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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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12 月 9 日 至 12 月 17 日 報 名 105 年 3 月 12 日 筆 地 點 : 臺 北 考 區 與 臺 南 考 區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重 要 日 程 簡 章 公 告 :104 年 11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網 路 公 告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12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採 網 路 報 名 列 印 准 考 證 :105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105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由 考 生 自 行 於 網 路 列 印 場 公 告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起 於 網 路 公 告 考 日 期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術 科 口 日 期 依 簡 章 規 定 錄 取 放 榜 : 第 一 階 段 ( 系 所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網 路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 有 系 所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網 路 公 告 申 請 查 : 第 一 階 段 ( 系 所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第 二 階 段 ( 有 系 所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105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入 學 報 到 : 第 一 階 段 ( 系 所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第 二 階 段 ( 有 系 所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105 年 4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遞 補 期 限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所 訂 第 一 學 期 之 上 課 開 始 日 前 簡 章 公 告 本 簡 章 表 件 可 免 費 由 網 路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網 址 : 相 關 資 訊 有 關 招 生 考 相 關 資 訊, 請 洽 詢 本 校 教 務 處 碩 士 班 招 生 專 區 電 話 :(02) 網 址 : 有 關 註 冊 入 學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校 教 務 處 入 學 報 到 專 區 電 話 :(02) 網 址 : 有 關 獎 助 學 金 相 關 資 訊, 請 洽 詢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電 話 :(02) 網 址 : i

3 目 錄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入 學 時 間 修 業 期 限 報 名 1-5 注 意 事 項 6-7 准 考 證 列 印 7 考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7 錄 取 規 定 7-8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8 單 寄 發 查 8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8-10 附 註 10 教 育 學 院 文 學 院 理 學 院 藝 術 學 院 科 技 與 工 程 學 院 運 動 與 休 閒 學 院 音 樂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國 際 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附 件 附 件 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件 2 場 規 則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75 附 件 3 查 處 理 辦 法 76 附 件 4 考 時 間 表 77 附 件 5 本 校 各 校 區 配 置 圖 附 件 6 限 用 電 子 機 型 號 附 件 7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書 83 附 件 8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申 請 表 84 附 件 9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在 校 學 習 紀 錄 表 85 附 件 10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86 附 件 1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87 附 件 12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更 正 申 請 表 88 附 件 13 退 費 申 請 書 89 附 件 14 費 收 費 標 準 90 附 件 學 年 度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學 生 收 費 標 準 附 件 16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93 附 件 17 備 取 生 報 到 意 願 書 94 附 件 18 資 訊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推 薦 函 95 附 件 19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申 請 表 附 件 20 生 命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考 入 學 招 生 推 薦 函 附 件 21 光 電 科 技 研 究 所 資 格 不 符 變 更 同 意 書 100 附 件 22 藝 術 史 研 究 所 口 登 記 表 附 件 23 華 語 文 教 學 系 資 格 不 符 變 更 同 意 書 103 ii

4 招 生 系 所 頁 碼 對 照 表 院 別 系 所 別 頁 碼 院 別 系 所 別 頁 碼 教 育 學 系 11 理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40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12 光 電 科 技 研 究 所 41 教 育 學 院 社 會 教 育 學 系 13 藝 術 學 院 美 術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14 藝 術 史 研 究 所 44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15 設 計 學 系 45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16 科 技 與 工 程 學 院 工 業 教 育 學 系 公 民 教 育 與 活 動 領 導 學 系 17 科 技 應 用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學 系 48 資 訊 教 育 研 究 所 18 圖 文 傳 播 學 系 49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19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究 所 20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 原 名 : 機 電 科 技 學 系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原 名 : 應 用 電 子 科 技 學 系 )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研 究 所 21 運 體 育 學 系 52 動 學 與 院 休 閒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22 運 動 休 閒 與 餐 旅 管 理 研 究 所 53 國 文 學 系 23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文 學 院 英 語 學 系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26 民 族 音 樂 研 究 所 59 地 理 學 系 表 演 藝 術 研 究 所 60 翻 譯 研 究 所 29 學 管 院 理 管 理 研 究 所 61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30 全 球 經 營 與 策 略 研 究 所 62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31 歐 洲 文 化 與 觀 光 研 究 所 63 數 學 系 32 東 亞 學 系 64 理 學 院 物 理 學 系 33 國 際 與 學 社 院 會 科 學 華 語 文 教 學 系 ( 原 名 :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 化 學 系 34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66 生 命 科 學 系 35 國 際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研 究 所 67 地 球 科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研 究 所 科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38 社 會 工 作 學 研 究 所 69 環 境 教 育 研 究 所 39 ii

5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壹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含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二 各 系 所 於 簡 章 中 另 訂 有 者, 須 符 合 其 規 定 ( 詳 見, 第 頁 ) 貳 入 學 時 間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05 年 9 月 ) 叁 修 業 期 限 :1 至 4 年 ( 依 大 學 法 規 定 ) 肆 報 名 一 報 名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二 報 名 日 期 : 自 104 年 12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報 名 流 程 : ( 一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二 ) 繳 費 ( 三 ) 再 次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 四 ) 列 印 並 整 理 需 繳 件 之 考 生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五 ) 寄 件,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4 年 12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00 止 繳 費 截 止 時 間 至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1:59 止 報 名 所 需 寄 件 資 料 郵 寄 截 止 時 間 至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止 ( 郵 戳 為 憑 ) 為 免 因 網 路 壅 塞 致 延 誤 報 名, 請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段 內 早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作 業 ( 一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1.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進 入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專 區 點 選 點 我 報 名, 依 系 統 首 頁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規 定, 將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畢 並 完 成 繳 費 網 址 : 2.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係 指 預 定 於 105 年 6 月 畢 業 者 ( 含 延 畢 生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 3. 考 生 請 輸 入 105 年 8 月 底 前 可 收 件 之 通 訊 地 址 可 聯 絡 之 電 話 號 碼 ( 含 市 內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 並 應 確 認 清 楚 誤, 以 免 因 本 校 法 聯 絡 而 致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若 有 變 更, 於 報 名 時 間 內 得 再 次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修 改 ; 超 過 報 名 時 間, 則 請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更 正 申 請 表 ( 附 件 12, 第 88 頁 ) 以 傳 真 告 知, 傳 真 號 碼 :(02)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對 考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請 於 報 名 時 點 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並 填 妥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申 請 表 ( 附 件 8, 第 84 頁 ),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由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文 件, 現 階 段 ( 或 前 階 段 ) 之 特 殊 教 育 專 責 單 位 所 填 寫 的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在 校 學 習 紀 錄 表 ( 附 件 9, 第 85 頁 )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俾 利 協 助 安 排 應 考 服 務 ; 凡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一 律 依 一 般 考 生 之 規 定 應 考,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助 措 施 應 考 服 務 之 提 供 以 不 影 響 整 體 考 公 平 性 為 原 則 5. 本 次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集 中 筆 分 臺 北 考 區 臺 南 考 區 (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 二 考 區 同 時 舉 行 ( 口 術 科 僅 於 臺 北 考 區 設 考 場 ),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可 自 行 選 擇 應 考 考 區, 報 名 結 束 後 即 不 得 1

6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換 應 考 區, 並 請 依 准 考 證 所 排 定 考 區 考 場 應 6. 網 路 報 名 有 任 何 問 題, 可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30~ 下 午 5:00) 來 電 洽 詢, 電 話 :(02) ( 二 ) 繳 費 考 生 依 下 述 繳 交 報 名 費 若 因 繳 費 金 額 不 正 確 或 轉 帳 不 成 功 等 因 而 延 誤 報 名 者,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1. 一 階 段 考 報 名 費 ( 幣 別 : 新 台 幣 ): 除 下 表 所 列 各 系 所 外, 其 他 各 系 所 報 名 費 一 律 為 新 台 幣 1,300 元 分 兩 階 段 考 之 系 所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件 14, 第 90 頁 報 考 系 所 組 名 稱 基 本 費 口 費 術 科 費 報 名 費 合 計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1,300 元 500 元 1,800 元 美 術 學 系 國 畫 組 西 畫 組 1,300 元 500 元 1500 元 3,300 元 美 術 學 系 美 術 理 論 組 1,300 元 500 元 1,800 元 藝 術 史 研 究 所 西 方 藝 術 史 組 東 方 藝 術 史 組 設 計 學 系 平 面 與 媒 體 設 計 組 產 品 與 室 內 設 計 組 1,300 元 500 元 1,800 元 1,300 元 500 元 1,800 元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教 練 組 1,300 元 500 元 1,800 元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運 動 競 技 碩 士 班 1,300 元 500 元 1,800 元 音 樂 學 系 音 樂 學 組 作 曲 組 音 樂 教 育 組 指 揮 組 演 奏 演 唱 組 民 族 音 樂 研 究 所 研 究 與 傳 承 組 多 媒 體 應 用 組 表 演 藝 術 研 究 所 行 銷 產 業 組 表 演 創 作 組 1,300 元 2,000 元 3,300 元 1,300 元 2,000 元 3,300 元 1,300 元 2,000 元 3,300 元 華 語 文 教 學 系 甲 組 乙 組 1,300 元 500 元 1,800 元 2. 繳 費 : 請 選 用 下 列 之 一 繳 費, 切 勿 重 繳 費 建 議 採 (1) (2) 或 (3), 較 能 即 時 入 帳 (1)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 建 議 採 此, 較 能 即 時 入 帳 ) (a) 選 定 繳 款 後, 輸 入 信 用 卡 卡 號 等 相 關 資 訊, 確 定 付 款 (b) 請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顯 示 繳 費 成 功, 並 儲 存 或 列 印 相 關 頁 面 備 查 如 交 易 明 細 上 之 交 易 金 額 欄 沒 有 繳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繳 費 未 成 功, 請 重 新 點 選 前 往 繳 費 (c) 繳 費 後 約 1 小 時 可 入 帳 (2) 網 路 ATM 轉 帳 繳 費 ( 建 議 採 此, 較 能 即 時 入 帳 ) (a) 請 確 定 使 用 之 電 腦 已 安 裝 相 關 程 式 並 備 妥 讀 卡 機 ; 選 定 繳 款 後,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辦 理 網 路 ATM 轉 帳 ( 跨 行 轉 帳 需 另 扣 手 續 費 ) (b) 請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顯 示 轉 帳 成 功, 並 儲 存 或 列 印 相 關 頁 面 備 查 如 交 易 明 細 上 之 交 易 金 額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重 新 點 選 前 往 繳 費 (c) 若 於 銀 行 營 業 時 間 外 辦 理 轉 帳 繳 費,ATM 將 出 現 次 一 營 業 日 入 帳 之 訊 息, 請 選 擇 同 意, 並 繼 續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作 業 (d) 轉 帳 後 約 1 小 時 可 入 帳 (3)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建 議 採 此, 較 能 即 時 入 帳 ) (a) 選 定 繳 款 後, 請 列 印 繳 費 單 ( 請 確 定 使 用 之 電 腦 已 成 功 連 結 有 效 之 印 表 機 ) 並 持 金 融 卡 利 用 全 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跨 行 轉 帳 需 另 扣 手 續 費 ) (b) 銀 行 代 號 請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822, 帳 號 請 輸 入 繳 費 單 上 之 個 人 專 2

7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屬 帳 號 ( 共 14 碼 ) (c) 繳 費 單 遺 失, 請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重 新 列 印 繳 費 單 (d)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交 易 完 成, 並 妥 善 保 管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如 交 易 明 細 表 上 之 交 易 金 額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重 新 轉 帳 (e) 若 於 銀 行 營 業 時 間 外 辦 理 轉 帳 繳 費,ATM 將 出 現 次 一 營 業 日 入 帳 之 訊 息, 請 選 擇 同 意, 並 繼 續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作 業 (f) 轉 帳 後 約 1 小 時 可 入 帳 (4) 至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櫃 檯 辦 理 繳 款 (a) 選 定 繳 款 後, 請 列 印 繳 費 單 ( 請 確 定 使 用 之 電 腦 已 成 功 連 結 有 效 之 印 表 機 ) 並 至 全 國 中 國 信 託 櫃 檯 繳 款, 繳 費 收 據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b) 若 繳 費 單 遺 失, 請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重 新 列 印 繳 費 單 (c) 因 臨 櫃 繳 款 為 人 工 作 業, 銀 行 法 即 時 傳 輸 繳 款 資 料, 約 需 半 日 ~1 日 工 作 天 方 能 入 帳 (5) 至 全 國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含 郵 局 ) (a) 選 定 繳 款 後, 請 列 印 繳 費 單 ( 請 確 定 使 用 之 電 腦 已 成 功 連 結 有 效 之 印 表 機 ) 並 至 全 國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需 繳 交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匯 款 收 據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b) 若 繳 費 單 遺 失, 請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重 新 列 印 繳 費 單 (c) 匯 款 後 約 半 日 可 入 帳 ; 但 若 於 郵 局 匯 款, 則 於 次 日 始 可 入 帳 ( 故 請 報 名 截 止 當 日 勿 利 用 郵 局 匯 款, 以 免 造 成 報 名 不 能 成 功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凡 屬 全 國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 (a) 請 先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填 妥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書 ( 附 件 7, 第 83 頁 ), 並 檢 附 由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 市 )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本 校 審 核 通 過 後, 會 以 簡 訊 或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考 生 進 行 後 續 報 名 作 業 (b) 未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不 予 優 待,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c) 傳 真 號 碼 :(02) , 服 務 電 話 :(02) ( 三 ) 再 次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請 於 繳 費 後, 待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再 次 進 入 系 統 查 看 繳 費 狀 況, 如 顯 示 已 繳 費, 方 為 報 名 成 功 ; 如 需 修 改 個 人 資 料, 可 於 報 名 時 間 內 再 次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修 改 ( 四 )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註 : 凡 非 下 表 所 列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一 律 不 需 寄 件 ) 1. 需 寄 送 表 件 者 ( 請 參 閱 下 表 ) 凡 以 下 表 所 列 各 項 資 格 或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請 自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信 封 上,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備 審 ( 各 項 文 件 資 料 影 本, 請 使 用 A4 規 格 影 印 ) 郵 寄 日 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接 受 補 交 寄 送 表 件 一 覽 表 (1) 涉 報 考 身 分 適 用 對 象 a.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繳 交 資 料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附 件 8, 第 84 頁, 附 件 9, 第 85 頁 ) 3

8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寄 送 表 件 一 覽 表 (1) 涉 報 考 身 分 適 用 對 象 b.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之 考 生 c. 原 住 民 身 分 考 生 ( 限 招 收 原 住 民 生 之 系 所 ) 應 繳 交 資 料 1.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正 本 ( 附 件 10, 第 86 頁 )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歷 年 證 明 影 本 原 住 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公 民 教 育 與 活 動 領 導 學 系 各 組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運 動 休 閒 與 餐 旅 管 理 研 究 所 運 動 休 閒 管 理 組 民 族 音 樂 研 究 所 研 究 與 傳 承 組 華 語 文 教 學 系 甲 組 ) (2) 涉 a. 英 語 學 系 英 語 教 學 組 考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證 明 影 本 (3) 涉 考 之 資 料 : ( 註 : 考 生 未 附 本 項 資 料 仍 具 有 報 考 資 格, 惟 未 繳 交 者 將 影 響 考, 請 考 生 注 意!) 詳 見 各 學 系 所 事 項 ( 第 頁 ) b. 光 電 科 技 研 究 所 在 職 生 考 生 c.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教 練 組 考 生 d. 音 樂 學 系 音 樂 教 育 組 考 生 e. 華 語 文 教 學 系 乙 組 考 生 資 訊 教 育 研 究 所 考 生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考 生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考 生 生 命 科 學 系 考 生 美 術 學 系 美 術 理 論 組 考 生 藝 術 史 研 究 所 設 計 學 系 平 面 與 媒 體 設 計 組 產 品 與 室 內 設 計 組 考 生 工 業 教 育 學 系 技 職 教 育 組 考 生 1. 相 關 工 作 服 務 證 明 正 本 相 關 履 歷 資 料 2. 資 格 不 符 變 更 同 意 書 ( 附 件 21, 第 100 頁 ) 競 賽 證 明 影 本 一 式 3 份 或 國 家 級 運 動 代 表 隊 教 練 證 明 影 本 一 式 3 份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證 書 ( 應 屆 畢 業 生 附 學 生 證 ) 影 本 或 服 務 證 明 影 本 1. 相 關 工 作 服 務 證 明 影 本 2. 資 格 不 符 變 更 同 意 書 ( 附 件 23, 第 103 頁 ) 必 要 文 件 大 學 單 正 本 1 份 (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 推 薦 函 2 封 自 傳 1 份 參 考 文 件 專 題 報 告 1 份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1 份 招 生 申 請 表 大 學 歷 年 單 (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其 中 1 份 為 正 本 ) 研 究 計 畫 自 傳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各 一 式 3 份 大 學 歷 年 單 ( 得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其 中 1 份 為 正 本 ) 研 究 計 畫 自 傳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中 文 學 經 歷 資 料 表, 各 一 式 3 份 大 學 歷 年 單 正 本 (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 推 薦 函 自 傳 ( 含 進 修 計 畫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各 1 份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履 歷, 各 1 份 口 登 記 表 1 份 個 人 作 品 集 研 究 計 畫 書 大 學 歷 年 單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英 文 測 驗 證 明 影 本, 各 1 份 自 傳 一 式 3 份 (1500 字 以 內, 直 式 A4 紙 張 大 小 ) 4

9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寄 送 表 件 一 覽 表 (3) 涉 考 之 資 料 : ( 註 : 考 生 未 附 本 項 資 料 仍 具 有 報 考 資 格, 惟 未 繳 交 者 將 影 響 考, 請 考 生 注 適 用 對 象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教 練 組 考 生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運 動 競 技 碩 士 班 考 生 音 樂 學 系 音 樂 學 組 考 生 音 樂 學 系 作 曲 組 考 生 意!) 詳 見 各 學 音 樂 學 系 音 樂 教 育 組 考 生 系 所 事 項 ( 第 頁 ) 音 樂 學 系 演 奏 演 唱 組 考 生 民 族 音 樂 研 究 所 應 繳 交 資 料 大 學 歷 年 單 一 式 3 份, 其 中 一 份 須 為 正 本 運 動 競 賽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考 生 資 料 與 研 究 計 畫 表 一 式 3 份 3 首 作 品 各 一 式 5 份 考 生 資 料 與 進 修 計 畫 表 一 式 2 份 考 曲 目 表 一 式 5 份 自 傳 大 學 歷 年 單 (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 研 究 計 畫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各 一 式 3 份 表 演 藝 術 研 究 所 行 銷 產 業 組 考 生 ( 甲 乙 戊 表 請 至 表 演 所 網 頁 下 載 ) 表 演 藝 術 研 究 所 表 演 創 作 組 劇 場 專 長 考 生 ( 甲 乙 丙 表 請 至 表 演 所 網 頁 下 載 ) 表 演 藝 術 研 究 所 表 演 創 作 組 鋼 琴 合 作 專 長 考 生 ( 甲 乙 丁 表 請 至 表 演 所 網 頁 下 載 ) 2. 郵 寄 表 件 :( 請 注 意 3 種 寄 送 目 的 地 均 不 同 ) 自 傳 甲 表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乙 表 行 銷 企 劃 書 戊 表 相 關 資 料 各 一 式 4 份 ; 大 學 歷 年 單 正 本 (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1 份 自 傳 甲 表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乙 表 曲 目 表 丙 表 相 關 資 料 各 一 式 4 份 ; 大 學 歷 年 單 正 本 (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1 份 自 傳 甲 表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乙 表 曲 目 表 丁 表 相 關 資 料 各 一 式 4 份 ; 大 學 歷 年 單 正 本 (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1 份 請 在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郵 件 封 面, 並 將 全 部 資 料 包 裝 綑 綁 為 一 件, 以 郵 寄 或 自 行 送 件 等 將 資 料 送 至 本 校 (1) 郵 寄 :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包 裹 或 快 捷, 於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前 ( 郵 戳 為 憑 ), 郵 寄 至 臺 北 郵 政 第 號 信 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2) 宅 急 便 : 請 於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前 送 交 寄 件 ( 收 件 證 明 為 憑 ) 送 件 地 址 :10610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62 號 行 政 大 樓 2 樓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3) 自 行 送 件 : 請 將 報 名 資 料 於 以 下 收 件 時 間 內 ( 其 餘 時 間 不 受 理 ) 親 自 或 委 請 他 人 代 繳 至 收 件 地 點 3. 需 另 行 寄 送 表 件 者 收 件 時 間 :104 年 12 月 日 ( 星 期 二 三 ) 兩 天, 上 午 10:00 12:00; 下 午 14:00 16:00 收 件 地 點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62 號 行 政 大 樓 3 樓 務 中 心 非 上 表 資 格 或 身 分 報 考 者, 其 以 網 路 報 名 時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依 據, 需 另 行 寄 送 表 件 ; 惟 經 錄 取 後, 須 於 規 定 報 到 時 間 內 繳 驗 符 合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5

10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伍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考 組 別 報 考 身 分 選 考 科 目 須 於 報 名 時 選 定,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後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下 午 5 時 ),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之 系 所 ( 組 ) 報 考 身 分 或 選 考 科 目, 且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時 所 繳 各 項 表 件 資 料,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二 報 考 本 校 者, 可 同 時 報 考 多 系 所 組 如 皆 獲 錄 取, 僅 能 擇 一 系 所 ( 組 )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註 : 各 系 所 考 時 間 可 能 重 疊, 請 考 生 於 報 名 前 自 行 斟 酌, 報 名 後 不 得 因 此 要 求 退 費 三 同 時 報 考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招 生 考, 如 皆 獲 錄 取, 僅 能 擇 一 系 所 組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四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件 1, 第 頁 ) 五 報 名 審 核 通 過 之 考 生, 如 經 審 作 業 或 於 日 後 發 現 不 符 時, 仍 應 取 消 其 報 考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六 退 費 ( 一 ) 除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不 得 以 其 他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1. 溢 繳 報 名 費 ( 不 含 重 報 名 報 錯 報 名 系 統 : 如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 者 2.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未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請 見 簡 章 第 4 頁 寄 送 表 件 一 覽 表 (1)b~c (2)a~e) 者 3.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不 符 者 ( 二 ) 申 請 時 間 手 續 合 於 前 項 退 費 條 件 者, 須 於 105 年 1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前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書 ( 附 件 13, 第 89 頁 ), 以 傳 真 傳 真 電 話 :(02)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 退 費 金 額 已 繳 報 名 費 者, 一 律 扣 除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300 元 後, 餘 款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前 統 一 以 匯 款 退 還 七 本 校 在 學 ( 含 休 學 )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同 一 系 所 同 一 學 程 招 生 考, 否 則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八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上 課 開 始 日 為 止 (105 年 9 月 ); 專 業 訓 練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上 課 開 始 日 為 止 九 具 有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身 分 之 考 生, 報 考 就 讀 碩 士 班,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報 名 所 繳 資 料 如 模 糊 不 清 致 法 辨 識 者, 拒 絕 受 理 報 名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欺 騙 者, 除 取 消 其 報 名 考 資 格 外,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責 任 十 一 教 育 部 臺 (84) 體 號 函 規 定 :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大 學 聯 招 或 其 他 入 學 考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十 二 場 規 則 詳 載 於 本 簡 章 場 規 則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附 件 2, 第 75 頁 ) 准 考 證 上, 請 各 考 生 詳 閱 並 遵 守 十 三 除 系 所 有 特 別 註 明 外, 安 排 於 第 4 節 第 5 節 考 之 英 文 國 文 為 共 同 科 目, 其 餘 為 專 門 科 目 本 項 考 有 電 腦 劃 卡 作 答 部 分, 須 用 到 2B 鉛 筆, 請 考 生 自 備 十 四 除 系 所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機 十 五 本 簡 章 所 稱 程 式 記 憶 之 機 僅 限 使 用 附 件 6( 第 頁 ) 所 列 之 電 子 機, 其 餘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 惟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考 生 得 使 用 不 限 定 型 式 機 ) 十 六 考 生 如 罹 患 傳 染 性 結 核 病 ( 痰 檢 驗 仍 屬 陽 性 階 段 者 )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百 日 咳 流 行 性 腦 脊 髓 膜 炎 水 痘 時, 應 隨 時 通 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俾 便 事 先 安 排 相 關 務 場 且 日 後 如 因 傳 染 病 流 行 另 行 發 布 規 定 時, 考 生 應 予 配 合, 不 得 異 議 6

1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十 七 考 生 注 意 :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校 各 該 系 所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 相 關 資 訊, 請 見 簡 章 各 系 所 事 項 各 系 所 網 頁 或 電 洽 各 系 所 承 辦 人 員 ) 十 八 本 校 提 供 全 英 語 授 課 可 取 得 學 位 之 系 所 有 : 國 際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地 球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物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藝 術 史 研 究 所 西 方 藝 術 史 組 陸 准 考 證 列 印 : 由 考 生 自 行 於 網 路 列 印, 於 考 時 攜 帶 入 場 應 一 考 生 應 時 須 同 時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駕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代 替 ) 以 便 查 驗 二 經 審 查 符 合 之 考 生, 請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00 至 105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至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專 區 網 站 ( 網 址 : 輸 入 報 名 時 所 註 冊 的 個 人 帳 號 密 碼 後, 即 可 自 行 以 A4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 黑 白 或 彩 色 列 印 皆 可 ) 准 考 證 可 列 印 者, 係 表 示 已 通 過 審 查 法 列 印 之 考 生, 請 撥 服 務 電 話 :(02) 洽 詢 三 考 生 請 仔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應 於 考 前 以 電 話 或 傳 真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更 正, 並 於 次 日 重 新 列 印 正 確 之 准 考 證 應,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且 不 得 有 異 議 聯 絡 電 話 :(02) , 傳 真 號 碼 :(02) 柒 考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一 筆 ( 一 ) 考 日 期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考 時 間 表 ( 附 件 4, 第 77 頁 ) ( 二 ) 考 地 點 : 場 於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起 在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專 區 網 站 公 告 ( 網 址 : 不 開 放 現 場 查 看 場 ) 二 口 術 科 考 依 各 系 所 排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舉 行 費 用 請 參 閱 各 系 所 規 定 附 件 14 ( 第 90 頁 ) 捌 錄 取 規 定 一 ( 一 ) 各 考 科 目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總 以 100 分 ( 二 ) 各 科 目 均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後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三 ) 各 系 所 ( 組 ) 訂 有 錄 取 篩 選 條 件 者, 其 分 數 均 取 至 整 數, 小 數 部 份 條 件 捨 去 ( 四 ) 訂 有 系 所 之 考 生, 若 未 符 合 參 加 資 格 者, 其 以 零 分 ( 五 ) 缺 考 科 目 之 以 零 分 二 錄 取 規 定 ( 一 ) 考 有 一 科 ( 含 ) 以 上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惟 考 生 因 違 反 場 規 則 致 違 規 科 目 以 零 分 者, 不 受 此 限 ( 二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系 所 ( 組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高 低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至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高 低 遞 補 ( 三 ) 各 系 所 ( 組 ) 考 生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考 生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惟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同 一 學 系 ( 組 ) 之 缺 額 除 學 籍 分 組 或 依 學 系 規 定 不 得 流 用 者 外, 均 得 流 用 ( 四 ) 考 生 總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各 系 所 ( 組 ) 訂 定 之, 以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7

12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 五 )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分 數 相 同, 且 法 以 第 四 項 ( ) 分 辨 其 錄 取 優 先 時, 則 增 額 錄 取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原 則 與 正 取 生 相 同 ( 六 ) 碩 士 班 甄 入 學 105 學 年 度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後 又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或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時, 其 缺 額 得 由 本 項 招 生 考 同 一 系 所 ( 組 )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玖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一 第 一 階 段 ( 系 所 )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 第 二 階 段 ( 有 系 所 )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請 至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專 區 網 站 ( 網 址 : 或 教 務 處 首 頁 查 詢 公 告 主 旨 為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錄 取 名 單 二 錄 取 名 單 除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外, 並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個 人 錄 取 通 知 ( 個 人 錄 取 通 知 於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作 業 完 畢 後, 即 不 再 行 補 發,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再 發 ) 三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報 到 相 關 手 續, 考 生 應 先 行 參 閱 本 簡 章 規 定, 或 點 閱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並 請 依 網 站 公 告 最 新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錄 取 通 知 為 由, 要 求 相 關 補 救 措 施 拾 單 寄 發 一 第 一 階 段 ( 系 所 ) 單 預 定 於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前 寄 發, 第 二 階 段 ( 有 系 所 ) 單 預 定 於 105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前 寄 發, 考 生 亦 可 在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專 區 網 站 ( 網 址 : 自 行 查 詢 列 印 考 生 若 逾 簡 章 公 告 寄 發 時 間 3 天 尚 未 收 到 單 者, 請 撥 電 話 (02) 查 詢 或 申 請 補 發 二 本 項 考 之 資 料 保 存 一 年, 逾 期 不 予 補 發 拾 壹 查 一 申 請 期 限 : 第 一 階 段 ( 系 所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起 至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止 第 二 階 段 ( 有 系 所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起 至 105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止,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 一 律 以 網 路 申 請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考 生 請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碩 士 班 招 生 專 區 ( 網 址 : 點 選 線 上 查 選 項, 網 路 提 出 查 申 請 後, 列 印 該 頁 面, 併 同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並 於 信 封 註 明 申 請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查 寄 至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62 號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收 三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前 將 第 一 階 段 查 結 果 書 面 函 覆 考 生 ; 於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前 將 第 二 階 段 查 結 果 書 面 函 覆 考 生, 同 時 亦 開 放 考 生 網 路 查 詢 四 注 意 事 項 : 申 請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每 題 得 分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印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相 關 事 宜,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考 查 處 理 辦 法 ( 附 件 3, 第 76 頁 ) 拾 貳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一 錄 取 考 生 若 逾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起 5 天 內 仍 未 接 獲 錄 取 通 知 者, 應 請 來 電 查 詢 或 申 請 補 發,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逾 期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服 務 電 話 :(02) 二 入 學 報 到 日 期 : ( 一 ) 正 取 生 :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書 所 規 定 之 報 到 日 期, 備 齊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辦 理 入 學 報 到 手 續 報 到 手 續 分 為 網 路 報 到 與 郵 寄 書 面 資 料 二 步 驟,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8

13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者, 即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步 驟 一 : 網 路 報 到 報 到 網 址 : ( 本 校 教 務 處 首 頁 新 生 入 學 報 到 專 區 ) 網 路 報 到 時 間 :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 系 所 ):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00 止 第 二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 有 系 所 ):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00 止 注 意 : 網 路 報 到 時, 需 上 傳 數 位 相 片 檔 案, 上 傳 時 請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 1. 檔 案 應 為 2 吋 高 彩 之 彩 色 相 片 檔, 檔 名 請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10 碼 ) 命 名,JPG 格 式 儲 存 2. 相 片 若 係 以 掃 描 器 掃 描, 解 析 度 不 得 低 於 300 dpi, 最 高 解 析 度 建 議 不 超 過 500 dpi, 數 位 攝 影 之 影 像 不 得 大 於 1 MB 或 小 於 100KB 3. 本 相 片 檔 為 製 作 新 生 學 生 證 之 用, 請 上 傳 最 近 一 年 內 所 攝 正 面 半 身 之 彩 色 大 頭 照 步 驟 二 : 郵 寄 書 面 資 料 請 於 網 路 報 到 完 成 後, 於 下 列 規 定 郵 寄 時 間 內 寄 達 本 校 : 第 一 階 段 ( 系 所 ):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止 第 二 階 段 ( 有 系 所 ):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止 郵 寄 書 面 資 料 如 下 ( 以 郵 戳 為 憑 ): 1. 學 籍 記 載 表 1 份 : 網 路 報 到 完 成 後, 系 統 會 自 動 產 生, 請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符 合 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須 經 原 畢 業 學 校 加 蓋 核 與 原 件 相 符 之 確 認 戳 記 ( 如 註 冊 組 或 教 務 處 章 戳 或 學 校 關 防 大 印 等 ) 應 繳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 1. 若 法 於 規 定 報 到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者, 請 簽 具 補 件 切 結 書,( 於 網 路 報 到 完 成 後, 系 統 會 自 動 產 生 補 件 切 結 書, 如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點 選 下 載 列 印 ), 於 前 述 郵 寄 時 間 寄 達 本 校 並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前 完 成 補 繳 符 合 之 學 歷 證 件, 逾 期 即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2.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經 錄 取 者, 請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一 份, 中 文 翻 譯 正 本 一 份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證 明 一 份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正 本 ( 報 考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 * 中 文 翻 譯 正 本 得 送 請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翻 譯 驗 證 或 送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如 因 暑 修 而 法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須 由 原 畢 業 學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單 位 出 具 證 明, 並 由 本 人 親 自 切 結 於 暑 修 結 束 後 3 日 內, 將 畢 業 證 書 送 達 本 校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 公 館 校 區 教 務 組 ) 驗 證, 逾 期 即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4. 最 新 入 學 報 到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預 定 105 年 4 月 上 旬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網 頁 網 址 : 公 告 事 項, 點 選 左 方 常 用 連 結 - 入 學 報 到 服 務 電 話 : 校 本 部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02) 公 館 校 區 教 務 組 (02)

14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 二 ) 備 取 生 : 1. 第 一 階 段 ( 系 所 ) 備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以 前, 第 二 階 段 ( 有 系 所 ) 備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以 前, 回 傳 備 取 生 報 到 意 願 書 ( 附 件 17, 第 94 頁 ), 傳 真 號 碼 :(02) , 逾 期 視 為 放 棄 備 取 遞 補 之 資 格 2. 各 梯 次 遞 補 名 單 除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外,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遞 補 錄 取 通 知 經 遞 補 而 錄 取 者, 應 依 規 定 之 時 間 程 序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3.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為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所 訂 第 一 學 期 之 上 課 開 始 日 前 三 除 系 所 規 定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外, 錄 取 之 新 生 欲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得 於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經 核 准 後, 始 可 於 次 (106) 學 年 度 申 請 辦 理 入 學 ; 其 入 學 時 所 適 用 之 相 關 規 定 與 106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相 同 四 錄 取 新 生 請 於 105 年 5 月 中 旬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註 冊 須 知 五 研 究 生 入 學 後 得 依 本 校 各 系 所 之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經 錄 取 後, 自 二 年 級 起 始 得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有 關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悉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其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六 錄 取 之 新 生, 如 經 發 現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資 料 有 不 實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欺 騙 等 情 事 者, 本 校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或 開 除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明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有 前 項 情 事 者, 除 註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七 錄 取 生 如 利 用 本 校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之 利 益 交 換 且 事 證 明 確 者, 本 校 有 權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八 錄 取 生 完 成 入 學 報 到 後, 未 完 成 繳 納 學 雜 費 者,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視 同 未 註 冊,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本 項 招 生 考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拾 參 附 註 一 考 生 如 對 考 結 果 或 與 考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考 放 榜 後 15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由 本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處 理 二 有 關 本 校 學 生 各 類 獎 助 學 金 就 學 貸 款 工 讀 租 賃 等 資 料, 請 逕 洽 本 校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電 話 :(02) , 網 址 : 三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10

15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教 育 學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教 育 哲 史 組 一 般 生 4 名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考 二 三 教 育 史 與 教 育 哲 學 70% 四 英 文 30% 五 事 項 聯 絡 資 訊 1. 教 育 史 與 教 育 哲 學 2. 英 文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碩 士 班 學 生 除 於 大 學 ( 含 ) 以 上 階 段 曾 修 習 教 育 理 論 基 礎 科 目 3 學 分 以 上 者 外, 均 須 於 入 學 後 補 修 理 論 基 礎 科 目 3 學 分, 且 不 列 入 其 碩 士 班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內 3.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4.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通 過 本 系 所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電 話 :(02) ( 齊 淑 芬 助 教 ) 網 址 : 11

16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組 別 教 育 心 理 學 組 諮 商 心 理 學 組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6 名 一 般 生 10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一 考 二 教 育 心 理 學 50% 二 諮 商 心 理 學 35% 三 心 理 測 驗 與 統 計 50% 三 心 理 測 驗 與 統 計 15% 四 五 英 文 國 文 詳 如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3. 詳 如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3. 四 五 參 加 資 格 英 文 國 文 本 組 考 生 名 列 前 20 名 者 詳 如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3. 詳 如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3. 科 目 口 ( 含 諮 商 實 務 演 練 ) 50% 時 間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地 點 校 本 部 圖 書 館 校 區 教 育 學 院 大 樓 6 樓 1. 教 育 心 理 學 2. 心 理 測 驗 與 統 計 3. 國 文 諮 商 心 理 學 3. 心 理 測 驗 與 統 計 4. 國 文 事 項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各 組 缺 額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3. 國 文 英 文 不 計 入 總 分, 但 須 達 本 系 各 該 科 到 考 考 生 平 均 數 以 下 半 個 標 準 差, 始 予 錄 取 4. 應 考 所 有 科 目 時, 不 得 使 用 機 5.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6.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通 過 本 系 所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各 組 缺 額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3. 國 文 英 文 不 計 入 總 分, 但 須 達 本 系 各 該 科 到 考 考 生 平 均 數 以 下 半 個 標 準 差, 始 予 錄 取 4. 應 考 所 有 科 目 時, 不 得 使 用 機 5. 本 組 費 用 1,200 元 於 當 天 繳 交 名 單 於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6.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7.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通 過 本 系 所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 林 瑩 玲 助 教 ) 網 址 : 12

17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社 會 教 育 學 系 組 別 成 人 與 繼 續 教 育 組 社 會 與 文 化 事 業 組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5 名 一 般 生 4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一 二 二 考 三 選 考 科 目 (3 選 1): (1) 社 會 學 (2) 心 理 學 (3) 成 人 教 育 70% 三 選 考 科 目 (2 選 1): (1) 社 會 學 (2) 行 政 管 理 學 70% 四 英 文 30% 四 英 文 30% 五 五 事 項 聯 絡 資 訊 1. 選 考 科 目 2. 英 文 1. 選 考 科 目 2. 英 文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各 組 缺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3.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4.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電 話 :(02) ( 徐 秉 琦 行 政 專 員 ) 網 址 : 13

18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一 般 生 7 名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考 二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70% 四 英 文 30% 五 課 程 與 教 學 2. 英 文 事 項 聯 絡 資 訊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碩 士 班 學 生 除 於 大 學 ( 含 ) 以 上 階 段 曾 修 習 教 育 理 論 基 礎 科 目 3 學 分 以 上 者 外, 均 須 於 入 學 後 補 修 理 論 基 礎 科 目 3 學 分, 且 不 列 入 其 碩 士 班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內 3.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4.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通 過 本 系 所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電 話 :(02) ( 齊 淑 芬 助 教 ) 網 址 : 14

19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10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考 二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 含 健 康 行 為 科 學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學 校 衛 生 ) 40% 三 流 行 病 學 與 衛 生 統 計 學 40% 四 英 文 20% 五 事 項 聯 絡 資 訊 1. 專 門 科 目 總 分 2.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3. 流 行 病 學 與 衛 生 統 計 學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應 考 流 行 病 學 與 衛 生 統 計 學 科 目 時, 得 使 用 程 式 記 憶 機 ( 機 限 用 型 號 請 詳 見 附 件 6, 第 頁 ) 3.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4.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通 過 本 學 系 所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電 話 :(02) ( 高 振 楠 助 教 ) 網 址 : 15

20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組 別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組 幼 兒 發 展 與 教 育 組 營 養 科 學 與 教 育 組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6 名 一 般 生 6 名 一 般 生 5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一 一 考 二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50% 二 發 展 心 理 學 50% 二 三 婚 姻 與 家 庭 50% 三 幼 兒 教 育 50% 三 四 英 文 詳 如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3. 四 英 文 詳 如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3. 四 營 養 學 相 關 科 目 ( 含 營 養 學 膳 食 療 養 營 養 生 化 社 區 營 養 ) 食 物 學 相 關 科 目 ( 含 食 物 學 食 品 衛 生 與 安 全 ) 英 文 60 % 40 % 詳 如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3. 五 五 五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2. 婚 姻 與 家 庭 1. 發 展 心 理 學 2. 幼 兒 教 育 1. 營 養 學 相 關 科 目 2. 食 物 學 相 關 科 目 事 項 聯 絡 資 訊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各 組 缺 額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3. 英 文 不 計 入 總 分, 但 分 數 未 達 應 考 該 組 到 考 考 生 該 科 前 75% 以 內 者, 不 予 錄 取 4. 營 養 科 學 與 教 育 組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於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惟 服 兵 役 不 在 此 限 ) 5.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6. 幼 兒 發 展 與 教 育 組 部 分 課 程 夜 間 開 課, 請 上 網 查 詢 電 話 :(02) ( 李 昭 宇 助 教 ) 網 址 : 16

2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公 民 教 育 與 活 動 領 導 學 系 組 別 公 民 教 育 組 學 生 事 務 組 戶 外 教 育 與 活 動 領 導 組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5 名 原 住 民 1 名 一 般 生 2 名 原 住 民 1 名 一 般 生 2 名 原 住 民 1 名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一 一 一 二 二 二 三 選 考 科 目 (5 選 1): (1) 社 會 學 (2) 政 治 學 (3) 法 學 緒 論 (4) 經 濟 學 (5) 公 民 教 育 30% 三 選 考 科 目 (2 選 1): (1) 學 生 事 務 理 論 與 實 務 (2) 教 育 心 理 學 30% 三 選 考 科 目 (3 選 1): (1) 童 軍 教 育 原 理 (2) 休 閒 概 論 (3) 戶 外 與 體 驗 教 育 四 英 文 15% 四 英 文 15% 四 英 文 15% 五 國 文 15% 五 國 文 15% 五 國 文 15% 參 加 資 格 詳 如 事 項 6. 科 目 口 40% 時 間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地 點 本 校 校 本 部 誠 大 樓 10 樓 公 民 教 育 與 活 動 領 導 學 系 30% 事 項 聯 絡 資 訊 1. 選 考 科 目 2. 國 文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各 組 缺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3.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不 得 申 請 轉 所 4. 以 原 住 民 身 分 報 考 者 須 於 報 名 時 選 定, 並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5. 原 住 民 考 生 筆 須 達 本 系 各 該 組 考 生 筆 前 50% 以 內, 始 予 錄 取, 否 則 從 缺, 其 缺 額 併 入 該 組 一 般 生 名 額 中 擇 優 錄 取 6.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考 生, 始 得 參 加 : (1) 一 般 生 : 各 組 錄 取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的 三 倍 參 加 (2) 原 住 民 : 筆 符 合 第 5 項 規 定 者, 各 組 錄 取 原 住 民 招 生 名 額 的 三 倍 參 加 7. 費 用 1,000 元 於 當 天 繳 交 名 單 於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8. 凡 非 本 科 系 畢 業 而 經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本 系 規 定 補 修 6 學 分, 不 可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相 關 補 修 科 目 可 至 本 系 網 頁 查 詢 9.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於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惟 服 兵 役 不 在 此 限 ) 10.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通 過 本 系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11. 本 系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本 系 之 碩 士 生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至 多 5 名, 以 培 育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童 軍 教 育 主 修 專 長 取 得 首 張 教 師 證 書 者 為 限, 其 甄 選 修 習 等 相 關 事 項, 悉 依 教 育 部 暨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電 話 :(02) ( 徐 珮 華 行 政 專 員 ) 網 址 : 17

22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資 訊 教 育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5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繳 交 資 料 佔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資 格 1. 必 要 文 件 : (1) 大 學 單 正 本 1 份,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2) 推 薦 函 2 封 ( 推 薦 函 須 使 用 本 所 指 定 格 式, 檔 案 可 至 本 所 網 站 招 生 訊 息 項 下 下 載 ; 或 見 附 件 18, 第 95 頁 ) (3) 自 傳 1 份 2. 參 考 文 件 : (1) 專 題 報 告 1 份 (2)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1 份 附 註 : 1. 必 要 文 件 不 全 者, 不 予 審 查 2. 以 上 文 件 請 裝 訂 整 齊 3. 以 上 文 件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繳 交, 逾 期 不 接 受 補 交 ( 郵 戳 為 憑 ) 本 組 至 多 錄 取 招 生 名 額 的 2 倍 參 加 ( 得 不 足 額 ) 50% 科 目 口 50% 時 間 105 年 3 月 日 ( 星 期 六 日 ), 詳 如 事 項 2. 地 點 校 本 部 圖 書 館 校 區 教 育 學 院 大 樓 10 樓 資 訊 教 育 研 究 所 事 項 1. 各 考 ( )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考 依 比 例 加 計 後, 總 分 為 100 分 ; 依 高 低 至 多 錄 取 招 生 名 額 2 倍 之 人 數 參 加 ( 得 不 足 額 ) 特 優 者, 免 逕 行 錄 取, 逕 取 生 錄 取 總 佔 分 比 例 為 100% 2. 費 用 800 元 於 當 天 繳 交 名 單 於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頁, 公 告 主 旨 為 105 學 年 度 資 訊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口 名 單,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參 加 之 考 生, 請 自 行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列 印 准 考 證 應 3.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於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惟 服 兵 役 不 在 此 限 ) 4.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所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有 關 入 學 後 之 補 修 科 目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請 逕 行 參 閱 本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 許 嘉 玲 助 教 )/ 網 址 : 18

23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身 心 障 礙 組 一 般 生 6 名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考 二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25% 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評 量 25% 四 英 文 15% 五 參 加 資 格 本 組 招 生 名 額 的 2 倍 參 加 科 目 口 35% 時 間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地 點 校 本 部 圖 書 館 校 區 博 愛 大 樓 1 樓 報 到 1. 專 門 科 目 總 分 2.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3.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評 量 事 項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應 考 所 有 科 目 時, 不 得 使 用 機 3. 費 用 1,000 元 於 當 天 繳 交 名 單 於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以 後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4. 凡 非 特 殊 教 育 科 系 畢 業 或 未 修 畢 特 教 學 程 而 經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至 本 系 學 士 班 補 修 1~3 門 課 程, 修 習 科 目 由 導 師 或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後 決 定 ; 補 修 之 學 分 不 計 入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內 5.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6.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或 同 等 級 之 國 際 標 準 化 測 驗,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 黃 心 瑜 助 教 ) 網 址 : 19

24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12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二 考 三 選 考 科 目 (3 選 1): (1) 圖 書 資 訊 學 導 論 (2) 資 訊 傳 播 學 概 論 (3) 電 子 機 概 論 100% 四 英 文 詳 如 事 項 2. 五 選 考 科 目 2. 英 文 事 項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英 文 不 計 入 總 分, 僅 做 之 用 3. 應 考 所 有 科 目 時, 不 得 使 用 機 4.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5.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所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 藍 苑 菁 助 教 ) 網 址 : 20

25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7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考 二 三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70% 四 英 文 30% 五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2. 英 文 事 項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碩 士 班 學 生 除 於 大 學 ( 含 ) 以 上 階 段 曾 修 習 教 育 理 論 基 礎 科 目 3 學 分 以 上 者 外, 均 須 於 入 學 後 補 修 理 論 基 礎 科 目 3 學 分, 且 不 列 入 其 碩 士 班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內 3.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4.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通 過 本 系 所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 齊 淑 芬 助 教 ) 網 址 : 21

26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4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節 次 或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二 考 三 職 業 重 建 50% 四 英 文 詳 如 事 項 2. 五 時 間 105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00 口 地 點 校 本 部 圖 書 館 校 區 博 愛 大 樓 1 樓 報 到 50% 事 項 聯 絡 資 訊 1. 口 2. 職 業 重 建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英 文 不 計 入 總 分, 但 此 科 須 達 全 校 低 標 ( 以 全 校 到 考 考 生 人 數 後 50% 的 平 均 為 標 準 ), 始 予 錄 取 3. 應 考 所 有 科 目 時, 不 得 使 用 機 4. 口 名 單 於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頁,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5. 若 大 學 部 為 非 ( 心 理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特 教 輔 導 語 言 治 療 護 理 社 工 社 會 ( 學 ) 復 健 醫 學 )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未 修 畢 復 諮 學 分 學 程 者, 於 修 業 期 間 由 導 師 或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得 補 修 1~3 門 課 程 ; 補 修 之 學 分 不 計 入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內 6.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7.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通 過 本 所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電 話 :(02) ( 黃 心 瑜 助 教 ) 網 址 : 22

27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國 文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一 般 生 16 名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中 國 文 學 史 22% 考 二 中 國 哲 學 史 22% 三 文 字 學 ( 包 括 文 字 聲 韻 訓 詁 ) 22% 四 英 文 12% 五 國 文 22% 1. 專 門 科 目 總 分 2. 國 文 3. 中 國 文 學 史 4. 中 國 哲 學 史 5. 文 字 學 6. 共 同 科 目 總 分 ( 國 文 英 文 ) 7. 英 文 事 項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凡 非 國 文 系 或 中 文 系 畢 業 而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本 系 規 定 補 修 20 個 本 系 專 業 學 分 ; 曾 修 習 之 相 關 科 目 得 申 請 抵 免 3.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 劉 念 慈 助 教 ) 網 址 : 23

28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英 語 學 系 組 別 文 學 組 語 言 學 組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9 名 一 般 生 8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節 次 一 英 美 文 學 史 25% 一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二 文 學 作 品 分 析 25% 二 語 言 學 概 論 50% 三 英 文 作 文 20% 三 英 文 作 文 20% 四 四 五 五 參 加 資 格 本 組 招 生 名 額 的 2 倍 參 加 ( 得 不 足 額 ) 科 目 口 30% 科 目 口 30% 時 間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參 加 資 格 本 組 招 生 名 額 的 2 倍 參 加 ( 得 不 足 額 ) 地 點 校 本 部 校 區 文 學 院 誠 大 樓 8 樓 英 語 學 系 地 點 校 本 部 校 區 文 學 院 誠 大 樓 8 樓 英 語 學 系 1. 英 美 文 學 史 2. 文 學 作 品 分 析 3. 英 文 作 文 1. 語 言 學 概 論 2. 英 文 作 文 事 項 聯 絡 資 訊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各 組 缺 額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3. 口 須 達 70 分, 始 予 錄 取 4. 費 用 1,000 元 於 當 天 繳 交 名 單 將 於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5. 本 系 採 分 組 招 生, 錄 取 之 新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轉 組 6.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於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惟 服 兵 役 不 在 此 限 ) 7. 錄 取 之 語 言 學 組 新 生, 論 文 口 申 請 前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8. 本 系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本 系 之 碩 士 生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至 多 3 名, 其 甄 選 修 習 等 相 關 事 項, 悉 依 教 育 部 暨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電 話 :(02) ( 王 慕 涵 助 教 ) 網 址 : 24

29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英 語 學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英 語 教 學 組 一 般 生 9 名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或 同 等 級 之 國 際 標 準 化 測 驗 1. 證 書 或 單 不 限 3 年 內 2.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期 間 截 止 日 (104 年 12 月 17 日 星 期 四 ) 前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接 受 補 交 3. 本 系 採 認 的 同 等 級 之 國 際 標 準 化 測 驗 如 下 : (1) TOEFL IBT 92 分 ( 含 ) 以 上 (2) IELTS 6.5 級 ( 含 ) 以 上 (3) TOEIC 聽 力 閱 讀 850 分 ( 含 ) 以 上 且 口 說 寫 作 300 分 ( 含 ) 以 上 (4) 英 國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英 文 認 證 3 級 FCE Grade B( 含 ) 以 上 (5) 其 他 等 同 CEF 語 言 能 力 B2 級 之 測 驗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考 二 英 語 教 學 50% 三 英 文 作 文 20% 四 五 參 加 資 格 本 組 招 生 名 額 的 2 倍 參 加 ( 得 不 足 額 ) 科 目 口 30% 時 間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地 點 校 本 部 校 區 文 學 院 誠 大 樓 8 樓 英 語 學 系 1. 英 語 教 學 2. 英 文 作 文 事 項 聯 絡 資 訊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各 組 缺 額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3. 口 須 達 70 分, 始 予 錄 取 4. 費 用 1,000 元 於 當 天 繳 交 名 單 將 於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5. 本 系 採 分 組 招 生, 錄 取 之 新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轉 組 6.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於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惟 服 兵 役 不 在 此 限 ) 7. 本 系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本 系 之 碩 士 生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至 多 3 名, 其 甄 選 修 習 等 相 關 事 項, 悉 依 教 育 部 暨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電 話 :(02) ( 王 慕 涵 助 教 ) 網 址 : 25

30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歷 史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19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中 國 史 暨 臺 灣 史 30% 考 二 世 界 通 史 20% 三 史 學 方 法 20% 四 英 文 15% 五 國 文 15% 1. 專 門 科 目 總 分 2. 中 國 史 暨 臺 灣 史 3. 世 界 通 史 4. 國 文 事 項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凡 非 歷 史 學 系 學 士 班 畢 業 而 經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依 本 系 規 定 至 少 須 補 修 6 學 分, 所 修 科 目 由 指 導 教 授 指 定 之 ( 須 填 寫 本 系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補 修 學 分 審 核 表 ); 補 修 之 學 分 不 計 入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內 3.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4.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通 過 本 系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 王 美 芳 助 教 ) 網 址 : 26

3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地 理 學 系 組 別 地 理 研 究 組 區 域 研 究 組 招 生 名 額 四 組 共 12 名 ( 詳 如 事 項 6.) 四 組 共 12 名 ( 詳 如 事 項 6.)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地 學 通 論 60% 一 地 學 通 論 40% 考 二 地 理 學 研 究 法 ( 方 法 論 計 量 地 理 地 圖 學 GIS) 40% 二 區 域 研 究 概 論 ( 都 市 計 劃 與 城 鄉 發 展 景 觀 與 區 域 觀 光 與 休 憩 ) 三 三 四 四 % 五 五 事 項 1. 地 學 通 論 2. 地 理 學 研 究 法 1. 地 學 通 論 2. 區 域 研 究 概 論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各 組 缺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3. 應 考 所 有 科 目 時, 不 得 使 用 機 4.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5.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通 過 本 系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6. 招 生 名 額 分 配 : 各 組 名 額 依 各 組 總 到 考 人 數 占 本 系 ( 四 組 ) 總 到 考 人 數 比 例 訂 定 7. 凡 非 地 理 學 系 所 畢 業 生, 應 加 修 本 系 大 學 部 課 程 3 科, 其 中 地 理 思 想 地 學 通 論 必 選, 如 已 修 其 他 相 關 科 目 得 申 請 抵 免 8. 本 系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本 系 之 碩 士 生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至 多 2 名, 其 甄 選 修 習 等 相 關 事 項, 悉 依 教 育 部 暨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9. 修 習 課 程 所 需 之 野 外 實 察 與 海 外 參 訪 活 動 等, 學 生 需 自 費 負 擔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 李 美 萱 助 教 ) 網 址 : 27

32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地 理 學 系 組 別 環 境 資 源 組 空 間 資 訊 組 招 生 名 額 四 組 共 12 名 ( 詳 如 事 項 6.) 四 組 共 12 名 ( 詳 如 事 項 6.)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一 地 學 通 論 40% 一 地 學 通 論 40% 二 環 境 科 學 概 論 60% 空 間 資 訊 概 論 ( 地 理 資 訊 系 二 統 遙 測 學 地 圖 學 ) 60% 三 三 四 四 五 五 事 項 1. 地 學 通 論 2. 環 境 科 學 概 論 1. 地 學 通 論 2. 空 間 資 訊 概 論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各 組 缺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3. 應 考 所 有 科 目 時, 不 得 使 用 機 4.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5.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通 過 本 系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6. 招 生 名 額 分 配 : 各 組 名 額 依 各 組 總 到 考 人 數 占 本 系 ( 四 組 ) 總 到 考 人 數 比 例 訂 定 7. 凡 非 地 理 學 系 所 畢 業 生, 應 加 修 本 系 大 學 部 課 程 3 科, 其 中 地 理 思 想 地 學 通 論 必 選, 如 已 修 其 他 相 關 科 目 得 申 請 抵 免 8. 本 系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本 系 之 碩 士 生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至 多 2 名, 其 甄 選 修 習 等 相 關 事 項, 悉 依 教 育 部 暨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9. 修 習 課 程 所 需 之 野 外 實 察 與 海 外 參 訪 活 動 等, 學 生 需 自 費 負 擔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 李 美 萱 助 教 ) 網 址 : 28

33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翻 譯 研 究 所 組 別 口 筆 譯 組 會 議 口 譯 組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12 名 一 般 生 8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中 文 寫 作 與 英 譯 中 測 驗 35% 一 中 文 寫 作 與 英 譯 中 測 驗 15% 二 英 文 寫 作 與 中 譯 英 測 驗 35% 二 英 文 寫 作 與 中 譯 英 測 驗 15% 三 三 考 四 四 五 五 參 加 資 格 含 跨 組 考 生, 按 擇 優 錄 取 前 30 名 考 生 參 加 跨 組 加 考 相 關 規 定, 詳 如 事 項 3. 參 加 資 格 科 目 口 - 面 談 30% 科 目 按 擇 優 錄 取 前 20 名 參 加 口 - 1. 面 談 2. 中 英 文 重 述 互 譯 時 間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70% 地 點 校 本 部 圖 書 館 校 區 博 愛 大 樓 5 樓 505 室 地 點 校 本 部 圖 書 館 校 區 博 愛 大 樓 5 樓 506 室 1. 中 文 寫 作 與 英 譯 中 測 驗 2. 英 文 寫 作 與 中 譯 英 測 驗 3. 口 1. 口 2. 中 文 寫 作 與 英 譯 中 測 驗 3. 英 文 寫 作 與 中 譯 英 測 驗 事 項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各 組 缺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3. 報 考 組 別 須 於 報 名 時 選 定 (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之 組 別 ), 會 議 口 譯 組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勾 選 階 段 加 考 口 筆 譯 組 口 放 榜 時 以 原 報 考 組 別 優 先 錄 取 4. 口 須 達 70 分, 始 予 錄 取 5. 費 用 : 口 筆 譯 組 為 1,000 元, 會 議 口 譯 組 為 1,500 元, 跨 考 兩 組 為 2,500 元, 於 當 天 繳 交 名 單 規 定 事 項 ( 含 考 生 資 料 表 ) 於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頁,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6. 參 加 考 生, 請 於 前 一 日 上 傳 考 生 資 料 表 至 本 所 網 頁 信 箱, 當 日 另 請 繳 交 中 文 英 文 求 學 計 劃 書 (800~1000 字 ) 各 4 份 7.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8. 錄 取 之 新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必 須 符 合 本 所 碩 士 班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 李 秋 慧 助 教 ) 網 址 : 29

34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4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書 面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 詳 如 事 項 2. 50% 參 加 資 格 詳 如 事 項 3. 科 目 口 50% 時 間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00 開 始 地 點 1. 書 面 審 查 2. 口 校 本 部 雲 和 街 教 學 大 樓 3 樓 會 議 室 (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雲 和 街 1 號 3 樓 ) 事 項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各 依 所 佔 比 例 加 計 後, 總 為 100 分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1) 招 生 申 請 表 一 式 3 份 ( 須 使 用 本 系 指 定 格 式, 請 見 附 件 19, 第 頁 ) (2) 大 學 歷 年 單 正 本 1 份, 影 本 2 份,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3) 臺 灣 研 究 相 關 專 題 報 告 / 已 發 表 之 論 文 一 式 3 份, 或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3 份 (A4 紙, 至 少 3000 字 ) (4) 自 傳 一 式 3 份 (A4 紙,2000 字 以 內 ) (5)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各 一 式 3 份 ( 如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榮 譽 證 明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等 ) (6) 以 上 繳 交 資 料 均 為 一 式 3 份, 考 生 須 分 裝 於 3 個 自 備 的 中 式 信 封 袋 內, 並 於 袋 上 註 明 姓 名 研 究 計 畫 題 目 內 裝 資 料 名 稱 * 備 審 資 料 須 於 報 名 期 間 寄 繳, 逾 期 不 接 受 補 繳 ( 郵 戳 為 憑 ) 3. 考 分 二 階 段, 為 書 面 審 查, 為 口 通 過 者, 始 得 參 加 4. 費 用 1,000 元 於 當 天 繳 交 名 單 於 考 前 1 日 公 佈 於 本 系 網 站,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5. 錄 取 之 新 生 均 須 於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惟 服 兵 役 不 在 此 限 ) 6.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通 過 本 系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7. 所 繳 各 項 資 料, 請 於 放 榜 後 1 個 月 內 向 本 系 領 回, 逾 期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 吳 佩 臻 行 政 專 員 ) 網 址 : 30

35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6 名 原 住 民 生 1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書 面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 就 所 繳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詳 見 事 項 2. 50% 口 口 時 間 105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00 50% 地 點 本 校 校 本 部 文 學 院 大 樓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勤 308 室 事 項 1. 書 面 審 查 2. 口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各 依 所 佔 比 例 加 計 後, 總 為 100 分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繳 交, 逾 期 不 接 受 補 交, 郵 戳 為 憑 ): (1) 大 學 ( 含 ) 以 上 歷 年 單 一 式 3 份 ( 至 少 1 份 為 正 本 ), 得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2)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3 份 (3) 自 傳 一 式 3 份 (4)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各 一 式 3 份 (5) 中 文 學 經 歷 資 料 表 一 式 3 份 3. 口 名 單 於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公 佈 於 本 所 網 站,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 不 另 收 費 4. 以 原 住 民 身 分 報 考 者 須 於 報 名 時 選 定, 並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5. 原 住 民 考 生 總 名 次 須 達 本 所 到 考 考 生 總 前 70% 以 內, 始 予 錄 取, 否 則 從 缺, 其 缺 額 併 入 一 般 生 名 額 中 擇 優 錄 取 6. 凡 非 歷 史 系 學 士 班 畢 業 且 未 修 習 過 臺 灣 史 相 關 課 程 而 經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本 所 研 究 生 修 業 辦 法 規 定, 補 修 大 學 部 臺 灣 史 基 礎 科 目 至 少 2 學 分 (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見 本 所 網 頁 研 究 生 修 業 辦 法 ) 7.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8.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通 過 本 系 所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 謝 維 倫 行 政 專 員 ) 網 址 : 31

36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數 學 系 組 別 數 學 組 數 學 教 育 組 統 計 組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5 名 一 般 生 3 名 一 般 生 2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考 節 次 一 高 等 微 積 分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節 次 50% 一 基 礎 數 學 ( 微 積 分 與 線 性 代 數 )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節 次 50% 一 基 礎 數 學 ( 微 積 分 與 線 性 代 數 )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線 性 代 數 數 學 教 育 概 二 與 代 數 ( 含 50% 二 50% 二 機 率 與 統 計 50% 論 群 環 ) 三 三 三 四 四 四 % 五 五 五 高 等 微 積 分 2. 線 性 代 數 與 代 數 1. 基 礎 數 學 2. 數 學 教 育 概 論 1. 基 礎 數 學 2. 機 率 與 統 計 事 項 聯 絡 資 訊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應 考 所 有 科 目 時, 不 得 使 用 機 3. 各 組 缺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4.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5.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電 話 :(02) ( 黃 鴻 霖 行 政 專 員 ) 網 址 : 32

37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物 理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16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普 通 物 理 50% 考 二 三 四 五 口 時 間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 時 起 地 點 : 公 館 校 區 理 學 院 大 樓 物 理 學 系 50% 1. 普 通 物 理 2. 口 事 項 1.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碩 士 班 甄 入 學 招 生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時,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項 招 生 考 之 名 額 內 3. 應 考 時, 得 使 用 程 式 記 憶 之 機 ( 機 限 用 型 號 請 詳 見 附 件 6, 第 頁 ) 4.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5.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本 系 之 碩 博 士 生 師 資 培 育 生 名 額 至 多 2 名, 其 甄 選 修 習 等 相 關 事 項, 悉 依 教 育 部 暨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6.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 李 明 芳 助 教 ) 網 址 : 33

38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化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48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分 析 化 學 25% 考 二 物 理 化 學 25% 三 機 化 學 25% 四 五 有 機 化 學 ( 專 門 科 目 )( 考 90 分 鐘,16:40 ~ 18:10) 25% 1. 物 理 化 學 2. 分 析 化 學 3. 機 化 學 事 項 1. 所 有 科 目 考 時 間 皆 為 90 分 鐘,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應 考 時, 得 使 用 程 式 記 憶 之 機 ( 機 限 用 型 號 請 詳 見 附 件 6, 第 頁 ) 3. 就 讀 大 專 院 校 期 間 未 修 滿 化 學 專 業 科 目 20 學 分 ( 含 ) 以 上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本 系 規 定 補 修 相 關 學 分 4.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於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惟 服 兵 役 不 在 此 限 ) 5. 入 學 後,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者, 其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3 年 6.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7. 本 系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本 系 之 碩 士 生 師 資 培 育 生 名 額 至 多 5 名, 其 甄 選 修 習 事 等 相 關 事 項, 悉 依 教 育 部 暨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 林 彥 慧 助 教 ) 網 址 : 34

39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生 命 科 學 系 組 別 生 態 與 演 化 組 生 理 組 細 胞 與 分 子 生 物 組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5 名 一 般 生 2 名 一 般 生 8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書 面 審 查 審 查 : 就 所 繳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詳 見 事 項 3.) 50% 口 口 : 生 物 專 業 問 題 回 答 時 間 地 點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30, 詳 見 事 項 4. 本 校 公 館 校 區 理 學 院 大 樓 二 樓 D201 室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汀 州 路 四 段 88 號 ) 50% 事 項 聯 絡 資 訊 1. 口 2. 書 面 審 查 1. 各 考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各 依 所 佔 比 例 加 計 後, 總 為 100 分 2. 本 系 各 組 缺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3.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繳 交, 逾 期 不 接 受 補 交, 郵 戳 為 憑 ): (1) 大 學 歷 年 單 正 本 1 份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2) 推 薦 函 1 封 ( 格 式 請 參 照 附 件 20, 第 頁,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請 推 薦 人 密 封 簽 名 後, 由 考 生 連 同 其 他 備 審 資 料 同 寄 ) (3) 自 傳 ( 含 進 修 計 畫 )1 份 (4)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參 考 資 料 各 1 份 ( 如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榮 譽 證 明 已 發 表 之 論 文 專 題 報 告 等 ) 註 : 所 繳 交 的 各 項 資 料, 請 於 放 榜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本 系 領 回, 逾 期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4. 各 考 生 口 報 到 時 間 將 於 105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5. 口 內 容 包 括 英 文 能 力 學 科 知 識 邏 輯 推 理 6.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7.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本 系 之 碩 士 生 師 資 培 育 生 名 額 至 多 2 名, 其 甄 選 修 習 等 相 關 事 項, 悉 依 教 育 部 暨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8.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電 話 :(02) ( 賴 俊 祥 助 教 ) 網 址 : 35

40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地 球 科 學 系 組 別 地 質 組 大 氣 組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3 名 一 般 生 3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一 考 二 地 球 科 學 概 論 50% 二 天 氣 與 氣 候 學 50% 地 質 學 ( 含 普 通 地 質 三 學 礦 物 岩 石 學 古 生 地 50% 三 大 氣 動 力 學 50% 史 學 構 造 地 質 學 ) 四 英 文 詳 如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5. 四 英 文 詳 如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5. 五 國 文 詳 如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5. 五 國 文 詳 如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地 質 學 2. 地 球 科 學 概 論 1. 大 氣 動 力 學 2. 天 氣 與 氣 候 學 事 項 學 年 度 本 系 地 質 組 招 生 名 額 共 計 8 名, 其 中 5 名 已 公 告 於 甄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大 氣 組 招 生 名 額 共 計 7 名, 其 中 4 名 已 公 告 於 甄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屆 時 若 名 額 未 足 額 錄 取 時, 得 由 本 次 招 生 考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2.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3. 各 組 缺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4. 應 考 大 氣 動 力 學 時, 得 使 用 程 式 記 憶 之 機 ( 機 限 用 型 號 請 詳 見 附 件 6, 第 頁 ) 應 考 其 他 科 目 時, 不 得 使 用 機 5. 國 文 英 文 不 計 入 總 分, 但 各 科 須 高 於 10 分 ( 含 ), 始 予 錄 取 6. 本 學 系 提 供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並 取 得 學 位 7.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8.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通 過 本 系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9. 本 系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本 系 之 碩 博 士 生 師 資 培 育 生 名 額 合 計 至 多 3 名, 其 甄 選 修 習 等 相 關 事 項, 悉 依 教 育 部 暨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 謝 家 瑜 小 姐 ) 網 址 : 36

4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地 球 科 學 系 組 別 天 文 組 地 球 物 理 組 海 洋 組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2 名 一 般 生 2 名 一 般 生 4 名 ( 共 同 規 定 見 第 1 頁 )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考 節 次 佔 錄 取 總 分 百 分 比 一 一 一 考 二 選 考 科 目 (2 選 1): (1) 地 球 科 學 概 論 (2) 普 通 物 理 三 天 文 學 50% 三 四 英 文 50% 二 地 球 物 理 學 50% 二 詳 如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5. 四 地 質 學 ( 含 普 通 地 質 學 礦 物 岩 石 學 古 生 地 史 學 構 造 地 質 學 ) 英 文 50% 三 詳 如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5. 四 選 考 科 目 一 (2 選 1): (1) 專 業 英 文 (2) 地 球 科 學 概 論 選 考 科 目 二 (3 選 1): (1) 海 洋 學 (2) 普 通 化 學 (3) 微 積 分 英 文 50% 50% 詳 如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5. 五 國 文 詳 如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5. 五 國 文 詳 如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5. 五 國 文 詳 如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5. 事 項 1. 天 文 學 2. 選 考 科 目 1. 地 質 學 2. 地 球 物 理 學 1. 選 考 科 目 二 2. 選 考 科 目 一 學 年 度 本 系 天 文 組 招 生 名 額 共 計 6 名, 其 中 4 名 已 公 告 於 甄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地 球 物 理 組 招 生 名 額 共 計 4 名, 其 中 2 名 已 公 告 於 甄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海 洋 組 招 生 名 額 共 計 9 名, 其 中 5 名 已 公 告 於 甄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屆 時 若 名 額 未 足 額 錄 取 時, 得 由 本 次 招 生 考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2.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3. 各 組 缺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4. 應 考 天 文 學 普 通 物 理 地 球 物 理 學 海 洋 學 時, 得 使 用 程 式 記 憶 之 機 ( 計 算 機 限 用 型 號 請 詳 見 附 件 6, 第 頁 ) 應 考 其 他 科 目 時, 不 得 使 用 機 5. 國 文 英 文 不 計 入 總 分, 但 各 科 須 高 於 10 分 ( 含 ), 始 予 錄 取 6. 本 學 系 提 供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並 取 得 學 位 7. 錄 取 之 新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8.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通 過 本 系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9. 本 系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本 系 之 碩 博 士 生 師 資 培 育 生 名 額 合 計 至 多 3 名, 其 甄 選 修 習 等 相 關 事 項, 悉 依 教 育 部 暨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 謝 家 瑜 小 姐 ) 網 址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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