 事 脫 衣 陪 酒 猥 褻 行 為 之 工 作, 且 旗 下 外 籍 女 子 如 因 身 體 不 適 需 請 假 休 息 時, 越 南 籍 女 子 黎 則 以 責 罵 或 誘 騙 的 口 氣, 限 制 或 說 服 旗 下 外 籍 女 子 繼 續 上 班, 迫 使 旗 下 外 籍 女 子 持 續 淪 為 該 集 團 賺 取 不 法 暴 利 之 工 具 經 實 施 通 信 監 察 及 行 動 蒐 證 後, 於 2009 年 4 月 22 日 破 獲 以 鄭 為 首 之 人 口 販 運 集 團, 共 計 查 獲 主 嫌 鄭 等 8 人 並 救 護 被 害 人 共 計 13 人, 全 案 依 涉 及 買 賣 質 押 人 口 妨 礙 自 由 勞 力 剝 削 等 罪 嫌 移 送 嘉 義 地 檢 署 偵 辦 ; 案 經 嘉 義 地 檢 署 於 2009 年 8 月 31 日 偵 查 終 結, 判 定 主 嫌 鄭 等 8 人 係 犯 刑 法 第 231 條 第 1 項 罪 嫌, 並 已 依 法 提 起 公 訴 14

三 加 強 保 護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 一 ) 主 動 積 極 鑑 別 1 修 正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鑑 別 原 則 : 為 利 於 執 法 人 員 辨 識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法 務 部 前 於 2007 年 3 月 研 訂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鑑 別 原 則, 復 於 2009 年 2 月 依 甫 公 布 之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修 正 該 原 則, 增 設 被 害 人 鑑 別 參 考 指 標, 詳 列 詢 ( 訊 ) 問 被 害 人 之 參 考 要 領, 使 執 法 人 員 易 於 實 施 鑑 別 並 達 一 致 標 準, 另 明 定 執 法 人 員 應 隨 時 視 案 件 之 進 展, 進 行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之 動 態 鑑 別 2 修 正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 2009 年 7 月 依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內 政 部 修 正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律 定 被 害 人 之 保 護 流 程 與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偵 辦 作 業 係 分 開 併 行, 即 司 法 警 察 於 案 件 調 查 時 應 即 鑑 別 被 害 人, 一 經 鑑 別 為 被 害 人 或 疑 似 被 害 人, 就 應 採 取 相 關 保 護 措 施, 毋 須 俟 檢 察 官 認 定 方 開 始 作 為, 即 以 被 害 人 保 護 為 優 先 考 量 3 再 次 清 查 疑 似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台 北 新 竹 宜 蘭 及 南 投 等 收 容 所, 針 對 收 容 所 內 收 容 人 進 行 再 度 清 詢, 如 發 現 疑 似 被 害 人 旋 即 轉 請 原 案 件 查 獲 機 關 再 次 進 行 鑑 別 並 為 後 續 處 置 統 計 2009 年 收 容 人 經 清 詢 並 再 次 鑑 別 後, 計 有 20 名 疑 似 被 害 人 自 收 容 所 移 轉 庇 護 安 置 ( 二 ) 提 供 適 當 安 置 1 建 置 安 置 保 護 網 絡 : 考 量 地 區 平 衡 及 就 近 安 置 原 則,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與 勞 委 會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於 台 灣 本 島 北 部 中 部 南 部 及 東 部 計 設 置 19 處 安 置 處 所, 提 供 被 害 人 安 置 保 護, 15

其 中 有 3 處 為 內 政 部 設 置 之 公 設 民 營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安 置 保 護 處 所 2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與 勞 委 會 2009 年 安 置 被 害 人 數 統 計, 表 列 如 下 : 安 置 類 型. 安 置 人 數 年 度 剝 削 類 型 新 收 安 置 人 數 性 別 男 女 印 尼 越 南 柬 埔 寨 國 籍 中 國 籍 泰 國 籍 菲 律 賓 孟 加 拉 無 國 籍 2007 年 及 2008 年 遭 性 剝 削 9 0 9 4 4 0 0 0 0 0 1 遭 勞 力 剝 削 97 15 82 63 9 12 0 13 0 0 0 2007 年 及 2008 年 小 計 106 15 91 67 13 12 0 13 0 0 1 2009 年 遭 性 剝 削 85 0 85 45 12 0 27 1 0 0 0 遭 勞 力 剝 削 244 71 173 120 73 9 0 6 14 22 0 2009 年 小 計 329 71 258 165 85 9 27 7 14 22 0 ( 三 ) 強 化 保 護 服 務 1 安 置 期 間 之 保 護 服 務 :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與 勞 委 會 於 安 置 期 間, 提 供 被 害 人 生 活 照 顧 心 理 輔 導 陪 同 就 醫 陪 同 偵 訊 法 律 諮 詢 及 通 譯 服 務 等 統 計 內 政 部 2009 年 各 項 安 置 相 關 經 費 計 支 出 新 台 幣 1,231 萬 9,297 元, 包 括 生 活 照 顧 伙 食 醫 療 及 返 國 機 票 等 費 用 2 核 發 臨 時 停 留 許 可 : 依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訂 定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申 請 臨 時 停 留 許 可 證 作 業 流 程, 並 據 以 執 行,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統 計 2009 年 6 月 至 12 月 31 日 止 已 同 意 核 發 185 件 臨 時 停 留 許 可 證 3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 於 2009 年 1 月 10 日 修 正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屬 職 訓 中 16

心 規 劃 委 外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原 則 與 實 施 基 準 相 關 規 定, 公 立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對 於 已 取 得 工 作 許 可 之 跨 國 境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失 業 者, 主 動 聯 繫 安 置 單 位, 瞭 解 被 害 人 參 訓 意 願 及 提 供 職 訓 課 程 招 生 資 訊, 以 協 助 參 加 適 性 之 職 業 訓 練, 並 全 額 補 助 其 訓 練 費 用 3 保 障 工 作 權 : 勞 委 會 依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訂 定 發 布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工 作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及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工 作 許 可 申 請 書, 並 於 核 發 被 害 人 工 作 許 可 時, 一 併 函 知 安 置 單 位 轄 區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統 計 2009 年 6 月 至 12 月 31 日 止 已 同 意 核 發 工 作 許 可 193 人, 另 至 同 年 11 月 30 日 計 有 30 名 被 害 人 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求 職 經 推 介 就 業 13 人 4 落 實 偵 審 保 護 : (1) 提 供 通 譯 服 務 : 為 保 障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權 益, 並 避 免 執 法 人 員 於 鑑 別 被 害 人 過 程 中 因 語 言 隔 閡, 產 生 誤 解 或 誤 判 情 形, 已 要 求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於 調 查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時, 務 必 提 供 通 譯 服 務, 以 利 調 查 程 序 進 行 統 計 2009 年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移 民 署 海 巡 署 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偵 辦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計 提 供 通 譯 服 務 587 人 次 (2) 提 供 陪 同 偵 訊 服 務 : 為 協 助 各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於 偵 辦 疑 似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時, 穩 定 疑 似 被 害 人 情 緒, 以 利 鑑 別 工 作 進 行,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自 2009 年 4 月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社 工 人 員 陪 同 偵 訊 服 務, 統 計 2009 年 4 月 至 12 月 底 止 計 提 供 陪 同 偵 訊 服 務 36 人 次 另 勞 委 會 於 2009 年 補 助 各 地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及 NGO 通 17

譯 人 才, 陪 同 外 籍 勞 工 接 受 詢 問 ( 談 話 ) 共 計 12 件 (3) 執 行 被 害 人 作 證 之 安 全 保 護 : 為 確 保 被 害 人 作 證 流 程 之 安 全, 由 各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賡 續 依 據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提 供 被 害 人 出 庭 作 證 之 安 全 護 送 及 身 分 資 料 之 保 密 (4) 執 行 安 全 送 返 : 為 落 實 被 害 人 保 護, 於 案 件 偵 審 終 結 或 被 害 人 無 繼 續 協 助 偵 審 必 要, 並 經 安 置 機 構 評 估 無 暫 緩 送 返 原 籍 國 ( 地 ) 之 情 形 者, 即 協 調 相 關 單 位, 儘 速 安 排 安 全 返 回 原 籍 國 地 2009 年 計 協 助 77 名 被 害 人 結 束 安 置 後 返 回 原 籍 國, 其 中 並 補 助 7 名 被 害 人 返 國 機 票 費, 計 新 台 幣 13 萬 3347 元 ( 四 ) 重 要 措 施 報 導 專 業 多 元 化 服 務 的 公 辦 民 營 安 置 保 護 處 所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積 極 建 置 被 害 人 安 置 處 所, 並 公 開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經 營, 期 引 進 專 業 團 隊 提 供 服 務, 俾 符 合 被 害 人 之 實 際 需 求, 落 實 被 害 人 保 護 至 2009 年 底 該 署 已 設 置 3 處 公 辦 民 營 安 置 處 所, 計 可 提 供 112 名 安 置 床 位 以 下 就 安 置 處 所 地 理 位 置 經 營 管 理 及 個 案 服 務 簡 要 介 紹 如 後 考 量 地 區 平 衡 及 就 近 安 置 原 則, 已 在 台 灣 本 島 東 北 部 宜 蘭 中 部 南 投 及 東 部 花 蓮 各 設 置 1 處 安 置 處 所, 並 正 籌 建 南 部 高 雄 安 置 處 所, 以 建 構 完 成 北 中 南 東 被 害 人 安 置 保 護 網 絡 其 中 宜 蘭 南 投 及 籌 建 中 之 高 雄 安 置 處 所 與 收 容 所 就 近 設 置, 民 間 團 體 基 於 安 全 戒 護 之 便 利 性 亦 較 有 承 接 意 願, 惟 出 入 動 線 與 管 理 均 與 收 容 所 完 全 區 隔, 且 不 另 立 處 所 標 18

幟, 以 保 持 其 隱 密 性 另 花 蓮 安 置 處 所 環 璄 清 幽 亦 不 失 其 隱 密 性 閱 覽 室 會 談 室 美 化 年 節 寢 室 環 境 佈 置 所 有 公 辦 民 營 安 置 處 所, 皆 以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委 託 具 備 相 關 業 務 經 驗 之 民 間 團 體 經 營 管 理, 設 置 主 任 社 會 工 作 員 及 生 活 輔 導 員 等 專 職 人 力, 提 供 被 害 人 全 年 365 天 每 日 24 小 時 之 安 置 保 護 服 務 另 被 害 人 雖 同 意 配 合 協 助 案 件 偵 查, 往 往 因 司 法 程 序 之 進 行 而 須 在 臺 停 留 達 半 年 以 上, 為 免 造 成 被 害 人 極 大 之 生 活 負 擔, 本 署 亦 要 求 安 置 機 構 除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外, 亦 應 提 供 個 案 輔 導 陪 同 出 庭 陪 同 就 醫 相 關 法 律 協 助 通 譯 服 務 語 文 技 能 及 職 訓 學 習 相 關 福 利 服 務 資 源 轉 介 等 服 務, 以 療 癒 被 害 人 身 心 創 傷, 輔 導 其 對 自 身 未 來 生 涯 有 所 期 待 與 規 劃, 同 時 透 過 技 能 學 習 習 得 一 技 之 長, 使 其 不 致 於 返 回 原 籍 國 後 再 度 陷 入 被 販 運 剝 削 之 處 境 19

指 甲 彩 繪 課 程 襪 子 娃 娃 中 文 課 程 課 程 BBQ 慶 生 藝 術 治 療 面 具 彩 繪 20

四 預 防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發 生 ( 一 ) 透 過 多 元 管 道 加 強 宣 導 各 部 會 2009 年 約 計 投 入 新 台 幣 3,411 萬 餘 元 進 行 預 防 宣 導, 相 關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1 透 過 教 育 體 系 進 行 人 口 販 運 議 題 宣 導 : 由 教 育 部 透 過 教 育 管 道, 建 構 我 國 學 生 人 權 法 治 觀 念 與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瞭 解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內 涵, 以 預 防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發 生,2009 年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1) 課 程 與 教 材 方 面 : 將 性 別 平 等 人 權 及 法 治 教 育 納 入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並 完 成 認 識 人 口 販 運 及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教 案, 宣 導 鼓 勵 教 師 下 載 使 用 另 鼓 勵 大 專 院 校 開 設 人 權 性 別 平 等 及 法 治 教 育 等 相 關 課 程, 統 計 2009 學 度 上 學 期 計 開 設 2,668 門 相 關 課 程, 並 補 助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2) 師 資 培 訓 方 面 : 於 各 縣 市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中, 補 助 辦 理 中 小 學 校 在 職 教 師 人 權 法 治 學 務 與 輔 導 專 長 增 能 學 分 班 11 班 次, 規 劃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議 題 主 題, 強 化 教 師 相 關 觀 念 (3) 教 育 宣 導 方 面 : 與 國 內 報 社 合 作 出 版 少 年 法 律 專 刊,2009 年 共 計 登 載 5 篇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相 關 文 章 並 於 各 縣 市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中, 補 助 辦 理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研 習 7 場 次 及 人 權 法 治 教 育 相 關 研 習 計 120 場 次, 並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及 教 育 部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教 育 宣 導 辦 法, 規 劃 各 級 學 校 性 交 易 防 制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等 相 21

關 事 宜 2 加 強 宣 導 認 識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 由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透 過 多 元 管 道, 加 強 宣 導 認 識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及 相 關 保 護 服 務 措 施, 以 提 升 社 會 大 眾 意 識, 適 時 救 援 保 護 被 害 人,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1) 平 面 文 宣 製 作 與 宣 導 : 編 製 中 英 及 4 國 語 言 ( 越 印 泰 柬 ) 宣 導 摺 頁 各 3 萬 份, 提 供 我 國 駐 東 南 亞 館 處 各 部 會 研 習 活 動 點 旅 遊 服 務 點 及 民 間 團 體 等 宣 導 使 用 印 製 萬 用 手 冊 5,000 本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鑑 別 卡 10,000 張, 於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分 送 第 一 線 執 法 人 員 及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參 考 使 用 編 製 宣 導 海 報 樣 式 刊 登 台 北 捷 運 車 廂 高 捷 媒 體 數 位 看 版 大 台 北 地 區 公 車 Bee TV 百 貨 影 城 美 食 街 LED 螢 幕, 並 寄 送 宣 導 海 報 予 全 國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戶 政 事 務 所, 請 張 貼 宣 導 於 中 國 時 報 聯 合 報 自 由 時 報 蘋 果 日 報 台 灣 立 報 越 南 版 及 泰 文 版 印 尼 之 聲 及 菲 律 賓 語 報 等 中 外 文 平 面 報 紙, 刊 登 宣 導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2) 媒 體 文 宣 製 作 與 宣 導 : 完 成 製 作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15 分 鐘 法 令 宣 導 DVD1000 片 30 秒 宣 導 廣 告 1 支 及 DVD200 片 22

於 全 國 電 影 院 台 鐵 與 國 光 客 運 電 視 網 台 北 捷 運 月 台 電 視 4 家 無 線 電 視 台 客 家 台 及 原 民 台 公 益 時 段 託 播 30 秒 CF, 另 於 研 習 場 合 播 放 15 分 鐘 CF 製 播 5 則 廣 告 插 播 於 全 國 治 安 交 通 網 13:-14:00 樂 活 多 一 點 及 晚 上 22:40-01:00 行 動 午 夜 場 節 目 中 宣 導 另 於 4 家 無 線 電 視 台 客 家 台 及 原 民 台 公 益 時 段 託 播 認 識 人 口 販 運 議 題 及 通 報 電 話 宣 導 CF 3 加 強 宣 導 國 人 及 外 籍 人 士 認 識 人 口 販 運 :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內 政 部 家 防 會 海 巡 署 陸 委 會 原 民 會 退 輔 會 農 委 會 及 新 聞 局 等, 加 強 宣 導 認 識 人 口 販 運 議 題 情 形 如 下 : (1) 宣 導 對 象 及 目 的 : 加 強 對 社 會 大 眾 外 來 人 口 原 鄉 部 落 及 榮 民 等 宣 導 認 識 人 口 販 運 及 通 報, 防 止 利 用 各 種 運 輸 管 道 從 事 走 私 偷 渡 及 販 運 人 口, 並 強 化 外 籍 勞 工 與 人 士 瞭 解 其 在 臺 相 關 權 益 及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以 預 防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發 生 (2) 宣 導 方 式 : 於 研 習 活 動 與 集 會 點 發 放 DM 摺 頁 播 放 宣 導 短 片 ; 於 機 關 雜 誌 與 外 語 刊 物 刊 登 平 面 廣 告 ; 於 機 關 電 台 與 公 益 電 台 插 播 宣 導 廣 告 ; 另 並 於 機 關 服 務 座 談 會 或 民 間 團 體 活 動 等 進 行 外 展 宣 導 4 加 強 宣 導 防 止 國 內 外 旅 客 從 事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觀 光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2009 年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1) 宣 導 對 象 及 目 的 : 強 化 一 般 民 眾 相 關 業 者 瞭 解 何 謂 兒 童 性 觀 光 正 確 認 知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問 題, 強 化 相 關 法 治 觀 念 並 將 防 制 觀 念 傳 播 出 去, 提 升 對 於 兒 童 及 少 23

年 性 剝 削 之 認 知 與 敏 感 度, 以 增 進 民 眾 對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及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觀 光 相 關 工 作 之 瞭 解, 防 範 民 眾 誤 觸 法 網, 進 而 喚 起 大 眾 共 同 防 制 (2) 宣 導 方 式 完 成 製 作 30 秒 廣 告 短 片 : 由 代 言 人 簡 單 介 紹 兒 童 性 觀 光 的 現 象, 並 且 呼 籲 社 會 大 眾 出 國 觀 光 時, 不 要 進 行 非 法 行 為 入 口 網 站 宣 傳 : 鎖 定 國 內 入 口 網 站 -yahoo 奇 摩 pchome 網 路 家 庭 yam 天 空 sina 新 浪 網, 每 一 家 刊 登 一 個 月, 重 疊 及 輪 流 刊 登 燈 箱 廣 告 : 於 台 北 捷 運 古 亭 站 龍 山 寺 站 昆 陽 站 放 置 燈 箱 廣 告 託 播 廣 告 : 於 網 路 電 視 捷 運 月 台 電 視 大 台 北 地 區 公 車 Bee TV 電 影 院 等 托 播 廣 告 短 片 公 車 車 體 廣 告 : 公 車 路 線 涵 蓋 範 圍 廣, 包 含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公 車, 總 計 22 面 製 作 行 李 吊 牌 : 製 作 5 萬 份 印 製 宣 導 資 訊 之 行 李 吊 牌, 發 送 至 各 家 旅 行 社, 提 供 旅 客 使 用 5 加 強 宣 導 防 制 外 籍 勞 工 遭 受 人 口 販 運 : 由 勞 委 會 透 過 多 樣 媒 體 宣 導, 提 醒 外 籍 勞 工 預 防 簽 署 不 明 本 票 借 據 及 自 行 保 管 銀 行 存 摺 印 章 提 款 卡 與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並 向 雇 主 仲 介 及 外 籍 勞 工 宣 導 認 識 人 口 販 運 與 求 助 管 道,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1) 平 面 文 宣 製 作 與 宣 導 : 編 印 中 外 語 對 照 外 籍 勞 工 關 懷 卡 28 萬 份 外 籍 勞 工 在 臺 工 作 須 知 21 萬 冊 注 意! 保 障 您 的 財 物 安 全 應 注 意 事 項 外 語 宣 導 單 張, 於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時 分 送 ; 另 編 印 外 籍 勞 工 24 小 時 諮 詢 保 護 專 線 宣 導 DM15 萬, 提 供 25 個 縣 市 政 府 移 民 署 24

各 縣 市 專 勤 隊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各 國 駐 臺 辦 事 處 各 外 勞 安 置 單 位 機 場 醫 療 單 位 環 保 局 警 察 局 國 稅 局 健 保 局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等 宣 導 使 用 於 中 英 泰 印 越 之 5 國 語 言 高 閱 讀 率 之 報 紙, 刊 登 外 籍 勞 工 24 小 時 諮 詢 保 護 專 線 廣 告 (2) 媒 體 文 宣 製 作 與 宣 導 : 委 託 製 播 新 聞 專 題 報 導 廣 播 專 訪 及 11 個 廣 播 節 目 ( 包 括 台 灣 廣 播 公 司 台 北 勞 工 教 育 電 台 中 央 廣 播 電 台 及 全 景 社 區 廣 播 電 台 等, 製 播 國 語 英 語 ( 含 Tagalog 語 ) 泰 語 越 南 語 及 印 尼 語 共 11 個 廣 播 節 目 ), 向 雇 主 仲 介 及 外 國 人 進 行 法 令 及 生 活 常 識 等 宣 導,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為 宣 導 主 題 之 一 委 託 製 作 外 籍 勞 工 24 小 時 諮 詢 保 護 專 線 電 視 廣 告 及 廣 播 廣 告 帶, 並 於 電 視 及 廣 播 電 臺 託 播 (3) 研 習 宣 導 :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雇 主 及 仲 介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研 習 會 計 12 場 次 共 1,265 人 次 參 加 ; 另 針 對 外 籍 勞 工 及 雇 主 辦 理 法 令 宣 導 會 104 場 次 共 1 萬 6,505 人 次 參 加 ( 雇 主 參 加 其 中 23 場 次, 計 3,721 人 參 加 ), 以 提 高 雇 主 仲 介 及 外 籍 勞 工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意 識 ( 二 ) 能 力 建 構 與 訓 練 各 部 會 2009 年 約 計 投 入 新 台 幣 1,142 萬 餘 元, 提 升 實 務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及 辦 案 能 力, 辦 理 如 下 : 1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完 成 編 修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工 作 手 冊, 並 分 送 相 關 機 關 作 為 教 育 訓 練 參 考 教 材, 以 統 一 保 護 查 緝 之 觀 念 與 做 法, 提 升 第 一 線 執 法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另 法 務 部 編 印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25

作 業 手 冊, 並 分 送 所 屬 各 級 檢 察 署 及 查 緝 機 關 2 辦 理 整 體 面 向 研 習 : 辦 理 項 目 辦 理 場 次 / 參 與 對 象 跨 部 會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通 識 教 育 訓 練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國 際 工 作 坊 國 際 研 討 會 各 1 場 3 辦 理 查 緝 面 向 研 習 : 辦 理 項 目 辦 理 場 次 / 參 與 人 次 2/200 警 察 人 員 海 巡 人 員 移 民 官 員 檢 察 官, 及 相 關 部 會 工 作 人 員 各 1 場 政 府 官 員 專 家 學 者 民 / 計 320 間 團 體 代 表 各 國 駐 台 辦 人 次 事 處 代 表 參 與 對 象 參 與 人 次 1/50 警 察 人 員 海 巡 人 員 移 民 官 員 檢 察 官 1/40 警 察 人 員 海 巡 人 員 移 民 官 員 1,558 人 次 各 縣 市 警 察 人 員 刑 事 局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司 法 警 察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精 英 種 子 研 習 營 警 察 人 員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講 習 警 員 等 海 巡 人 員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教 3/127 各 縣 市 海 巡 領 導 幹 部 育 訓 練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司 法 實 務 研 1/75 檢 察 官 習 會 移 民 署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專 業 8/550 移 民 署 專 勤 事 務 第 一 二 大 教 育 訓 練 隊 各 縣 市 專 勤 隊 執 勤 人 員 證 照 真 偽 辨 識 講 習 8/1463 移 民 署 國 境 事 務 大 隊 新 進 人 員 及 幹 部 人 員 臉 部 辨 識 原 理 及 技 巧 課 程 1/388 移 民 署 國 境 事 務 大 隊 人 員 中 華 民 國 晶 片 護 照 之 運 作 原 理 及 數 位 憑 證 之 交 換 驗 證 及 防 偽 機 制 特 殊 國 別 護 照 隨 時 辦 理 防 偽 機 制 與 辨 識 要 領 課 程 國 境 線 監 控 訓 練 講 習 國 境 線 面 談 教 育 講 習 2/480 移 民 署 國 境 事 務 大 隊 執 勤 人 員 1/380 移 民 署 國 境 事 務 大 隊 執 勤 人 員 移 民 署 國 境 事 務 大 隊 執 勤 人 員 各 12 場 / 計 648 人 次 26

4 辦 理 保 護 面 向 研 習 : 辦 理 項 目 辦 理 場 次 / 參 與 人 次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保 護 實 務 國 際 工 作 坊 辦 理 認 識 人 口 販 運 及 其 被 害 人 保 護 服 務 教 育 訓 練 辦 地 方 政 府 外 勞 管 理 人 員 研 習 會 強 化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之 認 知 27 參 與 對 象 1/100 各 縣 市 政 府 社 政 人 員 專 家 學 者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9/1,089 醫 事 人 員 及 醫 院 之 社 工 人 員 3/400 各 縣 市 政 府 外 勞 管 理 人 員 5 辦 理 防 制 面 向 研 習 : 於 外 交 人 員 大 陸 事 務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原 住 民 服 務 人 員 榮 民 服 務 人 員 觀 光 從 業 人 員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漁 業 從 業 人 員 等 專 業 領 域 訓 練 或 研 習 會 中, 安 排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相 關 課 程 或 專 題 演 講 ( 三 ) 加 強 推 動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內 政 部 於 2003 年 訂 定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依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醫 療 優 生 保 健 保 障 就 業 權 益 提 昇 教 育 文 化 協 助 子 女 教 養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健 全 法 令 制 度 及 落 實 觀 念 宣 導 等 8 大 重 點 工 作, 訂 定 40 項 具 體 措 施, 分 由 中 央 12 個 部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等 機 關 積 極 辦 理, 並 由 內 政 部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追 蹤 列 管 辦 理 情 形 期 藉 由 政 府 及 民 間 資 源 之 整 合, 建 構 多 元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價 值,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使 外 籍 配 偶 適 應 我 國 社 會, 避 免 因 資 訊 不 足, 遭 受 剝 削 或 損 害 另 2009 年 宣 導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以 預 防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發 生 情 形 如 下 : 1 外 籍 配 偶 入 國 前 輔 導 講 習 : 由 我 國 駐 東 南 亞 館 處 辦 理, 以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新 移 民 建 立 適 應 台 灣 生 活 之 基 本 觀 念, 並 鼓 勵 外 籍 配 偶 學

習 中 文 說 明 入 境 台 灣 居 留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家 庭 暴 力 因 應 措 施 等 2009 共 辦 理 團 體 講 習 676 場, 輔 導 外 籍 及 國 人 配 偶 約 6,804 人 2 外 籍 配 偶 諮 詢 專 線 : 以 6 國 語 言 提 供 生 活 適 應 教 育 文 化 就 業 服 務 醫 療 衛 生 人 身 安 全 居 留 定 居 及 法 令 等 有 關 照 顧 輔 導 服 務 諮 詢,2009 年 計 提 供 1 萬 2,815 人 次 諮 詢 服 務 ( 四 ) 加 強 推 動 外 籍 勞 工 權 益 保 障 措 施 1 加 強 推 動 直 接 聘 僱 : 直 接 聘 僱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2009 年 擴 大 服 務 業 別, 開 放 製 造 業 營 造 業 海 洋 漁 撈 機 構 看 護 工 及 家 庭 幫 傭 等 業 別, 藉 由 該 中 心 之 服 務, 以 避 免 外 籍 勞 工 遭 仲 介 剝 削, 降 低 外 勞 仲 介 費 用 負 擔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服 務 項 目 服 務 成 效 服 務 雇 主 辦 理 重 新 招 募 同 7,357 名 一 外 勞 代 收 及 代 轉 申 請 文 件 2 萬 9,979 件 現 場 及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12 萬 7,512 人 次 2 開 辦 外 籍 勞 工 24 小 時 諮 詢 保 護 專 線 ( 簡 碼 1955): 於 2009 年 7 月 1 日 正 式 開 辦, 提 供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及 申 訴 管 道, 並 以 資 訊 化 方 式, 協 助 專 線 服 務 人 員 快 速 處 理 申 訴 電 話, 立 即 派 案 至 各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3 協 助 追 返 外 勞 遭 欠 薪 資 : 2009 年 各 縣 市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及 機 場 外 籍 勞 工 服 務 站 協 助 外 籍 勞 工 協 調 雇 主 或 仲 介 返 還 積 28

欠 薪 資 費 用 案 件 計 2,184 件, 共 計 追 回 薪 資 費 用 新 台 幣 1 億 1,829 萬 7,113 元 4 補 助 辦 理 創 新 國 際 性 之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相 關 活 動 或 計 畫 : 於 2009 年 9 月 17 日 修 正 發 布 補 助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措 施 作 業 要 點, 增 訂 具 創 新 性 實 驗 性 或 國 際 性 與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有 關 之 活 動 或 計 畫, 擴 大 適 用 補 助 民 間 組 織 團 體 辦 理 有 關 推 展 各 項 與 聘 僱 外 國 人 或 有 助 防 制 外 勞 遭 受 人 口 販 運 有 關 之 活 動 與 措 施 ( 五 ) 檢 討 外 勞 政 策 1 遏 阻 非 法 媒 介 : 2009 年 1 月 14 日 訂 定 發 布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辦 理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及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停 業 及 廢 止 案 件 裁 量 基 準, 加 重 屢 次 非 法 媒 介 及 超 收 費 用 停 業 處 分 期, 由 9 個 月 加 重 至 最 長 12 個 月, 遏 阻 非 法 媒 介 造 成 外 籍 勞 工 行 蹤 不 明 及 勞 力 剝 削 2 加 強 仲 介 管 理 : 2009 年 辦 理 97 年 度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從 事 跨 國 人 力 仲 介 服 務 品 質 評 鑑, 共 辦 理 936 家 仲 介 機 構 評 鑑, 評 鑑 成 績 A 級 者 (90 分 以 上 ) 共 有 193 家 佔 20.6%,B 級 者 (89 分 至 60 分 ) 共 668 家 佔 71.4%, C 級 者 (60 分 以 下 ) 共 75 家 佔 8%, 限 制 評 鑑 為 C 級 之 75 家 仲 介 公 司 不 得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並 應 確 實 改 善, 如 次 年 評 鑑 未 達 B 級, 即 不 予 許 可 設 立, 使 劣 質 仲 介 公 司 退 出 市 場 3 明 定 雇 主 違 法 裁 量 基 準 : 29

於 2009 年 7 月 8 日 訂 定 發 布 雇 主 聘 僱 第 二 類 外 國 人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72 條 規 定 廢 止 招 募 許 可 及 聘 僱 許 可 裁 量 基 準, 如 雇 主 被 看 護 者 或 其 他 共 同 生 活 之 親 屬, 對 所 聘 僱 外 國 人 為 人 口 販 運 之 行 為, 而 犯 刑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之 罪, 經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起 訴 或 司 法 機 關 一 審 判 決 有 罪 者, 即 屬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4 條 第 1 項 第 15 款 違 反 保 護 勞 工 之 法 令 情 節 重 大 者, 應 依 事 證 廢 止 雇 主 之 招 募 許 可 及 聘 僱 許 可 4 防 制 仲 介 超 收 外 勞 費 用 : 於 2009 年 8 月 20 日 公 告 修 正 外 國 人 入 國 工 作 費 用 及 工 資 切 結 書 之 規 定, 倘 有 國 內 仲 介 代 國 外 仲 介 向 外 勞 收 取 費 用 或 借 款, 違 者 以 超 收 費 用 論 處, 並 自 2009 年 10 月 20 日 起 生 效 實 施 5 訂 定 外 國 人 及 雇 主 分 別 與 仲 介 所 訂 之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2009 年 10 月 12 日 訂 定 雇 主 委 任 招 募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至 第 10 款 規 定 工 作 之 外 國 人 定 型 化 契 約 及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至 第 10 款 規 定 工 作 之 外 國 人 委 任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事 項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明 確 規 範 雇 主 外 國 人 與 跨 國 人 力 仲 介 機 構 訂 定 契 約 時 之 權 利 義 務, 減 少 雇 主 外 國 人 及 跨 國 人 力 仲 介 機 構 所 衍 生 之 仲 介 服 務 契 約 爭 議 6 訂 定 雇 主 媒 介 外 國 人 非 法 工 作 不 予 許 可 及 終 止 引 進 之 規 定 : 2009 年 10 月 27 日 修 正 發 布 雇 主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4 條 規 定 不 予 許 可 及 中 止 引 進 裁 量 基 準 增 訂 有 媒 介 外 國 人 非 法 為 他 人 工 作 等 情 事 者, 30

按 其 媒 介 外 國 人 之 人 數 與 得 申 請 外 國 人 之 人 數, 採 1 比 2 之 比 例, 不 予 許 可 及 中 止 引 進 ( 六 )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強 化 政 府 效 能 1 政 府 部 門 以 公 開 委 託 或 補 助 方 式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提 供 被 害 人 庇 護 安 置 陪 同 偵 訊 通 譯 服 務 等, 並 協 助 政 府 提 供 各 項 教 育 訓 練 師 資 講 座 辦 理 相 關 研 習 會 及 宣 導 活 動 出 席 參 與 相 關 會 議 參 與 國 際 非 政 府 組 織 進 行 國 際 交 流 及 協 助 政 府 制 定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議 題 宣 導 資 料 等 2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2009 年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宣 導 活 動 14 案, 計 新 台 幣 315 萬 6,341 元 ; 另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從 事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相 關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4 案, 計 新 台 幣 15 萬 8,200 元 3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由 司 法 院 所 捐 助 設 立, 目 的 為 對 於 需 要 專 業 性 法 律 幫 助 而 又 無 力 負 擔 訴 訟 費 用 及 律 師 報 酬 之 人 民, 予 以 制 度 性 之 援 助, 統 計 2009 年 至 10 月 31 日 止, 針 對 人 口 販 運 相 關 民 刑 事 案 件 約 69 件, 共 扶 助 433 人 次 ( 七 ) 宣 導 活 動 ( 措 施 ) 報 導 自 由 重 生 反 人 口 販 運 宣 傳 活 動 由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指 導,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與 MTV 歐 洲 基 金 會 合 作 辦 理 自 由 重 生 MTV 出 口 反 人 口 販 運 演 唱 會 記 者 會, 以 及 製 作 宣 導 海 報 捷 運 卡 套 DM 酷 卡 等, 由 藝 人 代 言 文 宣 品, 並 以 實 際 的 現 場 活 動 直 接 宣 傳 反 人 口 販 運 活 動 理 念 自 由 重 生 停 止 人 口 販 運 請 您 一 同 用 愛 爭 取 基 本 的 人 權 及 迎 向 自 由 重 生 的 31

新 生 命 等, 喚 起 台 灣 民 眾 對 於 反 人 口 販 運 活 動 的 瞭 解 與 支 持 反 人 口 販 運 演 唱 會 是 2009 年 全 台 少 見, 於 台 灣 南 北 兩 大 都 市 舉 辦 的 演 唱 會, 也 是 全 台 首 度 為 反 人 口 販 運 議 題 舉 辦 的 演 唱 會 活 動 前 於 各 大 媒 體 強 力 宣 傳, 有 效 刺 激 活 動 與 人 口 販 運 議 題 的 關 注 度, 表 演 藝 人 及 政 府 官 方 更 是 努 力 親 身 參 與 呼 籲, 成 功 吸 引 了 萬 名 觀 眾, 直 接 加 深 活 動 印 象, 拉 近 與 年 輕 人 之 間 的 距 離, 成 功 打 響 反 人 口 販 運 議 題 演 唱 會 NGO 高 雄 場 設 攤 宣 導 宣 導 代 言 人 海 報 梁 文 音 32

預 防 保 護 措 施 1955 外 籍 勞 工 24 小 時 諮 詢 保 護 專 線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自 2009 年 7 月 1 日 開 辦 1955 專 線, 提 供 諮 詢 申 訴 法 律 扶 助 轉 介 安 置 及 相 關 部 門 資 訊 洽 詢 等 服 務 為 了 使 外 勞 朋 友 們 在 溝 通 時 感 受 親 切 且 表 達 清 楚, 特 設 置 五 國 語 言 24 小 時 服 務, 只 要 在 台 灣 工 作 的 外 勞 朋 友 們 遇 到 任 何 疑 問, 或 遭 遇 嚴 重 需 緊 急 求 助 的 事 件, 皆 可 利 用 1955 專 線 獲 得 相 關 服 務 或 救 援 1955 專 線 對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採 行 保 護 及 預 防 措 施 1955 專 線 與 各 縣 市 勞 工 局 警 察 局 113 婦 幼 保 護 專 線 各 縣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以 及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各 地 專 勤 隊 串 連 成 一 資 源 聯 結, 形 成 一 個 專 屬 保 障 外 籍 勞 工 勞 動 人 權 的 資 源 支 援 網 絡, 負 責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在 我 國 工 作 時 面 臨 到 的 所 有 勞 動 相 關 問 題 對 於 疑 似 遭 受 人 口 販 運 之 外 籍 勞 工,1955 專 線 將 立 即 通 報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及 所 轄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緊 急 救 援 並 進 行 查 處, 若 申 訴 之 外 籍 勞 工 經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認 定 為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 以 下 簡 稱 被 害 人 ), 即 依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規 定, 協 助 被 害 人 安 置 於 民 間 非 營 利 機 構, 後 續 1955 專 線 將 於 派 案 後 持 續 追 蹤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1955 專 線 接 獲 申 訴 雇 主 指 派 許 可 以 外 的 工 作 作 延 長 工 時 無 加 班 費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等 問 題 時, 即 啟 動 緊 急 案 件 作 業 程 序, 報 請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並 列 為 疑 似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同 時 通 報 當 地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後 續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及 依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處 理, 提 供 安 置 保 護 另 1955 專 線 亦 備 有 派 案 追 蹤 管 33

理 機 制, 持 續 追 蹤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確 實 保 障 外 籍 勞 工 之 人 身 安 全 及 權 益 五 加 強 國 際 交 流 與 合 作 ( 一 )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1 2009 年 7 月 27 日 9 月 8 9 日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分 別 辦 理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國 際 工 作 坊 約 120 人 參 加,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國 際 研 討 會 約 200 人 參 加, 兩 場 計 邀 請 美 國 國 土 安 全 部 移 民 海 關 執 法 局 官 員 美 國 司 法 部 檢 察 官 泰 國 婦 女 基 金 會 主 席 印 尼 移 民 勞 工 聯 盟 主 任 及 我 國 檢 察 官 與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等, 針 對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實 例 分 析 與 被 害 人 鑑 別 及 保 護 實 務 議 題 進 行 意 見 探 討 及 交 流, 以 促 進 國 際 合 作 管 道 並 建 立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之 共 識, 提 升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作 為 之 成 效 2 2009 年 9 月 10 日, 邀 請 美 國 助 理 檢 察 官 Ms. Krishna R.Patel 與 我 國 30 名 檢 察 官 就 人 口 販 運 查 緝 之 議 題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座 談 會, 雙 方 就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不 法 所 得 之 查 扣 證 據 之 保 全 如 何 取 得 被 害 人 之 合 作 及 不 當 債 務 約 束 等 問 題 均 有 深 入 之 討 論 3 2009 年 12 月 2 3 日 由 法 務 部 司 法 官 訓 練 所 舉 辦 打 擊 跨 國 人 口 販 運 及 跨 國 洗 錢 犯 罪 國 際 研 討 會, 邀 請 越 南 司 法 部 刑 事 及 行 政 法 律 事 務 司 司 長 Mr.Nguyen Cong Hong 日 本 白 鷗 大 學 法 科 大 學 院 長 土 本 武 司 教 授, 分 別 就 越 南 及 日 本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之 實 務 經 驗, 與 我 國 檢 察 官 交 流 4 2009 年 10 月 21 日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辦 理 國 境 管 理 研 討 會, 邀 集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澳 洲 德 國 法 國 日 本 及 荷 蘭 等 20 餘 國 駐 台 辦 事 處, 以 及 桃 園 34

地 檢 署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國 家 安 全 局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航 空 警 察 局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航 空 公 司 等 單 位 代 表 與 會, 會 中 針 對 各 國 新 興 國 境 管 理 模 式 及 科 技 運 用 人 蛇 集 團 偷 渡 趨 勢 與 防 制 等 議 題 進 行 研 討, 持 續 加 強 合 作 關 係, 促 進 知 識 交 流 互 動, 提 升 偽 ( 變 ) 造 證 照 案 件 查 獲 率 5 2009 年 6 月 15 日 至 25 日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遴 派 專 勤 事 務 大 隊 苗 栗 縣 專 勤 隊 隊 長 赴 美 參 加 國 土 安 全 部 舉 行 聯 邦 執 法 人 員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研 習 6 2009 年 7 月 28 日 我 國 駐 日 本 代 表 處 獲 邀 參 加 日 本 第 6 屆 人 身 買 賣 聯 席 會 議, 與 日 方 相 關 單 位 及 與 會 各 國 就 共 同 合 作 防 制 人 身 犯 罪 交 換 意 見 7 一 直 為 弱 勢 民 眾 爭 取 權 益 的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於 10 月 31 日 至 11 月 2 日 舉 辦 2009 法 律 扶 助 國 際 論 壇 邀 請 全 球 14 個 國 家 共 26 位 法 律 扶 助 代 表 及 國 內 外 法 學 界 重 量 級 人 士 共 同 探 討 在 全 球 經 濟 衰 退 之 下, 法 律 扶 助 的 挑 戰 與 契 機 3 天 會 議 中 針 對 債 務 及 貧 窮 問 題 刑 事 人 權 及 外 國 人 權 等 3 項 議 題 進 行 1 場 專 題 演 講 3 場 議 題 討 論 3 場 分 組 座 談 1 場 圓 桌 會 議 以 及 世 界 各 國 法 律 扶 助 之 現 況 報 告 等 8 民 間 團 體 2009 年 由 政 府 酌 予 補 助 或 自 力 參 與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情 形 : 目 前 對 人 口 販 運 議 題 熟 稔 並 致 力 投 入 之 民 間 團 體 仍 不 多, 其 中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台 灣 展 翅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善 牧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致 力 投 入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保 護 議 題, 對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之 特 殊 性 有 深 刻 體 認, 並 於 2009 年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反 人 口 販 運 相 關 活 動 如 下 : 35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 (1)5 月 與 台 灣 學 術 及 法 律 團 體 組 成 研 究 團 隊, 赴 越 南 參 與 越 南 婦 女 海 外 工 作 招 募 制 度 與 人 口 販 運 預 防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會 議 (2)8 月 再 次 赴 越 南 參 與 越 南 婦 女 海 外 工 作 招 募 制 度 與 人 口 販 運 預 防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期 中 會 議 (3)10 月 與 多 個 婦 女 團 體 代 表 組 團, 參 與 於 菲 律 賓 舉 行 的 東 南 亞 NGO 論 壇 中 發 表 台 灣 CEDAW 替 代 報 告 (4)11 月 應 邀 前 往 泰 國 曼 谷 參 與 東 南 亞 國 協 地 區 (ASEAN Region) 移 民 與 社 會 政 策 中 的 性 別 差 異 國 際 工 作 坊, 並 發 表 台 灣 人 口 販 運 問 題 報 告 台 灣 展 翅 協 會 : (1)6 月 舉 辦 反 兒 少 商 業 性 剝 削 國 際 研 討 會, 邀 請 Oxfam Quebec 專 家 代 表 分 享 聯 合 國 大 湄 公 河 流 域 反 人 口 販 運 計 畫 (2)9 月 赴 泰 國 曼 谷 越 南 河 內 柬 埔 寨 金 邊 參 訪 當 地 服 務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團 體, 了 解 各 國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政 策 與 實 務 工 作, 以 利 協 助 被 害 人 返 家 參 訪 機 構 包 括 國 際 移 民 組 織 ( IOM Thailand ) UNIAP Vietnam Hagar Cambodia 以 及 AFESIP Cambodia 等 INGO 及 其 他 相 關 團 體 (3) 參 加 ECPAT International 與 Body Shop 合 作 的 反 兒 童 性 販 運 活 動 全 球 共 有 超 過 40 個 國 家 響 應 此 活 動, 呼 籲 社 會 關 注 兒 童 性 販 運 與 兒 童 商 業 性 剝 削 問 題 此 活 動 亦 獲 得 美 國 柯 林 頓 基 金 會 的 支 持 天 主 教 善 牧 基 金 會 : (1)10 月 執 行 長 湯 靜 蓮 修 女 及 顧 問 張 英 陣 副 教 授 赴 菲 律 賓 馬 尼 拉 參 加 Asia Pacific NGO Forum on Beijing+15, 選 擇 與 人 口 販 運 有 關 的 工 作 坊 參 與 36

(2) 聯 合 國 NGO 社 會 發 展 委 員 會 (Committee on Social Development)11 月 彙 編 完 成 62 個 國 家 190 份 社 會 融 合 案 例 調 查 報 告, 其 中 包 括 台 灣 善 牧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湯 靜 蓮 修 女 送 給 聯 合 國 社 會 發 展 委 員 會 的 有 關 外 籍 配 偶 的 書 面 報 告, 重 點 有 台 灣 政 府 運 用 公 權 力 成 立 10 年 金 額 新 台 幣 30 億 元 的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並 設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有 效 規 劃 及 監 督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的 決 策 及 運 作 ; 公 布 施 行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保 護 被 害 人 權 益 及 修 正 施 行 移 民 法 確 定 跨 國 婚 姻 媒 合 公 益 化 ( 二 ) 加 強 與 外 勞 來 源 國 合 作 1 目 前 與 外 勞 來 源 國 包 括 印 尼 蒙 古 等 國 簽 署 勞 工 事 務 合 作 瞭 解 備 忘 錄, 與 菲 律 賓 簽 署 直 接 聘 僱 瞭 解 備 忘 錄 及 聯 合 執 行 綱 領, 與 泰 國 及 越 南 簽 署 勞 工 協 定 且 於 2007 年 與 泰 國 及 印 尼,2008 年 與 越 南, 2007 年 及 2009 年 與 菲 律 賓 等 國, 透 過 雙 邊 部 長 級 勞 務 合 作 會 議 或 工 作 層 級 會 議, 建 立 防 制 外 籍 勞 工 遭 受 人 口 販 運 工 作 聯 繫 管 道, 各 外 籍 勞 工 來 源 國 同 意 轉 介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外 籍 勞 工 庇 護 安 置 儘 速 核 發 旅 行 文 件 及 協 助 返 國 安 排 2 另 於 各 外 勞 來 源 國 備 忘 錄 之 有 效 期 限 到 期 後 簽 訂 備 忘 錄 時, 增 列 雙 方 共 同 防 制 外 籍 勞 工 遭 受 人 口 販 運 之 原 則 預 定 2010 年 於 臺 菲 直 接 聘 僱 計 畫 暸 解 備 忘 錄 及 臺 印 勞 工 合 作 備 忘 錄 修 正 草 案 新 增 人 口 販 運 合 作 機 制, 內 容 將 包 括 : 雙 方 共 同 防 制 勞 工 避 免 遭 受 人 口 販 運 及 情 報 交 流, 並 宣 導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觀 念, 協 助 遭 受 人 口 販 運 之 勞 工 安 全 送 返 及 取 得 所 需 之 旅 行 文 件 37

肆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一 查 緝 面 ( 一 ) 各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賡 續 執 行 專 案 計 畫, 針 對 人 口 販 運 集 團 可 能 藏 匿 或 外 來 人 口 被 僱 用 之 地 點, 不 定 期 規 劃 勤 務 掃 蕩 工 作, 積 極 蒐 證, 以 打 擊 不 法 份 子, 保 護 被 害 人, 展 現 政 府 打 擊 人 口 販 運 之 決 心 ( 二 ) 持 續 嚴 密 國 境 線 上 證 照 查 驗 勤 務 賡 續 加 強 查 緝 大 陸 偷 渡 犯 及 行 蹤 不 明 外 勞 以 及 加 強 查 處 違 法 雇 主 與 非 法 仲 介, 以 杜 絕 犯 罪 集 團 假 不 法 名 義 進 行 剝 削 行 為, 遏 止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發 生 二 保 護 面 ( 一 ) 各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加 強 推 動 第 一 線 執 法 人 員 於 查 獲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時, 主 動 積 極 鑑 別 被 害 人, 並 落 實 執 行 被 害 人 動 態 鑑 別 程 序, 以 採 取 適 當 保 護 措 施 ( 二 )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賡 續 積 極 辦 理 相 關 被 害 人 安 置 保 護 服 務 ; 另 考 量 地 區 平 衡 及 就 近 安 置 原 則, 規 劃 建 置 南 部 被 害 人 安 置 保 護 處 所 三 預 防 面 ( 一 ) 加 強 預 防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 落 實 推 動 2010 年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推 動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預 防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在 宣 導 方 面 預 計 投 入 新 台 幣 2,368 萬 元, 加 強 運 用 多 媒 體 等 各 種 宣 導 管 道, 強 化 社 會 大 眾 外 籍 人 士 及 第 一 線 工 作 人 員 認 識 人 口 販 運 相 關 議 題, 共 同 預 防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事 件 之 發 生 ; 在 訓 練 方 面 預 計 投 入 新 台 幣 1,005 萬 元 38

, 加 強 辦 理 第 一 線 工 作 人 員 及 各 專 業 領 域 人 員 之 能 能 力 建 構 與 訓 練, 將 於 規 劃 辦 理 司 法 警 察 及 檢 察 官 之 專 業 訓 練 時, 納 入 實 務 案 例 研 討, 並 強 化 服 務 技 巧 與 敏 感 度 等 課 程 ( 二 ) 檢 討 外 勞 管 理 問 題 : 1 研 議 家 事 服 務 工 作 者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法 制 : 有 關 家 事 服 務 工 作 者 勞 動 權 益 之 保 障, 刻 正 朝 專 法 方 向 研 議 2 研 修 勞 動 基 準 法 強 制 勞 動 處 罰 : 因 應 社 會 變 遷, 遏 止 雇 主 違 法 強 迫 勞 動 行 為, 確 保 勞 工 人 身 自 由, 研 修 完 成 勞 動 基 準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高 強 制 勞 動 之 處 罰 額 度 3 擴 大 辦 理 直 接 聘 僱 :2010 年 規 劃 推 動 雇 主 採 直 接 聘 僱 方 式 辦 理 新 招 募 外 籍 勞 工 計 畫, 協 助 新 招 募 之 雇 主 不 須 透 過 仲 介 公 司, 外 籍 勞 工 免 負 擔 國 內 外 仲 介 費 用, 透 過 各 外 勞 來 源 國 協 助 雇 主 選 擇 適 當 勞 工, 節 省 時 效, 完 成 外 籍 勞 工 國 外 引 進 相 關 手 續 4 落 實 執 行 劣 質 仲 介 退 場 機 制 : 依 法 賡 續 辦 理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從 事 跨 國 人 力 仲 介 服 務 品 質 評 鑑, 及 為 能 有 效 鑑 別 仲 介 之 實 際 服 務 情 形 及 違 法 問 題, 持 續 檢 討 評 鑑 要 點 及 指 標, 以 強 化 評 鑑 制 度 公 信 力, 且 藉 由 評 鑑 加 速 促 使 劣 質 仲 介 公 司 退 出 仲 介 市 場 5 加 強 管 理 仲 介 收 費 : 依 照 不 同 評 鑑 等 級 加 強 查 察 仲 介 收 費 等 情 形, 如 查 有 仲 介 向 外 勞 超 收 之 情 事 即 依 法 從 重 裁 處, 以 遏 止 仲 介 剝 削 外 勞 ; 另 國 外 仲 介 費 部 分, 將 持 續 透 過 雙 邊 聯 繫 管 道 或 勞 務 合 39

作 會 議, 促 請 各 外 籍 勞 工 來 源 國 檢 討 仲 介 費 用 收 費 標 準 及 加 強 管 理 仲 介 業 者 超 收 費 用 情 形, 並 落 實 驗 證 機 制 伍 結 語 行 政 院 成 立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協 調 會 報, 有 效 整 合 各 部 會 資 源, 並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密 切 合 作 下, 我 國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整 體 作 為, 已 顯 見 具 體 成 效, 特 別 是 被 害 人 之 鑑 別 安 置 及 保 護 工 作, 經 由 立 法, 已 逐 步 落 實, 並 制 度 化 ; 而 人 口 販 運 對 人 權 之 戕 害 無 法 見 容 於 國 際 社 會, 我 國 向 來 重 視 基 本 人 權 之 保 障, 爰 將 持 續 結 合 各 相 關 機 關 推 動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工 作, 尤 其 是 強 化 第 一 線 執 法 人 員 之 專 業 判 斷 及 敏 感 度, 並 落 實 執 法, 將 是 未 來 工 作 的 重 點, 以 期 有 效 遏 止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之 發 生, 並 符 合 國 際 社 會 對 我 國 之 期 待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