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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外學校研究所建議

Post-Secondary Student Summer Internship Programme 2016_Chi

专业名称(中英文);专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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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手 冊 (100 學 年 度 入 學 適 用 )

目 錄 壹 系 所 簡 介 一 教 育 目 標 p.1 二 發 展 方 向 p.1 三 系 所 展 望 p.2 四 畢 業 出 路 p.2 貳 系 所 成 員 介 紹 一 師 資 現 況 p.3 二 行 政 職 員 p.3 三 系 辦 服 務 時 間 與 老 師 晤 談 時 間 p.4 参 獎 學 金 及 相 關 活 動 一 獎 學 金 及 工 讀 金 p.5 二 就 學 貸 款 p.5 三 學 雜 費 減 免 p.5 四 生 管 所 獎 助 學 金 p.6 五 生 管 所 學 長 姐 制 辦 法 p.7 肆 修 業 要 點 課 程 與 考 試 辦 法 一 修 業 須 知 p.8 二 學 年 課 程 表 p.10 三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p.13 四 申 請 考 試 流 程 p.14 五 能 力 檢 定 p.15 六 附 件 ( 一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應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p.17 ( 二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p.18 ( 三 ) 課 程 架 構 圖 及 生 涯 進 路 圖 p.21 伍 生 活 建 議 一 吃 飯 皇 帝 大 p.23 二 衣 的 美 德 p.23 三 遮 風 避 雨 好 住 所 p.24 四 行 的 便 利 p.24 1

系 所 簡 介 一 教 育 目 標 1. 培 育 生 物 事 業 與 科 技 產 業 專 業 經 營 管 理 人 才 2. 擴 展 國 際 觀 與 創 新 能 力 3. 健 全 品 德 教 育 與 服 務 精 神 4. 重 視 專 業 訓 練 團 隊 合 作 及 全 人 教 育 發 展 * 培 育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1. 培 育 具 備 生 物 產 業 環 境 分 析 研 究 能 力 2. 具 備 生 物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與 應 用 能 力 3. 具 備 生 物 科 技 創 新 研 究 與 應 用 能 力 * 基 本 能 力 指 標 1. 深 化 培 育 產 業 與 企 業 研 究 分 析 歸 納 及 整 合 能 力 2. 深 化 培 育 生 物 事 業 行 銷 及 策 略 管 理 能 力 3. 深 化 培 育 生 物 事 業 財 務 及 金 融 管 理 能 力 4. 深 化 培 育 生 物 事 業 生 產 管 理 能 力 5. 深 化 培 育 生 物 事 業 資 訊 及 技 術 加 值 管 理 能 力 6. 深 化 培 育 生 物 科 技 新 產 品 與 創 新 管 理 能 力 二 發 展 方 向 ( 一 ) 培 育 全 方 位 生 物 企 業 經 營 人 才 : 以 較 具 特 色 之 本 土 化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課 程 為 基 礎, 積 極 培 養 學 生 經 營 管 理 資 訊 運 用 國 際 行 銷 及 外 語 能 力 訓 練 ; 並 利 用 寒 暑 假 由 教 師 帶 領 學 生 赴 大 陸 歐 日 從 事 生 物 企 業 經 營 觀 摩 與 交 流, 以 開 拓 學 生 視 野, 從 而 培 養 兼 具 本 土 化 及 國 際 觀 之 全 方 位 生 物 企 業 經 營 者 ( 二 ) 注 重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結 合 : 本 系 擁 有 多 位 與 生 物 產 業 積 極 互 動 之 教 師 群, 諸 如 台 灣 農 場 經 營 協 會 執 行 總 監 台 灣 蓮 霧 發 展 協 會 秘 書 長 台 灣 柑 桔 聯 盟 副 執 行 長 台 灣 乳 羊 經 營 協 會 首 席 顧 問 皆 為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在 教 學 上 可 將 其 輔 導 農 企 業 界 之 實 務 經 驗 印 證 理 論, 使 學 生 有 更 深 刻 的 體 驗 與 理 解, 從 而 提 升 其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 三 ) 強 調 整 合 型 之 師 資 陣 容 : 本 系 隸 屬 管 理 學 院, 除 善 用 本 系 生 物 企 業 專 長 之 教 師 外, 並 延 請 企 管 系 管 研 所 休 閒 教 師 支 援 企 業 管 理 之 相 關 課 程, 以 邁 向 生 物 產 業 經 營 企 業 化 之 新 境 界 2

( 四 ) 發 揮 地 區 資 源 優 勢, 型 塑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特 色 : 本 系 ( 校 ) 位 於 雲 嘉 南 地 區, 具 生 物 產 業 經 營 利 基 與 豐 富 綠 色 的 休 閒 資 源, 為 迎 合 市 場 需 求 與 潮 流, 乃 分 設 生 物 科 技 管 理 學 程 生 物 事 業 商 品 國 際 化 學 程 等 二 大 類 選 修 學 程, 俾 契 合 學 生 職 場 之 現 實 需 要 三 系 所 展 望 本 系 目 前 設 有 大 學 部 進 修 部 學 士 班 研 究 所 ; 產 學 合 作 單 位 有 台 灣 農 場 經 營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酪 農 協 會 台 灣 流 通 管 理 學 會 台 灣 休 閒 發 展 協 會 天 恩 素 食 國 際 公 司 愛 之 味 食 品 公 司 未 來 將 進 一 步 與 社 區 及 生 物 產 業 緊 密 結 合, 除 繼 續 加 強 產 學 合 作 外, 並 積 極 落 實 推 廣 教 育, 冀 成 為 台 灣 地 區 生 物 產 業 管 理 教 育 之 重 鎮, 並 逐 步 擴 大 與 大 陸 及 國 際 生 物 事 業 之 學 界 及 業 界 進 行 交 流 合 作, 以 培 育 具 有 國 際 視 野 的 生 物 事 業 經 營 人 才 四 畢 業 出 路 本 系 畢 業 生, 若 選 擇 就 業 可 在 食 品 產 業 綠 色 休 閒 旅 遊 生 鮮 物 流 業 及 一 般 生 物 產 業 或 農 企 業 等 民 營 企 業 上 一 展 長 才, 亦 可 參 加 國 家 財 經 高 考 和 各 項 經 建 特 考, 或 自 行 創 業 成 立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 若 選 擇 升 學, 可 在 國 內 外 商 管 休 閒 行 銷 農 企 業 等 相 關 博 士 班 繼 續 深 造 拓 展 自 己 的 學 術 生 涯 3

貳 系 所 成 員 介 紹 一 師 資 現 況 姓 名 : 職 稱 : 辦 公 室 分 機 :(05)273-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E-mail: 盧 永 祥 副 教 授 兼 代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農 業 經 濟 研 究 所 博 士 2884 理 系 主 任 yhlu@mail.ncyu.edu.tw 許 應 哲 教 授 2876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農 業 經 濟 系 碩 士 syjer@mail.ncyu.edu.tw 李 俊 彥 教 授 2875 美 國 奧 勒 岡 州 立 大 學 博 士 leejy@mail.ncyu.edu.tw 黃 翠 瑛 副 教 授 2882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農 業 推 廣 學 系 博 士 tyhuang@mail.ncyu.edu.tw 邱 宗 治 副 教 授 2878 美 國 德 州 農 工 大 學 農 業 經 濟 博 士 tcchiou@mail.ncyu.edu.tw 王 明 妤 副 教 授 2879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科 技 管 理 組 博 士 mywang@mail.ncyu.edu.tw 王 俊 賢 副 教 授 2880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科 技 創 新 管 理 組 博 士 chwang@mail.ncyu.edu.tw 劉 耀 中 助 理 教 授 2881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行 銷 研 究 所 碩 士 jacky@mail.ncyu.edu.tw 胡 安 慶 講 師 2883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農 業 推 廣 所 碩 士 anching@mail.ncyu.edu.tw 周 淑 月 講 師 2885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農 業 推 廣 所 碩 士 yueh@mail.ncyu.edu.tw 以 上 10 位 專 任 老 師, 另 有 多 位 兼 任 老 師 二 行 政 職 員 姓 名 : 職 務 : 分 機 :(05)273- E-mail: 郭 紋 卉 行 政 人 員 2872 dpaa@mail.ncyu.edu.tw 4

三 系 辦 服 務 時 間 與 老 師 晤 談 時 間 ( 一 ) 系 辦 甲. 行 政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的 8:00-17:00, 若 有 問 題 可 在 這 幾 個 時 間 內 來 詢 問 若 有 空 的 話, 也 歡 迎 同 學 利 用 時 間 來 系 辦 坐 坐! 乙. 系 辦 公 室 位 於 A 棟 大 樓 的 4 樓, 代 號 為 D01-406; 系 辦 外 設 有 班 級 信 箱, 由 學 校 或 系 辦 所 通 知 的 文 件 會 放 在 信 箱 內, 如 果 是 個 人 信 件 一 樣 是 放 在 班 級 信 箱, 請 班 代 要 記 得 收 信 另 外, 系 辦 也 會 多 利 用 E-mail 的 方 式 提 醒 同 學 重 要 的 事 項, 別 忘 了 去 收 信 囉 丙. 在 系 辦 外 亦 設 置 有 公 佈 欄, 學 校 的 部 份 通 知 獎 學 金 公 告 與 學 術 研 討 會 等 資 訊 都 會 張 貼, 請 同 學 要 多 多 留 意, 以 維 護 權 益 丁. 系 辦 設 置 系 網, 若 有 任 何 最 新 消 息 如 : 公 告 獎 學 金 或 其 他, 皆 會 放 在 消 息 首 頁, 另 外, 系 網 也 會 不 定 期 公 告 系 上 要 事, 同 學 若 想 多 多 了 解 本 系, 可 以 常 常 上 網 去 看 看 喔!( 系 網 網 址 :http://www.ncyu.edu.tw/dpaa/) ( 二 ) 老 師 晤 談 甲. 晤 談 時 間 (Office hour) 皆 會 公 佈 在 網 路 上, 若 同 學 有 需 要 可 以 上 網 查 詢 老 師 的 時 間, 以 免 撲 空 ; 此 外, 若 有 問 題 要 找 老 師, 也 希 望 同 學 先 撥 電 話 詢 問 老 師 是 否 方 便, 尊 重 老 師 休 息 的 權 利 乙. 系 上 的 老 師 研 究 室 位 於 A 棟 7 樓, 與 系 辦 是 同 一 棟 大 樓, 其 研 究 室 電 話 如 前 頁 所 示 丙. 如 果 老 師 很 忙 同 學 一 直 遇 不 到 的 話, 也 可 多 多 利 用 E-mail 寄 信, 老 師 再 忙 也 會 親 自 去 收 信 的 5

參 獎 學 金 與 相 關 活 動 一 獎 ( 助 ) 學 金 與 工 讀 金 本 系 所 在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內 不 定 期 轉 知 公 告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項 目, 此 外, 校 內 亦 有 獎 學 金 鼓 勵 及 補 助, 校 內 獎 學 金 相 關 事 項 可 至 : 嘉 大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獎 學 金 頁 面 查 詢 ( 一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有 補 助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及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金,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金 每 年 申 請 一 次, 清 寒 獎 學 金 則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 詳 細 內 容 請 至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弱 勢 助 學 措 施 ) ( 二 ) 本 校 內 優 秀 新 生 獎 學 金 及 書 卷 獎 由 教 務 處 主 動 辦 理, 不 需 申 請 ( 三 ) 本 校 為 協 助 研 究 生 完 成 學 業 並 支 援 各 系 所 及 各 單 位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與 行 政 等 相 關 工 作, 特 訂 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研 究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 詳 細 內 容 請 至 教 務 處 法 規 彙 編 ) ( 四 ) 校 內 亦 設 有 外 國 學 生 獎 學 金, 本 校 為 招 收 優 秀 外 國 籍 學 生 至 本 校 就 讀, 提 昇 本 校 國 際 化,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訂 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外 國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發 放 要 點 ( 詳 細 內 容 請 至 學 務 處 學 務 法 規 ) 二 就 學 貸 款 本 校 亦 可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者 可 至 台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系 統 申 請, 並 本 人 至 台 銀 辦 理 手 續 後, 將 學 校 存 執 聯 寄 回 學 務 處 即 可 詳 細 內 容 可 至 : 嘉 大 首 頁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就 學 貸 款 頁 面 詳 讀 ; 另 外, 亦 可 直 接 至 台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入 口 閱 讀 詳 細 內 容 網 址 如 下 : (https://sloan.bot.com.tw/sloan/porflowpre.do) 三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學 雜 費 減 免 者, 請 至 生 活 輔 導 組 網 頁 閱 讀 資 料, 並 下 載 申 請 書 及 切 結 書 6

四 生 管 所 獎 助 學 金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暨 碩 士 班 獎 助 學 金 設 置 要 點 98.04.01 生 管 系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十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04.28 生 管 系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六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鼓 勵 暨 協 助 本 校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暨 碩 士 班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學 生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特 訂 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暨 碩 士 班 獎 助 學 金 設 置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獎 助 學 金 ( 以 下 簡 稱 本 獎 助 學 金 ) 之 經 費 來 源 係 由 本 系 教 師 系 友 及 任 何 人 士 捐 助, 由 本 校 設 立 專 戶 辦 理 核 發 除 本 要 點 所 指 定 之 用 途 外, 不 得 挪 為 他 用 本 系 獎 助 學 金 金 額 為 1000 元 ( 排 除 其 他 有 申 請 過 獎 助 學 金 的 學 生 ) 三 申 請 資 格 擇 一 : ( 一 ) 就 學 補 助 金,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由 同 學 填 寫 申 請 表 ( 附 件 ) 向 本 系 申 請 ( 二 ) 急 難 濟 助 金, 依 個 案 發 生 後 一 個 月 內, 由 同 學 填 寫 申 請 表 ( 附 件 ) 及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系 申 請 上 列 申 請 者 須 為 本 系 ( 所 ) 日 夜 間 部 在 學 學 生, 且 經 校 院 級 皆 未 申 請 通 過 獎 助 學 金 者, 可 於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需 經 導 師 認 可 推 薦, 最 後 由 主 任 裁 量 受 獎 者 於 在 校 期 間 仍 可 續 提 出 申 請, 並 無 次 數 限 制 四 本 獎 學 金 之 申 請 程 序 如 下 :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由 系 辦 公 室 公 告 或 同 學 自 行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者 需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 ( 一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書 ( 二 ) 上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影 本 ( 需 附 全 班 排 名 證 明 ) ( 三 ) 個 人 可 供 匯 款 之 帳 號 影 本 上 述 資 料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五 本 獎 學 金 由 本 系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核 定 後, 由 系 辦 協 助 行 政 作 業 並 發 放, 其 審 查 小 組 成 員 為 申 請 者 之 導 師 及 系 主 任 擔 任 之 六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時 亦 同 7

五 生 管 所 學 長 姐 制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研 究 所 學 長 姐 制 辦 法 98.06.24 第 12 次 系 務 會 議 提 案 98.07.07 研 究 所 學 會 會 議 通 過 98.07.15 研 究 所 學 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所 設 立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學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擬 定 學 長 姐 制 辦 法 之 目 的, 係 為 提 升 本 所 研 究 生 之 間 良 好 學 習 成 效 而 設 之 第 二 條 本 會 97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碩 二 生 於 98 學 年 度 新 生 座 談 會 前, 與 直 屬 98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連 絡, 儘 早 提 供 住 屋 與 生 活 資 訊, 使 其 成 為 生 管 所 一 員 做 好 事 前 準 備 第 三 條 本 會 於 開 學 期 間 舉 辦 迎 新 活 動 歡 迎 新 生, 畢 業 季 時 則 舉 辦 送 舊 活 動 第 四 條 本 會 學 弟 妹 生 活 上 或 課 業 上 有 問 題 時, 學 長 姐 有 協 助 之 必 要, 期 中 考 週 舉 辦 聚 會, 可 針 對 學 弟 妹 遇 到 的 問 題 進 行 更 深 入 且 廣 泛 探 討, 並 分 享 經 驗 第 五 條 本 會 學 長 姐 口 試 時, 學 弟 妹 也 有 義 務 幫 忙 之 必 要 第 六 條 本 會 學 長 姐 務 必 敎 會 學 弟 妹 運 用 資 料 庫, 並 熟 悉 論 文 寫 作 格 式 等 第 七 條 本 會 學 長 姐 之 直 屬 決 定 方 式 由 抽 籤 決 定, 自 99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並 於 新 生 座 談 會 時 進 行 抽 籤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研 究 所 學 會 會 議 通 過, 試 行 一 年 後 再 檢 討 8

一 修 業 須 知 肆 修 業 要 點 課 程 與 考 試 辦 法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修 業 須 知 95.05.02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八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96.08.01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04.01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十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06.24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十 二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06.01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九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使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瞭 解 修 讀 課 程 及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之 規 定, 乃 依 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則 及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訂 定 本 修 業 須 知,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第 二 條 研 究 生 修 業 年 限 以 兩 年 為 原 則, 最 少 一 年, 最 多 四 年 第 三 條 研 究 生 至 少 須 修 滿 本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34 學 分, 惟 上 述 學 分 不 含 畢 業 論 文 獨 立 研 究 及 外 所 課 程 等 學 分 研 究 生 補 修 或 選 修 大 學 部 開 設 之 課 程, 均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研 究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學 分 數 ( 論 文 學 分 不 列 入 計 算 ), 累 計 兩 次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或 單 一 學 期 所 修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全 部 零 分 者 應 令 退 學 第 四 條 修 課 規 定 : ( 一 ) 碩 士 班 若 在 大 學 時, 未 修 過 下 列 課 程, 則 須 下 修 其 課 程 ( 經 濟 統 計 管 理 學, 可 選 其 中 二 門 課 程 ), 若 已 有 學 分, 則 可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 二 ) 每 學 期 修 習 碩 士 班 之 課 程 以 不 超 過 十 五 學 分 為 原 則 ( 三 ) 每 一 科 目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未 達 七 十 分 者 為 不 及 格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重 修 之 ( 四 ) 研 究 生 必 要 時, 得 由 指 導 教 授 指 定 至 大 學 部 補 修 或 選 修 相 關 課 程, 並 取 得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之 及 格 分 數 ( 五 ) 學 生 若 選 修 外 所 課 程, 其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四 學 分 ( 必 修 課 不 得 以 修 習 外 所 課 程 抵 修 ) 第 五 條 研 究 生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 ( 一 ) 在 規 定 年 限 內, 修 滿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 二 ) 畢 業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及 格 ( 三 ) 操 行 成 績 各 學 期 均 及 格 9

( 四 ) 能 力 檢 定 第 六 條 畢 業 論 文 撰 寫 大 綱 審 查 及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 ( 一 ) 研 究 生 須 撰 寫 碩 士 論 文 ( 二 ) 指 導 教 授 原 則 上 由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於 碩 士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期 末 結 束 前,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如 需 系 外 教 師 指 導, 須 與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 三 ) 在 指 導 教 授 之 指 導 下, 研 究 生 需 撰 寫 論 文 計 畫 書, 並 於 預 定 畢 業 前 一 學 期 期 末 考 週, 前 一 個 月 提 出 計 畫 書 口 試 的 申 請 表, 且 於 口 試 日 七 天 前 繳 交 論 文 計 畫 書 至 系 辦, 並 經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口 試 審 查 小 組, 進 行 論 文 計 畫 書 口 試 口 試 結 果 分 為 通 過 有 條 件 通 過 未 通 過, 其 中 有 條 件 通 過 者, 須 於 當 月 底 前 依 照 口 試 委 員 建 議 而 修 正 論 文, 並 經 簽 名 認 可, 未 通 過 者, 研 究 生 需 於 隔 年 重 新 發 表 論 文 計 畫 書 研 究 生 通 過 論 文 計 畫 書 口 試, 方 能 進 行 下 學 期 的 畢 業 論 文 口 試 ( 四 ) 研 究 生 在 畢 業 之 前, 與 碩 士 論 文 有 直 接 關 係 之 研 究 成 果 須 先 在 國 內 外 有 審 查 制 之 相 關 研 討 會 或 有 審 查 制 之 學 術 期 刊 發 表 ; 若 該 刊 物 無 法 在 畢 業 之 前 出 版, 可 用 已 接 受 證 明 代 替 之 10

二 學 年 課 程 表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100 學 年 課 程 表 (100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 99.12.22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00.01.20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00.03.08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0.04.19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 選 修 課 程 名 稱, 得 隨 科 技 潮 流 異 動 修 業 規 定 : 畢 業 學 分 數 : 學 生 畢 業 時 應 修 滿 至 少 40 學 分, 包 括 專 業 必 修 19 學 分 專 業 選 修 15 學 分 論 文 6 學 分 其 他 說 明 : ( 一 )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和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依 學 校 規 定 之 標 準 ( 二 )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開 放 至 外 所 選 修 4 學 分 以 內 ( 三 ) 必 修 課 程 不 得 以 修 習 外 所 課 程 抵 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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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位 考 試 辦 法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90.05.18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系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通 過 98.06.24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十 二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學 位 考 試 前 須 於 碩 士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期 末 結 束 前, 向 系 辦 公 室 繳 交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二 指 導 教 授 原 則 上 由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如 須 外 所 教 師 指 導, 須 與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三 學 位 考 試 須 於 預 定 畢 業 之 前 一 學 期 先 提 出 論 文 計 畫 書 審 查 申 請 該 審 查 應 以 公 開 發 表 方 式 進 行 之, 並 於 預 定 畢 業 前 一 學 期 期 末 考 週, 前 一 個 月 提 出 計 畫 書 口 試 的 申 請, 且 於 口 試 日 七 天 前 繳 交 論 文 計 畫 書 至 系 辦, 並 經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口 試 審 查 小 組, 進 行 論 文 計 畫 書 口 試 四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日 期 應 按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將 論 文 初 稿 影 本 自 行 送 交 給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作 業 流 程 五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至 少 三 至 五 人, 委 員 皆 由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報 請 所 長 遴 選 後 由 校 長 聘 請 之, 其 中 至 少 一 位 委 員 為 校 外 教 師, 但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六 學 位 考 試 進 行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及 委 員 討 論 後 決 議 七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則 由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分 別 評 定, 加 總 平 均 之 ;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評 分 以 一 次 為 限, 但 若 學 位 考 試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不 予 平 均 八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結 果 由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簽 名 填 妥 論 文 考 試 結 果 通 知 書 論 文 口 試 審 定 書 九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所 負 責 對 外 公 佈, 學 位 考 試 依 公 開 為 原 則 十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未 通 過 者,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得 以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一 次 為 限, 其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勒 令 退 學 14

三 申 請 考 試 流 程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作 業 流 程 繳 交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碩 士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期 末 結 束 前 提 出 論 文 計 畫 書 審 查 申 請, 公 開 發 表 與 審 查 預 定 畢 業 前 一 學 期 期 末 考 週 發 表 審 查 繳 交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書 論 文 初 稿 摘 要 學 校 發 聘 口 試 委 員 學 位 考 試 前 兩 週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依 教 務 處 行 事 曆 而 定 繳 交 學 位 論 文 評 分 單 學 位 考 試 結 果 通 知 書 領 取 論 文 口 試 審 定 書 ( 論 文 正 文 第 一 頁 ) 15

四 能 力 檢 定 能 力 檢 定 ( 一 ) 外 語 能 力 認 證 1.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考 試 類 別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劍 橋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 橋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全 民 英 檢 (GEPT)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TOEFL ITP)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TOEFL CBT) 托 福 網 路 化 測 驗 (TOEFL IBT) 多 益 測 驗 (TOEIC) IELTS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及 格 標 準 B1 ( 進 階 級 ) ( 含 ) 以 上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 含 ) 以 上 ALTE Level 2 ( 含 ) 以 上 英 文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95 分 ( 含 ) 以 上 中 高 級 初 試 或 中 級 複 試 ( 含 ) 以 上 457 分 ( 含 ) 以 上 137 分 ( 含 ) 以 上 47 分 ( 含 ) 以 上 550 分 ( 含 ) 以 上 4 ( 含 ) 以 上 第 一 級 :230 分 ( 含 ) 以 上 第 二 級 :240 分 ( 含 ) 以 上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接 受 標 準 化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通 過 標 準 如 下 : 學 生 若 未 通 過 以 上 之 及 格 標 準, 得 持 上 列 之 成 績 相 關 證 明, 參 加 本 校 校 內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校 內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2 次 ( 含 ) 以 上 未 通 過 者, 檢 附 証 明 得 以 加 修 加 強 課 程, 通 過 標 準 者, 視 同 通 過 本 校 英 文 能 力 及 格 標 準 2. 校 內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測 驗 內 容 及 相 關 費 用 由 語 言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議 訂 定 之 3. 加 強 課 程 內 容 及 相 關 費 用 由 語 言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議 訂 定 之 Ps. 已 通 過 校 外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者, 將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送 至 本 校 語 言 中 心 登 錄, 以 作 為 該 項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通 過 之 評 定 依 據 Ps.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生 若 入 學 前 已 通 過 規 定 之 標 準 化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者 可 於 入 學 後 持 效 期 內 之 成 績 證 明 向 語 言 中 心 登 記, 視 同 通 過 本 校 英 文 能 力 及 格 標 準 16

( 二 )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研 究 生 應 於 畢 業 之 前, 將 與 碩 士 論 文 有 直 接 關 係 之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在 國 內 外 有 審 查 制 之 相 關 研 討 會 或 有 審 查 制 之 學 術 期 刊 ; 若 該 刊 物 無 法 在 畢 業 之 前 出 版, 可 用 已 接 受 證 明 代 替 之 ( 三 )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 外 籍 生 免 ) 檢 定 對 象 : 本 校 96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日 間 大 學 部 及 97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日 間 研 究 所 學 生 : 依 規 定, 前 示 之 學 生 必 須 在 畢 業 前 通 過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門 檻 方 能 畢 業, 所 謂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門 檻 包 括 :1. 通 過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 即 參 加 校 內 舉 辦 之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 2. 取 得 視 同 通 過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資 格 ( 即 參 加 校 外 具 公 信 力 經 認 可 之 考 試, 如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微 軟 TQC ITE... 等 ) 3. 加 修 一 門 計 算 機 諮 詢 委 員 會 公 告 認 可 之 資 訊 課 程 ( 目 前 有 電 腦 與 網 際 網 路 導 論, 未 來 會 依 計 算 機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議 核 定 再 增 加 其 他 科 目 ) 具 備 上 述 其 中 一 項 資 格 者, 即 視 為 通 過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門 檻 但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不 參 加 本 校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檢 定 方 式 及 範 圍 : 包 括 學 科 測 驗 及 術 科 測 驗, 所 謂 通 過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是 指 學 科 及 術 科 測 驗 皆 通 過 考 試 標 準 學 科 考 試 內 容 主 要 為 計 算 機 概 論, 舉 凡 計 算 機 軟 硬 體 及 網 路 相 關 概 念 皆 為 考 試 範 圍, 由 題 庫 隨 機 抽 樣 50 題, 每 題 2 分,70 分 及 格, 考 試 時 間 40 分 鐘 術 科 目 前 以 Microsoft Office 2003 為 主 要 版 本, 由 Word PowerPoint Excel FrontPage 等 範 圍 中 任 選 3 題 ( 不 同 範 圍 各 1 題 ),70 分 及 格, 考 試 時 間 60 分 鐘 檢 定 費 用 : 本 校 96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日 間 大 學 部 及 97 學 年 度 日 間 研 究 所 學 生 : 本 校 提 供 學 術 科 各 1 次 免 費 考 試 資 格, 用 畢 免 費 考 試 資 格 仍 無 法 通 過 者, 可 選 擇 自 費 繼 續 參 加 考 試 自 行 參 加 校 外 考 試 或 選 擇 加 修 一 門 計 算 機 諮 詢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資 訊 課 程 自 費 參 加 檢 定 之 考 生 : 學 科 及 術 科 每 科 100 元, 可 視 需 要 分 開 報 名 或 一 次 報 名 17

附 件 附 件 一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研 究 生 選 課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本 院 各 研 究 所 為 辦 理 研 究 生 選 課 事 宜, 特 依 本 校 選 課 要 點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研 究 生 選 課 區 分 為 所 內 預 選 作 業 與 學 校 選 課 作 業 兩 階 段 辦 理 其 中, 所 內 預 選 作 業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 學 校 選 課 作 業 則 依 本 校 選 課 要 點 及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為 辦 理 所 內 預 選 作 業, 各 研 究 所 應 於 該 學 期 結 束 一 個 月 前 排 定 下 一 學 期 之 課 表, 並 將 課 程 教 學 大 綱 公 佈 於 該 所 網 頁 上, 俾 供 研 究 生 選 課 參 考 研 究 生 進 行 所 內 預 選 作 業 時, 除 上 網 查 詢 各 課 程 教 學 大 綱 外, 得 視 需 要 洽 請 該 所 所 長 指 導 選 課 事 宜 ; 各 所 所 長 亦 得 視 需 要 召 集 該 所 學 生 集 體 或 個 別 進 行 選 課 指 導 第 五 條 研 究 生 所 內 預 選 作 業 之 辦 理 時 程 規 定 如 下 : 一 舊 生 應 於 該 學 期 結 束 二 週 前 完 成 下 一 學 期 課 程 之 預 選 作 業, 填 寫 預 選 選 課 單, 並 將 預 選 結 果 以 書 面 送 請 該 所 所 長 簽 核 二 新 生 應 於 報 到 後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第 一 學 期 課 程 之 預 選 作 業, 並 將 預 選 結 果 以 書 面 送 請 該 所 所 長 簽 核 第 六 條 研 究 生 應 遵 照 所 長 指 示 辦 理 選 課 ; 若 學 校 之 正 式 選 課 結 果 與 所 長 簽 核 之 預 選 結 果 不 符 時, 應 自 負 相 關 責 任 第 七 條 其 他 有 關 選 課 規 定, 應 照 本 校 教 務 章 則 及 相 關 教 育 法 規 辦 理 第 八 條 本 注 意 事 項 經 院 長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8

附 件 二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89.06.15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89.10.18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89.12.14 台 (89) 高 ( 二 ) 字 第 八 九 一 五 九 八 一 七 號 核 定 97 年 4 月 22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7 月 8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70130486 號 函 核 定 97 年 12 月 3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2 月 3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80014856 號 函 核 定 98 年 4 月 2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5 月 25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80086402 號 函 准 備 查 第 一 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規 範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特 依 據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暨 本 校 學 則, 訂 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系 ( 所 ) 含 學 位 學 程, 修 讀 學 位 學 程 之 學 生, 其 規 範 與 系 ( 所 ) 相 同 第 二 條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各 項 考 核 規 定, 由 各 系 ( 所 ) 擬 定 碩 士 班 之 考 核 規 定 至 少 需 包 含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博 士 班 之 考 核 規 定 至 少 需 包 含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及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第 二 條 之 一 研 究 生 入 學 後, 應 於 系 ( 所 ) 規 定 期 限 內 將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為 碩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當 然 委 員, 其 資 格 悉 依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八 條 規 定 ) 名 單 送 請 系 ( 所 ) 主 管 認 可 如 經 本 系 ( 所 ) 同 意, 得 選 定 系 ( 所 ) 外 合 於 資 格 規 定 之 教 師 ( 含 專 任 兼 聘 及 兼 課 者 ) 為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惟 選 定 系 ( 所 ) 外 教 師 為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時, 則 需 有 本 系 ( 所 ) 合 於 資 格 規 定 之 專 任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第 三 條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 一 完 成 各 該 系 ( 所 ) 碩 士 學 位 應 修 課 程, 並 獲 得 應 修 學 分 數 二 通 過 該 系 ( 所 ) 碩 士 學 位 所 需 之 其 他 考 核 規 定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提 出 論 文 初 稿 並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校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其 論 文 經 各 系 ( 所 ) 會 議 通 過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四 條 申 請 及 完 成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研 究 生 上 學 期 自 開 始 上 課 日 起 至 一 月 二 十 日 止 或 下 學 期 自 開 始 上 課 日 起 至 七 月 二 十 日 止,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 上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截 止 日 期 為 一 月 二 十 日, 下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截 止 日 期 為 七 月 二 十 日 二 填 具 申 請 書, 檢 齊 下 列 各 項 文 件, 報 請 學 校 核 備 : 19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二 ) 論 文 初 稿 及 論 文 摘 要 各 一 份 ( 三 )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函 第 五 條 本 校 各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至 少 一 人, 由 各 系 ( 所 ) 就 校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中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向 校 長 推 薦, 由 校 長 遴 聘 組 成 之 一 具 有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資 格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上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六 條 本 校 各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一 完 成 各 該 系 ( 所 ) 博 士 學 位 應 修 課 程, 並 獲 得 應 修 學 分 數 二 通 過 該 系 ( 所 )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提 出 論 文 初 稿 者, 得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並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校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第 七 條 申 請 及 完 成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研 究 生 上 學 期 自 開 始 上 課 日 起 至 一 月 二 十 日 止 或 下 學 期 自 開 始 上 課 日 起 至 七 月 二 十 日 止,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 上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截 止 日 期 為 一 月 二 十 日, 下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截 止 日 期 為 七 月 二 十 日 二 檢 附 文 件 :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二 ) 論 文 初 稿 及 論 文 摘 要 各 一 份 ( 三 )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函 第 八 條 本 校 各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至 九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至 少 二 人, 由 各 系 ( 所 ) 就 校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中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向 校 長 推 薦, 由 校 長 遴 聘 組 成 之 一 現 ( 曾 ) 任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三 現 ( 曾 ) 任 副 教 授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五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校 碩 士 及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之 學 位 考 試, 以 口 試 行 之, 必 要 時 亦 得 舉 行 筆 試, 並 應 依 後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口 試 以 公 開 舉 行 為 原 則, 須 於 事 前 公 布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論 文 題 目 20

二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委 員 會,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至 少 應 有 委 員 三 人 出 席,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至 少 應 有 委 員 五 人 出 席 三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由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但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兼 任 召 集 人 四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評 分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但 若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委 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不 予 平 均 五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如 未 能 於 該 學 期 完 成 應 修 課 程 之 研 究 生, 其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採 認, 亦 不 計 入 學 位 考 試 次 數 六 研 究 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後, 因 故 無 法 於 該 學 期 內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行 事 曆 規 定 學 期 結 束 日 前 報 請 學 校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逾 期 未 撤 銷 亦 未 舉 行 考 試 者,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七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第 十 條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得 再 回 碩 士 班 就 讀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之 研 究 生, 其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但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由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改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第 十 一 條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有 後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令 退 學 : 一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未 完 成 該 所 應 修 課 程 或 考 核 規 定 者 二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前 項 第 二 款 研 究 生 若 其 修 業 期 限 尚 未 屆 滿,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其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令 退 學 第 十 二 條 博 士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 含 摘 要 ) 以 中 文 撰 寫 為 原 則, 前 經 取 得 他 種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度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後, 各 研 究 所 應 俟 研 究 生 繳 交 附 有 考 試 委 員 簽 字 同 意 之 論 文 後, 始 得 將 該 生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送 教 務 處 登 錄 各 系 所 應 督 導 研 究 生 確 實 依 考 試 委 員 之 意 見 修 正 論 文 論 文 最 後 定 稿 之 繳 交 期 限, 第 一 學 期 為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二 學 期 為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逾 期 未 繳 交 論 文 且 未 達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者 則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並 於 該 學 期 繳 交 論 文 最 後 期 限 之 前 繳 交, 屬 該 學 期 畢 業 至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時 仍 未 繳 交 論 文 者,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依 規 定 退 學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對 已 授 予 之 碩 士 及 博 士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則 撤 銷 其 學 位, 並 追 繳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第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1

伍 生 活 建 議 一 吃 飯 皇 帝 大 民 以 食 為 天, 到 了 新 民 之 後 除 了 可 以 到 學 生 餐 廳 用 餐 之 外, 學 校 附 近 還 有 一 些 餐 館 和 小 吃 店, 此 外, 在 學 校 的 BBS 站 上 也 有 美 食 板 提 供 同 學 做 參 考 早 餐 早 餐 是 一 天 的 活 力 來 源, 在 學 校 裡, 除 了 可 以 選 擇 到 學 生 餐 廳 之 外, 也 可 以 到 附 近 的 日 光 廚 房 早 餐 店 ; 由 學 校 左 側 小 門 出 發, 首 先 抵 達 三 皇 三 家, 若 不 想 到 太 遠 的 地 方 這 裡 的 外 帶 窗 口 是 最 好 的 選 擇, 如 果 吃 不 慣, 可 以 繼 續 前 行, 再 一 段 路 接 著 就 會 抵 達 85 度 C, 在 這 裡 你 可 以 享 用 一 杯 咖 啡 做 為 精 力 來 源, 或 者 就 在 這 個 路 口 右 轉, 直 走 過 了 微 微 彎 曲 的 路 段, 就 可 以 看 到 日 光 廚 房 早 餐 店 了 ( 日 光 廚 房 的 好 處 是, 幾 乎 每 個 漢 堡 都 有 加 起 司 喔!) 午 餐 上 完 了 半 天 的 課 程, 該 好 好 吃 頓 午 餐, 位 於 興 業 西 路 上 的 鴨 肉 飯 是 最 近 的 首 選, 當 然, 在 同 一 條 路 上 還 有 其 他 好 吃 的, 但 是 如 果 要 跑 更 遠, 相 信 仁 愛 路 上 的 眾 多 飯 館 麵 店, 可 以 給 你 更 多 選 擇, 更 何 況, 仁 愛 路 只 要 騎 腳 踏 車 也 能 到 達 喔 剛 來 到 嘉 義 的 各 位 一 定 對 火 雞 肉 飯 有 很 多 好 奇, 仁 愛 路 上 的 大 同 火 雞 肉 飯 好 吃 又 便 宜, 嘉 大 新 民 校 區 的 同 學 常 去 的 好 選 擇 如 果 是 熱 愛 麵 食 的 同 學, 也 可 以 試 試 蘇 記 的 撒 旦 麵, 或 者 是 小 廚 師 的 炒 麵, 當 然, 除 了 吃 的, 仁 愛 路 上 還 有 許 多 飲 料 店 可 供 選 擇, 到 這 裡, 其 他 地 方 都 可 以 省 了 晚 餐 晚 餐 時 間 也 是 放 學 時 刻, 大 家 就 有 更 多 時 間 到 更 遠 的 地 方 做 美 食 探 險, 文 化 路 是 個 有 得 吃 又 有 得 玩 的 好 地 方, 大 家 首 推 的 可 能 就 是 小 妞 滷 味, 當 然 也 有 其 他 小 吃 店, 接 下 來 就 讓 各 位 去 發 掘 囉 如 果 想 吃 更 好 的, 在 整 個 新 民 路 靠 近 學 校 附 近 的 地 方 都 有 餐 廳 ; 若 想 吃 火 鍋, 除 了 新 民 路 上 的 千 葉 火 鍋, 也 可 以 到 民 族 路 上 的 寧 記 麻 辣 火 鍋, 或 者 對 韓 式 料 理 較 有 興 趣 的 人 也 可 以 在 新 民 路 上 的 奇 化 加 嘗 試 韓 國 料 理, 當 然, 如 果 不 想 吃 小 吃 店, 也 不 想 吃 餐 館 的, 可 以 到 家 樂 福 夜 市 覓 食, 再 者, 就 到 新 綠 園 BBS 上 尋 找 真 正 的 美 食 吧! 二 衣 的 美 德 可 購 買 衣 服 的 地 方 多 數 在 文 化 路 上, 不 管 是 衣 服 或 是 鞋 子 一 並 包 辦, 當 然 若 有 空 閒, 也 可 以 到 夜 市 裏 去 找 找 便 宜 貨 ; 還 有 新 光 三 越 與 大 遠 百 可 以 逛 喔! 22

三 遮 風 避 雨 好 住 所 學 校 內 提 供 宿 舍, 在 新 民 校 區 的 各 位 可 以 申 請 的 宿 舍 包 含 : 蘭 潭 宿 舍 林 森 宿 舍 以 及 新 民 宿 舍 三 個 選 擇 ; 此 外, 在 學 生 事 務 處 的 生 活 輔 導 組 網 頁 中 也 有 提 供 租 屋 資 訊, 或 者 在 新 綠 園 BBS 站 內 也 有 租 屋 板, 有 需 要 的 同 學 可 以 多 多 利 用 喔 四 行 的 便 利 本 校 距 離 火 車 站 約 5-10 分 鐘 車 程, 若 由 高 速 公 路 開 車 由 中 山 高 嘉 義 交 流 道 進 入 北 港 路 右 轉 進 入 世 賢 路 再 經 新 民 路 左 轉 至 新 民 校 區 由 國 道 3 號 下 中 埔 交 流 道 循 阿 里 山 公 路 西 行 至 大 義 路 右 轉, 經 忠 義 橋, 彌 陀 路 至 立 仁 路 左 轉, 直 行 至 吳 鳳 南 路 右 轉 約 500 公 尺 至 世 賢 路 左 轉 直 行 約 1.5 公 里 至 新 民 路 右 轉 即 可 抵 達 ( 新 民 路 580 號 ) 學 校 內 部 平 面 圖 亦 可 上 網 察 看, 網 址 為 : (http://www.ncyu.edu.tw/map/sinmin/sinmin_campus.htm) 地 圖 : 由 火 車 站 到 新 民 : 新 民 校 區 火 車 站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