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簡 章 主 辦 機 關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服 務 專 線 :(02)2321-9585 ( 免 付 費 )0800-699-566 傳 真 :(02)2321-1067 網 址 :http://ipt.sce.ntnu.edu.tw/ipt104/
編 號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說 明 1 報 名 104 年 9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4 年 10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2 寄 發 准 考 證 104 年 11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採 網 路 或 通 訊 報 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免 報 名 費 3 公 告 各 考 區 試 場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網 路 公 告 各 試 場 位 置 4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12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5 放 榜 105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網 路 公 告 6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7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一 律 採 郵 寄 方 式 申 請 ( 須 檢 附 成 績 單 正 本, 並 以 郵 戳 為 憑 ) 8 寄 發 合 格 證 書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目 錄 壹 報 名 資 格... 1 貳 報 名 日 期... 1 參 測 驗 日 期... 1 肆 測 驗 級 別 及 範 圍... 1 伍 測 驗 內 容... 1 陸 報 名... 2 柒 准 考 證 寄 發 及 補 發... 2 捌 測 驗 地 區... 3 玖 放 榜 成 績 查 詢 及 成 績 通 知 單 寄 發... 4 壹 拾 成 績 複 查... 4 壹 拾 壹 合 格 證 書 寄 發... 4 壹 拾 貳 其 他 事 項... 4 附 錄 一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6 附 錄 二 原 住 民 學 生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要 點... 8 附 錄 三 測 驗 答 案 卡 劃 記 法... 9 附 錄 四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10 附 錄 五 個 人 報 名 程 序... 12 附 錄 六 團 體 報 名 程 序... 17 附 錄 七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申 請 表... 25 附 錄 八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Q&A... 26 附 錄 九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個 人 報 名 表... 27 附 錄 十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個 人 報 名 信 封... 29
壹 報 名 資 格 不 分 國 籍 族 別 年 齡 學 歷, 可 自 由 選 擇 適 合 自 己 族 語 程 度 之 等 級 報 考 貳 報 名 日 期 自 104 年 9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104 年 10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止 參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12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肆 測 驗 級 別 及 範 圍 一 測 驗 級 別 : 初 級 中 級 二 測 驗 範 圍 : 伍 測 驗 內 容 測 驗 等 級 學 習 教 材 詞 彙 範 圍 初 級 1. 九 階 教 材 1 至 3 階 2. 國 中 版 句 型 篇 基 本 詞 彙 300 詞 中 級 1. 九 階 教 材 1 至 4 階 2. 高 中 版 句 型 篇 基 本 詞 彙 500 詞 一 測 驗 題 型 時 間 配 分 與 合 格 標 準 測 驗 等 級 初 級 中 級 測 驗 測 驗 測 驗 配 合 格 題 型 種 類 時 間 類 型 分 標 準 聽 力 測 驗 是 非 題 選 擇 題 配 合 題 20 分 鐘 筆 試 60 45 口 說 測 驗 單 詞 朗 讀 簡 答 題 看 圖 說 話 5 分 鐘 口 試 40 15 聽 力 測 驗 是 非 題 選 擇 題 20 分 鐘 筆 試 60 45 口 說 測 驗 單 句 朗 讀 問 答 題 看 圖 表 達 5 分 鐘 口 試 40 15 總 分 100 100 註 : 請 考 生 應 試 時 務 必 攜 帶 黑 色 2B 鉛 筆 橡 皮 擦 二 測 驗 方 式 ( 一 ) 聽 力 測 驗 : 考 生 依 播 放 之 試 題 音 檔 對 照 試 卷 題 本 選 出 正 確 之 答 案, 並 以 2B 鉛 筆 劃 記 答 案 卡 作 答 ( 二 ) 口 說 測 驗 : 考 生 依 播 放 之 試 題 音 檔, 以 報 考 之 族 語 方 言 別 回 答 試 題 問 題, 並 透 過 電 腦 收 音 設 備, 收 錄 考 生 回 答 之 內 容 1
陸 報 名 一 報 名 類 別 : ( 一 ) 個 人 報 名 : 採 個 人 報 名 方 式 者, 可 選 擇 網 路 報 名 或 通 訊 報 名 ( 二 ) 團 體 報 名 : 二 報 名 方 式 : 註 : 就 讀 國 民 中 小 學 高 中 ( 職 ) 五 專 及 二 專 之 在 校 學 生, 由 學 校 協 助 團 體 報 名, 並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一 ) 網 路 報 名 : 於 104 年 10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17 時 前,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並 上 傳 相 關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倘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不 完 整 或 未 上 傳 相 關 文 件 者, 視 為 不 合 格 件 ( 二 ) 通 訊 報 名 : 於 104 年 10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前, 將 填 寫 完 竣 之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10699 臺 北 郵 局 第 22-13 號 信 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學 院 收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1. 報 考 族 語 方 言 別 級 別 與 考 區 限 選 擇 一 種 2. 報 考 族 語 方 言 別 級 別 與 考 區 一 經 報 名 確 認 送 出 後, 一 概 不 得 更 改 3. 本 測 驗 不 接 受 現 場 電 話 或 傳 真 報 名 4. 網 路 報 名 操 作 方 式 請 參 閱 本 測 驗 簡 章 附 錄 五 及 附 錄 六 柒 准 考 證 寄 發 及 補 發 一 准 考 證 寄 發 : ( 一 ) 經 審 核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者, 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以 限 時 專 送 寄 發 准 考 證, 並 一 併 通 知 測 驗 地 點 節 次 及 時 間 ( 二 ) 應 考 人 於 104 年 12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前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至 本 測 驗 網 站 專 區 (http://ipt.sce.ntnu.edu.tw/ipt104/) 查 詢 與 下 載 准 考 證 ( 三 ) 收 到 准 考 證 後, 請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所 載 之 姓 名 等 基 本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錯 誤, 請 於 104 年 12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前 來 電 通 知 更 正, 並 於 網 路 重 新 下 載 正 確 版 本 ( 四 ) 問 題 諮 詢 電 話 :(02)2321-9585 ( 免 付 費 )0800-699-566 2
二 准 考 證 補 發 : 如 准 考 證 遺 失 毀 損, 可 於 測 驗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或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健 保 IC 卡 學 生 證 ), 親 自 至 各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捌 測 驗 地 區 一 測 驗 地 區 項 次 測 驗 地 區 項 次 測 驗 地 區 ( 一 ) 臺 北 ( 九 ) 屏 東 ( 二 ) 桃 園 ( 十 ) 宜 蘭 ( 三 ) 新 竹 ( 十 一 ) 花 蓮 ( 四 ) 苗 栗 ( 十 二 ) 臺 東 ( 五 ) 臺 中 ( 十 三 ) 蘭 嶼 ( 六 ) 南 投 ( 十 四 ) 澎 湖 ( 七 ) 嘉 義 ( 十 五 ) 金 門 ( 八 ) 高 雄 ( 十 六 ) 馬 祖 註 : 1. 各 考 區 辦 理 之 測 驗 等 級 依 實 際 報 名 情 況 增 減 調 整 2. 各 方 言 別 測 驗 地 點 設 置, 以 附 錄 九 報 名 表 之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語 言 勾 選 表 為 準 二 試 場 公 告 : ( 一 ) 104 年 11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分 別 公 告 於 下 列 網 站 1.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www.apc.gov.tw 2.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學 院 網 站 :http://www.sce.ntnu.edu.tw 3.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網 站 : http://ipt.sce.ntnu.edu.tw/ipt104/ ( 二 )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於 各 考 區 地 點 校 門 口 3
玖 放 榜 成 績 查 詢 及 成 績 通 知 單 寄 發 一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17 時 二 成 績 查 詢 : ( 一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www.apc.gov.tw ( 二 )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網 站 : http://ipt.sce.ntnu.edu.tw/ipt104/ 三 成 績 通 知 單 寄 發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於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前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者, 請 致 電 (02)2321-9585 ( 免 付 費 )0800-699-566 洽 詢 壹 拾 成 績 複 查 一 對 測 驗 成 績 有 疑 問 者, 於 收 到 成 績 單 後, 填 妥 成 績 單 背 面 複 查 申 請 表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10699 臺 北 郵 局 第 22-13 號 信 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學 院 收 申 請 複 查 ( 請 參 照 申 請 表 上 之 填 表 說 明 辦 理 ) 二 申 請 期 限 :105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前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三 申 請 方 式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提 出, 每 人 限 申 請 一 次 四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複 印 試 卷 或 錄 音 檔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壹 拾 壹 合 格 證 書 寄 發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合 格 證 書 如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前 未 收 到 者, 請 主 動 來 電 (02)2321-9585 ( 免 付 費 )0800-699-566 洽 詢 壹 拾 貳 其 他 事 項 一 逢 颱 風 地 震 傳 染 病 等 重 大 事 故, 致 無 法 依 原 訂 時 間 舉 行 測 驗 時,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重 大 事 故 於 舉 行 測 驗 前 發 生 者,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並 於 測 驗 前 一 日 發 布 測 驗 延 期 公 告, 而 延 期 公 告 內 容 包 括 測 驗 時 間 及 地 點 ( 二 ) 重 大 事 故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生 者, 隨 即 通 知 所 有 考 區 停 止 測 驗 並 於 事 故 發 生 後 十 日 內, 另 行 發 布 測 驗 日 期 二 測 驗 答 案 卡 劃 記 法 請 參 照 附 錄 三,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詳 見 附 4
錄 四, 請 各 考 生 詳 閱 並 遵 守 三 參 加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考 生 交 通 及 住 宿 費 補 助 要 點, 另 行 公 告 於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www.apc.gov.tw/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網 站 :http://ipt.sce.ntnu.edu.tw/ipt104/ 四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語 E 樂 園 ( http://klokah.tw/) 網 站 提 供 國 中 高 中 版 句 型 篇 九 階 教 材 字 母 篇 歌 謠 篇 生 活 會 話 篇 圖 畫 故 事 篇 及 千 詞 表 等 多 種 教 材 供 民 眾 學 習 下 載 五 原 住 民 學 生 要 取 得 升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學 校 35% 加 分 優 待, 須 取 得 初 級 測 驗 以 上 之 合 格 證 書 六 原 住 民 學 生 要 取 得 升 學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或 大 學 35% 加 分 優 待, 須 取 得 中 級 測 驗 以 上 之 合 格 證 書 七 原 住 民 學 生 已 取 得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國 中 級 (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或 高 中 級 (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或 大 學 ) 合 格 證 書 者, 若 證 書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國 中 級 證 書 效 力 等 同 初 級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高 中 級 證 書 效 力 等 同 中 級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八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試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處 理 5
附 錄 一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法 規 名 稱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1.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一 月 五 日 教 育 部 (76) 台 參 字 第 00001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10 條 2.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七 月 五 日 教 育 部 (84) 台 參 字 第 031606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名 稱 及 全 文 10 條 ( 原 名 稱 : 臺 灣 地 區 山 地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 3.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教 育 部 (89) 台 參 字 第 89043126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條 條 文 4.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90) 台 參 字 第 90007243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名 稱 及 全 文 11 條 ; 並 自 發 布 日 起 實 施 ( 原 名 稱 : 臺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 5.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五 月 八 日 教 育 部 (91) 台 參 字 第 91066883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條 條 文 6.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30141042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9 條 條 文 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九 月 八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50126926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條 條 文 8.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60052410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條 條 文 9.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1000049946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條 第 5 條 10.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綜 ( 六 ) 字 第 1020125238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名 稱 及 部 分 條 文 ( 原 名 稱 :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 11.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綜 ( 六 ) 字 第 1030094196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5 條 條 文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第 十 六 條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及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原 住 民 學 生 或 原 住 民, 其 認 定 依 中 央 原 住 民 主 管 機 關 之 有 關 規 定 第 3 條 原 住 民 學 生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招 生 不 予 優 待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 一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但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計 算 ( 二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學 科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但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計 算 ( 三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術 科 甄 選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二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或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 ( 一 )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者,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但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計 算 ( 二 )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以 外 之 其 他 各 類 方 式 入 學 者,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三 大 學 : ( 一 ) 參 加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但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計 算 ( 二 ) 參 加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以 外 之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第 三 目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6
第 一 項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比 率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一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二 原 住 民 聚 集 地 區 重 點 學 校 及 特 殊 科 系, 得 衡 酌 學 校 資 源 狀 況 區 域 特 性 及 入 學 管 道, 依 原 住 民 學 齡 人 口 分 布 情 形 及 就 讀 現 況 專 案 調 高 比 率 ; 其 調 高 之 比 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 大 專 校 院,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原 住 民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機 關 及 大 專 校 院 定 之 第 4 條 原 住 民 學 生 經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轉 校 ( 院 ) 轉 系 ( 科 ) 者,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前 項 學 生 入 學 後 因 志 趣 不 合 或 學 習 適 應 困 難 者, 原 肄 業 學 校 應 輔 導 協 助 轉 系 第 5 條 以 原 住 民 身 分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者, 其 報 考 資 格 之 審 查, 招 生 單 位 應 連 結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電 子 查 驗 系 統, 取 得 當 事 人 戶 籍 資 料, 作 為 辨 識 審 查 之 依 據 招 生 單 位 未 能 連 結 前 項 電 子 查 驗 系 統, 或 原 住 民 身 分 尚 待 查 驗 時, 招 生 單 位 得 要 求 當 事 人 提 供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之 其 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並 應 明 定 於 招 生 簡 章 第 6 條 原 住 民 學 生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如 未 以 原 住 民 族 籍 身 分 報 名 或 未 送 繳 前 條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或 補 繳 第 7 條 各 招 生 單 位 於 招 生 放 榜 後, 應 將 原 住 民 學 生 報 考 及 錄 取 人 數 編 製 統 計 表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原 住 民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8 條 依 本 辦 法 升 學 經 查 有 冒 籍 情 事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應 由 學 校 依 相 關 法 令 開 除 其 學 籍, 並 議 處 有 關 人 員 如 涉 偽 造 文 書 等 違 法 行 為,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9 條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舉 辦 公 費 留 學 測 驗 時 應 提 供 原 住 民 名 額, 以 保 障 培 育 原 住 民 人 才 前 項 名 額,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中 央 原 住 民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10 條 原 住 民 報 考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舉 辦 之 公 費 留 學 測 驗, 其 報 考 資 格 成 績 計 算 錄 取 基 準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之 事 項,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中 央 原 住 民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10-1 條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三 條 規 定, 適 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學 生 第 11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7
附 錄 二 原 住 民 學 生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要 點 原 住 民 學 生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要 點 1.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96 年 6 月 7 日 原 民 教 字 第 09600245531 號 令 及 教 育 部 台 高 ( 一 ) 字 第 0960079251B 號 令 會 銜 發 布 2.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99 年 5 月 5 日 原 民 教 字 第 0990019827 號 令 及 教 育 部 台 高 ( 一 ) 字 第 0990067102B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3.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原 民 教 字 第 10100328141 號 教 育 部 臺 高 ( 一 ) 字 第 1010117270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8 點, 並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4.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原 民 教 字 第 10300238 621 號 教 育 部 臺 教 綜 ( 六 ) 字 第 1030063454A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名 稱 及 全 文 3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 原 名 稱 :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要 點 ) 一 原 住 民 學 生 取 得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二 原 住 民 學 生 入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具 有 下 列 證 明 之 一 者,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 一 )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合 格 證 書 ( 二 )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合 格 證 書 且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三 ) 一 百 零 二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國 中 級 合 格 證 書 且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四 ) 初 級 以 上 原 住 民 族 語 能 力 證 明 書 ( 五 ) 部 落 學 校 結 業 證 明 三 原 住 民 學 生 入 學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或 大 學, 具 有 下 列 證 明 之 一 者,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 一 )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合 格 證 書 ( 二 )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合 格 證 書 且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三 ) 一 百 零 二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高 中 級 合 格 證 書 且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四 ) 中 級 以 上 原 住 民 族 語 能 力 證 明 書 8
附 錄 三 測 驗 答 案 卡 劃 記 法 正 確 劃 記 法 : 錯 誤 劃 記 法 : 答 案 卡 塗 寫 注 意 事 項 一 作 答 前, 請 先 檢 視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檢 視 答 案 卡 上 准 考 證 號 碼 與 試 場 座 位 貼 號 是 否 正 確 且 相 符 ( 二 ) 檢 視 答 案 卡 上 測 驗 方 言 別 與 試 卷 測 驗 方 言 別 是 否 相 符 ( 三 ) 檢 視 答 案 卡 有 無 污 損 折 毀 如 有 錯 誤 不 符 污 損 或 折 毀 等 情 形, 請 立 即 向 監 試 人 員 反 應 二 答 案 卡 劃 記 時, 必 須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劃 記 要 清 晰 均 勻, 且 須 劃 滿 圓 圈, 但 不 可 超 出 圈 外 三 更 正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將 所 劃 之 記 號 完 全 擦 拭 清 潔, 再 行 劃 記 擦 拭 時, 嚴 禁 在 橡 皮 擦 上 沾 口 水, 以 免 卡 片 破 損 四 答 案 卡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或 在 圓 圈 以 外 任 何 地 方 作 記 號 五 答 案 卡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及 黑 點,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卡 片 亦 不 得 折 疊 六 考 生 若 因 未 遵 守 上 列 規 定, 以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正 確 閱 讀,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9
附 錄 四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貼 有 相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IC 卡 或 學 生 證 等 ) 2B 黑 色 鉛 筆 橡 皮 擦 到 場 應 試 ; 文 具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 無 准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須 先 至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准 考 證 查 驗 身 分 及 切 結, 否 則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考 生 除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件 2B 黑 色 鉛 筆 橡 皮 擦, 非 測 驗 必 需 用 品, 須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或 指 定 位 置, 不 得 攜 帶 入 座 請 勿 攜 帶 貴 重 物 品 應 試, 恕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三 任 何 具 有 通 訊 攝 影 錄 音 記 憶 發 聲 等 功 能 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妨 害 測 驗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及 3C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請 務 必 關 閉 電 源 並 不 得 攜 至 座 位 或 發 出 任 何 聲 響 ( 含 振 動 聲 ); 測 驗 進 行 間 若 發 現 上 述 設 備 處 於 開 機 狀 態, 或 發 出 聲 響 影 響 測 驗 秩 序, 扣 減 該 節 測 驗 項 目 成 績 3 分,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測 驗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例 如 : 將 發 出 聲 響 之 物 品 / 包 包 攜 出 試 場 四 測 驗 開 始 後 即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每 節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前 不 可 翻 閱 試 題, 違 者 扣 減 該 節 測 驗 項 目 成 績 3 分 測 驗 說 明 開 始 後 即 不 准 再 離 場, 測 驗 結 束 方 得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入 場 時 應 出 示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並 依 准 考 證 號 碼 就 座, 入 座 後 應 立 即 檢 查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座 位 貼 條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測 驗 中 如 經 發 現 坐 錯 位 子 者,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五 測 驗 時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監 試 人 員 指 定 處, 並 配 合 核 對 身 分 及 資 料 如 發 現 報 名 所 繳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與 正 本 不 符 或 身 分 證 件 上 之 相 片 與 本 人 相 貌 不 同 以 致 辨 識 困 難 者, 測 驗 完 畢 後 須 至 試 務 中 心 查 驗 辦 理 六 測 驗 進 行 間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飲 食 ( 含 嚼 食 口 香 糖 )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者, 違 者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七 測 驗 進 行 間 如 因 身 體 不 適 或 需 使 用 洗 手 間, 致 測 驗 時 間 受 影 響, 將 不 予 補 足 八 測 驗 進 行 間, 在 監 試 人 員 未 宣 布 收 回 答 案 卡 試 題 卷 前 不 得 提 前 交 卷 或 離 場, 違 者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九 作 答 前, 應 依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示, 檢 查 答 案 卡 及 試 題 卷 是 否 齊 全 所 印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完 整, 如 有 錯 誤 污 損 漏 印 或 缺 頁,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以 免 影 響 作 答 權 益 十 測 驗 進 行 間 除 在 答 案 卡 規 定 處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答 案 卡 非 作 答 區 准 考 證 文 具 桌 面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測 驗 有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符 號 或 姓 名 等, 違 者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 意 圖 窺 視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等 舞 弊 情 事, 如 經 勸 阻 無 效,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請 以 2B 黑 色 鉛 筆 在 各 項 作 答 欄 內 作 答 每 題 答 對 者 給 分, 答 錯 答 兩 個 以 上 或 未 答 者 不 給 分 亦 不 倒 扣 10
十 二 考 生 劃 記 作 答 於 答 案 卡 時, 如 有 劃 記 書 寫 不 明 顯 更 改 答 案 而 未 擦 乾 淨 或 摺 疊 污 損 答 案 卡 或 在 試 題 卷 上 作 答 等 情 事, 致 影 響 閱 卷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三 口 說 能 力 測 驗 題 目 播 出 後, 考 生 應 答 則 是 經 麥 克 風 錄 下 測 驗 時 需 將 麥 克 風 調 到 適 當 位 置 並 依 指 示 作 答 ; 錄 音 時 音 量 適 中 即 可, 以 免 影 響 錄 音 十 四 測 驗 時 考 生 不 得 擅 自 操 作 電 腦,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且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口 說 能 力 測 驗 音 檔 若 因 軟 體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機 器 故 障 傳 輸 儲 存 停 電 等 突 發 事 故 造 成 損 壞, 得 視 情 況 安 排 受 影 響 者 於 其 他 時 間 地 點 重 考, 如 無 法 配 合 重 考 則 以 原 口 試 能 力 測 驗 音 檔 進 行 評 閱, 不 以 加 分 處 理 十 六 測 驗 結 束 時, 應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立 即 停 止 作 答 並 在 原 位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清 點 試 題 卷 答 案 卡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測 驗 結 束 時, 不 得 再 作 答, 考 生 於 離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違 者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十 七 考 生 將 試 題 卷 答 案 卡 攜 出 試 場 者, 其 作 答 將 不 予 計 分 十 八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情 事, 或 影 響 測 驗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由 監 試 人 員 予 以 記 錄,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十 九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二 十 有 關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及 本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悉 遵 照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試 務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1
附 錄 五 個 人 報 名 程 序 一 網 路 報 名 ( 一 ) 採 個 人 報 名 者, 請 先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詳 閱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並 點 選 同 意 ( 二 ) 請 個 人 報 名 者 依 報 考 族 語 及 方 言 別, 於 網 路 填 妥 報 名 資 料 測 驗 語 言 勾 選 表 ( 三 ) 請 個 人 報 名 者 將 報 考 人 近 六 個 月 內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兩 吋 大 頭 照 身 分 證 件 正 面 個 人 學 歷 證 件 電 子 檔 ( 僅 在 校 生 須 附 ), 上 傳 至 網 路 ( 尚 未 申 請 身 分 證 者 請 以 有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之 證 件, 如 健 保 卡 學 生 證 等 替 代 ) ( 四 ) 填 寫 身 心 障 礙 申 請 表 之 考 生, 請 一 併 上 傳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電 子 檔 二 通 訊 報 名 ( 一 ) 將 近 六 個 月 內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兩 吋 大 頭 照 相 片 身 分 證 件 正 面 影 本 個 人 學 歷 證 件 ( 僅 在 校 生 須 附 ), 填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一 併 填 妥 身 心 障 礙 申 請 表 確 認 無 誤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以 正 楷 簽 名 ( 二 ) 將 報 名 表 件 放 入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 請 至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學 院 http://ipt.sce.ntnu.edu.tw/ipt104/ 下 載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或 使 用 大 信 封 ), 於 104 年 10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前 掛 號 郵 寄 至 10699 臺 北 郵 局 第 22-13 號 信 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學 院 收,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三 ) 務 必 於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註 明 就 讀 或 畢 業 學 校 名 稱 考 區 報 考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三 如 填 寫 內 容 不 清 楚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將 不 予 受 理 請 注 意 : 報 考 族 語 方 言 別 級 別 與 考 區 一 經 送 出 後 概 不 得 更 改 12
個 人 ( 網 路 ) 報 名 程 序 如 下 : 請 先 進 入 104 年 度 測 驗 報 名 系 統 http://ipt.sce.ntnu.edu.tw/ipt104/ 進 入 線 上 報 名 點 選 個 人 報 名 請 由 此 進 入 考 生 報 名 1.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並 點 選 同 意 考 生 應 詳 閱 應 考 須 知 中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輸 入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2. 輸 入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 報 考 族 語 方 言 別 級 別 及 考 區 等 ) 3. 如 勾 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填 寫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申 請 表 上 傳 相 關 表 件 1. 具 相 片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面 ( 如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 電 子 檔 2. 個 人 學 歷 證 件 ( 僅 在 校 生 須 附 ):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掃 描 或 拍 照 電 子 檔 3. 近 六 個 月 內,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兩 吋 大 頭 照 電 子 檔 4.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上 傳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適 用 ) 電 子 檔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完 整 無 誤, 確 認 後 送 出 資 料 請 注 意 : 報 考 族 語 方 言 別 級 別 與 考 區 一 經 送 出 後 概 不 得 更 改 13
個 人 報 名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畫 面 說 明 : 步 驟 一 進 入 線 上 報 名, 點 選 個 人 報 名 請 由 此 進 入 步 驟 二 選 擇 個 人 報 名 初 次 登 錄 後, 並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點 選 同 意, 進 入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14
步 驟 三 填 寫 報 名 表, 核 對 無 誤 後, 點 選 送 出 若 為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務 必 點 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並 填 寫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表, 上 傳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步 驟 四 送 出 資 料 前, 需 再 次 確 認 是 否 送 出 報 考 資 料 凡 報 考 初 級 的 考 生, 系 統 會 顯 示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之 加 分 優 待 證 明 加 分, 確 認 送 出 後, 報 考 族 語 方 言 別 級 別 及 考 區, 一 概 不 得 修 改 15
步 驟 五 請 點 選 瀏 覽 / 上 傳, 將 考 生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兩 吋 大 頭 照 相 片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個 人 學 歷 證 件 ( 僅 在 校 生 須 附 ) 等 證 明 文 件 完 整 上 傳 至 報 名 系 統 大 頭 照 可 使 用 線 上 裁 切 大 頭 照 功 能, 或 按 畫 面 上 方 ( 點 我 ) 參 考 小 畫 家 截 圖 步 驟 16
附 錄 六 團 體 報 名 程 序 團 體 報 名 程 序 如 下 : 請 先 進 入 104 年 測 驗 報 名 專 區 http://ipt.sce.ntnu.edu.tw/ipt104/ 進 入 線 上 報 名 點 選 學 校 團 體 報 名 請 由 此 進 入 團 體 報 名 輸 入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1. 輸 入 學 校 團 體 報 名 聯 絡 人 之 相 關 資 料 2. 輸 入 所 有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 報 考 族 語 級 別 方 言 別 及 考 區 等 ) 3. 輸 入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申 請 表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適 用 ) 應 考 人 應 詳 閱 簡 章 中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上 傳 考 生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 具 相 片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面 ( 如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 電 子 檔 2. 近 六 個 月 內,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兩 吋 大 頭 照 相 片 電 子 檔 3.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上 傳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適 用 ) 電 子 檔 4.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完 整 無 誤, 確 認 後 送 出 資 料 請 注 意 : 報 考 族 語 方 言 別 級 別 與 考 區 一 經 送 出 後 概 不 得 更 改 確 認 報 名 完 成 且 資 料 上 傳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無 須 寄 回 試 務 中 心 17
學 校 團 體 報 名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畫 面 說 明 : 步 驟 一 進 入 線 上 報 名, 點 選 學 校 團 體 報 名 請 由 此 進 入 步 驟 二 點 選 團 報 初 次 登 錄, 並 填 寫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依 序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 註 : 請 點 選 作 業 費 所 需 之 領 取 方 式, 填 寫 正 確 資 料 並 建 立 密 碼 ), 最 後 點 選 送 出 18
步 驟 三 點 選 新 增 / 修 改 報 考 學 生 資 料 3-1: 點 選 新 增 / 修 改 報 考 學 生 資 料 3-2: 填 表 說 明 : 請 依 照 輸 入 說 明 指 示 新 增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新 增 輸 入 完 畢 後 務 必 上 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電 子 檔 19
3-3: 填 表 說 明 : 輸 入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如 教 師 需 要 報 名 多 筆 之 團 報 考 生 資 料, 建 議 教 師 可 選 擇 範 例 下 載 匯 入 之 方 式 ( 如 說 明 ), 教 師 選 擇 範 例 下 載 方 式, 報 畫 面 即 會 匯 出 下 方 視 窗, 請 教 師 將 (MicrosoftOfficeExcel97-2003) 檔 案 格 式 儲 存 於 報 名 文 件 繕 打 位 置 後, 開 始 輸 入 考 生 資 料 備 註 : 除 以 範 例 下 載 方 式 上 傳 考 生 資 料, 教 師 也 可 透 過 畫 面 之 新 增 鍵, 以 單 筆 資 料 方 式 輸 入 考 生 資 料, 填 表 方 式 請 至 3-6 填 表 說 明 步 驟 3-4: 填 表 說 明 : 完 成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之 繕 打 後, 點 選 瀏 覽 鍵 選 擇 需 要 上 傳 的 檔 案 後, 點 選 確 定 20
3-5: 填 表 說 明 : 完 成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之 上 傳 後, 系 統 將 會 確 認 教 師 輸 入 之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如 訊 息 出 現 完 成 報 名 視 窗 則 表 示 上 傳 資 料 無 誤, 如 出 現 訊 息 錯 誤 之 畫 面 ( 如 下 圖 顯 示 之 錯 誤 訊 息 畫 面 ), 請 教 師 依 訊 息 指 示 修 正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修 正 完 後 請 再 次 點 選 瀏 覽 鍵 選 擇 需 要 上 傳 的 檔 案 後, 點 選 確 定 再 次 上 傳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3-6: 填 表 說 明 : 請 依 照 輸 入 說 明 指 示 輸 入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教 師 以 單 筆 新 增 之 方 式 輸 入 報 名 考 生 資 料, 單 筆 新 增 方 式 每 次 僅 能 輸 入 一 名 考 生 資 料, 輸 入 完 畢 後 點 選 新 增 鍵, 系 統 將 會 新 增 考 生 資 料 並 出 現 考 生 資 料 已 存 檔 之 視 窗, 出 現 考 生 資 料 已 存 檔 之 訊 息 代 表 考 生 資 料 已 建 檔 成 功 21
3-7: 若 學 校 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點 選 身 障 申 請, 依 照 輸 入 說 明 指 示 輸 入 考 生 資 料 及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申 請 表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服 務 之 考 生 務 必 上 傳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3-7-1: 如 欲 修 改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請 點 選 修 改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選 擇 需 要 修 改 之 考 生 資 料 22
步 驟 四 修 改 / 上 傳 考 生 資 料 4-1: 將 滑 鼠 移 至 資 料 右 側, 並 點 選 修 改 / 上 傳, 進 入 修 改 / 上 傳 畫 面 4-2: 在 報 名 期 間, 如 未 填 寫 完 整 之 報 名 表 件, 教 師 可 隨 時 登 入 新 增 考 生 資 料 或 修 改 考 生 資 料, 進 入 修 改 畫 面, 修 改 完 後 請 務 必 按 下 確 認 鍵, 確 定 修 改 23
步 驟 五 確 認 報 名 完 成, 確 認 考 生 名 冊 5-1: 點 選 確 認 報 名 完 成 後, 確 認 考 生 名 冊 與 資 料 5-2: 點 選 確 認 報 名 完 成, 送 出 資 料 前, 需 再 次 確 認 是 否 送 出 報 考 資 料 團 報 考 生 中 如 有 報 考 初 級 的 考 生, 系 統 會 顯 示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之 加 分 優 待 證 明 加 分, 點 選 確 認 報 名 完 成 即 無 法 新 增 / 修 改 考 生 資 料, 報 考 族 語 方 言 別 級 別 及 考 區, 一 概 不 得 修 改 24
附 錄 七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申 請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通 訊 處 縣 市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就 讀 學 校 障 礙 狀 況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繳 驗 證 件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填 寫 學 校 全 名 ) 或 手 冊 ( 或 證 明 ) 字 號 : 鑑 輔 障 礙 等 級 : 會 證 縣 ( 市 ) 政 府 核 准 日 期 文 號 : 明 後 續 鑑 定 日 期 : 1.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可 尚 可 無 法 自 理 2. 輔 具 行 動 電 話 就 讀 班 別 障 礙 類 別 助 行 器 調 頻 助 聽 器 義 足 義 手 輪 椅 拐 杖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休 息 時 間 相 對 減 少 ) 提 早 五 分 鐘 入 場 重 謄 答 案 卡 行 動 不 便 者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鑑 輔 會 證 明 本 欄 由 試 務 委 員 會 填 寫 普 通 班 資 源 班 特 殊 班 ( 班 ) 其 他 ( ) 畢 ( 結 ) 業 年 屆 民 國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 聽 覺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語 言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智 能 障 礙 學 習 障 礙 自 閉 症 其 他 3. 伴 隨 障 礙 其 他 ( ) 其 他 審 承 查 辦 小 人 組 畢 年 結 業 視 覺 障 礙 ( ) 聽 覺 障 礙 ( 右 耳 : 左 耳 : ) 語 言 障 礙 智 能 障 礙 (IQ: ) 簽 章 申 請 試 題 卷 別 放 大 1.5 倍 之 試 題 放 大 1.5 倍 答 案 卡 審 認 查 定 小 結 組 果 查 符 不 通 過 備 註 :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之 提 供 以 不 影 響 整 體 測 驗 公 正 性 為 原 則, 並 由 本 委 員 會 邀 集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就 考 生 所 提 申 請 資 料 審 定 之 25
附 錄 八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Q&A Q: 我 該 如 何 決 定 報 考 適 合 的 認 證 測 驗 等 級? A: 本 會 於 原 住 民 族 語 E 樂 園 (http://klokah.tw/) 有 公 告 各 認 證 測 驗 等 級 試 題 範 例, 民 眾 可 先 行 上 網 檢 測 自 己 的 族 語 能 力 程 度 後, 再 決 定 報 考 的 測 驗 等 級 Q: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有 何 效 力? A: 認 證 等 級 初 級 中 級 證 書 效 力 可 供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之 加 分 優 待 證 明 可 供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或 大 學 之 加 分 優 待 證 明 Q: 可 從 哪 裡 獲 得 學 習 資 訊? A:1. 本 會 建 置 之 原 住 民 族 語 E 樂 園 (http://klokah.tw/) 網 站 提 供 國 中 高 中 版 句 型 篇 九 階 教 材 字 母 篇 歌 謠 篇 生 活 會 話 篇 圖 畫 故 事 篇 及 千 詞 表 等 多 種 教 材 供 民 眾 學 習 2. 各 學 習 教 材 提 供 線 上 學 習 及 測 驗, 亦 可 下 載 教 材 檔 案 Q: 原 住 民 學 生 要 取 得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所 規 定 35% 的 加 分 優 待, 一 定 要 報 考 本 項 測 驗 嗎? A:1. 原 住 民 學 生 要 取 得 升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學 校 35% 加 分 優 待, 須 取 得 本 測 驗 初 級 以 上 之 合 格 證 書 2. 原 住 民 學 生 要 取 得 升 學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或 大 學 35% 加 分 優 待, 須 取 得 本 測 驗 中 級 以 上 之 合 格 證 書 Q: 原 住 民 學 生 已 取 得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國 中 級 或 高 中 級 合 格 證 書, 還 要 報 考 本 項 測 驗 嗎? A: 若 證 書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國 中 級 證 書 效 力 等 同 初 級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高 中 級 證 書 效 力 等 同 中 級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26
附 錄 九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個 人 報 名 表 報 考 人 務 必 勾 選 背 面 考 試 語 言 勾 選 表, 未 填 寫 者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姓 名 族 語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護 照 / 居 留 證 號 )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6 個 月 內 2 吋 半 身 脫 帽 不 修 底 片 正 面 相 片 1 張 考 生 身 分 原 住 民 非 原 住 民 報 考 級 別 初 級 中 級 考 生 所 屬 族 別 應 考 考 區 ( 限 勾 選 一 區 ) 教 育 程 度 就 讀 ( 畢 業 ) 學 校 全 名 E - m a i l 通 訊 地 址 緊 急 聯 絡 人 考 生 簽 名 處 ( 僅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考 生 須 填 ) 報 考 族 語 代 碼 ( 五 碼 ) 詳 見 背 面 代 碼 欄, 限 填 一 種 例 : 欲 報 考 東 排 灣 語 初 級, 代 碼 為 0301A 臺 北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臺 中 南 投 嘉 義 高 雄 屏 東 宜 蘭 花 蓮 臺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請 參 照 背 面 各 方 言 別 配 置 之 考 區 欄 勾 選, 勾 選 後 不 得 變 更 小 學 ( 含 ) 以 下 國 ( 初 ) 中 ( 含 在 校 生 ) 高 中 職 ( 含 在 校 生 ) 專 科 ( 含 在 校 生 ) 大 學 ( 含 在 校 生 ) 研 究 所 ( 含 ) 以 上 在 校 生 已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肄 業 縣 ( 市 ) 鄉 鎮 市 區 小 學 / 國 中 / 高 中 職 / 大 專 校 院 年 級 系 所 / 班 別 關 係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請 填 寫 105 年 3 月 底 前 可 收 件 之 地 址 )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身 分 證 / 護 照 / 居 留 證 明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 或 是 具 有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健 保 IC 卡 等 ) 檢 附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 僅 在 校 生 須 附 ) 1. 請 使 用 藍 色 或 是 黑 色 原 子 筆 以 正 楷 填 寫, 內 容 必 須 詳 實 清 晰, 字 跡 切 勿 潦 草 2. 報 考 族 語 方 言 別 及 級 別 代 碼, 請 參 閱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語 言 勾 選 表, 共 五 碼, 限 填 一 種 族 語 例 : 欲 報 考 泰 雅 族 語 中 的 澤 敖 利 泰 雅 語 初 級, 代 碼 為 0201D ( 見 第 28 頁 ) 3. 應 試 考 區 請 參 閱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語 言 勾 選 表, 只 能 勾 選 單 一 考 區 例 : 欲 報 考 泰 雅 族 語 中 的 四 季 泰 雅 語 初 級, 於 臺 北 宜 蘭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擇 一 考 區 參 加 ( 見 第 29 頁 ) 4. 通 訊 地 址, 請 填 寫 105 年 3 月 底 前 可 收 件 之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緊 急 聯 絡 人 等 資 料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以 方 便 隨 時 聯 絡 5. 身 分 證 明 正 面 影 本 ( 務 必 影 印 清 楚 )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指 定 位 置 處 6. 考 生 務 必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27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語 言 勾 選 表 請 依 所 學 習 或 所 熟 悉 之 方 言 別 於 下 表 內 勾 選 限 一 種 方 言 別 及 級 別, 並 選 擇 適 當 之 單 一 考 區, 且 勾 選 後 不 得 更 改 ( 以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縣 市 或 居 住 地 為 應 考 考 區, 若 該 縣 市 無 設 置 考 生 報 考 之 方 言 別 考 場, 請 選 擇 鄰 近 考 區 應 考 ) 族 語 級 別 代 碼 方 言 別 ( 限 勾 選 一 種 ) 考 區 ( 限 勾 選 單 一 考 區, 勾 選 後, 不 得 更 改 ) 01 阿 美 族 語 02 泰 雅 族 語 03 排 灣 族 語 04 布 農 族 語 05 卑 南 族 語 06 魯 凱 族 語 01 初 級 02 中 級 A. 北 部 阿 美 語 B. 中 部 阿 美 語 C. 海 岸 阿 美 語 D. 馬 蘭 阿 美 語 E. 恆 春 阿 美 語 A. 賽 考 利 克 泰 雅 語 B. 四 季 泰 雅 語 C. 宜 蘭 澤 敖 利 泰 雅 語 D. 澤 敖 利 泰 雅 語 E. 汶 水 泰 雅 語 F. 萬 大 泰 雅 語 A. 東 排 灣 語 B. 北 排 灣 語 C. 中 排 灣 語 D. 南 排 灣 語 A. 卓 群 布 農 語 B. 卡 群 布 農 語 C. 丹 群 布 農 語 D. 巒 群 布 農 語 E. 郡 群 布 農 語 A. 知 本 卑 南 語 B. 南 王 卑 南 語 C. 初 鹿 卑 南 語 D. 建 和 卑 南 語 A. 霧 臺 魯 凱 語 B. 東 魯 凱 語 C. 多 納 魯 凱 語 D. 萬 山 魯 凱 語 E. 茂 林 魯 凱 語 F. 大 武 魯 凱 語 臺 北 桃 園 臺 中 高 雄 花 蓮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桃 園 臺 中 高 雄 花 蓮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桃 園 臺 中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桃 園 臺 中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桃 園 臺 中 高 雄 臺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臺 中 南 投 宜 蘭 花 蓮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宜 蘭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宜 蘭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新 竹 苗 栗 臺 中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新 竹 苗 栗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桃 園 臺 中 南 投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桃 園 臺 中 高 雄 臺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屏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屏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桃 園 臺 中 高 雄 屏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南 投 高 雄 花 蓮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南 投 高 雄 花 蓮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南 投 高 雄 花 蓮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南 投 高 雄 花 蓮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桃 園 臺 中 南 投 高 雄 臺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臺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臺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臺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臺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屏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高 雄 臺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屏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高 雄 屏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高 雄 屏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高 雄 屏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07 鄒 族 語 A. 鄒 語 臺 北 嘉 義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08 賽 夏 族 語 A. 賽 夏 語 臺 北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09 雅 美 族 語 A. 雅 美 語 臺 北 臺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10 邵 族 語 A. 邵 語 臺 北 南 投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11 噶 瑪 蘭 族 語 A. 噶 瑪 蘭 語 臺 北 花 蓮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12 太 魯 閣 族 語 A. 太 魯 閣 語 臺 北 桃 園 高 雄 花 蓮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13 撒 奇 萊 雅 族 語 A. 撒 奇 萊 雅 語 臺 北 花 蓮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14 賽 德 克 族 語 A. 都 達 語 B. 德 固 達 雅 語 C. 德 路 固 語 臺 北 南 投 高 雄 花 蓮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南 投 高 雄 花 蓮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臺 北 南 投 高 雄 花 蓮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15 拉 阿 魯 哇 族 語 A. 拉 阿 魯 哇 語 臺 北 高 雄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16 卡 那 卡 那 富 族 語 A. 卡 那 卡 那 富 語 臺 北 高 雄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28
29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學 院 收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附 錄 十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個 人 報 名 信 封 審 查 報 考 族 語 : 方 言 別 : 級 別 : 報 考 人 : 地 址 : 電 話 : ( H ) 手 機 : 就 讀 學 校 : 縣 ( 市 ) 國 小 / 國 中 / 高 中 職 / 大 專 校 院 1 0 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掛 號 選 填 附 件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者, 需 另 附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乙 份 選 填 附 件 :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證 書 ) 必 要 附 件 : 報 名 表, 請 務 必 將 身 分 證 ( 或 具 有 相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正 面 影 本, 粘 貼 於 報 名 表 指 定 位 置 10699 臺 北 郵 局 第 22-13 號 信 箱 測 驗 地 區 臺 北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臺 中 南 投 嘉 義 高 雄 屏 東 宜 蘭 花 蓮 臺 東 蘭 嶼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通 訊 報 名 日 期 : 自 一 四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一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 星 期 一 )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寄 交 報 名 表 件 前, 請 詳 閱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表 件 不 全, 以 致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不 接 受 補 件 )