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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 海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102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手 冊 本 手 冊 之 內 容 若 有 修 正 均 以 系 網 頁 最 新 公 告 為 主

2 目 錄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入 學 暨 修 業 辦 法 碩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表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修 課 課 程 資 料 表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英 日 文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標 準 辦 法 東 海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課 計 畫 表 碩 士 班 洽 聘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作 業 要 點 碩 士 班 論 文 計 畫 書 提 報 辦 法 收 據 論 文 初 試 委 員 建 議 表 論 文 初 試 總 表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流 程 圖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與 畢 業 注 意 事 項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範 例 東 海 大 學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範 例 碩 士 論 文 學 位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東 海 大 學 車 輛 入 校 申 請 表 東 海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結 果 通 知 書 範 例 碩 士 班 考 試 委 員 論 文 審 查 費 用 明 細 暨 收 據 碩 士 班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評 分 標 準 東 海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論 文 評 分 表 東 海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論 文 平 均 分 數 更 改 論 文 題 目 報 告 書 東 海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撤 銷 申 請 書 東 海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製 作 格 式 碩 士 班 離 校 前 系 辦 審 核 項 目 一 覽 表 博 碩 士 論 文 電 子 檔 案 上 網 授 權 書 範 例 附 錄 一 東 海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則 附 錄 二 東 海 大 學 學 則

3 系 務 會 議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入 學 暨 修 業 辦 法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宗 旨 : 為 使 學 生 對 入 學 修 業 及 受 領 學 位 等 事 項 充 分 瞭 解, 特 定 訂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入 學 一 凡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規 定 之 資 格, 並 符 合 招 生 簡 章 其 他 規 定 者, 經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或 甄 試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系 碩 士 班 修 業 二 本 校 碩 士 班 入 學 報 名 考 試 每 年 三 四 月 間, 推 薦 甄 試 約 在 十 一 十 二 月 間, 其 詳 確 日 期 依 本 校 教 務 處 公 布 為 準 第 三 條 修 業 期 限 暨 課 程 規 定 一 依 教 育 部 頒 大 學 法 實 施 細 則 規 定,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二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需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至 少 修 滿 三 十 八 學 分 課 程 ( 不 含 大 學 部 課 程 與 英 日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之 語 言 課 程 ), 並 通 過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 學 分 另 計 ), 始 能 畢 業, 獲 頒 學 位 三 碩 士 班 各 科 成 績 均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未 及 格 者, 不 給 學 分 修 習 學 分 課 程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補 考 ; 必 修 課 程 重 修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四 為 加 強 研 究 生 語 言 能 力, 本 系 另 訂 定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英 日 文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標 準 辦 法, 在 提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前 須 通 過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始 可 畢 業 五 凡 大 學 非 餐 旅 系 畢 業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經 碩 士 班 課 程 暨 試 務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碩 士 班 委 員 會 ) 之 決 定, 有 必 要 修 習 大 學 部 課 程 者, 得 遵 照 辦 理, 但 其 學 分 不 計 入 修 業 學 分 之 列, 所 需 補 修 之 課 程 於 畢 業 前 修 習 完 畢 即 可 大 學 學 歷 為 管 理 學 院 及 商 學 院 畢 業 生 者, 須 補 修 本 系 大 學 部 必 修 或 選 修 課 程 3 學 分 之 學 科 2 門, 共 計 6 學 分 ; 非 管 理 學 院 及 商 學 院 畢 業 生 者, 須 補 修 本 系 大 學 部 必 修 或 選 修 課 程 3 學 分 之 學 科 3 門, 共 計 9 學 分 學 生 所 選 擇 修 習 之 課 程 須 填 課 程 加 選 單 經 系 主 任 簽 名 後 方 可 選 課 第 四 條 修 業 暨 論 文 指 導 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選 課, 須 於 碩 一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十 七 週 結 束 前 洽 定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並 接 受 指 導 教 授 輔 導 填 寫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課 計 劃 表, 送 並 交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始 得 修 課 二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洽 定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須 符 合 本 系 碩 士 班 洽 聘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作 業 要 點 三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課 計 劃 表 須 與 提 請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一 同 交 出 第 五 條 學 位 論 文 之 撰 寫 及 考 試 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於 碩 一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十 七 週 結 束 前 洽 定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二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得 自 行 與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 助 理 教 授 級 或 以 上 ) 商 議, 並 經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及 系 主 任 核 可 - 2 -

4 三 研 究 生 與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商 訂 學 位 論 文 題 目 後, 必 須 向 系 報 備 ; 進 行 論 文 撰 寫 期 間, 須 與 指 導 教 授 定 期 討 論 四 研 究 生 須 於 學 位 口 試 前 提 報 論 文 計 畫 書, 須 至 少 包 含 論 文 前 三 章, 由 指 導 教 授 擔 任 召 集 人, 另 邀 請 二 位 以 上 教 授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進 行 預 口 試 每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12 月 之 第 3 週 前 下 學 期 5 月 之 第 3 週 前, 為 提 報 論 文 計 畫 書 時 間 五 研 究 生 學 位 論 文 撰 成 後, 須 經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並 至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論 文 題 目,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六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須 於 每 年 四 月 底 ( 或 十 二 月 中 旬 ) 前 提 出 申 請, 論 文 須 依 本 系 規 定 格 式 撰 寫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由 指 導 教 授 訂 考 期,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須 與 預 口 試 委 員 一 致 七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以 口 試 行 之, 必 要 時 得 加 考 筆 試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但 碩 士 學 位 有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如 未 通 過, 而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延 後 之 學 期 或 學 年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八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每 學 期 以 一 次 為 限 ; 為 期 能 有 重 考 之 機 會, 研 究 生 宜 避 免 於 年 限 最 後 之 學 期 應 試 九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通 過 後, 須 就 考 試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論 文 內 容, 重 新 印 訂, 並 經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及 考 試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委 員 一 人 之 簽 可 後 送 繳 本 系 ( 精 裝 一 本 平 裝 一 本 ) 未 繳 交 論 文 者, 視 為 考 試 尚 未 通 過, 不 予 呈 報 授 予 學 位 十 非 經 指 導 教 授 或 系 主 任 同 意, 碩 士 論 文 不 得 超 過 十 萬 字 十 一 凡 變 更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或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而 變 更 題 目 者, 須 照 本 校 規 定 之 論 文 指 導 費 重 繳 一 次, 由 系 致 送 指 導 教 授 第 六 條 學 位 授 與 一 研 究 生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期 滿,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及 格 並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及 格 者, 由 本 校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於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後, 發 給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第 七 條 其 他 事 項 一 研 究 生 成 績 優 異 者, 由 本 系 碩 士 班 委 員 會 審 核, 推 薦 受 領 教 育 部 大 學 及 其 他 機 構 之 獎 學 金 二 研 究 生 受 領 教 育 部 及 大 學 獎 學 金 者, 有 協 助 本 系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及 行 政 等 工 作 之 義 務 ( 詳 細 辦 法 請 參 閱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暨 施 行 細 則 ) 三 研 究 生 受 領 獎 學 金 者, 不 得 私 下 朋 分, 如 有 故 違, 一 經 察 覺, 停 發 其 獎 學 金 四 研 究 生 除 在 職 生 外, 一 般 生 於 研 究 所 期 間, 非 經 系 ( 所 ) 主 任 同 意, 不 得 兼 任 校 內 外 專 任 職 務 研 究 生 應 於 新 生 報 到 或 註 冊 時, 據 實 填 報 有 無 兼 職 情 形 五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項, 依 大 學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六 本 辦 法 經 碩 士 班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並 提 系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 3 -

5 系 院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東 海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農 院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表 備 科 目 學 分 第 必 修 碩 士 論 文 6 專 題 討 論 I 研 究 方 法 3 3 碩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表 專 題 討 論 II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註 必 修 學 分 數 13 碩 士 班 必 修 學 分 數 無 上 限 規 定 ; 唯 論 文 6 學 分 是 下 限 選 修 學 分 數 25 畢 業 學 分 數 38 說 明 : 本 科 目 表 適 用 於 101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 4 -

6 修 習 系 級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修 課 課 程 資 料 表 碩 士 班 -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授 課 教 師 必 修 課 程 碩 士 論 文 6 指 導 教 授 一 上 下 專 題 討 論 I 2 餐 旅 教 師 二 上 下 專 題 討 論 II 2 餐 旅 教 師 研 究 方 法 3 陳 耀 張 亦 騏 研 究 方 法 課 程 -- 以 下 選 修 需 至 少 選 1 門 修 課 黃 茂 延 / 黃 聰 延 聰 多 變 量 分 析 3 陳 錚 中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3 周 碩 雄 餐 旅 系 統 模 擬 研 究 3 郭 振 峯 線 性 結 構 模 型 分 析 3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2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3 客 座 核 心 課 程 -- 以 下 7 科 選 修 需 至 少 選 2 門 修 課 餐 旅 管 理 研 究 3 汪 淑 台 餐 旅 人 力 資 源 研 究 3 朱 惠 玲 餐 旅 行 銷 管 理 研 究 3 林 万 登 餐 旅 財 務 管 理 研 究 3 陳 錚 中 餐 旅 產 業 科 技 策 略 研 究 3 丁 冰 和 餐 旅 營 運 管 理 研 究 3 郭 振 峯 二 下 旅 館 管 理 研 究 3 林 万 登 一 般 課 程 -- 以 下 為 一 般 選 修 課 程 餐 旅 服 務 品 質 管 理 研 究 3 張 亦 騏 團 體 膳 食 管 理 研 究 3 郭 振 峯 餐 旅 供 應 鏈 管 理 研 究 3 郭 振 峯 餐 旅 策 略 管 理 研 究 3 李 明 元 餐 旅 衛 生 安 全 研 究 3 李 貴 宜 餐 旅 業 開 發 專 案 評 估 1 胡 渝 生 飲 食 文 化 觀 光 專 題 3 朱 惠 玲 餐 旅 文 創 研 究 3 張 亦 騏 研 究 英 文 寫 作 3 張 亦 騏 餐 旅 趨 勢 講 座 1 李 明 元 餐 旅 連 鎖 經 營 研 究 3 張 亦 騏 餐 旅 組 織 行 為 研 究 3 朱 惠 玲 餐 旅 消 費 者 行 為 研 究 3 林 万 登 選 修 課 程 請 參 考 每 學 期 實 際 開 課 資 料 - 5 -

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英 日 文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民 國 96 年 010 月 04 日 系 務 會 議 標 準 辦 11 法 系 教 修 正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院 務 會 議 核 備 通 過 第 一 條 東 海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加 強 本 系 研 究 生 外 語 能 力, 提 升 學 生 畢 業 後 就 業 之 競 爭 力, 特 訂 定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英 日 文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標 準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系 研 究 生 在 提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前 須 通 過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始 可 畢 業 學 生 達 到 下 列 標 準 之 一 者, 即 為 通 過 本 系 英 日 文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一 檢 定 考 試 : 凡 通 過 檢 定 考 試 者 ( 含 入 學 前 已 達 到 者 ) 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至 系 上 留 存 以 資 註 記 ( 一 ) 全 民 英 檢 測 驗 (GEPT) 中 高 級 ( 含 ) 以 上 通 過 ( 二 ) 電 腦 化 托 福 測 驗 (CBT TOEFL) 180 分 ( 含 ) 以 上 ( 三 ) 多 益 測 驗 (TOEIC)650 分 ( 含 ) 以 上 ( 四 ) 國 際 英 語 測 驗 (IELTS)4.5 級 ( 含 ) 以 上 ( 五 ) 日 本 語 能 力 檢 定 新 制 四 級 ( 含 ) 以 上 ( 六 ) 其 他 相 同 等 級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 對 應 標 準 由 本 校 英 語 中 心 統 一 審 定 公 告 ) 二 替 代 方 案 : ( 一 ) 研 究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加 修 六 學 分 以 英 文 授 課 之 課 程, 成 績 達 60 分 以 上 ( 本 六 學 分, 不 包 含 在 畢 業 學 分 內 ) ( 二 ) 研 究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加 修 十 二 學 分 日 文 相 關 之 課 程, 成 績 達 60 分 以 上 ( 本 十 二 學 分, 不 包 含 在 畢 業 學 分 內 ) ( 三 ) 研 究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以 英 文 於 國 際 期 刊 發 表 之 證 明 文 件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101 學 年 度 起 入 之 學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第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並 經 系 院 務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6 -

8 東 永 久 海 ) 大 學 餐 旅 管 ( 理 居 住 學 )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 生 手 機 修 ) 課 計 畫 表 預 期 畢 業 年 度 校 ) ( 院 ) ( 系 ) 姓 名 學 號 入 學 年 度 通 研 究 訊 論 地 文 址 方 向 ( 聯 絡 電 話 大 學 資 料 研 究 所 課 程 I. 獲 准 抵 免 學 分 修 課 學 校 修 課 系 所 學 分 課 程 名 稱 成 績 修 課 學 年 度 與 學 期 II. 本 所 修 課 計 畫 碩 一 入 學 第 二 學 期 碩 二 全 學 年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必 修 選 修 預 計 修 課 學 年 度 與 學 期 必 修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擬 訂 日 期 : 研 究 生 : 指 導 教 授 : 系 主 任 : ~~~ 本 表 請 於 碩 一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十 七 週 結 束 前 繳 至 系 辦 公 室 存 查 ~~~ - 7 -

9 系 務 會 議 碩 士 班 洽 聘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作 業 要 點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 研 究 生 學 位 論 文 題 目 原 則 上 應 與 餐 旅 管 理 相 關 2. 研 究 生 應 於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十 七 週 結 束 前 洽 定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3. 研 究 生 請 於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十 七 週 結 束 前 填 寫 提 請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洽 定 後 由 其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首 肯 簽 名, 再 將 申 請 書 送 交 系 主 任 核 備 4. 指 導 教 授 必 須 聘 請 本 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為 原 則 5. 同 一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學 生 至 多 2 名 為 限 6. 研 究 生 修 習 之 課 程 第 一 學 期 經 導 師 輔 導 與 所 長 同 意 外 ( 自 行 列 印 課 表 交 由 導 師 所 長 簽 核 ), 其 餘 須 由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使 得 修 課 東 海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提 請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第 學 年 度 學 期 年 級 姓 名 學 號 擬 提 論 文 題 目 擬 提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呈 請 指 導 教 授 惠 予 親 自 簽 名 ) 謹 呈 系 主 任 申 請 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8 -

10 碩 士 班 論 文 計 畫 書 提 報 辦 法 系 務 會 議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系 為 提 升 研 究 生 論 文 研 究 成 果, 強 化 研 究 能 力,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全 體 研 究 生 均 須 於 論 文 口 試 前 提 報 論 文 計 畫 書, 由 指 導 教 授 擔 任 召 集 人, 依 其 論 文 主 題 另 邀 請 二 位 以 上 教 授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所 有 審 查 委 員 中 至 少 應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為 校 外 委 員, 並 自 行 安 排 審 查 時 間 三 每 位 研 究 生 得 申 請 校 外 委 員 車 馬 費 補 助, 每 位 委 員 補 助 金 額 壹 仟 元 整 四 研 究 生 所 提 出 之 論 文 計 畫 書 需 至 少 包 含 其 論 文 前 三 章 五 研 究 生 提 報 論 文 計 畫 書 時 間 為 : 每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12 之 第 3 週 前 提 報 ; 每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5 月 之 第 3 週 前 提 報 六 計 畫 書 提 報 結 果 分 為 通 過 與 待 修 正 七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學 號 姓 名 論 文 計 畫 書 提 報 申 請 表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文 英 文 論 文 題 目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處 系 所 主 任 簽 名 處 備 註 本 人 所 排 定 之 日 期 為 : 上 學 期 月 日 ; 或 下 學 期 月 日 - 9 -

11 收 據 茲 收 到 東 海 大 學 新 臺 幣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論 文 計 畫 書 口 試 校 外 委 員 車 馬 費 壹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 整 此 據 具 領 人 : 身 份 證 字 號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2 東 海 大 學 餐 旅 系 論 文 初 試 委 員 建 議 表 學 生 姓 名 : 論 文 題 目 : 指 導 教 授 : 評 審 老 師 指 導 建 議 : 評 審 結 果 : 通 過 修 改 後 通 過 預 口 試 委 員 簽 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3 東 海 大 學 餐 旅 系 論 文 初 試 總 表 學 生 姓 名 : 論 文 題 目 : 指 導 教 授 : 委 員 : 評 審 結 果 : 通 過 修 改 後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4 期 碩 一 第 17 入 時 學 周 間 第 前 一 學 3 前 上 週 學, 前 期 下 學 12 期 月 5 第 月 3 第 週 考 日 校 碩 試 期 行 二 申 依 事 ( 研 請 每 曆 究 及 學 規 生 截 年 定 止 學 ) 位 前 碩 期 完 二 於 成 修 2/10 離 課 校 第 或 二 8/15 學 提 請 流 論 程 指 導 教 文 授 提 ( 報 完 論 成 一 文 ~ 計 三 畫 章 ) 書 ( 申 依 請 規 學 論 定 格 文 位 式 ) 考 完 試 成 學 ( 能 完 分 位 成 力, 論 畢 應 並 業 修 文 通 課 門 過 考 檻 程 語 試 與 ) 言 通 修 過 正 考 論 試 文 論 文 建 檔 完 離 成 校 系 手 訂 續 完 領 離 成 取 校 畢 手 訂 業 續 畢 證 單 業 書 生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流 程 圖 研 細 項 ( 文 件 / 表 格 ) 提 洽 校 商 究 請 定 外 議 報 生 論 計 委 修 文 畫 員 課 指 論 文 初 書 車 題 評 計 計 導 提 馬 目 分 畫 畫 教 報 費 與 表 書 表 授 申 壹 格 ( 定 (P.7) (P.11 12) 預 申 請 千 期 請 表 元 口 討 書 (P.9) 試 ) 收 論 (P.8) 據 (P.10) 登 研 發 繳 學 錄 交 位 究 學 邀 歷 考 生 生 位 請 年 試 資 應 考 函 成 申 訊 事 試 及 績 請 系 先 申 論 單 統 文 預 請 列 論 車 文 輛 入 撤 校 銷 口 申 請 委 表 書 (P.18) (P.25) 員 初 訂 表 邀 稿 口 ( 印 電 請 試 子 指 函 場 檔 導 (P.17) 地 P.16) 教 授 同 意 書 訂 定 考 期 寄 考 學 位 考 試 論 結 當 文 果 日 口 試 委 員 會 審 審 評 平 通 定 查 分 均 知 書 (P.32) 費 表 分 (P.22) 用 數 至 明 表 (P.23) 細 暨 收 據 (P.20) 更 改 論 文 題 目 報 告 書 (P.24) 上 傳 至 博 碩 知 識 系 辦 領 取 ) 學 位 考 試 結 果 通 知 書 送 交 註 冊 組 加 值 系 統 歷 下 向 論 繳 碩 年 載 系 文 交 語 言 士 ) 辦 全 博 論 文 成 畢 平 班 及 索 文 碩 向 績 業 裝 系 離 2 本 取 加 士 1 單 門 上 校 本 ( 平 網 入 論 路 帳 號 及 密 碼 檻 所 前 正 裝 東 文 海 大 學 浮 水 印 轉 成 PDF 檔 上 傳 證 借 本 精 系 論 電 明 書 ) 裝 辦 文 子 籍 1 審 至 檔 本 或 核 圖 案 物 項 書 上 品 目 館 網 一 授 覽 權 表 書 2 (P.38 張 ( 38) 系 統 學 歸 獎 還 助 生 研 金 資 究 工 訊 生 讀 系 室 時 統 鑰 數 列 匙 完 印 成 離 校 手 續 單 至 各 處 室 辦 理 至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15 系 務 會 議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與 畢 業 注 意 事 項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研 究 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應 辦 理 事 項 及 日 期 如 下 : 1.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需 至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論 文 題 目 及 口 試 委 員 資 料 後, 列 印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經 指 導 教 授 親 簽, 連 同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word 電 子 檔 及 網 路 版 歷 年 成 績 單 交 給 系 辦 助 理 辦 理 後 續 申 請 作 業 2. 第 一 學 期 申 請 考 試 者, 須 於 12 月 15 日 前 繳 交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第 二 學 期 申 請 考 試 者, 須 4 月 30 日 前 繳 交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日 期 請 依 本 校 該 年 度 行 事 曆 中 所 載 明 期 限 內 辦 理 三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當 日 請 備 妥 以 下 資 料 : 1. 論 文 初 稿 ( 至 少 於 口 試 五 天 前 寄 給 委 員 ) 2. 口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3.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論 文 評 分 表 暨 平 均 分 數 表 4. 論 文 審 查 費 用 明 細 暨 收 據 5. 論 文 審 查 費 用 ( 提 前 二 天 至 系 辦 領 取 ) 6. 學 位 考 試 結 果 通 知 書 ( 一 式 二 份, 請 向 系 辦 助 理 領 取 ) 四 學 位 考 試 通 過,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前, 請 向 系 辦 助 理 索 取 您 的 帳 號 與 密 碼, 將 論 文 全 文 加 入 東 海 大 學 浮 水 印 轉 成 PDF 檔 後, 上 傳 至 博 碩 士 論 文 加 值 系 統, 建 檔 完 成 並 通 過 查 核 後, 列 印 博 碩 士 論 文 電 子 檔 案 上 網 授 權 書 共 2 張 五 畢 業 生 請 於 第 一 學 期 :2 月 10 日 前 ; 第 二 學 期 8 月 15 日 前 備 齊 下 列 資 料 並 列 印 畢 業 生 離 校 手 續 單, 依 序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 1. 系 辦 公 室 : 列 印 碩 士 班 離 校 前 系 辦 審 核 項 目 一 覽 表 (1) 歷 年 成 績 單 ( 正 本 ) (2) 語 言 畢 業 門 檻 證 明 (3) 論 文 平 裝 1 本 精 裝 1 本 (4) 歸 還 向 系 上 所 借 書 籍 或 物 品 (5) 歸 還 研 究 生 室 鑰 匙 2. 圖 書 總 館 : 繳 交 論 文 平 裝 2 本 博 碩 士 論 文 電 子 檔 案 上 網 授 權 書 2 張 3.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以 上 截 止 日 期, 如 遇 假 日 則 順 延 至 次 一 個 上 班 日

1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範 例 本 同 意 書 請 由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下 載 列 印

17 東 海 大 學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範 例 中 東 海 大 學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學 號 姓 名 英 系 所 年 級 文 論 文 題 目 擬 指 聘 考 試 委 員 ( 出 席 委 員 中, 須 有 校 外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參 加, 方 可 舉 行 ): 可 導 為 教 召 授 集 不 人 例 或 : 東 學 美 吳 校 國 大 全 哈 學 名 佛 及 會 大 系 計 學 所 系 財 單 經 位 系 如 學 稱 的 果 校 必 以 是 教 須 防 任 師 是 學 職 有 校, 國 證 審 其 外 明 核 職 例 內 最 高 學 歷 ( 請 註 名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備 註 後 需 要 系 上 舉 證 ( 任 屬 本 : 委 教 校 外 員 師 外 兼 別 ) 例 : 美 經 國 系 哈 博 佛 士 大 學 財 召 集 人 畢 業 學 校 ) 教 指 授 導 ( 請 記 書 借 寫 用 教 室 號 ) 碼 並 自 行 預 先 依 規 定 登 如 果 同 一 位 指 導 教 授 名 下 2 名 研 究 生, 其 考 試 時 間 不 可 同 一 時 間, 必 須 間 隔 至 少 一 小 時 例 :M215 教 室 考 試 考 試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時 間 地 點 系 所 主 任 註 冊 組 教 務 長 校 長 批 示 備 註 : 請 將 本 表 電 子 檔 寄 至 redbean@thu.edu.tw, 由 系 ( 所 ) 統 一 送 交 紙 本 至 註 冊 組, 奉 校 長 核 准 後 製 發 委 員 聘 函, 再 交 各 研 究 生 轉 致 考 試 委 員 * 博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請 參 閱 東 海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則

18 碩 士 論 文 學 位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樣 本 李 委 員 明 元 教 授 鈞 鑒 :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彭 ** 君 碩 士 學 位 口 試, 論 文 題 目 : 連 鎖 餐 廳 消 費 動 機 與 滿 意 度 之 研 究 - 以 台 北 市 為 例, 承 蒙 俞 允 擔 任 口 試 委 員, 毋 任 感 荷, 請 於 95 年 12 月 30 日 ( 週 六 ) 上 午 9 時 整 蒞 臨 餐 旅 系 M207-3 教 室 詢 評 為 荷 耑 此 敬 頌 教 安 東 海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系 主 任 指 導 教 授 敬 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19 東 海 大 學 車 輛 入 校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活 動 名 稱 研 究 所 同 學 碩 士 學 位 口 試 主 辦 單 位 餐 旅 系 活 動 地 點 餐 旅 系 教 室 人 數 活 動 日 期 年 月 日 起 迄 時 間 時 時 申 請 人 員 引 導 是 ( 人 次 ) 否 申 請 車 輛 種 類 數 量 轎 車 輛 巴 士 輛 預 定 停 放 位 置 第 二 教 學 區 管 理 學 院 大 樓 前 方 停 車 場 其 它 輛 貴 賓 車 號 ( 將 從 第 二 教 學 區 進 入 校 園 ) 巴 士 車 號 申 請 單 位 承 辦 人 / 電 話 單 位 主 管 餐 旅 系 許 雅 亭 /37703 值 班 巡 視 員 組 長 總 務 長 備 註 : 本 申 請 表 請 於 口 試 舉 辦 前 7 天, 請 系 主 任 簽 名 後 送 交 第 一 校 區 校 門 口 交 安 組 申 請

20 東 海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結 果 通 知 書 範 例 範 例 學 號 姓 名 系 所 年 級 中 文 英 文 論 文 題 目 考 試 結 果 上 列 研 究 生 經 本 委 員 會 於 年 月 日 午 時 於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評 定 結 果 如 下, 請 查 照 及 格 與 否 總 平 均 分 數 此 通 知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一 指 導 教 授 ( 簽 至 舉 章 少 行 ) 應 學 有 位 考 試 時, 人 考 出 試 系 席 委 所 博 員 主 士 應 管 學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 位 簽 考 試 章 至 ) 少 應 有 委 備 員 五 註 人 ( 出 註 席 冊, 組 出 席 收 委 登 員 記 中 錄 ) 二 決 須 學 有 位 校 考 外 試 委 成 員 績 三 以 分 七 之 十 一 分 以 為 上 參 加, 一 方 百 可 分 舉 為 行 滿 重 定 考, 之 ; 重 學 考 位 以 考 一 試 次 成 為 績 限 ; 不 重 及 考 格, 成 其 績 修 仍 業 不 年 及 限 格 分 尚 者, 未 並 應 屆 以 令 滿 出 退 者, 席 學 得 委 於 員 次 評 學 定 期 分 ( 數 年 平 ) 均 三 註 本 冊 表 組 一 存 式 查 二, 份, 一 各 系 ( 所 ) 請 一 俟 研 究 生 繳 交 論 ( 文 若 後 逢, 春 一 節 份 假 留 期 系,( 依 所 人 ), 事 一 室 份 訂 定 送 最 教 務 後 處 備 註 個 : 上 本 班 表 日 由 前 研 ), 究 生 第 學 二 位 學 考 期 試 至 系 遲 統 於 產 七 生 月, 三 一 十 式 一 二 日 份 前 請 送 向 達 系 辦 助 理 領 取 一 注 意 事 項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簽 名 處

21 碩 士 班 考 試 委 員 論 文 審 查 費 用 明 細 暨 收 據 年 月 日 研 究 生 考 試 委 員 身 份 證 字 號 戶 籍 所 在 地 論 文 指 導 費 口 試 費 交 通 費 給 付 額 簽 名 合 計 主 管.. 製 表

22 碩 士 班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評 分 標 準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目 的 : ( 一 ) 提 昇 研 究 生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創 作 水 準 ( 二 ) 鼓 勵 研 究 生 研 究 成 果 對 校 內 外 學 術 活 動 發 表 ( 三 ) 符 合 公 平 公 正 原 則 二 論 文 成 績 考 評 標 準 : ( 一 ) 若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無 特 殊 缺 失 者, 可 評 分 於 80 至 85( 含 ) 分 之 間 ( 二 ) 已 達 基 本 水 準, 但 表 現 欠 佳 之 論 文, 評 分 於 70 至 79( 含 ) 分 之 間 ( 三 ) 論 文 未 達 基 本 學 術 水 準, 評 分 於 69( 含 ) 分 以 下 ( 不 及 格 ) 者, 需 說 明 具 體 不 及 格 之 原 因 ( 四 ) 為 促 進 研 究 成 果 在 國 內 外 各 項 學 術 活 動 發 表, 若 已 有 成 果 發 表 者 給 予 加 分 鼓 勵, 加 分 標 準 如 下 : 1.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其 內 容 部 分 或 全 部 已 獲 國 內 外 學 術 會 議 刊 登 者, 每 篇 加 2 分, 但 以 加 5 分 為 上 限 2.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其 內 容 部 分 或 全 部 已 獲 國 內 外 學 術 期 刊 刊 登 者, 每 篇 加 3 分, 但 以 加 8 分 為 上 限 3. 會 議 論 文 及 期 刊 論 文 之 加 分 可 累 計, 但 論 文 內 容 若 經 委 員 會 認 定 近 似 者, 僅 以 一 篇 計 算 之 4. 所 有 發 表 論 文 若 為 研 究 生 多 人 共 同 發 表 者, 前 述 加 分 項 目 均 以 研 究 生 發 表 人 數 平 均 計 算 之 5. 具 特 殊 學 術 創 意 及 貢 獻, 而 確 有 必 要 加 分 者, 需 說 明 其 特 殊 具 有 學 術 成 就 之 處, 且 以 加 2 分 為 上 限 6. 研 究 生 需 提 供 具 體 之 佐 證 資 料, 做 為 委 員 會 評 定 加 分 之 參 考 7. 以 上 加 分 項 目 由 委 員 會 共 同 協 議 決 定 之

23 東 海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論 文 評 分 表 論 文 題 目 作 者 姓 名 總 評 評 分 考 試 委 員 簽 章

24 東 海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論 文 平 均 分 數 研 究 生 姓 名 論 文 題 目 論 文 審 查 口 試 委 員 分 數 備 註 平 均 分 數 召 集 人 : ( 簽 名 ) 年 月 日

25 更 改 論 文 題 目 報 告 書 餐 旅 系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學 生 : 陳 *** 學 號 : 主 旨 : 敬 請 同 意 更 改 論 文 題 目 一 案, 詳 如 說 明,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前 經 申 請 並 核 定 口 試 論 文 題 目 為 :, 且 已 於 本 ( ) 年 月 日 口 試 完 畢 茲 因 故 申 請 更 改 論 文 題 目 為 : ( 英 文 題 目 : ) 二 敬 請 準 予 學 生 所 請 敬 陳 指 導 教 授 餐 旅 系 系 主 任 學 生 : 敬 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26 東 海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撤 銷 申 請 書 學 生 已 申 請 本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茲 因, 擬 撤 銷 本 學 期 申 請 之 學 位 考 試, 敬 請 照 准 謹 陳 指 導 教 授 系 主 任 ( 所 長 ) 教 務 長 學 生 : 簽 章 系 所 : 學 號 : 年 月 日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若 因 故 無 法 於 該 學 期 內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日 一 週 前 報 請 學 校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逾 期 未 撤 銷 亦 未 舉 行 考 試 者,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二 本 申 請 書 陳 指 導 教 授 系 主 任 ( 所 長 ) 及 教 務 長 簽 章 同 意 後, 請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存 查

27 東 海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製 作 格 式 一. 論 文 裝 訂 次 序 : 1. 封 面 和 封 面 內 頁 2.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3. 謝 誌 4. 中 文 論 文 摘 要 ( 含 關 鍵 字 ) 5. 英 文 論 文 摘 要 ( 含 Key words) 6. 內 容 目 錄 7. 圖 表 目 錄 8. 論 文 本 文 9. 參 考 文 獻 10. 附 錄 11. 封 底 二. 論 文 印 刷 裝 訂 規 格 : 1. 封 面 及 封 底 :A4 尺 寸 (21 公 分 X29.5 公 分 ) 採 用 暗 紅 色 封 面 紙 (8010 華 紋 紙 ) 2. 內 頁 部 分 :A4 尺 寸 (21 公 分 X29.5 公 分 ), 採 用 白 色 A4 80 磅 之 白 色 模 造 紙 裝 訂 3. 書 背 格 式 : 如 圖 一, 平 裝 本 封 面 及 書 背 文 字 為 黑 色, 精 裝 本 封 面 及 書 背 文 字 燙 金

28 圖 一 : 書 背 格 式 ( 表 示 空 格 ) 東 海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論 文 題 目 研 究 生 : 撰 年 月

29 三. 論 文 編 排 規 格 : 1. 版 面 設 定 上 下 邊 界 各 2.5 公 分 左 邊 界 3 公 分 右 邊 界 2.5 公 分 ( 如 圖 二 ), 中 文 字 型 採 標 楷 體 英 文 字 型 採 Times New Roman 大 小 為 12 號 字, 行 距 為 單 行 間 距, 以 中 文 書 寫, 由 左 至 右 圖 二 2. 中 文 之 標 點 符 號 應 以 全 形 之 標 點 符 號 表 示, 例 如,, ;, :,,,!, /, ( 兩 格 長 度 ), ( 底 線 ), ( 表 示 等 等 ),? ; 英 文 中 之 連 字 符 號 - (hyphen) 在 中 文 中 最 好 不 用 3. 頁 碼 標 註 於 每 頁 正 下 方 置 中, 距 下 緣 1.5 公 分, 字 體 為 Times New Roman, 字 型 大 小 13 摘 要 至 論 文 前, 以 羅 馬 數 字 i ii iii iv 等 連 續 編 碼 正 文 第 一 章 以 至 附 錄 以 阿 拉 伯 數 字 連 續 編 碼

30 4. 封 面 : 需 包 括 學 校 系 所 名 稱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論 文 題 目, 研 究 生 姓 名 提 送 年 月 等, 如 附 件 一 5. 口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 如 附 件 二 6. 誌 謝 : 如 附 件 三 7. 中 文 摘 要 : 內 容 應 說 明 研 究 目 的, 資 料 來 源, 研 究 方 法 及 結 果 等, 約 500~1000 字 ( 並 以 一 頁 為 限 ), 格 式 如 附 件 四 8. 英 文 摘 要 : 內 容 應 說 明 研 究 目 的, 資 料 來 源, 研 究 方 法 及 結 果 等, 約 500~1000 字 ( 並 以 一 頁 為 限 ), 格 式 如 附 件 五 9. 目 錄 : 包 括 各 章 節 之 標 題 附 錄 文 獻 及 其 所 在 之 頁 數 格 式 如 附 件 六 10. 圖 表 目 錄 : 依 序 列 出 圖 表 編 號 與 說 明 格 式 如 附 件 七 11. 論 文 正 文 (1) 章 節 編 號 : 章 次 使 用 一 二...( 或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等 文 中 數 字 編 號, 節 段 編 號 則 配 合 使 用 一 (1) ( 或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壹 一 1 (1)) 等 層 次 順 序 之 阿 拉 伯 數 字 (2) 章 節 名 稱 及 段 落 層 次 :( 見 附 件 十 三 十 三 -1, 請 與 指 導 教 授 討 論 擇 一 採 用 ) 1 章 次 章 名 稱 位 於 打 字 版 面 頂 端 中 央 處 2 節 次 段 次 均 自 版 面 左 端 排 起, 各 空 一 二 格, 繕 排 名 稱

31 4 3 小 段 以 下 等, 號 次 及 名 稱, 均 以 行 首 空 數 格 間 距 表 明 層 次 各 章 之 開 始 均 需 換 新 頁 撰 寫, 各 章 之 標 題 與 內 容 需 隔 一 空 白 行, 段 落 之 相 隔 亦 為 一 空 白 行 (3) 行 距 : 中 文 間 隔 一 行, 每 頁 最 少 32 行, 英 文 間 隔 1.5 或 2 行 (DoubleSpace), 每 頁 最 少 28 行, 章 名 下 留 雙 倍 行 距 (4) 字 距 : 中 文 為 密 集 字 距, 如 本 規 範 使 用 字 距, 每 行 最 少 28 字, 英 文 不 拘 (5) 文 句 內 數 字 運 用 : 1 描 述 性 非 運 算 之 簡 單 數 字 及 分 數 數 字, 以 中 文 數 字 表 示 例 : 一 百 五 十 人, 三 萬 二 仟 元, 六 十 分 之 十 七 等 2 繁 長 者 視 情 況 使 用 中 文 或 阿 拉 伯 數 字, 以 簡 明 為 宜 例 : 美 金 三 十 三 億 元 ( 不 用 3,300,000,000 元 ) $15,349( 不 用 一 萬 五 千 三 百 四 十 九 美 元 ) 12. 參 考 文 獻 : 在 正 文 撰 述 過 程 所 徵 引 的 所 有 參 考 文 獻 資 料 參 考 文 獻 應 置 於 本 文 之 後 另 起 一 頁, 頁 次 仍 與 本 文 接 續 編 碼 參 考 文 獻 之 格 式 請 自 行 參 閱 最 新 版 本 之 APA 格 式 13. 附 錄 : 凡 不 便 刊 載 於 正 文 的 原 始 資 料, 而 又 極 具 學 術 參 考 價 值 者, 均 可 納 入 附 錄 部 分 如 訪 問 記 錄 問 卷 等 附 錄 文 件 過 多 應 加 以 歸 類 編 號 如 附 錄 一 附 錄 二 等, 並 於 目 錄 頁 內 之 附 錄 項 下 註 明 其 名 稱 與 頁 碼

32 附 件 一 封 面 及 書 名 頁 格 式 與 範 例 ( 楷 體 22 號 字, 此 行 文 字 自 本 頁 第 四 行 排 起 ) 東 海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 空 5 行 ) 範 例 如 下 旅 遊 形 象 廣 告 內 容 分 析 及 其 對 消 費 者 心 理 意 象 塑 造 與 廣 告 效 果 之 影 響 - 以 韓 國 為 例 ( 楷 體 26 號 字 置 中 ) 範 例 如 下 Tourism Advertisement and It s Effects On the Formation of Consumers Mental Imagery and Advertising Effects -A Korean Case Study (18 號 字 置 中 ) ( 空 18 行 ) 範 例 如 下 ( 空 1 行 ) ( 楷 體 22 號 字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丁 彥 宇 ( 楷 體 22 號 字 ) 指 導 教 授 潘 東 傑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六 月 ( 楷 體 16 號 字 )

33 附 件 二 口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東 海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研 究 所 君 所 提 之 論 文 ( 題 目 ) 係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認 為 符 合 碩 士 資 格 標 準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 簽 名 ) 委 員 所 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4 附 件 三 誌 謝 格 式 誌 謝 ( 粗 體 標 楷 體, 18 號 字 置 中 ) ( 空 4 行 ) 內 文 ( 標 楷 體,14 號 字 靠 左 對 齊 文 字 )

35 附 件 四 中 文 摘 要 ( 空 2 行 ) ( 空 1 行 ) 題 目 ( 粗 體 標 楷 體,20 號 字, 置 中 ) 中 文 摘 要 ( 粗 體 標 楷 體,14 號 字, 置 中 ) ( 空 2 行 ) ( 標 楷 體, 14 號 字, 靠 左 對 齊, 首 行 縮 排 ) 內 容 ( 空 2 行 ) 關 鍵 字 :( 標 楷 體,14 號 字, 靠 左 對 齊, 以 5 個 為 上 限 )

36 附 件 五 英 文 摘 要 ( 空 2 行 ) 英 文 題 目 ( 粗 體 Times New Roman,20 號 字, 置 中 ) ( 空 1 行 ) ABSTRACT ( 粗 體 Times New Roman,14 號 字, 置 中 ) ( 空 2 行 ) ( 內 容 Times New Roman,14 號 字, 靠 左 對 齊, 首 行 縮 排 ) 內 容 ( 空 2 行 ) Key Words:(Times New Roman, 靠 左 對 齊,14 號, 以 5 個 為 上 限 )

37 附 件 六 目 錄 楷 體 15 號 字 ( 空 2 行 ) 目 錄 ( 標 楷 體, 置 中,24 號 )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1 第 二 節 11 第 三 節 21 第 二 章 31 第 一 節 41 第 二 節 51 第 三 節 61 第 三 章 71 第 一 節 81 第 二 節 91 第 三 節 101 第 四 章 111 第 一 節 121 第 二 節 131 第 三 節 141 第 五 章 結 論 151 第 一 節 151 第 二 節 161 參 考 文 獻 171 附 錄

38 附 件 七 表 圖 目 錄 表 圖 目 錄 ( 標 楷 體, 置 中,24 號 ) 表 : 楷 體 15 號 字 表 表 表 表 表 圖 : 楷 體 15 號 字 圖 圖 圖 圖 圖 註 : 表 圖 若 各 超 過 五 個, 則 須 分 別 獨 立 一 頁 編 列

39 東 海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離 校 前 系 辦 審 核 項 目 一 覽 表 畢 業 申 請 人 姓 名 : 學 號 : A.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 須 檢 附 成 績 單 副 本 或 證 明 ) 請 勾 選 參 加 種 類 最 低 標 準 全 民 英 檢 測 驗 (GEPT) 電 腦 化 托 福 測 驗 (CBT TOEFL) 多 益 測 驗 (TOEIC) 國 際 英 語 測 驗 (IELTS) 日 本 語 能 力 檢 定 其 他 相 同 等 級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其 他 校 內 英 文 課 程 其 他 校 內 日 文 課 程 學 術 發 表 中 高 級 ( 含 ) 以 上 通 過 180 分 ( 含 ) 以 上 650 分 ( 含 ) 以 上 4.5 級 ( 含 ) 以 上 新 制 四 級 ( 含 ) 以 上 ( 對 應 標 準 由 本 校 英 語 中 心 統 一 審 定 公 告 ) 研 究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加 修 六 學 分 以 英 文 授 課 之 課 程, 成 績 達 60 分 以 上 ( 本 六 學 分, 不 包 含 在 畢 業 學 分 內 ) 研 究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加 修 十 二 學 分 日 文 相 關 之 課 程, 成 績 達 60 分 以 上 ( 本 十 二 學 分, 不 包 含 在 畢 業 學 分 內 ) 研 究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以 英 文 於 國 際 期 刊 發 表 之 證 明 文 件 B. 大 學 學 歷 非 餐 旅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者 需 補 修 大 學 餐 旅 專 業 課 程 ( 須 檢 附 成 績 單 或 證 明 ) 大 學 學 歷 為 管 理 學 院 / 商 學 院 畢 業 生 者, 需 補 修 本 系 大 學 部 必 修 或 選 修 課 程 3 學 分 之 學 科 2 門, 共 計 6 學 分 大 學 學 歷 非 管 理 學 院 / 商 學 院 畢 業 生 者, 需 補 修 本 系 大 學 部 必 修 或 選 修 課 程 3 學 分 之 學 科 3 門, 共 計 9 學 分 C. 碩 士 論 文 裝 訂 版 ( 精 裝 版 與 平 裝 版 各 一 冊 ) 系 圖 留 存 已 繳 交 ; 確 認 者 - 許 助 理 簽 名 處 : 尚 未 繳 交 ; 預 計 繳 交 日 期 年 月 日 D. 系 圖 書 光 碟 軟 體 與 儀 器 設 備 借 用 是 否 歸 還 已 歸 還 ; 確 認 者 - 高 助 教 簽 名 處 : 尚 未 歸 還 ; 預 計 歸 還 日 期 年 月 日

40 E. 碩 士 班 研 究 室 鑰 匙 歸 還 已 歸 還 ; 確 認 者 - 許 助 理 簽 名 處 : 尚 未 歸 還 ; 預 計 歸 還 日 期 年 月 日 F. 獎 助 金 工 讀 時 數 是 否 完 成 已 完 成 ; 確 認 者 - 許 助 理 簽 名 處 : 尚 未 完 成, 仍 有 小 時 ; 預 計 年 月 日 完 成 G. 碩 士 論 文 電 子 檔 資 料 是 否 已 全 文 上 傳 至 國 家 圖 書 館 資 料 庫 並 檢 查 授 權 書 已 上 傳 ; 確 認 者 - 許 助 理 簽 名 處 : 尚 未 上 傳 ; 預 計 年 月 日 完 成 H.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確 認 處 : 簽 名 處 : 年 月 日 本 審 核 表 為 餐 旅 系 內 部 使 用, 不 需 繳 交 至 學 校 唯 以 上 事 項 均 完 成 者, 本 系 將 於 學 生 畢 業 生 離 校 手 續 單 上 註 記 准 予 離 校 PS. 為 如 期 並 順 利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特 此 提 醒 學 校 部 分 需 要 同 學 配 合 辦 理 的 有 : 1.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請 務 必 同 時 攜 帶 離 校 手 續 單 學 生 本 人 私 章 與 學 生 證 2. 請 進 入 學 生 資 訊 中, 輸 入 個 人 帳 號 密 碼 後 註 冊 與 成 績 的 選 項, 點 選 畢 業 離 校 印 出 離 校 手 續 單 3. 只 要 完 成 本 表 碩 士 班 畢 業 前 系 上 審 核 項 目 一 覽 表, 及 完 成 第 一 欄 系 所 辦 公 室 部 分 4. 學 校 其 他 單 位 未 完 成 註 記 之 欄 位, 敬 請 自 行 辦 理 5. 敬 請 依 規 定 繳 交 2 本 平 裝 論 文 與 2 張 博 碩 士 論 文 電 子 檔 案 上 網 授 權 書 至 圖 書 館 6. 畢 業 生 請 於 第 一 學 期 :2 月 10 日 前 ; 第 二 學 期 8 月 15 日 前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唯 若 2/10 或 8/15 為 假 日, 則 順 延 一 日 逾 期 未 領 畢 業 證 書 者 皆 須 再 重 新 註 冊 繳 費, 敬 請 特 別 注 意, 以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學 生 簽 名 處 : 日 期 : 系 辦 審 核 處 : 日 期 : 所 長 簽 核 處 : 日 期 :

41 博 碩 士 論 文 電 子 檔 案 上 網 授 權 書 範 例 ( 本 聯 一 式 二 份 請 自 台 灣 博 碩 士 論 文 知 識 加 值 系 統 下 載 ) ( 本 聯 請 繳 回 學 校 圖 書 館 出 納 櫃 檯, 供 學 校 圖 書 館 做 為 授 權 管 理 用 ) ID: 本 授 權 書 所 授 權 之 論 文 為 授 權 人 在 大 學 ( 學 院 ) 系 所 組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取 得 士 學 位 之 論 文 論 文 題 目 : 指 導 教 授 : 茲 同 意 將 授 權 人 擁 有 著 作 權 之 上 列 論 文 全 文 ( 含 摘 要 ), 提 供 讀 者 基 於 個 人 非 營 利 性 質 之 線 上 檢 索 閱 覽 下 載 或 列 印, 此 項 授 權 係 非 專 屬 無 償 授 權 國 家 圖 書 館 及 本 人 畢 業 學 校 之 圖 書 館, 不 限 地 域 時 間 與 次 數, 以 微 縮 光 碟 或 數 位 化 方 式 將 上 列 論 文 進 行 重 製, 並 同 意 公 開 傳 輸 數 位 檔 案 校 內 外 立 即 開 放 校 內 立 即 開 放, 校 外 於 年 月 日 後 開 放 校 內 於 年 月 日 校 外 於 年 月 日 後 開 放 其 他 不 同 意 授 權 授 權 人 : 親 筆 簽 名 及 蓋 章 :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 自 99 學 年 度 起,,,, 電 子 檔 案 上 網 授 權 書 不 需 再 裝 訂 於 紙 本 論 文 中

42 附 錄 一 東 海 大 學 研 究 生 十 學 四 位 五 年 一 日 教 務 會 議 考 十 月 一 教 育 部 (85) 試 規 則 八 九 年 四 月 五 十 八 月 四 日 十 八 二 六 四 ) 八 八 九 年 八 三 七 六 十 號 函 (89) ) 九 字 十 第 九 十 年 一 十 月 二 六 月 九 三 七 號 (90) 准 函 備 查 ) 97 第 九 九 十 一 4 一 年 一 22 一 五 月 七 廿 八 二 號 函 台 准 (91) 予 核 定 及 民 99 國 年 12 年 6 9 月 號 函 5 准 日 台 中 高 華 ( 二 民 國 ) 國 字 第 年 年 月 122 月 日 教 3 務 日 會 議 號 教 修 函 育 正 備 部 通 過 臺 查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本 規 則 依 據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滿 一 年, 修 畢 該 系 ( 所 ) 規 定 之 碩 士 學 位 應 修 課 程 與 學 分, 並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校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惟 當 學 期 可 完 成 碩 士 學 位 應 修 課 程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若 提 出 論 文, 經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及 系 所 主 任 同 意, 得 提 前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俟 課 程 完 成 並 獲 得 應 修 學 分 數 後,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研 究 生 當 學 期 如 未 能 完 成 應 修 學 分 數, 其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准 予 保 留 一 年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應 在 碩 士 班 修 業 滿 一 年, 博 士 班 修 業 滿 二 年 ), 修 畢 該 系 ( 所 ) 規 定 之 博 士 學 位 應 修 課 程 與 學 分,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並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得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校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依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前 條 第 一 項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應 修 畢 二 十 四 學 分, 第 二 項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43 至 少 應 修 畢 十 八 學 分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至 少 應 修 畢 三 十 學 分 ( 以 上 均 不 含 論 文 學 分 ) 第 四 條 已 於 國 內 外 取 得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作 為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及 本 條 第 二 項 之 論 文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系 ( 所 ) 研 究 生, 其 論 文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系 ( 所 ) 之 認 定, 應 由 各 該 系 ( 所 )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每 學 期 舉 行 一 次, 其 申 請 及 舉 行 日 程 應 依 照 行 事 曆 規 定 為 原 則 特 殊 情 形 如 須 提 前 或 延 期, 應 經 系 所 主 任 同 意, 並 限 於 學 期 結 束 之 日 前 舉 行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論 文 初 稿 及 其 提 要 ( 代 替 論 文 之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亦 應 撰 寫 提 要 ) 各 一 份,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所 屬 系 ( 所 ) 主 任 ( 所 長 ) 同 意 並 報 請 學 校 核 備 後 始 得 舉 行 研 究 生 因 故 必 須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時, 應 以 書 面 陳 請 原 任 新 任 及 系 所 主 任 同 意, 始 得 更 換 如 須 更 換 且 經 系 所 主 任 確 定 無 法 聯 繫 原 指 導 教 授 時, 毋 須 取 得 其 同 意, 由 所 屬 系 所 主 任 ( 所 長 ) 簽 報 院 長 核 定 後 洽 聘 適 當 人 選 擔 任 各 系 ( 所 ) 應 組 織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三 人 至 五 人,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人 至 九 人, 校 外 委 員 均 須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由 各 系 ( 所 ) 主 任 ( 所 長 ) 提 請 校 長 遴 聘 之, 並 由 系 ( 所 ) 主 任 ( 所 長 ) 指 定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但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研 究 生 論 文 指 導 教 師 以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同 意, 得 商 請 兼 任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之, 但 以 不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為 限 ; 指 導 教 授 須 具 備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之 資 格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擔 任 其 指 導 教 授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44 一 曾 任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三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五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本 校 碩 士 及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之 學 位 考 試, 以 口 試 行 之, 必 要 時 亦 得 舉 行 筆 試,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學 位 考 試 以 公 開 舉 行 為 原 則,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並 應 於 事 前 由 各 系 ( 所 ) 公 布 或 通 知 應 試 研 究 生 二 學 位 考 試 時, 必 須 評 定 成 績,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不 得 以 預 備 會 或 審 查 會 名 義, 而 不 予 評 定 成 績 ; 其 未 評 定 成 績 者, 以 考 試 不 及 格 論 三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至 少 須 委 員 三 人 出 席,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至 少 須 委 員 五 人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中 並 須 有 校 外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參 加, 始 能 舉 行 ; 否 則 其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採 認 四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五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令 退 學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各 系 所 應 俟 研 究 生 繳 交 附 有 指 導 教 授 及 考 試 委 員 簽 字 同 意 之 論 文, 始 得 將 各 該 生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送 教 務 處 登 錄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第 一 學 期 應 於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第 二 學 期 應 於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送 交 ; 逾 期 未 送 交 者, 以 學 位 考 試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第 一 學 期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者 至 遲 應 於 二 月 十 日 前 ; 第 二 學 期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者 至 遲 應 於 八 月 十 五 日 前 繳 交 圖 書 館 論 文 二 冊 ; 逾 期 而 未 達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者,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並 應 於 該 學 期 結 束 日 前 繳 交, 屬 該 學 期 畢 業 前 項 學 生 未 於 次 學 期 期 限 前 繳 交 論 文 者, 比 照 前 項 後 段 規 定 辦 理 但 至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仍 未 繳 交 論 文 者,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依 規 定 退 學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應 於 考 試 後 將 論 文 全 文 電 子 檔 完 整 上 網 建 檔, 經 系 上 審 查 通 過 後, 將 論 文 二 冊 及 博 碩 士 論 文 電 子 檔 案 上 網 授 權 書 繳 交 至 圖 書 館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凡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生 於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後,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改 授

45 予 碩 士 學 位 第 十 三 條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若 因 故 無 法 於 該 學 期 內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時,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日 一 週 前, 由 所 屬 系 ( 所 ) 報 請 學 校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對 於 已 授 予 之 碩 博 士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撤 銷 其 學 位,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後, 通 知 當 事 人 繳 還 該 學 位 證 書, 同 時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院 校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第 十 五 條 本 規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46 第 一 章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二 章 總 則 台 附 錄 二 東 海 大 學 學 則 2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90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中 華 民 國 101 中 年 華 6 民 月 國 5101 日 101 臺 年 高 12 ( 5 二 月 ) 字 第 日 第 次 校 號 務 函 會 准 議 備 查 過 本 校 為 處 理 學 生 學 籍 及 修 業 有 關 事 宜, 特 依 據 大 學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訂 定 本 學 則 本 校 學 生 入 ( 轉 ) 學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繳 費 註 冊 選 課 暑 期 修 課 服 兵 役 與 出 境 有 關 學 籍 處 理 校 際 選 課 肄 業 期 間 出 境 學 分 成 績 考 核 抵 免 學 分 缺 課 曠 課 轉 系 ( 組 ) 所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程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與 授 予 學 位 開 除 學 籍 及 其 他 與 學 籍 有 關 事 項 等,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學 則 辦 理 入 ( 轉 ) 學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第 三 條 本 校 於 每 學 年 開 始 前, 公 開 招 考 各 系 ( 所 )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或 酌 情 招 收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二 三 年 級 ( 建 築 學 系 四 年 級 ) 轉 學 生 ; 其 招 生 簡 章 另 訂 之 前 項 各 類 招 生 規 定 另 訂,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四 條 凡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合 本 校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條 件, 經 本 校 學 士 班 公 開 招 生 錄 取 者, 得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凡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合 本 校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條 件, 經 本 校 碩 士 班 公 開 招 生 錄 取 者, 得 入 學 本 校 碩 士 班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凡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合 本 校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條 件, 經 本 校 博 士 班 公 開 招 生 錄 取 者, 得 入 學 本 校 博 士 班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本 校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成 績 優 異, 並 具 有 研 究 潛 力 者, 經 原 就 讀 或 相 關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副 教 授 以 上 二 人 推 薦, 並 經 擬 就 讀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之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及 校 長 核 定 後, 得 准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前 項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申 請,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該 作 業 要 點 另 訂 之,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五 條 外 國 學 生 具 有 本 校 規 定 之 入 學 資 格 者, 得 以 申 請 方 式 入 學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辦 理 外 國 學 生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47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再 依 前 項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第 五 條 之 一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及 大 陸 地 區 修 讀 學 位,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六 條 凡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並 經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得 轉 入 本 校 學 士 班 相 當 年 級 肄 業 : 一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取 得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者 二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者 三 具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者 第 七 條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學 士 班 肄 業 生, 經 考 試 得 相 互 轉 學 但 本 校 學 生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新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 以 下 簡 稱 哺 育 幼 兒 ) 或 重 大 疾 病 或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依 限 註 冊 入 學 者, 得 於 該 學 期 開 學 前, 檢 具 本 校 認 可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本 校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限, 除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者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至 服 役 期 滿 外, 均 為 一 學 年 ;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滿, 未 依 本 校 規 定 期 限 申 請 入 學 或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第 九 條 新 生 轉 學 生 入 學 報 到 時, 均 須 繳 正 式 學 歷 證 件 或 其 他 規 定 之 必 要 文 件,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章 方 得 入 學 其 因 故 申 請 緩 繳, 經 本 校 核 准 者 得 先 行 入 學, 並 於 規 定 時 間 補 繳, 逾 期 未 補 繳, 即 予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具 役 男 或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者, 應 依 照 學 生 事 務 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緩 徵 或 儘 後 召 集 手 續 入 學 新 生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應 以 身 分 證 所 載 者 為 準, 無 身 分 證 之 僑 生 及 外 國 學 生 依 護 照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所 載 與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所 載 不 符 者, 應 即 更 正 學 生 於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或 入 學 所 繳 學 經 歷 證 件,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等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除 由 學 校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學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始 業 前, 按 照 規 定 繳 納 各 費, 其 數 額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公 布 之 學 期 始 業 後,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休 退 學 經 核 准 者, 其 退 費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繳 費 註 冊 選 課 第 十 二 條 凡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轉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註 冊 繳 費 及 入 學 手 續, 其 因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事 先 申 請 經 核 准 者, 得 延 期 辦 理 ; 未 申 請 延 期 或 延 期 期 滿 仍 未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者, 除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外, 即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自 入 學 第 二 學 期 起, 除 已 辦 理 休 學 應 退 學 或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者 外, 每

48 學 期 均 應 按 照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繳 交 學 雜 費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應 繳 費 用, 繳 交 應 繳 費 用 者 即 視 同 完 成 註 冊 已 註 冊 且 完 成 選 課 學 生, 其 依 規 定 應 繳 納 之 學 分 費, 至 遲 應 於 加 退 選 課 程 截 止 後 三 週 內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學 生 因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費 者, 應 於 事 前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延 緩 繳 費 ; 未 經 核 准 延 期, 或 經 核 准 延 期, 逾 期 經 通 知 後 仍 未 繳 費 者, 以 未 註 冊 論, 應 予 勒 令 休 學 惟 休 學 累 計 已 達 兩 學 年 者, 應 令 退 學 第 十 四 條 入 學 新 生 應 在 錄 取 院 系 ( 所 ) 組 肄 業, 不 得 於 入 學 後 申 請 更 改 院 系 ( 所 ) 組 但 學 士 班 新 生 於 修 畢 一 年 級 後, 得 依 轉 系 規 定 申 請 轉 系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應 按 照 本 校 每 學 期 公 布 之 課 程 表 及 選 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選 課 已 註 冊 學 生 於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仍 未 選 課 者, 應 令 休 學 但 其 已 休 學 期 滿 者 應 令 退 學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加 選 或 退 選 課 程, 應 於 每 學 期 規 定 期 限 內 為 之, 因 特 殊 情 形, 經 系 ( 所 ) 主 管 許 可 退 選 者, 可 在 開 學 後 六 星 期 內 為 之 第 十 七 條 學 士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至 三 學 年 ( 建 築 系 一 至 四 學 年 )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 建 築 學 系 五 年 級 )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但 情 況 特 殊 並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報 教 務 處 備 查 者, 不 在 此 限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由 各 系 ( 所 ) 自 訂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或 補 修 學 士 班 課 程 者,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科 目 以 其 選 課 紀 錄 為 準, 凡 未 選 之 科 目, 雖 有 成 績, 不 予 登 記 ; 已 選 之 科 目, 未 經 退 選 不 得 中 途 放 棄, 否 則 成 績 以 零 分 登 錄, 併 入 學 期 總 平 均 計 算 第 十 八 條 本 校 學 生 得 申 請 選 修 其 他 大 學 校 院 課 程, 但 以 本 校 未 開 授 之 課 程 為 限 ; 申 請 選 修 他 校 課 程 者, 應 經 本 校 與 他 校 之 同 意 學 生 選 修 外 校 課 程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前 項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另 訂,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九 條 各 學 系 ( 所 中 心 ) 學 生 得 於 暑 假 期 間 申 請 修 習 暑 期 開 授 之 課 程, 學 生 修 習 暑 期 班 課 程 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辦 理 前 項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二 十 條 學 生 肄 業 期 間 因 故 出 境,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辦 理 前 項 處 理 要 點 另 訂,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四 章 學 分 成 績 考 查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二 八 學 分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總 數 ( 不 含 論 文 ) 不 得 少 於 二 十 四 學 分 博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總 數 ( 不 含 論 文 ) 不 得 少 於 十 八 學 分, 惟 各 學 系 ( 所 )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酌 予 提 高 各 學 系 ( 所 ) 學 生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悉 照 各 學 系 各 年 級 必 修 科 目 表 實 施, 未 修 畢 該 科 目 表 所 列 科 目 學 分 者 不 能 畢 業 各 學 系 必 修 科 目 表 應 經 學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研 議 審 訂, 課 程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另 訂 之

49 第 二 十 一 條 之 一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學 士 班 後, 應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增 加 其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十 二 學 分 第 二 十 二 條 凡 需 課 外 自 習 之 科 目, 每 週 授 課 一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者, 為 一 學 分 ; 實 習 或 實 驗 及 毋 需 課 外 自 習 之 科 目, 每 週 授 課 二 至 三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者, 為 一 學 分 學 士 班 體 育 與 軍 訓 ( 護 理 ), 每 週 授 課 均 為 二 小 時 體 育 必 修 二 學 年, 軍 訓 ( 護 理 ) 必 修 一 學 年, 學 分 不 計 大 二 軍 訓 ( 護 理 ) 及 大 三 大 四 體 育 為 選 修 課, 如 修 習 成 績 不 及 格, 其 學 分 數 應 列 計 為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學 分 數, 但 修 習 及 格 之 學 分 數 不 列 入 各 學 系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第 二 十 三 條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得 由 本 校 酌 予 抵 免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並 得 視 抵 免 學 分 多 寡 提 高 編 級, 惟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學 年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依 本 校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辦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學 士 班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若 缺 修 學 分 係 第 二 學 期 課 程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辦 理 休 學, 免 予 註 冊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成 績 分 學 業 ( 學 士 班 含 體 育 軍 訓 護 理 ) 操 行 二 種 各 種 成 績 之 評 定 採 用 百 分 計 分 法 學 士 班 每 科 之 學 期 成 績 ( 含 操 行 ) 達 六 十 分 者 為 及 格, 研 究 生 每 科 之 學 期 成 績 ( 含 操 行 ) 達 七 十 分 者 為 及 格, 及 格 者 始 得 照 給 學 分 ; 全 學 年 科 目, 僅 修 畢 一 學 期, 不 給 學 分 性 質 特 殊 之 科 目, 經 系 ( 所 )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審 定 通 過 後, 得 採 通 過 不 通 過 之 考 評 方 式 但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赴 境 外 研 修 所 修 得 之 成 績, 得 由 所 屬 系 所 決 定 採 通 過 及 未 通 過 方 式 承 認 其 學 分,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但 得 不 併 入 畢 業 總 成 績 計 算 學 生 重 覆 修 習 業 已 及 格 之 科 目, 其 重 複 修 習 及 格 之 學 分 不 予 採 計 研 究 生 補 修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不 列 入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亦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未 補 修 及 格 前, 不 得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之 考 查, 分 為 下 列 各 種 : 一 平 時 考 查 : 由 任 課 教 師 隨 時 考 查 之 二 期 中 考 試 : 於 學 期 中 規 定 時 間 內 舉 行 之 三 學 期 考 試 : 於 學 期 末 規 定 時 間 內 舉 行 之 四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 依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五 碩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依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則 辦 理 ;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則 另 訂,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學 生 在 校 各 種 考 試 試 卷, 除 發 給 學 生 者 外 應 由 任 課 教 師 保 存 一 年 ;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報 告 單 應 由 教 務 處 保 存 至 學 生 畢 業 為 止, 以 備 查 考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校 教 師 應 於 開 課 學 期 及 暑 期 授 課 班 期 末 考 試 結 束 後, 依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繳 交 學 生 成 績 報 告 單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之 種 類 如 下 : 一 平 時 成 績 : 以 平 時 考 查 及 報 告 實 驗 等 作 業 成 績 決 定 之

50 二 期 中 考 成 績 : 以 期 中 考 試 成 績 決 定 之 三 學 期 考 成 績 : 以 學 期 考 試 成 績 決 定 之 四 學 期 總 成 績 : 以 平 時 期 中 及 學 期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決 定 之 五 畢 業 成 績 : 學 士 班 畢 業 生 以 各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和 除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 含 暑 修 )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 碩 博 士 班 畢 業 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平 均,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前 項 第 一 至 三 款 所 佔 成 績 比 例 由 任 課 教 師 自 訂, 於 開 學 上 課 時 向 學 生 說 明 或 敘 明 於 授 課 大 綱, 並 依 所 訂 比 例 計 算 學 生 學 期 總 成 績 第 二 十 九 條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一 以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所 得 之 分 數 為 積 分 二 學 生 所 修 各 科 目 學 分 數 之 總 和 為 學 分 總 數 三 各 科 目 積 分 之 總 和 為 積 分 總 數 四 以 學 分 總 數 除 積 分 總 數 為 成 績 總 平 均 五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零 分 之 科 目, 應 計 算 在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內 第 三 十 條 教 師 繳 交 及 更 正 成 績 暨 成 績 轉 換 依 本 校 教 師 繳 交 及 更 正 成 績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前 項 教 師 繳 交 及 更 正 成 績 作 業 要 點 另 訂,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三 十 一 條 學 士 班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處 理, 規 定 如 下 : 一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除 大 一 軍 訓 外 均 不 予 補 考, 必 修 科 目 應 令 重 修 二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連 續 兩 次 ( 休 學 前 後 兩 學 期 算 連 續 ) 或 累 計 三 次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令 退 學 三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海 外 回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條 件 之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兩 次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者, 應 令 退 學 四 全 學 期 修 習 九 學 分 ( 含 ) 以 內 者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及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安 置 就 學 之 身 心 障 礙 生, 不 受 本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之 限 制 五 體 育 軍 訓 ( 護 理 )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數, 應 併 入 第 二 三 四 款 學 分 數 內 核 計 研 究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不 予 補 考, 必 修 科 目 應 令 重 修 前 項 第 四 款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事 實 之 認 定, 應 以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生 效 日 為 準, 其 生 效 日 在 退 學 事 實 發 生 前 者, 始 得 適 用 該 款 之 規 定 第 三 十 二 條 學 生 因 重 病 重 大 事 故 或 懷 孕 分 娩 哺 育 幼 兒 請 考 試 假, 經 准 假 缺 考 者, 期 中 考 試 由 任 課 教 師 予 以 補 考, 學 期 考 試 由 教 務 處 統 一 安 排 補 考

51 補 考 成 績 應 與 該 科 其 他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作 為 學 期 成 績 前 項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哺 育 幼 兒 請 假, 經 准 假 獲 准 補 考 者, 其 補 考 與 成 績 考 核 方 式 得 由 任 課 教 師 視 科 目 性 質 與 需 要 彈 性 處 理 之 第 三 十 三 條 學 生 未 經 准 假, 任 意 不 參 加 考 試 者, 該 次 缺 考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期 中 考 試 學 期 考 試 畢 業 考 試, 考 試 舞 弊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三 十 四 條 學 士 班 學 生 在 本 校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其 上 一 學 年 成 績 達 下 列 各 款 標 準 者, 列 為 榮 譽 生 一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達 八 十 五 分 以 上 者 二 學 期 科 目 各 科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者 三 學 年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者 四 名 列 本 班 前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者 第 三 十 五 條 學 士 班 學 生 在 校 修 業 滿 七 學 期 ( 建 築 學 系 九 學 期 ; 進 修 學 士 班 七 至 九 學 期 ), 前 三 ( 四 ) 學 年 各 學 年 均 列 為 榮 譽 學 生, 第 四 ( 五 ) 學 年 上 學 期 成 績 達 到 下 列 各 款 標 準 : 一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達 八 十 五 分 以 上 者 二 學 期 科 目 各 科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者 三 名 列 本 班 前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者 合 於 上 列 標 準 者 列 為 榮 譽 畢 業 生, 由 校 頒 給 獎 章 及 榮 譽 證 書 以 資 鼓 勵 第 五 章 缺 課 曠 課 第 三 十 六 條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經 核 准 者 為 缺 課, 未 經 准 假 而 任 意 缺 席 者 為 曠 課 第 三 十 七 條 學 生 某 一 科 目 缺 曠 課 時 數 達 該 科 學 期 實 際 授 課 全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目 之 學 期 考 試,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但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幼 兒 之 需 要, 經 請 假 獲 准 之 事 ( 病 ) 產 假, 其 缺 席 不 扣 分 ; 致 缺 課 時 數 逾 全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得 視 需 要 與 科 目 性 質 以 補 考 或 以 其 他 補 救 措 施 彈 性 處 理, 補 考 成 績 並 按 實 際 成 績 計 算 學 生 曠 課 除 照 上 述 辦 法 外, 另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照 章 懲 處 之 第 三 十 八 條 學 生 每 一 學 期 中, 累 積 請 假 之 日 數 達 該 學 期 實 際 授 課 總 日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視 為 未 達 學 習 基 本 要 求, 應 令 休 學 但 其 已 休 學 期 滿 者 應 令 退 學 教 務 處 於 休 退 學 處 分 前 告 知 各 相 關 學 生,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幼 兒 之 需 要 請 假 獲 准 者, 其 請 假 日 數 不 予 累 計 第 六 章 轉 系 輔 系 雙 主 修 第 三 十 九 條 各 系 所 組 學 生 得 於 第 二 學 年 開 始 前, 依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轉 第 四 十 條 系 所 組, 其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學 士 班 學 生 得 於 第 二 學 年 起 申 請 選 定 其 他 學 系 為 輔 系, 經 核 准 選 定 輔 系 者, 至 少 應 修 畢 該 輔 系 專 業 ( 門 ) 必 修 科 目 二 十 學 分, 輔 系 應 修 課 程 如 有 部 分 科 目 與 主 系 必 修 科 目 相 同 時, 免 予 重 修, 但 應 另 選 該 輔 系 其 他 專 業 ( 門 ) 科 目 代 替 之 ; 修 滿 輔 系 規 定 科 目 學 分 之 學 生, 其 輔 系 課 程 與 主 系 科 目 不 同 者, 計 入 主 系 畢 業 選 修 學 分, 以 十 二 學 分 為 限 ; 學 生 修 習 輔 系 辦 法 另 訂,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以 上 及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得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52 程,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遴 選 辦 法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修 業 規 定 等 相 關 章 則 辦 理 前 項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遴 選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修 業 規 定 另 訂,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四 十 一 條 學 士 班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經 系 主 任 之 同 意, 得 自 第 二 學 年 起 申 請 加 修 其 他 學 系 為 雙 主 修 加 修 其 他 學 系 為 雙 主 修 者, 應 修 畢 該 學 系 全 部 專 業 ( 門 )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辦 理 ;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四 十 二 條 為 擴 展 學 生 學 習 領 域, 各 教 學 單 位 得 設 跨 系 所 院 之 學 分 學 程 學 生 修 讀 學 分 學 程 以 隨 班 附 讀 為 原 則, 因 情 況 特 殊 學 校 需 另 行 開 班 者, 學 生 應 繳 學 分 費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未 修 滿 學 分 學 程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為 限 應 修 之 學 分 學 程 科 目 與 本 系 科 目 相 同 者 該 科 目 得 予 免 修 ; 與 本 系 科 目 不 同 者 是 否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由 該 生 所 屬 學 系 決 定 之 學 生 已 修 滿 原 系 的 畢 業 學 分, 並 修 畢 學 分 學 程 規 定 之 科 目 學 分 者, 得 於 畢 業 當 年 五 月 上 旬 至 主 辦 學 系 ( 院 ) 登 記 申 請,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由 本 校 發 給 學 分 學 程 證 明 書 第 四 十 二 條 之 ㄧ 修 讀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其 學 籍 管 理 轉 系 ( 所 )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等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準 用 本 學 則 有 關 系 所 之 規 定 第 七 章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第 四 十 三 條 學 生 因 病 懷 孕 生 產 持 有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或 合 格 醫 師 出 具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因 其 他 事 故 持 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且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同 意 (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得 免 家 長 同 意 ) 者, 得 申 請 休 學 或 退 學 學 生 因 學 業 志 趣 家 庭 經 濟 因 素 申 請 休 學 或 退 學 者, 須 經 導 師 或 系 ( 所 ) 主 任 核 可 學 生 申 請 休 學 或 退 學 應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教 務 處 核 准, 且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完 離 校 手 續 後 ( 休 學 者 並 由 教 務 處 發 給 休 學 證 明 書 ), 方 為 有 效 學 生 於 學 期 中 途 申 請 休 學 者, 至 遲 應 於 行 事 曆 規 定 學 期 考 試 ( 畢 業 考 試 ) 開 始 實 施 一 週 前 辦 理, 其 休 學 學 期 內 修 習 之 科 目 與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 寒 暑 假 期 間 申 請 休 學 者, 應 於 次 學 期 開 學 前 辦 理 之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須 於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始 得 申 請 休 學 第 四 十 四 條 學 生 休 學, 得 由 學 校 核 准 一 學 期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休 學 累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期 滿 因 重 病 或 重 大 特 殊 事 故, 需 再 申 請 休 學, 持 有 公 立 或 教 學 醫 院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專 案 報 請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休 學, 最 多 以 二 學 年 為 限 學 生 需 延 長 休 學 者 應 於 休 學 期 滿 前 辦 理 手 續 其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兵 役 或 因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幼 兒 擬 延 長 休 學 者, 須 分 別 檢 具 徵 集 令 影 本

53 ( 或 服 役 證 明 )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或 合 格 醫 師 出 具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因 懷 孕 生 產 延 長 休 學, 以 二 學 期 為 限, 因 哺 育 幼 兒 延 長 休 學, 以 三 學 年 為 限 ; 因 服 義 務 兵 役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者, 應 於 服 役 期 滿 檢 附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之 需 要, 得 檢 具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或 合 格 醫 師 出 具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休 學, 以 二 學 期 為 限, 因 哺 育 幼 兒 之 需 要 得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需 要 申 請, 以 三 學 年 為 限 學 生 因 應 徵 服 義 務 兵 役 或 因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幼 兒 申 請 休 學, 不 受 休 學 累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之 限 制, 且 服 義 務 兵 役 或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幼 兒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期 限 第 四 十 五 條 學 生 休 學 期 滿 除 合 於 規 定 得 再 申 請 休 學 並 經 核 准 者 外,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註 冊 復 學 手 續, 其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或 逾 期 未 申 請 休 學 者, 視 為 無 意 願 就 學, 應 予 勒 令 休 學, 但 休 學 累 計 已 達 兩 學 年 者,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教 務 處 於 休 退 學 處 分 前 告 知 各 相 關 學 生,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第 四 十 六 條 休 學 生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肄 業 系 ( 所 ) 相 銜 接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肄 業 但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休 學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肄 業 第 四 十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二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三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修 足 所 屬 系 ( 所 ) 規 定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四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之 資 格 考 核 不 合 格,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合 格 者 五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不 合 重 考 規 定 或 合 於 重 考 規 定,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六 依 本 學 則 其 他 有 關 條 文 規 定 應 令 退 學 者 七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應 令 退 學 者 八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生,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合 於 再 回 碩 士 班 就 讀 者, 或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合 於 改 授 碩 士 學 位 規 定 者, 不 受 本 條 第 四 款 及 第 五 款 規 定 限 制 第 四 十 七 條 之 一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後, 其 於 就 學 期 間 許 可 在 臺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戶 籍 遷 入 登 記 歸 化 或 回 復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喪 失 外 國 學 生 身 分, 應 予 退 學 第 四 十 八 條 退 學 學 生 曾 在 本 校 修 業 滿 一 學 期 以 上, 具 有 成 績 者, 得 於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後 向 本 校 申 請 發 給 轉 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一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二 開 除 學 籍 者 第 四 十 九 條 經 本 校 依 規 定 勒 令 休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辦 法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結 果 未 確 定 前, 不 因 申 訴 之 提 起, 而 停 止 原 處 分 之 執 行 但 在 校 生 得 申 請 繼 續 在 校 肄 業 前 項 受 處 分 學 生 經 校 內 申 訴 未 獲 救 濟 者, 得 依 法 提 起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 原 處 分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決 定 或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顯 係 違 法 或 不 當 時, 應 另 為

54 第 五 十 條 第 八 章 處 分 依 前 項 規 定 經 本 校 另 為 處 分 得 復 學 之 學 生, 因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時, 各 系 ( 所 ) 及 教 務 處 應 輔 導 復 學 ; 其 復 學 前 之 離 校 期 間, 得 補 辦 休 學, 並 不 併 入 休 學 年 限 計 算 依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規 定, 申 請 在 校 繼 續 肄 業 學 生, 經 申 訴 或 依 法 提 起 訴 願 或 行 政 訴 訟 結 果, 確 定 維 持 原 處 分 者, 其 肄 業 期 間 之 修 習 科 目 與 成 績 不 予 採 認, 已 繳 納 之 學 雜 費, 其 退 費 標 準 依 照 大 學 校 院 學 生 退 休 學 退 費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授 予 學 位 第 五 十 一 條 學 士 班 學 生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其 修 業 年 限 建 築 學 系 為 五 年, 其 餘 各 學 系 為 四 年 進 修 學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規 定 如 下 : 一 中 國 文 學 美 術 資 訊 工 程 國 際 貿 易 法 律 學 系 為 五 年 二 經 濟 行 政 管 理 暨 政 策 學 系 為 四 年, 但 94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之 學 生 為 五 年 研 究 生 修 業 年 限, 碩 士 班 為 一 至 四 年, 博 士 班 為 二 至 七 年 但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一 學 期 至 二 學 年 ; 上 述 所 稱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係 指 於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名 單 列 為 在 職 生 者 為 限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其 修 業 年 限 自 轉 入 博 士 班 起, 依 照 博 士 班 新 生 規 定 辦 理 ; 其 奉 核 定 再 回 碩 士 班 就 讀 者, 其 在 博 士 班 修 業 時 間 不 併 入 碩 士 班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核 計 學 士 班 降 級 轉 系 者, 其 在 二 學 系 重 複 修 習 之 年 限, 不 列 入 轉 入 學 系 之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倂 計 第 五 十 二 條 學 士 班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該 學 系 規 定 全 部 學 分, 具 備 下 列 各 款 標 準 者, 得 提 前 畢 業 一 每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二 每 學 期 名 次 在 該 系 該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如 不 合 前 項 各 款 規 定 者, 仍 應 註 冊 入 學,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由 系 主 任 參 照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決 定 之 第 五 十 三 條 學 士 班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為 限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年 選 定 雙 主 修 學 生 於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後, 已 修 畢 本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而 未 修 畢 另 一 主 修 學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再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一 年, 但 以 修 習 另 一 主 修 學 系 之 必 修 科 目 為 限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之 需 要, 得 檢 具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或 合 格 醫 師 出 具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一 學 年 ; 因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之 需 要, 得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三 學 年 第 五 十 四 條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滿 本 校 規 定 年 限 及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並 通 過 本 校 所 訂 之 其 他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且 各 學 期 操 行 體 育 ( 必 修 ) 軍 訓 或 護 理 ( 必

55 修 ) 及 勞 作 成 績 及 格 或 合 乎 提 前 畢 業 規 定 者, 始 准 畢 業, 由 本 校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第 五 十 五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期 滿,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及 格 並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及 格 者, 由 本 校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於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後, 發 給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期 滿,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及 格,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並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及 格 者, 由 本 校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於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後, 發 給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實 施 要 點 另 訂,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生 修 業 期 滿,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但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其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改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碩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依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則 辦 理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則 另 訂,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第 五 十 六 條 本 校 授 予 學 位 證 書 之 時 間, 第 一 學 期 畢 業 者 為 一 月, 第 二 學 期 畢 業 者 ( 含 暑 修 ) 為 六 月 惟 研 究 生 若 已 修 畢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於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之 學 期 未 修 習 論 文 以 外 之 科 目 學 分 者, 得 以 其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之 月 份 授 予 學 位 證 書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一 外 國 學 生 畢 業 後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在 我 國 實 習 者, 其 外 國 學 生 身 分 最 長 得 延 長 至 畢 業 後 一 年 第 九 章 進 修 學 士 班 第 五 十 七 條 具 有 本 學 則 第 二 章 第 六 條 各 款 轉 學 資 格 之 學 生, 經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得 轉 入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相 當 年 級 肄 業 日 間 部 第 二 部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肄 業 生 經 考 試 得 互 相 轉 學 第 五 十 八 條 經 由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得 由 本 校 酌 予 抵 免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並 得 視 抵 免 學 分 數 多 寡 提 高 編 級, 惟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學 年 第 五 十 九 條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之 上 限 為 二 十 二 學 分, 惟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經 學 系 同 意, 得 放 寬 至 廿 五 學 分 ; 除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及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學 期 外,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進 修 學 士 班 以 夜 間 排 課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於 星 期 六 日 排 課 第 六 十 條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該 學 系 規 定 全 部 學 分, 具 備 下 列 各 款 標 準 者, 得 提 前 畢 業 一 每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二 每 學 期 名 次 在 該 系 該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前 項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者, 如 審 查 未 獲 通 過, 則 依 第 六 十 一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十 一 條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滿 本 校 規 定 年 限 及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且 各 學 期 操 行 及 體 育 ( 必 修 ) 均 及 格, 經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畢 業 者, 由 本 校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發 給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第 六 十 二 條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繳 納 之 學 分 學 雜 費, 除 實 習 ( 驗 ) 費 外, 以 學 分 為 計 算 單 位, 繳 費 標 準 於 每 學 年 開 學 前 由 學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訂 之 第 六 十 三 條 本 章 無 特 別 規 定 者, 依 本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56 第 十 章 附 則 第 六 十 四 條 在 校 生 及 畢 ( 肄 ) 業 校 友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或 出 生 年 月 日 者, 應 檢 具 戶 政 機 關 核 發 之 戶 籍 謄 本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辦 理 第 六 十 五 條 本 學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十 六 條 本 學 則 應 經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向 校 務 會 議 報 備 後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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