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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类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GZZJ-[2016]100 项 目 名 称 :2016 年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实 验 中 学 上 品 教 化 之 教 学 素 养 提 升 培 训 系 列 项 目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实 验 中 学 发 布 日 期 :2016 年 5 月 23 日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7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20 一 说 明... 21 二 招 标 文 件...21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22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24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及 定 标...25 六 质 疑... 27 七 中 标 服 务 费...28 八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28 九 适 用 法 律...29 十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29 第 四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书 格 式...35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参 考 格 式... 40 附 件 1 详 细 评 审 索 引 目 录 表...42 附 件 2 投 标 函...44 附 件 3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说 明...45 附 件 4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46 附 件 5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47 附 件 6 资 格 文 件 声 明 函...48 附 件 7 合 同 响 应 一 览 表...49 附 件 8 主 要 条 款 ( 项 ) 响 应 表...50 附 件 9 服 务 项 目 内 容 响 应 表...51 附 件 10 服 务 方 案...52 附 件 11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情 况 一 览 表...53 附 件 12 项 目 人 员 配 置 情 况 表...54 附 件 13 开 标 一 览 表...55 附 件 14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 格 式 自 定 )...56 附 件 15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57 附 件 16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申 请 书...58 附 件 17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59 附 件 18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中 小 微 企 业 适 用 )... 60 附 件 19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61 2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3

投 标 邀 请 函 各 ( 潜 在 ) 投 标 人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受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实 验 中 学 的 委 托, 对 2016 年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实 验 中 学 上 品 教 化 之 教 学 素 养 提 升 培 训 系 列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GZZJ-[2016]100 公 示 期 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 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五 个 工 作 日,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一 招 标 编 号 :GZZJ-[2016]100 二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2016 年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实 验 中 学 上 品 教 化 之 教 学 素 养 提 升 培 训 系 列 项 目 三 项 目 内 容 : 项 目 内 容 培 训 时 间 预 算 金 额 2016 年 上 品 教 化 之 教 学 素 养 培 训 服 务 共 45 天, 共 266 学 时 人 民 币 69.9369 万 元 1. 投 标 人 应 对 所 有 的 招 标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不 允 许 只 对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2. 服 务 要 求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3. 项 目 类 别 : 服 务 类 四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2.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格 条 件 ; 3. 不 同 的 投 标 人 之 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接 受 作 为 参 与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竞 争 的 投 标 人 : 3.1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投 标 人 3.2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投 标 人 4. 必 须 具 有 承 担 教 育 培 训 经 营 范 围 的 合 法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5. 提 供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原 件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证 明 复 印 件 ; 6.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五 符 合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2016 年 5 月 24 日 至 2016 年 6 月 12 日 ( 工 作 日 上 午 9:00-12:00, 下 午 14:00-17:0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300 元 (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投 标 人 必 须 携 带 以 下 相 关 资 料 到 代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1. 有 效 的 法 人 执 照 ( 或 证 明 )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 国 税 地 税 ) 复 印 件 或 三 证 合 一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证 明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若 投 标 授 权 代 表 为 法 人, 则 只 需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3.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若 投 标 授 权 代 表 为 法 人, 则 只 需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4.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4.1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且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4

良 好 记 录 ;( 提 供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复 印 件 ) 4.2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4.3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须 提 供 书 面 声 明 原 件, 格 式 自 定 ) 4.4 投 标 人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须 提 供 书 面 声 明 原 件, 格 式 自 定 ) 5.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承 担 教 育 培 训 经 营 范 围 的 合 法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证 明 ; 6. 提 供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原 件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证 明 复 印 件 7. 为 了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投 标 人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前 须 在 我 司 网 站 :http://www.gzbidding.cn 上 登 陆 下 载 填 写 报 名 登 记 表, 并 保 证 以 上 信 息 真 实 可 靠, 如 因 填 写 信 息 错 误 导 致 的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填 表 者 承 担, 在 购 买 文 件 时 须 出 具 打 印 件 如 采 用 汇 款 购 买 标 书 注 意 事 项 : 请 投 标 人 将 上 述 资 料 的 扫 描 件 或 复 印 件 连 同 汇 款 底 单 一 并 传 真 (020-87385151) 或 发 电 子 邮 件 (gzzjzbyxgs@126.com) 到 我 公 司, 并 注 明 公 司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所 投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参 投 包 组 号 如 未 注 明 详 情 导 致 报 名 不 成 功,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后 请 联 系 我 司 (020-87385151) 如 采 用 汇 款 方 式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请 汇 至 以 下 账 户 ( 非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款 账 户 ): 收 款 人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五 羊 支 行 账 号 :1209 0754 4510 102 六 招 标 文 件 质 疑 根 据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供 应 商 认 为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可 以 在 公 示 期 间 或 者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质 疑 书 原 件 质 疑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 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逾 期 质 疑 无 效 供 应 商 以 电 话 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提 交 的 质 疑 属 于 无 效 质 疑 七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公 告 等 相 关 信 息 在 相 关 法 定 媒 体 上 公 布, 并 视 为 有 效 送 达,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本 招 标 项 目 不 举 行 集 中 答 疑 会,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以 书 面 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释 疑 八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3 日 14 时 00 分 ( 注 13 时 30 分 开 始 受 理 投 标 文 件 ) 九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寺 右 一 马 路 18 号 泰 恒 大 厦 14 楼 1416 室 十 开 标 评 标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3 日 14 时 00 分 十 一 开 标 评 标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寺 右 一 马 路 18 号 泰 恒 大 厦 14 楼 1416 室 十 二 采 购 人 的 名 称 地 址 : 采 购 人 名 称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实 验 中 学 采 购 人 地 址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市 桥 街 康 乐 路 116 号 十 三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 5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寺 右 一 马 路 18 号 泰 恒 大 厦 14 楼 1416 室 联 系 人 : 杨 小 姐 姚 先 生 联 系 方 式 :020-87385151 邮 政 编 码 :510060 传 真 :020-87385151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6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7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一 项 目 概 况 : 为 加 快 推 进 番 禺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践 行 上 品 教 化 理 念,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全 面 提 升 我 校 教 师 素 质, 提 升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及 有 序 地 开 展 学 科 教 学 工 作, 通 过 课 程 建 设 课 堂 改 革 班 主 任 专 业 发 展 及 拓 展 教 师 的 视 野,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2016 年 上 品 教 化 之 教 学 素 养 培 训 计 划 具 体 方 案 如 下 : 二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 一 ) 培 训 时 间 : 共 45 天, 共 266 学 时 1. 理 论 学 习 :2016 年 6 月 -2017 年 6 月,25 天 (146 学 时 ); 2. 实 践 学 习 :2016 年 6 月 -2017 年 6 月,20 天 (120 学 时 ) ( 二 ) 培 训 地 点 : 1. 理 论 学 习 阶 段 : 合 班 上 课, 地 点 : 番 禺 区 内 2. 外 出 深 度 体 验 实 践 学 习 阶 段 : 分 班, 地 点 : 广 东 省 内 武 汉 杭 州 等 教 育 改 革 前 沿 地 区 ( 三 ) 培 训 人 员 : 第 一 阶 段 : 区 内 理 论 学 习,180 人 ; 第 二 阶 段 : 外 出 综 合 实 践 学 习,266 人 次 ; 培 训 模 式 : 理 论 学 习 及 实 践 学 习 ( 四 ) 培 训 目 的 : 结 合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实 验 中 学 的 教 师 综 合 教 学 素 养 提 升 的 教 育 发 展 需 要, 目 的 在 于 使 课 堂 教 学 改 革 的 工 作 不 断 推 进 深 化, 适 应 新 形 势 新 时 期 新 任 务 的 要 求, 提 升 整 体 教 学 观, 促 进 学 校 骨 干 教 师 在 整 体 的 教 学 理 论 知 识 和 工 作 能 力 的 提 升 优 化 在 番 禺 区 上 品 教 化 理 念 引 领 下, 促 使 学 校 不 断 开 发 与 完 善 校 本 课 程, 走 课 程 校 本 化 的 个 性 发 展 之 路, 带 动 本 校 教 改 向 更 深 层 次 发 展, 提 高 课 堂 教 学 改 革 的 有 效 性 ( 五 ) 培 训 内 容 : 上 品 教 化 理 念 引 领 下 教 师 综 合 教 学 素 养 提 升 课 程 规 划 及 实 施 状 况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学 习 借 鉴 分 为 理 论 学 习 综 合 实 践 学 习 二 大 模 块 : 1. 理 论 学 习 : 专 家 讲 座 聘 请 国 内 知 名 的 相 关 教 育 专 家, 主 讲 课 堂 提 炼 新 课 改 等 的 研 究 成 果 理 论 与 实 践 最 新 理 论 案 例 教 学 和 高 中 学 新 课 改 的 新 形 势 新 任 务 新 要 求 等 课 程, 内 容 要 适 合 中 学 教 育, 提 升 骨 干 教 师 理 论 素 养 培 训 系 列 如 下 : (1) 上 品 教 化 之 教 学 素 养 提 升 培 训 系 列 综 合 教 学 质 量 提 升 ; (2) 上 品 教 化 之 教 学 素 养 提 升 培 训 系 列 信 息 化 环 境 下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与 建 设 专 题 2. 综 合 外 出 实 践 学 习 到 全 国 闻 名 的 德 育 教 学 高 考 系 列 化 德 育 课 程 化 教 学 课 程 走 在 前 沿 的 地 区 深 度 体 验 实 践 学 习 8

( 一 ) 培 训 方 式 : 1. 区 内 培 训 : 组 织 方 式, 集 中 培 训 学 习 培 训 方 式 : 主 要 是 采 用 理 论 培 训 方 式 2. 区 外 综 合 外 出 实 践 学 习 分 5 批 分 时 段 进 行 培 训 : 培 训 方 式 : 主 要 是 采 用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培 训 方 式 ( 二 ) 行 程 安 排 : 1 区 内 培 训 安 排 : 1.1. 理 论 学 习 ( 广 州 市 ) 上 品 教 化 之 教 学 素 养 培 训 系 列 综 合 教 学 质 量 提 升 2016 年 6-12 月 ( 共 6 天,180 人 )92 课 时 日 期 课 程 安 排 课 时 2016 年 6 月 高 考 前 期 心 理 辅 导 专 题 4 2016 年 6 月 梦 想 让 青 春 飞 扬 4 2016 年 6 月 学 业 成 就 影 响 因 素 : 中 国 PISA 测 验 结 果 报 告 2016 年 6 月 基 础 心 理 学 教 学 专 题 4 2016 年 7 月 如 何 构 建 高 效 课 堂 模 式 6 2016 年 7 月 如 何 提 高 课 程 领 导 力 4 2016 年 7 月 新 课 程 改 革 下 教 师 教 学 方 法 的 思 考 4 2016 年 7 月 创 新 学 校 管 理 思 路 全 面 推 进 课 程 改 革 4 2016 年 8 月 课 堂 策 略 与 学 生 培 养 一 3 2016 年 8 月 课 堂 策 略 与 学 生 培 养 二 3 2016 年 8 月 如 何 打 造 团 队 精 神 6 2016 年 8 月 建 立 科 学 的 竞 争 和 激 励 机 制 6 2016 年 9 月 回 归 教 育 本 质, 打 造 有 效 的 课 堂 6 2016 年 9 月 创 新 能 力 专 题 4 2016 年 9 月 学 生 学 习 心 理 学 专 题 4 2016 年 9 月 优 质 学 校 的 要 素 分 析 来 自 实 践 的 报 告 2016 年 10 月 学 习 理 论 与 课 堂 教 学 专 题 4 2016 年 10 月 创 建 优 质 学 校 路 径 与 方 法 4 2016 年 10 月 工 作 并 快 乐 着 教 师 幸 福 的 心 理 学 智 慧 专 题 2016 年 11 月 新 课 程 视 野 中 的 有 效 教 学 专 题 4 2016 年 11 月 知 识 分 类 学 习 论 与 教 学 论 教 学 专 题 4 6 4 4 9

上 品 教 化 之 教 学 素 养 培 训 系 列 综 合 教 学 质 量 提 升 培 训 主 讲 或 指 导 参 考 嘉 宾 : 1 需 邀 请 全 国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实 验 学 校 校 长 2 名 ; 2 何 彪 教 授 ( 荔 湾 区 教 育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正 高 级 教 师 ; 荔 湾 区 教 育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广 东 省 基 础 教 育 系 统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教 育 专 家 培 养 对 象 科 研 项 目 : 开 展 基 于 课 堂 问 题 发 现 和 解 决 的 常 态 课 例 研 究 ; 构 建 本 区 域 素 质 教 育 系 统 ; 组 织 与 教 学 动 态 紧 密 结 合 的 学 科 小 课 题 研 究 研 究 方 向 : 区 域 研 修 文 化 构 建 -- 基 于 教 学 问 题 发 现 和 解 决 的 教 学 研 修 共 同 体 建 设 ) 3 夏 远 景 ( 周 南 中 学 数 学 教 师, 高 级 班 主 任 ) 4 袁 立 新 教 授 ( 广 东 第 二 师 范 学 院 教 育 学 院 副 院 长, 心 理 学 教 授 ) 5 迟 毓 凯 教 授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应 用 心 理 学 系 教 授,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与 心 理 测 评 系 主 任 ) 6 黄 爱 华 ( 全 国 著 名 特 级 教 师,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广 东 省 名 教 师, 深 圳 市 享 受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福 田 区 人 大 代 表 先 后 被 誉 为 全 国 优 秀 教 师 广 东 省 青 年 岗 位 能 手 深 圳 市 十 大 杰 出 青 年 等 称 号 ); 7 窦 桂 梅 ( 全 国 著 名 特 级 教 师, 北 京 清 华 大 学 附 小 副 校 长,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 8 张 学 伟 ( 全 国 著 名 特 级 教 师,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全 国 第 二 届 青 年 教 师 阅 读 教 学 大 赛 一 等 奖 者 中 国 小 学 语 文 教 学 论 坛 封 面 人 物, 全 国 语 文 教 学 先 进 个 人, 全 国 注 提 实 验 名 师, 省 优 秀 教 师, 省 师 德 标 兵 ); 9 高 慎 英 教 授 ( 广 东 第 二 师 范 学 院 博 士,1996 年 毕 业 于 西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所 教 学 论 专 业 1996 年 至 今, 在 广 东 教 育 学 院 教 育 系 任 教 1999 年 至 2002 年 在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学 系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现 任 广 东 教 育 学 院 教 育 系 教 授, 教 育 系 教 育 学 教 研 室 主 任 主 要 从 事 课 程 与 教 学 论 教 育 哲 学 教 育 科 研 方 法 等 研 究 领 域 的 教 学 与 研 究 工 作, 着 重 研 究 有 效 教 学 和 有 效 学 习 等 问 题 ) 10 庞 维 国 教 授 (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心 理 与 认 知 科 学 学 院 副 院 长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委 员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专 家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心 理 学 会 理 事, 上 海 市 心 理 学 会 秘 书 长 ; 学 习 心 理 学 教 学 心 理 学 和 教 学 设 计, 先 后 承 担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上 海 市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等 多 项 课 题 研 究 项 目, 曾 获 高 等 教 育 国 家 级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奖 上 海 市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上 海 市 教 育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全 国 教 育 硕 士 优 秀 教 师 奖 ) 11 周 峰 教 授 ( 广 东 第 二 师 范 学 院, 教 育 学 院 院 长 兼 教 科 所 所 长, 广 东 基 础 教 育 研 究 杂 志 主 编 ) 12 王 蕙 教 授 ( 东 省 中 小 学 德 育 研 究 与 指 导 中 心 培 训 部 主 任, 广 东 第 二 师 范 学 院 教 授 ) 13 阮 保 庚 教 授 ; 14 黎 高 煜 教 授 上 品 教 化 之 学 教 学 素 养 培 训 系 列 综 合 教 学 质 量 提 升 培 训 主 讲 或 指 导 参 考 嘉 宾 可 以 是 表 中 所 提 供 参 考 的 名 专 家 名 教 授, 也 可 以 另 聘 请 其 他 的 主 讲 嘉 宾, 但 必 须 与 表 中 所 提 供 参 考 的 名 专 家 名 教 授 在 学 术 研 究 或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方 面 是 同 等 的 档 次 和 知 名 度 ( 另 外 聘 请 其 他 专 家 需 经 甲 方 同 意 ) 1.2. 理 论 学 习 ( 广 州 市 ): 上 品 教 化 之 教 学 素 养 培 训 系 列 信 息 化 环 境 下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与 建 设 专 题 2016 年 6-12 月 ( 共 9 天,180 人 ) 共 54 课 时 批 次 时 间 课 程 安 排 专 家 及 主 讲 嘉 宾 参 考 第 一 批 第 一 天 ( 6 学 时 ) 第 二 天 ( 6 学 时 )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信 息 技 术 与 学 科 整 合 应 用 大 数 据 时 代 的 新 课 改 与 信 息 教 学 融 合 专 题 基 于 网 络 环 境 下 的 教 学 资 源 建 设 与 应 用 及 教 学 模 式 专 题 10 刘 茂 森 教 授 ( 全 国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培 训 中 心 主 任, 东 北 师 大 理 想 信 息 技 术 研 究 院 副 院 长 ) 钟 绍 春, 博 士 后 博 士 生 导 师, 东 北 师 大 理 想 信 息 技 术 研 究 院 院 长, 中 国 教 育 软 件 协 会 副 主 任, 全 国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实 验 学 校 专 家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徐 晓 东 教 授 ( 教 育 技 术 学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学 术 带 头 人 之 一, 认 知 与 技 术 研 究 室 ( 所 ) 主 任 ; 校 教 代 会 常 委 副 主 任, 全 国 总 工 会 十 五 大 代 表 从 事 学 习 者 学 习 和 教 育 技 术 学 理 论 的 研 究, 研 究 的 主 题 包 括 校 际 协 作 学 习 科 学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教 育 教 育 信 息 化 教 育 技 术 学 研 究 方 法 和 方 法 论 )

第 二 批 (60 人 ) 第 三 天 ( 6 学 时 ) 第 一 天 ( 6 学 时 )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如 何 加 强 信 息 化 教 育 建 设 互 联 网 + 教 学 应 用 专 题 世 界 是 开 放 的 : 网 络 技 术 如 何 变 革 教 育 专 题 信 息 技 术 与 学 科 整 合 应 用 大 数 据 时 代 的 新 课 改 与 信 息 教 学 融 合 专 题 刘 茂 森 教 授 ( 全 国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培 训 中 心 主 任, 东 北 师 大 理 想 信 息 技 术 研 究 院 副 院 长 ) 余 红 教 授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学 院 产 学 研 中 心 主 任 ; 硕 士 生 导 师 ; 香 港 裘 槎 基 金 访 问 学 者 ;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获 得 者 之 一 ; 主 持 中 央 电 教 馆 十 二 五 重 点 课 题 及 省 级 课 题 ; 广 东 省 高 校 微 课 赛 组 委 ; 是 国 培 项 目 省 骨 干 教 师 培 训 项 目 负 责 人 一 直 从 事 教 学 设 计 原 理 与 方 法 教 育 技 术 研 究 方 法 教 育 技 术 学 导 论 培 训 课 程 开 发 等 课 程 教 学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 信 息 技 术 教 育 应 用 教 学 设 计 ) 徐 福 荫 教 授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学 院 原 院 长,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合 作 导 师, 国 培 专 家. 第 五 届 第 六 届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2006-2010 年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教 育 技 术 学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全 国 模 范 教 师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 1985 年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教 育 学 院 高 级 访 问 学 者, 研 究 教 育 电 视 计 算 机 教 育 教 育 传 播 教 育 评 价 等 ; 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4 项 全 国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二 等 奖 1 项, 指 导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提 名 奖 1 篇 指 导 挑 战 杯 全 国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二 等 1 项 中 国 教 育 学 会 中 小 学 信 息 技 术 教 育 专 业 委 员 会 理 事 会 名 誉 理 事 长 中 国 教 育 技 术 协 会 高 校 文 理 科 教 育 技 术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理 事 长 中 国 教 育 技 术 协 会 信 息 技 术 教 育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中 国 教 育 技 术 协 会 华 南 与 港 澳 地 区 教 育 技 术 协 作 委 员 会 副 理 事 长 全 国 教 师 教 育 技 术 水 平 考 试 委 员 会 委 员 全 国 教 育 科 学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学 科 规 划 组 专 家 全 国 中 小 学 教 师 信 息 技 术 应 用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专 家 ) 王 冬 青 ( 中 共 党 员, 博 士,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学 院 副 教 授 硕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 焦 建 利 教 授 (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学 院 副 院 长 2005 年 获 教 育 学 博 士 学 位 2006 年 被 评 为 教 授, 同 年 起 任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学 院 副 院 长 主 要 从 事 教 育 技 术 学 教 学 和 研 究 工 作, 主 要 研 究 兴 趣 包 括 : 教 育 技 术 学 基 本 理 论 学 习 科 学 11

第 三 批 (60 人 ) 第 二 天 ( 6 学 时 ) 第 三 天 ( 6 学 时 ) 第 一 天 ( 6 学 时 ) 第 二 天 ( 6 学 时 ) 第 三 天 ( 6 学 时 )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基 于 网 络 环 境 下 的 教 学 资 源 建 设 与 应 用 及 教 学 模 式 专 题 如 何 加 强 信 息 化 教 育 建 设 互 联 网 + 教 学 应 用 专 题 世 界 是 开 放 的 : 网 络 技 术 如 何 变 革 教 育 专 题 信 息 技 术 与 学 科 整 合 应 用 大 数 据 时 代 的 新 课 改 与 信 息 教 学 融 合 专 题 基 于 网 络 环 境 下 的 教 学 资 源 建 设 与 应 用 及 教 学 模 式 专 题 如 何 加 强 信 息 化 教 育 建 设 互 联 网 + 教 学 应 用 专 题 世 界 是 开 放 的 : 网 络 技 术 如 何 变 革 教 育 专 题 与 技 术 研 究 技 术 支 持 的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以 及 基 础 教 育 信 息 化 等 ) 刘 繁 华 教 授 ( 硕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研 究 方 向 为 网 络 教 学 资 源 开 发 与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支 持 的 协 同 教 育 环 境 研 究 等 ). 汪 晓 东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学 院 未 来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教 师, 副 教 授, 教 育 技 术 学 博 士 ) 余 红 教 授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学 院 产 学 研 中 心 主 任 ) 徐 福 荫 教 授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学 院 原 院 长 ) 王 冬 青 ( 中 共 党 员, 博 士,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学 院 副 教 授 硕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 焦 建 利 教 授 (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学 院 副 院 长 2005 年 获 教 育 学 博 士 学 位 2006 年 被 评 为 教 授, 同 年 起 任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学 院 副 院 长 主 要 从 事 教 育 技 术 学 教 学 和 研 究 工 作, 主 要 研 究 兴 趣 包 括 : 教 育 技 术 学 基 本 理 论 学 习 科 学 与 技 术 研 究 技 术 支 持 的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以 及 基 础 教 育 信 息 化 等 ) 刘 繁 华 教 授 ( 硕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研 究 方 向 为 网 络 教 学 资 源 开 发 与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支 持 的 协 同 教 育 环 境 研 究 等 ). 汪 晓 东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学 院 未 来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教 师, 副 教 授, 教 育 技 术 学 博 士 ) 余 红 教 授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学 院 产 学 研 中 心 主 任 ) 徐 福 荫 教 授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学 院 原 院 长 ) 上 品 教 化 之 教 学 素 养 培 训 系 列 信 息 化 环 境 下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与 建 设 专 题 培 训 表 中 所 提 供 的 专 家 及 主 讲 嘉 宾 作 为 参 考, 所 请 专 家 及 主 讲 嘉 宾 必 须 与 表 中 在 研 究 领 域 中 是 同 等 的 或 者 以 上 档 次 和 知 名 度 的 名 专 家 名 教 授 名 教 师 ( 另 外 聘 请 其 他 专 家 需 经 甲 方 同 意 ) 2 区 外 综 合 外 出 : 2.1. 综 合 实 践 学 习 (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6 月 ( 共 6 天,52 人 ) 特 色 课 程 基 本 建 设 理 论 培 训 第 一 天 第 二 天 乘 高 铁 及 动 车 上 午 : 乘 高 铁 及 动 车 到 达 学 习 地 主 题 研 讨 主 题 讲 座 下 午 : 研 讨 : 课 堂 策 略 与 学 生 培 养 上 午 : 主 题 讲 座 : 特 色 课 程 开 发 理 念 与 设 计 参 考 专 家 : 王 建 勋 ( 杭 州 高 级 中 学 教 师,2009 年 评 为 杭 州 市 第 十 12

第 三 天 第 四 天 第 五 天 第 六 天 主 题 讲 座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主 题 讲 座 现 场 学 习 + 主 题 讲 座 现 场 学 习 + 主 题 讲 座 及 返 程 广 州 二 届 教 坛 新 秀,2009 年 杭 州 市 第 九 届 优 质 课 一 等 奖 ) 下 午 : 主 题 讲 座 : 学 校 办 学 特 色 的 建 设 及 其 持 续 发 展 参 考 专 家 : 陈 明 亮 ( 浙 江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主 要 研 究 企 业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政 府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客 户 口 碑 在 线 传 播 客 户 智 能 融 合 消 费 者 神 经 科 学 电 子 服 务 与 云 计 算 平 台 开 设 幸 福 管 理 学 公 众 平 台 ) 上 午 :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 知 名 完 全 中 学 ( 一 ) 具 体 流 程 : 参 观 校 园 双 方 老 师 的 交 流 与 互 动 介 绍 学 校 特 色 建 设 主 题 讲 座 : 特 色 课 程 课 堂 工 具 与 课 堂 拓 展 专 家 参 考 : 学 校 教 导 主 任 下 午 :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 知 名 完 全 中 学 ( 二 ) 具 体 流 程 : 参 观 校 园 随 堂 听 科 学 课, 双 方 老 师 的 交 流 与 互 动 介 绍 学 校 特 色 建 设 上 午 :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知 名 完 全 中 学 ( 三 ) 具 体 流 程 : 参 观 校 园 随 堂 听 科 学 课, 双 方 老 师 的 交 流 与 互 动 介 绍 学 校 特 色 建 设 下 午 : 主 题 讲 座 : 特 色 课 程 的 管 理 评 估 与 创 新 机 制 专 家 参 考 : 阚 阅 教 授 ( 浙 江 大 学 教 育 学 院 ) 全 天 : 主 题 讲 座 : 毕 业 班 学 生 心 理 辅 导 导 向 专 家 参 考 : 程 素 萍 教 授 ( 杭 州 师 范 学 院 教 育 科 学 学 院 应 用 心 理 学 硕 士 点 负 责 人, 浙 江 省 心 理 学 会 理 事 ) 上 午 : 主 题 讲 座 : 特 色 课 程 的 管 理 评 估 与 创 新 机 制 专 家 参 考 : 吴 晓 ( 现 为 浙 江 大 学 中 文 系 中 国 现 当 代 文 学 与 文 化 研 究 所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下 午 : 乘 坐 高 铁 或 动 车 回 程 广 州 2.2. 综 合 实 践 学 习 ( 武 汉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11 月 ( 共 5 天,78 人 ) 毕 业 班 备 考 策 略 与 题 型 研 究 乘 高 铁 及 动 车 上 午 : 乘 高 铁 及 动 车 到 达 学 习 地, 并 安 排 入 住 第 一 天 第 二 天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主 题 讲 座 下 午 :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 一 所 全 国 毕 业 班 备 考 工 作 做 得 好 的 完 全 中 学 具 体 流 程 : 参 观 校 园 双 方 老 师 的 交 流 与 互 动 介 绍 学 校 新 课 标 卷 备 考 经 验 上 午 : 主 题 讲 座 : 毕 业 班 的 备 考 参 考 专 家 : 刘 泉 教 授 ( 现 任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信 息 工 程 学 院 院 长, 博 士 生 导 师,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奖 ) 下 午 : 前 往 湖 北 省 教 研 室, 听 取 湖 北 省 毕 业 班 备 考 经 验 及 互 动 主 题 讲 座 : 湖 北 省 毕 业 班 备 考 工 作 实 践 反 思 参 考 专 家 : 湖 北 省 资 深 教 研 员 13

第 三 天 第 四 天 第 五 天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主 题 讲 座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主 题 讲 座 专 题 讲 座 及 返 程 广 州 上 午 :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 一 所 知 名 完 全 中 学 高 三 初 三 的 备 课 组 长 关 于 毕 业 班 备 考 交 流 及 随 堂 听 课 下 午 : 主 题 讲 座 : 如 何 加 强 教 育 改 革 背 景 下 高 等 教 育 和 基 础 教 育 的 衔 接 主 题 探 讨 参 考 专 家 : 吴 洪 涛 名 教 师 ( 华 中 师 大 一 附 中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1998 年 被 评 为 湖 北 省 优 秀 教 师 ;2006 年 4 月 被 评 为 武 汉 市 中 学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 上 午 :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 一 所 知 名 完 全 中 学 高 三 初 三 的 备 课 组 长 关 于 毕 业 班 备 考 交 流 及 随 堂 听 课 专 题 研 讨 :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的 培 养 参 考 专 家 : 周 鹏 程 特 级 教 师 ( 华 中 师 大 一 附 中 中 学 特 级 教 师 ) 上 午 :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 让 思 维 建 模 走 进 毕 业 班 复 习 参 考 专 家 : 叶 新 年 特 级 教 师 ( 华 中 师 大 一 附 中 中 学 特 级 教 师 ) 下 午 : 乘 高 铁 回 程 广 州 2.3. 综 合 实 践 学 习 :( 广 东 省 内 惠 州 学 院 )2016 年 7 月 ( 共 3 天,68 人 ), 班 主 任 德 育 教 学 管 理 培 训 乘 高 铁 及 动 车 上 午 : 乘 坐 大 巴 到 达 学 习 地 第 一 天 第 二 天 第 三 天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及 专 题 讲 座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 专 题 讲 座 下 午 : 具 体 流 程 : 前 往 惠 州 学 院, 听 取 惠 州 学 院 德 育 教 学 建 设 与 改 革 的 教 研 教 学 研 讨 与 交 流 互 动 主 题 讲 座 : 学 生 在 活 动 和 交 往 中 形 成 思 想 品 德 的 规 律 参 考 专 家 : 唐 章 辉 特 级 教 师 ( 全 国 优 秀 教 师 广 东 省 特 级 教 师, 广 东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工 作 室 主 持 人, 东 莞 市 名 师 工 作 室 主 持 人, 广 东 省 信 息 技 术 教 材 教 法 专 家 组 成 员, 东 莞 市 首 批 学 科 带 头 人 曾 获 广 东 省 南 粤 教 坛 新 秀 东 莞 市 优 秀 青 年 东 莞 市 先 进 科 普 工 作 者 广 东 省 信 息 学 优 秀 辅 导 老 师 等 荣 誉 称 号 ) 上 午 : 知 名 示 范 性 高 中 ( 一 ) 主 题 讲 座 一 : 共 同 理 想 与 德 育 规 范 ( 类 似 ) 参 考 专 家 : 校 长 主 题 讲 座 二 : 德 育 生 活 化 理 论 与 实 践 参 考 专 家 : 王 蕙 教 授 ( 广 东 第 二 师 范 学 院 教 育 学 院 ) 下 午 :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 知 名 示 范 性 高 中 ( 二 ) 具 体 流 程 : 参 观 校 园 随 堂 听 课, 双 方 老 师 的 交 流 与 互 动 介 绍 学 校 特 色 建 设 上 午 :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 知 名 示 范 性 高 中 ( 三 ) 具 体 流 程 : 交 流 教 学 理 念 中 高 考 经 验 以 及 参 观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下 午 : 主 题 讲 座 : 德 育 创 新 与 德 育 特 色 创 建 参 考 专 家 : 赵 银 仓 ( 中 学 特 级 教 师, 教 育 部 2013 年 国 培 计 划 高 中 数 学 骨 干 教 师 工 作 坊 主 持 人, 中 国 中 学 数 学 教 育 学 会 会 员, 广 东 省 初 等 数 学 学 会 理 事, 中 学 数 学 等 期 刊 杂 志 编 委 在 教 育 中 注 重 为 学 生 的 终 身 发 展 着 想, 在 教 学 中 致 力 于 培 养 学 生 的 理 性 思 维 能 力 和 学 科 素 养, 对 高 考 有 深 入 的 研 究,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教 学 经 验, 学 科 高 考 成 绩 显 著, 指 导 竞 赛 成 绩 突 出 贯 彻 课 改 理 念, 14

立 足 课 堂 教 学, 探 究 教 学 创 新, 研 究 成 果 丰 硕, 发 表 论 文 数 十 篇, 主 编 参 编 多 部 教 辅 资 料, 主 持 参 与 的 多 项 国 家 省 市 级 课 题 获 奖, 指 导 多 个 青 年 教 师 参 加 全 国 省 市 教 学 比 赛, 获 全 国 及 省 奖 ) 下 午 : 乘 大 巴 回 程 广 州 2.4. 综 合 实 践 学 习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2016 年 10 月 ( 共 3 天,26 人 ) 教 师 教 学 策 略 研 究 培 训 出 发 上 午 : 集 中 乘 大 巴 到 达 学 习 地 第 一 天 第 二 天 第 三 天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专 题 讲 座 及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主 题 讲 座 及 返 程 下 午 : 具 体 流 程 : 由 珠 海 分 校 相 关 负 责 人 接 待, 参 观 学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思 想 及 校 园 文 化 魅 力 流 程 : 参 观 校 园 双 方 交 流 与 互 动 上 午 : 主 题 讲 座 : 初 中 毕 业 班 教 师 教 学 策 略 研 究 专 题 专 家 参 考 : 张 晓 红, 深 圳 大 学 教 授 下 午 :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 一 所 知 名 中 学 初 中 毕 业 班 备 课 组 长 交 流 备 考 方 案 及 随 堂 听 课 上 午 : 主 题 讲 座 : 如 何 加 强 初 中 考 试 改 革 背 景 下 高 等 教 育 和 基 础 教 育 的 衔 接 主 题 探 讨 下 午 : 乘 大 巴 回 程 广 州 2.5. 综 合 实 践 学 习 :( 深 圳 大 学 )2016 年 12 月 ( 共 3 天,42 人 ) 教 学 策 略 研 究 培 训 出 发 上 午 : 集 中 乘 大 巴 到 达 学 习 地 第 一 天 第 二 天 第 三 天 说 明 : 深 圳 大 学 专 题 讲 座 及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主 题 讲 座 及 返 程 下 午 : 具 体 流 程 : 由 深 圳 大 学 相 关 负 责 人 接 待, 参 观 学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思 想 及 校 园 文 化 魅 力 流 程 : 参 观 校 园 双 方 交 流 与 互 动 上 午 : 主 题 讲 座 : 更 新 教 育 教 学 观 念 专 家 参 考 : 深 圳 市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或 资 深 教 研 员 下 午 : 名 校 实 践 学 习 : 一 所 知 名 高 中 科 组 长 交 流 教 学 方 案 及 随 堂 听 课 上 午 : 主 题 讲 座 : 如 何 加 强 中 学 教 学 改 革 背 景 下 高 等 教 育 和 基 础 教 育 的 衔 接 主 题 探 讨 专 家 参 考 : 深 圳 市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或 资 深 教 研 员 下 午 : 乘 大 巴 回 程 广 州 1. 为 保 障 培 训 的 服 务 质 量 及 成 效, 以 上 内 容 中 的 专 业 类 专 家 及 主 讲 嘉 宾 参 考 可 以 是 上 述 表 中 但 不 限 于 所 提 供 参 考 的 名 专 家 名 教 授 名 教 师, 也 可 以 另 聘 请 其 他 同 专 业 专 家 及 主 讲 嘉 宾 ; 所 提 供 的 必 须 与 表 中 在 研 究 领 域 中 是 同 等 的 或 者 以 上 档 次 和 知 名 度 的 名 专 家 名 教 授 名 教 师 三 服 务 质 量 和 安 全 要 求 1. 负 责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安 排 培 训 课 程 及 准 备 培 训 资 料 等 15

2. 负 责 提 供 参 观 学 校 教 学 场 地 和 必 要 设 备 3. 负 责 培 训 班 的 教 学 管 理 与 有 关 的 后 勤 服 务, 并 配 备 一 名 负 责 人 四 服 务 期 限 和 预 算 金 额 ( 一 ) 合 同 期 限 :2016 年 6 月 至 2017 年 6 月, 具 体 日 期 以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实 际 签 订 的 日 期 为 准 ( 二 ) 采 购 预 算 费 用 在 元 以 内 其 中 : 1. 本 地 培 训 清 单 明 细 表 : 类 别 序 号 名 称 参 数 说 明 数 量 单 价 1 教 授 讲 课 费 教 授 授 课 费 5 人,1 天 4000 元 / 天 2 专 家 讲 课 费 专 家 授 课 费 6 人,3 天 2000 元 / 天 市 内 培 训 费 3 培 训 资 料 费 4 专 家 交 通 伙 食 等 费 用 ( 包 括 工 作 人 员 用 餐 ) 年 度 培 训 所 需 资 料 文 件 及 印 制 品 等 全 年 培 训 的 交 通 住 宿 餐 费 ( 包 括 省 内 外 ) 180 人 45 元 / 份 1 项 12500 5 培 训 用 水 年 度 培 训 人 员 饮 用 水 180 人,15 天 2.5 元 / 支 6 摄 影 摄 像 服 务 费 及 课 件 及 PPT 制 作 服 务 费 7 工 作 人 员 及 服 务 费 年 度 培 训 过 程 中 的 摄 影 录 像 服 务, 包 含 视 频 光 盘 12 套 照 片 光 盘 12 套 年 度 培 训 课 件 及 PPT 制 作 服 务 费 ( 共 5 套 ) 年 度 培 训 项 目 资 料 整 理 及 工 作 人 员 服 务 费 1 项 8000 元 1 项 5000 元 2. 外 出 综 合 实 践 学 习 培 训 清 单 明 细 表 : 2.1. 综 合 实 践 学 习 (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6 月 ( 共 6 天,52 人 ) 2016 届 高 三 教 师 教 学 策 略 研 究 培 训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单 价 数 量 1 区 外 培 训 费 包 括 住 宿 伙 食 费 培 训 场 地 费 讲 课 费 培 训 资 料 费 培 训 当 地 交 通 费 及 其 他 费 450 元 / 人 / 天 ( 第 6 天 :260 元 / 人 ) 52 人 ( 包 含 2 名 工 作 人 员 ),6 天 2 广 州 至 杭 州 往 返 交 通 费 往 返 高 铁 费 用 1440 元 / 人 / 往 返 52 人 3 保 险 费 意 外 保 险 10 万 60 元 / 人 52 人 2.2. 综 合 实 践 学 习 ( 武 汉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6 月 ( 共 5 天,78 人 ) 毕 业 班 备 考 策 略 与 题 型 研 究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单 价 数 量 16

1 区 外 培 训 费 包 括 住 宿 伙 食 费 培 训 场 地 费 讲 课 费 培 训 资 料 费 培 训 当 地 交 通 费 及 其 他 费 450 元 / 人 / 天 ( 第 5 天 :260 元 / 人 ) 77 人 ( 包 含 3 名 工 作 人 员 ),5 天 2 广 州 至 武 汉 往 返 交 通 费 往 返 高 铁 费 用 927 元 / 人 / 往 返 77 人 3 保 险 费 意 外 保 险 10 万 50 元 / 人 77 人 2.3. 综 合 实 践 学 习 :( 广 东 省 内 惠 州 学 院 )2016 年 9 月 ( 共 3 天,68 人 ), 班 主 任 德 育 教 学 管 理 培 训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单 价 数 量 1 区 外 培 训 费 包 括 住 宿 伙 食 费 培 训 场 地 费 讲 课 费 培 训 资 料 费 培 训 当 地 交 通 费 及 其 他 费 450 元 / 人 / 天 ( 第 3 天 : 260 元 / 人 ) 67 人 ( 包 含 2 名 工 作 人 员 ),3 天 2 保 险 费 意 外 保 险 10 万 30 元 / 人 67 人 2.4. 综 合 实 践 学 习 :( 广 东 省 内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2016 年 10 月 ( 共 3 天,26 人 )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单 价 数 量 1 区 外 培 训 费 包 括 住 宿 伙 食 费 培 训 场 地 费 讲 课 费 培 训 资 料 费 培 训 当 地 交 通 费 及 其 他 费 450 元 / 人 / 天 ( 第 3 天 :260 元 / 人 ) 26 人 ( 包 含 1 名 工 作 人 员 ),3 天 2 保 险 费 意 外 保 险 =10 万 30 元 / 人 26 人 2.5. 科 组 长 教 学 培 训 :2016 年 7 月 ( 共 3 天,42 人, 地 点 : 深 圳 大 学 )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单 价 数 量 1 区 外 培 训 费 包 括 住 宿 伙 食 费 培 训 场 地 费 讲 课 费 培 训 资 料 费 培 训 当 地 交 通 费 及 其 他 费 450 元 / 人 / 天 ( 第 3 天 :260 元 / 人 ) 42 人 ( 包 含 2 名 工 作 人 员 ),3 天 2 保 险 费 意 外 保 险 10 万 30 元 / 人 42 人 五 采 购 项 目 需 求 描 述 ( 一 ) 项 目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采 购 预 算, 项 目 报 价 为 一 揽 子 ( 含 税 ) 报 价, 包 含 本 项 目 培 训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针 对 本 次 培 训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结 算, 采 购 人 承 诺 缺 席 人 员 不 多 于 5% 序 号 内 容 数 量 单 位 要 求 ( 用 户 需 求 书 的 要 求 ) 1 高 铁 及 动 车 130 人 二 等 票 2 个 人 培 训 住 宿 266 人 安 全 卫 生 3 餐 饮 310 桌 卫 生 健 康 4 车 辆 租 赁 16 台 安 全 车 况 良 好 5 授 课 专 家 及 主 讲 嘉 宾 邀 请 30 人 国 家 知 名 专 家 或 教 授 6 观 摩 名 学 校 12 间 国 内 享 有 一 定 声 誉 17

7 保 险 费 266 人 国 内 保 险 公 司 8 会 议 室 18 场 多 媒 体 会 议 室 ( 二 ) 依 法 设 立 并 具 有 承 担 教 育 培 训 经 营 许 可 的 合 法 机 构 有 教 师 培 训 经 验, 具 备 健 全 的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及 管 理 服 务 团 队 ( 三 ) 培 训 方 案 完 整 科 学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培 训 主 题 明 确, 安 排 合 理, 培 训 管 理 措 施 有 效, 理 论 学 习 课 程 具 有 前 瞻 性 和 实 用 性 ( 四 ) 承 办 机 构 安 排 的 授 课 教 师 必 须 是 责 任 心 强 经 验 丰 富 熟 悉 国 内 外 基 础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新 动 态, 掌 握 现 代 学 校 管 理 新 理 论 并 对 德 育 教 学 及 教 育 信 息 化 发 展 有 一 定 研 究 成 果, 具 有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知 名 教 育 教 学 专 家 资 源, 计 划 邀 请 的 专 家 能 够 达 25 名 以 上 ( 可 以 外 聘 合 作 ) ( 五 ) 每 场 培 训, 中 标 的 培 训 机 构 须 安 排 1-2 名 高 素 质 并 有 这 方 面 经 验 的 主 持 人, 并 安 排 一 名 负 责 人 全 程 跟 进 讲 座 的 组 织 管 理 ; 外 出 培 训 需 安 排 最 省 2 名 以 上 的 工 作 人 员 全 程 组 织 管 理 及 落 实, 并 收 集 和 汇 总 培 训 全 过 程 的 相 关 资 料, 培 训 结 束 后 交 给 我 校 存 档 ( 六 ) 培 训 场 地 要 求 (1) 投 标 人 需 在 广 州 番 禺 区 有 6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培 训 服 务 点, 一 周 最 少 提 供 两 次 有 关 课 程 培 训 的 服 务 支 持 (2) 校 外 培 训 场 地 必 须 具 有 符 合 培 训 课 程 要 求, 集 中 培 训 报 告 厅 最 少 容 纳 250 人 以 上, 配 备 录 播 室 智 能 平 板 一 体 机 4 台 (75 寸 以 上 ); 户 外 培 训 基 地 需 配 有 培 训 设 备 及 专 业 教 练 (3) 配 电 脑 室 6 个, 可 容 纳 50 人 以 上, 设 备 正 常 使 用 (4) 分 别 安 排 区 内 12 所 全 国 知 名 中 学 交 流 学 习 ( 七 ) 培 训 技 术 服 务 支 持 (1) 负 责 整 个 课 程 培 训 的 拍 摄 制 作, 至 少 安 排 两 名 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 技 术 人 员 负 责 (2) 要 求 具 有 大 型 会 议 培 训 及 公 司 活 动 拍 摄 经 验 并 有 案 例 展 示 (3) 需 提 供 拍 摄 录 像 的 所 有 设 备 设 施, 并 能 正 常 使 用 (4) 提 供 2016 年 度 教 师 培 训 共 45 天 的 拍 摄 技 术 服 务 (5) 制 作 外 出 培 训 录 像 课 5 个, 每 项 培 训 制 2 个 10 分 钟 的 微 视 频 共 10 个 ; 本 地 培 训 制 作 全 年 专 家 授 课 录 像 课 件 12 套 ; (6) 每 项 培 训 需 拍 照 300 张 以 上 的 系 列 照 片 并 各 制 作 一 个 PPT 共 10 个 ( 八 ) 培 训 成 果 要 求 (1) 本 地 培 训 每 学 段 每 学 科 最 少 制 作 5 个 课 例 ( 按 学 科 分 类 ) 及 全 年 授 课 录 像 系 10 套 ; (2) 体 系 课 程 培 训 结 束 后 最 少 有 3 篇 相 关 培 训 主 题 的 成 果 论 文 在 区 级 以 上 教 育 主 要 报 刊 上 发 表 ( 九 ) 报 价 为 一 揽 子 报 价, 包 括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人 员 聘 请 场 地 设 备 及 用 具 培 训 期 间 学 员 及 专 家 的 食 宿 交 通 保 险 费 会 议 研 讨 学 习 资 料 印 制 培 训 证 书 资 料 收 集 与 整 理 等 发 生 的 费 用 六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服 务 的 产 品 测 试 及 验 收 要 求 (1) 提 供 当 年 有 效 的 营 运 资 质 的 汽 车 公 司 提 供 运 载 服 务 18

(2) 提 供 有 安 全 保 障 的 住 宿 和 讲 座 会 议 室 (3) 提 供 有 名 望 的 专 家 进 行 授 课 (4) 根 据 培 训 方 案 和 培 训 服 务 承 诺 进 行 验 收 (5) 培 训 结 束 后 需 向 番 禺 区 教 师 进 修 学 校 提 供 : 学 员 登 记 表 学 培 训 考 勤 表 理 论 培 训 PPT 培 训 行 程 安 排 表 培 训 活 动 相 片 ( 含 集 体 相 ) 培 训 实 施 方 案 培 训 总 结 培 训 项 目 验 收 表 每 个 学 员 的 学 习 心 得 体 会 和 总 结 反 思 等 七 采 购 项 目 培 训 及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1) 本 次 培 训 学 习 必 须 以 安 全 有 效 的 服 务 标 准 (2) 本 次 培 训 不 得 转 接 其 他 培 训 机 构 八 采 购 项 目 付 款 方 式 说 明 (1)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向 中 标 人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50% 作 为 预 付 款 ; 剩 余 50% 的 款 项 采 购 人 在 中 标 人 履 行 合 同 完 毕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中 标 人 (2) 中 标 人 凭 以 下 有 效 文 件 与 采 购 人 结 算 : 1 合 同 ; 2 中 标 人 开 具 的 正 式 发 票 ; 3 开 户 银 行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19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20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是 指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实 验 中 学 2.2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2.3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4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是 指 : 采 购 人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5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2.5.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2.5.2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及 特 殊 条 件 要 求 2.6 中 标 人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并 授 予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3. 合 格 的 服 务 3.1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其 中 包 括 :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的 运 输 安 装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服 务 4. 投 标 费 用 4.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 本 次 招 标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由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组 成 : 5.1.1 投 标 邀 请 函 5.1.2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5.1.3 投 标 人 须 知 5.1.4 通 用 合 同 书 格 式 5.1.5 投 标 文 件 参 考 格 式 5.1.6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5.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服 务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6.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以 前 通 知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疑 问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于 开 标 21

前 15 天 在 网 上 发 布 公 告 澄 清 或 修 改 不 足 15 天 的,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征 得 报 名 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同 意 并 书 面 确 认 后, 可 不 改 变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6.2 修 改 后 的 内 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并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6.3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提 出 疑 问 的,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6.4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足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适 当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期, 但 应 发 布 公 告 并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7. 投 标 语 言 7.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8.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9.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9.1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多 个 包 组 进 行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按 每 个 包 组 的 要 求 分 别 装 订 和 封 装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装 订, 对 未 经 装 订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发 生 的 文 件 散 落 或 缺 损,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9.2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真 实 准 确 的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内 容 9.3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9.4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不 详,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 投 标 报 价 10.1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若 同 时 以 人 民 币 及 外 币 报 价 的,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为 准 10.2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规 定 的 服 务 要 求 责 任 范 围 以 及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报 价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得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外 的 内 容, 否 则,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核 减 投 标 总 价 中 也 不 得 缺 漏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可 能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10.3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 如 有 ) 填 写 时 应 响 应 下 列 要 求 : 10.3.1 对 于 报 价 免 费 的 项 目 必 须 标 明 免 费 ; 10.3.2 所 有 根 据 合 同 或 其 它 原 因 应 由 投 标 人 支 付 的 税 款 和 其 它 应 交 纳 的 费 用 都 要 包 括 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价 格 中 ; 10.4 投 标 人 报 价 低 于 最 高 限 价 60% 的,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说 明 报 价 理 由 其 报 价 理 由 交 由 评 审 委 员 22

会 进 行 检 查 和 核 算 若 不 提 交 或 报 价 理 由 不 成 立 的, 将 被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定 为 低 于 成 本 价 恶 意 竞 争 而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11. 备 选 方 案 11.1 只 允 许 投 标 人 有 一 个 投 标 方 案,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的 除 外 ) 12. 联 合 体 投 标 12.1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按 政 府 采 购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仅 当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时 适 用 ) 13.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3.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文 件 : 13.1.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13.1.2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格 条 件 ; 13.1.3 不 同 的 投 标 人 之 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接 受 作 为 参 与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竞 争 的 投 标 人 : 13.1.3.1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投 标 人 ; 13.1.3.2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投 标 人 ; 13.1.4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承 担 教 育 培 训 经 营 范 围 的 合 法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13.1.5 提 供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原 件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证 明 复 印 件 ; 13.1.6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3.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14. 证 明 投 标 标 的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 14.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商 务 部 分 资 料 ; 14.2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服 务 部 分 资 料 ; 14.3 投 标 报 价 资 料 15. 投 标 保 证 金 15.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期 限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银 行 保 函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5.2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和 时 间 : 项 目 内 容 2016 年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实 验 中 学 上 品 教 化 之 教 学 素 养 提 升 培 训 系 列 服 务 保 证 金 13000 15.2.1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银 行 划 账 形 式 提 交 的,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收 款 人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五 羊 支 行 账 号 :3602 0647 1920 0511 226 23

15.2.1.1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在 2016 年 6 月 12 日 12 时 之 前 到 达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账 户, 开 标 会 现 场 不 接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15.2.1.2 保 证 金 转 账 底 单 请 传 真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020-87385151 ) 或 发 电 子 邮 件 (gzzjzbyxgs@126.com), 并 注 明 招 标 编 号 及 所 投 包 组 号 15.2.1.3 汇 款 账 号 必 须 与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相 一 致, 否 则 将 不 予 受 理 15.2.2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提 交 的,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5.2.2.1 采 用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 投 标 担 保 函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 或 其 他 合 法 的 格 式 ; 15.2.2.2 投 标 担 保 函 可 由 下 列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之 一 开 具 : a.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 b. 广 东 省 融 资 再 担 保 公 司 ; c. 东 莞 市 金 鼎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 d. 广 东 盈 腾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 15.2.2.3 有 效 期 超 过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 15.3 凡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5.4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5.5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缴 纳 了 中 标 服 务 费 并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了 合 同, 凭 合 同 正 本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无 息 退 还 手 续,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收 到 合 同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15.6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依 法 没 收 并 上 缴 同 级 国 库 : 15.6.1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或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15.6.2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16. 投 标 的 截 止 期 16.1 投 标 的 截 止 时 点 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 14 时 00 分, 超 过 截 止 时 点 后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7.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和 签 署 17.1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六 份,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 附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 和 副 本 五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7.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授 权 代 表 须 出 具 书 面 授 权 证 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应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17.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章 或 签 字 才 有 效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8.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8.1 为 方 便 开 标 时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开 标 一 览 表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各 一 份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24

并 在 信 封 上 清 晰 标 明 开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并 在 外 包 装 上 清 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18.2 信 封 或 外 包 装 上 应 当 注 明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招 标 编 号 和 在 2016 年 6 月 13 日 14 时 00 分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18.3 如 果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19.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9.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19.2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19.3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都 不 退 还 19.4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样 品 污 损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应 在 发 出 中 标 公 告 之 日 起 七 天 内 自 行 取 回 投 标 样 品 七 天 内 不 取 回 样 品, 则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样 品 的 所 有 权,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自 行 处 置 相 关 样 品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及 定 标 20. 开 标 20.1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原 则 上 应 当 有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0.2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20.3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做 好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各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2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评 标 方 法 21.1 评 标 由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 技 术 经 济 等 ) 方 面 的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采 购 人 代 表 人 数 专 家 人 数 及 专 业 构 成 按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依 法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21.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和 商 务 评 议 服 务 评 议 价 格 评 议 21.3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方 法, 具 体 见 本 部 分 十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22.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2.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法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 投 标 人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密 封 和 标 记 等 22.2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差 异 时, 修 正 原 则 及 优 先 修 正 顺 序 如 下 : (1) 开 标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对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均 以 开 标 内 容 为 准 ; 25

(2)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各 分 项 报 价 之 和 与 投 标 总 价 不 一 致 的, 以 投 标 单 价 修 正 总 价 ; (3)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中 的 单 价 与 对 应 的 合 计 价 不 相 符 的,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对 应 的 该 项 合 计 价 ; (4)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5)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6) 投 标 文 件 描 述 内 容 与 原 始 材 料 引 述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原 始 材 料 内 容 为 准 ; (7)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8) 对 出 现 以 上 情 况 或 因 明 显 笔 误 而 需 修 正 任 何 内 容 时, 均 以 评 委 会 审 定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9)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为 表 述 不 清 晰 或 无 法 确 定 的 报 价 均 不 予 修 正 22.3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实 质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只 依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文 件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内 容 的 除 外 22.4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22.4.1 在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时,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确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 (1)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 投 标 总 金 额 超 过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 (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书 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4)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 (5)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的 ; (6)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的 ; (7)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 (8)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服 务 与 商 务 的 ( 即 标 注 号 条 款 ) 条 款 产 生 偏 离 的 ; (9)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的 ; (10)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22.4.2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人 进 行 初 审 的 过 程 中, 对 被 认 定 为 初 审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者 应 实 行 及 时 告 知,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采 购 人 代 表 将 集 体 意 见 现 场 及 时 告 知 投 标 人 代 表, 以 让 其 核 证 澄 清 事 实, 但 不 得 通 过 补 充 文 件 改 变 其 初 审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的 结 果 2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3.1 评 标 期 间,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签 字 )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但 不 得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26

23.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4. 投 标 的 评 价 24.1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25. 授 标 25.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名 第 二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此 类 推 综 合 得 分 并 列 时,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投 标 人 名 次 靠 前 ; 若 综 合 总 得 分 和 投 标 报 价 都 相 同, 按 服 务 部 分 得 分 确 定 名 次 25.2 评 审 结 果 确 定 后, 采 购 人 根 据 需 要 通 知 评 委 会 推 荐 的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列 清 单 中 的 相 关 证 件 证 明 文 件 合 同 的 原 件 送 采 购 人 核 对 与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复 印 件 是 否 一 致 采 购 人 在 接 到 原 件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核 对 没 有 不 一 致 的, 须 确 认 中 标 人 ; 核 对 发 现 有 不 一 致 存 在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时 提 供 原 件 的, 采 购 人 可 书 面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并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核 实 后 按 投 标 无 效 处 理 25.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并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中 标 人 和 采 购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6. 替 补 候 选 人 的 设 定 与 使 用 :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不 按 要 求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因 不 可 抗 拒 力 或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与 排 位 在 中 标 人 之 后 第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以 此 类 推, 或 者 重 新 进 行 招 标 27. 项 目 废 标 处 理 27.1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下 列 情 况 出 现 将 作 废 标 处 理 : 27.1.1 符 合 专 业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 27.1.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27.1.3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27.1.4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六 质 疑 28. 如 果 投 标 人 对 此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疑 问, 可 依 法 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给 与 答 复, 并 将 结 果 告 知 有 关 当 事 人 投 标 人 有 质 疑 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在 质 疑 有 效 期 限 内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质 疑 书 原 件, 逾 期 质 疑 无 效 投 标 人 以 电 话 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提 交 的 质 疑 属 于 无 效 质 疑 质 疑 内 容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恶 意 成 分 依 据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原 则, 质 疑 者 提 供 的 质 疑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具 体 的 质 疑 事 项 事 实 依 据 及 相 关 确 凿 的 证 明 材 料 和 注 明 事 实 的 确 切 来 源 投 标 人 名 称 联 系 人 与 联 系 电 话 质 疑 时 间, 质 疑 书 应 当 署 名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受 理 书 面 质 疑 书 原 件 之 日 起,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做 出 答 复 对 于 捏 造 事 实 滥 用 维 权 扰 乱 采 购 秩 序 的 恶 意 质 疑 者 或 举 证 不 全 查 无 实 据 被 驳 回 次 数 在 一 年 内 达 三 次 以 上, 将 纳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7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的 有 效 书 面 质 疑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七 中 标 服 务 费 29.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该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 粤 价 [2002]386 号 ) 文 规 定 进 行 收 取, 按 服 务 类 计 算 : 招 标 类 型 中 标 费 率 货 物 招 标 服 务 招 标 工 程 招 标 金 额 ( 万 元 ) 100 以 下 1.5% 1.5% 1.00% 100-500 1.1% 0.8% 0.70%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0%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 以 上 0.01% 0.01% 0.01% 说 明 : 29.1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以 预 算 金 额 作 为 计 算 基 数 例 如 : 某 服 务 类 项 目 中 标 金 额 为 200 万 元 ( 人 民 币 ), 计 算 中 标 服 务 费 额 如 下 : 29.2 中 标 服 务 费 不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单 列 100 万 元 1.5%=1.5 万 元 (200-100) 万 元 0.8%=0.8 万 元 合 计 收 费 =(1.5+0.8) 万 元 =2.3 万 元 29.3 代 理 服 务 费 一 次 性 以 银 行 汇 票 电 汇 支 票 或 现 金 的 形 式 支 付 收 款 人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五 羊 支 行 账 号 :1209 0754 4510 102 八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30. 合 同 的 订 立 30.1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但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30.2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31. 合 同 的 履 行 31.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28

理 机 关 备 案 31.2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照 31.2 条 的 规 定 备 案 九 适 用 法 律 32. 采 购 人 政 府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投 标 人 的 一 切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工 程 类 项 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十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以 下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 33.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内 容 服 务 部 分 商 务 部 分 价 格 部 分 权 重 50% 30% 20% 分 值 50 分 30 分 20 分 34. 评 标 步 骤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初 审 比 较 与 评 价 : 34.1 初 审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人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做 出 响 应,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找 其 他 外 部 的 证 据 34.1.1 资 格 性 检 查 ; 34.1.2 符 合 性 检 查 ; 34.2 比 较 与 评 价 详 细 评 审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逐 条 进 行 评 审 进 行 服 务 商 务 和 价 格 评 审 34.2.1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价 格 扣 除 : (1) 投 标 人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 包 括 成 员 均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的 联 合 体 ) 且 投 标 产 品 / 服 务 含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 服 务 时, 报 价 给 予 K 1 的 价 格 扣 除 (K 1 的 取 值 为 6%), 即 : 评 标 价 = 核 实 后 的 投 标 价 - 小 微 企 业 服 务 核 实 价 K 1 ; (2) 投 标 人 为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且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约 定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 必 须 为 本 企 业 承 担 的 服 务 )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 以 上 的, 对 联 合 体 报 价 给 予 K 2 的 价 格 扣 除 (K 2 的 取 值 为 2%), 即 : 评 标 价 = 核 实 后 的 29

投 标 价 - 小 微 企 业 服 务 核 实 价 K 2 ; (3) 本 条 款 所 称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符 合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对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的 划 分 标 准, 并 且 提 供 本 企 业 承 担 的 服 务 ; (4)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见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参 考 格 式 ) (5)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联 合 体 中 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之 间 不 得 存 在 投 资 关 系 ; (6) 本 条 款 中 (1) 和 (2) 两 种 价 格 扣 除 规 则 不 得 同 时 适 用 34.2.2 服 务 商 务 价 格 得 分 及 综 合 得 分 的 统 计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去 掉 一 个 最 低 分 再 取 各 评 委 的 服 务 商 务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该 投 标 人 的 服 务 得 分 和 商 务 得 分 价 格 得 分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 且 价 格 最 低 的 评 标 价 ( 评 标 价 指 按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价 格 得 分 为 20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得 分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 价 格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标 价 ) 20 将 投 标 人 的 服 务 得 分 商 务 得 分 和 价 格 得 分 相 加, 计 算 得 出 各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得 分 34.3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名 单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综 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排 出 各 有 效 投 标 的 名 次 ( 出 现 综 合 得 分 并 列 时,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投 标 人 名 次 靠 前 ; 若 综 合 总 得 分 和 投 标 报 价 都 相 同, 按 服 务 部 分 得 分 确 定 名 次 ), 向 采 购 人 出 具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若 第 二 中 标 ( 成 交 ) 候 选 人 报 价 高 于 第 一 中 标 ( 成 交 ) 候 选 人 报 价 20% 以 上 的, 只 推 荐 1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35. 评 标 标 准 30

附 表 一 初 步 评 审 表 资 格 性 审 查 评 审 内 容 A B C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及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齐 全 ; 投 标 函 已 提 交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符 合 性 审 查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且 投 标 文 件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书 的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的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技 术 规 格 和 主 要 条 款 的 ( 即 标 注 号 条 款 );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的 ; 投 标 报 价 未 超 出 最 高 限 价 的 ;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无 半 数 以 上 评 委 认 定 为 无 效 标 的 结 论 备 注 : 1. 投 标 人 分 栏 中 填 写 表 示 该 项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表 示 该 项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2.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评 委 对 投 标 人 的 结 论 为 不 通 过 则 该 投 标 人 为 不 合 格 投 标 人,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步 详 细 评 审 31

附 表 二 服 务 评 分 表 (50 分 ) 评 审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评 分 服 务 内 容 响 应 情 况 横 向 比 较 0-7 分 7 培 训 大 纲 及 人 员 组 织 情 况 横 向 比 较 0-8 分 8 整 体 方 案 的 完 备 性 科 学 理 论 培 训 有 前 瞻 性, 可 行 性 横 向 比 较 0-9 分 9 专 题 课 件 内 容 学 校 接 待 确 认 函 供 应 商 拍 摄 课 例 现 场 演 示 投 标 人 提 供 符 合 本 次 培 训 项 目 要 求 各 主 讲 专 家 教 授 的 讲 课 主 题 和 授 课 课 件 ( 如 PPT), 提 供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5 份 以 下 的 得 0 分,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5 份 以 上 得 5 分 ( 要 求 刻 成 光 盘 ) 投 标 人 提 供 符 合 本 次 培 训 项 目 要 求 的 参 观 学 习 相 对 应 级 别 学 校 接 待 确 认 函, 提 供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5 份 以 下 的 得 0 分,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5 份 以 上 得 5 分 投 标 人 提 供 大 型 活 动 或 会 议 培 训 的 拍 摄 案 例 进 行 现 场 展 示, 要 求 提 供 服 务 合 同 或 协 议 并 展 示 作 品, 横 向 对 比,0-4 分 投 标 人 提 供 自 己 拍 摄 制 作 的 课 例 集 进 行 现 场 展 示, 要 求 提 供 服 务 合 同 或 协 议 并 展 示 作 品, 横 向 对 比,0-5 分 5 5 4 5 服 务 团 队 人 员 配 置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具 有 :1 教 学 硕 士 或 以 上 学 位 证 书 ;2 省 市 级 教 育 部 门 授 予 的 荣 誉 证 书 ;3 区 级 教 育 部 门 授 予 的 荣 誉 证 书 ;4 有 主 持 过 广 州 市 课 题 并 顺 利 结 题 者 ;5 提 供 培 训 主 讲 或 指 导 嘉 宾 聘 请 承 诺 函 同 时 具 有 以 上 5 份 证 明 文 件, 得 7 分, 具 有 3-4 份, 得 4 分, 具 有 1-2 份, 得 1 分, 没 有 得 0 分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 7 合 计 50 分 32

附 表 三 商 务 评 分 表 (30 分 ) 评 审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评 分 投 标 人 资 质 具 有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许 可 证, 得 3 分, 没 有 得 0 分 3 投 标 人 认 证 情 况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 以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合 同 复 印 件 为 准 ) 投 标 人 履 约 能 力 培 训 实 践 基 地 具 有 ISO900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得 3 分, 没 有 得 0 分 2015 年 以 来, 投 标 人 每 提 供 一 份 与 教 育 局 或 中 小 学 签 订 的 教 师 培 训 合 同 得 1 分, 满 分 4 分 2015 年 以 来, 投 标 人 每 提 供 一 份 上 品 教 化 培 训 同 类 项 目 合 同 得 1 分, 满 分 为 3 分 2014 年 至 2016 年, 投 标 人 曾 承 办 过 区 域 性 教 育 专 项 培 训 规 模 人 数 :1500 人 以 上,3 分 ;501-1499 人,2 分 ;200-500 人,1 分 ;101 199 人,0.5 分 ; 少 于 100 人 的 不 得 分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投 标 人 熟 悉 区 域 教 育 信 息 化 应 用 专 项 培 训 工 作, 曾 承 办 过 区 域 教 育 信 息 化 应 用 专 项 培 训 成 功 案 例, 有 得 4 分, 无 得 0 分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投 标 人 拥 有 能 为 本 项 目 培 训 服 务 提 供 支 撑 的 高 校 培 训 实 践 基 地, 提 供 1 份 与 职 高 校 合 作 合 同 或 协 议 书 得 1 分, 最 高 2 分 3 4 3 3 4 2 本 地 化 服 务 支 撑 能 力 投 标 人 具 有 本 地 化 直 接 跟 踪 服 务 能 力, 在 用 户 所 在 地 设 有 长 期 稳 定 的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便 捷, 得 4 分 (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根 据 投 标 人 在 用 户 所 在 地 拟 派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评 分 提 供 得 4 分, 不 提 供 得 0 分 该 项 评 分 以 投 标 人 提 供 拟 派 人 员 近 六 个 月 内 的 单 位 为 员 工 购 买 社 保 证 明 原 件 ( 或 单 位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4 4 合 计 30 分 备 注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与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相 关 的 各 类 有 效 资 料, 投 标 人 如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的, 该 项 评 分 为 零 分 33

附 表 四 价 格 评 分 表 (20 分 ) 序 号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评 标 价 基 准 价 价 格 得 分 备 注 : 价 格 得 分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 且 价 格 最 低 的 评 标 价 ( 评 标 价 指 按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价 格 得 分 为 20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得 分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 价 格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标 价 ) 20 34

第 四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书 格 式 ( 此 合 同 样 本 仅 供 参 考, 合 同 具 体 细 则 以 双 方 协 定 为 准 ) 35

合 同 编 号 : 合 同 书 项 目 名 称 : 合 同 编 号 : 签 约 地 点 : 签 订 日 期 : 二 年 月 日 36

注 : 本 合 同 条 款 仅 供 参 考, 甲 乙 双 方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补 充 甲 方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实 验 中 学 乙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2016 年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实 验 中 学 上 品 教 化 之 教 学 素 养 提 升 培 训 系 列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编 号 :GZZJ-[2016]100),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投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一 合 同 项 目 内 容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乙 方 承 担 费 用 服 务 期 限 价 格 1 2 3 合 同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大 写 : ) 二 服 务 标 准 合 同 的 服 务 标 准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用 户 需 求 书 ) 投 标 文 件 中 乙 方 承 诺 的 具 体 服 务 方 案 和 本 合 同 维 护 细 则 要 求 执 行 三 合 同 总 价 及 支 付 方 式 : 1. 合 同 总 价 : 元,( 大 写 : ) 该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组 成 详 见 下 表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合 同 总 金 额 不 变 序 号 采 购 内 容 乙 方 承 担 费 用 1 2 3 2. 结 算 方 式 : 2.1 合 同 签 订 完 成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的 50% 作 为 预 付 款 ; 剩 余 50% 的 款 项 甲 方 在 乙 方 履 行 合 同 完 毕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乙 方 2.2 支 付 款 项 时, 乙 方 同 时 向 甲 方 提 供 : 2.2.1 合 同 ; 2.2.2 乙 方 开 具 相 应 金 额 的 正 式 发 票, 加 盖 甲 方 公 章 ; 2.2.3 乙 方 开 户 银 行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37

2.2.4 中 标 通 知 书 四 合 同 组 成 详 细 价 格 服 务 细 则 及 其 它 有 关 合 同 的 特 定 信 息 由 合 同 附 件 说 明 所 有 附 件 及 本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文 件 会 议 纪 要 协 议 等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之 一 部 分 五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1 甲 方 有 权 随 时 检 查 乙 方 的 服 务 履 行 情 况, 并 向 乙 方 提 出 修 改 1.2 当 发 生 服 务 违 约 时, 则 甲 方 有 权 在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进 行 扣 款 1.3 在 乙 方 提 供 服 务 时, 如 对 甲 方 的 设 备 造 成 了 损 坏,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1.4 甲 方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服 务 费 用 2.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2.1 乙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和 和 本 合 同 维 护 细 则 要 求 执 行 进 行 服 务, 发 生 任 何 服 务 的 变 更 均 须 向 甲 方 提 出 交 书 面 报 审 报 告 2.2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按 时 支 付 服 务 费 用 如 甲 方 不 按 时 支 付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支 付 滞 纳 金 2.3 乙 方 在 提 供 服 务 时 如 损 坏 了 甲 方 的 设 备, 乙 方 应 照 价 赔 偿 或 更 换 同 等 设 备 若 因 设 备 的 损 坏 而 引 起 其 它 损 失 的, 乙 方 应 作 出 合 理 赔 偿 ( 以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或 行 政 仲 裁 的 结 果 赔 偿 ) 六 履 约 保 证 金 1. 乙 方 应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15 天 内, 应 向 甲 方 提 交 以 甲 方 为 受 益 人 的 金 额 为 合 同 总 价 1% 的 即 元 履 约 保 证 金 2. 当 发 生 服 务 违 约 时, 甲 方 有 权 在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进 行 扣 款 3. 在 乙 方 完 成 所 有 合 同 义 务 后 30 天 内, 甲 方 将 把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乙 方 七 合 同 转 让 与 分 包 本 合 同 乙 方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得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 八 合 同 终 止 如 果 一 方 严 重 违 反 合 同, 并 在 收 到 对 方 违 约 通 知 书 后 在 30 天 内 仍 未 能 改 正 违 约 的, 另 一 方 可 立 即 终 止 本 合 同 九 不 可 抗 力 1. 不 可 抗 力 指 战 争 严 重 火 灾 洪 水 台 风 地 震 等 或 其 它 双 方 认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2. 签 约 双 方 中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合 同 执 行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一 方 应 尽 快 将 事 故 通 知 另 一 方 在 此 情 况 下, 乙 方 仍 然 有 责 任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加 速 供 货,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尽 快 解 决 本 合 同 的 执 行 问 题 十 法 律 诉 讼 签 约 双 方 在 履 约 中 发 生 争 执 和 分 歧,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若 经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时, 则 由 合 同 签 订 地 或 采 购 人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受 理 期 间, 双 方 应 继 续 执 行 合 同 其 余 部 分 十 一 合 同 生 效 38

本 合 同 由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盖 章 后 立 即 生 效,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服 务 期 由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合 同 有 效 期 随 培 训 时 间 结 束 而 自 然 终 止 本 合 同 正 本 四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财 政 局 一 份,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份 合 同 自 签 字 之 日 起 即 时 生 效 十 二 其 它 1.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及 澄 清 文 件, 乙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和 各 种 书 面 承 诺 均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实 验 中 学 签 约 代 表 : 签 约 代 表 : 地 址 :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签 约 日 期 :20 年 月 日 签 约 日 期 :20 年 月 日 39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参 考 格 式 40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副 本 ) 项 目 名 称 :2016 年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实 验 中 学 上 品 教 化 之 教 学 素 养 提 升 培 训 系 列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GZZJ-[2016]100 投 标 单 位 : 地 址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日 期 : 20 年 月 日 41

附 件 1 详 细 评 审 索 引 目 录 表 详 细 评 审 索 引 目 录 表 文 件 类 型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提 交 情 况 有 无 页 码 范 围 备 注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1 详 细 评 审 索 引 目 录 表 ( 附 件 1) 基 本 资 料 2 投 标 人 情 况 说 明 ( 附 件 3) 3 投 标 函 ( 附 件 2) 4 5 有 效 的 法 人 执 照 ( 或 证 明 )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 国 税 地 税 ) 复 印 件 或 三 证 合 一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证 明 具 有 承 担 教 育 培 训 经 营 范 围 的 合 法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证 明 6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附 件 4) 7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附 件 5)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资 料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8 资 格 文 件 声 明 函 ( 附 件 6) 9 10 11 12 13 主 要 条 款 ( 项 ) 响 应 表 及 证 明 文 件 ( 附 件 8) 提 供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投 标 人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14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证 明 15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 附 件 17) 16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附 件 19) 或 银 行 保 函 ( 非 银 行 划 账 形 式 提 交 保 证 金 的 需 提 交 ) 17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响 应 表 ;( 附 件 9) 18 服 务 方 案 ( 附 件 10)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服 务 文 件 ( 对 应 服 务 评 分 表 )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19 培 训 大 纲 及 人 员 组 织 情 况 20 整 体 方 案 的 完 备 性 科 学 理 论 培 训 有 前 瞻 性, 可 行 性 21 专 题 课 件 内 容 22 学 校 接 待 确 认 函 23 供 应 商 拍 摄 课 例 现 场 演 示 24 服 务 团 队 人 员 配 置 ( 附 件 12) 42

25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说 明 和 资 料 26 合 同 条 款 响 应 一 览 表 ( 附 件 7) 27 投 标 人 资 质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商 务 文 件 ( 对 应 商 务 评 分 表 )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28 投 标 人 认 证 情 况 29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 附 件 11) 30 投 标 人 履 约 能 力 32 培 训 实 践 基 地 33 本 地 化 服 务 支 撑 能 力 34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商 务 资 料 35 开 标 一 览 表 ;( 附 件 13) 投 标 报 价 36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 附 件 14) 37 开 标 信 封 38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中 小 微 企 业 适 用 )( 附 件 18) 内 装 开 标 一 览 表 及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 附 件 13 15)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