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人 事 行 政 科 目 :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一 論 者 有 謂 現 代 國 家 之 高 級 文 官 應 具 政 治 行 政 管 理 三 種 角 色, 而 其 考 選 與 甄 補 應 循 功 績 代 表 績 效 三 項 原 則? 試 申 論 之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是 指 一 個 國 家 的 高 級 文 官 是 隸 屬 在 一 個 獨 特 的 管 理 制 度 之 下, 和 中 低 階 的 文 官 有 明 顯 的 管 理 制 度 差 異 在 獨 特 的 高 級 文 官 體 制 之 下, 所 謂 的 高 級 文 官 是 相 當 確 定 的 一 群 文 官, 他 們 在 考 選 任 用 薪 俸 制 度 訓 練 和 發 展 上, 或 多 或 少 受 到 特 別 的 對 待 和 期 待, 成 為 文 官 體 系 明 確 的 領 導 階 層 目 前 設 有 高 級 文 官 團 之 國 家 成 立 時 間 先 後, 包 括 有 美 國 (1978 年 ) 澳 大 利 亞 (1984 年 ) 紐 西 蘭 (1989 年 設 立,2003 年 廢 止 ) 荷 蘭 (1995 年 ) 英 國 (1996 年 ) 比 利 時 (2000 年 ) 韓 國 (2006 年 ) 及 設 有 獨 特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之 加 拿 大 法 國 德 國 日 本 等 美 英 荷 韓 高 級 文 官 團 之 運 作 情 形 : 美 國 於 1979 年 依 文 官 改 革 法 創 設 高 級 行 政 主 管 人 員 (S.E.S) 採 對 外 開 放 競 爭, 完 全 沒 有 限 制 ( 亦 即 現 職 人 員 與 非 現 職 人 員 均 可 同 時 競 爭 ) 英 國 於 1996 年 建 立 高 級 文 官, 包 括 各 部 之 助 理 司 處 長 副 司 處 長 司 處 長 副 次 長 常 務 次 長 等 職 位, 採 完 全 開 放 競 爭, 英 國 文 官 委 員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er) 負 責 確 保 人 員 的 進 用 是 透 過 公 平 和 公 開 的 競 爭, 入 選 的 基 礎 是 才 能 高 低 文 官 委 員 們 將 大 部 分 的 高 級 文 官 徵 募 授 權 給 各 部 會 首 長, 文 官 委 員 只 負 責 查 察 各 部 門 的 作 為, 是 否 符 合 法 規 和 原 則 規 定 的 例 行 性 檢 查 但 是 文 官 委 員 對 於 最 高 階 的 150 職 位 和 其 他 高 階 的 敏 感 性 職 位 的 對 外 徵 才, 則 一 定 參 與 決 定 大 致 上 而 言, 高 級 文 官 團 並 沒 有 標 準 化 的 資 格 或 申 請 要 件 但 是 有 標 準 的 高 級 文 官 團 職 能 架 構, 所 有 合 格 的 候 選 人 都 必 須 要 符 合 架 構 的 要 求 荷 蘭 : 高 級 文 官 團 的 職 位 是 對 外 開 放 的, 但 是 不 一 定 對 於 每 一 個 職 位 都 需 要 加 以 公 開 競 爭, 或 是 必 須 接 受 公 開 競 爭 高 級 文 官 團 的 職 位 是 否 接 受 公 開 競 爭, 是 高 級 文 官 署 和 各 部 會 共 同 的 權 利 荷 蘭 高 級 文 官 署 自 從 一 九 九 五 年 設 立 以 來, 就 對 各 個 部 會 在 填 補 高 級 文 官 職 位 方 面 提 供 建 議 和 指 導, 並 採 用 開 門 (open door) 政 策 雖 然 採 用 開 門 政 策, 但 是 從 公 部 門 以 外 所 甄 選 到 的 高 級 文 官 在 過 去 幾 年 內, 大 約 只 有 10%, 另 外 從 比 較 低 階 職 等 的 文 官 中 大 約 選 拔 了 25%, 其 餘 65% 的 補 缺 則 是 透 過 甄 選 過 程 脫 穎 而 出 的 高 級 文 官 團 成 員 韓 國 : 韓 國 在 2003 年 4 月 決 定 建 立 高 級 文 官 團, 作 為 人 力 資 本 管 理 改 革 的 主 要 程 隨 即 對 於 高 階 職 位 進 行 工 作 分 析,2004 年 1 月 開 始 各 政 府 機 關 司 長 級 人 事 交 換 的 工 作,32 位 高 級 文 官 參 與 這 個 計 劃, 並 做 為 高 級 文 官 團 的 實 驗 計 畫 2004 年 2 月 設 立 工 作 編 組 規 劃 高 級 文 官 團 制 度, 當 年 11 月 進 行 有 關 高 級 文 官 團 的 公 聽 會,2005 年 1 月 在 文 官 委 員 會 設 立 高 級 文 官 團 規 劃 署 進 行 制 度 規 劃 工 作 韓 國 對 於 高 級 文 官 職 位 進 行 全 面 的 檢 討 和 採 行 新 制 度 的 優 點 包 括 : 預 防 各 種 形 式 的 恩 惠 主 義, 以 確 保 各 部 會 公 平 和 負 責 人 的 人 事 行 政 確 保 韓 國 文 官 體 系 的 功 績 原 則, 高 級 文 官 署 灣 可 以 對 績 效 優 良 者 給 予 較 佳 的 報 酬, 從 而 提 高 競 爭 力 檢 討 過 程 可 以 徹 底 進 行 對 於 特 定 職 位 的 調 查 和 法 律 狀 態 的 檢 驗 也 是 儘 量 減 少 頻 繁 調 職 以 求 升 遷 機 會 的 有 效 工 具 整 體 而 言, 文 官 委 員 會 進 行 全 面 性 職 位 檢 討 的 過 程, 最 主 要 就 是 要 避 免 各 部 會 非 法 和 共 5 頁 第 1 頁
不 合 理 的 人 事 行 政 措 施 韓 國 建 立 高 級 文 官 團 主 要 在 防 止 各 種 形 式 的 恩 惠 關 係 之 除 弊 作 用 和 積 極 的 提 升 文 官 體 系 競 爭 力 我 國 需 否 成 立 高 級 文 官 團 之 探 討 : 我 國 現 行 人 事 法 制 並 未 就 高 階 文 官 之 人 事 法 制 另 作 規 範, 然 以 高 階 文 官 兼 負 國 家 相 關 政 策 釐 定 及 執 行 之 重 任, 務 須 具 備 專 精 之 知 能 豐 富 練 達 之 行 政 經 驗, 始 能 提 供 首 長 決 策 所 需 之 各 項 分 析 與 妥 適 之 建 言 惟 以 目 前 是 類 人 員 之 遴 用 多 採 內 陞 途 徑, 長 此 以 往 易 形 成 封 閉 體 系, 缺 乏 跨 部 會 或 單 位 間 之 多 方 歷 練, 也 缺 乏 外 界 新 血 輪 之 注 入, 相 對 減 少 機 關 研 究 創 發 及 變 革 之 活 力 因 此, 如 何 在 憲 法 所 定 考 試 用 人 原 則 下, 配 合 國 家 發 展 需 要, 檢 討 現 行 考 試 及 任 用 法 規, 妥 適 規 劃 建 立 高 級 文 官 團, 革 新 高 階 文 官 之 進 用 及 管 理 制 度, 強 化 政 府 高 階 主 管 的 領 導 與 管 理 能 力, 實 為 現 階 段 文 官 制 度 整 建 之 要 務 ( 本 題 參 見 本 班 98 年 地 方 特 考 重 點 題 第 18 題 ) 二 就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規 範 事 項, 法 國 與 日 本 恰 是 較 為 寬 鬆 與 較 為 嚴 格 的 二 個 國 家 代 表, 請 說 明 法 日 二 國 的 主 要 規 範 內 容 日 本 行 政 中 立 之 規 範 : 日 本 為 確 保 國 家 公 務 員 達 到 政 治 中 立, 對 於 公 務 員 的 政 治 行 為 有 嚴 格 的 限 制, 分 別 於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及 人 事 院 規 則 中 規 定 如 下 :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規 定 : 公 務 員 不 得 為 政 黨 或 政 治 目 的, 謀 求 捐 款 及 其 他 利 益 或 收 領 或 以 任 何 方 法 參 與 此 種 行 為, 不 得 有 人 事 院 規 則 所 規 定 之 政 治 行 為 外, 並 禁 止 公 務 員 有 公 職 選 舉 之 行 為 ( 包 括 禁 止 公 務 員 競 選 活 動, 成 為 候 選 人 等 ) 及 擔 任 政 治 團 體 的 幹 事 人 事 院 規 則 規 定 : 政 治 目 的, 包 括 : 在 公 職 選 舉 中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候 選 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政 黨 及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意 圖 對 政 治 方 向 給 與 影 響 而 主 張 或 反 對 特 定 政 策, 妨 礙 國 家 或 公 家 機 關 所 決 定 政 策 之 實 施 在 最 高 法 院 裁 判 官 之 政 治 方 向 給 與 影 響 而 主 張 或 反 對 特 定 政 策, 妨 礙 國 家 或 公 家 機 關 所 決 定 政 策 之 實 施 在 最 高 法 院 裁 判 官 之 國 民 審 查 階 段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裁 判 官 等 政 治 行 為, 包 括 : 利 用 公 私 影 響 力, 對 捐 款 及 其 他 利 益 之 提 供 或 不 提 供 而 在 任 用 俸 給 等 方 面 給 予 利 益 或 不 利 益 參 與 捐 款 之 要 求 或 收 領, 對 國 家 公 務 員 提 供 捐 款 策 劃 主 持 指 導 簽 名 運 動 或 示 威 運 動 利 用 或 讓 人 利 用 官 署 房 舍 或 設 施 發 行 傳 閱 散 發 帶 有 政 治 目 的 之 文 書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戴 用 表 示 有 政 治 主 義 主 張 或 政 黨 等 之 旗 幟 臂 章 或 徽 章 在 集 會 場 所 或 利 用 擴 音 器 公 開 發 表 帶 有 政 治 目 的 之 意 見 策 劃 或 參 與 政 黨 及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結 成 發 行 編 輯 散 發 政 黨 及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機 關 報 導 等 公 職 選 舉 之 行 為, 包 括 : 禁 止 公 務 員 競 選 活 動 事 前 活 動 及 培 養 地 盤 公 務 員 不 得 為 參 眾 兩 院 議 員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首 長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議 會 議 員 之 候 選 人 在 職 公 務 員 提 名 為 候 選 人 時, 在 其 提 出 之 日 視 同 辭 職 等 違 反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及 人 事 院 規 則 所 定 之 政 治 行 為 限 制 者, 將 受 刑 事 處 分, 並 均 構 成 懲 戒 處 分 之 原 因 法 國 行 政 中 立 之 規 範 : 共 5 頁 第 2 頁
依 法 國 文 官 法 規 定 法 國 公 務 員 可 以 參 加 地 方 的 及 國 家 的 選 舉, 並 得 在 地 方 登 記 為 候 選 人, 以 及 在 國 家 的 選 舉 中 要 求 為 候 選 人 惟 如 辭 職 未 滿 六 個 月, 不 得 在 本 機 關 要 求 列 為 國 家 選 舉 的 候 選 人 公 務 員 參 加 選 舉 當 選 後, 並 非 必 須 辭 職, 可 請 不 定 期 假, 在 請 假 期 中, 年 資 照 計, 惟 不 得 晉 升 以 上 兩 國 行 政 中 立 規 範 而 言, 可 知 日 本 採 取 嚴 格 的 限 制, 法 國 則 採 取 較 為 寬 鬆 之 規 範 ( 本 題 參 見 志 光 出 版 社 2010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第 605 頁 及 第 616~617 頁, 另 參 見 本 班 98 年 地 方 特 考 重 點 題 第 21 題 ) 三 政 署 (Executive Agency) 係 英 國 政 府 近 期 公 共 管 理 的 重 要 革 新 計 劃, 試 論 其 對 英 國 文 官 制 度 的 貢 獻 以 及 衍 生 的 問 題 英 國 政 署 制 度 源 自 於 政 府 效 率 小 組 (efficiency unit) 在 1988 年 的 一 篇 名 為 改 進 政 府 管 理 作 為 : 續 階 計 畫 (Improving Management in Government: The Next Steps) 的 報 告 該 報 告 中 歸 納 了 七 點 結 論 : 文 官 體 系 中 95% 人 員 都 在 提 供 政 府 各 式 服 務, 而 其 管 理 與 幕 僚 階 層 都 認 為 更 清 楚 定 義 並 做 好 預 算 的 管 理 方 式 是 必 要 而 有 用 的 ; 高 階 管 理 層 大 多 為 決 策 制 定 的 人 才, 他 們 很 少 具 有 提 供 服 務 的 實 地 管 理 與 工 作 經 驗 ; 高 級 文 官 主 要 在 回 應 部 長 所 設 定 之 政 策 優 先 項 目, 而 這 些 優 先 項 目 大 多 是 國 會 的 要 求, 和 傳 達 溝 通 政 府 政 策 ; 許 多 部 會 工 作 繁 複 多 元, 再 加 上 國 會 的 要 求 媒 體 與 民 眾 要 求 公 開 資 訊, 造 成 部 會 工 作 過 量 ; 部 會 的 壓 力 主 要 在 於 爭 取 支 出 與 活 動, 以 致 對 運 用 資 源 以 得 到 效 果 一 事, 反 而 很 少 關 心 ; 要 求 改 進 績 效 的 外 來 壓 力 並 不 多 見 ; 文 官 體 太 大 太 複 雜, 無 法 視 為 單 一 實 體 加 以 管 理 相 對 於 私 人 公 司 及 大 部 分 的 公 部 門 組 織, 六 十 萬 人 的 文 官 體 系 是 一 個 龐 大 的 組 織 根 據 這 一 份 報 告, 英 國 開 始 推 動 政 署 的 制 度 政 署 是 英 國 體 系 中 帶 有 強 烈 政 策 執 行 色 彩 的 直 屬 部 會 組 織, 由 任 期 固 定 而 以 契 約 方 式 聘 請 的 執 行 長 全 權 負 責 人 事 財 務 政 署 服 務 之 政 府 單 位 政 署 的 執 行 長 是 一 準 契 約 性 的 角 色, 有 責 任 執 行 政 署 架 構 文 件 所 設 定 的 工 作 目 標 依 據 1997 年 一 份 研 究 報 告 顯 示, 在 一 百 三 十 一 位 執 行 長 中,69% 是 透 過 公 開 競 爭 的 方 式 而 任 命 的,16% 是 由 部 會 內 部 任 命, 另 有 15% 是 由 軍 方 任 命 而 在 公 開 甄 選 出 的 執 行 長 中, 只 有 37% 是 來 自 於 文 官 體 系 之 外 也 就 是 說, 整 體 而 言,75% 的 執 行 長 仍 是 由 文 官 體 系 中 選 拔 出 來 政 署 的 執 行 長 雖 然 對 於 政 署 的 運 作, 無 論 人 事 財 務 和 政 署 服 務 都 有 相 當 大 的 裁 量 空 間, 但 是 其 上 的 部 長 仍 然 有 多 重 管 道 來 控 制 政 署 的 施 政, 包 括 批 准 以 下 項 目 : 政 署 的 架 構 文 件 執 行 長 的 任 命 及 其 待 遇 整 體 及 業 務 計 畫 主 要 績 效 指 標 政 署 的 預 算 政 署 的 年 度 效 率 計 畫 每 五 年 一 次 的 前 置 選 項 評 估 在 英 國 首 相 柴 契 爾 夫 人 推 動 文 官 體 系 改 革 之 後 二 十 年 後, 文 官 制 度 已 經 大 幅 變 貌 1990 年 代 文 官 人 數 只 有 不 到 五 十 萬 人, 有 許 多 臨 時 性 機 構 及 一 百 多 個 政 署, 考 選 工 作 透 過 徵 募 及 評 量 服 務 公 司 或 各 部 會 辦 理 ( 文 官 委 員 會 在 1991 年 廢 除, 而 其 功 能 部 分 由 文 官 委 員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er 取 代 ), 薪 俸 及 工 作 條 件 由 部 會 及 政 署 在 一 定 限 額 下 自 行 訂 定, 惠 特 利 委 員 會 制 度 雖 然 依 舊 存 在, 但 大 部 分 被 部 會 及 個 別 的 契 約 所 取 代 永 任 制 文 官 共 5 頁 第 3 頁
制 度 不 再 為 主 流, 文 官 進 出 文 官 體 系 的 情 形 越 來 越 普 遍, 定 期 工 作 契 約 也 越 來 越 多, 也 就 是 變 成 了 以 職 位 競 爭 為 基 礎 的 職 位 制 度 政 署 制 對 於 英 國 文 官 體 制 的 最 大 衝 擊 是, 原 來 整 體 一 致 而 僵 硬 固 定 的 英 國 文 官 運 作 體 系 無 論 在 考 選 任 用 升 遷 等 方 面 都 受 到 根 本 的 挑 戰 從 1920 年 代 到 1960 年 代 中 期, 英 國 文 官 的 徵 募 都 由 文 官 委 員 會 中 央 統 籌 辦 理 但 到 1994 年 時, 將 近 90% 的 考 選 工 作 已 全 由 部 會 及 政 署 自 行 辦 理 或 委 由 民 間 組 織 辦 理 而 原 來 負 責 考 選 工 作, 並 取 得 政 署 地 位 的 徵 募 及 評 量 服 務 署, 現 在 也 已 民 營 化 了, 於 是, 英 國 文 官 考 選 除 了 快 速 升 遷 人 員 以 外, 再 也 沒 有 全 國 一 致 性 的 考 選 制 度 了 英 國 文 官 人 事 制 度 分 權 化 的 結 果, 特 別 是 政 署 的 人 事 權 完 全 掌 握 在 執 行 長 手 中 的 結 果 是, 政 署 成 員 逐 漸 發 展 出 其 各 自 的 團 隊 精 神 與 效 忠 對 象 研 究 指 出, 目 前 的 文 官 更 傾 向 於 視 自 己 為 某 一 特 定 部 會 或 政 署 的 成 員, 而 不 是 文 官 體 系 的 一 員 他 們 不 再 顯 現 出 整 體 文 官 體 系 團 隊 的 精 神, 而 是 在 單 位 內 工 作, 彼 此 互 相 競 爭, 彼 此 互 相 批 准 工 作 契 約, 而 在 此 同 時, 政 署 以 其 成 員 自 己 所 認 定 的 民 間 企 業 費 率 來 收 取 服 務 的 費 用 從 英 國 文 官 體 系 的 整 體 而 言, 政 署 制 度 雖 然 有 提 高 效 率 效 能 的 優 點, 但 是 其 對 文 官 制 度 最 大 的 衝 擊 在 於 對 統 一 一 致 的 文 官 精 神 之 打 擊, 傳 統 文 官 體 制 強 調 匿 名 非 金 錢 激 勵 直 言 不 諱 團 隊 精 神 等 共 識, 遭 到 了 破 壞 ( 本 題 答 案 係 參 據 彭 錦 鵬 教 授 考 銓 季 刊 第 53 期 發 表 行 政 法 人 與 政 署 之 制 度 選 擇 中 節 錄 ) 四 美 國 1978 年 文 官 改 革 法 明 訂 功 績 制 原 則 與 禁 止 的 人 事 措 施, 請 說 明 該 二 規 定 的 具 體 內 容 及 其 改 革 的 精 神 美 國 1978 年 文 官 改 革 法 有 關 功 績 制 原 則 及 禁 止 的 人 事 措 施 分 別 有 如 下 規 定 : 功 績 制 原 則 :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的 人 事 措 施 及 其 處 理, 必 須 合 於 下 列 之 原 則 : 人 員 之 增 補, 必 須 取 材 於 社 會 之 各 階 層 ; 其 選 用 與 升 遷, 均 須 基 於 才 能 知 識 與 技 巧, 以 實 施 公 正 公 開 之 競 爭 一 切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無 分 政 治 種 族 膚 色 宗 教 祖 源 性 別 婚 姻 年 齡 或 殘 障 情 況, 其 處 理 均 應 公 正 而 衡 平, 且 應 適 當 尊 重 其 個 別 之 隱 私 與 憲 法 所 定 權 利 同 等 價 值 之 工 作, 必 須 給 予 同 等 之 待 遇 不 論 全 國 或 地 區 之 私 人 企 業 薪 俸 率, 均 應 參 酌, 對 於 服 務 成 績 優 異 者, 並 應 加 以 激 勵 或 表 揚 對 於 廉 正 品 行 及 公 德 心, 應 取 高 度 之 標 準 聯 邦 政 府 工 作 人 員 人 力 之 運 用, 必 須 經 濟 而 有 效 凡 屬 工 作 良 好 之 人 員, 應 保 持 其 繼 續 留 用 ; 工 作 情 形 未 盡 適 當 者, 應 改 正 ; 其 有 不 應 或 不 求 符 合 工 作 標 準 者, 革 除 其 職 務 應 運 用 有 效 之 教 育 與 訓 練, 以 達 改 善 工 作 之 目 的 應 確 保 公 務 員 勿 受 專 斷 處 分 偏 私 不 公 或 政 治 強 迫 公 務 人 員 所 為 之 合 法 之 揭 露 應 保 護 之, 以 對 抗 所 遭 受 之 報 復 禁 止 的 人 事 措 施 : 凡 具 有 人 事 權 限 之 人 員, 一 律 禁 止 有 下 列 之 情 事, 也 就 是 被 禁 止 的 人 事 措 施 : 歧 視 任 何 公 務 員 或 申 請 公 職 者 為 正 被 考 選 或 要 求 調 動 之 人 員 書 寫 推 薦 文 件, 如 僅 說 明 工 作 表 現 能 力 態 度 性 格 忠 誠 適 職 性 或 一 般 資 格 分 析 者, 則 不 在 此 限 利 用 職 權 從 事 政 治 活 動, 要 求 所 屬 人 員 作 政 治 奉 獻, 或 對 拒 絕 者 加 以 報 復 故 意 欺 騙 或 阻 止 人 員 爭 取 任 職 聯 邦 政 府 之 權 利 幫 助 或 阻 撓 某 一 人 員 申 請 服 務 公 職, 因 而 影 響 他 人 退 出 競 爭 角 逐 之 機 會 給 予 工 作 申 請 人 或 在 職 公 務 人 員 超 過 合 法 授 權 之 任 何 特 殊 優 惠 待 遇 在 工 作 機 構 內 任 命 僱 用 提 升 或 拔 舉 自 己 的 親 屬 共 5 頁 第 4 頁
藉 採 取 或 不 採 取 人 事 行 動, 作 為 對 於 行 政 申 訴 權 拒 絕 從 事 政 治 活 動, 或 合 法 揭 露 違 反 法 規 管 理 不 當 浪 費 公 幣 濫 用 職 權 或 公 共 衛 生 或 安 全 上 所 具 實 質 與 特 別 危 險 之 職 員 之 報 復 行 為 除 上 述 各 種 情 事 外, 對 於 其 他 人 事 行 動, 予 以 採 取 或 不 採 取, 致 違 反 直 接 與 功 績 制 原 則 有 關 之 法 規 以 上 改 革 精 神 主 要 如 下 : 加 強 聯 邦 公 務 員 權 益 保 障 提 高 聯 邦 公 務 員 之 工 作 績 效 ( 本 題 參 見 志 光 出 版 社 2010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第 71~72 頁 ; 另 參 見 本 班 98 年 地 方 特 考 重 點 題 第 13 題 ) 共 5 頁 第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