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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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1. 南 昌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分 制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评 定 及 管 理 办 法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暂 行 规 定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实 施 办 法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南 昌 大 学 考 场 规 则 南 昌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修 读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南 昌 大 学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联 合 培 养 本 科 学 生 教 学 及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工 作 实 施 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生 创 新 学 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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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南 昌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分 制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推 进 和 完 善 学 分 制, 进 一 步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培 养 高 素 质 的 应 用 型 复 合 型 和 拔 尖 人 才, 满 足 社 会 发 展 对 人 才 培 养 的 需 求, 根 据 江 西 省 普 通 高 校 学 分 制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分 制 学 费 是 指 将 原 学 年 学 费 改 按 专 业 学 费 和 学 分 学 费 两 部 分 计 收 的 教 育 收 费 制 度 在 原 学 年 学 费 中 划 出 一 定 比 例 作 为 学 分 学 费, 并 统 一 规 定 学 分 收 费 标 准 专 业 学 费 为 物 价 部 门 已 核 准 的 原 学 年 学 费 减 去 学 分 学 费 之 差, 保 证 学 生 在 标 准 学 制 内 完 成 学 业 所 缴 纳 的 学 费 不 高 于 原 学 年 学 费 第 三 条 学 分 制 收 费 改 革 应 保 障 全 体 学 生 的 学 习 权 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可 注 册 和 选 课 第 二 章 培 养 方 案 第 四 条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是 学 生 专 业 学 习 的 指 导 性 方 案,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依 据 所 在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自 主 选 修 课 程, 自 主 安 排 学 习 进 程 第 五 条 标 准 学 制 为 四 年 的 专 业, 毕 业 最 低 学 分 为 160~164 学 分, 具 体 最 低 学 分 按 照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 标 准 学 制 为 五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1

4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年 的 专 业, 医 学 类 专 业 毕 业 最 低 学 分 为 210 学 分, 其 他 专 业 毕 业 最 低 学 分 为 200 学 分 第 六 条 实 行 弹 性 学 制 学 生 可 根 据 自 身 的 具 体 情 况 延 长 或 缩 短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标 准 学 制 为 四 年 的 普 通 本 科 专 业,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为 3 至 6 年 ( 含 休 学 ); 标 准 学 制 为 五 年 的 普 通 本 科 专 业,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为 4 至 7 年 ( 含 休 学 ) 第 三 章 课 程 设 置 第 七 条 本 科 类 课 程 由 第 一 课 堂 和 第 二 课 堂 构 成 第 一 课 堂 课 程 包 括 通 识 课 程 学 科 基 础 课 程 专 业 课 程 和 个 性 课 程, 课 程 设 臵 和 学 分 要 求 在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具 体 规 定 ; 第 二 课 堂 的 具 体 课 程 以 南 昌 大 学 大 学 生 素 质 拓 展 与 第 二 课 堂 学 分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第 八 条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课 程 和 选 修 课 程 必 修 课 程 指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学 生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 选 修 课 程 指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学 生 可 选 择 性 修 读 的 课 程 第 四 章 学 分 设 置 第 九 条 课 程 学 分 是 计 算 学 生 学 习 量 的 基 本 单 位, 以 该 门 课 程 在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学 期 学 时 数 为 主 要 依 据 理 论 教 学 16 学 时 计 1 学 分 ; 实 验 教 学 32 学 时 计 1 学 分 ; 集 中 实 践 环 节 (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等 ) 每 周 计 1 学 分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计 7-10 学 分 ; 公 共 体 育 课 32 学 时 计 1 学 分 ; 军 事 理 论 课 36 学 时 计 1.5 学 分 第 五 章 收 费 标 准 2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5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第 十 条 专 业 学 费 根 据 不 同 专 业 的 培 养 成 本 专 业 特 色 学 科 差 异 确 定, 其 收 费 按 物 价 部 门 批 准 的 标 准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学 分 学 费 根 据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在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学 分 确 定, 其 收 费 按 物 价 部 门 批 准 的 标 准 收 取 第 六 章 学 生 选 课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必 须 是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所 开 设 的 本 科 类 课 程 所 选 课 程 的 数 量 应 从 个 人 实 际 出 发 并 符 合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不 得 在 同 一 上 课 时 间 修 读 不 同 的 课 程, 每 学 期 所 修 总 学 分 不 得 低 于 15 学 分 ( 毕 业 当 年 不 作 限 制 ), 不 得 超 过 35 学 分 第 十 三 条 选 课 原 则 与 要 求 ( 一 ) 学 生 在 选 课 前 须 认 真 阅 读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充 分 征 询 本 科 生 导 师 的 意 见, 并 结 合 自 身 的 实 际 情 况 有 针 对 性 地 选 课 ( 二 ) 学 生 按 时 注 册 足 额 缴 纳 专 业 学 费 后 方 有 资 格 选 课 ( 特 殊 情 况 需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选 课 后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缴 纳 学 分 学 费 开 课 两 周 后, 经 核 准 选 定 的 课 程, 不 得 变 动 未 能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学 分 学 费 者, 当 前 学 期 选 课 无 效 并 自 动 失 去 课 程 考 核 资 格 和 下 一 学 期 选 课 资 格 ( 三 ) 实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课 资 格 制 毕 业 前 一 学 期 ( 即 四 年 制 第 七 学 期 五 年 制 第 九 学 期 ) 结 束 后, 如 所 获 总 学 分 低 于 毕 业 要 求 总 学 分 并 相 差 35 学 分 ( 不 含 毕 业 学 期 初 补 考 所 获 学 分 ) 以 上 者, 则 取 消 其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选 课 资 格 ( 四 ) 学 生 未 经 授 权 和 许 可 获 取 他 人 选 课 数 据, 或 修 改 添 加 删 除 他 人 选 课 数 据, 将 依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3

6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章 学 费 结 算 第 十 四 条 专 业 学 费 按 学 年 收 取, 学 分 学 费 按 先 选 课 后 缴 费 原 则 收 取 第 十 五 条 对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缴 清 专 业 学 费 的 学 生, 学 校 不 予 注 册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所 选 课 程 一 经 确 认, 不 予 退 选 学 生 在 所 选 课 程 第 三 次 开 课 前 退 课, 不 收 其 学 分 学 费 第 十 七 条 经 本 人 申 请, 开 课 学 院 考 核 教 务 处 审 批, 学 生 部 分 课 程 可 免 修 免 考, 免 修 免 考 课 程 不 缴 纳 学 分 学 费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在 其 所 在 专 业 毕 业 最 低 总 学 分 外 要 求 加 修 或 跨 专 业 选 修 课 程, 按 所 修 课 程 规 定 学 分 加 收 学 分 学 费, 免 收 专 业 学 费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申 请 认 定 在 外 校 学 习 取 得 的 学 分, 须 缴 纳 专 业 学 费, 学 分 学 费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转 入 专 业 的 专 业 学 费 与 转 出 专 业 不 一 致 者, 若 学 年 中 第 一 学 期 转 入, 按 转 入 专 业 的 专 业 学 费 标 准 计 收 ; 若 第 二 学 期 转 入, 则 按 前 后 两 个 专 业 的 专 业 学 费 算 术 平 均 数 计 收 学 生 已 修 课 程 的 学 分 学 费 不 予 退 还 第 二 十 一 条 因 退 学 转 学 出 国 入 伍 等 原 因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中 断 学 业 的 学 生, 按 月 计 收 其 当 前 学 期 专 业 学 费 学 生 休 学 ( 保 留 学 籍 ) 期 间, 不 缴 纳 专 业 学 费 和 学 分 学 费 休 学 ( 服 役 ) 期 满 返 校 学 习, 按 随 读 年 级 和 专 业 标 准 收 取 专 业 学 费 专 业 学 费 按 每 学 年 10 个 月 计 算, 不 足 1 个 月 的 按 1 个 月 计 算 4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7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学 分 学 费 按 实 际 已 修 课 程 多 退 少 补 第 二 十 二 条 开 除 学 籍 者, 其 专 业 学 费 和 学 分 学 费 不 予 退 还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提 前 一 学 年 修 满 学 分 毕 业 或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的 学 生, 按 其 实 际 学 习 年 限 缴 纳 专 业 学 费 在 毕 业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内 修 满 学 分 毕 业, 减 半 收 取 该 学 年 专 业 学 费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在 毕 业 ( 结 业 肄 业 ) 前, 须 缴 清 专 业 学 费 和 所 修 课 程 学 分 学 费 方 能 取 得 毕 业 ( 结 业 肄 业 ) 资 格, 正 常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第 八 章 课 程 考 试 与 成 绩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未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不 得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和 考 核, 擅 自 听 课 考 核 者, 其 考 核 成 绩 不 予 认 可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均 须 经 过 考 核, 并 取 得 60 分 ( 合 格 ) 及 以 上 成 绩 方 可 取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方 式 和 要 求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及 各 课 程 教 学 目 标 制 定 成 绩 记 载 采 取 百 分 制 (60 分 为 及 格 ) 五 级 制 两 种 形 式 五 级 制 记 分 转 换 为 百 分 制 记 分 时, 按 优 秀 为 95 分 良 好 为 85 分 中 等 为 75 分 及 格 为 60 分 不 及 格 为 50 分 进 行 折 算 考 核 成 绩 由 过 程 考 核 成 绩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其 中,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占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的 比 例, 一 般 不 得 高 于 60% 缺 考 学 生 的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第 二 十 七 条 缺 交 作 业 累 计 超 过 某 门 课 程 作 业 总 数 的 1/3 或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某 门 课 程 学 时 数 1/3 的 学 生, 取 消 其 该 课 程 考 核 资 格, 考 核 成 绩 标 识 为 取 消 考 核 资 格, 该 课 程 不 安 排 补 考, 必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5

8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须 重 修 或 重 选 其 它 课 程 第 二 十 八 条 通 过 补 考 或 重 修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学 生 成 绩 单 上 一 律 以 及 格 * 记 载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一 般 考 核 纪 律 或 作 弊 的 学 生,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标 识 为 违 纪 或 作 弊, 并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因 考 试 违 纪 而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经 教 育 表 现 良 好, 在 毕 业 前 一 年 可 申 请 重 修 1 次 第 三 十 条 采 用 绩 点 制 综 合 衡 量 学 生 的 学 习 质 量 1. 绩 点 的 设 定 : 等 级 A A - B + B B - C + C C - D D - F 绩 点 百 分 补 制 参 考 标 考 及 不 及 格 准 格 2. 学 分 绩 点 的 计 算 : 某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等 于 该 门 课 程 的 绩 点 数 乘 以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数 所 修 课 程 的 总 学 分 绩 点 等 于 所 修 全 部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之 和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GPA)= 所 修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之 和 所 修 课 程 学 分 之 和 计 算 学 生 在 校 所 修 课 程 的 总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时, 取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数 缓 考 考 试 及 格 者, 按 正 常 考 试 成 绩 计 算 绩 点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如 对 某 门 课 程 的 成 绩 有 疑 问, 可 在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10 日 内 ( 寒 暑 假 顺 延 ) 提 出 成 绩 复 查 申 请 复 查 成 绩, 6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9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应 填 写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复 查 申 请 表,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分 管 本 科 教 学 的 院 领 导 同 意 并 报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由 开 课 学 院 组 织 教 师 (3 人 以 上 ) 代 为 查 阅 试 卷 成 绩, 并 将 查 询 结 果 反 馈 教 务 处 如 需 更 改 成 绩, 须 报 教 务 处 处 长 审 定 第 九 章 缓 考 补 考 与 重 修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因 病 或 其 他 正 当 理 由 不 能 参 加 考 核, 必 须 在 考 前 持 学 校 医 院 证 明 或 相 关 证 明 向 所 在 学 院 申 请 缓 考, 填 写 南 昌 大 学 缓 考 申 请 表, 由 学 院 分 管 本 科 教 学 的 院 领 导 审 批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经 批 准 缓 考 的 学 生, 按 实 际 缓 考 成 绩 记 载 第 三 十 三 条 首 次 修 读 的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不 合 格 未 能 取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的 学 生 给 予 1 次 免 费 补 考 机 会 必 修 课 程 经 补 考 仍 不 合 格 者, 必 须 按 学 分 缴 费 重 修 选 修 课 程 经 补 考 仍 不 合 格 者, 可 按 学 分 缴 费 重 修, 或 改 修 同 类 其 他 课 程 ; 如 已 满 足 学 分 要 求, 也 可 放 弃 但 已 修 课 程 不 合 格 成 绩 将 记 入 成 绩 单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对 首 次 修 读 已 合 格 课 程 的 考 核 成 绩 不 满 意, 经 慎 重 考 虑 愿 意 重 修 该 课 程, 可 申 请 按 学 分 缴 费 重 修 申 请 批 准 后, 原 课 程 成 绩 注 销, 不 能 恢 复 课 程 成 绩 以 重 修 考 试 成 绩 实 分 记 载, 申 请 重 修 已 合 格 课 程 的 累 计 学 分, 不 得 超 过 10 学 分 第 十 章 课 程 的 免 修 免 考 第 三 十 五 条 已 修 学 分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在 3.3 以 上 的 学 生,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认 已 系 统 掌 握 某 门 专 业 课 程 ( 专 业 主 干 课 和 专 业 选 修 课 ) 的 内 容, 可 申 请 参 加 院 系 组 织 的 专 业 课 程 免 修 考 试 含 有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的 课 程 和 实 践 课 程, 不 得 免 修 免 考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7

10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每 生 申 请 的 免 修 免 考 课 程 总 学 分, 不 得 超 过 专 业 课 程 总 学 分 的 20%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申 请 免 修 考 试, 应 在 学 期 开 学 初 提 交 免 修 申 请, 经 院 系 审 核 批 准 后, 方 可 参 加 免 修 考 试 免 修 考 试 成 绩 在 85 分 以 上 者, 给 予 应 得 学 分, 并 在 学 期 末 按 免 修 考 试 实 得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一 章 交 换 生 的 学 分 认 定 第 三 十 八 条 在 校 期 间 参 加 交 换 学 习 的 学 生, 可 向 相 关 部 门 和 所 在 院 系 提 出 申 请, 将 在 对 方 学 校 获 得 的 学 分 转 换 为 我 校 的 课 程 学 分 学 院 依 据 学 分 转 换 申 请 单 登 记 成 绩, 并 归 档 申 请 单 和 原 始 成 绩 单 复 印 件 第 十 二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在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准 予 毕 业,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条 学 生 在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内 容, 但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准 予 结 业, 颁 发 结 业 证 书 学 生 在 结 业 后 一 年 内 可 申 请 重 修 或 补 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在 结 业 后 的 重 修 考 试 中 作 弊 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重 修 ; 结 业 一 年 内 未 修 满 学 分 不 参 加 答 辩 或 答 辩 未 通 过 者, 不 得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 一 年 内 未 申 请 补 领 毕 业 证 书 者,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可 在 规 定 的 在 校 学 习 最 长 年 限 内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并 缴 纳 专 业 学 费 和 学 分 学 费 8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11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第 四 十 一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者,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江 西 省 教 育 厅 注 册, 并 由 江 西 省 教 育 厅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四 十 五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颁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江 西 省 教 育 厅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四 十 六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十 三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所 涉 以 上 以 下 均 包 括 本 数 ( 本 级 ) 在 内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经 2013 年 5 月 17 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从 2012 级 学 生 开 始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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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南 昌 大 学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规 范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具 有 南 昌 大 学 入 学 资 格 或 者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 独 立 学 院 除 外 )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三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请 假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取 消 其 学 籍 触 犯 法 律 的, 移 送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五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11

14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新 生 应 当 在 两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回 家 疗 养, 户 口 迁 回 原 籍, 无 故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者, 取 消 其 保 留 的 入 学 资 格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待 遇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并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后,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六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按 学 校 规 定 报 到 日 期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暂 缓 注 册 学 生 未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两 周 以 上 未 注 册 者, 视 为 放 弃 学 籍,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未 按 南 昌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分 制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并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三 章 学 制 与 学 习 年 限 第 七 条 学 校 在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生 中 全 面 实 行 绩 点 学 分 制 第 八 条 普 通 本 科 专 业 标 准 学 制 为 四 年 ; 建 筑 学 临 床 医 学 等 本 科 专 业 标 准 学 制 为 五 年 学 生 毕 业 时, 本 科 学 历 证 书 记 载 的 学 制 为 四 年 ( 五 年 ) 12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15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学 生 可 根 据 自 身 的 具 体 情 况 延 长 或 者 缩 短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标 准 学 制 为 四 年 的 普 通 本 科 专 业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为 三 至 六 年 ( 含 休 学 ); 标 准 学 制 为 五 年 的 本 科 专 业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为 四 至 七 年 ( 含 休 学 ) 第 九 条 提 前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可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提 前 毕 业 须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申 请 缴 费 等 手 续 第 四 章 学 分 与 课 程 第 十 条 标 准 学 制 为 四 年 的 专 业, 毕 业 最 低 学 分 为 160~164 学 分, 具 体 最 低 学 分 按 照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 标 准 学 制 为 五 年 的 专 业, 医 学 类 专 业 毕 业 最 低 学 分 为 210 学 分, 其 他 专 业 毕 业 最 低 学 分 为 200 学 分 各 门 课 程 以 学 分 为 单 位 计 算 学 习 量 各 学 院 所 开 设 的 课 程 分 为 通 识 课 (Ⅰ 类 通 识 课 和 Ⅱ 类 通 识 课 ) 学 科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 专 业 主 干 课 和 专 业 选 修 课 ) 及 个 性 课 程 第 十 一 条 各 学 院 按 专 业 制 定 培 养 方 案 确 定 该 专 业 具 体 学 分 数 和 学 习 课 程 本 科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所 在 院 ( 系 ) 的 培 养 方 案 的 规 定 修 读 指 定 的 课 程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每 学 期 应 在 学 校 规 定 时 间 办 理 缴 费 选 课 手 续 学 生 在 本 科 生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按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进 行 选 课 各 类 课 程 均 有 其 系 统 性 和 连 续 性, 学 生 选 课 时 应 先 修 读 先 行 课 程, 再 修 读 后 续 课 程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13

16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学 生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后, 应 该 按 时 上 课, 参 加 考 核 未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擅 自 听 课 考 核 者, 其 考 核 成 绩 不 予 认 可 一 旦 所 选 课 程 得 到 确 认, 不 予 退 选 第 五 章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经 考 核 成 绩 及 格, 即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考 核 成 绩 由 过 程 考 核 成 绩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其 中 期 末 考 试 占 课 程 成 绩 的 比 例, 一 般 不 得 高 于 60%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四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成 绩 记 载 采 取 百 分 制 (60 分 为 及 格 ) 五 级 制 两 种 形 式 五 级 制 记 分 换 为 百 分 制 记 分 时, 按 优 秀 为 95 分 良 好 为 85 分 中 等 为 75 分 及 格 为 60 分 不 及 格 为 50 分 进 行 折 算 第 十 五 条 缺 交 作 业 累 计 超 过 某 门 课 程 作 业 总 数 的 1/3 或 者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某 门 课 程 学 时 数 1/3 的 学 生, 取 消 该 课 程 考 核 资 格, 考 核 成 绩 标 识 为 取 消 考 核 资 格, 该 课 程 不 安 排 补 考, 必 须 重 修 或 重 选 其 它 课 程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因 病 或 者 其 他 正 当 理 由 不 能 参 加 考 核, 必 须 在 考 前 持 学 校 医 院 证 明 或 者 相 关 证 明 向 所 在 学 院 申 请 缓 考, 填 写 南 昌 大 学 缓 考 申 请 表, 由 学 院 分 管 本 科 教 学 的 院 领 导 审 批 后 14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17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经 批 准 缓 考 的 学 生, 按 实 际 缓 考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因 健 康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正 常 体 育 课 的 学 生, 经 学 校 医 院 证 明, 可 转 修 保 健 体 育 课, 保 健 体 育 课 考 核 及 格 者, 可 以 取 得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或 者 选 修 其 他 专 业 课 程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由 学 校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第 十 九 条 违 反 一 般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学 生,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标 识 为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并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因 考 试 违 纪 而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经 教 育 表 现 良 好, 在 毕 业 前 一 年 可 申 请 重 修 一 次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或 者 第 二 次 作 弊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学 生 请 事 假, 应 持 有 关 证 明 并 陈 述 原 因 ; 学 生 请 病 假 须 有 校 医 院 证 明 请 假 批 准 权 限 为 :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15

18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三 天 以 内 由 辅 导 员 批 准 ; 三 天 以 上 由 辅 导 员 审 核 同 意, 送 学 院 教 务 办 公 室 登 记, 由 学 院 领 导 批 准 事 假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学 生 请 假 期 满 后 应 及 时 向 辅 导 员 学 院 领 导 销 假 在 校 外 进 行 教 学 活 动 期 间, 学 生 一 般 不 准 请 事 假,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请 假 者, 三 天 以 内 由 指 导 教 师 批 准 ; 超 过 三 天 应 向 所 在 学 院 报 告, 经 所 在 学 院 领 导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均 按 旷 课 论 处 学 生 旷 课 时 间, 一 般 课 程 按 课 表 规 定 的 上 课 学 时 计 算 ; 实 践 环 节 按 每 天 四 学 时 计 算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无 故 旷 课 按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办 法 处 理 ; 请 假 超 过 一 学 期 上 课 时 间 三 分 之 一 的, 按 本 细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处 理 第 六 章 重 修 与 免 听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考 核 不 合 格 应 参 加 补 考, 补 考 后 仍 不 及 格 参 加 重 修 Ⅱ 类 通 识 课 程 和 个 性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可 申 请 补 考 重 修, 也 可 改 修 其 他 同 类 课 程, 但 已 修 课 程 不 合 格 成 绩 将 记 入 成 绩 单 缓 考 或 者 重 修 的 课 程 未 开 班, 学 生 应 跟 班 修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且 自 学 能 力 强 的 学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要 求 参 加 某 些 课 程 课 堂 学 习 时, 可 申 请 免 听 相 关 课 程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免 听 课 程 门 数 不 得 超 过 当 学 期 所 选 修 课 程 总 门 数 的 30% 免 听 课 程 一 律 不 免 考 16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19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第 二 十 四 条 体 育 课 实 验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等 实 践 性 较 强 的 课 程 以 及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原 则 上 不 得 申 请 免 听 免 听 申 请 由 学 院 统 一 审 批,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七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依 据 院 系 办 学 条 件 确 定 转 专 业 接 收 计 划 符 合 条 件 学 生 按 照 自 主 选 择 统 一 考 核 按 比 例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自 主 参 加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转 专 业 考 试, 符 合 录 取 条 件 者 进 入 新 专 业 进 行 培 养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学 生, 只 能 在 原 专 业 类 内 转 专 业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转 专 业 : ( 一 ) 学 生 入 学 后 发 现 有 不 能 在 本 专 业 学 习 的 疾 病 或 者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属 实 者 ; ( 二 ) 学 生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不 转 专 业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者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流 程 : ( 一 ) 本 人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 二 )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后,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统 一 考 核 ; ( 三 ) 经 批 准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凭 教 务 处 书 面 通 知, 到 转 入 学 院 办 理 报 到 注 册 手 续 ; ( 四 ) 学 生 转 专 业 的 手 续, 在 每 年 的 四 五 月 份 办 理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17

20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者 ; ( 二 ) 本 科 三 年 级 ( 含 三 年 级 ) 以 上 者 ; ( 三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者 ; ( 四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者 ; ( 五 ) 应 予 以 退 学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者 ; ( 六 )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后,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与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协 商,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八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经 学 校 批 准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可 以 休 学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期,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 因 病 经 学 校 18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21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批 准, 可 连 续 休 学 两 年 )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当 休 学 : ( 一 ) 经 学 校 医 院 诊 断, 因 病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时 间 占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 二 ) 一 学 期 请 事 假 病 假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 三 ) 因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必 须 休 学 者 因 病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获 准 休 学 者 应 由 学 生 本 人 填 写 休 学 申 请 表 ( 附 证 明 材 料, 因 病 休 学 须 有 校 医 院 的 意 见 ), 经 学 院 院 长 批 准,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发 给 休 学 证 明 后 方 可 休 学 休 学 学 生 必 须 在 接 到 休 学 通 知 之 日 起 两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往 返 路 费 自 理,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休 学 期 间 不 得 擅 自 跟 班 上 课 和 参 加 考 核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申 请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应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持 有 关 证 明,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 二 )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需 经 学 校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已 恢 复 健 康, 可 以 正 常 学 习, 方 可 复 学 伪 造 诊 断 证 明 或 者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复 学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19

22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三 ) 因 其 他 原 因 休 学 者, 须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经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方 可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四 ) 休 学 期 间, 如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者, 取 消 复 学 资 格 ( 五 ) 复 学 后, 编 入 原 专 业 的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第 九 章 退 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以 退 学 : ( 一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二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三 ) 隐 瞒 既 往 病 史 而 录 取 在 限 考 专 业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的 ; ( 四 ) 未 请 假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七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退 学,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报 告 并 附 有 关 材 料,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教 务 处 处 长 审 核 后 报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学 生 拒 绝 签 收 去 向 不 明 或 者 因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送 达 的,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不 能 送 达 的 情 况, 并 由 其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或 者 班 主 任 学 生 代 表 20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23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到 场 见 证 签 字 后, 视 为 送 达 学 生 本 人 同 时 将 退 学 决 定 报 江 西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退 学 决 定 书 原 则 上 应 在 校 园 公 告 栏 及 校 园 网 上 公 告, 公 告 期 不 少 于 7 日 学 生 去 向 不 明 或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送 达 的, 公 告 与 送 达 学 生 本 人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退 学 后 按 下 列 规 定 处 理 : ( 一 ) 退 学 的 学 生, 必 须 在 退 学 决 定 书 送 达 起 两 周 内 办 理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 二 )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注 销 其 在 校 各 种 关 系 ( 三 ) 退 学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依 照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第 十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准 予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内 容, 但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准 予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学 生 在 结 业 后 一 年 内 可 以 申 请 重 修 或 者 补 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在 结 业 后 的 重 修 考 试 中 作 弊 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重 修 ; 结 业 一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21

24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年 内 未 修 满 学 分 不 参 加 答 辩 者 或 者 答 辩 未 通 过 者 不 得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 一 年 内 未 申 请 补 领 毕 业 证 书 的,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可 在 规 定 的 最 长 修 学 年 限 内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并 缴 纳 专 业 学 费 和 学 分 学 费 第 四 十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省 教 育 厅 注 册, 并 由 省 教 育 厅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四 十 四 条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同 时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者,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五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省 教 育 厅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四 十 六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22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25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细 则 文 字 中 的 以 上 以 下 均 包 括 本 数 ( 本 级 ) 在 内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细 则 经 2013 年 5 月 17 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从 2012 级 学 生 开 始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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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结 合 我 校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学 位 学 科 门 类 分 为 哲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教 育 学 文 学 历 史 学 理 学 工 学 农 学 医 学 管 理 学 艺 术 学 十 二 类 一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第 二 条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1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遵 守 我 国 的 法 律 和 学 校 纪 律, 品 行 端 正 ; 2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完 成 本 科 培 养 方 案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 3 其 课 程 学 习 和 毕 业 设 计 ( 毕 业 论 文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的 成 绩 表 明 确 已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4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5 英 语 成 绩 达 到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英 语 专 业 和 小 语 种 除 外 ): a. 国 家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学 校 规 定 的 分 数 (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学 生 可 参 加 英 语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 b.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结 束 时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70 分 及 以 上 ;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25

28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c. 学 校 组 织 的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d 网 考 托 福 (TOEFL IBT) 笔 试 成 绩 72 分 ( 总 分 120) 及 以 上 ; e 雅 思 (IELTS) 笔 试 成 绩 6.0 分 ( 总 分 9.0) 及 以 上 ; f 纸 质 托 福 (TOEFL Paper-based TEST) 笔 试 成 绩 520 分 ( 总 分 677) 及 以 上 ; g 美 国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GRE) 成 绩 260 分 ( 总 分 340) 及 以 上 第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1 有 明 显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言 论 和 行 动, 经 过 说 服 教 育 仍 坚 持 不 改 者 ; 2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曾 受 过 记 过 ( 含 记 过 ) 以 上 处 分 者 ; 3 结 业 生 肄 业 生 第 四 条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因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 代 考 和 两 次 考 试 舞 弊 者 除 外 ) 曾 受 过 记 过 ( 含 记 过 ) 以 上 处 分, 如 果 毕 业 时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可 以 恢 复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资 格 : 1 学 生 受 处 分 后, 对 违 纪 行 为 有 深 刻 认 识 且 作 出 书 面 检 查, 没 有 其 它 违 纪 行 为, 必 修 课 程 四 年 或 五 年 总 成 绩 排 在 本 学 院 同 年 级 同 专 业 前 20% 者 ; 2 学 生 受 处 分 后, 下 一 学 年 及 以 后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 含 校 级 ) 三 好 学 生 者 ; 或 下 一 学 年 及 以 后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 含 校 级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且 必 修 课 程 四 年 ( 或 五 年 ) 总 成 绩 排 在 本 学 院 同 年 级 同 专 业 前 40% 者 ; 26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29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3 在 校 期 间 取 得 全 国 统 招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者 第 五 条 授 予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学 士 学 位 的 评 审 程 序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根 据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实 施 细 则, 对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成 绩 和 有 关 材 料 逐 一 核 对, 提 出 本 学 院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建 议 名 单,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将 评 审 意 见 和 有 关 材 料 报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核 查 材 料 后,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批 合 格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六 条 毕 业 时 仅 因 英 语 成 绩 原 因 而 未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后 两 年 内, 可 申 请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符 合 实 施 细 则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条 件, 可 向 学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依 据 相 关 程 序, 补 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因 其 他 原 因 未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资 格 的, 一 律 不 补 授 学 士 学 位 二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第 七 条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1 符 合 第 二 条 第 1 2 点 要 求 ; 2 通 过 省 级 学 位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成 人 学 士 学 位 外 语 水 平 统 一 考 试 ; 3 政 治 理 论 课 合 格, 所 学 专 业 规 定 的 4-6 门 主 干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不 低 于 75 分,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 成 绩 中 等 或 中 等 以 上 ; 4 三 门 学 位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不 能 补 考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27

30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第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1 学 习 期 间 因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受 到 记 过 ( 含 记 过 ) 以 上 处 分 者 ; 2 学 习 期 间 考 试 舞 弊 者 ; 3 学 习 期 间, 高 中 起 点 达 本 科 补 考 合 格 的 课 程 累 计 达 到 四 门 次 ( 含 四 门 次 ) 大 专 起 点 达 本 科 补 考 合 格 的 课 程 累 计 三 年 制 达 到 三 门 次 ( 含 三 门 次 ), 二 年 制 达 到 二 门 次 ( 含 二 门 次 ) 以 上 者 ; 第 九 条 授 予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士 学 位 的 评 审 程 序 本 人 填 写 申 请 表,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对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成 绩 和 有 关 材 料 逐 个 进 行 核 对,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教 务 处 审 核 材 料 后, 报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第 十 条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生 只 能 在 毕 业 三 个 月 内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三 附 则 第 十 一 条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不 予 补 发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十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2013 年 9 月 开 始 执 行, 原 实 施 细 则 同 时 废 止 28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31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第 十 三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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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评 定 及 管 理 办 法 为 规 范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评 定 及 管 理, 依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南 昌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分 制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教 师 应 当 科 学 公 正 客 观 地 评 定 学 生 的 课 程 成 绩 第 二 条 考 试 评 分 应 实 事 求 是, 衡 量 学 生 对 于 本 课 程 内 容 理 解 掌 握 和 综 合 运 用 情 况 主 要 是 根 据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要 求 和 学 生 的 答 卷 学 生 基 本 掌 握 所 学 内 容, 达 到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基 本 要 求 可 给 及 格 成 绩 ; 较 好 地 掌 握 了 所 学 内 容, 达 到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一 般 要 求 可 给 中 等 成 绩 ; 熟 练 地 掌 握 了 所 学 内 容, 达 到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较 高 要 求 可 给 良 好 成 绩 ; 在 学 习 中 和 考 试 答 卷 中 表 现 具 有 开 拓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可 取 得 优 秀 成 绩 成 绩 记 载 采 取 百 分 制 (60 分 为 及 格 ) 五 级 制 两 种 形 式 五 级 制 记 分 换 为 百 分 制 记 分 时, 可 按 优 秀 为 95 分 良 好 为 85 分 中 等 为 75 分 及 格 为 60 分 不 及 格 为 50 分 进 行 换 算 第 三 条 班 级 考 试 成 绩 应 基 本 符 合 正 态 分 布 规 律, 优 秀 成 绩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20%, 如 超 过 40% 时, 任 课 教 师 应 提 交 报 告 作 出 说 明 和 解 释 通 识 课 和 学 科 基 础 课 等 大 范 围 的 考 试, 须 先 进 行 试 评, 不 及 格 率 大 于 40% 时, 应 先 向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报 告 试 评 情 况 后, 再 进 行 阅 卷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31

34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评 定 及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课 程 成 绩 由 过 程 考 核 成 绩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组 成, 其 具 体 比 例 由 开 课 学 院 根 据 所 开 课 的 性 质 确 定,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一 般 不 超 过 60% 任 课 教 师 应 根 据 课 程 特 点 和 教 学 要 求 对 学 生 进 行 过 程 考 核 过 程 考 核 包 括 出 勤 情 况 期 中 考 试 作 业 读 书 报 告 随 堂 测 验 课 堂 提 问 讨 论 等 教 师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评 分 标 准 评 阅 试 卷, 并 按 确 定 的 比 例 评 定 成 绩, 不 得 自 行 提 高 或 者 压 低 学 生 成 绩 缺 考 的 学 生,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补 考 成 绩 按 试 卷 的 卷 面 成 绩 予 以 登 记 第 五 条 违 反 一 般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学 生,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标 识 为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并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因 考 试 违 纪 而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经 教 育 表 现 良 好, 在 毕 业 前 一 年 可 申 请 重 修 一 次 第 六 条 缺 交 作 业 累 计 超 过 某 门 课 程 作 业 总 数 的 1/3 或 者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某 门 课 程 学 时 数 1/3 的 学 生, 取 消 该 课 程 考 核 资 格, 考 核 成 绩 标 识 为 取 消 考 核 资 格, 该 课 程 不 安 排 补 考, 必 须 重 修 或 重 选 其 它 课 程 第 七 条 通 过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学 生 成 绩 单 上 一 律 以 及 格 * 记 载 第 八 条 学 生 对 首 次 修 读 已 合 格 课 程 的 考 核 成 绩 不 满 意, 经 慎 重 考 虑 愿 意 重 修 该 课 程, 可 申 请 按 学 分 缴 费 重 修 申 请 批 准 后, 原 课 程 成 绩 注 销, 不 能 恢 复 课 程 成 绩 以 重 修 考 试 成 绩 实 分 记 载, 申 请 重 修 已 合 格 课 程 的 累 计 学 分, 不 得 超 过 10 学 分 第 九 条 期 末 考 试 缓 考 的 学 生 参 加 开 学 前 的 补 ( 缓 ) 考, 成 绩 记 32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35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录 为 学 生 的 首 考 成 绩 第 十 条 考 试 采 用 口 试 方 式 时, 应 组 织 3 人 以 上 的 考 试 小 组 进 行 成 绩 评 定, 考 题 由 抽 签 方 式 确 定, 学 生 在 第 一 次 抽 签 后, 如 不 能 回 答 签 上 的 题 目, 经 教 师 同 意, 可 以 允 许 其 第 二 次 抽 签, 但 不 能 抽 第 三 次 凡 经 第 二 次 抽 签 所 得 成 绩, 除 及 格 成 绩 外, 其 他 成 绩 均 降 一 级 记 分 其 他 形 式 的 考 试, 须 经 学 院 批 准,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方 能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纳 入 培 养 方 案 的 实 习 ( 社 会 实 践 ) 的 成 绩, 由 教 师 根 据 学 生 所 写 的 实 习 ( 调 查 ) 报 告 和 实 习 ( 调 查 ) 工 作 情 况, 按 五 级 制 记 载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由 院 ( 系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评 审 小 组 按 规 定 评 定 成 绩, 并 写 出 评 语 实 验 课 程 ( 含 开 放 性 实 验 ) 成 绩 管 理 按 南 昌 大 学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规 程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之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但 必 须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备 案 后 方 可 进 行, 在 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按 我 校 成 绩 管 理 方 式 记 载 第 十 三 条 学 院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结 合 实 际, 组 织 学 生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和 第 二 课 堂 学 分 所 开 展 的 创 新 实 践 项 目 和 第 二 课 堂 项 目 须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在 开 学 两 周 内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学 生 完 成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可 获 相 应 学 分, 成 绩 采 取 五 级 制 记 载 第 十 四 条 主 考 教 师 应 于 考 试 后 三 天 内 完 成 考 试 成 绩 评 定 ( 特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33

36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评 定 及 管 理 办 法 殊 情 况 须 由 教 学 院 长 批 准, 但 不 得 超 过 一 周 时 间 ), 并 将 考 试 成 绩 通 过 网 络 录 入 到 学 校 成 绩 管 理 系 统, 然 后 将 书 面 的 学 生 成 绩 报 告 单 和 考 试 情 况 分 析 报 告 送 交 学 院 保 存 任 课 教 师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评 卷 工 作 时, 必 须 报 请 教 研 室 安 排 他 人 按 时 完 成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成 绩 录 入 综 合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并 送 审 后, 不 得 修 改 第 十 六 条 任 课 教 师 漏 登 错 登 学 生 成 绩,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三 周 内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更 正 手 续 办 理 更 正 手 续 应 先 填 写 更 改 因 漏 登 错 登 的 学 生 成 绩 登 记 表, 由 教 师 所 在 教 研 室 系 学 院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再 附 上 学 生 试 卷 ( 可 用 复 印 件 ) 等 材 料 一 同 送 交 教 务 处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如 对 某 门 课 程 的 成 绩 有 疑 问, 可 在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十 日 内 ( 寒 暑 假 顺 延 ) 提 出 成 绩 复 查 申 请 复 查 成 绩, 应 填 写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复 查 申 请 表,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分 管 本 科 教 学 的 院 领 导 同 意 并 报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再 由 开 课 学 院 组 织 教 师 (3 人 以 上 ) 代 为 查 阅 试 卷 成 绩 查 询 结 果 反 馈 给 教 务 处 如 需 更 改 成 绩, 须 报 教 务 处 处 长 审 定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南 昌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生 的 课 程 考 试 管 理 其 他 纳 入 教 务 处 管 理 的 各 类 学 生 的 课 程 考 试 管 理 参 照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经 2013 年 5 月 17 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从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4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37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条 根 据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南 昌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分 制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为 了 规 范 本 科 生 提 前 毕 业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本 暂 行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暂 行 规 定 适 用 于 我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提 前 毕 业 是 指 学 生 在 校 修 读 年 限 少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学 制, 四 年 制 本 科 在 校 修 读 年 限 为 三 年, 五 年 制 本 科 在 校 修 读 年 限 为 四 年 第 三 条 学 生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遵 纪 守 法, 无 纪 律 处 分 ; ( 二 ) 提 交 申 请 时 所 获 总 学 分 数 已 达 到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最 低 毕 业 总 学 分 数 的 70% 以 上 ; ( 三 ) 已 修 学 分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3.3 以 上 且 排 名 在 本 学 院 同 年 级 同 专 业 的 前 20%; ( 四 ) 课 程 无 补 考 记 录 ; ( 五 ) 国 家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学 校 规 定 的 合 格 分 数 第 四 条 申 请 程 序 ( 一 )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提 前 毕 业 申 请 表 ; ( 二 )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后, 为 学 生 制 定 提 前 修 读 课 程 计 划, 填 写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提 前 毕 业 修 读 课 程 计 划 表 ;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35

38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暂 行 规 定 ( 三 ) 教 务 处 审 批 第 五 条 管 理 办 法 ( 一 ) 提 交 提 前 毕 业 申 请 时 间 为 第 五 学 期 ( 五 年 制 本 科 为 第 七 学 期 ) 开 学 两 周 内 ; ( 二 ) 学 院 应 对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建 立 档 案, 严 格 管 理 教 学 过 程 和 课 程 成 绩 ; ( 三 ) 在 提 前 修 读 的 课 程 考 核 和 按 正 常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的 课 程 考 核 发 生 冲 突 时,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按 正 常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的 课 程 考 核, 提 前 修 读 的 课 程 可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 ( 四 )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按 照 实 际 学 习 年 限 缴 纳 专 业 学 费, 按 实 际 修 读 课 程 学 分 总 量 缴 纳 学 分 学 费 第 六 条 本 暂 行 规 定 经 2013 年 5 月 17 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从 2012 级 学 生 开 始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6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39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实 施 办 法 为 鼓 励 学 生 的 个 性 发 展, 提 高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营 造 有 利 于 人 才 成 长 的 学 习 环 境, 根 据 南 昌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分 制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等 文 件,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学 校 允 许 在 校 学 生 在 一 定 原 则 下 选 择 专 业, 学 生 入 校 一 年 后, 按 照 自 主 选 择 统 一 考 核 按 比 例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自 主 选 择 专 业 第 二 条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只 能 选 择 转 专 业 一 次 第 三 条 申 请 选 择 专 业 的 学 生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 学 校 本 科 ( 一 本 ) 在 校 已 注 册 缴 费 学 生 ; 2 遵 纪 守 法, 无 纪 律 处 分 ; 3 已 修 课 程 考 核 均 合 格 第 四 条 理 工 科 类 按 理 科 招 收 的 文 科 类 学 生 可 选 择 全 校 各 专 业 ; 文 科 类 学 生 限 选 文 科 专 业 ; 按 文 理 兼 收 招 生 的 专 业 可 互 选 ;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学 生, 只 能 在 原 专 业 类 内 转 专 业 第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请 转 专 业 1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学 生 ; 2 单 独 招 生 考 试 录 取 的 学 生 ; 3 享 受 招 生 政 策 降 分 录 取 的 特 殊 专 业 学 生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37

40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实 施 办 法 第 六 条 转 专 业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安 排, 凡 需 选 择 专 业 的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组 织 的 考 核 第 七 条 各 学 院 接 收 选 择 专 业 学 生 的 比 例 原 则 上 为 该 专 业 年 级 学 生 总 数 的 5-10% 第 八 条 选 择 专 业 的 具 体 程 序 1 各 学 院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各 专 业 接 收 选 择 专 业 学 生 的 人 数 教 务 处 于 每 年 四 月 初 公 布 当 年 转 专 业 计 划 ; 2 学 生 在 学 校 公 布 有 关 信 息 后 的 一 周 内 向 各 所 在 学 院 教 务 办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转 专 业 申 请 表, 学 院 教 务 办 在 五 月 初 汇 总 统 一 报 教 务 处 ; 3 教 务 处 于 五 月 下 旬 组 织 统 一 考 试, 考 试 科 目 另 定, 特 殊 类 专 业 需 加 试 教 务 处 在 划 定 单 科 考 试 分 数 线 后, 按 统 一 考 试 平 均 成 绩 ( 占 50%) 和 学 生 第 一 学 期 平 均 成 绩 ( 占 50%) 综 合 排 序, 向 各 学 院 送 交 学 生 名 单 ; 六 月 底 各 接 收 学 院 按 规 定 人 数 择 优 录 取, 教 务 处 审 核 公 布 学 生 名 单, 并 书 面 通 知 学 生 ; 4 被 批 准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须 参 加 原 专 业 第 二 学 期 的 期 末 课 程 考 核 无 故 旷 考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按 学 籍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并 取 消 其 转 专 业 资 格 ; 5 被 批 准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在 新 学 期 注 册 时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否 则 取 消 资 格 ; 6 被 批 准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按 选 择 后 的 专 业 学 费 标 准 交 纳 学 费 ; 38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41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7 其 他 手 续 按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和 南 昌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学 分 制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九 条 转 专 业 学 生 应 适 当 补 修 转 入 专 业 一 年 级 课 程 具 体 需 补 修 课 程, 由 转 入 学 院 依 据 学 生 原 专 业 所 修 课 程 情 况 和 转 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确 定 转 专 业 学 生 毕 业 时 应 达 到 转 入 专 业 的 毕 业 所 需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经 2013 年 5 月 17 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从 2012 级 学 生 开 始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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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维 护 考 试 的 公 平 公 正, 规 范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保 障 参 加 考 试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南 昌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学 分 制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及 南 昌 大 学 考 场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参 加 的 各 类 校 内 考 试 和 学 校 作 为 考 点 承 办 的 各 类 社 会 考 试 第 三 条 教 务 处 各 学 院 负 责 考 试 的 组 织 监 督 管 理 和 具 体 实 施 等 工 作, 并 依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和 处 理 第 二 章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第 四 条 考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1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 书 籍 资 料 笔 记 本 等 纸 质 材 料 以 及 草 稿 纸 手 机 有 储 存 或 者 传 递 信 息 功 能 的 电 子 设 备 等 ) 进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41

44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入 考 场,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臵 的 ; 2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 3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4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吸 烟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5 在 考 场 或 者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 6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7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下 同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8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区 域 外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9 所 坐 桌 椅 墙 壁 上 写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的 字 迹, 未 及 时 报 告 监 考 人 员 的 ; 10 携 带 管 制 刀 具 等 各 类 可 能 伤 害 他 人 的 凶 器 进 入 考 场 的 ; 11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允 许, 相 互 借 用 计 算 器 文 具 或 者 其 他 物 品 的 ; 12 不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的 监 督 管 理 ; 13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五 条 考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42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45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1 考 生 违 纪 后, 经 监 考 人 员 警 告 纠 正 无 效 而 再 次 违 纪 的 ; 2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3 开 卷 考 试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资 料 或 者 物 品 参 加 考 试 的 ; 4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 5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6 携 带 具 有 发 送 或 者 接 收 信 息 功 能 的 设 备 的 ; 7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其 他 考 试 材 料 的 ; 8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的 ; 9 传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的 ; 10 事 先 将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放 在 抽 屉 ( 含 旁 边 抽 屉 ) 内 或 者 写 在 手 掌 或 者 身 体 其 他 部 位 的 ; 11 其 他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的 行 为 第 六 条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相 关 的 考 生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1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加 分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43

46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2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认 定 为 答 案 雷 同 的 ; 3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的 ; 4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作 弊 行 为 的 ; 5 通 过 监 控 录 像 认 定 为 作 弊 行 为 的 ; 6 其 他 认 定 为 作 弊 行 为 的 第 七 条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应 当 自 觉 维 护 考 试 秩 序,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终 止 其 继 续 考 试,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行 为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 故 意 扰 乱 考 点 考 场 评 卷 场 所 等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 2 拒 绝 妨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 3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侵 害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考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4 故 意 损 坏 考 场 设 施 设 备 ; 5 其 他 扰 乱 考 试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 第 八 条 代 替 考 生 或 者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或 者 二 次 作 弊 者, 是 本 校 学 生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外 校 学 生 或 者 其 他 人 员, 学 校 按 照 作 弊 行 为 记 录, 向 有 关 单 位 公 开 其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 书 面 通 知 其 所 在 学 校 或 者 单 位, 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或 44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47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者 解 聘 第 九 条 考 生 存 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之 一 的, 取 消 该 科 目 的 考 试 成 绩 第 十 条 考 生 以 作 弊 行 为 获 得 的 考 试 成 绩 并 由 此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及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入 学 资 格 的, 由 证 书 颁 发 机 关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证 书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 已 经 被 录 取 或 者 入 学 的, 由 录 取 学 校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或 者 其 学 籍 第 三 章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与 处 理 程 序 第 十 一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考 生 实 施 本 办 法 所 列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应 按 照 如 下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 1 对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及 时 予 以 制 止 并 如 实 记 录 考 生 作 弊 的 材 料 工 具 等 应 予 以 收 缴 或 者 暂 扣, 并 收 回 考 试 试 卷 2 如 实 填 写 南 昌 大 学 考 场 记 录 表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作 为 认 定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的 依 据, 应 当 由 两 名 以 上 ( 含 两 名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 包 括 考 场 巡 视 员 督 考 员 等 ) 予 以 确 认 签 名 3 填 写 完 整 的 考 场 记 录 表 试 卷 作 弊 材 料 和 工 具 等 一 同 交 教 务 处 或 者 指 定 的 考 务 办 公 室 第 十 二 条 教 务 处 及 时 整 理 材 料, 向 考 生 所 在 学 院 下 达 南 昌 大 学 考 试 违 纪 ( 作 弊 ) 情 况 通 知 单, 学 院 及 时 将 考 试 违 纪 ( 作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45

48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弊 ) 情 况 通 知 单 送 达 本 人 签 字 并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对 违 规 行 为 有 异 议 者, 可 在 通 知 单 送 达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向 教 务 处 提 交 书 面 说 明 第 十 三 条 教 务 处 在 复 核 考 生 违 纪 作 弊 材 料 后, 依 据 本 办 法, 对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提 出 处 分 决 定,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处 理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对 学 校 作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具 体 申 诉 及 复 核 程 序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经 2013 年 5 月 17 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46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49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南 昌 大 学 考 场 规 则 1 考 生 须 凭 身 份 证 校 园 卡 和 准 考 证 ( 未 发 放 准 考 证 的 考 试 凭 身 份 证 校 园 卡 ) 提 前 进 入 考 场, 无 考 试 证 件 或 者 证 件 不 全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按 缺 考 处 理 ; 对 考 试 证 件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考 试 按 其 规 定 执 行 考 生 不 得 伪 造 篡 改 或 者 使 用 过 期 作 废 的 考 试 证 件, 违 者 一 经 查 实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考 试 证 件 遗 失 或 损 坏 者, 应 及 时 到 发 证 部 门 申 请 补 办 或 更 换 2 考 生 进 入 考 场 后 应 按 指 定 座 位 隔 位 就 坐, 并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对 座 位 的 调 整 ; 自 觉 将 考 试 证 件 放 在 座 位 左 上 角, 以 备 监 考 人 员 核 查 开 考 前, 考 生 须 主 动 清 理 所 坐 考 位 及 周 边 物 品, 并 检 查 是 否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的 字 迹 如 发 现, 应 立 即 报 告 监 考 人 员 3 闭 卷 考 试 时, 考 生 不 得 将 任 何 书 籍 讲 义 笔 记 本 资 料 等 文 字 材 料 以 及 草 稿 纸 手 机 有 储 存 或 者 传 递 信 息 功 能 的 电 子 设 备 ( 如 电 子 词 典 电 子 存 录 设 备 ) 等 带 入 考 场, 已 带 入 考 场 的 上 述 物 品, 必 须 集 中 放 至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的 地 点, 其 中 电 子 设 备 必 须 关 机 开 考 后 如 发 现 上 述 物 品 仍 未 按 规 定 放 臵, 一 律 按 违 纪 论 处 允 许 使 用 计 算 器 的 课 程 考 试, 考 生 所 带 计 算 器 不 得 有 存 储 功 能 ; 语 言 类 课 程 的 听 力 考 试 结 束 后, 考 生 不 得 再 使 用 调 频 接 收 设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47

50 南 昌 大 学 考 场 规 则 备 考 试 过 程 中, 考 生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借 用 计 算 器 文 具 或 者 其 它 物 品, 特 殊 情 况 须 举 手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4 开 卷 考 试 时, 学 生 必 须 根 据 任 课 教 师 的 要 求 准 备 考 试 资 料, 严 禁 考 生 使 用 电 脑 手 机 及 其 它 具 有 存 储 和 上 网 功 能 的 设 备, 考 试 必 须 独 立 完 成, 考 试 资 料 不 得 转 借 传 抄, 也 不 得 与 他 人 共 用 5 考 生 迟 到 30 分 钟 后 不 得 进 入 考 场, 开 考 30 分 钟 后 才 能 交 卷 离 开 考 场 ( 不 允 许 提 前 交 卷 的 考 试 按 其 规 定 执 行 ) 交 卷 前 原 则 上 不 得 离 开 考 场, 否 则 按 交 卷 处 理, 若 因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离 开 考 场 者, 须 征 得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并 由 监 考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考 务 人 员 随 行 6 考 生 不 得 自 带 答 题 纸 和 草 稿 纸 ; 领 到 试 卷 后, 须 立 即 用 圆 珠 笔 或 者 蓝 黑 色 钢 ( 水 ) 笔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姓 名 学 号 等 相 关 信 息, 字 迹 应 工 整 清 楚 考 生 对 试 卷 印 刷 方 面 的 问 题 可 举 手 询 问, 监 考 人 员 应 当 众 予 以 回 答 7 考 生 应 自 觉 维 护 考 场 秩 序, 不 准 吸 烟 交 头 接 耳 左 顾 右 盼, 不 得 妨 碍 监 考 人 员 正 常 工 作, 不 得 侮 辱 谩 骂 或 者 威 胁 监 考 人 员 8 考 生 须 严 格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不 得 以 代 考 夹 带 递 纸 条 传 信 息 抄 袭 等 任 何 方 式 作 弊 如 发 现 考 生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监 考 人 员 应 当 即 没 收 试 卷, 填 写 有 关 考 试 记 录 后 令 其 退 出 考 场, 该 门 48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51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课 程 的 考 试 成 绩 以 零 分 处 理, 情 况 应 及 时 通 报,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9 考 试 结 束 时, 考 生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并 将 试 卷 整 理 好 后 按 监 考 人 员 规 定 的 方 式 交 卷 交 卷 期 间 考 生 不 得 翻 阅 他 人 试 卷 或 者 与 他 人 交 谈, 不 得 代 交 试 卷, 经 监 考 人 员 允 许 后 方 可 退 场 考 生 不 准 携 带 试 卷 答 题 卡 ( 纸 ) 草 稿 纸 等 离 开 考 场, 不 准 在 考 场 内 和 考 场 附 近 逗 留 议 论 和 喧 哗 10 考 生 应 自 觉 遵 守 以 上 考 场 规 则, 违 反 者 将 根 据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予 以 处 理 11 本 规 则 经 2013 年 5 月 17 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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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南 昌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修 读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现 代 社 会 对 人 才 素 质 的 需 求, 加 速 培 养 厚 基 础 宽 口 径 高 素 质 强 能 力 的 开 放 型 创 新 型 复 合 型 人 才, 学 校 决 定 在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中 实 行 双 学 位 制 和 主 辅 修 制, 允 许 学 业 优 良 的 学 生 充 分 利 用 学 校 的 教 育 资 源, 学 习 更 多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提 高 就 业 竞 争 能 力 为 规 范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的 教 学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制 1 双 学 位 学 生 在 修 读 主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的 同 时, 选 修 主 修 专 业 所 在 学 科 门 类 以 外 的 其 他 专 业 的 学 士 学 位 ( 学 科 门 类 划 分 以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目 录 (2012 年 ) 为 准 ), 符 合 选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即 可 获 得 双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可 授 予 的 学 士 学 位 有 : 哲 学 学 士 经 济 学 学 士 法 学 学 士 教 育 学 学 士 文 学 学 士 历 史 学 学 士 理 学 学 士 工 学 学 士 农 学 学 士 医 学 学 士 管 理 学 学 士 艺 术 学 学 士 2 辅 修 专 业 学 生 在 修 读 主 修 专 业 的 同 时, 选 修 其 它 专 业 的 主 干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者 即 可 获 得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51

54 南 昌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修 读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第 二 章 修 读 申 请 第 三 条 学 校 全 日 制 在 籍 本 科 生, 原 则 上 连 续 两 学 期 的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达 到 或 超 过 2.0, 可 申 请 修 读 1 个 辅 修 专 业 或 1 个 双 学 位 第 四 条 教 务 处 于 学 年 第 2 学 期 汇 总 学 院 双 学 位 和 辅 修 专 业 的 招 收 计 划, 并 在 放 假 前 公 布 第 五 条 符 合 修 读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条 件 的 学 生, 应 于 每 学 年 第 1 学 期 第 1 周 内 向 其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生 修 读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申 请 表 ; 学 院 对 学 生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经 分 管 教 学 院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后, 将 南 昌 大 学 本 科 生 修 读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申 请 表 转 至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开 办 学 院 审 批 ; 开 设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院 负 责 将 审 批 情 况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并 将 录 取 名 单 汇 总 报 教 务 处 ; 教 务 处 在 第 2 周 对 各 学 院 汇 总 的 录 取 名 单 进 行 复 审 第 六 条 开 设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院, 在 第 3 周 通 知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缴 纳 培 养 费 未 缴 费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习 第 三 章 教 学 安 排 第 七 条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由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根 52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55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据 专 业 特 点 和 要 求 制 订,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实 施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应 与 该 专 业 本 科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基 本 相 同 ; 课 程 由 该 专 业 的 主 要 学 科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组 成 第 八 条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实 行 学 分 制 管 理 双 学 位 的 学 习 时 间 为 2 年, 辅 修 专 业 学 习 时 间 为 1 年 辅 修 专 业 一 般 设 臵 8 至 10 门 课 程, 总 学 分 30 学 分 左 右 ; 双 学 位 的 课 程 可 在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若 干 门 课 程, 总 学 分 60 学 分 左 右 ( 其 中 包 括 学 分 不 高 于 8 学 分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等 教 学 环 节 ) 第 九 条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的 课 程 教 学, 可 单 独 开 班, 也 可 采 取 随 堂 听 课 选 修 网 络 辅 助 授 课 等 形 式 选 修 人 数 达 到 或 超 过 15 人 的 专 业, 须 单 独 开 班 上 课 时 间 为 双 休 日 节 假 日 或 晚 上 修 读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应 根 据 主 修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合 理 安 排 学 习 时 间, 完 成 选 修 计 划 第 四 章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条 开 设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院, 应 建 立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学 生 的 学 籍 档 案, 并 依 据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和 本 办 法 管 理 选 修 的 学 生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学 生 的 成 绩, 由 开 设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院 负 责 管 理 学 生 修 读 完 毕, 由 开 设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院 出 具 成 绩 单 ( 一 式 2 份 ), 经 教 务 处 确 认 后,1 份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53

56 南 昌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修 读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院 存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1 份 留 开 设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院 存 档 第 十 一 条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授 课 结 束 后, 任 课 教 师 应 对 修 读 学 生 进 行 考 核 和 评 分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由 过 程 考 核 成 绩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其 中 期 末 考 试 的 成 绩 占 总 评 成 绩 的 比 例, 一 般 不 高 于 60% 第 十 二 条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籍 单 独 管 理, 即 学 生 修 读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的 课 程 成 绩, 不 影 响 其 主 修 专 业 的 学 籍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考 核 未 通 过 的 学 生, 可 在 下 学 期 开 学 初 参 加 补 考 若 补 考 仍 未 通 过, 需 按 学 分 缴 费 随 下 一 年 级 学 生 重 新 选 课 学 习 第 十 四 条 修 读 期 间, 若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与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的 教 学 安 排 有 冲 突, 学 生 应 优 先 保 证 主 修 专 业 的 教 学 安 排 因 时 间 冲 突 未 修 读 的 课 程 内 容, 学 生 应 通 过 自 学 等 方 式 补 上 ; 若 考 试 时 间 发 生 冲 突, 学 生 可 在 考 前 向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开 课 学 院 提 交 书 面 缓 考 申 请, 经 开 课 学 院 批 准 后, 可 参 加 补 考 或 随 下 一 年 级 的 学 生 一 同 考 试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在 修 读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的 过 程 中,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坚 持 继 续 修 读, 应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未 申 请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而 擅 自 中 途 退 学 者, 其 修 读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的 课 程 已 获 得 的 学 分 不 予 认 可 学 生 的 退 学 申 请 应 向 开 设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院 提 出 并 经 批 准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中 途 退 学, 当 年 学 费 不 退 54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57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第 五 章 毕 业 与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学 生 的 毕 业 资 格 审 核 工 作 由 开 办 学 院 负 责, 与 本 科 应 届 毕 业 生 授 予 学 位 审 查 工 作 同 时 进 行 第 十 七 条 双 学 位 的 授 予 经 开 办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报 教 务 处 复 核 后, 上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在 主 修 专 业 学 制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修 完 辅 修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分, 可 颁 发 南 昌 大 学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未 修 满 辅 修 专 业 规 定 学 分 的, 仅 提 供 南 昌 大 学 辅 修 专 业 成 绩 单, 其 辅 修 专 业 学 籍 表 不 存 入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八 条 修 读 双 学 位 专 业 的 学 生, 在 主 修 专 业 学 制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修 完 双 学 位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分, 在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学 位 证 书 后, 方 可 授 予 双 学 位 证 书, 并 在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上 加 注 选 修 专 业 的 名 称 体 育 艺 术 类 专 业 学 生 修 读 其 它 专 业 的 双 学 位, 须 达 到 选 修 专 业 的 外 语 要 求 未 获 得 主 修 专 业 学 位 或 未 完 成 选 修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全 部 教 学 环 节, 但 达 到 辅 修 专 业 要 求 者, 颁 发 南 昌 大 学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第 六 章 收 费 标 准 第 十 九 条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关 于 核 定 南 昌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双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55

58 南 昌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修 读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学 位 收 费 标 准 的 批 复 ( 赣 发 改 收 费 字 [2009]536 号 ) 文 件 执 行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学 费 按 学 年 收 取, 一 次 性 缴 清 未 缴 清 学 费 的 学 生,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学 籍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经 2013 年 5 月 17 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从 2012 级 学 生 开 始 实 施 若 学 校 其 它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符,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并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56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59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南 昌 大 学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专 科 ( 高 职 )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规 范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活 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专 科 ( 高 职 ) 教 育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具 有 南 昌 大 学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专 科 ( 高 职 ) 生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三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请 假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取 消 其 学 籍 触 犯 法 律 的, 移 送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57

60 南 昌 大 学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新 生 应 当 在 两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回 家 疗 养, 户 口 迁 回 原 籍, 无 故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者, 取 消 其 保 留 的 入 学 资 格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待 遇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并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后,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六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按 学 校 规 定 报 到 日 期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暂 缓 注 册 学 生 未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或 请 假 逾 期 两 周 以 上 未 注 册 者, 视 为 放 弃 学 籍,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并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的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三 章 学 制 与 学 习 年 限 第 七 条 普 通 专 科 ( 高 职 ) 专 业 标 准 学 制 为 三 年 学 生 毕 业 时, 专 科 ( 高 职 ) 学 历 证 书 记 载 的 学 制 为 三 年 第 八 条 学 校 可 根 据 学 生 的 具 体 情 况 延 长 该 生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为 三 到 五 年 ( 含 休 学 留 级 等 ) 58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61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第 四 章 学 分 与 课 程 第 九 条 专 科 ( 高 职 ) 生 培 养 实 行 学 年 学 分 制 三 年 制 专 科 学 生 学 习 的 总 学 分 为 学 分 各 门 课 程 以 学 分 为 单 位 计 算 学 习 量 所 开 设 的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两 部 分 专 科 学 生 可 选 修 本 专 科 选 修 课 程, 取 得 同 层 次 ( 或 高 层 次 ) 同 类 别 同 课 程 相 应 学 分 后 可 充 抵 专 科 选 修 课 学 分 第 十 条 各 学 院 按 专 业 制 定 培 养 方 案 确 定 该 专 业 具 体 学 分 数 和 学 习 课 程 专 科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所 属 院 ( 系 ) 的 教 学 计 划 的 规 定 修 读 指 定 的 课 程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按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进 行 选 课,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学 生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后, 应 该 按 时 上 课, 参 加 考 核 未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擅 自 听 课 考 核 者, 其 考 核 成 绩 不 予 承 认 经 过 审 批 注 册 选 修 的 课 程 不 能 任 意 退 选 第 五 章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 教 学 计 划 )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者, 即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考 核 成 绩 由 过 程 考 核 成 绩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三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成 绩 记 载 采 取 百 分 制 (60 分 为 及 格 ) 五 级 制 两 种 形 式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59

62 南 昌 大 学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五 级 制 记 分 换 为 百 分 制 记 分 时, 可 按 优 秀 为 95 分 良 好 为 85 分 中 等 为 75 分 及 格 为 60 分 不 及 格 为 50 分 进 行 折 算 第 十 四 条 缺 交 作 业 累 计 超 过 某 门 课 程 作 业 总 数 的 1/3 或 者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某 门 课 程 学 时 数 1/3 的 学 生, 取 消 该 课 程 考 核 资 格, 考 核 成 绩 标 识 为 取 消 考 核 资 格, 该 课 程 不 安 排 补 考, 必 须 重 修 或 重 选 其 它 课 程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因 病 或 其 他 正 当 理 由 不 能 参 加 考 核, 必 须 在 考 前 持 学 校 医 院 证 明 或 其 它 相 关 证 明 向 所 在 院 ( 系 ) 申 请 缓 考, 由 学 院 审 批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除 急 病 等 突 发 事 件 外, 不 得 临 考 或 考 后 申 请 缓 考 经 批 准 缓 考 的 学 生, 可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该 课 程 考 试, 按 实 际 参 考 科 目 成 绩 核 算 总 平 均 成 绩 旷 考 的 学 生,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因 健 康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正 常 体 育 课 的 学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证 明, 可 转 修 保 健 体 育 课, 保 健 体 育 课 考 核 及 格 者, 可 以 取 得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标 识 为 违 纪 或 作 弊,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60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63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良 好,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补 考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或 二 次 作 弊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均 按 旷 课 论 处 学 生 旷 课 时 间, 一 般 课 程 按 课 表 规 定 的 上 课 学 时 计 算 ; 实 践 环 节 按 每 天 4 学 时 计 算 学 生 请 假 具 体 手 续 按 各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无 故 旷 课 按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办 法 处 理 ; 请 假 超 过 一 学 期 上 课 时 间 1/3 的, 按 本 细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处 理 第 六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入 学 后, 一 般 不 得 转 专 业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经 各 学 院 批 准, 可 转 专 业 : ( 一 ) 学 生 入 学 后 发 现 有 不 能 在 本 专 业 学 习 的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属 实 者 ; ( 二 ) 学 生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不 转 专 业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者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具 体 手 续 办 法 : ( 一 ) 本 人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并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61

64 南 昌 大 学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二 )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备 案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者 ; ( 二 ) 二 年 级 ( 含 二 年 级 ) 以 上 者 ; ( 三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者 ; ( 四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者 ; ( 五 ) 应 予 以 退 学 或 开 除 学 籍 者 ; ( 六 ) 有 转 学 经 历 者 ; ( 七 )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第 七 章 升 级 与 留 级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修 完 每 一 学 年 度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经 考 核 ( 含 补 考 ) 成 绩 合 格,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准 予 升 级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补 考 后 一 学 年 内 未 获 12 学 分 ( 含 12 学 分 ) 者 予 以 留 级, 按 相 关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继 续 学 习 62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65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第 二 十 七 条 留 级 学 生 在 留 级 前 已 通 过 考 核,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的 课 程, 可 申 请 免 修 第 八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经 学 校 批 准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可 以 休 学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期,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 因 病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连 续 休 学 两 年 )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当 休 学 : ( 一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因 病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时 间 占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 二 ) 一 学 期 请 事 假 病 假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 三 ) 因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必 须 休 学 者 因 病 或 其 他 原 因 获 准 休 学 者, 应 由 学 生 本 人 填 写 休 学 申 请 表 ( 附 证 明 材 料, 因 病 休 学 须 有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的 意 见 ), 经 学 院 院 长 批 准, 发 给 休 学 证 明 后 方 可 休 学,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休 学 学 生 必 须 在 接 到 休 学 通 知 之 日 起 两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往 返 路 费 自 理,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休 学 期 间 不 得 擅 自 跟 班 上 课 和 参 加 考 核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规 定 处 理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63

66 南 昌 大 学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可 申 请 复 学, 按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 一 ) 应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持 有 关 证 明,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 二 )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须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已 恢 复 健 康, 可 以 正 常 学 习, 方 可 申 请 复 学 伪 造 诊 断 证 明 或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复 学 ( 三 ) 因 其 他 原 因 休 学 者, 须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经 所 在 学 院 批 准, 方 可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 四 ) 休 学 期 间, 如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者,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 五 ) 学 生 复 学 后, 编 入 原 专 业 的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第 九 章 退 学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以 退 学 : ( 一 ) 已 留 级 两 次, 再 次 达 到 留 级 标 准 者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 ( 三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 ( 四 ) 隐 瞒 既 往 病 史 而 录 取 在 限 考 专 业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者 ; 64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67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 五 ) 未 请 假 且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者 ; ( 六 )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者 ; ( 七 )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者 ; ( 八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者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退 学,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报 告 并 附 有 关 材 料,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教 务 处 处 长 审 核 后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学 生 拒 绝 签 收 去 向 不 明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送 达 的,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不 能 送 达 的 情 况, 并 由 其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或 班 主 任 学 生 代 表 到 场 见 证 签 字 后, 视 为 送 达 学 生 本 人 同 时 将 退 学 决 定 报 江 西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退 学 决 定 书 原 则 上 应 在 校 园 公 告 栏 及 校 园 网 上 公 告, 公 告 期 不 少 于 7 日 学 生 去 向 不 明 或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送 达 的, 公 告 与 送 达 学 生 本 人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退 学 后 按 下 列 规 定 处 理 : ( 一 ) 退 学 的 学 生, 必 须 在 退 学 决 定 书 送 达 起 两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 二 )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注 销 其 在 校 各 种 关 系 ( 三 ) 退 学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可 依 照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提 出 申 诉 南 昌 大 学 教 务 处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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