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第 七 卷,2008 年 特 刊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 2008 年 编 辑 SANDEEP CHAWLA 特 刊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联 合 国 2012 年, 纽 约
ISSN 1020-928X 联 合 国,2012 年 9 月 版 权 所 有 论 坛 所 载 署 名 文 章 的 观 点 系 作 者 本 人 观 点, 不 代 表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的 意 见 本 出 版 物 中 所 用 的 名 称 以 及 材 料 的 编 制 方 式 并 不 意 味 着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对 任 何 国 家 领 土 城 市 或 地 区 或 其 当 局 的 法 律 地 位, 或 对 其 边 界 或 界 线 的 划 分 表 示 任 何 意 见 出 版 : 联 合 国 维 也 纳 办 事 处 英 文 出 版 和 图 书 馆 科
编 委 会 说 明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是 联 合 国 销 售 出 版 物, 由 设 在 维 也 纳 的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发 行, 以 联 合 国 六 种 正 式 语 文 出 版 阿 拉 伯 文 中 文 英 文 法 文 俄 文 和 西 班 牙 文 论 坛 刊 载 关 于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的 政 策 导 向 文 章, 重 点 探 讨 对 于 国 际 社 会 具 有 特 别 重 要 意 义 的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的 发 展 趋 势 和 实 际 做 法 本 期 论 坛 的 主 题 是 收 集 犯 罪 数 据 和 监 测 犯 罪 情 况 这 是 论 坛 出 版 的 第 八 期, 将 面 向 各 类 读 者 广 泛 发 行 第 一 期 ( 第 一 卷, 第 1 期,2001 年 2 月 ) 着 重 讨 论 2000 年 4 月 10 日 至 17 日 在 维 也 纳 召 开 的 第 十 届 联 合 国 预 防 犯 罪 和 罪 犯 待 遇 大 会 的 成 果 ; 第 二 期 ( 第 一 卷, 第 2 期,2001 年 12 月 ) 专 门 论 述 有 组 织 犯 罪 问 题 ; 第 三 期 ( 第 二 卷, 第 1 期,2002 年 12 月 ) 论 述 腐 败 问 题 ; 第 四 期 ( 第 三 卷, 第 1 期 和 第 2 期,2003 年 12 月 ) 探 讨 犯 罪 趋 势 ; 第 五 期 ( 第 四 卷, 第 1 期 和 第 2 期,2004 年 12 月 ) 论 述 恐 怖 主 义 问 题 ; 第 六 期 ( 第 五 卷, 第 1 期 和 第 2 期 ) 的 主 题 是 深 入 了 解 犯 罪 ; 第 七 期 ( 第 六 卷, 第 1 期 和 第 2 期 ) 探 讨 世 界 各 国 对 于 人 口 贩 运 罪 行 采 取 的 对 策 本 期 论 坛 收 到 的 稿 件 均 由 作 者 以 个 人 名 义 撰 写, 不 应 视 其 为 作 者 所 代 表 机 构 的 官 方 观 点 或 立 场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感 谢 统 计 和 调 查 科 的 Michael Jandl 为 编 写 本 期 论 坛 提 供 文 字 编 辑 协 助 以 往 各 期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刊 登 在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网 站 上 : www.unodc.org/unodc/en/data-and-analysis/forum-on-crime-and-society.html 编 辑 政 策 和 出 版 方 针 编 委 会 诚 邀 世 界 各 地 的 专 家 学 者 为 论 坛 投 稿, 论 述 犯 罪 学 和 社 会 法 律 问 题 来 稿 必 须 是 未 经 发 表 的 原 创 作 品 希 望 发 表 的 稿 件 不 得 超 过 6,000 字, 应 以 电 子 版 提 交, 最 好 同 时 附 有 硬 拷 贝, 并 附 有 作 者 简 历 和 文 章 摘 要 所 有 稿 件 评 论 和 信 函 均 应 通 过 邮 寄 (Policy Analysis and Research Branch,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P.O. Box 500, A-l400 Vienna, Austria) 或 电 子 邮 件 (forum@unodc.org) 发 送 给 论 坛 的 执 行 编 辑 论 坛 所 载 材 料 的 版 权 归 联 合 国 所 有, 并 根 据 世 界 版 权 公 约 关 于 对 某 些 国 际 组 织 的 作 品 适 用 该 公 约 的 第 二 附 加 议 定 书, 享 受 版 权 保 护 iii
前 言 出 于 多 种 原 因,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很 重 要 在 业 务 层 面, 处 理 具 体 刑 事 案 件, 确 定 打 击 刑 事 犯 罪 的 国 家 对 策, 以 及 处 置 犯 罪 者 和 受 害 者, 都 需 要 详 细 的 记 录 在 管 理 层 面, 每 个 刑 事 司 法 机 构 ( 警 方 检 察 院 法 院 和 监 狱 ) 都 会 收 集 和 分 析 数 据, 用 以 监 测 和 指 导 各 自 本 机 构 的 行 政 和 业 务 活 动, 完 善 各 自 的 活 动 计 划 和 规 划, 精 确 活 动 目 标 在 战 略 层 面, 综 合 数 据 ( 统 计 数 据 ) 被 用 于 监 测 发 展 趋 势, 以 及 对 执 法 系 统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的 业 务 进 行 业 绩 评 估 评 估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以 及 和 干 预 措 施 的 效 力 成 效 和 效 率, 需 要 使 用 采 用 综 合 性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综 合 统 计 数 据 在 国 际 层 面, 需 要 有 建 立 一 个 具 有 可 比 性 的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系 统, 才 能 在 多 种 法 律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和 感 化 改 造 项 目 备 选 方 案 之 间 做 出 有 据 可 依 的 选 择, 并 针 对 跨 国 犯 罪 制 订 出 有 据 可 依 的 对 策 另 一 方 面, 犯 罪 记 录 和 报 告 (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 显 然 不 等 同 于 实 际 犯 罪 根 据 行 政 统 计 对 基 本 犯 罪 趋 势 和 模 式 下 结 论, 是 冒 险 之 举, 必 须 借 助 更 多 的 信 息 和 观 点 来 达 到 平 衡 在 国 际 层 面 则 更 是 如 此, 法 律 定 义 程 序 制 度 统 计 分 类 计 算 和 记 录 规 则 以 及 报 告 率 的 差 异 严 重 削 弱 了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的 可 比 性 因 此, 为 比 较 目 的 而 采 用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的 做 法 受 到 限 制, 且 必 须 慎 之 又 慎 本 卷 论 坛 介 绍 了 在 国 际 层 面 改 进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的 收 集 报 告 和 分 析 的 多 种 方 法 这 将 增 强 各 国 和 国 际 社 会 制 订 打 击 犯 罪 的 战 略 对 策 的 能 力 其 中 有 些 文 章 阐 述 了, 对 于 贩 运 人 口 偷 运 移 民 和 腐 败 等 特 定 形 式 的 犯 罪, 设 定 指 标 能 够 帮 助 我 们 如 何 深 入 了 解 这 些 犯 罪 活 动, 增 强 旨 在 预 防 和 控 制 这 些 犯 罪 的 全 球 努 力 其 他 文 章 结 合 某 种 特 定 罪 行 ( 贩 运 人 口 ) 特 定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 少 年 司 法 ) 或 者 特 定 地 理 区 域 ( 欧 洲 ), 探 讨 如 何 提 高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的 可 得 性 和 可 比 性 问 题 最 后 一 篇 文 章 报 告 了 关 于 制 订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制 度 的 当 前 工 作 本 卷 刊 载 的 第 一 篇 文 章 的 作 者 是 Fabrizio Sarrica, 他 在 文 中 分 析 了 用 于 测 量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规 模 的 多 种 不 同 方 法 考 虑 到 每 一 种 方 法 在 充 分 把 握 现 象 的 复 杂 性 方 面 都 具 有 不 可 避 免 的 局 限 性, 他 指 出, 单 一 指 标 不 足 以 全 面 反 映 出 各 种 不 同 形 式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因 此, 他 主 张 设 定 多 个 指 标 来 反 映 犯 罪 活 动 的 不 同 侧 面, 并 在 比 较 研 究 中 使 用 多 个 指 标, 增 强 其 解 释 说 明 的 效 力 Fabrizio Sarrica 在 本 卷 发 表 的 第 二 篇 方 法 论 文 章 探 讨 了 对 于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进 行 量 化 的 几 种 备 选 方 法 关 于 偷 运 移 民 和 贩 运 人 口 在 概 念 及 法 律 上 的 差 异, 他 认 为, v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具 有 特 殊 的 时 空 轨 迹 ( 跨 越 国 界 的 有 限 过 程, 不 同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过 程, 后 者 未 必 会 止 于 此 类 这 种 具 体 终 点 ), 需 要 采 用 不 同 的 计 量 和 估 算 办 法 他 主 张 在 采 用 某 种 方 法 时 使 用 多 个 地 理 指 标, 作 为 替 代 指 标, 分 别 代 表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在 出 发 国 过 境 国 和 目 的 地 国 的 发 展 趋 势 在 接 下 来 的 文 章 中,Michael Jandl 论 述 了 在 汇 编 和 解 释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方 面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完 全 没 有 立 法 或 法 律 的 部 分 缺 失,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法 律 定 义 的 差 异, 由 于 难 以 准 确 识 别 犯 罪 行 为 而 导 致 的 严 重 漏 报, 缺 乏 数 据 收 集 能 力, 以 及 普 遍 缺 少 关 于 犯 罪 行 为 的 中 央 数 据 库 他 还 解 释 了 在 收 集 确 认 无 误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可 靠 和 可 比 数 据 时 遇 到 的 主 要 问 题, 以 及 不 同 行 为 者 和 不 同 机 构 在 识 别 和 记 录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时 使 用 的 不 同 标 准 他 随 后 简 述 了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在 编 写 2009 年 出 版 的 第 一 份 全 球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报 告 时, 为 解 决 数 据 问 题 而 做 出 的 努 力 Steven Malby 撰 文 论 述 全 球 少 年 司 法 标 准 化 指 标, 他 在 文 中 分 析 了 在 处 理 少 年 犯 罪 问 题 的 各 种 机 构 和 多 种 相 关 行 为 者 当 中 适 用 通 用 定 义 和 衡 量 标 准 的 难 题 他 介 绍 了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 儿 童 基 金 会 ) 与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共 同 编 写 的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衡 量 手 册 * 所 提 出 的 15 项 指 标 核 心 清 单, 并 指 出, 在 世 界 各 国 的 少 年 司 法 系 统 适 用 这 些 指 标, 由 此 在 战 略 和 政 策 层 面 产 生 的 影 响 将 远 远 超 过 总 体 衡 量 与 监 测 的 确, 建 立 一 种 能 够 在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的 各 个 阶 段 ( 逮 捕 起 诉 定 罪 和 拘 留 或 采 取 替 代 措 施 ) 追 踪 和 计 算 每 一 名 违 法 儿 童 的 行 之 有 效 的 案 件 管 理 制 度, 可 能 切 实 有 助 于 保 障 犯 罪 儿 童 的 人 权, 并 确 保 没 有 一 名 儿 童 在 制 度 内 丢 失 Enrico Bisogno 概 述 了 对 于 腐 败 这 种 特 别 难 以 计 量 的 犯 罪 的 最 新 测 量 方 法 关 于 多 种 常 见 犯 罪 类 型 ( 例 如 抢 劫 攻 击 或 盗 窃 ) 的 伤 害 调 查, 看 似 提 供 了 关 于 犯 罪 程 度 和 犯 罪 趋 势 的 实 用 的 替 代 指 标, 并 且 在 很 多 国 家 成 为 衡 量 犯 罪 的 标 准 工 具 之 一, 但 腐 败 犯 罪 的 衡 量 方 法 仍 未 制 订 出 来 作 者 评 述 了 制 订 腐 败 指 标 的 现 有 方 法, 并 分 析 了 这 些 方 法 的 利 弊 他 借 鉴 了 近 日 关 于 腐 败 问 题 的 代 表 性 抽 样 调 查 得 出 的 意 见, 主 张 使 用 科 学 方 法 衡 量 腐 败, 采 用 基 于 经 验 的 指 标, 而 不 是 基 于 思 想 认 识 的 腐 败 指 数 Giulia Mugellini 考 察 了 国 际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的 现 状, 并 列 举 了 近 日 在 欧 洲 和 全 球 层 面 为 完 善 跨 国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而 实 施 的 倡 议 和 方 案 实 例 作 者 首 先 简 要 回 顾 了 以 往 的 情 况, 继 而 指 出 显 然 有 必 要 在 国 际 层 面 收 集 有 效 可 靠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E.07.V.7 vi
和 可 比 的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并 概 述 了 其 主 要 利 弊 随 后, 她 介 绍 了 如 何 改 进 当 前 的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并 在 文 章 最 后 提 出 了 关 于 犯 罪 资 料 的 其 他 来 源, 例 如 受 害 数 据 和 社 会 经 济 指 标 将 这 类 信 息 来 源 与 行 政 性 犯 罪 统 计 结 合 起 来, 对 于 在 国 家 和 国 际 层 面 上 全 面 了 解 关 于 犯 罪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打 击 犯 罪 的 对 策, 特 别 有 用 本 卷 最 后 一 篇 文 章 介 绍 了 正 在 国 际 层 面 开 展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制 度 的 制 订 工 作, 以 期 借 此 增 强 犯 罪 统 计 的 一 致 性 和 国 际 可 比 性 国 际 社 会 在 多 年 前 就 认 识 到 为 统 计 目 的 而 制 定 犯 罪 行 为 标 准 分 类 的 重 要 意 义 1950 年 代, 联 合 国 社 会 委 员 会 就 曾 强 调 制 订 犯 罪 行 为 标 准 分 类 以 便 于 各 国 政 府 按 照 标 准 清 单 提 交 犯 罪 * 行 为 统 计 结 果 的 重 要 意 义 在 此 后 的 六 十 年 里, 为 实 现 这 一 目 标 曾 进 行 过 多 次 尝 试, 并 提 出 了 若 干 建 议, 但 迄 今 尚 未 制 订 出 得 到 普 遍 认 可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制 度 这 方 面 的 最 近 一 次 努 力 来 自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与 欧 洲 经 济 委 员 会 联 合 组 建 的 犯 罪 分 类 工 作 队 文 章 简 要 阐 述 了 工 作 队 的 2011 年 报 告 这 支 工 作 队 的 主 要 成 绩 包 括, 制 订 和 测 试 了 一 套 犯 罪 分 类 原 则, 并 拟 定 了 用 于 统 计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制 度 框 架, 目 标 是 制 订 一 项 在 整 个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内 部 能 够 对 基 于 调 查 的 数 据 和 行 政 ( 警 方 检 察 院 法 院 和 监 狱 ) 数 据 进 行 分 类 的 制 度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政 策 分 析 和 公 共 事 务 司 司 长 Sandeep Chawla *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社 会 委 员 会, 犯 罪 统 计 : 秘 书 长 的 建 议 (E/CN.5/233) vii
目 录 前 言................................................. v 页 次 第 一 部 分. 论 文 衡 量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Fabrizio Sarrica...................................... 3 衡 量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Fabrizio Sarrica....................................19 贩 运 人 口 研 究 : 犯 罪 与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的 差 距 和 局 限 性 Michael Jandl......................................29 少 年 犯 罪 指 标 Steven Malby....................................... 47 衡 量 腐 败 Enrico Bisogno...................................... 61 国 际 犯 罪 统 计 : 为 何 需 要, 如 何 改 进, 以 及 迄 今 为 止 的 工 作 成 绩 Giulia Mugellini..................................... 77 第 二 部 分. 说 明 和 行 动 争 取 制 订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99 ix
第 一 部 分 论 文
衡 量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作 者 :Fabrizio Sarrica * 背 景 在 全 球 和 区 域 层 面 都 需 要 具 备 能 够 把 握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规 模 的 工 具 这 些 工 具 必 须 能 够 用 来 进 行 跨 国 比 较, 而 且 能 够 衡 量 随 时 间 推 移 表 现 出 来 的 发 展 趋 势 最 终 目 标 是 测 算 现 象 的 严 重 程 度, 以 便 调 整 刑 事 司 法 对 策, 衡 量 改 革 的 影 响, 并 根 据 所 了 解 的 情 况 确 定 预 防 贩 运 措 施 贩 运 人 口 是 一 种 有 组 织 犯 罪, 社 会 问 题 研 究 人 员 和 执 法 机 构 均 特 别 难 以 察 觉 之 所 以 难 以 察 觉, 原 因 在 于 贩 运 受 害 者 高 度 分 散, 各 国 针 对 此 种 犯 罪 的 法 律 存 在 巨 大 差 异, 以 及 包 括 客 户 证 人 和 受 害 者 在 内 的 贩 运 人 口 涉 案 人 员 有 着 挥 之 不 去 的 耻 辱 感 和 恐 惧 因 此, 用 于 侦 测 和 衡 量 其 他 犯 罪 形 式 的 常 规 工 具 对 于 贩 运 人 口 可 能 无 效 近 十 年 来, 为 了 解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的 规 模, 曾 进 行 过 多 次 努 力 本 文 分 析 了 测 算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严 重 程 度 的 一 些 方 法 此 外, 根 据 迄 今 已 有 的 经 验, 将 提 出 对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进 行 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的 新 办 法 确 定 多 项 指 标, 分 别 表 述 这 种 犯 罪 行 为 的 不 同 侧 面 衡 量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的 方 法 近 十 年 来, 实 施 了 一 系 列 旨 在 估 算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严 重 程 度 的 高 质 量 研 究 项 目 鉴 于 这 种 犯 罪 的 隐 蔽 性,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这 些 研 究 均 以 分 析 这 一 现 象 的 可 见 部 分 为 基 础 分 析 方 法 基 于 下 述 假 设 : 研 究 可 见 的 冰 山 一 角, 可 以 估 算 出 整 个 冰 山 的 规 模 和 形 态 对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的 隐 蔽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迄 今 基 本 上 尚 付 阙 如 *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研 究 专 家 3
4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在 全 球 和 地 方 层 面, 历 次 不 同 研 究 得 出 的 估 算 数 据 已 有 数 次 产 生 了 迥 然 不 同 的 最 小 值 和 最 大 值 另 外 几 次 研 究 得 出 的 估 算 数 据 则 更 为 准 确 可 靠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即 便 是 采 用 不 同 方 法, 估 值 也 往 往 相 差 无 几 但 仍 然 缺 少 一 种 能 够 更 加 清 晰 地 展 示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总 体 状 况 的 系 统 方 法 根 据 几 种 类 似 方 法, 可 以 对 这 些 研 究 进 行 分 类 : 估 算 受 到 剥 削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从 而 测 算 市 场 规 模 ; 根 据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估 算 受 害 者 总 数 ; 以 及, 根 据 上 报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估 算 受 害 者 总 数 另 一 种 方 法 是 计 算 设 法 逃 离 被 贩 运 经 历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所 有 这 些 方 法 都 首 先 假 定, 作 为 研 究 对 象 的 这 部 分 受 害 者 可 以 充 当 全 体 受 害 者 的 代 表 性 样 本 这 种 假 设 可 能 并 不 正 确 已 确 认 的 上 报 的 或 得 到 庇 护 的 受 害 者 可 能 仅 仅 代 表 着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最 明 显 可 见 的 部 分 冰 山 的 隐 匿 部 分 与 可 见 部 分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限 于 篇 幅, 下 文 将 评 述 少 数 几 项 采 用 上 述 方 法 的 研 究 根 据 已 查 明 的 被 剥 削 受 害 者 进 行 估 算 测 算 受 到 剥 削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当 前 实 际 人 数, 是 了 解 一 国 境 内 贩 运 人 口 规 模 的 最 好 方 式 从 长 远 看, 可 以 衡 量 发 展 趋 势, 进 行 国 家 间 对 比 被 贩 运 者 不 同 于 其 他 犯 罪 形 式 的 受 害 者, 他 们 往 往 与 世 隔 绝, 并 且 持 续 受 到 威 胁 受 害 者 可 能 被 不 断 转 移 从 事 强 迫 劳 动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可 能 在 隐 蔽 地 点 工 作 极 难 发 现 正 在 遭 受 剥 削 的 受 害 者, 因 此 只 能 根 据 估 算 数 据 进 行 推 算 与 此 同 时, 应 指 出 的 是, 不 同 形 式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受 到 的 隔 离 程 度 不 同, 因 而 其 可 见 度 也 不 同 推 算 时 应 考 虑 到 隔 离 程 度 的 不 同 挪 威 的 一 项 研 究 估 算 了 在 奥 斯 陆 遭 受 性 剥 削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1] 在 估 算 奥 斯 陆 市 内 的 被 贩 运 妓 女 人 数 时, 综 合 采 用 了 多 种 方 法 在 估 算 街 头 妓 女 人 数 时, 采 用 了 捕 获 - 再 捕 获 方 法 现 场 研 究 人 员 收 集 了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5 四 个 月 内 的 卖 淫 广 告, 并 利 用 广 告 提 供 的 电 话 号 码 进 行 了 调 查 研 究 人 员 最 终 确 定 了 在 某 一 特 定 时 间 有 多 少 外 国 妇 女 被 强 迫 在 奥 斯 陆 卖 淫 这 项 研 究 对 奥 斯 陆 妓 女 的 人 数 国 籍 年 龄 和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进 行 了 估 算, 并 通 过 对 一 名 妓 女 样 本 的 深 入 访 谈, 估 算 出 了 被 贩 运 妓 女 所 占 的 比 例 Thomas M. Steinfatt [2] [3] 在 柬 埔 寨 采 用 了 相 似 的 方 法, 他 的 研 究 重 点 是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首 先 假 定 这 是 总 体 卖 淫 行 业 一 个 常 见 的 组 成 部 分 这 种 方 法 分 两 步, 首 先 是 通 过 当 地 报 告 者 确 认 性 交 易 窝 点 * 研 究 人 员 首 先 利 用 全 球 定 位 系 统 绘 制 出 这 些 窝 点 的 地 图, 而 后 假 扮 客 户, 逐 一 走 访 已 确 认 的 窝 点, 估 算 未 成 年 和 / 或 看 似 丧 失 行 动 自 由 的 女 孩 或 妇 女 所 占 的 比 例 不 同 研 究 小 组 反 复 实 践 这 两 个 步 骤 在 两 三 轮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完 成 后, 将 以 重 叠 的 样 本 为 依 据, 采 用 捕 获 - 再 捕 获 方 法 来 确 定 柬 埔 寨 境 内 受 害 者 的 大 致 人 数 可 能 会 扩 大 这 种 研 究 方 法 的 应 用 范 围, 用 于 调 查 全 国 范 围 内 其 他 形 式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随 之 会 产 生 可 行 性 问 题 上 述 研 究 获 得 成 功, 是 由 于 地 理 上 的 集 中 ( 限 于 一 座 城 市 或 一 个 小 国 ) 和 主 要 针 对 以 强 迫 卖 淫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要 采 用 同 样 的 方 法 来 研 究 以 强 迫 劳 动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就 需 要 调 查 贩 运 受 害 者 从 事 强 迫 劳 动 的 所 有 可 能 地 点 要 做 到 这 一 点, 可 能 不 会 像 调 查 被 迫 卖 淫 的 受 害 者 那 样 容 易, 必 须 对 农 田 港 口 矿 山 合 同 商 的 厂 房 等 各 处 地 点 进 行 评 估 事 实 上, 需 要 根 据 不 同 的 侦 查 活 动, 从 各 项 推 算 数 据 中 得 出 每 一 项 估 算 数 据 根 据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进 行 估 算 一 些 研 究 旨 在 估 算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实 施 方 法 是 确 定 一 个 乘 数, 将 其 用 于 已 确 认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跨 国 犯 罪 研 究 所 开 展 的 研 究 [4] 就 是 * 在 这 项 研 究 中, 报 告 者 是 出 租 车 司 机, 他 们 知 道 将 游 客 送 到 哪 里 去 买 春
6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一 例 这 项 研 究 能 够 估 算 出 意 大 利 境 内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介 于 最 小 值 和 最 大 值 之 间 的 数 量 区 间, 并 得 出 受 害 者 的 大 致 状 况 研 究 工 作 首 先 计 算 出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意 大 利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登 记 在 册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在 收 集 到 这 些 数 据 之 后, 研 究 人 员 估 算 出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确 认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概 率, 并 将 这 项 概 率 作 为 系 数, 用 于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以 便 推 算 出 在 这 段 时 间 意 大 利 境 内 实 际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跨 国 犯 罪 研 究 所 的 研 究 采 用 的 系 数 在 10 和 20 之 间 将 系 数 用 于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可 以 得 到 实 际 受 害 者 的 估 算 人 数, 介 于 已 确 认 受 害 者 人 数 的 10 倍 到 20 倍 之 间 研 究 结 果 显 示, 遭 受 性 剥 削 的 女 性 在 受 害 者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大 1996 至 2001 年 间, 被 贩 运 到 意 大 利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估 计 在 25,000 到 50,000 人 之 间 关 于 受 害 者 的 大 致 状 况, 这 种 方 法 是 否 有 效, 要 取 决 于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在 实 际 受 害 者 群 体 当 中 有 多 大 的 代 表 性 如 上 所 述, 有 些 形 式 的 贩 运 活 动 可 见 度 较 高, 因 此 比 较 容 易 被 发 现 被 迫 卖 淫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与 受 到 家 庭 奴 役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相 比, 要 确 定 前 者 显 然 更 容 易 些, 因 为 前 者 是 公 众 能 够 看 到 的, 而 后 者 则 被 隔 绝 起 来 因 此, 将 同 一 个 系 数 适 用 于 两 类 不 同 的 受 害 者, 将 造 成 低 估 家 庭 奴 役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第 二 个 问 题 是 确 定 应 反 映 出 受 害 者 被 确 认 概 率 的 系 数 或 乘 数 的 数 值 时 间 和 地 点 的 变 化 刑 事 司 法 部 门 的 工 作 效 率 立 法 以 及 犯 罪 网 络 实 施 不 法 行 为 的 能 力 等 因 素, 都 会 促 使 概 率 发 生 变 化 事 实 上, 无 论 何 时 何 地, 只 要 做 出 新 的 估 算, 就 需 要 确 定 新 的 乘 数 此 外, 乘 数 将 会 因 剥 削 类 型 的 不 同 而 发 生 变 化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适 用 于 家 庭 奴 役 受 害 者 的 乘 数, 必 然 不 同 于 被 迫 卖 淫 的 受 害 者 适 用 的 乘 数 况 且, 关 于 如 何 确 定 这 些 乘 数, 还 没 有 明 确 的 方 法 框 架 根 据 上 报 的 受 害 者 进 行 估 算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是 全 体 贩 运 受 害 者 群 体 的 一 部 分 如 上 所 述, 以 这 部 分 人 作 为 样 本, 也 许 不 能 有 效 地 代 表 贩 运 人 口 的 全 部 受 害 者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7 上 报 的 受 害 者 是 全 体 受 害 者 当 中 的 另 一 部 分, 公 开 的 消 息 来 源 报 告 称, 这 些 人 是 或 曾 经 是 贩 运 人 口 的 受 害 者 媒 体 政 府 出 版 物 国 际 组 织 或 非 政 府 组 织 报 告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就 属 于 这 种 情 况 通 过 主 动 筛 选 某 一 地 区 或 区 域 报 告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代 表 性 样 本, 可 以 了 解 到 所 报 告 受 害 者 的 大 致 情 况 上 报 的 受 害 者 与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相 比, 前 者 在 受 害 者 群 体 中 所 占 比 例 更 高, 这 是 由 于 后 者 通 常 是 经 由 政 府 消 息 来 源 和 媒 体 报 告 出 来 的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包 含 在 上 报 的 受 害 者 当 中, 是 其 中 的 一 部 分 此 外, 上 报 的 受 害 者 包 括 主 管 机 关 可 能 不 承 认 其 贩 运 受 害 者 身 份 的 个 人 同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一 样, 很 难 依 据 上 报 的 受 害 者 来 推 断 实 际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和 大 致 情 况 2005 年,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劳 工 组 织 )[5] 估 算 出 了 从 事 强 迫 劳 动 的 人 员 的 最 小 值, 其 中 包 括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据 估 算, 在 某 一 特 定 时 间, 至 少 有 2,450,000 人 在 被 贩 运 之 后 从 事 强 迫 劳 动 劳 工 组 织 研 究 报 告 的 作 者 指 出, 这 个 数 字 是 最 小 估 算 值, 因 为 有 一 部 分 受 害 者 显 然 被 漏 报 了 这 些 研 究 结 果 生 动 地 说 明 了 全 球 范 围 内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的 规 模 同 样,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根 据 上 报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开 展 了 一 项 模 式 研 究 [6] 由 此 产 生 的 研 究 报 告 没 有 做 出 总 体 估 算, 但 研 究 工 作 利 用 上 报 的 贩 运 活 动 来 摸 清 贩 运 活 动 的 主 要 流 动 情 况 和 受 害 者 的 概 况 这 些 研 究 结 果 生 动 地 说 明 了 全 球 范 围 内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的 模 式 但 这 两 项 研 究 结 果 可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都 因 受 害 者 的 可 见 度 偏 差 而 受 到 影 响 关 于 了 解 受 害 者 的 大 致 情 况, 在 衡 量 一 些 隐 蔽 的 贩 运 人 口 形 式 时, 假 如 采 用 衡 量 可 见 度 更 高 的 贩 运 活 动 所 用 的 基 本 假 设, 可 能 会 低 估 问 题 的 严 重 性 因 此, 劳 工 组 织 及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的 研 究 均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人 口 是 最 常 见 的 剥 削 形 式 这 一 结 果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受 可 见 度 偏 差 的 影 响 尚 未 可 知, 因 为 报 告 性 剥 削 受 害 者 和 报 告 家 庭 奴 役 受 害 者 的 相 对 概 率 还 是 未 知 数 但 由 于 这 二 者 可 能 不 同, 如 果 根 据 相 同 的 假 定, 采 用 同 样 的 方 法 和 同 样 的 工 具
8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来 衡 量 这 两 种 形 式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可 能 会 低 估 家 庭 奴 役 问 题, 并 由 此 对 此 种 贩 运 形 式 受 害 者 的 特 点 产 生 误 读 最 后, 地 域 模 式 也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因 为 同 可 见 度 较 高 的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所 在 地 区 相 比, 隐 蔽 的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所 在 地 区 可 能 会 被 低 估 根 据 幸 存 的 受 害 者 进 行 估 算 一 些 研 究 以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幸 存 者 作 为 研 究 基 础 这 类 研 究 通 常 采 用 的 方 法 是 与 得 到 庇 护 的 受 害 者 进 行 面 对 面 的 访 谈 一 些 研 究 的 分 析 对 象 仅 限 于 了 解 接 受 访 谈 的 受 害 者 的 概 况, 其 他 研 究 则 试 图 估 算 受 害 者 的 实 际 人 数 采 用 这 种 方 法 的 实 例 包 括 国 际 移 民 组 织 ( 移 民 组 织 ) 开 展 的 一 系 列 令 人 关 注 的 研 究, 研 究 工 作 以 移 民 组 织 打 击 贩 运 活 动 数 据 库 中 的 资 料 为 依 据 这 个 数 据 库 中 的 资 料 是 通 过 对 移 民 组 织 在 世 界 各 地 收 容 的 受 害 者 进 行 面 对 面 的 访 谈 收 集 而 来 的 研 究 结 果 提 供 了 关 于 受 害 者 概 况 及 其 被 贩 运 经 历 的 资 料 另 一 个 例 子 是 荷 兰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国 家 报 告 员 的 年 度 报 告 [7, 8], 报 告 提 供 了 一 些 全 国 性 非 政 府 组 织 及 荷 兰 政 府 主 管 机 关 收 容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的 资 料, 并 提 供 了 关 于 受 害 者 和 罪 犯 特 点 的 信 息 其 中 一 项 关 键 信 息 是 受 害 者 的 国 籍 这 项 信 息 可 用 于 评 估 记 载 受 害 者 概 况 的 目 的 地 国 贩 运 人 口 流 入 量, 从 而 为 荷 兰 提 供 了 按 原 籍 国 分 类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指 标 例 如, 从 阿 尔 巴 尼 亚 进 入 荷 兰 的 贩 运 人 口 流 量 呈 下 降 趋 势, 这 些 记 录 可 以 为 原 籍 国 阿 尔 巴 尼 亚 提 供 关 于 发 展 趋 势 的 资 料 这 种 方 法 基 于 下 述 假 设 : 这 些 受 害 者 是 特 定 国 家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实 际 受 害 者 的 代 表 性 样 本 2009 年,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及 全 球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倡 议 (UN.GIFT) 发 表 了 全 球 人 口 贩 运 问 题 报 告 [9] 报 告 依 据 的 是 关 于 世 界 各 地 155 个 国 家 的 主 管 机 关 正 式 登 记 在 册 的 已 查 明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和 罪 犯 的 少 数 几 项 核 心 指 标, 其 中 包 括 已 查 明 的 受 害 者 的 国 籍 性 别 和 年 龄, 以 及 罪 犯 的 国 籍 和 性 别 分 析 这 些 指 标, 可 以 了 解 到 世 界 各 地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流 量 趋 势 和 模 式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9 这 种 方 法 的 风 险 在 于, 贩 运 活 动 某 些 方 面 的 记 录 不 全, 因 为 不 是 所 有 受 害 者 都 能 够 被 发 现 因 此, 比 较 容 易 被 发 现 的 贩 运 模 式 和 流 量 占 据 了 比 较 突 出 的 位 置 例 如,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国 家 立 法 可 能 会 更 多 地 考 虑 收 容 和 保 护 那 些 遭 受 性 剥 削 的 妇 女 或 儿 童 受 害 者, 而 不 是 受 剥 削 的 成 年 男 子 因 此, 将 已 查 明 或 已 收 容 的 受 害 者 作 为 全 体 受 害 者 的 代 表 性 子 集, 可 能 并 不 恰 当 移 民 组 织 在 区 域 层 面 开 展 的 另 一 类 研 究 试 图 探 究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暗 数 字 这 些 研 究 对 普 通 人 进 行 调 查, 希 望 由 此 获 得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深 层 资 料 [10] 研 究 人 员 分 析 了 被 调 查 国 家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普 遍 认 识 及 其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的 脆 弱 性 另 一 方 面, 研 究 人 员 还 试 图 估 算 出 曾 经 亲 身 经 历 贩 运 或 切 实 了 解 贩 运 活 动 的 人 员 所 占 比 例 研 究 结 果 揭 示 出 的 受 害 者 和 目 的 类 型 不 同 于 上 文 所 述 其 他 研 究 的 结 果 在 接 受 考 察 的 五 国 中, 回 答 者 实 际 上 更 多 地 提 及 家 庭 奴 役 和 农 业 强 迫 劳 动, 而 非 性 剥 削 与 性 剥 削 有 关 的 污 名 和 耻 辱 显 然 可 能 影 响 研 究 结 果 尽 管 如 此, 这 种 方 法 更 精 准 地 提 出 了 以 强 迫 劳 动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严 重 性 移 民 组 织 的 研 究 方 法 看 似 大 有 可 为, 但 由 于 回 答 率 低, 产 生 的 结 果 在 统 计 方 面 的 意 义 不 大 同 样, 劳 工 组 织 在 2009 年 发 表 了 强 迫 带 来 的 成 本 报 告 [11], 其 中 收 录 了 在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开 展 的 一 项 试 点 调 查 的 结 果 调 查 对 象 共 涉 及 3,631 名 在 国 外 工 作 的 移 民 和 2,084 名 归 国 移 民 在 调 查 结 果 的 基 础 上, 劳 工 组 织 估 算 了 曾 经 遭 受 严 重 强 迫 的 移 徙 工 人 所 占 比 例, 以 及 曾 经 遭 受 某 种 形 式 剥 削 的 移 徙 工 人 所 占 比 例 这 项 研 究 的 结 论 是, 约 有 25,500 名 摩 尔 多 瓦 移 民 ( 占 抽 样 人 口 的 8%) 是 以 强 迫 劳 动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劳 工 组 织 的 估 算 可 能 存 在 局 限, 就 是 假 设 所 有 贩 运 受 害 者 都 已 回 国, 而 情 况 并 非 如 此 此 外, 同 移 民 组 织 的 研 究 一 样, 性 剥 削 受 害 者 可 能 不 愿 在 调 查 中 报 告 自 己 的 经 历, 这 种 剥 削 形 式 可 能 被 低 估
10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前 进 之 路 : 多 项 贩 运 指 标 正 如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12] 所 述, 贩 运 人 口 是 一 个 犯 罪 过 程, 而 不 是 一 个 犯 罪 事 件 事 实 上, 这 一 过 程 发 生 在 不 同 的 地 理 区 域, 在 贩 运 过 程 的 每 时 每 刻 都 发 生 着 各 种 复 杂 事 件 这 些 事 件 并 不 代 表 贩 运 活 动 本 身, 但 把 所 有 这 些 事 件 综 合 起 来, 就 构 成 了 贩 运 活 动 要 确 定 能 够 把 握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严 重 程 度 的 工 具, 就 需 要 确 定 一 套 测 量 方 法, 显 示 出 贩 运 过 程 所 及 各 个 地 理 区 域 出 现 的 各 种 现 象 的 普 遍 程 度 在 贩 运 人 口 潜 在 受 害 者 的 原 籍 国, 这 一 过 程 可 能 会 呈 现 出 一 种 ( 或 多 种 ) 特 定 形 式, 在 过 境 国 采 取 其 他 形 式, 在 目 的 地 国 又 采 取 另 外 的 形 式 由 于 一 个 国 家 存 在 国 内 贩 运 活 动, 或 者 一 国 既 是 向 其 他 区 域 贩 运 人 口 的 原 籍 国, 同 时 又 是 来 自 其 他 国 家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目 的 地 国, 这 样 一 个 国 家 可 能 同 时 出 现 所 有 这 些 现 象 另 一 方 面, 贩 运 过 程 因 剥 削 类 型 的 不 同 而 呈 现 出 不 同 的 特 点 儿 童 兵 现 象 在 形 式 上 截 然 不 同 于 被 迫 卖 淫, 而 被 迫 卖 淫 又 截 然 不 同 于 以 器 官 移 植 或 乞 讨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人 口 因 此, 要 制 订 出 能 够 全 面 掌 握 各 种 不 同 贩 运 人 口 形 式 的 研 究 方 法 指 标 或 研 究 工 具, 是 极 为 困 难 的 一 个 工 具 可 能 适 用 于 某 一 种 贩 运 形 式, 甚 至 是 仅 适 用 于 贩 运 过 程 的 某 一 阶 段, 而 不 适 用 于 其 他 形 式 的 贩 运 人 口 或 是 这 一 过 程 的 其 他 阶 段 一 项 研 究 工 具 得 出 的 某 一 指 标, 不 能 同 等 地 衡 量 出 不 同 国 家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严 重 程 度, 其 估 算 结 果 永 远 可 能 出 现 这 样 或 那 样 的 偏 差 更 为 全 面 的 方 法 是 通 过 同 时 采 用 多 种 不 同 工 具, 制 订 出 一 套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衡 量 指 标 可 以 举 一 个 经 济 学 的 例 子 例 如, 通 货 膨 胀 率 测 算 的 是 一 段 时 间 内 的 价 格 变 化 这 个 指 标 代 表 一 国 特 定 地 区 特 定 最 终 市 场 上 某 些 特 定 商 品 的 价 格 加 权 平 均 值, 将 这 些 特 定 商 品 的 价 格 变 化 与 前 期 相 同 商 品 的 价 格 进 行 比 较, 由 此 测 算 全 国 的 价 格 变 化 趋 势 但 指 标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11 的 精 确 性 和 代 表 性 并 非 毋 庸 置 疑 有 些 商 品 可 能 更 加 贴 近 民 众 的 日 常 生 活, 其 他 商 品 则 不 然 有 些 地 区 比 其 他 地 区 更 易 受 到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尽 管 如 此, 由 此 计 算 出 的 通 货 膨 胀 率 是 衡 量 一 国 生 活 成 本 的 最 为 广 泛 接 受 的 工 具 同 样, 综 合 采 用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各 种 不 同 测 算 方 法, 其 中 每 一 种 方 法 针 对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不 同 侧 面, 可 以 对 一 国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规 模 产 生 综 合 认 识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衡 量 指 标, 应 因 贩 运 人 口 的 原 籍 国 和 目 的 地 国 以 及 剥 削 类 型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变 化 因 此, 至 少 应 考 虑 四 类 指 标 :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原 籍 国 指 标 ;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目 的 地 国 指 标 ; 以 强 迫 劳 动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原 籍 国 指 标 ; 以 及, 以 强 迫 劳 动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目 的 地 国 指 标 贩 运 人 口 原 籍 国 指 标 利 用 关 于 已 查 明 的 受 害 者 及 其 国 籍 的 官 方 数 据, 可 以 得 出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原 籍 国 的 精 确 指 标 总 有 可 能 出 现 偏 差, 但 抽 样 国 家 越 大, 偏 差 越 小 可 以 从 两 个 方 面 来 衡 量 一 国 作 为 贩 运 人 口 原 籍 国 的 相 关 性 : 强 度 和 范 围 2009 年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全 球 人 口 贩 运 问 题 报 告 显 示, 在 世 界 各 个 区 域 以 及 欧 洲 所 有 次 区 域, 都 发 现 了 来 自 东 亚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从 已 发 现 的 受 害 者 国 籍 来 看, 东 亚 人 算 不 上 是 最 大 的 受 害 者 群 体 但 在 2005 年 和 2006 年, 在 世 界 各 地 的 至 少 25 个 国 家 发 现 了 东 亚 籍 贩 运 受 害 者 这 清 楚 地 表 明, 东 亚 受 害 者 的 贩 运 流 动 范 围 大 于 在 较 少 国 家 发 现 的 其 他 群 体 与 此 相 反 的 是, 巴 尔 干 受 害 者 往 往 是 在 一 些 西 欧 国 家 发 现 的 人 数 最 多 的 受 害 者 群 体 某 一 群 体 在 目 的 地 国 被 发 现 受 害 者 总 数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表 明 从 相 关 原 籍 国 到 相 关 目 的 地 国 的 贩 运 活 动 的 强 度 计 算 某 国 受 害 者 在 各 个 目 的 地 国 所 占 的 平 均 比 例, 可 以 测 算 出 该 国 作 为 全 球 或 区 域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原 籍 国, 其 局 势 的 严 重 性
12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将 强 度 和 范 围 这 两 个 方 面 结 合 起 来, 可 以 制 订 出 关 于 某 国 作 为 贩 运 人 口 原 籍 国 的 相 关 性 的 可 比 指 标 例 如, 如 果 在 30 个 国 家 发 现 A 国 国 民, 在 已 发 现 的 受 害 者 总 数 中 所 占 平 均 比 例 为 10%, 在 15 个 国 家 发 现 B 国 国 民, 其 平 均 比 例 为 5%, 则 A 国 比 B 国 具 有 更 大 的 相 关 性 这 种 复 合 指 标 的 有 效 性, 取 决 于 不 同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 各 自 独 立 运 作 的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 同 时 发 现 的 受 害 者 可 能 出 现 与 一 个 或 多 个 目 的 地 国 的 侦 查 效 率 有 关 涉 及 一 个 或 多 个 原 籍 国 相 对 于 其 他 原 籍 国 的 偏 差 例 如, 假 如 南 美 洲 受 害 者 通 常 被 贩 运 到 西 班 牙, 假 如 西 班 牙 发 现 的 受 害 者 多 于 其 他 目 的 地 国, 则 可 能 高 估 南 美 洲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利 用 比 例 来 衡 量 强 度 可 以 制 约 这 种 偏 差, 将 指 标 转 化 为 五 点 制 ( 从 极 低 到 极 高 ), 则 可 以 缩 小 这 种 偏 差 可 以 有 选 择 地 增 加 另 一 个 方 面 : 贩 运 距 离 假 如 仅 仅 在 原 籍 国 周 边 地 区 发 现 某 些 国 籍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说 明 从 原 籍 国 出 发 的 贩 运 活 动 仅 限 于 这 一 地 区 另 一 方 面, 假 如 在 其 他 洲 发 现 相 同 国 籍 的 受 害 者, 表 明 贩 运 活 动 具 有 跨 区 域 性 质 贩 运 活 动 的 地 理 范 围 不 是 一 项 相 关 性 指 标, 而 是 能 够 体 现 出 支 持 贩 运 活 动 的 组 织 性 质 的 指 标 贩 运 距 离 越 长, 由 结 构 严 密 的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实 施 的 可 能 性 越 大 由 此 产 生 的 复 合 指 标 无 法 用 来 估 算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受 害 者 人 数 是 贩 运 现 象 的 一 部 分, 这 种 犯 罪 的 暗 数 字 将 永 远 不 得 而 知 然 而, 假 如 仅 仅 在 相 对 意 义 上, 我 们 可 以 通 过 受 害 者 人 数 来 确 立 基 线, 跟 踪 发 展 趋 势 例 如, 假 如 在 10 年 内, 发 现 来 自 A 国 的 受 害 者 的 国 家 数 量 从 30 个 减 至 15 个, 受 害 者 平 均 比 例 从 10% 降 至 5%, 可 以 认 为 从 A 国 出 发 的 贩 运 活 动 在 这 段 时 间 内 减 少 了 一 半 由 于 多 种 原 因, 很 多 国 家 仍 然 仅 仅 针 对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行 为 进 行 起 诉 这 种 剥 削 形 式 的 可 见 度 大 大 高 于 其 他 剥 削 形 式, 例 如 家 庭 奴 役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强 迫 劳 动, 执 法 机 关 对 其 也 更 加 了 解 因 此, 发 现 性 剥 削 受 害 者 的 次 数 大 大 多 于 发 现 被 迫 劳 动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考 虑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13 将 所 有 贩 运 受 害 者 纳 入 一 个 联 合 指 标, 可 能 会 低 估 致 使 受 害 者 遭 受 强 迫 劳 动 剥 削 的 贩 运 人 口 流 动 情 况 因 此, 应 将 贩 运 人 口 原 籍 国 指 标 至 少 分 为 以 下 两 种 指 标 :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原 籍 国 指 标 以 强 迫 劳 动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原 籍 国 指 标 贩 运 人 口 目 的 地 国 指 标 根 据 Christaller 提 出 的 中 心 地 理 等 级 结 构 理 论, 一 个 市 场 能 够 提 供 的 产 品 越 多, 在 市 场 等 级 结 构 中 的 地 位 就 越 高, 服 务 的 客 户 ( 作 为 最 低 阈 值 ) 就 越 多 [13] 采 用 这 一 方 法 来 分 析 贩 运 受 害 者, 进 入 一 国 的 贩 运 活 动 的 原 籍 国 范 围 越 大, 该 国 作 为 目 的 地 国 的 相 关 性 就 越 高 因 此, 要 评 估 某 国 作 为 贩 运 人 口 目 的 地 国 的 相 关 性, 一 项 低 成 本 快 捷 的 办 法 是 考 察 在 该 国 发 现 的 不 同 国 籍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如 果 在 A 国 仅 发 现 了 来 自 B 国 的 受 害 者, 在 C 国 则 发 现 了 来 自 B X Y 和 Z 国 的 受 害 者, 我 们 可 以 认 为, 作 为 贩 运 目 的 地 国,C 国 比 A 国 具 有 更 高 的 相 关 性 此 外, 受 害 者 为 到 达 最 终 目 的 地 而 跋 涉 的 距 离 可 以 作 为 衡 量 的 另 一 个 方 面 : 目 的 地 国 的 吸 引 力 然 而, 单 从 统 计 学 的 观 点 看, 发 现 的 受 害 者 越 多, 被 贩 运 到 目 的 地 国 的 受 害 者 的 国 籍 越 是 多 种 多 样 因 此, 假 如 以 发 现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作 为 统 计 受 害 者 国 籍 的 依 据, 必 须 以 某 种 方 式 将 这 一 依 据 实 现 标 准 化 对 目 的 地 国 进 行 更 加 详 尽 ( 成 本 更 高 ) 的 分 析, 需 要 收 集 数 据, 这 就 超 出 了 已 发 现 受 害 者 的 基 数 事 实 证 明,Steinfatt 采 用 的 捕 获 - 再 捕 获 办 法 完 全 可 以 测 算 遭 受 性 剥 削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这 种 方 法 还 可 以 适 用 于 其 他 可 能 的 受 害 者 ( 妓 女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孤 身 未 成 年 人 乞 丐 等 ) 的 确, 这 种 方 法 只 适 用 于 小 范 围 的 地 方 情 况, 但 根 据 其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推 测, 可 以 得 出 特 定 地 区 可 能 受 害 者 人 口 的 有 效 估 算 数 据, 并 摸 清 当 地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国 籍 情 况
14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这 种 方 法 要 求 研 究 人 员 在 一 个 月 内 的 不 同 时 间, 对 特 定 地 点 的 目 标 人 口 进 行 多 次 观 察 根 据 每 次 观 察 到 的 人 数, 以 及 在 这 个 月 内 多 次 看 到 的 一 部 分 人, 计 算 出 整 个 地 区 潜 在 受 害 者 的 大 概 人 数 估 算 出 潜 在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之 后, 从 这 一 群 体 中 抽 取 代 表 性 样 本 进 行 访 谈, 以 确 定 能 够 表 明 受 害 情 况 的 可 能 证 据 * 图 一. 根 据 贩 运 人 口 证 据 记 录 潜 在 受 害 者 人 数 的 矩 阵 表 妓 女 乞 丐 影 子 经 济 劳 动 力 证 据 1 证 据 2 证 据 3 ( 暴 力 迹 象 )( 胁 迫 迹 象 )( 限 制 自 由 )... 证 据 N ( 等 等 ) 根 据 在 每 一 种 情 况 下 ( 暴 力 迹 象 胁 迫 迹 象 限 制 自 由 的 迹 象 超 时 劳 动 收 缴 护 照, 等 等 ) 记 录 的 指 标 数 量 及 其 综 合 情 况, 可 以 将 潜 在 受 害 者 群 体 分 为 三 类 ( 最 有 可 能 的 受 害 者 可 能 的 受 害 者 和 其 他 潜 在 受 害 者 ) * 在 据 认 为 能 够 表 明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各 项 证 据 中, 应 采 用 国 际 劳 工 局 和 欧 洲 联 盟 委 员 会 开 展 的 专 家 调 查 确 立 的 一 套 国 际 公 认 指 标 ( 见 www.ilo.org/wcmsp5/groups/ public/---ed_norm/---declaration/documents/publication/wcms_105023.pdf)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15 图 二. 根 据 沦 为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可 能 性 估 算 出 的 潜 在 受 害 者 最 有 可 能 的 受 害 者 ( 发 现 3 种 迹 象 的 潜 在 受 害 者 ) 可 能 的 受 害 者 ( 发 现 至 少 1 种 贩 运 迹 象 的 潜 在 受 害 者 ) 其 他 潜 在 受 害 者 ( 没 有 找 到 贩 运 证 据 的 潜 在 受 害 者 ) 调 查 的 经 济 部 门 不 同, 这 些 推 论 也 应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就 目 的 地 国 指 标 而 言, 适 当 的 做 法 是 将 各 种 剥 削 形 式 分 开 处 理 因 此, 同 上 一 节 的 情 况 一 样, 无 论 是 选 用 第 一 种 方 法 ( 低 成 本 快 捷 ) 还 是 第 二 种 方 法 ( 高 成 本 ) 来 评 估 目 的 地 国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的 严 重 程 度, 至 少 需 要 两 个 指 标 :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目 的 地 国 指 标 以 强 迫 劳 动 为 目 的 的 目 的 地 国 指 标
16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结 论 就 贩 运 人 口 而 言, 单 一 指 标 可 能 不 足 以 阐 述 以 不 同 方 式 在 不 同 地 点 发 生 的 复 杂 过 程 单 一 衡 量 方 式 可 能 不 足 以 了 解 问 题 的 严 重 性 一 种 研 究 方 法 或 数 据 收 集 工 具 可 能 不 够 全 面, 无 法 把 握 不 同 形 式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为 此, 有 必 要 采 取 一 种 更 为 复 杂 的 研 究 方 法 来 分 析 某 国 的 贩 运 人 口 情 况 检 查 多 种 症 状, 而 不 是 只 看 单 一 要 素, 能 够 更 加 深 入 了 解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来 龙 去 脉 最 终 目 标 是 就 某 一 地 理 区 域 内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实 际 情 况 增 强 解 释 说 明 的 效 力 为 制 定 这 样 一 套 开 展 比 较 研 究 所 用 的 贩 运 人 口 衡 量 指 标 而 选 取 的 方 法, 必 然 应 尽 可 能 涵 盖 多 种 不 同 形 式 的 贩 运 活 动 这 种 方 法 应 至 少 能 够 探 明 以 劳 动 剥 削 为 目 的 和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等 最 常 见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严 重 性 如 上 所 述, 如 果 不 开 展 专 题 研 究, 要 评 估 有 些 形 式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显 然 是 极 其 困 难 的 选 用 的 研 究 方 法 在 资 金 方 面 必 须 切 实 可 行, 应 能 够 提 供 不 同 国 家 之 间 和 一 段 时 间 内 的 对 比 结 果 在 最 理 想 的 情 况 下, 系 统 地 采 用 选 定 的 研 究 方 法, 以 便 研 究 人 员 能 够 编 写 关 于 国 际 层 面 贩 运 人 口 状 况 的 对 比 报 告 只 有 满 足 上 述 各 项 标 准, 才 能 确 立 一 项 标 准 方 法, 用 来 收 集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数 据, 用 于 政 策 研 究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17 参 考 文 献 1. Anette Brunovskis and Guri Tyldum, Crossing Borders: An Empirical Study of Transnational Prostitution and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Fafo report, No. 426 (Oslo, Fafo, Institute for Labour and Social Research, 2004). 2. Thomas M. Steinfatt, Simon Baker and Allan Beesey, Measuring the number of trafficked women in Cambodia: 2002 ; part I of a series, November 2002. 3. Thomas M. Steinfatt, Measuring the number of trafficked women and children in Cambodia: a direct observation field study, part III of a series, October 2003. 4. Ernesto U. Savona and others, Trafficking and Smuggling of Migrants into Italy, Transcrime Reports, No. 8 (Trento, Transcrime, 2003). 5. 国 际 劳 工 局, 反 强 迫 劳 动 国 际 联 盟 : 根 据 2005 年 劳 工 组 织 关 于 工 作 中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权 利 宣 言 后 续 措 施 编 写 的 全 球 报 告 ( 日 内 瓦,2005 年 ) 6.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贩 运 人 口 : 全 球 模 式 (2006 年 ) 7. Anna G. Korvinus and others,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Third Report of the Dutch National Rapporteur (The Hague, Bureau Nationaal Rapporteur Mensen handel, 2005). 8. Anna G. Korvinus and others,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Fourth Report of the Dutch National Rapporteur (The Hague, Bureau Nationaal Rapporteur Mensen handel, 2005). 9.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全 球 人 口 贩 运 问 题 报 告 (2009 年 ) 10. 国 际 移 民 组 织, 贩 运 人 口 调 查 : 白 俄 罗 斯 保 加 利 亚 摩 尔 多 瓦 罗 马 尼 亚 和 乌 克 兰 ( 乌 克 兰 基 辅,2006 年 ) 11. 国 际 劳 工 局, 强 迫 带 来 的 成 本 : 根 据 劳 工 组 织 关 于 工 作 中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权 利 宣 言 后 续 措 施 编 写 的 全 球 报 告 ( 日 内 瓦,2009 年 ) 12.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2237 卷, 第 39574 号 13. Walter Christaller, Die zentralen Orte in Süddeutschland: eine ökonomisch-geographische Untersuchung über die Gesetzmässigkeit der Verbreitung und Entwicklung der Siedlungen mit städtischen Funktionen (Jena, Gustav Fischer, 1933).
衡 量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作 者 :Fabrizio Sarrica * 背 景 : 概 念 和 定 义 衡 量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同 衡 量 其 他 犯 罪 形 式 一 样, 是 极 其 复 杂 的 要 制 订 与 这 种 犯 罪 行 为 有 关 的 指 标, 一 项 重 大 挑 战 是 确 定 罪 行 概 念 这 其 中 包 括 确 认 涉 案 行 为 者 的 作 用 和 地 理 动 态 发 展, 以 及 区 分 这 种 罪 行 与 其 他 犯 罪 现 象 进 行 概 念 化, 需 要 对 罪 行 的 法 律 定 义 进 行 分 析 根 据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打 击 陆 海 空 偷 运 移 民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偷 运 移 民 是 指 为 物 质 利 益 而 安 排 某 人 非 法 进 入 某 一 国 家 [1] 为 此, 偷 运 移 民 不 同 于 在 不 获 取 物 质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给 予 移 民 某 种 帮 助 例 如, 边 防 人 员 出 于 个 人 人 道 主 义 或 政 治 原 因, 故 意 允 许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过 境, 这 不 属 于 偷 运 移 民 罪, 至 少 根 据 议 定 书 的 定 义 是 这 样 但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这 名 守 卫 很 可 能 犯 下 了 民 事 行 政 或 刑 事 罪 行 根 据 议 定 书 的 定 义, 偷 运 罪 必 须 涉 及 偷 运 者 获 得 的 物 质 利 益 一 个 常 见 的 错 误 认 识 是, 偷 运 移 民 和 贩 运 人 口 是 两 种 相 似 的 现 象, 在 概 念 上 存 在 某 种 程 度 的 重 叠 贩 运 人 口 和 偷 运 移 民 有 时 涉 及 到 同 一 个 灰 色 地 带, 但 事 实 上, 国 际 法 对 于 这 两 种 罪 行 有 着 明 确 的 区 分 ** 要 区 分 这 两 种 罪 行, 只 需 考 虑 下 述 事 实 : 第 一 种 罪 行 往 往 严 重 侵 害 受 害 者 的 基 本 人 权 ; 第 二 种 罪 行 则 是 没 有 受 害 者 的 罪 行 假 如 说 两 者 之 间 存 在 灰 色 地 带, 只 需 设 想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受 到 剥 削 或 隔 离, 不 足 以 被 视 为 典 型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这 种 方 法 不 可 取,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程 度 *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研 究 专 家 ** 由 于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最 终 会 沦 落 到 被 贩 运 者 类 似 的 受 剥 削 境 地, 时 常 有 人 提 出 错 误 认 识, 认 为 贩 运 人 口 和 偷 运 移 民 往 往 是 相 互 重 叠 的 19
20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的 剥 削 和 隔 离 但 即 便 是 在 遭 受 较 轻 剥 削 的 情 况 下, 受 剥 削 者 是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者, 必 须 照 此 记 录 其 贩 运 经 历 偷 运 移 民 和 贩 运 人 口 在 法 律 上 是 两 种 截 然 不 同 的 罪 行, 但 实 际 情 况 是,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可 能 会 被 偷 运 过 边 境,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常 常 更 容 易 遭 受 剥 削 此 外, 这 两 种 罪 行 往 往 有 着 相 同 的 行 为 模 式 例 如, 人 员 转 移 是 其 共 同 之 处 在 偷 运 案 件 中, 这 种 转 移 必 定 跨 越 国 境 贩 运 人 口 则 不 一 定 是 跨 国 的 无 论 受 害 者 是 被 送 往 其 他 国 家, 还 是 在 一 国 境 内 从 一 地 转 移 至 另 一 地, 均 属 于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尽 管 如 此, 由 于 人 员 转 移 是 二 者 的 共 同 点, 在 进 行 跨 国 比 较 时, 有 可 能 将 同 样 的 概 念 研 究 框 架 应 用 于 每 一 种 罪 行 换 言 之, 偷 运 移 民 的 测 量 方 法 可 能 会 采 用 与 衡 量 贩 运 人 口 类 似 的 计 量 工 具 和 方 式 除 了 区 分 偷 运 移 民 和 贩 运 人 口, 需 要 澄 清 的 另 一 个 问 题 是 非 正 常 移 徙 和 偷 运 移 民 之 间 的 差 别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和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是 两 个 不 同 群 体, 他 们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或 在 某 些 时 刻 可 能 会 有 交 集 大 部 分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可 能 不 是 被 偷 运 入 境 的, 而 是 合 法 入 境, 但 居 留 时 间 超 过 签 证 规 定 期 限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不 存 在 偷 运 者 在 越 境 时 进 行 干 预 另 一 方 面, 身 份 不 正 常 的 移 徙 者, 即 便 最 终 享 有 合 法 的 移 民 身 份, 在 其 移 徙 历 程 之 初 仍 有 可 能 被 偷 运 在 测 算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时, 需 要 考 虑 的 另 一 个 复 杂 问 题 是 犯 罪 地 点 协 助 非 正 常 移 徙 的 行 为 是 一 次 单 一 行 动, 通 常 发 生 在 特 定 区 域, 例 如 两 国 边 境 但 是, 偷 运 移 民 的 行 为 则 可 能 包 括 不 同 人 员 在 多 个 国 家 实 施 的 多 次 行 动 例 如, 设 想 一 下 从 阿 尔 巴 尼 亚 渡 过 亚 得 里 亚 海 偷 运 移 民 到 意 大 利 的 情 况 在 这 个 案 例 中, 阿 尔 巴 尼 亚 是 始 发 国, 意 大 利 是 到 达 国 然 而, 假 如 是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国 民 从 阿 尔 巴 尼 亚 启 程, 被 偷 运 到 意 大 利, 应 将 哪 个 国 家 视 为 始 发 国? 是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还 是 阿 尔 巴 尼 亚? 假 如 移 民 在 穿 越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与 阿 尔 巴 尼 亚 边 境 时 不 是 被 偷 运 过 去 的, 则 偷 运 行 为 仅 仅 发 生 在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21 阿 尔 巴 尼 亚 与 意 大 利 之 间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仅 作 为 移 民 的 原 籍 国 出 现, 虽 然 这 里 是 旅 程 最 初 的 起 点 同 样,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穿 过 荷 兰, 然 后 通 过 申 根 地 区 到 达 意 大 利, 由 此 产 生 的 问 题 是 偷 运 活 动 的 实 际 到 达 地 点 是 意 大 利 还 是 荷 兰? 衡 量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的 方 法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近 年 来 显 著 增 加, 促 使 国 际 社 会 付 出 更 多 努 力, 以 便 深 入 了 解 这 一 现 象 本 节 将 探 讨 为 测 算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严 重 程 度 而 采 取 的 一 些 方 法, 点 评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并 就 测 算 方 法 的 局 限 性 发 表 意 见 在 专 家 中 开 展 调 查 和 使 用 乘 数 国 际 移 徙 政 策 发 展 中 心 向 海 关 官 员 广 泛 收 集 初 级 数 据, 就 欧 洲 广 大 地 区 的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和 被 偷 运 移 民 人 数 进 行 了 估 算 向 大 约 17 个 中 欧 和 东 欧 国 家 及 领 土 以 及 2 个 中 亚 国 家 的 政 府 边 境 事 务 部 门 发 送 了 调 查 问 卷, 询 问 行 政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的 在 越 境 时 被 捕 的 非 法 或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的 人 数 [2] 此 外, 国 际 移 徙 政 策 发 展 中 心 在 调 查 中 还 就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能 够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穿 越 边 境 征 询 负 责 官 员 的 意 见 边 界 官 员 还 被 问 及 他 们 对 于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的 认 识 根 据 调 查 结 果, 国 际 移 徙 政 策 发 展 中 心 确 定 了 一 个 乘 数, 用 于 记 录 在 案 的 被 捕 者 人 数, 用 以 估 算 偷 运 移 民 和 非 正 常 移 徙 的 总 体 规 模 这 种 方 法 以 具 体 的 被 捕 人 数 为 依 据 但 一 个 不 利 于 因 素 是, 边 防 人 员 的 个 人 认 识 可 能 会 严 重 影 响 调 查 结 果, 导 致 最 终 结 果 出 现 偏 差, 尤 其 是 用 来 进 行 比 较 时 其 他 国 际 组 织 和 学 者 采 取 了 类 似 的 方 法 例 如, 国 际 移 民 组 织 ( 移 民 组 织 ) 开 展 了 一 系 列 国 别 研 究, 旨 在 估 算 非 法 劳 工 移 徙 活 动 在 国 家 层 面 的 规 模 通 过 同 时 收 集 初 级 数 据 和 二 级 数 据, 在 匈 牙 利 乌 克 兰
22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和 波 兰 开 展 了 深 入 调 查 [3] 第 一 阶 段 包 括 收 集 关 于 这 一 主 题 的 所 有 可 用 资 料, 包 括 统 计 数 据 立 法 研 究 结 果 和 媒 体 报 道 数 量 资 料 来 自 就 业 部 门 劳 工 监 察 部 门 和 移 民 警 察 的 数 据 库 第 二 阶 段 包 括 对 重 点 报 告 者 进 行 深 入 访 谈, 从 而 收 集 初 级 数 据 重 点 报 告 者 是 从 了 解 相 关 问 题 并 且 有 亲 身 经 历 的 众 多 人 员 中 甄 选 出 来 的, 其 中 包 括 处 理 非 法 劳 工 和 非 法 移 徙 问 题 的 政 府 机 构 雇 主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代 表 此 外, 还 与 处 理 外 国 工 人 非 正 常 就 业 问 题 的 负 责 人 进 行 了 访 谈 采 用 这 一 方 法, 可 以 摸 清 历 年 非 法 移 徙 的 主 要 流 动 情 况 和 发 展 趋 势 增 加 关 于 偷 运 移 民 的 具 体 问 题, 能 够 获 得 关 于 偷 运 过 程 的 组 织 安 排 和 偷 运 方 法 的 资 料 与 重 点 报 告 者 方 法 有 关 的 一 个 普 遍 难 题 是, 这 类 研 究 获 得 的 资 料 主 要 来 自 政 府 统 计 数 据 和 政 府 官 员 的 意 见 人 们 由 此 担 心 所 得 资 料 是 否 公 平 公 正 此 外, 如 上 所 述, 边 防 人 员 的 认 识 通 常 是 计 算 乘 数 的 依 据, 而 这 些 认 识 因 接 受 调 查 的 每 一 位 官 员 的 具 体 经 历 而 异 统 计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如 上 所 述, 可 以 认 为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与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之 间 存 在 交 集 欧 洲 联 盟 国 家 收 集 关 于 每 年 被 捕 被 拒 绝 入 境 及 获 得 合 法 移 民 身 份 的 非 法 移 徙 者 人 数 的 官 方 资 料 成 员 国 向 欧 洲 联 盟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这 些 官 方 资 料, 并 由 内 政 总 局 在 其 关 于 庇 护 和 移 徙 的 年 度 报 告 中 公 布 从 这 些 官 方 资 料, 特 别 是 关 于 给 予 合 法 身 份 的 方 案 报 告, 可 以 获 知 移 徙 经 历 和 偷 运 移 民 方 式 等 资 料 给 予 合 法 身 份 是 指 居 住 在 某 国 的 非 法 移 徙 者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 例 如, 在 该 国 工 作, 或 有 家 庭 成 员 为 合 法 移 民 ) 向 主 管 机 关 申 报 其 身 份, 并 申 请 在 该 国 合 法 居 住 的 过 程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将 询 问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的 移 徙 经 历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往 往 通 过 这 种 面 谈 来 深 入 了 解 各 种 非 正 常 移 徙 方 式 一 些 欧 洲 国 家 多 次 开 展 这 类 给 予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合 法 身 份 的 方 案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23 利 用 来 自 一 个 特 定 群 体 ( 例 如 给 予 合 法 身 份 方 案 确 认 的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 的 数 据, 得 出 关 于 另 一 个 群 体 的 结 论 ( 例 如 估 算 非 法 移 民 总 数 ), 必 须 谨 慎 从 事 例 如, 有 些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不 想 或 无 法 获 得 合 法 身 份 季 节 工 人 等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短 期 非 法 越 境, 根 本 无 意 获 取 合 法 身 份 其 他 人 自 知 不 符 合 获 得 合 法 身 份 的 要 求, 因 此 根 本 不 去 申 请 特 别 是,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在 合 法 身 份 申 请 者 当 中 可 能 人 数 偏 少, 导 致 人 们 低 估 了 被 偷 运 入 境 的 非 法 移 民 所 占 比 例 旨 在 探 究 被 偷 运 移 民 群 体 规 模 的 方 法, 都 必 须 考 虑 到 上 述 因 素 因 此, 收 集 到 的 资 料 作 为 给 予 合 法 身 份 这 项 工 作 的 副 产 品, 远 非 衡 量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的 指 标, 当 然 也 不 能 作 为 衡 量 这 一 现 象 严 重 程 度 的 指 标 在 任 何 特 定 时 间, 进 入 过 境 国 或 目 的 地 国 的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当 中 的 某 一 特 定 子 集, 付 钱 给 第 三 方 以 便 其 非 法 移 徙 非 正 常 移 徙 和 偷 运 移 民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可 能 相 互 重 叠, 这 是 由 于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属 于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他 们 可 能 会 在 移 徙 经 历 的 某 一 点 需 求 获 得 合 法 身 份 但 是, 大 量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不 是 通 过 秘 密 方 式 跨 越 边 境 的, 在 那 些 秘 密 越 境 的 移 徙 者 当 中, 利 用 偷 运 者 越 境 的 移 徙 者 人 数 更 少 评 估 一 国 境 内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总 数, 可 能 无 法 如 实 反 映 出 常 见 的 贩 运 模 式 和 流 量, 因 为 得 到 协 助 的 移 徙 与 非 正 常 移 徙 遵 循 相 同 的 趋 势 以 给 予 移 民 合 法 身 份 的 相 关 数 据 为 基 础 的 官 方 统 计, 可 以 表 明 非 正 常 移 徙 问 题, 但 无 法 显 示 被 偷 运 移 民 关 于 边 境 逮 捕 人 数 的 官 方 数 据 却 可 以 生 动 地 说 明 偷 运 移 民 的 模 式 和 流 量 在 边 境 被 捕 的 移 民 都 是 企 图 非 法 越 境 者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例 如 海 上 偷 运 移 民, 只 有 在 偷 运 者 的 帮 助 下 才 有 可 能 成 功 越 境 正 如 2010 年 犯 罪 全 球 化 :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威 胁 评 估 报 告 指 出 [4], 从 非 洲 横 渡 地 中 海 前 往 欧 洲 的 绝 大 多 数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都 要 借 助 职 业 偷 运 者 的 协 助 因 此,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被 主 管 机 关 发 现 并 正 式 记 录 在 案 的 移 徙 者 的 大 致 情 况 与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大 致 情 况 应 该 是 相 符 的 再 者, 被 发 现 的 移 徙 者 人 数 与 到 达 目 的 地 的
24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移 民 人 数 相 符, 这 是 由 于 大 多 数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为 申 请 庇 护 或 出 于 其 他 原 因, 希 望 被 主 管 机 关 发 现 这 意 味 着,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人 数 与 被 发 现 的 移 徙 者 人 数 相 符, 因 此, 官 方 统 计 数 据 能 够 反 映 出 这 一 现 象 的 严 重 程 度 但 即 便 是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这 些 数 据 作 为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衡 量 指 标 的 作 用 存 在 相 关 局 限 性 首 先, 移 徙 者 有 时 会 向 主 管 机 关 谎 报 国 籍, 以 便 于 获 得 庇 护 其 次, 偷 运 活 动 的 严 重 程 度 和 被 发 现 人 数 的 相 符 不 能 被 视 为 普 遍 现 象, 这 种 现 象 仅 仅 出 现 在 某 些 特 定 情 况 下 因 此, 在 进 行 分 析 之 前 通 过 定 性 研 究, 评 估 采 取 这 种 方 法 的 可 行 性 和 依 据 调 查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和 使 用 乘 数 关 于 非 法 移 徙 者 的 数 据, 除 了 官 方 逮 捕 拒 绝 入 境 和 给 予 合 法 身 份 等 数 据 之 外,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也 是 计 算 非 法 移 徙 者 人 数 的 途 径 之 一 以 美 国 为 例, 在 经 常 性 人 口 调 查 框 架 内, 美 国 人 口 调 查 局 对 国 外 出 生 人 口 的 社 会 经 济 和 人 口 状 况 进 行 了 估 计, 其 中 包 括 自 愿 的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每 年 的 抽 样 家 庭 约 为 100,000 户 通 过 电 话 访 问 和 实 际 走 访 收 集 数 据 国 外 出 生 的 人 是 指 生 活 在 美 国 但 出 生 时 不 是 美 国 籍 的 人 人 口 调 查 局 指 出, 非 法 移 徙 者 不 会 接 受 这 种 自 愿 调 查, 因 此, 这 些 数 据 被 用 于 估 算 在 调 查 时 非 法 居 住 在 美 国 境 内 的 移 徙 者 人 数 人 口 调 查 局 对 于 非 法 外 国 人 的 估 算, 依 据 的 是 抽 样 国 外 出 生 人 口 提 供 的 答 复 但 在 采 用 这 种 方 法 时 必 须 慎 重 从 事 首 先, 就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的 人 数 做 出 合 理 估 算, 本 身 就 是 很 难 的 美 国 人 口 调 查 局 的 国 外 出 生 人 口 调 查 结 果, 本 身 就 是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人 数 的 替 代 值, 还 需 要 分 析 另 一 个 关 键 因 素, 才 能 确 定 被 偷 运 移 民 这 一 子 集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25 以 接 受 访 谈 的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的 经 历 为 依 据 的 相 同 调 查, 可 以 提 供 这 一 关 键 因 素 这 方 面 的 一 个 最 佳 实 例 是 墨 西 哥 移 民 项 目, * 这 是 一 个 墨 西 哥 - 美 国 智 库, 在 进 入 美 国 的 墨 西 哥 季 节 移 徙 者 在 冬 季 返 乡 后, 对 其 开 展 定 期 调 查 调 查 内 容 包 括, 移 徙 者 是 否 借 助 偷 运 者 穿 越 边 境, 以 及 为 此 支 付 的 价 格 和 移 徙 动 机 等 其 他 问 题 移 徙 者 还 被 问 及, 在 边 境 是 否 被 发 现 墨 西 哥 移 民 项 目 提 供 的 最 新 数 据 显 示, 约 有 35% 的 受 访 移 徙 者 在 此 前 一 年 曾 经 被 逮 捕 将 这 一 变 量 与 主 管 机 关 记 录 的 被 捕 移 徙 者 人 数 结 合 起 来, 能 够 估 算 出 以 非 正 常 方 式 进 入 美 国 境 内 的 移 徙 者 人 数, 或 是 能 够 估 算 出 秘 密 进 入 美 国 领 土 的 人 次 ** 就 更 好 了 被 捕 的 概 率 作 为 乘 数, 用 于 官 方 统 计 数 据 与 国 际 移 徙 政 策 发 展 中 心 采 用 的 乘 数 不 同, 这 个 乘 数 是 根 据 移 徙 者 的 经 历 而 不 是 重 点 报 告 者 的 认 识 来 确 定 的 此 外, 通 过 询 问 是 否 借 助 偷 运 者, 可 以 调 整 这 些 估 算 数 据, 使 其 专 门 针 对 偷 运 移 民 问 题 *** 前 进 之 路 : 多 次 越 境 指 标 偷 运 移 民 方 式 的 复 杂 性, 提 出 了 如 下 问 题 : 如 何 量 化 这 一 现 象, 从 可 用 于 比 较 衡 量 的 偷 运 移 民 指 标 的 角 度 看, 既 非 原 籍 国 也 非 目 的 地 国 的 国 家 ( 所 谓 第 三 国 ) 所 起 的 作 用 就 贩 运 人 口 而 言, 单 独 衡 量 一 项 因 素 ( 例 如 将 被 偷 运 出 境 的 移 民 人 数 作 为 现 象 的 近 似 值 ) 可 能 产 生 误 导 相 反, 作 为 现 象 替 代 值 的 变 量 应 至 少 源 自 多 个 地 理 指 标 * 见 http://mmp.opr.princeton.edu/home-en.aspx ** 一 名 移 徙 者 在 一 年 之 内 可 能 多 次 穿 越 边 境, 并 可 能 多 次 被 捕 因 此, 入 境 人 次 比 移 徙 者 人 数 更 为 准 确 *** 根 据 这 种 方 法,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估 计, 每 年 约 有 300 万 人 次 通 过 偷 运 活 动 穿 越 墨 西 哥 美 国 边 境
26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本 文 建 议, 衡 量 偷 运 移 民 的 指 标 应 指 向 偷 运 移 民 的 犯 罪 发 生 地 点 这 类 地 点 永 远 是 两 国 边 境, 因 此 需 要 具 体 说 明 始 发 国 和 到 达 国 指 标 可 以 指 向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最 频 繁 的 边 境 在 上 文 所 述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阿 尔 巴 尼 亚 意 大 利 这 个 例 子 中, 如 果 不 是 在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与 阿 尔 巴 尼 亚 之 间 存 在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则 可 以 认 定 只 有 阿 尔 巴 尼 亚 - 意 大 利 边 境 为 偷 运 移 民 的 地 点 为 全 面 了 解 偷 运 方 式, 显 然 需 要 获 得 关 于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国 籍 及 其 最 终 目 的 地 的 资 料 (a) 到 达 国 或 到 达 地 点 用 于 估 算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的 工 具, 应 专 门 查 明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入 境 地 点 偷 运 发 生 后 的 最 初 到 达 国, 可 以 提 供 与 被 偷 运 移 民 进 行 接 触 的 首 次 机 会, 即 使 这 些 移 民 后 来 前 往 其 他 国 家 除 确 定 入 境 国 之 外, 重 要 的 是, 指 标 可 以 提 供 关 于 非 法 入 境 的 具 体 地 点 或 地 区 的 更 多 详 细 资 料 例 如, 抵 达 西 班 牙 的 被 偷 运 移 民 可 能 是 经 过 加 纳 利 群 岛 休 达 梅 利 利 亚 或 直 布 罗 陀, 或 是 通 过 机 场 被 偷 运 入 境 的 因 此, 确 定 到 达 国 还 只 是 了 解 到 关 于 被 偷 运 移 民 入 境 地 点 的 一 部 分 资 料 将 一 个 乘 数 用 于 官 方 逮 捕 人 数 统 计, 便 可 得 出 这 一 指 标 根 据 对 移 民 和 海 关 官 员 进 行 的 调 查, 可 以 确 定 乘 数 (b) 始 发 国 或 始 发 地 点 在 一 国 非 法 入 境, 必 然 涉 及 到 从 另 一 国 出 境 人 们 在 故 国 踏 上 移 徙 旅 程, 可 能 要 经 过 长 途 跋 涉, 前 往 到 达 地 点 如 上 所 述, 对 始 发 地 点 形 成 概 念 化, 有 时 并 非 易 事 一 个 人 的 旅 程 可 能 包 括 合 法 迁 移, 也 包 括 属 于 偷 运 移 民 性 质 的 迁 移 例 如, 中 国 移 徙 者 可 能 以 合 法 方 式 前 往 安 哥 拉 等 国, 然 后 乘 飞 机 被 偷 运 至 欧 洲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安 哥 拉 是 始 发 国, 因 为 这 里 是 偷 运 事 件 开 始 的 地 方, 虽 然 移 徙 过 程 始 于 中 国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27 因 此, 可 以 将 始 发 地 点 定 义 为 移 徙 者 开 始 其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偷 运 经 历 时 所 在 的 国 家 或 地 点 在 目 的 地 就 始 发 地 点 问 题, 有 系 统 地 对 被 捕 移 徙 者 进 行 访 谈, 可 以 了 解 这 方 面 的 资 料 假 如 在 移 徙 过 程 中 仅 有 一 次 跨 越 陆 地 边 境, 则 很 容 易 确 定 始 发 地 点 ; 但 是, 假 如 经 海 路 偷 运, 则 可 能 无 法 直 截 确 定 此 外, 正 如 上 文 指 出, 假 如 是 长 途 偷 运, 除 非 由 移 徙 者 举 报, 否 则 很 难 判 断 真 正 的 始 发 地 点 (c)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国 籍 偷 运 移 民 是 某 些 移 徙 过 程 中 的 特 殊 事 件 因 此,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国 籍 总 的 说 来 可 能 与 希 望 移 徙 的 普 通 人 相 同, 特 别 是 他 们 当 中 比 较 难 以 实 现 正 常 移 徙 的 那 一 部 分 人 从 偷 运 移 民 中 获 利 的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主 要 集 中 在 特 定 国 家 或 始 发 地 点 开 展 活 动, 这 可 能 导 致 在 偷 运 者 帮 助 下 实 现 移 徙 的 具 有 特 定 国 籍 的 群 体 比 例 过 高 因 此, 确 定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国 籍, 对 于 全 面 了 解 这 一 现 象 非 常 重 要 此 外, 仅 仅 确 定 移 民 的 正 式 国 籍 还 不 够, 还 必 须 考 虑 到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族 裔 - 语 言 背 景 从 关 于 被 捕 移 民 概 况 的 官 方 数 据 中 可 以 获 得 这 方 面 的 资 料 但 应 留 意 移 民 为 便 于 获 得 庇 护 而 谎 报 的 国 籍 可 以 利 用 海 关 官 员 或 其 他 从 业 者 的 专 门 知 识, 对 这 些 数 据 做 出 调 整 (d)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最 终 目 的 地 可 以 将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最 终 目 的 地 定 义 为 移 徙 过 程 结 束 的 国 家 与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国 籍 问 题 一 样, 有 组 织 犯 罪 偷 运 者 的 行 动 是 对 移 徙 市 场 做 出 的 反 应, 表 明 常 见 的 最 终 目 的 地 可 能 与 广 大 移 徙 者 的 最 终 目 的 地 类 似 同 样 是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确 定 这 样 一 个 指 标 的 方 法 并 不 容 易 移 民 在 移 徙 过 程 中 可 能 不 断 迁 移, 他 们 的 预 定 目 的 地 会 随 时 间 变 换 为 确 定 这 样 一 项 指 标, 可 行 的 工 具 还 是 调 查 移 民 和 计 划 移 徙 者 的 移 徙 动 机
28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可 以 定 期 评 估 上 述 四 项 指 标, 并 将 其 结 合 起 来, 以 便 明 确 阐 释 偷 运 现 象, 以 用 于 比 较 目 的 测 算 四 项 指 标 的 优 点 之 一 就 是 可 以 根 据 研 究 的 最 终 目 的, 从 不 同 角 度 来 调 整 现 象 分 析 例 如, 从 目 的 地 国 的 角 度 出 发, 确 定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主 要 国 籍 和 主 要 始 发 地 点, 将 令 人 关 注 另 一 方 面, 从 始 发 国 的 角 度 看, 最 重 要 的 资 料 可 能 是 到 达 地 点 和 最 终 目 的 地 通 过 这 种 方 式, 可 以 将 多 次 越 境 指 标 用 作 一 面 棱 镜, 从 中 获 得 所 需 的 不 同 视 角 结 论 建 议 将 多 次 越 境 指 标 作 为 衡 量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的 有 效 方 法 仅 仅 考 虑 上 述 四 项 因 素 中 的 一 个 或 两 个, 可 能 无 法 全 面 了 解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造 成 很 多 政 策 和 研 究 问 题 悬 而 未 决 例 如, 仅 仅 确 定 主 要 入 境 地 点, 就 没 能 解 决 如 何 制 订 预 防 政 策 的 问 题 同 样, 仅 仅 确 定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主 要 国 籍 和 主 要 目 的 地, 也 无 法 解 决 边 境 控 制 问 题 需 要 建 立 一 个 以 测 算 全 部 四 项 因 素 ( 到 达 地 点 始 发 地 点 国 籍 和 最 终 目 的 地 ) 为 基 础 的 系 统, 才 能 全 面 均 衡 地 了 解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参 考 文 献 1.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2241 卷, 第 39574 号 2. Peter Futo and Michael Jandl, eds., 2006 Year Book on Illegal Migration, Human Smuggling and Trafficking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Vienna,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Migration Policy Development, 2007). 3. Frank Laczko and David Thompson, eds., Migrant Trafficking and Human Smuggling in Europe: 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with Case Studies from Hungary, Poland and Ukraine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2000). 4. 犯 罪 全 球 化 :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威 胁 评 估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 E.10.IV.6)
贩 运 人 口 研 究 : 犯 罪 与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的 差 距 和 局 限 性 Michael Jandl * 导 言 近 十 年 来, 也 就 是 在 2000 年 通 过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1] 之 后, 国 际 社 会 对 于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的 认 识 有 了 显 著 提 高 就 这 一 问 题 发 表 的 大 量 报 告 文 件 和 研 究 论 文 [2], 也 反 映 出 了 这 一 点 有 多 份 相 关 报 告 就 贩 运 模 式 的 性 质 提 出 了 真 知 灼 见, 但 研 究 工 作 还 是 应 以 确 凿 的 数 据 为 依 据, 关 于 世 界 各 地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的 范 围 和 发 展 情 况, 仍 然 缺 少 数 量 方 面 的 资 料 或 缺 乏 了 解 全 球 很 多 国 家 和 地 区 甚 至 没 有 公 布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的 基 本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各 个 层 面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准 确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因 此 都 变 得 非 常 困 难, 且 不 可 靠 在 缺 少 系 统 和 可 靠 的 统 计 时 间 序 列 的 情 况 下, 我 们 甚 至 根 本 无 法 确 切 地 知 道 上 报 的 贩 运 案 件 数 量 是 在 增 加, 还 是 在 减 少, 以 及 为 何 如 此 因 此, 就 针 对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刑 事 司 法 对 策 编 制 可 靠 全 面 的 统 计 时 间 序 列, 是 向 着 更 加 全 面 了 解 这 一 现 象 迈 出 的 第 一 步 正 如 本 文 试 图 说 明 的 那 样, 这 也 是 一 项 相 当 艰 巨 的 任 务 与 研 究 贩 运 人 口 有 关 的 困 难, 涉 及 到 这 一 课 题 自 身 的 性 质 同 在 其 他 众 多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领 域 一 样, 对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性 质 和 范 围 的 研 究, 被 认 为 是 一 项 固 有 的 难 题, 这 是 由 于 研 究 涉 及 到 隐 蔽 的 群 体 贩 运 人 口 是 一 项 隐 秘 的 犯 罪 活 动, 因 此, 普 通 民 众 了 解 到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仅 仅 是 贩 运 受 害 者 总 数 的 一 部 分 由 此 出 现 了 要 求 测 算 或 估 算 贩 运 人 口 统 计 数 据 中 的 暗 数 字 的 呼 声 ( 另 见 本 卷 第 一 篇 文 章 ) 估 算 贩 运 案 件 总 数 的 方 法 有 很 多 种, 但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估 算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未 知 部 分 的 大 部 分 方 法 均 以 已 知 案 件 或 上 报 案 件 的 某 种 确 切 数 据 *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研 究 专 家 本 文 是 为 关 于 计 算 贩 运 人 口 数 量 影 响 及 对 策 的 讲 习 班 编 写 的 同 名 背 景 文 件 的 修 订 本, 讲 习 班 是 在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维 也 纳 论 坛 背 景 下, 于 2008 年 2 月 13 至 15 日 召 开 的 29
30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为 依 据 * 关 于 探 查 和 解 读 贩 运 人 口 的 趋 势, 也 是 如 此 因 此, 即 便 就 估 算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的 全 景 而 言, 深 入 细 致 和 准 确 地 了 解 已 知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情 况, 同 样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但 在 目 前 环 境 下, 很 难 将 研 究 人 员 政 府 和 国 际 组 织 提 出 的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真 实 规 模 的 估 算 数 据, 与 世 界 各 地 已 确 认 的 犯 罪 案 件 联 系 起 来 另 一 方 面, 即 便 是 不 可 靠 的 估 算 数 据, 一 旦 被 引 用, 似 乎 也 具 备 了 生 命 力 关 于 区 域 和 全 球 的 估 算 数 据, 往 往 是 以 较 小 范 围 估 算 数 据 的 总 和 为 依 据, 而 后 者 则 是 采 用 不 完 善 的 方 法 计 算 出 来 的 例 如, 设 在 曼 谷 的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 教 科 文 组 织 ) 亚 太 地 区 教 育 办 事 处 在 2004 年 开 展 的 一 项 数 据 比 较 项 目, 记 录 各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组 织 就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做 出 的 多 项 全 球 估 算 数 据 ( 相 差 10 倍 ) ** 显 然, 当 前 围 绕 这 一 问 题 的 性 质 与 范 围 存 在 的 不 确 定 性, 使 得 制 订 有 针 对 性 的 全 球 打 击 贩 运 对 策 成 了 一 项 尤 为 艰 巨 的 难 题 当 前, 各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社 会 正 在 将 越 来 越 多 的 资 源 投 入 打 击 贩 运 行 动, 这 些 行 动 通 常 可 以 分 为 预 防 起 诉 和 保 护 但 到 目 前 为 止, 对 于 众 多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行 动 产 生 的 影 响, 几 乎 没 有 进 行 任 何 评 估, 没 有 有 力 的 监 测 工 具, 也 就 无 从 指 导 如 何 以 最 佳 方 式 投 放 这 些 资 源 例 如, 颁 布 实 施 综 合 性 打 击 贩 运 立 法 或 加 强 执 法 能 力 对 于 针 对 贩 运 人 口 者 进 行 的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在 数 量 上 产 生 了 哪 些 影 响, 依 然 缺 少 数 据 记 录 同 样, 在 目 标 群 体 当 中 开 展 信 息 和 宣 传 运 动 能 否 及 如 何 有 助 于 降 低 特 定 国 家 或 区 域 的 贩 运 案 件 发 生 率, 关 于 这 方 面 的 证 据 也 很 少 由 此 可 见, 制 订 适 当 的 政 策 需 要 一 个 更 加 可 靠 的 信 息 库, 用 于 开 展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研 究 建 立 这 样 一 个 信 息 库 的 最 直 接 方 式, 是 重 点 关 注 * 在 缺 乏 已 知 案 件 或 上 报 案 件 的 全 面 资 料 的 情 况 下, 有 些 研 究 人 员 还 曾 借 助 于 估 算 上 报 案 件 的 数 量 例 如,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劳 工 组 织 )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估 算 数 据, 依 据 的 是 对 已 知 案 件 采 用 捕 获 - 再 捕 获 的 处 理 方 法, 估 算 出 世 界 各 地 报 告 案 件 的 数 量, 再 将 估 算 结 果 乘 以 系 数 10, 做 进 一 步 推 算, 得 出 劳 工 组 织 关 于 强 迫 劳 动 现 象 的 全 球 最 低 估 计 值 ( 其 中 仅 有 一 部 分 被 视 为 贩 运 人 口 )[3] ** 见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贩 运 人 口 统 计 项 目, 可 访 问 www.unescobkk.org/ index.php?id=1022 查 阅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31 作 为 刑 事 司 法 针 对 这 类 犯 罪 采 取 行 动 的 成 果 的 已 知 贩 运 案 件 收 集 准 确 的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以 关 于 界 定 和 追 查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的 制 度 和 法 律 框 架 资 料 以 及 政 府 及 非 政 府 行 为 者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的 相 关 信 息 为 补 充, 对 于 了 解 主 要 信 息 缺 口 以 及 知 道 如 何 改 进 国 家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对 策, 都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目 前,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统 计 数 据 往 往 达 不 到 统 计 核 算 的 基 本 要 求 : 完 全 没 有 关 于 全 球 和 区 域 层 面 的 详 细 数 据, 即 使 是 提 交 的 数 据 也 往 往 是 不 完 整 不 可 靠 的 在 国 家 层 面, 由 于 关 于 调 查 起 诉 和 判 决 的 数 据 往 往 分 散 在 若 干 国 家 机 构 和 刑 事 司 法 机 构, 很 多 国 家 没 有 建 立 起 集 中 的 报 告 和 数 据 收 集 系 统 同 样, 关 于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数 据 往 往 是 由 多 个 不 同 机 构 行 为 者 收 集 的, 其 中 包 括 刑 事 司 法 机 构 受 害 者 支 助 机 构 非 政 府 组 织 或 国 际 组 织 此 外, 在 国 际 层 面, 刑 事 司 法 体 系 的 制 度 差 异 以 及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的 法 律 定 义 方 面 的 差 异, 造 成 了 关 于 数 据 可 比 性 的 特 殊 问 题 下 文 将 进 一 步 探 讨 这 些 问 题 下 面 几 节 将 讨 论 贩 运 人 口 数 据 的 局 限 性, 并 简 要 介 绍 若 干 数 据 缺 口 概 览 部 分 将 利 用 文 献 中 的 相 关 结 论 以 及 从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开 展 的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主 题 的 一 项 重 大 研 究 项 目 提 出 的 真 知 灼 见 下 文 将 详 细 介 绍 这 个 项 目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数 据 的 一 般 问 题 立 法 缺 失 很 多 国 家 仍 然 没 有 制 订 打 击 各 种 形 式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的 专 项 立 法 早 期 为 在 国 际 法 中 定 义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的 工 作 仅 仅 关 注 妇 女 卖 淫 或 遭 受 性 剥 削 问 题, 非 洲 亚 洲 和 拉 丁 美 洲 一 些 国 家 的 刑 法 至 今 依 然 能 够 从 中 看 出 这 种 关 注 例 如,1921 年 在 日 内 瓦 缔 结 了 禁 止 贩 卖 妇 孺
32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国 际 公 约, 后 被 1949 年 禁 止 贩 卖 人 口 及 取 缔 意 图 营 利 使 人 卖 淫 的 公 约 [4] 取 代 共 有 82 个 国 家 已 成 为 1949 年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 然 而, 在 2000 年 11 月 通 过 了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之 后,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的 定 义 方 才 得 到 普 遍 认 可, 并 日 益 为 各 国 立 法 所 采 用 和 实 施 议 定 书 于 2003 年 12 月 25 日 生 效, 截 至 2010 年 11 月 ( 通 过 10 年 后 ), 已 有 117 个 签 字 国 和 142 个 缔 约 国 ** 议 定 书 要 求 缔 约 国 按 照 议 定 书 的 规 定, 在 国 内 将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但 有 很 多 国 家 尚 未 加 入 议 定 书, 尤 以 非 洲 和 亚 洲 国 家 居 多 对 于 加 入 议 定 书 的 国 家, 从 签 署 和 批 准 议 定 书 到 颁 布 打 击 贩 运 行 为 的 相 关 法 律, 往 往 需 要 数 年 时 间 因 此, 仍 有 很 多 国 家 没 有 颁 布 实 施 打 击 贩 运 行 为 的 专 项 法 律 *** 缺 少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专 项 立 法, 可 以 说 是 打 击 这 种 犯 罪 的 最 严 重 障 碍 在 立 法 缺 失 的 情 况 下, 很 难 惩 治 贩 运 行 为 并 将 贩 运 者 绳 之 以 法 但 即 便 是 国 内 法 律 载 有 关 于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的 条 款, 往 往 仅 涵 盖 议 定 书 界 定 的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的 部 分 内 容 例 如, 立 法 可 能 依 然 建 立 在 关 于 贩 运 妇 孺 的 早 期 认 识 上 ( 例 如 上 述 禁 止 贩 卖 人 口 及 取 缔 意 图 营 利 使 人 卖 淫 的 公 约 ), 因 而 可 能 局 限 于 将 贩 运 人 口 视 同 性 产 业 的 剥 削, 而 忽 视 了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剥 削 [5]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重 点 关 注 被 迫 卖 淫 的 妇 女, 对 于 贩 运 男 子 的 行 为 ( 例 如 以 劳 动 力 市 场 剥 削 为 目 的 ) 则 可 能 按 现 行 劳 动 法 处 理 * 见 http://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vii-11- a&chapter =7&lang=en ** 最 新 签 字 国 和 批 准 国 清 单, 见 http://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 TREATY&mtdsg_no=XVIII-12-a&chapter=18&lang=en *** 但 与 此 同 时, 一 些 并 未 加 入 议 定 书 的 国 家 却 颁 布 了 打 击 贩 运 行 为 的 法 律, 尽 管 其 贩 运 罪 行 的 定 义 与 议 定 书 第 3 条 中 的 可 能 会 有 所 不 同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33 综 上 所 述, 对 于 贩 运 人 口 数 据 的 认 识, 首 先 取 决 于 界 定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并 将 其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的 基 本 法 律 工 具, 以 及 重 点 关 注 旨 在 实 施 这 些 法 律 的 执 法 工 作 * 漏 报 如 上 所 述, 关 于 起 诉 逮 捕 定 罪 数 量 或 已 确 定 受 害 者 人 数 的 统 计 数 据, 必 然 只 是 主 管 机 关 注 意 到 的 全 部 实 际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的 一 部 分 这 是 由 于 多 种 原 因 造 成 的, 但 人 们 普 遍 认 为, 贩 运 受 害 者 通 常 处 于 非 常 弱 势 地 位, 使 得 他 们 不 愿 或 没 有 办 法 向 警 方 或 其 他 主 管 机 关 报 案 我 们 不 知 道 执 法 机 关 侦 查 到 并 上 报 的 贩 运 案 件 在 统 计 数 据 中 占 有 多 大 比 例, 但 我 们 有 理 由 认 为, 这 些 案 件 往 往 只 是 一 小 部 分 ** 不 过, 在 调 查 和 揭 露 这 种 特 定 犯 罪 方 面 投 入 的 资 源 和 努 力 越 多, 查 出 的 贩 运 案 件 所 占 比 例 就 越 大 由 于 世 界 各 国 和 各 区 域 之 间 对 于 贩 运 问 题 的 认 识 以 及 打 击 贩 运 活 动 所 费 资 源 相 差 悬 殊, 我 们 可 以 进 一 步 认 为, 查 到 的 实 际 案 件 所 占 比 例 也 会 有 很 大 差 距 因 此, 我 们 可 以 断 定, 在 某 一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中, 警 方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对 于 这 个 问 题 的 整 体 认 识 越 高, 用 于 调 查 案 件 的 人 员 和 资 源 越 多, 针 对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的 刑 事 司 法 对 策 越 是 一 致, 被 查 出 的 实 际 案 件 所 占 比 例 就 越 大 不 仅 是 国 家 间 的 对 比 属 于 这 种 情 况, 不 同 时 期 的 对 比 也 应 如 此 在 很 多 国 家 都 可 以 看 到 一 种 普 遍 现 象, 在 制 订 和 实 施 了 连 贯 一 致 的 打 击 贩 运 国 家 战 略 之 后 ( 通 过 在 国 家 打 击 贩 运 专 项 行 动 计 划 中 制 订 和 颁 布 ),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的 刑 事 司 法 行 动 显 著 增 加 *** 由 此 可 见, 在 特 定 地 方 和 时 间 报 告 的 贩 运 案 件 数 量, 反 映 出 打 击 贩 运 的 集 体 努 力, 不 亚 于 反 映 出 潜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跨 国 对 比 由 此 变 得 几 乎 * 例 如, 假 如 法 律 将 贩 运 人 口 仅 仅 定 义 为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将 得 出 这 样 的 统 计 数 据 数 据 显 示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只 包 含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 例 如, 荷 兰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国 家 报 告 员 指 出, 在 荷 兰 被 查 获 的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约 占 5%[6, 7] *** 例 如, 挪 威 在 2003 年 实 施 打 击 贩 运 妇 孺 行 动 计 划 之 后, 根 据 一 致 的 政 策 和 对 策, 对 这 一 领 域 投 入 更 多 资 源 结 果 在 2004 年 前 10 个 月 当 中, 确 定 的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从 屈 指 可 数 增 加 到 42 件 [8]
34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不 可 能 了, 对 于 特 定 国 家 时 间 趋 势 的 解 读 也 由 此 变 得 复 杂 起 来 : 查 明 的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增 多 ( 例 如,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贩 运 者 定 罪 ), 可 能 说 明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总 量 增 加 了, 也 可 能 说 明 执 法 部 门 的 履 行 职 能 的 能 力 和 成 功 率 提 高 了 近 年 来, 世 界 各 地 对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重 视 大 大 增 强, 这 种 重 视 进 一 步 转 化 成 更 为 一 致 的 对 策 以 及 用 于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的 资 源 大 幅 增 加 表 明 这 一 趋 势 的 一 个 明 显 指 标 是, 近 年 来 签 署 和 批 准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的 国 家 越 来 越 多 很 多 国 家 随 后 制 订 并 通 过 了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的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这 些 计 划 往 往 有 助 于 诸 多 国 家 级 行 为 者 制 订 和 实 施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的 一 系 列 协 调 措 施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的 局 限 性 数 据 没 有 可 比 性 一 国 在 批 准 议 定 书 后, 往 往 会 用 几 年 而 不 是 几 个 月 的 时 间 来 制 订 相 关 立 法 和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执 行 符 合 议 定 书 的 国 家 打 击 贩 运 立 法 往 往 是 一 个 漫 长 的 过 程 因 此, 很 多 国 家 ( 其 中 大 多 数 尚 未 批 准 议 定 书, 也 有 多 国 已 经 批 准 议 定 书 ) 依 然 采 用 不 同 的 定 义 来 界 定 贩 运 行 为 贩 运 手 段 和 贩 运 目 的 例 如, 很 多 国 家 的 立 法 没 有 将 国 内 贩 运 活 动 纳 入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定 义, 而 是 仅 指 跨 国 贩 运, 而 议 定 书 和 其 他 国 家 及 区 域 人 权 文 书 ( 例 如 2005 年 欧 洲 委 员 会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公 约 ) 则 将 国 内 贩 运 活 动 也 包 含 在 内 在 其 他 很 多 国 家, 国 内 贩 运 人 口, 即 便 是 被 纳 入 相 关 国 内 立 法, 执 法 机 关 对 它 的 重 视 似 乎 也 不 及 跨 国 贩 运 跨 国 贩 运 问 题 之 所 以 受 到 更 多 关 注, 原 因 之 一 是 在 跨 境 贩 运 案 件 中, 国 际 组 织 更 多 地 介 入 打 击 贩 运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35 活 动 和 受 害 者 支 助 服 务, 这 显 然 与 这 些 服 务 提 供 方 获 得 的 特 殊 ( 国 际 ) 授 权 有 关 另 一 个 问 题 源 于 未 成 年 人 法 定 年 龄 的 差 异 议 定 书 将 儿 童 定 义 为 年 满 18 岁 以 下 者, 并 非 所 有 国 家 都 适 用 这 条 定 义, 而 是 采 用 不 同 的 儿 童 定 义, 国 内 家 庭 法 和 儿 童 保 护 法 也 不 例 外 在 界 定 和 测 算 以 对 儿 童 进 行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或 以 切 除 器 官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时, 或 在 判 断 在 武 装 冲 突 中 非 法 招 募 或 利 用 儿 童 是 否 符 合 贩 运 儿 童 的 定 义 时, 这 方 面 的 差 异 就 变 得 尤 为 重 要 根 据 议 定 书 的 定 义, 贩 运 儿 童 罪 无 需 采 用 强 迫 或 欺 骗 等 犯 罪 手 段, 因 为 就 儿 童 而 言, 受 害 者 是 否 同 意 无 关 紧 要 在 西 非 和 中 非, 贩 运 儿 童 和 儿 童 兵 问 题 引 发 特 别 关 注 这 一 地 区 的 很 多 国 家 制 订 了 多 项 儿 童 保 护 法, 虽 然 这 些 法 律 未 必 是 打 击 贩 运 的 专 项 法 律, 但 可 以 适 用 然 而, 由 于 某 些 国 家 缺 少 综 合 性 的 打 击 贩 运 法 律,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的 国 家 立 法 仅 考 虑 18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在 剥 削 目 的 的 问 题 上, 各 项 打 击 贩 运 立 法 也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议 定 书 对 于 剥 削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目 的, 基 本 上 没 有 给 出 定 论, 只 是 称 : 剥 削 应 至 少 包 括 利 用 他 人 卖 淫 进 行 剥 削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性 剥 削 强 迫 劳 动 或 服 务 奴 役 或 类 似 奴 役 的 做 法 劳 役 或 切 除 器 官 ( 第 3(a) 条 ) 但 如 上 所 述, 在 很 多 国 家,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具 体 罪 行 仅 涉 及 性 剥 削, 而 不 包 含 以 其 他 形 式 的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假 如 国 内 立 法 仅 涉 及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则 可 以 根 据 国 家 刑 法, 针 对 其 他 目 的 的 贩 运 行 为 提 出 起 诉, 例 如, 根 据 使 某 人 陷 于 类 似 奴 役 境 况 的 普 通 罪 行 或 相 似 罪 行 起 诉 假 如 国 家 刑 法 中 没 有 此 类 规 定, 或 事 实 证 明 适 用 刑 法 在 实 践 上 太 繁 琐, * 有 时 可 依 据 现 行 劳 动 法 而 不 是 刑 法 来 追 查 以 强 迫 劳 动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罪 行 这 意 味 着 由 此 产 生 * 例 如, 由 于 相 关 举 证 责 任 较 重, 审 判 时 间 更 长, 于 是 采 取 民 事 审 判
36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的 刑 罚 可 能 不 同 于 刑 法 规 定 的 惩 罚 ( 例 如, 对 罪 犯 可 能 更 加 宽 大, 或 包 括 赔 偿 集 体 损 失, 而 不 是 因 同 样 的 罪 行 被 判 处 监 禁 ) 重 点 在 于, 无 论 审 理 结 果 如 何, 由 于 起 诉 和 定 罪 属 于 其 他 类 别, 此 类 案 件 将 不 被 记 入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如 上 所 述, 议 定 书 界 定 的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的 所 有 各 种 形 式 和 表 现, 并 没 有 全 盘 纳 入 各 国 打 击 贩 运 立 法, 世 界 各 地 的 立 法 依 然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另 一 方 面, 根 据 议 定 书 可 视 为 贩 运 人 口 的 多 项 罪 行, 却 是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中 的 其 他 相 关 罪 行 受 到 追 查 的 几 十 年 来, 很 多 国 家 在 刑 法 中 设 立 了 多 项 相 关 罪 行, 用 于 起 诉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尽 管 罪 名 各 不 相 同, 其 中 包 括 性 剥 削 强 迫 卖 淫 绑 架 诱 拐 儿 童 色 性 旅 游 业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腐 化 未 成 年 人 童 工 和 强 迫 劳 动 等 罪 名 [9] 可 以 采 用 上 述 多 种 罪 名 来 替 代 明 确 的 贩 运 人 口 罪, 但 仔 细 审 查 国 家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和 记 录, 仍 有 可 能 确 定 以 其 他 罪 名 宣 判 的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的 数 量 另 一 方 面, 我 们 不 能 排 除 有 这 样 一 种 可 能 性 已 提 交 的 涉 及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多 起 案 件 并 没 有 被 记 入 国 家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 或 被 记 入 其 他 类 别 ) 最 后, 在 收 集 和 解 读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数 据 时, 我 们 还 应 认 识 到, 世 界 上 一 些 国 家 和 区 域 不 仅 缺 少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法 律, 而 且 还 缺 少 可 用 于 追 查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的 其 他 立 法 缺 少 贩 运 人 口 数 据 的 系 统 收 集 能 力 据 报, 世 界 各 地 很 多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往 往 是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原 籍 国, 但 并 不 仅 限 于 这 些 国 家 这 些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由 于 资 源 匮 乏, 协 调 不 力, 或 是 缺 乏 训 练 有 素 的 执 法 人 员, 数 据 收 集 和 分 析 能 力 往 往 不 足 在 很 多 国 家, 警 察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都 希 望 拥 有 更 加 完 善 的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37 以 便 监 测 本 国 打 击 贩 运 的 总 体 工 作, 但 他 们 面 临 着 严 重 的 资 源 匮 乏 和 时 间 不 足, 无 法 建 立 适 当 的 数 据 收 集 机 制 来 有 系 统 地 连 续 地 追 查 关 于 贩 运 活 动 和 相 应 对 策 的 资 料 由 于 没 有 收 集 此 类 数 据 的 标 准 方 法, 贩 运 人 口 数 据 的 收 集 工 作 往 往 是 临 时 性 的, 反 映 出 不 同 的 定 义 数 据 来 源 地 理 和 政 治 区 域 以 及 不 同 时 期 的 情 况 这 一 点 也 体 现 在 数 据 的 质 量 和 连 续 性 上 : 有 时, 某 年 的 数 字 在 日 后 可 能 会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这 是 由 于 收 集 资 料 的 方 法 发 生 了 变 化, 更 加 常 见 的 原 因 则 是 打 击 贩 运 立 法 和 所 用 定 义 有 了 进 一 步 发 展 数 据 收 集 能 力 不 足 是 一 个 普 遍 存 在 的 问 题, 即 便 是 近 日 颁 布 综 合 性 打 击 贩 运 立 法 并 加 紧 建 设 中 央 数 据 库 的 国 家, 也 存 在 这 一 问 题 例 如,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 开 发 署 ) 的 一 份 国 别 报 告 强 调 指 出 : 亚 美 尼 亚 国 内 的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士 和 利 益 攸 关 方 依 然 面 临 挑 战, 缺 乏 关 于 已 确 认 和 得 到 帮 助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最 新 数 据 [10] 同 样, 关 于 整 个 欧 洲 地 区,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难 民 署 )2005 年 的 报 告 指 出 : 关 于 欧 洲 区 域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目 前 没 有 可 靠 的 结 论 性 统 计 数 据 遗 憾 的 是, 现 有 数 据 没 有 记 录 下 一 些 重 要 指 标, 包 括 受 害 者 的 年 龄 性 别 人 数 和 原 籍 国 没 有 这 些 资 料, 要 提 高 认 识 并 有 效 地 满 足 受 害 者 的 保 护 和 援 助 需 求, 都 是 极 为 困 难 的 [11] 除 这 些 例 证 之 外, 世 界 各 国 还 存 在 其 他 很 多 类 似 情 形, 这 些 国 家 系 统 收 集 贩 运 人 口 数 据 的 能 力 依 然 薄 弱, 需 要 得 到 进 一 步 发 展 缺 少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中 央 数 据 库 近 年 来, 很 多 国 家 的 不 同 主 管 机 关 和 机 构 开 始 收 集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硬 数 据 然 而, 大 多 数 国 家 的 这 类 数 据 收 集 活 动 都 缺 少 能 够 为 数 据 提 供 共 同 指 导 方 针 定 义 和 格 式 的 中 央 协 调 工 作 即 便 是 在 收 集 到 大 量 贩 运 人 口 数 据 的 国 家, 这 些 数 据 往 往 是 分 散 的, 没 有 建 立 可 以 汇 总 处 理 数 据 的 中 央 数 据 库 因 此, 关 于 调 查 起 诉 定 罪 的 刑 事
38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司 法 数 据 往 往 散 落 在 若 干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以 及 区 域 和 次 区 域 机 构 同 样, 有 关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数 据 往 往 是 由 多 个 机 构 行 为 者 收 集 的, 其 中 包 括 刑 事 司 法 机 构 受 害 者 支 助 机 构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国 际 组 织 中 央 数 据 库 普 遍 缺 失, 主 要 原 因 在 于 多 个 国 家 机 构 之 间 的 职 能 和 任 务 分 配 情 况 另 一 方 面, 公 共 机 构 的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通 常 仅 用 于 自 身 管 理 目 的, 而 不 是 更 加 普 遍 的 统 计 目 的 假 如 处 理 各 种 形 式 的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 例 如, 贩 运 儿 童 或 性 剥 削 ) 的 职 能 分 属 于 不 同 行 为 者 ( 例 如, 联 邦 和 州 级 的 不 同 执 法 机 构 ), 这 样 收 集 到 的 数 据 将 是 割 裂 和 分 散 的, 除 非 专 门 努 力 将 这 些 数 据 集 中 汇 总 有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家 着 手 满 足 汇 总 贩 运 人 口 数 据 的 需 求, 任 命 了 中 央 协 调 员, 负 责 协 调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维 护 中 央 数 据 库, 但 这 种 做 法 依 然 属 于 特 例, 而 非 常 规 * 近 几 十 年 来 建 立 了 多 项 可 以 作 为 最 佳 做 法 的 机 制, 荷 兰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国 家 报 告 员 和 德 国 联 邦 刑 事 警 察 局 收 集 并 逐 年 公 布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的 详 细 数 据 这 些 报 告 的 重 点 是 已 确 认 的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刑 事 情 报 资 料 犯 罪 集 团 受 害 者 情 况 以 及 由 此 为 执 法 者 和 决 策 者 提 出 的 建 议 [12,13] 尼 日 利 亚 成 立 了 国 家 禁 止 贩 运 人 口 和 其 他 相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同 时 设 有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中 央 数 据 库 秘 鲁 设 有 中 央 数 据 库, 自 2005 年 底 以 来 集 中 登 记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其 他 国 家 任 命 了 国 家 报 告 员, 负 责 收 集 交 换 和 处 理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资 料 世 界 各 地 还 有 很 多 国 家 已 经 建 立 或 正 在 建 立 打 击 贩 运 活 动 的 国 家 协 调 员 圆 桌 会 议 或 机 构 间 工 作 队, 同 样 负 责 收 集 和 传 播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数 据 * 例 如, 欧 洲 议 会 关 于 防 止 贩 运 易 受 性 剥 削 的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决 议 呼 吁 成 员 国 任 命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国 家 报 告 员, 并 强 调 收 集 按 性 别 分 列 的 可 比 数 据 的 重 要 意 义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39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的 其 他 局 限 性 人 们 通 常 认 为, 某 一 案 件 是 否 属 于 议 定 书 定 义 的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 并 因 此 记 入 统 计 数 据 ), 取 决 于 罪 行 的 性 质 这 至 少 同 时 涉 及 到 议 定 书 所 载 定 义 的 三 个 构 成 因 素 : 行 为 手 段 和 剥 削 目 的 ( 儿 童 案 件 除 外, 在 涉 及 儿 童 时, 手 段 无 关 紧 要 ) 从 这 一 定 义 可 以 明 显 看 出, 远 非 所 有 案 件 都 属 于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例 如 奴 役 和 性 剥 削 等 案 件 因 此, 在 法 律 程 序 上 以 及 在 提 供 和 编 制 数 据 的 过 程 中, 必 须 判 断 是 否 可 以 将 一 起 已 确 认 的 剥 削 案 件 归 入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类 别 在 调 查 和 诉 讼 过 程 中, 必 须 对 预 先 制 订 的 分 类 进 行 修 订 人 口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的 特 点 之 一 是, 以 各 种 罪 名 ( 例 如 非 法 居 留 非 法 工 作 引 诱 卖 淫 ) 受 到 指 控 和 逮 捕 的 人, 往 往 是 受 害 者, 而 不 是 贩 运 者, 需 要 在 调 查 方 面 做 大 量 工 作, 揭 示 贩 运 者 和 受 害 者 之 间 的 剥 削 关 系 此 外, 在 汇 编 可 比 的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一 个 常 见 问 题 是, 由 于 各 国 法 律 传 统 和 国 家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结 构 不 同, 数 据 的 标 准 化 程 度 极 低 考 虑 到 这 些 差 异,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在 世 界 各 地 定 期 开 展 联 合 国 关 于 犯 罪 趋 势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与 预 防 犯 罪 战 略 运 作 情 况 的 调 查 * 时, 在 一 个 统 计 指 标 中 采 用 包 含 相 似 执 法 理 念 的 综 合 分 类, 例 如 与 警 方 和 / 或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有 着 初 步 正 式 接 触 的 人 员 数 量, 从 而 使 这 一 指 标 包 含 了 与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有 关 的 嫌 疑 人 被 调 查 者 或 被 捕 者 只 有 少 数 国 家 能 够 提 供 关 于 这 三 种 亚 类 的 更 多 分 列 数 据 联 合 国 关 于 犯 罪 趋 势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与 预 防 犯 罪 战 略 运 作 情 况 的 调 查 使 用 一 个 同 样 宽 泛 的 定 义 因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被 起 诉 的 人 员 数 量, 这 表 明 一 些 国 家 能 够 提 供 此 类 数 据, 但 是 各 地 区 的 数 据 可 得 性 差 异 很 大 * 目 前,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每 年 都 会 开 展 联 合 国 关 于 犯 罪 趋 势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与 预 防 犯 罪 战 略 运 作 情 况 的 调 查, 可 访 问 www.unodc.org/unodc/en/data-and-analysis/ United-Nations-Surveys-on-Crime-Trends-and-the-Operations-of-Criminal-Justice- Systems.html
40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还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分 析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的 定 罪 数 据 时, 我 们 会 发 现, 在 有 数 据 可 用 的 情 况 下, 定 罪 数 量 与 调 查 及 起 诉 数 量 相 比, 通 常 是 很 小 的 这 一 方 面 是 由 于 众 所 周 知 的 困 难 依 据 现 有 证 据 给 贩 运 人 口 者 定 罪 是 很 困 难 的 ( 例 如, 由 于 贩 运 受 害 者 已 经 返 回 原 籍 国, 无 法 指 证 罪 犯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定 罪 数 量 相 对 较 少, 同 样 是 一 个 可 能 产 生 直 接 政 策 影 响 的 重 要 指 标 * 另 一 方 面, 定 罪 数 量 极 少, 还 可 能 说 明 现 行 立 法 薄 弱 或 执 法 不 力, 从 而 导 致 可 能 根 据 其 他 相 关 罪 名 惩 处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例 如 性 剥 削 伤 害 甚 至 是 违 反 移 民 法 律 事 实 上, 在 打 击 贩 运 立 法 缺 失 的 情 况 下, 这 是 可 以 惩 处 贩 运 者 的 唯 一 选 项, 但 在 立 法 完 善 的 国 家, 假 如 相 关 罪 行 在 法 庭 上 比 较 容 易 得 到 证 实 的 时 候, 这 种 做 法 同 样 可 能 是 一 种 常 见 现 象 重 要 的 是, 假 如 以 其 他 的 刑 事 犯 罪 罪 名 给 贩 运 人 口 者 定 罪 并 记 录 在 案, 贩 运 者 被 定 罪 的 实 际 数 量 可 能 被 少 报 了 ( 程 度 不 可 知 ) 另 一 种 切 实 存 在 的 可 能 是, 某 些 腐 败 的 公 职 人 员 可 能 故 意 在 法 庭 上 将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作 为 性 质 较 轻 的 罪 行 处 理, 以 换 取 酬 金 ** 最 后, 我 们 应 注 意 到 法 庭 审 理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的 复 杂 性 产 生 的 另 一 个 问 题 周 期 很 长 这 类 审 判 通 常 会 持 续 两 年, 有 很 多 案 件 耗 时 更 长,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某 年 的 定 罪 数 量 数 据 反 映 出 的 是 早 在 几 年 前 就 提 出 起 诉 的 案 件 情 况 近 十 年 来, 很 多 国 家 的 起 诉 数 量 逐 渐 增 加, 我 们 因 此 可 以 预 期, 定 罪 的 数 量 也 将 增 加, 尽 管 会 有 相 当 长 的 滞 后 期 * 一 些 国 家 为 配 合 执 法 机 构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提 供 临 时 居 留 许 可 例 如, 根 据 美 国 法 律, 愿 意 协 助 检 察 官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可 以 获 得 所 谓 的 T- 签 证, 他 们 可 以 在 美 国 最 多 居 留 三 年 欧 洲 委 员 会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公 约 规 定, 对 于 无 证 受 害 者 给 予 为 期 至 少 30 天 的 强 制 性 恢 复 和 反 省 期, 很 多 欧 洲 国 家 签 发 为 期 六 个 月 的 反 省 期 临 时 签 证 ([14],p.48) ** 关 于 腐 败 和 贩 运 人 口 之 间 的 关 系, 见 Richards [15] 重 点 在 于, 如 果 存 在 严 重 腐 败, 提 供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准 确 全 面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的 动 力 会 大 幅 下 降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41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数 据 的 局 限 性 不 向 主 管 机 关 报 案 如 上 所 述, 出 于 多 种 原 因,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不 能 或 不 愿 向 警 方 报 案, 或 向 外 界 寻 求 帮 助 对 于 与 警 方 接 触 的 后 果 怀 有 恐 惧, 认 为 配 合 执 法 机 关 也 无 望 获 得 公 正, 是 受 害 者 不 愿 挺 身 而 出 的 两 个 重 要 原 因 即 便 是 在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与 警 方 发 生 直 接 接 触 的 情 况 下, 例 如 在 警 方 突 袭 工 作 场 所 或 妓 院 时, 情 形 可 能 也 是 如 此 但 一 些 支 助 机 制 有 助 于 增 强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向 警 方 报 案 的 动 力 一 些 组 织 为 贩 运 受 害 者 提 供 庇 护 所 和 重 返 社 会 支 持 方 案, 形 成 了 重 要 的 支 助 机 制 * 很 多 国 家 为 贩 运 受 害 者 提 供 证 人 保 护 和 临 时 居 留 许 可, 形 成 了 其 他 机 制 但 有 一 点 是 明 确 的, 不 是 所 有 国 家 都 为 贩 运 受 害 者 提 供 这 类 保 护 方 案 或 服 务 ( 立 法 缺 失 是 一 个 原 因 ), 因 此, 我 们 可 以 设 想, 贩 运 受 害 者 挺 身 向 警 方 报 案 的 动 力 在 各 国 存 在 很 大 差 异 我 们 可 以 进 一 步 设 想, 这 种 情 形 还 反 映 在 贩 运 人 口 数 据 上, 提 供 较 全 面 保 护 方 案 的 国 家, 与 提 供 服 务 和 保 护 较 少 的 国 家 相 比, 前 者 向 警 方 报 案 的 受 害 者 比 例 较 大 登 记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标 准 不 同 除 了 获 得 贩 运 受 害 者 确 切 人 数 资 料 这 一 普 遍 问 题 之 外, 在 分 析 和 解 读 已 确 定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数 据 时, 还 需 要 考 虑 其 他 问 题 我 们 需 要 问, 由 谁 来 确 认 受 害 者, 确 认 某 人 为 受 害 者 的 标 准 是 什 么 不 同 国 家 的 答 案 各 不 相 同, 但 通 常 都 涉 及 到 警 方 和 正 式 执 法 机 关 然 而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警 方 在 确 认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问 题 上 几 乎 或 根 本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可 能 仍 有 一 些 组 织 根 据 各 自 的 标 准, 为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提 供 服 务, 仅 有 的 现 有 数 据 直 接 来 自 这 些 服 务 提 供 方 因 此, 从 这 些 服 务 * 2002 年,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建 议, 提 供 支 助 和 护 理 不 应 作 为 被 贩 运 者 能 否 或 愿 否 配 合 司 法 程 序 的 条 件 [16]
42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提 供 方 获 得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数 据 可 以 提 供 关 于 国 家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对 策 的 重 要 指 标 但 应 该 意 识 到, 这 些 服 务 提 供 方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协 助 处 于 困 境 的 受 害 者, 而 不 是 收 集 标 准 化 数 据 由 于 这 些 组 织 出 于 各 自 的 目 的, 并 采 用 各 自 的 定 义 和 标 准 来 收 集 和 汇 编 数 据, 一 定 要 明 确 区 分 这 类 数 据 和 从 执 法 机 关 收 集 的 官 方 数 据 执 法 机 关 在 确 认 和 处 理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时, 通 常 必 须 遵 循 一 定 的 法 律 标 准 和 程 序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的 国 家 评 估 文 件 列 举 了 一 个 实 例 来 说 明 这 些 困 难 : 在 摩 尔 多 瓦, 目 前 没 有 关 于 收 集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数 据 的 普 遍 标 准 各 个 组 织 依 然 采 用 多 种 方 法 来 收 集 资 料 不 是 所 有 的 服 务 提 供 方 都 明 确 区 分 潜 在 的 受 害 者 和 实 际 的 受 害 者, 或 是 区 分 各 种 类 型 的 剥 削 [17] 从 为 贩 运 受 害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组 织 收 集 到 的 数 据 也 是 分 散 的, 汇 总 难 度 更 大, 标 准 化 程 度 更 低, 甚 至 可 能 为 保 护 获 救 受 害 者 而 故 意 秘 而 不 宣 现 在 进 一 步 仔 细 分 析 官 方 数 据 和 确 定 ( 及 计 算 )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标 准, 可 以 看 出 各 国 之 间 存 在 明 显 差 别 在 某 些 国 家, 自 称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人 员 从 一 开 始 就 会 被 记 入 统 计 数 据, 而 进 一 步 的 调 查 将 确 定 如 何 追 查 处 理 具 体 案 件 在 另 一 些 国 家, 警 方 会 预 先 甄 别, 确 定 潜 在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只 有 这 些 人 才 会 被 登 记 为 已 确 认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其 他 国 家 则 只 上 报 经 过 官 方 证 实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人 数 ([18], pp.16 ff) 一 些 国 家 在 统 计 贩 运 受 害 者 人 数 时 甚 至 采 用 更 加 严 格 的 标 准, 即 便 是 已 确 认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只 有 在 其 愿 意 起 诉 和 / 或 指 证 贩 运 者 时, 才 会 被 官 方 机 构 ( 警 方 检 察 官 等 ) 记 录 在 案 当 然, 在 很 多 国 家, 从 官 方 政 府 机 构 ( 例 如 联 邦 警 察 国 家 打 击 贩 运 协 调 员 司 法 部 等 ) 获 得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数 据, 与 从 服 务 提 供 方 获 得 的 数 据 确 实 相 似 在 执 法 机 构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密 切 合 作, 共 同 协 助 贩 运 受 害 者 时, 情 况 更 是 如 此 为 加 强 这 种 合 作, 一 些 国 家 建 立 了 旨 在 协 助 受 害 者 的 国 家 转 交 处 理 机 制, 将 警 方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转 给 非 政 府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43 组 织, 由 后 者 为 其 提 供 庇 护 和 帮 助 在 没 有 正 式 建 立 这 种 机 制 的 一 些 国 家, 通 常 的 做 法 可 能 会 将 受 害 者 以 非 正 式 的 方 式 转 交 服 务 提 供 方 最 后, 在 监 测 和 汇 总 各 国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数 据 时, 需 要 注 意 到 一 个 可 能 非 常 严 重 的 问 题, 即, 统 计 中 的 双 重 计 算 问 题, 也 就 是 重 复 计 算 ( 通 过 受 害 者 支 助 方 案 或 其 他 方 式 ) 从 目 的 地 国 返 回 其 原 籍 国 的 受 害 者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目 的 地 国 和 接 收 并 为 其 提 供 进 一 步 支 持 的 原 籍 国 的 受 害 者 统 计 数 据 可 能 将 这 些 受 害 者 同 时 统 计 在 内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的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为 缓 解 全 球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对 策 的 数 据 不 足 问 题,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政 策 分 析 和 研 究 处 于 2007 年 启 动 了 一 个 专 项 研 究 项 目, 目 标 是 系 统 收 集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及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的 官 方 相 关 数 据 这 项 研 究 首 先 制 订 了 改 善 数 据 收 集 的 方 法, 其 次 实 际 收 集 和 报 告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现 有 原 始 数 据 和 资 料, 从 而 在 全 球 层 面 协 助 各 方 了 解 各 国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的 对 策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着 重 关 注 以 下 三 个 领 域 的 数 据 : (a) 制 度 框 架 : 是 否 颁 布 了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立 法 确 定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的 国 家 执 法 人 员 并 确 定 人 数,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受 害 者 支 助 方 案 ; (b) 刑 事 司 法 对 策 : 对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进 行 调 查 逮 捕 起 诉 定 罪 和 审 判 ; (c) 向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提 供 的 服 务 : 转 交 处 理 机 制, 确 认 受 害 者, 剥 削 形 式, 主 管 机 关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收 容 受 害 者, 为 贩 运 受 害 者 提 供 的 收 容 设 施 和 床 位 数 量
44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为 在 全 球 层 面 应 对 全 面 收 集 和 汇 总 这 些 数 据 的 挑 战, 研 究 人 员 作 为 区 域 协 调 员, 部 署 在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位 于 世 界 各 地 的 外 地 办 事 处, 积 极 收 集 相 关 资 料 这 些 研 究 人 员 是 根 据 其 在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上 的 区 域 专 门 知 识 挑 选 出 来 的, 并 为 他 们 开 展 了 统 一 的 数 据 收 集 方 法 培 训 这 些 人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请 参 与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各 种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提 供 资 料, 并 在 必 要 时 从 其 他 来 源 ( 非 政 府 组 织 国 际 组 织 ) 收 集 信 息 最 终, 这 项 研 究 工 作 能 够 从 155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收 集 数 据, 同 时 也 凸 显 出 现 存 的 主 要 信 息 缺 口 由 此 产 生 了 第 一 份 全 球 人 口 贩 运 问 题 报 告, 这 份 报 告 依 据 官 方 数 据, 为 国 际 社 会 概 述 了 现 有 的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资 料 [19] 在 发 布 第 一 份 全 球 报 告 之 后,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受 命 每 两 年 发 表 一 份 全 球 报 告 之 后,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受 命 每 两 年 发 表 一 份 全 球 人 口 贩 运 问 题 报 告, 第 二 份 报 告 定 于 2012 年 公 布 结 论 本 文 简 要 论 述 了 汇 总 和 解 读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方 面 的 一 些 重 要 问 题 : 立 法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缺 失,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现 行 法 律 定 义 的 差 异, 由 于 难 以 准 确 确 定 罪 行 而 导 致 的 严 重 漏 报, 数 据 收 集 能 力 不 足, 以 及 普 遍 缺 少 关 于 此 种 罪 行 的 中 央 数 据 库 由 于 这 些 制 约 因 素, 不 难 料 想, 要 提 供 关 于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的 执 法 活 动 的 可 靠 官 方 数 据 并 非 易 事 同 样, 在 获 取 和 编 制 关 于 已 确 认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比 较 完 整 可 比 和 准 确 的 数 据 方 面, 存 在 一 些 严 重 问 题 除 了 不 向 主 管 机 关 报 案 这 一 常 见 问 题 之 外, 在 记 录 确 认 或 初 步 认 定 贩 运 受 害 者 时 采 用 不 同 的 标 准, 这 严 重 影 响 到 各 国 数 据 的 可 比 性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定 期 发 布 的 全 球 人 口 贩 运 问 题 报 告 专 门 用 来 系 统 收 集 和 宣 传 关 于 世 界 各 地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及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官 方 数 据 这 份 报 告 已 经 开 始 着 手 处 理 本 文 提 出 的 各 种 数 据 问 题, 并 有 助 于 完 善 世 界 各 地 的 相 关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45 参 考 文 献 1.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2237 卷, 第 39574 号 2. Frank Laczko and Elzbieta Gozdziak, eds., Data and Research on Human Trafficking: A Global Survey Offprint of the Special Issue of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Vol. 43 (1/2) 2005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2005). 3. Patrick Belser, Michaëlle de Cock and Farhad Mehran, ILO Minimum Estimate of Forced Labour in the World (Geneva,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2005). 4.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96 卷, 第 1342 号 5. Alexis Aronowitz, Expert brief data on trafficking in women, prepared for the Divis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Women, 2005. 6. Anna G. Korvinus and others,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Third Report of the Dutch National Rapporteur (The Hague, Bureau Nationaal Rapporteur Mensenhandel, 2005). 7. Anna G. Korvinus and others,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Fourth Report of the Dutch National Rapporteur (The Hague, Bureau Nationaal Rapporteur Mensenhandel, 2005). 8. Guri Tyldum and Anette Brunovskis, Describing the unobserved: methodological challenges in empirical studies on human trafficking, in Data and Research on Human Trafficking: A Global Survey Offprint of the Special Issue of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Vol. 43 (1/2) 2005, Frank Laczko and Elzbieta Gozdziak, eds.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2005), pp. 17-34. 9. N. Qaba, Prosecuting trafficking without trafficking law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seminar entitled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University of the Free State, Bloemfontein, South Africa, 17 August 2007. 10.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在 亚 美 尼 亚 得 到 协 助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2003 年 10 月 至 2007 年 3 月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帮 助 者 收 集 的 数 据 汇 编 手 册 (2007 年, 埃 里 温 ) 11.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 难 民 专 员 办 事 处 在 欧 洲 打 击 贩 运 活 动 述 评 (2005 年 ) 12. Bureau Nationaal Rapporteur Mensenhandel,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Seventh Report of the Dutch National Rapporteur (The Hague, Bureau NRM, 2009).
46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13. Germany, Bundeskriminalamt, Human trafficking: national situation report 2008, Press release summary (Wiesbaden, 2009). 14. Selling hope and stealing dreams: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the exploitation of domestic workers, in State of the World Population 2006: A Passage to Hope: Women and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Sales No. E.06.III.H.1), pp. 43-55. 15. Kathy Richards, The trafficking of migrant workers: what are the links between labour trafficking and corruption?,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vol. 42, No. 5 (2004), pp. 147-168. 16. 建 议 的 人 权 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原 则 :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提 交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E/2002/68/Add.1) 17.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摩 尔 多 瓦 为 协 助 被 贩 运 者 和 保 护 其 权 利 实 施 的 转 交 做 法 评 估 (2007 年, 基 希 讷 乌 ) 18.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Human Trafficking: Better Data, Strategy, and Reporting Needed to Enhance U.S. Anti-trafficking Efforts Abroad, GAO report GAO-06-825 (Washington, D.C., July 2006). 19.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全 球 人 口 贩 运 问 题 报 告 (2009 年 )
少 年 犯 罪 指 标 作 者 :Steven Malby * 导 言 一 种 常 见 的 说 法 是, 估 计 全 球 有 超 过 一 百 万 儿 童 因 触 犯 法 律 而 被 剥 夺 自 由 [1] 但 除 此 之 外, 在 国 际 层 面, 关 于 犯 下 或 被 控 犯 有 刑 事 犯 罪 的 儿 童 的 确 切 数 字, 我 们 几 乎 一 无 所 知 我 们 可 能 会 从 零 散 的 证 据 或 逸 闻 趣 事 中 得 知, 有 大 量 儿 童 被 拘 留 我 们 可 能 会 认 为, 这 往 往 是 由 于 小 偷 小 摸 之 类 的 罪 行, 被 拘 留 的 儿 童 大 多 数 正 在 等 待 庭 审, 或 是 等 待 案 件 的 最 终 判 决 ([1],p.280) 我 们 可 能 会 断 定, 这 种 经 历 不 合 乎 相 关 儿 童 的 最 高 利 益, 甚 至 也 不 合 乎 这 类 行 动 旨 在 保 护 的 社 会 最 高 利 益 我 们 可 能 会 怀 疑, 拘 留 过 程 中 的 虐 待 现 象 普 遍 存 在, 如 果 建 立 并 采 用 适 当 的 制 度, 所 有 这 些 问 题 都 是 可 以 避 免 的 然 而, 这 些 假 设 仅 仅 是 象 牙 塔 里 的 推 测 而 已, 往 往 缺 少 坚 实 的 统 计 基 础, 更 不 用 说 没 有 能 力 开 展 各 国 各 区 域 或 全 世 界 的 情 况 分 析 系 统 对 比 目 前 到 底 有 多 少 儿 童 被 剥 削 自 由? 是 否 将 他 们 与 成 年 人 隔 开? 处 于 审 前 拘 留 状 态 的 儿 童 占 多 大 比 例? 被 拘 留 儿 童 的 平 均 拘 押 时 间 是 多 久? 有 多 少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案 子 被 转 移 至 正 式 司 法 系 统 以 外? 有 哪 些 国 家 尚 未 建 立 专 门 的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哪 些 国 家 不 允 许 独 立 机 构 访 问 关 押 儿 童 的 拘 留 设 施? 这 些 问 题 远 超 出 了 国 际 儿 童 权 利 倡 导 者 犯 罪 学 家 和 统 计 学 家 的 关 注 范 围 事 实 上, 由 于 全 球 层 面 的 资 料 主 要 来 自 各 国 报 告 的 信 息, 国 际 层 面 明 显 的 信 息 缺 失 可 能 表 明 国 家 层 面 的 信 息 缺 失 假 如 少 年 司 法 *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研 究 专 家 47
48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制 度 内 部 的 政 府 官 员 和 机 构 不 了 解 系 统 运 作 情 况 或 与 之 发 生 接 触 的 儿 童 的 情 况, 则 可 能 会 发 生 虐 待 暴 力 和 剥 削, 并 且 不 受 惩 罚, 这 些 儿 童 的 经 历 也 不 会 符 合 其 最 高 利 益 儿 童 可 能 被 长 期 剥 夺 自 由, 对 儿 童 的 判 决 可 能 不 适 合 确 保 其 福 利 儿 童 案 件 的 审 理 可 能 会 拖 延 数 月, 甚 至 数 年, 无 人 过 问 政 府 官 员 可 能 会 发 现, 很 难 评 估 新 的 少 年 司 法 政 策 或 准 则 产 生 的 影 响 总 之, 没 有 认 真 记 录 并 为 战 略 目 的 使 用 少 年 司 法 相 关 资 料, 导 致 没 有 确 保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得 到 保 护 收 集 可 靠 的 系 统 数 据, 可 以 使 局 面 明 显 改 观, 具 体 方 法 不 仅 仅 是 利 用 那 些 一 旦 收 集 便 可 投 入 使 用 的 数 据 相 反, 收 集 信 息 这 一 过 程 本 身 就 能 够 极 大 地 促 进 对 于 触 犯 法 律 儿 童 的 保 护 在 政 府 官 员 无 论 是 警 官 检 察 官 法 官 拘 留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社 会 工 作 者 还 是 缓 刑 官 员 每 天 均 可 专 注 于 收 集 和 管 理 案 件 资 料, 与 正 式 司 法 系 统 发 生 接 触 的 儿 童 不 太 可 能 漏 网, 对 于 这 些 儿 童, 应 通 过 系 统 对 其 密 切 追 踪, 并 给 予 必 要 支 持, 使 其 顺 利 重 返 社 会 并 预 防 再 犯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本 文 分 析 了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但 本 文 的 首 要 重 点 不 是 保 护 儿 童, 而 是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的 总 体 利 用 情 况 以 及 衡 量 方 法 然 而 通 过 后 续 讨 论, 读 者 将 牢 牢 记 住, 衡 量 指 标 并 不 是 一 项 学 术 工 作, 而 是 以 儿 童 为 中 心 的 过 程 的 产 物, 这 个 过 程 始 于 儿 童, 包 括 其 在 全 球 数 据 中 的 情 况, 最 终 目 标 是 保 护 这 些 指 标 涉 及 到 的 每 一 名 儿 童 制 订 指 标 指 标 这 一 术 语 近 年 来 备 受 重 视, 不 仅 仅 表 现 在 犯 罪 发 展 和 人 权 领 域 已 经 或 正 在 制 订 用 于 以 下 目 的 的 相 关 指 标 : 评 估 是 否 遵 守 和 落 实 人 权 标 准 [2], 监 测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3], 监 测 传 统 犯 罪 腐 败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贩 运 人 口 及 偷 运 移 民 的 发 展 趋 势 [4] 指 标 的 应 用 范 围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49 对 其 意 义 有 着 特 殊 影 响 实 际 上, 常 常 被 称 为 指 标 的 数 字 可 能 代 指 ( 但 不 限 于 ) 如 下 内 容 :(a) 人 们 普 遍 认 为 其 能 够 揭 示 某 种 更 广 泛 现 象 的 量 化 标 准, 例 如, 将 自 杀 率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的 犯 罪 指 标 [4] ; 或 者 (b) 在 对 某 种 性 质 现 象 进 行 标 准 化 评 估 后, 用 数 值 给 予 标 注, 例 如, 世 界 银 行 对 于 治 理 的 各 个 方 面 设 定 指 标 * 这 些 指 标 可 以 用 于 多 种 目 的, 包 括 追 踪 某 种 特 定 现 象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的 发 生 趋 势, 或 是 按 照 既 定 基 准 或 标 准 来 衡 量 某 种 事 态 少 年 司 法 领 域 在 国 际 法 标 准 和 规 范 方 面 受 到 相 对 较 多 的 关 注, 并 由 此 受 益 因 此, 大 量 判 例 和 国 际 文 书 就 国 家 如 何 对 待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规 定 了 有 约 束 力 和 没 有 约 束 力 的 标 准 ** 有 了 一 套 广 泛 的 标 准, 自 然 会 引 发 关 于 如 何 评 估 国 家 遵 守 情 况 的 问 题 正 是 为 满 足 这 一 需 要,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 儿 童 基 金 会 ) 在 2003 年 开 始 着 手 制 订 一 套 可 以 管 理 的 少 年 司 法 全 球 重 点 指 标 这 套 指 标 旨 在 增 进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内 儿 童 权 利 数 据 的 可 得 性, 让 各 国 能 够 比 较 关 于 加 强 对 触 犯 法 律 儿 童 的 保 护 工 作 的 进 展 情 况, 并 协 助 各 国 根 据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向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提 交 报 告 儿 童 基 金 会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项 目 最 初 是 一 份 包 含 约 60 个 变 量 的 清 单, 这 些 变 量 被 视 为 适 合 充 当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清 单 包 含 量 化 衡 量 标 准 ( 例 如 在 特 定 时 间 框 架 内 被 捕 的 儿 童 人 数 ), 也 包 含 重 要 的 定 性 因 素 ( 例 如 国 家 是 否 实 行 专 门 的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 2003 年 11 月 召 开 了 少 年 司 法 专 家 会 议, 与 会 者 审 查 了 这 60 项 可 行 的 指 标, 并 提 出 了 一 份 新 清 单, 其 中 包 含 从 最 初 的 60 项 指 标 中 选 出 的 9 项 首 要 指 标 随 后, 清 单 上 * 例 如, 见 http://info.worldbank.org/governance/wgi/index.asp **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是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联 合 国 预 防 少 年 犯 罪 准 则 ( 利 雅 得 准 则 ); 联 合 国 少 年 司 法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北 京 规 则 ); 联 合 国 保 护 被 剥 夺 自 由 少 年 规 则 ; 联 合 国 非 拘 禁 措 施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东 京 规 则 );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中 儿 童 问 题 行 动 指 南 ; 关 于 在 刑 事 事 项 中 使 用 恢 复 性 司 法 方 案 的 基 本 原 则 ; 以 及 儿 童 受 害 人 和 证 人 刑 事 司 法 事 项 导 则
50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的 指 标 增 至 12 项, 在 菲 律 宾 开 展 实 质 性 实 地 检 验 后 [5], 最 终 确 定 了 机 构 间 少 年 司 法 小 组 批 准 的 15 项 全 球 司 法 指 标 *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随 后 与 儿 童 基 金 会 合 作, 在 2007 年 出 版 了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衡 量 手 册 [6] 手 册 的 目 标 不 仅 是 介 绍 这 15 项 指 标, 而 且 还 描 述 其 用 途, 并 提 供 了 收 集 信 息 整 理 和 计 算 指 标 的 实 用 指 南 战 略 和 工 具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下 文 列 出 了 15 项 全 球 指 标, 以 少 年 司 法 问 题 相 关 国 际 标 准 为 依 据, 旨 在 帮 助 评 估 这 些 标 准 的 遵 守 情 况 因 此, 手 册 采 用 的 指 标 定 义 是 : 衡 量 和 表 述 能 够 表 明 是 否 达 到 标 准 的 信 息 的 共 同 方 式 ([6],p.2) 为 满 足 与 一 系 列 少 年 司 法 国 际 标 准 有 关 的 这 个 迫 切 愿 望, 选 取 了 15 项 全 球 指 标, 其 中 包 括 :(a)11 项 数 量 指 标 要 求 收 集 关 于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的 数 量 信 息 ; 以 及 (b)4 项 政 策 指 标 能 够 为 经 过 标 准 化 评 估 的 少 年 司 法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说 明 性 资 料 设 定 基 本 数 值 另 一 方 面, 特 定 标 准 没 有 被 纳 入 这 15 项 指 标 的 最 后 清 单,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国 家 司 法 系 统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不 应 进 行 这 些 衡 量 例 如, 在 菲 律 宾 实 地 检 验 中 使 用 的 指 标 清 单 包 含 一 项 国 家 少 年 司 法 预 算 在 拘 留 和 社 区 判 罚 之 间 的 分 配 情 况 指 标, 这 项 指 标 最 后 没 有 列 入 15 项 最 终 入 选 指 标 ([5],p.6) 这 15 项 指 标 清 单 只 是 为 了 提 供 一 个 基 于 共 识 的 变 量 清 单, 应 通 过 衡 量 这 些 变 量, 了 解 到 国 际 少 年 司 法 标 准 遵 守 情 势 的 基 本 标 准 情 况 下 表 列 出 了 这 15 项 指 标 * 少 年 司 法 问 题 机 构 间 小 组 ( 原 名 少 年 司 法 问 题 机 构 间 协 调 小 组 ), 根 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1997/30 号 决 议 设 立, 旨 在 增 进 活 跃 在 这 一 领 域 的 联 合 国 机 构 和 国 际 非 政 府 组 织 之 间 的 协 调 与 行 动 小 组 成 员 包 括 :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秘 书 处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部 保 护 儿 童 国 际 地 球 社 : 救 助 儿 童 世 界 禁 止 酷 刑 组 织 以 及 国 际 刑 法 改 革 协 会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51 15 项 全 球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指 标 定 义 数 量 指 标 1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在 12 个 月 内 每 100,000 名 儿 童 中 被 捕 儿 童 人 数 2 被 拘 留 的 儿 童 每 100,000 名 儿 童 中 被 拘 留 儿 童 人 数 4 审 判 前 拘 留 期 儿 童 审 判 前 拘 留 时 间 5 判 处 拘 留 期 儿 童 审 判 后 拘 留 时 间 6 拘 留 期 间 的 儿 童 死 亡 情 况 7 儿 童 与 成 人 的 隔 离 情 况 8 儿 童 与 父 母 家 人 的 接 触 在 12 个 月 内 每 1,000 名 被 拘 留 儿 童 在 拘 留 期 间 死 亡 人 数 在 被 拘 留 期 间 没 有 与 成 人 完 全 隔 离 的 儿 童 所 占 比 例 在 过 去 3 个 月 内 父 母 监 护 人 或 一 位 成 年 家 人 探 视 或 探 视 这 些 人 的 被 拘 留 儿 童 所 占 比 例 9 判 处 监 禁 被 判 处 监 禁 的 儿 童 所 占 比 例 10 审 判 前 转 送 进 入 审 前 转 送 计 划 的 被 转 送 或 被 判 决 儿 童 所 占 比 例 11 释 放 后 安 置 拘 留 期 满 释 放 后 得 到 安 置 的 儿 童 所 占 比 例 政 策 指 标 12 定 期 独 立 检 查 设 立 制 度, 保 障 对 拘 留 地 点 进 行 定 期 独 立 检 查 在 过 去 12 个 月 曾 接 受 独 立 检 查 的 拘 留 地 点 所 占 比 例 13 投 诉 机 制 设 立 被 拘 留 儿 童 投 诉 制 度 实 施 投 诉 制 度 的 拘 留 地 点 所 占 比 例 14 专 门 的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设 立 专 门 的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15 预 防 制 订 一 项 预 防 儿 童 触 犯 法 律 的 国 家 计 划 资 料 来 源 :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衡 量 手 册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E.07.V.7), 第 5 页
52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为 提 供 标 准 衡 量 方 式, 从 而 确 保 可 比 性, 这 些 数 量 指 标 要 求 提 供 关 于 规 定 时 间 内 ( 例 如 12 个 月 ) 或 规 定 数 量 儿 童 ( 例 如 每 100,000 名 儿 童 ) 的 相 关 资 料 所 有 这 些 指 标 都 可 以 同 国 际 文 书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联 系 起 来, 例 如, 要 求 对 儿 童 的 逮 捕 拘 留 或 监 禁 应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仅 应 作 为 最 后 手 段, 期 限 应 为 最 短 的 适 当 时 间 * 由 此 可 见, 数 量 指 标 提 出 的 基 本 数 字 问 题 涉 及 到 评 估 这 些 标 准 是 否 得 到 遵 守, 例 如, 在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每 100,000 名 儿 童 中 有 多 少 名 儿 童 处 于 判 决 前 拘 留 状 态? ( 指 标 3), 或 是 在 规 定 的 12 个 月 内 受 审 儿 童 中, 被 判 处 剥 夺 自 由 的 儿 童 所 占 比 例 是 多 少? ( 指 标 9) 重 要 的 是, 数 量 指 标 收 集 关 于 转 送 概 念 的 资 料, 儿 童 触 犯 法 律 案 件 可 以 通 过 这 种 方 式 得 到 处 理, 而 不 必 在 相 关 主 管 机 关 或 法 院 召 开 正 式 听 证 会 以 联 合 国 少 年 司 法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北 京 规 则 ) 为 主 的 国 际 标 准 ** 鼓 励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采 取 此 类 行 动, 而 指 标 10( 审 判 前 转 送 ) 意 在 调 查 这 种 做 法 在 实 践 中 的 应 用 范 围 全 球 指 标 希 望 收 集 的 不 仅 仅 是 数 量 信 息 国 际 标 准 也 涵 盖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关 于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定 性 方 面, 这 其 中 包 括 是 否 建 立 了 被 拘 留 儿 童 投 诉 制 度 ( 指 标 13), 以 及 国 家 是 否 实 施 了 预 防 儿 童 卷 入 犯 罪 的 国 家 计 划 ( 指 标 15) 此 外, 指 标 14 意 在 了 解 某 国 是 否 建 立 了 专 门 面 向 儿 童 的 司 法 系 统 政 策 指 标 分 析 这 些 特 点, 方 法 是 看 这 些 特 点 是 否 纳 入 国 家 法 律 或 政 策 这 方 面 的 资 料 自 然 不 表 现 为 数 量 形 式 因 此,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衡 量 手 册 为 每 一 项 政 策 指 标 都 提 供 了 一 项 政 策 分 析 工 具 这 些 工 具 包 含 基 于 相 关 国 际 标 准 的 一 系 列 标 准 化 问 题, 每 个 问 题 都 可 以 用 简 单 的 是 或 否 来 回 答 随 后 对 答 案 进 行 计 算, 为 性 质 指 标 设 定 一 个 数 量 等 级 手 册 提 出 了 四 个 等 级 : 等 级 (1), 法 律 或 政 策 中 没 有 [ 特 点 ] ; 等 级 (2),[ 特 点 ] 仅 受 到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微 弱 保 护 ; 等 级 (3),[ 特 点 ] 受 到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适 度 保 护 ; 以 及, 等 级 (4),[ 特 点 ] 受 到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严 密 保 护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第 37(b) 条 ** 例 如, 见 规 则 11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53 有 人 可 能 会 批 评 这 种 做 法 比 较 生 硬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手 册 提 出 的 等 级 划 分 的 确 抹 杀 了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在 国 家 法 律 和 政 策 中 的 很 多 微 妙 性 和 复 杂 性 但 是, 政 策 指 标 的 实 质 是 提 供 一 种 标 准 和 简 单 的 方 法 来 呈 现 一 种 必 然 复 杂 的 现 象 : 社 会 对 于 犯 下 刑 事 犯 罪 的 儿 童 的 处 理 方 法 四 项 性 质 指 标 无 法 展 示 全 貌, 这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不 可 避 免 的 是 但 一 定 要 指 出 的 是, 应 将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衡 量 手 册 采 取 的 做 法, 仅 仅 视 为 国 家 国 际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衡 量 各 项 指 标 的 一 个 起 点 例 如, 可 以 视 情 况 扩 展 性 质 指 标 等 级 体 系, 增 设 更 多 的 等 级 还 可 以 扩 展 法 律 和 政 策 分 析 工 具, 将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实 际 落 实 情 况 也 包 含 在 内 实 际 上, 根 据 国 际 标 准 认 真 评 估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的 国 家, 收 集 和 分 析 的 资 料 可 能 会 比 手 册 工 具 要 求 的 还 要 多 收 集 和 说 明 除 指 标 之 外 的 其 他 资 料, 反 而 将 有 助 于 保 护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丰 富 关 于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运 作 情 况 的 知 识 库 定 义 问 题 全 球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的 一 个 重 要 用 途 是 使 得 各 国 各 区 域 以 及 全 球 的 调 查 结 果 具 有 可 比 性 然 而, 政 府 对 于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做 出 反 应, 却 因 国 情 不 同, 在 名 称 和 方 法 上 存 在 差 异 可 以 通 过 正 式 司 法 或 法 院 系 统 和 国 家 福 利 系 统 来 处 理 犯 罪 儿 童, 轻 罪 则 交 由 行 政 犯 罪 处 罚 系 统 处 理 这 些 系 统 可 以 在 成 人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内 运 作, 也 可 以 基 本 上 脱 离 司 法 系 统, 通 过 委 员 会 或 行 政 小 组 运 作 但 只 要 系 统 包 含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专 门 针 对 儿 童 的 做 法, 无 论 是 基 于 法 院 福 利 系 统 还 是 行 政 处 罚 系 统, 通 常 都 被 称 为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因 此,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衡 量 手 册 使 用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一 词 来 指 称 专 门 适 用 于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的 法 律 政 策 准 则 惯 例 制 度 专 业 人 员 机 构 和 待 遇 ([6],p.1)
54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但 问 题 仍 然 存 在, 不 同 的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可 能 导 致 迥 然 不 同 的 对 策, 各 国 关 于 触 犯 法 律 的 定 义 甚 至 也 可 能 不 同 除 因 犯 下 国 家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的 罪 行 而 被 逮 捕 外, 儿 童 还 可 能 因 为 有 着 犯 罪 的 危 险 或 处 于 非 正 常 状 态 而 被 逮 捕 他 们 甚 至 可 能 因 为 执 法 机 关 行 为 不 当 或 武 断 而 被 拘 留 此 外, 在 拘 留 地 点 的 制 度 问 题 上,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或 成 人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可 能 需 要 应 对 儿 童 保 护 或 社 会 福 利 系 统 例 如 在 有 些 国 家, 由 于 没 有 主 要 照 料 人, 并 被 视 为 需 要 得 到 照 料 和 保 护, 社 会 工 作 者 可 能 会 将 儿 童 送 往 与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相 同 的 拘 留 地 点 此 外, 在 定 义 方 面 还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涉 及 到 国 家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认 为 儿 童 有 能 力 犯 下 刑 事 犯 罪 的 年 龄 可 以 根 据 成 人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对 儿 童 进 行 处 理 的 年 龄, 以 及 可 以 判 处 剥 夺 儿 童 自 由 的 年 龄 全 球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要 发 挥 效 力, 在 定 义 和 衡 量 方 面 显 然 需 要 采 取 统 一 的 做 法 为 协 助 做 到 这 一 点,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衡 量 手 册 规 定 了 若 干 标 志 特 别 是, 手 册 提 出, 因 触 犯 法 律 而 被 拘 留 的 儿 童 人 数 应 包 括 一 切 主 要 通 过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或 成 人 司 法 系 统 进 入 拘 留 地 点 的 儿 童, 即 便 这 种 情 况 更 应 被 视 为 需 要 给 予 照 料 和 保 护 ( 例 如 有 犯 罪 的 危 险 ), 是 出 于 社 会 工 作 者 或 福 利 官 员 的 考 虑 ([6],p.27) 同 样, 手 册 阐 述 的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主 要 以 福 利 为 目 标, 规 定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年 龄 较 高, 例 如 17 岁 或 18 岁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通 常 不 会 称 儿 童 有 犯 罪 行 为, 但 即 便 如 此, 依 然 可 能 判 处 儿 童 被 剥 夺 自 由, 送 入 委 员 会 或 类 似 团 体 建 立 的 封 闭 式 教 育 机 构 等 相 关 机 构 手 册 建 议, 为 落 实 适 用 指 标, 与 此 类 主 管 机 关 有 过 接 触 ( 不 仅 仅 是 由 于 需 要 照 料 和 保 护 ) 的 儿 童 也 应 被 计 算 在 内 ([6],p.27) 这 样 做 旨 在 查 明 这 种 情 况 对 于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的 实 际 意 义, 并 将 这 些 儿 童 纳 入 指 标 数 据, 无 论 各 国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的 具 体 特 点 如 何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55 衡 量 方 法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系 统 开 发 手 册 指 出 : 任 何 组 织 或 机 构 都 应 有 能 力 监 督 各 自 的 活 动 ([7],p.1) 这 项 前 提 条 件 同 样 适 用 于 在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或 成 人 司 法 系 统 内 负 责 处 理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的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这 类 主 管 机 关 通 常 包 括 警 察 或 治 安 部 队 检 察 机 关 法 院 拘 留 地 点 以 及 福 利 机 构 或 缓 刑 机 构 11 项 数 量 指 标 要 求 提 供 关 于 系 统 内 儿 童 人 数 的 基 本 数 字 资 料 系 统 本 身 负 责 接 收 相 关 儿 童 因 此, 首 要 前 提 是 系 统 应 能 够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料 当 然, 情 况 并 非 总 是 如 此,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国 家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可 能 会 发 现, 为 指 标 计 算 提 供 准 确 的 资 料 是 极 为 困 难 的 例 如, 有 72 个 国 家 接 受 了 第 十 一 次 联 合 国 关 于 犯 罪 趋 势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与 预 防 犯 罪 战 略 运 作 情 况 的 调 查 (2007 至 2008 年 ), 对 于 涉 及 少 年 司 法 统 计 问 题 的 平 均 答 复 率 仅 为 56%, 说 明 对 于 这 些 问 题 的 全 球 答 复 率 还 不 到 25% * 遗 憾 的 是, 要 获 取 关 于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运 作 情 况 的 准 确 有 意 义 的 统 计 数 据, 其 难 度 是 众 所 周 知 的 特 别 是, 不 同 政 府 机 构 ( 警 察 检 察 机 关 法 院 和 拘 留 地 点 ) 分 散 保 管 相 关 记 录, 缺 乏 收 集 和 更 新 数 据 的 资 源 和 能 力, 甚 至 是 缺 少 密 切 监 督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运 作 情 况 的 政 治 意 愿, 都 可 能 造 成 这 方 面 的 困 难 然 而, 在 涉 及 少 年 司 法 问 题 时, 困 难 更 多, 如 上 文 所 述, 这 是 由 于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年 龄 不 同, 针 对 少 年 采 用 行 政 处 罚 和 程 序, 而 且 各 国 适 用 的 法 律 政 策 和 做 法 的 性 质 也 大 相 径 庭 [8] 为 协 助 人 们 克 服 这 些 障 碍,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衡 量 手 册 就 衡 量 全 球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的 标 准 化 方 法 提 出 了 一 些 切 实 可 行 的 建 议 用 于 衡 量 与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有 关 的 一 系 列 独 立 指 标 的 方 法, 应 是 一 种 协 调 一 致 的 做 法, 同 时 兼 顾 在 必 要 时 迅 速 获 得 资 料 的 需 要 以 及 在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 关 于 第 十 一 次 联 合 国 关 于 犯 罪 趋 势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与 预 防 犯 罪 战 略 运 作 情 况 的 调 查 的 答 复 情 况, 相 关 数 据 是 根 据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的 意 见 计 算 出 的
56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内 部 开 展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能 力 建 设 的 长 期 目 标 实 际 上, 适 用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衡 量 方 法 的 经 验 可 以 给 予 其 他 领 域 很 大 的 启 发 意 义, 例 如, 衡 量 冲 突 后 局 势 中 的 司 法 相 关 指 标 与 性 别 有 关 的 司 法 指 标 或 是 旨 在 评 估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在 贩 运 人 口 等 重 点 领 域 的 绩 效 的 指 标 实 质 上, 可 以 将 手 册 提 出 的 方 法 看 作 是 分 为 三 个 ( 不 间 断 ) 阶 段 的 过 程 理 想 的 情 况 是, 应 由 政 府 领 导 的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指 导 实 施 这 一 过 程, 成 员 可 以 包 括 相 关 政 府 各 部 ( 例 如 司 法 部 内 政 部 或 社 会 事 务 部 ) 的 代 表 这 三 个 阶 段 包 括 :(a) 收 集 资 料 ( 在 最 小 的 组 织 单 位 收 集 资 料, 以 计 算 数 量 指 标 ; 在 中 央 收 集 资 料, 以 计 算 政 策 指 标 );(b) 整 理 资 料 ( 在 地 区 区 域 和 中 央 层 面 ); 以 及 (c) 计 算 指 标 ( 在 中 央 层 面 ) ([6],p.37) 换 言 之, 手 册 设 想 的 是 从 地 方 ( 例 如 地 方 警 察 局 ) 到 中 央 ( 例 如 国 家 统 计 研 究 所 ) 的 信 息 流 通 为 确 保 获 得 所 有 必 要 数 据, 手 册 建 议, 国 家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衡 量 过 程 的 负 责 人 首 先 制 订 一 份 为 衡 量 指 标 收 集 资 料 的 背 景 系 统 图, 内 容 应 包 括 确 定 (a) 资 料 来 源 和 (b) 相 关 儿 童 群 体 资 料 来 源 通 常 是 隶 属 于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并 且 负 责 做 出 可 以 影 响 到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的 重 要 决 定 的 机 构 或 个 人 资 料 来 源 通 常 与 这 类 儿 童 有 着 直 接 接 触, 包 括 当 地 或 地 区 警 察 局 监 狱 或 青 少 年 拘 留 所 等 拘 押 地 点, 以 及 治 安 法 庭 或 少 年 犯 分 庭 等 主 管 机 关 另 一 方 面, 儿 童 群 体 是 指 为 衡 量 某 一 指 标 必 须 计 算 的 特 定 儿 童 群 体 这 些 群 体 可 能 是 在 某 一 日 期 被 拘 留 的 所 有 儿 童, 或 是 在 12 个 月 内 从 拘 留 所 释 放 的 所 有 儿 童, 这 取 决 于 要 衡 量 哪 个 指 标 在 绘 制 完 成 这 样 一 份 地 图 之 后, 工 作 重 点 是 评 估 资 料 来 源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记 录 下 了 关 于 触 犯 法 律 儿 童 的 准 确 资 料 如 果 资 料 来 源 的 确 系 统 记 录 下 了 相 关 信 息 ( 例 如 儿 童 被 捕 日 期, 或 其 被 控 罪 行 ), 就 可 以 认 为 记 录 相 关 信 息 的 机 构 或 制 度 在 运 行 一 个 信 息 系 统 信 息 系 统 包 括 多 种 类 型, 从 简 单 记 录 儿 童 进 出 同 一 拘 留 地 点 情 况 的 手 写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57 日 志 本, 到 用 来 记 录 警 察 或 检 察 官 等 多 个 不 同 机 关 提 供 的 信 息 的 计 算 机 系 统 手 册 建 议, 在 确 定 了 资 料 来 源 现 有 信 息 的 记 录 范 围 之 后, 在 管 理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将 现 有 信 息 从 地 方 层 面 通 过 区 域 机 构 移 交 给 指 定 的 中 央 机 构, 例 如 国 家 统 计 研 究 所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应 将 每 名 儿 童 的 原 始 信 息 送 至 中 央 机 构 与 总 体 概 括 或 群 体 总 量 信 息 相 比, 关 于 每 名 儿 童 的 数 据 包 含 更 多 细 节, 为 信 息 分 析 工 作 提 供 了 更 大 的 灵 活 性, 并 且 能 够 验 证 信 息 质 量 ([6],pp.37-38) 因 此, 举 例 来 说, 理 想 情 况 是 地 方 法 院 每 月 向 指 定 的 中 央 机 构 送 交 一 份 少 年 案 件 判 决 清 单, 其 中 包 括 关 于 每 名 儿 童 是 获 释 还 是 被 判 罪 以 及 是 否 做 出 监 禁 判 决 还 是 非 监 禁 判 决 的 记 录 指 定 的 中 央 机 构 在 收 到 所 有 地 方 法 院 送 交 的 资 料 之 后, 应 能 够 对 数 据 进 行 整 理 和 分 析, 最 终 根 据 上 文 表 中 列 出 的 定 义, 计 算 相 关 指 标 管 理 小 组 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是 与 资 料 来 源 合 作, 扩 大 信 息 记 录 的 范 围, 改 善 质 量 只 有 在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内 部 存 在 适 当 信 息 系 统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实 现 不 间 断 地 衡 量 全 球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事 实 上, 仔 细 分 析 多 项 数 量 指 标 的 定 义, 可 以 发 现 在 11 项 数 量 指 标 中, 有 7 项 指 标 要 求 在 衡 量 时 采 用 历 史 数 据 也 就 是 说, 除 非 相 关 数 据 至 少 涉 及 一 年 时 间, 否 则, 无 法 根 据 公 认 的 定 义 来 衡 量 这 些 指 标 例 如, 指 标 5( 判 处 拘 留 期 ) 要 求 掌 握 一 份 单 独 的 记 录, 记 载 在 12 个 月 内 拘 留 期 满 获 释 的 每 名 儿 童 开 始 服 刑 和 拘 留 期 满 的 日 期 除 衡 量 指 标 的 要 求 之 外, 在 司 法 部 门 内 部 投 资 建 立 信 息 系 统 也 是 很 有 意 义 的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需 要 一 个 行 之 有 效 的 案 件 管 理 和 信 息 系 统, 以 便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尊 重 所 有 涉 案 人 员 的 人 权 此 外, 正 如 本 文 开 篇 指 出, 从 保 护 儿 童 的 观 点 看, 在 拘 留 所 等 机 构 建 立 信 息 系 统, 明 显 有 助 于 减 少 触 犯 法 律 儿 童 遭 受 虐 待 暴 力 或 剥 削 的 风 险, 并 有 助 于 确 保 每 名
58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儿 童 都 获 得 符 合 其 最 高 利 益 的 待 遇 这 是 由 于 信 息 系 统 能 够 针 对 相 关 机 构 开 展 更 加 高 效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协 助 规 划 资 源, 有 助 于 确 保 没 有 一 名 儿 童 在 系 统 内 失 踪 开 发 信 息 系 统, 特 别 是 计 算 机 系 统, 要 求 投 入 大 量 脑 力 工 作 本 文 无 意 深 入 分 析 如 何 设 计 和 实 施 此 类 系 统, 只 需 要 说 明, 衡 量 全 球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无 需 投 资 开 发 精 深 的 信 息 技 术 如 果 没 有 资 源 来 建 立 维 护 和 升 级 计 算 机 系 统, 或 是 资 源 匮 乏, 高 效 的 文 件 归 档 系 统 或 卡 片 系 统 可 能 比 计 算 机 系 统 更 加 可 取 手 册 提 供 了 预 设 格 式 的 Excel 基 本 电 子 数 据 表, 希 望 在 这 方 面 能 够 提 供 某 些 帮 助 警 察 局 法 院 和 拘 留 所 可 以 利 用 这 些 电 子 数 据 表 来 记 录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的 详 细 资 料, 每 张 表 格 记 录 一 名 儿 童 的 情 况 手 册 的 CD-ROM 版 提 供 了 这 些 工 具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与 儿 童 基 金 会 目 前 正 在 参 与 一 项 以 手 册 为 依 据 的 区 域 培 训 方 案, 旨 在 支 助 各 国 开 发 少 年 司 法 信 息 系 统 到 目 前 为 止 已 经 在 如 下 国 家 开 展 了 区 域 培 训 讲 习 班 : 尼 泊 尔 (2008 年 11 月 ), 针 对 南 亚 ; 约 旦 (2009 年 5 月 ), 针 对 中 东 ; 摩 洛 哥 (2010 年 3 月 ), 针 对 北 非 ; 以 及, 比 利 时 和 保 加 利 亚 (10 月 ), 分 别 针 对 东 南 欧 和 东 欧 邻 国 (2010 年 6 月 和 10 月 ) 在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及 儿 童 基 金 会 的 支 持 下, 还 在 贝 宁 和 俄 罗 斯 联 邦 等 多 个 国 家 举 办 了 国 家 讲 习 班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衡 量 手 册 探 讨 了 开 发 信 息 系 统 的 长 期 问 题, 也 研 究 了 通 过 抽 样 快 速 收 集 信 息 的 可 能 性 这 种 方 法 可 能 主 要 适 用 于 如 下 情 况 : 在 某 国 的 具 体 条 件 下, 目 前 无 法 获 得 同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有 过 接 触 的 每 名 儿 童 的 现 有 文 字 或 记 录 资 料 例 如, 地 方 警 察 局 可 能 会 记 录 下 每 名 被 捕 儿 童 的 详 细 情 况, 但 在 70% 以 上 的 案 件 中 可 以 发 现 错 误 的 出 生 日 期 即 便 是 将 每 一 项 司 法 裁 决 都 记 录 在 案, 当 地 法 院 也 可 能 会 漏 记 一 项 判 决 是 适 用 于 成 人, 还 是 适 用 于 少 年 假 如 提 供 和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59 整 理 现 有 资 料 的 能 力 受 到 以 上 种 种 限 制, 可 以 首 先 收 集 整 个 群 体 中 一 部 分 的 资 料 例 如, 可 以 选 出 20 个 地 方 警 察 局 作 为 资 料 来 源, 而 不 是 全 部 200 个 警 察 局 必 须 谨 慎 确 保 每 个 样 本 的 真 正 随 机 性, 但 仍 可 以 从 中 推 导 出 关 于 整 体 的 结 论 手 册 针 对 这 种 做 法 提 出 了 统 计 方 法 建 议, 包 括 简 单 随 机 抽 样 分 层 抽 样 和 整 群 取 样 技 术, 用 于 估 计 置 信 区 间 内 部 的 群 体 比 例 和 群 体 总 数 ([6], 附 录 2) 结 论 本 文 先 是 简 要 分 析 了 15 项 全 球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的 内 容 挑 战 和 衡 量 方 法, 在 文 章 结 束 之 前 探 讨 一 下 各 项 指 标 的 用 途, 不 失 为 有 益 之 举 上 文 多 次 指 出,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的 首 要 目 的 是 推 动 地 方 行 为 者 参 与 收 集 信 息, 防 止 儿 童 漏 网, 从 而 在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内 部 建 立 问 责 制, 加 强 对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的 保 护 力 度 如 果 警 官 每 次 逮 捕 儿 童 时 都 必 须 按 要 求 向 上 级 提 交 报 告, 继 而 转 送 其 所 在 区 域 的 长 官, 最 终 纳 入 提 交 内 政 部 的 记 录, 这 名 警 察 就 不 太 可 能 随 意 行 使 逮 捕 权, 或 是 将 儿 童 无 限 期 拘 留 衡 量 指 标 的 方 法 强 调 国 家 对 于 信 息 收 集 过 程 的 掌 控 权, 并 强 调 地 方 行 为 者 的 参 与 其 次, 指 标 提 供 了 监 测 国 际 标 准 落 实 进 展 情 况 的 全 球 基 准 定 义 这 些 指 标 可 用 于 国 际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开 展 的 宣 传 活 动, 协 助 各 国 向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提 交 报 告 假 如 国 内 指 标 信 息 收 集 过 程 还 能 够 附 带 完 成 对 分 列 指 标 ( 例 如 按 照 性 别 分 列 ) 的 衡 量, 则 可 以 进 一 步 拓 宽 关 于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内 存 在 不 平 等 和 歧 视 问 题 的 宣 传 范 围 第 三, 指 标 让 各 国 有 机 会 就 少 年 司 法 领 域 的 国 家 政 策 方 案 和 做 法 开 展 认 真 的 内 部 审 查 假 如 收 集 信 息 不 属 于 日 常 工 作, 当 地 少 年 司 法 系 统 可 能 认 识 不 到 系 统 内 存 在 的 缺 陷, 或 是 可 能 产 生 经 济 或 财 政 影 响
60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的 问 题, 例 如 审 判 前 拘 留 时 间 过 长 这 些 缺 陷 和 问 题 都 需 要 予 以 解 决 指 标 提 供 了 对 新 政 策 或 新 方 案 开 展 量 化 评 估 的 机 会, 包 括 监 测 这 类 行 动 的 长 期 影 响 孤 立 地 衡 量 这 些 指 标, 意 义 不 大 促 使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的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切 实 参 与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理 和 分 析 工 作, 可 以 促 成 变 革, 最 终 推 动 各 界 关 注 和 保 护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参 考 文 献 1. Geert Cappelaere, Anne Grandjean and Yasmin Naqvi, Children Deprived of Liberty: Rights and Realities (Liège, Éditions Jeunesse et Droit, Defence for Children International, 2005). 2. 关 于 促 进 和 监 督 人 权 落 实 情 况 的 各 项 指 标 的 报 告 (HRI/MC/2008/3) 3. 监 测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各 项 指 标 :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E/CN.3/2007/13) 4. 世 界 犯 罪 趋 势 与 对 策 :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与 会 员 国 在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行 动 的 整 合 与 协 调 (E/CN.15/2007/2) 5. Alberto T. Muyot Alexandra Yuster 和 Mecedita Tia, 儿 童 基 金 会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项 目 和 菲 律 宾 实 地 检 测, 第 十 一 届 联 合 国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大 会 期 间 关 于 加 强 刑 事 司 法 改 革 包 括 恢 复 性 司 法 的 讲 习 班 上 提 交 的 论 文,2005 年 4 月 22 日 6.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衡 量 手 册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E.07.V.7) 7.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系 统 开 发 手 册, 方 法 研 究,F 辑, 第 89 号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E.03.XVII.6) 8. Carolyn Hamilton and Rachel Harvey, The role of statistics and public opinion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juvenile justice standards, HEUNI Paper, No. 21 (Helsinki, European Institute for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ffiliated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2005).
衡 量 腐 败 作 者 :Enrico Bisogno * 导 言 近 20 年 来, 人 们 多 次 试 图 对 腐 败 问 题 进 行 量 化 评 估 研 究 人 员 和 统 计 人 员 探 索 了 多 种 方 法 来 提 出 确 凿 的 数 据, 为 围 绕 腐 败 问 题 开 展 公 开 辩 论 和 制 订 政 策 提 供 资 料 但 这 些 努 力 在 方 法 上 和 操 作 上 遇 到 了 一 些 难 题 腐 败 是 一 种 犯 罪, 要 收 集 关 于 腐 败 的 准 确 数 据, 其 难 度 不 亚 于 收 集 其 他 形 式 犯 罪 的 证 据 非 法 行 为 是 隐 蔽 的, 受 害 者 有 时 不 愿 或 无 法 向 主 管 当 局 报 案 就 腐 败 而 言, 以 下 三 项 因 素 使 得 统 计 证 据 的 收 集 工 作 更 为 复 杂 : (a) 假 如 国 内 立 法 与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1] 有 出 入, 则 合 法 行 为 与 非 法 行 为 或 适 当 行 为 和 不 当 行 为 之 间 的 界 限 往 往 会 模 糊 ; (b) 公 约 第 三 章 呼 吁 将 多 项 腐 败 罪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要 进 行 准 确 评 估 就 需 要 收 集 关 于 每 项 罪 行 的 数 据, 这 是 一 项 令 人 望 而 却 步 的 任 务 ; (c) 与 其 他 犯 罪 受 害 者 相 比, 腐 败 的 受 害 者 由 于 担 心 受 到 报 复 不 愿 对 抗 约 定 俗 成 的 做 法 或 是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对 犯 罪 行 为 负 有 责 任, 因 而 比 较 不 愿 向 主 管 当 局 报 告 由 于 难 以 收 集 到 以 证 据 或 经 验 为 基 础 的 数 据, 人 们 更 倾 向 于 采 用 间 接 方 法 来 衡 量 腐 败 情 况, 例 如, 以 专 家 评 估 为 依 据 的 方 法, 以 及 重 新 解 读 现 有 数 据 ( 即 综 合 指 数 ) *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统 计 员 61
62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评 估 腐 败 的 间 接 方 法 在 国 家 和 国 际 层 面, 两 种 间 接 方 法 广 泛 用 于 评 估 腐 败 问 题 : (a) 专 家 评 估 : 请 经 过 挑 选 的 一 组 专 家 就 某 国 或 某 一 组 国 家 的 腐 败 趋 势 和 模 式 进 行 评 估 专 家 评 估 的 基 本 理 念 是, 向 一 组 假 定 熟 悉 所 需 资 料 的 特 定 个 人 收 集 简 要 信 息 ; (b) 综 合 指 数 : 这 种 方 法 是 将 各 种 统 计 数 据 结 合 成 单 一 指 标, 通 常 用 于 简 要 量 化 多 方 面 的 概 念, 或 是 综 合 不 同 来 源 的 数 据 专 家 评 估 多 项 现 有 工 具 都 采 用 了 专 家 评 估 方 法, 具 体 做 法 是 确 定 一 组 专 家 作 为 调 查 问 卷 的 答 卷 者 这 类 研 究 限 制 了 收 集 数 据 的 范 围, 但 其 优 点 是 能 够 产 生 相 对 完 整 的 数 据 集 合 这 类 评 估 通 常 在 治 理 评 估 框 架 内 进 行, 目 的 是 评 估 风 险, 给 各 国 评 级 由 此 可 见, 腐 败 只 是 专 家 治 理 评 估 涉 及 到 的 问 题 之 一 尽 管 如 此, 这 些 评 估 结 果 仍 有 助 于 对 认 识 的 定 性, 以 及 协 助 投 资 者 和 / 或 捐 助 者 认 识 到 需 要 处 理 的 具 体 情 况 然 而, 要 利 用 这 些 评 估 结 果 来 衡 量 行 动 或 方 案 的 影 响, 或 是 作 为 绩 效 指 标, 其 效 用 则 要 小 得 多 此 类 专 家 治 理 评 估 包 括 : 世 界 银 行 的 国 家 政 策 和 体 制 评 估 ;2000 年 底 和 2001 年 初 开 展 的 联 合 国 大 学 世 界 治 理 调 查 ; * 欧 洲 复 兴 开 发 银 行 2004 年 破 产 问 题 法 律 指 标 调 查 ; 以 及,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国 务 院 人 权 报 告 ** 这 些 评 估 力 图 了 解 一 系 列 指 标, 其 中 包 括 公 共 部 门 的 透 明 度 问 责 制 和 腐 败 状 况 ( 世 界 银 行 ) 权 势 对 于 法 院 和 公 职 人 员 的 干 扰 程 度 ( 欧 洲 复 兴 开 发 银 行 ), 以 及 政 府 行 政 或 立 法 部 门 受 到 的 腐 败 指 控 ( 美 国 国 务 院 ) * www.odi.org.uk/wga_governance/about_wga.html ** www.state.gov/g/drl/rls/hrrpt/2005/index.html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63 除 政 府 机 构 和 政 府 间 组 织 外, 商 业 风 险 评 级 机 构 也 开 展 了 专 家 评 估 其 中 最 著 名 的 是 : 环 球 透 视 公 司 提 出 的 风 险 事 件 指 数, 包 括 腐 败 的 损 失 和 成 本 风 险 ; * 经 济 学 家 资 料 处 的 报 告 ; ** 商 业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公 司 提 出 的 国 外 贷 款 金 融 伦 理 指 数 风 险 定 性 衡 量 办 法 ; *** 以 及, 政 治 风 险 服 务 机 构 提 出 的 政 治 风 险 服 务 和 全 球 国 家 风 险 指 南 **** 特 别 是, 政 治 经 济 风 险 顾 问 公 司 调 查 分 析 了 亚 洲 的 腐 败 情 况, 征 求 了 跨 国 公 司 区 域 经 理 对 其 所 驻 地 和 原 籍 国 腐 败 问 题 的 意 见 2010 年, 政 治 经 济 风 险 顾 问 公 司 的 调 查 收 到 了 来 自 16 个 亚 洲 国 家 的 2,174 份 答 复 调 查 采 用 从 0 到 10 的 分 级 制 (10 代 表 腐 败 问 题 非 常 严 重 ), 研 究 人 员 利 用 各 方 对 于 观 念 问 题 的 回 答 情 况, 确 定 了 16 个 国 家 的 总 体 腐 败 级 别, 各 国 各 不 相 同, 其 中, 新 加 坡 为 3 级, 泰 国 和 印 度 为 6 级 或 7 级 国 际 私 营 部 门 对 于 商 业 领 袖 的 调 查 还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和 西 盟 斯 律 师 事 务 所 公 布 的 国 际 商 界 对 于 腐 败 的 态 度 :2006 年 调 查 ***** 调 查 报 告 发 表 于 2006 年 10 月, 以 三 大 洲 七 个 国 家 350 位 资 深 商 界 人 士 提 供 的 答 案 为 依 据 调 查 内 容 之 一 是 商 界 领 袖 认 为 对 于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的 遵 守 程 度 不 同 将 在 合 同 程 度 上 影 响 到 国 际 竞 争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学 术 界 也 参 与 了 关 于 腐 败 程 度 的 专 家 评 估 例 如, 自 由 之 家 组 织 开 展 的 转 型 国 家 系 列 研 究 考 察 了 中 欧 和 欧 亚 前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民 主 化 和 改 革 进 程 研 究 内 容 之 一 是 分 析 人 们 对 于 腐 败 决 策 者 的 商 业 利 益 关 于 财 务 披 露 与 利 益 冲 突 的 法 律, 以 及 反 腐 败 举 措 有 效 性 的 认 识 ****** * www.globalinsight.com ** www.eiu.com *** www.beri.com **** www.prsgroup.com/icrg/icrg.html ***** www.controlrisks.com/ourthinking/crs/documentdownload/international%20 business%20attitudes%to%corruption%survey_2006.pdf ****** www.freedomhouse.org/template.cfm?page=17&year=2006
64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总 的 说 来, 采 用 专 家 评 估 方 法 来 衡 量 腐 败, 优 点 和 缺 点 共 存 获 得 专 家 组 的 答 复 通 常 是 相 对 容 易 的, 但 必 须 记 住 的 是, 特 定 专 家 组 未 必 能 够 代 表 要 评 估 其 腐 败 问 题 的 国 家 和 区 域 专 家 评 估 的 优 点 是 成 本 较 低, 简 便 易 行, 可 以 不 时 重 复 采 用 但 这 种 方 法 也 受 到 批 评, 被 认 为 不 够 准 确 ( 主 要 基 于 认 识 ), 对 于 调 查 结 果 的 解 读 具 有 很 强 的 主 观 性 综 合 指 数 顾 名 思 义, 综 合 腐 败 指 数 综 合 了 从 多 个 不 同 来 源 获 得 的 腐 败 数 据 有 两 项 已 经 确 定 的 此 类 指 数, 分 别 是 清 廉 指 数 和 世 界 银 行 治 理 指 标 透 明 国 际 是 第 一 个 尝 试 整 合 不 同 来 源 数 据 的 组 织 这 样 做 的 目 的 是 弥 补 数 据 缺 失, 依 据 不 同 来 源, 从 多 种 视 角 ( 包 括 专 家 公 民 个 人 和 商 界 ) 出 发, 形 成 关 于 腐 败 形 势 的 概 述 虽 然 有 这 些 明 显 的 裨 益, 但 以 这 种 方 式 整 合 数 据 也 招 致 了 批 评, 批 评 者 认 为 此 类 指 数 弱 化 了 信 息 的 具 体 性 综 合 指 数 得 出 的 结 论 简 单 明 了, 国 家 排 名 也 由 此 变 得 更 加 一 目 了 然, 这 可 能 造 成 使 用 者 往 往 更 加 关 注 国 家 排 名, 而 不 是 逐 一 衡 量 出 的 每 一 项 腐 败 数 值 清 廉 指 数 从 多 种 来 源 收 集 数 据, 时 间 跨 度 涵 盖 指 数 相 关 年 份 之 前 的 两 年 * 将 某 个 数 据 来 源 纳 入 指 数 的 标 准 是, 相 关 来 源 必 须 衡 量 总 体 腐 败 程 度 ( 与 政 治 动 荡 等 其 他 问 题 分 开 ), 提 供 对 于 多 国 的 评 估, 并 且 能 够 通 过 量 化 数 值 给 这 些 国 家 评 级 要 做 到 这 一 点, 数 据 来 源 必 须 在 各 国 采 用 相 同 的 方 法 但 是, 数 据 来 源 可 以 依 据 调 查 或 专 家 评 估, 依 据 观 念 或 经 验 每 个 数 据 来 源 的 加 权 值 相 同, 但 必 须 有 三 个 或 三 个 以 上 来 源, 才 能 将 某 国 纳 入 指 数 2010 年 指 数 采 用 了 如 下 数 据 来 源 : * 可 访 问 腐 败 问 题 研 究 互 联 网 中 心 的 网 站 查 询 清 廉 指 数 (www.icgg.org), 该 中 心 由 德 国 帕 绍 大 学 和 透 明 度 国 际 共 同 创 办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65 (a) 亚 洲 开 发 银 行 2010 年 国 家 表 现 评 估 结 果 评 级 ( 公 共 部 门 的 透 明 度 问 责 制 和 腐 败 情 况 ); (b) 非 洲 开 发 银 行 2010 年 国 家 政 策 和 体 制 评 估 ( 公 共 部 门 的 透 明 度 问 责 制 和 腐 败 情 况 ); (c) 伯 特 尔 斯 曼 基 金 会 2009 年 伯 特 尔 斯 曼 转 型 指 数 ( 政 府 惩 处 和 遏 制 腐 败 的 能 力 ); (d) 世 界 银 行 国 际 开 发 协 会 和 国 际 复 兴 开 发 银 行 2010 年 国 家 政 策 和 体 制 评 估 ( 公 共 部 门 的 透 明 度 问 责 制 和 腐 败 情 况 ); (e) 经 济 学 家 资 料 处 2010 年 国 家 风 险 咨 询 服 务 和 国 家 预 测 ( 滥 用 公 职 谋 取 私 利 或 政 党 利 益, 包 括 公 共 采 购 中 的 腐 败, 滥 用 公 共 资 金, 公 共 服 务 中 的 腐 败, 起 诉 公 职 人 员 ); (f) 自 由 之 家 组 织 2010 年 转 型 国 家 调 查 ( 公 众 感 知 和 媒 体 报 道 的 政 府 腐 败 度, 以 及 反 腐 举 措 的 实 施 情 况 ); (g) 环 球 透 视 公 司 2010 年 国 家 风 险 评 级 ( 遭 遇 腐 败 官 员 的 可 能 性, 从 小 官 僚 腐 败 到 重 大 政 治 腐 败 ); (h) 瑞 士 国 际 管 理 发 展 学 院 世 界 竞 争 力 中 心 2009 年 和 2010 年 国 际 管 理 发 展 学 院 世 界 竞 争 力 年 鉴 ( 制 度 框 架 类 别 国 家 效 率 ); (i) 政 治 经 济 风 险 顾 问 公 司 2009 年 和 2010 年 亚 洲 情 报 通 讯 除 了 清 廉 指 数, 另 一 个 综 合 指 数 是 全 球 廉 政 组 织 发 布 的 全 球 廉 政 指 数 全 球 廉 正 是 一 家 非 政 府 组 织, 由 研 究 人 员 和 记 者 在 当 地 开 展 评 估, 进 而 研 究 国 际 治 理 和 腐 败 趋 势 * 全 球 廉 政 指 数 旨 在 评 估 各 国 反 腐 败 法 律 法 规 的 颁 布 和 实 施 情 况 汇 总 300 多 个 指 标, 分 成 * www.globalintegrity.org/index.cfm
66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6 大 类 和 23 个 亚 类, 衡 量 公 共 部 门 的 廉 政 情 况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球 廉 政 报 告 收 集 了 将 定 性 意 见 与 廉 政 指 数 结 合 起 来 的 国 家 评 估 报 告 2010 年 报 告 按 照 廉 政 程 度 将 各 国 分 为 几 组, 分 别 为 很 强 ( 指 数 为 90 以 上 ) 强 (80 以 上 ) 中 等 (70 以 上 ) 弱 (60 以 上 ) 和 很 弱 ( 小 于 60)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也 提 出 了 综 合 腐 败 指 数 世 界 银 行 治 理 指 标 中 的 腐 败 控 制 指 标 就 是 其 中 一 例 [2] 如 上 所 述, 这 个 指 标 是 在 大 范 围 评 估 治 理 情 况 时 得 出 的 众 多 指 标 中 的 一 项 治 理 指 标 衡 量 六 个 方 面, 腐 败 控 制 是 其 中 之 一 1996 至 2005 年 间, 治 理 指 标 覆 盖 213 个 国 家, 以 31 个 组 织 提 供 的 数 百 个 变 量 为 依 据 治 理 指 标 中 的 控 制 腐 败 指 标 基 于 大 约 20 个 资 料 来 源, 其 中 8 个 来 源 与 透 明 国 际 的 清 廉 指 数 相 同 合 并 资 料 来 源, 使 其 标 准 化, 并 根 据 资 料 来 源 的 数 量 和 变 量 为 各 国 逐 一 设 定 置 信 区 间 但 与 透 明 国 际 指 数 不 同 的 是, 每 个 资 料 来 源 的 权 重 各 不 相 同, 要 将 某 国 纳 入 指 数, 只 需 一 个 资 料 来 源 即 可 在 区 域 层 面, 易 卜 拉 欣 基 金 会 正 在 着 手 制 订 非 洲 治 理 指 数 * 易 卜 拉 欣 基 金 会 非 洲 治 理 指 数 将 着 重 关 注 可 持 续 经 济 发 展 卫 生 和 教 育 透 明 度 和 增 强 公 民 社 会 的 权 力 民 主 和 人 权 法 治 和 安 全 在 撰 写 本 文 时, 易 卜 拉 欣 基 金 会 尚 未 公 布 第 一 个 指 数, 因 此 不 了 解 腐 败 问 题 的 相 关 处 理 方 法 但 易 卜 拉 欣 基 金 会 表 示, 将 在 哈 佛 大 学 肯 尼 迪 政 府 学 院 的 国 家 间 冲 突 与 冲 突 解 决 方 案 的 指 导 下, 从 广 泛 的 资 料 来 源 获 取 数 据 综 合 腐 败 指 数 往 往 力 图 衡 量 腐 败 问 题 的 多 个 方 面, 包 括 公 共 领 域 和 商 界 的 贿 赂 贪 污 和 偏 袒, 但 也 有 一 些 综 合 指 数 针 对 具 体 问 题 例 如, 透 明 国 际 不 仅 公 布 了 清 廉 指 数, 还 公 布 了 行 贿 者 指 数, 根 据 总 部 设 在 主 要 出 口 国 的 公 司 在 国 外 开 展 业 务 时 行 贿 的 倾 向, 给 这 些 国 家 排 名 2008 年 行 贿 者 指 数 是 在 2008 年 8 月 至 10 月 计 算 出 来 的 26 个 国 家 * www.moibrahimfoundation.org/en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67 的 2,742 名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对 调 查 给 出 了 答 复 选 择 国 家 的 标 准 是 看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流 入 量 进 口 额 及 其 在 区 域 贸 易 结 构 中 的 重 要 性 将 答 案 折 算 为 从 0 到 10 的 分 数, 计 算 出 指 数, 列 出 排 名 同 专 家 评 估 方 法 一 样, 综 合 指 数 也 兼 具 优 点 和 缺 点 综 合 指 数 结 合 了 多 个 现 有 资 料 来 源, 能 够 涵 盖 众 多 国 家, 并 受 益 于 来 源 广 泛 的 数 据 与 单 一 资 料 来 源 相 比, 综 合 指 数 原 则 上 应 该 能 够 以 更 广 泛 和 更 均 衡 的 方 式 展 示 出 腐 败 问 题 另 一 方 面, 综 合 指 数 的 批 评 者 指 出, 指 数 衡 量 的 确 切 内 容 往 往 不 太 明 确 在 没 有 明 确 说 明 指 数 方 法 的 情 况 下, 这 个 问 题 就 更 严 重 了 再 者, 假 如 研 究 人 员 没 有 年 复 一 年 持 续 采 用 同 一 种 方 法, 本 该 完 全 相 同 的 指 数 时 间 序 列 比 较 可 能 蕴 含 着 很 大 的 风 险 综 合 指 数 的 确 能 够 产 生 一 目 了 然 的 国 家 排 名, 这 是 它 的 优 点 之 一 排 名 位 置 很 清 楚, 有 助 于 提 高 对 腐 败 的 认 识 但 国 家 排 名 通 常 不 是 恰 当 的 绩 效 衡 量 标 准, 如 上 所 述, 人 们 可 能 会 专 注 国 家 排 名, 而 忽 略 了 相 关 指 数 的 绝 对 值 关 于 衡 量 腐 败 间 接 方 法 的 某 些 结 论 正 如 这 段 短 评 所 述, 近 二 十 年 来 出 现 了 多 个 以 间 接 方 法 评 估 腐 败 的 实 例 由 此 得 出 的 结 果 往 往 引 来 媒 体 决 策 者 和 广 大 公 众 的 巨 大 关 注 此 外, 以 排 名 或 指 数 的 形 式 对 腐 败 进 行 定 量 评 估, 表 明 衡 量 腐 败 程 度 是 可 能 的, 同 时 也 是 必 要 的 然 而, 采 用 间 接 方 法 的 评 估 在 其 各 项 指 标 的 有 效 性 和 相 关 性 方 面 存 在 重 大 缺 陷 统 计 学 家 质 疑 这 种 评 估 方 式 能 否 衡 量 其 预 订 目 标, 能 否 满 足 用 户 的 需 求 这 种 评 估 的 有 效 性 受 到 质 疑, 是 由 于 评 估 通 常 以 意 见 或 观 点 为 基 础, 而 不 是 基 于 经 验 或 证 据 使 用 观 念 数 据 时 需 要 特 别 谨 慎, 因 为 个 人 对 于 腐 败 的 看 法 是 一 个 复 杂 过 程 的 最 终 结 果 人 们 获 取 的 信 息 类 型 是
68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影 响 其 观 点 的 首 要 因 素 大 众 媒 体 在 形 成 公 众 观 点 方 面 往 往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例 如, 关 注 具 体 的 腐 败 事 件 而 忽 略 其 他 此 外, 不 同 的 人 对 于 相 同 的 信 息 有 着 不 同 的 解 读, 这 取 决 于 个 人 的 文 化 价 值 观 社 会 经 济 地 位 职 业 和 其 他 可 变 因 素 因 此, 以 观 点 为 依 据 的 数 据 可 能 十 分 有 用, 但 这 些 数 据 受 到 主 观 因 素 的 影 响, 不 能 用 作 衡 量 腐 败 趋 势 的 代 用 指 标 这 种 评 估 方 法 的 另 一 项 重 大 缺 陷 是, 无 法 提 供 关 于 腐 败 的 详 细 资 料 这 种 方 法 无 法 产 生 有 实 用 价 值 的 指 标, 用 于 确 定 腐 败 多 发 领 域 程 序 或 职 位, 或 是 用 来 随 时 监 测 发 展 趋 势 例 如, 综 合 指 数 的 最 终 结 果 是 国 家 排 名, 这 既 不 是 对 腐 败 程 度 的 实 际 衡 量, 也 不 能 提 供 直 接 用 于 决 策 的 资 料 评 估 腐 败 的 间 接 方 法 存 在 缺 陷, 采 用 不 同 方 法, 通 过 统 计 和 标 准 化 程 序 来 收 集 关 于 腐 败 问 题 的 循 证 资 料, 就 可 以 克 服 这 些 不 足 评 估 腐 败 的 循 证 方 法 与 基 于 观 点 的 方 法 不 同, 循 证 方 法 在 评 估 腐 败 和 腐 败 易 发 程 度 时, 收 集 相 关 现 象 的 证 据 或 经 验 资 料, 并 通 过 科 学 客 观 的 程 序 对 资 料 进 行 分 析 更 具 体 地 说, 这 种 方 法 使 用 统 计 工 具, 确 保 收 集 到 的 资 料 尽 可 能 准 确 客 观 收 集 关 于 腐 败 问 题 的 循 证 统 计 资 料 有 两 种 主 要 途 径 : (a) 从 各 种 资 料 来 源 ( 警 方 检 察 官 法 院 反 腐 败 机 构 ) 收 集 并 使 用 关 于 报 告 的 腐 败 案 件 的 官 方 数 据 ; (b) 就 腐 败 和 清 廉 问 题 进 行 抽 样 调 查 通 过 随 机 抽 样 调 查, 可 直 接 收 集 家 庭 企 业 等 某 一 特 定 群 体 的 代 表 性 抽 样 的 经 验 数 据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69 关 于 报 案 的 官 方 数 据 是 评 估 腐 败 腐 败 程 度 和 腐 败 易 发 性 的 第 一 步 由 于 报 告 率 通 常 很 低, 这 些 数 据 更 多 地 记 录 下 执 法 机 关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的 反 应, 而 不 是 关 于 犯 罪 本 身 的 真 正 程 度 然 而, 提 供 关 于 犯 罪 和 涉 案 官 员 的 详 细 数 据, 能 够 揭 示 出 腐 败 高 发 的 具 体 领 域 中 一 些 耐 人 寻 味 的 问 题 通 过 抽 样 调 查 可 以 收 集 到 关 于 直 接 经 历 腐 败 的 资 料 这 类 调 查 采 取 的 方 法 是 询 问 受 访 者, 是 否 属 于 腐 败 事 件 的 受 害 者 如 果 遵 循 严 格 的 方 法 标 准 ( 适 当 的 问 卷 结 构 和 措 辞 适 当 的 抽 样 设 计 和 规 模 随 机 选 择 受 访 者 采 访 者 的 适 当 和 专 业 的 行 为 举 止 ), 抽 样 调 查 可 以 提 供 关 于 腐 败 行 为 的 规 模 和 流 行 程 度 的 重 要 指 标 而 更 重 要 的 是, 通 过 抽 样 调 查 问 卷 收 集 到 的 大 量 资 料 可 以 揭 示 出 腐 败 的 方 式 以 及 风 险 较 大 的 部 门 职 位 和 行 政 程 序 寻 找 比 较 容 易 发 生 腐 败 的 各 个 领 域 的 相 关 资 料, 尤 其 能 够 从 关 于 腐 败 经 历 的 抽 样 调 查 中 获 得 强 有 力 的 证 据 假 如 实 施 方 法 得 当, 抽 样 调 查 可 以 提 供 一 系 列 问 题 的 答 案, 例 如 : 在 某 年 里 被 迫 行 贿 的 个 人 ( 或 企 业 ) 占 多 大 比 例? 受 害 者 和 犯 罪 者 有 哪 些 特 点? 腐 败 程 度 是 否 随 时 间 发 生 变 化? 是 否 有 特 定 群 体 沦 为 腐 败 受 害 者 的 风 险 更 大 ( 弱 势 群 体 )? 哪 些 部 门 / 区 域 受 腐 败 的 影 响 最 大? 有 多 少 腐 败 行 为 已 上 报 主 管 机 关? 那 些 业 务 更 易 发 生 腐 败? 腐 败 行 为 是 由 何 人 以 何 种 方 式 开 始 的 ( 例 如, 谁 主 动 行 贿 或 索 贿 )?
70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支 付 金 额 是 多 少? 是 在 何 时 由 谁 支 付 的? 但 抽 样 调 查 也 有 缺 点 在 使 用 关 于 腐 败 和 清 廉 的 抽 样 调 查 数 据 时, 应 记 住 下 述 问 题 : (a) 不 是 所 有 的 腐 败 罪 行 都 会 产 生 个 人 受 害 者 在 贪 污 滥 用 职 权 或 非 法 牟 利 等 案 件 中, 往 往 找 不 到 直 接 受 害 者, 因 此, 不 能 通 过 抽 样 调 查 来 侦 查 这 类 罪 行 ; (b) 在 腐 败 犯 罪 中, 受 害 人 的 概 念 可 能 会 很 模 糊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由 于 行 贿 者 和 受 贿 者 私 下 里 达 成 默 契, 受 访 者 不 愿 揭 露 案 情 为 收 集 关 于 涉 嫌 腐 败 事 件 的 不 同 行 为 者 的 资 料, 开 发 制 订 了 多 种 类 型 的 调 查, 其 中 每 一 类 调 查 分 别 针 对 在 腐 败 案 件 中 有 着 不 同 作 用 和 不 同 经 历 的 不 同 群 体 : 对 个 人 或 家 庭 的 调 查 对 广 大 私 营 部 门 或 具 体 行 业 的 调 查 对 公 务 员 或 具 体 部 门 ( 即 警 方 和 司 法 部 门 ) 的 调 查 家 庭 调 查 家 庭 抽 样 调 查 主 要 询 问 受 访 者 作 为 受 害 者 的 腐 败 经 历 可 能 会 深 入 调 查 腐 败 事 件 的 某 些 方 面, 可 能 详 细 分 析 公 职 人 员 提 供 的 服 务 和 公 民 个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除 腐 败 做 法 的 流 行 程 度 外, 还 可 以 研 究 腐 败 是 如 何 发 生 的 腐 败 的 目 的 发 生 在 哪 个 部 门 与 提 供 哪 种 公 共 服 务 有 关 调 查 结 果 为 监 测 和 评 价 提 供 了 基 准 数 据, 有 助 于 确 定 纠 正 措 施, 并 随 时 衡 量 和 监 测 这 些 措 施 的 影 响 关 于 抽 样 调 查 生 成 的 信 息 类 型,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近 日 在 阿 富 汗 进 行 的 评 估 [3] 就 是 一 个 实 例 研 究 显 示 了 全 部 人 口 在 与 公 职 人 员 打 交 道 时 出 现 贿 赂 的 发 生 率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71 分 析 图 一 和 图 二, 便 可 以 看 出 家 庭 抽 样 调 查 发 现 腐 败 高 发 的 具 体 领 域 的 能 力 图 一 显 示 出 在 过 去 12 个 月 里 被 迫 向 公 职 人 员 行 贿 的 人 口 所 占 比 例 这 些 数 据 表 明, 普 通 公 民 经 常 向 警 察 和 地 方 当 局 官 员 行 贿 但 是, 假 如 分 析 侧 重 于 确 定 比 较 容 易 出 现 腐 败 做 法 的 部 门, 应 考 虑 到 只 有 在 公 民 和 公 务 员 实 际 接 触 时 才 可 能 行 贿 图 二 只 统 计 了 接 触 过 各 类 公 务 员 的 个 人, 显 示 了 被 迫 向 相 关 公 职 人 员 行 贿 的 公 民 所 占 比 例 从 这 些 数 据 可 以 看 出, 阿 富 汗 公 民 在 与 司 法 警 察 和 海 关 管 理 部 门 的 代 表 打 交 道 时, 约 在 半 数 情 况 下 遭 遇 索 贿 此 外, 抽 样 调 查 还 了 解 到 关 于 行 贿 的 补 充 资 料, 从 而 提 供 了 关 于 腐 败 易 发 性 的 更 多 知 识 这 类 资 料 涉 及 到 与 行 贿 有 关 的 行 政 管 理 程 序 贿 赂 的 具 体 目 的 支 付 方 式 和 金 额 家 庭 调 查 还 可 有 助 于 收 集 关 于 其 他 不 当 行 为 的 资 料, 例 如 在 公 民 申 请 公 务 员 职 位 或 在 选 举 期 间 发 生 的 不 当 行 为 图 一. 过 去 12 个 月 内 至 少 行 贿 一 次 的 人 口 所 占 比 例, 按 索 贿 官 员 的 类 别 分 列 ( 阿 富 汗, 2009 年 ) 警 官 省 市 级 官 员 法 官 检 察 官 医 生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土 地 登 记 官 员 税 务 / 税 收 官 员 海 关 官 员 议 员 阿 富 汗 军 队 0 5 10 15 20 25 30 资 料 来 源 : 阿 富 汗 的 腐 败 问 题 : 受 害 者 报 告 的 贿 赂 案
72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图 二. 在 接 触 某 些 公 职 人 员 后 行 贿 的 人 口 所 占 比 例 ( 阿 富 汗,2009 年 ) 法 官 检 察 官 警 官 海 关 官 员 省 市 级 官 员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土 地 登 记 官 员 税 务 / 税 收 官 员 议 员 医 生 阿 富 汗 军 队 0 10 20 30 40 50 60 资 料 来 源 : 阿 富 汗 的 腐 败 问 题 : 受 害 者 报 告 的 贿 赂 案 企 业 调 查 在 私 人 部 门 同 样 可 以 开 展 抽 样 调 查, 受 访 者 是 随 机 抽 样 企 业 的 管 理 人 员 这 样 做 的 目 的 是 衡 量 腐 败 行 为 在 商 界 的 发 生 频 率 及 其 影 响 在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的 监 督 下, 由 尼 日 利 亚 国 家 统 计 局 在 2007 年 开 展 的 调 查 [4] 结 果 显 示, 在 调 查 的 前 一 年, 全 部 样 本 中 约 有 10% 被 迫 行 贿 假 如 将 调 查 范 围 限 制 在 调 查 前 一 年 里 与 公 职 人 员 至 少 有 过 一 次 直 接 接 触 的 企 业, 被 迫 从 事 腐 败 活 动 的 企 业 比 例 增 至 34% 受 访 企 业 报 告 说, 在 受 到 警 方 调 查 或 处 理 交 通 违 法 案 件 时, 遭 遇 对 方 索 贿 的 情 况 占 到 40% 以 上 ( 见 图 三 ) 此 外, 在 海 关 办 理 货 物 清 关 手 续 时, 很 大 一 部 分 企 业 遭 遇 对 方 索 贿 ( 将 近 35%), 关 于 法 院 索 贿 的 百 分 比 是 最 低 的 (19%) 上 述 调 查 和 其 他 类 似 调 查 表 明 了 公 共 部 门 和 私 营 部 门 关 系 中 的 不 当 行 为 关 于 私 营 部 门 企 业 之 间 的 腐 败 形 式, 目 前 基 本 上 没 有 开 展 研 究,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73 人 们 只 知 道 私 营 部 门 腐 败 的 某 些 基 本 形 式, 例 如 公 司 员 工 侵 吞 货 物 等 私 营 部 门 的 腐 败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仍 是 一 个 有 待 探 究 的 议 题 图 三. 在 某 些 活 动 领 域 被 迫 行 贿 的 企 业 所 占 比 例 ( 尼 日 利 亚,2006 年 )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警 方 调 查 货 物 清 关 关 于 是 否 符 合 环 境 或 卫 生 条 例 的 查 验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和 许 可 证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公 共 采 购 车 辆 通 行 证 居 住 和 工 作 许 可 车 辆 登 记 与 法 院 打 交 道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私 营 采 购 0 10 20 30 40 50 60 行 贿 没 有 行 贿 不 详 资 料 来 源 : 2007 年 国 家 统 计 局 / 经 济 和 金 融 犯 罪 委 员 会 在 尼 日 利 亚 开 展 的 关 于 罪 犯 腐 败 以 及 经 济 和 金 融 犯 罪 委 员 会 认 识 问 题 的 企 业 调 查 : 夏 季 报 告 对 公 务 员 的 调 查 其 他 抽 样 调 查 直 接 针 对 公 职 人 员, 并 且 往 往 重 点 关 注 某 些 特 定 群 体, 例 如 警 方 或 司 法 部 门 这 些 调 查 旨 在 收 集 关 于 公 务 员 工 作 条 件 的 资 料,
74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以 便 确 定 风 险 做 法 和 易 发 生 腐 败 行 为 的 脆 弱 性 关 于 征 聘 和 晋 升 做 法 职 务 流 动 培 训 的 频 繁 程 度 工 作 奖 励 措 施 薪 资 和 对 事 业 的 满 意 程 度 等 方 面 的 资 料, 对 于 制 订 公 职 部 门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至 关 重 要, 特 别 是 将 这 些 资 料 与 关 于 腐 败 经 历 的 资 料 结 合 使 用 近 日, 伊 拉 克 国 家 统 计 局 在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的 监 督 下 开 展 的 一 项 试 点 调 查 以 实 例 说 明 了 此 类 调 查 可 以 产 生 的 指 标 调 查 发 现, 在 受 访 的 公 务 员 中, 约 有 10% 在 过 去 12 个 月 内 遭 遇 行 贿 在 解 释 这 个 数 据 时, 应 当 考 虑 到, 公 务 员 履 行 多 种 职 务, 即 便 是 在 同 一 个 部 里 也 是 如 此, 公 务 员 面 临 的 贿 赂 风 险 也 各 不 相 同 例 如, 图 四 显 示, 与 外 界 行 为 者 进 行 接 触 的 频 率, 对 于 公 务 员 发 生 贿 赂 行 为 的 风 险 有 着 极 大 的 影 响 每 天 都 要 接 触 到 外 界 实 体 特 别 是 私 营 公 司 的 官 员 遭 遇 行 贿 的 次 数 更 多 在 每 天 接 触 私 营 公 司 的 官 员 中, 约 有 20% 在 过 去 12 个 月 内 至 少 遭 遇 对 方 行 贿 一 次 每 周 或 每 月 与 外 界 接 触 一 次 或 与 外 界 完 全 没 有 接 触 的 工 作 人 员 遭 遇 行 贿 的 风 险 较 小 图 四. 过 去 12 个 月 内 遭 遇 行 贿 的 公 务 员, 按 接 触 特 定 行 为 者 的 频 率 分 列 ( 伊 拉 克, 2010 年 ) 25 20 与 同 一 个 部 委 的 其 他 部 门 与 其 他 部 委 的 部 门 15 与 作 为 客 户 的 私 营 公 司 10 5 与 作 为 承 包 商 的 私 营 公 司 与 作 为 客 户 的 公 民 0 每 日 接 触 每 周 接 触 每 月 接 触 没 有 任 何 接 触 资 料 来 源 : 评 估 公 共 和 私 营 部 门 特 别 易 发 生 腐 败 领 域 的 方 法, 包 括 循 证 做 法 : 秘 书 处 编 写 的 背 景 文 件 (CAC/COSP/WG.4/2010/4)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75 上 述 实 例 表 明, 以 循 证 办 法 评 估 腐 败 和 确 定 发 生 腐 败 脆 弱 性, 可 以 为 制 订 和 监 测 反 腐 政 策 提 供 宝 贵 的 资 料 这 种 方 法 虽 然 建 立 在 以 科 学 方 式 获 取 的 可 靠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但 在 方 法 问 题 上 仍 有 一 些 重 大 难 题 有 待 解 决, 以 便 充 分 发 挥 循 证 做 法 提 供 信 息 的 潜 力 结 论 和 建 议 关 于 腐 败 问 题 的 科 学 详 细 明 确 的 资 料 对 于 制 订 执 行 监 测 和 评 估 循 证 反 腐 政 策 和 措 施 至 关 重 要 反 过 来 说, 缺 乏 准 确 而 科 学 的 资 料, 是 消 除 腐 败 的 一 大 障 碍 正 如 秘 书 长 潘 基 文 近 日 指 出 : 一 个 主 要 的 障 碍 是, 我 们 不 知 道 如 何 衡 量 腐 败 而 衡 量 腐 败 是 我 们 与 那 个 看 不 见 的 敌 人 进 行 斗 争 所 亟 需 的 目 前, 我 们 尽 最 大 努 力 所 能 做 到 的 就 是 评 估 公 众 对 腐 败 的 感 知 但 评 估 感 知 就 像 是 丈 量 烟 雾, 却 看 不 到 火 在 这 个 缺 乏 研 究 我 们 知 之 甚 少 的 主 题 上, 若 能 建 立 精 确 的 知 识 体 系, 我 们 就 能 更 清 楚 地 了 解 黑 暗 中 的 交 易 既 然 我 们 能 够 计 算 通 货 膨 胀 和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我 们 就 应 该 能 够 制 订 有 效 科 学 的 腐 败 衡 量 方 法 随 着 知 识 的 加 深 和 扩 展, 将 为 变 革 创 造 条 件, 使 各 国 政 府 和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能 够 制 订 循 证 政 策 * 除 本 报 告 列 举 的 几 项 调 查 外, 还 有 一 些 实 体 在 国 内 和 国 际 层 面 在 衡 量 腐 败 领 域 积 极 开 展 活 动 在 国 内, 反 腐 败 机 构 的 设 立 和 发 展 为 评 估 腐 败 的 定 量 方 法 提 供 了 新 的 推 动 力 在 国 际 层 面, 各 种 组 织 纷 纷 开 展 评 估, 并 整 理 了 方 法 文 件 世 界 银 行 开 展 的 腐 败 问 题 诊 断 性 调 查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进 行 的 腐 败 调 查 以 及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出 版 的 分 析 和 方 法 论 著, 仅 仅 是 其 中 的 几 个 例 子 虽 然 采 取 了 上 述 各 项 举 措, 但 目 前 仍 没 有 统 一 的 方 法 来 制 订 出 可 靠 的 标 准 化 的 腐 败 及 腐 败 脆 弱 性 衡 量 方 法 迄 今 为 止 采 用 的 方 法 尚 未 转 化 * 在 国 际 反 腐 败 学 院 成 立 大 会 上 的 讲 话,2010 年 9 月 2 日, 维 也 纳
76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为 标 准 的 统 计 工 具 ( 概 念 调 查 方 法 和 工 具 指 标 ), 由 于 缺 乏 标 准, 可 能 会 产 生 令 人 失 望 的 结 果 在 同 一 个 国 家 同 一 时 期 进 行 的 两 项 抽 样 调 查, 可 能 由 于 方 法 的 不 同, 造 成 调 查 结 果 大 相 径 庭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不 仅 需 要 而 且 可 以 借 助 过 去 和 现 今 的 经 验 教 训, 统 一 并 改 进 循 证 方 法, 从 而 就 评 估 腐 败 问 题 形 成 共 有 的 科 学 可 靠 的 知 识 体 系 要 做 到 这 一 点, 可 以 促 进 国 际 科 学 对 话, 以 统 一 现 有 的 方 法, 并 制 订 方 法 文 件, 包 括 准 则 和 良 好 做 法 这 种 对 话 还 将 促 进 各 方 深 入 研 究 循 证 评 估 仍 处 于 初 级 阶 段 的 领 域 和 腐 败 类 型 其 中 包 括 对 私 营 部 门 腐 败 问 题 的 评 估, 或 对 传 统 抽 样 调 查 没 有 涉 及 到 的 贪 污 和 大 规 模 腐 败 等 腐 败 类 型 的 评 估 参 考 文 献 1.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2349 卷, 第 42146 号 2. Daniel Kaufmann, Aart Kraay and Massimo Mastruzzi, Governance Matters VI: Aggregate and Individual Governance Indicators 1996-2006,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4280 (Washington, D.C., World Bank, 2007). 3. 阿 富 汗 的 腐 败 问 题 : 受 害 者 报 告 的 贿 赂 案,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2010 年 1 月 发 表 4. NBS/EFCC Business Survey on Crime and Corruption and Awareness of EFCC in Nigeria, 2007: Summary Report (Abuja, 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 and Economic and Financial Crimes Commission, 2009).
国 际 犯 罪 统 计 : 为 何 需 要, 如 何 改 进, 以 及 迄 今 为 止 的 工 作 成 绩 作 者 :Giulia Mugellini * 导 言 自 从 比 较 研 究 初 次 兴 起 以 来, 搜 寻 经 验 证 据 来 支 持 跨 国 犯 罪 研 究, 成 为 一 项 最 迫 切 的 工 作 Neapolitan([1], pp. xii-xiii) 明 确 指 出, 跨 国 研 究 必 须 首 先 获 取 关 于 多 个 国 家 的 犯 罪 数 据 国 际 犯 罪 统 计 极 大 地 推 动 了 跨 国 犯 罪 研 究 和 实 证 派 犯 罪 学 的 兴 起 [2] 将 犯 罪 研 究 置 于 实 证 观 点 的 坚 实 基 础 上, 有 助 于 澄 清 关 于 宏 观 过 程 和 犯 罪 之 间 关 系 的 概 念 问 题 ([3], p. 299) 因 此, 掌 握 能 够 确 保 不 同 国 家 的 犯 罪 数 据 具 有 可 靠 可 比 性 的 数 据 来 源, 在 近 十 年 来 变 得 越 来 越 重 要 了 本 文 首 先 探 讨 了 国 际 犯 罪 统 计 的 起 源, 说 明 了 犯 罪 统 计 的 有 效 性 可 靠 性 和 可 比 性 等 问 题 的 相 关 主 要 复 杂 之 处 和 缺 陷 随 后 探 讨 了 以 往 及 近 日 在 国 际 层 面 和 欧 洲 层 面 开 展 的 旨 在 完 善 犯 罪 统 计 应 对 这 些 挑 战 的 种 种 举 措 国 际 犯 罪 统 计 : 比 较 犯 罪 学 的 实 证 语 言 从 比 较 的 角 度 来 研 究 犯 罪 学, 是 指 系 统 地 研 究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文 化 的 犯 罪 法 律 和 社 会 控 制 [4] ** 这 样 呼 吁 可 以 对 犯 罪 问 题 进 行 跨 国 比 较 和 对 比, 在 不 同 背 景 中 检 验 关 于 犯 罪 的 社 会 根 源 的 理 论, 深 入 理 解 各 国 的 犯 罪 问 题, 从 而 改 善 刑 事 司 法 的 组 织 结 构, 推 动 法 律 改 革 * 跨 国 犯 罪 联 合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员, 米 兰 天 主 教 大 学 社 会 学 系 讲 师 ** 此 处 的 比 较 犯 罪 学 与 Stamatel([5], p. 4) 定 义 的 跨 国 犯 罪 学 属 于 同 义 词 后 者 强 调 研 究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国 家 的 犯 罪 犯 罪 行 为 者 及 受 害 者 77
78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通 过 开 展 跨 国 犯 罪 学 研 究, 人 们 能 够 从 国 际 视 角 来 审 视 国 内 的 犯 罪 问 题, 从 其 他 国 家 借 鉴 犯 罪 问 题 的 解 决 方 案 [6, 7, 8] 比 较 犯 罪 学 有 四 项 主 要 目 标 : (a) 确 定 国 家 的 制 度 和 文 化 在 何 种 程 度 上 影 响 到 国 内 和 不 同 国 家 间 的 犯 罪 和 犯 罪 控 制 的 程 度 类 型 分 布 和 特 点 ([9], p. 221, [5], pp. 5-9) ; (b) 评 估 重 要 的 犯 罪 学 理 论 超 越 文 化 和 国 界 的 适 用 性, 从 理 论 的 角 度 发 展 完 善 犯 罪 学 [9], [10], [5] ; (c) 评 估 国 家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的 绩 效, 评 估 各 国 欧 洲 和 国 际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在 不 同 国 家 的 效 力 一 个 人 越 是 了 解 其 他 民 族 社 会 和 文 化, 就 越 有 可 能 理 解 他 们 对 问 题 和 形 势 采 取 的 行 动 和 做 出 的 反 应 [11] ; (d) 了 解 犯 罪 控 制 系 统 在 运 作 方 面 的 优 势 和 弱 点, 以 便 制 订 协 调 的 执 法 对 策 来 打 击 跨 国 犯 罪 ([6], p. 147) 洗 钱 贩 运 毒 品 贩 运 人 口 和 某 些 形 式 的 职 业 性 车 辆 盗 窃 等 罪 行, 是 犯 罪 全 球 化 的 结 果, 因 此 必 须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进 行 打 击 正 如 van Dijk 一 再 强 调 指 出, 国 家 预 防 犯 罪 工 作, 需 要 得 到 世 界 各 国 关 于 国 内 犯 罪 情 况 的 可 靠 国 际 情 报 ([12], p. 4) 总 之, 正 如 Bennet 和 Lynch([13], p. 153) 在 数 十 年 前 写 道 : 关 于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的 跨 国 研 究 在 理 论 建 设 和 指 导 政 策 方 面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在 当 今 的 全 球 化 世 界, 尤 其 如 此 为 实 现 这 些 目 标, 需 要 了 解 不 同 国 家 的 可 靠 和 可 比 的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实 际 上, 在 少 数 几 个 国 家 提 出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之 际, 跨 国 实 证 比 较 就 出 现 了, 并 在 19 世 纪 末 随 着 科 学 犯 罪 学 的 兴 起 得 到 有 力 的 支 持 ([2])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79 犯 罪 统 计 学 发 轫 于 18 世 纪 的 西 欧, * 最 初 是 收 集 司 法 数 据 可 以 认 为 这 是 政 府 开 展 的 最 早 的 数 据 收 集 活 动, 目 的 是 满 足 行 政 簿 记 需 要, 例 如 掌 控 司 法 机 构 运 作 的 需 要 ([14], p. 39) 正 是 这 一 理 由 造 成 了 行 政 犯 罪 统 计 存 在 重 大 缺 陷 ** 行 政 性 犯 罪 统 计 的 复 杂 性 和 缺 陷 可 靠 性 和 有 效 性 问 题 可 靠 性 是 指 对 多 次 审 判 的 衡 量 方 式 的 一 致 性 和 / 或 稳 定 性, 以 及 一 项 工 具 或 分 析 程 序 在 相 似 条 件 下 产 生 相 似 衡 量 结 果 的 能 力 效 力 是 指 衡 量 的 准 确 性, 这 要 看 实 际 定 义 和 希 望 衡 量 的 概 念 之 间 的 契 合 度 ([16], [17], p. 27) 人 们 通 常 认 为, 警 方 记 录 的 犯 罪 数 量 是 关 于 犯 罪 性 质 和 范 围 的 最 佳 官 方 衡 量 数 据 实 际 上, 与 检 察 机 关 司 法 机 关 和 惩 戒 机 构 的 数 据 相 比, 人 们 会 认 为 警 方 掌 握 的 犯 罪 数 据 比 其 他 官 方 犯 罪 数 据 更 加 可 靠, 也 更 有 效, 这 是 由 于 警 方 更 加 靠 近 侦 查 目 标, 也 就 是 实 际 犯 罪 率 *** 警 方 数 据 在 刑 事 犯 罪 类 型 方 面 也 更 加 全 面, 即 便 是 在 没 有 查 明 罪 犯 的 情 况 下, 警 方 数 据 也 会 包 含 关 于 犯 罪 事 件 本 身 的 资 料 ([16], p. 83) 越 是 深 入 司 法 统 计 这 个 通 道, 就 越 是 远 离 源 头 社 会 犯 罪 数 量 于 是, 暗 数 字 **** 随 之 增 加 由 于 这 种 暗 数 字 的 影 响, 警 方 数 据 和 官 方 犯 罪 数 据 的 可 靠 性 及 有 效 性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 据 称, 最 早 的 司 法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出 现 在 英 格 兰 和 法 国 英 国 法 学 家 杰 里 米 ( 边 沁 首 先 于 1778 年 计 划 收 集 犯 罪 资 料 1827 年, 巴 黎 警 察 局 长 佩 罗 内 发 表 了 第 一 份 关 于 法 国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的 详 细 报 告 直 到 1834 年, 萨 缪 尔 雷 德 格 雷 夫 编 辑 出 版 了 第 一 本 全 面 介 绍 英 国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的 出 版 物 ([2], p. 139) ** 可 以 将 官 方 或 行 政 统 计 定 义 为 政 府 提 供 资 助 或 通 常 融 入 其 决 策 的 统 计 数 据 ([15], p. 8) *** Aebi([15], p. 208) 认 为, 警 方 犯 罪 记 录 的 可 靠 性 及 有 效 性 与 收 集 数 据 的 时 机 有 关 警 方 在 完 成 调 查 时 记 录 的 数 据 ( 输 出 统 计 ), 与 警 方 接 到 报 案 时 记 录 的 数 据 或 警 官 在 看 到 或 发 现 犯 罪 时 记 录 的 数 据 ( 输 入 统 计 ) 相 比, 前 者 的 可 靠 性 较 高, 但 有 效 性 较 低 **** 实 际 犯 罪 数 量 与 官 方 记 录 犯 罪 数 量 之 间 的 差 额
80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2004 至 2005 年 欧 洲 犯 罪 和 安 全 调 查 发 现, * 五 种 犯 罪 ( 入 室 盗 窃 盗 窃 车 中 财 物 抢 劫 性 犯 罪 以 及 人 身 攻 击 和 威 胁 ) 的 报 案 率 平 均 约 为 50%([19], p. 70) 由 此 可 见, 暗 数 字 掩 盖 了 很 大 一 部 分 实 际 犯 罪 数 量, 对 此 不 能 忽 视 或 抵 消 ** 显 然, 上 报 的 犯 罪 不 等 于 实 际 犯 罪, 这 主 要 是 由 于 官 方 犯 罪 统 计 是 为 行 政 管 理 目 的 而 编 制 的, 不 是 为 了 满 足 研 究 的 需 要 ([20], pp. 3-6) 实 际 上, 可 以 将 官 方 犯 罪 统 计 视 为 一 种 社 会 建 构, 主 要 受 到 政 治 的 影 响 边 沁 将 犯 罪 统 计 定 义 为 某 种 政 治 压 力 表, 可 据 此 了 解 和 感 知 与 相 关 主 题 有 关 的 每 一 项 法 律 运 作 的 实 效 ([21], p. 428) Lodge 指 出, 问 题 是 这 个 压 力 表 的 刻 度 并 不 总 是 很 清 楚 ([2], p. 159), 有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操 纵 社 会 政 治 行 为 者 和 机 构 不 仅 决 定 着 将 哪 些 行 为 定 性 为 犯 罪, 还 决 定 着 应 以 何 种 方 式 向 公 众 公 布 哪 些 犯 罪 数 据 因 此, 犯 罪 统 计 衡 量 定 罪 ( 特 定 社 会 将 哪 些 行 为 定 为 犯 罪 ) 多 于 实 际 犯 罪 行 为 ([3], p. 299) 可 比 性 问 题 国 家 官 方 犯 罪 统 计 中 属 于 社 会 和 经 济 建 构 的 部 分, 使 这 些 数 据 在 用 于 跨 国 比 较 时 出 现 了 更 多 问 题 * 调 查 在 欧 洲 联 盟 15 个 原 有 成 员 国 以 及 爱 沙 尼 亚 匈 牙 利 和 波 兰 进 行 ** 暗 数 字 不 是 常 数, 而 是 取 决 于 很 多 因 素 ([2], p. 150) : 犯 罪 和 罪 犯 类 型 ; 职 业 水 准 效 率 记 录 程 序 和 警 方 收 集 数 据 的 能 力 [6, 12] ; 受 害 者 的 人 口 特 点 和 社 会 经 济 特 点, 这 会 影 响 报 告 疑 似 犯 罪 和 嫌 犯 的 可 能 性 ; 警 方 记 录 报 案 内 容 的 方 法 不 断 变 化, 这 会 影 响 记 录 犯 罪 的 效 率 和 有 效 性 ; 等 等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81 Von Hofer([22], pp. 77-78) 认 为, 由 于 各 国 使 用 的 建 构 规 则 不 同, 基 于 国 家 官 方 犯 罪 统 计 的 跨 国 犯 罪 比 较 是 鲁 莽 之 举 他 特 别 指 出 了 影 响 犯 罪 统 计 结 果 的 三 类 主 要 因 素 : 实 质 性 因 素 法 律 因 素 和 统 计 因 素 实 质 性 因 素 取 决 于 公 民 向 警 方 报 告 犯 罪 行 为 的 可 能 性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记 录 犯 罪 的 意 向 和 效 率 以 及 不 同 国 家 的 实 际 犯 罪 率 * 法 律 因 素 是 指 各 国 对 犯 罪 的 不 同 定 义 方 式 和 各 国 法 律 程 序 的 特 点 ** 统 计 因 素 是 指 计 算 统 计 数 据 的 不 同 方 法, 即, 收 集 犯 罪 数 据 的 统 计 计 算 规 则 *** 将 不 同 国 家 在 不 同 时 间 记 录 的 犯 罪 行 政 统 计 数 据 进 行 比 较, 是 一 项 艰 巨 的 任 务 克 服 文 化 障 碍 各 种 犯 罪 问 题 政 策 重 点 以 及 刑 事 * 例 如,Young([23], p. 18) 提 出 假 设, 实 际 暴 力 行 为 发 生 率 较 低 的 国 家 对 于 暴 力 的 宽 容 程 度 很 可 能 同 样 较 低, 因 此, 在 宽 容 程 度 / 暴 力 程 度 较 高 的 其 他 国 家 可 能 被 忽 视 的 行 为 在 这 里 可 能 会 报 案 对 于 犯 罪 行 为 的 不 同 态 度 可 能 导 致 记 录 下 的 犯 罪 数 据 不 同 对 于 警 察 职 业 水 准 的 信 任, 或 是 对 于 主 管 机 关 与 罪 犯 分 子 沆 瀣 一 气 的 认 识, 同 样 会 严 重 影 响 上 报 执 法 机 构 的 犯 罪 数 量 (([24], p. 125, [25]) 多 名 研 究 人 员 指 出, 是 否 向 警 方 报 告 犯 罪 行 为 以 及 警 方 记 录 犯 罪 的 能 力, 都 与 国 家 的 经 济 发 展 和 人 类 发 展 水 平 有 关 ([3], p. 299, [26], [27], pp. 167-173 [19], pp. 109-110, [28], p. 43) 报 案 率 相 对 较 高 的 国 家, 无 一 例 外 都 是 全 球 最 富 有 的 国 家, 这 绝 非 偶 然 欧 洲 联 盟 27 个 成 员 国 记 录 在 案 的 暴 力 犯 罪 率 和 杀 人 犯 罪 率 ( 欧 洲 统 计 局 数 据 ) 的 分 析 结 果 显 示, 前 者 在 人 类 发 展 水 平 较 高 社 会 福 利 制 度 完 善 的 国 家 较 高, 而 后 者 则 相 反 这 是 由 于 在 福 利 制 度 运 作 良 好 的 国 家, 警 方 的 工 作 效 率 可 能 更 高,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系 统 不 断 完 善, 公 民 对 于 政 府 机 构 更 加 信 任, 向 警 方 报 案 的 可 能 性 也 更 大 这 意 味 着 记 录 在 案 的 犯 罪 率 较 高 ([29], 在 斯 德 哥 尔 摩 犯 罪 学 研 讨 会 上 提 交 的 分 析 结 果 ) 此 外, 发 达 国 家 的 医 疗 卫 生 水 平 通 常 较 高 事 实 表 明,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存 在 及 其 质 量 对 于 降 低 暴 力 攻 击 案 件 致 死 率 有 着 显 著 的 作 用 这 也 导 致 杀 人 犯 罪 率 降 低, 而 记 录 在 案 的 暴 力 犯 罪 率 提 高 ([30]) ** 由 于 犯 罪 和 犯 罪 统 计 是 一 种 社 会 建 构, 还 有 可 能 出 现 这 样 的 情 况 : 在 某 些 国 家 被 定 为 犯 罪 的 行 为 ( 例 如 持 有 毒 品 ), 在 其 他 国 家 可 能 不 属 于 犯 罪 ([20], p. 4) 关 于 不 同 的 法 律 程 序, 一 个 典 型 例 证 是 使 用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还 是 时 机 ( 便 宜 ) 原 则 在 适 用 前 者 的 国 家, 要 求 警 方 和 检 察 机 关 起 诉 已 知 的 所 有 罪 行 ; 在 适 用 后 者 的 国 家, 只 有 在 公 诉 人 认 为 适 宜 的 情 况 下, 才 会 惩 处 犯 罪 这 意 味 着 在 采 用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情 况 下, 记 录 犯 罪 的 次 数 较 多 ([22], p. 84, [20], p. 4) *** 特 别 是,Aebi [18] 认 为, 在 对 欧 洲 不 同 国 家 的 数 据 进 行 比 较 之 前, 应 首 先 分 析 六 个 主 要 变 量 :(a) 是 否 有 书 面 规 则, 规 范 记 录 数 据 的 方 式 ;(b) 统 计 时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 (c) 多 人 共 犯 同 一 罪 行 的 统 计 方 式 ;(d) 首 要 罪 行 规 则 的 运 用 : 有 些 国 家 在 处 理 同 时 发 生 的 多 项 犯 罪 时, 只 记 录 其 中 最 严 重 的 罪 行 ( 首 要 罪 行 规 则 ), 其 他 国 家 则 分 别 记 录 每 一 项 罪 行, 这 就 提 高 了 记 录 在 案 的 犯 罪 数 量 ;(e) 计 算 多 次 犯 罪 的 方 式 : 如 果 一 名 受 害 者 多 次 报 告 同 一 起 犯 罪, 有 些 国 家 将 记 录 为 一 次 犯 罪, 其 他 国 家 则 记 录 为 多 次 犯 罪 ; 以 及 (f) 收 集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的 时 间
82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司 法 系 统 在 收 集 和 表 述 犯 罪 数 据 时 使 用 的 不 同 方 法 等 诸 多 难 题, 并 非 易 事 尽 管 如 此, 跨 国 比 较 是 推 动 犯 罪 学 研 究 的 必 要 因 素, 为 增 强 用 于 比 较 目 的 的 国 际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的 可 靠 性, 各 方 已 经 做 了 很 多 工 作 国 际 犯 罪 统 计 和 衡 量 : 以 往 的 经 验 近 日 的 发 展 和 当 前 的 需 要 国 际 行 政 性 犯 罪 统 计 : 辅 音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结 束 后,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在 1947 年 才 开 始 收 集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1950 年 出 版 了 1937 至 1946 年 犯 罪 状 况 统 计 报 告 *, 就 罪 行 分 类 问 题 提 出 了 若 干 重 要 意 见, 尤 其 是 针 对 确 定 可 比 数 据 的 难 题 为 此, 报 告 建 议 社 会 委 员 会 和 统 计 委 员 会 要 求 秘 书 处 继 续 负 责 拟 定 罪 行 基 本 分 类 以 及 汇 编 和 说 明 犯 罪 统 计 的 最 低 标 准 ** ([2], pp. 155-156, [31], p. 1) 国 际 刑 事 警 察 组 织 (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 等 国 际 组 织 与 联 合 国 率 先 开 始 从 多 个 国 家 收 集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在 这 些 早 期 举 措 之 后, 欧 洲 机 构 也 开 始 收 集 各 国 的 可 比 犯 罪 数 据 在 分 析 行 政 性 统 计 时, 量 化 跨 国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有 四 个 主 要 来 源 :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及 其 国 际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库 ; *** 联 合 国 关 于 犯 罪 趋 势 和 刑 事 * E/CN.5/204[ 英 文 版 ] ** 同 上, 第 27 页 ***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的 国 际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库 是 最 早 的 量 化 跨 国 数 据 来 源, 从 1950 年 开 始 通 过 向 各 国 发 送 标 准 格 式 的 方 式, 收 集 世 界 各 地 约 180 个 国 家 14 类 犯 罪 的 年 度 数 据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从 2006 年 不 再 公 布 国 际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现 在 只 有 各 国 警 方 代 表 才 可 以 使 用 这 些 数 据 ([32], p. 3, p. 51); [33, 34])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83 司 法 系 统 与 预 防 犯 罪 战 略 运 作 情 况 的 调 查 ; * 欧 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资 料 手 册 ; ** 以 及 欧 洲 统 计 局 *** 这 些 国 际 行 政 性 犯 罪 数 据 来 源 有 一 个 共 同 目 标, 就 是 提 供 关 于 各 国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运 作 情 况 的 一 致 可 靠 和 可 比 的 年 度 测 算 数 据 收 集 这 些 数 据 的 难 点 主 要 与 上 文 提 及 的 各 项 因 素 有 关 : 实 质 因 素 法 律 因 素 和 统 计 因 素 国 际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从 一 开 始 就 从 技 术 上 着 手 ( 见 下 文 ), 力 图 克 服 这 些 难 题, 并 在 这 方 面 做 出 改 善 采 用 关 于 犯 罪 的 标 准 分 类 和 标 准 定 义 用 来 描 述 一 项 具 体 罪 行 的 标 准 定 义 或 可 操 作 定 义, 是 开 展 跨 国 数 据 比 较 的 必 要 条 件 ([36], p. 121), 是 实 现 可 比 性 的 基 础 这 个 定 义 有 助 于 克 服 将 各 国 不 同 法 律 定 义 进 行 比 较 的 难 题 (von Hofer 提 出 的 法 律 因 素 ) 国 际 和 欧 洲 的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提 供 了 关 于 调 查 对 象 的 可 操 作 标 准 定 义, 并 要 求 各 国 调 整 国 家 统 计, 使 其 符 合 关 于 犯 罪 和 司 法 的 标 准 分 类, 并 指 出 实 际 情 况 与 标 准 定 义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的 偏 差 * 联 合 国 关 于 犯 罪 趋 势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与 预 防 犯 罪 战 略 运 作 情 况 的 调 查 始 于 1970 年 代, 目 的 是 收 集 报 案 罪 行 的 发 生 率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运 作 情 况 的 相 关 数 据, 以 便 在 世 界 各 地 推 动 相 关 资 料 的 分 析 和 传 播 (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2007 年 ) 从 那 时 起, 先 后 开 展 了 12 次 调 查 调 查 问 卷 很 复 杂, 各 国 可 以 利 用 这 个 机 会 提 交 元 数 据, 并 指 出 实 际 情 况 与 联 合 国 调 查 规 定 的 标 准 定 义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的 偏 差 ** 欧 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资 料 手 册 源 自 欧 洲 委 员 会 的 一 项 举 措, 并 受 到 美 国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资 料 手 册 (1973 年 ) 的 启 发 负 责 协 调 这 项 举 措 的 工 作 组 建 立 了 各 国 国 家 通 讯 员 网 络 欧 洲 资 料 手 册 涵 盖 所 有 刑 事 司 法 部 门 : 警 方 检 察 机 关 法 院 和 惩 戒 机 构 重 点 是 14 类 犯 罪 ([35], p. 24, [33], p. 19) 最 新 的 第 四 版 于 2010 年 出 版, 分 析 了 2003 至 2007 年 的 犯 罪 数 据 *** 欧 洲 统 计 局 收 集 犯 罪 数 据 的 时 间 并 不 长, 这 项 工 作 始 于 2004 年, 旨 在 提 供 各 成 员 国 的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并 以 欧 洲 联 盟 候 选 国 以 及 欧 洲 自 由 贸 易 联 盟 ( 欧 贸 联 )/ 欧 洲 经 济 区 ( 欧 经 区 ) 国 家 的 数 据 作 为 补 充 收 集 到 的 数 据 每 年 都 会 载 入 焦 点 统 计 资 料, 并 在 欧 洲 统 计 局 网 站 上 公 布 讨 论 的 议 题 包 括 警 方 记 录 的 犯 罪 ( 全 部 犯 罪 杀 人 案 暴 力 犯 罪 抢 劫 入 室 盗 窃 机 动 车 盗 窃 和 贩 运 毒 品 ) 关 于 狱 中 服 刑 人 员 的 资 料 以 及 警 官 人 数 资 料
84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这 些 标 准 定 义 采 用 非 法 律 用 语 的 标 准 化 语 言, 涉 及 相 关 犯 罪 的 各 项 构 成 因 素 : 作 案 手 法, 犯 罪 目 标, 犯 罪 地 点, 以 及 犯 罪 后 果 制 订 标 准 定 义, 是 便 于 人 们 对 不 同 环 境 下 的 犯 罪 案 件 做 出 相 同 的 理 解 这 方 面 的 一 项 重 大 难 题 是 在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中 统 一 这 些 定 义, 以 便 不 同 国 家 之 间 的 数 据 以 及 不 同 的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之 间 的 数 据 均 具 有 可 比 性, 同 时 减 轻 各 国 编 写 各 种 调 查 问 卷 的 负 担 为 克 服 这 一 难 题, 联 合 国 关 于 犯 罪 趋 势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与 预 防 犯 罪 战 略 运 作 情 况 的 调 查 在 2010 年 采 用 的 可 操 作 定 义 与 欧 洲 统 计 局 及 欧 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资 料 手 册 使 用 的 定 义 基 本 上 一 致 此 外, 近 日 在 欧 洲 和 国 际 层 面 开 展 的 研 究 已 经 或 正 在 努 力 制 订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欧 洲 联 盟 委 员 会 不 久 前 开 展 了 一 项 研 究, 旨 在 制 订 欧 洲 联 盟 刑 事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结 果 由 比 利 时 优 利 系 统 公 司 和 国 际 刑 事 政 策 研 究 所 共 同 制 订 了 欧 洲 联 盟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 2009 年 以 来, 欧 洲 经 济 委 员 会 ( 欧 洲 经 委 会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关 于 犯 罪 分 类 问 题 工 作 组 致 力 于 制 订 一 系 列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原 则, 用 以 增 强 犯 罪 统 计 的 一 致 性 和 国 际 可 比 性 这 项 工 作 的 成 果 将 于 2011 年 初 提 交 欧 洲 经 委 会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的 下 一 次 联 席 会 议 收 集 关 于 不 同 国 家 的 计 算 规 则 和 记 录 做 法 的 元 数 据 联 合 国 关 于 犯 罪 趋 势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与 预 防 犯 罪 战 略 运 作 情 况 的 调 查 多 年 来 致 力 于 解 读 关 于 如 下 方 面 的 扩 展 元 数 据 : 警 方 检 察 机 关 和 * 这 套 分 类 系 统 的 目 标 是 成 为 参 考 指 标 和 基 准, 能 够 用 于 司 法 和 内 政 领 域, 增 强 欧 洲 联 盟 内 部 刑 事 政 策 的 协 调 性 [37] 但 这 套 分 类 系 统 也 招 致 了 批 评, 主 要 是 由 于 这 套 系 统 与 现 行 其 他 分 类 系 统 有 很 大 差 别, 这 将 导 致 迄 今 收 集 到 的 时 间 数 列 出 现 断 裂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85 法 院 在 统 计 数 据 中 记 录 犯 罪 和 犯 罪 分 子 的 方 式 ( 计 算 规 则 ), 以 及 这 些 机 构 收 集 的 统 计 数 据 在 各 国 的 编 排 方 式 * 欧 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资 料 手 册 也 收 集 关 于 刑 事 司 法 机 构 在 统 计 工 作 中 记 录 数 据 所 用 的 计 算 规 则 的 系 统 资 料 提 出 元 数 据, 是 向 着 了 解 各 国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内 部 的 不 同 程 序 迈 出 了 一 步 即 便 是 各 国 的 规 则 尚 未 统 一, 分 析 元 数 据 也 有 助 于 人 们 理 解 不 同 国 家 犯 罪 数 字 的 差 别 是 由 于 实 际 犯 罪 程 度 不 同 所 致, 还 是 由 于 在 统 计 工 作 中 记 录 犯 罪 的 方 式 不 同 这 方 面 的 一 个 主 要 问 题 是, 很 多 国 家 没 有 将 相 关 规 则 正 式 形 成 文 件, 因 而 无 法 提 供 可 靠 的 资 料 涵 盖 非 传 统 犯 罪 国 际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多 年 来 存 在 一 个 重 大 缺 陷, 缺 少 关 于 非 传 统 犯 罪 的 资 料 ** 例 如, 关 于 腐 败 经 济 犯 罪 贩 运 人 口 或 偷 运 移 民 的 数 据 极 少 ([20], p. 6) 国 际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近 期 的 一 个 重 要 目 标 就 是 衡 量 这 类 非 传 统 犯 罪, 这 类 犯 罪 作 为 全 球 化 进 程 的 后 果, 常 常 演 变 为 跨 国 犯 罪 国 际 组 织 希 望 与 成 员 国 合 作, 共 同 打 击 此 类 犯 罪, 在 国 际 层 面 收 集 关 于 此 类 犯 罪 的 可 比 数 据, 就 变 得 更 为 重 要 了 欧 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资 料 手 册 第 四 版 涉 及 到 四 种 非 传 统 犯 罪 : 诈 骗 与 电 脑 有 关 的 犯 罪 腐 败 和 洗 钱 2009 年, 欧 洲 统 计 局 犯 罪 数 据 提 供 问 题 工 作 组 开 始 收 集 关 于 洗 钱 和 贩 运 人 口 的 数 据 自 首 次 调 查 以 来, 联 合 国 关 于 犯 罪 趋 势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与 预 防 犯 罪 战 略 运 作 * 这 些 数 据 包 含 的 资 料 涉 及 如 下 内 容 : 计 算 单 位 和 计 算 规 则 ; 数 据 是 否 涵 盖 国 家 的 全 部 领 土 ; 数 据 是 否 同 时 涵 盖 联 邦 和 各 州 记 录 在 案 的 犯 罪 和 犯 罪 分 子 ; 以 及, 是 否 设 有 中 央 协 调 结 构, 负 责 收 集 来 自 各 个 警 察 局 检 察 机 关 和 法 院 辖 区 的 统 计 数 据 ** 在 犯 罪 学 文 献 中, 偷 窃 入 室 盗 窃 抢 劫 强 奸 和 谋 杀 等 罪 名 常 常 作 为 常 见 大 量 或 传 统 犯 罪, 有 别 于 有 组 织 犯 罪 贩 运 毒 品 贩 运 人 口 偷 运 移 民 腐 败 洗 钱 以 及 其 他 经 济 和 金 融 犯 罪 等 复 杂 犯 罪 或 非 传 统 犯 罪 ([12], p. 17)
86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情 况 的 调 查 始 终 将 诈 骗 绑 架 贪 污 贿 赂 和 腐 败 问 题 列 入 调 查 问 卷 从 第 十 次 联 合 国 关 于 犯 罪 趋 势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与 预 防 犯 罪 战 略 运 作 情 况 的 调 查 开 始, 关 于 贿 赂 和 腐 败 的 定 义 更 为 详 细, 与 欧 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资 料 手 册 使 用 的 定 义 保 持 一 致 自 第 十 一 次 调 查 开 始, 特 设 专 题 单 元 用 于 特 定 类 型 的 非 传 统 犯 罪, 每 年 的 主 题 都 不 同 : 腐 败 贩 运 人 口 偷 运 移 民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采 取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核 对 国 际 调 查 取 得 的 数 据, 可 以 提 高 数 据 的 可 靠 性 欧 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资 料 手 册 采 用 以 下 方 式 核 对 数 据 : 将 相 关 数 据 与 此 前 几 版 欧 洲 资 料 手 册 的 数 据 进 行 比 较 ; 计 算 每 100,000 名 居 民 中 的 平 均 比 例, 进 行 跨 国 比 较, 突 出 可 能 存 在 的 异 常 值 ; 以 及, 与 国 家 通 讯 员 进 行 接 触, 进 一 步 评 估 数 据 联 合 国 关 于 犯 罪 趋 势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与 预 防 犯 罪 战 略 运 作 情 况 的 调 查 也 改 进 了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特 别 是 制 订 了 核 对 一 致 性 三 种 的 方 式 : 核 对 趋 势 ( 核 对 相 关 数 据 与 前 几 次 调 查 提 供 的 答 案 是 否 一 致 ); 核 对 内 部 一 致 性 ( 核 对 调 查 问 卷 不 同 问 题 答 案 的 计 算 方 法 的 内 部 一 致 性 ); 以 及, 核 对 其 他 可 用 来 源 ( 核 对 相 关 数 据 与 其 他 已 知 犯 罪 统 计 资 料 来 源 是 否 一 致 ) 此 外 还 与 外 部 专 家 合 作, 审 查 收 集 到 的 数 据 收 集 数 据 的 频 率 国 际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的 可 靠 性 还 与 数 据 的 更 新 情 况 有 关 经 过 分 析, 统 计 数 据 可 以 为 国 内 及 国 际 公 共 政 策 和 研 究 提 供 资 料, 数 据 更 新 得 越 快, 就 能 越 贴 切 地 反 映 出 各 国 的 实 际 犯 罪 水 平, 也 就 越 有 帮 助 联 合 国 关 于 犯 罪 趋 势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与 预 防 犯 罪 战 略 运 作 情 况 的 调 查 最 近 在 这 方 面 做 出 改 进, 从 2010 年 开 始, 这 项 调 查 每 年 开 展 一 次, 而 不 是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87 两 年 一 次 欧 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资 料 手 册 每 三 年 一 次 收 集 和 公 布 数 据 总 的 来 说, 联 合 国 调 查 和 欧 洲 统 计 局 收 集 的 是 最 新 数 据 ( 最 新 可 用 数 据 通 常 在 参 照 年 结 束 后 15 至 20 个 月 后 公 布 ) 国 际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连 续 30 多 年 (1976 至 2008 年 ) 收 集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涉 及 大 约 40 个 欧 洲 国 家 和 世 界 各 地 100 多 个 国 家, 涵 盖 约 16 种 犯 罪, 其 中 既 包 括 传 统 犯 罪, 也 有 非 传 统 犯 罪 除 上 文 所 述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的 改 善 之 外, 国 际 组 织, 特 别 是 联 合 国, 在 为 各 国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的 相 关 项 目 上 做 了 大 量 工 作, 协 助 各 国 更 好 地 收 集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要 在 国 际 层 面 增 强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的 可 靠 性 和 一 致 性, 首 先 要 在 国 家 层 面 改 善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收 集 系 统 为 应 对 这 一 挑 战, 联 合 国 在 2003 年 与 国 际 统 计 专 家 合 作, 编 写 了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系 统 开 发 手 册 [38] * 这 本 手 册 旨 在 改 善 行 政 性 犯 罪 和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收 集 系 统, 此 外 还 编 写 了 另 外 两 本 手 册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衡 量 手 册 [39] ** (2006 年 ) 和 受 害 者 调 查 手 册 [36] *** 联 合 国 还 在 国 际 社 会 强 烈 认 为 需 要 深 入 了 解 犯 罪 现 象 的 特 定 国 家 开 展 技 术 援 助 方 案 在 这 方 面, 近 期 有 两 个 堪 称 范 例 的 项 目 : (a) 非 洲 数 据 方 案 ; **** * 可 访 问 http://unstats.un.org/unsd/publication/seriesf/seriesf_89e.pdf 查 阅 ** 可 访 问 www.unodc.org/pdf/criminal_justice/06-55616_ebook.pdf 查 阅 *** 可 访 问 www.unodc.org/documents/data-and-analysis/crime-statistics/manual_on_victimization_surveys_2009_web.pdf 查 阅 **** 方 案 始 于 2005 年, 目 的 是 深 入 了 解 非 洲 的 毒 品 和 犯 罪 现 象, 实 施 这 项 方 案 是 由 于 非 洲 国 家 对 于 联 合 国 关 于 犯 罪 趋 势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与 预 防 犯 罪 战 略 运 作 情 况 的 调 查 的 答 复 率 偏 低 (2006 年,53 个 非 洲 国 家 中 只 有 7 个 国 家 对 调 查 做 出 了 答 复 ) 方 案 协 助 非 洲 国 家 加 强 数 据 收 集 系 统, 从 而 改 善 犯 罪 和 毒 品 相 关 数 据 的 报 告 和 分 析 工 作 为 实 现 这 项 总 体 目 标, 方 案 提 出 :(a) 开 展 受 害 人 情 况 调 查 ;(b) 举 办 讲 习 班 和 培 训 ; 以 及 (c) 发 行 出 版 物 (www.unodc.org/unodc/en/data-and-analysis/data-for-africa.html)
88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b) 欧 洲 联 盟 资 助 的 西 巴 尔 干 司 法 和 执 法 机 构 监 督 工 具 项 目 * 项 目 的 初 步 成 果 显 示, 技 术 援 助 的 第 一 项 裨 益 是 完 善 和 加 强 国 家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收 集 系 统, 并 由 此 引 出 了 第 二 项 重 要 裨 益 启 动 程 序, 按 照 国 际 标 准 统 一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所 有 这 些 努 力 改 善 和 具 体 项 目 都 是 向 着 关 于 犯 罪 问 题 的 国 际 官 方 测 算 方 式 的 可 比 性 迈 出 的 重 要 步 骤, 其 效 力 如 何 呢? 国 际 受 害 者 调 查 : 解 读 犯 罪 语 言 的 关 键 元 音 即 便 是 国 际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近 日 的 改 善 有 助 于 解 决 与 各 国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可 比 性 有 关 的 诸 多 问 题, 但 这 些 统 计 数 据 是 以 行 政 性 犯 罪 数 据 为 基 础 的, 因 而 本 身 具 有 严 重 的 局 限 性 出 现 这 些 局 限 性, 主 要 是 由 于 行 政 性 统 计 更 多 地 反 映 出 刑 事 司 法 机 构 记 录 程 序 的 工 作 效 率, 而 不 是 社 会 中 的 实 际 犯 罪 数 量 这 是 法 律 标 准 以 及 政 治 和 行 政 需 求 的 产 物 [6, 12] 应 将 官 方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视 为 方 向, 只 是 一 种 辅 音, 需 要 加 上 元 音, 才 好 理 解 (G. Tarde, 在 [2] 中 引 述 ) 需 要 根 据 其 他 统 计 方 法 来 解 读 官 方 数 据, 例 如 关 于 犯 罪 受 害 者 的 资 料 ([2], pp. 152-153, [40], p. 24) 为 克 服 行 政 性 统 计 与 生 俱 来 的 有 效 性 问 题, 补 足 官 方 犯 罪 数 据 资 料, 在 1960 年 代 末 制 订 了 受 害 者 调 查 在 这 些 调 查 中, 研 究 人 员 与 代 表 性 样 本 个 人 进 行 访 谈, 了 解 他 们 的 犯 罪 经 历, 从 产 生 了 不 受 警 方 活 动 影 响 不 受 政 治 或 行 政 操 纵 的 犯 罪 衡 量 方 式 这 种 方 法 还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解 决 了 暗 数 字 的 问 题 * 项 目 旨 在 推 动 这 一 区 域 的 司 法 和 内 政 机 构 ( 警 方 检 察 机 关 和 法 院 ) 的 现 行 国 家 统 计 机 制 遵 守 国 际 和 欧 洲 联 盟 的 相 关 法 律 标 准 和 最 佳 做 法 经 过 深 入 研 究, 项 目 为 各 国 提 出 了 技 术 评 估 报 告 和 方 案 指 南, 并 随 后 在 各 国 制 订 并 开 展 了 专 门 培 训, 均 由 国 际 专 家 完 成 (www.unodc.org/southeasterneurope/en/cards-project.html)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89 1989 年, 联 合 国 开 展 了 首 次 国 际 犯 罪 受 害 者 调 查, 目 的 是 在 行 政 需 求 之 外, 提 供 犯 罪 和 受 害 者 数 据 调 查 为 社 会 学 家 提 供 了 一 种 新 的 犯 罪 数 据 来 源, 他 们 可 以 借 此 追 踪 发 展 趋 势, 在 各 国 检 验 犯 罪 因 果 理 论 [7, 41] 迄 今 为 止, 已 经 在 70 多 个 国 家 开 展 了 140 余 次 调 查 最 近 一 次 国 际 犯 罪 受 害 者 调 查 是 在 2004/2005 年 开 展 的,2010 年 在 六 个 国 家 ( 加 拿 大 丹 麦 德 国 荷 兰 瑞 典 和 联 合 王 国 ) 开 展 试 点 调 查, 目 的 是 检 验 混 合 模 型 访 谈 的 应 用 情 况, 包 括 互 联 网 ( 利 用 计 算 机 进 行 网 上 采 访 ), 以 便 在 今 后 的 调 查 中 尽 量 降 低 调 查 费 用 [42] * 第 六 轮 全 面 调 查 定 于 2013 年 实 施 这 无 疑 是 国 际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近 期 最 重 要 的 发 展, 是 实 证 犯 罪 学 的 柱 石 ([12], p. 7) 国 际 和 欧 洲 机 构 的 近 期 举 措 证 明, 受 害 者 调 查 作 为 一 项 数 据 收 集 工 具 日 益 受 到 关 注, 这 项 工 具 能 够 增 强 各 国 犯 罪 数 据 的 可 比 性, 整 合 行 政 性 犯 罪 统 计 来 源 提 供 的 资 料 在 国 际 层 面, 欧 洲 经 济 委 员 会 与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编 写 了 受 害 者 调 查 手 册 ; 欧 洲 统 计 局 正 在 着 手 制 订 欧 洲 安 全 调 查 ( 目 前 处 于 试 点 阶 段 ) 和 欧 洲 联 盟 商 业 犯 罪 调 查 模 式 受 害 者 调 查 手 册 旨 在 提 供 方 法 指 南, 协 助 各 国 制 订 犯 罪 受 害 者 国 家 调 查 ([31], p. 232; [36]) 手 册 为 首 次 计 划 制 订 受 害 情 况 调 查 在 这 方 面 经 验 不 足 的 国 家 提 供 实 用 的 建 议, 证 明 有 必 要 在 各 国 进 一 步 推 广 受 害 者 调 查 这 些 举 措 还 表 明, 受 害 者 调 查 作 为 犯 罪 资 料 的 补 充 来 源, 取 得 了 部 分 成 功, 但 在 国 际 层 面 上 尚 未 实 现 常 规 化 和 系 统 化, 假 如 受 害 者 调 查 要 成 为 与 当 前 的 警 方 资 料 来 源 并 行 不 悖 的 系 统 性 资 料 来 源, 就 必 须 达 到 这 样 的 水 平 ([43], p. 53) 但 犯 罪 受 害 者 调 查 在 可 比 性 方 面 同 样 存 在 某 些 局 限 性, 这 主 要 是 由 于 方 法 问 题, 以 及 这 种 调 查 采 用 居 民 样 本, 反 映 出 的 是 公 民 对 于 犯 罪 问 题 的 认 知 和 记 忆 ** [14, 44] * 见 http://62.50.10.34/icvs/about_icvs_2010/history_and_new_pilot ** 犯 罪 是 一 种 社 会 建 构, 不 同 国 家 的 国 民 对 于 犯 罪 问 题 的 感 知 和 解 读 可 能 各 不 相 同, 特 别 是 在 某 些 类 型 的 犯 罪 问 题 上, 人 们 的 感 受 最 易 受 到 文 化 因 素 的 影 响 ( 例 如 性 攻 击 家 庭 暴 力 ) 此 外, 不 同 受 访 者 是 否 会 透 露 其 本 人 遭 受 的 特 定 类 型 的 犯 罪, 例 如 强 奸 或 性 攻 击, 也 会 影 响 调 查 结 果 ([41, 17])
90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事 实 表 明, 上 述 错 误 的 资 料 来 源 往 往 导 致 人 们 低 估 而 不 是 高 估 犯 罪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受 害 者 调 查 受 到 自 身 暗 数 字 的 妨 碍 由 此 可 见, 行 政 性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和 受 害 者 数 据 带 有 不 同 的 问 题, 影 响 到 犯 罪 数 据 的 可 靠 性 和 跨 国 可 比 性 因 此, 受 害 者 调 查 和 行 政 性 统 计 日 益 被 视 为 补 充 性 衡 量 标 准, 而 不 是 相 互 竞 争 的 衡 量 标 准, 有 待 与 接 受 调 查 的 社 会 和 经 济 背 景 的 相 关 变 量 进 一 步 整 合 ([12], pp. 14-15) 结 论 : 改 进 当 前 的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整 合 多 种 犯 罪 衡 量 方 式, 以 便 更 好 地 了 解 犯 罪 现 象 明 确 提 出 了 关 于 增 强 国 际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可 比 性 的 两 个 主 要 方 面, 可 以 用 输 入 统 一 和 输 出 统 一 概 念 来 表 示 ([36], p. 119) 前 者 是 指 通 过 影 响 数 据 收 集 工 具 的 特 点 来 提 高 可 比 性 的 权 宜 做 法 本 文 分 析 了 现 行 国 际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的 特 点, 以 及 最 近 为 提 高 犯 罪 数 据 的 跨 国 可 比 性 做 出 的 改 进 这 方 面 的 日 后 发 展 可 能 会 涉 及 各 国 计 算 规 则 的 标 准 化 以 及 在 一 次 广 泛 的 调 查 中 统 一 不 同 的 国 际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输 出 统 一 将 犯 罪 数 据 与 衡 量 犯 罪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批 判 性 比 较, 希 望 能 够 解 决 犯 罪 数 据 的 跨 国 可 比 性 问 题 应 采 用 受 害 者 的 数 据 以 及 人 口 变 量 和 经 济 变 量 等 与 犯 罪 没 有 直 接 关 联 的 指 标, 补 充 官 方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具 体 方 法 是 设 定 犯 罪 指 标, 将 这 三 个 领 域 的 资 料 综 合 起 来 ([45], [20], pp. 7-12 [17], pp. 23-27) 基 本 设 想 是 : 将 不 能 令 人 满 意 的 几 种 衡 量 方 法 结 合 起 来, 对 于 正 在 研 究 的 现 象, 可 以 构 成 更 加 有 力 往 往 也 是 更 加 有 效 的 衡 量 方 法 [45] 这 就 是 三 角 测 量 法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91 事 实 上, 将 行 政 性 数 据 来 源 和 基 于 调 查 的 数 据 来 源 等 多 种 数 据 来 源 与 同 犯 罪 没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背 景 变 量 结 合 起 来, 目 前 被 视 为 犯 罪 比 较 研 究 方 面 最 有 前 途 的 领 域 ([46], [47], [48], [35], [49], [40], [50], [51], [28]) 参 考 文 献 1. Jerome L. Neapolitan, Cross-National Crime: A Research Review and Sourcebook (Westport, Connecticut, Greenwood Press, 1997). 2. M. Grünhut, Statistics in criminology, Journal of the Royal Statistical Society, vol. 114, No. 2 (1951). 3. W. Lawrence Neuman and Ronald J. Berger, Competing perspectives on cross-national crime: an evaluation of theory and evidence, The Sociological Quarterly, vol. 29, No. 2 (Summer 1988), pp. 281-313. 4. Piers Beirne and David Nelken, eds., Issues in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International Library of Criminology, Criminal Justice, and Penology (Aldershot, England, Ashgate/Dartmouth, 1997). 5. Janet P. Stamatel, Contribution of cross-national research to criminology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21st century, in Handbook on Crime and Deviance, Marvin D. Krohn, Alan J. Lizotte and Gina Penly Hall, eds. (New York, Springer Science and Business Media, 2009). 6. Gregory J. Howard, Graeme Newman and William Alex Pridemore, Theory, method, and data in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in Criminal Justice 2000, vol. 4, Measurement and Analysis of Crime and Justice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2000), pp. 139-211. 7. James P. Lynch, Building data systems for cross-national comparisons of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a retrospective, ICPSR Bulletin, vol. 15, No. 3 (February 1995), pp. 1-6. 8. Jan van Dijk, Pat Mayhew and Martin Killias, Experiences of Crime across the World: Key Findings from the 1989 International Crime Survey (Deventer,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1990). 9. David Nelken, Whom can you trust? The future of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in The Futures of Criminology, David Nelken, ed.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1994), pp. 223-225. 10. Mueller, G.O.W. and Adler F. 1996, Globalization and criminal justice: A prologue, in Comparative criminal justice: Traditional and non-traditional
92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systems of law and control, Fields C. B. and Moore R. H., Jr. (Eds.), Prospect Heights, Illinois: Waveland Press. 11. Moore, R. H., Jr., and Fields C. B. 1996, Comparative criminal justice: Why study?, in Comparative criminal justice: Traditional and non-traditional systems of law and control, Fields C. B. and Moore R. H., Jr. (Eds.), Prospect Heights, Illinois: Waveland Press. 12. Jan van Dijk, The World of Crime: Breaking the Silence on Problems of Security, Justice and Development Across the World (Los Angeles, Sage Publications, 2008). 13. Bennett, R. R. and Lynch, J. P. 1990, Does a difference make a difference? Comparing cross-national crime indicators, in Criminology, 28(1), 153-182. 14. Herbert Reinke, Statistics, administration, and concepts of crime: remarks on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statistics in nineteenth-century Germany, in Historical Social Research, vol. 37, 1986, pp. 39-49. 15. Paul Starr, The sociology of official statistics, in The Politics of Numbers, William Alonso and Paul Starr, eds.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87), pp. 7-57. 16. Clayton J. Mosher, Terance D. Miethe and Dretha Mae Phillips, The Mismeasure of Crime (Thousand Oaks, Ca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 2002). 17. Gregory Howard and Tony Smith, Understanding cross-national variations of crime rates in Europe and North America, in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 Europe and North America 1995-1997: Report on the Sixth United Nations Survey on Crime Trends and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Kauko Aromaa and others, eds., HEUNI Publication Series, No. 40 (Helsinki, European Institute for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ffiliated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2003), pp. 23-70. 18. Marcelo F. Aebi, Measuring the influence of statistical counting rules on cross-national differences in recorded crime, in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in Europe and North America 1995-2004, Kauko Aromaa and Markku Heiskanen, eds., HEUNI Publication Series, No. 55 (Helsinki, European Institute for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ffiliated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2008), pp. 196-214. 19. Jan van Dijk and others, The Burden of Crime in the EU: Research Report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European Crime and Safety Survey (EU ICS) 2005, EUCIS report (Brussels, Gallup Europe, 2005). 20. Kauko Aromaa and Matti Joutsen, 导 言, in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 Europe and North America 1995-1997: Report on the Sixth United Nations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93 Survey on Crime Trends and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Kauko Aromaa and others, eds., HEUNI Publication Series, No. 40 (Helsinki, European Institute for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ffiliated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2003). 21. E. A. Wrigley, ed., Nineteenth-century Society: Essays in the Use of Quantitative Methods for the Study of Social Data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2). 22. Hanns von Hofer, Crime statistics as constructs: the case of Swedish rape statis tics, 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 Policy and Research, vol. 8, No. 1 (2000), pp. 77-89. 23. Jock Young, Mayhem and measurement in late modernity, in Crime and Crime Control in an Integrating Europe, Kauko Aromaa and Sami Nevala, eds., HEUNI Publication Series, No. 44 (Helsinki, European Institute for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ffiliated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2004), pp. 18-30. 24. Beata Gruszczyńska, Crime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an countries in the enlarged Europe, 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 Policy and Research, vol. 10, Nos. 2-3 (2004), pp. 123-136. 25. Beata Gruszczyńska and Marek Gruszczyński, Crime in enlarged Europe: comparison of crime rates and victimization risks, Transition Studies Review, vol. 12, No. 2 (2005), pp. 337-345. 26. Yuri Andrienko, Crime, wealth and inequality: evidence from 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 surveys, Economics Education and Research Consortium Russia and CIS Working Paper, No. 01/214E, November 2002. 27. Rodrigo R. Soares, Development, crime and punishment: accounting for the international differences in crime rates,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vol. 73, No. 1 (2004), pp. 155-184. 28. Jan van Dijk, Approximating the truth about crime: comparing crime data based on general population surveys with police figures of recorded crimes, CRIMPREV programme, Brochure No. 4 bis, 2009. 29. Giulia Mugellini, Explaining trends in violent crimes in Europe EU 27, paper presented at the Stockholm Criminology Symposium, 4-6 June 2007. 30. Anthony R. Harris and others, Murder and medicine: the lethality of criminal assault 1960-1999, Homicide Studies, vol. 6, No. 2 (2002), pp. 128-166. 31. Anna Alvazzi del Frate, Trends and methodological aspect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llection of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statistics, in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in Europe and North America 1995-2004, Kauko Aromaa and Markku Heiskanen, eds., HEUNI Publication Series, No. 55 (Helsinki, European Institute for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ffiliated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2008), pp. 215-230.
94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32. Carol B. Kalish, International Crime Rates,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Special Report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1988). 33. Janet P. Stamatel, An overview of publicly available quantitative crossnational crime data, IASSIST Quarterly, Winter 2006. 34. Marilyn Marks Rubin and others, Using cross-national studies to illuminate the crime problem: one less data source left standing,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riminal Justice, vol. 24, No. 1 (2008), pp. 50-68. 35. Marcelo F. Aebi, Martin Killias and Cynthia Tavares, Comparing crime rates: confronting the 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 Survey, the European Sourcebook of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Statistics, and Interpol Statistics, i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Crime and Victimization: The ICVS, Helmut Kury, ed. (Willowdale, De Sitter Publications, 2002), pp. 22-37. 36.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与 欧 洲 经 济 委 员 会, 受 害 者 调 查 手 册, ECE/ CES/4 号 文 件 (2010 年, 日 内 瓦 ) 37. European Commission, Unisys and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Research on Criminal Policy,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an EU-Level Offence Classification System and an Assessment of its Feasibility to Support Implementation of the Action Plan to Develop an EU Strategy to Measure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Crime Statistics Project (2008). 38.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系 统 开 发 手 册, 方 法 研 究,F 辑, 第 89 号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E.03.XVII.6). 39.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衡 量 手 册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E.07.V.7) 40. Lars Westfelt and Felipe Estrada, 2006, International crime trends: sources of comparative crime data and post-war trends in Western Europe, in Trans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James Sheptycki and Ali Wardak, eds. (London, GlassHouse, 2005), pp. 19-48. 41. A. Alvazzi del Frate, U. Zvekic and J.J.M. van Dijk 编 辑, 认 识 犯 罪 : 犯 罪 经 历 和 控 制 犯 罪, 犯 罪 司 法 所 出 版 物, 第 49 号 ( 罗 马, 联 合 国 区 域 间 犯 罪 和 司 法 研 究 所,1993 年 ) 42. Nicis Institute and Ministry of Justice of the Netherlands, Wetenschappelijk Onderzoek- en Documentatiecentrum (WODC), ICVS 2010 pilot: project report, January 2011. Available from http://62.50.10.34/icvs/products/project_report (accessed March 2011).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95 43. Kauko Aromaa and Markku Heiskanen, eds.,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in Europe and North America 1995-2004, HEUNI Publication Series, No. 55 (Helsinki, European Institute for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ffiliated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2008). 44. James P. Lynch, 国 际 犯 罪 调 查 数 据 的 二 次 分 析, 认 识 犯 罪 : 犯 罪 经 历 和 控 制 犯 罪,A. Alvazzi del Frate U. Zvekic 和 J.J.M. van Dijk 编 辑, 犯 罪 司 法 所 出 版 物, 第 49 号 ( 罗 马, 联 合 国 区 域 间 犯 罪 和 司 法 研 究 所, 1993 年 ) 45. Kauko Aromaa and Markku Heiskanen, eds., Victimisation Survey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Papers from the Stockholm Criminology Symposium 2007, HEUNI Publication Series, No. 56 (Helsinki, European Institute for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ffiliated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2008). 46. Jörg-Martin Jehle and Chris Lewis, Improving Criminal Justice Statistics: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vol. 5, Kriminologie und Praxis (Wiesbaden, KrimZ, Kriminologische Zentralstelle, 1995). 47. A. Alvazzi del Frate, O. Hatalak and U. Zvekic, eds., Surveying Crime: A Global Perspective (Rome,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tistics, 2000). 48. Jan van Dijk and Kristiina Kangaspunta, Piecing together the cross-national crime puzzl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Journal, No. 242, January 2000. 49. Gordon Barclay and Cynthia Tavares,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 of criminal justice statistics 2001, Home Office Statistical Bulletin 12/03 (London, Home Office, 2003). 50. James P. Lynch and Lynn A. Addington, eds., Understanding Crime Statistics: Revisiting the Divergence of the NCVS and the UC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51. Philippe Robert, ed., Comparing Crime Data in Europe: Official Crime Statistics and Survey Based Data, Criminologishe Studies (Brussels, VUBPress, 2009).
第 二 部 分 说 明 和 行 动
争 取 制 订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欧 洲 经 济 委 员 会 犯 罪 分 类 问 题 工 作 组 * 背 景 和 导 言 为 增 强 犯 罪 统 计 的 连 贯 性 和 国 际 可 比 性, 方 便 有 关 方 面 就 协 调 一 致 的 犯 罪 数 据 提 交 国 际 报 告, 欧 洲 经 济 委 员 会 ( 欧 洲 经 委 会 ) 与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在 2008 年 10 月 召 开 犯 罪 统 计 问 题 联 席 会 议, 提 议 建 立 工 作 组, 负 责 制 订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的 原 则 和 框 架 2009 年 10 月, 犯 罪 分 类 问 题 工 作 组 接 受 了 欧 洲 统 计 员 会 议 为 其 规 定 的 任 务 授 权 和 任 务 范 围, 并 完 成 了 一 份 报 告 草 案, 在 2011 年 初 向 各 国 分 发, 征 求 意 见 欧 洲 统 计 员 会 议 主 席 团 将 于 2011 年 11 月 审 查 这 份 报 告 草 案 工 作 组 的 主 要 成 果 是 为 统 计 工 作 制 订 了 一 系 列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原 则 和 框 架 草 案 本 文 将 阐 述 建 立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工 作 组 2011 年 报 告 草 案 的 要 点 *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欧 洲 经 济 委 员 会 ( 欧 洲 经 委 会 ) 犯 罪 分 类 问 题 工 作 组 成 立 于 2009 年 底, 隶 属 欧 洲 统 计 员 会 议, 从 事 犯 罪 分 类 工 作 成 员 包 括 各 国 统 计 机 构 国 际 组 织 和 研 究 机 构 的 代 表 以 下 人 员 参 加 了 工 作 组 : Soula Macfarlane 和 Fiona Dowsley( 澳 大 利 亚 统 计 局 );Rosane Teixeira de Siqueira e Oliveira( 巴 西 地 理 和 统 计 研 究 所 );John Turner( 加 拿 大 统 计 局 );Maria Giuseppina Muratore( 意 大 利 国 家 统 计 研 究 所 );Frits Huls( 荷 兰 统 计 局 );Pedro Ruiz( 西 班 牙 国 家 统 计 研 究 所 );Gordon Barclay(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Allen Beck(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Athina Karvounaraki( 欧 洲 联 盟 委 员 会 );Cynthia Tavares( 欧 统 局 ); Marcelo Aebi( 洛 桑 大 学 / 欧 洲 刑 事 统 计 理 事 会 );Kauko Aromaa( 欧 洲 预 防 和 控 制 犯 罪 研 究 所, 隶 属 联 合 国 );Joerg-Martin Jehle 和 Paul Smit( 资 料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手 册 ); 以 及,Anna Alvazzi del Frate( 工 作 组 之 友 ) 工 作 组 秘 书 处 成 员 包 括 Steven Malby Enrico Bisogno 和 Michael Jandl(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及 Paolo Valente( 欧 洲 经 委 会 ) 99
100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制 订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的 必 要 性 一 旦 有 了 无 论 来 自 任 何 来 源 的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人 们 就 会 有 意 将 其 与 其 他 统 计 数 据 进 行 比 较 可 以 进 行 不 同 时 期 的 比 较, 国 内 不 同 来 源 的 比 较, 与 其 他 国 家 统 计 数 据 的 比 较, 或 是 与 全 球 或 区 域 平 均 值 的 比 较 要 发 现 犯 罪 率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是 否 发 生 变 化, 评 估 政 策 效 果, 或 是 借 此 了 解 各 种 背 景 下 不 同 犯 罪 率 的 潜 在 成 因, 比 较 都 是 一 项 重 要 因 素 但 是, 要 进 行 有 意 义 且 有 效 的 犯 罪 统 计 比 较, 面 临 着 多 项 难 题,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是 犯 罪 定 义 问 题 正 如 下 文 所 述, 不 同 来 源 的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往 往 采 用 不 同 的 定 义 由 此 造 成 的 结 果 是, 简 单 地 比 较 各 国 按 相 似 罪 行 记 录 下 的 犯 罪 数 据, 可 能 产 生 严 重 的 误 导 分 类 的 目 的 是 以 有 意 义 有 系 统 的 方 式, 将 信 息 以 标 准 格 式 分 组, 用 于 确 定 观 点 事 件 物 体 或 人 员 的 相 似 性 在 国 际 层 面 制 订 的 犯 罪 分 类, 可 以 作 为 初 始 记 录 数 据 和 随 后 报 告 数 据 的 通 用 定 义 框 架 假 如 向 警 方 报 告 或 由 警 方 记 录 行 为 或 事 件 时, 做 不 到 按 照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进 行 初 步 编 码 和 记 录, 则 可 以 将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用 于 平 行 的 编 码 系 统, 或 是 按 照 这 一 系 统 将 所 有 记 录 重 新 逐 一 编 码 如 果 这 些 都 做 不 到, 仍 可 以 将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作 为 一 个 共 同 的 基 础, 将 现 有 统 计 数 据 转 化 为 或 规 划 为 一 种 标 准 的 商 定 格 式 此 外, 由 于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是 以 事 件 为 基 础 的, 还 可 以 提 供 标 准 格 式, 用 于 警 方 统 计 数 据 的 跨 国 比 较, 以 及 犯 罪 受 害 情 况 调 查 统 计 数 据 与 警 方 统 计 数 据 之 间 的 比 较 犯 罪 统 计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的 性 质 从 法 律 角 度 来 看, 一 起 事 件 只 有 被 法 律 定 义 为 犯 罪 时, 才 属 于 犯 罪 各 国 法 律 制 度 各 不 相 同, 被 认 定 为 犯 罪 的 各 种 行 为 通 常 以 国 内 刑 法 或 刑 法 典 的 形 式 编 入 法 律 * * 刑 法 的 来 源 各 不 相 同, 这 取 决 于 各 国 的 法 律 传 统 和 根 源, 是 罗 马 法 民 法 普 通 法 还 是 伊 斯 兰 法 某 些 司 法 系 统 并 非 只 有 一 部 刑 法 或 刑 法 典 有 些 犯 罪 甚 至 没 有 被 列 入 法 律 相 关 概 述 见 Katz [1]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101 各 国 刑 法 各 不 相 同 众 所 周 知, 不 同 的 法 律 传 统 会 以 不 同 方 式 处 理 基 本 相 同 的 事 件, 或 以 相 似 的 名 义 指 称 不 同 事 件 有 些 行 为 在 某 一 国 家 可 能 是 犯 罪, 在 其 他 国 家 则 不 是 例 如, 未 经 许 可 进 入 家 宅 企 图 盗 窃 的 行 为, 根 据 某 国 法 律 属 于 入 室 盗 窃 罪, 在 另 一 国 家 则 属 于 情 节 恶 劣 的 盗 窃 罪 在 某 国 可 能 需 要 发 生 身 体 接 触 才 能 构 成 攻 击 罪, 在 另 一 国 家 则 不 需 要 各 国 刑 法 不 尽 相 同, 但 仍 然 可 以 找 出 一 些 核 心 行 为, 在 各 国 普 遍 被 视 为 犯 罪 抛 开 法 律 用 语 的 技 术 特 点 不 谈, 未 经 许 可 拿 走 他 人 财 物 伤 害 和 杀 人 等 行 为 在 各 国 法 律 中 均 被 定 为 犯 罪 ( 以 多 种 不 同 方 式 ) 关 于 犯 罪 行 为, 有 两 种 概 念 技 术 性 法 律 定 义 和 普 遍 不 可 容 忍 的 行 为, 这 是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两 大 主 要 来 源 的 基 础 : 警 方 记 录 的 犯 罪 和 基 于 受 害 者 调 查 的 数 据 本 文 从 犯 罪 分 类 的 角 度 逐 一 分 析 了 这 两 种 来 源 解 读 行 政 性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的 出 发 点 是 认 识 到, 从 警 方 检 察 机 关 法 院 和 惩 戒 机 构 记 录 中 得 到 的 统 计 总 数 首 先 是 相 关 机 构 的 行 政 工 作 统 计 例 如, 关 于 警 方 记 录 犯 罪 的 统 计 数 据 不 是 为 了 衡 量 犯 罪, 而 是 提 供 关 于 警 方 关 注 到 并 为 开 展 业 务 而 记 录 在 案 的 犯 罪 行 为 的 相 关 资 料 不 同 国 家 民 众 向 警 方 报 案 的 比 例 大 不 相 同, 国 内 不 同 类 型 犯 罪 的 报 案 率 也 大 相 径 庭 但 显 然 有 大 量 犯 罪 并 没 有 向 警 方 报 案 各 种 犯 罪 类 型 的 平 均 报 案 率 通 常 不 足 50% * 对 于 接 到 报 案 的 犯 罪 行 为, 警 方 的 报 案 登 记 系 统 往 往 不 是 为 统 计 制 订 的 相 反, 警 方 的 这 一 系 统 通 常 更 有 利 于 开 展 业 务, 包 括 需 要 记 录 证 据 以 查 找 和 控 告 嫌 疑 人, 以 及 需 要 不 断 收 集 犯 罪 情 报 就 其 本 身 而 论, 关 于 犯 罪 事 件 的 描 述 往 往 采 用 警 方 为 此 制 订 的 可 操 作 的 犯 罪 定 义 但 警 方 的 记 录 系 与 刑 法 或 相 关 罪 行 的 法 律 定 义 存 在 某 些 关 联 这 是 合 理 的, 因 为 最 终 必 须 以 违 反 某 项 特 定 法 律 的 罪 名 来 起 诉 嫌 疑 人 * 因 盗 窃 车 中 财 物 盗 窃 自 行 车 入 室 盗 窃 入 室 盗 窃 未 遂 和 盗 窃 个 人 财 物 向 警 方 报 案 [2]
102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有 些 警 方 记 录 系 统 仅 仅 是 重 复 刑 法 中 的 所 有 相 关 条 款, 其 他 记 录 制 度 则 载 有 从 刑 法 所 有 特 定 条 款 中 梳 理 出 来 的 多 个 类 别 在 有 些 国 家, 不 是 所 有 的 犯 罪 行 为 都 被 列 入 刑 法, 当 地 的 警 方 记 录 系 统 可 能 包 含 指 代 一 系 列 行 为 的 内 容 宽 泛 的 类 别 ( 例 如 反 宗 教 罪 ) * 警 方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是 从 警 方 所 用 每 一 具 体 类 别 记 录 下 的 报 案 总 数 中 得 出 来 的 从 警 方 记 录 中 得 出 的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在 跨 国 可 比 性 方 面 存 在 三 个 主 要 缺 陷 : 犯 罪 事 件 的 定 义 和 分 类 不 同 记 录 方 式 以 及 统 计 和 编 码 规 则 不 同 犯 罪 受 害 者 和 证 人 的 报 案 行 为 不 同 为 统 计 目 的 制 订 通 用 的 分 类 标 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或 许 可 以 解 决 因 定 义 不 同 而 产 生 的 可 比 性 问 题 但 仅 有 通 用 的 分 类, 仍 不 能 解 决 因 记 录 方 式 不 同 而 产 生 的 可 比 性 问 题 例 如, 适 用 ( 或 不 适 用 ) 主 要 犯 罪 规 则 ( 按 最 严 重 的 罪 行 计 算 ), 对 于 警 方 记 录 的 关 于 多 重 犯 罪 事 件 的 统 计 数 据 可 能 会 产 生 显 著 影 响, 例 如 兼 有 性 侵 犯 和 抢 劫 的 犯 罪 同 样, 在 不 同 国 家 数 量 相 同 的 暴 力 致 死 案 件 中 采 用 不 同 的 计 算 单 位, 例 如 使 用 受 害 者 或 罪 行 来 统 计 蓄 意 谋 杀 案, 可 能 会 得 出 不 同 的 统 计 数 字 计 算 规 则 和 记 录 方 式 对 于 警 方 记 录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的 可 比 性 有 哪 些 影 响, 不 在 本 文 讨 论 范 围 之 内 在 这 方 面, 关 于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的 国 际 标 准 和 欧 洲 联 盟 法 律 处 于 发 展 初 期 阶 段,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国 际 规 则 不 多 [4] 但 本 文 认 识 到,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要 增 强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的 可 比 性, 就 必 须 以 相 同 方 式 将 这 种 分 类 普 遍 适 用 于 各 国 这 意 味 着 进 一 步 制 订 关 于 各 国 警 察 机 构 如 何 统 计 和 记 录 各 类 事 件 的 ( 跨 国 ) 指 南 和 标 准 * 例 如 在 伊 斯 兰 法 律 中, 将 违 反 公 共 福 祉 或 破 坏 伊 斯 兰 基 本 戒 律 的 酌 处 刑 犯 罪 编 入 法 典, 可 以 认 为 这 与 伊 斯 兰 宗 教 法 院 的 酌 处 权 相 关 原 则 产 生 抵 触 [3]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103 除 警 方 统 计 之 外,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还 涉 及 到 基 于 人 口 的 受 害 者 调 查 获 取 的 统 计 数 据 与 警 方 统 计 数 据 相 比, 受 害 者 调 查 有 两 大 优 势 : (a) 直 接 接 触 曾 经 或 可 能 成 为 犯 罪 受 害 者 的 人, 从 而 接 近 犯 罪 事 件 ; 以 及 (b) 用 标 准 化 用 语 描 述 犯 罪 事 件, 不 依 赖 法 律 定 义 但 受 害 者 调 查 数 据 也 有 其 局 限 性, 例 如 答 复 率 问 题 以 及 受 访 者 对 于 事 件 的 准 确 回 忆 调 查 方 式 也 存 在 跨 国 可 比 性 问 题, 包 括 调 查 模 式 样 本 框 架 调 查 问 卷 的 措 辞 访 谈 者 的 培 训 和 素 质 * 此 外, 关 于 报 案 的 犯 罪 事 件 在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中 的 进 展 情 况, 受 害 者 调 查 几 乎 无 法 提 供 任 何 资 料 人 们 通 常 认 为 受 害 者 调 查 是 基 于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方 法, 这 是 由 于 作 为 调 查 工 具 的 各 项 问 题 力 图 用 直 白 的 语 言 描 述 犯 罪 事 件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刑 法 也 具 有 这 一 特 点 国 家 刑 法 有 时 采 用 复 杂 的 法 律 用 语, 但 目 标 仍 是 说 明 被 定 为 犯 罪 的 行 为 或 活 动 的 核 心 要 素 即 便 如 此, 受 害 者 调 查 问 题 描 述 的 事 件 与 刑 法 条 款 描 述 的 事 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往 往 是 脱 节 的 受 害 者 调 查 描 述 的 事 件, 例 如 受 到 可 怕 的 人 身 攻 击 或 威 胁, 并 受 到 伤 害, 可 以 分 别 列 入 若 干 项 刑 法 条 款, 这 取 决 于 从 伤 害 断 定 的 攻 击 的 严 重 程 度 是 否 使 用 武 器 以 及 发 动 攻 击 的 背 景 例 如, 德 国 刑 法 区 分 危 险 和 严 重 的 人 身 伤 害 ( 蓄 意 ) 轻 微 人 身 伤 害 和 ( 过 失 ) 人 身 伤 害, 并 设 有 一 个 亚 类 在 大 街 小 巷 和 公 共 场 实 施 的 危 险 和 严 重 的 人 身 伤 害 ** 其 他 国 家 做 出 此 类 区 分 所 用 的 依 据 或 条 件 或 许 会 有 不 同 的 表 述 方 式 因 此, 将 根 据 犯 罪 受 害 者 调 查 和 警 方 记 录 计 算 出 的 具 体 犯 罪 率 进 行 比 较, 往 往 会 是 一 个 非 常 复 杂 的 过 程 进 行 跨 国 比 较 的 难 度 甚 至 更 大 在 不 同 国 家 采 用 同 等 的 调 查 问 卷 开 展 受 害 者 调 查, 由 此 得 出 的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或 许 是 可 比 的 但 这 主 要 取 决 于 样 本 框 架 的 选 择 调 查 模 式 和 调 查 方 法 等 因 素 * 见 受 害 者 调 查 手 册 [5] ** 德 国 联 邦 刑 事 警 察 局 向 工 作 组 提 供 的 德 国 警 方 统 计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104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制 订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工 作 组 决 定 同 时 采 用 演 绎 法 和 归 纳 法, 前 者 从 适 用 于 犯 罪 分 类 的 统 计 分 类 基 本 原 则 入 手, 后 者 首 先 调 查 以 各 国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为 基 础 的 统 计 工 作 分 类 原 则 统 计 分 类 是 一 系 列 详 尽 条 理 分 明 相 互 冲 突 表 述 明 确 的 类 别 [6] 这 个 定 义 提 到 了 四 项 要 素 : (a) 详 尽 : 分 类 应 包 括 相 关 现 象 可 能 出 现 的 每 一 种 表 现 ; (b) 结 构 : 建 立 某 种 结 构, 将 所 有 可 能 出 现 的 分 类 等 级 分 别 纳 入 性 质 相 同 的 类 别, 并 最 终 在 不 同 分 级 汇 总, 分 类 不 同 于 相 关 变 量 值 清 单 ; (c) 相 互 冲 突 : 相 关 现 象 的 每 一 种 基 本 表 现 都 应 该 并 且 只 能 划 分 到 分 类 的 一 个 类 别 当 中, 不 会 出 现 重 叠 ; (d) 说 明 : 应 以 客 观 详 尽 的 方 式 说 明 每 个 分 类 单 位, 从 而 按 照 分 类 类 别 明 确 划 分 可 见 事 务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讲, 假 如 国 家 刑 法 完 备, 包 含 所 有 各 项 可 能 发 生 的 犯 罪, 在 国 家 层 面 已 经 具 备 某 种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例 如, 刑 法 条 款 通 常 包 含 对 于 行 为 及 其 构 成 要 素 的 系 统 分 类, 其 中 包 括 行 为 本 身 的 性 质 以 及 与 犯 罪 有 关 的 心 理 要 素 但 是, 不 能 想 当 然 地 认 为 刑 法 与 ( 国 家 )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严 格 对 应 综 合 法 律 部 门 专 项 法 律 或 不 成 文 的 普 通 法 中 都 存 在 关 于 犯 罪 的 规 定, 主 要 刑 法 不 符 合 详 尽 原 则 此 外, 刑 法 条 款 不 可 能 按 照 层 级 顺 序 排 列, 而 是 按 照 主 题 章 节 组 织 起 来 的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105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调 查 为 确 定 如 何 将 这 些 原 则 运 用 到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的 制 订 工 作 中, 工 作 组 秘 书 处 通 过 欧 洲 统 计 局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工 作 组 成 员, 向 负 责 国 家 犯 罪 统 计 工 作 的 相 关 机 构 发 出 了 调 查 问 卷 收 到 26 份 答 复 20 份 完 整 的 国 家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和 一 份 区 域 拟 议 分 类 计 划 在 答 复 者 当 中,35% 的 国 家 统 计 机 构 表 示, 曾 接 触 过 无 记 名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微 数 据 ( 例 如, 个 人 犯 罪 事 件 或 嫌 犯 记 录 ),65% 的 机 构 报 告 称, 收 到 过 国 家 警 方 提 交 的 事 先 经 过 某 种 程 度 的 汇 总 的 数 据 此 外, 从 调 查 可 以 清 楚 地 看 出 在 国 家 层 面 进 行 分 类 的 两 种 方 法 :(a) 依 据 法 律 定 义 的 办 法, 无 论 是 照 搬 所 有 刑 法 条 款, 还 是 汇 总 各 类 条 款 ; 以 及 (b) 混 合 分 类 方 法, 同 时 采 用 法 律 标 准 和 行 为 标 准 为 依 据 在 相 关 国 家 犯 罪 分 类 中, 约 有 40% 直 接 源 自 法 律 定 义, 其 余 60% 则 采 用 了 法 律 / 行 为 混 合 方 法 研 究 的 一 个 区 域 实 例 ( 欧 洲 联 盟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 主 要 以 法 典 为 依 据, 目 的 是 实 现 各 国 刑 法 的 可 比 性 ([7], p. 31) 除 犯 罪 类 型 的 主 要 变 量 外 ( 按 国 家 犯 罪 分 类 所 述 ), 各 国 在 报 告 时 还 采 用 了 说 明 性 变 量, 包 括 是 既 成 犯 罪 还 是 未 遂 犯 罪 ; 犯 罪 的 日 期 时 刻 和 地 点 ; 犯 罪 方 式 ( 作 案 手 法 ); 犯 罪 中 使 用 的 物 体 或 武 器 ; 造 成 损 失 的 性 质 和 价 值 ; 以 及 案 件 / 调 查 进 展 变 量 此 外, 所 有 这 些 国 家 都 表 示, 收 集 了 嫌 犯 / 罪 犯 的 基 本 数 据, 例 如 性 别 年 龄 国 籍 居 民 身 份 就 业 和 教 育 状 况 有 些 国 家 还 在 其 中 增 加 了 毒 品 和 酗 酒 的 影 响 动 机 与 受 害 者 的 关 系 等 相 关 资 料 大 多 数 国 家 报 告 称, 收 集 了 受 害 者 的 基 本 数 据, 但 不 是 所 有 国 家 都 这 样 做, 受 害 者 说 明 性 变 量 的 数 目 通 常 少 于 嫌 犯 和 罪 犯 的 说 明 性 变 量 分 类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犯 罪 分 类 的 不 同 方 法, 工 作 组 认 为, 重 要 的 是 为 可 能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确 定 分 类 单 位
106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犯 罪 统 计, 无 论 是 源 自 警 方 记 录, 还 是 从 受 害 者 调 查 中 得 出, 都 存 在 诸 多 局 限 性, 但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往 往 用 来 替 代 真 实 基 本 的 犯 罪 数 量 工 作 组 认 为, 分 类 单 位 应 是 可 以 构 成 犯 罪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假 如 适 用 不 同 的 刑 法, 同 样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并 非 在 所 有 国 家 都 属 于 犯 罪, 或 是 可 能 构 成 不 同 的 刑 事 犯 罪 或 行 政 犯 罪 但 根 据 详 尽 原 则,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必 须 尽 可 能 涵 盖 在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都 应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和 制 裁 的 一 切 可 能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为 此,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主 要 以 事 件 为 依 据 换 言 之, 分 类 的 各 种 实 体 具 有 行 为 或 背 景 属 性, 而 不 是 严 格 的 法 律 属 性 有 了 这 种 方 法, 还 可 以 使 用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无 论 输 入 数 据 来 源 如 何 是 警 方 登 记 的 犯 罪, 还 是 犯 罪 受 害 者 调 查 受 访 者 报 告 的 事 件 基 于 事 件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可 用 于 犯 罪 事 件 分 类, 以 便 报 告 特 定 犯 罪 类 型 的 数 量 此 外 还 可 用 于 描 述 某 人 涉 嫌 被 控 犯 有 某 人 因 此 被 捕 或 沦 为 受 害 者 的 犯 罪 事 件 事 实 上, 重 要 的 是 通 过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信 息 系 统, 可 以 将 犯 罪 事 件 罪 犯 和 受 害 者 联 系 起 来 以 这 种 方 式, 关 于 罪 犯 和 受 害 者 的 横 向 资 料 可 以 与 纵 向 犯 罪 事 件 分 类 互 为 补 充 在 制 订 基 于 事 件 的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时 适 用 各 项 原 则 : 1. 详 尽 必 须 权 衡 详 尽 原 则 与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的 实 用 性 及 政 策 相 关 性 根 据 各 国 和 国 际 刑 法 构 成 犯 罪 的 事 件 范 围 相 当 广 泛, 不 断 变 化 ( 随 着 新 法 律 的 制 订 ), 而 且 是 未 知 的 ( 需 要 彻 查 所 有 现 行 的 国 内 和 国 际 刑 法 ) 分 类 范 围 旨 在 涵 盖 所 有 可 能 的 犯 罪 事 件, 但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必 须 将 分 类 范 围 限 定 在 公 认 构 成 犯 罪 的 事 件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107 还 必 须 铭 记 在 心 的 是, 在 大 多 数 国 家 不 属 于 犯 罪 的 事 件, 在 有 些 国 家 可 能 会 被 列 入 刑 法 此 类 事 件 甚 至 可 能 是 国 际 法 或 国 际 标 准 明 令 禁 止 定 为 犯 罪 的 事 件 是 否 应 将 此 类 事 件 纳 入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仍 是 个 悬 而 未 决 的 问 题 从 政 策 观 点 来 看, 在 国 际 层 面 收 集 此 类 案 件 的 数 据, 是 很 重 要 的 但 另 一 方 面, 工 作 组 认 为, 不 应 让 人 们 认 为,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违 背 国 际 人 权 法 等 国 际 法 和 国 际 标 准, 将 某 种 行 为 的 定 罪 合 法 化 最 后, 必 须 依 据 最 低 限 度 原 则 来 解 读 详 尽 原 则 构 成 犯 罪 的 事 件 往 往 按 其 严 重 程 度, 被 贴 上 不 同 的 法 律 标 签 国 内 法 律 系 统 可 能 会 将 严 重 罪 行 定 为 重 罪 或 公 诉 罪 行 情 节 较 低 的 犯 罪 则 可 能 被 定 为 轻 罪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犯 罪 或 违 规 行 为 根 据 刑 法, 有 些 事 件 在 技 术 上 构 成 犯 罪, 但 只 造 成 轻 微 的 损 害 或 损 失 ( 例 如 在 商 店 盗 窃 价 值 一 分 钱 的 糖 果 ) 根 据 国 内 法, 其 他 行 为 可 能 被 定 为 行 政 罪 行 或 违 法, 而 不 是 犯 罪 ( 例 如 迟 缴 税 款 或 者 违 反 停 车 限 令 ) 警 方 统 计 数 据 通 常 不 会 记 录 这 类 事 件, 或 是 由 于 警 方 认 为 这 些 行 为 不 是 犯 罪 ( 情 节 轻 微, 不 值 得 处 理 ), 或 是 由 于 这 些 行 为 由 其 他 系 统 负 责 处 理 或 记 录, 例 如 税 务 机 关 执 行 单 位 或 其 他 地 方 或 市 政 民 政 机 构 根 据 详 尽 原 则,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应 包 含 刑 法 可 以 惩 处 的 所 有 事 件, 无 论 是 轻 罪 还 是 重 罪 但 根 据 最 低 限 度 原 则,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不 包 含 通 常 构 成 行 政 罪 行 的 事 件 类 别, 也 不 包 含 通 常 被 警 方 视 为 不 属 于 犯 罪 或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不 予 记 录 在 案 的 轻 罪 具 体 类 别 此 外, 还 可 以 将 de minimis 原 则 对 于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的 制 约 视 为 适 用 分 类 时 的 一 项 计 算 规 则 例 如, 与 店 内 行 窃 相 应 的 类 别 可 能 会 具 体 规 定, 涉 案 货 物 超 过 一 定 金 额 的 事 件 方 可 报 告 并 计 入 这 一 类 别 2. 结 构 为 确 保 可 管 理 性,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不 应 设 置 太 多 层 级 由 于 很 多 犯 罪 包 含 多 重 属 性, 例 如 侵 占 财 产 或 伤 害 他 人, 像 危 害 人 身 罪 等
108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宽 泛 的 划 分 可 能 不 适 合 作 为 结 构 层 级 相 反, 最 上 面 的 一 个 类 别 本 身 可 能 已 经 包 含 有 大 量 基 于 行 为 或 事 件 属 性 的 层 级 划 分 总 的 说 来,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结 构 应 符 合 简 单 明 了 的 原 则 要 成 功 地 用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来 提 高 犯 罪 统 计 的 跨 国 可 比 性, 就 必 须 做 到 在 不 同 国 情 和 不 同 能 力 背 景 下, 在 警 察 局 一 级 能 够 理 解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3. 相 互 冲 突 一 个 行 为 或 一 系 列 行 为 有 可 能 违 反 多 项 刑 法 规 定, 结 果 是 犯 下 数 项 罪 行 例 如, 一 个 人 利 用 电 脑 获 取 他 人 信 用 卡 号, 并 用 来 购 物, 根 据 本 国 刑 法, 可 能 被 控 犯 有 欺 诈 罪 和 滥 用 电 脑 系 统 罪 为 避 免 行 为 分 类 方 式 存 在 模 糊 点, 重 要 的 是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能 够 将 某 种 行 为 的 构 成 行 动 和 事 件 归 类 每 个 构 成 行 动 或 事 件 必 须 有 清 晰 的 起 始 和 结 束, 并 且 可 以 通 过 具 体 属 性 来 识 别 ( 因 此 是 可 以 说 明 的 ) 可 能 出 现 的 行 动 和 事 件 属 性 将 在 说 明 原 则 部 分 讨 论 关 于 相 互 冲 突 原 则 和 现 有 的 例 证,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必 须 确 保, 可 以 将 未 经 授 权 的 电 脑 侵 入 行 为 或 事 件 编 入 一 个 单 独 类 别 可 以 将 盗 用 他 人 信 用 卡 号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编 入 另 一 个 类 别 此 外, 必 须 明 确 的 是, 盗 用 他 人 信 用 卡 号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所 属 类 别 在 层 级 结 构 上 是 属 于 窃 取 他 人 财 物 ( 盗 窃 ) 的 较 高 级 对 应 类 别, 还 是 属 于 通 过 欺 骗 或 欺 诈 行 为 ( 欺 诈 ) 获 取 财 物 或 利 益 的 较 高 级 对 应 类 别 分 类 还 可 以 提 供 一 种 方 式, 将 多 个 事 件 联 系 起 来, 例 如, 利 用 欺 诈 手 段 使 用 信 用 卡 号, 可 以 确 定 是 通 过 滥 用 电 脑 实 现 的 可 以 采 用 一 个 利 用 电 脑 犯 罪 的 标 签 来 做 到 这 一 点 但 总 的 来 说, 重 点 是 可 以 通 过 互 不 包 含 的 方 式, 顺 利 地 将 独 立 的 行 为 和 事 件 列 入 分 类 系 统 只 要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能 够 明 确 做 出 上 述 区 分,( 例 证 中 的 ) 这 一 行 为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导 致 一 个 还 是 两 个 记 录 在 案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就 变 得 无 关 紧 要 了 ( 至 少 相 对 于 分 类 设 计 而 言 ) 如 上 所 述, 仅 凭 国 际 犯 罪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109 分 类 系 统, 还 解 决 不 了 与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可 比 性 有 关 的 所 有 问 题 就 警 方 记 录 的 统 计 数 据 而 言, 记 录 某 一 特 定 行 为 的 方 式 主 要 取 决 于 计 算 规 则 ( 例 如 重 大 罪 行 规 则 ) 实 际 上, 例 证 表 明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在 实 践 中 的 有 效 性 将 取 决 于 其 应 用 方 式 4. 说 明 这 项 分 类 原 则 要 求 客 观 详 细 地 说 明 每 一 个 分 类 单 位 为 说 明 可 能 构 成 犯 罪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可 以 确 定 多 个 行 为 或 事 件 属 性, 协 助 说 明 分 类 类 别 在 确 定 判 断 属 性 的 标 准 时, 必 须 确 保 通 过 这 些 标 准 能 够 将 整 个 行 为 或 事 件 归 类 属 性 总 能 体 现 出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总 体 性 质 例 如, 对 于 具 有 独 特 色 彩 和 形 状 的 物 体, 要 进 行 说 明 或 将 其 归 类, 就 需 要 列 出 关 于 色 彩 和 形 状 的 属 性 清 单 [8] 某 些 属 性 可 能 是 复 合 属 性, 需 要 用 多 个 标 准 来 说 明 基 于 事 件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的 可 能 属 性 包 括 : (a)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目 标 目 标 是 行 为 指 向 或 事 件 主 要 涉 及 的 重 要 实 体, 这 可 能 是 人 有 形 物 体 无 形 物 体 ( 例 如 金 融 股 份 或 计 算 机 数 据 ) 动 物 国 家 机 构 或 是 共 同 价 值 观 或 观 念, 例 如 公 共 安 全 或 道 德 ; (b)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严 重 性 严 重 性 取 决 于 行 为 或 事 件 给 受 害 者 或 社 会 造 成 的 伤 害 和 后 果 法 律 可 以 用 公 诉 罪 行 或 非 公 诉 罪 行 等 概 念 或 判 决 的 严 厉 程 度, 来 表 明 具 体 事 件 的 严 重 性 但 是, 为 基 于 事 件 进 行 分 类, 属 性 务 必 应 反 映 出 行 为 或 事 件 造 成 的 特 有 损 害 在 这 一 尺 度 的 顶 端, 致 人 死 亡 可 以 说 是 最 严 重 的 事 件 涉 及 人 身 伤 害 的 事 件 也 可 以 按 照 严 重 性 分 级, 利 用 既 有 的 医 学 分 值 来 评 估 创 伤 的 严 重 程 度 ( 例 如 损 伤 分 级 评 分 ) 但 是, 不 涉 及 死 亡 或 人 身 伤 害 的 犯 罪 同 样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按 照 严 重 性 属 性, 限 制 行 动 自 由 使 用 武 器 以 及 造 成 巨 额 资 金 损 失 的 犯 罪 也 可 能 排 在 前 列 ;
110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c) 罪 犯 实 施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意 图 行 为 与 实 施 行 为 的 罪 犯 不 可 分 因 此, 罪 犯 的 意 图 是 分 类 的 一 个 重 要 属 性, 仅 有 关 于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事 实 还 不 足 以 充 分 说 明 性 质 例 如, 致 人 死 亡 可 能 发 生 在 多 种 情 况 下, 其 中 有 些 是 非 故 意 的 ( 或 过 失 ), 有 些 则 是 蓄 意 的 意 图 还 包 括 罪 犯 的 动 机, 在 这 方 面, 区 分 性 动 机 和 非 性 动 机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属 性 标 准, 在 公 众 群 体 或 特 定 人 员 当 中 引 发 恐 慌 的 动 机 也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属 性 标 准 ; (d) 实 施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方 法 实 施 行 为 的 方 法 可 能 是 通 过 使 用 武 力 威 胁 欺 骗 或 伪 装 欺 诈 恐 吓 或 未 经 授 权 使 用 这 些 属 性 对 于 判 断 事 件 的 性 质 至 关 重 要, 是 进 行 说 明 和 分 类 的 重 要 要 素 ; (e)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完 成 程 度 某 一 特 定 行 为 可 能 是 计 划 中 的 未 遂 的 或 已 完 成 的 由 于 完 成 程 度 不 同 导 致 行 为 的 后 果 不 同, 将 这 一 属 性 包 括 在 内 是 很 重 要 的 ; (f) 行 为 或 事 件 涉 及 的 其 他 人 承 担 的 共 同 责 任 构 成 犯 罪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有 时 不 是 由 一 个 人 独 力 完 成 的 假 如 有 其 他 人 牵 涉 在 内, 其 行 为 可 能 包 括 煽 动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或 事 件, 协 助 或 教 唆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或 事 件, 或 是 充 当 帮 凶 或 同 谋 这 些 共 同 责 任 人 的 行 为 本 身 通 常 就 是 犯 罪 事 件, 需 要 予 以 分 类 ; (g)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受 害 者 和 罪 犯 的 性 别 和 年 龄 这 些 都 是 重 要 属 性, 为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完 整 性 质 提 供 背 景 资 料, 常 常 会 影 响 到 根 据 刑 法 对 于 事 件 的 定 性 ; (h) 行 为 或 事 件 所 属 的 政 策 领 域 颁 布 刑 法 的 动 因 是 政 策 需 求, 无 论 是 维 护 公 众 福 祉 和 安 全, 保 护 财 产 权, 还 是 捍 卫 国 家 完 整 就 此 而 言, 构 成 犯 罪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与 其 所 在 的 政 策 环 境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特 定 行 为 或 事 件, 例 如 具 有 性 动 机 或 涉 及 提 供 不 当 激 励 ( 贿 赂 )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在 很 多 国 家 具 有 高 度 政 策 相 关 性, 有 必 要 在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中 体 现 这 一 属 性, 特 别 是 为 了 确 定 较 高 层 级 的 犯 罪 类 别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111 5. 循 序 渐 进 地 实 施 除 统 计 委 员 会 在 工 作 中 提 出 的 四 项 分 类 原 则 外, 工 作 组 认 为, 在 制 定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的 问 题 上 还 需 要 适 用 第 五 项 原 则 循 序 渐 进 地 实 施 工 作 组 的 工 作 内 容 之 一 是 调 查 业 已 实 施 的 犯 罪 分 类 计 划, 这 项 工 作 表 明, 由 于 各 国 现 行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大 相 径 庭, 制 订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殊 非 易 事 为 此, 要 最 终 制 订 完 善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应 当 首 先 利 用 少 数 几 项 罪 行, 谨 慎 地 开 展 试 点 工 作 至 少 在 起 始 阶 段 需 要 做 大 量 工 作, 利 用 国 际 分 类 以 并 行 代 码 记 录 犯 罪 事 件, 或 是 从 现 行 国 内 分 类 过 渡 到 国 际 分 类 的 交 叉 代 码 为 确 保 将 经 验 教 训 融 入 这 一 进 程, 应 通 过 协 商 制 订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并 在 国 内 和 国 家 间 以 循 序 渐 进 的 方 式 实 施 拟 议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框 架 犯 罪 分 类 问 题 工 作 组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为 用 于 统 计 用 途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制 订 一 系 列 原 则, 特 别 是 为 了 提 高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的 一 致 性 和 国 际 可 比 性, 开 展 关 于 界 定 和 分 类 某 些 罪 行 的 个 案 研 究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上 述 原 则 并 检 验 其 适 用 性, 工 作 组 在 2011 年 的 报 告 中 [9] 提 出 了 基 于 上 述 原 则 的 第 一 个 分 类 系 统 框 架 框 架 包 含 : 基 于 事 件 的 三 个 分 类 层 级 横 向 属 性 标 签 伴 随 行 为 或 事 件 要 素 伴 随 法 律 内 涵 拟 议 框 架 的 第 一 级 包 含 10 个 类 别, 说 明 主 要 基 于 目 标 严 重 性 作 案 手 法 和 政 策 相 关 性 属 性 采 用 包 含 10 个 类 别 的 相 对 宽 泛 的 层 级, 是 为 了 避 免 危 害 人 身 行 为 或 危 害 财 产 行 为 等 高 度 综 合 行 为 或 事 件 类 别 造 成 的 难 题 框 架 的 第 二 层 级 包 含 第 一 层 级 各 个
112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类 别 的 亚 类, 数 量 从 1 到 10 不 等 框 架 的 第 三 层 级 尚 不 完 整, 但 仍 包 含 任 何 完 整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在 这 一 层 级 应 包 含 的 重 要 类 别 由 于 建 议 包 含 框 架, 而 不 是 完 整 的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故 而 没 有 继 续 增 加 层 级 除 不 同 类 别 固 有 的 属 性 外, 还 有 多 种 属 性 可 以 考 虑 适 用 于 横 向 层 级 的 所 有 类 别, 例 如,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完 成 程 度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涉 案 者 承 担 的 共 同 责 任 事 件 发 生 地 点 ( 住 宅 商 业 地 点 或 公 共 区 域 ( 城 市 / 农 村 )) 以 及 行 为 或 事 件 受 害 者 和 罪 犯 的 性 别 和 年 龄 这 些 属 性 和 其 他 属 性 作 为 标 签 列 入 框 架, 几 乎 可 以 添 加 到 任 何 一 个 类 别 例 如,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成 员 向 一 名 女 性 开 枪, 企 图 杀 人 或 造 成 重 伤, 却 没 有 击 中, 此 类 行 为 的 编 码 是 1.1.At.Fi.FV.OC,1.1 代 表 故 意 杀 人 类 别, At 是 未 遂 标 签, Fi 代 表 使 用 枪 支, FV 代 表 女 性 受 害 者, OC 是 指 涉 及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除 行 为 或 事 件 在 国 内 法 和 国 际 法 中 的 通 用 简 称 ( 例 如 强 奸 ) 之 外, 分 类 框 架 中 关 于 行 为 或 事 件 类 别 的 说 明 比 较 完 善, 表 明 构 成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属 性 和 要 素 ( 例 如 未 经 同 意 的 性 行 为 ) 框 架 采 用 基 于 事 件 的 方 法, 但 完 整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的 潜 在 用 途 之 一 是 将 警 方 或 刑 事 司 法 机 构 已 经 登 记 的 犯 罪 编 入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因 此, 框 架 的 法 律 内 涵 可 以 在 如 下 方 面 提 供 指 导 : 将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内 现 有 的 记 录 转 化 为 基 于 事 件 的 国 际 系 统, 并 列 出 可 以 纳 入 框 架 中 相 应 类 别 的 典 型 的 刑 事 犯 罪 ( 例 如, 可 以 将 致 伤 严 重 人 身 伤 害 殴 打 投 毒 切 割 女 性 生 殖 器 和 残 害 儿 童 等 罪 行 编 入 严 重 攻 击 类 别 ) 拟 议 框 架 目 前 正 在 送 交 世 界 各 地 更 多 的 利 益 攸 关 方 和 有 关 方 面, 接 受 进 一 步 讨 论 和 审 查, 确 定 这 种 模 式 能 否 作 为 适 当 的 出 发 点, 由 此 继 续 推 动 制 订 完 整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113 工 作 组 的 结 论 和 建 议 在 报 告 结 尾, 工 作 组 提 出 了 结 论 和 建 议 首 先, 工 作 组 认 为, 详 尽 结 构 相 互 冲 突 说 明 和 循 序 渐 进 地 实 施 等 五 项 原 则 是 建 立 统 计 用 途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的 适 当 基 础 工 作 组 还 认 为, 基 于 行 为 / 事 件 的 分 类 是 必 要 的 分 类 单 位, 为 准 确 说 明 犯 罪 行 为 或 事 件,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应 分 析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目 标 属 性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严 重 性 罪 犯 的 意 图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作 案 手 段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完 成 程 度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其 他 涉 案 者 承 担 的 共 同 责 任 受 害 者 和 犯 罪 者 的 性 别 和 年 龄 以 及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政 策 领 域 在 构 建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框 架 来 检 验 这 些 原 则 时, 工 作 组 认 为, 一 种 适 当 的 结 构 可 能 包 含 用 行 为 或 事 件 要 素 说 明 的 具 有 伴 随 性 横 向 属 性 标 签 的 分 类 层 级 关 于 可 以 纳 入 每 个 类 别 的 通 用 法 定 犯 罪 定 义, 可 能 需 要 以 法 律 内 涵 的 形 式 做 出 指 南 在 既 定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以 工 作 组 报 告 提 出 的 框 架 相 似 的 方 式 建 立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应 能 够 在 记 录 时 对 数 据 进 行 分 类, 也 可 以 将 现 有 的 统 计 数 据 分 类, 分 别 用 于 行 政 系 统 和 基 于 调 查 的 系 统 这 样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原 则 上 可 适 用 于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的 各 个 层 面 参 考 文 献 1. Alan N. Katz, ed., Legal Traditions and Systems: An International Handbook (New York, Greenwood Press, 1986). 2. Jan van Dijk, John van Kesteren and Paul Smit, Criminal Victimisation i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Key Findings from the 2004-2005 ICVS and EU ICS (The Hague, Boom Juridische uitgevers, 2007). 3. Mohamed Elewa Badar, The Concept of Mens Rea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The Case for a Unified Approach (Oxford, Hart Publishing, forthcoming). 4.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制 订 司 法 和 内 政 统 计 标 准 国 际 法 和 欧 盟 法 律 (2010 年, 维 也 纳 )
114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5.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与 欧 洲 经 济 委 员 会, 受 害 者 调 查 手 册, ECE/ CES/4 号 文 件 (2010 年, 日 内 瓦 ) 6. Eivind Hoffmann and Mary Chamie, Standard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s: basic principles, paper prepared for the thirtieth session of the Statistical Commission, New York, 1-5 March 1999. 7. European Commission, Unisys and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Research on Criminal Policy,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an EU-Level Offence Classification System and an Assessment of its Feasibility to Support Implementation of the Action Plan to Develop an EU Strategy to Measure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Crime Statistics Project (2008). 8. Vildan Bayram and others, A Model-based Approach to the Design and Applic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ystems (Heerlen, Statistics Netherlands, 2002). 9. 欧 洲 经 济 委 员 会, 欧 洲 统 计 员 会 议, 用 于 统 计 用 途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原 则 和 框 架,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欧 洲 经 委 会 犯 罪 分 类 问 题 工 作 组 编 写 的 报 告 (ECE/CES/BUR/2011/NOV/8/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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