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聯 屬 公 司 或 彼 等 各 自 之 顧 問 概 無 於 任 何 司 法 權 區 透 過 刊 登 本 網 上 預 覽 資 料 集 而 發 售 任 何 證 券 或 招 攬 購 買 任 何 證 券 之 要 約 ; (h) 本 公 司 未 曾 亦 將 不 會 將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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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對 本 網 上 預 覽 資 料 集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網 上 預 覽 資 料 集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Modern Education Group Limited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本 網 上 預 覽 資 料 集 乃 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之 要 求 而 刊 發, 僅 用 作 提 供 資 料 予 香 港 公 眾 人 士 本 網 上 預 覽 資 料 集 為 草 擬 本, 其 所 載 資 料 並 不 完 整, 亦 可 能 會 作 出 重 大 變 動 閣 下 閱 覽 本 文 件, 即 代 表 閣 下 知 悉 接 納 並 向 現 代 教 育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其 任 何 保 薦 人 團 成 員 或 彼 等 各 自 之 顧 問 表 示 同 意 : (a) 本 網 上 預 覽 資 料 集 僅 為 便 利 向 香 港 投 資 者 同 步 發 布 資 訊, 概 無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投 資 者 不 應 根 據 本 網 上 預 覽 資 料 集 所 載 資 料 作 出 任 何 投 資 決 定 ; (b)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登 載 本 網 上 預 覽 資 料 集 或 其 補 充 修 訂 或 更 換 附 頁, 並 不 引 致 本 公 司 其 任 何 保 薦 人 團 成 員 或 彼 等 各 自 之 顧 問 在 香 港 或 任 何 其 他 司 法 權 區 必 須 進 行 發 售 之 責 任 現 時 並 不 保 證 本 公 司 將 會 進 行 發 售 ; (c) 本 網 上 預 覽 資 料 集 或 其 補 充 修 訂 或 更 換 附 頁 之 內 容 可 能 會 亦 可 能 不 會 在 實 際 刊 發 之 招 股 章 程 全 部 或 部 分 轉 載 ; (d) 本 公 司 可 能 不 時 更 新 或 修 訂 本 網 上 預 覽 資 料 集 ; (e) 本 網 上 預 覽 資 料 集 並 不 構 成 向 任 何 司 法 權 區 之 公 眾 人 士 提 呈 出 售 任 何 證 券 之 章 程 公 告 通 函 冊 子 或 廣 告, 亦 不 構 成 向 公 眾 人 士 提 出 認 購 或 購 買 任 何 證 券 之 要 約, 且 不 應 被 當 作 向 公 眾 人 士 提 出 認 購 或 購 買 任 何 證 券 之 邀 請 ; (f) 本 網 上 預 覽 資 料 集 不 得 被 視 為 誘 使 認 購 或 購 買 任 何 證 券, 亦 不 擬 構 成 有 關 誘 使 ;

2 (g)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聯 屬 公 司 或 彼 等 各 自 之 顧 問 概 無 於 任 何 司 法 權 區 透 過 刊 登 本 網 上 預 覽 資 料 集 而 發 售 任 何 證 券 或 招 攬 購 買 任 何 證 券 之 要 約 ; (h) 本 公 司 未 曾 亦 將 不 會 將 本 網 上 預 覽 資 料 集 所 述 證 券, 根 據 美 國 一 九 三 三 年 證 券 法 ( 經 修 訂 ) 或 美 國 任 何 州 際 之 證 券 法 進 行 註 冊 ; 及 (i) 由 於 本 網 上 預 覽 資 料 集 之 派 發 或 本 網 上 預 覽 資 料 集 所 載 任 何 資 料 之 發 布 可 能 受 到 法 律 限 制, 閣 下 同 意 瞭 解 並 遵 守 任 何 該 等 適 用 於 閣 下 之 限 制 倘 於 適 當 時 候 向 香 港 公 眾 人 士 提 出 要 約 或 邀 請, 準 投 資 者 務 請 僅 依 據 於 本 公 司 向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註 冊 之 售 股 章 程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有 關 招 股 章 程 將 於 發 售 期 內 向 公 眾 人 士 派 發 於 根 據 公 司 條 例 向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登 記 本 公 司 本 招 股 章 程 前, 概 無 向 香 港 公 眾 人 士 提 出 要 約 或 邀 請 倘 於 適 當 時 候 向 香 港 公 眾 人 士 提 出 要 約 或 邀 請, 準 投 資 者 務 請 僅 依 據 已 向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登 記 的 本 公 司 本 招 股 章 程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文 件 的 副 本 將 於 發 售 期 內 向 公 眾 派 發 概 無 依 據 本 網 上 預 覽 資 料 集 向 香 港 公 眾 人 士 提 出 任 何 要 約 或 邀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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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 們 是 香 港 的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於 2011 年 5 月 31 日, 根 據 教 育 局 的 資 料, 我 們 有 151 間 註 冊 課 室, 而 同 時 於 我 們 的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為 4,336 名 我 們 提 供 廣 泛 系 列 的 教 育 課 程 及 服 務, 包 括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及 其 他 課 程 和 服 務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的 教 育 課 程 及 服 務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分 別 約 為 720,000 名 780,000 名 760,000 名 及 250,000 名, 而 我 們 於 有 關 期 間 的 總 收 入 則 分 別 約 為 309,400,000 港 元 360,400,000 港 元 353,200,000 港 元 及 123,700,000 港 元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我 們 的 收 入 由 載 於 下 表 的 各 項 作 出 貢 獻 的 (i)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 (ii)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iii)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 及 (iv)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及 軟 件 許 可 服 務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 未 經 審 核 )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288, , , , ,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19, , , , ,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1, , , , ,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及 軟 件 許 可 服 務 , 總 計 309, , , , ,

6 三 三 四 學 制 的 預 期 影 響 隨 著 推 行 三 三 四 學 制, 最 後 一 批 學 校 考 生 已 於 2010 年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在 轉 換 考 試 制 度 之 際, 於 2012 年 舉 行 首 屆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前, 最 後 一 屆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已 於 2011 年 3 月 至 5 月 舉 行, 其 中 包 括 若 干 特 定 學 科 以 滿 足 報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的 自 修 生 的 需 要 鑑 於 大 量 學 生 不 會 應 考 2011 年 最 後 一 屆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有 關 我 們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收 入 大 幅 減 少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總 數 約 為 380,000 人, 而 該 數 字 於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減 少 約 34.2% 至 約 250,000 人 尤 其 是, 由 於 廢 除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我 們 中 五 高 中 二 的 補 習 服 務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數 目, 在 截 至 2009 年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間, 由 約 160,000 人 ( 舊 學 制 下 的 中 五 ) 減 少 約 68.8% 至 約 50,000 人 (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的 高 中 二 ), 而 已 產 生 的 收 入 大 幅 減 少, 在 截 至 2009 年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間, 由 約 62,000,000 港 元 ( 舊 學 制 下 的 中 五 ) 減 少 約 71.9% 至 約 17,400,000 港 元 (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的 高 中 二 ), 在 截 至 2009 年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間, 我 們 中 五 的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數 目, 由 約 2,600 人 ( 舊 學 制 下 的 中 五 ) 減 少 約 38.5% 至 約 1,600 人 (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的 高 中 二 ), 而 已 產 生 的 收 入, 亦 由 約 6,600,000 港 元 ( 舊 學 制 下 的 中 五 ) 減 少 約 30.3% 至 約 4,600,000 港 元 (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的 高 中 二 ) 因 此, 我 們 相 信,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下 跌, 令 到 我 們 於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入 及 純 利 大 幅 減 少 根 據 本 集 團 的 未 經 審 核 管 理 賬 目, 我 們 截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止 九 個 月 的 總 收 入 約 為 210,900,000 港 元 在 2011/2012 年 學 年 的 過 渡 期 間, 香 港 中 學 將 有 高 中 二 高 中 三 及 中 七 等 級 別 中 七 學 生 將 於 2012 年 4 月 應 考 最 後 一 屆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我 們 預 計, 由 於 廢 除 香 港 中 學 會 考,2010/2011 年 學 年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學 生 人 數 將 會 大 幅 減 少, 我 們 將 從 高 中 二 高 中 三 及 中 七 等 級 別 同 時 存 在 而 獲 益, 導 致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學 生 人 數 於 2011/2012 年 學 年 上 升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董 事 預 期, 本 集 團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總 額 因 三 三 四 學 制 廢 除 中 七, 相 對 於 之 上 個 財 政 年 度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2

7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於 2010/2011 年 學 年 在 2010 年 9 月 開 始 時, 香 港 的 高 中 二 至 高 中 三 的 學 生 人 數 合 共 約 113,530 名, 並 預 測 於 2011/2012 年 學 年, 高 中 三 學 生 數 目 增 加 約 27% 至 約 80,404 名 學 生, 相 比 2010/2011 年 學 年 約 63,625 名 中 六 及 中 七 學 生 即 使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因 為 公 開 試 由 兩 個 減 為 一 個, 報 考 公 開 試 的 學 生 人 數 將 減 少, 我 們 相 信, 高 中 三 學 生 報 考 或 重 考 唯 一 的 公 開 考 試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會 為 我 們 帶 來 商 機 隨 著 由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起 實 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董 事 預 期 高 中 三 課 程 的 需 求 相 對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將 大 幅 增 加, 主 要 歸 納 為 以 下 兩 個 原 因 : 1) 由 於 廢 除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所 有 學 生 將 有 機 會 讀 至 高 中 三, 故 高 中 三 學 生 的 總 人 數 將 大 幅 增 加 根 據 香 港 考 評 局 的 資 料, 在 2012 年 報 考 新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學 生 人 數, 相 對 於 在 2010 年 報 考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的 日 校 考 生 而 言, 將 會 增 加 超 過 一 倍 參 考 教 育 局 提 供 的 過 往 統 計 數 據, 在 舊 學 制 下, 大 量 學 生 不 能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後 升 讀 中 六, 而 我 們 相 信, 三 三 四 學 制 將 提 供 機 會, 令 高 中 三 學 生 人 數 很 有 可 能 較 舊 學 制 下 的 中 六 及 中 七 學 生 總 人 數 為 多 2) 由 於 新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將 成 為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入 學 的 主 要 學 術 成 績 指 標, 故 相 對 於 上 年 度 而 言, 高 中 三 學 生 的 補 習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很 可 能 會 增 加 學 生 可 能 會 更 注 重 這 項 考 試 根 據 本 集 團 的 經 驗, 在 越 來 越 接 近 大 學 入 學 試 時, 報 名 人 次 會 增 加 此 外,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學 生 將 由 高 中 一 起 開 始 學 習 和 預 備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直 至 高 中 三 結 束 時 的 公 開 試 為 止 因 此, 我 們 相 信, 學 生 可 能 由 高 中 一 開 始, 報 讀 我 們 的 補 習 課 程, 直 至 考 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為 止 此 外,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新 高 中 課 程 加 入 若 干 新 範 疇 及 學 科 除 中 文 英 語 及 數 學 外, 通 識 亦 成 為 每 名 高 中 一 至 高 中 三 的 學 生 必 須 修 讀 的 其 中 一 科 核 心 科 目 我 們 相 信, 這 項 新 增 核 心 科 目, 將 令 到 我 們 關 於 通 識 課 程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增 加 我 們 亦 計 劃 在 香 港 開 設 3 至 5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以 擴 大 我 們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及 潛 在 學 生 群, 並 繼 續 透 過 推 出 銜 接 課 程, 為 我 們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實 現 多 元 化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未 來 計 劃 一 節 了 解 其 他 資 料 3

8 我 們 的 網 絡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以 現 代 教 育 或 現 代 書 院 品 牌, 營 運 15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場 地 網 絡, 提 供 我 們 的 課 程 和 服 務 此 外, 我 們 以 現 代 小 學 士 或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品 牌, 營 運 5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及 11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我 們 所 有 以 現 代 教 育 現 代 書 院 及 現 代 小 學 士 為 品 牌 的 教 育 中 心, 各 自 均 有 類 似 的 外 部 和 室 內 設 計, 以 加 強 客 戶 對 我 們 品 牌 的 意 識 我 們 的 所 有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及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均 位 於 租 賃 物 業, 佔 用 的 建 築 面 積 實 用 面 積 合 共 約 為 119,620 平 方 呎, 其 中 四 項 物 業 的 個 別 建 築 面 積 實 用 面 積 超 過 10,000 平 方 呎 下 表 載 述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及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於 香 港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數 目 及 有 關 教 育 中 心 註 冊 課 室 的 數 目, 及 課 室 ( 包 括 實 驗 室 )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 附 註 1)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 附 註 1)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 附 註 1) 3,265 3,904 4,175 4,175 4,137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3,265 3,904 4,175 4,175 4,137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2,976 3,291 3,219 3,536 3,498 4

9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 附 註 2 4) 7 月 至 9 月 43.1% 35.6% 35.3% 22.0% 22.0% 10 月 至 12 月 57.9% 52.9% 47.9% 31.3% 31.3% 1 月 至 3 月 68.3% 62.4% 55.2% 不 適 用 36.0% 4 月 至 6 月 32.9% 31.3% 26.2% 不 適 用 27.2%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 附 註 3) 28.7% 32.8% 39.6% 33.7% 34.1% 附 註 1: 所 有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均 用 於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但 只 有 部 份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用 於 提 供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附 註 2: 即 季 度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總 數 除 以 季 度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假 設 本 集 團 每 週 為 每 項 課 程 開 辦 1 堂, 而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日 4 堂, 及 星 期 六 和 星 期 日 每 日 8 堂 附 註 3: 即 有 關 學 期 報 名 學 生 數 目 除 以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由 9 月 開 始 至 4 月 5 月 或 6 月 附 註 4: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相 比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使 用 率 全 面 下 降, 主 要 原 因 是 當 本 集 團 擴 充 及 開 設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時,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的 增 加 較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高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使 用 率 相 比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全 面 下 降, 主 要 原 因 是 同 時 營 運 現 有 及 新 開 設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因 而 增 加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但 三 三 四 學 制 對 高 中 一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造 成 的 影 響 及 我 們 其 中 一 名 頭 五 名 導 師 ( 導 師 A ) 離 任 一 併 引 致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減 少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期 間 使 用 率 相 比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全 面 下 降, 主 要 原 因 是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減 少 較 因 本 集 團 不 再 同 時 營 運 現 有 及 新 開 設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而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之 減 幅 更 大 以 及 三 三 四 學 制 對 高 中 二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造 成 的 影 響 5

10 我 們 的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實 際 上 由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才 開 始 實 際 經 營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有 5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及 11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這 些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及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詳 情 如 下 : ( 附 註 1) ( 附 註 1) 註 冊 課 室 總 數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使 用 率 ( 附 註 2) 36.0% 19.6% 附 註 1: 不 包 括 位 於 鯉 景 灣 及 荃 灣 ( 海 濱 花 園 ) 已 向 教 育 局 辦 理 申 請 容 額 證 明 書 手 續 的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附 註 2: 即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期 間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總 數 除 以 期 間 內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假 設 學 士 教 室 及 加 盟 經 營 者 每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每 週 開 辦 3 堂 及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日 5 堂 星 期 六 7 堂 及 星 期 日 4 堂 展 望 未 來, 於 後, 我 們 計 劃 透 過 於 香 港 開 設 3 至 5 間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及 6 至 10 間 新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進 一 步 擴 充 我 們 現 有 的 業 務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我 們 的 未 來 計 劃 及 策 略 及 未 來 計 劃 了 解 其 他 資 料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提 供, 據 此 我 們 為 中 一 至 中 七 ( 或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初 中 一 至 高 中 三 ) 的 中 學 學 生 提 供 輔 導 教 育 服 務, 注 重 改 善 學 生 在 校 內 的 學 業 成 績, 並 為 他 們 就 公 開 考 試, 即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 或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作 好 準 備 我 們 的 收 入 絕 大 部 分 是 來 自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於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分 別 約 為 288,900,000 港 元 324,700,000 港 元 308,500,000 港 元 及 99,500,000 港 元, 分 別 佔 我 們 的 總 收 入 約 93.4% 90.1% 87.3% 及 80.5% 6

11 下 表 載 述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各 類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學 生 人 數 導 師 人 數 平 均 學 費 每 班 平 均 人 數 及 各 項 課 程 已 產 生 的 收 入 : ( 以 千 計 )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應 試 技 巧 班 專 科 課 程 ( 以 千 計 ) ( 附 註 1)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應 試 技 巧 班 專 科 課 程 ( 附 註 2)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應 試 技 巧 班 專 科 課 程 ( 港 元 ) ( 附 註 3)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應 試 技 巧 班 專 科 課 程

12 ( 附 註 4)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應 試 技 巧 班 專 科 課 程 ( 百 萬 港 元 )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應 試 技 巧 班 專 科 課 程 附 註 1: 學 生 可 報 讀 超 過 一 個 類 別 的 課 程, 故 報 讀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應 試 技 巧 班 及 專 科 課 程 的 學 生 人 數 並 不 等 於 年 度 期 間 的 學 生 總 人 數 附 註 2: 導 師 可 為 所 有 或 若 干 類 別 的 課 程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因 此, 於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有 關 提 供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應 試 技 巧 班 及 專 科 課 程 的 導 師 人 數 總 和, 並 不 等 於 導 師 總 人 數, 即 分 別 為 54 名 61 名 52 名 及 51 名 附 註 3: 即 收 入 除 以 年 度 期 間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就 一 個 月 的 課 程 而 言, 平 均 學 費 相 等 於 月 費 附 註 4: 即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除 以 年 度 期 間 內 舉 辦 的 班 級 數 目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每 班 的 實 際 人 數 介 乎 3 至 45 名 學 生 附 註 5: 精 讀 班 及 應 試 技 巧 班 一 般 由 1 月 至 5 月 開 辦, 以 及 在 校 內 試 或 公 開 試 舉 行 前 的 幾 個 月 或 星 期 開 辦 隨 著 三 三 四 學 制 的 實 施, 學 校 考 生 於 2010 年 已 應 考 最 後 一 屆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令 到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學 生 人 數 每 班 平 均 人 數 及 已 產 生 之 收 入 大 幅 減 少 董 事 預 期,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常 規 課 程 暑 期 課 程 及 專 科 課 程 的 數 目 或 多 或 少 將 保 持 穩 定, 但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高 中 三 精 讀 班 及 應 試 技 巧 班 的 數 目 將 多 於 在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制 度 下 的 中 七 精 讀 班 及 應 試 技 巧 班 數 目, 原 因 是 由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起, 高 中 三 學 生 人 數 將 多 於 在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制 度 下 的 中 七 學 生 人 數 然 而, 為 高 中 二 學 生 而 設 的 精 讀 班 及 應 試 技 巧 班 數 目 將 隨 著 廢 除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而 減 少 8

13 生 的 收 入 : 下 表 載 述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各 年 級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已 產 課 程 課 程 課 程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收 入 報 名 人 次 收 入 報 名 人 次 收 入 報 名 人 次 收 入 ( 以 千 計 ) ( 百 萬 港 元 ) ( 以 千 計 ) ( 百 萬 港 元 ) ( 以 千 計 ) ( 百 萬 港 元 ) ( 以 千 計 ) ( 百 萬 港 元 ) 初 中 一 中 一 至 初 中 三 中 三 及 一 般 課 程 ( 附 註 ) 中 四 中 五 中 六 中 七 高 中 一 高 中 二 附 註 : 一 般 課 程 指 一 般 提 供 予 所 有 年 級 的 中 學 生 的 課 程 研 討 班 及 工 作 坊, 但 並 非 專 門 為 特 定 年 級 的 中 學 生 提 供 的 課 程, 例 如 文 法 課 程 隨 著 三 三 四 學 制 的 實 施, 因 考 生 已 於 2010 年 應 考 最 後 一 屆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導 致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收 入 大 幅 減 少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我 們 的 所 有 正 規 日 校 由 現 代 書 院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書 院 品 牌 營 辦 我 們 現 時 以 全 日 制 標 準 學 校 教 學 形 式, 提 供 有 關 高 中 二 中 六 及 中 七 的 教 學 我 們 設 立 正 規 日 校, 旨 在 令 我 們 的 學 生 重 拾 學 習 信 心, 讓 彼 等 有 機 會 在 全 日 制 及 正 式 的 學 習 環 境 下 繼 續 其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9

14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所 得 的 收 入 分 別 為 19,500,000 港 元 26,400,000 港 元 33,100,000 港 元 及 15,100,000 港 元, 分 別 佔 我 們 的 總 收 入 約 6.3% 7.3% 9.4% 及 12.2% 下 表 載 述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我 們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各 年 級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已 產 生 收 入 : 課 程 報 名 收 入 課 程 報 名 收 入 課 程 報 名 收 入 課 程 報 名 收 入 人 次 ( 以 千 計 ) ( 百 萬 港 元 ) 人 次 ( 以 千 計 ) ( 百 萬 港 元 ) 人 次 ( 以 千 計 ) ( 百 萬 港 元 ) 人 次 ( 以 千 計 ) ( 百 萬 港 元 ) 高 中 二 中 五 高 中 三 中 六 中 七 截 至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之 間 從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已 產 生 的 收 入 有 所 增 加, 原 因 是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學 生 已 付 的 平 均 學 費 均 有 所 增 加 於 10/11 財 政 年 度, 我 們 的 日 校 學 生 人 數 下 跌, 原 因 是 在 新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報 讀 我 們 的 高 中 二 日 校 課 程 的 學 生 人 數, 少 於 在 09/10 財 政 年 度 報 讀 中 五 日 校 課 程 的 學 生 人 數 由 於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的 減 幅 被 平 均 學 費 的 增 幅 抵 銷, 故 與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相 比,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收 入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保 持 在 約 15,100,000 港 元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我 們 的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由 現 代 教 育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提 供 自 2005 年 以 來, 我 們 一 直 於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就 國 際 英 語 標 準 測 試 及 考 試, 例 如 雅 思 IELTS 及 托 福 TOEFL 提 供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於 2007 年 取 得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的 批 准 後, 我 們 開 始 於 香 港 在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下 提 供 課 程 款 項 可 獲 港 府 發 還 的 國 際 英 語 語 言 測 試 系 統 ( 雅 思 IELTS) 應 試 課 程 及 職 業 英 語 文 憑 托 業 TOEIC 應 試 課 程 中 國 運 營 於 2008 年 9 月,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與 黃 慧 女 士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就 收 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訂 立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為 於 中 國 提 供 標 準 應 試 課 程, 例 如 雅 思 10

15 IELTS 及 托 福 TOEFL 的 實 體 根 據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將 與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及 黃 慧 女 士 合 作, 將 彼 等 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權 益 轉 讓 予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並 設 立 若 干 離 岸 公 司 促 使 進 行 股 份 掉 期 計 劃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所 涉 及 的 各 方 進 一 步 協 定 及 執 行 重 組 計 劃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100% 股 權 均 轉 讓 予 一 間 中 國 國 內 有 限 公 司, 即 北 京 思 雅 黃 慧 女 士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蔡 洪 雄 先 生 分 別 持 有 北 京 思 雅 65% 26.5% 及 8.5% 權 益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協 議 各 方 並 無 進 一 步 履 行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有 關 股 份 掉 期 計 劃 的 條 款, 原 因 是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權 益 的 持 有 人, 以 及 北 京 思 雅 的 股 權 架 構 出 現 轉 變 如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所 告 知, 根 據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若 訂 約 方 以 任 何 其 他 訂 約 方 未 能 履 行 協 議 下 的 責 任, 導 致 並 無 進 一 步 履 行 協 議, 則 有 權 於 發 出 事 先 通 知 後 終 止 該 協 議 於 2011 年 5 月 19 日, 已 向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寄 發 函 件, 要 求 彼 等 履 行 有 關 成 立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的 離 岸 公 司 的 責 任 於 2011 年 5 月 25 日, 由 於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並 無 採 取 行 動, 及 並 無 接 獲 其 回 覆, 已 向 彼 等 發 出 進 一 步 終 止 函 件, 知 會 彼 等 於 其 收 取 終 止 函 件 時, 應 視 為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已 終 止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中 國 運 營 及 風 險 因 素 - 我 們 或 會 就 終 止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遭 申 索 了 解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的 詳 情 及 牽 涉 的 具 體 風 險 於 2010 年, 我 們 透 過 與 黃 慧 女 士 訂 立 合 作 安 排 ( 包 括 向 黃 慧 女 士 墊 款 選 擇 權 協 議 及 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訂 立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及 軟 件 許 可 協 議 ), 開 展 我 們 的 中 國 業 務 誠 如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告 知, 該 合 作 安 排 已 遵 守 中 國 的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而 如 果 當 我 們 行 使 選 擇 權 時, 黃 慧 女 士 及 其 他 涉 及 的 中 國 居 民 將 根 據 中 國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辦 理 必 要 的 註 冊 及 審 批 程 序, 以 履 行 選 擇 權 協 議 此 外, 黃 慧 女 士 亦 需 要 就 來 自 本 集 團 之 墊 款 根 據 中 國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向 地 方 外 匯 機 關 提 交 註 冊 申 請 否 則, 黃 慧 女 士 可 能 須 支 付 行 政 罰 款 據 董 事 所 知, 黃 慧 女 士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尚 未 提 交 所 規 定 的 註 冊 申 請 然 而, 根 據 適 用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本 公 司 毋 須 因 黃 慧 女 士 未 有 提 交 該 註 冊 申 請 而 支 付 任 何 行 政 罰 款 我 們 於 2008 年 及 2009 年 向 黃 慧 女 士 墊 支 合 共 約 16,900,000 港 元, 以 投 資 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及 北 京 思 雅 我 們 並 無 投 資 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且 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並 無 擁 有 權 益 我 們 已 與 黃 慧 女 士 訂 立 選 擇 權 協 議 據 此, 我 們 已 獲 授 選 擇 權, 購 買 北 京 思 雅 的 65% 股 權 根 據 有 關 中 國 法 律 及 規 例, 作 為 外 商 投 資 者, 本 集 團 不 得 擁 有 合 作 營 辦 的 11

16 學 校 的 100% 權 益, 而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校 不 能 參 與 牟 利 活 動 機 構 但 是, 學 校 舉 辦 者 在 取 得 主 管 部 門 審 批 後 可 以 取 得 合 理 回 報 儘 管 本 集 團 符 合 資 格 根 據 中 外 合 作 安 排 提 出 於 中 國 直 接 擁 有 教 育 業 務 之 申 請, 本 集 團 現 時 未 決 定 是 否 以 行 使 選 擇 權 協 議 下 的 選 擇 權 於 中 國 營 辦 學 校, 以 及 行 使 選 擇 權 的 時 間 由 於 本 集 團 尚 未 進 軍 中 國 市 場, 故 本 集 團 傾 向 採 取 保 守 佈 署, 於 中 國 發 展 其 業 務, 並 擬 透 過 現 有 中 國 運 營 汲 取 更 多 實 際 知 識 和 經 驗 此 外, 行 使 選 擇 權 購 買 65% 股 權 須 待 ( 其 中 包 括 ) 北 京 思 雅 其 他 股 東 同 意 若 果 轉 讓 北 京 思 雅 的 股 權 因 其 他 股 東 不 同 意 而 不 能 完 成, 則 我 們 將 繼 續 依 賴 根 據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及 軟 件 許 可 協 議 作 出 的 現 有 安 排,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服 務 該 兩 份 協 議 將 於 2013 年 6 月 30 日 到 期, 而 該 兩 份 協 議 到 期 時 是 否 重 續 視 乎 訂 約 方 當 時 之 磋 商 而 定 於 2010 年 1 月, 我 們 透 過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服 務 及 軟 件 許 可, 於 北 京 等 地 區 擴 充 我 們 的 業 務 至 中 國 民 辦 教 育 服 務 市 場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以 北 京 雅 思 的 品 牌 或 通 常 稱 為 北 雅 的 品 牌 提 供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現 時 在 北 京 朝 陽 區 及 海 淀 區 提 供 英 語 培 訓 課 程, 但 只 有 於 朝 陽 區 而 並 非 海 淀 區 取 得 營 辦 學 校 許 可 證 我 們 預 期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將 於 2011 年 6 月 底 前 遞 交 營 辦 許 可 證 的 註 冊 材 料, 以 申 請 獲 准 於 海 淀 區 營 辦 教 學 中 心 若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未 能 完 成 於 獲 批 准 地 區 以 外 註 冊 教 學 中 心,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將 可 能 被 有 關 教 育 機 關 指 令 於 獲 批 准 地 區 以 外 停 止 營 辦 學 校, 而 若 發 生 這 些 事 件, 將 影 響 我 們 的 收 入 言 雖 如 此, 如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所 告 知, 若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未 能 於 海 淀 區 取 得 營 辦 學 校 的 許 可 證, 我 們 將 毋 須 承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或 罰 款 我 們 決 定 於 中 國 向 民 辦 學 校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服 務 及 軟 件 許 可, 原 因 是 我 們 從 於 中 國 訂 立 類 似 合 作 安 排 提 供 此 等 服 務 的 其 他 公 司 的 經 驗, 及 於 2008 年 4 月 嘗 試 於 深 圳 收 購 學 校 許 可 證 失 敗 後 得 知, 當 時 由 於 對 方 未 能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實 現 轉 讓 許 可 證, 我 們 並 無 招 致 任 何 損 失 為 了 避 免 招 致 額 外 成 本, 我 們 認 為 參 考 與 我 們 從 事 類 似 業 務 公 司 營 辦 的 合 作 安 排 為 適 當 因 此, 於 2010 年 我 們 再 度 嘗 試, 建 議 向 中 國 一 名 個 別 人 士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及 管 理 服 務, 而 該 名 個 別 人 士 計 劃 於 廣 州 地 區 設 立 民 辦 學 校 然 而, 由 於 其 未 能 從 中 國 當 局 取 得 營 辦 學 校 所 須 的 許 可 證, 我 們 終 止 向 該 名 人 士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及 管 理 服 務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亦 告 知,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及 軟 件 許 可 協 12

17 議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及 規 例 可 能 受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的 審 核 或 挑 戰 倘 若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決 定 該 兩 項 協 議 並 無 按 公 平 交 易 原 則 訂 立 的 交 易, 其 可 能 須 以 議 價 轉 讓 形 式 作 出 調 整, 因 此 對 京 力 北 雅 或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施 加 額 外 稅 務 責 任 向 黃 慧 女 士 提 供 的 墊 款 為 減 少 支 付 予 黃 慧 女 士 約 16,900,000 港 元 的 墊 款 未 必 可 收 回 的 風 險, 本 集 團 已 與 黃 慧 女 士 及 Sino Network 股 東 商 討 有 關 即 時 償 還 墊 款 黃 慧 女 士 未 能 償 還 墊 款 鑑 於 短 時 間 及 有 保 留 溢 利, 本 集 團 已 於 2011 年 6 月 宣 佈 透 過 實 物 分 派 及 現 金 向 Sino Network 之 股 東 派 付 股 息 約 18,200,000 港 元 Sino Network( 倍 智 除 外 ) 之 股 東 以 實 物 股 息 的 方 式 收 取 本 集 團 支 付 予 黃 慧 女 士 之 墊 款 約 16,900,000 港 元 之 分 派, 而 倍 智 收 取 現 金 股 息 約 1,400,000 港 元 倘 黃 慧 女 士 日 後 並 無 向 Sino Network( 倍 智 除 外 ) 之 股 東 全 數 償 還 墊 款, 本 集 團 將 不 會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也 不 會 對 任 何 損 失 負 責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於 2011 年 1 月, 我 們 於 間 接 收 購 學 士 教 室 後 開 始 提 供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我 們 向 小 一 至 小 六 的 小 學 生 提 供 教 育 服 務, 包 括 日 常 功 課 的 督 導 及 補 習, 並 協 助 改 進 學 生 於 校 內 考 試 的 成 績 未 來 計 劃 及 策 略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由 於 香 港 出 生 率 下 跌, 預 測 中 學 生 人 數 將 繼 續 減 少 直 至 於 2016/2017 年 學 年 達 致 最 低 水 平 約 339,600 名, 而 其 後 因 出 生 率 由 2004 年 起 停 止 跌 勢, 故 中 學 生 人 數 將 由 2017/2018 年 學 年 起 開 始 穩 步 上 升 為 了 應 付 預 測 香 港 中 學 生 人 數 減 少 的 情 況, 以 及 增 加 我 們 的 整 體 收 入, 我 們 決 定 將 我 們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多 元 化, 以 吸 引 學 生 報 讀 我 們 的 課 程 及 使 用 我 們 的 服 務 提 供 可 獲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發 還 款 項 的 課 程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及 擴 充 運 營 到 中 國 為 我 們 實 現 業 務 多 元 化 的 例 子 此 外, 我 們 於 2011 年 5 月 20 日 於 香 港 與 一 間 海 外 升 學 顧 問 公 司 訂 立 合 作 協 議, 將 業 務 拓 展 至 海 外 升 學 顧 問 服 務 市 場 有 關 我 們 的 未 來 計 劃 及 策 略 其 他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我 們 的 未 來 計 劃 及 策 略 一 節 13

18 我 們 的 品 牌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是 香 港 私 人 教 育 服 務 界 主 要 品 牌 之 一, 以 我 們 於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獲 讀 者 文 摘 頒 授 為 信 譽 品 牌 及 於 2010 年 獲 生 活 區 報 舉 辦 投 票 活 動 選 為 香 港 家 庭 最 愛 品 牌 大 賞 為 佐 證 信 譽 品 牌 嘉 許 是 根 據 讀 者 文 摘 於 有 關 期 間 內 進 行 的 客 戶 調 查 而 頒 授 在 香 港 所 有 提 供 私 人 教 育 服 務 的 機 構 中, 我 們 是 獲 嘉 許 的 兩 間 機 構 之 一 香 港 家 庭 最 愛 品 牌 大 賞 由 生 活 區 報 的 讀 者 投 票 後 頒 授 就 香 港 所 有 私 立 教 育 服 務 供 應 商 中, 我 們 於 2010 年 為 唯 一 一 間 獲 授 嘉 許 的 機 構 董 事 相 信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競 爭 優 勢 包 括 : 香 港 最 大 數 目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持 牌 中 心 的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有 力 的 品 牌 效 應 多 元 化 教 育 服 務 以 供 選 擇 證 明 為 可 盈 利 的 業 務 模 式 優 質 教 學 及 多 元 化 產 品 經 驗 豐 富 的 企 業 家 管 理 層 隊 伍 本 集 團 計 劃 實 行 以 下 核 心 策 略, 利 用 上 述 競 爭 優 勢 已 產 生 利 潤 : 於 香 港 進 一 步 擴 充 我 們 於 香 港 的 現 有 業 務 縱 向 擴 展 至 相 近 的 教 育 服 務 市 場 海 外 升 學 諮 詢 服 務 市 場 提 供 銜 接 課 程 於 中 國 伸 延 地 區 經 營 網 絡 至 相 近 的 具 高 增 長 力 的 市 場 透 過 提 供 諮 詢 及 管 理 服 務 進 一 步 於 中 國 開 發 我 們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14

19 以 下 乃 本 公 司 分 別 於 緊 接 前 及 緊 隨 後 的 股 權 架 構, 但 當 中 並 無 計 及 因 行 使 而 可 能 配 發 及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以 及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可 能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 控 股 股 東 Speedy Harvest( 附 註 1) 157,405, % 157,405, % 吳 錦 倫 先 生 ( 附 註 1) 157,405, % 157,405, % 上 市 時 股 東 Beautiful Choice( 附 註 2) 47,221, % 47,221, % 李 先 生 ( 附 註 2) 47,221, % 47,221, % 朱 女 士 ( 附 註 2) 47,221, % 47,221, % Classic King( 附 註 3) 41,819, % 41,819, % 吳 樂 憫 先 生 ( 附 註 3) 41,819, % 41,819, % Ultra Strong( 附 註 4) 11,719, % 11,719, % 吳 錦 榮 先 生 劉 女 士 及 吳 女 士 ( 附 註 4) 11,719, % 11,719, % 創 智 ( 附 註 5) 4,529, % 4,529, % 姚 女 士 ( 附 註 5) 4,529, % 4,529, % 其 他 股 東 倍 智 ( 附 註 6) 21,305, % 21,305, % 公 眾 股 東 116,000,000 29% 284,000, % 400,000, % 附 註 : 1. Speedy Harvest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均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實 益 擁 有 時,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吳 錦 倫 先 生 被 視 為 於 Speedy Harvest 持 有 的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2. Beautiful Choice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分 別 由 李 先 生 實 益 擁 有 60% 及 朱 女 士 實 益 擁 有 40% 時,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李 先 生 及 朱 女 士 均 被 視 為 於 Beautiful Choice 持 有 的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3. Classic King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均 由 吳 樂 憫 先 生 實 益 擁 有 時,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吳 樂 憫 先 生 被 視 為 於 Classic King 持 有 的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4. 吳 錦 榮 先 生 為 其 本 身 持 有 Ultra Strong 的 73.7% 權 益, 並 以 信 託 形 式 分 別 為 劉 女 士 及 吳 女 士 持 有 Ultra Strong 的 17.3% 及 9% 權 益 據 此, 時,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吳 錦 榮 先 生 被 視 為 於 Ultra Strong 持 有 的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5. 創 智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均 由 姚 女 士 實 益 擁 有 時,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姚 女 士 被 視 為 於 創 智 持 有 的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6. 倍 智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均 由 滙 富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實 益 擁 有 於 前, 倍 智 是 本 集 團 的 投 資 者 有 關 倍 智 的 背 景 資 料, 請 參 閱 歷 史 及 公 司 架 構 一 節 本 集 團 的 投 資 者 分 節 15

20 準 投 資 者 務 須 將 下 文 所 載 的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與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 會 計 師 報 告 所 載 有 關 本 集 團 的 合 併 財 務 資 料 一 併 閱 讀 下 表 載 述 根 據 一 致 基 準 編 製 的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09 年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經 營 業 績 概 要, 以 及 本 集 團 於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於 2009 年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營 業 狀 況 概 要 該 資 料 乃 摘 錄 自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 會 計 師 報 告, 並 根 據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 會 計 師 報 告 所 載 標 題 為 財 務 資 料 附 註 所 述 的 基 準 編 製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收 入 309, , , , ,721 其 他 收 入 及 開 支 1,111 1, ,023 員 工 成 本 (44,284) (49,544) (58,361) (27,979) (25,680) 導 師 承 包 費 (120,118) (137,266) (122,225) (62,013) (36,966)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30,658) (36,936) (51,270) (25,038) (23,763)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15,170) (17,266) (20,597) (16,328) (11,198) 印 刷 費 用 (607) (558) (583) (331) (166) 折 舊 (5,306) (7,166) (9,443) (4,448) (4,776) 其 他 經 營 開 支 (28,645) (38,463) (42,054) (19,037) (16,379) 財 務 費 用 (372) (253) (224) (123) (101) 除 稅 前 溢 利 65,337 74,636 48,535 23,565 7,715 稅 項 (10,795) (12,327) (8,477) (4,015) (1,346) 年 度 期 間 溢 利 54,542 62,309 40,058 19,550 6,369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換 算 中 國 業 務 時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額 年 度 期 間 全 面 收 入 總 額 54,542 62,309 40,070 19,550 6,448 16

21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以 下 人 士 應 佔 年 度 期 間 溢 利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49,982 57,725 40,076 19,683 6,369 非 控 股 權 益 4,560 4,584 (18) (133) 54,542 62,309 40,058 19,550 6,369 以 下 人 士 應 佔 全 面 收 入 ( 開 支 ) 總 額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49,982 57,725 40,088 19,683 6,448 非 控 股 權 益 4,560 4,584 (18) (133) 54,542 62,309 40,070 19,550 6,448 每 股 盈 利 - 基 本 ( 港 元 )

22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非 流 動 資 產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27,465 23,541 29,503 26,862 無 形 資 產 4,936 應 收 一 名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16,874 16,874 16,874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665 40,503 46,479 49,253 流 動 資 產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23,005 23,909 23,925 29,143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35,006 13,057 3,458 2,085 持 作 買 賣 投 資 77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3,308 可 收 回 稅 項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1,037 1,037 1,037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19,751 10,787 21,922 20,082 77,891 48,790 50,342 55,655 流 動 負 債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3,362 14,172 13,438 16,843 遞 延 收 入 8,108 10,134 5,404 13,101 應 付 稅 項 13,799 16,699 10,457 3,095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3,176 1,351 5,024 18,983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1, , 銀 行 透 支 411 銀 行 借 款 ,707 43,472 35,323 52,815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38,184 5,318 15,019 2,840 總 資 產 減 流 動 負 債 65,849 45,821 61,498 52,093 非 流 動 負 債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1,836 1,005 1,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021 長 期 服 務 金 撥 備 684 1,066 1,703 1,685 2,898 2,468 3,075 3,327 資 產 淨 值 62,951 43,353 58,423 48,766 資 本 及 儲 備 實 收 資 本 儲 備 59,044 41,459 58,314 46,862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59,123 41,538 58,423 46,971 非 控 股 權 益 3,828 1,815 1,795 權 益 總 額 62,951 43,353 58,423 48,766 18

23 我 們 於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以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已 分 別 宣 派 約 31,500,000 港 元 82,400,000 港 元 25,000,000 港 元 及 17,900,000 港 元 的 股 息 我 們 於 2011 年 1 月 動 用 銀 行 貸 款 12,000,000 港 元 償 付 已 宣 派 的 部 份 股 息 Sino Network 的 董 事 於 2011 年 4 月 21 日 進 一 步 宣 派 股 息 40,000,000 港 元, 並 以 於 2011 年 5 月, 向 根 據 放 債 人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63 章 ) 為 持 牌 放 債 人 提 取 的 計 息 貸 款 償 付 該 貸 款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並 給 予 的 還 款 條 款 較 銀 行 提 供 的 更 靈 活 這 筆 貸 款 將 以 的 部 分 所 得 款 項 償 付 於 2011 年 6 月, 為 減 少 支 付 予 黃 慧 女 士 約 16,900,000 港 元 的 墊 款 未 必 可 收 回 的 風 險, 本 集 團 已 與 黃 慧 女 士 及 Sino Network 股 東 商 討 有 關 即 時 償 還 墊 款 黃 慧 女 士 未 能 償 還 墊 款 鑑 於 短 時 間 及 有 保 留 溢 利,Sino Network 董 事 宣 派 股 息 約 18,200,000 港 元, 該 股 息 由 以 下 各 項 組 成 (i) 以 實 物 股 息 的 方 式 向 其 股 東 ( 倍 智 除 外 ) 分 派 本 集 團 向 黃 慧 女 士 提 供 約 16,900,000 港 元 之 墊 款 及 (ii) 由 內 部 資 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直 至 支 付 日 期 的 保 留 溢 利 ) 向 倍 智 支 付 現 金 約 1,400,000 港 元 此 外, 本 集 團 已 於 2010 年 6 月 宣 派 現 金 股 息 約 1,100,000 港 元 所 有 已 宣 派 股 息 已 於 前 全 數 支 付 過 往 是 否 派 付 股 息 並 非 本 公 司 未 來 股 息 政 策 的 指 標 我 們 現 時 並 無 計 劃 緊 隨 後 定 期 分 派 股 息, 惟 此 意 向 可 能 改 變 經 計 及 我 們 的 營 運 盈 利 財 務 狀 況 現 金 需 求 可 動 用 現 金 及 我 們 董 事 會 不 時 可 能 認 為 相 關 的 因 素, 我 們 董 事 會 或 會 於 日 後 宣 派 股 息 任 何 宣 派 及 派 付, 連 同 股 息 數 額, 均 須 遵 守 我 們 的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及 公 司 法, 包 括 取 得 股 東 批 准 我 們 未 來 宣 派 股 息 的 情 況 可 能 是 或 亦 可 能 不 是 過 往 宣 派 股 息 紀 錄 的 反 映, 並 將 由 董 事 會 全 權 酌 情 釐 定 我 們 擬 將 : 約 50,000,000 港 元 將 用 以 償 還 於 2011 年 1 月 及 5 月 提 取 以 支 付 分 別 於 2010 年 及 2011 年 宣 派 的 股 息 的 貸 款 ; 約 15,000,000 港 元 將 用 以 於 香 港 開 設 3 至 5 間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以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及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我 們 計 劃 由 2012/2013 年 至 2014/2015 年 學 年 起, 每 個 學 年 開 設 最 少 一 間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本 集 團 擬 於 香 港 開 設 3 至 5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要 將 我 們 19

24 的 中 心 網 絡 擴 充 至 一 些 有 潛 力 的 地 區, 例 如 離 島 區 北 區 西 貢 元 朗 中 西 區 及 南 區 等 地 區, 藉 以 (a) 為 我 們 的 學 生 提 供 較 佳 服 務, 以 及 (b) 吸 引 更 多 學 生 或 佔 取 更 多 市 場 份 額 就 設 立 每 間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成 本 而 言, 我 們 計 劃 動 用 約 3,000,000 港 元 設 立 每 間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當 中 成 本 將 包 括 首 個 月 份 的 租 金 三 個 月 租 金 按 金 裝 修 設 備 及 營 運 資 金 因 此, 我 們 預 期 動 用 合 共 約 15,000,000 港 元 設 立 5 間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 約 6,000,000 港 元 將 用 於 在 香 港 開 設 6 至 10 間 新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以 提 供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展 藝 課 程 及 應 試 課 程 我 們 計 劃 由 2011/2012 年 至 2012/2013 年 學 年 起, 每 季 度 開 設 最 少 一 間 新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就 設 立 每 間 新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的 成 本 而 言, 我 們 估 計 約 600,000 港 元 將 用 作 首 個 月 份 的 租 金 三 個 月 租 金 按 金 裝 修 及 營 運 資 金 因 此, 我 們 預 期 動 用 合 共 約 6,000,000 港 元 設 立 10 間 新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約 34,000,000 港 元 將 用 於 對 香 港 及 或 中 國 的 教 育 相 關 行 業 富 有 經 驗 的 經 營 商 進 行 策 略 性 合 併 及 收 購, 但 我 們 尚 未 有 任 何 潛 在 合 併 及 收 購 的 目 標 對 象 ; 約 6,000,000 港 元 將 用 於 在 香 港 及 或 中 國 提 供 海 外 升 學 諮 詢 服 務 的 開 辦 成 本 我 們 擬 於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於 香 港 及 或 中 國 開 始 提 供 海 外 升 學 諮 詢 服 務 就 此, 我 們 計 劃 招 聘 約 10 名 在 相 關 範 疇 富 有 經 驗 的 人 員, 以 及 招 聘 一 名 經 理 帶 領 此 團 隊 我 們 預 期 於 首 年 度 會 招 致 約 6,000,000 港 元 作 為 行 政 及 市 場 推 廣 費 及 營 運 資 金 因 此, 我 們 預 期 就 此 動 用 約 6,000,000 港 元 作 為 開 辦 成 本 ; 約 4,000,000 港 元 將 用 於 在 中 國 及 或 香 港 為 以 海 外 升 學 為 目 標 的 學 生 提 供 應 試 課 程 或 銜 接 課 程 我 們 計 劃 在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在 我 們 現 有 的 旺 角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開 始 舉 辦 銜 接 課 程, 以 及 在 香 港 及 或 中 國 廣 州 深 圳 及 北 京 等 地 區 開 始 舉 辦 應 試 課 程, 例 如 SAT 及 大 學 預 修 課 程 我 們 預 期 會 動 用 約 4,000,000 港 元 作 為 行 政 開 支 支 付 首 年 度 的 薪 金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課 程 發 展 費 及 營 運 資 金 因 此, 我 們 擬 就 此 動 用 合 共 約 4,000,000 港 元 ; 及 約 15,000,000 港 元 將 用 於 在 中 國 設 立 兒 童 教 育 中 心 我 們 計 劃 在 未 來 4 年 內 設 立 5 間 兒 童 教 育 中 心 就 設 立 每 間 新 中 心 而 言, 我 們 估 計 會 動 用 約 20

25 3,000,000 港 元 作 為 首 月 份 的 租 金 三 個 月 租 金 按 金 裝 修 及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及 營 運 資 金 因 此, 我 們 預 期 動 用 合 共 約 15,000,000 港 元, 開 設 5 間 教 育 中 心 本 集 團 相 信 其 業 務 經 營 涉 及 一 系 列 風 險 該 等 風 險 大 致 可 分 類 為 :(i) 與 我 們 業 務 有 關 的 風 險 (ii) 與 於 中 國 訂 立 的 協 議 有 關 的 風 險 及 (iii) 與 於 中 國 營 商 有 關 的 風 險 下 文 載 有 上 述 的 風 險 的 概 要 有 關 其 他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由 於 廢 除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以 致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學 生 數 目 減 少 及 所 產 生 的 開 支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業 績 可 能 大 幅 減 少 由 於 廢 除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2012/2013 年 學 年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學 生 數 目 可 能 減 少 由 於 出 生 率 的 跌 幅 大 於 移 民 人 數 的 穩 定 增 幅, 故 香 港 的 中 學 學 生 總 人 數 將 逐 漸 減 少 我 們 的 營 運 須 向 教 育 局 註 冊 若 我 們 不 能 向 教 育 局 註 冊, 或 註 冊 事 宜 或 我 們 現 時 享 有 的 豁 免 權 被 相 關 監 管 機 關 註 銷, 則 我 們 將 須 暫 停 營 運, 而 我 們 的 業 務 和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兩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現 正 申 領 必 要 的 容 額 證 明 書 若 果 該 等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被 教 育 局 命 令 關 閉, 則 我 們 的 聲 譽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當 學 士 教 室 未 能 實 現 表 現 目 標, 以 致 行 使 認 沽 權 向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售 回 利 東 投 資 的 60% 股 權, 我 們 未 必 能 收 取 協 定 代 價 的 全 部 款 額 未 能 適 當 和 立 即 對 香 港 教 育 制 度 作 出 回 應,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若 我 們 不 能 繼 續 按 商 業 上 可 行 的 收 費 水 平 吸 引 學 生 報 讀 我 們 的 課 程, 則 我 們 的 收 入 可 能 下 跌, 且 我 們 未 必 能 維 持 我 們 的 盈 利 能 力 21

26 我 們 極 為 依 賴 我 們 的 導 師, 而 若 我 們 不 能 吸 引 和 挽 留 合 資 格 導 師, 尤 其 是 我 們 的 頭 五 名 導 師, 則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在 我 們 的 整 個 學 校 網 絡 保 持 貫 徹 的 教 學 質 素, 而 我 們 的 品 牌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業 務 及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相 當 依 賴 我 們 是 否 成 功 於 香 港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對 我 們 於 香 港 提 供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的 任 何 事 件,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整 體 業 務 和 經 營 業 績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業 務 依 賴 我 們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而 若 我 們 不 能 保 持 我 們 的 品 牌 或 有 對 我 們 展 開 負 面 指 控 的 任 何 報 導,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洩 漏 試 題 不 合 法 提 早 錄 取 學 生 對 我 們 作 出 的 任 何 指 控 或 與 導 師 發 生 爭 議, 則 我 們 的 形 象 業 務 和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受 損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重 續 我 們 現 有 教 育 中 心 的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權 或 控 制 該 等 現 有 教 育 中 心 的 租 金 加 幅, 或 能 夠 按 合 理 價 格 在 黃 金 位 置 獲 得 新 教 育 中 心 的 租 賃, 而 由 於 我 們 現 有 教 育 中 心 佔 用 該 等 場 所 的 業 主 已 拒 絕 向 我 們 更 新 現 有 的 一 些 租 賃 的 約 務, 我 們 未 必 可 強 制 執 行 我 們 的 的 許 可 使 用 權 大 量 宣 傳 廣 告 和 活 動 未 必 令 較 多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或 增 加 我 們 的 收 入 未 能 有 效 地 處 理 業 務 和 網 絡 的 擴 充 事 宜, 可 能 對 我 們 把 握 新 商 機 的 能 力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成 功 物 色 和 收 購 新 課 程 或 業 務 我 們 未 必 有 足 夠 的 專 才 擴 充 到 新 業 務, 並 可 能 需 要 依 賴 第 三 方 的 知 識 人 力 及 經 驗 我 們 開 發 的 新 課 程 及 服 務, 可 能 與 我 們 的 現 有 課 程 及 服 務 競 爭 若 我 們 未 能 成 功 執 行 我 們 的 業 務 策 略, 則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在 並 無 大 幅 減 低 學 費 情 況 下, 繼 續 吸 引 學 生 報 讀 我 們 的 課 程, 並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將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所 提 供 的 每 個 主 要 課 程, 以 及 我 們 業 務 所 在 的 每 個 地 理 位 置 均 面 對 激 烈 競 爭 若 我 們 無 法 有 效 地 競 爭, 則 我 們 可 能 失 去 市 場 份 額, 而 我 們 的 盈 利 能 力 將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向 我 們 及 或 我 們 的 導 師 提 出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的 索 償, 可 能 會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經 營 業 績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的 影 響 22

27 我 們 與 我 們 導 師 之 間 的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或 其 他 合 約 爭 議,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經 營 業 績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未 必 防 止 我 們 的 競 爭 對 手 使 用 我 們 的 教 材 他 們 使 用 我 們 的 教 材 將 削 弱 我 們 的 競 爭 勢 力, 損 害 我 們 的 業 務 和 經 營 業 績 我 們 的 業 務 受 到 季 節 性 波 動 的 影 響, 這 或 會 令 到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績 每 季 出 現 波 動 我 們 過 往 的 財 務 和 經 營 業 績, 並 非 未 來 表 現 的 指 標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有 借 款 總 共 約 50,000,000 港 元 仍 未 償 還 該 等 借 款 分 類 為 流 動 負 債, 而 我 們 處 於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狀 況 我 們 的 成 功 取 決 於 我 們 的 高 級 管 理 團 隊 及 其 他 主 要 人 員 不 斷 付 出 努 力 若 我 們 失 去 他 們 提 供 的 服 務, 我 們 的 業 務 或 會 受 損 學 生 或 其 他 人 士 在 我 們 的 場 所 因 損 傷 或 會 向 我 們 提 出 申 索, 或 會 對 我 們 的 聲 譽 及 我 們 的 財 務 業 績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或 許 面 對 會 干 擾 我 們 營 運 和 業 務 的 勞 資 糾 紛 或 其 他 性 質 的 糾 紛 我 們 的 電 腦 系 統 及 電 腦 網 絡 如 出 現 系 統 故 障, 將 損 害 我 們 的 營 運 洩 漏 我 們 學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可 能 會 損 害 我 們 的 業 務 和 營 運 經 濟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和 逆 轉, 可 能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經 營 業 績 我 們 面 對 與 爆 發 疫 症 或 其 他 傳 染 疾 病 有 關 的 風 險 日 後 香 港 及 中 國 爆 發 任 何 傳 染 疾 病 將 令 到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營 運 嚴 重 中 斷 我 們 或 會 就 終 止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遭 申 索 若 果 中 國 機 關 確 定 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訂 立 的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服 務 及 軟 件 許 可 協 議, 或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為 不 可 強 制 執 行, 則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經 營 業 績 將 受 到 影 響 23

28 我 們 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訂 立 的 協 議 或 須 經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審 查 我 們 可 能 須 繳 付 額 外 稅 項, 這 將 減 少 我 們 的 淨 收 入 及 股 份 價 值 若 果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未 能 就 其 海 淀 區 的 營 辦 學 校 取 得 相 應 辦 學 許 可 證, 則 我 們 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業 務 將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已 與 第 三 方 民 辦 學 校 訂 立 一 些 合 作 協 議 若 中 國 機 關 裁 定 該 等 合 作 協 議 並 不 符 合 適 用 法 規, 則 我 們 的 業 務 可 能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中 國 的 經 濟 政 治 及 社 會 狀 況, 以 及 政 府 政 策 均 可 能 影 響 中 國 金 融 市 場 我 們 的 流 動 資 金 和 獲 取 資 本, 以 及 我 們 經 營 業 務 的 能 力 中 國 政 府 更 改 中 國 的 外 商 投 資 政 策 可 能 影 響 我 們 的 業 務 和 經 營 業 績 中 國 法 律 體 系 的 不 確 定 因 素 可 能 對 我 們 造 成 重 大 及 不 利 影 響 根 據 新 中 國 稅 法, 我 們 向 我 們 的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收 取 的 股 息, 或 須 繳 納 中 國 稅 項, 這 會 對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績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新 併 購 規 定 為 外 國 投 資 者 進 行 一 些 收 購 中 國 公 司 的 事 宜 制 定 更 複 雜 的 程 序, 可 能 使 我 們 較 難 透 過 於 中 國 進 行 收 購 事 宜 令 業 務 增 長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在 經 營 民 辦 學 校 或 向 關 連 人 士 付 款 方 面 的 能 力 可 能 受 到 嚴 重 限 制, 或 因 為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的 更 改 而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中 國 有 關 離 岸 控 股 公 司 給 予 中 國 實 體 貸 款 及 直 接 投 資 中 國 實 體 的 法 規, 可 能 使 我 們 延 遲 或 阻 礙 我 們 向 我 們 的 中 國 運 營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屬 實 體 提 供 貸 款 或 額 外 注 資, 從 而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流 動 性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以 及 影 響 我 們 為 業 務 提 供 資 金 和 拓 展 業 務 的 能 力 政 府 對 外 幣 兌 換 實 施 管 制 或 會 影 響 閣 下 的 投 資 價 值 24

29 利 東 投 資 指 利 東 投 資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根 據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法 律 在 2009 年 7 月 1 日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Sino Network 擁 有 其 已 發 行 股 本 60%, 而 其 餘 11.25% 9.58% 9.58% 及 9.59% 分 別 由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吳 炳 倫 先 生 及 潘 慧 思 女 士 持 有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指 日 期 為 2010 年 12 月 22 日 由 六 達 姚 女 士 Sino Network 利 東 投 資 潘 慧 思 女 士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及 吳 炳 倫 先 生 就 Sino Network 收 購 利 東 投 資 的 60% 持 股 權 益 訂 立 的 購 股 協 議 慶 安 指 慶 安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在 2009 年 10 月 20 日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及 為 Sino Network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修 訂 協 議 指 日 期 為 2011 年 6 月 14 日 由 倍 智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女 士 吳 錦 榮 先 生 及 Sino Network 訂 立 以 修 訂 投 資 協 議 若 干 條 款 的 修 訂 協 議 章 程 細 則 或 細 則 指 本 公 司 於 2011 年 6 月 11 日 採 納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 以 不 時 經 修 訂 或 補 充 者 為 準 ), 其 概 要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四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指 學 士 教 室 就 截 至 每 個 財 政 年 度 獲 董 事 會 正 式 批 准 的 該 財 政 年 度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學 士 教 室 指 學 士 教 室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在 2007 年 2 月 16 日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利 東 投 資 擁 有 其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25

30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指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吳 炳 倫 先 生 及 潘 慧 思 女 士, 即 學 士 教 室 註 冊 成 立 時 的 首 任 股 東 Beautiful Choice 指 Beautiful Choice Investments Limited, 一 家 於 2009 年 6 月 25 日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李 先 生 擁 有 其 已 發 行 股 本 60%, 而 朱 女 士 則 擁 有 餘 下 40%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指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雅 思 培 訓 學 校, 一 家 在 1999 年 9 月 14 日 成 立 的 民 辦 學 校, 北 京 思 雅 持 有 其 全 部 權 益 北 京 思 雅 指 北 京 京 力 思 雅 教 育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在 2009 年 7 月 20 日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並 分 別 由 黃 慧 女 士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蔡 洪 雄 先 生 擁 有 65% 26.5% 及 8.5% 京 力 指 京 力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在 2008 年 8 月 8 日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Sino Network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董 事 會 指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營 業 日 指 香 港 銀 行 通 常 辦 公 為 公 眾 處 理 日 常 銀 行 業 務 的 日 子, 而 並 非 香 港 的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或 公 眾 假 期 Business Idol 指 Business Idol Limited, 一 家 在 2009 年 7 月 1 日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Sino Network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指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Classic King 指 Classic King Development Limited, 一 家 於 2009 年 7 月 1 日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吳 樂 憫 先 生 擁 有 其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26

31 公 司 法 指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2010 年 修 訂 版, 以 不 時 經 綜 合 及 修 訂 者 為 準 ) 公 司 條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32 章 公 司 條 例 ( 以 不 時 經 修 訂 補 充 或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修 改 者 為 準 ) 本 公 司 或 我 們 指 Modern Education Group Limited( 現 代 教 育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在 2011 年 1 月 26 日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獲 豁 免 有 限 公 司, 而 除 非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包 括 (i) 其 所 有 附 屬 公 司 及 有 關 附 屬 公 司 從 事 的 業 務 ; 及 (ii) 若 文 義 指 其 註 冊 成 立 前 任 何 時 間, 其 前 身 公 司 或 其 現 有 附 屬 公 司 前 身 公 司 從 事 及 其 後 由 其 承 擔 的 業 務 控 股 股 東 指 Speedy Harvest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指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黃 慧 女 士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於 2008 年 9 月 19 日 訂 立 之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版 權 條 例 指 版 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28 章, 以 不 時 經 修 訂 補 充 或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修 改 者 為 準 ) 創 智 指 創 智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2010 年 7 月 1 日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姚 女 士 擁 有 其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國 指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一 家 負 責 ( 其 中 包 括 ) 監 督 及 規 管 中 國 國 家 證 券 市 場 的 監 管 機 構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教 育 局 指 香 港 政 府 教 育 局 27

32 教 育 ( 豁 免 ) 令 指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令 ( 香 港 法 例 第 279F 章 ), 以 不 時 經 修 訂 補 充 或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修 改 者 為 準 教 育 條 例 指 教 育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79 章 ), 以 不 時 經 修 訂 補 充 或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修 改 者 為 準 教 育 規 例 指 教 育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79A 章 ), 以 不 時 經 修 訂 補 充 或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修 改 者 為 準 合 資 格 僱 員 指 有 權 以 申 請 表 格 申 請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的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合 資 格 全 職 僱 員 ( 不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之 董 事 或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股 份 的 現 有 實 益 擁 有 人 及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或 關 連 人 士 )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指 京 力 北 雅 及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於 2010 年 6 月 15 日 訂 立 的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Express Education 指 Express Education Limited, 一 家 在 1997 年 5 月 8 日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Sino Network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學 士 教 室 首 份 收 購 協 議 指 日 期 為 2010 年 8 月 14 日 由 利 東 投 資 學 士 教 室 潘 慧 思 女 士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及 吳 炳 倫 先 生 就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學 士 教 室 的 60% 持 股 權 益 訂 立 的 買 賣 協 議 港 府 或 香 港 政 府 指 香 港 政 府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28

33 廣 州 天 力 指 廣 州 天 力 教 育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在 2010 年 4 月 27 日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並 為 天 下 的 外 商 獨 資 附 屬 公 司 港 元 指 港 元, 香 港 的 法 定 貨 幣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指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香 港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指 莫 仲 堃 律 師 行 暨 安 睿 國 際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號 獨 立 第 三 方 指 與 我 們 任 何 董 事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控 股 股 東 主 要 股 東 其 各 自 的 附 屬 公 司 或 任 何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概 無 關 連 的 一 方 或 多 方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指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上 市 時 股 東 指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Beautiful Choice 吳 樂 憫 先 生 Classic King 吳 錦 榮 先 生 吳 女 士 劉 女 士 Ultra Strong 姚 女 士 及 創 智 現 代 新 幹 線 指 現 代 新 幹 線 教 育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在 2000 年 8 月 21 日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Sino Network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投 資 協 議 指 日 期 為 2011 年 1 月 11 日 由 倍 智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女 士 吳 錦 榮 先 生 及 Sino Network 就 倍 智 收 購 Sino Network 的 合 共 7.5% 持 股 權 益 訂 立 的 買 賣 協 議 29

34 京 力 北 雅 指 京 力 北 雅 ( 北 京 ) 教 育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2009 年 9 月 21 日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並 為 現 代 北 雅 的 外 商 獨 資 附 屬 公 司, 而 現 代 北 雅 為 京 力 的 附 屬 公 司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指 香 港 政 府 的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指 2011 年 6 月 13 日, 即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刊 發 前 就 確 定 其 所 載 若 干 資 料 的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租 賃 場 地 指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慶 安 新 幹 線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向 該 等 場 地 的 業 主 租 賃 的 場 地 許 可 使 用 場 地 指 該 場 地 的 業 主 或 租 客 給 予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Sino Network 或 現 代 新 幹 線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許 可 使 用 該 場 地 澳 門 指 中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指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小 學 士 品 牌 於 香 港 自 營 的 教 育 中 心, 提 供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專 科 課 程 及 或 應 試 課 程, 而 位 於 我 們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的 課 室 有 時 可 能 會 用 作 提 供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專 科 課 程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指 我 們 於 香 港 以 現 代 小 學 士 或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為 品 牌 由 我 們 的 加 盟 經 營 者 經 營 的 加 盟 教 育 中 心, 提 供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專 科 課 程 及 或 應 試 課 程 30

35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指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或 現 代 書 院 為 品 牌 於 香 港 經 營 的 教 育 中 心,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及 或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而 位 於 我 們 將 軍 澳 及 牛 頭 角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課 室 有 時 可 能 用 作 提 供 小 學 功 學 輔 導 服 務 為 免 混 淆,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數 目 以 中 心 的 場 地 數 目 計 算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向 教 育 局 取 得 19 份 學 校 註 冊 證 明 書, 據 此, 我 們 經 營 15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商 務 部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商 務 部 現 代 小 學 士 指 現 代 小 學 士 現 代 北 雅 指 現 代 北 雅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在 2008 年 12 月 4 日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京 力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現 代 書 院 指 現 代 書 院 現 代 教 育 指 現 代 教 育 中 心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指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在 2002 年 6 月 5 日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Sino Network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現 代 英 語 指 現 代 英 語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在 2009 年 3 月 11 日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Sino Network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李 汝 釗 先 生 指 李 汝 釗 先 生, 我 們 的 高 級 管 理 層 成 員 及 姚 女 士 的 配 偶 31

36 吳 錦 榮 先 生 指 吳 錦 榮 先 生, 即 上 市 時 股 東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及 吳 女 士 的 胞 弟 以 及 劉 女 士 的 兒 子 李 先 生 指 李 偉 樂 先 生, 上 市 時 股 東 我 們 的 營 運 總 監 兼 執 行 董 事 以 及 朱 女 士 的 兒 子 吳 海 天 先 生 指 吳 海 天 先 生, 利 東 投 資 的 董 事 及 持 有 9.58%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股 東 吳 錦 倫 先 生 指 吳 錦 倫 先 生, 眾 人 稱 為 Ken Sir, 即 控 股 股 東 及 我 們 的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及 吳 錦 榮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的 胞 兄 及 吳 女 士 的 胞 弟 以 及 劉 女 士 的 兒 子 吳 樂 憫 先 生 指 吳 樂 憫 先 生 ( 前 稱 吳 錦 照 先 生 ), 即 上 市 時 股 東 及 我 們 的 財 務 總 監 兼 執 行 董 事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吳 女 士 的 胞 弟 和 吳 錦 榮 先 生 的 胞 兄 以 及 劉 女 士 的 兒 子 吳 炳 倫 先 生 指 吳 炳 倫 先 生, 獨 立 第 三 方 及 持 有 利 東 投 資 9.58%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股 東 朱 女 士 指 朱 惠 玲 女 士, 即 上 市 時 股 東 及 李 先 生 的 母 親 劉 女 士 指 劉 汝 蘭 女 士, 即 上 市 時 股 東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吳 錦 榮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及 吳 女 士 的 母 親 莫 詩 韻 女 士 指 莫 詩 韻 女 士, 利 東 投 資 的 董 事 及 持 有 11.25%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股 東 吳 女 士 指 吳 彩 芳 女 士, 即 上 市 時 股 東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及 吳 錦 榮 先 生 的 胞 姊 劉 女 士 的 女 兒 32

37 潘 慧 思 女 士 指 潘 慧 思 女 士, 即 獨 立 第 三 方 及 持 有 利 東 投 資 9.59%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股 東 姚 女 士 指 姚 慧 儀 女 士, 即 上 市 時 股 東 及 我 們 的 行 政 總 裁 兼 執 行 董 事 及 李 汝 釗 先 生 的 配 偶 不 競 爭 契 據 指 於 2011 年 6 月 7 日 由 本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東 各 自, 即 Beautiful Choice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Classic King 吳 樂 憫 先 生 Ultra Strong 吳 錦 榮 先 生 劉 女 士 吳 女 士 創 智 及 姚 女 士 訂 立 的 不 競 爭 契 據, 詳 情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控 股 股 東 一 節 控 股 股 東 的 獨 立 性 分 節 不 競 爭 承 諾 一 段 除 稅 後 純 利 指 學 士 教 室 的 除 稅 後 純 利 全 國 人 大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選 擇 權 協 議 指 現 代 北 雅 與 黃 慧 女 士 於 2011 年 6 月 10 日 訂 立 的 選 擇 權 協 議, 據 此 黃 慧 女 士 不 可 撤 回 地 授 予 現 代 北 雅 或 其 指 定 人 士 獨 家 選 擇 權, 購 買 北 京 思 雅 的 65% 股 權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指 於 2010 年 10 月 8 日 由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吳 炳 倫 先 生 潘 慧 思 女 士 利 東 投 資 及 六 達 就 六 達 收 購 利 東 投 資 的 60% 股 權 訂 立 的 買 賣 協 議 人 行 指 中 國 的 中 央 銀 行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及 僅 就 本 招 股 章 程 而 言,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門 及 台 灣 中 國 公 認 會 計 準 則 指 中 國 的 公 認 會 計 準 則 33

38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指 北 京 市 競 天 公 誠 律 師 事 務 所 中 國 運 營 指 我 們 於 中 國 的 業 務 運 營,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服 務 及 軟 件 許 可 倍 智 指 倍 智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2010 年 11 月 30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滙 富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在 主 板 上 市 的 公 司 )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 中 國 的 法 定 貨 幣 重 組 指 如 本 招 股 章 程 歷 史 及 公 司 架 構 - 公 司 重 組 及 附 錄 五 - 法 定 及 一 般 資 料 等 各 節 所 述 的 重 組 導 致 本 集 團 現 時 的 架 構 國 家 外 管 局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國 家 工 商 局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學 士 教 室 第 二 份 收 購 協 議 指 日 期 為 2010 年 10 月 2 日 由 利 東 投 資 學 士 教 室 潘 慧 思 女 士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及 吳 炳 倫 先 生 就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學 士 教 室 的 100% 持 股 權 益 訂 立 的 買 賣 協 議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以 不 時 經 修 訂 補 充 或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修 改 者 為 準 )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10 港 元 的 普 通 股 34

39 購 股 權 計 劃 指 本 公 司 於 2011 年 6 月 11 日 有 條 件 批 准 及 採 納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進 一 步 詳 情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五 - 法 定 及 一 般 資 料 一 節 有 所 說 明 股 份 掉 期 協 議 指 日 期 為 2011 年 6 月 7 日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錦 榮 先 生 劉 女 士 吳 女 士 姚 女 士 倍 智 及 本 公 司 就 本 公 司 收 購 Sino Network 的 100% 持 股 權 益 訂 立 的 股 份 掉 期 協 議 股 東 指 我 們 的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Sino Network 指 Sino Network Group Limited, 一 家 在 2003 年 7 月 2 日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眾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本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六 達 指 六 達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2008 年 1 月 24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姚 女 士 擁 有 其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天 下 指 天 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在 2009 年 10 月 21 日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Sino Network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軟 件 許 可 協 議 指 京 力 北 雅 及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於 2010 年 6 月 15 日 訂 立 的 軟 件 許 可 協 議 Speedy Harvest 指 Speedy Harvest Investments Limited, 一 家 根 據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法 例 在 2010 年 11 月 2 日 註 冊 成 立 的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及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全 資 擁 有 國 務 院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幸 運 公 司 指 幸 運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根 據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法 例 在 2006 年 10 月 13 日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及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全 資 擁 有 附 屬 公 司 指 具 有 公 司 條 例 第 2 條 賦 予 該 詞 語 的 涵 義 35

40 主 要 股 東 指 思 緯 報 告 指 思 緯 市 場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編 製 日 期 為 2011 年 6 月 13 日 的 一 份 標 題 為 香 港 私 人 補 習 及 中 國 英 語 學 習 機 構 的 市 場 環 境 的 市 場 研 究 報 告, 思 緯 市 場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為 全 球 市 場 研 究 公 司, 提 供 市 場 消 費 及 行 業 研 究, 並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頭 五 名 導 師 指 本 集 團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五 名 收 取 最 高 導 師 分 包 費 的 導 師 或 或 導 師 所 控 制 的 公 司 導 師 分 包 費 由 導 師 領 袖 彼 等 的 團 隊 成 員 及 教 學 助 理 提 供 的 服 務 所 產 生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指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財 政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Ultra Strong 指 Ultra Strong Group Limited, 一 家 於 2010 年 11 月 2 日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吳 錦 榮 先 生 擁 有 其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而 Ultra Strong 已 發 行 股 本 其 中 17.3% 及 9% 由 吳 錦 榮 先 生 分 別 為 劉 女 士 及 吳 女 士 信 託 持 有 美 國 指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美 元 指 美 元,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的 法 定 貨 幣 外 資 企 業 指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智 僑 指 智 僑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在 2000 年 6 月 21 日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Sino Network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指 百 分 比 平 方 呎 指 平 方 呎 平 方 米 指 平 方 米 36

41 除 另 有 註 明 或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 所 有 百 分 比 及 數 字 ( 包 括 股 份 擁 有 權 及 經 營 數 據 ) 已 四 捨 五 入, 因 此 表 內 每 行 或 每 欄 數 字 的 總 和 未 必 等 於 個 別 項 目 的 表 面 總 和 ; 以 千 位 或 百 萬 位 列 值 的 資 料, 金 額 可 能 已 經 過 四 捨 五 入 ; 及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所 有 有 關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權 的 提 述 均 假 設 並 無 行 使 為 便 於 參 照, 於 招 股 章 程 英 文 版 內,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公 司 或 實 體 的 名 稱 同 時 以 中 英 文 列 示 中 文 名 稱 為 各 有 關 公 司 或 實 體 的 正 式 名 稱, 而 英 文 名 稱 僅 為 非 正 式 譯 名, 中 英 文 版 本 如 有 歧 義, 概 以 中 文 版 本 為 準 37

42 本 技 術 詞 彙 表 載 有 關 於 本 集 團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使 用 的 詞 語 因 此, 此 等 詞 語 及 其 涵 義 未 必 與 此 等 詞 語 的 標 準 行 業 涵 義 或 用 途 相 同 三 三 四 學 制 指 教 育 局 於 2009 年 9 月 實 行 的 香 港 新 學 制, 相 當 於 三 年 初 中 教 育 ( 初 中 一 至 初 中 三 ) 三 年 高 中 教 育 ( 高 中 一 至 高 中 三 ) 及 四 年 大 專 教 育 大 學 預 修 課 程 指 大 學 預 修 課 程, 美 國 的 一 項 課 程, 為 中 學 學 生 提 供 標 準 課 程, 大 致 上 獲 認 可 為 等 同 大 專 的 本 科 生 課 程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指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劍 橋 小 學 英 語 考 試 或 YLE 指 劍 橋 小 學 英 語 考 試, 劍 橋 大 學 外 語 考 試 部 舉 辦 的 考 試 之 一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指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香 港 政 府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辦 事 處 成 立 及 管 理 的 基 金 容 額 證 明 書 指 教 育 局 就 指 明 ( 其 中 包 括 ) 某 學 校 每 間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發 出 的 容 額 證 書 學 校 註 冊 證 明 書 指 教 育 局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第 13 條 認 證 學 校 註 冊 發 出 的 學 校 註 冊 證 明 書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指 報 名 就 讀 我 們 的 課 程 次 數, 而 為 免 混 淆, 一 名 學 生 可 報 名 就 讀 我 們 不 同 的 課 程, 造 成 多 次 報 名 人 次 因 此,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未 必 等 於 學 生 數 目 企 業 所 得 稅 指 企 業 所 得 稅 易 辦 事 指 易 辦 事 系 統 外 語 考 試 部 指 劍 橋 大 學 舉 辦 的 測 驗 或 考 試 38

43 收 費 證 明 書 指 教 育 局 就 載 有 ( 其 中 包 括 ) 學 校 名 稱 校 監 校 長 名 稱 學 校 地 址 課 程 名 稱 每 期 學 費 及 學 費 期 數 的 收 費 證 明 書 中 一 中 二 中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六 或 中 七 指 三 三 四 學 制 的 實 施 前 中 學 的 班 級 中 一 至 中 七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指 香 港 考 評 局 舉 辦 的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指 香 港 考 評 局 舉 辦 的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指 香 港 考 評 局 舉 辦 的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指 香 港 考 評 局 舉 辦 的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香 港 考 評 局 指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雅 思 IELTS 指 國 際 英 語 語 言 測 試 系 統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一 項 英 語 流 利 程 度 的 國 際 標 準 測 試 這 項 測 試 由 劍 橋 大 學 外 語 考 試 部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及 於 1989 年 成 立 的 IDP Education Pty Ltd 共 同 管 理 劍 橋 主 要 級 別 試 第 一 級 或 KET 指 劍 橋 主 要 級 別 試 第 一 級, 對 英 語 為 第 二 語 文 的 學 習 者 的 英 語 能 力 進 行 的 測 試, 由 劍 橋 大 學 舉 辦 Modern-C 指 我 們 內 部 自 行 開 發 的 營 運 及 資 源 管 理 軟 件 系 統 新 學 制 指 香 港 的 新 學 制, 亦 稱 為 三 三 四 學 制, 由 教 育 局 於 2009 年 9 月 實 行, 由 三 年 初 中 教 育 ( 初 中 一 至 初 中 三 ) 三 年 高 中 教 育 ( 高 中 一 至 高 中 三 ) 及 四 年 大 專 教 育 組 成 39

44 新 高 中 指 香 港 的 新 高 中 級 別, 由 三 年 高 中 教 育 ( 高 中 一 至 高 中 三 ) 組 成, 由 教 育 局 於 2009 年 9 月 實 行 香 港 政 府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辦 事 處 指 香 港 政 府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辦 事 處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指 於 香 港 為 小 學 學 生 日 常 功 課 提 供 的 補 習 服 務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指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SAT 指 學 術 能 力 評 估 測 試 (SAT Reasoning Test), 美 國 學 院 入 學 的 標 準 測 試 這 項 測 試 由 美 國 一 家 非 牟 利 組 織 美 國 大 學 理 事 會 擁 有 發 佈 及 開 發 這 項 測 試 旨 在 評 估 學 生 的 學 術 能 力 首 屆 考 試 於 1901 年 舉 辦, 而 其 名 稱 及 評 分 制 度 已 多 次 改 變 初 中 一 初 中 二 初 中 三 高 中 一 高 中 二 或 高 中 三 指 分 別 為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的 學 校 級 別 中 一 至 中 六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指 根 據 教 育 局 制 定 的 正 規 日 校 課 程 提 供 的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指 連 鎖 私 人 教 育 機 構 就 教 育 局 制 定 的 正 規 中 學 課 程 教 授 的 科 目 提 供 的 補 習 服 務 托 福 TOEFL 指 檢 定 非 英 語 為 母 語 者 的 英 語 能 力 考 試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托 業 TOEIC 指 國 際 交 流 英 語 考 試 (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40

45 本 招 股 章 程 載 有 屬 於 或 可 能 屬 於 前 瞻 性 陳 述 的 若 干 陳 述 前 瞻 性 陳 述 在 本 招 股 章 程 多 個 地 方 出 現,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有 關 本 集 團 的 意 向 信 念 或 現 時 對 ( 其 中 包 括 )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業 務 策 略 經 營 效 益 競 爭 優 勢 現 有 業 務 的 增 長 機 會 管 理 層 的 計 劃 及 目 標 財 務 狀 況 流 動 資 金 前 景 及 其 他 事 宜 的 陳 述 該 等 前 瞻 性 陳 述 可 通 過 前 瞻 性 措 辭 識 別, 包 括 預 期 相 信 估 計 預 測 可 以 推 測 潛 在 持 續 預 計 有 意 可 能 計 劃 尋 求 將 會 或 會 應 會 等 字 眼, 或 於 各 種 情 況 下 通 過 該 等 字 眼 的 否 定 或 其 他 變 化 形 式 或 同 類 字 眼 識 別 或 通 過 有 關 策 略 計 劃 目 的 目 標 未 來 事 件 或 意 向 的 討 論 識 別 該 等 前 瞻 性 陳 述 包 括 ( 其 中 包 括 ) 有 關 我 們 的 未 來 業 務 前 景 資 本 開 支 現 金 流 量 營 運 資 金 流 動 資 金 及 資 本 資 源 的 陳 述 可 能 牽 涉 多 項 風 險 不 明 朗 因 素 及 其 他 因 素, 其 中 若 干 並 非 受 我 們 所 控 制 而 或 會 引 致 前 瞻 性 陳 述 明 確 表 達 或 隱 含 的 實 際 業 績 表 現 或 成 就 該 等 前 瞻 性 陳 述 根 據 關 於 我 們 目 前 及 日 後 的 業 務 策 略 及 我 們 日 後 經 營 業 務 的 環 境 的 多 項 假 設 作 出 以 下 為 或 會 造 成 我 們 的 實 際 表 現 與 於 該 等 前 瞻 性 陳 述 內 作 出 的 表 現 重 大 不 同 的 重 要 因 素, 包 括 ( 其 中 包 括 ) 下 列 各 項 : 我 們 經 營 的 行 業 的 未 來 發 展 走 勢 及 狀 況 ; 我 們 的 業 務 前 景 ; 我 們 的 服 務 的 競 爭 市 場 及 我 們 的 競 爭 對 手 的 行 動 及 事 態 進 展 ; 財 政 狀 況 及 表 現 ; 整 體 政 治 及 經 濟 狀 況 ; 我 們 的 行 業 內 的 擴 充 整 固 或 其 他 趨 勢 ; 匯 率 波 動 ; 我 們 成 功 執 行 我 們 的 業 務 計 劃 及 策 略 的 能 力 ; 我 們 就 經 營 我 們 的 業 務 取 得 所 需 牌 照 或 續 期 的 能 力 ; 影 響 我 們 的 業 務 的 法 律 規 例 政 府 政 策 稅 務 或 會 計 準 則 或 常 規 的 事 態 發 展 或 變 動 ; 41

46 我 們 就 我 們 的 業 務 成 功 地 正 確 識 別 未 來 風 險 及 控 制 上 述 因 素 的 風 險 ; 及 風 險 因 素 業 務 及 財 務 資 料 等 節 中 所 討 論 的 其 他 因 素 前 瞻 性 陳 述 或 會 且 經 常 與 實 際 業 績 有 重 大 差 異 謹 請 閣 下 切 勿 過 份 信 賴 前 瞻 性 陳 述, 因 為 前 瞻 性 陳 述 僅 反 映 管 理 層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日 期 的 見 解, 並 且 須 受 限 於 與 未 來 事 件 其 他 風 險 不 確 定 因 素 與 本 集 團 業 務 有 關 的 假 設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本 集 團 概 不 承 擔 因 出 現 新 資 料 未 來 事 件 或 其 他 情 況 而 更 新 或 修 訂 任 何 前 瞻 性 陳 述 的 責 任 鑑 於 該 等 風 險 不 確 定 因 素 及 假 設,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述 的 前 瞻 性 事 項 可 能 不 會 發 生 本 節 所 載 警 示 聲 明 適 用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的 一 切 前 瞻 性 陳 述 42

47 隨 著 推 行 新 學 制, 最 後 一 批 學 校 考 生 已 於 2010 年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在 轉 換 考 試 制 度 之 際, 於 2012 年 舉 行 首 屆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前, 最 後 一 屆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已 於 2011 年 3 月 至 5 月 舉 行, 其 中 包 括 若 干 特 定 學 科 以 滿 足 欲 報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的 自 修 生 的 需 要 鑑 於 大 量 學 生 不 會 應 考 2011 年 最 後 一 屆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有 關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大 幅 減 少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總 數 約 為 380,000 人, 而 該 數 字 於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則 減 少 約 34.2% 至 約 250,000 人 尤 其 是, 由 於 廢 除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我 們 中 五 高 中 二 的 補 習 服 務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數 目 在 截 至 2009 年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間, 約 160,000 人 ( 舊 學 制 下 的 中 五 ) 減 少 約 68.8% 至 約 50,000 人 (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的 高 中 二 ), 而 已 產 生 的 收 入 大 幅 減 少, 在 截 至 2009 年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間, 約 62,000,000 港 元 ( 舊 學 制 下 的 中 五 ) 減 少 約 71.9% 至 約 17,400,000 港 元 (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的 高 中 二 ) 在 截 至 2009 年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間, 我 們 為 中 五 高 中 二 的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數 目 由 約 2,600 人 ( 舊 學 制 下 的 中 五 ) 減 少 約 38.5% 至 約 1,600 人 (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的 舊 中 五 ) 在 截 至 2009 年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間, 已 產 生 的 收 入 亦 由 約 6,600,000 港 元 ( 舊 學 制 下 的 中 五 ) 減 少 約 30.3% 至 約 4,600,000 港 元 (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的 高 中 二 ) 因 此, 我 們 相 信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減 少, 令 到 我 們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入 及 純 利 大 幅 減 少 根 據 本 集 團 的 未 經 審 核 管 理 賬 目, 我 們 截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止 九 個 月 的 總 收 入 約 為 210,900,000 港 元 此 外, 按 我 們 初 步 估 計 計 算 就 產 生 的 開 支 不 多 於 6,000,000 港 元 會 計 入 我 們 的 全 面 收 益 表, 我 們 相 信 這 將 令 到 我 們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溢 利 減 少 2012/2013 在 2011/2012 年 學 年 的 過 渡 期 間, 香 港 中 學 將 有 高 中 二 高 中 三 及 中 七 等 級 別 中 七 學 生 將 於 2012 年 4 月 應 考 最 後 一 屆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我 們 預 計, 由 於 廢 除 香 港 中 學 會 考,2010/2011 年 學 年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學 生 數 目 將 會 43

48 大 幅 減 少, 我 們 將 從 高 中 二 高 中 三 及 中 七 等 級 別 同 時 存 在 而 獲 益, 導 致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學 生 數 目 於 2011/2012 年 學 年 上 升 言 雖 如 此, 我 們 相 信, 於 撤 銷 中 七 級 別 後,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數 目 及 學 生 數 目 於 2011/2012 年 學 年 後 會 有 所 減 少 於 2010/2011 年 學 年, 中 學 學 生 總 人 數 約 99% 報 名 就 讀 日 校, 其 餘 1% 則 報 名 就 讀 夜 校 近 年 來, 中 國 的 移 民 造 成 本 港 中 學 生 人 數 增 加 然 而, 由 於 香 港 出 生 率 嚴 重 和 持 續 下 跌, 故 自 2007/2008 年 學 年 以 來, 中 學 學 生 人 數 便 逐 漸 減 少 於 2007/2008 年 學 年, 香 港 約 有 472,622 名 中 學 學 生, 而 於 2010/2011 年 學 年, 有 關 人 數 跌 至 約 449,737 名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預 測 中 學 學 生 人 數 將 繼 續 減 少 至 2016/2017 年 學 年 的 最 低 水 平 約 339,600 名, 且 其 後 由 2017/2018 年 起, 中 學 學 生 人 數 將 穩 步 增 加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由 2017/2018 年 起, 中 學 學 生 人 數 預 料 將 增 加 的 原 因 是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由 2004 年 起, 出 生 率 已 停 止 下 跌 由 於 預 測 中 學 學 生 人 數 減 少, 故 我 們 相 信, 這 可 能 導 致 我 們 的 學 生 人 數 和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減 少, 從 而 可 能 影 響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績 我 們 的 正 規 日 校 是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註 冊 而 成 立 的 我 們 已 為 我 們 的 所 有 正 規 日 校 向 教 育 局 註 冊, 並 已 領 取 學 校 註 冊 證 明 書 我 們 亦 已 為 我 們 的 所 有 正 規 日 校 領 取 相 關 容 額 證 明 書 及 收 費 證 明 書 現 不 保 證 我 們 可 就 更 改 收 費 證 明 書 取 得 批 准, 且 不 保 證 相 關 機 關 不 會 註 銷 其 他 證 明 書 若 我 們 不 能 領 取 上 述 證 明 書, 或 若 學 校 註 冊 證 明 書 被 相 關 監 管 機 關 註 銷, 則 我 們 將 暫 停 業 務 經 營, 且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44

49 除 鯉 景 灣 及 荃 灣 ( 海 濱 花 園 ) 的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正 申 領 容 額 證 明 書 外, 我 們 提 供 私 人 補 習 班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及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均 已 領 取 學 校 註 冊 證 明 書 及 容 額 證 明 書 我 們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均 被 歸 類 為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註 冊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故 能 夠 豁 免 遵 守 教 育 條 例 教 育 規 例 及 或 教 育 ( 豁 免 ) 令 項 下 的 若 干 條 文 我 們 不 能 保 證 可 領 取 上 述 證 明 書 及 或 豁 免 權, 以 及 不 能 保 證 該 等 證 明 書 及 或 豁 免 權 不 會 被 相 關 監 管 機 關 取 消 若 果 我 們 不 能 領 取 上 述 證 明 書 及 或 豁 免 權, 或 我 們 的 現 有 證 明 書 及 或 豁 免 權 被 取 消, 則 該 等 中 心 將 須 暫 停 營 運, 而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提 供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的 部 分 業 務 是 由 我 們 的 加 盟 經 營 者 透 過 經 營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而 提 供 該 等 加 盟 經 營 者 有 責 任 遵 守 香 港 的 適 用 法 律 和 規 例, 尤 其 是 教 育 條 例 及 教 育 規 例 誠 如 本 招 股 章 程 規 管 概 覽 一 節 所 述,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一 間 學 校 指 一 間 院 校 組 織 或 機 構, 其 於 任 何 一 天 向 20 人 或 多 於 20 人 或 於 任 何 時 間 同 時 向 8 人 或 多 於 8 人 提 供 幼 兒 幼 稚 園 小 學 中 學 或 專 上 教 育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提 供 任 何 其 他 教 育 課 程, 包 括 以 專 人 或 郵 遞 服 務 交 付 的 函 授 方 式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有 兩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正 申 領 容 額 證 明 書, 以 擴 充 作 為 受 教 育 條 例 監 管, 並 屬 於 教 育 條 例 所 賦 予 涵 義 的 學 校 經 營, 其 在 任 何 一 天 正 向 少 於 20 人 或 於 任 何 時 間 同 時 向 少 於 8 人 提 供 教 育 服 務 就 此 而 言, 我 們 已 以 書 面 形 式 提 醒 該 等 加 盟 經 營 者 有 責 任 遵 守 香 港 適 用 的 法 律 及 規 例 然 而, 我 們 不 能 控 制 該 等 加 盟 經 營 者 及 或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事 實 上 有 否 遵 守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自 本 集 團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提 供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並 不 知 悉 加 盟 經 營 者 的 任 何 違 反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的 事 宜 若 果 該 等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被 教 育 局 命 令 關 閉, 則 我 們 的 聲 譽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60% 六 達 利 東 投 資 及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於 2010 年 10 月 8 日 訂 立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據 此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同 意 向 六 達 出 售 利 東 投 資 合 共 6,000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其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60%, 總 代 價 為 8,000,000 港 元 於 訂 立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後,Sino 45

50 Network 六 達 姚 女 士 利 東 投 資 及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就 六 達 出 售 及 Sino Network 購 買 有 關 利 東 投 資 6,000 股 股 份 訂 立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據 此 取 代 六 達 作 為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的 一 方, 並 遵 守 履 行 及 解 除 六 達 於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下 的 所 有 義 務 及 遵 守 所 有 權 利 我 們 獲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授 予 認 沽 權, 若 年 度 累 計 除 稅 後 純 利 少 於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所 預 計 及 指 明 的 保 證 金 額 60%, 向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售 回 利 東 投 資 已 發 行 股 本 60%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為 期 五 年 將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屆 滿 認 沽 權 的 代 價 將 為 我 們 已 付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部 份 代 價 及 於 我 們 行 使 認 沽 權 日 期 學 士 教 室 資 產 淨 值 60% 的 總 和 當 利 東 投 資 的 附 屬 公 司 學 士 教 室 未 能 實 現 表 現 目 標, 而 我 們 行 使 認 沽 權 向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售 回 利 東 投 資 已 發 行 股 本 60%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我 們 不 能 保 證 我 們 是 否 可 以 收 取 認 沽 權 的 協 定 代 價, 原 因 是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可 能 難 以 為 付 款 獲 得 撥 資 若 利 東 投 資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以 重 大 虧 損 經 營, 而 我 們 未 能 就 認 沽 權 協 定 代 價 收 取 全 部 款 額, 我 們 的 財 政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或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香 港 教 育 制 度 在 過 去 進 行 大 幅 結 構 性 轉 變, 且 日 後 可 能 繼 續 進 行 如 此 轉 變 例 如, 於 2009 年 9 月, 教 育 局 實 施 新 學 制, 中 學 教 育 由 七 年 減 為 六 年 因 此, 兩 個 前 公 開 考 試, 即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已 被 一 個 公 開 考 試, 即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所 取 代 隨 著 實 施 新 高 中 學 制 及 課 程, 取 消 傳 統 的 文 理 科 分 流 除 了 修 讀 四 個 核 心 科 目 ( 中 國 語 文 英 國 語 文 數 學 及 通 識 教 育 ) 外, 學 生 可 從 不 同 主 要 學 習 領 域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及 或 其 他 語 言 課 程 選 擇 二 至 三 個 選 修 科 因 此,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可 能 因 為 削 減 公 開 試 數 目 及 中 學 教 育 年 數 而 減 少 此 外, 評 分 方 法 或 考 試 內 容 可 能 有 改 動 該 等 改 動 需 要 我 們 的 導 師 不 斷 更 新 他 們 的 教 材 和 教 學 方 法 如 不 能 及 時 以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法 跟 進 和 回 應 該 等 改 動, 則 會 令 我 們 的 課 程 和 服 務 對 學 生 的 吸 引 力 降 低, 從 而 對 我 們 的 聲 譽 及 持 續 吸 引 學 生 的 能 力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46

51 我 們 是 否 成 功 經 營 業 務, 主 要 取 決 於 我 們 課 程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以 及 學 生 願 意 支 付 的 學 費 於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分 別 為 720,000 名 780,000 名 760,000 名 及 250,000 名, 而 學 生 支 付 的 平 均 學 費 分 別 約 為 430 港 元 460 港 元 460 港 元 及 490 港 元 因 此, 我 們 繼 續 維 持 和 吸 引 學 生 按 商 業 上 可 行 的 收 費 水 平 報 讀 我 們 課 程 的 能 力, 是 我 們 繼 續 成 功 經 營 業 務 和 使 業 務 增 長 的 關 鍵 因 素 這 將 視 乎 若 干 因 素 而 定, 包 括 ( 其 中 包 括 ) 我 們 在 以 下 各 方 面 的 能 力 : 因 應 市 場 趨 勢 教 育 制 度 和 課 程 及 學 生 需 求 的 轉 變 而 開 發 新 課 程 和 提 升 現 有 課 程 擴 大 我 們 覆 蓋 的 地 區 處 理 我 們 的 業 務 增 長 之 餘, 亦 保 持 我 們 教 學 質 素 的 貫 徹 性 有 效 地 向 較 廣 闊 的 準 學 生 基 礎 推 廣 我 們 的 課 程 開 發 額 外 優 質 課 程 內 容, 以 及 應 付 市 場 競 爭 若 我 們 無 能 力 維 持 或 達 致 上 述 各 項,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收 入 和 盈 利 能 力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鑑 於 我 們 的 業 務 性 質, 我 們 的 導 師 因 為 定 期 與 我 們 的 學 生 交 流, 所 以 是 維 持 我 們 課 程 和 服 務 的 質 素, 以 及 保 持 我 們 的 品 牌 和 聲 譽 的 關 鍵 因 素 此 外, 我 們 極 為 依 賴 我 們 的 導 師 向 我 們 的 學 生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分 別 有 54 名 61 名 52 名 及 51 名 導 師 授 課 下 表 顯 示 期 間 內 導 師 數 目 的 變 動 : 加 盟 本 集 團 的 導 師 數 目 離 開 本 集 團 的 導 師 數 目 於 結 算 日 導 師 總 數

52 導 師 數 目 由 2008 年 6 月 30 日 的 54 名 增 加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的 61 名 的 原 因, 主 要 由 於 我 們 業 務 營 運 的 自 然 增 長 及 導 師 的 正 常 流 失 率 我 們 聘 請 新 導 師 就 新 學 制 下 推 出 的 學 科 ( 尤 其 為 通 識 及 商 科 會 計 及 金 融 學 )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我 們 的 導 師 數 目 整 體 上 由 2009 年 6 月 30 日 的 61 名 減 少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的 52 名, 主 要 由 於 相 比 往 年 較 少 新 導 師 加 入, 及 導 師 因 以 下 各 項 離 任 :(i) 服 務 合 約 到 期 的 正 常 流 失 率 ;(ii) 根 據 有 關 最 低 月 費 的 終 止 保 款 以 經 相 互 協 議 不 論 是 否 須 賠 償 或 違 反 合 約 提 早 終 止 服 務 合 約 我 們 需 要 挽 留 及 吸 引 在 我 們 教 授 的 課 程 教 授 的 學 科 掌 握 精 關 見 解 的 合 資 格 導 師 具 有 所 須 經 驗 及 技 巧 教 授 我 們 課 程 的 導 師 數 目 有 限, 而 我 們 必 須 提 供 具 競 爭 力 的 薪 酬 安 排 吸 引 及 挽 留 合 資 格 導 師 我 們 的 品 牌 聲 譽 業 務 和 成 功, 相 當 程 度 上 視 乎 我 們 是 否 能 夠 繼 續 與 一 些 頭 五 名 導 師 合 作 而 定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的 頭 五 名 導 師 已 產 生 的 收 入 分 別 佔 我 們 的 總 收 入 約 48.9% 43.6% 39.6% 及 45.6%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導 師 A 在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離 職 我 們 錄 得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收 入 減 少 約 16,200,000 港 元, 相 當 於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減 少 約 5.0% 減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i) 導 師 A 離 職 ; 及 (ii)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高 中 一 學 生 不 會 於 中 五 後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但 會 於 高 中 三 後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試, 因 此 中 四 高 中 一 課 程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00,000 名 下 跌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60,000 名 若 我 們 不 能 繼 續 與 一 名 或 多 名 頭 五 名 導 師 重 續 服 務 合 約, 或 若 我 們 不 能 及 時 或 按 商 業 上 可 接 受 條 款 與 重 續 彼 等 的 服 務 合 約, 或 彼 等 的 任 何 服 務 合 約 於 到 期 前 終 止, 則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輕 易 取 代 彼 等, 並 挽 留 現 有 報 讀 彼 等 所 提 供 課 程 的 學 生 我 們 的 業 務 可 能 中 斷, 而 我 們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則 可 能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此 外, 在 招 聘 過 程 中, 難 以 確 定 承 擔 和 忠 誠 的 準 則 我 們 未 必 能 因 應 我 們 的 增 長 步 伐, 吸 納 聘 請 和 挽 留 足 夠 的 合 資 格 導 師 之 餘, 在 許 多 不 同 的 學 校 教 育 中 心 和 在 不 同 地 區 舉 辦 的 課 程 維 持 貫 徹 的 教 學 質 素 一 個 或 一 個 以 上 課 程 實 際 上 或 被 視 為 出 現 合 資 格 導 師 短 缺 或 教 學 質 素 下 降,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於 香 港 提 供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佔 我 們 已 產 生 的 總 收 入 約 93.4% 90.1% 48

53 87.3% 及 80.5% 我 們 預 期 於 不 久 將 來,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將 繼 續 是 我 們 收 入 的 主 要 和 重 要 來 源 雖 然 我 們 一 直 開 發 其 他 不 同 課 程, 擴 大 我 們 覆 蓋 的 地 區, 以 及 將 繼 續 將 我 們 的 收 入 來 源 多 元 化, 但 新 課 程 的 數 目 未 必 增 加 至 一 個 水 平, 使 我 們 能 夠 減 低 對 在 香 港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依 賴 若 我 們 遇 到 對 我 們 的 補 習 服 務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的 事 件, 例 如 嚴 重 經 濟 下 調 天 災 或 爆 發 接 觸 性 傳 染 病, 則 我 們 的 整 體 業 務 和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此 外, 本 招 股 章 程 風 險 因 素 本 節 所 述 的 其 他 風 險, 可 能 對 我 們 在 香 港 提 供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尤 其 是, 我 們 依 賴 我 們 的 導 師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若 果 我 們 不 能 吸 納 或 挽 留 合 資 格 的 導 師, 或 若 果 我 們 不 能 保 持 我 們 導 師 一 貫 的 教 學 質 素 或 形 象 及 聲 譽, 則 我 們 在 香 港 的 中 學 補 習 業 務 將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內, 我 們 來 自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收 入 減 少 約 16,2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受 到 在 2010 年 初 提 早 終 止 導 師 A 的 合 約, 加 上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高 中 一 學 生 不 會 於 高 中 二 後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但 會 於 高 中 三 後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造 成 中 四 高 中 一 課 程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下 跌 的 影 響 所 致 我 們 相 信, 市 場 人 士 對 我 們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的 認 識, 對 我 們 成 功 經 營 業 務 作 出 了 莫 大 貢 獻 我 們 亦 相 信, 保 持 和 提 升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對 於 維 持 我 們 的 競 爭 優 勢 是 很 重 要 的 若 我 們 的 品 牌 價 值 降 低 或 形 象 受 損, 或 若 我 們 的 品 牌 無 法 繼 續 吸 引 學 生, 則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相 信, 公 眾 認 識 我 們 的 導 師, 為 我 們 成 功 經 營 業 務 帶 來 了 重 大 貢 獻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的 17 名 導 師 是 已 出 版 教 科 書 習 作 書 及 或 報 章 專 欄 的 作 者, 且 我 們 不 少 於 15 名 導 師 曾 出 席 許 多 場 合 和 接 受 傳 媒 訪 問, 當 中 包 括 電 視 和 廣 播 電 台 報 章 和 雜 誌 若 我 們 不 能 保 持 導 師 的 良 好 形 象, 或 若 我 們 有 任 何 導 師 因 本 身 的 行 為 ( 不 論 是 否 與 我 們 的 業 務 或 其 他 方 面 有 關 ) 受 到 負 面 的 新 聞 輿 論 或 報 導, 則 我 們 導 師 與 我 們 之 間 的 聯 繫 可 能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品 牌 業 務 和 經 營 業 績 49

54 我 們 在 香 港 由 不 同 導 師 向 學 生 提 供 各 式 各 樣 的 課 程 和 服 務 由 於 我 們 不 斷 擴 大 規 模 擴 充 課 程 和 服 務, 以 及 擴 大 地 區 覆 蓋 面, 故 可 能 較 難 達 致 維 持 教 學 質 素 和 貫 徹 性 的 目 標 我 們 迄 今 已 產 生 龐 大 的 品 牌 宣 傳 開 支, 但 我 們 不 能 保 證 我 們 在 市 場 推 廣 上 付 出 的 努 力, 將 成 功 進 一 步 推 廣 我 們 的 品 牌, 以 保 持 其 競 爭 力 即 使 產 生 龐 大 的 市 場 推 廣 和 宣 傳 開 支, 但 若 我 們 不 能 進 一 步 提 高 我 們 品 牌 的 知 名 度, 加 強 公 眾 對 我 們 課 程 和 服 務 的 認 識, 則 我 們 的 業 務 和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此 外, 向 我 們 及 或 我 們 的 導 師 提 出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的 索 償, 或 就 洩 漏 試 題 不 合 法 提 早 錄 取 學 生 作 出 的 任 何 指 控, 或 我 們 與 我 們 導 師 發 生 任 何 爭 議, 或 包 含 上 述 事 件 的 任 何 報 導, 可 能 會 對 本 集 團 的 形 象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風 險 因 素 - 向 我 們 及 或 我 們 的 導 師 提 出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的 索 償, 可 能 會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經 營 業 績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的 影 響 及 風 險 因 素 - 我 們 與 我 們 導 師 之 間 的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或 其 他 合 約 爭 議, 可 能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經 營 業 績 兩 節, 了 解 有 關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的 其 他 資 料 我 們 的 所 有 教 育 中 心 現 時 均 位 於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場 所 於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期 結 束 時,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重 續 該 等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權, 故 可 能 需 要 搬 遷 此 外,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的 學 校 及 教 育 中 心 佔 總 建 築 實 用 面 積 約 119,620 平 方 呎, 其 中 我 們 許 可 使 用 的 約 41,971 平 方 呎 的 場 所 業 主 已 拒 絕 向 我 們 更 新 相 關 現 有 租 賃 的 約 務, 且 並 無 許 可 或 同 意 我 們 使 用 管 有 或 佔 用 該 等 場 所, 當 中 涉 及 我 們 其 中 7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因 此 違 反 相 關 租 賃 或 會 令 業 主 有 權 終 止 租 賃 因 此, 授 予 我 們 許 可 使 用 場 所 的 協 議 未 必 能 針 對 相 關 租 戶 而 強 制 執 行, 我 們 可 能 被 相 關 業 主 逐 出 該 等 場 所 於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該 等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為 我 們 於 同 期 的 收 入 分 別 作 出 47.7% 46.4% 45.9% 及 43.9% 貢 獻 因 此, 我 們 可 能 須 隨 時 撤 出 該 等 場 所, 而 於 該 等 埸 所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可 能 需 要 遷 往 其 他 地 點 董 事 確 認, 相 關 業 主 並 未 終 止 任 何 與 我 們 或 本 集 團 的 關 連 人 士 的 租 賃, 或 我 們 並 未 被 逐 出 相 關 租 賃 項 下 的 場 所 此 外, 我 們 或 我 們 的 關 連 人 士 未 必 能 夠 於 現 有 地 點 按 相 同 或 更 佳 的 條 款 重 續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權, 以 及 業 主 可 能 大 幅 增 加 租 金 該 等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權 須 按 公 平 市 值 予 以 重 續, 或 重 續 時 須 按 計 劃 增 加 租 金, 導 致 租 金 大 幅 上 升 我 們 與 一 些 其 他 零 售 商 及 50

55 教 育 中 心 競 爭, 以 獲 得 位 於 黃 金 位 置 的 場 所 因 此, 若 果 我 們 或 我 們 的 關 連 人 士 不 能 在 我 們 理 想 的 位 置 按 商 業 上 可 接 受 的 條 款 為 我 們 的 學 習 中 心 訂 立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權, 則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經 營 業 績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為 了 進 一 步 增 加 公 眾 對 我 們 業 務 的 認 識 和 提 高 我 們 品 牌 的 知 名 度, 我 們 的 業 務 策 略 之 一 是 廣 告 宣 傳 和 舉 辦 市 場 活 動 我 們 透 過 第 三 方 網 站 報 章 雜 誌 電 視 廣 告 版 及 香 港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媒 體 廣 告 我 們 聯 同 其 他 公 司 舉 辦 活 動 和 宣 傳 項 目, 以 推 廣 我 們 的 課 程 和 服 務 於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的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分 別 約 15,200,000 港 元 17,300,000 港 元 20,600,000 港 元 及 11,200,000 港 元 然 而, 即 使 我 們 努 力 宣 傳 和 舉 辦 活 動, 以 及 在 廣 告 和 活 動 方 面 產 生 龐 大 成 本, 但 這 未 必 一 定 令 到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增 加, 從 而 未 必 令 到 我 們 的 收 入 增 加 自 從 我 們 在 1997 年 開 業 以 來, 我 們 便 一 直 擴 充 網 絡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有 15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5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及 11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遍 佈 香 港 不 同 地 區 我 們 有 11 間 正 規 日 校 位 於 我 們 11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此 外 我 們 向 中 國 北 京 的 民 辦 教 育 中 心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及 管 理 服 務 及 軟 件 許 可 我 們 計 劃 在 香 港 不 同 地 理 位 置 拓 展 我 們 的 營 運 和 業 務 是 項 拓 展 事 宜 將 令 到 我 們 極 需 要 聘 請 額 外 合 資 格 導 師 管 理 員 工 營 運 技 術 和 其 他 資 源 我 們 計 劃 的 拓 展 事 宜 亦 將 令 我 們 極 需 要 保 持 貫 徹 的 教 學 質 素, 以 確 保 我 們 的 品 牌 不 會 因 為 教 學 質 素 實 際 上 或 被 留 意 到 有 下 降 情 況 而 受 損 為 了 處 理 和 支 持 我 們 業 務 增 長, 我 們 必 須 改 善 現 有 營 運 行 政 和 技 術 制 度, 以 及 財 務 和 管 理 控 制, 並 額 外 聘 請 和 挽 留 合 資 格 導 師 教 師 和 管 理 人 員, 以 及 其 他 行 政 和 營 銷 人 員, 尤 其 是 因 為 我 們 要 擴 充 至 新 市 場 我 們 不 能 向 閣 下 保 證 我 們 將 能 夠 有 效 處 理 我 們 的 業 務 增 長 以 及 將 新 學 校 和 教 育 中 心 整 合 至 我 們 的 營 運 如 未 能 有 效 處 理 我 們 的 拓 展 事 宜, 則 會 對 我 們 把 握 新 商 機 的 能 力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從 而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51

56 我 們 的 策 略 包 括 透 過 向 第 三 方 收 購 新 課 程 或 業 務 儘 管 這 刻 我 們 並 無 收 購 目 標, 但 日 後 要 透 過 收 購 而 令 業 務 增 長, 將 取 決 於 是 否 有 可 按 合 理 價 格 及 商 業 可 接 受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進 行 收 購 的 合 適 對 象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物 色 任 何 合 適 的 候 選 收 購 對 象 若 物 色 到 候 選 收 購 對 象,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按 商 業 上 合 理 的 條 款 訂 立 安 排 此 外, 商 討 及 完 成 潛 在 收 購 事 項, 會 分 散 管 理 層 大 量 時 間 和 耗 用 龐 大 資 源, 並 可 能 中 斷 我 們 持 續 經 營 的 業 務 我 們 未 必 實 現 任 何 收 購 或 投 資 事 項 的 預 計 利 益 若 我 們 收 購 課 程 或 業 務, 我 們 將 面 對 與 整 合 程 序 相 關 的 風 險 不 明 朗 因 素 和 中 斷 情 況, 包 括 以 下 種 種 難 題 : 將 被 收 購 公 司 的 營 運 整 合 將 被 收 購 課 程 與 我 們 的 課 程 整 合 分 散 我 們 管 理 層 對 其 他 業 務 的 注 意 力 可 能 流 失 被 收 購 業 務 的 主 要 僱 員 或 客 戶 可 能 牽 涉 到 與 被 收 購 公 司 的 任 何 申 索 或 訴 訟 若 未 來 收 購 事 項 並 非 如 期 成 功 進 行, 則 會 出 現 減 值 費 用 此 外,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因 為 收 購 相 關 成 本 或 與 被 收 購 無 形 資 產 相 關 的 攤 銷 開 支 或 費 用 而 受 損 未 能 成 功 整 合 我 們 可 能 收 購 的 課 程 或 業 務, 將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和 經 營 業 績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此 外, 我 們 可 能 須 產 生 借 貸 或 發 行 股 本 證 券, 以 支 付 未 來 收 購 或 投 資 事 宜, 而 發 行 該 等 股 本 證 券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現 有 股 東 造 成 攤 薄 影 響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大 致 上 依 賴 我 們 於 香 港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專 才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我 們 累 積 超 過 13 年 經 營 往 績, 並 在 我 們 的 教 育 中 心 數 目 及 地 域 覆 蓋 範 圍 實 現 顯 著 增 長 憑 藉 我 們 於 私 人 教 育 業 的 經 驗, 我 們 於 2011 年 1 月 擴 充 到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業 務 透 過 收 購 適 合 對 象, 我 們 從 現 有 服 務 供 應 商 取 得 專 才 知 識 及 人 力, 毋 須 大 量 投 資 或 產 生 重 大 成 本, 從 而 適 應 及 開 拓 新 市 場 故 此, 我 們 擴 充 到 提 供 海 外 升 學 諮 詢 服 務 及 學 前 或 幼 稚 園 教 育 業 務 的 未 來 計 劃 及 策 略, 將 可 能 與 我 們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業 務 的 現 有 業 務 模 式 類 似 正 因 如 此, 由 於 我 們 內 部 並 無 擁 有 有 關 提 供 該 等 新 服 務 的 相 關 專 才 知 識 及 人 力, 我 們 面 對 風 險, 過 份 依 賴 我 們 收 購 的 對 象 或 與 合 營 夥 伴 若 我 們 的 合 作 不 能 順 利 展 開,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52

57 我 們 可 能 開 發 新 課 程 及 服 務, 以 迎 合 學 生 需 求 的 轉 變, 並 回 應 測 驗 題 目 入 學 標 準 市 場 需 要 和 趨 勢 方 面 的 轉 變, 以 及 技 術 變 動 雖 然 我 們 開 發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有 些 可 能 擴 充 我 們 的 現 有 課 程 及 服 務, 以 及 增 加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但 其 他 課 程 及 服 務 則 可 能 與 我 們 的 現 有 課 程 及 服 務 競 爭 或 出 現 重 覆 情 況, 卻 並 無 增 加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總 人 次 例 如, 若 我 們 開 始 提 供 銜 接 課 程, 幫 助 學 生 在 海 外 繼 續 升 讀 大 學, 則 願 意 報 讀 我 們 的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及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學 生 人 數 可 能 會 減 少 若 我 們 不 能 擴 充 我 們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以 及 同 時 提 高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總 人 次 和 盈 利 能 力, 則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增 長 將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業 務 策 略 包 括 及 時 以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法, 擴 充 我 們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以 及 擴 大 我 們 的 學 校 和 教 育 中 心 的 網 絡 由 於 競 爭 我 們 未 能 有 效 地 推 廣 新 課 程 及 服 務 之 餘, 保 持 它 們 的 質 素 和 貫 徹 性, 或 由 於 其 他 因 素, 故 我 們 未 必 成 功 擴 充 課 程 及 服 務, 以 及 擴 大 地 理 區 覆 蓋 此 外, 我 們 或 許 不 能 物 色 到 具 足 夠 增 長 潛 力 的 新 地 點, 以 擴 大 我 們 的 網 絡, 以 及 我 們 或 許 未 能 為 新 學 校 和 教 育 中 心 吸 引 學 生, 以 及 增 加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或 聘 請 和 挽 留 合 資 格 教 師 此 外,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及 時 為 我 們 的 課 程 開 發 額 外 內 容, 保 持 與 市 場 要 求 的 轉 變 並 進 若 我 們 未 能 成 功 實 施 我 們 的 業 務 策 略, 則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在 並 無 大 幅 減 低 學 費 情 況 下, 繼 續 吸 引 學 生 報 讀 我 們 的 課 程, 並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前 景 將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香 港 的 私 人 教 育 行 業 競 爭 激 烈, 而 我 們 預 期 這 行 業 的 競 爭 將 持 續 及 越 來 越 厲 害 我 們 所 提 供 的 每 個 主 要 課 程, 以 及 我 們 業 務 所 在 的 每 個 地 區 市 場 均 面 對 競 爭 此 外, 我 們 的 若 干 競 爭 對 手 專 注 於 我 們 所 提 供 的 類 似 課 程 及 服 務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或 許 因 為 競 爭 激 烈 而 減 少 我 們 的 一 些 競 爭 對 手 或 許 能 夠 比 我 們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以 開 發 推 廣 和 銷 售 他 們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比 我 們 更 快 地 回 應 以 下 各 方 面 的 轉 變 : 學 生 的 需 要 測 驗 題 目 入 學 標 準 或 新 技 術 此 外, 我 們 面 對 許 多 規 模 較 小 的 不 同 組 織 的 競 爭 它 們 專 注 於 我 們 的 一 些 目 標 市 場, 並 或 許 能 夠 更 迅 速 地 回 53

58 應 在 該 等 市 場 的 學 生 喜 好 的 轉 變 我 們 或 許 須 因 應 競 爭 而 減 低 學 費 或 增 加 開 銷, 務 求 保 留 或 吸 引 學 生, 或 尋 求 新 市 場 機 會 因 此, 我 們 可 能 減 少 收 入 及 降 低 盈 利 能 力 我 們 不 能 向 閣 下 保 證 我 們 將 能 夠 成 功 與 現 有 或 未 來 競 爭 對 手 競 爭 若 我 們 未 能 保 持 我 們 的 競 爭 地 位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有 效 地 回 應 市 場 競 爭, 則 我 們 可 能 失 去 我 們 的 市 場 份 額, 且 我 們 的 盈 利 能 力 將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導 師 負 責 我 們 在 香 港 提 供 補 習 和 英 語 培 訓 服 務 時 所 用 的 教 材 筆 記 及 家 課 於 與 我 們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時, 我 們 的 導 師 必 須 確 認 及 證 明 他 們 所 用 的 所 有 教 材 和 筆 記 並 無 違 反 有 關 知 識 產 權 的 適 用 法 律 為 了 防 止 未 能 遵 守 知 識 產 權 的 任 何 法 律, 我 們 定 期 向 我 們 的 導 師 發 出 通 訊, 提 醒 其 於 香 港 管 轄 知 識 產 權 的 法 律 及 規 例 基 於 每 名 導 師 與 本 集 團 訂 立 的 服 務 協 議, 承 諾 就 任 何 侵 犯 版 權 向 我 們 全 面 賠 償, 若 我 們 的 導 師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我 們 的 權 益 得 到 保 障, 因 此 本 集 團 將 須 就 向 我 們 的 導 師 提 出 的 任 何 知 識 產 權 申 索 負 責 言 雖 如 此, 我 們 及 或 我 們 的 導 師 過 去 面 對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的 申 索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我 們 及 或 我 們 的 導 師 面 對 兩 項 知 識 產 權 索 償, 而 我 們 本 身 面 對 三 項 知 識 產 權 索 償 向 我 們 及 或 我 們 的 導 師 提 出 的 知 識 產 權 申 索 於 2009 年 10 月, 香 港 考 評 局 知 會 我 們, 導 師 A 的 教 學 筆 記 違 反 香 港 考 評 局 授 予 我 們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使 用 或 覆 印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試 題 的 許 可 ( 許 可 ) 香 港 考 評 局 指 稱 有 關 教 學 筆 記 轉 載 許 可 未 包 括 香 港 考 評 局 的 刊 物 的 內 容, 而 並 未 擁 有 所 需 的 版 權 承 認 香 港 考 評 局 要 求 我 們 立 即 終 止 使 用 刊 發 轉 載 及 或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處 置 從 香 港 考 評 局 刊 物 轉 載 的 有 關 教 學 筆 記 或 其 他 教 材, 根 據 許 可 的 內 容 則 除 外 於 2009 年 11 月, 我 們 已 終 止 使 用 刊 發 轉 載 有 關 教 學 筆 記, 並 向 香 港 考 評 局 確 認, 我 們 會 遵 守 許 可 的 條 款 及 使 用 香 港 考 評 局 刊 物 的 其 他 指 引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並 無 向 我 們 進 一 步 採 取 行 動 或 提 出 法 律 程 序, 而 除 有 關 回 應 香 港 考 評 局 的 指 稱 已 產 生 的 法 律 成 本 2,000 港 元 ( 已 由 導 師 A 向 我 們 全 數 償 付 ) 外, 我 們 就 有 關 此 事 宜 並 無 產 生 及 預 期 不 會 產 生 任 何 其 他 成 本 開 支 及 負 債 54

59 於 2010 年 12 月, 一 名 出 版 商 知 會 我 們, 我 們 及 或 我 們 其 中 一 名 導 師 ( 導 師 B ) 編 製 及 或 使 用 的 教 材 發 現 侵 權 該 出 版 商 指 稱, 由 於 我 們 及 或 導 師 B 侵 權, 該 出 版 商 要 求 ( 其 中 包 括 ) 我 們 就 上 述 侵 權 事 件 發 出 及 促 使 導 師 B 書 面 承 認 上 述 侵 權 事 件 作 出 書 面 道 歉 及 提 供 確 認 書 確 認 侵 權 出 版 物 的 數 目, 以 及 收 到 侵 權 出 版 物 的 人 士 是 否 已 付 任 何 代 價 於 同 月, 我 們 回 應, 指 出 我 們 已 要 求 導 師 B 即 時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而 我 們 並 無 擁 有 任 何 指 稱 侵 權 的 出 版 物 我 們 亦 指 出 導 師 B 為 獨 立 承 包 商, 而 導 師 B 已 提 供 承 諾, 就 侵 犯 任 何 版 權 全 面 及 有 效 地 彌 償 我 們 我 們 亦 已 將 導 師 B 就 指 稱 侵 權 發 出 的 確 認 書 道 歉 書 及 承 認 書 轉 交 該 出 版 商 根 據 導 師 B 發 出 的 確 認 書, 其 並 無 就 有 關 派 發 侵 權 刊 物 從 學 生 獲 得 金 錢 代 價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並 無 向 我 們 進 一 步 採 取 行 動 或 提 出 法 律 程 序, 而 我 們 就 有 關 此 事 宜 並 無 產 生 及 預 期 不 會 產 生 任 何 其 他 成 本 開 支 及 負 債 因 此, 導 師 B 並 無 償 付 成 本 及 開 支 我 們 不 能 向 閣 下 保 證 我 們 在 香 港 提 供 補 習 和 英 語 培 訓 服 務 時 所 用 的 教 材 筆 記 及 家 課, 不 會 侵 犯 或 被 指 稱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版 權 我 們 不 能 向 閣 下 保 證 我 們 的 所 有 導 師 將 嚴 格 遵 守 合 約 條 款 然 而, 現 時 已 制 定 措 施, 核 證 教 材 的 內 容, 降 低 有 關 風 險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我 們 的 業 務 - 印 刷 一 節, 了 解 有 關 檢 查 教 學 筆 記 及 教 材 的 詳 情 因 此, 我 們 或 許 遭 ( 其 中 包 括 ) 教 育 機 構 和 組 織 內 容 提 供 者 和 出 版 商 競 爭 對 手 及 其 他 人 士 提 出 索 償, 以 及 須 因 我 們 導 師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誹 謗 疏 忽 或 其 他 行 為 而 負 上 責 任 向 我 們 的 導 師 或 我 們 提 出 的 任 何 索 償 ( 不 論 有 否 法 律 依 據 ), 將 令 我 們 花 費 時 間 和 動 用 大 量 費 用 以 進 行 抗 辯 或 訴 訟, 分 散 我 們 管 理 層 的 注 意 力 和 資 源, 或 令 我 們 失 去 與 我 們 品 牌 有 聯 繫 的 商 譽 若 成 功 向 我 們 提 起 訴 訟, 則 我 們 或 許 須 支 付 龐 大 損 害 賠 償 及 或 訂 立 未 必 按 商 業 上 合 理 的 條 款 制 定 的 專 利 權 稅 或 特 許 協 議, 或 我 們 或 許 未 能 訂 立 任 何 該 等 協 議 向 我 們 提 出 的 知 識 產 權 申 索 此 外,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一 間 製 造 公 司 向 我 們 提 出 一 項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的 申 索 於 2010 年 7 月, 該 製 造 公 司 指 稱 我 們 展 示 的 方 格 圖 案 ( 方 格 圖 案 ) 與 其 商 標 ( 商 標 ) 相 似 因 此, 彼 等 要 求 我 們 (i) 承 諾 不 使 用 展 示 方 格 圖 案 (ii) 履 行 該 承 諾 所 提 述 的 所 有 事 宜 (iii) 向 彼 等 償 付 就 該 事 宜 招 致 的 所 有 成 本, 以 及 (iv) 支 付 損 害 賠 償 於 55

60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並 無 向 我 們 進 一 步 採 取 行 動 或 提 出 法 律 程 序, 而 除 有 關 委 任 法 律 代 表 產 生 的 法 律 成 本 7,500 港 元 外, 我 們 就 有 關 此 事 宜 並 無 產 生 及 預 期 不 會 產 生 任 何 其 他 成 本 開 支 及 負 債 然 而, 我 們 不 能 向 閣 下 保 證 該 製 造 公 司 不 會 就 此 事 宜 向 我 們 提 出 法 律 程 序 若 果 成 功 向 我 們 提 出 申 索, 則 我 們 可 能 須 支 付 龐 大 損 害 賠 償, 且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此 外, 我 們 展 示 方 格 圖 案 的 所 有 廣 告 刊 物 制 服 及 其 他 材 料 可 能 需 要 銷 毀 及 取 代 由 於 方 格 圖 案 並 未 於 香 港 註 冊 為 商 標, 我 們 日 後 可 能 面 對 其 他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的 申 索, 導 致 進 一 步 發 生 爭 議 或 展 開 訴 訟 於 2011 年 1 月, 香 港 考 評 局 知 會 我 們, 我 們 於 我 們 的 網 站 刊 登 的 一 份 廣 告, 載 有 香 港 考 評 局 的 試 卷 若 干 未 獲 授 權 的 內 容 香 港 考 評 局 要 求 我 們 取 消 刊 登 有 關 廣 告 及 將 所 有 餘 下 的 單 張 送 到 香 港 考 評 局 及 不 再 使 用 有 關 內 容 於 2011 年 2 月, 我 們 回 應 我 們 承 諾 日 後 不 使 用 有 關 廣 告, 而 我 們 並 無 保 留 該 廣 告 的 任 何 單 張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並 無 向 我 們 進 一 步 採 取 行 動 或 提 出 法 律 程 序 並 無 向 我 們 徵 收 罰 款, 而 我 們 就 有 關 此 事 宜 並 無 產 生 及 預 期 不 會 產 生 任 何 其 他 成 本 開 支 及 負 債 日 後, 我 們 或 我 們 的 導 師 因 增 加 所 提 供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收 目 及 類 別, 以 及 因 增 聘 導 師, 故 我 們 可 能 越 來 越 多 遭 受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的 申 索 若 其 他 人 士 的 知 識 產 權 受 到 侵 犯, 我 們 亦 可 能 失 去 提 供 我 們 一 些 課 程 或 服 務 的 權 利, 或 被 要 求 更 改 我 們 的 教 材 因 此, 我 們 的 教 材 涉 及 的 範 疇 可 能 減 少, 這 會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教 學 效 率, 限 制 我 們 吸 納 新 學 生 的 能 力 損 害 我 們 的 聲 譽, 且 對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與 我 們 導 師 之 間 可 能 發 生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或 其 他 合 約 爭 議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有 一 宗 涉 及 我 們 放 置 廣 告 及 使 用 導 師 所 編 製 的 教 材 的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爭 議 於 2009 年 10 月, 我 們 其 中 一 名 導 師 ( 導 師 C ) 指 稱 ( 其 中 包 括 ) 我 們 一 直 管 有 使 用 及 利 用 其 教 材, 以 及 我 們 於 終 止 與 導 師 C 的 服 務 合 約 後, 一 直 維 持 導 師 C 為 我 們 的 導 師 導 師 C 要 求 我 們 作 出 有 關 毀 壞 屬 於 該 導 師 的 所 有 教 材 的 法 定 聲 明 於 同 一 月 份, 我 們 作 出 否 認 該 指 稱 的 回 覆, 以 及 我 們 毋 須 作 出 有 關 毀 壞 所 有 教 材 的 法 定 聲 明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並 無 提 出 任 何 法 律 程 序 除 了 就 我 們 與 導 師 C 之 間 的 通 訊 而 已 招 致 的 法 律 成 本 外, 我 們 並 無 就 此 事 宜, 且 我 們 預 期 不 會 就 此 事 宜 招 致 任 何 其 他 費 用 開 支 及 負 債 56

61 於 2010 年 1 月, 我 們 就 導 師 A 違 反 服 務 合 約 而 向 其 提 出 法 律 程 序 有 關 該 訴 訟 的 其 他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法 律 程 序 及 附 錄 五 法 定 及 一 般 資 料 - 訴 訟 兩 節 日 後, 我 們 因 增 加 所 提 供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收 目 及 類 別, 以 及 因 增 聘 導 師, 故 我 們 可 能 越 來 越 多 遭 受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的 申 索 或 其 他 法 律 行 動 我 們 亦 可 能 失 去 提 供 我 們 一 些 課 程 或 服 務 的 權 利, 或 被 要 求 更 改 我 們 的 教 材 因 此, 我 們 的 教 材 涉 及 的 範 疇 可 能 減 少, 這 會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教 學 效 率, 限 制 我 們 吸 納 新 學 生 的 能 力 損 害 我 們 的 聲 譽, 且 對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成 功 取 決 於 ( 其 中 包 括 ) 保 護 教 材 的 版 權, 以 及 可 將 我 們 的 課 程 與 競 爭 對 手 的 課 程 區 分 的 其 他 知 識 產 權 我 們 的 導 師 和 我 們 依 賴, 並 計 劃 繼 續 依 賴 商 標 版 權 和 其 他 知 識 產 權 法, 以 及 保 密 協 議 的 結 合, 建 立 和 保 護 專 利 權 然 而, 相 關 協 議 及 我 們 的 導 師 和 我 們 已 為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而 採 取 的 其 他 步 驟, 未 必 防 止 知 識 產 權 被 濫 用, 或 阻 嚇 獨 立 第 三 方 開 發 類 似 知 識 產 權 例 如, 我 們 的 學 生 可 能 在 未 經 我 們 同 意 下, 透 過 互 聯 絡 或 其 他 媒 體 將 講 義 或 課 室 教 材 散 播 出 去 若 我 們 的 導 師 或 我 們 未 能 成 功 防 止 知 識 產 權 被 侵 犯, 則 將 減 低 該 等 權 利, 且 我 們 的 競 爭 地 位 將 受 損, 從 而 損 害 我 們 的 業 務 和 經 營 業 績 要 防 止 ( 特 別 在 中 國 ) 知 識 產 權 遭 侵 犯 是 件 難 事, 亦 很 費 時, 而 被 無 關 連 第 三 方 繼 續 在 未 獲 授 權 下 使 用 我 們 的 知 識 產 權 或 會 損 害 我 們 的 聲 譽 和 品 牌 歷 來, 中 國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的 程 度 與 香 港 不 一 樣, 故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繼 續 為 於 中 國 營 商 造 成 嚴 重 風 險 此 外, 可 能 逐 步 於 香 港 中 國 及 海 外 地 區 應 用 監 管 知 識 產 權 的 法 律, 而 不 同 司 法 管 轄 權 區 提 供 和 行 使 的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程 度 可 能 各 有 不 同 若 我 們 不 能 適 當 保 護 我 們 的 商 標 版 權 及 其 他 知 識 產 權, 則 我 們 或 會 失 去 該 等 權 利, 且 我 們 的 業 務 或 會 受 重 大 損 害 57

62 我 們 的 收 入 及 經 營 業 績 經 歷 過, 並 預 期 會 繼 續 經 歷 季 節 性 波 動, 主 要 原 因 是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會 有 季 節 性 變 動 我 們 歷 來 於 財 政 年 度 的 第 二 及 第 三 季 ( 或 由 10 月 至 3 月 ) 內, 從 香 港 業 務 錄 得 較 多 收 入, 我 們 相 信 原 因 是 報 讀 我 們 中 學 補 習 課 程 ( 常 規 課 程 ) 或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的 學 生 與 香 港 的 學 年 看 齊, 而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課 程 ( 精 讀 班 ) 通 常 於 我 們 的 財 政 年 度 第 三 季 ( 或 由 1 月 至 3 月 ) 舉 辦, 為 應 付 公 開 考 試 作 準 備 然 而, 我 們 的 開 支 變 化 很 大, 不 一 定 與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和 收 入 方 面 的 變 動 一 致 我 們 預 期 收 入 和 經 營 業 績 會 繼 續 有 季 度 性 波 動 若 我 們 的 收 入 增 長, 該 等 季 節 性 波 動 或 許 更 明 顯 我 們 的 財 務 和 經 營 業 績 未 必 符 合 公 開 市 場 分 析 員 或 投 資 者 的 預 期 除 了 上 述 季 節 性 波 動 外, 我 們 的 收 入 開 支 和 經 營 業 績 或 會 因 應 我 們 控 制 範 圍 以 外 的 各 式 各 樣 其 他 因 素 而 每 季 及 每 年 不 同, 包 括 : 我 們 增 加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和 學 費 的 能 力 ; 於 香 港 及 中 國 提 供 民 辦 教 育 服 務 的 相 關 整 體 經 濟 條 件 和 規 例 或 行 動 ; 客 戶 開 銷 模 式 的 轉 變 ; 我 們 控 制 收 入 成 本 和 經 營 開 支 的 能 力 ; 及 就 收 購 事 項 或 其 他 非 經 常 交 易 或 意 料 之 外 的 情 況 而 產 生 的 非 經 常 性 費 用 由 於 該 等 因 素,( 其 中 包 括 ) 我 們 相 信 即 使 每 季 比 較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績, 亦 未 必 是 我 們 未 來 表 現 的 指 標 閣 下 不 應 依 賴 該 等 比 較 來 預 測 我 們 股 份 的 未 來 表 現 此 外, 我 們 的 過 去 業 績 未 必 是 未 來 表 現 的 指 標, 因 為 不 能 預 測 我 們 的 新 業 務 表 現 50,000,000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有 借 款 約 50,000,000 港 元 仍 未 償 還, 提 取 該 等 借 款 是 為 了 支 付 分 別 於 2010 年 及 2011 年 宣 派 的 股 息, 其 中 約 10,000,000 港 元 按 年 利 率 2% 計 58

63 息, 而 40,000,000 港 元 按 年 利 率 6% 計 息 該 等 借 款 分 類 為 流 動 負 債, 而 我 們 處 於 淨 流 動 負 債 狀 況 故 此, 我 們 未 必 具 有 充 足 資 金 償 付 我 們 的 短 期 負 債 我 們 計 劃 運 用 我 們 從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約 38% 於 全 數 償 還 此 等 借 款 及 削 減 我 們 的 流 動 負 債 因 此, 所 得 淨 額 大 部 份 將 不 會 用 於 發 展 或 擴 充 我 們 的 業 務 服 務 或 課 程 我 們 不 能 向 閣 下 保 證 我 們 日 後 將 不 會 向 銀 行 或 金 融 機 構 借 貸, 為 有 關 我 們 業 務 及 營 運 的 增 長 或 其 他 目 的 撥 資 我 們 日 後 的 債 務 或 相 關 義 務 或 會 對 我 們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舉 例 而 言 可 能 (i) 限 制 我 們 取 得 額 外 融 資 為 增 長 營 運 資 金 及 資 本 開 支 撥 資 或 償 付 債 務 或 其 他 現 金 需 要 的 能 力 (ii) 若 相 關 利 率 大 幅 上 升, 令 我 們 承 擔 利 息 成 本 增 加 的 風 險 (iii) 限 制 我 們 向 我 們 的 股 東 作 出 分 派 的 能 力 (iv) 由 於 償 付 債 務 需 要 限 制 我 們 於 我 們 的 業 務 投 資 經 營 現 金 流 量 的 能 力, 或 (iv) 增 加 我 們 在 經 濟 衰 退 及 市 況 轉 變 時 受 到 損 害 的 風 險 我 們 償 付 任 何 日 後 債 務 及 相 關 義 務 的 能 力, 將 視 乎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當 前 經 濟 及 財 務 狀 況 以 及 我 們 過 往 的 表 現 若 我 們 並 無 充 足 現 金 償 付 該 等 義 務, 我 們 可 能 需 要 為 我 們 的 全 部 或 部 份 債 務 再 融 資, 而 若 我 們 履 行 任 何 義 務 失 責,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或 會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日 後 的 成 功 極 之 取 決 於 我 們 高 級 行 政 成 員, 包 括 我 們 的 創 辦 人 和 主 席 吳 錦 倫 先 生 我 們 的 行 政 總 裁 兼 執 行 董 事 姚 女 士 我 們 的 營 運 總 監 兼 執 行 董 事 李 先 生 ( 他 們 加 盟 我 們 已 超 過 10 年 ), 以 及 我 們 的 財 務 總 監 兼 執 行 董 事 吳 樂 憫 先 生 ( 自 2004 年 起 便 加 盟 ) 持 續 為 我 們 提 供 服 務 若 我 們 的 一 名 或 一 名 以 上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或 其 他 主 要 人 員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擔 任 現 時 職 位, 則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容 易 地 物 色 他 人 取 代 他 們, 而 我 們 的 業 務 或 會 中 斷, 且 我 們 的 財 務 狀 況 和 經 營 業 績 或 會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酬 金 安 排 未 必 具 有 足 夠 競 爭 力, 成 功 招 聘 經 驗 豐 富 的 管 理 人 員 以 及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挽 留 我 們 的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或 主 要 人 員 為 我 們 服 務, 或 日 後 未 必 能 夠 吸 引 和 挽 留 優 質 的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或 主 要 人 員 此 外, 若 我 們 的 高 級 管 理 團 隊 有 任 何 成 員 或 我 們 的 任 何 其 他 主 要 人 員 加 盟 競 爭 對 手 或 組 成 競 爭 公 司, 則 我 們 或 會 失 去 導 師 教 師 學 生 主 要 人 員 及 員 工 我 們 的 每 名 董 事 已 與 我 們 訂 立 保 密 和 不 競 爭 協 議 據 此, 在 特 定 期 間 內, 董 事 不 得 從 事 可 能 與 我 們 競 爭 的 業 務 然 而, 若 我 們 的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或 主 要 人 員 與 我 們 之 間 有 任 何 爭 議, 則 或 會 難 以 向 該 等 個 別 人 士 強 制 執 行 該 等 協 議 我 們 可 能 須 對 在 我 們 使 用 的 場 所 因 我 們 疏 忽 發 生 的 意 外 及 受 傷 負 責, 例 如 未 能 提 59

64 供 充 足 監 督 或 未 能 維 持 場 所 安 全 成 功 向 我 們 提 出 的 責 任 申 索, 或 會 對 我 們 的 聲 譽 及 財 務 業 績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即 使 不 成 功, 這 樣 的 申 索 亦 會 引 致 負 面 報 導 動 用 大 量 費 用 以 進 行 抗 辯, 以 及 分 散 我 們 管 理 層 的 時 間 及 注 意 力 在 正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我 們 或 會 在 涉 及 我 們 業 務 活 動 的 監 管 或 法 律 訴 訟 申 索 及 爭 議 中 成 為 一 方 該 等 訴 訟 或 會 包 括 僱 傭 相 關 的 索 償 及 合 約 爭 議 或 人 身 傷 害 或 財 產 損 毀 的 索 償, 或 由 監 管 機 關 或 稅 務 機 關 提 起 的 訴 訟 雖 然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與 僱 員 和 導 師 之 間 的 關 係 令 人 滿 意, 但 我 們 或 會 面 對 風 險, 遇 上 勞 資 糾 紛 和 不 理 想 的 僱 員 關 係 該 等 潛 在 糾 紛 和 不 理 想 的 關 係 將 令 到 僱 員 停 工, 或 會 中 斷 我 們 業 務 營 運 的 其 他 事 件, 從 而 會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或 經 營 業 績 我 們 已 開 發 一 個 電 腦 程 式 Modern-C, 協 助 我 們 以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經 營 每 日 的 業 務, 以 及 應 付 未 來 業 務 增 長 Modern-C 的 表 現 和 可 靠 性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營 運 很 重 要, 特 別 是 登 記 學 生 的 簡 歷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出 席 記 錄 然 而, 我 們 的 電 腦 系 統 和 運 作 可 能 因 為 我 們 控 制 範 圍 以 外 的 事 件 而 易 受 干 擾 或 機 件 故 障 我 們 不 能 向 閣 下 保 證 我 們 日 後 不 會 因 為 Modern-C 出 現 停 電 感 染 電 腦 病 毒 硬 件 和 軟 件 故 障 通 訊 故 障 火 災 及 其 他 類 似 事 故 而 令 業 務 受 損 或 干 擾 我 們 的 電 腦 系 統 或 運 作 如 受 到 任 何 干 擾, 可 能 會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業 務 營 運 我 們 的 電 腦 系 統 或 許 易 被 他 人 在 未 經 授 權 下 進 入 遭 電 腦 黑 客 入 侵 感 染 電 腦 病 毒 及 遇 到 其 他 保 安 問 題 如 有 用 戶 避 過 保 安 措 施, 可 能 會 盜 用 專 利 資 料 或 導 致 業 務 營 運 受 干 擾 或 故 障 我 們 的 電 腦 系 統 如 洩 漏 或 被 盜 用 任 何 資 料, 可 能 會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聲 譽 和 業 務 營 運 因 此, 我 們 或 許 須 花 費 大 量 資 源 以 防 遭 受 他 人 違 反 保 安 措 施 的 威 脅, 或 減 低 他 人 違 反 保 安 措 施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60

65 我 們 的 登 記 處 員 工 用 人 手 將 我 們 學 生 的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輸 入 Modern-C 我 們 經 授 權 的 員 工 獲 授 權 依 照 我 們 列 明 的 指 引 獲 取 及 查 看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洩 漏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可 能 重 大 不 利 損 害 我 們 的 業 務 和 營 運 我 們 主 要 從 學 生 報 讀 我 們 的 課 程 已 付 的 費 用 已 產 生 收 入, 而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數 目 則 可 能 取 決 於 我 們 學 生 或 彼 等 的 家 庭 的 可 支 配 收 入 及 消 費 行 為 而 定 經 濟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和 逆 轉, 可 能 導 致 可 支 配 收 入 大 幅 下 跌, 從 而 可 能 導 致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下 跌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的 任 何 減 少, 可 能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經 濟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和 逆 轉, 亦 可 能 增 加 開 發 我 們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所 涉 及 的 費 用 增 加 潛 在 融 資 來 源 的 費 用 及 減 少 獲 得 潛 在 融 資 來 源, 以 及 增 加 我 們 面 對 投 資 出 現 重 大 虧 損 的 風 險 上 述 任 何 一 項 圴 會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現 並 不 確 定 何 時 發 生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亦 不 確 定 該 危 機 會 持 續 多 久 其 將 對 全 球 整 體 經 濟, 以 及 尤 其 是 香 港 和 中 國 經 濟 造 成 的 不 利 影 響 程 度, 以 及 不 確 定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造 成 多 大 影 響 香 港 及 中 國 爆 發 任 何 傳 染 疾 病 可 能 會 對 香 港 及 中 國 的 整 體 業 務 和 經 濟 環 境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從 而 或 會 對 本 港 和 中 國 本 地 消 費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以 及 影 響 香 港 和 中 國 的 整 體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增 長 香 港 及 中 國 的 本 地 消 費 增 長 收 縮 或 放 緩, 以 及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可 能 增 長 放 緩, 均 會 對 我 們 的 前 景 未 來 增 長 及 整 體 財 務 狀 況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此 外, 若 我 們 的 任 何 學 生 或 我 們 的 僱 員 受 到 爆 發 傳 染 疾 病 所 影 響, 則 我 們 或 須 暫 時 關 閉 受 影 響 學 校 或 辦 事 處, 防 止 疾 病 傳 播 這 可 能 影 響 及 或 中 斷 我 們 的 業 務 營 運 和 相 關 設 施, 並 影 響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績 和 財 務 狀 況 於 2003 年, 香 港 中 國 及 其 他 國 家 爆 發 了 新 型 高 度 傳 染 疾 病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 非 典 型 性 肺 炎 ) 於 2003 年 4 月 及 5 月, 香 港 及 中 國 有 多 家 公 司 暫 停 業 務, 防 止 傳 播 非 典 型 性 肺 炎 自 2005 年 起 便 有 報 告 顯 示 中 國 多 個 地 區 發 生 禽 流 感, 包 括 幾 宗 61

66 導 致 人 類 死 亡 的 確 診 個 案 此 外, 於 2009 年, 香 港 及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報 告 發 生 甲 型 流 感 (H1N1) 香 港 及 中 國 爆 發 非 典 型 性 肺 炎 甲 型 流 感 (H1N1) 或 出 現 其 他 傳 染 病 並 持 續 一 段 時 間, 則 我 們 須 暫 時 關 閉 學 校 和 教 育 中 心 關 閉 學 校 和 教 育 中 心 可 能 嚴 重 中 斷 我 們 的 業 務 營 運, 並 對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績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儘 管 我 們 並 未 因 發 生 甲 型 流 感 而 對 本 集 團 造 成 或 任 何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已 採 用 書 面 防 範 措 施 或 緊 急 計 劃, 以 應 對 未 來 爆 發 傳 染 疾 病 然 而, 我 們 不 能 控 制 港 府 有 關 停 校 和 停 課 的 決 定, 這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營 運 和 財 務 業 績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於 2008 年 9 月 19 日,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與 黃 慧 女 士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就 收 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訂 立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於 當 時, 劉 洪 波 先 生 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持 有 23% 股 權, 而 楊 琦 先 生 及 黃 慧 女 士 並 無 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持 有 權 益 根 據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將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學 校 舉 辦 者 收 購 股 權 及 將 與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及 黃 慧 女 士 合 作, 根 據 該 協 議 所 載 的 條 件 及 程 序, 將 彼 等 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權 益 轉 讓 予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此 外,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將 共 同 與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成 立 一 間 離 岸 公 司, 並 透 過 由 該 離 岸 公 司 全 資 擁 有 的 外 資 企 業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教 育 支 援 服 務 鑑 於 更 改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權 益 的 持 有 人, 以 及 更 改 北 京 思 雅 的 股 權 架 構, 且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尚 未 成 立 離 岸 公 司 的 事 實, 董 事 認 為,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難 以 履 行 彼 等 於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的 義 務 如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所 告 知, 根 據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若 訂 約 方 以 任 何 其 他 訂 約 方 未 能 履 行 協 議 下 的 責 任, 導 致 並 無 進 一 步 履 行 協 議, 則 有 權 於 發 出 事 先 通 知 後 終 止 該 協 議 於 2011 年 5 月 19 日, 已 向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寄 發 函 件, 要 求 彼 等 在 五 日 內 履 行 有 關 成 立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的 離 岸 公 司 的 義 務 於 2011 年 5 月 25 日, 由 於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並 無 採 取 行 動, 及 並 無 接 獲 其 回 覆, 已 向 彼 等 發 出 進 一 步 終 止 函 件, 知 會 彼 等 於 其 收 取 終 止 函 件 時, 應 視 為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已 終 62

67 止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由 於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並 無 訂 立 進 一 步 協 議, 並 已 寄 發 終 止 通 知, 故 除 非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任 何 一 人 於 三 個 月 內 就 終 止 提 出 任 何 反 對, 否 則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被 視 為 於 劉 洪 波 及 楊 琦 收 取 第 二 份 函 件 時 予 以 終 止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已 根 據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妥 為 履 行 我 們 的 責 任 然 而, 劉 洪 波 先 生 或 楊 琦 先 生 可 就 終 止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向 我 們 提 出 申 索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並 無 就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向 本 集 團 提 出 的 申 索 或 訴 訟 倘 就 履 行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有 任 何 爭 議, 控 股 股 東 同 意 共 同 及 個 別 向 本 集 團 彌 償 本 集 團 因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終 止 或 不 履 行 而 蒙 受 的 任 何 費 用 開 支 及 損 失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訂 立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符 合 中 國 相 關 法 律 和 法 規, 故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為 合 法 可 強 制 執 行 同 樣 地,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確 認, 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訂 立 的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及 軟 件 許 可 協 議 項 下 的 條 文, 符 合 中 國 相 關 法 律 和 法 規 然 而, 我 們 不 能 擔 保 中 國 機 關 的 見 解 及 意 見 與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相 同, 而 若 中 國 機 關 釐 定 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訂 立 的 任 何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服 務 及 軟 件 許 可 協 議 或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為 不 可 強 制 執 行, 則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有 關 連 方 之 間 訂 立 的 協 議 及 交 易, 或 須 經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審 核 或 質 疑 若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裁 定 京 力 北 雅 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之 間 的 協 議 並 非 按 公 平 原 則 磋 商 的 交 易, 則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可 能 按 轉 讓 定 價 調 整 的 形 式 作 出 調 整 根 據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倘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確 定 京 力 北 雅 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之 間 的 協 議 並 非 按 公 平 原 則 磋 商 的 交 易, 以 及 根 據 合 理 方 法 作 出 調 整, 則 京 力 北 雅 或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稅 項 負 債 可 能 增 加 此 外, 如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所 告 知, 根 據 適 用 的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對 於 公 平 磋 商 的 交 易 並 無 明 確 解 釋, 故 不 能 適 當 評 估 本 集 團 在 可 能 發 生 的 轉 讓 定 價 問 題 上 面 對 的 最 大 風 險 63

68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向 朝 陽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取 得 營 辦 學 校 的 許 可 證, 但 是,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一 些 教 學 中 心 位 於 海 淀 區, 是 獲 批 核 地 區 以 外 的 地 方, 且 並 無 海 淀 區 取 得 營 辦 學 校 許 可 證 我 們 預 期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於 2011 年 6 月 底 前 於 海 淀 區 提 交 營 辦 學 校 的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材 料 根 據 中 國 海 淀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的 正 式 資 料 披 露, 將 提 交 的 材 料 包 括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向 第 三 方 租 用 的 教 學 中 心 的 房 屋 所 有 權 證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僅 於 2011 年 6 月 收 到 其 教 學 中 心 的 有 關 房 屋 所 有 權 證, 而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其 正 準 備 向 海 淀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交 申 請 材 料 根 據 中 國 海 淀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的 正 式 資 料 披 露, 就 是 否 發 出 營 辦 學 校 的 許 可 證 得 出 結 論 將 於 不 超 過 52 個 工 作 日 內 作 出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民 辦 教 育 促 進 法, 社 會 組 織 和 個 人 擅 自 舉 辦 民 辦 學 校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的 有 關 行 政 部 門 責 令 限 期 改 正, 符 合 本 法 及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的 非 官 立 學 校 條 件 的, 可 以 補 辦 審 批 手 續 ; 逾 期 仍 達 不 到 非 官 立 學 校 條 件 的, 責 令 停 止 辦 學, 造 成 經 濟 損 失 的, 依 法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誠 如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所 確 認, 彼 等 並 未 就 上 述 事 宜 被 教 育 機 關 要 求 作 出 補 救 或 遭 處 罰, 亦 未 因 業 務 超 出 獲 批 核 的 範 圍 或 從 事 其 他 活 動 而 遭 處 罰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已 獲 取 必 要 的 許 可 證, 以 於 朝 陽 區 營 辦 學 校 若 果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不 能 就 其 位 於 獲 批 核 場 地 以 外 地 區 的 教 學 中 心 完 成 註 冊 事 宜, 以 及 不 能 應 地 方 教 育 機 關 作 出 補 救, 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可 能 被 相 關 教 育 機 關 命 令 停 止 營 辦 位 於 獲 批 核 場 地 以 外 地 區 的 學 校 根 據 我 們 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訂 立 的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及 軟 件 許 可 協 議,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須 合 法 註 冊, 且 遵 守 中 國 法 律 和 法 規 誠 如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所 知 會, 本 集 團 將 不 會 就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違 反 相 關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 其 中 包 括 ) 並 無 所 須 許 可 證 及 准 許 營 辦 而 負 責 此 外, 本 集 團 有 權 要 求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承 擔 責 任, 並 根 據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及 軟 件 許 可 協 議 向 我 們 作 出 賠 償 即 使 如 此, 若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不 能 獲 取 維 持 其 營 辦 學 校 的 許 可 證, 則 我 們 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經 營 的 業 務 將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64

69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已 於 中 國 與 第 三 方 民 辦 學 校 訂 立 一 些 合 作 協 議 根 據 該 等 協 議,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同 意 向 合 作 學 校 提 供 教 材, 以 及 為 合 作 學 校 培 訓 教 師, 並 收 取 服 務 費 作 為 代 價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規 定 每 間 合 作 學 校 確 認 其 持 有 運 營 民 辦 學 校 的 許 可 證, 並 已 註 冊 為 民 辦 非 企 業 機 構 然 而,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對 該 等 合 作 學 校 並 無 控 制 權 我 們 不 能 向 閣 下 保 證 該 等 合 作 學 校 持 有 所 有 必 要 的 許 可 證 牌 照 或 註 冊 然 而, 鑑 於 缺 乏 詳 細 的 實 施 規 則, 若 中 國 機 關 裁 定 該 等 合 作 協 議 不 符 合 適 用 法 規, 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業 務 將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由 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是 北 京 思 雅 ( 為 一 間 公 司, 其 65% 註 冊 資 本 受 選 擇 權 協 議 規 限 ) 的 運 營 公 司, 故 我 們 的 業 務 可 能 相 應 地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計 劃 將 業 務 拓 展 至 中 國 的 新 地 區 因 此,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績 財 務 狀 況 及 前 景 均 受 到 中 國 的 經 濟 政 治 和 法 律 發 展 情 況 所 規 限 中 國 經 濟 在 很 多 方 面 與 發 達 國 家 的 經 濟 有 別, 包 括 政 府 的 參 與 度 開 發 水 平 增 長 率 外 匯 控 制 及 資 源 分 配 雖 然 中 國 經 濟 在 過 去 30 年 大 幅 增 長, 但 在 中 國 不 同 地 區 及 在 經 濟 的 各 個 方 面 而 言, 增 長 情 況 一 直 不 平 均 中 國 政 府 已 實 施 多 項 措 施, 鼓 勵 經 濟 發 展 及 指 引 資 源 的 分 配 該 等 措 施 有 些 有 利 於 中 國 整 體 經 濟, 但 對 我 們 或 會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例 如, 我 們 的 財 政 狀 況 和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因 中 國 政 府 對 資 本 投 資 的 監 控, 或 更 改 適 用 於 我 們 的 稅 務 條 例 而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一 般 而 言, 若 本 地 或 國 際 投 資 者 認 為 中 國 的 營 商 環 境 惡 化, 則 我 們 於 中 國 的 業 務 亦 可 能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65

70 作 為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我 們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京 力 北 雅 及 廣 州 天 力 均 須 不 時 受 中 國 法 律 對 外 商 投 資 施 加 的 限 制 所 規 限 例 如, 根 據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有 些 產 業 被 歸 類 為 鼓 勵 限 制 或 禁 止 外 商 投 資 的 行 業 根 據 於 2007 年 12 月 1 日 生 效 的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的 最 新 版 本, 我 們 的 業 務 不 屬 於 受 禁 止 或 受 限 制 類 別 由 於 這 目 錄 每 幾 年 會 更 新 一 次, 故 此 我 們 不 能 確 保 中 國 政 府 不 會 改 變 其 政 策, 以 致 我 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業 務 屬 於 受 限 制 或 被 禁 止 類 別 若 我 們 的 任 何 業 務 成 為 被 禁 止 類 別, 或 若 我 們 不 能 獲 得 相 關 機 關 的 批 准, 從 事 成 為 受 限 制 外 商 投 資 的 業 務, 則 我 們 或 許 被 迫 出 售 或 重 組 成 為 被 限 制 或 禁 止 外 商 投 資 的 業 務 若 我 們 因 為 政 府 更 改 有 關 外 商 投 資 的 政 策 而 被 迫 調 整 企 業 架 構 或 業 務, 則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或 會 受 影 響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監 管 我 們 在 中 國 的 業 務 營 運 我 們 的 附 屬 公 司 整 體 上 須 遵 守 適 用 於 中 國 外 商 投 資 的 法 律 及 法 規, 特 別 是 須 遵 守 適 用 於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的 法 律 中 國 的 法 律 制 度 以 成 文 法 為 依 據, 可 援 引 法 院 先 前 判 決 作 參 考, 但 僅 具 有 限 的 先 例 價 值 自 1979 年 開 始,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極 大 的 增 強 了 對 中 國 各 形 式 外 商 投 資 的 保 障 然 而, 許 多 法 律 法 規 和 規 則 的 詮 釋 經 常 不 一 致, 且 執 行 該 等 法 律 法 規 和 規 則 涉 及 不 確 定 因 素, 可 能 限 制 了 我 們 可 獲 得 的 法 律 保 障 此 外, 在 中 國 的 訴 訟 可 能 曠 日 持 久, 並 招 致 巨 額 成 本, 需 另 行 抽 調 資 源, 以 及 令 管 理 層 分 神 處 理 根 據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中 國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應 付 予 其 外 國 投 資 者 ( 非 居 民 企 業 ) 的 股 息 利 息 租 金 及 特 許 使 用 費, 以 及 該 外 國 投 資 者 轉 讓 中 國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股 份 的 收 益, 須 繳 納 10% 的 代 扣 稅, 除 非 該 非 居 民 企 業 註 冊 成 立 所 在 的 司 法 權 區 與 中 國 之 間 訂 有 降 低 代 扣 稅 稅 率 的 稅 務 條 約 現 代 北 雅 及 天 下 ( 分 別 為 京 力 北 雅 及 廣 州 天 力 全 部 股 權 的 股 東 ) 均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根 據 中 國 及 香 港 於 2006 年 8 月 協 定 的 內 地 和 香 港 66

71 特 別 行 政 區 關 於 對 所 得 稅 避 免 雙 重 徵 稅 和 防 止 偷 漏 稅 的 安 排, 倘 外 國 投 資 者 直 接 擁 有 中 國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至 少 25% 股 份, 則 中 國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向 其 香 港 直 接 控 股 公 司 支 付 的 股 息 須 按 不 高 於 5% 的 稅 率 繳 納 代 扣 稅 因 此, 若 我 們 決 定 宣 派 股 息, 則 就 我 們 的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支 付 予 我 們 的 股 息 徵 收 的 新 代 扣 稅 將 令 我 們 的 淨 收 入 減 少, 從 而 可 能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績 於 2006 年 8 月 8 日, 六 個 中 國 監 管 部 門, 即 商 務 部 國 務 院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中 國 及 國 家 外 管 局 聯 合 採 納 關 於 外 國 投 資 者 併 購 境 內 企 業 的 規 定 ( 新 併 購 規 定 ) 新 併 購 規 定 已 於 2006 年 9 月 8 日 生 效 新 併 購 規 定 設 定 可 能 會 令 外 國 實 體 ( 例 如 我 們 ) 進 行 的 若 干 收 購 中 國 公 司 事 宜 變 得 更 為 費 時 及 複 雜 的 額 外 程 序 及 規 定, 包 括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需 要 商 務 部 批 准 涉 及 外 國 實 體 將 離 岸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份 用 作 收 購 代 價 的 交 易 未 來, 我 們 可 能 部 分 通 過 收 購 補 充 業 務 使 業 務 增 長 遵 守 新 併 購 規 定 的 要 求 而 完 成 有 關 交 易 可 能 頗 為 費 時, 而 任 何 所 需 批 准 程 序 ( 包 括 取 得 商 務 部 的 批 准 ) 可 能 會 延 誤 或 抑 制 我 們 完 成 有 關 交 易 的 能 力, 因 而 可 能 影 響 我 們 擴 展 業 務 或 保 持 市 場 份 額 的 能 力 主 要 監 管 中 國 的 民 辦 教 育 的 法 規 是 於 2003 年 頒 佈 的 民 辦 教 育 促 進 法 及 於 2004 年 頒 佈 的 民 辦 教 育 促 進 法 實 施 細 則 根 據 該 等 法 規, 民 辦 學 校 可 選 擇 成 為 不 要 求 合 理 回 報 的 學 校, 或 要 求 合 理 回 報 的 學 校 於 每 個 財 政 年 度 結 束 時, 每 間 民 辦 學 校 須 將 若 干 款 項 分 配 至 發 展 基 金, 用 以 建 設 或 維 護 學 校, 或 用 以 採 購 或 提 升 教 育 設 施 就 要 求 合 理 回 報 的 民 辦 學 校 而 言, 這 筆 款 項 不 得 少 於 學 校 年 度 淨 收 入 的 25%; 而 就 不 要 求 合 理 回 報 的 民 辦 學 校 而 言, 這 筆 款 項 須 相 等 於 學 校 淨 資 產 每 年 所 增 加 數 額 ( 如 有 ) 不 少 67

72 於 25% 的 款 項 要 求 合 理 回 報 的 民 辦 學 校 必 須 公 開 披 露 有 關 選 擇, 以 及 法 規 規 定 的 額 外 資 料 民 辦 學 校 在 決 定 學 校 淨 收 入 的 百 分 比 ( 將 分 派 予 投 資 者 作 為 合 理 回 報 ) 時 須 考 慮 的 因 素, 例 如 學 校 的 學 費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所 動 用 的 資 金 與 所 收 取 的 學 費 的 比 率 入 學 標 準 及 教 育 質 素 然 而, 現 時 的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概 無 提 供 有 關 釐 定 合 理 回 報 的 公 式 或 指 引 此 外, 現 時 的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概 無 載 述 有 關 以 民 辦 學 校 作 為 一 間 要 求 合 理 回 報 的 學 校 或 作 為 一 間 不 要 求 合 理 回 報 的 學 校 為 基 準, 就 民 辦 學 校 經 營 教 育 業 務 的 能 力 制 定 的 不 同 規 定 或 限 制 就 所 得 稅 而 言, 根 據 民 辦 教 育 促 進 法 實 施 細 則, 不 要 求 合 理 回 報 的 民 辦 學 校 有 權 與 公 辦 學 校 享 有 相 同 的 稅 收 優 惠 ; 但 適 用 於 要 求 合 理 回 報 的 民 辦 學 校 的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是 由 國 務 院 轄 下 的 相 關 機 關 獨 立 制 定 然 而, 相 關 機 關 迄 今 並 未 就 此 頒 佈 獨 立 的 法 規 或 政 策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登 記 為 要 求 合 理 回 報 的 學 校 現 時 監 管 民 辦 教 育 的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可 能 經 修 訂 或 被 新 法 律 及 法 規 取 代, 而 有 關 新 法 律 及 法 規 (i) 對 民 辦 學 校 經 營 其 業 務 徵 收 學 費 或 就 所 獲 提 供 的 服 務 向 關 連 人 士 付 款 的 能 力 施 加 嚴 格 限 制 (ii) 明 確 說 明 計 算 合 理 回 報 的 公 式 我 們 不 能 預 測 任 何 該 等 修 訂 或 新 法 律 及 法 規 的 時 間 及 效 力 更 改 監 管 民 辦 教 育 的 中 國 法 律 法 規,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影 響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業 務 營 運, 均 可 能 影 響 我 們 的 業 務 前 景 及 經 營 業 績 我 們 可 能 向 我 們 的 綜 合 聯 屬 實 體 提 供 貸 款 我 們 向 京 力 北 雅 及 廣 州 天 力 ( 均 為 國 內 中 國 實 體 ) 提 供 的 貸 款 必 須 經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批 准, 亦 必 須 向 中 國 外 管 局 或 其 地 方 機 關 登 記 我 們 可 能 決 定 以 注 資 方 式 成 立 其 他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我 們 不 能 向 閣 下 保 證 我 們 將 能 夠 就 我 們 日 後 向 京 力 北 雅 廣 州 天 力 或 我 們 的 未 來 附 屬 公 司 提 供 貸 款 或 注 資 而 及 時 領 取 該 等 政 府 登 記 證 或 批 文 若 我 們 無 法 取 得 該 等 登 記 證 或 批 准, 則 我 們 利 用 中 國 運 營 已 產 生 收 入 的 能 力 或 會 受 到 負 面 影 響, 從 而 對 我 們 為 業 務 提 供 資 金 和 拓 展 業 務 的 能 力 帶 來 不 利 影 響 68

73 中 國 政 府 對 人 民 幣 兌 換 外 幣 實 施 管 制, 且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監 控 向 中 國 境 外 匯 款 我 們 有 少 部 分 收 益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雖 然 我 們 有 少 部 分 收 益 來 自 我 們 的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但 外 幣 供 應 不 足 可 能 會 限 制 我 們 的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匯 出 足 夠 外 幣 以 向 本 公 司 派 付 股 息 或 作 出 其 他 付 款, 或 償 還 其 他 以 外 幣 計 值 的 債 務 ( 如 有 ) 69

74 A 18 8 E B 70

75 41 A B G A 71

76 Maples and Calder Maples Fund Services (Cayman) Limited PO Box 1093 Boundary Hall, Cricket Square Grand Cayman, KY Cayman Islands

77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 Cayman Islands 香 港 新 界 荃 灣 楊 屋 道 8 號 如 心 廣 場 第 2 座 27 樓 2701 室 (1) 姚 慧 儀 CPA 姚 慧 儀 香 港 新 界 葵 涌 華 景 山 莊 第 18 座 8 樓 E 室 李 偉 樂 香 港 白 筆 山 道 紅 山 半 島 第 2 座 17 樓 B 室 陳 美 寶 ( 主 席 ) 余 致 力 崔 建 昌 余 致 力 ( 主 席 ) 陳 美 寶 崔 建 昌 李 偉 樂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1 號 滙 豐 總 行 大 廈 10 樓 附 註 : (1) 本 公 司 網 址 所 載 的 資 料 並 不 構 成 本 招 股 章 程 的 一 部 份 73

78 於 2010 年 4 月 14 日, 我 們 委 託 思 緯 市 場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的 業 務 顧 問 單 位 對 香 港 及 中 國 的 補 習 業 務 市 場 進 行 研 究, 費 用 約 為 338,000 港 元 研 究 載 列 於 思 緯 報 告 我 們 董 事 確 認, 思 緯 市 場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 包 括 其 所 有 附 屬 公 司 部 門 及 單 位 ) 於 各 方 面 均 為 獨 立 及 與 我 們 並 無 關 連 思 緯 市 場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 代 表 其 本 身 其 附 屬 公 司 及 單 位 ) 確 認, 思 緯 報 告 乃 於 其 一 般 業 務 過 程 中 編 製, 其 亦 已 准 許 我 們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引 用 思 緯 報 告 及 使 用 載 於 思 緯 報 告 的 資 料 思 緯 報 告 所 載 資 料 乃 以 數 據 及 信 息 獲 取 方 法 取 得, 其 包 括 (i) 由 思 緯 市 場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的 業 務 顧 問 單 位 所 進 行 的 案 頭 研 究 ( 包 括 特 定 行 業 文 獻 政 府 規 管 資 料 來 源 網 上 資 料 來 源 第 三 方 報 告 及 調 查 行 業 報 告 及 分 析 報 告 行 業 聯 繫 及 由 思 緯 市 場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所 維 持 的 數 據 庫 ); 以 及 (ii) 透 過 訪 問 主 要 利 益 相 關 者 及 行 業 專 家 ( 包 括 香 港 及 中 國 的 民 辦 及 非 民 辦 管 理 人 員 及 課 程 規 劃 人 員 私 立 中 學 校 監 及 負 責 人 民 辦 及 非 民 辦 英 語 學 習 機 構 管 理 人 員 及 課 程 規 劃 人 員 教 育 部 門 官 員 及 相 關 機 關 補 習 及 教 師 協 會, 以 及 其 他 已 提 及 的 專 家 ) 進 行 初 步 研 究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在 獲 得 中 學 補 習 業 務 小 學 補 習 業 務 及 民 辦 英 語 學 習 業 務 的 市 場 價 值, 已 採 納 以 下 假 設 : 1) 在 預 測 期 間, 經 濟 維 持 穩 步 增 長 ; 2) 由 於 有 較 多 企 業 進 軍 補 習 市 場, 加 上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開 始 新 學 制, 故 假 設 香 港 對 補 習 業 務 的 需 要 殷 切 ; 3) 在 預 測 期 間 內, 並 無 外 來 衝 擊, 例 如 金 融 危 機 或 廣 泛 爆 發 疾 病, 影 響 香 港 及 中 國 對 補 習 業 務 的 供 求 量 ; 4) 港 元 價 值 是 根 據 2010 年 的 港 元 價 值 進 行 預 測, 並 在 預 測 模 型 中 加 入 通 賬 因 素 下 參 數 : 在 估 計 中 學 補 習 業 務 小 學 補 習 業 務 及 民 辦 英 語 學 習 業 務 的 市 場 價 值 時 已 考 慮 以 1) 香 港 及 中 國 的 小 學 和 中 學 學 生 總 人 口 ; 74

79 2) 香 港 的 小 學 和 中 學 補 習 中 心 和 分 支 機 構 數 目 ; 3) 中 國 的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供 應 商 數 目 ; 4) 香 港 的 私 人 中 學 ( 日 校 及 夜 校 ) 數 目 及 學 生 人 數 ; 5) 香 港 的 補 習 中 心 學 額 總 數 ; 6) 香 港 的 每 名 補 習 業 務 供 應 商 的 學 生 報 名 人 次, 以 及 在 中 國 報 考 不 同 測 驗 的 應 試 人 數 ; 7) 香 港 及 中 國 的 主 要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的 收 入 ; 8) 香 港 及 中 國 的 學 生 在 補 習 服 務 上 的 開 銷, 當 中 考 慮 到 通 脹 因 素 思 緯 市 場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於 2003 年 成 立, 為 一 間 於 全 球 擁 有 接 近 6,000 名 僱 員 的 調 查 機 構, 其 遍 及 超 過 62 個 國 家 逾 100 個 城 市 其 為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Aegis Group plc 的 一 間 市 場 調 查 機 構 思 緯 市 場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的 業 務 顧 問 單 位 的 服 務 包 括 市 場 研 究 市 場 估 算 佔 有 率 及 分 割 分 析 分 佈 及 價 值 分 析 競 爭 對 手 追 蹤 及 企 業 情 報 就 過 往 的 教 育 行 業 而 言, 思 緯 市 場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亦 已 在 亞 太 區 內 進 行 一 些 市 場 研 究, 包 括 英 語 教 育 網 上 學 習 遙 距 學 習 市 場 的 市 場 進 軍 研 究, 以 及 對 職 業 非 職 業 及 軟 技 能 培 訓 市 場 進 行 競 爭 分 析 本 招 股 章 程 載 有 摘 錄 自 思 緯 報 告 的 部 分 資 料, 其 分 別 載 於 題 為 概 要 行 業 概 覽 業 務 及 財 務 資 料 等 節 根 據 教 育 局 的 資 料, 於 2004 年, 香 港 政 府 批 核 教 育 改 革, 目 的 是 確 保 香 港 與 世 界 其 他 國 家 的 多 個 主 要 教 育 制 度 接 軌 該 改 革 ( 其 中 ) 包 括 : (1) 繼 九 年 免 費 普 及 教 育 ( 小 一 至 初 中 ) 後, 政 府 自 2008/2009 年 學 年 起 透 過 公 立 學 校 提 供 免 費 高 中 教 育 75

80 (2) 中 學 教 學 語 言 微 調 方 案 於 2010/2011 年 學 年 起 生 效, 由 初 中 一 學 生 開 始 推 行, 目 的 是 提 高 兩 文 三 語 的 能 力 該 政 策 允 許 中 學 適 當 而 專 業 地 使 非 語 言 科 目 的 教 學 語 言 更 多 樣 化 (3) 引 入 新 三 三 四 學 制, 旨 在 提 供 一 個 蓬 勃 發 展 靈 活 變 通 協 調 一 致 而 多 樣 化 的 教 育 制 度, 藉 以 增 加 學 生 的 知 識, 達 致 全 面 發 展, 從 而 為 迎 接 未 來 的 挑 戰 作 好 準 備 自 2009/2010 年 學 年 起, 中 學 及 大 學 教 育 制 度 以 新 的 三 三 四 學 制 取 代 原 有 的 三 二 二 三 學 制 三 二 二 三 學 制 包 括 七 年 中 學 教 育 及 三 年 大 學 教 育 在 三 二 二 三 學 制 下, 中 五 學 生 必 須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以 晉 升 中 六, 中 七 學 生 必 須 應 考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以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準 則 三 三 四 學 制 包 括 三 年 初 中 教 育 三 年 高 中 教 育 及 四 年 大 學 教 育 公 開 考 試 已 引 入 全 新 的 評 估 和 評 分 制 度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取 代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兩 個 公 開 考 試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將 於 高 中 三 完 結 時 舉 行, 而 首 屆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將 於 2012 年 舉 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有 別 於 傳 統 考 試 的 背 誦 應 用, 旨 在 測 試 學 生 的 批 判 性 思 考 和 知 識 應 用 技 巧 在 該 學 制 下, 高 中 教 育 課 程 亦 已 有 所 改 變 新 高 中 教 育 課 程 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加 入 了 通 識 教 育, 為 學 生 必 修 的 核 心 科 目 之 一 此 外, 學 生 可 因 應 個 人 興 趣 和 需 要, 自 由 選 擇 不 同 種 類 的 科 目, 從 而 達 致 新 教 育 制 度 全 人 發 展 和 終 身 學 習 的 目 標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香 港 約 有 460,472 名 中 學 學 生, 當 中 約 99% 入 讀 日 校, 其 餘 1% 入 讀 夜 校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移 民 有 助 增 加 中 學 學 生 數 目 然 而, 出 生 率 持 續 大 幅 減 少, 已 導 致 近 年 香 港 的 中 學 學 生 數 目 下 跌 76

81 下 圖 列 示 2005/2006 年 學 年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的 香 港 中 學 學 生 總 數, 以 及 2010/2011 年 學 年 至 2021/2022 年 學 年 的 預 計 學 生 數 目 : 500, , , , , / / / / / / / / / / / / / / / / /22 資 料 來 源 : 思 緯 報 告 附 註 : (1) 數 字 包 括 日 校 及 夜 校, 不 包 括 英 基 學 校 協 會 學 校 及 國 際 學 校 (2) 數 字 為 於 有 關 學 年 9 月 舉 例 說,2009/2010 年 學 年 的 數 字 指 2009 年 9 月 至 2010 年 6 月 學 年 的 入 學 人 數 2005/2006 年 學 年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香 港 中 學 學 生 錄 得 約 0.5% 的 負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然 而, 香 港 的 出 生 率 自 2004 年 起 停 止 下 跌, 而 且 持 續 上 升, 預 期 香 港 的 中 學 學 生 數 目 將 由 2017/2018 年 學 年 起 增 加 因 此, 預 期 2010/2011 年 學 年 至 2021/2022 年 學 年 將 達 致 約 0.2% 的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在 舊 學 制 下, 學 校 會 於 中 五 結 束 後 進 行 篩 選, 若 干 部 分 學 業 表 現 稍 遜 的 學 生 將 無 法 升 讀 中 六 隨 着 三 三 四 學 制 於 2009 年 9 月 推 行, 學 生 完 成 中 三 的 強 制 教 育 後 有 意 升 讀 中 六 者, 均 可 毋 須 經 過 任 何 歸 選 升 讀 至 中 六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相 比 2010 年 9 月 開 始 的 2010/2011 年 學 年 合 共 約 63,325 名 中 六 及 中 七 學 生, 估 計 於 2011/2012 年 學 年 將 有 約 80,404 名 高 中 三 學 生 及 約 27,745 名 中 七 學 生 於 2012 年 分 別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77

82 (a)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於 2011 年 5 月 31 日, 香 港 中 學 補 習 中 心 總 學 額 約 為 45,683 名 學 生, 其 中 約 54% 及 46% 分 別 屬 於 連 鎖 補 習 中 心 和 個 別 補 習 中 心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超 過 一 半 連 鎖 補 習 中 心 的 學 額 由 6 名 服 務 供 應 商 瓜 分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香 港 的 連 鎖 補 習 中 心 數 目 增 長 至 106 間,2005/2006 年 學 年 則 為 38 間 下 圖 列 示 2005/2006 年 學 年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於 香 港 由 連 鎖 及 個 別 補 習 中 心 經 營 的 中 學 補 習 分 校 總 數, 以 及 2010/2011 年 學 年 至 2014/2015 年 學 年 的 預 計 數 目 : 1, / / / / / / / / / /15 資 料 來 源 : 思 緯 報 告 附 註 : (1) 數 字 為 於 相 關 學 年 9 月 (2) 分 校 數 目 指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而 非 小 學 服 務 的 補 習 分 校 如 上 圖 所 示, 在 香 港 由 連 鎖 及 個 別 補 習 中 心 經 營 的 補 習 分 校 數 目 由 2005/2006 年 學 年 的 726 間 增 長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的 923 間,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約 6.2%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有 關 增 長 主 要 由 於 連 鎖 補 習 分 校 數 目 由 2005/2006 年 學 年 的 141 間 增 加 176 間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的 317 間 就 補 習 分 校 數 目 而 言,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香 港 連 鎖 補 習 行 業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已 擴 大 至 約 34%,2005/2006 年 學 年 約 為 19% 78

83 (b) 下 圖 列 示 2005/2006 年 學 年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在 香 港 報 讀 中 學 補 習 課 程 的 學 生 總 人 數, 以 及 2010/2011 年 學 年 至 2014/2015 年 學 年 的 預 計 數 目 : 400, , , , , , , , / / / / / / / / / /15 資 料 來 源 : 思 緯 報 告 附 註 : 補 習 老 師 數 目 包 括 全 職 老 師 及 教 授 中 學 學 生 的 兼 識 老 師 在 香 港 報 讀 中 學 補 習 課 程 的 學 生 數 目 由 2005/2006 年 學 年 282,200 名 學 生 增 加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366,700 名 學 生,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為 6.8%, 同 期 的 連 鎖 補 習 學 生 數 目 則 以 8.3% 的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增 長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香 港 約 有 262,200 名 連 鎖 補 習 學 生, 較 去 年 增 加 約 12% 或 28,200 名 學 生, 佔 年 內 香 港 中 學 學 生 總 數 約 57% 相 反,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個 別 連 鎖 補 習 學 生 數 目 較 去 年 減 少 約 9.4% 或 1,000 名 學 生, 估 計 是 由 於 需 求 轉 移 至 連 鎖 補 習 中 心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三 三 四 學 制 推 出 後, 預 期 2010/2011 年 學 年 至 2014/2015 年 學 年 的 補 習 學 生 數 目 將 會 輕 微 下 跌, 原 因 是 中 學 學 生 數 目 減 少 然 而, 預 期 市 場 正 朝 着 擴 大 連 鎖 補 習 中 心 的 方 向 轉 變, 原 因 是 連 鎖 補 習 中 心 具 備 更 大 的 財 政 實 力 應 付 瞬 息 萬 變 的 市 場 79

84 (c)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香 港 中 學 補 習 業 務 的 市 值 ( 即 補 習 服 務 ( 包 括 遵 照 教 育 局 所 訂 本 地 課 程 的 所 有 中 學 補 習 業 務, 但 不 包 括 其 他 應 試 課 程 及 單 對 單 私 人 補 習 服 務 ) 的 價 值 ) 約 為 1,984,000,000 港 元,2005/2006 年 學 年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的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約 13.5% 期 內, 連 鎖 補 習 行 業 的 市 值 以 約 13.7% 的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大 幅 增 長, 佔 2009/2010 年 學 年 中 學 補 習 行 業 總 市 值 約 69% 由 於 預 期 補 習 班 費 用 將 會 上 調, 香 港 補 習 業 務 的 市 值 預 期 於 2004/2015 年 學 年 達 到 2,717,000,000 港 元 (a) 下 圖 列 示 2005/2006 年 學 年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香 港 私 立 中 學 日 校 及 夜 校 總 數 及 日 校 及 夜 校 分 校 數 目, 以 及 2010/2011 年 學 年 至 2014/2015 年 學 年 的 預 計 數 目 : / / / / / / / / / /15 資 料 來 源 : 思 緯 報 告 80

85 附 註 : (1) 所 計 算 的 香 港 私 立 中 學 為 並 非 由 政 府 管 理 或 資 助 的 本 地 私 立 日 間 及 夜 間 中 學 這 些 中 學 以 學 生 的 補 習 費 為 主 要 財 政 來 源 它 們 根 據 教 育 局 的 本 地 課 程 指 引 提 供 中 學 課 程 (2) 數 字 為 於 有 關 學 年 9 月 中, 包 括 私 立 國 際 學 校 及 其 他 私 立 學 校, 但 不 包 括 直 資 計 劃 學 校 英 基 學 校 協 會 學 校 及 國 際 學 校 (3) 經 營 超 過 一 個 時 段 ( 全 日 上 午 班 下 午 班 ) 的 私 立 中 學 計 算 為 一 個 單 位 (4) 不 計 入 只 為 註 冊 但 未 有 在 場 地 開 班 的 學 校 單 位 香 港 的 私 立 中 學 總 數 自 2005/2006 年 學 年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持 續 下 跌,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原 因 主 要 是 由 於 夜 校 數 目 減 少, 特 別 是 在 政 府 承 諾 提 供 12 年 免 費 教 育 的 2008/2009 年 學 年 香 港 的 私 立 中 學 分 校 總 數 由 2005/2006 年 學 年 的 75 間 減 少 至 2007/2008 年 學 年 的 67 間, 但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回 升 至 74 間, 原 因 是 日 校 分 校 數 目 增 加 此 外, 由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經 營 的 分 校 數 目 佔 2009/2010 年 學 年 總 數 約 24%, 於 2006/2007 年 學 年 約 為 18% (b) 下 圖 列 示 2005/2006 年 學 年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香 港 私 立 中 學 學 生 數 目 及 2010/2011 年 學 年 至 2014/2015 年 學 年 的 預 計 數 目 : 21,000 19,000 16,000 13, / / / / / / / / / /15 資 料 來 源 : 思 緯 報 告 81

86 附 註 : (1) 所 計 算 的 香 港 私 立 中 學 為 並 非 由 政 府 管 理 或 資 助 的 本 地 私 立 日 間 及 夜 間 中 學 這 些 中 學 以 學 生 補 習 費 為 主 要 財 政 來 源 它 們 根 據 教 育 局 的 本 地 課 程 指 引 提 供 中 學 課 程 (2) 數 字 為 於 有 關 學 年 9 月 中, 包 括 私 立 國 際 學 校 及 其 他 私 立 學 校, 但 不 包 括 直 資 計 劃 學 校 英 基 學 校 協 會 學 校 及 國 際 學 校 (3) 經 營 超 過 一 個 時 段 ( 全 日 上 午 班 下 午 班 ) 的 私 立 中 學 計 算 為 一 個 單 位 (4) 不 計 入 只 為 註 冊 但 未 有 在 場 地 開 班 的 學 校 單 位 如 上 圖 所 示, 香 港 的 私 立 中 學 學 生 數 目 由 2005/2006 年 學 年 的 13,977 名 增 加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的 18,373 名, 其 中 約 72% 為 日 校 學 生,28% 為 夜 校 學 生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隨 著 新 學 生 和 最 後 一 批 應 考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的 學 生 的 出 現, 私 立 中 學 學 生 數 目 預 期 於 2011/2012 年 學 年 回 升 至 19,000 名 學 生 (c) 私 立 中 學 教 育 的 市 值 由 2005/2006 年 學 年 約 234,200,000 港 元 增 加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約 308,900,000 港 元,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為 7.2%, 原 因 是 入 讀 學 生 數 目 增 加 思 緯 預 計 於 2012/2013 年 學 年, 市 值 將 達 致 約 339,300,000 港 元, 原 因 是 預 期 學 費 將 會 增 加 (a) 小 學 補 習 分 校 香 港 的 中 學 補 習 中 心 總 數 約 85% 也 為 學 生 提 供 小 學 教 育 服 務 為 了 物 盡 其 用, 香 港 的 補 習 中 心 主 要 在 早 上 經 營 小 學 教 育 課 程, 下 午 晚 上 時 段 則 提 供 中 學 教 育 82

87 下 圖 列 示 2005/2006 年 學 年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香 港 小 學 補 習 分 校 數 目, 以 及 2010/2011 年 學 年 至 2014/2015 年 學 年 的 預 計 數 目 : / / / / / / / / / /15 資 料 來 源 : 思 緯 報 告 附 註 : 數 字 為 於 有 關 學 年 9 月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香 港 的 小 學 補 習 分 校 數 目 為 865 間, 而 2008/2009 年 學 年 則 為 823 間,2005/2006 年 學 年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的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約 5.6% 由 於 連 鎖 補 習 中 心 迅 速 增 長, 預 計 小 學 補 習 分 校 數 目 將 於 2011/2012 年 學 年 達 到 高 峰 ; 但 隨 着 個 別 補 習 中 心 面 對 艱 苦 經 營 的 局 面, 整 體 數 字 將 會 下 調 (b) 小 學 學 生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香 港 約 有 344,748 名 小 學 學 生, 較 2008/2009 年 學 年 減 少 約 5.9% (c) 私 人 補 習 行 業 的 市 值 香 港 小 學 補 習 業 務 的 市 值 按 約 2.9% 的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持 續 增 長, 由 2005/2006 年 學 年 約 116,000,000 港 元 增 加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約 130,000,000 港 元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香 港 小 學 學 生 約 14% 是 補 習 學 生, 而 2008/2009 年 學 年 約 為 12% 83

88 2010/2011 年 學 年 至 2014/2015 年 學 年, 小 學 補 習 業 務 的 市 值 預 期 以 約 5.4% 的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增 長, 原 因 是 補 習 中 心 提 供 服 務 的 費 用 和 種 類 預 期 將 會 增 加 為 主 預 期 三 三 四 學 制 不 會 對 小 學 補 習 服 務 構 成 直 接 影 響, 原 因 是 小 學 學 生 以 興 趣 學 習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一 次 過 公 開 考 試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帶 來 的 壓 力, 加 上 加 入 新 核 心 科 目 和 大 學 入 學 競 爭 激 烈, 預 期 將 推 動 學 生 提 早 開 始 選 用 補 習 服 務 此 外, 市 場 對 提 升 英 語 水 平 的 需 求 持 續 增 加, 推 動 英 語 補 習 及 英 語 測 試 考 試 預 備 課 程 增 加 (a) 英 語 應 試 者 數 目 由 2005/2006 年 學 年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以 15% 的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迅 速 增 長 下 圖 列 示 2005/2006 年 學 年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中 國 的 民 辦 英 語 學 習 分 支 機 構 數 目, 以 及 2010/2011 年 學 年 至 2014/2015 年 學 年 的 預 計 數 目 : 6,500 6,000 5,500 5,000 4,500 4,000 3,500 3, / / / / / / / / / /15 資 料 來 源 : 思 緯 報 告 84

89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為 應 付 應 試 者 數 目 增 加, 民 辦 英 語 學 習 分 支 機 構 數 目 由 2005/2006 年 學 年 的 3,415 間 增 加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的 4,400 間, 預 計 於 2014/2015 年 學 年 增 加 至 6,284 間,2005/2006 年 學 年 至 2014/2015 年 學 年 的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為 7% 民 辦 英 語 學 習 連 鎖 機 構 的 數 目 預 期 以 更 快 的 速 度 增 長,2005/2006 年 學 年 至 2014/2015 年 學 年 的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超 過 20%, 原 因 是 連 鎖 機 構 可 透 過 特 許 經 營 以 極 低 成 本 複 製 業 務, 同 時 多 間 合 資 連 鎖 機 構 開 始 投 資 英 語 學 習 及 培 訓 市 場 (b) 下 圖 列 示 2005/2006 年 學 年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中 國 的 民 辦 英 語 學 習 機 構 的 學 生 數 目, 以 及 2010/2011 年 學 年 至 2014/2015 年 學 年 的 預 計 數 目 : 5,000 4,000 3,000 2,000 1, / / / / / / / / / /15 資 料 來 源 : 思 緯 報 告 如 上 圖 所 示, 中 國 的 民 辦 英 語 學 習 機 構 學 生 數 目 以 10.4% 的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由 2005/2006 年 學 年 約 1,870,000 名 學 生 增 加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2,780,000 名 學 生 鑒 於 大 學 畢 業 生 數 目 預 期 將 由 2004/2005 年 學 年 約 2,500,000 人 增 加 至 2007/2008 年 學 年 約 4,790,000 人, 思 緯 預 計 學 生 數 目 將 以 10.9% 的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由 2005/2006 年 學 年 增 加 至 2014/2015 年 學 年 4,730,000 名 學 生 大 學 學 生 的 就 業 壓 力 致 使 不 少 中 國 家 長 認 為 取 得 外 國 學 位 和 高 英 語 能 力 是 覓 得 理 想 高 薪 工 作 的 關 鍵 因 素 85

90 (c) 2005 年 至 2009 年 期 間, 在 海 外 流 學 的 中 國 學 生 數 目 以 17.9% 的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增 長 由 於 入 學 和 求 職 也 要 求 英 語 能 力 資 格, 中 國 市 場 對 英 語 學 習 的 需 求 正 在 迅 速 增 加, 預 期 市 值 將 以 20.3% 的 比 率 增 長 至 2010/2011 年 學 年 約 人 民 幣 6,523,000,000 元, 而 2009/2010 年 學 年 約 為 人 民 幣 5,422,000,000 元 雅 思 IELTS 和 托 福 TOEFL 相 信 是 中 國 兩 個 最 受 歡 迎 的 外 國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用 於 申 請 入 讀 海 外 學 校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全 球 約 有 1,400,000 人 應 考 雅 思 IELTS, 其 中 約 21.4% 或 300,000 人 位 於 中 國, 較 2008 年 增 加 約 15% 此 外, 中 國 的 托 福 TOEFL 應 試 者 數 目 由 2008/2009 年 學 年 約 100,000 人 增 加 約 30%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約 130,000 人 我 們 主 要 從 事 在 我 們 的 香 港 連 鎖 補 習 中 心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收 入 佔 我 們 的 總 收 入 分 別 約 93.4% 90.1% 87.3% 及 80.5%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於 2011 年 5 月 31 日, 香 港 的 中 學 補 習 中 心 的 學 額 合 共 45,683 名, 當 中 約 54% 及 46% 分 別 由 連 鎖 補 習 中 心 及 個 別 補 習 中 心 營 辦 於 2011 年 5 月 31 日,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獲 准 的 學 生 人 數 最 多 為 4,137 名, 相 當 於 香 港 中 學 補 習 中 心 的 總 學 額 約 9.1%, 以 及 相 當 於 由 連 鎖 補 習 中 心 營 辦 的 學 額 約 16.8% 86

91 下 表 為 截 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就 教 育 局 根 據 名 稱 搜 索 而 公 佈 按 課 室 數 目 及 課 室 ( 包 括 實 驗 室 )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 據 此, 我 們 是 最 大 的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 而 言 香 港 的 頭 六 間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1 # 本 集 團 ,614 2 集 團 A ,466 3 集 團 B ,028 4 集 團 C ,361 5 集 團 D 集 團 E 資 料 來 源 : 思 緯 報 告 # 包 括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及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下 表 為 截 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按 課 室 數 目 及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作 出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的 進 一 步 排 名, 該 等 課 室 可 用 於 提 供 (i)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ii)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 或 (iii) 私 立 正 規 日 校 服 務 : (i)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1 本 集 團 ,614 2 集 團 A ,466 3 集 團 B ,028 4 集 團 C ,361 5 集 團 D 集 團 E 資 料 來 源 : 思 緯 報 告 87

92 (ii)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1 本 集 團 ,614 2 集 團 A ,371 3 集 團 F 集 團 E 集 團 G 集 團 H 資 料 來 源 : 思 緯 報 告 (iii) 私 立 正 規 日 校 服 務 * 1 集 團 A ,368 2 集 團 B ,028 3 本 集 團 ,498 4 集 團 C 集 團 I 集 團 J * 包 括 提 供 私 立 正 規 日 校 服 務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資 料 來 源 : 思 緯 報 告 我 們 在 香 港 面 對 的 競 爭 主 要 來 自 其 他 連 鎖 私 立 教 育 機 構 個 別 補 習 中 心 及 提 供 一 對 一 私 人 補 習 服 務 的 個 別 人 士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業 務 的 主 要 競 爭 因 素 ( 已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一 節 披 露 )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品 牌 認 知 ; 服 務 質 素 ; 課 程 及 服 務 的 靈 活 性 及 種 類 ; 教 育 中 心 的 位 置 ; 補 習 費 ; 及 有 效 地 向 廣 泛 的 準 學 生 基 礎 推 廣 課 程 及 服 務 的 能 力 88

93 於 香 港, 每 間 學 校 應 遵 守 教 育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79 章 ) 及 附 屬 規 例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一 間 學 校 指 一 間 院 校 組 織 或 機 構, 其 於 任 何 一 天 向 20 人 或 多 於 20 人 或 於 任 何 時 間 同 時 向 8 人 或 多 於 8 人 提 供 幼 兒 幼 稚 園 小 學 中 學 或 專 上 教 育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提 供 任 何 其 他 教 育 課 程, 包 括 以 專 人 或 郵 遞 服 務 交 付 的 函 授 方 式 教 育 條 例 規 定, 學 校 註 冊 的 申 請 須 採 用 指 明 格 式 向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常 任 祕 書 長 ) 提 出, 及 附 交 該 表 格 內 指 明 的 文 件 如 有 關 學 校 將 於 並 非 為 學 校 用 途 而 設 計 及 建 造 的 任 何 房 產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營 辦, 則 需 取 得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包 括 規 劃 署 地 政 總 署 香 港 消 防 處 屋 宇 署 及 房 屋 署 發 出 的 額 外 的 文 件 在 任 何 註 冊 的 申 請 有 所 決 定 前 的 任 何 時 間, 常 任 秘 書 長 可 向 該 學 校 發 出 臨 時 註 冊 證 明 書, 期 限 不 超 過 12 個 月 常 任 秘 書 長 可 將 任 何 學 校 的 臨 時 註 冊 期 延 展, 期 限 按 其 認 為 適 當 者 而 定, 但 每 次 延 展 以 不 超 過 12 個 月 為 限 符 合 教 育 局 及 其 他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頒 佈 的 規 定 或 建 議 的 學 校 才 會 獲 發 出 學 校 註 冊 證 明 書 任 何 人 如 屬 非 註 冊 學 校 或 非 臨 時 註 冊 學 校 的 擁 有 人 或 教 員, 管 理 或 參 與 管 理 一 間 未 經 註 冊 或 臨 時 註 冊 的 學 校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250,000 港 元 及 監 禁 2 年 常 任 秘 書 長 可 藉 書 面 命 令 封 閉 任 何 非 註 冊 學 校 或 非 臨 時 註 冊 學 校 的 房 產 任 何 學 校 除 在 其 註 冊 證 明 書 或 臨 時 註 冊 證 明 書 內 所 指 明 的 房 產 營 辦 外, 不 得 在 其 他 房 產 內 營 辦 如 常 任 秘 書 長 有 理 由 懷 疑 任 何 房 產 正 作 非 註 冊 學 校 或 非 臨 時 註 冊 學 校 用 途, 則 常 任 秘 書 長 及 任 何 學 校 督 學 均 可 進 入 及 視 察 該 房 產 如 有 學 校 在 任 何 並 非 於 其 註 冊 證 明 書 或 臨 時 註 冊 證 明 書 內 指 明 的 房 產 內 營 辦, 則 常 任 秘 書 長 可 藉 書 面 命 令 封 閉 該 房 產 89

94 每 間 不 設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均 須 由 其 校 董 會 管 理, 校 董 會 由 該 學 校 的 校 董 組 成 學 校 的 校 董 須 向 教 育 局 註 冊 學 校 的 校 董 會 須 負 責 確 保 (i) 該 校 的 妥 善 管 理 ;(ii) 以 適 當 方 式 促 進 學 生 的 教 育 ; 及 (iii) 遵 照 教 育 條 例 營 辦 學 校 的 校 監 亦 是 學 校 的 校 董, 負 責 代 表 學 校 與 常 任 秘 書 長 或 任 何 政 府 官 員 溝 通 學 校 的 管 理 於 香 港, 除 非 是 檢 定 教 員 或 准 用 教 員, 否 則 不 得 在 學 校 任 教 教 員 註 冊 的 申 請 須 採 用 指 明 格 式 向 常 任 秘 書 長 提 出 及 附 交 該 表 格 內 指 明 的 文 件 常 任 秘 書 長 須 採 用 指 明 格 式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一 份 註 冊 證 明 書 在 學 校 註 冊 或 臨 時 註 冊 後 1 個 月 內, 校 董 會 須 向 常 任 秘 書 長 推 薦 該 校 內 一 位 教 員, 請 求 批 准 為 校 長 學 校 校 長 在 符 合 校 董 會 的 指 示 下, 須 負 責 其 學 校 的 教 學 及 紀 律, 而 為 此 等 目 的, 他 具 有 管 轄 該 校 教 員 及 學 生 的 權 限 僱 用 某 人 為 某 間 學 校 的 准 用 教 員 的 申 請, 只 可 在 管 理 當 局 認 為 沒 有 合 適 的 檢 定 教 員 可 供 該 學 校 僱 用 為 教 員 的 情 況 下 向 常 任 秘 書 長 提 出 准 用 教 員 所 需 的 資 格 因 應 教 育 課 程 的 種 類 而 有 所 不 同 如 任 何 教 員 將 受 僱 在 學 校 擔 任 某 個 在 小 學 資 助 則 例 中 學 資 助 則 例 或 特 殊 學 校 資 助 則 例 所 規 定 的 職 員 編 制 之 內 的 教 員 職 位 ; 或 僱 用 為 期 不 少 於 6 個 月, 其 聘 用 須 由 學 校 的 多 數 校 董 批 准 在 學 校 向 教 育 局 註 冊 後, 常 任 秘 書 長 須 安 排 將 該 學 校 的 名 稱 及 地 址 該 學 校 校 監 的 姓 名 費 用 總 額 的 詳 情 印 在 一 張 符 合 指 明 格 式 的 證 明 書 上 向 該 管 理 當 局 發 出 該 證 明 書 管 理 當 局 校 董 或 教 員 均 不 得 收 取 或 接 受 印 在 證 明 書 上 的 費 用 總 額 以 外 的 任 何 款 項 或 學 費 未 經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的 書 面 批 准, 不 得 更 改 費 用 總 額 教 育 課 程 的 費 用 總 額 須 按 月 平 均 計 算, 並 在 該 教 育 課 程 進 行 期 間 的 每 月 的 首 個 上 學 日 或 之 後 繳 交 管 理 當 局 可 要 求 學 生 在 不 早 於 教 育 課 程 開 始 的 一 個 月 前 繳 交 第 一 期 的 月 費, 以 註 冊 就 讀 該 教 育 課 程 收 費 證 明 書 應 以 顯 眼 方 式 展 示 於 學 校 的 要 衝 位 置 任 何 人 犯 該 規 例 所 訂 罪 行, 一 經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50,000 港 元 及 監 禁 1 年 90

95 除 非 在 特 別 情 況 下 並 獲 得 常 任 秘 書 長 准 許, 否 則 在 任 何 提 供 小 學 中 學 或 專 上 教 育 或 任 何 其 他 教 育 課 程 的 學 校, 一 名 教 員 在 同 一 時 間 教 導 學 生 不 得 超 過 45 名 容 額 證 書 指 明 於 一 間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應 於 該 課 室 的 要 衝 位 置 展 示 學 校 的 校 監 及 校 長 犯 該 規 例 所 訂 罪 行, 一 經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50,000 港 元 及 監 禁 1 年 279F 提 供 例 如 補 習 商 科 語 文 及 電 腦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分 類 為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所 有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須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註 冊 教 育 豁 免 令 於 2004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就 教 育 條 例 及 教 育 規 例 的 若 干 條 文 向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授 出 豁 免 :(i) 提 供 幼 兒 幼 稚 園 小 學 中 學 或 專 上 教 育 以 外 的 任 何 教 育 課 程 ; 及 (ii) 並 非 全 部 或 局 部 由 港 府 津 貼 所 資 助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豁 免 令 下 的 獲 豁 免 學 校, 及 在 符 合 指 定 條 件 情 況 下, 就 教 育 條 例 及 教 育 規 例 條 文 的 若 干 規 定 就 有 關 五 個 不 同 類 別 獲 得 豁 免, 即 分 別 為 費 用 僱 用 教 員 教 員 資 格 校 長 以 及 假 期 舉 例 而 言, 就 費 用 而 言, 在 符 合 豁 免 教 育 規 例 的 規 定 的 條 件 下, 每 個 提 供 的 課 程 的 費 用 總 額 均 須 在 獲 豁 免 學 校 的 校 舍 內 的 顯 眼 處 展 示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及 彼 等 的 擁 有 人 校 董 校 監 校 長 及 教 員, 均 獲 豁 免 遵 守 有 關 ( 其 中 包 括 ) 費 用 總 額 的 支 付 方 法 批 准 更 改 費 用 總 額, 以 及 禁 止 支 付 學 費 ( 不 包 括 費 用 總 額 ) 的 條 文 規 定, 但 須 遵 守 以 下 條 件 : (a) 教 育 課 程 的 費 用 總 額 須 按 每 月 等 額 計 算 除 第 一 期 的 費 用 外, 每 期 的 費 用 須 在 該 教 育 課 程 進 行 期 間 的 每 月 的 首 個 上 學 日 或 之 後 收 取 (b) 每 個 提 供 的 課 程 的 費 用 總 額 ( 包 括 每 期 的 費 用 及 期 數 ) 均 須 在 獲 豁 免 學 校 的 校 舍 內 的 顯 眼 處 展 示 91

96 (c) 在 繳 付 費 用 後, 學 生 須 獲 發 正 式 收 據, 該 收 據 須 蓋 上 獲 豁 免 學 校 的 印 章 及 由 該 校 校 監 簽 署, 並 須 載 有 以 下 資 料 (i) 在 該 校 的 註 冊 證 明 書 或 臨 時 註 冊 證 明 書 內 指 明 的 學 校 名 稱 ; (ii) 學 生 姓 名 ; (iii) 課 程 名 稱 ; (iv) 在 該 校 的 註 冊 證 明 書 或 臨 時 註 冊 證 明 書 內 指 明 的 在 校 舍 內 的 上 課 地 點 ; (v) 收 取 費 用 的 日 期 及 款 額 ; 及 (vi) 繳 付 費 用 所 涵 蓋 的 月 份 (d) 學 生 在 報 讀 任 何 課 程 前, 須 獲 發 一 份 載 有 課 程 詳 情 費 用 獲 豁 免 學 校 的 校 長 及 教 員 的 資 料 和 退 款 政 策 及 程 序 的 單 張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及 彼 等 的 校 董 校 監 及 校 長, 均 獲 豁 免 遵 守 有 關 ( 其 中 包 括 ) 申 請 僱 用 准 用 教 員, 以 及 拒 絕 發 出 准 用 教 員 許 可 證 的 理 由 的 條 文 規 定, 但 須 遵 守 以 下 條 件 : (a) 在 獲 豁 免 學 校 任 教 的 教 員 須 具 備 准 用 教 員 的 最 低 資 格, 即 持 有 一 張 或 兩 張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其 中 總 共 有 5 個 不 同 科 目 成 績 達 E 級 或 以 上, 包 括 (i) 英 國 語 文 ( 課 程 乙 ), 或 常 任 秘 書 長 認 為 相 當 於 該 證 書 E 級 或 以 上 水 平 的 英 國 語 文 程 度 ; 或 (ii) 中 國 語 文 (b) 在 獲 豁 免 學 校 任 教 中 四 或 中 五 年 級 的 教 員 須 具 備 : (i) 任 何 指 明 院 校 所 發 出 的 高 級 文 憑, 或 任 何 指 明 院 校 的 副 學 士 學 位 ; 或 (ii) 常 任 秘 書 長 認 為 相 當 於 高 級 文 憑 或 副 學 士 學 位 的 資 格 92

97 (c) 在 獲 豁 免 學 校 任 教 中 六 或 中 七 年 級 或 專 上 課 程 的 教 員 須 具 備 (i) 任 何 指 明 院 校 的 認 可 學 位 ; 或 (ii) 常 任 秘 書 長 認 為 相 當 於 認 可 學 位 的 資 格 (d) 教 員 被 要 求 教 授 的 科 目, 只 可 以 是 該 教 員 取 得 資 格 或 在 公 開 考 試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的 科 目 (e) 獲 豁 免 學 校 的 校 監 須 (i) 於 任 何 教 員 開 始 在 該 校 任 教 的 一 個 月 內, 將 該 教 員 的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資 格 及 首 次 聘 任 的 日 期, 以 書 面 向 常 任 秘 書 長 作 出 報 告 ; (ii) 在 報 告 內 包 括 一 項 書 面 陳 述, 證 明 關 於 該 教 員 的 資 料 屬 正 確 ; 及 (iii) 採 取 合 理 步 驟 以 確 保 該 教 員 聲 稱 取 得 的 資 格 是 真 確 的 (f) (g) 段 指 明 的 人 除 非 符 合 以 下 規 定, 否 則 不 得 在 獲 豁 免 學 校 任 教 (i) 該 人 是 檢 定 教 員, 而 其 註 冊 並 沒 有 根 據 本 條 例 第 47 條 被 取 消 ; 或 (ii) 該 人 有 准 用 教 員 許 可 證, 而 該 許 可 證 並 沒 有 根 據 本 條 例 第 52 條 被 取 消 (g) (f) 段 所 提 述 的 人 為 (i)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裁 定 犯 侵 害 人 身 涉 及 暴 力 對 待 兒 童 或 虐 待 兒 童 的 罪 行 的 人 ; (ii) 被 裁 定 犯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200 章 ) 第 XII 部 ( 該 部 處 理 性 罪 行 ) 或 防 止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條 例 ( 第 579 章 ) 所 訂 的 罪 行 的 人 ; (iii) ( 在 不 影 響 (i) 及 (ii) 段 的 原 則 下 )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裁 定 犯 任 何 罪 行 並 被 判 處 扣 押 刑 罰 感 化 令 社 會 服 務 令 或 罰 款 超 過 10,000 港 元 的 人 93

98 以 上 豁 免 並 不 就 以 下 的 教 員 而 適 用 (a) 須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於 科 學 實 驗 室 內 進 行 或 督 導 實 驗 或 示 範 的 教 員 ; (b) 須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於 學 校 工 場 內 進 行 或 督 導 實 習 活 動 的 教 員 ; 或 (c) 須 任 教 體 育 科 的 教 員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及 彼 等 的 校 董 校 監 及 校 長, 均 獲 豁 免 遵 守 有 關 ( 其 中 包 括 ) 申 請 僱 用 准 用 教 員 的 條 文 規 定, 但 須 遵 守 以 下 條 件 : (a) 在 獲 豁 免 學 校 任 教 的 教 員 須 具 備 准 用 教 員 的 最 低 資 格, 即 持 有 一 張 或 兩 張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其 中 總 共 有 5 個 不 同 科 目 成 績 達 E 級 或 以 上, 包 括 (i) 英 國 語 文 ( 課 程 乙 ), 或 常 任 秘 書 長 認 為 相 當 於 該 證 書 E 級 或 以 上 水 平 的 英 國 語 文 程 度 ; 或 (ii) 中 國 語 文 (b) 在 獲 豁 免 學 校 任 教 中 四 或 中 五 年 級 的 教 員 須 具 備 (i) 任 何 指 明 院 校 所 發 出 的 高 級 文 憑, 或 任 何 指 明 院 校 的 副 學 士 學 位 ; 或 (ii) 常 任 秘 書 長 認 為 相 當 於 高 級 文 憑 或 副 學 士 學 位 的 資 格 (c) 在 獲 豁 免 學 校 任 教 中 六 或 中 七 年 級 或 專 上 課 程 的 教 員 須 具 備 (i) 任 何 指 明 院 校 的 認 可 學 位 ; 或 (ii) 常 任 秘 書 長 認 為 相 當 於 認 可 學 位 的 資 格 (d) 教 員 被 要 求 教 授 的 科 目, 只 可 以 是 該 教 員 取 得 資 格 或 在 公 開 考 試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的 科 目 94

99 (e) (f) 段 所 指 明 的 人 除 非 符 合 以 下 規 定, 否 則 不 得 在 獲 豁 免 學 校 任 教 (i) 該 人 是 檢 定 教 員, 而 其 註 冊 並 沒 有 根 據 本 條 例 第 47 條 被 取 消 ; 或 (ii) 該 人 有 准 用 教 員 許 可 證, 而 該 許 可 證 並 沒 有 根 據 本 條 例 第 52 條 被 取 消 (f) (e) 段 所 提 述 的 人 為 (i)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裁 定 犯 侵 害 人 身 涉 及 暴 力 對 待 兒 童 或 虐 待 兒 童 的 罪 行 的 人 ; (ii) 被 裁 定 犯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200 章 ) 第 XII 部 ( 該 部 處 理 性 罪 行 ) 或 防 止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條 例 ( 第 579 章 ) 所 訂 的 罪 行 的 人 ; (iii) ( 在 不 影 響 (i) 及 (ii) 段 的 原 則 下 )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裁 定 犯 任 何 罪 行 並 被 判 處 扣 押 刑 罰 感 化 令 社 會 服 務 令 或 罰 款 超 過 10,000 港 元 的 人 以 上 豁 免 並 不 就 以 下 的 教 員 而 適 用 (a) 須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於 科 學 實 驗 室 內 進 行 或 督 導 實 驗 或 示 範 的 教 員 ; (b) 須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於 學 校 工 場 內 進 行 或 督 導 實 習 活 動 的 教 員 ; 或 (c) 須 任 教 體 育 科 的 教 員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的 校 董 校 監 校 長 及 教 員, 均 獲 豁 免 遵 守 有 關 ( 其 中 包 括 ) 拒 絕 批 准 校 長 及 校 長 的 任 期 的 條 文 規 定, 但 須 遵 守 以 下 條 件 : 獲 豁 免 學 校 的 校 監 須 (a) 委 任 一 位 教 員 出 任 該 校 的 校 長 ; 95

100 (b) 於 委 任 校 長 後 的 一 個 月 內, 將 關 於 該 校 長 的 以 下 詳 情 以 書 面 通 知 常 任 秘 書 長 (i) 姓 名 ; (ii) 身 分 證 號 碼 ; (iii) 資 格 ; (iv) 出 生 日 期 ; (v) 校 長 的 委 任 的 生 效 日 期 ; 及 (vi) 常 任 秘 書 長 根 據 教 育 規 例 ( 第 279 章, 附 屬 法 例 A) 第 94 條 要 求 的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c) 在 (b) 段 所 指 的 詳 情 有 任 何 更 改 的 情 況 下, 於 得 悉 有 關 更 改 的 一 個 月 內, 將 有 關 更 改 以 書 面 通 知 常 任 秘 書 長 獲 豁 免 學 校 及 其 校 董 校 監 及 校 長, 均 獲 豁 免 受 有 關 學 校 假 期 的 通 知 假 期 的 限 制 常 任 秘 書 長 有 權 禁 止 批 假 或 批 假 張 貼 假 期 表 及 授 課 時 間 的 條 文 規 定 管 限 文 除 外 ) 豁 免 令 下 獲 豁 免 學 校 仍 須 遵 守 教 育 條 例 及 教 育 規 例 的 條 文 ( 豁 免 令 訂 定 的 豁 免 條 若 果 獲 豁 免 學 校 未 能 遵 守 豁 免 令 指 明 特 定 類 別 的 任 何 條 件, 則 其 無 權 享 有 根 據 該 類 別 授 出 的 豁 免 之 後 該 學 校 有 責 任 遵 守 該 特 定 類 別 的 豁 免 條 文 如 學 校 未 能 作 出 如 此 事 宜, 則 將 考 慮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例 如 檢 控 行 動, 或 取 消 校 董 的 註 冊 或 學 校 的 註 冊 消 防 處 頒 發 消 防 證 明 書, 是 非 指 定 學 校 進 行 註 冊 的 先 決 條 件 之 一 消 防 證 明 書 是 遵 守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的 證 明 消 防 處 將 考 慮 場 所 是 否 適 用 於 營 辦 學 校 有 關 註 冊 非 指 定 學 校 的 消 防 證 明 書 申 請, 連 同 三 套 建 議 位 置 圖 須 交 予 消 防 處 或 教 育 局 就 頒 發 消 防 證 96

101 明 書 而 言, 申 請 人 須 領 取 (i) 由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頒 發 的 合 格 證 明 書 及 或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ii) 若 要 安 裝 獨 立 電 池 應 急 照 明 機 組, 便 須 領 取 應 急 照 明 機 組 的 測 試 報 告 或 目 錄 的 有 效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以 及 (iii) 若 果 使 用 聚 氨 酯 泡 沫 塑 料 傢 俱, 便 須 領 取 由 符 合 相 關 易 燃 標 準 的 聚 氨 酯 泡 沫 塑 料 傢 俱 製 造 商 供 應 商 發 出 的 發 票, 以 及 由 合 資 格 根 據 指 定 標 準 進 行 測 試 的 測 試 實 驗 室 發 出 的 測 試 證 明 書 副 本 若 果 已 遵 守 所 有 防 火 安 全 規 定, 以 及 場 所 的 布 局 符 合 獲 批 核 的 圖 則, 則 消 防 證 明 書 將 頒 發 予 申 請 人 董 事 確 認,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 或 就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而 言, 自 學 士 教 室 成 為 我 們 的 附 屬 公 司 以 來 ), 本 集 團 已 就 所 有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及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遵 守 消 防 署 的 規 例 於 香 港,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是 一 個 諮 詢 機 構, 就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的 所 有 事 宜 向 港 府 提 供 推 薦 建 議 香 港 並 無 制 定 法 律 或 規 例, 監 管 補 習 服 務 提 供 者 所 提 供 每 個 教 育 課 程 的 詳 情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是 一 個 諮 詢 機 構, 就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的 所 有 事 宜 向 港 府 提 供 推 薦 建 議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已 經 為 香 港 學 生 的 每 個 主 要 學 習 範 疇 制 定 一 系 列 課 程 指 引 課 程 指 引 旨 在 呈 示 課 程 框 架, 當 中 訂 明 課 程 目 的, 學 習 指 標 及 目 標, 以 及 提 供 有 關 課 程 規 劃 學 習 和 教 學 策 略 評 估 及 資 源 方 面 的 建 議 學 校 均 獲 鼓 勵 考 慮 彼 等 的 背 景 需 要 和 實 力, 採 納 課 程 指 引 內 的 推 薦 建 議, 以 及 實 現 學 校 課 程 的 學 習 目 標 每 間 學 校 的 校 監 須 應 要 求 向 常 任 秘 書 長 遞 交 每 班 的 教 學 大 綱, 常 任 秘 書 長 可 就 教 學 大 綱 將 收 錄 或 不 會 收 錄 的 指 引, 提 供 書 面 指 示 我 們 的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我 們 的 每 間 學 校 已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就 我 們 於 香 港 的 學 校 的 運 營 向 教 育 局 領 取 所 有 相 關 證 明 書 及 批 文 除 了 本 招 股 章 程 關 連 交 易 一 節 所 披 露, 我 們 未 能 就 所 用 的 一 些 場 所 及 廣 告 位, 獲 得 相 關 業 主 及 許 可 使 用 人 的 同 意 外, 本 公 司 已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為 其 香 港 業 務 領 取 所 有 相 關 及 必 要 的 牌 照 證 明 書 及 許 可 證 97

102 教 育 法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審 議 通 過, 自 1995 年 9 月 1 日 起 實 施 教 育 法 適 用 於 在 中 國 境 內 的 各 級 各 類 教 育 中 國 實 行 學 前 教 育 初 等 教 育 中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的 學 校 教 育 制 度 國 家 鼓 勵 發 展 多 種 形 式 的 成 人 教 育, 使 公 民 接 受 適 當 形 式 的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科 學 技 術 業 務 教 育 和 終 身 教 育 國 家 鼓 勵 企 業 事 業 組 織 社 會 團 體 其 他 社 會 組 織 及 公 民 個 人 依 法 舉 辦 學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任 何 組 織 和 個 人 不 得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舉 辦 學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學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的 設 立 變 更 和 終 止, 應 當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審 核 批 准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手 續 設 立 學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必 須 具 備 下 列 基 本 條 件 :( 一 ) 有 組 織 機 構 和 章 程 ;( 二 ) 有 合 格 的 教 師 ;( 三 ) 有 符 合 規 定 標 準 的 教 學 場 所 及 設 施 設 備 等 ; 及 ( 四 ) 有 必 備 的 辦 學 資 金 和 穩 定 的 經 費 來 源 學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的 舉 辦 者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確 定 其 所 舉 辦 的 學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的 管 理 體 制 學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的 校 長 或 者 主 要 行 政 負 責 人 必 須 由 具 有 中 國 國 籍 在 中 國 境 內 定 居 並 具 備 國 家 規 定 任 職 條 件 的 公 民 擔 任, 其 任 免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校 的 教 學 及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由 校 長 負 責 98

103 民 辦 教 育 促 進 法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審 議 通 過, 於 2003 年 9 月 1 日 起 實 施 民 辦 教 育 促 進 法 適 用 於 國 家 機 構 以 外 的 社 會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利 用 非 國 家 財 政 性 經 費, 面 向 社 會 舉 辦 學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的 活 動 舉 辦 民 辦 學 校 的 社 會 組 織, 應 當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舉 辦 民 辦 學 校 的 個 人, 應 當 具 有 政 治 權 利 和 完 全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民 辦 學 校 應 當 具 備 法 人 條 件 舉 辦 實 施 學 歷 教 育 學 前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助 學 及 其 他 文 化 教 育 的 民 辦 學 校,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門 按 照 國 家 規 定 的 許 可 權 審 批 審 批 機 關 對 批 准 正 式 設 立 的 民 辦 學 校 發 給 辦 學 許 可 證 民 辦 學 校 取 得 辦 學 許 可 證, 並 依 照 有 關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進 行 登 記, 登 記 機 關 應 當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即 時 予 以 辦 理 民 辦 學 校 在 扣 除 辦 學 成 本 預 留 發 展 基 金 以 及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提 取 其 他 的 必 需 的 費 用 後, 出 資 人 可 以 從 辦 學 結 餘 中 取 得 合 理 回 報 民 辦 學 校 對 接 受 學 歷 教 育 的 受 教 育 者 收 取 費 用 的 專 案 和 標 準 由 學 校 制 定, 報 有 關 部 門 批 准 並 公 示 ; 對 其 他 受 教 育 者 收 取 費 用 的 專 案 和 標 準 由 學 校 制 定, 報 有 關 部 門 備 案 並 公 示 民 辦 學 校 的 招 生 簡 章 和 廣 告, 應 當 報 審 批 機 關 備 案 民 辦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由 國 務 院 頒 佈, 自 2004 年 4 月 1 日 起 實 施 條 例 規 定 國 家 機 構 以 外 的 社 會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可 以 利 用 非 國 家 財 政 性 經 費 舉 辦 各 級 各 類 民 辦 學 99

104 校, 但 是 不 得 舉 辦 實 施 軍 事 員 警 政 治 等 特 殊 性 質 教 育 的 民 辦 學 校 聯 合 舉 辦 民 辦 學 校 的, 應 當 簽 訂 聯 合 辦 學 協 定, 明 確 辦 學 宗 旨 培 養 目 標 以 及 各 方 的 出 資 數 額 方 式 和 權 利 義 務 等 民 辦 學 校 的 學 校 舉 辦 者 應 當 按 時 足 額 履 行 出 資 義 務 民 辦 學 校 存 續 期 間, 學 校 舉 辦 者 不 得 抽 逃 出 資, 不 得 挪 用 辦 學 經 費 民 辦 學 校 的 學 校 舉 辦 者 不 得 向 學 生 學 生 家 長 籌 集 資 金 舉 辦 民 辦 學 校, 不 得 向 社 會 公 開 募 集 資 金 舉 辦 民 辦 學 校 民 辦 學 校 的 學 校 舉 辦 者 應 當 依 據 規 定 制 定 學 校 章 程, 並 推 選 民 辦 學 校 的 首 屆 理 事 會 董 事 會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決 策 機 構 的 組 成 人 員 民 辦 學 校 的 理 事 會 董 事 會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決 策 機 構, 每 年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會 議 民 辦 學 校 校 長 依 法 獨 立 行 使 教 育 教 學 和 行 政 管 理 職 權 民 辦 學 校 自 主 聘 任 教 師 職 員 民 辦 學 校 聘 任 的 教 師 應 當 具 備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教 師 法 和 有 關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的 教 師 資 格 和 任 職 條 件 民 辦 學 校 應 當 提 供 符 合 標 準 的 校 舍 和 教 育 教 學 設 施 設 備 對 批 准 正 式 設 立 的 民 辦 學 校, 審 批 機 關 應 當 頒 發 辦 學 許 可 證, 並 將 批 准 正 式 設 立 的 民 辦 學 校 及 其 章 程 向 社 會 公 告 出 資 人 根 據 民 辦 學 校 章 程 的 規 定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報 的, 可 以 在 每 個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時, 從 民 辦 學 校 的 辦 學 結 餘 中 按 一 定 比 例 取 得 回 報 民 辦 學 校 應 當 根 據 下 列 因 素 確 定 本 校 出 資 人 從 辦 學 結 餘 中 取 得 回 報 的 比 例 :( 一 ) 收 取 費 用 的 專 案 和 標 準 ;( 二 ) 用 於 教 育 教 學 活 動 和 改 善 辦 學 條 件 的 支 出 占 收 取 費 用 的 比 例 ;( 三 ) 辦 學 水 準 和 教 育 品 質 民 辦 學 校 應 當 在 確 定 出 資 人 取 得 回 報 比 例 前, 向 社 會 公 佈 與 其 辦 學 水 準 和 教 育 品 質 有 關 的 材 料 和 財 務 狀 況 民 辦 學 校 的 理 事 會 董 事 會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決 策 機 構 應 當 作 出 出 資 人 取 得 回 報 比 例 的 決 定 民 辦 學 校 應 當 自 該 決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15 日 內, 將 該 決 定 和 向 社 會 公 佈 的 與 其 辦 學 水 準 和 教 育 品 質 有 關 的 材 料 財 務 狀 況 報 審 批 機 關 備 案 100

105 在 每 個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時, 捐 資 舉 辦 的 民 辦 學 校 和 出 資 人 不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報 的 民 辦 學 校 應 當 從 年 度 淨 資 產 增 加 額 中 出 資 人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報 的 民 辦 學 校 應 當 從 年 度 淨 收 益 中, 按 不 低 於 年 度 淨 資 產 增 加 額 或 者 淨 收 益 的 25% 的 比 例 提 取 發 展 基 金, 用 於 學 校 的 建 設 維 護 和 教 學 設 備 的 添 置 更 新 等 出 資 人 根 據 民 辦 學 校 章 程 的 規 定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報 的, 可 以 在 每 個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時, 從 民 辦 學 校 的 辦 學 結 餘 中 按 一 定 比 例 取 得 回 報 民 辦 學 校 應 當 依 法 辦 理 稅 務 登 記, 並 在 終 止 時 依 法 辦 理 註 銷 稅 務 登 記 手 續 民 辦 教 育 收 費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由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勞 動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於 2005 年 3 月 2 日 聯 合 頒 佈 並 實 施, 規 定 民 辦 學 校 對 接 收 教 育 者 可 以 收 取 學 費 或 培 訓 費, 對 在 校 住 宿 的 學 生 可 以 收 取 住 宿 費, 民 辦 學 校 對 非 學 歷 教 育 的 其 他 受 教 育 者 收 取 的 學 費 住 宿 費 標 準, 由 民 辦 學 校 自 行 決 定, 報 價 格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條 例 由 國 務 院 頒 佈, 自 2003 年 9 月 1 日 起 實 施, 適 用 於 外 國 教 育 機 構 同 中 國 教 育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者 ) 在 中 國 境 內 合 作 舉 辦 以 中 國 公 民 為 主 要 招 生 對 象 的 教 育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機 構 ) 的 活 動 香 港 的 教 育 機 構 與 內 地 教 育 機 構 合 作 辦 學 的, 參 照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條 例 的 規 定 執 行 國 家 鼓 勵 引 進 外 國 優 質 教 育 資 源 的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者 可 以 合 作 舉 辦 各 級 各 類 教 育 機 構 但 是, 不 得 舉 辦 實 施 義 務 教 育 和 實 施 軍 事 員 警 政 治 等 特 殊 性 質 教 育 的 機 構 外 國 合 作 人 獲 准 透 過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校 而 經 營 教 育 業 務, 但 並 無 明 文 限 制 外 國 擁 有 權 的 上 限 然 而, 外 國 合 作 人 不 得 擁 有 合 作 辦 學 校 101

106 的 100% 權 益 外 國 合 作 人 須 為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的 教 育 機 構, 亦 具 備 辦 學 者 的 相 關 資 格 及 較 高 的 辦 學 質 素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校 不 能 成 立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校 以 外 的 分 校 或 辦 學 者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校 不 能 參 與 牟 利 活 動 機 構, 惟 學 校 舉 辦 者 於 取 得 當 局 批 准 後 可 獲 合 理 回 報 申 請 設 立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機 構 的 教 育 機 構 應 當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者 可 以 用 資 金 實 物 土 地 使 用 權 智 慧 財 產 權 以 及 其 他 財 產 作 為 辦 學 投 入 申 請 設 立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機 構, 應 當 根 據 規 定 按 照 其 實 施 的 教 育 類 別 和 內 容 取 得 相 應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門 人 民 政 府 或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的 審 批 外 國 教 育 機 構 其 他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不 得 在 中 國 境 內 單 獨 設 立 以 中 國 公 民 為 主 要 招 生 對 象 的 學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中 外 辦 學 實 施 辦 法 由 國 務 院 頒 佈,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實 施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者 應 當 在 平 等 協 商 的 基 礎 上 簽 訂 合 作 協 定 申 請 設 立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機 構 的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者 應 當 具 有 相 應 的 辦 學 資 格 和 較 高 的 辦 學 品 質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機 構 不 得 設 立 分 支 機 搆, 不 得 舉 辦 其 他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機 構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登 記 管 理 暫 行 條 例 由 國 務 院 頒 佈, 自 1998 年 10 月 25 日 起 實 施 該 條 例 規 範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的 登 記 管 理, 保 障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的 合 法 權 益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是 指 企 業 事 業 單 位 社 會 團 體 和 其 他 社 會 力 量 以 及 公 民 102

107 個 人 利 用 非 國 有 資 產 舉 辦 的, 從 事 非 營 利 性 社 會 服 務 活 動 的 社 會 組 織 各 級 民 政 部 門 是 本 級 人 民 政 府 的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登 記 管 理 機 關 ( 以 下 簡 稱 登 記 管 理 機 關 ) 登 記 管 理 機 關 負 責 有 關 行 業 業 務 範 圍 內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的 同 級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審 查 同 意 的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的 登 記 管 理 申 請 登 記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應 當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一 ) 經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審 查 同 意 ;( 二 ) 有 規 範 的 名 稱 必 要 的 組 織 機 構 ;( 三 ) 有 與 其 業 務 活 動 相 適 應 的 從 業 人 員 ;( 四 ) 有 與 其 業 務 活 動 相 適 應 的 合 法 財 產 ; 及 ( 五 ) 有 必 要 的 場 所 准 予 登 記 的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由 登 記 管 理 機 關 頒 發 相 應 的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登 記 證 書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修 改 章 程, 應 當 自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審 查 同 意 之 日 起 30 日 內, 報 登 記 管 理 機 關 核 准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不 得 設 立 分 支 機 搆 教 育 類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登 記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和 民 政 部 聯 合 頒 佈, 自 2001 年 10 月 19 日 起 實 施 該 辦 法 所 稱 的 教 育 類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主 要 指 : 經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門 審 批 設 立 的, 由 企 業 事 業 組 織 社 會 團 體 及 其 他 社 會 組 織 和 公 民 個 人, 利 用 非 國 家 財 政 性 教 育 經 費, 面 向 社 會 舉 辦 的 學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民 政 部 門 對 依 法 登 記 的 教 育 類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頒 發 相 應 的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登 記 證 書 103

108 合 規 事 宜 京 力 北 雅 及 其 設 於 中 國 北 京 東 城 區 和 海 淀 區 的 分 支 辦 事 處 的 主 要 業 務 是 提 供 企 業 管 理 諮 詢 及 技 術 服 務 廣 州 天 力 的 主 要 業 務 是 教 育 諮 詢 及 企 業 管 理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除 廣 州 天 力 因 於 2010 年 延 遲 申 報 稅 項 被 罰 款 人 民 幣 600 元 外,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及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京 力 北 雅 及 廣 州 天 力 的 業 務 均 符 合 相 關 中 國 法 律 和 法 規, 且 毋 須 就 彼 等 現 有 業 務 領 取 其 他 許 可 證 牌 照 或 證 明 書, 以 及 本 集 團 於 中 國 的 業 務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均 符 合 相 關 中 國 法 律 和 法 規 此 外, 京 力 北 雅 和 廣 州 天 力 已 悉 數 償 付 彼 等 於 中 國 的 稅 務 負 債 104

109 我 們 主 要 從 事 於 香 港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除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及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外, 我 們 為 學 生 提 供 各 類 應 試 課 程, 如 雅 思 IELTS 托 福 TOEFL 及 托 業 TOEIC 的 英 語 課 程 我 們 在 香 港 補 習 行 業 方 面 擁 有 超 過 14 年 的 經 營 歷 史, 主 要 從 事 為 中 學 學 生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及 英 語 課 程 Express Education 是 我 們 提 供 私 人 補 習 服 務 所 成 立 的 首 間 營 運 公 司 其 於 1997 年 5 月 8 日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Express Education 的 上 市 時 股 東 為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Wong Yu Jenny 女 士, 分 別 持 有 Express Education 已 發 行 股 本 40% 35% 及 25% Express Education 的 股 權 經 歷 了 不 同 變 動, 其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Express Education 一 段 及 自 1997 年 10 月 至 2000 年 12 月 初,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及 上 市 時 股 東 概 無 持 有 Express Education 的 主 要 股 權 近 2000 年 12 月 中, 繼 若 干 收 購 後, 李 先 生 成 為 Express Education 的 唯 一 股 東 儘 管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及 上 市 時 股 東 並 非 持 有 Express Education 的 主 要 股 權,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及 姚 女 士 於 1997 年 10 月 至 2000 年 12 月 期 間 大 部 分 時 間 參 與 了 Express Education 的 管 理 自 2000 年 12 月 起, 上 市 時 股 東 及 或 控 股 股 東 已 控 制 Express Education 的 主 要 股 權 及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自 Express Education 成 立 以 來, 我 們 針 對 大 眾 市 場, 提 供 全 年 補 習 及 特 定 科 目 應 試 課 程, 以 滿 足 香 港 中 學 學 生 的 需 要 於 過 去 14 年, 我 們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數 目 已 大 幅 增 長, 當 中 我 們 能 夠 擴 展 我 們 的 補 習 服 務 至 香 港 各 區, 如 荃 灣 太 子 旺 角 銅 鑼 灣 北 角 柴 灣 沙 田 大 埔 粉 嶺 屯 門 元 朗 牛 頭 角 及 將 軍 澳 於 2003 年 10 月, 我 們 於 沙 田 開 設 了 我 們 的 旗 艦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數 目 已 達 到 15 間 除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 我 們 的 核 心 業 務 ) 外, 我 們 已 積 極 將 我 們 的 業 務 分 散 及 尋 求 各 種 商 機 於 2003 年 8 月, 我 們 成 立 我 們 的 私 立 日 校 - Modern College 現 代 書 院 ( 前 稱 為 Xiandai College 現 代 書 院 ), 按 全 面 收 費 基 準 為 高 中 學 生 提 供 正 規 日 校 課 程, 包 括 英 文 中 文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及 商 業 於 2008 年 5 月, 我 們 成 立 了 我 們 的 英 語 培 訓 中 心, 是 專 為 我 們 的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及 職 業 英 語 培 訓 課 程 而 設 的 教 育 中 心 我 們 成 為 香 港 其 中 一 個 私 人 教 育 提 供 商, 以 提 供 可 獲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發 還 款 項 的 雅 思 IELTS 及 托 業 TOEIC 應 試 課 程 於 2010 年 1 月, 我 們 透 過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及 一 名 個 人 李 海 明 先 生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服 務 及 軟 件 許 可 開 始 我 們 的 中 國 運 營 105

110 於 2010 年 12 月, 我 們 收 購 利 東 投 資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60%, 該 公 司 持 有 學 士 教 室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以 透 過 包 含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進 一 步 擴 大 我 們 現 有 的 業 務 範 圍 至 小 學 補 習 服 務 市 場 自 我 們 於 1997 年 成 立 以 來, 我 們 已 發 展 迅 速, 為 香 港 各 類 學 生 提 供 廣 泛 的 教 育 課 程 服 務 及 產 品 本 公 司 於 2011 年 1 月 26 日 根 據 公 司 法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為 獲 豁 免 有 限 公 司 我 們 擁 有 15 間 附 屬 公 司, 即 Sino Network Express Education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現 代 新 幹 線 現 代 英 語 智 僑 慶 安 利 東 投 資 學 士 教 室 京 力 現 代 北 雅 京 力 北 雅 Business Idol 天 下 及 廣 州 天 力, 其 詳 情 載 於 本 節 以 下 部 分 下 圖 載 列 本 集 團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的 股 權 及 公 司 架 構 : 100% 100% 100% 60% 40% 100% Ultra Strong Classic King Beautiful Choice Speedy Harvest 1.59% 4.13% 7.5% 14.73% 16.63% 55.42% 100% Sino Network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60% 100% 100% Express Education Business Idol 100% 100% 100% 100% 100% 附 註 : 根 據 日 期 為 2011 年 3 月 3 日 的 確 認 契 據, 吳 錦 榮 先 生 為 其 本 身 持 有 Ultra Strong 的 73.7%, 並 以 信 託 形 式 為 劉 女 士 持 有 17.3% 及 為 吳 女 士 持 有 9% 我 們 的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有 關 吳 錦 榮 先 生 持 有 Ultra Strong 股 份 的 此 等 信 託 安 排 為 合 法 及 有 效 106

111 Sino Network Sino Network 是 我 們 多 間 經 營 附 屬 公 司 的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Sino Network 於 2003 年 7 月 2 日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50,000 美 元 分 為 5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1.00 美 元 的 股 份 其 上 市 時 股 東 為 吳 錦 倫 先 生 ( 我 們 的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 李 先 生 ( 我 們 的 營 運 總 監 兼 執 行 董 事 ) 姚 女 士 ( 我 們 的 行 政 總 裁 兼 執 行 董 事 ) 吳 錦 榮 先 生 及 Wong Chung Han Johnny 先 生 (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 彼 等 各 自 於 2003 年 10 月 15 日 分 別 按 面 值 獲 配 發 及 發 行 Sino Network 的 5,385 股 1,137 股 208 股 2,853 股 及 417 股 股 份 根 據 日 期 為 2009 年 11 月 25 日 及 2011 年 2 月 2 日 的 確 認 契 據 及 日 期 為 2011 年 2 月 2 日 的 補 充 確 認 契 據, 由 2003 年 10 月 15 日 起, 吳 錦 榮 先 生 以 信 託 形 式 分 別 為 吳 樂 憫 先 生 劉 女 士 及 吳 女 士 持 有 Sino Network 的 2,228 股 100 股 及 100 股 股 份, 因 為 吳 樂 憫 先 生 劉 女 士 及 吳 女 士 並 非 經 常 在 香 港 我 們 的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該 等 有 關 由 吳 錦 榮 先 生 持 有 Sino Network 股 份 的 信 託 安 排,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為 合 法 及 有 效 的 於 2008 年 10 月 2 日, 吳 錦 倫 先 生 向 Wong Chung Han Johnny 先 生 收 購 Sino Network 的 417 股 股 份, 代 價 為 480,700 美 元, 因 為 Wong Chung Han Johnny 先 生 當 時 擬 離 開 香 港 是 次 轉 讓 的 代 價 乃 根 據 本 集 團 於 轉 讓 時 的 資 產 淨 值, 以 及 轉 讓 各 方 預 期 未 來 業 務 增 長 潛 力 而 釐 定 Sino Network 的 417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Wong Chung Han Johnny 先 生 在 Sino Network 的 全 部 股 權, 以 及 佔 Sino Network 在 轉 讓 時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4.17% 於 2010 年 5 月 7 日,Sino Network 進 一 步 按 面 值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李 先 生 分 別 配 發 及 發 行 入 賬 列 作 繳 足 的 2,588 股 及 1,395 股 股 份 於 2010 年 6 月 28 日, 李 先 生 按 面 值 向 姚 女 士 轉 讓 Sino Network 的 15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Sino Network 在 轉 讓 時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0.11% 由 於 是 次 交 易 為 本 集 團 內 部 重 組 的 一 部 分, 故 是 次 交 易 中 涉 及 的 股 份 乃 按 其 面 值 予 以 轉 讓 由 2010 年 6 月 28 日 起, 根 據 日 期 為 2011 年 2 月 7 日 的 確 認 契 據, 李 先 生 以 信 託 形 式 為 朱 女 士 持 有 Sino Network 的 930 股 股 份, 作 為 家 族 安 排 的 一 部 分, 以 反 映 及 確 認 朱 女 士 初 步 透 過 李 先 生 向 相 關 集 團 公 司 作 出 注 資 我 們 的 香 港 法 律 顧 認 為, 是 項 關 於 由 李 先 生 持 有 Sino Network 股 份 的 信 託 安 排,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為 合 法 及 有 效 因 此, 於 重 組 前,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錦 榮 先 生 劉 女 士 吳 女 士 及 姚 女 士 分 別 於 Sino Network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實 益 擁 有 約 60% 11.35% 6.65% 15.93% 3.04% 0.72% 0.72% 及 1.59% 107

112 於 2011 年 1 月 11 日, 作 為 重 組 的 一 部 分, 倍 智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女 士 吳 錦 榮 先 生 與 Sino Network 訂 立 投 資 協 議, 據 此, 倍 智 同 意 以 總 投 資 額 26,010,000 港 元,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及 吳 女 士 分 別 收 購 640 股 192 股 169 股 及 48 股 股 份, 分 別 相 當 於 Sino Network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4.58% 1.37% 1.21% 及 0.34% 於 同 日 完 成 投 資 協 議 後,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錦 榮 先 生 劉 女 士 吳 女 士 姚 女 士 及 倍 智 各 自 分 別 於 Sino Network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實 益 擁 有 約 55.42% 9.98% 6.65% 14.73% 3.04% 0.72% 0.37% 1.59% 及 7.5% 權 益 有 關 投 資 協 議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節 本 集 團 的 投 資 者 分 節 於 2011 年 6 月 7 日, 作 為 重 組 的 一 部 分, 吳 錦 倫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女 士 吳 錦 榮 先 生 劉 女 士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姚 女 士 及 倍 智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股 份 掉 期 協 議, 據 此, 本 公 司 同 意 向 彼 等 收 購 Sino Network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而 本 公 司 將 根 據 吳 錦 倫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錦 榮 先 生 劉 女 士 吳 女 士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姚 女 士 及 倍 智 各 自 於 Sino Network 的 股 權 比 例 向 彼 等 的 各 代 理 人 發 行 及 配 發 ( 及 按 面 值 入 賬 列 作 繳 足 ) 合 共 283,999,999 股 股 份 於 股 份 掉 期 協 議 完 成 後, 本 公 司 向 Speedy Harvest Classic King Ultra Strong Beautiful Choice 創 智 及 倍 智 分 別 配 發 及 發 行 157,405,420 股 41,819,066 股 11,719,088 股 47,221,626 股 4,529,214 股 及 21,305,585 股 股 份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本 公 司 為 Sino Network 的 唯 一 股 東 Sino Network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已 悉 數 繳 足 Sino Network 擁 有 十 四 間 直 接 或 間 接 附 屬 公 司, 並 透 過 其 中 六 間 經 營 本 公 司 不 同 方 面 的 教 育 業 務 Express Education Express Education 一 直 是 我 們 兩 間 主 要 經 營 附 屬 公 司 的 其 中 一 家, 負 責 我 們 的 私 人 補 習 業 務 Express Education 於 1997 年 5 月 8 日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50,000 美 元 分 為 5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1.00 美 元 的 股 份 其 上 市 時 股 東 為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及 Wong Yu Jenny 女 士 (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 其 中 已 按 面 值 分 別 向 彼 等 各 自 配 發 及 發 行 Express Education 入 賬 列 作 繳 足 的 40 股 35 股 及 25 股 股 份 目 前 名 稱 於 1997 年 7 月 16 日,Express Education 由 Extraordinary Business Limited 改 名 為 其 108

113 Express Education 的 股 權 於 2010 年 5 月 7 日 成 為 Sino Network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前 經 歷 了 不 同 變 動 自 其 註 冊 成 立 以 來,Express Education 的 上 市 時 股 東 之 間 便 討 論 Express Education 的 股 權 架 構 最 後, 於 1997 年 9 月 22 日, 李 先 生 按 面 值 向 Wong Yu Jenny 女 士 轉 讓 Express Education 的 20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Express Education 在 轉 讓 時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20%, 而 吳 錦 倫 先 生 則 於 1997 年 10 月 1 日, 按 面 值 向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曾 志 遠 先 生 轉 讓 Express Education 的 40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其 在 Express Education 的 全 部 權 益, 以 及 相 當 於 Express Education 在 轉 讓 時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40% 於 該 等 轉 讓 後, 李 先 生 於 Express Education 的 股 權 為 15% 於 2000 年 8 月, 進 一 步 按 面 值 向 李 先 生 及 Wong Wai 先 生 (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 分 別 配 發 及 發 行 入 賬 列 為 繳 足 的 6 股 及 34 股 股 份 是 次 配 發 後, 李 先 生 於 Express Education 的 股 權 仍 為 15% 於 2000 年 12 月 8 日, 由 於 曾 志 遠 先 生 決 定 撤 銷 其 於 Express Education 的 投 資, 故 李 先 生 按 面 值 向 其 收 購 Express Education 的 40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其 於 Express Education 的 全 部 持 股 量, 以 及 相 當 於 是 次 轉 讓 時 Express Education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28.57% 於 2000 年 12 月 13 日, 由 於 Wong Yu Jenny 女 士 及 Wong Wai 先 生 於 當 時 不 想 再 投 資 於 香 港, 故 李 先 生 進 一 步 向 Wong Yu Jenny 女 士 收 購 Express Education 的 45 股 股 份, 代 價 為 2,201,991,66 港 元, 以 及 向 Wong Wai 先 生 收 購 Express Education 的 34 股 股 份, 代 價 為 1,663, 港 元, 分 別 相 當 於 轉 讓 時 Express Education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32.14% 及 24.29% 該 等 轉 讓 的 代 價, 乃 根 據 本 集 團 於 轉 讓 時 的 資 產 淨 值, 以 及 該 兩 項 轉 讓 的 各 方 所 計 劃 進 行 業 務 的 潛 在 未 來 增 長 而 釐 定 於 該 等 收 購 後, 李 先 生 持 有 140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Express Education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因 此, 約 於 2000 年 12 月 中, 在 完 成 該 等 收 購 後, 李 先 生 ( 作 為 上 市 時 股 東 之 一 ) 控 制 Express Education 的 100% 股 權 及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於 2003 年 5 月 24 日, 李 先 生 按 面 值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轉 讓 91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Express Education 已 發 行 股 本 65%, 藉 以 將 Express Education 的 股 權 比 率 重 組 為 由 李 先 生 持 有 35%, 以 及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持 有 65% 於 2004 年 8 月 6 日, 李 先 生 進 一 步 按 面 值 向 朱 女 士 轉 讓 49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Express Education 已 發 行 股 本 35% 由 於 李 先 生 經 常 不 在 香 港, 根 據 日 期 為 2009 年 11 月 25 日 的 確 認 契 據, 朱 女 士 以 信 託 形 式 為 李 先 生 持 有 有 關 股 份 我 們 的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此 項 涉 及 朱 女 士 持 有 Express Education 股 份 的 信 託 安 排 為 合 法 及 有 效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開 始 時,Express Education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擁 有 65%, 以 及 由 李 先 生 透 過 其 受 託 人 擁 有 35% 為 了 對 本 集 團 進 行 內 部 重 組, 以 致 指 定 Sino Network 為 本 集 團 的 運 營 及 教 育 業 務 的 唯 一 控 股 公 司,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李 先 生 ( 透 過 其 受 託 人 ) 分 別 於 2010 年 5 月 7 日 向 109

114 Sino Network 轉 讓 彼 等 各 自 的 91 股 及 49 股 Express Education 股 份, 合 共 相 當 於 Express Education 的 100% 股 權 作 為 該 等 轉 讓 的 代 價,Sino Network 於 同 日 按 面 值, 分 別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李 先 生 配 發 及 發 行 的 入 賬 列 為 繳 足 2,588 股 及 1,395 股 股 份 該 等 轉 讓 的 股 份 代 價 乃 參 考 於 截 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 及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各 年 度,Express Education 及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的 經 審 核 業 績 釐 定 由 於 進 行 該 等 轉 讓, 故 Express Education 已 成 為 Sino Network 的 直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Express Education 的 所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均 為 繳 足 股 份 由 1997 年 開 始 營 業 起,Express Education 為 本 集 團 最 長 久 的 自 營 公 司 由 於 我 們 的 業 務 網 絡 隨 著 時 間 增 長, 我 們 將 註 冊 成 立 第 二 間 附 屬 公 司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以 正 式 使 用 我 們 的 品 牌 Express Education 於 其 業 務 全 部 轉 讓 予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後 在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內 暫 停 業 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是 其 他 主 要 經 營 附 屬 公 司, 負 責 我 們 的 香 港 私 人 補 習 業 務 以 及 我 們 的 標 準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業 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於 2002 年 6 月 5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為 空 殼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10,000 港 元 分 為 1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1.00 港 元 的 股 份 於 其 註 冊 成 立 日 期 已 向 兩 名 代 理 人 認 購 人 Wilda Limited 及 Wilberg Limited(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各 自 獲 配 發 一 股 股 份 於 2004 年, 現 代 教 育 商 標 於 香 港 的 註 冊 已 獲 接 納 於 2004 年 6 月 4 日,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由 高 寶 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改 名 為 其 目 前 名 稱 於 2006 年 6 月 22 日 成 為 Sino Network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前,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的 股 權 自 其 註 冊 成 立 以 來 經 歷 了 不 同 變 動 於 2004 年 5 月 17 日,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向 Sino Network 按 面 值 配 發 及 發 行 9,998 股 股 份 ( 入 賬 列 為 繳 足 ) 於 2004 年 5 月 27 日, 兩 名 代 理 人 認 購 人 按 面 值 分 別 向 Sino Network 及 Express Education 轉 讓 彼 等 各 自 於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的 一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在 轉 讓 時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0.01% 該 等 轉 讓 後,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分 別 由 Sino Network 及 Express Education 持 有 99.99% 及 0.01% 權 益 為 了 對 本 集 團 進 行 內 部 重 組, 以 致 指 定 Sino Network 為 本 集 團 的 運 營 及 教 育 業 務 的 唯 一 控 股 公 司,Sino Network 於 2006 年 6 月 22 日, 按 面 值 進 一 步 向 Express Education 收 購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的 1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其 餘 0.01% 因 此,Sino Network 自 2006 年 6 月 22 日 起 成 為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的 唯 一 股 東, 並 由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開 始 時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為 止, 擁 有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的 所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均 為 繳 足 股 份 110

115 現 代 新 幹 線 是 一 家 負 責 我 們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業 務 的 公 司, 包 括 營 運 Modern College 現 代 書 院 ( 前 稱 為 Xiandai College 現 代 書 院 ) 其 於 2000 年 8 月 21 日 以 力 健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的 名 義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10,000 港 元 分 為 1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1.00 港 元 的 股 份 自 獲 認 購 人 代 理 人 (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註 冊 成 立 以 來, 現 代 新 幹 線 的 股 權 於 其 在 2006 年 6 月 22 日 成 為 Sino Network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前, 便 經 歷 了 不 同 變 動 於 2000 年 8 月 21 日, 一 股 股 份 乃 分 別 按 面 值 配 發 予 兩 名 代 理 人 認 購 人 港 威 秘 書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及 港 威 代 理 人 有 限 公 司 (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於 2000 年 9 月 11 日, 兩 名 代 理 人 認 購 人 按 面 值 分 別 向 Express Education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Wong Wai 先 生 ( 以 信 託 形 式 為 Express Education 持 有 ) 轉 讓 彼 等 各 自 於 現 代 新 幹 線 的 一 股 股 份 於 同 日, 現 代 新 幹 線 進 一 步 向 Express Education 按 面 值 配 發 及 發 行 98 股 股 份 ( 入 賬 列 為 繳 足 ) 是 次 轉 讓 及 配 發 後,Express Education( 在 關 鍵 時 間 透 過 其 本 身 及 其 受 託 人 ) 實 益 擁 有 現 代 新 幹 線 的 100% 股 權 於 2000 年 12 月 13 日, 作 為 本 集 團 內 部 重 組 的 一 部 分,Express Education 透 過 其 受 託 人 按 面 值 向 李 先 生 轉 讓 現 代 新 幹 線 的 1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現 代 新 幹 線 於 轉 讓 時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1% 於 2002 年 8 月 20 日,Express Education 按 面 值 分 別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李 先 生 轉 讓 40 股 及 59 股 現 代 新 幹 線 股 份, 分 別 相 當 於 現 代 新 幹 線 於 轉 讓 時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40% 及 59% 由 於 該 等 交 易 為 本 集 團 內 部 重 組 的 一 部 分, 故 該 等 交 易 中 涉 及 的 股 份 乃 按 面 值 予 以 轉 讓 該 等 轉 讓 後,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李 先 生 分 別 實 益 擁 有 現 代 新 幹 線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40% 及 60% 權 益 於 2003 年 11 月 13 日, 李 先 生 按 面 值 分 別 向 Express Education 及 Sino Network 轉 讓 其 於 現 代 新 幹 線 的 1 股 及 59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現 代 新 幹 線 於 轉 讓 時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1% 及 59% 權 益 於 同 日, 吳 錦 倫 先 生 按 面 值 向 Sino Network 轉 讓 現 代 新 幹 線 的 40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現 代 新 幹 線 於 轉 讓 時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40% 權 益 由 於 該 等 交 易 為 本 集 團 內 部 重 組 的 一 部 分, 故 該 等 交 易 中 涉 及 的 股 份 乃 按 面 值 予 以 轉 讓 該 等 轉 讓 後, 現 代 新 幹 線 分 別 由 Sino Network 及 Express Education 持 有 99% 及 1% 權 益 為 了 對 本 集 團 進 行 內 部 重 組, 以 致 指 定 Sino Network 為 本 集 團 的 運 營 及 教 育 業 務 的 唯 一 控 股 公 司,Sino Network 於 2006 年 6 月 22 日, 按 面 值 進 一 步 向 Express Education 111

116 收 購 現 代 新 幹 線 的 1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現 代 新 幹 線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其 餘 1% 因 此,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開 始 時,Sino Network 已 擁 有 現 代 新 幹 線 的 100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現 代 新 幹 線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Sino Network 為 現 代 新 幹 線 的 唯 一 股 東 現 代 新 幹 線 的 所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為 繳 足 股 份 於 2003 年 6 月 13 日 成 為 現 代 新 幹 線 教 育 有 限 公 司 前, 現 代 新 幹 線 亦 已 進 行 多 次 更 改 名 稱, 包 括 新 幹 線 教 育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教 育 機 構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英 語 於 2009 年 3 月 11 日 以 權 勇 有 限 公 司 名 義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10,000 港 元 分 為 1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1.00 港 元 的 股 份 於 2009 年 5 月 13 日, 代 理 人 認 購 人 ( 金 柏 利 秘 書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按 面 值 向 李 先 生 轉 讓 現 代 英 語 的 1 股 股 份 於 2009 年 5 月 26 日, 李 先 生 進 一 步 按 面 值 向 Wong Chung Han Johnny 先 生 (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 轉 讓 上 述 現 代 英 語 的 1 股 股 份 於 2010 年 6 月 14 日, 現 代 英 語 由 權 勇 有 限 公 司 改 名 為 其 目 前 名 稱 於 2010 年 7 月 2 日,Wong Chung Han Johnny 先 生 最 後 按 面 值 向 Sino Network 轉 讓 上 述 現 代 英 語 的 1 股 股 份 自 此, 現 代 英 語 已 成 為 Sino Network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Sino Network 為 現 代 英 語 的 唯 一 股 東 現 代 英 語 的 已 發 行 股 份 已 繳 足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現 代 英 語 並 無 從 事 任 何 業 務, 而 本 集 團 並 未 就 現 代 英 語 制 定 任 何 業 務 計 劃 智 僑 是 一 家 負 責 我 們 印 刷 及 出 版 活 動 的 公 司 其 於 2000 年 6 月 21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10,000 港 元 分 為 1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1.00 港 元 的 股 份 自 從 兩 名 代 理 人 認 購 人 註 冊 成 立 以 來, 智 僑 的 股 權 於 其 在 2006 年 6 月 19 日 成 為 Sino Network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前, 便 經 歷 了 不 同 變 動 於 2000 年 6 月 21 日, 一 股 股 份 乃 分 別 按 面 值 配 發 予 該 兩 名 代 理 人 認 購 人 港 威 秘 書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及 港 威 代 理 人 有 限 公 司 (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112

117 於 2000 年 7 月 13 日, 兩 名 代 理 人 認 購 人 按 面 值 分 別 向 吳 錦 榮 先 生 及 麥 婉 雯 女 士 (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 轉 讓 彼 等 各 自 於 智 僑 的 一 股 股 份 該 等 轉 讓 後, 智 僑 分 別 由 吳 錦 榮 先 生 及 麥 婉 雯 女 士 持 有 50% 及 50% 權 益 於 2001 年 4 月 20 日, 智 僑 分 別 向 麥 婉 雯 女 士 及 曾 志 遠 先 生 (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 按 面 值 配 發 及 發 行 10 股 及 9 股 股 份 ( 入 賬 列 為 繳 足 ) 於 2001 年 5 月 10 日, 吳 錦 榮 先 生 按 面 值 向 曾 志 遠 先 生 轉 讓 智 僑 的 1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智 僑 於 轉 讓 時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4.76% 是 次 轉 讓 後, 智 僑 分 別 由 麥 婉 雯 女 士 及 曾 志 遠 先 生 持 有 約 52.38% 及 約 47.62% 權 益 於 2001 年 9 月 13 日, 智 僑 進 一 步 分 別 向 麥 婉 雯 女 士 及 曾 志 遠 先 生 按 面 值 配 發 及 發 行 4,187 股 及 5,792 股 股 份 ( 入 賬 列 為 繳 足 ) 是 次 配 發 後, 麥 婉 雯 女 士 及 曾 志 遠 先 生 分 別 擁 有 智 僑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41.98% 及 58.02% 權 益 於 2002 年 11 月 29 日, 麥 婉 雯 女 士 按 面 值 向 蔡 月 容 女 士 (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 轉 讓 其 於 智 僑 持 有 的 所 有 4,198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智 僑 在 轉 讓 時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41.98% 於 2003 年 11 月 13 日, 蔡 月 容 女 士 按 面 值 向 Sino Network 轉 讓 智 僑 的 4,198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在 轉 讓 時 其 於 智 僑 的 全 部 股 權 及 智 僑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41.98% 於 同 日, 曾 志 遠 先 生 按 面 值 分 別 向 Sino Network 及 Express Education 轉 讓 其 於 智 僑 持 有 的 5,800 股 及 2 股 股 份, 分 別 相 當 於 智 僑 在 轉 讓 時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58% 及 0.02% 由 於 該 等 交 易 為 本 集 團 內 部 重 組 的 一 部 分, 故 該 等 交 易 中 涉 及 的 股 份 乃 按 面 值 予 以 轉 讓 該 等 轉 讓 後, 智 僑 分 別 由 Sino Network 及 Express Education 持 有 99.98% 及 0.02% 權 益 最 後, 為 了 對 本 集 團 進 行 內 部 重 組, 以 致 指 定 Sino Network 為 本 集 團 的 運 營 及 教 育 業 務 的 唯 一 控 股 公 司,Sino Network 於 2006 年 6 月 19 日, 按 面 值 進 一 步 向 Express Education 收 購 智 僑 的 2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智 僑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其 餘 0.02% 由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開 始 起,Sino Network 已 經 擁 有 智 僑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權 益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Sino Network 是 智 僑 的 唯 一 股 東 智 僑 的 所 有 股 份 為 繳 足 股 份 113

118 慶 安 於 2009 年 10 月 20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法 定 股 本 10,000 港 元 分 為 1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1.00 港 元 的 股 份, 其 唯 一 職 能 是 與 本 集 團 訂 立 租 賃 協 議 於 其 註 冊 成 立 時, 一 股 股 份 按 面 值 配 發 予 一 間 空 殼 公 司 的 代 理 ` 認 購 人 Company Kit Secretarial Services Limited(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於 2009 年 11 月 3 日, 代 理 人 認 購 人 按 面 值 將 其 慶 安 的 一 股 股 份 轉 讓 至 Sino Network, 相 當 於 慶 安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因 此,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Sino Network 持 有 慶 安 的 1 股 股 份 及 為 其 唯 一 股 東 慶 安 的 已 發 行 股 份 均 為 繳 足 股 份 利 東 投 資 於 2009 年 7 月 1 日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50,000 美 元 分 為 5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1.00 美 元 的 股 份 利 東 投 資 目 前 為 學 士 教 室 的 控 股 公 司, 負 責 我 們 的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業 務 利 東 投 資 於 其 註 冊 成 立 時 向 姚 女 士 發 行 及 配 發 按 面 值 入 賬 列 作 繳 足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 即 10,000 股 股 份 ) 於 2010 年 10 月 2 日, 姚 女 士 不 再 為 利 東 投 資 的 股 東, 並 按 面 值 向 莫 詩 韻 女 士 轉 讓 利 東 投 資 的 2,812 股 股 份, 以 及 向 吳 海 天 先 生 吳 炳 倫 先 生 及 潘 慧 思 女 士 轉 讓 利 東 投 資 餘 下 的 7,188 股 股 份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吳 炳 倫 先 生 及 潘 慧 思 女 士 為 分 別 持 有 學 士 教 室 已 發 行 股 本 28.12% 23.96% 23.96% 及 23.96% 權 益 的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並 於 利 當 投 資 根 據 學 士 教 室 第 二 份 收 購 協 議 項 下 擬 收 購 學 士 教 室 前 為 學 士 教 室 的 董 事 作 為 學 士 教 室 的 創 辦 人, 彼 等 負 責 學 士 教 室 的 日 常 營 運 於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學 士 教 室 前, 本 集 團 成 員 公 司 其 股 東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及 其 聯 繫 人 概 無 與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吳 炳 倫 先 生 及 潘 慧 思 女 士 有 關 連 姚 女 士 向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出 售 利 東 投 資 旨 在 加 快 重 組 學 士 教 室 及 利 東 投 資, 從 而 達 致 學 士 教 室 的 建 議 架 構 將 由 利 東 投 資 全 資 擁 有, 其 已 發 行 股 本 將 共 同 由 姚 女 士 或 其 代 理 人 持 有 60% 及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一 同 持 有 40% 為 達 致 建 議 架 構, 已 作 出 進 一 步 轉 讓 如 下 : (i) 於 2010 年 10 月 2 日,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 作 為 賣 方 ) 與 利 東 投 資 ( 由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全 資 擁 有 )( 作 為 買 方 ) 訂 立 學 士 教 室 第 二 份 收 購 協 議, 據 此,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同 意 按 面 值 向 利 東 投 資 出 售 學 士 教 室 合 共 10,000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學 士 教 室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100%; 及 114

119 (ii) 於 2010 年 10 月 8 日,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 作 為 賣 方 ) 與 六 達 ( 姚 女 士 的 代 理 人 )( 作 為 買 方 ) 訂 立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據 此,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同 意 向 六 達 出 售 利 東 投 資 合 共 6,000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利 東 投 資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60%, 最 高 代 價 為 8,000,000 港 元 ( 可 予 以 調 整 代 價 ) 根 據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的 代 價 上 限 8,000,000 港 元 主 要 參 考 (i) 預 測 溢 利, 當 中 考 慮 ( 其 中 包 括 ) 現 有 4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及 12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於 收 購 時 的 網 絡 我 們 的 業 務 計 劃, 在 香 港 開 設 6 至 10 間 新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以 及 小 學 補 習 行 業 的 前 景 ; 及 (ii) 若 干 在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 相 信 從 事 的 業 務 與 本 集 團 相 類 似 ) 的 市 盈 率 而 釐 定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亦 包 括 一 個 調 整 機 制, 若 果 學 士 教 室 於 截 至 2012 年 或 2013 年 8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除 稅 後 純 利 較 若 干 金 額 為 少 於 或 相 等 於 若 干 金 額, 則 代 價 的 第 四 和 最 後 一 筆 付 款 額 2,000,000 港 元 ( 於 學 士 教 室 的 董 事 會 批 准 學 士 教 室 截 至 2012 年 或 2013 年 8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後 應 付 ) 將 作 相 應 調 整 代 價 的 調 整 機 制 將 於 下 文 進 一 步 闡 述 六 達 根 據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的 條 款, 向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支 付 第 一 及 第 二 筆 為 數 3,000,000 港 元 的 代 價 於 2010 年 10 月 11 日 學 士 教 室 第 二 份 收 購 協 議 及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完 成 後, 已 達 致 學 士 教 室 的 建 議 架 構 將 由 利 東 投 資 全 資 擁 有 其 已 發 行 股 本 將 共 同 由 姚 女 士 或 其 代 理 人 持 有 60% 及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一 同 持 有 40% 根 據 姚 女 士 向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轉 讓 利 東 投 資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以 及 根 據 2010 年 10 月 2 日 所 訂 立 的 學 士 教 室 第 二 份 收 購 協 議, 重 組 利 東 投 資 及 學 士 教 室 乃 旨 在 重 新 劃 分 利 東 投 資 ( 一 間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公 司 ) 為 學 士 教 室 的 控 股 公 司, 而 董 事 認 為 此 舉 有 利 於 未 來 發 展 由 於 姚 女 士 於 重 組 前 為 利 東 投 資 的 上 市 時 股 東 及 董 事, 利 東 投 資 的 營 運 管 理 及 財 務 狀 況 一 直 受 姚 女 士 控 制 因 此, 董 事 相 信, 利 用 姚 女 士 持 有 的 空 殼 公 司 可 有 效 地 加 快 利 東 投 資 所 須 進 行 的 盡 職 審 查 程 序 此 舉 可 減 少 利 東 投 資 可 能 招 致 的 潛 在 責 任 六 達 已 被 用 作 特 殊 用 途 公 司 以 抓 緊 收 購 學 士 教 室 60% 股 權 的 機 會 經 考 慮 小 學 補 習 服 務 市 場 的 業 務 潛 力, 董 事 認 為, 將 學 士 教 室 納 入 將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因 此, 於 2010 年 12 月 22 日, 作 為 重 組 的 一 部 分, 六 達 姚 女 士 Sino Network 利 東 投 資 及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訂 立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乃 有 關 六 115

120 達 就 重 組 而 向 Sino Network 買 賣 上 述 利 東 投 資 的 6,000 股 股 份 考 慮 到 該 等 收 購,Sino Network 同 意 支 付 3,000,000 港 元, 並 將 六 達 取 代 為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的 訂 約 方, 以 遵 守 執 行 及 履 行 六 達 根 據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的 所 有 責 任, 其 中 包 括 向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支 付 合 共 5,000,000 港 元 ( 代 價 可 予 調 整 ) 的 責 任, 作 為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項 下 的 餘 下 代 價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已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完 成, 故 利 東 投 資 已 成 為 Sino Network 擁 有 60% 的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上 述 應 付 六 達 的 代 價 3,000,000 港 元 第 一 期 及 第 二 期 付 款 已 支 付, 而 3,000,000 港 元 的 第 三 期 付 款 將 於 學 士 教 室 截 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 止 曆 年 的 財 務 報 告 獲 其 董 事 會 審 批 後 14 日 內 向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支 付 董 事 確 認, 第 三 次 支 付 收 購 成 本 3,000,000 港 元 將 由 本 集 團 的 內 部 資 源 撥 付 第 四 期 及 最 後 一 期 付 款 2,000,000 港 元 將 於 學 士 教 室 截 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 止 曆 年 的 財 務 報 告 獲 其 董 事 會 審 批 後 14 日 內 向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支 付, 惟 須 經 參 考 學 士 教 室 截 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 及 2013 年 8 月 31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的 財 務 業 績 予 以 調 整 及 退 款 根 據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代 價 的 調 整 機 制 協 定 如 下 : (i) 倘 截 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 止 曆 年 的 除 稅 後 純 利 ( 如 學 士 教 室 獲 其 董 事 會 審 批 的 財 務 報 告 所 載 ) 少 於 3,800,000 港 元 但 相 當 於 或 多 於 2,800,000 港 元, 或 於 2012 年 8 月 31 日 的 累 計 除 稅 後 純 利 少 於 7,100,000 港 元 但 相 當 於 或 多 於 5,100,000 港 元, 則 向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支 付 的 第 四 期 及 最 後 一 期 代 價 付 款 減 少 1,000,000 港 元 ; (ii) 倘 截 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的 除 稅 後 純 利 少 於 2,800,000 港 元 或 於 2012 年 8 月 31 日 的 累 計 除 稅 後 純 利 少 於 5,100,000 港 元 ( 如 學 士 教 室 獲 其 董 事 會 審 批 的 財 務 報 告 所 載 ), 則 向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支 付 的 第 四 期 及 最 後 一 期 代 價 付 款 減 少 2,000,000 港 元 ; (iii) 倘 截 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 止 曆 年 的 除 稅 後 純 利 ( 如 學 士 教 室 獲 其 董 事 會 審 批 的 財 務 報 告 所 載 ) 少 於 4,100,000 港 元 但 相 當 於 或 多 於 3,700,000 港 元, 或 於 2013 年 8 月 31 日 的 累 計 除 稅 後 純 利 少 於 10,500,000 港 元 但 相 當 於 或 多 於 9,400,000 港 元, 則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將 於 學 士 教 室 截 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告 獲 審 批 日 期 起 計 14 日 內 向 本 集 團 退 還 第 四 期 及 最 後 一 期 代 價 付 款 1,000,000 港 元 ; 116

121 (iv) 倘 截 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 止 曆 年 的 除 稅 後 純 利 少 於 3,700,000 港 元 或 於 2013 年 8 月 31 日 的 累 計 除 稅 後 純 利 少 於 9,400,000 港 元 ( 如 學 士 教 室 獲 其 董 事 會 審 批 的 財 務 報 告 所 載 ), 則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將 於 學 士 教 室 截 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告 獲 審 批 日 期 起 計 14 日 內 向 本 集 團 退 還 第 四 期 及 最 後 一 期 代 價 付 款 2,000,000 港 元 為 了 給 予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 即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吳 炳 倫 先 生 及 潘 慧 思 女 士 )( 彼 等 負 責 利 東 投 資 及 學 士 教 室 的 每 日 營 運 ) 獎 勵, 利 東 投 資 的 其 餘 40% 股 權 乃 分 別 由 該 四 名 個 別 人 士 持 有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吳 炳 倫 先 生 及 潘 慧 思 女 士 已 於 2010 年 9 月 1 日 與 學 士 教 室 訂 立 管 理 協 議 據 此, 其 同 意 管 理 我 們 所 有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的 營 運 莫 詩 韻 女 士 為 利 東 投 資 的 主 要 股 東, 持 有 利 東 投 資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11.25% 吳 海 天 先 生 吳 炳 倫 先 生 及 潘 慧 思 女 士 各 自 持 有 利 東 投 資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9.58% 9.58% 及 9.59% 莫 詩 韻 女 士 及 吳 海 天 先 生 現 時 為 利 東 投 資 的 董 事 倘 若 我 們 決 定 學 士 教 室 的 表 現 達 到 我 們 的 標 準, 則 我 們 將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隨 時 購 買 利 東 投 資 的 其 餘 40% 已 發 行 股 本, 因 為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已 根 據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不 可 撤 回 地 授 予 我 們 認 購 期 權 認 購 期 權 為 不 得 轉 讓 及 不 可 撤 回, 可 於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認 購 協 議 完 成 後 任 何 時 間 獲 行 使, 並 將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到 期 根 據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倘 利 東 投 資 經 歷 利 東 投 資 控 制 以 外 的 任 何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以 致 其 未 能 達 致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所 載 的 利 潤 擔 保, 本 集 團 已 同 意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可 遞 延 達 致 利 潤 擔 保 一 年, 而 認 購 期 權 的 到 期 日 將 延 遲 一 年 117

122 下 表 載 列 行 使 認 購 期 權 的 各 代 價, 以 於 2011 年 至 2015 年 內 不 同 情 況 下 由 我 們 購 買 利 東 投 資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其 餘 40%: (i) 倘 認 購 期 權 於 2011 年 內 獲 行 使 : 倘 2011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3,2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1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5 倘 2011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2,900,000 港 元 但 少 於 3,2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1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25 倘 2011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少 於 2,9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1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 代 價 將 在 2011 年 至 2015 年 分 5 期 每 年 償 還 一 次 由 2013 年 起, 倘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為 可 行, 則 代 價 將 調 整 如 下 : 倘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4,6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5 倘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4,100,000 港 元 但 少 於 4,6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25 倘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3,700,000 港 元 但 少 於 4,1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 其 餘 3 期 年 度 還 款 金 額 因 此 將 調 整 至 ( 新 代 價 - 已 付 分 期 ) 3 118

123 (ii) 倘 認 購 期 權 於 2012 年 內 獲 行 使 : 倘 2012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3,8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2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5 倘 2012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3,500,000 港 元 但 少 於 3,8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2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25 倘 2012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少 於 3,5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2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 代 價 將 在 2012 年 至 2015 年 分 4 期 每 年 償 還 一 次 由 2013 年 起, 倘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為 可 行, 則 代 價 將 調 整 如 下 : 倘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4,6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5 倘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4,100,000 港 元 但 少 於 4,6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25 倘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少 於 4,1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 其 餘 3 期 年 度 還 款 金 額 因 此 將 調 整 至 ( 新 代 價 - 已 付 分 期 ) 3 119

124 (iii) 倘 認 購 期 權 於 2013 年 內 獲 行 使 : 倘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4,6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5 倘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4,100,000 港 元 但 少 於 4,6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25 倘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少 於 4,1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3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 代 價 將 由 2013 年 至 2015 年 分 3 期 每 年 償 還 一 次 (iv) 倘 認 購 期 權 於 2014 年 內 獲 行 使 : 倘 2014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5,5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4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5 倘 2014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5,000,000 港 元 但 少 於 5,5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4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25 倘 2014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少 於 5,0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4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 代 價 將 由 2014 年 至 2015 年 分 2 期 每 年 償 還 一 次 120

125 (v) 倘 認 購 期 權 於 2015 年 內 獲 行 使 : 倘 2015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6,6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5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5 倘 2015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6,000,000 港 元 但 少 於 6,6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5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25 倘 2015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少 於 6,0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5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 代 價 將 於 2015 年 分 1 期 償 還 倘 若 於 完 成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日 期 起 五 年 的 累 計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等 於 或 多 於 19,300,000 港 元 及 學 士 教 室 第 五 個 財 政 年 度 的 經 審 核 賬 目 已 獲 其 董 事 會 批 核, 則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將 於 完 成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日 期 起 第 五 年 結 束 時 行 使 認 沽 期 權, 而 我 們 則 將 須 購 買 利 東 投 資 的 其 餘 40% 已 發 行 股 本 下 表 載 列 行 使 認 沽 期 權 的 各 代 價, 以 要 求 我 們 在 不 同 情 況 下 購 買 利 東 投 資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其 餘 40%: 倘 2015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6,6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5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5 倘 2015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6,000,000 港 元 但 少 於 6,6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5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25 倘 2015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少 於 6,000,000 港 元 金 額 相 當 於 2015 年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x 40% x 6 121

126 認 沽 期 權 的 代 價 將 於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行 使 認 沽 期 權 14 個 營 業 日 內 支 付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可 行 使 的 認 沽 期 權, 須 受 限 於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載 述 的 若 干 條 件, 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i) 學 士 教 室 並 無 存 在 重 要 風 險 或 或 然 負 債 (ii) 並 無 針 對 學 士 教 室 向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及 或 教 育 署 舉 報 非 法 活 動 及 作 出 投 訴, 以 及 (iii) 市 況 並 無 可 預 見 的 災 難 性 變 動 此 外, 倘 若 學 士 教 室 於 有 關 年 度 的 累 計 除 稅 後 純 利 少 於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所 預 測 及 指 定 的 數 額 60%, 則 我 們 有 權 向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售 回 利 東 投 資 的 所 有 或 部 分 60% 已 發 行 股 本 經 考 慮 以 下 因 素 後, 董 事 確 認, 合 併 利 東 投 資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為 適 當 之 舉 : (i) Sino Network 獲 得 利 東 投 資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60%; (ii) 利 東 投 資 五 名 董 事 中 的 三 名 ( 代 表 其 董 事 會 大 多 數 ) 獲 Sino Network 委 任, 以 致 Sino Network 有 權 管 理 利 東 投 資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財 務 及 營 運 政 策 ; (iii) Sino Network 有 目 前 可 行 使 的 認 購 期 權, 以 進 一 步 向 利 東 投 資 的 非 控 股 股 東 收 購 已 發 行 股 本 40%, 該 認 購 期 權 可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或 之 前 獲 行 使 ; (iv) Sino Network 有 認 沽 期 權, 以 向 利 東 投 資 的 非 控 股 股 東 出 售 已 發 行 股 本 60%, 而 非 控 股 東 亦 有 認 沽 期 權 以 出 售 其 於 利 東 投 資 的 40% 股 權, 該 認 沽 期 權 可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達 成 特 定 條 件 時 獲 行 使 除 非 達 成 特 定 條 件, 否 則 該 等 期 權 不 會 影 響 本 集 團 對 利 東 投 資 行 使 的 控 制 權 ; 及 (v) 未 償 還 的 或 然 代 價 指 本 集 團 經 參 考 學 士 教 室 的 財 務 業 績 而 支 付 的 潛 在 額 外 代 價, 並 不 會 對 最 低 代 價 6,000,000 港 元 本 集 團 於 利 東 投 資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股 權 及 控 制 權 造 成 影 響 122

127 法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本 公 司 的 申 報 會 計 師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同 意 上 述 處 理 方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利 東 投 資 為 學 士 教 室 的 控 股 公 司, 該 公 司 負 責 我 們 的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業 務 學 士 教 室 負 責 我 們 的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業 務 其 於 2007 年 2 月 16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10,000 港 元 分 為 1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1.00 港 元 的 股 份 於 其 註 冊 成 立 日 期 已 向 四 名 認 購 人 各 自 配 發 一 股 股 份, 分 別 為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吳 炳 倫 先 生 及 潘 慧 思 女 士 於 學 士 教 室 進 一 步 發 行 股 份 後,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吳 炳 倫 先 生 及 潘 慧 思 女 士 為 分 別 持 有 學 士 教 室 已 發 行 股 本 28.12% 23.96% 23.96% 及 23.96% 權 益 的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並 於 利 當 投 資 根 據 學 士 教 室 第 二 份 收 購 協 議 項 下 擬 收 購 學 士 教 室 前 為 學 士 教 室 的 董 事 作 為 學 士 教 室 的 創 辦 人, 彼 等 負 責 學 士 教 室 的 日 常 營 運 於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學 士 教 室 前, 本 集 團 成 員 公 司 其 股 東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及 其 聯 繫 人 概 無 與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吳 炳 倫 先 生 及 潘 慧 思 女 士 有 關 連 於 2010 年 8 月 14 日,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 作 為 賣 方 ) 與 利 東 投 資 ( 作 為 買 方 ) 訂 立 學 士 教 室 首 份 收 購 協 議, 據 此,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同 意 向 利 東 投 資 出 售 合 共 6,000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學 士 教 室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60%, 總 代 價 為 8,000,000 港 元 ( 代 價 可 予 調 整 ) 於 2010 年 9 月 28 日, 學 士 教 室 首 份 收 購 協 議 的 各 訂 約 方 訂 立 補 充 協 議, 以 令 學 士 教 室 首 份 收 購 協 議 失 效 撤 回 作 廢 撤 銷 及 中 止, 從 而 加 快 重 組 利 東 投 資 及 學 士 教 室 於 2010 年 10 月 2 日, 學 士 教 室 首 份 收 購 協 議 的 各 訂 約 方 進 一 步 訂 立 學 士 教 室 第 二 份 收 購 協 議, 據 此, 學 士 教 室 首 任 股 東 同 意 按 面 值 向 利 東 投 資 出 售 合 共 10,000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學 士 教 室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學 士 教 室 第 二 份 收 購 協 議 已 於 2010 年 10 月 11 日 完 成, 故 學 士 教 室 已 成 為 利 東 投 資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123

128 以 下 載 述 摘 錄 自 學 士 教 室 分 別 於 2008 年 11 月 24 日 2009 年 11 月 9 日 及 2010 年 11 月 11 日 刊 發 的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的 若 干 財 務 資 料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收 入 2,958 2,665 4,394 年 度 期 間 純 利 淨 資 產 ( 於 年 期 末 ) 京 力 由 Sino Network 於 2008 年 8 月 8 日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50,000 美 元 分 為 5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1.00 美 元 的 股 份 京 力 於 其 註 冊 成 立 時 向 Sino Network 按 面 值 發 行 及 配 發 入 賬 列 作 繳 足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 即 100 股 股 份 )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京 力 為 Sino Network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用 作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京 力 為 現 代 北 雅 的 控 股 公 司 現 代 北 雅 由 京 力 於 2008 年 12 月 4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10,000 港 元 分 為 1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1.00 港 元 的 股 份 現 代 北 雅 於 其 註 冊 成 立 時 向 京 力 按 面 值 發 行 及 配 發 入 賬 列 作 繳 足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 即 100 股 股 份 )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現 代 北 雅 為 京 力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用 作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現 代 北 雅 為 京 力 北 雅 的 控 股 公 司 124

129 京 力 北 雅 由 現 代 北 雅 於 2009 年 9 月 21 日 成 立 為 外 資 企 業,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為 有 限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1,000,000 元 京 力 北 雅 經 北 京 省 工 商 管 理 局 註 冊 的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研 究 及 開 發 教 育 軟 件 提 供 技 術 服 務 技 術 諮 詢 電 腦 技 術 培 訓 技 術 轉 讓 銷 售 專 利 產 品 就 教 育 資 訊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 不 包 括 代 理 服 務 ) 及 企 業 管 理 的 諮 詢 服 務 京 力 北 雅 自 其 註 冊 成 立 以 來 並 無 股 權 變 動 因 此,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京 力 北 雅 的 全 部 股 本 權 益 乃 由 現 代 北 雅 全 資 擁 有 京 力 北 雅 主 要 從 事 透 過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管 理 諮 詢 服 務 及 軟 件 許 可 提 供 私 人 教 育 服 務 及 群 體 培 訓 課 程 有 關 中 國 運 營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網 絡 - 中 國 運 營 一 節 Business Idol Business Idol 由 Sino Network 於 2009 年 7 月 1 日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50,000 美 元 分 為 5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1.00 美 元 的 股 份 Business Idol 於 其 註 冊 成 立 時 按 面 值 向 Sino Network 發 行 及 配 發 入 賬 列 作 繳 足 的 一 股 股 份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Business Idol 為 Sino Network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用 作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Business Idol 為 天 下 的 控 股 公 司 天 下 是 於 2009 年 10 月 21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 的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10,000 港 元 分 為 1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1.00 港 元 的 股 份 天 下 於 其 註 冊 成 立 時 向 代 理 人 認 購 人 ( 即 Company Kit Secretarial Services Limited) 發 行 及 配 發 一 股 股 份 股 份 於 2009 年 11 月 25 日, 天 下 按 面 值 向 Sino Network 發 行 及 配 發 入 賬 列 作 繳 足 的 99 股 於 2009 年 12 月 7 日, 代 理 人 認 購 人 於 天 下 的 1 股 股 份 按 面 值 向 Sino Network 轉 讓 Sino Network 於 2010 年 8 月 13 日 及 2010 年 11 月 19 日 分 別 按 面 值 向 Business Idol 轉 讓 其 於 天 下 所 持 的 1 股 及 99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天 下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天 下 為 Business Idol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用 作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125

130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天 下 為 廣 州 天 力 的 控 股 公 司 廣 州 天 力 由 天 下 於 2010 年 4 月 27 日 成 立 為 外 資 企 業,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為 有 限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1,000,000 元 廣 州 天 力 經 廣 州 工 商 管 理 局 註 冊 的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就 教 育 及 企 業 管 理 資 訊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研 究 及 開 發 電 腦 軟 件 提 供 相 關 技 術 服 務 及 技 術 諮 詢 技 術 轉 讓 銷 售 專 利 產 品 ( 不 包 括 法 律 或 法 規 禁 止 的 業 務 ; 倘 營 運 需 要 該 等 批 准 則 該 等 營 運 須 取 得 牌 照 許 可 或 批 准 ) 廣 州 天 力 自 其 註 冊 成 立 以 來 並 無 股 權 變 動 因 此,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廣 州 天 力 的 全 部 股 本 權 益 乃 由 天 力 全 資 擁 有, 而 廣 州 天 力 目 前 並 無 從 事 任 何 業 務 本 集 團 擬 透 過 廣 州 天 力 開 拓 中 國 的 潛 在 商 機 會, 儘 管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並 無 識 別 任 何 項 目 或 業 務 夥 伴 六 達 於 2008 年 1 月 24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六 達 之 前 從 事 提 供 教 育 諮 詢 及 管 理 服 務, 例 如 本 集 團 有 關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的 銷 售 團 隊 本 集 團 於 於 2008 年 10 月 20 日 轉 讓 六 達 的 股 權, 藉 以 精 簡 本 集 團 的 結 構 六 達 由 2009 年 11 月 起 已 終 止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服 務 幸 運 公 司 於 2006 年 10 月 13 日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除 持 有 若 干 物 業 外 並 無 經 營 業 務 本 集 團 於 2009 年 6 月 1 日 因 業 務 決 策 而 出 售 幸 運 公 司 現 代 教 育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 前 稱 為 現 代 教 育 資 訊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 於 2008 年 6 月 23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自 其 註 冊 成 立 以 來 便 一 直 暫 無 業 務 為 了 精 簡 本 集 團 的 結 構, 本 集 團 於 2009 年 6 月 19 日 轉 讓 其 於 現 代 教 育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的 所 有 股 權 126

131 有 鑒 於 教 育 業 的 前 景, 於 2011 年 1 月 11 日, 倍 智 與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女 士 吳 錦 榮 先 生 及 Sino Network 訂 立 投 資 協 議, 據 此, 倍 智 同 意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及 吳 女 士 分 別 收 購 640 股 192 股 169 股 及 48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Sino Network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分 別 約 4.58% 1.37% 1.21% 及 0.34%, 總 投 資 額 為 26,010,000 港 元 於 同 日 完 成 投 資 協 議 後,Sino Network 分 別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錦 榮 先 生 劉 女 士 吳 女 士 姚 女 士 及 倍 智 實 益 擁 有 55.42% 9.98% 6.65% 14.73% 3.04% 0.72% 0.37% 1.59% 及 7.5% 以 下 載 有 投 資 詳 情 : 投 資 者 : 倍 智 投 資 及 付 款 日 期 : 2011 年 1 月 11 日 代 價 : 26,010,000 港 元 釐 定 代 價 的 基 準 : 代 價 主 要 參 考 (i) 投 資 協 議 的 賣 方 所 擔 保 Sino Network 於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的 除 稅 後 純 利 ;(ii)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網 絡 ; 及 (iii) 教 育 界 的 前 景 釐 定 股 權 : 於 完 成 重 組 及 後, 倍 智 將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5.33% 作 為 重 組 的 一 部 份,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錦 榮 先 生 劉 女 士 吳 女 士 姚 女 士 及 倍 智 作 為 賣 方 與 本 公 司 作 為 買 方 於 2011 年 6 月 7 日 訂 立 股 份 掉 期 協 議, 據 此 股 份 掉 期 協 議 的 賣 方 同 意 轉 讓 其 各 自 於 Sino Network 的 股 權 予 本 公 司, 以 換 取 本 公 司 的 股 權 由 於 股 份 掉 期 協 議 造 成 股 權 架 構 的 變 動, 投 資 協 議 的 各 訂 約 方 於 2011 年 6 月 14 日 訂 立 修 訂 協 議, 修 訂 投 資 協 議 的 若 干 條 款, 其 中 包 括, 利 潤 擔 保 及 倍 智 委 任 一 名 董 事 加 入 Sino Network 董 事 會 的 權 利 修 訂 的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利 潤 擔 保 及 董 事 會 等 各 段 的 內 容 127

132 倍 智 是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以 及 是 滙 富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滙 富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間 金 融 服 務 提 供 商, 其 證 券 於 主 板 上 市, 以 及 是 滙 富 融 資 有 限 公 司 ( 聯 席 保 薦 人 之 一 ) 的 同 系 附 屬 公 司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亦 與 滙 富 融 資 有 限 公 司 分 別 於 2008 年 12 月 3 日 及 2009 年 7 月 2 日 訂 立 協 議, 據 此, 滙 富 融 資 有 限 公 司 獲 委 聘 為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的 財 務 顧 問, 涉 及 教 育 業 務 的 併 購 交 易 由 於 建 議 交 易 未 能 實 現, 故 該 等 協 議 分 別 於 2009 年 2 月 及 2009 年 8 月 到 期 終 止 除 本 招 股 章 程 披 露 者 外,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及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倍 智 滙 富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滙 富 融 資 有 限 公 司 與 本 集 團 及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並 無 任 何 其 他 關 係 由 日 期 起 直 至 為 止 期 間 內, 倍 智 已 承 諾 於 一 段 時 間 內 不 提 呈 發 售 或 出 售 其 所 持 股 份 有 關 上 述 禁 售 承 諾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我 們 的 上 市 時 股 東 及 倍 智 的 承 諾 一 節 倍 智 並 未 及 於 後 不 會 參 與 本 公 司 的 管 理 事 宜 倍 智 為 滙 富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而 滙 富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則 由 World Developments Limited 擁 有 65.52% World Developments Limited 為 Innovation Assets Limited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其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由 新 華 國 際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實 益 擁 有 最 終 主 要 股 東 蔡 冠 深 博 士 ( 蔡 博 士 ) 實 益 擁 有 或 控 制 新 華 國 際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68.29% 蔡 博 士 為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全 國 委 員 會 ( 人 民 政 協 ) 委 員 中 國 科 學 院 院 長 的 經 濟 顧 問 多 間 大 學 的 顧 問 委 員 會 或 校 董 會 成 員, 包 括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聯 合 書 院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復 旦 大 學 南 京 大 學 及 遼 寧 東 北 大 學 自 七 十 年 代 以 來, 蔡 博 士 的 家 族 已 為 在 中 山 和 澳 門 成 立 幼 稚 園 小 學 及 中 學 提 供 財 務 支 持 自 八 十 年 代 起, 新 華 集 團 擴 大 其 教 育 資 助 至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新 華 集 團 已 為 在 香 港 澳 門 中 國 各 所 大 學 中 學 小 學 及 幼 稚 園 內 設 立 多 個 教 育 及 科 技 基 金 會 提 供 財 務 支 持 及 或 參 與 其 中 128

133 新 華 集 團 參 與 教 育 及 技 術 領 域,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項 目 : (1) 中 國 : (a) 於 1979 年 成 立 廣 東 省 中 山 市 華 僑 中 學 ; (b) 自 1999 年 起 資 助 廣 東 新 華 教 育 學 院 ; (c) 於 2000 年 成 立 中 山 張 溪 蔡 繼 有 幼 稚 園 ; (d) 於 2004 年 與 遼 寧 大 學 聯 盟, 以 成 立 新 華 國 際 商 學 院 及 提 供 國 際 財 務 工 商 管 理 法 律 及 管 理 課 程 ; 及 (e) 於 2005 年 在 北 京 成 立 3e 國 際 學 校 這 個 項 目 完 成 後, 於 2004 年 在 密 歇 根 州 大 學 成 立 中 美 優 質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及 在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就 新 華 教 育 模 式 成 立 中 美 優 質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2) 香 港 及 澳 門 : (a) 於 1995 年 成 立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蔡 冠 深 通 識 資 源 中 心 ; (b) 分 別 於 2001 年 2 月 及 於 2002 年 1 月 成 立 香 港 保 良 局 蔡 繼 有 書 校 及 香 港 保 良 局 蔡 冠 深 幼 稚 園 ; (c) 於 1997 年 成 立 澳 門 新 華 學 校, 其 中 包 括 幼 稚 園 及 小 學 部 ; 及 (d) 於 1999 年 成 立 澳 門 新 華 中 學 及 夜 中 學 網 絡 董 事 會 認 為, 透 過 與 倍 智 建 立 關 係, 本 集 團 將 受 惠 於 新 華 集 團 在 中 國 教 育 行 業 的 129

134 根 據 投 資 協 議 ( 經 修 訂 協 議 所 修 訂 ),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女 士 及 吳 錦 榮 先 生 共 同 及 個 別 地 擔 保 以 下 事 項 : (i)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經 審 核 綜 合 純 利 不 得 少 於 43,350,000 港 元, 否 則 彼 等 須 向 倍 智 支 付 相 當 於 差 額 x 8.0 x 7.5% 的 金 額 ; (ii)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經 審 核 綜 合 純 利 不 得 少 於 20,000,000 港 元, 否 則 彼 等 須 向 倍 智 支 付 相 當 於 差 額 x x 7.5% 的 金 額 ; 及 (iii)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經 審 核 綜 合 純 利 不 得 少 於 45,000,000 港 元, 否 則 彼 等 須 向 倍 智 支 付 相 當 於 差 額 x 8.0 x 7.5% 的 金 額 利 潤 擔 保 將 繼 續 有 效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差 額 3,300,000 港 元 主 要 是 由 於 確 認 本 集 團 年 內 產 生 的 若 干 法 律 及 專 業 費 用, 乃 一 次 性 事 件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女 士 及 吳 錦 榮 先 生 確 認, 彼 等 並 不 知 悉 確 認 該 等 費 用 導 致 於 訂 立 投 資 協 議 ( 經 修 訂 協 議 所 修 訂 ) 時 的 差 額 根 據 投 資 協 議 的 利 潤 擔 保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為 Sino Network 股 東 與 倍 智 協 定 的 商 業 決 定 及 不 應 視 為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我 們 表 現 的 指 標 基 於 上 述 差 額,Sino Network 股 東 將 根 據 利 潤 擔 保 已 於 2011 年 5 月 初 向 倍 智 支 付 約 2,000,000 港 元 根 據 投 資 協 議, 倍 智 有 權 委 任 一 名 董 事 加 入 Sino Network 的 董 事 會 若 干 事 宜, 例 如 ( 其 中 包 括 )Sino Network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業 務 範 圍 性 質 及 或 活 動 的 重 大 轉 變 合 併 及 收 購 處 置 重 大 資 產 ( 包 括 收 購 及 出 售 ) 以 及 發 行 任 何 股 本 或 股 本 掛 鈎 證 券, 須 待 Sino Network 董 事 的 大 多 數 票 通 過, 於 Sino Network 進 行 合 資 格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其 中 一 名 董 事 必 須 為 倍 智 的 代 名 人 訂 約 各 方 同 意, 倍 智 在 本 段 下 委 任 一 名 董 事 加 入 Sino Network 董 事 會 的 權 利 根 據 修 訂 協 議 將 失 效 及 不 再 具 有 任 何 效 用 130

135 根 據 投 資 協 議,Sino Network 同 意 盡 力 確 保 自 投 資 協 議 完 成 日 期 起 計 24 個 月 內 進 行 合 資 格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而 倍 智 獲 授 期 權, 倘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自 投 資 協 議 完 成 日 期 起 計 24 個 月 後 尚 未 實 現, 可 要 求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及 吳 女 士 購 回 其 於 Sino Network 持 有 的 股 份, 現 金 代 價 按 26,010,000 港 元 加 年 利 率 12% 的 複 合 利 率 計 算 下 圖 載 列 我 們 於 重 組 前 的 公 司 架 構 : % 3.04% 17.37% 18.00% 60.00% Sino Network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Express Education Business Idol 100% 100% 100% 100% 附 註 : 1. 根 據 日 期 為 2011 年 2 月 7 日 的 確 認 契 據,Sino Network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6.65% 由 李 先 生 及 朱 女 士 持 有 我 們 的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有 關 李 先 生 持 有 Sino Network 股 份 的 此 項 信 託 安 排 為 合 法 及 有 效 2. 根 據 日 期 為 2009 年 11 月 25 日 及 2011 年 2 月 2 日 的 確 認 契 據 及 日 期 為 2011 年 2 月 2 日 的 補 充 確 認 契 據,Sino Network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15.93% 0.72% 及 0.72% 由 吳 錦 榮 先 生 以 信 託 形 式 分 別 為 吳 樂 憫 先 生 劉 女 士 及 吳 女 士 持 有 我 們 的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有 關 吳 錦 榮 先 生 持 有 Sino Network 股 份 的 此 等 信 託 安 排 為 合 法 及 有 效 131

136 我 們 經 歷 了 重 組 以 精 簡 我 們 的 集 團 架 構, 因 此 本 公 司 成 為 Sino Network 的 控 股 公 司 涉 及 重 組 的 主 要 步 驟 概 述 如 下 : (a) 於 2010 年 12 月 22 日, 六 達 姚 女 士 Sino Network 利 東 投 資 潘 慧 思 女 士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及 吳 炳 倫 先 生 訂 立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據 此,Sino Network 同 意 向 六 達 收 購 6,000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利 東 投 資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60% 考 慮 到 該 等 收 購,Sino Network 同 意 向 姚 女 士 支 付 3,000,000 港 元, 並 將 六 達 取 代 為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的 訂 約 方, 以 遵 守 執 行 及 履 行 六 達 根 據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的 所 有 責 任, 其 中 包 括 向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吳 炳 倫 先 生 及 潘 慧 思 女 士 支 付 合 共 5,000,000 港 元 ( 代 價 可 予 調 整 ) 的 責 任, 作 為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項 下 的 餘 下 代 價 於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完 成 後, 利 東 投 資 成 為 Sino Network 擁 有 60% 的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b) 於 2011 年 1 月 11 日, 倍 智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女 士 吳 錦 榮 先 生 及 Sino Network 訂 立 投 資 協 議, 據 此, 倍 智 同 意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及 吳 女 士 分 別 收 購 640 股 192 股 169 股 及 48 股 股 份, 總 投 資 額 為 26,010,000 港 元 於 投 資 協 議 在 同 日 完 成 後,Sino Network 分 別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錦 榮 先 生 劉 女 士 吳 女 士 姚 女 士 及 倍 智 實 益 擁 有 55.42% 9.98% 6.65% 14.73% 3.04% 0.72% 0.37% 1.59% 及 7.5% 有 關 投 資 協 議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節 本 集 團 的 投 資 者 分 節 (c) 於 2011 年 1 月 26 日, 本 公 司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為 獲 豁 免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150,000,000 港 元 分 為 1,500,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0.1 港 元 的 股 份 於 2011 年 2 月 1 日, 一 股 每 股 面 值 0.1 港 元 的 認 購 人 股 份 已 向 Speedy Harvest 轉 讓 (d) 於 2011 年 6 月 7 日,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錦 榮 先 生 劉 女 士 吳 女 士 姚 女 士 倍 智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股 份 掉 期 協 議, 據 此, 本 公 司 同 意 向 彼 等 收 購 Sino Network 合 共 13,983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Sino Network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考 慮 到 該 等 收 購, 本 公 司 將 根 據 吳 錦 倫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吳 錦 榮 先 生 劉 女 士 吳 女 士 姚 女 士 及 倍 智 各 自 於 Sino Network 的 股 權 比 例 向 彼 等 的 各 代 理 人 配 發 及 發 行 132

137 合 共 283,999,999 股 股 份 於 股 份 掉 期 協 議 完 成 後, 本 公 司 分 別 由 Speedy Harvest Beautiful Choice Classic King Ultra Strong 創 智 及 倍 智 持 有 55.42% 16.63% 14.73% 4.13% 1.59% 及 7.5% 下 圖 載 列 我 們 於 緊 隨 重 組 完 成 後 及 前 的 公 司 架 構 : 100% 100% 100% 60% 40% 100% Ultra Strong Classic King Beautiful Choice Speedy Harvest 1.59% 4.13% 7.5% 14.73% 16.63% 55.42% 100% Sino Network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60% 100% 100% Express Education Business Idol 100% 100% 100% 100% 100% 附 註 : 根 據 日 期 為 2011 年 3 月 3 日 的 確 認 契 據, 吳 錦 榮 先 生 為 其 本 身 持 有 Ultra Strong 的 73.7%, 並 以 信 託 形 式 為 劉 女 士 持 有 17.3% 及 為 吳 女 士 持 有 9% 我 們 的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有 關 吳 錦 榮 先 生 持 有 Ultra Strong 股 份 的 此 等 信 託 安 排 為 合 法 及 有 效 133

138 下 圖 載 列 我 們 於 重 組 後 及 緊 隨 完 成 後 ( 並 無 計 及 根 據 行 使 可 能 配 發 及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及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可 能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 的 公 司 架 構 : 100% 100% 100% 60% 40% 100% Ultra Strong Classic King Beautiful Choice Speedy Harvest 1.13% 2.93% 5.33% 10.45% 11.81% 39.35% 29.00% 100% Sino Network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60% 100% 100% Express Education Business Idol 100% 100% 100% 100% 100% 附 註 : 根 據 日 期 為 2011 年 3 月 3 日 的 確 認 契 據, 吳 錦 榮 先 生 為 其 本 身 持 有 Ultra Strong 的 73.7%, 並 以 信 託 形 式 為 劉 女 士 持 有 17.3% 及 為 吳 女 士 持 有 9% 我 們 的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有 關 吳 錦 榮 先 生 持 有 Ultra Strong 股 份 的 此 等 信 託 安 排 為 合 法 及 有 效 134

139 我 們 是 香 港 的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於 2011 年 5 月 31 日, 根 據 教 育 局 的 資 料, 我 們 有 151 間 註 冊 課 室, 而 同 時 於 我 們 的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為 4,336 名 我 們 提 供 廣 泛 系 列 的 教 育 課 程 及 服 務, 包 括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及 其 他 課 程 和 服 務 我 們 以 現 代 教 育 現 代 書 院 現 代 小 學 士 及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等 品 牌 提 供 私 人 教 育 服 務 我 們 相 信, 尤 其 為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是 香 港 私 人 教 育 服 務 界 主 要 品 牌 之 一, 以 我 們 於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獲 讀 者 文 摘 頒 授 為 信 譽 品 牌 及 於 2010 年 獲 生 活 區 報 舉 辦 活 動 投 票 獲 選 為 香 港 家 庭 最 愛 品 牌 大 賞 為 佐 證 信 譽 品 牌 嘉 許 是 根 據 讀 者 文 摘 於 有 關 期 間 內 進 行 的 客 戶 調 查 而 頒 授 在 香 港 所 有 提 供 私 人 教 育 服 務 的 機 構 中, 我 們 是 獲 嘉 許 的 兩 間 機 構 之 一 香 港 家 庭 最 愛 品 牌 大 賞 由 生 活 區 報 的 讀 者 投 票 後 頒 授 就 香 港 所 有 私 立 教 育 服 務 供 應 商 中, 我 們 於 2010 年 為 唯 一 一 間 獲 授 嘉 許 的 機 構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的 教 育 課 程 及 服 務 已 有 約 720,000 名 780,000 名 760,000 名 及 250,000 名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而 我 們 於 有 關 期 間 的 總 收 入 已 分 別 約 達 309,400,000 港 元 360,400,000 港 元 353,200,000 港 元 及 123,700,000 港 元 我 們 透 過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提 供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及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向 教 育 局 取 得 19 份 學 校 註 冊 證 明 書, 據 此 我 們 於 香 港 營 運 的 15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於 香 港, 我 們 有 334 名 僱 員, 其 中 35 名 為 全 職 正 規 日 校 教 師, 而 我 們 與 51 名 導 師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於 中 國, 我 們 有 4 名 全 職 僱 員 於 2010 年, 我 們 透 過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及 管 理 服 務 及 軟 件 許 可, 於 北 京 等 地 區 擴 充 我 們 的 業 務 至 中 國 民 辦 教 育 服 務 市 場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是 一 家 於 中 國 就, 舉 例 而 言, 雅 思 IELTS 及 托 福 TOEFL 提 供 標 準 應 試 課 程 的 實 體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以 北 京 雅 思 的 品 牌 或 通 常 稱 為 北 雅 的 品 牌 提 供 於 2010 年 12 月, 我 們 透 過 收 購 全 資 擁 有 學 士 教 室 的 利 東 投 資 已 發 行 股 本 60%, 進 一 步 擴 充 我 們 的 業 務 到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市 場 學 士 教 室 是 香 港 小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我 們 現 時 的 小 學 教 育 服 務 主 要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小 學 士 品 牌 提 供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小 學 士 為 品 牌 擁 有 5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此 外, 基 135

140 於 學 士 教 室 與 加 盟 營 辦 者 訂 立 的 多 項 加 盟 營 辦 協 議,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有 11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其 中 8 間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小 學 士 品 牌 經 營 及 3 間 以 我 們 的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品 牌 經 營 我 們 的 總 收 入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309,400,000 港 元 增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360,400,000 港 元, 相 當 於 增 長 16.5% 然 而, 我 們 的 收 入 減 少 2.0% 到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353,200,000 港 元 近 年 來, 中 國 移 民 推 高 本 港 中 學 生 的 數 目 然 而, 由 於 香 港 出 生 率 大 幅 及 持 續 下 跌, 中 學 生 人 數 自 2007/2008 年 學 年 以 來 便 逐 步 下 跌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預 測 中 學 生 人 數 會 繼 續 減 少, 直 至 於 2016/2017 年 學 年 達 致 最 低 水 平 約 339,600 名, 其 後 將 由 2017/2018 年 學 年 起 開 始 增 加 預 測 中 學 生 人 數 由 2017/2018 年 學 年 起 開 始 增 加 的 原 因 是,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出 生 率 由 2004 年 起 停 止 跌 勢 為 了 應 付 預 測 香 港 中 學 生 人 數 減 少 的 情 況, 以 及 增 加 我 們 的 整 體 收 入, 我 們 決 定 將 我 們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多 元 化, 以 吸 引 學 生 報 讀 我 們 的 其 他 課 程 例 如, 我 們 由 2007 年 起 已 成 功 註 冊 為 課 程 供 應 商, 提 供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下 的 可 獲 退 款 的 課 程 其 後 於 2010 年, 我 們 將 業 務 擴 充 至 中 國, 並 開 始 在 香 港 提 供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此 外, 我 們 於 2011 年 5 月 20 日 於 香 港 與 一 間 海 外 升 學 顧 問 公 司 訂 立 合 作 協 議, 將 業 務 拓 展 至 海 外 升 學 諮 詢 服 務 市 場 有 關 我 們 的 未 來 計 劃 及 策 略 其 他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我 們 的 未 來 計 劃 及 策 略 一 節 根 據 香 港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資 料, 於 2010 年, 香 港 約 有 1,046,800 人 年 齡 介 乎 5 至 19 歲 之 間 這 個 年 齡 組 別 為 適 齡 學 童 及 積 極 尋 求 教 育 機 會 的 年 青 人 根 據 教 育 局 的 資 料, 就 2009/2010 年 學 年, 香 港 小 學 及 中 學 分 別 錄 取 約 344,748 名 及 469,466 名 學 生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的 資 料, 就 2009/2010 年 學 年, 香 港 中 學 生 總 數 約 80% 參 與 補 習 服 務, 而 該 百 分 比 預 期 在 就 2014/2015 年 學 年 增 至 約 91% 每 名 學 生 的 平 均 消 費 由 就 2005/2006 年 學 年 增 加 約 28% 至 2009/2010 年 學 年 約 5,410 港 元 在 所 有 私 人 補 習 學 生 中,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總 數 其 中 約 72% 報 讀 連 鎖 私 人 補 習 中 心 136

141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的 資 料, 香 港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業 務 的 市 場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年 約 1,984,000,000 港 元, 並 預 期 於 2014/2015 年 學 年 達 到 約 2,717,000,000 港 元 根 據 教 育 局 的 資 料,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中 一 至 中 三 中 四 至 中 五 及 中 六 至 中 七 分 別 錄 取 學 生 238,026 名 166,421 名 及 65,019 名 根 據 舊 學 制, 於 完 成 中 五 後 會 出 現 一 輪 淘 汰 過 程, 若 干 部 份 成 績 表 現 較 差 的 學 生 未 能 升 讀 中 六 於 2009 年 9 月 實 施 新 學 制 ( 亦 稱 為 三 三 四 學 制 ), 學 生 如 欲 於 完 成 至 高 中 三 為 止 的 強 制 性 教 育 後, 在 無 需 面 對 任 何 淘 汰 過 程 的 情 況 下, 所 有 學 生 均 有 機 會 升 讀 至 高 中 三 中 學 教 育 將 由 七 年 減 為 六 年, 實 際 上 表 示 兩 個 公 開 考 試, 即 於 中 五 時 的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及 中 七 時 的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已 被 一 個 公 開 考 試, 即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所 取 代 在 轉 換 考 試 制 度 之 際, 於 2012 年 舉 行 首 屆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前, 最 後 一 屆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已 於 2011 年 3 月 至 5 月 舉 行, 其 中 包 括 若 干 特 定 學 科 以 滿 足 欲 報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的 自 修 生 的 需 要 鑑 於 大 量 學 生 不 會 應 考 2011 年 最 後 一 屆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於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有 關 我 們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收 入 較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大 幅 下 跌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總 數 約 為 380,000 人, 而 該 數 字 於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減 少 約 34.2% 至 約 250,000 人 尤 其 是, 由 於 廢 除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我 們 中 五 高 中 二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數 目, 在 截 至 2009 年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間, 由 約 160,000 人 ( 舊 學 制 下 的 中 五 ) 減 少 約 68.8% 至 約 50,000 人 (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的 高 中 二 ), 而 已 產 生 收 入 大 幅 減 少, 在 截 至 2009 年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間, 由 約 62,000,000 港 元 ( 舊 學 制 下 的 中 五 ) 減 少 約 71.9% 至 約 17,400,000 港 元 (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的 高 中 二 ) 在 截 至 2009 年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間, 我 們 中 五 高 中 二 的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數 目, 由 約 2,600 人 ( 舊 學 制 下 的 中 五 ) 減 少 約 38.5% 至 約 1,600 人 (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的 高 中 二 ) 在 截 至 2009 年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間, 我 們 已 產 生 的 收 入 亦 由 約 6,600,000 港 元 ( 舊 學 制 下 的 中 五 ) 減 少 約 30.3% 至 約 4,600,000 港 元 (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的 高 中 二 )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高 中 一 學 生 不 會 報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但 會 於 高 中 三 後 報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令 到 中 四 高 中 一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亦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00,000 名 跌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137

142 止 年 度 約 60,000 名 因 此, 我 們 相 信,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下 跌, 令 到 我 們 於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入 及 純 利 大 幅 減 少 根 據 本 集 團 的 未 經 審 核 管 理 賬 目, 我 們 截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止 九 個 月 的 總 收 入 約 為 210,900,000 港 元 在 2011/2012 年 學 年 的 過 渡 期 間, 香 港 中 學 將 有 高 中 二 高 中 三 及 中 七 等 級 別 中 七 學 生 將 於 2012 年 4 月 應 考 最 後 一 屆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我 們 預 計, 由 於 廢 除 香 港 中 學 會 考,2010/2011 年 學 年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學 生 人 數 將 會 大 幅 減 少, 我 們 將 從 高 中 二 高 中 三 及 中 七 等 級 別 同 時 存 在 而 獲 益, 將 導 致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學 生 人 數 於 2011/2012 年 學 年 上 升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董 事 預 期, 本 集 團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總 額 因 三 三 四 學 制 廢 除 中 七, 會 相 對 於 之 上 個 財 政 年 度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於 2010/2011 年 學 年 在 2010 年 9 月 開 始 時, 香 港 的 高 中 二 至 高 中 三 的 學 生 人 數 合 共 約 113,530 名, 並 預 測 於 2011/2012 年 學 年, 高 中 三 學 生 數 目 增 加 約 27% 至 約 80,404 名 學 生, 相 比 2010/2011 年 學 年 約 63,625 名 中 六 及 中 七 學 生 即 使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因 為 公 開 試 由 兩 個 減 為 一 個, 報 考 公 開 試 的 學 生 人 數 將 減 少, 我 們 相 信, 高 中 三 學 生 報 考 或 重 考 唯 一 的 公 開 考 試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會 為 我 們 帶 來 商 機 隨 著 由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起 實 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董 事 預 期 相 對 高 中 三 課 程 的 需 求 量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將 大 幅 增 加, 主 要 歸 納 為 以 下 兩 個 原 因 : 1) 由 於 廢 除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所 有 學 生 將 有 機 會 讀 至 高 中 三, 故 高 中 三 學 生 的 總 人 數 將 大 幅 增 加 根 據 香 港 考 評 局 的 資 料, 在 2012 年 報 考 新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學 生 人 數, 相 對 於 在 2010 年 報 考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的 日 校 考 生 而 言, 將 會 增 加 超 過 一 倍 根 據 教 育 局 提 供 的 過 往 統 計 數 據, 在 舊 學 制 下, 大 量 學 生 不 能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後 升 讀 中 六, 而 我 們 相 信, 三 三 四 學 制 將 提 供 機 會, 令 高 中 三 學 生 人 數 很 有 可 能 較 中 六 及 中 七 學 生 總 人 數 為 多 2) 由 於 新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將 成 為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入 學 的 主 要 學 術 成 績 指 標, 故 相 對 於 上 年 度 而 言, 高 中 三 學 生 的 補 習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很 可 能 會 增 加 學 生 可 能 會 更 注 重 這 項 考 試 根 據 本 集 團 的 經 驗, 在 越 來 越 接 近 大 學 入 學 試 時, 報 名 人 次 會 增 加 此 外,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學 生 將 由 高 中 一 起 開 始 學 習 和 預 備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直 至 高 中 三 結 束 時 的 公 開 試 為 止 因 此, 我 們 相 信, 學 生 可 能 由 高 中 一 開 始, 報 讀 我 們 的 補 習 課 程, 直 至 考 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為 止 138

143 此 外, 根 據 三 三 四 學 制, 新 高 中 課 程 加 入 若 干 新 學 科 除 中 文 英 語 及 數 學 外, 通 識 亦 成 為 每 名 高 中 一 至 高 中 三 的 學 生 必 須 修 讀 的 其 中 一 科 核 心 科 目 我 們 相 信, 這 項 新 增 核 心 科 目, 將 令 到 我 們 關 於 通 識 課 程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增 加 我 們 計 劃 開 設 3 至 5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擴 大 我 們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及 潛 在 學 生 群, 並 繼 續 努 力 向 市 場 推 廣 及 為 我 們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實 現 多 元 化, 董 事 相 信, 上 述 三 三 四 學 制 帶 來 的 負 面 影 響 可 盡 量 減 低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是 一 項 公 開 基 金, 資 助 香 港 有 意 繼 續 進 修 的 成 人 修 讀 持 續 進 修 及 培 訓 課 程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於 圓 滿 修 讀 一 項 可 獲 退 款 的 課 程 後 將 獲 發 還 已 付 學 費 80%, 上 限 為 10,000 港 元 (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 為 了 合 資 格 成 為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計 劃 項 下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是 香 港 居 民, 擁 有 居 留 權 或 入 境 權 或 在 不 受 限 制 下 繼 續 留 在 香 港 持 有 中 國 發 出 單 程 證 的 人 士 亦 可 根 據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計 劃 提 出 申 請 有 關 人 士 亦 須 於 獲 退 款 課 程 開 始 前, 報 讀 有 關 課 程 及 支 付 學 費 ( 每 月 按 相 同 金 額 分 期 支 付 ), 且 須 於 申 請 及 要 求 獲 退 還 其 費 用 時 年 齡 介 乎 18 至 65 歲 為 了 能 夠 提 供 獲 退 款 課 程, 課 程 提 供 者 須 向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申 請 課 程 註 冊 於 2008 年 5 月 5 日 實 施 資 格 框 架 前, 擬 根 據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計 劃 註 冊 的 課 程 均 須 預 先 接 受 評 估 在 評 估 中 會 考 慮 的 範 疇 例 如 課 程 與 所 要 求 的 能 力 是 否 相 關 課 程 持 續 多 久 教 授 模 式 評 估 方 法 教 員 和 講 員 的 背 景 資 料, 以 及 質 素 保 證 程 序 實 施 資 格 框 架 後, 更 關 注 的 範 疇 是 審 查 課 程 提 供 者 所 採 納 的 全 面 監 管 和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因 此, 由 非 自 我 評 審 資 格 的 院 校, 例 如 非 大 學 院 校 營 辦 的 新 課 程, 均 須 於 註 冊 前 接 受 正 式 評 審 現 時, 根 據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若 干 關 於 英 語 的 課 程 均 獲 港 府 發 還 款 項 自 2007 年 7 月 31 日 及 2007 年 10 月 31 日 以 來, 我 們 的 課 程, 即 國 際 英 語 語 言 測 試 系 統 ( 雅 思 IELTS) 應 試 課 程 及 職 業 英 語 文 憑 托 業 (TOEIC) 應 試 課 程 亦 分 別 成 為 根 據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項 下 可 獲 發 還 款 項 的 課 程 除 非 我 們 向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取 消 課 程 註 冊, 或 港 府 命 令 取 消 註 冊 外, 否 則 我 們 仍 然 合 資 格 提 供 該 等 獲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是 香 港 獲 港 府 認 可 提 供 有 關 雅 思 IELTS 及 托 業 TOEIC 的 唯 一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提 供 者 139

144 香 港 對 英 語 培 訓 的 需 求 一 直 高 企, 原 因 是 英 語 流 利 通 常 是 獲 高 等 教 育 或 就 業 機 會 取 錄 的 其 中 一 項 先 決 條 件 為 了 獲 香 港 或 很 多 海 外 國 家 大 學 或 學 院 取 錄 或 畢 業, 學 生 可 能 需 要 報 考 及 取 得 若 干 英 語 水 平 評 核 試, 例 如 雅 思 IELTS 托 福 TOEFL 及 SAT 並 取 得 最 低 級 別 或 等 級 此 外, 英 語 在 中 國 的 重 要 性 迅 速 提 高, 原 因 是 中 國 與 全 球 經 濟 整 合 與 全 球 經 濟 整 合 導 致 能 夠 以 英 語 有 效 地 溝 通 的 土 生 中 國 人 就 業 機 會 增 加 我 們 尋 求 憑 藉 我 們 的 競 爭 優 勢 以 有 效 用 及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擴 充 我 們 的 業 務 我 們 相 信, 作 為 香 港 最 大 數 目 持 牌 中 心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加 上 我 們 有 力 的 品 牌 效 應 提 供 多 元 化 教 育 服 務 以 供 選 擇 證 明 為 可 盈 利 的 業 務 模 式 優 質 教 學 及 多 元 化 的 產 品 以 及 我 們 經 驗 豐 富 的 企 業 家 管 理 層 隊 伍, 均 為 對 我 們 的 成 就 作 出 貢 獻 及 使 我 們 與 競 爭 對 手 存 在 差 異 的 重 要 優 勢 我 們 是 香 港 的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於 2011 年 5 月 31 日, 我 們 有 20 間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持 牌 中 心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於 2011 年 5 月 31 日, 我 們 合 共 有 31 間 中 心 182 間 註 冊 課 室, 而 同 時 於 我 們 的 課 室 ( 包 括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及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 獲 准 許 的 學 生 最 高 限 額 為 4,614 名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標 題 為 行 業 概 覽 - 競 爭 情 況 一 節 及 業 務 - 競 爭 一 節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於 香 港 營 運 15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我 們 成 功 執 行 我 們 的 業 務 策 略, 增 加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由 2008 年 約 720,000 人 次 增 至 2010 年 約 760,000 人 次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課 程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約 740,000 人 次 透 過 我 們 導 師 提 供 考 試 為 本 的 課 程, 我 們 向 中 學 生 提 供 全 面 的 補 習 服 務, 涵 蓋 正 規 日 校 課 程 教 授 的 所 有 核 心 及 主 要 學 科 為 了 應 付 通 常 需 要 更 多 關 注 的 較 年 輕 學 生 的 需 要,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透 過 5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及 11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以 小 班 教 學 方 式 提 供 我 們 的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140

145 我 們 的 業 務 規 模 龐 大, 讓 我 們 得 以 有 效 地 利 用 我 們 的 品 牌 現 有 網 絡 專 有 教 材 及 高 水 平 教 學 質 素 於 業 內 居 於 領 先 地 位 自 我 們 於 1997 年 成 立 以 來, 我 們 大 幅 增 加 於 香 港 不 同 地 區 分 佈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數 目, 由 1997 年 的 5 間 增 至 2010 年 的 15 間, 掌 握 香 港 私 人 教 育 服 務 業 市 場 出 現 的 商 機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是 香 港 深 受 認 可 的 教 育 品 牌 之 一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已 於 香 港 私 人 教 育 市 場 建 立 有 力 品 牌, 以 我 們 若 干 導 師 優 秀 的 學 歷 為 號 召, 吸 引 到 學 業 成 績 良 好 的 學 生 報 讀 我 們 的 課 程 憑 藉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我 們 得 以 擴 展 到 新 市 場, 包 括 以 我 們 現 代 書 院 品 牌 提 供 的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及 主 要 以 我 們 現 代 小 學 士 品 牌 提 供 的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於 2007 年 取 得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的 批 准 後, 我 們 亦 得 以 於 香 港 在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下 提 供 可 獲 港 府 發 還 款 項 的 雅 思 IELTS 及 托 業 TOEIC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我 們 於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獲 讀 者 文 摘 頒 授 為 信 譽 品 牌 及 於 2010 年 獲 生 活 區 報 頒 授 為 香 港 家 庭 最 愛 品 牌 大 賞 10-11, 成 績 斐 然 我 們 向 不 同 學 業 及 事 業 發 展 需 求 的 多 元 化 學 生 人 口, 提 供 範 圍 廣 泛 的 教 育 課 程 及 服 務 透 過 我 們 的 現 代 小 學 士 及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我 們 提 供 一 站 式 小 學 至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透 過 現 代 書 院, 我 們 於 不 同 級 別 提 供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就 讀 於 我 們 現 代 書 院 的 學 生 就 按 照 教 育 局 制 定 的 正 規 日 校 課 程 的 學 科 獲 得 指 導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我 們 就 中 一 至 中 三 ( 或 初 中 一 至 初 中 三 )6 個 學 科 就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的 15 個 學 科 就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的 15 個 學 科 及 在 2009 年 9 月 實 行 三 三 四 學 制 後, 就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13 個 學 科 提 供 的 中 學 補 習 課 程 此 外, 我 們 提 供 廣 泛 系 列 的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 其 中 包 括 ) 雅 思 IELTS 托 業 TOEIC YLE 及 KET 此 外, 我 們 透 過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服 務 和 軟 件 許 可, 擴 充 至 中 國 民 辦 教 育 服 務 市 場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提 供 的 教 育 課 程 及 服 務 系 列 廣 泛, 讓 我 們 成 功 應 付 我 們 目 標 市 場 的 需 求, 並 對 我 們 悠 久 的 卓 越 業 績 作 出 貢 獻 141

146 我 們 現 時 透 過 由 兩 項 模 式 提 供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即 (i) 由 我 們 的 導 師 指 導 ; 及 (ii) 由 一 支 導 師 及 或 教 學 助 理 在 教 材 例 如 筆 記 及 視 像 片 段 支 持 下 的 指 導 我 們 的 教 學 助 理 均 為 大 學 畢 業 生 ( 教 授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可 獲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及 高 中 七 以 下 的 課 程 ) 取 得 高 級 文 憑 ( 教 授 高 中 二 以 下 課 程 ) 或 在 公 開 試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 教 授 初 中 三 以 下 課 程 ) 有 關 僱 用 教 師 和 教 員 資 格 的 規 管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規 管 概 覽 -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令 - 僱 用 教 師 和 教 員 的 資 格 一 節 為 了 提 供 更 大 靈 活 性 及 選 擇, 我 們 的 學 生 可 於 報 名 時 選 擇 透 過 上 述 任 何 一 種 模 式 修 習 我 們 的 課 程, 時 間 表 及 學 費 各 有 不 同 因 此, 我 們 的 業 務 模 式 容 許 我 們 提 高 我 們 教 育 資 源 的 整 體 利 用 量, 據 此 我 們 的 學 額 亦 得 以 提 升, 容 許 我 們 從 規 模 經 濟 得 益, 毋 須 招 致 重 大 成 本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承 諾 貫 徹 維 持 高 水 平 的 教 學 質 素 及 標 準, 是 我 們 推 動 我 們 成 功 背 後 的 其 中 一 股 重 大 的 原 動 力 本 集 團 看 重 我 們 導 師 創 新 的 教 學 方 法, 並 相 當 鼓 吹 我 們 的 導 師 自 行 制 定 及 更 新 教 材 和 有 效 的 應 試 技 巧, 照 顧 到 我 們 學 生 的 需 要 這 項 承 諾 從 我 們 根 據 導 師 於 有 關 學 科 的 經 驗 技 巧 及 資 歷, 審 慎 選 取 及 聘 用 導 師 反 映 出 來 倘 若 資 歷 較 低 的 導 師 從 頂 尖 大 學 獲 授 實 力 雄 厚 和 優 異 的 成 績, 及 成 功 通 過 我 們 的 評 選 過 程, 我 們 可 能 會 考 慮 與 這 些 導 師 訂 立 合 約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我 們 向 我 們 的 導 師 提 供 相 當 具 競 爭 力 的 收 入 分 享 計 劃, 協 助 我 們 招 聘 及 挽 留 我 們 最 出 色 的 導 師 因 此, 我 們 與 我 們 的 多 名 導 師 維 持 長 期 關 係 為 了 緊 貼 教 育 制 度 的 轉 變 以 及 校 內 和 公 開 考 試 的 走 勢, 我 們 的 導 師 定 期 更 新 及 改 良 他 們 的 教 材 除 這 些 教 材 的 內 容 外, 我 們 的 導 師 以 簡 明 的 方 式 編 製 向 學 生 提 供 的 教 材 舉 例 而 言, 有 關 事 項 的 核 心 概 念 可 以 短 句 列 出, 而 問 題 的 答 案 則 以 關 係 圖 予 以 說 明 我 們 的 主 席 吳 錦 倫 先 生 我 們 的 財 務 總 監 吳 樂 憫 先 生 及 我 們 的 營 運 總 監 李 先 生 分 別 為 英 語 及 數 學 的 課 本 或 習 作 書 享 負 盛 名 的 作 者 142

147 我 們 擁 有 一 支 富 企 業 家 精 神 的 管 理 層 隊 伍, 對 教 育 充 滿 熱 誠 我 們 的 創 辦 人 吳 錦 倫 先 生 在 1989 年 從 加 拿 大 阿 爾 伯 塔 大 學 畢 業 後 旋 即 於 香 港 開 展 其 教 育 事 業 其 他 執 行 董 事 李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及 姚 女 士 分 別 自 1993 年 2004 年 及 1997 年 以 來 一 直 從 事 教 育 工 作, 並 憑 藉 他 們 的 資 歷 優 秀 的 表 現 及 對 我 們 業 務 的 承 擔 晉 升 至 現 有 管 理 職 位 我 們 的 執 行 董 事 於 教 育 業 擁 有 平 均 十 二 年 以 上 的 資 歷 我 們 的 主 席 吳 錦 倫 先 生 我 們 的 財 務 總 監 吳 樂 憫 先 生 及 我 們 的 營 運 總 監 李 先 生 分 別 為 英 語 及 數 學 的 課 本 或 習 作 書 的 知 名 作 者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我 們 的 行 政 總 裁 姚 女 士 分 別 為 香 港 私 立 教 育 機 構 聯 會 的 副 主 席 及 秘 書, 該 聯 會 於 2002 年 成 立, 旨 在 於 香 港 推 動 及 改 善 私 人 教 育, 並 提 升 學 術 及 教 育 水 平 在 我 們 的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領 導 下, 我 們 在 歷 年 來 成 功 執 行 我 們 的 業 務 策 略, 並 成 為 於 香 港 私 人 教 育 市 場 居 領 導 地 位 的 供 應 商 之 一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成 為 中 國 民 辦 教 育 服 務 的 主 要 供 應 商 之 一, 並 維 持 我 們 於 香 港 私 人 教 育 服 務 業 居 領 導 地 位 的 供 應 商 之 一 我 們 亦 旨 在 憑 藉 我 們 於 香 港 的 成 功 經 驗, 透 過 我 們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實 現 中 國 民 辦 教 育 服 務 市 場 現 代 化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重 大 的 競 爭 實 力, 為 我 們 提 供 雄 厚 的 優 勢, 及 促 使 我 們 的 持 續 增 長 我 們 計 劃 實 行 以 下 重 要 策 略 實 現 我 們 的 目 標 : 進 一 步 擴 充 我 們 於 香 港 的 現 有 業 務 我 們 擬 憑 藉 我 們 的 強 大 品 牌 經 濟 規 模 優 質 教 學 多 元 化 產 品 及 富 有 經 驗 的 管 理 團 隊, 透 過 內 部 增 長 進 一 步 拓 展 我 們 在 香 港 的 現 有 業 務 我 們 計 劃 在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間, 動 用 約 15,000,000 港 元 在 香 港 開 設 3 至 5 間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我 們 已 在 港 島 九 龍 及 新 界 物 色 到 合 適 的 場 所 然 而, 基 於 商 業 秘 密, 董 事 認 為 不 適 合 在 招 股 章 程 內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以 免 競 爭 對 手 對 適 合 的 位 置 進 行 激 烈 競 爭, 這 可 能 令 到 租 金 調 高 此 外, 我 們 計 劃 在 截 至 2012 年 2013 年 及

14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動 用 約 6,000,000 港 元, 在 港 島 九 龍 及 新 界 額 外 開 設 6 至 10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基 於 商 業 秘 密, 董 事 認 為 不 適 合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我 們 將 藉 此 擴 大 我 們 的 正 規 日 校 的 地 區 網 絡 及 整 體 擴 充 我 們 的 補 習 服 務 業 務 我 們 旨 在 維 持 我 們 作 為 香 港 小 學 至 中 學 的 所 有 學 生 一 站 式 補 習 服 務 的 頂 尖 供 應 商 之 一 的 地 位 我 們 將 繼 續 使 我 們 提 供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多 元 化, 因 應 香 港 教 育 制 度 的 轉 變 照 顧 我 們 學 生 的 需 要, 同 時 擴 大 我 們 可 供 選 擇 的 標 準 應 試 課 程 我 們 計 劃 透 過 於 不 同 級 別 提 供 更 多 班 次 及 學 科 吸 引 新 學 生 及 現 有 學 生 報 讀 我 們 的 課 程, 增 加 從 我 們 現 有 市 場 所 得 的 收 入 從 內 擴 展 至 相 近 的 教 育 服 務 市 場 我 們 計 劃 透 過 擴 大 我 們 於 香 港 的 服 務 系 列 到 相 近 的 高 增 長 潛 力 的 教 育 服 務 市 場, 例 如 幼 稚 園 或 學 前 教 育 業 務, 垂 直 擴 充 我 們 的 業 務 憑 藉 我 們 現 有 的 現 代 教 育 現 代 書 院 及 現 代 小 學 士 品 牌,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較 我 們 的 對 手 處 於 優 先 地 位, 進 一 步 擴 充 我 們 的 業 務 到 幼 稚 園 或 學 前 教 育 界 別 我 們 相 信, 為 幼 童 兒 童 青 年 及 成 人 提 供 選 擇 多 元 化 的 私 人 教 育 服 務, 將 讓 我 們 從 業 務 之 間 的 協 同 效 應 全 面 獲 益, 及 於 我 們 營 運 的 市 場 實 現 高 水 平 的 盈 利 能 力 我 們 擬 透 過 策 略 性 合 併 及 收 購 香 港 及 或 中 國 的 現 有 幼 稚 園 或 學 前 教 育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與 彼 等 建 立 加 盟 經 營 關 係, 或 開 設 新 教 育 中 心, 藉 以 擴 充 我 們 的 業 務 至 幼 稚 園 或 學 前 教 育 業 務 與 我 們 的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業 務 相 類 似, 我 們 收 購 現 有 幼 稚 園 教 育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業 務 之 餘, 我 們 同 時 收 購 行 業 及 業 務 的 必 要 人 力 知 識 經 驗 及 資 訊 我 們 亦 可 能 聘 請 在 幼 稚 園 或 學 前 教 育 界 具 豐 富 經 驗 的 管 理 人 員 及 教 師 加 盟 我 們 因 此, 我 們 計 劃 於 未 來 兩 個 至 三 個 財 政 年 度, 動 用 我 們 的 約 34,000,000 港 元, 策 略 性 地 合 併 或 收 購 現 有 幼 稚 園 或 學 前 教 育 界 及 或 其 他 服 務 的 經 營 者 我 們 只 會 考 慮 合 併 或 收 購 可 補 足 我 們 且 對 我 們 有 利 的 供 應 商 ( 具 備 強 大 本 地 網 絡 經 驗 豐 富 技 術 先 進 知 識 豐 富 關 係 廣 泛 及 或 擁 有 其 他 資 源 ) 144

149 海 外 升 學 諮 詢 服 務 市 場 憑 藉 我 們 於 教 育 界 的 經 驗, 我 們 計 劃 透 過 與 香 港 若 干 海 外 升 學 諮 詢 公 司 成 立 合 營 企 業 擴 充 到 海 外 升 學 諮 詢 市 場 我 們 旨 在 協 助 學 生 辦 理 海 外 教 育 機 構 的 申 請 及 入 學 手 續, 這 些 機 構 包 括 主 要 位 於 美 國 英 國 澳 洲 及 新 西 蘭 的 中 學 學 院 或 研 究 院 我 們 亦 計 劃 就 海 外 升 學 的 移 民 程 序, 例 如 簽 證 申 請 適 應 文 化 差 異 及 物 色 住 房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透 過 與 香 港 的 海 外 升 學 顧 問 公 司 合 作, 我 們 實 質 上 為 我 們 的 學 生 提 供 平 台, 以 尋 求 海 外 的 高 等 教 育, 而 我 們 的 合 營 企 業 夥 伴 會 向 我 們 的 學 生 提 供 彼 等 在 海 外 升 學 方 面 的 經 驗 及 意 見 我 們 於 2011 年 5 月 20 日 於 香 港 與 一 間 海 外 升 學 顧 問 公 司 訂 立 合 作 協 議, 我 們 預 期 將 於 2011 年 9 月 前 開 始 提 供 海 外 升 學 顧 問 及 相 關 服 務 我 們 擬 動 用 約 6,000,000 港 元, 經 營 我 們 的 海 外 升 學 顧 問 及 相 關 服 務, 並 預 期 該 款 項 絕 大 部 分 將 用 作 行 政 及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提 供 銜 接 課 程 以 我 們 多 年 來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及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的 經 驗, 我 們 計 劃 向 香 港 擬 往 英 國 及 澳 洲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學 生 提 供 認 可 的 銜 接 課 程 為 實 現 這 目 標, 我 們 計 劃 與 獲 相 關 考 試 機 關 認 可 的 公 司 合 作, 獲 提 供 考 試 大 綱 及 課 程, 而 我 們 則 按 已 規 定 的 大 綱 及 課 程 提 供 導 師 教 授 銜 接 課 程 我 們 預 期 於 2011 年 9 月 前 開 始 提 供 銜 接 課 程 連 同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我 們 的 未 來 計 劃 及 策 略 - 於 中 國 - 透 過 提 供 諮 詢 及 管 理 服 務 進 一 步 於 中 國 開 發 我 們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一 節 所 述 的 業 務 計 劃, 我 們 擬 動 用 我 們 的 約 4,000,000 港 元, 於 即 將 來 臨 的 一 至 三 個 財 政 年 度 內, 在 香 港 及 或 中 國 提 供 有 關 銜 接 課 程 或 應 試 課 程 我 們 相 信 欲 報 讀 銜 接 課 程 的 學 生 傾 向 往 海 外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因 為 我 們 建 議 籌 辦 的 每 個 銜 接 課 程, 將 專 為 某 特 定 國 家 的 個 別 考 試 而 設 另 外, 我 們 的 現 有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及 正 規 日 校 課 程 乃 主 要 迎 合 欲 在 本 港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香 港 學 生 的 需 要 為 此,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的 新 計 劃 與 我 們 現 有 服 務 的 競 爭 的 風 險 及 影 響 ( 如 有 ) 極 低 145

150 伸 延 地 區 營 辦 網 絡 至 相 近 的 具 高 增 長 力 的 市 場 我 們 計 劃 擴 大 我 們 的 地 區 網 絡 到 毗 連 市 場, 接 觸 更 廣 大 及 多 元 化 的 客 戶 及 學 生 群 自 2010 年 以 來, 我 們 已 於 中 國 物 色 到 2 個 經 濟 蓬 勃 發 展 增 長 預 計 高 企 的 地 區, 即 北 京 及 廣 州, 我 們 預 期 可 從 這 些 地 區 獲 得 理 想 回 報 我 們 計 劃 於 該 等 市 場 分 析 多 項 競 爭 對 手 及 人 口 資 料 分 佈 因 素, 讓 我 們 的 服 務 符 合 地 區 需 要, 同 時 透 過 我 們 的 中 央 管 理 結 構 維 持 我 們 業 務 的 效 益 我 們 擬 為 中 國 的 兒 童 設 立 教 育 中 心 我 們 計 劃 在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至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內, 動 用 約 15,000,000 港 元 設 立 5 間 教 育 中 心 董 事 會 認 為, 透 過 與 倍 智 建 立 關 係, 本 集 團 將 可 受 惠 於 新 華 集 團 在 中 國 的 教 育 行 業 內 的 網 絡 我 們 現 時 並 無 任 何 具 體 決 定, 但 將 繼 續 商 議 在 中 國 開 設 該 等 中 心 的 地 點 和 地 區 我 們 計 劃 與 市 場 上 具 相 關 經 驗 和 專 業 知 識 的 同 業 合 作 透 過 提 供 諮 詢 及 管 理 服 務 進 一 步 於 中 國 開 發 我 們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我 們 透 過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及 管 理 服 務 及 軟 件 許 可, 開 始 我 們 於 中 國 教 育 服 務 的 運 營 我 們 計 劃 透 過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及 管 理 服 務, 繼 續 擴 大 我 們 於 中 國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我 們 計 劃 協 助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就 英 語 標 準 課 程, 例 如 雅 思 IELTS 托 福 TOEFL 及 SAT 於 中 國 成 為 提 供 應 試 服 務 的 市 場 領 導 者 我 們 借 助 我 們 現 有 香 港 業 務 及 專 長, 尤 其 為 英 語 培 訓, 從 我 們 的 中 國 運 營 獲 得 協 同 效 應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享 有 於 香 港 提 供 英 語 補 習 服 務 的 專 長, 將 為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較 潛 在 中 國 競 爭 對 手 更 有 利 的 優 勢 憑 藉 我 們 於 提 供 英 語 教 育 服 務 的 專 業 知 識, 我 們 計 劃 擴 充 我 們 的 業 務 至 包 括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協 助 彼 等 就 海 外 公 開 考 試, 例 如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考 試 委 員 會 或 大 學 預 修 課 程 管 理 的 劍 橋 國 際 高 級 程 度 考 試 或 國 際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考 試, 提 供 主 要 學 科 的 補 習 服 務 我 們 計 劃 借 助 北 雅 的 品 牌 及, 以 及 其 與 當 地 應 試 服 務 供 應 商 訂 立 的 合 作 協 議 建 立 的 網 絡, 在 其 他 城 市 具 增 長 潛 力 的 市 場 發 展 成 熟 時, 將 我 們 的 顧 問 及 管 理 服 務 擴 充 到 該 等 市 場 146

151 我 們 的 業 務 主 要 包 括 兩 個 分 部, 即 (i) 香 港 業 務 ; 及 (ii) 中 國 運 營 下 表 載 列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我 們 在 每 個 服 務 類 別 的 收 入 的 分 析, 以 及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與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比 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 未 經 審 核 )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288, , , , ,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19, , , , ,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1, , , , ,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及 軟 件 許 可 服 務 , 總 計 309, , , , , 隨 著 引 入 三 三 四 學 制, 大 量 學 生 不 會 應 考 2011 年 最 後 一 屆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因 此, 我 們 有 關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大 幅 下 跌 該 下 跌 反 映 於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已 產 生 收 入 我 們 預 期 該 跌 幅 將 持 續 至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但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將 從 2011/2012 年 學 年 高 中 二 高 中 三 及 中 七 等 級 別 同 時 存 在 而 獲 益, 令 到 我 們 於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入 大 幅 增 加 我 們 相 信 於 2011/2012 年 學 年 後, 我 們 的 收 入 可 能 因 為 取 消 中 七 而 減 少 我 們 於 香 港 向 兒 童 青 年 或 成 人 提 供 不 同 的 教 育 及 事 業 促 進 服 務 及 課 程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成 功 採 納 及 執 行 我 們 的 業 務 策 略, 帶 動 我 們 的 收 入 增 長, 並 組 織 我 們 的 業 務 我 們 主 要 透 過 我 們 的 導 師 或 老 師 及 教 學 助 理 隊 伍 提 供 的 課 室 指 導, 提 供 這 些 服 務 及 課 程 147

152 證 明 書 以 下 是 我 們 在 香 港 業 務 下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務 :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 及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展 藝 課 程 及 應 試 課 程 下 表 載 述 就 經 營 每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及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而 領 取 的 證 明 書 詳 情 : 教 育 局 頒 發 的 學 校 註 冊 證 明 書 (1) 消 防 署 頒 發 的 證 明 書 (1) 屋 宇 署 頒 發 的 證 明 書 (1) 教 育 局 頒 發 的 容 額 證 明 書 (1) 教 育 局 頒 發 的 收 費 證 明 書 (1) 附 註 : 1. 該 等 證 明 書 並 無 屆 滿 日, 並 仍 然 有 效 直 至 被 香 港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撤 銷 為 止 董 事 確 認,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及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為 止, 本 集 團 已 經 為 我 們 的 所 有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及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領 取 所 有 相 關 證 明 書, 並 已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遵 守 相 關 監 管 規 定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由 我 們 以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提 供, 據 此 我 們 為 中 一 至 中 七 ( 或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初 中 一 至 高 中 三 ) 的 中 學 學 生 提 供 輔 導 教 育 服 務, 注 重 改 善 學 生 在 校 內 的 學 業 成 績, 並 為 他 們 就 公 開 考 試, 即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 或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作 好 準 備 我 們 的 學 生 報 讀 我 們 的 課 程, 大 多 數 以 改 善 校 內 成 績 及 公 開 試 成 績 為 最 終 目 標, 務 求 入 讀 他 們 所 選 擇 的 大 學 我 們 於 1997 年 開 設 我 們 的 首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而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已 於 港 島 九 龍 及 新 界 不 同 地 區 有 15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148

153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所 得 的 收 入 分 別 為 288,900,000 港 元 324,700,000 港 元 308,500,000 港 元 及 99,500,000 港 元, 分 別 相 當 於 我 們 的 總 收 入 約 93.4% 90.1% 87.3% 及 80.5% 下 表 載 述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各 類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學 生 人 數 導 師 人 數 平 均 學 費 每 班 平 均 人 數 及 各 項 課 程 已 產 生 的 收 入 : ( 以 千 計 )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應 試 技 巧 班 專 科 課 程 ( 以 千 計 ) ( 附 註 1)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應 試 技 巧 班 專 科 課 程 ( 附 註 2)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應 試 技 巧 班 專 科 課 程 ( 港 元 ) ( 附 註 3)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應 試 技 巧 班 專 科 課 程

154 ( 附 註 4)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應 試 技 巧 班 專 科 課 程 ( 百 萬 港 元 )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應 試 技 巧 班 專 科 課 程 附 註 1: 學 生 可 報 讀 超 過 一 個 類 別 的 課 程, 故 報 讀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應 試 技 巧 班 及 專 科 課 程 的 學 生 人 數 並 不 等 於 年 度 期 間 的 學 生 總 人 數 附 註 2: 導 師 可 為 所 有 或 若 干 類 別 的 課 程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因 此, 於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有 關 提 供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應 試 技 巧 班 及 專 科 課 程 的 導 師 人 數 總 和, 並 不 等 於 導 師 總 人 數, 即 分 別 為 54 名 61 名 52 名 及 51 名 附 註 3: 即 收 入 除 以 年 度 期 間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就 一 個 月 的 課 程 而 言, 平 均 學 費 相 等 於 月 費 附 註 4: 即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除 以 年 度 期 間 內 舉 辦 的 班 級 數 目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每 班 的 實 際 人 數 介 乎 3 至 45 名 學 生 附 註 5: 精 讀 班 及 應 試 技 巧 班 一 般 由 1 月 至 5 月 開 辦, 以 及 在 校 內 試 或 公 開 試 舉 行 前 的 幾 個 月 或 星 期 開 辦 隨 著 三 三 四 學 制 的 實 施, 學 校 考 生 於 2010 年 已 應 考 最 後 一 屆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令 到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學 生 人 數 每 班 平 均 人 數 及 已 產 生 之 收 入 大 幅 減 少 董 事 預 期,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常 規 課 程 暑 期 課 程 及 專 科 課 程 的 數 目 或 多 或 少 將 保 持 穩 定, 但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高 中 三 精 讀 班 及 應 試 技 巧 班 的 數 目 將 多 於 在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制 度 下 的 中 七 精 讀 班 及 應 試 技 巧 班 數 目, 原 因 是 由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起, 高 中 三 學 生 人 數 將 多 於 在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制 度 下 的 中 七 學 生 人 數 然 而, 為 高 中 二 學 生 而 設 的 精 讀 班 及 應 試 技 巧 班 數 目 將 隨 著 廢 除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而 減 少 150

155 下 表 載 述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各 年 級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已 產 生 的 收 入 : 2008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收 入 ( 以 千 計 ) ( 百 萬 港 元 )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收 入 ( 以 千 計 ) ( 百 萬 港 元 ) 2010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收 入 ( 以 千 計 ) ( 百 萬 港 元 )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收 入 ( 以 千 計 ) ( 百 萬 港 元 ) 初 中 一 中 一 至 初 中 三 中 三 及 一 般 課 程 ( 附 註 ) 中 四 中 五 中 六 中 七 高 中 一 高 中 二 附 註 : 一 般 課 程 指 一 般 提 供 予 所 有 年 級 的 中 學 生 的 課 程 研 討 班 及 工 作 坊, 但 並 非 專 門 為 特 定 年 級 的 中 學 生 提 供 的 課 程, 例 如 文 法 課 程 隨 著 三 三 四 學 制 的 實 施, 因 考 生 已 於 2010 年 應 考 最 後 一 屆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導 致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收 入 大 幅 減 少 我 們 的 導 師 團 隊 向 學 生 教 授 教 育 局 所 制 定 正 規 中 學 課 程 下 的 科 目, 他 們 提 供 自 己 的 筆 記 和 教 材, 以 及 運 用 本 身 的 教 學 技 巧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我 們 提 供 有 關 以 下 科 目 的 中 學 補 習 課 程 : 我 們 提 供 的 中 一 至 中 三 補 習 服 務 : 美 術 中 文 3 英 文 3 綜 合 科 技 通 識 教 育 3 數 學 3 體 育 科 技 物 理 3 化 學 3 151

156 我 們 提 供 的 中 四 至 中 五 (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補 習 服 務 : 膳 宿 服 務 附 加 數 學 3 生 物 3 佛 學 化 學 3 中 國 歷 史 3 中 國 語 文 3 中 國 文 學 3 商 業 3 電 腦 及 資 訊 科 技 3 設 計 與 科 技 設 計 與 科 技 ( 另 選 課 程 ) 經 濟 與 公 共 事 務 經 濟 3 電 子 與 電 學 英 國 語 文 3 英 國 文 學 時 裝 及 成 衣 法 文 地 理 3 政 府 與 公 共 事 務 圖 象 傳 意 歷 史 3 家 政 ( 服 裝 與 設 計 ) 家 政 ( 膳 食 家 居 與 家 庭 ) 綜 合 人 文 數 學 3 音 樂 體 育 物 理 3 會 計 學 原 理 3 普 通 話 宗 教 科 技 與 科 技 社 會 教 育 科 技 概 論 旅 遊 與 旅 遊 業 視 覺 藝 術 英 文 文 書 處 理 及 商 業 通 訊 152

157 務 : 我 們 提 供 的 中 六 至 中 七 (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補 習 服 應 用 數 學 生 物 3 企 業 概 論 3 化 學 3 中 國 歷 史 中 國 語 文 及 文 化 3 中 國 文 學 3 電 腦 應 用 3 電 腦 科 經 濟 3 電 子 學 倫 理 及 宗 教 地 理 3 政 府 與 公 共 事 務 歷 史 3 通 識 教 育 3 英 語 文 學 數 學 及 統 計 學 3 物 理 3 會 計 學 原 理 3 心 理 學 純 粹 數 學 3 英 語 運 用 3 視 覺 藝 術 153

158 我 們 提 供 的 高 中 一 至 高 中 三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補 習 服 務 : 生 物 3 企 業 會 計 及 財 務 概 論 3 化 學 3 中 國 歷 史 3 中 國 語 文 3 中 國 文 學 組 合 科 學 設 計 及 應 用 科 技 經 濟 3 英 國 語 文 3 英 國 文 學 倫 理 與 宗 教 地 理 3 健 康 管 理 及 社 會 關 懷 歷 史 3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3 綜 合 科 技 通 識 教 育 3 數 學 3 音 樂 體 育 物 理 3 科 技 與 生 活 旅 遊 與 款 待 視 覺 藝 術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課 程 一 般 可 分 為 五 類, 即 (i) 常 規 課 程 ;(ii) 精 讀 班 ;(iii) 暑 期 課 程 ;(iv) 應 試 技 巧 班 ; 及 (v) 專 科 課 程 中 一 至 中 四 中 六 及 高 中 一 至 高 中 二 常 規 課 程 一 般 配 合 學 校 學 年 由 九 月 至 六 月 開 辦, 而 中 五 中 七 及 高 中 三 常 規 課 程 則 一 般 由 九 月 至 二 月 或 三 月 開 辦, 以 應 付 公 開 試 為 了 替 我 們 的 學 生 作 好 考 試 準 備, 我 們 在 校 內 試 或 公 開 試 前 幾 個 月 提 供 一 系 列 精 讀 課 程, 幫 助 學 生 溫 習 所 教 科 目 的 要 點 此 外, 我 們 為 我 們 提 供 教 學 的 所 有 科 目, 在 七 月 至 八 月 提 供 暑 期 課 程 我 們 亦 於 舉 行 相 關 公 開 試 前 提 供 為 期 兩 星 期 的 應 試 技 巧 班 (T.I.P.S.( 技 巧 (Technique) 深 入 理 解 (Insight) 實 務 (Practice) 及 策 略 (Strategy)), 在 最 後 一 刻 為 學 生 提 供 應 試 技 巧 的 建 議, 以 及 使 他 們 深 入 理 解 可 能 重 要 的 考 試 題 目 專 科 課 程 指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或 應 試 技 巧 班 以 外 的 課 程 這 包 括 短 期 課 程 研 討 班 工 作 坊 模 擬 考 試 及 評 分 專 科 課 程 一 般 持 續 兩 至 四 星 期, 專 注 於 特 定 課 題, 例 如 地 理 科 的 專 題 論 文 課 程 及 英 語 科 的 文 法 課 程 154

159 我 們 就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及 暑 期 課 程 收 取 的 費 用 一 般 分 為 數 期, 一 期 包 括 四 堂, 我 們 的 學 生 須 按 月 支 付 學 費, 付 款 方 法 是 現 金 支 票 或 透 過 易 辦 事 付 款 應 試 技 巧 班 及 專 科 課 程 的 費 用 乃 於 每 個 課 程 開 始 時 一 次 性 支 付 常 規 課 程 的 課 堂 一 般 每 星 期 上 一 次, 每 堂 時 間 由 1 個 小 時 至 1.5 個 小 時 不 等 我 們 的 學 費 視 乎 多 個 因 素 而 不 同, 包 括 年 級 授 課 時 間 教 育 中 心 地 點 授 課 模 式 科 目 和 導 師 以 下 為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本 集 團 所 提 供 五 類 中 學 補 習 課 程 的 平 均 學 費 及 收 入 的 分 析 : ( 港 元 )( 百 萬 港 元 ) ( 港 元 )( 百 萬 港 元 ) ( 港 元 )( 百 萬 港 元 ) ( 港 元 )( 百 萬 港 元 ) ( 附 註 1) ( 附 註 1) ( 附 註 1) ( 附 註 1) 常 規 課 程 精 讀 班 暑 期 課 程 應 試 技 巧 班 專 科 課 程 總 收 入 附 註 1: 即 收 入 除 以 年 度 期 間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就 一 個 月 的 課 程 而 言, 平 均 學 費 相 等 於 月 費 為 了 釐 定 我 們 每 班 的 人 數, 我 們 考 慮 多 個 因 素, 包 括 年 級 導 師 時 間 和 科 目 我 們 現 時 透 過 兩 項 模 式 授 課, 即 (i) 由 我 們 的 導 師 授 課 ; 及 (ii) 由 一 支 導 師 及 或 教 學 助 理 在 各 式 各 樣 教 材 例 如 筆 記 及 度 身 訂 造 的 視 像 片 段 幫 助 下 授 課 由 於 我 們 慣 常 會 在 同 一 個 或 不 同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不 同 課 室, 於 同 一 日 及 同 一 時 段 就 受 歡 迎 的 課 程 提 供 一 個 以 上 的 課 堂, 故 有 些 課 堂 是 由 教 學 助 理 而 不 是 導 師 授 課 我 們 的 教 學 助 理 提 供 的 授 課 或 職 責 可 能 包 括 (i) 單 向 講 解, 意 思 是 即 時 授 課 或 任 何 其 他 記 錄 形 式 的 授 課 ( 例 如 視 像 片 段 ), 用 以 詳 細 說 明 相 關 課 程 的 科 目 內 容 (ii) 解 釋, 意 思 是 解 釋 授 課 內 容 或 回 答 學 生 可 能 因 某 一 堂 的 內 容 而 提 出 的 問 題 (iii) 監 督, 意 思 是 監 察 及 指 導 學 生 做 相 關 課 堂 練 習 測 驗 及 試 卷 (iv) 跟 進, 意 思 是 催 促 學 生 交 回 上 一 堂 的 功 課 或 練 習, 以 及 155

160 向 學 生 發 回 ( 包 括 給 予 評 語 ) 已 批 改 的 功 課, 及 或 (v) 資 訊 指 引, 意 思 是 在 每 堂 的 開 始 和 結 束 時 發 表 簡 抬 和 結 論 式 的 授 課 提 醒 學 生 關 於 學 費 的 到 期 日 公 佈 提 供 的 新 課 程, 以 及 課 堂 後 下 載 補 充 材 料 的 網 站 連 結 就 上 述 跟 進 及 資 訊 指 引 而 言, 是 與 單 向 講 解 及 或 解 釋 一 併 進 行 因 此, 我 們 的 教 學 助 理 正 在 授 課 時, 彼 等 將 向 我 們 的 學 生 提 供 上 述 指 引 教 學 助 理 是 由 導 師 或 導 師 團 隊 直 接 聘 請 的 我 們 的 教 學 助 理 均 為 大 學 畢 業 生 ( 教 授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可 獲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及 高 中 七 以 下 的 課 程 ) 取 得 高 級 文 憑 ( 教 授 高 中 二 以 下 課 程 ) 或 在 公 開 試 考 取 及 格 成 績 ( 教 授 初 中 三 以 下 課 程 ) 有 關 僱 用 教 師 和 教 員 資 格 的 規 管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規 管 概 覽 - 教 育 ( 豁 免 )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令 - 僱 用 教 師 和 教 員 的 資 格 一 節 在 報 名 時, 學 生 可 選 擇 報 名 修 讀 以 指 定 方 式 教 授 的 課 程 以 不 同 模 式 教 授 的 課 程 的 學 費 各 不 相 同 以 上 述 特 定 模 式 (i) 教 授 的 課 程 的 費 用, 乃 高 於 以 上 述 模 式 (ii) 教 授 的 學 費 僅 就 模 式 (ii) 而 言, 由 導 師 團 隊 教 授 的 課 程 的 費 用 一 般 高 於 由 教 學 助 理 教 授 的 課 程 董 事 確 認, 香 港 並 無 監 管 補 習 課 程 能 否 透 過 本 段 所 述 兩 個 講 授 模 式 教 授 的 具 體 規 則 或 規 例, 並 確 認 我 們 現 有 教 授 模 式 並 不 違 反 香 港 任 何 規 則 或 規 例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我 們 並 未 被 教 育 局 投 訴 我 們 的 教 授 模 式, 且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我 們 並 未 因 為 教 授 模 式 而 被 撤 銷 我 們 的 任 何 學 校 註 冊 證 明 書 我 們 向 學 生 提 供 的 課 程, 在 一 日 內 的 不 同 時 間 開 始 當 學 生 人 數 似 乎 會 超 過 每 個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時, 我 們 會 在 同 一 地 點, 同 一 時 間 向 超 過 一 班 學 生 授 課 每 班 由 最 少 一 名 導 師 或 教 學 助 理 授 課 教 學 助 理 在 各 式 各 樣 教 材 的 幫 助 下 在 每 個 課 室 授 課 或 提 供 支 援 我 們 導 師 的 授 課 可 能 會 被 錄 影, 用 作 其 他 課 程 的 教 材 董 事 確 認, 該 安 排 符 合 香 港 的 規 則 和 規 例, 並 確 認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每 個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並 不 超 過 教 育 局 所 頒 發 相 關 容 額 證 明 書 准 許 的 學 生 最 高 限 額 董 事 亦 確 認, 在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我 們 並 無 在 沒 有 任 何 導 師 及 或 教 學 助 理 的 授 課 下 提 供 任 何 課 堂 視 乎 個 別 導 師 的 教 學 方 法 而 定, 學 生 可 能 獲 發 額 外 的 課 堂 功 課 在 課 程 以 外 習 作, 以 加 強 彼 等 對 所 教 科 目 的 知 識 和 理 解 除 了 評 分 外, 導 師 亦 會 對 學 生 交 來 的 習 作 給 予 可 獲 更 高 分 數 的 方 法 的 建 議 156

161 我 們 旨 在 由 學 識 淵 博 的 導 師 提 供 優 質 教 學 講 解 考 試 的 難 題, 以 及 教 授 應 試 技 巧, 旨 在 令 學 生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以 及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中 考 取 更 好 成 績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課 程 的 重 要 一 環, 是 我 們 的 優 質 教 材 和 我 們 提 供 的 精 闢 分 析 該 等 筆 記 和 材 料 包 括 導 師 視 為 有 效 學 習 某 特 定 科 目 最 重 要 的 原 理 和 範 疇, 並 不 斷 加 以 更 新 和 改 良 我 們 亦 透 過 課 程 或 獨 立 地 向 學 生 提 供 模 擬 考 試, 並 透 過 評 分 及 解 釋 分 析 學 生 的 成 績 我 們 有 些 導 師 亦 是 已 出 版 教 科 書 和 習 作 簿 的 作 者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我 們 的 所 有 正 規 日 校 由 現 代 書 院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書 院 品 牌 營 辦 我 們 於 2003 年 開 設 我 們 的 首 間 正 規 日 校, 而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分 別 於 我 們 位 於 銅 鑼 灣 北 角 太 子 九 龍 灣 沙 田 荃 灣 將 軍 澳 及 屯 門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擁 有 11 間 學 校 我 們 的 正 規 日 校 旨 在 重 建 學 生 對 學 習 的 信 心 而 設 立,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機 會 在 全 日 制 及 正 式 的 學 習 環 境 下 繼 續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因 此, 我 們 對 有 意 報 讀 我 們 學 校 的 學 生 設 下 最 低 入 學 規 定, 只 要 通 過 品 格 評 核, 確 保 他 們 於 上 課 時 操 行 良 好 即 可 入 學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所 得 的 收 入 分 別 為 19,500,000 港 元 26,400,000 港 元 33,100,000 港 元 及 15,100,000 港 元, 分 別 佔 我 們 的 總 收 入 約 6.3% 7.3% 9.4% 及 12.2% 收 入 : 下 表 載 述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我 們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各 年 級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已 產 生 課 程 報 名 收 入 課 程 報 名 收 入 課 程 報 名 收 入 課 程 報 名 收 入 人 次 ( 以 千 計 ) ( 百 萬 港 元 ) 人 次 ( 以 千 計 ) ( 百 萬 港 元 ) 人 次 ( 以 千 計 ) ( 百 萬 港 元 ) 人 次 ( 以 千 計 ) ( 百 萬 港 元 ) 高 中 二 中 五 高 中 三 中 六 中 七

162 我 們 現 時 以 全 日 制 標 準 學 校 教 學 形 式, 提 供 有 關 高 中 二 中 六 及 中 七 的 日 校 教 育 指 導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中 學 教 育 將 由 七 年 減 為 六 年, 兩 個 公 開 考 試, 即 於 中 五 時 的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及 中 七 時 的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將 會 被 一 個 公 開 考 試, 即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所 取 代 我 們 日 校 學 生 人 數 於 2010/2011 財 政 年 度 有 所 減 少, 主 要 由 於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報 讀 我 們 中 五 日 校 課 程 的 學 生 較 2009/2010 財 政 年 度 報 讀 我 們 中 五 日 校 課 程 的 學 生 少 由 於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減 幅 被 平 均 學 費 增 幅 抵 銷, 故 與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相 比,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收 入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保 持 在 約 15,100,000 港 元 由 於 2012/2013 年 學 年 起 不 會 有 中 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我 們 相 信,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入 讀 我 們 日 校 的 學 生 多 數 會 報 讀 我 們 的 中 六 日 校 課 程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由 約 7,600 名 增 加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9,800 名, 原 因 是 我 們 分 別 為 中 五 學 生 開 設 多 三 班, 以 及 為 中 六 學 生 開 設 多 兩 班 收 入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平 均 學 費 由 約 2,600 港 元 增 至 約 2,700 港 元, 以 及 增 加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由 約 9,800 名 增 加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1,500 名, 原 因 是 我 們 分 別 為 中 六 學 生 開 設 多 三 班, 以 及 為 中 七 學 生 開 設 多 兩 班 收 入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平 均 學 費 由 約 2,700 港 元 增 至 約 2,900 港 元, 以 及 增 加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於 10/11 財 政 年 度, 我 們 的 日 校 學 生 人 數 下 跌, 主 要 原 因 是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報 讀 我 們 的 高 中 二 日 校 課 程 的 學 生 人 數, 少 於 在 09/10 財 政 年 度 報 讀 中 五 日 校 課 程 的 學 生 人 數 由 於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的 減 幅 被 平 均 學 費 的 增 幅 抵 銷, 故 收 入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保 持 在 約 15,100,000 港 元 158

163 我 們 現 時 以 全 日 制 標 準 學 校 教 學 模 式, 提 供 有 關 高 中 二 中 六 及 中 七 的 日 校 教 育 指 導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我 們 就 以 下 科 目 提 供 指 導 : 我 們 提 供 的 中 四 至 中 五 (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 膳 宿 服 務 附 加 數 學 3 生 物 3 佛 學 化 學 3 中 國 歷 史 3 中 國 語 文 3 中 國 文 學 商 業 3 電 腦 及 資 訊 科 技 3 設 計 與 科 技 設 計 與 科 技 ( 另 選 課 程 ) 經 濟 與 公 共 事 務 經 濟 3 電 子 與 電 學 英 國 語 文 3 英 國 文 學 時 裝 及 成 衣 法 文 地 理 3 政 府 與 公 共 事 務 圖 象 傳 意 歷 史 3 家 政 ( 服 裝 與 設 計 ) 家 政 ( 膳 食 家 居 與 家 庭 ) 綜 合 人 文 數 學 3 音 樂 體 育 物 理 3 會 計 學 原 理 3 普 通 話 宗 教 科 技 與 科 技 社 會 教 育 科 技 概 論 旅 遊 與 旅 遊 業 視 覺 藝 術 英 文 文 書 處 理 及 商 業 通 訊 159

164 課 堂 : 我 們 提 供 的 中 六 至 中 七 (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正 規 日 校 應 用 數 學 生 物 3 企 業 概 論 3 化 學 3 中 國 歷 史 3 中 國 語 文 及 文 化 3 中 國 文 學 電 腦 應 用 電 腦 科 經 濟 3 電 子 學 倫 理 及 宗 教 地 理 3 政 府 與 公 共 事 務 歷 史 3 通 識 教 育 英 語 文 學 數 學 及 統 計 學 3 物 理 3 會 計 學 原 理 3 心 理 學 純 粹 數 學 3 英 語 運 用 3 視 覺 藝 術 160

165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我 們 提 供 的 高 中 二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 生 物 企 業 會 計 及 財 務 概 論 3 化 學 中 國 歷 史 3 中 國 語 文 3 中 國 文 學 組 合 科 學 設 計 及 應 用 科 技 經 濟 3 英 國 語 文 3 英 國 文 學 倫 理 與 宗 教 地 理 3 健 康 管 理 及 社 會 關 懷 歷 史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3 綜 合 科 技 通 識 教 育 3 數 學 3 音 樂 體 育 物 理 科 技 與 生 活 旅 遊 與 款 待 視 覺 藝 術 我 們 的 教 師 致 力 以 簡 明 的 方 式 編 製 教 材, 目 標 為 灌 輸 及 加 強 我 們 的 學 生 學 習 所 教 授 學 科 的 基 本 原 理 我 們 專 注 於 改 進 我 們 的 學 生 的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旨 在 協 助 他 們 入 讀 他 們 所 選 擇 的 大 學 我 們 透 過 練 習 及 功 課, 協 助 我 們 的 學 生 熟 悉 學 科 原 理 及 教 材 此 外, 我 們 鼓 勵 我 們 的 學 生 於 有 關 公 開 考 試 前 報 讀 由 現 代 教 育 提 供 的 適 合 補 習 課 程 為 了 應 付 我 們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主 要 理 科 科 目 學 生 的 需 要, 我 們 於 太 子 及 北 角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學 校 設 有 實 驗 室 設 施, 容 許 我 們 提 供 正 規 課 程 的 生 物 物 理 及 化 學 的 中 六 及 中 七 課 堂 我 們 於 太 子 及 北 角 之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實 驗 室 設 施, 已 取 得 教 育 局 所 須 批 准 161

166 我 們 的 正 規 日 校 學 期 由 9 月 開 始 至 4 月 5 月 或 6 月, 與 香 港 的 中 六 至 中 七 及 高 中 二 的 有 關 學 年 看 齊 我 們 的 學 生 以 現 金 支 票 易 辦 事 或 自 動 轉 賬 每 月 支 付 學 費 我 們 的 正 規 學 校 課 堂 的 學 費 根 據 多 項 因 素 釐 定, 包 括 學 校 級 別 我 們 教 育 中 心 的 地 點 及 主 修 學 科 於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的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的 學 費 分 別 介 乎 1,850 港 元 至 3,450 港 元 1,950 港 元 至 3,550 港 元 2,050 港 元 至 3,750 港 元 及 2,580 港 元 至 3,850 港 元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我 們 的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由 現 代 教 育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提 供 自 2005 年 以 來, 我 們 一 直 於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就 國 際 英 語 標 準 測 試 及 考 試, 例 如 雅 思 IELTS 及 托 福 TOEFL 提 供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於 2007 年 取 得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的 批 准 後, 我 們 於 香 港 開 始 在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下 提 供 課 程 款 項 可 獲 港 府 發 還 的 國 際 英 語 語 言 測 試 系 統 ( 雅 思 IELTS) 應 試 課 程 及 職 業 英 語 文 憑 托 業 TOEIC 應 試 課 程 此 外, 我 們 獲 授 權 於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舉 辦 雅 思 IELTS 考 試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的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所 得 的 收 入 分 別 約 1,000,000 港 元 9,400,000 港 元 10,700,000 港 元 及 7,900,000 港 元, 相 當 於 我 們 的 總 收 入 約 0.3% 2.6% 3.0% 及 6.4% 我 們 的 導 師 就 考 試 的 所 有 範 圍, 包 括 閱 讀 寫 作 聆 聽 及 口 試 提 供 指 導 我 們 教 授 這 些 應 試 課 程 的 導 師 充 分 了 解 這 些 考 試 的 竅 門, 而 他 們 將 就 考 試 模 式 提 供 指 示, 並 分 析 未 來 考 試 的 趨 勢 我 們 符 合 資 格 獲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發 還 退 款 的 雅 思 IELTS 及 托 業 TOEIC 應 試 課 程 為 時 90 小 時, 每 週 兩 堂 每 堂 一 個 半 小 時 至 三 小 時 我 們 的 托 福 TOEFL 應 試 課 程 通 常 為 期 10 星 期, 每 週 一 堂 每 堂 約 兩 小 時 學 生 需 要 每 月 以 現 金 支 票 或 易 辦 事 支 付 學 費 由 於 我 們 的 雅 思 IELTS 及 托 業 TOEIC 應 試 課 程 符 合 資 格 根 據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計 劃 獲 發 還 退 款, 若 學 生 符 合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計 劃 所 載 的 有 關 規 定, 學 生 可 向 港 府 申 領 發 還 學 費 的 退 款 162

167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展 藝 課 程 及 應 試 課 程 我 們 的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展 藝 課 程 及 應 試 課 程 主 要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小 學 士 品 牌 提 供 及 由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開 始 營 運 我 們 為 小 一 至 小 六 的 小 學 生 提 供 教 育 服 務, 包 括 日 常 功 課 的 督 導 及 補 習, 並 協 助 改 進 學 生 於 校 內 考 試 的 成 績 我 們 透 過 於 2010 年 12 月 收 購 利 東 投 資 ( 學 士 教 室 的 控 股 公 司 ) 的 60% 股 權, 營 運 我 們 的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展 藝 課 程 及 應 試 課 程 學 士 教 室 是 一 間 從 事 在 香 港 向 學 生 提 供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業 務 的 公 司 有 關 利 東 投 資 及 學 士 教 室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歷 史 及 公 司 架 構 - 利 東 投 資 及 歷 史 及 公 司 架 構 - 學 士 教 室 兩 節 由 於 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完 成 收 購 利 東 投 資 的 60% 股 權, 故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並 無 有 關 來 自 我 們 的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展 藝 課 程 及 應 試 課 程 的 收 入 貢 獻 記 錄 我 們 致 力 從 各 方 面 提 供 優 質 的 補 習 服 務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提 供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的 所 有 16 名 全 職 教 師 均 持 有 學 士 學 位 此 外, 我 們 的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專 科 課 程 及 應 試 課 程 均 以 小 班 教 學 形 式 提 供 除 了 就 小 學 課 程 的 學 科 提 供 補 習 外, 我 們 提 供 專 為 提 升 小 學 生 對 中 文 英 語 及 數 學 技 巧 而 設 的 課 程 這 些 課 程 分 門 別 類, 通 常 提 供 聆 聽 寫 作 文 法 句 子 結 構 詞 彙 及 發 音 等 範 疇 此 外, 我 們 就 劍 橋 小 學 英 語 考 試 向 學 生 提 供 應 試 服 務 劍 橋 小 學 英 語 考 試 是 劍 橋 大 學 舉 辦 的 外 語 考 試 部 考 試 之 一, 以 年 齡 為 5 歲 至 12 歲 的 學 生 為 對 象, 分 為 三 級. 即 第 一 級 (Starters) 第 二 級 (Movers) 和 第 三 級 (Flyers) 在 這 些 考 試 中, 兒 童 將 面 對 三 方 面 的 測 試, 即 閱 讀 及 寫 作 聆 聽 及 口 述 除 劍 橋 小 學 英 語 考 試 外, 我 們 就 更 高 級 的 英 語 考 試 提 供 應 試 課 程, 例 如 劍 橋 主 要 級 別 試 第 一 級 劍 橋 主 要 級 別 試 第 一 級 是 由 劍 橋 大 學 舉 辦 測 試 英 語 作 為 外 語 的 年 輕 學 習 者 的 英 語 能 力 的 考 試 我 們 的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及 課 程 根 據 我 們 學 生 的 需 要 提 供 不 同 的 授 課 時 間 就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而 言, 每 週 通 常 授 課 2 至 5 堂, 每 堂 約 1.5 至 2 小 時 我 們 課 程 的 費 用 視 乎 學 校 級 別 及 授 課 時 間 數 目 而 有 所 不 同 就 專 為 提 升 學 生 中 文 及 英 語 技 巧 及 批 判 思 維 而 設 的 課 程, 舉 例 而 言 YLE 及 KET 課 程, 每 週 通 常 授 課 一 堂, 每 堂 約 1 小 時 有 關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專 科 課 程 及 應 試 課 程 的 所 有 學 費 亦 需 要 每 月 以 現 金 或 支 票 支 付 163

168 我 們 旨 在 透 過 優 質 補 習 服 務 及 語 文 專 科 課 程 提 升 我 們 的 學 生 的 校 內 考 試 成 績 我 們 相 信 年 齡 較 輕 的 學 生 通 常 需 要 我 們 的 導 師 更 多 照 顧, 指 導 他 們 專 注 於 功 課 因 此, 我 們 相 信 就 我 們 的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維 持 小 班 教 學 的 環 境 對 有 效 地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至 為 關 鍵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學 士 教 室 與 多 名 加 盟 經 營 者 已 訂 立 11 份 加 盟 經 營 協 議, 以 經 營 11 間 現 代 小 學 加 盟 中 心 11 間 加 盟 中 心 其 中 10 間 的 加 盟 經 營 協 議 乃 於 學 士 教 室 的 控 股 公 司 利 東 投 資 被 本 集 團 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收 購 前, 由 該 等 加 盟 經 營 者 與 學 士 教 室 訂 立 所 有 加 盟 經 營 者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但 莫 詩 華 女 士 則 除 外, 其 為 利 東 投 資 的 董 事 兼 股 東 莫 詩 韻 女 士 的 胞 妹 如 有 個 別 人 士 有 興 趣 加 盟 我 們 成 為 加 盟 經 營 者, 運 營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及 提 供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均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註 明 其 教 育 背 景 及 履 歷 相 關 教 學 經 驗 及 加 盟 原 因 於 初 步 審 查 申 請 後, 我 們 將 接 見 經 挑 選 應 徵 者, 評 估 彼 等 是 否 適 合 及 有 能 力 向 我 們 的 潛 客 戶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我 們 對 加 盟 經 營 者 規 定 的 最 低 教 育 資 格 是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或 等 同 考 試 中 最 少 取 得 五 科 合 格 成 績 應 徵 者 亦 須 在 教 育 行 業 有 最 少 三 年 經 驗, 且 須 對 教 育 業 務 滿 有 熱 誠 和 承 擔 於 接 見 期 間, 我 們 亦 會 根 據 多 個 其 他 因 素 評 估 應 徵 者, 包 括 ( 其 中 包 括 ) 在 壓 力 下 工 作 的 能 力 溝 通 技 巧, 以 及 是 否 一 個 有 耐 性 有 愛 心 和 真 誠 的 人 基 於 向 兒 童 提 供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的 業 務 性 質, 我 們 傾 向 不 考 慮 有 刑 事 記 錄 或 精 神 病 記 錄 的 應 徵 者 學 士 教 室 的 董 事 會 負 責 決 定 及 批 准 新 加 盟 經 營 協 議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學 士 教 室 的 董 事 會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姚 女 士 莫 詩 韻 女 士 及 吳 海 天 先 生 組 成 就 開 設 新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而 言, 本 集 團 一 般 會 向 加 盟 經 營 者 建 議 可 能 開 設 新 中 心 的 地 點 然 而, 最 終 由 各 自 的 加 盟 經 營 者 決 定, 且 加 盟 經 營 者 須 負 責 支 付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的 租 金 根 據 該 等 加 盟 經 營 協 議, 加 盟 經 營 者 須 支 付 初 步 加 盟 費 介 乎 50,000 港 元 至 180,000 港 元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完 成 收 購 利 東 投 資 後,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為 止, 本 集 團 收 取 了 初 步 加 盟 費 160,000 港 元 誠 如 相 關 加 盟 經 營 協 議 訂 明, 初 步 加 盟 費 涵 蓋 開 始 時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並 非 其 後 繼 續 提 供 的 服 務 因 此, 初 步 加 盟 費 在 大 致 上 完 成 加 盟 經 營 者 要 求 的 初 步 服 務 及 責 任 ( 例 如 協 助 揀 選 地 盤 ) 時 確 認 為 收 入 此 外, 根 據 加 盟 經 營 協 議 的 條 款, 加 盟 經 營 者 須 向 學 士 教 室 支 付 相 當 於 在 相 應 月 份 的 總 收 入 若 干 百 分 比 ( 介 乎 10% 至 15%) 的 月 費 或 定 額 5,000 港 元 倘 若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錄 得 某 月 份 的 營 業 額 少 於 40,000 港 元 或 50,000 港 元 ( 誠 如 各 自 加 盟 經 營 協 164

169 議 項 下 所 訂 明 ), 則 加 盟 經 營 者 將 就 該 相 應 月 份 支 付 5,000 港 元 費 用, 而 不 是 支 付 相 當 於 相 應 月 份 總 收 入 的 該 百 分 比 收 入 之 後, 加 盟 經 營 者 便 可 以 我 們 的 品 牌 現 代 小 學 士 在 香 港 提 供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學 士 教 室 將 負 責 協 助 加 盟 經 營 者 翻 新 教 育 中 心 及 向 加 盟 經 營 者 提 供 導 師 培 訓 服 務 及 標 準 教 材 教 材 包 括 我 們 所 編 製 的 材 料 或 出 版 商 出 版 的 練 習 簿 我 們 擁 有 我 們 所 編 製 及 供 應 的 教 材 的 知 識 產 權 根 據 在 我 們 收 購 利 東 投 資 前 進 行 業 務 商 議 的 結 果, 於 相 關 加 盟 經 營 協 議 下 的 六 名 加 盟 經 營 者 不 得 在 課 程 中 使 用 彼 等 本 身 的 教 材 該 等 加 盟 經 營 中 心 均 位 於 元 朗 荔 枝 角 荃 灣 ( 愉 景 新 城 ) 荃 灣 ( 海 濱 花 園 ) 鯉 景 灣 及 深 井 然 而, 其 他 加 盟 經 營 者 均 獲 准 在 課 程 中 使 用 彼 等 本 身 的 教 材 若 果 該 等 加 盟 經 營 者 自 行 編 製 教 材, 則 有 關 知 識 產 權 均 屬 於 彼 等 的, 且 彼 等 將 負 責 該 等 材 料 的 質 素 及 合 法 性 收 購 利 東 投 資 60% 股 權 後, 本 集 團 計 劃 日 後 加 盟 我 們 的 加 盟 經 營 者 將 使 用 我 們 準 備 及 供 應 的 教 材 我 們 與 現 有 加 盟 經 營 者 訂 立 的 所 有 加 盟 經 營 協 議 均 為 五 年 的 合 約 加 盟 經 營 者 可 於 合 約 屆 滿 日 前 六 個 月 知 會 學 士 教 室, 根 據 相 同 條 款 及 條 件 重 續 合 約, 屆 滿 日 期 由 2012 年 3 月 至 2015 年 4 月 不 等 加 盟 經 營 者 可 於 合 約 屆 滿 日 前 六 個 月, 知 會 學 士 教 室 根 據 相 同 條 款 及 條 件 重 續 有 關 合 約 倘 若 發 生 加 盟 經 營 協 議 項 下 訂 明 的 情 況, 則 加 盟 經 營 協 議 將 依 然 有 效 直 至 合 約 期 結 束 或 被 我 們 終 止 為 止 該 等 情 況 包 括 ( 其 中 包 括 ) 加 盟 經 營 者 (i) 未 能 進 行 經 營 業 務 的 所 有 必 要 的 申 請 (ii) 呈 報 的 收 入 少 於 其 實 際 收 取 的 收 入 (iii) 拖 欠 支 付 月 費 (iv) 未 能 遵 守 加 盟 經 營 協 議 的 條 款 (v) 違 反 教 育 條 例 (vi) 涉 及 刑 事 活 動 或 破 產, 或 (vii) 遭 他 人 在 法 院 前 向 其 提 出 申 索 我 們 的 中 國 運 營 於 2010 年 1 月 開 始, 包 括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及 一 名 個 人 李 海 明 先 生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服 務 和 軟 件 許 可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是 一 間 由 北 京 思 雅 ( 並 非 由 本 公 司 擁 有 的 公 司 ) 舉 辦 的 民 辦 學 校, 於 中 國 提 供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例 如 托 福 TOEFL 雅 思 IELTS 及 托 業 TOEIC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以 北 京 雅 思, 即 通 常 稱 為 北 雅 的 品 牌 提 供 截 至 2008 年 及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我 們 並 無 從 中 國 運 營 錄 得 任 何 收 入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中 國 運 營 所 得 的 收 入 分 別 約 為 900,000 港 元 及 1,200,000 港 元 165

170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及 北 京 思 雅 的 背 景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是 在 1999 年 9 月 14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民 辦 學 校 2008 年 11 月 13 日, 黃 慧 女 士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蔡 洪 雄 先 生 向 其 當 時 學 校 舉 辦 者 收 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之 權 益 於 該 收 購 前,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由 四 名 個 別 人 士 保 薦, 劉 洪 波 先 生 ( 為 彼 等 之 一 ) 持 有 該 學 校 之 23% 權 益 黃 慧 女 士 向 兩 名 學 校 舉 辦 者 收 購 55% 權 益, 代 價 為 14,800,000 港 元 ( 約 相 等 於 人 民 幣 13,000,000 元 ), 該 代 價 乃 由 黃 慧 女 士 及 當 時 學 校 舉 辦 者 協 定 根 據 黃 慧 女 士, 該 代 價 乃 參 照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過 往 記 錄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業 務 計 劃 中 國 業 務 的 預 期 未 來 增 長 及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憑 藉 本 集 團 於 教 育 業 務 的 專 業 知 識 所 產 生 的 協 同 效 果 而 釐 定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蔡 洪 雄 先 生 向 其 他 學 校 舉 辦 者 收 購 權 益, 劉 洪 波 先 生 之 權 益 增 至 36.5%, 而 蔡 洪 雄 先 生 收 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8.5% 的 權 益 進 一 步 重 組 於 其 後 進 行, 於 2009 年 1 月 13 日, 黃 慧 女 士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蔡 洪 雄 先 生 同 意 成 立 北 京 思 雅, 而 根 據 彼 等 之 協 議, 彼 等 於 北 京 思 雅 之 股 權 分 別 調 整 至 65% 26.5% 及 8.5% 北 京 思 雅 於 2009 年 7 月 20 日 成 立, 作 為 進 一 步 重 組 之 一 部 分, 而 根 據 日 期 為 2009 年 9 月 15 日 的 協 議,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全 部 權 益 以 零 代 價 從 黃 慧 女 士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蔡 洪 雄 先 生 轉 讓 至 北 京 思 雅, 以 致 北 京 思 雅 成 為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唯 一 學 校 舉 辦 者 北 京 雅 思 之 唯 一 投 資 為 其 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權 益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法 律 代 表 及 校 長 分 別 為 黃 慧 女 士 及 劉 洪 波 先 生 註 冊 資 本 及 注 資 額 為 人 民 幣 1,111,100 元, 北 京 思 雅 的 業 務 範 疇 為 文 化 教 育 培 訓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主 要 從 事 提 供 英 語 培 訓 活 動 其 學 校 許 可 證 已 取 得 批 准, 讓 其 學 校 舉 辦 者 獲 得 合 理 回 報 根 據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其 每 日 營 運 一 般 由 內 部 資 源 支 持 根 據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營 運 學 校 的 許 可 證, 於 朝 陽 區 營 辦 學 校 的 許 可 證 的 有 效 期 將 於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屆 滿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現 時 在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及 海 淀 區 提 供 英 語 培 訓 課 程 但 是,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只 有 向 朝 陽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領 取 營 辦 學 校 的 許 可 證, 但 並 無 於 海 淀 區 並 取 得 營 辦 學 校 的 許 可 證 我 們 預 期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將 於 2011 年 6 月 底 前 遞 交 註 冊 資 料, 以 申 請 獲 准 於 海 淀 區 營 辦 教 學 中 心 根 據 中 國 海 淀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披 露 的 官 方 資 料, 所 遞 交 的 資 料 包 括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向 第 三 方 租 用 的 教 學 中 心 的 房 屋 所 有 權 證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僅 於 2011 年 6 月 收 到 其 教 學 中 心 的 有 關 房 屋 所 有 權 證, 而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其 正 準 備 向 海 淀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交 申 請 資 料 根 據 海 淀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披 露 的 官 方 資 料, 作 出 是 否 頒 發 營 辦 學 校 的 許 可 證 的 結 論 所 需 時 間 將 不 多 於 52 個 工 作 天 166

171 然 而, 若 果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不 能 辦 妥 在 獲 准 地 區 以 外 地 區 營 辦 教 學 中 心 的 註 冊 事 宜, 以 及 應 地 方 教 育 機 關 要 求 更 正, 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可 能 被 相 關 教 育 機 關 命 令 停 止 在 獲 准 地 區 以 外 地 區 營 辦 學 校 有 關 在 並 無 必 要 的 批 文 情 況 下 提 供 服 務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風 險 因 素 - 若 果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未 能 取 得 其 於 海 淀 區 營 辦 學 校 的 許 可 證, 則 我 們 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業 務 將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一 節 北 京 思 雅 是 一 間 於 2009 年 7 月 20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及 注 資 額 為 人 民 幣 2,000,000 元 北 京 思 雅 經 營 一 般 業 務 範 疇, 運 營 期 由 2009 年 7 月 20 日 至 2029 年 7 月 19 日 北 京 思 雅 分 別 由 三 名 中 國 個 別 人 士, 即 黃 慧 女 士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蔡 洪 雄 先 生 持 有 黃 慧 女 士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蔡 洪 雄 先 生 分 別 持 有 北 京 思 雅 的 股 權 65% 26.5% 及 8.5% 黃 慧 女 士 是 北 京 思 雅 的 法 律 代 表 除 了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黃 慧 女 士 是 京 力 北 雅 (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 的 董 事 外, 黃 慧 女 士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蔡 洪 雄 先 生 並 非 本 公 司 的 股 東 或 董 事 本 集 團 並 無 投 資 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並 無 擁 有 權 益, 且 對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之 業 務 並 無 控 制 權 董 事 認 為, 以 及 本 公 司 的 申 報 會 計 師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認 同, 由 於 北 京 思 雅 並 非 由 本 集 團 控 制, 故 北 京 思 雅 及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業 績 不 應 與 我 們 的 財 務 報 表 綜 合 或 合 併 劉 洪 波 先 生 在 訂 立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之 時 是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是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原 本 學 校 舉 辦 者 之 一 及 董 事 他 是 在 2008 年, 在 一 項 出 售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建 議 中, 由 香 港 一 間 投 資 機 構 ( 為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 介 紹 給 我 們 劉 洪 波 先 生 是 中 國 的 一 名 英 語 教 師, 提 供 有 關 雅 思 IELTS 的 課 程 劉 洪 波 先 生 亦 是 北 京 思 雅 的 股 東 之 一, 以 及 是 京 力 北 雅 的 董 事 我 們 其 後 由 劉 洪 波 先 生 介 紹 給 楊 琦 先 生 ( 為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 楊 琦 先 生 之 前 曾 在 多 間 教 育 機 構 工 作, 現 時 是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董 事 楊 琦 先 生 進 一 步 將 我 們 介 紹 給 蔡 洪 雄 先 生 ( 為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 蔡 洪 雄 先 生 一 直 從 事 在 房 地 產 及 職 員 培 訓 業 務, 現 時 是 北 京 思 雅 的 股 東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於 2008 年 9 月 19 日 與 黃 慧 女 士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就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訂 立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當 時, 劉 洪 波 先 生 持 有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23% 股 權, 而 楊 琦 先 生 及 黃 慧 女 士 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並 無 權 益 根 據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黃 慧 女 士 同 意 向 兩 名 個 別 人 士 收 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55% 股 權 此 外,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將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現 有 學 校 舉 辦 者 收 購 股 權, 並 將 與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及 黃 慧 女 士 合 作, 將 彼 等 於 北 京 167

172 雅 思 學 校 的 權 益 轉 讓 予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並 設 立 若 干 離 岸 公 司, 促 使 進 行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的 股 份 掉 期 計 劃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所 涉 及 的 各 方 進 一 步 協 定 及 執 行 重 組 計 劃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全 部 股 權 均 轉 讓 予 一 間 中 國 國 內 有 限 公 司, 即 北 京 思 雅 北 惊 思 雅 分 別 由 黃 慧 女 士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蔡 洪 雄 先 生 持 有 65% 26.5% 及 8.5% 權 益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協 議 各 方 並 無 進 一 步 履 行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有 關 股 份 掉 期 計 劃 的 條 款, 主 要 原 因 是 更 改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權 益 的 持 有 人 更 改 北 京 思 雅 的 股 權 架 構, 且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尚 未 成 立 離 岸 公 司 鑑 於 上 述 者, 董 事 認 為,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難 以 履 行 彼 等 於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的 義 務 如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所 告 知, 根 據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若 訂 約 方 以 任 何 其 他 訂 約 方 未 能 履 行 協 議 下 的 責 任, 導 致 並 無 進 一 步 履 行 協 議, 則 有 權 於 發 出 事 先 通 知 後 終 止 該 協 議 於 2011 年 5 月 19 日, 已 向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寄 發 函 件, 要 求 彼 等 在 五 日 內 履 行 有 關 成 立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的 離 岸 公 司 的 義 務 於 2011 年 5 月 25 日, 由 於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並 無 採 取 行 動, 及 並 無 接 獲 其 回 覆, 已 向 彼 等 發 出 進 一 步 終 止 函 件, 知 會 彼 等 於 其 收 取 終 止 函 件 時, 應 視 為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已 終 止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由 於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並 無 訂 立 進 一 步 協 議, 並 已 寄 發 終 止 通 知, 故 除 非 劉 洪 波 先 生 及 楊 琦 先 生 任 何 一 人 於 三 個 月 內 就 終 止 提 出 任 何 反 對, 否 則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被 視 為 於 劉 洪 波 及 楊 琦 收 取 第 二 份 函 件 時 予 以 終 止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已 妥 為 履 行 我 們 在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的 義 務, 故 我 們 不 可 能 因 不 履 行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而 遭 申 索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並 無 就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向 本 集 團 提 出 的 申 索 或 訴 訟 倘 就 履 行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有 任 何 爭 議, 控 股 股 東 同 意 共 同 及 個 別 向 本 集 團 彌 償 本 集 團 因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終 止 或 不 履 行 而 蒙 受 的 任 何 費 用 開 支 及 損 失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的 服 務 於 2010 年 1 月 1 日, 我 們 透 過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服 務 及 軟 件 許 可 而 正 式 開 始 我 們 於 中 國 的 運 營 我 們 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於 2010 年 6 月 15 日 訂 立 的 兩 份 書 面 協 議, 確 認 我 們 從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便 向 彼 等 提 供 服 務, 並 載 述 我 們 的 服 務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詳 情 於 2011 年 3 月 29 日 已 訂 立 兩 份 補 充 協 議, 以 修 訂 兩 份 協 議 的 條 款 168

173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根 據 這 協 議, 京 力 北 雅 享 有 獨 家 權 利,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範 疇 包 括 ( 其 中 包 括 ) 對 以 下 各 項 發 表 意 見 和 提 出 建 議 :(i) 發 展 策 略 (ii) 組 織 管 理 (iii)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iv) 財 務 管 理 (v) 市 場 推 廣 和 宣 傳 (vi) 導 師 提 供 的 課 程 內 容 及 筆 記, 及 (vii) 導 師 的 教 學 技 巧 因 執 行 此 協 議 而 產 生 的 所 有 知 識 產 權 將 為 京 力 北 雅 的 財 產 經 公 平 原 則 磋 商 後 協 定,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向 京 力 北 雅 支 付 每 月 服 務 費 人 民 幣 100,000 元, 該 費 用 可 按 京 力 北 雅 的 唯 一 酌 情 權,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予 以 調 整 此 協 議 將 繼 續 有 效 及 具 效 力, 直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為 止 另 一 方 面,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無 權 終 止 此 協 議 該 協 議 到 期 時 是 否 重 續 視 乎 訂 約 方 當 時 之 磋 商 而 定 根 據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根 據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提 供 該 等 服 務 乃 符 合 中 國 的 適 用 法 律 和 法 規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及 由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為 止 期 間, 本 集 團 根 據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收 取 的 費 用 分 別 約 為 650,000 港 元 656,000 港 元 及 332,000 港 元 軟 件 許 可 協 議 根 據 此 協 議, 京 力 北 雅 授 予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非 獨 家 不 可 出 讓 及 不 可 轉 讓 權 於 中 國 使 用 Modern-C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僅 可 於 其 指 定 運 營 系 統 使 用 軟 件, 以 於 中 國 處 理 其 內 部 數 據 經 公 平 原 則 磋 商 後 協 定, 每 月 特 許 使 用 費 為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每 月 收 入 ( 除 稅 後 ) 的 5% 此 許 可 協 議 將 繼 續 有 效 及 具 效 力, 直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為 止 該 協 議 到 期 時 是 否 重 續 視 乎 訂 約 方 當 時 之 磋 商 而 定 另 一 方 面,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無 權 終 止 此 協 議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及 由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為 止 期 間, 本 集 團 根 據 軟 件 許 可 協 議 已 產 生 的 收 入 分 別 約 為 229,000 港 元 327,000 港 元 及 155,000 港 元 根 據 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訂 立 的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及 軟 件 許 可 協 議,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將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和 法 規 合 法 註 冊 及 具 良 好 聲 譽 誠 如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所 知 會, 本 集 團 毋 須 就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違 反 相 關 的 中 國 法 律 和 法 規 ( 包 括 ( 其 中 包 括 ) 在 並 無 必 要 的 牌 照 及 許 可 證 情 況 下 營 運 ) 而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此 外, 本 集 團 有 權 要 求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根 據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及 軟 件 許 可 協 議 向 我 們 承 擔 責 任 及 作 出 賠 償 誠 如 本 招 股 章 程 風 險 因 素 - 與 於 中 國 訂 立 的 協 議 有 關 的 風 險 _ 一 節 所 載,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知 會 我 們, 該 等 協 議 根 據 相 關 中 國 法 律 和 法 規, 可 能 須 經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審 核 或 被 質 疑 倘 若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確 定 上 述 京 力 北 雅 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之 間 的 兩 份 協 議 並 169

174 非 按 公 平 原 則 磋 商 進 行 的 交 易, 則 其 會 按 轉 讓 定 價 調 整 形 式 調 整 有 關 協 議, 因 此 對 京 力 北 雅 及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施 加 額 外 稅 務 負 債 我 們 於 下 文 載 述 在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若 干 財 務 資 料, 以 供 參 考 : ( 人 民 幣 千 元 ) ( 人 民 幣 千 元 ) ( 人 民 幣 千 元 ) 收 入 6,876 8,723 10,569 費 用 6,765 8,738 11,584 溢 利 ( 虧 損 ) 淨 額 111 (15) (1,015) 資 產 淨 值 ( 於 年 末 ) (288)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已 向 朝 陽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領 取 營 辦 學 校 的 許 可 證, 但 有 些 中 心 位 於 海 淀 區 ( 屬 於 獲 准 地 區 以 外 ) 當 向 相 關 中 國 機 關 提 出 許 可 證 申 請 時, 相 關 中 國 機 關 可 能 因 其 違 反 事 宜 而 徵 收 罰 款 或 施 以 其 他 處 罰 與 黃 慧 女 士 的 關 係 我 們 已 向 吳 錦 榮 先 生 的 配 偶 黃 慧 女 士 墊 支 合 共 約 16,900,000 港 元 ( 相 等 於 約 人 民 幣 15,000,000 元 ), 以 投 資 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及 北 京 思 雅 由 2008 年 9 月 至 2009 年 4 月 期 間 內, 合 共 約 14,800,000 港 元 ( 相 等 於 約 人 民 幣 13,000,000 元 ) 之 款 項 乃 墊 支 予 黃 慧 女 士, 供 其 收 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權 益, 而 該 款 項 乃 黃 慧 女 士 與 交 易 對 方 經 公 平 原 則 磋 商 後 釐 定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全 部 股 權 其 後 於 2009 年 9 月 轉 讓 予 北 京 思 雅 於 2009 年 6 月, 約 2,100,000 港 元 ( 相 等 於 約 人 民 幣 1,830,000 元 ) 的 款 項 乃 墊 支 予 黃 慧 女 士 黃 慧 女 士 連 同 劉 洪 波 先 生 已 分 別 向 北 京 思 雅 注 資 人 民 幣 1,300,000 元 及 人 民 幣 530,000 元 黃 慧 女 士 向 劉 洪 波 先 生 借 出 人 民 幣 530,000 元, 乃 根 據 彼 等 之 間 的 安 排 而 作 出 我 們 並 無 擁 有 或 控 制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業 務 給 予 黃 慧 女 士 墊 款 乃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並 無 固 定 還 款 期 向 黃 慧 女 士 提 供 的 墊 款 為 減 少 支 付 予 黃 慧 女 士 的 墊 款 未 必 可 收 回 的 風 險, 本 集 團 已 與 黃 慧 女 士 及 Sino Network 股 東 商 討 有 關 即 時 償 還 墊 款 黃 慧 女 士 未 能 償 還 墊 款 鑑 於 短 時 間 及 有 保 留 溢 利, 本 集 團 已 於 2011 年 6 月 宣 佈 透 過 實 物 分 派 及 現 金 向 Sino Network 之 股 東 派 付 股 息 約 18,200,000 港 元 Sino Network 之 股 東 ( 倍 智 除 外 ) 以 實 物 股 息 的 方 式 收 取 本 集 團 向 黃 170

175 慧 女 士 提 供 約 16,900,000 港 元 之 墊 款 為 分 派, 而 倍 智 收 取 現 金 股 息 約 1,400,000 港 元 倘 黃 慧 女 士 日 後 並 無 向 Sino Network( 倍 智 除 外 ) 之 股 東 全 數 償 還 墊 款, 本 集 團 將 不 會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也 不 會 對 任 何 損 失 負 責 我 們 已 與 黃 慧 女 士 訂 立 選 擇 權 協 議 據 此, 黃 慧 女 士 不 可 撤 回 地 授 予 現 代 北 雅 或 其 指 定 人 士 獨 家 選 擇 權, 以 於 中 國 法 律 准 許 時 及 範 圍 內, 購 買 北 京 思 雅 的 65% 股 權 行 使 選 擇 權 應 付 的 代 價 須 參 考 北 京 思 雅 當 時 的 市 值 ( 將 由 獨 立 估 值 師 釐 定 ) 計 算, 故 董 事 認 為 其 屬 公 平 合 理 選 擇 權 協 議 僅 可 由 現 代 北 雅 終 止 黃 慧 女 士 已 於 選 擇 權 協 議 內 就 北 京 思 雅 向 現 代 北 雅 作 出 若 干 承 諾, 包 括 ( 其 中 包 括 ) 以 下 各 項 : 北 京 思 雅 不 可 (i) 修 訂 其 公 司 章 程 或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公 司 章 程 ;(ii) 增 加 或 減 少 其 註 冊 資 本 ; 或 (iii) 以 其 他 方 式 更 改 其 股 權 結 構 ; 北 京 思 雅 不 可 出 售 轉 讓 授 予 抵 押 權 益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出 售 其 資 產 業 務 收 入 或 權 益, 或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資 產 業 務 收 入 或 權 益 ; 北 京 思 雅 不 可 產 生 或 擔 保 任 何 負 債 ( 於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產 生 及 獲 現 代 北 雅 書 面 同 意 者 除 外 ); 及 除 非 獲 現 代 北 雅 書 面 同 意, 她 和 北 京 思 雅 的 其 他 股 東 不 可 轉 讓 留 置 授 予 抵 押 權 益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出 售 北 京 思 雅 的 任 何 股 權 為 了 合 資 格 直 接 擁 有 在 中 國 的 教 育 業 務, 本 集 團 已 及 時 遵 守 有 關 指 引 外 國 投 資 的 行 業 目 錄 及 其 修 訂 本, 以 及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當 中 包 括 (i) 成 為 具 法 人 身 份 的 教 育 機 關 (ii) 獲 取 相 關 教 育 資 格, 以 及 (iii) 能 夠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服 務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本 集 團 只 要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便 合 資 格 直 接 提 出 於 中 國 擁 有 教 育 業 務 之 申 請, 但 本 集 團 不 得 擁 有 合 作 營 辦 的 學 校 的 100% 權 益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條 例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中 國 政 府 鼓 勵 中 國 教 育 機 構 與 學 術 聲 譽 與 教 育 質 素 均 獲 世 界 認 可 的 外 國 教 育 機 構 合 作, 故 申 請 成 立 中 外 合 作 教 育 機 構 的 中 國 與 外 國 人 士 均 具 法 人 身 份, 以 及 171

176 具 備 相 關 教 育 資 格, 且 能 夠 證 明 彼 等 能 提 供 有 質 素 的 教 育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根 據 適 用 的 中 國 法 律 和 法 規, 我 們 有 權 按 中 外 合 作 安 排 申 請 在 中 國 經 營 教 育 業 務 因 此 我 們 有 權 申 請 成 立 與 中 國 夥 伴 合 作 營 辦 的 學 校 中 國 地 方 機 關 將 根 據 上 述 條 文 審 查 有 關 申 請 若 果 相 關 中 國 機 關 在 審 查 後 批 准 向 我 們 頒 發 營 辦 學 校 的 許 可 證, 則 我 們 能 夠 在 中 國 直 接 擁 有 教 育 業 務 此 外, 誠 如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知 會, 根 據 選 擇 權 協 議 及 相 關 中 國 法 律 和 法 規, 我 們 在 行 使 選 擇 權 購 買 時, 須 遵 守 若 干 條 件, 當 中 包 括 ( 其 中 包 括 )(i) 與 黃 慧 女 士 訂 立 買 賣 協 議 (ii) 北 京 思 雅 的 股 東 同 意 該 買 賣 (iii) 北 京 思 雅 的 其 他 股 東 同 意 放 棄 或 交 還 彼 等 各 自 的 優 先 購 買 權, 及 (iv) 向 相 關 中 國 部 門 領 取 批 文 及 註 冊 儘 管 本 集 團 合 資 格 根 據 中 外 合 作 安 排 在 中 國 直 接 擁 有 教 育 業 務, 但 本 集 團 現 時 並 未 決 定 是 否 藉 行 使 選 擇 權 而 於 中 國 經 營 學 校, 且 並 未 決 定 有 關 時 間 由 於 我 們 在 中 國 市 場 並 無 優 先 勢 力, 故 我 們 採 取 保 守 方 法, 於 中 國 發 展 我 們 的 業 務, 並 擬 透 過 現 有 中 國 運 營 汲 取 更 多 實 際 知 識 和 經 驗 基 於 相 同 理 由, 本 集 團 目 前 尚 未 決 定 是 否 及 何 時 收 購 北 京 思 雅 餘 下 的 35% 股 權 若 果 轉 讓 北 京 思 雅 的 股 權 因 其 他 股 東 不 同 意 而 不 能 完 成, 則 我 們 將 繼 續 依 賴 根 據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及 軟 件 許 可 協 議 作 出 的 現 有 安 排 由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期 間, 有 關 安 排 已 經 帶 來 收 入 合 共 約 1,860,000 港 元 給 予 黃 慧 女 士 的 墊 款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軟 件 許 可 協 議 及 選 擇 權 協 議 構 成 與 黃 慧 女 士 合 作 安 排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由 黃 慧 女 士 促 成 而 訂 立 的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及 軟 件 許 可 協 議 給 予 本 集 團 開 展 其 中 國 運 營 的 機 會 此 外, 彼 已 同 意 向 本 集 團 承 諾, 其 不 會 於 行 使 選 擇 權 協 議 時, 在 未 經 本 集 團 同 意 下 從 事 可 能 與 本 集 團 業 務 直 接 或 間 接 競 爭 的 業 務 我 們 認 為, 選 擇 權 協 議 在 我 們 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合 作 時 進 一 步 保 障 我 們 的 權 益, 同 時 讓 本 集 團 作 出 重 大 投 資 之 前, 透 過 監 察 中 國 教 育 行 業 的 發 展 及 中 國 運 營 與 北 京 思 雅 或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持 續 表 現, 採 取 保 守 的 方 法 於 中 國 發 展 其 業 務 172

177 董 事 會 將 決 定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選 擇 權 協 議, 而 所 有 持 異 議 的 董 事 須 放 棄 參 與 討 論 及 投 票 相 關 決 議 案, 但 過 半 數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明 確 要 求 彼 等 出 席 的 情 況 則 另 作 別 論 向 李 海 明 先 生 提 供 服 務 李 海 明 先 生 是 一 名 中 國 個 別 人 士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計 劃 在 廣 州 地 區 成 立 民 辦 學 校, 提 供 教 育 服 務 因 此, 於 2010 年 6 月, 我 們 與 李 海 明 先 生 訂 立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根 據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廣 州 天 力 將 向 李 海 明 先 生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和 相 關 服 務 將 提 供 的 服 務 範 圍 包 括 ( 其 中 包 括 ) 就 以 下 各 項 及 或 協 助 進 行 以 下 各 項 而 提 供 意 見 和 建 議 :(i) 領 取 營 辦 學 校 的 許 可 證 及 成 立 民 辦 學 校 (ii) 發 展 學 校 (iii) 組 織 管 理 (iv)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v) 財 務 管 理 (vi) 市 場 推 廣 和 宣 傳 (vii) 課 程 內 容, 及 (viii) 教 學 技 巧 因 執 行 該 協 議 而 產 生 的 所 有 知 識 產 權 將 為 廣 州 天 力 的 財 產 李 海 明 先 生 將 每 六 個 月 向 廣 州 天 力 支 付 諮 詢 服 務 費, 該 費 用 須 按 廣 州 天 力 的 唯 一 酌 情 權 予 以 調 整 此 協 議 將 繼 續 有 效 及 具 效 力, 直 至 廣 州 天 力 發 出 三 十 日 終 止 通 知 為 止 另 一 方 面, 李 海 明 先 生 無 權 終 止 此 協 議 根 據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的 服 務 符 合 適 用 的 中 國 法 律 和 法 規 由 於 李 海 明 先 生 不 能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或 之 前 向 中 國 政 府 領 取 成 立 學 校 的 牌 照, 故 於 2011 年 1 月 終 止 與 李 海 明 先 生 訂 立 的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根 據 李 海 明 先 生, 不 能 領 取 營 辦 學 校 的 許 可 證 的 原 因 是 延 遲 遞 交 由 中 國 地 方 公 安 機 關 發 出 有 關 建 設 竣 工 防 火 檢 查 意 見 本 集 團 就 與 李 海 明 先 生 合 作 而 招 致 的 費 用 和 開 支 約 為 人 民 幣 285,000 元, 相 當 於 廣 州 天 力 的 初 始 成 立 和 經 營 費 用 廣 州 天 力 是 我 們 就 廣 州 業 務 而 成 立 的 中 國 公 司 由 於 李 海 明 先 生 未 能 於 合 約 日 期 ( 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或 之 前 ) 前 向 中 國 政 府 領 取 成 立 學 校 的 牌 照, 我 們 有 權 立 即 終 止 協 議 因 此, 我 們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向 李 海 明 先 生 發 出 終 止 通 知, 知 會 李 先 生 終 止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就 此 事 宜 而 言, 李 海 明 先 生 已 給 予 我 們 一 份 確 認 函, 確 認 其 知 悉 終 止 該 協 議, 以 及 確 認 其 並 無 異 議 或 申 索 本 集 團 並 未 就 該 終 止 事 宜 收 取 李 海 明 先 生 任 何 賠 償 或 向 李 海 明 先 生 支 付 任 何 賠 償 誠 如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知 會, 由 於 李 海 明 先 生 與 我 們 在 終 止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上 達 致 共 識, 故 該 終 止 不 會 對 我 們 造 成 重 大 法 律 影 響 173

178 合 規 事 宜 京 力 北 雅 及 其 設 於 中 國 北 京 東 城 區 和 海 淀 區 的 分 支 辦 事 處 的 主 要 業 務 是 提 供 企 業 管 理 諮 詢 及 技 術 服 務 廣 州 天 力 的 主 要 業 務 是 教 育 諮 詢 及 企 業 管 理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除 廣 州 天 力 因 於 2010 年 延 遲 申 報 稅 項 被 罰 款 人 民 幣 600 元 外,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及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京 力 北 雅 及 廣 州 天 力 的 業 務 均 符 合 相 關 中 國 法 律 和 法 規, 且 毋 須 就 彼 等 現 有 業 務 領 取 其 他 許 可 證 牌 照 或 證 明 書, 以 及 本 集 團 於 中 國 的 業 務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均 符 合 相 關 中 國 法 律 和 法 規 此 外, 京 力 北 雅 和 廣 州 天 力 已 悉 數 償 付 彼 等 於 中 國 的 稅 務 負 債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透 過 我 們 營 辦 的 15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校 舍 網 絡, 提 供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及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所 有 15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或 現 代 書 院 品 牌 營 辦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於 香 港 的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及 應 試 課 程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小 學 士 或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品 牌 主 要 透 過 5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及 11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營 辦 我 們 亦 於 2011 年 5 月 訂 立 臨 時 租 賃 協 議, 年 期 由 2011 年 7 月 起 計, 以 準 備 開 設 新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我 們 的 中 國 運 營 主 要 包 括 透 過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服 務 及 軟 件 許 可,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是 一 家 於 中 國 北 京 提 供 標 準 應 試 課 程 的 實 體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於 中 國 北 京 有 兩 間 教 育 中 心 174

179 下 表 載 述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及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內, 於 香 港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數 目 及 有 關 教 育 中 心 註 冊 課 室 的 數 目, 及 課 室 ( 包 括 實 驗 室 )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 附 註 1)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 附 註 1)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 附 註 1) 3,265 3,904 4,175 4,175 4,137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3,265 3,904 4,175 4,175 4,137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2,976 3,291 3,219 3,536 3,

180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 附 註 2 4) 7 月 至 9 月 43.1% 35.6% 35.3% 22.0% 22.0% 10 月 至 12 月 57.9% 52.9% 47.9% 31.3% 31.3% 1 月 至 3 月 68.3% 62.4% 55.2% 不 適 用 36.0% 4 月 至 6 月 32.9% 31.3% 26.2% 不 適 用 27.2%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 附 註 3) 28.7% 32.8% 39.6% 33.7% 34.1% 附 註 1: 所 有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均 用 於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但 只 有 部 份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用 於 提 供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附 註 2: 即 季 度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總 數 除 以 季 度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假 設 本 集 團 每 週 為 每 項 課 程 開 辦 1 堂, 而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日 4 堂, 及 星 期 六 和 星 期 日 每 日 8 堂 附 註 3: 即 有 關 學 期 報 名 學 生 數 目 除 以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由 9 月 開 始 至 4 月 5 月 或 6 月 附 註 4: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相 比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使 用 率 全 面 下 降, 主 要 原 因 是 當 本 集 團 擴 充 及 開 設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時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的 增 加 較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高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使 用 率 相 比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全 面 下 降, 主 要 原 因 是 同 時 營 運 現 有 及 新 開 設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增 加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但 三 三 四 學 制 對 高 中 一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造 成 的 影 響 及 導 師 A 離 任 一 併 引 致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減 少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期 間 使 用 率 相 比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全 面 下 降, 主 要 原 因 是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減 少 較 因 本 集 團 不 再 同 時 營 運 現 有 及 新 開 設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而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之 減 幅 更 大 以 及 三 三 四 學 制 對 高 中 二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造 成 的 影 響 收 購 學 士 教 室 的 控 股 公 司 利 東 投 資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完 成, 而 我 們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才 以 學 士 教 室 的 名 義 開 始 實 際 經 營 業 務 176

181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有 5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及 11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這 些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及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詳 情 如 下 : ( 附 註 1) ( 附 註 1) 註 冊 課 室 總 數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使 用 率 ( 附 註 2) 36.0% 19.6% 附 註 1: 不 包 括 位 於 鯉 景 灣 及 荃 灣 ( 海 濱 花 園 ) 已 向 教 育 局 辦 理 申 請 容 額 證 明 書 手 續 的 中 心 附 註 2: 即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期 間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總 數 除 以 期 間 內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假 設 學 士 教 室 及 加 盟 經 營 者 每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每 週 開 辦 3 堂 及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日 5 堂 星 期 六 7 堂 及 星 期 日 4 堂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內, 我 們 開 設 三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 包 括 一 間 於 柴 灣 及 於 沙 田 另 一 間 位 於 偉 華 中 心 ) 進 一 步 擴 充 我 們 的 業 務 第 三 間 是 於 將 軍 澳 開 設 的 另 一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原 因 是 當 時 位 於 將 軍 澳 新 都 城 的 現 有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場 所 太 細, 未 能 應 付 我 們 不 斷 增 加 的 學 生 人 數, 並 於 年 內 關 閉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內, 我 們 開 設 三 間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及 關 閉 兩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我 們 於 旺 角 創 興 廣 場 開 設 一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以 令 我 們 能 夠 籌 備 及 安 排 搬 遷 我 們 當 時 設 於 佐 敦 的 現 有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及 於 旺 角 荷 李 活 商 場 的 營 運, 上 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因 租 賃 協 議 到 期 分 別 於 2010 年 6 月 及 4 月 關 閉 我 們 亦 於 粉 嶺 及 元 朗 開 設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進 一 步 於 新 界 擴 充 我 們 的 網 絡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位 於 沙 田 連 城 廣 場 5 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業 主 知 會 我 們, 於 租 賃 協 議 結 束 時 不 會 重 續 租 約 因 此, 我 們 不 再 於 該 等 場 所 經 營 業 務 及 於 年 內 擴 充 位 於 沙 田 偉 華 中 心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數 目 並 無 轉 變 我 們 的 所 有 教 育 中 心 均 以 我 們 的 品 牌 現 代 教 育 現 代 書 院 現 代 小 學 士 或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經 營 營 辦 我 們 的 教 育 中 心 現 時 作 為 我 們 提 供 香 港 的 大 部 份 課 程 及 服 務 的 地 點 177

182 就 以 現 代 教 育 或 現 代 書 院 為 品 牌 的 教 育 中 心 而 言, 其 分 別 位 銅 鑼 灣 北 角 柴 灣 太 子 旺 角 九 龍 灣 將 軍 澳 大 埔 荃 灣 沙 田 屯 門 元 朗 及 粉 嶺 就 以 現 代 小 學 士 為 品 牌 的 教 育 中 心 而 言, 即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其 位 於 紅 磡 小 西 灣 將 軍 澳 及 觀 塘 就 以 現 代 小 學 士 為 品 牌 的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其 位 於 荔 枝 角 馬 鞍 山 北 角 鰂 魚 涌 鯉 景 灣 大 角 咀 青 衣 深 井 荃 灣 元 朗 及 康 山 以 下 圖 表 載 述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已 取 得 學 校 註 冊 證 明 書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及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的 學 校 註 冊 名 稱 註 冊 地 址 及 位 置 : 1 現 代 書 院 ( 銅 鑼 灣 ) 現 代 教 育 中 心 ( 銅 鑼 灣 ) 夜 校 香 港 銅 鑼 灣 謝 斐 道 482 號 信 諾 環 球 保 險 中 心 3 樓 2 香 港 銅 鑼 灣 軒 尼 詩 道 489 號 銅 鑼 灣 廣 場 1 期 5 樓 3 現 代 教 育 中 心 ( 柴 灣 ) 香 港 柴 灣 柴 灣 道 233 號 新 翠 花 園 商 場 4 樓 25 號 舖 4 現 代 教 育 中 心 ( 粉 嶺 ) 新 界 粉 嶺 粉 嶺 名 都 商 場 1 樓 8 及 9 號 舖 5 現 代 書 院 ( 北 角 )( 附 註 1) 現 代 教 育 中 心 ( 北 角 ) 夜 校 香 港 北 角 馬 寶 道 33 號 馬 寶 33 商 場 1 樓 號 舖 香 港 北 角 馬 寶 道 33 號 馬 寶 33 商 場 1 樓 號 舖 6 現 代 書 院 ( 太 子 ) 現 代 教 育 中 心 ( 太 子 ) 夜 校 九 龍 旺 角 彌 敦 道 771 號 柏 宜 中 心 地 下 1 樓 及 2 樓 3 號 舖 九 龍 旺 角 彌 敦 道 771 號 柏 宜 中 心 3 樓 室 九 龍 旺 角 彌 敦 道 771 號 柏 宜 中 心 4 樓 室 7 九 龍 旺 角 彌 敦 道 601 號 創 興 廣 場 2 樓 178

183 8 現 代 教 育 中 心 ( 淘 大 商 場 ) ( 附 註 1) 現 代 教 育 中 心 ( 淘 大 商 場 ) 夜 校 九 龍 牛 頭 角 淘 大 商 場 2 期 2 樓 S 號 舖 九 龍 牛 頭 角 淘 大 商 場 II 期 2 樓 8A S S104A 號 舖 及 淘 大 商 場 1 期 2 樓 S68A S68B-69 號 舖 9 現 代 書 院 ( 沙 田 ) 現 代 教 育 中 心 ( 沙 田 連 城 廣 場 ) 夜 校 新 界 沙 田 連 城 廣 場 4 樓 A 號 舖 10 新 界 沙 田 沙 田 正 街 號 偉 華 中 心 商 場 2 樓 8A&8B 9A&9B 號 舖 11 現 代 教 育 中 心 ( 大 埔 ) 新 界 大 埔 大 元 邨 泰 德 樓 2 樓 號 12 現 代 教 育 中 心 ( 將 軍 澳 ) 新 界 將 軍 澳 將 軍 澳 中 心 2 樓 220A 號 舖 及 將 軍 澳 豪 庭 2 樓 220B 號 舖 13 現 代 書 院 ( 荃 灣 ) 現 代 教 育 中 心 ( 荃 灣 ) 夜 校 新 界 荃 灣 青 山 公 路 號 昌 華 大 廈 1 樓 全 層 及 地 下 號 舖 14 現 代 書 院 ( 屯 門 柏 麗 廣 場 ) 現 代 教 育 中 心 ( 屯 門 柏 麗 廣 場 ) 夜 校 新 界 屯 門 屯 喜 路 2 號 屯 門 柏 麗 廣 場 1 字 樓 及 157 號 舖 新 界 屯 門 屯 喜 路 2 號 屯 門 柏 麗 廣 場 3 字 樓 及 321 號 舖 新 界 屯 門 屯 喜 路 2 號 屯 門 柏 麗 廣 場 1 字 樓 158 號 舖 新 界 屯 門 屯 喜 路 2 號 屯 門 柏 麗 廣 場 1 字 樓 號 舖 15 現 代 教 育 中 心 ( 元 朗 ) 新 界 元 朗 青 山 公 路 65 號 豪 景 商 業 大 廈 1 樓 及 2 樓 新 界 元 朗 青 山 公 路 65 號 豪 景 商 業 大 廈 3 樓 179

184 1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黃 埔 花 園 ) 上 午 九 龍 紅 磡 黃 埔 花 園 第 九 期 地 下 18B 號 舖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黃 埔 花 園 ) 下 午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黃 埔 花 園 ) 夜 校 2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麗 港 城 ) 上 午 九 龍 觀 塘 藍 田 茶 果 嶺 道 88 號 麗 港 城 商 場 1 樓 89 號 舖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麗 港 城 ) 下 午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麗 港 城 ) 夜 校 3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調 景 嶺 ) 上 午 新 界 將 軍 澳 景 嶺 路 8 號 都 會 商 場 L2-057 號 舖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調 景 嶺 ) 下 午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調 景 嶺 ) 夜 校 4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新 都 城 ) 上 午 將 軍 澳 運 亨 路 1 號 新 都 城 一 期 商 場 地 下 G85&90 號 舖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新 都 城 ) 下 午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新 都 城 ) 夜 校 5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藍 灣 半 島 ) 香 港 柴 灣 小 西 灣 道 28 號 藍 灣 半 島 商 場 一 樓 3 號 舖 180

185 1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宇 晴 軒 商 場 ) 上 午 九 龍 荔 枝 角 深 盛 路 9 號 宇 晴 軒 商 場 2 樓 57 號 舖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宇 晴 軒 商 場 ) 下 午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宇 晴 軒 商 場 ) 夜 校 2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馬 鞍 山 ) 上 午 新 界 沙 田 鞍 駿 街 1 號 馬 鞍 山 中 心 商 場 地 下 A27 號 舖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馬 鞍 山 ) 下 午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馬 鞍 山 ) 夜 校 3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和 富 中 心 ) 上 午 香 港 北 角 和 富 道 號 和 富 中 心 地 庫 B5A 號 舖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和 富 中 心 ) 下 午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和 富 中 心 ) 夜 校 4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 港 灣 豪 庭 ) 上 午 九 龍 大 角 咀 港 灣 豪 庭 廣 場 地 下 58 號 舖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 港 灣 豪 庭 ) 下 午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 港 灣 豪 庭 ) 夜 校 181

186 5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青 衣 ) 上 午 新 界 青 衣 青 綠 街 7-19 號 青 怡 花 園 青 怡 廣 場 1 樓 14J 號 舖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青 衣 ) 下 午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青 衣 ) 夜 校 6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新 元 朗 中 心 ) 上 午 新 界 元 朗 新 元 朗 中 心 3 樓 號 舖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新 元 朗 中 心 ) 下 午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新 元 朗 中 心 ) 夜 校 7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麗 都 ) 上 午 新 界 深 井 青 山 公 路 號 麗 都 花 園 地 下 7 & 8 號 舖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麗 都 ) 下 午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麗 都 ) 夜 校 8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愉 景 新 城 ) 上 午 新 界 荃 灣 愉 景 新 城 購 物 商 場 第 2 層 1C 號 舖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愉 景 新 城 ) 下 午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愉 景 新 城 ) 夜 校 9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 康 山 ) 上 午 ( 附 註 2) 香 港 康 盛 街 18 號 地 下 2 號 單 位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 康 山 ) 下 午 ( 附 註 2)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 康 山 ) 夜 校 ( 附 註 2) 182

187 10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 鯉 景 灣 分 校 ) 上 午 香 港 西 灣 河 鯉 景 灣 太 康 街 55 號 A 期 地 下 GA24B-25 號 舖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 鯉 景 灣 分 校 ) 下 午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 鯉 景 灣 分 校 ) 夜 校 11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海 濱 花 園 ) 上 午 新 界 荃 灣 海 濱 花 園 永 順 街 28 號 海 濱 廣 場 25 號 舖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海 濱 花 園 ) 下 午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海 濱 花 園 ) 夜 校 附 註 1: 現 代 教 育 中 心 ( 淘 大 商 場 ) 及 現 代 書 院 ( 北 角 ) 已 領 取 營 辦 中 學 日 校 的 相 關 牌 照 然 而, 在 整 個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及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該 兩 間 中 心 並 未 提 供 及 並 無 提 供 任 何 中 學 日 校 教 育 附 註 2: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 康 山 ) 及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 鯉 景 灣 分 校 ) 正 在 領 取 有 關 將 學 校 名 稱 分 別 改 為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康 山 ) 及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鯉 景 灣 分 校 ) 的 批 文 183

188 本網上預覽資料集為草擬本 當中所載資訊並不完整 並可予更改 本網上預覽資料集須與本網上預覽資料集封面 警告 一節一併閱覽 業 務 我們於香港的各教育中心包括課室 溫習區及行政設施 提供完善的學生及行政 支援 包括諮詢及註冊 現代教育 教育中心的每間課室配備標準配套 協助我們的 導師教授課程 我們有效地分配這些中心的設施及地方 於早上及午後較早時間主要 由我們的正規日校課堂使用 而於午後較晚時間及黃昏則由我們的補習及英語培訓或 應試課程使用 我們位於將軍澳及九龍灣的 現代教育 教育中心可能有時被用以提供 小學功課輔導服務 而我們的所有5間 現代小學 教育中心亦可能會用以提供我們的 184

189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專 科 課 程 我 們 根 據 多 項 因 素 挑 選 新 地 點, 包 括 學 生 報 名 的 人 口 分 佈 資 料 及 附 近 的 中 學 我 們 的 中 國 運 營 包 括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服 務 及 軟 件 許 可, 以 北 京 雅 思 為 品 牌, 於 中 國 擁 有 兩 間 直 接 運 營 的 教 育 中 心, 全 部 位 於 北 京 185

190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分 別 聘 用 54 名 61 名 52 名 及 51 名 導 師, 以 我 們 現 代 教 育 的 品 牌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及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彼 等 獲 聘 用 為 獨 立 服 務 承 包 商, 故 不 被 視 為 我 們 的 僱 員 我 們 傾 向 選 擇 有 能 力 領 導 教 學 員 工 團 隊, 且 較 個 別 人 士 可 能 帶 來 更 多 收 入 的 求 職 者 這 些 導 師 領 袖 與 他 們 的 導 師 及 或 教 學 助 理 團 隊 緊 密 合 作, 主 要 透 過 課 室 指 導 提 供 服 務 導 師 身 為 團 隊 領 袖, 一 般 負 責 編 製 及 製 作 相 關 的 教 材 此 外, 我 們 會 定 期 評 估 現 有 導 師 的 表 現, 包 括 審 查 報 讀 彼 等 各 自 課 堂 的 學 生 人 數, 以 及 收 取 學 生 的 回 饋 意 見 根 據 教 育 ( 豁 免 ) 令,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獲 豁 免 申 請 僱 用 准 用 教 員, 但 須 遵 守 以 下 條 件 : 1. 在 獲 豁 免 學 校 任 教 的 教 員 須 具 備 准 用 教 員 的 最 低 資 格, 即 持 有 一 張 或 兩 張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其 中 總 共 有 5 個 不 同 科 目 成 績 達 E 級 或 以 上, 包 括 : (a) 英 國 語 文 ( 課 程 乙 ), 或 常 任 秘 書 長 認 為 相 當 於 該 證 書 E 級 或 以 上 水 平 的 英 國 語 文 程 度 ; 或 (b) 中 國 語 文 2. 在 獲 豁 免 學 校 任 教 中 四 或 中 五 年 級 的 教 員 須 具 備 : (a) 任 何 指 明 院 校 所 發 出 的 高 級 文 憑, 或 任 何 指 明 院 校 的 副 學 士 學 位 ; 或 (b) 常 任 秘 書 長 認 為 相 當 於 高 級 文 憑 或 副 學 士 學 位 的 資 格 186

191 3. 在 獲 豁 免 學 校 任 教 中 六 或 中 七 年 級 或 專 上 課 程 的 教 員 須 具 備 : (a) 任 何 指 明 院 校 的 認 可 學 位 ; 或 (b) 常 任 秘 書 長 認 為 相 當 於 認 可 學 位 的 資 格 4. 教 員 被 要 求 教 授 的 科 目, 只 可 以 是 該 教 員 取 得 資 格 或 在 公 開 考 試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的 科 目 因 此, 具 備 上 述 資 格 的 任 何 個 別 人 士, 均 可 在 香 港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我 們 制 定 內 部 指 引, 確 保 新 聘 請 的 導 師 具 備 上 述 必 要 的 資 格 本 公 司 確 認, 本 集 團 所 有 導 師 均 已 取 得 上 述 的 相 關 資 格 由 於 我 們 的 導 師 定 期 與 我 們 的 學 生 溝 通, 我 們 相 信 他 們 對 於 維 持 服 務 質 素 及 宣 傳 我 們 的 品 牌 知 名 度 至 為 關 鍵 因 此, 我 們 致 力 就 我 們 的 服 務 維 持 貫 徹 及 優 質 的 教 學 質 素 我 們 透 過 多 重 步 驟 招 聘 導 師 申 請 人 必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提 供 關 於 其 教 育 背 景 專 業 資 格 工 作 經 驗 刑 事 記 錄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並 須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所 有 相 關 文 件 本 集 團 將 有 權 向 申 請 人 的 前 僱 主 獲 取 其 所 存 備 的 資 料 申 請 人 需 要 通 過 我 們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多 重 面 試, 及 示 範 講 學 我 們 在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申 請 人 的 申 請 時, 會 考 慮 其 學 術 背 景 工 作 經 驗 面 試 表 現 及 示 範 講 學 品 格 及 誠 信 對 於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及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的 所 有 導 師, 我 們 與 彼 等 訂 立 條 款 及 條 件 各 不 相 同 的 服 務 合 約 根 據 每 份 服 務 合 約, 我 們 提 供 具 競 爭 力 的 收 入 攤 分 計 劃 據 此, 我 們 將 根 據 該 導 師 已 產 生 的 學 費 淨 額 介 乎 5% 至 65% 的 百 分 比, 分 佔 該 導 師 已 產 生 的 收 入 學 費 淨 額 相 當 於 學 生 向 我 們 支 付 的 學 費, 減 我 們 給 予 的 任 何 退 款 或 折 扣 及 教 學 開 支, 當 中 包 括 打 印 及 行 政 費 ( 學 費 淨 額 ) 我 們 的 收 入 攤 分 計 劃 包 括 (i) 佣 金, 及 (ii) 酬 金, 其 乃 根 據 學 費 淨 額 的 若 干 百 分 比 計 算, 並 須 每 月 支 付 若 果 導 師 並 無 完 成 整 段 服 務 合 約 期, 則 須 向 我 們 償 還 酬 金 我 們 的 導 師 在 收 入 攤 分 計 劃 中 享 有 的 百 分 比 各 不 相 同, 視 乎 彼 等 各 自 的 經 驗 受 歡 迎 程 度 團 隊 規 模 及 教 育 背 景 而 定 187

192 才 能 較 低 的 導 師 攤 分 較 低 百 分 比 的 學 費 淨 額, 但 若 果 彼 等 未 能 達 致 特 定 收 入 目 標, 我 們 會 向 彼 等 提 供 每 月 介 乎 15,000 港 元 至 30,000 港 元 的 最 低 服 務 費, 確 保 該 等 導 師 享 有 最 低 收 入 若 果 該 導 師 在 某 特 定 月 份 攤 分 的 學 費 淨 額 高 於 最 低 服 務 費, 則 其 將 享 有 所 攤 分 的 收 入 而 並 非 最 低 服 務 費 服 務 合 約 一 般 初 步 為 期 二 至 三 年 ( 可 由 任 何 一 方 選 擇 重 續 最 多 達 七 年 ), 並 附 帶 不 競 爭 條 文 及 限 制 契 諾, 以 免 我 們 的 導 師 於 終 止 服 務 後 一 般 為 期 十 二 個 月 的 限 制 期 間 內, 在 香 港 特 定 的 受 限 制 地 區 向 任 何 實 體 ( 提 供 與 本 集 團 競 爭 的 服 務 )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或 擁 有 有 關 實 體 的 權 益 不 同 導 師 的 服 務 合 約 之 間 的 終 止 服 務 合 約 權 利 各 不 相 同 一 般 而 言, 我 們 的 導 師 在 聘 用 期 內 無 權 終 止 服 務 合 約 然 而, 若 果 發 生 合 約 中 列 明 的 一 些 情 況, 則 我 們 有 權 終 止 服 務 合 約 該 等 情 況 包 括 ( 其 中 包 括 )(i) 導 師 違 反 其 義 務 ;(ii) 就 導 師 的 破 產 而 提 出 呈 請 或 發 出 命 令 ;(iii) 導 師 故 意 不 服 從 我 們 發 出 的 任 何 合 法 和 合 理 命 令 ;(iv) 導 師 犯 失 當 行 為 或 判 犯 任 何 刑 事 罪 ;(v) 導 師 犯 了 任 何 不 誠 實 行 為 故 意 失 當 行 為 或 疏 忽 履 行 職 責 ; 或 (vi) 導 師 的 行 為 很 容 易 令 到 其 本 人 或 我 們 的 聲 譽 受 損 有 鑑 於 此, 我 們 會 在 少 數 服 務 合 約 中 載 列 退 出 條 款, 若 果 出 現 以 下 情 況, 導 師 可 選 擇 終 止 服 務 合 約 : 例 如 (i) 在 特 定 時 限 內, 支 付 他 們 的 平 均 月 費 ( 即 來 自 收 入 攤 分 計 劃 的 款 項 ) 少 於 服 務 合 約 項 下 指 明 的 金 額 ;(ii) 導 師 向 我 們 提 供 的 彌 償, 相 等 於 導 師 所 收 取 平 均 月 費 的 若 干 百 分 比 ; 或 (iii) 我 們 未 能 償 付 月 費 因 此, 若 果 導 師 違 反 其 於 服 務 合 約 項 下 的 義 務,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不 競 爭 條 款, 我 們 可 隨 時 終 止 或 暫 停 與 該 導 師 之 間 的 服 務 合 約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並 無 導 師 被 發 現 違 反 不 競 爭 的 條 文 及 限 制 契 諾 188

193 根 據 服 務 合 約 的 條 款, 我 們 的 導 師 一 般 會 承 擔 彼 等 本 身 的 成 員 導 師 及 教 學 助 理 的 費 用, 負 責 編 製 和 列 印 教 材, 以 及 與 彼 等 的 課 室 有 關 的 若 干 其 他 費 用 視 乎 宣 傳 及 市 場 推 廣 事 宜 或 材 料 的 性 質 而 定, 我 們 或 導 師 將 會 承 擔 有 關 費 用 就 僅 涉 及 導 師 本 身 的 廣 告 而 言, 其 將 須 承 擔 廣 告 費, 即 使 我 們 可 能 要 求 在 廣 告 出 版 前 要 求 預 先 審 查 有 關 廣 告 就 一 般 關 於 我 們 品 牌 業 務 或 導 師 的 宣 傳 或 市 場 推 廣 事 宜 或 材 料 而 言, 我 們 將 承 擔 相 關 廣 告 費 於 與 我 們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後, 我 們 的 導 師 亦 必 須 確 認 及 證 明, 彼 等 所 用 的 所 有 教 材 及 課 堂 筆 記, 並 無 侵 犯 任 何 有 關 知 識 產 權 的 適 用 法 律, 或 彼 等 另 行 同 意 就 因 此 而 招 致 的 任 何 潛 在 法 律 責 任 承 擔 所 有 責 任 因 此, 本 集 團 不 會 就 針 對 我 們 導 師 提 出 的 任 何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申 索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為 了 確 保 導 師 的 教 學 質 素, 以 及 充 份 維 持 彼 等 的 良 好 操 守, 我 們 制 定 一 系 列 有 關 導 師 質 素 保 證 的 政 策 及 程 序 我 們 制 定 收 入 攤 分 計 劃, 以 獎 勵 導 師 提 高 其 教 學 質 素, 因 為 彼 等 的 收 入 是 直 接 與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相 關 此 外, 每 名 導 師 獲 發 職 業 操 守, 當 中 載 述 有 關 導 師 的 適 當 操 守 及 行 為 的 指 引 我 們 已 向 所 有 導 師 發 出 不 道 德 行 為 的 一 覽 表, 董 事 會 定 期 更 新 有 關 一 覽 表 該 一 覽 表 載 述 管 理 層 認 為 不 可 接 受 欠 缺 誠 信 或 偏 離 導 師 須 具 備 的 道 德 和 專 業 標 準 的 行 為 觸 犯 該 等 行 為 時 導 師 可 能 遭 受 的 後 果, 以 及 要 承 擔 的 個 人 責 任 亦 會 一 併 發 給 彼 等 當 中 最 嚴 重 的 後 果 是 終 止 服 務 合 約 每 名 導 師 均 獲 指 派 一 名 主 管, 負 責 監 督 該 導 師 的 道 德 行 為, 並 讓 其 得 悉 本 集 團 對 導 師 的 操 守 和 行 為 的 要 求 導 師 與 獲 指 派 的 主 管 會 定 期 聯 絡, 藉 以 維 持 導 師 的 道 德 標 準 此 外, 我 們 在 每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均 有 高 級 職 員, 負 責 收 取 學 生 或 家 長 的 反 饋 意 見, 以 及 記 錄 導 師 的 出 席 情 況, 包 括 缺 席 或 遲 到 189

194 下 :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我 們 有 10 個 關 於 提 早 與 導 師 終 止 服 務 合 約 的 個 案, 詳 情 如 5 根 據 服 務 合 約 中 有 關 未 能 達 致 最 低 月 費 的 退 出 條 款 終 止 無 4 相 互 協 議 本 公 司 向 一 名 導 師 支 付 約 1,000,000 港 元 酬 金, 以 及 於 終 止 時 對 該 導 師 施 加 額 外 限 制 而 獲 退 還 約 800,000 港 元 有 關 條 款 及 獲 退 還 的 酬 金 金 額 乃 該 導 師 與 本 公 司 協 定 的 由 於 施 加 額 外 限 制, 以 及 其 中 一 名 導 師 申 請 了 移 民, 故 在 其 他 三 個 個 案 中 並 無 獲 支 付 或 退 還 賠 償 或 酬 金 1 違 反 服 務 合 約 條 文 已 向 導 師 支 付 約 8,500,000 港 元 酬 金, 但 本 集 團 於 法 律 程 序 中 申 索 該 筆 金 額 有 關 此 個 案 詳 情 的 其 他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法 律 程 序 一 節 我 們 的 頭 五 名 導 師 是 於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向 本 集 團 收 取 最 高 導 師 分 包 費 的 頭 五 名 人 士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我 們 的 頭 五 名 導 師 均 為 相 同 的 五 名 人 士, 惟 其 中 一 名 頭 五 名 導 師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離 職 因 此,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頭 五 名 190

195 導 師 的 其 中 四 名 維 持 不 變, 另 加 入 第 六 名 導 師 成 為 我 們 的 頭 五 名 導 師 之 一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付 予 頭 一 名 導 師 的 導 師 分 包 費, 分 別 佔 我 們 導 師 分 包 費 總 額 的 16.0% 14.8% 14.9% 及 17.3% 我 們 的 頭 五 名 導 師 合 共 佔 我 們 於 同 期 的 導 師 分 包 費 總 額 的 60.1% 53.9% 51.5% 及 60.2%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合 共 約 1,000,000 個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是 報 讀 由 我 們 頭 五 名 導 師 教 授 的 課 程 於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頭 五 名 導 師 帶 來 的 收 入 分 別 佔 我 們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總 收 入 約 48.9% 43.6% 39.6% 及 45.6% 於 同 期, 彼 等 課 堂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約 為 340,000 名 350,000 名 310,000 名 及 130,000 名, 而 學 生 人 數 約 為 74,700 名 71,900 名 65,700 名 及 38,000 名 我 們 與 頭 五 名 導 師 維 持 平 均 九 年 的 長 期 關 係 特 別 是, 其 中 三 名 導 師 與 我 們 維 持 超 過 十 三 年 關 係 根 據 我 們 與 頭 五 名 導 師 訂 立 的 服 務 合 約, 合 約 期 介 乎 4 年 至 7 年, 而 屆 滿 日 期 則 介 乎 2013 年 6 月 至 2017 年 6 月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我 們 的 董 事 或 股 東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士, 概 無 與 我 們 任 何 頭 五 名 導 師 有 關 連 為 了 維 持 我 們 與 該 等 導 師 的 關 係, 我 們 為 彼 等 提 供 較 具 競 爭 力 的 收 入 攤 分 比 率 限 制 契 諾 對 防 止 我 們 的 導 師 於 不 同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之 間 轉 換 工 作 起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原 因 是 導 師 在 終 止 服 務 後 的 限 定 時 期 內 須 遠 離 受 限 制 的 地 區 此 外, 倘 導 師 未 能 令 人 滿 意 的 完 成 彼 等 的 整 段 合 約 期, 亦 須 償 還 其 在 合 約 期 間 已 預 先 獲 支 付 的 酬 金 下 表 載 列 頭 五 名 導 師 各 自 的 資 格 教 學 經 驗 及 與 本 集 團 維 持 關 係 的 年 期 : ( 年 期 ) ( 年 期 ) 導 師 D 理 學 學 士 ( 一 級 榮 譽 ) 19 年 以 上 13 年 以 上 哲 學 博 士 導 師 E 哲 學 博 士 20 年 以 上 13 年 以 上 導 師 F 文 學 學 士 ( 榮 譽 ) 10 年 以 上 6 年 以 上 理 學 碩 士 導 師 G 准 用 教 員 ( 附 註 1) 5 年 以 上 5 年 以 上 導 師 A( 附 註 2) 准 用 教 員 ( 附 註 1) 6 年 以 上 3 年 以 上 導 師 H( 附 註 3)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學 士 ( 榮 譽 ) 17 年 以 上 12 年 以 上 附 註 1: 准 用 教 員 指 持 有 一 張 或 兩 張 取 得 合 資 成 績 的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其 中 總 共 有 5 個 不 同 科 目 成 績 達 E 級 或 以 上 ( 包 括 英 國 語 文 ( 課 程 乙 ) 或 中 國 語 文 ) 的 人 士 任 教 中 四 或 中 五 年 級 課 程 的 准 用 教 員, 必 須 具 備 高 級 文 憑 副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資 格 任 教 中 六 或 中 七 年 級 課 程 的 教 員, 必 須 具 備 指 明 院 校 的 認 可 學 位 或 同 等 資 格 191

196 附 註 2: 導 師 A 是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的 頭 五 名 導 師 之 一, 於 2010 年 初 離 開 本 集 團 附 註 3: 導 師 H 是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頭 五 名 導 師 之 一 本 集 團 一 向 的 政 策 是 分 散 對 任 何 一 名 特 定 導 師 的 依 賴 我 們 每 年 尋 求 新 導 師 我 們 提 供 的 科 目 絕 大 部 分 由 兩 名 或 兩 名 以 上 導 師 教 導 從 導 師 總 人 數 超 過 50 名 及 每 年 新 增 兩 名 導 師 便 足 以 證 明 上 述 情 況 此 外, 本 集 團 正 積 極 將 業 務 多 元 化 發 展 至 其 他 範 疇, 以 減 低 對 中 學 補 習 業 務 的 依 賴, 這 從 幾 年 來 的 新 增 業 務 便 可 證 明, 包 括 新 增 正 規 日 校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及 應 試 課 程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及 中 國 運 營 等 業 務 就 於 我 們 的 現 代 書 院 提 供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的 所 有 教 師 而 言, 我 們 與 其 訂 立 僱 傭 合 約 教 師 根 據 僱 傭 合 約 收 取 定 額 酬 金, 及 視 為 我 們 的 僱 員 僱 傭 合 約 為 期 一 至 兩 年 不 等, 而 酬 金 金 額 視 乎 有 關 教 師 的 經 驗 及 教 育 背 景 而 有 所 不 同 本 公 司 確 認,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本 集 團 全 部 教 師 均 取 得 教 育 條 例 規 定 的 相 關 資 格 根 據 我 們 與 教 師 訂 立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我 們 是 在 該 等 教 師 受 僱 期 內 所 編 製 的 任 何 版 權 作 品 的 第 一 擁 有 人 該 等 教 師 須 遵 守 及 依 從 版 權 條 例, 並 須 合 理 審 慎 地 制 作 及 編 製 教 材 此 外, 該 等 教 師 同 意 遵 守 及 依 從 我 們 不 時 載 列 有 關 遵 從 版 權 條 例 的 指 引 在 受 僱 期 內 所 制 作 及 編 製 的 教 材, 僅 可 於 我 們 的 現 代 書 院 教 學 時 使 用 因 此, 教 師 不 得 分 派 展 出 出 版 或 出 售 其 於 受 僱 期 內 直 接 或 間 接 獲 得 的 任 何 資 料 若 果 正 規 日 校 教 師 在 其 受 僱 期 內 使 用 的 教 材 被 發 現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知 識 產 權, 則 本 集 團 將 須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除 非 本 集 團 能 證 明 其 並 不 知 悉 或 無 理 由 相 信 該 等 教 材 侵 犯 第 三 方 作 品 的 版 權 就 於 我 們 的 現 代 書 院 亦 提 供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的 導 師 而 言, 我 們 在 其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或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的 服 務 合 約 以 外, 與 其 另 行 訂 立 僱 傭 合 約 約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與 51 名 導 師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及 與 35 名 教 師 訂 立 僱 傭 合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所 提 供 具 競 爭 力 的 收 入 攤 分 計 劃 或 酬 金 安 排 向 我 們 的 導 師 及 教 師 提 供 的 推 廣 及 銷 售 支 援 及 我 們 作 為 業 內 主 要 集 團 之 一 的 聲 譽, 讓 我 們 吸 引 及 挽 留 經 驗 最 豐 富 及 最 有 才 幹 的 導 師 及 教 師 我 們 尋 求 繼 續 維 持 與 在 其 專 長 範 疇 經 驗 豐 富 充 分 掌 握 教 學 環 境 及 得 到 學 生 支 持, 並 在 其 學 科 享 有 非 常 高 知 名 度 的 導 師 或 教 師 建 立 的 合 約 關 係 192

197 我 們 就 我 們 的 香 港 業 務 及 中 國 運 營 設 有 獨 立 的 僱 員 隊 伍 提 供 行 政 及 營 運 支 援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於 香 港 有 279 名 全 職 僱 員 及 55 名 兼 職 僱 員 及 於 中 國 有 4 名 全 職 僱 員 董 事 確 認, 本 集 團 已 遵 守 香 港 法 律 第 608 章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有 關 我 們 香 港 僱 員 的 相 關 規 定 析 : 以 下 載 列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按 功 能 劃 分 我 們 於 香 港 的 全 職 及 兼 職 僱 員 人 數 的 分 影 音 中 心 管 理 4 4 中 心 營 運 課 程 行 政 6 6 日 校 教 師 日 校 - 文 職 電 子 數 據 處 理 5 5 財 務 及 會 計 人 力 資 源 5 5 維 護 4 4 管 理 5 5 現 代 小 學 士 員 工 銷 售 及 推 廣 辦 公 室 行 政 3 3 印 刷 我 們 開 發 及 內 部 維 護 自 營 的 營 運 及 資 源 管 理 軟 件 系 統 Modern-C 該 系 統 協 助 我 們 以 具 成 本 效 益 和 有 效 用 的 方 式 管 理 我 們 的 日 常 業 務 該 系 統 的 不 同 部 份 均 可 更 改, 並 可 應 我 們 的 需 求 更 新 為 確 保 Modern-C 的 妥 善 運 作,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有 5 名 職 員, 負 責 維 護 和 更 新 Modern-C 193

198 Modern-C 主 要 為 三 項 功 能 而 設 計 (i) 銷 售 管 理 ;(ii)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及 (iii)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Modern-C 保 存 不 同 資 訊, 包 括 我 們 學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報 名 及 出 席 記 錄 學 費 及 時 間 表 我 們 根 據 於 系 統 內 儲 存 的 資 料 分 配 學 生 課 堂 及 教 育 中 心 Modern-C 是 資 訊 及 數 據 交 換 的 平 台, 並 供 我 們 的 前 線 及 後 勤 僱 員 和 高 級 管 理 層 分 享 資 源 此 外, 我 們 從 Modern-C 定 期 進 行 數 據 分 析, 讓 我 們 得 到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及 出 席 記 錄 當 前 走 勢 的 最 新 資 料 我 們 對 主 要 網 上 及 業 務 系 統 進 行 表 現 監 察, 致 力 維 持 Modern-C 的 可 靠 性 及 穩 定 性, 從 而 讓 我 們 迅 速 回 應 潛 在 的 問 題 我 們 定 期 為 我 們 的 數 據 庫 在 我 們 位 於 葵 涌 的 數 據 中 心 的 伺 服 器 荃 灣 伺 服 器 室 及 我 們 荃 灣 的 總 辦 事 處 進 行 備 份, 致 使 系 統 故 障 造 成 的 數 據 損 失 減 至 最 低 此 外,Modern-C 已 採 納 備 份 政 策 及 程 序, 據 此 Modern-C 將 每 日 自 動 為 我 們 的 數 據 庫 及 應 用 檔 案 進 行 備 份, 而 我 們 電 子 數 據 處 理 部 門 的 經 理 或 行 政 人 員 將 從 我 們 的 後 備 伺 服 器 定 期 複 製 這 些 備 份 檔 案 到 外 置 裝 置 我 們 的 電 子 數 據 處 理 主 系 統 亦 已 推 行 持 續 營 辦 業 務 規 劃, 就 Modern-C 連 線 支 薪 伺 服 器 會 計 系 統 或 檔 案 伺 服 器 的 系 統 故 障 提 供 解 決 方 案 應 變 計 劃 及 風 險 評 估 我 們 所 有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課 室 各 自 配 備 標 準 設 備, 包 括 投 影 板 錄 影 機 咪 高 峰 及 擴 音 器 此 外, 我 們 可 能 會 為 導 師 講 授 的 若 干 課 堂 進 行 錄 影, 並 於 其 他 課 堂 用 作 教 材 因 此,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有 一 支 由 4 名 技 師 組 成 的 隊 伍, 確 保 設 備 在 任 何 時 候 運 作 正 常 董 事 確 認, 香 港 並 無 監 管 將 錄 影 材 料 用 作 教 材 的 具 體 規 則 或 規 例, 並 確 認 使 用 錄 影 材 料 本 身 並 不 違 反 香 港 任 何 規 則 或 規 例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我 們 並 未 被 教 育 局 投 訴 我 們 在 課 堂 上 使 用 錄 影 材 料, 且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我 們 並 未 因 為 在 課 堂 上 使 用 錄 影 材 料 而 被 撤 銷 學 校 註 冊 證 明 書 此 外,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有 一 支 由 14 名 員 工 組 成 的 隊 伍, 負 責 我 們 的 商 業 廣 告 電 視 或 網 上 廣 告 及 視 像 錄 影 的 後 期 製 作 剪 輯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的 印 刷 部 有 12 名 僱 員, 負 責 印 刷 收 集 及 分 派 授 課 筆 記 功 課 及 我 們 導 師 編 製 的 其 他 教 材 我 們 向 香 港 考 評 局 領 取 牌 照, 能 夠 從 香 港 考 194

199 評 局 刊 發 的 歷 屆 試 卷 中, 刊 載 及 或 複 製 特 定 百 分 比 數 量 的 試 題 我 們 獲 提 交 的 所 有 材 料 均 會 經 行 政 人 員 檢 查, 以 查 看 該 等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我 們 的 內 部 指 引 ( 當 中 包 括 不 侵 犯 版 權 的 條 文 ) 當 導 師 將 其 教 學 筆 記 材 料 交 給 印 刷 部 印 刷 時, 我 們 便 會 指 派 行 政 人 員 檢 查 每 份 筆 記 或 材 料 若 果 該 等 教 學 筆 記 材 料 載 有 歷 屆 試 題, 行 政 人 員 會 依 據 歷 屆 試 卷 的 試 題 數 目 的 內 部 一 覽 表 進 行 檢 查 工 作, 查 看 所 複 製 的 數 量 是 否 超 過 香 港 考 評 局 所 授 出 牌 照 項 下 授 權 的 特 定 百 分 比 數 量 若 果 發 現 有 直 接 複 印 其 他 出 版 物 的 情 況, 行 政 人 員 亦 會 要 求 導 師 更 正 於 09/10 年 學 年, 有 超 過 20,000 套 教 學 筆 記 和 材 料 交 給 印 刷 部 印 刷, 但 有 一 宗 涉 及 教 學 筆 記 材 料 侵 犯 版 權 的 申 索 就 2010 年 7 月 至 2010 年 12 月 期 間 而 言, 有 超 過 9,800 套 教 學 筆 記 和 材 料 交 給 印 刷 部 印 刷, 但 有 一 宗 侵 犯 版 權 的 申 索 因 此, 董 事 認 為, 現 時 實 施 的 政 策 是 保 障 版 權 的 有 效 措 施 若 果 我 們 因 導 師 提 交 的 材 料 而 蒙 受 任 何 損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因 侵 犯 版 權 而 蒙 受 損 失, 則 有 關 導 師 亦 會 向 本 公 司 作 出 賠 償 此 外, 我 們 的 印 刷 部 間 中 負 責 印 刷 宣 傳 小 冊 子 及 我 們 的 市 場 推 廣 部 設 計 的 其 他 廣 告 材 料 我 們 的 收 入 及 經 營 業 績 因 我 們 業 務 的 季 節 性 變 動 而 波 動, 主 要 原 因 是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改 變 下 表 載 述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按 季 度 分 析 來 自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及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及 軟 件 許 可 服 務 的 收 入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48,889 90, ,463 44, ,904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2,440 6,934 8,730 1,351 19,455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027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及 軟 件 許 可 服 務 合 共 51,456 97, ,395 45, ,

200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季 度 比 例 17% 32% 37% 14% 100% 半 年 比 例 48% 52% 100%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54, , ,754 49, ,651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3,261 8,969 8,642 5,478 26,350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1,201 2,847 2,866 2,501 9,415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及 軟 件 許 可 服 務 合 共 59, , ,262 57, ,416 季 度 比 例 16% 32% 36% 16% 100% 半 年 比 例 48% 52% 100%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58,982 98, ,604 43, ,492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4,005 11,141 10,872 7,112 33,130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3,165 2,581 2,135 2,831 10,712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及 軟 件 許 可 服 務 合 共 66, , ,048 53, ,213 季 度 比 例 19% 32% 34% 15% 100% 半 年 比 例 51% 49% 100% 196

201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36,664 62,874 99,538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3,874 11,208 15,082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4,084 3,814 7,898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及 軟 件 許 可 服 務 ,203 合 共 45,224 78, ,721 季 度 比 例 37% 63% 100% 於 我 們 的 財 政 年 度 第 二 及 第 三 季 度 ( 或 由 10 月 至 3 月 ), 我 們 從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及 正 規 日 校 課 當 錄 得 的 收 入 較 高, 我 們 相 信 原 因 是 報 名 就 讀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課 程 ( 常 規 課 程 ) 或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的 學 生 與 香 港 學 年 看 齊, 以 及 於 我 們 的 財 政 年 度 第 三 季 ( 或 由 1 月 至 3 月 ) 為 準 備 公 開 考 試 而 報 讀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課 程 ( 精 讀 班 ) 就 來 自 我 們 的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的 收 入 而 言, 我 們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並 無 錄 得 顯 著 的 季 節 性 波 動 然 而, 自 2008 年 7 月 起, 我 們 便 錄 得 來 自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的 收 入 大 幅 增 加, 主 要 原 因 是 提 供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計 劃 獲 發 還 費 用 課 程 我 們 預 計 我 們 的 收 入 及 經 營 業 績, 特 別 是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繼 續 受 季 節 性 報 名 人 次 情 況 所 影 響 然 而, 該 情 況 可 能 因 我 們 提 供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種 類 增 加, 包 括 我 們 擴 充 較 不 受 季 節 性 影 響 的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而 改 變 為 了 進 一 步 提 高 我 們 的 業 務 在 公 眾 的 知 名 度 及 加 強 我 們 品 牌 的 認 受 性, 我 們 採 用 不 同 策 略 及 報 名 方 法 推 廣 我 們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在 過 去 幾 年 來, 我 們 以 作 為 香 港 主 要 私 人 教 育 服 務 供 應 商 之 一 的 地 位 自 居 197

202 以 下 為 我 們 採 納 以 吸 納 新 生 及 舊 生 以 及 提 高 我 們 現 代 教 育 及 現 代 書 院 品 牌 的 客 戶 知 名 度 的 主 要 推 廣 策 略 及 方 法 : 轉 介 根 據 我 們 的 紀 錄 及 資 料 顯 示,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成 功 的 其 中 一 項 主 要 關 鍵 為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一 直 靠 我 們 的 現 有 學 生 或 舊 生 的 口 碑 轉 介 我 們 一 直 受 惠 於 及 將 繼 續 受 惠 於 現 有 網 絡 學 生 及 舊 生 的 轉 介 就 若 干 服 務 範 疇, 例 如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我 們 就 成 功 轉 介 任 何 準 學 生 向 我 們 的 現 有 學 生 提 供 轉 介 優 惠 或 贈 品 舉 例 說, 我 們 在 一 項 宣 傳 活 動 中 向 成 功 轉 介 若 干 數 目 新 學 生 的 現 有 學 生 送 上 轉 介 禮 品, 例 如 平 板 電 腦 手 提 電 腦 機 數 碼 相 機 視 像 遊 戲 機 及 手 機 董 事 確 認, 向 成 功 轉 介 準 學 生 的 現 有 學 生 供 應 該 等 折 扣 及 禮 品 並 無 違 反 香 港 的 任 何 法 規 及 法 例 廣 告 及 活 動 我 們 透 過 於 香 港 在 本 身 的 網 站 第 三 方 網 站 報 紙 及 雜 誌 電 視 戶 外 廣 告 牌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媒 體 廣 告 刊 登 廣 告 我 們 的 推 廣 部 門 由 一 支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隊 伍 及 一 支 設 計 隊 伍 組 成, 負 責 構 思 及 設 計 我 們 大 部 份 的 廣 告 材 料 此 外, 我 們 與 業 務 為 售 賣 商 品 及 屬 獨 立 第 三 方 的 其 他 公 司 聯 合 舉 辦 活 動 及 宣 傳, 作 為 我 們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的 廣 告 舉 例 而 言, 與 我 們 舉 辦 聯 合 活 動 的 公 司, 可 於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向 我 們 的 學 生 免 費 派 發 其 產 品, 達 到 宣 傳 效 果, 提 高 其 產 品 的 知 名 度, 換 取 這 些 公 司 向 我 們 的 學 生 提 供 學 費 的 獎 學 金 正 因 我 們 的 推 廣 及 宣 傳 手 法, 準 學 生 可 直 接 到 我 們 的 教 育 中 心 報 名 就 讀 我 們 的 課 程 我 們 的 校 舍 的 學 術 顧 問 將 向 學 生 解 釋 我 們 提 供 的 不 同 選 擇, 並 協 助 其 選 擇 合 適 的 課 程 相 互 銷 售 我 們 透 過 常 駐 我 們 每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學 術 顧 問 推 廣 我 們 的 不 同 課 程 相 互 銷 售 我 們 的 服 務 當 準 學 生 聯 絡 我 們 的 學 術 顧 問 有 意 報 讀 我 們 某 一 項 課 程 時, 我 們 的 學 術 顧 問 亦 將 向 其 介 紹 其 他 適 合 的 課 程 在 不 同 情 況 下, 我 們 可 能 進 行 推 廣 活 動, 準 學 生 將 就 額 外 報 讀 課 程 獲 得 若 干 百 分 比 的 折 扣 因 此, 學 生 可 能 報 讀 不 同 學 科 的 課 程, 以 及 雅 思 IELTS 和 托 福 TOEFL 的 應 試 課 程 我 們 充 分 利 用 我 們 的 學 生 熟 悉 我 們 的 服 務 及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推 廣 整 個 服 務 範 疇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計 劃 的 銷 售 隊 伍 我 們 有 一 支 銷 售 隊 伍, 指 定 為 負 責 推 廣 我 們 的 雅 思 IELTS 及 托 業 TOEIC 應 試 課 程, 該 等 課 程 根 據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計 劃 198

203 獲 港 府 發 還 學 費 我 們 於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設 有 獨 立 的 報 名 櫃 檯, 處 理 有 意 報 讀 我 們 的 應 試 課 程 的 學 生 的 查 詢 我 們 的 銷 售 隊 伍 將 向 準 學 生 解 釋 課 程 詳 情 以 及 根 據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計 劃 獲 港 府 發 還 學 費 的 規 定 外 判 銷 售 除 了 動 用 我 們 的 內 部 資 源 或 本 集 團 宣 傳 我 們 的 課 程 和 服 務 外, 我 們 也 聘 請 獨 立 第 三 方 推 廣 及 宣 傳 我 們 的 課 程 和 服 務 下 表 為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就 我 們 產 生 的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作 出 的 分 析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廣 告 開 支 7, , , , , 宣 傳 廣 告 板 冊 子 及 單 張 6, , , , , 其 他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 , , , , , , 香 港 及 中 國 的 民 辦 教 育 服 務 界 均 要 面 對 高 度 競 爭 我 們 預 期 該 等 行 業 的 競 爭 會 持 續 及 激 烈 我 們 在 所 提 供 的 各 種 服 務 類 別 及 在 我 們 業 務 所 在 的 每 個 地 區 市 場, 均 要 面 對 競 爭 根 據 思 緯 報 告,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我 們 有 712 間 公 司 從 事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業 務 對 於 2010/2011 年 2011/2012 年 及 2012/2013 年 學 年 的 預 測 數 目 則 分 別 為 717 間 718 間 及 717 間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內, 香 港 有 685 間 公 司 從 事 小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業 務 對 於 2010/2011 年 2011/2012 年 及 2012/2013 年 學 年 的 預 測 數 目 則 分 別 為 709 間 710 間 及 709 間 於 2009/2010 年 學 年 內, 香 港 有 37 間 私 立 中 學, 對 於 2010/2011 年 2011/2012 年 及 2012/2013 年 三 個 學 年 的 預 測 數 目 為 36 間 於 2011 年 5 月 31 日, 香 港 的 中 學 補 習 中 心 的 學 額 合 共 45,683 名, 當 中 約 54% 及 46% 分 別 由 連 鎖 補 習 中 心 及 個 別 補 習 中 心 營 辦 於 2011 年 5 月 31 日,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獲 准 的 學 生 人 數 最 多 為 4,137 名, 相 當 於 香 港 中 學 補 習 中 心 的 總 學 額 約 9.1%, 以 及 相 當 於 由 連 鎖 補 習 中 心 營 辦 的 學 額 約 16.8% 199

204 下 表 為 截 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就 教 育 局 根 據 名 稱 搜 索 而 公 佈 按 課 室 數 目 及 合 法 學 額 上 限 ( 包 括 實 驗 室 )( 據 此, 我 們 是 最 大 的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 而 言 香 港 的 頭 六 間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1 # 本 集 團 ,614 2 集 團 A ,466 3 集 團 B ,028 4 集 團 C ,361 5 集 團 D 集 團 E 資 料 來 源 : 思 緯 報 告 # 包 括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及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下 表 為 截 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按 課 室 數 目 及 課 室 可 容 納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高 限 額 作 出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的 進 一 步 排 名, 該 等 課 室 可 用 於 提 供 (i)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ii)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 或 (iii) 私 立 正 規 日 校 服 務 : (i)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1 本 集 團 ,614 2 集 團 A ,466 3 集 團 B ,028 4 集 團 C ,361 5 集 團 D 集 團 E 資 料 來 源 : 思 緯 報 告 200

205 (ii)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1 本 集 團 ,614 2 集 團 A ,371 3 集 團 F 集 團 E 集 團 G 集 團 H 資 料 來 源 : 思 緯 報 告 (iii) 私 立 正 規 日 校 服 務 * 1 集 團 A ,368 2 集 團 B ,028 3 本 集 團 ,498 4 集 團 C 集 團 I 集 團 J * 包 括 提 供 私 立 正 規 日 校 服 務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資 料 來 源 : 思 緯 報 告 作 為 服 務 供 應 商,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業 務 的 主 要 競 爭 因 素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品 牌 認 知 ; 服 務 質 素 ; 課 程 及 服 務 的 靈 活 性 及 種 類 ; 教 育 中 心 的 位 置 ; 補 習 費 ; 及 有 效 地 向 廣 泛 的 準 學 生 基 礎 推 廣 課 程 及 服 務 的 能 力 201

206 言 雖 如 此, 我 們 相 信 性 質 不 同 的 服 務 或 課 程 面 對 不 同 種 類 的 服 務 舉 例 而 言, 補 習 費 對 我 們 營 運 的 正 規 日 校 課 程 可 能 屬 較 重 大 的 競 爭 因 素, 但 對 補 習 服 務 不 以 為 然 品 牌 認 受 性 對 我 們 的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可 能 屬 較 重 大 的 競 爭 因 素, 但 對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不 以 為 然, 原 因 是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在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已 非 常 有 力 及 知 名 我 們 除 了 面 對 連 鎖 私 人 教 育 機 構 的 競 爭 外, 我 們 面 對 其 他 較 小 型 機 構 或 提 供 一 對 一 私 人 補 習 服 務 的 個 人 的 競 爭 由 於 營 運 模 式 自 然 容 許 此 等 機 構 或 個 人 有 更 多 機 會 與 學 生 交 流, 其 可 能 更 快 回 應 學 生 訴 求 的 轉 變 然 而, 當 我 們 回 應 學 生 需 要 的 轉 變 時, 這 些 機 構 或 個 人 的 資 源 未 必 如 我 們 豐 富 在 我 們 的 後 勤 員 工 的 協 助 下, 尤 其 為 我 們 的 課 程 行 政 及 中 心 營 運 等 部 門 的 員 工, 我 們 能 在 一 系 列 新 課 程 及 服 務 的 配 合 下, 迅 速 開 發 宣 傳 及 保 留 我 們 的 新 課 程 嘉 許 概 要 : 我 們 從 國 際 及 本 地 機 構 獲 得 多 項 獎 項 及 嘉 許 下 表 載 列 我 們 已 獲 得 的 部 份 獎 項 及 2008 年 信 譽 品 牌 讀 者 文 摘 2009 年 信 譽 品 牌 讀 者 文 摘 2010 年 信 譽 品 牌 讀 者 文 摘 2010 年 香 港 家 庭 最 愛 品 牌 大 賞 生 活 區 報 我 們 的 商 標 及 版 權 讓 我 們 的 服 務 及 課 程 與 我 們 的 競 爭 對 手 有 所 區 別, 並 對 我 們 在 目 標 市 場 的 競 爭 優 勢 作 出 貢 獻 我 們 依 賴 結 合 商 標 和 版 權 法 及 我 們 與 導 師 僱 員 及 其 他 人 士 訂 立 的 保 密 協 議, 保 護 我 們 的 品 牌 及 其 他 知 識 產 權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擁 有 9 個 商 標 及 作 為 26 個 域 名 名 稱 的 登 記 持 有 人 我 們 知 識 產 權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五 - 法 定 及 一 般 資 料 我 們 的 知 識 產 權 一 節 202

207 我 們 就 我 們 於 香 港 的 業 務 場 地 擁 有 的 電 器 設 備 電 腦 及 其 他 財 產 可 能 蒙 受 的 潛 在 損 失 或 損 壞, 以 及 因 該 等 損 失 或 損 壞 產 生 的 若 干 額 外 開 支 投 保, 以 保 單 內 列 明 的 金 額 為 上 限 但 若 果 因 所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的 場 地 的 業 主 失 責 而 導 致 損 失 或 損 壞, 則 我 們 一 般 會 根 據 相 關 租 約 及 許 可 協 議 對 人 士 或 財 產 的 損 失 或 損 壞, 包 括 在 所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場 地 發 生 的 任 何 意 外 火 災 或 不 幸 事 故 負 責 因 此, 除 了 購 買 所 有 風 險 保 險 外, 我 們 亦 購 買 公 眾 責 任 保 險, 以 保 障 我 們 就 ( 其 中 包 括 ) 我 們 僱 員 ( 受 香 港 法 例 第 282 章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提 供 的 僱 員 補 償 計 劃 所 保 障 )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我 們 的 學 生 ) 遭 受 的 意 外 人 身 受 傷 而 招 致 的 法 律 責 任 在 保 險 期 內, 就 任 何 一 宗 意 外 而 言, 本 集 團 的 公 眾 責 任 保 險 下 的 保 額 上 限 為 10,000,000 港 元 及 無 限 額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我 們 並 無 發 生 任 何 重 大 營 運 問 題, 例 如 設 備 故 障 未 能 符 合 標 準 不 正 當 設 備 營 運 或 任 何 意 外 人 身 受 傷, 或 因 火 災 電 力 短 缺 軟 件 或 硬 件 故 障 水 災 電 腦 病 毒 或 我 們 不 能 控 制 的 其 他 事 件 而 導 致 任 何 業 務 中 斷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風 險 因 素 - 我 們 的 學 生 或 其 他 人 士 在 我 們 的 場 所 因 損 傷 而 向 我 們 提 出 責 任 索 償, 將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聲 譽 及 我 們 的 財 務 業 績 等 節 然 而, 根 據 我 們 營 辦 業 務 所 得 的 經 驗, 及 我 們 對 香 港 同 業 現 行 常 規 的 理 解,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的 保 險 足 以 保 障 我 們 現 有 的 營 運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已 付 的 保 費 總 額 分 別 約 600,000 港 元 500,000 港 元 300,000 港 元 及 200,000 港 元 我 們 的 總 部 位 於 香 港 荃 灣, 我 們 在 此 租 賃 的 辦 公 室 空 間 約 為 10,418 平 方 呎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為 香 港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及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30 個 場 所, 空 間 合 共 約 119,620 平 方 呎 我 們 在 中 國 佔 用 4 個 場 所, 空 間 合 共 約 平 方 米 我 們 向 關 連 人 士 或 獨 立 第 三 方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所 有 或 我 們 的 物 業 及 場 所 我 們 亦 於 2011 年 5 月 就 出 租 面 積 約 1,720 平 方 呎 的 物 業 訂 立 臨 時 租 賃 協 議, 年 期 由 2011 年 7 月 起 計, 以 準 備 開 設 新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203

208 即 使 我 們 重 覆 要 求, 但 我 們 七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一 間 倉 庫 及 一 間 辦 事 處 的 業 主 拒 絕 重 續 相 關 租 賃, 且 並 未 許 可 或 同 意 我 們 使 用 管 有 或 佔 用 該 等 場 所 受 影 響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均 位 於 銅 纙 灣 九 龍 灣 將 軍 澳 荃 灣 沙 田 及 紛 嶺 等 地 區 若 果 因 潛 在 違 反 相 關 租 賃 而 出 現 爭 議, 則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繼 續 使 用 相 關 場 所 在 這 情 況 下, 我 們 短 期 內 可 安 排 在 受 影 響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上 課 的 學 生, 往 同 區 或 其 他 交 通 方 便 的 地 區 的 其 他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或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上 課 我 們 會 向 學 生 發 出 搬 遷 通 知 我 們 大 約 需 要 一 星 期 安 排 搬 遷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營 運 此 外, 我 們 得 悉 該 等 地 方 有 租 賃 場 地, 可 按 與 受 影 響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相 若 的 租 金 租 用 長 期 內, 位 於 受 影 響 地 區 的 其 他 場 地, 可 於 翻 新 及 向 政 府 領 取 必 要 的 批 文 後, 在 六 至 八 個 月 內 便 可 隨 時 經 營 業 務 我 們 的 董 事 估 計, 搬 遷 可 能 招 致 額 外 費 用 18,500,000 港 元, 當 中 包 括 翻 新 及 修 理 費 14,500,000 港 元 控 股 股 東 已 就 本 公 司 的 利 益 訂 立 彌 償 契 據 據 此, 控 股 股 東 同 意 若 果 相 關 關 連 人 士 違 反 許 可 我 們 使 用 相 關 場 所 的 現 有 租 約, 導 致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在 相 關 租 約 或 許 可 協 議 屆 滿 前 被 逐 出 我 們 所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的 物 業, 則 彼 等 會 共 同 及 個 別 就 將 業 務 或 資 產 搬 離 該 物 業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費 用 開 支 及 營 運 和 業 務 損 失, 向 本 集 團 每 間 成 員 公 司 作 出 彌 償 其 他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法 定 及 一 般 資 料 - 其 他 資 料 - 1. 遺 產 稅 稅 項 及 其 他 彌 償 保 證 一 節 有 關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的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關 連 交 易 項 下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租 約 - 物 業 其 他 鄰 近 小 學 及 中 學 的 我 們 基 於 多 項 因 素 而 揀 選 教 育 中 心 的 地 點, 包 括 報 名 人 次 資 料 新 地 點 一 般 由 場 所 租 約 開 始 起 計 三 至 六 個 月 內 便 可 經 營 業 務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並 不 知 悉 有 任 何 第 三 方 質 疑 該 等 物 業 的 業 權, 這 可 能 影 響 我 們 的 現 有 營 運 有 關 我 們 的 已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場 所 的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三 - 物 業 估 值 204

209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據 我 們 所 知, 香 港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及 或 教 育 局 已 接 獲 我 們 客 戶 的 五 宗 投 訴, 其 詳 情 概 述 於 下 表 : 2009 年 5 月 21 日 據 稱 導 師 A 派 發 給 學 生 的 課 程 筆 記 中 使 用 不 適 當 的 語 言 2009 年 11 月 9 日 由 於 報 名 人 次 不 足, 故 取 消 四 次 免 費 研 討 班 和 一 個 課 程 我 們 已 告 誡 導 師 A 導 師 A 最 終 由 2010 年 初 起, 因 本 公 司 終 止 其 服 務 合 約 而 不 再 任 教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法 律 程 序 一 節 投 訴 人 的 女 兒 已 妥 為 獲 退 款 2009 年 12 月 7 日 據 稱 導 師 A 的 教 學 助 理 在 課 室 使 用 不 適 當 的 語 言 我 們 已 告 誡 有 關 教 員 2010 年 1 月 26 日 即 使 更 改 教 學 助 理, 但 未 能 退 還 學 費. 投 訴 人 已 妥 為 獲 退 款 2010 年 8 月 3 日 未 能 如 廣 告 所 述 般 向 投 訴 人 提 供 100 港 元 折 扣 我 們 已 按 唯 一 酌 情 決 定 權 決 定 是 否 應 提 供 折 扣 我 們 決 定 給 予 投 訴 人 100 港 元 折 扣 董 事 確 認, 上 述 所 有 投 訴 已 妥 為 解 決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是 一 宗 法 律 程 序 的 一 方 於 2010 年 1 月 15 日, 我 們 就 一 間 獨 立 顧 問 公 司 ( 第 一 被 告 人 ) 及 導 師 A( 第 二 被 告 ) 違 反 由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第 一 被 告 人 及 第 二 被 告 人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2007 年 7 月 5 日 的 協 議 ( 該 協 議 ), 針 對 彼 等 向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提 交 傳 訊 令 狀 第 一 被 告 人 是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第 二 被 告 人 為 第 一 被 告 人 的 股 東, 直 至 2008 年 8 月 11 日 為 止 在 關 鍵 時 刻, 其 他 股 東 為 一 名 女 士 第 一 被 告 人 被 第 二 被 告 人 用 以 訂 立 該 協 議 及 日 期 為 2007 年 7 月 5 日 的 轉 名 契 據 據 此, 第 一 被 告 人 代 替 另 一 間 公 司 的 一 方 205

210 由 於 第 二 被 告 人 的 行 為 及 未 能 滿 意 履 行 協 議 的 條 款,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向 第 一 被 告 人 及 第 二 被 告 人 申 索 違 反 協 議, 而 我 們 亦 申 索 ( 其 中 包 括 ) 損 害 賠 償 金 額 18,000,000 港 元, 或 由 法 院 評 估 由 終 止 該 協 議 日 期 至 其 合 約 期 屆 滿 為 止 期 間 的 利 潤 損 失, 以 及 進 一 步 或 另 行 就 由 2006 年 5 月 至 2006 年 11 月 期 間 已 經 預 付 予 第 一 被 告 人 的 獎 賞 為 數 8,546,572 港 元 提 出 申 索 於 2010 年 4 月 1 日, 第 一 被 告 人 及 第 二 被 告 人 向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作 出 抗 辯 及 提 出 反 申 索 第 一 被 告 人 就 違 反 及 不 當 履 行 該 協 議 由 2009 年 12 月 至 2010 年 1 月 ( 直 至 2010 年 1 月 20 日 為 止 ) 為 止 的 佣 金 及 獎 賞 利 息 及 費 用, 向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提 出 反 申 索, 而 若 第 一 被 告 人 成 功 申 索, 金 額 將 由 法 院 評 定 於 2010 年 6 月 17 日,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對 反 申 索 作 出 答 辯 及 抗 辯, 以 及 於 2010 年 11 月 24 日, 第 二 被 告 人 於 香 港 宣 佈 破 產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尚 未 定 出 該 個 案 的 審 訊 日 期, 故 我 們 不 能 估 計 該 個 案 的 聆 訊 時 間 迄 今 就 此 法 律 程 序 招 致 的 法 律 費 為 1,176,670 港 元, 已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及 的 綜 合 全 面 收 入 報 表 扣 除 根 據 董 事 獲 提 供 的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及 證 據, 董 事 認 為, 上 述 法 律 程 序 不 會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本 集 團 的 營 運 或 財 務 狀 況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並 無 涉 及 任 何 重 要 訴 訟 仲 裁 或 申 索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董 事 並 不 知 悉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有 任 何 尚 未 了 結 或 提 出 或 面 臨 的 重 要 訴 訟 仲 裁 或 申 索, 而 彼 等 會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本 集 團 的 經 營 業 績 或 財 務 狀 況 於 2008 年, 導 師 A 被 指 稱 與 一 些 監 考 員 或 考 生 串 通, 在 考 試 結 束 前 以 不 當 手 段 獲 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英 語 試 卷, 並 向 付 款 索 取 短 訊 的 學 生, 以 傳 送 短 訊 方 式 提 供 試 卷 的 即 時 分 析 ( 指 稱 事 宜 ) 在 香 港 考 評 局 接 獲 投 訴 後, 廉 政 公 署 ( 廉 署 ) 便 對 指 稱 事 宜 作 出 調 查 即 使 我 們 有 名 員 工 被 廉 署 接 見, 以 協 助 調 查, 但 我 們 並 無 被 廉 署 調 查 我 們 得 悉 於 作 出 指 稱 事 宜 毫 無 根 據 的 結 論 後, 廉 署 已 終 止 調 查 導 師 我 們 監 督 導 師 的 操 守 和 行 為 根 據 我 們 與 導 師 訂 立 的 服 務 協 議, 導 師 須 遵 守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的 所 有 適 用 法 律 法 例 及 指 示, 以 及 本 公 司 的 指 示 及 內 部 程 序 若 果 有 任 何 導 師 被 發 現 嚴 重 違 反 相 關 協 議 下 的 責 任, 則 本 公 司 可 即 時 終 止 有 關 協 議 206

211 我 們 的 導 師 負 責 預 備 我 們 在 香 港 提 供 補 習 和 英 語 培 訓 服 務 時 所 用 的 教 材 筆 記 及 家 課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負 責 在 我 們 的 正 規 日 校, 正 規 日 校 教 師 所 用 的 教 材 筆 記 及 家 課 於 與 我 們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時, 我 們 的 導 師 必 須 確 保 他 們 所 用 的 教 材 和 筆 記 並 無 違 反 有 關 知 識 產 權 的 適 用 法 律 為 免 不 遵 守 有 關 知 識 產 權 的 任 何 法 律, 我 們 定 期 寄 出 通 訊, 提 醒 導 師 有 關 監 控 香 港 知 識 產 權 的 法 律 和 法 規 然 而, 我 們 及 或 我 們 的 導 師 過 去 曾 遭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申 索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我 們 及 或 我 們 的 導 師 遭 受 兩 次 知 識 產 權 的 申 索, 而 我 們 本 身 則 遭 受 三 次 知 識 產 權 的 申 索 我 們 及 或 我 們 的 導 師 遭 受 知 識 產 權 的 申 索 於 2009 年 10 月, 香 港 考 評 局 知 會 我 們, 指 導 師 A 的 教 學 筆 記 違 反 香 港 考 評 局 向 我 們 授 出 的 非 正 規 私 校 使 用 或 複 製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試 題 牌 照 (Licence for Use or Copying of HKCEE or HKALE Question Papers by Private Schools Offering Non-Formal Curriculum) ( 牌 照 ) 香 港 考 評 局 指 稱 該 等 教 學 筆 記 複 製 了 香 港 考 評 局 出 版 物 的 內 容 ( 牌 照 並 無 涵 蓋 ), 以 及 該 等 教 學 筆 記 並 無 載 述 規 定 的 版 權 確 認 形 式 為 遵 守 香 港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我 們 於 2009 年 11 月 不 再 使 用 刊 發 及 複 製 該 等 教 學 筆 記, 且 我 們 向 香 港 考 評 局 確 認, 我 們 將 遵 守 牌 照 的 條 款, 以 及 遵 守 於 使 用 或 複 製 香 港 考 評 局 的 出 版 物 時 發 出 的 其 他 指 示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並 無 遭 提 出 其 他 訴 訟 或 法 律 程 序, 以 及 除 了 就 回 應 香 港 考 評 局 的 指 稱 而 已 招 致 的 法 律 費 2,000 港 元 ( 導 師 A 已 向 我 們 悉 數 償 還 ) 外, 我 們 並 無 遭 受 任 何 處 罰, 且 我 們 並 無 就 此 事 宜 招 致, 且 我 們 並 不 預 期 會 就 此 事 宜 招 致 任 何 其 他 費 用 開 支 及 負 債 若 果 根 據 與 導 師 A( 以 及 一 般 與 其 他 導 師 ) 訂 立 的 服 務 合 約 的 條 款, 導 師 A 已 同 意 就 任 何 侵 犯 版 權 向 我 們 作 悉 數 及 有 效 彌 償 於 2010 年 12 月, 一 間 出 版 商 知 會 我 們, 在 我 們 及 或 導 師 B 所 預 備 及 或 使 用 的 教 材 中 發 現 侵 犯 行 為 據 該 指 稱, 由 於 我 們 及 或 導 師 B 作 出 侵 犯 行 為, 故 該 出 版 商 要 求 ( 其 中 包 括 ) 我 們 提 供 及 促 使 導 師 B 提 供 有 關 上 述 侵 犯 行 為 的 承 認 書 作 出 書 面 道 歉, 以 及 確 認 書, 確 定 侵 犯 版 權 作 品 的 副 本 數 量, 以 及 獲 分 派 人 有 否 就 侵 犯 版 權 作 品 副 本 支 付 任 何 代 價 於 同 一 月 份, 我 們 回 應 指 我 們 已 要 求 導 師 B 立 即 作 出 補 救, 以 及 我 們 並 無 管 有 該 指 稱 侵 犯 版 權 作 品 的 副 本 我 們 亦 述 明 導 師 B 為 一 名 獨 立 立 約 人, 且 導 師 B 已 承 諾 就 任 何 侵 犯 版 權 向 我 們 作 出 悉 數 及 有 效 的 彌 償 我 們 亦 就 導 師 B 作 出 該 項 指 稱 侵 犯 行 為 向 該 出 版 商 作 出 確 認 書 道 歉 及 承 認 根 據 導 師 B 的 確 認 書, 其 並 無 就 分 派 207

212 侵 犯 版 權 作 品 的 副 本 而 向 學 生 收 取 任 何 現 金 代 價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並 無 遭 提 出 其 他 訴 訟 或 法 律 程 序, 以 及 我 們 並 無 招 致 或 預 期 招 致 與 此 事 宜 有 關 的 任 何 費 用 開 支 及 負 債 就 這 項 知 識 產 權 申 索 而 言, 由 於 我 們 並 無 招 致 任 何 法 律 開 支, 故 導 師 並 無 向 我 們 償 還 任 何 款 項 為 了 確 保 我 們 的 導 師 遵 守 香 港 有 關 版 權 的 相 關 法 律 及 規 例, 我 們 向 所 有 導 師 發 出 有 關 香 港 考 評 局 向 我 們 授 出 的 牌 照 的 指 引, 當 中 註 明 在 複 製 試 卷 和 試 題 時 須 遵 守 的 所 有 條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准 許 從 任 何 一 份 試 卷 複 製 不 超 過 25% 的 試 題 我 們 亦 已 就 複 製 第 三 方 所 出 版 的 教 科 書 練 習 或 其 他 材 料 向 導 師 刊 發 類 似 指 引 此 外, 所 有 交 給 我 們 的 材 料, 均 會 由 我 們 印 刷 部 的 行 政 人 員 檢 查, 以 了 解 它 們 是 否 符 合 我 們 的 內 部 指 引 有 關 檢 查 教 學 筆 記 和 教 材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我 們 的 業 務 - 印 刷 一 節 為 於 我 們 的 導 師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時 保 障 我 們 的 利 益, 每 名 導 師 須 承 諾 就 任 何 侵 犯 版 權 行 為 向 我 們 作 出 悉 數 彌 償 我 們 遭 受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的 申 索 此 外, 於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遭 一 間 製 造 公 司 向 我 們 提 出 一 項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的 申 索 於 2010 年 7 月, 該 製 造 公 司 指 稱 我 們 顯 示 的 方 格 圖 案 ( 方 格 圖 案 ) 與 其 商 標 ( 商 標 ) 相 似 因 此, 彼 等 要 求 我 們 (i) 承 諾 不 使 用 顯 示 方 格 圖 案 (ii) 履 行 該 承 諾 所 提 述 的 所 有 事 宜 (iii) 向 彼 等 退 還 就 該 事 宜 招 致 的 所 有 費 用, 以 及 (iv) 支 付 損 害 賠 償 該 承 諾 要 求 我 們 ( 其 中 包 括 )(i) 不 再 於 任 何 標 誌 及 或 陳 列 品 上 使 用 方 格 圖 案 (ii) 日 後 任 何 時 候 不 會 在 任 何 標 誌 或 陳 列 品 上 使 用 與 商 標 完 全 相 似 或 類 似 的 標 記, 或 買 賣 印 有 與 商 標 完 全 相 似 或 類 似 的 標 記 的 任 何 貨 品 或 商 品 及 制 服 (iii) 將 涉 及 在 未 經 授 權 下 使 用 與 商 標 完 全 相 似 或 類 似 的 標 記 的 制 服 文 獻 或 宣 傳 材 料 的 所 有 存 貨 及 樣 本 交 給 製 造 公 司, 及 (iv) 向 製 造 公 司 作 出 及 交 付 法 定 聲 明, 以 確 認 ( 其 中 包 括 ) 遵 守 上 述 各 項 及 識 別 涉 及 與 商 標 完 全 相 似 或 類 似 的 標 記 的 所 有 宣 傳 材 料 及 相 關 詳 情 我 們 已 聘 請 法 律 代 表 在 這 事 宜 上 代 表 我 們 根 據 該 等 法 律 代 表 的 法 律 意 見 及 該 等 法 律 代 表 致 製 造 公 司 的 覆 函, 我 們 不 相 信 方 格 圖 案 侵 犯 了 商 標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並 無 遭 提 出 其 他 訴 訟 或 法 律 程 序, 以 及 除 了 就 聘 用 法 律 代 表 招 致 的 法 律 費 用 7,500 港 元 外, 我 們 並 無 就 此 事 宜 招 致, 以 及 我 們 並 不 預 期 會 就 此 事 宜 招 致 任 何 其 他 費 用 開 支 及 負 債 於 2011 年 1 月, 香 港 考 評 局 知 會 我 們, 指 我 們 在 網 站 張 貼 的 廣 告 載 有 一 些 香 港 考 評 局 未 經 授 權 的 試 卷 副 本 香 港 考 評 局 要 求 我 們 移 除 有 關 廣 告, 並 將 該 廣 告 的 所 有 其 208

213 餘 副 本 交 給 香 港 考 評 局, 以 及 停 上 再 使 用 有 關 廣 告 於 2011 年 2 月, 我 們 回 應 指 我 們 保 證 日 後 不 使 用 該 廣 告, 以 及 我 們 並 無 剩 下 該 廣 告 的 任 何 副 本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並 無 遭 提 出 其 他 訴 訟 或 法 律 程 序, 以 及 我 們 並 無 招 致 或 預 期 招 致 與 此 事 宜 有 關 的 任 何 費 用 開 支 及 負 債 於 2009 年 10 月, 導 師 C 指 稱 ( 其 中 包 括 ) 我 們 在 終 止 與 導 師 C 的 服 務 合 約 後, 一 直 管 有 使 用 及 利 用 其 材 料, 以 及 我 們 繼 續 堅 持 導 師 C 是 我 們 的 導 師 導 師 C 要 求 我 們 一 則 有 關 毀 滅 屬 於 其 的 所 有 材 料 的 法 定 聲 明 於 同 一 月 份, 我 們 回 覆 指 我 們 否 定 該 指 稱, 以 及 我 們 並 無 責 任 交 付 有 關 毀 滅 所 有 材 料 的 法 定 聲 明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並 無 提 出 任 何 法 律 程 序 除 了 就 我 們 與 導 師 C 之 間 的 通 訊 而 已 產 生 的 法 律 費 用 外, 我 們 並 無 招 致 或 預 期 招 致 與 此 事 宜 有 關 的 任 何 費 用 開 支 及 負 債 董 事 認 為, 上 述 有 關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的 申 索 對 本 集 團 來 說 並 不 重 大, 以 及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本 集 團 並 無 尚 未 了 結 或 提 出 或 面 臨 之 其 他 訴 訟 仲 裁 或 其 他 法 律 程 序 董 事 確 認, 據 彼 等 所 深 知, 就 本 集 團 所 從 事 行 業 而 言, 根 據 法 律 或 其 他 自 願 採 納 的 措 施, 並 無 具 體 的 環 保 責 任 會 招 致 重 大 的 年 度 合 規 費 用 由 2010 年 12 月 起, 本 公 司 已 聘 用 內 部 核 數 師, 負 責 執 行 所 有 部 門 的 內 部 控 制 政 策 此 外, 由 2010 年 12 月 起, 本 集 團 設 有 內 部 法 律 顧 問, 就 本 集 團 的 法 律 事 宜,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侵 犯 本 集 團 知 識 產 權 的 法 律 風 險, 以 及 遵 守 與 本 集 團 業 務 有 關 的 規 則 及 法 例,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意 見 措 施 : 考 慮 到 以 下 數 據 後, 董 事 均 滿 意 本 集 團 在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執 行 的 內 部 控 制 合 約 法 律 程 序 1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5 合 規 事 宜 0 有 關 申 索 及 法 律 程 序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業 務 - 法 律 程 序 及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索 償 及 合 規 事 宜 一 節 209

214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東 為 Speedy Harvest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緊 隨 完 成 後, 吳 錦 倫 先 生 將 間 接 透 過 Speedy Harvest 控 制 行 使 合 資 格 於 本 公 司 的 股 東 大 會 上 投 票 的 股 份 的 39.35% 投 票 權 ( 假 設 不 獲 行 使 ) 其 業 務 經 考 慮 以 下 因 素 後, 我 們 相 信 本 公 司 能 夠 於 後 獨 立 於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經 營 我 們 的 董 事 會 由 七 名 董 事 組 成, 其 中 四 名 是 執 行 董 事, 其 餘 三 名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我 們 的 其 中 一 名 執 行 董 事 為 吳 錦 倫 先 生, 其 為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雖 然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將 保 留 於 本 公 司 的 控 制 權 益, 但 本 公 司 完 全 擁 有 權 利, 可 獨 立 地 對 其 本 身 的 業 務 營 運 作 出 所 有 決 策, 並 獨 立 經 營 本 身 業 務 除 了 本 招 股 章 程 關 連 交 易 -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一 節 所 披 露, 我 們 未 能 就 所 用 及 許 可 使 用 的 一 些 場 所 及 廣 告 位, 獲 得 相 關 業 主 及 許 可 使 用 人 的 同 意 外, 本 公 司 ( 透 過 其 附 屬 公 司 及 或 獲 授 權 人 士 )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持 有 經 營 其 業 務 所 必 要 的 一 切 相 關 許 可 證 及 或 註 冊 證, 並 擁 有 足 夠 資 本 設 備 及 僱 員, 以 獨 立 於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而 經 營 業 務 我 們 的 每 名 董 事 均 知 悉 其 作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的 受 信 責 任, 該 等 責 任 要 求 ( 其 中 包 括 ) 董 事 以 符 合 本 公 司 最 佳 利 益 的 方 式 為 本 公 司 的 利 益 行 事, 且 不 容 許 其 董 事 職 責 與 個 人 利 益 之 間 出 現 任 何 衝 突 倘 本 集 團 將 與 董 事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進 行 的 任 何 交 易 產 生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擁 有 利 益 關 係 的 董 事 須 於 本 公 司 的 有 關 董 事 會 會 議 上 就 該 等 交 易 放 棄 投 票, 且 不 得 計 入 法 定 人 數 內 此 外, 我 們 擁 有 一 支 高 級 管 理 團 隊, 獨 立 執 行 我 們 的 商 業 決 定 我 們 的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亦 將 於 我 們 董 事 會 的 決 策 過 程 中 作 出 獨 立 判 決 豐 富 經 驗 我 們 的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長 期 為 我 們 服 務, 對 於 本 公 司 所 從 事 的 行 業 具 有 210

215 我 們 與 幸 運 公 司 訂 立 租 賃 協 議, 據 此, 我 們 在 香 港 租 賃 物 業 作 為 我 們 的 其 中 一 間 教 學 中 心 幸 運 公 司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全 資 擁 有 我 們 也 與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訂 立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據 此, 我 們 獲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許 可 使 用 四 項 物 業 作 為 我 們 於 香 港 的 教 學 中 心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全 資 擁 有, 而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擁 有 66.67% 該 等 租 賃 及 許 可 使 用 對 我 們 的 整 體 業 務 或 營 運 並 不 重 大 我 們 的 三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目 前 使 用 該 等 租 賃 及 許 可 使 用 項 下 的 物 業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該 等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分 別 佔 我 們 同 期 收 入 的 19.7% 20.2% 23.1% 及 23.2%, 而 我 們 支 付 的 相 關 租 金 及 特 許 使 用 費 ( 包 括 服 務 費 及 其 他 支 出 ( 如 有 )) 分 別 佔 我 們 於 同 期 的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物 業 管 理 費 空 調 費 及 差 餉 的 9.6% 12.9% 12.4% 及 14.4% 租 約 及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詳 情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關 連 交 易 一 節 租 約 及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乃 經 公 平 原 則 磋 商 後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 或 對 我 們 更 有 利 的 條 款 ) 訂 立 我 們 的 獨 立 物 業 估 值 師 威 格 斯 資 產 評 估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已 審 閱 該 租 約, 並 確 認 我 們 應 向 幸 運 公 司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的 租 金 及 許 可 使 用 費 ( 包 括 服 務 費 及 其 他 支 出 ( 如 有 )) 與 位 於 香 港 相 若 位 置 的 類 似 場 所 的 現 行 市 價 一 致 我 們 相 信, 若 幸 運 公 司 不 再 將 該 等 物 業 租 予 我 們, 或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或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不 再 授 予 我 們 任 何 許 可 使 用 相 關 物 業 的 特 許 權, 我 們 將 能 夠 在 鄰 近 地 區,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租 賃 適 合 的 另 一 場 所, 且 不 會 遇 到 任 何 不 必 要 的 延 誤 或 不 便 我 們 與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據 此,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同 意 促 使 吳 錦 倫 先 生 向 我 們 的 學 生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年 期 由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屆 滿 我 們 也 與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訂 立 特 許 合 約, 據 此,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同 意 向 本 公 司 授 出 唯 一 獨 家 及 不 可 轉 讓 特 許 權, 使 用 及 複 製 吳 錦 倫 先 生 所 編 製 的 教 材, 以 用 於 本 公 司 為 中 學 生 而 設, 並 由 教 學 助 理 以 上 述 教 材 進 行 的 英 文 補 習 班, 年 期 由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屆 滿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全 資 擁 有,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吳 錦 倫 先 生 並 非 我 們 的 頭 五 名 導 師 之 一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我 們 亦 向 會 考 工 作 室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控 制 的 公 司 ) 就 其 一 次 性 項 目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主 要 涉 及 工 作 坊 及 跨 文 化 和 溝 通 技 巧 的 培 訓, 而 於 2011 年 2 月 11 日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與 吳 錦 倫 先 生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及 許 可 合 約 前 已 付 會 考 工 作 室 有 限 公 司 導 師 承 包 費 會 考 工 作 室 有 限 公 司 由 2009 年 起 已 暫 無 營 業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付 予 吳 錦 倫 先 211

216 生 或 其 全 資 擁 有 公 司 的 導 師 承 包 費 分 別 佔 我 們 總 導 師 承 包 費 的 0.5% 0.7% 0.0% 及 0.0% 服 務 合 約 及 特 許 合 約 詳 悄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關 連 交 易 一 節 我 們 的 董 事 ( 包 括 我 們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認 為 我 們 並 無 就 提 供 導 師 服 務 過 度 依 賴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經 考 慮 上 述 因 素 後, 我 們 的 董 事 信 納 彼 等 能 夠 獨 立 地 履 行 彼 等 於 本 公 司 擔 任 的 角 色, 且 我 們 的 董 事 ( 包 括 我 們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認 為, 我 們 能 夠 獨 立 於 控 股 股 東 而 管 理 及 經 營 我 們 的 業 務 我 們 有 能 力, 有 人 員 執 行 各 樣 必 需 的 行 政 功 能, 包 括 財 務 和 會 計 管 理 發 票 和 計 費 人 力 資 源 和 資 訊 科 技 我 們 具 備 獨 立 財 政 制 度, 並 且 根 據 我 們 的 業 務 需 要 作 出 財 務 決 定 儘 管 我 們 已 取 得 吳 錦 倫 先 生 就 12,000,000 港 元 銀 行 貸 款 融 資 及 最 高 650,000 港 元 公 司 信 用 卡 提 供 個 人 擔 保, 該 等 擔 保 將 解 除 及 以 公 司 擔 保 代 替 我 們 相 信, 如 必 要 者, 我 們 有 能 力 毋 須 依 賴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而 取 得 獨 立 第 三 方 的 融 資 於 2011 年 5 月, 我 們 也 獲 得 一 筆 約 40,000,000 港 元 的 貸 款, 該 筆 貸 款 將 用 於 滿 足 我 們 的 業 務 需 要 因 此, 我 們 在 財 務 上 獨 立 於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務 於 考 慮 上 述 原 因 後, 我 們 的 董 事 認 為, 我 們 能 夠 獨 立 於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經 營 業 黃 慧 女 士 為 吳 錦 榮 先 生 之 配 偶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之 弟 婦, 並 目 前 持 有 北 京 思 雅 的 65% 股 權 為 了 奠 定 我 們 的 中 國 發 展 的 路 向, 我 們 已 與 黃 慧 女 士 訂 立 選 擇 權 協 議, 據 此 黃 慧 女 士 不 可 撤 回 地 授 予 現 代 北 雅 或 其 指 定 人 士 獨 家 選 擇 權, 在 中 國 法 律 容 許 之 時, 購 買 其 於 北 京 思 雅 的 65% 股 權 行 使 選 擇 權 應 付 的 代 價 須 參 考 北 京 思 雅 當 時 的 市 值 ( 將 由 獨 立 估 值 師 釐 定 ) 計 算, 故 董 事 認 為 其 屬 公 平 合 理 我 們 可 於 選 擇 權 協 議 一 年 期 內 隨 時 行 使 選 擇 權 我 們 並 未 決 定 是 否 藉 行 使 選 擇 權 而 於 中 國 經 營 學 校, 且 並 未 決 定 有 關 時 間 由 於 我 們 在 中 國 市 場 並 無 優 先 勢 力, 故 我 們 採 取 保 守 方 法, 於 中 國 發 展 我 們 的 業 務, 並 擬 透 過 現 有 中 國 運 營 汲 取 更 多 實 際 知 識 和 經 驗 我 們 將 繼 續 監 察 中 國 教 育 行 業 的 發 展 及 中 國 運 營 及 北 京 思 雅 或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表 現 此 外, 誠 如 我 們 的 中 國 法 律 212

217 顧 問 知 會, 根 據 選 擇 權 協 議 及 相 關 中 國 法 律 和 法 規, 我 們 在 行 使 選 擇 權 購 買 時, 須 遵 守 若 干 條 件, 當 中 包 括 ( 其 中 包 括 )(i) 與 黃 慧 女 士 訂 立 買 賣 協 議 ;(ii) 北 京 思 雅 的 股 東 同 意 該 買 賣 ;(iii) 北 京 思 雅 的 其 他 股 東 同 意 放 棄 或 交 還 彼 等 各 自 的 優 先 購 買 權 ; 及 (iv) 向 相 關 中 國 部 門 領 取 批 文 及 註 冊 若 果 轉 讓 北 京 思 雅 的 股 權 因 其 他 股 東 不 同 意 而 不 能 完 成, 則 我 們 將 依 賴 根 據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及 軟 件 許 可 協 議 作 出 的 現 有 安 排 無 論 我 們 是 否 決 定 行 使 選 擇 權, 我 們 也 會 在 中 國 發 掘 其 他 商 機 黃 慧 女 士 亦 已 承 諾, 其 於 選 擇 權 協 議 完 成 後, 未 經 本 集 團 同 意 不 會 間 接 或 直 接 從 事 與 本 集 團 業 務 競 爭 的 業 務 其 他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網 絡 - 中 國 運 營 一 節 我 們 已 與 每 名 控 股 股 東 Beautiful Choice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Classic King 吳 樂 憫 先 生 Ultra Strong 吳 錦 榮 先 生 劉 女 士 吳 女 士 創 智 及 姚 女 士 ( 統 稱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 訂 立 不 競 爭 契 據, 據 此, 每 名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已 共 同 及 個 別 向 本 公 司 ( 就 其 本 身 及 就 其 附 屬 公 司 利 益 ) 承 諾, 於 不 競 爭 期 間 ( 定 義 見 下 文 ) 內, 彼 等 各 自 不 論 是 作 為 主 事 人 或 代 理 不 論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承 諾 ( 包 括 透 過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附 屬 公 司 合 夥 人 合 營 企 業 或 其 他 合 約 安 排 ), 以 及 不 論 是 為 利 潤 或 其 他 事 宜, 將 不 會 進 行 從 事 投 資 參 與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擁 有 任 何 與 民 辦 教 育 服 務 有 關 ( 就 上 述 任 何 一 項 而 言, 與 類 似 或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有 關 教 育 的 任 何 業 務 競 爭 者 相 同 ) 的 業 務, 或 本 公 司 不 時 從 事 或 經 營 的 其 他 業 務 ( 受 限 制 業 務 ) 的 權 益 儘 管 前 文 所 述, 每 名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可 : (a) 擁 有 進 行 任 何 受 限 制 業 務 的 公 司 的 股 份 或 其 他 證 券 ( 不 論 是 否 於 任 何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的 權 益, 惟 : (i)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及 其 聯 繫 人 合 共 擁 有 的 權 益 不 至 於 能 行 使 或 控 制 行 使 該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5% 或 以 上 投 票 權 或 控 制 該 公 司 董 事 會 大 部 分 成 員 的 組 成 ; 及 213

218 (ii) 於 所 有 時 間 須 有 另 一 名 獨 立 股 東, 而 其 個 別 或 聯 同 其 聯 繫 人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的 權 益 可 於 該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行 使 或 控 制 行 使 的 投 票 權, 多 於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及 其 聯 繫 人 可 行 使 的 投 票 權, 或 控 制 該 公 司 董 事 會 大 部 分 成 員 的 組 成 ; (b) 進 行 從 事 投 資 參 與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擁 有 受 限 制 業 務 的 權 益 ( 倘 進 行 從 事 投 資 參 與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擁 有 受 限 制 業 務 的 權 益 的 機 會 已 首 先 以 書 面 提 供 或 給 予 本 公 司, 以 及 相 關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須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可 能 合 理 要 求 的 資 料, 以 於 以 書 面 獲 得 該 商 機 後 30 日 內 對 該 商 機 進 行 知 情 的 評 估, 而 經 我 們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審 閱 及 批 准 後, 本 公 司 已 決 定 放 棄 進 行 從 事 投 資 參 與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擁 有 受 限 制 業 務 的 機 會 ), 惟 任 何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 或 彼 等 的 任 何 聯 繫 人 ) 隨 後 進 行 從 事 投 資 參 與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擁 有 受 限 制 業 務 的 權 益 的 主 要 條 款, 在 任 何 重 大 方 面 均 不 得 較 提 供 或 給 予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條 款 更 加 優 惠 該 30 日 期 限 可 延 至 本 公 司 及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共 同 協 定 的 另 一 日 期 如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認 為 必 要 者, 可 委 任 任 何 專 業 顧 問 就 該 商 機 的 條 款 向 彼 等 提 供 意 見,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責 於 考 慮 是 否 接 受 該 商 機 時,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須 考 慮 以 下 因 素 : (i) 有 關 本 公 司 相 關 業 務 的 商 機 是 否 達 到 相 當 規 模 ; (ii) 商 機 會 否 增 強 本 公 司 核 心 業 務 的 盈 利 能 力 及 競 爭 優 勢 ; (iii) 商 機 會 否 在 合 理 期 間 內 產 生 利 潤 ; (iv) 商 機 是 否 符 合 本 公 司 不 時 的 策 略 性 發 展 ; (v) 本 公 司 的 融 資 能 力 及 或 資 本 開 支 預 測 是 否 允 許 本 集 團 接 受 商 機 ; 及 (vi) 接 受 商 機 可 否 為 股 東 帶 來 最 佳 回 報 214

219 不 競 爭 契 據 所 述 的 不 競 爭 期 間 指 發 生 以 下 各 項 的 期 間 : (a) 就 控 股 股 東 而 言, 任 何 控 股 股 東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 不 時 生 效 ); (b) 就 其 他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而 言, 任 何 彼 等 擁 有 本 公 司 不 時 已 發 行 股 本 總 額 5% 或 以 上 權 益, 或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為 本 集 團 的 董 事 或 高 級 管 理 層 成 員 ; 及 (c) 股 份 為 及 仍 於 上 市 根 據 不 競 爭 契 據, 倘 於 不 競 爭 期 間 內 任 何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擬 出 售 任 何 受 限 制 業 務 或 於 任 何 受 限 制 業 務 的 權 益, 該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須 首 先 向 本 公 司 提 呈 收 購 該 項 業 務 的 權 利 或 權 益, 而 該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僅 可 於 本 公 司 拒 絕 有 關 提 呈 後, 按 不 遜 於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條 款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作 出 有 關 出 售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或 任 何 董 事 概 無 於 與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競 爭 或 似 乎 會 競 爭 ( 直 接 或 間 接 ) 的 業 務 ( 不 包 括 我 們 的 業 務 )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董 事 相 信, 現 制 定 足 夠 的 企 業 管 治 措 施, 以 管 理 任 何 競 爭 業 務 產 生 的 利 益 衝 突 及 保 障 股 東 的 權 益, 包 括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將 每 年 審 閱 一 次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有 否 遵 守 不 競 爭 契 據 中 所 作 的 承 諾 ;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已 承 諾 提 供 本 公 司 要 求 有 關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進 行 年 度 審 閱 所 需 的 一 切 資 料 及 執 行 不 競 爭 契 據 ; 215

220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已 承 諾 盡 其 合 理 的 努 力, 促 使 彼 等 的 聯 繫 人 提 供 ( 受 限 於 第 三 方 所 施 加 的 保 密 限 制 ) 有 關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的 所 有 資 料 及 有 關 財 務 記 錄, 供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本 公 司 的 專 業 顧 問 進 行 有 關 遵 守 及 執 行 不 競 爭 契 據 的 年 度 審 核 ; 本 公 司 將 於 本 公 司 年 報 或 透 過 向 公 眾 公 佈 的 方 式, 披 露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對 所 審 核 事 宜 的 審 核 結 果 及 所 作 的 決 定, 有 關 事 宜 涉 及 遵 守 及 執 行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在 不 競 爭 契 諾 中 所 作 的 承 諾 ; 不 競 爭 契 諾 承 諾 人 將 於 本 公 司 的 年 報 內 就 遵 守 彼 等 於 不 競 爭 契 據 中 所 作 承 諾 作 出 年 度 確 認 ; 若 可 能 突 然 出 現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即 董 事 於 當 中 擁 有 權 益 的 公 司 將 與 本 集 團 訂 立 協 議, 則 該 名 擁 有 相 關 交 易 權 益 的 董 事 將 不 會 出 席 相 關 董 事 會 會 議, 且 不 能 參 與 董 事 會 商 議, 以 及 放 棄 投 票, 並 將 不 會 在 該 董 事 會 會 議 中, 就 相 關 決 議 案 根 據 細 則 被 計 算 在 法 定 人 數 內 ; 及 若 可 能 突 然 出 現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則 該 名 擁 有 相 關 交 易 權 益 的 股 東 將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就 相 關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216

221 1. 本 公 司 與 黃 慧 女 士 ( 吳 錦 榮 先 生 的 配 偶, 吳 錦 倫 先 生 的 嫂 嫂 ) 訂 立 選 擇 權 協 議 據 此, 黃 慧 女 士 同 意 向 本 公 司 授 出 選 擇 權, 以 收 購 其 於 北 京 思 雅 的 股 權, 但 須 經 中 國 法 律 准 許 進 行 是 次 收 購 該 選 擇 權 乃 按 零 代 價 授 出, 而 按 市 值 計 算 的 代 價 將 由 本 公 司 於 行 使 選 擇 權 時 支 付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網 絡 - 中 國 運 營 一 節 我 們 已 與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Beautiful Choice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Classic King 吳 樂 憫 先 生 Ultra Strong 吳 錦 榮 先 生 劉 女 士 吳 女 士 創 智 及 姚 女 士 訂 立 不 競 爭 契 據 有 關 不 競 爭 契 據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控 股 股 東 - 獨 立 於 控 股 股 東 - 不 競 爭 承 諾 一 節 217

222 2. (A) 交 易 性 質 本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與 本 公 司 的 若 干 關 連 人 士 訂 立 以 下 租 約 及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據 此, 該 等 關 連 人 士 向 本 集 團 出 租 以 下 場 所, 或 向 本 集 團 授 出 使 用 以 下 場 所 或 廣 告 位 的 許 可 使 用 權 : ( 附 註 1) ( 附 註 2)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香 港 新 界 紛 嶺 嶺 車 站 路 18 號 粉 嶺 名 都 廣 場 1 樓 8-9 號 舖 ( 附 註 3 及 4) 無 93,000 2,122,000 1,063,000 2,125,000 1,785,000 無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2 年 4 月 15 日 幸 運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教 育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號 無 無 無 無 無 972, , 年 7 月 1 日 至 ( 香 港 ) 及 栢 宜 中 心 4 樓 ( 附 註 5) 2013 年 6 月 30 日 現 代 新 幹 線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香 港 謝 斐 道 482 號 信 諾 環 球 保 險 中 心 3 樓 ( 附 註 3 及 4)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香 港 新 界 沙 田 沙 田 正 街 號 偉 華 中 心 2 樓 9A 及 9B 號 舖 ( 附 註 3 及 4) 2,274,000 2,322,000 2,617,000 1,312,000 2,623,000 2,404,000 無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2 年 5 月 9 日 無 2,043,000 4,605,000 2,357,000 4,723,000 4,841,000 4,84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小 計 2,274,000 4,365,000 7,222,000 3,669,000 7,346,000 7,245,000 4,841,

223 ( 附 註 1) ( 附 註 2)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香 港 謝 斐 道 482 號 信 諾 環 球 保 險 中 心 側 牆 的 看 板 3 號 ( 附 註 4)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香 港 新 界 沙 田 沙 田 正 街 號 偉 華 中 心 2 樓 9A 及 9B 號 舖 的 14 個 廣 告 位 ( 附 註 4) 無 4,000 46,000 23,000 46,000 42,000 無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2 年 5 月 9 日 無 10, , , , , ,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小 計 無 14, , , , , ,000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香 港 新 界 荃 灣 青 山 公 路 及 號 昌 華 大 廈 地 下 至 1 樓 12 號 舖 地 下 13 號 舖 ( 附 註 3 及 4)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香 港 九 龍 牛 頭 角 道 77 號 淘 大 花 園 第 1 及 2 期 淘 大 商 場 2 樓 S102 至 104 S104A S133 至 140 號 舖 ( 附 註 3 及 4) 2,956,000 3,042,000 3,364,000 1,706,000 3,413,000 2,874,000 無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 2,197,000 2,462,000 2,493,000 1,448,000 2,896,000 3,136,000 無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2 年 6 月 6 日 小 計 5,153,000 5,504,000 5,857,000 3,154,000 6,309,000 6,010,000 無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香 港 九 龍 牛 頭 角 道 77 號 淘 大 花 園 第 1 及 2 期 淘 大 商 場 2 樓 S S104A 及 S 號 舖 鄰 近 的 牆 面 ( 附 註 4)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無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2 年 6 月 6 日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號 栢 宜 中 心 地 下 至 2 樓 3A 號 舖 ( 附 註 3 及 6) 3,828,000 3,828,000 3,509,000 1,914,000 3,828,000 3,828,000 3,509,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219

224 ( 附 註 1) ( 附 註 2)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香 港 新 界 西 貢 將 軍 澳 唐 德 街 9 號 將 軍 澳 中 心 220a 號 舖 ( 附 註 3 4 及 7)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香 港 新 界 西 貢 將 軍 澳 唐 德 街 9 號 將 軍 澳 豪 庭 220b 號 舖 ( 附 註 3 4 及 7) 無 159, ,000 96, , , ,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無 2,132,000 2,299,000 1,239,000 2,492,000 2,563,000 2,65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小 計 3,828,000 6,119,000 6,010,000 3,249,000 6,513,000 6,589,000 6,365,000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香 港 新 界 沙 田 沙 田 車 站 圍 1 號 連 城 廣 場 4 樓 A 單 位 ( 附 註 3 及 4)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香 港 新 界 沙 田 沙 田 正 街 號 偉 華 中 心 2 樓 8A 及 8B 號 舖 ( 附 註 3 及 4) 1,552,000 1,505,000 1,765, ,000 1,840,000 1,910,000 1,756,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無 無 7,693,000 4,880,000 9,760,000 9,765,000 9,783,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合 共 12,808,000 17,601,000 30,956,000 17,076,000 34,180,000 34,559,000 23,957,000 附 註 : (1) 該 等 許 可 使 用 將 於 相 關 關 連 人 士 與 場 所 或 廣 告 位 的 業 主 或 許 可 使 用 人 訂 立 的 相 關 租 約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到 期 日 期 滿 (2) 該 年 度 上 限 包 括 2010 年 7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期 間 (3) 業 主 未 有 提 供 任 何 具 體 理 由, 拒 絕 以 新 的 租 賃 或 協 議 為 我 們 代 替 相 關 的 現 有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4) 我 們 已 通 知 有 關 業 主 或 許 可 使 用 人 有 關 我 們 使 用 擁 有 及 佔 用 該 等 物 業 或 使 用 廣 告 位 然 而, 儘 管 我 們 要 求 有 關 業 主 或 許 可 使 用 人 以 新 的 租 賃 或 協 議 為 我 們 代 替 相 關 的 現 有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而 相 關 的 現 有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仍 然 生 效 或 許 可 或 同 意 我 們 繼 續 使 用 擁 有 及 佔 用 該 等 物 業 或 繼 續 使 用 廣 告 位, 惟 我 們 尚 未 取 得 有 關 業 主 或 許 可 使 用 人 的 同 意 因 此, 相 關 關 連 人 士 違 反 相 關 關 連 人 士 與 業 主 或 許 可 使 用 人 訂 立 的 有 關 現 有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而 業 主 或 許 可 使 用 人 有 權 終 止 有 關 的 現 有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5) 場 所 由 幸 運 公 司 ( 作 為 業 主 ) 根 據 日 期 為 2011 年 5 月 25 日 的 租 賃 協 議 向 我 們 出 租 (6) 我 們 已 取 得 相 關 業 主 的 同 意, 允 許 我 們 使 用 擁 有 和 佔 用 場 所 (7) 業 主 為 原 告 的 聯 屬 公 司, 原 告 於 2003 年 控 告 億 慧 違 反 租 賃 協 議 有 關 億 慧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請 參 閱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 須 提 請 我 們 股 東 注 意 的 事 宜 一 節 220

225 我 們 就 場 所 及 或 廣 告 位 應 付 各 該 等 關 連 人 士 的 許 可 費 與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及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根 據 相 關 現 有 租 約 及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應 付 相 關 獨 立 第 三 方 業 主 及 或 許 可 使 用 人 的 租 金 及 或 許 可 費 相 同 ( 包 括 服 務 費 及 其 他 支 出 ( 如 有 )) 根 據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我 們 也 須 遵 守 及 履 行 租 戶 或 獲 許 可 使 用 人 於 相 關 現 有 租 約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項 下 的 所 有 契 諾 及 法 律 責 任, 只 要 該 等 契 諾 及 法 律 責 任 在 相 同 的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適 用 於 相 關 場 所 或 廣 告 位, 以 及 猶 如 我 們 原 本 是 相 關 現 有 租 約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的 訂 約 方 ( 作 為 其 下 的 租 戶 或 獲 許 可 使 用 人 ) 各 方 的 關 聯 我 們 的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吳 錦 倫 先 生 為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及 幸 運 公 司 的 唯 一 股 東 我 們 的 執 行 董 事 李 先 生 及 姚 女 士 各 自 分 別 持 有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的 50% 股 權, 而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分 別 由 李 先 生 及 姚 女 士 擁 有 60% 及 40%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姚 女 士 分 別 擁 有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的 66.67% 及 33.33% 股 權 姚 女 士 為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及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唯 一 股 東 因 此,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幸 運 公 司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及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而 以 上 租 約 及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將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該 等 公 司 為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預 期 不 會 從 事 任 何 與 我 們 直 接 競 爭 的 業 務 交 易 理 由 上 述 場 所 及 廣 告 位 乃 初 步 由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及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向 各 自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業 主 或 許 可 使 用 人 租 賃 或 獲 許 可 使 用 由 於 董 事 當 時 並 未 決 定 申 請 在 香 港 上 市, 故 該 等 公 司 乃 為 方 便 起 見 而 使 用 其 後, 董 事 決 定 進 行 活 動, 故 彼 等 決 定 不 將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及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包 括 在 本 集 團 內, 以 簡 化 集 團 架 構, 因 為 該 等 公 司 除 了 是 上 述 場 所 或 廣 告 位 的 租 戶 或 獲 許 可 使 用 人 外, 並 無 其 他 業 務 董 事 認 為, 豁 除 該 等 公 司 乃 符 合 本 集 團 的 利 益, 因 為 這 可 節 省 為 該 等 公 司 審 計 所 產 生 的 額 外 費 用 221

226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直 接 與 獨 立 第 三 方 業 主 或 許 可 使 用 人 就 9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1 間 印 刷 房 1 間 倉 庫 及 1 間 香 港 總 辦 事 處 而 訂 立 15 份 組 約, 以 及 就 廣 告 位 而 訂 立 10 份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及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已 共 同 訂 立 10 份 租 務, 供 我 們 的 8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使 用 場 所, 以 及 訂 立 3 份 有 關 廣 告 位 的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供 我 們 使 用 廣 告 位 我 們 部 分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佔 用 超 過 一 個 場 所, 因 此 可 能 就 一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已 訂 立 超 過 一 份 租 務 該 等 關 連 人 士 訂 立 的 租 務 及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將 於 2012 年 4 月 至 2014 年 5 月 期 間 內 屆 滿 其 他 詳 情, 請 亦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三 我 們 決 定 豁 除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及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後, 要 求 獨 立 第 三 方 業 主 或 許 可 使 用 人 向 本 集 團 的 成 員 公 司 更 新 相 關 的 現 有 租 務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然 而, 即 使 我 們 提 出 要 求, 該 等 獨 立 第 三 方 業 主 或 許 可 使 用 人 拒 絕 向 我 們 更 新 仍 生 效 的 相 關 現 有 租 務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因 為 根 據 相 關 現 有 租 務 及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彼 等 並 無 責 任 向 我 們 作 出 更 新 事 宜, 或 該 等 獨 立 第 三 方 業 主 或 許 可 使 用 人 準 備 僅 按 我 們 在 商 業 上 不 能 接 受 的 條 款 ( 包 括 大 幅 加 租 及 或 按 金, 及 或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及 或 董 事 提 供 個 人 擔 保 ) 向 我 們 更 新 仍 生 效 的 相 關 現 有 租 務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因 此,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及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已 向 我 們 授 出 許 可 使 用 權, 將 該 等 場 所 用 作 我 們 的 教 育 中 心, 或 使 用 廣 告 位, 推 廣 及 宣 傳 位 於 同 一 大 廈 的 教 育 中 心 我 們 將 繼 續 與 相 關 業 主 及 許 可 使 用 人 磋 商, 以 新 的 租 賃 或 協 議 為 我 們 代 替 相 關 的 現 有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或 取 得 相 關 業 主 及 許 可 使 用 人 的 相 關 同 意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我 們 計 劃 在 現 有 租 約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到 期 時, 直 接 與 業 主 或 許 可 使 用 人 訂 立 租 約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以 減 少 日 後 與 我 們 的 關 連 人 士 進 行 此 類 交 易 董 事 已 與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幸 運 公 司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及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確 認, 彼 等 概 不 會 就 過 去 的 物 業 及 廣 告 位 面 對 有 關 履 行 相 關 租 約 及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的 索 償 及 或 法 律 程 序 我 們 亦 已 與 該 等 業 主 及 許 可 使 用 人 討 論 有 關 在 與 相 關 關 連 人 士 訂 立 的 現 有 租 約 及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的 條 款 到 期 時, 直 接 與 彼 等 訂 立 租 約 及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的 可 行 性 222

227 根 據 我 們 的 經 驗 及 與 該 等 業 主 及 許 可 使 用 人 的 討 論, 董 事 預 期 本 集 團 按 對 本 集 團 而 言 屬 商 業 上 可 行 的 市 價 直 接 與 彼 等 訂 立 場 所 或 廣 告 位 租 約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將 不 會 有 任 何 困 難 例 如, 我 們 最 近 就 位 於 元 朗 銅 鑼 灣 及 牛 頭 角 的 場 所 ( 之 前 分 別 由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首 源 有 限 公 司 及 永 星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租 賃, 並 由 我 們 使 用 至 前 租 務 分 別 於 2011 年 5 月 31 日 2011 年 5 月 10 日 及 2011 年 3 月 1 日 屆 滿 為 止 ) 訂 立 新 租 務 董 事 認 為, 與 幸 運 公 司 訂 立 租 務, 以 及 與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及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訂 立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乃 符 合 我 們 的 最 佳 利 益 我 們 僅 就 過 渡 期 而 與 該 等 公 司 訂 立 該 許 可 使 用 安 排, 但 並 無 應 用 該 等 安 排, 以 規 避 香 港 的 任 何 規 則 及 規 例 現 有 租 務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一 旦 屆 滿, 我 們 擬 直 接 與 業 主 或 許 可 使 用 人 訂 立 租 務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董 事 認 為, 這 在 商 業 上 乃 明 智 之 舉 我 們 的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我 們 與 相 關 關 連 人 士 之 間 訂 立 的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均 為 合 法 及 有 效 然 而, 該 等 協 議 未 必 可 向 相 關 關 連 人 士 強 制 執 行, 且 我 們 可 能 被 相 關 業 主 或 許 可 使 用 人 趕 出 該 等 場 所 或 被 要 求 停 止 使 用 廣 告 位 我 們 的 董 事 考 慮 以 下 各 項 後, 不 認 為 本 集 團 會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i) 我 們 已 通 知 相 關 業 主 或 許 可 使 用 人 關 於 我 們 使 用 管 有 及 佔 用 該 等 場 所 或 使 用 廣 告 位, 以 及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彼 等 並 無 表 示 其 擬 將 我 們 趕 出 該 等 場 所 或 要 求 我 們 停 止 使 用 廣 告 位 ;(ii) 我 們 已 獲 關 連 人 士 確 認, 彼 等 過 去 並 無 就 履 行 有 關 場 所 及 廣 告 位 的 相 關 租 務 及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而 遭 受 任 何 申 索 及 或 法 律 程 序 ;(iii) 我 們 已 制 定 應 急 計 劃, 在 我 們 被 趕 出 相 關 場 所 時 遷 往 其 他 場 所 ;(iv) 有 關 場 所 乃 由 關 連 人 士 向 8 名 不 同 業 主 租 賃, 以 及 廣 告 位 乃 由 關 連 人 士 向 3 名 不 同 許 可 使 用 人 取 得 許 可 使 用 權, 以 及 所 有 業 主 及 許 可 使 用 人 可 能 同 時 將 本 集 團 趕 出 該 等 場 所 或 要 求 本 集 團 停 止 使 用 該 等 廣 告 位 的 風 險 相 當 低 ; 及 (v) 控 股 股 東 已 同 意 在 我 們 因 為 相 關 關 連 人 士 違 反 許 可 我 們 使 用 相 關 場 所 的 相 關 現 有 租 務 而 被 趕 出 該 等 場 所 及 被 要 求 遷 往 其 他 場 所 的 情 況 下, 向 我 們 作 出 彌 償 其 他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風 險 因 素 -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重 續 我 們 現 有 教 育 中 心 的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權 或 控 制 該 等 現 有 教 育 中 心 的 租 金 加 幅, 或 能 夠 按 合 理 價 格 在 黃 金 位 置 獲 得 新 教 育 中 223

228 心 的 租 賃, 以 及 現 有 我 們 佔 用 現 有 教 育 中 心 的 許 可 使 用 權 可 能 不 可 強 制 執 行, 因 為 該 等 場 所 的 業 主 已 拒 絕 向 我 們 更 新 現 有 的 一 些 租 賃 的 約 務 及 業 務 - 物 業 等 節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根 據 以 上 許 可 使 用 安 排 產 生 的 總 金 額 分 別 約 為 12,808,000 港 元 17,601,000 港 元 30,956,000 港 元 及 17,076,000 港 元 年 度 上 限 董 事 估 計 於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以 上 租 約 及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項 下 的 年 度 交 易 金 額 將 分 別 不 超 過 年 度 上 限 34,180,000 港 元 34,559,000 港 元 及 23,957,000 港 元 於 達 致 上 述 年 度 上 限 時, 董 事 已 考 慮 (i) 獨 立 第 三 方 業 主 及 許 可 使 用 人 及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及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各 自 訂 立 的 相 關 現 有 租 約 及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項 下 的 租 金 及 許 可 費 ( 包 括 服 務 費 及 其 他 支 出 ( 如 有 )), 及 (ii) 威 格 斯 資 產 評 估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就 位 於 香 港 相 若 位 置 的 類 似 場 所 的 租 金 及 許 可 費 ( 包 括 服 務 費 及 其 他 支 出 ( 如 有 )) 提 供 的 資 料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及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向 我 們 提 供 的 許 可 以 及 幸 運 公 司 向 我 們 提 供 的 租 賃 預 期 於 後 繼 續, 直 至 我 們 與 相 關 業 主 或 許 可 使 用 人 訂 立 相 關 的 代 替 或 直 接 租 約 或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為 止 224

229 我 們 的 獨 立 物 業 估 值 師 威 格 斯 資 產 評 估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已 審 閱 以 上 租 約 及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並 確 認 該 等 協 議 項 下 有 關 場 地 應 付 的 租 金 及 許 可 費 ( 包 括 服 務 費 及 其 他 支 出 ( 如 有 )) 乃 屬 公 平 合 理, 並 與 位 於 香 港 相 若 位 置 的 類 似 場 所 的 現 行 市 價 一 致, 以 及 租 約 及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乃 按 正 常 商 業 基 準 訂 立, 且 租 約 及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的 年 期 與 現 行 市 場 一 致 (B) (i) 與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訂 立 導 師 服 務 合 約 交 易 性 質 於 2011 年 2 月 11 日,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與 我 們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據 此,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同 意 促 使 吳 錦 倫 先 生 向 我 們 的 學 生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年 期 由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屆 滿 根 據 服 務 合 約,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有 權 獲 本 公 司 支 付 若 干 費 用 ( 視 乎 以 導 師 及 教 學 助 理 而 並 非 吳 錦 倫 先 生 親 自 教 授 的 班 級 數 目 而 定 ), 以 及 相 等 於 學 生 付 予 我 們 的 補 習 費 ( 減 本 公 司 給 予 學 生 的 任 何 退 款 或 折 扣 或 回 扣, 以 及 每 堂 補 習 班 的 相 關 印 刷 開 支 ) 計 算 的 52% 至 60% 的 佣 金 倘 課 堂 完 全 由 其 他 導 師 及 教 學 助 理 在 教 材 輔 助 下 進 行, 本 公 司 將 向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上 述 淨 補 習 費 的 52% 另 一 方 面, 倘 所 有 課 堂 均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教 授, 本 公 司 將 向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上 述 淨 補 習 費 的 60% 此 外, 如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導 師 一 節 所 述, 本 公 司 向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的 導 師 承 包 費 為 相 關 佣 金 比 率 乘 以 上 述 淨 補 習 費 的 積, 該 導 師 承 包 費 須 扣 減 其 他 開 支, 例 如 教 學 助 理 的 費 用 及 有 關 課 堂 的 若 干 其 他 費 用, 包 括 若 干 宣 傳 及 市 場 推 廣 活 動 參 考 材 料 及 版 權 費 此 外, 倘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未 能 在 到 期 前 完 成 服 務 合 約, 除 服 務 合 約 有 所 規 定 者 外,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須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淨 補 習 費 的 全 部 遣 散 費 225

230 各 方 的 關 聯 由 於 我 們 的 執 行 董 事 吳 錦 倫 先 生 是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的 唯 一 股 東, 故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是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而 該 服 務 合 約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交 易 理 由 董 事 相 信, 由 於 吳 錦 倫 先 生 在 教 育 界 的 經 驗 和 聲 譽, 故 與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乃 符 合 我 們 的 最 佳 利 益 (ii) 與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訂 立 的 特 許 合 約 交 易 性 質 於 2011 年 2 月 11 日,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與 我 們 訂 立 特 許 合 約 據 此,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同 意 向 本 公 司 授 出 唯 一 獨 家 及 不 可 轉 讓 特 許 權, 使 用 及 複 製 其 唯 一 股 東 吳 錦 倫 先 生 所 編 製 的 教 材, 以 用 於 本 公 司 為 中 學 生 而 設, 並 由 教 學 助 理 在 所 指 的 教 材 支 持 下 進 行 的 英 文 補 習 班, 年 期 由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屆 滿 根 據 特 許 合 約, 若 補 習 班 全 堂 由 教 學 助 理 教 授, 並 無 吳 錦 倫 先 生 在 場 ( 吳 錦 倫 先 生 不 再 受 聘 於 服 務 合 約 ), 則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有 權 獲 本 公 司 支 付 若 干 費 用 該 費 用 乃 按 學 生 支 付 予 我 們 的 補 習 費 ( 減 本 公 司 給 予 學 生 的 任 何 退 款 或 折 扣 或 回 扣, 以 及 每 堂 補 習 班 的 相 關 印 刷 開 支 ) 的 52% 計 算 本 公 司 與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之 間 的 特 許 安 排 預 期 於 繼 續 進 行 各 方 的 關 聯 由 於 我 們 的 執 行 董 事 吳 錦 倫 先 生 是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的 唯 一 股 東, 故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是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而 該 特 許 合 約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226

231 交 易 理 由 董 事 相 信, 由 於 吳 錦 倫 先 生 在 教 育 界 的 經 驗 和 聲 譽, 故 與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訂 立 特 許 合 約 乃 符 合 我 們 的 最 佳 利 益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於 與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及 特 許 合 約 前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或 其 全 資 擁 有 公 司 支 付 的 總 導 師 承 包 費 分 別 約 為 650,000 港 元 911,000 港 元 零 及 零, 乃 按 平 均 佣 金 率 分 別 53.8% 53.8% 0.0% 及 0.0% 計 算 該 等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的 計 算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 學 生 人 數 (A) 13,568 17,215 淨 補 習 費 (B) 366 港 元 334 港 元 平 均 佣 金 率 (C) 53.8% 53.8% 其 他 開 支 (D)( 附 註 1) 2,020,000 港 元 2,180,000 港 元 導 師 承 包 費 ( 附 註 2) 650,000 港 元 911,000 港 元 無 無 附 註 : 1 其 他 開 支 包 括 向 導 師 及 教 學 助 理 作 出 的 付 款 ; 於 截 至 2008 年 及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分 別 付 予 導 師 及 教 學 助 理 1,621,000 港 元 及 1,914,000 港 元 2 導 師 承 包 費 = A x B x C - D 227

232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吳 錦 倫 先 生 參 與 本 公 司 的 管 理 及 業 務 發 展, 而 沒 有 提 供 任 何 補 習 服 務 因 此, 於 相 關 期 間 並 無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或 其 全 資 擁 有 公 司 或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作 出 任 何 付 款 此 外, 由 於 在 該 等 期 間 概 無 根 據 特 許 合 約 作 出 任 何 付 款,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僅 考 慮 到 在 與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訂 立 現 有 服 務 合 約 前 根 據 所 訂 立 的 服 務 合 約 付 予 吳 錦 倫 先 生 或 其 全 資 擁 有 公 司 的 導 師 承 包 費 年 度 上 限 董 事 估 計 於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與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訂 立 的 服 務 合 約 及 特 許 合 約 項 下 的 年 度 交 易 金 額 將 分 別 不 超 過 年 度 上 限 零 1,490,000 港 元 及 1,714,000 港 元 由 於 吳 錦 倫 先 生 在 相 關 期 間 並 無 提 供 任 何 補 習 服 務,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度 上 限 為 零 下 表 載 列 相 關 計 算 方 法 : 估 計 學 生 人 數 (A) - 23,000 25,000 淨 補 習 費 (B) 港 元 388 港 元 估 計 平 均 佣 金 率 (C) % 53.8% 估 計 其 他 開 支 (D)( 附 註 1) - 3,139,000 港 元 3,497,000 港 元 導 師 承 包 費 ( 附 註 2) 零 1,490,000 港 元 1,714,000 港 元 附 註 : 1 截 至 2012 年 及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預 期 支 付 予 導 師 及 教 學 助 理 的 金 額 分 別 為 2,839,000 港 元 及 3,197,000 港 元 2 導 師 承 包 費 = A x B x C - D 228

233 於 達 致 上 述 年 度 上 限 時, 董 事 已 考 慮 (i) 於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及 特 許 合 約 前 支 付 予 吳 錦 健 先 生 或 其 全 資 擁 有 公 司 的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ii) 我 們 教 育 中 心 的 預 期 增 長 及 擴 充 情 況, 我 們 入 讀 學 生 的 人 數 增 長 ; 及 (iii) 我 們 預 期 就 吳 錦 倫 先 生 所 教 授 科 目 而 收 取 的 補 習 費 董 事 認 為,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的 年 度 上 限 增 加 與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比 較 屬 合 理, 乃 經 計 及 鑑 於 吳 錦 倫 先 生 領 導 的 導 師 團 隊 而 入 讀 學 生 數 目 預 期 增 加 我 們 所 提 供 的 教 學 能 力 增 加, 以 及 學 生 支 付 我 們 的 平 均 學 費 預 期 增 加 由 於 董 事 預 期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不 會 根 據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作 出 任 何 付 款, 上 述 年 度 上 限 僅 考 慮 到 在 相 關 期 間 根 據 服 務 協 議 應 付 予 文 悅 有 限 公 司 的 費 用 (iii) 與 意 大 利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樂 憫 先 生 訂 立 導 師 服 務 合 約 交 易 性 質 於 2010 年 9 月 1 日, 意 大 利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樂 憫 先 生 與 我 們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據 此, 意 大 利 有 限 公 司 同 意 促 使 吳 樂 憫 先 生 向 我 們 的 學 生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年 期 由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屆 滿 根 據 服 務 合 約, 意 大 利 有 限 公 司 有 權 獲 本 公 司 支 付 若 干 費 用 該 費 用 乃 按 每 名 學 生 每 個 課 程 2,838 港 元 ( 只 計 講 學 ) 或 每 名 學 生 每 個 課 程 4,015 港 元 ( 講 課 及 補 習 班 ) 的 佣 金 計 算 吳 樂 憫 先 生 在 講 課 時 會 向 較 大 的 學 生 組 別 教 授 主 要 概 念 和 有 關 的 示 範 應 用 方 法, 在 補 習 課 則 集 中 教 授 答 題 技 考 此 外, 鑒 於 補 習 課 學 生 組 別 較 少, 與 講 課 的 環 境 相 比, 吳 樂 憫 先 生 可 與 學 生 進 行 更 多 互 動 上 述 佣 金 乃 按 (i) 我 們 預 期 向 學 生 收 取 的 補 習 費 ( 減 任 何 退 款 或 折 扣 ); 及 (ii) 本 公 司 預 期 每 名 學 生 就 吳 樂 憫 先 生 教 授 的 講 學 及 補 習 班 支 付 的 費 用 ( 經 公 平 原 則 磋 商 後 釐 定 ) 計 算 鑒 於 每 個 課 程 的 講 課 時 間 為 45 小 時, 而 每 個 課 程 ( 由 講 229

234 課 及 補 習 理 組 成 ) 的 時 間 為 90 小 時, 倘 吳 樂 憫 先 生 只 教 授 講 課, 其 就 講 課 及 補 習 班 的 佣 金 率 會 較 該 情 況 適 用 的 為 多 本 公 司 每 個 課 程 ( 由 講 課 及 補 習 班 組 成 ) 徵 收 的 費 用 為 15 節 講 課 及 15 節 補 習 課 12,800 港 元, 教 學 時 間 合 共 為 90 小 時 此 外, 如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導 師 一 節 所 述, 本 公 司 支 付 予 意 大 利 有 限 公 司 的 導 師 承 包 費 為 上 述 相 關 佣 金 率 乘 以 吳 樂 憫 先 生 教 授 的 學 生 人 數 的 積, 該 導 師 承 包 費 須 扣 減 其 他 開 支, 例 如 教 學 助 理 的 費 用 及 有 關 其 課 堂 的 若 干 其 他 費 用, 包 括 若 干 宣 傳 及 市 場 推 廣 活 動 參 考 材 料 及 版 權 費 根 據 與 意 大 利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樂 憫 先 生 訂 立 的 服 務 合 約 擬 提 供 的 補 習 服 務 預 期 繼 續 提 供 各 方 的 關 聯 由 於 我 們 的 執 行 董 事 吳 樂 憫 先 生 是 意 大 利 有 限 公 司 的 唯 一 股 東, 故 意 大 利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樂 憫 先 生 是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而 該 服 務 合 約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交 易 理 由 董 事 相 信, 由 於 吳 樂 憫 先 生 在 教 育 界 的 經 驗 和 聲 譽, 故 與 意 大 利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樂 憫 先 生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乃 符 合 我 們 的 最 佳 利 益 230

235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於 與 意 大 利 有 限 公 司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前 向 吳 樂 憫 先 生 支 付 的 總 導 師 承 包 費 分 別 約 為 454,000 港 元 981,000 港 元 976,000 港 元 及 216,000 港 元, 乃 按 每 名 學 生 每 個 課 程 的 佣 金 率 2,838 港 元 計 算,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 學 生 人 數 (A) 每 名 學 生 每 個 課 程 應 付 予 吳 樂 憫 先 生 的 佣 金 率 (B) 2,838 港 元 2,838 港 元 2,838 港 元 2,838 港 元 其 他 開 支 (C) 43,000 港 元 412,000 港 元 870,000 港 元 533,000 港 元 導 師 承 包 費 ( 附 註 1) 454,000 港 元 981,000 港 元 976,000 港 元 216,000 港 元 附 註 : 1 導 師 承 包 費 = A x B - C 由 於 IELTS 教 師 增 加, 由 吳 樂 憫 先 生 教 授 的 班 數 減 少, 因 此 本 公 司 於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支 付 予 吳 樂 憫 先 生 及 吳 樂 憫 先 生 及 意 大 利 有 限 公 司 的 導 師 承 包 費 大 幅 減 少 年 度 上 限 董 事 估 計 於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與 意 大 利 有 限 公 司 及 吳 樂 憫 先 生 訂 立 的 服 務 合 約 項 下 的 年 度 交 易 金 額 將 分 別 不 超 過 年 度 上 限 896,000 港 元 1,600,000 港 元 及 1,680,000 港 元 231

236 下 表 載 列 相 關 計 算 方 法 : 估 計 學 生 人 數 (A) ( 附 註 1) 每 名 學 生 每 個 課 程 應 付 予 吳 樂 憫 先 生 的 佣 金 率 (B) 2,838 港 元 4,015 港 元 4,015 港 元 估 計 其 他 開 支 (C) 807,000 港 元 809,000 港 元 809,000 港 元 導 師 承 包 費 ( 附 註 2) 896,000 港 元 1,600,000 港 元 1,680,000 港 元 附 註 : 年 1 月 至 4 月 已 報 名 及 2011 年 5 月 至 6 月 預 期 報 名 的 學 生 總 人 數 較 2010 年 7 月 至 12 月 期 間 高 2 導 師 承 包 費 = A x B - C 於 達 致 上 述 年 度 上 限 時, 董 事 已 考 慮 (i) 與 意 大 利 有 限 公 司 訂 立 的 服 務 合 約 前 支 付 予 吳 樂 憫 先 生 的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ii) 我 們 教 育 中 心 的 預 期 增 長 及 擴 充 情 況, 以 及 我 們 入 讀 學 生 的 人 數 增 長 ; 及 (iii) 我 們 預 期 就 吳 樂 憫 先 生 所 教 授 科 目 而 收 取 的 補 習 費 董 事 認 為, 年 度 上 限 增 加 與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比 較 屬 合 理, 乃 鑒 於 在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吳 樂 憫 先 生 由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負 責 教 授 講 課 及 補 習 班 及 每 個 課 程 90 小 時 而 非 每 個 課 程 45 小 時 232

237 (iv) 與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及 李 先 生 訂 立 導 師 服 務 合 約 交 易 性 質 於 2010 年 9 月 1 日,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及 李 先 生 與 我 們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據 此,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同 意 促 使 李 先 生 向 我 們 的 學 生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年 期 由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屆 滿 根 據 服 務 合 約,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有 權 獲 本 公 司 支 付 若 干 費 用 ( 視 乎 由 導 師 及 教 學 助 理 而 並 非 及 李 先 生 親 自 教 授 的 班 級 數 目 而 定 ), 以 及 於 年 學 年 及 於 年 以 及 年 學 年 乃 相 等 於 學 生 付 予 我 們 的 補 習 費 ( 減 本 公 司 給 予 學 生 的 任 何 退 款 或 折 扣 或 回 扣, 以 及 每 堂 補 習 班 的 相 關 印 刷 開 支 ) 計 算 的 47% 至 55% 及 52% 至 60% 的 佣 金 倘 課 堂 完 全 由 成 員 導 師 及 教 學 助 理 在 各 項 教 材 輔 助 下 進 行, 本 公 司 將 於 年 學 年 或 年 以 及 年 學 年 分 別 向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上 述 淨 補 習 費 的 47% 或 52% 另 一 方 面, 本 公 司 於 截 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或 截 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分 別 向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上 述 淨 補 習 費 的 55% 或 60% 就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生 效 的 較 高 佣 金 範 圍 而 言, 鑒 於 李 先 生 的 聲 譽 及 經 驗, 董 事 認 為 該 佣 金 範 圍 實 屬 合 理 此 外, 鑒 於 引 進 三 三 四 學 制 及 廢 除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已 同 意 在 2010 年 9 月 1 日 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 期 間 收 取 較 低 的 佣 金 範 圍 董 事 相 信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三 三 四 學 制 及 新 學 制 的 影 響 會 完 全 浮 現, 故 李 先 生 的 佣 金 率 可 增 加 至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過 往 水 平 此 外, 如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導 師 一 節 所 述, 本 公 司 支 付 予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的 導 師 承 包 費 為 相 關 佣 金 率 乘 以 上 述 淨 補 習 費 的 積, 惟 須 進 一 步 作 出 其 他 扣 減, 例 如 教 學 助 理 的 費 用 及 有 關 其 課 堂 的 若 干 其 他 費 用, 包 括 若 干 宣 傳 及 市 場 推 廣 活 動 參 考 材 料 及 版 權 費 233

238 若 某 月 份 出 席 的 學 生 人 數 超 過 3,000 名, 則 本 公 司 應 付 相 等 於 該 超 額 學 生 人 數 應 佔 的 淨 補 習 費 5% 的 額 外 佣 金 此 外, 倘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未 能 在 服 務 合 約 到 期 完 成 服 務 合 約, 除 服 務 合 約 有 所 規 定 者 外,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須 向 本 公 司 償 還 淨 補 習 費 的 全 部 遣 散 費 根 據 與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及 李 先 生 訂 立 的 導 師 服 務 合 約 擬 提 供 的 補 習 服 務 預 期 繼 續 提 供 各 方 的 關 聯 由 於 我 們 的 執 行 董 事 李 先 生 是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的 唯 一 股 東, 故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及 李 先 生 是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而 該 服 務 合 約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交 易 理 由 董 事 相 信, 由 於 李 先 生 在 教 育 界 的 經 驗 和 聲 譽, 故 與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及 李 先 生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乃 符 合 我 們 的 最 佳 利 益 (v) 與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及 李 先 生 訂 立 的 特 許 合 約 交 易 性 質 於 2010 年 9 月 1 日,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及 李 先 生 與 我 們 訂 立 特 許 合 約 據 此,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同 意 向 本 公 司 授 出 唯 一 獨 家 及 不 可 轉 讓 特 許 權, 使 用 及 複 製 李 先 生 所 編 製 的 教 材, 以 用 於 本 公 司 為 中 學 生 而 設, 並 由 教 學 助 理 在 所 指 教 材 輔 助 下 進 行 的 補 習 課 程, 年 期 由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屆 滿 234

239 根 據 特 許 合 約, 若 補 習 課 程 全 堂 由 教 學 助 理 進 行, 而 並 無 李 先 生 在 場 ( 李 先 生 不 再 根 據 服 務 合 約 獲 聘 用 ), 則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有 權 獲 本 公 司 支 付 若 干 費 用 該 費 用 於 截 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乃 按 補 習 費 ( 減 本 公 司 給 予 學 生 的 任 何 退 款 或 折 扣 或 回 扣, 以 及 每 堂 補 習 班 的 相 關 印 刷 開 支 ) 的 49% 計 算, 以 及 於 截 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乃 按 補 習 費 的 54% 計 算 若 某 月 份 出 席 的 學 生 人 數 超 過 3,000 名, 則 本 公 司 應 付 相 等 於 該 超 額 人 數 應 佔 的 淨 補 習 費 5% 的 佣 金 本 公 司 與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及 李 先 生 之 間 的 特 許 安 排 預 期 繼 續 進 行 各 方 的 關 聯 由 於 我 們 的 執 行 董 事 李 先 生 是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的 唯 一 股 東, 故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及 李 先 生 是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而 該 特 許 合 約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交 易 理 由 董 事 相 信, 由 於 李 先 生 在 教 育 界 的 經 驗 和 聲 譽, 故 與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及 李 先 生 訂 立 特 許 合 約 乃 符 合 我 們 的 最 佳 利 益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於 與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及 李 先 生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及 特 許 合 約 前 向 李 先 生 支 付 的 總 導 師 承 包 費 分 別 約 為 1,720,000 港 元 2,509,000 港 元 1,898,000 港 元 及 586,000 港 元, 乃 按 平 均 佣 金 率 分 別 54.6% 44.6% 49.6% 及 49.6% 計 算 235

240 該 等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的 計 算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 學 生 人 數 (A) 23,818 28,720 23,416 7,194 淨 補 習 費 (B) 263 港 元 376 港 元 358 港 元 388 港 元 平 均 佣 金 率 (C) 54.6% 44.6% 49.6% 49.6% 其 他 開 支 (D)( 附 註 1) 1,701,000 港 元 2,309,000 港 元 2,262,000 港 元 797,000 港 元 導 師 承 包 費 ( 附 註 2) 1,720,000 港 元 2,509,000 港 元 1,898,000 港 元 586,000 港 元 附 註 : 1 其 他 開 支 包 括 向 導 師 及 教 學 助 理 作 出 的 付 款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分 別 付 予 導 師 及 教 學 助 理 827,000 港 元 1,125,000 港 元 1,004,000 港 元 及 264,000 港 元 2 導 師 承 包 費 = A x B x C - D 此 外, 由 於 在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概 無 根 據 特 許 合 約 作 出 任 何 付 款,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僅 考 慮 到 (i) 在 與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及 李 先 生 訂 立 現 有 服 務 合 約 前 根 據 服 務 合 約 支 付 予 李 先 生 ; 及 (ii) 根 據 現 有 服 務 合 約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支 付 予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的 導 師 承 包 費 由 於 本 公 司 向 李 先 生 支 付 的 導 師 承 包 費 須 進 一 步 繳 付 補 習 及 市 場 推 廣 相 關 支 出, 故 過 往 支 付 予 李 先 生 或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的 金 額 漲 落 不 定 此 外, 導 師 承 包 費 亦 視 乎 李 先 生 的 表 現 及 市 場 環 境 而 改 變 如 上 文 所 述, 由 於 引 進 三 三 四 學 制, 本 公 司 於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向 李 先 生 或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作 出 的 付 款 減 少 年 度 上 限 董 事 估 計 於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與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及 李 先 生 訂 立 的 服 務 合 約 及 特 許 合 約 項 下 的 年 度 交 易 金 額 將 分 別 不 超 過 年 度 上 限 1,278,000 港 元 2,760,000 港 元 及 2,626,000 港 元 236

241 下 表 載 列 相 關 計 算 方 法 : 估 計 學 生 人 數 (A) 15,194 24,000 22,000 ( 附 註 1) ( 附 註 2) 淨 補 習 費 (B) 381 港 元 378 港 元 381 港 元 估 計 平 均 佣 金 費 (C) 49.6% 54.6% 54.6% 估 計 其 他 開 支 (D)( 附 註 3) 1,594,000 港 元 2,187,000 港 元 1,948,000 港 元 導 師 承 包 費 ( 附 註 4) 1,278,000 港 元 2,760,000 港 元 2,626,000 港 元 附 註 : 1 基 於 季 節 性 因 素,2011 年 1 月 至 6 月 的 學 生 數 目 預 期 較 2010 年 7 月 至 12 月 期 間 高 2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學 生 估 計 數 目 較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為 高, 原 因 是 董 事 相 信 三 三 四 學 制 及 新 學 制 的 影 響 已 全 面 形 成, 而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入 讀 學 生 估 計 數 目 預 期 與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的 過 往 數 字 平 均 數 相 若 3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預 期 向 成 員 導 師 及 教 學 助 理 支 付 的 金 額 分 別 為 621,000 港 元 1,187,000 港 元 及 1,098,000 港 元 4 導 師 承 包 費 = A x B x C - D 於 達 致 上 述 年 度 上 限 時, 董 事 已 考 慮 (i) 與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及 李 先 生 訂 立 的 特 許 合 約 及 服 務 合 約 項 下 的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ii) 我 們 教 育 中 心 的 預 期 增 長 及 擴 充 情 況, 及 我 們 入 讀 學 生 的 人 數 增 長 ; 及 (iii) 我 們 預 期 就 李 先 生 所 教 授 科 目 而 收 取 的 補 習 費 此 外, 由 於 三 三 四 學 制, 故 並 無 參 考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失 真 過 往 數 字, 相 反, 截 至 2012 年 及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度 上 限 預 期 與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過 往 數 字 相 若 此 外, 如 上 文 所 解 釋, 鑒 於 由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佣 金 範 圍 調 高, 截 至 2012 年 及 2013 年 止 年 度 的 年 度 上 限 預 期 將 大 幅 高 於 2011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上 限 因 此, 董 事 相 信 年 度 上 限 增 加 乃 屬 合 理 237

242 由 於 董 事 預 期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不 會 根 據 許 可 使 用 協 議 作 出 任 何 付 款, 上 述 年 度 上 限 僅 考 慮 到 在 相 關 期 間 根 據 服 務 協 議 應 付 予 明 覺 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的 費 用 (C) (i) 與 吳 海 天 先 生 訂 立 管 理 協 議 交 易 性 質 於 2010 年 9 月 1 日, 吳 海 天 先 生 與 學 士 教 室 訂 立 管 理 協 議 據 此, 吳 海 天 先 生 同 意 管 理 學 士 教 室 所 有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的 運 營, 每 月 服 務 費 為 20,000 港 元, 加 每 月 獎 勵 花 紅 分 別 5,000 港 元 10,000 港 元 15,000 港 元 或 20,000 港 元 ( 倘 吳 海 天 先 生 須 管 理 6 至 10 間 11 至 15 間 16 至 19 間 或 20 間 或 以 上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這 管 理 協 議 的 年 期 由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及 於 2011 年 5 月 25 日 訂 立 補 充 協 議 後 直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屆 滿 各 方 的 關 聯 由 於 吳 海 天 先 生 是 學 士 教 室 及 利 東 投 資 的 董 事, 故 吳 海 天 先 生 是 關 連 人 士, 而 上 述 管 理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將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交 易 理 由 吳 海 天 先 生 是 學 士 教 室 的 其 中 一 名 創 辦 成 員 彼 一 直 與 莫 詩 韻 女 士 共 同 管 理 學 士 教 室 的 運 營, 且 在 利 東 投 資 於 2010 年 8 月 收 購 學 士 教 室 前 後 與 學 士 教 室 客 戶 保 持 良 好 關 係, 故 董 事 相 信, 挽 留 吳 海 天 先 生 的 服 務, 繼 續 經 營 及 管 理 學 士 教 室 及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並 與 其 訂 立 管 理 協 議 乃 符 合 我 們 的 最 佳 利 益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自 利 東 投 資 於 2010 年 8 月 收 購 學 士 教 室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以 來, 吳 海 天 先 生 管 理 4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於 截 至 238

243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根 據 該 管 理 協 議 向 吳 海 天 先 生 支 付 的 總 金 額 分 別 為 零 零 零 及 約 80,000 港 元 年 度 上 限 董 事 估 計 於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吳 海 天 先 生 所 提 供 管 理 服 務 的 年 度 交 易 金 額 將 分 別 不 超 過 年 度 上 限 215,000 港 元 300,000 港 元 及 375,000 港 元 於 達 致 上 述 年 度 上 限 時, 董 事 已 (i) 考 慮 吳 海 天 先 生 向 我 們 提 供 的 管 理 服 務 的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ii) 考 慮 學 士 教 室 的 預 期 增 長 及 擴 充 情 況 ; 以 及 (iii) 假 設 將 於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各 年 成 立 的 6 10 及 16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ii) 與 莫 詩 韻 女 士 訂 立 管 理 協 議 交 易 性 質 於 2010 年 9 月 1 日, 莫 詩 韻 女 士 與 學 士 教 室 訂 立 管 理 協 議 據 此, 莫 詩 韻 女 士 同 意 管 理 所 有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的 運 營, 每 月 服 務 費 為 20,000 港 元, 加 每 月 獎 勵 花 紅 分 別 5,000 港 元 10,000 港 元 15,000 港 元 或 20,000 港 元 ( 倘 莫 詩 韻 女 士 須 管 理 6 至 10 間 11 至 15 間 16 至 19 間 或 20 間 或 以 上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這 管 理 協 議 的 年 期 由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及 於 2011 年 5 月 25 日 訂 立 補 充 協 議 後 直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屆 滿 各 方 的 關 聯 由 於 莫 詩 韻 女 士 是 學 士 教 室 及 利 東 投 資 的 董 事, 以 及 利 東 投 資 的 主 要 股 東, 故 莫 詩 韻 女 士 是 關 連 人 士, 而 上 述 管 理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將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交 易 理 由 莫 詩 韻 女 士 是 學 士 教 室 的 其 中 一 名 創 辦 成 員 彼 一 直 與 吳 海 天 先 生 共 同 管 理 學 士 教 室 的 運 營, 且 在 利 東 投 資 於 2010 年 8 月 收 購 學 士 教 室 前 後 與 學 士 教 室 客 戶 保 持 良 好 關 係, 故 董 事 相 信, 挽 留 莫 詩 韻 女 239

244 士 的 服 務, 繼 續 經 營 及 管 理 學 士 教 室 及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並 與 其 訂 立 管 理 協 議 乃 符 合 我 們 的 最 佳 利 益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自 利 東 投 資 於 2010 年 8 月 收 購 學 士 教 室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以 來, 莫 詩 韻 女 士 管 理 4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根 據 該 管 理 協 議 向 莫 詩 韻 女 士 支 付 的 總 金 額 分 別 為 零 零 零 及 約 80,000 港 元 年 度 上 限 董 事 估 計 於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莫 詩 韻 女 士 所 提 供 管 理 服 務 的 年 度 交 易 金 額 將 分 別 不 超 過 年 度 上 限 215,000 港 元 300,000 港 元 及 375,000 港 元 於 達 致 上 述 年 度 上 限 時, 董 事 已 (i) 考 慮 莫 詩 韻 女 士 向 我 們 提 供 的 管 理 服 務 的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ii) 學 士 教 室 的 預 期 業 務 增 長 及 擴 充 情 況 ; 以 及 (iii) 假 設 將 於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各 年 成 立 的 6 10 及 16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D) 交 易 性 質 於 2008 年 3 月 12 日, 莫 詩 華 女 士 與 學 士 教 室 訂 立 加 盟 經 營 協 議 據 此, 學 士 教 室 同 意 授 予 莫 詩 華 女 士 特 許 權, 嚴 格 根 據 學 士 教 室 制 定 的 標 準 及 規 格 運 營 其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業 務, 初 步 加 盟 費 為 60,000 港 元, 須 分 三 期 按 同 等 金 額 支 付 莫 詩 華 女 士 亦 同 意 向 學 士 教 室 每 月 支 付 金 額 相 等 於 加 盟 經 營 者 的 銷 售 總 額 10% 的 支 援 費 該 每 月 支 援 費 不 得 少 於 5,000 港 元 這 加 盟 經 營 協 議 的 年 期 由 2008 年 3 月 12 日 起 至 2013 年 3 月 11 日 屆 滿 240

245 各 方 的 關 聯 由 於 莫 詩 華 女 士 是 莫 詩 韻 女 士 ( 學 士 教 室 及 利 東 投 資 的 董 事 兼 利 東 投 資 的 主 要 股 東 ) 的 胞 妹, 故 莫 詩 華 女 士 是 關 連 人 士, 而 上 述 加 盟 經 營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將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交 易 理 由 加 盟 經 營 協 議 是 由 莫 詩 華 女 士 與 學 士 教 室 於 完 成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前 訂 立 有 關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歷 史 及 公 司 架 構 - 公 司 架 構 歷 史 及 發 展 - 利 東 投 資 一 節 董 事 相 信, 挽 留 與 莫 詩 華 女 士 訂 立 的 加 盟 經 營 協 議 乃 符 合 我 們 的 最 佳 利 益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莫 詩 華 女 士 根 據 上 述 加 盟 經 營 協 議 向 我 們 支 付 的 總 金 額 分 別 約 為 100,000 港 元 115,000 港 元 88,000 港 元 及 42,000 港 元 年 度 上 限 董 事 估 計 於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向 莫 詩 華 女 士 提 供 的 加 盟 經 營 服 務 的 年 度 交 易 金 額 將 分 別 不 超 過 年 度 上 限 97,000 港 元 102,000 港 元 及 107,000 港 元 於 達 致 上 述 年 度 上 限 時, 董 事 已 考 慮 (i) 向 莫 詩 華 女 士 提 供 加 盟 經 營 服 務 的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 以 及 (ii) 學 士 教 室 的 預 期 業 務 增 長 及 擴 充 情 況 (E) 交 易 性 質 於 2010 年 6 月 15 日, 京 力 北 雅 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訂 立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據 此, 京 力 北 雅 同 意 按 獨 家 基 準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月 費 為 人 民 幣 100,000 元 ( 可 按 京 力 北 雅 的 決 定 而 調 整 ) 此 協 議 的 年 期 由 2010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及 將 於 2011 年 3 月 29 日 訂 立 補 充 協 議 後 於 2013 年 6 月 30 日 屆 滿 241

246 於 2010 年 6 月 15 日, 京 力 北 雅 與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訂 立 軟 件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據 此, 京 力 北 雅 同 意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授 出 非 獨 家 不 可 出 讓 及 不 可 轉 讓 權 利, 以 於 中 國 使 用 Modern C 教 育 軟 件, 每 月 許 可 費 乃 按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每 月 收 入 ( 除 稅 後 )5% 計 算 此 協 議 的 年 期 由 2010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及 將 於 2011 年 3 月 29 日 訂 立 補 充 協 議 後 於 2013 年 6 月 30 日 屆 滿 各 方 的 關 聯 黃 慧 女 士 ( 京 力 北 雅 的 董 事 及 吳 錦 榮 先 生 的 配 偶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的 嫂 嫂 ) 擁 有 北 京 思 雅 的 65% 股 權, 而 北 京 思 雅 則 持 有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100% 發 起 人 權 益 因 此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而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及 軟 件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將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交 易 理 由 軟 件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及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連 同 選 擇 權 協 議 是 我 們 在 中 國 的 業 務 策 略 的 組 成 部 分 董 事 相 信, 該 等 協 議 的 條 款 乃 屬 公 平 合 理, 且 訂 立 該 等 協 議 符 合 我 們 的 最 佳 利 益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及 軟 件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項 下 的 交 易 金 額 分 別 為 零 零 約 879,000 港 元 及 983,000 港 元 年 度 上 限 董 事 估 計 於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獨 家 技 術 諮 詢 和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及 軟 件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項 下 交 易 的 年 度 交 易 金 額 將 分 別 不 超 過 年 度 上 限 1,881,000 港 元 1,983,000 港 元 及 2,144,000 港 元 於 達 致 上 述 年 度 上 限 時, 董 事 已 考 慮 相 關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 以 及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業 務 的 預 期 未 來 增 長 情 況 242

247 董 事 ( 包 括 我 們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認 為, 上 述 非 豁 免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已 於 本 公 司 的 日 常 和 正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訂 立, 且 基 於 相 關 協 議 的 條 款 並 不 遜 於 獨 立 第 三 方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的 條 款, 故 屬 公 平 合 理 及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以 及 非 豁 免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各 自 的 年 度 上 限 均 屬 公 平 合 理 及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243

248 我 們 董 事 會 由 七 名 董 事 組 成, 其 中 四 名 為 執 行 董 事, 其 餘 三 名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執 行 董 事 的 任 期 不 超 過 三 年, 我 們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首 任 任 期 為 三 年 我 們 三 分 之 一 的 董 事 須 在 每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重 選, 而 每 名 董 事 須 至 少 每 三 年 在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重 選 一 次 下 表 載 列 有 關 我 們 董 事 的 若 干 資 料 吳 錦 倫 50 董 事 會 主 席 執 行 董 事 2011 年 6 月 11 日 姚 慧 儀 43 執 行 董 事 行 政 總 裁 公 司 秘 書 2011 年 2 月 1 日 吳 樂 憫 47 執 行 董 事 財 務 總 監 2011 年 6 月 11 日 李 偉 樂 41 執 行 董 事 營 運 總 監 2011 年 6 月 11 日 陳 美 寶 39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2011 年 6 月 11 日 余 致 力 36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2011 年 6 月 11 日 崔 建 昌 36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2011 年 6 月 11 日,50 歲, 為 本 集 團 的 執 行 董 事 主 要 創 辦 人 兼 主 席 除 了 制 訂 整 體 公 司 策 略 外, 彼 亦 帶 領 業 務 發 展 及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團 隊 吳 先 生 於 1986 年 從 加 拿 大 阿 爾 伯 塔 大 學 取 得 文 學 學 士 學 位 吳 先 生 為 教 育 條 例 下 的 准 用 教 員, 並 於 英 語 教 學 有 超 過 14 年 經 驗 彼 亦 為 若 干 出 版 商 出 版 的 英 語 課 本 和 習 作 書 的 作 者 或 統 籌 人 近 年 來, 彼 曾 參 與 本 集 團 於 北 京 和 廣 州 的 補 習 及 培 訓 業 務 的 發 展 工 作 彼 現 為 香 港 私 立 教 育 機 構 聯 會 副 主 席 吳 先 生 為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錦 榮 先 生 的 胞 兄 及 吳 女 士 的 胞 弟 和 劉 女 士 的 兒 子,43 歲, 為 本 集 團 的 執 行 董 事 行 政 總 裁 兼 公 司 秘 書 姚 女 士 自 1997 年 起 加 入 我 們, 在 教 育 行 業 擁 有 超 過 13 年 經 驗 除 了 財 務 及 法 律 事 務 外, 姚 女 士 也 參 244

249 與 我 們 的 整 體 管 理 及 發 展 在 1997 年 加 入 我 們 之 前, 姚 女 士 於 1992 年 9 月 加 入 一 家 國 際 會 計 事 務 所, 而 其 後 於 1995 年 9 月 晉 升 至 助 理 經 理 職 位 姚 女 士 其 後 於 1997 年 3 月 加 入 一 家 投 資 銀 行 擔 任 內 部 核 數 師, 及 於 同 年 7 月 辭 職 姚 女 士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資 深 會 員 及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特 許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彼 入 讀 多 倫 多 大 學, 而 就 學 期 間 獲 頒 授 為 學 系 學 人, 並 於 1992 年 以 優 異 成 績 畢 業, 獲 得 商 業 學 士 學 位 姚 女 士 也 是 港 私 立 教 育 機 構 聯 會 的 董 事 會 總 秘 書 姚 女 士 為 李 汝 釗 先 生 的 配 偶 ( 前 稱 吳 錦 照 先 生 ),47 歲, 為 本 集 團 的 執 行 董 事 兼 財 務 總 監 吳 先 生 為 我 們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課 程 的 課 程 總 監 彼 在 我 們 多 間 教 育 中 心 擔 任 英 語 導 師 吳 先 生 自 2004 年 起 加 入 我 們, 並 於 英 語 教 學 擁 有 6 年 經 驗 在 加 入 我 們 之 前, 吳 先 生 先 前 曾 於 1986 年 7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在 一 家 銀 行 擔 任 不 同 職 位 吳 先 生 於 1986 年 畢 業 於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獲 頒 發 工 商 管 理 榮 譽 學 士 學 位, 並 於 2002 年 6 月 成 為 美 國 特 接 華 州 會 計 委 員 會 的 執 業 會 計 師 彼 為 教 育 條 例 下 的 准 用 教 員 彼 亦 持 有 ICAL Quality Teacher Training 頒 發 的 英 語 外 語 教 學 資 格 證 書 此 外, 彼 為 北 京 語 言 大 學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雅 思 IELTS 書 籍 的 作 家 吳 先 生 為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吳 女 士 的 胞 弟 吳 錦 榮 先 生 的 胞 兄 和 劉 女 士 的 兒 子,41 歲, 為 我 們 的 執 行 董 事 兼 營 運 總 監, 負 責 我 們 運 營 的 整 體 管 理 李 先 生 自 我 們 於 1997 年 成 立 起 加 入 我 們, 過 去 19 年 以 教 授 數 學 及 相 關 科 目 對 教 育 行 業 作 出 貢 獻 彼 為 教 育 條 例 下 的 准 用 教 員 李 先 生 為 一 系 列 數 學 參 考 書 籍 的 作 家, 以 及 其 他 數 學 參 考 書 籍 的 顧 問 編 輯 ( 數 學 ) 彼 自 2007 年 9 月 以 來 為 一 份 香 港 報 紙 教 育 版 的 專 欄 作 家, 對 數 學 教 導 方 法 及 當 前 教 育 事 宜 發 表 意 見 彼 具 有 多 個 範 疇 的 經 驗, 包 括 私 人 教 育 數 學 教 導 連 鎖 店 管 理 市 場 推 廣 策 略 及 電 腦 輔 助 管 理 系 統 李 先 生 於 1992 年 畢 業 於 香 港 大 學, 獲 頒 發 應 用 數 學 榮 譽 理 學 士 學 位 李 先 生 為 朱 女 士 的 兒 子,39 歲,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於 2011 年 6 月 11 日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陳 女 士 為 陳 美 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獨 資 經 營 者 彼 於 2000 年 獲 得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並 於 1993 年 獲 香 港 城 市 理 工 學 院 ( 現 時 稱 為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 頒 授 文 學 學 士 學 位, 主 修 會 計 陳 女 士 於 1996 年 成 為 英 國 特 許 公 認 會 計 師 公 會 的 資 深 會 員 245

250 彼 亦 於 1999 年 獲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授 執 業 會 計 師 資 格, 並 於 2010 年 為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註 冊 稅 務 師 彼 為 香 港 華 人 會 計 師 公 會 的 前 任 會 長 及 常 務 委 員 香 港 女 會 計 師 協 會 的 前 主 席 及 常 務 委 員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常 務 委 員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會 員 及 香 港 董 事 學 會 會 員 陳 女 士 獲 香 港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秘 書 長 委 任 為 財 務 匯 報 局 轄 下 的 財 務 匯 報 檢 討 委 員 團 的 成 員 大 律 師 紀 律 審 裁 團 成 員, 以 及 香 港 民 政 事 務 局 公 共 事 務 論 壇 成 員 陳 女 士 於 教 育 界 累 積 經 驗,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擔 任 嶺 南 大 學 會 計 學 顧 問 委 員 會 成 員, 主 要 職 責 涉 及 ( 其 中 包 括 ) 計 劃 及 檢 討 以 下 各 項 :(i) 大 學 課 程 或 計 劃 的 級 別 授 課 期 及 相 關 性 對 應 有 關 本 地 需 求 ;(ii) 畢 業 生 本 地 就 業 前 景 ;(iii) 大 學 學 術 部 門 設 備 及 其 他 資 源 是 否 充 足 應 付 本 地 需 求 ;(iv) 開 發 大 學 學 術 部 門 及 社 區 相 應 單 位 攜 手 進 行 的 教 學 及 其 他 活 動 ;(v) 大 學 學 術 部 門 提 供 的 研 究 顧 問 及 其 他 服 務 ; 及 (vi) 以 實 務 培 訓 設 施 提 供 兼 職 教 學 員 工 及 設 備 獎 學 金 和 助 學 金 獎 勵 的 方 式, 進 一 步 擴 大 大 學 給 予 社 區 的 支 援 2007 年 3 月 至 2009 年 4 月 期 間, 陳 女 士 為 中 國 置 業 投 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在 主 板 ( :0736))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自 2009 年 10 起 為 科 地 農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在 創 業 板 上 市 ( :8153))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36 歲, 為 本 公 司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於 2011 年 6 月 11 日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余 先 生 於 審 計 業 務 諮 詢 服 務 及 財 務 管 理 方 面 累 積 逾 五 年 經 驗 1997 年 9 月 至 2001 年 9 月 期 間, 余 先 生 曾 於 一 家 國 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及 企 業 諮 詢 服 務 部 擔 任 會 計 師 於 2005 年 10 月 至 2007 年 3 月 期 間, 余 先 生 任 職 於 香 港 一 家 電 力 公 司 的 財 務 控 制 部, 其 後 於 2007 年 5 月 至 2008 年 8 月 加 入 一 家 製 造 業 公 司 深 圳 國 際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公 司 秘 書 職 務 ( 兩 者 皆 為 在 主 板 上 市 的 公 司 ) 余 先 生 於 1997 年 畢 業 於 加 利 福 尼 亞 州 立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理 學 士 學 位 ( 會 計 ) 彼 於 2001 年 10 月 20 日 成 為 美 國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 並 於 2006 年 9 月 20 日 成 為 德 拉 瓦 州 執 業 會 計 師 246

251 ,36 歲, 為 本 公 司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於 2011 年 6 月 11 日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崔 先 生 現 為 香 港 一 間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合 夥 人, 專 責 企 業 顧 問 崔 先 生 於 2002 年 為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的 認 可 律 師, 於 2008 年 為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最 高 法 院 的 認 可 律 師 崔 先 生 畢 業 於 倫 敦 大 學 的 瑪 利 皇 后 學 院, 於 2003 年 取 得 法 律 碩 士 學 位 彼 分 別 於 1999 年 及 2000 年 取 得 香 港 大 學 的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及 法 律 深 造 文 憑 彼 也 於 1996 年 取 得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的 商 學 高 級 文 憑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李 先 生 在 億 慧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億 慧 ) 於 2003 年 12 月 17 日 被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下 令 清 盤 前 12 個 月 內 為 該 公 司 的 董 事 億 慧 於 2000 年 2 月 18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 其 成 立 的 目 的 為 與 業 主 (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簽 訂 兩 份 租 賃 協 議 由 億 慧 租 賃 及 管 理 的 物 業 用 作 本 集 團 的 教 學 中 心, 主 要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除 了 管 理 用 作 我 們 業 務 經 營 的 本 集 團 租 賃 物 業 外, 億 慧 在 清 盤 前 並 無 涉 及 提 供 本 集 團 的 任 何 業 務, 與 吳 錦 倫 先 生 或 李 先 生 的 任 何 個 人 業 務 亦 無 關 連 其 後, 億 慧 被 指 稱 違 反 租 賃 協 議, 以 及 未 有 及 或 拒 絕 支 付 若 干 租 賃 物 業 的 租 金 空 調 管 理 費 及 或 差 餉, 金 額 分 別 為 46, 港 元 1,130,661 港 元 及 376, 港 元 ( 索 償 金 額 ) 連 同 該 金 額 的 利 息 46, 港 元 及 1,130, 港 元 特 別 是, 除 了 相 關 的 差 餉 空 調 及 管 理 費 以 外, 索 償 金 額 也 包 括 四 個 月 租 金 及 租 金 按 金 的 補 償 金 1,130, 港 元 原 訴 人 ( 為 其 中 一 名 租 賃 物 業 予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的 業 主 的 聯 屬 公 司 ) 控 告 億 慧 違 反 租 賃 協 議 根 據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於 2003 年 7 月 3 日 作 出 的 判 決, 億 慧 被 命 令 向 原 告 人 支 付 索 償 金 額 連 同 有 關 利 息 及 1, 港 元 固 定 費 用 ( 判 決 債 項 ) 億 慧 於 2003 年 10 月 28 日 基 於 其 未 能 支 付 判 決 債 項 提 出 清 盤 呈 請 後,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於 2003 年 12 月 17 日 頒 令 億 慧 清 盤 於 2003 年 12 月 20 日, 億 慧 委 任 臨 時 清 盤 人, 其 後 於 2010 年 7 月 20 日 億 慧 完 全 結 束 業 務 時 解 聘 臨 時 清 盤 人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李 先 生 確 認, 在 爆 發 非 典 型 肺 炎 期 間, 彼 等 嘗 試 與 標 的 物 業 業 主 磋 商 是 否 可 在 租 賃 協 議 屆 滿 前 終 止 租 賃 協 議 然 而,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李 先 生 未 能 與 業 主 達 成 一 致 協 定, 當 時, 億 慧 已 拖 欠 三 個 月 租 金 根 據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李 先 生, 由 於 億 慧 與 業 主 訂 立 租 賃 協 議 時 曾 向 業 主 支 付 按 金 1,130, 港 元 ( 相 當 於 三 個 月 租 金 ), 彼 等 認 為 該 按 金 應 足 以 支 付 所 欠 租 金 因 此, 247

252 億 慧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李 先 生 均 未 有 處 理 索 償 金 額 及 或 判 決 債 項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李 先 生 進 一 步 確 認, 由 於 億 慧 在 關 鍵 時 間 均 出 現 經 營 虧 損, 故 其 無 法 支 付 判 決 債 項 董 事 確 認 以 上 有 關 億 慧 的 事 件 並 非 若 干 獨 立 第 三 方 業 主 拒 絕 與 我 們 及 相 關 租 戶 訂 立 更 替 協 議 的 理 由 有 關 本 集 團 就 我 們 若 干 教 學 中 心 及 廣 告 位 的 相 關 許 可 使 用 安 排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關 連 交 易 - 2.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一 節 考 慮 到 (a) 成 立 有 限 公 司 進 行 業 務 被 董 事 視 為 慣 例 ;(b)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李 先 生 在 訂 立 租 賃 協 議 時 不 可 能 預 測 到 非 典 型 性 肺 炎 的 爆 發 ; 及 (c)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李 先 生 認 為 億 慧 之 前 支 付 的 按 金 金 額 足 以 支 付 所 欠 租 金, 聯 席 保 薦 人 認 為,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李 先 生 成 立 有 限 公 司 並 非 故 意 在 逆 境 下 逃 避 支 付 租 金, 而 彼 等 對 董 事 職 務 相 稱 的 能 力 標 準 的 看 法, 不 會 因 上 述 事 件 而 受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董 事 將 確 保 日 後 的 企 業 管 治, 並 將 避 免 類 似 事 件 以 確 保 持 續 遵 守 有 關 合 約 條 款 該 等 政 策 及 程 序 包 括 ( 其 中 包 括 )(i) 董 事 會 會 議 ;(ii)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薪 酬 ; (iii) 責 任 承 擔 及 審 核 ;(iv) 董 事 會 之 授 權 ; 及 (v) 與 股 東 之 溝 通 此 外, 在 既 定 內 部 政 策 及 指 引 的 輔 助 下, 不 同 部 門 負 責 確 保 遵 守 不 同 的 法 律 及 法 規 範 疇 舉 例 說, 我 們 的 人 力 資 源 部 負 責 有 關 僱 傭 條 例 及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的 事 宜, 會 計 及 財 務 部 負 責 有 關 稅 務 條 例 及 公 司 條 例 的 事 宜 再 者, 僱 員 手 冊 所 載 的 行 為 準 則 已 提 醒 我 們 所 有 僱 員 遵 守 香 港 的 法 律 及 規 例 就 租 金 付 款 而 言, 我 們 已 採 取 措 施 確 保 準 時 支 付 所 有 租 賃 特 許 使 用 協 議 的 租 金 該 等 措 施 包 括 維 持 每 月 租 金 付 款 日 時 間 表 ( 以 定 期 檢 查 是 否 已 於 該 時 間 表 所 訂 明 的 到 期 日 付 款 ; 每 月 租 金 分 析 以 於 月 底 審 查 尚 未 償 付 的 應 付 結 餘 ); 以 及 匯 報 及 處 理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違 反 協 議 或 引 起 與 業 主 爭 議 事 宜 的 指 引 此 外, 我 們 設 有 內 部 審 核 計 劃, 評 估 有 關 訂 立 租 賃 協 議 付 款 或 終 止 租 賃 協 議 的 內 部 控 制 有 關 我 們 董 事 服 務 合 約 及 委 任 函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五 - 法 定 及 一 般 資 料 有 關 董 事 的 其 他 資 料 一 節 248

253 陳 紀 笙 40 總 經 理 1997 年 5 月 8 日 李 汝 釗 42 副 總 裁 ( 中 國 ) 2010 年 12 月 1 日 麥 達 明 39 市 場 推 廣 總 監 2009 年 6 月 18 日,40 歲, 為 我 們 的 總 經 理 陳 先 生 畢 業 於 香 港 城 市 理 工 學 院 ( 現 時 稱 為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 於 1992 年 取 得 商 學 文 學 士 學 位 陳 先 生 自 我 們 於 1997 年 成 立 起 已 加 入 我 們 彼 在 學 校 管 理 方 面 擁 有 超 過 18 年 經 驗 於 加 入 我 們 前, 陳 先 生 於 1993 年 1 月 至 1997 年 5 月 任 職 於 一 家 私 人 教 育 機 構 陳 先 生 為 我 們 在 香 港 註 冊 的 6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學 校 經 理 5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校 監 及 11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校 長 彼 負 責 本 集 團 的 本 地 發 展 及 擴 充,42 歲, 為 我 們 的 副 總 裁 ( 中 國 ) 李 先 生 於 2010 年 加 入 我 們, 目 前 參 與 本 集 團 於 中 國 的 業 務 發 展 在 加 入 本 集 團 之 前, 在 1995 年 8 月 至 2009 年 8 月 期 間 受 僱 於 一 家 製 造 業 公 司 擔 任 總 經 理 職 務, 並 負 責 管 理 中 國 一 家 製 衣 廠 自 2006 年 6 月 起 至 彼 於 2010 年 加 入 本 集 團, 李 先 生 亦 為 另 一 家 製 造 業 公 司 的 董 事 總 經 理 李 先 生 為 姚 女 士 的 配 偶,39 歲, 為 我 們 的 市 場 推 廣 總 監 麥 先 生 畢 業 於 澳 洲 蒙 納 殊 大 學, 於 1997 年 取 得 商 業 學 士 學 位 麥 先 生 在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方 面 擁 有 超 過 11 年 經 驗 於 2009 年 6 月 加 入 我 們 之 前, 麥 先 生 曾 於 2007 年 12 月 至 2009 年 2 月 在 香 港 一 間 電 訊 公 司 任 職 助 理 總 經 理 彼 於 2005 年 11 月 至 2007 年 7 月 曾 擔 任 一 間 廣 播 公 司 的 業 務 發 展 助 理 總 監 在 1995 年 4 月 至 2002 年 2 月 期 間, 麥 先 生 亦 於 一 間 廣 播 公 司 初 任 見 習 生, 而 當 彼 於 該 公 司 離 職 時, 則 擔 任 聯 席 董 事 董 事 會 於 2011 年 6 月 11 日 成 立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為 就 本 公 司 及 我 們 附 屬 公 司 的 財 務 申 報 程 序 內 部 監 控 及 風 險 管 理 的 效 能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獨 立 意 見, 並 監 督 審 核 過 程 以 及 履 行 書 面 職 權 範 圍 所 述 的 職 務 及 職 責 249

254 審 核 委 員 會 現 由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分 別 為 陳 美 寶 女 士 余 致 力 先 生 及 崔 建 昌 先 生 陳 美 寶 女 士 為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董 事 會 於 2011 年 6 月 11 日 成 立 薪 酬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為 考 慮 我 們 向 董 事 發 放 的 酬 金 及 其 他 福 利 以 及 作 出 建 議, 並 於 參 考 相 關 僱 傭 市 場 狀 況 後 定 期 評 估 有 關 高 級 職 員 的 酬 金 性 質 及 金 額 是 否 合 適, 以 達 到 保 證 股 東 可 自 我 們 留 聘 優 秀 人 士 而 獲 得 最 大 利 益 的 全 面 宗 旨 薪 酬 委 員 會 現 由 陳 美 寶 女 士 余 致 力 先 生 崔 建 昌 先 生 及 李 先 生 組 成 余 致 力 先 生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 我 們 董 事 以 袍 金 薪 金 津 貼 及 其 他 實 物 福 利 方 式 收 取 薪 酬, 包 括 代 表 彼 等 作 出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供 款 於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各 年 以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向 我 們 董 事 支 付 的 薪 酬 總 額 分 別 約 為 7,600,000 港 元 9,000,000 港 元 8,200,000 港 元 及 2,400,000 港 元 董 事 酬 金 於 本 公 司 各 財 政 年 度 年 結 日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及 董 事 會 檢 討 服 務 協 議 及 委 任 函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五 - 法 定 及 一 般 資 料 - 有 關 董 事 管 理 層 及 員 工 的 其 他 資 料 - 董 事 服 務 協 議 及 聘 書 詳 情 一 節 各 控 股 股 東 Beautiful Choice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Classic King 吳 樂 憫 先 生 Ultra Strong 吳 錦 榮 先 生 劉 女 士 吳 女 士 創 智 及 姚 女 士 已 訂 立 不 競 爭 契 約, 契 約 據 此 表 示 其 各 自 ( 無 論 作 為 主 事 人 或 代 理 及 無 論 是 否 直 接 或 間 接 ( 包 括 透 過 其 任 何 聯 繫 人 附 屬 公 司 合 夥 商 號 合 營 企 業 或 其 他 合 約 安 排 ) 作 出 承 諾 ), 及 不 論 是 否 牟 利, 將 不 會 經 營 從 事 投 資 參 與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於 有 關 私 人 教 育 服 務 的 任 何 業 務 ( 就 上 述 任 何 一 項 而 言, 與 類 似 或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有 關 教 育 的 任 何 業 務 競 爭 者 相 同 ) 及 本 集 團 不 時 進 行 或 經 營 的 其 他 業 務 擁 有 權 益 250

255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於 香 港 有 279 名 全 職 僱 員 及 55 名 兼 職 僱 員, 而 於 中 國 有 4 名 僱 員 董 事 確 認, 本 集 團 已 就 香 港 的 僱 員 遵 守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608 章 ) 的 有 關 規 定 以 下 為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按 職 能 劃 分 我 們 於 香 港 的 全 職 及 兼 職 僱 員 : 影 音 中 心 管 理 中 心 營 運 課 程 管 理 日 校 教 師 日 校 - 文 職 電 子 數 據 處 理 財 務 及 會 計 人 力 資 源 維 修 管 理 現 代 小 學 士 員 工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辦 公 室 行 政 印 刷 我 們 的 香 港 僱 員 已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485 章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條 例 訂 明 的 安 排 參 與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 強 積 金 計 劃 ) 於 中 國, 根 據 相 關 國 家 及 地 方 勞 工 及 社 會 福 利 法 例 及 法 規, 我 們 須 就 其 中 國 僱 員 支 付 多 項 社 會 保 險, 包 括 養 老 保 險 醫 療 保 險 失 業 保 險 工 傷 保 險 及 生 育 保 險 根 據 有 關 住 房 公 積 金 的 適 用 中 國 法 規, 我 們 亦 須 為 我 們 的 僱 員 繳 納 住 房 公 積 金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我 們 已 就 應 付 的 多 項 社 會 保 險 及 住 房 公 積 金 的 款 項 撥 備 根 據 適 用 中 國 法 例 及 法 規, 我 們 目 前 就 多 項 社 會 保 險 及 住 房 公 積 金 支 付 全 數 款 項 251

256 我 們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作 出 的 供 款 分 別 約 1,300,000 港 元 1,700,000 港 元 2,000,000 港 元 及 900,000 港 元 我 們 已 有 條 件 地 採 納 購 股 權 計 劃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主 要 條 款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五 - 法 定 及 一 般 資 料 - 購 股 權 計 劃 一 節 根 據 國 務 院 於 1996 年 1 月 29 日 頒 布 及 於 2008 年 8 月 5 日 修 訂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匯 管 理 條 例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於 2006 年 12 月 25 日 頒 布 及 於 2007 年 2 月 1 日 生 效 的 個 人 外 匯 管 理 辦 法 中 國 外 匯 管 理 局 於 2007 年 1 月 5 日 頒 布 及 於 2007 年 2 月 1 日 生 效 的 個 人 外 匯 管 理 辦 法 實 施 細 則 以 及 中 國 外 匯 管 理 局 於 2007 年 4 月 6 日 頒 布 的 境 內 個 人 參 與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員 工 持 股 計 劃 和 認 股 期 權 計 劃 等 外 匯 管 理 操 作 規 程, 如 我 們 任 何 中 國 僱 員 擬 參 與 購 股 權 計 劃, 彼 等 須 透 過 彼 等 僱 主 的 公 司 或 其 他 合 資 格 中 國 代 理 向 外 匯 管 理 局 或 其 地 方 分 局 取 得 批 准, 並 完 成 若 干 與 購 股 權 有 關 的 手 續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倘 本 公 司 授 出 購 股 權 會 導 致 本 公 司 違 反 任 何 相 關 法 例 及 法 規, 則 本 公 司 將 不 會 授 出 購 股 權 此 外, 就 身 為 中 國 居 民 的 僱 員 而 言, 除 非 (i) 僱 員 就 相 關 發 行 符 合 中 國 法 例 或 監 管 限 制 或 條 件 的 規 定 ; 及 (ii) 僱 員 向 本 公 司 聲 明 及 保 證 彼 等 符 合 行 使 有 關 購 股 權 的 外 匯 監 管 相 關 法 例 及 法 規 規 定, 否 則 僱 員 不 得 行 使 購 股 權 252

257 據 我 們 所 知, 緊 隨 完 成 後 ( 假 設 不 獲 行 使, 以 及 並 無 計 及 因 行 使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可 能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而 可 能 配 發 及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 下 列 人 士 將 於 我 們 的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第 2 及 第 3 分 部 的 條 文 將 須 向 我 們 披 露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或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附 有 權 利 可 在 所 有 情 況 下 於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附 屬 公 司 的 股 東 大 會 上 投 票 的 任 何 類 別 股 本 面 值 10% 或 以 上 的 權 益 : Speedy Harvest 157,405,421 本 公 司 實 益 擁 有 人 39.35% (1) 吳 錦 倫 先 生 157,405,421 本 公 司 於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39.35% Beautiful Choice 47,221,626 本 公 司 實 益 擁 有 人 11.81% (2) 李 先 生 47,221,626 本 公 司 於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11.81% (2) 朱 女 士 47,221,626 本 公 司 於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11.81% Classic King 41,819,066 本 公 司 實 益 擁 有 人 10.45% (3) 吳 樂 憫 先 生 41,819,066 本 公 司 於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10.45% 倍 智 21,305,585 本 公 司 實 益 擁 有 人 5.33% (4) 滙 富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1,305,585 本 公 司 於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5.33% 莫 詩 韻 女 士 1,125 利 東 投 資 實 益 擁 有 人 11.25% 附 註 : (1) 鑑 於 吳 錦 倫 先 生 於 Speedy Harvest 的 控 制 權 益, 吳 錦 倫 先 生 被 視 為 於 Speedy Harvest 所 持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吳 錦 倫 先 生 亦 為 Speedy Harvest 的 董 事 (2) 鑑 於 李 先 生 及 朱 女 士 各 自 於 Beautiful Choice 的 控 制 權 益, 李 先 生 及 朱 女 士 各 自 被 視 為 於 Beautiful Choice 所 持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李 先 生 亦 為 Beautiful Choice 的 董 事 (3) 鑑 於 吳 樂 憫 先 生 於 Classic King 的 控 制 權 益, 吳 樂 憫 先 生 被 視 為 於 Classic King 所 持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吳 樂 憫 先 生 亦 為 Classic King 的 董 事 (4) 鑑 於 滙 富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倍 智 的 控 制 權 益, 滙 富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被 視 為 於 倍 智 所 持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253

258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我 們 並 不 知 悉 有 任 何 人 士 於 緊 隨 ( 假 設 不 獲 行 使, 以 及 並 無 計 及 因 行 使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可 能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而 可 能 配 發 及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 後,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第 2 及 第 3 分 部 的 條 文 將 須 向 我 們 披 露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或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附 有 權 利 可 在 所 有 情 況 下 於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附 屬 公 司 的 股 東 大 會 上 投 票 的 任 何 類 別 股 本 面 值 10% 或 以 上 的 權 益 254

259 我 們 是 香 港 的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於 2011 年 5 月 31 日, 根 據 教 育 局 的 資 料, 我 們 有 151 室, 而 同 時 於 我 們 的 課 室 可 獲 許 可 最 多 4,336 名 學 生 我 們 提 供 廣 泛 系 列 的 教 育 課 程 及 服 務, 包 括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及 其 他 課 程 和 服 務 我 們 以 現 代 教 育 現 代 書 院 現 代 小 學 士 及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等 品 牌 提 供 私 人 教 育 服 務 我 們 相 信, 尤 其 為 我 們 相 信, 尤 其 為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是 香 港 私 人 教 育 服 務 界 主 要 品 牌 之 一, 以 我 們 於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獲 讀 者 文 摘 頒 授 為 信 譽 品 牌 及 於 2010 年 獲 生 活 區 報 舉 辦 活 動 投 票 獲 選 為 香 港 家 庭 最 愛 品 牌 大 賞 為 佐 證 信 譽 品 牌 嘉 許 是 根 據 讀 者 文 摘 於 有 關 期 間 內 進 行 的 客 戶 調 查 而 頒 授 在 香 港 所 有 提 供 私 人 教 育 服 務 的 機 構 中, 我 們 是 獲 嘉 許 的 兩 間 機 構 之 一 香 港 家 庭 最 愛 品 牌 大 賞 由 生 活 區 報 的 讀 者 投 票 後 頒 授 就 香 港 所 有 私 立 教 育 服 務 供 應 商 中, 我 們 於 2010 年 為 唯 一 一 間 獲 授 嘉 許 的 機 構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的 教 育 課 程 及 服 務 已 有 約 720,000 名 780,000 名 760,000 名 及 250,000 名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而 我 們 於 有 關 期 間 的 總 收 入 已 分 別 約 達 309,400,000 港 元 360,400,000 港 元 353,200,000 港 元 及 123,700,000 港 元 我 們 透 過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提 供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及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向 教 育 局 取 得 19 份 學 校 註 冊 證 明 書, 據 此 我 們 於 香 港 營 運 的 15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於 香 港, 我 們 有 334 名 僱 員, 其 中 35 名 為 全 職 正 規 日 校 教 師, 而 我 們 與 51 名 導 師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於 中 國, 我 們 有 4 名 全 職 僱 員 於 2010 年, 我 們 透 過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及 管 理 服 務 及 軟 件 許 可, 於 中 國 北 京 擴 充 我 們 的 業 務 至 民 辦 教 育 服 務 市 場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是 一 家 於 中 國 就, 舉 例 而 言, 雅 思 IELTS 及 托 福 TOEFL 提 供 標 準 應 試 課 程 的 實 體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以 北 京 雅 思 的 品 牌 或 通 常 稱 為 北 雅 的 品 牌 提 供 255

260 於 2010 年 12 月, 我 們 透 過 收 購 持 有 學 士 教 室 100% 股 權 的 利 東 投 資 已 發 行 股 本 60%, 進 一 步 擴 充 我 們 的 業 務 到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市 場 學 士 教 室 是 香 港 小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我 們 現 時 的 小 學 教 育 服 務 主 要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小 學 士 品 牌 提 供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小 學 士 為 品 牌 擁 有 5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此 外, 基 於 學 士 教 室 與 若 干 加 盟 營 辦 者 訂 立 的 多 項 加 盟 營 辦 協 議,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有 11 間 現 代 小 學 士 加 盟 中 心, 其 中 8 間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小 學 士 品 牌 經 營 及 3 間 以 我 們 的 新 世 代 學 士 教 室 品 牌 經 營 我 們 的 總 收 入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309,400,000 港 元 增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360,400,000 港 元, 相 當 於 增 長 16.5% 然 而, 我 們 的 收 入 減 少 2.0% 到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353,200,000 港 元 本 集 團 因 持 續 受 吳 錦 倫 先 生 控 制 的 重 組 而 被 視 為 持 續 經 營 實 體 因 此, 已 編 製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的 合 併 全 面 收 益 現 金 流 量 及 權 益 變 動 等 報 表, 猶 如 完 成 重 組 後 的 集 團 架 構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或 自 本 集 團 旗 下 現 有 實 體 各 自 註 冊 成 立 成 立 日 期 以 來 (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 一 直 存 在 已 編 製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2009 年 6 月 30 日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合 併 財 務 狀 況 表, 以 呈 列 於 該 等 日 期 已 存 在 的 本 集 團 旗 下 現 有 實 體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我 們 的 業 務 經 營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受 多 項 因 素 影 響, 大 部 分 因 素 為 我 們 所 無 法 控 制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以 下 為 若 干 關 鍵 因 素 的 概 要 : 我 們 是 否 成 功 經 營 業 務, 主 要 取 決 於 報 讀 我 們 課 程 的 數 目, 以 及 學 生 願 意 支 付 的 學 費 於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分 別 約 有 720,000 個 780,000 個 760,000 個 及 250,000 個 課 程 獲 報 讀, 而 學 生 支 付 的 平 均 學 費 分 別 約 為 430 港 元 460 港 元 460 港 元 及 490 港 元 因 此, 我 們 繼 續 維 持 和 吸 引 學 生 按 商 業 上 可 行 的 收 費 水 平 報 讀 我 們 課 程 的 能 力, 是 我 們 繼 續 成 功 經 256

261 營 業 務 和 使 業 務 增 長 的 關 鍵 因 素 這 從 而 將 視 乎 若 干 因 素 而 定, 包 括 ( 其 中 包 括 ) 我 們 在 以 下 各 方 面 的 能 力 : 因 應 市 場 趨 勢 教 育 制 度 和 課 程 及 學 生 需 求 的 轉 變 而 開 發 新 教 學 課 程 和 提 升 現 有 教 學 課 程 擴 充 我 們 的 地 區 覆 蓋 處 理 我 們 的 業 務 增 長 之 餘, 亦 保 持 我 們 教 學 課 程 質 素 的 貫 徹 性 有 效 地 向 較 廣 闊 的 準 學 生 基 礎 推 廣 我 們 的 教 學 課 程 開 發 額 外 優 質 課 程 內 容, 以 及 應 付 市 場 競 爭 若 我 們 無 能 力 維 持 或 達 致 上 述 各 項, 可 能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收 入 和 盈 利 能 力 鑑 於 我 們 的 業 務 性 質, 我 們 的 導 師 因 為 定 期 與 我 們 的 學 生 交 流, 所 以 是 維 持 我 們 課 程 和 服 務 的 質 素, 以 及 保 持 我 們 的 品 牌 和 聲 譽 的 關 鍵 因 素 此 外, 我 們 極 為 依 賴 我 們 的 導 師 向 我 們 的 學 生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分 別 有 54 名 61 名 52 名 及 51 名 導 師 授 課 我 們 的 品 牌 聲 譽 業 務 和 成 功, 相 當 程 度 上 視 乎 我 們 是 否 能 夠 繼 續 與 一 些 頭 五 名 導 師 合 作 而 定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的 頭 五 名 導 師 已 產 生 的 收 入 分 別 佔 我 們 的 總 收 入 約 48.9% 43.6% 39.6% 及 45.6%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導 師 A 在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離 職 我 們 錄 得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收 入 減 少 約 16,200,000 港 元, 相 當 於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減 少 約 5.0% 減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i) 導 師 A 離 職 ; 及 (ii)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高 中 一 學 生 不 會 於 中 五 後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但 會 於 高 中 三 後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試, 因 此 中 四 高 中 一 課 程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00,000 名 下 跌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60,000 名 若 我 們 不 能 繼 續 與 一 名 或 多 名 頭 五 名 導 師 重 續 服 務 合 約, 或 若 我 們 不 能 及 時 或 按 商 業 上 可 接 受 條 款 與 重 續 彼 等 的 服 務 合 約, 或 彼 等 的 任 何 服 務 合 約 於 到 期 前 終 止, 則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輕 易 取 代 彼 等, 並 挽 留 現 有 報 讀 彼 等 所 提 供 課 程 的 學 生 我 們 的 業 務 可 能 中 斷, 而 我 們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則 可 能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此 外, 在 招 聘 過 程 中, 難 以 確 定 導 師 的 承 擔 和 忠 誠 程 度 我 們 未 必 能 因 應 我 們 的 業 務 增 長 步 伐, 吸 納 聘 請 和 挽 留 足 夠 的 合 資 格 導 師 之 餘, 在 許 多 不 同 的 學 校 教 學 257

262 中 心 和 在 不 同 地 區 舉 辦 的 教 學 課 程 維 持 貫 徹 的 教 學 質 素 一 個 或 一 個 以 上 課 程 實 際 上 或 被 留 意 到 出 現 合 資 格 導 師 短 缺 或 教 學 質 素 下 降 的 情 況, 可 能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業 務 於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在 香 港 提 供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為 我 們 帶 來 約 93.4% 90.1% 87.3% 及 80.5% 的 總 收 入 我 們 預 期 於 不 久 將 來,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將 繼 續 是 我 們 收 入 的 主 要 和 重 要 來 源 雖 然 我 們 一 直 開 發 其 他 不 同 教 學 課 程, 擴 闊 我 們 的 地 區 覆 蓋, 以 及 將 繼 續 將 我 們 的 收 入 來 源 多 元 化, 但 新 教 學 課 程 的 數 目 未 必 增 加 至 一 個 水 平, 使 我 們 能 夠 減 低 對 在 香 港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依 賴 若 我 們 遇 到 對 我 們 的 補 習 服 務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的 事 件, 例 如 嚴 重 經 濟 下 調 天 災 或 爆 發 接 觸 性 傳 染 病, 則 我 們 的 整 體 業 務 和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相 信, 市 場 人 士 對 我 們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的 認 識, 對 我 們 成 功 經 營 業 務 作 出 了 莫 大 貢 獻 我 們 亦 相 信, 保 持 和 提 升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對 於 維 持 我 們 的 競 爭 優 勢 是 很 重 要 的 若 我 們 的 品 牌 價 值 降 低 或 形 象 受 損, 或 若 我 們 的 品 牌 無 法 繼 續 吸 引 學 生, 則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相 信, 公 眾 認 識 我 們 的 導 師, 為 我 們 成 功 經 營 業 務 帶 來 了 重 大 貢 獻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的 17 名 導 師 是 已 出 版 教 科 書 習 作 書 及 或 報 章 專 欄 的 作 者, 且 我 們 不 少 於 15 名 導 師 曾 出 席 許 多 場 合 和 接 受 傳 媒 訪 問, 當 中 包 括 電 視 和 廣 播 電 台 報 章 和 雜 誌 若 我 們 不 能 保 持 導 師 的 良 好 形 象, 或 若 我 們 有 任 何 導 師 因 本 身 的 行 為 ( 不 論 是 否 與 我 們 的 業 務 或 其 他 方 面 有 關 ) 受 到 負 面 的 新 聞 輿 論 或 報 導, 則 我 們 導 師 與 我 們 之 間 的 聯 繫 可 能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品 牌 業 務 和 經 營 業 績 我 們 在 香 港 由 不 同 導 師 向 學 生 提 供 各 式 各 樣 的 教 學 課 程 和 服 務 由 於 我 們 不 斷 擴 大 規 模 擴 充 教 學 課 程 和 服 務, 以 及 擴 大 地 區 覆 蓋, 故 可 能 較 難 達 致 維 持 教 學 質 素 和 貫 徹 性 的 目 標 我 們 迄 今 已 產 生 龐 大 的 品 牌 宣 傳 開 支, 但 我 們 不 能 保 證 我 們 在 市 場 推 258

263 廣 上 付 出 的 努 力, 將 成 功 進 一 步 推 廣 我 們 的 品 牌, 以 保 持 其 競 爭 力 即 使 產 生 龐 大 的 市 場 推 廣 和 宣 傳 開 支, 但 若 我 們 不 能 進 一 步 提 高 我 們 品 牌 的 知 名 度, 加 強 公 眾 對 我 們 教 學 課 程 和 服 務 的 認 識, 則 我 們 的 業 務 和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在 按 照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時,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須 應 用 會 計 政 策, 並 作 出 可 影 響 財 務 報 表 所 呈 報 金 額 的 估 計 及 假 設 對 理 解 本 集 團 的 經 營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至 關 重 要 的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乃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會 計 師 報 告 除 另 有 所 指 外, 政 策 於 所 有 呈 列 年 度 一 直 貫 徹 應 用 在 應 用 會 計 政 策 時, 本 公 司 須 作 出 主 觀 及 複 雜 的 判 斷, 經 常 須 就 本 身 具 有 不 確 定 性 及 可 能 於 隨 後 期 間 發 生 變 動 的 事 項 作 出 估 計 本 集 團 已 採 納 對 編 製 本 集 團 財 務 資 料 為 重 大 的 若 干 會 計 政 策 : 收 入 按 已 收 或 應 收 代 價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即 於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就 提 供 服 務 扣 除 折 扣 及 銷 售 相 關 稅 項 後 的 應 收 金 額 來 自 補 習 及 教 育 服 務 的 收 入 乃 於 提 供 補 習 及 教 育 服 務 時 確 認 管 理 費 收 入 乃 於 提 供 管 理 服 務 時 確 認 諮 詢 費 收 入 乃 於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時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的 利 息 收 入 乃 參 考 未 到 期 本 金, 按 時 間 比 例 基 準 及 實 際 利 率 計 算, 實 際 利 率 乃 於 初 步 確 認 時 按 金 融 資 產 的 預 計 年 期 將 估 計 日 後 現 金 收 入 折 讓 至 該 資 產 賬 面 淨 值 的 比 率 遞 延 收 入 指 預 收 學 費 遞 延 收 入 乃 於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時 確 認 為 收 入 當 租 賃 的 條 款 將 絕 大 部 分 的 擁 有 權 風 險 及 回 報 轉 移 予 承 租 人 時, 有 關 租 賃 即 分 類 為 融 資 租 賃 所 有 其 他 租 賃 則 分 類 為 經 營 租 賃 259

264 按 融 資 租 賃 持 有 的 資 產 按 租 賃 開 始 時 的 公 平 值 或 ( 倘 為 較 低 者 ) 按 最 低 租 賃 付 款 的 現 值 確 認 為 本 集 團 資 產 相 應 負 債 於 財 務 狀 況 表 列 作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租 賃 付 款 按 比 例 分 配 至 財 務 費 用 及 減 少 租 賃 承 擔, 從 而 使 該 等 負 債 的 應 付 餘 額 息 率 固 定 財 務 費 用 乃 直 接 計 入 損 益 中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乃 於 有 關 租 賃 的 年 期 內 以 直 線 法 確 認 為 開 支 仍 為 訂 立 經 營 租 賃 的 獎 勵, 已 取 及 應 收 的 利 益 乃 於 租 賃 年 期 內 以 直 線 法 確 認 為 租 金 開 支 的 扣 減 我 們 的 收 入 由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的 (i)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ii)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iii)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iv)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及 軟 件 許 可 服 務 組 成, 載 於 下 表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 未 經 審 核 )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288, , , , ,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19, , , , ,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1, , , , ,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及 軟 件 許 可 服 務 , 總 計 309, , , , ,

265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由 現 代 教 育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提 供, 據 此 我 們 為 中 一 至 中 七 ( 或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初 中 一 至 高 中 三 ) 的 中 學 學 生 提 供 輔 導 教 育 服 務, 注 重 改 善 學 生 在 校 內 的 學 業 成 績, 並 為 他 們 就 公 開 考 試, 即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 或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作 好 準 備 我 們 的 學 生 報 讀 我 們 的 課 程, 大 多 數 以 改 善 校 內 成 績 及 公 開 試 成 績 為 最 終 目 標, 務 求 入 讀 他 們 所 選 擇 的 大 學 我 們 於 1997 年 開 設 我 們 的 首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而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已 於 港 島 九 龍 及 新 界 不 同 地 區 有 15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所 得 的 收 入 分 別 為 288,900,000 港 元 324,700,000 港 元 308,500,000 港 元 及 99,500,000 港 元, 分 別 相 當 於 我 們 的 總 收 入 約 93.4% 90.1% 87.3% 及 80.5% 我 們 營 運 的 所 有 正 規 日 校 由 現 代 書 院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書 院 品 牌 營 辦 我 們 於 2003 年 開 設 我 們 的 首 間 正 規 日 校, 而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分 別 於 我 們 位 於 銅 鑼 灣 北 角 太 子 九 龍 灣 沙 田 荃 灣 將 軍 澳 及 屯 門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擁 有 11 間 學 校 我 們 的 正 規 日 校 旨 在 重 建 學 生 對 學 習 的 信 心 而 設 立,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機 會 在 全 日 制 及 正 式 的 學 習 環 境 下 繼 續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因 此, 我 們 對 有 意 報 讀 我 們 學 校 的 學 生 設 下 最 低 入 學 規 定, 只 要 通 過 性 格 評 估, 確 保 他 們 於 上 課 時 操 行 良 好 即 可 入 學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所 得 的 收 入 分 別 為 19,500,000 港 元 26,400,000 港 元 33,100,000 港 元 及 15,100,000 港 元, 分 別 佔 我 們 的 總 收 入 約 6.3% 7.3% 9.4% 及 12.2% 我 們 的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由 現 代 教 育 以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品 牌 提 供 自 2005 年 以 來, 我 們 一 直 於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就 國 際 英 語 標 準 測 試 及 考 試, 例 如 雅 思 IELTS 及 托 福 TOEFL 提 供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於 2007 年 取 得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的 批 准 後, 我 們 開 始 在 香 港 提 供 在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項 下 獲 港 府 發 還 款 項 的 國 際 英 語 語 言 測 試 系 統 ( 雅 思 IELTS) 應 試 課 程 及 職 業 英 語 文 憑 托 業 TOEIC 應 試 課 程 此 外, 我 們 獲 授 權 於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舉 辦 雅 思 IELTS 考 試 261

266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的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所 得 的 收 入 分 別 約 1,000,000 港 元 9,400,000 港 元 10,700,000 港 元 及 7,900,000 港 元, 相 當 於 我 們 的 總 收 入 約 0.3% 2.6% 3.0% 及 6.4%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我 們 的 中 國 運 營 主 要 由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及 李 海 明 先 生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和 軟 件 許 可 服 務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是 非 官 立 學 校, 由 北 京 思 雅 ( 並 非 由 本 集 團 擁 有 的 公 司 ) 舉 辦, 於 中 國 提 供 英 語 培 訓 及 例 如 托 福 TOEFL 雅 思 IELTS 及 托 業 TOEIC 的 應 試 課 程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的 課 程 及 服 務 以 北 京 雅 思, 即 通 常 稱 為 北 雅 的 品 牌 提 供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中 國 運 營 所 得 的 收 入 分 別 約 為 零 零 900,000 港 元 及 1,200,000 港 元 下 表 載 列 我 們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的 其 他 收 入 及 開 支 分 析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利 息 收 入 出 售 撇 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收 益 ( 虧 損 ) 23 (671) (895) 75 1,936 持 作 買 賣 投 資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17 (16) 管 理 費 收 入 46 1, 其 他 總 計 1,111 1, ,

267 管 理 費 收 入 主 要 來 自 向 關 連 公 司 提 供 後 勤 及 行 政 服 務 收 取 的 費 用 雜 項 收 入 主 要 指 就 報 名 申 請 安 排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學 生 進 行 面 試 而 收 取 的 面 試 費 收 入 及 僱 員 臨 時 通 知 離 職 補 償 金 薪 金 員 工 成 本 主 要 包 括 支 付 正 規 日 校 老 師 我 們 的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人 員 和 管 理 人 員 的 下 表 載 列 我 們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的 導 師 承 包 費 分 析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119, , , , ,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 , , , 總 計 120, , , , , 我 們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最 重 大 的 開 支 為 導 師 承 包 費, 其 中 包 括 支 付 導 師 所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及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的 款 項 導 師 承 包 費 乃 經 參 考 收 取 導 師 收 取 學 生 的 學 費 總 額 及 該 導 師 與 我 們 所 協 定 的 承 包 費 收 費 而 計 算 該 等 收 費 視 乎 不 同 導 師 而 異, 尤 其 是 導 師 過 往 的 經 驗 聲 譽 及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於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內, 因 提 早 終 止 與 導 師 的 服 務 合 約, 我 們 向 導 師 分 別 收 取 賠 償 金 約 零 零 1,300,000 港 元 及 800,000 港 元, 且 並 無 向 該 等 導 師 支 付 任 何 賠 償 金 263

268 下 表 為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就 我 們 的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作 出 的 分 析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 未 經 審 核 ) 廣 告 開 支 7, , , , , 廣 告 牌 小 冊 子 及 傳 單 6, , , , , 其 他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 , , , , , ,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我 們 的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主 要 包 括 在 媒 體 ( 例 如 報 紙 雜 誌 電 視 電 台 及 互 聯 網 ) 上 的 廣 告 開 支, 以 及 廣 告 牌 顯 示 板 海 報 小 冊 子 及 傳 單 所 招 致 的 開 支 我 們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的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主 要 包 括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租 金 開 支 下 表 分 析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我 們 的 其 他 經 營 開 支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 未 經 審 核 ) 大 廈 管 理 費 空 氣 調 節 費 及 差 餉 9, , , , , 銷 售 佣 金 2, , , , 文 具 及 影 印 開 支 8, , , , , 公 用 事 業 2, , , , , 其 他 8, , , , , , , , , ,

269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我 們 的 其 他 經 營 開 支 主 要 為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大 廈 管 理 費 空 氣 調 節 費 及 差 餉 其 他 包 括 差 旅 及 汽 車 開 支 娛 樂 開 支 呆 賬 撥 備 審 計 費,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及 專 業 費 財 務 費 用 主 要 包 括 融 資 租 賃 的 利 息 開 支 租 賃 資 產 主 要 為 汽 車 於 2008 年 6 月 26 日, 香 港 立 法 會 通 過 2008 年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將 香 港 利 得 稅 稅 率 由 17.5% 調 低 1% 至 16.5%, 自 2008/2009 年 課 稅 年 度 生 效 該 減 幅 的 影 響 已 於 計 量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遞 延 稅 項 上 反 映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撥 備 根 據 中 國 的 估 計 應 課 稅 收 入 按 各 年 度 適 用 稅 率 計 算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附 屬 公 司 須 按 25% 稅 率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265

270 以 下 載 列 本 集 團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的 合 併 全 面 收 益 表, 乃 摘 錄 自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所 載 的 會 計 師 報 告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收 入 309, , , , ,721 其 他 收 入 及 開 支 1,111 1, ,023 員 工 成 本 (44,284) (49,544) (58,361) (27,979) (25,680) 導 師 承 包 費 (120,118) (137,266) (122,225) (62,013) (36,966)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30,658) (36,936) (51,270) (25,038) (23,763)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15,170) (17,266) (20,597) (16,328) (11,198) 印 刷 費 用 (607) (558) (583) (331) (166) 折 舊 (5,306) (7,166) (9,443) (4,448) (4,776) 其 他 經 營 開 支 (28,645) (38,463) (42,054) (19,037) (16,379) 財 務 費 用 (372) (253) (224) (123) (101) 除 稅 前 溢 利 65,337 74,636 48,535 23,565 7,715 稅 項 (10,795) (12,327) (8,477) (4,015) (1,346) 年 度 期 間 溢 利 54,542 62,309 40,058 19,550 6,369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換 算 中 國 業 務 時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額 年 度 期 間 全 面 收 入 總 額 54,542 62,309 40,070 19,550 6,448 以 下 人 士 應 佔 年 度 期 間 溢 利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49,982 57,725 40,076 19,683 6,369 非 控 股 權 益 4,560 4,584 (18) (133) 54,542 62,309 40,058 19,550 6,369 以 下 人 士 應 佔 全 面 收 入 ( 開 支 ) 總 額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49,982 57,725 40,088 19,683 6,448 非 控 股 權 益 4,560 4,584 (18) (133) 54,542 62,309 40,070 19,550 6,448 每 股 盈 利 - 基 本 ( 港 元 )

271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總 額 由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380,000 名 減 至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250,000 名 我 們 的 收 入 由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178,300,000 港 元 減 少 約 30.6% 至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123,700,000 港 元 減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來 自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收 入 由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157,400,000 港 元 減 至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99,500,000 港 元, 減 幅 約 36.8%, 且 部 分 因 來 自 我 們 的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及 軟 件 許 可 服 務 的 收 入 約 1,200,000 港 元, 以 及 來 自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的 收 入 增 加 約 2,200,000 港 元 而 被 抵 銷 來 自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收 入 減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受 到 以 下 情 況 所 影 響 : 於 2010 年 初 提 早 終 止 與 導 師 A 的 合 約, 以 及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最 後 一 批 中 五 考 生 已 報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故 中 五 高 中 二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由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160,000 名 跌 至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50,000 名 來 自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的 收 入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由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2,500 名 增 至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 其 時 本 集 團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例 如 為 該 等 課 程 平 均 指 派 多 約 兩 名 導 師 ) 約 3,400 名 其 他 收 入 及 開 支 由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600,000 港 元 增 加 約 436.9% 至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3,000,000 港 元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本 集 團 於 2010 年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出 售 汽 車 所 得 收 益 約 1,800,000 港 元, 以 及 向 以 短 時 間 的 通 知 辭 職 的 員 工 收 取 賠 償 金 增 加 約 300,000 港 元 員 工 成 本 由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28,000,000 港 元 減 少 約 8.2% 至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25,700,000 港 元 減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以 下 兩 項 構 成 的 影 響 : (i) 由 於 我 們 在 沙 田 和 旺 角 並 行 營 辦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及 我 們 在 佐 敦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部 份 分 別 於 2010 年 3 月 4 月 及 6 月 關 閉, 以 及 削 減 銷 售 和 市 場 推 廣 員 工 的 267

272 人 數, 及 (ii) 部 分 因 為 與 我 們 的 中 國 運 營 有 關 的 員 工 成 本 增 加 約 300,000 港 元 而 被 抵 銷 我 們 的 平 均 員 工 成 本 水 平 於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較 2009 年 同 期 增 加 約 1.1% 我 們 的 導 師 承 包 費 由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62,000,000 港 元 減 少 約 40.4% 至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37,000,000 港 元 減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i)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收 入 減 少 約 36.8% 或 57,900,000 港 元 ;(ii) 就 提 早 終 止 合 約 及 扣 除 費 用 而 沒 收 導 師 承 包 費 約 800,000 港 元 ; 及 (iii)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 彼 等 的 實 際 承 包 費 較 低 ) 帶 來 的 收 入 增 加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由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16,300,000 港 元 減 少 約 31.4% 至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11,200,000 港 元, 原 因 是 本 集 團 預 期 就 我 們 的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而 言, 高 中 二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下 跌, 故 收 緊 對 媒 體 廣 告 及 廣 告 板 開 支 的 控 制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由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25,000,000 港 元 減 少 約 5.1% 至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23,800,000 港 元 減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我 們 逐 步 由 一 個 場 所 搬 遷 至 鄰 近 的 場 所, 故 於 同 期 間 內 我 們 在 沙 田 並 行 營 辦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但 於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並 無 該 等 並 行 營 辦, 以 及 我 們 於 租 約 屆 滿 後 在 2010 年 6 月 關 閉 我 們 在 佐 敦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其 他 經 營 開 支 由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19,000,000 港 元 減 少 14.0% 至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16,400,000 港 元 減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i) 大 廈 管 理 費 空 調 費 及 差 餉 減 少 約 1,000,000 港 元, 乃 與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的 減 幅 一 致 ; 及 (ii) 整 體 收 緊 對 開 支 ( 例 如 文 具 和 影 印 差 旅 交 通 及 汽 車 ) 的 控 制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財 務 費 用 相 比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輕 微 減 少 該 等 減 幅 主 要 是 由 於 我 們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融 資 租 賃 利 息 減 少 268

273 稅 項 由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4,000,000 港 元 減 少 66.5% 至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1,300,000 港 元, 是 由 於 同 期 的 除 稅 前 溢 利 減 少 我 們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實 際 稅 率 分 別 約 為 17.0% 及 17.4% 期 間 溢 利 由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19,600,000 港 元 減 少 67.4% 至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6,400,000 港 元 我 們 的 純 利 率 由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11.0% 減 少 至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5.1% 純 利 率 減 少 主 要 是 由 於 收 入 減 少, 而 租 金 開 支 乃 員 工 成 本 等 經 營 開 支 性 質 上 屬 固 定 及 不 能 按 比 例 減 至 收 入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總 數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780,000 名 減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760,000 名 我 們 的 收 入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360,400,000 港 元, 減 少 約 2%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353,200,000 港 元 減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來 自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收 入 減 少 約 16,200,000 港 元, 部 分 因 為 來 自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及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的 收 入 分 別 增 加 6,800,000 港 元 及 1,300,000 港 元 而 被 抵 銷 來 自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收 入 減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於 2010 年 初 提 早 終 止 與 導 師 A 的 合 約, 以 及 在 三 三 四 學 制 下, 高 中 一 學 生 不 會 於 中 五 後 報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但 會 於 高 中 三 後 報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令 到 中 四 高 中 一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亦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00,000 名 跌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60,000 名 來 自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的 收 入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平 均 學 費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2,700 港 元 增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2,900 港 元, 以 及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增 加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9,800 名 增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1,500 名, 因 為 本 集 團 分 別 為 中 六 學 生 開 設 多 3 班 以 及 為 中 七 學 生 開 設 多 兩 班 269

274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的 收 入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4,400 名 增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4,900 名, 因 為 本 集 團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例 如 為 該 等 課 程 平 均 指 派 多 一 至 兩 名 導 師 由 2010 年 起, 我 們 便 向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服 務 及 軟 件 許 可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來 自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及 軟 件 許 可 服 務 的 收 入 約 為 900,000 港 元 其 他 收 入 及 開 支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700,000 港 元 減 少 約 95.3%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00,000 港 元 於 2009 年, 我 們 透 過 向 會 考 工 作 室 有 限 公 司 ( 吳 錦 倫 先 生 控 制 的 公 司 ) 的 一 個 項 目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而 已 產 生 管 理 費 收 入 約 1,400,000 港 元 該 項 目 屬 於 一 次 性, 且 並 無 於 2010 年 持 有, 我 們 於 2010 年 記 錄 的 管 理 費 收 入 為 零, 導 致 2010 年 的 其 他 收 入 及 開 支 整 體 上 較 2009 年 減 少 員 工 成 本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49,500,000 港 元 增 加 約 17.8%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58,400,000 港 元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香 港 的 員 工 增 加 約 60 名, 因 為 (i) 我 們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內 在 沙 田 及 旺 角 並 行 經 營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ii) 在 元 朗 及 粉 嶺 開 設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 及 (iii) 我 們 招 聘 更 多 專 業 人 士 我 們 的 平 均 員 工 成 本 水 平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較 2009 年 增 加 約 1.0% 我 們 的 導 師 承 包 費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37,300,000 港 元 減 少 約 11.0%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22,200,000 港 元 減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i)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收 入 下 跌 約 16,200,000 港 元 ;(ii) 就 提 早 終 止 合 約 及 扣 除 費 用 而 沒 收 導 師 承 包 費 約 1,300,000 港 元 ; 及 (iii) 頭 五 名 導 師 ( 彼 等 的 實 際 承 包 費 較 高 ) 帶 來 的 收 入 減 少 270

275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7,300,000 港 元 增 加 約 19.3%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20,600,000 港 元, 因 為 預 期 最 後 一 批 中 五 學 生 報 考 2010 年 的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故 本 集 團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以 推 廣 業 務 我 們 的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36,900,000 港 元 增 加 約 38.8%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51,300,000 港 元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i) 我 們 於 沙 田 及 旺 角 並 行 營 辦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 及 (ii) 於 元 朗 及 粉 嶺 開 設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其 他 經 營 開 支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38,500,000 港 元 增 加 9.3%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42,100,000 港 元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i) 大 廈 管 理 費 空 氣 調 節 費 及 差 餉 增 加 約 3,100,000 港 元, 乃 與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的 增 幅 一 致 ;(ii) 為 我 們 的 中 國 運 營 及 重 組 本 集 團 而 增 加 法 律 及 專 業 費 約 2,600,000 港 元 該 增 加 部 分 因 為 呆 賬 撥 備 減 少 約 900,000 港 元, 以 及 差 旅 交 通 及 汽 車 開 支 減 少 約 600,000 港 元 而 被 抵 銷 財 務 費 用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300,000 港 元 減 少 11.5%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200,000 港 元 該 等 減 幅 主 要 是 由 於 我 們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融 資 租 賃 利 息 減 少 稅 項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2,300,000 港 元 減 少 31.2%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8,500,000 港 元, 是 由 於 同 期 的 除 稅 前 溢 利 減 少 我 們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實 際 稅 率 分 別 約 為 16.5% 及 17.5% 實 際 稅 率 增 加, 主 要 原 因 是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不 可 扣 稅 開 支 增 加 271

276 年 度 溢 利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62,300,000 港 元 減 少 35.7%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40,100,000 港 元 我 們 的 純 利 率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17.3% 減 少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11.3% 純 利 率 減 少 主 要 是 由 於 收 入 減 少, 而 租 金 開 支 及 員 工 成 本 等 經 營 開 支 性 質 上 屬 固 定 及 不 能 按 比 例 減 少 至 收 入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總 數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720,000 名 增 加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780,000 名 我 們 的 收 入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309,400,000 港 元 增 加 約 16.5%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360,400,000 港 元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來 自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收 入 增 加 約 35,700,000 港 元, 以 及 來 自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及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的 收 入 分 別 增 加 約 6,900,000 港 元 及 8,400,000 港 元 來 自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收 入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於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內, 在 柴 灣 開 設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以 及 擴 充 將 軍 澳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來 自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的 收 入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平 均 學 費 由 於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2,600 港 元 增 加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2,700 港 元, 以 及 增 加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7,600 名 增 加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9,800 名, 因 為 我 們 為 中 五 及 中 六 學 生 分 別 開 設 多 三 個 班 級 及 兩 個 班 級 來 自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的 收 入 大 幅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700 名 增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4,400 名 於 2007 年, 我 們 的 雅 思 IELTS 及 托 業 TOEIC 應 試 課 程 成 為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項 下 合 資 格 獲 發 還 款 項 的 課 程 我 們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例 如 將 我 們 中 心 的 導 師 人 數 增 加 一 倍 此 外, 我 們 由 2008 年 中 起 便 開 始 聘 用 外 界 銷 售 代 理, 向 學 生 介 紹 英 語 課 程 272

277 其 他 收 入 及 開 支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100,000 港 元 增 加 約 50.5%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700,000 港 元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來 自 我 們 於 2009 年 就 會 考 工 作 室 有 限 公 司 ( 吳 錦 倫 先 生 控 制 的 關 連 公 司 ) 的 一 次 性 項 目 而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的 管 理 費 收 入 約 1,400,000 港 元 該 項 目 主 要 涉 及 有 關 跨 文 化 及 通 訊 技 巧 的 研 討 會 及 培 訓 我 們 為 相 關 刊 物 及 演 講 材 料 提 供 編 輯 校 對 及 翻 譯 服 務 及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該 增 加 部 分 因 為 於 2009 年 錄 得 出 售 撇 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虧 損 約 700,000 港 元 而 被 抵 銷, 但 於 2008 年 錄 得 收 益 員 工 成 本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44,300,000 港 元 增 加 約 11.9%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49,500,000 港 元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i) 因 在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內 於 柴 灣 開 設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以 及 擴 充 將 軍 澳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而 增 加 香 港 員 工 約 60 名 ; 及 (ii) 因 拓 展 業 務 而 增 加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員 工 人 數 我 們 的 平 均 員 工 成 本 水 平 於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較 2008 年 減 少 約 8.2%, 因 為 新 員 工 主 要 為 文 員 我 們 的 導 師 承 包 費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20,100,000 港 元 增 加 約 14.3%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37,300,000 港 元 該 等 增 幅 與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及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的 收 入 增 加 約 15.2% 相 符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5,200,000 港 元 增 加 約 13.8%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7,300,000 港 元 該 等 增 幅 主 要 是 由 於 廣 告 費 用 增 加, 乃 因 為 擴 展 我 們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的 業 務 273

278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30,700,000 港 元 增 加 約 20.5%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36,900,000 港 元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i) 我 們 在 沙 田 並 行 營 辦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ii) 於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內, 在 柴 灣 開 設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及 擴 充 將 軍 澳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 及 (iii) 增 加 我 們 在 銅 鑼 灣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租 賃 費 其 他 經 營 開 支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28,600,000 港 元 增 加 34.3%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38,500,000 港 元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i) 於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因 本 集 團 由 2008 年 中 起 便 為 我 們 的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聘 用 外 界 銷 售 代 理, 故 招 致 銷 售 佣 金 約 2,900,000 港 元 ;(ii) 大 廈 管 理 費 空 氣 調 節 費 及 差 餉 增 加 約 2,300,000 港 元, 乃 與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一 致 ;(iii) 主 要 為 籌 備 本 集 團 的 中 國 運 營 而 增 加 法 律 及 專 業 費 約 1,400,000 港 元 ; 及 (iv) 就 於 要 求 償 還 時 並 無 償 還 的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提 取 呆 賬 約 1,100,000 港 元 財 務 費 用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400,000 港 元 減 少 32.0%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300,000 港 元 該 等 減 幅 主 要 是 由 於 短 期 銀 行 借 款 的 利 息 減 少, 乃 因 為 於 2008 年 已 償 還 未 償 還 結 餘 稅 項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0,800,000 港 元 增 加 14.2%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12,300,000 港 元, 是 由 於 同 期 的 除 稅 前 溢 利 增 加 我 們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及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的 實 際 稅 率 約 為 16.5% 年 度 溢 利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54,500,000 港 元 增 加 14.2%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62,300,000 港 元 我 們 的 純 利 率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17.6% 稍 微 減 少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17.3% 純 利 率 減 少 主 要 是 由 於 租 金 開 支 因 擴 充 本 集 團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而 增 加 274

279 下 表 載 列 本 集 團 於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以 及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經 審 核 合 併 財 務 狀 況 表, 乃 摘 錄 自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非 流 動 資 產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27,465 23,541 29,503 26,862 無 形 資 產 4,936 應 收 一 名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16,874 16,874 16,874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665 40,503 46,479 49,253 流 動 資 產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23,005 23,909 23,925 29,143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35,006 13,057 3,458 2,085 持 作 買 賣 投 資 77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3,308 可 收 回 稅 項 52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1,037 1,037 1,037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19,751 10,787 21,922 20,082 77,891 48,790 50,342 55,655 流 動 負 債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3,362 14,172 13,438 16,843 遞 延 收 入 8,108 10,134 5,404 13,101 應 付 稅 項 13,799 16,699 10,457 3,095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3,176 1,351 5,024 18,983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1, , 銀 行 透 支 411 銀 行 借 款 ,707 43,472 35,323 52,815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38,184 5,318 15,019 2,840 總 資 產 減 流 動 負 債 65,849 45,821 61,498 52,

280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非 流 動 負 債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1,836 1,005 1,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021 長 期 服 務 金 撥 備 684 1,066 1,703 1,685 2,898 2,468 3,075 3,327 資 產 淨 值 62,951 43,353 58,423 48,766 資 本 及 儲 備 實 收 資 本 儲 備 59,044 41,459 58,314 46,862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59,123 41,538 58,423 46,971 非 控 股 權 益 3,828 1,815 1,795 權 益 總 額 62,951 43,353 58,423 48,766 我 們 的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主 要 包 括 裝 修 及 辦 公 室 設 備 於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以 及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賬 面 淨 值 分 別 約 為 27,500,000 港 元 23,500,000 港 元 29,500,000 港 元 及 26,900,000 港 元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由 2008 年 6 月 30 日 約 27,500,000 港 元 減 少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23,5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因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而 土 地 及 樓 宇 減 少 約 6,600,000 港 元 該 減 少 部 分 因 為 翻 新 我 們 於 沙 田 柴 灣 及 將 軍 澳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而 主 要 令 到 租 賃 物 業 裝 修 增 加 2,600,000 港 元 所 抵 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由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23,500,000 港 元 增 加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約 29,5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搬 遷 我 們 於 沙 田 及 旺 角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及 將 我 們 的 總 辦 事 處 由 沙 田 搬 往 荃 灣, 以 及 在 元 朗 及 粉 嶺 開 設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所 帶 來 的 淨 影 響, 主 要 令 到 租 賃 物 業 裝 修 增 加 約 6,000,000 港 元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由 2010 年 6 月 30 日 約 29,500,000 港 元 減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約 26,9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銷 售 兩 架 汽 車 而 主 要 令 到 汽 車 減 少 約 1,200,000 港 元 276

281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租 金 按 金 11,146 17,496 15,493 15,740 其 他 按 金 3,949 1,715 1,820 1,122 預 付 款 項 5,424 3,968 4,491 9,080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2,486 1,783 2,454 3,801 減 : 呆 壞 賬 撥 備 (1,053) (1,212) (1,212) 23,005 23,909 23,925 29,143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指 就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服 務 及 軟 件 許 可 而 應 收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款 項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為 900,000 港 元 及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為 600,000 港 元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款 項 已 於 2011 年 3 月 悉 數 償 付 租 金 按 金 主 要 指 有 關 租 賃 我 們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及 辦 事 處 的 租 金 按 金 大 廈 管 理 費 及 差 餉 我 們 的 租 金 按 金 由 2008 年 6 月 30 日 約 11,100,000 港 元 增 加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的 17,5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為 我 們 於 沙 田 元 朗 及 粉 嶺 的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支 付 按 金 之 後 租 金 按 金 減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約 15,5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我 們 於 沙 田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舊 場 所 的 租 約 屆 滿 而 退 款 約 1,800,000 港 元 租 金 按 金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增 加 至 約 15,7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i) 完 成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後 就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租 賃 支 付 按 金 約 500,000 港 元 ; 及 (ii) 部 分 因 為 我 們 於 佐 敦 的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租 約 屆 滿 而 退 款 約 400,000 港 元 而 被 抵 銷 其 他 按 金 主 要 指 牌 照 按 金 及 公 用 事 業 按 金 我 們 的 其 他 按 金 由 2008 年 6 月 30 日 約 3,900,000 港 元 減 少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1,700,000 港 元, 主 要 是 由 於 (i) 我 們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裝 修 的 已 付 按 金 減 少 約 1,300,000 港 元 ; 及 (ii) 按 金 減 少 約 800,000 港 元, 因 為 未 能 於 2008 年 4 月 為 於 深 圳 營 辦 學 校 獲 得 許 可 證 ( 我 們 於 當 中 並 無 招 致 任 何 損 失 ) 而 向 277

282 本 集 團 退 還 該 款 額 其 他 按 金 其 後 增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的 1,8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為 廣 告 及 製 作 及 安 裝 廣 告 板 所 支 付 的 按 金 增 加 約 400,000 港 元 其 他 按 金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減 至 約 1,1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為 廣 告 及 製 作 及 安 裝 廣 告 板 支 付 的 按 金 減 少 約 500,000 港 元 預 付 款 項 主 要 是 於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以 及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租 金 及 管 理 費 預 付 款 項 分 別 約 200,000 港 元 1,700,000 港 元 3,000,000 港 元 及 2,700,000 港 元, 預 付 的 開 支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約 為 4,500,000 港 元 我 們 的 預 付 款 項 由 2008 年 6 月 30 日 約 5,400,000 港 元 減 少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4,0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支 付 我 們 導 師 的 墊 款 減 少 約 3,000,000 港 元 該 減 少 部 分 因 為 租 金 及 管 理 費 預 付 款 項 增 加 約 1,500,000 港 元 而 被 抵 銷 預 付 款 項 其 後 增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的 4,5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租 金 及 管 理 費 預 付 款 項 增 加 約 1,300,000 港 元, 以 及 為 我 們 的 中 國 辦 事 處 預 付 的 裝 修 開 支 增 加 約 500,000 港 元, 該 增 加 部 分 因 為 支 付 我 們 導 師 的 墊 款 減 少 約 1,500,000 港 元 而 被 抵 銷 預 付 款 項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約 為 9,1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預 付 開 支 支 付 我 們 導 師 的 墊 款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約 為 100,000 港 元, 由 2011 年 4 月 起 將 獲 分 期 償 付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主 要 指 於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以 及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向 員 工 作 出 的 墊 款 分 別 約 2,000,000 港 元 200,000 港 元 100,000 港 元 及 100,000 港 元 由 2010 年 6 月 30 日 的 2,500,000 港 元 增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3,800,000 港 元, 主 要 是 因 為 於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完 成 後 收 購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約 300,000 港 元 及 我 們 的 中 國 運 營 約 400,000 港 元 所 致 就 通 知 時 未 償 還 的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已 作 出 撥 備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的 非 即 期 部 分 由 2008 年 6 月 30 日 的 零 增 加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16,900,000 港 元, 是 由 於 就 年 內 投 資 於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及 北 京 思 雅 而 向 吳 錦 榮 先 生 的 配 偶 黃 慧 女 士 作 出 的 墊 款 總 額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維 持 不 變 278

283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的 即 期 部 分 由 2008 年 6 月 30 日 約 35,000,000 港 元 減 少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13,100,000 港 元, 主 要 是 由 於 償 還 向 董 事 或 受 董 事 控 制 公 司 作 出 的 墊 款 該 款 項 進 一 步 分 別 減 少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約 3,500,000 港 元 及 2,100,000 港 元, 主 要 是 由 於 償 還 向 董 事 或 受 董 事 控 制 公 司 作 出 的 墊 款 淨 額 所 致 董 事 確 認, 經 與 關 連 人 士 協 定,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將 獲 悉 數 償 付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4,423 2,744 3,834 2,898 其 他 應 計 費 用 2,066 3,188 2,464 2,498 應 計 導 師 承 包 費 薪 金 及 花 紅 6,873 8,240 7,140 11,447 13,362 14,172 13,438 16,843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主 要 為 應 付 的 裝 修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辦 公 室 文 具 及 影 印 開 支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由 2008 年 6 月 30 日 約 4,400,000 港 元 減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2,7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應 付 裝 修 費 減 少 約 500,000 港 元 及 應 付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減 少 約 300,000 港 元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其 後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增 至 約 3,8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應 付 裝 修 費 增 加 約 800,000 港 元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減 至 約 2,9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應 付 裝 修 費 減 少 約 900,000 港 元 其 他 應 計 費 用 主 要 為 涉 及 我 們 的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服 務 的 審 計 費 法 律 和 專 業 費 及 銷 售 佣 金 的 應 計 款 項 其 他 應 計 費 用 由 2008 年 6 月 30 日 約 2,100,000 港 元 增 加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3,2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涉 及 我 們 的 中 國 運 營 的 法 律 和 專 業 費 的 應 計 費 用 增 加 約 700,000 港 元 其 他 應 計 費 用 其 後 減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約 2,500,000 港 元, 原 因 是 該 應 計 費 用 減 少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應 計 費 用 保 持 在 相 若 水 平 約 2,500,000 港 元 遞 延 收 入 指 向 我 們 學 生 預 先 收 取 的 補 習 費 收 入 遞 延 收 入 由 2008 年 6 月 30 日 約 8,100,000 港 元 增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10,1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預 期 最 後 一 批 考 生 報 考 2010 年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五 學 生 於 2009 年 的 人 數 增 加 鑑 於 大 量 學 生 不 會 報 考 2011 年 的 最 後 一 屆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故 遞 延 收 入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減 至 約 5,400,000 港 元 279

284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遞 延 收 入 增 加 至 約 13,1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我 們 的 課 程 報 名 人 次 的 季 節 性 因 素 董 事 確 認,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約 99.7% 的 遞 延 收 入 其 後 已 於 合 併 全 面 收 益 表 扣 除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我 們 分 別 向 學 生 退 還 的 補 習 費 約 1,000,000 港 元 1,300,000 港 元 4,000,000 港 元 及 500,000 港 元, 因 為 學 生 報 讀 的 課 程 更 改 或 取 消 於 2010 年 內 的 款 項 較 高 主 要 原 因 是 於 2010 年 初 提 早 終 止 與 導 師 A 的 合 約 當 學 生 撤 銷 其 報 名 時, 本 集 團 將 以 現 金 或 電 子 現 金 方 式 向 學 生 退 還 補 習 費 ( 扣 除 行 政 費 ) 一 般 而 言, 於 每 年 6 月 30 日 前 或 屆 滿 時 需 使 用 電 子 現 金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失 去 的 補 習 費 分 別 約 48,000 港 元 51,000 港 元 132,000 港 元 及 21,000 港 元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由 2008 年 6 月 30 日 約 3,200,000 港 元 減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1,400,000 港 元, 原 因 是 向 李 先 生 及 詠 麟 有 限 公 司 ( 由 李 先 生 控 制 的 公 司 ) 償 還 款 項 分 別 約 900,000 港 元 及 900,000 港 元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增 至 約 5,0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Sino Network 於 年 內 宣 派 的 應 付 股 息 4,000,000 港 元,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仍 未 支 付 予 股 東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增 至 約 19,000,000 港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i) Sino Network 於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內 宣 派 的 股 息 約 12,200,000 港 元,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仍 未 支 付, 相 對 於 Sino Network 在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內 宣 派 的 股 息 約 4,000,000 港 元,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仍 未 支 付, 及 (ii) 根 據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及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應 付 六 達 及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的 非 控 股 股 東 的 代 價 分 別 為 3,000,000 港 元 及 3,000,000 港 元 董 事 確 認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將 獲 悉 數 償 付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指 根 據 融 資 租 賃 收 購 汽 車 即 期 部 分 及 非 即 期 部 分 旳 結 餘 總 額, 因 償 還 款 項 而 由 2008 年 6 月 30 日 約 3,100,000 港 元 減 少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1,700,000 港 元 其 後 該 結 餘 總 額 因 根 據 融 資 租 賃 收 購 汽 車 約 1,600,000 港 元 而 增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2,100,000 港 元, 減 償 還 款 項 約 1,200,000 港 元 該 結 餘 總 額 因 償 還 款 項 而 進 一 步 減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約 1,200,000 港 元 280

285 流 動 比 率 (1) 資 產 回 報 率 (2) 51.7% 69.8% 41.4% 6.1% 權 益 回 報 率 (3) 84.5% 139.0% 68.6% 13.6% 附 註 : (1) 即 流 動 資 產 除 以 年 期 末 流 動 負 債 (2) 即 年 度 期 間 溢 利 除 以 總 資 產, 再 乘 以 100% (3) 即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年 度 期 間 溢 利 除 以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再 乘 以 100%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流 動 比 率 為 1.1, 而 2010 年 6 月 30 日 為 1.4 流 動 資 產 由 2010 年 6 月 30 日 約 50,300,000 港 元 增 加 約 5,300,000 港 元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約 55,700,000 港 元, 而 流 動 負 債 由 2010 年 6 月 30 日 約 35,300,000 港 元 增 加 約 17,500,000 港 元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約 52,800,000 港 元 流 動 比 率 減 少 主 要 是 由 於 宣 派 股 息 17,900,000 港 元, 而 純 利 於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為 6,400,000 港 元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資 產 年 度 化 回 報 率 為 12.2%, 而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為 41.4%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年 度 化 溢 利 由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40,100,000 港 元 減 少 68.2% 至 約 12,700,000 港 元 總 資 產 由 2010 年 6 月 30 日 約 96,800,000 港 元 增 加 約 8.4%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約 104,900,000 港 元 資 產 回 報 率 減 少 主 要 是 由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完 成 後, 總 資 產 增 加 約 8,100,000 港 元 281

286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權 益 年 度 化 回 報 率 為 27.2%, 而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為 68.6%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年 度 化 溢 利 由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40,100,000 港 元 減 少 68.2% 至 約 12,700,000 港 元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由 2010 年 6 月 30 日 約 58,400,000 港 元 減 少 約 19.6%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約 47,000,000 港 元 權 益 回 報 率 減 少 主 要 是 年 度 化 純 利 減 少 及 股 息 分 派 17,900,000 港 元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的 流 動 比 率 為 1.4, 而 2009 年 6 月 30 日 為 1.1 流 動 資 產 由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48,800,000 港 元 增 加 約 1,600,000 港 元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約 50,300,000 港 元, 而 流 動 負 債 由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43,500,000 港 元 減 少 約 8,100,000 港 元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約 35,300,000 港 元 流 動 比 率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於 宣 派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股 息 後 所 保 留 的 純 利 約 15,100,000 港 元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資 產 回 報 率 為 41.4%, 而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為 69.8% 年 度 溢 利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62,300,000 港 元 減 少 35.7%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40,100,000 港 元 總 資 產 由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89,300,000 港 元 增 加 約 8.4%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約 96,800,000 港 元 資 產 回 報 率 減 少 主 要 是 由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我 們 的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裝 修 增 加, 導 致 純 利 減 少 但 總 資 產 增 加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權 益 回 報 率 為 68.6%, 而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為 139.0%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年 度 溢 利 由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57,700,000 港 元 減 少 30.6% 至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40,100,000 港 元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由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41,500,000 港 元 增 加 約 40.6%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約 58,400,000 港 元 權 益 回 報 率 減 少 主 要 是 由 於 宣 派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股 息 後 所 保 留 的 純 利 約 15,100,000 港 元, 導 致 純 利 減 少 但 權 益 增 加 282

287 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 的 流 動 比 率 為 1.1, 而 2008 年 6 月 30 日 為 2.0 流 動 資 產 由 2008 年 6 月 30 日 約 77,900,000 港 元 減 少 約 29,100,000 港 元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48,800,000 港 元, 而 流 動 負 債 由 2008 年 6 月 30 日 約 39,700,000 港 元 增 加 約 3,800,000 港 元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43,500,000 港 元 流 動 比 率 減 少 主 要 是 由 於 i) 於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已 宣 派 股 息 較 純 利 多 約 20,000,000 港 元 ; 及 ii) 於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向 黃 慧 女 士 作 出 的 墊 款 約 16,900,000 港 元, 而 該 墊 款 乃 列 作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的 非 即 期 部 分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資 產 回 報 率 為 69.8%, 而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為 51.7% 年 度 溢 利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54,500,000 港 元 增 加 14.2%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62,300,000 港 元 總 資 產 由 2008 年 6 月 30 日 約 105,600,000 港 元 減 少 約 15.4%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89,300,000 港 元 資 產 回 報 率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於 擴 充 本 集 團 及 業 務 增 長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權 益 回 報 率 為 139.0%, 而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為 84.5%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年 度 溢 利 由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50,000,000 港 元 增 加 15.5% 至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約 57,700,000 港 元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由 2008 年 6 月 30 日 約 59,100,000 港 元 減 少 約 29.7%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約 41,500,000 港 元 權 益 回 報 率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於 擴 充 本 集 團 及 業 務 增 長 283

288 本 集 團 一 般 透 過 結 合 內 部 產 生 的 資 金 及 其 他 借 款 為 其 業 務 提 供 資 金 下 表 載 列 來 自 本 集 團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的 經 審 核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的 選 定 現 金 流 量 數 據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經 營 活 動 所 得 的 現 金 淨 額 67,551 75,941 39,392 7,931 投 資 活 動 ( 所 用 ) 所 得 的 現 金 淨 額 (15,602) (6,820) (5,059) 1,840 融 資 活 動 所 用 的 現 金 淨 額 (36,378) (78,496) (22,787) (11,611)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增 加 ( 減 少 ) 淨 額 15,571 (9,375) 11,546 (1,840) 年 期 終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19,751 10,376 21,922 20,082 我 們 經 營 活 動 所 得 的 現 金 淨 額 主 要 來 自 我 們 收 取 的 收 入 我 們 經 營 活 動 所 用 的 現 金 主 要 指 已 付 導 師 承 包 費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及 已 付 稅 項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經 營 活 動 所 得 的 現 金 淨 額 約 為 67,600,000 港 元, 而 除 稅 前 溢 利 約 為 65,300,000 港 元 差 額 約 2,200,000 港 元 主 要 由 於 (i)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增 加 ; 及 (ii) 調 整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折 舊 分 別 約 5,800,000 港 元 及 5,300,000 港 元 流 入 部 分 由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約 7,700,000 港 元 所 抵 銷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經 營 活 動 所 得 的 現 金 淨 額 約 為 75,900,000 港 元, 而 除 稅 前 溢 利 約 為 74,600,000 港 元 差 額 約 1,300,000 港 元 主 要 由 於 (i) 調 整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折 舊 ; 及 (ii) 遞 延 收 入 分 別 增 加 約 7,200,000 港 元 及 2,000,000 港 元 流 入 部 分 由 已 付 香 港 利 得 稅 約 9,200,000 港 元 所 抵 銷 284

289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經 營 活 動 所 得 的 現 金 淨 額 約 為 39,400,000 港 元, 而 除 稅 前 溢 利 約 為 48,500,000 港 元 差 額 約 9,100,000 港 元 主 要 由 於 (i) 已 付 香 港 利 得 稅 及 (ii) 遞 延 收 入 分 別 減 少 約 14,900,000 港 元 及 4,700,000 港 元 流 出 部 分 由 調 整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折 舊 約 9,400,000 港 元 所 抵 銷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經 營 活 動 所 得 的 現 金 淨 額 約 為 7,900,000 港 元, 而 除 稅 前 溢 利 則 約 為 7,700,000 港 元 差 額 約 200,000 港 元 主 要 由 於 (i) 調 整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折 舊 (ii)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增 加 及 (iii) 遞 延 收 入 分 別 增 加 4,800,000 港 元 3,200,000 港 元 及 7,500,000 港 元 流 入 部 分 因 為 出 售 撇 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收 益, 以 及 已 付 香 港 利 得 稅 分 別 約 1,900,000 港 元 及 9,300,000 港 元 而 被 抵 銷 截 至 2008 年 度, 投 資 活 動 所 用 的 現 金 淨 額 約 為 15,600,000 港 元, 主 要 指 購 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及 關 連 人 士 墊 款 分 別 約 10,000,000 港 元 及 6,200,000 港 元 截 至 2009 年 度, 投 資 活 動 所 用 的 現 金 淨 額 約 為 6,800,000 港 元, 主 要 指 購 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約 11,100,000 港 元 流 出 部 分 由 關 連 人 士 的 還 款 淨 額 約 5,000,000 港 元 所 抵 銷 截 至 2010 年 度, 投 資 活 動 所 用 的 現 金 淨 額 約 為 5,100,000 港 元, 主 要 指 購 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約 15,200,000 港 元 流 出 部 分 由 關 連 人 士 的 還 款 淨 額 約 9,600,000 港 元 所 抵 銷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投 資 活 動 所 得 的 現 金 淨 額 約 為 1,800,000 港 元, 主 要 指 來 自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所 得 款 項, 以 及 來 自 關 連 人 士 的 還 款 淨 額 分 別 約 3,100,000 港 元 及 1,500,000 港 元 流 入 部 分 因 為 購 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約 2,800,000 港 元 而 被 抵 銷 截 至 2008 年 度, 融 資 活 動 所 用 的 現 金 淨 額 約 為 36,400,000 港 元, 主 要 指 已 付 股 息 及 償 還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分 別 約 31,500,000 港 元 及 2,800,000 港 元 285

290 截 至 2009 年 度, 融 資 活 動 所 用 的 現 金 淨 額 約 為 78,500,000 港 元, 主 要 指 已 付 股 息 及 償 還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分 別 約 82,400,000 港 元 及 1,400,000 港 元 流 出 部 分 由 關 連 人 士 的 墊 款 淨 額 約 5,500,000 港 元 所 抵 銷 截 至 2010 年 度, 融 資 活 動 所 用 的 現 金 淨 額 約 為 22,800,000 港 元, 主 要 指 已 付 股 息 及 償 還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分 別 約 21,000,000 港 元 及 1,200,000 港 元 截 至 2010 年 止 六 個 月, 融 資 活 動 所 用 的 現 金 淨 額 約 為 11,600,000 港 元, 主 要 指 關 連 人 士 的 還 款 淨 額 償 還 融 資 租 賃 及 已 付 股 息 分 別 約 900,000 港 元 900,000 港 元 及 9,800,000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流 動 資 產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23,005 23,909 23,925 29,143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35,006 13,057 3,458 2,085 持 作 買 賣 投 資 77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3,308 可 收 回 稅 項 52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1,037 1,037 1,037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19,751 10,787 21,922 20,082 77,891 48,790 50,342 55,655 流 動 負 債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3,362 14,172 13,438 16,843 遞 延 收 入 8,108 10,134 5,404 13,101 應 付 稅 項 13,799 16,699 10,457 3,095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3,176 1,351 5,024 18,983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1, , 銀 行 透 支 411 銀 行 借 款 ,707 43,472 35,323 52,815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38,184 5,318 15,019 2,

291 於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我 們 的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分 別 約 為 38,200,000 港 元 5,300,000 港 元 15,000,000 港 元 及 2,800,000 港 元, 主 要 由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以 及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組 成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約 為 2,800,000 港 元, 其 中 包 括 流 動 資 產 55,700,000 港 元 及 流 動 負 債 52,800,000 港 元, 較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減 少 約 12,200,000 港 元 流 動 資 產 主 要 包 括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及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分 別 約 29,100,000 港 元 20,100,000 港 元 3,300,000 港 元 及 2,100,000 港 元 流 動 負 債 主 要 包 括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及 遞 延 收 入 分 別 約 16,800,000 港 元 19,000,000 港 元 及 13,100,000 港 元 於 2010 年 11 月 29 日,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香 港 詮 釋 第 5 號 財 務 報 表 的 呈 列 - 借 款 人 對 包 含 按 要 求 償 還 條 款 的 有 期 貸 款 的 分 類 該 項 詮 釋 說 明 包 含 按 要 求 償 還 條 款 的 有 期 貸 款 應 否 於 借 款 人 的 財 務 狀 況 表 中 分 類 為 非 流 動 負 債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有 銀 行 借 款 210,000 港 元, 須 於 一 年 內 償 還, 已 分 類 為 流 動 負 債 於 2011 年 1 月 及 5 月, 本 集 團 根 據 貸 款 協 議 分 別 增 加 其 額 外 計 息 貸 款 12,000,000 港 元 及 40,000,000 港 元, 以 償 付 我 們 分 別 於 2010 年 及 2011 年 宣 派 的 股 息 12,000,000 港 元 的 貸 款 根 據 上 述 詮 釋 已 分 類 為 流 動 負 債 本 集 團 於 2011 年 4 月 宣 派 股 息 40,000,000 港 元 故 此, 我 們 於 2011 年 4 月 30 日 有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約 15,100,000 港 元 40,000,000 港 元 的 貸 款 須 於 六 個 月 內 償 還, 因 此 亦 分 類 為 流 動 負 債 然 而, 這 兩 筆 貸 款 預 計 將 以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償 還, 因 此 我 們 的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狀 況 將 有 所 緩 和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董 事 確 認 上 述 詮 釋 對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狀 況 或 其 借 款 的 條 款 並 無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287

292 下 表 載 列 本 集 團 於 2011 年 4 月 30 日 的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 ( 千 港 元 )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39,670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2,017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3,479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1,037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22,721 68,924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5,150 遞 延 收 入 8,485 應 付 稅 項 6,585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43,188 銀 行 借 款 10,631 84,039 (15,115) 我 們 預 計 我 們 的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狀 況 將 有 所 減 輕, 原 因 是 我 們 計 劃 動 用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其 中 50,000,000 港 元 償 還 於 2011 年 1 月 及 5 月 提 取 的 貸 款 288

293 於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以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我 們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總 額 ( 不 包 括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 分 別 約 為 19,800,000 港 元 10,800,000 港 元 21,900,000 港 元 及 20,100,000 港 元 本 集 團 管 理 其 資 本 以 確 保 本 集 團 實 體 能 持 續 經 營, 並 透 過 優 化 債 務 及 權 益 盡 量 提 高 股 東 回 報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的 整 體 策 略 維 持 不 變 本 集 團 的 資 本 架 構 包 括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及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 包 括 實 繳 資 資 本 及 累 計 溢 利 ) 管 理 層 定 期 檢 討 資 本 架 構 作 為 本 審 閱 的 一 部 分, 管 理 層 考 慮 資 本 成 本 與 各 類 別 資 本 有 關 的 風 險, 並 將 透 過 借 貸 安 排 派 付 股 息 及 發 行 新 股 份 平 衡 其 整 體 資 本 架 構 經 計 及 本 集 團 可 動 用 的 財 務 資 源, 包 括 內 部 產 生 的 資 金 及 的 估 計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我 們 的 董 事 確 認 我 們 具 備 充 裕 營 運 資 金, 以 應 付 現 時 所 需 及 本 招 股 章 程 日 期 起 計 至 少 未 來 12 個 月 289

294 於 2011 年 4 月 30 日, 即 就 本 債 務 聲 明 而 言 的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有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43,188,000 港 元 及 銀 行 借 款 10,631,000 港 元 下 表 載 列 我 們 於 所 示 日 期 的 債 務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3,176 1,351 5,024 18,983 43,188 銀 行 透 支 411 銀 行 借 款 ,631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3,098 1,710 2,114 1,204 6,274 3,472 7,138 20,397 53,819 應 償 還 款 項 賬 面 值 : 於 要 求 時 或 一 年 內 4,438 2,467 6,024 19,776 53,819 一 年 以 上 但 少 於 五 年 1,836 1,005 1, ,274 3,472 7,138 20,397 53,819 減 : 列 為 流 動 負 債 的 款 項 (4,438) (2,467) (6,024) (19,776) (53,819) 一 年 後 到 期 款 項 1,836 1,005 1,

295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1 年 4 月 30 日,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3,000,000 港 元 指 應 付 利 東 投 資 非 控 股 股 東 的 代 價 應 付 代 價 為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須 於 學 士 教 室 截 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 止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的 財 務 報 表 獲 其 董 事 會 審 批 後 14 日 內 支 付 於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1 年 4 月 30 日,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的 餘 下 結 餘 為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須 於 要 求 時 償 還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的 餘 下 結 餘 主 要 指 已 宣 佈 但 尚 未 償 付 的 股 息 40,000,000 港 元 該 股 息 已 於 2011 年 5 月 悉 數 償 付 於 2011 年 4 月 30 日 尚 未 償 還 的 結 餘 ( 應 付 代 價 除 外 ) 將 全 數 償 付 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 的 銀 行 透 支 按 介 乎 每 年 12% 至 13% 的 市 場 利 率 計 息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銀 行 借 款 按 市 場 年 利 率 7.25% 計 算 利 息, 並 由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的 非 控 股 股 東 提 供 的 個 人 擔 保 作 抵 押, 及 須 於 一 年 內 償 還 於 2011 年 4 月 30 日, 銀 行 借 款 按 介 乎 每 年 2% 至 7.25% 的 市 場 利 率 計 息 根 據 貸 款 償 還 時 間 表, 賬 面 值 為 106,000 港 元 的 銀 行 借 款 由 利 東 投 資 的 非 控 股 股 東 (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惟 吳 海 天 先 生 為 利 東 投 資 董 事 ) 提 供 的 個 人 擔 保 作 抵 押, 及 須 於 2011 年 8 月 前 償 還 此 外, 賬 面 值 為 10,525,000 港 元 的 銀 行 借 款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提 供 的 個 人 擔 保 作 抵 押, 將 解 除, 及 須 分 24 個 月 償 還 但 包 含 按 要 求 償 還 條 款 於 2011 年 5 月, 本 集 團 已 提 取 另 一 筆 貸 款 40,000,000 港 元 以 支 付 於 2011 年 宣 派 的 股 息 貸 款 40,000,000 港 元 按 每 年 6% 計 息 及 須 於 六 個 月 內 償 還 貸 款 人 ( 為 根 據 放 債 人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63 章 ) 的 放 債 人 及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給 予 我 們 的 還 款 條 款 較 銀 行 提 供 的 更 靈 活 此 銀 行 貸 款 向 根 據 放 債 人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63 章 ) 為 持 牌 放 債 人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提 取, 這 筆 貸 款 給 予 我 們 的 還 款 條 款 較 銀 行 提 供 的 更 靈 活 根 據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持 有 的 汽 車 於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介 乎 2 至 5 年 有 關 所 有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的 利 率 乃 於 各 合 約 日 期 釐 定,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2009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介 乎 每 年 4.73% 至 14.22% 4.73% 至 14.22% 4.75% 至 14.25% 及 4.74% 至 4.75% 291

296 除 上 述 者 外, 於 2011 年 4 月 30 日, 本 集 團 並 無 任 何 未 償 還 銀 行 借 款 銀 行 透 支 按 揭 抵 押 債 券 借 貸 資 本 債 務 證 券 或 其 他 類 似 債 務 融 資 租 賃 或 租 購 承 擔 承 兌 負 債 ( 一 般 貿 易 票 據 除 外 ) 或 承 兌 信 貸 任 何 擔 保 或 其 他 重 大 或 然 負 債 董 事 確 認, 自 2011 年 4 月 30 日 以 來, 本 集 團 的 債 務 及 或 然 負 債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倘 交 易 對 方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未 能 履 行 其 責 任, 則 就 每 類 已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承 受 的 最 大 信 貸 風 險, 相 當 於 合 併 財 務 狀 況 表 呈 列 的 資 產 賬 面 值 除 下 述 的 金 融 資 產 外, 管 理 層 認 為 餘 下 金 融 資 產 的 信 貸 風 險 有 限 本 集 團 有 應 收 由 Sino Network 股 東 控 制 或 共 同 控 制 的 關 連 人 士 的 重 大 款 項 管 理 層 認 為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的 信 貸 風 險 並 不 重 大, 乃 因 為 Sino Network 股 東 有 穩 健 的 財 務 狀 況 由 於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及 銀 行 結 餘 存 放 於 信 譽 良 好 的 銀 行, 故 信 貸 風 險 有 限 除 存 放 於 幾 家 高 信 貸 評 級 銀 行 的 流 動 資 金 的 集 中 信 貸 風 險 外, 本 集 團 並 無 任 何 其 他 高 度 集 中 信 貸 風 險 本 集 團 因 計 息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 主 要 為 按 現 行 市 場 利 率 計 息 的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銀 行 結 餘 銀 行 透 支 及 銀 行 借 款 ) 受 利 率 改 變 影 響 而 有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本 集 團 目 前 並 無 利 率 對 沖 政 策 然 而, 管 理 層 將 在 有 需 要 時 考 慮 對 沖 重 大 利 率 風 險 管 理 層 認 為 本 集 團 面 臨 的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並 不 重 大 因 此, 並 無 呈 列 敏 感 度 分 析 本 集 團 並 無 面 臨 重 大 的 公 平 值 利 率 風 險 於 管 理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時, 本 集 團 監 督 及 維 持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處 於 管 理 層 認 為 充 足 的 水 平, 以 撥 付 本 集 團 的 營 運 及 減 低 現 金 流 量 波 動 的 影 響 292

297 下 表 載 列 本 集 團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餘 下 合 約 到 期 的 詳 情 列 表 乃 根 據 本 集 團 須 還 款 定 的 最 早 日 期, 按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的 未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而 編 製, 包 括 利 息 及 本 金 現 金 流 量 此 外, 下 表 詳 載 本 集 團 就 其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所 作 的 流 動 性 分 析 列 表 乃 根 據 須 按 毛 額 結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未 貼 現 毛 現 金 流 出 而 製 作 對 本 集 團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所 作 的 流 動 性 分 析 是 在 合 約 期 限 的 基 礎 上 準 備 的, 因 為 管 理 層 認 為 合 約 期 限 是 掌 握 衍 生 工 具 現 金 流 量 時 間 的 基 礎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不 適 用 4,423 4,423 4,423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不 適 用 3,176 3,176 3,176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9.1% 1,508 2,095 3,603 3,098 9,107 2,095 11,202 10,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不 適 用 2,744 2,744 2,744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不 適 用 1,351 1,351 1,351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10.2% 856 1,106 1,962 1,710 銀 行 透 支 13.0% ,362 1,106 6,468 6,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不 適 用 3,834 3,834 3,834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不 適 用 5,024 5,024 5,024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7.6% 1,132 1,177 2,309 2,114 9,990 1,177 11,167 10,

298 1 1 5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不 適 用 2,898 2,898 2,898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不 適 用 15,983 3,000 18,983 18,983 銀 行 借 款 7.3%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4.7% ,291 1,204 19,730 3,652 23,382 23,295 衍 生 工 具 - 總 額 結 算 業 務 合 併 產 生 的 或 然 代 價 不 適 用 2,000 2,000 賣 方 認 沽 期 權 不 適 用 17,160 17,160 19,160 19,160 我 們 於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2009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以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已 分 別 宣 派 約 31,500,000 港 元 82,400,000 港 元 25,000,000 港 元 及 17,900,000 港 元 的 股 息 我 們 於 2011 年 1 月 動 用 銀 行 貸 款 12,000,000 港 元 償 付 已 宣 派 的 部 份 股 息 Sino Network 的 董 事 於 2011 年 4 月 21 日 進 一 步 宣 派 股 息 40,000,000 港 元, 並 以 於 2011 年 5 月 向 根 據 放 債 人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63 章 ) 為 持 牌 放 債 人 提 取 的 計 息 貸 款 償 付, 該 放 債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給 予 我 們 的 還 款 條 款 較 銀 行 提 供 的 更 靈 活 這 筆 貸 款 將 以 的 部 分 所 得 款 項 償 付 於 2011 年 6 月, 為 減 少 支 付 予 黃 慧 女 士 約 16,900,000 港 元 的 墊 款 未 必 可 收 回 的 風 險, 本 集 團 已 與 黃 慧 女 士 及 Sino Network 股 東 商 討 有 關 即 時 償 還 墊 款 黃 慧 女 士 未 能 償 還 墊 款 鑑 於 短 時 間 及 有 保 留 溢 利, Sino Network 董 事 宣 派 股 息 約 18,200,000 港 元, 該 股 息 由 以 下 各 項 組 成 (i) 以 實 物 股 息 的 方 式 向 其 股 東 ( 倍 智 除 外 ) 分 派 本 集 團 向 黃 慧 女 士 提 供 約 16,900,000 港 元 之 墊 款 及 (ii) 由 294

299 內 部 資 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直 至 支 付 日 期 的 保 留 溢 利 ) 向 倍 智 支 付 現 金 約 1,400,000 港 元 此 外, 本 集 團 已 於 2010 年 6 月 宣 派 現 金 股 息 約 1,100,000 港 元 所 有 已 宣 派 股 息 已 全 數 支 付 過 往 是 否 派 付 股 息 並 非 本 公 司 未 來 股 息 政 策 的 指 標 我 們 現 時 並 無 計 劃 定 期 分 派 股 息, 惟 此 意 向 可 能 改 變 經 計 及 我 們 的 營 運 盈 利 財 務 狀 況 現 金 需 求 可 動 用 現 金 及 我 們 董 事 會 不 時 可 能 認 為 相 關 的 因 素, 我 們 董 事 會 或 會 於 日 後 宣 派 股 息 任 何 宣 派 及 派 付, 連 同 股 息 數 額, 均 須 遵 守 我 們 的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及 公 司 法, 包 括 取 得 股 東 批 准 我 們 未 來 宣 派 股 息 的 情 況 可 能 是 或 亦 可 能 不 是 過 往 宣 派 股 息 紀 錄 的 反 映, 並 將 由 董 事 會 全 權 酌 情 釐 定 本 公 司 於 2011 年 1 月 26 日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因 此,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概 無 向 股 東 作 出 可 供 分 派 儲 備 獨 立 物 業 估 值 師 威 格 斯 資 產 評 估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已 對 本 集 團 於 2011 年 4 月 30 日 的 物 業 權 益 進 行 估 值 為 無 商 業 價 值 其 函 件 全 文 估 值 概 要 及 估 值 證 書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三 我 們 的 業 務 並 無 中 斷, 從 而 可 能 或 已 經 對 我 們 於 過 去 12 個 月 的 財 務 狀 況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董 事 確 認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或 經 營 狀 況 或 前 景 自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即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所 載 本 集 團 最 近 期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日 期 ) 以 來 並 無 出 現 重 大 不 利 變 動 295

300 一 節 有 關 我 們 未 來 計 劃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我 們 的 未 來 計 劃 及 策 略 我 們 擬 將 : 約 50,000,000 港 元 將 用 以 償 還 於 2011 年 1 月 及 5 月 提 取 的 貸 款, 以 支 付 分 別 於 2010 年 及 2011 年 宣 派 的 股 息 ; 約 15,000,000 港 元 將 用 以 於 香 港 開 設 3 至 5 間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以 提 供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及 英 語 應 試 課 程 我 們 計 劃 由 2012/2013 年 至 2014/2015 年 學 年 起, 每 個 學 年 開 設 最 少 一 間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本 集 團 擬 於 香 港 開 設 3 至 5 間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要 將 我 們 的 中 心 網 絡 擴 充 至 一 些 潛 在 地 區, 例 如 離 島 區 北 區 西 貢 元 朗 中 西 區 及 南 區 等 地 區, 藉 以 (a) 為 我 們 的 學 生 提 供 較 佳 服 務, 以 及 (b) 吸 引 更 多 學 生 或 奪 取 更 多 市 場 份 額 就 設 立 每 間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的 成 本 而 言, 我 們 計 劃 動 用 約 3,000,000 港 元 設 立 每 間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當 中 將 包 括 首 個 月 份 的 租 金 三 個 月 租 金 按 金 翻 新 費 設 備 費 及 營 運 資 金 因 此, 我 們 預 期 動 用 合 共 約 15,000,000 港 元 設 立 5 間 新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 約 6,000,000 港 元 將 用 以 於 香 港 開 設 6 至 10 間 新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以 提 供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展 藝 課 程 及 應 試 課 程 我 們 計 劃 由 2011/2012 年 至 2012/2013 年 學 年 起, 每 季 度 開 設 最 少 一 間 新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就 設 立 每 間 新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的 成 本 而 言, 我 們 估 計 約 600,000 港 元 將 用 作 首 個 月 份 的 租 金 三 個 月 租 金 按 金 翻 新 費 及 營 運 資 金 因 此, 我 們 預 期 動 用 合 共 約 6,000,000 港 元 設 立 10 間 新 現 代 小 學 士 教 育 中 心 ; 約 34,000,000 港 元 將 用 以 與 對 香 港 及 或 中 國 的 教 育 相 關 行 業 富 有 經 驗 的 經 營 商 進 行 策 略 性 合 併 及 收 購 彼 等, 但 我 們 尚 未 有 潛 在 合 併 及 收 購 的 目 標 對 象 ; 約 6,000,000 港 元 將 用 作 於 香 港 及 或 中 國 提 供 海 外 升 學 諮 詢 服 務 的 初 步 成 立 成 本 我 們 擬 於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於 香 港 及 或 中 國 開 始 提 供 海 外 升 學 諮 詢 服 務 就 此, 我 們 計 劃 招 聘 約 10 名 在 相 關 範 疇 富 有 經 驗 的 人 員, 以 及 招 聘 一 名 經 理 帶 領 此 團 隊 我 們 預 期 於 首 年 度 會 招 致 約 6,000,000 港 元 作 為 行 政 及 市 場 推 廣 費 及 營 運 資 金 因 此, 我 們 預 期 就 此 動 用 約 6,000,000 港 元 作 為 初 步 成 本 ; 296

301 約 4,000,000 港 元 將 用 以 為 中 國 及 或 香 港, 以 海 外 升 學 為 目 標 的 學 生 提 供 應 試 預 備 課 程 及 銜 接 課 程 我 們 計 劃 在 未 來 4 年 內, 在 我 們 現 有 的 旺 角 現 代 教 育 教 育 中 心 開 始 舉 辦 銜 接 課 程, 以 及 在 香 港 及 或 中 國 廣 州 深 圳 及 北 京 等 地 區 開 始 舉 辦 應 試 課 程, 例 如 SAT 及 大 學 預 修 課 程 我 們 預 期 會 動 用 約 4,000,000 港 元 作 為 行 政 開 支 支 付 首 年 度 的 薪 金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課 程 發 展 費 及 營 運 資 金 因 此, 我 們 擬 就 此 動 用 合 共 約 4,000,000 港 元 ; 及 約 15,000,000 港 元 將 用 以 為 中 國 的 兒 童 設 立 教 育 中 心 我 們 計 劃 在 未 來 3 年 內 設 立 5 間 兒 童 教 育 中 心 就 設 立 每 間 新 中 心 而 言, 我 們 估 計 會 動 用 約 3,000,000 港 元 作 為 首 月 份 的 租 金 三 個 月 租 金 按 金 翻 新 及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及 營 運 資 金 因 此, 我 們 預 期 動 用 合 共 約 15,000,000 港 元, 開 設 5 間 教 育 中 心 297

302 敬 啟 者 : 吾 等 於 下 文 載 列 有 關 現 代 教 育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貴 公 司 )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為 貴 集 團 )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 有 關 期 間 ) 的 財 務 資 料 ( 財 務 資 料 ) 報 告, 以 供 載 入 貴 公 司 日 期 為 2011 年 6 月 20 日 的 招 股 章 程 ( 招 股 章 程 ) 貴 公 司 於 2011 年 1 月 26 日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及 登 記 為 獲 豁 免 公 司 透 過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五 公 司 重 組 一 段 更 全 面 闡 釋 的 集 團 重 組, 貴 公 司 自 2011 年 6 月 7 日 起 已 成 為 貴 集 團 的 控 股 公 司 於 有 關 期 間 及 本 報 告 日 期, 貴 公 司 有 以 下 附 屬 公 司 : 利 東 投 資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 利 東 投 資 )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香 港 10,000 美 元 60% (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 ( 附 註 e) 2009 年 7 月 1 日 60% 投 資 控 股 慶 安 有 限 公 司 ( 慶 安 ) 香 港 2009 年 10 月 20 日 香 港 1 港 元 100% 100% 100% 暫 無 業 務 學 士 教 室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香 港 10,000 港 元 60% 60% 提 供 小 學 ( 學 士 教 室 ) 2007 年 2 月 16 日 ( 附 註 e)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Business Idol Limited ( Business Idol )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2009 年 7 月 1 日 香 港 1 美 元 100% 100% 100% 暫 無 業 務 I-1

303 京 力 有 限 公 司 ( 京 力 )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2008 年 8 月 8 日 香 港 100 美 元 100% 100% 100% 100% 投 資 控 股 Express Education Limited ( Express Education )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1997 年 5 月 8 日 香 港 140 美 元 65% 65% 100% 100% 100% ( 附 註 a) 現 代 新 幹 線 教 育 有 限 公 司 ( 現 代 新 幹 線 ) 香 港 2000 年 8 月 21 日 香 港 100 港 元 100% 100% 100% 100% 100% 提 供 中 學 教 育 服 務 現 代 北 雅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現 代 北 雅 ) 香 港 2008 年 12 月 4 日 香 港 100 港 元 100% 100% 100% 100% 投 資 控 股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 香 港 2002 年 6 月 5 日 香 港 10,000 港 元 100% 100% 100% 100% 100%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現 代 教 育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香 港 10,000 港 元 90% 暫 無 業 務 ( 前 稱 為 現 代 教 育 資 訊 2008 年 6 月 23 日 ( 附 註 b)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 現 代 ( 中 國 ) ) 現 代 英 語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香 港 1 港 元 100% 100% 暫 無 業 務 ( 前 稱 權 勇 有 限 公 司 ) 2009 年 3 月 11 日 ( 附 註 f) ( 現 代 英 語 ) 幸 運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香 港 1 美 元 100% 物 業 控 股 ( 幸 運 公 司 ) 2006 年 10 月 13 日 ( 附 註 c) Sino Network Group Limited 1 ( Sino Network )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2003 年 7 月 2 日 香 港 13,983 美 元 100% 100% 100% 100% 100% 投 資 控 股 六 達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香 港 10,000 港 元 60% 提 供 英 語 ( 六 達 ) 2008 年 1 月 24 日 ( 附 註 d) 課 程 的 諮 詢 及 市 場 推 廣 代 理 服 務 I-2

304 天 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天 下 ) 香 港 2009 年 10 月 21 日 香 港 100 港 元 100% 100% 100% 投 資 控 股 智 僑 有 限 公 司 ( 智 僑 ) 香 港 2000 年 6 月 21 日 香 港 10,000 港 元 100% 100% 100% 100% 100% 為 集 團 實 體 提 供 印 刷 服 務 京 力 北 雅 ( 北 京 ) 教 育 諮 詢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國 人 民 幣 100% 100% 100% 提 供 教 育 有 限 公 司 2 ( 京 力 北 雅 ) ( 中 國 ) 1,000,000 元 諮 詢 及 2009 年 9 月 21 日 管 理 服 務 廣 州 天 力 教 育 諮 詢 中 國 中 國 人 民 幣 100% 100% 提 供 教 育 有 限 公 司 年 4 月 27 日 1,000,000 元 ( 附 註 g) 諮 詢 及 ( 廣 州 天 力 ) 管 理 服 務 1 Sino Network 由 貴 公 司 直 接 持 有 所 有 其 他 附 屬 公 司 由 貴 公 司 間 接 持 有 2 該 等 公 司 以 外 商 獨 資 公 司 企 業 形 式 於 中 國 成 立 該 等 公 司 的 財 務 年 結 日 為 12 月 31 日 3 該 公 司 的 財 務 年 結 日 為 8 月 31 日 附 註 : (a) 於 截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止 兩 個 年 度,Express Education 從 事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及 行 政 服 務 在 Express Education 的 業 務 完 全 轉 讓 至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後, 該 公 司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暫 無 業 務 (b) 於 2008 年 12 月 11 日, 貴 集 團 以 代 價 1,000 港 元 向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收 購 現 代 ( 中 國 ) 的 額 外 權 益 10% 於 2009 年 6 月 19 日, 為 簡 化 貴 集 團 架 構, 貴 集 團 按 代 價 10,000 港 元 向 姚 慧 儀 女 士 ( 姚 女 士 )(Sino Network 的 非 控 股 股 東 兼 董 事 ) 轉 讓 其 於 現 代 ( 中 國 ) 的 全 部 權 益 100% (c) 於 2009 年 6 月 1 日, 貴 集 團 以 代 價 1 美 元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 吳 錦 倫 先 生 )(Sino Network 的 控 股 股 東 兼 董 事 ) 轉 讓 其 於 幸 運 公 司 的 全 部 權 益 100% (d) 於 2008 年 9 月 19 日, 貴 集 團 以 代 價 2,000 港 元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收 購 六 達 的 額 外 權 益 20% 為 簡 化 貴 集 團 架 構, 於 2008 年 10 月 20 日, 貴 集 團 以 代 價 8,000 港 元 向 姚 女 士 轉 讓 其 於 六 達 的 80% 權 益 (e)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貴 集 團 向 六 達 收 購 利 東 投 資 ( 一 間 持 有 學 士 教 室 100% 權 益 的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60% 權 益, 代 價 為 8,000,000 港 元, 受 限 於 或 然 代 價 協 議 ( 見 財 務 資 料 附 註 30) 六 達 ( 一 間 由 姚 女 士 全 資 擁 有 的 公 司 ) 於 2010 年 10 月 8 日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收 購 利 東 投 資 60% 股 權 ( 連 同 學 士 教 室 ) (f) 於 2010 年 7 月 2 日, 貴 集 團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收 購 現 代 英 語 的 全 部 股 本, 代 價 為 1 港 元 I-3

305 (g) 於 2010 年 4 月 27 日, 貴 集 團 成 立 廣 州 天 力 於 2010 年 8 月 23 日, 貴 集 團 注 入 人 民 幣 1,000,000 元 為 其 註 冊 資 本 由 於 並 無 法 定 要 求, 自 註 冊 成 立 日 期 以 來, 貴 公 司 並 無 編 製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吾 等 一 直 擔 任 Express Education 現 代 新 幹 線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及 智 僑 的 核 數 師 由 2008 年 12 月 4 日 ( 註 冊 成 立 日 期 )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期 間 及 由 2009 年 10 月 21 日 ( 註 冊 成 立 日 期 )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期 間, 吾 等 亦 分 別 擔 任 現 代 北 雅 及 天 下 的 核 數 師 該 等 公 司 的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照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頒 布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編 製 下 列 附 屬 公 司 由 其 註 冊 成 立 成 立 日 期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期 間 的 法 定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已 由 下 列 於 香 港 及 中 國 註 冊 的 執 業 會 計 師 審 核 ( 如 適 用 ) 慶 安 由 2009 年 10 月 20 日 ( 註 冊 成 立 日 期 )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期 間 1 V A Hui & Co Limited 京 力 北 雅 由 2009 年 9 月 21 日 ( 註 冊 成 立 日 期 )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期 間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2 北 京 誠 和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廣 州 天 力 由 2010 年 4 月 27 日 ( 註 冊 成 立 日 期 )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期 間 2 廣 州 市 大 同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1 法 定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照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2 法 定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照 中 國 有 關 會 計 原 則 及 規 例 編 製 根 據 香 港 有 關 規 則 及 規 例, 由 於 現 代 ( 中 國 ) 及 六 達 自 其 註 冊 成 立 日 期 及 其 不 再 為 貴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日 期 起 並 未 達 到 其 首 個 財 務 年 結 日, 故 並 無 編 製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由 於 現 代 英 語 及 學 士 教 室 於 被 貴 集 團 收 購 後 並 未 達 到 其 財 務 年 結 日, 故 並 無 編 製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由 於 附 屬 公 司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 無 法 定 審 核 要 求 的 司 法 權 區 ) 註 冊 成 立, 故 並 無 編 製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Express Education 除 外 ) I-4

306 就 本 報 告 而 言,Sino Network 的 董 事 已 按 照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Sino Network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於 有 關 期 間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 相 關 財 務 報 表 ) 吾 等 已 按 照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 香 港 核 數 準 則 對 相 關 財 務 報 表 進 行 獨 立 審 核 吾 等 已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建 議 的 核 數 指 引 第 條 招 股 章 程 及 申 報 會 計 師 審 查 於 有 關 期 間 的 相 關 財 務 報 表 本 報 告 所 載 於 有 關 期 間 的 財 務 資 料 乃 按 財 務 資 料 附 註 1 載 列 的 基 準 編 製 相 關 財 務 報 表 吾 等 於 編 製 本 報 告 以 載 入 招 股 章 程 時 認 為 毋 須 對 相 關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調 整 Sino Network 的 董 事 已 批 准 相 關 財 務 報 表 的 刊 發, 並 須 對 相 關 財 務 報 表 負 責 貴 公 司 董 事 須 對 招 股 章 程 ( 本 報 告 載 於 其 中 ) 的 內 容 負 責 吾 等 的 責 任 乃 依 據 相 關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本 報 告 所 載 的 財 務 資 料 對 財 務 資 料 作 出 獨 立 意 見 及 對 閣 下 匯 報 吾 等 的 意 見 按 吾 等 根 據 財 務 資 料 附 註 1 所 載 的 呈 列 基 準 作 出 的 意 見, 就 本 報 告 而 言, 財 務 資 料 真 實 且 公 平 地 反 映 貴 集 團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2009 年 6 月 30 日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財 務 狀 況, 以 及 貴 集 團 於 有 關 期 間 的 合 併 溢 利 及 現 金 流 量 貴 集 團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比 較 合 併 收 益 表 現 金 流 量 表 及 權 益 變 動 表 連 同 有 關 附 註 乃 摘 錄 自 貴 集 團 同 期 的 未 經 審 核 合 併 財 務 資 料 ( 2009 年 12 月 31 日 的 財 務 資 料 ), 乃 由 貴 公 司 董 事 純 粹 為 本 報 告 而 編 製 吾 等 已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核 數 準 則 第 2410 號 由 實 體 獨 立 核 數 師 審 閱 中 期 財 務 資 料 審 閱 2009 年 12 月 31 日 的 財 務 資 料 吾 等 對 2009 年 12 月 31 日 的 財 務 資 料 的 審 閱 工 作 包 括 主 要 向 負 責 財 務 和 會 計 事 務 之 人 員 作 出 查 詢, 以 及 應 用 分 析 性 及 其 他 審 閱 程 序 審 閱 範 圍 遠 小 於 根 據 香 港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核 的 範 圍, 故 不 能 令 吾 等 保 證 吾 等 將 知 悉 在 審 核 中 可 能 發 現 之 所 有 重 大 事 項 因 此, 吾 等 不 會 就 2009 年 12 月 31 日 的 財 務 資 料 發 表 審 核 意 見 根 據 吾 等 的 審 閱, 吾 等 並 無 發 現 任 何 事 項 令 吾 等 相 信 2009 年 12 月 31 日 的 財 務 資 料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未 有 根 據 與 編 製 財 務 資 料 時 所 採 用 合 乎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相 符 一 致 的 會 計 政 策 編 製 I-5

307 A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收 入 7 309, , , , ,721 其 他 收 入 及 開 支 8 1,111 1, ,023 員 工 成 本 10 (44,284) (49,544) (58,361) (27,979) (25,680) 導 師 承 包 費 10 (120,118) (137,266) (122,225) (62,013) (36,966)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10 (30,658) (36,936) (51,270) (25,038) (23,763)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15,170) (17,266) (20,597) (16,328) (11,198) 印 刷 費 用 (607) (558) (583) (331) (166) 折 舊 (5,306) (7,166) (9,443) (4,448) (4,776) 其 他 經 營 開 支 10 (28,645) (38,463) (42,054) (19,037) (16,379) 財 務 費 用 9 (372) (253) (224) (123) (101) 除 稅 前 溢 利 10 65,337 74,636 48,535 23,565 7,715 稅 項 12 (10,795) (12,327) (8,477) (4,015) (1,346) 年 度 期 間 溢 利 54,542 62,309 40,058 19,550 6,369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換 算 中 國 業 務 時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額 年 度 期 間 全 面 收 入 總 額 54,542 62,309 40,070 19,550 6,448 以 下 人 士 應 佔 年 度 期 間 溢 利 : 貴 公 司 擁 有 人 49,982 57,725 40,076 19,683 6,369 非 控 股 權 益 4,560 4,584 (18) (133) 54,542 62,309 40,058 19,550 6,369 以 下 人 士 應 佔 全 面 收 入 ( 開 支 ) 總 額 : 貴 公 司 擁 有 人 49,982 57,725 40,088 19,683 6,448 非 控 股 權 益 4,560 4,584 (18) (133) 54,542 62,309 40,070 19,550 6,448 每 股 盈 利 - 基 本 ( 港 元 ) I-6

308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非 流 動 資 產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15 27,465 23,541 29,503 26,862 無 形 資 產 16 4,936 應 收 一 名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18 16,874 16,874 16,874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665 40,503 46,479 49,253 流 動 資 產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17 23,005 23,909 23,925 29,143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18 35,006 13,057 3,458 2,085 持 作 買 賣 投 資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26 3,308 可 收 回 稅 項 52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20 1,037 1,037 1,037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20 19,751 10,787 21,922 20,082 77,891 48,790 50,342 55,655 流 動 負 債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21 13,362 14,172 13,438 16,843 遞 延 收 入 21 8,108 10,134 5,404 13,101 應 付 稅 項 13,799 16,699 10,457 3,095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22 3,176 1,351 5,024 18,983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23 1, , 銀 行 透 支 銀 行 借 款 ,707 43,472 35,323 52,815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38,184 5,318 15,019 2,840 總 資 產 減 流 動 負 債 65,849 45,821 61,498 52,093 非 流 動 負 債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23 1,836 1,005 1,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021 長 期 服 務 金 撥 備 ,066 1,703 1,685 2,898 2,468 3,075 3,327 資 產 淨 值 62,951 43,353 58,423 48,766 資 本 及 儲 備 實 收 資 本 儲 備 59,044 41,459 58,314 46,862 貴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59,123 41,538 58,423 46,971 非 控 股 權 益 3,828 1,815 1,795 權 益 總 額 62,951 43,353 58,423 48,766 I-7

309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附 註 i)( 附 註 ii) 於 2007 年 7 月 1 日 79 37,237 37,316 2,588 39,904 年 度 溢 利 及 全 面 收 入 總 額 49,982 49,982 4,560 54,542 非 控 股 股 東 的 注 資 5 5 已 付 股 息 (28,175) (28,175) (3,325) (31,500)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及 2008 年 7 月 1 日 79 59,044 59,123 3,828 62,951 年 度 溢 利 及 全 面 收 入 總 額 57,725 57,725 4,584 62,309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的 額 外 權 益 (3) (3) (3)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 附 註 29) 豁 免 應 付 股 東 款 項 已 付 股 息 (75,753) (75,753) (6,597) (82,350) 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 及 2009 年 7 月 1 日 ,013 41,538 1,815 43,353 年 度 溢 利 ( 虧 損 ) 40,076 40,076 (18) 40,058 換 算 中 國 業 務 時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額 年 度 全 面 收 入 總 額 12 40,076 40,088 (18) 40,070 收 購 受 共 同 控 制 附 屬 公 司 的 影 響 ( 附 註 1(a)) 30 (30) 1,797 1,797 (1,797) 已 付 已 宣 派 股 息 (25,000) (25,000) (25,000)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7 月 1 日 109 (30) ,886 58,423 58,423 I-8

310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附 註 i)( 附 註 ii) 於 2010 年 7 月 1 日 109 (30) ,886 58,423 58,423 期 間 溢 利 6,369 6,369 6,369 換 算 中 國 業 務 時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額 期 間 全 面 收 入 總 額 79 6,369 6,448 6,448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 附 註 30) 1,795 1,795 已 付 已 宣 派 股 息 (17,900) (17,900) (17,900)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9 (30) ,355 46,971 1,795 48,766 於 2009 年 7 月 1 日 ,013 41,538 1,815 43,353 期 間 溢 利 及 全 面 收 入 總 額 19,683 19,683 (133) 19,550 於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未 經 審 核 ) ,696 61,221 1,682 62,903 附 註 : (i) 貴 集 團 的 合 併 儲 備 指 Sino Network 根 據 集 團 重 組 為 換 取 Express Education 全 部 股 本 而 發 行 的 股 份 面 值 差 額 (ii) 貴 集 團 的 資 本 儲 備 指 附 屬 公 司 向 股 東 轉 讓 權 益 時 產 生 的 注 資 及 豁 免 應 付 股 東 款 項 I-9

311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經 營 活 動 除 稅 前 溢 利 65,337 74,636 48,535 23,565 7,715 就 以 下 項 目 作 出 調 整 : 利 息 收 入 (188) (28) (2) (1) (1) 利 息 開 支 出 售 撇 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 收 益 ) 虧 損 (23) (75) (1,936)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5,306 7,166 9,443 4,448 4,776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的 公 平 值 變 動 (17) 16 呆 賬 撥 備 1, 長 期 服 務 金 ( 撥 回 撥 備 ) 撥 備 (54) (18) 營 運 資 金 變 動 前 的 經 營 現 金 流 量 70,733 84,149 59,891 28,679 10,637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增 加 (7,716) (2,042) (163) (7,954) (4,065)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增 加 ( 減 少 ) 5, (734) 11,616 3,235 持 作 買 賣 投 資 ( 減 少 ) 增 加 (60) 61 遞 延 收 入 增 加 ( 減 少 ) 1,087 2,026 (4,730) 14,624 7,453 營 運 產 生 的 現 金 69,879 85,185 54,264 46,965 17,260 已 付 香 港 利 得 稅 (2,328) (9,244) (14,872) (14,872) (9,329) 經 營 活 動 所 得 的 現 金 淨 額 67,551 75,941 39,392 32,093 7,931 投 資 活 動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所 得 款 項 ,132 已 收 利 息 購 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9,950) (11,054) (15,168) (7,016) (2,807) ( 墊 款 予 ) 償 款 自 關 連 人 士 淨 額 (6,242) 21,920 9,599 2,995 1,451 墊 款 予 一 名 關 連 人 士 (16,874)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增 加 (1,037)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29 (344)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投 資 活 動 ( 所 用 ) 所 得 的 現 金 淨 額 (15,602) (6,820) (5,059) (3,697) 1,840 I-10

312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融 資 活 動 墊 款 自 ( 還 款 予 ) 關 連 人 士 淨 額 177 5,498 (327) (1,351) (850) 非 控 股 股 東 注 資 5 已 付 股 息 (31,500) (82,350) (21,000) (9,750) 償 還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2,771) (1,388) (1,236) (407) (910) 償 還 銀 行 借 款 (1,917) 已 付 利 息 (372) (253) (224) (123) (101)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的 額 外 權 益 (3) 融 資 活 動 所 用 的 現 金 淨 額 (36,378) (78,496) (22,787) (1,881) (11,611)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增 加 ( 減 少 ) 15,571 (9,375) 11,546 26,515 (1,840) 年 期 初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4,180 19,751 10,376 10,376 21,922 年 期 終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19,751 10,376 21,922 36,891 20,082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結 餘 分 析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19,751 10,787 21,922 37,476 20,082 銀 行 透 支 (411) (585) 19,751 10,376 21,922 36,891 20,082 I-11

313 1. (a) Sino Network 為 以 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的 控 股 公 司, 包 括 慶 安 Business Idol 京 力 現 代 新 幹 線 現 代 北 雅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天 下 智 僑 及 京 力 北 雅, 並 持 有 Express Education 的 65% 股 權 吳 錦 倫 先 生 姚 女 士 吳 樂 憫 先 生 李 偉 樂 先 生 ( 李 先 生 ) 吳 錦 榮 先 生 Lau Yue Lan 女 士 及 Ng Choi Fong 女 士 分 別 持 有 Sino Network 的 58.02% 2.08% 22.28% 11.37% 4.25% 1.00% 及 1.00% 股 權 於 2010 年 5 月 7 日,Sino Network 透 過 分 別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李 先 生 發 行 及 配 發 2,588 股 每 股 面 值 1 美 元 的 股 份 及 1,395 股 每 股 面 值 1 美 元 的 股 份 ( 股 份 轉 讓 ),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收 購 Express Education 的 65% 股 權 及 向 李 先 生 收 購 Express Education 的 35% 股 權 於 股 份 轉 讓 前 後,Sino Network 及 Express Education 受 吳 錦 倫 先 生 共 同 控 制, 而 該 控 制 並 非 暫 時 性 (b) 根 據 日 期 為 2011 年 6 月 7 日 的 股 份 掉 期 協 議, 貴 公 司 透 過 向 Sino Network 當 時 的 現 有 股 東 調 換 283,999,999 股 每 股 面 值 0.1 港 元 的 股 份, 收 購 Sino Network 的 全 部 股 權 此 後, 貴 公 司 自 2011 年 6 月 7 日 起 成 為 貴 集 團 的 控 股 公 司 貴 公 司 的 直 接 母 公 司 為 Speedy Harvest Investments Limited( Speedy Harvest )(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 及 其 最 終 控 股 股 東 為 吳 錦 倫 先 生 貴 集 團 因 持 續 受 吳 錦 倫 先 生 控 制 的 集 團 重 組 而 被 視 為 持 續 經 營 實 體 因 此, 已 編 製 有 關 期 間 的 合 併 全 面 收 入 現 金 流 量 及 權 益 變 動 等 報 表, 猶 如 完 成 集 團 重 組 後 的 集 團 架 構 於 有 關 期 間 ( 除 收 購 利 東 投 資 學 士 教 室 及 現 代 英 語 外 ) 或 自 貴 集 團 旗 下 現 有 實 體 各 自 註 冊 成 立 成 立 日 期 以 來 (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 一 直 存 在 已 編 製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2009 年 6 月 30 日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合 併 財 務 狀 況 表, 以 呈 列 於 該 等 日 期 已 存 在 的 貴 集 團 旗 下 現 有 實 體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財 務 資 料 以 貴 公 司 的 功 能 貨 幣 港 元 ( 港 元 ) 列 值 貴 集 團 的 業 務 為 提 供 私 人 補 習 及 教 育 服 務 2.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多 項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 及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修 訂 本 及 詮 釋 ( 詮 釋 )( 以 下 統 稱 為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於 2010 年 7 月 1 日 開 始 的 貴 集 團 會 計 期 間 生 效 為 編 製 及 呈 列 有 關 期 間 的 財 務 資 料, 於 有 關 期 間, 貴 集 團 已 貫 徹 地 採 納 所 有 該 等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貴 集 團 並 未 提 早 採 納 下 列 已 頒 布 但 尚 未 生 效 的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修 訂 本 ) 年 頒 布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改 進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2 號 ( 修 訂 本 ) 2 遞 延 稅 項 : 相 關 資 產 的 收 回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4 號 ( 經 修 訂 ) 1 關 連 人 士 披 露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7 號 ( 修 訂 本 ) 4 披 露 - 轉 讓 金 融 資 產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3 金 融 工 具 香 港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詮 釋 1 預 付 最 低 資 金 要 求 委 員 會 ) 詮 釋 第 14 號 ( 修 訂 本 ) I-12

314 1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2 於 2012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3 於 2013 年 2 月 1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4 於 2011 年 7 月 1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管 理 層 預 期 應 用 該 等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對 貴 集 團 的 財 務 資 料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3. 財 務 資 料 乃 按 歷 史 成 本 基 準 及 根 據 下 列 符 合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會 計 政 策 編 製, 惟 以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若 干 金 融 資 產 除 外 財 務 資 料 包 括 貴 公 司 控 制 的 集 團 實 體 的 財 務 報 表 倘 公 司 有 權 控 制 實 體 的 財 務 及 營 運 政 策 以 從 其 業 務 取 得 利 益, 則 視 作 已 取 得 該 實 體 的 控 制 權 於 有 關 期 間 已 收 購 ( 涉 及 受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的 業 務 合 併 除 外 ) 或 出 售 的 附 屬 公 司 由 收 購 生 效 日 期 起 或 計 至 出 售 生 效 日 期 ( 如 適 用 ) 的 業 績 已 於 合 併 全 面 收 益 表 列 賬 納 者 一 致 附 屬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於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調 整, 以 使 其 會 計 政 策 與 貴 集 團 其 他 成 員 公 司 所 採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所 有 交 易 結 餘 及 收 支 均 於 合 併 賬 目 時 悉 數 抵 銷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非 控 股 權 益 與 貴 集 團 的 權 益 分 開 呈 列 即 使 附 屬 公 司 的 全 面 收 支 總 額 導 致 非 控 股 權 益 產 生 虧 絀 結 餘, 其 仍 歸 屬 於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貴 公 司 擁 有 人 貴 集 團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擁 有 權 發 生 變 動 ( 並 不 導 致 貴 集 團 喪 失 附 屬 公 司 的 控 制 權 ) 列 賬 為 股 本 交 易 貴 集 團 的 權 益 與 非 控 股 權 益 的 賬 面 值 須 作 調 整 以 反 映 彼 等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相 關 權 益 的 變 動 非 控 股 權 益 調 整 金 額 與 已 付 或 已 收 代 價 公 平 值 的 任 何 差 額 應 直 接 確 認 為 股 本, 並 歸 屬 貴 公 司 擁 有 人 當 貴 集 團 失 去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的 控 制 權 及 並 無 保 留 該 前 附 屬 公 司 的 任 何 權 益 時, 出 售 損 益 乃 按 (i) 已 收 代 價 的 公 平 值 總 額 與 (ii) 附 屬 公 司 於 出 售 日 期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賬 面 值 的 差 額 計 算 收 購 業 務 乃 採 用 收 購 法 入 賬 於 業 務 合 併 中 轉 讓 的 代 價 以 公 平 值 計 量, 乃 按 貴 集 團 轉 讓 資 產 的 收 購 日 期 公 平 值 貴 集 團 向 被 收 購 者 的 前 擁 有 人 產 生 的 負 債 及 貴 集 團 發 行 股 權 以 換 取 被 收 購 者 的 控 制 權 的 總 額 計 算 收 購 相 關 成 本 一 般 於 所 產 生 損 益 中 確 認 於 收 購 日 期, 所 收 購 的 可 識 別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的 負 債 均 以 收 購 日 期 的 公 平 值 確 認 I-13

315 商 譽 確 認 為 所 轉 撥 的 代 價 與 被 收 購 公 司 的 任 何 非 控 股 權 益 及 收 購 公 司 之 前 持 有 被 收 購 公 司 ( 如 有 ) 的 股 權 的 公 平 值 的 總 和 超 出 所 收 購 的 可 識 別 資 產 及 承 擔 的 負 債 於 收 購 日 期 的 淨 額 的 部 分 倘 ( 評 估 過 後 ) 所 收 購 的 可 識 別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的 負 債 於 收 購 日 期 的 淨 額 超 出 所 轉 撥 的 代 價 於 被 收 購 公 司 任 何 非 控 股 權 益 的 金 額 及 收 購 公 司 先 前 持 用 被 收 購 公 司 ( 如 有 ) 權 益 的 公 平 值 的 總 和, 超 出 部 分 即 時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為 大 量 採 購 收 益 屬 現 時 所 有 者 權 益 且 於 清 盤 時 賦 予 其 持 有 人 按 比 例 分 佔 實 體 淨 資 產, 可 初 步 按 公 平 值 或 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被 收 購 方 可 識 別 資 產 淨 值 的 已 確 認 金 額 比 例 計 量 計 量 基 準 視 乎 每 項 交 易 而 作 出 選 擇 其 他 種 類 的 非 控 股 權 益 乃 按 其 公 平 值 或 其 他 準 則 規 定 的 其 他 計 量 基 準 計 量 倘 貴 集 團 於 業 務 合 併 中 轉 讓 的 代 價 包 括 或 然 代 價 安 排 產 生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或 然 代 價 於 收 購 日 期 按 其 收 購 日 期 公 平 值 計 量 並 視 為 於 業 務 合 併 中 所 轉 撥 的 代 價 一 部 份 或 然 代 價 的 公 平 值 變 動 ( 證 實 為 按 計 量 法 調 整 ) 可 回 顧 調 整, 而 根 據 大 量 採 購 就 商 譽 作 出 相 應 調 整 計 量 法 調 整 為 於 計 量 期 間 就 於 收 購 日 期 存 在 的 事 實 及 情 況 獲 得 的 其 他 資 產 產 生 的 調 整 採 用 計 量 法 不 超 過 收 購 日 期 起 計 一 年 內 或 然 代 價 的 公 平 值 變 動 的 隨 後 入 賬 並 無 確 認 為 計 量 法 調 整, 而 取 決 於 或 然 代 價 如 何 劃 分 劃 分 為 權 益 的 或 然 代 價 並 無 於 隨 後 報 告 日 期 重 新 計 量, 而 其 隨 後 結 算 於 權 益 內 入 賬 劃 分 為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或 然 代 價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金 融 工 具 : 確 認 及 計 量 或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7 號 撥 備 或 然 負 債 及 或 然 資 產 ( 如 適 用 ) 於 隨 後 報 告 日 期 重 新 計 量, 而 相 應 的 收 益 或 虧 損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財 務 資 料 併 入 共 同 控 制 合 併 產 生 的 合 併 實 體 的 財 務 報 表 項 目, 猶 如 已 於 合 併 實 體 首 次 在 控 制 方 的 控 制 下 當 日 經 已 合 併 合 併 實 體 的 資 產 淨 值 從 控 制 方 的 角 度 以 現 有 賬 面 值 合 併, 且 不 會 確 認 有 關 商 譽 或 確 認 為 大 量 採 購 收 益 的 金 額 ( 倘 控 制 方 的 權 益 存 續 ) 合 併 全 面 收 益 表 包 括 由 最 早 呈 列 日 期 或 合 併 實 體 首 次 在 共 同 控 制 當 日 起 各 合 併 實 體 或 業 務 的 業 績 ( 以 較 短 期 間 為 準 ), 而 不 論 何 日 為 共 同 控 制 合 併 日 期 認 業 務 合 併 收 購 的 無 形 資 產 與 商 譽 分 開 確 認 及 初 步 按 收 購 日 期 的 公 平 值 ( 視 為 彼 等 的 成 本 ) 確 於 初 步 確 認 後, 具 備 有 限 可 使 用 年 期 的 無 形 資 產 按 成 本 減 累 計 攤 銷 及 任 何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具 備 有 限 可 使 用 年 期 的 無 形 資 產 按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以 直 線 法 計 提 攤 銷 相 反 地, 具 備 無 限 可 使 用 年 期 的 無 形 資 產 按 成 本 減 任 何 其 後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收 入 按 已 收 或 應 收 代 價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即 於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就 提 供 服 務 扣 除 折 扣 及 銷 售 的 相 關 稅 項 後 的 應 收 金 額 來 自 補 習 及 教 育 服 務 的 收 入 乃 於 提 供 補 習 及 教 育 服 務 時 確 認 I-14

316 管 理 費 收 入 乃 於 提 供 管 理 服 務 時 確 認 諮 詢 費 收 入 乃 於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時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的 利 息 收 入 乃 參 考 未 到 期 本 金, 按 時 間 比 例 基 準 及 實 際 利 率 計 算, 實 際 利 率 乃 於 初 步 確 認 時 按 金 融 資 產 的 預 計 年 期 將 估 計 日 後 現 金 收 入 折 讓 至 該 資 產 賬 面 淨 值 的 比 率 遞 延 收 入 指 預 收 學 費 遞 延 收 入 乃 於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時 確 認 為 收 入 持 作 供 應 服 務 或 行 政 用 途 的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乃 按 成 本 減 其 後 的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 如 有 ) 短 年 期 折 舊 根 據 融 資 租 賃 持 有 的 資 產 以 與 自 置 資 產 相 同 的 基 準, 按 其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或 相 關 租 約 的 較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折 舊, 乃 根 據 其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按 直 線 法 攤 銷 其 成 本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於 出 售 後 或 當 預 期 持 續 使 用 該 資 產 將 不 會 產 生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時 不 再 確 認 於 不 再 確 認 該 資 產 時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收 益 或 虧 損 ( 以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與 該 項 目 的 賬 面 值 的 差 額 計 算 ) 將 計 入 不 再 確 認 期 間 的 損 益 內 倘 租 賃 包 括 土 地 及 樓 宇 部 分, 移 至 貴 集 團 為 依 據, 評 估 每 個 部 分 的 分 類 個 別 為 融 資 或 經 營 租 賃 貴 集 團 按 是 否 已 將 各 部 分 所 有 權 的 所 有 重 大 風 險 及 回 報 轉 倘 租 賃 付 款 未 能 在 土 地 及 樓 宇 部 份 之 間 作 出 可 靠 分 配, 則 整 個 租 賃 列 作 融 資 租 賃 及 列 賬 為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惟 倘 兩 個 部 份 明 確 地 屬 於 經 營 租 賃, 則 整 個 租 賃 分 類 為 經 營 租 賃 因 收 購 興 建 或 生 產 需 要 長 時 間 籌 備 方 可 供 其 擬 定 用 途 或 銷 售 的 合 資 格 資 產 所 產 生 的 直 接 借 貸 成 本, 計 入 該 等 資 產 的 成 本 中, 直 至 該 等 資 產 已 大 致 上 可 供 其 擬 定 用 途 或 銷 售 在 特 定 借 款 撥 作 合 資 格 資 產 的 開 支 前 暫 時 用 作 投 資 所 已 產 生 的 投 資 收 入, 須 自 可 予 資 本 化 的 借 款 成 本 中 扣 除 所 有 其 他 借 款 成 本 按 其 產 生 期 間 的 損 益 中 確 認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貴 集 團 審 閱 其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以 釐 定 有 否 跡 象 顯 示 該 等 資 產 蒙 受 減 值 虧 損 如 有 任 何 該 等 跡 象, 則 會 估 計 資 產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以 決 定 減 值 虧 損 ( 如 有 ) 的 程 度 倘 若 估 計 資 產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低 於 賬 面 值, 則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將 調 低 至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減 值 虧 損 乃 即 時 確 認 為 開 支 I-15

317 倘 若 減 值 虧 損 其 後 撥 回, 則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會 上 調 至 其 經 修 訂 估 計 可 收 回 金 額, 但 所 上 調 的 賬 面 值 不 得 超 出 倘 若 資 產 於 以 往 年 度 並 無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時 原 已 釐 定 的 賬 面 值 減 值 虧 損 逆 轉 乃 即 時 確 認 為 收 入 倘 集 團 實 體 成 為 工 具 合 約 條 文 的 訂 約 方, 則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於 財 務 狀 況 報 表 內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初 步 以 公 平 值 釐 定 收 購 或 發 行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應 佔 的 直 接 交 易 成 本 (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除 外 ) 乃 於 初 步 確 認 時 在 金 融 資 產 或 財 金 融 債 的 公 平 值 加 入 或 扣 除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收 購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應 佔 的 交 易 成 本, 應 即 時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貴 集 團 的 金 融 資 產 主 要 分 類 為 兩 個 類 別, 包 括 貸 款 及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所 有 以 正 常 方 式 購 買 或 銷 售 的 金 融 資 產 按 交 易 日 的 基 準 確 認 或 取 消 確 認 以 正 常 方 式 購 買 或 銷 售 指 按 照 巿 場 規 定 或 慣 例 於 一 段 期 限 內 進 行 資 產 交 付 的 金 融 資 產 買 賣 實 際 利 率 法 實 際 利 率 法 為 計 算 於 相 關 期 間 金 融 資 產 攤 銷 成 本 及 分 配 利 息 收 入 的 方 法 實 際 利 率 為 將 於 金 融 資 產 預 期 使 用 期 或 較 短 年 期 ( 倘 適 用 ) 的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收 入 的 利 率 實 際 折 讓 至 初 始 確 認 時 的 賬 面 淨 值 ( 包 括 組 成 實 際 利 率 一 部 分 的 所 有 已 付 或 收 取 費 用 或 積 分 交 易 成 本 及 其 他 溢 價 或 折 讓 ) 債 務 工 具 的 利 息 收 入 乃 按 實 際 利 率 基 準 確 認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指 未 於 活 躍 巿 場 內 報 價 而 附 帶 固 定 或 可 議 定 付 款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於 初 步 確 認 後,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及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 使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減 任 何 已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 見 下 文 金 融 資 產 減 值 虧 損 的 會 計 政 策 )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共 有 兩 個 類 別, 包 括 持 作 買 賣 的 金 融 資 產 及 衍 生 工 具 倘 金 融 資 產 主 要 為 於 不 久 將 來 出 售 而 購 入, 則 歸 類 為 持 作 買 賣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乃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由 於 重 新 計 量 而 產 生 的 公 平 值 變 動 於 產 生 期 間 內 直 接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的 收 益 或 虧 損 淨 額 包 括 該 項 金 融 資 產 所 已 產 生 的 任 何 股 息 或 利 息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以 外 的 金 融 資 產 於 各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評 定 是 否 有 減 值 跡 象 當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金 融 資 產 的 預 期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因 於 初 步 確 認 該 金 融 資 產 後 發 生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件 而 受 到 影 響 時, 即 對 該 金 融 資 產 確 認 減 值 I-16

318 減 值 的 客 觀 證 據 包 括 : 發 行 人 或 交 易 對 手 出 現 重 大 財 政 困 難 ; 或 未 能 繳 付 或 延 遲 償 還 利 息 或 本 金 ; 或 借 款 人 有 可 能 面 臨 破 產 或 財 務 重 組 就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的 若 干 分 類 而 言, 例 如 並 未 被 個 別 評 估 為 減 值 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資 產 最 後 以 集 合 基 準 被 評 估 減 值 應 收 款 項 減 值 的 客 觀 證 明 包 括 國 家 或 當 地 經 濟 條 件 的 明 顯 改 變 而 影 響 應 收 款 項 的 拖 欠 減 值 虧 損 乃 當 可 實 質 證 明 資 產 減 值 時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並 按 該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與 按 原 先 實 際 利 率 折 讓 的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的 現 值 間 的 差 額 計 量 所 有 金 融 資 產 的 減 值 虧 損 會 直 接 於 金 融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中 作 出 扣 減, 惟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除 外, 其 賬 面 值 會 透 過 撥 備 賬 作 出 扣 減 撥 備 賬 內 的 賬 面 值 變 動 會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當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被 視 為 不 可 收 回 時, 其 將 於 撥 備 賬 內 撇 銷 過 往 已 撇 銷 的 款 項 如 其 後 收 回, 將 撥 回 損 益 內 減 值 虧 損 額 於 往 後 期 間 有 所 減 少, 而 有 關 減 少 在 客 觀 上 與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後 發 生 的 事 件 有 關, 則 先 前 已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將 透 過 損 益 予 以 撥 回, 惟 該 資 產 於 減 值 被 撥 回 當 日 的 賬 面 值 不 得 超 過 未 確 認 減 值 時 的 已 攤 銷 成 本 由 集 團 實 行 發 行 的 金 融 負 債 及 股 本 工 具 根 據 所 訂 立 合 約 安 排 的 內 容 及 金 融 負 債 與 股 本 工 具 的 定 義 予 以 分 類 股 本 工 具 指 證 明 於 貴 集 團 資 產 經 扣 除 其 所 有 負 債 後 的 剩 餘 權 益 的 任 何 合 約 實 際 利 率 法 實 際 利 率 法 為 計 算 於 相 關 期 間 金 融 負 債 攤 銷 成 本 及 分 配 利 息 開 支 的 方 法 實 際 利 率 為 將 於 金 融 負 債 預 期 使 用 期 或 較 短 年 期 ( 倘 適 用 ) 的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付 款 的 利 率 實 際 折 讓 至 初 始 確 認 時 的 賬 面 淨 值 ( 包 括 組 成 實 際 利 率 一 部 分 的 所 有 已 付 或 收 取 費 用 交 易 成 本 及 其 他 溢 價 或 折 讓 ) 債 務 工 具 的 利 息 開 支 乃 按 實 際 利 率 基 準 確 認 金 融 負 債 金 融 負 債 包 括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銀 行 透 支 及 銀 行 借 款, 其 後 以 實 際 利 率 法 攤 銷 的 成 本 計 量 股 本 工 具 集 團 實 體 發 行 的 股 本 工 具 按 已 收 所 得 款 項, 扣 除 直 接 發 行 成 本 記 賬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衍 生 工 具 於 訂 立 衍 生 工 具 合 約 日 期 時 初 始 按 公 平 值 確 認, 並 其 後 於 各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重 新 計 量 為 公 平 值 所 產 生 的 收 益 或 虧 損 即 時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I-17

319 當 從 金 融 資 產 收 取 現 金 流 的 權 利 屆 滿, 或 金 融 資 產 被 轉 讓 以 及 貴 集 團 已 轉 讓 該 項 金 融 資 產 擁 有 權 的 絕 大 部 份 風 險 及 報 酬 時,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將 被 終 止 確 認 於 終 止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時, 該 項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與 已 收 及 應 收 代 價 及 直 接 於 權 益 中 確 認 的 累 計 盈 虧 的 總 和 間 的 差 額,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當 有 關 合 約 所 訂 明 的 責 任 已 被 履 行 取 消 或 屆 滿 時, 金 融 負 債 將 被 終 止 確 認 終 止 確 認 的 金 融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與 已 付 及 應 付 代 價 間 的 差 額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所 得 稅 支 出 指 現 時 應 付 稅 項 及 遞 延 稅 項 現 時 應 付 稅 項 乃 按 本 年 度 期 間 應 課 稅 溢 利 計 算 應 課 稅 溢 利 與 合 併 全 面 收 益 表 中 所 報 溢 利 不 同, 乃 由 於 前 者 不 包 括 在 其 他 期 間 應 課 稅 或 可 扣 稅 收 入 或 開 支, 並 且 不 包 括 不 能 課 稅 及 扣 稅 的 收 入 及 開 支 貴 集 團 的 本 期 稅 項 負 債 乃 按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已 實 行 或 大 致 上 已 實 行 的 稅 率 計 算 遞 延 稅 項 指 就 資 產 及 負 債 賬 面 值 與 計 算 應 課 稅 溢 利 所 用 租 應 稅 基 間 的 臨 時 差 額 而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通 常 會 就 所 有 應 課 稅 臨 時 差 額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於 可 能 出 現 應 課 稅 溢 利 以 抵 銷 可 扣 稅 的 臨 時 差 額 時 確 認 若 於 一 項 交 易 中, 因 業 務 合 併 以 外 原 因 開 始 確 認 其 他 資 產 及 負 債 而 引 致 的 臨 時 差 額 既 不 影 響 應 課 稅 溢 利 亦 不 影 響 會 計 溢 利, 則 不 會 確 認 該 等 資 產 及 負 債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乃 按 因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投 資 而 引 致 的 應 課 稅 臨 時 差 額 而 確 認, 惟 若 貴 集 團 可 控 制 臨 時 差 額 撥 回 及 臨 時 差 額 有 可 能 未 必 於 可 見 將 來 撥 回 的 情 況 除 外 與 該 等 投 資 相 關 的 可 扣 減 暫 時 差 額 產 生 的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僅 於 可 能 將 有 足 夠 應 課 稅 溢 利 以 應 用 暫 時 差 額 且 預 期 將 可 見 將 來 撥 回 時 方 始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乃 於 各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檢 討, 並 扣 減 至 不 再 有 足 夠 應 課 稅 溢 利 抵 銷 全 部 或 部 分 將 收 回 的 資 產 為 止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及 負 債 按 預 期 清 付 負 債 或 變 現 資 產 期 間 適 用 的 稅 率, 按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已 實 施 或 大 致 實 施 稅 率 ( 及 稅 法 ) 計 量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及 資 產 的 計 量 反 映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貴 集 團 預 計 收 回 或 清 付 其 資 產 及 負 債 賬 面 值 的 方 式 而 引 致 的 稅 務 後 果 遞 延 稅 項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惟 倘 其 與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或 直 接 於 權 益 確 認 的 項 目 相 關, 則 遞 延 稅 項 亦 會 分 別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或 直 接 於 權 益 中 確 認 編 製 各 獨 立 集 團 實 體 的 財 務 報 表 時, 以 該 實 體 的 功 能 貨 幣 以 外 的 貨 幣 ( 外 幣 ) 進 行 的 交 易, 以 其 功 能 貨 幣 ( 即 該 實 體 經 營 的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的 貨 幣 ) 按 交 易 當 日 的 匯 率 入 賬 於 各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以 外 幣 列 值 的 貨 幣 項 目 以 當 日 的 匯 率 重 新 換 算 以 外 幣 列 值 按 公 平 值 入 賬 的 非 貨 幣 項 目, 於 釐 定 其 公 平 值 期 間 以 當 日 匯 率 重 新 換 算 按 歷 史 成 本 以 外 幣 入 賬 的 非 貨 幣 項 目, 不 作 換 算 結 算 及 換 算 貨 幣 項 目 所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額 計 入 產 生 期 間 的 損 益 I-18

320 就 呈 列 財 務 資 料 而 言, 海 外 經 營 業 務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乃 按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的 適 用 匯 率 換 算 為 貴 集 團 的 列 賬 貨 幣 ( 即 港 元 ), 而 其 收 入 及 開 支 乃 按 該 年 度 的 平 均 匯 率 進 行 換 算, 惟 倘 期 內 匯 率 顯 著 波 動 則 除 外, 於 該 情 況 下, 則 採 用 交 易 日 期 的 主 要 匯 率 所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額 ( 如 有 ) 乃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中 確 認 並 於 權 益 中 累 計 ( 匯 兌 儲 備 ) 當 租 賃 的 條 款 將 絕 大 部 分 的 擁 有 權 風 險 及 回 報 轉 移 予 承 租 人 時, 有 關 租 賃 即 分 類 為 融 資 租 賃 所 有 其 他 租 賃 則 分 類 為 經 營 租 賃 按 融 資 租 賃 持 有 的 資 產 按 租 賃 開 始 時 的 公 平 值 或 ( 倘 為 較 低 者 ) 按 最 低 租 賃 付 款 的 現 值 確 認 為 貴 集 團 資 產 相 應 負 債 於 財 務 狀 況 表 列 作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租 賃 付 款 按 比 例 分 配 至 財 務 費 用 及 減 少 租 賃 承 擔, 從 而 使 該 等 負 債 的 應 付 餘 額 息 率 固 定 財 務 費 用 乃 直 接 計 入 損 益 中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乃 於 有 關 租 賃 的 年 期 內 以 直 線 法 確 認 為 開 支 仍 為 訂 立 經 營 租 賃 的 獎 勵, 已 取 及 應 收 的 利 益 乃 於 租 賃 年 期 內 以 直 線 法 確 認 為 租 金 開 支 的 扣 減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及 政 府 管 理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款 項 於 僱 員 提 供 的 服 務 令 其 合 資 格 供 款 時 列 作 開 支 扣 除 按 照 香 港 僱 傭 條 例 規 定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撥 備 於 僱 員 提 供 的 服 務 令 其 合 資 格 供 款 時 確 認 所 確 認 金 額 乃 按 管 理 層 對 未 來 現 金 流 出 以 履 行 責 任 的 最 佳 估 計 釐 定 並 按 已 折 讓 基 準 計 量 ( 倘 影 響 屬 重 大 ) 4. 於 應 用 貴 集 團 會 計 政 策 ( 見 附 註 3 所 述 ) 的 過 程 中, 管 理 層 已 作 出 會 對 已 於 財 務 資 料 內 確 認 的 數 額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的 判 斷 涉 及 日 後 的 主 要 假 設 及 於 各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估 計 不 明 朗 因 素 的 其 他 主 要 來 源 ( 均 擁 有 導 致 未 來 十 二 個 月 內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出 現 大 幅 調 整 的 重 大 風 險 ) 亦 於 下 文 討 論 長 期 服 務 金 撥 備 乃 按 照 對 須 履 行 按 照 香 港 僱 傭 條 例 有 關 未 來 付 款 的 最 佳 估 計 計 算 貴 集 團 於 香 港 僱 員 的 責 任 所 作 出 在 作 出 此 判 斷 時, 貴 集 團 主 要 考 慮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符 合 貴 集 團 所 需 服 務 年 資 並 合 資 格 獲 得 香 港 僱 傭 條 例 項 下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目 前 僱 員 人 數 僱 員 流 失 率 以 及 薪 金 增 長 此 等 估 計 的 任 何 變 動 將 影 響 予 以 確 認 的 撥 備 5. 貴 集 團 管 理 其 資 本 以 確 保 有 關 期 間 的 整 體 策 略 維 持 不 變 貴 集 團 實 體 能 持 續 經 營, 並 透 過 優 化 債 務 及 權 益 盡 量 提 高 股 東 回 報 於 I-19

321 利 ) 貴 集 團 的 資 本 架 構 包 括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及 貴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 包 括 實 繳 資 資 本 及 累 計 溢 管 理 層 定 期 檢 討 資 本 架 構 作 為 本 審 閱 的 一 部 分, 管 理 層 考 慮 資 本 成 本 與 各 類 別 資 本 有 關 的 風 險, 並 將 透 過 安 排 借 款 派 付 股 息 及 發 行 新 股 份 平 衡 其 整 體 資 本 架 構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金 融 資 產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 57,243 42,485 45,412 43,279 持 作 買 賣 投 資 77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3,308 租 金 按 金 11,146 17,496 15,493 15,740 金 融 負 債 已 攤 銷 成 本 7,599 4,506 8,858 22,091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3,098 1,710 2,114 1,204 貴 集 團 的 主 要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持 作 買 賣 投 資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銀 行 透 支 及 銀 行 借 款 金 融 工 具 的 詳 情 於 各 附 註 中 披 露 有 關 該 等 金 融 工 具 的 風 險 及 如 何 減 輕 該 等 風 險 的 政 策 載 於 下 文 管 理 層 管 理 及 監 察 該 等 風 險, 以 確 保 適 時 及 有 效 地 實 施 適 當 措 施 倘 交 易 對 方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未 能 履 行 其 責 任, 則 就 每 類 已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承 受 的 最 大 信 貸 風 險, 相 當 於 合 併 財 務 狀 況 表 呈 列 的 資 產 賬 面 值 除 下 述 的 金 融 資 產 外, 管 理 層 認 為 餘 下 金 融 資 產 的 信 貸 風 險 有 限 貴 集 團 有 應 收 由 Sino Network 股 東 控 制 或 共 同 控 制 的 關 連 人 士 的 重 大 款 項 管 理 層 認 為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的 信 貸 風 險 並 不 重 大, 乃 因 為 Sino Network 股 東 有 穩 健 的 財 務 狀 況 由 於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及 銀 行 結 餘 存 放 於 信 譽 良 好 的 銀 行, 故 信 貸 風 險 有 限 除 存 放 於 幾 家 高 信 貸 評 級 銀 行 的 流 動 資 金 的 集 中 信 貸 風 險 外, 集 中 信 貸 風 險 貴 集 團 並 無 任 何 其 他 高 度 I-20

322 貴 集 團 因 計 息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 主 要 為 按 現 行 市 場 利 率 計 息 的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銀 行 結 餘 銀 行 透 支 及 銀 行 借 款 ) 受 利 率 改 變 影 響 而 有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貴 集 團 目 前 並 無 利 率 對 沖 政 策 然 而, 管 理 層 將 在 有 需 要 時 考 慮 對 沖 重 大 利 率 風 險 管 理 層 認 為 貴 集 團 面 臨 的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並 不 重 大 因 此, 並 無 呈 列 敏 感 度 分 析 貴 集 團 並 無 面 臨 重 大 的 公 平 值 利 率 風 險 於 管 理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時, 貴 集 團 監 督 及 維 持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處 於 管 理 層 認 為 充 足 的 水 平, 以 撥 付 貴 集 團 的 營 運 及 減 低 現 金 流 量 波 動 的 影 響 下 表 載 列 貴 集 團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餘 下 合 約 到 期 的 詳 情 列 表 乃 根 據 貴 集 團 須 還 款 定 的 最 早 日 期, 按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的 未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而 編 製, 包 括 利 息 及 本 金 現 金 流 量 此 外, 下 表 詳 載 貴 集 團 就 其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所 作 的 流 動 性 分 析 列 表 乃 根 據 須 按 毛 額 結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未 貼 現 毛 現 金 流 出 而 製 作 對 貴 集 團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所 作 的 流 動 性 分 析 是 在 合 約 期 限 的 基 礎 上 準 備 的, 因 為 管 理 層 認 為 合 約 期 限 是 掌 握 衍 生 工 具 現 金 流 量 時 間 的 基 礎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不 適 用 4,423 4,423 4,423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不 適 用 3,176 3,176 3,176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9.1% 1,508 2,095 3,603 3,098 9,107 2,095 11,202 10,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不 適 用 2,744 2,744 2,744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不 適 用 1,351 1,351 1,351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10.2% 856 1,106 1,962 1,710 銀 行 透 支 13.0% ,362 1,106 6,468 6,216 I-21

323 1 1 5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不 適 用 3,834 3,834 3,834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不 適 用 5,024 5,024 5,024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7.6% 1,132 1,177 2,309 2,114 9,990 1,177 11,167 10,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不 適 用 2,898 2,898 2,898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不 適 用 15,983 3,000 18,983 18,983 銀 行 借 款 7.3%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4.7% ,291 1,204 19,730 3,652 23,382 23,295 衍 生 工 具 - 按 毛 額 結 算 業 務 合 併 產 生 的 或 然 代 價 ( 附 註 i) 不 適 用 2,000 2,000 賣 方 認 沽 期 權 ( 定 義 見 附 註 30)( 附 註 ii) 不 適 用 17,160 17,160 19,160 19,160 附 註 : (i) 上 述 就 業 務 合 併 產 生 的 或 然 代 價 包 括 的 金 額 為 貴 集 團 可 被 要 求 根 據 收 購 協 議 ( 定 義 見 附 註 30) 支 付 的 最 高 金 額, 惟 倘 該 協 議 所 載 條 件 已 獲 履 行 ( 見 附 註 30) 根 據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所 預 計, 管 理 層 認 為 不 大 可 能 有 任 何 金 額 將 支 付 為 或 然 代 價 (ii) 賣 方 認 沽 期 權 指 利 東 投 資 的 非 控 股 股 東 就 業 務 合 併 所 產 生 而 持 有 的 認 沽 期 權, 而 上 述 所 披 露 金 額 為 貴 集 團 可 被 要 求 根 據 收 購 協 議 支 付 的 最 高 金 額, 惟 倘 該 協 議 所 載 條 件 已 獲 履 行 ( 見 附 註 30) 根 據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所 預 計, 管 理 層 認 為 不 大 可 能 有 任 何 金 額 將 根 據 賣 方 認 沽 期 權 予 以 支 付 I-22

324 金 融 資 產 ( 不 包 括 持 作 買 賣 投 資 及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及 金 融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乃 根 據 按 折 現 現 金 流 量 分 析 的 公 認 定 價 模 式 釐 定 持 作 買 賣 投 資 的 公 平 值 乃 經 參 考 活 躍 市 場 的 報 價 釐 定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乃 採 用 二 項 式 期 權 定 價 模 式 計 算 管 理 層 認 為 按 已 攤 銷 成 本 於 財 務 資 料 記 賬 的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與 其 於 各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的 公 平 值 相 若 三 級 下 表 提 供 初 步 按 公 平 值 確 認 後 計 量 的 金 融 工 具 分 析, 按 照 公 平 值 觀 察 所 得 程 度 分 為 第 一 至 第 一 級 公 平 值 計 量 乃 自 已 識 別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躍 市 場 中 所 報 未 調 整 價 格 得 出 第 二 級 公 平 值 計 量 乃 除 第 一 級 計 入 的 報 價 外, 自 資 產 或 負 債 可 直 接 ( 即 價 格 ) 或 間 接 ( 即 自 價 格 衍 生 ) 觀 察 輸 入 數 據 得 出 第 三 級 公 平 值 計 量 乃 計 入 並 非 根 據 可 觀 察 市 場 數 據 ( 無 法 觀 察 輸 入 數 據 )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估 值 方 法 得 出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乃 初 步 按 公 平 值 確 認 後 計 量 及 分 為 第 一 級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乃 初 步 按 公 平 值 確 認 後 計 量 及 分 為 第 三 級 由 於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並 無 確 認 收 益 或 虧 損, 故 並 無 呈 列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第 三 級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對 賬 於 有 關 期 間, 第 一 級 及 第 二 級 之 間 並 無 轉 撥 7.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8 號 經 營 分 部 規 定 經 營 分 部 按 首 席 經 營 決 策 者 吳 錦 倫 先 生 (Sino Network 及 Express Education 的 控 股 股 東 ) 為 分 配 資 源 及 評 估 表 現 而 定 期 審 閱 的 貴 集 團 業 務 單 位 的 內 部 報 告 的 基 準 識 別 於 股 份 轉 讓 前, 首 席 經 營 決 策 者 以 所 提 供 服 務, 包 括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及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及 軟 件 許 可 服 務, 定 期 審 閱 收 入 分 析 除 收 入 分 析 外, 首 席 經 營 決 策 者 不 會 獲 提 供 經 營 業 績 及 其 他 個 別 財 務 資 料, 以 評 估 所 提 供 各 服 務 的 表 現 因 此, 貴 集 團 的 營 運 視 為 單 一 經 營 分 部 I-23

325 以 服 務 分 類 的 貴 集 團 收 入 分 析 如 下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288, , , ,407 99,538 正 規 日 校 課 堂 19,455 26,350 33,130 15,146 15,082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1,027 9,415 10,712 5,746 7,898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及 軟 件 許 可 服 務 879 1, , , , , ,721 貴 集 團 來 自 香 港 以 外 業 務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分 別 少 於 貴 集 團 資 產 及 收 入 1% 於 有 關 期 間, 概 無 個 別 客 戶 佔 貴 集 團 總 收 入 超 過 10%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利 息 收 入 出 售 撇 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收 益 ( 虧 損 ) 23 (671) (895) 75 1,936 可 供 買 賣 投 資 的 公 平 值 變 動 17 (16) 管 理 費 收 入 46 1, 其 他 ,111 1,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須 於 五 年 內 悉 數 償 還 的 銀 行 借 款 及 銀 行 透 支 的 利 息 融 資 租 賃 利 息 I-24

326 10. 除 稅 前 溢 利 已 扣 除 下 列 項 目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董 事 薪 酬 ( 附 註 11) 7,609 8,977 8,223 3,007 2,380 其 他 員 工 成 本 38,167 43,269 51,058 25,113 23,222 其 他 員 工 的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1,332 1,699 1,954 1, ,108 53,945 61,235 29,130 26,482 向 董 事 及 一 家 由 董 事 全 資 擁 有 的 關 連 公 司 支 付 的 導 師 承 包 費 ( 附 註 11) (2,824) (4,401) (2,874) (1,151) (802) 44,284 49,544 58,361 27,979 25,680 核 數 師 薪 酬 導 師 承 包 費 乃 根 據 中 學 補 習 服 務 及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的 若 干 百 分 比 計 算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指 根 據 經 營 租 賃 向 出 租 人 (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已 付 或 應 付 的 最 低 租 賃 付 款 其 他 經 營 開 支 主 要 包 括 樓 宇 管 理 費 文 具 及 其 他 業 務 相 關 開 支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董 事 袍 金 向 董 事 支 付 的 其 他 酬 金 - 基 本 薪 金 花 紅 及 津 貼 4,737 4,528 5,301 1,832 1,554 -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785 4,576 5,349 1,856 1,578 向 董 事 及 一 家 由 董 事 全 資 擁 有 的 關 連 公 司 支 付 的 導 師 承 包 費 2,824 4,401 2,874 1, ,609 8,977 8,223 3,007 2,380 I-25

327 貴 集 團 向 貴 公 司 董 事 支 付 的 酬 金 詳 情 如 下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吳 錦 倫 先 生 - 基 本 薪 金 花 紅 及 津 貼 , 導 師 承 包 費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574 1,770 1, 姚 女 士 - 基 本 薪 金 花 紅 及 津 貼 1,101 1,194 1,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113 1,206 1, 吳 樂 憫 先 生 - 基 本 薪 金 花 紅 及 津 貼 1,284 1,312 1, 導 師 承 包 費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750 2,305 2, 李 先 生 - 基 本 薪 金 花 紅 及 津 貼 1,440 1,175 1, 導 師 承 包 費 1,720 2,509 1,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172 3,696 3,506 1, 總 計 7,609 8,977 8,223 3,007 2,380 花 紅 乃 經 參 考 於 有 關 期 間 的 經 營 業 績 個 人 表 現 及 可 比 較 市 場 統 計 數 據 而 釐 定 於 有 關 期 間, 概 無 向 貴 公 司 其 餘 董 事 ( 陳 美 寶 女 士 余 致 力 先 生 及 崔 建 昌 先 生 ) 已 付 或 應 付 酬 金 I-26

328 於 有 關 期 間, 五 位 最 高 薪 酬 人 士 ( 不 包 括 貴 公 司 董 事 ) 的 導 師 承 包 費 如 下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導 師 承 包 費 72,146 73,960 62,888 34,287 22,739 導 師 承 包 費 乃 個 別 人 士 於 有 關 期 間 透 過 其 服 務 公 司 收 取 彼 等 的 導 師 承 包 費 介 乎 下 列 組 別 : ( 未 經 審 核 ) 2,500,001 港 元 至 3,000,000 港 元 1 4,000,001 港 元 至 4,500,000 港 元 2 4,500,001 港 元 至 5,000,000 港 元 1 5,000,001 港 元 至 5,500,000 港 元 1 5,500,001 港 元 至 6,500,000 港 元 1 6,500,001 港 元 至 7,000,000 港 元 1 1 7,000,001 港 元 至 7,500,000 港 元 1 1 9,000,001 港 元 至 9,500,000 港 元 1 10,500,001 港 元 至 11,000,000 港 元 ,000,001 港 元 至 11,500,000 港 元 1 11,500,001 港 元 至 12,000,000 港 元 2 12,000,001 港 元 至 12,500,000 港 元 1 14,000,001 港 元 至 14,500,000 港 元 ,000,001 港 元 至 15,500,000 港 元 1 15,500,001 港 元 至 16,000,000 港 元 1 16,000,001 港 元 至 16,500,000 港 元 1 18,000,001 港 元 至 18,500,000 港 元 1 19,000,001 港 元 至 19,500,000 港 元 1 20,000,001 港 元 至 20,500,000 港 元 於 有 關 期 間, 貴 集 團 並 無 向 董 事 或 五 位 最 高 薪 酬 人 士 支 付 酬 金 作 為 吸 引 加 入 或 加 入 貴 集 團 時 的 酬 金 或 作 為 離 職 補 償 於 有 關 期 間, 概 無 董 事 放 棄 任 何 酬 金 I-27

329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稅 項 包 括 : 香 港 利 得 稅 : 按 年 度 期 間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16.5% 計 算 的 即 期 稅 項 10,457 12,292 8,672 4,286 1,719 過 往 年 度 超 額 撥 備 (96) (42) 10,457 12,196 8,630 4,286 1,719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 本 年 度 期 間 25% 157 遞 延 稅 項 ( 附 註 25): 本 年 度 期 間 (153) (271) (530) 稅 率 變 動 所 致 (153) (271) (530) 年 度 期 間 稅 項 10,795 12,327 8,477 4,015 1,346 於 2008 年 6 月 26 日, 香 港 立 法 會 通 過 2008 年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將 香 港 利 得 稅 稅 率 減 少 1% 至 16.5%, 自 2008/2009 年 課 稅 年 度 起 生 效 該 減 幅 的 影 響 已 於 計 量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遞 延 稅 項 中 反 映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撥 備 根 據 中 國 的 估 計 應 課 稅 收 入 按 各 年 度 期 間 適 用 稅 率 計 算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2009 年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附 屬 公 司 須 按 25%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I-28

330 有 關 期 間 的 稅 項 支 出 與 除 稅 前 溢 利 的 對 賬 如 下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除 稅 前 溢 利 65,337 74,636 48,535 23,565 7,715 按 香 港 利 得 稅 稅 率 16.5% 計 算 的 稅 項 10,781 12,315 8,008 3,888 1,273 毋 須 課 稅 收 入 的 稅 務 影 響 (31) (4) 不 可 扣 稅 支 出 的 稅 務 影 響 過 往 年 度 超 額 撥 備 (96) (42) 稅 率 變 動 9 於 中 國 經 營 的 附 屬 公 司 稅 率 不 同 的 影 響 21 (19) 22 動 用 前 尚 未 確 認 的 稅 務 虧 損 (30) 其 他 (65) 年 度 期 間 稅 項 10,795 12,327 8,477 4,015 1, 貴 公 司 自 其 註 冊 成 立 日 期 以 來 並 無 宣 派 或 支 付 股 息 然 而, 於 有 關 期 間,Sino Network 及 Express Education 向 其 股 東 作 出 以 下 分 派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於 有 關 期 間 透 過 以 下 公 司 向 股 東 宣 派 及 支 付 應 付 股 息 : - Sino Network 22,000 63,500 25,000 17,900 - Express Education 9,500 18,850 31,500 82,350 25,000 17,900 以 下 人 士 應 佔 股 息 : - 貴 公 司 擁 有 人 28,175 75,753 25,000 17,900 - 非 控 股 權 益 3,325 6,597 31,500 82,350 25,000 17,900 就 本 報 告 而 言, 由 於 股 息 率 及 可 獲 派 上 述 股 息 的 股 份 數 目 並 無 意 義, 故 並 無 呈 列 有 關 資 料 I-29

331 14. 有 關 期 間 的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根 據 有 關 期 間 貴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合 併 溢 利 及 假 設 貴 公 司 於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2009 年 6 月 30 日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貴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255,667,024 股 股 份 255,667,024 股 股 份 259,858,752 股 股 份 255,667,024 股 股 份 及 284,000,000 股 股 份 計 算, 已 計 及 附 註 1 所 列 根 據 集 團 重 組 進 行 的 股 份 轉 讓 及 股 份 掉 期 由 於 有 關 期 間 並 無 尚 未 發 行 的 潛 在 普 通 股, 故 並 無 呈 列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15.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於 2007 年 7 月 1 日 6,800 10,584 3,382 8, ,448 37,055 添 置 5,919 1,112 1, ,988 12,698 出 售 (247) (511) (758)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及 2008 年 7 月 1 日 6,800 16,503 4,494 9,724 1,549 9,925 48,995 添 置 6,320 1,146 2,510 1,078 11,054 出 售 撇 銷 (1,074) (99) (478) (12) (949) (2,612)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 見 附 註 29) (6,800) (20) (30) (6) (58) (6,914) 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 及 2009 年 7 月 1 日 21,729 5,511 11,750 2,557 8,976 50,523 添 置 11,087 1,763 1, ,740 16,808 出 售 撇 銷 (3,155) (334) (903) (2,887) (7,279)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7 月 1 日 29,661 6,940 12,590 3,032 7,829 60,052 添 置 1, ,807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 見 附 註 30) 出 售 (226) (5,021) (5,247)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1,048 7,879 13,216 3,185 2,808 58,136 於 2007 年 7 月 1 日 34 6,198 2,010 4, ,533 16,603 年 度 撥 備 136 1, , ,352 5,306 出 售 時 抵 銷 (119) (260) (379)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及 2008 年 7 月 1 日 170 8,134 2,522 5, ,625 21,530 年 度 撥 備 136 2, , ,510 7,166 出 售 撇 銷 時 抵 銷 (261) (25) (284) (3) (827) (1,400)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時 抵 銷 ( 見 附 註 29) (306) (2) (2) (1) (3) (314) 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 及 2009 年 7 月 1 日 10,781 3,196 6, ,308 26,982 年 度 撥 備 4, , ,683 9,443 出 售 撇 銷 時 抵 銷 (2,492) (234) (647) (2,503) (5,876) I-30

332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7 月 1 日 12,747 3,884 7,964 1,466 4,488 30,549 期 間 撥 備 2, ,776 出 售 時 抵 銷 (196) (3,855) (4,051)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5,282 4,448 8,674 1,741 1,129 31,274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6,630 8,369 1,972 4, ,300 27,465 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 10,948 2,315 4,996 1,614 3,668 23,541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16,914 3,056 4,626 1,566 3,341 29,503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5,766 3,431 4,542 1,444 1,679 26,862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貴 集 團 的 土 地 及 樓 宇 以 中 期 租 約 持 有 及 位 於 香 港 土 地 及 樓 宇 已 抵 押 予 銀 行, 作 為 貴 集 團 獲 得 的 銀 行 融 資 的 擔 保 汽 車 的 賬 面 值 包 括 分 別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2009 年 6 月 30 日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融 資 租 賃 下 資 產 為 數 5,065,000 港 元 2,251,000 港 元 2,684,000 港 元 及 1,563,000 港 元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成 本 值 以 直 線 法 折 舊, 按 其 估 計 可 用 年 期 予 以 撇 銷, 每 年 的 折 舊 率 如 下 : 土 地 及 樓 宇 2% 裝 修 20% 傢 俬 及 裝 置 20% 辦 公 室 設 備 20% 電 腦 設 備 20% 汽 車 20% 16.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於 2007 年 7 月 1 日 2008 年 6 月 30 日 2008 年 7 月 1 日 2009 年 6 月 30 日 2009 年 7 月 1 日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7 月 1 日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 見 附 註 30) 2,957 1,979 4,936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957 1,979 4,936 上 述 所 有 無 形 資 產 已 由 貴 集 團 透 過 於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作 出 購 買 I-31

333 貴 集 團 的 商 標 保 護 BACHELOR EDUCATION CENTER LIMITED 標 誌 的 設 計 及 規 格, 並 被 評 定 為 具 有 無 限 可 使 用 年 期 於 收 購 日 期 ( 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此 標 誌 的 公 平 值 乃 由 專 業 估 值 公 司 威 格 斯 資 產 評 估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 威 格 斯 ) 採 用 權 利 金 節 省 法 的 收 入 法 作 出 評 估 威 格 斯 的 地 址 為 香 港 九 龍 觀 塘 道 398 號 嘉 域 大 廈 10 樓 特 許 權 指 根 據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業 務 的 合 約 特 許 協 議 使 用 BACHELOR EDUCATION CENTER LIMITED 名 義 的 權 利 特 許 權 的 攤 銷 期 為 10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租 金 按 金 11,146 17,496 15,493 15,740 其 他 按 金 3,949 1,715 1,820 1,122 預 付 款 項 5,424 3,968 4,491 9,080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2,486 1,783 2,454 3,801 減 : 呆 賬 撥 備 (1,053) (1,212) (1,212) 23,005 23,909 23,925 29,143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的 性 質 為 向 一 家 關 連 公 司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及 軟 件 許 可 服 務, 該 公 司 由 黃 慧 女 士 ( 吳 錦 榮 先 生 的 配 偶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的 姨 子 ) 控 制, 而 信 貸 期 為 3 個 月 由 於 該 餘 額 每 半 年 於 期 末 收 取, 故 尚 未 到 期 由 於 通 常 預 收 學 費, 因 此 並 無 獲 信 貸 期 呆 賬 撥 備 的 變 動 如 下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於 年 期 初 1,053 1,212 呆 賬 撥 備 1, 於 年 期 終 1,053 1,212 1,212 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呆 賬 撥 備 指 處 於 清 盤 階 段 或 嚴 重 財 務 困 難 的 個 別 已 減 值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貴 集 團 並 無 就 該 等 結 餘 持 有 任 何 抵 押 品 I-32

334 18.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的 詳 情 披 露 如 下 :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A168 Limited 1,744 現 代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 中 國 ) 246 2,035 紀 福 有 限 公 司 1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大 地 海 外 升 學 有 限 公 司 3 焯 裕 有 限 公 司 882 會 考 工 作 室 有 限 公 司 1,362 1,394 永 星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8 9 Golden Paradise Limited 146 首 源 有 限 公 司 In Dell Education Limited 7,411 明 穎 有 限 公 司 8 型 造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604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8 9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12,775 六 達 934 恒 信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492 聯 偉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12 好 亮 有 限 公 司 13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 5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雅 思 培 訓 學 校 (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 3,375 北 京 京 力 思 雅 教 育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思 雅 ) 603 1,191 Wong Chung Han, Johnny 先 生 3 黃 慧 女 士 (i) 16,874 16,874 16,874 吳 錦 榮 先 生 吳 錦 倫 先 生 4,488 4, 李 先 生 2, 姚 女 士 586 1, 劉 洪 波 先 生 潘 慧 思 女 士 19 莫 詩 韻 女 士 22 吳 海 天 先 生 18 吳 炳 倫 先 生 18 35,006 29,931 20,332 18,959 就 申 報 而 言 分 析 為 : 流 動 資 產 35,006 13,057 3,458 2,085 非 流 動 資 產 16,874 16,874 16,874 35,006 29,931 20,332 18,959 I-33

335 於 有 關 期 間 尚 未 償 還 的 最 高 金 額 如 下 :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A168 Limited 1,744 1,757 現 代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 中 國 ) 246 2,035 2,035 紀 福 有 限 公 司 3,333 1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現 代 大 地 海 外 升 學 有 限 公 司 3 3 焯 裕 有 限 公 司 882 1,662 會 考 工 作 室 有 限 公 司 1,362 1,394 1,494 永 星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Golden Paradise Limited 首 源 有 限 公 司 In Dell Education Limited 7,843 7,411 明 穎 有 限 公 司 8 11 型 造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12,775 12,922 六 達 1,526 2,643 恒 信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6,063 2,803 聯 偉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好 亮 有 限 公 司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3,375 3,547 北 京 思 雅 603 1,191 Wong Chung Han, Johnny 先 生 3 3 黃 慧 女 士 (i) 16,874 16,874 16,874 吳 錦 榮 先 生 吳 錦 倫 先 生 13,878 8,245 6, 李 先 生 2,511 2, 姚 女 士 9,108 1,925 6,478 2 劉 洪 波 先 生 潘 慧 思 女 士 19 莫 詩 韻 女 士 22 吳 海 天 先 生 18 吳 炳 倫 先 生 18 附 註 : (i) 向 黃 慧 女 士 ( 吳 錦 榮 先 生 的 配 偶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的 姨 子 ) 作 出 的 墊 款 為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無 固 定 還 款 期 貴 集 團 並 不 預 期 該 款 項 自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起 十 二 個 月 內 得 以 償 還 及 因 此 被 分 類 為 非 流 動 黃 慧 女 士 持 有 北 京 思 雅 的 65% 股 權, 該 公 司 持 有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的 100% 創 辦 權 益,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於 中 國 以 北 雅 品 牌 提 供 美 國 英 國 及 國 際 英 語 水 平 考 試 的 標 準 應 試 課 程 於 2011 年 6 月, 貴 集 團 與 黃 慧 女 士 訂 立 選 擇 權 協 議, 據 此, 黃 慧 女 士 不 可 撤 回 地 授 予 貴 集 團 獨 家 選 擇 權, 以 在 中 國 法 律 允 許 下 購 買 北 京 思 雅 的 65% 股 權 選 擇 權 的 行 使 價 須 於 行 使 日 期 由 獨 立 估 值 師 釐 定 I-34

336 於 2011 年 6 月, 在 貴 集 團 重 組 完 成 前,Sino Network 宣 派 股 息 約 18,242,000 港 元, 包 括 (i) 以 實 物 股 息 的 方 式 向 其 股 東, 倍 智 有 限 公 司 ( 倍 智 ) 除 外, 分 派 貴 集 團 向 黃 慧 女 士 提 供 約 16,874,000 港 元 的 墊 款 及 (ii) 以 內 部 資 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直 至 付 款 日 期 的 累 計 溢 利 ) 向 倍 智 支 付 現 金 約 1,368,000 港 元 (ii) 該 款 項 ( 除 上 文 附 註 (i) 所 載 的 金 額 外 ) 為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須 於 要 求 時 償 還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尚 未 償 還 的 金 額 將 償 還 各 關 連 人 士 的 主 要 業 務 及 與 貴 集 團 的 關 係 於 附 註 34(a) 披 露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於 香 港 上 市 的 股 本 證 券 77 上 市 證 券 的 公 平 值 乃 經 參 考 所 報 的 市 場 買 入 價 釐 定 20.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2009 年 6 月 30 日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銀 行 結 餘 分 別 按 介 乎 0.02% 至 1.31% 0.001% 至 0.05% 0.001% 至 0.36% 及 0.001% 至 0.36% 的 市 場 利 率 計 息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指 抵 押 予 銀 行 以 取 得 銀 行 透 支 的 存 款 及 授 予 此 被 分 類 為 流 動 資 產 貴 集 團 的 短 期 銀 行 融 資, 因 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 的 銀 行 透 支 按 每 年 介 乎 12% 至 13% 的 市 場 利 率 計 息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4,423 2,744 3,834 2,898 其 他 應 計 費 用 2,066 3,188 2,464 2,498 應 計 導 師 承 包 費 薪 金 及 花 紅 6,873 8,240 7,140 11,447 13,362 14,172 13,438 16,843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計 費 用 包 括 為 宣 傳 英 語 培 訓 及 應 試 課 程 的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印 刷 開 支 及 一 般 業 務 開 支 的 應 付 款 項, 以 及 核 數 費 用 銷 售 佣 金 的 應 計 費 用 及 業 務 發 展 費 用 遞 延 收 入 指 預 收 學 費 I-35

337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詠 麟 有 限 公 司 (iii) 875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iii) In Dell Education Limited (iii) 152 六 達 ( 見 附 註 30) (iii) 3,000 會 考 工 作 室 有 限 公 司 (iii) 13 應 付 利 東 投 資 的 非 控 股 股 東 的 代 價 ( 見 附 註 30 及 34(a)) (i) 3,000 吳 錦 榮 先 生 (ii)(iii) 816 2,479 吳 錦 倫 先 生 (ii)(iii) 1,100 1,100 3,263 7,290 李 先 生 (ii)(iii) 1, ,187 姚 女 士 (ii)(iii) 劉 洪 波 先 生 (iii) 潘 慧 思 女 士 (iii) 26 莫 詩 韻 女 士 (iii) 208 吳 海 天 先 生 (iii) 97 吳 炳 倫 先 生 (iii) 75 3,176 1,351 5,024 18,983 附 註 : (i) (ii) (iii) 應 付 代 價 為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須 於 學 士 教 室 董 事 會 批 准 其 截 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14 天 內 償 還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尚 未 償 還 的 結 餘 將 不 會 償 還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應 付 董 事 及 非 控 股 股 東 款 項 包 括 4,000,000 港 元 及 12,150,000 港 元, 乃 主 要 指 Sino Network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宣 派 但 仍 未 於 分 別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支 付 的 股 息 該 款 項 為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須 於 要 求 時 償 還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尚 未 償 還 的 結 餘 ( 不 包 括 應 付 代 價 ) 將 償 還 各 關 連 人 士 的 主 要 業 務 及 與 貴 集 團 的 關 係 於 附 註 34(a) 披 露 23. 融 資 租 賃 項 下 持 有 的 汽 車 於 有 關 期 間 的 租 賃 期 介 乎 2 至 5 年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2009 年 6 月 30 日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所 有 融 資 租 賃 承 擔 項 下 的 利 率 乃 分 別 按 介 乎 4.73% 至 14.22% 4.73% 至 14.22% 4.75% 至 14.25% 及 4.74% 至 4.75% 的 年 利 率 於 各 合 約 日 期 釐 定 I-36

338 於 有 關 期 間 的 最 低 租 賃 付 款 如 下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根 據 融 資 租 賃 的 應 付 款 項 一 年 內 1, , 一 年 以 上 但 少 於 五 年 2,095 1,106 1, ,603 1,962 2,309 1,291 減 : 未 來 融 資 支 出 (505) (252) (195) (87) 租 賃 承 擔 的 現 值 3,098 1,710 2,114 1,204 於 有 關 期 間 的 最 低 租 賃 付 款 的 現 值 如 下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根 據 融 資 租 賃 的 應 付 款 項 一 年 內 1, , 一 年 以 上 但 少 於 五 年 1,836 1,005 1, ,098 1,710 2,114 1,204 減 :12 個 月 內 清 償 的 款 項 (1,262) (705) (1,000) (583) 12 個 月 後 清 償 的 款 項 1,836 1,005 1, 於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628,000 港 元 已 於 其 原 定 還 款 日 期 前 預 先 償 還 24.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銀 行 借 款 按 市 場 年 利 率 7.25% 計 息 及 由 利 東 投 資 的 非 控 股 股 東 提 供 的 個 人 擔 保 作 擔 保, 並 須 於 一 年 內 償 還 個 人 擔 保 將 不 會 解 除 I-37

339 25. 以 下 為 於 有 關 期 間 確 認 的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 負 債 ) 及 其 變 動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於 2007 年 7 月 1 日 年 內 於 損 益 中 扣 除 (329) (329) 稅 率 變 動 (9) (9)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及 2008 年 7 月 1 日 (178) (178) 年 內 於 損 益 中 扣 除 (131) (131) 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 及 2009 年 7 月 1 日 (309) (309) 年 內 計 入 損 益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7 月 1 日 (156) (156)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 見 附 註 30) (814) (814) 期 內 計 入 損 益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814) 374 (440) 項 分 析 : 就 呈 列 於 合 併 財 務 狀 況 表 而 言, 若 干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及 負 債 已 抵 銷 以 下 為 就 財 務 申 報 而 言 的 遞 延 稅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378) (397) (258) (1,021) (178) (309) (156) (440)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認 購 期 權 (i) 1,711 認 沽 期 權 (ii) 1,597 3,308 I-38

340 附 註 : (i) 授 予 貴 集 團 的 認 購 期 權 為 期 五 年 及 將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到 期, 以 向 非 控 股 股 東 購 買 利 東 投 資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餘 下 40% 認 購 期 權 的 行 使 價 乃 釐 定 為 當 認 購 期 權 獲 行 使 時 各 財 政 年 度 就 收 購 協 議 ( 定 義 見 附 註 30) 所 載 倍 數 ( 倍 數 ) 經 調 整 學 士 教 室 的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 除 稅 後 純 利 ) 的 40% (ii) 授 予 貴 集 團 的 認 沽 期 權 為 期 五 年 及 將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到 期, 倘 學 士 教 室 截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止 五 個 財 政 年 度 的 除 稅 後 純 利 少 於 收 購 協 議 所 載 擔 保 除 稅 後 純 利 的 60%, 則 向 非 控 股 股 東 售 回 利 東 投 資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60% 利 使 價 為 根 據 收 購 協 議 收 購 利 東 投 資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60% 的 總 代 價, 加 學 士 教 室 於 認 沽 期 權 獲 行 使 日 期 的 資 產 淨 值 60% 認 購 期 權 及 認 沽 期 權 的 公 平 值 乃 由 威 格 斯 採 用 二 項 式 期 權 定 價 模 式 估 計 估 值 的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為 : (i) 無 風 險 利 率 1.76%;(ii) 波 幅 40%; 及 (iii) 股 息 率 0% 27. 千 港 元 於 2007 年 7 月 1 日 738 年 內 計 入 損 益 (54)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及 2008 年 7 月 1 日 684 年 內 於 損 益 中 扣 除 382 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 及 2009 年 7 月 1 日 1,066 年 內 於 損 益 中 扣 除 637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09 年 7 月 1 日 1,703 期 內 計 入 損 益 (18)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685 擔 責 任 長 期 服 務 金 撥 備 乃 根 據 未 來 付 款 的 最 佳 估 計, 乃 要 求 根 據 香 港 僱 傭 條 例 就 貴 集 團 在 香 港 的 僱 員 承 28. 貴 公 司 於 2011 年 1 月 26 日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及 登 記 為 獲 豁 免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150,000,000 港 元 分 為 1,500,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0.1 港 元 的 股 份 於 2011 年 1 月 26 日,Mapcal Limited 認 購 一 股 每 股 面 值 0.1 港 元 的 認 購 人 股 份, 並 於 其 後 在 2011 年 2 月 1 日 向 Speedy Harvest 轉 讓 貴 集 團 於 2007 年 7 月 1 日 2008 年 6 月 30 日 及 2009 年 6 月 30 日 的 實 收 資 本 指 Sino Network 及 Express Education 的 合 併 股 本 貴 集 團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實 收 資 本 指 Sino Network 的 股 本 I-39

341 29. 於 2008 年 10 月 20 日 2009 年 6 月 1 日 及 2009 年 6 月 19 日, 貴 集 團 向 姚 女 士 轉 讓 其 於 六 達 的 80% 股 權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轉 讓 其 於 幸 運 公 司 的 100% 股 權 及 向 姚 女 士 轉 讓 其 於 現 代 ( 中 國 ) 的 100% 股 權, 現 金 代 價 分 別 為 8,000 港 元 1 美 元 ( 相 當 於 8 港 元 ) 及 10,000 港 元 千 港 元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6,600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85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29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362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81)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7,139) 視 為 股 東 注 資 262 (244) 總 代 價 18 以 下 列 方 式 支 付 : 現 金 18 出 售 時 產 生 的 現 金 流 出 淨 額 : 現 金 代 價 18 已 出 售 的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362) (344) 30. 於 2010 年 12 月 22 日, 貴 集 團 與 六 達 姚 女 士 利 東 投 資 及 利 東 投 資 的 非 控 股 股 東, 即 潘 慧 思 女 士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及 吳 炳 倫 先 生 就 六 達 以 現 金 代 價 6,000,000 港 元 ( 包 括 3,000,00 港 元 已 於 2011 年 3 月 償 付, 而 於 學 士 教 室 董 事 會 批 准 其 截 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14 天 內 應 償 還 的 3,000,000 港 元 ) 及 或 然 代 價 $2,000,000 港 元 ( 乃 經 參 考 學 士 教 室 截 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 及 2013 年 8 月 31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的 財 務 業 績 予 以 調 整 ) 收 購 利 東 投 資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學 士 教 室 60% 權 益 訂 立 買 賣 協 議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收 購 完 成 後, 利 東 投 資 由 貴 集 團 擁 有 60% 及 由 非 控 股 股 東 擁 有 40% 根 據 收 購 協 議, 不 同 認 購 及 認 沽 期 權 已 授 予 Sino Network 及 利 東 投 資 的 非 控 股 股 東 該 收 購 事 項 乃 根 據 收 購 法 列 賬 學 士 教 室 於 香 港 從 事 提 供 小 學 功 課 輔 導 服 務 I-40

342 或 然 代 價 的 公 平 值 估 計 並 不 重 大, 乃 因 為 管 理 層 認 為 不 大 可 能 於 截 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 及 2013 年 8 月 31 日 止 兩 個 財 政 年 度 達 致 除 稅 後 純 利 的 特 定 水 平 根 據 收 購 協 議, 貴 集 團 獲 授 認 購 期 權 及 認 沽 期 權, 以 收 購 利 東 投 資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額 外 40%, 以 及 獲 授 認 沽 期 權 以 由 向 非 控 股 股 東 售 回 利 東 投 資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60% 認 購 期 權 及 認 沽 期 權 的 公 平 值 估 計 分 別 為 1,711,000 港 元 及 1,597,000 港 元 認 購 期 權 及 認 沽 期 權 的 詳 情 載 於 附 註 26 此 外, 貴 集 團 向 非 控 股 股 東 授 出 認 沽 期 權 ( 賣 方 認 沽 期 權 ), 以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履 行 各 項 條 件 後 向 Sino Network 出 售 利 東 投 資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40%, 包 括 學 士 教 室 截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止 五 個 財 政 年 度 的 累 計 除 稅 後 純 利 相 等 於 19,300,000 港 元 或 以 上 認 沽 期 權 的 行 使 價 乃 釐 定 為 就 收 購 協 議 所 載 倍 數 經 調 整 截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的 經 審 核 除 稅 後 純 利 的 40% 賣 方 認 沽 期 權 的 公 平 值 估 計 並 不 重 大, 乃 因 為 管 理 層 認 為 不 大 可 能 經 參 考 學 士 教 室 的 最 新 溢 利 預 測 而 達 致 累 計 除 稅 後 純 利 的 特 定 水 平 千 港 元 應 付 關 連 公 司 六 達 的 代 價 ( 見 附 註 22) 3,000 應 付 代 價 ( 見 附 註 22) 3,000 認 購 期 權 (1,711) 認 沽 期 權 (1,597) 2,692 千 港 元 非 流 動 資 產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524 無 形 資 產 4,936 流 動 資 產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1,074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78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63 流 動 負 債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70) 遞 延 收 入 (244) 應 付 稅 項 (91)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659) 銀 行 借 款 (210) 非 流 動 負 債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814) 4,487 I-41

343 千 港 元 代 價 2,692 加 : 非 控 股 權 益 1,795 減 : 所 收 購 資 產 淨 值 (4,487) 於 收 購 日 期 已 確 認 的 非 控 股 權 益 ( 於 利 東 投 資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學 士 教 室 的 40% 權 益 ) 乃 按 比 例 參 考 被 收 購 方 可 識 別 資 產 淨 值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及 為 1,795,000 港 元 千 港 元 所 得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於 截 至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各 年 以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集 團 訂 立 融 資 租 賃, 而 資 產 於 訂 立 融 資 租 賃 時 的 總 值 分 別 為 2,748,000 港 元 零 1,640,000 港 元 及 零 貴 32.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根 據 就 有 關 租 賃 物 業 與 關 連 人 士 ( 見 附 註 34) 訂 立 的 許 可 安 排 而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承 擔 的 不 可 撤 銷 經 營 租 賃, 貴 集 團 未 來 最 低 租 金 到 期 如 下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一 年 內 26,681 49,934 42,323 42,932 第 二 年 至 第 五 年 17,897 66,392 31,902 55,878 44, ,326 74,225 98,810 於 有 關 期 間, 租 賃 經 磋 商 釐 定 為 一 至 四 年, 而 原 定 的 租 金 不 變 I-42

344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就 收 購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已 訂 約 但 未 於 財 務 資 料 中 撥 備 的 資 本 開 支 1,266 1, (a) 倘 一 名 人 士 有 能 力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其 他 人 士 或 在 其 他 人 士 作 出 財 務 及 經 營 決 策 時 對 其 施 加 重 大 影 響, 則 該 人 士 被 認 為 是 該 名 其 他 人 士 的 關 聯 人 士 管 理 層 認 為, 以 下 公 司 為 於 有 關 期 間 與 貴 集 團 進 行 交 易 或 有 結 餘 的 關 聯 人 士 : A168 Limited 暫 無 業 務 姚 女 士 持 有 99.99% 股 權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持 有 0.01% 股 權 現 代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暫 無 業 務 吳 錦 倫 先 生 持 有 100% 股 權 現 代 ( 中 國 ) 暫 無 業 務 自 2009 年 6 月 19 日 起 姚 女 士 持 有 100% 股 權 紀 福 有 限 公 司 暫 無 業 務 李 先 生 持 有 60% 股 權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許 可 貴 集 團 使 用 場 地 的 租 賃 協 議 吳 錦 倫 先 生 持 有 66.67% 股 權 現 代 大 地 海 外 升 學 有 限 公 司 暫 無 業 務 自 2009 年 5 月 20 日 起 吳 錦 倫 先 生 持 有 51% 股 權 焯 裕 有 限 公 司 暫 無 業 務 自 2008 年 11 月 30 日 起 李 先 生 持 有 100% 股 權 會 考 工 作 室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及 自 2009 年 起 暫 無 業 務 吳 錦 倫 先 生 持 有 100% 股 權 永 星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暫 無 業 務 In Dell Education Limited 持 有 99.9% 股 權 Golden Paradise Limited 暫 無 業 務 吳 錦 倫 先 生 持 有 55% 股 權 首 源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許 可 貴 集 團 使 用 場 地 的 租 賃 協 議 及 與 貴 集 團 訂 立 廣 告 位 的 許 可 協 議 姚 女 士 持 有 50% 股 權 及 李 先 生 持 有 50% 股 權 I-43

345 In Dell Education Limited 提 供 出 租 補 習 設 施 及 自 2009 年 起 暫 無 業 務 吳 錦 榮 先 生 持 有 28.53% 股 權 及 姚 女 士 持 有 2.08% 股 權 明 穎 有 限 公 司 暫 無 業 務 李 先 生 持 有 100% 股 權 直 至 2008 年 12 月 30 日 型 造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化 妝 服 務 及 自 2009 年 起 暫 無 業 務 李 先 生 由 2007 年 6 月 12 日 至 2008 年 10 月 9 日 及 由 2008 年 10 月 10 日 至 2008 年 11 月 10 日 分 別 持 有 65% 及 100% 股 權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許 可 貴 集 團 使 用 場 地 的 租 賃 協 議 及 與 貴 集 團 訂 立 廣 告 位 的 許 可 協 議 姚 女 士 持 有 50% 股 權 及 李 先 生 持 有 50% 股 權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許 可 貴 集 團 使 用 場 地 的 租 賃 協 議 姚 女 士 持 有 100% 股 權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許 可 貴 集 團 使 用 場 地 的 租 賃 協 議 吳 錦 倫 先 生 持 有 100% 股 權 六 達 提 供 諮 詢 及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直 至 2009 年 12 月 及 其 後 暫 無 業 務 自 2008 年 10 月 20 日 起 姚 女 士 持 有 100% 股 權 恒 信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暫 無 業 務 吳 錦 倫 先 生 持 有 100% 股 權 聯 偉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暫 無 業 務 吳 錦 倫 先 生 持 有 100% 股 權 好 亮 有 限 公 司 暫 無 業 務 吳 錦 倫 先 生 持 有 100% 股 權 直 至 2008 年 12 月 30 日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許 可 貴 集 團 使 用 場 地 的 租 賃 協 議 姚 女 士 持 有 100% 股 權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在 中 國 提 供 標 準 應 試 課 程 及 國 際 英 語 水 平 考 試 北 京 思 雅 持 有 100% 股 權 北 京 思 雅 投 資 控 股 劉 洪 波 先 生 持 有 26.5% 股 權 黃 慧 女 士 持 有 65% 股 權 及 蔡 洪 雄 先 生 持 有 8.5% 股 權 Wong Chung Han, Johnny 先 生 不 適 用 Sino Network 的 非 控 股 股 東,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持 有 Sino Network 的 4.2% 股 權 I-44

346 黃 慧 女 士 不 適 用 吳 錦 榮 先 生 的 配 偶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的 姨 子 吳 錦 榮 先 生 不 適 用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吳 樂 憫 先 生 的 胞 弟 及 貴 公 司 股 東 吳 錦 倫 先 生 不 適 用 貴 公 司 董 事 及 控 股 股 東 李 先 生 不 適 用 貴 公 司 董 事 及 股 東 吳 樂 憫 先 生 不 適 用 貴 公 司 董 事 及 股 東 朱 惠 玲 女 士 不 適 用 貴 公 司 股 東 姚 女 士 不 適 用 貴 公 司 董 事 及 股 東 劉 洪 波 先 生 不 適 用 貴 公 司 董 事 潘 慧 思 女 士 不 適 用 利 東 投 資 的 非 控 股 股 東, 持 有 利 東 投 資 的 9.6% 股 權 莫 詩 韻 女 士 不 適 用 利 東 投 資 的 董 事 及 非 控 股 股 東, 持 有 利 東 投 資 的 11.2% 股 權 吳 海 天 先 生 不 適 用 利 東 投 資 的 董 事 及 非 控 股 股 東, 持 有 利 東 投 資 的 9.6% 股 權 吳 炳 倫 先 生 不 適 用 利 東 投 資 的 非 控 股 股 東, 持 有 利 東 投 資 的 9.6% 股 權 詠 麟 有 限 公 司 暫 無 業 務 李 先 生 持 有 50% 股 權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許 可 貴 集 團 使 用 場 地 的 租 賃 協 議 及 與 貴 集 團 訂 立 廣 告 位 的 許 可 協 議 姚 女 士 持 有 40% 股 權 及 李 先 生 持 有 60% 股 權 大 領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物 業 控 股 吳 錦 榮 先 生 持 有 33% 股 權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持 有 17% 股 權 I-45

347 (b) 除 合 併 財 務 狀 況 表 所 披 露 與 關 連 人 士 的 結 餘 外, 貴 集 團 於 有 關 期 間 與 關 連 人 士 訂 立 以 下 交 易 :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根 據 與 以 下 關 連 人 士 訂 立 的 許 可 安 排,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支 付 租 金 開 支 樓 宇 管 理 費 空 調 費 及 差 餉 : (i) -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93 2,122 1,061 1,063 -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2,274 4,365 7,222 3,660 3,669 -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5,153 5,504 5,857 2,931 3,154 -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3,828 6,119 6,010 3,121 3,249 -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1,552 1,505 1,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7,693 3,138 4,880 根 據 與 以 下 關 連 人 士 訂 立 的 許 可 安 排,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支 付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 (ii) -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向 以 下 公 司 收 取 技 術 諮 詢 管 理 及 軟 件 許 可 服 務 費 收 入 : - 北 京 雅 思 學 校 向 以 下 公 司 支 付 導 師 承 包 費 : (iii) - 會 考 工 作 室 有 限 公 司 吳 樂 憫 先 生 李 先 生 1,720 2,509 1, 附 註 : (i) 該 等 場 地 最 初 由 上 述 關 連 人 士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業 主 租 賃 該 等 關 連 人 士 其 後 按 與 獨 立 第 三 方 業 主 訂 立 的 各 租 賃 協 議 指 定 的 租 金 許 可 貴 集 團 使 用 場 地 管 理 層 認 為, 上 述 交 易 乃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訂 立 (ii) 廣 告 位 最 初 由 上 述 關 連 人 士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許 可 使 用 人 取 得 許 可 該 等 關 連 人 士 其 後 按 各 許 可 協 議 指 定 的 租 金 許 可 貴 集 團 使 用 廣 告 位 管 理 層 認 為, 上 述 交 易 乃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訂 立 (iii) 導 師 承 包 費 乃 向 貴 公 司 董 事 或 貴 公 司 董 事 控 制 的 公 司 支 付 I-46

348 管 理 層 認 為, 上 述 交 易 乃 在 日 常 及 一 般 業 務 過 程 中 訂 立 管 理 層 已 確 認, 上 述 交 易 日 後 將 繼 續 進 行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 根 據 與 以 下 關 連 人 士 訂 立 的 許 可 安 排,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支 付 租 金 開 支 樓 宇 管 理 費 空 調 費 及 差 餉 : - 永 星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i) 2,435 2,950 2,780 1, Golden Paradise Limited (i)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iv) 1,406 1,415 1,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i) 361 2,112 1,062 1,173 - 現 代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i) 190 2,093 1,141 -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i) 139 1,664 1,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i) 首 源 有 限 公 司 (i) 14,573 15,936 13,667 8,033 2,783 向 以 下 公 司 支 付 佣 金 : (ii) - 六 達 1,362 1,030 1,030 向 以 下 公 司 收 取 管 理 費 收 入 : (iii) - 型 造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46 - 會 考 工 作 室 有 限 公 司 1,394 - 現 代 大 地 海 外 升 學 有 限 公 司 21 向 以 下 公 司 支 付 管 理 費 開 支 : (iii) - In Dell Education Limited 六 達 於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代 價 為 2,100,000 港 元 貴 集 團 亦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出 售 賬 面 值 為 301,000 港 元 的 物 附 註 : (i) 該 等 場 地 最 初 由 上 述 關 連 人 士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業 主 租 賃 該 等 關 連 人 士 其 後 按 與 獨 立 第 三 方 業 主 訂 立 的 各 租 賃 協 議 指 定 的 租 金 許 可 貴 集 團 使 用 場 地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後, 該 等 租 賃 協 議 終 止 或 已 重 續 及 轉 撥 至 貴 集 團 管 理 層 認 為, 上 述 交 易 乃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訂 立 I-47

349 (ii) 佣 金 開 支 乃 根 據 六 達 所 轉 介 學 生 的 補 習 費 的 若 干 百 分 比 計 算 管 理 層 確 認, 此 項 與 六 達 進 行 的 交 易 將 不 會 繼 續 (iii) 管 理 費 收 入 開 支 乃 根 據 所 提 供 獲 得 服 務 產 生 的 實 際 成 本 計 算 (iv) 該 場 地 最 初 由 關 連 人 士 向 大 領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一 名 關 連 人 士 ) 租 賃, 其 後 按 租 賃 協 議 指 定 的 租 金 許 可 貴 集 團 使 用 場 地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後, 該 租 賃 協 議 已 重 續 及 轉 撥 至 貴 集 團 管 理 層 認 為, 上 述 交 易 乃 在 日 常 及 一 般 業 務 過 程 中 訂 立 管 理 層 已 確 認, 上 述 交 易 日 後 將 不 會 繼 續 (c)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僅 包 括 貴 公 司 董 事, 而 向 彼 等 支 付 的 補 償 金 於 附 註 11 披 露 B. 除 本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貴 集 團 概 無 於 有 關 期 間 已 付 或 應 付 貴 公 司 董 事 的 薪 酬 根 據 目 前 生 效 的 安 排,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為 4,708,000 港 元 貴 公 司 董 事 的 酬 金 總 額 約 C. 於 2011 年 1 月, 貴 集 團 已 提 取 銀 行 貸 款 12,000,000 港 元,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提 供 的 個 人 擔 保 作 擔 保 銀 行 貸 款 按 市 場 年 利 率 2% 計 息 及 須 於 兩 年 內 償 還 管 理 層 已 確 認 個 人 擔 保 將 解 除 悉 數 支 付 於 2011 年 4 月, 股 息 40,000,000 港 元 已 由 Sino Network 宣 派 股 息 已 於 2011 年 5 月 於 2011 年 5 月, 貴 集 團 已 提 取 另 一 項 貸 款 40,000,000 港 元 以 支 付 股 息, 由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及 吳 樂 憫 先 生 提 供 的 個 人 擔 保 作 擔 保 貸 款 按 年 利 率 6% 計 息 及 須 於 6 個 月 內 償 還 管 理 層 已 確 認 個 人 擔 保 將 解 除 於 2011 年 6 月, 在 貴 集 團 重 組 完 成 前,Sino Network 的 董 事 宣 派 股 息 約 18,242,000 港 元, 包 括 (i) 以 實 物 股 息 的 方 式 向 其 股 東, 倍 智 除 外, 分 派 貴 集 團 向 黃 慧 女 士 提 供 約 16,874,000 港 元 的 墊 款 ( 見 附 註 18) 及 (ii) 以 內 部 資 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直 至 付 款 日 期 的 累 計 溢 利 ) 向 倍 智 支 付 現 金 約 1,368,000 港 元 此 外,Sino Network 於 2011 年 6 月 宣 派 現 金 股 息 約 1,081,000 港 元 所 有 股 息 已 全 數 償 付 I-48

350 D. 貴 公 司 或 貴 集 團 任 何 公 司 並 無 就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後 編 製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此 致 現 代 教 育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滙 富 融 資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上 海 融 資 有 限 公 司 列 位 董 事 台 照 香 港 執 業 會 計 師 謹 啟 2011 年 6 月 20 日 I-49

351 以 下 為 由 獨 立 物 業 估 值 師 威 格 斯 資 產 評 估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就 其 於 2011 年 4 月 30 日 對 本 集 團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及 香 港 持 有 的 物 業 權 益 進 行 估 值 而 編 製 的 函 件 全 文 估 值 概 要 及 估 值 證 書, 以 供 載 入 本 招 股 章 程 香 港 九 龍 觀 塘 道 398 號 嘉 域 大 廈 10 樓 敬 啟 者 : 吾 等 謹 遵 閣 下 的 指 示, 對 現 代 教 育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貴 公 司 )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以 下 統 稱 為 貴 集 團 )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中 國 ) 及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 所 持 物 業 權 益 進 行 估 值, 吾 等 確 認 曾 進 行 視 察 作 出 有 關 查 詢 並 取 得 吾 等 認 為 有 必 要 的 有 關 進 一 步 資 料, 以 向 閣 下 提 供 吾 等 對 有 關 物 業 權 益 於 2011 年 4 月 30 日 ( 估 值 日 期 ) 的 市 值 的 意 見, 以 供 載 入 貴 公 司 於 本 函 件 日 期 刊 發 的 招 股 章 程 吾 等 的 估 值 為 吾 等 對 物 業 權 益 市 值 的 意 見, 吾 等 對 市 值 的 定 義 為 物 業 經 過 適 當 推 銷 後, 自 願 買 家 及 自 願 賣 家 於 雙 方 均 在 知 情 審 慎 及 非 強 迫 情 況 下 於 估 值 日 期 進 行 公 平 交 易 的 估 計 款 額 由 於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物 業 權 益 屬 短 期 性 質, 且 不 得 轉 讓 分 租 或 由 於 其 他 因 素 缺 乏 租 賃 溢 利, 故 並 無 商 業 價 值 III-1

352 吾 等 於 估 值 時, 乃 假 設 業 主 將 物 業 權 益 按 現 狀 在 公 開 市 場 上 出 售, 而 並 無 憑 藉 遞 延 條 款 合 約 售 後 租 回 合 資 經 營 管 理 協 議 或 任 何 類 似 安 排, 以 提 高 該 等 物 業 權 益 的 價 值 而 獲 益 此 外, 吾 等 的 估 值 亦 無 假 設 任 何 形 式 的 強 迫 銷 售 情 況 吾 等 已 就 位 於 香 港 的 第 一 類 及 第 三 類 物 業 在 相 關 土 地 註 冊 處 進 行 查 冊, 惟 吾 等 並 無 就 第 二 類 物 業 在 中 國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進 行 物 業 權 益 查 冊 吾 等 已 獲 提 供 有 關 中 國 物 業 權 益 的 若 干 業 權 文 件 摘 要 然 而, 吾 等 並 無 審 查 文 件 正 本 以 核 實 所 有 權 產 權 負 擔 或 是 否 存 在 並 無 在 提 交 予 吾 等 的 文 件 副 本 上 顯 示 的 任 何 其 後 修 訂 於 就 中 國 的 物 業 權 益 進 行 估 值 時, 吾 等 依 賴 貴 集 團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北 京 市 競 天 公 誠 律 師 事 務 所 提 供 的 法 律 意 見 ( 中 國 法 律 意 見 ) 於 對 香 港 的 物 業 權 益 ( 根 據 將 於 2047 年 6 月 30 日 前 屆 滿 的 政 府 租 契 持 有 ) 進 行 估 值 時, 吾 等 曾 考 慮 大 不 列 顛 及 北 愛 爾 蘭 聯 合 王 國 政 府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關 於 香 港 問 題 的 聯 合 聲 明 附 件 三 所 載 的 聲 明 及 1988 年 新 界 土 地 契 約 ( 續 期 ) 條 例, 有 關 租 約 將 可 在 毋 須 支 付 地 價 的 情 況 下 續 期 至 2047 年 6 月 30 日, 惟 自 續 約 日 期 起 須 每 年 支 付 相 當 於 物 業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百 分 之 三 的 年 租 吾 等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依 賴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並 接 納 貴 集 團 給 予 吾 等 有 關 規 劃 審 批 或 法 定 通 告 地 役 權 年 期 佔 用 租 賃 土 地 及 建 築 面 積 及 物 業 辨 識 等 事 宜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的 意 見 吾 等 並 無 理 由 懷 疑 由 貴 集 團 向 吾 等 提 供 對 估 值 屬 重 要 資 料 的 真 實 性 及 準 確 性 吾 等 亦 獲 貴 集 團 知 會, 提 供 予 吾 等 的 資 料 中 並 無 隱 瞞 或 遺 漏 任 何 重 要 事 實, 而 吾 等 並 無 理 由 懷 疑 有 任 何 重 要 資 料 遭 隱 瞞 所 有 文 件 僅 用 作 參 考 吾 等 認 為 吾 等 已 獲 提 供 足 夠 資 料 以 達 致 知 情 意 見 估 值 證 書 所 載 的 所 有 呎 吋 量 度 及 面 積 乃 根 據 由 貴 集 團 提 供 予 吾 等 的 文 件 中 所 載 的 資 料 計 算, 因 此 僅 為 約 數 吾 等 並 無 進 行 實 地 量 度, 以 查 證 物 業 地 塊 及 樓 面 面 積 的 準 確 程 度 吾 等 曾 視 察 物 業 的 外 部, 並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視 察 其 內 部 於 視 察 過 程 中, 吾 等 並 未 發 現 任 何 嚴 重 損 毀 然 而, 吾 等 並 無 進 行 結 構 測 量, 亦 無 視 察 物 業 內 遭 覆 蓋 遮 蔽 或 不 可 見 的 木 構 件 或 其 他 部 分, 因 此, 儘 管 吾 等 於 視 察 過 程 中 並 未 注 意 到 任 何 嚴 重 損 壞, 吾 等 未 能 匯 報 該 等 物 業 的 任 何 有 關 部 分 是 否 確 無 損 壞 吾 等 並 無 測 試 任 何 設 施 III-2

353 吾 等 的 估 值 並 無 考 慮 該 等 物 業 權 益 所 欠 負 的 任 何 押 記 按 揭 或 款 項, 以 及 進 行 出 售 時 可 能 產 生 的 任 何 開 支 或 稅 項 除 另 有 註 明 者 外, 吾 等 假 設 該 等 物 業 權 益 並 無 附 帶 任 何 足 以 影 響 其 價 值 的 繁 重 產 權 負 擔 限 制 及 支 出 對 該 等 物 業 權 益 進 行 估 值 時, 吾 等 已 全 面 遵 守 由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 刊 發 的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物 業 估 值 準 則 (2005 年 第 一 版 ) 英 國 皇 家 特 許 測 量 師 學 會 ( 英 國 皇 家 特 許 測 量 師 學 會 ) 刊 發 的 英 國 皇 家 特 許 測 量 師 學 會 評 估 及 估 值 準 則 (2007 年 第 六 版 ) 除 另 有 註 明 者 外, 所 有 幣 值 金 額 以 港 元 列 值 於 2011 年 4 月 30 日 對 中 國 物 業 權 益 進 行 估 值 所 採 用 的 匯 率 為 1 港 元 兌 人 民 幣 元 於 該 日 至 本 函 件 日 期 該 貨 幣 兌 港 元 的 匯 率 並 無 重 大 波 動 隨 函 附 奉 估 值 概 要 及 估 值 證 書 此 致 香 港 新 界 荃 灣 楊 屋 道 8 號 如 心 廣 場 第 2 座 27 樓 2701 室 現 代 教 育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列 位 董 事 台 照 代 表 董 事 總 經 理 註 冊 專 業 測 量 師 ( 產 業 測 量 組 ) MRICS MHKIS MSc(e-com) 謹 啟 2011 年 6 月 20 日 參 與 估 值 師 :, 聯 席 董 事 BSc(Real Estate) MRICS MHKIS 附 註 : 何 繼 光 先 生 ( 特 許 測 量 師,MRICS MHKIS MSc (e-com)) 具 備 逾 24 年 的 香 港 物 業 估 值 經 驗 以 及 逾 17 年 的 中 國 的 物 業 估 值 經 驗 何 先 生 於 1989 年 加 盟 威 格 斯 資 產 評 估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III-3

354 香 港 銅 鑼 灣 軒 尼 詩 道 489 號 銅 鑼 灣 廣 場 一 期 ( 前 稱 銅 鑼 灣 廣 場 )5 樓 無 商 業 價 值 2. 香 港 銅 鑼 灣 謝 斐 道 470 至 484 號 信 諾 環 球 保 險 中 心 3 樓 無 商 業 價 值 3. 香 港 北 角 馬 寶 道 33 號 寶 馬 花 園 馬 寶 33 商 場 1 樓 105 至 108 號 舖 及 116 至 125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4. 香 港 柴 灣 柴 灣 道 233 號 新 翠 花 園 4 樓 25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5.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771 至 775 號 柏 宜 中 心 地 下 1 樓 及 2 樓 3A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6.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771 至 775 號 柏 宜 中 心 3 樓 無 商 業 價 值 III-4

355 九 龍 旺 角 彌 敦 道 601 號 創 興 廣 場 2 樓 無 商 業 價 值 8. 香 港 九 龍 牛 頭 角 道 77 號 淘 大 花 園 第 1 期 淘 大 商 場 2 樓 S68A S68B 至 69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9. 香 港 九 龍 牛 頭 角 道 77 號 淘 大 花 園 第 1 至 IIA 期 淘 大 商 場 2 樓 S102 至 S104 S104A S133 至 S140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10. 香 港 新 界 沙 田 沙 田 車 站 圍 1 號 連 城 廣 場 4 樓 401 至 405A 室 無 商 業 價 值 11. 香 港 新 界 沙 田 沙 田 正 街 11 至 17 號 偉 華 中 心 商 場 ( 偉 華 中 心 包 括 的 商 業 部 分 ) 2 字 樓 (3 樓 )9A 及 9B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12. 香 港 新 界 沙 田 沙 田 正 街 11 至 17 號 偉 華 中 心 商 場 ( 偉 華 中 心 包 括 的 商 業 部 分 ) 2 字 樓 (3 樓 )8A 及 8B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III-5

356 香 港 新 界 西 貢 將 軍 澳 唐 德 街 9 號 將 軍 澳 中 心 購 物 商 場 2 樓 220A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14. 香 港 新 界 西 貢 將 軍 澳 唐 德 街 9 號 將 軍 澳 豪 庭 購 物 商 場 2 樓 220B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15. 香 港 新 界 粉 嶺 粉 嶺 車 站 路 18 號 粉 嶺 名 都 1 樓 8 及 9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16. 香 港 新 界 大 埔 大 元 邨 泰 德 樓 綜 合 商 業 樓 2 樓 203 至 207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17. 香 港 新 界 荃 灣 青 山 公 路 289 至 291 號 及 295 至 301 號 昌 華 大 廈 地 下 及 1 樓 12 號 舖 及 其 簷 篷 及 附 屬 之 平 台 及 地 下 13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III-6

357 香 港 新 界 元 朗 青 山 公 路 ( 元 朗 段 )65 號 豪 景 商 業 大 廈 1 樓 及 2 樓 無 商 業 價 值 19. 香 港 新 界 元 朗 青 山 公 路 ( 元 朗 段 )65 號 豪 景 商 業 大 廈 3 樓 無 商 業 價 值 20. 香 港 新 界 屯 門 屯 喜 路 2 號 屯 門 柏 麗 廣 場 1 樓 157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21. 香 港 新 界 屯 門 屯 喜 路 2 號 屯 門 柏 麗 廣 場 1 樓 158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22. 香 港 新 界 屯 門 屯 喜 路 2 號 屯 門 柏 麗 廣 場 1 樓 127 至 129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23. 香 港 新 界 屯 門 屯 喜 路 2 號 屯 門 柏 麗 廣 場 3 樓 及 321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III-7

358 香 港 新 界 屯 門 屯 喜 路 2 號 屯 門 柏 麗 廣 場 1 樓 130 及 131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25. 香 港 新 界 荃 灣 沙 咀 道 381 至 389 號 榮 亞 工 業 大 廈 17 樓 C 室 無 商 業 價 值 26. 香 港 新 界 荃 灣 青 山 公 路 603 至 609 號 江 南 工 業 大 廈 B 座 25 樓 工 廠 B4 室 無 商 業 價 值 27. 香 港 新 界 荃 灣 楊 屋 道 8 號 如 心 廣 場 第 2 座 27 樓 2701 室 及 2702 室 無 商 業 價 值 28. 香 港 新 界 將 軍 澳 景 嶺 路 8 號 都 會 駅 2 樓 L2-057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29. 香 港 九 龍 觀 塘 茶 果 嶺 道 88 號 麗 港 城 商 場 1 樓 89 至 90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III-8

359 香 港 新 界 將 軍 澳 運 亨 路 1 號 新 都 城 第 1 期 商 業 大 樓 地 下 G85 及 G90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31. 香 港 九 龍 德 豐 街 8 號 花 埔 花 園 9 期 商 業 大 樓 地 下 18B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32. 香 港 小 西 灣 道 28 號 藍 灣 半 島 商 場 1 樓 3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III-9

360 中 國 北 京 市 海 淀 區 成 府 路 28 號 優 盛 大 廈 B 座 8 層 806 室 無 商 業 價 值 34. 中 國 北 京 市 海 淀 區 中 關 村 南 大 街 9 號 理 工 科 技 大 廈 10 層 1005 室 無 商 業 價 值 35. 中 國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燈 市 口 大 街 33 號 國 中 商 業 大 廈 11 層 1106 室 無 商 業 價 值 36. 中 國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越 秀 區 中 山 五 路 219 號 中 旅 商 業 城 6 層 6B1 室 無 商 業 價 值 III-10

361 香 港 香 港 仔 南 寧 街 號 香 港 仔 中 心 ( 第 一 期 ) E F G H I J 座 一 樓 3A 號 舖 無 商 業 價 值 38.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771 至 775 號 柏 宜 中 心 4 樓 及 平 台 無 商 業 價 值 III-11

362 香 港 銅 鑼 灣 軒 尼 詩 道 489 號 銅 鑼 灣 廣 場 一 期 ( 前 稱 銅 鑼 灣 廣 場 ) 5 樓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89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27 層 高 綜 合 樓 宇 的 5 樓 全 層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7,808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貴 集 團, 由 2008 年 5 月 11 日 至 2011 年 5 月 10 日 止 為 期 3 年, 每 月 租 金 360,693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無 商 業 價 值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永 安 地 產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以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2010 年 10 月 22 日 之 按 揭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以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2010 年 10 月 22 日 之 轉 讓 租 金 及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該 物 業 由 出 租 人 租 予 首 源 有 限 公 司, 由 2008 年 5 月 11 日 至 2011 年 5 月 10 日 止 為 期 3 年, 每 月 租 金 360,693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首 源 有 限 公 司 ( 分 出 租 人 ) 將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貴 集 團 ( 分 承 租 人 ), 由 2008 年 5 月 11 日 至 2011 年 5 月 10 日 止 為 期 3 年, 每 月 租 金 360,693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5.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6.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分 出 租 人 首 源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集 團 的 關 連 人 士, 姚 女 士 及 李 先 生 分 別 持 有 該 公 司 50% 及 50% 股 權 7. 該 物 業 由 出 租 人 永 安 地 產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與 承 租 人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新 幹 線 有 限 公 司 進 一 步 續 約, 年 期 由 2011 年 5 月 11 日 至 2014 年 5 月 10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由 2011 年 5 月 11 日 至 2012 年 5 月 10 日 為 395,280 港 元 由 2012 年 5 月 11 日 至 2013 年 5 月 10 日 為 444,690 港 元, 以 及 由 2013 年 5 月 11 日 至 2014 年 5 月 10 日 為 494,100 港 元, 不 包 括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8.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新 幹 線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12

363 香 港 銅 鑼 灣 謝 斐 道 470 至 484 號 信 諾 環 球 保 險 中 心 3 樓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93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23 層 高 綜 合 樓 宇 的 3 樓 全 層 該 物 業 的 總 建 築 面 積 約 為 6,735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2 年 5 月 9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170,4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無 商 業 價 值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兆 安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由 出 租 人 (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 租 予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 一 名 關 連 人 士 ), 由 2009 年 5 月 10 日 至 2012 年 5 月 9 日 止 為 期 3 年, 每 月 租 金 170,4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 分 出 租 人 ) 將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分 承 租 人 ),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2 年 5 月 9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170,4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3.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4.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分 出 租 人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集 團 的 關 連 人 士, 姚 女 士 及 李 先 生 分 別 持 有 該 公 司 50% 及 50% 股 權 5.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新 幹 線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13

364 香 港 北 角 馬 寶 道 33 號 寶 馬 花 園 馬 寶 33 商 場 1 樓 105 至 108 號 舖 及 116 至 125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93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4 層 高 商 業 樓 宇 及 建 於 其 上 的 多 幢 多 層 住 宅 樓 宇 的 1 樓 14 個 零 售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7,245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由 2010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止 為 期 3 年, 每 月 租 金 140,3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利 得 寶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以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1993 年 8 月 19 日 之 合 法 抵 押 所 規 限, 以 取 得 一 般 銀 行 信 貸,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UB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以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2004 年 11 月 3 日 之 債 權 證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UB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5.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慶 安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14

365 香 港 柴 灣 柴 灣 道 233 號 新 翠 花 園 4 樓 25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88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4 層 高 商 業 樓 宇 及 建 於 其 上 的 多 幢 多 層 住 宅 樓 宇 的 4 樓 一 個 零 售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2,221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由 2010 年 5 月 13 日 至 2012 年 5 月 12 日 止 為 期 2 年, 每 月 租 金 96,28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人 人 汽 車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以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2005 年 2 月 7 日 之 按 揭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4.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慶 安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15

366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771 至 775 號 柏 宜 中 心 地 下 1 樓 及 2 樓 3A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93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13 層 高 ( 不 包 括 單 層 地 庫 ) 綜 合 樓 宇 的 地 下 部 分 1 樓 及 2 樓 全 層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10,141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止 為 期 4 年, 每 月 租 金 275,0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無 商 業 價 值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浩 溢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由 出 租 人 租 予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年 期 由 2009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止 為 期 3 年, 每 月 租 金 275,0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 分 出 租 人 )) 將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分 承 租 人 ),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275,0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3.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4.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分 出 租 人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集 團 的 關 連 人 士, 吳 錦 倫 先 生 持 有 該 公 司 66.67% 股 權 5.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新 幹 線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16

367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771 至 775 號 柏 宜 中 心 3 樓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93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13 層 高 ( 不 包 括 單 層 地 庫 ) 綜 合 樓 宇 的 3 樓 全 層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4,437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由 2009 年 5 月 23 日 至 2012 年 5 月 22 日 止 為 期 3 年, 每 月 租 金 100,0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大 領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以 廣 安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現 稱 星 展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1993 年 9 月 23 日 之 合 法 抵 押 所 規 限, 以 取 得 一 般 銀 行 信 貸,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UB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以 星 展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2007 年 7 月 20 日 之 轉 讓 租 金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關 連 人 士, 吳 錦 榮 先 生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分 別 持 有 該 公 司 33% 及 17% 股 權 5.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慶 安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17

368 香 港 九 龍 旺 角 彌 敦 道 601 號 創 興 廣 場 2 樓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94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22 層 高 ( 不 包 括 2 層 高 地 庫 ) 綜 合 辦 公 室 樓 宇 的 2 樓 全 層 該 物 業 的 總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12,246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出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1 年 3 月 19 日 至 2013 年 6 月 18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由 2011 年 3 月 19 日 至 2011 年 10 月 18 日 為 240,000 港 元 及 由 2011 年 10 月 19 日 至 2013 年 6 月 18 日 為 281,0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無 商 業 價 值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裕 東 正 記 有 限 公 司 2.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3.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新 幹 線 教 育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18

369 香 港 九 龍 牛 頭 角 道 77 號 淘 大 花 園 第 1 期 淘 大 商 場 2 樓 S68A S68B 至 69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81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3 層 高 商 業 樓 宇 及 建 於 其 上 的 多 幢 多 層 住 宅 樓 宇 的 2 樓 多 個 零 售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2,937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1 年 3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6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由 2011 年 3 月 1 日 至 2011 年 6 月 6 日 為 75,000 港 元 及 由 2011 年 6 月 7 日 至 2013 年 6 月 6 日 為 98,0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無 商 業 價 值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雅 達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乃 受 根 據 第 22(1) 條 發 出 之 一 項 日 期 為 1981 年 2 月 20 日 之 政 府 通 知 書 1981 年 第 575 號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UB 該 物 業 受 一 項 由 雅 達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及 Bonna Estates Co., Ltd. 發 出 以 獲 多 利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人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1981 年 9 月 29 日 之 債 權 證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UB 該 物 業 受 一 項 日 期 為 1983 年 6 月 30 日 之 補 充 債 權 證 (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UB ) 及 一 項 日 期 為 1984 年 9 月 28 日 之 進 一 步 補 充 債 權 證 (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UB ) 所 規 限 4.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雅 達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5.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慶 安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19

370 香 港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81 年 前 後 落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貴 集 無 商 業 價 值 九 龍 成 的 一 幢 3 層 高 商 業 樓 宇 及 團,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牛 頭 角 道 77 號 建 於 其 上 的 多 幢 多 層 住 宅 樓 日 至 2012 年 6 月 6 日 止, 淘 大 花 園 第 1 至 宇 的 2 樓 多 個 零 售 單 位 每 月 租 金 由 2011 年 6 月 IIA 期 淘 大 商 場 1 日 至 2011 年 6 月 6 日 為 2 樓 S102 至 S104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170,000 港 元 及 由 2011 年 S104A S133 至 5,968 平 方 呎 6 月 7 日 至 2012 年 6 月 6 日 S140 號 舖 為 190,0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雅 達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及 淘 大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乃 受 根 據 第 22(1) 條 發 出 之 一 項 日 期 為 1981 年 2 月 20 日 之 政 府 通 知 書 1981 年 第 575 號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UB 該 物 業 受 一 項 由 雅 達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及 Bonna Estates Co., Ltd. 發 出 以 獲 多 利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人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1981 年 9 月 29 日 之 債 權 證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UB 該 物 業 受 一 項 日 期 為 1983 年 6 月 30 日 之 補 充 債 權 證 (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UB ) 及 一 項 日 期 為 1984 年 9 月 28 日 之 進 一 步 補 充 債 權 證 (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UB ) 所 規 限 4. 該 物 業 由 雅 達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及 淘 大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租 予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 一 名 關 連 人 士 ), 年 期 由 2010 年 6 月 7 日 至 2012 年 6 月 6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由 2010 年 6 月 7 日 至 2011 年 6 月 6 日 為 170,000 港 元 及 由 2011 年 6 月 7 日 至 2012 年 6 月 6 日 為 190,0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 分 出 租 人 ) 將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分 承 租 人 ),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2 年 6 月 6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1 年 6 月 6 日 為 170,000 港 元 及 由 2011 年 6 月 7 日 至 2012 年 6 月 6 日 為 190,0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5.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雅 達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及 淘 大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6.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分 出 租 人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集 團 的 關 連 人 士, 姚 女 士 及 李 先 生 分 別 持 有 該 公 司 40% 及 60% 股 權 7.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20

371 香 港 新 界 沙 田 沙 田 車 站 圍 1 號 連 城 廣 場 4 樓 401 至 405A 室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83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10 層 高 綜 合 樓 宇 的 4 樓 多 個 零 售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3,146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為 125,84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無 商 業 價 值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由 出 租 人 租 予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年 期 由 2009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由 2009 年 6 月 1 日 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 為 113,256 港 元 由 2010 年 6 月 1 日 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為 119,548 港 元, 以 及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為 125,84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分 出 租 人 ) 將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分 承 租 人 ),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為 125,84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3.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4.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分 出 租 人 鴻 儒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集 團 的 關 連 人 士, 姚 女 士 全 資 擁 有 該 公 司 5.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新 幹 線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21

372 香 港 新 界 沙 田 沙 田 正 街 11 至 17 號 偉 華 中 心 商 場 ( 偉 華 中 心 包 括 的 商 業 部 分 ) 2 字 樓 (3 樓 ) 9A 及 9B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86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3 層 高 商 業 樓 宇 及 建 於 其 上 的 多 幢 多 層 住 宅 樓 宇 的 2 樓 兩 個 零 售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10,861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4,754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320,0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陳 偉 沙 田 新 市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由 出 租 人 租 予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年 期 由 2009 年 5 月 1 日 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310,0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 分 出 租 人 ) 將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分 承 租 人 ),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320,0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3.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4.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分 出 租 人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集 團 的 關 連 人 士, 姚 女 士 及 李 先 生 分 別 持 有 該 公 司 50% 及 50% 股 權 5. 該 物 業 的 租 賃 協 議 由 出 租 人 與 分 出 租 人 續 約 三 年,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 每 月 租 金 320,0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6.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22

373 香 港 新 界 沙 田 沙 田 正 街 11 至 17 號 偉 華 中 心 商 場 ( 偉 華 中 心 包 括 的 商 業 部 分 ) 2 字 樓 (3 樓 ) 8A 及 8B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86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3 層 高 商 業 樓 宇 及 建 於 其 上 的 多 幢 多 層 住 宅 樓 宇 的 2 樓 2 個 零 售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14,672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6,843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700,0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陳 偉 沙 田 新 市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由 出 租 人 租 予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年 期 由 2009 年 8 月 1 日 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700,0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分 出 租 人 ) 將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貴 集 團 ( 分 承 租 人 ),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700,0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3.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4.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分 出 租 人 環 宇 資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集 團 的 關 連 人 士, 姚 女 士 全 資 擁 有 該 公 司 5. 該 物 業 的 租 賃 協 議 由 出 租 人 與 分 出 租 人 續 約 兩 年, 由 2012 年 6 月 1 日 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700,0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6.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23

374 香 港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2003 年 前 後 落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貴 集 無 商 業 價 值 新 界 成 的 一 幢 4 層 高 商 業 樓 宇 ( 不 團,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西 貢 將 軍 澳 包 括 單 層 地 庫 ) 及 建 於 其 上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唐 德 街 9 號 的 多 幢 多 層 住 宅 樓 宇 的 2 樓 止, 每 月 租 金 由 2011 年 將 軍 澳 中 心 一 個 零 售 單 位 6 月 1 日 至 2012 年 5 月 4 日 購 物 商 場 2 樓 為 10,760 港 元 由 A 號 舖 該 物 業 的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566 年 5 月 5 日 至 2013 年 5 月 平 方 呎 4 日 為 11,320 港 元 及 由 2013 年 5 月 5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為 11,89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Donora Company Limited Grumete Company Limited 軒 佳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Kam Hoi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菱 輝 有 限 公 司 Zindemar Investments Corp. 康 翠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Loi Hing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安 利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世 界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祐 褔 行 有 限 公 司 益 豐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英 豪 有 限 公 司 及 添 富 利 物 業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由 出 租 人 租 予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 前 稱 為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 年 期 由 2008 年 5 月 5 日 至 2011 年 5 月 4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由 2008 年 5 月 5 日 至 2010 年 5 月 4 日 為 8,490 港 元 及 由 2010 年 5 月 5 日 至 2011 年 5 月 4 日 為 10,19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 分 出 租 人 ) 將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分 承 租 人 ),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2 年 5 月 4 日 為 10,760 港 元 2012 年 5 月 5 日 至 2013 年 5 月 4 日 為 11,320 港 元 及 由 2013 年 5 月 5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為 11,89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3.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4.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分 出 租 人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集 團 的 關 連 人 士, 吳 錦 倫 先 生 持 有 該 公 司 66.67% 股 權 5. 該 物 業 的 租 賃 協 議 由 出 租 人 與 分 出 租 人 續 約, 年 期 由 2011 年 5 月 5 日 至 2014 年 5 月 4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由 2011 年 5 月 5 日 至 2012 年 5 月 4 日 為 10,760 港 元 由 2012 年 5 月 5 日 至 2013 年 5 月 4 日 為 11,320 港 元, 以 及 由 2013 年 5 月 5 日 至 2014 年 5 月 4 日 為 11,89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6.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24

375 香 港 新 界 西 貢 將 軍 澳 唐 德 街 9 號 將 軍 澳 中 心 購 物 商 場 2 樓 220B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2005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4 層 高 商 業 樓 宇 ( 不 包 括 單 層 地 庫 ) 及 建 於 其 上 的 多 幢 多 層 住 宅 樓 宇 的 2 樓 一 個 零 售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7,325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2 年 5 月 4 日 為 139,200 港 元 由 2012 年 5 月 5 日 至 2013 年 5 月 4 日 為 146,500 港 元 及 由 2013 年 5 月 5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為 153,83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無 商 業 價 值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盛 意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由 出 租 人 租 予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 前 稱 為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 年 期 由 2008 年 5 月 5 日 至 2011 年 5 月 4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由 2008 年 5 月 5 日 至 2010 年 5 月 4 日 為 109,900 港 元 及 由 2010 年 5 月 5 日 至 2011 年 5 月 4 日 為 131,85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 分 出 租 人 ) 將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分 承 租 人 ),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2 年 5 月 4 日 為 139,200 港 元 由 2012 年 5 月 5 日 至 2013 年 5 月 4 日 為 146,500 港 元 及 由 2013 年 5 月 5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為 153,83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3.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4.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分 出 租 人 現 代 英 語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集 團 的 關 連 人 士, 吳 錦 倫 先 生 持 有 該 公 司 66.67% 股 權 5. 該 物 業 的 租 賃 協 議 由 出 租 人 與 分 出 租 人 續 約, 年 期 由 2011 年 5 月 5 日 至 2014 年 5 月 4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由 2011 年 5 月 5 日 至 2012 年 5 月 4 日 為 139,200 港 元 由 2012 年 5 月 5 日 至 2013 年 5 月 4 日 為 146,500 港 元, 以 及 由 2013 年 5 月 5 日 至 2014 年 5 月 4 日 為 153,83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6.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25

376 香 港 新 界 粉 嶺 粉 嶺 車 站 路 18 號 粉 嶺 名 都 1 樓 8 及 9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93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3 層 高 商 業 樓 宇 ( 不 包 括 單 層 地 庫 ) 及 建 於 其 上 的 多 幢 多 層 住 宅 樓 宇 的 1 樓 2 個 零 售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6,090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2 年 4 月 15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155,0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豐 昌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Virginia Investments Limited 世 界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及 英 豪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由 出 租 人 租 予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 一 名 關 連 人 士 ), 年 期 由 2009 年 4 月 16 日 至 2012 年 4 月 15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155,0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 分 出 租 人 ) 將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分 承 租 人 ),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2 年 4 月 15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155,0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3.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4.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分 出 租 人 宏 達 行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集 團 的 關 連 人 士, 吳 錦 倫 先 生 全 資 擁 有 該 公 司 5.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26

377 香 港 新 界 大 埔 大 元 邨 泰 德 樓 綜 合 商 業 樓 2 樓 203 至 207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80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3 層 高 商 業 樓 宇 及 建 於 其 上 的 一 幢 多 層 住 宅 樓 宇 的 2 樓 5 個 零 售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3,658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0 年 6 月 1 日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45,0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領 匯 物 業 有 限 公 司 2.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3.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慶 安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27

378 香 港 新 界 荃 灣 青 山 公 路 289 至 291 號 及 295 至 301 號 昌 華 大 廈 地 下 及 1 樓 12 號 舖 及 其 簷 篷 及 附 屬 之 平 台 及 地 下 13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73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22 層 高 商 業 住 宅 樓 宇 的 地 下 及 1 樓 多 個 零 售 部 分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10,697 平 方 呎 ( 不 包 括 約 472 平 方 呎 的 平 台 地 方 及 約 1,938 平 方 呎 的 簷 篷 )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264,5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帝 權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以 富 邦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2008 年 9 月 30 日 之 合 法 抵 押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以 富 邦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2008 年 9 月 30 日 之 轉 讓 租 金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該 物 業 由 出 租 人 租 予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年 期 由 2009 年 5 月 1 日 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264,5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 分 出 租 人 ) 將 該 物 業 分 租 予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分 承 租 人 ),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264,5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5.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6.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分 出 租 人 悅 祥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集 團 的 關 連 人 士, 姚 女 士 及 李 先 生 分 別 持 有 該 公 司 40% 及 60% 股 權 7.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28

379 香 港 新 界 元 朗 青 山 公 路 ( 元 朗 段 ) 65 號 豪 景 商 業 大 廈 1 樓 及 2 樓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2002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24 層 高 綜 合 樓 宇 的 1 樓 及 2 樓 全 層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2,854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126,5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新 中 興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以 中 信 嘉 華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現 稱 為 中 信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2010 年 3 月 29 日 之 三 方 法 定 押 記 按 揭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以 中 信 嘉 華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現 稱 為 中 信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2010 年 3 月 29 日 之 轉 讓 租 金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5. 該 物 業 由 出 租 人 租 予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 原 本 承 租 人 ), 年 期 由 2009 年 2 月 16 日 起 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110,0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6. 該 物 業 的 租 賃 協 議 已 由 出 租 人 與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新 承 租 人 ) 續 期,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126,5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7.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新 承 租 人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8.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原 本 承 租 人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為 關 連 人 士, 姚 女 士 及 李 先 生 分 別 持 有 該 公 司 50% 及 50% 股 權 III-29

380 香 港 新 界 元 朗 青 山 公 路 ( 元 朗 段 ) 65 號 豪 景 商 業 大 廈 3 樓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2002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24 層 高 綜 合 樓 宇 的 3 樓 全 層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1,427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57,5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無 商 業 價 值 該 物 業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新 中 興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以 中 信 嘉 華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現 稱 為 中 信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2010 年 3 月 29 日 之 三 方 法 定 押 記 按 揭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以 中 信 嘉 華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現 稱 為 中 信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2010 年 3 月 29 日 之 轉 讓 租 金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5. 該 物 業 由 出 租 人 租 予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 原 本 承 租 人 ), 年 期 由 2009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50,0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6. 該 物 業 的 租 賃 協 議 由 出 租 人 與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新 承 租 人 ) 續 約,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57,5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7.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新 承 租 人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8.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原 本 承 租 人 寶 曉 有 限 公 司 為 關 連 人 士, 姚 女 士 及 李 先 生 分 別 持 有 該 公 司 50% 及 50% 股 權 III-30

381 香 港 新 界 屯 門 屯 喜 路 2 號 屯 門 柏 麗 廣 場 1 樓 157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97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13 層 高 綜 合 樓 宇 的 1 樓 一 個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921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的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469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0 年 6 月 1 日 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16,5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Enrich Investments Limited 2.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3.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新 承 租 人 慶 安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資 公 司 4. 該 物 業 的 租 賃 協 議 由 出 租 人 與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新 幹 線 有 限 公 司 ( 新 承 租 人 ) 續 約,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起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19,0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5.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新 幹 線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31

382 香 港 新 界 屯 門 屯 喜 路 2 號 屯 門 柏 麗 廣 場 1 樓 158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97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13 層 高 綜 合 樓 宇 的 1 樓 一 個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672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的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342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0 年 5 月 15 日 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15,5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Enrich Investments Limited 2.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3.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原 本 承 租 人 慶 安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資 公 司 4. 該 物 業 的 租 賃 協 議 由 出 租 人 與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新 幹 線 有 限 公 司 ( 新 承 租 人 ) 續 約,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起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17,8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5.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新 幹 線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32

383 香 港 新 界 屯 門 屯 喜 路 2 號 屯 門 柏 麗 廣 場 1 樓 127 至 129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97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13 層 高 綜 合 樓 宇 的 1 樓 三 個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3,004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1,531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0 年 6 月 1 日 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54,0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Enrich Investments Limited 2.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3.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原 本 承 租 人 慶 安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資 公 司 4. 該 物 業 的 租 賃 協 議 由 出 租 人 與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新 幹 線 有 限 公 司 ( 新 承 租 人 ) 續 約,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起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62,1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5.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新 幹 線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33

384 香 港 新 界 屯 門 屯 喜 路 2 號 屯 門 柏 麗 廣 場 3 樓 及 321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97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13 層 高 綜 合 樓 宇 的 3 樓 6 個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3,849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1,960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0 年 6 月 1 日 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63,088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Enrich Investments Limited 2.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以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1999 年 12 月 15 日 之 按 揭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TM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4.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原 本 承 租 人 慶 安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資 公 司 5. 該 物 業 的 租 賃 協 議 由 出 租 人 與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新 幹 線 有 限 公 司 ( 新 承 租 人 ) 續 約,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起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72,6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6.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新 幹 線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34

385 香 港 新 界 屯 門 屯 喜 路 2 號 屯 門 柏 麗 廣 場 1 樓 130 及 131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97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13 層 高 綜 合 樓 宇 的 1 樓 2 個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907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462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0 年 6 月 1 日 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18,369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Enrich Investments Limited 2.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3.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原 本 承 租 人 慶 安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資 公 司 4. 該 物 業 的 租 賃 協 議 由 出 租 人 與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新 幹 線 有 限 公 司 ( 新 承 租 人 ) 續 約, 年 期 由 2011 年 6 月 1 日 起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21,10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5.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現 代 新 幹 線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35

386 香 港 新 界 荃 灣 沙 咀 道 381 至 389 號 榮 亞 工 業 大 廈 17 樓 C 室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79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25 層 高 工 業 樓 宇 的 17 樓 一 個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6,720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08 年 7 月 30 日 至 2011 年 7 月 29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30,0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無 商 業 價 值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印 刷 辦 公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林 百 欣 ( 已 故 ) 2.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3.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智 僑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資 公 司 III-36

387 香 港 新 界 荃 灣 青 山 公 路 603 至 609 號 江 南 工 業 大 廈 B 座 25 樓 工 廠 B4 室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81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27 層 高 工 業 樓 宇 的 25 樓 一 個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3,001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2,250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0 年 3 月 16 日 至 2012 年 3 月 15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8,500 港 元 ( 包 括 差 餉 及 管 理 費, 但 不 包 括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貯 存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港 益 電 鍍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以 廖 創 興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1993 年 7 月 23 日 之 按 揭 所 規 限, 以 取 得 一 般 銀 行 信 貸,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UB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日 期 為 1998 年 10 月 15 日 之 G.N 再 創 建 永 久 權 及 1999 年 1 月 16 日 的 計 劃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UB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5.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慶 安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資 公 司 III-37

388 香 港 新 界 荃 灣 楊 屋 道 8 號 如 心 廣 場 第 2 座 27 樓 2701 室 及 2702 室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2006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77 層 高 商 業 辦 公 室 樓 宇 的 27 樓 兩 個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10,418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0 年 1 月 10 日 至 2013 年 1 月 9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156,27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辦 公 室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英 豪 有 限 公 司 昌 明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多 褔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Kwong Fook Investors & Developers Limited 世 界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安 利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祐 褔 行 有 限 公 司 及 Tsing Lung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2.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3.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慶 安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資 公 司 III-38

389 香 港 新 界 將 軍 澳 景 嶺 路 8 號 都 會 駅 2 樓 L2-057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2006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3 層 高 商 業 樓 宇 及 建 於 其 上 的 多 幢 多 層 住 宅 樓 宇 的 2 樓 一 個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798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0 年 4 月 1 日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37,5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課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百 盈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乃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24(1) 條 受 一 項 日 期 為 2010 年 9 月 22 日 之 命 令 第 C/TC/002220/10/NT 號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4.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學 士 教 室 有 限 公 司 自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起 為 貴 公 司 間 接 擁 有 60% 的 附 屬 公 司 III-39

390 香 港 九 龍 觀 塘 茶 果 嶺 道 88 號 麗 港 城 商 場 1 樓 89 至 90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91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3 層 高 ( 不 包 括 單 層 地 庫 ) 商 業 樓 宇 的 1 樓 兩 個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651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1 年 2 月 1 日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32,0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課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中 盈 投 資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中 盈 投 資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3. 根 據 貴 集 團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學 士 教 室 有 限 公 司 自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起 為 貴 公 司 間 接 擁 有 60% 的 附 屬 公 司 III-40

391 香 港 新 界 將 軍 澳 運 亨 路 1 號 新 都 城 第 1 期 商 業 大 樓 地 下 G85 及 G90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97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2 層 高 商 業 樓 宇 及 建 於 其 上 的 多 幢 多 層 住 宅 樓 宇 的 地 下 兩 個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490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0 年 9 月 1 日 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34,0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課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Sunlight Crownwill Limited 2.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以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2006 年 12 月 21 日 之 按 揭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4. 根 據 貴 集 團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學 士 教 室 有 限 公 司 自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起 為 貴 公 司 間 接 擁 有 60% 的 附 屬 公 司 III-41

392 香 港 九 龍 德 豐 街 8 號 花 埔 花 園 9 期 商 業 大 樓 地 下 18B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85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單 層 高 商 業 樓 宇 及 建 於 其 上 的 多 幢 多 層 住 宅 樓 宇 的 地 下 一 個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1,749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1 年 3 月 16 日 至 2013 年 3 月 15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29,58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課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Darwin Investment Limited 2.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3. 根 據 貴 集 團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學 士 教 室 有 限 公 司 自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起 為 貴 公 司 間 接 擁 有 60% 的 附 屬 公 司 III-42

393 香 港 小 西 灣 道 28 號 藍 灣 半 島 商 場 1 樓 3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2001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3 層 高 商 業 樓 宇 及 建 於 其 上 的 多 幢 多 層 住 宅 樓 宇 的 1 樓 一 個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1,141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0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14 日 止, 每 月 基 本 租 金 由 2010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14 日 為 27,505 港 元 由 2011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 為 28,505 港 元, 以 及 由 2012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14 日 為 29,505 港 元 或 相 等 於 每 月 總 銷 售 營 業 額 超 出 每 月 基 本 租 金 的 12% 的 金 額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無 商 業 價 值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課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銀 寧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2.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3.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學 士 教 室 有 限 公 司 自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起 為 貴 公 司 間 接 擁 有 60% 的 附 屬 公 司 III-43

394 中 國 北 京 市 海 淀 區 成 府 路 28 號 優 盛 大 廈 B 座 8 層 806 室 該 物 業 包 括 約 於 2006 年 落 成 的 一 幢 17 層 高 ( 不 包 括 3 層 高 地 庫 ) 商 業 辦 公 樓 宇 第 8 層 一 個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建 築 面 積 約 為 平 方 米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09 年 3 月 1 日 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由 2009 年 3 月 1 日 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 為 人 民 幣 17,567 元 及 由 2011 年 3 月 1 日 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 為 人 民 幣 23,954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無 商 業 價 值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辦 公 室 用 途 附 註 : 1.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2.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京 力 北 雅 ( 北 京 ) 教 育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3. 吾 等 已 接 獲 貴 集 團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北 京 市 競 天 公 誠 律 師 事 務 所 就 該 物 業 所 編 製 的 法 律 意 見, 其 中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a) 由 於 該 物 業 並 無 相 關 的 房 屋 所 有 權 證, 因 此 未 能 核 實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 (b) 誠 如 貴 集 團 所 告 知, 租 賃 協 議 尚 未 於 有 關 政 府 機 構 正 式 註 冊, 惟 此 對 租 賃 協 議 之 有 效 性 並 無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 (c) 倘 該 物 業 的 租 賃 被 終 止, 貴 集 團 在 該 地 區 內 租 賃 類 似 的 物 業 並 無 可 遇 見 的 困 難, 故 對 貴 集 團 的 業 務 營 運 並 無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 及 (d) 無 法 核 實 該 物 業 是 否 有 任 何 可 能 對 該 物 業 所 有 權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的 按 揭 押 記 及 其 他 法 律 產 權 負 擔 III-44

395 中 國 北 京 市 海 淀 區 中 關 村 南 大 街 9 號 理 工 科 技 大 廈 10 層 1005 室 該 物 業 包 括 約 於 1995 年 落 成 的 一 幢 23 層 高 ( 不 包 括 單 層 地 庫 ) 商 業 辦 公 樓 宇 的 第 10 層 一 個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建 築 面 積 約 為 172 平 方 米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0 年 9 月 1 日 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為 人 民 幣 200,896 元 ( 不 包 括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辦 公 室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2.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京 力 北 雅 ( 北 京 ) 教 育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3. 吾 等 已 接 獲 貴 集 團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北 京 市 競 天 公 誠 律 師 事 務 所 就 該 物 業 所 編 製 的 法 律 意 見, 其 中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a) 由 於 該 物 業 並 無 相 關 的 房 屋 所 有 權 證, 因 此 未 能 核 實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 (b) 誠 如 貴 集 團 所 告 知, 租 賃 協 議 尚 未 於 有 關 政 府 機 構 正 式 註 冊, 惟 此 對 租 賃 協 議 之 有 效 性 並 無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 (c) 倘 該 物 業 的 租 賃 被 終 止, 貴 集 團 在 該 地 區 內 租 賃 類 似 的 物 業 並 無 可 遇 見 的 困 難, 故 對 貴 集 團 的 業 務 營 運 並 無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 及 (d) 無 法 核 實 該 物 業 是 否 有 任 何 可 能 對 該 物 業 所 有 權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的 按 揭 押 記 及 其 他 法 律 產 權 負 擔 III-45

396 中 國 北 京 市 東 城 區 燈 市 口 大 街 33 號 國 中 商 業 大 廈 11 層 1106 室 該 物 業 包 括 約 於 1997 年 落 成 的 一 幢 12 層 高 ( 不 包 括 3 層 地 庫 ) 商 業 辦 公 樓 宇 的 第 11 層 一 個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建 築 面 積 約 為 平 方 米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0 年 1 月 18 日 至 2012 年 1 月 17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為 人 民 幣 8, 元 ( 不 包 括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辦 公 室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2.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京 力 北 雅 ( 北 京 ) 教 育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3. 吾 等 已 接 獲 貴 集 團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北 京 市 競 天 公 誠 律 師 事 務 所 就 該 物 業 所 編 製 的 法 律 意 見, 其 中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a) 根 據 房 屋 所 有 權 證 ( 文 件 編 號 : 京 房 權 證 東 市 東 私 字 第 號 ),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其 有 權 將 該 物 業 租 予 京 力 北 雅 ( 北 京 ) 教 育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租 賃 協 議 有 效 且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b) 誠 如 貴 集 團 所 告 知, 租 賃 協 議 尚 未 於 有 關 政 府 機 構 正 式 註 冊, 惟 此 對 租 賃 協 議 之 有 效 性 並 無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 及 (c) 該 物 業 沒 有 任 何 可 能 對 該 物 業 所 有 權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的 按 揭 押 記 及 其 他 法 律 產 權 負 擔 III-46

397 中 國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越 秀 區 中 山 五 路 219 號 中 旅 商 業 城 6 層 6B1 室 該 物 業 包 括 約 於 2000 年 落 成 的 一 幢 25 層 高 ( 不 包 括 2 層 地 庫 ) 商 業 辦 公 樓 宇 的 第 6 層 一 個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總 建 築 面 積 約 為 54 平 方 米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0 年 4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每 月 租 金 由 2010 年 4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為 人 民 幣 2,700 元 及 由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為 人 民 幣 2,835 元 ( 不 包 括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無 商 業 價 值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辦 公 室 用 途 附 註 : 1.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貴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並 無 關 連 2.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天 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3. 吾 等 已 接 獲 貴 集 團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北 京 市 競 天 公 誠 律 師 事 務 所 就 該 物 業 所 編 製 的 法 律 意 見, 其 中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a) 由 於 該 物 業 並 無 相 關 的 房 屋 所 有 權 證, 因 此 未 能 核 實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 (b) 租 賃 協 議 已 於 有 關 政 府 機 構 正 式 註 冊 ; 及 (c) 無 法 核 實 該 物 業 是 否 有 任 何 可 能 對 該 物 業 所 有 權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的 按 揭 押 記 及 其 他 法 律 產 權 負 擔 III-47

398 香 港 香 港 仔 南 寧 街 號 香 港 仔 中 心 ( 第 一 期 ) E F G H I J 座 一 樓 3A 號 舖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82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2 層 高 商 業 樓 宇 ( 不 包 括 地 庫 ) 及 建 於 其 上 的 多 幢 多 層 住 宅 樓 宇 的 1 樓 一 個 零 售 單 位 該 物 業 的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1,720 平 方 呎 該 物 業 將 出 租 予 貴 集 團, 年 期 由 2011 年 7 月 4 日 至 2013 年 7 月 3 日 止, 每 月 基 本 租 金 為 37,280 港 元,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如 貴 集 團 所 確 認, 該 物 業 將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課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註 冊 署, 該 物 業 的 現 時 註 冊 業 主 為 出 租 人 Aberdeen Commercial Investment Limited 2.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與 本 集 團 的 任 何 董 事 或 任 何 聯 繫 人 士 無 關 並 獨 立 於 該 等 人 士 3.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學 士 教 室 有 限 公 司 自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以 來 為 貴 公 司 間 接 擁 有 6-% 的 附 屬 公 司 III-48

399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771 至 775 號 柏 宜 中 心 4 樓 及 平 台 該 物 業 包 括 於 1993 年 前 後 落 成 的 一 幢 13 層 高 ( 不 包 括 單 層 地 庫 ) 綜 合 樓 宇 的 4 樓 全 層 該 物 業 的 總 實 用 面 積 約 為 2,929 平 方 呎 ( 不 包 括 實 用 面 積 約 1,163 平 方 呎 的 平 台 ) 該 物 業 租 予 貴 集 團, 由 2011 年 7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為 期 2 年, 每 月 租 金 81,000 港 元 ( 不 包 括 差 餉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銷 ) 該 物 業 目 前 由 貴 集 團 佔 用 作 演 講 室 及 配 套 用 途 無 商 業 價 值 附 註 : 1. 根 據 土 地 登 記 冊, 該 物 業 之 現 時 登 記 擁 有 人 為 出 租 人 幸 運 有 限 公 司 2. 該 物 業 乃 受 一 項 以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為 受 益 人 日 期 為 2007 年 3 月 27 日 之 按 揭 所 規 限, 契 約 備 忘 錄 編 號 為 根 據 貴 集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出 租 人 為 關 連 人 士, 吳 錦 倫 先 生 全 資 擁 有 該 公 司 4.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為 貴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III-49

400 本 公 司 於 2011 年 1 月 26 日 根 據 公 司 法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為 獲 豁 免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1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乃 於 2011 年 6 月 11 日 採 納, 其 中 規 定 本 公 司 股 東 承 擔 有 限 的 責 任, 而 本 公 司 的 成 立 宗 旨 並 無 限 制, 且 本 公 司 擁 有 全 部 權 力 和 權 限 實 現 公 司 法 或 任 何 其 他 開 曼 群 島 法 例 並 無 禁 止 的 目 標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七 備 查 文 件 一 節 所 載 的 地 址 可 供 查 閱 2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乃 於 2011 年 6 月 11 日 採 納 以 下 為 其 條 文 : 2.1 本 公 司 股 本 由 普 通 股 組 成 於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生 效 當 日, 本 公 司 資 本 為 150,000,000 港 元, 分 為 1,500,000,000 股 股 份, 每 股 面 值 0.01 港 元 2.2 (a) 配 發 及 發 行 股 份 的 權 力 根 據 公 司 法 及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細 則 的 規 定, 本 公 司 的 未 發 行 股 份 ( 不 論 為 原 股 本 的 部 分 或 任 何 新 增 股 本 ) 須 由 董 事 處 置, 董 事 可 在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時 間, 按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對 價 及 條 款, 向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人 士 要 約 發 售 配 發 股 份 授 予 認 股 權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按 照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的 規 定 及 本 公 司 於 股 東 大 會 作 出 的 任 何 決 定, 並 且 在 不 損 害 任 何 現 有 股 份 持 有 人 獲 賦 予 或 任 何 類 別 股 份 所 附 任 何 特 別 權 利 的 大 前 提 下, 董 事 可 在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時 間, 按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對 價, 向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人 士 發 行 附 有 該 等 優 先 權 遞 延 權 資 格 權 或 其 他 特 權 或 限 制 ( 無 論 有 關 股 息 投 票 權 資 本 歸 還 或 其 他 方 面 ) 的 股 份 按 照 公 司 法 的 規 定 及 授 予 任 何 股 份 持 有 人 的 任 何 特 權 或 附 於 任 何 類 別 股 份 的 特 權, 經 特 別 決 議 案 批 准, 任 何 股 份 可 按 條 款 發 行, 而 條 款 可 規 定 由 本 公 司 或 股 份 持 有 人 選 擇 將 股 份 贖 回 IV-1

401 (b) 出 售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資 產 的 權 力 本 公 司 的 業 務 由 董 事 管 理 除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指 明 給 予 董 事 的 權 力 及 授 權 外, 董 事 在 不 違 反 公 司 法 及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規 定, 及 任 何 由 本 公 司 在 股 東 大 會 不 時 制 定 且 與 上 述 規 定 及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並 無 抵 觸 的 規 則 ( 惟 該 規 則 不 得 使 董 事 在 之 前 所 進 行 而 當 未 有 該 規 則 時 原 應 有 效 的 事 項 無 效 ) 的 情 況 下, 可 行 使 及 作 出 本 公 司 可 行 使 作 出 或 批 准 以 及 非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或 公 司 法 明 確 指 示 或 規 定 由 本 公 司 於 股 東 大 會 行 使 或 進 行 的 一 切 權 力 及 事 宜 (c) 失 去 職 位 的 補 償 或 付 款 向 董 事 或 前 任 董 事 支 付 款 項 作 為 失 去 職 位 的 補 償, 或 其 退 任 的 對 價 或 有 關 的 付 款 ( 並 非 合 同 規 定 須 付 予 董 事 者 ) 必 須 事 先 獲 得 本 公 司 在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d) 給 予 董 事 的 貸 款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有 關 於 禁 止 給 予 董 事 及 聯 繫 人 貸 款 的 規 定, 與 公 司 條 例 的 限 制 相 同 (e) 購 買 股 份 的 財 務 資 助 按 照 所 有 適 用 法 律, 本 公 司 可 向 本 公 司 其 附 屬 公 司 或 任 何 控 股 公 司 或 該 控 股 公 司 的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的 董 事 及 僱 員, 就 有 關 購 買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或 控 股 公 司 的 股 份 提 供 財 務 資 助 此 外, 受 所 有 適 用 法 律 的 規 限 下, 本 公 司 可 向 信 託 人, 就 收 購 以 本 公 司 其 附 屬 公 司 或 任 何 控 股 公 司 或 該 控 股 公 司 的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的 僱 員 ( 包 括 受 薪 董 事 ) 的 利 益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或 控 股 公 司 的 股 份, 提 供 財 務 資 助 (f) 披 露 在 與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所 訂 立 合 同 中 的 權 益 任 何 董 事 或 建 議 委 任 的 董 事 不 得 因 其 職 位 而 失 去 以 賣 方 買 方 或 任 何 其 他 身 份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合 同 的 資 格, 且 任 何 該 等 合 同 或 由 本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的 代 表 與 任 何 人 士 公 司 或 合 夥 人 訂 立 而 任 何 董 事 為 其 中 的 股 東 或 於 其 中 有 利 益 關 係 的 其 他 合 同 或 安 排 亦 不 得 因 此 撤 銷 參 加 訂 約 或 身 為 股 東 或 IV-2

402 在 其 中 擁 有 利 益 關 係 的 任 何 董 事 毋 須 因 其 董 事 職 務 或 由 此 而 建 立 的 受 託 關 係, 向 本 公 司 交 出 其 由 任 何 此 等 合 同 或 安 排 所 獲 得 的 利 潤, 但 若 該 董 事 在 該 合 同 或 安 排 中 擁 有 重 大 利 益, 其 必 須 於 最 早 召 開 的 董 事 會 會 議 在 其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申 報 其 利 益 的 性 質, 方 式 為 明 確 地 或 透 過 一 般 通 告 指 明, 按 照 通 告 所 示 事 實 為 理 由, 其 將 被 視 為 於 本 公 司 可 能 訂 立 的 任 何 特 殊 描 述 的 合 同 中 擁 有 權 益 董 事 不 得 就 其 或 其 任 何 聯 繫 人 有 任 何 重 大 利 益 的 合 同 或 安 排 或 任 何 其 他 建 議 的 任 何 董 事 決 議 案 投 票 ( 亦 不 可 計 入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內 ), 倘 董 事 就 此 投 票, 其 投 票 將 不 獲 計 算 ( 他 亦 不 會 計 入 該 決 議 案 的 法 定 人 數 內 ), 惟 此 項 限 制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任 何 情 況, 包 括 : (i) 就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聯 繫 人 在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的 要 求 下 或 為 該 等 公 司 的 利 益 借 出 款 項 或 引 致 責 任 而 向 該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聯 繫 人 提 供 任 何 抵 押 或 彌 償 保 證 ; (ii) 就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聯 繫 人 本 身 為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的 債 項 或 債 務 承 擔 全 部 或 部 分 責 任 ( 不 論 單 獨 或 共 同 作 出 擔 保 或 彌 償 保 證 或 給 予 抵 押 ) 而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任 何 抵 押 或 彌 償 保 證 ; (iii) 有 關 提 呈 發 售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本 公 司 可 能 創 辦 或 擁 有 權 益 的 其 他 公 司 股 份 債 券 或 其 他 證 券 ( 或 由 本 公 司 或 該 等 公 司 發 售 ) 以 供 認 購 或 購 買, 而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聯 繫 人 因 有 參 與 建 議 的 或 分 而 有 利 益 關 係 的 任 何 建 議 ; (iv) 與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聯 繫 人 僅 以 高 級 職 員 行 政 人 員 或 股 東 身 份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權 益 或 該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聯 繫 人 實 益 擁 有 其 股 份 的 任 何 其 他 公 司 有 關 的 任 何 建 議, 惟 該 董 事 及 其 任 何 聯 繫 人 並 無 合 共 實 益 擁 有 該 公 司 ( 或 其 權 益 或 其 任 何 聯 繫 人 的 權 益 藉 任 何 第 三 公 司 取 得 的 該 第 三 公 司 ) 任 何 類 別 的 已 發 行 股 份 或 投 票 權 5% 或 以 上 的 權 益 除 外 ; (v) 有 關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的 僱 員 利 益 的 任 何 建 議 或 安 排 包 括 : (A) 採 納 修 改 或 執 行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聯 繫 人 可 能 佔 有 利 益 的 任 何 僱 員 購 股 計 劃 或 任 何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或 購 股 權 計 劃 ; IV-3

403 (B) 有 關 採 納 修 改 或 執 行 其 有 關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董 事 其 聯 繫 人 及 僱 員 的 養 老 金 或 公 積 金 或 退 休 身 故 或 傷 殘 撫 恤 計 劃, 而 並 無 給 予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聯 繫 人 一 般 不 會 給 予 與 該 計 劃 或 基 金 有 關 類 別 的 人 士 的 特 權 或 利 益 ; 及 (vi) 董 事 或 其 任 何 聯 繫 人 僅 因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或 債 券 或 其 他 證 券 的 權 益 而 與 其 他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或 債 券 或 其 他 證 券 的 人 士 一 樣 以 相 同 方 式 擁 有 權 益 的 任 何 合 同 或 安 排 (g) 酬 金 董 事 可 就 其 服 務 收 取 由 董 事 或 本 公 司 於 股 東 大 會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不 時 釐 定 的 酬 金 除 非 決 議 案 另 有 規 定, 否 則 酬 金 按 董 事 同 意 的 比 例 及 方 式 分 派 予 董 事, 如 未 能 達 成 協 議, 則 由 各 董 事 平 分, 惟 任 職 時 間 少 於 整 段 有 關 酬 金 期 間 的 董 事 僅 可 按 其 任 職 時 間 比 例 收 取 酬 金 該 等 酬 金 為 擔 任 本 公 司 受 薪 職 位 的 董 事 因 擔 任 該 等 職 位 而 獲 得 的 任 何 其 他 酬 金 以 外 的 酬 金 董 事 在 執 行 董 事 職 務 時 可 報 銷 所 有 合 理 的 支 出 ( 包 括 往 返 交 通 費 ), 包 括 出 席 董 事 會 會 議 委 員 會 會 議 或 股 東 大 會 的 往 返 交 通 費, 或 處 理 本 公 司 業 務 或 執 行 董 事 職 務 的 其 他 費 用 倘 任 何 董 事 應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任 何 特 殊 或 額 外 服 務, 則 董 事 可 向 其 支 付 額 外 酬 金 此 種 特 殊 酬 金 可 以 薪 金 佣 金 或 分 享 利 潤 或 其 他 董 事 同 意 的 方 式 支 付 予 該 董 事, 作 為 其 擔 任 董 事 所 得 一 般 酬 金 外 的 額 外 報 酬 或 代 替 其 一 般 酬 金 董 事 可 不 時 釐 定 執 行 董 事 或 獲 本 公 司 委 任 執 行 其 他 管 理 職 務 的 董 事 的 酬 金, 以 薪 金 佣 金 或 分 享 利 潤 或 其 他 方 式 或 以 上 全 部 或 任 何 方 式 支 付, 並 可 包 括 由 董 事 不 時 決 定 的 其 他 福 利 ( 包 括 購 股 權 及 或 養 老 金 及 或 撫 恤 金 及 或 其 他 退 休 福 利 ) 及 補 貼 上 述 酬 金 為 其 作 為 董 事 原 應 收 取 的 酬 金 以 外 的 報 酬 IV-4

404 (h) 退 任 委 任 及 免 職 董 事 擁 有 權 力 可 隨 時 及 不 時 委 任 任 何 人 士 出 任 董 事, 以 填 補 臨 時 空 缺 或 出 任 新 增 的 董 事 職 位 按 上 述 方 式 委 任 的 董 事, 任 期 將 於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舉 行 時 屆 滿, 屆 時 可 於 會 上 重 選 連 任 本 公 司 可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在 任 期 屆 滿 前 罷 免 任 何 董 事 ( 包 括 董 事 總 經 理 或 其 他 執 行 董 事 ), 儘 管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中 的 任 何 條 款 或 本 公 司 與 該 董 事 訂 立 的 任 何 協 議 ( 但 不 得 損 害 該 董 事 就 其 董 事 委 任 終 止 或 任 何 因 該 董 事 任 命 終 而 致 使 的 其 他 委 任 或 職 位 的 終 止 而 應 得 的 補 償 或 賠 償 ) 本 公 司 可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委 任 其 他 人 士 填 補 其 職 位 按 上 述 方 式 委 任 的 董 事 僅 可 於 該 期 間 內 出 任 董 事, 猶 如 該 被 罷 免 的 董 事 並 無 被 罷 免 本 公 司 亦 可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選 任 任 何 人 士 為 董 事, 以 填 補 臨 時 空 缺 或 出 任 新 增 的 董 事 職 位 按 上 述 方 式 委 任 的 任 何 董 事, 任 期 將 於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舉 行 時 屆 滿, 屆 時 可 重 選 連 任 任 何 未 經 董 事 推 薦 的 人 士 均 不 可 於 任 何 股 東 大 會 獲 選 為 董 事, 除 非 在 不 早 於 寄 發 指 定 進 行 該 選 舉 的 大 會 通 知 後 起 計, 直 至 不 少 於 該 大 會 日 期 前 七 天 止 的 七 天 期 間, 由 合 資 格 出 席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 非 該 獲 提 名 人 士 )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秘 書, 擬 於 會 上 提 名 該 名 人 士 參 加 選 舉, 且 遞 交 該 名 擬 獲 提 名 人 士 簽 署 的 書 面 通 知 以 證 明 其 願 意 參 與 選 舉 毋 須 以 持 有 股 份 作 為 出 任 董 事 的 資 格, 出 任 董 事 亦 無 年 齡 限 制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董 事 須 離 職 : (i) 如 該 董 事 向 本 公 司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或 其 香 港 主 要 辦 事 處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辭 職 ; (ii) 如 有 管 轄 權 的 法 院 或 政 府 官 員 根 據 董 事 現 時 或 可 能 神 志 紊 亂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而 不 能 處 理 其 事 務 而 發 出 命 令 且 董 事 議 決 將 其 撤 職 ; (iii) 如 未 告 假 而 連 續 12 個 月 缺 席 董 事 會 會 議 ( 除 非 已 委 任 代 理 董 事 代 其 出 席 ) 且 董 事 議 決 將 其 撤 職 ; IV-5

405 (iv) 如 董 事 破 產 或 獲 指 令 被 接 管 財 產 或 停 止 支 付 款 項 或 與 其 債 權 人 全 面 達 成 還 款 安 排 協 議 ; (v) 如 法 例 或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規 定 終 止 出 任 董 事 或 被 禁 止 出 任 董 事 ; (vi) 如 由 當 時 不 少 於 四 分 之 三 ( 倘 非 整 數, 則 以 最 接 近 的 較 低 整 數 為 準 ) 的 董 事 ( 包 括 其 本 身 ) 簽 署 的 書 面 通 知 將 其 撤 職 ; 或 (vii) 如 根 據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本 公 司 股 東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將 其 撤 職 於 本 公 司 每 年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三 分 之 一 在 任 董 事, 或 倘 董 事 數 目 並 非 三 位 或 三 的 倍 數, 則 以 最 接 近 但 不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的 董 事 須 輪 席 告 退, 惟 每 名 董 事 ( 包 括 按 特 定 任 期 獲 委 任 的 董 事 ) 均 須 最 少 每 三 年 輪 席 告 退 一 次 任 滿 告 退 的 董 事 的 任 期 直 至 大 會 ( 他 於 該 大 會 退 任 並 合 資 格 重 選 連 任 ) 結 束 時 止 本 公 司 於 有 任 何 董 事 任 滿 告 退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可 再 重 選 相 同 數 目 的 董 事 以 填 補 空 缺 (i) 借 貸 權 力 董 事 可 不 時 酌 情 行 使 本 公 司 全 部 權 力 為 本 公 司 籌 集 或 借 貸 或 擔 保 償 付 任 何 款 項, 及 將 本 公 司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業 務 現 時 及 日 後 的 物 業 及 資 產 與 未 催 繳 股 本 予 以 按 揭 或 抵 押 董 事 行 使 這 些 權 力 的 權 利 只 可 以 特 別 決 議 案 更 改 (j) 董 事 會 會 議 程 序 董 事 可 在 世 界 任 何 地 點 共 同 舉 行 會 議 以 處 理 事 務 召 開 續 會 及 以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方 式 調 整 會 議 及 程 序 董 事 會 會 議 提 出 的 問 題 須 經 大 多 數 票 數 表 決 通 過 若 票 數 相 同, 會 議 主 席 可 投 第 二 票 或 決 定 票 2.3 除 以 特 別 決 議 案 通 過 外, 不 得 更 改 或 修 訂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或 細 則 IV-6

406 2.4 如 本 公 司 股 本 在 任 何 時 間 分 為 不 同 類 別 股 份 時, 在 公 司 法 的 規 定 下, 除 非 某 類 股 份 的 發 行 條 款 另 有 規 定, 當 時 已 發 行 的 任 何 類 別 股 份 所 附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權 利, 可 經 由 不 少 於 持 有 該 類 已 發 行 股 份 面 值 四 分 之 三 的 持 有 人 書 面 同 意, 或 經 由 該 類 股 份 持 有 人 在 另 行 召 開 的 大 會 上 通 過 特 別 決 議 案 批 准 而 修 訂 或 廢 除 倘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中 關 於 股 東 大 會 的 所 有 規 定 經 作 出 必 要 修 訂 後 亦 適 用 於 該 等 另 行 召 開 的 大 會, 惟 該 等 大 會 及 其 續 會 的 法 定 人 數 須 為 於 召 開 有 關 會 議 之 日 合 共 持 有 該 類 已 發 行 股 份 面 值 不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的 人 士 ( 或 其 代 表 或 正 式 獲 授 權 代 表 ) 除 非 有 關 股 份 所 附 權 利 或 發 行 條 款 另 有 規 定, 否 則 賦 予 任 何 類 別 股 份 持 有 人 的 特 別 權 利, 不 得 因 設 立 或 發 行 與 其 享 有 同 等 權 益 的 股 份 而 被 視 為 予 以 修 訂 2.5 不 論 當 時 所 有 法 定 股 本 是 否 已 經 發 行, 亦 不 論 當 時 所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是 否 已 繳 足 股 本, 本 公 司 可 隨 時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增 設 新 股 份 而 增 加 股 本, 新 股 本 數 額 由 有 關 決 議 案 規 定, 並 將 股 本 分 為 決 議 案 所 規 定 數 目 的 股 份 本 公 司 可 不 時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 (a) 將 所 有 或 部 分 股 本 合 併 及 拆 分 為 數 額 大 於 現 有 股 份 的 股 份 在 合 併 已 繳 足 股 份 並 將 其 分 為 數 額 大 於 現 有 股 份 的 股 份 時, 董 事 或 須 以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方 式 解 決 任 何 可 能 出 現 的 困 難, 尤 其 是 ( 在 不 影 響 前 述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下 ) 將 予 合 併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之 間 如 何 決 定 將 何 種 股 份 合 併 為 一 股 合 併 股 此 外, 倘 任 何 人 士 因 股 份 合 併 而 獲 得 不 足 一 股 的 合 併 股 份, 則 該 零 碎 股 份 可 由 董 事 就 此 委 任 的 人 士 出 售, 該 人 士 可 將 售 出 的 零 碎 股 份 轉 讓 予 買 方, 而 該 項 轉 讓 的 有 效 性 不 應 受 質 疑, 並 將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 扣 除 有 關 出 售 費 用 ) 的 淨 額 分 派 予 原 應 獲 得 零 碎 合 併 股 份 的 人 士, 按 他 們 的 權 利 及 利 益 分 派, 或 支 付 予 本 公 司 而 歸 本 公 司 所 有 ; IV-7

407 (b) 按 公 司 法 的 規 定, 註 銷 在 有 關 決 議 案 通 過 當 日 仍 未 被 任 何 人 士 認 購 或 同 意 認 購 的 所 有 股 份, 並 將 股 本 按 所 註 銷 股 份 的 數 額 減 少 ; 及 (c) 將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份 數 額 分 為 少 於 當 時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規 定 的 數 額, 惟 不 得 違 反 公 司 法 的 規 定, 且 有 關 分 拆 股 份 的 決 議 案 可 決 定 ( 分 拆 影 響 股 份 持 有 人 之 間 ) 其 中 一 股 或 更 多 股 份 可 較 其 他 股 份 有 優 先 權 或 其 他 特 別 權 利, 或 有 遞 延 權 利 或 限 制, 而 該 等 優 先 權 或 其 他 特 別 權 利 遞 延 權 利 或 限 制 為 本 公 司 可 附 加 於 未 發 行 或 新 股 份 者 本 公 司 可 以 在 符 合 公 司 法 指 定 的 條 件 下, 以 特 別 決 議 案 根 據 任 何 授 權 形 式 將 股 本 或 任 何 資 本 贖 回 儲 備 金 減 少 2.6 根 據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特 別 決 議 案 一 詞 按 公 司 法 的 定 義 指 須 由 有 權 投 票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在 股 東 大 會 親 身 或 ( 若 股 東 為 公 司 ) 由 其 正 式 獲 授 權 代 表 或 委 任 代 表 ( 若 允 許 委 任 代 表 ) 以 不 少 於 四 分 之 三 大 多 數 票 通 過 的 決 議 案, 而 指 明 擬 提 呈 特 別 決 議 案 的 有 關 大 會 通 告 已 正 式 發 出, 並 包 括 由 本 公 司 全 部 有 權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投 票 的 股 東 以 書 面 方 式 在 一 份 或 多 份 經 一 位 或 以 上 的 股 東 於 文 書 上 簽 署 批 准 的 特 別 決 議 案, 而 以 此 方 式 獲 採 納 的 特 別 決 議 案 的 生 效 日 期 為 簽 署 該 文 書 或 ( 如 多 於 一 份 ) 最 後 一 份 文 書 的 簽 署 日 期 另 一 方 面, 根 據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普 通 決 議 案 一 詞 指 須 由 有 權 投 票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在 根 據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規 定 舉 行 的 股 東 大 會 親 身 或 ( 如 股 東 為 公 司 ) 由 其 正 式 獲 授 權 代 表 或 委 任 代 表 ( 若 允 許 委 任 代 表 ) 以 簡 單 多 數 票 通 過 的 決 議 案, 亦 包 括 由 上 述 本 公 司 全 體 股 東 書 面 批 准 的 普 通 決 議 案 2.7 在 任 何 類 別 股 份 當 時 附 有 的 任 何 特 別 權 利 特 權 或 限 制 的 規 限 下, 於 任 何 股 東 大 會 上 在 以 舉 手 表 決 的 方 式 下, 每 位 親 身 出 席 大 會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 或 若 股 東 為 公 司, 則 其 正 式 獲 授 權 代 表 或 委 任 代 表 ) 或 委 任 代 表, 可 就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中 以 其 名 義 登 記 的 每 股 股 份 投 一 票 IV-8

408 當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東 須 就 某 項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或 禁 止 投 票 贊 成 或 反 對 某 項 決 議 案, 任 何 違 反 該 規 定 或 限 制 的 投 票 或 代 表 該 名 股 東 的 投 票 不 會 計 算 在 內 如 為 任 何 股 份 的 聯 名 登 記 持 有 人, 任 何 一 名 該 等 人 士 可 就 該 股 份 於 任 何 大 會 上 親 身 或 由 委 任 代 表 投 票, 猶 如 其 為 唯 一 有 權 投 票 者 ; 倘 多 於 一 名 該 等 聯 名 登 記 持 有 人 親 身 或 由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任 何 大 會, 則 有 關 聯 名 股 份 排 名 最 優 先 或 ( 視 情 乎 而 定 ) 較 優 先 的 出 席 人 士 為 唯 一 有 權 投 票 者, 就 此 而 言, 優 先 次 序 應 按 股 東 名 冊 就 有 關 聯 名 股 份 的 聯 名 股 東 排 名 為 準 被 有 管 轄 權 法 院 或 政 府 官 員 頒 令 指 其 現 時 或 可 能 精 神 紊 亂 或 因 其 他 理 由 不 能 處 理 其 事 務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可 由 任 何 在 此 情 況 下 的 獲 授 權 人 士 代 其 投 票, 而 該 人 士 可 委 任 代 表 投 票 除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明 確 規 定 或 董 事 另 有 決 定 外, 並 未 正 式 登 記 為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未 就 其 股 份 於 到 期 時 支 付 應 付 本 公 司 的 所 有 款 項 的 人 士, 不 得 親 身 或 由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任 何 股 東 大 會 或 於 會 上 投 票 ( 作 為 本 公 司 其 他 股 東 的 委 任 代 表 除 外 ) 或 計 入 法 定 人 數 內 於 任 何 股 東 大 會 上, 任 何 提 呈 大 會 表 決 的 決 議 案 須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倘 本 公 司 股 東 為 一 家 認 可 結 算 所 ( 或 其 代 名 人 ), 則 可 授 權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人 士 作 為 其 委 任 代 表 或 受 委 代 表, 出 席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東 大 會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惟 倘 超 過 一 名 人 士 獲 授 權, 則 授 權 書 須 列 明 各 名 獲 授 權 人 士 所 代 表 的 股 份 數 目 及 類 別 根 據 本 規 定 獲 授 權 的 人 士 有 權 代 表 的 認 可 結 算 所 ( 或 其 代 名 人 ) 行 使 的 同 樣 權 利 及 權 力, 猶 如 該 認 可 結 算 所 ( 或 其 代 名 人 ) 為 持 有 該 授 權 書 指 定 的 股 份 數 目 及 類 別 的 本 公 司 個 別 股 東 可 以 行 使 者 2.8 除 其 他 股 東 大 會 外, 本 公 司 須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並 須 在 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通 告 中 指 明 其 為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舉 行 日 期 應 在 上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閉 會 後 十 五 個 月 內 ( 或 可 能 批 准 的 較 長 期 間 ) 召 開 IV-9

409 2.9 按 公 司 法 的 規 定, 本 公 司 董 事 須 安 排 保 存 足 以 真 確 及 公 平 反 映 本 公 司 業 務 狀 況 及 解 釋 其 交 易 及 其 他 事 項 所 需 的 賬 冊 本 公 司 董 事 可 不 時 決 定 以 何 種 程 度 時 間 及 地 點 及 在 何 種 情 況 或 規 例 下, 公 開 本 公 司 賬 目 及 賬 冊, 供 本 公 司 股 東 ( 本 公 司 行 政 人 員 除 外 ) 查 閱 除 公 司 法 或 任 何 其 他 有 關 法 例 或 規 例 賦 予 權 利 或 獲 董 事 授 權 或 本 公 司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所 批 准 外, 任 何 股 東 無 權 查 閱 本 公 司 任 何 賬 目 賬 冊 或 文 件 從 首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起, 本 公 司 董 事 須 安 排 編 製 及 於 每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向 本 公 司 股 東 呈 報 有 關 期 間 的 損 益 賬 ( 就 首 份 賬 目 而 言, 自 本 公 司 註 冊 成 立 起 ; 就 任 何 其 他 情 況 下, 由 上 一 份 賬 目 刊 發 後 開 始 ), 連 同 於 損 益 賬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董 事 對 於 有 關 損 益 賬 涵 蓋 期 間 本 公 司 損 益 及 於 有 關 期 末 本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的 報 告 有 關 該 等 賬 目 的 核 數 師 報 告, 以 及 法 律 可 能 規 定 的 其 他 報 告 及 賬 目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向 本 公 司 股 東 呈 報 的 文 件 副 本, 須 於 該 大 會 日 期 前 不 少 於 21 個 完 整 日 按 組 織 章 程 規 定 本 公 司 送 達 通 告 的 方 式, 寄 予 本 公 司 各 股 東 及 本 公 司 各 債 券 持 有 人, 惟 本 公 司 毋 須 將 該 等 文 件 的 副 本 交 予 本 公 司 不 知 悉 其 地 址 的 任 何 人 士 或 超 過 一 位 聯 名 股 份 或 債 券 持 有 人 本 公 司 須 在 任 何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委 任 本 公 司 一 名 或 多 名 核 數 師, 任 期 至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止 核 數 師 酬 金 由 本 公 司 於 委 任 核 數 師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釐 定, 惟 本 公 司 可 在 任 何 個 別 年 度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授 權 董 事 釐 定 核 數 師 的 酬 金 2.10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及 其 他 為 通 過 特 別 決 議 案 而 召 開 的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須 發 出 不 少 於 21 個 完 整 日 的 通 告, 其 他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以 不 少 於 14 個 完 整 日 的 通 告 召 開 通 知 期 包 括 遞 交 之 日 或 視 作 遞 交 之 日 及 所 通 知 之 日, 而 通 告 須 列 明 會 議 時 間 地 點 及 議 程 以 及 將 於 會 議 中 討 論 的 決 議 案 詳 情 如 有 特 別 事 項, 則 須 列 明 該 事 項 的 一 般 性 質 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通 告 須 指 明 該 會 議 為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而 召 開 會 議 以 IV-10

410 通 過 特 別 決 議 案 的 通 告 須 指 明 擬 提 呈 一 項 特 別 決 議 案 每 份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均 須 寄 發 予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及 全 體 股 東 ( 惟 按 照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或 所 持 有 股 份 的 發 行 條 款 規 定 無 權 獲 本 公 司 發 出 該 等 通 告 者 除 外 ) 儘 管 本 公 司 會 議 的 開 會 通 知 期 可 能 較 上 述 規 定 者 為 短, 在 下 列 人 士 同 意 下, 有 關 會 議 仍 視 作 已 正 式 召 開 : (a) 倘 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則 由 全 體 有 權 出 席 及 投 票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或 其 委 任 代 表 ; 及 (b) 倘 召 開 任 何 其 他 會 議, 則 由 有 權 出 席 及 投 票 的 大 多 數 股 東 ( 合 共 持 有 的 股 份 以 面 值 計 不 少 於 具 有 該 項 權 利 的 股 份 的 95%) 所 有 在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處 理 的 事 項 及 在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所 處 理 的 事 項 均 被 視 為 特 別 事 項, 惟 下 列 事 項 則 視 為 普 通 事 項 : (a) 宣 派 及 批 准 分 派 股 息 ; (b) 省 覽 及 採 納 賬 目 及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董 事 與 核 數 師 報 告 書, 及 規 定 附 加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的 其 他 文 件 ; (c) 選 舉 董 事 替 代 退 任 的 董 事 ; (d) 委 任 核 數 師 ; (e) 釐 定 董 事 及 核 數 師 的 酬 金 或 決 定 釐 定 酬 金 的 方 式 ; (f) 根 據 下 文 (g) 分 段 向 董 事 授 出 任 何 授 權 或 權 力 以 發 售 配 發 或 授 出 有 關 的 購 股 權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不 超 過 本 公 司 當 時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20% 的 本 公 司 未 發 行 股 份 及 所 購 回 的 任 何 證 券 數 目 ; 及 (g) 給 予 董 事 任 何 授 權 或 權 力 以 購 回 本 公 司 證 券 IV-11

411 2.11 股 份 轉 讓 可 以 通 用 格 式 或 董 事 批 准 的 任 何 其 他 格 式 ( 須 與 規 定 的 標 準 轉 讓 格 式 一 致 ) 的 轉 讓 文 據 進 行 轉 讓 文 據 須 由 轉 讓 人 及 ( 除 非 董 事 另 有 決 定 ) 承 讓 人 雙 方 或 其 代 表 簽 署 在 承 讓 人 姓 名 列 入 本 公 司 的 股 東 名 冊 前, 轉 讓 人 仍 得 視 為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所 有 轉 讓 文 據 由 本 公 司 保 留 本 公 司 董 事 可 拒 絕 登 記 任 何 未 繳 足 股 本 或 本 公 司 擁 有 留 置 權 的 股 份 轉 讓 本 公 司 董 事 亦 可 拒 絕 登 記 任 何 其 他 股 份 的 轉 讓, 除 非 : (a)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轉 讓 文 據 連 同 有 關 的 股 票 ( 於 轉 讓 登 記 後 將 予 註 銷 ), 及 董 事 合 理 要 求 可 證 明 轉 讓 人 有 權 進 行 轉 讓 的 其 他 證 明 ; (b) 轉 讓 文 據 只 涉 及 一 類 股 份 ; (c) 轉 讓 文 據 已 妥 為 蓋 上 釐 印 ( 如 需 蓋 釐 印 者 ); (d) 如 將 股 份 轉 讓 給 聯 名 持 有 人, 則 獲 轉 讓 股 份 的 聯 名 持 有 人 不 得 超 過 四 名 ; (e) 有 關 股 份 不 涉 及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留 置 權 ; 及 (f) 就 此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不 時 釐 定 的 最 高 應 付 費 用 ( 或 董 事 不 時 要 求 的 較 低 數 額 ) 如 董 事 拒 絕 登 記 任 何 股 份 轉 讓, 須 在 遞 交 轉 讓 文 據 予 本 公 司 的 日 期 起 兩 個 月 內 向 轉 讓 人 及 承 讓 人 發 出 拒 絕 登 記 通 知 在 報 章 以 廣 告 方 式 發 出 14 日 的 通 告 或 按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規 定 以 電 子 通 信 方 式 發 出 通 告 後, 可 暫 停 辦 理 全 部 過 戶 登 記 及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手 續, 其 時 間 及 期 限 可 由 董 事 不 時 決 定 惟 在 任 何 年 度 內, 停 止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及 停 止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手 續 的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30 日, 或 本 公 司 股 東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決 定 的 較 長 期 間, 惟 該 期 間 在 任 何 一 年 均 不 得 超 過 60 日 IV-12

412 2.12 根 據 公 司 法 及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本 公 司 有 權 在 若 干 限 制 下 購 回 本 身 的 股 份, 惟 董 事 只 可 根 據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授 權 的 方 式 代 表 本 公 司 行 使 該 權 力, 並 只 可 根 據 與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不 時 實 施 的 任 何 適 用 規 定 作 出 已 購 回 的 股 份 將 於 購 回 後 被 視 為 已 註 銷, 除 非 董 事 於 購 回 前 決 議, 股 份 於 購 回 後 將 以 本 公 司 名 義 持 有 為 庫 存 股 份 2.13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並 無 關 於 附 屬 公 司 擁 有 股 份 的 規 定 2.14 在 不 違 反 公 司 法 及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的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可 在 股 東 大 會 宣 佈 以 任 何 貨 幣 派 發 股 息, 惟 股 息 總 額 不 得 高 於 董 事 所 建 議 者 本 公 司 只 可 從 合 法 可 供 分 派 的 本 公 司 溢 利 及 儲 備 中 ( 包 括 股 份 溢 價 ) 宣 派 或 派 付 股 息 除 任 何 股 份 所 附 權 利 或 發 行 條 款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就 支 付 股 息 的 整 個 期 間 內 未 繳 足 的 任 何 股 份 而 言, 一 切 股 息 須 按 派 發 股 息 的 任 何 期 間 的 實 繳 股 款 比 例 分 配 及 支 付 就 此 而 言, 凡 在 催 繳 前 就 股 份 所 繳 付 的 股 款 將 不 會 被 視 為 股 份 的 實 繳 股 款 董 事 可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溢 利 不 時 向 本 公 司 股 東 派 發 董 事 釐 定 的 中 期 股 息 倘 本 公 司 董 事 認 為 可 供 分 派 溢 利 可 作 出 股 息 時, 其 亦 可 每 半 年 或 以 董 事 選 擇 可 派 付 任 何 股 息 的 其 他 期 間 以 固 定 比 率 ( 如 適 用 ) 支 付 任 何 股 息 董 事 可 保 留 就 本 公 司 有 留 置 權 的 股 份 所 應 支 付 的 任 何 股 息 或 其 他 應 付 賬 款, 亦 可 將 該 等 股 息 或 款 項 用 作 抵 償 有 關 留 置 權 的 債 務 負 債 或 協 定 董 事 亦 可 從 本 公 司 股 東 應 獲 派 的 任 何 股 息 或 其 他 應 付 賬 款 中 扣 減 其 當 時 應 付 本 公 司 的 催 繳 股 款 分 期 股 款 或 其 他 應 付 賬 款 ( 如 有 ) 本 公 司 毋 須 承 擔 股 息 的 利 息 IV-13

413 當 董 事 或 本 公 司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議 決 就 本 公 司 股 本 派 付 或 宣 派 股 息 時, 董 事 可 繼 而 議 決 :(a) 配 發 入 賬 列 為 繳 足 的 股 份 作 為 支 付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息, 而 所 配 發 的 股 份 須 與 承 配 人 已 持 有 的 股 份 屬 於 相 同 類 別, 且 有 權 獲 派 股 息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可 選 擇 收 取 現 金 作 為 全 部 股 息 或 部 分 股 息 以 代 替 配 發 ; 或 (b) 有 權 獲 派 股 息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可 選 擇 獲 配 發 入 賬 列 為 繳 足 的 股 份 以 代 替 董 事 們 認 為 適 合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息, 而 所 配 發 的 股 份 須 與 承 配 人 已 持 有 的 股 份 屬 於 相 同 類 別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建 議 下 亦 可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就 本 公 司 任 何 一 項 特 定 股 息 議 決 ( 儘 管 有 上 述 情 況 ) 指 定 該 股 息 可 透 過 配 發 入 賬 列 為 繳 足 的 股 份 作 為 派 發 全 部 股 息, 而 不 給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選 擇 收 取 現 金 股 息 以 代 替 配 發 的 權 利 應 以 現 金 支 付 予 股 份 持 有 人 的 任 何 股 息 利 息 或 其 他 款 項 可 以 支 票 或 股 息 證 的 方 式 寄 往 本 公 司 股 東 的 登 記 地 址, 或 如 為 聯 名 持 有 人 則 寄 往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有 關 聯 名 股 份 排 名 首 位 的 股 東 的 登 記 地 址, 或 持 有 人 或 聯 名 持 有 人 以 書 面 通 知 指 定 的 人 士 及 地 址 除 持 有 人 或 聯 名 持 有 人 另 有 指 示 外, 所 有 以 上 述 方 式 寄 發 的 支 票 或 股 息 證 應 以 只 付 予 抬 頭 人 的 方 式 付 予 有 關 持 有 人 或 有 關 股 份 聯 名 持 有 人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排 名 首 位 者, 郵 誤 風 險 由 他 們 承 擔, 而 當 付 款 銀 行 支 付 任 何 該 支 票 或 股 息 證 後, 即 表 示 本 公 司 已 經 就 支 票 或 股 息 證 所 指 的 股 息 及 或 紅 利 付 款 ( 儘 管 其 後 發 現 股 息 被 竊 或 其 任 何 加 簽 為 假 冒 ) 若 有 關 支 票 或 股 息 證 在 連 續 兩 個 情 況 下 未 能 兌 現, 本 公 司 可 終 止 寄 發 有 關 股 息 的 支 票 或 股 息 證 然 而, 倘 股 息 支 票 或 股 息 證 於 首 次 發 送 時 未 能 送 達 而 遭 退 還, 本 公 司 可 行 使 權 力 終 止 發 送 有 關 股 息 的 支 票 或 股 息 證 兩 位 或 以 上 聯 名 持 有 人 的 其 中 任 何 一 人 可 就 應 付 有 關 該 等 聯 名 持 有 人 所 持 股 份 的 股 息 或 其 他 款 項 或 可 分 派 資 產 發 出 有 效 收 據 有 所 有 於 宣 派 股 息 六 年 後 仍 未 領 取 的 任 何 股 息 可 由 董 事 沒 收, 撥 歸 本 公 司 所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同 意 下, 本 公 司 董 事 可 規 定 以 分 派 任 何 種 類 的 指 定 資 產 ( 尤 其 是 其 他 公 司 的 繳 足 股 份 債 券 或 可 認 購 證 券 的 認 股 權 證 ) 的 方 式 代 替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息, 而 當 有 關 分 派 出 現 困 難 時, 董 事 須 以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方 式 解 決, 尤 其 可 不 理 會 零 碎 配 額, 將 零 碎 股 份 調 高 或 調 低 或 規 定 零 碎 股 份 須 累 算 撥 歸 IV-14

414 本 公 司 利 益, 亦 可 為 分 派 而 釐 定 該 等 指 定 資 產 的 價 值, 並 可 決 定 按 所 釐 定 的 價 值 向 本 公 司 股 東 支 付 現 金, 以 調 整 各 方 的 權 利, 並 可 在 董 事 們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將 該 等 指 定 資 產 交 予 信 託 人 2.15 有 權 出 席 及 在 本 公 司 會 議 上 投 票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可 委 任 其 他 人 士 ( 必 須 為 個 別 人 士 ) 作 為 代 表, 代 其 出 席 及 投 票, 而 委 任 代 表 享 有 與 股 東 同 等 的 權 利 可 在 會 議 上 發 言 委 任 代 表 毋 須 為 本 公 司 股 東 委 任 代 表 文 據 須 為 通 用 格 式 或 董 事 可 能 不 時 批 准 的 其 他 格 式, 惟 須 讓 股 東 能 指 示 其 委 任 代 表 投 票 贊 成 或 反 對 ( 如 沒 有 作 出 指 示 或 指 示 有 所 衝 突, 則 可 自 行 酌 情 投 票 ) 將 於 會 上 提 呈 與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有 關 的 各 項 決 議 案 委 任 代 表 文 據 應 被 視 為 授 權 受 委 代 表 在 其 認 為 合 適 時 對 提 呈 會 議 決 議 案 的 任 何 修 改 進 行 表 決 除 委 任 代 表 文 據 規 定 外, 只 要 續 會 在 大 會 原 定 舉 行 日 期 後 十 二 個 月 內 舉 行, 該 委 任 代 表 文 據 於 有 關 會 議 的 續 會 仍 然 有 效 委 任 代 表 的 文 件 須 以 書 面 方 式 由 委 任 人 或 其 授 權 代 表 簽 署, 如 委 任 人 為 公 司, 則 須 加 蓋 公 司 印 鑑 或 經 由 高 級 職 員 代 表 或 其 他 獲 授 權 的 人 士 簽 署 委 任 代 表 的 文 件 及 ( 如 董 事 要 求 ) 已 簽 署 的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 如 有 ), 或 經 由 公 證 人 簽 署 證 明 的 授 權 書 或 授 權 文 件 的 副 本, 須 不 遲 於 有 關 委 任 文 件 所 列 人 士 可 投 票 的 會 議 或 續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48 小 時 前, 交 往 本 公 司 註 冊 辦 事 處 ( 或 召 開 會 議 或 續 會 的 通 告 或 隨 附 的 任 何 文 件 內 所 指 明 的 其 他 地 點 ) 如 在 該 會 議 或 在 續 會 日 期 後 舉 行 投 票, 則 須 不 遲 於 指 定 投 票 時 間 48 小 時 前 送 達, 否 則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會 被 視 作 無 效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在 簽 署 日 期 起 計 12 個 月 後 失 效 送 交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後, 本 公 司 股 東 仍 可 親 身 出 席 有 關 會 議 並 進 行 投 票 並 進 行 投 票, 在 此 情 況 下, 有 關 委 任 代 表 文 件 被 視 作 已 撤 回 IV-15

415 2.16 本 公 司 董 事 可 不 時 向 本 公 司 股 東 催 繳 有 關 他 們 所 持 股 份 尚 未 繳 付 且 毋 須 依 據 配 發 條 件 按 指 定 付 款 期 繳 付 的 款 項 ( 不 論 為 股 份 面 值 或 溢 價 ), 而 本 公 司 各 股 東 須 於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 惟 本 公 司 須 有 不 少 於 14 日 的 通 知, 指 明 付 款 時 間 及 地 點 )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催 繳 股 款 的 款 項 董 事 可 決 定 撤 回 或 延 遲 催 繳 股 款 被 催 繳 股 款 的 人 士 在 其 後 轉 讓 有 關 被 催 繳 股 款 的 股 份 後 仍 有 責 任 支 付 被 催 繳 的 股 款 催 繳 股 款 可 以 一 整 筆 款 項 或 分 期 支 付, 並 被 視 作 於 董 事 授 權 作 出 催 繳 的 決 議 案 通 過 當 日 支 付 股 份 聯 名 持 有 人 須 共 同 及 個 別 負 責 支 付 所 有 該 等 股 份 的 催 繳 款 項 及 分 期 款 項 或 有 關 的 其 他 到 期 款 項 倘 任 何 股 份 的 催 繳 股 款 在 指 定 付 款 日 期 之 前 或 該 日 尚 未 繳 付, 則 欠 款 人 士 須 按 董 事 可 能 決 定 的 利 率 ( 不 超 過 年 利 率 15 厘 ) 支 付 由 指 定 付 款 日 期 至 實 際 付 款 日 期 間 有 關 款 項 的 利 息, 但 董 事 可 豁 免 繳 付 全 部 或 部 分 利 息 如 任 何 股 份 的 催 繳 股 款 或 分 期 股 款 在 指 定 付 款 日 期 後 仍 未 支 付, 則 董 事 可 於 股 款 任 何 部 分 仍 未 繳 付 時 隨 時 向 該 等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發 出 通 知, 要 求 支 付 未 付 的 催 繳 股 款 或 分 期 股 款 連 同 應 計 及 可 能 累 計 至 實 際 付 款 日 期 的 利 息 該 通 知 須 指 明 另 一 付 款 期 限 ( 不 早 於 送 達 該 通 知 日 期 後 14 日 ) 及 付 款 地 點, 並 表 明 若 仍 未 能 在 指 定 日 期 或 之 前 前 往 指 定 地 點 付 款, 則 有 關 催 繳 股 款 或 分 期 股 款 尚 未 繳 付 的 股 份 可 遭 沒 收 若 股 東 不 依 有 關 通 知 的 要 求 辦 理, 則 通 知 涉 及 的 股 份 於 其 後 但 在 未 付 通 知 所 規 定 的 所 有 催 繳 股 款 或 分 期 股 款 及 利 息 前, 可 隨 時 由 董 事 通 過 決 議 案 予 以 沒 收 沒 收 將 包 括 有 關 被 沒 收 股 份 的 所 有 已 宣 佈 但 於 沒 收 前 仍 未 實 際 支 付 的 股 息 及 紅 利 被 沒 收 的 股 份 將 被 視 為 本 公 司 的 財 產, 可 以 出 售 再 次 配 發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IV-16

416 被 沒 收 股 份 的 人 士 將 不 再 就 有 關 被 沒 收 股 份 為 本 公 司 股 東, 而 雖 然 已 被 沒 收 股 份, 惟 仍 有 責 任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於 沒 收 之 日 應 就 該 等 股 份 付 予 本 公 司 的 全 部 款 項, 連 同 ( 倘 董 事 酌 情 規 定 ) 由 沒 收 之 日 至 付 款 日 期 為 止 期 間 以 董 事 可 能 規 定 不 超 過 年 利 率 15 厘 計 算 的 利 息, 而 董 事 可 要 求 付 款 而 毋 須 就 所 沒 收 股 份 於 沒 收 之 日 的 價 值 作 出 任 何 折 讓 2.17 本 公 司 須 設 置 股 東 名 冊, 於 所 有 時 間 顯 示 本 公 司 當 時 的 股 東 及 他 們 各 自 持 有 的 股 份 在 報 章 以 廣 告 方 式 發 出 14 日 的 通 知 按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所 規 定, 本 公 司 可 以 電 子 方 式 發 出 通 知 的 方 式 發 出 電 子 通 信 後, 本 公 司 可 在 董 事 不 時 決 定 的 時 間 及 期 間 暫 停 辦 理 全 部 或 任 何 類 別 股 份 的 登 記, 惟 暫 停 辦 理 股 東 名 冊 登 記 手 續 的 期 間 在 任 何 一 年 內 不 得 超 過 30 日 ( 或 本 公 司 股 東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決 定 的 較 長 期 間, 但 在 任 何 一 年 內 暫 停 登 記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60 日 ) 在 香 港 設 置 的 股 東 名 冊 須 於 一 般 辦 公 時 間 內 ( 惟 董 事 可 作 出 合 理 的 限 制 ) 免 費 供 本 公 司 股 東 查 閱, 而 其 他 人 士 在 繳 付 董 事 可 能 釐 定 每 次 不 超 過 2.50 港 元 ( 或 可 能 不 時 許 可 的 較 高 金 額 ) 的 查 閱 費 後 亦 可 查 閱 2.18 股 東 大 會 如 無 足 夠 法 定 人 數, 則 不 可 處 理 任 何 事 項 但 即 使 無 足 夠 法 定 人 數, 仍 可 委 任 指 派 或 選 舉 主 席, 而 委 任 指 派 或 選 舉 主 席 並 不 被 視 為 會 議 的 議 程 一 部 分 兩 位 親 身 出 席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或 其 委 任 代 表 為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惟 倘 本 公 司 只 有 一 位 股 東, 則 法 定 人 數 為 親 身 出 席 的 該 名 股 東 或 其 委 任 代 表 IV-17

417 就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的 規 定, 屬 公 司 身 份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如 派 出 經 該 公 司 董 事 或 其 他 監 管 部 門 通 過 決 議 案 委 任 的 正 式 授 權 代 表 或 藉 授 權 書 派 出 代 表, 代 表 該 公 司 出 席 本 公 司 有 關 股 東 大 會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有 關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則 當 作 該 公 司 親 身 出 席 論 本 公 司 另 行 召 開 的 各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的 法 定 人 數 載 於 上 文 2.4 分 段 2.19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並 無 關 於 少 數 股 東 在 遭 受 欺 詐 或 壓 制 時 可 行 使 的 權 利 的 規 定 2.20 倘 本 公 司 清 盤, 而 可 向 本 公 司 股 東 分 派 的 資 產 不 足 以 償 還 全 部 已 繳 股 本, 則 資 產 的 分 派 方 式 為 盡 可 能 由 股 東 按 開 始 清 盤 時 所 持 股 份 的 已 繳 或 應 繳 股 本 比 例 分 擔 虧 損 如 於 清 盤 時, 可 向 本 公 司 股 東 分 派 的 資 產 超 逾 償 還 開 始 清 盤 時 全 部 已 繳 股 本, 則 餘 數 可 按 本 公 司 股 東 就 其 所 持 股 份 於 開 始 清 盤 時 的 已 繳 股 本 的 比 例 向 本 公 司 股 東 分 派 上 述 並 不 會 損 害 根 據 特 別 條 款 及 條 件 所 發 的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的 權 利 倘 本 公 司 清 盤, 清 盤 人 可 在 本 公 司 以 特 別 決 議 案 批 准 及 公 司 法 規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批 准 下, 將 本 公 司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資 產 以 實 物 或 現 物 分 派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而 不 論 該 等 資 產 為 同 一 類 或 多 類 不 同 的 財 產 清 盤 人 可 為 前 述 分 派 的 任 何 財 產 釐 訂 其 認 為 公 平 的 價 值, 並 決 定 股 東 或 本 公 司 不 同 類 別 股 東 間 的 分 派 方 式 清 盤 人 可 在 獲 得 同 樣 批 准 的 情 況 下, 將 該 等 資 產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交 予 清 盤 人 在 獲 得 同 樣 批 准 及 按 公 司 法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認 為 適 當 的 信 託 人, 由 信 託 人 以 信 託 方 式 代 本 公 司 股 東 持 有, 惟 不 得 強 迫 本 公 司 股 東 接 受 任 何 負 有 債 務 的 資 產 股 份 或 其 他 證 券 IV-18

418 2.21 倘 :(i) 合 共 不 少 於 三 張 有 關 應 以 現 金 支 付 該 等 股 份 持 有 人 的 支 票 或 付 款 單 在 12 年 內 全 部 仍 未 兌 現 ;(ii) 本 公 司 在 上 述 期 間 或 下 文 (iv) 項 所 述 的 三 個 月 限 期 屆 滿 前, 並 無 接 獲 有 關 該 股 東 的 所 在 地 點 或 存 在 的 任 何 消 息 ;(iii) 在 上 述 的 12 年 期 間, 至 少 應 已 就 有 關 股 份 派 發 三 次 股 息, 而 股 東 於 有 關 期 間 內 並 無 領 取 股 息 ; 及 (iv) 於 12 年 期 滿 時, 本 公 司 以 廣 告 方 式 在 報 章 發 出 通 告 按 照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運 用 本 公 司 可 以 電 子 方 式 送 交 通 知 的 方 式 發 出 電 子 通 信, 表 示 有 意 出 售 該 等 股 份, 且 自 刊 登 廣 告 日 期 起 計 三 個 月 經 已 屆 滿, 並 已 知 會 本 公 司 欲 出 售 該 等 股 份, 則 本 公 司 可 出 售 任 何 一 位 股 東 的 股 份 或 因 身 故 破 產 或 法 例 實 施 而 轉 移 於 他 人 的 股 份 任 何 有 關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將 撥 歸 本 公 司 所 有, 本 公 司 於 收 訖 該 款 項 淨 額 後, 即 欠 負 該 位 前 股 東 一 筆 相 等 於 該 項 淨 額 的 款 項 1 公 司 法 在 頗 大 程 度 上 根 據 較 舊 的 英 國 公 司 法 的 原 則 訂 立, 惟 公 司 法 與 現 時 的 英 國 公 司 法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異 以 下 為 公 司 法 若 干 條 文 的 概 要, 惟 此 概 要 不 表 示 包 括 所 有 適 用 的 條 文 及 例 外 情 況, 亦 不 表 示 總 覽 有 別 於 有 利 益 關 係 人 士 可 能 較 熟 悉 的 法 域 的 同 類 條 文 的 公 司 法 及 稅 務 各 事 項 2 本 公 司 於 2011 年 1 月 26 日 根 據 公 司 法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為 獲 豁 免 的 有 限 公 司 因 此, 本 公 司 須 主 要 在 開 曼 群 島 以 外 地 區 經 營 業 務 本 公 司 須 每 年 向 開 曼 群 島 的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遞 交 年 度 報 告 並 根 據 其 法 定 股 本 規 模 支 付 費 用 IV-19

419 3 公 司 法 准 許 公 司 發 行 普 通 股 優 先 股 可 贖 回 股 份 或 綜 合 發 行 上 述 各 種 股 份 公 司 法 規 定, 倘 公 司 按 溢 價 發 行 股 份, 不 論 是 旨 在 換 取 現 金 或 其 他 對 價, 須 將 相 當 於 該 等 股 份 的 溢 價 總 值 的 款 項 撥 入 股 份 溢 價 賬 內 倘 公 司 根 據 作 為 收 購 或 註 銷 任 何 其 他 公 司 股 份 的 對 價 的 任 何 安 排 所 配 發 並 以 溢 價 發 行 股 份 的 溢 價, 公 司 可 選 擇 不 按 上 述 規 定 處 理 公 司 法 規 定, 在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細 則 規 定 ( 如 有 ) 的 規 限 下, 公 司 可 按 其 不 時 決 定 的 方 式 運 用 股 份 溢 價 賬, 其 中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a) 向 股 東 分 派 或 派 發 股 息 ; (b) 繳 足 公 司 未 發 行 股 份 的 股 本, 以 便 向 股 東 發 行 已 繳 足 股 本 的 紅 股 ; (c) 贖 回 及 購 回 股 份 ( 惟 須 符 合 公 司 法 第 37 條 的 規 定 ); (d) 撇 銷 公 司 的 開 辦 費 用 ; (e) 撇 銷 公 司 發 行 任 何 股 份 或 債 券 所 支 付 的 費 用 佣 金 或 所 給 予 折 讓 ; 及 (f) 支 付 贖 回 或 購 買 公 司 股 份 或 債 券 應 支 付 的 溢 價 股 份 溢 價 賬 不 得 用 作 向 股 東 分 派 或 派 發 股 息, 除 非 該 公 司 在 緊 隨 支 付 建 議 的 分 派 或 股 息 之 日 後 有 能 力 償 還 在 其 於 日 常 業 務 中 到 期 清 付 的 債 項 公 司 法 規 定, 在 開 曼 群 島 大 法 院 認 可 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具 有 股 本 的 擔 保 有 限 公 司, 如 其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許 可, 可 通 過 特 別 決 議 案 以 任 何 方 式 削 減 其 股 本 IV-20

420 在 公 司 法 的 詳 細 規 定 規 限 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具 有 股 本 的 擔 保 有 限 公 司, 如 其 細 織 章 程 細 則 許 可, 則 可 以 發 行 可 按 公 司 或 股 東 選 擇 贖 回 或 有 責 任 贖 回 的 股 份 此 外, 如 其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許 可, 則 公 司 可 購 回 本 身 的 股 份, 包 括 任 何 可 贖 回 股 份 然 而, 倘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無 規 定 購 回 的 方 式, 則 除 非 獲 公 司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批 准 購 回 的 方 式, 公 司 不 得 購 回 本 身 的 股 份 公 司 只 可 贖 回 或 購 買 本 身 已 繳 足 股 本 的 股 份 如 公 司 贖 回 或 購 買 本 身 股 份 後 再 無 任 何 持 股 的 股 東, 則 不 可 贖 回 或 購 買 本 身 股 份 除 非 在 緊 隨 建 議 付 款 之 日 後, 公 司 仍 有 能 力 償 還 在 日 常 業 務 中 到 期 清 付 的 債 項, 否 則 公 司 以 公 司 股 本 贖 回 或 購 買 本 身 的 股 份, 乃 屬 違 法 開 曼 群 島 並 無 明 文 限 制 公 司 提 供 財 務 資 助 予 他 人 以 購 回 或 認 購 公 司 本 身 或 其 控 股 公 司 的 股 份 因 此, 如 公 司 董 事 審 慎 及 誠 信 考 慮 下 認 為 合 適 且 符 合 公 司 利 益, 公 司 可 提 供 該 等 財 務 資 助 有 關 資 助 須 以 公 平 方 式 進 行 4 除 公 司 法 第 34 條 的 規 定 外, 公 司 法 並 無 有 關 派 息 的 法 定 規 定 根 據 英 國 案 例 法 ( 可 能 於 開 曼 群 島 在 此 方 面 具 有 說 服 力 ), 股 息 只 可 以 從 公 司 的 利 潤 分 派 此 外, 公 司 法 第 34 條 許 可, 在 符 合 償 還 能 力 且 按 其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細 則 的 規 定 ( 如 有 ), 公 司 可 由 股 份 溢 價 賬 支 付 股 息 及 分 派 ( 詳 情 請 參 閱 上 文 第 3 項 ) 5 開 曼 群 島 法 院 料 將 參 考 英 國 的 案 例 法 判 例 開 曼 群 島 法 院 已 引 用 並 依 循 Foss v. Harbottle 判 例 ( 及 其 例 外 案 例, 該 案 例 准 許 少 數 股 東 進 行 集 體 訴 訟 或 引 申 訴 訟, 以 公 司 名 義 對 (a) 超 越 公 司 權 限 或 非 法 行 為,(b) 欺 詐 少 數 股 東 而 過 失 方 為 對 公 司 有 控 制 權 的 人 士, 及 (c) 並 無 得 到 由 所 需 規 定 大 多 數 ( 或 特 別 指 定 大 多 數 ) 股 東 通 過 的 決 議 案 提 出 訴 訟 ) IV-21

421 6 如 公 司 並 非 銀 行 且 其 股 本 分 為 股 份, 則 開 曼 群 島 大 法 院 可 根 據 持 有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不 少 於 五 分 之 一 的 股 東 申 請, 委 派 調 查 員 審 查 公 司 的 業 務 並 按 大 法 院 指 定 的 方 式 向 法 院 呈 報 結 果 公 司 任 何 股 東 可 入 稟 開 曼 群 島 大 法 院, 如 法 院 認 為 根 據 公 平 而 公 正 的 理 由 公 司 理 應 清 盤, 則 可 發 出 清 盤 令 股 東 對 公 司 的 索 償, 一 般 而 言 須 根 據 適 用 於 開 曼 群 島 的 一 般 合 同 法 或 民 事 侵 權 法, 或 根 據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細 則 所 確 立 作 為 股 東 具 有 的 個 別 權 利 而 提 出 定 開 曼 群 島 法 院 已 引 用 並 依 循 英 國 普 通 法 有 關 不 容 許 主 要 股 東 欺 詐 少 數 股 東 的 規 7 公 司 法 並 無 特 定 條 文 限 制 董 事 出 售 公 司 資 產 的 權 力 根 據 一 般 法 律, 董 事 在 行 使 上 述 權 力 時 須 以 審 慎 及 誠 信 的 態 度 並 為 適 當 及 符 合 公 司 利 益 的 目 標 而 進 行 8 公 司 法 規 定, 公 司 須 就 下 列 各 項 保 存 適 當 的 賬 冊 : (a) 公 司 所 有 收 支 款 項, 及 有 關 收 支 事 項 ; (b) 公 司 所 有 銷 貨 與 購 貨 記 錄 ; 及 (c) 公 司 的 資 產 與 負 債 冊 如 賬 冊 不 能 真 實 及 公 平 地 反 映 公 司 狀 況 及 解 釋 有 關 的 交 易, 則 不 視 為 適 當 保 存 賬 IV-22

422 9 在 其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的 規 定 規 限 下, 獲 豁 免 公 司 可 在 董 事 不 時 認 為 適 當 而 在 開 曼 群 島 或 以 外 的 地 點 設 置 股 東 總 名 冊 及 分 冊 公 司 法 並 無 規 定 獲 豁 免 公 司 向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遞 交 股 東 名 單, 因 此 股 東 姓 名 及 地 址 並 非 公 開 資 料, 不 會 供 給 公 眾 查 閱 10 公 司 股 東 根 據 公 司 法 一 般 並 無 查 閱 或 獲 得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或 公 司 記 錄 副 本 的 權 利, 惟 具 有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可 能 載 列 的 權 利 11 公 司 法 規 定 特 別 決 議 案 須 獲 不 少 於 三 分 之 二 ( 或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可 能 規 定 較 大 數 目 ) 有 權 出 席 股 東 大 會 及 投 票 的 股 東 或 ( 如 准 許 委 派 代 表 ) 其 代 表 在 股 東 大 會 通 過, 並 已 正 式 發 出 召 開 該 大 會 並 指 明 擬 提 呈 的 決 議 案 為 特 別 決 議 案 的 通 告 如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許 可, 公 司 當 時 有 權 投 票 的 所 有 股 東 以 書 面 簽 署 的 決 議 案 亦 可 具 有 特 別 決 議 案 的 效 力 12 如 公 司 的 宗 旨 許 可, 則 公 司 法 並 不 禁 止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收 購 及 持 有 其 母 公 司 的 股 份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的 董 事 在 進 行 上 述 收 購 時, 必 須 以 審 慎 及 誠 信 的 態 度 並 以 適 當 及 符 合 附 屬 公 司 利 益 的 目 標 而 進 行 13 公 司 法 允 許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之 間 及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與 非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合 併 及 綜 合 就 此 而 言,(a) 合 併 指 兩 間 或 以 上 股 份 制 公 司 合 併 以 及 將 其 責 任 財 產 及 負 債 歸 屬 至 其 中 一 間 存 續 公 司 內 ; 及 (b) 綜 合 指 兩 間 或 以 上 的 股 份 制 公 司 整 合 為 一 間 綜 合 公 司 以 及 將 該 等 公 司 的 責 任 財 產 及 負 債 歸 屬 至 綜 合 公 司 為 進 行 合 併 或 綜 合, 各 組 成 公 司 的 董 事 須 通 過 書 面 合 併 或 綜 合 計 劃, 而 該 等 計 劃 必 須 (a) 經 各 組 成 公 司 的 特 別 決 議 案 IV-23

423 通 過 ; 或 (b) 各 組 成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可 能 指 定 的 該 等 其 他 授 權 ( 如 有 ) 通 過 合 併 或 綜 合 書 面 計 劃 必 須 於 公 司 註 冊 處 存 檔, 連 同 有 關 綜 合 或 存 續 公 司 償 債 能 力 的 聲 明 各 組 成 公 司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名 單 以 及 有 關 合 併 或 綜 合 證 書 的 副 本 將 送 交 各 組 成 公 司 成 員 公 司 及 債 權 人 的 承 諾 書, 而 合 併 及 綜 合 通 告 將 在 開 曼 群 島 憲 報 刊 登 除 若 干 特 殊 情 況 外, 持 異 議 的 股 東 有 權 於 遵 守 所 需 程 序 後 獲 支 付 彼 等 股 份 的 公 平 值 ( 而 其 倘 未 獲 各 方 同 意, 則 將 由 開 曼 群 島 法 院 釐 定 ) 因 遵 守 該 等 監 管 程 序 而 生 效 的 合 併 或 綜 合 毋 須 法 院 批 准 14 法 例 規 定 進 行 重 組 及 合 併 須 在 為 此 而 召 開 的 股 東 或 債 權 人 大 會, 獲 得 出 席 大 會 的 大 多 數 股 東 或 債 權 人 的 價 值 75% 的 股 東 或 債 權 人 ( 視 情 況 而 定 ) 批 准, 且 其 後 獲 開 曼 群 島 大 法 院 認 可 雖 然 有 異 議 的 股 東 可 向 大 法 院 表 示 申 請 批 准 的 交 易 對 股 東 所 持 股 份 並 無 給 予 合 理 價 值, 但 如 無 證 據 顯 示 管 理 層 有 欺 詐 或 不 誠 實, 開 曼 群 島 大 法 院 不 大 可 能 僅 因 上 述 理 由 而 否 決 該 項 交 易, 而 倘 該 項 交 易 獲 批 准 及 完 成, 則 異 議 股 東 將 不 會 獲 得 類 似 諸 如 美 國 公 司 的 異 議 股 東 一 般 會 具 有 的 估 值 權 利 ( 即 按 照 法 院 對 其 股 份 的 估 值 而 獲 得 現 金 的 權 利 ) 15 如 一 家 公 司 提 出 收 購 其 他 公 司 股 份 的 建 議, 且 在 提 出 收 購 建 議 後 四 個 月 內, 不 少 於 90% 被 收 購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接 納 收 購, 則 收 購 者 在 上 述 四 個 月 期 滿 後 的 兩 個 月 內, 可 發 出 通 知 要 求 反 對 收 購 的 股 東 按 收 購 建 議 的 條 款 轉 讓 其 股 份 反 對 收 購 的 股 東 可 在 該 通 知 發 出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開 曼 群 島 大 法 院 提 出 反 對 轉 讓 反 對 收 購 的 股 東 須 證 明 大 法 院 應 行 使 其 酌 情 權, 惟 大 法 院 一 般 不 會 行 使 其 酌 情 權, 除 非 有 證 據 顯 示 收 購 者 與 接 納 收 購 的 有 關 股 份 持 有 人 之 間 有 欺 詐 或 不 誠 信 或 串 謀, 以 不 公 平 手 法 逼 退 少 數 股 東 IV-24

424 16 開 曼 群 島 法 例 並 不 限 制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對 高 級 職 員 及 董 事 作 出 彌 償 保 證, 除 非 開 曼 群 島 法 院 認 為 此 乃 違 反 公 眾 政 策 ( 例 如 表 示 對 觸 犯 法 律 的 後 果 作 出 彌 償 保 證 ) 則 作 別 論 17 公 司 可 根 據 法 院 指 令 或 其 股 東 提 出 的 特 別 決 議 案 ( 或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的 普 通 決 議 案 ) 進 行 清 盤 清 盤 人 的 職 責 乃 負 責 集 中 公 司 資 產 ( 包 括 出 資 人 ( 股 東 ) 所 欠 的 款 項 ( 如 有 )) 確 定 債 權 人 名 單 及 償 還 本 公 司 所 欠 債 權 人 的 債 務 ( 如 資 產 不 足 償 還 全 部 債 務 則 按 比 例 償 還 ), 並 確 定 出 資 人 的 名 單, 根 據 他 們 的 股 份 所 附 權 利 分 派 剩 餘 資 產 ( 如 有 ) 18 開 曼 群 島 對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股 份 轉 讓 並 不 徵 收 印 花 稅, 惟 轉 讓 在 開 曼 群 島 擁 有 土 地 的 公 司 股 份 則 除 外 19 承 諾 :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稅 務 減 免 法 (1999 年 修 訂 本 ) 第 6 條, 本 公 司 已 獲 得 總 督 會 同 行 政 局 (a) 開 曼 群 島 並 無 法 例 對 本 公 司 或 其 業 務 所 得 利 潤 或 收 入 或 收 益 或 增 值 徵 稅 ; 及 (b) 此 外, 本 公 司 無 須 就 下 列 各 項 繳 交 利 潤 收 入 收 益 或 增 值 或 遺 產 或 承 繼 稅 項 : (i) 本 公 司 股 份 債 券 或 其 他 承 擔 ; 或 (ii) 以 預 提 全 部 或 部 分 稅 務 減 免 法 (1999 年 修 訂 本 ) 第 6(3) 條 所 界 定 任 何 有 關 付 款 承 諾 從 2011 年 2 月 8 日 開 始 為 期 二 十 年 IV-25

425 開 曼 群 島 現 時 對 個 人 或 公 司 的 利 潤 收 入 收 益 或 增 值 並 不 徵 收 任 何 稅 項, 且 無 遺 產 稅 或 承 繼 稅 除 不 時 因 在 開 曼 群 島 法 域 內 簽 立 若 干 文 件 或 將 該 等 文 件 帶 入 開 曼 群 島 法 域 而 須 支 付 的 印 花 稅 外, 開 曼 群 島 政 府 不 大 可 能 對 本 公 司 徵 收 其 他 重 大 稅 項 開 曼 群 島 並 無 參 與 訂 立 適 用 於 本 公 司 支 付 或 收 取 之 任 何 款 項 之 雙 重 徵 稅 公 約 20 開 曼 群 島 並 無 外 匯 管 制 或 貨 幣 限 制 21 本 公 司 有 關 開 曼 群 島 法 例 的 法 律 顧 問 Maples and Calder 已 向 本 公 司 發 出 一 份 意 見 函 件, 概 述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的 若 干 方 面 按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六 備 查 文 件 一 節 所 述, 該 意 見 函 件 連 同 公 司 法 副 本 可 供 查 閱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查 閱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的 詳 細 概 要, 或 欲 了 解 有 關 該 等 法 律 與 其 較 熟 悉 的 其 他 司 法 權 區 法 律 之 間 的 差 異, 應 諮 詢 獨 立 法 律 顧 問 IV-26

426 A. 1. 公 司 本 公 司 於 2011 年 1 月 26 日 根 據 公 司 法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為 獲 豁 免 有 限 責 任 本 公 司 根 據 公 司 條 例 第 XI 部 在 香 港 註 冊 為 海 外 公 司, 本 公 司 在 香 港 的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為 香 港 荃 灣 楊 屋 道 8 號 如 心 廣 場 第 2 座 27 樓 2701 室 姚 女 士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的 授 權 代 表 以 供 於 香 港 接 收 法 律 程 序 文 件 及 通 知 書 本 公 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我 們 的 業 務 須 受 限 於 開 曼 群 島 的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以 及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 包 括 我 們 的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章 程 細 則 ) 所 規 限 開 曼 群 島 的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以 及 我 們 的 組 織 章 程 概 要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四 -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及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概 要 一 節 2. 截 至 我 們 的 註 冊 成 立 日 期, 我 們 的 法 定 股 本 為 150,000,000 港 元, 分 為 1,500,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0.1 港 元 的 股 份 Mapcal Limited 認 購 的 一 股 股 份 於 其 後 轉 讓 予 Speedy Harvest 緊 隨 完 成 後, 但 並 無 計 及 因 行 使 或 行 使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可 能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而 可 能 予 以 配 發 及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本 公 司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將 為 40,000,000 港 元, 分 為 400,000,000 股 股 份 ( 均 為 繳 足 或 入 賬 列 為 繳 足 ) 及 1,100,000,000 股 股 份 將 仍 未 予 以 發 行 除 根 據 行 使 或 行 使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可 能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外, 現 無 意 發 行 本 公 司 任 何 法 定 但 未 發 行 股 本, 以 及 未 經 股 東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批 准 前, 將 不 會 發 行 股 份 ( 會 有 效 地 更 改 本 公 司 的 控 制 權 ) 除 上 述 者 外, 自 註 冊 成 立 日 期 以 來, 本 公 司 的 股 本 並 無 任 何 變 動 V-1

427 3. 我 們 的 附 屬 公 司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 會 計 師 報 告 一 節 除 了 本 附 錄 本 公 司 的 股 本 變 動 及 公 司 重 組 分 段 所 披 露 外, 以 下 有 關 我 們 附 屬 公 司 的 股 份 或 註 冊 資 本 變 動, 已 於 緊 接 本 招 股 章 程 日 期 前 兩 年 內 進 行 (a) 現 代 英 語 在 2009 年 3 月 11 日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於 2009 年 5 月 13 日, 李 先 生 向 金 柏 利 註 冊 有 限 公 司 收 購 一 股 現 代 英 語 股 份, 代 價 為 1.0 港 元 於 2009 年 5 月 26 日, 李 先 生 向 Johnny Wong Chung Han 先 生 轉 讓 上 述 一 股 股 份, 代 價 為 1.0 港 元 於 2010 年 7 月 2 日,Johnny Wong Chung Han 先 生 向 Sino Network 轉 讓 該 一 股 股 份, 代 價 為 1.0 港 元 (b) Express Education 於 2010 年 5 月 7 日,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李 先 生 ( 透 過 其 受 託 人 ) 分 別 轉 讓 Express Education 的 91 股 及 49 股 股 份, 代 價 為 Sino Network 的 2,588 股 及 1,395 股 股 份, 作 為 本 集 團 的 內 部 重 組 (c) 利 東 投 資 在 2009 年 7 月 1 日 根 據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於 同 日, 向 姚 女 士 發 行 及 配 發 10,000 股 股 份, 代 價 為 10,000 美 元 於 2010 年 10 月 2 日, 姚 女 士 向 莫 詩 韻 女 士 轉 讓 利 東 投 資 的 2,812 股 股 份, 並 向 吳 海 天 先 生 吳 炳 倫 先 生 及 潘 慧 思 女 士 各 自 轉 讓 2,396 股 股 份, 總 代 價 為 10,000 美 元 於 2011 年 10 月 11 日, 根 據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莫 思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吳 炳 倫 先 生 及 潘 慧 思 女 士 分 別 向 姚 女 士 ( 代 表 六 達 持 有 該 等 股 份 ) 轉 讓 利 東 投 資 的 1,687 股 1,438 股 1,438 股 及 1,437 股 股 份, 最 高 代 價 為 8,000,000 港 元 ( 可 予 調 整 ) (d) Business Idol Business Idol 在 2009 年 7 月 1 日 根 據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於 2009 年 7 月 29 日, 向 Sino Network 發 行 及 配 發 一 股 Business Idol 股 份, 代 價 為 1.0 美 元 (e) 京 力 北 雅 在 2009 年 9 月 21 日 由 現 代 北 雅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1,000,000 元 V-2

428 (f) 慶 安 在 2009 年 10 月 20 日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於 2009 年 11 月 3 日,Sino Network 向 金 柏 利 秘 書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收 購 一 股 慶 安 認 購 人 股 份, 代 價 為 1.0 港 元 (g) 天 下 在 2009 年 10 月 21 日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於 2009 年 11 月 25 日, 向 Sino Network 發 行 及 配 發 99 股 天 下 股 份, 代 價 為 99.0 港 元 於 2009 年 12 月 7 日,Sino Network 向 金 柏 利 秘 書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收 購 一 股 天 下 股 份, 代 價 為 1.0 港 元 於 2010 年 8 月 13 日 及 2010 年 11 月 19 日,Sino Network 進 一 步 向 Business Idol 分 別 轉 讓 天 下 的 一 股 及 99 股 股 份, 代 價 分 別 為 1.0 港 元 及 99.0 港 元 (h) 廣 州 天 力 在 2010 年 4 月 27 日 由 天 下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1,000,000 元 (i) Sino Network 於 2010 年 5 月 7 日, 合 共 3,983 股 Sino Network 每 股 面 值 1.0 美 元 股 份 中, (i)2,588 股 Sino Network 股 份 乃 發 行 及 配 發 ( 入 賬 列 為 繳 足 ) 予 吳 錦 倫 先 生 及 (ii)1,395 股 Sino Network 股 份 乃 發 行 及 配 發 ( 入 賬 列 為 繳 足 ) 予 李 先 生, 作 為 上 文 (b) 所 述 轉 讓 Express Education 股 份 的 代 價 於 2011 年 6 月 28 日, 李 先 生 向 姚 女 士 轉 讓 Sino Network 的 15 股 股 份, 代 價 為 15.0 美 元, 作 為 本 集 團 的 內 部 重 組 (j) 於 2010 年 10 月 2 日, 根 據 學 士 教 室 第 二 份 收 購 協 議, 莫 思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吳 炳 倫 先 生 及 潘 慧 思 女 士 向 利 東 投 資 轉 讓 學 士 教 室 合 共 10,000 股 股 份, 總 代 價 為 10,000 港 元 除 本 招 股 章 程 披 露 外,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日 期 前 兩 年 內, 我 們 附 屬 公 司 的 股 本 並 無 任 何 變 動 V-3

429 我 們 股 東 於 2011 年 6 月 11 日 通 過 書 面 決 議 案, 據 此, 其 中 包 括 : (a) 本 公 司 批 准 及 採 納 章 程 細 則 ; (b) 待 達 致 的 架 構 一 節 的 的 條 件 分 節 所 載 的 相 同 條 件 後, 以 下 各 項 始 告 落 實 : (i) 批 准, 以 及 董 事 獲 授 權 根 據 配 發 及 發 行 新 股 份 ; (ii) 批 准 ; (iii) 批 准 及 採 納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規 則, 其 主 要 條 款 載 於 本 附 錄 購 股 權 計 劃 一 段, 以 及 授 權 董 事 購 股 權, 以 認 購 股 份 及 因 行 使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而 配 發 發 行 及 處 置 股 份 ; 及 (c) 給 予 董 事 一 般 無 條 件 授 權, 以 配 發 發 行 及 處 置 股 份, 惟 不 包 括 根 據 供 股 或 根 據 章 程 細 則 規 定 以 配 發 及 發 行 股 份 以 代 替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息 之 任 何 以 股 代 息 計 劃 或 類 似 安 排 而 發 行 之 股 份, 或 根 據 行 使 任 何 可 轉 換 為 股 份 的 認 股 權 證 或 證 券 所 附 帶 的 認 購 權 或 轉 換 權, 或 根 據, 或 行 使 而 發 行 之 股 份, 或 因 行 使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而 發 行 的 股 份, 面 值 總 額 不 超 過 緊 隨 完 成 後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20% 的 股 份 ( 但 不 包 括 因 行 使 或 行 使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 任 何 購 股 權 而 可 能 發 行 的 股 份 ), 該 項 授 權 將 一 直 有 效, 直 至 (i) 我 們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時 ; 或 (ii) 法 律 或 章 程 細 則 規 定 本 公 司 須 舉 行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之 期 限 屆 滿 時 ; 或 (iii)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銷 或 修 訂 有 關 授 權 當 日 ( 以 最 早 者 為 準 ) 為 止 ; V-4

430 5. 本 集 團 內 各 公 司 進 行 以 下 重 組 重 組 包 括 以 下 步 驟 : (a) 於 2010 年 12 月 22 日, 六 達 姚 女 士 Sino Network 利 東 投 資 潘 慧 思 女 士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及 吳 炳 倫 先 生 訂 立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據 此,Sino Network 向 六 達 收 購 利 東 投 資 的 60% 已 發 行 股 本, 代 價 為 3,000,000 港 元 此 外,Sino Network 亦 同 意 取 代 六 達, 作 為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的 一 方 (b) 於 2011 年 1 月 11 日, 倍 智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女 士 及 吳 錦 榮 先 生 與 Sino Network 訂 立 買 賣 協 議 據 此, 倍 智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女 士 及 吳 錦 榮 先 生 收 購 Sino Network 股 已 發 行 股 本 合 共 7.5%, 代 價 為 26,010,000 港 元 (c) 於 2011 年 1 月 26 日, 本 公 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為 獲 豁 免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為 150,000,000 港 元, 分 為 1,500,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0.1 港 元 股 份 Mapcal Limited 收 購 的 一 股 股 份 其 後 轉 讓 予 Speedy Harvest (d) 於 2011 年 6 月 7 日, 本 公 司 吳 錦 倫 先 生 吳 錦 榮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倍 智 劉 女 士 吳 女 士 及 姚 女 士 訂 立 股 份 掉 期 協 議 據 此, 本 公 司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吳 錦 榮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倍 智 劉 女 士 吳 女 士 及 姚 女 士 收 購 Sino Network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而 283,999,999 股 股 份 則 發 行 予 該 等 股 東 及 或 彼 等 的 代 名 人 (e) 於 2011 年 6 月 14 日, 因 於 2011 年 6 月 7 日 訂 立 上 文 (d) 項 所 述 的 股 份 掉 期 協 議, 倍 智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女 士 吳 錦 榮 先 生 及 Sino Network 就 上 文 (b) 項 所 述 日 期 為 2011 年 1 月 11 日 的 買 賣 協 議 訂 立 修 訂 協 議, 據 此 訂 約 各 方 同 意 ( 其 中 包 括 ) 計 算 利 潤 擔 保 的 基 準 將 參 考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經 審 核 綜 合 純 利, 而 並 非 Sino Network 的 經 審 核 純 利 有 關 我 們 重 組 的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歷 史 及 公 司 架 構 - 公 司 重 組 6. 本 節 包 括 我 們 購 回 本 身 股 份 的 資 料 V-5

431 (a) 建 議 購 回 所 有 股 份, 須 事 先 通 過 股 東 的 普 通 決 議 案 批 准, 有 關 批 准 可 為 就 特 定 交 易 給 予 一 般 授 權 或 特 別 批 准 附 註 : 根 據 全 體 股 東 於 2010 年 6 月 11 日 通 過 的 書 面 決 議 案, 我 們 董 事 獲 授 予 一 般 無 條 件 授 權 ( 購 回 授 權 ), 授 權 董 事 為 本 公 司 及 代 本 公 司 行 使 所 有 權 力 在 或 本 公 司 證 券 可 能 上 市 且 經 及 就 此 認 可 的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購 回 面 值 總 額 不 超 過 緊 隨 完 成 後 我 們 已 發 行 股 本 ( 不 包 括 因 行 使 可 能 配 發 及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或 行 使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可 能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 面 值 總 額 10% 的 我 們 股 份, 該 項 授 權 將 於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時 屆 滿, 但 於 該 大 會 上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 不 論 無 條 件 或 有 條 件 規 限 ) 重 續 該 項 授 權 則 除 外, 或 我 們 股 東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銷 或 更 改 該 授 權 當 日 ( 以 最 早 發 生 者 為 準 ) 為 止 建 議 由 公 司 購 回 的 股 份 必 須 全 面 繳 足 (b) 我 們 董 事 相 信, 我 們 股 東 授 予 董 事 一 般 授 權 使 我 們 可 在 市 場 購 回 證 券 乃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最 佳 利 益 視 乎 當 時 市 況 及 融 資 安 排 而 定, 該 等 購 回 可 令 本 公 司 資 產 淨 值 及 或 每 股 盈 利 增 加, 且 只 會 在 董 事 相 信 購 回 對 本 公 司 及 我 們 股 東 整 體 有 利 時 方 會 進 行 購 回 (c) 購 回 股 份 時 我 們 僅 可 依 據 我 們 的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章 程 細 則, 以 及 開 曼 群 島 的 適 用 法 律 的 規 定 可 合 法 撥 作 購 回 用 途 的 資 金 我 們 不 得 以 現 金 以 外 的 代 價 或 不 時 的 買 賣 規 則 以 外 的 付 款 方 式 在 購 回 本 身 證 券 V-6

432 根 據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披 露 我 們 的 現 時 財 務 狀 況, 以 及 計 及 我 們 現 時 的 營 運 資 金 狀 況, 我 們 董 事 認 為, 倘 購 回 授 權 獲 悉 數 行 使, 可 能 對 本 公 司 的 營 運 資 金 及 或 資 本 負 債 水 平 ( 與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披 露 的 狀 況 比 較 )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然 而, 我 們 董 事 不 建 議 在 我 們 的 運 資 金 需 求 或 資 本 負 債 狀 況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的 情 況 下 行 使 購 回 授 權 (d) 我 們 董 事 已 承 諾, 只 要 開 曼 群 島 適 用 法 律 我 們 的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章 程 細 則 可 能 適 用, 彼 等 將 據 此 行 使 購 回 授 權 (e) 我 們 董 事 或 ( 據 彼 等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現 時 概 無 意 在 購 回 授 權 獲 行 使 時, 向 本 公 司 或 我 們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出 售 任 何 股 份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並 無 知 會 我 們, 指 其 現 時 有 意 向 我 們 出 售 股 份, 或 已 承 諾 在 購 回 授 權 獲 行 使 時 不 向 我 們 出 售 股 份 (f) 倘 證 券 購 回 導 致 股 東 於 本 公 司 所 佔 的 投 票 權 權 益 比 例 增 加,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該 增 加 將 被 視 為 一 項 收 購 因 此, 股 東 或 一 組 行 動 一 致 的 股 東 可 取 得 或 綜 合 本 公 司 的 控 制 權, 並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第 26 條, 以 及 因 是 次 增 加 而 可 能 應 用 的 條 文, 有 責 任 提 出 強 制 性 收 購 建 議 我 們 董 事 並 不 知 悉 因 為 根 據 購 回 授 權 作 出 任 何 購 回, 可 能 產 生 收 購 守 則 項 下 的 任 何 後 果 (g) 全 面 行 使 購 回 授 權 時, 根 據 緊 隨 完 成 後 已 發 行 400,000,000 股 股 份, 但 並 無 計 及 因 行 使 及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可 能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而 可 能 配 V-7

433 發 及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會 導 致 我 們 在 該 購 回 授 權 屆 滿 或 終 止 當 日 (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有 關 本 公 司 的 其 他 資 料 - 我 們 股 東 於 2011 年 6 月 11 日 通 過 的 書 面 決 議 案 一 段 ) 前 的 期 間 內 購 回 最 多 達 40,000,000 股 股 份 (h) 本 公 司 自 註 冊 成 立 以 來 並 無 購 回 股 份 B. 1. 本 集 團 成 員 公 司 在 本 招 股 章 程 日 期 前 兩 年 內 訂 立 以 下 屬 於 或 可 能 屬 於 重 大 的 合 約 ( 並 非 於 業 務 正 常 過 程 中 訂 立 的 合 約 ): (a) 六 達 姚 女 士 Sino Network 利 東 投 資 潘 慧 思 女 士 莫 詩 韻 女 士 吳 海 天 先 生 及 吳 炳 倫 先 生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2010 年 12 月 22 日 的 買 賣 協 議 據 此,Sino Network 向 六 達 收 購 利 東 投 資 的 60% 已 發 行 股 本, 代 價 為 3,000,000 港 元 此 外,Sino Network 亦 同 意 取 代 六 達, 作 為 原 本 利 東 投 資 收 購 協 議 的 一 方 ; (b)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吳 錦 榮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女 士 倍 智 及 Sino Network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2011 年 1 月 11 日 的 買 賣 協 議 據 此, 倍 智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吳 錦 榮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及 吳 女 士 收 購 Sino Network 已 發 行 股 本 合 共 7.5%, 代 價 為 26,010,000 港 元 ; (c) 本 公 司 吳 錦 倫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李 先 生 倍 智 朱 女 士 吳 錦 榮 先 生 姚 女 士 劉 女 士 及 吳 女 士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2011 年 6 月 7 日 的 股 份 掉 期 協 議 據 此, 本 公 司 向 吳 錦 倫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李 先 生 倍 智 朱 女 士 吳 錦 榮 先 生 姚 女 士 劉 女 士 及 吳 女 士 收 購 Sino Network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並 換 取 向 該 等 股 東 及 或 其 他 代 名 人 發 行 283,999,999 股 股 份 ; (d) 現 代 北 雅 與 黃 慧 女 士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2011 年 6 月 10 日 的 選 擇 權 協 議 據 此, 黃 慧 女 士 不 可 撤 回 地 授 予 現 代 北 雅 或 其 指 定 人 士 獨 家 選 擇 權, 購 買 北 京 思 雅 的 65% 股 權 ; V-8

434 (e) 如 本 附 錄 遺 產 稅 稅 項 及 其 他 彌 償 保 證 一 段 更 詳 述,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述 的 Speedy Harvest 及 吳 錦 倫 先 生 給 予 本 公 司 為 其 本 身 及 作 為 其 附 屬 公 司 各 自 的 受 託 人 日 期 為 2011 年 6 月 11 日 的 彌 償 契 據 ; (f) 如 本 招 股 章 程 控 股 股 東 - 獨 立 於 控 股 股 東 - 不 競 爭 承 諾 一 節 更 詳 述,Speedy Harvest 吳 錦 倫 先 生 Beautiful Choice 李 先 生 朱 女 士 Classic King 吳 樂 憫 先 生 Ultra Strong 吳 錦 榮 先 生 劉 女 士 吳 女 士 創 智 及 姚 女 士 給 予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11 年 6 月 7 日 的 不 競 爭 契 據 ; (g) 倍 智 吳 錦 倫 先 生 李 先 生 吳 樂 憫 先 生 吳 女 士 吳 錦 榮 先 生 及 Sino Network 就 上 文 (b) 項 所 述 日 期 為 2011 年 1 月 11 日 的 買 賣 協 議 訂 立 日 期 為 2011 年 6 月 14 日 的 修 訂 協 議, 據 此 訂 約 各 方 同 意 ( 其 中 包 括 ) 因 於 2011 年 6 月 7 日 訂 立 上 文 (d) 項 所 述 的 股 份 掉 期 協 議, 計 算 利 潤 擔 保 的 基 準 將 參 考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經 審 核 綜 合 純 利, 而 並 非 Sino Network 的 經 審 核 純 利 ; 及 (h) 香 港 協 議 V-9

435 2.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如 下 : 利 東 投 資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2009 年 7 月 1 日 10,000 美 元 60% 投 資 控 股 慶 安 香 港 2009 年 10 月 20 日 1 港 元 100% 暫 停 營 業 學 士 教 室 香 港 2007 年 2 月 16 日 10,000 港 元 60% 提 供 教 育 服 務 京 力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2008 年 8 月 8 日 100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Business Idol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2009 年 7 月 1 日 1 美 元 100% 暫 停 營 業 Express Education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1997 年 5 月 8 日 140 美 元 100% 暫 停 營 業 廣 州 天 力 中 國 2010 年 4 月 27 日 人 民 幣 100% 暫 停 營 業 1,000,000 元 現 代 新 幹 線 香 港 2000 年 8 月 21 日 100 港 元 100% 提 供 中 學 教 育 服 務 京 力 北 雅 中 國 2009 年 9 月 21 日 人 民 幣 1,000,000 元 100% 提 供 教 育 諮 詢 及 管 理 服 務 現 代 北 雅 香 港 2008 年 12 月 4 日 100 港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香 港 2002 年 6 月 5 日 10,000 港 元 100%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現 代 英 語 香 港 2009 年 3 月 11 日 1 港 元 100% 暫 停 營 業 天 下 香 港 2009 年 10 月 21 日 100 港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Sino Network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2003 年 7 月 2 日 13,983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智 僑 香 港 2000 年 6 月 21 日 10,000 港 元 100% 為 集 團 實 體 提 供 印 刷 服 務 3. (a) (i)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為 以 下 商 標 的 註 冊 所 有 人 及 實 益 擁 有 人 :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香 港 年 1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 現 代 新 幹 線 香 港 年 12 月 3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2 日 V-10

436 本網上預覽資料集為草擬本 當中所載資訊並不完整 並可予更改 本網上預覽資料集須與本網上預覽資料集封面 警告 一節一併閱覽 附錄五 法定及一般資料 商標 註冊擁有人 註冊地點 現代教育 香港 香港 類別 41 有效期 註冊編號 2009年12月3日至 年12月2日 現代教育 香港 香港 年6月9日至 年6月8日 現代教育 香港 香港 年12月3日至 年12月2日 現代教育 香港 香港 年8月13日至 年8月12日 現代新幹線 香港 年9月8日至 年9月7日 現代北雅 中國 年1月28日至 年1月27日 現代教育 香港 中國 年4月7日至 年4月6日 (ii)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我們已申請註冊以下商標 但其註冊尚 未授出 商標 由請人 申請地點 學士教室 香港 申請日期 申請編號 年10月7日 現代教育 香港 中國 年3月31日 現代教育 香港 中國 年3月31日 V-11 類別

437 (b)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已 註 冊 以 下 域 名 : moderneducationgroup.com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08 年 6 月 12 日 2014 年 6 月 12 日 modernenglishgroup.com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08 年 6 月 14 日 2014 年 6 月 14 日 Meenglish.com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10 年 2 月 19 日 2015 年 2 月 19 日 Moderngrp.com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10 年 2 月 19 日 2016 年 2 月 19 日 Moderngrp.org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10 年 2 月 19 日 2016 年 2 月 19 日 Xiandaijiaoyu.org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10 年 3 月 13 日 2015 年 3 月 13 日 xdjy.org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10 年 3 月 13 日 2016 年 3 月 13 日 Xiandaijiaoyu.com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08 年 8 月 29 日 2016 年 8 月 29 日 現 代 教 育.hk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09 年 11 月 18 日 2012 年 11 月 18 日 現 代 教 育. 公 司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09 年 11 月 18 日 2012 年 11 月 18 日 現 代 教 育 集 團. 中 國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09 年 11 月 26 日 2012 年 11 月 26 日 現 代 英 語. 中 國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09 年 11 月 26 日 2012 年 11 月 26 日 現 代 教 育 控 股.com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09 年 11 月 26 日 2012 年 11 月 26 日 現 代 書 院.com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09 年 11 月 26 日 2012 年 11 月 26 日 北 雅.com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09 年 11 月 26 日 2012 年 11 月 26 日 北 雅 英 語.com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09 年 11 月 26 日 2012 年 11 月 26 日 現 代 北 雅.com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09 年 11 月 26 日 2012 年 11 月 26 日 雅 思 課 程.com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09 年 11 月 26 日 2012 年 11 月 26 日 V-12

438 現 代 教 育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09 年 12 月 16 日 2019 年 12 月 16 日 現 代 書 院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2010 年 1 月 18 日 2020 年 1 月 18 日 xiandaicollege.com 現 代 新 幹 線 2003 年 6 月 07 日 2016 年 6 月 07 日 moderncollege.com.hk 現 代 新 幹 線 2008 年 10 月 05 日 2015 年 10 月 23 日 moderncollege.edu.hk 現 代 書 院 ( 沙 田 ) 2008 年 9 月 24 日 2014 年 9 月 24 日 moderneducation.edu.hk 現 代 書 院 ( 沙 田 ) 2005 年 1 月 24 日 2015 年 2 月 01 日 modern.edu.hk 現 代 教 育 中 心 2005 年 3 月 15 日 2013 年 3 月 24 日 ( 沙 田 連 城 廣 場 ) 夜 校 bachelor-education.com 學 士 教 室 2007 年 11 月 29 日 2011 年 11 月 29 日 除 上 述 者 外,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並 無 對 本 集 團 業 務 屬 重 大 的 其 他 商 標 或 服 務 標 誌 專 利 知 識 產 權 或 工 業 產 權 C. 1. (a) 我 們 每 名 執 行 董 事 已 與 我 們 訂 立 服 務 協 議, 初 步 由 2011 年 6 月 11 日 起 計 為 期 三 年, 並 持 續 至 任 何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發 出 不 少 於 六 個 月 通 知 書 終 止 為 止 我 們 執 行 董 事 的 年 度 薪 金 總 額 約 為 6,600,000 港 元 V-13

439 我 們 每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委 任 函 每 份 委 任 函 初 步 為 期 三 年 我 們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年 度 薪 金 總 額 約 為 520,000 港 元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我 們 董 事 概 無 已 經 或 建 議 與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訂 立 任 何 服 務 合 約 ( 不 包 括 於 一 年 內 屆 滿 或 可 由 僱 主 在 並 無 賠 償 ( 法 定 賠 償 除 外 ) 下 終 止 的 合 約 ) (b) 於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個 月, 本 集 團 向 董 事 支 付 的 薪 酬 及 授 出 的 實 物 利 益 總 額 分 別 約 為 7,600,000 港 元 9,000,000 港 元 8,200,000 港 元 及 2,400,000 港 元 概 無 董 事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放 棄 任 何 薪 酬 根 據 現 時 生 效 的 安 排, 於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應 付 我 們 董 事 的 估 計 薪 酬 金 額 ( 不 包 括 酌 情 花 紅 ) 將 約 為 4,700,000 港 元 2. (a) (1) 吳 錦 倫 先 生 157,405,421 本 公 司 於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2) 李 先 生 47,221,626 本 公 司 於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3) 吳 樂 憫 先 生 41,819,066 本 公 司 於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4) 姚 女 士 4,529,214 本 公 司 於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39.35% 11.81% 10.45% 1.13% 附 註 : (1) 鑑 於 在 Speedy Harvest 的 控 制 權, 吳 錦 倫 先 生 被 視 為 於 Speedy Harvest 所 持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V-14

440 (2) 鑑 於 在 Beautiful Choice 的 控 制 權, 李 先 生 被 視 為 於 Beautiful Choice 所 持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3) 鑑 於 在 Classic King 的 控 制 權, 吳 樂 憫 先 生 被 視 為 於 Classic King 所 持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4) 鑑 於 在 創 智 的 控 制 權, 姚 女 士 被 視 為 於 創 智 所 持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b) Speedy Harvest 157,405,421 本 公 司 實 益 擁 有 人 39.35% Beautiful Choice 47,221,626 本 公 司 實 益 擁 有 人 11.81% (1) 朱 女 士 47,221,626 本 公 司 於 受 控 制 法 團 11.81% 的 權 益 Classic King 41,819,066 本 公 司 實 益 擁 有 人 益 10.45% 倍 智 21,305,585 本 公 司 實 益 擁 有 人 5.33% 滙 富 金 融 控 股 21,305,585 本 公 司 於 受 控 制 法 團 5.33% (2) 有 限 公 司 的 權 益 莫 詩 韻 1,125 利 東 投 資 實 益 擁 有 人 11.25% 附 註 : (1) 鑑 於 在 Beautiful Choice 的 控 制 權, 朱 女 士 被 視 為 於 Beautiful Choice 所 持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2) 鑑 於 在 倍 智 的 控 制 權, 滙 富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被 視 為 於 倍 智 所 持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3. V-15

441 D. 以 下 為 通 過 本 公 司 股 東 於 2011 年 6 月 11 日 通 過 的 書 面 決 議 案 有 條 件 採 納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所 有 主 要 條 款 概 要.. (a) 購 股 權 計 劃 旨 在 吸 引 及 挽 留 最 佳 員 工, 及 為 本 公 司 的 僱 員 董 事 諮 詢 人 業 務 夥 伴 及 顧 問 提 供 額 外 獎 勵, 以 獎 賞 彼 等 對 我 們 成 功 所 作 的 貢 獻, 並 促 進 我 們 的 成 功 (b) 董 事 會 可 向 以 下 類 別 的 參 與 者, 即 我 們 任 何 僱 員 ( 不 論 全 職 或 兼 職 ) 董 事 諮 詢 人 業 務 夥 伴 或 顧 問 ( 合 資 格 人 士 ) 授 出 購 股 權, 以 根 據 下 文 所 概 述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條 款 按 下 文 (g) 段 計 算 的 價 格 認 購 股 份 ( 購 股 權 ) 接 納 購 股 權 應 付 的 金 額 為 1.00 港 元, 須 於 接 納 該 購 股 權 的 要 約 時 支 付 此 代 價 不 可 退 還 予 購 股 權 承 授 人 ( 參 與 者 ), 且 不 得 視 為 支 付 部 分 行 使 價 ( 定 義 見 下 文 ) (c) (i) 因 行 使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授 出 及 有 待 行 使 的 所 有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而 可 予 發 行 的 最 高 股 份 數 目, 不 得 超 過 佔 本 公 司 不 時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30% 的 股 份 數 目 ( 整 體 上 限 ) 倘 會 導 致 超 過 整 體 上 限, 則 不 得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購 股 權 (ii) 在 上 文 (c) (i) 段 所 指 的 整 體 不 時 的 所 規 限 下.. (A) 董 事 會 一 般 可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購 股 權, 而 毋 須 獲 進 一 步 授 權, 而 因 行 使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將 予 授 出 的 所 有 購 股 權 及 根 據 任 何 其 他 購 股 權 計 劃 將 予 授 出 的 所 有 購 股 權 而 可 予 V-16

442 發 行 的 股 份 數 目, 合 共 不 得 超 過 股 份 的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10%( 計 劃 授 權 上 限 ) 為 免 生 疑, 計 算 計 劃 授 權 上 限 時,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失 效 的 購 股 權 將 不 予 計 算 ; (B) 計 劃 授 權 上 限 可 透 過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取 得 我 們 股 東 批 准 更 新, 惟 該 更 新 上 限 不 得 超 過 於 批 准 該 上 限 日 期 的 已 發 行 股 份 的 10%( 更 新 上 限 ) 計 算 更 新 上 限 時, 先 前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 包 括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未 行 使 已 註 銷 已 失 效 或 已 行 使 者 ) 將 不 予 計 算 取 得 股 東 批 准 時, 本 公 司 須 根 據 訂 明 的 其 他 規 定, 向 我 們 的 股 東 寄 發 載 有 該 條 所 規 定 資 料 的 通 函 ; 及 (C) 倘 向 指 定 識 別 合 資 格 人 士 授 出 購 股 權, 且 向 指 定 識 別 合 資 格 人 士 授 出 該 等 購 股 權 首 先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獲 我 們 股 東 批 准, 則 董 事 會 可 授 出 超 過 計 劃 授 權 上 限 ( 經 不 時 更 新 ) 的 購 股 權 取 得 股 東 批 准 時, 本 公 司 須 根 據 訂 明 的 其 他 規 定, 向 我 們 的 股 東 寄 發 載 有 該 條 所 規 定 資 料 的 通 函 (d) (i) 除 非 以 下 文 (d)(ii) 段 所 載 形 式 獲 我 們 股 東 批 准, 否 則 因 行 使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任 何 12 個 月 期 間 內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購 股 權 計 劃 獲 授 的 購 股 權 ( 包 括 已 行 使 已 註 銷 或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 而 發 行 及 將 予 發 行 的 股 份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的 有 關 類 別 證 券 的 1%( 個 別 限 額 ) (ii) 本 公 司 可 向 合 資 格 人 士 授 出 其 他 購 股 權, 即 使 行 使 後 將 導 致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認 購 超 過 個 別 限 額 的 股 份, 惟 授 出 該 等 購 股 權 須 首 先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獲 我 們 股 東 批 准,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及 其 聯 繫 人 須 於 會 上 放 棄 投 票 根 據 規 則, 將 向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所 涉 及 的 條 款 ( 包 括 行 使 價 ) 及 數 目 須 於 取 得 有 關 本 公 司 股 V-17

443 東 批 准 前 釐 定, 釐 定 有 關 購 股 權 的 行 使 價 ( 定 義 見 下 文 (g) 段 ) 時, 將 以 提 出 再 次 授 出 購 股 權 的 董 事 會 會 議 日 期 作 為 授 出 日 期 取 得 股 東 批 准 時, 本 公 司 須 根 據 規 則 訂 明 的 其 他 規 定, 向 我 們 的 股 東 寄 發 載 有 該 條 所 規 定 資 料 的 通 函 (e) (i) 除 須 徵 求 我 們 股 東 批 准 外, 向 董 事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或 主 要 股 東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任 何 聯 繫 人 授 出 購 股 權, 均 須 獲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不 包 括 身 為 購 股 權 承 授 人 的 任 何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批 准 (ii) 倘 向 主 要 股 東 或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任 何 聯 繫 人 授 出 購 股 權, 將 導 致 於 直 至 及 包 括 授 出 日 期 止 的 12 個 月 期 間 內,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購 股 權 計 劃 向 該 名 人 士 已 經 及 將 予 授 出 的 所 有 購 股 權 ( 包 括 已 行 使 已 註 銷 及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 獲 行 使 而 已 經 及 將 予 發 行 的 股 份 : (A) 合 共 超 過 已 發 行 股 份 0.1%; 及 (B) 按 各 授 出 日 期 我 們 的 股 份 收 市 價 計 算, 總 值 超 過 5,000,000 港 元, 則 進 一 步 授 出 購 股 權 必 須 獲 股 東 批 准 本 公 司 所 有 關 連 人 士 須 於 有 關 股 東 大 會 放 棄 投 贊 成 票 取 得 股 東 批 准 時, 本 公 司 須 向 我 們 的 股 東 寄 發 通 函 (f) 購 股 權 計 劃 並 無 載 列 於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前 必 須 達 致 的 表 現 目 標 然 而, 於 董 事 會 向 合 資 格 人 士 授 出 購 股 權 時, 作 為 該 購 股 權 條 款 及 條 件 一 部 分, 董 事 會 可 按 其 絕 對 酌 情 權 決 定 指 定 必 須 於 購 股 權 可 行 使 前 達 致 的 表 現 目 標 及 必 須 達 致 的 任 何 其 他 條 件 V-18

444 (g) 就 因 行 使 購 股 權 而 根 據 購 股 權 將 予 認 購 的 每 股 股 份 應 付 的 金 額 須 由 董 事 會 釐 定, 且 不 得 少 於 以 下 三 者 中 的 較 高 者.. (i) 股 份 於 該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 必 須 為 營 業 日 ) 於 每 日 報 價 表 所 列 於 的 收 市 價 ; (ii) 股 份 於 緊 接 該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前 五 個 營 業 日 ( 於 每 日 報 價 表 所 列 於 的 平 均 收 市 價 ; 及 (iii) 股 份 的 面 值 ( 行 使 價 ) (h) 已 授 出 仍 未 行 使 及 可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行 使, 以 及 並 無 失 效 或 註 銷 或 獲 行 使 的 所 有 購 股 權 ( 存 續 購 股 權 ) 及 授 出 購 股 權 的 要 約 屬 已 獲 授 購 股 權 或 獲 提 出 要 約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個 人 所 有, 不 得 轉 讓 或 出 讓 (i) (i) 於 購 股 權 計 劃 期 內, 董 事 會 可 能 不 時 酌 情 向 一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 將 在 各 情 況 下 由 董 事 會 酌 情 選 定 ) 授 出 購 股 權, 列 明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數 目, 董 事 會 將 於 授 出 該 購 股 權 後 通 知 可 行 使 購 股 權 的 期 間 行 使 期 ) 及 行 使 價, 並 列 明 有 關 該 等 購 股 權 的 任 何 其 他 適 用 條 款 及 條 件, 當 中 可 能 包 括 有 關 必 須 於 購 股 權 可 行 使 前 達 致 的 表 現 條 件 必 須 於 購 股 權 可 行 使 前 持 有 購 股 權 的 最 短 期 間 必 須 於 購 股 權 歸 屬 前 達 致 的 歸 屬 條 件 ( 如 有 ) 及 可 能 與 下 文 (u) 段 所 載 的 一 般 條 文 不 同 的 失 效 條 件 的 條 文 ( 惟 並 非 旨 在 延 長 行 使 期 至 授 出 日 期 起 計 10 年 後 ); 以 及 董 事 會 可 能 釐 定 的 有 關 其 他 條 文, 惟 該 等 條 文 不 得 抵 觸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規 定 授 出 購 股 權 的 提 呈 可 按 董 事 會 在 21 個 曆 日 內 ( 由 本 公 司 的 授 出 日 期 起 計 及 包 括 在 內 ) 所 指 定 以 書 面 方 式 接 納 V-19

445 (ii) 董 事 會 在 發 生 可 引 致 有 關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的 股 價 波 動 事 件, 或 已 作 出 可 引 致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的 股 價 波 動 的 決 定 後, 不 得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任 何 購 股 權, 直 至 該 等 可 能 影 響 股 價 資 料 的 規 定 公 佈 為 止 尤 其 是 不 得 在 緊 接 (A) 董 事 會 為 批 准 本 公 司 任 何 年 度 半 年 度 期 間 季 度 或 任 何 其 他 中 期 期 間 的 業 績 舉 行 會 議 的 日 期 ; 及 (B) 本 公 司 刊 登 其 任 何 年 度 或 半 年 度 期 間, 或 任 何 季 度 或 任 何 其 他 中 期 期 間 的 業 績 公 佈 的 限 期 兩 者 的 較 早 者 之 前 一 個 月 期 間 內 授 出 購 股 權, 而 有 關 的 限 制 截 至 公 佈 該 年 度 半 年 度 季 度 或 中 期 期 間 ( 視 情 況 而 定 ) 的 業 績 當 日 結 束 (j) 參 與 者 可 於 購 股 權 的 行 使 期 內 任 何 時 間 透 過 向 本 公 司 送 達 以 董 事 會 批 准 的 格 式 正 式 簽 署 的 通 知 ( 行 使 通 知 ) 連 同 將 予 認 購 的 每 股 股 份 的 全 數 行 使 價 款 項, 及 送 達 註 銷 或 修 訂 ( 視 情 況 而 定 ) 書 面 通 知 ( 根 據 上 文 (i) 段 發 出 ),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行 使 全 部 或 部 分 購 股 權, 而 在 遵 守 前 述 規 定 下, 行 使 購 股 權 將 於 本 公 司 接 獲 有 關 通 知 日 期 生 效 (k) 註 銷 任 何 存 續 購 股 權 須 待 董 事 會 (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批 准 ) 及 有 關 參 與 者 批 准 後, 方 可 作 實 倘 董 事 會 選 擇 註 銷 任 何 存 續 購 股 權 及 向 有 關 參 與 者 發 行 新 購 股 權, 倘 以 計 劃 授 權 上 限 或 更 新 上 限 ( 視 情 況 而 定 ) 內 可 供 發 行 未 發 行 購 股 權 ( 不 包 括 已 註 銷 的 購 股 權 ), 則 須 僅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提 呈 發 售 或 授 出 該 等 新 購 股 權 (l)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所 涉 及 的 股 份 概 無 應 付 股 息, 亦 無 可 行 使 投 票 權 V-20

446 (m) 在 上 文 (c) 段 的 規 限 下, 倘 根 據 適 用 法 律 及 監 管 規 定 進 行 資 本 化 發 行 供 股 本 公 司 股 本 合 併 分 拆 或 削 減, 則 須 在 (i) 存 續 購 股 權 所 涉 及 的 股 份 數 目 ; 及 或 (ii) 行 使 價 ; 及 或 (iii)( 在 本 公 司 股 本 合 併 及 分 拆 的 情 況 下 及 在 必 要 的 範 圍 內 ) 上 文 (c) 段 所 述 的 最 高 股 份 數 目 方 面, 對 任 何 存 續 購 股 權 作 出 獨 立 估 值 師 應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以 書 面 一 般 或 ( 如 適 用 ) 就 任 何 特 定 參 與 者 證 明 彼 等 認 為 屬 公 平 合 理 的 相 應 調 整 ( 如 有 ), 惟 (i) 任 何 有 關 調 整 須 讓 參 與 者 在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享 有 的 權 益 比 例 與 先 前 無 異 ( 或 涉 及 相 同 比 例 的 權 利 );(ii) 調 整 不 得 變 成 有 利 於 參 與 人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存 續 購 股 權 內 在 值 增 加 ), 但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獲 股 東 事 先 認 許 決 議 案 則 不 在 此 限 ; 及 (iii) 調 整 不 得 導 致 任 何 股 份 以 低 於 其 面 值 發 行 或 導 致 全 面 行 使 任 何 存 續 購 股 權 時 應 付 的 總 金 額 出 現 增 加 倘 因 本 公 司 的 資 本 架 構 變 更 ( 不 包 括 將 溢 利 或 儲 備 撥 充 資 本 的 方 式 ) 而 須 作 出 任 何 調 整, 上 述 調 整 亦 須 經 獨 立 估 值 師 書 面 核 實 (i) 調 整 可 讓 參 與 者 在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享 有 的 權 益 比 例 與 先 前 無 異, 及 (ii) 調 整 不 會 導 致 股 份 以 低 於 其 面 值 發 行 經 獨 立 估 值 師 的 證 明 書 須 為 最 終 及 對 本 公 司 和 參 與 者 具 約 束 力 作 出 是 項 證 明 涉 及 的 獨 立 估 值 師 費 用, 須 由 本 公 司 承 擔 本 公 司 須 知 會 參 與 者 關 於 根 據 本 段 所 作 的 任 何 調 整 對 存 續 購 股 權 的 行 使 價 及 或 所 涉 及 的 股 份 數 目 作 出 的 任 何 調 整, 須 遵 照 尤 其 須 遵 照 緊 隨 於 2005 年 9 月 5 日 頒 佈 後 的 上 市 規 則 第 17.03(13) 條 的 補 充 指 引 及 附 註 所 載 的 適 用 規 定 V-21

447 (n) 倘 於 任 何 存 續 購 股 權 的 行 使 期 內 向 所 有 股 東 ( 或 收 購 人 及 或 收 購 人 控 制 的 任 何 人 士 及 或 與 收 購 人 一 致 行 動 的 任 何 人 士 以 外 的 所 有 持 有 人 ) 提 出 全 面 收 購 或 部 分 收 購 建 議, 以 收 購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發 行 股 份, 則 本 公 司 須 盡 所 有 合 理 努 力, 促 使 該 收 購 建 議 按 相 同 條 款 伸 延 至 所 有 參 與 者 ( 或 其 遺 產 代 理 人 ), 並 在 作 出 必 要 變 通 後, 假 設 彼 等 將 因 為 全 面 行 使 獲 授 的 購 股 權 而 成 為 股 東 倘 該 收 購 建 議 在 根 據 適 用 法 律 及 法 規 規 定 而 獲 批 准, 成 為 或 被 宣 告 無 條 件, 則 本 公 司 須 於 得 悉 有 關 事 宜 時 在 合 理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向 當 時 持 有 存 續 購 股 權 的 所 有 參 與 者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表 示 收 購 建 議 成 為 無 條 件, 而 該 參 與 者 可 以 ( 即 使 授 出 其 購 股 權 所 依 據 的 其 他 條 款 )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於 該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14 個 曆 日 內 ( 及 在 上 文 (j) 段 的 規 限 下 ) 全 部 或 按 該 通 知 所 列 數 目 行 使 其 任 何 存 續 購 股 權 ( 以 尚 未 行 使 者 為 限 ) (o) 倘 於 任 何 存 續 購 股 權 的 行 使 期 內 根 據 公 司 條 例 就 本 公 司 與 其 債 權 人 ( 或 彼 等 任 何 類 別 ) 或 本 公 司 與 其 股 東 ( 或 彼 等 任 何 類 別 ) 的 建 議 債 務 妥 協 或 安 排 向 法 院 提 出 申 請 ( 在 本 公 司 正 在 自 動 清 盤 的 情 況 下 除 外 )( 或 根 據 任 何 適 用 於 本 公 司 的 對 等 法 律 進 行 任 何 類 似 事 件 ), 則 本 公 司 須 向 所 有 參 與 者 發 出 通 知 書, 而 持 有 存 續 購 股 權 的 參 與 者 可 以 ( 即 使 授 出 其 購 股 權 所 依 據 的 其 他 條 款 )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於 該 申 請 日 期 後 14 個 曆 日 期 間 內 ( 及 在 上 文 (j) 段 的 規 限 下 ) 全 部 或 按 該 通 知 所 列 數 目 行 使 其 任 何 存 續 購 股 權 ( 以 尚 未 行 使 者 為 限 ) (p) 倘 於 任 何 存 續 購 股 權 的 行 使 期 內 本 公 司 向 其 股 東 發 出 通 知, 召 開 股 東 大 會 以 以 考 慮 及 酌 情 批 准 有 關 本 公 司 自 動 清 盤 的 決 議 案, 則 本 公 司 須 於 發 出 該 大 會 通 告 後 隨 即 向 持 有 該 等 存 續 購 股 權 的 參 與 者 發 出 召 開 該 大 會 的 書 面 通 知, 而 該 等 參 與 者 其 後 可 以 ( 即 使 授 出 其 購 股 權 所 依 據 的 其 他 條 款 )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在 不 遲 於 本 公 司 擬 舉 行 的 股 東 大 會 前 五 個 營 業 日 任 何 時 間 全 部 或 按 該 通 知 所 列 數 目 行 使 任 何 存 續 購 股 權 ( 以 尚 未 行 使 者 為 限 ) V-22

448 (q) 因 行 使 購 股 權 而 配 發 及 發 行 的 股 份 將 在 各 方 面 與 於 配 發 日 期 的 已 發 行 當 時 現 有 繳 足 同 類 股 份 享 有 同 等 權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投 票 股 息 及 轉 讓 權 及 於 本 公 司 清 盤 時 產 生 的 權 利 ), 並 須 受 我 們 不 時 生 效 的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章 程 細 則 的 所 有 條 文 所 規 限, 因 而 將 使 持 有 人 有 權 參 與 於 行 使 購 股 權 當 日 或 之 後 所 支 付 或 作 出 的 所 有 股 息 或 其 他 分 派, 但 之 前 參 照 行 使 購 股 權 日 期 前 的 記 錄 日 期 宣 派 或 建 議 或 決 議 支 付 或 作 出 的 任 何 股 息 或 其 他 分 派 除 外 在 有 關 參 與 者 ( 或 其 代 名 人 ) 的 名 稱 於 我 們 股 東 名 冊 登 記 為 股 份 持 有 人 之 前, 因 行 使 購 股 權 而 發 行 的 股 份 不 會 附 帶 投 票 權 (r) 在 受 董 事 會 提 前 終 止 及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事 先 批 准 所 限 下, 購 股 權 計 劃 將 自 2011 年 6 月 11 日 起 期 間 生 效 及 有 效, 直 至 該 日 期 滿 十 週 年 前 營 業 日 下 午 五 時 正 屆 滿 (s) (i) 在 下 文 (s)(ii) 段 的 規 限 下, 董 事 會 可 隨 時 修 訂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撤 回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終 止 購 股 權 計 劃, 惟 除 非 經 本 公 司 股 東 事 先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批 准, 否 則 不 得 作 出 有 利 於 任 何 參 與 者 或 準 參 與 者 的 修 訂 此 外, 不 得 作 出 對 於 修 訂 當 日 任 何 參 與 者 的 任 何 應 有 權 利 構 成 不 利 影 響 的 修 訂 (ii) 我 們 股 東 須 事 先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批 准 有 關 以 下 各 項 的 任 何 建 議 變 動..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可 向 或 為 其 授 出 購 股 權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類 別 ; 有 關 對 購 股 權 計 劃 條 款 作 出 任 何 更 改 的 董 事 會 授 權 ;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可 予 發 行 的 股 份 數 目 上 限 ;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各 參 與 者 的 個 別 購 股 權 數 目 上 限 ; V-23

449 釐 定 行 使 價 ; 購 股 權 及 股 份 附 帶 的 任 何 權 利 ; 任 何 已 授 出 購 股 權 的 條 款 ; 倘 進 行 供 股 分 拆 或 合 併 股 份 或 本 公 司 股 本 削 減 或 任 何 其 他 變 動 時 的 參 與 者 權 利 ; 本 段 的 條 款 ; 或 對 購 股 權 計 劃 作 出 任 何 屬 重 大 性 質 的 修 訂 (iii) 除 上 文 (s)(ii) 段 所 述 者 外, 董 事 會 毋 須 就 任 何 輕 微 修 訂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取 得 本 公 司 股 東 批 准.. 以 有 利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管 理 ; 以 符 合 或 考 慮 任 何 建 議 或 現 行 法 律 的 條 文 ; 或 以 考 慮 任 何 法 律 變 動 ; 或 以 取 得 或 維 持 對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或 聯 營 公 司 ( 具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涵 義 ) 或 任 何 現 時 或 日 後 參 與 者 有 利 的 稅 項 外 匯 管 制 或 監 管 待 遇 (iv) 對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作 出 任 何 屬 重 大 性 質 的 修 訂 須 經 批 准, 惟 倘 修 訂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現 有 條 款 自 動 生 效 者 除 外 ; 或 (v) 購 股 權 計 劃 或 購 股 權 的 經 修 訂 條 款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t) (i) 購 股 權 的 行 使 權 ( 以 尚 未 行 使 者 為 限 ) 將 於 下 列 事 件 發 生 時 ( 以 最 早 者 為 準 ) 隨 即 失 效 及 或 終 止 : (A) 行 使 期 屆 滿 時 ; (B) 參 與 者 身 故 時 ( 或 董 事 會 可 能 決 定 的 其 他 期 間 ); V-24

450 (C) 倘 參 與 者 為 我 們 的 僱 員 或 董 事, 則 於 該 參 與 者 因 被 解 僱 或 終 止 職 務 而 不 再 屬 僱 員 或 董 事 時 ; 或 倘 參 與 者 為 本 集 團 諮 詢 人 業 務 夥 伴 或 顧 問, 則 於 因 下 列 任 何 原 因 被 本 集 團 有 關 成 員 公 司 終 止 該 參 與 者 提 供 服 務 的 合 約 時.. 參 與 者 行 為 不 當 ; 參 與 者 觸 犯 破 產 行 為 ; 參 與 者 開 始 看 來 無 法 支 付 或 並 無 能 夠 支 付 其 債 務 的 合 理 可 能 性, 或 成 為 無 力 償 債 或 與 其 債 權 人 達 成 任 何 一 般 償 債 安 排 或 債 務 重 整 協 議 ; 或 參 與 者 被 裁 定 觸 犯 任 何 涉 及 其 正 直 品 格 或 誠 信 的 刑 事 罪 行 ; (D) 參 與 者 因 下 列 原 因 不 再 為 僱 員 後 三 個 月 時 ( 或 董 事 會 可 能 決 定 的 其 他 期 間 ).. 於 達 到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或 之 後 退 休 ; 辭 任 ; 患 病 或 殘 疾 ; 受 聘 的 公 司 不 再 為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或 聯 營 公 司 ; 與 本 公 司 的 僱 傭 合 約 屆 滿 ; 或 因 上 文 (B) 及 (C) 段 所 列 原 因 以 外 的 原 因 終 止 受 聘, (E) 參 與 者 因 上 文 (B) 及 (C) 段 所 列 原 因 以 外 的 原 因 不 再 為 董 事 後 三 個 月 時 ( 或 董 事 會 可 能 決 定 的 其 他 期 間 ); (F) 倘 (o) 段 所 述 的 建 議 債 務 重 整 協 議 或 償 債 安 排 生 效, 則 (n) 及 (o) 段 所 述 的 任 何 期 間 屆 滿 時 ; V-25

451 (G) 除 (p) 段 另 有 規 定 者 外,(p) 段 所 述 股 東 大 會 前 第 五 個 營 業 日 或 本 公 司 開 始 清 盤 的 日 期 的 營 業 時 間 結 束 時 (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H) 違 反 上 文 (h) 段 所 述 的 任 何 條 文 時 ; (I) 倘 參 與 者 為 我 們 的 諮 詢 人 業 務 夥 伴 或 顧 問, 則 於 參 與 者 獲 董 事 會 知 會 董 事 會 議 決 參 與 者 不 再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諮 詢 業 務 或 顧 問 ( 如 適 用 ) 服 務 因 而 不 再 為 我 們 的 諮 詢 人 業 務 夥 伴 或 顧 問 的 日 期 後 滿 三 個 月 當 日 ; (ii) 董 事 會 有 關 購 股 權 是 否 已 根 據 本 (t) 段 失 效 的 決 定 為 最 終 決 定, 且 對 有 關 參 與 者 具 約 束 力 ; 或 (iii) 倘 購 股 權 被 董 事 會 釐 定 為 已 失 效, 則 董 事 會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有 關 參 與 者 該 失 效, 而 於 該 通 知 後, 參 與 者 須 隨 即 向 本 公 司 交 出 證 明 該 購 股 權 已 失 效 的 書 面 通 知 (u) 本 公 司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通 過 決 議 案, 或 董 事 會 可 隨 時 終 止 購 股 權 的 運 作 在 這 情 況 下, 不 得 再 提 呈 發 售 任 何 購 股 權, 但 在 所 有 其 他 方 面,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條 文 須 仍 具 十 足 效 力 和 作 用 於 終 止 前 授 出 但 尚 未 行 使 的 所 有 購 股 權, 將 繼 續 有 效, 並 須 受 限 於 及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條 文 予 以 行 使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授 出 購 股 權 ( 包 括 已 行 使 或 尚 未 行 使 ) 及 ( 如 適 用 ) 因 終 止 而 失 效 或 不 可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必 須 在 致 我 們 股 東 的 通 函 內 披 露, 以 求 求 批 准 於 終 止 後 將 設 立 的 首 項 新 計 劃 ( 如 有 ) (v) 一 切 資 料 本 公 司 須 於 其 年 報 及 中 期 報 告 中 披 露 任 何 其 他 適 用 規 則 及 法 規 規 定 的 V-26

452 (w) (i) 購 股 權 計 劃 須 待 以 下 條 件 達 成 後, 方 告 生 效.. (A)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股 東 通 過 採 納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必 要 普 通 決 議 案 (ii)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刊 發 日 期, 本 公 司 概 無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或 同 意 授 出 購 股 權 購 股 權 可 於 開 始 股 東 買 賣 後 隨 時 授 出 E. 1. 我 們 控 股 股 東 已 就 本 集 團 的 利 益 訂 立 彌 償 契 據, 提 供 以 下 彌 償 保 證 我 們 董 事 已 獲 悉 我 們 或 我 們 的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似 乎 毋 須 承 擔 重 大 的 遺 產 稅 根 據 彌 償 契 據, 我 們 控 股 股 東 將 按 要 求 共 同 及 個 別 向 本 集 團 各 成 員 公 司 作 出 彌 償 保 證, 就 (a)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於 成 為 無 條 件 當 日 或 之 前 因 任 何 已 產 生 應 計 或 已 收 取 ( 或 被 視 為 已 產 生 應 計 或 收 取 ) 的 收 入 溢 利 或 收 益 而 產 生 的 稅 項 ;(b) 倘 有 關 關 連 人 士 就 許 可 我 們 使 用 有 關 物 業 而 違 反 有 關 現 時 租 約, 導 致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於 有 關 租 約 或 特 許 協 議 到 期 前 被 逐 出 該 物 業, 因 將 業 務 或 資 產 遷 離 所 租 賃 或 許 可 使 用 的 物 業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成 本 開 支 及 經 營 及 業 務 虧 損 ; (c) 第 三 方 侵 犯 我 們 的 知 識 產 權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成 本 開 支 及 經 營 及 業 務 虧 損 ; 及 (d)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因 終 止 或 未 能 履 行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導 致 任 何 索 償 法 律 行 動 或 其 他 訴 訟 而 蒙 受 或 產 生 的 任 何 損 失 費 用 及 開 支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亦 將 承 諾 共 同 及 個 別 就 有 關 任 何 上 述 的 虧 損 損 害 賠 償 成 本 或 開 支 的 索 求 向 本 集 團 各 成 員 公 司 作 出 彌 償 保 證 2. 於 2010 年 1 月 15 日, 我 們 針 對 獨 立 顧 問 公 司 ( 第 一 被 告 人 ) 及 導 師 A( 第 二 被 告 人, 我 們 的 其 中 一 名 前 英 文 導 師 ), 就 違 反 由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第 一 被 告 人 及 第 二 被 告 人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2007 年 7 月 5 日 的 協 議 ( 該 協 議 ), 向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提 交 傳 訊 令 狀 我 們 申 索 ( 其 中 包 括 ) 損 害 賠 償 金 額 18,000,000 港 元 或 由 法 院 V-27

453 就 由 該 協 議 終 止 日 期 起 至 其 合 約 條 款 屆 滿 為 止 的 利 潤 損 失 而 評 估 的 損 害 賠 償, 或 進 一 步 或 另 行 申 索 於 2006 年 5 月 至 2006 年 11 月 已 預 付 第 一 被 告 人 的 獎 金 8,546,572 港 元 於 2010 年 4 月 1 日, 第 一 被 告 人 就 ( 其 中 包 括 ) 違 反 該 協 議 及 2009 年 12 月 及 2010 年 1 月 ( 直 至 1 月 20 日 ) 的 佣 金 及 獎 金 利 息 及 費 用, 針 對 我 們 提 出 反 索 償, 倘 第 一 被 告 人 勝 訴, 則 該 等 金 額 將 由 法 院 評 估 於 2010 年 6 月 17 日, 現 代 教 育 ( 香 港 ) 回 覆 反 索 償 及 提 出 抗 辯, 而 於 2010 年 11 月 24 日, 第 二 被 告 人 於 香 港 申 請 破 產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該 個 案 的 首 次 審 訊 日 期 仍 待 法 庭 釐 定, 且 我 們 未 能 就 該 個 案 何 時 聆 訊 提 供 估 計 時 限, 而 至 今 就 此 法 律 程 序 產 生 的 法 律 費 用 為 1,176,670 港 元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法 律 程 序 一 節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向 我 們 及 或 我 們 的 導 師 提 出 兩 項 知 識 產 權 申 索, 及 單 獨 向 我 們 提 出 三 項 知 識 產 權 申 索 請 參 閱 業 務 -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索 償 及 合 規 事 宜 一 節, 了 解 其 他 詳 情 董 事 認 為, 該 等 知 識 產 權 申 索 對 本 集 團 並 不 重 大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本 集 團 並 無 成 員 公 司 涉 及 任 何 重 大 的 訴 訟 仲 裁 或 索 償, 且 據 董 事 所 知,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並 無 任 何 尚 未 了 結 或 面 臨 威 脅 而 可 對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狀 況 或 經 營 業 績 構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的 重 大 訴 訟 仲 裁 或 索 償 3. 支 付 本 公 司 就 我 們 的 註 冊 成 立 而 產 生 的 開 辦 費 用 約 為 35,490 港 元, 乃 由 本 公 司 4. 本 公 司 並 無 發 起 人 6. 我 們 董 事 確 認, 自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即 我 們 最 近 期 經 審 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編 製 日 期 ) 以 來, 我 們 的 財 務 或 業 務 狀 況 並 無 任 何 重 大 不 利 變 動 V-28

454 8. 除 本 招 股 章 程 披 露 者 外,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日 期 前 兩 年 內, 並 無 就 發 行 或 出 售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的 任 何 股 份 或 借 入 資 本 而 已 授 出 佣 金 折 扣 經 紀 佣 金 或 其 他 特 殊 條 款 9. 倘 根 據 本 招 股 章 程 提 出 申 請, 則 本 招 股 章 程 即 具 效 力, 使 一 切 有 關 人 士 須 受 公 司 條 例 第 44A 及 44B 條 ( 只 要 適 用 ) 的 一 切 適 用 條 文 ( 罰 則 除 外 ) 所 約 束 10. 受 限 於 公 司 法 的 條 文, 我 們 的 股 東 名 冊 將 由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存 置 在 香 港 11. 以 下 為 提 供 意 見 或 建 議 的 專 業 人 士 的 資 格..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執 業 會 計 師 北 京 市 競 天 公 誠 律 師 事 務 所 本 公 司 的 中 國 法 律 上 的 法 律 顧 問 Maples and Calder 本 公 司 的 開 曼 群 島 法 律 上 的 法 律 顧 問 莫 仲 堃 律 師 行 暨 安 睿 國 際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號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法 律 上 的 法 律 顧 問 威 格 斯 資 產 評 估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專 業 物 業 估 值 師 12.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競 天 公 誠 律 師 事 務 所 Maples and Calder 莫 仲 堃 律 師 行 暨 安 睿 國 際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號 及 威 格 斯 資 產 評 估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已 各 自 就 本 的 刊 發 發 出 同 意 書, 同 意 按 本 所 示 的 形 式 及 涵 義 轉 載 其 報 告 及 或 函 件 及 或 估 值 概 要 及 或 法 律 意 見 ( 視 情 況 而 定 ) 及 引 述 其 名 稱, 且 並 無 撤 回 其 同 意 書 V-29

455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除 ( 其 同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倍 智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超 過 5%) 外, 概 無 本 附 錄 專 業 人 士 資 格 一 節 所 列 的 專 業 人 士 於 我 們 任 何 股 東 擁 有 股 權, 或 擁 有 權 利 或 選 擇 權 ( 不 論 是 否 可 合 法 執 行 ) 以 認 購 或 提 名 人 士 認 購 我 們 股 東 的 證 券 13.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32L 章 公 司 條 例 ( 豁 免 公 司 及 招 股 章 程 遵 從 條 文 ) 公 告 第 4 條 的 豁 免 規 定, 招 股 章 程 的 中 英 文 版 本 分 開 刊 發 14. (a) 除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披 露 者 外.. (i) 於 緊 接 本 招 股 章 程 刊 發 日 期 前 兩 年 內,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並 無 發 行 或 同 意 發 行 任 何 繳 足 或 部 分 繳 足 的 股 份 或 借 貸 資 本 以 換 取 現 金 或 現 金 以 外 的 代 價 ; (ii) 本 公 司 或 我 們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的 股 份 或 借 貸 資 本 並 無 附 於 購 股 權 或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同 意 附 於 購 股 權 ; (iii) 本 公 司 或 我 們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並 無 發 行 或 同 意 發 行 任 何 創 辦 人 股 份 管 理 層 股 份 或 遞 延 股 份 ; (iv) 於 緊 接 本 招 股 章 程 刊 發 日 期 前 兩 年 內, 並 無 已 支 付 或 應 付 佣 金 ( 給 予 的 佣 金 除 外 ), 以 認 購 同 意 認 購 促 使 認 購 或 同 意 促 使 認 購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份 ; (vi) 概 無 訂 立 任 何 安 排 據 此 豁 免 或 同 意 豁 免 日 後 的 股 息 ; 及 (vii) 本 公 司 並 無 已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務 證 券 或 債 券 V-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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