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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国 建 筑 第 八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局 人 字 2011 251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2011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局 属 各 单 位 总 部 各 部 门 各 办 事 处 ( 山 东 分 局 ): 为 支 持 局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有 效 激 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为 企 业 发 展 贡 献 才 智, 根 据 中 建 总 公 司 2011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局 实 际 情 况 在 总 结 上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现 就 我 局 2011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组 织 管 理 ( 一 )2011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在 局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考 核 评 审 小 组 领 导 下,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的 有 关 规 定, 认 真 做 好 总 公 司 组 织 评 审 的 各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申 报 和 推 荐 初 审 工 作, 同 时 要 组 织 好 我 局 自 评 的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1

( 二 ) 局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组 织 承 办 职 称 申 报 评 审 的 管 理 工 作, 掌 握 并 解 释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各 单 位 要 成 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考 核 小 组,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各 单 位 应 将 申 报 条 件 评 审 条 件 以 及 申 报 格 式 予 以 公 开, 个 人 参 照 申 报 条 件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申 报 及 申 报 系 列, 申 报 人 员 须 详 细 认 真 填 写 相 应 申 报 材 料 ( 三 ) 各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申 报 工 作, 并 按 原 有 申 报 评 审 权 限, 对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初 审 申 报 或 评 审 经 济 及 会 计 系 列 中 级 任 职 资 格 实 行 社 会 化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后 由 各 单 位 直 接 发 文 聘 用 ( 四 ) 申 报 涉 及 的 论 文 及 技 术 成 果 认 定 由 技 术 部 门 予 以 认 可 ( 五 ) 各 单 位 推 荐 时 应 由 总 工 程 师 等 相 关 系 列 负 责 人 组 织 初 评 及 推 荐 工 作, 并 由 评 审 或 推 荐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二 申 报 范 围 在 局 系 统 内 工 作 满 1 年 的 职 工, 凡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都 可 申 报 评 审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具 备 硕 士 研 究 生 ( 不 含 双 学 士 ) 及 以 上 学 历 人 员, 在 局 系 统 内 工 作 满 半 年 即 可 申 报 不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上 未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人 员, 达 到 离 退 休 年 龄 的 人 员 和 返 聘 人 员 不 得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借 调 和 外 聘 人 员 需 由 原 所 在 单 位 出 具 委 托 函 本 次 评 审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系 列 有 工 程 和 政 工 系 列 高 中 初 级 经 济 会 计 和 翻 译 系 列 高 级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年 限 计 算 时 间 截 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 2

三 申 报 条 件 ( 一 )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必 须 德 才 兼 备,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热 爱 祖 国,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 二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时, 必 须 具 备 各 系 列 相 应 的 申 报 条 件 ( 附 件 1) ( 三 ) 申 报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仍 然 按 照 中 建 八 局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推 荐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附 件 5) 中 所 规 定 的 申 报 条 件 工 作 程 序 和 计 分 办 法 进 行 推 荐 申 报 四 外 语 及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 一 ) 凡 申 报 工 程 系 列 职 称 人 员 必 须 参 加 相 应 级 别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申 报 人 员 可 免 于 相 应 级 别 的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 1. 取 得 外 语 专 业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员, 申 报 中 高 级 任 职 资 格 ( 对 于 申 报 翻 译 系 列 的 人 员 其 外 语 专 业 指 第 二 外 语 ) 2. 具 有 国 家 承 认 的 相 应 留 学 经 历 的 人 员 3.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外 语 通 过 国 家 六 级 统 考, 获 得 硕 士 ( 同 时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 学 位 申 报 中 级 任 职 资 格 ; 取 得 博 士 学 历 和 学 位 的 人 员 申 报 教 授 级 高 工 ( 建 ) 4. 取 得 TOEFL ( 托 福 ) 考 试 500 分 以 上 或 IELTS ( 雅 思 ) 考 试 5 分 以 上 申 报 中 级 任 职 资 格 ; 取 得 TOEFL ( 托 福 ) 考 试 600 分 以 上 或 IELTS ( 雅 思 ) 考 试 6 分 以 上 申 报 高 级 任 职 资 格 5. 有 正 式 出 版 的 5 万 字 以 上 的 译 著 6. 经 过 培 训 后 获 得 英 国 皇 家 特 许 建 造 学 会 (CIOB) 资 格 认 证 3

7. 男 性 年 满 55 岁 ( 女 性 50 岁 ) 及 以 上 的 申 报 人 员,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不 作 为 必 备 条 件 8. 申 报 高 级 职 称 时 职 称 外 语 成 绩 达 到 要 求,5 年 之 内 申 报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 建 筑 ) 师 需 再 次 参 加 同 一 级 别 外 语 考 试 的 9. 获 得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且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的 ( 以 获 奖 证 书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主 要 完 成 人 指 在 系 统 内 人 员 排 名 前 5) 10. 获 得 国 家 级 或 省 级 勘 察 设 计 大 师 荣 誉 称 号 的 ( 二 ) 为 鼓 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去 海 外 工 作, 对 参 加 总 公 司 国 际 化 人 才 培 训 的 学 员 在 海 外 项 目 工 作 时 间 超 过 两 年, 申 报 中 级 任 职 资 格 的, 可 免 试 职 称 外 语 ;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并 通 过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CET-4) 考 试 且 在 各 单 位 驻 外 机 构 海 外 项 目 连 续 工 作 2 年 以 上 申 报 中 级 任 职 资 格 连 续 工 作 满 4 年 申 报 高 级 任 职 资 格 的, 可 免 试 职 称 外 语 ( 三 ) 参 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1979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参 加 工 作, 申 报 高 级 经 济 师 高 级 会 计 师 高 级 政 工 师 的 人 员, 可 不 参 加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但 未 参 加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并 取 得 上 述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如 重 新 申 报 工 程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需 取 得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职 称 外 语 的 有 效 期 为 5 年 ( 四 ) 申 报 前 没 有 取 得 国 家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成 绩 但 拟 申 报 高 级 ( 含 教 授 级 )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可 先 申 报 参 加 评 审 会 评 审, 评 审 通 过 后 再 参 加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且 成 绩 合 格 的, 原 评 审 结 论 有 效 在 国 外 工 作 未 能 及 时 参 加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的 人 员, 可 先 申 报 并 参 加 评 审, 回 国 后 参 加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且 成 绩 合 格 者 的, 原 评 审 结 论 有 效 4

( 五 )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暂 不 作 统 一 规 定 如 已 取 得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的, 在 评 审 时 给 予 优 先 考 虑 五 申 报 注 意 事 项 ( 一 ) 按 照 人 社 部 和 财 政 部 有 关 通 知 要 求, 总 公 司 组 织 的 高 会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采 取 考 评 结 合 模 式, 为 鼓 励 系 统 内 的 会 计 从 业 人 员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化 的 高 级 会 计 实 务 考 试, 考 评 结 合 模 式 采 用 先 评 后 考 的 方 式 执 行, 即 申 报 评 审 高 会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申 报 时 不 要 求 一 定 具 有 高 会 实 务 考 试 成 绩, 先 上 会 评 审 评 审 结 果 予 以 保 留 直 至 取 得 高 会 实 务 考 试 成 绩 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将 根 据 国 家 合 格 线 和 系 统 内 参 考 人 员 的 整 体 成 绩 情 况 确 定 当 年 的 合 格 线 鼓 励 会 计 从 业 人 员 积 极 参 加 执 业 类 考 试, 对 取 得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科 合 格 成 绩 的 人 员, 免 于 高 级 会 计 实 务 考 试, 并 在 评 审 高 级 会 计 师 时 给 予 一 定 的 年 限 倾 斜 ( 二 ) 鼓 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国 家 统 一 组 织 的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对 取 得 下 列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的 同 志 参 加 有 关 系 列 的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可 适 当 在 工 作 年 限 方 面 破 格, 具 体 标 准 由 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集 团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结 构 数 量 等 掌 握 实 施 :(1) 注 册 建 筑 师 ( 一 级 );(2) 注 册 工 程 师 ( 结 构 土 木 公 用 设 备 电 气 机 械 );(3) 造 价 工 程 师 ;(4) 监 理 工 程 师 ;(5)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6) 一 级 建 造 师 ;(7)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8) 注 册 测 绘 师 ;(9) 注 册 会 计 师 ;(10)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11) 法 律 从 业 资 格 证 ( 三 ) 对 曾 在 海 外 项 目 工 作 时 间 超 过 2 年 的 申 报 人 员, 在 评 审 时 对 其 资 历 要 求 可 适 当 掌 握 5

( 四 ) 对 少 数 在 关 键 岗 位 工 作 贡 献 出 突 的 专 业 技 术 骨 干, 虽 不 具 备 晋 升 所 需 要 的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的 可 破 格 申 报 破 格 要 从 严 掌 握, 认 真 审 核, 本 着 奖 勤 罚 劣 的 原 则, 各 单 位 破 格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同 专 业 同 级 别 申 报 人 数 的 10%, 破 格 条 件 的 时 间 可 掌 握 在 一 年 之 内 ( 高 中 及 以 下 学 历 人 员 不 能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破 格 申 报 工 程 师 人 员 需 提 供 论 文 一 篇 ( 发 表 或 未 发 表 ),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工 程 师 人 员 需 提 供 市 级 以 上 刊 物 发 表 的 论 文 一 篇 及 获 奖 成 果 ( 五 )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要 坚 持 与 所 学 专 业 所 在 岗 位 所 从 事 工 作 相 一 致 的 原 则, 同 等 条 件 下, 所 从 事 工 作 与 申 报 系 列 相 一 致 的 人 员 在 评 审 时 应 适 当 优 先 ( 六 ) 非 从 事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的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申 报 工 程 系 列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转 评 其 他 系 列 任 职 资 格 的 应 从 严 掌 握, 转 评 必 须 达 到 该 系 列 规 定 的 申 报 条 件 每 位 申 报 人 最 终 只 能 取 得 单 个 系 列 的 高 级 任 职 资 格 ( 七 ) 一 些 技 术 性 较 强 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必 须 实 事 求 是 地 限 制 转 评 ( 八 ) 非 分 管 技 术 工 作 的 行 政 领 导 申 报 教 授 级 高 工 ( 高 建 ) 师 要 从 严 控 制 ( 九 )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的 学 历 与 学 历 之 间 的 专 业 年 限, 不 允 许 互 相 折 算 按 系 数 相 加 ( 十 ) 坚 持 评 聘 分 开 原 则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是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的 标 志, 不 与 工 资 待 遇 挂 钩, 但 可 作 为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依 据 之 一 对 已 取 得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各 单 位 可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岗 位 需 求 自 行 组 织 聘 任 6

( 十 一 ) 各 单 位 申 报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今 年 仍 不 下 指 标,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 申 报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除 外 ) 同 时, 要 鼓 励 和 支 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国 家 统 一 组 织 的 社 会 化 考 试 经 济 系 列 和 会 计 系 列 的 中 初 级 任 职 资 格 不 再 组 织 评 审 六 申 报 办 法 与 审 核 鉴 定 各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要 将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以 及 申 报 格 式 公 开, 个 人 参 照 申 报 条 件 来 决 定 申 报 系 列 ; 要 成 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考 核 小 组, 由 分 管 领 导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牵 头,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申 报 人 员 的 申 报 材 料, 主 要 是 对 其 工 作 业 绩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审 核 鉴 定 工 作 业 绩 等 申 报 材 料 需 经 本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后 方 可 推 荐 上 报, 未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填 写 或 未 经 本 单 位 审 核 的 人 员 不 能 参 加 评 审 各 单 位 要 以 高 度 负 责 的 精 神, 对 上 报 评 审 材 料 严 格 把 关, 对 申 报 人 填 写 的 工 作 经 历 教 育 情 况 获 奖 情 况 等 相 关 事 实 认 真 审 核, 杜 绝 虚 假 填 写 对 发 现 上 报 材 料 填 写 不 认 真 漏 项 格 式 不 统 一 内 容 不 清 楚 等 问 题, 将 退 回 不 予 受 理 ; 对 发 现 上 报 材 料 有 弄 虚 作 假 现 象, 将 取 消 本 人 参 评 资 格 ; 已 经 评 审 通 过 的, 将 取 消 任 职 资 格, 三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申 报 七 申 报 材 料 要 求 ( 一 ) 申 报 中 级 职 称 需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申 报 表 一 份 ; 评 审 表 一 式 25 份, 表 中 近 五 年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和 业 绩 部 分 350-450 字 之 间, 不 加 附 页 要 求 计 算 机 打 印,A4 纸 型 ; 外 语 合 格 证 原 件 或 免 试 证 明 ; 毕 业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公 章 确 认 ; 后 取 学 历 人 员, 要 附 有 国 家 教 育 部 承 认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或 有 效 证 明 复 印 件 及 学 习 成 绩 单 ; 近 五 年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7

工 作 的 业 绩 报 告, 要 求 2000~3000 字 之 间 ; 与 申 报 有 关 的 获 奖 证 书 复 印 件 ; 如 已 取 得 国 家 职 称 计 算 机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单 位 申 请 破 格 人 员 报 告 ( 二 ) 申 报 高 级 职 称 需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申 报 表 一 份 ; 评 审 表 一 式 30 份, 表 中 近 五 年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和 业 绩 部 分 400-500 字 之 间, 不 加 附 页 要 求 用 计 算 机 打 印,A4 纸 型 ;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证 原 件 或 免 试 证 明 ;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后 取 学 历 人 员, 要 附 有 国 家 教 育 部 承 认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或 有 效 证 明 学 习 成 绩 单 等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职 称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所 有 复 印 件 均 需 加 盖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章 ; 近 五 年 工 作 业 绩 报 告, 不 少 于 3000 字 ; 撰 写 论 文 不 少 于 3000 字, 发 表 或 未 发 表 过 的 均 可 ; 与 申 报 有 关 的 获 奖 证 书 复 印 件 ; 如 已 取 得 国 家 职 称 计 算 机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申 报 高 级 职 称 要 求 条 件 中 所 需 的 其 他 材 料 ; 单 位 申 请 破 格 人 员 报 告 ( 三 ) 申 报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所 需 提 供 的 下 列 材 料 : 1. 必 须 提 供 以 上 申 报 高 级 职 称 中 所 需 的 相 关 材 料 ( 不 包 括 论 文 ) 2. 必 须 提 供 至 少 两 名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推 荐 证 明, 如 推 荐 人 是 局 外 系 统 的, 要 附 上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证 书 和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 论 文 必 须 为 省 级 刊 物 发 表 过 的, 字 数 不 少 于 3000 字 ( 须 为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原 件 ), 或 者 是 申 报 条 件 中 所 提 到 的 标 准 规 范 译 著 等 原 件 4. 申 报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申 报 条 件 中 所 需 的 其 他 材 料 八 各 单 位 应 将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摸 底 表 于 9 月 10 日 8

前 报 局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 并 将 上 报 总 公 司 和 局 申 报 评 审 的 材 料 于 10 月 20 日 前 报 局 人 力 资 源 部 同 时 上 缴 评 审 费 ( 教 授 级 高 级 职 称 500 元, 高 级 职 称 300 元, 中 级 职 称 200 元, 评 审 费 均 由 个 人 承 担 ) 政 工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一 并 申 报 ( 报 局 政 治 工 作 部 ) 附 件 :1. 总 公 司 高 级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2.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各 档 次 评 审 所 掌 握 的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3.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表 4. 拟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5. 中 建 八 局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实 施 细 则 6. 推 荐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摸 底 名 单 汇 总 表 二 一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主 题 词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通 知 抄 送 : 局 副 总 以 上 领 导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